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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如何避税

时间:2023-06-08 11:20:05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1

一、电子商务及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出现于90年代初。通常可以将电子商务理解为: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

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以电子方式实现,实现“无纸贸易”。电子商务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l)企业内部之间,通过企业内部网(intranet)的方式处理与交换商贸信息;(2)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internet)或专用网(extranet)。方式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电子数据转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是企业间贸易的重要方式,它按照商定的协议,将商业文件标准化和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在贸易伙伴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实现全球贸易的无纸化;(3)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internet设立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购物环境,方便消费,也推进商业贸易的发展。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起源于90年代,并率先在外贸、海关、运输等领域得到了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了解,交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已经成立了edi中心,专门从事行业内的电子商务管理。从1994年开始,企业开始涉足电子商务,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今天,证券交易网覆盖全国,有效地保证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金融结算系统覆盖全国,大大的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此外,中国商品交易网、中国商品订货系统等电子网络相继建立。由外经贸部主办的因特网上的“中国商品市场”于 1998年7月 l日正式推出。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连接在外经贸部官方主页(http:// )上的“中国商品市场”进行网上推销。

二、电子商务中的税务问题

据报道,1995年至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营业额达到250亿美元,预计2000年至2010年网上交易额将达到4500亿至6000亿美元。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对于全国将近700万互联网用户而言,电子商务必然会象雨后春笋一般,以难以预料的速度向前发展,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带有modem的计算机,一条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便可参与互联网贸易。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进入互联网;任何企业向网络服务商(isp)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城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将遇到如下问题。

1.《征管法》未对网上交易的相关纳税事项做出明确规定。随着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境内或境外的企业可以十分轻易的在internet上设立网站而无须成立代表机构或办事处,更不用办理税务登记。企业通过制作自己的主页宣传、销售产品并取得相应的收入,“网站”作为“经营地”、“代表机构”亦或是“纳税人”都还有待

商榷。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商贸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给传统的以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为基础建立的税收征管,税务检查等制度带来了挑战。

2.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缺乏监控手段。全球的网络框架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和交易模式,当电子商务扩大到一定范围,按照传统方式设置的,根据区域管理纳税人的方式有必要进行调整。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立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无纸化操作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基础。网上交易的价格、数量及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如何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务机关面临的又一个问题。

美国税务局(irs)关于电子商务的文件中提出了国际互联网影响征税的几个特点是:①消费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③税务机关该不到信息,无法判断电子商贸的情况。④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本身也容易隐藏。

在网上传递的数据流中,税务机关难以分辨何为销售所得,何为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资,划分工联网贸易所得性质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相对混乱,加之各国之间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使纳税人往往利用所得性质的混乱而逃避税款。

3.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国际互联网被称为世界第八大洲——“虚拟洲”,是没有国界的全球共享性网络,具有的信息能力和传输能力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企业可利用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使“避税港”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应税行为征税,纳税人选择“避税港”建立网站这个“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交易,利用“避

税港”的税收优惠避税,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收管辖权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课税时,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优先,在出现难于确定管辖权等疑问时,各国往往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解决,然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及支付方式的多样化,使交易场所、使用地等难以判断。

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策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地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地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4.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程度造成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于税务检查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三、税务机关应采取的几点对策

1.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

“电子征税”可以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电话网。国际互联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账号”划拨税款式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以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电子申报可以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电子信息交换,真正实现申报无纸化;电子支付解决了纳税人。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及国库之间电子信息及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征收的无纸化。

同传统缴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效率,申报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

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

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同,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人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入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有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创作主页来消息。第三种上同方式是专线上同。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伤病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罚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据了解,企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的低售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大多是以商业报文程序的格式存储于电子邮件中,通过商业数据交换(edi)进行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在区域性网络内增加“税收过滤程序”,将来往怕电子邮件源程序中涉及的价格/销售目录报文(ricat)、报公报文(quotes)、订购单报文(orders)、发货通知报文(desadv)、汇款通知报文(remadv)、销售数据报告报文(slsrpt)、发票报文(invoic)的源程序及企业代码拷贝到“税收过滤信息库”中请专业人员进行编译,税务机关定期检查“税收过滤信息库”中的各条记录。加强对网络服务亩均程及,设立“税收过滤信息库”。有利于税务检查部门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

3.建立专门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务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定期的情报交换机制,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的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2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 对策

一、 电子商务及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其内容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一般来说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是指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广义而言,电子商务还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各种内部业务的电子化。电子商务可被看作是一种现代化的商业和行政作业方法,这种方法通过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传递速度,满足政府组织、厂商和消费者的降低成本的需求,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加快信息交流以支持决策。电子商务可以包括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各项社会活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充实和扩展。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起源于90年代,并率先在外贸、海关、运输等领域得到了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了解,交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已经成立了EDI中心,专门从事行业内的电子商务管理。从1994年开始,企业开始涉足电子商务,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今天,证券交易网覆盖全国,有效地保证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金融结算系统覆盖全国,大大的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此外,中国商品交易网、中国商品订货系统等电子网络相继建立。由外经贸部主办的因特网上的“中国商品市场”于 1998年7月 l日正式推出。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连接在外经贸部官方主页( moftec.gov.cn)上的“中国商品市场”进行网上推销。

二、电子商务中的税务问题

据报道,1995年至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营业额达到250亿美元,预计2000年至2010年网上交易额将达到4500亿至6000亿美元。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对于全国将近700多万互联网用户而言,电子商务必然会象雨后春笋一般,以难以预料的速度向前发展,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带有MODEM的计算机,一条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便可参与互联网贸易。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进入互联网;任何企业向网络服务商(ISP)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城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将遇到如下问题。

1.纳税义务人难以确定传统的贸易模式下,交易双方是明确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网络贸易尤其是国际间电子商务中,情况则复杂得多。就我们现有的税法而言,税务人员征税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中,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就给税务人员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带来困难。对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言,在国际间网上贸易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时所涉及到的常设机构判断原则也遇到了障碍。传统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在因特网中,一国在另一国设立的用以开展商务活动的服务器能否被视为常设机构尚未可知,有待进一步确认。

2.离线现金交易造成的税收障碍 这是我国最具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难题。严格的说,网上看货。离线现金交易并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商务电子化。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这种现象是极为普遍的,其主要原因是信用卡、储蓄卡等银行卡在我国的普及率还很低。由于在传统税收的征管和稽查中需要税收凭证,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本身就已给国家征税带来诸多难题,再加上我国电子商务支付方式落后,即使在技术上解决了网上追踪稽查的难题,也难以避免网上现金交易导致的税收流失。美国税务局(IRS)关于电子商务的文件中提出了国际互联网影响征税的几个特点是:①消费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③税务机关该不到信息,无法判断电子商贸的情况。④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本身也容易隐藏。在网上传递的数据流中,税务机关难以分辨何为销售所得,何为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资,划分工联网贸易所得性质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相对混乱,加之各国之间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使纳税人往往利用所得性质的混乱而逃避税款。

3.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国际互联网被称为世界第八大洲——“虚拟洲”,是没有国界的全球共享性网络,具有的信息能力和传输能力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企业可利用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使“避税港”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应税行为征税,纳税人选择“避税港”建立网站这个“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交易,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避税,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收管辖权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课税时,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优先,在出现难于确定管辖权等疑问时,各国往往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解决,然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及支付方式的多样化,使交易场所、使用地等难以判断。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策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地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地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转贴于

4.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程度造成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于税务检查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措施的建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属新兴事物,它所带来的税收难题也是前所未有的。我国可以借鉴一些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好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税收政策。

