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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企业资产评估

时间:2024-01-07 16:32:58

矿产企业资产评估

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1

关键词:采矿权 抵押贷款 应用效果

一、采矿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性

煤炭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从取得矿业权到矿井巷道的建设,以及技术的引进、设备的购置、各种税费的支付,加上资源整合政策对企业提出的新要求,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对于非上市的煤矿企业而言,银行贷款是主要的融资方式。随着国家稳健货币政策的深入实施,信贷投放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调控措施,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规模大幅度缩减。以股东或母公司担保贷款是大多数煤矿企业的贷款方式,但是这一贷款方式有很大的弊端,那就是提高了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降低了母公司再融资的能力,如何寻找更好的融资途径,成为各个煤矿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

采矿权作为煤炭行业的主要物权资产,以其作为融资担保,不仅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同时可以使企业的融资途径多元化。近年来,煤炭企业采矿权抵押贷款既受到各大商业银行的追捧,又成为煤炭企业融资担保的主要方式,采矿权作为煤炭企业合法有效的物权资产,若行使抵押融资,其融资成本低、效率高、股东风险小,并对加强财务管理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二、采矿权抵押贷款的概述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是按法定程序取得,并在法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在批准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勘探、开采被许可的矿产及其共生、伴生矿产的权利,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的他物权。符合抵押品的法律规定。另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通知,“矿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采权矿抵押贷款,是指采矿权人基于资金需求,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资产抵押给债权人,获取资金支持的过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该资产的优先受偿权。

三、开展采矿权抵押贷款的四个前提

(一)采矿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

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与实际经营的法人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一致,在国土部门取得采矿权登记备案的股东或所有权人必须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或所有权人保持一致,包括股权结构比例,否则在矿权抵押备案时,企业信息登记不吻合,需做矿权变更登记。

(二)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

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采矿权抵押贷款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经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通过,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国土部门备案的依据。

(三)出据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等证明材料

企业要出据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已经按国土部门下发的采矿权分期缴纳通知书,按期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使用费、每年按产量核定缴纳的环境治理保证金,以及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缴纳情况。

(四)采矿权担保的批准

国有煤炭企业在采矿权抵押前,要征得煤炭企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根据国有资产担保管理相关规定(如《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豫国资文[2006]124号),采矿权抵押前,要报经上级公司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采矿权抵押贷款应关注六个环节

(一)采矿权评估机构的选定与申批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规定,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评估机构一般由申请立项的单位委托,属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批准同意,同时也是拟贷款的金融机构准入的具备资信要求的评估机构。

(二)采矿权评估方法及过程

采矿权评估结果是决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评估时,一方面要严格遵循评估谨慎性原则,尽可能避免银行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应该随意压低采矿权价格,评估人员应尽量做到评估公平合理。采矿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的对象是采矿权使用权的抵押贷款价格,由此可见,采矿权抵押权设定评估与一般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其他采矿权评估方法基本相同,即可以用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来进行评估。

现金流量法,是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角度看,凡是项目系统对外流入、流出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一时段(年期)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项目系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收益法,是根据预期收益原则和贡献原则设计的。资产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能为资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带来未来收益,未来收益的大小决定了资产价值的高低。因此,采用收益法评估采矿权,是按照将利求本的思路,通过估算待评估采矿权实施后的未来预期收益减净利润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收益权益法,是在收益途径评估原理基础上,把收益途径评估的财务模型的计算程序简化,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调整销售收入现值,计算采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一般说来,对新建、在建煤矿的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适合采用现金流量法;对于正常生产煤矿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适合采用收益法;对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井生产建设规模均为小型的企业,适合采用收益权益法。当然有时也可多种评估方法并用,以便相互验证。总之,国有采矿权评估,应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管理下进行。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以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做为贷款依据。

(三)评估结果备案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要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备案。备案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四)采矿权抵押余值在合同中的约定

银行根据评估机构出据的评估报告,通过风险评定,一般按评估价值的50%-60%贷款率放贷,若银行放贷金额未达到评估价值与行业放贷比率,抵押人已经抵押的采矿权实际上是整个采矿权的一部分,故在合同签定时要明确,其未曾抵押的剩余部分可再抵押贷款。

(五)抵押合同贷款年限的要求

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采矿权的设定必须结合采矿权证的有效时限,金融机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减去原采矿权人已经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

(六)采矿权抵押登记与解除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发证机关。”故企业在设定采矿权抵押与解除时,要遵守上述规定及时向国土部门报告。

五、采矿权抵押贷后风险应对

(一)关注采矿证的有效管理,防范矿权丧失风险

企业应针对采矿权证的有效设立、使用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要求,按时参加矿权年检,及时缴纳环境治理保证金,分期支付矿权价款,按月申报资源税,足额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关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依法申请续延,防范矿权法定义务出现,导致矿权丧失。

(二)分散企业贷后经营风险,引入保险机制

煤炭开采属于高危行业,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矿井停产整顿、矿权的吊销或灭失,企业引入保险保障机制,降低抵押权的实现产生的损益,企业应充分评估价值,购置财产险,按照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

(三)建立银企沟通机制,动态应对政策风险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有限的资源,各国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加以必要的限制与干预,因此,采矿权的有效利用及抵押权的行使容易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的影响。为确保银企双方利益,建立贷后沟通互动机制,企业应定期向金融机构报告贷款使用情况、贷后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矿井重大地质变化、煤炭市场态势;金融机构应跟踪监督企业贷款使用方向,定期组织贷后调究、金融风险评估及防范指导;银企强化沟通交流,动态关注行业波动,深入研究应对国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风险承担能力

企业的经营效果对采矿权价值的体现起着决定性作用,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矿权抵押风险,提高风险承担能力。首先,企业要从安全管理着手,重视安全管理,关注安全设施、设备及员工培训的足额全面投入,确保安全工作长效稳定发展;其次,企业要强化内控管理,着力于经济利润的实现,提升抗风险能力,提高无形资产矿权的价值,确保偿债能力。

六、采矿权抵押贷款的应用效果

采矿权抵押贷款在煤炭企业的应用,实际收到的效果如下:

一是降低股东融资担保的风险,企业靠自身物权抵押贷款,减轻股东担保贷款的压力,保证了股东的再融资能力,这对于集团企业的基本结构优化非常重要。

二是筹资额度高,按需放贷财务费用少。资源储量丰富优质的矿山,通过法定评估结果,可一次性解决项目建设资金,投产流资贷款,实施以投定筹,按需放贷,财务费用合理。

三是融资成本低。矿权抵押贷款,除支付评估机构评估费外无其他费用。

四是融资效率高,利息率合理。从申请采矿权担保、到抵押登记行政审批正常需30个工作日,金融机构的贷前预审可交叉作业,效率高,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利息率较低。

五是多元化筹资,找到了一种更适合的融资方式。

采矿权抵押贷款打破传统融资模式,引入多渠道筹资机制,不但解决了煤炭企业初始投资数额大的现实问题、投产后的流资问题,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作用,使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企业持续稳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树森.对采矿权抵押贷款风险的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7(5).

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2

关键词:矿业权评估 意义 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社会经济生活中对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评估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矿业权评估已经成为矿业市场中的重要要素,成为推进矿业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矿业权是从国家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赋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特许权利,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矿业权作为物权,已被写入《物权法》,这对于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矿业权评估成为确认和保护物权人财产的重要手段,也成为资源价值发现、交易、流转的重要工具。

一、矿业权评估的意义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资源廉价、无偿的使用制度,不仅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环境与生态的恶化,也导致企业成本的外部化和社会化及资源开采和利用上的浪费。因此,必须要改变此前的那种矿产资源廉价或无偿取得与粗放经营的思路,按照市场化的逻辑,建立起明确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企业珍惜资源的长效机制,使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走上集约化的道路。矿业权评估是矿业市场化必不可少的环节,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发展矿业资本资本市场的的基本要求和必然选择。

1、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矿产资源和土地、森林、草原、水流等一样属于国家所有,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意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很显然是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即矿业权归国家所有也即全民所有,但是要使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资源价值,必须要有国家授权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代替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即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使用权(含勘查的权利)让渡(转让)给矿业权人,赋予矿业权人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和收益权,这就需要进行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使资源的有形和无形价值得到核算和确认,使国家的所有权以及出让或出租的授权价值得到确认,避免了无偿或廉价地占有矿产资源。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有利于推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与效益。

