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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的格式

时间:2023-05-30 09:04:03

收入证明的格式

收入证明的格式范文1

工资证明的格式范文:

员工工作及收入证明________________: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特此证明。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盖 章: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入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职位),每月总收入xxxxx.00元,为税后(或税前)薪金。 xxxx公司 ...

范例二

工资证明的格式范文:

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最高学历为xx,目前在我单位担任xx职务。该职工的平均月收入为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目前该职工的身体状况良好。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范例三

工资证明的格式范文:

建设银行:

兹证明 系我单位正式(临时、合同)员工,

并且该员工:

1、现担任职务:

2、职称:

3、最高学历:

4、已在我单位工作 年

5、已与我单位签订 年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6、月均收入总计人民币 元,其中工资收入为人民币元,其他收入为人民币 元。

人事劳资部门联系电话:

人事劳资部门联系人:

我单位保证上述填写内容是真实的。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章:

年 月 日

在 职 证 明

兹证明(姓名),男(女),于(出生年月)出生,自何年起至今在我公司任职,现任何职,月收入为 元。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例一

工资证明的格式范文:

员工工作及收入证明________________: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特此证明。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盖 章: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入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职位),每月总收入xxxxx.00元,为税后(或税前)薪金。 xxxx公司 ...

范例二

工资证明的格式范文:

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最高学历为xx,目前在我单位担任xx职务。该职工的平均月收入为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目前该职工的身体状况良好。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范例三

工资证明的格式范文:

建设银行:

兹证明 系我单位正式(临时、合同)员工,

并且该员工:

1、现担任职务:

2、职称:

3、最高学历:

4、已在我单位工作 年

收入证明的格式范文2

收入证明范本一

收入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员工________在我司工作____年,任职_______部门______经理(职位),每月总收入_______.00元,为税后(或税前)薪金。

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入证明范本二

员工工作及收入证明

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2019一年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司员工____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入证明范本三

收入证明

________银行:

兹证明________先生(女士)是我单位职工,工作年限____年,在我单位工作____年,职务为________,岗位为________ ,工作性质为________(正式制 ;合同制 ;临时制 ;其他 ),职称为________,该员工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有 ;无 )。 其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 元 填表人签字:________ 证明单位(盖公章): 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单位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_

单位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承诺该职工的收入证明真实。

本收入证明仅限于该职工办理贷记卡用途,我公司并不对该职工使用贷记卡可能造成的欠款承担任何责任。

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入证明范本四

收入证明

_______信用卡中心:

兹证明书 为本单位 职工,固定月收入 ,年收入为本证明仅限用于申请中信信用卡,且不负责员工的信用卡法律及欠款责任。

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入证明范本五

个人收入证明

兹有我公司(________________)员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司工作________年,任职____________(职位),年收入为________元人民币。

特此证明!

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延伸阅读:正确使用工资收入证明

工资收入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对经济收入的证明。

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首选新一贷,立即申请

那它究竟有什么作用呢?银监会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通过借款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等信息判断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来行业发展对收入水平的影响。由此可见,一份完整、真实和可靠的《工资收入证明》是个贷授信受理调查和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但是,由于借款人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经常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要素填写不规范,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盖章不符合规定等,导致其不可使用,从而影响了个人的信贷等业务。下面本文将对工资收入证明所包含的内容、具体格式和注意事项加以说明。

一、工资收入证明的内容包括:1.个人信息上,包括当事人的用工形式、工作岗位、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务和技术职称。这些内容,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客户的基本面,银行可就此对客户进行基本面分析。2.所在单位信息上,表示如填写不实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以明确告知填写要求应真实可靠,忌讳与实际不相符。并要求注明单位地址、单位联系电话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进一步保障其证明的真实可靠性。

二、工资收入证明格式如下:

兹证明 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 年,学历为 毕业,目前在我单位担任 职务。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年/月收入为(税后) 元,(大写: _万_仟_佰_拾_元整)。

我单位保证上述情况属实,如因上述情况与事实不符而导致贵行经济损失,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_年_月_日

单位地址:

电话(劳资或人事部门):

三、开具收入证明需要注意的事项是:1.开收入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2. 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3. 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者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

收入证明的格式范文3

房贷收入证明范本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房贷收入证明范本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 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贷收入证明范本

兹证明_________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____年,学历为__________毕业,目前在我

单位担任________职务。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年/月收入为(税后) _______元,(大写:_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个人收入证明的内涵:包括工资(一般指年收入总额)、养老保险缴费复印件、自有房产证明、私家车辆证明、大额定期存折复印件、外汇、债券、黄金有价证券帐户、大额人寿养老分红保单等。

房贷收入证明范本注意事项

第一:开收入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第二: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第三: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则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

房贷收入证明范本

兹证明 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 年,学历为 毕业,目前在我单位担任 职务,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月收入(税后)为 元,(大写 万 仟 百 拾 元 整)。该职工身体状况 (良好、差)。

本单位谨此承诺上述证明资料的真实、有效。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办房贷如何开具房贷收入证明范本?

问:最近购房要办商业贷款,银行需要提供夫妻收入证明,我想了解下收入证明怎么开以及收入证明的内容?另外收入金额是月供的2倍为宜还是越多越好?

答:

1.每家银行对于收入证明的要求不同,有的是银行有统一的格式,有的没有要求,您问一下贷款银行,如果有统一的格式就让他们给一份,如果没有,就写清楚收入情况就可以了。比如以下: 收入证明 *****银行: 我单位员工***的月收入为****元,特此证明。 ***单位 然后盖章就可以了。

收入证明的格式范文4

第一:开收入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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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第三: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则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

标准的收入证明格式一般有如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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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明

兹证明 同志现从事 工作,累计满 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盖章

经办人:

--------------------------------------------------------------------------------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收入证明的格式范文5

我们认真履行价格职能,狠抓依法行政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进步。我局在公务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建设方面则从价格监督检查、收费管理、价格认证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主要工作包括有: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情况。今年是《中华人民价格法》颁布实施十周年,我局大力开展了宣传纪念活动,全体干部职工走上街头,通过发放宣传材料、邀请新闻媒体、设立咨询台、现场办公等形式,大力宣传《价格法》,参加市里举报的《价格法》知识竞赛活动,增强了干部及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营造了良好的价格氛围。

二、行政权力公开情况:

(一)将价格监督检查及价格违法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上墙、上网公开,制作价格监督检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价格举报、价格认证工作流程图办公走廊上公开。

(二)将《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审验《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审验费的收取等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在县电视台公开,工作流程图上墙上网公示。

(三)结合“价格监管进社区”、“价格服务工作为民生”等活动,将涉及企业和居民日常生活的价格及收费项目、标准、举报电话进行公示,在“创建价格诚信”活动中通过上街宣传、发放资料等形式,要求各个门店公示服务承诺,规范其价格行为。

(五)我局发放收费明白卡1份,乡镇悬挂价格(收费)牌172块,召开“价格监管进社区”现场会,开展创建“价格诚信示范街”活动,及时公示和有关价格信息、政务公开、党务公开、财务收支、及其它承诺服务事项。

(六)我局严格按照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相关规定,一年来共查处价格违法行为10起,罚款10余元,退还用户2万元;办理收费许可证100个,审验收费许可证256个;进行价格认证30起,减免收费42家,减免40000余元;受理投诉2起,办结率100%。发展价格信息网络户14户,本单位没有出现上访问题,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受到通报批评,无违纪现象发生

