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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护理论文

时间:2023-03-27 16:37:27

涉外护理论文

涉外护理论文范文1

1.中外接轨转型障碍。在医学范畴内中外一直存在理念、程序、人文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加上我国的医护英语教育在学制、护理理念、临床实践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教育存在较大差异,不是简单地引入原版教材、合作办学等就能够解决的。尽管当前护理人才仍是国际紧缺的人才之一,但涉外护理专业的毕业生出国就业要面对语言关、专业关、实践操作关、审核关等诸多门槛,走出国门就业的道路十分坎坷。

2.师资力量薄弱。首先,“双师型”、“双语型”护理及英语教师人才短缺。从事护理教学的教师专业知识及临床经验丰富,但英语教学及口语能力有限,课堂无法实现英语教学。而专业英语教师并不具备医护专业知识,少有出国培训、进修的机会,也缺乏针对英语教师进行的跨学科培训、交流,教学上的观摩和评估也很少,难以站在医护专业的角度由表及里的教学,运用英语情境教学更是力不从心。其次,西部地区难以开展国际化合作办学及聘请美国注册护士外教授课。

3.教材选用不合理及教学改革滞后。由于中职涉外护理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国内教材2000-2014年出版的护理英语相关教材有二十余本,但几乎没有一本能够涵盖国际临床护理技能和护理理念,大多数教材内容陈旧,教材难易程度把握不够。并且护理院校所采用的护理英语教材仍是医学教材,其中词汇量大、拼写复杂。涉外护理专业学生最终是与将来的服务对象和工作伙伴用英语进行交流和沟通,但是实际的学习过程中学生无法接触到真实场景的医生、护士和病人之间的英语对话。

4.中职学生英语基础参差不齐(1)近年来,中职校扩招,入学门槛降低,成绩均在同龄人中处于偏下位置,尤其是西部地区学生英语基础普遍薄弱,大多数学生的词汇量偏低,阅读、写作能力偏差,听说能力几乎缺失。(2)在口语方面,大部分学生停留在最初始状态,口语表达能力较差。许多农村孩子一开始接触英语时就没有良好的英语学习习惯和方法,并且仍习惯于教师课堂讲解语法、记笔记等被动性学习方式。(3)由于一直处于低分段造成学生发自内心的对英语学习产生惧怕的心理,对自己学习英语的能力产生了怀疑,造成学生对英语学习背负了沉重的心理压力,逐渐使一部分学生对英语学习失去信心和兴趣。

5.大班授课,影响教学质量。语言教学中基本以小班教学为主,因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非常重要,但由于客观原因的限制,在很多中职学校涉外护理专业的英语教学基本上是以50-80人大班授课为主。大班授课,进行互动教学的涉及面不广,难以在教学中让每位学生都参与其中,教学效果欠佳。

二、涉外护理英语教学的构想

1.改进涉外护理招生制度。涉外护理专业最主要是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较好的英语基础和英语发展潜能。在招录涉外护理考生时,一方面,应了解生源的英语学习程度和考试成绩以及其对英语的兴趣和要求,把涉外护理专业英语课程的设置和相关要求告知报读此专业的学生。另一方面,中考外语考试成绩应作为录取的一项硬指标,除考生总成绩达到录取线外,入校实行口语面试,切实把好考生入口关。

2.强化教师护理知识培训,探究涉外护理人文精神(1)要提高教师涉外护理英语教学的水平,应培养一支具有英语教学科研能力和护理专业知识的教师队伍,首先必须培养我校涉外护理老师的“知学”“好学”“乐学”层层递进的学习态度。英语教师和护理专业教师之间经常协商,精诚合作进行跨学科的相互学习、相互协作,要求承担涉外护理教学任务的英语教师每周听4-6节的护理课程,参加该专业教研室的教研活动、教学研讨,实现知识和能力的相互融合。建立长效的教师继续培训机制,选派教师参加知名培训机构举办出国培训班,参加新知识更新培训班及医护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具备相关的医学护理知识,提高涉外护理专业的师资力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合格涉外护理人才的目标。(2)语言是人文精神渗透,学习英语的过程是接受另一种文化熏陶,所以英语教学不能单纯“就西论西”,教师应以此为契机,通过对照中西方文化,汲取不同的文化精髓。在基础英语教学中体现护理专业特色,读物可增补护理英语阅读如护理程序、护理诊断、临终护理等内容。涉外护理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从理论知识到临床实践,每篇对话及文章均具有一定的人文内涵,教师应抓住所学课文的脉络和重点,尝试组织一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课外活动。例如举办英语演讲比赛,排演英语话剧等,使护生了解国内外的文化差异,鼓励护生积极参与、畅所欲言。此外,从事护理教学的老师还可以组织学生体验医院护理实践,培养护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充分挖掘涉外护理本身的人文内涵,渗透国内外护理行业发展的新内容特别是人文关怀,亲生体验文化差异,激发学生对护理行业的热爱之情,开阔护生视野,使接受双重文化熏陶的学生成为既了解人文知识,又极具创新精神的新时代人才。

3.设计情景,优化学习环境。在传统的英语教学中,教师所使用的手段只有“语言”和“文字”,常使学生感到枯燥、厌倦。但如果创设直观形象的情景教学能为学生形成一个形象逼真的场景和语言环境,很容易吸引学生的注意,使学生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中潜移默化地提高自己的英语水平。因此,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以培养英语交际能力和应用能力为核心的护理操作课外活动,要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入手,打消其畏难情绪。依托学校团委,每周开展护理专业英语角活动,组织学生用英语自由交流和会话,锻炼学生说英语的胆量、能力和英语听力,让学生体会真实涉外交际场景;邀请护理专业教师主持专题与学生交流,体现课外师生自由沟通。并且定期举办护理英语技能比赛等,有助于提高学生英语水平、历练演讲和朗诵技巧,锻炼表现能力。每周周末在礼堂为学生播放原版英文电影。

4.结合中职教育专业特点,精心优化教材,建设课程体系。教材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工具,也是加强课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课程体系必然涉及到教材的更新,所以精心挑选适合学生的优秀教材或者选编护理英语教材极其重要。鉴于此,应由护理专业老师提供素材,英语教师参照教学大纲编写适合我校学生护理英语学习的校本教材,然后选择一部分班级试用。试用过程中结合专业课程的调整,随时增加或更新材料,同时积极采纳护理老师、医院方面的专家对教材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学生定期进行调查。在实践过程中,第一阶段,涉外护理英语的学习是建立在扎实的基础英语之上,要使学生无障碍通过初中与中职的过渡阶段可安排一些与初中衔接较好的综合英语课程,如:听力、日常对话、基本语法等;并穿插一些趣味性较强的内容。通过夯实基础,培养兴趣,使学生尽快适应中职教学模式。第二阶段,当学生对自己的专业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对自己的发展方向有了较为准确的定位,老师可以帮助学生制定不同的学习目标,以便更好地激发中职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第三阶段,可适当引入一些较简单的医护英语词汇。慢慢地延伸到讲授专业知识,再到部分用英文授课、辅以中文解释,让学生跳一跳就能摘到果实,使学生能以更积极主动、热情地投入护理英语学习中去。第四阶段,为了增强医护英语的实用性,还应注重听说和写作能力的培养。如让学生练习书写护理报告、护理记录等。指导学生熟练掌握医务人员的日常会话,提高学生运用专业英语能力和语言沟通能力。

涉外护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涉外护理 人才培养模式

[作者简介]甘庆华(1971-),女,广西兴业人,桂林医学院教育研究与质量控制中心,副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教学;雷迅(1956-),男,广西桂林人,桂林医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鼻咽癌基础及临床;马明霞(1969-),女,湖北仙桃人,桂林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书记,主治医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学。(广西 桂林 541001)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0年广西教育厅新世纪教改重点项目“北部湾经济区建设背景下的医药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10JGZ025)、2010年广西教育厅新世纪教改项目“泛北部湾经济区一体化背景下的涉外护理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10GB056)和桂林医学院教育研究项目“面向中国一东盟人才市场的涉外护理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08815)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08-0114-02

人才的竞争加剧了全球人才的争夺与流动。怎样培养紧缺型人才是目前各国十分重视的教育问题。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圈的建立,中国与世界各国,特别是与东盟国家的经济、文化的合作与交流日益加强,来华投资、旅游、工作的外宾与日俱增,为满足在华工作和生活的外籍人员的医疗保健需求,合资医院、外资医院和涉外门诊构逐年增加,我国涉外护理人才凸显短缺。培养专业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涉外护理人才,探索面向中国一东盟人才市场需求的涉外护理人才培养模式成为当前护理教育的重要任务。

