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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趋势

时间:2023-05-30 10:19:07

农村发展趋势

农村发展趋势范文1

“三农”问题是我国新时期经济改革工作的核心之一,搞好农村经济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农村稳定和安全的基石。理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关系和深化农村会计改革是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解决目前农村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强化农村会计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农村会计管理体制,回归农村会计本位则是农村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农村会计制度发展历程及会计管理体制

(一)农村会计制度发展历程 一直以来,各级政府对农村财务问题都非常重视,逐步探索出了一些适合不同时代的农村会计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使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一是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与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和计划性制度相一致,我国农村会计制度是一种高度统一的计划治理,具有鲜明的计划性与财政性特征,集体经济的各种财产物资统一归于集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按照“按需分配”进行运作,集体生产采取大包干,不进行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和核算。二是改革开放后至20世纪90年代初。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逐步建立乡政府、村委会,实行农村自治,实施乡村企业发展战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村级各类集体和私营企业等获得大发展,农村各种经济形式的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整体实力大大增强,出现了“村账村管”和“村企共治”等会计制度。三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末。随着农村工业化与乡村城市化政策的推进和实施,农村集体资产规模日益扩大,村民的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日趋增强,原有的农村会计综合素质和管理体制等都难以胜任复杂化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农村财务侵害案件高频发生,农村会计成为农村经济改革中的焦点和凸点,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农村陆续出现了适合当地情况的以加强会计核算为主旨的会计核算治理机制,影响较大本文由收集整理的包括村账乡(站)审、村账乡(镇)代管、联村会计集中办公制、村会计委派制、村会计乡镇制等。四是20世纪90年代末至后农税时代。随着农村工业化与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和免征、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村会计委派制、村会计乡镇制逐渐在全国铺开。

(二)农村会计管理体制 村级会计委派制与村级会计乡镇制是目前我国村级会计管理最主要的两种治理机制。一是村会计委派制。在委派制下,会计人员摆脱了与服务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在维护财经纪律、强化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是村经济组织的会计主体地位缺失,缺乏有力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会计委派制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不够明确,委派会计的后顾之忧没有真正解决。二是村会计乡镇制。实行后,在委托记账协议下,实行制度、审核、记账、公开、建档的“五统一”服务,强化了会计核算和监督,村经济组织账目清楚,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村干部的违法违章行为,推行了农村会计电算化,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该制度下乡镇政府集管理和监督职能于一身,村级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财务公开不规范,民主理财小组作用虚化,农村财会人员素质不高等不足,同时会计人员服务于农村经济组织的决策和风险控制的意识和作用欠缺。

二、农村会计发展方向

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经济实力得到了很大提升,农村文化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与此相适应,农村会计制度应向着体现村民管理自治、强化民主监督、保障信息质量的方向变迁与完善,回归会计本位,实行自我管理是我国农村会计的根本方向,村会计委派制、村会计乡镇制等只是我国目前发展阶段的过渡形式。

(一)农村会计制度回归本位是由农村经济发展和会计本质决定的 一是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内在需求。农村经济组织是劳动群众根据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明确农村各类经济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再由其他机构或政府代行职责,以会计主体资格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是发展的内在需求。二是农民的诉求。村民自治机制要求在农村政治和经济变革过程中需重视民情,尊重民意和汲取民智,充分考虑农民 “自我管理资产”的内心诉求。这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其他非村民参与管理其账务和资金,有一定的担心和疑惑。三是村民自治的内涵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机制,让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拥有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当家作主,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则是广大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和农村工作的重心。四是会计本身的职能。面对新农村建设新目标与转型期农村特点,会计管理机制变革应回归其原本经济功能,弱化政治功能,会计制度要求明确会计主体,发挥会计应有的核算和监督职能,而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监督职能则违背了会计本身的内在本质。

(二)农村会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财会人员素质较低。农村会计队伍年龄结构老化,高水平人员偏少,专业技术、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后续教育又跟不上,业务处理水平不高,无证上岗和任人唯亲现象比较严重,造成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无法胜任基本的会计工作。二是民主理财形同虚设。村干部一言堂,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甚至不愿管、不能管、不敢管,造成财务公开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避重就轻,公开时间不及时,甚至搞“暗箱操作”,公开程序不合理。三是农村会计制度不健全。主要是没有建立和完善农村会计制度和外部监督审计制度,造成会计核算不规范,监控渠道不畅,监督管理乏力,政府不监督指导,不审计或

无审计,审计出的问题长期不纠正或不处理,由此造成农村村级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多,资金管理乱”,“支出票据多,收支凭证乱”,“违规账目多,核算管理乱”,“违规问题多,财务收支乱”。四是会计的主体地位缺失。实行制、委派制等虽具有许多优点,也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都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乡镇经管站代行政府职能成为会计主体和管理主体,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中心为会计核算主体,与会计本质冲突,与村民自治相异;村民理财小组、政府与第三方审计监督同为监督主体,却不能协调统一,政府不介入,监督就消失,政府介入就导致 “行政化”或“过死”。

(三)农村会计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是以会计证为基本要求,尽快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和各级组织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坚持持证上岗是自选或公开选聘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必须创造有利条件,积极组织会计人员进行学习交流,互相检查财务收支、记账和建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加强在岗会计人员的业务理论学习、技能训练、电算化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学习,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二是以第三方审计为重点,加强内外部会计监督。村级内部不能很好或没有开展各项监督,使内部监督几乎流于形式,甚至是完全的放任自流,因此,建立和完善以第三方审计为重点的社会监督体系,不断加强政府、审计、税务监督和社会监督,进而不断逆向促进村民监事会、村民理财小组、内部审计等监督组织的建立完善和工作职能的发挥,全面监控农村会计各项会计业务的处理。三是以经济法律为主要内容,加强村干部整体素质的教育和培训。村干部是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带头人,唯有为人正派正直、办事热心公道、大公无私为农民谋福利、思想认识正确、法制观念浓厚的人才能做好农村基层干部,才能当好家,理好财,才能领导群众发展农村经济,这同时也是实行村级会计自我管理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必须对村基层干部加强以经济法律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教育和培训,利用培训会、党员大会、支部会、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内部监督的意识和能力,使农村基层干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扎扎实实工作,做农村经济发展的领路人。四是以建章立制为突破口,狠抓落实和检查。要以《会计法》为基准,按照财政和农业等部门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农村会计规章制度,如会计工作规范(会计核算监督制度)、现金收支制度、民主理财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以确保会计工作顺利完成;同时还要注重落实和检查,按照对责任追究制度,对各责任人实行上溯追究、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有令不行者,要严肃查处,对违法犯罪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是以财务公开为手段,强化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财务监事会监督。各地的实践证明实行村财务公开是民主理财和村民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新形势下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村民自治的一项有力举措。村民主理财小组受托于村民代表大会参与村财务管理,按制度定期或关键点时间或较多村民有异议时向村民公布总体和专项财务收支、资产债务、大额或专项资金使用、干部报酬分配、投资收益及分红、水电费、招待费、车辆费用等情况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财务热点问题等,使村级财务管理做到“阳光操作”,增强财务工作的透明度。村财务监事会要依法加强日常监管,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敢于和用于对各个会计事项和财务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核、监督,严把支出关,确保集体财产安全完整。六是以会计规范基础,严格会计业务的计划、审核、报批、核算处理程序。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基础规范的要求,按照会计业务流程,严格落实入账前的“五审关”,即每笔经济业务从发生到入账都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是把好初审关,即由村会计依据财务收支计划,对所处理的经济业务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对手续不全、违规违纪的票据等退还给经手人;二是把好签字关,即由村干部对收支票据进行再次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签字,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当事人;三是把好理财关,即由民主理财小组对收支票据进行集体讨论审核,对有异议的票据,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认定把关;四是把好审核关,即每月底,由村会计将齐全的票据交县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总会计审核审计把关;五是把好入账关,即由分管会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及上级有关文件、政策的规定对审核合格的票据进行再次审核,无误后才能入账。

农村发展趋势范文2

摘要:从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可以看出农村金融和农村金融风险管理的议题从无到有,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起点,指导

>>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现状及未来改革发展趋势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国外农村金融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启示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对策研究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研究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路径研究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我国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发展 浅析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研究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解析 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误区解读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思考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问题与建议 浅谈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 我国农村金融抑制下的农村金融体系问题分析 我国农村金融供需的理论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 戴相龙. 回顾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J]. 中国金融, 2010,19: 28-31.

[3] 王松奇. 简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J]. 银行家, 2012,2: 4-5.

[4] 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背景:历次全国金融工作会回顾[OL]. http:///jrzg/2012-01/08/content_2039093.htm

[5] 宗少俊. 风正一帆顺——学习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感[J]. 农村金融研究, 2007, 2: 25-26.

[6] 郭常民. 如沐春风——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农村金融改革政策解读[J]. 甘肃金融, 2007, 1:14.