矿业权市场是市场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矿业交易市场的兴起与繁荣有赖于矿业权市场建立与发展,而矿业权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必然推动矿业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活跃。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方式由指令性计划变为市场调配,矿业权评估使得矿业权人拥有的矿产资源具有了确定的价值,从而为矿业权的转让、抵押及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市场法则是汰弱留强,那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高的企业最终会把那些低效率的企业淘汰出局,从而有效地推动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改进产品质量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变革和制度创新,对矿业乃至整个社会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矿业权评估,就是使得矿产资源向最有能力开发或最需要的机构或组织流转提供了便利和交易介质。把最合适的资源提供给最合适的地方,资源开发使用者不仅有能力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也会珍惜使用来之不易的矿业权使用机会,从而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保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有利于推动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矿产资源的市场化与资本化可以使矿业投资多元化和矿业风险社会化,分散化,从而充分利用社会各方资金为地质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与经营服务,促进矿业经济的发展。成熟规范的矿业权评估市场可以使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矿业,进而满足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不断发展完善中,矿业权评估不仅可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价格参考,可以作为向银行贷款筹集资金的依据,更重要的是还可将矿业权价格作为国家股、法人股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推进传统机构的改企转制和相关企业发展上市。推进矿业市场的发展与资本化,推进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从2005年以来,地勘单位以矿业权作价引进外资进行勘查、开发经营已经渐成气候。在四川、内蒙古、新疆甚至,外资的进入已经掀起了地质勘查工作的又一轮热潮。2009年3月,山东天业黄金公司收购澳大利亚明加尔矿产区域面积为1457平方千米的探矿权和采矿权;2009年6月,五矿集团以13.86亿美元的对价收购澳大利亚OZMinerals公司的部分资产以及部分处于勘探、开发阶段的矿业权。

二、矿业权评估的原则

矿业权评估必须依托于矿产资源的评估。矿产资源评估简单不能套用土地的招拍挂方式,因为土地资源不会随着使用而发生性质改变,一定意义上属于可重复利用资源;而矿产资源会随着开发、开采而发生资源枯竭与价值灭失,依附在其上的矿业权也就失去了意义。由于资源环境及矿床禀赋的不同、矿产资源勘探技术的发展变化、经济发展阶段及形势不同,都会造成矿产资源及矿业权评估的不同,因而,我们在具体矿业权评估中,要充分考虑资源、技术及经济等的因素。

1、矿业权评估应本着独立、公正、公平、有利于矿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

矿业权评估要杜绝黑箱操作,拒绝商业贿赂和利易交换,以科学严肃的态度对待评估数据,以独立、公正的精神出具评估报告。同时,矿业权评估应兼国家利益与地方(企业)利益、兼估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估经济利益与社利益、生态效益,注种矿业的可持续发展,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权属利益中环境保护与补偿费用问题,避免破坏环境与生态的掠夺式开发。

2、矿业权评估应坚持主观预测服从客观实际的原则。

矿产资源的实际储量是一个客观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矿业权评估过程中充分尊重客观的成矿规律、地质勘探报告和资源储量报告。矿业权价值评估过程中。对资源的价值核算以及对未来收益的计算。需要作各种参数和预测。这些预测是建立在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的。矿产资源的开发程度、开采规模、价值收益等各种评估参数的选取及评估条件的假设都会影响到评估结果,只有对影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选择及制约评估的各种因素准确估价,科学判断矿产资源资产的经济特性,才能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3、矿业权评估应坚持技术评估为基础的原则,同时考虑经营及技术发展阶段因素。

矿产资源资产的评估通常分为两个部分,即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技术评估的核心是矿产资源数量、质量和远景。经济评估必须以技术评估为基础和前提,其核心是资源未来可产生的效益的现实价值。因此,矿业权价值评估不仅是一个正确判断矿产资源资产的技术课题。而且是一个将矿产资源置于多因素影响下的市场环境下,判断未来收益的的经济课题。在矿产资源开发、经营的不同阶

段,矿业权评估的内容不同,矿业权的价值自然也不同,所选择的评估方法也应不同。目前矿业权评估协会及国土资源部提出了多种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一、统一DCF法(折现现金流量法);二、收益权益法;三、收益法;四、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约当投资一折现现金流法。这些评估方法适用条件不同、评估参数的确定方法不,各有适用范围及优劣势同,若不加选择,对同一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所作的评估就会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另外,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地质勘探技术的发展,一些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会发生较大的提高,这也应的矿业权评估中有所考虑和反应。

4、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原则,充分考虑国内外的市场形势。

矿业权的评估就是为了促进和规范矿业市场的发展,矿业市场交易的标的既可以是矿产资源也可以是矿义权,计但其实质是矿产资源的交易。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的矿业交易行为必须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遵守市场规则,必然受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约束。矿业权价值的基础在于矿产资源的价值,因此矿业权评估在考虑矿产资源的基本价值的基础上,因充分关注国内外的周边资本市场,如大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等的影响因素。资本市场是最敏锐、最有效的市场,它充分发映了商品的供求规律及市场价值,是我们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重要的参考坐标之一。另外,矿业权价值评估还要受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社会与政治形势(可看作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如投资政策、通货膨胀水平,受国家的货币政策如利率,财政政策如税收等的影响,这些都应是矿业权评估价值中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重要的影响因素。

三、几点注意的问题:

1、应注意“外部效应”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投资行为。

西方经济学认为,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会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或外部经济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性。换句知说,某个个经济主体的活动所产生的影响不表现在他自身的成本和收益上,而是会给其他的经济主体带来好处或者坏处。如养蜂人的到来增加了果园的产量,反过来果园的扩大又会增加养蜂人的收益,这就是正外部效应。任何一个矿业投资项目都是社会市场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或组成部分,所以,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既包括项目本身的财务经济效益,还包括对外部社会及市场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的外部效益,也即,总效益=内部效益±外部效益。矿山生产建设中给社会所带来环境污染,政府所征收的排污费,就应该从总的效用中减去。对于矿业权的价值,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由于矿山投资而对国民经济或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产生正的效益,就应该考虑在总效用中增加,这也应是矿业权价值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云南省麻粟坡县原来是一个偏远落后的农业经济县,当地政府对本县内地下的各种矿藏进行了开发。形成了以钨、锡等非金属矿藏开发的矿业体系,从而实现了全县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新的工业格局。我们在具体的评估实践和案例中,应该着眼长远,充分考虑到隐付成本或外部效应(正效应),在矿业权价值中作适当增减。

2、应建立跟踪验证和“后评估”制度。

目前的矿业权评估,一般都是一个阶段,当评估报告提交后,评估结论也会随委托关系的终结而“盖棺定论”,但评估结论的准确与否,尤其是采矿权评估所基于的净现值流量法(NPV)是基于未来收益的现值累计,而一个矿业权一般要经历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么长的时间里。其经济形势和矿业市场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期初的矿业权评估,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事前的估计。而矿业权到期末时再进行评估,所得到的结果才是真正的结果。所以,矿业权评估有必要建立跟踪备案和“后评估”制度。’类似于会计体系中的审计制度一样并作为对项目评估机构的一个考评,作为资质考评、资格审查甚至法律追究的依据。而目前我国的矿业权评估业还没有此种考评的要求与实践案例及制度安排,这需要以后进一步对矿业权评估市场与行为进行完善。

3、矿业权评估不仅仅是一个中介咨询服务的经济行为更是一项法律行为。

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3

所谓“SCP”是“市场结构(Structure)、市场行为(Conduct)、市场绩效(Performance)”的简称。在这个范式中,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产生市场绩效。

一、市场结构分析

产业的市场结构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构成产业市场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综合反映了市场的竞争和垄断关系,而影响市场结构的主要因素是市场集中度、产品(服务)的差异化程度以及市场进入壁垒。

(一)市场集中度分析。市场集中度描述了产业内各企业的大致市场占有率状况,从而可知该产业的市场格局状态。在我国的矿产资源评介产业中,实力雄厚、技术相对领先的几家公司主要有:北京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对其中前四家和前八家的产值及资产总额进行计算后,两者的CR430%,CR8<40%,由此判定我国的矿产资源评介产业为竞争型的市场结构。

(二)服务的差别化程度分析。所谓服务差别化是指同一产业内不同企业的同类服务,由于在质量、信息提供和消费者偏好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从而导致服务间替代的不完全性状况。随着矿产资源行业的发展,矿产资源评估产业提供的服务类型越来越丰富。(表1)

(三)产业的进入壁垒分析。进入壁垒是市场结构中与集中度和产品差别化并列的另一个主要因素。首先,矿产资源评估行业需要大量的具有一定矿产评估经验的高学历人才;其次,资源产业评估行业是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新兴行业,这一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必然是知识或者说是技术密集型的;第三,国家现在正在对矿产评估行业进行整顿,进入这个行业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制度规定。由此可见,企业进入该领域会遇到资金、技术、政策层面的壁垒,我国的矿产资源评介产业的进入壁垒较高。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矿产资源评介市场是一个企业数目多、竞争激烈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各个企业在提供服务中差别不大,由于行业的技术性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所以该行业的进入壁垒较高。

二、市场行为分析

市场行为主要是指厂商在市场上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和更高的市场占有率所采取的行动。下面主要从厂商的价格行为、广告策略和矿产评介企业发展状况来分析我国矿产资源评估行业的市场行为。

(一)价格行为。在市场结构中我们已经得出该市场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市场中竞争激烈。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在此产业中,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主要是非合作的定价行为。在目前的矿产资源评介市场上主要是以前两种定价方法为主。当然,在此行业中,兼并成本太高,因此较大型的矿产资源评介企业有时可能会采用掠夺性定价的手段。

