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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健康论文

时间:2023-01-23 19:33:33

安全与健康论文

安全与健康论文范文1

1.1中小学生最易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

在中小学生中,遇到最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就是过期问题,其次是以次充好的食品质量问题,最后是虚假或错误标识问题。

1.2中小学生最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在对中小学生最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显示:他们最担心食物中毒,然后依次是食品中的违规添加剂、农药残留、不合格食品、地沟油制作食品等。

1.3中小学生对食品安全知识的需求度

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中小学生在对食品安全知识的需求程度从大到小依次是食品选购知识、食品加工处理知识、食物中毒处理办法、事物储藏知识和食品安全事件维权问题。

2各年级食品安全知识的安排设想

依据《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中小学选择教育内容应遵循3项基本原则:

(1)教育内容要充分体现科学性,即选用系统的经科学检验为正确的知识;

(2)普及性,精炼现有的材料,在保证科学性的前提下,尽量达到形象化、通俗化;

(3)体现针对性和实效性。本文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不同需求以及学生最常碰到的食品安全问题,结合学生不同的学习水平、认知能力,

3融入到体育与健康课程中的具体食品安全知识

3.1食品的辨认、选购知识

3.1.1安全食品的标识中小学生购买食品首先要学会如何辨认安全食品,那么在《体育与健康》课程中就必须要加入的就是食品的相关辨认知识,首先是安全食品的标识,低年级的小学生还应识得食品包装上的几种食品标识:

(1)该标志指由农业部门认证,标志的使用期为3年。这类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允许限用量、限种类、限时间地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农药、鱼药、肥料、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保证人们对食品质量安全最基本的需要。

(2)该标志由农垦部门评定,标志的使用期为3年。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对环境保护的有利性和产品自身的无污染与安全性要求较高,分为A级和AA级称号。

(3)QS制度由国家质监总局在2002年推出,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凡进入该制度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都要拿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销售产品上贴上QS标志才允许进入市场。

(4)这是有机农产品的标识。有机农产品是指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标准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管理。有机农业是指完全不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化肥、农药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体系。中小学生在购买散装食品时要仔细查看标签。首先看食品标签内容是否齐全,按照国家的规定,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物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贮藏方法、质量等级和特殊标注内容。然后再看食品标签是否完整。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若发现标签的内容变得模糊甚至脱落,不易于辨认和识读,要谨慎购买。最后要看散装食品有无防尘遮盖和禁止消费者触摸设施、标识以及销售人员是否按规定统一配戴口罩、手套、帽子等。

3.1.2水果的选购知识对于水果的选购知识应该选择中小学生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几种进行教授,比如香蕉、橙子、西瓜、荔枝等。

(1)香蕉的选购方法:催熟的香蕉表皮一般不会有香蕉熟透的标志—“梅花点”,因此在挑选香蕉时,有“梅花点”的香蕉相对安全。用化学药品催熟的香蕉闻起来有化学药品的味道。自然熟的香蕉熟得均匀,不仅表皮变黄,而且中间是软的;而催熟香蕉,中间则是硬的。

(2)橙子的选购方法:进口橙子表皮的皮孔比较多,摸起来较为粗糙,而假冒进口橙子表面的皮孔比较少,摸起来相对光滑些。假冒的进口橙子用纸擦,纸的颜色会变红,是因为假冒进口橙子在处理的过程中加入了色素。

(3)西瓜的选购方法:可以从外观上辨别,使用过膨大剂的西瓜,由于吸收不均匀容易出现“歪瓜畸果”,如两头不对称、中间凹陷、头尾膨大等,这种“歪瓜畸果”不要买,正常的西瓜的外形应是球形或椭圆形的,且表面平整光滑;自然熟的西瓜籽是黑色的,很饱满,注入色素的西瓜籽一般小且白。

3.1.3蔬菜的选购知识

(1)选购要点。蔬菜的种类繁多,在选购时应注意7个基本要点:新鲜程度;壮老或嫩脆程度;大小均匀、形块完整与否;有否病变;有否虫害;色泽正常与否;有否农药残留可能。

(2)还应挑选形状、颜色正常的蔬菜购买。例如,番茄:底部四周呈现绿色且果实硬挺的才是新鲜的。黄瓜:刚采摘下来的小黄瓜颜色浓绿且有光泽,表面上会有疣状突起,一摸有刺的才是新鲜的,此外还要注意前端的茎部切口,感觉颜色漂亮,呈嫩绿色的是比较新鲜的。洋白菜:用手掂起来具有重量感且叶子带有光泽绿色的才新鲜。切开后,切口白嫩则表示其新鲜度是良好的,如果切口会呈现茶色,说明切开时间已经很久了。茄子:呈现有光泽的深黑紫色,蒂头带有硬刺的最新鲜,反之带褐色或有伤口的茄子不宜选购。如果茄子的蒂头盖住了果实,表示尚未成熟。茄子切口容易变色,要泡在水中可保持鲜嫩。

3.1.4有害食品的鉴别方法针对目前对人们身体危害较大的几种食品,鉴别方法如下:

(1)瘦肉精肉的鉴别:

(1)看猪肉皮下脂肪层的厚度(猪油)。正常猪在皮层和瘦肉之间会有一层脂肪,肥膘约为1cm—2cm。而含瘦肉精的猪肉皮下脂肪层非常薄,通常不足1cm;

(2)看猪肉的颜色和形态。健康的瘦猪肉一般是淡红色的,肉质弹性好,瘦肉与脂肪间不会有任何液体流出。而喂过瘦肉精的猪瘦肉肉色颜色看起来特别的鲜红,纤维比较疏松,被切成二三指宽后就比较软,不能立于案板上。还会有黄色液体从瘦肉与脂肪间流出。

(3)用PH值试纸检测。正常新鲜肉多呈中性和弱碱性,宰杀后1h后PH值为6.2-6.3;自然条件下冷却6h以上的PH值为5.6-6.0,而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则呈现偏酸性,PH值明显小于正常范围。

(2)染色馒头的鉴别:天然的面粉中含有微量的胡萝卜素,越靠进外层颜色越重,烹饪之后会有淡淡的黄色。但由于消费者往往喜欢又白又大的馒头,商家就往往迎合这种需求给面食进行“添加剂美容”。除了白面馒头,还有紫米馒头、玉米馒头等杂粮馒头,都是极易掺杂色素的。在鉴别染色馒头时,首先要看面粉里是否有颗粒,如果整个馒头黄得很干净、很鲜艳,那多半是添加了柠檬黄为主的色素。其次是尝。比如玉米馒头,可能是精白面粉掺杂黄色素做成的,由于玉米是粗粮,玉米粉制作的食品吃在嘴里,有些糙,如果吃起来非常细腻,则说明玉米粉加得不多或者是加色素的馒头。

(3)避开或减少塑化剂危害的方法:少吃泡泡糖;慎用保鲜膜;少用塑料杯喝水;少用塑料瓶装油。

(4)地沟油的鉴别:看透明度、色泽以及沉淀物等。质量好的植物油呈透明状,地沟油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由于混入了大量杂质,会出现混浊现象,很容易判断,而且地沟油一般会产生很多沉淀物。闻,植物油有一种特别的香味,但地沟油一般都经过特殊处理,没有味道或者会有异味。尝,用相关工具蘸一下,口感带酸味的油一般是不合格产品,有焦苦味的油已发生酸败,有异味的油可能是“地沟油”。听,在油层底部取油一两滴,将其涂在易燃纸片上,点燃后听其响声,合格产品燃烧正常且无响声;不合格的产品会由于水分超标而发出“吱吱”声音;燃烧时会发出“噼叭”爆炸声的,就说明油中含水量超标,很有可能是假冒产品,建议不要购买。问,询问商家相关商品情况,包括场地,进货,或者是否有相关卫生许可等内容。

3.2食品的加工、处理知识

(1)蔬菜的洗涤技巧:冷水洗涤。这是洗涤蔬菜最常用的方法,蔬菜上一放带有泥土污物需用干净的冷水将其洗掉,保持蔬菜新鲜洁净,常用于一般叶菜类,如青菜、白菜等。这些蔬菜应先在清水中泡会再洗;若叶片上面有细绒毛的,要多洗几次;根茎类蔬菜如萝卜、甘薯等带有较多泥土的,可在流水中边冲边洗,直到洗净为止。热水洗涤:为了除去某些蔬菜异味或剥去外皮,如番茄、豆腐干等,需用热水洗涤,甚至像豆腐干之类的需要用热水泡才能除去豆腥味。盐水洗涤。盐水浓度不可过大,以小于29%的溶解度为宜,起杀菌和去污秽的作用,盐水洗涤方法主要适用于叶菜上带有小虫和虫卵,用盐水洗很易清除掉,而用清水则不易洗净。碱水洗涤:在温水中加一些碱可解异味和去皮,但要注意用碱水洗后要再用清水漂洗干净。

(2)食品安全制作守则。世界卫生组织(WHO)还推荐了食品安全制作5大“黄金守则”:保持清洁。勤洗手,取食品前要洗手、准备和加工食品期间经常洗手、便后洗手;清洗和消毒用于准备食品的所有场所、设备和餐饮具;避免虫、鼠及其他动物进入厨房和接近食物;保持食物的安全温度,熟食要保存在冰箱里,也不能长时间存放;熟食和凉菜做好后在室温下存放不得超过2h,冷冻食品不要在室温下化冻;使用安全的水和原材料;食品用水要安全;选择卫生安全的餐饮具,选择卫生安全的纸巾;水果和蔬菜要清洗干净,生吃要消毒,螃蟹、甲鱼、黄鳝要吃鲜活的。生熟分开。生的肉、禽、蛋和海产品要与其他食物分开;生和熟食品的餐饮具、工具、用具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彻底做熟。食物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得到85℃以上,尤其是肉、禽、蛋和海产品;熟食再次加热要彻底。

3.3食品的储藏方面的知识

(1)水果的保存方法:水果的保存,分为4类:

(1)不要放入冰箱,否则会被冻伤的水果有:香蕉、枇杷、杨桃等;

(2)一定要先催熟后才可以放进冰箱的(不成熟的水果不可放入冰箱内)如:酪梨、榴莲、芒果、木瓜、百香果、奇异果、柿子、西红柿等;

(3)必须放入冰箱,才能久存的有:红毛丹、龙眼、樱桃、桃子、桑椹、莲雾、李子、板栗、番石榴、葡萄、梨、草莓、荔枝、火龙果、甜瓜、柚子;

(4)常温保存或冰箱冷藏均可,这些水果如下:青枣、苹果、西瓜、橘子、椰子、金桔、柠檬、菠萝、葡萄、葡萄柚、甘蔗、柳橙、橄榄。

(2)蔬菜的贮存:由于蔬菜种类繁多,其生长特性不尽相同,其贮存要求也各不相同。青菜、黄瓜可洗净后放入保鲜袋贮在冰箱,大白菜放在垫稻草的干燥处,花菜放在通风处还可在菜上洒些水,莴笋可刨去皮浸在淡盐水中,萝卜和胡萝卜放入保鲜袋扎紧袋口置于干燥处,短期保存鲜蘑菇则应用清水浸泡。因此对于各类蔬菜的贮存,均应按其生长特性采取相应的贮存方法,但是原则上应该买新鲜的,吃新鲜的,而不应当贮存1次吃1周。

(3)家禽的储藏方法:家禽肉质嫩,含水量多且变质速度也较快,对于新购的禽,一般是采用低温保藏法,置于0℃以下的环境中存放。宰杀后的家禽,若放在-4℃环境中,可存放35天;若放在-12℃环境中,可保存半年;若在-14℃环境中冈保存1年以上,一般是在-8℃左右保存,也不宜长时间保管,因为存放时间过长会影响禽肉的质量。如果购进的是冻禽要立即放入冰箱。

(4)鱼类的储存方法:活养法,主要适用于用地呼吸的鱼类,常见清水活养的鱼类有鲤鱼、黑鱼、青鱼、草鱼等,以淡水鱼为主。饲养活鱼的水池内要安装喷水管,应向鱼池内不断喷入新水,并通有氧气,水温一般维持在4-6℃,鱼池要清洁,最好选用河水,一般多用清水,不得使油脂、碱等异物进入鱼池内,不要用外物搅动清水,要尽量减少鱼的活动。刚刚从池塘、河流内网捕的鱼经过2-3天的清水活养,可使鱼肉结实,还能促使某些鱼类吐出消化系统的污物,减轻其泥土味。对于此类鱼在清水活养时一定要注意适时换水。部分海产鱼也可采用海水活养,但因受地域限制,对海水鱼进行活养的较少,一般只用于暂时保鲜。冷藏法,冷藏前先把鱼体洗净,还要除去内脏、刮鳞、去鳃,清洗干净,在-2℃的低温下冷藏,此法储存期短,但对鱼类的质量影响较少,一般只用于暂时保鲜。冷冻法,将鱼在低温(即结冰)状态下保藏,常见于将鱼肉加工成鱼片,再用快速冷冻法对原料进行冻结,一般选择的是冰箱或冷库中保存。保存环境的温度越低,保存时间越长,冰箱以-4℃以下为宜,冷库以抑制在-15℃—20℃为宜。另外对于冷冻鱼肉切不可解冻后再结冻,再冻鱼的鱼肉组织会更多地被破坏掉,鱼体内部水分会丧失,导致肉质松散,营养价值降低。