王春青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杭州下沙学林街280号 邮编310018

农村发展趋势范文3

    相较1995—2002年,现阶段农产品产量不断递增,但随着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和消费结构水平提升,国内农产品生产增量仍无法满足百姓生活和工业加工需求,大豆、奶粉等农产品进口量不断递增,农产品供求已进入“紧平衡”新时期。农产品产量不断递增中国曾在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经历“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农产品供求阶段,并曾因“卖难”导致农产品产量逐步下跌。但自2004年始,农产品产量企稳回升。尤以粮食产量为典型,产量从2003年的43070万t提升到了2012年创纪录的58957万t,增长37%,实现史无前例的“九连增”。食用植物油、糖类等种植类产品以及肉、禽、蛋和水产品等养殖类产品都出现了稳步增长的态势。进出口贸易逆差加大农产品贸易差额已经从1995年超出37.4亿元变为2012年的491.9亿元以上。从2004年开始,农产品进出口一直呈现出贸易逆差态势且有加大趋势。一是在关键的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类别上,尤其是以大豆为典型的粮食产品上(中国将大豆统计为粮食作物),逆差额扩大趋势明显。某种意义上粮食作物已经突破了95%的自给率底线。二是某些中、高端农产品供求和进出口比例失衡情况较为突出。以奶粉为典型,进口量从2008年的14万t激增到了2011年的98万t[3]。根据有关专家的估算,中国进口农产品折算的土地数量达到4470万hm2,占我国耕地面积的36.8%[4]。

    2生产方式上,转向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新阶段

    相较1995—2002年,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特征更为明显,中国在生产方式上正在从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阶段转向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等的新阶段。农业生产规模稳步提升一直以来,中国的农业具有非常典型的小农生产特征,单家独户各自生产,生产规模很小,农业经营服务组织薄弱。近些年来,这种情况正在发生转变。从1995年到2011年,农业从业者人均种植面积已经从0.422hm2增长到了0.61hm2,增长1.45倍。从1996年到2011年,农业从业者的人均养殖规模也在增长,人均肉、禽、蛋和水产品产量都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2011年人均产量分别是1996年的2.3倍、7倍、1.8倍和2.3倍。值得注意的是,从2006年到2012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从4.5%增长到21.5%,流转面积从547万hm2增长到了1800万hm2,这从另一视角说明了当前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趋势。农业组织化经营趋势加剧近些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组织快速发展。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从3.68万家快速增长到2012年的68.9万家,增长18.7倍,实有成员数超过5300万户。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从2004年的11.40万家增长到2012年的超过30万家,辐射带动农户数从2004年的8454万户增长到2012年的1.18亿户,农业龙头企业从2006年的7.16万家增长到2011年超过11万家。农业生产越来越表现出组织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农业社会化生产特征增加明显当前,全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为主导、其他类型服务组织广泛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拥有政府公益性服务机构15.2万个,拥有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00万个。同时,在具体的农业生产上,也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社会化生产特征。以粮食、小麦和玉米3种粮食作物的生产为例,根据《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资料,2000—2010年,3种粮食作物的生产成本中,机械作业费、雇工成本和流转地租金占生产成本的总比重在不断攀升,从2000年占总比重的10%增长到18%,尤其是机械作业费占比增幅明显,从6%增长到13%。

    3要素投入上,转向科技、资本密集型新阶段

    相较1995—2002年,在主要农产品产量稳定增长、粮食生产实现9连增的情况下,劳动土地要素的作用却在削弱,现阶段中国农业生产的要素投入特征正在从依靠劳动等要素转向依靠技术等要素。现代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劳动、土地等传统要素的作用正在削弱一是农业从业者数量减少明显。从1995年的35530万人下降为2011年的26594万人,占乡村就业劳动力的比重从72.5%下降为65.7%,从2009年开始,相关数据有加速下降的态势,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不再以农业为主业。二是耕地面积持续减少。耕地面积已经从1996年的13003.92万hm2下降为2008年底的12171.59万hm2,每年因为工商业发展和人民居住需要所占用的耕地面积约64万hm2。科技、资本等要素作用正在增强一是农业物质投入水平不断提升。以种植业为例,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增加推动了农地有效灌溉面积、旱涝保收面积和机电灌溉面积的较快增长,其中有效灌溉面积从1995年的4928.12万hm2增长到了2011年的6168.16万hm2,旱涝保收面积从1995年的3611.88万hm2增长到了2010年的4287.15万hm2,机电排灌面积从3220.53万hm2增长到了4075.06万hm2。同时,每公顷土地上投入的农用机械、化肥、农药、塑料薄膜和农用柴油等持续攀升,农业机械化、化学化态势明显。二是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增长明显。从2009年起,农业部在800个县实施全国农技推广示范项目,实现了“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覆盖到所有的农业县,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的项目覆盖全部乡镇”,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在过去7年间提高了约8个百分点[5]。2012年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更是达到54.5%,主要粮食品种良种覆盖率达96%以上,每公顷产量首次突破5250kg,单产提高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为80.5%[6]。2012年在粮食播种面积只比2011年增长0.6%的情况下,却实现了总产量3.2%的增长,科技要素在其中发挥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5]。收入构成上,转向依靠非农产业新阶段相较1995—2002年,现阶段农民的农业生产增收效果有限,家庭经营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少,已经跌破50%。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多,工资性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农民收入已经转向依靠非农收入新阶段。农业生产增收有限,家庭经营收入占比持续下降从1995年到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578元增长到了7917元,增长了5.02倍,且2004年以来农民收入年增速均超6%,实现了“九连快”。但不可忽视的是,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利润增加非常有限。以粮食、小麦和玉米3种粮食作物的生产成本收益情况为例,根据《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资料,自2000年以来,3种粮食收购价格和单位均产值都在稳步提升,但2004—2010年平均每公顷利润率和利润额分别只有26%和2715元,严重制约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此外,从1995年到2012年,农民的家庭经营纯收入从1125.79元增长到了3534.51元,但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从71.4%下降为44.6%,其中从2009年开始家庭经营纯收入比重跌破50%,农民收入非农化的阶段性意义显着。农民外出打工数量和农民工资性收入连续增长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跨乡镇外出就业,其中从2001年到2012年,外出农民工数量从8399万人增加到16336万人,增长了1.94倍。这说明虽然中国经济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但农业的吸引力仍然要弱于非农产业。随着大量农民从农业、农村转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农民的劳动时间和收入来源也从原来的以农业为主转向兼业化甚至非农化状态。农民的工资性收入从1995年的353.70元增长到2012年的3446.46元,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从22.4%增长到43.5%,农民通过外出打工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收入。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资性收入与家庭经营纯收入之间的差额比例从2000年的49%缩小为2012年的1.1%,两者已经非常接近,也再次印证农民收入来源的非农化新特征。

    4中国农业农村发展的趋势与挑战

    4.1将依托城镇化等更宏大格局统筹解决“三农”问题

    将依托城镇化等更宏大格局统筹解决“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需要克服的关键问题。未来农业现代化问题的解决将更加嵌入于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的背景中,依托现代化的资本、技术和人力等要素进行解决。必须认识到要想解决至少六七亿农村人口的生存以及其所从事农业的发展问题,将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也是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更为困难的现实在于国土面积之广、各地自然与人文环境差异之大、人口数量之多,此问题的解决将毫无历史经验可循,这也是未来几年党和政府需要克服的关键问题。

    4.2强农惠农政策将会拓展和延伸

    强农惠农政策将会拓展和延伸,如何有效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是现有制度环境下必须长期面对的重要问题。未来政府将更有能力拓展和延伸目前的强农惠农政策,比如进一步提高已有的各项农业补贴幅度,并可能强化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在农村金融问题上进一步破题,拓宽试点领域和范围,允许更为丰富的实践探索。也必须要看到,有些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如何协调各项涉农工作,推动地方政府有效贯彻落实,将会是农业部门必须认真思考和面对的重要问题。

    4.3农产品需求的规模和质量将会继续提高

    农产品需求的规模和质量将会继续提高,如何科学调配国际、国内两个农产品来源渠道,是农业宏观决策必须尽快回答的重大命题。未来百姓对农产品需求的数量和品质要求会进一步提高,可能会加剧我国农产品“紧平衡”的生产格局,在一部分中、高端农产品和大宗农产品类别上可能会加大对国际市场的需求量。在国内农业生产资源总量与生产环境短期内无法显着改善和提高的情况下,如何科学配置国际、国内两个农产品来源渠道,使得既能满足老百姓日益增长的农产品需要,又能确保我国农业产业的长期稳定和安全,将会是农业宏观决策需要尽快回答的重大命题。

农村发展趋势范文4

[关键词]宗族演化;发展趋势;转型

宗族的存在是当前农村的重要的现象。宗族的存在及演化对农村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宗族的发展趋势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宗族和宗族的演化

(一)家族、宗族、宗法与家庭的联系与区别。家族、宗族、宗法和家庭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家庭,指以特定的婚姻状态为纽带的组织形式。在家庭发展史中出现过群体家庭和个体家庭两种形式。群体家庭出现在原始社会中,以群婚为其本质特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到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以一夫一妻为纽带的个体家庭。个体家庭由大家庭向小家庭不断演化。家庭发展到一定阶段则出现宗族和家族。家族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而结合的组织制度。宗法,也称为“宗法制”。是父系的嫡庶制和嫡长继承制、分封世袭制相结合的产物,兴起于殷而完备于周。宗法只适用于奴隶社会。因此,家庭是宗法、宗族、家族的基础。宗法是奴隶社会的特定形态。宗族和家族无本质区别,本文将家族等同与宗族。

(二)宗族的演化。中国的宗族共经历原始社会末期的父家长制形态、殷周时期的宗法式家族、魏晋至唐代的大族式家庭以及宋以后出现的近代封建家族。这4种家族虽然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但又各自有其发展演化过程,并与特定的社会制度相一致。父家长制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奴隶制社会则出现宗法式家族;与封建社会相对应的家庭形式是世家大族式家族和近代家族;到了近代和现代,近代封建家族在外界的不断冲击下走向瓦解;新中国成立后,宗族走向衰亡;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宗族又出现复活的局面,有些地方宗族活动频繁开展、宗族观念也有所强化。

二、宗族存在的客观因素分析

宗族的经过几千年的演化而没有消亡,除了其自身原因外,与以下的客观因素有关:

(一)农村基层民主发展滞后。由于农村生产力落后、民主氛围缺乏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还比较滞后,自治水平还比较低,农村的组织化程度还不高,但是作为农村存在时间很久的组织,宗族在农村的社会秩序中发挥着不容小视的影响。因此,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滞后为宗族的存在提供了制度的空间。

(二)落后的生产力是宗族形成的经济条件。自然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经济形态,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在农村仍有一定的地位。在农村自然经济的影响下,农民的流动较差,农村所具有的分散性和封闭性特点,使血缘和地缘关系不断得到加强,宗族在这种经济背景下得到强化并不断演化。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后,农村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得到很大的发展。由于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宗族受到了冲击,走向了衰退。但是,在农村,家庭仍然是基本的生产,农村的很多事务都需要合作才能完成,宗族又因其互助特色很适宜在农村存在。是自然经济瓦解不充分,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为宗族的存在提供了经济土壤。

(三)农村地区先进文化建设的滞后是宗族形成的文化因素。改革开放后,农村的经济发展较快,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农村的文化建设却发展缓慢,农民的文化生活单调。由于农村地区先进文化的缺失,使宗族的存在有了空间,宗族文化在农村有深远的影响。宗法文化是一种带有血缘性、等级性、封闭性和稳定性的文化。宗族文化难消除是宗族难以消亡的最重要的原因。