(七)我局争取、筹措部分资金,购买了电脑2台、打印机2台、传真机一部,实现了各业务科室屋有电脑,每机上宽带,为实现网络公务公开奠定了基础。

三、制度建设情况:

为保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我局陆续建立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和规范,主要有:《首问责任制》、《政务公开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制》、《保密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等。根据执行情况来看,效果良好。

四、党务公开情况:

我局依照党务公开要求,制定和公开了党支部职责、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等相关内容,使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融入一体。

五、信息报送情况

及时向县委、政府两办发送工作信息,今年,我局向县委、政府共发送信息12篇,采用了7篇,向市物价局发送信息7篇,采取2篇。

,工作建议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强化领导,增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规范性

为保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我们结合我县实际和上级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目标责任、强化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着力构建强有力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推进体系。按照要求,我们先后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局务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落实工作举措,进一步理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管理体制。切实落实了行政首长负责制,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体系,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根据工作需要,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

在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中,我们结合政府及部门工作实际,从职能范围、行业特点出发,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内容进行认真梳理分析,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将政务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布。

1、加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建设。对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重点落实“十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制度、政务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社会评价制度等。?

2、夯实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基础。为确保试点工作成效,我们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些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目前,已初步编制了1998-的单位信息目录,进一步推进物价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3、强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年初,我们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中,作为对各科室其主要成员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在日常工作中,由领导小组对各科室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采取跟踪督办、实地督办、专项 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大检查指导的力度,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通报表扬,对被动应付、行动迟缓的给予通报批评,从而保证了我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

4、切实提高部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效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开展以后,县效能办及时把对试点工作的督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了研究部署,充实了工作力量,切实加强了对该项工作的督查。我们也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当作履行工作职能、发挥工作效能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制作政务公开栏、宣传信息等形式,公开本单位工作职能、办事程序和标准,积极为群众和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收效明显。

三、完善制约机制,务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中,我们不仅从明确公开内容、拓宽公开形式入手抓规范,还积极从建立科学、有效的保证措施入手抓推进,确保了试点工作的效果。

1、建立了督办检查机制。作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重要部门,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将试点工作纳入督办检查事项,定期组织检查,随时抽查并定期通报各科室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增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

2、建立了民主监督机制。切实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我拉还通过在社会各界广泛聘请监督员,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征求意见等方式,使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局保证举报热线电话的畅通,听取社情民意,通过电视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发放征求意见信等形式加强与群众的联系,畅通了群众监督的渠道。我局政风行风在线已连续开通5年,取得了良好成效。

收入证明的格式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登记注册

第六条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

第七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

(四)产品合格证明;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行驶证;

(四)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身份证明,交验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十一条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四)行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联合收割机报废或者灭失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

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

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换发;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补、换发。

办理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或者行驶证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第十五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人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等相关业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第三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三)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

第十七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二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预约后30日内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二十三条初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四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五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考试项目:

(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

(二)持有准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

(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

(四)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

增驾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初次申领或者申请增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应当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考试成绩应当由考试员签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考试舞弊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驾驶证;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换发;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照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申请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遗失的,还应当提交遗失的书面声明。

农机监理机构经对驾驶人的违章和事故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一)申请注销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死亡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五)驾驶证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作业安全

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分别安装在联合收割机前、后端明显位置。

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不得超员,不得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与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乘坐在规定的位置。

第三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启动前,应当将变速杆、动力输出轴操纵手柄置于空挡位置;起步时,应当鸣号或者发出信号,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十八条联合收割机上、下坡不得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掉头;下陡坡不得空挡、熄火或分离离合器滑行;必须在坡路停留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九条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保养、清除杂物和排除故障。禁止在排除故障时起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挡。禁止在未停机时直接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

第四十条联合收割机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当齐全有效。

联合收割机作业区严禁烟火。检查和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时,不得用明火照明。

第四十一条与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应当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

第四十二条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并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不得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驶。

第四十三条联合收割机不得牵引其他机械,不得用集草箱运载货物。

第四十四条联合收割机停机后,应当切断作业离合器,锁定停车制动装置,收割台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

第四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

(二)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

(三)将联合收割机交由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人驾驶;

(四)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五)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

(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

(七)在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麻醉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联合收割机;

(八)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离开驾驶室;

(九)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十)其他违反联合收割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联合收割机发生交通事故,农机监理机构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联合收割机事故,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作业地点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联合收割机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农机监理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暂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五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联合收割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第五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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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证券市场中的惯性与反转现象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所谓惯性现象,是指过去的赢 (输)家组合持续成为赢(输)家组合,而反转现象是指过去的赢 (输)家组合成为未来的输(赢)家组合。惯性交易策略是以股票过去的表现作为买卖判断的基础,即买入近来的强势股,卖出近来的弱势股;而反转策略则卖出近来的强势股,买入近来的弱势股。一般认为,这两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股票价格对过去或公开的信息发生具有规律性反应。惯性与反转现象的发现,被视为“市场异象”。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这些能给投资者带来超常收益的规律性现象是对传统资本市场理论,特别是“有效市场假说”(emh)的极大挑战,冲击着当代金融理论的基石。从投资实践的角度看,把握资产价格的这些规律性变动,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超常收益,增加获利空间。关于惯性与反转现象以及相应投资策略的研究,无疑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

目前,比较成熟的研究主要建立在国外市场发达的交易机制和成熟的投资环境基础之上。本文以中国偏股型封闭式基金和偏股型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行为为研究对象,这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因为基金的投资决策是市场发展趋势的方向标;二是从1998年3月中国发行第一支基金至今,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规模达5008.2亿元,沪深两市上市的封闭式基金共有54家,开放式基金102家,发行基金单位6551.13亿份,基金资产净值 1050亿元,可见中国基金业取得了超常规的快速发展。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和投资理念,发展壮大投资基金,而且有利于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金融体制的健全完善。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0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该在每个季度的公告截至日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整的投资组合公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基金公告的内容包括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股票明细,即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本文将上述的前10名股票定义为“基金重仓持有的股票”,并以其作为研究样本,样本以一个季度为间隔,时间跨度从1999年3月31日至 2006年3月31日。为使样本数目尽可能达到统计检验中大样本数目的经验要求,本文选择了投资组合公告在5年以上的偏股型封闭式基金,共49支;投资组合公告在两年半以上的偏股型开放式基金,共24支,作为研究对象。数据来源于天软数据库、深圳国泰君安数据库(csmar)和金融界网站(http://),采用matlab和microfit统计软件。

(二)模型定义

本文根据gtm模型,做出如下改进:

首先,gtm模型对惯性反转现象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先对整个市场的股票按照某一标志,如超常收益率进行排序,选择高低两端的股票构造赢家组合和输家组合,并分析这两种组合在未来一段时间的超常收益率情况。本文认为,由于资产价格对不同的信息将发生不同的反应,并且不同的资产其价格对同类信息也将产生不同的反应,因此本文基于行为金融的理论和研究方法,选择了24支开放式基金和49支封闭式基金为研究对象,以基金重仓持有的股票为样本,基于这些股票过去一段时期相对于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进行分组,分别构造赢家组合和输家组合。之所以选择上证综合指数,一是因为其作为国内外普遍采用的衡量中国证券市场表现的权威统计指标,是一个包括上证180指数、上证50指数、上证综合指数、a股指数、b股指数、分类指数、债券指数、基金指数等的指数系列;二是因为基金持股的偏好受到行为、心理因素的影响,个体差异较大,以上证综合指数来构筑赢家、输家组合,可以提供一个相对科学、统一的分析参照系。