(二)广告策略。矿产评估企业采用广告策略的目的是提高自身服务的差异化、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该市场。在多夫曼-斯泰纳模型中,厂商的最优广告费用支出占总收益的比率等于广告的需求弹性与价格需求弹性之比的绝对值。如果保持其他情况不变,广告支出占销售额的比例随着广告销售弹性的增加而增加,随着需求弹性的增加而减少。在达到市场均衡时,降低广告水平会增加社会福利,即市场提供了过多的广告,所以我们也要对企业广告策略予以适度关注。

(三)矿产评介企业发展状况。目前,该市场上现有的竞争者,主要是指市场评估企业、高校、社会科研单位、地质队等事业单位普查队等,它们的实力都很强。高校和社会科研单位拥有的是比较强的专业知识,地矿局、地质队拥有比较先进的大型设备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实力也很强大。但是,矿业权评估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诸如委托机制不规范、评估技术规范体系不健全、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理论研究滞后于评估实践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自由竞争的矿产资源评介市场中,企业采取了一定的价格行为和广告策略来提高服务的差别化,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

三、市场绩效分析

市场绩效是指市场的运行效率,它是指在一定的市场结构下,由一定的市场行为所形成的收入、成本、利润、产品质量以及在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最终经济成果。市场绩效反映了在特定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条件下市场运行的效果,同时市场绩效的状况及变化反过来又影响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本文将主要采用资源配置效率和技术进步程度来衡量市场绩效。

(一)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效率是用来评价市场绩效的最基本指标。它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即市场配置效率和内部管理效率。

1、市场配置效率。狭义的资源配置效率仅仅指企业或产业的资源是否得到充分利用,而广义的配置效率还应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根据西方价格理论的观点,资源的最佳配置状况应是社会总效用或社会总剩余最大。矿产资源评介市场是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市场资源得到了较好的利用,因此市场的配置效率较高。

2、内部管理效率。内部管理效率,通常又称“X效率”,如果企业管理能使厂商在每一产出水平下都达到低成本,就实现了X效率。在高度集中和高度分散的产业,X效率均较低,即存在X非效率现象。我国的矿产评介行业就存在X效率低的情况,因为在该市场中的众多企业的机构设置小而全,单位产品管理费用高于大型企业;小而全、非专业化,企业之间缺乏专业化分工协作导致了管理费用上升;集中度较低,过度竞争现象突出,价格下跌,生产能力严重过剩;销售规模增长缓慢,但企业管理费用刚性,使管理费用居高不下等。

(二)技术进步程度。技术进步渗透于产业组织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各个方面。技术进步反映的是一种动态的经济效率,所以也成为衡量经济绩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矿产资源评介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费投入不足,科技创新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少,技术扩散机制不健全等。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我国矿产资源评介产业的SCP范式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矿产资源评介产业是一个高投入、高回报的产业,同时也是一个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其进入壁垒都很高。目前,该产业市场发展初具规模,探矿权市场也正在形成和建设中,市场供不应求。但我国评估市场发展时间短,管理经验不足,监督制度和评估理论、方法的不完善,自律意识薄弱等。针对上述分析,参照国外的发展经验,在促进矿产评介产业发展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建设。矿产资源评介行业是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的有力渠道。因此,加强对该行业的法律规范,能够使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有序进行。

2、促进专业人才的培养。我国矿产资源评介产业的专业人才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为了促进我国矿产评估市场的发展,广大的地矿单位和高等学校应联合培养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应用型”人才。

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4

关键词:矿产资源 矿山企业 并购风险

我国是一个矿产消费大国,也是一个矿产资源储备大国,而不同的矿产储备分布在不同的区域,矿山企业做大做强。从我国发展实际来看,资源开发规模大且多属于国有矿山企业,矿山企业发展必须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积极引导下,通过对并购的手段来掌控矿产战略资源,进而实现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持续提高,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发展基础。基于此,本文对矿山企业的并购进行了风险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思考。

一、矿山企业并购风险成因

(一)缺乏科学的并购战略所带来的风险

在实际并购过程中,部分矿山企业缺乏进行并购的长远规划,而是关注短期的并购收益,以短期获得生产要素为并购导向,甚至有部分矿山企业并购的目的是获取对并购企业的整合收益,并进行转让兑现。因此,在并购中难以进行有效的资源、技术和业务整合,导致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缺乏必要的战略匹配,难以形成必要的协调效益。还有部分企业盲目进行多元并购,有效的资源被分散到各个行业中去,造成多元化拓展根基不稳,反而会使并购企业受到拖累。

(二)信息不对称风险

信息不对称是指对目标企业的资产估价不准确,在进行矿产资源并购的谈判中,难以找到合适的价位来进行并购,报价过低,可能难以获得被并购方的配合,使并购出现失败,而报价过高,可能会导致并购方难以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率,

增加了矿产企业未来的运营风险。还有些并购企业由于所获得的信息不充分,对并购资产质量无法准确估量,导致并购后,形成较高的不良资产,或形成大量的或有负债,进而使得并购企业并购完成后形成较重的财务负担。

(三)并购整合不力带来的风险

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可能在经营业务、管理制度以及企业文化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个也是导致并购风险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矿山企业并购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需要制定详细的规划和并购目标。如果矿山企业在并购前不关注并购计划的制定,并购后不进行管理制度的修订和组织变革,可能导致并购后企业中内部制度和企业文化的冲突,进而导致运行次优化现象发生。

在管理制度方面,需要对并购双方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可能要涉及到企业内部员工之间,老员工和新员工之间,企业供应商和客户之间以及其他企业合作方之间的关系,以便建立其新的适合并购后企业发展的管理风格。在企业文化方面,如果并购双方在组织文化上的差异过大甚至出现冲突时,可能导致并购后企业之间的整合困难,难以发挥并购的协同效应,降低了企业的并购收益。同时,由于矿山企业在并购中要考虑到行业特点因素,特别是对区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方面,以及海外矿产资源的并购,可能导致法律、风俗方面的差异,进而形成并购风险。

二、对如何应对矿山企业并购风险的思考

(一)明确并购战略

矿山企业在并购决策前,应首先对企业的内部环境进行衡量,特别是对企业的战略进行分析,防止企业可能出现的盲目并购所形成的并购风险。在并购中,矿山企业应事前进行并购战略的制定,并和企业总体战略相吻合,才能把握住并购的战略方向,不至于“迷路”。 同时,并购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所在,了解企业发展中的资源需求,进而才能有效的寻找到适合自己的目标企业,选择适合的并购对象。在并购中,要制定切合实际估价方法,要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充分的信息收集,切勿盲目投标,防止因为随意并购所带来的并购财务风险。

(二)采用恰当的价值评估方法和并购出资方式

并购中,要通过合理的方法计算出被并购企业的价格区间,进而为并购谈判做好信息准备。并购价值估价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金流量现值法、净资产评估法等等。不同的计算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并购价值。因此,需要并购企业根据自己的战略规划以及并购目标确定不同的并购价值计算方法。一般来说,矿山企业并购是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继续经营,应采用现金流量现值法;如果仅仅是获取被并购方的矿产资源或者是资产设备,应采用账面净价值法。如果进行评估,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水平尚可,企业应继续经营,如果企业的市场价值为零或负数,企业应及时中止被并购企业的经营,在获取并购企业所需要的资源或资产后,将剩余的资产进行出售。而对于矿权评估由于在矿山企业并购中其价值占到并购价的主要部分,因此应重点关注,目前,矿权评估主要采用了收益法,既评估资产在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采用本金化和折现的途径及方法,来判断和估算资产的价值。

(三)整合阶段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并购后,被并购企业的员工由于不能及时融合并购企业,可能导致优秀的技术人员流失或者企业员工人心浮动现象发生。因此,并购方矿山企业应及时加强和企业员工的沟通,让其知道并购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好处,以及并购整合完成后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以达到稳定人心作用,让他们迅速融合到新环境中去。同时,并购企业要整合并购文化,通过整合文化来达到企业员工的相互整合。为了实现整合后并购企业的专业化生产的目标,以及实现规模效应和高度的协作生产能力,需要通过对生产经营体系和组织结构体系进行整合,并购后的矿山企业需要对并购后的双方员工进行企业文化整合,而不单单是对并购方员工的文化培养。通过双方文化的整合,达到认识统一,高度认同的企业文化培养目标,所以进行并购双方的文化融合是必要。具体文化策略的实施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已经具有稳定的文化传统的,应采取文化融合的模式比稳妥;当并购双方文化差异较大的,应选择优势文化,以优势文化替代劣势文化则顺理成章。另外,对于矿山企业,并购整合后的新企业要牢固树立环保理念,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乃至消除企业的污染,确保企业并购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大鹏,张艳华.煤炭企业并购重组与发展战略[J].中国煤炭,2010,11

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5

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第二章矿业权出让

第十五条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人的矿业权申请。

第十七条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矿业权价款。

第一节批准申请

第十八条矿业权批准申请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其出资设立的法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出资的机构指定探矿权申请人。两个以上出资人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是矿业权申请人;不设立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则由出资人共同出具书面文件指定矿业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十条矿业权批准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确定的矿业权招标区域不再受理单独的矿业权申请。

