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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论文

时间:2022-04-09 07:41:24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1

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

中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13年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于1992年正式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理论上一次大突破,社会主义事业的一次大飞跃,也是体制上一次根本性变化。它摒弃了那种经过实践证明容易导致社会主义事业萎缩甚至失败的旧模式,找到了一条使中国960万平方公里上所进行的社会主义事业能够逐步走向繁荣、昌盛的正确的科学的道路。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倡效率、竞争,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运作的法治经济,绝非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样是什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骗的经济、惟利是图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同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紧密相联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也必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处于关键时刻的今天,为了堵塞不法之徒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象得以滋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面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落后经济的可能性产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则更具紧迫性和必要性。如果说历史上没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今天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那么在20世纪90年代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就不可能有繁荣、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一般规则、具体制度上基本是相同或大同小异的。可是,就其性质而言,二者则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后者是由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前者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后者体现的主要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前者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为基础,后者是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前者追求共同富裕目标,后者则归根到底保护少数富人利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是在一张白纸上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在否定或修改、废除行之多年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它们在由人民国家制定,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追求共同富裕目标上无疑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体制上则有根本性的区别。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建立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制度。

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人;(2)他们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他们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他们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附,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份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里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条件下,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以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交易条件,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惟有采取合同形式。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制基础。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否定合同自由是不相同的。

4.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中必须有国家的适度干预。即使是历史上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付厥如的状况根本不同。

其二,要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条件。

为了防止市场经济自发和消极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必须造就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这就是法学者所说的公正自由的竞争法律秩序。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与计划经济条件下"计划就是法律","保障国家计划完成,就是维护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是根本不同的,它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于维护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求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不符合统一性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有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人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一方面是企业主管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加于企业的束缚和限制。现在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即实现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另一方面的束缚和限制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和限制当然不能取消,但应当保持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符的程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要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化和科学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相互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这种公正性。要达到这一点,应当做到:(1)法律制度同一。即一切市场参加者,在市场经济中应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不容许有同一行为因行为者或行为地不同而服从于不同法律规则的情况存在。(2)经济机会均等。市场对一切市场参加者开放,法律不限制某一类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一类主体实行优惠。它们在登记设立、取得场地使用权、领取证照、购买原材料、获得信贷资金等各方面完全平等。(3)税负公平。即一切市场主体均应依法纳税及缴纳各种课负,且法律关于税负应设立公平合理的标准,不应因企业类别、所有制不同而畸轻畸重。

4.市场的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主,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因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市场的竞争性。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涸。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5.市场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第五个条件。以上这五个条件均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所根本不可能具有的。

其三,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10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上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我国在旧体制下不承认合同自由,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承认当事人享有一定的合同自由,但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过多限制和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非出于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得加以限制和干预。

3.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的一般违法行为情形,表现为过失责任原则。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4.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竞争行为。

5.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就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6.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在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7.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具有重大意义。

8.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着各种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

9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行为人应不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量权。因情事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得有溯及力。

10适当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不同地区利益的原则。以上这些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过去所没有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并非仅仅是对过去的法律制度的修补,而是法律体制上的一场深刻改革。它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加以法制化,在世界上建立起第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加快进行宏大的立法工作,两年来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取得了很大成就。只要我们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任务,就一定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

(一)关于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想经过五、六年的努力,基本上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纳入法治之轨道,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在举国上下特别是在领导层中真正树立法治观念。所谓法治观念,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治理市场经济,而不是凭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下命令。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需要进一步从观念上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法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在人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上明确地指出法律制度是根本性的,这是邓小平同志对法制理论的重大贡献。因为只有建立起科学的好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稳定、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任何人特别是领导人都必须维护这个根本。

2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因为法律是在党领导下,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是高于所有人的个人意志的。它应当也必须受到每个人无条件地遵从。

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不管职务高低如何,都平等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人从普通的公民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如果违法都要平等地依法受到追究。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只有做到这三点,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经济。人治或法治,在我国争论了几千年。但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久,我们党和国家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接受了实行法治的主张。不过,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由于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或行政经济体制,由于传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作祟,人治思想仍然在不少同志的脑海中不自觉地发生影响。在报告中讲法治,而在工作中又不自觉地搞人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它可以失信于民,可以毁掉我们党辛辛苦苦领导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二)关于大胆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从中国实际出发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因此,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非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不可,仅靠我们自己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经验,是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是人类文明成果的承继,也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我们所要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这些规则背后起作用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共同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凡是现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必另起炉灶,自搞一套,人为地设置藩篱和障碍。因为我们实行对外开放而不是闭关锁国,我们要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国,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沟通。我们应尽可能地使我国立法能够被外国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家、商人及普通人所理解。与各国相通,则于国有利;反之则有害。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非认真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可。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的发展还很初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无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文化发展水平都还相当低。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因此,制定市场经济法律,借鉴和吸收外国经验时,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认真挑选,择其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最有用、最有效的为我所用。属于一般市场规则的先进法律制度,我们应当坚决移植过来,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极为先进、有效。不能以从中国实际出发为借口把与市场经济相悖的现实固定下来,使改革无法前进。但是,与一国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我们就不应该一概照搬。因为这样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极为不利,甚至自乱、自毁自己。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

虽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但是现代法以区分公法私法为必要,乃是法律上的共识。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不同而不同其效果。关于区分公私法的标准,约有三种学说,

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律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为公法;规律对等者的意思,为私法。

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说为通说。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正好符合了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并成为在这种体制下实行政企合一,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及否认企业、个人的独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据。毫无疑问,这种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区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在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由此决定了规范这两类关系的法律法规性质上的差异,并进而决定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机关。对于任何法律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正确了解其内容和意义,不可能正确解释和适用。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

(四)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并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国家总是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职能。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只承担有限的经济职能,而在战后奉行凯恩斯经济政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承担了繁重的经济职能。但无论是奉行自由放任还是干预经济政策,国家作为公权者的身份与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身份,是严格区分的。国家在对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及裁决市场参加者之间的争议时,是以公权者的国家身份出面,所依据的权力属于公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法律上称为"国库"。可以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如进行投资、商业活动等,这种情形的国家与其他市场参加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须同样遵守法律法规。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公权力者的国家之严格区分,是市场经济本质的要求,是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我国旧有法律理论受前苏联法律理论的影响,并不区分国家的两种身份,而是强调两种身份的合一。旧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在于把全部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权力结合起来掌握在自己手中,就在于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一切权力密切不可分割的结合。这种理论正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旧体制本质特征的法理依据。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承担了庞大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经济职能,国家以公权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直接管理经济。这种理论显然违反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求对原来所谓的国家经济职能加以区分,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严加区分,使国家所承担的经济职能仅限于基于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者身份进行的经济活动,不再属于国家经济职能,可以通过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将财产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去行使。这样,将使国家从繁重的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专注于行使应有的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同时也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合理化,实现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再者国家是政治组织,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因此,恢复国家公权者的身份,使国家不再是一个超级经济组织,可以避免和防止以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

(五)摒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旧理论

我们今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理所当然地要求坚决摒弃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的法律理论。在应当坚决摒弃的旧的法律理论中,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传统理论。按照这一理论,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只享有经营权。这一理论是本世纪40年代由前苏联民法学家维尼吉克托夫提出来的,其物质基础是前苏联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其理论依据是斯大林的经济理论。这一法律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政企合一",使国有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为旧体制下国家直接运用行政手段,指挥和管理经济提供了法理根据。从改革开放一开始,这一法律理论就受到冲击和挑战并日益成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障碍。只有坚决抛弃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承认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才能真正实现企业体制的改革,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目前,我们已经承认国有企业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但仍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虽然有进步但仍不妥。因为这一规定依然否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实际上承认国家对所有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法律上讲,我认为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股份享有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创造出来的一种精巧的法律形式。

1国家作为股东通过股份所有权保持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股东)的权利。

2国库得以同国有企业财产严格分开,使国家(股东)只对国有企业真正负有限责任。

3国有企业真正获得独立人格和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国有股份增值、企业及其职工依章程获得利益。

