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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

时间:2023-06-01 09:09:26

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刑事法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纵观这些案件的发生,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的不完善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面已经有了突破,但是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例如,有些食品安全的法规仅为政府规章,有些甚至是政府文件形式,法律效力较低,不足以惩罚和威慑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另外,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施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是以《食品卫生法》为制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的废止将使这些法律的效力受到质疑,对此应该如何取舍成为一个难题。虽然我国卫生部已明令废止了某些规章,但能否意味着未废止的法律法规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是否应该以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重新构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由不同的法律规定的。对农产品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以规定。《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与原有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关系,这种交叉关系容易引起冲突。这些因素都是今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域外实践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力图打造食品安全监管的“天网”。英国于1875年制定了《销售食品和药品法》,这部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现代食品保护法的鼻祖,1955年又制定了《食品法》,1990年又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不断根据社会的发展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相比而言,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更为完善,例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以及《联邦肉类检查法》等非常具体的法规。2000年欧盟颁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这些国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实践都是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施行都是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结果。但是这种完善是相对的,仍然有可提升的空间。例如,这两个法律与原有的那些依据《食品卫生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要进行协调。《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原有的食品法律法规无所适从。因此对这些法律要进行适时地调整,必要时可以重新构建。不仅如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不能马虎,必须在现有的严格标准上不断提高。提高的过程是与国际接轨的过程。相比于国际标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层次较低,虽然这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无关系,但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控食品安全犯罪,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必须进一步向食品安全的国际化标准看齐。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现有食品法律法规中的标准就要适时调整。当然,这种标准的调整不能任意为之,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证其实施。因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完善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法规。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是惩罚犯罪人的一个基本原则,其最经典的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欲对犯罪分子施以惩罚,必须使其行为的危害性为法律所认可。在此前提下,法律才能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所以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这种完善应包括犯罪化、特定化两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纳入到危险犯的范畴,即只有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以是否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无论是以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定罪,还是以销售金额的多少定罪,均不利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因此可考虑将上述罪名纳入到行为犯的范畴。另外,还可以把一部分尚未纳入到刑法中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到食品安全犯罪的范畴中来。例如,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产品的储藏、运输等行为纳入进来。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某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化。适当惩处一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刑法介入时间的提前就扩大了犯罪圈。具体到食品安全犯罪,这种提前的最主要的表现是对一些犯罪预备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对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产品过程中购入问题原料的行为也可以犯罪化。当然,这种纳入并非没有限制条件,要注意考察其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特定化的含义是指将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特殊的法律规制。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这类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更加巨大。例如,婴幼儿是一类特殊人,身体柔弱且不能言语。一旦遭受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其生命健康就会面临严重威胁。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这一标准为在刑法中增设相应的罪名做了很好的铺垫。鉴于此,针对婴幼儿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相关罪名,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设立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伪劣食品罪及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有毒、有害食品罪。

针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除以上几点需要注意外,还应注意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及时性。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本身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大大降低了其规范和震慑作用。为了更好地防控犯罪,在法律法规完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性,尽可能地降低这种滞后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当然,对法律法规而言,稳定性也十分必要。法律法规不能朝令夕改,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然而,法律法规必须顺应时展,尤其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需要规范紧急约束的时候。食品安全犯罪的突发性对及时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三聚氰胺毒奶粉案件之后,香港政府的做法就颇有借鉴意义。“2008年9月12日,大陆发生三鹿奶粉事件后,香港政府紧急立法,禁止食品含有过量三聚氰胺,有关法例在9月2日刊登宪报,及时生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北京;102249)

安全法律法规范文2

【内容提要】

为深入贯彻、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强化煤矿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通知,要求就防治重点内容、组织实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科技支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依法严格监管监察等六方面做好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交水发〔2016〕13号)[2016年1月28日]

【内容提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港口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对照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督促危险化学品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全方位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交通运输部结合近期开展的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九点意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经营许可;严格从业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作业监督管理;严格重大危险源管理;严格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着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严格应急管理;着力加强协同机制建设。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印发2016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应指综合〔2016〕3号)[2016年1月27日]

【内容提要】

2016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体思路和任务是:坚持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积极推进应急管理立法工作,提升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和应急机构职能建设、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信息化建设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为坚守安全生产最后一道防线、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通知》对2016年应急工作作出了五方面具体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治化进程;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应急准备;大力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应急管理机构自身建设。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2016年1月25日]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2015〕20号)等有关要求,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制度》从总体要求;巡查组人员组成;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加强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四个方面提出了对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十一项具体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2016年1月22日]

【内容提要】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准入、维护、检测、监督政策措施等进行了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方式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16〕10号)[2016年1月20日]

【内容提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的管理,促进民爆行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的管理方式进行了相应调整,原《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安函[2012]138号),原《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即行废止。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采空区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6〕3号)[2016年1月19日]

【内容提要】

近期,个别非煤矿山发生采空区大面积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严重、教训深刻。鉴于各地因煤炭开采遗留下大量的井下采空区和地面沉陷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严防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发文要求各省煤监局从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防范;加强煤矿采空区安全管理;开展采煤沉陷影响区建筑物排查;实时监测采煤沉陷区内地表水体变化情况四方面做好采空区的防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5〕195号)[2016年1月14日]

【内容提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能力与从业水平,全面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促进实现从业人员体面劳动、全面发展,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开展为期3年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开展素质提升工程,促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教育培养新模式基本确立,信息化管理服务能力明显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短缺问题明显缓解,从业人员安全从业、优质从业、诚信从业、文明从业水平显著提升,道路运输领域择业就业环境得到有效改善,职业荣誉感和行业归属感明显增强,社会地位和基本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4号)[2016年1月12日]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管理,完善和规范举报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安全生产举报信息,掌握安全生产举报总体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举报形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事项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职业卫生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章程(国质检特〔2016〕11号)[2016年1月12日]

【内容提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下的,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章程》规定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各机构的任务、职责等。

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6〕2号)[2016年1月8日]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了:加强农民工尘肺病源头治理;推进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做好尘肺病诊断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解决特困尘肺病农民工医疗和生活问题;维护尘肺病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强化政府落实责任等七点要求,以预防、控制和消除尘肺病危害,切实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和相关权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煤安监监察〔2016〕1号)[2016年1月5日]

【内容提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5〕58号),创新监察执法方式,提高监察执法效能,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15〕103号),就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从工作机制、对象名录库、执法单元库、事项清单、工作内容五方面提出了十三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2015年12月31日]

【内容提要】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规定》适用于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

最新公布的安全生产标准目录

GBZ 5-2016 职业性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 50183-2015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T 9786-2015工业导爆索

GB 9744-2015 载重汽车轮胎

GB/T 12220-2015 工业阀门标志

GB/T 12435-2015 工业黑索今

GB/T 13228-2015工业炸药爆速测定方法

GB 51108-2015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T 51111-2015 露天金属矿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 51142-2015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9-2015 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GB 51143-201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0350-2015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GB 50383-2016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 51164-2016 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JTG B05―2015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安全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建议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多达几百部,最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等等。其中,《农产品质量法》仅仅对例举的100多种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的限额作出规定,但国际食品法典涉及到的农产品有300多种,超出了我国立法范围之外很多很多,而《农产品质量法》并未对超出的200多种农产品作出相关规定,可以说是无据可查,这就为食品安全监管留下了缝隙。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数量庞大,可这些法律法规是采用分段立法,立法时又缺少沟通和协调,所以调整范围非常的较窄。

2、检测体系相对落后

我国食品检测仪器精密程度较低,检测水平有限。在我国己经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2319项中,只有少部分农药配有相关的检测方法,而且这些检测方法操作步骤费时费力,对劣质的食品辨别能力也比较弱。检测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专业人才缺失等问题,导致很难检测出食品中农药、食品添加剂、铅、汞、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而大部分的食品工业企业自检能力不足,检测设备价格又很昂贵,企业为节约成本也不愿意购买检测设备进行自检。很多地方甚至连检测设备也不具备,大量的食品未经检测就流入了市场,食品的安全根本无法保障。

3、监管体制不健全

方舟子认为,“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有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甚至根本就无意执法。”而政府监管方面存在制约因素,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法律法规不配套,亦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重要障碍。例如:其一,我国对食品的监管有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等部门一起运作,各个部门执法标准不相同,部门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多个监管部门重复管理一个企业,增加了企业负担的同时,对于群众所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很多部门又会相互推诿。其二,一些地方对旅游景点区域等出台的“保护”政策,限制了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其三,监管没有从食品源头展开,对食品的生产过程及生产方法重视不够,很多食品在这个环节已经被污染。这些都是执法不能完全到位的重要原因。

4、惩罚力度较轻

一些发达国家,法律对危机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处罚力度非常严厉,罚款和量刑方面都很重,这就使得生产经营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于违法者的处罚力度相比之下要轻很多,规定受害人数,并主要以罚款为主,这样法律责任不大,制裁措施不重,违法成本也不高,生产经营者往往觉得违法后果也不严重,因为法律缺乏威慑力,很多生产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以身试法。这就难以打击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种类繁多,以部门法为主,法律法规缺乏沟通与协调,为执法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一部能贯彻所有有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体系,其实,主要发达国家也没有这样的法律法规。所以,在向这方面努力的同时,通过制定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不同环节进行管理,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断补充,并及时修订,对一些落后的、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废止或者整合,尽可能地形成一套整体的统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律,内容要贯穿到整个食品安全过程之中。

2、提高相配套的技术及标准

一方面,要统一食品标准体系,对现有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整合,解决现行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对于不利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标准必须全面清理,不与国际接轨的标准进行借鉴修改,同时还要扩大食品标准的覆盖面,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另一方面,检测工作也需要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技术也要不断跟进与提高。这就需要加快检测技术研究的投入,更新设备,提高技术,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3、健全监管体制

我国在法律制度上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制度,但从我国食品监管现状看,仅有制度还不够,对具体如何实施没有细化,这就使得制度实施的效果不够明显,若要真正实现有效的食品监督管理,还需要完善执法程序体制。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细化各监管机关的职责,明确监管手段,使其有责有权。还要建立企业与消费者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因为食品是如何生产出来的,消费者并不知道,所以,建立企业与消费者和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势在必行。

4、加大法律责任制度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的违法责任主要以多少倍的赔偿为主,这并不能有效的阻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发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往往很重,例如美国,最高罚款金额可高达500美元和5年以上的监禁。所以,我国应该借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进一步增加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罚款数额,允许消费者提起食品安全事故损害的精神赔偿请求。还要对违法企业进行曝光和监管,增加抽查的次数。在刑事责任方面,应该增加刑法中食品安全法律部分责任的修订。

三、结束语

食品安全作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关注和反思。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因此,我们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进程,与国际接轨,提高相配套的技术及标准,对食品的源料、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扩大责任追究范围,增加罚责力度,确保整个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能够有序运转,来保证我国的食品都能让群众放心安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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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成程.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分析[D].东北师范大学,2010.