三、宗族演化的趋势分析

当前,“宗族消失论”占主导地位。但是,笔者认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宗族不会走向灭亡,而是逐步与现代一致。所以,宗族在“转型”而不是走向“消失”。宗族演化的趋势是由以下的因素决定的。

(一)宗族存在条件的相对稳定性。宗族是历史的产物,其的存在和演化与特定的条件是分不开的。但是在现阶段,宗族存在的条件在缓慢变化中,在短期内部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由于存在条件的相对稳定性,宗族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将仍然存在。1.血缘和地缘的影响难以消除。宗族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血缘和地缘在农村的影响难以消除,我国农村特殊的环境使地缘和血缘的影响深远。从地缘关系上看,农村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农村地区特殊的自然环境,农村人口流动性较差,对血缘和地缘的冲击有限,仍有大量农民必须以农村为固定居住点。因此, 中国农村形成的亲族聚居的现状在短期内不会得到很大改变。同时,从血缘关系和地缘演化的过程看,其演化是个客观的漫长过程。在地缘和血缘的相互作用下,地缘的存在会增强血缘关系,血缘关系并不会随地缘的松动而完全消失。因此,即使农民的地缘关系受到冲击,但血缘关系仍然存在,宗族以其为基础的组织,在农村也不会很快消失。此外,一些华侨、台胞回老家投资办实业,发展地方经济;华侨回乡祭祖、续家谱等,也带动了南方地区的家族热。2.农村先进文化建设的长期性。农村文化的建设是个漫长的过程。当前,先进文化对宗族文化的冲击在短期内是有限的。先进文化建设的空缺使宗族的存在仍然拥有心理与文化上的基础。3.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处于探索阶段,发展比较缓慢,同时我国农村的组织化程度还比较低。这种状况在短期内很难根本改变,这给宗族的存在提供了继续存在的空间。

(二)宗族本身具有较强的适应力。宗族经过几千年的演化而继续存在主要与其较强的生命力和适应力密切相关。宗族的适应力主要表现在其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经济形态、不同的政治制度都能实现其调整而存在。宗族产生于中国古代的自然经济。自然经济的封闭性和落后性是农村地区的血缘性和地缘性得到加强,宗族在这种经济背景下出现并不断演化。到了现代,我国的商品经济逐渐取代自然经济 , 商品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农村封闭状态,农村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也被冲击,宗族一度出现弱化的状况。但是,宗族并没有消失,而是在缓慢发展,一旦时机成熟,其又会出现复兴的状况。宗族也顽强的存在于不同的社会中。宗族萌发于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繁荣在封建社会,到了近代和现代,逐步走向衰落,但并没有走向灭亡,而是在20世纪80年代又出现了复活的局面。宗族可以与不同的政权相适应而存在。在封建政权中,宗族与政权相结合而存在,政权利用宗族对社会进行统治,宗族依附于政权而存在。在现代社会,宗族与政权已经脱离,成为农村非正式的组织,但是,宗族在农村继续发挥着影响,并努力实现与政权相适应的调整。

(三)宗族对农村发展影响的两面性。作为一种有深厚基础、演化时间长的社会组织,宗族必将对农村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

宗族在农村发展中的正面影响体现为:一是宗族有利于克服小生产者的局限性。由于农村的很多事务由单个家庭难以独立完成,宗族成员有互帮互助习俗,这种习俗对解决村民困难有较大的帮助,对农村的发展也有支持作用。二是宗族也是一种农村事务的调节机制。宗族调节是一种宗族内部的调节。宗族在本族内可利用其族规等处理本族的事务,调节本族成员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调节能较好地化解冲突和纠纷,有利于族人之间和睦相处,有利于农村的稳定。三是宗族在发扬传统道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宗族利用族规、族约和宗族权威来处理本族事务。这些族规、族约等具有强调传统道德教育和美德的特色,这对于保留和发扬传统美德有积极的作用。

宗族在农村发展中的负面影响体现为:一是影响农村地区秩序。宗族虽然在演化,但其带有的落后性不利于农村的稳定。由于宗族不同利益的影响,当不同宗族利益冲突时宗族间会发生宗族冲突,出现械斗等严重的局面,会造成较大的社会震荡。二是影响村民自治的发展。宗族权威与国家权威相冲突。在宗族势力的影响下,村民在民主选举等中往往偏向本族成员,当选的宗族成员也优先考虑其本族利益。宗族的介入将对村民自治产生不利的影响。三是对农村法制建设的不良影响。宗族利用族规、族约等处理族内事务,这些族约和族规与现代法治的要求常常相违背,成为农村法制建设的制约因素之一。四是对农村先进文化建设的影响。如“多子多福”的落后的生育观使农村成为超生的重点区域。过重的人口负担造成农民的收入和文化素质难以提高。同时,宗族所宣扬的“臣民”等思想与现代民主思想相违背。这些都使农村先进文化建设进程缓慢。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宗族存在客观原因的相对稳定性、自身的较强的适应性、其功能的两面性所决定,宗族在农村暂时不会走向灭亡而是走向转型。在现阶段,我们可以创造条件来促进宗族的转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宗族转型,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文化方面。一要积极开展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来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农村社会文化;二要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三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扶持力度,扭转农村教育落后的现状。

(二)经济方面。要大力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加快城镇化进程。农村生产力的大力发展和商品经济的繁荣,城镇化的建设,有助于扩大农民活动的地域和思想的转化,从而使血缘纽带关系松弛,促进宗族的转化。

(三)政治方面。要大力推进基层民主。要提高村干部素质和领导村治的能力,转变作风、更新观念、努力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同时要积极发挥村委会在村务中的职能,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农民在村务中当家作主。

参考文献

[1]徐扬杰.中国宗族制度史[M].人民出版社:1992

[2]王沪宁.中国的村落家族文化[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1(1)

[3]吕红平.农村宗族问题与现代化[M].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

[4]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M].三联书店:1997

农村发展趋势范文5

关键词:农村金融 发展现状 问题对策 未来趋势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需求呈现了新的特征。首先,从融资总量上看,融资需求规模扩大。由于务工收入和国家有关惠农政策的实施,当前单户传统农业、家庭承包型农业生产资金已趋于饱和。但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生产技术的换代升级,当前农村资金需求总量仍然不断扩大。除去农民自筹和信用社贷款外,财政投入和农村积累远不能满足其需求。从现实情况看,农民缺乏可抵押、质押的物品来进行有效的融资。其次,从金融服务对象上看,不同服务对象的金融需求表现出不同的特征。随着传统耕作方式的逐渐改变,用在纯农业的投入一般农民都能自己解决,而家庭规模经营和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量大,超出了小额信用贷款的范畴,但经营者又不能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对于乡镇企业和一些民营中小企业而言,由于经营风险大,加上信息不对称,其资金短缺问题非常突出。再次,从财政融资角度看,财政支农趋于弱化;从财政融资的历史角度和财政支农来看,一方面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能力十分有限,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另一方面由于乡镇财政供养人口过多,而地方财政收入有限。

经过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形成了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为主体、多种农村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同时,各地涌现的民间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中外资的贷款公司等各种农村金融机构逐步产生和发展,灵活多样地发挥着作用。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等改革议程纷纷列上了各金融机构的改革进程表。但农村金融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是短期内就能消除的。

1.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农村资金向城市逆向流动,导致城乡差距越拉越大。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过去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多个渠道,现在多数地区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基本上只剩农村信用社这一渠道。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并、重组,形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盲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

2.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发挥不充分。支持“三农”除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3.农村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不足。当前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大多数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且在运营中多靠政府扶持。支农力度不够,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经济活动等方面作用较少,对农户、个体工商户、涉农民营企业支持也有限。

4.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小额农户贷款对于急需脱贫致富的农民群众无疑是雪中送炭,但农村金融机构却很难发放。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农民信用观念淡薄,逃废债务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小额农贷业务量超常,放贷成本高;三是清收手段脆弱,致使很难使用依法起诉、强制扣款、变卖资产等手段清收贷款;四是农民风险防范能力弱,受社会、自然、市场条件的影响很大,小额农贷风险很大。

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改革仍不彻底。

二、中国农村金融未来改革发展趋势

农村发展趋势范文6

关键词:农村金融 发展现状 问题对策 未来趋势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需求呈现了新的特征。首先,从融资总量上看,融资需求规模扩大。由于务工收入和国家有关惠农政策的实施,当前单户传统农业、家庭承包型农业生产资金已趋于饱和。但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生产技术的换代升级,当前农村资金需求总量仍然不断扩大。除去农民自筹和信用社贷款外,财政投入和农村积累远不能满足其需求。从现实情况看,农民缺乏可抵押、质押的物品来进行有效的融资。其次,从金融服务对象上看,不同服务对象的金融需求表现出不同的特征。随着传统耕作方式的逐渐改变,用在纯农业的投入一般农民都能自己解决,而家庭规模经营和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量大,超出了小额信用贷款的范畴,但经营者又不能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对于乡镇企业和一些民营中小企业而言,由于经营风险大,加上信息不对称,其资金短缺问题非常突出。再次,从财政融资角度看,财政支农趋于弱化;从财政融资的历史角度和财政支农来看,一方面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能力十分有限,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另一方面由于乡镇财政供养人口过多,而地方财政收入有限。

经过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形成了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为主体、多种农村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同时,各地涌现的民间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中外资的贷款公司等各种农村金融机构逐步产生和发展,灵活多样地发挥着作用。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等改革议程纷纷列上了各金融机构的改革进程表。但农村金融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是短期内就能消除的。

.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农村资金向城市逆向流动,导致城乡差距越拉越大。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过去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多个渠道,现在多数地区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基本上只剩农村信用社这一渠道。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并、重组,形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盲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

.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发挥不充分。支持“三农”除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农村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不足。当前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大多数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且在运营中多靠政府扶持。支农力度不够,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经济活动等方面作用较少,对农户、个体工商户、涉农民营企业支持也有限。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小额农户贷款对于急需脱贫致富的农民群众无疑是雪中送炭,但农村金融机构却很难发放。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农民信用观念淡薄,逃废债务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小额农贷业务量超常,放贷成本高;三是清收手段脆弱,致使很难使用依法起诉、强制扣款、变卖资产等手段清收贷款;四是农民风险防范能力弱,受社会、自然、市场条件的影响很大,小额农贷风险很大。

