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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督导工作经验

时间:2022-10-13 01:26:28

幼儿园督导工作经验

幼儿园督导工作经验范文1

一、明确目标,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

(一)“*”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城镇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农村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幼儿园办园条件不断改善,常规管理普遍加强。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市幼儿教育的规模和质量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幼儿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机制和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少数地方对发展幼儿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幼儿教育事业投入相对不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幼儿教育发展不平衡,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亟待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建设教育强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幼儿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全面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二)从现在起到*年,全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多种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具体目标是:*年全市3-6岁幼儿入园率达80%以上(其中市区达98%、农村达75%以上);*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0%以上,80%的3—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能够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所有镇中心幼儿园达到市示范幼儿园标准,全市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达到50所。

二、完善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三)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

理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事业规划、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幼儿教师工资待遇;负责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指导保教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对非公办幼儿园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镇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积极动员、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幼儿园,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四)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管理、领导和监督,建立幼儿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负责托幼机构资格审批和登记注册工作;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资格认定和考核制度;通过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进一步规范幼儿教师的人事、准入、流动、培训等业务;指导和推动幼儿家庭教育;与卫生、妇联等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推动家庭幼儿教育。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专(兼)职幼儿教育干部和教研人员,具体负责幼儿教育管理和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协调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编制标准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并按标准配备公办幼儿教师。做好幼儿园的事业法人注册登记工作,对幼儿教育的编制管理及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

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做好托幼机构举办资格审批、复验达标的卫生保健验收工作。

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

的监督和管理,并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提出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区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幼儿园的类别、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六县(市)和*区分别报所属县(市)、区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有利于就近入园的原则,充分考虑现有幼儿教育资源、

城市及乡镇自然区域和人口状况,合理确定幼儿教育机构的布局和规模。规划部门在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时,严格按规划标准配置幼儿教育用房,进行规划、定点、审批,并负责在竣工后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改变园舍使用性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审批、施工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规划的幼儿教育用房落实到位;对幼儿教育用房的安全性进行质检,并提出相关质检报告(证明)。小区配套建成的幼儿园必须无偿交给所在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的方式举办幼儿教育机构。

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周边社会治安、幼儿接送车辆和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在职幼儿教师统一纳入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家政服务中婴幼儿看护人员的培训并颁发给相应的证书。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

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指导,重点做好儿童家庭寄养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工作。

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和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工会、环保、房管、经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三、加强管理,稳步推进幼儿教育改革

(五)规范公办幼儿园改制行为。各地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

面提高保教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镇中心幼儿园。对已经出售或变相出售的公办幼儿园和镇中心幼儿园,要尽快恢复其公办性质(固定资产公有、财政性拨款渠道畅通、公办教师不少于60%);或通过新建方式,确保每个镇都有符合条件的中心幼儿园。

幼儿园的改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改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市示范幼儿园改制必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农村幼儿园要坚持“就近入园”的原则,各地可以采取补助政策或“以奖代补”,积极鼓励当地村民创办幼儿园(班),就近接收本村幼儿入园。有条件的地区,要讲究规模效应,努力办好行政村幼儿园。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要积极稳妥推进幼儿园的布局调整工作,通过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对布点较为密集和规模较小的幼儿园进行有计划的调整撤并。

(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鼓励通过公民投资、个人承办、股份合作等多形式、多渠道办园。支持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利用其优质资源走集团化办园道路,形成多元化办园的新格局。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教育、保育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监督,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引导其健康发展。

(七)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在转制后,可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以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

(八)严格执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和评估制度。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都必须按照当地

幼儿园布局调整规划设点。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和登记注册证,并定期复核审验。城镇不再举办单一的学前班和家庭式幼儿园,对城镇举办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从严审批;积极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对村办幼儿园(班)从宽审批。卫生、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主动为幼儿园(班)的准入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查评估,并提供相关评估报告或证明。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实行幼儿园类别评估管理制度。市教育局负责市级示范幼儿园和市区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县

(市)和*区教育局负责一、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各级教育部门定期公布、公示各类幼儿园名单,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九)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各地要加大优质幼教资源的创建力度,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逐步形成以各级示范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示范幼儿园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复查制度,每年进行年审。对被确认的*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县(市)、区政府应给予奖励。要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保教质量的提高。

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十)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幼儿园要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试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违背教育规律迎合家长不合理要求,不得进行损害幼儿健康的实验和活动。教师应立足教育实践,坚持教育与研究相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组织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活动。

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幼儿教育的科学评价体系。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专业化水平

(十一)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

岗。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部门制定的园长及教师的任职标准及认定办法,认定园长、教师资格,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被聘任后,纳入教育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实行用人单位聘任制。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由主办单位予以调整。鼓励小学布局调整后原在小学任教的具有幼儿教师专业的教师带编到中心幼儿园工作。

(十二)各级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规划,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幼儿师范学校、幼教培训中心和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要根据我市师资培训规划,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时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要建立园本培训机制,形成市、县(区)、镇、幼儿园共同构建的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网络。

(十三)认真执行《教师法》,确保幼儿教师与当地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

(十四)各地要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县(市、区)农村幼儿入园率的目标考核。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幼儿教育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科学、持续、健康发展。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管理,指导办好镇中心幼儿园。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可兼任镇幼教辅导员,纳入中小学编制,享受小学校级干部待遇,负责全镇村办幼儿园(班)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

(十五)切实保障幼教经费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设立幼儿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并做到逐年增长。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证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障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示范性幼儿园和镇中心园建设、师资培训及表彰奖励等活动开展;要设立“以奖代补”经费,扶持农村非公办幼儿园发展。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运转和扶持村幼儿园(班)的发展。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小学的标准缴纳。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要进一步拓宽幼儿教育经费渠道,建立政府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要切实加强幼教经费的管理。幼儿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幼儿园(班)的管理费和保育费自收自支,镇和中心小学不得截留幼儿园(班)的经费。幼儿园要依照规定管好、用好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教育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幼儿园督导工作经验范文2

为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学前教育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发展学前教育,要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在事业规划、资源配置、监管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创新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资格准入和配备补充机制,学前教育监管和指导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充分满足多样化需求;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总体目标。利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全市学前教育优质资源总量进一步扩大,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普遍改善,保教人员素质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整体提升,健全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到2013年,全市中心城区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农村高质量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

二、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任务

(一)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未来三年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50所左右,幼儿入公办园比例达到60%左右。在幼儿园建设中,要按规定合理确定幼儿园规模。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要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资助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和农村集体组织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幼儿园。

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教育等部门要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监管。城镇小区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二)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要依法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要制定扶持民办幼儿园的优惠政策,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对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托管民办幼儿园或合作办园,公办幼儿园可以吸纳社会投资,举办民营机制幼儿园。建立公办、民办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

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对执行政府定价的公益性民办标准化幼儿园,在水、电、煤气、采暖、物业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资金补助。

(三)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县、乡两级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城镇和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设施、教育设备器材及教师等资源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城镇小学办幼儿园调整改造转为公办幼儿园,逐步实行独立办园。每个乡镇要建成一至两所标准化的独立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几个村联合办园,或由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巡回指导教师,依托村委会或农户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完善县、乡学前教育网络。

