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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行业

时间:2023-05-30 09:59:07

矿产行业

矿产行业范文1

关键词:矿产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原因;对策

严格意义上分析,矿产企业行政管理是遵循国家监管的基本要求实施安全生产运作,然而由于时代在不断发展与进步,且市场准入背景下,矿产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变的越来越激烈,为进一步推动矿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进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具有划时代的现实意义。

1矿产企业行政管理的含义

所谓的矿产企业行政管理是顺应市场发展的一种要求与前提,在新时期矿产企业只有认清眼前的发展形势,不断完善服从机制,实现各个环节的有序性,才能在标准与要求中完成生产经营目标。此外,矿产企业行政管理所涉及到的目标非常广泛,比如像明确工作内容与计划,完成预测工作,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构建完善的责权关系,协调作用,实现行政管理的有效性等。与此同时,行政管理还涉及到了企业员工之间的合理分配,以不断提高行政管理人员效率为主要目的,构建完善的监督与管理机制,提高效率与水平。

2现阶段矿产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低的原因

矿产企业行政管理水平关系到总体发展,在现阶段,矿产企业行政管理受到外部因素与内在环境的影响,其效率地低下,不符合时代所赋予的要求,其中根据整理,矿产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2.1缺乏完善的行政管理机制

从当前发展趋势分析,我国大多数矿产企业缺乏完善的行政管理机制,或者所制定的行政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符合实际的发展情况,部分矿产企业内部矛盾激烈,发生事情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未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且企业各级人员缺乏正确的责任意识以及主观能动性,导致制度与机制趋于形式化,难以对行政管理工作存在的矛盾问题加以协调。

2.2行政监管机构臃肿

矿产企业行政监管机构呈现出臃肿现象主要表现为生产权属部门只对基本生产进行负责,并没有对安全加以重视,并且安全部门只对安全负责,对生产指标不承担重责,导致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或者管理局面存在脱节现象。有诸多地区虽然设置了培训机构,但是却没有将培训事宜提到日程之上,甚至出现重复培训的现象,还有便是监督管理工作比较草率,多以罚款为主。

2.3内部工作执行率较低

众所周知,矿产企业在生产与经营中所涉及到的部门比较多,导致行政管理工作执行过程中会受到影响,甚至还会导致内部工作信息资源出现失真现象,这种发展背景下,如果发生纠纷、内讧等则需要向上级部门汇报,但是其中却存在滞后性。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矿产企业之所以行政管理效率低,主要是掺杂了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所以在提出解决方案的时候,如果少数人持有反对意见,那么则也对事情的处理造成影响与制约。

2.4工作人员素养过低

工作人员的素养关系到了行政管理效率的好坏,根据相关文献资料分析,大多数矿产企业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素养比较低,不仅不具备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并且工艺技术条件也有限,单纯的从劳动力角度分析,可以了解基层矿产企业多以农民工为主,其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或者从技术角度分析,矿产企业欠缺行政监管人员,并且具备良好的激励政策,易造成人才流失,无法真正推动行政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3新时期提高矿产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对策

诚如上文所言,在当前的发展趋势下,我国矿产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问题不断,严重制约了矿产企业的有效发展,现阶段,需要加强分析,对症下药,提出有效的对策与建议。

3.1对各阶层人员职责加以明确

众所周知,矿产企业经营发展中最为主要的便是矿产开采与安全生产,为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则需要从本质上保障矿产企业安全生产。如果发生突发事故,那么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这种发展趋势下矿产企业需要根据自己实际的发展情况,对安全监督资源加以整合,并对各级部门职能加以优化,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在安全基础上开展生产,这样才能做到岗位明确,才能避免发生内讧现象的发生。

3.2制定完善的矿产企业管理机制

在新时期需要制定完善的矿产企业行政管理机制,且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矿产企业自身岗位责任机制,加强行政管理法律约束效力,并且还要积极加强应用计算机技术,规范各项操作,真正实现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办公,这样才能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提高矿产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与质量。

3.3提升从业人员的基本素养

只有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养,才能真正提升矿产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与质量,笔者认为矿产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加强人才引进工作,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养,其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人才引进方面需要积极打破传统地区人才保护模式,并且制定完善的人才吸引机制,这样一来才能真正保证人才物质、精神需求、劳动等形成正比,才能真正实施分层次以及分阶段的强化培训。

3.4加强对现代化企业管理方法的引进

时代的不断发展带动了矿产企业的创新变革,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方法已经成为了现阶段矿产企业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其中可以加强目标成本管理,积极维护客户渠道,做好成本核算管理,强化供应链管理等等,当然,在新时期要积极转变传统矿产企业权责集中的不良现象,避免再次出现传统的官僚思想,还要根据当前的发展情况制定柔性管理,体现出以人为本理念,或者利用激励、奖励等不断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在潜移默化中增强员工的热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4结语

综上所述,矿产企业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现阶段我国大多数矿产企业行政监督管理机制不容乐观,且大多数地方行政管理手段在执行中受到影响,为进一步缓解这一缺陷与不足,需要从现实出发,积极理清当前所采取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局面。当然还需要积极加大人才引入机制,不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增强人员素养,引入有效的现代化管理方式,如此才能真正推动我国矿产企业得到创新可持续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肖振宦.提高国有煤矿企业行政管理效率[J].管理观察,2014,(26):140-141.

矿产行业范文2

以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坚持稳住安全生产基本盘,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防范化解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从严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有效防范化解我县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

(三)持续推进我县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

(四)抓实工矿商贸行业、重点作业安全专项治理。

(五)完成工业园区安全生产整体性风险评估。

(六)健全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总台帐和六个分类台帐。

(七)完成年度执法检查和随机抽查计划。

三、主要工作

(一)夯实基层安全管理基础

1.强化安全监管力量。各乡镇、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属地及园区安全监管任务,及时协调配齐配强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充实安全监管力量。

2.提升安全监管能力。针对我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人员调整频繁,各乡镇要尽快使新调整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各乡镇、高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对辖区内所有工矿商贸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企业监管档案,实现企业“一企一档”管理,提高监管效率。

4.压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要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对压力容器、压力表及特种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及机械(有铸造工艺)的企业要按要求配备注安师从事安全监管;鼓励其他工贸行业企业配备注安师进行安全管理。

5.提升安全科技保障。持续推动非煤矿山、冶金、有色、机械(有铸造工艺)行业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对存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且未进行淘汰升级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作业和施工建设。

(二)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

1.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川安办〔2017〕25号)和《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将在2020年3月底前,拟定我县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企业名单。2020年10底前,建设企业应编制完成《安全生产风险点辨识管控清单和风险分级管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将《报告》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2.推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各乡镇、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规定,组织督促辖区内企业每月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并及时上报。每个企业要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制度,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3.继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乡镇、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据新修订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行业标准,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县应急局将严格按照市局要求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严格落实有关硬性要求,凡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整改完毕、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情况的创建企业一律不予通过评审。

4.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推进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要求,制定党委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组织督促企业编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重大安全风险管理清单、日常安全工作清单(如: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清单)等。

5.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2020年12月底前,将完成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两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工作。

(三)抓实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1.抓实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各乡镇要对已关闭非煤矿山(页岩砖厂采场)进行排查,看是否按标准关闭到位,地质环境是否恢复治理到位,保留的地面主要建筑物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置,需要转为其他用途的地面建筑物是否办理转移和备案手续;地面建筑物不再利用的是否及时进行拆除、清理。

2.抓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一是整治露天矿山和砖瓦企业采用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一面墙”开采;二是整治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油气增储扩能过程中抢工期、抢进度、设备设施超强度运转,是否按设计配备井控装置,是否落实防井喷失控等措施;三是整治地质勘探企业未按照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勘探作业,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抓实工贸行业重点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一是开展冶金铸造企业专项治理。对使用煤气环节专项治理“回头看”、“回头查”,坚决遏制因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事故。二是继续开展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重点对金属粉尘作业场所10人、其它粉尘作业场所30人以上的企业开展整治。对整治不力、作业场所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改并予以处罚,有效化解涉粉作业重大安全风险。三是开展涉氨制冷企业调查摸底。各乡镇安办再次摸清我县有无涉氨制冷企业,摸清使用方式和作业区域作业人数。

(四)推进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

1.推进工业园区企业源头安全监管。高新区管委会应在2019年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本园区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帐,实行台帐式管理,严格落实“一企一档”;对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老旧企业,高新区管委会应配合县应急局及时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限期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年内园区未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老旧企业应整改完成80%。新入园的新改扩建项目,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手续。

2.推进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园区(集中发展区)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持续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已经完成“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的工业园区,要进一步梳理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工作,提高规范化水平。

3.推进工业园区安全生产整体性风险评估。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国、省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抓好风险管控的工作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积极运用评估结果,抓好项目引进、建设、验收、运行各环节的风险控制。2020年10月底前,应全面完成整体性风险评估。

(五)严格执法监管

1.落实监管执法责任。一是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和“双随机”抽查要求,实施执法检查;二是聚焦问题隐患多、安全风险大、监管难度大的行业企业,实施精准执法;三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改变只执法不处罚的现象,树立“违法必究”的思路,形成强有力的监管执法震慑,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突出安全生产事前事中执法。按照“以查促改,以罚促管,应罚必罚”的原则,加大事前事中处罚力度。要紧盯事故易发多发地企业和安全薄弱环节,聚焦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的督导检查。

3.开展“诊断式执法”、“说理式执法”。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和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诊断式执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企业存在的难题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限时整改。对没有造成事故、现实危险达不到法定处罚标准的一般违法行为,采取预先提醒、主动指导、责令改正等柔性措施予以纠正,督促和帮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强化县重点企业的监管

1.强化安全生产隐患管控。县重点企业要自觉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按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及时向县应急局报告。2020年12月底前,我县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要完成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并开展运行。

2.强化安全生产投入。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规定使用。要积极对老旧生产设备及国家列入淘汰落后目录的设备设施进行升级换代,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3.强化应急管理。各规模以上企业要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做好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凡应急预案未在县应急局或行业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登记的单位,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

(七)抓实疫情和安全生产叠加风险防控

今年上半年,肺炎防控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带来极大难度。各乡镇、高新区管委会监管人员要保持清醒认识,充分分析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叠加的风险,切实树立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安全稳定“两手抓”意识,坚守安全生产基本盘不动摇,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采取严格监管和指导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方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紧盯冶金、有色、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劳动密集型、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等行业企业,确保疫情可防可控和安全生产基本盘、基本面牢固稳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十三五”收官之年,再加上肺炎疫情爆发,公共卫生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风险叠加,安全管理任务重、压力大。各乡镇、高新区管委会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良好局面。

矿产行业范文3

一、采矿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采矿工程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工程技术应用专业,其专业学习涉及多学科领域。由于工作对象――矿体,埋藏于地下,其大小、形态、产状及围岩物理化学性质等开采技术条件千变万化,使得采矿生产方式多样,生产过程管理复杂,工作环境随着工作面的推进不断变化,具有不可重复性[1]。

对这一专业学习,不仅需要具有较强的空间思维能力,还需要具有较高的想象和组织理解能力,这样,才能将采矿生产的各大系统空间布置与生产过程有机联系起来,将采矿工艺过程与相关专业技术应用有机结合。所以,采矿教学仅有课堂理论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矿山生产实践环节的学习,让学生亲临现场,去看、去想、去感受、去体会,将理论课上抽象的开拓、通风、供排水、供电、提升运输等系统的空间构架关系变成现实的空间实景呈现,从而更好地理解各专业系统在整个开采过程中的协调和运作。因此,矿山教学实践环节,是采矿教学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采矿专业实践的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接纳学生实习的矿山越来越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谋求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矿山的生产管理也在不断从外部市场化向内部市场化深入,繁重的生产目标责任制指标和严格的安全责任考评制度,都使得企业无暇承担学生实习这样的社会责任,特别是时间要求较长的矿山生产实习。因此,采矿教学活动的矿山实习,越来越面临着无实习接纳单位的?拙场?

(二)学校实习经费不足。随着教育的产业化,高校扩招,学生规模扩大,学校提供的学生生均实习费用降低,而市场经济模式下,学生每次外出实习费用则随市场水涨船高,有限的经费已经无法满足实习费用不断增长的需求。

(三)实习过程简单,实习效果欠佳。迫于诸多困难和压力,即使学校争取到矿山愿意接收学生实习,也不得不接受矿山见意,压缩实习内容和实习时间,难得的实习变成了匆匆的赶脚,生产现场更变成了跑马观花的两日游或一日游,效果令人堪忧。基于上述原因,我们选择以模型制作的方法替代部分矿山生产实习教学。

三、采矿模型制作

(一)材料工具选择。 露天采矿模型:黏土、广告颜料、包装木板、硬纸板、水桶、小铁铲、铁钉、钉锤、字起(或中粗毛衣钢针)、玩具工程车。地下采矿模型:泡沫包装板、广告颜料、水彩笔、钢直尺、裁纸刀、小刻刀、十字起(或中粗毛衣针)。

(二)场地选择。教室或空地

(三)制作基础。露天采矿模型和地下采矿模型制作在分别完成相应的理论教学后,可在课程设计完成或结合课程设计进行。

(四)模型制作过程。(1)露天矿采矿。1)根据矿区地质资料,将黏土用广告颜料加水拌合染色成不同颜色,软硬适中的可塑性土;2)用木板钉成小框;3)根据地质地形图纸资料,矿岩界线将不同颜色的黏土按地层状况、矿体形态,按比例在小木框内缩小堆叠,形成地表形状;4)根据开采设计用小铁铲平整工业场地,十字起(或大号毛衣针)模拟钻孔凿岩爆破,玩具工程车辆(或小铁铲)模拟采装、运输、排土工作,完成露天矿生产工艺过程;5)随生产过程形成一个个台阶工作面,完成最终开采境界。(2)地下矿采矿。1)根据设计开采矿体中中段高、中段数和开采分层高、分层数分别选择不同厚度和数目的泡沫板并在板侧注明中段号和分层号,按高程或中段分层顺序叠放;2)根据地质资料给每块板外表面用水彩笔圈出矿岩界线,并用广告颜料根据不同矿岩分别进行涂色,以反映矿岩空间形状;3)根据设计,按统一比例将叠放好的泡沫板,按中段和分层分别在其表面绘制平面图,反映巷道断面尺寸、长度和井巷位置;4)对于竖、斜井的开挖用十字起(或中粗毛衣钢针)模拟钻孔,用小刻刀掏空形成井巷;对于平巷,用钢尺和裁纸刀沿巷道长划出深度等于巷道高的两条巷道边刻线,再用小刻刀抛出两刻线间多余泡沫形成巷道;对于采场中的开采分层,则可依照上述方法,属平面工程在分层板上表面反映,属上向的切割、开槽、凿岩等工程在上分层板下底面反映;5)各层泡沫板工作完成则矿体开采的各个系统也大致形成,在竖井或斜井位置装上一象征提升设备的杆、绳、框,则井巷的空间位置关系和中段分层平面可分层旋转打开,地下开采结构一目了然。

四、模型制作替代矿山生产实践教学的可行性

(一)模型制作克服了寻找实习单位,安排实习内容的忧虑。模型制作不受场地和实习环境限制,学生在校园内随便一间教室或空地上,在老师的带领和指导下就能完成,无需再为四处奔波为找寻实习单位或实习单位不能安排长时间工作现场实习,完成不了实习内容而发愁。

(二) 模型制作极大地节约成本。模型制作的材料工具简单易得,一般文具店中均有销售,而且成本低廉。同时,模型制作实践省去了外出矿山实习所必需的车旅费、住宿费等等开支,极大地降低了实习的费用。

(三)模型制作可改善提高实习效率。露天矿模型制作就如同一个雕塑的过程,山形地貌、平台等高线、开段沟、出入沟、扩帮、工作线等等,一个个抽象的名词和工作过程,在同学制作模型的过程中变得具体、生动和简单,露天开采的工艺过程变成了有一个简单的游戏过程。

地下矿模型的制作貌似复杂,其实也好似土拨鼠打洞的游戏。制作的过程就是一个由上往下一层层开挖路径,接近目标,采摘果实 ,通达地面的过程。操作时泡沫本身的颗粒紧密排列,使得挖除时必先取一空间,好似开采中的补偿空间,而挖除泡沫时手中力度不同所导致的颗粒大小、形状,与开采中爆破后的矿岩形态如出一辙。

矿产行业范文4

关键词:矿产;矿业权;浮动抵押;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1)04-0020-06

从矿业担保财产的实际来看,普遍认为抵押应当成为担保的主要方式。但是,以什么充当矿业抵押物品并相应设立抵押权,还缺乏构建现代矿业制度的创新性研究。笔者认为,虚无的矿业权根本不应该用来抵押,现代矿业制度要求矿山行业实行浮动抵押担保。

一、矿业权无法成为抵押物品

有学者认为,以矿业权作为抵押品是矿业发展的必然趋势。[1]而且,部门规章和一些省市的规定也以矿业权作抵押,《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5条明确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在依照有关法律的条件下,矿业权人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然而,唯独中国存在的所谓“矿业权”,不可能、也无法成为抵押物。

(一)矿业权的虚无性

谁主观希望“矿业权”是什么,他就可以根据需要而从矿业权中发现什么,然后将其发现用来为自己的理论服务。尤其是在矿业权的定义方面,矿业权是静态民事物权,是行政特许授权和动态行为活动权的集合,是被神化了的权利体。

1. 矿业权是明确归属的民事物权。有人将矿业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动路线比照认为,矿业权的财产权来源于国有矿产资源的出让而设立的一种国有矿产资源使用权。[2]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主要是其中包含了矿产资源。国有矿产资源是典型的物权,因而认定物权是矿业权的基本属性。还有一部分学者将矿业权直接视为一种财产,认为“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矿山企业应将其作为资产类来核算”。[3]矿业权是矿山企业的资产,既是指矿山企业所支配的矿产资源的不动产物,也是指不动产物上的权利。因此,有学者将矿业权定性为“商品”,“矿业权既然是一种商品,那么它就和一般商品一样存在着流转的市场”。[4]这样看来,矿业权是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地位平等的普通物权。问题是,以矿产资源的物权来替代整体性矿业权,并强调矿业权就是矿产资源使用权,那么,对于从其他角度研究矿业权的另一部分人来说,必然与之发生冲突。

2. 矿业权是行政特许授权。行政特别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政审批行为,具有强制性、服从性和单向性的特点,行政许可纠纷可依行政处置或行政裁决做出结论。行政特别许可的涵义,可用来与民事物权进行对比。应当说,行政许可与物权没有直接关系,行政许可的对象不是物权,是物权就不需要行政许可,这是从两者对比中得出的结论。

矿业权是经过行政许可设立的。在学术界,有学者指出:“矿业权的取得及处分需要行政许可,且有法定期限。”[5]非经行政许可不得产生矿业权,也不得处分矿业权。因而强调“矿业权的设立离不开行政许可。”[6] 这种强调,就是不认可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在制度规定方面,可将矿业权视为行政许可的对象,《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矿业权批准申请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行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是登记管理的行政许可主体,行政机关批准申请后予以行政登记,并发给矿业权许可证件。主体、程序以及“批准”的行为性质等均符合行政许可内涵的一般特性。

通过行政许可设立的矿业权主体与财产性物权主体不同,矿业权主体属于行政相对人,其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调换的特点。学者认为矿业行政机关“具有与矿业权人之间纵向的、不平等的管理关系”。[7]其行政管理关系主要表现在矿业权资质认定、取得、审批、登记等各环节,矿业权主体有严格的资质限制。“主体资格的特定性是指矿业权人要符合国家法律的严格规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取得矿业权,成为矿业权人的。”[8]矿业权主体“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基于矿业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矿业权主体在享有权利的过程中并不完全遵循民

上主体地位的平等性。”[9]

3. 矿业权是矿山企业的系列行为权。矿业权中的矿业,即矿山产业,是指勘查、勘探、开采、挑选冶炼矿产以及处分矿产品的同类企业行为活动,还应包括矿业用地、矿业用工、矿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行为活动。所以,矿业权就是矿山产业的系列行为权利。“矿业权的定义是这样的,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10]主体对特定财产归属效力的权利与该主体从事特定活动的系列行为权利,前者是主体的内在性排他性支配权,后者是主体的外在性动态行为权利。矿业权属于后者而不是前者,所以有学者指出,“矿业权包括对矿产资源的经营权”。[11]也有学者以矿业权的行为权利为主照顾了公权力行政许可的层面:“矿业权是指参与矿业活动的各类主体依法取得的,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活动的许可及授权。”[12]这是从矿业行为的来源方向说明。

矿业权是系列行为权利的集合,“矿业权应包含探矿权和采矿权,还应包含矿业企业的经营权,地质勘查成果占有权、矿产发现权和地质调查权等。”[13]矿业活动的种类很多,因而相应权利的集合形成一组“权利束”,而不可能是单一的权利体。“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其实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结合而成的。”[14]

