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08:18: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贸企业税务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企业内部管理较为混乱由于静海县商贸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型企业,且多为个体民营性质,依法纳税意识相对淡薄,存在人员少、资金少、货物少和经营、存货场地不完备现象,缺乏健全的经营销售、结算核算、保管供应等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货物出入库手续不健全,资金往来凭证不齐全,相关资料保管不完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风险,增加了税收监控的难度。
(二)财务制度执行不规范一是资金、银行票据管理混乱。现金、承兑汇票的管理使用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操作,利用个人银行卡结算现象比较普遍,税务部门对企业资金流量和流向难以有效监控。二是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编制混乱。商贸企业会计兼职现象普遍,设置账簿、科目和编制记账凭证不规范,对列入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把关不严格、审核不细致,违反规定列支问题突出,当期损益核算不准确、不真实。三是往来账目核算混乱。部分商贸企业在登记账簿时,不按会计制度要求使用管理,且往来发生额和余额较大。
(三)纳税申报真实度较低在当前一些企业存在销售货物不记账、收入不申报、搞账外循环问题的同时,部分商贸企业把税务部门测定的最低税负预警值作为核算、缴纳税款的上限,弄虚作假,瞒报收入,企业缴纳税款不能反映真实经营状况。(四)存在发票虚开代开的隐患在个人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人以现金购买商品交易,并很少索要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的情况下,商贸企业不但有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同时造成了进项税款的留抵。而许多进货无票的商贸企业急需取得发票抵扣税款,这些都为虚开、代开发票提供了一定市场。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加强了商贸企业用票资格认定和管理,防伪税控系统基本遏制了“假票虚开”行为,“真票虚开”成为一种新的偷税手段。
二、加强商贸企业税收监控的建议及措施
加强商贸企业税收监控、防范税收风险应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和涉税行为入手,督促企业合法经营、真实核算、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发挥税务监督职能,规范企业会计管理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税务稽查和强化日常管理、重点监控等手段方式,督促商贸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会计核算和各类凭证的规范管理。一是对未建立《库存商品明细账》、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的规定,建立《库存商品明细账》,分品目、规格、价格核算库存商品。二是加强企业商品出入库管理,要求企业出入库相关单据以及提货单、过磅单等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单据必须序时编号,按照会计凭证管理备查。同时对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企业,要求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到税务机关备案。三是加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申报质量管理。企业要严格按照“资产类往来明细账户的贷方余额在负债类资产类往来户中填列,负债类往来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在资产类往来户中填列”的原则进行填报,防止企业故意虚减资产骗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
(二)加强企业资金监控,防范资金账外循环
1.督促企业规范现金核算。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银行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现金管理,对收到的现金应开具收据并按期存入银行,不能坐收坐支,将现金收据和现金缴存进账单作为原始凭证,严禁通过个人银行卡收款的行为,以保证现金流入的真实性。现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规定支付范围进行,对于用现金对外支付必须以对方开具的收据和银行取现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以证明现金流出的真实性。
2.督促企业加强票据核算。对于企业收到和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必须通过“应收票据”账户核算,并附收据及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同时按规定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账,逐票进行登记备查。处置(到期承兑、银行贴现和背书转让)时应在备查账中逐笔注销,以便如实反映企业应收票据的交易量和交易的真实性。对于企业倒承兑而赚取的差价,应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
(三)坚持全方位税源监控,防范税收管理风险
1.在日常税源管理中,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增值税各种抵扣凭证,凡发现未按规定填写、取得的抵扣凭证,一律不予抵扣。一是通过“一窗式”管理进行“票表稽核”,发现比对不符的,移交纳税评估管理岗位人员,由他们根据日常掌握的企业经营情况,查出比对不符的原因,再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二是加大税负率的监控力度,对行业税负率、利润率进行全面测算,制定参考性行业利润率和最低税负率,作为纳税评估的参考指标,对偏离参考指标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坚持企业税负和收入双向控管,转变税源管理中就税负论税负的管理思路,完善核查、评估、监控指标体系。建立从源头开始的全方位税源监控、税源管理体系,实现对企业涉税行为全面控制,通过有效控管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增长,改变目前只是单一按照税负预警值监控、分析增值税的倾向,努力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
3.完善税源监控联动机制。按照“四位一体”管理机制要求,加强日常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对无正当理由,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长期低于全市行业平均税负,或“长亏不倒”、资金往来异常等疑点企业,要通过各部门联动,采取重点评估、移交稽查、停供发票等措施,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
(四)强化税源日常管理,提高监控工作质量
1.严把“认定关”。严把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入口”,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场地、人员、资金、设备、证照等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必要条件,通过严格认定,防止“三无”和“空壳”企业出现。
2.严把“进项关”。加大商贸企业抵扣凭证认证核查力度,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重点检查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三者在方向、名称、金额方面是否完全一致,否则转稽查部门处理。
关键词: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思考
一、当前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重视度不高
很多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主动意识不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缺乏税收筹划的意识,认为企业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不需要进行纳税筹划;一些企业认为税收筹划是在钻国家政策、法律的空子,属于违法行为;还有些企业宁愿偷税、逃税,也不愿进行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专业人才极具匮乏
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和知识性较高的经济活动,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我国开展税收筹划研究时间比较晚,实践经验也较薄弱,特别是专业的税收筹划人才极其匮乏。很多中小商贸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税收岗位,也没有专业的税收法律人才,对国家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特别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把握不足,缺乏通过税收筹划为企业谋取收益的能力。另一方面,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人才稳定性差、流失严重也是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
(三)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实际
不同的企业因其规模、经营方式、产品特点以及企业所处阶段等方面不同,税收筹划方案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一些商贸企业倾向于模仿、照搬个别企业的成功案例,没有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实际相结合,税收筹划效益无法得到体现;同时,税收筹划缺乏统筹安排,如,公司是开设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缺乏周密的研究;又如,销售部门设计的促销方案,未充分考虑哪种方案的节税效益最大。
二、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切入点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是商贸企业重要的流转税,占商贸企业税负的一半以上,存在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与筹划效益。筹划的思路有:1.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筹划。一是做好企业身份选择。一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若是高科技商贸企业,更适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二是确定好企业的投资方向和地点。我国税法对投资方向不同的企业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例如民营商贸企业可考虑不同形态公司的组合,既有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有一般纳税人企业,甚至也可是个体户,根据经济业务的特点匹配不同的公司,从而实现税收筹划效益。又如一些园区为吸引企业入驻,往往设置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企业可统筹考虑。2.进项税抵扣凭证的管理。例如商贸企业可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验证、保管等工作。特别注意,办公用品的购买、汇总运输发票、劳保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有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清单,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兼营业务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对于税率不一致的兼营业务,财务账列应分别进行核算,按各自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应纳增值税。因此,商贸企业对于兼营业务应分开记账,做好会计核算,避免多交税款。4.销售方式的选择与纳税筹划。例如折扣销售是指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考虑到采购方采购数量多、金额大等原因,给采购方一定的价格让利。《税法》规定,若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销售额以折扣后的余额为依据计算应纳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开票,那么无论财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抵减折扣额。折扣销售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但是另一方面促进了企业销售,取得了节税效益。