安全法律法规范文4

民以食为天,食以先为安,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民众的生活质量,更关系到其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己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但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从近年来爆发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如婴幼儿奶粉事件、地沟油、皮革胶囊、毒豆芽、瘦肉精事件等,无不触动着人们敏感的神经,导致人们谈食色变。我国的食品问题涉及的品种多,范围广,不论城市、农村地区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其中农村地区更为严重:不管是大型知名企业生产的食品,还是中小企业及小作坊生产的食品,都存在不同程度质量问题。现在网购成为一大购物潮流,但网购食品存在更多质量问题,而网络维权更难。因此,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己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如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己引起社会的关注,政府的重视。

三、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食品安全问题无处不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可总结如下。

(一)政府层面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章、制度。虽然调整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从数量上来讲不少,但各单行法之间缺乏相互衔接性和协调性,有些规定甚至存在矛盾的地方,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2.食品安全标准滞后、不统一

目前,我国关于食品的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数量繁多,超过千项,基本形成了一个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组成的国家食品标准体系。但各标准之间缺乏协调性,有些食品标准甚至相互矛盾。我国食品标准跟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及国际食品标准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我国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成员国,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覆盖而远远不够回。

3.监管存在漏洞、监管部门权责不统一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分段式监管,根据食品生产的环节设置监管机构,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网。在各监管部门之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该机构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高层议事协调机构,但其职权缺乏刚性。这种监管模式看似合理,但很容易引发监管自区。因为食品生产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很难分清楚哪一个过程属于哪个阶段,特别是对于一些隐蔽的小作坊生产的三无食品,很难按照这种分段监管模式来实行监管。有时还会出现各监管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这对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很不利。

4.对违法食品生产行为处罚力度小,造成违法成本较低

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但违法者的货值金额怎么算,违法者一般不会主动交代,有些违法者长期违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相对其获利总额,起不到威慑作用,有些违法者愿意为其违法行为买单,然后再次违法生产。

(二)企业角度

1.部分企业唯利是图,缺乏社会责任感

大部分企业主设立企业的目的就是赚取最大化的利润,履行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要付出,有些企业是没有能力履行社会责任,但有些企业有能力也很少甚至从不履行社会责任,为求得好的卖相及降低成本,置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不顾,在食品中大量添加各类添加剂。这些企业虽然从短期来看似乎是赚钱了,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2.食品生产行业整体技术落后,缺乏高科技、专业化人才

有些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不合格不是故意人为行为,而是该企业没有能力采用高科技技术,以及企业的生产设备落后,缺乏专业人才所致。特别是一些小微型食品企业,由于受资金限制,采用的生产设备、技术较落后,也没有配备专业人才,导致所生产的食品问题百出。

3一些企业随意排污造成环境污染

有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注意废水、废气处理,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形成恶性循环,被污染了的水源、大气,造成食品原材料污染,直接影响到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

(三)社会层面

1.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调查取证难、维权成本高

面对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消费者在消费各类食品时虽提心吊胆,但也无能为力。从理论上来说,消费者可以监督经营者,但难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强。一方面消费者的时间精力有限,另一方面消费者不具备食品生产、检测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消费者消费了问题食品,调查取证难,因为有些食品虽然不合格,但并不是食用后马上就出现不适感,有些甚至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消费者并没有保留这方面的证据,经营者也会否认消费者是吃了自己生产的东西出了问题。消费者如果走司法途径,一方面是证据不足,另一方面所涉及的金钱不多,而打官司所花时间、精力消耗太大,而且官司不一定能赢。因此,很多消费者食用了问题食品后,选择忍声吞气。正因为这样,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2.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社会媒体披露不够

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如此严重,跟媒体的披露程度也有关。很多食品出现问题后,特别是地方的一些支柱性产业,地方政府为保护这些产业,刻意隐瞒,不予披露,导致更多人受害。

四、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对策

(一)国家层面

1.整合、修订现有调整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现有调整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从数量上看为数不少,但各单行法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甚至相互冲突,这就导致在实际执法时根据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建议建立以《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主体、辅之以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同时《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对执法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过于模糊,建议进一步明确对执法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不够,没有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违法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食品安全事件。

2.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向国际食品安全标准靠拢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虽然数量多,但真正能够与国际接轨的不多。建议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行一次全面整合,清除一批落后标准,根据本国国情制定尚缺少的标准,使各种食品安全标准相互补充,并尽可能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接轨。

3.改革监管体制,加大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分段式监管、多部门共同监管的监管体制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弊端,建议在此基础上逐步减少监管部门,使监管权力高度集中,可减少多部门监管时互相推诿的现象,并在监管部门下设不同的监管局、科室,赋予其不同的权限。同时赋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实权,使其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仅仅是起协调作用。

4.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

建议参照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加大惩罚力度,加大其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意识到一旦违法,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付出惨痛的代价,从而促使其守法经营。

(二)企业层面

1.守法经营、加强内部自律,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感

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守法经营是基本前提,同时要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将社会责任置于第一位,时刻为社会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着想。为做到这一点,食品企业首先要加强自律,在企业章程中制定食品自检制度、聘请第三方机构检验制度,并向外公布检验结果。同时要制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外界披露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并接受公众的查询。只有食品企业从内部做起,下决心杜绝食品质量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创新技术,培养专业化人才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食品生产企业应尽可能采用先进技术,采用国家标准或是国际先进标准,在食品标准方面尽量做到与国际接轨,并引进专业化人才指导食品生产,最大限度保障食品安全。

(三)社会层面

1.消费者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最为敏感,也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因此,消费者购物后要妥善保留购物凭据,发现所消费食品有质量问题、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提出相应赔偿。

2.媒体及时披露食品安全事件

打击不安全食品生产者最有效的武器莫过于将其问题产品曝光,让广大消费者知道真相,使其产品失去销路。为此,广大媒体记者应敢于揭露大型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并积极微服私访,揭露一些小作坊、地下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及时与工商、质监等部门联系,并在媒体上曝光,有效制止不合格食品的生产。

3.社会群体积极发挥监督作用

社会群体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如今一些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小作坊地点非常隐蔽,执法人员根本无法查找其踪迹,但社会群众对此比较熟悉,因为有些不法生产商本身来自社会群众,如群众发现这些生产三无食品的小作坊能及时举报,将会减少很多食品安全事件。因此,只有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才会有效遏制不安全食品的生产,保障人们的身心健康、安全。

安全法律法规范文5

论文关键词:高师计算机专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

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著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

(3)计算机犯罪取证技术:计算机取证是计算机安全领域中的一个全新的分支,涉及计算机犯罪事件证据的获取、保存、分析、证物呈堂等相关法律、程序、技术问题.本课程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相关的犯罪的追踪、密码技术、数据隐藏、恶意代码、主流操作系统取证技术,并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所需的各种有效的工具,还概要介绍了美国与中国不同的司法程序.

安全法律法规范文6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开展全省统一部署、上下配合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搞好这次执法检查,主任会议作了多次研究,明确了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内容和方法步骤。这次执法检查,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统一检查与委托检查相结合、执法检查与立法工作相结合的方法。范围是2005年以来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道路交通的安全情况。在广泛调研和各地自查的基础上,6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7个组,由常委会领导带队,到全省8个市、15个县(市、区)进行检查,听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实地检查了30余家企业、市场和近20个“黑点”路段。同时,有三个市委托当地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检查。现在,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省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推进“平安浙江”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2005年发生各类安全事故53928起,死亡8247人,直接经济损失3.96亿元,比上年分别下降17.5%、11.6%和28.6%,实现了三个“零增长”的目标。今年上半年,上述三项指标同比又分别下降16.3%、3.1%和19.9%。取得这一成绩很不容易’,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领导高度重视。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省政府先后作出了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了加强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等系列文件。制定了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省长亲自兼任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加强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省、市、县(市、区)都单独设置了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纳入了“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了全省安全生产“十一五”专项规划。从检查看,各级领导都能亲自抓安全生产,这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最有利、最基本的因素。

(二)健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首要环节,建立了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初步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网络。各地普遍将安全生产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杭州市对道路交通事故实行问责制和告诫制,向有关县(市、区)发出道路交通事故问责与告诫书。台州市制定了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向有关县(市)发出红牌警告和交通问责。

(三)广泛宣传教育。各地以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五进”活动等为载体,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今年省级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联合开展了“安全生产千里行”活动,宣传先进典型,对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宁波等地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党校教学内容。温州等地实施了“千十百万”培训工程。全省全员安全培训工程也已全面启动,计划用两年时间,对全省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轮训一遍。

(四)开展隐患整治。各地本着“隐患即事故”的原则,对各类安全隐患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排查,将重大安全隐患向社会公示,明确责任单位,实行挂牌限期整改。省级公布的道路交通“黑点”每年有100个。省级挂牌整治的工矿企业重大隐患去年27家,今年28家;重大消防隐患单位去年26家,今年25家。从检查情况看,去年挂牌的各类安全隐患,大多数已得到了有效整治。省级100个道路交通“黑点”,通过整治,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上年减少了306人,下降54.7%。

(五)加大执法力度。去年全省先后部署开展了道路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关闭了一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其中,矿山关闭了92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了2l家。有67家危险化学品企业限期在2007年前搬迁。在整治行动中,有的地方采取联合执法形式,由政府牵头,安监、消防、税务、工商、供电、环保等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各地对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作出了严肃处理。

(六)加强基础管理。一是在全省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排查摸底和登记工作。目前登记在册的重大危险源2890个,实施重点监控。二是推行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定期评定,确定类别,动态管理,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办法。三是对高危行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全面推行剧毒化学品备案制度。四是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级政府相继编制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矿山事故等涵盖多个领域的应急救援预案,组建了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开展了应急救援实战演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各级政府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应当看到,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各类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部分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还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

(一)安全事故总量仍处高位,今年以来重大事故大幅上升。去年,全省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居全国第三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90起,死亡391人。今年上半年,全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2536起,死亡3649人。其中重大事故60起,死亡231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50%和40%。每月平均发生10起重大事故,而去年同期为6.7起。就往各地自查和检查期间,临安5月8日发生7死3伤重大交通事故;瑞安5月20日出租房发生火灾,造成6人死亡;龙泉龙鑫化工厂6月15日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近千名群众紧急疏散。

(二)安全发展理念存在差距,安全责任落实还不到位。有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短期行为严重,在招商引资、兴办工业时,首先考虑的是产值和利税,忽视安全和环保等民生问题,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对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有的还停留在文件、会议和口头上。有的领导干部怕管安全生产,怕承担责任,有畏难情绪。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执法工作的力度总体上呈逐级递减之势。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中重签订、重形式,落实还不到位,真正追究责任的比较少。特别是一些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对安全设施必要的投入,现场管理混乱,对员工安全保护措施不落实,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重视。个别企业主为获取高额利润,甚至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在严重超能力、超强度、超负荷