一、护理教育理念的变化

人才培养模式的设计,首先要树立现代护理教育理念。现代护理教育理念应随着医学发展模式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现代医学模式已从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疾病谱也发生了变化。疾病的产生、发展思考由外界因素(生物、化学、物理因素)-细胞受损-组织结构改变-生理功能障碍-病理过程-疾病的过程路线,转向综合思考内外因素(生物、物理、化学、饮食、气候、社会环境等)与神经、内分泌、免疫、遗传等内部因素交互影响与作用。护理理念也从“以护理为中心、以患者为中心”发展为“以人类健康为中心”。护理从以“疾病”为中心的临床护理,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护理人员角色从“伺候人”的直接提供照顾者角色,增加设计、管理健康者角色等,这对护理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代教育理念要树立终生教育理念。护理教育应遵循现代护理理念与教育理念的变化发展,注重技能与人文相兼,知识、能力、素质并重的综合教育,注意护理伦理、评判性思维培养、护理人文关怀的教育。护理毕业生不仅要掌握专门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应具有丰富的人文知识、多元文化的相关知识,理解不同文化、种族、社会经济、生活方式的差异及对健康的影响,能够与不同背景的医务人才进行合作与交流。

二、人才培养模式

1.确立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是实施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指导。根据时展要求,以国际护理服务要求为准则,参照发达国家的标准,针对中国一东盟护理人才市场需求,确立涉外护理人才的培养目标,按教育目标分类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在认知领域的核心知识,了解和掌握促进健康、降低危险性、预防疾病、疼痛和疾病管理、信息和健康照顾技术、伦理、多元人类、全球健康服务、健康服务系统和政策等相关知识;二是情感领域的专业价值以及角色发展,包括利他主义、自主性、人类尊严、正直、社会公正价值观的确立;三是精神运动领域的评判思维、评估、沟通和技术。

2.重构课程体系。课程是教师和学生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课程体系的设置是人才培养成功的重要因素。传统的护理课程使用“建筑式”的课程设置方式,护理教育采取“老三段”式方式,分医学基础课-护理专业课-护理临床实习三阶段。传统课程设置以生物医学模式为基础,采用生物器官为主线组织课程,导致课程内容中医疗内容偏多、护理内容偏少,缺乏人文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课程。现代护理课程设置基于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重构与国际护理教育接轨的课程体系。涉外护理课程采用“渐进式”生命周期模式设置,以人为本,突出“人”整体性,按人的生命周期来组织医学基础课程与护理专业课程,增加哲学、历史、文化、经济等人文课程。

临床医学基础课程:内容体系按人的生命周期设置重新组建,包括病理生理学、组织学与胚胎学、人体解剖学、药理学、医学微生物学与医学免疫学等。

护理专业课程:重设护理专业课程,划分为内、外、妇、儿护理学,按人的生命发展周期如孕期、分娩期、新生儿期、儿童期、成年期、老年期等。

人文课程:对于涉外护理人员来说,人文教育更显重要,除了具有护理专业应有的人文素质外,还应具备国际意识、多元文化观念及知识。面向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涉外护理人才,人文教育应包括以哲学为中心、以交流为中心、以多元文化为中心的系列课程。哲学系列课程包括医学哲学、护理伦理学、医学法学、医学社会学等;交流系列课程包括外语(包括东盟国家语言)、护理礼仪、护患沟通技巧、护理美学、心理学等;多元文化系列课程包括国际护理发展历史、东盟国家的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宗教与种族等。

课程的设置要注意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的结合。开发隐性课程,如针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人才市场,鼓励学生与东盟学生多交流,安排涉外护理专业学生与东盟学生共处同一宿舍,共同举行东盟各国传统节日,增加感情交流,了解各东盟国家的风俗习惯。另外,利用每年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广西举行的机会,鼓励涉外护理专业学生多参加义务工作者活动。

3.改革教学方法。要采用启发式的教育方法,注重学生的自主性学习能力、学习方法的培养。

循证护理的教育是当今护理教育的新方向。循证护理是20世纪90年代受循证医学影响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护理理念,是护士慎重、准确地应用所能获得的最好研究证据。应结合护士的专业技能和多年的临床经验,考虑病人的价值和意愿,将三者完美结合,制订适合病人实际情况的护理计划,并提供相应的护理措施。培养护理学生学会自我更新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的方法和技巧,在临床护理决策时,将最好的临床研究证据运用到实践护理中是当今护理教育主要任务。

涉外护理教学要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一是推广PBL(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法,以问题为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为主的教学方式。教师设计并提出问题;学生基于问题,自主收集、分

析资料,总结归纳,形成结论;小组讨论、课堂讨论、教师总结与引导。PBL教学法增强了学生的学生兴趣、提高了学生自学能力、临床思维能力,培养了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有利于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二是采用情景模拟教学方法,在进行操作技能教学的过程中,首先通过设置一些与临床相似的情景,组织学生积极参与。然后由教师和学生分别做出相应的总结。三是开展病例讨论教学方法,选择临床典型病例,安排学生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并归纳总结,提出护理诊断意见及护理计划。教师按照教学意图,引导组织学生就病史的完整性、实验室检查的必要性、护理诊断的依据和护理措施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有的放矢地进行辅导。四是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教师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讨论,以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等综合能力。

4.加强实践教学。护理专业本身就是一门操作性和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护理教育应注重学生的技能训练。在实践教学中,注意开设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团体合作能力,侧重培养学生临床运用能力。临床见习过程中,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护理程序评估患者,明确护理措施,并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报告,同时安排见习讲评,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培养,护理学基础实验室坚持在课余、夜间、双休日全面开放护理实验教学中心,为学生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操作技能提供保证,使学生掌握临床护理基本技术、各种常见疾病的整体护理方法及技能操作流程。

注重实验教学内容的更新,提倡实验教学与科研课题相结合。实践教学过程中,根据临床进展及时调整实验物品,介绍最新护理技术操作方法,补充部分教材内容滞后于临床实践的问题。整合护理实践教学内容,突出护理特色,培养学生护理科学与人文精神相结合的专业素质。注意在见习教学中让学生认识人的整体性、丰富性、多样性和社会环境对人类健康与护理实践的影响,使学生体会到人性化护理的内涵,在今后工作中在对人的情感关怀、语言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得到最佳发挥。

涉外护理专业为了保障实践教学有效开展,要创造更多机会让学生接触专业实践。在教学计划学时设置上,护理专业课实践课时数比理论课学时多一倍,学时比例达0.5:1。实践教学分为见习和实习,见习在相对固定的临床实践教学点进行,国内实习一年在校外的实践教学点进行,还有一年在国外医疗机构或中外合作医疗机构实习。平时要鼓励学生,自主地在医院或中外合作机构医疗机构多找机会见习。

5.培养师资队伍。为了保障涉外护理专业的教学质量,必须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涉外护理专业是新兴专业,师资短缺、学历层次不高、专业素质水平有待提高。外语水平不高是国内涉外护理教育现状,而且大部分医学院校使用临床专业教师,按照临床专业来组织课堂,使得护理课程的护理特点没有凸显,出现了偏向临床治疗、轻护理的现象。

对于面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的涉外护理专业的师资培养,解决途径应采用“引进来、走出去”方案。首先,聘请国外护理专业教师来校讲学、上课;其次,鼓励国内护理专业教师到国外进修;再次,利用“中国与东盟合作文化交流与合作”平台和每年度召开的“中国一东盟教育交流周”,加强与东盟国家的护理教育合作,互派教师,联合办学,进行科研学术合作与交流。

三、结论

涉外护理人才的培养应遵循现代医学模式发展变化的现状,以“人”为本,重视知识、技能、素质的综合培养,注重人文教育,了解多元文化及其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注意循证护理教育,促进护理角色的发展,促进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艳,成翼娟.循证护理学[J].护士进修杂志,2003(1).

涉外护理论文范文3

【关键词】一带一路;涉外护理专业;高职院校

当今时代是贸易全球化、资本全球化、文化全球化的时代,展望未来,今后必将是文化全球化的时代。目前,“一带一路”为我国西部及沿海部分地区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做出了很大贡献,这一政策秉持着古代丝绸之路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精神,又涵盖了一系列经济平等、贸易平等的理念,真可谓全球化发展的新兴宠儿。

一、一带一路与涉外护理专业的发展

伴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一带一路”的理念应运而生,事实上,“一带一路”注定将成为自中国加入WTO后我国涉外护理行业即将面临的第二轮挑战。我国人口众多、资源丰富,人民受教育程度均在世界范围内名列前茅,基于全球化的背景,发达国家高昂的医务人员聘用薪水及发展中国家短缺的护理人力资源为我国涉外护理人员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一带一路”则正是为涉外护理人员打开欧亚大陆发展机遇的一把金钥匙,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才走出国门、参与到国际医护竞争中,世界化的竞争将对这些涉外护理人士的综合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正视当前高职院校中培养涉外护理人员的问题并结合相关理论及国外先进经验加以解决,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培养涉外护理专业应用型人才的最佳方案。事实上,涉外护理专业具有两面性的特征。一方面,它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是当代中国护理专业中的一项独立专业;另一方面,涉外护理专业面对的对象主要为国际人士,它追求一种与国际接轨的教学模式。“一带一路”无疑给高职院校涉外护理专业的发展提供了良机,但于此同时,只有独具特色的办学精神及人才培养理念才能给涉外护理专业真正注入生机与活力。为此,在响应国家号召的同时遵照一带一路精神强化并培养专业应用型人才,这应当成为当今高职护理教育工作者们必须重视的问题。