(二)虚无的矿业权不能作为抵押物

系列矿业权理论,概括起来就是由矿产归属权、开发特许授权与企业行为权三个不同阶段的权利所展示的三个不同质的层面。不同主张的学者站在各自所对向的一个面进行分析,然后以自已所看到的这个面为主而对整体下一个结论:这就是矿业权。如果,三个不同的个人或群体分别站在三个面同时给矿业权定义,则矿业权就被神化了。神化的实质是虚化,是根本不存在的物品,无法用来抵押。

1. 矿业权客体的不确定性。作为抵押品,要有明确的归属权,而且归属物或权利的边界应当清晰。至少在抵押权实现时能够特定化,而不能是种类物甚至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物品特定化是交易时交换价值实现的前提。矿业权,是物、权利、权力和行为的综合体,而且是虚拟的,没有办法将虚无的矿业权拿到市场上去交易,不能交易的抵押品无法实现抵押权。

2. 矿业权缺乏价值。抵押物品在抵押权设立时或抵押权实现时必须具有以价格标示的价值,但是矿业权不存在必然的价值。一是缺乏可预期价值。通常认为,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其中的探矿权只能是一种在勘探结束后的可能价值,一旦在地底下没有发现矿藏,则不能形成有价值的勘探资料。所以,一些省市明确规定探矿权不能进行抵押,债权人也不认可探矿权的抵押方式。二是缺乏有价格的价值。矿业权究竟是什么,谁都说不定,因而无法用价格去体现,比如其中的行政许可授权、开发行为权等不能用价格去标示。

3. 矿业权受公权力的直接管制。矿业权像一个立体性的“三棱锥”,其矿产资源物权与市场进入许可授权均要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资源性资产、投入性资产等隐含在矿业权许可之中。那么,一旦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撤回或吊销时,矿业权相应终止,则隐含在行政许可中的财产权也相应丧失。这就相当于行政机关吊销某人的汽车驾驶证时将汽车所有权也没收了。虽然,吊销汽车驾驶证时连带没收汽车所有权的处置方式是不可能存在的现象,但矿业权的行政处置又确实是这样的。在矿产资源整合运动中,被整合的矿山企业因整合退出市场时,一切财产都只能留在市场里而让整合矿井控制使用。“一证式”的矿业许可证是矿业权抵押的最大风险。所以学者总结,由于矿业权存续期间具有行政特性,一旦矿山因为违反法律或出现安全事故则必然要受到行政处罚,一旦“矿业权被吊销意味着丧失了矿业权,作为抵押物的矿业权已经灭失”,[15]导致所设定的抵押权落空。业权交易受到严格限制。《物权法》规定,抵押的财产必须有权自由处分。抵押标的物在抵押权实现时不能按照约定自由处分,则是抵押权实现的重要障碍甚至使抵押权落空。而矿业权是不能自由转让的,必须符合转让和受让条件并经过行政批准后才能转让。这是由矿业权行政许可特性决定的,因为矿业财产权与矿业行政特许权不是并列分开而是捆绑成一个整体,那么,要交易矿业权就等

于在交易行政特许权。而行政特许权一般不允许转让,也因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效率等因素而不能转让,所以学者认为,“转让矿业权事关国家安全和百姓利益,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审批”。[16]其实,经职能部门审查批准,让符合资质条件的主体进入矿业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不是一种转让,只能是一个市场主体的退出而让另一个新的主体进入的替代关系。这说明,要经过行政审批的对象是主体的市场进入,而转让对象是私人的财产。但是,由于矿业权的复合性,所以转让私人财产时也必须经过批准,如果一旦不能获得批准则抵押权无法实现。

二、矿山行业应实行浮动抵押制度

矿业抵押的重点在采矿行业,采矿企业将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动产浮动抵押,符合抵押双方的利益。创新矿业浮动抵押取代矿业权抵押,是走出矿业权抵押困境的合理出路。但是,矿业而且主要是采矿企业抵押的财产范围需要从理论上进行系统的甄别和界定。

(一)浮动抵押制度创新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条规定是从英国等西方法律中移植过来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与我国传统的“固定抵押”制度并列设置。

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并列,可以发现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其一,抵押权设立时的财产是不确定的。设立抵押权时,将动产整体进行抵押,抵押的财产数量不能固定化,不能用货币准确地予以计算,尤其是浮动财产中“将有”的财产,还只是一种可能和期望。其二,抵押人可以因正常经营而自由处分抵押财产并无需抵押权人的同意。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其三,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才能固定化。这说明抵押权设立时的财产和抵押权实现时的财产是不同的。其四,抵押财产限定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抵押,均为动产。其五,抵押登记自由。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矿业浮动抵押财产的界定

矿山行业在法定的四种抵押财产中,生产设备包括抵押时就有的和抵押后添设的两部分,半成品和产品属于抵押设立后才能有的财产,这些都容易认定而不存在争议,关键是原材料的范围。原材料是抵押时就已经存在的,而且是占着主要份额的财产。矿产资源是开采的对象,应当是矿山企业的原材料。而且,因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原材料了,如果不列入原材料则浮动抵押就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由于受传统的矿产资源不动产性理论所制约,要认定矿产资源的原材料属性,还要进行理论方面的决裂。

1. 矿产的动产性。在我国,矿产资源与土地并列存在而不是作为土地的一部分,主要是矿产资源与土地的性质和功能完全不同。独立存在的“矿产资源”是一个整体概念,具有抽象性和不可实际支配性。客体的抽象性与国家主体的唯一性相匹配,除了国家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主体以外,其他任何组织都不可能成为所有权者。因为矿产资源是由各类不同品种组成的、已知和未知的、固体和流体的、现在可以开发和将来才能开发的所有种类物的集合。这种集合物散布在全国各地,作为整体则无法移动,应属于不动产物。但是,从矿产资源中分离出特定的、可实际支配的、能够用货币计算的特定块段资源,就是独立存在的矿产资源资产,简称“矿产”。“矿产”独立于“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有明确的界限分割,除了形态的区别以外还存在性质的不同。国有矿产通过市场出让以后,由个人、企业或组织等受让而设立可排他性支配的“矿产权”。这里,出让的是矿产而不是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不能也不允许出让,只能永久归属于国家所有。那么,采矿企业在特定范围开采的对象是矿产而不是矿产资源。整体的矿产资源无法开采,不能出让也不存在转让,而通过出让所设立的排他性矿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地位平等,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不需要行政机关批准。在此,矿产权的独立性、排他性、私人性以及可转让性,是设立矿业抵押权的前提条件。传统理论因为没有将矿产权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独立出来,只能共同使用国有矿产资源所有权,因而矿产资源的不

动产性和不可转让性必定成为矿业浮动抵押的主要障碍。

已独立的、特定的矿产,符合动产的一般特性。现代动产理论的标准是两个:可移动和即时耗竭。(1)可移动性。用来开采的矿产,在开采前包裹在地腹中,其价值是确定的,经过开采从地腹移至地表,矿产的价值没有任何改变。到地表的矿产转化成矿产品,矿产品价值是矿产的价值与开采时物化在矿产的价值之和。从矿产到矿产品的转换,矿产没有因为移动而损失价值和改变性质。(2)即时耗竭。不动产的特点是长期利用时仍能够保持其基本的形态和功能。而动产进入劳动过程会迅速转化成产品。矿产一经开采后自身就消失了,矿产品作为劳动过程的结果取代了矿产。矿产符合动产理论的两个标准,因此,《法国矿业法》第25条就规定被开采物为动产,矿山建筑物、井巷、坑道为不动产。对于矿产的动产性认定,是矿产作为动产浮动抵押财产的前提。因为法律限定了浮动抵押财产为动产,不动产不列入浮动抵押财产范围。

2. 矿产的原材料性。劳动者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象是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被开采的矿产属于劳动对象,这就是矿产与土地的重要区别。土地只能为人们提供劳动的场所,属于劳动资料而不是劳动对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一切原料都是劳动对象,但并非任何劳动对象都是原料,必须是劳动滤过的劳动对象才称为原料。马克思特别指出:“在采掘工业中,劳动对象是天然存在的,例如采矿业、狩猎业、捕鱼业等等中的情况就是这样;除采掘工业以外,一切产业部门所处的对象都是原料,即已被劳动滤过的劳动对象,本身已经是劳动产品”。[17](p206)马克思将采矿业、狩猎业等视为未被劳动滤过的劳动对象,是受两个因素的制约。(1)未将勘探与开采分开,因而没有看到开采对象是经过勘探、开发设计等劳动滤过的事实。矿产未经这些劳动滤过则无法进行开采。(2)未经劳动滤过的天然物没有价值,则不能成为原料。现代价值理论认为,矿产、土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价值的客观性。这些自然资源不但有价值,而且珍贵。因而,被开采的矿产既被劳动滤过又是有价值的劳动对象,应当归于原料。

矿产有足够的理由以原材料身份归属于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而且,也必须这样归类,否则矿山行业缺乏可抵押的财产。矿产是矿山企业的主要财产,如果矿产不能归属于原材料而以浮动抵押方式担保,那么更不可能以固定抵押方式进入担保。因为固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时是特定的,抵押后非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然而,矿产埋在地下,其品位、储量等并不完全确定;尤其是矿产在开采过程中被不断地开采为矿产品并销售到市场上,这是对矿产进行连续的处分。矿山企业只有连续不断地、积极地处分矿产才有条件偿还到期债务,这是矿山行业独有的特点。如果不能处分矿产或每处分矿产都要经抵押权人同意,则抵押就没有意义了。因此,矿产必须归于动产抵押才能构建矿业抵押制度。矿业浮动抵押制度利于抵押双方

对于抵押人这一方,浮动抵押契合了矿山行业的特性。矿山的开采,投资大、投资周期长、投资收益慢。矿山行业用现有的矿产和将有的矿产品作为抵押,即使投资见效时间长,也可以得到与之相应的长期贷款;矿产与矿产品同时抵押,相当于重复抵押,相应地扩大了矿山企业的抵押财产范围。同时,抵押人可以因正常经营而处分抵押财产,这就使得开采时不断地消耗主要的抵押物成为合理合法的行为。矿山企业利用抵押财产的使用价值进行正常经营而获得利润,又利用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获得长期的贷款,还能因正常经营而自由处分抵押财产,这些都是矿山企业抵押的优势。

而且,浮动抵押避免了债权人的风险。矿山企业将所有动产整体打包进行抵押,抵押人所增加的动产都列入抵押范围,有利于抵押权的实现。矿产开采成矿产品以后仍然是抵押物,这就不要担忧矿产耗竭的风险。也没有必要担忧因矿山安全和矿山违法被吊销许可证而导致抵押物的灭失,因为矿产权设立使矿产权从行政许可中独立出来了,则行政处置不应及于物权,只能决定矿山企业的行为,也就是说,吊销驾驶执照而不得收缴机动车辆了。

三、矿业浮动抵押制度的设置

在矿山行业,因为矿产作为原料进入浮动抵押而与矿山企业长期存在,而且特定矿产的减少就是矿产品的增加,将矿产与矿产品同时作为抵押财产,为抵押权人减少了风险。矿业浮动

押的长期性、安全性,是矿业浮动抵押市场发达和兴盛的基本理由。但是,《物权法》创设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以来还很少付诸实施,而在矿山行业更加冷清。这除了理论研究不够以外,主要是还没有合理地构建矿业浮动抵押的系列制度,因而对于各方的利益缺乏可预期的保障。

(一)矿业浮动抵押设立的登记

目前学者认为,《物权法》第181条规定以企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标的物范围过窄,“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不应当受到限制,应包括抵押人动产、不动产在内的全部财产”。[18]企业全部财产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而多数国家都是将浮动抵押财产限定为动产,不动产不能进入浮动抵押财产范围。因为浮动抵押的登记属于“对抗主义”,抵押合同生效则抵押生效,可以不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其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动产抵押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不经登记不具抵押效力;不动产物权施行统一登记原则,统一机关和统一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具有不动产登记职能。当然,抵押双方根据需要可以将企业财产全部抵押,但要分别抵押,即多种担保方式同时使用。“可将浮动抵押与非动产固定抵押并用,这样可在固定抵押基础上用浮动抵押来增加债务人的信用。经营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会对抵押财产在评估后再制定相应的折扣来确定可发生的债权额度,如与浮动抵押并用,则可相应提高债权的额度”。[19]矿山企业的矿区建筑、土地使用权和巷道等不动产按固定抵押方式担保;将企业的矿产、矿产品及生产设备等动产按浮动抵押方式担保,分别适用不同登记方式的抵押制度。

但是在目前制度下,如果矿产作为矿业动产浮动抵押中的主要原材料,与其他动产一起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还存在一种需要理顺的关系。因为目前制度安排并没有将矿产从矿产资源中独立出来并作为排他性的开采对象,而是每个企业都在整体的矿产资源上进行蚕食性的开采;对国有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属用益物权而按不动产登记制度适用统一登记,这就使得矿产权设立和抵押权设立这两者进行登记的效力与机关不一致而存在冲突。若使矿产权设立也按动产进行登记,其阻力和障碍还很大,制度的应然性要等人们认识到矿产从矿产资源中独立出来的必要性时,才能排除制度障碍。在矿产权的不动产设立向动产设立的过渡时期里,矿产权不动产设立的公示效力与抵押权动产设立的公示效力没有冲突,不会造成不良后果。因为两种不同公示形式的目标是一致的,效果也相同,不会导致标的物的转让而损害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二)捆绑矿产销售货款账户的质押

矿山前期投资时间长又见效慢,但收益是长期的、稳定的。主要收益是矿产品出售的货款收回,货款是抵押权实现的主要途径。对于矿产品的销售,抵押双方约定从第一批矿产品销售后的一定时期里开始将销售货款连续不断地、固定式地偿还债务,以使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这种债务清偿是连续的和分阶段的,也就是说,浮动抵押担保动态性,不仅是在抵押权设立时存在抵押物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而且在抵押权实现时也同样是浮动性的,即抵押物处分和抵押期间的动态性。因为在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时,有多少矿产品以及矿产品价格等很难确定,要等销售货款收回账户才能确定;矿产品是连续不断产出和分批次处分的,那么抵押权实现也是分阶段和不固定的。因此,浮动抵押制度更应重视抵押权实现时的浮动性。所以,学者认为浮动抵押的不确定性在抵押权实现时即能特定,[20]忽视了某些行业在抵押权实现时的浮动性特点。

抵押物按批次处分以及抵押权实现分阶段的浮动性,要求抵押人将收回账款的账户转移给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按约定代为负责矿产品货款收回入账,以此监管矿山企业的账户。因此,抵押权实现时的浮动性决定了浮动抵押与账户质押绑定的必要性。根据约定,将矿产品应收款通过质押账户转入抵押权人,不仅是必须的也是应当的。因为矿产品销售款就是抵押人的贷款投入,当投入的资本转化为货款后,理所当然地首先归还给抵押权人。账户质押有利于抵押权的合理实现,也利于抵押人的企业管理。抵押权人凭着金融、会计管理的专业特长,为矿山企业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务及授信业务支持,提供包括各类贷款业务、票据承兑和贴现、现金管理、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的服务,还包括资金的综合管理和服务设计等。由抵押权人提供的支持和

服务有利于矿山企业贷款资金有效利用,能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因此,抵押关系双方发展成为企业的横向联合,更多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三)矿业浮动抵押的合同

抵押,法律规定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固定抵押合同主要是不动产物的抵押,这种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并没有因此设立,只有依法进行抵押登记后抵押才生效;抵押物是固定的,抵押合同可以简单认可即为双方合意,有时在主合同上签字即有效。而浮动抵押合同涉及到动产的浮动性,这就决定了抵押合同的重要性:抵押合同生效时则抵押权设立和受法律保护,抵押登记不是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的约定是抵押权实现、抵押效力、抵押责任承担等各方面的主要依据;浮动抵押合同属物权合同,一方面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但另一方面又是独立于主合同的优位权合同,即物权优位于债权。浮动抵押合同的特点是矿业浮动抵押制度合理设置的方向。

矿业浮动抵押合同是不需要批准而别于矿山企业转让合同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由双方在法定范围内平等协商。协商的必要性和广泛性是抵押双方权利得以保护的前提条件。重要的是矿产品处分的货款收回方式以及由此决定的贷款期限,应有预见性地在合同中予以较详细的约定。其次是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是矿山企业财产的一部分还是全部,如果是一部分财产,就应当以财产清单方式对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予以约定。最后是合同中必须约定浮动抵押的登记,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矿产作为现有的基本抵押财产必须登记,不能由双方自由选择。

(四)矿业浮动抵押的效力

矿业浮动抵押合同生效的同时抵押权生效,但抵押权实现时与同类其他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可根据浮动抵押的特点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等确定矿业浮动抵押的优先效力排序。一方面是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抵押人因浮动抵押而具有自由处分权,则矿山企业难免以同一财产设立多个抵押,这个优先排序是登记公示的抵押权优于没有登记的,先登记公示的优于后登记的。另一方面是浮动抵押与非设抵押之间的优先效力。一般是已设立浮动抵押的债权优于未设立抵押的债权,无论是否登记都是这样。但是,在矿山企业竭业、中止和整体转让时,企业劳工工资福利、企业责任的赔偿金、国家的法定债权等应优于浮动抵押权的实现,这是多数国家的做法。比如,矿山企业里矿难者家属的赔偿金是矿难者用生命“担保”换来的,理当优先受偿;国家按规定征收的税,是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是不需要担保的法定优先效力;矿山企业的工资福利是工人的基本人权表现,应优先保障。除此之外,应当让矿业浮动抵押权人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矿业浮动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以矿产品连续出售的货款分段实现抵押权,是抵押双方协议式的普通实现方式。除了协议以外,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权人申请法院实现抵押权是协议之外的强制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对矿山企业并不通用。矿山企业拍卖抵押财产后的受让人如果不是从事矿业开发的,还需获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市场准入许可,而只有那些具有相应资质的受让人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许可,这就意味着受让人在不能获得许可进入时会导致受让财产的闲置和浪费。因此,这将导致法院拍卖、变卖矿业浮动抵押财产的方式受阻。根据德国的经验,可以设立整体代管制度。由抵押权人整体接管抵押财产,再由具有矿山企业资质的法人或有法定资质和有诚信的中介组织代管抵押财产,然后或是注入资金重新激活抵押人而让其继续开发,或是到市场上寻求新的合作者和受让人。这个过程中,可以实现抵押权而结束抵押关系,也可以递延抵押期而设立新的抵押关系。以原浮动抵押财产设立新的抵押关系既能保障抵押权的安全又增加了社会的经济效益,还减少了交易成本,是值得设置的抵押制度。

四、结语

一些传统的观念左右着制度的创新,致使整个矿业制度落后于其他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制约了矿业担保市场的有效建立。以矿产为主要原材料和主要担保财产设置矿业浮动抵押制度,应当是一条很好的出路。这就必须突破传统的长期禁锢人们观念的矿业权体制,并让矿产独立于矿产资源。矿产独立,不仅是矿业浮动抵押设立的前提,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必由之路。但是,要做到这一点还存在很大的惯性阻力。因此需要理论的勇士和开

拓者,需要更多的人进行创新性思维。同时也应有信心,相信通过努力一定能达到矿业制度创新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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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艾 岚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floating charge in mining industry

kang jitian

矿产行业范文5

摘要:《物权法》的出台,使矿业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发生十分深刻的转变。它一方面体现为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管理制度改革的确认,另一方面也对已明显滞后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形成了进一步冲击。为了改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落后性、切实保障矿业权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作者提出了在物权法视野下完善矿业权制度的建议:强化矿业权物权属性、深化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创新矿业权税费制度、建立矿业权抵押制度、健全矿业权流转市场、现行矿业权登记与物权登记进行衔接。

关键字:物权法;矿业权;矿业权制度

矿业权制度包括矿业权属性确认、使用制度、税费制度、流转制度、抵押登记制度等。《物权法》的出台使矿业权私权属性强化的同时,冲击着其他相关制度在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中的规定。面对这一冲击,我们只有在物权法视野下不断完善和创新相关制度,才能使矿业权市场健康、和谐发展,才能使“资源节约型”的科学发展理念在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领域真正落实。那么,该如何完善矿业权制度呢?