的情况下冒险组织生产。

(三)企业安全基础薄弱,“三合一”问题比较普遍。我省中小企业、个私经济面广量大,大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陈旧,现场管理弱化,“低、小、散”情况突出,生产、仓储、居住“三合一”企业比较普遍,安全隐患十分严重。虽然这几年各地政府在整治“三合一”企业方面下了很大的决心,采取了有力的措施,但不少地方往往是几经整治,几度反弹,难以彻底根治。在“三合一”情况比较严重的温州等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两难的处境。在整治期间,为逃避检查,外来务工者就大量拥入环境很差的出租房,检查过后,又返回到原企业,在“三合一”企业与出租房之间来回流动。此外,不少商场、市场、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突出,随时都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

(四)职工安全法制意识不强,外来民工问题尤为突出。从总体来看,目前职工安全法制意识不强,安全技能缺乏,安全防范知识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安全宣传教育还存在盲区。特别是外来民工,这一问题尤为突出。由于各地外来务工人员较多,脏累差险的工作多由外来务工人员承担,很多是未经任何培训就直接上岗操作,外来务工人员已成为安全事故肇事主体和伤亡主体,据一些地方统计,70%以上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伤亡人员是外来民工,90%以上是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人为因素引起。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也是如此,外来驾驶员肇事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到总数的60%以上,死于交通事故的外来人员占到总数的35%左右。同时,外来民工租住房消防安全令人担忧。今年3月26日椒江区6人死亡的火灾事故,以及5月20日瑞安市6人死亡火灾事故,都是发生在外来务工人员的租住房。在温州鹿城区中央涂检查中,检查组目睹了这一外来民工聚居区,租住房普遍存在疏散楼梯缺少、电气线路混乱、消防设施缺乏等隐患,在消防安全上处于房东不管、住户不知、业主不问的状况,一旦发生火险,后果将不堪设想。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严重,产业布局与规划相对滞后。我省是化工大省,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28183家,大部分分布在城乡各地,点多、面广、线长的产业布局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而且化工企业很多是在九十年代初兴建的,目前已经到了设备更新期,“跑冒滴漏”现象随处可见,安全事故发生概率明显增大。尤其是随着城市化不断推进,原远离城区的一些企业,现在越来越多被居民区所包围,安全距离严重不足,发展空间受到限制。甚至一些新建的化工园区,选址也不合理,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相冲突。不少企业受制于土地、资金等因素,搬迁难度很大。巨化公司因历史原因,“厂中村”、“园中村”数量较多,衢化片区有31个村,8000余户村民,农居面积达139万平方米,其中急需搬迁的有10个村,涉及2345户共计6086人,面积达60万平方米,搬迁任务相当艰巨。建德新化化工厂,60年代建厂时位于郊区,如今已成了商业和居民的集聚地。当地政府早在三年前就决定搬迁,但因资金无法落实,搬迁工作至今未能实施。据反映,有的企业新厂房还没建好,周边的农民就围着工厂,盖起了许多住宅楼。有关部门的失管使得企业的搬迁也失去了意义。此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日益突出,超载、混载等现象较为严重,运输监管不力,运输过程中有的处于失控状态。近年来,我省化学品安全事故虽然伤亡人数比例不是很高,但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大。如今年3月份宁波东港电化公司因环保设施故障,1130多公斤氯气泄漏,导致周围数千村民去医院体检;衢州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3月31日爆炸事故,造成5死2伤,致使邻近村民连夜紧急疏散。

(六)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康庄工程”安全隐患不容忽视。道路交通一直是安全事故的重点领域。去年全省道路交通死亡人数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83.4%,今年上半年达到85.4%。从各地检查看,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带有一些共性的问题。一是公路开口过多。一些地方为图方便而不顾安全,擅自开设道口。按标准一级公路每公里最多只能开2个道口,但目前普遍超过这一标准。最具典型的萧山104国道1471.9公里至1475公里段,在仅3公里长的路段上,竟然开了69个道口。去年该路段发生事故12起,死亡7人。二是临水、临崖等高落差地段事故较多。由于这些地段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今年以来所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及死亡人数已分别占特大事故及死亡人数总量的30%和34%。三是农村“康庄工程”的安全问题日趋突出。2005年全省三级以下农村公路交通事故死亡2482人,占总数的36%。农村道路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是“康庄工程”大量建成后,由于资金不足,带来了安全的透支。目前建成的“康庄工程”,大多只是路面硬化了,而安全设施没有配套,监管工作也没有相应跟上,加之农村低效能、高危险的车辆比例较高,成为新的交通事故频发地。此外,在城市化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104国道温州鹿城段,仅5公里长,去年以来交通事故死亡达40人。主要原因是随着城市规模扩大,这一路段在使用性质上已成为城市道路,由此形成交通部门与城建部门在维护和管理上职责不清的状况。当地交警部门为解决整治经费,呼吁了三年,至今仍未落实。

三、几点建议

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也与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着密切关系。要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必须着力解决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省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增强安全法治观念,坚持走安全发展之路。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零增长”目标,在某种程度上讲,是靠采取专项整治等一些阶段性的措施实现的,这虽能取一时之效,但非长久、根本之计。安全生产形势还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安全生产的基础并不稳固,稍加放松就随时可能出现波动和反复。必须始终保持清醒认识,做好克难攻坚、长期努力的思想准备。要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法制教育,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公共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的重要内容,把安全技能培训纳入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政绩、企业业绩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着力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隐患险于明火”。省政府要切实依法承担起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职责,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切实加大公共安全的财政投入。当前最迫切的是抓好各类重大安全隐患整

治工作。根据这次执法检点,在危险化学品方面,必须加快推进人口密集区危险源的搬迁工作。要组织专家对人口密集区危险源企业进行全面普查和安全评估,有计划分步骤地关闭或搬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这类企业建成较早,数量很大,其设立时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合法审批,主要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城市规模的扩张,使这些企业的布点已不适应功能要求。企业的关闭或搬迁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政府应当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在土地指标、经费补偿、人员安置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在搬迁期间,尤其要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关系安全生产的企业设备更新、维护不能少,管理不能松,监管力度更不能有丝毫降低。同时,各级政府要认真吸取教训,在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决不能再重蹈覆辙,决不能因政府的失管让包围厂房的住宅小区再建起来,防止“二次搬迁”。在道路交通方面,要高度重视农村“康庄工程”安全问题。对已经建成的通乡、通村公路,要抓紧搞好安全设施配套建设,加强道路维护和安全管理。对于新的“康庄工程”项目,一定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严格做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公路不得通车。我们宁可把建设进度放慢一些,也要把“康庄工程”建成有安全保障的工程,真正使之成为农民奔小康的放心路。

(三)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实现企业责任主体到位,首先要靠企业家的素质,靠企业自身的努力。同时,也要靠政府和社会,从外部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一是要源头控制,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我省经济发展到目前水平,决不能再沿袭过去为招揽项目,降低甚至不设准入门槛的做法,决不能以安全环保健康为代价,来换取GDP的增长。二是积极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制定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健全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加强典型企业的示范作用,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三是落实好促进企业安全发展的经济政策。要根据我省实际,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三项经济政策,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用经济手段来强化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真正使企业的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成为其内在要求和自觉行动。四是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对于违法违规、忽视安全甚至导致重大事故的,新闻媒体要予以揭露、曝光。定期公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名单,使不法企业和不法行为无藏身之处。