二、引进国际护理教师开展教学

教育水平提升的关键在于师资队伍的建设水平。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培养了一大批专业的优秀护理人才,但问题是,在师资交流及引入外国教师开展涉外护理专业的教学方面,国内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然而,与国际接轨在当今时代仍有可供实现的途径,结合“一带一路”的大政方针,国际友人及国内外护理专业教授、专家、求学人士将大量涌入中国,针对这种情况,涉外护理专业应当积极吸收并聘用这些护理专业的专家教授,通过让他们采取外语化、口语化、专业化的教学,以此实现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与提高。

三、调整涉外护理的教育理念

当前,涉外护理专业仍采取老一套教学方法,注重让学生学习知识,而很少令他们接触与国际情况及国外礼仪相关的新鲜知识,这样的做法无疑是无益于学生成长的。对此,涉外护理专业应尝试调整课程规划并尝试改变旧有的教育理念,采用“实践重于理论”、“专业化与应用化”等方针,将教师、学生、课堂及涉外护理教学结合起来,在课上积极改变旧有的教学方式,鼓励学生以讨论、交流、实践为主,教师指导教学为辅,以此强调并尝试激发学生学习涉外护理专业知识的积极性。同时,相关高职院校也应为涉外护理专业教师提供学习机会,使他们在“一带一路”精神的号召下通过参与学术研讨、对外交流等活动积累经验、增长知识,以此帮助其真正成为护理理念的传播者及传扬者,从而使得涉外护理教师能真正带领并引导学生增长实践经验、提升教学能力。简而言之,就是指涉外护理教师应当拥有“与时俱进”的水平及能力,从而在广泛采纳国内外同行经验的同时,真正达到与国际接轨甚至是超越国际水准。

四、开展涉外护理的实际教学

中西方思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以吃饭习俗为例,西欧人因经济原因拒绝食用狗肉,印度人因宗教原因拒绝食用牛肉,中国人荤素不忌,但也有佛教居士拒绝食用荤食,饮食习俗上就有如此多的差别,将情况贯彻到其他方方面面就更是可想而知。对此,涉外护理工作者应当研究不同信仰、不同肤色、不同民族人群的习俗与禁忌、生活习惯,以此增长自身知识并未今后投入实际工作提供便利。在护理过程中,护士应当从病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进而探究其内心世界的状况。然而,我国涉外护理人员在参加工作前往往缺少这方面的实际经验,由于中国护士很少在工作前接触外籍护理对象,她们在最初面对这些“老外”时,往往会表现得过度拘束或者是不知所措。为应对这种情况,由高职院校主动担负起职责,凭借一带一路的便利条件从国外引入一些国际友人参与医护训练,或是与外国同行院校达成交流协议,让本校涉外医护专业学生成为交换生,以此应对学生对外交流不足、国内学生较少接触国际友人的情况,真可谓一举两得。总而言之,涉外护理教育应当结合国际化的视角与理念,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并加强专业精神与人文思想的渗透,以此保障涉外护理专业进而促进护理专业整体的维护和发展,让学生在正确的交流和沟通、护理和体会中真正成长为专业性质的人才。

参考文献:

[1]简雅娟,沈彬,马荫楠.关于评价我国涉外护理教育的思考[J].护理研究,2008,22(23):2069-2070.

涉外护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本科涉外护理 英语课程设置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资助课题,项目编号:12B320031。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9-0092-01

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外资企业和各类机构在我国境内的活动范围迅速扩大,涉外医疗逐渐成为我国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由于人口老龄化等原因,国外对特殊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多,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存在着严重缺乏护士的现象[1]。课程设置是培养目标的具体体现。课程定位是否准确、课程体系是否完善、课程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和人才培养的质量。英语是涉外护理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英语课程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涉外护理专业教育的成功和国际化护理人才的培养[2]。

1.现状和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护理教育随着美国CGFNS(Commissi0n 0n Graduates of Forei n Nursing School美国国外护校毕业生委员会组织亦称“国际护士职业执照考试委员会”)考试考点在中国的设立和ISPN(国际护士执业水平考试)项目的联合实施逐渐与国际接轨,涉外护理专业的教育也应用而发展起来。但搞好涉外护理教育最基本也是最实际的要求就是必须有一套适合自己的教育体系,教育过程中需要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实习实训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一系列根本性的改革和突破。

目前我国通行的护理教育理念、专业课以及其他课程的没置,明显不能满足涉外护理专业“特色教育”的需求。归结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大多数护理院校都缺乏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无论是专业课程还是英语课程[3]。

涉外护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不仅能熟练掌握先进护理理念、护理知识和护理技术,并能用英语顺利交流的满足国际护理人才市场需求的“护理+英语”复合型高素质护理人才。而综合各个层次涉外护理专业教育,能称得上成功者的可谓凤毛麟角的主要原因就是英语水平达不到要求。目前,许多涉外护理专业院校还沿用传统的英语课程设置模式,没有根据该专业特点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课程的设置缺乏针对性与科学性,与涉外护理人才的培养要求相差甚远[4]。

2.问题的解决―科学设置英语课程

目前,我国涉外护理专业教育多停留在2年(全日制高中后)或3年(高职高专类)制专科层次。我院顺应国际化护理市场对高层次复合型护理人才的需要,自2009年起成立了4年制本科涉外护理专业。立足本专业培养目标,本科涉外护理专业英语教学可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主要是公共英语教学,其培养目标是帮助学生顺利通过托福或雅思考试。第二阶段为学生入校后的第5学期,主要进行医护专业英语教学,由具有英语背景的护理专业外籍教师担任授课。具体课程包括医学英语术语、涉外护用英语等。学好护理英语的关键是扩充专业词汇量。护理英语的专业词汇不仅量大,而且词的构造很复杂,这给学生的学习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是护理专业词汇的构词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第三阶段为学生入校后的第6学期,主要是备考CGFNS和NCLEX-RN的课程设置。由具有国外学历或曾就读于具有国外理念的国内相关护理院校(如武汉大学Hope护理学院)的护理专业教师担任授课。在课堂,教师通过美国原版教材、音像资料、书面题库、电脑题库等进行CGFNS式教学,课后,积极采用“Topic英语情景剧”等形式作为辅助实验教学,即教师在不同学习阶段根据教学内容需要编写若干主题不同的典型病例,由任课教师介绍病案情景剧编写要求后,将每班学生分为若干小组(每4 ~ 5 人一组),各组抽签选取所要表演的病例,然后自行查阅资料,设计、编写情景对话,安排角色,进行排练。所有内容均为全英文。

3.体会

涉外护理专业与普通护理专业的根本区别是就业市场定位不同。涉外护理专业的就业目标决定了其培养目标是培养“护理+英语”的复合型人才,通过一系列强化学习和训练,要求学生除了能牢固掌握本专业的护理知识外,还能较熟练地掌握公共英语和常用的医护专业英语,顺利通过相应的各种考试,在日后进入涉外医疗护理领域时基本无语言障碍。这是涉外护理专业毕业生和普通护理专业毕业生之所以不同的标志,也是面对当前国内护理岗位趋于饱和的就业压力形势下,涉外护生能够更胜一筹的砝码。

由于我国涉外护理专业起步较晚,目前该培养层次大多集中在2年制中专和3年制大专的专科护理层次,本课题组立足于我院高层次涉外护理人才培养这一创新点,紧密联系本科涉外护理培养目标,以就业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标准,聚焦目前涉外护理教育中尚缺乏科学、合理、系统的英语课程体系这一迫切问题,力图通过一系列的研究与实践,探索出一套真正适合本科涉外护理教育的英语课程体系,为适应国际市场对护理人才的需求培养更多更优秀的涉外护士。

参考文献:

[1]于海红.美国CGFNS证书考试与澳洲职业英语考试的比较【J】.卫生职业教育,2006,24(19):87

[2]刘鎏.涉外护理专业英语课程改革的发展趋势【J】.职业技术,2011.04,(128)

[3]邱延霞.英护专业英语课程设置及教学【J】.河南职工医学院学报,NOV.2006,18(6):501

[4]彭薇.ESP教学理念下涉外护理英语教学改革探讨【J】.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NOV.2009,24(6):55-58

涉外护理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广泛,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涉外护理人员作为技能型紧缺人才,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医疗市场的关注。本文旨在通过教学实践,尝试和探索涉外护理专业护理英语教学的有效模式,以推进护理英语教学质量的提高。针对如何有效解决目前涉外护理专业护理英语教学质量不高、缺少规范、特色不突出,学生不重视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旨在培养合格的高级涉外护理人才,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的为国际市场服务。

1.形势与现状

1.1 涉外护理英语教学形势严峻

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一方面是国际护士市场出现了紧俏的行情,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形成了对护士需求新的快速增长。就美国而言,由于护士的奇缺,致使目前美国的很多医院无法正常运行。根据美国卫生部(HHS)护士局的研究,由于美国的人口老化以及医疗机构的改革,而新增加的雇佣护士没有达到相应的要求,造成对护士的需求持续增加,到2020年美国注册护士的短缺量将达到50万人[1]。另一方面是国内护士市场与进入中国的外籍人士同步快速增长,因此对涉外护理人才的英语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必须熟练掌握护理专业英语和业务口语交际能力已成为从业的基本标准和必备素质。同时也给涉外护理英语教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 当前涉外护理英语教学的现状分析