3.4食物中毒预防及处理知识

(1)中小学生食物中毒的预防措施:不喝生水,不喝过了保质期的桶装水;不要饮用未经煮沸的生活饮用水;不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吃霉变或有馊味的食品。煮熟后放置2h以上的食品,重新加热到70℃以上再食用。隔夜食品在食用前必须加热煮透后方可食用;养成卫生习惯,进食前要洗手,瓜果之类的可生食的食品必须在洗净后才可以食用;不接受陌生人赠送的食品,不采摘、捡拾、购买、加工来历不明的食物、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以及不认识的野生菌类、野菜和野果;购买和食用定型包装食品时,要查看有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单位,不买无证摊贩的任何食物,不买不吃无生产厂商、无生产地址、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加工、贮存食物时要做到生、熟分开,不食用没有烧熟的海鲜类食品;不吃明知添加了防腐剂或色素的食品以及那些无法确定其添加量是否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

(2)中小学生食物中毒处理措施: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最好马上到医院就诊,不要自行服药,若无法尽快就医,可采取以下急救措施:催吐:若食物吃下去的时间在1-2h内可取20g食盐,加200ml开水,等冷却后一次性喝下以促呕吐。或者也可以用100g新鲜生姜捣碎取汁后,用200ml温水冲服催吐。还可用筷子、手指等刺激舌根部引吐。呕吐时,不要让中毒者喝水或进食,但在呕吐停止后应马上补充水分。导泻:如果中毒者进食受污染食物的时间已超过2h,但精神尚好,则可服用些泻药,以尽快排出已吃进的有毒食物。一般用30g大黄,一次煎服,老年患者可选用20g元明粉,用开水冲服即可缓泻;老年体质较好者,则可采用15g番泻叶,一次煎服,或用开水冲服,亦能达成导泻的目的。解毒:如果是吃了变质的鱼类、虾、蟹等引起的食物中毒,可取100ml食醋加200ml水稀释后一次服下。此外,还可以采用30g紫苏、10g生甘草一次煎服以解毒。如果是误食了变质饮料或防腐剂,用鲜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饮料灌服就是最好的急救方法。3.5食物中毒维权方面的知识中小学生要及时了解相关维权知识,熟悉防护中毒措施,如国家颁布的《食物中毒维权》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因食物中毒引起的各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当中小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之后,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方法如下:收集就餐证据(如发票等)或者证人以证实受害者曾在场就餐;收集就餐证物并及时监测,以证明其食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避免错过检测时间无法取样(必要时将需要证人来证明受害者曾在场就餐),证据足够之后应及时向就近的工商所或直接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结束语

安全与健康论文范文2

【关键词】 青少年; 安全; 干预模式; 行为意向

随着性传播性疾病、非意愿妊娠和不安全人工流产等性与生殖健康问题在青少年群体中的日益突出[1],且成为值得关注的公共卫生议题,针对青少年人群进行安全的干预受到了广泛重视。目前,相关研究主要采用的健康行为理论有健康信念模式、合理行动理论、计划行为理论和自我效能理论。本文针对这些常用理论进行介绍,并对其应用在青少年群体中开展的安全相关研究结果进行探讨,为今后进一步有效开展相关干预活动、维护和促进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水平提供借鉴。

1 健康信念模式

健康信念模式是最早运用于个体健康行为阐释的理论模型,该理论强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个体的心理过程,如期望、思维、推理、态度、信念等因素解释和预测各种健康行为。健康信念模式认为,行为的改变与如下因素有关:(1)知觉到疾病的易感性和疾病的严重性;(2)知觉到采取健康行为的益处和障碍;(3)对自己的能力有正确的认识,相信自己能通过努力得到期望的效果[2,3]。

健康信念模式的理论模型建立的比较早,而且应用广泛,在性健康促进,尤其是安全方面的应用较为广泛。Petosa[4]运用健康信念模式针对不同学习阶段的青少年(7年级,9年级和11年级,年龄为12~18岁)安全意向进行了预测研究。结果显示,健康信念模式有助于对处于低年级学习阶段的青少年的安全进行预测,但并不能对高年级青少年的安全意向作出合理的解释;Lea[5]对青少年是否发生、发生时是否使用安全套以及对所产生后果的认知等方面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对健康风险的判断和使用安全套益处的觉察会对安全发生与否会有影响 [6];以601个15~24岁的青年男子为研究对象,开展的安全干预研究,结果显示对艾滋病的知觉易感性、安全套使用的知觉效能、安全套使用的知觉障碍及社会支持知觉性可以显著预测安全套的使用;但也有研究得出不一致的结果,Zak-Place[7]在大学生群体中应用健康信念模式开展性传播性疾病与艾滋病预防的干预研究,结果显示个体对性传播性疾病和艾滋病危害的认知程度与其安全套使用意向无相关性。

虽然,健康信念模式在实际中应用广泛,但健康信念模式只关注与健康有关的行为动机,忽视了青少年意向的产生可能是由于受到自尊、情感、需要被接纳或是表达自己具有成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因而导致相关研究存在一定的不足,或是不一致的结果。由于影响青少年发生安全意向的因素可能并不是仅对于健康的关注和考虑,因此在考虑该理论预见青少年安全意向和实际发生的可能性的同时,需要通过客观评价该理论模式的建构要素来具体分析其干预效果的有效性和存在的不足。

2 合理行动理论

合理行动理论是健康信念模式的扩展,不同之处在于,该理论强调行为意向是决定行为发生的根本要素,并且个体的行为意向受到如下因素影响:(1)对行为所持的态度(个体对从事某一目标行为所持有的正面或负面的情感,由行为结果的主要信念以及对这种结果重要程度的估计所决定);(2)主观规范(社会对行为的看法和观点)[8]。

Minh[9]运用合理行动理论对12~19岁男性青少年使用安全套意向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家长、同伴、学校或媒体提供的安全套信息对男性青少年使用安全套的意向没有影响,而与自身对的态度和避孕的责任有显著相关性;Maria[10]的研究进一步指出,青少年使用安全套意向主要受到对意外怀孕的关注,而并非是为了预防性传播性疾病;另外,Kwadwo[11]运用合理行动理论对有使用安全套的行为意向和没有此意向的大学生进行了比较,结果显示,前者的行为意向明显与其认为自己赞成使用安全套的因素有高度相关性,后者则相反。因而在应用合理行为理论开展安全的健康干预时,不仅要注重个体,还应同时对其进行关注。

虽然,上述研究解释了合理行动理论对安全具有一定的预测力,但由于合理行动理论的前提是假设人们的行为实施受理性和意志的支配[12],而青少年发生以及安全套的使用与否并非是在理性的状态下发生,因而该理论在安全干预的实施中有一定的局限性。

3 计划行为理论

Ajzen[13]将知觉行为控制加入到合理行动理论的架构中形成计划行为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的行为并非都是在理性状态下发生的,也并不完全受个体的意志控制。计划行为理论强调个体行为是由三个重要因素共同决定的:(1)实施某种行为的态度;(2)影响个体实施某种行为的主观规范;(3)个体知觉到完成某种行为的难易程度。从计划行为理论观点可以得出,要增强一个人的行为意向或具体行为的实施,需从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的改变和获得着手,并通过对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的增强,强化参与行为的意向,达到行为修正或改变的目的。

采用计划行为理论对青少年使用安全套(意向或是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的相关研究指出,

影响男性使用安全套最明显的信念是安全套既降低怀孕的风险,也可具有预防艾滋病和其它性传播性疾病的作用[14];此外,社会当中一些重要的人士对使用安全套的看法和观点,尤其是来自行为规范的影响非常大[11,15];但也有研究指出,知觉行为控制并不能影响安全套的使用意向[16,17]。

行为理论对于行为有良好的解释和预测,但由于该理论所提出的知觉行为控制概念一直受到质疑,而对其进行测量的方法和手段也存在需要改善的方面;此外,应用计划行为理论对青少年安全开展的干预研究并不多,因而相关研究及其结果需要进一步探讨。

4 自我效能理论

Bandura[18]创立的自我效能理论强调认知与行为之间具有相互的作用,即个体在执行某种行为之前对自己能够在什么水平上完成该活动所具有的信念和自我判断。自我效能是个体自我调节而使行为和动机得以维持的关键因素,其作用与计划行动理论中的知觉行为控制的作用相似。

近年来,自我效能理论被广泛应用于安全套使用的解释和预测方面。Brafford[19]研究得出,影响安全套使用的自我效能包括:(1)个体对正确使用安全套能力的自信;(2)个体对自身说服伴侣同意使用安全套的能力的自信;(3)个体对坚定使用安全套的知觉能力;(4)个体规避危险(影响安全套使用)的能力。有研究指出在安全套使用上具有较高水平自我效能的青少年更具有使用安全套的意向或是在实际中也有此行为[20~22];但也有研究认为,安全套使用与自我效能没有直接的相关性[23],而是与对待安全套的态度有关[24]。

虽然相关研究指出个体的自我效能总水平与安全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但缺乏对自我效能的不同层面与安全的关系研究,没有予以清晰的解释、分析和比较。因此,为有效提高自我效能理论对青少年安全干预效果,应进一步开展深入的研究。

5 小结

虽然健康行为理论对青少年安全的预测、解释和干预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框架,但是每种理论模型的应用都有其局限性,在实际的应用中缺乏相互借鉴和整合。这些理论的应用未能充分考虑青少年族群的性格特点、行为动机和性心理发展的不同阶段等因素的影响。此外,针对青少年安全的相关研究缺少社会性别理念的引入,以及通过性别分析的相关技术来探讨性别关系对干预效果的影响。

目前,国内缺乏籍由相关的健康行为理论对青少年的安全进行干预,很少见于通过实证性的研究对相关理论进行评估。为此,基于国外应用健康行为理论对青少年安全进行预测、解释和干预的相关研究结果,有必要在国内针对青少年人群进一步开展安全干预的实证性研究,并与具体的干预目标相结合,综合应用相关理论,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进而有效地促进健康行为的形成。

参考文献

1 WHO, Report on the global HIV/AIDS epidemic update, 2005.

2 I.M., R., Historical origins of the health belief mode[J]. Health Education Monographs, 1974, 2: 328-335.

3 靳雪征.健康信念理论的建立和发展[J]. 中国健康教育, 2005, 12(24): 945-948.

4 Petosa R, Jackson K., Using the health belief model to predict safer sex intentions among adolescents[J]. Health Education Quarterly, 1991, 18(4):463-476.

5 Widdice L., Cornell J., Liang W., Halpern-Felsher B., Having sex and condom use: potential risks and benefits reported by young, sexually inexperienced adolescents[J]. Journal of Adolescent Health, 2006, 39(4): 588-595.

6 Adih W.K., A.C., Determinants of condom use to prevent HIV infection among youth in Ghana[J]. Journal of Adolescent Health, 1999, 24(1): 63-72.

7 Zak-Place, J.S.M., Health belief factors and dispositional optimism as predictors of STD and HIV preventive behavior[J]. Journal of American College Health, 2004, 52(5):229-236.

8 Ajzen, I., The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J].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Human Decision Processes, 1991, 50:179-211.

9 Nguyen M.N., Saucier J.F., Pica L.A., Influence of attitudes on the intention to use condoms in Quebec sexually active male adolescents[J]. Journal of Adolescent Health, 1994, 15(3): 269-274.

10 Maria Donald, J.L., Michael Dunne, et al, Determinants of condom use by Australian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J]. Journal of Adolescent Health, 1994, 15(6):503-510.

11 Bosompra, K., Determinants of condom use intention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in Ghana: anapplication of the 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J]. Social Science & Medicine, 2001, 52(7): 1057-1069.

12 Ajzen, I., Attitudes, Personality, and Behavior[M]. Chicago: The Dorsey Press, 1988: 112-150.

13 Ajzen, I., The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J].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Human Decision Processes, 1991,50(2):179-211.

14 Eun Seok Cha, et al., Evaluating the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to explain intention to engage in premarital sex amongst Korean college students: A questionnaire survey[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Nursing Studies, 2007, 44(7): 1147-1157.

15 Sanderson, C.A., Jemmott, J.B.III, Moderation and mediation of HIV prevention interventions: Relationship status, intentions, and condom use among college student[J].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1996, 26(23): 2076-2099.

16 Boyd, B., Wandersman, A., Predicting undergraduate condom use with the Fishbein and Ajzen and the Triandis attitude- behavior models: implications for public health interventions[J].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1991, 21(22): 1810-1830.

17 Chan, D.K.S., Fishbein, M., Determinants of college women’s intentions to tell their partners to use condoms[J].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1993, 23(18):1455-1470.

18 高申春. 自我效能理论评述[J]. 心理发展与教育, 2000, 1: 60-63.

19 Brafford, L.J., Beck, K.H., Development and validation of a condom self efficacy scale for college students[J]. Journal of American College Health, 1991, 39(2): 219-225.