一、淡化矿业权的行政色彩,强化其物权属性

矿政事业的建设和改革,需同社会密切联系,同时融入社会经济发展与改革浪潮之中。因此,《矿产资源法》修改有两大主线:第一条是规范矿业权问题,以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另一条是规范行政许可权问题,以进一步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为了实现上述目标,1996年《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改,但修改幅度有限,改制不彻底,成效不大显著。其最大的问题在于行在色彩强烈,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没有派上用场,最终致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难以通过市场手段实现优化配置。

此后,2008年8月国土资源部再次提出修改《矿产资源法》,并提出此次修改要强调“两个立足”:立足于大改、立足于资源法,要在认真总结前几十年法律实施中的经验和教训、展望后十年到二十年的发展前景前提下,由资源管理向矿业管理领域延伸,逐步淡化行政色彩。第一,应适当规范矿业活动中涉及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行为,如矿业权的流转;第二,要完善制度设计,着力于规范实体制度和必要的程序制度,如矿业权的登记制度。以上两方面在下文将详细阐述。

二、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要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必须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宪法原则,必须在深刻认识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政治属性的立场上,处理好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矛盾。

从管理全过程看,应不断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措施并规范运作方式。首先,借鉴我国城市土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确定基准地价的成功经验,根据矿产资源的独特性和矿业市场所特有的高风险特征,综合考虑不同矿种、不同矿产地分布区域及赋存状态、储量规模、勘查开采成本、矿产品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动、国家政策导向等因素,在完善现行的矿业权评估方法的同时,制定一套《矿产资源资产基准分级定价标准》,确定不同区域和矿种的出让金调控标准范围,规定上限和下限,使出让价相对合理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根据资源储量确定采矿权年限和出让金缴纳期限。其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制度和机制上减少寻租机会,对矿业权出让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加强行政监察,查处腐败行为,防止出现暗箱操作,对于分期缴纳出让金的,要严格监督执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最后,综合实施矿产资源各项管理制度。实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需要综合采取多种措施、由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发挥多种管理制度的作用。此外,必须严把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审查关,不仅对矿产开发活动的监管而且对执法者的行政监察都要到位。更重要的是要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杜绝国家政策朝令夕改或者不能连续执行,使矿业权人的物权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切实的法律保护。

三、创新矿业权税费制度

从源头上,逐步降低或取消资源税,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改称权利金并完善相关制度。199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颁布时,立法机关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定位和作用解释为:“对资源消耗的补偿,是矿山企业的‘资源成本’”,“是调节资源所有者和所有采矿权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对已消耗的资源的货币补偿”,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即旨在通过征收资源补偿费来实现勘查和开采的良性循环。〔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确为我国逐步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进步和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的重要标志。它的出台,从理论上动摇了资源税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并实际取代了资源税原有的地位。但它不能完全涵盖国家作为所有者对矿产资源的收益之义,反而易被误解为补偿资源保护和开发以及追加劳动所需耗费的支出。

矿产资源的基本属性和矿业的特点,决定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与矿业税费制度的完善,应当坚持“费主税辅”的原则,突出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功能,对现有矿业税费进行清理,认定“资源税费≠资源税”,逐步取消资源税,取消对矿山企业征收增值税或者大幅降低增值税征收比例,将这部分税收空间转移到征收矿业特有税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改称“权利金”,分矿种制定征收标准,适时适当提高权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逐步建立能够反映矿产品供需关系的浮动费率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勘查费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以及矿产资源耗竭补贴等税前列支或者直接进入生产成本制度;实行矿山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按照超率累进税率开征矿业权流转税,对倒卖矿业权以牟取暴利影响矿业权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实行必要的干预和抑制。并结合矿业权管理制度和国家财政、金融措施的调整,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以权利金为主体、充分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税费征管体系。

四、建立矿业权抵押制度

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的构建中,矿业权抵押行为应当予以有效规制。在今后《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修改中,应注意区分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最好明确规定矿业权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上的效力。

《物权法》明确规定转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抵押合同属于转让合同的一种,其也当然适用此规定。这一规定区分了抵押合同的债权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物权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债权效果将在合同成立之时即行产生,而不受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的影响;换言之,即使最后抵押权因种种原因没能设立,或者抵押物没有按规定进行登记,抵押合同也并不会因此而无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性法律关系会继续存在,不会随物权关系的变动而灭失。

五、健全矿业权流转市场

第一,从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应完善以矿业权市场竞争为主的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基本满足了当前规范矿业权出让市场、维护国有所有者权益的管理目标,但该制度仍存在过于“原则”、缺乏灵活性等弊端,需要结合各地在矿业权出让中出现的系列问题作进一步完善。第一,坚持分类出让管理原则,建立权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业权出让金相协调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益补偿制度,并注意一下四点:一是探矿权申请原则上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出让;二是对基本无勘查风险或者不需要进行矿产勘查的矿产地不得设立探矿权而应直接设立采矿权;三是出让金与权利金不得同时收取,以免出现同一性质的重复收费;四是要遵循矿产资源开发所特有的投资大、收益慢、周期长、风险高的产业特点,在出让金的征收额度和缴纳期限方面都应当给予合理安排,力戒从矿业权出让的源头起就出现过多收费甚至“杀鸡取卵”的倾向。需要更加注意的是,出让金与矿业权价款二者不可替代,因此作为国家地质勘查投入的补偿,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仍然要依法收取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

第二,从矿业权整个形成过程,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探矿权优先取得采矿权的制度。《矿产资源法》专门对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作出明确规定,“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则将此优先权予以进一步明确,“探矿权人具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这些规定旨在鼓励风险勘查投资,通过为探矿权转成采矿权以获得矿产开发收益创造条件;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直接或者间接征收探矿权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从而使探矿权人在不具备采矿权人资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探矿权转让等方式获得回报和收益,并使探矿权的受让者代位成为采矿权申请人,发挥其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六、现行矿业权登记与物权登记的衔接

我国现行矿业权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对矿业权进行行政许可登记,尚未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立物权意义上的登记制度,故在现行矿业权登记中引入物权登记意义深远。一方面,有利于公权力的行使,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对矿业权的确认和保护。

(一)矿业权登记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对登记机关、登记范围等还没作出具体规定。对此,矿业权转让登记首先要解决的是矿业权物权登记机关的设置问题。近期,国务院新出台“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政策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 〕

据此,我认为矿业权物权登记仍应由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因为首先我国法院目前不具备相应的人员和物质条件,“我国各地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如果同时还让它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从事登记工作,负担未免过重”;〔 〕其次行政机关负责改革成本小并有助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协同;再加上矿业权登记的内容比其他不动产物权的更专业,使得《物权法》为设置单独的矿业权登记机关留有空间,最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矿业权登记经验丰富,有助于提高矿政管理效率,这样做更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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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矿科技;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矿产研究

1、矿产资源勘查工程的主体专业

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包括地质矿产勘查、地球物理探矿、地球化学探矿三个主体专业。下面叙述这三个专业的主要内容。

1.1 地质矿产勘查的主要内容

地质矿产勘查(矿产地质勘查)过程中,通过地质勘查工程(槽探、井探、硐探、坑探、钻探)的布置和实施来确定矿床的地质特征及矿产资源储量;需要研究区域及矿区地层、构造、岩浆岩、变质岩、围岩蚀变等,特别是要研究确定矿体的产状、形态、规模、矿石特征及矿床成因类型等。地质矿产勘查专业也可称为地质找矿专业。

根据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勘查工作可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查四个阶段。各阶段的任务如下:

(1)预查阶段是通过对区内资料的综合研究、类比及初步野外调查、极少工程验证提出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有足够依据可估算预测的矿产资源量。

(2)普查阶段是对矿化潜力较大地区进行一定数量的各项野外工作以及概略研究,确定是否有进一步详查的价值,并圈出详查区范围,估算推断的矿产资源量。

(3)详查阶段是进行系统的勘查工作,基本查明矿床地质特征以及控制或破坏矿体的因素,基本确定矿体的连续性,并通过预可行性研究,做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圈出勘探区范围,估算控制的矿产资源/储量。

(4)勘探阶段是运行各项系统的加密工作,详细查明矿床地质特征以及控制或破坏矿体的因素,确定矿体的连续性,估算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并通过预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为矿山建设投资决策和设计确定生产方案等提供必要的依据。

1.2 地球物理探矿的主要内容

地球物理探矿(简称物探)是以各种岩石和矿石的密度、磁性、电性、弹性和放射性等物理性质的差异为基础,用不同的物理方法和物探仪器,探测天然的或人工的地球物理场的变化,发现物探异常,通过解释评价物探异常来进行找矿。

1.3 地球化学探矿的主要内容

地球化学探矿(简称化探)是从各种天然物质(如岩石、土壤、水系沉积物、植物和水等)中系统地采集样品,分析测试某些地球化学特征值(如指示元素的含量、元素比值、PH值等),对获得的数据进行处理,发现化探异常,通过解释评价化探异常来进行找矿。

2、地质矿产研究专业(学科)的建立

经过刻苦钻研,笔者建立了地质矿产研究专业(学科)及地质矿产研究事业基本管理制度。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2010年7月,笔者撰写的论文《地质矿产研究事业管理制度探讨》获得第三届中国管理科学大会优秀论文二等奖(相当于省部级学术成果二等奖)。

(2)笔者撰写的三篇论文2011年发表于部级科技类期刊。《地质矿产研究的主要内容及职业定位》发表于期刊《科技与生活》,《地质矿产研究专业(学科的建立》发表于期刊《中国科技博览》,《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主要内容探讨》发表于期刊《科技与生活》。

(3)2012年元月,笔者撰写的论文《地质矿产研究事业管理制度探讨》发表于部级期刊《中国城市经济》。

笔者对地质矿产研究专业(学科)主要内容及职业定位的论述,标志着地质矿产研究专业(学科)的建立,阐述了地质矿产矿研究事业基本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进行管理,是重要的管理方式。

3、地质矿产研究的主要内容及职业定位

地质矿产研究专业(学科)以“成矿”研究为主要内容,主要研究矿床的地质特征、成因类型、成矿机制、成矿机理、形成机理、形成机制、成矿大地构背景、成矿环境、成矿地质背景、成矿条件、成矿规律、控矿因素、成矿系列、成矿系统、成矿模式及成矿预测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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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__矿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__市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0__年以来,在市委、政府的正确决策和高位推动下,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产业规模逐步壮大,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矿产业已经成为全市重要的产业支柱和财政支柱。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越演越烈,国际经济形势急剧恶化并加速向实体经济蔓延,全球经济陷入衰退,国内经济环境也随之不断恶化,我市矿产业也受到严重冲击,大部分企业被迫停产或半停产,今年一季度全市矿产业各项经济指标同比大幅下滑。为了全面破解制约矿产业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帮助各矿业企业走出困境,实现我市矿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安排,市矿办调研组于4月15至25日分两个组深入思茅、澜沧、景东、景谷、镇沅、墨江、宁洱等重点县及重点矿业企业进行调研,现将我市矿产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__市矿产业发展现状

20__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培育矿业支柱产业的决策以来,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依法推进”的原则,采取以“整合资源、规范秩序、完善机制”为重点的一系列措施,高位推动,积极创新,加速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实现了矿产资源集约科学高效开发,使矿产业走上了健康快速发展的良性轨道。经过四年多的大胆创新和不懈努力,矿产资源优势逐渐转变为经济优势,矿产业支柱地位逐步得到巩固和加强, 20__全市完成矿业产值30.51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33.1%。

(一)矿产资源逐步实现了资源集约安全开发。

一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资源勘查取得较好效果。在全面治理整顿矿业权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全市采取法律支持、经济补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市场方式,集中整合矿产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截至20__年3月底,全市共整合配置矿权215个,总面积达8694.0891平方公里,通过市场配置矿权170个、区块面积6468.5平方公里。全市矿产资源的配置逐步向大企业或企业集团集中,矿产资源勘查力度逐步加强,20__年全市完成探矿投入5.25亿元,山水铜业找矿、澜沧铅矿深部找矿取得很好的效果。

二是优化了矿山布局,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逐步提高。通过资源整合,进一步规范了矿业权市场秩序,优化了矿山布局,促进了规模开发和集约经营,增强了企业加大勘查投入、加强技术攻关、加快建设大型选厂的积极性,提高了低品位矿石的处理能力,实现了矿产资源的综合集约利用。山水铜业公司运用最先进的数据模型对勘查、选矿进行全程管理,铜锌分离技术获得重大突破,铜回收率高达80%、锌回收率达85%。澜沧铅矿加强技术攻关实现年产电锌2万吨的同时,综合回收硫、铟等有价元素,下一步公司还将开展对冶炼炉渣中铅、锌、银的综合回收利用。墨江金矿、山水铜矿通过规模生产,所处理的原矿品位远远低于国家工业指标,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三是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各县(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加强管理”的环保基本方针,严格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基本原则,加强监管,强化引导,最大限度地减轻矿山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矿业企业也在做大做强的同时,将环境保护当作自身发展的生命线,加大投入,强化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和企业发展同步推进。山水铜业公司每年投入尾矿库治理资金1000多万元,实现了废水的回收利用。澜沧铅矿投入1600万元建成的尾矿库,采用同类企业中最先进的脱水工艺处理尾矿,实现尾矿干堆,有利于杜绝环保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利于尾矿中硫、铅、锌、银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孟连景冒煤矿坚持边采边复垦,开采后复垦的土地已经恢复了水稻种植。各大水泥厂加速淘汰落后的立窑生产线,澜沧铅矿有限公司将采用世界上最先进漩涡柱铅闪速熔炼工艺对原有火法冶炼铅系统进行改造。各矿业企业在开发的同时,都很注重环保设施的投入,环保的理念与以往有很大的改观。

四是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通过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和资源集中整合,淘汰了大批生产工艺落后、安全设施滞后、安全隐患大的企业,现有矿业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对矿山工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矿山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管理。与此同时,各县(区)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及时排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矿业企业和矿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矿产业已逐步由粗放开发向精深加工延伸。

在深入实施规范整顿市场秩序、集中整合矿产资源、市场方式配置矿权三大举措的同时,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进一步强化了对矿业企业和矿产业发展的服务,矿业企业也坚定了发展信心、增强了扩大生产的积极性,既实现了矿产业的规模开发,又推动了矿产业由粗放开发向精深加工延伸,使__矿产业走上了集探、采、选、冶为一体的良性发展道路。

一是矿山选厂建设项目加快。随着探采区块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在山水铜业公司就地选矿的带动下,全市矿业企业纷纷建设选矿厂。山水铜业公司目前有四座选厂,日处理原矿达4000吨,另外新增4000吨/天的选矿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年内将建设;中国黄金公司镇沅分公司日处理20__吨的浮选厂建成。景东大街里竹山铁矿100万吨/年、花山铁矿150万吨/年的选矿厂即将于年内建成投产,金泉矿业凉水井铅锌矿300吨/天、灰波箐铁矿500吨/天、小乡铁矿500吨/天的选厂建设基本完工。

二是冶炼厂建设正在加快。矿业企业在加快建设选厂的同时,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电力资源计划或加紧建设冶炼厂,努力实现就地产金属或提高精矿的品位。云铜景谷矿冶进驻景谷不久 ,就采用湿法冶金生产电解铜。景东里竹山铁矿立足于自身的资源储量,将发展视角扩大到大街、花山两个铁矿区,计划明年内在大街乡建设球团厂,既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又为区内其他铁矿企业提供服务。镇沅金矿也将就地产金项目纳入到议事日程。

三是科技攻关力度加大。在加快建设选矿厂和冶炼厂的同时,一些有实力的大企业加大了对选、冶技术的攻关力度,努力提高选、冶回收率。中国黄金公司镇沅分公司投入300多万元委托长春黄金研究院进行选矿工艺、提金工艺试验。澜沧铅矿投入1.4亿元改造传统炼锌工艺,建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锌生产线,整个工艺流程基本实现全自动化控制;采用漩涡柱铅闪速熔炼工艺进行铅系统改造的试验研究工作业已启动,将于今年下半年进入具体实施阶段。福建罗丰公司出资委托昆明理工大学、__冶金研究设计院、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等科研单位对墨江勐里难选镍矿进行选冶工艺研究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山水铜业公司运用最先进的数据模型对勘查、选矿进行全程管理,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大技术攻关力度,解决了铜锌分离技术难题,为公司下一步的扩大生产规模打下基础。

(三)矿产业推动了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在矿产业的强势推动和积极带动下,全市县域经济呈现快速发展态势。20__年,思茅区完成矿业产值10.7亿元,不仅成为全区第一支柱产业,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成为全区经济增长的关键突破口和重要引擎,巩固和提升了思茅区在全省县域经济试点县中的地位;澜沧县完成矿业产值9.39亿元,矿产业为该县主要的财经来源之一;其它各县矿产业在当地经济中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矿产业的发展有力支撑了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业经济正在逐步成为拉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的新亮点。

(四)矿产业逐步呈现极强的带动力。

矿产业的快速发展,在帮助生产生活条件差的村民实现整村搬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吸纳了矿区和矿区周边农民工的就业,改善了当地群众交通、电力、通讯、人畜饮水等生产生活条件,带动了矿山周围种养殖、餐饮、运输、机械设备租赁等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成为新农村建设最积极的推动力量。同时,一些有规模的企业介入了房地产开发和其他产业,既为繁荣城市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中国黄金公司镇沅分公司为120多个下岗职工提供就业岗位,吸纳当地劳动力200多人,吸收了周边大中专毕业生20多人。金泉矿业公司在澜沧谦六乡投资近1亿元,建设了矿山公路、供电系统等基础设施,极大地改善了谦六乡广大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山水铜业公司累计提供就业岗位近300个,投资4000多万元改造了46公里长的矿区道路,并向两个整体搬迁的村民小组分别按每年38万元、25万元的标准长期提供帮扶资金。

几年来,我市坚持改革突破和锐意创新,不但实现了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范有序和矿产业的发展壮大,而且创造的“政府主导、集中配置”的矿产资源整合模式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认可。20__年10月28日至29日,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现场会在__市召开,会议充分肯定了__突破发展矿产业的做法,总结出了政府主导、集中配置的“__模式”,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推广__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做法。几年来的矿产业发展实践为今后我市矿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矿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金融风暴袭来,矿业市场疲软,产品价格下跌,使我市大部分矿业企业陷入举步维艰境地,矿产业发展中的软肋被充分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

(一)金融危机冲击,矿产业影响严重。全市矿产业受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有色金属矿山企业被迫停产或半停产;其它矿业企业产品产量下降,价格下跌,效益下滑; 20__年1-3月,全市完成矿业产值31727万元,同比增长-49.73%,利税及其它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期相比均大幅下降。部分矿业企业资金链脆弱,融资困难,业主投资信心不足,观望情绪较浓,建设项目出现缓建或停建,探矿投入减少。

(二)企业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不强。我市矿产业开发虽然如火如荼,但大部分矿业企业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发展需要。一是勘探投入严重不足。由于地质勘查程度低,矿山开发缺乏充分的地质资料,许多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和矿石品位不清,存在零星开发、盲目找矿、盲目建选厂现象。二是技术研发力量严重不足。部分企业仍沿用过时的采选工艺,导致资源利用率低,开发进度缓慢。大部分矿业企业缺乏高端研究人员,缺乏自主研发能力。三是基础建设投入不足。很多矿区道路窄、路面差,对生产资料和矿石产品的运输有很大影响;有的企业还没有并入110千伏电网,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四是企业规模较小,生产成本高,效益大幅下滑。20__年以来,我市虽对矿业权进行了优化整合,但目前依然存在矿权分散、规模小等情况;五是产业链短,综合利用程度不高,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市场的左右,抗风险能力差。

(三)矿权整合不够彻底,资源开发存在纠纷。我市资源整合基本实现了“一个矿区设置一个采矿权,一座矿山一个企业”的目标,由于存在整合前一些遗留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矿权配置出现了区块交叉现象,配置区块包含以前县级发证的采矿权等问题,导致企业在开发进程中出现争议和扯皮问题。如镇沅黄金公司和__恒益公司、云铜__矿冶和罗丰__矿业公司等,由于矿区交叉,企业间摩擦不断,影响了矿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产业布局不合理,产业链延伸不长。矿产业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规划滞后、布局分散、产业链短已成为制约产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障碍。一是产业规划亟待完善。 “十一五”初期,我市制定了矿产业规划,但由于当时的发展现状造成规划缺乏前瞻性、针对性和导向性,同时缺乏产业内部和产业间的有效兼顾,已不能适应现阶段的发展形势。二是产业发展布局分散。由于缺乏详细而全面的规划布局,矿业企业较为分散,形不成连片和上规模的工业区。三是产业链短。各县区矿业生产企业主要以探、采、选为主,冶炼企业不到5户,更没有“制”这一环节的企业,现有企业主要以销售原矿和初级产品为主。一方面,既不能提高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又不能提升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 方面,矿产资源的附加值没有得到有效挖掘,有价元素的综合回收程度差,不能从根本上推动地方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

(五)发展机制尚未健全,矿业开发存在不稳定因素。随着矿产资源整合和矿产业发展的不断推进,现有体制和机制已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矿区的不稳定因素。一是协调服务机制不健全。目前,县级政府成立矿办的只有景谷县、镇沅县,其他虽有矿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但大多是文件对文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出现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现象。同时,县级协调管理部门缺乏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专业人才,县级矿管人员仅能致力于日常的事务,对县域矿业经济发展缺乏认真考虑,同时监管不到位,致使私挖乱采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乡两级政府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补偿机制不健全,土地、林地征占用补偿标准不一。各县(区)只能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出现了补偿标准不一、差别较大、不及时、不到位等现象,四是矿区周围群众只顾眼前,对于资源开发对当地经济拉动作用认识不到位,再加上部分外来企业与当地文化和风俗存在差异,造成相互间的理解和沟通不顺畅。由于以上各种因素,矿山开发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给矿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进一步推动矿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对策建议

