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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调查

时间:2023-05-30 10:09:36

上海婚姻调查

上海婚姻调查范文1

摘要:该研究采用自编问卷,对72名在校大学生进行了婚姻观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对一些社会现象的看法、结婚动机、择偶条件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年级、性别、出生年代之间的差异,表明大学生的婚姻观趋向自由化和多样化。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婚姻观;主要原因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0-0000-01

1.前言

婚姻观是价值观在婚姻问题上的重要体现,是人们对男女两性姻缘关系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大学生生理、心理的不断成熟使他们产生了恋爱的需要和对婚姻问题的关注。他们对待婚姻的内在标准和主观看法,会对未来婚姻、家庭责任和义务的承担产生影响。国内许多学者对大学生婚恋观已进行了调查研究,但当今,90后的学生已陆续走进校园,并占据了校园的大半天地,他们的婚姻观是否呈现出新的特点,存在哪些问题?为此,我们采用自编问卷对该校在校大学生进行了调查。

2.调查对象和方法

选取上海体育学院四年制的在校大学生,对大一到大四的80名学生进行了调查。共发放问卷80份,收回有效问卷72份。

在查阅文献的基础上,自编了《大学生婚姻观调查问卷》。问卷包括人口学变量部分(如年级、性别、出生年代等)和具体项目部分(包括结婚动机、择偶条件等)。因为只是小范围调查,笔者并没有对问卷进行信度和效度的检验。

3.调查结果与分析

3.1对社会婚姻有关现象的看法

3.1.1试婚现象

36.1%的被调查者反对试婚,认为这是一种游戏人生的态度;36.1%支持试婚,认为这样能让双方更加了解彼此;27.8%对试婚抱无所谓的态度。χ2检验显示,存在显著的出生年代的差异(χ2=11.21,p=0.0040.05)、性别之间对该问题的看法差异皆不显著。

3.1.2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

对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的看法,52.8%的被调查者表示赞同,觉得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25%表示反对,觉得这是不信任对方的一种表现;22.2%表示无所谓。χ2检验显示,年级、性别和出生年代之间的差异不显著。

3.1.3对未婚同居的看法

对于未婚同居的态度,43.1%的被调查者表示反对,43.1%表示不评价,13.8%表示支持。χ2检验显示,存在显著的年级差异(χ2=63.97,p

3.2 结婚动机

3.2.1性与恋爱、婚姻的关系

43.1%的被调查者认为性对恋爱婚姻重要;30.6%认为无所谓;22.3%认为不重要。χ2检验显示,存在显著的年级差异(χ2=16.02,p

3.2.2 结婚的目的

50%的被调查者认为结婚是由于真心相爱;40.3%为寻求归属感;4.2%为实现父母的心愿;2.8%为繁衍后代;1.4%为了利益;1.4%是为了满足性的需求。χ2检验显示,存在显著的年级差异(χ2=37.62,p< 0.01)、性别差异(χ2= 26.19,p

3.3 择偶条件

大学生在择偶时,认为最重要的因素有:人品(37.5%),志趣相投(13.9%),身体素质(13.9%),能力(9.7%),个性(8.3%)。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选择人品为最重要的择偶条件。χ2检验显示,存在显著的年级差异(χ2=61.71,p

4.产生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

4.1教育的忽视

现代的学校家庭以及社会对于在校学生婚姻观的教育并不比性教育强多少。教育者对大学生婚恋观教育的重视和研究不够,对大学生恋爱的期望值不高,教育精力投入严重不足,教育中的前瞻性和引导性欠缺。学校在婚恋思想上包容度不够,对新事物的反应能力不强,直接造成大学生婚恋行为薄弱。

4.2社会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结合导致许多大学生在思想上保留着贞洁观,而在行为上则效仿西方式的性开放,这样必然导致思想与行为上的偏差,给心智发展尚未健全的大学生带来强烈的矛盾和冲突。在婚恋观上则出现传统与现代并存的多元化色彩。

4.3媒介的作用

在媒介不断发达的当代社会中,有些影视文学作品只注重社会效益,置恶劣的社会影响不顾,对大学生的恋情、同居、及社会婚姻中的婚外恋等现象大肆渲染传播,这种传播似乎暗示了大学生这些现象存在的普遍性和合理性,致使大学生并不牢固的传统道德受到极大的削弱和瓦解。

5.结论

5.1当今大学生对一些社会现象的看法、结婚动机、择偶条件、对未来婚姻的构想均存在显著的年级、性别、年代的差异。

5.2 家庭教育、社会环境对大学生婚姻观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

5.3 80后和90后的大学生恋爱婚姻观念均表现出理性化的趋势,而与80后相比,90后新生代独生子女的婚恋观更加自由化和多样化。

参考文献:

[1]风笑天.现代社会调查方法[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

[2]赵冰洁.大学生婚恋观的调查与研究[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2,2.

[3]罗晴撰.大学生婚恋观的调查分析与教育[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1.

上海婚姻调查范文2

近日,某交友网站的一位会员发表博客声称,自己在很爱的喜欢四处旅游的女孩与温柔体贴适合结婚的女孩之间徘徊不决,不知道该如何选择。一时间,网友们纷纷发帖陈述自己的观点,某知名情感专家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未来美好婚姻的经营也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不论作何选择,真诚总是第一要素。

婚姻选择,何去何从?

针对会员目前的这一困惑,该网站展开了一场针对“结婚是选择适合的还是选择你爱的”网络调查。在调查中,诸多网友从不同角度给出不同的建议。一时间两方观点势均力敌,不相上下。

婚姻总要回归平淡,适合才能走的更远

从心开始――建议你选择有共同语言和爱好的人结婚,那样的婚姻才更和谐,美满,也更幸福。当然,前提是,她也愿意去承担一个家庭的责任。

虹虹――我相信一见钟情,更相信日久生情。婚姻不是恋爱,二句性格不合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婚姻始终要回归平淡,柴米油盐会消磨当初的信誓旦旦。平淡恬静,才能在婚姻的海洋里驶得更远。

梨子――婚姻与爱情都是要用心去经营,时间长了,家庭就变成两个人的责任。选择适合的挺好,选自己爱的往往受伤。

醉生梦死――曾经我认为爱情可以战胜一切,可是我错了,找到你爱的人很容易,而真正适合你的人太少,所以找到一个适合自己的人才能相守一生,爱情是会随着缺点的暴露慢慢消失,适合才是一成不变的。

两情相悦的婚姻才能牢固

鹏程万里――不能因为其他因素来束缚爱情本身,爱情本来就是两情相悦的事情,和自己爱的人在一起,再苦的日子都是甜,所以结婚首选必须是爱的人,那样彼此才能完全付出。

Dalsy――偷用在别处看到的一句话:大爱情、小面包。有爱,才会有发自内心的迁就、包容,有爱,生活才会有起伏,有酸甜滋味;有爱,即使再苦心里也会是甜的。

熟米生饭――爱是基础,完全适合的另外一半本来就可遇不可求,但是只要有爱双方才有动力去努力成为适合的彼此。

美女律师――婚姻应该建立在相爱基础上,不然婚姻会很不牢固,不知哪一天有一个不是原则性的问题都能导致婚姻解体。没有爱,人就会活的很自我,是一件很可怕的事。

爱与适合并不矛盾,唯有用心才能长久

上海婚姻调查范文3

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婚姻登记效力纠纷的缺陷,我归纳了十个方面,并分别结合实证写了一组(十篇)文章,约10余万字。为了便于立法者和法学理论工作者阅读省时,现将十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压缩归纳在一起,尽管内容比较粗糙,但仍能说明一些问题,希望能够对婚姻法解释三有所裨益。

一、婚姻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一——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缺乏正当性基础

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必然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而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缺乏正当性基础。因为民政部门无权处理、也难以处理此类婚姻纠纷。第一,在过去没有无效婚姻制度时,民政部门可以撤销婚姻登记,事实上起到了补充无效婚姻制度的作用。但现行婚姻法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为了防止扩大无效婚姻的范围,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 法律 法规均取消了民政部门任意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目前,民政部门只能受理和撤销法定胁迫结婚一种。第二,民政部门难以处理此类纠纷。民政机构无论是维持还是撤销婚姻登记,都必须进行实质调查和实质判断。否则,就可能再次出现错误。而民政部门没有进行实质调查和实质判断的职能。也就是说,民政机关无权处理;你硬要它处理,它也无力处理。WwW..Com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能要民政机关当被告?

二、婚姻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二 ——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容易造成当事人诉讼无门或诉讼困难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也是因登记引起的纠纷,却都由法院按民事程序处理,而将其他婚姻登记瑕疵纠纷按行政诉讼处理,这种主管上和审判上的双轨制,容易使当事人要么找不到主管机关,要么走错了法庭,往往在两个主管机关和两个业务庭之间来回“推磨”, 四处奔波,诉讼无门,有的甚至无法摆脱婚姻。 如《结婚证上老公是别人 女子不知如何摆脱荒唐婚姻》、 《一男子被陌生女子假结婚骗财 想离婚还离不成》、 当阳市一女子身份证被人冒领结婚证,奔波4年不能结婚, 等等。有的甚至在无赖之下,通过新闻媒体呼吁,寻找办法。如温岭箬横的金某与一位贵州籍女子登记结婚并生子。后来女方出走8年,因女方的身份有问题无法离婚,便通过《台州日报》信息,希望看到报道的好心人能帮他出出主意,让他早日离婚。 有些当事人虽然最终找到诉讼渠道,则要经过“九道十八弯”的曲折诉讼。又如1989年朱建平(女)与江海泉结婚时,江海泉因未达到婚龄使用其哥江明刚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证。2005年底,江海泉离家与他人同居。因此朱建平向北山法庭提起离婚诉讼。但法庭人员说:“因登记身份有问题,必须首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结婚证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解除事实婚姻。而行政诉讼必须到长沙县法院才能受理。”那么,到县法院怎么诉讼呢?县法院副院长表示,朱建平可到立案庭咨询,而按规定朱建平应先“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如果民政部门不撤销该婚姻登记,则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朱建平则又必须回到原点,再找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拒绝撤销或对其处理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象这样的婚姻纠纷处理机制,不仅当事人诉讼颇费周折,即使最后走上行政诉讼的道路,也难以解决。因为这个婚姻涉及到三个登记婚姻的效力(即朱建平与江海泉的婚姻效力;朱建平与江明刚的婚姻效力;江明刚与自己真正妻子的婚姻效力)、两个事实婚姻认定(即朱建平与江海泉的婚姻登记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后,其事实婚姻的认定;江海泉与另外一个女人同居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如此复杂的问题,行政诉讼难以解决,在行政诉讼后,当事人必须再打官司。仅就朱建平与江海泉的婚姻关系来讲,即使撤销了婚姻登记,双方仍然存在事实婚姻,还必须解决事实婚姻以及子女财产问题,当事人必须再次走上民事诉讼之路。

三、婚姻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三——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浪费司法资源

行政诉讼需要以行政处理决定或拒绝处理作为诉讼的前提条件,并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而,每一个婚姻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牵涉到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双方当事人共四方参与诉讼。而对于不服行政处理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处理错误,则又只能撤销或指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这样,一个婚姻行政诉讼案件,往往要经过由行政到法院,再由法院回到行政的循环往复过程。而不同的行政决定或判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同的利益效果,当事人可以分别针对不同的行政决定,反复起诉。可谓是“诉讼风水轮流转”,“你方诉罢我上台”,“我方息诉你起诉”。如黄朗源等诉万宁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案,历时七个年度,行政机关作出七次处理决定,法院判决六次。 其中省人民政府作出两次处理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两次判决。其社会成本之大,与案件之小,形成巨大反差。

四、婚姻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四——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在法律体系上不协调

目前对于因重婚、近亲结婚、患疾病者结婚、未达到婚龄者结婚等无效婚姻,以及因胁迫结婚引起的可撤销婚姻等,都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而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其他婚姻纠纷,诸如使用虚假身份、他人、登记手续不规范或证件不齐全等引起的婚姻登记纠纷,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相比,除其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外,其他方面完全相同:即争议的标的相同,都是婚姻关系;登记机关相同,都由婚姻机关登记;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对于完全相同的婚姻纠纷,为什么对前者由法院按民事纠纷直接处理,后者则要按行政案件处理呢?这种划分显然缺乏正当性法理基础。比如当事人使用他人身份证结婚,构成了重婚,则是民事案件;而使用他人身份证结婚,没有构成重婚,则属于行政案件。这种划分案件性质的标准是什么?有其 科学 性吗?