建立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通过“园与园”的合作、对口课题指导、教研活动交流、骨干教师送教下乡等活动,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水平。

(四)实施幼儿园标准化评估。根据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和《省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从开始,对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幼儿园设置、园舍设备、幼儿园管理、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和安全工作等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对已经举办的校办幼儿园按标准进行规范,中心城区校办幼儿园逐步实现独立办园。

(五)建设高素质的保育教育队伍。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幼儿园教职工与在园幼儿比例确定为1:6,各级各类幼儿园都要按此标准保证人员配备。公办幼儿园据此核定人员定额,除了中小学转岗的在编人员外,其他需要补充的人员在核定的人员定额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人员经费由财政予以补助。

健全幼儿园园长、保教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保教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多渠道扩大保教人员来源。中小学的富余教师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建立幼儿教师培养基地。继续办好中等幼儿师范教育,在符合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设置幼教专业,依托省内高校建设学前教育专业。加强对保育员、营养师以及育婴师的培养和配备。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特岗”招聘计划。

加大保教人员的培训力度。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序列。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教师培训机制,制定《市幼儿教师三年培训计划》,三年内对全市幼儿园园长、教师、保健医、保育员进行一轮全员免费培训。组织学历、专业不达标的园长、教师进行在职进修。壮大骨干园长、骨干教师队伍,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切实保障保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和公民个人办园教师配备、进修提高、待遇落实等情况的监督。各级各类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均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照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聘任教师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全面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规范课程设置和教学行为,防治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具有特色的幼儿园课程体系,鼓励幼儿园尊重幼儿成长规律和幼儿园发展规律,把幼儿园办出特色,培养幼儿个性特长,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和园本教研,实施《市学前教育三年科研计划》。建立全市学前教育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和服务支撑体系。

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办好一所省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鼓励省、市级示范幼儿园采取结盟弱园、举办分园、承办新园、合作办园或集团化办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

(七)依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要依法健全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建立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幼儿园年检制度,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加强幼儿园人员资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动态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继续实行幼儿园分类管理、动态评估制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一类以上、各县(市)区负责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验收工作。

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要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为幼儿园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强化对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建立属地公安机关与幼儿园联动机制,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幼儿家庭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和幼儿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的原则,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按成本合理定价,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妥善解决无证幼儿园问题。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治理、正确引导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教育、卫生、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无证办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规定整改时限,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落实。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过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并要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建立教育、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学前教育秩序。

(八)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等群体的入园需求。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等群体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儿童、零就业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资助政策。加强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与康复训练的研究,在有条件的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开展特殊儿童早期教育实验,促进儿童孤独症、脑瘫、智力迟缓等特殊群体教育康复办法的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实行同城同待遇。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依托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学校建立少数民族幼儿园。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

(九)开展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建立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普及科学育儿指导的教育网络。构建由政府统筹,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协调,教育、卫生、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协同运作,以社区为依托、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向家庭辐射的科学育儿指导教育服务体系。依托有资质的早教机构开展早教实验课题研究,启动育婴师培训工程,实施早教进社区公益项目。对三岁以下的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开展科学育儿指导。

三、发展学前教育的保障措施

(一)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规划制定、投入保障、政策支持、监督管理和保障公平等方面的责任。

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遵照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三年行动计划和分年度任务,并根据人口分布状况、未来人口出生状况以及外来人口变化趋势,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布局规划。

市政府对本意见提出的任务加以分解,设计重点工程项目,连续三年列入民生行动计划。

(二)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学前教育联系会议制度,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教研机构,充实行政管理和教研人员,切实加强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和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三)加强学前教育发展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按照省管县财政体制,县级学前教育资金由县级投入,市、区两级投入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两级政府各负其责。

幼儿园督导工作经验范文3

一、学前教育发展现状

“十一五”以来,我区学前教育有了长足的进步,已基本构建起多元投入、公办和民办共同发展的格局。学前教育财政投入逐年增加;等级幼儿园建设成效明显,有省一级幼儿园6所,省二级幼儿园17所,分别占全市的60%和34.7%;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保持在93%以上;名园办分园模式不断推进,保教质量、办园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区已办各类幼儿园187所,城区67所,农村120所。其中教育部门办2所,其他部门办6所,集体办16所,民办163所(班);在园幼儿18032名,省三级幼儿园以上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71.4%;现有幼儿园教职工1574人,其中专任幼儿教师1048人,大专以上学历教师625人,占59.6%,幼教专业教师680人,占64.89%;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占52.1%。公办幼儿教师编制96人。2010年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占教育总投入的2.3%。

当前,我区学前教育整体上还存在一些差距:受市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影响,市区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和管理职责尚不明确;公办园比例偏低;现有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与家长日益增长的需求矛盾突出。

二、发展目标与任务

总体目标:2011-2013年,完成城乡幼儿园建设布局,基本满足家长就近便利入园需求,学前三年入园率逐年递增;到2013年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等级中心幼儿园;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5%以上;省三级以上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80%以上;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75.1%;教师资格证持证率达72%以上;公办幼儿教师数占幼儿园教职工总数的10%以上;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占教育总投入的5%以上;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依托的农村幼儿园管理指导网络全面形成,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支持,多元投入,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阶段目标:2011年制定出台各项改革措施及配套政策,城区逐步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根据新建小区人口增添配套幼儿园并举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的幼儿园;计划农村新建1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4%以上;省三级以上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73.5%以上;新增公办幼儿教师编制20名;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占教育总投入的2.89%。

2012年完善各项措施和政策,计划城区新建3所公办幼儿园,农村新建3所乡镇中心幼儿园,改扩建2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4.5%以上;省三级以上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75%以上;继续执行公办幼儿教师增编计划;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占教育总投入的3.81%。

三、主要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

1.建立区学前教育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区政府成立区学前教育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委分管领导、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府办、教育、人劳社保、发改、财政、建设、卫生、民政、国土、规划、交通、综治委、公安、消防、交警、综合执法、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妇联、残联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体育局。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城区红线范围内由市里统筹规划建设。城区红线范围外由区政府负责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统筹管理和扶持农村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落实责任,健全教育部门主管业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是辖区内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系,合理规划和布局,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和中心村幼儿园,加强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管理,充分发挥村委会和社区在学前教育中的作用。

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统筹规划,承担业务指导,开展等级评估,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培训和培养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人劳社保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办理《收费许可证》,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财政部门要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为学前教育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根据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并制定对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

建设部门要服务好幼儿园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及其配套设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在幼儿园审批工作中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安全鉴定等制度。

民政部门要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年检等工作,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监督与管理。

综治委、公安和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加强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消防部门按规定做好幼儿园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对竣工验收备案未抽查到的幼儿园,也要加强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幼儿园要督促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做好食堂卫生安全、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督促幼儿园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堂卫生许可证》,开展保健员、保育员的培训工作。在幼儿园审批中做好卫生、保健方面的检查考核工作。