__地处三江成矿带南部,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随着国际竞争的重点加速转移到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领域,__这块“怀金孕宝”的处女地迅速吸引了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的眼球,使__矿产业短时期内迅速显现出难得的“短、平、快”效应,并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当前,我市矿产业虽然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但仍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的初期阶段,必须千方百计采取有力措施,着力推进矿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坚定信心,抓住机遇,明确思路。

去年下半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开始衰退,使影响突然加大。当前,我市矿产业出现了暂时性发展减缓的现象。但从长远看,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处于矿产资源消费总量增长最快、消费积蓄量最大的阶段。我国到2020年将实现人均gdp再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届时矿产资源产量和消费总量在现在的基础上还要再翻一番多。从近期看,国家出台了扩大内需10条措施等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政策措施和行业调整振兴规划,投资、消费已初见成效,中国经经济在今年一季度已呈现筑底回升迹象。随着投资、消费的拉动,矿产品内需也有效扩张,矿产资源利用将推向一个新高潮,矿业经济逐步回暖,今年以来矿产品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回升,其中铜涨幅约50%,铅锌涨幅也有30%。因此,可以肯定说,我市矿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的初期阶段,发展后劲足,发展潜力大,增长空间广,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柱地位依然没有动摇、支撑作用依然坚挺,矿产业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仍将是我市经济快速增长的支柱产业和财政支柱。全市上下一定要以百倍的信心,坚定不移地把矿产业作为当前和今后提升全市整体经济实力的重要突破口,千方百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__矿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做成全市最大最优的支柱产业。

为此,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全球金融危机中正确认识“危”、准确把握“机”,坚定信心,明确思路,既顺势而谋又逆势求机,努力保持矿产业快速发展势头。一是各级政府坚定矿产业作为全市第一产业支柱和财政支柱的信心不动摇,完善思路,创新方法,强化服务,优化环境,既要统一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思想认识,又要为企业扩大投资创造优越的环境使之坚定信心,努力创造政企齐心、共渡难关的良好局面。二是各县(区)认真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创新投融资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广泛吸引市内外资金进行矿产资源深度开发,进一步摸清家底,为将来扩大生产、提升效益打好基础。三是各县(区)要积极引导企业充分用好国家大力支持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扶持企业研发和引进采、选、冶新技术,调整企业产品结构,增加产品附加值,延长产业链。四是企业要抓住钢材等建材价格下跌、勘探成本下降等大好时机,加大探矿投入,加快选冶厂、生活区等基础建设。五是企业要准确把握市场信息和政策趋向,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创新市场营销方式,扩大产品销路。

(二)加强资源勘探和规划管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探索建立我市矿产资源勘探基金,对全市矿产资源进行有效的勘查,同时制定激励政策,积极引进有资金、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到我市开发矿产资源,鼓励社会资金按照有利我市矿产资源发展的原则有指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协调争取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扩大我市矿产资源的资源储备量,增强我市矿产资源储量保障能力,确保我市矿产产业开发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促进我市矿产资源科学、节约、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市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矿办、国土部门要综合运用我市矿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建设和生产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划的总体部署推动我市矿产资源有序、持续、科学开发、合理利用。

(三)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做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将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资源节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全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利用。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和考核体系;完善和落实关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矿石选冶及加工每个环节统筹兼顾,推行共、伴生矿产与主矿产同时评价、同时勘查、同时设计、同时开采、同时回收利用,变一矿为多矿、一矿多厂。对于没有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矿产储量报告不予评审备案;对于共、伴生矿床没有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和批准建设矿山。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发谁保护、谁开采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保护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重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矿产资源及矿山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形成依法勘查、开发、保护,以矿业经济发展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局面,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四)抓住机遇,整体谋划,加快实施矿产业二次整合

整合,就是打破原有利益格局,重新调整规范利益关系,是一场较为稳妥的改革。当前,全球经济陷入衰退,我国经济进入第四季度也出现前所未有的快速下滑,但在这种极为不利的形势下也有相对有利的一面。各级政府一定要认清当前发展形势,准确把握这场危机中的机遇,解放思想,创新方法,系统谋划,整体推进,重新审视发展现状,重新整合矿产资源,重新布局产业开发,重新调整利益关系,坚决迅速启动实施矿产业二次整合。

1.准确把握危中之机,政企联动实施矿产业二次整合。全球金融危机正在加速冲击实体经济,形势极为严峻,我国政府也不断出台并落实扩大内需的宏观政策,对于我们实施矿产资源和矿产企业二次整合不失为最佳机遇。一是市场疲软、价格下跌,造成很多矿业企业产品积压、资金吃紧,急需资金注入扩大再生产,因此现在整合的成本会比以前大大降低。二是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矿产行业步入调整阶段,企业优胜劣汰将成为这场危机的主流现象,如果政府出手帮助企业优胜劣汰,那么重新规划布局的矿产业抗风险能力和带动作用会更强。三是中国作为世界上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愈演愈烈的国际金融危机表现出超强的经济形势驾驭能力,成为全世界最健康的经济体之一, 必将会极大地吸引国际矿业大集团的投资目光,只要我们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积极推销我们的矿产资源优势,必将会吸引国际矿业大集团进驻开发,有效降低了矿产业二次整合的难度。四是国家税务局出台了《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企业重组和并购成本将大大降低,为有实力的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进行资源整合、完成市场扩张提供了迅速崛起的良机。全市各级政府一定要紧紧抓住成本低、难度低、矛盾少的有利时机,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实力、有技术、有信誉的企业,采取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多种形式,组建集“探矿—开发—精深加工”为一体的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促使有限的矿产资源向强势企业集中,依靠资金、技术优势加快发展矿产业,做大做强做优矿业经济。

2.创新工作方法,推进矿产业二次整合。启动实施矿产业二次整合,一定要认真总结以往整合中取得经验教训和出现的问题,坚持“一山一矿一主”的原则,按照“资金、技术、信誉”三个标准,遵循市场规律,引入竞争机制,严格依法办事,制定严格的考评办法,合理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步实施资源整合和企业整合。一是建立相关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依法进行资源的二次整合。二是实施跨区域整合。按照__市《“十一五”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站在区域协调发展和全市矿产业快速发展的高度,立足整体谋划,打破行政界限,加强区域合作,积极推动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和区域内的自发整合,组建资源高度集中、竞争能力强、抗风险能力高的矿业企业集团。区域内整合以建设澜孟西锰矿开发基地为例:澜沧、孟连、西盟三县锰矿储量较为集中,但开发企业和区块较为分散,三县如能抓住金融危机中的有利时机,积极引导区域内有资源的企业与有冶炼技术的金广集团开展联营、参股或收购等多种合作方式,进行锰矿采选及加工,区域内的资源将得到有效开发利用,边三县也将形成带动力极强的集采、选、冶为一体的锰矿开发基地,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向缅甸、版纳等周边国家和地区进行横向联动,充分利用周边资源。三是引入竞争机制进行整合。时刻关注国际国内矿业大集团的投资动向,加强对外宣传,适时推荐资源优势,制定完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到__投资开发,引进更多更先进的生产要素,参与__矿产业二次整合。

(五)提升服务,强化引导,推动矿产业提质增效。

矿产业要做大做强做优,必须要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不断放大“洼地效应”,努力营造“蝉鸣效应”,着力延伸产业链,同步推进内涵增质和外延扩张,确保矿产业提质增效。

1.努力打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市矿产业受到最大冲击,矿业企业举步维艰,政府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显重要,只有政府有效的帮助和高效服务,才能让企业坚定信心、渡过难关。一方面,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矿办、国土等相关部门及掌握社会公共资源的政府部门,要比以往任何时候更有 “雪中送炭”意识,加强对服务素质特别是矿业发展方面的培训,及时主动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地质资料、准确的市场信息、国家和行业政策、切实有力的支持、科学合理的引导和热情周到的服务,主动为企业协调解决矿区道路、电力、土地、林地、环保和安全生产等问题,进一步帮助企业办理矿权和项目申报、年检、延续、变更等手续,尽最大努力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另一方面,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矿区了解企业停产或半停产的原因,针对不同困难,提供不同帮助。对资金紧张的企业,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并采取适当减税或补贴方式,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对生产原料紧张的企业,要积极与企业所在县(区)和资源丰富的县(区)协调解决;对有产品没销路的企业,要积极发挥政府信息渠道广阔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有用的供需信息;对存在环保和安全隐患的企业,环保和安监部门要提前介入,帮助指导企业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尽可能地以说服教育为主,能不罚款的不罚款,能不扣留的不扣留,非罚不可的要实行最低限额罚款制。

2.积极引导矿产企业加大基础投入。在这场来势凶猛的国际金融危机面前,矿产企业普遍薄弱的基础环节受冲击最为严重,损失较大,教训深刻。痛定思痛,一方面,政府要强化引导作用,必要时采取强硬措施要求打牢基础;另一方面,企业要放弃盲目追求效益的做法,主动打牢基础,加大探矿投入、科研攻关投入、基础设施投入。一是要按照__省规定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引导、监督矿业企业加大探矿投入,摸清资源储量,有针对性地建设选、冶厂,制定企业自身发展规划,确保资源高效开发利用。二是采取补贴技术攻关投入的办法,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采矿、选矿、冶炼技术的攻关投入,努力采用现代先进采、选、冶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3.千方百计拉长产业链条。围绕建设重点矿业工业基地的目标,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调整产品结构为重点,以开放合作为手段,坚持走“探、采、选、冶、制”相结合的矿产业发展道路。一是着力推进矿产品结构调整。引导鼓励企业在本市区域内冶炼,在市场价格平等条件下,利用税收等政策限制初级产品往外销售,最大限度地拉长产业链。坚决打破以生产原矿、精矿为主的矿业生产局面,努力形成以成品半成品为主、精矿为辅的矿业生产格局。二是引导鼓励矿业企业实施精深加工。结合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加快__工业园区莲花片区建设,加快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精深加工项目的审批和上马,大力推进矿电结合,扩大矿业高效开发规模,推进矿业精深加工进程,延伸产业链。按照“分散采矿,定点选矿,集中冶炼”的原则,适时发展铜、金、铅、锌等有色金属的冶炼;同时加强钾盐等非金属矿产的精深加工综合发展,积极发展盐化工业,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通过发展深加工,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带动制造业、房地产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发展。积极鼓励支持__冶金集团、昆明钢铁集团、山水铜业、云铜、中国黄金公司、金泉、恒益、金广集团、兴华等企业,搞好铅、锌、铜、金、铁、锰、镍等资源深度开发和精深加工,重点推进10万吨锌冶炼厂、10万吨铜冶炼厂、100万吨钢铁厂、10万电解锰等项目建设,扩大矿业工业生产能力。三是加快实施矿产业对外开放战略。在加大市内矿产资源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鼓励市内矿业企业到周边国家探矿和采矿、进口东南亚国家原矿产品、开展选冶加工贸易,培植一批外向型的矿业企业,力争在境外建立稳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

(六)健全机制,强化监管,确保矿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健全完善矿产业发展推进和保障机制,加强矿产业事前事中事后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群众利益兼顾等多方面的监管,是确保矿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1.健全矿产业推进保障机制。各县(区)要坚持“一个产业、一套政策措施、一套机构联系协调”的发展思路,配齐配强矿产业协调发展队伍,强化矿产业协调发展领导小组职能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方案,协调解决矿产业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此同时,市、县机构编制部门要创新思路,批准设立县级矿产业发展办公室,专门负责对矿产业生产发展进行服务指导。

矿产行业范文8

[关键词]矿业权出让转让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业权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转让等方式取得。矿业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出让给探矿者和采矿者。矿业权的转让是指已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将上述两种权利转让给其他的矿业权人。

一、我国矿业权流转方式

矿业权的流转主要包括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继承等方式,笔者逐个展开论述。

1.矿业权的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是通过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实现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矿业权的出让逐渐成为各地政府部门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并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在矿业权的一级市场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扮演着双重种角色,一种是参与市场活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该主体的主要任务就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将矿业权转让给受让人;另一种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市场管理者,该主体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矿业权的登记,解决区块范围内的争议,主管矿业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通过对政府部门两种身份的合理利用,实现矿业权一级市场的良性运作,以确保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正常实现。

2.矿业权的转让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人作为民事主体方将矿业权转让给民事主体的另一方的行为。矿业权转让后,原矿业权人与国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转移给新的矿业权受让人。矿业权人可以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矿业权的转让是通过矿业权二级市场实现的。我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第5条、第6条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的条件。

3.矿业权的出租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最早对矿产资源出租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是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该文件在其第三章以一节的内容规定了矿业权出租问题。

我们知道,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矿业权,该节中多次使用了矿业权的概念。那是不是可以认为探矿权和采矿权都可以进行出租呢?笔者认为探矿权是不能出租的。主要是因为探矿权在性质不适合出租。不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权利出租,目的都在于用益,使其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而探矿权取得后,其通过对地质情况的研究而获得的地质信息成果,在未转化成采矿权前,是不具备现实的用益性的。探矿权不具备现实用益的权利属性,以及出租这种市场法律形式的本质经济要求,都决定了探矿权不适合出租。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对该问题通过一定的文件进行解释,以避免产生误解。

4.矿业权的抵押矿业权的抵押也存在类似矿业权出租的问题。采矿权可以抵押是没有争议的,探矿权能否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能进行抵押,存在一定争议。转我们知道,具备明确的或可供评估确定的价值,同时具备可执行性,就是适格的抵押物;对于采矿权和已进行到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的阶段的探矿权来说,应该是可以的;但比如对于在勘查空白区刚取得、还未进行任何勘探投入,或虽有投入、但尚未进行到能确定该勘查区是否具备可供经济利用的矿产资源阶段的探矿权而言,进行抵押是不合适的。因这时的探矿权的价值尚无法确定,因此,实践中稳妥的做法是对于已进行到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阶段的探矿权,应当允许其设立抵押。

5.矿业权的继承矿业权的继承是指矿业权人死亡时,将其矿业权让渡给其继承人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于矿业权能否继承并没有作出规定。但依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来继承。该条中“其他合法财产”一词的含义可以从广义上理解。因此笔者认为,矿业权作为公民生前所享有的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也应当属于遗产的范畴,可以由其继承人来继承。

二、矿业权流转相关问题的建议

1.矿业权纠纷的法律适用矿业权纠纷中除应当适用矿业法律、法规外,尤其应当注重国家产业政策的理解和应用。目前,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的已经大大超越了矿业立法的进程,国家为宏观调控各类矿业产业,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有的来自国务院,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有的来自国土资源及矿业产业主管部门,其与规章有同等效力。由于此类文件与现实情况紧密相连,因此在法律实务中应特别关注。

2.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实行竞争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应当实行竞争机制,对矿业权实行招标的方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这样可以摆脱过去那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避免矿产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3.政府应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来管理矿业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相关规定对矿业权进行审批,对矿业权的行使进行严格的监督,发现有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矿产行业范文9

关键词 物尽其用 资本信用 资产信用 矿业权 二权分立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矿业开发需要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投入,而资金在矿业开发过程就是象“血液”一样重要。为了解决资金筹集问题,也即是“造血”功能,矿业融资是致关紧要的。矿业融资有多种方式,如,债务融资(包括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权益融资(包括项目融资、股权融资等),而矿业权作价入股是矿业开发最普遍使用的一种矿业权益融模式。所以,为了在立法上更好地规制矿业权作价入股,本文通过对其产生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然后提出完善对策。

一、理论革新与市场需要推生了矿业权作价入股

(一)由物之归属向物尽其用。

传统物权理论极力维护所有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重归属。他物权人的权利无论多么宽泛,都始终受到所有权人意志制约,不能发挥财产的最大效用。因此,其结果阻碍了资源的自由流动,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与法律所追求的效益价值目标根本悖,所以传统物权理论已不适应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求,需要寻找一个全新新的视角来寻求出路。从财产归属走向财产利用是人类摆脫阶级和个人的私利,真正走向现代文明的一个必然趋势。在现代社会中,资源和财富的利用越来越突破所有者意的制约,成为财产利用人的独立活动,并且从固有的、单一的物质形态向多种财产形态转变。现代物权法已从“以物的所有为中心” 转为“以物的利用为中心”,“ 物尽其用” 已经成为一项原则,这即是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都要以物的最大利用、发挥最大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为主,从而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为人类创造最大的福祉。

矿业权为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矿业权就是物之归属向物尽其用的一种表现。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矿业权就是国家向矿业开发申请人所出让的矿产资源使用权。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人通过出让使用权,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矿业权人为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同时,为了摆脱资金的缺口,而通过用获得的矿业权进行作价出资入股与他人合作作开发。从而促进资源与其它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实现利益最大化。这进一步表明了物尽其用的效率。

(二)由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

资本不过是公司资产演变的一个起点,是一段历史,是一种观念和象征,是一个静止的符号或数字。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根本不可能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因此,决定公司信用不能只是注册资本,首先,公司资本是否真实。其次,在经营中,企业的经营不可能保证必赢,若一旦经营亏损,公司的债务有可能超过总资产。单靠注册资本保证债权人利益是具有极大的风险,债权人利益往往落空。现代公司是资本企业,资本企业的资本信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实有资本的信用,另一个是注册资本的信用。这就说明企业的信用应该是一个动态问题,注册资本只不过是市场准入门槛,相当于“门票”。 这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标准,同时,也是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的“一道防火墙”。 但,这种责任并不能防范企业失败的风险,只是投资人通过公司这种工具实现风险转险。因此,真正重要的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总资产与净资产,他们规模越大,则企业信用越高。所以公司的设立不能过于拘泥于注册资本,放宽注册资本的范围并降低准入条件,这才有利于营业自由。

我国公司法的演变充分说明了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2006年前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范围只是采用列举式,即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木、土地使用权。而新公司法不仅规定设立人可以用货币、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而且也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与原公司法对比最根本的特点是“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只要能以 “货币估价” 并且“可依法转让”, 就以作为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这是公司设立注册资本范围的质的飞跃,从而跨越了传统狭窄的资本信用论,为投资自由去除了障碍,为资本的横向聚集扫清了道路,推动经济迅速发展。

矿业权是一种财产权,矿业权是一种无形财产,现代社会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没有本质区别,并且它的客体是特定空间的特定矿产。因此矿业权是可以“货币估价”, 同时,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所有人出让的一种他物权,依据物权原理,作为他物权是可转让的,这符合“可依法转让”。 矿业权人因为自身资金短缺而通过寻找合作伙伴实现利益最大化就需要选一种有利于合作双方的合作模式。依据公司法规定只要能以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那么对矿业权作价入股设立目标公司进行合作,则无疑是一种最佳的合作模式。

(三)矿业权作价入股的实践。

“兖州煤业”通过采矿权转让以及资产重组实现境外上市进行直接融资。山东华茂公司以郭屯井田煤矿探矿权作价入股与鲁能矿业公司合作设立目标公司。泰岳、马庒两石膏矿将各自的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入股鲁能泰山矿业公司。这种合作模式使经济效益得明显的提高。云南地矿单位以其矿业权作价入股与合作伙伴设立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这些矿业权出资入股的例子说明存在就是合理的,因为市场规律就是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财产效率。所以矿业权作价入股就是一种优势互补,共赢合作,打造企业上规模,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二、矿业权作价入股的问题

(一)立法上对矿业权作价入股规制不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合资、合作经营” 表明了矿业权作价入股在法律层面上的允许。矿业权人可以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这是部门规章进一步规定矿业权可以作价入股。一些地方规定都对“合资、合作经营” 作出解释,即矿业权可以作价入股。但,在立法上对矿业权作价入股规制不全,其表现在:(1)没有矿业权作价入股的出资人设置限制条件,也没有对受让人所需的实质要件作出设定。(2)没有分别规定矿业权作价入股的审批、登记、评估等程序性要件。这会造成矿业开发的秩序运乱并会使公权力过渡干预矿业市场,诱发官员借此缺陷实现“寻租”, 从而引发矿业腐败。

(二)矿业权作价入股的评估存在漏洞。

鉴于目前立法没有对矿业权作价入股的实质、程序性要件作出明确规范,因此,矿业开发主体出于某种目的对矿业权作价入股的评估制造漏洞,从而使矿业权或远远高于或低于其价值。在实际评估中主要表现有两种:(1)若矿业权是国有财产,则矿业权作价入股往往会低估其价值,使有国有资产流失。据2005年6月《瞭望东方周刊》报道几家民营公司在2001年年底参与山西沁水县国有煤矿的改制,他们出资375万,却获得了75%的股权和3000%利润,而国有矿业权(即1.7亿吨可采煤炭资源)和176万吨生产能力入股却取得25%的股份,在改制中,私人老板无偿获得国有矿业权或对矿业权评以极端低价。(2)若是矿业权属于私人时,则往往会高估其价值,目的一是通过高估进行虚报注册资本,从而偏取信用。同时,也可以在合资中所占有股份的比例更高。