(二)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所得税也是商贸企业的重要税种。所得税筹划的思路有: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周铁军摘要:目前,我国商贸企业普遍对税收筹划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税收筹划效益未得到合理体现,因此商贸企业有必要对税收1.利用销售收入结算方式和时间进行筹划。商贸企业销售类型主要是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国家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例如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凭据并将提货单据交给对方的当天;采取分期收款和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销售方式不同,决定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是不同的,从而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因此,商贸企业在销售合同中可注明采取赊销方式、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结算,根据收款金额开具发票。2.成本费用的筹划。(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现行会计政策规定,企业的存货会计核算方法有先进后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企业可以在以上方法中任选一种或几种。当企业预见物价未来可能出现上涨,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这样计算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最低,销售成本最高,利润也可以递延至下一个年度,从而延缓纳税时间;当预见未来物价可能会下跌,则可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样计算得出存货的价值最低,从而可以延缓纳税,取得筹划收益。(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商贸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可选择加速折旧法,在初期冲减了企业的纳税基数,从而减少了企业初期应纳税款,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现金流,将企业未来时期应缴纳的所得税先放在企业中运转,延缓了公司的资金压力。但应注意,会计政策要求折旧方法应遵循一贯制原则,折旧方法的变更应经税务机关批准,否则会认为企业在非法避税,有偷税嫌疑。(3)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因此公司在编制年度费用预算时,应结合《税法》规定合理设置业务招待费的预算控制标准;《税法》规定,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允许当期扣除,因此企业应合理控制宣传费的投入,以达到合理筹划、提高效益的目的。
(三)印花税的税收筹划
商贸企业的涉税环节较为简单,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另一较为重要的税种是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不高,容易被忽略,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合同的签订方式会影响到应纳税基数。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如果购销合同中标明了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金额,并且分别记载,则以不含税金额作为企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关键词:营改增 商贸企业 会计核算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内容
营改增就是将原先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对产品或服务增值的部分进行纳税,可以减少重复纳税环节。营改增政策是在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首先开始试运行的,并逐渐推广至商贸行业。从前期的试运行来看,营改增对小规模企业影响非常大,就广告业而言,在实施营改增以前,企业需要缴纳 5%的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以后,只需要缴纳3%增值税。商贸企业具体需要缴纳多少税一目了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税收的透明性。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意义
营改增所涉及的行业将逐步扩大,范围越来越广,它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营改增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就商贸企业而言,对商贸企业征收营业税,税负过重。而营改增是为加大我国第三产业扶持力度而制定的税收政策,这将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尤其是新兴的商贸企业。第二,营改增还有利于提高我国劳动力和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营改增后我国的税制向国际接轨,在国际市场的价格竞争中取得了很多优势,进而提高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二、营改增给商贸企业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
(一)核算方式的影响
商贸企业向外界输出的服务产生销项税,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这与营业税的征收完全不同。营业税的核算方式是根据实数入账,没有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抵扣环节,成本也是根据实际产生的数额列支。而实行营改增后,企业的收入要扣除销项税后进行确认,成本核算方式也变为抵扣完进项税后在列支。由此可知营改增后,收入、成本和税金的核算都发生了变化,企业会计核算方式也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好税种的衔接,这必然会增大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难度。
(二)财务报表编制的影响
商贸企业在月末或年末编制财务报表都需填报一个十分关键的项目,就是现金流量表。商贸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具体项目包括了企业融资行为的现金流量、企业经营行为的现金流量及企业投资行为的现金流量。在商贸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时,按照国家规定,商贸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资金都计入投资科目下的相关项目里,而在营改增之后,企业购入固定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资金必须分别列明。这给商贸企业在会计实际业务操作上带来不小的改变。
(三)纳税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后,商贸企业需要缴纳的实际增值税额是销项税与进项税之间的差额,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多,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相应就少。因此,商贸企业为减轻企业自身增值税的负担,而尽企业自身所能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但是,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都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是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限内才能进行的,商贸企业在营改增后实施进项税抵扣时,要做到符合规定范围和时限要求,否则不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三、营改增后商贸企业会计核算可采取的措施
(一)改善会计核算机制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要比营业税的复杂许多,因为增值税采用抵扣税款模式,涉及的会计科目比营业税的多。商贸企业可以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方式,以便适应“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的需求,根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特点,将会计核算方式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再则,商贸企业要加强财务人员学习相关培训,针对营改增后企业会计核算方式发生的变化,帮助财务人员尽快掌握国家税务政策以及新会计核算的业务操作,以便适应营改增的会计核算要求,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仍然游刃有余。
(二)建立明细账簿以适应营改增
商贸企业应很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变化,改善企业记账流程,来适应税制改革后的管理要求。商贸企业财务部门首先将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分别列明;其次可以设置增值税明细账,记录增值税明细。企业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计提税额,但要注意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间不同的计提方式。商贸企业还要及时调整因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同,给企业带来的财务报表在结构方面的影响,好应对营改增后企业在财务分析时的需求,直观的体现出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实际意义。
(三)做好税收筹划
营改增对商贸企业纳税现状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企业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可以发挥增值税的减负效果,为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因此做好税收筹划意义非凡。商贸企业要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真实。通过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在结合企业所在行业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的税收筹划切入点,制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方案。企业最好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合作,这样可以有进项税抵扣,充分发挥增值税的减负作用。商贸企业抓好营改增这个机会,不仅可以深入了解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自身财务管理,还可以降低企业税务负担从而提高企业收益。