4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使企业的经营者真正感到亏损的压力、破产的威胁。

5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形式,它并不决定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性质的只能是股东(投资者)的性质。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2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统一的司法活动的规范体系,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司法活动运行规则、程序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代表座谈时强调提出:“要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政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鲜明个性——政治性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其孕育、确立、发展以及现在的运行,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宪法、党章、“两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 我国的司法制度,从未掩饰并始终坚持鲜明的政治性特征。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要求,当然包括我国的司法制度。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司法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把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 这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隐晦的政治性截然不同。西方国家宣扬其司法是全民性的,非政治性的,其实并非如此。以美国为例,首先,政党与法官任命有密切关系。“在总统选择谁做法官时,意识形态起着重要作用。结果,总统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着极强的党派色彩。大法官的党派归属大多与任命他们的总统一致。①”其次,从法官构成来看,“大多数被提名法官职位的人选都有某些政治活动的背景。这主要是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法官职位的任命还被看成是政治委任制度的一部分。②” 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显著的特征——人民性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司法的主人,这就使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了最本质的特征即人民性。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基本原则,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指导思想,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力均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并接受人大监督。司法活动的运行,也处处体现人民性的特点,群众参与立法的制度不断完善,参与的层次不断提高,参与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法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通过司法实践,把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就是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直接参与司法的运行最直接表现就是人民法院的陪审员制度。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并不是法官,但法律授予其参加审判的权力,参与行使国家审判权。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西方陪审团制度也有普通群众的参与,但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相比,在个人权利和行使司法权力方面均有不及。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换;而西方陪审团在行使职权时仍然以公民的身份出现,并且可以任何理由撤换陪审团人员。西方陪审团只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并无适用法律的权力,适用法律的权力专属于法官。由此可见,相比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更强人民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也是与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相匹配的。 三、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崇高的价值追求——客观公正性 客观公正性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崇高的价值追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贯穿于我国整个司法领域。司法公正应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原则和标准也已经成为一种共识。 我国司法制度始终把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相统一 作为基本要求。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则单纯追求法律真实和程序正义,实行机械执法。在美国“世纪审判”辛普森案中,经过16个月审判,在证据相当充分的情况下,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案件并未结束,在被害方的遗属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后,辛普森案民事陪审团审议了仅6天之后就一致认为辛普森必须为其前妻及男友的被害负责,并指责他以“恶毒”和“高压”手段残暴杀害前妻及男友,下令给予死者家属85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金。对辛普森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如此截然不同,难免让人怀疑司法判决的公正性。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源于中国特定的文化和社会要求,我们尤其看重的,是正义在实质上的实现,不让不法之徒逃脱法网,不让善良百姓无辜蒙冤。 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先进的执法理念——人文性 在司法理念上,我们强调司法为民。按照司法为民要求,我国司法制度更加注重关注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更加注重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从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完善司法便民的工作机制,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制定司法救助制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目的上,我们追求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整体文明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创造更加人文化的社会环境。 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最终是通过其作用于社会的效果体现出来的。法律和社会这样一种天然的、历史的联系,决定了在司法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法律的运用和实施,给社会、给人民带来自由、安全、秩序和福利。在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中,调解这一体现人文关怀的制度,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更成为解决诉讼的首要原则。 在司法运行过程上,我们强调“两便原则”,突出便于当事人诉讼,突出简便快捷,简化诉讼程序、提倡简易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实行便民、利民措施,方便诉讼。我国目前的现实是人们对公正的要求和期待远远大于对严格适用游戏规则的要求。 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充分认识我国当前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意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确保审判工作始终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始终符合人民的意愿和期待。法官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办案,如果采取简单化的冷冰冰的方式去办案,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不切合人民群众的需求,也不符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 由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尚处于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之中,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其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研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注释 ①施密特、谢利、巴迪斯著,梅然译:《美国政府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31页。 ②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编,金蔓丽译:《美国法律概况》,辽宁教育出版社,第319页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奠定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的重要基石。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以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为指导,不断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实践的发展,并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范畴、目标模式及实践方略,在赋予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以新内涵的同时,与之共同构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理论框架。

邓小平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但他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思想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的创立奠定了重要基石。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辩证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走依法治国之路……这些著名论断不仅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概念的提出作了必要的理论准备,事实上也初步揭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要素与基本标志。作为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和民主具有阶级性的思想,拓展社会主义民主概念的内涵。他认为,社会主义民主主要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指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政权中居于统治地位;二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各项民主制度、民主机制和民主生活的高度发展和高度完善。为了说明民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的极端重要性,邓小平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与民主的关系。在邓小平看来,民主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和根本属性,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和基本任务,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政治保证。只有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才能真正化解不断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和有效地对敌专政;也才能切实繁荣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法制是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根本保障和必要条件。对此,邓小平反复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走依法治国之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有机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中。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提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并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在法制方面,又必须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论述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即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另一方面,也指明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方向只能是从人治走向法治,走依法治国之路。

新时期,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在全面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进程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

首先,明确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纲领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科学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纲领,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纲领是党的基本路线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体现和展开,是对邓小平提出的我国现代化发展总目标在社会政治领域的拓展和深化。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邓小平“依法治国”的思想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治国方略。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阐述不仅揭示出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依据以及依法治国和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而且说明了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方略。“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从而提出了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设想。这一设想从战略高度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邓小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思想。

其次,进一步深化了对民主与社会主义关系和社会主义民主本质要求的认识。江泽民指出:“我们将进一步扩大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干多年前,中国就有‘民惟邦本’、‘浮法而治’的朴素的民主、法治思想。今天,这些思想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我们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化。”“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任务,是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的事业,是人民群众自觉参加的和实现自己利益的事业。人民是我国社会的主人,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江泽民强调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指出:“历史经验表明,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只有实行和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才能维护本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政治统治,维护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和各项权益。在我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也是同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伟大创举,它们的科学性与正确性已经被实践所证明。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中,对这些基本制度,只能坚持和发展,不能有丝毫的削弱。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这些主张,使邓小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的相关内容更加系统化和具体化。

最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付诸实践,并在实践中对其加以检验和发展。为了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并确定以政府机构改革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强调政治体制改革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强调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提出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强调反腐倡廉、领导干部必须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并要求“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此外,江泽民还特别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指出:“实现今后十五年的奋斗目标和战略任务,必须牢牢把握‘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要求坚持以发展作为改革的目标和稳定的前提;以改革为发展的动力和稳定的手段;以稳定为改革的基础和发展的保障,实现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确保社会稳定。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新时期的新实践及其理论总结,使邓小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得到检验,并进一步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史明建设及其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4

一、“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之命题的立论

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之后,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了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等内涵相同的命题。我国已故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先生于1985年4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中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问题,强调理论研究要符合中国国情,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法理学和比较法学家沈宗灵先生在其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法学基础理论》中也曾提出:“无论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或法制,还是以这种法或法制为研究对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都应具有中国的特色。”法理学家孙国华先生也明确提出我国法学工作者必须“面向未来、面向世界、面向四个现代化,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而奋斗。”[1]他们并就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了精彩的论述。与此同时,一些中青年学者也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题之下,就如何理解“有中国特色”,“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如何构建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观点[2].后来,有些学者在强调法学应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的前提下,针对“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一命题的科学性和必要性提出了不同意见。于是,“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一命题是否成立就成为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我们认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命题不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命题的简单类推或套用,更不是为了追求时髦而给中国法学涂上的一层流行色,而是基于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的理性思考,对其丰富的思想内容、伟大的理论与实践指向的把握,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和世界意义的反思和前瞻,而提出来的。这一命题应当说是成立的。理由如下:

第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这一伟大实践的基本特征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其他方面,都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特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理论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内在地包括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实践的理论表现,我国法学必然具有中国特色。也许有的同志认为,用“中国特色”去标识或主张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践或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可以的,但用“中国特色”去标识或主张法学理论,则说不通。我们认为,实践与理论是统一的,制度与观念本质上也一致的。如果我们的法学理论不具有中国特色,那就意味着:或者作为法学理论之基础的实践没有中国特色(果真如此,那就要用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实践代替之);或者实践是有中国特色的,而法学理论却远离或脱离了这种实践(果真如此,那就要放弃这种理论,而用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实践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代替之)。

第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是一个严整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它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领导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创立和不断发展的。这个理论体系从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角度,第一次比较系统地科学地回答了包括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以及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战略构想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用新的思想、观点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全党和全国人民最可珍贵的精神财富,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理论指导,是我们的事业能够经受风雨考验,顺利达到目标的最可靠的保证。这个体系中含有丰富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思想,法学理论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既然整个理论体系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形成的,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那么,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法学不可能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三,在逻辑上,中国法学是以古今中外一切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否则,它的结论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局限性或民族的偏狭性。但是,如同任何国家的法学都是以本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制建设为主要对象一样,我国的法学也是以研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法制建设和法律发展为主,回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各个分段遇到的法制建设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其立足点、重心和归宿必须是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这种研究对象和研究重心的差别决定了各国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不同,并使各国法学从内容到形式必然有自己的特色。实际上,与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学比较,我国法学的中国特色是非常明显的。

