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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

时间:2022-04-22 14:34:56

商品交易市场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1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业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级工商、卫生、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进行协调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第六条(原则)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活跃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设置条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行规划调控、择优授予经营权。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实行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明确经营管理者的市场管理责任。

场内经营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不得侵犯商品购买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

第七条(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条件)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达到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二)有与交易的商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管理资格的市场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林地,不得给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具体条件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征求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管理)

本市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实行规划管理。

其他需要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场布局规划的编制)

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数量、区域、方位、规模和功能等基本内容。

编制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征询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条(市场经营权的公开招标)

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权,应当依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公开招投标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取得的市场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规划管理)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级商业中心不得设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名义开办的市场内,不得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二条(登记注册)

申请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其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登记注册地以外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其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后,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行业部分应当标明“市场经营管理”字样。

不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使用“市场经营管理”的字样。

第十四条(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开业登记,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消防、卫生、治安、环境保护等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规定用途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规定的市场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用农产品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开业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市场经营权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及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制订和实施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定期在本市场组织检查市场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维护经营场地和设施)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以及消防、卫生、环境卫生和安保等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可以参照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双方依法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并推荐使用。

第十九条(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第二十条(场内公示)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对本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配置计量器具和协助计量检定)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质量技监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为场内高价位的商品提供计量器具规范服务,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第二十二条(市场交易情况的统计)

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专用区域的划定)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5%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或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经营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四条(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监督)

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场内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纠纷处理和赔偿)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建立消费者先行赔偿制度。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从场内经营者获得赔偿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根据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终止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并与场内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终止营业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授予其市场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委托市场管理服务)

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委托专业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

受委托的专业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的,不免除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的市场管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市场经营管理的行业协会,实行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服务、自律和协调。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依法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亮证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经营许可证。

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或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持有有关证明,并在市场经营管理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三十一条(经营范围)

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范围。

第三十二条(进货凭证的保存)

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的,应当检验商品质量,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但农民销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除外。

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向进货方索取授权证明。

第三十三条(购货凭证的开具)

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第三十四条(重要商品销售台账的建立)

经营下列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

(一)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和电器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

(二)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等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商品;

(三)属于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著名商标的商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擅自设立市场的处罚)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超越经营范围的处罚)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市场经营管理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场管理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的。

第三十八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并允许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场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经营管理者为从事违法经营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或者采取纵容、隐瞒方式予以庇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场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场内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义务,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适用的例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部门、布局规划、设置条件和监管职能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业企业租赁柜台的经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现有市场的过渡条款)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2

一、基本情况

(一)市场建设情况

我县由于人口少,城市规模小,市场建设滞后。目前,成型的商品交易市场仅有3个,即:县农贸市场、县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

1、县农贸市场。建于2006年,占地1300平方米,经营面积1100平方米,年交易额约1000万元,主要经营:干鲜蔬菜、肉类、活禽、水产等,满足县城区居民生活需要。

2、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建于2012年,占地6100平方米,经营面积3500平方米,市场内有:门面房60间,1100平方米的综合超市1个。目前,主要经营:农副土特产品、日用品、服装、电器等,形成一个综合市场。年交易额约4500万元。

3、农贸市场。建于2012年底,占地2700平方米,经营面积1800平方米,目前投入试营。主要经营:干鲜蔬菜、肉类、活禽、水产等。

(二)社区商业情况

我县只有一个商业社区,即袁家庄社区。

截止6月底社区总人口约(含流动人口)10000人,城市人均消费5000元/人、年;各类商业网点108个,从业人员233人;营业面积4122m2,营业收入2692万元(不含金融网点)。

二、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近几年我市商贸流通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同其他城市相比还存着很大的差距和不足,突出表现在:一是现代商业企业发展缓慢,龙头企业、大企业数量少,商贸流通企业规模小、档次低,批发零售和餐饮业主要以个体、私营为主,规模效益体现不出来。要素市场发展缓慢,传统流通业仍占主体,新型业态、新型营销方式尚在起步阶段。二是在市场建设方面,除几个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外,几乎没有成型的商品交易市场,更谈不上统一核算、集中收银、配送。三是物流业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没有专门的物流企业。四社区商业网点布局不合理,规划约束力低,市场的形成还停留在自发阶段。