参考文献:
[1]秦文娇.案例解析“营改增”的会计处理[J].税收征纳.2012 ( 09)
关键词:金税工程、虚开发票、防范措施
虚开、代开、伪造增值税发票曾经一度成为犯罪分子偷逃国家税款、进行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自从国家实施以高科技手段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以来,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管能力大大加强,犯罪分子作案周期越来越短,但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近期发生的一系列发票案件就属于代开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四小票”。如:南京国税查处骗购虚开增值税发票大案、河南许昌道路货运发票案等,这一现象表明,在金税工程全面开通的时代,虚开、代开发票的犯罪行为也进入了手段更加隐蔽范围也更加广泛的新时期。因此在金税工程日趋完善的今天、在有些地区、某些行业和领域偷逃骗税依然存在,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是税务系统一项长期艰巨任务。
一、“金税工程”是现代化的防止虚开发票的重大举措
(一)、“金税工程”实施背景及意义
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的增值税制度,实行“环环征、环环抵扣”的原则,凭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业产品收购凭证、运费普通发票等)抵扣税款,避免了重复征税,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同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购销凭证,也可作为抵扣税款凭证,这种双重性体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采取虚开、代开、伪造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经济犯罪,虚开发票行为成风,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国家税务部门开始从管理抓起,研究增值税的监管问题。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思路,加快税务部门管理信息化的进程,建设了增值税监管体系——“金税工程”。近年来的实践证明,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管理的生命线,是防止虚开发票行为的杀手锏。(二)、金税工程构成及与防伪税控的关系。金税工程包括由一个主干网即覆盖总局、省、地、县四级的计算机网络和四个子系统即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子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利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储存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它由六个子系统组成,其中税务部门安装使用的五个:(1)税务发行子系统,(2)企业发行子系统,(3)发票发售子系统,(4)报税子系统,(5)认证子系统;企业安装使用的:防伪开票子系统。在金税工程的四个子系统中,开票子系统与认证子系统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范畴,且开票子系统与认证子系统的运行是金税工程稽核子系统与协查子系统运行的基础。(三)、利用金税工程防伪的税控系统,可有效的防止虚开发票的行为防伪税控系统运用IC卡技术与税控黑匣子功能的结合,将企业开具的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数据编译成电子密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核实,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采取大头小尾、“阴阳”票等手法搞偷税的活动;由于企业开具的发票数据逐票存储于黑匣子中,通过企业按期抄税和报税(如不按期抄报税,系统将自动锁死开票功能),有效防止企业的虚开、代开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税务机关也能及时掌握企业主要销售情况,从而达到“发票防伪”及“税款监控”的目的。但是,任何高科技的防控手段,也会出现漏洞,我国的金税工程同样在防止虚开发票的管理中,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软件设计存在缺陷 。 现有的金税工程各个应用系统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的研制单位组织开发、拼接而成,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尽统一,从而导致了应用软件在设计和功能上存在着如下缺陷:( 1)、操作平台总体落后。(2)、系统安全性偏低。(3)、软件功能存在缺陷。(4)、系统软件配套的专用设备设计不合理。2、监控范围总体偏窄 。 目前,金税工程的监控视角仍很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整体效力的发挥。 首先,监控内容缺损。当前金税工程监管的发票种类单一,仅仅管住了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大量的与增值税计征缴纳紧密相关的普通发票(如运输发票、收购发票等)商事凭证仍然游离于监控范围之外。3、监控对象不全。我国现有增值税纳税人900余万户,在防伪税控系统尚未完全推开的情况下,仅有部分一般纳税人纳入了金税工程管理,绝大多数的增值税纳税人仍是金税工程的监控盲区。基于此种理念,我们决不能就因为有“金税工程”现代化的管理,就可以万事无忧,而是应该更加深刻认识和杜绝在“金税工程”出现漏洞时的虚开发票行为。那么,在金税工程时代,虚开发票行为又有那些表现哪?这是我们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金税工程”时代下的虚开发票行为
(一)、虚开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金税工程全面开通后,有效防范了大要案的发生。金税工程对于遏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税源监控,捍卫税制改革成果,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基本上得到遏制,假票等以前常见的手段也基本上被杜绝。但是马克思说过“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之险”这段话用到这类犯罪分子身上,是一点都不会错的。受利益的驱使,犯罪分子不断变换手法,虚开发票犯罪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1、以虚拟身份设立假企业套取增值税发票。利用假身份证或骗取他人身份证在同一地点或多个地点重复注册多家小型商贸公司。这类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在100万元以下,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都是委托中介公司或招聘的会计代为办理,“法人”往往以各种托词不愿与税务人员见面,等发票套取到手后,企业主要人员更是无影无踪。
2、真票无货物虚开。所谓真票无货物虚开,是相对于有真实货物交易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这类企业在货物销售的过程中,既有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有小规模纳税人和直接消费者,这部分购货者一般不需要(或不索取)发票,这样就形成了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在利益的驱使下,销售方就将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货方,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就可以多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收。而销售方既可以拉拢客户,又可以按虚开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由于未开票销售额和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部分,商品同名,价格相近,会计账上总数量相等,总金额相符,商品明细账进销平衡,而企业总销售额不会增加,纳税额也不会增加,不会出现账面上的漏洞,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3、制造经营假象,托词为“大量采用现金交易”。这类企业为逃避税务机关对“货、票、款”走向一致检查而常用的方法。企业利用我国对大量现金交易管理上的漏洞,以货款回收安全、快捷为借口,不通过银行转帐,以逃避税务机关对企业资金流向的监控。这类公司没有存货,没有银行结算,实质没有经营。有的公司私刻、伪造银行印章和票据等,制造虚假的货物销售,隐瞒虚开行为。
4、短期调增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这些企业具有无不动产,租用中低档的商住楼或住宅作为经营或办公地点,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等特点,大多利用当地招聘的代账会计和办税人员负责购票、做账、报税,通过制造经营假象借口销售红火,要求调增专用发票用量。在首次骗得专用发票后,疯狂虚开牟利。通常作案时间较短,一般在税务机关没来得及对其采取措施之前就携票走逃,因此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反查处能力。
5、假凭证抵扣。为避免缴税,犯罪嫌疑人制造虚假进货,使用“四小票”,尤其是使用假海关完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形成零、负申报。假海关凭证多为仿冒深圳、上海、天津、北京等地海关完税凭证。个别户即使纳税,金额也很小,税负率在0.05%左右。
6、团伙作案。犯罪嫌疑人大都3至5人共同作案,团伙人员都是同一个地方、甚至一个村子的人,相互之间分工明确、互通信息,事先做好若干约定,一人被抓,其他人则闻风而逃。
7、满限额虚开。这类公司对骗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满限额虚开,以“99XXX”元连号开出,兜售给需要抵扣的厂商。虚开的月销售额有时很大,往往是注册资金的数倍以上。
9、行业转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来以商贸企业为主,现在有向其他行业转移的趋势。2002年以前,由于商贸企业注册简单,经营灵活,场地可变,所以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商贸领域,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查处的113家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就有102家是商贸企业,金税工程在全国开通后,国家税务总局加大了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稽核管理力度。不法分子在商贸企业领域虚开发票的空间越来越小,开始把犯罪目光转移到其他行业,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虚开增值税案件中,商贸企业所占比例已经下降到28%。
(二)、虚开可以抵扣增值税税款发票的行为
现在,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俗称“四小票”,可以抵扣增值税税款。在金税工程实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面监控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四小票”未纳入“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监管但可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税款的漏洞,一方面大肆虚开“四小票”,提高下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另一方面借助销售给消费者或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开具“专票”形成“链条”中断之机会,隐蔽销售收入,以减少销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收,既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也破坏了企业的公平竞争。这类问题表现在以下几点:
1、自开自抵“跳农门”,收购环节“做手脚”。一是擅自扩大农产品发票开具范围,农产品经营者偷逃税问题突出。现行税法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买的自产农产品才允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以此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批活跃于城乡之间的农产品经营者,成为农产品加工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要供货商,由于购销双方彼此利益勾联,加之甄别身份较难,生产企业无论对方是否具备开票资格,不主动向对方索取发票,而乐于自开发票,为售货方偷税洞开了方便之门,造成国家税款地白白流失;二是发票开具不真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偷逃税严重。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实际情况是发票填开相当混乱,或填开项目不全,或以少开多、虚开假开,或票载内容与实物不符等等,使应抵扣计算的进项税额难以真实界定,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三是发票管理手段落后,纳税人有机可乘。按理说,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管理链条上的重要一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开票方、购货方、税务机关三者之间的信息共享,有效地遏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虚开、代开现象,成为当务之急。但目前农产品收购发票仍沿用传统的手工开具方式,管理手段落后,税收控管乏力,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随意性大,也助长了一些不法纳税人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不正之风,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行业之间的税负不公。
2、跨税管边缘“地界”,国、地税偷漏“一锅端”。近年来,我国货物运输行业发展迅速,货物运输车辆和业务剧增,货物运输行业的经营形式多样、经营方式分散,经营行为隐藏。长期以来,货运发票管理一直由地税部门负责,发票管理方式主要采取自行填开、税务部门代开、交通部门代开。受之于国、地税部门管理的不同和税种征收的界限区分,部分不法纳税人跨部门管理的边缘“地界”钻税收空子,虚开、代开、转借、伪造货运发票,使得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功能的货物运输发票,真假莫辩,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虚开代开偷逃营业税,骗抵增值税的主要手段。有人形象地将货物运输发票管理和税收状况归结为一个“乱”字,也透析出货物运输发票代开、借用问题相当突出。
3、钻税收政策空子,免抵税“两手抓”。根据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其发票又可用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由于政策只限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生产企业自行收购或收购个体经营者的废旧物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生产企业为了解决抵扣问题,成立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或收购门市部,通过收购环节简易核算,虚开现象依然存在,收购公司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生产企业又得到了抵扣税款的实惠。
4、造假单,偷税眼睛瞄“国门”。这类企业利用假身份证注册成立公司,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大量购进假海关完税凭证,然后从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外虚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偷税金额一般较大,并且同时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主要采取伪造、变造手段,编造虚假的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金税工程时代虚开发票的防范措施
(一)、虚开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防范措施
其实犯罪分子的手段并不高明,他们能够屡屡得逞关键原因是一些环节监管不力,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比如犯罪分子采取“短、平、快”的作案方式,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时他们在短时间内连续购票,1个月内两三次申请调增专用发票用量。这些现象警示税务部门,必须研究新动向,重视全环节管理。”
1. 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是管好用好专用发票的前提。因此首先必须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1)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上要层层把关,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对已经认定的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一方面对专用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等环节加强检查,看是否符合规定;另一方面检查企业的财务核算是否正确,账证是否健全,对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会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坚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专用发票。
2.对临时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严格控制发票用量和限额。对领取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要加强对其领购、开具、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严格限定领票数量和发票限额。
3.对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严格执行纳税评估制度。对评估过程中存在税负较低或其他异常的企业,要及时转到稽查局或管理分局进行处理。对用票量特别大的企业,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企业人员、经营地、经营范围的变化情况。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4.加强部门合作,增进信息共享,完善协税护税机制。一些中介机构对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不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压力下对企业疏于管理,也是不法分子能够得逞的重要因素。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起点是从虚假工商登记开始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假身份证、假注册资金等资料成功注册了公司,才拥有了进一步骗购、虚开专用发票的“平台”。而一些基层招商引资部门和人员无意中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帮助他们牵线搭桥,提供虚假注册经营地、虚假证明等,客观上为犯罪行为开了“绿灯”。
5.不断改革征管模式,集中力量加强对纳税人管理,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税务机关在搞好税收服务的基础上,应不断深化“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减少审批事项,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不断充实稽查力量,加强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
(二)、虚开可以抵扣增值税税款发票的行为的防范措施
1、统一规范四小票信息采集口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统一的《四小票电子信息采集规范》,详细规定四小票电子信息的采集内容、采集口径和采集方法,明确有关填报要求。将《采集规范》同时印发国、地税部门,认真组织搞好内部培训和对所辖纳税人的辅导,增强责任意识,减少采集录入错误,提高比对结果的真实性。
2、认真做好四小票清单审核工作。采集部门对未经审核填写审核意见的,不予接收并通知管理部门。审核部门发现纳税人报送的四小票清单填写错误的,一律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报送;对未按照规定填写清单或者填写不全,情节严重的,相关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征后稽核、评估中发现四小票信息未经审核、采集直接抵扣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进一步明确国、地税及内部各部门间的工作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操作流程,规定核对、采集各环节签字传递制度,统一四小票信息采集上报的时限要求,确保同期数据按同一口径及时、完整地采集、上报,切实提高四小票信息采集质量。
4、抓好比对异常票的稽核检查这个关键。制定明确的四小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程序落实核查工作。要落实资料传递各环节经办人签字制度,明确责任;严格做到按规定时限传递,确保信息汇总准确、及时;认真执行比对相符、核查相符发票才允许抵扣的规定,确保核查工作取得效果。
5、大力查处利用虚假发票骗抵税款问题。根据工作实践及时归纳总结假发票的特征和鉴别技巧,组织业务培训,增强鉴别假票的技能,把好四小票采集审核关。深入开展日常稽核,组织进行四小票检查,审查四小票涉及的货物入库、资金往来等相关情况和帐务处理,及时发现问题,堵住骗抵税漏洞。
6、认真开展比对异常票的协查、外调工作。明确国、地税及海关的协查责任和时限要求,提高协查质量、效率,加大外调工作力度,查清问题,提高效果。同时,针对目前协查函件回复时间长、回复率低等情况,尝试实行“四小票”先比对、后抵扣制度,对比对异常发票一律规定暂不予抵扣,最大限度减少假票抵扣税款情况的发生。
7、推动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或者提高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消除货物运输劳务缴纳税款和抵扣税款的税率差,从根本上打消借多计运费虚抵税款的念头。
参考资料:
1、《财税新闻 》:抓捕幕布下的“牵公”
2、国家税务总局《情况通报》第四期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明确管理职责,防止“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分片(类)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基本职责是按片(类)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包括对纳税户的案头管理和实地了解纳税户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和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三条按照“贴近管理、贴近服务”的要求,依据现有的人员和机构配置,税收管理实行分片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总体上企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以及各类纳税人的分属行业实行分类管理,个体户按相应的街道乡镇实行分片管理。每一纳税户的税收管理责任均有具体的税收管理员,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户,谁管理谁负责。