第二节招标

第二十二条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使中标人有偿获得矿业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作为招标人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招标。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将确定的拟招标区块或矿区范围、招标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公告。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委托评估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标底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矿业权的情况,以矿业权价款、资金投入或其他指标设定单项或综合标底。

第二十八条设定资金投入为标底进行招标的,中标人在办理登记时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银行的押金专户交纳押金。押金的数额根据中标人投标时承诺投入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押金的比例在标书公告中明确。年度审查时根据资金投入的数额,登记管理机关按比例返还押金。未按承诺投入资金的,押金不予退还,由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招标人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对矿业权评估价值、招标标底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采取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三节拍卖

第三十一条矿业权拍卖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委托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矿业权竞价最高者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组织矿业权拍卖。

第三十三条拟拍卖矿业权的区块或范围、拍卖时间和对竞买人的资质条件要求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并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公告。

第三十四条拍卖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拍卖标的保留价。

第三十五条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和拍卖价款,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逾期未缴齐费用和价款、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买受人自动放弃买受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矿业权转让

第三十六条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三十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应按勘查时的实际投入数转增国家基金,其余部分计入主管业务收入。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做国家资本处置的,应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执行。

非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相应的采矿权价款。但是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外。

第一节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第四十条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评估机构评估矿业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第四十五条需要部分出售矿业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第四十六条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

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第四十七条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第二节出租

第四十九条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

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第五十一条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申请书;

(二)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业权租赁合同书;

(四)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

(二)租赁矿业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矿业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生效期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

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第三节抵押

第五十五条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第五十六条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五十八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矿业权人不履行缴纳矿业权价款承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在招标、拍卖矿业权过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竞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评估机构在招标、拍卖过程中泄露评估价值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一年,再次发生的,取消评估资格。

第六十一条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有关法律和本规定所设定的矿业权抵押无效。

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本规定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以非法人组织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比照法人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程序办理。

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6

【关键词】 资源整合; 地方煤矿; 账务处理

为解决山西省煤炭系统“多、小、散、乱”的局面,克服资源浪费、安全隐患等诸多弊端,提高山西煤炭产业的整体水平,实现煤炭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山西省委、省政府从实际出发,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兼并重组地方小煤矿工作。经过两年的时间,整合工作已接近尾声,各矿资产评估均已经国资委授权机构核准,兼并主体也对被兼并整合方实施了实质性接管,财产已全部办理交接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各矿接收资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成为当前亟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分析兼并重组的业务实质

要解决问题,就要从问题的本质出发,就本次整兼并重组地方小煤矿而言,其实质是企业合并,但本次合并具有其特殊性。

(一)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兼并的精神

国家早在1989年就制定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兼并办法),兼并办法中规定:“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兼并办法中还指出了以下几种主要的兼并方式:(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本次山西省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地方小煤矿的行为,也正是以上述的几种形式进行的整合。通过整合,国有大型企业或购买原煤矿的资产或购买企业的股权或吸收原股东将其煤矿资产折价入股,最终达到控股的目的,原来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或取消或变更。

(二)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企业合并的规定

《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企业取得了对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从企业合并的定义看,企业是否形成合并,判断的关键是看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报告主体是否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企业的控制权是否发生了变化。

在兼并重组行为发生后,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在整合后成立的新公司中占有51%的股份,派驻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通风区长“六长”,并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和生产建设,实现了实质性接管,对新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所以整合成立的新公司应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从而因合并报告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同时被整合煤矿失去其法人资格。尽管有的煤矿处于基建技改期,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但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考虑,仍然属于控制权和报告的主体均发生变化的情况。通过上述分析比较,本次的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完全符合企业合并的行为。

(三)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的特殊性

本次煤炭资源整合是在山西省政府政策指导下的集中行为,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不可选择性。而整合的对象又多是地方小煤矿,这些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的煤矿没有建账,有的即使有账,也普遍存在资产入账无依据、债权债务确认条件不充分等情况。整合涉及到的资产有的看得见,有的看不见(如资源储量、不具备下井实测条件的井下资产)。这种种特殊情况,特别是原矿方的财务账簿难以作为本次合并业务的依据,致使企业对兼并重组业务不能按照通常的财务处理方法进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兼并主体多以实物资产作为主要的收购对象,按照整合双方及中介机构共同盘点的结果进行评估作价,并以此作为资产定价的依据。对于资源价款,则依据《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价款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晋政办发[2008]83号)进行计算确认。

二、兼并重组业务的账务处理

因为本次兼并重组业务的实质是企业的合并,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但由于本次整合的特殊性,在具体业务上,与通常的账务处理有所不同,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现以作为整合主体之一的汾西矿业集团在本次整合中所采用的几种兼并重组方式为例进行说明。

煤炭企业要领取营业执照,要先取得采矿证、地质报告、有资质的设计院提供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评报告、开工报告等一系列证照后方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这些证照、手续都办理了之后再成立公司至少要一年的时间。但本次整合时间紧、任务重,为了便于操作,汾西矿业集团采取了与合作股东共同以货币资金注册公司,股比为51%、49%,待其他手续都完善后,再对营业范围进行变更的方法,减少了操作中的困难。下面就具体的方式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提出意见,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购买被整合方资产

整合主体与合作股东共同购买被整合煤矿的实物资产及采矿权,而后将购得的资产投入整合成立的新公司,双方股东在新公司各占51%和49%的股份。

这种方式下,涉及“收购”和“投资”两个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都要进行评估,而一个评估报告只能满足一个目的,也就是说经国资委核准的评估报告只能作为“收购”的定价依据,要“投资”就要再次评估。但实际情况是,整合后的很多煤矿要进行关闭,已不具备评估的可能,而不评估,购得的资产又无法作为新公司的资产入账。为此,笔者认为应按如下方法入账:

整合主体及合作股东将应支付被整合方的购并款支付给新公司,作为对新公司的投资。新公司在收到并购款后,先验资,增加注册资本金,而后再用该款项支付给被整合煤矿,同时增加“固定资产”等。具体是:

1.整合主体的账务处理

(1)投入注册资本金

借:其他应收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2)新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转作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

贷:其他应收款――XX公司

(3)按协议支付并购单位给新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2.新公司的账务处理

(1)收到双方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集团

――XX合作公司(或某股东)

(2)新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转作投资

借:其他应付款――XX集团

――XX合作公司(或某股东)

贷:实收资本(股本)――法人资本(法人股)――国有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股)――XX集团

实收资本(股本)――法人资本(法人股)――其他法人资本(其他法人股)――XX合作公司

实收资本――个人资本――某股东

(3)收到股东支付的并购款,增加注册资本金分录同上。

(4)支付被整合煤矿并购款

借:存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这里这所以还存在“长期待摊费用”,是因为在并购过程中,资产的公允价值是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而支付给被整合煤矿的补偿款除了资产的价值以外,还有未纳入评估范围内形不成资产的费用等(如没有权属证明的公路、供电线路等),这些虽然未经评估,但这些费用煤矿已发生,新公司在今后的生产中也能利用,从双方利益出发,对这样的费用性支出也应纳入企业并购范围。

(二)吸收原煤矿股东,将其煤矿资产折价入股

对被整合的资产进行评估,原煤矿股东以此折价入股,在新公司中占49%,整合主体不再对其进行补偿,而是在新公司中按51%的股比对等投资。这种方式下,由于资源不能作为出资,只能将原煤矿的实物资产折价入股,原煤矿的资源要由新公司以购买的形式对原股东进行补偿。具备账务处理如下:

1.整合主体

(1)投入注册资本金

借:其他应收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2)新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转作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

贷:其他应收款――XX公司

(3)依据对方投入资产的评估值,计算应投入的资金:

应投入资金=对方投入资产评估值÷0.49×0.51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2.新公司的账务处理

(1)收到双方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集团

――XX合作公司(或某股东)

(2)新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转作投资

借:其他应付款――XX集团

――XX合作公司(或某股东)

贷:实收资本(股本)――法人资本(法人股)――国有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股)――XX集团

实收资本(股本)――法人资本(法人股)――其他法人资本(其他法人股)――XX合作公司

实收资本――个人资本――某股东

(3)收到股东投入的原煤矿的实物资产

借:存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股本)――法人资本(法人股)――其他法人资本(其他法人股)――XX合作公司

实收资本――个人资本――某股东

(二)购买被整合方股权

采用这种方式,对于企业债权、债务的核实尤其重要,适用于被整合方财务体系相对健全、运作比较规范的企业。股权收购方式又分两种情况,一是整合主体与合作股东共同购买被整合方的股权,双方分别占51%、49%的股份;再一种是整合主体购买原股东51%的股权。

在第一种情况下,新股东购买了原企业全部净资产,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但就整合主体而言,取得了企业51%的股权,是控股合并。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合并方只有整合主体,没有其他方参与并购,合作股东是原煤矿股东,这种方式是完全意义的控股合并。所以就整合主体而言,两种方式的账务处理是一样的。

1.整合主体的账务处理

按协议支付并购款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2.新公司的账务处理

(1)按照评估报告,将企业的资产、负债调整为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2)变更股东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股本)――法人资本(法人股)――国有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股)――XX集团

实收资本(股本)――法人资本(法人股)――其他法人资本(其他法人股)――XX合作公司

在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企业合并成本往往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也就是协议约定的并购款大于按评估值计算的51%的净资产价值。该部分差额是被整合煤矿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在购买时不调整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依据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准则,在合并报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合并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期末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计提减值准备,该减值准备计提后,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

【参考文献】

[1] 国家体改委等.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S].