第四,历史上的法律文化传统是每一代新人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价值标准、法律行为模式的起点。中国民族有悠久的历史,我们的祖先创造和积累了博大精深、影响深远的法律文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经过长期的沉积、遗传、传播,渗透到了我们民族的法律神经和血脉之中,构成了特有的民族法律文化。它既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我们这个民族对法律的态度、情感和期待,也在很大程度上以其超稳定的认知结构影响着当代中国的法学思维。在这种文化传统中从事法学研究,我们的法学不可能不具有、也不能不具有自己的民族品格或民族性。即使近代法律思想史上那些鼓吹“全盘西化”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也难以摆脱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他们的骨子里流淌着的还是中华血。

第五,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学理论,只有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理论构架、基本观点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色,有自己的独创,才能在世界法学中独树一帜,占有一席之地,也才谈得上对世界法学有所贡献。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强调,面向世界、面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应当有自己的特色。如果我们的法学仍象以往那样仿效苏联的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照搬其他国家的理论、体系和发展模式,则中国的法学永远不能成为在世界法学中平等对话的主体。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提出“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命题和建构有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任务,其目的还在于摆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传统法学”的束缚,推动中国法学的现代化。邓小平同志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初衷是提出一个与僵化的、没有出路的“社会主义”相对立的社会主义,根本的目的在于否定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

,促进全党全国人民思想大解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形成过程的这一特点是极富启发意义的。今天我们提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怀有同样的目的论。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

从7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以开辟社会主义建设新道路的巨大政治勇气和开拓马克思主义新境界的巨大理论勇气,对当代中国和世界的许多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思路,并在总结改革开放实践经验、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发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用一系列新的思想、观点,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全面的长期的指导作用。在法学界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的理论为根本指导,并要把它创造性地运用于法学领域的每个方面。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对法学的指导作用体现在两个层面,即方法论层面和理论基础层面。

(一)方法论层面。这里的方法着重指思想方法和思想路线。在这个意义上,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就是要求:

第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出发点和精髓。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所有基本观点和原则,都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在法学研究中,只有不断解放思想,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只求是,勇于探索,敢于冲破陈旧传统观念和主观偏见的束缚,改变因循守旧的精神状态,创造性地开展科学研究,才能使我们的法学理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当然,解放思想不是蛮干和胡来,更不是对既有的法学理论采取虚无主义,轻易否定,而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用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得出新结论。当前法学界解放思想的重点,仍然是破除那些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原有的某些观点的教条主义理解;抛弃附加在马克思主义之上的错误观点;破除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上某些不科学的甚至完全扭曲的认识;排除姓“资”姓“社”、“马”与“非马”之类抽象争论的困扰;以此实现从“怕”字当头的精神状态到“敢”字当头的精神状态的转变。

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密切相联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关系。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势必继续妨碍解放思想。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指导思想,也是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开拓前进。在法学领域,坚持马克思主义,首先就是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一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其次要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并把那些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观点作为建构我国法学的理论基础。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同时,要倡导大力发展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最先进、最科学、最富有生命力的理论体系,在于一方面它代表着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利益和未来,另一方面它能够随着时代变化不断地总结历史经验,吸收和凝聚人类一切优秀的文化成果,不断地完善、丰富和发展,从不固步自封、僵化不变。我们要善于结合我国和当代世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特别是科学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中积累起来的立法、执法、司法的经验,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任何情况下,发展都是硬道理。这个思想不仅适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且适用于思想和理论建设。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一种社会理论只有适应社会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和发展,才能坚持得住。

第二,一切从实践出发,为社会实践服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源于实践,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丰富和发展的,实践性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特征。从邓小平形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他尊重实践,尊重群众,时刻关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善于概括群众的经验和创造,锐敏地把握时展的脉搏和契机。”[3]从事法学研究,应当象邓小平同志那样,从中国国情出发,关注法制建设的实践,概括实践经验,为实践服务。法学(包括其法理学在内)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科学,其价值以至其生命力直接存在于与实际相结合、为实践服务之中。当代中国社会实践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中最主要的包括: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其他领域的社会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例如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等法律实践,以及传统法制观念的变革,科学的、现代法制观念的培植等;思想理论战线和意识形态领域破除僵化、清除极“左”思潮的影响,警惕右的社会思潮的干扰。当前尤其要联系改革中出现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提出运用法律机制解决这些矛盾的办法。实践需要法学,实践是法学的“本”和“源”。只有贴近社会生活,一切从实际出发,忠实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服务,对社会实践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开拓性研究,并注意在社会实践中应用、检验、修正、完善理论,法学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赢得社会的承认和重视,也才能够不断地从实际生活中汲取营养,保持勃勃生机。

第三,坚定不移地实行“三不主义”,切实贯彻“双百”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身就是在破除“以阶级斗争为纲”、“两个凡是”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基础上形成的。“以阶级斗争为纲”、“两个凡是”的错误路线在学术领域的突出表现,就是滥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和方法,观察处理本来不属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问题,把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作为“封资修”扫除,把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学派、不同风格的争论,一概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把与经典作家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不同的观点或看法当作主义的毒草。这些作法完全违背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极其严重地摧残了科学文化事业,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对此,邓小平同志给予了彻底的否定和批判,他反复强调要实行“双百”方针,保障学术自由。实行“双百”方针是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必由之路。我国法学以往取得的成就都与实行“双百”方针,提倡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自由、平等的讨论和争鸣分不开。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了邓小平同志的结论:与政治生活领域一样,科学文化领域最可怕的也是禁锢思想,鸦雀无声,或者是在某种压力下的异口同声。没有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没有活跃的学术和理论研究氛围,就不会产生出有生命力的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有在与不同的法学思潮和学术观点的论战中,才能得到坚持、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既是真理,就不怕争鸣。如果一个观点、一种学说,一争就倒,那不可能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而是冒牌的、唬人的或借助权力因素支撑的“马克思主义”。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难免有错误的观点、理论出现,这并不可怕。只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说理争辩,错误观点、理论终会被克服,被战胜,马克思主义的优势一定会经过斗争而保持和发展。可怕的倒是禁止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让错误的或者似是而非的理论观点冒充正确的东西而垄断思想领域。我们要认真总结在实行“双百”方针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更加坚定不移地、不折不扣地实行“双百”方针,以推动法学进一步繁荣发展。

第四,要警惕右,主要是防止“左”。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抵制各种错误思潮,保证法学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健康发展的思想武器。如同我们的整个事业一样,在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也会受到来自“左”或右的错误思潮的干扰和破坏。“左”的表现主要是停

留在过去对马克思主义的某些原理、某些本本的教条式理解上,或者停留在过去对社会主义的一些不科学的甚至完全扭曲了的认识上,或者停留在改革开放前那些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空想的思想和政策上,而不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变化了的客观实际,因此不容易接受改革开放的正确政策,甚至怀疑和否定改革开放,认为搞改革开放就会走向资本主义道路,仍用过去那种“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来影响以至冲击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此外也表现为以“唯一正确”的面貌出现,压制不同意见和观点,动不动就宣布某种观点或某个人是“反动”、“自由化”,用政治大帽子吓唬人,压迫人。右的表现主要是怀疑和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甚至制造政治动乱。无论是“左”还是右,都会给党和人民造成巨大危害,都可以葬送社会主义。所以,必须对“左”、右两种错误倾向保持警惕,并开展坚决斗争。不过,在防止和反对错误倾向问题上,主要是防止“左”。这是因为在党的历史上“左”的错误泛滥的时间很长,影响很深。在建设和改革中要开辟新的道路,要改变妨碍生产力发展的原有模式和做法时,阻力常常来自“左”的方面。此外,还因为“左”的东西往往涂着一些革命色彩,容易给人们以迷惑作用。在政法战线和法学领域,“左”的思想影响更是根深蒂固,防止和反对“左”的任务更为艰巨,更需要有长期的思想准备。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左”比右好、宁“左”勿右的思潮以及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和僵化态度就会回归,改革开放以来法学取得的成果就会被淹没。

(二)理论基础层面。在这个层面,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一是要把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发展阶级、根本任务、发展动力、政治保证、领导力量、依靠力量、外部条件等科学论述作为基础性指导思想创造性地运用于法学研究,提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思路和战略方针。邓小平同志的以下论述的指导作用是特别重要和明显的:(1)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论述。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级。这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基本条件。(2)关于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论述。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结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我国法学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的保障。(3)关于社会主义本质和根本任务的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也应当从这个新的理论视角来理解、解释和归结。生产力标准是评价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根本标准。离开“三个有利于”,去谈论民主法制建设,民主和法制就会最终失去其价值。(4)有关社会主义发展动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论述。强调改革也是一场革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动力。(5)有关社会主义事业领导力量、政治保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论述。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保障。(6)有关“一国两制”的战略思想。“一国两制”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必由之路。“一国两制”的提出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7)有关社会主义建设外部条和对外开放的论述。对外开放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要大胆地借鉴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经验,同时要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与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界限,反对多党制和“三权分立”那一套。