交通和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从严查处非法接送车辆。

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妇联、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二)大力发展公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规范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居住区在开发建设时,应根据城乡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用地,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不予规划建设立项和审批。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政府统筹安排,由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建幼儿园参照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实行按常住人口每千户100名适龄儿童的比例,科学规划建设好幼儿园。

2.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把幼儿园列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统一规划,优先建设。适应人口集聚趋势,重点建设等级乡镇中心幼儿园。同时,按照就近便利和确保质量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中心村幼儿园或村幼儿教学点。

3.统筹各种资源兴建幼儿园。逐步扩大公办幼儿园比例,努力扩充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以及一些社会空置楼宇,改造建设幼儿园。支持和扶持街道社区、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人举办幼儿园。完善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对新建民办上等级幼儿园,在土地出让、规费减免、租金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三)加大学前教育投入,落实保障政策

1.构建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将学前教育投入列入财政预算,新增财政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2011年开始区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每年安排400万元,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新增等级幼儿园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师资培训和学前教育日常管理等。要制定我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至2013年,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占教育总投入的5%以上。

2.逐步建立生均教育费补助机制。要逐步建立起幼儿园生均教育费制度,对公办性质幼儿园和办园行为规范、教学质量合格、教师待遇落实、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教育费补贴。

3.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在各级普惠性幼儿园入读、城乡低保家庭的幼儿和残疾幼儿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育费资助。

(四)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加强幼儿教师的教育培训。制订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新招聘的幼儿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持证上岗。建立幼儿教师培训基地,健全幼儿教师培训体系,专任教师要定期进行在职培训,做到每五年轮训一次。现任教师学历未达标的必须参加学历进修;积极鼓励教师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努力提高教师资格持证率。各级幼儿园园长必须经园长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保健员、保育员必须经卫生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增加学前教育公办幼儿教师编制。2011年新增公办幼儿教师20名,从2012年起有计划的逐年增加,至2013年公办幼儿教师数占幼儿园教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落实教师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进修培训、评优评先、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五)加强学前教育监督管理,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1.构建学前教育监管体系。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学前教育考核问责机制。要制定乡镇(街道)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办园、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重点,纳入“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的指标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同时,对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各乡镇(街道)成立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统筹管理本辖区的学前教育工作。同时要在全区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法办园行为。各乡镇中心幼儿园实行“区乡(镇)共管、以乡(镇)为主”的管理体制,条件成熟的乡镇中心幼儿园逐步成为独立法人单位。

2.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幼儿园的审批严格按照《省幼儿园审批办法》和《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的要求,层层把关,合格一所审批一所。实行审批者与日常管理者分离的制度,日常管理幼儿教育工作人员在审批时回避。

对于达不到《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的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要督促其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幼儿园要依法予以取缔。

3.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重视幼儿园人防、技防、物防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技防设施,配备保安人员,并持证上岗,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实行就近招生,严禁使用非法、非客运车辆接送幼儿。强化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等环节管理,做好幼儿的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预防工作。幼儿园所在乡镇政府和街道、村民委员会和社区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幼儿园督导工作经验范文4

一、指导思想

区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以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有利于为劳动者解除后顾之忧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方针,按照“政府投资建设、社会融资运营、保本微利运行、群众减支受益”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幼儿教育的办学规模,努力提高幼儿教育质量。基本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与义务教育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学前教育体系,逐步满足广大群众对高质量幼儿教育的需求。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年)行动计划”,合理布局辖区学前教育资源,改善各类幼儿园办学条件,提高保教质量,逐步形成以区、乡镇(街道)中心公办幼儿园为主体,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相互协调,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市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积极开展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实验。

(二)具体目标

1、幼儿入园率。到年,辖区学前一年毛入园(班)率力争达以上,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以上。

2、园所建设。加大幼儿园建设力度,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城市市区每-万人口建有所幼儿园,到年,通过新建和改建,将有所标准化公办幼儿园建成,辖区所有乡镇至少建有所标准化公立中心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每个行政村建有一所幼儿园。

3、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以上专任教师达到中专以上学历,其中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保健教师、保育员、营养员按自治区相关规定配置,并持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岗位证,具备学前教育的正确理念和专业素养,基本满足城乡幼儿园保教工作需要。

4、办园质量。到年自治区级示范公办园达到1所,乡镇中心示范园达到所,民办示范园所。有效发挥公办园的骨干和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以自治区级示范园为龙头,各类幼儿园普遍参与的教育教学研究。城乡幼儿园保教质量差距缩小,农村幼儿园办学水平大幅度提高。

5、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统筹、分级管理、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三、具体措施

(一)合理调整布局,多途径实施园舍建设

在城市居民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时,统筹考虑幼儿园建设。在城市(城镇)新建小区建设中,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人口规模,在规划中落实好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采取由公民个人举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形式,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一所发挥效益一所。调整、盘活区域内的教育资源,通过新建、改建、校舍置换、优化组合等方式,促进幼儿园园舍条件基本符合自治区相关标准。

(二)优化师资队伍,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1、管理部门在幼儿园审批、年检和等级评估中要严把教师资格关,各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对新聘任幼儿教师开展岗前培训,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保证幼儿教师素质的整体提高。实行公派师资与幼儿园自聘师资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师资不足问题。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园长竞争上岗、教师聘任制,努力打造一支热爱学前教育、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2、坚持分类指导、分层培训的原则,积极构建区级培训基地、城乡联合片区培训和幼儿园自培基地的三级培训网络,提高教师现代教育教学的能力。加强全员培训和园本培训,制定学前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培训。结合二期课改,推进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的创新,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与卫生部门联手,加大对保育人员的培训、考核力度,提高保育人员的业务能力。

3、完善幼儿园保教人员专业发展和教师素质评价机制。继续开展各类评优、“名师、名校长工程”等活动,为教师专业化发展搭建舞台。在幼儿教师中间通过评选“名师”(15名)、骨干教师(名)等活动,激励教师自主发展,形成一批优秀骨干教师群体。借助自治区、市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对流,有重点培养品牌园长和品牌教师。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

(三)加强管理,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1、发挥优质资源的辐射作用,努力促进本区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强示范园建设,扩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示范园、一级园的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探索城乡共享优质资源的有效机制,通过实施对流、城乡带教、骨干支教、联片教研等措施,推进本区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均衡发展。

努力促进幼儿园规范发展。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与各项活动中,突出素质启蒙教育,注重儿童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探索适合儿童的教育,开展各种有益儿童身心发展的活动,培养儿童形成健康活泼、好奇探索、文明乐群、勇敢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等良好基本素质。幼儿园禁止参加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各种课题研究、项目实验及竞赛评比活动。

2、进一步强化民办幼儿园管理。按照《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以及审批、登记、年检,做到责权统一,加大对无证办园整治力度,保障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强化幼儿园房屋、活动场所、实验设备、饮食卫生、交通工具等日常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开展民办园分类评定,创建一批优质民办园,对被评为区示范园的民办园进行奖励。

3、树立“科研兴教”的理念,不断提升办园水平。充分发挥教研室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的功能,做好课堂教学改革的研究、指导和推广工作。各幼儿园要以现代教育教学理念为指导,从园情出发,积极开展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提高的各项课题研究,并建立激励教师积极、主动参与的管理机制。加强教研组建设,不断创新教研活动的形式、内容和方法,使教研组真正成为教师学习研讨、互动交流、合作分享、共同成长的主阵地。

