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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税务管理

时间:2023-04-14 08:18:38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1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国税发明电[20*]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免产生税收歧视。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2

一、商贸企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

(一)企业内部管理较为混乱由于静海县商贸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型企业,且多为个体民营性质,依法纳税意识相对淡薄,存在人员少、资金少、货物少和经营、存货场地不完备现象,缺乏健全的经营销售、结算核算、保管供应等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货物出入库手续不健全,资金往来凭证不齐全,相关资料保管不完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风险,增加了税收监控的难度。

(二)财务制度执行不规范一是资金、银行票据管理混乱。现金、承兑汇票的管理使用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操作,利用个人银行卡结算现象比较普遍,税务部门对企业资金流量和流向难以有效监控。二是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编制混乱。商贸企业会计兼职现象普遍,设置账簿、科目和编制记账凭证不规范,对列入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把关不严格、审核不细致,违反规定列支问题突出,当期损益核算不准确、不真实。三是往来账目核算混乱。部分商贸企业在登记账簿时,不按会计制度要求使用管理,且往来发生额和余额较大。

(三)纳税申报真实度较低在当前一些企业存在销售货物不记账、收入不申报、搞账外循环问题的同时,部分商贸企业把税务部门测定的最低税负预警值作为核算、缴纳税款的上限,弄虚作假,瞒报收入,企业缴纳税款不能反映真实经营状况。(四)存在发票虚开代开的隐患在个人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人以现金购买商品交易,并很少索要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的情况下,商贸企业不但有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同时造成了进项税款的留抵。而许多进货无票的商贸企业急需取得发票抵扣税款,这些都为虚开、代开发票提供了一定市场。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加强了商贸企业用票资格认定和管理,防伪税控系统基本遏制了“假票虚开”行为,“真票虚开”成为一种新的偷税手段。

二、加强商贸企业税收监控的建议及措施

加强商贸企业税收监控、防范税收风险应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和涉税行为入手,督促企业合法经营、真实核算、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发挥税务监督职能,规范企业会计管理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税务稽查和强化日常管理、重点监控等手段方式,督促商贸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会计核算和各类凭证的规范管理。一是对未建立《库存商品明细账》、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的规定,建立《库存商品明细账》,分品目、规格、价格核算库存商品。二是加强企业商品出入库管理,要求企业出入库相关单据以及提货单、过磅单等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单据必须序时编号,按照会计凭证管理备查。同时对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企业,要求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到税务机关备案。三是加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申报质量管理。企业要严格按照“资产类往来明细账户的贷方余额在负债类资产类往来户中填列,负债类往来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在资产类往来户中填列”的原则进行填报,防止企业故意虚减资产骗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

(二)加强企业资金监控,防范资金账外循环

1.督促企业规范现金核算。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银行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现金管理,对收到的现金应开具收据并按期存入银行,不能坐收坐支,将现金收据和现金缴存进账单作为原始凭证,严禁通过个人银行卡收款的行为,以保证现金流入的真实性。现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规定支付范围进行,对于用现金对外支付必须以对方开具的收据和银行取现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以证明现金流出的真实性。

2.督促企业加强票据核算。对于企业收到和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必须通过“应收票据”账户核算,并附收据及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同时按规定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账,逐票进行登记备查。处置(到期承兑、银行贴现和背书转让)时应在备查账中逐笔注销,以便如实反映企业应收票据的交易量和交易的真实性。对于企业倒承兑而赚取的差价,应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

(三)坚持全方位税源监控,防范税收管理风险

1.在日常税源管理中,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增值税各种抵扣凭证,凡发现未按规定填写、取得的抵扣凭证,一律不予抵扣。一是通过“一窗式”管理进行“票表稽核”,发现比对不符的,移交纳税评估管理岗位人员,由他们根据日常掌握的企业经营情况,查出比对不符的原因,再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二是加大税负率的监控力度,对行业税负率、利润率进行全面测算,制定参考性行业利润率和最低税负率,作为纳税评估的参考指标,对偏离参考指标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坚持企业税负和收入双向控管,转变税源管理中就税负论税负的管理思路,完善核查、评估、监控指标体系。建立从源头开始的全方位税源监控、税源管理体系,实现对企业涉税行为全面控制,通过有效控管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增长,改变目前只是单一按照税负预警值监控、分析增值税的倾向,努力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

3.完善税源监控联动机制。按照“四位一体”管理机制要求,加强日常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对无正当理由,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长期低于全市行业平均税负,或“长亏不倒”、资金往来异常等疑点企业,要通过各部门联动,采取重点评估、移交稽查、停供发票等措施,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

(四)强化税源日常管理,提高监控工作质量

1.严把“认定关”。严把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入口”,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场地、人员、资金、设备、证照等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必要条件,通过严格认定,防止“三无”和“空壳”企业出现。

2.严把“进项关”。加大商贸企业抵扣凭证认证核查力度,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重点检查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三者在方向、名称、金额方面是否完全一致,否则转稽查部门处理。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3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纳税筹划将来势必在企业发展中占重要地位。而增值税作为我国流转税的重要税种,在涉及范围、现行税制等方面为企业进行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无疑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贸企业;纳税筹划;增值税

1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1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①增值税的税负转嫁功能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企业通过提高或压低价格的方法,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的一种经济现象。任何企业都存在税负转嫁的愿望,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变为现实也不容易。②税收政策的引导性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能性。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特定地区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以及增值税税法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

1.2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①有利于减少税负节约成本。对于商贸企业而言要想追求最大的盈利,必须尽可能的控制成本。商贸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重要税种的增值税有着很大的筹划空间。商贸企业的零售业务、视同销售业务、进口业务以及一些企业在零售商品的同时还兼营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因此,商贸企业很有必要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从而降低税负节约成本创造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②有利于纳税人更好的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要想有效的实施纳税筹划,纳税人必须随时随地密切注意国家税收法律的变更及新政策的出台,税法一旦发生变化纳税人就会马上采取行动通过一些合法的操作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商贸企业在减轻税负的同时提高了纳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贯彻、实施。③有利于商贸企业的发展。商贸企业通过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同时增加了企业的可用资金及税后收益,这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与动机。可支配资金的增加有利于企业在其他方面更好的发展,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在商贸企业中的具体运用

2.1采购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采购结算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赊销;一种是现金采购。无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都应在税法的允许范围之内,商贸企业应尽量选择对商贸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延迟支付货款的时间为企业取得无息贷款。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①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与供货商协议采用分期付款或者赊销的方式尽可能的拖延资金流出的时间。②与供应商达成共识尽早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较早的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企业通过减少当期货币资金支出的方式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2通过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所谓的兼营行为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位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应税劳务应当与应税劳务和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但是增值税的征收率只有3%,这样看来不分开核算比较有利。在一般情况下,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开核算还是较为有利的。

2.3通过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指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有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即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给征管双方在管理上带来了很多困难,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即不可以分别核算。以上列举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4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利用

政府为了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而制定了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商贸企业所体现的税负情况来看,至今商贸企业还未有任何一家已经获批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我国商贸企业能够享有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企业相比很少,不过通过细致的了解和解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难找出可以筹划的空间。概括地说,商贸企业可以大致通过下面这些方面考虑是否存在可以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①合理的规划所售商品的类别结构,并在顾及企业盈利的前提下,充分合理的配置能够和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商品;②及时关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地区、边远贫困县以及国家政策规定需要扶植、鼓励地区的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

2.5通过增值税延期纳税进行筹划

增值税延期纳税又叫做纳税期的递延,指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延迟缴纳或分期缴纳税款。从税收法律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纳税期限最多只有一个月的期限,所以要根据纳税期限进行筹划几率是很小的,利用推迟纳税发生时间这方面进行筹划才能延期纳税,为企业减少银行利息的支出,节约货币资金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

3完善商贸企业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管理

3.1商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商贸企业利用税收法律知识并结合商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具体的涉税事项,来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通过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等实现商贸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很多,但是由于纳税筹划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有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造成有的纳税人对纳税筹划不是十分了解,片面理解纳税筹划的概念,有的企业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人员的事情,与企业经营决策无关只要交给财务部门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他部门也无需关心;甚至有的企业认为只要跟税务局搞好关系,有事可以通过疏通关系搞定;甚至有的企业,从局部或者整体看来税务核算工作是符合规定的操作,但是仔细看的话就发现由于企业没有密切注意国家税收法律的变更及新政策的出台并且对税收政策没有进行系统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导致企业在税务核算工作中出现纰漏,看似合法的操作,其事实上已经形成偷税,从而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因此商贸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管理。为了使商贸企业更好的进行纳税筹划,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管理。

3.2完善的方法

①企业领导要对纳税筹划足够重视。只有领导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才能使纳税筹划在企业正常的实施。领导应组织企业财务及核心人员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使企业员工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并及时、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尤其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有关纳税筹划方面知识的学习与培训。②增加企业与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系。在如今社会,要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必须善于借力,广泛学习各方面的知识,调动各方面的能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借助税务师事务所的力量,事务所在税收政策和税务情报方面有最准确、最新、最全面的信息,事务所有着最专业的税务人才,涉税经验相当丰富,纳税筹划水平高。纳税筹划是一项对专业技术要求高并且政策性强的工作对职员工作能力要求十分高,商贸企业除了要加强企业内部财务部门的业务素质外,同时还要加强同税务师事务所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商贸企业的税法意识、纳税筹划实施能力和税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③及时掌握税收法律的变化,及时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税收知识面广量大,并且在不断变化之中,商贸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以合法性为基础,这就要求商贸企业时刻关注税收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把握税收政策动态,也要求商贸企业的税务人员必须要同时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税收法律知识,及时分析税收法律变化后对企业纳税筹划造成的影响并对企业原有的筹划决策进行变更以确保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及安全度,使商贸企业的纳税筹划顺利进行。④保持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纳税人应和税务机关遵守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即公众信任原则,一方面商贸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有责任向商贸企业提供税收信息资料。商贸企业应充分信任税务机关决策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同时税务机关不能对商贸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商贸企业有权利要求被税务机关充分信任。

参考文献:

[1]李海霞.某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4

依靠着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人文环境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江苏省加工贸易得到了充分发展。2003年,江苏省加工贸易出口总额为3657748万美元,到了2005年,这一数据则变为了8205112万美元,加工贸易占进出口的比重也达到了64.5%,成为近5年来的最高值。2007年1-12月,江苏省进出口总额达34856167万美元,其中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为21516665万美元,所占比重高达61.7%,占全国加工贸易总额的21.82%。2008年第一季度,江苏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为5344000万美元,占全省外贸进出口总额的59.0%。

江苏省在近30年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不论是在软环境还是硬环境的发展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配套能力的增强使得产业规模效益日渐明显。目前,江苏省已经成为世界电子信息产业最重要的硬件制造基地之一,以笔记本电脑、显示器、数码相机、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为主要内容的加工贸易产业链相继形成,产业之间的关联度逐渐加深。

在江苏省加工贸易的构成中,进料加工所占的比重要高于来料加工,但是近几年以来,来料加工的增长速度很快,增速超过了进料加工。2004年来料加工高速增长,保持增长态势,到2005年达到峰值,同比增长87.3%,来料加工占加工贸易的比重也从2004年的22%上升到2005年的30%。2006年,全年增长25%,2007年第一季度,来料加工占加工贸易总额的比重达到34.91%,同比增长52.3%,比2006年同期高了7个百分点,是近年来的最高比值。而进料加工增长速度变缓,同比仅增长10%,增幅下降了21.9个百分点,这与进料加工进口增长乏力有关。

江苏省加工贸易出口商品结构主要包括机电产品、以光电技术、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生命科学技术及航空航天技术为主的高新技术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家具及其零件、液晶显示板、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零件、手机零件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江苏省投资环境的日益优化,机电产品尤其是高科技产品在加工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加工贸易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以机电产品为例,2000年江苏省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出口仅为87.61亿美元,占全省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73.49%,2005年出口额已上升为926.51亿美元,占比上升到83.15%,而2007年江苏省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出口为1141.3亿美元,是2004年的2.4倍,同比增长了23.2%,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80.6%。

从国别和地区来看,江苏省加工贸易伙伴主要集中在欧盟、日本、美国、中国台湾、韩国、东盟等,其中日本为加工贸易最大对象国。美国、欧盟、中国香港、日本、东盟为江苏省加工贸易出口的五大主要市场,2006年上半年共出口381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的81.2%。中国台湾、韩国、日本、东盟、欧盟、美国则为江苏省加工贸易进口的五大主要市场。可以说江苏省加工贸易的市场还是比较集中的。

二、江苏省加工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江苏省加工贸易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加工贸易主体多为外资企业;内资企业配套水平偏低,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有待提高;加工贸易的总体增值率低。笔者认为,问题成因如下:

1、加工贸易的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加工贸易的管理体制包括行政管理的灵活性、各部门管理之间的协调程度等。就目前江苏省实际情况来看,行政管理的灵活性还不高。由于各地区间的加工贸易发展很不平衡,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只能追求大范围的统一,无法面面俱到,更没有办法满足个别地区的个性发展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也不够,没有形成一种管理上的合力。目前的加工贸易管理体制在部门上的分工表现分散。加工贸易具体政策的制定涉及经贸委、商务部、海关、税务总局,甚至还有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之间协调程度不高,各部门所掌握的信息都很分散,政策之间的衔接必然会存在一些漏洞,不能有效地加以整合,远远不能满足现阶段加工贸易快速发展的需求。

2、现行政策范围过窄制约了加工贸易向高增值环节延伸首先是加工贸易的准入门槛较低,目前的保税待遇对于各种产业都适合,缺乏引导作用。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和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也有待完善。目前的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是按照海关监管情况进行分类,还没有引入环保、安全、社会保障等标准。商务部在2007年4月12日的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要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加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将环保、能耗、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纳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范围。其次是国家关于加工贸易的政策范围过窄,对处于生产下游的与营销相关的产业需求没有相应的规定,如前面所提到的那样,研发、设计、物流服务、产品营销等都没有被纳入到加工贸易业务范围,制约了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延伸,而且这些在全球生产价值链中都属于高增值的环节,对于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技术和管理水平都有促进作用,因此现行政策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3、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不利于鼓励国产料件的使用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料件在进口时,免征关税与增值税,出口时不退增值税。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料件,若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要补交关税与增值税。对于采用部分国内中间投入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的政策。也就是说按照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加工贸易企业如果从国外进口原料,进口的料件可以免交关税和增值税,而其出口产品中所使用的国产料件部分却只能享受部分退税的待遇,对于大多数产品而言,都存在着征退税率之差,这样一来使用国产料件要比使用进口料件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即国产料件的使用比例越高,税收的成本也就越高,企业利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不利于进口料件的国内替代,也不利于带动国内原材料产业的发展。同时因为国内原料不得与进口保税料件调换,也不利于国产料件的进口替代。

三、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江苏省加工贸易的影响

1、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加工贸易涉及海关、工商、税务、银行和外经贸等多个部门,因此加工贸易的政策也就涉及到贸易、财政、税收、外汇、产业等多方面的政策,体系庞大。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为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加工贸易,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一直都在进行中,尤其是近几年来由于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使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大降低,有关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比较频繁,国家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许多政策,这些政策包括有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出口退税调整、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等。具体来说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有:

(1)加工贸易分类管理政策。从1999年开始,国家对可进行加工贸易的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国务院下发的国力、发第35号文件对加工贸易商品做了分类管理,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3种。2004年至今,商务部联同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已经先后了5批禁止类公告(分别是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5年第105号、2006年第63号和82号公告、2007年第17号公告、2008年第22号公告)。2007年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共有1140个税号商品被列入范围,2007年海关总署第44号公告了一批新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是在原有的限制类目录上新增加了1853个商品税号,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且新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管理的。

(2)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措施。2004年我国决定开始建立出口加工区,同年四月了《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出口加工区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商务部于2005年11月再一次了《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其第六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规定,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不得开展拆解、翻新业务。2005年8月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0号令),提高了管理效率,使得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更加方便快捷。

(3)调整出口退税率。2005年9月14日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5]139号文)和财税[2007]90号文调整了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尤其是后者不但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还将225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至13%、11%、9%和5%,并将10项商品出口退税政策改为了出口免税政策。

(4)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财税[2006]139号文将一些取消了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并规定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2007年国家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又把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全部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且要求开展限制类加工贸易的企业根据海关的管理级别就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缴纳50%或100%的保证金,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但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加工贸易企业继续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2008年4月5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又对已经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至此,2008年版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16个海关商品编码,其中包括新增禁止类商品目录39个和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598个。

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目的在于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过多消耗资源的产品出口,从而落实科学发展观,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因此,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继续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办法,建立产业和产品准入目录的动态调整制度,根据进出口税则目录调整情况以及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定期加工

2、政策变化的影响

(1)出口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产业链受影响。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包括取消、降低和出口免税,涉及到的行业非常广泛,不仅会直接增加出口企业的税收成本,甚至会影响到整个产业链。企业可能需要审视整个供应链,通过重新筹戈性产和交易环节来降低税收成本。有些企业的原材料采购途径、生产和加工模式可能会因此而改变。

(2)企业资金流转受到影响,部分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以2007年的新政策为例,根据2007年第44号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台账的相关规定,东部地区海关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都需要按照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的50%缴纳台账保证金,这必定会在一定时间内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使企业的营运资金受到影响。而且由于东部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新设立的外贸企业将不予批准进行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这将限制这方面的增量,也

这些政策调整总体上将有利于提升江苏省加工贸易的产业层次,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但在短期内此次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对江苏省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全省受影响的加工贸易型企业达4000多家,仅2007年8月23日开始实施的新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涉及到的江苏企业就有3000家左右。据江苏省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加工贸易政策的变化对江苏省的影响呈明显地区特征。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出口85.5%集中在苏南地区,苏中、苏北分别占10%、4.5%,其中苏州、无锡两市首当其冲。但是2007年公布的第二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总体上对江苏省的影响则是有限的,但是对个别行业、企业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受国家这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根据南京海关最新公布的数据统计,2008年第一季度,江苏省加工贸易进出口534.4亿美元,增长11.1%,与2007年同期相比,增速下降了10.7%,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59%,而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虽然只有298.1亿美元,同比增速却为32.8%,超过了加工贸易21.7个百分点。一般贸易比重上升,加工贸易增长趋缓,外贸增长方式出现了新

四、江苏省应对政策变化、发展加工贸易的对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将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商务部也召开了全国加工贸易研讨会,对促进加工贸易继续发展、转型升级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工贸易是全球化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加速工业化战略的有效途径之一,面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及其带来的影响,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出路之一。结合当前江苏省加工贸易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1、提高加工贸易的本土化程度。提高国内配套水平。促进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针对目前本土企业参与加工贸易程度不高的现象,要提高本土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加强对国内产业的带动。从政府方面来讲,要为本土企业提供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为本土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解决在发展加工贸易中遇到的具体困难,提供融资、国际市场资讯、人才引进、关键零部件生产技术等方面的帮助,提高本土企业参与加工贸易的程度,强化加工贸易的溢出效应,更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本土企业直接从事加工贸易。从本土企业自身方面来说,要“积极为已经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提供配套,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替代部分加工贸易进口的中间投入品,这既可以“借船出海”,又可以在配套过程中充分利用加工贸易的“溢出效应”,提高本土的管理、质量和技术水平。对于直接从事加工贸易的本土企业来说,要学会在全球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利用比较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采购和销售,这样可以增强本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内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为外资企业配套,逐步增强相关产业的配套能力,增加国内零部件和原材料采购比重,提高出口商品的国产化率,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提高加工贸易附加值,增强加工贸易的创汇能力。

要提高国内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使其早日符合国际同类产品的质量和技术要求,解决我国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产业薄弱的现象;另一方面,要抓住当前跨国公司把区域研发中心逐步转移到我国的机遇,积极参与到其技术研发中,使本土企业学习其先进技术,实现技术本地化,从而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扩大产品领域,提高产品层次,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引导加工贸易型企业将生产转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加工贸易,从而也可以提高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配套产业发展可以带动当地产业成长、实现产业升级换代。