二要把邓小平的民主和法制思想用来回答和解决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实践中的问题。邓小平关于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思想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粉碎“”之后,邓小平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我国“”中法制荡然无存、民主和人权惨遭破坏的沉痛教训,并在领导我国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系统地论述了民主和法制问题,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思想。这些思想主要有:(1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法制也没有社会主义。(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必须坚持的基本国度。(4)民主和法制是统一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5)不搞政治运动,无论是处理敌我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都要遵循法制。(6)要学会运用法律引导、规范和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加快立法步伐。(7)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建设、改革与法制同步,用建设和改革推动法制,用法制保卫和引导建设和改革。要严厉打击严重犯罪活动,解决消极腐败现象的主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8)党要领导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但属于法律的问题要由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9)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存在不少弊端,应认真加以改革,关键是加强制度建设。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0)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民主和法制传统很少;中国缺乏执法、守法传统。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邓小平的民主和法制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新贡献,它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宝库,是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直接指导思想,也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直接理论基础。我们应当深刻领会这些思想,用这些思想作指导,开创法学研究的新局面。

「注释

[1]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页。

[2]参见张文显、马新福:《关于改革我国理论法学的初步设想》,《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6年,第5期,第25—27页。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5

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的教学和研究本来是党校的优势。随着国际苏东巨变和国内改革开放,传统基础理论已经无法很好地解释和指导现实了,党校的理论优势逐渐失去。科研变成了被动应对现实,教学变成了被动应对学员。理论的视野由基础理论层面降低到了应用理论层面,说理不深、不透、不系统,从根本上制约着党校作为理论武装的阵地和党性锻炼的熔炉之作用。扭转这一局面的根本办法,是创新基础理论,使其重新获得新的解释力和指导性。

要区分基础理论(认识性理论)与应用理论(实践性理论,只针对某一时期或某一国家)。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剩余价值学说)、科学社会主义属于基础理论,而马恩的多国革命同时胜利论、列宁的一国革命首先胜利论、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则属于应用理论。应用理论的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提出和发展)不能代替基础理论的创新,相反,由于基础理论的创新滞后,应用理论失去基础理论的论证和支撑,影响到人们对其的正确理解和接受,影响到在实践中的全面落实。

一、正本清源:基础理论创新的突破口

基础理论创新的方向,就是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的时代化、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质就是要把“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变成“中国模式”的马克思主义。这其中包括在实践上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道路;包括在应用理论层次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也包括创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适应的基础理论。

“苏联模式”包括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也包括与之相适应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中的有些理论观点,并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例如,过去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五种社会形态说”,就不是马克思的原意。

马克思曾不止一次强调过他对于“奴隶制-封建主义经济制度-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论述主要限于西欧。例如,他在1877年10-11月写的《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就曾说过,《资本论》中“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只不过想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他(指米海洛夫斯基,引者注)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马克思在1881年2月底3月初写的《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初稿)》中再一次强调,“可见,我明确地把这一运动(指资本主义产生,引者注)的‘历史必然性’限于西欧各国”。

然而,马克思这种限于西欧经济社会形态演进阶段的理论传入俄国之后,无论在其适用的地理范围,还是其理论外延,都出现了不断扩大的现象。以后逐渐形成了五种社会形态说。1938年,斯大林在其发表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最终把其作为定论确定下来。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实质是“单线发展”论,即认为人类社会都按照“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单一模式发展的理论

“单线发展”论与非西方国家的历史事实不符,造成许多牵强附会。它不能解释这个重要的事实:为什么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资本主义国家没有进入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而落后的俄国和更落后的中国却最先进入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单线发展”论提出了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大峡谷”的观点。但是,如果说生产力水平低、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可以进入比发达国家更高的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那么,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也不是要被打破吗?可见,“单线发展”论对历史和现实问题的解释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社会主义国家在不发达地区的建立,实际上只意味着这些国家“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占用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走其他道路实现现代化,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可以“跨越”历史阶段,一跃而进入到比资本主义高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形态。但是,按照“单线发展”论,社会主义只能是比资本主义高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形态。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这些国家的执政党(共产党)照搬了马恩关于社会主义的构想于现实。本来,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已经不是马恩所说的社会主义了,它的起点比后者低,需要重新定位,并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政策。社会主义国家开始时没有这样做,仍然坚持了书本上的“高”定位,照搬了书本上更“革命”的制度和政策,所以导致长期犯 “左”的错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路线及指导思想方面,之所以长期出现“左”的倾向,根源就在于对“社会主义”的定位不准,把我们的社会主义看成是要与资本主义相对立并且要代替它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各方面都比资本主义优越和先进,从而不敢正视自己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敢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所创造的最新文明成果。为了不使自己的社会走到资本主义道路上去,长期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多次发动以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为目的的群众运动,“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阻滞了生产力和经济的正常发展。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之所以长期受姓“社”姓“资”问题的困扰,之所以要“摸着石头过河”,“不争论”,就是因为在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及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中,找不到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路子。按照传统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社会主义是比资本主义高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形态,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各个方面都比资本主义优越:公有制比私有制优越,计划经济比市场经济优越,所以,推动社会主义发展的办法就是要不断增加公有制所占的比例,提高公有制的形式,扩大计划经济的覆盖面,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在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及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框架内,一争论就必然要否定改革开放,迈不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子。那是一个在没有基础理论指导(甚至可以说是突破、“违背”传统基础理论)的情况下摸索的过程,结果却走出了一条正确的“中国道路”。看不见路时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现在我们过了“河”(最起码是快要看见“河”对面了),就要瞻前顾后、左顾右盼,看清楚我们实际上走的是哪条路?

中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摆脱了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模式,实行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在“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基础上、增加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及“三个代表”等规定性,允许私人企业主入党,“全民所有”资产更名为“国有”资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不能用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来解释和说明了。另一方面,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没有像前苏联那样,照搬西方模式,在政治上实行“民主化”和“公开性”,在经济上推行“私有化”,但是却取得了成功,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不能用西方的自由民主理论来进行解释和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能用文明类型来解释和说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具有双重规定性的概念。这个概念有两个规定性:一个是“中国特色”,一个是“社会主义”。在这两个规定性中,究竟以哪个规定性为主?如果说是以“社会主义”为主,“中国特色”只是对社会主义的修饰,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是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的模式。如果以“中国特色”为主,那么,这里的“社会主义”就要用“中国特色”来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可以不是传统社会主义的模式了。从实践结果看,沿市场化改革道路走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不是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模式了。

其次,“中国特色”是什么含义?是指人口多、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和文化落后的一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指有几千年文明传统的一面。显然,人口多、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和文化落后是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共有的情况,不能作为“中国特色”;只有后一方面才可以作为“中国特色”。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中国几千年文明与其他文明有什么不同?这就需要研究文明类型。

二、实事求是:创立文明类型理论

文明类型研究继承马克思晚年对东方社会研究的遗产和遗愿,借鉴汤因比、亨廷顿等西方学者对世界不同文明的研究成果,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找到了不同文明内在机制上的差异--主导性整合要素的差异。所谓主导性整合要素,就是在人类脱离原始状态、分化出不同的阶级和阶层以后,能够给社会以秩序的那种起决定性作用的力量或关系。综观人类文明发展史,只有三种力量或关系,才可以成为最基本的主导性整合要素,这就是:宗教的力量或关系;政治的力量或关系;经济的力量或关系。主导性整合要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文明类型。在世界现存主要文明中,西方文明是经济主导型文明,中华文明是政治主导型文明,印度文明是宗教主导型文明,伊斯兰文明是“宗教/政治”(教政合一)主导型文明,日本文明是“宗教/政治/经济”(民族主义宗教精神与政治、经济一体化)主导型文明,俄罗斯文明和拉美文明是处于发展变化中的文明,非洲文明是正在形成中的文明。

人类社会总的发展趋势是生产力水平由低到高,由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但是,不同民族和国家的发展道路由其文明类型来决定,经历的社会形态体现出不同特征。马克思所描述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是经济主导型文明(西方文明)所经历的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政治主导型文明(中华文明)有与西方文明不同的发展道路,即经历了宗法社会-专制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中国的宗法社会与西方的奴隶社会、中国的专制社会与西方的封建社会、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与西方的资本主义社会,大体上处于同一发展阶段。宗教主导性文明所经历的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是:一教社会-多教(派)社会-泛教(派)社会。