对于相同性质的婚姻纠纷案件,一部分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另一部分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导致婚姻案件出现主管上与审判上的双轨制等混乱无序状态,在法制体系上极不协调,破坏了审判权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五、婚姻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五——行政判决的功能难以适用婚姻效力纠纷

行政判决的功能难以适用婚姻效力纠纷。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行政诉讼判决存在功能性障碍。有关这个问题,笔者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有详细论述, 在此不再赘述。这里主要强调,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婚姻登记行为,而此类案件的真正诉讼标的是婚姻关系。行政诉讼对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判断,并不能解决婚姻关系合法与有效问题。许多婚姻登记行为虽然不合法,但并不一定影响婚姻关系的成立与有效。行政判决既要确认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又要确认婚姻关系成立有效,其判决功能难以实现。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往往出现两种不同类型的判决:一是“纯正”的行政判决,即单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凡是违法的婚姻登记一律撤销,从而导致许多有效的婚姻被撤销。二是“变调”的行政判决,即对一些婚姻虽然存在违法,但不影响婚姻效力,行政诉讼判决遭遇尴尬时,则干脆由审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转向审查婚姻关系的合法性或有效性,并用民法上的理由作为行政判决的根据,使行政判决变成了“穿行政判决外衣的民事判决”。

如上犹县53岁的男子刘某,于2006年11月28日起诉与55岁的杨女士离婚。而杨某则认为,“我们根本没有结婚,何来离婚呢?” 经杨某诉请,为刘某办理二人《结婚证》的水岩乡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6日作出了注销该结婚证的决定书。刘某则以结婚证上盖的是民政部的印章而不是水岩乡的印章,水岩乡无权注销为由,于2007年3月23日向法院起诉。水岩乡政府又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决定,撤销了3月6日的决定书。杨某随后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上犹县人民政府2007年11月2日撤销了水岩乡8月22日作出的决定。刘某于2008年3月6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起诉。县法院认为双方婚姻有效,遂判决撤销上犹县人民政府2007年11月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杨某不服,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的判决。

在上述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婚姻有效的理由是这样写的:双方“领取结婚证后从2002年初起即长期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表明结婚登记是出自双方真实意愿,而且原告刘某与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 这显然是一个民事判决理由。

这样的判决并非个别现象。如大家熟知的“张明娣与胡加招婚姻效力案”, 也是如此。该案从民事继承案件到行政诉讼案件,转了一圈,结果温州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还是以“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一个民事上的判决理由,驳回了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请求。像这种用与行政法无关的民法理由作为行政判决根据的案件,比比皆是,既“山回路转”,耗费资源,又判得“牛头不对马嘴”,真不知为何苦?

六、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六——行政诉讼时效难以满足婚姻效力纠纷的需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婚姻效力纠纷一般都会因超过60日行政复议期限难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除不动产外,最长的诉讼时效是5年,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规定显然不能满足婚姻纠纷行政诉讼的需要。因而,行政审判在诉讼时效上往往面临“二难”选择,一是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时效规定,则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驳回起诉。如果这样,那些婚姻登记存在重大瑕疵而本不成立或无效的婚姻,将无法得到否认,而有效的婚姻也无法得到法律确认,使大量婚姻处于法律不能调控的真空状态。二是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婚姻纠纷,如果硬要适用行政诉讼解决,则又必然违法。

如李永梅和杨华伟2000年6月2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9日,杨华伟以双方当事人均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为由,要求撤销婚姻。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则以杨华伟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杨华伟的起诉。 而宁波市鄞州区法院,2009年2月5日判决撤销了民政机关1996年颁发的结婚登记。 2009年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一起 1993年4月17日办理的婚姻登记案件。

由此可见,许多婚姻登记案件,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七、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七——行政诉讼难以适用身份关系特殊规则和法理

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身份法的特殊规则和法理处理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主要由身份法调整,身份法的有些特殊规则和法理,只能在民事诉讼中才有斟酌和适用的余地。比如,婚姻缔结或解除行为是否适用民法总则以及如何适用民法总则问题。“此问题,大大苦恼了民法学者,尤其对研究亲属、继承者,堪可称为迎面就压得透不过气来的学问上重大压力”。 且不说如此复杂的问题,没有从事民事(婚姻)审判专知识的行政审判人员难以承担,仅就诉讼程序来讲,行政诉讼是根本无法承载的。

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婚姻关系纠纷,可以适用类推民法总则或类推婚姻法,认定婚姻有效或无效。这些规则和原理,难以在行政诉讼中进行。因而,婚姻纠纷在行政诉讼中,难以作出全面正确的评判。又如在民法上,身份行为,只存在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分,没有限制行为能力之说。而在行政诉讼中,经常出现限制行为能力离婚被撤销的情况。

在民法里,还有一个信赖保护原则,即对重婚的善意保护问题, 台湾 亲属法即有此规定。而在行政诉讼中,这一原则则难以贯彻。如对于违法离婚,有时一方再婚,行政判决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难以贯彻。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是否撤销离婚往往处理错误。如有的对于违法离婚后凡是再婚者,均不撤销离婚。这既没有正确贯彻信赖保护原则,也使其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之间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如2004年患精神病的某女与丈夫协议离婚,数年后该女母亲以女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离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但男方离婚后又再婚了,法院认定此案离婚违法,但又以“有不可撤销的因素”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此案中的后婚是否属于善意,是否保护善意重婚问题,这是一个很复杂的民法理论问题,在此不加讨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案的判决与行政诉讼的性质,实际上是矛盾的。因为行政诉讼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可能考虑其他因素,按行政诉讼,本案只能撤销离婚,无法考虑保护善意后婚问题。本案用了一个“有不可撤销的因素”这样一个含糊不清的非行政判决理由驳回了原告起诉,充分暴露了行政诉讼无法应对此类婚姻的尴尬与无赖。

又如,张二龙与张先梅的离婚行政诉讼案件。张二龙起诉认为自己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其离婚无效,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而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均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离婚的根据不足,但考虑到张先梅在领取离婚证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最后作出这样的判决:“确认庐江县民政局为张二龙与张先梅办法的离婚证的行为违法”。 这种判决,不仅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而且含糊不清,使当事人不知所云。因为离婚登记行为违法并不等于离婚无效,张二龙与张先梅的离婚是否有效?判决并没解决。这是行政诉讼的无能与无赖,而作出的无用判决。

此外,身份关系的职权审理原则,难以适用行政诉讼。如行政诉讼举证规则、撤诉规则等难以适用身份关系诉讼。 如许多婚姻登记机关不出庭或不举证的案件,都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判决婚姻登记机关败诉,使有效的婚姻被否定或无效的婚姻不能否认。

八、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八——行政诉讼容易扩大无效婚姻的范围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是法定的,不能任意扩大。但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婚姻登记纠纷,往往将一些违反婚姻登记程序,不属于无效和可撤销的瑕疵婚姻也予以撤销,变相扩大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范围,使无效婚姻的法定理由形同虚设。

因而,应当把婚姻行政诉讼的范围限制在婚姻登记机关的侵权案件内,如婚姻登记机关拒不的登记、随意撤销婚姻登记,或者乱收费等婚姻侵权行为案件。凡是涉及婚姻关系效力纠纷案件,统一按民事诉讼处理。

九、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九——有些婚姻纠纷根本不涉及登记行为的违法与否,难以纳入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有些婚姻纠纷根本不涉及登记行为的违法与否,难以纳入行政诉讼管辖范围。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和内容主要是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与否,而在实践中,有些婚姻纠纷根本不涉及登记行为的违法与否,行政诉讼难以解决。这主要有:(1)涉及婚姻是否完成的纠纷;(2)涉及结婚证真假的纠纷;(3)涉及婚姻关系有无的纠纷;(4)涉及事实婚姻是否成立或从何时成立的纠纷;(5)完全因户口登记错误引起的婚姻登记错误纠纷;等等 。

这里仅举一个例证说明:2004年10月1日,张女士与退休干部李某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但因故当时没有发放结婚证。10月9日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李某所在单位以张女士与李某婚姻不成立为由要收回分给李某的房屋。张女士认为婚姻已经登记即成立。

像这样的案件,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张女士与李某的婚姻是否成立,而不是民政机关是否违法问题。将民政机关作为被告,没有任何根据和意义。

10、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十——容易混淆姓名权纠纷与婚姻纠纷的界限

在行政诉讼中的普遍做法是,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身份被冒用者直接主张撤销婚姻或宣告婚姻无效。这里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后,被冒用者到底是解决本人姓名被冒用问题,还是解决他人婚姻问题。用他人的姓名或身份登记结婚,被用者不是要求解决自己的姓名或身份被冒用问题,而是主张撤销他人婚姻或宣告婚姻无效。这就等于是别人偷你的钱做了房子,你不是要求别人还钱,而是要求拆别人房子。别人用你的身份登记结婚,你不是要求解决自己的姓名被冒用问题,而是要撤销别人的婚姻,这种诉讼合理吗?

