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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购销合同

时间:2023-06-02 09:57:51

矿产品购销合同

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1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内容可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写,也可以直接用文字表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货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担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供

│ 需

│ 鉴(公)证意见 │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公)证机关

│委托人:

│委托人:

│(章)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外,鉴(公)证实行自│

│帐

号:

│帐

号:

│愿原则〕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2.说明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购销合同的一种形式,是一种以工矿产品为购销合同标的的合同。上述格式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

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合同主体,即当事人双方应当写明供方和需方,不能简称为甲方和乙方,以免在合同中引起误会。

(2)产品名称,应当注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品种、是否为成套产品等具体内容,要写清楚,不能图省事而略写或者简写。

(3)产品的质量要求要写明确,其适用的技术标准要写明标准的种类、标准号;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要具体。有国家标准的,一定要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办事;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要按照行业标准办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其质量标准由双方约定。

(4)合同中交货或者提货的方式要写清楚,是自己提货,还是供方代办托运;供方代办托运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需方的名义,是铁路运输还是公路运输或者水运,到达的车站或者港口,如何验收以及运输费用的负担等,都要在合同中写清楚。

(5)对于一些易损易耗的物品,应当规定合理损耗的数量及比例。

(6)关于包装条款,不能简单写袋装、瓶装、桶装等,而应当注明是什么材料包装,包装要达到什么要求。

(7)价款和酬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要写明如何结算,怎么结算以及在什么期限内结算。不能笼统写货到清算或者发货清算。

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2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

需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产品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划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供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需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锰产品主管部门意见:

(章)

代表: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证实行自愿原则。

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3

需方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编号:

──┬──┬──┬─┬─┬─┬───┬─┬──┬────┬───┬─

│设备││计量││数││要求││合同│单价:│合同││

│││││││││├────┤││

│名称││单位││量││交货期││价格│总价:│交货期││

├──┴──┴──┴─┼─┴─┴───┴─┴──┼────┴───┴─┤

│主辅机型号规格:│需方│供方│

│├────┬───────┼────┬─────┤

││订货单位││供货单位││

│├────┼───────┼────┼─────┤

││单项工程││通讯地址││

│├────┼───────┼──┬─┼───┬─┤

││通讯地址││邮编││代表人││

│├──┼──┬───┬──┼──┼─┼───┼─┤

││邮编││代表人││电报││电话││

│├──┼──┼───┼──┼──┴─┼───┴─┤

││电话││电话││结算银行││

││││││及帐号│

│├──┴─┬┴───┴──┼────┴─────┤

││结算银行││质量标准:│

││及帐号││防爆检验合格证号:│

├────┬─┬─┬─┴┬─┬─┴┬──────┤验收方法及期限:│

│运输方式││交│供方││到站│整车:零担:│运杂费用承担:│

├────┼─┤货├──┼─┼──┼──────┤包装要求及费用承担:│

│交(提)货││方│││结算│││

│地点││式│需方││方式│││

├────┴┬┴─┴──┴─┴──┴──────┼──────────┤

│违约责任││鉴(公)证意见│

├───┬─┴─────┬────┬──────┤│

│选择││记事:│争议解决方式││

│供货││││签(公)证机关(章)│

│厂家││││经办人:年月日│

├───┴───────┴────┴──────┴──────────┤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另附,本合同附件份│

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4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合同编号:

──┬──┬──┬─┬─┬─┬───┬─┬──┬────┬───┬─

│设备│

│计量│ │数│ │要 求│ │合同│单价: │合 同│ │

│ │ │ │

│ │

├────┤

│ │

│名称│

│单位│ │量│ │交货期│ │价格│总价: │交货期│ │

├──┴──┴──┴─┼─┴─┴───┴─┴──┼────┴───┴─┤

│主辅机型号规格:

│ 供

├────┬───────┼────┬─────┤

│订货单位│

│供货单位│

├────┼───────┼────┼─────┤

│单项工程│

│通讯地址│

├────┼───────┼──┬─┼───┬─┤

│通讯地址│

│邮编│ │代表人│ │

├──┼──┬───┬──┼──┼─┼───┼─┤

│邮编│

│代表人│

│电报│ │电 话│ │

├──┼──┼───┼──┼──┴─┼───┴─┤转贴于

│电话│

│电 话│

│结算银行│

│及帐号 │

├──┴─┬┴───┴──┼────┴─────┤

│结算银行│

│质量标准:

│及帐号 │

│防爆检验合格证号: │

├────┬─┬─┬─┴┬─┬─┴┬──────┤验收方法及期限:

│运输方式│ │交│供方│ │到站│整车: 零担:│运杂费用承担:

├────┼─┤货├──┼─┼──┼──────┤包装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交(提)货│ │方│

│ │结算│

│地

点│ │式│需方│ │方式│

├────┴┬┴─┴──┴─┴──┴──────┼──────────┤

│违约责任 │

│鉴(公)证

意见

├───┬─┴─────┬────┬──────┤

│选 择│

│记事: │争议解决方式│

│供 货│

│ 签(公)证机关(章) │

│厂 家│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另附,本合同附件 份

│此合同一式 份,供方 份,需方 份,鉴(公)证机关 份

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5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产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改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务,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文秘站:<(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

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贷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____________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公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单位:(公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6

供方:________ 合同编号:

需方:________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

|产品|牌号|规格|生产|计量| | |总金|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

| | | | | |数量|单价| |--------------------------|

|名称|商标|型号|厂家|单位| | |额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7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

,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公章)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8

(一)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范围

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

三、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四、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储备的盐,1994年1月1日以后动用的,在动用时由动用单位按动用量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盐资源税。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储备的盐,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在盐的出场(厂)环节纳税。

(三)1994年1月1日以前出场(厂)的未缴纳盐税的盐,到1994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在运销环节由运销单位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缴纳资源税。

(四)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销售合同,1994年1月1日以后供货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资源税。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一)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二)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是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

(三)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是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

(四)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五)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六、原油

(一)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92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

(二)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三)其他陆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的陆上石油开采单位以及在石油勘探过程中有油量产出并销售或自用的勘探单位。

(四)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

七、盐

(一)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五省、市所产的海盐。

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

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二)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9

关键词:市场营销 营销管理 营销策略

一、市场营销和销售的区别

市场营销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创造和交换产品与价值以获得自身需要的一种社会过程。

市场营销实质要发现或引导消费者或工业品顾客的需要和欲望,并将其转化为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要求,再通过有效地促销策略,分销渠道,合理定价和售后服务,使更多的顾客使用或继续使用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市场营销由市场调研、市场需求预测,选择目标市场,产品开发,定价分销、促销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构成。促销、广告和人员推销只是市场营销活动的一部分。市场营销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地把产品卖出去,使企业获利。现代市场营销是通过市场研究发现市场机会,并从中选择适合企业的目标市场,有针对性地为目标市场开发产品、制定价格、设计分销渠道、进行促销,最终通过满足目标顾客的需求实现企业目标的周而复始的过程。

营销(Marketing)和销售(Selling)有很大的区别。营销活动既发生在销售之后,也发生在销售之前。营销不仅包括将其最终产品推销给用户,而且包括市场研究,产品设计,定价等售前活动和收集顾客使用产品的意见以作为市场研究和产品设计开发时的参考等售后活动。

我们作为一个矿山企业,对外销售的产品是天然石膏矿石。目前我们矿设有一个销售科,其组织结构为:总经理销售副总销售科长外销人员和地销人员。这样的直线式组织结构其人员结构为一名销售矿长,两名销售科长,6名科员,其中4人是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其余5人也具有相应的同等学力。这是一支有朝气、有活力的销售队伍。但是这支队伍在销售工作中,还是主要靠经验处在推销的水平,没有真正意义上用营销的观念来开展销售工作。即目前的工作观念处在推销与营销之间。

二、加强企业的营销管理的路径分析

1.建立市场环境SWOT分析表

SWOT分析即态势分析:就是将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内部战略要素及外部环境因素列在一张表中。对所列出的因素逐项打分,然后按因素的重要程度加权计算其代数和,以判断其中的内部优势、劣势及外部的机会与威胁。