1.积极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初期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式,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

2.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应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性,对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法规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这里有两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是电子会计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参照联合国1996年通过的法律范本《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明确作为有效法律证据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递过程是可靠的;有关责任人(包括交易业务的各方)已以某种加密数字签字确认;执行数据专人管理和确保其完整性。二是关于常设机构原则的具体政策。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设立的网址并不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服务器如果满足关于固定营业场所的要件,并且其所从事的营业活动是非辅助性或准备性的,应定位常设机构;网络服务供应商凡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均应被认定常设机构;对传统有形商品交易和数字化商品交易在常设机构认定问题上应采取统一标准。

3.可适当实行税收优惠,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即对目前的电子商务采取轻税政策,也可考虑对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增值税政策或采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及运用其他鼓励科技创新或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便于税务机关稽查,要求企业必须对网上交易单独核算,否则不予优惠。

4.借助计算机网络,加快税收征管改革。一方面必须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的网络建设,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同时大力推行税收征管现代化、科技化进程,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能自动统计交易类别和应纳税额的征税软件,并逐步实行在智能性服务器上设置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管软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3

摘要:文章围绕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现状,阐述了国内不少出口企业“借道”出口所要面临的反规避调查,并提出了我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及反规避法律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反倾销;反规避;借道出口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倾销作为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出口贸易量的增加,针对我国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接连不断,同时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也逐步出现了扩大之势,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扩大到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墨西哥、印度、埃及、南非、秘鲁和土耳其等国也频频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2009年,反倾销对中国的出口影响是150亿美元左右,占整个出口不到1.5%,总体来看对我国出口的大局没有影响,但是对受到反倾销的特定企业来说,影响可能是致命的。据统计:2010年上半年,国外对中国共启动37起贸易救济案件,其中反倾销19起,反补贴3起,涉华保障措施14起,特别保障措施1起。国外对我国启动的37起贸易救济调查共涉及电子、纺织、化工、建材、轻工、冶金、有色金属、造纸、金属制品9个行业。发起国家几乎涵盖了美国、欧盟、俄罗斯以及印度等所有的贸易大国。

从目前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是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主力军”。在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中,欧盟一直是“领头羊”,我国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指控就源自欧盟。二是反倾销对象多集中在我国出口“拳头产品”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出口增长的稳定性与成长性。如欧盟对我国彩电、自行车、箱包、鞋类产品、热轧平板钢材与可锻铸铁管配件实施反倾销措施,特别是对我国出口彩电征收高达44.6%的反倾销税,几乎使我国彩电退出欧盟市场。三是反倾销发起国家和地区由最初的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延伸。近年来,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提起反倾销指控日甚一日的同时,俄罗斯、印尼、阿根廷、台湾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对我国反倾销指控的队伍中来,如阿根廷对我国大到机电、化工等附加值高的产品和服装、玩具等大宗产品,小到餐具、烟花、挂锁、纸牌等低附加值的产品,宽范围地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使双边贸易受到严重影响。

面对严苛的反倾销税,目前部分国内生产企业或出口商往往选择不惜增加运输成本,通过第三方国家中转,“借道”出口。但“借道“出口规避反倾销税,一旦证实,所涉嫌的违规企业极可能受到随之而来的反规避调查的沉重打击。

反规避措施是进口国为了防止和打击生产商或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反倾销措施。迄今已有20多个世贸成员使用该措施。其中欧盟反规避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来自日韩的出口商由于不堪忍受欧共体国家的高额反倾销税的重负,开始在欧共体国家建立组装工厂,然后通过进口零部件在欧共体组装并继续低价销售。欧委会认为这是一种变相倾销行为,它使欧共体通过反倾销税来屏蔽倾销损害、保护欧共体产业的努力付诸东流,于是产生立法抵制的初衷。现行欧盟反规避法规定了四种行为被确认为规避:一是对产品做一些轻微改变,而不是根本性的修改,其目的是使产品落入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海关编码。二是将出口品绕行到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第三国后再转口欧盟,使该产品来自不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三是通过出口国获得分别税率较低的企业出口,以规避较高的反倾销税。四是出口零部件,在欧盟或第三国组装,以规避原来仅覆盖于出口商制成品的反倾销税。

如今,欧美等国针对我国产品规避反倾销税的调查骤然增多。一是美国商务部宣布自2010年7月16日起对我国钢丝衣架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此前有美国公司指控我国钢丝衣架生产企业绕道越南对美出口以规避反倾销税。二是欧盟继5月11日对华钢丝绳和钢缆作出反规避终裁之后,又于8月20日公告,决定对华部分生产商和出口商以厦门兴厦塑料有限公司(该公司裁定反倾销税率为8.4%,其他公司为28.8%)名义对欧出口进行反规避调查。三是巴西外贸委员会于8月17日通过了采取反规避贸易措施的决议,将于近期生效。四是近日阿根廷怀疑我国鞋类产品规避反倾销措施,通过马来西亚转口阿根廷,于8月13日,颁布法令开始对从马来西亚进口的鞋类产品展开原产地调查。

面对反倾销及反规避法律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一是努力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低价销售是遭遇反规避的源头,企业应转变以往低价销售策略,主动通过非价格竞争策略占领市场:如通过技术创新、优质服务、有效的销售和流通等手段,来改进产品设计、质量,使产品在物理特性、消费者效用、最终用途等方面与原被控倾销的产品有所不同,不断提高产品附加值,从根本上解除反倾销危机。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商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出口市场秩序,培养品牌,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出口价格,防止恶性竞争,预防倾销行为的发生。如果没有反倾销调查在先,也就不会遭遇反规避调查。三是加强与政府和法律界的配合,积极应对反规避调查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企业应增强守法意识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积极主动应诉,利用法律途径,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四是密切关注国外有关反倾销、反规避法律法规,保持自身对市场信息变化的敏感性,未雨绸缪,尽早做好应对准备,争取第一时间把握主动权,应用国际贸易法规来保护自身的权益。五是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反规避调查同反倾销调查一样,要求企业能够提供从原材料的供应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以便核查,因此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规范财务管理,按市场化运作,准确反映运营成本。六是巧妙运用“走出去”战略,合法规避反倾销税,从“出口进入”过渡到“投资进入”,绕开反倾销壁垒,巧妙地进入反倾销发起国市场。

(作者单位: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4

摘要: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它是一种基于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据的全新商务模式。本文从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其基本特征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难题,并就此提出了简要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无可争议,21世纪将是一个以网络计算机和知识经济为核心的信息时代。电脑网络日益普及,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因特网向全球的每个角落快速延伸,使网上贸易日渐成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新模式。于是,电子商务就变为最主要的、发展最为迅猛的网上贸易方式。它主要是指网络用户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品、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全球易活动。它运营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及商家与用户可以直接互动交流;它实现了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者的统一,可以说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主要特征

1.电子商务的主要参与者虽然说仍是企业,但是,这里的企业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不同,它主要指的是所谓的虚拟企业,又称虚拟公司或影子公司。虚拟企业不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完整的经济实体,它们根本不需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通常是若干法人组成的临时联合体,而且不表现为具体的实物形态。它没有严格的企业边界,通常是松散型的网络合作关系。各合作伙伴自愿互利,伴随市场机会的出现而出现,消失而消失。这种情况给许多企业或者非企业组织创造了大量的商机,但无疑也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纳税主体的难以确定。