其次,gtm模型并没有区分基金在买卖股票时所采用的交易策略的差异性,比如:投资组合中的某只股票的权重变化为负值,有可能是因为相对于通过持仓调整而将权重维持在当前水平的投资策略而言,投入到该支股票的新资金所占比例较小。然而,本文希望测量的是增加的交易量本身,而不是由价格变动或由新股票进入、退出所引发的权重变化带来的惯性估计值的改变。

如图1(以股票进退投资组合和市值为研究对象)和图2(以股票进退基金投资组合的支数为研究对象)所示,中国基金进出股票相当频繁,持股仍以中短期为主。因此,本文将基金买卖股票的行为分为三类:完全退出、新进去和持仓调整。分别考虑有股票进入或退出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影响,并检验未来一段时期超额收益的变化趋势和惯性反转的程度。这样一来,权重变化在有新资金进入(退出)的情况下总是正值(负值),并且,在没有惯性(或反转)交易的零假设下,每一个组成部分的惯性值应趋近于零。

综合以上内容,本文提出用以检测基金投资策略的衡量指标的模型为:

其中,t表示股票j在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次数;n表示基金投资组合中所考察的股票支数,因本文以基金投资组合中前10位的重仓股为研究样本,所以 n的最大取值为10;rj,t-k为股票j在t—k期间的收益率,按照复利方式根据股票的日收益率计算出股票的季度收益率:表示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j的权重,pjt表示t季度股票j的季末价格,hjt表明t季度投资组合中股票j的股数。

本文采用复数表示惯性估计值m,其中实部为

用来衡量基金在考察期内所采取的投资策略的综合效果。当rj,t-k>rm,t-k时,即股票i在t—k期的收益率大于同期的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若wj,t>wj,t-1即基金增加股票j的持有市值比例,则m>0,表明基金采取追涨的惯性策略;当rj,t-k<rm,t-k时,若wj,t<wj,t-1,则m>0,表明基金采取了杀跌的惯性策略。表明基金采取了卖高的反转策略;当rj,t-k<rm,t-k时,若wj,t<wj,t-1,则m<0表明基金采取了买低的反转策略。总之,m衡量的是基金在考察期内所采取的投资策略的综合效果,如果m>0,表明基金采取的是追涨杀跌的惯性策略;如果m<0,表明基金采取的是买低卖高的反转策略。虚部数值的变化可将基金交易行为区分为新进入、完全退出和持仓调整三类。imm(i)>0,表明本期增持了股票j;imm(i)<0,表明本期减持了股票j;imm(i)=0,表明本期股票,j退出基金的投资组合;imm(i) =∞,表明新股票i进入该基金的投资组合。1表示对基金投资组合权重变化进行检验的时间跨度,当1等于1时,是对连续季度的投资权重变化进行检验;当1等于2或4时,检验的时间间隔分别为6个月或1年。本文对1分别取1、2、4时的惯性值 m进行检验。k表示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是根据本季度或前k季度的股票价格波动所做的反映。当k=o时,m值反映基金经理基于本季度股票收益率所采取的交易策略;当k=1时,m值衡量的是基金经理根据上一季度股票收益率所采取的交易策略。

三、实证结果分析

grinblatt,titman和wermers (1995)用gtm模型进行实证检验时,采用的是t—统计检验,本文考虑到每个季度的估计值不一定独立,采用fama-macbeth方法,对各个季度的横截面数据进行基金持股比例、收益率和m值的统计检验。实证检验结果见表1、表2和表3。

实证结果表明,全体股票、新进入股票这两列m值,其均值和中位数,不论是t—检验还是符号检验,都大于零,表明基金投资行为的惯性交易倾向显著。基金在有新进入股票时的m值,无论是均值还是中位数,都远远大于全体股票、退出股票的相应度量值,这表明基金在买入股票时,追涨现象十分显著;在只考虑完全退出股票时,m的均值和中位数都为负,即存在反转交易行为,这表明基金在卖出股票时,高卖的现象十分显著。

表3为基金持仓调整时的 m值,本文将它作为衡量基金投资综合效果的参照。从表3中可见,对于持仓调整策略而言,虽然其惯性估计值的均值和中位数都非常小,但均为正值。例如,对于一个季度(k=1,l=1)的滞后回报,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均值分别为0.2116和0.1974,中位数分别为0.2066和 0.1574。以封闭式基金为例, 0.2116表明机构投资者在季度末持有的股票在该季度的回报率仅比上个季度开始时持有股票的相应回报率高0.2个百分点。这和grinblatt,titman和 wermers(1995)0.3个百分点的惯性估计值非常接近。随着滞后期的拉长,均值的估计值上升,而中数却仍然很小。此外,所有m估计值的分布都是偏斜的,中位数比均值小。在持仓调整的情况下,所有m值的滞后平均惯性估计值都为正数,并且在统计上显著,虽然显著值非常小。可见,不论以本季度股票回报率的变动(k=0)还是以上一季度股票回报率(l=1)作为决策依据,基金明显倾向于采取追涨的惯性投资策略。 

从投资的综合效果来看,当 k=0时,m值的均值大多大于 k=1时的均值。可见,绝大部分基金管理人倾向根据本季度股票收益率的变动同向调整持股结构,即采取追涨的惯性投资策略。其中的原因,一是因为中国证券市场属于资金推动型的幼稚市场,当大盘开始启动后,个股存在着较大的上涨惯性;当大盘开始下跌,无论是绩优股、成长股还是垃圾股都同步下跌,基金只有采取趋势投资策略顺势、借势、甚至造势,才能赚取超额利润。二是中国基金业绩评价标准粗糙。目前,对于多种风格、不同风险收益目标的基金,各基金管理公司都采用基金净值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价。由于基金经理采用同一股票研究分析平台,又为了获取市场认同,在业绩上不输给同业,不得不采取谋求短期盈利的行为,导致选股和投资决策雷同和基金投资风格趋同。

四、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偏股型证券投资基金为研究对象,分析这些基金是否存在收益的惯性反转现象。实证结果表明:在交易策略上,证券投资基金整体采用惯性交易策略,但倾向于买过去表现好的股票,尤其是收益率高于同期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的股票;不倾向于卖出过去表现差的股票,即采用高买高卖的策略。m值在考虑有新股票进退时,显著大于其他各种情况,这表明基金经理在选择新股进入投资组合时倾向追涨。并且选择股票时偏好收益率高于上证综合指数的股票。m值在考虑股票完全退出的情况下,所有的m值均为负值,说明基金在进行投资组合调整时,都倾向采用完全退出并投资新股的策略。可见在偏股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投资跟风、同质现象依旧存在。要改变这一现状,一方面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加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数量;另一方面也应使基金的投资风格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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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准入资格

[作者简介]王全法,徐州工程学院讲师,法学硕士,江苏徐州221000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l-0105-07

效率是诉讼的一项重要价值,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量提高诉讼效率。行政诉讼也不例外,也应当将提高诉讼效率作为自己的一个目标。就具体行政诉讼案件来说,法院审理该案件耗费的时间越少,则消耗的司法资源就越少,诉讼的效率也就越高。在行政诉讼中,对当事人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数量加以必要的限制,可以减少举证、质证及法官对证据审查判断的时间,从而可以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目前我国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活动没有任何的限制,因此当事人所提供的全部证据,都可以进入法庭审理程序,这不利于行政诉讼效率的提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对行政诉讼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规定必要的条件,即确立行政诉讼证据准入资格制度,以限制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证据的数量,从而减少法庭审理案件的时间,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一、对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的分析