2、加强地区之间的合作。实现加工贸易区域协调发展

目前江苏省加工贸易区域发展很不平衡,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苏南五市,从2002年的统计资料看,五市的加工贸易出口占全省加工贸易出口的89.4%,而苏中南通、扬州、泰州加工贸易出口仅占7.1%,苏北五市所占分额更小,仅占3.5%,且苏北地区加工贸易多为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规模小、实力弱。随着苏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产业升级和转移的趋势是必然的。而且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资源性矛盾逐渐成为制约加工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之一,如原材料、能源、土地等。要充分认识到不同的产业链中的加工贸易在其他地方的比较优势,在国家政策鼓励加工贸易向中西部转移的机遇下,可以把苏南地区一些附加值比较低、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企业逐渐转移到苏中和苏北地区,这样既可以保持加工贸易在江苏省整体上的优势,又可以充分利用苏中、苏北地区的丰富资源和潜在优势,促进这些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苏南地区要与苏中、苏北地区加强合作,给予他们必要的如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帮助。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这些地区有能力和发展条件的企业为苏南地区的产业配套生产,充分利用和创造条件,使越来越多的地区融入到国际分工体系中,从而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省加工贸易区域协调发展。当然也要意识到由于对东部地区新设企业“设限”,苏南地区现有的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向苏北转移的难度也将大大提高。

3、充分利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优势出口加工区是海关监管、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封闭区域,区内企业可以享受快速通关、保税免税等众多优惠。而保税区是“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江苏拥有全国数量最多的特殊监管区,全省现有昆山、苏州工业园区、连云港、南通、苏州高新区、镇江、无锡、南京、常州、吴中、吴江、扬州、常熟13个出口加工区和张家港1个保税区,这些特殊监管区大多存在着比较大的发展空间。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是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来办理的。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规定,这些特殊监管区内的从事限制类商品生产加工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在海关总署第44号公告调整之列,使得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政策优势更加明显,也为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提供了平台。由于区外加工贸易监管难度大、风险高,要逐步引导区外的企业转移到区内开展加工贸易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便于集中管理,也有利于出口加工区的发展。此外,还要整合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物流功能,优化产业链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促进加工贸易向高附加值环节延伸。

4、政策引导,继续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工贸易转型和升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转型是指从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的转型,而升级则是从附加值较低的加工链走向较高的加工链”。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目的就在于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使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

江苏省政府在2007年7月18日召开的对外贸易政策调整专题座谈会上指出,江苏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主要是:“加工贸易由加工制造为主逐步向采购、加工制造、分销服务、售后服务以及研发、信息资讯等方向转型升级,加工贸易的主体要由外商投资企业为主逐步向内资企业,尤其民营企业为主转变,对加工贸易从严密监管向风险管理、贸易投资便利与规范高效科学的监管方式转型;加工贸易发展模式向具备长期战略规划的理性发展模式转型”。

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还需要政策的引导和支持,政府应该建立与完善有助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财政政策、进出口政策、保险政策、外汇政策等相关政策和法规,建立起总体政策体系,在保持总体政策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5

【关键词】国际收支 转口贸易 现状及增长空间 分析

转口贸易是在信息不对等,货物所有者为了赚取差价而不是对货物的实物实际占有时形成的一种国际交易方式。近几年来,我国的转口贸易业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和多样化运作方式,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大幅增长。笔者拟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角度,通过对其定义、运作方式、特点、存在问题或不足等几方面内容分析,建议进一步扩大我国转口贸易定义外延,且认为以我国保税区为中转的转口贸易还将继续快速发展。具体情况如下:

一、转口贸易发展背景及现状

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是基于有些国家或地区地理、历史原因以及政治、经济因素,其所处位置适合于作为货物销售中心,他们输入大量货物,除一部分供本国或本地区消费外,主要是为再出口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且这些国家或地区采取特殊的关税优惠政策和贸易政策,中转费用不高,从而形成了以新加坡、香港、伦敦、鹿特丹等为中转地的国际著名转口贸易港,但近年来,不但以上述港口为中转的转口贸易在继续发展,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保税监管区域、保税仓库等也成为转口贸易的主要中转地。

二、转口贸易定义

目前,对转口贸易的定义,《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中称转手买卖(Goods under merchanting),是指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便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在居民经济体出现。商务部定义的转口贸易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即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的交易。

三、转口贸易运作方式

根据货物流通渠道的不同分为不以第三国为中转的转口贸易和以第三国为中转的转口贸易。不以第三国为中转的转口贸易是指由于经验、通讯设备等的缺管,出口商通过第三国与进口商发生买卖关系,且将货物直接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这种方式下,货物并未在第三国进出口。这是转口贸易最初的,传统的发展方式。以第三国为中转的转口贸易是指中间商先将从境外进口的货物运抵第三国中转,择机再将同一货物从第三国出口至另一进口国。该中转的第三国已由原来以新加坡、香港、伦敦、鹿特丹等国际著名中转贸易港为中心发展为保税区、保税仓库等为中心的转口贸易。

根据同一货物是否集中转卖,转口贸易又分为以下形式:一种是转手买卖的中间商从境外出口商处进口转手至另一境外进口商的货物是同一货物,即该货物的数量、重量或品质等内容都未发生变化。另一种则是转手买卖的中间商从境外出口商分几次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货物并集中存放于第三国保税区仓库,随后,该境内中间商又于买后的某一时间出售同一货物中的部分数量产品给境外另一家进口商,其虽为同一货物,但该货物的数量发生变化。且第二种形式又演变出第三种形式,以具体事例说明,境内企业从某一境外企业分两次在不同时间购买其存放在中国境内保税区仓库的电解镍共计800吨,其申报在“一般贸易支出”项下,随后,境内该企业于购买后又以高于买价的价格出售其中的201吨给原先的境外企业,其出售后银行根据企业的申请说明申报在“转口贸易收入”项下,但进出口商却为同一家进出口商。经与银行有关人员了解,该进出口商实际也为中间商,它更多是以转口贸易形式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作商品的差价收益。笔者认为,上述前两种形式应归入转口贸易,但第三种形式下的境外企业,因境外进出口商为同一非居民,不符合转口贸易定义,其更适合申报在“一般贸易收入”项下。

四、转口贸易特点及成因分析

(一)转口贸易收支差额或收益率较高

从国际收支统计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转口贸易收支呈现较大差额净收入,其转口贸易外汇收支收益率极高。形成原因是:境内企业先以一般贸易进口方式从境外进口货物转至境内保税区保税仓库寄存,同时领取“货物进入境内保税区仓库清单”,但该批货物以何种方式最终交易需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决定。以境内转口商A企业为例说明。首先,境内A企业从境外进口一批货物后申报在“一般贸易支出”项下,并将货物寄存境内保税区仓库等待另一购货商,若该购货商为境内企业,则A企业将原先申报在“一般贸易支出”项下的货物核销,以一般贸易支出成交。若另一购货商为境外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汇发[2011]11号”)实施后,境内企业必须先到银行修改申报交易编码,即由“一般贸易支出”修改为“转口贸易支出”后才可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款项入账。但汇发[2011]11号实施前, 若该笔货物以转口贸易出口,企业只申报“转口贸易收入”即可,之前已申报在“一般贸易支出”项下的数据基本未作修改。这是造成从数据角度计算出的转口贸易收益率大大超过常规值的主要原因。

(二)结算方式较固定,收入多为电汇,支出多为信用证

近几年来转口贸易业务中,其付款以90天远期信用证为主,收款多采用电汇。从境内企业角度来看,在当前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尚未好转情形下,资金安全、快速回流企业账户是首要之事,于是在结算方式上企业更希望尽快收回货款,同时延期对外付款。而目前转口贸易结算方式正好验证了这种“先收款后付款”态势。据悉,境内企业要么是先收到购货商货款,再以电汇形式支付给供应商,即先收后支,要么是先开远期信用证给供货商延期付款,而以TT电汇方式先行收回货款,即先支后收。这两种情形主要发生在汇发[2011]11号实施前。该文件实施后,境内企业只能用先支后收结算方式,且提前收回货款不能支付转口贸易支出,即企业应以自有资金支付进口货款。反映在国际收支数据中即是某一时点转口贸易数据表现为收大于支,并形成当前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倒挂局面。

(三)以保税监管区域为中转站的转口贸易居多

当前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中,除传统意义的转口贸易外,以境内保税监管区域作为中转站进行买进和卖出的转口贸易也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如其中一家境内企业,其今年以来转口贸易外汇收支1.52亿美元,其全部以境内保税监管区域为中转站,另一家转口商则有80%左右的转口贸易来源于保税监管区域。目前,以保税监管区域为中转站的转口贸易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先将从境外A国进口的货物存入境内保税区仓库,在一定时日转卖给境外B国,另一种是直接购买境内保税区产品,转卖给境外B国。形成以保税监管区域为中转站的转口贸易的原因,一是境内企业所购买的商品价格在国内外时有差异,且有时国内价格高,有时国外价格高,境内企业将货物寄存保税监管区域仓储、取得货权后,往往不急于出货,而是在权衡国内外市场价格后再决定处理货物的方式,如国际市场价格高于国内市场价格,则将货物转卖出去,收取货款抵减进口付汇,如国内市场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境内企业自行报关进口,销售至国内,由从事转口贸易变为一般贸易进口。于是境内企业以保税监管区域为中转站有时作“一般贸易支出”,有时作“转口贸易支出”。二是近年来我国保税监管区域的仓储功能日趋完善,通过保税监管区域还可规避关税、增值税等诸多问题,且商品已以实物存放于保税区,企业不用过多担心诸如运输损耗、自然灾害等一系列风险,而只需了解境内保税区内存放货物类型、数量等即可,于是以境内保税区为中转的转口贸易随之快速发展起来了。