建国开始,我国的制度和观念,基本上是从苏联照搬过来的传统社会主义的制度和观念。邓小平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所完成的突破,就是在传统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增加了中国传统和现代文明的成分,开始了由传统社会主义向现代中华文明的转变,不再固守传统社会主义的观念和目标,而是以加快现代中华文明(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包括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标;同时,继续坚持政治主导的优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国“摸着石头过河”,回到了政治主导型文明的正确发展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现代政治主导型文明,其基本特点是:一心为公、为民的执政党的领导;国家可掌控的市场经济;“政治/伦理/科学”型的文化。传统社会主义的基本特点是: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现代政治主导型文明与它有很大的不同。现代政治主导型文明与现代经济主导型文明也有很大区别,后者的基本特点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受经济力量控制的议会制民主政治;“商业/宗教/科学”型的文化。中国现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搞多党轮流执政和“三权分立”,与西方的经济主导型文明形成鲜明对照,受到西方的攻击,认为中国“不民主”,“侵犯人权”,等等。这实际上是用西方文明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与之不同的文明,如果照办了,只能像前苏联那样,导致整合机制的削弱甚至解体,使国家分裂、社会陷入混乱,无法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文化的健康发展。

在当代,文明类型有两种重要的发展趋势:一种是不同类型的文明之间相互吸收、借鉴,有趋近(不是趋同)之趋势。例如,政治主导型文明的国家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经济主导型文明的国家加强政府对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另一种发展趋势是宗教主导社会的作用不断减弱,逐渐成为辅助性或普通的整合要素,宗教主导型文明向其他文明类型转变。宗教主导型文明消失后,世界上就剩下两大类型的文明--政治主导型文明和经济主导型文明,但其中还会存在不同的亚文明类型。

任何文明类型都有优势和劣势两个方面,因而,各种文明类型在发展过程中都会出现偏向和问题。政治主导型文明在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政治权力过分集中、干扰甚至阻碍经济和文化按其本身的规律发展的偏向,容易出现人治和腐败的问题。经济主导型文明在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资本家和企业为了赚取利润、而不断扩大生产规模的偏向,这种偏向会形成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破坏生态环境,使全球气候变暖,危害人类生存,影响可持续发展;容易出现为了经济效益而忽视甚至不顾社会效益的偏向,导致道德沦丧,黄、赌、毒泛滥;容易出现商品交换关系的扩大化,使人际关系趋向冷漠,自然亲情趋向淡化。对于每一种文明类型都会出现偏向和问题的情况必须辩证地去看待和对待:一方面,不要看到一种文明出现了与其他文明相对而言比较突出的缺陷和问题,就全盘否定(包括自我否定)其根本制度和观念,甚至就断定其社会制度存在不下去了;另一方面,对于自身文明所容易出现的偏向必须时刻注意防止和纠正,容易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解决,才能保持文明的健康发展.否则,即使曾经兴盛过的文明也会衰落甚至消亡.

在人类文明由农业文明阶段进入工业文明阶段后,经济主导型文明比较适应。在人类文明由工业文明阶段进入生态文明阶段后,政治主导型文明将比较适应,因为在全球实现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防止气候变暖的目标,会减少资本集团的经济利益,需要国家发挥作用,需要伦理道德发挥作用。这些都是经济主导型文明的弱势,而是政治主导型文明的强势。当然,政治主导型文明只有在吸收了人类在工业文明的阶段所创造的有益的文明成果后,才能够提升其文明的水平,承担起新的使命。中国的政治主导型文明还需要继续提升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在战胜洪水、瘟疫、冰冻、地震等自然灾害方面,在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方面,在实行大规模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城市绿化等改善生态环境的工程方面,在成功举办奥运会等国际性活动方面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初步显示出政治主导型文明的优势。

三、明确方向:创建(创新)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的新学科

文明类型理论为构建适应现代中华文明发展需要的、有别于西方的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指明了方向。西方的文明是经济主导型文明,现代西方哲学社会科学反映和服务于这一文明;中国的文明是政治主导型文明,有与西方文明不同的内在机制、运行方式和发展规律,这些都需要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来加以总结和揭示,反过来指导中华文明的发展。

中华文明在思维方式方面也有自己的特征,这就是从整体出发,重视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这一特征体现在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设置方面,应当主要以复合性学科为基本学科,如:唯物辩证法哲学,社会历史文化哲学,国民经济学,自然与科技哲学,辩证逻辑,政治与伦理,美与文学艺术,信仰与宗教,党史与党建,政策、法律与法规,行政与人事管理,经济管理与企业文化,中国与世界历史,教育与人力资源,新闻与宣传,体育与健身,语言文字学,图书文献学,等等。下面对几个与党校教学密切有关的学科的内容作以初步探讨。

1、社会历史文化哲学。文明类型理论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历史文化哲学。它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把研究的对象由“社会”扩展为“文明”。“文明”不仅包括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而且还包括文化、宗教、生态环境等“软实力”及环境因素。广义的文化(包括宗教)是一种对社会起长期作用的要素。不同文化传统塑造不同民族、国家和地区的特征。文化与历史紧密联系在一起,又和现实联系在一起。从“文明”的观念看历史和现实,与用传统的“社会形态”的观念看历史和现实,会更加全面,会对人类在过去所创造的文化和精神的成果(如宗教、儒家思想等)给予更多的肯定。文明类型理论在坚持的基础上创新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的原理,变“单线发展”为“多线互动”,实现了基础决定(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与整体决定(文明类型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形态)的统一,实现了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一元论与多样性的统一,纠正了传统社会发展理论机械论的倾向。文明类型理论是最贴近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的哲学理论,可以成为党校最基本的哲学学科。

2、国民经济学。国民经济学是对传统政治经济学的创新,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建立的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其基础理论部分要通过对传统政治经济学概念和原理的创新,概括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总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理。其应用理论部分是研究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关系,解决容易出现的问题,重点是“国”与“民”的关系,如国家与市场、“国营”与“民营”、政府财政与民众福利的关系和容易出现的问题--这就是叫“国民经济学”而不叫“政治经济学”的原因。国民经济学可以成为党校最基本的经济学科。

3、政治与伦理。这应当是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经验上升到政治学理论的高度而创立的有中国特色的新学科。在理论提升的过程中,要继承和创新中国传统的政治伦理,借鉴国外政治学理论。在中国的政治主导型文明中,政治和伦理密不可分,伦理是政治的合法性和生命力,政治是伦理的承担者和推行者。西方的政治学主要研究制度和权力,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主要研究政治伦理和个人修养,要把这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创建中国现代的“政治/伦理”学,使其成为学员提高党性修养和执政能力的基础课程。

4、政策、法律与法规。从历史上看,中国古代的权力运行讲得是“法、势、术”的统一。从现实看,中国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不搞“三权分立”,所以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就形成了政策、法律和法规同样起作用的机制。对这种机制要进行研究,并加以规范,使其逐渐合理,不留盲区。这一学科的建立将有利于提高学员的法治意识和政策观念,在工作中处理好有关关系,减少失误和矛盾。

5、中国与世界历史。过去历史学科的划分,世界史不讲中国历史,中国历史不放在世界历史中讲。这样不利于把中国与世界联系起来,进行历史的考察,总结历史经验,吸取历史教训。“中国与世界历史”这门新学科要解决这个问题,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回顾和反思中华文明与世界文明发展的历程,给学员以启示和戒示。当然,这一学科的建立并不代替和排斥对中国史、世界史等历史分门别类考察的原有学科。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6

摘要: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把政治文明作为独立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会文明形态,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目标,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文明观的丰富和发展,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水平,也是我党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

正确理解和认识政治文明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生产关系决定社会阶级关系。社会政治文明进步和发展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使社会阶级关系和体现这种阶级关系的社会制度和运行机制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推动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进步和发展的过程。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文明形态,具有历史性、阶级性,进步性、民族性和兼容性五种基本特征。

当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政治文明的一种新的发展产物,他既具有政治文明所包含的内容、特征及本质,也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首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先进政治意识.它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形成开放、民主、和谐的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人民团结、政府廉洁高效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其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和精髓是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小平同志曾指出:“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党的十五大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因此,是否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关系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问题,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和精髓。第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是依法治国。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更谈不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第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之上,主要为政治与经济辩证关系的理论、社会基本矛盾推动社会发展的·理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理论等,这些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其他文明的显著特征,也表明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巨大的作用。