(四)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1、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等资源,优先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逐步形成覆盖乡镇、村的学前教育网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有条件的独立设幼儿园(学前班),或村与村联办幼儿园(学前班),或在本村举办幼教点等,使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村级幼儿园(学前班)要达到“五有一无”要求,即有合格的教师、有基本够用的园舍、有适合幼儿的桌椅、有必要的玩教具和室外体育设施,有清洁的饮用水和安全、卫生的厕所,无危房。

2、坚持学前教育城乡均衡发展,在大力发展城市学前教育的同时,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加快发展。乡镇政府要统筹本乡镇学前教育发展,加强管理,指导办好村级幼儿园(学前班);积极引进社会资金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逐步实现农村学前教育全覆盖;逐步推进农村学前一年免费教育。

(五)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1、强化政府行为,加大统筹力度,确保学前教育经费同步增长。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运转。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责任共担原则,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自治区按元的标准核拨,鼓励社会力量资助办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逐年增加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和-岁婴幼儿家长指导、培训专项经费,从年起专门安排资金用于开展园长、教师培训,对优质民办园进行奖励。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不得以办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为名另立收费项目,并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的保教费。

2、幼儿园设施设备按照《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和《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以及相关的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切实保证儿童日常生活和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加大对学前教育信息技术设施的投入,实施“园园通工程”,努力实现幼儿园网络化管理,提高现代信息技术运用的效益。

(六)改革办学体制和机制,发展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模式

1、实施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的幼儿园办学体制。努力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主导、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的多元化办学格局。在政府承担主要办学责任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为每个适龄儿童提供入园机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入园需求。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公益团体、基金会、事业法人等举办幼儿园。引入优质教育资源,投入资金,搞活机制,提高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办学理念的引导,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不断提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层次。

2、深化幼儿园办学体制改革。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使幼儿园内部管理逐步实现最优化。优化教育行政管理和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有利于幼儿园发展和园长自身发展的园长三年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述职评议制度,推进园长职级制。进一步扩大幼儿园办园自,促进幼儿园内涵发展,为形成办学特色拓展空间。各级各类幼儿园要紧紧抓住机遇,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促进办园水平上新台阶。积极整合社区资源,开展亲子班等-岁幼儿早期教育实验。

3、重视学前特教工作。依托建成后的优质公办幼儿园,建成区学前特教中心,加强对辖区特殊儿童的早期发现、诊断和补偿教育,通过随班就读、送教上门、聋儿语训等工作,努力实现各类残障儿童的“按需供教”。

(七)强化领导,保障学前教育事业顺利发展

1、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目标责任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区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统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落实区、乡镇、办事处相关部门的职能,做到专人负责,分工到位,定期检查,限期完成。科学规划,整体推进。各乡镇、办事处要把本计划的目标纳入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本计划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整体推进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局:负责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编办:负责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经发局:负责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幼儿园建设。

财政局:负责资金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确保学前教育经费的预算、划拨和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局、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用地等事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的落实。

综治、公安局:负责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

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民政局、工商分局、质检分局、安监局:负责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妇联、残联:负责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共同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并发挥相关作用。

2、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宣传。大力宣传学前教育的意义和学前教育的成绩,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促进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

幼儿园督导工作经验范文5

一、正确引导,规范办学行为

(一)民办幼儿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二)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监督、整体规划、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幼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幼儿园布局规划和设置。

(三)加大对民办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墙报、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手段,使家长充分认识幼儿园教育对幼儿未来发展的重要性,使办园者明白办园责任重大,引导家长慎重为孩子选择幼儿园,为依法办园、依法治园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近期,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做好本地区幼儿园网点布局规划的基础上,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坚决禁止在公路旁等不安全地段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网点规划和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一律视为非法办园予以取缔。凡符合办园条件和网点布局的,须按程序报县教育局审批办证。原已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须向县教育局申请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县教育局要对申请换证单位进行全面核查,凡符合换证条件的,要为其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未达到换证条件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予以办理换证,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幼儿园,责令其停止办学,由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教育局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五)民办幼儿园持县教育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必须到县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六)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县教育局办理停办手续,并到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变更举办者,应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县教育局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到县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县教育局核准同意,不得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二、加强管理,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一)民办幼儿园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二)民办幼儿园使用的幼儿学习和活动教材、手工操作教材和音像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县教育局的要求统一征订和统一管理,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三)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用教师、保育员、医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凡学历不达标、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幼儿园应督促其参加学历培训,尽快取得相应学历和教师资格。

三、明确职责,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

(一)民办幼儿园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文化局、县卫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职责。

1、县教育局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⑴全面掌握幼儿园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⑵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⑶及时了解幼儿园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幼儿园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⑷制定幼儿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幼儿园开展安全工作;

⑸协调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⑹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幼儿园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2、县公安局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⑴了解掌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幼儿园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⑵指导和监督幼儿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⑶负责幼儿园接送幼儿的车辆管理;

⑷协助幼儿园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3、县卫生局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⑴检查、指导幼儿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⑵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堂、学校饮用水等卫生状况。

4、县城乡建设局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⑴加强对幼儿园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⑵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⑶加强对幼儿园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⑷依法督促幼儿园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幼儿园相关设施设备。

5、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幼儿园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监督食油、大米及其它食品质量。

6、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当定期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和幼儿园通报与幼儿园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校舍安全、交通安全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7、县文化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幼儿成长的良好环境。

8、县司法局、到公安局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幼儿园安全教育职责。

9、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⑴保证幼儿园符合基本办学标准;

⑵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⑶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幼儿园提供安全保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幼儿园督导工作经验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学前教育条例》和《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督导评估指标》要求,围绕统筹城乡发展主线,突破当前公办幼儿园学位不足、发展不均等主要瓶颈,着力改善农村学前教育基础条件,全面提升村级幼儿园办园水平,构建城乡一体的幼教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镇村幼儿园升级工程项目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村级幼儿园建设,到2012年底,完成14所镇村幼儿园升级工程项目建设,并完成省优质园创建任务。在此基础上,加快村级合格幼儿园建设步伐,确保2014年底村级公办幼儿园全部达省合格园标准。

三、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优化学前教育园点布局

各乡镇要根据辖区内人口变化趋势,按照“每一万人建一所幼儿园”的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进一步优化幼儿园布点,特别要规划好偏远村幼儿园点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力争到2014年,全县省优质园占公办幼儿园的比例达70%。

(二)分类推进,完善学前教育基础设施

1.实施镇村幼儿园升级工程。各乡镇要统筹考虑,多渠道筹资,将镇村幼儿园升级工程项目列为公共服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实施,确保按时完成镇村幼儿园升级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2.实施村级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各乡镇要结合本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辖区内现有资源,积极筹措资金,加强村级合格幼儿园的改造工作,2014年底完成村级合格幼儿园建设任务。