20 Basen-Engquist K, P.G., Attitudes, norms, and self efficacy: a model of adolescents' HIV-related sexual risk behavior[J]. Health Education Quarterly, 1992, 19(2): 263-277.

21 Joffe A, R.S., Self-efficacy and intent to use condoms among entering college freshmen[J]. Journal of Adolescent Health, 1993, 14(4): 262-268.

22 Kasen S, V.R., Walter HJ, Self-efficacy for AIDS preventive behaviors among tenth grade students[J]. Health Education Quarterly, 1992, 19(2): 187-202.

23 Richard, R., Van der Pligt, J., Factors affecting condom use among adolescents[J]. Journal of Community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1991, 1(2): 105-116.

安全与健康论文范文3

内容摘要:本文针对民生科技需求,运用结构方程模型探讨安全科技需求、健康科技需求与教育科技需求三者之间的关系,以期为湖北省发展民生科技选择优先发展领域或突破口提供参考。

关键词:结构方程模型 民生科技 民生科技需求

民生问题是指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民生科技则是与民生问题最直接相关的科学技术,即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相关的科学技术。党的十七大报告已经从政治的高度,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推进社会建设。目前,关于民生科技的研究已成为国家各部委、研究机构和科技管理部门非常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认为,对湖北省民生科技需求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结构方程模型(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SEM)是在20 世纪60 年代由Bock和Bargmann最早提出的,被称为近年来统计学三大进展之一。它是一种建立、估计和检验因果关系模型的方法,模型中既包含有可观测的显变量,也可能包含无法直接观测的潜变量。从数理角度看,结构方程模型综合了路径分析和验证性因子分析(confirmatory factor analysis,CFA),是一种多用途的数学方法。目前结构方程模型已在心理、行为、教育和社会科学等学科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文针对民生科技需求,运用结构方程模型探讨安全科技需求、健康科技需求与教育科技需求三者之间的关系,以期为湖北省发展民生科技选择优先发展领域或突破口提供参考。

概念模型―理论假设

(一)相关概念

民生科技的着眼点在“民生”。20世纪20年代,孙中山给“民生”做出了解释:“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 关于“民生”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孙中山先生提出:“民生就是社会一切活动中的原动力。”就是说“民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总根源。我国现在提出民生科技,就是强调科技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求是逐层递增的。本文依据马斯洛的理论,把民生科技分为安全科技、健康科技、教育科技,其对应的需求层次是递增的。

安全科技。安全科技指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科学技术。如重大生产事故预警与救援、食品安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生物安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防范与快速处置、重大自然灾害监测与防御等技术,都属于安全科技。

健康科技。健康科技指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健康状况息息相关的科学技术。如与“衣” 相关的对皮肤无刺激的健康面料;与“食”相关的食品保鲜、饮水净化;与“住”相关的太阳能住宅、太阳能热水器、绿色安全装修材料;与“行”相关的低能耗新能源汽车、智能交通管理系统、高速轨道交通系统;与“医疗”相关的预防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甲型H1N1等重大传染疾病传播的技术,都属于健康科技。

教育科技。教育科技指与教育教学、就业创业等活动相关的各种科学技术。如提升教学效果的各种教学应用软件和多媒体技术,方便学生报名、学习的电子报名系统、网络远程教育,方便研究人员查找资料的数据库服务,以及为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信息服务等技术,都属于教育科技。

(二)理论假设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有两个基本论点。一是人的需求取决于他已经得到了什么,尚缺少什么,只有尚未满足的需求能够影响行为;二是人的需求都有轻重层次,某一层次需要得到满足后,另一个层次的需要才出现。

在我国人民已经解决温饱的情况下,基本的衣食住行等生理需要不再是困扰我们的问题,而随着最近几年的安全问题成为广大人民关注的焦点,相应地对安全科技的需求急剧增加,也最为迫切。健康科技需求尽管也涉及到衣食住行等,但它已经不再是简单地维持生命的延续,而是追求“衣”得更时尚、“食”得更科学、“住”得更环保、“行”得更安全,是比安全科技需求更高一层的科技需求。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中,受人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是比较高级的需求,在现代社会要获得这些离不开教育,因此教育科技需求可以看作是比健康科技需求更高一级的科技需求。基于上,本文作出如下三个假设(见图1);假设H1:安全科技需求的满足会对健康科技需求产生正向的影响;假设H2:健康科技需求的满足会对教育科技需求产生正向的影响;假设H3:教育科技需求的满足反过来会对安全科技需求产生正向的影响。

数据分析

(一)数据收集

本文选取的研究对象全部是湖北地区的居民,既包括城市居民,也包括农村居民,涉及湖北地区的武汉、荆州、宜昌、黄石、襄樊、恩施、孝感、咸宁、天门、仙桃、潜江、黄冈、安陆、云梦等30多个城市或地区,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考察等三种方法。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20份,回收205份,剔除不合格问卷9份,有效问卷196份,有效回收率高达89.09%;内容包括安全科技需求、健康科技需求、教育科技需求三大类共25个问题。问卷采用五分制评分标准:非常需要记5分,比较需要记4分,不清楚记3分,比较不需要记2分,非常不需要记1分。

(二)信度分析

本文选用结构方程模型技术作为建模的主要手段,并运用Spss16.0和Lisrel8.70软件对模型进行分析处理。通过结构方程分析,不仅可以对结构模型中的参数进行估计,而且可以通过卡方检验等来验证所提出的理论模型与数据的吻合情况。

信度分析是为了测度量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因此它又被称为可靠性分析。DeVellis认为,α值为0.60~0.70是可接受的,若α值为0.80~0.90 则表示量表可靠性较高。本次调查问卷的总量表的Cronbach α系数为0.806,各子层面的信度的α系数均在0.60~0.70之间(见表1),证明该问卷的结构是可靠的。

(三)验证性因子分析

首先,本文对模型的拟合水平进行了检验。如表2所示:绝对拟合指数χ2/df为 2.13,在 2~5范围之内;近似误差均方根 RMSEA也达到 0.08的理想水平;拟合优度指数GFI达到了 0.80;AGFI虽没有达到0.80,却已经很接近,基本上符合;相对拟合指数 NNFI达到了0.84,非常接近理想水平;CFI也达到了0.85。可见,多数拟合优度指标都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说明设定模型的结构是合理的,可以进一步通过标准因子载荷情况来检验其效度。25个变量的标准因子载荷系数在 0.16~0.65之间,t值在 1.97~9.10之间,表明在 0.05水平上统计显著。

(四)研究假设验证

表 3为理论假设检验结果。H1、H2、H3三条理论假设均得到了实证数据的支持,这些假设的因子载荷系数在 0.48~0.77之间, t值在5.55~10.73之间。在上述假设中,可以发现安全科技需求和健康科技需求之间有显著的相关性,健康科技需求和教育科技需求之间也有显著的相关性,这一点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是一致的。在人们的基本生理需求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安全需求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需求;健康需求则是更高层次的需求,是对生活品质的追求;而教育是人们获得尊重和追求自我实现的途径,是更高层次的需求。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人的低一级需求得到满足以后,就会产生更高一级的需求,所以前述的两个显著相关性在理论上也可以得到解释。但是,教育科技需求和安全科技需求之间的相关性不是很高,因子载荷系数只有0.48,这是因为对大多数人而言,需求是呈阶梯状上升的,安全科技需求和教育科技需求之间相隔了需求层次,因而其相关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教育科技需求的满足之所以会反过来对安全科技需求产生正向的影响,是因为安全不仅包括生命、财产的安全,还包括心理的安全,接受教育之后的个体会更加关注心理的安全,追求内心的安宁、平衡与健康。

结论

民生科技包括的内容非常多,在早期的研究中我们就曾经将民生科技分为环保科技、健康科技、安全科技、数字科技和教育科技。但是后来研究发现,既然民生科技是以人为本的科技,就必须站在个体的立场去考虑问题,个体会关注安全、健康、教育这些与己息息相关的科技,而环保科技不过是为了使生活更健康,数字科技也只是高科技的一种体现,归根到底还是为人服务的。本文利用结构方程模型,验证了前文提出的种种假设,得到了如下的结论:

政府应优先发展安全科技,满足人民的安全科技需求,解除人民对安全的担忧,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在发展安全科技方面,尤其是要加强与人民生活紧密相关的食品安全、饮水安全、药品安全、交通安全;构建科学的养老、医疗保障体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提供完善的应对紧急事件或自然灾害的预案和应变能力。

政府应该重视健康科技,尤其是要贯彻环保理念,加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为人民提供一个自然环境优美、精神产品丰富、健康文明的生活环境,满足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

政府不应忽视教育科技,要保持民生科技需求层次的不断提升和可持续发展。教育可以提升个体的素质,教育的终极目标则是提高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整体素质,教育科技则是保证这个终极目标实现的有力工具。着眼于现在,教育科技有利于提升民生科技需求的层次;着眼于未来,教育科技有利于保持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对民生科技的研究目前还处于初始阶段,本文主要是利用结构方程模型对民生科技需求进行了研究,如何在模型中同时考虑需求和供给,是下一步要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侯杰泰,温忠麟,成子娟.结构方程模型及其应用[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2.孙中山.孙中山选集[M].人民出版社,1956

安全与健康论文范文4

(济南大学,山东济南250022)

摘要:本文论述了健康权的义务主体,探讨了国家是公民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源于健康权的性质和国家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必然要求,认为国家对公民健康权义务的种类可分为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给付的义务,且三种义务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国家不肯承担任何一种义务,公民都无法充分实现其健康权。

关键词 :健康权;国家义务;尊重义务;保护义务;给付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7-0078-09

收稿日期:2015-01-20

作者简介:邹艳晖(1978—),女,吉林长春人,济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社会法的范畴与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BFX143;济南大学科研基金项目“论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义务”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X1320;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精神障碍者健康权的国家保护义务”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15WE09;山东省法学会2015年度自选课题“精神障碍者健康权的国家保护义务”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LS(2015)G55。

基于我国公法学界对于健康权的研究较为薄弱,现行宪法文本中也缺乏明示保障“健康权”的条款,因此,以国家义务作为参照,有利于更准确地把握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的内容和界限。探究国家对公民健康权承担的义务并确保其落到实处,对于健康权的实现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民健康权的义务主体

对公民基本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政党、社会团体、企业[1]事业组织和其他公民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本文研究的健康权,既是民事权利,又是基本权利。健康权基于不同的权利性质,承担义务的主义务主体并不相同。作为民事权利的健康权,其义务主体主要是普通公民、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健康权,其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本文集中探讨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因此,在诸多义务主体中,国家始终都是公民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

(一)国家

健康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探析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承担义务的理论基础入手,有助于更为深入地探讨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义务。国家之所以对公民基本权利负有义务,基于以下理论:

⒈国家的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谓“善业”,就是为了使人们过上“优良的生活”。[2]人们之所以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给国家,自愿受制于国家权力的统辖和控制,主要是因为完全自由的自然状态存在很多缺陷,无法为其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人们放弃部分自然权利给国家,是为了依靠国家,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国家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3]无论是为了使人们过上“优良的生活”,还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都表明,建立国家的初衷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审视西方国家的宪法不难发现,不少宪法性文件,正是从国家目的的角度,间接地阐明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负有义务。例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2条和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的相关内容。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如果没有承担起应尽的义务,有悖于建立国家的目的。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毋庸置疑,那么国家对于保证公民健康权的实现就应负有重要的义务。

⒉社会契约。对社会契约论的确立有重大贡献的自然法学派思想家洛克从国家起源的角度分析认为,国家产生于人们相互协议的社会契约。人们与国家订立契约,主动限制自己的自然权利并授予国家权力,以期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利。作为缔约者一方的国家有义务遵循契约,保护缔约者的权利。国家如果违反契约,没有使用人们赋予它的权力去保障人们的权利,甚至用手中的权力去侵犯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就可以废除契约,推翻政府。[4]可见,在洛克看来,国家作为缔约者,保护公民的权利是其履行契约的重要内容。此外,在诸多社会契约论者中,卢梭堪称最具影响力的人物,他用简明的文字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他认为,人类之所以集合现有的力量,成立国家,是为了保存自己。每个人当初放弃自然的自由,正是为了保障其协议的自由。一旦社会契约遭到践踏,每个人就自然恢复原有的权利,可以收回其自然的自由。[5]可见,卢梭也同样认为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要求国家承担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一旦国家违反契约不履行义务,人们就可以收回权利,现有的政府即将面临覆灭的危机。由是观之,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承担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不仅是国家履行缔约义务的需要,也是国家得以延续下去的保障。

⒊国家正当性。人类之所以心甘情愿地放弃其在自然状态中的很多便利进入社会状态,是因为依靠其自身的力量不足以应对周遭的种种障碍来保护自己的权利。通过让渡自己的权利给国家,希望通过集体的力量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其自身的权利,这是公民让渡自身权利的初衷,也是国家权力的来源。统治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通过制定法律,维护其统治地位只是第一步。若想使其统治具有权威性,维护其长治久安,统治阶级还有必要建立人们对其统治正当性的信念,保证人们自愿地认同和服从其统治。[6]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是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是衡量国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重要标准。卢梭认为,即使是最强者也不会强大到足以永远做主人。[7]国家也不例外,人们只对合法的权力有服从的义务。无论是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承担起应尽的保护义务或者给付义务,还是国家直接成为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国家都会因此丧失正当性。