一、全面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1毛理论指导下.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国际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的存在以及两种制度间的对立和矛盾,在不同政治文明间的反映,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日益加剧,国内政治文明方面存在制度优越但体制不够合理、权利真实但法制不够健全、形式多样但机制不够完善、有物质保障但发展不平衡等诸多不足,体现在现实经济生活领域表现为:国企改革一直不能取得突破,党在农村政策在一些地方执行中出现偏差,政府职级转变步履艰难,许多改革方案在执行中严重走样,腐败现象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增无减,等等。出现这些总是有多种复杂的原因。笔者认为,从人类历史不断发展的观念、政治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出发,在经济全面提速的同时,必、须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我国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础。经济发展是政治发展的驱动力,政治发展又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党在新的阶段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任务,反对脱离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但是并不认为把政治体制改革放在可有可无、完全被动的地位,甚至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常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这说明若不想触动政治体制,单纯就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已经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

2、近年来,我国的腐败现象大有滋长蔓延之势,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制度建设滞后,体制有缺陷。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碑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从根本上扫除腐败现象,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3.经济全球化浪潮必然对世界各方面各领域带来影响和冲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也面临挑战。剧变表明,传统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必须重新认识和选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模式,开拓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文明的发展道路。目前,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最大的政治挑战,就是西方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企图使我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防止西方资本主义的“西化”、“分化”,就必须改革和调整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等各方面的体制,这给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人世之后,PTO规则对各成员方面的政府行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每一成员要享受WTO的权利,同时这些原则、协议又要求对政府部门的职能、管理法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改造,增强政府改革的透明度,以保证政府为市场和企业提供公平的游戏规则。

5.我党三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研究和探索,实际上已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到了议事日程,已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践相结合,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文明观,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了研究和探索。以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从社会主义文明比资本主义文明具有优越性为出发点,以一种忠诚的精神来捍卫社会主义文明,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了宝贵的}S。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休.通过历史的反思,深刻地认识到社会主义文明不是建立在纯粹的精神理念之中,而必须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为基础.以这一理论逻辑为起点,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文明的基本内涵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社会主义文明的前进方向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社会主义文明的根本标志是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文明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立了不朽功勋。以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文明观,依据世界多样化发展和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解决各种新问题过程中,又丰富和发展了思想、邓小平理论,提出了社会文明应该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奋斗目标,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为核心内容,以制度创新为行为导向的社会主义文明观。中共三代领导集体关于社会主义文明观的思考和实践,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文明观,翻开了科学社会主义文明理论的新页。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决定我们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发展是当前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物质文明搞上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和目标,体现我们党是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高度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致要求,繁荣和发展先进文化,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社会提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需要,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体现。十六大提出的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要求经济、政治和文化全面发展,倡导政治文明建设,是新世纪的新理念,是中国社会不断进步的体现。因此,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将最大程度地维护和巩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问题,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程

多年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我们应该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使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有一个新的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必须牢牢把握一个根本问题,从“六个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根本问题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的有机统一。十六大报告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纳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的重要目标之一,即通过政治文明建设所实现的小康社会必须达到这样的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政治文明建设必将大大推动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化、法制化建设,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任务,因此把握这一根本问题在于认识、理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在实践中坚持和正确贯彻并不断改进。

1.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这个领导核心的地位,源于党的理论、纲领和组织上的先进性,源于中国近现代各种社会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源于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过程中的历史选择。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同志也指出:”要把十几亿人的思想和力量统一和凝聚起来,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设想的”

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按照这一要求,一方面要以改革的精神深人探讨党的领导和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探讨派参政议政的形式问题,解决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权力体系并轨的问题和派参政议政在权力机构框架内进行的问题,使党的领导和人民执掌国家政权更好地统一起来增强实效,更有利于党领导和支持人民直接参与国家政权管理和监督国家事务。另一方面党要按照宪法的规定,使自己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使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变成国家的意志,逐步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政治民主化。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形态,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广大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体现着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根本原则和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具体体现。

当前,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除了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种必要的机制和法律保障之外,还要通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逐步扩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范围,使人民在实践中不断增强政权意识、公民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实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翅步的重要标志,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

在依法治国的问题上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不断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自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责权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同时还要增强司法过程的透明度,让人民能够真正行使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培养人民群众的法治、法律意识,增长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使人民掌握法律的武器,并学会运用这个武器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要使党和国家的权力配置、运行机制和相互作用达到更为科学合理,就必须按照同志提出的“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党执政的方式继续完善,人民的权利进一步实现,法律法规不断完备,各种监督渠道畅通并发挥作用。

二是要不断扩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标志,也是重要保证。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的同时,实行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结合,发挥舆论监督,拓宽监督的渠道,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并在制度和法律上加以保障。

三是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她的地位和权利范围,势必也影响着社会民主的发展程度,所以党内民主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具有很大的示范和推动作用。要以形成“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为进一步健全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目标,使党员的权利和地位得到应有的体现和保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民主建设。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7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治思想具有丰富内涵,其中所强调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四位一体”。这为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法治理论自信、法治体系自信和法治文化自信提供了引领、夯实了基础。

一、树立道路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决定前途。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

我们树立和坚定法治道路自信,实质上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的内在要求。我们党领导人民开辟和拓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促进和保障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强国之路,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以人民为主体、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幸福之路,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全面依法治国之路,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圆梦之路。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毫不动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

二、树立理论自信,坚定不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法治思想为指导和引领,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我们树立和坚定法治理论自信,实质上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的必然结果。我们党领导人民创新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和基础,立足中国国情和法治建设实际,借鉴吸收古今中外法治文明有益成果,体现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规律,是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贯彻法治思想,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信。

三、树立制度自信,坚定不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法治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总抓手和法治保障。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从党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来看,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以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更加高效权威的法治体系,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8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1-0005-05

党的十报告在系统总结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十年的奋斗历程的基础上,站在巩固和发展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的高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行了迄今为止最全面的阐述,是一部丰富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光辉文献。

一、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更加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题更加鲜明

同志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的讲话,从中国近代史讲起,表明中国共产党就是承担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全中国人民谋利益的政党。他在随后的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 学习时的讲话中,更加简明地指出:“我们党从成立那天起,就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在党的十报告中,如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贯穿始终,目标明确,主题 鲜明。

中国人民对现代化的追求,源于近代以来与外国列强的交往中深受其侮。这是讲到中国近代史必然涉及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就是顺应这一历史趋势的必然结果。在过去一个时期里,讲到这个问题时,往往从五四新文化运动开始,这一思路的逻辑是:从西方传来并日益引起中国先进知识分子重视且在社会上不断产生 影响的民主和科学两面旗帜,极大地鼓舞了中国先进分子改变国家面貌的士气;1917年十月革命给中国人民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及其实践成功的经验,更加激发中国先进分子用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改造中国文化和现实的斗志;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外国列强不把中国作为战胜国对待,反而肆意剥夺中国权益,直接激起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正义之声和英勇之举;1919年的爆发,正式揭开了中国先进分子通过反帝反封建的途径,走上中华民族振兴的新道路。这个思路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正确的,但还很不够。因为这还只是一个历史过程的描述,并没有反映这一历史事实的深层原因及其具体的历史必然性。

从根本上讲,中国人民历来是勤劳勇敢、敢于创新、热爱和平的,历史上为人类文明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只是在近代落伍了。究其原因,在于封建制度的腐朽和统治阶级的僵化,外国列强的侵入只是外因。要想改变这个面貌,使古老中国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唯有实行变革。最初的变革只能在统治阶级内部以有限的方式方法进行,于是就先后有了只引进技术而不动制度的洋务运动和以保留皇权为前提的实为资产阶级君主立宪的。在前二者均不奏效的情况下,才产生了彻底腐朽的封建制度的辛亥革命。但这些都未能彻底改变中国的面貌,这就促使中国的先进分子思考下一步怎么办。民主与科学的启发、十月革命的影响、巴黎和会的刺激,共同促成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以及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按照这个逻辑,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出现更加具有不可抗拒的历史必然性。已正式出过两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版从讲起,第二版从鸦片战争讲起,正好反映了这个认识的变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前赴后继,浴血奋战,终于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不是最终目的,它是中国人民实现国家富强的一个条件,正如十报告所讲的,是“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历经第二代、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始终是最近三十多年来中国人民心中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核心概念。在党的十报告中,这两个概念反复出现。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概念贯穿始终,从报告的标题,到理论发展和实践要求的各个方面,都“坚持和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展开思路。事实上,这些概念和相应思想从党的十二大起,始终是一以贯之的。党的十二大报告的标题是“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此后绝无仅有的大会开幕词(由邓小平讲)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此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直是核心概念:十三大报告题目是“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十四大报告的题目是“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十五大报告的题目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十六大报告的题目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十七大报告题目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争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次十报告的题目则是“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从十三大到十报告,六个题目三个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两个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一个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