S:Strength优势:是在竞争中拥有明显优势的方面,如产品质量优势。

W:Weakness劣势:是指在竞争中相对劣势的方面。

O:Opportunity机会:即外部环境提供的比竞争对手更容易获得的机会,而这种机会往往可以比较轻松地带来收益。

T:Threat风险、威胁,主要指一些不利的趋势和发展带来的挑战,一般指一种会影响销售、市场利润的力量。

2.细化销售分工

目前销售工作只是根据客户所在的区域进行了简单的划分,分为地销和外销工作。而且也没有对客户进行分类,在销售定价上还是一视同仁,没有应用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销售策略。为了能够进一步更好的做好销售工作,和更好的与客户进行交流,我们依据历年的销售数据,对目前地销客户进行了分类,利用采购量—稳定性,建立了平面坐标系,从而把所有客户分为四类,其分类情况如下:

针对不同象限的客户我们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对于第一象限的客户采用矿上最低价格、提供优质矿石,用价格和矿石质量把这类客户吸引在我们矿,并与其建立起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是我们发展的重点客户;对于第二象限的客户只在非常时期用促销策略,来处理我们矿上的存货时与其合作。做短期的合作不要让利太大。这类客户是我们下功夫发展的客户,如果有可能我们尽量让其转化为第一象限的客户,这样可以提高我们的销量,稳定我们的销售工作。对于第三象限的客户我们可以不用太关心它们,来就合作不来罢了。在定价则略上采取较的高价位。对于第四象限的客户,虽然采购量小,但比较固定,我们采取鼓励多开卡片给予价格上的优惠,把其客户吸引到矿上。在定价策略上采用较低定价则略,这样可以稳定我们的一部分销量。

对外销客户我们采用了采购量—信用程度来建立平面坐标系进行分类。信用度是指客户是否讲信用、守合同,能否到期付款,能否全额付款等等。

对于第一象限的客户,我们要与其建立起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加强高层互访,并签订长期的供货的合同。对于第二象限的客户,为了降低财务风险,我们采用预付款方式进行供货或采用较小批量供货,并派出业务代表前往客户单位收取货款,对于这类客户必须每一批次进行结算,否则不供下一批次的货。这类客户是我们要下大力气做公关的客户,尽力让其转化为第一象限的客户。对于第三象限的客户,我们采取高价且是预付款的方式进行供货,否则不予合作。对于第四象限的客户,采取短期合同形式进行供货。并鼓励其增加采购量这样可以在格上给予些优惠,从而可以稳定一部分外销的份额。

对于以上处在第一象限的客户,我们要努力与其建立起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我们单位长远发展做好准备,对于这类客户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高层互访,增进交流、互相了解,为战略合作打好基础。

3.建立市场调研机制

在现有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调研工,从以前的每一季度一次,变为每月进行一次市场调研,并把得到的信息进行整理总结和分析,为下月的销售工作做好准备。

市场调研表:

市场调研时间:(XXXX年X月X日);

市场调研人员:(XXX);

调研客户名称:(XXX);

在矿上装车情况:(及时装车);

客户当前的生产情况:(生产稳定,石膏需求量大);

客户未来的生产计划:(雨季来临生产量要下降,因水分大影响生产);

对我们矿提供的服务是否满意:(比较满意);

近期矿石质量:(不稳定,但还可以用。不如广太矿的好);

客户近期石膏粉销售的情况:(不是太快,因为石膏板迟);

销售价格:(板厂要求降价);

其他矿价格:(广太矿**、隆西矿**);

矿石质量:(广太矿好、隆西矿差);

客户对矿上的建议:(开采好的矿石,适时让些利)。

4.建立客户回访体系

客户回访体系包括现场回访和电话回访,这两种回访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建立客户回访表:

生产是否稳定:(基本稳定);目前是否采购其他矿矿石:(有部分采购);

用量怎么减少:(矿石质量差,需要配比其他矿的才能达到强度要求);

我矿矿石生产的粉子强度怎样:(不稳定,偏低);

客户卡片剩余通知:(还有100吨)。

5.加强服务工作

作为矿山企业对外销售的产品是天然石膏矿石,这种产品销售采用的渠道是矿上企业直接对客户,其服务工作主要集中在售前服务和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工作很少。售前服务出现在销售前为客户提供各种材料和数据;售中服务表现在销售工作中,如:车道矿上能否及时安排装车,对客户态度是否友好等等。