但在司法实践,身份证被冒用者主张撤销他人婚姻或宣告婚姻无效,却都得到了法院支持。如原告黄俊丽诉被告西平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案,2006年1月15日妹妹黄杰未到结婚年龄,就用姐黄俊丽的身份证,换上本人照片与李新伟登记结婚。2009年7月9日黄俊丽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2006年1月15日为“黄俊丽”、李新伟办理的结婚登记。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西平县民政局于2006年1月15日为黄俊丽、李新伟办理的结婚登记。 这实际上是把姓名权纠纷等同于婚姻纠纷,混淆了姓名权纠纷与婚姻纠纷的界限。妹妹用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如果姐姐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那到底是撤销妹妹与妹夫的婚姻?还是撤销姐姐与妹夫的婚姻?如果是撤销妹妹与妹夫的婚姻,那就有侵犯他人婚姻之嫌。你姐姐凭什么撤销妹妹的婚姻?你只能确认你与妹夫的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至于妹妹与妹夫的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你姐姐没有权利主张。如果妹妹用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侵害了姐姐的姓名权或造成了其他损失,可以请求赔偿,也不能撤销妹妹的婚姻。

上海婚姻调查范文4

近几年来,大学生在高校周围的民房里租了房子,并且过起了小夫妻一般的生活,形成一种大学生“夫妻部落”。随着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的增加,如何正确的定位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怎样对当代大学生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以及如何用相关的行政规章制度对大学生未婚同居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对策等问题成为当前国内学者、理论专家和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共同关注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非婚同居的起源及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发展的研究

最早对非婚同居(unmarried cohabitation)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肇端于古罗马法上所称的拼合(concubinage)。所谓“拼合”,是指一种无婚意的、同地位低下女子的同居(一般是同自己的被解放的女奴),也就是说同与之同居不构成奸淫的那类女子的共同生活。由于缺乏婚姻待遇,拼合同夫妻关系很容易区分。1拼合制度源于古罗马帝国早期禁止社会地位悬殊的人相互结婚的立法产生的意想不到的结果,由于元老院议员家庭的成员与被解放的奴隶之间的婚姻、生来自由的罗马市民与有坏名声的女人之间的婚姻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他们就只能通过娇合实现稳定的结合,而这种结合是为社会所接受的,不是非法的。当在被禁止的婚姻中又增加了行省官员与本省妇女之间的婚姻时,并且当没有达到一定服役年限的士兵在某种情况下被禁止缔结真正的婚姻关系时,这种规避方式就变得越来越重要了。从某种意义上讲,拼合是一种人们出于社会原因而加以选择的婚姻替代形式。在帝国后期,受基督教的影响,人们开始把拼合敌视为不正当的结合,并且倾向于把它改变为一种受正常婚姻规范约束的特殊婚姻。

二、国内非婚同居现象的研究

由于封建社会的影响,中国在恋爱、性等方面的研究比国外迟了很多。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明、清两代性禁锢达到顶峰,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民国时代。全国解放以后,1950年就颁布了《婚姻法》,并大力推行。这第一部《婚姻法》的主要精神是婚姻自由、夫妻平等、男女平等。2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仅引进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同时西方的文化思想和生活方式也极大影响了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结构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它使恋爱、婚姻、性等问题逐渐开放,非婚同居这样一个代表自由和个人主义的产物也开始在我国出现。

三、国内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的研究

早期对于大学生未婚同居的调查研究比较少,与大学生未婚同居相关的研究是对大学生婚前的调查研究,1989年至1990年,刘达临主持全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在这个调查中大学生3360例,占17.2%,婚前的发生率,男占12.5%,女占6.3%。这份调查报告于1992年出版,书名为《中国当代性文化》,被国内外评为“中国的金西报告”、“中国性科学的奠基之作”。3 1991年、1995年、1997年和2001年潘绥铭教授四次在全国范围内调查大学生婚前,前三次大学生中婚前都没有显著差异,都在9.4%到10.7%之间,2001年出现激增,男生当中达到20.0%,女生达12.8%,总计16.9%。42002年的一则有关上海大学生婚前同居观念的调查结果显示,28.6%的大学生较认同婚前同居,只有14. 3%表示反对,5这个数据还是可以说明一点就是随着社会转型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渐能够接受婚前以及非婚同居。而2005年对温州地区高校学生的调查发现,在高校里有过恋爱经历的学生占56.5%,有过同居的学生占11.4%。6

对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的原因研究:目前对大学生未婚同居原因的研究基本上集中在大学生自身因素、学校因素、社会因素。大学生自身因素主要从生理、心理上分析,大学生正处于青春的萌动期,自身智能、体能和性机能方面的发展却已趋于成熟。钟铭佑2007年对广西高校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调查研究数据表明,97%的男生平时有性冲动,而女生的比例则为83 %。7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男生都有性冲动,绝大部分女生也有性冲动。大学生出现性冲动,进而同居,是政策常的现象,符合人类性生理发展的自然规律。从心理上分析,大学生同居主要是出于爱情,当热恋到一定程度,觉得谁也离不开谁就搬到一起住。认为住到一起,更容易磨合两人之间的感情,更了解对方、爱他(她),所以愿意住在一起共度风雨。8当然也不排除有的大学生同居是处于模仿、代偿、安全等心理。大学生是一个时代的代言人,他们时刻追随时尚的脚步,西方性开、放性自由思想的冲击,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下,大家相互效仿,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很多大学生是第一次远离父母独自在外,面对陌生的环境,很容易产生孤独感,同居可以帮助他们摆脱传统家庭生活的烦扰,同时又可以避兔孤独和寂寞,补偿内心的失落,也是同居现象“欣欣向荣”的原因之一。

目前对大学生未婚同居的研究基本上围绕大学生婚恋观、观、同居观、同居心理等各种现象的研究为主,深层次的、系统的、较为全面的研究是比较少见的。随着我国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的逐渐增多,怎样把大学生未婚同居作为一中社会现象,探讨如何正确的定位大学生同居行为,怎样用学科理论知识深入全面系统的加以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对应措施,将是今后我们研究的方向。这对学校管理者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更好的帮助青年大学生健康的成长成才有着实践指导意义并为高校相关学生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国家相关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意]皮得罗・彭梵得: 《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154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国家法律法规.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4月13日.1950年4月13日生效1980年1月1日失效.

[3]刘达临.中国当代性文化[M].上海: 三联书店出版,1995年5月

[4] 潘绥铭.曾静.中国当代大学生的性观念与[M].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年2月

[5]王文静.李卫红: “婚前同居的生存空间到底有多大一上海大学生婚前同居观念的一项调查”,《社会》2002年第12期,第18―22页.

[6]何毅.大学生同居的群体差异性[J].当代青年研究,2006,(02) .

上海婚姻调查范文5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2006年9月在卢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的初婚男女,共计493人。

1.2方法

自填式问卷调查。卢湾区妇幼保健所设制《婚前保健对生殖健康作用的调查问卷》,由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专人发放给前来登记结婚的初婚男女并逐项填写,全部完成后由妇幼保健所专人收回,进行汇总、整理及分析。

2结果

2.1一般情况

493人中男248人,女245人。平均年龄女性为26.40岁,男性为29.01岁,25~30岁组占68.56%(表1),76.06%为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表2)。

2.2对婚前医学检查的态度

有97.16%的人知道目前上海市已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赞成婚检者占79.11%;无所谓者占19.06%;认为没有必要者仅占1.83%。有8.32%的人已经在结婚登记前进行了婚检;74.44%的人打算去婚检;17.24%的人不打算婚检。不打算婚检的理由中,有43.53%的人认为每年已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故没有必要再去婚检;有31.76%的人认为自己健康没有必要检查;有28.24%的人是怕麻烦;其他理由占2.35%(比如不打算生育等)。

2.3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度

本次调查问卷中关于结婚前后需要了解的生殖健康内容涉及双方健康情况、性知识、避孕知识、生育知识及生殖道感染或性传播疾病的预防知识等五方面。全部选择者占68.09%;较全面者(选择3~4项)占31.91%。

2.4自己喜欢的婚检服务形式

41.99%的人选择了将婚前检查及结婚登记放在一起的一门式服务;34.08%的人认为只要是指定的婚检机构就好;23.94%的人对此无所谓。

2.5对婚检和咨询的满意度

在已做了婚前检查的41人中,对婚检服务满意者占97.56%。在已做了咨询的388人中,对咨询服务满意者占99.48%;0.52%的不满意者是认为咨询室设置的私密性不理想。

3讨论

3.1婚前保健现状

上海市卢湾区自1987年以来,婚检率一直保持在95%左右。2003年10月实行自主婚检后,婚检率明显下滑,当年骤降为55.89%,2004年仅为3.63%。婚前保健滑坡的状况引起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5年1月1日,卢湾区在全市率先推出了免费婚前保健服务。2005年11月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设立了“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由经过上海市婚检咨询医师培训合格的婚检医师为前来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提供免费婚前保健咨询服务,并引导其主动参与婚检。同时,配合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及媒体宣传。这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为推动婚前保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2006年的婚检率各为21.53%及17.06%。

3.2婚检意愿与婚检率的反差现象

调查中发现,有68.09%的人能较全面了解生殖健康相关知识,79.11%的人赞成婚检,74.44%的人打算去婚检,说明生殖健康问题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围婚期男女的关注,他们能主动通过多种渠道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和知识。但是值得深思的一个现象是,围婚期男女的婚检意愿与婚检门诊的婚检率有明显的反差,免费婚检实施2年来婚检率仅约20%左右,在调查对象中仅有8.32%的人在结婚登记前先做了婚检。因此,在发达城区,免费婚检作为一种鼓励措施,对提高婚检率的效果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是服务对象的自觉参与和主动参与问题[1]。宣传教育工作依然非常重要,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媒体的大力宣传)以及多部门(卫生、计生、妇联、民政部门、社区等等)的共同合作[2]。

3.3健康教育的着重点

在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同时,更要使围婚期男女知晓婚前保健是对自己人权、健康权的保障,也是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要使围婚期男女改变对婚检认识的一些片面性,了解健康体检不能代替婚检,婚检是以检查影响婚育疾病为主的医学检查;婚检的项目设置侧重于发现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更重要的是通过婚检不仅能知道双方的健康状况,还能获得相关的保健知识,获得对生育的指导意见;在宣教中应强调先婚检后登记,婚检的时间宜在准备结婚登记前的1~2个月,这样在婚检中即使查出疾病,也可以有充裕的时间治疗,不至于影响结婚登记。

3.4新形势下的婚前保健服务模式

3.4.1提供菜单式服务婚前医学检查除常规项目外,服务对象可根据自己需要,知情选择其他检查项目,如:HIV抗体测定、乙肝两对半检测、HCG测定、血型测定、B超、心电图、胸部摄片、淋球菌培养、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检测等等,并针对检查结果获得分类指导和必要的治疗;对已经怀孕的服务对象进行早孕建册及孕期保健指导,保障母婴安全。

3.4.2设置“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卢湾区于2005年11月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设立了“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2006年咨询者达4 828人次,咨询率为48.58%。

3.4.3推行“一门式”服务将婚前保健门诊和婚姻登记设在同一地点。2007年7月2日,集婚前保健――结婚登记为一体的卢湾区婚姻登记中心正式开业,运行以来,服务对象普遍反应良好。

3.4.4提供满意的服务环境婚前保健是公共卫生事业的一部分,工作中,我们努力提供优良、温馨的环境,优化服务流程,开展人性化服务,经过多方面努力,已初见成效。以我们优质的服务扩大影响,吸引更多的结婚登记对象自愿接受婚前保健,提高婚检率,是我们进一步努力的目标。

4参考文献

[1]贾洪毅,张淑平,于明,等.以免费婚前咨询推动婚前健康体检[J].中国妇幼保健,2006,21(10):1321-1322.

上海婚姻调查范文6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家和万事兴”……这些古语耳熟能详。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国人的家庭、婚姻观在不断变化,离婚率也连年高居不下,更令人瞠目的是闪婚闪离已成司空见惯之事。

据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2014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363 .7万对,粗离婚率为2 .7‰(粗离婚率,即离婚对数与平均人口数之比),连续12年攀升,离结比约为27.8%,这意味着,每4对人结婚的同时就有1对人离婚。新疆、黑龙江、吉林分别位列全国各省市离婚率前三,离婚率分别为4.61‰,4.08‰ 和4.01‰。四川省每1分钟就有2对夫妻离婚;江苏省每3分钟就有1对夫妻各奔东西;南京市2016年1~4月相比去年同期离婚率猛增五成……

上海民政局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上海市办理结婚登记141827对,办理离婚登记58302对。相对于2014年离婚登记52871对,离婚登记量增加了10.2%。“从2010年开始,离婚登记量连续增长四年,2014年是首次下降。而2015年比2014年又出现了增长。”对此,民政局相关负责人给出了这样的分析:“近五年来离婚登记量增幅都比较平稳。30~40岁之间办理离婚登记的人,超过了30岁以下和40~50岁之间办理离婚登记人数之和。30~40岁是申城离婚的‘敏感年龄段’。”

我们欠生活太多仪式感

每天早起挤公交地铁去上班;每晚下班回家,晚饭能凑合就凑合;周末宅在家不出门就叫个外卖,不上街绝不洗头、化妆;有了孩子忙着给孩子泡奶粉换尿布,谁还记得结婚纪念日到底是几号……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生命中越来越缺乏仪式感。

于是生活就这样被我们自己过成了一潭死水,然后我们又一边进行着死循环,一边不停抱怨它的毫无生趣。

无趣就是因为你少了很多仪式感!