2.一般来讲,传统的贸易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制约,因此时间与空间往往构成企业经营的重要成本。而对于基于因特网运作的电子商务来说,无论企业身处何处,规模大小,只要走向网络,便可参加网上交易。这样,同城交易和异地交易、国内交易和国际交易变得相差无几。同时,它又很少受时间限制,还可大大降低企业的采购、生产、库存与销售成本。但是,这无疑为确认交易所在地增加了难度。

3.当前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主要有三种:客户账户支付、信用卡支付和电子货币支付。客户账户支付是传统的支付手段,由客户通过银行直接划款给销售方,这受到时空和其它一些因素的限制,明显不适于超越时空的电子商务,无法发挥网络优势;信用卡支付是由客户告知售货方信用卡密码,然后由售货方在客户的信用账户中直接划账,虽然信用卡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但其安全性问题却难于解决,不可能成为电子商务的主要结算方式;很明显,电子商务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只能是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支付体系有电子现金和网络现金等,它是客户放在因特网上的电子钱包。当客户购买网上商品时,钱会通过网络马上支付给销售方。电子货币支付方式无疑将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它却给税务部门确定交易发生的真实情况和税法客体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亟待解决的问题

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其交易的许多事宜及费用的支付都可由网络完成,甚至有些交易的产品可直接在网上传输,使关税的征收变得非常困难,如同电子商务影响全球企业经营方式一样,网络贸易、无形商品的大量增加,税源结构的变化,监控难度的增加,给原有的税收政策、措施、管理方式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如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处理上难以区分,传统税收和课征方式的功能弱化,交易地点难以确定,税收部门难以全面地、准确地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交易文件,“常设机构”概念难以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对于跨国公司的征税等问题,如不能很好解决,将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推广,甚至可能会影响到一国财政。这种国际互联网上的贸易给税收提出了新课题,商务、劳务的有形转为无形,“公司只要移动一台电脑再联入互联网就可改变营业地点”,使按交易发生地课税变得复杂和困难。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虚拟的电子形式客观上为逃税、偷税提供了天然的方便外,又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所以纳税人大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生存,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目前,一些国际避税港甚至在互联网上推出了“避税服务”。今后,跨国公司利用网上贸易操作利润、规避税收将更加难以防范。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如果放弃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实行“零税率”的做法,将丧失宝贵的税源,造成税款流失严重,而且将削弱国家经济实力。因为许多交易对象被转化为“数字声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递,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内容,税款流失会随着互联网在贸易中运用的扩大而增大。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解决的主要途径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还要考虑到有利于电子商务的进一步繁荣。制定应对电子商务挑战的方案,必须本着周密、灵活和公平的原则。所谓周密,就是要明确规定何种商业行为,在何时、何地按照何种税率征收,并且采用各种方式来避免偷、漏、逃、避税等现象的发生。所谓灵活,就是指政策、法规的制定要具备前瞻性和弹性。所谓公平,就是指无论使用何种媒体,对相同的交易应该按相同的原则征税,不对电子商务征收额外税款。具体而言,可采取如下措施:

1. 加快电子商务税收法制建设建议修改《税收征管法》。 明确网站作为“经营地”、“代表机构”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授权税务机关对网站、 用户及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权。

2. 加快税务系统的税收电子化进程。税务部门应先上网,主动上网,拥有相应的对网络纳税人活动控制和记录的手段,尽快实现税收电子化。采用备案制度。要求所有上网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材料报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身份证。然后,要求参与者在交易中从税务机关取得对方数字身份证的信息,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而税务机关也可以从中获取交易数量和性质的相关信息,以确定纳税主体和税法客体。

3. 尽快培养一批高级计算机管理人才。目前,税务系统中既懂税收业务又懂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较少,尤其在基层,人才短缺更为严重。税务机关只有从技术上、能力上超越被管理对象的水平,才能有效控制电子商务中的逃税、偷税行为。

4.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交流。随着我国即将加入WT0,跨国贸易将迅速增加,企业也将实现开放化和网络化。在这种情形下,税务机关想要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是相当困难的。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我国只有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加强合作与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才能使税收征管、稽查工作有更充分的依据。

四、结论

总之,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决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还将在网络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的建立也只能和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一样,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能确保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税收新体系。

参考文献:

[1] 连艺菲,洪丹丹.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策略研究[J]. 科技和产业. 2010(02)

[2] 张汝根.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困难及对策[J]. 中国科技产业. 2009(05)

[3] 吴彩虹,全承相.Internet环境下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安全机制探讨[J].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09(02)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5

[关键词]规避;反规避;反倾销;境内组装;反倾销税吸收

[中图分类号]F75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5-0017-02

一、“规避”和“反规避”概述

所谓规避,是指一种出口产品在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例如,出口商通过改变商品的生产地、组装地或产品形态,将产品转移到第三国或在进口国国内进行装配,从而改变其产品的原产地,以规避反倾销税。

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防止国外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是反倾销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目前反规避已被滥用,成为继反倾销之后又一个新的贸易保护手段。随着出口持续快速增长,我国也将成为反规避的主要目标国和受害国。因此,要及时关注反规避发展趋势,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国外反规避,保持我国出口的持续快速增长。

二、反规避的6种主要方法

(一)进口国境内组装。即出口商将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零部件出口到进口国,并在进口国组装后进行销售。这种规避主要是利用零部件与制成品在各国海关税则上分类不同,从而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

(二)第三国境内组装。即出口商将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制成阶段转移到第三国进行,然后将制成品以第三国产品的名义出口到进口国。

(三)产品轻度改变。即出口商对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进行非功能性改造(如外形等),以使产品有别于那些根据进口国当局反倾销税令的描述而确定的征税对象,进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的目的。

(四)产品后期开发。即出口商使用新的技术对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进行功能性改造,使其成为一种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并不存在的新产品。这种规避方法的原理与产品轻度改变基本相同。

(五)相当于销售的租赁。为逃避反倾销税,出口商通过把一些涉及大额资本的产品如电力设备、机器工具及建筑设备等以优惠的租赁条件向进口国出租此类产品,从而达到产品实质向进口国出口的目的。

(六)反倾销税吸收。在实践中,某特定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相关产品的进口商会转移进货渠道或者提高产品价格将反倾销税的负担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这对出口商是不利的。因此,出口商为了保住已有市场,往往与进口商协商以降低出口价格的方法“吸收”反倾销税,即部分或全部地补偿进口商因为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增加的费用。

针对以上规避方法,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欧盟和美国不断修改反倾销法规,对规避行为进行限制,以达到反规避目的。如欧盟多次修改反倾销法,对在欧盟内部的产品组装、在第三地组装、反倾销税吸收等规避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而美国则对在美国组装、在其他外国制造或装配、产品的细小变化、产品的后期开发及相当于销售的租赁等规避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三、我国已成反规避调查最大受害国

1995年,欧盟对原产我国的电脑软盘启动反规避调查,拉开了海外对我国反规避调查的序幕。我国遭到反规避调查的案件近20起,涉案产品有氧化锌、活页环、钢丝绳和钢缆、钢铁管配件、滚珠轴承、香豆素、活页夹、节能荧光灯、石蜡蜡烛等,其中,石蜡蜡烛输美涉及金额最大,达2亿美元。目前,我国已成为反规避调查的最大受害国。

(一)海外对中国反规避调查的特点

1.近两年海外对我国反规避调查数量激增。1995—2003年,海外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相对稳定在1~2起;2004年激增至6起,2005年仅前8个月就发生了5起。

2.调查国别区域不断扩大,并由发达国家扩展到发展中国家。2005年以前,欧盟是对我国发起反规避调查的主要地区,墨西哥和南非也对我国发起过反规避调查。2005年,美国首次针对我国石蜡蜡烛开展反规避调查。