1.2.1 生源英语水平普遍偏低。由于高职高专的招生入口标准不高,生源中既有应届初中毕业生,又有往届的中专生,英语成绩普遍偏差,程度参差不齐的问题更为突出。特别是近年来,规模化扩招后,学生英语水平呈现整体降低的明显趋势。一方面给原有的教学增加了新的难度,使传统和常规的教学模式已经无法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另一方面是学生基础差,很难适应目前较高的教学要求,容易产生畏难情绪,甚至放弃英语学习。

1.2.2 教师普遍缺少英语专业知识。合格涉外护理人才的培养,在英语教学上主要体现在完成两个目标:一是通过教学让学生具备护理专业综合英语知识技能;二是通过教学让学生具有用英语口语进行涉外交际的能力。这就要求承担教学的老师,不仅要有丰富的英语知识和良好的英语教学能力,而且还应具备通用医学特别是护理学的相关知识。但目前的现状是:护理教师虽然有丰富的护理知识,却一般不具备英语方面的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培养造成了制约和不利影响。

1.2.3 教学目标不够规范。由于涉外护理专业护理英语教学起步晚,其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任务、教学目标的标准和规范还在不断完善中,特别是与国际护士教学的接轨尚有较大差距,对提升学生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实用化的英语能力的支撑不够。

1.2.4 基本没有涉外护理工作的语言环境。从国际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英语不是一种很难的语言,如果听、说、读、写各个环节都能一一激活,学好它也不难。涉外护理英语教学要想获得明显成效,必须准确抓住其特点,笔者认为,首要之重在于如何营造出一个丰富的英语学习环境,让学生置身其中,以自然的方式接触护理英语,进而学习、掌握和运用好护理英语。但是,目前的教学最多仅能提供一般的视、听教材,与涉外护理相关的针对性、专业化的教材很少,更没有涉外护理的场景教学条件,教师和学生只能在一种不透明、不直接、不专业的环境中实施教学,大大降低了教学的效果,弱化了学生就业的实践能力。这是目前涉外护理专业护理英语教学最大的薄弱环节,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转贴于

2.对策建议

2.1 改进涉外护理招生制度。涉外护理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较好的英语基础和英语发展潜能,如果在招生中搞一刀切,就不能保证生源达到与涉外护理英语教学所需要的基本要求,对后续教学形成障碍。所以,今后在招录涉外护理考生时,外语考试成绩应作为一项录取的一项硬指标,除考生总成绩达到录取线外,外语成绩合格才能录取,切实把好考生入口关。

2.2 强化教师英语知识培训。从涉外护理教学的特点和需要出发,制定长效培训教育机制,为教师提供后续教育保障。一则提高涉外护理英语的教学和科研能力;二则为护理教师提供英语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综合教学和管理能力。这样才能扭转教师被动教学的局面,保证教师及时完成英语专业知识的更新,并具备应知应会的英语知识,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涉外护理人才的目标。

2.3 进一步规范教学与管理。加强与国际护士教育的接轨,建立健全标准化、规范化的涉外护理英语教育体系,进一步明确教学目标、任务和责任,促进教学工作的有效、有序开展,提高涉外护理英语教育与管理的水平。

2.4 改革完善教育模式。针对学生英语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的实际,加大分级教学力度,因材实教,并尽可能地对学生多鼓励,保证学生能够在不同层次上实现英语水平的提高和英语实用能力的培养[2];积极开展交际教学,提倡建立涉外性、交际性的课堂教学形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涉外交往能力[3];突出重点加强护理英语口语教学,英语口语教学既是涉外护理英语课堂教学的重点,又是涉外护理英语课堂教学的难点,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和相应的课时、相应语言环境保障,才能逐步破解这一难题。

2.5 构建虚拟护理工作平台。由于涉外护理工作平台缺少,加之一般情况下,医院很难为学生提供涉外护理的实习机会,造成了涉外护理英语学的瓶颈。但是,实际教学中,可以运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构建虚拟护理工作平台[4],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护理医学的场景教学,达到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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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护理论文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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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护理论文范文7

关键词: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之例外;国际法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一项比较早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这项原则是与国家主权原则相伴而行的,其含义一般认为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作为一项被公认为不许损抑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例外问题,一直受到国际法学界的关注。特别是由于在实践中,国际法往往受制于国际政治。因此,一国干涉他国内政的事件时有发生。最常见的是,某些强国以他国“违反基本人权”为借口,而进行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除直接的武力干涉外,还频繁地运用经济干涉、外交干涉、舆论干涉以控制弱国按其意志行事。人们由此而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权威性提出质疑,认为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例外的情形,对他国内政的干涉并不违反国际法。本文拟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理论依据及其演变历程以及这一原则的例外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理论根据

关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理论依据,国际法上有不同的学说。早在1830年,就出现了不干涉内政学说。根据这一学说,不干涉是一种严格的国家责任,而且是国际法的正确规则。事实上,早在1795年,康德(Kant)的《永久和平》著作中就提到了不干涉内政的问题,康德认为,各国均不得干涉他国的宪法与政府,其理论基础是主权国家之独立理论。康德具体地论述:“国家之独立乃国际法之基础,由于干涉是破坏国家独立之行为,因此也就违反了国际法。”

有学者从人权保护的角度来论证国家内政之不可干涉性,认为所谓的国家被赋予合法性的资格,是因为人权的保障不可能处于一个真空物之中,需要某种政治机制去定义、促进及保护,而政治组织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而国家是国际社会的一分子,一国的社会则是立论在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前提上。因此,干涉一国内政将构成基本权利的双重违反:一是人民能平安无虞地生活在没有外国人干扰的政治环境下的权利;另一则是国家本身基于其国内社会成员所享有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之权利。

美国国际法学者迈克·沃尔泽在探讨不干涉内政原则时提出了“一致理论”(“Fit”Theory),他认为国家是由人民与政府所构建成的,而且在社群与政府之间必是存在某种“一致”,而外国均应该对这种“一致”予以尊重。干涉他国的内政往往是因为干涉者对于被干涉过的社会缺乏认识,因此易流于片面,否定该社会与其政府之间具有某种“一致”,是对被干涉国的社会的不尊重。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源于国家主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主权概念在历史上不断演变,但是到今天主权概念仍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时至今日,主权至少仍在国际法上被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属性,即外部独立与内部自主。这两个属性仍支配着今日的国际秩序。“外部独立”可以理解为国家不受其他国家或组织之干涉与控制,这是一种正式的法律状态;“内部自主”则是指国家自行处理其国内事务之能力,是一种实质而非形式的状态。

因此,基于主权概念在国际法上所凸显出国家之独立、自主属性,国际法遂产生两项原则,即不干涉内政原则与主权平等原则,此二者正是国家主权的两个方面。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来自国家主权概念中的“内部自主”特性。所谓的不干涉是指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属于其他国家内部管辖事务的不干涉;而干涉代表着对国家领土完整和法律权益的损害,也就是对国家主权的侵害。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演变

“不干涉内政”最早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是在1793年的《法国宪法》,该宪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国家干涉法国事务。这一规则后来逐渐为欧洲各国所认同。1823年,美国总统门罗在国会发表国情咨文,提出“美国不干涉任何欧洲国家的内部事务,但也不能坐视欧洲国家对南美洲各国之干涉”。这就是著名的“门罗主义”,为国际上不干涉内政原则开启先河。此咨文强调美国不干涉欧洲事务,也不允许欧洲干涉美洲事务,反映出新大陆强调自身对欧洲大陆的独立性。由于不干涉原则对维护国家主权与独立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公认之原则。

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逐渐自传统的列强支配下解放出来,任何国家再也不能任意否定或主张对其他国家的权力介入。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更加广泛地被国际社会所接受。最早表明不得干涉内政的国际公约是1920年的《国际联盟盟约》,盟约第十五条第八款规定:“按诸国际法纯属国内管辖之事件,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该争议之建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殖民的国家纷纷主张主权独立,不再接受殖民帝国的支配,于是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国家平等、互惠、独立、自主为基础的新的国际社会。在战争废墟上孕育起来的《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再一次确认了不干涉内政原则:“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这一规定表明:在现代国际法中,各国可以根据主权自由处理本国的一切事项,彼此间不得干涉。随后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多次重申了不干涉内政,主要有1965年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81年《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等,这些法律文件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不干涉和不干预别国内政和外交原则应包括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例外

涉外护理论文范文8

1.1研究对象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2011级涉外护理专业学生,共69人,其中男生2名,年龄20-22岁。

1.2研究方法对儿科护理学部分内容进行一个学期的中英双语教学(共120学时)。

教学步骤为:

①建立班级QQ群,每次课前在群里课前预习内容,如本次课程的英语专业术语、中英文对照的疾病讲解概要;

②课堂中用全英文讲解疾病护理程序,制作中英文ppt,教师要求用英文提问本课堂重点内容,要求学生以小组的形式开展讨论;

③每组学生由一名学生代表做英文课堂总结,代表应该轮流担任;