其实中国人原来是不缺仪式感的,古人素有“沐浴焚香,抚琴赏菊”的爱好,这背后包含着对生活深深的热爱。中秋节、端午节、扫尘、过年,哪个不是传承下来的节日,可是现代人却把这些日子越过越淡,像我这辈人恐怕多数连过年时候该怎么摆桌祭灶祭祖都不知道了吧!

我们上一辈人,甚至我们这辈人,从小就被教育生活应该节俭、能节省的东西就不要浪费。父母辈基本都是苦出身,我们这种寻常百姓身边,鲜有物质条件从来就很好的家庭,能让生活充满仪式感的心态的人更是少之又少。在这种环境和教育下长大的我们,生活中怎么会去在乎仪式感呢?

叹!缺乏责任和冲动结婚是离婚主因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1人进行了年轻夫妻婚姻调查。当下年轻夫妻离婚原因有哪些?这个问题的调查显示:最普遍的原因是缺乏责任感和包容心(63.3%),冲动结婚(58.3%)、性格不合(58.3%)、沟通不良或生活节奏不同(51.4%)。

从以上数据,我们似乎找到了离婚的根源所在。缺乏责任感、冲动结婚、性格不合是年轻夫妻婚姻中的三个“雷区”,闪婚闪离也就不足为奇。

惊!“城会玩”,离婚也要限号?

年轻夫妻“闪婚闪离”,民政局忙翻天!不过,上海浦东民政局很淡定,今年3月对外公布开始实行限号办理离婚,离婚登记工作每天受理50个号,并设立独立的离婚登记室,新增了询问笔录程序。有人调侃,限号很常见呀!有车不能开,限号治雾霾;有房不能买,限购调价狠……可为何离婚也得限号?

上海市婚管处副处长孙晓红表示,之所以出现离婚限号并设立登记室,有三个原因:一是很多登记离婚者并非感情破裂,有的属于一时冲动,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前增加询问笔录程序,工作人员可以在询问中对发现的“冲动型”离婚进行及时调解;二是离婚数量的急剧上升,婚姻登记机关因人手不足不堪重负,而不得不限制离婚登记的数量;三是中国人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思想,一旦办离婚,意味着双方破镜难圆,故采取种种办法限制离婚数量。

“离婚限号”是让婚姻“静静”?

上海其实并非离婚限号第一个“吃螃蟹”的城市。早在2012年3月,西安就实施离婚限号了,每日“限号”10到15个。此外,青岛、广州、大连、南京等城市也推行了离婚限号。在我国离婚率连续攀升的背景下,有人认为离婚限号是有意义的举措,也有人认为这干涉了婚姻自由。

反对方: 成年人要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离婚毕竟不是儿戏。都来民政局了,可能也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了。”

“有的夫妻可能真的是水火难容,一分钟都不想多看彼此了,对这种情况,再让他们缓冲也很煎熬。”

“离婚限号虽然说并没有拒绝办理离婚手续,却是在设置障碍、以行政方式进行变相干涉。”

支持方: 冲动是魔鬼,此举应点赞

“现在很多人,结婚离婚都是一时冲动,留一点时间冷静思考一下也好。”

“说到底就是给婚姻一个冷静期,它不会阻碍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离婚,但是却可以避免冲动离婚的夫妻真的离了婚。”

“限号离婚不存在效率问题。真的要离婚,以后也许没啥见面机会了,多等个20分钟又怎样呢?”

离婚限号真的管用吗?

实行“限号离婚”政策,按专家所说,“是希望挽救一些气头上冲动离婚的家庭”。

良好的初衷,是否能带来好的效果呢?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从2012年3月起实行“限号离婚”制度,实行当年,该区年离婚数就比2011年的1900多对,下降了140多对,2013年又比2012年下降40多对。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蔺文辉表示,“有的夫妻虽然排了号,最终有时间冷静思考,没来办理离婚。”

事实上,这样短期的数据并没有多少说服力。长安区民政局虽每日限定发10至15个号,但这样的限号不具甄别功能,并不区分申请者的具体情况。换言之,有些盲目冲动的离婚申请者很可能会“幸运”地在较短时间内获得“离婚号”。对于那些非冲动型离婚者,不管是感情确实破裂者还是争取利益的假离婚,“限号”起不了什么作用。

离婚,冲动是魔鬼

“即使最美好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200次离婚的念头,50次掐死对方的冲动。”美国婚姻问题专家温格・朱利在《幸福婚姻法则》一书中这样描述了现实的婚姻。其实,婚姻中有离婚的念头并不可怕,谁在磕碰中没有挫折感呢?可怕的是把一点点矛盾上纲上线、头脑发热,冲动地让婚姻无法挽回。

丈夫刷牙“不顺眼” 妻子要求离婚

重庆大渡口一对新婚才半年的夫妻,因妻子小汪一直看不惯丈夫小孙挤牙膏的方式而闹离婚。小汪说,丈夫每次自己或给她挤牙膏,都喜欢将牙刷沾得满满的,实际刷时又用不了那么多,掉下来浪费;而且丈夫刷牙时也只喜欢横着刷,这也让妻子看得“难受”。

“我已经说过很多次,可他听不进去,这就是态度问题。”小汪一气之下提出离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习惯,如果对方不能接受,我也愿意离婚。”小孙说。

付出越多,越不易被冲动左右

心里想着“冲动是魔鬼”,嘴里唱着“冲动的惩罚”,但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次能跨越“冲动魔障”?冲动如果是一种性格,确实很难抑制,我们能鼓励的是让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对彼此、对彼此的父母在物质、精神上多投入、多付出。因为投入付出的多了,彼此会更忠诚、更珍惜,冲动的时候,会因为心中的些许不舍而冷静下来,不至于难以回头!要知道,冲动的惩罚还不少呢!

把冲动关进笼子吧!

它伤的不止是婚姻

经不完全调查,冲动离婚后悔率近50%,不管男女、不论是否复婚,这在每个人的婚姻史上都是一次不堪的回忆,埋下了一颗“不信任”的种子,严重的会影响择偶观和第二次婚姻。

离婚也是孩子心灵健康的杀手。因为父母离婚而遭受了心灵创伤的孩子,长大后会对婚姻不信任甚至恐惧;父母的出轨、争吵,也是造成孩子暴力冷漠性格的元凶。

离婚对事业和朋友圈的影响也相当大。一场家庭变故,多多少少会影响到工作和事业。对于在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公司的夫妻来说,离婚的影响会更大,严重的可能因冲动离婚导致事业变故。朋友圈也会因离婚有所改变,毕竟如果继续待在圈子中,无论是当事方还是朋友都会觉得尴尬。

专家分析:心理不成熟者易冲动离婚

“80后、90后闪婚闪离的频率要比60后、70后突出,这也是新生代年轻夫妇比较突出的特点。”著名心理学家章震宇博士表示:90后的“闪婚”夫妻“闪离”主要原因之一是双方心理不够成熟、情绪不够稳定,因家庭琐事或小摩擦冲动离婚。他说:“90后整个成长过程都处于家庭中心,自我意识比较强,不容易退让和改变,在婚姻遇到小波折时更易冲动;另一方面,独生子女居多的90后,父母对他们的关注度非常高。子女进入婚姻后,父母的担心并没有减少,就会不自觉地侵入和扰乱子女的婚姻生活,甚至在‘冲动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双管齐下,抑制冲动离婚

婚姻制度的完善和个人婚姻问题处理能力的提高,可以帮助我们在出现离婚冲动时,变得更成熟、冷静。

面对冲动,你可以做到:

章震宇表示,离婚限号虽然对冲动离婚起到了一定抑制作用,但和避免最终离婚没有必然联系。要想减少冲动离婚,从夫妻双方角度看,你可以做这些努力:

第一、做好婚前教育,避免低质量的婚姻。年轻夫妻在婚前接受专题培训指导,学会如何与对方相处、学会管理情绪、学会包容和让步等等。

第二、采用“娘舅”策略。这是上海话的比喻,意思是求助于家中有威望的长辈来调和、解决矛盾。当年轻人婚姻遇到难题时,“娘舅”专家出马提醒、劝诫到底该怎么做,避免年轻夫妻通过冲动离婚来“一竿子”解决问题。

第三、拒当妈宝男、妈宝女。当今父母为子女婚姻介入太多:在对象上挑挑拣拣,在经济上买房买车、在生活上包办到底。最终,子女在婚姻上不能独立,遇到矛盾和冲突,更加不易处理。对此,要有意树立自立观念,别一遇到问题就向父母求助。

第四、找婚姻家庭咨询师或心理咨询师,在出现冲动离婚念头时,主动寻求专业帮助。

面对冲动,“冷静期”设置很管用

面对离婚率逐年升高的问题,我国很多地方也采取了冷静期和专家调解的方法。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对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先发放离婚告知书,让他们给彼此一个“冷静期”。 上海市普陀区、闸北区、松江区等地民政局,率先在婚姻登记处旁设立“离婚劝和工作室”,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为想要离婚的夫妻提供咨询帮助,效果十分显著。松江区婚姻登记处统计发现,有三分之一的夫妇愿意走进咨询室接受辅导,其中70%的夫妇最终被劝和。而普陀区民政局推出劝和机制后,每年有30%的离婚当事人不当场办理离婚登记,其中很多人最终打消了离婚的念头。

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已开始实行离婚预约制,夫妻要离婚必须先网上预约。预约的这段时间就正好是冷静期,从而减少冲动离婚的概率。这也是“互联网+”针对冲动离婚的形式创新吧!

他山之石:

除了限号,各国对冲动离婚还有这些招儿

我国在2003年之前,对离婚本有一个月的审批期,很多夫妻就是在这一个月中反悔的,从而挽救了不少婚姻。但随着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协议离婚只要手续齐全,可以立即办理。中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

反观世界,很多国家为了避免冲动离婚,通常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给予一段冷静期,给想离婚的夫妻以考虑的机会:

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达一年者,才准许办理离婚手续,除非已有通奸或虐待的证据;

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离婚手续才会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

英国法律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须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如果离婚申请人和当事人都认为婚姻无法维持,则准许离婚。

韩国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在2005年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必须经过3个月的“熟虑期”,如无子女,则“熟虑期”为1个月。

上海婚姻调查范文7

尽管可以认为在发生性关系时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的意志,它是依据人性法则而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康德

内容提要:本文从实例和现状出发,以婚前财产协议为研究对象,以尊重契约自由和遵循法治为原则,突破传统婚姻法理论,将婚姻法与经济学的某些原理结合在一起,系统地论述了婚前财产协议的社会价值,提出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部分设想,以供参考。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 契约 公示

一、引言

案例1.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被称为全国财产分割标的最大的一起离婚案——哈尔滨宏鸣火锅老板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曾轰动一时:胡海英1997年6月与李钟鸣结婚,婚后与丈夫共同创业,正当事业如日中天时,因感情破裂,胡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钟鸣断然拒绝了胡海英分割财产的要求,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务。原来在诉讼期间,李已经擅自变更饭店、企业、房产、车辆的产权。

案例2. 据报道,“外星人” 巴西球员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其未婚妻多明格签定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由于这位球星的个人财产估计有8000万美元,如果不签定一份协议,那将来一旦两人离婚,罗纳尔多的财产将立刻被多明格占去一半。而作为明星的罗纳尔多,将来离婚的可能性实在是太大了。这份协议将在两人的婚姻破裂之后生效。

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48.1%为男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据了解,这些离婚案中多数涉及财产纠纷。

笔者认为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下面笔者将就婚前财产协议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拙见。

二、婚前财产协议离我们有多远

婚前财产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这只泊来的“螃蟹”于90年代初登陆我国并已在都市中悄然兴起,但人们依然对此众说纷纭,而摇头反对者仍占主流。

(一)婚前财产协议是不是该安静地离开?