3.反规避调查的肯定性裁决高于反倾销案件的平均水平。1995—2004年,在海外对中国发起的16起反规避调查中,13起作出了肯定性裁决,占比为81.25%。而同期WTO成员反倾销立案数为2643起,作出最终反倾销裁决的案件数为1656起,占比为62.7%。

(二)我国成为反规避调查最大受害国的原因

1.避开反倾销调查对方资格的严格要求。

2.反规避的判定标准主观性更强,申诉方可能认为更易把握。

3.相比其它贸易壁垒,反规避调查的取证比较轻易,只要通过海关就可以得到企业的出口数据,进而就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4.企业对反规避调查不甚了解。

杨 柳 石 慧:浅谈我国如何应对反规避我国至今没有针对国外的规避行为发起过反规避调查,而且缺乏具体实施反规避调查的法律依据。我国企业在应对反规避方面就更显得准备不足,许多企业往往是等到进口国开展反规避调查时,才逐步熟悉反规避的“游戏规则”,这就造成了被调查企业常常处于被动局面并蒙受损失。

四、反规避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影响我国的出口贸易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出口产品结构不断优化,但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中初级工业制成品所占比重最大,而初级工业制成品涉及多个生产工序,会有多种改装形式,且其本身附加值较低,很容易成为国外反规避调查对象;而且,在一项制成品受到反倾销制裁后,其后续产品很有可能受到后期发展产品、轻度改变产品等形式的反规避调查。以上因素会使我国出口产品受到的反规避调查越来越多,对我国出口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二)影响我国的对外投资

现阶段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形式是在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设厂,雇佣当地劳动力,使用当地或我国出口的原材料及零部件,生产初级工业制成品。由于价格上的优势,一些国家往往会把我国在第三国投资设厂看作是规避反倾销,从而对其生产的出口产品实施反规避。

(三)影响我国利用外资

一些外国公司在华投资可能是为了规避反倾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规避行为被认定成立,就可能使受反规避措施约束的出口加工企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外资进入我国。

五、应对国外反规避措施的政策措施

(一)了解欧美反规避制度

企业应保持自身对市场信息变化的敏感性,运用国际贸易法规来保护自身的权益。世贸组织各成员的反规避制度虽然秉承了《反倾销协议》的基本精神,但具体规定却各有特点。如欧美在规避行为的种类、反规避调查、规避行为认定的标准等很多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只有熟悉了解各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事,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外提起的反倾销、反规避等诉讼。

(二)充分利用欧美的量化标准,合法规避反倾销税

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后,相关企业可以转换国际市场进入方式,从“出口进入”过渡到“投资进入”,绕开反倾销壁垒进入发起国市场。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前须全面了解进口国的有关反规避法规,研究制定合法规避的方法。

(三)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为打赢反规避应对之战,企业不仅要及时聘请律师,还要了解国内国际同行业的商品价格、市场份额、成本走势等信息,这是大多数企业力所不及的。因此,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我国涉案企业,为其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从各国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申诉提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此外,反倾销应诉费用一般都相当高,这也需要协会出面,协调企业间的应诉费分摊问题。

(四)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出口企业屡遭反规避调查,损失惨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欧美反规避制度的实施带有随意性。另外在实施反倾销过程中,他们一般不给予我国以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实行代替国政策,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对我国企业提起反倾销、反规避调查的可能性。针对这种不合理的反规避措施,在没有通过双边磋商解决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基于WTO的基本原则将他国不合理的反规避措施诉诸专家组。

(五)积极参与反规避多边规则的谈判和制定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代表,应积极参与WTO多边规则的谈判和制定,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呼声。将反规避措施纳入WTO多边规则体系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应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以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出发,争取在反规避的多边规则中更多地融入发展中国家的意见,最大限度地做到平衡与合理。

六、结束语

作为贸易大国,我国在不断受到反规避调查的情况下,必须加强政府、行业与企业间的联合、协调,共同应对反规避调查。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平贸易,保证WTO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另一方面,必须完善反规避立法,保证贸易的有序性和公平性。这是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也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侯连琦,张琳.论世界经济危机背景下我国企业如何应对欧美反规避措施[J].时代经贸,2009(10):65-66.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6

一、原产地规则与反倾销调查

(一)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法律文件《原产地规则协议》第一条第一款提到,“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国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的规定”,并对这一概念的外延进行了限定:“此类原产地规则与导致给予超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一条第一款适用范围的关税优惠的契约式或自主贸易制度无关。”另外在第一条第二款以列举的方式对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作出概括:“第一款所指的原产地规则应包括用于非优惠商业政策的所有原产地规则,例如在适用下列条款中:GATT1994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1条和第13条下的最惠国待遇;GATT1994第6条下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GATT1994第19条下的保障措施;GATT1994第9条下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以及任何差别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还应包括政府贸易统计的原产地规则。”从原产地规则的内涵和外延来看,它既是一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法规,又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国际贸易技术问题。属于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协调的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它包括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原产国标志和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时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还包括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出口货物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待遇的一般原产地证书或某些专业性产地证书。如果一国决定限制从某些国家进口或限制向某些国家出口,就要实行非优惠差别待遇,从而要求用原产地规则来监督和加强对某些特定产品贸易和特定国家贸易的限制。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也逐渐成为实质上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扮演着保护本国商品、歧视进口商品的角色。

(二)原产地规则与反倾销调查的关系

倾销是指产品在正常的贸易渠道中,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行为。从通常意义上讲,某一产品只要满足了倾销行为、重大损害和因果关系三个条件便可以对其征收反倾销税,似乎与原产地规则没有直接联系。但在某些反倾销诉案中,原产地规则却成为案件的关键。反倾销调查是国家经济的一项重要职能,它和反倾销税的征收一样都是针对国家的特定产品进行的,因此一项产品的原产地判定问题就构成了反倾销诉讼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原产地规则与反倾销措施的结合实施更加强化了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作用。

然而,执行反倾销调查时适用原产地规则常常引起争议。一项产品的原产地确定问题构成了反倾销诉讼中必不可少的前提,而如何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各国均有一套自己的做法。WTO成员有自主制定和实施其原产地规则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纪律性的约束。这样就会导致同样的产品可能会被认为不同的原产国,给企图利用原产地规则规避反倾销措施的企业提供了可趁之机。故在反倾销调查中应特别注意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二、原产地规则在反倾销调查中的运用

(一)“正常价值”确定中的原产地规则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依次按照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第三国价格或者产品的结构价格来确定。通常的理解中,“正常价值”是“在出口国市场上,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独立的消费者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该条例第一条规定“出口国通常应为原产国”、“出口国可以是一中间国,除非产品仅是通过中间国转运,或该产品不在中间国生产,或在中间国不存在与其进行价格比较的可比价格”。正常价值通常是以参照原产国确定的,而原产国的判定则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等规定的原产地规则为基础来共同判定。对于“正常价值”的认定,这里就存在两个问题:

1.“出口国”所涉及的原产地问题。主要是出口国是否就是原产国,在各国反倾销法规中对销售价格和国内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国内市场价格究竟是出口国国内市场还是原产国市场,如果出口国就是原产国的话,丝毫不存在问题。如果存在一个转口贸易的出口国并非原产国,那么问题就出现了,反倾销博弈中的各方都希望利用有利于自己的原产地规则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国。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一个出口产品可能有多个原产国,从而引起意见分歧和贸易纠纷。