第四条根据税务管理的工作职责和纳税户分片(类)管理原则,税收管理岗位分为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企业(非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个体管理员。
第五条责任区管理范围大小或者户数多少要与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
(一)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
(二)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
(三)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
(四)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
(五)进行税款催报催缴;
(六)开展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
(七)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
(八)协助进行发票管理;
(九)其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通过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类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各税种的申报纳税、税款滞纳及其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失踪情况;纳税人委托税务情况以及纳税人的银行开户、关联企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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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法实施税源管理措施。及时掌握纳税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情况,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以及企业人员组成及变动、资金往来、财务状况、企业前景等与纳税间接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方面的基本情况。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及逻辑判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税收管理员要做好纳税户的税源分析监控和税源管理业务的具体实施,着重做好支柱产业、重点行业税收的关键指标及其增减变化的分析监控。对重点税源企业根据其申报纳税的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当期申报税额与上年同期数的对比分析、与同行业的税负率对比分析,通过下户询问、实地查看、纳税评估等方式,分析税源变化情况,掌握税源变化动态,做好税源监控与预测。加强对块状经济、重点行业税收调研分析,对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建议,为分局做好税源分析工作,强化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供依据和保障。
第三章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第一节纳税人分类管理
第八条税收管理员要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合理安排工作重点和管理力量,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同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具体分成以下几类:
(一)重点监控类。包括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重点税源企业;欠税企业;有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税额及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月定额超过30000元的,或者月均发票使用量达到或超过其税收定额的个体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实体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权限
(一)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1.主管部门为省直、中央、军队驻穗单位的企业;
2.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3.省直、中央、军队驻穗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简称“经济实体“)。
(二)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1.主管部门为驻地省直、中央、军队单位或市直单位(企业)的企业;
2.在市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3.市直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三)县(区、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1.主管部门为驻地省直、中央、军队单位或县(区、市)直单位(企业)的企业;
2.在县(区、市)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3.县(区、市)直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四)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认定、审核权限由*、*及各地市确定。
二、认定、审核的具体要求
劳动保障部门按《通知》规定程序对企业(实体)报送的相关材料认真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发给《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l)。
三、管理与监督
(一)各地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劳动保障部门当月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情况,应在当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国家、地方税务部门;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减免时,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审批情况;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和加强管理出发,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工作协调、信息交换制度。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确认计量比较
一、会计相关性原则的比较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围绕会计相关性原则在确认计量上有着比较大的区别,相关性原则作为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就是要进一步约束和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在减少和规避错误、虚假会计信息的基础上,提升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只有按照相关性要求进行会计计量,才能保障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了解到真实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强调相关性也是为了满足企业会计信息核算的要求,实现财务会计信息和决策管理、企业财务报告之间的关联,在强调彼此之间会计信息一致性的基础上,依靠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为财务会计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而税务会计在相关性原则上和财务会计有着很大的区别,税务会计在相关性原则的使用上主要是为了满足税务检查中会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要表现出其收入和支出之间的相关性。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收入具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的相关支出都必须是围绕经济利益开展的,跟经济利益无关事项发生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为了提高经济利益所支出的相关成本,按照规定为了规避企业偷税漏税行为,在税法中对此类成本设置了相应的扣除标准。也就是说在税务会计中进行扣除成本支出时,应当确保其支出必须跟收入具有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不得税前扣除。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相关性原则的使用上是一样的,在确认计量过程中具有比较大的差异。我们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性原则在上述这两种会计确认计量中的差异,提高确认计量的准确性,保障企业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二、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中都是将会计准则作为基本依据,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会计核算业务的基础,能够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企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要实现会计核算和确认主要是在两个方面有所体现:一是要保障企业在收入的会计核算及计量是在收入发生当期进行的,不允许出现提前开展或延后开展的情况。二是在税务会计中,也是根据权责发生制来确认企业应当缴纳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工作。但是就税法中的会计权责发生制而言,这一会计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具有一系列的问题。
三、会计重要性原则的比较
重要性原则就是企业财务管理者在选择会计核算方法的会计核算程序时,围绕企业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根据特定经济业务的内容以及其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影响,对影响因素进行合理的排序和选择,确保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减少核算的偏差。一般情况下,企业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计量都是根据重要性原则来进行的,因此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的选择上,应当尽量确保其不影响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对于财务会计来讲,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首先应当保障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和财务管理状况真实完整,通过其财务会计信息可以得以全面地反映。除此之外,企业在财务管理活动过程中,相关的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成果信息等有效信息也应当充分运用到会计确认计量方法中,切实发挥财务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跟财务会计的重要性原则不同,税务会计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时,不仅要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真实完整,通过会计财务报告得以反映。同时更应当尊重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在税法规定上,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并不会考虑企业的性质、规模大小以及业务情况,对任何企业都是平等的,这也使得税务会计对于重要性原则的考量比较小。这也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会计重要性原则方面的差异,企业财务管理应当在实际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中,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减少企业税务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参考文献:
[1]陈立弘.财务会计确认若干问题探析[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税务风险;成本
飞速发展的经济为企业带来了机遇,使得企业向着集团化、规模化的方向前进,同时才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挑战,面对业务越来越繁杂的现状,企业对财务管理的工作越来越重视。而对企业税务风险的预测和防范可以为企业规避损失,保障企业利益,合理利用税务法规甚至可以为企业带来收益。
一、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现状与分析
(一)主观性风险
主观性风险是指由于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对税务相关政策的解读存在主观上的差异,导致了双方在征收税款的数额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另一方面,不同的税务部门对同一条税收法规或政策的理解也无法完全统一,由于主观理解存在差别所导致的税收风险就是企业的主观性税务风险。
(二)客观性风险
首先,国家征收税收是强制性的,但上缴的税款会使得企业经营所得的净利润减少,这一矛盾的存在使得企业可能通过主动逃税来增加企业收入。其次,即便企业遵纪守法主动上缴税款,但由于企业纳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所以可能会存在对税收相关法规认识不足从而违反国家税收规定,这样的情况是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本身并没有偷税漏税的意愿,但造成了企业没有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既成事实。因此也造成了企业税务风险的存在。
(三)制度性风险
我国企业比起国外老牌的企业来说,建立时间晚,经营时间短,因此很大程度上没有健全完善的公司制度。这一问题表现在税务工作上就是缺乏有效监管税务工作和有效控制相关工作的制约制度。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会为公司的经营带来负面的影响,例如无法及时获得准确的税收政策的变革情报,可能会使得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无法享受本来可以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缴纳本可以减免的纳税金额。这也是当今一些中小企业在税务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执行性风险
执行性风险是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企业的管理层对税收风险不够重视,或者征收税款的相关政府机关对纳税人的重视程度太低。一般来说,后者出现的原因是因为中小企业由于政策及营业额原因所创造的税收额远远不及大企业的纳税金额所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做出的贡献大,因此相关税收部门对这些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及其他的大企业,这可能会导致部分中小企业缴税纳税工作的执行力不足。
二、对企业财务管理中出现的税务风险可以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企业财务人员总体素质
对税务工作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内财务管理人员的总体素质,而只有保证企业涉税人员能够正确地完成纳税工作,才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最有效途径。具体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最新颁布的企业纳税相关法律法规条例,重点强调其中涉及到的纳税比例及期限等关键内容;另外应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进行额外的补充与教授。以中小企业为例,涉税员工应当知晓本企业可以享受的国家纳税优惠政策并在日常工作中应用,以防止企业蒙受不必要的纳税损失。企业应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管理者对税务风险成本的重视。企业管理层应当正视企业纳税对国家的重要性,从而提高本公司合法纳税的重视度。只有了解税务风险可能会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才能够让管理层站在更加长远的角度审视企业纳税问题。招聘专业素养高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很多时候中小企业陷入税务风险的原因是因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这样的问题可以通过招聘该领域具有专业素养人员补足公司专业知识的欠缺,从而掌握国家关于税收业务的最新动态,只有把握国家政策变化,才能保证公司不少纳税、不多纳税、及时纳税,不会陷入税收风险的困境。
(二)完善企业税收业务制约制度
避免企业遭遇税收风险,建立一套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反应的制约机制是一种十分有效的防范方法,这一套制约机制可以监控企业每一笔税收支出的过程,做到实时监控、细节监控、全程监控等。具体的内容有对税务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映策略三个步骤。除了建立制度以外,制度的执行者也很重要,企业应当设立纳税业务的监督部门和税务风险防范委员会等机构,随时掌握企业的纳税状况,一旦出现风险和问题,可以立刻提出应对措施,从而降低公司陷入税收风险困境的可能性。
(三)认真研习税务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来往税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细则也在适应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做出调整,而关注这些与公司纳税息息相关的政策是企业必须担负的责任。企业可以建立专门负责的部门或机构来完成此事,也可以委托专业的人员或机构协助公司开展纳税业务。同时,企业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定期、有效的沟通,从而尽量避免因为主观性而导致的纳税业务发生错误,从而避免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担负法律责任。
三、结束语
企业随着不断地扩大规模,财务管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如何让企业健康地发展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目标,这就需要企业采取措施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但究竟如何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目前在我国的相关领域还未得出统一的结论,需要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积累经验,以完善相关理论,指导企业有效规避税收风险所带来的成本支出。
参考文献:
[1]朱光武.基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研究[J].中国商贸,2014(22):132-132,133.
[2]谭缅.基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研究[J].经济师,2015(06):104-105.
关键词:税务会计 定义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税务会计含义
税务会计是一种用于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及纳税申报的会计体系。目前我国的多数企业因为种种原因而未完全脱离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
二、我国税务会计发展现状
我国的税务会计现在处于刚刚发展的阶段,从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收与会计法律中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实行的《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与欧美法系国家已有现状相同,同时,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税收法律政策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已有现状近似。1993年之前,税法是作为决定会计的形式存在的。1994年我国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表现了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适度分离制度。虽然在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表明了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应该保持一致,可是二者之间的“航道”早已发生了偏离,所以我国的税务会计问题也显得尤为突出。
三、我国税务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
缺少更为系统的理论体系的核算制度,而且现在所实行的会计制度是先于税务制度革新制定的,对于税收会计的核算及要求只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进行了简单的描述。而后相继出台的新税种,又只是描述了相对于独立的核算方法。企业税务会计人员很难在内容单一的文本中系统全面地掌握和熟悉个税中准确的核算处理方式。同时,在税款记录以及缴纳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核算错误、遗漏等问题。
(二)税务会计核算过程不够合理
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确认尤为谨慎对于一般纳税人的确认信息进行了变更缩小其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自从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后,原税法很难很好地规范现行的经济状况。
(三)企业缺乏专职税务会计人员
现阶段,我国多数企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同时是该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因其身兼数职,常不重视办理涉税事项,缺少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研究和学习税务会计的相关知识,加上企业税务会计人员缺乏主观能动性,常被动地接受上层下发的指令,常因不很熟悉税收的相关知识,在处理涉税事项时多出现工作失误。
(四)税务会计受电子商务影响