有反对者认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婚姻丧失信心的表现,将会带来以下的困扰:

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婚姻的基础,所以在每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来爱情是无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财产协议完全是对他们爱情的亵渎,也可能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笔。

个体认识的困扰。大多数人认为签定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离婚分割财产作准备,而结婚并不是为了离婚,所以这样的协议根本没有必要。

社会压力的困扰。中国社会长期的婚姻观反对婚姻协议论,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财产的一体化,而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显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韪之嫌。

于是乎,婚前财产协议几乎成了“世风日下,道德不古”的代名词,爱情至上的人们惟恐避之不及。由此人们也产生了困惑:婚前财产协议,你是不是该安静地走开?笔者以为,这样的观点似乎显得过于传统和保守,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考虑,婚前财产协议不失为双方当事人的明智选择。

(二)将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到底?

古人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说明人生的无常,人性的脆弱以及无奈,即便如夫妻这么亲密的关系也不能例外。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恩格斯在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私有财产的出现是出现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根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个人财产的急剧膨胀,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这才使人们开始意识到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码的比重有多大。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如果把婚姻当作一对一的私产 “交易”,把婚姻本质视作契约关系,把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便足以简单地解释夫妻应当在契约履行前先坐下来清帐,计算各自的财富。

其实,中国人的婚姻也从来没有偏离过恩格斯的理性判断,只不过大家平均不富裕、法律对私产保护不明确和不力的现实,以及个人主张私产的淡薄意识、中国重义轻利的传统底蕴,抹煞了隐藏在风花雪月后的尖锐本质。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法律所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会也不能代替个体作出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和选择。而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正是为 “经济人”实现自身经济价值提供了契机。中野在线董事长李建说:“早期夫妻创业,财富就不会解析得太清晰,但如果一个财富人士再次结婚,肯定会在私人物质占有和个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虑。”这一点被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的郝惠珍律师证实,现在做财产公证的有两类人比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结婚者。②

近几年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最为困扰法官的问题,使法官将大量的时间都用于财产的调查上,以至案件迟迟结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给当事人造成累诉。如本文引言中提到的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中出现的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得不到财产甚至背上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打离婚官司时,律师要对财产取证非常困难。相反,处于强势一方,凭借钱权,轻而易举能瞒天过海。当弱势一方要求分割财产时,强势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将个体经营质变为合伙经营,或者将本该是共同财产的房子、厂房等生活、生产资料更换为别人姓名,或者将所拥有股票挂在别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审计结果表明企业亏损、要求另一方负担共同债务……但随着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给法官们带来了新的希望。据江苏某市一位“婚姻与人口学会”提供的一部分统计数据表明:在对一万对离婚夫妇进行调查后发现,因没有实行“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分割、争执的,占59%强;反之,进行过“婚前财产协议”而后发生离异行为的夫妇,在财产分割方面比较顺利,争执也较少,这样也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段予以裁决的激烈行为(据统计,在有过“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争执、矛盾的,仅占8.9%)。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协议”在司法实践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婚前财产协议的适用早已相当普遍。特别是当未婚男女双方财产悬殊时,这样的协议更是有着广阔的市场,如本文引言中所提到的著名球星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妻子签订的财产协议就是其中引人注目的一例。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是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婚前财产协议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制

在婚前协议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主要特点是,有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新《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这种规定是对约定财产制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中类型中作出选择。但笔者认为,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不应局限于此三种,否则将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但财产增值部分归共同所有,这种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剩余共同财产制是为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却很有可能是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类型限定的弊端可见一斑。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虽然受制约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约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备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采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况且,我们圈定的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即使将用作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无法完全满足。③所以,笔者主张不应该规定财产制的约定类型,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选择合理自利的形式。

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制度,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况下,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积极倡导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的对象,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财产;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可以是积极财产,也可以是消极财产(即债务);可以是既存财产,也可以是预期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财产协议的订立具备了以上要件,仍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财产协议如果要产生对外效力就必须经过公示。然而,公示就意味着对社会的公开,当事人将毫无选择地暴露自己的财产状况等隐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也是不无可能的,毕竟目前中国对此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笔者以为,当事人是否决定公示,取决于其对“效力扩张”与“隐私保护”之间的权衡,我们不能为达到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的目的进行而一味地要求当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但如果当事人选择公示,法律也应该为其提供一个合理的途径。公示的机关必须是惟一的,这样才能保证公示资料的准确性。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均不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而且婚姻登记档案与财产契约公示程序属不同系统、不同机关受理,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查核④。所以,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不宜作为公示机关。但笔者认为,最好的方案应该是由国家成立(或指定)专门的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统一负责夫妻约定财产的管理工作(可类似于专利或商标的管理)。当前,最经济可行的办法是由婚姻登记机关来充当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的角色,这样也方便未婚男女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同时一起办理公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登记制度,载入婚姻登记档案,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同时配备便捷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以方便相关第三人随时随地查询。

四、结语

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预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笔者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注释:

①②《企业家一生最大的合同》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4月09日 13:40 中国企业家

上海婚姻调查范文8

内容提要: 我国《婚姻法》基于优生的需要而禁止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在 现代 社会已缺乏合理性。随着不育文化的兴起、国家 经济 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快速 发展 以及收养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婚姻法》应当为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除婚禁。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具体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采用的是“正面要求与反面禁止”相结合的结婚要件立法表达方式,一方面规定结婚的必备要件,从正面要求当事人必须或应当具备某些条件,包括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另一方面规定结婚的禁止条件,从反面列举了种种不得结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可见,我国《婚姻法》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以及患某些疾病的人结婚。

从 历史 上至今,我国对近亲结婚的禁止性规范和 法律 几乎为通例。《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明律规定:“凡同姓者,各杖六十离异。”大清律例也对近亲结婚规定了罚则。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5条规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不得结婚。”1950年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第一部《婚姻法》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我国颁布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9、10条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三类:有关精神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该法第38条对上述三类疾病进一步界定为:“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爱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的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可见,在我国,表兄弟姐妹之间、严重精神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爱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是禁止结婚的。否则,当事人即使已登记结婚也会因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而使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多方面的研究探讨,笔者以为,《婚姻法》应当为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禁”。

二、“解禁”的合理性

《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某些疾病的人结婚,其理由主要有两个,即伦理和优生。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排除了纵向直系血亲的两以及横向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行为,并逐步上升为人类公认的伦理道德要求。依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内婚容易导致社会结构的紊乱和破坏,“生活上密切合作的已有结构决不容性的闯入,于是发生了禁律和外婚的规定。”[1]可见,《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不同辈份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结婚,主要是基于伦理的要求。婚姻家庭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社会伦理实体,一旦允许这类当事人结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继承上的紊乱,有悖教化,会动摇甚至瓦解整个社会长期积淀而成的周密的传统伦理观念与道德规范。因此,禁止直系血亲、不同辈份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结婚,实有必要。

但笔者认为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应禁婚。在我国历史上,由于长期的农业小生产经济和聚族而居,安土重迁的生活环境的原因,加上同宗不婚、亲上加亲等伦理观念的影响,盛行过中表婚的风俗。我国古代把姨的儿子叫做内弟,内即中,把姑的儿子称为外兄弟,外即表。中表婚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因中表婚风俗下的夫妻所发生的生育行为而发生的悲剧是屡见不鲜、为人熟知的。可见,《婚姻法》禁止表兄弟姐妹结婚并非基于伦理,而纯粹是基于优生,即为了考虑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优生,防止有近亲血缘关系的男女生育后代。19世纪美国杰出的人类学家、民族学家摩尔根投入了毕生的精力研究人种学和人类的早期婚姻、家庭生活,写出了《古代社会》一书,系统地论述了自有人类以来两性关系的发展,提出了“不得在氏族内部近亲通婚的根本法则”,并指出“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民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的 科学 论断。虽然医学已经证明,近亲婚配所生子女患隐性遗传病的机率远远高于非近亲婚配所生子女,[2]容易影响后代的健康发展,但为禁止生育而禁止结婚,则完全忽视了婚姻功能的历史变迁,误解了婚姻的本质及其内涵。婚姻是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的,基于爱情和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才步入婚姻的殿堂。结婚是爱情的升华,是爱情的成熟;当事人是否结婚,首先应考虑的是彼此是否产生了爱情,而不是能否生育。然而,《婚姻法》有关禁止表兄弟姐妹结婚的规定,完全把结婚和生育混为一谈,认为“不宜生育”就是“不宜结婚”,从而剥夺了不宜生育的人结婚的权利。在这里,爱情不再是婚姻的原因,相反,婚姻的结果却成为了婚姻的向导和决定性因素。这种因果颠倒的立法思路显然有悖于爱情的真谛和婚姻的本质。[3]

我国法律很早就对疾病婚有规定。

三、“解禁”的可行性

1.不育文化的兴起,为婚育分开提供了观念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非传统的家庭生活模式“丁克家庭”传入 中国 ,不育文化在我国悄然兴起。“丁克家庭”是20世纪60年代首先出现于欧美国家的一种家庭类型,源于 英文 double income no kid的首字母缩写词dink,意思是没有孩子的双收入家庭。对于这种婚姻家庭现象,人们称之为丁克现象,将选择不育的夫妇叫做丁克夫妇。很明显,“丁克家庭”只有婚姻,无关生育。在西方,如今这种家庭已经被很多人所接受。80年代“丁克家庭”开始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出现,且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上海市人口情报中心的一份资料显示: 1989—1994年,上海市区“丁克家庭”约占全市家庭夫妇总数的3%—4%,人数估计超过8万;北京市1984年以来约有3%的夫妇自愿不生育,多达7万人。1989年广州市结婚而不愿生育的人数只有10万, 1992年底则猛增到13万。[8]而2002年上海市妇联针对全市家庭状况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丁克家庭”已经占到上海家庭总数的12.4%。“丁克家庭”数量的激增由此可见一斑。据负责这项调查的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师孙中欣介绍,调查选取了1200多个不同年龄、阶层的上海家庭作为样本,“如果只选取20岁至40岁年龄段的样本,丁克家庭的比例会更高。”再据零点调查公司2002年2月进行的一项社会调查,目前我国的大中城市已出现60万个丁克家庭。[9]可见,选择不育的“丁克家庭”尽管在舆论上仍存在诸多不同的看法,但其作为一种新兴的特殊家庭类型不仅已在我国扎根,成为我国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单亲家庭等众多家庭类型中新的一员,而且呈继续 发展 之势。“丁克”族作为一种超前的生活方式,一种独特的家庭组织结构,虽然它并不代表我国家庭的发展方向,只是适应一部人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而产生,但其已经逐渐得到了社会的尊重和理解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不育文化的出现,为婚育分开提供了观念上的基础和保障。