五、转口贸易增长空间展望

综上所述,在当前国际经济环境中货物流动快速便捷,交易双方信息源变化莫测不对等,保税监管区域、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货物吞吐能力不断增强等外部环境进一步宽松情形下,转口贸易业务仍将继续快速增长,由此也演变出多种类似转口贸易的形式,笔者认为只要是转手买卖的中间商有真实的货物贸易背景,以同一货物为中心,将其转卖于境外两个不同的非居民机构或个人,就应归入转口贸易。而由此形成的转口贸易业务即将继续不断向纵深发展,特别是以保税监管区域、自由贸易港等为中转的转口贸易有望快速增长,并将超越“货物不经过第三国”的传统意义上的转口贸易,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主要转口贸易运作方式。

六、相关建议

(一)将保税监管区的转卖业务纳入转口贸易

笔者认为,重新定义《国际收支手册》中转口贸易概念,扩大其外延范围,使其与商务部定义的转口贸易概念一致,将通过保税监管区域的进口转卖业务也纳入转口贸易中,可进一步统一商务部、外汇局、银行及企业对转口贸易、进口转卖等概念的理解;并及时制定专门的转口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及操作规程,明确转口贸易的货物贸易监管定位,对收付汇性质做出界定,明确规定进口转卖业务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及收付汇时所需审核的相关单证,方便银行操作和外汇局监管。

(二)区别运用“先支后收”转口贸易运作方式

在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相关政策法规、操作规程等出台同时,建议重新修订汇发[2011]11号内容,由“一刀切”全部实行“先支后收”转口贸易运作方式调整为区别运用“先支后收”转口贸易运作方式,保证有真实货物交易背景的境内企业进行正常的转口贸易业务。如银行与海关联网核查境内企业存放在保税监管区域内货物清单,外汇局通过计算一定时期内境内企业转口贸易收益率等方法,对有真实贸易背景、收益率稳定且在正常值范围内的境内企业可适当放宽运用自有资金的比例,在其自有资金不足时可利用提前收回的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抵用转口贸易外汇支出,从而缓解这些企业资金不足压力,也减少虚增的结售汇金额。

(三)明确“收大于支”的收益率

目前,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的收益比率应是多少,无论是外汇局还是银行都无参考依据,因此建议相关部门提供并定期公布转口贸易业务中常出现的大宗商品的买卖差价数据依据,如铁矿石收益率1-5%、聚丙烯1%-2%之间等以便于银行、外汇局查阅和参考。若超过规定比率的则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以防止违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联手、借助转口贸易名义将异常外汇资金随意跨境流动。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6

【关键词】 跨境电子商务 保税区 国际贸易 金融监管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和现状

1、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

所谓跨境电子商务(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指的是各个国家或者地方的贸易者运用互联网和有关的数据平成贸易活动,跨界电商不但打破了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让世界范围内的商业交易活动不受约束,而且它使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形式慢慢发生了改变。当下,中国跨界电商的集货方式主要是国外直接邮递、集货直邮与保税商品三种方式。

2、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现状

(1)对于全世界来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近三年来的世界贸易总额基本保持不变,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去年,全世界跨界电商的交易额超出一万亿美金,比同时期增长百分之二十。另外结合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估计,今年,跨界电子商务会占据全球金融交易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在以后的这几年中,这个比重可能还会持续增长。

(2)对于我国来说,发展跨界电商,不但使国内中型或者小型的公司跨入跨界交易的条件降低,而且能够帮助我国企业降低跨境贸易成本,降低其物流成本,进而让利于消费者,而消费者除了获得价格、品质等方面的优惠以外,还可以大幅缩短收货时间,提升“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二、跨境电商环境下保税区的问题分析

1、保税区的概念

(1)保税区的优势

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伴着世界金融一体化,国际物流的方式也越来越多,纯粹的出口加工区因其内容单调,已没有办法迎合当代跨界购买机构等的需要,所以,国务院依照外国的自贸区形式,陆续批示建立了一九九零年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两千年的天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计数量达到110个。

(2)保税区与自贸区的比较

中国的保税区还仅仅是在一些特点上和自贸区相近,然而它并不等同于自贸区。保税区和自贸区最根本的不同是:保税区是“境内关内”,但是自贸区是“境内关外”。自贸区受到海关监管国外商品的法律权利的保护、没有约束交易的关税割让减免政策,这样就让自贸区和保税区完全不一样了。保税区和自贸区其他的不同是:一方面,保税区属于中国海关监管,自贸区却不由海关监管;另一方面是保税区储存货品的时间有限制,通常是两年到五年之间,而自贸区却没有这个限制;再者,保税区里的货品是暂时不收税,是一种处于欠费的形式,所以保税区对货品施行账册监管模式,但是自贸区的货品是免税的,将监管程序化繁为简了。

(3)关于跨境电商保税区出台的政策

跨境电商业务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政策的引导与支持不可或缺。针对跨境电商出现的问题,各地陆续也出台了一些相应的举措。一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商务部门增强电子商务平台的对外贸易服务功能,提升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水平,并且加强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外贸的支持和监督。另一方面,拟定了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

2、保税区的问题

(1)多重监管问题

我国的保税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贸区。有些专家在考察我国的15个保税区的管理时,了解到各个保税区的某些领导后,着重提出中国当下实行的货品进口和出口管理有一定程度的双向监管的矛盾,两次检查降低了通关效率。和外国的自贸区比较起来,中国的十五个保税区不但有必须的行政监管部门,还存在很多和保税区项目没有关系的部门。而且因为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保税区行政部门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一些部门对区里面的某些事情的处理没有自,还要服从于保税区外面的机构,这和自贸区体制下的“小政府”的准则相矛盾,更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保税区准则不一致。

(2)海关监管问题

对出口产品的“货不对单”监管不严。为了在套利活动中节约成本,欺骗海关,价格贵的集成电路等被当作交易标的物。特别指定的货品的真正价格和和向海关申请的贸易价格相差很大。海关只是管理进口的货品而对出易的价格和交易数量却无严苛的管理手段。海关主要采取的抽取检查的方法有一些弊病,这样的方法抽查的时间长,抽查范围达不到。例如家具品牌达芬奇利用海关这一监管缺失,敢理直气壮地坚持自己的家具是大品牌,所有产品均产自意大利,而且原装进口,但真实的情况是他们把货品从深圳出口运到意大利,再将其从意大利运回国内,假装成进口家具,欺诈购买者。

(3)企业诚信问题

企业没有足够的诚信度,对违规公司的惩处力度不到位。虚假贸易,也称作“保税区一日游”,这个流程是钻保税区入区退税的空子,用先出口再进口的方法,来处理进一步加工结转程序繁杂,且其增加的产值不给退税的矛盾。因为保税区的物流区相当于“境内关外”,因此只需要把货物送到保税区内转一圈,就可以免除相应的进口税与出口税,并且几小时就能够办理好出口转进口的手续,简洁的流程节约了很多的资金与时间,但在简化和方便之余,利用这种政策上的漏洞从事虚假贸易活动也有了可乘之机。

(4)跨境电商中存在的外汇问题

跨界电子商务外汇结算业务事先运行以后,第三方结算企业有变成人民币兑换外币渠道的潜力,行业内部人员说跨界结算牵涉隐藏的根本的弊病是洗钱,所以是否有真正的贸易行为是重中之重。中国外汇局宣布的《结算企业跨界电商外汇结算业务条例》中明确指出,比如需要第三方结算公司参加跨界电商外汇结算工作的顾客要实行实名制,对顾客实际信息要认真核对,对自发地国外特别邀请的顾客要仔细核对其身份。

(5)保税区地理障碍问题

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自贸区大部分和港口在一块,唯有施行港区统一监管策略,提升货品和信息等的汇集和扩展水平,才能够促进保税区的进一步发展,更大程度的体现保税区对经济的拉动能力。但是我国的保税区虽然紧邻港口却不包含港口,而且分管极度不均衡,大部分存在于东部沿海城市,影响范围过于狭小,对西部影响力不大,使之变成保税区更深一步发展的障碍,货品进出西部不畅通、监管复杂、成本增加,从而不能快速拉动经济发展。

(6)消费者不够便利问题

跨境电商看上去给国内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但里面的风险系数也不低。比如2010年9月,雅培企业通告说,密歇根州的雅培奶粉工厂出现了一类平常的昆虫,经过全方位评判后,公司决议召回多批次的婴儿奶粉,搅乱了如火如荼的代购市场。由此可见,消费者在网络跨境代购业务中谋求日常生活方便的同时,也会遇到多种问题,更可能危及自身权益。

三、完善保税区监管制度的建议

1、保税区应该有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

当下涉入保税区的机构愈来愈多,中国保税区缺少统一性的法规来约束。因为缺少统一性的法律制度,各个地方都陆续产生了地方性的法律制度。我国十五个保税区已经出现十个地方性的政策,但是其具体条款却因为地方和区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2、加强海关监管制度

加强保税区的监督管理,尽快出台《保税区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加强出口产地的核对,加强对进口企业的日常监管核对它在生产环节中的细节,以避免“达芬奇家居”事件的重蹈覆辙;加强抽查检验的可靠性,防止检测内容单一范围狭小不具有全面性,一些有害有毒成分必须严谨检查;避免部门混乱,多头管理,职责交叉导致的责任不清互相推脱。

3、加大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

为了更好地打击一些企业钻空子,应该严惩那些卖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对每个企业进行备案和抽查管理,防止企业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质量不达标的商品来牟利。政府可以出台明确的惩罚措施条例来督促企业做到诚信。企业只有诚信度高了,我们监管部门才能放得更开,保税区的未来才能更光明。

4、加强外汇管理

中国需要进一步加强经济体系变革,真正的实现保税区中自由畅通的货币兑换。2007年10月,为了真正实行《保税区域外汇监管条例》,中国外汇管理局颁布《保税区域外汇监管条例操作流程》,在外汇注册、帐户监管、结算等内容上制定新规章。由以上可知,保税区内施行自由轻松的外汇监管策略,让公司外汇结算更加便捷,降低公司汇率兑换风险。