行政诉讼证据准人资格,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需要具备的资格或者条件。因此,本文所说的行政诉讼证据准人资格,实际上于行政诉讼证据能力范畴。证据能力的概念产生于大陆法系国家,最初出现在德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后来被日本、意大利等国家所接受。在理论上,大陆法系认为证据能力是证据可以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陆法系所说的证据能力却是指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而在英美法系,人们并不用“证据能力”一词来表示证据的资格,而是使用“可采性”来表示同一问题。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具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并成为证据调查对象的资格”。也就是说,英美法系所说的证据的可采性,仅指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资格,并非指证据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资格。由此可以看出,在国外,证据能力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指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资格;二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

在我国,法律没有对证据能力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证据法学界关于证据能力的表述有两种:(1)证据能力是“证据能够被法官采信,作为认定待证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条件”,这种观点将证据能力视为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2)证据能力是指某个东西或材料能否满足诉讼等法律活动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否具备成为证据的能力,是否具备成为证据的资格,证据能力涉及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的问题,即证据的采纳标准,符合采纳标准的证据即具有证据能力,就可以被法庭采纳,但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一定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还应由审判人员对其可靠性及证明价值进行评断,以决定是否可以采信,即作为定案根据”。据此可知,这种观点认为证据能力只是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即是否可以进入法庭审理程序应当具备的资格,而不是证据是否可以被采信,即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

因此,我国证据法学界所说的证据能力,一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二是指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资格,这分别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证据能力的规定相互对应。本文所说的行政诉讼证据准入资格,是指行政诉讼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资格。

我国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没有对行政诉讼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规定相应的条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可以进入法庭审理程序。

第一,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诉状副本、答辩状;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决定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行政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可知,我国法院在案件审理之前所做的工作中,并不包括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预先进行审查,因此,当事人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院是不加控制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与案件有关、是否真实合法,都不影响这些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都可以进入法庭审理程序。这说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准人资格没有作出规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对行政诉讼证据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行政证据规定》也没有对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规定任何条件。按照《行政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活动,发生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目的,是确定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而非确定证据能否进入法庭审理程序。如《行政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这种质证是发生在庭审过程中,是对已经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证据进行的质证。《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规定的是。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何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此这两条涉及的也是法院在庭审后进行的审查判断行为。另外,《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七、五十八、六十、六十一条等规定的内容都是:应当排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而非在庭审前就将这些证据排除、使其不能进入法庭审理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这里规定的是“不予采纳”,而“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那么,“不能采纳”是否就是法院不接受该类证据、不使其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笔者认为不能这样理解。因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是否属于“拒不提供”,都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才能确定,如果该类证据不

进入法庭审理程序,如何作出相应的判断呢?我们还可以根据《行政证据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来说明“不予采纳”并不是指证据不能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是法院不予采纳鉴定结论的三种情形,包括“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和“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根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行政程序中的鉴定结论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则法院对该鉴定结论就“不予采纳”。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认为鉴定结论有上述情形、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时间,必须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庭审结束之前”;而鉴定结论是否具有上述情形。显然必须也只能在法庭审理中才能查明。由此可以说,法院对证据“不予采纳”,只能理解为不能将该类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而非该类证据不能进入法庭审理程序。

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目前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可以进入法庭审理程序,我国法律对行政诉讼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没有规定任何条件,即没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准人资格的规定。

二、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准入资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准人资格的必要性。规定行政诉讼证据的准人资格,是为了对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证据的数量加以限制,以实现提高行政诉讼效率的目标。在我国,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准入资格之所以是必要的,与我国的行政诉讼模式有关。

诉讼模式可以分为两种: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下,诉讼证据由当事人提出,法官不得主动调查收集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而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收集证据不受当事人的约束,对当事人没有提供的证据,有权主动调查收集,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看,我国的行政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相类似,甚至可以说属于强职权主义模式,如法院对行政诉讼程序的运作具有主动性和决定性、法院可依职权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等。但从《行政证据规定》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看,职权主义的色彩已经很少。《行政证据规定》规定了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和经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两种情形。《行政证据规定》第九、二十二条规定,法院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一些程序性事实,才可以主动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而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从《行政证据规定》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其在收集证据方面的基本取向是,限制法院主动调取,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申请调取;在申请调取证据上,尽量控制调取的范围,仅在确有必要时才准予调取。可以说,我国目前在行政诉讼中实行的是以当事人举证为原则、以法院调取证据为例外的制度”。因此,至少在证据的调查收集方面,我国在行政诉讼中实行的基本上是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

因此,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收集、提供,即使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会主动为当事人收集证据。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也不会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那样,得到法院在收集证据方面的帮助,这样,当事人必然败诉。因此,当事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为了能够胜诉、为了取得最大的利益,往往会向法院提交尽可能多的证据,即使明知某些证据不合法,或者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没有证明效力,或者证据有其他不当之处,也不主动排除,而是将自己所掌握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全部向法院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因为经济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律师,而自己又缺乏法律知识,从而没有对这些证据提出异议,则这样的证据就会进入到法官对案件的评判活动中。显然,提交给法院的证据越多,庭审时耗费在举证、质证上的时间也会越长,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的时间就会越长,而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所需要的时间会随之增加,这样,诉讼效率也就必然会降低。如果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证据对案件都具有证明作用,行政诉讼时间的拖延还是可以接受的。但从实际情况看并非如此,即有些证据会因为各种原因,最终并不会被法院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最终没有被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实际上就阻碍了行政诉讼效率的提高。

因此,如果不对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的行为进行规范,则会影响行政诉讼效率的提高。为了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法律不应当允许当事人不受限制地将自己掌握的所有证明材料都提供给法庭。这说明,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证据准人资格制度是完全必要的。

第二,建立行政诉讼证据准人资格制度是可行的。行政诉讼证据准人资格是证据可以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资格,为了使这种规定发挥作用,需要在法庭审理程序开始前对行政诉讼证据进行审查。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独立、完整的审前程序,但我国法律现有的规定,已经可以保证在法庭审理程序开始前对行政诉讼证据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并提出答辩状。《行政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根据这些规定可知,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就可以掌握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因此可以对这些证据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在我国确立行政诉讼证据准人资格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是可行的。

三、行政诉讼证据准入资格的内容

根据《行政证据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或者证据数量的多少,决定是否进行证据交换。如果法院没有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则意味着在庭审前的程序中,法院只能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己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法院不宜甚至不能够对证据的实质内容进行正确的判断。如果法院组织了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则因为当事人在进行证据交换时才得到对方的证据,没有足够的时间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从而也很难对证据的实质内容作出判断。

因此,在法庭审理程序开始之前,对证据的实质内容进行准确的审查判断具有一定的困难,进行这种审查是不合适的。但在这个阶段,对证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还是可以进行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比较适于在庭审前进行审查的,有行政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取得时间及证据向法庭提交的时间。另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主要是美国法律的规定――因为美国的证据法,即《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是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一部”证据法,它明确规定某些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从