今年年初为了突出我们矿的特色服务,在矿内我们施行了多部门联动的服务模式,即门卫、销售、司磅和铲车施行集中在一起办公,提供一站式的服务。这样以来大大方便了客户,省去了客户好多时间,也减少了客户许多工作量。得到了客户的认可,提升了我矿的形象。

6.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

在今天的信息高速传递时代,Interntet正奇迹般地改变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坐在电脑前,轻轻点击鼠标,叩开一扇企业的大门,即可浏览和选购企业的各种商品,网上购物已不再是天方夜谭。以网络营销为中心的商业活动已成为Interntet上最主要的内容。

为了适应时展的需要,我们要有意识的对销售人员加强网络营销知识的培训,建立自己企业的网站、论谈,让更多的人可以通过网络来了解我们邢周石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此提升自己单位的形象,利用网络来创造利润。

三、结语

通过对营销与销售概念的比较,使我们对营销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从石膏矿实际情况的六个方面,论述了该单位如何加强营销管理,从而使得本单位在加强营销管理的方面有了明确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徐二明.《企业战略管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2]钟耕深,徐向艺.《战略管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3]刘宝宏.《企业战略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10

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要降低企业的高额税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来看,企业先采购原材料,然后进行生产加工,再销售产品。销售的产品,有的成了最终消费品,有的继续作为中间产品为下游企业所利用。所有环节都形成或实现价值,从总体上构成了产品的价值链,其中有一部分价值以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库。上缴的税款,沿着价值流转的路径,也形成一个链条,即税收链。增值税实行全环节纳税,前一环节不纳税或少纳税,后一环节就要多纳税,因此不会减少全环节税负,这就是增值税的“链条效应”。当增值税链条出现中断时(如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等情况),纳税人经营行为就存在多种选择,链条中断点处给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试举三例来探讨解决纳税人负担的高额增值税的问题:

【例1】某市煤炭运销公司的诞生,是基于当地具有丰富的煤矿资源和一家大型坑口电厂,经过多年经营,运销公司与煤矿生产企业某矿务局及当地用煤大户某火电厂建立了良好的商业关系。然而,运销公司不满足于通过购销渠道来获取利润,又打起“税收套利”的主意,他们认为煤炭经销需缴纳17%增值税,而附带提供的运输劳务属于混合销售也要缴纳17%增值税,税收负担太高了。运销公司通过研究税收政策,发现经销与代购虽属于两种业务形式,但商业基础相通、经济活动基础一致,而税收待遇存在着较大差异。经销需按交易进销差额缴纳17%的增值税,而代购属于服务行为,服务所得属于“应税劳务”所得,应按照“服务业――服务”税率征收5%营业税。可见,经销行为应缴纳的税金高于代购行为应缴纳的税金,有着较大的节税空间。如果将两种业务形式进行有序转化,所涉及的业务收入和税种也会发生转化,税收待遇截然不同。煤炭运输公司无异于哥布伦发现“新大陆”,马上着手纳税筹划。筹划的思路是:通过改变经营路径,在保全本环节税后利益并不损害商业关系的前提下,变煤炭经销形式为代购行为,调整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的流向,合法改变税种属性。