(三)加大投入,保证学前教育建设经费

1.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分期对14个镇村幼儿园升级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奖励补助。2012年8月,按每所幼儿园8万元拨付项目建设启动资金;2012年底项目建设完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再拨付12万元/所(2014年完成的减半拨付);2014年上半年创建省优质园的奖励5万元/所,下半年创建省优质园的奖励3万元/所。

2.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村级合格幼儿园建设进行奖励补助。2014年6月底完成村级合格幼儿园建设任务的,每所(大、中、小三个班,下同)奖补10万元;2014年底完成村级合格幼儿园建设任务的,每所奖补8万元。幼儿园办园规模超过3个班(以班均35人计)的,超出部分按每班4万元奖补。村级幼儿园新创市优质园或省优质园的,每所分别再奖3万元、5万元。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教育、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幼儿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农村幼儿园建设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强化对县农村幼儿园建设工作的领导。

幼儿园督导工作经验范文7

一、工作目标

坚持扶持和整治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敦促无证办学的幼儿园通过整改取得合法办学资格,彻底撤销不具备办学资格和通过整改无法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幼儿园,确保在6月30日前对全区19所(初步调查结果)未经区教育和民政部门审批且安全隐患较大的非法幼儿园完成整改或撤销。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非法幼儿园撤销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区撤销非法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如下:

组长: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区教委、区综治办、区民政、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宣传部、信访办、区府督查室和相关街镇。专项整治工作由区教委牵头,成立专门办公室在区教委,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三、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具体的工作,协调指挥联合执法队伍开展集中整治,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教委:制作《整治非法幼儿园的通告》、《告非法幼儿园家长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与各街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幼儿家长思想动员和稳定工作,会同街镇将被撤销幼儿园的幼儿分流到有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就读;指导非法办园者通过整改,取得合法办学资格;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停止办园行为的案件,依法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各相关街镇:做好辖区内非法办园的摸底调查工作,为领导小组提供真实、准确的一手资料;组织非法办园的举办者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做好辖区内非法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幼儿家长的思想工作;做好本辖区非法幼儿园撤销后的预收经费清退工作;与教委一起共同做好幼儿分流工作;对非法办园者靠自身努力难以再就业的,给予一定的再就业支持;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非法幼儿园撤销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综治办:协调区级各部门做好撤销非法幼儿园工作期间的稳定工作及其他相关牵头协调工作。

法制办: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撤销非法办园工作给予法律咨询和法制服务。

民政局:依法对幼儿园注册登记情况进行调查,依法对撤销、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公安分局:做好非法幼儿园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其非法招生、收费、开展集中教育教学活动以及谋取非法收益的事实依据;做好非法民办幼儿园整治撤销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非法民办幼儿园提出处理意见。

食药监局:检查非法民办幼儿园师生的饮食卫生及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核发厨房卫生许可证及健康证;对不符合卫生条件以及人员健康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

发改委:依法执行物价部门规定,对价格和收费进行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取消无证收费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消防支队:对非法民办幼儿园园舍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关证明;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幼儿园下发整改通知书或提出处理意见。

宣传部:负责将《整治非法幼儿园的通告》在报、电视台、网刊发,组织非法办园整治工作的相关报道。

区府督查室:对撤销工作开展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街道将给予通报批评,督促撤销工作的完成和落实。

区信访办:负责非法办园举办者和幼儿家长的来信来访,做好政策法规解释和疏导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5月1日至5月31日,各街镇组织对辖区范围内未经审批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调查清理,摸清情况,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动员

6月1日至6月13日,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进行分工部署,由各街镇与区政府签订撤销非法园责任书,区教委拟订印制相关法律文书和宣传资料,各相关街镇负责依法填报分发,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媒体公示非法办园名单。

(三)依法取证

(四)实施强制撤销

(五)检查验收

6月30日前,领导小组对撤销非法办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由区教委总结上报区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非法办园行为扰乱了全区正常办学秩序,同时又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幼儿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关心爱护幼儿和对其家长负责的高度,认真落实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投入本次撤销非法幼儿园工作。各相关街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抽调得力人员,配合任务完成。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撤销非法民办幼儿园时间紧、任务重、矛盾大,举办者和幼儿家长会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指导,及时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做到既严格执法,又依法行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攻坚克难,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幼儿园督导工作经验范文8

一、我县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大和**届**全会精神,提高大足幼儿教育总体水平。正确处理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关系、城镇化建设与幼儿园网点布局的关系、中小学教育与幼儿教育的关系、国家举办的骨干和示范幼儿园与社会各界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协调发展的关系,大力推进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使幼儿教育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二)总体目标

到**年,全县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城镇地区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逐步满足3岁前儿童受教育的需要;扩大农村地区3岁以上儿童受教育面,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5%;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基本建立和完善以社区为基础,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城乡幼儿教育网络。

(三)具体目标

经济发展较好的街镇乡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5%,发展3岁前儿童教育,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5%以上;85%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其余乡镇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扩大农村地区3岁儿童的受教育面,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5%以上;逐步发展3岁前儿童教育;80%的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一)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县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县幼儿教育发展的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网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确保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享有均等的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各街镇乡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街镇乡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保证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并督促私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和待遇的落实。村民委员会要在加快幼儿教育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办好村幼儿班,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二)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幼儿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培养、培训和管理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指导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实行幼儿园等级管理;与妇联、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与教育部门合作,共同对幼儿园保健队伍的建设进行规划,对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审定;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县物价局根据县教委提出的收费意见,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按质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按照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和幼儿园等级,提出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网点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规范幼儿园。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建设费用利用各种资源安排。规划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小区配套幼儿园系小区公用设施,属国有资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途,也不得向办园者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公安部门要负责维护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幼儿园接送车的审批、管理和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确保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公安消防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教师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依法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协同有关方面对幼儿园周边的消防安全环境进行专项治理。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要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待我县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一并考虑。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县妇联要牵头指导家庭幼儿教育工作,积极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充分发挥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要保证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做到逐年有所增长。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更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街镇乡中心幼儿园,已经出售或转让的必须纠正。公办幼儿园实施办园体制改革,必须经市教委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幼儿园不得随意更改幼儿园性质。要办好街镇乡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村幼儿园(班)的辐射、指导作用。

(二)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登记注册、等级核定、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三)保证农村学前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农村地理环境多样、居住分散和人口出生率下降的实际,将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同街镇乡中心幼儿园建设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村幼儿园(班)网点,方便儿童就近入学。同时要拓展幼儿园(班)的服务功能,开展灵活多样的非正规教育活动,使散居农村儿童能受到较好的早期教育。

(四)坚持依法办园,实行批管统一、责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管理条理》的规定,对符合《**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举办条件的幼儿园,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颁发《**市幼儿园(班)办园许可证》,民办幼儿园需同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县物价和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已取得上述证书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民办幼儿园使用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民办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幼儿园的审批和等级审核,在幼儿园的登记注册过程中,要合理布局幼儿园网点,坚持办园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办园过程管理。凡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举办幼儿园。各街镇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一)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更新教育观念,坚持保教结合,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儿童终身发展打好基础。