④布置课后中、英文习题(根据护士资格考试和CGFNS题库改编)。

整个教学中,教师可用中英文授课,但偏重用英语,中英文比例应至少达到6:4。教学内容为:生长发育、儿童营养、住院儿童护理及其家庭支持、新生儿及新生儿疾病的护理、营养障碍疾病患儿的护理、消化系统疾病患儿的护理、呼吸系统疾病患儿的护理、循环系统疾病患儿的护理、泌尿系统疾病患儿的护理、造血系统疾病患儿的护理、神经系统疾病患儿的护理、内分泌系统疾病患儿的护理、免疫系统疾病患儿的护理、遗传性疾病患儿的护理、传染性疾病患儿的护理、常见肿瘤患儿的护理。在期中和期末的时候,教师对学生发放调查问卷,调查本科涉外护理学生对儿科护理学双语教学的满意情况及其自我评价。问卷由专业课任课教师和专家督导审核,保证其有效性。学生以不记名的形式填写,共发放问卷69份,收回69份,有效回收率100.00%。

1.3调查结果学生对该双语课程的满意情况调查

2儿科护理学双语教学模式的探讨

双语教学的方式对任课教师和听课的学生来说都是相当有挑战性的。首先,这对任课教师的外语水平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我们的医学双语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都有海外留学或游学的背景。教学改革后,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得到充分发展,教师的角色从以前单纯的知识讲解者转变成了教学的引导者,引导学生参与到课堂中,如通过课堂讨论和学生做展示(presentation)的方式让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教师还可以在课后评阅学生设计的模拟病例,课堂评价学生的小组讨论表现等方式来促进师生之间的交流。双语教学模式的转变给教师增加了课前准备和课后反馈的工作量,但教师的教学能力也得到了很大提高,真正实现了“教学相长”。通过开展儿科护理学双语教学,学生的学习兴趣有了一定提高,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们因为有了兴趣,就会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堂互动学习中;而课堂的良好效果又保证了学生的学习成就感,从而形成一个学习的“良性循环”机制,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的学习潜能。例如我们在课堂上还设置了纯英语环境的情景教学环节,即学生自己设定临床病例、模拟临床环境、以小组的形式进行全英语的角色表演。小组与小组之间还相互评价。教师做最终的评分,作为期末成绩的评价标准之一。这种方式大大提高了学生的课堂参与度,也发挥了他们的创造性。为了在小组竞争中取胜,学生们必须在课前查阅英文的文献、资料、设计病例和进行排练。所花的时间精力是传统教学时的几倍,但他们的自主学习能力也大大加强了。另外,分组学习的方式促进了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团队协作精神。对于医护人员来说,这是必须具备的素质,我们希望通过这种富有挑战性的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问题和挑战

实际上,通过一个学期的儿科护理学双语教学,学生们的专业英语水平普遍有了提高,对基础英语也更加重视,同时也得到了更多的将临床课程中学习到的专业英语运用到实践中的锻炼机会。总的来说,这种模式是合理有效的。双语教学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来,如部分学生反映课外预习和课后复习的时间较长,学业负担加重;部分学生的英语水平有限,也影响到了课堂的参与和知识的理解吸收。这些问题是双语教学开展之初不可避免的,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要充分认识到学生的水平差异和学习能力,不仅要花费时间精力在课堂材料的准备上,更要培养学生的专业英语学习能力和学习策略。对于教师而言,不仅要有较高的英语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扎实的专业英语基础,更要理解学生的学习需求和学习难点,真正做到因材施教,提高教学效果。

4结语

涉外护理论文范文9

关键词:弱者;弱者利益保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成为现代国际私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实施。

该法无论是在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方面,扶养、监护方面,还是在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产品责任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了保护弱者利益的基本理念。

一、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国际私法层面上的“弱者”是指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这种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可能表现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方面,也可能表现在当事人的知识、技能、技术和信息方面。无论哪一方面,处于弱势或不利地位的当事人都可能被欺诈、胁迫,以致使合法的民商事权利受到侵害。私法上的保护弱者,指法律不是借助抽象人格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一体保护,而是根据人所处的具体社会关系,界定其居于弱者地位,再由法律予以特殊或倾斜性的保护[1]。

国际私法的弱者利益保护与正义有着天然的联系。正义是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的逻辑前提,国际私法的弱者权利保护是正义的客观要求。传统国际私法的观念是追求法律适用上的形式公平和正义,确保跨国民事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最适当国家”的法律。现代国际私法所追求的是实质正义,即事实上及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但国际私法不应只满足于法律适用形式上的公平和正义,而应达到法律适用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这种从追求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变化,提升了“弱者”的地位,强调对实质地位或力量不同的双方实施表面上公平的规则就是一种不公平、不正义。

弱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也是一个变动的概念。

从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立法实践来看,国际私法领域处于弱者地位的群体包括以下几类:第一,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妇女、子女、被扶养人、被收养人、被监护人。第二,合同领域中涉及的特定当事方。如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雇佣合同中的雇员、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第三,侵权领域中的受害人。第四,发展中国家及其特定当事方。国家也是国际私法的主体,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经济水平等方面处于弱者的地位。

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国际私法一个显着的发展趋势,在理论上,197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了这一原则。比如,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在其所着《法律冲突法》中就表现出了保护弱者的思想;原克罗地亚共和国国际私法学家纳特科·卡提契奇在其所着《国际私法》一书中,从人道主义出发,谈到了保护弱者原则;凯弗斯提出了优先保护弱者的“优先原则”;弗朗西斯卡基斯提出的“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也包含了保护弱者权益的判断标准。20世纪下半叶,各国国内私法普遍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受雇人和被保险人等所谓经济弱者的法律政策,这一趋势随即体现于国际私法的立法中。在《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联邦德国163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1980年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法律适用的公约》等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一些国际公约中都规定了旨在保护弱者的法律适用规则[2]。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体现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当代中国的冲突法规范零散地规定于各项法律、司法解释中,其中不乏体现保护弱者利益的规定。例如,在涉外收养法律适用方面,1999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的法律。

与其他国家的收养立法相比,中国的规定是不完全的,但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收养人所在地国法,却有利于保护中国被收养人的利益。在涉外扶养法律适用方面,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涉外扶养关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进一步解释了这一规定,认为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

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在涉外监护法律适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被监护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中国的法律,这是对被监护人利益的一种特殊保护。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该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重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在诸多条文中都包含了保护弱者这一现代国际私法理念。在涉外婚姻家庭方面,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在涉外合同方面,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在涉外侵权责任方面,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三、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弱者利益保护规定的评述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上述规定来看,当代中国通过冲突法对弱者利益加以保护呈现如下特点:首先,当代中国冲突法视野中的“弱者”范围与当代世界各国的规定大致相同,即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被扶养者、被监护者被视为弱者;在涉外消费合同法律关系中,消费者被视为弱者;在涉外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劳动者被视为弱者;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中,受害人被视为弱者;在其他涉外侵权法律关系中,被侵权人被视为弱者。

其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第42、43、45、46条的模式,即法律中明确规定该如何适用法律,而其中规定的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商品和服务提供地法、劳动者工作地法、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出地法、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都被立法者看作是对“弱者”有利的法律,这些法律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和适用顺序;另一种是第29、30条采用的模式,即在扶养和监护法律关系中,由司法者在规定范围内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法律。第25条的规定是将以上两种模式结合起来,首先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其次规定,如果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则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和国籍国法律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尽管相比之前的冲突法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更加系统、全面地对弱者利益加以保护,但仍然存在诸多值得讨论的问题:第一,对“弱者”和“弱者的权益”的概念界定不清晰。

首先,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164河北学刊2011·6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在该条中,使用了“弱者”的概念,但对于“弱者”的内涵,在法律中却没有清晰的定义。国内国际私法学界关于“弱者”比较认可的一种定义是,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但何为“弱势地位或不利地位”?法官在认定“弱势”和“强势”时,又是以什么为标准?是经济地位、身份地位、知识水平,还是技术能力?父母子女人身、财产法律关系,不像其他一些法律关系,公众对于“弱者”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指向,例如消费合同关系中,消费者是弱者;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是弱者;侵权关系中,被侵权人是弱者。在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中,父母是弱者还是子女是弱者,完全需要个案推敲,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就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难。

其次,“弱者的权益”本身也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同法追求相应的价值一样,“弱者的权益”也应有公正性的利益和效率性的利益之分。这两方面的利益对弱者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前者对

于弱者的重要性无须赘言,是保护弱者的首要之义,而后者对于弱者的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弱者由于其在获取保护的需要的迫切性和经济条件的有限,有时其对效率性的利益的需求甚至超过了对公正性的利益的需求[3]。

第二,对“弱者”的范围界定太窄。

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现有规定,“弱者”的范围包括父母子女、被扶养人、被监护人、消费者、劳动者、被侵权人。相比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家的国内立法,该保护范围明显过窄。一般来讲,除了上述弱者之外,至少还应包括涉外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涉外雇佣合同中的雇员、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受让方等。甚至,还有学者主张,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应远远超过以上范围,应存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各个领域[4]。

第三,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关系不明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还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当内容规定不一致时,该如何适用法律?具体到对弱者利益保护的条文中,最明显的冲突体现在涉外扶养法律关系中。《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前后两法都认为被扶养人是涉外扶养法律关系中的弱者,但前法中的“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与后法中的“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在实践操作中则很可能出现不一致,“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不一定就是最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如何解决类似的冲突,其关键问题就在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与其他法律到底是什么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第2条和第51条中规定了该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5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46、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但《民法通则》第148条的规定不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调整的范围,那么是否属于第2条调整的范围呢?《民法通则》对涉外扶养法律关系的规定相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是否属于“另有特别规定”而应得到优先适用?立法者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学术界也疑问颇多[5]。