(三)公权力干预与矿业权私权利保护的矛盾。

鉴于现行矿业法律规定探矿权与采矿权是通过行政许可设立的并且矿业权是受到禁止或严格限制流转的。矿业权的取得及处分需要行政许可,且有法定期限。矿业权具有与矿业权人之间纵向的不平等的管理关系。在矿业管理中,公权力过渡干预矿业权行使,但矿业权的私权保护却缺乏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利益失衡。如,一旦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就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附于许可证之上的物权也将随之消灭,并且在吊销了矿业权人的行政许可证后没有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现行法对矿管部门使用吊销许可证手段时没有考虑公平问题。

三、矿业权作价入股的完善对策

(一)眀确主体资格与流转程序。

矿业权是通过行政许可取得的,其权利证书是许可证,行政行许可不得无条件转让。否则“炒”矿权,和囤积矿权,借机暴富,从而捣乱市场,影响社会稳定。矿业开发不能过分强调维护矿业主的权益,忽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或借国家之名谋私利,以及为矿业开发效益,不惜破坏其他资源与环境。国家、政府必须考虑未来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与生态利益。因此,立法上,首先要对矿业权作价入股的出让主体与受让主体的实质要件作出规制。其次,明确矿权的转让程序,对审批、登记、评估等程序性要件作出规定,加强对作价入股的监督。

依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编写的《各国矿业法选编》中所翻译的国外矿业法知道的,美国、巴西、阿根廷、法国、波兰、德国和澳大利亚等矿业发达国家都是非依特许不可探矿和采矿。在美国,矿业公司矿业开采却受到严限制。

(二)评估主体承担补充责任。

矿业权作价入股的评估所存在的漏洞主要是出让主体与受让主体存不良动机,但这只是可能性,若没有评估主体的配合,则是不能发生矿业权价值的高估或低估。因此不仅要对评估的程序性要件作出规定,要且要评估主体承担补充责任。评估主体因对矿业权价值的高存在过错所造成出资不实,若股东不能履行补足出资,则由评估主体补足出资。若对低估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存在过错,则要对国有财产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切割”矿业权的财产与许可属性的“杂合”。

矿业权的“行政许可”与“财产利益” 的“杂合” 应切割清楚。矿业权应该是二权分立,即是不同性质的两种权利组合。“ 二权”就是 “矿产资源使用权”与“矿业特许权” 分立,而不是 “探矿权”也“采矿权”的上位权。“二权分立”就是对财产利益与准入资格进行切割,切割后的矿业权不再是行政许可与物权的“杂合”,而是由具有平行关系的两个权利组成,即“矿产资源使用权”与“矿业特许权”是平行关系,从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角度,即具有国家强制力特点,任何权利的本质和地位都是相同的,没谁隶属谁 。因此说“矿产资源使用权”与“矿业特许权” 是平等关系。

矿业权确立为“二权分立”是有利于我国矿业发展。既保护公众利益又保护私人利益。当矿业行政部门吊销探矿、采矿许可证后。但矿产资源使用权没有失去。比如违章建筑,虽然违章建筑被拆除,但土地的产权却没有变。防止公权力干预,切断了公权力分配稀缺自然资源所引发的“寻租”途径。矿业权作价入股的利益不因公权力的干预而受到损失。

矿产行业范文10

关键词:矿业权 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交易 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070-02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管理中的二级市场,是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再次以出售、作价出资、股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形式让与他人的过程。矿业权的转让,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需要部分出售矿业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以非法人组织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比照法人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程序办理。以赠予、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当事人应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山西省矿业权市场建设的基本概况

山西省境内蕴藏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矿业开发历史悠久,是我国目前最为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近20年来,每年有2/3以上的煤炭产量支援全国20多个省(直辖市)的经济建设,并出口到20多个国家和地区。除煤炭外,山西的钢铁、氧化铝、芒硝、耐火粘土、铜、镁、硫铁矿、电石、石膏等矿产品及其冶炼加工制品也长期供应华北、西北、东北、华东等省市,有些还出口到欧亚等国家、地区。截至1999年底,全省已发现矿产118种,其中有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62种,矿产储量总潜在价值13.6万亿元,居全国第二位。与全国同类矿产相比,保有储量居全国前十位的矿产有33种,其中煤、铝土矿、镓、耐火粘土、沸石等矿产居全国首位。山西省矿产资源具有以下5个特点:沉积矿产分布广泛;重要矿产相对集中;矿石贫矿多富矿少;共伴生矿多;地质条件简单,开采条件较好。截至1999年底,全省已开发利用矿产67种,已生产在建各类矿山10323个(其中国有矿山739个),从事采矿人员约百万人。全省95%的一次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70%的工农业用水和城乡居民用水来自矿产资源。1999年全省矿业总产值248.76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1506.7亿元的16.5%,矿业及相关制品业总产值610.69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5%;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41662万美元,占全省进出口贸易总额128739万美元的33.1%,其中进口3445万美元,出口38216.7万美元。山西省的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依赖性比较强,丰富的矿产资源为山西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巨大资源支撑和保障作用。

近年来,山西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矿业权市场建设,积极探索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加速矿业资本市场建设的新模式和推动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综合利用,成效显现。山西省矿业权出让市场平台已初步建立,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而矿业权转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正大力推进。

二、山西省矿业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1.由于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种种限制,矿业权交易不能完全进入市场。矿业权流转制度主要有两个基本制度:矿业权国家出让制度和矿业权转让制度。建立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基本思想是建立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核心的国家出让市场,以及以市场供需为核心的,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二级转让市场。我国将矿业权分割为探矿权和采矿权,但是在出让市场中,我国规定勘探企业在取得探矿权后,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并不能当然地取得采矿权,只是给予探矿权人以优先采矿权。在实践中,探矿权人要取得采矿权还需设立矿山企业并且要达到一定的资质条件。而在国外,一部分国家是投资人取得探矿权就自然取得采矿权,采矿权取得后,投资人是否有能力进行开采关系不大。而在实际生活中,大型的矿业公司一般不直接进行风险勘探,而向风险勘探者购买采矿权。从实践经验来看,虽然“优先采矿权”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重要矿产实施控制权,但是它也成为了外商投资的一个重要法律障碍,不利于引进外资,搞活市场经济。

在二级转让市场的制度上,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这条规定明确规定了矿业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并且禁止把盈利作为矿业权转让的目的。这种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规定不利于矿产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得整个矿业权市场消沉无活力。而在国外,许多勘探者正是以转卖采矿权作为动力,并且利用采矿权转让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这一方面降低了矿产勘探的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矿产资源的深度勘探。针对我国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在实践中,许多矿业权人通过长期租赁和承包来间接实现转让矿业权盈利的目的。因此该条规定既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分配,人为地把勘探者的利益和采矿者的利益对立起来,也不利于矿业权流转制度的深化改革。同时这样的规定拔高了市场的潜在进入者的门槛,形成了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可以理解国家的出发点是对于放开矿业权转让带来的矿业权持有者囤居、哄抬市场的控制,实际上此种担心大可不必,因为市场自身会平衡交易价格,使得矿业权的价值理性回归。

2.矿业权市场要素不健全。从经济学角度看,构成我国矿业权市场的三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市场中介。其主体是矿业权人即矿业权的出让方(或转让方)和矿业权的受让方(包括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客体是交易的商品即矿业权,市场中介即是连接买方和卖方各主体之间的有形或无形的媒介和桥梁――评估机构、交易中间人、市场信息、交易裁判等。矿业权市场要素不健全是目前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矿业权市场主体要素方面,即矿业权买卖双方存在着一些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一些矿业权人存在着投机、规避法律、不讲诚信的问题。在矿业权市场客体要素即矿业权方面,目前普遍存在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或因各种原因收归国有的矿业权情况不清问题,一级市场中可以进行出让的矿业权的底数不清,可出让的矿业权不多等问题;而二级转让市场,一些矿业权人为了规避缴纳矿业权价款,私下非法转让、暗地交易问题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业权作价出资、股权转让等形式的出现,也使矿业权市场管理存在和产生新的问题。在矿业权中介要素方面,我国除了矿业权的评估业务外,其他中介业务,比如经纪、交易服务、交易信息、有形市场等还没有开展起来,矿业权市场中介要素明显“缺位”。

3.市场主体脆弱,政府管理乏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经营的主体,是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包括多种资源)的使用者和购买者,同时也是多种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是生产要素和消费品的市场竞争主体。但目前大多数矿业权人都存在资本不雄厚,技术不先进,管理不科学,缺乏竞争力和购买力的问题,不仅影响了矿业权市场的发育,而且导致生产要素市场极为落后。没有完善的要素市场,也就难以形成完善的矿业权市场。

部分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习惯于计划指令性的方式管理市场,依法行政水平低,没有形成高度集中统一,办事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管理机构。管理部门服务不到位、执法不到位,势必影响矿业权市场的公平公正运行。

三、矿业权交易市场化的必要性

1.矿业权市场建设是将矿业权产业化的要求。我国矿业权市场分为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转让市场。一级市场是国家向使用者有偿、有期限地出让矿业权,二级市场则是矿业权在不同矿业权人之间的横向转让,包括合作勘查或开采、作价出资、上市、出租、抵押等。显然,矿业权市场并非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矿业权的市场化也决不是“一卖了之”。矿产资源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依托矿产资源,中国矿业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矿业的发展对增强我国经济实力、推动城市化进程、发展民族地区经济、解决劳动力就业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加快矿业权的市场建设,应该围绕矿业权的市场交易,建立一个完善的产业链体系。因此,矿业权的市场建设既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产业化的过程。围绕矿业权的市场建设将可以形成一个大产业,对维持、扩大和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坚持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很深远的意义。比如,2009年的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是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意义重大。不但保持了煤炭市场供需平衡,维护了煤炭行业的整体利益,而且在关键时刻体现了煤炭大省应有的社会责任,为全国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加快矿业权的市场建设,将可以促进市场交易、中间机构和信息服务以及与此相关的金融、房地产、旅游和其他服务业的发展。反过来,矿业权的市场建设也需要按照产业化的要求,把各个构成要素当作一个产业来进行经营和运作,从而形成一个有利于矿业权市场化的产业链体系。

2.矿业权市场建设是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在国民经济中,矿产资源占有重要地位。原材料是社会生产的必要物质基础,而原材料中绝大多数来源于矿产资源。虽然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储量丰富,但从人均占有量及可供利用的矿产资源来看,还很不富裕。另外,我国许多城市是由于矿产资源的开发而兴起的,矿产资源对该城市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尤为重要。因此,通过矿业权的有偿使用及依法转让,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能有效地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保护和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使我国国民经济能够健康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矿业生产是以耗尽矿产资源为代价的,耗竭后不能靠自然过程恢复。资源耗尽,所有物实体不再存在,所有者的所有权也将随之丧失。因而国家通过矿业权的有偿出让,使矿产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

3.矿业权市场建设是对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为了促进矿业权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矿业权市场,保障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矿业权收益的流失,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资源永续利用,当前政府必须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和宏观调控。

(1)加强矿业权一级市场的管理,搞活二级市场。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国家必须对矿业权一级市场实行垄断经营。对于二级市场,则要放开搞活,政府重点是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目前,我国矿业权一级市场尚刚刚起步,二级市场尚处于酝酿阶段,有关矿业权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抵押等政策法规也很不完善。为此,当务之急是加快矿业权市场交易的法规建设,使矿业权市场交易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2)及时有效地对已过期的矿业权进行清理。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矿产资源供给和市场需求情况,对一定时期内各矿种矿业权的可出让总量进行科学的测算。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各年度的矿业权出让规模和资源开采量。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国家资源安全,调节供需平衡,引导市场价格,促进可持续发展。当前,可以考虑率先对重要的矿种实行必要的数量控制,对于那些紧缺的矿种可以出让少一些,而对于那些优势的矿种则可以出让多一些,对于已经过期的矿业权要及时清理。对过期矿业权的清理,能使矿业发展环境得到改善,更加有效地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的意识增强,有效扼制无证开采(持过期证勘查、开采)的行为。

(3)加强市场监管,尤其是二级市场的监管。市场监管工作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也是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中需要加强的一个薄弱环节。因此,加强矿业权市场监管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交易平台信息集散功能、为社会提供广泛及时的需求信息服务的同时,认真开展矿业权市场需求研究、价格研究、趋势预测以及市场运行规则研究,加强矿业权市场监测,正确把握市场趋势,能更加促进矿业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建立矿业权市场动态监测是政府决策的重要支撑,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形式与内容,是服务于社会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通过矿业权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实施,能准确把握矿业权市场运行走势,为政府适时调整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有利于保障矿业权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健康运行;通过矿业权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实施,及时矿业权出让情况、地价走势等市场信息,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市场环境,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

(4)加强矿业权信息化网络建设。信息化技术代表了当今世界最先进的生产力,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规范化的有效措施,其作为执法手段的应用既会带动管理的革命,又将带来管理的规范化。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矿业权交易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矿业权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已成为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5)制定并颁布全国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转让的矿种目录。我国矿产资源种类较多,有的涉及到国防安全,其矿产储量及相关技术资料需要保密。因此,从国防和资源安全的角度看,并非所有矿种的矿业权都可以出让和转让,或者对外资开放。这样,就需要由国家主管部门出面,尽快制定并颁布全国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转让的矿种目录。总体上看,矿业权的转让和出让,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少数具有国防意义的矿种如铀矿等,其探矿权采矿权不允许通过竞争的方式出让;二是某些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矿种,其矿业权只允许对国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出让或转让;三是对于大多数的其他矿种,其矿业权可以依法对内外资出让和转让。

四、结束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矿产资源如何有效地按市场规律运行,如何加快矿业权市场与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完善,已成为改革理论和实践的重大问题,也是建立我国现代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矿产资源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物质财富,历来被认为是一种依附于土地的不动产。因此,规范矿业权的交易,健全矿业权交易的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1.有利于矿业权交易的管理。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求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是加强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行阳光行政,推进矿业权管理的规范化;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矿业权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

2.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由于部分省市还没有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不够规范,矿业权属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已建的矿业权有形市场还存在体制不顺、规则不一、监管不严;权力寻租现象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甚至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要加大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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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矿产资源循环利用的建议与对策.中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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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行业范文11

2001—2010年,是我省进入21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和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重要时期。新时期新形势,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和矿业经济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抓好矿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实现矿产资源的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走资源节约型发展和绿色矿业之路,使资源优势变为产业优势和产品优势,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矿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等,编制《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根据新世纪国内外矿产资源和矿业发展的形势,紧密结合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实际,对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提出我省矿业经济结构与布局调整与优化、优势矿产资源开发方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本《规划》是指导我省地质矿产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是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基准年为1999年,规划近期到2005年,远期到2010年。本《规划》适用范围为本省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种)矿产资源。

第二章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与形势

一、自然地理特征及经济社会与矿业发展概况

海南省位于祖国的最南端,行政区域包括海南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海域。全省陆地面积约3.5万平方公里,行政管辖的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是我国陆地面积最小而海域面积最大的热带海洋岛屿省,也是连接太平洋与印度洋的交通要道。陆地主体——海南岛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海南独特的地理特征,蕴藏着丰富多样的矿产资源,是我国矿产资源相对丰富的省份之一,具有把海南建成资源开发的战略要地和勘查、开发南海油气的前沿战略基地,以及矿产品进出口贸易的重要基地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

海南自1988年4月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探索和明确了建设新兴工业省、热带高效农业基地和海岛休闲度假旅游胜地的“一省两地”产业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主要体现在:(1)国民经济整体实力大大增强,国内生产总值比建省前增长3.2倍,年均增长速度(11.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经济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形成了富有生机和活力的产业发展新格局;(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基础设施日臻完善,经济发展后劲不断增强;(4)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5)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开放型经济有新的发展;(6)经济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发展,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生态省建设成效显著;(7)城乡市场日益繁荣,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

矿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显著。据统计,由建省前的1987年至建省后的1999年,矿产采选的年产值由2.27亿元增长到12.81亿元,矿产炼制加工年产值由2.06亿元增长到32.01亿元,矿产采选与炼制加工的产值比由1:0.91增长到1:2.50,矿业经济年产值由4.33亿元增长到44.82亿元,矿业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7.6%增长到9.5%、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由20.1%增长到21.9%;1999年矿产及其制品出口贸易额2.74亿美元,占同年出口贸易总额的36.6%。矿业不仅为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能源、原料而成为先导基础产业,而且矿业又是我省工业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二、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及优势

(一)矿种比较齐全、资源储量相对丰富

截止1999年底,全省保有储量位居全国前列的矿产有:石英砂、锆英石、天然气、钛铁矿、独居石、蓝(刚玉)宝石、油页岩、饰面辉长岩、饰面花岗岩、富铁矿、脉石英、水晶、饮用天然矿泉水、医疗热矿水等;石油、金、钴、铝、钼、铌、钽、镓、水泥灰岩、萤石、高岭土、泥炭、石英岩、白云岩、重晶石、石墨、硅石、粘土、地下水等保有资源储量的人均占有量,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矿产资源富集区相对集中

天然气、石油富集在南海西北部的琼东南、莺歌海盆地,珠三凹陷和南沙等盆地,以及海南岛西北部的福山坳陷;石英砂富集在海南岛沿海沉积阶地;钛锆砂矿富集在海南岛东部滨海沉积地带;金矿富集在乐东、东方、昌江、定安等县(市);铁矿、白云岩、石英岩富集在昌江县石碌地区;水泥用灰岩和粘土富集在东方、昌江、儋州等市县;饰面花岗石材富集在乐东县和三亚市;油页岩富集在儋州市长坡;饮用天然矿泉水、医疗热矿水富集在海口、琼海、三亚市;地下水富集在琼北自流盆地。资源储量也主要集中在富集区的大型矿床。

(三)富矿比例较大,共(伴)生组份较少

已探明的油气田多属高产能的油气田(单井原油468~569t/d,单井天然气28.53×104~160×104m3/d),石英砂(SiO298.17%~99.54%)、铁(Tfe51.15%~62.31%)、钛(矿物平均20.87kg/m3)、锆(矿物平均3.20kg/m3)、金(Au平均14.05g/t)、钴(Co平均0.261%)、钼(Mo平均0.187%)、水泥灰岩(平均CaO51.43%~54.25%)、水晶(压电单晶3.89~9.38g/m3,熔炼水晶0.33~1.35kg/m3)、脉石英(SiO298.95%)等重要矿产高品位富矿比例也较多;除石碌铁矿与钴、铜矿异体共生并伴生银、镍、硫,蓬莱铝土矿与钴土矿、蓝宝石共生并伴生镓,东海岸钛铁矿与锆英石共生并伴生独居石、金红石,定安金矿与铅锌矿共生并伴生银之外,其余大多数矿床的共(伴)生组份较简单。

(四)矿床开采技术条件较好

已探求资源储量的多数矿床,具备“近、浅、易”,或者开采技术条件比较简单,适宜露天开采或选冶的条件良好。

(五)主要矿产资源的资源潜力大

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对成矿条件良好、资源潜力较大而开展预测的矿产资源主要有天然气、石油、天然气水合物(又称可燃冰)、钛铁矿、锆英石、独居石、金红石、金、银、宝石、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砂等15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1)海南省是国家唯一授权管辖包括西沙、南沙、中沙群岛及其海域的海洋大省,行政管辖南海西南部的海域面积200万平方公里,属东亚大陆边缘濒太平洋新华夏系第一沉降带西南段的南海油气富集区。据预测,海南省省辖海域有油气沉积盆地39个,其总面积约64.88万平方公里,蕴藏的石油地质潜量约328(折经济资源潜量152)亿吨、天然气地质潜量约11.7(折经济资源潜量4.2)万亿立方米、天然气水合物地质潜量643.5~772.2亿吨(油当量),故有“第二海湾”之称。在国内外油气资源中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此外,海底蕴藏的多金属结核,滨海的钛铁矿、锆英石、独居石、金红石砂矿等资源,也居举足轻重的地位。

(2)海南的陆域矿产资源(特别是金矿)潜量也较丰富。海南位处环西太平洋金矿成矿带的中段,具有优越的成矿地质条件和丰富的资源潜量;继东方戈枕北东向断裂带之后,又相继取得了乐东抱伦北北西向断裂带和昌江王下近东西向断裂带金矿勘查找矿的重大突破与发现,以及定安富文白垩系红层层间断裂带为代表的金银多金属型找矿新的较大发展,已探明和初步控制的金资源储量已超过100吨,预测金的资源潜量约250吨,在国内将跃居重要地位。