2.“结构价值”确定中的原产地问题。如果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时,或者由于该市场的特定情况,或者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太少,那么要找出一个第三国价格或采用结构价格进行比较,在这一过程中,原产地资格的获得便是最基础性的工作。

(二)“损害”确定中的原产地规则问题

1.何为“国内产业”。确定国内生产商的国籍是一大难题。所以原产地规则在“国内产业”的认定上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反倾销条例,所谓损害就是指“国内产业”遭受损害,而“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一个很宽泛而又缺乏实质内涵的界定,因而也包括外国企业在国内设立的分公司。但是,这就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国内产业是否包含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外国公司,如何界定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等等。也就是说,有一部分国内生产商及产品是要排除在外的,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如果国内生产商的行为构成倾销活动的一个环节(组成部分),被倾销行为所保护,或从倾销中获利,则要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此时,倾销产品的原产地范围被人为地扩大到内国的部分厂家,以防止利用原产地规则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

2.“最低倾销数量”的认定。不论WTO《反倾销协议》还是各国的反倾销法,都有一个“最低倾销数量”的限制,低于该标准可以忽略不记。《条例》第九条规定:“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因此,确定受诉产品的来源国,或哪些产品来源于受诉国,对确定是否构成“微量忽略不计”至关重要。这就需要运用原产地规则来判断产品的原产地,从而确定来自这些特定国家的产品的数量。因而作为被申诉方的有关进口产品的进出口商就要努力地去证明其进口数量没有超过“最低倾销数量”。

(三)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原产地规则的运用

1.申请人的资格问题。对国内产业的界定直接影响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案件除由商务部主动依其职权展开调查外,代表国内产业的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发起反倾销案件调查。商务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后,对申请人的适格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立案调查。 申请人即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主体范围,直接影响到倾销的最终认定。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制造者或者批发商?相关的利害关系人能不能提出申请?消费者能不能提出申请?

2.对倾销产品的调查及认定。一经立案,反倾销调查程序就开始启动,由商务部负责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并对货物的原产地进行确定和核实。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暂行规定》的通知》(署税发〔2012〕129号)要求,各地方海关相继实施原产地预确定制度。目前,我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主要有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具体货物清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根据实施情况修订。

(四)反规避中的原产地规则问题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7

国家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主权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如果一个自然人或经济组织被认定为该国居民、将就其全球范围内的各类收入对该国负担无限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居住国对其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当一个自然人或经济组织未达到一国税法的居民认定标准时,则仅就其来源于该国的各类收入负担有限纳税义务,也就是说,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长期以来,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即首先由收入来源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进行源泉征税,再由居住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终点征税。这样,由于两类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先后次序不同,按照一定的规划对二者进行划分就成为协调有关国家财权利益分配的关键性问题。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跨国营业所得征税就不仅仅局限于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与两国间的协调问题了,而更多的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所带来的对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在判断的问题上,从而也就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去了应有的效益。而如果税务机关片面地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导致税收大量流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对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已成为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2.常设机构概念不清问题

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机构作为对非居民营业所得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但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完全打破了空间界限,使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线变得更加模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动的提供也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要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一些商家只需在国际互联上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和网页,即可向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依赖其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因此,电子商务导致常设机构概念不清,已经成为税收的又一障碍。

3.课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问题

网络贸易发展速度最快的领域是数字化资讯。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改变了产品固有的存在形式,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4.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的问题

增值税通常都是按目的地原则征收的。在互联网上,由于联机计算机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因此,就销售者而言,不知其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就用户而言,不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缴增值税。

5.国际避税问题

任何一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任何一个公司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MODEM和一部电话就可设立一个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所以,有些纳税人为了避税,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形成一个合法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生存,而在避税港利润却居高不下,使得税收漏洞越来越大、税款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极大地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转贴于

二、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1.尽早出台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法规,改革、完善税制

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界定国家税收管辖权、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同时要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改革完善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法律,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保证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2.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开征新的税种,设置优惠税率

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贸易规模较小,相应地受征收技术、征税成本和现有征管能力的制约。若对其征税,会不利于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若不对其征税,从坚持税收原则的角度看,无异于对税收主权的放弃,税收的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也就不能得到体现;因此,可以设置一档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考虑给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或采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的办法;另一方面,在减免税形式上加大间接减免力度,刺激企业将税收优惠所得用于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3.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4.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刑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参考文献】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8

基于国内外已有的研究,从国家层面看,影响贸易中间商在出口中相对盛行的因素主要包括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的距离、出口目标国的市场规模、出口目标国的法制环境、出口至各国面临的关税水平等。为进一步研究中国各省市区出口中贸易中间商经手份额的差异,本文加入各省市区市场规模和中介市场发育度等影响因素。

(一)中国到出口目标国的距离

一般而言,与直接出口相比,企业选择通过贸易中间商出口可以减少出口面临的诸多风险(如运输风险等),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距离越远,意味着企业直接出口的风险越大,从而越倾向于通过贸易中间商出口;同时,出口国生产型企业一般对周边近距离国家的市场信息掌握得较多,进出口国之间的距离越远,企业对进口国市场信息了解得越少,从而越倾向于通过贸易中间商出口。所以,中国到出口目标国的距离与贸易中间商出口的经手份额可能成正比,这与Peng和Ilinitch(1998)的分析结果一致。

(二)出口目标国的市场规模

出口目标国的市场规模越小,企业找到与之匹配的进口商难度就会越大,企业对该市场的搜寻成本也越高。所以,当目标国市场规模较小时,企业会更多地选择通过贸易中间商出口,而不是直接出口。因此,出口目标国的市场规模可能与贸易中间商的经手份额成反比,该假设得到Ahn等(2011)实证结果的支持。

(三)出口目标国的法制环境

一般而言,出口目标国的法制环境越差,出口企业遭遇进口方违约的风险和进口国政府对财产没收的风险就越大,违约后索赔的风险也越大。由于贸易中间商对不同出口目标国的制度和法律体系都比较熟悉,因此通过贸易中间商出口可以规避和减少由于出口目标国法律环境较差带来的违约风险。所以,出口目标国的法制环境与出口中贸易中间商的经手份额可能成反比。Felbermayr和Jung(2009)亦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出口目标国对实物资产的没收风险越大(即出口目标国的法制环境越差),企业越倾向于选择贸易中间商出口。

(四)出口至各国面临的关税

较高的关税意味着较高的固定出口成本,贸易中间商对于在出口国如何合理利用避税政策更为熟悉,所以,随着关税的提高,企业会更多地选择贸易中间商出口,出口中贸易中间商的经手份额就会提高。在以往文献中,Fisman等(2008)认为香港中间商转口中国货物,大部分是为了逃避关税,关税越高,选择中间商出口的行为就越多;Ahn等(2011)亦认为,出口目标国贸易壁垒越高,出口困难就越大,贸易中间商的经手份额就越高。

(五)各省市区市场规模

一般来讲,市场规模越小的省市区,市场上大型企业的数目越少,中小型企业的数目越多。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中小型企业对于国外市场信息的了解比较匮乏,直接出口的成本相对较高,从而更倾向于通过中间商出口以减少出口的固定成本。因此,本文预测各省市区的市场规模与各省市区贸易中间商的经手份额成反比。(六)各省市区中介市场发育度市场中介行业是实现市场一体化机制的渠道机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成长起来的,市场中介的产生源于交易费用的控制,因此贸易中间商本身属于市场中介服务行业。一般来说,各省市区中介市场发育程度越高,就越有利于贸易中间商的培育和发展,贸易中间商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就越高,企业就越倾向于通过贸易中间商出口。因此,本文预测,随着各省市区中介市场发育度指数的提高,各省市出口中贸易中间商经手的份额就越高。