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改革仍不彻底。

二、中国农村金融未来改革发展趋势

.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作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主要力量,应当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一是分拆机构,形成集团控股模式,巩固和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资本为纽带发挥系统优势,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更大的自主权,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二是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资金的%用于发放农业贷款。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信贷管理方案和信贷政策。四是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占比。

.建立农业保

  

险体系,增强农业抵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能力。一是经营农业保险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二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出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四是继续引进经营农业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农业政策性、专业性保险业务,建立覆盖农村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辅相成的农村保险体系。

农村发展趋势范文7

关键词:农村政治 乡镇体制 村治结构 公共参与

长期以来,人们对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关注,多侧重于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探讨,“很少有人关注和深入研究乡村政治问题,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问题”[1]。事实上,农村政治状况不仅决定着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而且制约着“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因为,“如果我们不从政治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农村问题的政治方向,不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顺农村各种政治关系,那么最终会影响到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2]。甚至可以说,如果离开农村政治视野,任何有关农村经济改革和文化发展的方案都无法真正有效地实施而导致失败。

本文将对现阶段中国农村政治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这项研究旨在通过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公共权力组织的构成和运作及与农民公共参与之间相互关系进行考察,试图从社会转型的视角来认识市场化进程中农村政治的发展规律。

国家主导农村社会的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代表国家权力为基本特征的乡镇政权掌握着农村社会最主要权力资源,对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农村社会秩序处于相对稳态。但存在乡镇干部行为失范、乡镇政权管理效率低下和社会动员能力减弱等问题。

从20世纪初开始,中国社会总的发展趋势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史逻辑表明,对于象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的民族国家,现代化是与农村动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将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的体制之中实现全社会的有机整合,才能获得国家现代化的经济和政治资源。事实上,这个历史的逻辑也指导了中国人对现代化的设计。无论是晚清的农村改革,还是国民党时期的农村建设;无论是新中国的集体化运动,还是新时期的村民自治,就其总的历史状况和目标而言,都是民族国家力图将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现代化统一进程之中的努力。也就是说,中国社会没有进行也不可能完成西方社会那样一个由农村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自然转型,而是在走一条“规划的社会变迁”之路。这就要求以政治发展来推动社会发展,“政府要在农村发展中扮演主导角色,而组织是政府推动农村发展的体制性的力量”[3]。其表现形式就是国家权力体制在农村社会得以建立。自民国期间国家行政体制下沉到乡镇一级之后,在农村社会直接代表国家的就是乡镇政府。人民公社时期,实行了高度集权的政社合一体制,国家行政权力冲击甚至取代了传统的社会控制手段,国家及农村干部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统辖而实现了对农村社会政治及其它领域的控制,极大地强化了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也从根本上破坏了传统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新时期中国农村改革,最直接的目标和最重要的成果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否定,“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4]。而政社分设后产生的“乡政村治”体制,成为了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方式。

“乡政村治”体制的“乡政”,是指乡级机构的功能运转主要体现在乡政权上,特别是体现在乡政府的职能上,从乡级政治事务、行政事务和经济事务的管理方面,都突出一个“政”字。而“村治”则是指村级组织对村域事务在自治基础上的具体管理。在这一体制中,“乡政”代表着国家权力,具有系统而完整的组织机构,而且掌握了农村社会最主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控制着和主导着农村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1)人民公社体制废除时,国家政权的基本属性通过新的“乡政”体制顺延了下来,特别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全国各地的乡镇普遍建立了完备的党委、人大、政府及政协等政权组织。这些组织机构分别从党务、立法、行政和统战等系统强化着国家政权,以保证国家权力自中央到地方的统一性。(2)各乡镇政权配备了大量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随着公务员制度在乡镇的推行,大批有文化、懂法律的优秀知识分子充实到了乡镇干部队伍,乡镇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他们在乡镇政权的各个岗位上,确保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实施。(3)普遍建立了乡镇财政制度,乡镇政府具有了一定的财政自主权,提升了乡镇政权在经济、文化事业和社区发展等领域上的政治能力。(4)乡镇企业有所发展,增加了乡镇政权对经济的影响力。特别是那些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的具有资源性质的乡镇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乡镇政权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的工具。

但是,目前的“乡政”也存在诸多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乡镇政权的施政能力,乡镇政权的社会动员能力呈下降趋势。(1)体制上冲突。乡镇政权体制存在诸如党委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的现状与党政分开的改革目标及乡镇长负责制之间的冲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权力受到一定程度虚置;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受到肢解,政府功能和权力残缺不全等问题。(2)人员臃塞,乡镇财政负债严重。目前我国乡镇政权吃“财政饭”和“事业饭”的人数普遍在100—200人之间,有的甚至超过500人。乡镇政权人员的臃塞,势必增加乡镇财政的负担。据对全国81个农民负担监测县调查,平均债务额1098.6万元,平均净负债708.2万元。乡镇财政濒临破产。[5](3)乡镇干部整体综合素质较低及激励机制欠缺,工作效能差和制度化程度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寻租性,贪污腐败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有些地方为了缓解乡财政的负担或乡镇干部自己获利,采取各种名目增加农民负担,并在与民争利时采取许多非法的失范行为,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乡镇政权处于从农村获利和维护农村安定的两难之中。

为了解决乡镇体制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一直在进行积极的探索。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改革方案:(1)强化乡镇体制。主张者认为,应该继续强化国家对农村社会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乡镇体制建设,其中在规范乡镇各政权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采取各种办法提高乡镇干部的素质并努力使其行为制度化,特别是要县级政权要简政放权,下放各部门在乡镇的下设机构,以改变目前乡镇体制上条块分割的状况而提高乡镇政府的工作效率[6]。有研究者认为,要强化乡镇体制,还必须将社会体制的下线伸入到村[7],即将政府组织延伸至行政村,实行“乡治、村政、社有”[8],也就是将村级组织的行政功能扩大或制度化,在村一级实行行政化体制,在村民小组一级实行村民自治体制。(2)弱化乡镇体制。持这种观点者认为,乡镇政权建设应该遵循转型期以来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历史逻辑,即“随着国家对农村经济依赖性的减弱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传统的权力文化向现代权利文化的转变,国家的行政权力将逐渐退出农村的政治领域,农村社会将最终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实现从传统的专制家族社会向现代民主的个体社会的转型”[9]。其政策性主张是撤乡并镇,在确保国家基本行政职能下沉的同时,逐渐实现国家行政权力体制上移,达到乡镇社区自治。事实上,近几年来,在一些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开始实行乡镇规模调整,有的地方有1/3的乡镇被撤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0]。

毫无疑问,现代国家是不可能放弃也不应该放弃对农村社会的管制。因为,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的影响,传统农业是不可能走向现代农业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没有农村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都缺乏基础。问题只是,在市场化进程中,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管理模式,才能实现农村社会现代化这一目标。在现实的农村政治中,乡镇权力体系往往表现出很强的自我扩张惯性。这是由行政支配主导型和缺少约束制衡的体制特点所决定,其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利益的驱动。从目前农村社会的基本情况来看,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管制能力并不完全取决于行政性的“命令—服从”模式如何有效,而应该主要建立一种“法制—遵守”模式。也就是说,国家应该通过一种法制方式,将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利益和国家对农村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通过强制性的法律预期确定下来。在这种“法制—遵守”模式中,应该将农村社区事务、国家目标进行适当的区分。对于诸如各种税收、计划生育和国土管理等国家目标,则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职能部门的法制管制;对于农村经济的管理,根据市场化的进程,应该从直接管理过渡到利用非行政手段的宏观调节。而对于农村社区性事务,应在国家授权性的法律权威下,实现广泛的自治,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在乡镇一级实行社区自治。 二

村级治理体制处于结构性转型之中,村民自治正在改变农村政治的性质和运作路径,农村民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存在各种权力边界不清等深层次的冲突,农村政治制度化建设落后于现实需求,极大地影响了村民自治体制的绩效和发展空间。

目前,中国村级治理体制正在实现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结构性转型。这种转变是与农村经济改革的历史进程相联系的。如果说,1980年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在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通过对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改变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那么,从1984年开始进行的农村第二步改革,通过改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为合同制,取消生猪、蛋品派购,实行市场价格,则在改变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自此之后,市场成为了配置农村社会资源的主要形式之一。农村社会一定程度的市场化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促使社会流动增加,并使中国农村社会的分层结构发生变化,即农民职业分化和经济差距的扩大,从而改变了原来的刚性的城乡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利益关系。但是,这种因市场化取向而产生的社会分化,又受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和影响。正是在这种多样化的制度性冲击和约束下,决定和形成了目前农村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及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各主体获取利益的手段和方式。具体来说,一方面,由于市场化取向的冲击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形成了农村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特别是“农民阶级的大分化,瓦解了中国社会非民主、非法制的社会根基”[11],中国农村社会正在进行以经济上的不平等取代政治上的不平等的过程。然而,“分化本身并不足以导致现代化。发展是分化(既有社会的分工)和整合(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将分化的结构联系起来)互相作用的过程”[12],为了达到这一整合,国家需要向农村社会输入新的政治制度规则,这就是村民自治体制的逐渐建立。村民自治是农村基础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其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有效地处理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本村公共事务,将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到最基层,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13]。这一体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至1988年,全国各地普遍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在乡镇以下建立了村委会。尽管还没有实行村干部的民主选举,但村级组织建设开始规范,村级干部也在精简。第二阶段是1988年以后,随着《村组法》的实施,从建立乡政府和村委员进入到了村民自治阶段。在这个阶段,主要开展了民主选举、村务公开、建章立制等自治活动,并在全国建立了一批示范县。到目前为此,全国(除台湾和港奥外)基本上都实行了村民自治体制,并普遍进行四至五届村委会选举,共有9万多个村民委员、38万名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各地还在不同程度开展了“村务公开”和“建章立制”等活动。农村民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