在党的十报告中,有专门一个部分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及其作用(道路是实现途径,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制度是根本保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五位一体)和总任务(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如此全面地论述并有诸多崭新内容第一次表述,这在党的历次大会报告中均不曾见。不仅如此,全篇报告各个方面的内容都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题要求。正如同志所说:“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贯穿党的十报告的一条主线。”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容更加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更加明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提法在党的十三大报告的标题中即已出现,但当时并没有对之作出具体的阐释;作为一个专门概念并有具体内涵的明确表述,则是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在党的十报告中,又专门对这个概念进行了阐释。两相比较,相差不大,但这个不大的差别很有新意,值得认真解读和思考。

为了说明问题,有必要把党的十报告关于这条道路的内容细列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个表述较十七大报告不同之处在于,在结尾奋斗目标前增加了三句话: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三句话均包含有深刻的理论含义和实践内容。

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思想,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即有明确表述,但并没有对之作出系统的阐述。在党的十报告中,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四大建设并列,且有专门部分加以全面论述,其中最为重要的理论表述是:“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这里的理论创新在于:一是阐明了“生态文明理念”,即对待自然的三个要求“尊重、顺应、保护”;二是突出生态文明建设在各项建设中的突出地位,表明问题的紧迫性;三是论证了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四项建设的关系,即它既是单独列出的,又体现在其他四项建设之中。这种认识在中外历史上都是没有的,它的实践必将产生 极为深远的影响。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所描述的资本主义之后新社会的最突出、最重要的特征。关于这一点的理解,我们党经历了一个认识的过程。由于我国近代以来救亡图存的紧迫性以及社会经济建设、“政治运动”的惯性,人的发展问题始终未能成为理论的思考对象。在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大发展、经济社会之间不协调的实践之后,人的发展问题逐步受到重视。同志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在讲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时,第一次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问题。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并把以人为本规定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之后,人的全面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得到广泛宣传和深入研究。党的十报告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列在五大建设之后,表明五大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紧密联系起来,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旺盛的生命力。

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并不是一句新话,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提出来了,后来又得到更加全面和准确的描述。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容加以强调,则向世人昭示了一个重要的理念: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让中国人民得到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共同过上富裕的新生活。经济上的富裕与个人得到全面发展互为条件,这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容更加全面,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待。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为一个专门概念还会在实践中获得更加丰富的内容,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更加明显。党的十报告重申了同志此前在省部级主要领导研讨班上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这四个概念,虽然没有展开其具体内容,但至少可以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容来自于丰富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符合中国这样人口多底子薄的东方大国的实际,根据时代条件不断获得新进展。毫无疑问,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会更加明显,它的生命力必将更加旺盛。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更加完整,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地位更加突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概念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已明确提出,那时的表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党的十报告的表述有明显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从字面上看,二者差不多,但仔细推敲,有重要区别。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科学发展观并没有置于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全等同的地位,科学发展观之前的修饰语是“以及”而不是“和”或“与”或顿号;科学发展观在那里只是一个“重大战略思想”而非完整的理论形态,而且在科学发展观之后还有一个“等”字,表明还有其他重要战略思想。总之,在十七大报告中,科学发展观前后的限定语用词表明它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不是完全并列的。而在党的十报告中,所有这些限定用语全部取消了,科学发展观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全并列、地位等同了。

与之相适应,党的十七大和十对科学发展观内容的表述也有区别。从形式上看,这两次表述都分四个方面,但十报告的表述更加科学和全面。其第一个方面的内容叫“第一要义”,十七大报告讲“第一要义是发展”,十报告则讲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第一要义,较前者偏于经济的内容更加全面;第二个方面的内容叫“核心”,十七大报告讲“核心是以人为本”,十报告继续讲以人为本,但把“核心 ”改为“核心立场”,内容更加鲜明;第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基本要求”,两个报告都讲是“全面协调可持续”,但十报告更加明确讲“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第四个方面的内容是根本方法,两个报告都讲是“统筹协调”,但十报告在表述上更加系统,并明确提出目标是“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总的来看,十报告对科学发展观具体内容的表述更加科学。

由于以上形式和内容 表述上的变化,党的十报告对科学发展观的地位的表述也有很大变化。除只重复了十七大报告中“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表现”这一句外,其他都是全新的表述:“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新的科学回答,把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 智慧的结晶,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三句话分别指明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本质,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位置和实际工作中的指导思想地位,这些无疑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化,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完整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体制改革要求更加具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个新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但在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提出这个概念,十是第一次。更为重要的是,党的十报告明确界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这个表述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形成一个体系,包含着极为丰富的内容。

党的十报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区分为不同层次: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基本经济制度、具体制度。单从字面来说,这些概念都在以前的中央文件中出现过,但具体的内容这次在十报告中有新的表述,其中主要是关于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论述。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关于基本政治制度的表述仅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十报告中则首次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列为基本政治制度,表明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而有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将作为比较稳定的政治制度长期坚持实行下去。十报告首次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彰显了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特殊地位,符合多年来我们党反复强调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本来在历次党代会的报告中讲到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时,都要讲到法治问题,法治在制度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十报告明确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列为制度范畴,就是要向全党全国表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针”。

如果必须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各个层次加以区别的话,根本制度是不可动摇的,基本制度是相对稳定的,而具体 的法律和各项具体制度则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改革和完善的。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对各项具体 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改革要求:“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为人民提供广阔文化舞台,让一切文化创造源泉充分涌流”。“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毫无疑问,随着这些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理论上更加科学,在实践中更加有力,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巩固和发展。

参考文献: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9

关键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民主法制舆论监督

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点、最大的优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大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党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党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政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邓小平在总结“文革”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对于当政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政治伦理要求,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政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政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政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执政为民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者不但不能当政,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政者必须勤政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政风政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政者、掌权者先作为政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政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贪污腐败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政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信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参考文献】: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10

关键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民主法制舆论监督

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点、最大的优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大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党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党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政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邓小平在总结“”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对于当政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政治伦理要求,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政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政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政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执政为民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者不但不能当政,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政者必须勤政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政风政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政者、掌权者先作为政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政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政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参考文献】: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11

关键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民主法制舆论监督

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点、最大的优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大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党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党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政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邓小平在总结“文革”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对于当政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政治伦理要求,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政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政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政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执政为民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者不但不能当政,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政者必须勤政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政风政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政者、掌权者先作为政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政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贪污腐败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政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信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参考文献】:

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12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法的本质观;中国化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8—0127—05

法的本质理论是时代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变迁的法律理论概括,是法学理论架构的逻辑基点。历史上许多法学家、思想家、哲学家对法的本质问题都作过有益探索,但由于其历史条件、世界观和方法论及政治立场的局限,往往都有意无意地掩盖或歪曲了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产生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一项全新而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中国共产党在其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紧密结合本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不断发展和创新了马克思主义,产生了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党的理论。在党的创新理论指引下,我国学术界结合不同时期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机理,推动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了独特的理论进路和理论逻辑。

一、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法的本质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与一定的政治经济体制特别是当时的主流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是在对前人法律思想深刻反思的基础上。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法律现象得出的结论,其基本原理的高度概括,恰恰体现在他们在《共产党宣言》揭示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所应用的方法论原理中。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在前苏联随着其政治经济体制特别是主要执政思想的变迁,经历了列宁、斯大林、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和戈尔巴乔夫等不同的发展阶段,经由了阶级意志论向社会共同意志论的转变。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的发展随着党的理论创新也经历了不同的时期。

(一)阶级性、人民性

思想指导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在中国的确立与建构。思想指导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实践和有关言论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制思想,确立和建构了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第一,在相关言论中确立了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的法本质观。他强调法律对反革命的职能,认为法庭与军队、警察等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法律也是人民内部各种关系的调节器,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赋予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信仰等自由”。第二,在指导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建设实践中确立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观点。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央颁布了《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废除了旧法,批判了旧的法学观点,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学习借鉴前苏联的法制建设经验,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接受了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及其基本命题,确立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观点。第三,推动了五六十年代有关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确立了法的阶级本质观的主导地位。“50年代初期,主要集中于法是否是超阶级、超政治的问题以及旧法是否可用;中期主要集中于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之争,到后期又集中于法与政策的关系的讨论,这实际上都是对什么是法、什么是法的本质如何认识的问题。……直到‘’前,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的工具的观点,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并且随着‘左’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的形成,强调法的政治性,……甚至认为法仅仅是对敌工具的观点,日益占据主导地位”。