三、建议

1、进一步完善已建市场。重点是城区商贸综合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首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交易环境和交易行为;其次,扩大市场规模,增加交易市场商品品种,提升市场档次,充分发挥市场多功能作用。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3

____________市场摊(店)租赁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承租甲方_____________市场(摊点)共_____________只,编号为:_____________(具置见附图),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二、租赁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租金每年度______元人民币,缴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必须在订立合同前交付定金______元给甲方。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甲方应于自合同期满之日起______天内退还定金。

五、甲方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乙方所租摊(店)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建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权安排市场营业时间,有权拒绝乙方在非营业时间内入场;

2.甲方应依法建立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等制度并付之实施,应配备用水、用电、照明、卫生保洁、安全防范、摊(店)示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市场水电公共设施,保持设施的正常使用状态;

3.甲方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收取各类费用。乙方进场交易后,甲方可向乙方收取交易保证金______元,用于对消费者先行赔偿,合同终止后3天内余额退还给乙方;

4.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摊(店),定金不予退还;

5.合同终止的,乙方在合同终止日起三天内应予退场,三天后原租赁摊(店)内滞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处置滞留物品;

6.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对违法行为甲方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守法经营。自觉遵守甲方建立的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等制度。保证商品质量,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2.乙方不得损坏市场公用设施,不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改造所租摊(店),不得擅自增设用电、水设施,否则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确因特殊原因需转让或改造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摊(店)内电、水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依法缴纳国家法定税费,向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新闻出版、消防安全等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定证件,服从管理;

4.各种经营器具,如摊(店)保洁用具,计量工具等经营者财产均应由乙方按有关部门要求自费配置和自行保管;

5.对国家法定以外和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乙方(文秘站:)有权拒绝交付;

6.续租摊(店)的,乙方应在租期满前30天内与甲方协商续签合同。否则,视为乙方无续租权;

7.乙方在租赁期内,可投保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如意外出险,可以依法直接向投保单位索赔。

八、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违约逾期交付摊(店)的,按逾期日每日支付______元给乙方。如乙方要求中途退场的,甲方不退还已付定金,如甲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应双倍退还乙方定金;2.因不可抗力、电网停电或自来水水网停水,造成乙方不能继续营业或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方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预付租金及双倍定金。退出市场,乙方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经劝告或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甲方可以依法索取赔偿,直至解除合同,收回摊(店),定金不予退还。

九、其他约定

1.合同期限期间,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变化或不可抗力以及因土地征用而拆迁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和乙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宁波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市场所在地人

民法院。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其中一份供乙方向市场所在地工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时使用。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

通讯联络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

通讯联络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4

承租人(场内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市场商位租赁经营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市场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所属市场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场名称登记证号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商位总数为______个,市场开业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置布局见附件搣市场设置布局平面图攠。

第二条商位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位于市场_______区______号,形式为(摊位商铺商务房),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_平方米,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商位租赁期限为__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至_____年___月____日期满。

第四条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

租金为每(月年)(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交付时间及方式为:

1、一次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交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商位的转租

承租人转租商位,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对商位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商位的装修、维修及陈列规范

1、承租人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双方应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条件和租赁期满后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作出约定。

2、租赁期内,商位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商位的陈列规范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商位的调整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市场划行归市进行调整而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的,出租人应提前_____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商位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于_____日内退回承租人已交付的多余租金及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承租人已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应予以合理补偿。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人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须事先与承租人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的,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广告宣传

出租人应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广告宣传,提高市场的知名度。每年的广告费用投入应不低于市场年租金收入的______%。

经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承租人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内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物业管理

市场的物业管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财产保险

市场设施的财产保险由出租人办理,保险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经营商品的财产保险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出租人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商位交付之日,承租人需向出租人交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________元。在租赁期内,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只用于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情况下,出租人可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

1、承租人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

2、承租人对消费者提出的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先行赔偿后,可以要求承租人在_______日之内予以补足。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权利

(1)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2)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