但是,村民自治在实践中普遍存在深层次的体制性冲突:(1)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在权力关系上的冲突。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国家实现对农村社会一体化整合的工具,在村级正式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位置。可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以国家法律的授权为依据、以全体村民的民主选举为基础的,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服从村党组织的义务。两者权力来源和职权不同的客观存在,必然影响到农村政治的统一性。而为了解决这些冲突,有些地方在乡镇党政的支持下,采用控制选举、用党支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以党组织替代村委会行使职权等所谓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的方式来控制农民自治组织。其结果是改变了村民自治的民主性。(2)国家行政权力与村民的自治权力之间的冲突。从国家立法上来看,村民自治否定了公社体制时国家政权与农村组织特别是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将过去那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成为国家政权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这种相互关系的变化,最主要表现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农村权力的基础已由上级授权而改变成了村民授权。这种改变必然影响到国家行政权力对村委会的管辖权限及行为习惯等问题,也必然影响到乡镇政权的权威。乡镇政权为了维护自己的施政能力,一方面通过强化对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并通过建立村级党组织来控制村民自治组织;另一方面则是实行“村财乡管”等措施来肢解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3)村委会的自治权与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冲突。根据《村组法》的规定,村委会不仅管理着村集体的土地和财产,还具有支持和组织全村发展经济的责任和义务,并需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因此,人们按照人民公社时期的习惯思维,将村委会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有些地方就借发展集体经济为名,将村委会职能扩大,不断强化村委会的经济功能,使之向经济组织方向发展,并以此来剥夺农民的经营自主权。

这些问题,实际上是有关国家权力与村庄自治权、社区组织与村民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政治组织理论认为,任何权力边界模糊,也就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确定性。这样,就会产生组织的不经济性和个人权利的不可预期性。组织的不经济性,不仅包括其运转成本,而且还包括其机会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因不必要的职能产生的代价。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代价就是由于其职能的无限度扩大而自身成本投入又明显不足或过剩所导致的与目标的实现没有内在必要联系的某种损失。为了克服这种不经济性,就必须有效而合理地确定村级组织的权力边界,明确其职能范围。目前最为现实的选择应该是:(1)真正落实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性,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契约关系。村民自治作为国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的一种农村政治安排,是在中国自上而下的权威体制内生成的这种“自治制度”,对广大村民来说,其选择空间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有关村级织织的性质、结构和职权这些方面都不是村民自主选择的结果,而只能是在国家法律权威下形成的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说,在国家主义的权威导向下,要求广大村民这些“自治主体”完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建立符合基层政府意志的“自治组织”,因此,在村委会的设置和权力及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等方面,并不存在实际意义的约定和更改。要克服这些问题,就必须大力提倡法制权威下的契约精神,将乡镇党政、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真正作为法律上平等的政治主体,并促使其相关规则的制度化,以此来强化村民自治组织职权的刚性。(2)限制村民自治组织的经济功能,通过建立独立的经济合作组织,为农民走向市场提供组织性服务[14]。村民自治解决的是村庄内部的秩序及村庄与国家体制之间的秩序,并没有解决也不可能解决村民与社会,特别是村民与市场的关系。村庄内部的秩序,表明的是社区组织所必需的结构环境,是社区存在的根据和发展的基础,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秩序,是有关与控制与正义相关的问题;市场秩序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秩序,是有关交易赖以实现的市场伦理与信用关系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国家之外社会的存在。但是,处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农村社区并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社会,村民进入社会需要许多中间的渠道。村治体制不能够也不必要为村民提供市场化的组织,根本性出路是通过制度创新来满足农业市场化的组织性需要。从目前中国农村社会政治状况和各种组织资源来看,最为现实和有效的市场化组织,就是以平等主体为基础的、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的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及合理退出机制的会员合作制组织[15]。

农民的公共参与意识正在加强,公共参与的主体和形式呈现多样化,农村新的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组织正在形成。但是,农民非制度性参与、非法参与和宗族性参与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政治权力运作过程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共参与是公众通过自己的政治行为影响和改变政治过程的活动[16]。在传统农村社会,家庭才是法定的基本政治单元,广大农民作为皇权下的“子民”,在村庄事务中,只有通过他们家族或宗族组织进入公共领域,其活动只不过是家庭或宗族组织行为的外化或代表,个人在社区事务中不具有独立的政治身份。民国时期,虽然农民的“国民”身份得到了确认,但在严格的保甲体制中,农民作为“保丁”承担更多的是对国家和社区的义务,而且是一种与社区“连坐”的强制性义务。新中国建立之后,在集体化时代的“集权式农村动员体制”下,农民成为了“社员”,社员对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和人身上的依附也就决定了其公共参与权利的有限性,法律规定的“社员”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决策和管理的一切“权利”是一种虚置的权利。只有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政村治”体制之后,农民成为了“村民”,获得了经济上的自由,并拥有了参与社区管理的民主权利。事实上,在国家大力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特别是在近几年进行的第四届和第五届村民选举时,每届选举全国有六亿、占总数90%的农民参加了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表现出空前的政治参与热情。在一些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村民已在事实上享有了村务的管理权。而当这些选举权和管理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部分农民已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与各级党政组织或干部对簿公堂。特别是部分农民通过组织或参加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村形成了新的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这些都表明,我国农民的民主观念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农民的公共参与已经到了新的发展阶段。

但是,我国农民的公共参与还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1)公共参与主体的分化,形成了新的政治上“有权群体”。据调查,目前许多地方虽然进行了形式上的民主选举,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体制,村务的管理权在事实上被大约11%的管理者和特权者掌握,大多数村民处于农村政治权力的边缘。(2)农民非制度性参与大量存在,采取集体行动对抗基层党政的事件增多。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农村社会的各种利益冲突和农村干部的行为失范。特别是近几年来,农民的增收较为缓慢,而有关农民负担却日益增加,乡镇政权的财政收入以及乡镇干部的工资及福利补贴都直接依赖于农民的税费,而村级组织在国家和乡镇收取上交提留任务时常“搭便车”的行为并有些过激手段和方式,这样在不断积累村民的不满对抗情绪,一旦有动员性力量加入,就可能以非理性的、难以控制的方式发泄出来,农村社会就会处于动乱之中[17]。(3)农民非法参与有扩大的危险。近几年来,农民通过贿赂、暴力威胁和恫吓等手段影响乡村干部决策或村委会选举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有些地方,黑恶势力侵入到村级政权,出现了恶人治村,地痞村霸气焰嚣张,扰乱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农民的财产和生命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和威胁,民主和法制遭到了无情的践踏。(4)村民通过家族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的现象有所增加。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家族势力作为农村社会的一种自在秩序,得到了国家政权的扶持,家族现象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外观形态。但自中国进行转型期之后,稳定的家族势力遭到了冲击,特别是随着农村社会的集体化和公社化的开展,宗族组织逐渐瓦解,家族势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制。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国家对农村政治的高压式的控制有所减弱,家族势力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具有完整文化内核的历史悠久的秩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复兴。宗族组织的复兴并成为农村政治参与的主体,一方面为目前缺乏社区归属感的农民提供了精神上的依托和经济上的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一定的意义;另一方面有些宗族组织通过操纵或暴力破坏村民选举来控制农村基层组织,破坏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如何解决现阶段农民公共参与存在的问题,目前的政策性取向较为复杂。总的来说,对于非法参与这类直接危害社会秩序稳定和发展的行为,都持否定态度,认为必须进行坚决有力的打击。事实上,对于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入,已引起了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许多地方党政在结合国家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运用专政机器对那些由村痞地霸控制的村进行了集中打击和整治,取得了显著效果。而对如何看待农民制度性参与的发展趋势、解决农民非制度参与及宗族性参与等问题的分歧意见较大。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扩大村民的制度性参与,规范村民的非制度性参与,限制宗族性参与,将村民自治的直接民主往乡镇甚至县市推广。其理由是,村民自治实际上就是村民对村级社区事务的全面参与,其成功经验证明了中国农民能够管理好自己的事务。村民自治所形成的民主可以通过制度传递的方式不断向上层递进,“村民自治的发展必然会推进乡镇民主制度的建设”,其“经验必然会向上引伸,发展到乡镇”[18],即应该按照村民自治所提供公共参与的经验,进行县、市长的直接竞争性选举[19],这种传递最终影响到国家民主。而对于农民的非制度参与要进行具体的分析,特别要从农民的利益表达和保护方面来进行规范。为了让农民能够表达和保护自身的利益,需要在国家正式组织之外建立农民的政治组织,应该建立农民利益集团,[20]其中恢复政治性农民协会组织是一种合理的选择[21]。而对于宗族性参与要给予一定的空间,引导其往利益集团方向发展。(2)在严格限制村民的非制度参与和宗族性参与的同时,尽量减少村民的制度性公共参与。其理由是,村民的非制度参与具有目的和手段不可控性,经常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宗族性参与则具有强势群体利用我国农村目前还不成熟的“形式上的民主”来剥夺少数的弱势群体的民主权利,因此这两者都必须予以严格限制。而对于村民的制度性参与,不仅不能扩大,而应该尽量减少。这不仅因为,现在许多农民并不具有民主参与政治生活的素质,也没有形成民主参与政治生活的习惯,多数农民并没有明确的、自觉的民主意识,没有把民主参与当做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参与仅仅是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手段性参与,而不是目标性参与,因此他们对农村干部还不能形成有力的民主监督,不能有意识地影响农村、农业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政策的执行[22]。而且还在于,任何公共参与都是需要成本的,如果在农村社会增加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以求增加村民的公共参与,其成本基本上都需要由村民负担,而为了从农民手中争夺维护公共权力的费用,又需要扩充公共权力机构,这样形成的是一种恶性循环。因此,在目前农村经济不能提供更多经济剩余的情况下,还是尽量减少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减少村民的公共参与,以节约公共权力的运作成本。 公共参与从来都是评价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共参与都能促进社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因而,现代国家,一方面开放政治领域,通过公共参与来解决社会发展问题,满足民主政治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又在公共参与的形式和程度上加以适当的限制,以确保社会秩序处于稳态。特别在有关农民的公共参与问题,因考虑农村社会的利益资源和权威结构等特性和农民的整体素质,一般将农民的社区性公共参与和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区分开来。对于农民社区性公共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以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为根据;对于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则赋予农民以公民权,按照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来确定农民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因而,随着我国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发展和乡镇体制改革的深入,乡镇将在组织形式和职能方面由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向社区自治组织转变,农村社区性事务的范围将有所扩大,而国家政治层面将往县级政权提升。而为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强化法律权威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就成为必然。这样也就决定了我国农村社会公共参与的发展基本趋势:(1)农民的社区性参与将会有增加,而国家层面的政治性参与将有所减少;(2)非制度性参与将受到限制和规范,但使其制度化成为政治性的农民利益组织的努力不会实现,有可能的选择是建立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主张和保护农民的权益;(3)各种非法参与、宗族性组织参与因其复杂的社会根源将继续存在,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和抑制。