因传统贸易与电商贸易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但现行的税收体制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也没有对其征税做出相关的规定作为理论基础,从而造成了企业应缴税额和税务部门营收税额不平的情况。同时,由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卖家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致使更多缺乏经验的纳税人融入到电子商务潮流中,呈现出纳税人主体的模糊化、多样化及边缘化,进而导致了税务会计核算信息的不准确,并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四、税务会计在企业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我国需要完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构建出一套能更准确公平地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管理的准则系统,而不只对企业该如何会计核算作出规范,而是要加大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多样性做出约束。随着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及实行,使得企业财务会计的目的更为准确,但是就折旧而言财务会计目地与税法目地相差过大,因此只有将税务会计独立出来,才能让税务会计发挥其主要的职能。随着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会计的重要性也在日益的提高,同时对于税务会计信息的准确程度也在逐步的提高。所以对于税务会计信息的准确程度的规范也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建立合理的税务会计核算体系
构建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体系。“适度分离”是指以独立的主导思想分别对会计收益和税法收益的核算方法做出规范,将税务会计独立出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建立一套更加合理且更加符合税务会计的核算体系;同时,新建立的体系也不能完全的脱离财务会计体系而使其自由发展,应该在一定的法规之下进行发展,以便更好地适应我国特有的经济环境。在这里所指的“分离”,并不是单一的账簿分离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两个会计体系进行分离使其更为完善、独立,而且在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体制下,对国外的税务会计分离模式进行分析和了解,从中不难发现两个会计体系既有内在的相关性,又因为其目标职能的不同,形成了分离的态势,然而又不会使两个会计体系缺失协调性。
(三)企业加强对专门税务人员的培养
税务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是提高生产经营规模和企业经济权益的根本保障,而税务会计人员的道德素养是税务会计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的根本和保障,同时也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进而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内容。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税务知识、会计知识、电算化知识,并能将职业道德、财务知识、法律法规相结合以便日常的税务会计工作的正确处理。因此税务会计需要设置专职部门并且聘用专门的税务会计人员进行日常的工作,并且建立一套专门的税务会计准则进行税务会计工作的规范。
(四)税务会计网络化
税务会计网络化是税务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故需要从下列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提高企业税务会计信息准确度的提高。二是税务会计在电子商务这一道路上应该注意更为协调的发展策略。三是加强对税款征收管理制度的革新,实现征税和缴税电子化。这样不仅降低了企业在缴税时繁琐的步骤,而且减轻了国家税收的压力,而且更便于管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 对策
一、 电子商务及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其内容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一般来说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是指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广义而言,电子商务还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各种内部业务的电子化。电子商务可被看作是一种现代化的商业和行政作业方法,这种方法通过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传递速度,满足政府组织、厂商和消费者的降低成本的需求,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加快信息交流以支持决策。电子商务可以包括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各项社会活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充实和扩展。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起源于90年代,并率先在外贸、海关、运输等领域得到了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了解,交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已经成立了EDI中心,专门从事行业内的电子商务管理。从1994年开始,企业开始涉足电子商务,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今天,证券交易网覆盖全国,有效地保证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金融结算系统覆盖全国,大大的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此外,中国商品交易网、中国商品订货系统等电子网络相继建立。由外经贸部主办的因特网上的“中国商品市场”于 1998年7月 l日正式推出。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连接在外经贸部官方主页( moftec.gov.cn)上的“中国商品市场”进行网上推销。
二、电子商务中的税务问题
据报道,1995年至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营业额达到250亿美元,预计2000年至2010年网上交易额将达到4500亿至6000亿美元。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对于全国将近700多万互联网用户而言,电子商务必然会象雨后春笋一般,以难以预料的速度向前发展,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带有MODEM的计算机,一条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便可参与互联网贸易。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进入互联网;任何企业向网络服务商(ISP)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城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将遇到如下问题。
1.纳税义务人难以确定传统的贸易模式下,交易双方是明确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网络贸易尤其是国际间电子商务中,情况则复杂得多。就我们现有的税法而言,税务人员征税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中,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就给税务人员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带来困难。对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言,在国际间网上贸易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时所涉及到的常设机构判断原则也遇到了障碍。传统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在因特网中,一国在另一国设立的用以开展商务活动的服务器能否被视为常设机构尚未可知,有待进一步确认。
2.离线现金交易造成的税收障碍 这是我国最具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难题。严格的说,网上看货。离线现金交易并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商务电子化。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这种现象是极为普遍的,其主要原因是信用卡、储蓄卡等银行卡在我国的普及率还很低。由于在传统税收的征管和稽查中需要税收凭证,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本身就已给国家征税带来诸多难题,再加上我国电子商务支付方式落后,即使在技术上解决了网上追踪稽查的难题,也难以避免网上现金交易导致的税收流失。美国税务局(IRS)关于电子商务的文件中提出了国际互联网影响征税的几个特点是:①消费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③税务机关该不到信息,无法判断电子商贸的情况。④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本身也容易隐藏。在网上传递的数据流中,税务机关难以分辨何为销售所得,何为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资,划分工联网贸易所得性质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相对混乱,加之各国之间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使纳税人往往利用所得性质的混乱而逃避税款。
3.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国际互联网被称为世界第洲——“虚拟洲”,是没有国界的全球共享性网络,具有的信息能力和传输能力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企业可利用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使“避税港”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应税行为征税,纳税人选择“避税港”建立网站这个“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交易,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避税,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收管辖权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课税时,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优先,在出现难于确定管辖权等疑问时,各国往往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解决,然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及支付方式的多样化,使交易场所、使用地等难以判断。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策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地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地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转贴于
4.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程度造成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于税务检查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措施的建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属新兴事物,它所带来的税收难题也是前所未有的。我国可以借鉴一些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好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税收政策。