(二)深化幼儿教育改革,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研究。要大力提倡幼儿教师立足岗位实际,以《纲要》为指导,探索将先进的教育理念转化为教育实践的途径与方法。县教育科研部门要抓住幼教改革的重大课题进行研究,为幼儿园开展教育改革提供支持和服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禁止违背教育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实验和活动进入幼儿园。

(三)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各街镇乡要将示范幼儿园建设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在继续办好现有示范幼儿园的基础上,扶持一批办园方向正确、管理严谨、保育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一定知名度的幼儿园作为示范幼儿园。

(四)示范幼儿园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县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市教委制定的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联系市教委定期对市级示范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发挥示范作用。县级示范幼儿园由县教委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一)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街镇乡教办要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要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幼儿园要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要支持和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自主进行教育研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和保育员、保健员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

(四)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一)各街镇乡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的重要性,依法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五年幼儿教育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奖励制度,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街镇乡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各街镇乡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幼儿园建设,保证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边远贫穷山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调节幼儿园所收经费。街镇乡在本级财政预算内要安排一定的幼儿教育发展经费。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民间机构和个人资助幼儿教育事业。

(三)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幼儿教育的管理,落实幼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及教研、科研人员,加强对幼儿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幼儿园督导工作经验范文9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儿童为本、双向衔接、系统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长效机制,科学做好在园幼儿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帮助幼儿顺利实现幼小过渡,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身心健康。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我县幼儿园和小学双向衔接。在幼儿园和小学分别实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减缓幼小衔接坡度,帮助儿童顺利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过渡。2021年秋季学期起,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带动、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县创建市级实验园(校)1组,探索推进在园幼儿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县幼儿园和小学全面推行。

三、重点任务

(一)改变衔接意识薄弱,小学和幼儿园教育分离的状况,建立幼小协同合作机制,为幼儿搭建从幼儿园到小学过渡的阶梯,推动双向衔接。

(二)改变过度重视知识准备,超标教学、超前学习的状况,规范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行为,合理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做好科学衔接。

(三)改变衔接机制不健全的状况,建立行政推动、教科研支持、家长参与的机制,整合多方资源,实现有效衔接。

四、主要举措

(一)示范引领,整体推进。

1.积极开展实验园(校)、试点园(校)创建。根据我县教育教学实际,今年确定第一幼儿园和世纪小学为我县第一批实验园(校)。其它幼儿园和小学要根据本园(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行幼小衔接积累工作经验。

2.加强教研培训。各幼儿园、小学要将幼小衔接工作纳入教研培训体系,建立联合教研机制,为幼儿园和小学交流互动搭建平台。定期开展专题教研和教师培训,探索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方法策略,引导教师树立科学衔接理念,改进教育行为,提高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水平。教研人员要深入幼儿园和小学,根据实际确定幼小衔接研究专题,指导幼儿园、小学开展教研活动,总结推广好的入学准备、入学适应经验和做法。各小学要和幼儿园“一对一”或“一对多”方式建立学习共同体,加强幼儿园和小学教师在儿童发展、课程、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交流,每年6月下旬,各小学要派本校即将担任一年级的教师到各幼儿园进行为期一周的跟岗观摩学习,让小学老师充分了解幼儿在园的一日常规,为零起点教学做好充足准备。

3.完善家校(园)共育机制。建立有效的家园(校)协同沟通机制,指导幼儿园和小学主动与家长沟通合作,及时了解家长在幼小衔接方面的困惑问题及意见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及幼小双向衔接的科学理念和做法,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引导家长积极配合园(校)做好衔接。

(二)在幼儿园开展入学准备教育。

1.游戏是幼儿园保教活动的基本形式,要切实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尊重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结合在我县已经全面推广的安吉游戏、利津游戏,因地制宜创设良好的游戏环境和条件,开展科学保教。要将入学准备教育科学融入幼儿一日生活中。不得以课堂集中授课方式为主组织安排一日活动,不得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不得进行知识技能性强化训练,不得开设“学前班”、“大大班”。

2.幼儿园要组织教师进行幼小衔接工作的培训活动,引导教师树立科学衔接理念。大班第二学期要进行入学准备专项教育,各幼儿园要有针对性的组织大班幼儿和家长开展到小学进行参观、访谈小学生等幼小衔接活动,通过听取学校老师和学生的讲解,为幼儿和家长提供与小学教师和学生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帮助幼儿进一步了解小学生活,激发幼儿对小学生活的渴望,提高家长对小学教育教学方式的认知,让家长与幼儿充分做好入学生活、社会、学习等多方面准备。

3.坚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保育教育,通过游戏体验等多种方式,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会话、交流、倾听等保教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语言习惯和学习普通话的兴趣,让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前能够听懂、会说普通话。

(三)在小学开展入学适应教育。

1.要把一年级上学期设置为入学适应期,重点实施入学适应教育。一年级开学后一个月内要集中开展适应教育,重点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环境,熟悉学校学习、生活设施位置,习惯学校的作息时间,熟悉课堂规范、学校生活规范。

2.科学调整课程安排,严格实行零起点教学。要改革一年级教育教学方式,在一年级上学期采取游戏化、生活化、综合化的方式实施国家主要课程,实行教学进度公示制,严格落实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要求,强化儿童探索性、体验式学习,培养学生主动识字、写字的兴趣,养成讲普通话、写规范汉字的习惯。

3.改革评价方式。学校要关注一年级新生个性发展的差异,加强过程性评价,重在学生对小学学习生活的逐步适应,行为习惯的养成,学习兴趣的培养,不增加学生负担。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校(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本校(园)实际,完善幼小衔接政策举措,制定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行政推动、教科研支持、家长参与的幼小协同合作机制。

幼儿园督导工作经验范文10

(一)落实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统筹管理、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上(含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协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乡镇幼儿园定点布局、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办好村级幼儿园;对乡(镇)、村两级幼儿园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在幼儿园的新建、改建过程中,做好征地的政策处理和协调工作;做好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为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提供保障;发现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协同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取缔非法幼儿园,做好入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二)强化教育部门主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当地政府主管学前教育,负责制定办园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制定督导评估办法,定期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县(市、区)实验幼儿园核定一定的编制,设立幼教中心,负责全县(市、区)幼儿教育的业务管理。

(三)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学前教育布局发展规划,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幼儿园建设的审批、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学前教育的正常运转和园舍安全。机构编制、人事劳动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切实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发改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幼儿园办园等级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依法维护幼儿园及其周边环境安全。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接送车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二、提高认识,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四)切实提高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0—6岁是人一生中大脑发育最快的时期,是教育投资效率最高的阶段,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的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实现了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对提高基础教育整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学前教育总体发展还不平衡,依然是整个基础教育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办园条件较差,保教质量较低,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还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入园难、入好园更难的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让孩子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五)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是:在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全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到2012年,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要办好两所以上达到省一级标准的起骨干引领作用的示范性幼儿园。各乡镇要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中心集镇和常住人口达到5000人以上的乡镇幼儿园要达到省二级以上幼儿园标准,其他乡镇幼儿园要争取达到省三级以上幼儿园标准。80%以上的中心村有幼儿园(班);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面达到70%以上;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全市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3%以上。至2020年,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所有幼儿园均达到三级以上办园标准,使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三、统筹规划,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系