2.国家 经济 的快速发展,为婚育分开提供了物质保障。

历史 上为禁止生育而禁止结婚,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的。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有六大最基本的社会职能:生产职能、生育职能、抚育职能、 教育 职能、保障职能、娱乐和感情交往职能,而生产职能和生育职能是家庭存在的必备条件。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农业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 自然 经济是最基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人们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谋生,缔结婚姻,不是为了享受爱情和两性的快乐,而是为了养家糊口,传宗接代,即所谓“继后世”,[10]生育是结婚的必然结果。而且,由于小农经济和聚族而居的生存环境,造成了我国历史上表兄弟姐妹结婚普遍存在的事实,形成了“表亲结婚、亲上加亲”的封建传统观念。在当时无法控制生育、结婚和生育无法分开的历史条件下,为了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保障民族的健康发展,禁止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不失为一种明智的做法。然而, 工业 革命使传统家庭的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分离, 现代 家庭虽仍或多或少地承担着物质消费和养儿防老的功能,但随着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极大提高,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养家糊口、传宗接代不再是现代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情感需求和精神慰藉才是结婚的首要动机,生育只不过是爱情和两性快乐的附属品。当代人们对婚姻的需求包括:满足的生物性要求、的专一性要求、生育的要求、物质生活的要求以及感情和精神生活的需求。结婚并不只是满足或生育,不同的人对婚姻有不同的需求。我们不能对这些需求视而不见,那些患有特定疾病者或许不能满足或生育的要求,但是它还能承担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需求以及感情和精神生活的需求。现代人普遍认为,爱情至上才是婚姻的理想境界。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不少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为了追求爱情,愿意终生不育,或者由于年老、生理原因本身已无生育的可能, 法律 完全期没有必要禁止这类人结婚。如果一律禁止表兄弟姐妹和某些疾病患者结婚,无异于把婚姻当作满足与生育的工具,而背离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为个人提供了享受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为婚育分开提供了物质保障。

3.现代医学的发展,为婚育分开及优生提供了技术保障。

历史上为禁止生育而禁止结婚,是因受到当时科技水平的局限而作出的迫不得已的选择。因缺少必要的节育知识和节育措施,从而使生育成了结婚的必然后果,生育与婚姻不可分离。人类在已经认识到近亲以及某些疾病患者结婚会给后代带来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为了提高人口素质,不得不禁止表兄弟姐妹和某些疾病患者结婚。可见,为禁育而禁婚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人们普遍具备了节育的基础知识,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在申请结婚时,可以由医师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而终身不育,完全可以比较好地分解结婚与生育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达到结婚的目的。即便是像爱滋病这一誉为“超级癌症”的顽疾,目前虽无治愈的方法,但也可在夫妻之间预防传染,且只要预防得当,甚至可成功避免母婴传播。而且,我国目前的人工生育技术已较为成熟,完全有能力解决某些生育上的障碍。随着现代 科学 技术的发展,男女结婚后不仅可以按照本国的人口政策选择多生还是少生,而且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生育还是不生育。在现代医学已经发展到完全可以为婚育分开及优生提供技术保障的今天,《婚姻法》为禁止生育而禁止表兄弟姐妹和某些疾病患者结婚,已不再有完全的实际意义。

4.收养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为只婚不育的家庭提供了制度保障。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后如果希望有孩子,可依照《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子女,以满足传统的“养儿防老”或是情感的需要。

而且,自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社会保障体系已逐步建立,养老逐渐由社会来统筹安排,“养儿防老”这种低生产力水平下的养老措施受到了强烈的冲击。随着“两个确保”(即确保国有 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城市“低保”的顺利实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参保率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的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的继续改革, 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发展,城乡居民收入的继续增加,家庭的保障功能逐步由社会来承担,家庭中子女已不再是“防老”、“养老”的唯一保障。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后即使不收养子女,也完全可以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为优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从实质上讲是为了保护将来利益,即后代的利益,那么这种保护应该交给有关生育的法律或法规去规定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将我国实施多年的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从国家政策管理上升为法律管理。该法第30条规定:“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3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能,运用公共资源权力完成。政府应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医学知识,尤其是疾病预防和生育保健知识,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疾病预防和优生的重要性,大大增加拟结婚男女进行婚前检查的自觉性和拟生育夫妇进行育检、孕检的积极性,这样就能够提高婚检率、孕检率,做到发现疾病及时控制、及时 治疗 。而且,随着计划生育制度的继续完善,计划生育不仅控制生育的数量,还控制生育的质量,以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中华民族的素质。可见,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后的生育问题完全可以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得到有效的调整和控制,《婚姻法》根本没有必要舍本求末为禁止生育而禁止结婚,完全可以将《婚姻法》中调整生育关系的问题剥离出来,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一系列优生优育措施来加以调整,从而达到禁止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生育的目的。

注释:

[1]费孝通:《生育制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1页。

[2]张爱民:《从遗传学看近亲结婚的危害》,载《济宁师专学报》2000年第6期,第36页。

上海婚姻调查范文9

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第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第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区和普陀区。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如徐汇区。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第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第六、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上海婚姻调查范文10

关于我县涉台婚姻的调查报告

为充分了解我县的涉台婚姻状况,进一步加强对涉台婚姻的管理、引导,我对全县7个向着的涉台婚姻现状开展了深入的调查和了解。通过调查,我县自1992年出现第一例涉台婚姻以来,××籍新娘人数已达到600余人,约占全市的12,年平均增长速度为39.8。尤其从20__年开始,出现急剧上升的态势,最多一年为20__年,共发生涉台婚姻135宗。

一、我县涉台婚姻的基本情况

1987年11月,台湾当局开放两岸民众往来,历经近40年人为隔阂的台湾同胞纷纷回来探亲、定居、旅游、经商。两岸交流交往不断升温,随之出现了涉台婚姻。特别是近几年,我县女性远嫁台湾甚多,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从地域上看,××籍新娘涉及全县17个乡镇,主要分布在我县的岩前、中山、中赤、下坝,三地占总数的69.1。主要集中在我县南部乡镇,××籍新娘在台湾主要居住在台湾北部和南部的农村地区。

从个体素质看,整体素质比以前有比较大的提高,但总体文化素质仍然比较低,大专占1.1,中专、高中占11.86,低于大陆的平均文化水平,低于台湾的平均文化水平。

从年龄结构和婚姻状况看,老夫少妻现象仍比较普遍,离婚再嫁的仍占大部分。对我县20__年至20__年9月登记的涉台婚姻抽样调查表明,××籍新娘的平均年龄为37.6岁,台湾男子为51.5岁;与男方年龄差距在6-10岁的占23.8,差距在11-20岁的占29.1,21-30岁的占11.9,30岁以上的占11.4;女方未婚嫁台的占29.2,丧偶的占14.1,离异的占56.7。

从涉台婚姻的介绍方式看,主要是亲朋好友介绍和中介机构、民间“黄牛”介绍两种方式。我县涉台婚姻主要以前者为主,原创:占45.9;后者由于收费高,一般为3-4万元,××尚未发现民间“黄牛”和涉台婚介,极大部分是通过普陀或定海的私人婚介与台湾男子认识的。

(一)有利因素

1、随着大陆新娘数量的逐步增多,已经成为加强两岸沟通和交流的主要力量,影响不断扩大。据统计,××籍新娘有500余人,每年在两地间来回二次以上,这已经成为促进两岸交流的新生力量。同时,她们分布在台湾的各个地区,促进了台湾人民对大陆的了解。

2、大陆新娘的婚姻质量总体上逐年提高,正改变台湾人民对大陆的片面认识。

3、大陆新娘渴望两岸直接三通,拥护祖国统一,直接影响其配偶、亲属的立场。

4、大陆新娘的增多有利于大陆地区的招商引资、引智工作。在涉台婚姻当事人中,有相当部分台湾男子懂技术、管理,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素质好的大陆新娘介入台湾民间组织,如××籍新娘张某,年纪轻,文化程度高,社会活动能力强,已经被作为台北舟山同乡会理事候选人。

(二)主要问题

1、调查显示,一部分××籍新娘婚姻动机不纯,片面地认为嫁到台湾就能享福,就能改变贫穷,因而不惜以婚姻为赌注,以结婚为手段远嫁台湾,酿成不良后果。如高亭镇蓬莱社区的毛某,结婚后赴台湾,因为不适应环境,男方条件差,又不能吃苦,不到一星期就返回,现在正准备诉讼离婚。

2、涉台婚姻与其他婚姻相比,离婚再婚率高。其主要原因是接触时间短,感情脆弱,大陆新娘在台湾受到歧视,另有一部分女性,将结婚作为入台打工的桥梁,不顾对方情况如何。如岱西下塘村姜某,35岁,20__年首次入台,至今在台湾已离婚结婚5次,不知现任丈夫是谁,目的是在台湾结婚一次能停留6个月。

3、一些××籍新娘无稳定工作,素质不高,容易使台湾人民产生大陆贫困落后等观念。台湾当局对大陆新娘的种种限制和歧视,使大陆新娘在台湾步履艰辛。

三、规范涉台婚姻的几点建议

大陆新娘是我们做好台湾人民工作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群体,要从规范管理、正确引导、宣传教育和加强服务等方面入手,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实行社会教育和个体教育相结合。,!

要借助舆论媒体,加大社会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教育部门、新闻媒介要发挥正确舆论导向和教育作用,用生动的实例加强对她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意识的教育,激励她们为祖国统一贡献力量,用醒目的反面教材来警示广大妇女端正婚姻动机,努力树立大陆人民在台湾同胞中良好形象。要坚持主题教育和经常性教育并举,加大个体宣传教育力度。如在××籍新娘返回团聚时,举行各种会议或活动。要坚持教育对象的扩面、教育内容的变化和各种灵活的教育方式。

(二)创新涉台婚姻工作机制,进一步把这项纳入我们工作视野。随着两岸形势的发展,我县的涉台婚姻发展趋势会继续增加,然而××籍新娘队伍的规模不断扩大和涉台管理部门掌握情况、信息滞后,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涉台婚姻登记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其他涉台部门无法掌握大陆新娘的基本资料。而县台办作为县委县政府对台主管部门却因为难掌握情况而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因此,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要做好信息沟通工作,民政局可以定期把有关涉台婚姻情况向台婚姻情况向台办 通报,使台办能全面掌握大陆新娘的情况,及时做好涉台工作。

(三)加大对大陆新娘的服务力度。提供合理、合法、公开的涉台婚姻中介服务,是防止非法婚介产生和正确引导涉台婚姻的重要途径。目前,涉台婚姻只归民政局一家机构管理。但实际上,我市许多婚姻中介和地下“黄牛”还是在私下非法从事涉台婚姻活动。因此,建议政府部门是否可以尝试,使之公开化、合法化。

(四)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从我县涉台婚姻来看,××籍新娘大多生活在渔农村,为有效管理这一涉台的特殊婚姻及促进渔农村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涉台婚姻工作。要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落实人员抓好、管好。及时对涉台婚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难点、热点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以认真分析研究,趋利避害,保证涉台婚姻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做好涉台婚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已经越来越多地被社会所认同,我将继续加强调研,采取措施,为今后做好涉台婚姻工作打好基础。从××籍新娘目前生活状况看,有相当的生存压力。原创:主要是赴台团聚困难。结婚后大多数××籍新娘只能居留在大陆,从调查数据显示,至今只有1.1的××籍新娘取得了台湾身份证,由于没有居留权和身份证,遭受台湾社会的歧视,即使找到了工作,也是家庭帮佣等层次比较低的行业。