上述三个理论并不是经纬分明的。人们将“天赋”人权通过契约让渡给国家以期保障其合法权利。国家承担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不仅符合国家建立的初衷,与国家的目的相符,也是国家履行缔约义务的基本要求,同时还是保证国家具有正当性,维持其长久稳定的必备要件。除此之外,有些学者还从制度层面,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证明国家是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8]国家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义务主体,而健康权是一种基本权利,国家理应成为其主义务主体。

(二)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

从探析健康权性质的角度入手可以得出,国家以外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公民同为健康权的义务主体的结论。首先,健康权是权利的一种,而权利规定的本质并不在于使权利人获得自由,而在于要求相对的行为人履行义务。健康权作为一种权利,其实现会对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国家、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提出约束要求。[9]健康权作为权利的属性,决定国家以外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也可以成为健康权的义务主体。其次,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按照传统的西方宪政理论——国家社会二元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唯一义务主体就是国家,并不会在私人之间产生效力。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在社会上拥有优势地位的团体或者个人,依靠其压倒性的优势,很可能会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德国学者提出的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理论,推进了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在私人之间产生拘束力的进程。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理论,是指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者,即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10]为了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健康权,不仅需要主义务主体——国家履行消极和积极的义务,还需要其他主体的积极协作。德国学者哈贝马斯在其论著中描述的一种宪法状态,表明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也要为公民福利承担义务。[11]通过解读我国现行宪法中的相关条款,也可以得出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也应对公民健康权承担义务的结论。例如依据《宪法》第21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也可以成为保护公民健康权的辅助性的义务主体。最后,为了强化健康权这一基本权利,国家往往通过普通法律将健康权具体化。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也都涉及对健康权的保障,也反映出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都是健康权的义务主体。作为民事权利的健康权,其主义务主体转变为平等主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公民自然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现行行政法中的诸多条款也表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应当承担保障公民健康权的义务。例如《食品安全法》第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毋庸置疑,其中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以达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目的。《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承担建立和执行相关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的义务。因为食品安全是健康权的基本决定因素之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承担义务,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有助于确保健康权的实现。[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假如不承担此义务,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通过工伤预防,可以避免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害。通过工伤补偿,可以确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者会获得充分的物质补偿,以达到保障其健康权的目的。而工伤康复,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恢复工伤者的健康。毋庸赘言,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需要承担的一系列义务,是用人单位对于本单位职工健康权承担积极义务的写照。最为典型的是《红十字会法》,成立“中国红十字会”这一社会救助团体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综上所述,健康权作为权利、基本权利和普通法律权利,都要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作为公民健康权的义务主体,承担消极和积极的义务。

(三)其他公民

除了国家、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外,其他公民也可以成为公民健康权的义务主体。健康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权利。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主义务主体是国家。当强调健康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时,其主要的义务主体则是其他公民。在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已经明确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如《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受保护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其中包括健康权。而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人主要是公民。从公法的视角出发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分析,也可得出普通公民可以成为公民健康权的义务主体的结论。如《宪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这里的“任何人”主要指其他公民。可见,公民为实现其健康权,也可向其他公民主张权利。其他公民对于健康权不仅负有不得侵害的不作为义务,对于一些特殊公民还应承担积极的作为义务。我国行政法中很多单行法都表明,为了实现健康权,其他公民应承担的积极义务。如传染病人除了负有不得传染他人的消极义务之外,还有义务配合国家的治疗以及采取其他措施,甚至包括短时期内被限制人身自由。《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对于甲类的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及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可以采取隔离措施。对于那些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未满隔离期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甚至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的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当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积极承担按照法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的义务。《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基于其从事的职业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为保障普通公民的健康,也要积极承担各项义务,例如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的义务。[13]对于传染病人,由于其自身特殊的身体状况;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基于其工作与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密切相关,都要求他们对于公众的健康权承担更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毋庸置疑,其他公民也是公民健康权的义务主体。

此外,联合国机构、跨国公司、地方社区等都可以成为健康权的义务主体,辅助国家负担健康权方面的义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14]也表明,国家是公民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对公民的健康权负有最终的责任;国家以外的其他所有社会成员也是健康权的义务主体,并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以不同的方式承担保障公民健康权的义务。

二、国家是公民健康权的

主义务主体

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论其义务主体的范围如何扩展,国家始终都是公民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健康权的性质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震山将权利分为三个层次:固有权层次的人权、宪法基本权利层次的宪法权利和一般法律层次的法律权利。健康权作为每个人都享有的固有人权,不待规定而自明,任何民主文明的国家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障其实现。[15]换句话说,健康权即使没有明确列举于宪法文本中,基于它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国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保障其实现。随着保障人权的呼声日渐高涨,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健康权的重要性,很多国家纷纷将健康权实证化,使其成为该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首先,从理论分析的视角出发,有充足的理论依据说明国家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义务主体,国家应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承担首要任务。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是国家建立和存在的唯一目的,也是国家履行社会契约义务的需要,还是衡量国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重要标准。而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毋庸置疑应当成为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此外,通过分析我国的宪法文本,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可以得出国家是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的结论。我国《宪法》中多个与健康权密切相关的条款都表明,国家是公民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如我国《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应当维护健康的环境;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可见,诸多与健康权密切相关的宪法条文都将国家定位为公民健康权的义务主体。健康权作为人的固有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也决定了国家是保障公民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

(二)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

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世界卫生组织宪章》中就表明健康权为基本人权。之后,1983年又在发表的一份人权文件中指出,如果人民觉得他们的健康权受到了侵犯,国家有义务提供某种人民了解并能产生实际效果的救助方式。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认为,政府的核心义务应当包括给人民提供平等的保健服务,以及为人民提供足够的食物、饮用水、卫生设施和基本的药物。[16]由上观之,健康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公民健康权应当承担的义务,以敦促国家为实现公民的健康权有所作为。在诸多涉及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应当承担义务的公约中,我国已经加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很具有代表性。这两个公约都明确了国家对公民健康权应当承担义务,而且进一步列举了国家保障健康权承担义务的具体内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缔约各国有义务保证其公民享有健康权;而且还论及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健康权,承担逐步实现的义务。《儿童权利公约》第24条规定缔约国应保证儿童享有最高标准的健康,并列举了国家为实现儿童的健康权应当承担的具体义务,如降低婴幼儿死亡率、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以及消除疾病等措施。可见,国家承担保障公民健康权的义务,是其作为缔约国切实履行缔约义务的必然要求。

三、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义务种类

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示健康权的条款,只是有些条款中涉及健康的相关内容。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被课以何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仍存在争议。

根据健康权作为基本权利的不同权利功能和义务层次理论来划分,可将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义务分为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给付的义务。尊重的义务与健康权的防御权功能相对应,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侵害公民的健康权,要求国家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国家对公民健康权承担的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都属于积极义务,要求国家有所“作为”,但二者的区别也十分明显。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义务与健康权的保护义务功能相对应,主要是指第三人侵害公民的健康权时国家有义务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与健康权的受益权功能、程序权功能和制度保障功能相对应,要求国家应为保障公民的健康权提供各种给付。[17]鉴于国家给付义务的重要性,笔者将重点介绍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正如前文所言,健康权的程序权功能和制度保障功能并不能完全与国家的给付义务相对应,有时也与国家的保护义务相对应。因此,健康权的程序权功能和制度保障功能主要要求国家承担给付的义务,有时也要求国家承担保护的义务。

(一)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

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义务首先是尊重的义务,这是国家应当承担的第一层次的义务,这一论断并不因健康权的社会权属性而发生改变。健康权属于社会权,按照传统观点,国家对于健康权等社会权只需要承担积极的义务。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对于健康权只承担积极义务的观点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质疑。基于过分强调国家积极介入的性质,很容易忽略国家不得介入个人生活领域的消极地位,甚至可能会出现公权力假借保障公民健康权之名,行使干涉公民生活之实的现象。[18]我们认同国家对于公民的健康权主要应当承担积极义务,但也不否认国家还应承担不侵害健康权的消极义务,二者并不矛盾。无论基本权利的功能如何发展变化,防御权始终都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始功能。与健康权的防御权功能相对应,国家对公民健康权应当承担消极的义务。具体而言,就是国家尊重公民健康权的义务。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就是要求国家避免从事任何可能对公民健康权产生直接或者间接地消极影响的行为。[19]按照日本学者大沼保昭的观点,国家的尊重义务,是指国家通过自我克制避免对个人的健康造成侵害。[20]可见,学者们对于国家的尊重义务,虽然表述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对于其实质内容已经达成共识。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要求国家承担不侵害公民健康权的消极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尊重健康权的前提是承认健康权。换句话说,国家必须先承认健康权才能履行尊重健康权的义务。健康权作为人权是一项自然权利,已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鉴于其重要性,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也确认健康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健康权,但也认可公民享有健康权。可见,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已经承认了健康权,因此,国家也应当承担不侵害公民健康权的义务。具体而言,国家尊重公民健康权应关注以下两方面:一是尊重的义务要求国家尊重公民平等的享受健康服务,不得妨碍公民享受应有的健康服务。例如国家不得剥夺或限制公民为了预防、治疗疾病而获得卫生服务的机会;不得阻碍公民获取与健康有关的信息;不得阻扰医疗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等。[21]二是尊重的义务要求各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侵犯公民健康的行为。例如不得污染公众健康的环境、[22]不得对普通公民实施酷刑等。因此,我国在承认健康权的基础上,承担尊重健康权的消极义务,履行尊重义务是履行其他义务的前提。

(二)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义务

国家不仅应当承担尊重的义务,避免自身的行为侵害公民的健康权或者妨碍公民享有健康的服务,还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第三方侵害公民的健康权,这就是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义务。随着时代的发展,不但国家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国家以外的第三方也逐渐成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的主体。侵害公民健康权的第三方,不仅仅指本国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公民等主体,也包括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主体。笔者着重阐述来自前者的侵害,国家应当采取的积极措施。

伴随着社会结构发生的变化,一些在社会上占有优势地位(或者特殊地位)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公民健康权的几率逐渐上升。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个人,由于其与公民获得安全的食物关系十分密切,因此有可能侵害公民的健康权。甲类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疑似病人,由于其特殊的身体状况,也有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的健康。高度工业化之后,工厂对环境造成污染,也会危害公民的健康。这些侵害健康权的危险源,都来自国家以外的第三者。[23]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针对公民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保护。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行为,防止国家以外的第三者侵害公民的健康。立法机关既不能消极的怠于立法,也不能积极地取消某些特定的保护公民健康权免受第三者侵犯的规范。[24]立法机关制定完善的保护规范,有助于从源头上避免第三者侵害公民的健康权。行政机关在国家履行对于公民健康权的保护义务时,同样可以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预防、制止、惩罚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通过控制第三方经销的医疗设备和药品达到相关的标准;审查开业医生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达到相关的资质;保证卫生部门逐渐出现的私营化趋势,不至于威胁到为公众提供应有的卫生设施、物资和服务等措施,[25]最终达到保护公民健康权的目的。司法机关也应履行保护义务,当公民健康权受到侵害时,为其提供最后的司法救济手段。只有国家各个机关通力协作,积极地采取行动履行义务,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第三方侵害公民的健康权。

(三)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

与健康权的受益权功能、程序权功能和制度保障功能相对应,国家对公民的健康权应承担给付义务,给付义务是诸多义务中最重要、最复杂的义务。给付义务的内容,与国际人权法学者所指的实现义务比较接近,笔者认为采用“给付义务”的表述更加规范,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并借鉴有关实现义务的经典表述。本文所涉及的国家的给付义务,是指为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为公民提供便利和利益[26]的义务。国家的给付义务要求国家必须保证足够比例的预算投入到保护公民健康权的领域。此外,国家应当为公民提供必要的健康服务或创造应有的条件,确保公民能够享有充分、适当的健康服务。[27]国家的各个机关都应积极采取措施履行该义务。相比较而言,为了保护健康权,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应大有作为。给付行政(主要包括社会保障行政、供给行政和资助行政)中的各项内容都与国家针对公民的健康权履行的给付义务密切相关。供给行政中,行政主体通过设置公共设施,如医院、保健所等达到保护公众健康权的目的。广义的资助行政中,行政主体提供与健康有关的知识和信息,也是国家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具体举措。给付行政中的社会保障行政制度最能体现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承担的给付义务。无论是社会保障行政中为了保障生活贫困者最低生活需要的扶助,还是通过医疗给付、相关设施等给予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福利,都是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社会保障行政中的社会保险,更是充分展现了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给付义务的具体内容。[28]正是由于社会保险与公民健康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有些国家甚至专门制定了《健康保险法》。[29]我国虽然并未专门制定《健康保险法》,但在《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大险种,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国家对公民的健康权具体承担的给付义务。我国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就是保证公民在遭遇疾病时能够获得基本的药物和适当的治疗。当工伤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等都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当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也由国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可见,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多项条款都展现了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应当承担给付义务。

总之,通过梳理行政中的给付行政尤其是其中的社会保障行政,明确了国家对公民健康权承担给付义务的具体内容。除了行政机关之外,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行为,将国家提供健康服务的义务法定化。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行为,确保在国家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履行的义务明显不适当导致公民健康权无法实现时,公民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获得最后的救济。基于健康权特殊的权利属性,国家的给付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对于健康权的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三者之间并非泾渭分明,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国家忽视其中任何一种义务,都无法达到充分实现健康权的目的。因此,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各尽其职,以真正实现公民的健康权。

参考文献

[1]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M].法律出版社,2007.190.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

[3]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9.