(六)矿产资源具有特色和比较优势

从保有可采储量的数量与排位、资源潜力、市场需求、用途和效益等综合因素分析,我省的优势矿产资源主要有海域的石油、天然气、天然气水合物,陆域的富铁矿、锆英石、钛铁矿、黄金、钴、石英砂、饰面辉长岩和花岗岩、饮用天然矿泉水、医疗热矿水等;具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矿产资源有水晶、高岭土、脉石英、蓝宝石、油页岩、独居石、石墨等。这为我省建设和发展壮大资源型具特色的矿业体系,实施优势矿业战略,奠定了重要的资源基础。

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现状

海南的地质矿产工作始于1929年,而较系统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先后完成了海南岛的1:20万区域地质测量、水系沉积物化探测量、航空磁测与放射性测量、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区域重力测量和海岸带工程地质调查,38个图幅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1:50万环境地质调查,全省海陆油气综合地球物理调查、重点市区地下水监测网建设和部分金属、非金属成矿远景区划等大量的基础地质,以及海南岛重大基础地质研究、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战略研究等科研。

从总体上看,海南国土地质的调查、研究程度是比较高的;矿产勘查程度以优势矿产和重要矿产的大、中型矿床较高,一般矿产和小型矿床勘查程度较低。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业结构与保护现状

据1999年有关资料,我省矿产开发(采选)企业共517个(未含油气企业和矿产炼制加工企业),其中国有矿山32个,集体矿山72个、“三资”矿山6个、私有个体矿山407个,从业人数20840人;开发强度较大的矿产主要有天然气、凝析油、富铁矿、钛锆砂矿、金矿、水泥灰岩、饰面花岗石材、石英砂、建筑用砂石粘土、地下水、饮用矿泉水和医疗热矿水等30种,各种固体矿产年采选矿石总量1935.57万吨,天然气矿产37.5亿立方米(其中输香港发电32.4亿立方米,省内利用5.09亿立方米),凝析油6.19万吨,水气矿产21896万立方米,初步形成了以油气能源、化工,铁、金、钛、锆等金属矿产和建材非金属矿产的采选与炼制加工,以及水气矿产增值开发为重点,具海南特色的多元体制开放型矿业结构,全省矿业经济总值44.82亿元,其中矿产采选12.81亿元,以矿产为主要原料的炼制加工32.01亿元,采选与以矿产为主要原料的炼制加工的产值比为1:2.5。

在矿产资源保护方面,“九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着力健全矿业法规和加大执法力度,持续开展矿业秩序综合治理整顿,合理调整矿产开局,注重矿产开发的储量依据、科学设计、综合利用与“三率”监督,限期治理整顿或关停并转浪费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矿山,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特别是强化我省具有明显优势的钛锆砂矿和潜在优势的金矿的保护,有效保护了国家重要矿区和宝贵的资源,维护了矿产勘查和开发秩序。

(三)矿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矿业投融资机制尚未建立和健全,矿业投入严重短缺,致使相当部分矿区勘查程度偏低,新发现矿产地数量增幅下降,支柱性重要矿产新探明的后备储量不足;到2010年我省将有石油、金、大宗建材矿产等近半数矿种保有矿产储量紧缺,供需形势严峻;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资料,也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2、涉及我国领海尊严和战略资源权益的南沙海域油气勘探与开发,尚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重大突破。

3、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以大中型现代企业为主体的多元矿业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完善,重矿产原料生产而轻深加工高增值开发、重单一矿种开发而轻综合开发利用、重开采轻勘查等,导致矿业的规模、技术、产业和产品的结构不合理,既制约矿产开发利用效益的增长,也影响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4、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含采选加工)和矿业经济增长方式总体上处于粗放型、规模小、效益差的较低水平,采选与冶炼加工的产值比例为1:2.5(其中非金属矿产为1:6.04,能源(油气)矿产为1:3.42,金属矿产为1:2.57,水气矿产为1:1.28);以市场导向和优势矿产为重点的高科技系列深加工高增值产业发展滞后,矿业产值对全省工业总产值的贡献率低于全国近10个百分点(但发展的空间和潜力很大)。

5、集体、个体小型矿山占全省矿山总数的92.65%,点多面广,规模小,布局和采选方法不合理,采选加工技术设备和管理落后,以致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产品质量不高,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低下,废弃矿区复垦工作滞后。全省矿业固体废弃物、粉尘废气、SO2的排放总量较大,分别占工业总排放量的54.85%、42.71%、20.5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防治的力度亟待加大。

6、在矿产资源管理上,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体现不够,市县地质矿产行政机构薄弱、科技人员缺乏、矿山管理工作松弛,矿业投资的软环境欠佳,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的矿业权市场不健全,矿业多渠道融资乏力,依法行政的力度尚需加强,地质矿产的勘查队伍和行政队伍的整体素质亟待提高。

四、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矿产资源需求预测及可供性分析

(一)经济社会发展宏观形势对矿产资源需求预测分析

《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立足省情,依托优势资源,发展特色工业,壮大资源型工业,要充分利用海南的天然气等优势矿产资源,重点发展天然气清洁能源和化肥,积极发展铁铜钴、石英砂、钛锆、金、饮用矿泉水和医疗热矿水等资源的开发及其深度加工利用;一、二、三产业比例为37.9:21.5:40.6,工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提高到15%(2000年为12.71%);全省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左右(高于全国平均7%左右的水平)、年人均超过1万元,并争取在2010年前比2000年翻一番。因此,随着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工业化、基础设施与城乡建设进程加快和人口增长和人均资源消费水平的提高,矿产资源的需求必然呈增长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战略性矿产资源持续紧缺,开发利用强度将继续加大

石油、天然气和富铁矿,是我国严重不足而我省具有明显优势的战略资源。“九五”末期,我国的进口量依次达7026万吨、30亿立方米和5510万吨(富铁矿)。为了保障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需求,同时有力推动海南油气能源化工基地的建设,“十五”期间,预测年新增需求量为原油300万吨,天然气24亿立方米,富铁矿将在“九五”末期产量的基础上适度增长。

2、海南新兴工业省建设对新材料矿产资源的需求趋旺盛

在“九五”基础上,“十五”期间预测年产量为黄金6万两、钛铁精矿10万吨、锆英石精矿2万吨(伴生金红石精矿1万吨)、钴精矿3.5万吨、石英精砂100~150万吨、石墨精矿1.2万吨、高岭土精矿20万吨。

3、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建设对大宗建材矿产资源需求量大

水泥用灰岩和粘土、饰面和工艺雕塑用花岗石材、建筑用砂石粘土等大宗建材矿产资源,“十五”期间仍面临广阔旺盛的市场需求,预测年新增需求量为水泥用灰岩80万吨、粘土12万吨,饰面和工艺雕塑用花岗石材荒料各12万立方米、4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和粘土各50万吨、建筑用石料200万吨。

4、海岛休闲度假旅游胜地建设将有力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加工

医疗热矿水、饮用矿泉水、宝石水晶和金银(饰品资源),是与休闲度假旅游业发展关系密切的矿产资源,有着互为依存、相得益彰的特殊作用。十五”期间,预测年新增需求量为医疗热矿水200万吨、饮用矿泉水及化妆品和护肤用矿泉水72万吨,饰品加工业对宝石、水晶、金银的需求也将明显增长。

5、海南生态省建设倡导的绿色矿业和环保产业为矿产综合开发利用拓展了新的领域

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基础上,科学充分地综合利用长昌煤矿兼采的油页岩质粘土和废弃的煤矸石,建设集约化生产新型节能空心砖厂,实现矿山的无废石示范开发;科学开发利用铝土矿,炼制加工4A沸石环保型洗涤剂和洗衣粉添加剂新产品。“十五”期间,预测年增需求量为油页岩质砖用粘土150万吨、铝土矿(精矿)2.7万吨。

此外,“十五”期间对萤石、硅石、白云岩、硫铁矿等矿产的需求量,也将比“九五”期间有较大的增长。

(二)国家和本省产业结构调整对矿产资源需求分析

在新一轮的产业结构调整中,国家将机械、汽车、电子、石化、建筑作为全国的支柱产业;海南根据自身优势和特色,进一步明确和坚持“一省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在加快新兴工业省建设中,要求工业年均增长12.5%左右,发展壮大资源型工业、改造提高现有优势产业、有选择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建筑业和建材工业水平,将油气能源化工、高档制(浆)纸、粮食加工、光纤光缆、汽车、球墨铸铁管、无纺布、聚酯等项目作为“十五”期间的建设重点。这为我省矿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及矿种、产品结构调整与优化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并指明了方向。

(三)我国加入WTO对海南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矿产资源国际化形势的发展、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和进出口竞争加剧,对于我省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既是难得的机遇,又是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国际上价廉质优的铁矿石出口我国,对于我省铁矿石的市场销售冲击和负面影响尤其严重;但对于我省具有资源优势的石英精砂、钛锆精矿、饰面花岗石材及其炼制加工产品的出口,必将带来有利的影响。

(四)矿产资源可供性分析

综上矿产供需形势分析,随着世界经济增长减缓、我国和本省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并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以及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对矿产资源供求的影响,我省矿产资源的产量和需求量从总体上将呈现持续、稳定、非均衡增长的发展态势。

根据对我省1999年底主要矿种保有的资源储量(尤其包括储量和基础储量)、2001~2005年和2006~2010年预测年产量及采选回收系数而计算的累计消耗储量的对比分析,我省天然气、钛铁矿、锆英石、铁矿、钴矿、铝土矿、石英砂、油页岩质粘土、高岭土、水晶、饰面花岗岩、饰面辉长岩、饮用天然矿泉水、医疗热矿水可以或基本可以满足到2010年的需求;石油、金、石墨、宝石,建筑用的砂、石料、砖瓦粘土等矿产资源,因储量不足,仅能满足“十五”计划期间(2001~2005年)的需求,必须及时规划接替储量的勘查。我省紧缺的优质煤(172万吨/年)、石油炼制各种油类(114万吨/年)、焦炭(2.76万吨/年)、钢材(15.1万吨/年)等重要矿产品,需靠境外资源和市场供给。

第三章规划指导思想、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规划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一省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生态省建设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需求为目的,以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在国家有关政策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指导下,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开放与科技进步的关系,政府主导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关系,以及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的关系,充分发挥我省的矿产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强化对地质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和在开发中保护”及其依法科学管理,依靠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集约化、高附加值、竞争力强的矿业体系,促进矿业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规划目标

(一)至2005年规划目标

1、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建立公益性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开运行的新体制和矿产储量有偿使用与更新补偿机制。通过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提高国土地质研究程度,为经济和国防建设宏观决策提供区域地质资料依据,计划新发现有进一步矿产勘查价值的基地30处;通过商业性矿产勘查,计划新增重要矿产的可利用储量为:天然气970亿立方米、石油3400万吨、金50吨、钛铁矿150万吨、锆英石25万吨、铅锌3万吨、石英砂2500万吨、粘土3000万吨、水泥灰岩5000万吨、饰面花岗石材2000万立方米、饮用矿泉水3000立方米/日,医疗热矿水5000立方米/日、地下水30000立方米/日;力求重要矿产储采比的动态基本平衡和供应安全。

2、矿业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与优化:以“大资源、大环境、大市场、大发展”的观念,实施“突出油气、石英砂资源优势,重点建设化工能源基地和硅工业基地,确立海南优质饮用矿泉水的品牌地位,加强发展黄金产业,协调发展钛、锆、钴、富铁矿炼制和金银宝石水晶饰品加工,以及优质建材和医疗热矿水增值开发的海南开放型矿业发展战略”。明确“海域带动,东西推进,发展南北,保护中部”的矿业布局。积极配合和参与省辖海域油气的勘查、开发,创造条件力争就近上岸发展油气能源化工优势产业,改善和优化全省以清洁能源为主的能源结构;着力提高我省富铁矿、钛、锆、钴、石英砂精矿及其加工产品,以及黄金、宝石、水晶加工饰品在市场的占有和控制能力;建立本省紧缺优质煤、焦炭、石油炼制系列产品和钢材、铜、铝等产品的安全、稳定保障体系。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优势矿产资源高科技集约化高附加值开发为重点的新兴工业基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对提升全省产业竞争力发挥重要作用。

3、矿业体制改革与规模组织结构、技术结构、产品质量结构的调整:基本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集探采工贸于一体的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大中小型并举的新型多元现代矿业体制;基本改变矿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布局散乱、技术设备与管理差、采选综合回收率不高、产业与产品结构不合理、竞争力弱、科技含量和效益低下的落后状况;要求矿产品和出口矿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和国际或进口国优良品级的要求;名牌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得到巩固、提高与适度发展。

4、调控矿产开发利用总量:根据矿产资源储量丰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市场导向及价格与效益关系,合理调控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坚持走资源节约型高效利用的矿业经济之路。

5、矿业经济及矿产品出口目标: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其运行质量和效益得到全面提高,全省矿业总产值计划达到80亿元;其中矿产采选20亿元,以矿产为主要原料的炼制加工产值60亿元,比“九五”后期的1999年分别增长78.5%、56.1%和87.4%;矿产采选与精深加工的产值比分别由目前的1:2.5调整到1:3;矿产品出口额计划达到4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46%,使矿业成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

6、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根据海南生态省建设的总要求,创建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绿色矿业”。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机构、技术指标体系和防治保证金制度,着力推广“无毒少废”和综合利用资源的先进的采选冶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大幅度减少“三废”排放总量;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率、“三废”的总量控制与达标排放,以及矿山用地的及时复垦和生态环境的恢复与重建治理率,均达到国家的要求或先进水平。

(二)至2010年远景目标

1、全面完成海南岛及其它重要岛屿的1:25万区域地质调查、省辖海域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全省1:25万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和重要成矿区带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继续加强战略性海域油气资源的勘查开发;拓展投融资渠道,加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国内外合作,加大开展以市场广阔、成矿地质条件好、资源潜量大的优势矿产为重点、兼顾其他和急缺矿产的勘查投入;规划新发现各种矿产地35处,油气、钛、锆、金、优质建材等重要矿产探明可利用储量明显增长,其余矿产按市场需求适度增长;建立全省地质矿产资源信息系统;进一步增强地质矿产工作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保证作用。

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符合国际惯例的开放型多元现代矿业体制、矿产资源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与经济补偿机制更趋完善,矿业权的资产化管理全面实施,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矿业开放格局基本形成,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数量、质量和效益全面提高,保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安全运行的矿产资源有效供给。

3、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科学、有序、集约化开发利用;具资源优势的高科技、高质量、高增值、高效益的矿产炼制系列深加工产业体系更趋壮大、配套;矿业的规模结构更加合理,集体和个体小矿山的数量进一步减少;矿业的经济和资源效益明显提高,至2010年的矿业经济总产值将实现比2000年翻1.5番的目标(规划达到160亿元,其中矿产采选产值约35亿元,矿产炼制加工产值约125亿元)。

4、依据矿产资源的丰缺、市场导向、价格和效益,对矿产开采总量及其产品质量的调控全面加强;矿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进出口结构更趋合理,矿产资源的“三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在“十五”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别提高;“绿色矿业”得到全面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经济补偿机制更趋完善,力求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达标、重建与恢复治理率、现有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率、已闭坑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率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实现矿山生态环境的根本好转。

三、规划基本原则

为了实现上述规划目标,在坚持依据并服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一致、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实事求是与突出重点、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等总体原则的前提下,充分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从海南实际出发,以加快发展作为主题,将地矿工作与海南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紧密结合,走资源节约型高效“绿色矿业”的新路,提高矿业经济质量、规模和经营的集约化水平及其在工业经济和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与贡献率。在实际工作中突出三个重点:(1)具优势、比较优势和大宗建材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2)着力建设依托具优势和比较优势矿产资源为重点,市场广阔、布局合理、竞争力强、具有特色的采选和集约化、深加工矿业体系;(3)全面提高国土地质调查研究程度,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协调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宏观决策的先行、基础性作用。

2、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开源与节流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依靠高新技术和科学管理,开拓矿产勘查、开发利用的新领域;加强并超前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综合勘查,不断发现新的矿种、类型和矿区,使各矿种开发消耗的储量及时得到补充和增长;注重优势矿产和具深加工高增值潜力矿产的保护性开发,强化资源节约型高科技集约化高效矿业经济的主导作用,提高矿产的采选综合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率和资源高附加值系列加工利用的水平与效益。

3、坚持体制改革与创新。改革和建立适应我省市场经济发展的矿业行政宏观管理体制和企业运行机制,健全矿业法规,培养矿业权要素市场,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调控资源开发与新增总量,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4、坚持利用“两种资源”,面向“两个市场”。积极利用经济全球化、矿产资源国际化和加入WTO的有利机遇,开放省内矿业市场,着力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战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勘查、开发我省矿产资源,同时引导和扶持我省地勘、矿业企业到省外、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不断增强我省在矿产品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的竞争力,提高我省矿产及其深加工产品的市场份额和紧缺矿产的稳定外供能力。

5、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其它自然资源利用、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各市县矿产资源的丰缺、组合、分布特点和开发利用水平,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及其对生态环境功能与保护的不同要求,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形成重点突出、各具特色和矿业生态环境优良的区域矿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矿产开发的经济、社会效益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第四章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我省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必须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国土资源大调查“十五”规划、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有关政策和矿业发展战略为指导,结合市场导向和成矿地质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协调部署公益性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既全面提高我省国土地质研究程度,又使主要矿产资源储量的探明与开发加工的消耗保持总量的动态平衡,并使其有效供给的增长速度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确保矿业可持续发展;同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公益性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开运行。

一、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按照全国国土资源大调查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十五”计划对我省地质矿产项目的要求,合理使用国家划拨的专项资金并力求应用新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统筹部署和组织各类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一)重要成矿区(带)和优势矿产的调查评价

能源矿产:从维护国家领海及其资源权益的战略高度,全力配合国家和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深入开展南沙海域以北康、万安、南薇西、曾母、礼乐、中建南等盆地为重点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南海西北部、南沙陆坡区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的资源调查与远景评价,择优提供若干个商业勘查的油气基地。

金属矿产:加大对琼西南二甲——抱伦重要成矿区的北西向抱伦成矿带、北东向戈枕成矿带和王下东西向成矿带以金为重点和钼多金属资源的调查评价力度;加强琼南同安岭、牛腊岭中生代火山盆地,琼东北蓬莱、烟塘南北向成矿带和雷鸣红层盆地以金、铜、铅锌为重点的资源调查和远景评价;注重开展海南岛稀土及东部近岸浅水海区钛锆砂矿资源的调查评价。发现一批可供招标商业勘查的矿产地。

非金属矿产:开展海南岛优质、新型饰面花岗石材,以及琼东北石英砂、高岭土和粘土资源的调查与远景评价。

(二)地热、矿泉水、地下水调查评价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水文地质条件,加强地热(热矿水)、饮用矿泉水和地下水资源潜力调查评价。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和严重缺水地区的供水水文地质勘查。完善海南岛地下水网点和海口地区地下水及环境地质的长期监测。

(三)区域基础地质调查评价

开展为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生态环境、海洋与海岸带和市县经济发展提供基础地质资料服务的1:25万的乐东县、陵水县、琼海市、东方市、海口市、七洲列岛等6个图幅区域地质调查,乐东县、陵水县、琼海市、海口市等4个图幅的生态环境地质调查,以及海南岛国土资源遥感综合调查;1:5万保亭、藤桥两个图幅区域地质调查;海南岛重点地区的地质灾害、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调查评价。全力配合国家、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和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逐步开展海域1:100万的海南岛幅、永暑礁幅,以及其余图幅的区域地质调查。同时,以多目标、多功能地球化学填图新理论为指导,加强基础地质、成矿规律与找矿等重大基础性地质研究;实施“数字国土”工程,建立全省重要地矿成果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四)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规划意见

在今后5~10年内,分期分批完成以矿业发达市县为重点的各市县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

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在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的宏观调控下,鼓励多渠道利用国内外资金,开展以成矿地质条件和找矿信息为依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要理顺矿业权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改善投资环境,依法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探矿权人发现经济矿床后依法取得采矿权;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发现的成矿远景区,通过竞争性投标获得探矿权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引导和推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化的进程。

(一)商业性勘查的方向与矿种

商业性勘查的主要方向为:鼓励满足扩建或新建部分矿山需要的优势矿产和短缺矿产的勘查;加强重点矿山成矿预测和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勘查;引导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农业地质等勘查。

重点鼓励投资勘查的矿种为:石油、天然气、地热(热矿水)、金、钛、锆、银、铜、钴、镍和大宗优质建材非金属等供给不足的重要矿产;限制性投资勘查的矿种为:钨、锡、钼、稀土、萤石、石英砂等市场上供过于求的矿产;禁止投资勘查的矿种为:成矿条件差的放射性矿产等涉及国家战略利益的矿产。

(二)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地区

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地区为:具有资源潜力的“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老矿山周边地区,重点支持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好、集约化规模采选及深加工高增值企业所急需的矿产原料且有资源潜力的地区;限制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地区为: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矿区不得勘查,矿床内外部建设条件差的“深、贫、远、难”地区,饮用天然矿泉水、医疗热矿水和地下水已达采补平衡的地下水源区,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实验区;禁止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地区为:国家和省级旅游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古迹,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城市、村镇,工业、交通、国防、水利设施及河海岸的安全规定以内地区,军事,重点水土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地质环境脆弱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