[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价款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S].

[3] 山西省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办公室.关于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安全工作通知[S].2010.

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7

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是指矿产资源使用者主要以支付出让金的形式从矿产资源所有者或其他使用者手中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则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进行了规定。1996年,我国修订了《矿产资源法》,对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矿业权有偿取得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作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省份,贵州省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其矿业权有偿取得处置工作已步入制度化、常态化阶段。笔者在认真总结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矿业权有偿处置工作经验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和参考省外先进经验,对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调研和大胆思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对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做出了方向性思考,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建议意见。

一、存在的问题

当前,由于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政策的不统一,各省在实际执行时呈现了多样性。笔者结合贵州省多年实践,认为当前主要有五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1.矿业权价款定义问题

对矿业权的有偿取得,主要表现为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虽然是有偿取得的一种表现形式,但由于按面积征收,根本不能反映矿业权的价值。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矿业权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需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业权价款依法被解释为出让经过国家出资进行勘查的矿产地的矿业权。随着矿业经济的发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将价款的内涵不断外延和拓展,如国土资发[2004]97号文将价款定义为国家依法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收入,《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规定第二类85种矿产的探矿权和第三类5种矿产的采矿权均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成交价即为矿业权价款。事实上,对于未经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产地,在竞争性有偿出让的时候,所收取的“价款”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价款”概念超出了法律的定义。有偿取得“双轨制”的存在,也给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建设带来不少负面影响。双轨制的存在,影响到矿业生产领域,造成竞争双方的成本支出不公平,另外,“双轨制”的存在,还会形成示范效应,使推进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阻力增大。

2.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的科学性问题

探矿权、采矿权是依附矿产资源而产生的,有偿取得制度的建立应符合矿产资源的自然特性。研究使用费与价款的科学性,有助于揭示矿业权有偿使用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有偿取得制度。国务院第240、241号令做出了两项规定:一是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按照矿区面积和法定价格逐年缴纳矿业权使用费;二是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规定缴纳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矿业权价款。这样的法律定位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国家权益和社会公平原则,是否体现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国家权益?众所周知,矿产资源大部分深藏地下,属隐蔽性资源,需通过地质勘查工作才能发现,并且受不均匀性、伴生性、品质性和储量变化性,以及地理、埋藏、环境和矿产品市场差异等条件的影响,矿产资源的可利用性及其经济价值是不一样的,甚至出现极大的差异。我国从1998年开始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其中,探矿权使用费每年每平方公里仅100~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每年每平方公里仅1000元,单纯以单位面积和法定价格来实现矿业权的有偿取得,不考虑矿产资源特性及其产生的经济价值变化,显然缺乏科学性,国家权益、社会公平也未能得以有效维护。矿业权的有偿取得门槛低,不能有效遏制探矿权采矿权人“跑马圈地”、炒买炒卖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不利于发挥使用费对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调控作用,难以形成合理的勘查、开采区块退出机制。

3.国家所有权益与勘查投资权益问题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矿产资源法做出的法律规定,但矿产资源从经济价值不明的实物形态转变成可产生经济效益的货币形态,是地质勘查投资人出资的结果。矿产资源属隐性资源,经济属性要依赖于地质勘查工作,没有勘查投资来探明矿产资源,何来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益是依托勘查投资权益而存在的,投资权益与矿产资源所有权无关,勘查投资权益应归投资人所有。因此,建立国家所有权益和勘查投资权益概念,并在法律上明确其各自的合法地位,有助于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建设,有助于维护国家、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充分调动投资人勘查积极性,有助于地勘基金有效使用,有助于解决国家、非国家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4.社会资金与国家地勘基金合资勘查的利益分配问题

由于受矿业权价款必须先入库再分成规定的限制,社会资金与国家地勘基金合资共同勘查时,利益分配成了难以跨越的障碍。当前,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各省方式不一,较为普遍的有先进行利益分配后再入库、基价入库溢价进行利益分配和国家地勘基金不与社会资金合资等作法。前两种做法虽然解决了社会资金与地勘基金合资出入勘查市场的利益分配问题,使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勘查,但严重违反了国家对矿业权价款的管理规定,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后一种作法虽然维护了国家权益,符合国家规定,但却阻碍了社会资金的进入,显得过于保守。一边是国家要求,一边是社会需求,如何才能协调统一呢?笔者认为,建立勘查投资权益与国家权益分体运行制度,采取勘查投资人(可以是国家、是企业、是地勘单位、是合资人)出让探矿权收取勘查投资权益金,国家出让采矿权(具唯一性,无论投资人是谁,只能国家出让)收取采矿权价款的有偿取得方式,是解决社会资金与国家地勘基金合资勘查利益分配问题的有效途径。

5.矿业权评估问题

多年实践表明,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一是受价款评估资料(特别是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企业营销、财务报表)准确性、中介机构诚信度和评估机构自由裁量权等因素影响较大,这些因素的可靠性,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查所不能解决的,但却直接影响评估结果。二是矿产资源的稀有性、不可再生性决定其经济价值总体将呈上升趋势,而价款评估要求采用的均是评估时前几年的经济参数,并且还要用该参数预测后30年的价值,实质上是损害了国家利益。例如,贵州省某铝土矿探矿权转让评估,在相同时段、相同资料的情况下,两个不同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相差巨大。一个是由转让方委托,评估结果8.6亿;一个是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结果1.2亿,相差近8亿元。又如,某煤矿采矿权价款评估,第一次评估为39.4亿,评估结果公示期,矿业权人提出评估资料收集不全应重评的请求,评估机构补充资料后,第二次价款评估为3.6亿。两份报告对比显示,仅产品方案、产品销售价格、固定资产投资价值等发生变化,微小的价格差,价款评估结果则相差35.8亿元。这种不能真实反映矿权状况的资料,其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准确与合理性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二、改革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主要思考方向

1.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实行国家权益和勘查权益分体运行制度

探矿权人出让探矿权(勘查投资权益)的收益统称勘查投资权益金,归勘查出资人所有。勘查出资人可以是国家、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各种形式的合资人。国家出让采矿权的收益称采矿权价款,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侵占。

关于探矿权勘查投资权益金。矿产资源具有隐蔽性,需要投入资金进行勘查才能查获矿产资源储量、品质、埋藏条件,并论证可采性、评价经济价值。矿产勘查一般会有两种结果,一是没有查获矿产资源,勘查投资人承担不能转变成有价值矿藏的勘查风险,投资不能产生回报;二是查获了矿产资源,经济价值不明的实物形态转变成了可产生经济效益的货币形态,出让具有经济价值的探矿权,可产生投资回报。矿产资源的勘查特性决定了探矿权权益必须是由勘查投入形成,这种勘查投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出让这个权益所获得的收益,可称勘查投资权益金,归投资人所有。勘查投资权益金是动态的,随地质勘查程度和矿产品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关于采矿权权益及其经济价值(价款)。采矿权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探矿权转化而来,二是由法律确定(指具显现性经济价值的第三类矿产)。根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和上述观点,采矿权具有勘查投资权益(第三类5种矿产除外,以下同)和所有权益双重属性,经济价值由勘查投资权益金和价款构成,出让采矿权形成的收益由勘查投资权益金和价款组成,勘查投资权益金归投资人所有,价款应归国家所有。对法律确定直接出让的采矿权,因不需进行勘查投入,经济价值仅由价款构成,有偿取得收入归国家所有。

根据以上论述,探矿权权益与采矿权权益具有不同的所有权属性,并且是相互独立的。勘查投资权益金是勘查投资人将探矿权转化为具有可以交易的产品价值的收益,这个收益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无关。采矿权价款是采矿权人实现将矿产资源转化成经济价值所支付费用,这个收益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的体现,法律明确规定属国家所有。由于经济属性和产生属性的相对独立,利用勘查投资权益金来维护勘查投资人的权益,用采矿权价款来实现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分体运行制度是可行的,既维护了国家权益,也保障了勘查投资人和采矿权人的利益。实行出让探矿权收取勘查投资权益金,出让采矿权向国家缴纳价款的有偿取得制度,是矿产资源特性和探矿权、采矿权自然产权属性决定的。由于产权清晰,有利于实施国家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和探矿权、采矿权二级流转市场的建设。