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是全世界外汇储备最多的第7大经济体,他们的外汇监管政策就很灵活自由。新加坡对出口量没有限定;只是对少部分进口货品征税较高的货品包含烟酒、石油等其余货品依据价格征百分之五的税;新加坡的非贸易外汇收入不必结汇,能够自行使用,而且对使用本国和外国旅游的人携带的国外钞票,包含新加坡金币没有限制。

5、推进西部保税区发展

目前中国的保税区大多在东部沿海地区,在西部仅有一个广西设立钦州保税港区,因此应该推进西部地区的大发展,促进其经济繁荣,实现我国和东盟的全方位合作,改变中国保税区格局,促进与世界上其他地区的合作,将中国西北地区创建成支持和拉动国家西部大开发策略的主要经济示范区。

6、跨境电商的制度创新

现在,跨界电子商务在中国依旧处于初级程度,如果想要取得更大的成绩,一方面要在获取顾客的自信与认同,另一方面要客观的重视货品质量、服务等全方位的要求,着重创建完整、流畅、高效的电商产业链。比如去年九月,由重庆海关、重庆市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与中国移动重庆分公司共同开展构建的移动手机网上跨界购买平台开始启动运用,此举不仅标志着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正式步入移动互联时代,也将使广大消费者更直接、更便捷地享受到跨境电商服务带来的实惠。

【参考文献】

[1] 李彬:跨境电商成竞争新领域[N].人民政协报,2015-02-03.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7

关键词: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 管理策略

出口退税制度对我国的经济以及对外贸易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收政策。自政策出台以后,也经历了几次调整。其是指对于那些要出口到国外的货物会将其在国内生产以及流通方面的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还给企业,这样做是为了要减轻产品税收负担,在不含税的情况下和国际市场上的产品进行公平的竞争,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让出口的数量提高,扩大出口创汇。

一、我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现状

当前我国的外贸企业在出口上存在成本高的问题,这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国际市场上的需求在不断降低,运输成本却不断升高,国内的生产成本不断提高,人工以及物价都在提升,这些因素就使得外贸企业存在出口成本高的问题,加大了出口的难度。因此外贸货物出口的数量在不断减少,经常会存在剩余货物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企业就转而将这些剩余货物采取内销的方式进行销售,目的是为了减少库存,让资金能够正常运转。出口货物的数量与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具有紧密的联系,出口的减少使得企业所获得的退税款项也相应的减少,这就使得出口骗税的问题出现,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出口骗税的手段包括虚报出口货物价格,虚开发票,以空头公司形式骗取出口退税以及乱用海关商品代码等。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出口退税相关配套培训无法及时更新

对近几年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了解可以发现,主管出口税务机关都会定期对退税相关内容进行培训,尤其是新企业更加需要加强退税的培训,但是相关的系统软件以及政策却存在不定期更新和审计的问题,最多一年内或出现多次的更新和升级,因此面对不定期更新和升级的出口退税系统软件以及政策,就需要企业内的退税人员能够及时适应这些变化,通过使用自身的技能处理好相关的问题。但是外贸企业或者是新兴外贸企业的财务人员通常却无法满足这种要求,这为企业中的财务人员带来一定的困扰,使得税务部门在管理上存在不足。

(二)选择出口方式不合适

出口退税和出口方式之间联系紧密,每一种出口方式,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都是存在差别的。因此外贸方式通常分为自营出口以及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作为出口。如果是委托出口,那么在选择企业时,需要注重企业的选择,要选择有关联的企业。外贸出口方式也非常重要,选择不同的方式,带来的利润也是不同的。

三、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有效策略

(一)明确审核结果,细化疑点原因

出口退税是要由外贸企业的财务人员将其交到主管税务机关官网,准备预审,经过预审之后,审查的结果也会通过系统告知企业。预审会存在疑点,通常原因有两种,第一种就是没有报关单信息,当前的报关单都是通过电子口岸进行下载,之后将其导入退税系统,但是由于报关单数据传过程可能导致数据丢失,则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查询。第二种原因是发票问题,发票信息还未到总局,导致这一情况发生的原因有多种,一种是购货企业发票未认证,一种是发票已认证仍未有信息,主要是国税对不同企业的审核类型不同,目前对一类企业和二类企业实行认证信息审核通过,对于其他企业实行稽核信息。另外,购货发票存在虚假问题等,这些运营都会造成发票问题,影响审核进程。海关的电子口岸平台已经实现了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平台端口之间的有效连接,因此就应该利用好这一点,将审核的结果通过这一平台发送至企业,审核结果要清楚、明细、具体,这样企业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改善,想出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将审核结果进行细化,可以有效提高审核的效率,出口退税相关环节的工作效率也会得到提高,使得企业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加快企业出口退税办理的效率。

(二)开通信息查询平台,及时反馈出口退税流程

出口退税中涉及的内容较多,流程也多且复杂,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是息息相关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单证审核方面较为严格。企业中申报出口退税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正式申报后,退税款到达企业账户中的时间是无法确定的。而现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其被应用到出口退税系统中,企业能够通过这一系统,了解到有关退税的相关进程,进而企业可以掌握退税款的动向。比如退税款还在进行审核,企业通过查询就可以了解这一情况;在审核通过之后,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将退税款转入到企业备案的退税账户中。

部分情况下企业会出现函调的情况,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很多,预审疑点为“供货企业(xxx)为总局特别关注企业”、“该商品(xxx)为核查商品”、“申报出口商品代码(xxxxxxxxx)为特别关注商品”,关注级别为1-3级,“申报出口商品代码(xxxxxxxxx)为特别关注商品”,关注级别为4级,并且该商品对应的单张报关单同一商品代码从同一供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累计大于等于10万元的,对上述四种情况必须对供应商进行发函核查并且回函结果正常的,才能申报退税。函调的过程就是企业申报退税,由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告知企业,机关要检查备案资料原件,并且要留下复印件,方便供以后审查,经过审查合格后,才能去函销货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去取数审查,由销货方所在地的机关查验,检查之后需要将函调的结果及时告知企业所在地的机关,如果检查合格,就可以将退税款下发给企业。如果检查不合格,没退税款将延迟发放,情况严重的,则不予发放。函调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对企业的信用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不法商人的骗税行为,这个过程也是比较复杂的。加强国税退税申报网站的建设,每个省可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通信息查询平台,有效提升工作效率,让整个过程实现透明化,能够清楚地查询到信息,清楚函调的进度,让企业能够在充分了解退税款项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效的配置和管理,以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三)增加对业务真实性的监督

通常,都会对业务的真实性抱有质疑,在这方面的控制上也存在较大的难度,则是因为对业务的掌控不全面,其实施的方式以及地点都缺乏有效的跟踪。就其实施方式来说,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自产,一种是外包。但是两种实施方式都有一相同点,那就是都需要工厂进行,传统的实施方式是由工厂来制作出仓单以及进仓单的,由于是工厂自己制作,就会导致漏洞出现,这就为那些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会利用这个环节来谋取利益。因此要想加强业务的真实性,就需要从进仓单以及出仓单上入手,做好监督工作,具体可以将工程自制转变为主管税务机关来进行制作,尤其是在进行统一的发放以及监督方面,这就可以有效减少不法商人钻空子的行为,减少漏洞,有效提高业务的真实性。因此可以使用建立成本体系的方法,让主管单位负责进出仓单的管理,进行统一印制,通过不定期抽查,来检查和监督业务。这样就能将仓单以及发票进行对比,查看二者上面的数量是否一致。

(四)扩大出口退税商品的适用范围

就目前我国在出口货物税收方面的政策来说,可以分成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以及出口既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情况。具体的流程是企业需要先申请进出口权,在有权进出口货物时才能进一步的对出口货物的出口方式进行科学、合理的核定,这就使得企业在申报增值税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有的企业缺乏对出口退税行业规则的全面了解和认识,因此就很容易在其不知情的情况申报退税的情况,但是结果往往是退税无法通过。因此,应该让所有的出口商品公平竞争,让工作更加简单,流程简化,可以促进出口外贸行业的外展,提高整体的经济水平。

(五)企业要完善自身

针对出口退税的相关变化,企业为了自身的稳定、长远发展,需要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同时也要不断完善自身,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在产品的质量方面要加大管理力度,笔者所在公司是营服饰类产品的,公司秉承“质量第一,信誉至上,优质服务”的企业经营理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由税务成本上升而带来的损失。企业不应该单纯依靠出口退税,而是要完善自身,开发新产品、加大出口产品的附加值来提高效益。企业应该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出口产品的结构,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以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注重对固定资产的再改造、充分利用好原材料的价值,多进行创新,走好品牌经营的路线。企业出口的货物主要销往欧洲、北美和南美洲市场,我国的外贸出口企业在出口市场上存在集中的问题,因此企业应该避免这种过度竞争的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出口市场的结构,在对现有出口市场良好的管理基础上,开拓新的市场,促进外贸企业更好的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出口退税的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还可以促进国家对外贸易经济的增长。因此企业要不断完善自身,提高技术含量,保证产品的质量,及时地调整产业结构,在管理好自身的基础上,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明确审核的结构,加强对业务真实性的监督力度,扩大出口退税商品的适用范围等,不断完善出口退税的管理。

参考文献:

[1]范子英.出口退税政策与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J].世界经济,2014(4).