(二)物质制约性、阶级性、社会性

邓小平理论指导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在中国的发展与转型。邓小平理论包含了丰富的法制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与法制的论述,如:“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等都指出了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学术界于20世纪80年代就法的本质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第一,对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命题进行了激烈论辩。周风举、张宗厚、陈守一等学者认为法不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张宗厚、周永坤、郭道晖、张恒山等学者提出《共产党宣言》中著名论断被曲解和误读才得出法的阶级意志论。对此,孙国华、刘瀚、吴大英、李茂管、郭宇昭、陈桢、张宏生、罗建平、沈宗灵、武步云等学者对法的阶级意志论进行了坚持和完善,提出法只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阶级意志论与物质制约性相结合才体现法的全面本质,并认为社会主义法依然适用法的阶级意志论。第一,对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进行了学术争论。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法律本质观点:坚持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的学者,把社会性当做法律的非本质属性;否认阶级性是法律本质属性的学者,认为法律的阶级性只是法律的一般属性,但没有提出法律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而是将法律的本质属性看成是社会性、强制性和规范性,或将利益视为人类阶级社会和无阶级社会的法的现象的共同本质;还有的学者只是对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理论提出质疑,但没有明确提出社会性是法律的本质。这三种不同的观点在法律既具有阶级f生又具有社会性上形成了某种共识。第三,形成了多层次的法的本质理论。有学者提出法的二层本质理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直接依据,构成法的‘浅层本质’或‘初级本质’;社会主义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从根本上决定着法定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的合理参数,构成法的‘深层本质’或‘深刻本质’”。有学者提出法的三层本质观,认为统治阶级意志是法的第一级本质;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人们行为的权利和义务、自由与责任是第二级本质;而第三级本质是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客观需要。还有学者提出法的四层本质甚至五层本质理论。经过80年代的争论,多数学者认为法的本质是多层次、多方面的,确认了法的物质制约性、阶级性和社会性等多方面的本质。

(三)人民利益性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在中国的深化与拓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中,突出强调了人在法的本质观中的重要地位,突出了法的人民利益性。第一,强调人是生产力中最具决定性的力量,在法的物质制约性中突出了人的因素。法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物质生活条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丰富和发展了生产力理论,提出“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第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在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中突出了人民内部矛盾和利益的协调和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这一论述纠正了人们原来把列宁从生产关系出发划分阶级,简单地理解为以财产的多寡来划分阶级的错误观念,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上述七类人明确列入人民的范畴,丰富了人民的内涵。强调如何协调和解决人民内部各社会阶层的矛盾。第三,把最广大人民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在法的目的本质中突出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以这一方法论为指导,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应是社会主义法的目的本质。

(四)人本法律观

科学发展观指导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与创新。科学发展观提出以来,法学界围绕“以人为本”开展了法哲学研究,形成了人本法律观。第一,推动法的本质研究围绕“人”而全面展开。有学者直接提出了法的本质是人,“法的本质是什么?就是人,象马克思一再指出的,就是人的个性、自由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权利及正当利益”。有学者则从人对公平正义的需要角度提出了法的本质,“法,从本质上来说,是在稳定发展的社会中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需要而产生的规则体系”。还有很多学者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论证了人是法的本质。第二,实现了对法的本质观异化后的复归。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在中国法学界占据主导地位后在当今历史条件下受到广泛质疑并产生了理解上的困惑。人本法律观从马克思异化与回归的理论出发,较好地对法的本质命题作了当代解读,“人本法律观解决了一个困惑——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解读”。“在自由市场模式下,人与人发生了分离,人的本质与个性在高度分工的制约下被严重肢解,导致了人的异化,以及法的本质的异化,即异化为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社会主体即公民社会的全体成员已不能或不完全能成为法的意志代表者。只有实现对异化的复归,才能还原人的本性和法的本质”。第三,形成了更为科学的法的本质观。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形成的人本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人本法律观是一种理性的法律本质论而非抽象的本原论”。人本法律观认为法律是因人的需要而产生,法在本质上应当是人的意志的反映,法律是合乎人性、顺乎民意、尊重人格、以人为本的法律。但人并非法的唯一主导者与主宰者,人只有在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自然的和谐互动中才能体现法的本质。

二、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中国化的理论进路

历经对法的本质问题的多次激烈争论,法的物质制约性、阶级性和社会性等多层次的法的本质理论得到多数学者的确认。通过系统分析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比较分析我国学术界关于法的本质的各种观点及其发展路径,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中国化的理论进路可以被概括如下:

(一)在坚持中发展和创新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强调法决定并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党的创新理论作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判断后,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认识,并始终抓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对主要矛盾,创新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认识与实践。在生产力方面,我国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并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角度对社会主义的本质作出准确的回答;指出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应当是先进发达的生产力,突出强调生产力中人的因素,深刻论述了科学技术对先进生产力形成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在生产关系方面,我国建立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确认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深化了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改革。此外,党的创新理论还对我国的政治、文化、社会等其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认识日益深化,为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的物质制约性和其他法的本质奠定了基础。

(二)由注重法的阶级性转向注重法的社会性

在阶级斗争的激情政治文化背景下,学术界将法的本质集中在法的阶级性上,只注重法的政治或阶级统治功能。改革开放后,大多数学者认为法除了具有阶级性外,还是社会管理的手段,具有社会性。特别是在邓小平南方谈话的鼓舞下,法学界对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又活跃起来,认为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的见解,为正确认识法的本质提供了新的思维和理论勇气,使人们摆脱了单纯从本体意义上理解法的本质的做法,而更注意从法的功能层面揭示法的本质,把法的本质归根于解放、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其阶级性逐渐减弱,其社会性不断增强”。同时,在党的创新理论指引下,法学界对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内涵的认识也日益深化,认为随着法的意志主体一人民一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法的阶级本质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如何协调和解决人民内部各社会阶层的矛盾与利益冲突,以形成人民的共同意志;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全面推进,法的社会本质内涵也应扩展为法对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的保障和促进。

(三)法的终极追求回归人性又超越人性

德国利益法学认为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启蒙思想家洛克宣称:“法律的目的并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共产党宣言》中描绘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美好蓝图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山发展的条件”,揭示了法的终极追求是人的自由发展。但受阶级斗争思维的影响,改革开放前法的阶级性被归结为法的唯一本质即法的终极追求目标。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法的终极追求逐渐回归人性并不断超越人性,追求人的自山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邓小平南方谈话虽然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但其提出的目标——“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却主要是针对人而言的,其中隐含了对人性的回归倾向,促进了法学界对法的终极追求是人的自由发展的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进一步推动了法的终极追求回归到人的全面和自由发展上来。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更加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更加突出人在社会发展中的目的意义,进一步推动法的终极追求回归到人的自由发展。同时,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法的终极追求在回归人性的同时必将超越人性,法的终极目标在追求人的自由发展的同时,必然向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更高层次迈进。

三、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中国化的理论逻辑

综合分析党的创新理论指引下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和理论进路,结合当代中国的历史条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以人为本”的法哲学角度出发,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中国化的理论逻辑可被概括如下:

(一)逻辑起点和终点:人

马克思始终把人作为其哲学的出发点和目的,并从人性、人的自由等方面论证了其法律理念,提出“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法的物质制约性来看,法根源并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人的实践的产物并随着人的实践不断发展。从法的阶级性来看,法体现的是由人组成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并对人进行统治或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利益。从法的社会性来看,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调整社会关系,执行社会职能的特性,而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其执行社会职能管理的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其管理社会的目的也是实现人的利益。从法的终极追求来看,法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并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发展,或者是为人的自由发展建构一种理想的社会理念或社会秩序。总之,人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人始终是法律的主体、关键和目的,法治之法必须以人为依归”。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尊严;法的良善与否以及法的运行好坏,也只能在人的实践中得到检验。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角度分析,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都要求以人为逻辑起点和终点,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逻辑展开: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利益

法的本质的逻辑展开是围绕着逻辑起点和终点的“人”而展开。但从不同角度对“人”存在着不同的解析:有的从政治学角度将它解释为“民”;有的从传统人文主义视角将它理解为是一般的普遍意义的“人”,即抽象的没有任何差别和社会属性的人;有的从自由主义角度定义为是“理性人”,即纯粹追求市场利益的基于人性恶的“经济人”;还有的从传统人权观出发认为人在本质上是指“个人”,即人的个体。人本法律观立足的“人”是自然人、理性人、社会人、政治人、生态人。笔者以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的逻辑起点和终点的“人”应是政治人、经济人、文化人、社会人和生态人,具有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中国化的逻辑展开是通过实现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利益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法的阶级性强调法的阶级统治功能,但在现代社会主要是强调政治和管理功能,协调各阶级特别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的意志,以实现人的政治利益。从这个意义分析,阶级性也属于社会性而且是最重要的一种社会性,其主要是指法对政治发展的保障和促进功能。法的社会性则主要是为了实现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利益。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或者为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