第四,对弱者权益的保护方法不完善。

首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对弱者的保护方法,多采用“盲眼”的冲突规范,即冲突规则本身虽然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精神,但是根据该冲突规则援引的实体法的规定可能与保护弱者的精神完全背离,无法保护真正的弱势群体[4]。例如,第43条中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第45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劳动者和被侵权者,但事实上,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和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并不一定真正对劳动者或被侵权者有利。

其次,该法对弱者权益保护的方法较单一。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保护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实现,例如国际私法中的“有利原则”,公共秩序保留以及直接适用强制性规范等原则和制度,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主要通过“有利原则”表现对弱者的保护,没有充分利用其他方法。

第五,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不清楚。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合同法领域已成为广泛认同和运用的原则。它意味着国际性合同的双165法学经纬方当事人原则上有权自由地选择某一法律体系作为合同准据法。不仅如此,现代各国的国际私法或国际条约的冲突规则的发展趋势,就是在一定限度内准许当事人选择除合同以外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第一章“一般规定”的第3条中对“意思自治原则”作了描述: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早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前,《民法通则》第1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就已承认合同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将当事人

的意思自治上升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总则中,成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实属一项重大突破。

但在提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地位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保护弱者的利益之间是有矛盾的。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保护弱者利益的重要方法之一。例如,在消费合同关系中,由于经济力量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消费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一方相对于另一方处于强势地位。国际私法如果让消费关系当事人完全自主地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当事人随意选择准据法,这样就很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国家作为第三方,通过立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作出适当的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从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规定来看,普遍的趋势是在国际消费合同中,对当事人法律选择的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甚至排除。各国基于消费者保护的需要,大都对消费合同规定了有别于一般合同的特别的准据法选择规则。如德国1986年国际私法立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剥夺消费者依其惯常居所地国的强行规定应有的保护[6]。

但在中国目前的冲突法体系下,意思自治原则与保护弱者权益的规定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尚有疑问。意思自治作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基本原则能否适用于第25条父母子女关系、第29条扶养关系、第30条的监护关系、第42条的消费合同、第43条的劳动合同、第45条的产品责任以及第46条的侵权责任?或者说,这些体现保护弱者权益的条款能否排除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立法者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阐释,故有待作进一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涉外护理论文范文10

关键词:版权;涉外冲突;法律适用

涉外版权的法律适用,实质上是指利用冲突规范来援引准据法,用以解决涉外版权法律冲突的过程,即选择何种法律来调整跨越国界的版权法律关系。由于版权在法律上的特殊性质,冲突法制度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是十分有限的,已有这种立法的国家还不是很多,大多数国家均无这方面的专门规定。关于版权的法律适用,因为在过去很长时期内,只注意到版权的地域性,其结果便如著名国际私法学者马丁•沃尔夫所指出,在这一类权利最早出现时,流行的旧理论认为它仅具有君主或者国家所授予的个人特权或独占权的性质。后来这种理论虽遭抛弃,但其结果之一却被保留下来,即任何国家只保护它自己通过特别法或一般法所赋予的那些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任何国家都不适用外国的法律,也不承认根据外国法律所产生的这一类权利。一个在甲国取得的版权,只能在甲国受到保护。如果权利享有人想要在乙国求得保护,他必须到乙国并根据乙国法律去申请第二个版权。这样,同一件作品,虽然可以在不同国家申请几种版权,但每一种版权都只能在它取得的国家的领土内有效,从而其准据法当然只能是各该版权授予国家的法律。这也就是版权法律适用上严格的“属地主义”观点。目前尽管这种观点仍是版权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但它毕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了一些变化。如法国国际私法学者巴迪福(H.Batiffol)指出,由于各国都认为版权的承认一概得有国家的干预,如法国及多数拉丁语国家,均以版权的国家授予为权利请求的必要条件,所以版权所适用的法律,理所当然应该是权利授予国的法律。据此理论,法国法院对于由在外国取得版权的所有人提起的有关伪造的诉讼,是不予受理的。但是根据法国1844年的一项法律的规定,在法国授予版权,如果原来也在外国取得了版权,则在法国的这一版权,应称之为“输入版权”,只是其保护期限,不得长于已在外国取得的版权。因为这种输入版权,并非授予新的权利,而只是对外国既得权利的承认,因此,即使采取专利独立保护的原则,也不能完全不顾及其在国外取得的原始权利。法国学者巴丁(Bartin)便曾主张,原始权利失效,输入权利也同样失效。法国最高法院在19世纪后半叶的几个判例中也有此说,并且认为即使原始权利和输入权利分属于不同的两人,如果这一权利是同一的,也应适用上面的理论。〔1〕

总的说来,传统版权领域的法律选择遵循严格的地域性原则,法院必须求助于行为发生地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这一基本原则也已经整合进了相关的国际公约,例如伯尔尼公约底5条(2)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以地域性为基准的法律选择规则在版权案件中仍广为接受,尽管此类规则在其它领域已经逐渐失宠。这种规则的普遍存在源于版权法自身具有的地域性特征。所以一般地认为,版权权利通常“位于”权利诞生地,也只能因发生在该地的行为而受到侵害。〔2〕在跨国侵权诉讼中选择适用权利诞生地(来源地)法之外的法律不仅有可能导致商业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也会导致一种不适当的做法,即由一国的法院对根据另一国法律创设的权利及其范围进行裁判。至少就目前来看,在涉外版权侵权案件中,最好是由内国的法院适用有关的外国法。也就是说,创设和界定涉嫌被侵犯的权利的国家的法律应该起支配作用(这取决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多个外国国家)。〔3〕应该说,版权的法律适用经历了一个完全由国内立法调整到由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共同调整的发展历程。随着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的不断丰富和创新发展,在媒体传播技术不断进步的促进下,以外国法或者国际条约来解决涉外版权法律适用问题,已经是大势所趋,由此在涉外版权法律适用领域,产生了不同的学说和主张。

一、涉外版权法律适用的学说和相关立法

对版权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目前有四种不同的主张:

1.适用作品来源国法律说。又可称为权利来源国法律说,即适用创作作品、产生版权的国家的法律,包括首次发表地法律(作品国籍国法律)和作者所属国法律(作者的属人法)。这种学说的理论基础来源于传统的既得权学说,主张版权受作品来源国法支配,即适用作品最初发表地国或作者所属国的法律。《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并不倾向于适用这一法律原则。《布斯塔曼特法典》则采纳了这一学说,该法典规定:“一切财产,不论其种类如何,均从其所在地法”,“工业产权、版权以及法律所授予并准许进行某种活动的一切其他经济性的类似权利,均以其正式登记地为其所在地”。应该说,大多数国家是不愿意放弃属地主义原则而适用作品来源国法律的,那样会实际造成法律适用上的诸多不便,因此,这一学说在实践中并不常被采纳。

2.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这种学说主张版权采属地主义保护原则,适用被请求对某作品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及部分国家的立法体现了这一主张。其中,《伯尔尼公约》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均享有其他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在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任何缔约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享有该其他缔约国给予其国民未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为实施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可依本国法律将定居该国的任何人视为本国国民。”这一法律适用原则具有一定的可适用性,但是不宜适用于解决作者身份、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与国籍关系密切的问题。

3.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说。这种学说主张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法律来解决涉外版权的法律适用冲突,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院地法或行为地法。《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规定:“因侵权行为所生之请求权,当事人得于损害发生之后,合意选定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就知识产权所订之契约,依本法关于债权契约之规定(即可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原则,由当事人合意选定准据法)定其准据法。”这种学说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遭到了多数人的反对。认为涉外版权法律关系有别于一般的涉外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法律关系。它虽然是一种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但同时也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是否给予外国公民的作品以法律保护以及给予多大程度的法律保护,被认为是关乎国家政治和经济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只能由国家立法机构统一行使,做出符合国民利益要求的法律规定,而不能允许当事人这种个体进行自由选择。

4.兼用作品来源国法律和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这种学说又被称为综合适用法律说,是目前各国通常采纳的作法。这一学说实质上是采取分割法,将涉外版权法律关系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类型进行分割,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该学说主张对与国籍联系较为密切的版权权利的产生和存续问题,如作者身份、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适用作品来源国法律解决;而对版权权利的行使问题,则适用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具体规定前文已列明)以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如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的立法采纳了这一主张。其中,《秘鲁民法典》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凡有关知识产权的存在和效力,如不能适用国际条约或特别法的规定时,应适用权利登记地法律。但承认和实施这些权利的条件,由当地法确定(包括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使用行为地的法律和侵权行为地的法律)。总的说来,大多数国家基本确立了如下的适用原则:(1)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如果国际条约规定了最低限度的保护要求,即使被请求保护国(应是缔约国)的法律保护低于这一标准,也必须给以国际公约所要求的保护水平。(2)尽量适用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对与版权实质方面有关的问题,各国一般都适用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往往是内国法)来解决法律冲突。(3)以作品来源国法律作为补充。对作者身份、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内容,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作品来源国的法律来解决法律冲突。