二、计量分析

(一)数据说明与筛选

由于海关数据收集较为困难,本文仅选择了中国鞋产品的出口数据对贸易中间商在出口中相对盛行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由于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鞋产品出口国,因此对鞋产品出口中的贸易中间商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文数据取自2010年中国海关企业层面的8位HS编码的鞋业出口数据,原始数据系向中国海关信息网购买而得,具体包括8种鞋产品:橡胶外底及鞋面的中、短统防水靴(64019210);未列名橡胶制鞋面的鞋靴(64029910);未列名塑料制鞋面的鞋靴(64029920);橡、塑或革外底、皮革制鞋面的其他运动鞋靴(64031900);其他橡、塑或再生皮革外底、皮革鞋面的鞋靴(64039900);橡或塑外底、纺织材料鞋面运动鞋靴等(64041100);其他纺织材料制鞋面的鞋靴(64052000);其他橡胶、塑料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的其他鞋靴(64059010)。该数据包括79,154条鞋产品出口记录,涉及不同所有权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同的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以及其他),囊括31个省市区的企业出口到193个国家的数据记录。为了估算出口额中由贸易中间商经手的比例,本文采用Ahn等(2011)的方法,根据企业的名称来判断其是否为贸易中间商,即将企业名称中包含“贸易”、“进出口”、“经贸”、“外贸”、“科贸”、“外经”、“物流”、“仓储”、“外运”、“储运”等关键词的企业判定为贸易中间商。其中,名称中包含“物流”、“仓储”、“外运”、“储运”等关键词的企业本应属于物流、清关、仓储企业,但其作为非制造型企业承担了中间商的部分职能,因此本文将此类企业也列为贸易中间商。本文首先计算出各省市区企业名称中包括这些关键词的出口额,再计算出各省市区企业的出口额,它们的比值为各省通过贸易中间商出口的比例。同样,计算出出口各国的企业名称中包括这些关键词的出口额,再计算出出口各国的企业出口额,它们的比值为出口各国贸易中间商经手的比例。此外,各省市区2010年的GDP(gdp_2)取自《2011中国统计年鉴》,单位为亿元。各省市区市场化指数(neriindex)取自樊纲等编著的《中国市场化指数2009版》中关于中介市场发育度指数的得分,得分越高,表明中介发育程度越高。中国到各国的距离(distance)取自法国国际经济研究中心(CEPII),单位为公里。各国GDP(gdp_1)取自世界银行(WorldBank)数据库中的“世界发展指标”(WorldDevelopmentIndicators),单位为百万美元。为了保持与各省市区GDP(gdp_2)单位的一致性,我们利用2010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年均中间价6.7695,将百万美元转换为亿元人民币。各国法制环境(ruleoflaw)取自2009年WorldBank中的“世界治理指数”(WorldwideGovernanceIndicators),得分越高,表明法制环境越好。中国鞋业出口面临的关税(mfntariff)取自WTO里“出口市场面临的关税”(DutiesFacedinExportMarkets)。最后将这些变量与中国海关2010年鞋产品出口数据集中的省市区和国家的数据匹配。

(二)计量分析

1.贸易中间商在出口中相对盛行的总体影响因素分析这部分主要研究贸易中间商在出口中相对盛行的总体影响因素。回归方程如下:012share_1lgdp_1ldistance34tancemfntariffruleoflawZ其中,share_1表示出口各国贸易中间商经手的比例,lgdp_1表示各国的gdp的对数,衡量各国的市场规模。ldistance表示中国到出口国距离的对数,mfntariff表示中国鞋产品企业出口各国所面临的关税,ruleoflaw表示各国的法制环境。Z为控制变量,其中ownership表示企业所有权形式,tradepattern表示贸易类型。是服从正态分布的随机误差项。表2给出了估计贸易中间商在出口中相对盛行的总体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第1列单独考察了出口国的市场规模对于选择贸易中间商出口的影响,lgdp_1的系数为-0.0205,非常显著,说明出口国的市场规模与贸易中间商经手份额呈负相关,出口国的市场规模越小,选择中间商出口的比例越高,反之越低。第2列加入中国到出口国的距离,ldistance的系数为0.00408,非常显著,说明中国到出口国的距离与贸易中间商经手份额呈正相关,出口国离中国越远,选择中间商出口的比例越高,反之越低。第3列加入了出口国的法制环境,ruleoflaw的系数为-0.0508,非常显著,说明出口国的法制环境越差,选择中间商出口的比例越高,反之越低。第4列加入了中国鞋业出口各国所面临的关税,mfntariff的系数为0.00121,非常显著,我们发现关税越高,选择中间商出口的比例也越高。第5列和第6列依次加入了企业所有权和贸易方式的虚拟变量后,lgdp_1、ldistance、ruleoflaw和mfntariff的系数未发生改变,且结果同样很显著。实证结果与Ahn等(2011)的结论一致,且与前文的预测一致。2.贸易中间商在出口中相对盛行的省市差异影响因素分析这部分加入了中国各省市区的GDP和市场化指数,研究了贸易中间商在出口中相对盛行的省市差异因素。回归方程如下:01223share_2lgdp_2lgdp_1neriindexruleoflawZ其中,share_2表示各省市区通过贸易中间商出口的比例,lgdp_2表示各省市区gdp的对数,lgdp_1表示各国gdp的对数。neriindex表示各省市区中介市场发育度,ruleoflaw表示各国法制环境。Z为控制变量,其中,ownership表示企业所有权形式,tradepattern表示贸易类型。是服从正态分布的随机误差项。表3给出了估计贸易中间商在出口中相对盛行影响因素的省市区差异回归结果。第1列只考虑各省市区的市场规模对于选择贸易中间商的影响,lgdp_2的系数为-0.204,非常显著,说明各省市区的市场规模越小,通过中间商出口的比例越高。第2列加入了出口国的市场规模,lgdp_1的系数为-0.000345,结果显著,说明出口国的市场规模越小,通过中间商出口的比例也越高。第3列加入了中国各省市区的中介市场发育度,neriindex的系数为0.0535,非常显著,说明各省市区的市场化指数越高,通过中间商出口比例越高。第4列加入了出口国的制度环境,ruleoflaw的系数为-0.00577,非常显著,说明外国的制度环境越差,通过中间商出口的比例越高。第5列和第6列依次加入企业所有权和贸易方式的虚拟变量,lgdp_2、lgdp_1、neriindex和ruleoflaw的系数未发生改变,且结果也很显著。

三、结论和建议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9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国税发明电[20*]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免产生税收歧视。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10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数字鸿沟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模式和商务理念,不仅改变了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与管理,而且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了重大影响。电子商务促进了贸易效率的提高,降低了贸易成本,简化了交易过程,但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也对国际贸易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冲击

1.1对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的冲击。

传统的比较优势包括自然资源、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差异。而在电子商务时代,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流贯穿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始终,信息是电子商务重要构成要素,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信息比较优势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决定因素之一。信息比较优势是指国与国之间对信息的生产、传播、反馈与使用能力上的差异,信息技术因素已经成为企业竞争力和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国家或企业的信息处理效率成为其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条件,信息基础设施的发达程度和信息产业的规模比重都极大地影响了一国在国际贸易甚至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实力和竞争地位。这种情况也使发展中国家原来具有的自然资源及廉价劳力的比较优势和重要性降低,在信息流动的自由贸易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不少好处的同时,机遇与挑战并存。