参考文献

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

辛秋水:《中国村民自治》,黄山书社1999年版。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马戎、刘世定、邱泽奇:《中国乡镇组织变迁研究》,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

[1] 王仲田:《乡村政治:中国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2] 余力:《中国农村政治:一个紧迫的课题——张厚安教授访谈》,载《社会主义研究》1991年第2期。

[3] 童庐、吴从环:《组织重构:农村现代化的社会基础》,载《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4] 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日报》1983年1月2日。

[5] 刘喜堂:《关于乡级民主发展的调查与思考》,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2期。

[6] 王振耀:《全国乡镇政权的现实结构及立法的基本依据》,载《中国乡镇政权的现状与改革》,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页。

[7] 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4页。

[8] 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期。

[9] 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结论部分。

[10] 王克群:《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意义、重点、难点及对策》,载《资料通讯》(杭州),2001年第5期。

[11] 朱光磊等:《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

[12] 斯梅尔塞:《变迁的机制和适应变迁的机制》,载《国外社会学》,1993年第2期。

[13]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14] 张晓山:《走向市场:农村的制度变迁与组织创新》,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33—35页。 [15] 参见于建嵘:《会员制经济——组合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中国青年出版社1998年版,第5—20页。

[16] 张厚安、徐勇、项继权等:《中国农村村级治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17] 于建嵘:《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集体对抗基层党政事件的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4期。

[18] 荣敬本等:《再论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19] 崔之元:《“混合宪法”与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

[20] 参见高友谦:《建立农民利益集团——突破徘徊的一种政治选择》,载《农村经济与社会》1989年第4期。

农村发展趋势范文8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效;存在问题;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1

一、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现状

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作为我国以开拓农村金融服务为方向的金融组织,自然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近年来,农村信用社虽然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壮大,但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

(一)经营管理方面薄弱

1.农村信用社规模小,力量薄弱

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农信社的起步较晚,目前的规模较小,在经营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同样因为规模小,其中新产品的创新、科技信息技术的应用等相对成本较高。

2.农村信用社运行效率低

农村信用社并未形成真正的商场利率,低效、无效融资较多,储蓄—投资的转化过程不畅。

3.经营状况差

农信社普遍存在着严重亏损、较大的不良贷款、资不抵债等问题。据有关调查表明,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贷款余额的37%,50%以上农信社存在资不抵债。

(二)人力资源和客户拓展与维护方面意识不强

1.人力资源丰富,人才资源匮乏

目前基层机构存在“第一学历高的人少,进修学历众多;高级技术人员少,初中级技术人员多;年龄逐年增大的多,新鲜血液补充少”的“三多三少”现象。大多数农信社的网点都有4人以上,各营业网点一线人员年龄结构相对偏大,对新鲜事物的适应能力明显滞后,真正精业务、懂技术、高素质及富有开拓精神的人才屈指可数。同时,随着员工年龄的增长,一些员工的学习热情有所下降,个人结构老化,跟不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速度,极大地限制了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

2.农信社目前缺少维系与拓展客户的管理办法

农信社宣传方式单调,力度不足,客户对农信社推出的新金融产品认知程度不高,这也成为了农信社新业务推广的一大弱势。目前农信社对新产品的宣传方式仅限于客户前来办理业务时作推广,或者只是在营业场所放置一些宣传单页,没有渗透到社会各阶层,缺乏形式多样的普及的宣传形式。在拓展客户方面仍然以“坐门等客”为主。虽然行长、主任每天奔走于各客户之间,也很重视客户的拓展,但在思想上仍没有清晰的客户拓展与维护概念,缺少系统性、综合性的营销措施。

(三)金融产品创新能力弱,业务品种单一

农村信用社由于受地域、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业务经营创新性不够,服务手段落后,信用工具落后,金融业务单一,品种较少,产品创新与客户需求有差距,无法满足不同阶层的客户需求。如结算渠道单一,未开办股票、外汇、基金等理财产品。比起其他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资金实力、人才资源及经营管理上存在着很大差距,其创新能力、硬件配置、结算手段和科技运用等也明显处于劣势。

二、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发展方向探讨

以农为本、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是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农信社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改革,以谋求自身发展的新方向。

(一)不断完善内控管理体制

农村信用社要尽快引进商业银行先进的经营理念,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意识,加强内控机制的建设,营造有效内控的氛围,查清当前内控的薄弱环节、理顺内控流程、强化制度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实现内控制度的全流程管理,并具体落实到人。建立高效的内控管理体制,为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人力资源储备与人才队伍建设

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农村信用社的职工素质和信用社电子化的程度都非常低,成为影响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的重要的因素。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中、高层专业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逐步树立以人为本和人才兴社的经营理念,逐渐确立人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提高农村信用社员工的整体素质,增强农村信用社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三)注入现代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

积极开展针对性教育培训,以人为本提升员工素质。建议采用正规集中的全方位培训方式来强化员工理论知识及业务技术,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同时,要积极引进技术水平及素质高的专业人才,不断加强农村信用社队伍的根本实力,适应形势的变化。此外,除了发展农村信用社传统业务,还要结合农村实际开发新的金融服务种类,不断简化信贷流程,提升工作效率,保证资金充足,造就效率高、方面全及功能多的“三农”服务体系。再来,完善经营网点设施,加快科技建设才能营造良好的营业环境,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结语

中国农村信用社在发展改革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发展改革的道路仍任重而道远,在发展改革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这就要求农村信用社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应不断进行经验总结和问题反思,从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推进农村信用社发展改革的进程,使其真正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业强有力的一个支撑,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葛阳琴,潘锦云.农村金融发展困境、制约因素及其对策[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

[2]李鑫,王礼力,魏姗.农村金融区域发展差异及其影响因素[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

农村发展趋势范文9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应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上,既要保证基金基本保持自我平衡,又要考虑农民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既要照顾多数农村收入水平较低的现实,又要为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在较高水平上起步留有制度空间;既要考虑现实条件广覆盖、保基本,又要着眼长远尽量避免给今后的发展和完善设置障碍;既要满足近期为农村老年人口基本养老保障的需要,又要为逐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待遇水平创造条件。因此,制度模式的设计上,应该充分考虑目前可以预见的几个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一)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趋势。考虑到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趋势,以及许多地方已经率先通过合作经营实现了富裕的实际,因此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应该为已经加入到合作经济组织和已在农村企业就业的人员留出空间。一是应规定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员需要集体和个人同时缴费,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员全部由个人缴费,同时对缴费集体和参保人员个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以起到鼓励集体为员工参保缴费、帮助农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目的。二是对于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应允许按照高标准缴费,以体现出效率原则,使先行富裕起来的农村居民在年老后能够享受到高一些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等等,都在加速我国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进程。这个过程既可以通过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实现,也可以通过农村城镇化改造来实现,其结果都是大量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直至消除城乡差别。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将消除人员流动障碍,逐步实现人员在城乡间的自由流动,因此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的选择上,应尽量与现已基本完善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靠拢,为两种制度间的顺利衔接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将消除人员身份限制,但是考虑到城乡收入差别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消除,因此应该以长期居住地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对农村居民近阶段还是应该坚持保基本的原则,缴费、发放应维持在低一些的水平上运转。

(三)消灭城乡剪刀差发展趋势。解决“剪刀差”的努力一刻没有停止过,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城乡统筹重大战略思想,对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党的十七大强调,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等。目前部分地方的农村居民收入已经赶上甚至超过了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消除城乡剪刀差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为此,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上,应该充分体现出效率的原则,除个人账户资金外,应该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将使用统筹基金发放养老金的标准与缴费多少挂钩,鼓励参保人员多缴费,在制度模式上不留障碍,以期随着农村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逐步消除城乡参保人员在缴费和基本养老待遇水平上的差距。

(四)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从长远看,建立全国统一模式的全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必然的趋势,因此,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顺应这一发展趋势,不能再犯原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错误。同时,为加快建立全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程,建议对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使其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在同一制度模式下能够接纳不同的群体,并为将来接纳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准备。此外,建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消人员身份限制,允许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以利用现有的制度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中长期探讨

为适应以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要求,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建议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为基础,同时根据农村社会实际情况对个别政策进行微调,使其更具有包容性。其主要框架应该包括:

(一)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这一点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相同,但起点较低,符合农村社会现实发展实际。在此基础上,对有条件的集体组织和个人,可以择高于该基数的缴费基数,同时应放开最高不该超过基数3倍的限制,鼓励多缴费、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缴费比例。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体人员参保缴费的办法,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定为20%。其中: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缴纳12%,个人缴纳8%;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员,20%全部由个人缴纳。

(三)基金管理。按照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缴费的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混合使用,按照部分积累的模式实行代际供养,当期征缴基金用于当期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同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将按照征缴金额一定比例的基金单独存储,预留用以缓解未来老龄化趋势带来的基金支付压力。

农村发展趋势范文10

关键词:农村能源;利用现状;发展趋势;安龙县

中图分类号 S21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5)24-108-02

1 农村能源构成现状及利用

安龙县位于贵州省西南部,隶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县国土面积2 231.72km2,辖17个乡镇,178个行政村,9.86万户,人口44.4万人;地形以山地为主,占全县国土面积的85%以上,其中喀斯特山地占全县国土面积的67.5%,耕地面积50 014hm2,是一个以喀斯特山地为主要地貌类型的山区县生态脆弱,利用和改造难度大,一旦破坏,不易修复。

1.1 能源资源构成

1.1.1 煤炭 全县煤炭蕴藏量为12.28亿t,其中无烟煤储量为6.73亿t,2013年开采量为391.1万t。

1.1.2 小水电 全县水能资源量为410万kW,其中可以开发利用的有340万kW,已开发利用300万kW,开发利用率为88.2%。

1.1.3 太阳能 安龙县太阳能辐射为全国的低值区,年日照时数为1 504.7h,每年阴雨天数在250d以上,平均辐射值为430.3KJ/cm2,太阳能应用范围有限。