安全法律法规范文7

同志们:今天,把大家集中起来,举办这样一个培训班,目的就是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工作精神,提高我市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广大教育工作者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保障中小学安全工作顺利开展,使学校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为适应当前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新需要,针对学校安全工作出现的一些新特点和新情况而制定的,对于形成适应新形势下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巩固和健全社会积极参与、各部门合作的学校安全工作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学校安全工作,加强依法管理。该办法分九章六十六条,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的原则和方针;突出规范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与校园周边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以及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明确了事故处理要求与责任追究原则。该办法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配套文件,细化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学校安全管理、学生安全教育的规定,内容全面,针对性强,将对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产生重要的作用。上午,黑龙江省教育学会法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施乃信同志为我们认真解读了这两个非常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尤其是在解读《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时,举了很多案例,对我们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尤其是中小学校长非常重要,非常及时,也非常解渴。我们全市近千所学校,有中小学生40多万人,尽管我们学校都非常重视安全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大大小小的安全问题在学校内发生还是在所难免。一旦发生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究竟该怎样处理,我们很多学校的校长不是很清楚,责任划分不是很明确,有的甚至因为一两起安全事故,搅得大家整天没有精力工作,甚至还会闹出来上访事件,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也影响教育系统的稳定,所以我们要很好地学习这两个重要法规,全面理解两个办法的实质,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维护学校和教师的权益,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同时,我们也借此机会,安排部署全市教育系统今年的冬防工作,刚才,传达了《__市教育局20__年冬季防火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好,贯彻好文件精神,会后马上进行安排和部署;下面我代表市教育局,就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工作,讲三个方面问题:一、当前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第一,当前全国教育安全工作总体发展形势一是全国教育安全形势趋于好转。10月份,在教育部第十四次新闻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同志通报了近年来中小学的安全形势。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9月11日,今年全国发生中小学安全事故案件110起,共造成188名学生死亡,1266人受伤。主要有:在33起溺水事故中有85人死亡;15起交通事故中死亡51人,126人受伤;3起房屋倒塌事故中3人死亡、29人受伤;食物中毒事故26起,死亡3人,伤995人。另外,今年以来共发生较大规模的学校传染病流行案件105起,患病人数10431人,死亡8人。从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的人数看较前两年都有所减少,20__年上报的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案件事故共计148起,非正常死亡人数231人,伤病4655人,失踪37人。20__年全国上报中小学幼儿园案件事故41起,非正常死亡人数178人,伤病1089人。中小学安全事故多发生在农村学校,说明农村学校的条件、安全意识和管理仍然是薄弱环节;而且我国农村中小学(含县镇)数量占学校总数的80,比重较大。在已发生的安全事故中,死于溺水和交通事故的仍占首位,分别占死亡人数的43.59和30.26。对这些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数字认真研究和分析,并从中找出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对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二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安全生产已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年初,中央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前不久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把“安全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写入中央文件,第一次把“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作为加强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这些措施充分体现了安全工作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三是国家用“重典”治理安全问题。在今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加大了对安全事故的惩处力度。如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安全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也成为了一个法律问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已经不仅仅是掉“乌纱帽”那么简单的事,还要面临严厉的刑罚。四是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近几年,由于领导不力导致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党和政府在处理这些安全事故过程中,对有些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上严格实行问责制,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大家都知道,20__年“非典”时有两名正部级领导被免职,有近千名官员被罢官。20__年12月23日,重庆市开县高桥镇发生的特大井喷事故,又有一名省部级领导引咎辞职,16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0__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彩虹公园举办迎春灯展,发生特大恶性踩踏事故,造成37人死亡,15人受伤,事后县委书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长引咎辞职,县委主管副书记被撒职。去年牡丹江沙兰镇洪水事件中,也有10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的还被追究了法律责任。在我们教育工作方面,对一些事故的责任追究规定的也很清楚,如国家卫生部和教育部在学校食堂发生中毒事件的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发生什么程度的中毒事件,都追究哪些人责任。今后再出现安全事故,我们是要负责任的。所以说,安全工作做的好与坏,与我们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第二,我市学校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今年以来,我市教育系统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关于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严格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扎实开展工作。专门成立了安全保卫科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年初至今先后制定下发了《__市教育局20__年安全工作要点》等17个安全文件,转发省、市安全文件7个,印发《安全工作动态》7期。多次召开安全会议,层层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状,组织了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为主题的系列安全教育活动,开展了春防检查、假期安全工作检查、安全文明校园检查、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检查等4次安全大检查工作,组织了“丙戌行动”、安全教育日周月、安全专项治理“百日会战”等5项活动。各县区也都能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基本做到了组织领导、目标责任和检查整改“三个到位”;基本做到了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安全投入“三个加强”;基本做到了物防设备、技防手段和人防措施“三个结合”。尽管我市学校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今年以来,据各县区和两个中心的统计情况,全市发生学生殴斗致死事件1起,死亡1人;自杀事件2起,死亡2人;学生交通事故2起,死亡2人;学生溺水事件2起,死亡4人;校内食物中毒事件2起,火灾事故1起。虽然几起亡人事件都发生在校外,学校没有直接责任,但发生这种事情,仍然让我们教育工作者十分悲伤和痛惜。我们在检查中还发现,很多学校都不同程度存在着电力线路老化、消防设施缺乏、学生宿舍、食堂简陋、学校周边环境差、学生上下学途中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学校旧的隐患消除后,在学校的发展过程中,新的安全隐患仍会随时出现。排除学校火灾隐患、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改造中小学危房、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加强师生安全教育等等,都还有大量艰苦的工作要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县区和学校依然没有真正把安全工作摆上突出重要的位置,责任意识淡薄,强调客观原因多,主动从自身查找原因少。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存在不抓不动、时冷时热甚至抓而不动、置若罔闻的现象。今年所发生的学校学生安全事故,虽然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从学校、学生的安全管理角度来看,仍然有重视不够、管理不严的问题。分析全国教育安全的总体形势和我市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可以看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依然是形势严峻,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对此,各县区、各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必须要有十分清醒的认识,对学校安全工作必须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二、下一步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针对当前学校安全工作的形势,我市各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今后一段时间安全工作的重点就是全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对安全工作的认识问题。从主观上讲,一是功利心理依然存在,一些学校领导还存在重视教学,轻视安全管理现象,认为把学校教学质量抓上去了,把学校升学率抓上去了,学校就一切都好了,忽视了学校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将产生严重的后果,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二是麻痹心理比较明显,很多具体负责安全工作的同志,总认为自己多年来从事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比较熟悉,所以工作起来就不十分用心,有的甚至缺乏激情,缺乏责任心,导致安全工作出现漏洞,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三是侥幸心理较为突出,相当一部分教师和学生对待安全工作有事不关己的思想,认为出现安全问题是倒霉,不能从客观上去分析原因,做到防患于未然。从客观上讲,一是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经济转型、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有增无减。比如网络不良信息、单亲家庭增多,不健康娱乐场所出现等给学校的安全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二是不可抗拒的因素逐渐增多。比如暴雨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安全问题,而且后果惨重。三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很多学校,很多设施、建筑物面临陈旧老化,加之平时管理维护不及时,容易出现坍塌、火灾等事故,尤其是 __地区的特殊性,石油石化企业较为集中,有部分学校地处化工企业附近,有些企业设施也处于老化或超期服役状态,安全隐患较大。年初以来,已经发生了二起爆炸事故。这些问题都不容忽视,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二)关于开展安全教育问题。要想做好安全工作,必须在广大师生及学生家长中广泛深入的开展安全教育,努力营造浓厚的安全教育氛围。一是开展安全教育课。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各学校要把安全教育课纳入教育计划,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班团队会和安全专题教育等途径落实《安全知识读本》及其它安全教育内容。二是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既要针对中小学生年龄特点开展一些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教育活动,又要深入开展消防常识教育、嬉水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专题活动,使广大学生逐渐形成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三是加强应急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认真作好安全防卫技能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学校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按照省里要求,每学期各学校至少要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专项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三)关于交通安全问题。随着国家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发展对交通运输的需求迅速增加,我国道路、车辆、驾驶员和交通设施的增长很快,与此同时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有所增加,其重要原因是一些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交通违法现象较多。据统计,当前交通事故是造成学生伤亡最大的一类事故,其中,学生上下学乘坐的客车、渡船严重超载,驾驶员精神不集中、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都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但也有约20的事故是由于学校安全教育不到位,学生缺乏安全知识,不遵守交通规则酿成的。今年以来,全国仍有一些地区发生了造成学生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如2月19日,洛阳市新安县第五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八名学生,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翻,造成四死一伤。这些惨痛教训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观念,强化安全教育,着重加强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教育和交通安全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要把交通安全工作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强化日常管理,开展好交通法规教育,积极防范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城镇中小学校要对学生进行不在马路上嬉笑打闹、不骑车追逐、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等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农村中小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教育学生上下学时要靠公路边行走,不要上高速公路,必须横穿公路、铁路时要注意观察来往车辆,还要注意教育学生上下学时不要乘坐农用车,坚决不乘坐超载车,等等。所有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上开展集体活动,如确实需要,一定要取得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并与他们密切配合,制订严密的措施,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各县区教育局要会同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检验和清理,凡是不具备条件的要停止由学校组织统一接送。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学校聘用接送学生车的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防止人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四)关于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工作不仅是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各学校要着重加强安全卫生防疫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保证学校正常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要重视和加强校医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要全面了解掌握在校学生的身体状况,突出体检工作的实效性,有针对性的为家长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并在平时教师家访和学生期末签定中增加这些内容。要经常性的对学校教室、实验室、食堂、饮水设施、厕所、宿舍等容易造成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进行检查,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要严格按上级要求落实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制度,尤其是对一些传染性疾病或群发性不明原因疾病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要加强学校食堂建设,从以往的检查中看,我市学校食堂发展不平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投入不足,硬件设施不完备,达不到卫生和安全标准;二是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执行采购索证、食品留样、外来人员登记和定期消毒等制度;三是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有些学校食堂规模较大,从业人员较多,更换比较频繁,不能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导致部分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偏低,责任心不强,使食堂管理难度加大;四是部分学校食堂仍然出租经营,学校在管理上缺乏约束力,经营者过于考虑经济利益,造成饭菜质量低下,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所以,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重视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硬件设施,要安排业务能力过硬、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这些工作,确保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不出问题。(五)关于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问题。自20__年公安部“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六条措施”实施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经过艰辛工作和不懈努力,学校及周边秩序明显改善,尤其是各级公安机关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为广大中小学校的安全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同时也要清醒的看到,我市一些中小学校的校园周边环境状况还不容乐观,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各县区、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校园周边治理工作,要积极主动争得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打击侵害学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地痞流氓等违法犯罪分子,尤其是对一些有组织、有预谋的不良少年团伙要早发现,早查明,早取缔,避免更多的少年学生受到侵害。要争得工商、 城管、文化等部门的支持,对违法经营的商贩、网吧和游戏室、录像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进行有效的清理和整顿,尤其是在校园周边200米内违规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健全学校保卫制度,严格执行学校出入登记管理制度,按照教育部和公安部的要求,从20__年开始城镇中小学校都要配齐专职保安,以有效防止一些不法分子趁机进入校园做案,威胁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要提高中小学校技术防范水平,加强校园警务室和报警点的建设,逐步建立校园监控系统等安全防范网络。要着重加强学校聘用人员的审查和管理,坚决杜绝个别害群之马混入教职工队伍,防止学生遭受不法侵害。要认真学习“德阳经验”,积极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职能作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的配备率要达到100。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重点学校、重点地区的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对规模较大的学校、坐落在繁华地带的学校和城乡结合部的学校,要做为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积极帮助学校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一些影响学校工作的矛盾和问题。各学校、幼儿园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尤其是针对上下学时段学校周边秩序较乱的问题,学校要投入足够的人力,制定合理的措施,保证周边的正常秩序。(六)关于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化建设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规律性,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在安全工作规范化管理上下功夫,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发生。要认真开展安全工作大检查,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要重视安全工作的资料积累和建档工作,保持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连续性。从20__年开始,市教育局对各县区和各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将重点推行以下四项管理机制:一是挂牌督办制。要借鉴卫生部门管理饮食行业的作法,根据检查结果和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将各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档,实行年度动态管理。二是情况通报制。对各县区、各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市教育局将以《安全动态》的形式在全市教育系统内进行通报,对发生重大问题的学校和县区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通报。三是以奖促评制。从明年开始,要求各县区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市教育局将参照市政府有关奖励办法,出台文件制定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由管校单位或学校自行解决。四是责任追究制。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层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七)关于农村学校安全问题。在教育部、公安部10月13日召开的“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代表教育部明确提出,今后一段时间将重点加强农村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为全国近80的县镇及其以下的农村中小学生打造一片更安全的天空。从中小学校发生的事故来看,大多发生在农村地区。目前,农村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安全条件还比较差,许多必备的公共安全设施还不齐全,同时农村地区中小学管理水平普遍偏低,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广大农村中小学生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农村学校的安全工作。一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学校的投入力度。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改造、扩建或新建厕所、食堂、饮水设施和宿舍,要对现有的场地设施进行排查,该加固的要加固,该增加防护设施的一定要增加。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督促这些学校尽快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办学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改善学校安全条件,确保师生安全。三要切实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随着教育的发展,学校布局调整和寄宿制学校的建设,使越来越多的农村学生实行寄宿学习。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寄宿制学校的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四要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水平。9月份开学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传染病、食物中毒公共卫生事件,这些事件90发生在中小学,60以上又发生在农村中小学。我市农村学校卫生工作基础也相对薄弱,各县区和各学校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坚决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三、努力加强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教育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子孙后代,关系国家长治久安,是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各县区、各学校要把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的一个有效载体,通过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促进学校安全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不断激发广大教师学生工作和学习的热情,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关心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各县区、各学校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的有效办法,加快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步伐。通过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可持续发展,不断积淀发展潜力;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使工作重心不能忽左忽右,忽高忽低,忽冷忽热;促进人的和谐发展,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保持队伍的稳定,提高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保证学校安全发展、稳定发展的有效对策,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使平安和谐校园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努力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同志们,广大中小学生能否健康安全成长,是保持社会秩序良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重要职责。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我们要将中小学安全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重要内容,扎扎实实的开展各项工作,把我市教育系统的安全工作做好,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教育水平,加快教育名市建设步伐,构建和谐__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安全法律法规范文8