1.2对赫———俄新古典理论的冲击。

赫———俄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基本前提是各国的要素丰裕程度不同,从而产生要素价格的差异,结论是一国利用相对较低价格的要素生产产品并进行国际贸易就可以获得比较利益。该理论主要侧重从供给方面分析国际贸易的产生,发展和流向,忽略了分析需求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迅捷性和网络互动性使需求成为一种主动创造性的行为,电子商务更加强调企业对客户需求的满足,企业的生产成为按需生产,定制生产,即可以根据网络汇总的需求和市场信息的变化来迅速调整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需求对国际贸易生产和流向起着越来越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为修正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在此方面的不足,以需求出发来分析国际贸易的产生和流向应当是现代国际贸易理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二、数字鸿沟可能加剧国际贸易中的“马太效应”

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断加深的“数字鸿沟”。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文件,“数字鸿沟”是指由于信息和通信技术在全球的发展和应用,造成或拉大国与国之间以及国家内部群体之间的差距,这种差距尤其表现在掌握、应用信息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以及发展信息产业方面的差距。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全球收入最高的1/5的发达国家人口拥有全球GDP的86%和因特网用户的93%,而收入最低的1/5的发展中国家人口拥有全球GDP的1%和因特网用户的0.2%。从中我们很容易看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信息化领域的差距远远大于目前南北经济总量的差距。

发达国家经济实力强大,技术发达,电脑普及率高,企业人员素质高,而且信息化程度高,因此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先入为主的优势,牢牢占据了信息革命和电子商务的制高点,也必将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中占据有利的地位。而发展中国家目前大多尚处于工业化阶段,部分国家处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时期,而在新一轮的电子商务竞争中,信息、人才、技术等成为生产函数中极为重要的内生变量,这客观上弱化了发展中国家原有的普通劳动力、土地和资源优势,降低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使得发展中国家在新的国际分工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要发展电子商务,在前期需要对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高投入,背负重债和财政困难的发展中国家无力承担大规模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因此,发展中国家在与信息秩序和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则制定中几乎无发言权和影响力,在发达国家制定的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中,发展国家容易被边缘化,客观上提高了他们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

这对原本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很可能导致在新一轮的贸易利益分配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差距的拉大,加剧国际贸易中的“马太效应”,扩大“南北差距”。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影响

当前的有关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大多是在传统的国际贸易的基础上制定的,而电子商务大多应用信息技术,以计算机网络作为交易媒介,突破了传统的有纸贸易,因此原有的法律法规很多已经与这种贸易方式不合拍,这必然对原有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形成挑战。

3.1电子合同的法律规范问题。

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后,贸易合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一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是不见面的;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被数字签名所代替;三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形式的变化,给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确定都出了一个难题,而且容易被改变和伪造。不仅如此,除了修改并完善现有合同法,适应新的国际贸易形式外,世界各国还面临着制定电子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电子合同履行的方式与地点、电子合同履行中的验收、网上格式合同的法律规范等作出规定。

3.2电子商务中的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在电子商务参与国际贸易后,由于其具有跨地区、跨国界的特性,管辖权的冲突会更加普遍,如果管辖权得不到解决,会极大的影响诉讼效率。

3.3知识产权问题。

1994年GATT/WTO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所涉及,但不十分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新问题随之出现。(1)版权问题。如何解决网上版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WTO的注意。(2)域名和商标的关系问题。(3)出版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电子商务领域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作了不少努力。今后,WTO面临的政策挑战主要有:如何修订TRIPS协议,使之能够全面陈述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何和WIPO合作,对电子商务所引起的新概念(如域名)、新问题进行统一的界定,并采取一致的、国际通行的准则来保护知识产权。

3.4其他问题。

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规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等都是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后不容回避的问题,世界各国必须在这些方面加强立法,才能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

四、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战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战,现行的税收在很多方面都无法适应于这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尤其是电子商务应用到国际贸易领域之后,使得原本复杂的问题更加烦琐,引发了现行税收制度的一系列矛盾。

4.1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大体有按照税收控制要素即住所、机构、收入来源实行三种或两种管辖权的,也有实行一种的。但不管实行怎样的管辖权,大多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但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地域的界限,商业交易已经不存在地理界限,即使有也很难确定,大大加剧了跨国家、跨地区交易的发生。但是税收还是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而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收入来源地和住所来源税收,因此会引发一些冲突,例如重复征税的问题。假设一个中国公民在美国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而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法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该公民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住所税收管辖权,中国政府将有权向该公民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话,法国政府也有权向其征收流转税;而美国政府有可能以交易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其征税。在传统贸易中,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解决,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来源地及交易者身份都难以判定,从而增加了解决国与国税收冲突的难度。

4.2传统贸易与网上贸易赋税不公。

首先,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网络交易,网络贸易与服务经营往往比较隐蔽,一般税务机关很难得到交易信息,因此难以对网上交易进行稽查,导致以有形交易为基础的现行税制难以对网上交易征税,使得从事网络交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税。其次,有些国家比如美国等国家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在线交易免税或者实行较低的税率。上述情形导致即使相同性质的交易,由于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最后承担了轻重不同的赋税,有悖税收中性和平等原则。

4.3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转移问题。

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更多依赖于软件、计算机和通信网络来进行,这样必然增强了商业的流动性,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对高税率的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购买商品,此外电子商务加速了跨国公司的一体化,鼠标一点即可将其在高税收国家和地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综上,电子商务对不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产生了影响,使得不少国家国际贸易税款流失,电子商务导致的国际贸易中的税收转移问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4.4国家之间尤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税收征免方面存在分歧。

由于电子商务能降低贸易成本,提高效率,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而且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信息产业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已经在未来的电子商务领域占据了比较有利的位置。

为了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一直坚决主张电子商务免税。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免税区存有戒心,因为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税基的大幅缩小,税收流失增加,财政实力大为削弱,从而南北经济实力差距将进一步拉大。:

五、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是国际贸易必须面对的新问题

随着Internet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它所面临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尤其是近年来,在国际国内有关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的事件层出不穷,给各国的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失。在Internet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商务活动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任何电子商务系统必须在安全策略的指导下建立一个完整的综合保障体系,来规避信息传输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满足开展电子商务所需的机密性、认证性、完整性、可访问性、防御性、不可否认性和合法性等安全性要求。

只要能满足这些条件,电子商务活动才能顺利开展,与此相关的贸易活动才得以顺利展开,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周升起等著:《国际电子商务》[M].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2002年版。

[2]娄策群,王伟军著:《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导论》[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刘刚著:《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齐玲:《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及国际贸易立法的影响》[J].《江汉论坛》2000年第12期。

[5]王有刚,龚应梅:《论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J].《商业研究》2004年第18期。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11

摘 要 纳税筹划以其成本小、可操作性强的优势,日益成为现代商贸企业合法实现税负最小化的必然选择。本文首先介绍了商贸企业会计政策与税收筹划的概念;其次,对当前我国商贸企业会计政策方面的纳税筹划意义进行了论述;再次,对商贸企业会计政策方面的纳税筹划的运用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够对商贸行业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提供借鉴,以达到企业和国家的双赢。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商贸企业 会计政策

一、会计政策与纳税筹划概述

1.1会计政策,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

在我国的会计政策中,有一部分是必须遵循,不受纳税筹划影响的,如记账本位币的确定、会计期间的划分、会计报告的构成、会计科目的选择、收入的确认原则等。还有一部分是企业可以灵活选择的,如存货的计量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坏账准备和资产损失核算方法、长期投资的核算与损益摊销的方法等。这些具有可选择性的会计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以实现的空间。