上海婚姻调查范文11

关键词:傈僳族;婚姻变迁;世俗婚姻;宗教婚姻

中图分类号:K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2)03-0073-07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1]。古人把婚姻理解为两个家族的联姻,增强家族势力和传宗接代、以嗣香火的重大人生礼仪。可是,现代婚姻绝非如此简单的言语所能概括,如现在出现的“丁克家庭”,它就无法解释。哈维兰认为婚姻是:“社会认可的一个或多个男人(男性或女性)与一个或多个女人(女性或男性)的关系――相互之间有持续的性接触的权力”[2]。哈氏增加了对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特殊婚姻的补充,强调了性占有的重要性,然而其对法律认可的忽视是值得商榷的。巫昌祯认为:“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3]。巫教授这一看似准确的定义同样经不起推敲。因为,现在美国的有些州已经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这显然颠覆了其婚姻的定义。社会制度的不断变化决定了婚姻制度的不断变化,也许人类永远无法给婚姻一个完美的定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国家法和基督教等因素的影响下,怒江傈僳族婚姻经历了一个深刻变迁的过程。

一、怒江傈僳族的传统婚姻

俗话说“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生活在不同地理环境中的民族会形成了独特的民族文化,独特的民族文化会孕育出不同的婚姻形式。传统上,怒江傈僳族长期生活在相对封闭的怒江峡谷里,恶劣的自然环境和低下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其特殊的传统婚姻形式。

(一) 怒江傈僳族的传统婚姻形式

怒江傈僳族的传统婚姻形式除了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还存在着包办买卖婚、逃婚和抢婚、氏族内婚和家族内婚、姑舅表婚、转房婚、一夫多妻制等婚姻形式。

1.包办买卖婚。据史料记载,怒江傈僳族盛行包办买卖婚,女方父母向男方收取高额的彩礼。“其彩礼分干牛、活牛两种。干牛系以锅、瓶、三脚等物抵充,每件即抵牛一头。大致每次彩礼,活牛六七头,干牛十余头,布则二三件,猪、酒多少不一。……若男家贫困,其彩礼需赖亲族赞助,尚不能一次交足,及至生儿育女,尚有不清者”。① ①怒江州志办公室整理.怒江旧志.怒新出(1998)字第02号:63.

案例1 AD,男,1918年生,LW村人,1936年结婚。结婚时送给女方的聘礼如表1。

表1 结婚男方送女方的聘礼统计

名称 麻布 大米 钱 蜂蜜 猪 服装

数量 5丈 30斤 50块 15斤 1头 2套

传统上,包办买卖婚在怒江傈僳族中很盛行,聘礼很高,一般以牛若干头作为聘礼,有些女子还没有出生就被父母指腹为婚。女子成了父母的“摇钱树”,这种包办买卖婚也说明了女子地位的低下。

2.逃婚和抢婚。怒江傈僳族传统上有逃婚和抢婚的风俗。传统上,怒江傈僳族的年轻男女有恋爱自由的权力,但是没有婚姻的自,婚姻由父母包办。这使得许多“有情人难成眷属”,为了捍卫自己的爱情,年轻人往往采取逃婚和抢婚的极端行为。傈僳族叙事长诗《逃婚调》中就记录了一对男女在婚宴上相识,并互相诉说衷肠以至私定终身,最后逃婚的经历。据记载“除汉族婚礼依据法制外,其夷族婚礼,半多自由婚或抢婚,抢后请地方父老议礼金,甚至抢后二三年始议礼金者有之。此夷族之婚礼也”① ①怒江州志办公室整理.怒江旧志.怒新出(1998)字第02号:42.。

案例2 SND(公元1913-1995年),LW村人。SND从乡村师范学校快毕业时,拐了一位已许过别人的姑娘,他们是同村人,为她的身价出了五条黄牛,当时SND家里只有一条黄牛,其余的是向他朋友借的。SND的这个妻子,在他出去当兵抗日时,又被同村的人拐走了。

3.氏族内婚和家族内婚。1949年以前,怒江傈僳族还残存着氏族内婚和家族内婚的形式。“傈僳族除了亲生父母、亲兄弟姐妹外,其余姑舅、叔伯等兄弟姐妹或再从兄弟以及年龄相当的叔侄都可以通婚”[4]。另据傈僳族社会历史调查发现“他们的婚姻只禁止亲兄妹之间通婚,就是同一祖父的兄弟姐妹之间都可以通婚。亲属间结婚,出近亲以外,男女的辈分不受限制,只要双方年龄相当就可以”[5]。怒江傈僳族传统上的氏族内婚和家族内婚反映了其社会发育程度低下。由于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和特殊的峡谷地理环境决定了怒江傈僳族传统通婚圈的狭小和对近亲结婚的危害估计不足。

4.姑舅表婚。《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中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记载,可见先人很早就意识到了近亲成婚的弊端。1949年以前,姑舅表婚在怒江傈僳族中很盛行。傈僳族至今流传着“树最大的是杉树,人最大的是舅舅”的谚语,历史上傈僳族形成了姑家女优先嫁舅家男的习俗,也就是舅舅家有年龄相仿的儿子,姑妈家的女儿要优先嫁给他;只有在舅舅家无适合年龄或无儿子时才允许嫁给别人,即使这样也要经过舅舅的同意,给舅舅一些钱作为补偿。傈僳族又把姑舅表婚称之为“养天水”“水倒流”和“讨种回家”。

不同族群之间通婚率的高低是不同族群关系好坏的表现,怒江傈僳族传统上的近亲结婚反映了傈僳族与其他族群之间的张力。

5.转房婚。怒江傈僳族传统上有转房婚的习俗,但转房须经女方同意,并且转房只限于平辈之间,如兄死弟娶其嫂,弟媳也可转给哥哥(无论哥哥或弟弟已结婚否),但婶母不能转给侄子,儿媳也不能转给公公。如家族之间(主要是指近亲)没有适合的人转房,寡妇可以再嫁,青年寡妇在丈夫死后数月,即归娘家待嫁,但彩礼仍归已故的丈夫家。寡妇的彩礼视年龄大小及才干决定,最多的5头牛,有些年老寡妇出嫁,彩礼有只送1口锅的。年老有子有孙了,亦可寻找老伴共同生活,子孙不得阻挠。有“子孙贤不如夫妇亲”的谚语,因此,傈僳族中寡妇鳏夫很少。

6.一夫多妻制。传统上,怒江傈僳族一夫多妻制存在的原因有:“一是妻子不育。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由妻子出面带丈夫说媒,成婚后,前妻和后妻分居,一切重大家务和家财一般由前妻管理掌握。二是男子长年累月在外地做生意,经济基础较好,即在当地重婚,这一类一般有二至三妻。”① ①政协福贡文史资料委员会.福贡文史资料选辑(第二辑),1990:132.传统上,如果妻子不能生育男孩,丈夫可以纳妾,但必须经妻子同意,并且要送1块布给她“遮羞”,同时还要送1口锅、1头猪或1头牛给岳父家。所以纳妾一般都是家庭较富裕的人,据了解在傈僳族中有最多娶3个妻子的男子。前妻和后妻一般是分别居住,单独生活,在社会观念上没有妻妾之分。据记载:“1949年以前福贡有实行一夫多妻的。……LW村的曲扒也娶有3个老婆。其余有2个妻子的,几乎每个村都有一两家。”② ②政协福贡县文史资料编辑室编.福贡县文史资料选辑(第五辑),1994:86.另外,转房婚的存在也是一夫多妻产生的一种原因。

(二)怒江傈僳族的传统婚姻习俗

婚姻习俗伴随婚姻的产生而产生,它是反映特定婚姻意识的行为习俗,既体现一定时代的社会生活面貌,也是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审美观、宗教观和心理发展态势的展示。怒江傈僳族传统婚姻习俗是传统婚姻形式的具体反映。

1.恋爱。怒江傈僳族长期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峡谷里面,受儒家文化影响比较少,男女婚恋较为自由。“傈僳社会中,男女接触极为自由,各种男女间之界限与束缚均少存在,故男女年事稍长,自由恋爱之事极为常见。即幼时订婚而未结婚之男女仍可自由恋爱……。至已婚之男女,仍有自由恋爱之情形,故傈僳社会中可谓婚前婚后之限制均少”③ ③西南民族学院图书馆.云南傈僳族及贡山福贡社会调查报告,1986:87.。

2.订婚。据怒江旧志记载:“菖属夷人婚嫁,并不选择卜婚。定婚早,有子之家,探见何户有女,请媒携酒前往求亲。女家不允,仍携酒回。女家允许,媒人于女之父母兄弟姊妹,各敬酒一碗,即为定婚,面商彩礼。傈僳风俗,不允许者,栽石于女家门前,以示不能别嫁之意。”④ ④怒江州志办公室整理.怒江旧志.怒新出(1998)字第02号:133.怒江傈僳婚姻不论是由父母从小为儿女选择的,还是由男女自由恋爱而相识的,都必须通过媒人介绍,并且要举行正式赠送聘礼的仪式过程,才算订婚。媒人在怒江傈僳社会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怒江傈僳族对媒人没有严格的要求,一般是由熟悉双方情况并且被双方信任的男人担任。傈僳族一般选两个媒人,这里具有成双成对的意思。

3.结婚。传统上,怒江傈僳族男女订婚后,双方家庭就可以商量结婚的日期。男方请媒人按男女生日属相,算定结婚的吉日,定下结婚的日期后通知双方的亲朋好友。结婚之时,男方家备酒席,宴请双方宾客。“新娘出阁时,女家也吃喜酒,跳锅庄,然后由接亲者迎往男家。送亲之男女数十人络绎相随。至男家则除欢宴之外,尚饮酒跳舞,狂欢一日或三日(视其家境而定)。结婚时并无叩拜祖先、长辈、叩谢宾客之俗”⑤ ⑤西南民族学院图书馆编.云南傈僳族及贡山福贡社会调查报告,1986:89.。

4.离婚。婚姻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自身繁衍的需要,所以无论是退婚、离婚,还是寡妇再嫁,有两个原则始终在起作用:一是通过婚姻而实现的家庭之间的联盟不可以轻易解除,特别是不能由女子来解除;二是妇女作为家庭财产,绝对不可以轻易外溢于其他家族。在怒江傈僳族传统社会里,如男方提出离婚,则彩礼不能要回,并且送给女方一头牛作为女方的遮羞钱。如女方在事先要征得娘家同意的情况下提出离婚,则把彩礼加倍赔偿给男方,并送一头牛给男方遮羞。由于妇女在家庭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没有经济支配权,除非是娘家很富裕,同意赔偿彩礼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提出离婚。离婚后家庭财产全归男方。小孩一般是女子跟母亲,男孩跟父亲。

二、怒江傈僳族的现代婚姻

婚姻形式和习俗是一种动态的社会现象,受制于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状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国家法和基督教等因素的影响下,怒江傈僳族正经历从传统婚姻向现代婚姻的转变。

(一)基督教婚姻的确立

20世纪初,外国传教士开始把基督教传播到怒江傈僳族地区,并在短短20多年时间里获得初步发展。“到1949年,全县有教徒6390人,占总人口25400人的25%;教牧人员244人,教堂71个”。① ①李福珊.怒江宗教概览,(怒新出2002准印字第05号):71.在时代,由于国家权利的强势介入,一度抑制了基督教在怒江地区的发展。自从1978年以后,基督教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使怒江大峡谷成为著名的“福音谷”。据福贡县宗教局统计,截止2010年12月,上帕镇信教人数占其总人数的77.6%。基督教在怒江傈僳族地区的广泛传播对傈僳族的传统婚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致使怒江傈僳族经历了从传统婚姻向基督教一夫一妻制婚姻的转变。