[2]周朝勇.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常见错误解析100例[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3.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8

在本研究报告中,我们主张,将我国已存在的保税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改造为自由贸易区,因此,在这里,我们将保税区视为中国自由贸易区的雏形。我国的保税区法律保障制度基本上都是在各保税区设立之后,逐步制定出来的。在中央层面,目前与保税区相关的比较重要的立法有:1990年9月8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9月9日海关总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已失效);1997年6月10日由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1日由海关总署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1995年12月18日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为适应保税区外汇管理新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此外,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在其制定的文件中也规定了一些与保税区相关的规则。在地方一级立法中,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天津市制定了《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厦门市制定了《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珠海市制定了《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宁波市制定了《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大连市制定了《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和《大连保税区管理办法》、福州市制定了《福州保税区条例》、厦门市制定了《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等等。此外,各个保税区所在地地方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制度,如天津保税区的《天津港保税区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天津港保税区劳动管理规定》、《天津港保税区保税科技产业发展中心优惠政策》,大连保税区的《大连保税区企业登记审批管理办法》,宁波保税区的《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关于鼓励电子信息产业投资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对进出口宁波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厦门象屿保税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对进出厦门象屿保税区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等等。

这些中央及地方立法对保障我国保税区的良好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构建我国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保障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下文将从保税区的定位和功能、一般法律原则、管理体制、投资和企业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贸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监管法律制度等几方面对我国现有的保税区法律保障制度予以概述。

1.保税区的定位和功能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第2条将保税区界定为,保税区位于上海市浦东外高桥地区,是一个封闭式的综合性开放区域。第3条将保税区的功能界定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港口、仓储、出口加工以及金融服务等业务。《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福田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保税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的福田区,东起皇岗口岸,西止新洲河东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止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的隔离线,实行全封闭管理。《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3条规定,保税区主要发展国际贸易、仓储业、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工业,相应发展金融、商贸服务、交通运输、通讯、信息等第三产业。《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国际贸易,兴办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型工业,举办金融业、信息业、仓储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第三产业。《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将保税区的定位和功能集中规定在第2条,具体内容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宁波保税区是由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保税区内允许从事国际贸易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货物加工、包装、运输、商品展销以及金融、保险等业务。《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珠海保税区,位于珠海市洪湾工业区内,是由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第3条规定,保税区主要发展出口加工、保税仓储、转口贸易等业务。《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天津港保税区,是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境内关外特定经济区域。第3条规定,保税区建立国际贸易市场,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对接。保税区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即以贸易为导向,物流为基础),发展第二产业为辅。保税区主要开展国际贸易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货物加工、整理、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销、商品零售以及房地产、金融、保险等业务。《福州保税区条例》第2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福州保税区。保税区位于福州市马尾港,是一个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的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第3条规定,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仓储运输业务。保税区允许从事金融、保险、期货、商品展销及其它为保税区生产生活服务的业务。《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连保税区,是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境内关外特定区域。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加工出口服务,以及为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存、运输保险、商品展销、商品零售等业务。《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青岛保税区是由海关监管的设有隔离设施,实行特殊管理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第3条规定,保税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国家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和高科技产业,兴办仓储、运输、商品展销、商业零售、金融、保险、信息、房地产以及其他第三产业。《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特定经济区域。第3条规定,保税区主要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仓储物流、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工业,相应发展货物运输、商品展示和销售以及金融等业务。《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3条规定,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保税区内依法执行监管任务。保税区与非保税区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对进出厦门象屿保税区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象屿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第3条规定,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的分界线应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对进出口宁波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宁波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第3条规定,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的分界线应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从如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将保税区一般界定为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强调保税区和非保税区之间应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其中《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和《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还强调保税区是“境内关外”特定经济区域,“境内关外”是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保税区的功能方面,强调贸易和加工并重,侧重贸易,同时注重其他为贸易和加工服务的辅助功能。

2.一般法律原则

各保税区立法虽然不够完善,但是在总则部分还是注意到了一般法律原则的重要性,并制定了一些具体条文。《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税区内的公司、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4条规定,保税区内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第5条规定,保税区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保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境内外的企业、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批准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兴办企业和设立机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保税区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保税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福州保税区条例》第5条规定,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保税区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第5条规定,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保税区内中外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同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概括起来,这些立法强调的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有:遵守法律原则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3.管理体制

相关的保税区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一般都设专章规定管理体制问题。在具体细节上,各保税区又有不同的做法。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权有:制定和修订保税区发展规划、制定和保税区的管理细则、审批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负责保税区内有关环保、土地、工商行政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等。第6条规定,在保税区封闭线的出入境处和进出非保税区的通道处设立海关、边防检查站。为处理保税区内的有关事务,在区内设立海关、税务、公安等管理机构。第7条规定,设立保税区开发公司,从事保税区内市政设施建设和房地产经营;为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生活服务;协助投资者兴办企业,并帮助联系水、电、煤气及通信设施等的供应工作。《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5条规定,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管理保税区的各项行政事务。在第6条规定了管理局的主要职权,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相比,其增加的职权主要有: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土地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有关手续;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的管理;保税区的投资导向目录,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及其它管理事宜;负责保税区的劳动人事管理;负责保税区的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环境保护工作;办法保税区中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训的报批手续;协调海关、边防检查、税务、外汇、公安、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管理机关在保税区开展业务;等等。第10条规定,海关、边防检查机关在保税区内设立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第11条规定,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机关经管理局同意在保税区设立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在进出境通道以外的区域依法检验。《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设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并由其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第6条规定,保税区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第7条规定了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深圳福田保税区管理局大致类似的职权,其中强调实施保税区的行政管理;协调海关、税务、金融、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公安等部门在保税区的工作。第8条规定,有关部门在保税区设立驻区行政管理机构,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外,须事先征得保税区管委会的同意。《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保税区设立管委会,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权和上面提到的管委会或管理局的主要职权基本一致。第6条规定,在保税区内设立海关和保税区管委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第7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税区管委会所属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保税区管委会对保税区实施统一管理。《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青岛保税区管委会是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在其主要职权中强调,管理保税区的财政、劳动人事、土地、房产、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行政事务,协助海关对保税区进行监管。第6条规定,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可以在保税区设立机构。第7条规定,保税区与青岛港前湾港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第8条规定,保税区实行独立核算的财政收支管理。广东省有6个保税区,《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强调了对保税区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性,其第5条规定,全省保税区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保税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调实施本条例。其他方面的规定和前述各保税区基本一致。《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第6条规定,保税区设立管委会,是厦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在管委会的职责方面,强调行政管理涉及核发证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管委会办理。第8条规定,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对市人民政府负责。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各保税区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均强调保税区管委会或管理局对保税区行政事务的综合管理,强调保税区管委会的权威性,同时也注意管委会和海关、税务、商检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定都注重对每一个保税区的微观管理,除《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之外,由于受立法级次的限制,都没有对保税区进行宏观管理的内容。在我国已有15个保税区的情况下,加强对保税区进行宏观管理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4.投资和企业法律制度

我国保税区的相关立法都规定了较之其他区域比较优惠的投资和企业制度,在企业的设立和经营管理等方面都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制度。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除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外,保税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产品应当全部外销。第10条规定,允许在保税区的仓库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贴商标等商业性简单加工。但须事先经海关批准。《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三章企业设立及管理部分规定,市政府鼓励投资者在保税区兴办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型工业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经批准可以设立贸易企业,从事商贸活动。投资者在保税区可以设立仓储企业,开展保税仓业务。国内外信息机构在保税区内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开展咨询业务。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国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营业机构或办事处,开展金融、保险业务和联系、咨询服务。保税区内禁止设立污染环境、高能耗、高耗水或劳动密集型企业。《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第40条规定,投资者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或代表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由管理局代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管理局的投资导向目录,依法予以核准登记;特区法规、规章规定的特定行业须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局审批。《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第三章企业权利和义务部分规定,保税区企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对环境有污染或者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税区企业建设工程,可以自行在国内外招标。保税区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在保税区兴办企业,应向保税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别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第11条规定,允许在保税区的仓库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贴商标等商业简单加工,改造零部件组装或商品展示。《福州保税区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符合保税区总体规划,并报管委会备案。第11条规定,允许在保税区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贴商标等商业性简单加工。第12条规定,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和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可以直接对外承接与生产相关的加工业务。第13条规定,企业可直接向非保税区地区购买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零配件、配套件、包装物及半成品。采用上述料、件加工增值的产品出口,经管委会确认后,视同保税区产品出口,享受保税区优惠待遇。《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在第三章企业设立及管理部分规定,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申办企业,直接向管委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办理海关、税务等登记手续。兴办特定行业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审批。保税区设立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经营综合性生产资料并允许供应非保税区。允许在保税区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刷贴商标等商业性加工。保税区企业可以承揽非保税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加工业务;可以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产品。《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可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第17条规定,区内企业因特殊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将进口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加工的成品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全部运回保税区。产品和料、件进出保税区时,应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在保税区实行的一些共通性的企业制度,如在多个保税区,保税区管委会获得授权进行投资的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体现了管委会在保税区管理体制中的权威性;容许企业在区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贴商标等商业性简单加工;允许企业承揽非保税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加工业务,允许保税区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产品;保税区企业可以申请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

5.房地产法律制度

保税区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和区外有所不同,有关保税区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对保税区房地产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地方还专门制定了针对保税区的土地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四章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部分规定,保税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保税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由管理局同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向管理局缴纳地价款。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发利用土地的,管理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保税区的房地产转让、出租和抵押,应当到管理局办理登记,并依法纳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管理纳土地使用费。管理局收取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应当用于保税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第42条规定,在保税区需要用地的,应向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并由管委会负责统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第44条规定,投资者依法取得的保税区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但须向管委会登记,并依法纳税。《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代表机构或者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应当向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到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进行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第6条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保税区管委会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保税区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保税区管委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和非保税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不同,在保税区,一般由保税区管委会代表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登记一般也在管委会进行。这些规定体现了保税区和非保税区的不同,表明了保税区管委会在保税区管理体制中具有权威性。

6.贸易法律制度

保税区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贸易方面的自由化,这具体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实现。有关保税区立法都有相关的规定。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四章外贸管理部分规定,允许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的企业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及产品出口。允许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从事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设备的进口和为产品的出口;允许其直接对外承接与生产相关的加工业务。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或外国对我国实行被动配额的商品,一般不应在保税区内生产出口。凡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国外进入保税区时,免领进口许可证;如果运入非保税区使用,则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申请和交验进口许可证。凡涉及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申请配额、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放行。《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保税区企业有权依法从事国际贸易。第19条规定,允许保税区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物品进口和出口。第20条规定,外国对我国实行被动配额的商品从保税区出口,实行配额管理。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国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国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运往非保税区或者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大连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四章贸易管理部分规定,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外贸经营权的国内企业有权从事国际贸易。区内其他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从事转口贸易。国家实行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如由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其他保税区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大致类似的贸易制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贸易制度部分主要解决的是对外贸易经营权及配额和进出口许可证方面的问题。