[4]何光辉,许崇德.分权学说[M].人民出版社,1986.

[5]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杨国政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6]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

[7]卢梭.社会契约论——政治权利的原理[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

[8]温辉.宪法与教育——国家教育权研究纲要[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9]张恒山.法理要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0]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11]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12]王贵松.企业对食品安全的组织化保障义务[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03):12-16.

[13]林志强.健康权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14][22][25]A·艾德等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M].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

[15]李震山.多元、宽容与人权保障——以宪法未列举权之保障为中心[M].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

[16]人权运动新态势[J].张关林译.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1,(11):62-63.

[17][23]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M].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

[18]许庆雄.社会权论[M].众文图书公司,1991.

[19]ManisuliSsenyonjo.Economic,SocailandCulturalRightsinInternationalLaw(OxfordandPorland,Oregon:HartPublishing,2009).

[20]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从普遍主义的人权观到文明相容的人权观[M].王志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21]经社文第14号一般性意见[A].载联合国编.国际人权文书(第一卷)[C].http://www.docin.com/p-64322987.html&endPro=true,2012-11-23.

[24]李建良.基本权利与国家保护义务[A].宪法理论与实践(二)[C].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

[26][28]杨建顺.论给付行政的法原理及实现手段[A].比较行政法——给付行政的法原理及实证性研究[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7]B·托比斯.健康权[A].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C].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安全与健康论文范文5

【关键词】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中介组织;职业同业协会

在世界范围内,现在的职业健康监护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在工业发达国家基本都发展成熟,制度也趋于完善。其主要内容在法律上也都分为“护”和“监”两部分。“护”主要包括接触控制(即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环境监测、接触评定),医学检查(即就业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健康筛选以及职工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等)和信息管理。“监”则主要指各国卫生行政机构的监管。但毕竟每个国家国情不同,对于职业健康监护也都呈现各自鲜明的特点,故笔者就较为典型的几个国家进行介绍分析。

一、域外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

1.美、英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美国在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和卫生法》,英国的《职业卫生安全法》基本学习美国的做法。两国的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主要规定在各自的职业卫生安全法中。具体来说,美国的最大特点是无论是在接触控制,医学检查还是信息管理方面,法律中都制定了详细而严格的标准。在信息管理方面,美国主要分为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健康状况分析以及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三方面内容。英国直接借鉴美国的经验,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提出了综合性健康方案。它包括建立职业医学与护理信息数据库、健康教育、个人咨询、健康风险评级、定期身体检查、离职前身体检查、健康促进方案和妇女保健方案等一系列内容。在行政监管方面,美国确立以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为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卫生复审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英国依照美国的模式,确立以健康与安全委员会为执法机构,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及下设的监察员为监督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

2.日本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日本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规定在1972年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中,与美英相同,日本对于职业健康监护中的接触控制,医学检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也制定了详细严格的标准。但其与英美不同的最大特色在于更加注重人性化的关怀。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健康促进的概念日益为人们所接受,其中作业场所健康促进或称职业健康促进,尤为受到关注。其目的是要创造卫生、安全、满意和高效的作业景观,保护充满活力的人力资源。而善于创新的日本,就根据这一理念把其卫生安全法中关于职业健康的专章直接命名为保持、增进健康的措施,并提出了雇主“愉快舒适状态”的概念,用较多的笔墨对要形成愉快舒适的工作场所环境提出具体要求。在行政监管方面,日本同美、英区别不大。依据安全卫生法确立了由劳动厚生省为监管主体的职业卫生检查体系。

3.德国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1894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险法(包括职业病),职业同业协会作为该法的人也随之诞生。1911年将事故保险列入帝国保险规定。1997年把它收入社会法第七卷。对于职业健康监护,德国最大的特点在于比起事后的治疗和赔偿,其更重视预防。德国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劳动保护法、工作场所规定、企业基本法法规等,这些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劳动场所的设计和施工中的标准,企业自主监督管理的方式和制度、各方主体在职业安全卫生中的职责和任务,现在这些劳动保护的法律都被列入到社会法的范畴及上文提到的社会法第七卷中,统称为事故保险法。另外,德国的职业卫生体制模式实行双轨制模式,即由企业监督局和职业同业公会共同监督企业的安全卫生。企业监督局属于政府机构,他们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本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而同业公会不是德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从资金运行上是自我管理,对于国家而言是自治机构。因此可以称其为半官方的自治机构或公众权益机构。

二、域外职业健康监护的新特点

1.建构了政府、雇主、工人三方共同“管理”职业安全的制度框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的要求,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有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参加的全国职业安全卫生三方协调机构以及在作业场所建立劳资双方安全卫生委员会。其目的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应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共同管理。于是,这种模式形成一个由政府监管,企业自主管理和雇员参与管理的三方协调机制。这种总体趋势在工业发达国家已经逐步形成,有些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还把这种管理机构的设置列入了条款之中。

2.制定严格的职业卫生标准。随着各国对于职业卫生的日益重视,也在与职业卫生相关的各个领域中制定了严格的卫生标准,以规范雇主的行为,降低职业病事故发生的频率,并体现在立法中。其中,美国最有典型,制定标准的机构数目多、专业性强、细致程度高。在职业卫生方面对工作环境的控制标准.以及对工作场所消防、医疗和急救设施设置都有非常细致的规定。美国制定的标准被多个国家引用,很多方面也成为国际通过的标准。

3.非官方中介组织的兴起。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在经营管理的效率上备受挑战,行政业务的开展也没有达预期效益,站在防止浪费经费或保障人民权益角度上考虑,一种中介组织便慢慢成为职业健康监护的一类主体。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由于涉及技术人力与测试设备,场地和医学检查等多方面都受到编制限制,台湾的行政部门就将技术性业务委托或外包给民间。又例如上文介绍的德国非政府的公众权益性团体职业同行协会的存在,其成功运行可能使设立非官方中介组织在未来成为一种趋势。

4.注重预防性卫生监护。回顾典型国家的职业健康监护内容,不难发现,不论是制定严格的标准,适合国情的各项制度,其理念都在于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将职业病的危害从源头上降低。而预防性的卫生监护除了接触控制和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之外,还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对雇员的安全培训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依法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而对雇员的安全培训,各国职业安全卫生法也都有详细规定。

5.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和强化劳动过程中各方的责

任。根据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理论,在实际中,各国法律制定的目的和倾向性都是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因此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参与权、工作保护权、知情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其中比较突出的两项权利是拒绝工作权和停止工作权。而对制造商和除雇主和雇员之外的个体经营者,法律也赋予了相应的责任。首先,对于在劳动中用于保护劳动者的一些物品和物质,他们的制造商是负有总责任的。其次,雇员和除雇员以外的个体经验者也有相应的责任。

6.职业健康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首先,各国(地区)在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负责监督监察实施安全卫生法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且,很多国家还专门设立监察员这一角色,以相当的权力来防止与遏制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大部分工业发达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成立“职业安全与卫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卫生理事会”等组织,来协助政府做好调查、监督工作。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情况有类似之处。

三、域外职业健康监护对我国的启示

1.职业健康监护的立法体系启示。从立法体系而言,据上文所述,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关于安全及卫生的法律都归纳在同一个框架体系中。安全与卫生实行的是合一的体制。这一点从他们的法律名称就能明显的看出:美国、英国均称“职业安全卫生法”,日本称“劳动安全卫生法”,台湾地区也是如此。而我国在安全卫生立法方面,是将“安全”与“卫生”分别规定于两个法律,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监管。而随着政府部门职权的调整,法律对各部门权限界定含糊不清,多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协调不利,导致了行政滥用和行政缺位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安全”与“卫生”分离,卫生方面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安全方面制定“安全生产法”。然而,职业安全与卫生息息相关,我们应借鉴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将我国法律合并修正为“职业安全卫生法”或“劳动保护法”,以求建立一个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制体系。在这一问题上,值得立法者思考。

2.职业健康监护的主体启示。从职业健康监护的各个主体而言,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的规定,要求政府、雇主、工人三方承担各自的职责,并建立三级协调系统来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和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这种三级协调体系已经构建,原因在于其政府,企业和工人组织都有完备和成熟的发展。而我国虽然已经加入了此公约,但是由于我国的工人组织发展极不完备,还不具备成为其中一级的实力,因此,并没有达到公约所要求的三级协调系统,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达到155号公约提出的要求尚需时日。另外,对于如何增加行政机关的效能同时又不造成政府财政负担,非官方的有资质的民间机构加入到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工作中的这一做法对我国发展职业卫生监管也是有一定的创新和借鉴意义的。

3.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启示。从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而言,我国不论是在在接触控制、医学检查、信息管理,还是行政机构的监管等各个方面都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水平有相当的差距。例如在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就缺乏对高温作业、重体力劳动、精密作业、高架作业及异常气压作业等特殊作业减少劳工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都是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存在密切关系的,在国外都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另外,我国对职业病的医学检查水平不高,对卫生统计工作和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的调查、收集和反馈分析方面思想上不够重视,执行中渠道不完善。在监管方面,我国也没有设立监察员制度,这对于幅员辽阔的中国来说,成为了职业健康监护实施范围小,对患病劳动者治疗效果差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职业健康监护的发展,我国还是任重而道远。

参 考 文 献

[1]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秦国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典型经验系列丛书编委会.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经验[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6)

[4]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典型经验系列丛书编委会.香港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经验[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6)

[5]肖云龙主编,杨乐华,何滔副主编. 基层职业病防治指南[M].化学工业出版社,安全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2006(1)

[6]陈根锦.职业健康与安全政策——香港新自由政策体系个案研究[M].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

[7]Jeene Mager Stellmen,et al主编.闪淳昌等编译.职业卫生与安全百科全书(第四卷)[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8][美]罗伯特·A·高尔曼著.马静等译.劳动法基本教程——劳工联合与集体谈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9]罗结珍译.《法国劳动法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

安全与健康论文范文6

1 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现状

据统计,我国约有50万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实际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超过2500万人,职业病的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和新增病人数量,我国都居世界首位。每年因工伤事故直接损失数十亿元,职业病的损失近百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达800亿元,成千上万的家庭因此受到毁灭性的灾难和无法治愈的创伤。每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大会都有批评中国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言论,世界人权大会等组织也以此为借口攻击中国“忽视人权”。

2 高等职业院校工科专业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已将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近年来也对职业健康安全给予了高度重视,2010年8月,教育部提出了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试点工作。随着我国企业规模扩大和生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经营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按照职业院校“以就业为导向”和“工学结合”的教育原则,从源头上做起,将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关口前移到高职院校并有效实施,已成为当前职业教育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3 在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的优势和必要性

职业教育是对受教育者施以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的训练,是学生迈入职业生涯的启蒙和导引。在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有其显而易见的优势:

3.1能针对专业、职业和岗位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在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是按专业(职业)划分进行学习的,相同专业的学生集中在一起学习,为开展相应专业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提供了方便。学生可以有针对性地学习相应专业,也就是未来相应职业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知识和技能,从而有针对性地获得相应职业和岗位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知识和能力。

3.2有专业的师资力量。高等职业院校具备“双师型”教师和兼职从事实践教学的企业的“能工巧匠”,这样的专业师资队伍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有针对性地将职业健康与安全知识和专业知识紧密结合起来进行教学,使学生更容易理解和运用安全与健康的知识和技能。

3.3有利于新一代劳动者形成职业安全与健康的观念。高职教育阶段是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形成和提高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进行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不仅仅能够使他们获得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知识和能力,更能够帮助学生培养安全的工作态度,树立安全和健康的职业观,形成健康安全的良好习惯。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推动全民全社会重视职业健康与安全,更好地发挥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作用。

3.4有利于弥补社会企业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短板。尽管职业健康与安全的重要性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很多用工企业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工作做得并不好。在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使学生在毕业时就已经获得了一定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知识和能力,显然可以弥补社会企业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的短板。

4 高等职业院校工科专业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的内容

工科专业的安全健康教育要根据专业特点,重点从劳动者个体的角度出发,普及职业健康与安全知识。主要内容应该包括:

4.1职业健康与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重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法律规定等。

4.2职业健康:重点介绍粉职业中毒、噪声、高温、电磁辐射和工作压力危害及预防等基础知识。

4.3职业安全:重点介绍工作中的用电安全、机械作业安全、起重安全、运输安全、防火防爆、安全色与安全标志识认等知识。

4.4个体防护:包括工作中的头部防护、呼吸器官防护、眼(面)部防护、听觉器官防护、手(臂)、足(腿)部防护、躯体防护、皮肤防护等知识及专业保护装备的运用。

4.5急救与避险:包括事故现场救护、突发安全事件的避险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6实训实习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实训实习安全一般操作规程、制造类车间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化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电工电子实训实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建筑实训实习安全操作规程等。

4.7校园健康与安全:包括心理健康、饮食安全、传染病预防、交通安全和防盗、防抢、防诈、防暴力侵害等相关知识。

5 高等职业院校工科专业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的开展

5.1职业健康与安全公共课程的设置

有效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应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学校要把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作为主要公共课程进行授课,把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知识、常见事故的防范、事故现场的急救与逃生等知识和技能作为教学内容,使学生树立起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思想意识、获得职业健康与安全的基本知识,掌握职业健康与安全的基本技能。

5.2在专业课程中引入职业健康与安全教学内容。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知识和技能本身就是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要在各专业的各门专业课程中增加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教学内容,将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知识和技能与专业知识和技能紧密结合在一起,在学生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就获得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知识和技能,有利于学生学习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技能,培养安全的工作态度,树立安全价值观,形成健康安全的良好习惯。

5.3培养职业健康与安全专职教师。学校一方面可以通过培训增加专业课教师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知识,在学校推行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引入专业教师或企业安全负责人、安监人员作为兼职教师的方式,形成相应的师资力量。

5.4强调职业健康与安全知识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的运用。倡导和鼓励学生将在教室或实训场所学习到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知识和技能进行经验的总结,并运用到生活中去。

5.5加强与国家安全监察部门和企业的合作。学校应当从安全监察部门及企业生产一线的安监专业人员中聘任兼职教师开展教学和讲座,吸收有关人员参与教材编写、课程设计和培训的实施。

参考文献:

[1]许云兰,李惠民.职业技术教育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7(5).