内容提要: 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是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缺陷产品,对消费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依据产品侵权责任规则,应当与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共同承担的侵权连带责任。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须具备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依照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经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第55 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一规定,社会各界反映比较热烈,形成尖锐的对立意见。这个规定实际上不能仅仅局限于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而是应当举一反三,适用于所有的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因而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本文试图从食品代言连带责任出发,全面论述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有关 法律 问题。

    一、对《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不同意见

    对《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对立意见,分为正方和反方两种意见。

    坚决反对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规定的,以冯小刚为代表。他在全国政协会议上表示:关于食品安全明星代言连带责任,很多演艺明星都有意见。如果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那电视台是否负责?新闻媒体是否负责?国家质检等部门是否能负连带责任?为什么单单明星来负连带责任?这个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如果要明星负责,那所有的质检部门应该负连带责任。[1]

    坚决拥护这一规定的集中体现为网友的意见。很多网友在网上发表意见,认为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规定不错,甚至还以“决不饶恕”的说法表示自己的态度。他们认为,消费者就是因为崇拜、信任某个明星,而间接对其所代言的产品产生信任,而去购买商品。既然艺人的形象促使消费者实施了购买行为,那么艺人就没有理由说自己和产品质量没关系。名人偶像对大众的影响力是非常巨大的,追随者利“粉丝”们相信他们的偶像,对比同类商品,他们更信赖名人代言的产品。这也是为什么名人代言的广告方式受到 企业 的青睐,名人们也由此赚得巨大的收入,甚至远远超过他们演艺事业的所得。每一个公民(包括名人在内)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名人明星代言产品在获取巨额代言费的同时,也必须为可能出现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问题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承担责任。[2]

    法学专家对此保持冷静,提出的意见比较稳妥。例如,姚辉教授认为,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承担,要看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其一,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相互串通。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实则形成了明确的分工,二者的主观状态均属于直接故意。其二,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虽然没有相互串通,但明星代言人明知制造商生产了质量存在缺陷的产品而仍然为该产品进行代言。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的主观状态属直接故意,明星代言人的主观状态属间接故意。毫无疑问,上述两种情况都可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3]

    法律已经规定食品代言连带责任并且有关法律已开始实施,这是客观现实,对其进行讨论发表不同意见是可以的,但质疑其权威性,甚至反对、阻止其施行,则是不可以的。笔者承认,《食品安全法》对这一责任规定确实过严,但是,法律规定的责任过严也有过严的好处。尽管很多学者也主张最好规定为“承担相应责任”,似乎这样更为缓和、更为稳妥,[4]但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就是连带责任,在没有修改法律之前没有改变的余地。对此,笔者的看法如下。第一,规定为“相应责任”反而不好,因为不知道与什么相应、如何相应,在法律适用上更不好解释,也无法准确掌握,会出现各有各的理解的弊病。第二,明确规定食品代言连带责任,是很严格的责任,但依照连带责任的严格要求,食品代言连带责任必须符合侵权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并不会伤害没有构成连带责任的食品代言人,只有构成共同侵权的食品代言行为的代言人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更有利于划清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保护正当的产品代言行为,制裁非法的产品代言行为。因此,笔者将积极评价《食品安全法》第55条,并建议将此规定推而广之,扩展为产品代言连带责任。

    二、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

    食品代言乃至于产品代言,代言人实际上就是给食品或者产品做广告。做广告的人对于推荐的食品或者产品有缺陷并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究竟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长期以来并不是一个明确的问题。存在的问题确实如网友所言,产品代言人只管代言、只管收钱,对于代言的产品质量如何、是否存在缺陷、能否造成损害,一概不管,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后果是,代言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不承担责任,成为市场 经济 中的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这是不正确的,也是不正常的。《食品安全法》率先规定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解决了这个问题。那么,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究竟是依据何种法律基础承担呢?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并非基于合同责任而发生

    产品代言行为确实产生于合同,但并非基于产品代言合同而发生产品代言连带责任。

    诚然,产品代言是一种合同关系,是产品代言人与广告商以及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之间订立的广告代言合同。该合同对上述当事人的代言行为进行法律约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并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这是合同的债权相对性原则的效力使然。即使债权相对性原则有所突破,[5]也无法突破到这样的程度。当代言的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时,该合同关系无法解决这样的赔偿要求。

    当然,也可以考虑另一个合同关系,即产品代言人依附于买卖合同关系的产品经营者,依据产品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同关系,解决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索赔问题。制造或者销售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造成合同债权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债权人主张违约责任,可以依据加害给付责任规则请求赔偿。加害给付亦称积极侵害债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指债务人履行给付不合债务本质,除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之外,更发生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债务人应当承担履行利益之外固有利益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制度。[6]在合同责任中,加害给付与实际违约是一种特殊关系,构成责任竞合,其基本区别,在于履行合同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并且因此而给债权人造成合同利益以外的固有利益损失,而不是一般的实际违约。因此,加害给付责任就是实际违约责任中的特殊责任,只不过由于加害给付责任所具有的涉及固有利益损失的特殊性,才作为单独的一个合同责任进行研究。产品代言人代言缺陷产品,如果明知产品有缺陷,仍然为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进行宣传,造成损害,依据加害给付责任规则承担违约责任,似乎有道理。但问题在于:一方面是产品代言人本身并不是产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无法依据该合同关系承担合同责任;另一方面,加害给付责任无法保护产品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产品使用人受到损害的权利。因此,以加害给付责任作为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也并不充分。

    可见,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并不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二)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产品侵权责任

    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应当依据产品侵权责任规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由于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由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7]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于造成损害的产品使用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销售者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销售者如果对于产品缺陷的产生没有过错,并且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的,销售者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缺陷产品生产者追偿;产品生产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如果能够证明销售者对于产品缺陷的产生有过错的,则可以向其追偿。可是,按照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则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产品代言人既不是产品生产者,也不是产品销售者,完全按照产品侵权责任规则确定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理由好像也不充分。

    学者在解释产品代言连带责任适用产品侵权责任规则的理由时提出,对于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损害,代言行为相对于产品生产者的行为而言具有间接性,属于间接侵害行为。学者引用德国学者拉伦茨的观点,所谓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行为自身引起高度抽象的危险,加上隔着远距离其他情事之介入,导致他人权利受侵;而直接侵害行为是指依照社会的见解,在一个行为外部历程中,于时空上直接地引发的侵害。直接侵害行为与间接侵害行为的区别在于,后者只是引起了某种抽象的损害发生的危险,前者在损害的发生上具有直接的促成原因力。[8]

    笔者并非完全赞同产品代言行为的间接侵害行为性质的说法,但产品代言行为须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相结合,才能够发生致人损害的后果,却是一个客观事实。在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中,产品代言行为依附于缺陷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最起码是致他人损害的助成原因,并非没有直接的原因力。因此,适用产品侵权责任法律规则,才能够建立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才是确定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正因为产品代言行为对于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行为发生助成原因,那么,确定产品代言人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就是有道理的,只是必须确定产品代言人究竟是依附于产品生产者,还是依附于产品销售者。这正是《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含义所在,即产品代言行为必须与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侵害行为相结合,才能够成立产品侵权责任,不存在单独的产品代言连带责任。

    (三)小结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确定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并没有其他法律根据。因此,笔者赞同产品代言人连带责任采用产品侵权责任规则作为其法律基础,进而探究其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和责任形态等问题,以保证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保护人民健康。

    三、《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产品代言的侵权责任形态为连带责任的正确性

    (一)对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性质的不同主张

    产品代言人承担侵权责任,究竟应当是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形态?对此,立法已经明确为连带责任,但在学理讨论上尚有以下几种不同见解。

    1.相应责任说

    有学者认为,代言明星若明知或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然为之代言,则与广告主形成了共同侵权中的共同加害行为之帮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要求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主体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行为须具有共同性即具备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损害结果须具有同一性。因此,要求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明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9]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讨论《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有些法律专家也认为应当规定为弹性的“相应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但是,立法者没有采纳这些意见。

    笔者认为,相应责任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相应责任应当有多种责任形态可供选择。没有选择的相应责任,不是一种法律明确的责任形态。因此,规定为相应责任反而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施行。而在事实上,既然承认产品代言责任的基础是共同侵权行为,那就应当是连带责任,而不是相应责任,这是不言自明的规则。

    2.按份责任说

    有学者认为,产品代言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理由是共同侵权的成立应该以主观上的共同过错为要件,没有主观关联的行为人之间不成立共同侵权,各自承担份额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立法精神,代言人责任与生产经营者责任之间宜为按份责任关系。[10]

    笔者认为,这种意见也不准确。在侵权责任法领域,数个当事人承担按份责任的基础,在于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对于同一个损害的发生,都构成原因,都具有原因力,但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也不具有客观的关联共同,因而成立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简言之,承担按份责任,须不构成共同侵权,且须数人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在产品代言连带责任中,既然构成共同侵权,也就不存在承担按份责任的法律基础,承担按份责任也没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3.补充责任说

    产品代言是否有存在承担补充责任的可能?对此,应当首先考虑承担补充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承担补充责任的客观基础,是不同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事实,受害人同时产生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公共政策的考量,准许受害人首先行使顺位在先的请求权,在其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顺位在后的请求权,以补充直接加害人的赔偿不足。[11]在产品代言责任中,存在前一个客观事实,即损害是由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的行为以及产品代言行为造成,且系同一个损害,受害人对于前者和后者都享有请求权。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责任为补充责任,而是明定为连带责任。因此,确定产品代言责任为补充责任,则缺少法律基础。

    4.不真正连带责任说

    在产品代言连带责任中,如果笼统规定产品代言人与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则有可能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产品侵权责任,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尽管在承担风险责任的层面,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就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最终责任层面,产品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须产品存在缺陷;而产品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则须有过错。如果产品代言人参与其中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将与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一起构成三个主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这样选择,有违产品代言行为助成产品生产者或者助成产品销售者的客观事实,有违产品代言行为只能依附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一方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可见于此不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客观基础。因此,产品代言人不存在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可能性。

    (二)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笔者赞同姚辉教授的主张。[12]依笔者所见,当一个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必须首先具备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包括:第一,必须存在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该人是其中之一;第二,每一个侵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必须具有原因力;第三,各个共同加害人应当具有主观上或者客观上的关联共同。产品代言责任符合这样的要求。

    首先,产品代言人与谁承担连带责任?是产品生产者或产品销售者。因此符合两个以上侵权行为人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对的,但产品代言人不能与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一起构成由三个主体承担的连带责任。

    其次,产品代言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尽管产品代言行为不具有直接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但却是造成损害的助成原因,具有相当的原因力,与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行为构成损害的共同原因,因而承担连带责任顺理成章。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是与产品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是与产品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才具有共同原因力。