(三)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重点规划部署

按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和水气矿产勘查的重点规划区分述如下:

1、金属矿产勘点规划区

(1)琼西南贵金属成矿区:包括乐东县抱伦、东方市二甲—布磨、昌江县王下等3个二级勘查规划区。

(2)琼东北金、钛、锆成矿区:包括定安县富文、文昌市鹿马岭—抱虎岭、屯昌县中建—定安县翰林等3个二级勘查区。

(3)琼南有色贵金属成矿区:包括三亚市高峰、岭曲2个二级勘查区。

(4)琼西北金属成矿区:包括儋州市南报—澄迈县仁兴、儋州市洛南—南丰2个二级勘查区。

(5)琼中有色贵金属成矿区:包括琼中县新安—中平1个二级勘查区。

(6)琼东海域钛锆砂矿成矿区:包括万宁市东澳—大洲岛浅海、陵水县新梅—黎安浅海、文昌市木栏头—潮滩浅海等3个二级勘查区。

2、非金属矿产勘点规划区

(1)琼东北非金属成矿区:包括文昌市的龙楼—昌洒(石英砂)、抱罗(高岭土)、翁田(砖瓦粘土)等3个二级勘查区。

(2)琼西南饰面石材、灰岩成矿区:包括乐东县尖峰、三亚市大园、南山北和东方市宽坡岭等4个二级勘查区。

3、能源矿产勘点规划区

积极配合国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暨南海西部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加强海南岛周边油气盆地勘探和挺进南沙海域主要油气盆地勘查。其重点规划区的部署是:

(1)琼周边海陆石油、天然气、天然气水合物成矿区:包括莺歌海盆地、珠三拗陷、琼东南盆地、琼西北福山凹陷、西沙海槽盆地等5个二级勘查区。在注重增加已开发油气田接替可采储量的补充勘探的同时,协调优选开展成矿条件好、潜量大的陵水4-2、文昌15-1等油气构造的勘探评价。

(2)南沙海域石油、天然气、天然气水合物成矿区:包括万安盆地(重点是其北部、中部、东部隆起油气富集带)、曾母盆地(重点是其南康台地、南部斜坡油气富集带)、北康台地、西卫盆地、南薇西盆地、礼乐盆地、中建盆地等7个二级勘查区。

4、水气矿产勘点规划区

包括琼海市博鳌(地下水)和海口—府城、三亚市林旺—羊栏、东方市罗带—新街(热矿水)等4个二级勘查区。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必须继续依法加大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力度,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和长期稳定;依法加强和做好对矿业权人资质条件审查,矿业权的准入条件、有偿取得与转让及其运行的科学管理;在建立对不同矿种和矿山的合理开发规模、采选技术、综合利用、矿石质量的分级使用和优质优用的技术评价体系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与布局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主导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关系,重点是调控矿产开采总量,依法科学地做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的规划布局,确定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的矿种、开采规划区及矿区,调整与优化矿业的规模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依靠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益。

一、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一)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按照矿产资源开发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及生态省建设相适应的要求,结合保有与接替可采储量实际和“十五”期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主要矿产的需求预测,加强主要矿产的开采总量调控。

“十五”期间,我省主要矿产开采的调控总量为:天然气60亿立方米、石油300万吨、黄金6万两、钛铁矿10万吨、锆英石2万吨、铁矿400万吨、钴金属5000吨、铝土精矿9000吨、石英砂150万吨、饰面花岗岩石材荒料16万立方米、水泥灰岩430万吨、砖瓦粘土50万吨、油页岩质砖瓦粘土150万吨。

(二)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从省情和矿情实际出发,发挥我省经济特区优势和区位优势,全方位扩大开放,加强国内区域和国际合作,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的开放型矿业发展战略,着力做好吸引国内外两种资金,用好两种资源,开发两个市场。加强国内区域和国际合作的重点是:(1)积极配合国家和参与南海西南部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开发;(2)加强与国内和国际有关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在我省优势矿产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方面的合作。鼓励和支持到省外和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重点是:(1)鼓励勘查、开发国内、省内紧缺、国民经济发展需求较大的钴、铜、铅、锌、银、铬、钾盐、金刚石、优质煤等矿产;(2)支持能带动我省相关技术、设备和劳务输出,获取经济和资源效益比较好的锆钛砂矿等矿产勘查、开发项目;(3)支持到资源相对丰富,勘查开发潜力大,资源和市场互补性强、投资环境好,与我国、我省合作已有一定基础,关系友好的国家或地区(特别是周边国家)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在矿产品进出口贸易上,要加强对锆、钛、石英砂、饰面石材等优势矿产原料出口规模、品种结构和价格的宏观调控,有节制地调控紧缺矿产的深加工成品高价进口,逐步改变矿产品“低出高进”的不合理贸易模式,提高进出口的经济和资源利用效益。

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布局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布局,必须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域布局的基础上,明确划定鼓励、限制、禁止和保护规划区的基本原则和条件,进而安排规划矿种及开发规划分区。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域布局

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我省产业布局的指导下,结合矿业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按照“海域带动、东西推进、发展南北、保护中部”的区域布局,将全省划分为5个各具特色的矿产资源开发区,以利于资源优势变为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和经济优势。

1、周边海域油气开发区:跨越琼东南盆地、莺歌海盆地和珠三坳陷,要根据国家“新区增储上产、海域油气登陆、实现油气工业快速发展的目标”,以天然气资源优势和石油资源比较优势,全力配合国家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确保崖13-1气田继续稳产的基础上,加速东方1-1、乐东22-1和15-1气田以及文昌13-1和13-2油田的开发,创造条件就近上岛系列炼制深加工,将海南建成我国新兴的油气能源化工战略基地,在海南新兴工业省的建设中起带动和辐射作用。

2、西部矿产开发区:跨越澄迈、临高、儋州、昌江、白沙、东方、乐东等7个市县,与西部工业走廊的规划布局相衔接;以海陆天然气和石油、金、铁、钴、铜、水泥灰岩、玻璃石英砂、饰面花岗石材等资源优势,八所、洋浦、金牌、老城等港口条件,以及石碌、抱伦、土外山、红甫门岭、芸红岭、路千岭、尖峰岭等骨干矿山和中海油化学公司、海南钢铁公司,抱伦、金昌和武华金矿,国投、八一水泥厂等加工企业为依托,有选择地加快高新技术矿业的发展,重点在东方市建设我国新兴集约化开放型油气能源、系列化肥化工战略基地;石碌铁、钴、铜、金、建材炼制加工基地,洋浦硅工业和天然气电力基地,马袅(金牌港)和老城石油炼制、精细化工基地,尖峰饰面石材和异型工艺石材石雕系列加工基地,尽快形成具有海南特色和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矿业群。

3、东部矿产开发区:跨越文昌、琼海、万宁、陵水等4个市县;以锆钛砂矿、玻璃石英砂、高岭土、铝土矿、钴土矿、宝石、医疗热矿水、饮用天然矿泉水等资源的比较优势,清澜、博鳌、乌场的港口为依托,建设以文昌和万宁为重点的锆钛砂矿集约化采选和系列深加工基地,文昌的龙马石英砂、龙楼和南和高岭土、蓬莱铝土矿、钴土矿和宝石综合采选基地,博鳌、官塘、兴隆热矿水开发利用基地和琼海上涌饮用天然矿泉水、美容保健矿泉水开发基地。

4、北部矿产开发区:跨越海口、琼山、定安、屯昌等4个市县;以饮用天然矿泉水、医疗热矿水、金、钴土矿、水晶、油页岩质粘土等资源优势和海口港为依托,建设以海口市为重点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品牌基地、系列矿泉饮料基地、医疗热矿水开发利用基地、钴冶炼深加工基地、金银宝石水晶首饰饰品系列加工基地,以及琼山长昌的环保节能空心砖生产基地。

5、南部矿产开发区:跨越三亚、保亭等2个市县;以天然气、医疗热矿水、饰面花岗石材、铁、水晶等资源优势和三亚港为依托,发展以三亚为重点的天然气电力与管道供气、医疗热矿水开发、饰面与异型工艺石材石雕系列加工、金银宝石水晶首饰饰品加工基地。

对各矿产开发区的建筑大宗用砂石粘土矿产,在确保河(海)岸、航道运行与防洪排涝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及耕地的前提下,根据城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结合清除航道泥砂淤积的实际,因地制宜地合理规划布局,适度集中,通过联合、兼并等形式,逐步形成以集约化规模开发为主的开采与适应市场需求的系列产品加工基地,实行综合开发、分类销售、优质优用和无尾矿生产。

(二)划定矿种与规划区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1、划定矿种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土资源部的规定,结合我省矿产资源丰缺程度和矿业基础,以及市场状况、经济效益及对生态环境危害程度,将矿产资源划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等3类矿种。

(1)鼓励开采的矿种

将资源丰富、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开发过程中能较好地控制对环境和社会造成影响的矿产。列为今后5~10年鼓励开采的矿种是:天然气、石油、金、铁、玻璃用石英砂、高岭土、油页岩质粘土、白云岩、石英岩、硅石、饮用天然矿泉水、医疗热矿水。

(2)限制开采的矿种

将对具资源和出口优势需限产保值的钛锆砂矿;对市场出现供过于求,扩大开采规模将影响经济效益的褐煤、钼、重晶石、萤石;对资源不足,需求可以通过国内外市场解决的钴、铌钽;以及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环境、社会问题较为严重的钴土矿、铝土矿、宝石、水泥灰岩、饰面花岗石材、建筑大宗用的砂石粘土、地下水等矿产,列为限制开采的矿种。

(3)禁止开采的矿种

将市场严重供过于求,开采经济效益很差的矿产,或者是资源严重不足又可以通过国内外市场解决的硅澡土矿,或者在开采过程中造成严重生态环境、社会问题的沸石、膨润土矿,列为我省禁止开采的矿种。

2、划定各类规划区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1)划定各类规划区的基本原则

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水法、水土保持法、交通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准入原则。

②符合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以及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旅游、交通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③遵循矿产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以及与相关产业发展效益比较原则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④以市场为导向,维持国家战略利益和国家规划战略找矿的原则。

⑤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原则。

(2)划定各类开采规划区的基本条件

①矿产资源相对集中且资源储量基本可靠,矿床开采条件良好。

②矿产品有市场需求,有较稳定的市场渠道和所依托的选冶加工产业,有利于形成集约化规模开发,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利用方式、管理方式和矿业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变。

③具备生态环境保护的准入条件。

(三)规划矿种及开发规划分区

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及产业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矿情实际和开发利用情况,本次规划的矿种范围主要是:能源矿产3种(天然气、石油、褐煤);金属矿产10种(金、钛铁矿、锆英石、金红石、富铁矿、铜、硫钴矿、钴土矿、铝土矿);非金属矿产16种(玻璃石英砂、水泥用灰岩、水泥用粘土、饰面花岗岩、饰面辉绿辉长岩、石墨、油页岩质粘土、高岭土、白云岩、石英岩、熔炼水晶、宝石、萤石、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粘土);水气矿产3种(天然饮用矿泉水、医疗热矿水、地下水)等共32种。其中天然气、石油、金、钛、锆、富铁、钴、石英砂、水泥灰岩、饰面花岗石材、建筑用大宗的砂石粘土、饮用矿泉水、医疗热矿水等,是“十五”着重规划矿种。

开发规划分区实行地质界限与行政区界限相结合,以地质界限为主的原则划分。全省共划分主要的规划区52个。

1、鼓励开采规划区及矿区

是指开采矿产资源储量条件和市场前景好、经济和资源效益高、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超出环境容量的地区及矿区。包括:天然气、石油、富铁、钴、铜、金、白云岩、石英岩、石英砂、高岭土、耐火粘土、砖用油页岩质粘土、饮用天然矿泉水、医疗热矿水等矿种共16个开采规划区。

2、限制开采规划区及矿区

是指具有资源比较优势、市场容量有限需限采保值和保护滨海生态环境的锆钛砂矿区,或者是涉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饰面花岗石材矿区、水泥灰岩矿区和建筑大宗使用的砂石粘土矿区,以及需限制超量开采防止诱发环境地质问题的地下水水源区;严格控制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和实验区开采矿产资源。包括:锆英石、钛铁矿、铝土矿、钴土矿、宝石、水泥灰岩、饰面花岗石材、地下水等矿种共26个开采规划区。

3、禁止开采规划区及矿区

是指开采矿产市场容量供过于求、经济效益低下,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存在难以防范的矿山安全隐患的地区,以及主要城镇村庄、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地区,军事,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旅游风景名胜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地质公园所在地区。包括:锆英石、钛铁矿、沸石、膨润土、石英砂、饰面花岗石材、水泥灰岩、铁、硫铁矿、铅、锌等矿种共7个禁止开采规划区。

4、矿产资源保护规划区及矿区

是指国家和省规定涉及国家战略安全的放射性矿区、实行保护不新建开采矿山的矿区,以及目前还不能比较经济地开发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贫矿和采选冶困难且对生态环境影响严重的矿区。包括:铀、钼、油页岩、褐煤、磷等矿种共4个保护规划区。

为了加强和做好矿产资源的分类、分区开采和有效保护管理,必须建立和健全相关的管理办法且严格执行,坚决制止各种违规的矿业活动,保障矿产资源依法有序、科学有效的开发利用。鼓励、限制、禁止、保护的矿产目录,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审定后定期公布。限采矿产的年产量,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公布。各级矿产资源开采区、限采区、禁采区和保护区的范围,由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划分,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定期公布。

三、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一)矿山开采规模组织结构调整与优化

1、按照矿山规模与矿区、矿山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及合理生产年限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结合我省不同矿种、矿床的特点、开发利用状况、市场需求与开采总量调控,综合考虑长远发展,并有利于推进矿业的集约化规模开发等因素,对本次规划主要矿种的矿山开采最低规模,按其批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多少为依据分别确定为大、中、小型。

2、进一步加大矿山规模结构调整力度,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其开采规模与矿区和占用储量规模明显不协调的小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尤其对分散零星小型开采建筑用砂石粘土、水泥灰岩的矿山数目要减少30%以上,坚持走集约化集中规模开采为主之路;或者限期变更矿区范围,适度减少占用储量;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对新建矿产开采项目,要严格控制布局不合理、粗放小型矿山的审批;要严格审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保证矿山开采规模和合理生产年限与占用的资源储量相适应,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滥采乱挖的不合理开采。减少矿山数量的具体目标为:以整顿交通干线、风景名胜区周围小型石场、砖厂采矿,关闭约50处;海口市与原琼山市合并后,调整小矿布局,全部关闭小型实心砖厂和采石场约30处;以竞争性有偿出让归并、整合采矿权20处。即全省矿山数量由现有约500个,规划期内控制在400个以下。

3、充分发挥集约化上规模的矿产采选冶炼加工大中型现代企业的骨干作用,对具比较优势和大宗开采的矿产实行按规划适度分散采矿、定点选矿、集中冶炼加工的方针;通过矿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科技创新,逐步形成小变大,大而专,专而特,特而优,优而强,乃至集探采工贸于一体,以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结构合理的大矿业集团为主体的发展格局。

(二)矿业技术结构产品结构调整与优化

1、矿业技术结构调整与优化

针对我省矿业长期停留在以生产和销售矿产原料为主的粗放型低效益的突出问题,明确我省矿业技术结构调整与优化的方向是:

(1)着力调整和优化围绕优势矿产高效开发、高附加值深加工采选冶炼加工技术结构。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采用无毒少废高效利用资源的先进工艺改造传统采选加工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采矿、选矿、冶炼深加工的能力和水平,开拓有市场高效益的产品,延长产业链和产品链,提高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构建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结构合理、相互关联、保护生态环境且具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特色矿业产业体系。

(2)从根本上改变我省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采选冶炼加工技术结构失衡和不合理的落后状况,以优势和大宗矿产为龙头,使我省2005年采选矿与冶炼加工的产值比由1999年的1:2.5降低到1:3以下,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3)创造条件,重点开展以下矿产产业化、商品化科技项目:

①锆、钛、钴、铜、金、铝、石英砂冶炼深加工的无污染或者低污染技术工艺流程的研究与开发,铜矿提高选冶回收率的溶剂萃取电积法技术;

②锆、钛、钴、石英砂、高岭土深加工粉体材料高纯度和超细—纳米级生产技术,风化残坡积型锆、钛砂矿难选矿提高回收率技术攻关;

③石英砂、高岭土的精矿和深加工产品高纯度除铁技术;

④钴铜硫化矿和钴土矿冶炼的镍、银、硫分离和综合回收技术;

⑤多金属金银型矿石选冶的金、银、铜、铅、锌、硫分离和综合回收利用技术,低品位金矿提高回收率的生物—氧化作用和生物浸出技术;

⑥铝土矿冶炼加工生产黑刚玉等产品后其废渣中镓元素综合回收技术。

2、主要矿产开发利用及其矿产品结构调整与优化

主要矿产开发利用及其矿产品结构调整与优化的方向是:

(1)优势和比较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着力提高矿产精矿产品及以矿产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产品的精度、深度、附加值和综合利用水平,不失时机地调整、开发与优化具有市场需求、竞争力、附加值高的系列产品,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和经济优势。

①石油、天然气:依托东方、洋浦、马袅、老城等港口城镇,重点发展优质高附加值的石油(含凝析油)炼制的系列燃料油类和精细化工产品(如气油、柴油、重油、煤油和橡胶溶剂油、电器绝缘用油、印染溶剂、油墨溶剂、油漆溶剂、纯苯、甲苯、二甲苯和发泡剂等),以及天然气系列化肥化工产品(如尿素、复合肥、甲醇、甲醛、PTA等)、气电等产品。同时,调整和优化我省能源结构,形成以天然气、电力为主,石油、地热和清洁煤产品为辅的格局。

②石英砂:充分发挥我省石英砂资源质优量丰、易采好选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实行限产保价的集约化有序开采;建立以文昌龙马、昌江南罗和海尾、儋州光村、陵水龙岭为重点生产特种、平板玻璃用石英砂系列精矿产品;依托洋浦港口城市,同步发展以高纯纳米级为重点的系列硅粉、以SiCl4为主要原料的光纤光缆、多晶硅、石英砂地板胶、系列玻璃等硅工业系列产品。

③锆钛砂矿:充分发挥我省东部锆钛砂矿资源丰富、易采好选的优势,实行保护性开采,建设和完善以文昌、万宁为重点的集约化采选、深加工产业基地,发展高科技、高质量、高附加值、多用途、具竞争力的系列产品,重点是漂白高纯超细硅酸锆粉、电子级和陶瓷级氧化锆、锆复合材料、人造金红石、70#高钛铁、金红石型高档钛白、光触媒氧化钛等产品。

④饮用天然矿泉水:发挥我省饮用矿泉水资源质优量丰、类型多样的优势和名优特品牌地位,实行高科技集约化规模开发。建成以海口、琼海、三亚、儋州市为重点的开发基地,重点发展瓶装、罐装饮用天然矿泉水,矿泉可乐、矿泉啤酒等矿泉系列饮料,以及美容护肤型天然矿泉水产品。

⑤金矿:发挥我省金资源的比较优势,实行保护性开采。建设和完善乐东县抱伦、东方县红甫门岭、昌江县土外山和王下、定安县富文为重点的集约化金矿采选冶基地;依托海口、三亚重要城市,发展以金首饰、奖杯、奖牌、纪念品、贺卡等高附加值系列饰品。

⑥富铁、钴、铜矿:对昌江县石碌矿区实行综合性采选和深加工、α—Fe2O3软磁、氧化钴、钴酸锂、电解钴、铜等系列产品。

⑦饰面花岗石材:建成乐东县尖峰岭、三亚市大园等为重点的集约化规模开采基地,发展多花色品级饰面花岗石系列板材、桌面、基石、异型石材系列加工、工艺石雕等产品。

⑧水泥灰岩:实行集约化规模有序开采。根据水泥年产总量控制目标,逐步形成昌江县芸红岭、儋州市路千岭、东方市白石岭等为重点的开采基地(关闭一批无地质资料、开采零散不规范、资源浪费严重、规模在8万吨以下的个体、私营小矿山),重点发展新型干式高品质水泥、精石灰、重质碳酸钙和建材、冶金、化工等行业使用的系列产品。

⑨医疗热矿水:发挥我省医疗热矿水资源质优量丰、多类型优势,发展集疗、浴、游、度假、康乐于一体具海南特色的温泉旅游休闲度假产业。建成以海口、博鳌、官塘、蓝洋、兴隆、七仙岭、三亚、东方八所等为重点的开发基地,主要供医疗热矿水泳池和宾馆客房沐浴等使用,其尾水经冷却降氟处理后用于花草浇灌等它用,实行无废水生产。