运销公司与电厂达成合作意向,接受代购委托并为电厂联系货源,由矿务局将煤炭直接发给电厂,销售发票开具给电厂,运销公司只负责将该发票转交给电厂,按代购的实际发生数量向电厂收取每吨10元手续费和50元运输费。由于煤炭销售正处于“卖方市场”,煤炭供不应求,故矿务局坚持实行“款到发货”销售结算原则;而电厂则是实行“货到付款”的资金结算原则;显然,这一所谓的代购行为最终由运销公司先预付货款,再购煤冲账。并按非应税劳务--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运费收入)的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税务部门在年度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运销公司在与电厂发生的购销业务中,每笔货款的进出都是由运销公司直接付款给矿务局,即预先垫付资金,然后再同电厂结算货款,不完全符合代购条件,不属于代购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进口货物则为海关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显而易见,运销公司上述煤炭采购业务不属于代购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相应的随同煤炭销售而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质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二条还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那么,对运销公司与电厂所发生的业务附带的运输收入视同销售煤炭征收增值税,另外,对其收取属于价外费用的手续费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对运销公司所偷税款处以0.5倍罚款,并对补缴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真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笔者在事后帮助运销公司分析筹划失败的原因时,指出筹划方向是对的,通过形式的转化,节税空间瞬息凸现,遗憾的是运销公司存在着操作上的违规,在具体实施筹划方案的过程中,忽视了委托代购行为符合税法规定所必须同时具备的全部要件,致使合法避税演变成非法逃税。如果在操作形式上加以适当的筹划,虽然并无实质性改变,但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笔者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重新进行纳税筹划,操作要点如下:(1)变更运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使经营范围包括代购、经营(含运输)应税商品;(2)变“货物所有权”的“二次转移”为货物所有权一次转移与代购形式的有偿商务中介活动相结合,变两次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一次增值税行为加一次营业税应税行为,合法改变转售价差的税种属性;(3)明确代购关系,运销公司与电厂兼顾“税收成本最小化”原则和节税利益分配的平衡,依法签订《委托代购协议》,围绕行业特点及税务管理要求就双方的权、责、利作出明确约定;(4)按照税务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包括:运销公司不垫付资金,销货方矿务局将发票开具给电厂,并由运销公司将该发票转交给电厂,运销公司按照协议或电厂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询价、比价、购买、仓储、运输活动,承担约定的风险并按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与电厂结算货物,并另外收取手续费;(5)做好各方之间购销资金上的协调工作,若遇到电厂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煤款时,可以通过煤炭运销公司借款给电厂再支付给矿务局,归根结蒂一条就是要不存在运销公司垫付资金的问题。

经笔者进行筹划后,筹划方案与原先实际操作相比,只是对操作进行了适当的规范而已,并无实质性的改变,却取得截然不同的效果。方案既合法地改变转售价差的税种属性,又使附带提供的运输服务回归到“应税劳务”所得,按照“服务业――动输费收入”申报缴纳税率5%的营业税,取得了节税效果。

由此可见,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必须在完全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前提下,结合自身业务实际,进行筹划,才能取得预期效果。这个案例同时也说明了一个事实,进行税收筹划绝不能只注重表象和结果,一定要重视形式、过程和内容,只有整个操作过程完全符合税法的规定,筹划才有可能取得成功。

【例2】某塑胶制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用的原材料――废旧塑胶的80%是自己回收,20%是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自己回收部分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税负一直居高不下,实际负税率高达13%左右,企业苦不堪言。而根据有关部门统计的数字,一般企业的增值税实际负税率在5%左右。后来,经“精明人”指点,企业自己回收80%的废旧塑胶可去向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物资回收公司代开发票,这样就可以根据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享受10%的进项税额,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该厂认为可行,并欲付之实施。

对于这套纳税筹划方案,掌握税收政策的人都清楚,这实际是一种偷税行为,因为这方案中,塑胶厂与取得发票上的销货单位物资回收公司并没有直接的业务发生,物资回收公司也不存在代购货物行为 ,塑胶厂取得发票完全是代开发票,塑胶厂与之发生业务关系的单位为个体物资废旧回收站或散户的“破烂王”,而不是发票上的开具单位,属于取得第三方发票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取得第三方发票”或“向第三方付款”不得抵扣进项税。因为“取得第三方发票”导致进项发票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更为严重会导致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人为变通,商品流通环节被人为简并,进而冲击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因此,税务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的单位,均认定为偷税行为。

那么,如何对塑胶厂生产用的原材料废旧塑胶收购业务进行了筹划,才能做到既合法又能降低税收成本。税收政策规定: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则可抵扣。根据《关于废旧物质回收经营业务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文)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回收的废旧物质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质,可按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政策,如果生产企业设立一个废旧物质回收公司,那么不仅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工厂仍可以根据废旧物质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额。这样问题就合理解决了。设立废旧物质回收公司增加的成本并不高,而且这部分成本属于固定成本,比之节省的税收来说只是小数,何况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加,企业的收益会越来越多。

通过筹划分析来评估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企业设立废旧物质回收公司前,按照某塑胶制品厂生产规模,企业全年需要废旧塑胶1160吨,80%的原材料是自己回收,共928吨,每吨进价为2000元,合计1856000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20%的原材料是从废旧物质回收公司购入,计232吨,每吨进价为2400元,合计5568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680元;允许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万元(指水电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等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生产的塑料制品对外销售收入360万元,有关数据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600000×17%-(55680+90000)=466320(元)