而将这样的证据在庭审前直接排除。

第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证据的这些表现形式,也就是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法律的这种规定具有约束力,只有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如果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对证据形式的上述规定,则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既然这样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则就没有必要准许其进入法庭审理程序。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很容易发现,从而可以主动予以排除。如测谎结论,虽然能够帮助人们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但其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测谎结论,则法院可以直接排除,不使其进入法庭审理程序或者不将其提供给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各种形式的证据,其本身也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国家职能部门制作的公文书证,应当加盖公章或者其他具有证明作用的印章;询问笔录应当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鉴定结论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等。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这样的要求,则法院也应当将这样的证据予以排除。

第二,证据取得的时间。“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原则,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该原则。按照这项原则,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应当先收集证据,然后再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证据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却没有规定这样的证据不能向法庭提供。实际上,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完成后才取得的证据,完全可以在庭审前就予以排除。因为根据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因此,法院在庭审之前就可以得到被告的证据。在得到被告的证据后,只需要对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和证据取得的时间进行简单的比较,就可以作出判断,不需要对证据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也无需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证据的取得时间,也是证据能否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一个因素。我国应当做出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做出后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样的证据不得进入法庭审理程序,以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证据取得的时间而决定是否将其排除,应当只是针对被告而言的,对原告取得的证据不应当适用该规定。虽然《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而被告要求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然是原告在行政行为做出前已经取得的证据。但不应当将《行政证据规定》的这项规定,作为确定原告取得的证据能否进入法庭审查程序的依据。因为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审查,如被告是否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即法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是否具有提供证据的法定义务、原告是拒不提供还是有其它正当理由等,在进行这些方面的审查时。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需要作比较深入的了解,仅仅根据证据的外在表现,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何况,根据《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这样的证据也不是“一律不予采纳”,而是“一般不予采纳”。因此,不应当将原告取得证据的时间作为原告方的证据能否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一个条件。

第三,证据向法院提交的时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这里的有关材料,包括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行政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所谓“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就是指行政机关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认定。第七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既然举证的权利放弃了,将来自然不能再向法院提供证据,即使提供了,这样的证据法院也不应采纳。而《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则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以直接排除,不准许这样的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

第四,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从而可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具有关联性,是证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如果某一材料与案件没有关系,则其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在诉讼中就应当将其排除。但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一般需要通过法庭审理,由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然后由法官进行认定。也就是说,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应当经过法庭审理程序后才能确定。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证据,法律可以直接规定其不具有关联性,从而将这样的证据排除,不使其进入庭审程序。笔者认为,在这方面,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具有借鉴作用。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411条的规定,下列证据被认为没有关联性:

(1)品格证据。一般的原则是,当事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如暴力倾向)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情况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问题上,没有关联性。如有暴力倾向的人,并不一定就会实施暴力行为。因此一般认为品格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采纳。

(2)相似事实。所谓相似事实,是指一个人在以前曾经实施过的同本案中行为相似的行为。提出这种证据的人试图暗示该行为与案件之间存在联系。但是,一个人以前的行为与现在的案件事实之间,并无逻辑上的关系。也就是说,当事人以前实施的同样的行为,与目前的案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此,在诉讼中,相似事实不能作为证明目前案件的证据,应当将其排除。

(3)案件发生后进行的行为。即行为人在案件发生后进行的一些行为,应当认为其没有关联性,从而排除这样的证据的使用。在行政诉讼中,这样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事后的补救措施。这里所说的补救措施,是指在损害结果发生后,行为人采取的措施;而如果在损害结果发生前采取了这些措施,该损害结果有可能不发生。根据法律规

定,不能用行为人采取的补救措施作为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失、犯罪行为,也不能将这样的措施用于证明产品质量和设计存在瑕疵或者欠缺必要的警示义务。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进行阻止损害扩大的修补工作”。有了这项规定,行为人在损害发生后,就能够放心地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而不必担心自己的补救行为会被当作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如果将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作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则行为人就不愿意采取各种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再次发生;并且,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人,因为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可能逃脱法律责任,这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2)和解与和解提议,在发生争议后,如果当事人为了达成和解而提供、提出了一项代价或承诺提供一项代价,或者接受、建议接受或承诺接受一项代价,则将来与上述事项有关的证据,不能用于证明责任的归属、请求的无效或者请求的数额,这样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同样,在和解谈判过程中所作的行为或陈述的证据,也不具有关联性。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当事人提出和解提议的原因,可能是为了谋求和睦,而不一定是认可自己处于弱小的地位;二是公共政策鼓励对争议进行妥协与和解解决。如果提出、接受和解的有关事实,将来被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则没有人愿意提出或者接受和解。3)医疗费用或者类似费用的支付。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如果有人为受害人提供医药、住院或类似费用,或者提议、承诺向受害人支付这些费用,则不得以提供、提议、承诺支付这些费用的证据,作为证明伤害赔偿责任归属的根据。因为提供、提议、承诺支付这些费用的人,并不一定就是造成伤害后果的人,其完全可能是因为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而采取这些行为。如果因为实施了这样具有善意的行为而被当作造成伤害的人,最终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则无疑是对人类高尚道德精神的背叛。

(4)投保责任保险的证据。即投保人投保责任保险的事实,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主观上是否存在疏忽、或是否有其他不法情形,不具有关联性。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因为投保人投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在经济上并不会受到实际的损害。这样,一般人就往往会认为,投保人在投保后责任心不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在主观上存在疏忽,或者有其他违法情形,但实际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疏忽,或者有其他违法情形,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各种因素予以认定,而不应当根据当事人在此之前是否投保来判断。因此法律规定,投保责任保险的证据不能用于证明投保人存在疏忽或者有其他违法情形。

在上述这些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中,我国只规定了一种,即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能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对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可能进行的其他行为,如事后的补救措施、医疗费用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支付等能否作为证据,没有作出规定。实际上,在其他情况下,事后证据也应当排除。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人对事故的受害人进行救助或者为其支付医疗费,则不应当将这些行为作为该人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证据,并因此对其作出处罚。如果公安机关以这些行为作为证据,作出了行政处罚,则在因此而发生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完全可以禁止这样的证据进入庭审程序。法律应当这样规定的原因很明确,就是为了鼓励人们在损害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害人进行救助,而不必担心自己的救助行为将来会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明确规定,品格证据、相似事实、案件发生后进行的行为及投保责任保险等方面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并且应当将“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的范围,由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时的认可,扩大到在事件发生后的任何阶段进行协商调解时的认可,如当事人自己协商阶段、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阶段等,这样有利于当事人尽快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从而可以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节约司法资源。

收入证明的格式范文9

贫 困 证 明 格 式

XXXX (学校):

贵校学生 XXX 其家长属本地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如下:

一、家庭人口 X 人,家庭成员组成:

家庭年收入约 000 元

二、主要收入来源: XXXXXXXXXXX (填写)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难:

(比如家庭成员是否有重病医疗开支是否较大,是否有残疾,收入来源是否单一,劳动力是否较少)

确属贫困家庭。特此证明。

村委会(街道居委会) 乡、镇(含)或 县区政府民政部门

或家庭联系人所在 街道以上民政部门

单位盖章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章单位联系电话: 000 盖章单位联系电话: 000 盖章单位联系电话:000

大学生贫困证明范文的一般格式:

贫困证明格式

xx-xx(学校):

贵校学生xx-x其家长属本地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如下:本文由一起去留学编辑整理,转载自一起去留学转载请保留出处。

一、家庭人口x人,家庭成员组成:

家庭年收入约000元

二、主要收入来源:xx-xxx-xxx-xxx(填写)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难:

(比如家庭成员是否有重病医疗开支是否较大,是否有残疾,收入来源是否单一,劳动力是否较少)

确属贫困家庭。特此证明。

村委会(街道居委会)乡、镇(含)或县区政府民政部门

或家庭联系人所在街道以上民政部门

单位盖章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盖章单位联系电话:000

贫困证明范文:

兹有我乡(镇)(居委会等)×××(父母亲姓名)之子(女)×××(学生姓名),于××年××月考入贵校学习.由于×××原因(每个家庭的具体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希望学校,银行能为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居委会等(公章)

××年××月××

2.