(2)其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①风化残坡积型宝石、钴土矿、铝土矿:实行保护性适度开采,建设文昌市蓬莱和南洋、琼山市大坡、定安县居丁综合开采基地,分别发展宝石首饰,高纯超细钴粉、氧化亚钴和氧化钴,黑刚玉砂磨料和4A沸石等高附加值产品。

②石墨:建成琼海市伍园采选基地,生产石墨精矿系列产品。

③油页岩质粘土:建成琼山市长昌开采基地,适度提高其自燃节能优质粘土的年产矿石量(以减少耕作性砖瓦粘土的产量),重点发展环保节能型空心砖,实行无尾矿生产。

④高岭土:建设文昌市龙楼采选加工基地,生产煅烧高岭土、日用、卫生洁具、建筑、电器用等系列陶瓷产品。

⑤建筑大宗用的砂、石、粘土:在确保河(海)岸和航道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及耕地的前提下,根据城乡和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因地制宜地合理布局,适度集中,通过兼并联合逐步形成集约化规模开发为主,满足港口、交通、建筑、房建等工程建设需求的系列产品生产,实行综合开发、无尾矿生产。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点多、线长、面广,破坏耕地和生态环境,以及浪费资源的无序状况。

白云岩、石英岩、硅石、萤石、熔炼水晶等其它矿产品的开发利用,主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分类销售,做到优质优用。

(三)设立新建矿山企业准入条件

1、必须符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和执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布局与分区,以及关于鼓励、限制、禁止的矿种、矿区和矿产资源政策;符合海南生态省建设纲要和环境功能分区的要求。

2、必须有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1)有合法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矿山开发的营业范围;(2)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且经依法评审认定的矿产勘查报告及可采储量,符合最低开采规模的要求;(3)有相应的资金、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4)有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利用与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生产安全方案;(5)有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和依法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的法制意识。

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的矿区,有毒有害组分高而难以治理污染的矿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逆转性破坏的矿区,危及重要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城镇村庄、河(海)岸及航道安全的矿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以及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频发的矿区新建矿山。

4、严格控制无矿山依托选厂的新建、扩建。

5、凡属国家和我省目前停止审批开发的矿种,不得设立新的采矿权和新建矿山企业。

6、充分发挥现有大中型骨干矿山企业的作用和潜力,利用其资金、人才、技术、设备、管理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并坚持扩大内涵再生产的原则,对其准入新建的矿山实行政策倾斜。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影响和综合经济效益评价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会给生态环境带来破坏。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要正确处理经济与资源、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充分强化生态环境的制约作用,走保护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绝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牺牲长远利益来开发矿产资源。要根据海南生态省建设目标和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做好矿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要在坚决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同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影响与矿产开发的经济效益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并研究矿业经济与其他产业经济的关系,为矿产开发项目和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要将生态恢复的费用列入矿产资源开发的成本。今后编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要将包括采矿后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流失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环境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费用,进行全面的成本测算和核算。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高于其他效益时,才具备采矿可行性,不能片面追求采矿短期效益。要防止牺牲良好的生态环境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牺牲整体利益换取局部利益,牺牲长远的利益换取短期利益的矿产资源的开发行为发生。

(二)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价值进行综合评价。在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要将矿产开发项目与其他产业项目的开发进行横向比较以及综合经济效益分析评价。根据比较效益原则,决定矿产开发项目和其他产业项目的取舍,避免矿产开发项目的盲目上马,以利于我省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三)鉴于我省中部山区是我省的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富集区,是我国生物多样保护的重点地区之一,也是我省的生态敏感区。由于人口和经济的发展,中部山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正面临巨大的压力。中部山区的生态环境与资源一旦遭受破坏,将难以恢复。为了严格有效地保护中部山区的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确保全省生态安全,原则不允许在中部山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

五、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十五”期间,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纳入法制化、科学化管理轨道,建立符合实际的评价指标体系,执行相应的鼓励政策和制约措施,努力使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得到物尽其用、优质优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着力提高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步实现无废石、无尾矿开发。

(一)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设计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和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必须达到国家和设计的要求。到2005年,露采矿产的开采回采率由目前的90%提高到95%以上,地下硐采矿产的开采回采率由目前的60%~70%提高到70%~80%,选矿回收率提高到90%以上,采选综合回收率由目前的50%~60%提高到65%~75%。

(二)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和优质优用水平

鼓励对共生矿的综合分采利用和伴生矿的分选科技攻关与开发利用。到2005年,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比例提高到50%以上,对于一矿多用的矿产要按照矿石或矿产品的质量优劣分品级合理利用,确保优质优价优用;对特殊优质、稀缺的矿产要保护性开发利用,确保其最大的资源和经济效益。

对饮用矿泉水、医疗热矿水和地下水,在保持水质、水位、水温、出水量动态稳定,补采平衡和地质环境稳定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持续开发利用。

(三)提高贫矿、难选冶矿利用和废旧资源二次利用水平

对目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还难以利用的贫矿、难选冶矿石,要切实采取保护措施,集中堆存,以便将来技术、工艺、设备、市场及价格改善后再回收利用。

运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鼓励矿业企业组织对贫矿(特别是资源量十分可观的表外锆钛砂矿和金矿)、难选冶矿(特别是残坡积型含泥量高的锆钛砂矿、含镓的铝土矿,含镍铜银的钴矿)的科技攻关和开发利用;鼓励对稀缺矿产,积极研究寻求替代资源;鼓励矿山企业对尾矿和“三废”变废为宝、化害为利的科技攻关和回收利用;鼓励对矿产废旧料的回收和二次开发利用。

第六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总体要求

从矿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海南生态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坚持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地质灾害控制执行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和组织、经济、技术与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矿产勘查、采选、加工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土流失与地质灾害的防治,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地进行综合治理,增加植被覆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最大限度防止或减轻矿业活动污染和破坏土地、大气、水体等,走“绿色矿业”之路。

二、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一)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防治责任制

要依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矿业权人对矿山“三废”和水土流失的防治、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矿业权人必须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防治责任书,并在年度开采活动中提取防护、复垦准备金,由地矿主管部门按治理计划监督专款专用。

(二)加强新建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1、在矿产资源地质勘查阶段,要查明矿区的土地利用及生态现状、查明矿区的环境地质条件,并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预测未来矿床开采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防治建议,为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提供基础资料依据。

2、在新建矿山可研、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阶段,必须按国家和本省的法规、技术标准,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复垦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否则,不得建设矿山。

(三)制定新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新建矿山的实际,制定新建矿山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与水土流失的恢复治理方案及可行的保证措施,禁止占用耕地开采砖瓦粘土矿产;其他矿产开采批准占用耕地和林地的,必须执行“占补有余、动态平衡、采后恢复”的原则。新建矿山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恢复治理率达100%。

三、现有和闭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一)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机制、动态监测体系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省矿山生态环境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防治系统。加强对矿业活动可能诱发的“三废”污染、水土流失、水源污染与土地退化,地面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监测与预报,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与地质灾害得到基本控制和综合整治。

(二)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采用行政监督检查与矿山企业自查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法规、行政、经济、科技、宣教等手段和措施,切实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防止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污染;并对其一经发现的破坏、污染问题及时治理。

(三)严格控制“三废”排放

必须依法从宏观上控制矿业“三废”排放总量,在微观上按不同矿种、不同规模的矿山通过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设备和无毒少废的工艺流程,实现总量控制下的“三废”达标排放。具体要求是:(1)矿业的固体废弃物(尤其采矿的围岩废石和选矿的尾砂尾矿)的排放总量降低60%(其中对交通方便、运距不远的无毒、无害固体废弃物做到综合利用,逐步实行无废石(渣)、无尾矿生产;对边远偏僻矿山的,要做好剥离表土、废石的堆场和尾矿坝的科学选址和建设,不得向河湖、水库及其沟渠倾倒,防止泥石流、崩塌等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2)矿业的粉尘、烟尘和SO2、CO、氮氧化物等废气,必须采用先进的湿式作业、硫化矿石的氧压浸出技术、生物化学技术、钛锆硅深加工的氯化技术、水泥的新制干法与封闭性或密闭的降尘、回收等技术,同时禁止土法冶炼金属硫化矿石和土法炼金、炼油,其排放总量降低50%且全部达标排放,从而大幅度降低污染;(3)矿业产生的悬浮物、盐类或矿业废水中的COD、悬浮物、化学盐类油类物质、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等有毒、有害物质必须达标排放;提高矿业用水的循环利用率和综合利用率,矿业废水的排放总量降低50%,实现全省矿山污水达标排放;(4)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违反有关法规、政策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

(四)引导矿山企业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对于矿山企业按国家“三率”指标要求而提高矿产品采选利用率创造的产值,对于开发低品位贫矿和提高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综合利用采矿围岩废石和尾矿等所创造的产值,实施资源税费的减免等优惠政策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并鼓励将经济收入的利润留成用于增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科研、技改和防治的投入。

(五)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随着采选生产的进展,现有矿山企业,必须因地制宜地同步做好分期、分阶段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并及时治理“三废”的积累污染、消除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的隐患,逐步做好分区段采矿后矿区土地的复垦还耕、还林、还草,防水土流失和土地的沙化、荒漠化,其治理率应达70%以上;矿山采选矿结束后,要在规定期限全面完成矿山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的恢复治理义务,要依法按有关技术要求编制矿山闭坑报告,并通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土地、林业、水利等部门的验收。

对于已闭坑的矿山,在加强对其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的同时,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投资机制,开展治理示范工程,并总结成功经验予以推广。“十五”期间,选择已停采、闭坑的万宁市乌场(东澳、保定)锆钛砂矿区、昌江县昌化铅锌矿区等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已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到2005年应达40%以上,到2010年达70%以上。

第七章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

(一)建立和健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

建立和健全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为指导,并与其相衔接的省、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遵循下级矿产资源规划要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指导、并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的原则;矿产资源的专项性规划和行业性规划的编制,必须遵循服从同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原则。矿产资源规划经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矿产资源规划主要指标要纳入本行政区同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我省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是省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省内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以及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重要依据;是制定矿业经济政策,编制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以及市县和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的指导性文件。

(二)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

要按照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与探矿权、采矿权分离的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矿产资源进行规划、调查评价、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职能;同时,要按照海南“一省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建设生态省的要求,提高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环境、土地利用、农业发展、水利交通、城乡建设、旅游开发、防洪救灾等有关规划制定及项目审批中的参与度和科学性,并根据比较利益原则正确处理矿业与相关行业协调发展的关系。

(三)加强对矿业权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的行政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培养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理顺矿业权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推行招标、拍卖、兼并、破产、出租、抵押、继承等方式,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以及对鼓励、限制和禁止勘查、开发的矿种、矿区的管理办法;相应发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地质矿产技术信息服务等中介机构;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矿业权的审批登记、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对矿产品的流通市场、价格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确保矿业秩序的正常、稳定。

加强在国土资源系统内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企业资质、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以及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会审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施工、生产、“三率”指标、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方面的年检,监督矿业权人在矿业权注销时履行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消除不安全隐患等义务。对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四)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各地质矿产勘查单位和矿业权人与相关企业,必须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经批准实施的矿产资源规划,并建立领导责任制。特别是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以及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要将“规划实施的好与差,是考核实施部门领导业绩的重要措施”,作为定期考核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政绩的重要指标。

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对规划的实施要加强领导和政策支持;要加大依法、科学、公正执法的力度,积极培养矿业市场,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勘查、开发区的生产秩序;要坚持以全局观念和比较效益的原则,协调矿业发展与有关部门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

二、拓宽投资融资渠道,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机制

改善矿业投资和经营环境,充分发挥海南经济特区的政策优势、区位优势、以省辖海域油气资源的潜在优势,着力采用政府与国内外企业相结合、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的多元化矿业投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指南;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与制定矿业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投资主要矿产深加工领域,提高矿业的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配合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等可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开展公益性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采用“谁投资,谁优先获得采矿权、谁受益”的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投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含选冶深加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采用政府政策性融资、资本市场融资、信贷筹资、股份制融资等形式,并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组建现代集团企业,引导投资或参与省辖海域油气等具有资源和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重大矿产项目的勘查、开发和深加工。同时,建立和健全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的融资担保机制,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三、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强化执法检查和监督

(一)要建立健全我省矿产勘查和开发管理的法规制度。要研究制定矿业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地勘单位、矿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标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要研究制定对矿业企业资格审查审批的规定,严格地勘单位、矿业投资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审批,促进我省矿业有序发展。

(二)要研究制定矿产开采禁令,并到各矿业企业。对违反禁令的矿业企业要给予退出市场的处罚。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执法,各级政府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破坏矿产资源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矿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力度,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不可再生的忧患意识,矿业权有偿取得意识,矿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意识,使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思想变成民众的自觉行动。同时,还要发挥新闻媒体、群众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对偏远地区的矿产开发行为的监督,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

(四)进一步完善矿业法规体系。修改地方性法规中某些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衔接的和不利于海南省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矫正矿业执法体系存在的缺陷。尽快制定出台《海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规范我省海域、陆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定《海南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办法》、《海南省尾矿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办法》等,完善省级矿产资源法规体系。

四、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一)实施“科技兴矿”战略,建立以优势矿产资源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以资本和利益分配为纽带,引进先进技术与开发创新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中介服务比较完善的矿业科技创新体系,为快速、高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和矿业经济效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关于“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建立科技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给主要贡献者奖励股权等激励机制,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个人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应用先进、高新的理论、技术、方法、工艺、设备,取得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的“三率”指标和综合利用水平,以及矿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的质量和经济、生态环境效益,走资源节约型高效发展矿业经济、集约化规模经营与绿色矿业之路。

(三)建立与健全以矿业产学研单位为主体,政府引导的多元化矿业科技与创新投入体制,探索矿业高科技开发的信贷和风险投资机制,为矿业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改、中试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投融资,实行政策倾斜,提供资金保障。

(四)加强矿业相关学科知识、跨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重点培养和引进技术型、管理型和复合型的高精人才;营造人才的集聚机制,以事业、信誉和待遇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加强职工队伍的技术教育和培训,提高矿业企业的整体素质。

矿产行业范文12

1.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制约了市场化配置进程;

2. 矿业权出让及流转市场建设滞后,不适应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要求;

3. 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4. 少数地区和机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影响了公平竞争有偿出让制度的全面落实;

5. 矿产资源开发转化的补偿机制还不完善;

6. 基础地质工作滞后,制约了矿业权的市场出让。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矿产资源 市场化 配置 内蒙古

一、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大致可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矿产资源配置全部实行计划管理,所有的矿业活动都由国家包办,国家对矿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矿产资源不具备优化配置的条件,矿业权没有法律地位。第二阶段,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单一的国家所有体制被打破,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公司相继出现,一度出现了“千军万马战矿山”的局面。第三阶段,《矿产资源法》修订后,国务院及国家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随之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得到落实,矿产资源的管理逐步走上正规。第四阶段,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进一步巩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出让行为,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不断探索中建立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新机制。

二、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现状

从2005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开始对非煤矿产勘查开采矿业权全面实行市场有偿出让,彻底解决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双轨制”问题,矿业权收益由2003年的3000多万元猛增到2005年的12亿元。2006―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矿业权全面市场出让制度,矿业权收益由2005年的12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90亿元。截止2010年底,全区招拍挂出让矿业权1600多宗,价款收益21亿元。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市场,2008年底,自治区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工作全部纳入到该中心统一进行市场出让,具备条件后矿业权二级市场的交易在也将纳入中心这一平台统一运作。全区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章程》、《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稳步推进了全区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内蒙古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共完成7个批次近200宗探矿权出让工作,成交总价款近85亿元。其中,在2011年1月28日举办的拍卖会上,内蒙古东胜煤田转龙湾井田采矿权拍卖价款78亿元,创全国单个采矿权拍卖价款之最。

三、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制约了市场化配置进程

1996年全国人大修改通过的《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到目前已过15年,其中一些法律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发展形势和要求。虽然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出让矿业权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但根本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仍制约着矿业权的市场化配置,造成了管理上的政出多门,引发了管理机关和相对人的一些矛盾,矿业权出让制度上的不统一,客观上也产生了滋生腐败的隐患。

(二)矿业权出让及流转市场建设滞后,不适应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要求

我区矿业权市场出让的制度及配套的矿业权市场出让交易平台基本建立,但无论是从硬件建设还是软件管理,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发展需求。矿业权二级市场流转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矿业权流转至今尚无进入统一交易平台依法交易的政策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健全且不及时,转让方和受让方缺乏交易的环境,相关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导致通过企业资产出售、股权变更、矿业权入股等隐形交易、私下转让等非法交易问题还比较严重。

(三)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矿业权招拍挂市场竞争出让,体现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但也触及了一些人的利益。因此,在招拍挂市场出让竞争过程中,出现了“围标”、“胁迫”等一些恶意竞争现象,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国家利益,恶化了竞争出让环境,亟须强化法律打击措施。

(四)少数地区和机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影响了公平竞争有偿出让制度的全面落实

一些地区以招商引资的名义,擅自与投资者签订合作协议,引入企业和个人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不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为无证勘查开采开绿灯,造成管理秩序的混乱,阻碍了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现有的矿业中介机构类型较多,中介费用大多由矿业权人支付,监管难以到位,易发生中介机构与矿业权人互相串通,侵害国家权益问题。

(五)矿产资源开发转化的补偿机制还不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资源大区,承担着向经济发达地区输出矿产原材料、初级矿产品及油气、电力等能源的任务,同时也承受着矿业开发导致的环境治理、劳动就业转移、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的压力,但目前国家尚未建立矿产资源输出和接受地区间的转移支付补偿机制。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国家在矿业权价款、补偿费、资源税等税费分配方面,仍需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分配比例,进一步加大对内蒙古自治区的倾斜支持力度。

(六)基础地质工作滞后,制约了矿业权的市场出让

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矿产资源丰富,找矿潜力巨大,但由于历史欠账,地质勘查工作滞后,尤其是基础地质工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年来,虽然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地质勘查资金逐步增加,地质工作形势喜人,但由于长期受损的地勘队伍发展需要一个恢复过程,地质找矿效果受到一定影响。基础地质工作的滞后,使矿业权市场出让的地质资料依据不足,后续商业性勘查风险不能合理控制,矿业权科学设置对矿业布局优化的作用没有完全到位。

四、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对策和建议

(一)尽快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市场优化配置,确定市场配置资源的主导地位,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是关键。要加强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推进配套管理制度建设,矿产资源必须有偿使用、矿业权的取得必须也只能通过招拍挂竞争方式取得,矿业权出让必须依法在阳光下运行。

(二)全面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竞争出让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资源配置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发展煤炭资源开发转化产业链条为目标的招标方式出让煤炭矿业权的制度和办法。加强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规范出让行为和交易活动,形成依法、独立、公正的交易机构和交易场所,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加强对出让程序和现场监督。

(三)推进能源基地建设,实行符合地区实际的煤炭资源配置政策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向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煤炭转化、高新技术和装备制造项目配置,以形成煤炭开发―煤炭转化―综合利用产业链条。防止煤炭资源的无条件过度开发,避免走资源开发、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的老路。建议国家从支持内蒙古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出发,支持内蒙古煤炭资源管理创新,赋予内蒙古在煤炭资源配置方面一定的自,支撑内蒙古按照以上方式配置资源。

(四)在矿业权规费收益分配上给予我区倾斜支持

考虑内蒙古自治区在矿产资源开发中重点加强了矿业产业链的建设,向产业配套和产业集群发展,建议国家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在矿业权价款、补偿费、资源税等税费分配方面予以支持,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分配比例,进一步加大对内蒙古的倾斜支持力度。其中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价款的90%留给内蒙古自治区用于矿区治理和涉矿农牧民的补偿安置;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的地质工作和矿政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加大矿业权市场监管工作力度

要建立和完善探矿权的退出机制,对于“圈而不探”,没有勘查实力,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勘查成果要求或者没有达到最底勘查投入的探矿权,应坚决收回或核减勘查范围;要出台政策提高单位面积勘查投入标准,严格执行勘查实施方案,落实合同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管理网络建设,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推进卫星遥感监测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曝光制度,对一些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提高查处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六)建立统一的矿业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

在大力推进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非煤矿业权全面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的同时,积极培育和规范二级市场,完善矿业权市场交易规则,细化和规范交易机构的运作程序,严格界定转让行为,推动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进入二级流转市场公开交易,逐步建立起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和环境治理成本的矿业权转让的价格形成机制,形成政府、国有地勘单位、社会投资者、商业性地勘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多方面共同参与的资源资本一体化市场,从而促进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七)加强国家计划地勘项目的监管

建立健全独立的社会中介监理机构,加强地勘单位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对国家计划勘查项目的监管责任。建立统一、规范、合理的地勘基金收益分配制度,保证地勘基金的安全使用。在矿业权处置方面,基金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原则上由项目矿业权登记注册的发证机关进行处置,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建议矿业权处置委托项目所在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操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法》,2003年

3.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

4.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0]99号

5.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04号)

6.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