2.建立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国务院第240、241号令颁布后,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规范性文件,价款的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突破了国家矿产地的范畴。国土资发[2004]97号规定,价款是国家依法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收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要求第二类85种矿产的探矿权只准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第三类5种矿产的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只有第一类矿产允许以行政审批方式授予。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在一定意义上靠近了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有偿取得制度,体现矿产资源的自然科学性,但仍然不彻底。按照《物权法》规定,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用益物权人虽可以通过对国家探矿权、采矿权的占有、使用而获得收益,同时也应为社会提供财富,使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有效的体现,社会的整体效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用益物权制度不是单纯为维护用益物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而是在维护用益物权人权利的同时,也维护所有权人权利的制度。当前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来施行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实质上是违背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国家所有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采矿权的本质特性就是由国家来授予企业开采的权力,这个授予权力属国家所有,企业要想获得这个权力就应有偿。只有所有矿产的采矿权一律有偿取得,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偿取得。目前,我省按照国土资发[2004]97号、国土资发[2006]12号文要求,在国内对出让空白区属于第二类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收取了价款,在一定程度上向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迈进了一步。

三、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策略建议

结合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我们对此问题的思考方向,提出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建议,这一制度改革具体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1.建立统一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矿业市场仍存在大量无偿建立统一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因此矿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理应作为全民资产。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首先就必须将矿业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统一改为有偿取得制度,同时建立规范有效的矿业权交易市场,通过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建立矿业权战略储备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化开发与使用。建立统一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往往无法必须回应一些现实问题,如价款数目较为庞大的交易项目,企业可能无力一时间全额给付价款。针对此问题,山东省就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资源储量大、服务年限长、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可按照生产规模与资源量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的方式向矿山企业出让采矿权,并按规定收取采相应的矿权价款,以此实现采矿权的有偿取得。

2.以矿业权价款取代使用费

根据矿业权评估理论,矿业权价款是在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征、储量、品质、开采条件、当前市场价格和营销运行成本等因素后确定的,这种考虑将自然特性与市场规律相结合的方法,能够较好地体现矿产资源特性与经济价值,既能有效维护国家所有权益,也体现社会公平原则。但法律法规却将其赋予在国家出资的狭窄领域,没有充分发挥其自然功能。笔者认为,探矿权采矿权的使用费不能准确表述维护国家权益的法律定义,而矿业权价款则是比较科学表现矿产资源特性及其经济意义的特征值,因此应全面统一矿业权价款以取代使用费来实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这既是符合自然规律也是满足市场需求的。

3.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与勘查投资权益分体运行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国有地勘单位提出,为充分发挥国有地勘单位找矿积极性,应参与矿业权价款分成。然而根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规定,价款也应为全民所有。国务院第240、241号令规定使用费、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国有地勘单位如果独享部分价款必然带来对公众利益的侵害,违反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此,应建立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与勘查投资权益分体运行制度,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益归国家所有,勘查投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逐步形成了多元化投资矿产勘查的新机制,以破解矿产资源勘查投资于收益中的发展瓶颈,及其对公共利益的侵害问题。

4.建立专业评估机构,提高矿业权价款评估水平

当前矿业权价款评估存在着乱象,针对此,就必须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提高矿业权价款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评估水平与职业操守,避免评估乱象。在进行评估工作时,还应加大勘察力度,精确勘探储量,使矿业权的勘察结果具有公信力,保证挂牌转让的矿业权的出价和竞价能够在理性评估下遵循市场规律而进行,尽量减小少估、多估等现象,以专业的合理的评估使得出让人和受让人都能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进行交易。为了实现矿业权的有效使用,还应建立浮动制的价款评估制度,可采取招拍挂等方式,保障矿业权权益。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还应该建立相应的报备与审批制度,对其进行监管。

5.建立地质找矿激励制度

我国当前正处于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发展过程中的矿产资源需求巨大,因此地质工作在缓解我国矿产资源瓶颈问题,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的任务非常艰巨。然而,由于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形成真正的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导致地质勘查工作无法发挥最大效用。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在矿业资源发达国家,矿业权交易市场已成为矿业运行的重要纽带。完善的交易市场不但能够投入与回报机制鼓励企业矿产勘查工作的开展与投入,而且可以通过规范的交易流程以及及时的信息,还可以形成商业勘查的价格信号,促进矿业权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同时作为全民性资源,还应建立国家重要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以扶持地质勘查工作,研究制定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的找矿积极性。有助于矿业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找矿的重大突破。通过专项资金投入,实现勘查人员素质、专业结构以及技术装备上的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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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沛源,程联涛,杨薇.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科学开发矿产资源[J].当代贵州,2009,(14):30-31.

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8

关键词:矿业权;评估;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449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长期以来, 我国矿产资源由国家出资勘查、矿山企业无偿使用。80 年代开始, 随着国家投入的相对减少, 为形成地勘投入的多元化, 保护勘查者利益, 作为过渡性措施, 原地矿部出台了地勘成果有偿使用的一系列规定( 对应的地勘成果资产评估随矿业权制度确立而完成其使命) 。新修改的《矿产资源法》确立了矿业权制度, 为矿业权( 探矿权、采矿权) 有偿使用及其流转提供了依据。目前, 作为统称的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即指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特许经营权权益价值评估) , 此权益可归属无形资产。

一、矿业权评估方法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即通常所称的成本法, 是固定资产评估中常用的方法之一。鉴于矿业权这类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未来收益现值化上, 故成本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并不是首选方法。但在无形资产未来收益难以准确量化时, 本着资本保全的原则, 采用成本法评估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成本法评估的基本原理与一般的重置成本法类似, 以重置价值× ( 1+ 地勘风险系数) ×( 1- 技术性贬值系数) 作为评估值。重置价值采用重置核算法( 直接法) , 以投入的地勘实物工作量及现行价格标准( 对直接费用) ( 间接费用按定额) 求得。

2、贴现现金流量法(DCF 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属收益法( 收益现值法) 的一种, 均是“通过估算被评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 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 只不过此处的“收益”是以净现金流量为基数而不是传统上所指的净利润。矿产资源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 决定了本方法在可行性研究及以上阶段的高精度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中广泛应用。

3、约当投资分成法( 约当投资- 贴现现金流量法)

本方法是成本法和收益法的结合, 在一方以矿业权权益入股或者地勘由多方投资、计算各方权益时具较强的可操作性。其计算可参照无形资产收益法的应用, 即以矿山收益的现值×无形资产分成率( + 最低收费额――如果收益中已扣除最低收费额的话) 计算。无形资产分成率以无形资产约当投资量÷( 购买方约当投资量+ 无形资产约当投资量) 求得, 其中购买方和无形资产的约当投资量均为其重置成本× ( 1+ 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4、地学排序法( 地质要素评序法)

本方法是在加拿大温哥华及多伦多股票交易所招股说明书中广为使用的“地质工程法”基础上, 由澳大利亚人修改而成, 并在其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中所采用。其基本原理是: 以基础购置成本为基数, 乘以技术价值因子和其他价值因子来评估探矿权价值。基础购置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勘查投入( 重置成本法或物价系数法评估, 不计风险)或者按法规所规定的承诺最低勘查投入( 对无投入或投入低于最低要求的) 。

5、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

本方法即根据该勘查区或类似勘查区已签订的联合风险经营协议的条款, 按照参入公司所承诺的勘查投资及其所获得的相应股权, 来评估矿业权价值。本方法在国外常用, 使用也很简单。

二、矿业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矿业权评估相关法制法规还不健全

公平、公正是确保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科学性的首要前提。目前, 我国矿业权评估的公平、公正性工作, 一靠国家法规, 二靠评估师协会和评估机构自律行为。近年来, 虽然我国已经实施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有关暂行规定, 保证了矿业权的正常流转, 打击了倒卖矿业权牟利等违法行为, 但针对矿业权评估中评估师利用评估参数的变动, 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款,以便赢得委托人信任的做法, 我国还缺少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制止这种不良现象的发生。

2、矿业权评估理论和方法尚不完善

矿业权评估业在我国兴起至今只有十余年时间,评估理论和方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 我国有不少学者对矿业权的物权性质和流转方式还存有疑问,虽然国家已制定矿业权评估的法律依据, 但是某些评估方法的理论基础也确实存在缺陷。比如成本途径方法和收益途径方法, 都是在计算卖方的投入, 预期未来收益的基础上得出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都是资产对于卖方的价值, 没有充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于理不合。从评估方法来说,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应用范围, 是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 特别是在达到详查以上阶段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中使用最广。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 需要遵循一定的假设条件, 如设定生产力水平, 因为内地和边远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差别较大, 其采用的平均生产力水平也应不同。但评估中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为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 这就使得内地和边远地区做矿业权评估时采用相同的生产力水平, 没有针对性, 造成矿业权价款和实际不符。

3、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评估价款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这就要求从事评估业的人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但是, 矿业权评估业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 而大部分注册评估师并不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 在评估过程中难免出现套用现有报告格式、抄袭别人成果等现象发生。还有的评估师为了自身利益, 故意抬高或压低矿业权价款, 不惜以牺牲国家资源为代价, 来满个别委托人的要求, 帮助他们从中牟取暴利, 坑害国家。