随着怒江傈僳族信仰基督教比例的不断增长,怒江傈僳族传统的世俗婚姻正在被基督教婚姻所取代。“教徒的婚姻制度与非教徒不同,教徒只能跟教徒结婚,不能跟非教徒结婚。教徒结婚,必须由教会内的‘马扒’或‘密支扒’批准,不经批准结婚,就以违反教规制裁。制裁的方法是在礼拜天去上帝面前做祷告,或罚其不许嫁娶,直到开除出教。结婚仪式由‘密支扒’支持”[6]。

(二)法制婚姻的建构

1949年以后,国家权力得到空前加强,其对边疆的控制力亦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国家权力对怒江傈僳族婚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婚姻法方面。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7]38-39。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风俗习惯,《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的具体情况,对本法制订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7]39。《婚姻法》的颁布实行对怒江傈僳族的传统婚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逐步取缔了包办买卖婚、逃婚、抢婚、氏族内婚、家族内婚、姑表舅婚、转房婚、一夫多妻等婚姻形式,统一实行一夫一妻制。第二,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1949年以前,怒江傈僳族中离婚有许多限制。1949年以后,《婚姻法》对这些限制进行了取缔,造成了离婚率的上升。第三,处理婚姻问题的权利由传统的长老转移到政府手里。1949年以前村里的离婚问题主要由长老来处理。随着《婚姻法》在怒江地区的逐步落实,离婚由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来处理。

1980年《婚姻法》又做了六项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1980年《婚姻法》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做了实体性的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新婚姻法的出台,带来了一场婚姻革命,引发了离婚高潮。更多人为追求爱情而重新寻觅伴侣。这一时期,怒江傈僳族也出现了离婚率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通婚圈的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怒江地区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有线电视网的普及和国家逐步对人口流动管制政策的取消,怒江大峡谷不再是与外界隔绝、封闭的文化孤岛,与外界的联系愈来愈密切,怒江傈僳族的通婚圈也越来越大。“所谓通婚圈,是指某一婚姻个体在择偶时可能选择的地域或群体范围,后者也被称为通婚的社会圈”[9]。进入21世纪以来,怒江傈僳族通婚圈的扩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族际通婚现象增多。改革开放以后,傈僳族改变传统的族内婚,倡导族外婚,使其与居住地的其他各民族的关系日趋融洽,有力地推进了傈僳族和当地各民族的婚姻家庭、社会的演变及发展。如今,在怒江傈僳族、怒族、独龙族杂居的社区,不同民族通婚的情况很普遍。对于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怒江傈僳族认为民族不重要,重要的是夫妇生活的幸福。

案例3 AC,男,61岁,独龙族,完小毕业,信教。妻子AK,55岁,傈僳族,文盲。婚后夫妻两个感情一直很好,生有3个孩子。大儿子已经成家,还有一个女儿和小儿子未成家。

2.跨省婚姻迁移现象增多。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怒江傈僳族妇女跨省婚姻迁移到东部沿海地区。据不完全统计:福贡县从1988年到2009年共有4005个跨省婚姻迁移妇女,被拐卖的妇女有1750个(此数据由福贡县公安局提供)。怒江傈僳族妇女的跨省婚姻迁移一般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被“讨”走的傈僳女。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人口流动政策的改变以及地区经济差距的扩大,沿海地区难以婚配的男性来到经济相对落后的怒江地区寻找配偶。他们通过中间人的介绍认识女方,如果女方同意,男方给女方家一定数目的彩礼(现金),把女方带回沿海地区成婚;如果女方不同意,中间人则继续为男方介绍,直到介绍成功为止。介绍成功后,男方要付给介绍人一定数目的介绍费,介绍费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几百元上升到现在的几千元。介绍人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本地熟悉女方家情况且能说会道的人;另一种是早些时候嫁到外省的妇女。

案例4 AD,31岁,文盲。1996年经本地人介绍嫁到山东莒县。当时,AD17岁,男方28岁,男方给阿杜家4000元的彩礼。当问阿杜的爸爸为什么让女儿嫁得那么远并且嫁给一个年龄比女儿大那么多的男人时,阿杜的爸爸说:“听说山东那边生活条件比怒江好,想给女儿找个经济条件好的婆家;当时家里人口多,经济条件差,还欠着亲戚的钱。”

怒江傈僳族妇女用自己的身体资源和沿海拥有经济资源优势的男性进行交换。这种交换既可以为娘家带来数目可观的彩礼,改变家庭的经济状况,同时也通过婚姻手段改变自己命运的“好机会”。

第二种:被拐卖的傈僳女。怒江傈僳族妇女被拐卖现象有多方面的因素。首先,婚姻市场中女性资源稀缺。俗话说物以稀为贵,在婚姻市场中男性资源过剩而女性资源稀缺,从而出现供需矛盾。其次,法律的不健全等原因导致人贩子违法成本太低,从而出现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尤其是在法律知识未普及地区。再次怒江闭塞的地理环境导致怒江与内陆地区的信息不对称,怒江妇女的自我防范意识差,容易出现怒江妇女被拐卖的现象。

案例5 AN,女,40岁,文盲。17岁时被拐卖到浙江,被人贩子卖过5次,最后被河北的一个大她十多岁的男人买去。现在已生有两个孩子,大儿子8岁,姑娘2岁。老公对她还可以,2010年年底一家人第一次回怒江探亲。

社会越轨行为是法律制度设计缺陷的体现。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社会结构的迅速转型和法律建设的相对滞后,从而导致拐卖妇女这种社会越轨行为的发生。随着政策不断调整和法律的日益完善,拐卖妇女这种社会越轨行为逐步得到遏制。

第三种:打工期间自由恋爱的傈僳女。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生产力提高,导致大量农村劳动力剩余,促使怒江傈僳族不断寻求新的生计模式以适应当社会的发展。另外,相对廉价的劳动力,吸引了大批沿海企业来边疆地区招收打工者。外出打工已经成为怒江傈僳族年轻人普遍的选择, 也成为他们接触主流文化的重要途径,由此引发了传统婚姻模式的变化,尤其是女性婚姻模式的变化。在打工期间,这些妇女跟来自沿海农村地区的男性打工者相识相恋后嫁到沿海地区。

案例6 AN,22岁,初中毕业。2008年在山东一家饭店打工,在打工期间认识了一起在饭店打工的阿平,阿平是浙江人,谈了1年的恋爱就结婚了。婚后阿平帮别人出海捕鱼,月工资4500元。阿平常年出海捕鱼,阿娜在家做做彩灯,打打麻将,与婆婆住得近,在几个妯娌间婆婆对她最好。阿娜住的是楼房,有3层,一层有2间。阿娜的父母说对女儿现在的婚姻感到满意。

怒江傈僳族妇女在外出打工期间通过自由恋爱实现的婚姻迁移是其自主行动的表达。在打工的异质性社会环境中,她们以平等的身份与东部沿海的男性实现婚配,改变了以往跨省婚姻迁移中的被动的角色,是怒江傈僳族妇女主体意识觉醒的表现。

三、怒江傈僳族婚姻变迁的原因分析

自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沿着内因和外因的分析框架,怒江傈僳族婚姻变迁体现在传统文化与国家法和外来文化的不断冲突和适应,最终形塑了傈僳族的现代婚姻形式。

(一)外因

怒江傈僳族婚姻变迁的内因主要有国家法的强制规范和外来文化冲击两个方面,国家法主要是《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传统婚姻的型塑,外来文化是指基督教对传统婚姻的浸润。

1.国家法的强制规范。中国的传统社会不是靠法律条文来约束和规范的,而是靠自成体系的民间法和乡土逻辑来有效管理地方社区秩序。传统上,国家的法律很难辐射到地方社会。然而,现代国家的法制逐步得到了贯彻执行,民间法的力量日渐式微。法律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统一性和强制性,以往的地方性知识受到国家法的强制规范,怒江傈僳族传统婚姻中与国家法相冲突的部分受到了规范,最终形成了与婚姻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一夫一妻制婚姻。

2.外来文化的冲击。历史上,傈僳族是个不断迁徙的民族,没有自己的民族文字,所以民族文化相对脆弱;另外,怒江傈僳族闭塞的边疆地理环境使其形成了特殊的“孤岛文化”。就像生物入侵一样,在没有自己强大文化抗衡下,导致基督教在怒江傈僳族地区得到迅速传播。当信徒数量多于非信徒数量后,基督教在怒江傈僳族地区的传播变得势不可挡,傈僳族传统婚姻形式变成基督教婚姻形式就成了必然。

(二)内因

怒江傈僳族传统婚姻变迁的内因主要有傈僳族的文化自觉和个体意识崛起两个方面。傈僳族的文化自觉是指傈僳族用基督教来改良自己的文化,利用基督教文化去其文化中的糟粕,留其文化中的精华。

1.文化自觉

费孝通先生认为:“文化自觉只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 形成过程,所具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旧’,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全盘他化’。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 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时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10]怒江傈僳族的婚姻变迁过程体现了其文化自觉的性,并没有完全采取“拿来主义”。傈僳族在利用基督教文化改造自己传统婚姻文化时做到了改良传统建构现代的意义。比如,傈僳族利用基督教的教义抵制了传统上“包办买卖”、“以婚谋财”等婚俗,而沿袭了“自由恋爱”等传统婚俗。

2.个体意识的崛起

在传统傈僳族家庭中,个体很少有自主行动的自由。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赋予个体更多的空间和权力,个体意识逐步增强。正如严云翔所说的:“个人的独立自主日益增强、个人的情感与夫妻间的亲密关系所占据的地位日益重要、个人欲望日益强烈。村里年轻人对于社会变化最敏感、最容易接受,比他们的父辈更富于个人主义精神。”[11]个体意识的崛起不仅应体现在家庭决策的参与权,家庭财产的使用权;更主要体现在自主行动的权利力的增强。现在越来越多傈僳族年轻人走出深山峡谷独自到外面闯世界,婚姻自越来越明显。

四、结语

婚姻形式的变迁受国家法、、大众传媒、族群互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合力促使怒江傈僳族从传统婚姻制度向现代婚姻制度的变迁。以上重点从国家法、基督教、文化自觉、个体意识几个方面分析了怒江傈僳族婚姻变迁的原因。

国家法的强制规范是怒江傈僳族婚姻变迁的主要动因。在国家法的统一性、强制性的建构下,傈僳族形成了现代的婚姻形式;改变了传统上的自然婚姻形态。但是由于怒江特殊的边疆地理环境和基督教文化在本地区的广泛传播,还存在国家法得不到完全贯彻执行的现象,比如早婚等现象。

怒江傈僳族从传统婚姻向基督教婚姻的转变并不是傈僳族完全被基督教同化,而是傈僳族利用基督教改良自己文化的结果,是一种文化自觉行为。与怒江傈僳族传统婚姻相比,基督教婚姻规范了男女性关系,取消了嗜酒的不良习俗,降低了婚姻成本等。

怒江傈僳族个体意识的崛起也是其婚姻变迁的原因之一。个体意识的崛起是国家制度建构的结果,这种父权制的衰落有利于傈僳族现代婚姻的建立,年轻人增强了行动的自由权、婚姻的自,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怒江傈僳族妇女跨省婚姻迁移导致怒江地区婚姻市场中女性资源的稀缺,造成男性婚姻匹配困难,出现了男性婚龄提高,婚姻成本增加等现象。这些现象对怒江地区的社会稳定和人口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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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福贡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福贡县志[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138.

上海婚姻调查范文12

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离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l、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离婚登记每对9元。

根据国务院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第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第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区和普陀区。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如徐汇区。其他如浦东新区、黄浦区、杨浦区、虹口区、卢湾区、静安区也各有自己不同的要求。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免得白跑浪费时间。

第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第六、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