税负率=(466320÷3600000)×100%=12.95%

企业将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一个废旧物质回收公司后,两者变成了购销关系,回收公司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收购1160吨,以每吨2400元的价格销售给塑胶制品厂,其他资料不变,但废旧物质回收公司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相关数据计算如下:

塑胶厂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60×2400×10%+90000=368400(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600000×17%-368400=243600(元)

税负率=(243600÷3600000)×100%=6.77%

方案实施后实际税负从12.95%下降到6.67%,节税效果极为显著。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方案对于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的制造企业普遍适用。依据我国的税收政策,经营混合销售业务的企业也可进行类似的纳税筹划。这种类型特殊情况的共同点是增值税链条存在中断点。我国政策设计中,为实现前后环节的连接,都以特定的普通发票发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用,以普通发票所注明销售额和规定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两点:一是回收公司与加工企业存在着关联关系,回收公司必须按独立企业之间正常销售价格销售给工厂,而不能一味地增加工厂的进项税额,而抬高销售价格,这样才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而有失公允的转让定价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调节;二是设立的回收公司所增加的费用必须小于或远小于所带来的收益,否则会得不偿失。

【例3】某矿山机械厂(下称A厂)与某个体机修厂(下称B厂)达成一项矿车委托加工协议:由A厂根据市场需求下达矿车生产订单给B厂,B厂按照A厂提供的矿车图纸及技术质量要求组织生产,所耗用的主要材料钢材由B厂自行采购,贷款按B厂每台矿车所耗钢材的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外加100元加工费结算,并由B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厂。这一方案,有诸多益处,对A厂而言,不用自行垫支材料款,可以把生产过程中的废次品损失等转嫁到B厂身上;而对B厂而言,作为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加工与经营性销售存在相当大的纳税差异,即:委托加工就其加工费为计税依据而纳税,而经营性销售将就其材料加工就其加工费为计税依据而纳税。显然,将经营性销售形式转化为委托加工形式节税空间极大。

然而,当笔者看到此方案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案的操作要点在于B厂在向A厂收取的货款是通过材料款外加加工费的形式收取,B厂向A厂提供其从上家供应商处取得的发票来抵冲材料款,再加加工费结算,存在着委托加工与代购货物行为两种方式的可能。但对照政策,有几个问题需要双方认真思考:其一,B厂的采购主要材料属于代购货物行为不完全成立。从表面上来看,B厂购买的材料发票交付给A厂,且由B厂向A厂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结算货款后向销货方结算钢材货款,从而符合税法规定的代购行为中的两个条件。但从具体交易情况进行分析,B厂从钢材供应商处购买钢材的材料款基本上由其自行付款,均在加工完后向A厂收取全部货款,显然不符合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的条件,且B厂没有向A厂收取购买材料的手续费,而是加工矿车的加工费,显然又不符合收取手续费的条件;其二,B厂为A厂委托加工货物行为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从本案看,所有货物全部由B厂自行采购,并在为A厂或其他客户甚至是自产自销加工矿车中,各种材料是滚动使用。也说是说,给A厂加工所使用的材料是其库存的,或者说为其他企业及自产自销矿车已购买好的钢材,而并不是A厂提供的。仅凭这一行为就可以排除认定其为委托加工货物行为。

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11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未列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应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务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第六条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七条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用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宜的。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具体实施时,跨省开采资源税经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又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第十一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

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12

关键词:物资供应;零库存;物流管理

目前,许多企业普遍存在流动资金短缺问题,这个问题的形成原因是多样的,其中库存资金过高是流动资金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煤矿物资的供应比较丰富,采用传统的库存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所以,煤炭应该将物资管理追求的目标定为“零库存”,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零库存”管理的概念

物资供应零库存是指在有充分社会储备前提下的一种特殊库存形式,其含义是物资在供应、生产等环节,不以仓库存储的形式存在,而是始终处于周转状态。

对于煤炭企业,零库存体现在企业物资账面上是零,实际上库存有物资,物资供应厂商根据矿井生产和基本建设物资需求,为用户储备一定量的物资,也可以直接把原材料送到用户处,让用户代为保管原材料,定期结算,料完款清。