    再次,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存在承担共同侵权的关联共同。在事实上,广告代言行为作为主观关联共同的共同侵权虽较为少见,但确实存在。产品代言人明知代言的产品存在致人损害的缺陷,却故意为其进行代言,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构成主观关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毫无问题。如果产品代言人并不明知而是应知,由于存在疏忽或者懈怠,可能构成客观关联共同,也可以成立共同侵权,当然也存在连带责任的基础。

    (三)对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概念界定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将产品代言责任规定为连带责任确有道理,产品代言人承担的责任性质为产品侵权责任。产品代言行为应当依附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为,产品代言人应当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是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缺陷产品,对消费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依据产品侵权责任规则,应当与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共同承担的侵权连带责任。

    四、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构成

    (一)产品代言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确定产品代言连带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也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既然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产品代言责任是附属于产品侵权责任的连带责任,因此也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从事代言的名人来说不符合法律正义,而且会限制行为选择的自由,因此,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似乎更为适宜。[13]

    诚然,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并不是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确定销售者的最终责任,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产品代言中,产品代言行为并非直接造成损害,因此,具有过错的产品代言行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公平、正义的民法基本理念,应当确定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代言人有过错的,才能够与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才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代言人具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当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产品代言人只具有过失,且不是共同过失,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呢?笔者认为,客观关联共同并不排斥产品代言人的过失,并非要求其须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具有共同故意。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法第185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理由认为:“查民律草案第950条理由谓数人共同为侵害行为,致加损害于他人时(即意思及结果均共同),各有赔偿其损害全部之责任。至造意人及帮助人,应视为共同加害人,始足以保护被害人之利益。其因数人之侵权行为,生共同之损害时(即结果共同)亦然。”这里采纳的立场主要是意思联络说,但作为特殊情况,行为关联共同者也认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前者为意思联络即主观上的关联共同,后者为客观上的关联共同,各行为既无意思联络,又无关联共同者,非共同侵权行为。[14] 我国 台湾 地区“司法院”1977年6月1日(66)院台参字第0578号令例变字第1号认为,民法上之共同侵权行为,与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权行为人间不以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数人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苟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均为其所生损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谓行为关联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78年台上字第1737号判决书重申了这一立场。[15]因此,构成客观上的关联共同,各个行为人具有各自的过错,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均具有共同原因的,也认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产品代言人具有过失,其行为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行为具有共同原因,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就成立客观关联共同。

    因此,在产品代言侵权责任中,尽管是产品侵权责任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产品代言人的责任确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产品代言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其基本构成要件应当符合产品侵权责任的要求,同时应当具备下面各项要件。不具备这些要件的,就不构成产品代言连带责任。

    1.行为主体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要求,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主体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其中包括三种主体,一是社会团体,二是其他组织,三是个人。很多学者在文章中断言该条规定的是“名人代言”,是不正确的。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主体并非只有名人,凡是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产品的上述三种主体,都能够成为产品代言连带责任主体。例如,前几年推荐假冒伪劣牙膏的所谓“牙防组”,就是作为侵权主体的其他组织。由此,冯小刚等提出关于电视台、新闻媒体、国家质检等部门为什么不承担连带责任[16]的指责,是不成立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就包括这些主体,并非没有电视台、质监部门等。代言人只是其中之一,为产品代言服务的其他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也都是产品代言连带责任主体。在本文中使用“产品代言人”的概念,就是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产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

    2.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缺陷产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构成产品代言连带责任,须具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要件。这是对违法行为要件的要求。具体掌握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代言的广告为虚假广告。一般认为,虚假广告就是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它的虚假性主要表现是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17]这样的界定过于宽泛,不符合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结合《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关于“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求,所谓虚假广告,必须是产品宣传的虚假,并且该产品的虚假足以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他消息虚假、功能虚假以及价格虚假,都不能构成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虚假广告,只有产品品质的虚假才能构成。同时,虚假广告中推荐的须为产品,推荐服务的广告不在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构成范围之内。

    第二,在代言的产品中,须具备缺陷的要件。《食品安全法》第55条没有明确规定缺陷要件。那么,是不是推荐的食品或者其他产品就勿须具备缺陷的要件呢?依我所见,对于虚假广告所推荐的产品,尽管在条文中没有规定须具备缺陷要件,但在“虚假广告”的表述中,已经有了谴责性的要求,即广告本身为虚假,虚假就是产品质量有问题。按照产品侵权责任的要求,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缺陷”的要件。对此,《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和第43条在规定产品侵权责任的要件中,都规定了“产品存在缺陷”的要求,并且《产品质量法》第46条还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据此可以确定,在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构成中的产品,须具备缺陷要件,即“产品存在缺陷”。广告推荐的产品如果不具备缺陷,也就不构成虚假广告,因而也就不存在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对于缺陷的掌握,应当按照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明缺陷[18]及跟踪观察缺陷[19]的要求掌握。

    3.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损害是指使用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其他重大损失。[20]在通常理解中,产品代言连带责任中的损害,主要是指人身损害,例如三鹿奶粉事件造成的就是人身损害事实。但是,在《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中,并没有特别规定损害限于人身损害,而是表述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不能仅仅理解为人身损害。这一规定,刚好与产品侵权责任对于损害事实的前述要求相吻合,因而这样的理解是正确的。

    应当如何理解消费者的概念呢?首先,消费者并非缺陷产品的购买者即买卖关系的债权人。如果仅仅将消费者理解为产品的购买人,就会使债权人之外的其他产品使用人的损害无法保护。其次,也不能理解为购买产品消费的人,因为消费是一个不够严格的概念,无法准确界定。再次,也不单指产品的使用人,因为不是产品使用人造成损害,也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依照侵权法的规则,凡是被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人都是受害人。《食品安全法》第55条之所以规定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因为缺陷食品造成损害的一般限于食品使用人,没有食用食品的人很难造成损害。但是,在其他产品损害的场合,就有可能造成没有消费、使用该产品的人的损害,例如产品爆炸伤及他人。

    在这一要件中,还包括因果关系的要件,即产品代言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有学者认为,如果人们对名人代言产生很大程度的信赖,他的代言行为实际就对人们购买产品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在没有他们代言时,人们可能会选择其他产品,这样产品的销售会萎缩,由此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害也会被限缩在一个很小大范围内。从此意义上说,代言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21]这样的分析是有道理的。在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构成中,因果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生产或者销售缺陷产品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因果关系应当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和规则确定;第二方面,产品代言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间接性,即由于代言行为导致消费者对该缺陷产品的信赖并且由此造成损害,是代言行为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行为或者销售行为相结合,构成了一个组合起来的原因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产生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联系。因此,看起来好像代言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具有实质的原因力,而在实际上确实存在一定的原因力,产品代言行为相当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行为。

    4.产品代言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须有过错

    在产品代言连带责任中,故意或者过失应当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代言人与缺陷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具有意思联络。所谓意思联络,是指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或共同认识[22]产品代言人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通谋,或者对于造成损害有共同认识,代言人为普通的共同加害人,当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比较罕见,但还是有可能的。这种故意是最为严重的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过错。

    第二,明知代言的产品有缺陷有可能造成损害,行为人仍然予以代言,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这样的主观心理状态尽管与前一种故意有所不同,但仍然是对明知的损害后果予以放任,属于间接故意。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形可能比前一种为多见,但仍然不会很多。

    第三,应当知道代言的产品有缺陷有可能会造成损害,基于疏忽或者懈怠而仍然予以代言。这是对于损害发生的过失心理状态。对于代言的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具有过失的代言行为,也具有过错,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

    5.代言人的过错与缺陷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之间须有共同关联性

    要构成产品代言连带责任,产品代言人仅仅具有过错要件尚不足以确定成立连带责任,还须其过错与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具有共同关联性。所谓共同关联性,即数人的行为共同构成违法行为的原因或条件,因而发生同一损害。共同关联性分为主观的共同关联性与客观的共同关联性。主观的共同关联性是指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或共同认识,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责任。客观的共同关联性,为数人所为违法行为致生同一损害者,纵然行为人相互间无意思联络,仍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这种类型的共同加害行为,其共同关联性乃在于数人所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在客观上为被害人因此所生损害的共同原因。[23]在前述产品代言人具备第一种和第二种过错形式即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时,构成主观的共同关联性,成立主观的共同侵权责任;在第三种过错形式即过失时,构成客观的共同关联性,成立客观的共同侵权责任。

    五、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具体承担

    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的连带债务规则:“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 法律 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为了进一步明确侵权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并且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关于连带责任规则的误解,《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各自过错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过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这两个条文规定的内容是完全正确的。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应同样如此。需要区别的是,任何连带责任,基于主观关联共同和客观关联共同的不同,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上也有所不同。故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具体规则应当包括如下几点。

    (一)主观关联共同构成的连带责任规则

    产品代言人具有故意,构成主观关联共同的共同侵权责任的,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如下。

    首先,产品代言人应当承担风险责任,即作为连带责任之一,受害人有权请求其产品代言人自己或者与其他连带责任人一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使受害人起诉产品代言人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也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次,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是按照份额分担的责任,即在全体连带责任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中,须确定产品代言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究竟是多少,最终承担的就是这个份额。对此,应当按照产品代言人的过错程度和代言行为对于损害发生的原因力进行比较,确定产品代言人应当承担的最终责任份额。产品代言人依照该份额对受害人最终负责。在美国侵权法上,这个责任份额称为比较责任。[24]

    再次,如果产品代言人承担的风险责任超过了其应当承担的最终责任份额,对其超出的部分,有权对没有承担最终责任或者承担最终责任不足的连带责任人请求追偿。

    (二)客观关联共同构成的连带责任规则

    产品代言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仅存在过失,并不存在故意的,不构成主观关联共同,而构成客观关联共同。尽管客观关联共同也成立产品侵权责任的共同侵权,但在承担连带责任时,在规则上应当有所区别。

    美国侵权法认为,这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单向连带责任,即在连带责任人中,一部分连带责任人对全部损失应当连带负责,另一部分连带责任人只对自己责任份额单独负责的连带责任。其规则是:“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同侵权行为构成一不可分损害的法律原因,每个被分配等于或者超过法律规定界限比例比较责任的被告负连带责任,每个被分配少于法律规定界限比例比较责任的被告负单独责任。”25这一规则的含义是,如果连带责任人之一应当承担的比较责任份额较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比例界限,就有理由对全部损害承担风险责任,对全部损失负责;但连带责任人之一应当承担的比较责任份额较低,少于法律规定的界限比例,则仅对自己的责任份额负责,不承担对全部损失的连带责任。

    在德国,新近提出“整理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的作法,所谓单独衡量即单个致害人最多应须给付的数量就是通过其份额与被害人的份额进行比较所得出的数量。这种新的 计算 方式使用整体衡量决定被害人总共能够请求多少利益,单独衡量决定了单个致害人最多必须给付多少利益。[26]

    借鉴这样的做法,确定客观关联共同的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应当是单向连带责任,即产品代言人只具有过失,其代言行为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原因中只起次要的助成原因,最终责任份额不应当超过25%。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承担风险责任层面,受害人向产品代言人主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有失公平,因此,客观关联共同的产品代言连带责任规则应有以下改变。