证明

xx-x学校:

滋有

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为我县x乡xx-x村村民.其父xx-x职业:xx-x,年收入xx-x;其母:xx-x,职业:xx-x,年收入xx-x.其(兄/弟/姐/妹/):xx-x,职业xx-x,年收入xx-x.由于xx原因,该家庭生活一直比较贫困.又xx年xx月xx日发生了(xx自然灾害),该家庭又受灾严重,属于重灾户,生活更加贫穷.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日 期:

贫困补助申请书

我是XX学校X班的XX,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以做苦工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过着贫苦的生活。小时候,家中四个小孩一起读书,父母亲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几人的学费,只能想亲戚借。那时候真的太困难了,大姐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回家帮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毕业,也想读高中,可是家里真的无法担负我们的学费,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机会让给了我,自己回家帮忙。

我家只有1.5亩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获的水稻勉强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经济来源也只有依靠那一点点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00元左右,除去还债、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学费一直困扰着我们。但是为了将来,我必须读书,上大学。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感谢你们!

此致

敬礼

收入证明的格式范文10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时间式量原煤产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 ≥ 5000KCal/ Kg

2、挥发份:? 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St.ad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4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 KCal/ 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 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 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 KCal/ 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煤炭购销合同二:

一、综合说明:

1、招标物资:75t/h锅炉冬季生产用煤煤炭

2、招标单位: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投标单位要求:

4.1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区(县)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炭经营许可证。

4.2投标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招标内容:

1、煤炭数量:6000吨

3、煤质及其他要求详见附件(煤炭购销合同)

三、招标须知:

1、适应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应于本招标内容中所叙述项目。要求:

1.1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方案,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确保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2如投标方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邀请中载明的传真电话以书面形式(电传、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方,投标截止期前招标方收到客户任何澄清要求时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将以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形式答复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方。

2、如果投标方投标标价及产品质量均不能满足招标方的标底,招标方有权拒绝全部投标,重新组织投标。

3、开标前核验以下证件:

3.1已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3.2企业法定代表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

3.3煤炭经营许可证

3.4企业税务登记证

四、投标书的编制

1、投标方编制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逐项填写齐全,并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2、投标书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一式陆份(分别标以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别,以正本为准。文字大写的数据与数字表示有差别,以大写为准;单价与总价如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投标标书应装入同一档案袋内,密封后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3、投标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以本项目进行投标,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4、投标方对所报价只能提出一个不变价格,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价。

5、投标书需打印,且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不应有涂改增删处,如修改进,修改处须有法定代表人印章。

6、如投标方有质量保证措施和给发标方提供的优惠条件,应在条件中说明。

7、投标保证金:5万元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7.1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7.2中投标单位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招标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核实。其弄虚作假行为属实则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从该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列支。

8、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完毕后7日内无息返还。不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当场退还。

五、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身份证;

4、煤炭经销许可证

六、投标书的递交

1、投标方应把投标书装入信封内加以密封,报价文件和资质证明文件分开装订,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

2、投标方必须在2019年9月10日17时前,将投标书送达到青岛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物资供应部,逾期投标将不予受理。

3、投标方送达投标书后,要求对投标书进行修改或撤回,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送交招标方。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无效(即废标)。

4.1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

4.2投标书未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4.3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格式编制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4.4投标书逾期送达;

4.5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准),或虽参加会议但无证件或授权书者;

4.6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的;

4.7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七、开标与评标

招标方于2019年9月13日14时,在热电燃气总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进行公开开标。

八、评标原则

先进行资格审查,不通过者退出,然后再对入围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投标书完整无缺,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和格式;评标组通过打分分析后认为其能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上采用最低价1家为中标单位。

九、中标通知

1、评标结束后,招标方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违纪查处依法取消除外)。

2、招标方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向落标的投标方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不解释落标原因。

3、《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十、签订合同

中标方收到《中标通知书》,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签订供货合同。供货期限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

附件:

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 货 时 间数 量原 煤 产 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 ≥ 5000kcal/ kg

2、挥发份:  vad 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st.ad ≤ 0.7 %

5、焦渣特性: 2—5

6、灰份: aad ≤ 24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 kcal/ 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 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 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 kcal/ 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收入证明的格式范文11

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由Xx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于2009年11月15开工建设,2011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6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年月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Xx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Xx县房建公司项目部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消防设计备案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在备案系统查询该消防设计备案是否已经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

(2)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领取房产证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型式认可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上述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提品出厂合格证);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

9、具有法律效应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备案资料要求);

10、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由生产企业填写并盖公章);

11、*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方案、记录及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2、隐蔽工程记录;

13、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分别在相应的竣工图上盖竣工章)。

三、其他要求

收入证明的格式范文12

[关键词]拍卖;国债;单一价格;多种价格

[作者简介]白艳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金融学专业在读博士生,北京100029

[中图分类号]F812.5;F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2―0077―05

一、引 言

关于国债拍卖的学术文献沿着理论和实证两条主线发展。理论着重在建立拍卖过程模型和试图确定各种拍卖方式的不同,特别是哪种拍卖方式能给卖者带来最高的收益和哪种技术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投标人之间的串谋。一旦拍卖规则建立起来,哪种拍卖类型能够为卖者提供最高收益的问题便成为实证的问题。实证主要研究哪种拍卖技术对于卖者收益来说是最优的,更进一步的研究是检验拍卖参与者的特征和他们是否能够结成串谋。到目前为止,在国债拍卖中哪种拍卖能够产生最高收益还是没有定论。

二、国债拍卖及拍卖的基本方式

国债拍卖经常使用三种拍卖形式:多价格拍卖(Discriminatory Auctions DAs)、单一价格拍卖(Uni-form―Price Auctions UPAs)、混合价格拍卖(HybridAuctions HAg)。在多种价格拍卖中,中标者按照各自投标价格供给,从出价最高的投标人开始满足需求,直到所有的供应量用完为止。在单一价格拍卖中,投标者按照相同的价格支付,这个价格被称作终止价格(stop―out price),终止价格就是中标者中最低的投标价格,即总需求量等于或高于总供给量的最高价格,每一个投标人提交一个需求表,总需求表就是将这些需求表简单相加后,再加上竞争性需求总量。混合价格拍卖中,全场加权平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投标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按票面利率中标;投标利率高于票面利率,低于规定数量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投标利率高于票面为了在给定的成本下最大化发行的收益,我国财政部也多次变换了国债的发行方式。1991年,财政部第一次组织了国债发行的承购包销,有70家证券中介机构参加了承购包销团;1995年国债恢复了招标方式发行,在拍卖方式方面,采用过单一价格拍卖、多价格拍卖以及混合价格拍卖(西班牙模式)。

三、理论文献回顾

(一)收益比较

在单物品拍卖研究中,最著名的是维克里(Vickery)(1961)创立的“收益等价定理”。他针对竞买人对称的情形证明,荷兰式拍卖与英式拍卖所产生的期望价格相同,这意味着两种标准拍卖机制给卖主带来的平均收入相等。该定理是整个拍卖理论研究的起点。