安全与健康论文范文7

【关键词】公安民警;健康;分析;思考

【中图分类号】R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7-4127-02

近年来,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深入,亚健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而肩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重任的公安民警的亚健康问题也日显凸出。公安民警身体健康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其对国家法律的公开、公正、严格的执行履行,影响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发挥及公安队伍的长远发展和建设。因此,为了系统、科学、全面地了解和评价该市公安民警体质健康的现状,深入分析其影响因素,提供可行的防治建议及对策,笔者就2012年攀枝花市公安机关民警的健康体检资料进行了收集整理及专题分析,发现该市机关民警的身心健康状况堪忧,如何保护和提高民警的身心素质已成为新时期该市公安工作面临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

1 2012年体检分析结果表明我市公安机关民警健康问题凸出:

2012年,全市公安机关民警组织了一次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包括内外科普查、五官科、心电图、胸透、腹部(肝、胆、脾、双肾)B超、血生化检查、乙肝三抗等。受检人员共488人,其中男性416人,女性72人。体检异常者高达482例,占受检总人数的98.77%,其中男性异常者412例,占受检男性的99.04%;女性异常者70例,占受检女性的97.22%。488例体检者中,共检出疾病近10余类30余种,其分类排序前五位的依次为:血脂代谢异常、肝胆疾患、超重与肥胖、高血压或血压偏高、心电图异常,其异常率分别为70.29%,48.57%,37.09%,34.84%,33.20%,五类合计占75.02%。部分受检者检出多种疾病或多种指标异常,最高的达14种之多,合并5~7种的占47.72%

2 亚健康问题影响因素探析:

2.1“职业性五高”促使身体健康透支现象频频发生。

公安工作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工作,其职能不仅要担负打击犯罪的重任,而且要为保护人民、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该职业具有“五高”特性,即“高强度、高负荷、高危险、高紧张、高压力”。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警察数量相对不足、个体及队伍战斗力还亟待加强的警力现状与繁重的公安任务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为保一方平安,民警自我牺牲、无私奉献;另外,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城市建设速度加快,民警参与旧城改造拆迁、国有企业改制、配合行政执法等非警务活动增多,终日疲惫至极。长期超负荷的工作强度、无规律的生活节奏、持续的紧张焦虑、沉重的思想包袱,巨大的工作压力,再加之时时遭受危险的袭击,使广大公安民警的体力严重透支,高度疲乏,有的甚至积劳成疾,许多慢性病如高血压因此产生。

2.2 健康意识淡泊、不良生活习惯成为健康的一大杀手。

部分民警自身的健康意识淡薄、错位和偏颇,有了病或者不当回事,要么讳疾忌医等等。有的民警把吸烟、饮酒作为缓解工作和生活压力的手段,不爱惜身体,不关注健康,不遵循生命节律,这些不良嗜好和习惯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民警健康的一大杀手,血脂代谢异常、肝胆疾患、超重肥胖的比例日趋增高。

2.3 无形的精神压力加速亚健康状态的形成。

追溯压力的来源,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社会压力,如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有误解和偏见,民警缺少理解、支持和鼓励,容易产生心理障碍,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二是家庭压力,家庭成员对民警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及与之带来的感情矛盾不仅影响民警的个人生活,也严重冲击着家庭关系的稳固性;三是经济压力,经济收入相对偏低与家庭负担的矛盾日益突出,心理极易失衡;四是职业本身的压力,职业高危险与社会高期望、高要求使民警对职业充满恐惧与畏惧心理,加之岗位竞争的引入特别是公安机关逐步推行的任职资格考试、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和岗位量化考评、“末位淘汰”等激励机制,又给一些文化低、年老体衰的民警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在上述种种压力面前,绝大多数民警勇于挑战自我,保持了良好的心态,但也有少数民警在压力面前失去了自信而陷入心理亚健康状态,有的甚至出现身体指标异常。

2.4 警务保障不足是亚健康状态的“催化剂”

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在从严治警的同时,也高度重视了保护和提高民警身体素质工作,想方设法为民警办了不少好事、实事。但由于工作任务艰巨,民警加班过多,补休无法落实,民警身体健康仍缺少良好的保障,身体需求得不到补充,直接影响了身体健康状况。

3 思考与体会:

警力是公安之本,力量之源,失去了健康的警力,就如同失去了坚强的支柱。警察的亚健康状态,削弱了警察个体及队伍的战斗力,常常导致发生现实公安工作“拉不出,跑不动,打不赢”的现象和公安民警非战死亡的情况,工作逐步走向困境,甚至陷入恶性循环。因此,切实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增强公安机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驾护航的能力,扭转该市公安民警亚健康的状况已是当务之急。笔者就此提出如下几点思考与建议:

3.1 全方位增设新举措,切实缓解“职业性五高”现象

要提高公安民警的身心健康水平,需要上上下下形成共识,齐心努力,多策并举,标本兼治。切实缓解“职业性五高”现象是增进健康的根本和关键。笔者认为,缓解“五高”,应着手做好以下几点:

3.1.1 优化警力资源配置,缓解“高强度、高负荷”。

一是增加公安干警编制,解决目前警察数量不足问题;二是改革公安机构设置,进行警力资源重组。坚持“保障重点,压缩一般,合并科室,简政放权”和“以事定岗,以岗定人,以人定责”的原则,精简机构,调配警力,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运作有序、合作有力的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开发警力资源,以有限的投入获取最好的回报;三是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实现“科技强警”,减少民警的劳动强度,增强身体体质;四是依法用警,杜绝民警参与非法警务活动,确保有限的警力发挥更好的作用。

3.1.2 加强警务保障,缓解“高危险”。

警务保障是公安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后盾。“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有力的警务保障不仅可以缓解公安工作本身的职业高危险性,且能大力推动公安队伍建设、公安“三基”工程等建设。结合我市公安警务保障现状,今后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多渠道筹措技术经费,逐步改良武器装备和防护装备,更新老化、落后设备,增强公安民警执法工作中的安全感。再者,要积极完善并有效运行后勤保障体系,包括经费保障制度、医疗保险体系、体检年休制度等,具体可操作如下:认真贯彻执行民警年休假制度,保证民警足够的休息时间;落实年体检制度,采取每年聘请名医、专家开设保健讲课和对民警进行体检等方式方法,使民警及时了解健康状况;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解决民警工资待遇偏低和各种津贴不能到位的问题;同时不断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改变“无钱诊病,无钱住院”的现状;要采取向上面要一点、单位和个人出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建立民警健康基金库,解决民警“病无钱医”的问题。

3.1.3 推行心理保健服务,缓解“高紧张、高压力”。

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危险性和繁杂性使其具有了密集型压力,积极推行心理保健服务是有效疏解压力的关键。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减轻民警的思想包袱,同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置民警心理训练课目,包括自我意识、情绪控制、心理应激、放松训练、人际交往训练、思维分析训练等,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训练,普及心理知识,提供心理咨询,培养民警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性格,自我降压,自我控制,缓解和消除心理障碍。要及时摸清民警思想脉搏,大力推行人性化管理,从优待警,关心民警在政治上进步,体察民警生活疾苦,协助解决家庭和工作上的问题,使民警坚定信心,安心工作,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要切实建立健康档案,全面系统持续地记载和反映民警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民警病情,及时治疗,切实保护和提高民警的身体素质。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适时开展宣传工作,使人民群众了解民警履行职责的困难,减少指责和非议,减轻民警的心理压力。

3.2 积极构建现代公安健康文化体系,确立全新的民警健康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

健康是一种典型的文化现象,民警健康也不例外,既然是文化现象,我们就要因循文化建设规律来开展维护民警健康的工作,从而确立全新的民警健康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形成现代公安健康文化体系。

构建现代公安健康文化体系,一要建立崭新的“敬业观”,彻底摒弃诸如“带病坚持工作就是敬业,爱惜健康就是觉悟不高”的糊涂观念,摒弃鼓励、放任凭借违反生命定律、违背生活准则以求“战果”的愚蠢做法。树立“维护民警健康就是业绩”、“用健康的体魄作出出色的工作是真正的敬业”等正确观念。进而确立民警健康对队伍精神状态、职业素养和纪律作风的保障地位;二要切实以“民警健康成本论”指导工作,要充分认识到“警力投入就是一种价值牺牲的过程”这一成本理念。民警健康是一个重要的“成本”问题,作为一项成本,民警健康既具有耗费性质又具有补偿性质,前者是它最基本的功能,后者是它最本质的需求。一方面,在警务活动开展的过程中,要努力因循成本管理规律,加强成本核算,制定严密计划,认真进行审核管理,严格警力支出;另一方面,在警务活动之后,要重视警力的再生和恢复,科学地恢复和涵养警力,使民警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三要积极倡导“以人为本”理念,其核心就是确立民警的价值,明确保障和维护民警健康的决定性意义,促进民警的全面发展;四要牢固树立“健康为本”的观念,树立呵护健康就是增强队伍战斗力的理念,促使民警积极投身健康活动,自觉地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有效地预防各类疾病的发生。同时,积极开展诸如篮球、田径等体育比赛活动,营造浓厚的健身比赛氛围,引导民警参加体育活动,热爱体育锻炼。要坚持呵护健康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民警正常休息时间得到保障,以维护民警身体健康的实际成果,推动当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3 实施长效健康保障机制,谋求和谐发展格局

现代社会条件下,我们的任何一项发展内容都不可能脱离社会的整体发展框架,也不应当摆脱与社会其他部分谋求和谐发展的格局。因而,必须将民警健康事业的发展融入到社会中去,通过广泛的社会交流与合作,在努力获得社会认知和社会期待的基础上,求得社会的支持,汲取社会营养;通过全社会协力合作,共同实施长效的健康保障机制,包括健康教育保障体系、医疗保险保障体系、心理保健保障体系等。要着力执行警察健康教育制度,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增设健康教育课程,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开展健康体检等,推动健康教育的良性运作;要切实贯彻并完善医疗保险,提高医疗补助标准,增加保险险种,如增加新式传染病“非典”、“艾滋病”等的职业暴露险;要认真开展各类心理保健服务,与医疗卫生及心理保健部门建立稳固联系,促进警务保健及救护的有力开展,从而不断完善、丰富、发展民警健康事业。

参考文献

[1] 王志瑾.21世纪关注的热点:走出亚健康,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3.24:756-757。

[2] 黄亦飞,欧阳梓华.我国警察的亚健康现状与警力关系分析。党政干部论坛,2005.10:22-24。

[3] 范如意,王海燕.浅谈公安民警的心理压力与健康。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0,12(4):74-76。

[4] 陈秉中.健康教育在预防与控制生活方式病中的作用.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1993,1:147-149

[5] 傅善来,姚正鸣.论健康生活方式.上海预防医学杂志,2001,13:156-157.

[6] 黎亚薇.试论警察健康权利及其维护.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5.