    首先,在受害人主张风险责任承担时,对于主要的产品侵权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可以主张承担全部责任,对此不应当有所限制,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作为主要的侵权人,应当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在受害人主张风险责任承担时,请求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则应限于其应当承担的最终责任份额,超出自己责任份额部分的风险责任,法院不应支持,即美国侵权法所称“每个被分配少于法律规定界限比例比较责任的被告负单独责任”。

    再次,主要的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超出其最终责任份额的,对于没有承担责任的产品代言人有权进行追偿。追偿的限额是产品代言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即比较责任份额。

 

 

 

安全法律法规范文9

    案例:

    1995年8月10日,某温度计厂职工井某等5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书称:该厂在改建厂房过程中,不采取劳动保护措施,长期让职工在不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造成有的职工汞中毒,要求厂方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该厂的有汞作业车间墙壁均未涂加防汞保护层,职工没有专门的洗澡和更衣设备,车间的通风设备已经报废。经调解,该厂同意立即改造车间的通风设施,并维修和新建车间墙壁及职工淋浴室,井某等5人撤诉。

    专家评析:

    从事汞温度计生产是一种有毒害的作业,为了消除和减轻生产劳动过程中汞毒危害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有关部门颁发了《汞温度计生产防毒规定》,该规定对汞温度计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和防毒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要求有汞作业车间的室内墙壁、顶棚、地面和其他内部结构均应采用不吸附汞的密实材料,并在其外表面加涂环氧树脂或过氯乙烯保护层;有汞作业车间应根据汞作业各工序的设备特点和操作要求,采取有效的密闭和机械通风与自然通风;有汞作业车间(场所)班后要进行全面的清扫和冲洗工作,工厂应设置职工(淋)浴室、更衣室和衣帽箱。对于上述规定,该厂未能完全按照规定去做,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职工身体健康带来了危害,应当予以纠正和进行相应的处罚。《劳动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还规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人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本案的处理,其意义不仅在于及时纠正了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问题,值得赞赏的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能够采取正确的方式和途径,对危害自己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希望通过本案的处理,不仅提醒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而且提醒广大劳动者能认真学习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对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做到群管群防,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br>未经中国劳动争议网许可,不得转载、摘编本网站任何作品。

安全法律法规范文10

做了重大修改的 《食品安全法》 将于今年 6月1日开始在我国施行。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大事 ,食品安全法律是整个食品安全体系的基石 ,健全的法律体系将决定食品安全体系的有效运作。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由于尚存系统性和协调性缺乏的弊病 ,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 ,凸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国外 ,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积累了丰富经验 ,值得我国借鉴。

1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简介

1. 1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美国是世界公认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之一 ,在建国之初就开始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

目前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联邦肉类检验法令(FMAI) ,联邦食品、 药品和化妆品法令(FDFCA) ,禽类产品检验法令(PPIA) ,食品量保障法令和公共健康事务法令等。此外 ,由众议院制定的美国联邦法典(CFR) 是联邦政府的综合的永久性法规 ,共分50卷 ,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 7 卷(农业) 、 第9卷(动物与动物产品)和第 21 卷(食品与药品) 。 “9· 11” 事件后 ,美国又相继制定了动物健康保护法》 、 《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应对法》,在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食品反恐的措施 ,如建立国内外食品厂商登记制度等[1 ]。

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 ,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对进口食品的认证、 包装、 标识及检测、 检验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 ,构成了一张非常严密的食品安全保护法规网。

1. 2   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

1980年欧盟颁布实施了 《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2000年欧盟又了 《食品安全白皮书》,将现行各类法规、 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 ,后又提出了 “从田间到餐桌” 的全程控制理论 ,即把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原则纳入卫生政策 ,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涵盖了 “从农田到餐桌” 的整个食物链(包括农业生产和工业加工的各个环节) ,强调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所负的职责 ,并引进 HACCP 体系 ,要求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具有可追溯性。近年来陆续制定了《通用食品法》 、 《食品卫生法》 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 ,具体包括: 《通用食品法》 、 《食品卫生法》 、 动物饲料法规以及添加剂、 调料、 包装和放射线食物的保存方法规范。还有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主要包括:动植物疾病控制规定;农、 兽药物残留量控制规范;食品生产、 投放市场的卫生规定;对检验实施控制的规定;对第三国食品准入的控制规定;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的规定;对食品的官方监控规定 ,形成了强大的法律体系[2 ]。

1. 3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分为 3 个层次:一是针对食品链各环节的一系列法律 ,如《食品卫生法》 、 《JAS 法》 等 ,这些法律效力最高;二是根据法律制定并由内阁批准通过的令 ,如 《食品安全委员会令》 、 《JAS 法实施令》等;

三是根据法律和政令 ,由日本各省制定的法律性文件 ,如 《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 、 《关于乳和乳制品的成分标准省令》 等。整个法律体系覆盖了农产品生产环节、 农产品流通环节、 食品生产环节和食品流通环节。值得提出的是 ,日本政府于 2003 年 5 月出台了 《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了食品从 “农田到餐桌” 的全过程管理 ,明确了风险分析方法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应用 ,并授权内阁府下属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3 ]。

1. 4   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大特点是组建了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实行统一归口管理。1997年加拿大议会通过了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法》,把分散在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和资源进行归并整合 ,在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下面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 — — —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 。CFIA成立后 ,承担了涉及食品安全和动植物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13 部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 ,其监管范围从种子、 肥料、 种植、 养殖、 食品生产加工到标签标识、 进出口等各个环节 ,涵盖了除餐饮和零售业以外的整个食品链。加拿大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与营养卫生法规、 政策、 标准的制定 ,组织开展食品风险评估 ,负责新型食品(含新资源食品)的市场准入 ,对食源性疾病、 肠道传染病的监测与防控实施领导。

而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则统一负责执行加拿大卫生部制定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对加拿大市场上食品安全性和营养品质进行监督和检验 ,并由卫生部依法对其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4 ]。其法律包括: 《食品和药品法》 、 《鱼类检验法》 、 《动物卫生检疫法》 、 《肉类检验法》 、 《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 《植物保护法》 、 《化肥法》 、 《饲料法》 、 《种子法》 、 《农业和农业食品管理货币处罚法》 、 《加拿大农产品法》 、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法》 和 《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 等。

2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建设的成功之处

2. 1   法律体系健全、 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要素。以上这些国家都是立足于法律 ,通过立法来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的 ,而且起步早 ,成效大。

这些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均把消费者生命与健康放在首位 ,不仅涉及面广(依法监管 “从农田到餐桌” 的全过程) ,而且在内容上别是关于食品的标准和监管程序方面相当详细。这些国家基本上都有一个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根本法律 ,并配以其他的具体的专项法律相互协调 ,共同作用。

当的食品问题出现后 ,国家还会及时调整原有的法律规定或制定新的法律规定以适应需要 ,如转基因食品大量出现后 ,安全评估难以在短期内做出 ,各国纷纷出台法规 ,实施对生物技术食品的食用安全进行限制保障性管理等。

2. 2   注重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建设这些国家都很重视加强与食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机构设置 ,在法律上赋予明确的责权 ,比如日本 ,成立了 “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在 《食品安全基本法》 中的大量篇幅赋予其明确的责权 ,以便对食品进行集中管理。更多的国家是由多个政府部门分工合作 ,并有一定的协调机制。有些国家如日本还新设置了专门的食品危险评估构。

除此以外 ,各国几乎都制定了食品安全的长远规划或改革计划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前沿问题的研究 ,增强职能部门的作用 ,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 3   法律条款具体、 细化 ,便于操作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制定食品相关法律时法律条款极其细致 ,如欧盟的 《通用食品法》,有几十万条之巨 ,基本上把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都写进了法律 ,这样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依法管理 ,在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可以直接解决 ,避免出现法律真空的状态。

2. 4   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条款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不论是在食品安全立法还是在食品安全管理上都十分注意食品产业的发展趋势和食品贸易的不断国际化 ,注重与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食品标准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接轨 ,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对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及时对旧的法律规定或管理体系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更新 ,以保证依照法律采取的措施正确可行并能够有效的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概况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可分为 3 个层次: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如 《食品卫生法》 等;二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 ,如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等;三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的规章 ,如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等。目前 ,已经形成了 《食品卫生法》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主导 ,相关规章、 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为补充 ,其他法律如 《刑法》 相配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5 ]。

由于全社会高度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历久制定的 《食品安全法》 已经于2009年 2 月 28 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将于 2009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 ,这将更加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这些法律、 法规及规章从食品的生产、 加工、 流通以及进出口检验检疫等不同角度以不同的力度保障了食品安全[6 ]。

4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不足之处

4. 1   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目前 ,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大约有 100 多个规章 ,还有500多个卫生标准 ,法律法规数量不少 ,但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 ,散乱、 孤立、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目前正在施行的 《食品卫生法》 只涵盖了食品安全领域的一部分 ,未能体现 “从农田到餐桌” 的全过程管理。从具体内容来看 , 《食品卫生法》 和 《产品质量法》 在许多规定上都是重复的 ,而且这些规定也都是一些概要性的 ,针对性较差 ,相互之间也不够协调 ,这给执法留下了许多忧患和漏洞 ,经常出现针对同一违法行为 ,不同执法主体依照不同执法标准 ,处理结果不一致的问题[7 ]。还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 《农业法》 、 《产品质量法》 之间不协调 ,存在食品卫生与产品质量两套独立而且规定不一致的法律 ,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也使得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打折扣。

新颁行的的 《食品安全法》 做了新的规定 ,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有法律的弊端 ,如第四十三至第四十八条作了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

4. 2   法律法规条款过于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 ,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 ,定义不够准确 ,甚至有歧义 ,限制性法律规定也不清晰明确 ,在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其不足之处。

现有的大部分配套法规由于出台早、 标准低 ,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的需要 ,如罚款问题。还有些条文过于笼统 ,而相关程序性规定和配套规定未出台 ,致使难以执行 ,如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相关食品或食品链中某些特殊

食品、 重要环节等尚未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 ,导致执法实践中无章可循 ,不能追究相关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4. 3   缺乏自身完善和补充机制 ,适应新形势的新法律条款显得滞后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多为部门立法 ,所以法律起草过程往往成了权力设定过程 ,于是在管理过程中不是从职责的角度出发 ,而是从权力的角度出发 ,因此 ,各个职能部门缺乏对当今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的热情 ,只有出现如 “三鹿奶粉事件” 之类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才引起足够重视 ,严重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如 《食品卫生法》 制定于 1995 年 ,而新颁布的 《食品安全法》 也是经历了从2004年7月开始起草至 2009年2月28日正式公布 ,前后持续将近 5 年的时间。

4. 4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我国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 ,促进食品安全的执法过程中规范化和持续性有所缺乏 ,没有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通常是在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后 ,由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条文 ,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和处理。