7.金融法律制度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9

一、电子商务及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出现于90年代初。通常可以将电子商务理解为: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

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以电子方式实现,实现“无纸贸易”。电子商务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l)企业内部之间,通过企业内部网(intranet)的方式处理与交换商贸信息;(2)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internet)或专用网(extranet)。方式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电子数据转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是企业间贸易的重要方式,它按照商定的协议,将商业文件标准化和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在贸易伙伴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实现全球贸易的无纸化;(3)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internet设立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购物环境,方便消费,也推进商业贸易的发展。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起源于90年代,并率先在外贸、海关、运输等领域得到了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了解,交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已经成立了edi中心,专门从事行业内的电子商务管理。从1994年开始,企业开始涉足电子商务,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今天,证券交易网覆盖全国,有效地保证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金融结算系统覆盖全国,大大的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此外,中国商品交易网、中国商品订货系统等电子网络相继建立。由外经贸部主办的因特网上的“中国商品市场”于 1998年7月 l日正式推出。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连接在外经贸部官方主页(http:// )上的“中国商品市场”进行网上推销。

二、电子商务中的税务问题

据报道,1995年至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营业额达到250亿美元,预计2000年至2010年网上交易额将达到4500亿至6000亿美元。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对于全国将近700万互联网用户而言,电子商务必然会象雨后春笋一般,以难以预料的速度向前发展,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带有modem的计算机,一条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便可参与互联网贸易。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进入互联网;任何企业向网络服务商(isp)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城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将遇到如下问题。

1.《征管法》未对网上交易的相关纳税事项做出明确规定。随着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境内或境外的企业可以十分轻易的在internet上设立网站而无须成立代表机构或办事处,更不用办理税务登记。企业通过制作自己的主页宣传、销售产品并取得相应的收入,“网站”作为“经营地”、“代表机构”亦或是“纳税人”都还有待

商榷。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商贸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给传统的以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为基础建立的税收征管,税务检查等制度带来了挑战。

2.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缺乏监控手段。全球的网络框架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和交易模式,当电子商务扩大到一定范围,按照传统方式设置的,根据区域管理纳税人的方式有必要进行调整。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立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无纸化操作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基础。网上交易的价格、数量及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如何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务机关面临的又一个问题。

美国税务局(irs)关于电子商务的文件中提出了国际互联网影响征税的几个特点是:①消费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③税务机关该不到信息,无法判断电子商贸的情况。④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本身也容易隐藏。

在网上传递的数据流中,税务机关难以分辨何为销售所得,何为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资,划分工联网贸易所得性质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相对混乱,加之各国之间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使纳税人往往利用所得性质的混乱而逃避税款。

3.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国际互联网被称为世界第八大洲——“虚拟洲”,是没有国界的全球共享性网络,具有的信息能力和传输能力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企业可利用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使“避税港”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应税行为征税,纳税人选择“避税港”建立网站这个“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交易,利用“避

税港”的税收优惠避税,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收管辖权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课税时,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优先,在出现难于确定管辖权等疑问时,各国往往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解决,然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及支付方式的多样化,使交易场所、使用地等难以判断。

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策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地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地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4.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程度造成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于税务检查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三、税务机关应采取的几点对策

1.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

“电子征税”可以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电话网。国际互联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账号”划拨税款式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以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电子申报可以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电子信息交换,真正实现申报无纸化;电子支付解决了纳税人。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及国库之间电子信息及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征收的无纸化。

同传统缴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效率,申报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

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

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同,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人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入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有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创作主页来消息。第三种上同方式是专线上同。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伤病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罚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据了解,企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的低售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大多是以商业报文程序的格式存储于电子邮件中,通过商业数据交换(edi)进行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在区域性网络内增加“税收过滤程序”,将来往怕电子邮件源程序中涉及的价格/销售目录报文(ricat)、报公报文(quotes)、订购单报文(orders)、发货通知报文(desadv)、汇款通知报文(remadv)、销售数据报告报文(slsrpt)、发票报文(invoic)的源程序及企业代码拷贝到“税收过滤信息库”中请专业人员进行编译,税务机关定期检查“税收过滤信息库”中的各条记录。加强对网络服务亩均程及,设立“税收过滤信息库”。有利于税务检查部门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

3.建立专门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务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定期的情报交换机制,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的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10

关键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政策;实践模式;业务流程;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在美国,预计到2015年,跨境电子商务销售额将达到2790亿美元。在中国,目前有1.3亿跨境电子商务购物者。电商人员必须深入了解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及如何操作。

一、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概述

当前跨境电子商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七个:

(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1]》

这一意见里,商务部等8委部提出对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提出了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等一系列政策。

(二)《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

该通知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符合特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3]》

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规定情形下,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退(免)税时,应在第15栏(业务类型)、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

(四)《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了这一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试点业务申请、试点业务管理、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风险管理、监督检查等问题。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海关总署为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这一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六)《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必须接受海关监管等监管要求、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等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管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完成等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物流监控等。

(七)《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海关总署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为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跨境电子商务实践模式

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批准5个城市率先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我国试点模式主要有直购进口、网购保税进口和一般出口。

(一)直购进口模式

2014年2月,杭州跨境电子商务试点首批“直购进口[4]”模式商品的顺利进境。该模式面向国内消费者,提供全球网络直购通道和行邮税网上支付手段。消费者通过跨境贸易电商企业进行跨境网络购物交易,并支付货款、行邮税等,所购买的商品由跨境物流企业从境外运输进境,并以个人物品方式向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申报后送至消费者手中。同时电子税单也将投递至消费者注册时使用的电子邮箱。主要涉及的参与者有境内消费者、跨境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海关等相关政府部门。其中境内消费者需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实名注册,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需提前在海关备案。

(二)网购保税模式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主要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在货物一线进境时,海关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规定办理货物入区通关手续;二线出区时,海关按照收货人需求和有关政策办理通关手续。针对特定的热销日常消费品(如:奶粉、平板电脑、保键品等)向国内消费者开展零售业务,将自贸区内商品,以整批商品入区,根据个人订单,分批以个人物品出区,征缴行邮税。

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及购买金额限制等问题具有以下规律性:一是试点商品为个人生活消费品,但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物品除外;二是行邮税的征收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三是参与试点的电商、仓储等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能实现与海关等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三)一般出口模式

主要依托口岸监管部门实行无纸化通关和分类通关政策,通过快件、邮件的运输方式,实现跨境电商企业低成本通关、结汇、退税。一般出口模式业务流程分解如下:

1、检验检疫部门在货物进入海关监管仓库前实施检验监管。进行自动拦截,自动抽批,查验完毕后可查结果,查验不通过的不得入库。

2、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在跨境服务平台进行资质备案。申请提交到管理平台,关员审核,通过审核后的电商企业才能开展相应业务。

3、由第三方平台在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品名、描述、HS编码等。

4、由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负责采集数据与服务平台无缝对接,信息自动发送。

5、电商根据订单配置相应商品、封装邮包、打印邮件详情单并送交物流企业寄递。在寄递同时,服务平台根据物流企业发送的邮包收寄信息激活暂存的交易清单向海关电子申报。

6、电商订单成交的同时,支付企业发送支付信息至服务平台,同时服务平台将支付信息传送给海关管理平台。信息比对不一致的清单予以退回。

7、在管理平台中设置红、绿通道,对红通道的商品激活后进入现场审核,涉税商品直接转为报关单方式申报;对绿通道的商品激活后进入放行环节,实施实时监控。

8、管理平台自动根据查验率的设置对清单货品进行随机布控,风险管理人员也可利用该功能进行人工布控。

9、物流企业扫描邮件条形码,海关通过自动查验分拣流水线进行X光机同屏比对,涉证货物、需开箱查验货物、放行货物从不同口子下线。

10、完成查验、放行后的邮件按现有监管规定和要求,施加封志,并使用在海关注册备案的海关监管车辆运至口岸海关。

11、口岸海关验核封志,监管放行。

12、货品在邮运或快件渠道出境后,物流企业将出境信息通过服务平台反馈给海关,系统将货品出境信息按清单核放、汇总核销的归并方式汇总成报关单数据向H2000报关。

综上所述,掌握了国家关于跨境电商的系列政策,了解到实际操作模式及流程,可以实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货物的顺利进出口,我国电商将创造全球奇迹。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J].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3,(18).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J].会计师,2014,(01).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11

作为商贸企业集中经营的代表,__塑料化工交易市场自20__年开业以来,进场的经营户越来越多,历经2年多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形成的销售也逐年递增,在发展中反应出了市场商贸企业一些共性特点,主要体现在:

(一)商贸企业集中,产品结构复杂,销售收入巨大

目前,塑化市场有经营户近280户,普遍是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经营户增加速度明显,07年底比20__年初增加近80户;市场内经营户容纳量大,一期房产可注册经营户门面超过1000户,08年市场方二期房产交付使用后,商贸企业纳税人将进一步增加。

塑化市场在开办之初,旨在把塑料、化工行业集中经营成市,但随着招商深入,市场内逐渐增加了钢材、矿石、电子等行业,而且,塑料、化工行业招商之初本来分类就细,大类有化工原辅料、塑料原料、助剂、塑料制品、塑料机械、塑模具技术设备、橡胶及橡胶制品等,小类细分有几千个品种,同类品种也有不同产地不同品质不同品牌之分,加上后来进场的钢材(管)、矿石等行业,商贸企业产品的结构就显得十分复杂。

07年市场所有纳税人销售收入超过106亿元,08年1—4月已申报销售收入40.34亿元;07年户均销售3700万元,单户纳税人开票销售超过亿元的纳税人07年有21户,08年1-4月已经销售过亿元的纳税人有 8户,销售规模越来越大。另外,08年1-4月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的企业更多。受销售的影响,经营户开票量逐年增加,特别是各种限额的专用发票使用量增加趋势明显,20__年市场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量有36000份,到07年统计已经达70600份之多,预计08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量将达到100000份左右。