1.1.4 风能 安龙县是全国的风能低值区,平均风速在2m/s以下,开发难度大,利用价值不高。

1.1.5 薪炭 全县林地面积有9.93万hm2,占全县国土面积的44.5%,但是有林地面积仅为27 658hm2,占标地面积的27.85%,灌木林及其它林地占72.15%,这部分林地木材积储量不大,每hm2在40m3以下,主要起水土保持作用。

1.1.6 秸秆 作物秸秆资源总量为33.47万t,其中,能作为燃料使用的大约为20万t。

1.1.7 动物排泄物 年生成量在45万t。

1.2 能源利用现状 目前,安龙县主要使用能源种类为电力,秸秆,煤炭,薪炭及沼气。其具体结构如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安龙县农村能源消费结构总体上呈下降趋势,2001年,安龙县有农村居民户数为9.214万户,年户均能源消费量为0.738t标准煤,2005年9.59万户,年户均能源消费量为0.627t标准煤,2010年9.99万户,年户均能源消费量为0.512t标准煤,2012年10.02万户,年户均能源消费量为0.48t标准煤。从人均消费能源情况来看,2001年,安龙县农村居住人口为36.32万人,人均能源消费为187kg/a标准煤,2012年32.51万人,人均能源消费为148kg/a标准煤。

1.3 能源结构变化 主要能源消费变化情况如下:电力从2001年占整个能源消费的5.1%增加到2012年的12.68%。薪炭从2001年占整个能源消费的21.1%减少到2012年的18.54%。秸秆从2001年占整个能源消费的23%增加到2012年的41.71%。煤炭从2001年占整个能源消费的47.3%减少到2012年的1.15%。沼气从2001年占整个能源消费的3.7%增加到2012年的25.92%。

1.4 各种能源消费量变化情况 从农村能源消费结构变化情况可以看出,减少量最大的是煤炭消费量,从2001年的3.67万t减少到2012年的552t,而电力、作物秸秆及沼气消费量为稳步增长,薪炭消费缓慢减少。

1.5 能源结构变化原因分析 煤炭消费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生活方式变化。由于近年来农村家庭在牲畜饲养方面普遍采用生饲料喂养,大量减少用于饲料煮熟所需的能源。二是当地煤炭普遍为高硫煤,长期使用对人体健康不利。三是价格因素影响。煤炭价格从1t几十元增加到1t近1 000元,相对应使用电力及其他能源,成本较高。

此外,总的消量及人均消费量也在同步减少,最大原因是由于牲畜饲养方式变化而减少。其次是节材灶,电磁炉、液化炉等高效炉具的使用,提高了能源转化效率。再者,优质能源的增长速度较快,其中农村户用沼气消费增长速度最快。2012年与2001年相比,沼气池数量从4 057个增加到31 236个,增加了27 179个,所占农村户用能源比例从3.7%增加到25.92%,成为主要能源之一。还有,电力呈现稳步增长态势。在农村消费比重中,2012年比2001年提高了近1.5倍。从2010年以来在城镇周边区域,也有部分农户开始使用液化气,但是由于价格因素,使用人群不多。总的趋势是农村居民生活能源消费正朝着优质化方向发展。

2 能源利用存在问题

2.1 综合利用率低 突出表现在秸秆利用方面,普遍利用方式为燃料使用。安龙县有3.1万个沼气池,但推广的池型为以利用动物排泄物为主,利用秸秆类的沼气池没有推广,给秸秆综合利用带来困难。而推广的秸秆汽化技术成熟度差,操作流程复杂,推广使用比例不大。

2.2 商品能源消费城乡差距较大 我县城镇人口年商品能源消费为210kg标准煤,而农村人均商品能源消费不到40kg标准煤(包括电力、商品薪炭和煤),是城镇商品消费量的25%左右,城乡差距较大,但是农村能源商品消费从2001年到2012年增长了1.25倍以上,高于同期城镇居民人均生活用能年增长,这说明了农村居民对商品能源需求旺盛。

2.3 农村能源结构不合理 薪炭、秸秆仍然是我县农村的主要生活能源,占整个能源结构比重的60%以上,沼气建设户数占农业户数的30%,但是沼气的管护使用方面存在劳动强度大等问题,维护困难。

2.4 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虽然我县已初步建立了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各乡镇成立了技术服务网点,农民也成立了专业合作社,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整体上网点经费无保证,收益低,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仍然存在,很多网点运作一段时间后,处于停滞、半停滞状态,部分地区沼气池使用率不高,持续发展存在隐患。

3 能源利用发展趋势分析

3.1 电力消费将快速增长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收入的增长,我县农村电力消费将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其原因是具有丰富而稳定的电力资源,县境内电力装机容量在300万kW以上,自留电量多,且价格较低,与华南、华东地区比,电力价格为上述地区的50%左右,因此,使用清洁而价格低廉的电力,则是农户生活用能的首选。

3.2 太阳能作为辅助能源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安装一组太阳能热水器,大体上需要2 500元左右,使用周期为10a,能满足1农户10个月的家用热水需要。随着人们卫生意识的提高和经济收入的增加,家用热水器的农户将快速增加,从2005年到2012年,全县农村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户数从550户增加到11 200户,年均增加1 500户左右,总体上呈现快速增加的态势。

3.3 沼气从户用沼气为主向大中小型沼气池转变 以家庭养殖为单元的农户不断减少,养殖业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为减少环境污染,有效利用资源,实现粪污零排放,建立大中小型沼气池是沼气建设的必然发展方向。我县有规模养殖场320处,已经建成的小型沼气池只有13座,而建好的联户小型沼气池只有1座,大中小型沼气池建设跟不上养殖场发展速度,沼气池建设今后需要向建设联户大中小型沼气建设转变。

3.4 煤炭、薪炭及作物秸秆消费将逐年减少 随着电力等能源利用普及,煤炭、薪炭、秸秆的使用会逐渐减少,但仍然占一定比例。主要原因是我县从每年12月到次年3月,有冬季取暖需求,而取暖的成本如果使用电力等商品能源,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按照城镇居民每月消耗250kWh电计算,每月支付上100元,一般农户难以承受,因此冬季的生活用能,需要以薪炭、秸秆作为补充。

4 结语

农村发展趋势范文11

一、农民收人究竟几何?

众所周知,我国法定的“农民负担”水平是以农民收入水平为依据的,即所谓“不得超过纯收入的5%”。但农民收入、尤其是扣除生产成本后的“纯收入”的计算历来是统计工作中的难题。在国外农业经济学中影响很大的组织——生产学派认为,农民家庭经济中没有劳动成本概念,因此根本无所谓“纯收入”之说,而只能统计出“总报酬”。这种书生之论固然不足为现实统计工作之据,但我们讲的农户“纯收入”与企业经济中不仅扣除了生产过程中物质价值投入,也扣除了劳动价值投入的纯收入(利润)概念是两回事。如果按后一概念,相当数量的农户便成了零收入的甚或是“亏本”的“非理性经济”,这当然没有什么意义。但作为社会扣除与二次分配的依据,农户“纯收入”不能具有相同数额的企业(包括农业企业)收入那样的负担能力,却是显而易见的。

这样的“纯收入”到底有多少?这仍然是个问题。本次调查对6省8县19个社区224户农户提出了“您家近年来家庭总收入是多少”的问题,结果只有5县117户提供了有效回答。分县统计如下:

所列是“总收入”,纯收入还应减去当年生产成本,但这一项数据只有极少数样本户能够给出,不少农户直接宣称这个数字没法算。一些县(如眉县)接受调查的农村基层干部还明确表示他们在报表中“农民人均纯收入”一栏实际上填的是农民总收入,不把生产开支剔除。“关于农村的各种指标以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企业总产值为最虚”,他们自己对这种填法也颇有怨言。

调查中我们试图与一些农户算纯收入账,结果还发现了另一问题“近年来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猛涨和其它原因,农户生产开支比生活开支上升快得多,农户总收入扣除本年生产开支还是扣除下年生产开支,结果大不一样。而在生产信贷不发达的条件下(我们调查的社区中农民极少有用贷款进行生产性投入的),农民本年开支总是由上年收入支付的,相应的本年收入则要用于下年开支。这与我们原来的算法(本年收入减法本年开支)相比,往往又有10~20%之差。

实际上,前述“各项指标以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企业总产值为最虚”之语还需具体分析。各种迹象表明,如果说对于乡镇企业产值、利润的统计水分具有双向性(由于利益关系,基层对这种产值、利润除虚报外也还有瞒服、少报的倾向,以便更多地保留社区精英可支配的资源),那么对于农户收入的统计水分则通常是单向的,因为少报这种收入不会增加社区精英可支配的财力,反而会增加提取“提留”的难度。因此对这一指标的统计误差很少有“双向互相抵消”的可能。

由此看来,对有关农户“纯收入”的估计买在应当谨慎些。毫无疑问,改革年代里农户收入的增长是明显的,这从上表所列农户“总收入”的动态统计(按:该表未考虑物价因素)中可以看出,更可以从农村消费品与生产资料销售额乃至农村储蓄总额的增长中看出。笔者认为,对于判断农民收入增长的相对趋势而言,后两项指标比报表中直接给出的“收入”数字更说明问题,但对于某一年份农户纯收人的绝对值估计而言,这些指标便难以提供帮肋了。

二、“农民负担”知多少

这样的农民收入水平其承受的“负担”是多少?这是另一个难以统计的指标。

各地受调查户均是认定“负担加重”的远远超过认为“负担减轻”的,而且除永康外其余7县答“加重”的均超过半数,内有3县且众口一词公认“加重”而无一表示“减轻”。永康的例外则是由于该市受调查的芝英镇是个发达的乡村工业区,几无严格意义上的“农民”可言。但这一例外却显示出一个事实,即近来人们谈论的“农民负担加重”主要是就农业负担而言,工商“农民”相对地少有“加重”感(不过也没有“减轻”感,而是持一种较不关心的态度)。

另外,就地区而言,反映出越是贫困地区“农民负担”问题越严重,至少农民认为如此。强调负担加重的“一面倒”程度。

三、何谓“负担”?如何“负担”?