1.积极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初期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式,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
2.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应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性,对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法规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这里有两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是电子会计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参照联合国1996年通过的法律范本《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明确作为有效法律证据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递过程是可靠的;有关责任人(包括交易业务的各方)已以某种加密数字签字确认;执行数据专人管理和确保其完整性。二是关于常设机构原则的具体政策。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设立的网址并不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服务器如果满足关于固定营业场所的要件,并且其所从事的营业活动是非辅或准备性的,应定位常设机构;网络服务供应商凡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均应被认定常设机构;对传统有形商品交易和数字化商品交易在常设机构认定问题上应采取统一标准。
3.可适当实行税收优惠,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即对目前的电子商务采取轻税政策,也可考虑对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增值税政策或采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及运用其他鼓励科技创新或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便于税务机关稽查,要求企业必须对网上交易单独核算,否则不予优惠。
4.借助计算机网络,加快税收征管改革。一方面必须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的网络建设,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同时大力推行税收征管现代化、科技化进程,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能自动统计交易类别和应纳税额的征税软件,并逐步实行在智能器上设置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管软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我任职第三分局管理员,职责是对保税区内企业的日常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具体来说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负责经管范围内纳税人的日常税收征管和稽核管理工作;负责征管税种的普查、调查和征管情况跟踪。自从年11月开始实施“贴近式”管理模式,消除以往“管事”不“管户”的局面,同时也无形地增强了管理员的工作责任心。这种新型的管理模式就要求我们改变过去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下面就自己在工作中的经验和体会与大家交流。
一、关于日管的方式
(一)征管质量是日常考核管理员工作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通常,催报催缴成为管理员每月必不可少的工作任务,“抄了税没有?”、“申报了吗?”这两句话成为每月申报期在管理分局出现最频繁的语句。每位管理员经管的企业总有一些“钉子户”,每月都是迟迟不来抄税、申报,老是拖着分局的尾巴。对此,我们主动联系这类企业的法人或负责人见面,向他们宣传相关的税收制度,普及纳税意识,告知其每月按时完成抄税、申报的重要性,使其自动自觉脱离“钉子户”的帽子。另外与企业有良好的沟通,了解企业最新的动态,特别是充分利用征管数据信息化,通过征管软件的数据对企业进行详尽的分析研究,结合与企业沟通时得到的信息,更能准确地提高征管质量。
(二)管理员日常接触到企业信息的途径最通常就是税务文书的审核。一份普普通通的税务文书,可能内在体现了企业现时最新、最实在的经营状况,例如a公司提出申请多购买一百份增值税发票。作为管理员当收到该份文书时,除了要审查文书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的真实性以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在审核文书过程中,从中了解该企业在近期购销货物情况,有否增加购进货物,销售渠道是否拓宽等等信息。
(三)建立经管企业的信息资料台帐。除了能在征管软件中查询企业基本资料外,管理员可以根据自己经管企业的特点建立信息资料台帐,更详细、更立体登记企业的全面基本情况。例如本人管辖的企业绝大部分的实际经营地址在保税区外的商贸企业,这类企业有很大部分会请中介机构申报,根据这个特点建立信息资料台帐,记载了企业申报纳税的中介机构的联系人、电话等特殊性信息。通过自己建立的信息台帐,可以在日收管理中带来很多的便利,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现在大部分的税务文书的审核,都要求管理员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与纳税人进行约谈程序。最常见为;认定一般纳税人、首次购买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升位等税务事项。日常开展此类工作时,本人首先认为必须严格按照税发规定的政策和操作规程去做。具体在实地核查过程中,本人提议可以通过参观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来协助自己增加对该企业的感性认识,因为在审核税务文书申请过程中,除了一些规定提交的文书资料外,你对企业的感性认识也会影响审核结果。例如在实地核查审核商贸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时,你可以细心观察企业内部的办公环境,甚至办公桌上的物品,很有可能发现一些疑点和问题。约谈的问题应按照规定预先准备好,根据谈话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提问的问题和技巧。
二、关于日常纳税服务的体会
(一)本人参加税务工作时间并不长,担任管理员岗位也是第一次。俗话说:“万事开头难”。作为一名管理员“新丁”的我,在开始工作中,遇到许许多多的新问题、新困难。例如:税收政策、条文不熟悉、使用征管电脑路线常混淆、如何与纳税人打交道等等。这一堆问题摆在我面前,我必须与时间竞赛。首先,我想到的办法是向其他前辈同事请教、学习,凡事不懂就立刻问清楚,然后自己翻阅相关的税法书籍查找对应政策条文,再进行深层学习,加深记忆和印象。此外,通过分局定期的业务培训学习,在培训过程中学习到平时自己工作中比较少接触的业务知识,有时间就把培训知识温故而知新。再有,利用各位同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拿出来讨论的机会,多细心聆听别人的看法和见解,结合自己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对某些法规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把问题弄清弄透。
(二)我局制定的服务承诺是“千方百计为纳税人服务“。纳税服务是作为一名管理员工作的基本职责,我们现在逼切需要切实转变陈旧的管理服务理念,创新有效、可行的管理服务手段,不断优化对企业的纳税服务。本人觉得作为新时期的管理员,很应该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和沟通,形成一个互信、平等、融洽、和谐的征纳关系。
在现今新型的管理模式下,管理员的税收任务日益繁重,而相应的人员调配,岗位设置却得不到有效的补充,很多时候纳税服务质量也得不到有效保证。但是管理员正是与纳税人直接接触的一些“关键时刻”决定了纳税人头脑中对服务质量优劣的评价,个对获取高质量的服务声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区发展“千亿商贸”建设区域性商贸流通中心的有力支撑。目前,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是商贸流通发展的骨干力量。区限上报表单位444个,其中限上企业133家,绝大部分限上报表单位为个体户。今年上半年,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幅在同类区县中的排名不升反降,与发展较好的区县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不仅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不相适应,更与“双百”大城市目标和要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快发展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发展商贸流通企业主要措施
新居、农民新村建设等项目消费需求量增大的机遇,紧紧抓住城乡统筹推进城市化进程。引进或组建一批商贸流通企业,更好地为统筹城乡发展服务。
特别是餐饮服务业中的限上个体户发展成为企业。将符合条件的限上个体户。
成立独立的销售公司。鼓励支持工业生产企业中的销售部门。
组建或鼓励他成立商贸企业(公司)为农业产业化及农产品商品化提供服务。大力发展农业种养殖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及种养殖大户,通过政府引导。
三、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鼓励政策
其余镇街新办的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继续贯彻落实市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 区商贸流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府发〔 〕56号)规定。几江、双福、德感、珞璜地区新办的商贸流通企业优惠政策按照 府发〔 〕56号文件规定实施。年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的餐饮住宿企业,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的生活服务企业,同等享受 府发〔 〕56号文件优惠政策。商务等部门要加大对 府发〔 〕56号文件内容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的推动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切实保障 府发〔 〕56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特别是餐饮服务业中的限上个体工商户,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限上个体户转办为企业。要开设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同时享受市微型企业优惠扶持政策。
其税收优惠政策由各园区和镇街自行确定。 区内的工业生产企业成立独立的销售公司。
建立健全服务业贷款利率差别化定价机制,金融单位要大力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推动餐饮等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积极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商贸企业的担保。
对规模不大的部分限上企业可采取委托集中建帐方式,各镇街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企业管理成本。
四、考核与奖惩
与年初各镇街(园区)与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基础目标同时考核, 年度商务工作考核目标以“限额以上企业增加个数和增长速度”为否决和加分指标。目标责任书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下达的目标为准,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同时对完成任务分三个标准予以奖励,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