安全与健康论文范文8

论文关键词 基层民警 职业安全 健康 职业保障

一、 问题提出

“基层”在《新华字典》中的概念是各组织中最低的一层,与群众联系最直接的一层,因此本文研究的基层民警是指在一线工作的,与群众接触最密切的人民警察,包括市县区派出所民警、交警支(大)队民警、刑警支(大)队民警等公安机关基层一线的人民警察。基层民警是警察职业中最广泛的一个群体,现阶段警力紧张、任务重、责任大,其职业安全与健康负面表征也愈发明显与尖锐。针对基层民警的工作特点,考察其安全与健康状况,有效调试基层民警的心理,使之安全与健康的应对压力和挑战,是当前警察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 目前基层民警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现状

(一)警察因公伤亡情况概况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警察因公伤亡人数呈直线上升趋势,近年来,公安民警因公伤亡人数依然居高不下。以近5年来情况进行分析,2008年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204人,因公负伤16821人,平均每年441名民警因公牺牲、3364名民警因公负伤。可以说,“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就是人民警察这个职业群体现在生存状况的真实写照。

近年来,公安民警因公负伤的人数居高不下。公安民警因公负伤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含暴力袭警)是民警负伤的主要原因。暴力袭警问题愈加严峻,应引起高度重视。二是工作时间发生意外而负伤情况凸显。需加强民警训练和工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三是因发生交通事故负伤的人数有所增加。四是抢险救灾伤亡人数较多。

在现阶段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结构进一步调整,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治安形势日益严峻,涉暴、涉黑、涉恐、涉枪等暴力犯罪日益增多,基层民察的伤亡率也日益攀升。基层民警作为就接近人民群众、最接近犯罪的一线力量,其在社会中所处的缓冲地带,随着社会转型的逐步加快、深入,也在损害基层民警的人身权益。

(二)基层民警职业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近年来,随着公安工作的日益繁重,基层一线民警警察加班加点,休息权和健康权受到极大的侵害,得不到及时的休息和调整,从而导致民警的身体素质每况愈下。经过统计我们发现,高血脂症、高血压以及心脏病的心脑血管类疾病为多发疾病,肠胃疾病、颈椎病、腰腿病为常见疾病。

高风险、高压力、高强度的工作给基层民警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不良影响,导致基层民警职业应激性疾病发生率急剧上升。职业应激性疾病不仅在心理上会产生异常问题,在身体上主要导致心血管病、消化道疾病、免疫系统紊乱和骨骼肉疾病,如疼痛等。基层民警会不同程度地呈现出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肝胆疾病等发病率较高。

(三)基层民警心理健康问题加剧

职业倦怠(Occupational burnout)是指“在以人为服务对象的职业领域中,个体的一种情感耗竭、人格解体和个人成就感降低的症状”,是现代社会一些助人行业如医疗、教育、警察等职业人群,因工作时间过长、工作量过大、工作强度过高所经历的一种疲惫不堪的状态,他被认为是一种直接与工作相关的身心疾病。本项目组调查发现,江苏基层民警的职业感相对较低。接近90%的被调查对象表示警察荣誉感下降、岗位直接感受不如其他职业;绝大部分被调查对象对于社会的反应相对消极。

职业倦怠给警察个体带来情感耗竭、人格解体和个人成就感低落等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到警察的心理情绪状态。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对象普遍产生了职业倦怠,在工作中情绪低落,缺乏积极性和工作的热情,成就感、荣誉感降低。工作中的倦怠会严重影响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警务活动的完成,并且会产生一系列的健康问题,造成警察生理和心理的耗竭,极易引发各种生理和心理上的疾病。

三、目前基层民警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现状原因分析

(一)工作压力大是影响基层民警身心健康的首因

从目前项目组调研的情况来看,由于压力大而导致的基层民警心理健康问题十分严重。从警种来看,派出所的压力最大,机关警察心理健康水平好于基层。派出所的基层民警因其工作特点,导致这一群体注定直面警民冲突、直面社会阴暗面,其所受消极影响较机关警察则大大增加。在警察的工作过程中,种种不同程度的压力很容易造成心理障碍,如果在这个时候基层民警的家庭、工作的机关或派出所不能起到应有的疏导作用,那么就有可能在压力下产生抑郁等心理疾病,甚至产生极端行为,从而对警察本人、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造成灾难性后果。

(二)超负荷的工作量成为基层民警身心健康的隐形杀手

就全国来看,从公安部到基层科、所、队,实战单位的警察加班、备勤或通宵值班、追逃等现象十分普遍,并已延续多年。经常性的值班和加班加点,令警察身心疲惫。本项目组调查数据显示:只有4%的被调查对象没有加过班,36%的被调查对象表示基本没有休息过双休日和节假日。周加班时间统计来看,每周加班10小时以下的仅为16.7%,有超过20.8%的被调查者每周加班时间超过26小时。

由于警力不足,公安机关在现有警力条件下,牺牲基层民警的休息时间和身体健康来完成各项繁重的任务。江苏省的政治与经济集中程度较高,社会安全稳定的要求更高,加之省内经济发达市的人口流动量极其庞大,就相对增加了矛盾、摩擦以及事故的发生率。超负荷的工作强度使广大基层民警的体力严重透支,许多基层民警带病坚持工作,积劳成疾,有的甚至牺牲在工作岗位上。近年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猝死已经成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首要原因,其中基层一线民警是主要的牺牲者,同时猝死民警的年龄有低龄化的趋势,基层民警的健康问题十分严峻。

(三)警务安全防护装备实际应用不足

2014年3月1日的昆明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引起了社会对于警务装备的关注,在随后,警察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警用枪支的管理与使用、装备配备与使用等等问题都被广泛讨论。在种种案例面前,我们发现在发生紧急事件和突发意外时,经常会出现手无寸铁的警察和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进行肉搏,使用的警械杀伤力不足以有效制服罪犯的情况,这些血的教训应该让我们痛定思痛,切实从实际出发,完善基层民警的警务装备。

目前,基层民警对于标准配发的警务装备的实际使用情况态度不一。本项目组的调查显示,认为现在配备的单警装备非常符合以及较符合日常工作需要的只有46%,不符合的达到22%。调研显示许多基层一线民警表示目前配发的单警装备确实种类齐全,基本涵盖了大多数警务活动所可能用到的功能,但是其装备数量过多,全套装备甚至重达几十公斤。一些民警很多时候都是视情况带装备,日常巡逻就佩戴手铐、警棍、对讲机和警务通,危险的情况穿上防弹衣。如此打折扣使用警务装备,警务装备的效能就不能最大发挥,同时也失去了装备的价值和意义。

(四)警察权益的司法保护乏力

“袭警罪”最终在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款”的内容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新增第五款的规定意味着,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袭击的,将按照妨害公务罪规定从重处罚。

从法条上看,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但在实际警务执法中,在认定刑事责任时,不仅要求应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为标准,而且还得看是否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如此下来,还是只能以治安处罚进行处理。许多地方公安机关秉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对大量撕扯、辱骂、诬告以及轻暴力抗法的行为,在无法明确其应负行政法律责任的界限的情况下,常导致无法追究。

四、基层民警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对策

(一)加强职业安全教育,提高防范能力

公安院校开设专业课程,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教育。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形势,各省市公安院校应当将实战教学与素质教学相结合,与省厅、地市局积极联系,分时期在省、市级公安机关进行调研,研究并开发设置相关警察职业安全与健康教学课程,力求理论结合实践,改变当前公安院校教育中警察职业安全与健康教育薄弱的现象。

强化基层民警职业培训,突出安全与健康考核指标。以预防为主,注重思想、态度与理论方面的安全与健康教育,进行包括职业暴露、职业病预防、民警压力调试等的健康教育。将意识培养贯穿在职业培训之中,加强实践操作考核的指标,加强民警心理调试的实际操作。

(二)加强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警察职业健康训练工作是指要针对本单位、本部门、本警种公安民警的身心健康状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从定性、定量等方面,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民警的身心健康状况。

健全各省市、县两级基层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建设,广泛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和咨询工作。与专业医疗机构资质高的心理医生建立长期合作,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变故的基层民警,及时实施心理干预,提供心理危机支援服务。

(三)健全警察优抚保障制度

安全与健康论文范文9

国家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金磊夫、贺定超主持会议。最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教中心主任金磊夫对安全文化与社区安全论坛分会作进行综述发言。他指出:文化似乎不直接关系国计民生,但却直接关联民族的性格、精神、意识、思想、语言和气质。安全文化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民族的繁荣、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兴盛。不能想象,一个没有安全文化的民族、一个没有安全文化的国度,将如何实现生产安全,生活安康,社会安定,将如何建成祥和安乐的小康社会。

安全文化在人们工作、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她是与时俱进的先进文化,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符合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安全文化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发展和创新安全文化,不但是新世纪思想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项重要任务。

安全文化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容易被群众理解和接受。因此,安全文化是人民的文化、大众的文化。用公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传播安全知识,提高民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改善人民工作、生活的环境和质量,是安全文化的重要任务。

安全文化建设要坚持群众性和大众化的原则,坚持灵活性和多样化的原则,坚持科学性和系统化的原则。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是安全文化建设的主力军,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中,不但创造了灿烂的物质文明,也创造了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安全文化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和群众参与安全文化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是繁荣安全文化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证。

安全文化是职业安全和健康工作的基础,培育安全文化氛围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人与自然和谐,安全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是安全文化的核心,着力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安全文化的宗旨;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提高生命的质量,是安全文化发展的源泉。因此,安全文化建设必须“以人为本”,反映人文思想,弘扬人本主义,彰显人性理念,以人的安全和职业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安全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文化素质,推动安全文化的健康发展。

安全文化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各国先进的安全文化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相互借鉴。加强相互学习与交流,传承民族文化的精髓,借鉴国外先进文化的精华,结合中国国情,积极探索和发展具有地方和行业特点的安全文化,形成百花齐放,具有鲜明时代气息和中国特色的安全文化,是我们的光荣职责。安全文化没有国界,“让工作变得更安全、更健康、更愉快,”是世界各国人民共同的企盼和追求。

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类社会在生产斗争和科学实践过程中的基本要求。人命关天,国运所系,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这是安全文化的主旋律。在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生命价值这个核心,不断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充分利用各种媒介,使安全文化的宣传更加生动活泼,富有成效;重视发挥各类安全中介组织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繁荣安全文化事业服务。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工作、生活本质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安全文化质量的要求也在与时俱进。新形势要求我们必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地给人们提供高质量、高品位的精神食粮。

安全文化承载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广大人民群众和所有从业人员,都应该积极投身发展安全文化的伟大事业,认真探索,多做工作,多出精品,共同为发展和繁荣安全文化事业不懈努力。

最后他说:非常感谢各国朋友在这方面给予我们的关心和帮助。交流形成共识,合作推动发展,经过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这次论坛取得了重要的成果。

十三亿中国人民正在昂首阔步,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小康社会不仅包含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更包含着工作、生活的环境指标和人们享受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质量指标。安全文化必须适应这种要求,为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理论和舆论支持,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障。

安全与健康论文范文10

1国内研究现状

1.1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状况研究

许多研究认为,我国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状况不佳。食品从业人员的整体卫生知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2,3],对文化程度较低和从业时间较短的人员,要提高他们的卫生知识水平和规范他们的卫生行为[2];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民族的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的知识、态度、行为均不够理想,对他们进行卫生培训很有必要[4]。

1.2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影响因素研究

大部分研究认为,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是影响其食品安全行为的主要因素,是改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的重要手段。开展食品卫生法知识培训,对食品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具有较大的影响;食品企业管理人员的守法知识(K)、意识(C)、行为(P)对守法观念的形成,具有较大的能动作用;食品企业管理人员守法KCP水平与企业的食品卫生状况达标率有关[5]。健康教育是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树立良好卫生行为的有效措施[6]。有研究表明,实施健康教育干预后的人群卫生知识知晓率、卫生行为形成状况明显提高,提高有关知识知晓水平是改变不良行为的基础[7]。根据健康教育的KAP模型,知识是基础,行为是目标,态度是动力,要实现知识-态度-行为的转变,首先应该进行卫生知识培训[3]。

1.3培训教育和日常监督的关系研究

预防食物中毒是食品卫生工作的核心之一,要杜绝食物中毒,一靠健康教育,二靠监督监测,前者是先导,后者是保障。目前在监督监测上所做较多,在健康教育上所做较少,而要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必须使健康教育的先导作用与监督监测的保障作用并重[7]。健康教育和卫生监督应相互促进[6],要把询问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卫生知识、法律法规情况,实地查看从业人员具体操作情况列入日常监督内容中去,使培训工作在加大卫生监督力度的基础上得以巩固和提高[8]。

1.4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存在问题和对策研究

多项研究认为,目前在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中存在一定问题,包括: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和从业人员对食品卫生知识培训重视不够[9~11];② 学用脱节,考试形式比较单一[9];③ 无法根据受培训人员工作种类的不同传授不同岗位的专业知识[12];④ 受训者年龄、工龄、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接受能力差别较大[12];⑤ 培训方式主要采取课堂授课、观看录像等,内容枯燥、形式单一[12];⑥ 为降低成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愿意雇佣农民和临时人员,这些人员流动性大,受教育程度低,卫生知识缺乏,卫生意识淡漠,多数食品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较低[11];⑦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成倍增长,基层食品卫生监督监测任务也成倍增长,为完成这些任务,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就排不上应有位置,使工作不深不实,只图数量,忽视质量的现象时有发生[11];⑧ 师资缺乏、教材不足并且未能补充进新的内容[10]。