(六)切实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切实保障中心幼儿园正常运转需求,不断改善本乡镇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幼儿园教师的待遇。乡镇中心幼儿园是农村学前教育管理网络中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全乡镇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推广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班)实施教育教学统筹管理的模式。

(七)坚持以村集体举办为主,因地制宜办好村幼儿园(班)。各中心村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幼儿园(班)。各地要将规范幼儿园(班)创建作为中心村建设基本要求之一,纳入考核指标。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联合举办规范幼儿园(班)。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被撤并的校舍,应优先用于改建幼儿园。在人口居住分散的山区,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安排教师,采取巡回辅导站、幼儿活动站、游戏小组、家庭辅导站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

(八)努力扩大城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各县(市、区)政府要下决心在城区办好两所以上高水平、高质量的示范性幼儿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入园需求。各地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它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的用地。建设规划部门在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应邀请辖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建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四、多措并举,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九)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列入基础教育的范畴,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到2012年,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基础教育事业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公办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达到当地公办小学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的1/3以上。各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村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专项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各乡镇政府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本乡镇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市本级设立幼儿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继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经费,主要用于市区幼儿师资培训、活动开展、各类奖励和专项补助。

(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政策倾斜。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所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为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核定必要的幼儿教师事业编制。对举办公办中心幼儿园有困难的乡镇,也要确保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和业务园长为公办事业编制,并逐步向公办转轨。同时,县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一)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扶持。各县(市、区)政府对达到省三级标准及以上的幼儿园,应制定政策,予以一定的奖励;对收费不足难以维持运转的农村规范幼儿园应予适当经费补助。

(十二)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师资支持。对于达到二级以上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派一名公办编制园长(或业务园长)指导管理,并按每2-3个班安排1名在编公办教师或财政定额补助的编外教师。对达到三级以上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至少配备一名公派教师(或园长)。鼓励城区公办幼儿园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农村支教、挂职。对到农村支教、挂职的人员,要做到“政治上受鼓励”、“经济上不吃亏”、“生活上有保障”、“业务上能提高”。

(十三)逐步建立困难群众子女入园的资助体系。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入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享受不低于保育费50%的资助,资助经费从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农村家庭有困难的入园幼儿实行“营养餐”制度。

五、落实政策,提高教师素质

(十四)实行幼儿园教师准入和备案制度。新招聘的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学前教育专业合格学历和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民办幼儿园实行自主聘任、合同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教师,必须在2012年前取得任职资格。

(十五)实行教师最低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对上省定等级的民办(含公建民办)幼儿园,在其做好本园教职工各类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教育局聘用标准,经教育局审核备案,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幼儿园非公办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幼儿园承担部分,由县(市、区)政府财政给予不低于30%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十六)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体系。要把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形式培训,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城区公办幼儿园应当承担农村和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任务。

六、规范管理,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十七)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达到准办标准,园舍和周边环境经安监、环保、建设、消防、卫生等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当地机构编制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准办幼儿园应在五年内达到最低等级标准,并积极向高一等级努力。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要加大执法力度,由当地政府牵头,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取缔。

(十八)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发改和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实行幼儿园等级收费制度,同一城市城镇或县(市、区)域农村同一性质、同一等级的幼儿园,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同一性质、下一级别的幼儿园,收费不得高于上一级别的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下限。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十九)加强学前教育工作指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各类幼儿园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学前教育渗透,防止将小学的教学内容向幼儿园前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要根据学前教育的特点,切实抓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确保园舍和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幼儿园督导工作经验范文11

一、公办园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公办园是政府财政支持的主要对象,但是多年重教研轻管理的观念,导致财务管理政策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公办园在岗位设置上并不能完全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由于体制改革编制紧缺,缩减人员经费形成的一人多岗和聘用人员专业素质不够,导致岗位不能相互制约和监督。有的公办园会计账务处理粗放,票据不规范,会计制度没有统一标准,按企业和事业单位相结合,甚至有大型设备和教具不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制作卡片和折旧的情况。

2.财务管理粗放。

很多附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办园预算按总额控制,很多公办园编制预算时没有分收支分项目分科目,编制过程不细致,有的没有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充分的下年度计划安排,并根据安排提供详尽的计算过程和预算说明。

筹资基本靠向依附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有的依附主体存在截留挪用幼儿园经费的现象。另外,往往在经过层层审批后,需要开展的事项已经过了时机。

在资产管理方面,除了政府采购的项目外,其他需要批量采购的如服装、被子、玩具等,没有正规的招标程序,甚至没有比较分析报告。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处置等,很多公办园缺少管理细则,对于使用频率低、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没有实现资产在其他幼儿园的流动,造成资产的闲置和教育资源的浪费。

在日常支出上存在食品库存管理不科学、成本核算不准确等导致资源资金浪费和失衡的情况。

3.缺少财务分析和内控监督。

大部分公办园都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岗,会计出纳往往还是兼任,由于工作繁忙和交杂并不能做好财务分析工作。更重要的是很多园长没有足够重视财务分析,财务风险观念淡薄,没有要求财务部门根据园区发展做定期的财务分析报告,导致对影响收入的内外因素不了解、支出结构不合理、资金配置不科学。

由于对财务分析的不重视,财务内控制度的不细化,无法做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往往在事情结束后再分析总结,使得财务管理发挥不了“指南针”的作用,造成了很多决策和计划的失败。

二、民办园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民办园由于类型多样,办园模式各异,在目前的市场状况下基本呈现两端化。部分高端园,采用连锁经营、集团管理等企业型办园模式财务管理方面相对要规范一些。另外,部分民办园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比于公办园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1.会计核算不准确,成本费用不匹配。

部分民办园会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甚至没有会计从业证,会计账目混乱、收据入账、白条抵库都存在,同时存在长期待摊、固定资产等不分摊折旧的问题,费用报销制度不够细化、经费开支随意性大。

2.经营过程资金缺乏管理。

民办园由于政府财政补助力度小,范围窄,举办者投资有限,筹资成为其生存发展最大的困难。“以生养园”是民办园的生存根本,学杂费成为民办园的主要收入,一旦生源得不到保障,其办学质量必定下降,从而进入恶性循环。提高收费标准,虽提高了资金量,但是与政府推广普惠性幼儿园的政策相违背,因此稳定生源、合理收费是民办园普遍需要解决的问题。

银行贷款也是筹资的重要渠道,由于很多民办园未合理核算成本费用,未能合理估算出最低还款额而超出支付能力范围大量贷款,带来财务风险。

部分民办园由于规模较小,管理粗放,基本没有实现全面预算管理,资源配置不够优化,发展缺少长远性。同时,由于管理者关系较为复杂,日常经营支出随意性较大,还有将学杂费用于购置不动产,甚至直接装进举办者的口袋的情况,这都容易使幼儿园面临资金失控风险。

三、如何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1.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出台政策和相关制度。

近期天长市依据《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结合全市民办幼儿园实际,出台了《天长市民办幼儿园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办法分总则、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三部分,对幼儿园经费管理和建账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规范要求,同时规定各园要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这说明政府对幼儿园尤其是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工作逐渐重视,并正采取相应的行政手段规范幼儿园的管理。