二、我国有关涉外版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

对于涉外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我国并没有在正式的基本法律中加以明文规定,基本是以我国国内法作为法律适用的准据法。这种现状显然并不能应对当前飞速发展的知识产权国际交往的需求。尤其是网络的迅速发展,使得作品传播形式和传播效率发生了本质的转变,传统的版权交易手段以及法律调控手段已经不能满足业界发展的需要。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日趋复杂。其中,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不再象过去那么简单——极少产生适用外国法的现象,基本以国内法调整为主,以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调整为辅。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国内很多学者都提出我国应建立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制度,其中包括了涉外版权法律适用制度。学界一般认为,对于涉外版权的法律适用,可采取如下做法:1.版权的成立、效力以及作者身份的认定适用作品来源国法或最初登记地法。2.版权的权利内容、期限、保护范围、权利限制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3.网络版权合同案件,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4.版权侵权案件,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果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可适当扩大解释侵权行为地。仍然不能确定的,则结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5.只要不产生规避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和违公共秩序的后果,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地法或有关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值得肯定的是,学界的很多研究成果已经体现到相关的立法实践当中,虽然很多草拟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不一定合情合理,但这种法律实践仍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著作权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国内法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内法与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对等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进行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2月18日的《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4〕中有以下内容:“十、关于外国人在外国出版的作品是否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权利内容和归属等问题,应依哪国法来确认?答:对外国人的作品进行保护,适用作品所在国的法律。因此,外国人就其在外国出版的作品在我国主张著作权的,该作品是否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权利内容和归属等问题,应依我国著作权法确认。十一、对外国人主张我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否需要适用冲突规范?答:外国人的发明创造、商标在我国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是我国的专利权、商标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样,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的作品,也是把外国人的作品视为我国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赋予其著作权。因此,审理外国人主张我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民事案件,仅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问题的,应适用我国相关法律,不存在适用外国法律的可能,故无需引用冲突规范。但表明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在法律适用上的态度和立场是必要的,故应明确说明案件的审理适用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文件)第九编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57条规定:“著作权的取得和著作权的内容效力,适用作者本国法律。”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CSPIL,ChineseSociety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95条规定:“著作权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权利主张地法。”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成立不需要申请、注册或登记,在作品完成之后自动获得版权保护,因此,适用的是权利主张地法而不是申请地法和注册地法。

三、完善涉外版权法律适用的建议

对于涉外版权法律关系进行分割,采用“分割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得出关于涉外版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全面结论。1.有关版权自身法律关系的争议宜分别适用作品来源国法和作品保护国法。版权自身法律关系是指版权的产生和存续以及权利的行使、保护标准与救济方式等问题。对于版权的产生和存续问题宜适用作品来源国法,而对权利的行使、保护标准与救济方式等问题宜适用作品保护国法。2.版权侵权法律关系宜适用作品保护国法。这样当侵权发生时,受害者可以得到其请求法律救济的地方的法律保护,从而使主动权掌握在受害者手中,加强了对其的保护。3.对于版权中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对于法律的选择应当得到准许;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宜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地法。〔5〕关于涉外版权法律适用的“分割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在涉外版权侵权法律关系上,笔者认为更加合理的做法是扩大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为主,法院地法为补充,这符合目前关于版权侵权法律适用的通行做法。并且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不单单仅适用于版权合同法律关系,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在达到一定适用条件下,是仍然可以考虑适用的。

应该说,以国际私法的理念和方法来解决涉外版权的法律冲突,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管辖权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已经成为现实需要。因此,再像过去那样完全依靠各国国内法来调整涉外版权法律冲突已经不能解决问题。应通过国际合作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促进知识产权法的更大程度上的融合,这是“地球村”追求的全球政策目标。尽管网络的全球性带来了极具挑战性的冲突法问题,但真正的挑战却在于如何通过国际合作确保国内判决的执行。〔6〕对于网络版权法律冲突的解决,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案是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来制定统一适用的冲突规范。首先,应该充分发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研究制订统一的解决网络版权法律冲突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制订有关的《示范法》,也可以制订统一适用的国际条约。其次,加强各国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在不损害内国政策利益的前提下,探讨各国的相关立法规定,寻求制定具有相同或相近法律理念的解决网络版权法律冲突的冲突法规则,展开协商和谈判,最终达成双边或多边条约,化解彼此间可能的网络版权法律冲突。再次,调动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积极性,在区域内国家之间率先达成有关解决网络版权法律冲突的冲突法规则。例如欧盟、东盟、美洲国家组织等可以先就网络版权的管辖权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甚至其中某一具体方面)达成通行的冲突规则,进而带动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无论如何,以上任何一种方式的有效实践,都将为解决网络版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建立网络版权冲突法规则体系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与此同时,各国立法机构也应该积极探讨涉外版权法律冲突的特点和解决办法,并开展有效的司法实践,与相关的国际立法和区域性国家立法以及双边或多边立法活动形成有效的互动,促使网络媒体传播领域早日形成科学合理的版权冲突法规则体系。

参考文献:

[1]蒋茂凝.国际版权贸易法律制度的理论建构[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6:258-259.

[2]SeeRestatement(Second)ofConflictofLaws§§6,145(2)(1971);EugeneScoles&PeterHay,ConflictofLaws583(2nded.1992);JohnThomas,LitigationBeyondtheTechnologicalFrontier:ComparativeApproachestoMultinationalPatentEnforcement,27Law&Pol’yinInt’lBus.277,322&n.294(1996);AndreasP.Reindl,ChoosingLawinCyberspace:CopyrightConflictsonGlobalNetworks,19Mich.J.Int’lL.799,804(1998).

[3]GraemeW.Austin,DomesticLawsandForeignRights:ChoiceofLawinTransnationalCopyrightInfringementLitigation,23Colum.-VLAJ.L.&Arts1,4(1999).

[4]京高法发[2004]49号,http://www.tianyueip.com/chineselaws19.html,2006年2月17日访问.

涉外护理论文范文11

任务型教学法 中职涉外护理 英语口语教学

随着全球对护理人才的迫切需求,社会需要大量涉外护理专业人才,而培养这些人的口语交际能力显得至关重要。传统的中职涉外护理英语口语教学往往局限于单一的口语教材,缺乏英语语境的创造,仍然是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传统的口语教学法在教学活动的组织上,以学生的机械性模仿和背诵为主,活动形式单一,难以培养学生实际运用英语的能力,选择的也大都不是学生感兴趣和熟悉的话题,容易打击学生口语学习的积极性。而以任务型教学法开展的中职涉外护理英语口语教学能够给学生创造一个真实的口语情境,使之在其中通过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主动地建构知识。任务型教学法创造了大量的英语交际机会,激发了学生英语口语学习的动机和兴趣,并且增强了学生英语口语学习的信心和热情,从而提高了中职涉外护理英语口语教学的效果。为了实现中职英语培养学生“实用的语言应用能力”这一教学目标,改革中职英语口语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很有必要,由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转变,加强对中职学生英语口语基本语言知识与技能、全面文化素养、跨文化交际能力和综合应用英语的能力培养,引进任务型教学法已成为新形势下中职英语口语教学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中职涉外护理英语口语教学现状分析及中职涉外护理专业学生在口语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随着全球医疗卫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英语尤其口语人才需求增加。因此,英语教学改革在全国卫生类学校深入进行。多种多样的口语教学方法应运而生:自主学习法、策略教学法被用于口语课教学,它运用仿真情景对话培养学生的英语口头交际能力等。但由于传统教学方法在中职英语教学中根深蒂固,其在英语口语教学中仍发挥着主导作用,如语法翻译教学法,把语言学习看作是母语和目标用语的翻译过程,不利于口语教学;听说教学法,该方法关注句型的产生,并不培养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

笔者通过分析近年涉外护理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PETS口试得出结论:学生在对话中交际原则掌握不好,如插话,不听对方讲话,做不到言之有理,缺乏逻辑性。不能很好地运用恰当句型委婉地表达自己不同意对方意见或有时有保留地同意对方意见。语言准确性偏低,语言流利度不理想,这些问题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中职涉外护理英语口语教学的质量不高,亟需提高。针对以上学生口语交际能力的不足,任务型语言教学法在中职涉外护理英语口语教学实践中被广泛地应用。

二、任务型教学法可以解决中职涉外护理英语口语教学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1.解决了各层次学生对口语课的不同需求问题

中职涉外护理专业学生英语口语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学生英语口语水平普遍较差,但也有少部分同学英语口语水平相对较好,各层次学生对口语课的需求差异较大,这种现象使得英语教师无法在传统口语课堂上求得一个平衡点,各层次的学生对知识渴求无法得到满足,从而导致越来越多的学生对英语口语课失去兴趣,课堂气氛沉闷,形成恶性循环。采用任务型教学法,配合更层次学生的英语口语水平设计不同内容和难度的任务,能够使得每一层次的学生顺利解决自己的任务,获得成就感,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学生的语言能力差异、个性差异较明显,任务教学可以使不同层次的学生张扬个性,发挥各自优势,从而实现不同的目标。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口语训练能突出学生的强项,锻炼提升其弱项,从而促进学生英语口语水平的均衡发展。