当这场风过后 ,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行动偃旗息鼓 ,在风头上隐匿起来的制假造假分子又始重新行动起来 ,制假造假再度泛滥。这种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的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过程 ,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难以摆脱 “食品安全问题泛滥 — 打击 — 食品安全问题暂时缓解 —再度猖撅 — 再打击” 这样的怪圈 ,这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

4. 5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缺乏统一性目前 ,我国食品安全实行的是多头分段管理体制 ,影响监管效果。由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 ,农业、 工商、 卫生、 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均涉及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 ,缺乏操作性。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 ,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 ,最终造成监管不力 ,问题难究。 《食品安全法》 规定: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

但 “食品安全委员会” 只是作为一个 “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被写入《食品安全法》,并明确 “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对该委员会的权责未作说明。

4. 6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立法缺失

我国人口多数生活在农村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长久处于被忽视的状态。

近年来发生在农村的食品安全事件越来越多 ,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苏丹红”事件等。农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主要是因为农民卫生安全意识薄弱 ,传统的生活习惯留下了不少食品安全的隐患 ,许多地方尚未制定农村食品安全的配套法规 ,而且没有完善的基层执法管理体系 ,导致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增多[8 ]。

5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启示

5. 1   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法律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实施和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制度基础。参照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 ,进一步修订、 补充和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加强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的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工作 ,出台有效的、 切实可行的法规措施[9

依法管理农产品的生产、 经营和进出口 ,监督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不断提高我国食品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水平。随着 《食品安全法》 的出台 ,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将得到确认 ,在此基础上 ,对于现有法律进行认真的清理、 补充和完善 ,对旧法进行废止、 修改或整合。

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 ,结合我国现阶段和未来的国情 ,制定各种单行法规 ,如构建农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具体明确的规定 ,并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立法的冲突 ,最终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 ,各项法律制度之间协调完备的法律体系。

5. 2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多头分段管理 ,借鉴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 决定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关键是该机构的职能要明确 ,要有权威 ,要有较强的协调功能 ,把现在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改为少部门集中全程监管 ,理顺农业、 质检、 工商、 卫生、 商务、 进出口、药监等管理部门的关系 ,明确职能分工 ,细化各监管机构的职责 ,明确各监管机关的监管手段 ,

使其有责有权 ,能有效实施监管。同时 ,应由各级政府出面 ,成立协调机构 ,解决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监管扯皮问题 ,在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协调;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交流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5. 3   加强自身完善和补充机制的建设

参照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 ,根据我国国情 ,在立法机构中组织成立有关食品安全的委员会 ,沟通汇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及时对现行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 ,使其更加完善。

对新的食品安全问题 ,积极主动地制定相关法规条款 ,条件成熟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提高这些条款的法律地位。以此作为一种机制保持在立法机构中 ,可以直接避免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法律空白 ,利于监管机构操作[10 ]。

5. 4   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作为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 ,必须主动将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建立起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一方面 ,要建立健全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企业操作规范3个层次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 ,保证食品生产的安全;另一方面 ,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我国农产品检测和检验体系目前还比较薄弱 ,现有的质检机构数量与社会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而且地区分布不均 ,必须加大投资 ,增建高水平的检测检验机构 ,建立和修改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和检测方法。

根据我国现实和发展情况以及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能力 ,对以往制定的低指标的标准进行修改 ,对目前已经

检出的尚无标准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尽快制定标和检测方法。加强检测实验室的建设 ,提高检测水平 ,做到技术要求和法律权威相结合 ,检测技术支持法律实施 ,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有法可依、 有标准可执行、 有实验方法可遵循。

5. 5   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迫切需要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于制造制售假、 劣、 毒食品坑害消费者的侵权行为 ,除了要求行为人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外 ,还应该给予严惩重罚 ,以最大程度上地减少和杜绝这类行为。对于那些给不法行为人提供便利的人 ,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 已在这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但还需要加强假、 劣、 毒食品的认定及证据搜集工作 ,否则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将难以落到实处。

5. 6   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立法进程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中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空白 ,为了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应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基础上 ,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 ,以弥补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 ,强化农村地区的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手段 ,进一步优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

总之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还有众多的不完善之处 ,需要借鉴和吸取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 ,结合我国的实际 ,不断建立和完善 ,使之能够更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为老百姓的身体健康服务。

参考文献

[1 ]王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制发展及启示[J ] .全球视野理论 ,2006 ,5 (5) :14 - 16.

[2 ]吴梁志.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欧盟模式[J ] .环球 望 ,2006 ,6 (8) :24 - 27.

[3 ]宋寅平.值得借鉴的日本 “食品卫生新 5S” [J ] .中国标准化 ,2004 ,5 (11) :70 - 72.

[4 ]何翔.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概况[J ]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8 ,15 (3) :216 - 221.

[5 ]李江华.中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比较研究[J ] .食品科技 ,2006 ,7 (11) :12 - 16.

[6 ]梁进.中国与日本食品卫生法规的比较及建议[J ] .食品工业科技 ,2003 ,4 (8) :83 - 85.

[7 ]王兆华.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 ] .中国软科学 ,2004 ,11 (7) :3 - 8.

[8 ]徐晓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 成因、 对策[J ] .农业经济问题 ,2002 ,4 (10) :47 - 50.

安全法律法规范文11

【关键词】食品安全 法律体系 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机制 立法

食品是维系人们生存和身体健康的重要物质,食品安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存发展紧密相联。近年来我国爆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如苏丹红、瘦肉精、地沟油、三鹿奶粉等事件,不仅影响了人们对国内食品的信心,扰乱了市场的健康运行,同时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与不足。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出现了不属违法、违约的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都有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定的违法行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主要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本法所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食品进出口管理行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的违法行为;违法从事食品运输活动的行为;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法律责任形式具体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目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缺陷与不足。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到目前为止,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的体系。条文规定数量较多,调整和规范的事项也较多。然而,法律体系依然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食品安全执法活动中难以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者。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了解、获悉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企业往往受利益的驱使,对消费者隐瞒某些对其生产经营不利的信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某些生产、经营者会因担心其形象受影响而采取措施阻止信息。

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程度不够,普通公众的维权意识淡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的程度不够,公众对食品质量认证标志等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认识不够,大多数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形成维护权益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此外,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也不知道该用何种方式、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因素都影响着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

执法部门权责不清,运作效率低。我国食品监督管理形成了多个部门监管的体制。目前我国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按照有关规定,这些机构均可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正因为各部门权限与职责不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门可能会相互推诿,找借口置身事外。在执法时,难以合作形成合力,运作效率低下。

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完整与详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其中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这样的规定会导致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决空间,处罚的自由裁量度太大。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其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另外,韩国也规定对制作、销售劣质食品的犯罪,所处的刑罚是最高10年监禁,罚款2亿韩元。同其他国家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整与详细,惩治力度不够。

食品安全立法技术薄弱,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受制于科技发展水平,相关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检测设备都还比较落后。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在水果、蔬菜等允许的农药残留量的规定也远远低于国际食品法典规定的农药残留标准。由于立法技术薄弱,相应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与检验技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致使食品安全的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想

实践表明,一个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为健全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今后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辅以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多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措施如完善有关对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管理的规定,制定有关对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查及其跟踪观测的规定,增加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处罚措施等。最终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覆盖食品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消费等各个环节。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体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然而,信息公布仅仅由相关部门披露还远远不够。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还应加强与之相关的各项制度建设。

二、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维权意识。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应加强与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比如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添加剂认定标准等的宣传。具体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宣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知识。

三、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对相关人员在监管、执法中不力的,应追究其责任,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实效,也有利于执法人员强化监督和执法意识,使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协助作用的社团、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理清各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加强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段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权限与职责,有利于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加强他们之间的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进而达到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

安全法律法规范文12

法律也是实施各种信息网络安全措施的基本依据。信息网络安全措施只有在法律的支撑下才能产生约束力。法律对信息网络安全措施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对各种计算机网络提出相应内安全要求;对安全技术标准。安全产品的生产和选择作出规定;赋予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机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违反义务的应当承担的责任;将行之有效的信息网络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原则规范化等。

一、我国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法律体系框架分为三个层面;

1、一般性法律规定

如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著作权法,专利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定,但是。它所规范和约束的对象中包括了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2、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

这类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这其中刑法也是一般性法律规定。这里将其独立出来。作为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3、直接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特别规定

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4、 具体规范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类法律主要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

二、我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特点

1、确立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

2、建立了多顶信息网络安全的保障制度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建立的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制度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制度、计算机案件强行报案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安全负责制度、计算机病毒专营制度、商用密码管理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电信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检测。评估和认证安全监督营理制度。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申报制度等。

3明确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管理部门

三、我国现行信息网络安全法存在的问题

1、立法滞后、层次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行涉及网络安全的法律中,法律、法规层次的规定太少。规章过多,给人一种头重脚轻的感觉。而且。在制定规章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制定部门往往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忽视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及相互间的交叉等问题,致使出台的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这种现状一方面造成部门问更多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法规的欠缺、规章的混乱,常常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对网络违法行为,要么无人管。要么争着管。

2、不具开放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重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基本上是一些保护条例、管理办法之类的,缺少系统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网络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等。同时,我国的法律更多她使用了综合性的禁止性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台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而没有具体的许可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这种大一统的立法方式往往停留于口号的层次上。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越来越多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

3、缺乏兼容性

我国的安全法律法规有许多难以同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协调的地方。比如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未设定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但是依据这些行政法规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第14条,却设定了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种类,显然这个处罚的设定与相关法规有矛盾之处。

4、缺乏操作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圭法中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为丁规范网络上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教育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营理局、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等都制定了涉及网络的管理规定。此外,还有许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虽大,但是它们的弊端是明显的。由于没有法律的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致使常常出现同一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处罚幅度不尽一致,行政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多等现象。这就给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难题。

四、我国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目前。我国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首先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安全法确定国家在建立电子数据信息资源中的地位,明确电子数据交流与保密的范畴,保护电子数据的法律责任,规范电子数据系统的安全保护要求规定对电子数据系统安全维护管理必要的人员配置及责任义务等。

2、互联网络法规定对网络的正当使用。防止越权访问网络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利益。

3、网络犯罪法刑法和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虽然规定了一部分网络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但是这难以适应越演越烈的网络犯罪。因此必须进行立法完善。

4、电于信息出版法明确电子出版的权利、义务、审批。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5、电子信息知识产权保护法明确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存在的、以多媒体等介质表述的文教、卫生、科技、工农业。商贸等各领域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违反法规的惩处等。

6.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对于公民个人有保护隐私的需要,在电子信息系统广泛应用的条件下,这种要求将以新的形式提出,要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加以界定和保护。本法应当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涉及到的、个人以电子信息方式存在的隐私。在不违反国家安全的利益的原则下,享有隐私权。侵犯犯他人隐私权将依法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