然而,这个著名的定理在可分或者多物品拍卖(例如国债)中并不成立。当基准模型中的假设被放松以后,收益等假定理就随之失灵,某些拍卖制度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

第一个试图建立多物品拍卖理论模型的是Smith(1966)。他对下面情况进行建模:投标价格和数量都是选择变量,每一个投标人对最低获胜投标的可能值赋予一个主观概率。他证明了单一价格拍卖有可能比多价格拍卖带来更多的收益。尽管他是第一个清楚的刻画多物品拍卖特征的研究者,但是他还是做了一个与单物品拍卖相似的假设:投标人只能对一个物品进行投标(单位需求)或者只能递交一次价格。Harris和Raviv(1981)试图通过允许投标者是风险厌恶的来扩展Smith的模型,但是他们还是保留了只能对一个物品进行投标的假设。他们提出如果投标者是风险中性,两种拍卖制度收益相等,但是如果投标者是风险厌恶,多价格拍卖带来更多的收益。

Back和Zender(1993)提出多物品拍卖得出与单物品拍卖许多不同的结果。他们关于哪种拍卖对卖者来说更好的结论依赖于拍卖的两个投标者对物品的相对估价。最高估价和最低估价的差距将决定哪种拍卖方式能为卖者带来最高的收益。他们衡量了最高估价投标和最低估价投标之间分散的比例。他们证明物品的数量是固定的情况下,只要投标者的最高估价与最低估价之比大于2,多种价格拍卖优于单一价格拍卖。当二者之比大于3时,两种拍卖的结果都不好,因为在他们的模型中,不是所有的债券都能卖出去。当最高估价和最低估价的差距很小,二者之比小于2时,多种价格拍卖和单一价格拍卖没有明显的不同。由于国债市场的深度和有预售市场,估价的信息能够得到提前释放,投标价格范围很小差距的特定情况最有可能发生在国债拍卖中。Back和Zender提出了一些很有趣的观点,但是并没有充分的研究赢者诅咒的问题。在他们关于国债拍卖的这篇文章中另一个问题是由于存在非竞争性投标,债券的实际数量是不为人知的,但是这一点在他们的结果中却是要确定下来。他们总的结论是在拍卖标的完全可分割的假设下,Milgrom模型的结论不成立,单一价格拍卖中存在一些出人意料的均衡点,从理论上来说,对于多种价格拍卖,单一价格拍卖不再具有不可挑战的优势。

理论研究的重点是哪种拍卖方法能够带来最高收益。许多理论倾向于支持单一价格拍卖。国债市场被假设服从共同价值假设,因为拍卖中的投标者购买国债是为了获得合理的收益或者为了再次出售。因此,二级市场的价值将影响到拍卖中参加者的收益,使得市场参加者倾向于估计相同的二级市场价值。在共同价值的情况下,Milgrom(1989)证明,单一价格拍卖能够给卖者带来更大的收益。他还断言在这种情形下,单一价格拍卖还能产生最有效率的资产分配,多种价格拍卖就不能。McAfee and McMillan(1987),Bikhchandani and huang(1992),Chaff and Weber(1992)都同意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在美国式拍卖中,积极的投标者为了中标往往会按较高的价格投标,其中标价就会高于平均水平,虽然它最终是竞标的“赢者”,但由于中标价过高,结果在二级市场上遭受诅咒现象。投标者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就会倾向于按较低的价格投标,结果导致发行收入的减少。而在荷兰式拍卖中,由于赢者诅咒现象不复存在,投标者就会更加大胆地以较高的报价投标,结果,中标价格甚至还可能高于美国式拍卖的最高中标价格。因此,荷兰式拍卖的发行收入要高于美国式拍卖。

除了发行收入以外,对国债拍卖方式探讨的另一个焦点是所谓的“合谋”行为。在采取美国式拍

卖时,由于赢者诅咒的作用,投标者为了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买到债券,往往会减少投标数额,使其低于本来愿意投标的最大额度,但由此就要承担无法中标的风险,因此,投标者往往需要平衡较低投标中标后的收益与无法中标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很强的内在动力去了解别人的投标策略,并且也很有可能结成同盟以避免赢者诅咒的结果。而在荷兰式拍卖中,赢者诅咒的作用消失,投标者会较少地隐藏其投标数额,也就没必要再去了解别人怎么投标,而且在采取荷兰式拍卖时市场的人为操纵也更加困难。

然而,Back and Zender(1993)却持有完全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有的时候荷兰式拍卖更有可能形成合谋行为。由于所有的投标者支付同样的价格,所以这就存在某种内在动力使得最后可接受投标价格特别的低。他们举了一个例子,如果有100亿元债券将被拍卖(没有非竞争性投标),一共有3个风险中性投标者,假定每一个投标者都知道相同期限的债券在二级市场上的收益率为5%,如果债券是不可分割的,最后的中标利率必然是5%。但是如果每个投标者达成合谋,即均按6%的收益率投33.33亿元,按20%的收益率投66.67亿元,那么在荷兰式拍卖下其中标利率将是20%,而且这将形成一种纳什均衡,任何偏离这种合谋的行为都将对其自身造成损失。

关于多物品拍卖更近期的研究是Chatterjiaand Jarrow(1998)的文章。这篇文章清楚地把拍卖市场、二级市场和预售市场合并在一起建模。他们的模型赞同从阻止串谋和收益增加的角度来看,单一价格拍卖要更好。这些结果的得出是因为单一价格拍卖能够减轻赢者诅咒。

有好几篇关于收益比较的文献回顾,Feldmanand Mehra(1993)总结了大部分的实证结果。Mehra(1995)总结了美国国债拍卖的文献。Laffont(1997)从博弈论的角度对各种模型的应用提供了有意义的分析。所有的这些文献回顾,都没有对多物品拍卖进行建模分析。由于对多物品拍卖建模很困难,收益比较的问题就非常复杂。出于这个原因,在这个领域实证的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我国的国债拍卖的理论性文章很少,主要是一些综述性的文章,研究者主要有奚君羊(2005)、谢志军(2006)。

(二)串谋理论

拍卖其中的一个风险是投标者串谋,引起销售证券的成本增加。Chaff and Weber(1992)提出在多种价格拍卖中存在赢者诅咒,为了减轻赢者诅咒,投标人会更倾向于寻找信息和更可能串谋。在单一价格拍卖中没有赢者诅咒,投标人也不会为了避免赢者诅咒而相互勾结。Back and Zender(1993)持相反的观点,提出在单一价格拍卖中更存在串谋的动机。由于所有的投标人支付相同的价格,最后一个获胜的投标人就会有动机变得极低。他们甚至提出串谋是自然发生的。然而,这种情况在国债拍卖中不大可能发生,因为可供竞争性投标者竞标的债券数量是不确定的,这就使得不可能决定最后获胜的投标。数量不确定是为了满足所有非竞争性投标惯例的结果。Chatterjia and Jar―row(1998)提出从长期来看,投标人通过在预售市场交易中获得私人信息,单一价格拍卖会减少市场的操纵性。然而,关于投标人间的串谋他们没有得出任何推断。

Reinhart(1992)建议财政部应该采取实时(re―al―time),公开上升价格拍卖来阻止拍卖中的串谋。在这种情况下串谋唯一能发生的方法是所有的投标人都参加到串谋中来。