(二)交易方式特殊,仓储地与经营地背离,场内商贸企业注册资金少,实体条件差

市场内部做化工产品经营的企业,交易化工产品依托“化工产品行情网”(张家港),行情的瞬息万变使得经营户交易方式与传统买卖产品方式不同,而且,业户经营的产品特别是液体化工产品由于市场方不具备存储条件,使得经营户仓储地与实际经营地背离,有些仓储远在外省市。

很大一部分场内经营的纳税人登记之初注册资金只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线上,经营中相互拆借资金量大,场内很多经营户的生存主要靠不断促进资金周转来维持;这些也使经营户的经营场所基本条件仅以满足办公需要,虽然由于近来呈现本地经营户取代外地经营户迹象(创办之初市场内主要以浙江籍经营为主),但“一张台子一张凳,一部电话一台电脑打天下”的局面没有彻底改变。

(三)市场平均税收负担率低

由于“行情网”使得化工产品进价透明,用户企业也充分掌握上游产品价格,市场内经营户产品进销差价极低,使得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低。经统计,07年全年市场内经营户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在0.26%左右,如加入所得税入库因素,07年税收负担率也不超过0.35%,08年一季度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测算为0.22%,远低于理论税收负担率。

正是因为这种集中成市、专票使用量大、行业特殊、产品结构复杂、交易方式特殊、税收负担率普遍低、货物销售发出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等特点,给市场的国税征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风险,当前税收管理方式和手段不能使管理真正深入,税收管理员征管压力大,管理责任重。

二、加强市场商贸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建立纳税人税收状态征管文档,随时掌握纳税人变动情况

根据市场商贸企业特点,建立《市场商贸企业税收征管基本情况表》、《新办企业办税进度表》两表,把税收管理员需要重点掌握的情况以两表形式确定,随时查阅。《市场商贸企业税收征管基本情况表》主要包含:税号、企业名称、纳税人类型、辖属市场、注册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企业固定电话、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及其联系电话、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防伪税控企业、防伪税控开票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是否网上申报、是否网上认证、是否外地法人代表、是否记账、是否区外经营、是否辅导期、法人代表户籍地等项目,基本涵盖商贸企业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重要特征;《新办企业办税进度表》除了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税号、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办税人员、联系电话外,其新办登记时还有一些特殊项目和提醒,如:受理日期、税种登记认定工作流、所得税征收方式工作流、税款划解账号报告、纳税人信息补录、一般纳税人预认定、辅导期起讫日期、防伪税控共享发行、购票行政许可工作流、供票资格认定工作流、开票最高限额、网上认证全部登记记录,这样,能促进税收管理员对商贸企业纳税人基本登记和征管状态及时掌握,把握税源管理事项进度。

(二)围绕专业发票加强调查职能,降低执法风险

税源管理重点应围绕市场内商贸企业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展开,充分运用税源管理调查、核查职能。(一)明确不同调查项目的调查内容,并以上门调查为主,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了解为辅(市场内同类商品有一定可比性),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项目、抵扣项目、金额、进项销项匹配等情况为重点;重视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和买入货物资金流动情况的匹配,发现疑问,可以延伸调查。(二)掌握行业信息,测算行业税负,建立监控指标。(三)对于纳税人专票开票限额升级的,调查报告应对纳税人所经营商品的趋势走向做出判断、分析。(四)对销售收入大的经营大户,明确要对其资金、供货、销售渠道、仓储、物流情况进行调查,掌握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调查分经常性调查和临时性调查。经常性调查内容包括:三月中两次出现专票异常供应企业;连续三个月月均使用量突增超过200份(万元版及以上);新增万元版发票使用量月度超过150份等。临时性调查包括:对有升级十万版企业;日管中发现的其他专票使用疑点等项目。对调查后的书面意见,经确定后可作为调整纳税人专票使用量的依据,灵活掌握,可以增加可以减少。同时,对于纳税人申报异常;连续2月零申报,经调查有疑点企业;(目的防止走逃)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无正当理由的;涉案企业;评估发现有问题,有偷税嫌疑的;调查中发现有违法嫌疑或经营状况值得怀疑的;管理中发现企业经营有异常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剪角作废纳税人手中发票,并暂时收缴纳税人税控卡,对纳税人发票领购数量可以调到最低1份;直到纳税人恢复正常或疑点排除后解除限控。

(三)建立市场商贸企业税源管理监控指标,体现税源管理效能

针对市场商贸

企业的特点,建立“四重一高”税源管理指标要求,重点突出,以重点销售、重点税金、重点亏损、重点增长指标为抓手,以税收负担率动态变化为突破口,加强税源管理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1、重点销售:以上年销售总额排名前二十位纳税人为静态重点,以月度销售前二十位纳税人为动态重点,动、静态相结合,并辅以确定分析指标,加强税源管理。

2、重点税金:按照增值税、所得税年度入库分别前二十位纳税人,季度所得税入库、月度增值税入库前二十位纳税人为主要对象,并辅以确定分析指标,及时掌握税源月度、季度、年度情况,增强税源管理的分析深度和准确性。

3、重点亏损:对年度亏损前二十位商贸企业进行分析调查,分析经营性因素与非经营性因素对亏损的影响程度,以此掌握一定时期内的产品经营特点,指导面上该类产品销售企业的税源管理工作。

4、重点增长:通过对月度、季度入库税金与上期比较绝对数增长明显的商贸企业,及时上门跟踪,分析突增原因,防止纳税人发生经营偏差。

5、对市场内税收负担率排名(年度、季度税收负担率由高向低,由低向高)前二十位企业,以事先设定的税源管理指标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及时掌握行业、产品趋势及税源状况。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12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对我国特别是经济外向度较高的沿海地区的不利影响越来越大,外贸进出口的形势日趋严峻。为充分发挥税收促进外贸进出口的积极作用,提出以下建议。

一、部分出口商品退税率仍有上调空间,建议进一步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自20__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先后5次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但目前仍有相当部分出口商品含税出口,没有充分体现“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原则。出口商品退税率的确定,既要考虑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不利影响巨大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政策对外贸出口的积极刺激作用尤显重要。从广东的情况看,目前仍有不少出口商品退税率较低。这部分出口商品有的并不属于“两高一资”的范围,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如占广东省出口比重较大的空调、冷柜等机电产品和家具、部分化工产品等。有的则是在一个地市属于主导产业且具有地域特色的产品,如陶瓷、锁制品、燃气具和刀剪等五金制品。还有的则属于已取消退税,但并非资源性且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如使用进口废纸生产的纸制品等。

二、有些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不尽合理,建议将受外因作用而产生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现行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以及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出口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出口企业因国内供货企业倒闭、外商破产或拖欠货款等原因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或无法按期收汇的情况越来越多,按现行政策规定对这部分出口货物不但不能退税,而且要视同内销征税,无疑加重了出口企业负担,严重影响了其资金周转和出口积极性。建议将这些因出口企业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作用而产生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如税务机关确能核实清楚外贸企业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国内供货企业倒闭,且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出口企业未能收汇是因国外买方公司破产所致,对其出口货物可实事求是地给予办理退税,以减轻出口企业的额外负担。

三、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和流程整齐划一不符合分类管理原则,建议对纳税信誉好的出口企业可简化申报和实行预退税。出口企业收集相关单证的快慢是影响出口退税申报和办理进度的主要因素。为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对其实施分类管理。对评定为a级,且出口规模大、管理规范、出口与退税业务管理风险较小的重点出口企业,允许其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收集出口退(免)税各项单证期间,可先用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按审批程序给予办理退税,待企业单证收齐,并按规定期限报送到退税部门复核后,再办理已退(免)税款的相关核销手续。

四、建议仅对纳税信誉差、管理风险大的出口企业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单证备案制度在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策配套措施不完善、实际操作难度大等原因,单证备案制度在具体执行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并产生了较大的税企矛盾。尤其是对出口企业一律实行单证备案管理制度,不但浪费了企业的人力物力,也增加了国税部门的工作量。建议按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要求,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仅对纳税信誉评定为c类、d类的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过于集中不利于权责对称和提高效率,建议适当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广东省自20__年起进行下放部分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的试点,效果明显:一是有效减少了出口退税在途审批时间,加快了退税进度;二是试点市局退税部门可腾出更多精力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重点开展出口退(免)税的预警分析、评估监控和检查、指导工作;三是退税审批部门更加了解出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了征退税衔接;四是增强了基层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了出口退税管理质量。为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强化基层退税管理部门的权责,建议适当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并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下放的地区。

六、新办和小型出口企业按年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失公平,建议均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现行政策规定,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审核期内,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小型出口企业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满后的当月将之前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新办出口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按年而不能按月正常办理退税,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占用,也有失公平。建议取消对新办出口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改为按月计算办理退(免)税。

七、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不明确影响业务开展,建议尽快明确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明确相应的税收政策,全国各地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也不尽相同,造成各地政策执行的不一致,出口企业和国税部门均有顾虑。政策不明确影响了加工贸易特别是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建议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也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八、出口退税基数多年不变不利于合理负担,建议重新核定地方出口退税基数。由于目前的出口退税基数仍是20__年底核定的,在出口退税总量连年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负担的超基数部分也越来越多,部分地方已发生财政难以承受进而影响外贸出口的现象。因此,建议重新合理核定地方出口退税基数。核定地方基数不仅要考虑其近几年出口退税平均规模,而且还要考虑出口商品的来源结构。对出口企业从省外购进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或直接购买货物出口所占比重大的地区,由于这些原材料或货物征税在外省,但退税需在出口企业所在地,因此,要适当调高这些地区的出口退税基数,使地方负担更加合理。

九、出口型企业进口设备和来料加工企业不作价进口设备恢复征收增值税无法抵扣进

项税额,建议一律实行退税政策。今年实行的增值税全面转型改革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口企业进口设备,包括外商提供给来料加工企业的不作价设备都要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于出口型为主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或基本外销,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无法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或全额抵扣,导致企业的实际负担明显增加,不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为了既维持增值税转型后进口设备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又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建议对无法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出口企业购进设备(包括外商提供给来料加工企业的不作价设备)征收的增值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视同出口企业应退税额给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