4、评估风险与责任意识淡薄

我国开始兑现入世承诺, 投资、外贸等方面进一步开放, 随着国企改制、海外上市、国际资本国内收购等开放的经济要求, 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机构、组织、依赖矿业权评估结果进行交易和决策, 这既体现了矿业权评估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 同时也加大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责任风险。然而, 无论是评估机构还是评估人员, 其行业风险意识长期淡漠, 很少思考如何应对因自己执业不当或无意过错所要承担的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因败诉而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三、矿业权评估的注意事项

l、应注意“外部效应”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投资行为

西方经济学认为,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会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或外部经济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性。任何一个矿业投资项目都是社会市场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或组成部分,所以,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既包括项目本身的财务经济效益,还包括对外部社会及市场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的外部效益,也即,总效益=内部效益±外部效益。矿山生产建设中给社会所带来环境污染,政府所征收的排污费,就应该从总的效用中减去。对于矿业权的价值,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由于矿山投资而对国民经济或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产生正的效益,就应该考虑在总效用中增加,这也应是矿业权价值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2、应建立跟踪验证和“后评估”制度

目前的矿业权评估。一般都是一个阶段。当评估报告提交后,评估结论也会随委托关系的终结而“盖棺定论”,但评估结论的准确与否。尤其是采矿权评估所基于的净现值流量法(NPV)是基于未来收益的现值累计,而一个矿业权一般要经历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么长的时间里,其经济形势和矿业市场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期初的矿业权评估,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事前的估计。而矿业权到期末时再进行评估,所得到的结果才是真正的结果。所以,矿业权评估有必要建立跟踪备案和“后评估”制度。

3、矿业权评估不仅仅是一个中介咨询服务的经济行为更是一项法律行为

矿业权是基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的无形资产,体现的是对某一矿产资源的权属关系,它不能独立于矿产资源而存在;而矿产资源资产总表现为一定形式和一定主体的矿业权。矿产资源是本,矿业权是其表现形式;矿产资源资产从形式上讲属于经济范畴,而矿业权从形式上讲属于法律范畴。作为矿业权市场中的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机构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对一个具体的评估对象作出的评估结论,将直接影响到该矿业权交易双方的利益。因此,矿业权评估行为必须严肃、科学、客观、公正,不能主观臆测,更不能人为篡改数据。

结论

矿业权评估成为确认和保护物权人财产的重要手段,也成为资源价值发现、交易、流转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须要改变此前的那种矿产资源廉价或无偿取得与粗放经营的思路,按照市场化的逻辑,建立起明确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企业珍惜资源的长效机制,使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走上集约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王四光等. 矿产资源资产与矿业权评估-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第5期,132-133页.

[2]刘和发等. 矿业权流转活动中资产评估若干问题.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 2010,第2期,91-92页.

作者简介:

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9

为规范矿业权有偿处置中的评估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8〕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矿业权评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采矿权有偿处置时储量核实和备案问题

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有偿处置时,剩余资源储量计算日期一律以*6年底为准,不得依照评估基准日的剩余储量进行评估。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进行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委托,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

二、关于矿业权评估委托、评估结果备案问题

涉及有偿处置采矿权的评估委托,属部、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统一委托。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定期征招和确定评估机构,需进行矿业权评估的采矿权人,应提前将评估申请和相关资料报我厅资源处。

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有偿处置中的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统一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

三、关于评估年限问题

采矿权评估年限与法定的采矿权许可证颁发年限一致,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的30年,中型的20年,小型的10年以内。当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与储量占有不匹配时,可以实行“资源一次划定、分期评估、分段出让”的办法处理,但在评估报告中应说明评估年限内的动用储量和剩余储量。

四、关于企业投资勘查的界定

建矿后,矿山企业有后续勘查的采矿权评估时,企业必须提供有投资勘查的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财建〔*7〕52号)进行核算,评估时按照国家和企业各自合理、有效的投资比例进行分割,并享受收益。矿山企业的生产勘探投入以及未获得新增资源储量的勘查,评估时不能计入企业投资勘查范畴。

五、关于探矿权评估委托

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转让或转为采矿权的评估委托、费用支付和资料提供,参照采矿权有偿处置的要求执行。

六、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评估费用的列支问题

矿业权有偿处置的评估费用,由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七、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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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产信托 投资模式 风险分析 风险控制建议

一、矿产信托概述

矿产信托,广义上是指矿产企业通过信托方式实现融资目的,狭义上是指矿产集合资金信托,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挥专业理财优势,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资金集中起来,专门用于投资矿产企业,同时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并给予信托受益人特定收益的资金信托业务。

随着监管机构对证券类和房地产信托的日趋严格,从2010年开始,各信托公司开始瞄准其他行业如矿产行业。我国大部分矿产企业目前普遍运用融资方式是债权融资,主要形式为银行贷款。银行贷款由于信贷规模受控,融资成本上升,手续较为繁杂,存在诸多限制。而信托融资具有灵活、限制小、融资金额大等特点,加之信托制度还具有破产隔离等制度优势,可以充分满足矿产企业的融资需求。另外,由于证券市场低迷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一些高净值投资者急于另寻回报较高又比较稳定的投资产品,而矿产集合信托产品普遍的高收益率和潜在的刚性兑付特征,也满足了这部分投资者的需求。因此近两年来,矿产信托迅速发展壮大起来。

二、矿产信托的特点

矿产信托的特点跟行业特征相关联。矿产资源分为金属和非金属资源,其中非金属资源大部分为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我国矿产资源储备丰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尤其是能源供应和消费一直持续增长。众所周知,矿产行业是个周期长、资金密集型的 行业,从矿业权的取得、项目勘探开发建设到设备的购买、环境的治理等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金。近年来国家又出台一系列政策,加快发展现代能源产业,促进节能减排,从而推动了整个能源行业的技术升级改造和资源整合,整个行业资金需求很大。

三、矿产信托的投资模式

目前,现行法律对于信托投资矿产的限制性比较少,信托公司的各种投资方式大部分都可用于矿产企业,因此矿产信托的投资模式比较灵活。主要有信托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组合投资等,其中以信托贷款和权益投资最为常见(如表1)。

(一)信托贷款

这是最为常见的投资方式。一般来说,由矿产企业提出融资需求,信托公司通过向特定投资人或者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以信托资金向矿产企业发放贷款,并要求矿产企业提供矿业权抵押、权益质押、连带责任担保或者第三方担保等保障措施确保其能偿还贷款本息。信托贷款的操作方式较为简便,一般而言,只要企业还款来源有保证,担保物足额、充分,能保证按期收回贷款本息,风险就相对较小。

(二)股权投资

这种投资模式是将矿产企业的股权作为投资标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用信托计划筹集的资金向企业增资或受让原股东持有的矿产企业股权,等信托计划到期后由原股东或者第三方溢价回购,或者通过分红、清算、公开转让股权等方式退出。在此期间,信托公司可向被投资的企业派驻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等,监控、参与企业的管理经营,有利于掌握企业的业务发展、资金流向,更好地做出风险控制策略。由于股权投资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收益高而风险也相对较高,一般较多采用结构化信托计划,即根据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分层设计优先、劣后信托受益权,通过让矿企参与劣后受益权,使参与优先受益权的信托资金信用增级,提高了信托资金的安全性。

(三)权益投资

也称收益权投资,是指信托公司用信托资金受让矿企各种收益权为矿企融资的方式,如矿企的股权收益权、采矿权收益权、经营性收益权等,到期由矿企或者第三方溢价回购等实现退出。权益投资的方式不需要进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减少了相关税费,操作更为灵活。

(四)组合投资

由于信托公司灵活的操作模式,可以将信托资金根据不同的融资需求进行组合投资。如2012年2月,五矿信托发行的“资源宝矿一期——东南利成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五矿信托先以募集的部分信托资金对融资企业股权投资,获得其90%股权,之后再以剩余资金对其发放信托贷款,这个投资结合了信托贷款和股权投资,保障了项目的收益率和安全性。

*数据来源于用益信托工作室《2012年上半年矿产资源信托市场发展报告》

四、矿产信托项目的风险

矿企的融资需求大致分为前期勘探开发、项目建设、项目生产销售、流动性需求、技术设备升级改造、上下游整合、并购重组等,根据矿产企业融资目的和信托介入时点的不同,矿产项目的风险是不同的。但总体上矿产项目的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矿企或项目主体风险

一般资源丰富、基本面好、实力雄厚的大矿企很容易就从银行获得资金,因此向信托公司融资的矿产企业,各方面条件相对差点,实力较弱,要积极关注企业实际发展和内在风险。有些企业靠小打小闹发家,游离在灰色地带,经营管理不规范;有些企业环境治理不到位,潜在大量社会矛盾;有些企业虽然规模很大,但背负大量高利贷,甚至还跟黑恶组织有联系。如2010年中诚信托发行的规模为30亿元的“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由于项目方振富集团被查出借了大量高利贷,实际控制人被部分限制人身自由,整个项目提前暴露了风险,引起各界巨大关注。

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11

关键词:矿山安全评估

引言

全国各地矿山安全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不平衡,安全投入明显不足,安全设施的建设和完善还有待于加强和改进。