总之,既能降低借款成本又能减少串谋从理论上是相互冲突的。就像Mester(1995)和Wilson(1979)指出的,能实际决定哪种拍卖方式更好的唯一方法只能通过实证分析。

四、实证文献回顾

国债市场和拍卖实证文献主要有两个实证研究方向,第一是使用实际的观测值,进一步检验哪种拍卖技术能为卖者带来最高收益。研究的第二个方向是关于在拍卖中和前后一段时期信息的披露。关于债券价格的信息披露是政府考虑的重点。因为国债的信息披露是关系到拍卖市场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收益

在多种价格和单一价格间关于收益比较的实证结果还没有定论。但是,学者们都倾向于支持单一价格拍卖。表1总结了关于哪种拍卖技术能为卖者带来最高收益的研究结果。

Tsao和Vignola(1977)检验了从1973年1月到1976年8月16次国债拍卖。在这个期间,财政部在长期国债拍卖中试验了从多种价格到单一价格拍卖的转变。他们的结果表明,财政部通过所有的拍卖都采取单一价格拍卖的话,可以节省6亿美元。

Simon(1994)研究了与Tsao和Vignola研究的相同时期,但是得出截然不同的结果。样本研究包括发生在1973年1月至1976年8月发生的多种价格拍卖和单一价格拍卖。他使用预售市场价格和拍卖价格之差作为回归中的被解释变量,同时拍卖类型作为虚拟变量。他在模型中还包括一个一阶自回归过程来代表在国债价格中确定的时间趋势。Simon的结果显示荷兰式拍卖较美国式拍卖有7―8个基点的溢价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单一价格拍卖提高了发债成本,因此,如果所有的国债都采用美国式拍卖,财政不能增加发行收入。

有两个美国国债拍卖市场之外的拍卖形式的研究。第一个是Umlauf(1993),他研究了墨西哥国债拍卖市场。墨西哥政府从1990年开始由多种价格拍卖转向单一价格拍卖。Umlauf检验了从1986年到1991年的墨西哥市场,总共有150次多种价格拍卖和26次单一价格拍卖。他发现在转换前6个最大的投标人在拍卖中获得超常收益,转向单一价格拍卖后,超常收益消失了。6个最大的投标人购买国债的平均比例从73%下降到62%。总之,他的结果从卖者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单一价格拍卖,单一价格拍卖提高了卖者收益同时降低了参加者问的串谋。

Tenorio(1993)研究了赞比亚外汇交易市场。赞比亚政府拍卖通过外国援助获得的美元来换成本国货币。检验的时期从1975年lO月到1987年1月。一开始赞比亚使用单一价格拍卖;然而,随着赞比亚货币相对美元贬值,政府在第43次拍卖后转向多种价格拍卖。在1987年,拍卖中断。Tenorio的结果表明,在单一价格拍卖中有更高的价格。然而,这些结果似乎是由于参加者的减少而不是拍卖技术本身的改变。

近期的研究有Feldman和Reinhart(1996)。他们考虑了从1976年到1980年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黄金拍卖。Feldman和Reinhart发展了一个模型来抵消多种价格拍卖中由于赢者诅咒而减少的投标,得出单一价格和多种价格相等的收益。通过比较市场上黄金价格和拍卖中收到的价格的差别,他

们发现单一价格和多种价格拍卖间存在不同。他们发现在多种价格拍卖中存在显著的投标减少,这个减少可以由实际投标和他们模型预测的投标间差距来衡量。他们的结论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单一价格拍卖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Nyborg和Sundaresan(1996)比较了1992年7月至1993年8月两种拍卖方式下的平均拍卖价格对发行前市场价格的溢价,以期发现2年期和5年期国债市场由美国式拍卖转向荷兰式拍卖是否导致了财政部收入的增加。结果表明,这两种拍卖方式之间的加权平均拍卖收益率与同期收益率的溢价差异取决于引用发行前市场收益率日期的具体时间点以及债券的期限长短。换言之,通过比较它们的溢价无法得出荷兰式拍卖能够较美国式拍卖提供更多的收入的确定结论。造成无法得出结论的原因可能在于,只有15次荷兰式拍卖的样本太小,导致了统计上的不显著,而且这两种拍卖方式的比较也无法有效控制,因为2年期和5年期债券的荷兰式拍卖与美国式拍卖分别是处在不同的时期,因而是在不同的利率环境下进行的。

我国谢志军(2006)做国债拍卖实证研究的结论是单一价格拍卖优于多种价格拍卖,混合拍卖由于单一价格拍卖,统计检验显著。

综上所述,关于收益的实证检验,研究表明单一价格拍卖能给卖者带来更高的收益。只有Si―mon(1994)的研究反对这一点。下一节讨论不同拍卖技术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

Nyborg和Sundaresan(1996)的文章检验了拍卖前后的信息披露。他们考虑三个不同的时间阶段。第一阶段是拍卖投标前的一个小时。接下来的时间窗口是投标被接受至结果被宣布间的一个小时。第三个窗口是拍卖结果宣布以后的一个小时。Nyborg和Sundaresan测量了每一个时间窗口预售市场价格的波动性。然后他们还比较预售、拍卖和拍卖后时间窗口的波动性。他们推断价格高波动性与信息被披露的程度相关。他们得出结论:单一价格拍卖在预售市场有更多的信息披露,而多种价格拍卖在拍卖间和拍卖后有更多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单一价格拍卖前更大的波动性可能是交易商对新的拍卖技术没经验的结果。出于这个原因,检验更长时期结果是否是稳健的很有必要。

Nault(1997)研究了德国回购市场。1988年秋季之前,德意志银行使用单一价格拍卖。1988年秋季之后,德意志银行转向了多种价格拍卖,因为单一价格拍卖会导致在拍卖中不现实的高投标。Nault检验了拍卖前货币市场利率和拍卖利率之间的利差。他发现当单一价格拍卖中的回购利率与货币市场利率相比相对低时,货币市场利率就能调整来消除在拍卖后的两种利率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是,如果当单一价格拍卖中的回购利率与货币市场利率相比相对高时,这个调整就不会发生。这个结果与单一价格拍卖没有太多的信息披露相一致。并且,Nault发现货币市场利率在多种价格拍卖后会调整,不管利差是大是小。为了有效地执行货币政策,拍卖中的回购利率必须影响货币市场。德意志银行发现在多种价格拍卖中投标能够反映出关于实际货币市场需求的更多信息。

Fleming和Remolona(1992)检验了从1993年8月到1994年8月对美国国债市场最大的25次价格冲击。他们发现价格冲击都可以归结为包含在宏观事件宣布中预想不到的信息。这个研究对于拍卖是很有意思的,因为它证明了债券拍卖结果的披露真的会引起债券二级市场的重大反应。

上述文章中的结果显示在多种价格拍卖中有更多的信息披露。但是,单一价格拍卖的预售市场的信息披露要更大。

五、基本结论

综上所述,就国债拍卖而言,目前尚没有一种能保证发行收入最大化的方式,这是因为投标者的投标价格常常会受其主观判断和预期的影响,例如赢者诅咒和输家噩梦。此外,投标者的合谋行为也会导致发行收入的巨大变化。在这种不确定因素影响下,任何一种拍卖方式都不能保证发行收入的最大化,然而,与多种价格拍卖相比,单一价格拍卖毕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赢者诅咒现象,因此有更积极的一面。这也是我国国债拍卖主要采取单一价格拍卖和混合价格拍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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