提出的有关对策有:① 卫生监督执法机关在日常性监督中,应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卫生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情况[11];② 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是依法开展培训工作的组织保证[11];③ 设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建立公共卫生基础知识培训中心[10];④ 针对各行业的不同特点,侧重选择与本行业密切相关的培训内容[13];⑤ 培训工作要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8]。

1.5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技术研究

对于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技术的研究包括:① 因地制宜地利用可行的培训方法,如培训班、讲座、录像、小组讨论、参观等[13];② 培训应强调效果,不流于形式,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因材施教[8,14];③ 建立不同类别不同层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知应会考试题库[11];④ 将讲授教材法和声像材料法有机结合起来,是最受欢迎的预防食物中毒教育的有效干预模式[7];⑤ 健康教育干预贯穿于卫生监督的全过程,健康教育工作无论运用人际传播还是大众传播方式,都应确保其科学性与正确性,避免形式单一[14];⑥ 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广泛开展教育[8];⑦ 健康行为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反复性,需要多次培训干预以加强和巩固效果[7]。

2国外研究现状

2.1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和知识关系研究

对于培训在改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作用方面,国外研究较多。有研究发现,食品安全培训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有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有研究认为,即使从业人员具有很高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他们也不都是按照规范进行操作的[15]。仅取得培训证书并不能保证从业人员良好地执行和保持食品安全行为,没有良好管理的从业人员在培训、知识和行为之间并没有简单的联系[16]。除了知识和培训以外的其他因素也同样影响着他们的行为,我们需要更进一步地确认和理解这些因素[15]。

2.2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影响因素研究

传统的食品卫生培训是运用KAP模式来开展,假设提供教育和知识会刺激行为的改变[17,18],但有研究认为这一理论在改变食品安全行为方面是过时的[18]。研究表明,在培训以后一些至关紧要的食品安全行为(诸如交叉污染)没有得到明显改变,几乎没有证据证明培训对食品安全行为的总体情况会带来任何影响。对于食品卫生规范积极的反应和良好的知识,并不会直接转换为积极的行为[17]。在一些研究中,食品企业认为缺乏时间、人员流动频繁、加工场所条件、费用、学习困难、培训的组织、太多的信息等都能影响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行为[16,19]。

2.3运用行为改变理论改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研究

食品卫生培训只有在运用行为改变理论,并考虑从业人员行为的动机以及其他资源和约束环境时,才有可能使从业人员的行为得以改变[18]。通过应用行为改变理论,食品安全教育的效果可得以提高,存在问题的食品安全行为可得到矫正,并可使食品安全达到持续改进。可以运用的理论包括健康信念理论、消费者信息处理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社会认知理论等[20]。

应采用考虑社会和环境因素对食品安全影响的方法[18]。如果设定一个经过需求评估的、可被理解的、明确的目标行为,保证食品安全的规范程序则就能够得到良好的执行,其重点在于提供适当的食品操作方法。行为改变理论提供了关于个体行为为什么发生、如何发生和怎样发生,以及行为个体对于食品操作行为考虑因素的指南[20]。

仅有培训不会导致行为的改变,只有给予充分的资源和适当的管理文化,食品安全规范才能得以较好地执行。食品安全培训需要将食品安全“风险”的概念具体化,以便向食品从业人员(尤其是那些管理人员)强调与他们企业有关的风险水平。培训计划的有效与否有赖于管理者的态度和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文化[19]。文化是由贯穿于企业的传统、价值、政策、信念和态度等所形成的[21]。

食品卫生培训不是为制造证书而进行的孤立行为,而是整个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基础的一部分。要达到行为改变的目标,至关重要的是企业应把培训作为食品安全控制策略的一部分,并基于HACCP系统的原则[17]。

2.4食品企业培训状况研究

研究表明,大多数的管理者都对培训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但同时他们也表示出对培训的费用、时间等方面的考虑[17]。许多餐饮单位认识到了食物中毒发生的危险,并对食品安全法规显示出积极和守法的态度[22]。但大多数的餐饮企业都缺乏食品卫生管理体系,缺乏卫生操作程序文件,对于培训内容更新很少,相当部分管理者本身未经过师资培训,甚至是基本的卫生要素也未经培训[21]。

发展培训方法来改变工作场所的行为,被证明与传授知识同样重要。培训必须确保质量,不正确的培训给食品安全带来的危害甚至比不培训更甚[17]。管理者的态度对于培训的实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管理者的重要任务就是建立良好的加工环境和便利条件以及合适的文化,有利于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行为[22]。

WHO收集了大量各国食品安全健康教育的研究结果,对此作出总结:① 知识十分重要,但有时仅有知识是不够的;② 健康教育经常建立在“知识能导致正确的态度,然后产生安全健康的行为”这一假设的基础上,但很不幸这是一个错误的假设;③ 要改变行为,理解行为后面的原因及其社会文化影响因素是十分重要的[23]。

安全与健康论文范文11

关键词:健康教育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是一门具有丰富知识内容和科学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健康教育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健康教育主要指的是研究和传播保健知识和技术、影响个人和群体行为、预防疾病、消除危险因素、促进健康的一门科学。如何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及时的处理问题,保证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为了每一个所必备的技能。 健康教育开展的必要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健康教育的开展是国家政策的必然要求,也是人们安全需求的必要保障。

(一)国家政策需求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关于卫生时间应急工作的管理与规划文件,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等等,这些文件对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提出了很多要求,明确说明了健康教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开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人们安全需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的是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众健康已经造成或者可能会造成重要群体性疫情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成因的多样性、分布的差异性、传播的广泛性和危害的复杂性、治理的综合性等几个特点。公共卫生事件一旦发生,就会迅速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例如在2014年的1月24日,北京某医院的发热门诊医生筛查出H7N9,报告今年首例人感染H7N9确诊病例。这个新闻一经发出,立刻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成为了媒体报告的焦点。舆论的传播加速了人们的恐惧心理,对社会安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良好的健康教育能够使人们从这种恐慌的心理中走出来,减少传言和猜测,科学的面对各类疾病,做好自身的防护工作。

二、健康教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良好的健康教育能够减少人们的盲从性,提升人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和科学的应对态度。

(一)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经发生,便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如果信息失实或者舆论导向错位,则会直接影响人们的安全意识和群众的心理状态,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良好的健康教育能够避免人们的盲从性,更加及时、准确的信息,以科学的态度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稳定群众的心态,并尽量使舆论成为一种精神力量,消除人们的恐惧心理,保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缓解群众紧张的心理

健康教育能够提升人们的健康观念,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形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缓解人们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紧张而浮躁的心理,科学、从容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良好的健康教育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卫生事件的发生,为人们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三)提升专业人员的应对技能

一件事情的发生,必然会经过出现、掌握、应对这三个过程,发现的时间越早,损失则会越低,对人们所造成的伤害则越小。健康教育能够提升专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掌握更多的安全防护技能,更快的发现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避免疫情的传播所造成的更大伤害。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健康教育要点

在健康教育的过程中,要注意完善卫生应急健康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作用,提升群众和专业人员的应急防护意识,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完善卫生应急健康教育体系

首先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卫生应急健康教育体系。加强应急健康教育的能力建设,保证健康教育的科学开展。一旦出现问题,政府部分要及时权威的信息,告知公众事件的原因、发展进度等等,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

(二)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作用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要注意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互联网等手段普及公共卫生应急措施,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群众能够以科学的态度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的减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们的伤害。

结束语

纵观“非典型肺炎”、“H7N9”、“H7N1”等重大疫情,可以发现健康教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加强对群众和专业人员的健康教育指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疫情的传播,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积极的影响和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鹏程,苌凤水,吴梦安,张建华等.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关键问题确认[J].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J].2014,(07):223-224.

[2]胡东达,李程跃,苌凤水,张建华等.我国CD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与现状分析[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4,(07):143-145.

安全与健康论文范文12

【关键词】合理应用EAP大学生现状心理素质

【 abstract 】 with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to the increasingly deepening, the condition of psychological health of college students showed some bad development situation. The EAP (that is, staff to help plan, English name for 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 called EAP) work reasonable applied to college students' psychological health education work, can solve some reasonable in college students' psychological health problems appeared in.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new situation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psychological health education, puts forward the application to work EAP college students' psychological health education method.

【 key words 】 the reasonable application of the psychological quality of college students' status EAP

中图分类号:B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代大学生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教育部多次颁发文件,反复强调加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并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重大招标课题,而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把EAP工作合理应用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当中,促进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

一、 当前形势下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现状

当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发展还极不平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存在观念偏差。在对心理健康教育的性质认识上,偏重治疗性,忽视成长性;在对教育对象的认识上,局限于少数有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的学生,忽视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在对职责划分的认识上,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仅看作是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老师和心理健康咨询专家的责任,忽视政工人员和辅导员老师等全体教职工的重要性。这些观念上的偏差使以往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停留在短视的低层次上,教育成果不具有长期性。

2、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滞后于现实需要。首先,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比较侧重于理论的讲授,忽略了理论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忽视了通过发生在学生身边的鲜活事例来阐释理论,对学生比较关注的现实问题较少涉及。例如,对学生比较关注的人际关系问题、就业问题、恋爱问题等现实问题。其次,传统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比较陈旧,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大学生心理状况。例如,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还不够广泛,特别是对于受学生欢迎的演讲、讨论、辩论等多种教学方法的采用不够充分,结合不够灵活。

3、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设置无法适应各年级大学生的心理发展状况。当前,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设置无法适应各年级学生的心理状况。目前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只是针对大学一年级新生,而对进入高年级的学生则没有安排具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课程。高年级学生相对于一年级新生要面对更多的现实问题,诸如人生目标的定位、感情的定位、未来职业的选择等,更容易产生心理上的困惑,这需要有针对性的结合实际问题对高年级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教育。

二、把EAP工作合理应用到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去,可以有效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

EAP是由组织为员工设置的一套系统的、长期的福利项目。它通过专业人员对组织的诊断和建议,以及对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提供的专业咨询、指导和培训,旨在帮助改善组织的环境和氛围,解决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各种心理和行为问题,从而提高员工在组织中的工作绩效。它在工作层面上包括除了一般劳动条件外,还包括工作设计、专长发展、工作调适、职位转换、生涯发展、绩效考核、职位晋升、退休规划、离职安置等;生活层面上包括家庭婚姻、生活管理、休闲娱乐、人际关系、财务法律等;健康层面上不仅是指如何有效减肥、戒烟,而且还强调有效统整组织内部与外部资源,主动关心员工,诸如在心理卫生、压力管理、运动保养、饮食健康、忧郁焦虑、嗑药毒瘾、酗酒戒赌等。而以上这些内容,也正是大学生最为关注的内容之一。

针对课程,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结合这一实际情况,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为大学生今后能更好的适应社会,服务于社会奠定基础。每学期的每一周,至少安排一次心理健康教育课,特别是EAP工作所涉及的内容也必须安排到课程当中,提高它的影响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针对教师,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每年不定期地安排一些教师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同时,学院EAP项目工作组常年开展心理咨询师成长活动,不断促进心理咨询师的成长与提高,并且将教师学习到的内容与所开展的课程进行有机结合,从而更有助于培养教育学生。例如:学院的拓展培训课,可以说是为EAP服务的一种新的形式。它包括了前期调查、压力评估;中期的教育培训;后期的调查与回访。从EAP的服务范围上看,拓展训练在培训过程中有机地融入了EAP工作内容范畴,使学生在训练中增强了心智,提高了心理素质,收到极好的培训效果。

针对学生,为更好地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帮助学生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促进职院大学生健康、幸福、快乐地成长,学院EAP项目组成立了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 “爱心社团”,设立了“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的热线号码、工作时间、预约电话及电子邮箱,开展了好书推荐等活动,同时还利用各种活动在学院营造浓厚的关注大学生心灵健康成长的校园氛围,起到了作用。

另外,在工作中,EAP项目组立足大学生心理健康的现状,根据高校各年级的大学生所呈现出的不同群体特征和心理需求,设置不同的心理健康课程及专题讲座。一年级大学生主要的心理健康问题是对大学新生活的适应问题、学习问题与人际交往问题;二年级大学生则为人际交往问题、学习问题、情感恋爱问题;三年级大学生主要为自我发展与能力培养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情感恋爱问题;四年级大学生主要为就业问题、能力培养问题。EAP项目组力求通过有所侧重的课程和专题讲座,例如通过开展“呵护心灵”公益讲堂——用心灵匹配爱情、自强人生团体辅导、情绪管理团体辅导、职业生涯设计辅导,分享励志小故事等等,来启发大学生辩证的看待和分析所面临的问题和挫折,促使他们拥有积极健康的心理素质。

总之,把EAP工作合理应用到大学生心理健理康教育中去,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大学生的健全人格、开发大学生的潜在能力,有助于解决大学生的成长困扰,也有助于确保实现我国高校的素质教育目标,促进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团中央学校部课题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调研报告》,中国青年研究,2005年第7期

[2] 王茂胜, 周懿,董秀娜:《浅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四个“轻重失衡”问题》,前沿,2005年第六期

[3] 华芳英,马亥生:《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5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