1 矿山安全评估存在着以下具体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1评估标准存在缺陷有待完善。

制定评估标准时,因时间仓促,制定的标准从内容到形式上自身存在缺陷,急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标准中有的评价项目和内容应该是评估的必备条件,但标准中却按一般评价项目对待,有悖于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原则。

1.2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结果缺乏可比性。

评估依据的标准是各省自定的标准,评估标准不统一,造成评估结果的可比性差,结果令人质疑。

1.3执行评估标准不严格。

为了在年底完成全部矿井的评估任务,在评估过程中执行标准不严。有的评估单位及人员甚至对“四证”不全的矿井都进行评估;有的不按省上指定的评估标准执行,而是降低要求,放宽条件,另行自定评估标准在自己辖区搞评估,其结果是造成了本省内评估标准的混乱,评估结果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同样的矿井条件,却因采用的评估标准不同而导致结果的不一致,损坏了评估的严肃性,影响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1.4对矿井评估结果的动态管理不够。

对某一矿井的安全评估是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的评估,其结果本身就带有时空性。评估时安全好的矿井,会因条件变化、管理放松使安全条件恶化、管理水平下降、安全程度滑坡;评估时安全差的矿井,也会因整改而使安全条件得到改善、管理水平提升、安全程度得到提高。因此,对评估结果的变化应适时跟踪、动态管理,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安全评估的实际意义,服务于安全监察。

矿山技术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之一矿井安全评估,矿井安全评估是一个重要的服务项目,这个项目搞好了就能给企业搞好安全生产提供依据;给政府对矿山安全管理架设了一个平台;也就是说通过评估为政府发现矿山安全问题安插了眼睛,为如何处理问题提供了参考。

2针对近几年来矿井评估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问题粗略地提出矿井安全评估要点,供参考。

2.1把握好中央政府和当地政府对行业的政策。

就广东省而言,省政府规定,广东境内现阶段禁止开采煤炭,那么对采煤这一块就没有什么评估的了。还有政策制约,如对“五小”的限期关闭,安全问题更是关闭的依据。有政策性支持的行业,不仅要搞好近期的,还要兼顾长远。无证企业不能进行评估,证照不齐的,办齐了证照方可评估。

2.2把握好行政指示的评估。

如当地行政部门对某行业企业指示性委托评估,这类评估有明确的指向性,有可能是对这个企业一次诊断,决定其去留;也有可能是某种顽固性问题,需要大刀阔斧去整顿。如受这种委托,我们评估单位就不是中介,而是执行任务的下级。我们必须客观公正的完成“委托”任务。

2.3把握被评估资格

与甲方签订评估合同前,被评估方要出示企业法人资格等相关证照,证照齐全的方可签订评估合同。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甲方提出要需进行安全评估范围,评估指向事项。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客观事实清楚、内容详实的评估报告。

2.4把握好各行业安全规程、技术、规范、政策及适用范围

就矿山安全而言有共性的,更有个性的。对这些行业文件,要认真解读,把握适用范围,执行界线;对现场查出问题要对照政策、规定,评估可能导致安全严重危害的程度;整改这类问题的轻重缓急。周围环境评估应是实事求是,不能想当然,不能带有感彩。在评估中提出的问题应重事实根据,政策界线清楚,整改办法明确。同时大力宣传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作为中小矿山而言不是矿山消灭事故;就是事故消灭矿山。兴宁前几年的透水事故就证明了这一点。

2.5把握重要问题,防止评估工作出现重大漏洞

就矿山而言:井下部分要注重矿井地质水文,周围环境采空区积水的危害。火的危害、岩体结构采掘过程片邦冒顶危害、地层有毒气体危害;以及危险品存放不当可能导致的危害等;井下应对突发事故必备基础条件是否具备。地表部分,着重考虑矿山对周围环境危害,主要是“三废”等危险品存放位置可能带来的危害;周围环境对矿区的危害,如地形地貌、山洪泥石流、周围的建设对矿区的影响。象前年粤西百年一遇大雨事件,专家们都留下了一个心结。总之,在做某项具体业务时,不要只看具体的而忘了大的,不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2.6加强和完善对安全评估结果的动态监控管理

评估结果是在特定时间、空间和适用评估标准条件下得到的评估结论,应符合矿井生产的动态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适时作出调整。要加强对安全评估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及结果的真实。结合安全专项整治,将评估结果不定期的通报当地政府同时公告社会,接受监督。

2.7注重合同签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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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产投资;风险因素;AHP模型

矿业项目投资的显著特点是矿业项目投资的建设期长、投资见效慢及矿业生产对象即矿体的属性复杂多变,不确定性强。因此矿业项目投资的风险大。为了控制风险,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矿业项目之前,一般都要对矿业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构建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价模型。项目评价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关系到投资项目的成败。为此本文探讨一种系统科学的矿业项目AHP投资风险评价模型,为矿业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一定参考。

1.矿产投资的风险因素

对矿业项目投资进行风险评估,首先必须找出可能影响矿业项目投资成功的风险因素,研究各种风险因素会对矿业项目投资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该阶段一般称为风险辩识,是进行任何风险评估的前提和基础。[1]目前我国矿业项目投资中的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1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因素的不确定性给矿业项目投资所带来的种种风险,主要包括二个主要方面:一是矿床技术条件诸如品位与储量、矿石可选性的变化会导致产量和采选成本的变化;二是工程条件诸如矿床水文地质、矿岩力学性能的变化会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工程进度的延迟以及工程设计的修改。另外还有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因素也会对矿业项目投资造成一定的自然风险。在矿业项目投资中,这种风险一旦发生则会产生极大的损失。

1.2生产风险生产风险是指在矿业项目投资过程中,由于生产系统中的有关因素及其变化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矿业项目投资失败的可能性。如采选工艺设备与流程的适应性和管理水平的变化,会直接影响生产能力与成本,难以实现大批量开采,生产周期过长等都会引起生产风险。

1.3产业和矿产品市场风险企业所处的产业或所要进入的行业,是对企业影响最直接、作用最大的企业外部环境。在矿业项目投资中,企业应评价自身所处产业在国家产业政策体系中的位置,国家是否持扶持态度,行业竞争是否激烈,行业增长情况如何等问题。同时还应评价企业产品的销售市场、所处竞争地位、产品需求等情况。

1.4政策性风险政策性风险主要包括货币及外汇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税收政策和进出口政策等方面的变化,给矿业项目投资带来的风险。这类风险仅能通过矿业厂商与组织对政府决策施加有限的影响而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1.5资金风险资金风险是指由于资金不能及时供应而导致矿业项目投资活动某一环节中断的可能性。矿业项目投资需要的资金巨大,且每个环节不能中断,必须保证供应,才能使矿业项目投资活动持续下去。企业由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困难,或矿业项目投资需要的资金无法筹借到,就会导致矿业项目投资失败。

1.6管理风险管理风险是指在矿业项目投资过程中,由于管理失误而导致矿业项Ifl投资失败的可能性。如组织协调不力,相关部门配合不好,高层领导关注不够,风险决策机制不健全,项目人员的素质不高等因素都会引起管理风险。

2.构建矿产项目的AHP风险评价模型

浙江某风险投资公司由专家应用该模型对甲、乙两个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了评价。甲项目需要风险投资1500万元,拟开发并推广一种具有“多接入、跨平台、高并发数”特点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软件,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由国内首家开发网上证券交易软件的一家公司提出。乙项目需要风险投资1300万元,用于“HSJ一201B型海上数字通信接收机及综合服务系统”的开发和前期推广,系省级重点科研项目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由一家从事高科技电子产业开发和生产应用的专业公司提出[5]。经过各专家的评分、计算得出,甲项目得分为88.2,乙项目得分为57.1(具体计算过程略),甲项目远优于乙项目,更值得进行风险投资。事实上,该风险投资公司最终的决策是对甲项目投资1200万元,以占60%的股份与对方共同设立了一家软件公司,原定计划目标基本实现,预计未来不久可顺利实施股份转让收回投资并获利。而放弃的乙项目至今仍未筹集到风险投资资金,有些主要人员已经辞职另谋高就,公司处于倒闭边缘。

4.结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风险投资和风险投资项目的因素的基础上,构建了具体的层次分析(AHP)评价模型。实际案例验证了该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的合理性和较好的可操作性,对于风险投资项目评价向科学的定量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风险投资项目评价毕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因素众多,而项目评价指标体系是否有必要将财务效益、风险投资退出、项目所处阶段等因素考虑进去,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李庆亮.浅谈矿业投资风险[J].矿业工程,2013,11(1):1-3.

[2]李志民,张群,邵球军等.AHP模糊综合评价法在金属矿业投资分析中的应用[J].金属矿山,2008,(1):19-23,59.DOI:10.3321/j.issn:1001-1250.2008.01.005.

[3]王世良,王世波.AHP模型在风险投资项目评价中的应用[J].企业经济,2004,(4):78-79,52.DOI:10.3969/j.issn.1006-5024.2004.04.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