前述那部分关于“各种负担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的答卷中,不仅相对趋势总的来说逐年增加,而且绝对数值更是惊人,它不仅远高于国家政策规定的“人均纯收入的5%”的上限,高于各地的报表数据,而且也高干近年来一些学术研究提供的数值。那么这些数据是否有意义?这要从两方面看。首先,这些数据的社会心理学意义是肯定的,即它显示了受调查者对负担程度的主观判断(不论其正确与否)与正式的统计有相当大的差距。其次,这些数据是否具有经济学意义,即是否可以作为经济数据看待?这就要弄清楚这些受调查农户所认为的“负担”究竟是什么。

从一些个案看,国家与社区征收的制度性“负担”虽然一般都高于报表数据,但远不致于如上述答卷之甚。这里所谓的“制度性”是笔者所用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我们通常讲的政策允许的合法负担,(如国税与“三提五统”之类),也包括各地基层“土政策”规定的各种例行负担,如按人头、按户或按田亩征收的各种摊派等。两者合计也就是城里人心目中“农民负担”的全部内容。这些负担的程度可以从以下案例看出:

J村的家计调查显示,1994年这里人均交纳了各种税费277元。该村样本户当年户均人口4人,户均总收入11687元,制度性负担率为总收入的9.5%。

S村的家计调查显示,1994年这里人均上缴30元左右。该村户均年收入2000元左右,以五口之家计,则负担率约为7.5%。

X镇、G乡的村民计算,1994年人均共上缴85元左右,1995年达90~100元。据报表数字,1994年X镇“人均纯收入”470元,G乡为480元(均“含打工收入”)。报表与村民的算法综合,提出负担率为17.7~21%之间。

H村1995年人均上缴总额达220多元,一个五口之家全年支付了1100元。据说该村农民积欠甚多,以至上年“国家发放的预购定金几乎没有一分钱落入农民手中,全被村公所扣下,克抵往年农户所欠的各种税款”。

如此等等。这些案例中农民全年各种制度性负担总额均已明显超过“纯收入5%”的政策界限,但并没有达到总收入的30~40%之高。

然而问题在于许多地方农民每年除了上述制度性负担外,还有另一类支出;在城里人眼里它或许属于消费范畴.们农民仍把它归之于对“上面”的负担。分析起采,农氏的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因为这些支出显然不属子正常的生产性开支或生活消费,也不属于生老病死、应付意外或传统礼仪性开支,而是一种若非农民本可不交的、身份性的社会扣除。

反常的“教育费用”即是明显的例子。我国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但实际上如今无论城乡上学都多少要交钱,我们对此也能够理解。问题在于许多地方农村教育收费明显高于城市,而且往往是在普遍征收的“教育经费”摊派(这属于上交所说的“制度性负担”之列)被禁止之后,转嫁到学生头上,以学费之类的名义征收的。因此农民不视之为消费开支,而视之为制度性负担的一种转移形式(本又姑且名之曰非制度性负担),其实是不无道理的。本次调查中令人感触的一点是,在相当部分的社区农民,一提到“负担”,首先抱怨的既不是国税或提留,也不是例行的摊派,而是这种反常的“教育费用”:

“现在负担太重!一个孩子上小学一年就是好几百,如果上中学要寄宿,则一年要好几千……如果没人外出捞钱的话,就只好先卖掉谷子,结果到下年上半年就连饭都没吃的T。”(望城县D村访谈录)“农民负担么?你看:一个小学生每学期交的学费高到200多元,一个初中生则要300多元。有两个子女上学的话,一年下来要花1000多元,供孩子念书,这对我们这里平均收入不过两千元左右的家庭来讲负担怎能不重?我们村不少小孩就因负担不起,不能不退学了……”

当调查者解释说我们讲的“负担”是指税收提留之类,学费似不能算时,一位村支书说:“不算负担?你看县城的孩子上学就不要那么多钱,这不是我们农民才有这种负担么?”这种“非制度性负担”除“学费”外还有种种形式。如眉县,国家明文规定的电费最高为0.30元/度,但调查村农民用电却要收0.90元/度。当地农民跑运输,手续再齐全,也是见一次交警交一次钱,但城里的公家车却无此烦恼。据说这是国营运输企业竞争不过这些农民车而“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加以干预”所致。这类只因是农民而有的非正常开支,虽然不是按人、按户或按亩的制度性征收,却显然是“农民负担”。如果把它们都计入,则“农民负担”比率达到农民自己估计的那种水平并不是不可想像的。

总之,在许多情况下,农民认定的“农民负担”内涵与我们认定的不一样,而要真正理解农民负担问题,就不能忽视这一内涵。

农民负担是如何征收的?这似乎无一定之规。按人、按户、按劳、按地乃至按事征收都曾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实行。改革初年由于份地按人均分,人地一体,“负担”因而也以按人分摊为主。近年来土地流转增加,份地平分职能弱化,人地有分离之势,许多农村的“负担”也由按人分摊为主转变为按地亩分摊为主,这与历史上我国古代均田制瓦解后赋税制的主流发生由户口税向土地税演变的宏观趋势(所谓“摊丁入亩”)相似。对于传统农业社会而言,按土地负担几乎就是按财力负担,应当说是很合理的。然而早在我国古代晚期商品经济有所活跃以后,这种负担方式便已显示出弊病,即农村的工商大户“家资巨万无一城之殖,则对国家终岁不输一钱”。改革时代市场经济潮兴,农村非农产业崛起,这种负担方式问题就更大。本次调查中我们在好几处都听到有关意见,如望城县D村村干部认为,当地富户专跑生意,多不要田或少要田,而贫困户以农为生,往往种田较多。由于负担按地计征,富有者不负担或少负担,贫困户反而成了主要的负担者。

D村本村并无企业,村干部也是种田人i对此感同身受。然而当前农村中更普遍的情况是:相对于群众而言干部更多地从事非农产业。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负担方式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对他们“优免”的性质,而对此的抱怨也就更多地来自普通村民。

在负担“属地化”的情况下,明确田亩分布(即传统社会所谓“均定因赋”)便十分重要,然而一些地方对此缺乏重视。如河南登封县Y村土地多年来屡经变迁,面积已减少约200亩,但上级一般仍按1978年的情况来计征。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率不大,这类问题不突出,但随着改革的深化,要素市场的形成,“均定田赋”的问题应当引起注意,以免像传统社会常见的那样,出现有人种“无赋之田”,有人纳“无田之赋”的不公正现象。

在负担属地化条件下,“”必然导致负担办法的改变。近年来“两田制”在许多农村中出现,农村便随之产生了这样的办法:每户按人口留少量口粮田,其余土地村里收上来,然后按好坏租(村民称为“卖”)给农民,每年种地前必须先交“买”地钱,钱多的家庭通过竞争就可以多种。这个办法有利于扩大农场规模以提高效率;但也有村民认为此举实际上是通过招标式竞争提高土地税,而且是提前预征(即改收获后交为种地前交),因而增加了农民负担。笔者觉得如果竞争过程确实公平,此举还是利多弊少的。

四、新“一条鞭”法:“负担”改革的方向?

农村发展趋势范文12

关键词:农村金融 现状与问题 发展对策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发展的状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二是“三农”贷款持续增长。截至2006年上半年,我国农业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约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14%,60%以上农户的贷款需求得到满足。但是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也存在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农村地区资金外流情况严重。目前,通过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商业性金融组织,每年从农村地区流出的资金大于从城市流入的资金,导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受阻,城乡差距过大。二是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改革以来,几家主要银行都大批撤出了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与此同时,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建设没有跟上,造成机构网点覆盖率偏低,农民接受金融服务困难。三是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盈利水平不高。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经营传统的信贷产品和商业保险产品,而对农民需求量较大的小额贷款和农业保险则缺乏创新,造成金融产品单一,盈利能力严重不足,造成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薄弱,而一些非正规的农村金融组织由于金融服务比较符合农民需求,发展较快,但是潜在风险较大。四是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支付结算体系落后。适合农村经济特点的金融电子化、票据化基础设施研发和建设不足,覆盖的地域范围小,便捷化程度低。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金融“三农”服务的能力,严重制约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可行性建议与措施

通过对农村金融的经营背景及现状的分析与比较,为促进其更快更好的发展,从而裨益乡民,较好辅助“三农”政策的执行,特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相关风险补偿核准规划。通过财政部门等尽快偿还原拖欠农信社的相关贴息,同时剥离先前由于政策性原因而导致的不良贷款,地方政府应完善农业部门的信用评级制度及相关部门的贷款担保机制,控制农业贷款的可能性风险及损失。

2.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在引导农村信贷资金回流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一是要为抑制农村信贷资金外流提供制度性保证;二是要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通过财政资金补偿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地转化为农村投资。增加对当地经济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再贷款额度;鼓励邮政储蓄资金参股农村信用社,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长期的资金投入来源。

3.制定《农业投资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或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建议以县为单位,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贫困县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非贫困县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加强对县域资金流动的监测和预警,限制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上存资金比例,通过运用差额准备金制度,对上存资金比例过高的金融机构可以提高超额准备金比例实行缴存,并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

4.发展农村社区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近年来农信社改革的商业化趋势不断强化,一批农信社将撤离偏远落后地区。这种趋势无法逆转,只能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农村社区基金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就是弥补农村金融空白的重要手段。

5.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改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环境,重点是完善农村经济基础条件,提高农户和农村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建议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服务的投入,改善农村经济运作的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的谈判地位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带动其他担保机构的发展。要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增加农作物收益权、权利质押,同时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探索运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形式,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解决农民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

三、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美国农村金融体系来看,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农村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体制,建立起了支持农村建设资金循环的长效机制,较好地支持了农村和农业发展,维护了广大农民利益。借鉴美国经验,结合中国农村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已经成为下一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主线。

1.要鼓励金融组织创新,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

要按照农村现实和农业经济发展实际,培育和发展商业性的、可持续的金融组织。条件许可的地方可建立社区银行和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引进国外农村金融中的专门为农业设计的金融品种,以满足农村金融需要。

2.对现有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明确功能定位

农信社要巩固已有改革成果,办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农业银行要结合股份制改革,通过机制和体制的转换,充分发挥农业银行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切实提高对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和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县域经济的服务;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按照商业化原则,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

3.加强政策引导,开展金融知识教育

要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转变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理念,要努力塑造有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用市场化利率覆盖其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章奇.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多元思考.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