另外,除了利用制度规范外,还应该营造有利于幼儿园发展的环境。要使得幼儿园教育工作者的待遇提高,就要加大幼儿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幼教者的社会地位,吸收更多的人才。此外,政府在学前教育的投入应该加大,重点应该倾向于有发展特色的民办园,增加中档民办园数量,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公办园管理模式管理,取缔办学条件差、场地小、管理混乱的低档家托,并对困难家庭给予学杂费补贴和减免等优惠政策,建立上下贯通、横向联合的幼儿教育财政和管理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使得财政投入发挥效益并兼顾公平,使得幼儿园筹资更加方便和便捷,发挥其普惠性的特质。

2.社会资本和社会监督要发挥作用

应该多鼓励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企业投资入股幼儿园,引进企业化的财务管理模式,使得会计岗位设置、会计核算、票据管理、资产管理等更加规范。虽然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这势必与建立普惠性幼儿园的改革目标相违背,但是政府可以规定收费标准,限定利润率,并不定期检查和年审,保证幼儿园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可以在税收、土地资源等方面对投资企业进行政策倾斜。

幼儿园除了要靠投资企业、教育部门等的监管外,还应该长期公示幼儿园收费情况、师资情况和数量、入园幼儿数量等接受社会监督。此外,信息化管理也应该尽快全面建立,可以规范管理,方便财务公开和社会监督。

3.幼儿园自身要加强财务分析和内控制度建设

无论公办园还是民办园,都需要有适应改革发展的组织架构,公办园一般是园长负责制,民办园要建立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同时应该建立园务委员会或经费管理委员会,发挥群策群力,在全面预算管理、重大项目招投标、支出细则制定等事项上体现全面性和民主性。

幼儿园督导工作经验范文12

我市发展幼儿教育的方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20*—20*年,我市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以镇(区)中心幼儿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集体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

6岁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到20*年,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重视发展0—6岁的托幼一体化的幼儿教育,努力扩大幼儿教育规模。提高办园水平和质量,基本满足社会对优质幼儿教育的需求。到20*年,我市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80%,标准化镇(区)中心幼儿园达到90%,争取再建一所公办幼儿园,再建一所市级示范幼儿园。9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幼儿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教师总数的42%。

二、强化政府职能,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坚持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指导教育教学工作。镇(区)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镇(区)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两级政府和各部门都有维护幼儿园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要设立幼儿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教育改革、评价、表彰,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等项工作。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农村幼儿教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做到按时足额发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镇(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各镇(区)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中心园的建设,统筹本镇(区)中心幼儿园和村小幼儿园(班)教师工资。经济条件好的镇(区)可实行工资全额统筹,财力较弱的镇(区),可由镇(区)部分统筹,解决幼儿教师工资的3/5,余下部分由幼儿教育收费予以解决,工资不得低于省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350元,以后随省定标准调整)。镇(区)中心幼儿园、村小幼儿园(班)收费要用于幼儿教师工资、玩具购置、园舍维修、园长、教师培训、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排污、垃圾排放、房租等费用)按照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市教育局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对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组织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对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

市卫生局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市教育局要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幼儿园(班)的收费管理办法。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教育、物价部门备案;要采取切实措施满足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接受幼儿教育的需求。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求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减免有关费用。各级各类幼儿园(班)收费标准要公示,收费要使用统一发票。

市民政局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要引导社区建立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游戏小组、活动站、咨询站、巡回辅导站、社区玩具图书馆等幼儿教育机构和场所,构建社区学前教育网络。

市城建局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镇小区建设的过程中,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要把小区配套幼儿园发展成社区幼教资源中心,不仅满足孩子的入托、入园需求,还要承担起对家长的指导和对社区的服务工作,成为社区服务的中心和基地之一。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安排。配套的幼儿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当在3个月内交付教育局管理,由教育局协商社区管理机构举办或者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幼儿教育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确保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教育设施用于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市民政局要与教育部门共同研究探索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建立幼儿教育网络。要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联、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组织的作用,千方百计拓宽为幼儿教育服务的渠道,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统筹解决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开展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业务,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市人事局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委员会作用,组织、协调社区早期教育活动;筹措经费,努力增加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反馈幼儿教育情况,反映广大幼儿家长和社会的要求。

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要将幼儿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要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议教,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班)的保育、教育工作和镇(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村民自治组织履行职责情况定期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镇(区)不得以任何借口出售或变相出售镇(区)中心幼儿园,已经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和幼儿班。

积极鼓励和扶持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教学指导、职称评定、教育科研、成果鉴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教育部门及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市教育局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进行等级管理和年审,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非法开办的幼儿园。

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擅自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不得以此为由,另外收取费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开办英语教学;不得以任何借口,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及其它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幼儿教育,捐赠资金、实物。

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在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的同时,教育资源要逐步向幼儿教育倾斜。镇(区)政府要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因地制宜地办好镇(区)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中心园的示范、辐射以及对村办园(班)的管理和指导作用。

镇(区)中心学校的校长,是本镇(区)中心幼儿园和村小幼儿园(班)保育、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全镇(区)幼儿教育的指导。镇(区)中心幼儿园园长要认真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计划、以及各项制度要求,并结合本镇(区)的实际,制定全镇(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镇(区)各级各类幼儿园(班)的保育、教育业务。

四、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全面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认真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小学化”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支持、鼓励和组织各类幼儿园开展幼儿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教育质量提高。幼儿园推广新的幼儿教育训练方案、科研项目,应当经专家鉴定,并报市教育局审批。禁止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加强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常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环节,建立正常稳定的保育、教育工作秩序,严格控制竞赛、评奖活动,严格禁止在幼儿园进行违背幼儿教育的实验与活动。任何单位和组织举办有幼儿参加的知识竞赛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各幼儿园(班)要制度上墙、责任到人,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制度,科学安排饮食,定期进行体质健康检查,做好各种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消除隐患,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保证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幼儿园要积极利用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广播、电视、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教具和玩具开展教学活动,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和不健康内容的教具和玩具。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做好婴幼衔接和幼小衔接工作。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形成以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各级示范性幼儿园要积极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业务指导和管理活动。市教育局要建立区域幼儿教育交流基地,带动区域幼儿教育的发展。

各镇(区)要建立社区早期教育服务网络。镇(区)成立由中心校牵头,吸收卫生保健、计划生育、镇(区)电视差转台、村小学校等部门参加的服务中心;各行政村成立由村委会牵头、中心户长、卫生保健人员、幼儿教师参加的家庭教育服务站和家长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市、镇、村三级早期教育服务网络。要多途径、多形式开展非正规幼儿教育,大力发展半日制、计时制、季节班以及游戏小组、假日班、儿童活动站、巡回辅导站、社区玩具图书站、家庭教育咨询服务中心等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形式和早期教育网络,实行成本核算,逐步实行适当有偿的服务,努力为0——6周岁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机会,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和镇(区)中心幼儿园为中心,联系多种早期教育形式的管理网络,不断提高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的业务素质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园长和幼儿教师聘任制,严格实行持证上岗。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职称评定、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