企业作为纳税人,有必要认真分析并利用这一空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地选择会计政策。企业可以根据相关税法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选择能够合理避税的最优会计政策,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

另外,企业会计政策的确定需要借助于财务人员的税务知识水平和职业判断。在会计实践中,正确的职业判断和选择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保障。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由于其征收是以企业利润总额为基础的,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交纳。可以说一个完整的企业会计政策必定包含税收筹划的内容。

1.2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降低税收风险的目的,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组织、经营、投资、交易等经营活动进行统筹安排的活动。

税收筹划的方式有多种,如缩小税基、延期纳税、采用低税率、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企业可以主要针对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两方面着手。缩小税基即减少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总额,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主要通过增加成本费用、减少收入来实现;延期纳税,即纳税人将应纳税款推迟到一定合理期限内缴纳。延期纳税对纳税人来说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政府贷款,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节省了利息支出。

二、商贸企业会计政策方面的纳税筹划

下面通过几个有代表性的会计政策的选择来探讨商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的措施。

2.1 物资采购的纳税筹划

商贸企业采购人员外购库存的实际成本包括采购价款、采购费用和税金。根据我国税法多增值税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有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权益,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只能进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建议对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选择同样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选择的供应商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到其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多可以抵扣6%或4%的税款,而收到其开具的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

对于一些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厂商,可以计算出所采购商品的价格折让临界点,要求供应商适当降价,以抵消自己因拿不到17%基本税率的专用发票而造成的损失。

另外,退货业务在商贸企业有两种操作:开具红字发票冲消或在下期进货时扣除。从增值税抵扣角度考虑,采用后者易于商业运作,也更加有利,可以避免前期进项税额转出。所以,对于关系密切、交易频繁的供应商,可以采用退货滚动扣除制。

2.2物资库存中的纳税筹划

库存商品的取得、发出和结存的计价,商贸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来确定其实际成本。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因此商贸企业在进行库存计价方法的选择时,要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和企业的税负期两方面因素。

针对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的商贸企业: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建议存货的计量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可以使当期的成本摊入扩大,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在物价下跌的情况下,建议存货以先进先出法核算,以扩大当期的成本摊入。

反之,当商贸企业处于所得税的优惠期时,建议在物价上涨是采用先进先出法、物价下跌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以降低当期的成本摊入,从而在免税期内得到的更多的免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商贸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在会计年度的末期做出正确判断,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节税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

2.3费用分摊的纳税筹划

期间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方式会影响商贸企业的利润水平。商贸企业在选择有利的费用摊销方法的时候,首先对于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对非正常损失及时报税务机关审批财务损失。其次,对于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商贸企业应选择相对最短的摊销年限,以达到递延纳税的结果。例如选择一次性摊销低值易耗品,选择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来对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第三,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公益性捐赠、业务招待费等,应准确了解其允许列支的限额,对照应具备的条件,作好统筹安排。

税法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采购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如装卸费、包装物押金等)应视为含税收入,在税费征收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不少商贸企业忽略了这一点,而将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并入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从而多缴了增值税。因此,建议对于代垫运输费用,应要求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并随提货单等一并移交给购买方;对于装卸费、杂费等价外费用,应尽可能实行购买方直接支付。

2.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折旧的计算和提取直接影响商贸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税负轻重。商贸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合理选择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内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商贸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要考虑通货膨胀、资金时间价值、折旧年限、企业利润趋势等因素。可以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的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计提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然后进行比较,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另外在资产减值准备上,由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减值后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为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转回。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贸企业应及时、灵活地计提各项减值准备,以获得尽可能多的节税利益。

三、会计政策选择的建议

会计政策选择不是个别行为而是整体性的选择,我们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应在贯彻国家政策的要求,遵守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理财环境,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从而选择可能使商贸企业税负最轻的会计政策,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例如厦门某大型国企,商贸企业,主营钢材、混凝土、电缆等建筑材料购销。年营业收入2.5亿元左右,该企业可以采用前述的方法,多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交易频繁的合作商家,退货时可采用滚动扣除制。如果没有所得税优惠,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更加节税。严格会计核算,将向采购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如装卸费、包装物押金等)视为含税收入。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该企业经营的这些建筑材料,由于商贸企业资产周转率高,采用加速折旧法,提前将成本费用税前列支,更能起到节税效应。在资产减值上,该企业还是采取稳健些的减值政策比较好,因为建材购销的商贸企业,讲究的是周转率,减值不太符合节税效应。

参考文献:

[1]何敏.会计政策选择与税收筹划.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16).

[2]张伟.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会计研究.2003(5).

[3]赵志富.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12).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12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政策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

1、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使经济全球化、虚拟化、一体化和流动性加强。一方面,电子商务当事人无须在一个国境内有其固定的住所,可以从全球的任何一个角落对其产品、劳务等进行销售,交易主体的收益来源难以准确地判断,使税收管辖权运作失灵,直接导致征税主体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网络交易有其虚拟性,在虚拟的交易中是通过交易主体的网址进行交易,无法通过网址来判断其纳税主体是谁。纳税主体可以通过虚假名称来进行交易,也可以经常性改变其网址,这样网址并不能成为确定纳税主体的依据,也就是说,纳税主体与其从事交易的网址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难以确定纳税主体。

2、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使贸易数字化,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是数字化信息流的传输过程。传统贸易中的商品、劳务、特许权、收益所得等此时都是以比特流的形式在当事人之间流动,尤其是网络上出现的新型服务如知识产权等,任何人都可以下载和复制,对交易的数量、性质无法准确地掌握,交易客体及性质无法确定。

3、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在电子贸易中,消费者可以从厂商的网站直接和厂商进行交易,而不需要中介如人、批发商等,而实际税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随着电子贸易的发展,这些中介在税收中的作用日益削弱,是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国内银行可以提供纳税人的情况,但近年来网上银行的电子货币的发展,出现了设在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及其提供的“税收保护”,因而削弱了税务机关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力度,无法像传统贸易一样征税。传统贸易的征税是以审查企业账册凭证为课税的依据,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对课税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难度。电子贸易不再有传统的账册,取而代之的是存储于计算机中的数字信息,而对这些数字信息可以随意地由企业自行修改。一方面,这些给税务部门对全面掌握企业的贸易情况带来难度,另一方面,即使税务部门掌握了企业的一些贸易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都是假的。所以,税收稽核不能根据企业贸易的实际交易量来稽查。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也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方面法律责任上的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因而税务机关更加难以开展征管。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考

1、我国税收政策遵循的原则

为促进我国税收健康有序地发展,税收应遵循税收中立性原则、税收公平性原则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中立性原则是指保持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税负一致性,也就是说,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不存在优劣之分,并在电子商务市场体系没有完善之前,可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避免因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出台及其不完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公平性原则是纳税人无论采用传统贸易方式还是电子商务方式都应享有同等的税负,这样人们才愿意选择进行更多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也才能够稳定的发展。同时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本国的税收权益。具体讲就是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为国内外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利益,防止巨额税款的流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能够在国际税收的对抗和协调中找到利益的均衡点,最终形成新的国际税收格局,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总体框架

(1)以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为基点,全面启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但是我国的税务部门以现行税务法律制度为基点,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如“三金工程”,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许多问题。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系统应以互联网为基础,建设对非网络交易征税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和对网络交易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严密监视网络贸易,跟踪贸易数据流向,依据贸易规则和法律依据进行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同时利用互联网的普及性,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申报和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