2.解决了学生在英语口语课上不敢开口的问题

中职涉外护理专业学生心理特点相对较复杂。少数英语口语较好的同学,在课堂上积极参与口语训练,获得许多成功的体验,口语水平大大提高,但大多数口语水平相对较差的学生在课堂上不善言辞,对英语口语课产生心理障碍,他们害怕在课堂上回答问题不会主动学习和认知,对老师提出的问题连尝试都不尝试就放弃,这使得课堂教学进度缓慢,教师教学积极性下降。在时间和教学计划的压力下,最后教师只能采取讲解单词、语法、翻译课文等方式,学生渐渐地认为在英语课堂上掌握了一些单词和翻译出了课文就是学好了英语。任务型教学法要求教师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来完成任务,由学生自己支配学习活动。在小组活动中这些学生的安全感、归属感都能得到基本满足,压力感小,较容易释放学习热情。这样他们在参与完成任务的同时又体验到学习成功的快乐,进一步激发认知需求、更好投入新的学习。任务型教学法最重要的一点是为每一位学生在每节课上提供了更多的语言实践机会。在传统的口语课堂中,教师基本上支配了整个口语课堂,而通过大班化讨论或问答模式给学生提供个人操练的时间远远不能满足实际语言学习的需求,得到锻炼的只是少数积极主动的学生,因此其他学生想当然的认为这是老师和那位学生的交流,与我无关,于是思想抛锚。尽管英语口语教师已普遍认识到英语口语实用性的重要意义,但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往往力不从心。尽管英语口语教师已普遍认识到英语口语实用性的重要意义,但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往往力不从心。而任务型口语教学活动中小组活动则可以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学生各人训练的时间是传统口语课堂的数倍。

三、任务型教学法在中职涉外护理英语口语教学中的可行性

在中职涉外护理英语口语教学中,教师围绕特定的交际和语言项目,以完成任务为动力,把知识和技能融为一体,通过听、说、读、写等活动,用所学护理专业术语来执行具体的护理任务,在执行过程中发展运用自己所学专业术语。它立足于学生本身,把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教师从学生“学”的角度设计出具体的、可操作的任务,学生通过各种语言形式来完成任务,以达到学习和掌握语言的目的。任务型教学法是吸收了以往多种教学法的优点而形成的,它体现了中职涉外护理英语口语教学由关注如何教到如何学,从教师为中心到学生为中心,从注重语言本身到注重语言习得与运用的变革趋势。任务型教学法必将给中职涉外护理英语口语课堂教学带来一场革命,它的意义远不止一种教学模式的改变,还是一种教学观念的变革。因此,推广任务型教学法的理念与特点对于我们构建中职涉外护理英语口语任务型教学法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程晓堂.任务型语言教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涉外护理论文范文12

关键词:ISPN;涉外护理;教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6-0276-02

一、ISPN简介

ISPN是卫生部人才中心同CGFNS(美国外国护校毕业生国际委员会)在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组织的国际护士执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为已通过护士执业考试但尚未取得执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或者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ISPN考试采取计算机考试形式,使用语言为英语,题型为以临床实际工作为背景的客观题,包括多项选择题和选择性问答题,比如多个正确答案、图形和表格。考试资料由CGFNS提供,所有题目均由考试专家设计,旨在衡量考生的评判性思维能力和应用护理理论的能力以及实践操作能力。总题数共165道,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考试完毕后实时联网提交试卷。15个工作日后出成绩,考生可通过CGFNS官方网站()以及ISPN中国官方网站()查询成绩及证书发放信息。ISPN项目的引入旨在为国内护理从业人员和医疗机构引入先进的国际护理人才测量标准和工具,同时也让国内护理院校和护理教育工作者更多地了解目前国际护理教育体系、理念和方法,进一步提升我国护理教育和实践水平,使中国护理真正实现与国际对接。

二、我国考生在ISPN考试中遇到的瓶颈

1.专业英语词汇量欠缺。国内教学比较重视公共英语教学,大多数院校都把CET-4以及CET-6作为衡量英语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忽视了医护专业英语教学。国内各院校的公共英语教学大约有三个学期,而专业英语课程仅有一个学期,有的院校甚至没有开始专业英语课。这种英语课程的设置直接造成学生专业英语词汇量的匮乏,导致学生在国际护士执业考试中无法准确地理解题意,影响答题速度和准确率。

2.护理文化存在差异。现代护理强调以护理对象为中心,实施整体护理。因此我们护理的人是一个集生理、心理、社会、精神和文化为一身的整体人,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民风民俗,即便是相同的民族个体间也存在不同的信仰和喜好。护士在护理患者时要了解个体间的文化差异,因人而异提供跨文化护理。

3.考核范围和内容差异。我国护士执业考试主要包括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和儿科护理学,ISPN考核范围主要包括五个传统的临床领域即成人护理、儿童护理、母婴护理、精神护理和社区卫生护理。ISPN的考题采取整体综合性考试而非各科分科考试,考题涉及更多的临床中常发生的问题,以患者的需求为基本框架,侧重于判断应用能力和疾病对人体功能所产生的影响,而不是疾病本身及学校学习的理论概念。其测试内容主要包括认知能力水平、患者需求、整合过程,另外还会涉及沟通交流、法律、伦理、文件管理和教学等内容,其中患者需求又涉及四大部分,即安全有效的护理环境、健康促进和维护、心理完整和生理完整。

三、原因分析

1.教育理念落后。我国护理教育受医学教育模式的影响,重视对学生的医学知识的教育而忽略了人文素质的教育,时至今日,护理专业人文素质教育仍没形成体系,造成了我国护士护理理念和人文情感上的欠缺。而国外发达国家对护理人才人文素质的重要性始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现已将人文护理理念作为一种指导思想,体现了护理专业以人为本的特点和护理的人文主义精神。

2.师资力量薄弱。涉外护理师资短缺,大多护理教师没有参加过ISPN考试,也没有在国外进修的经历,甚至于没有参加过ISPN的相关培训,其专业素质和英语水平有待提高。

3.课程设置不合理。在课程设置上,强调学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忽视了本专业的特殊性和实践性。在课程比例上,医学基础课和公共英语课比重偏大,与专业课及专业英语课之间的比例不合理。“重专业,轻人文”思想仍没有根本改变,而在国外,人文课程已成为护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4.教学方法单一。国内教学还是以讲授为主,学生的参与意识不强,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理论与实践脱节。而在国外多采用案例教学法、PBL教学法等鼓励学生参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5.实训基地匮乏。实训基地基本是国内各大医院,无法亲身体会国外医院环境中的规章制度、文化以及与患者的沟通。既便是增加了英语护理查房也远不能让学生在实习期间就适应国外护理环境,造成学生在校学习所得与实际国外护理理念和文化的不对接。

6.考核标准不一。国内护士在校考核包括护士执业资格证考核均侧重于疾病本身以及学校学习的理论概念,而ISPN考试则更多地涉及临床中常见的问题,侧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临床实践能力。这种考试标准的差异让学生一时难以适应。比如,国内的护理知识命题:静脉输液时以下哪些表现提示有药液外渗?而国外考试则侧重于解决问题,它们会这样设计问题:一名护士在巡视病房时发现患者输液部位苍白、发冷、水肿,基于这些发现,护士应该怎么办?该问题就需要学生首先准确判断出该患者出现了外渗,其次要认识到继续渗出会给周围组织带来更大的危害,最好的方法是立刻停止静脉输液拔掉针头。

四、对接国际护士执业水平考试,改革涉外护理人才教育模式

1.培养和组建涉外护理师资队伍。学院应建立激励机制,制定长效培训教育机制,组织相关学历层次高、外语水平好的老师参加ISPN课程培训,还可聘请国外教师来校讲学,国内护理专业教师到国外进修等方式加强师资培训,为老师提供后续教育保障,保证老师具有国际护理教育理念和专业素质。

2.深化目前护理课程改革。课程内容需参照ISPN考核标准,减少医学专业课的比例,突出专业核心课程,建议增加精神健康护理、社区卫生护理和人文与法律课程的时数,以丰富国际人文科学和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将传统的以公共英语教学为主的课程设置改为以专业护理英语教学为主,把公共英语融入专业英语教学。还可考虑选取英汉双语教材或国外护理教材,可以学以致用,提高护理专业英语水平。

3.改革教学方法,强调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改变传统的讲授为主的单一方法,融入PBL、角色扮演、调查报告、情景式教学等形式,鼓励学生参与教学,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具备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习惯。

4.搭建国际实习平台。开辟国外实习基地,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为学生成批量的人才输出开拓渠道,让学生身临其境,锻炼其沟通交流能力以及在实践中运用知识的能力。

5.参照ISPN考核标准,改革考核方法。对接ISPN考核内容,更新原有的出题理念和形式,建立以患者需求为基本框架的试题库,采取案例考核,强调学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而非仅停留在对理论的记忆层次上。

参考文献:

[1]曲典.我国ISPN课程开发与发展趋势[A].中华护理学会.全国护理教育研讨会暨第3次护理学院(校)长论坛论文汇编[C].中华护理学会,2011:4.

[2]王奕萍,李莹.国际护士执业水平考试对我国护理英语教学的启示[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1,(4):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