二、较传统库存管理方式“零库存”管理模式所拥有的优势

由于煤炭行业物资需求品种多、规格杂,且对物资采购质量要求高。且建设项目投资大,建设过程长,大部分项目属边设计、边施工、边审批的“三边”工程,所需求物资易发生变化,同时受矿井所处地域影响以及物资存放场地的限制。

鉴于煤炭企业物资需求特点,采用传统物资供应管理模式,势必会造成了大量的资金积压。为了保证彬长矿业集团矿井安全生产顺利进行,陕煤化物资集团彬长分公司通过积极推行“零库存“管理模式,大力开展代储代销业务,将煤炭企业传统的封闭储备式发放物资供应模式改变为开放式选购的“零库存”管理模式,有效降低煤炭企业物资供应成本,“零库存”管理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一)有效压缩了库存,使所需采购的品种和数量相应减少,规避了产品积压的风险,盘活了存量资产;(二)以需求导向来制订采购计划,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三)为物资需求用户提供了更多直观挑选物品的机会;(四)可以实现物资采购过程的阳光操作,有效地扼制了物资采购中的不正之风;(五)减轻库房保管员的工作负担,完成了原来单纯的保管员向产品信息员、联络员、宣传员的角色转变,由过去“坐等”被动服务转变为“上门”主动服务;(六)运用该模式使物资供应更加顺畅,免除了物资储存带来诸如库存物资的老化等问题,减少了管理损耗,还能避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的损失;(七)实行物资统一配送,通过建立快捷的物资配送机制,不仅减少设备重复投资,还提高了配送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实施“零库存”管理模式的措施

(一)建立分工清晰、协调高效的代储代销业务流程体系

物资代储代销是对现行物资供应管理模式的一次重大变革。陕煤化物资集团科学制定了《代储代销物资管理制度》,对代储代销物资范围及供应商的确定方式、价格管理内容作了详细规定;重新界定各部门的职责职能,保证代储代销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科学选择和确定代储代销产品、价格及供应商

科学选择代储代销产品。陕煤化物资集团从通用性、数量性、价值性三方面考虑,在对彬长矿区矿井物资消耗规律进行分析,与各项目施工单位沟通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销对路的产品。

合理确定代储代销物资价格及供应商。陕煤化物资集团成立了物资价格管理领导小组,通过建立代储代销物资历史采购价格库,并与近期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再与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供货价格、企业资质、信誉程度、售后服务”五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择优选用,双方签订代储代销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关系,协议有效期一年,保障了代储代销物资按需供应。

陕煤化物资集团在彬长矿业集团生产服务中心租赁了面积4385平米的配件库作为供需双方的交易场所,建立了物资市场,并配备了多层货架和货品展示台,对库房区域进行了严格划分,形成了代储代销产品陈列展示区和物资储备区,用户随时在库房内自选所需商品,除产品陈列展示区外,根据物资的需求情况,在各驻矿供应站库房储备了一定量的代储代销物资,以备周转。用户选定后由物流配送部直接配送,实现储备资金的“零占压”。

(三)建立高效安全快捷的物流配送网络

考虑到各生产矿井位置分散,我们采用以“集中采购、直达配送”的物流运作模式,完成采购后,科学制定物资配送流程、对出库物资实行集中配送,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安全高效的直达配送服务;除满足彬长矿业集团所属五对现代化矿井内部物流配送需求外,同时与彬长大唐电厂等周边能源化工企业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有效利用现有的车辆装备、仓储优势,实现了更大的经济效益。

(四)建立代储代销物资宣传推广网络平台和管理信息系统

为了更好的宣传代储代销产品,为供需双方提供具有网上产品展示、交易等功能电子商务平台。通过收集各类代储代销产品宣传资料,在网站和及时更新产品信息,方便用户了解产品,并引入条码技术,实现仓库作业的各个环节数据自动化采集,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库存情况,控制库存量。

总之,实施“零库存”管理模式,无论对需方还是供方,都是一个双赢的合作模式,有效降低储备资金占用,从而避免了煤炭企业形成物资购进沉余及资金沉淀,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姜志庆.代储代销:企业新的采购方式初探[J].

[2]叶明泉.代储代销采购模式的实践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