(3)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4)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

(5)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出租人义务

(1)确保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达到有关标准,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

(2)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外周边环境整洁;

(3)按约定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保障市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权利

(1)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有权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3)租赁期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商位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4)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支出等情况;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租人义务

(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

(2)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出租人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4)承租人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

(5)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承租人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市场的关闭

市场因故关闭的,出租人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承租人,双方应于______日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商位的,每逾期一日,按(月年)租金的_____%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商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按约定的面积、方位等提供商位的,按(月年)租金的_____%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改善的,应向承租人支付(月年)租金_____%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未按约定履行维修、物业管理等责任,给承租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的_____%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商位交付后____个月内未开业或者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_____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租金按时间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处以罚款三次以上,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商位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因过错造成商位严重毁损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协商、调解的,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

出租人:承租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人:人: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5

关键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一种新型现货交易模式,即通过网络与电子商务搭建的平台,对相应物品进行即期现货或中远期订货交易的市场。

一、市场现状

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始于1997年,其管理规范和法律依据主要是2003年出台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和2004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电子签名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有助于这类市场的发展。

此类市场产生至今不过13年,但是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全国已建成200多家,其中几十家有一定的规模和交易量。从地区分布上看,大部分集中在中东部地区,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北京、上海、广西、山东等省区数量较多,一般都以比较好的现货市场为基础,或是位于商品生产地,或是依托现货贸易集散地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依托的是我国蔗糖的主产区;“上海大宗钢铁交易中心”依托的是上海这个最大的钢材消费地和集散地。从成立时间看,多数成立于2005年以后,且近期发展较快。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有11家成立,2007年有12家成立,2008年则高达16家,2009年截至9月份就有14家成立。2006年之后成立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占市场总数的比重高达63%。目前,各地都在积极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从上市品种看,涵盖了钢材、有色金属、农产品、石油化工、橡胶塑料、煤炭、白糖等主要大宗产品,甚至有丝绸、花生、大蒜、苹果、酒水、大豆、小麦等品种。作为一种B2B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参与交易的企业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已达数百万家。这类交易市场将电子交易与物流配送信息化相结合,实现大宗商品流通环节的集成高效管理,对现货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改造与提升,实现了现货市场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相互促进发展的市场格局,代表着国内现货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方向。

二、市场特点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将期货市场好的风险管理经验与电子商务技术应用在了传统现货市场上,采用了部分期货交易的制度与规则,是交易机制的一次创新。通过第三方物流的发展与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为连接期货与现货市场建立了一座桥梁,一套现代商品市场体系框架已逐渐形成。

一是较传统市场优势多。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极大地提升了传统营销和商务活动效率,与传统交易市场相比有规避价格下跌风险、交易成本低、经营过程便捷、销售范围广、严格履行合同等优势。

二是发挥了立足现货、提升现货、服务现货的基础功能。现货市场作为现代商品市场体系的基础,商品交易充分立足现货之后,一旦具备了向高层次市场组织形式嬗变与创新的动力和基础,就会发挥衍生品市场应有的功能与效率。如柳州食糖交易市场依托于广西蔗糖产业基地,其立足点是蓬勃发展的现货市场,最终目标则是提升与服务现货市场,不断完善市场运营体系。

三是实现了信息流、物流与现金流服务一体化。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不仅是交易场所,还是一个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是信息流集聚、整合和的场所。市场除了将自身产生的交易信息及时公布外,还有专门的信息收集和分析人员,将有关行业的国内外市场供求信息和相关商品的运输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提供给客户进行经营决策参考。同时,各市场根据交易商品区域分布,设有委托的定点仓库和合作的物流企业,为客户实物交收提供服务,逐步实现网上交易、就近交收。

四是建立了市场价格形成与发现机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作为一种有组织的集中竞价市场,大密度高频率地集中撮合交易,无数买家与卖家在集中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必然形成市场所能接受的即期和远期价格。这样就形成和发现了对现实生产与贸易有实际指导意义的价格。一般来说,此类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使交易公开化,增加市场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规范市场运行,调节市场中长期供求关系,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五是逐步为期货市场培育了品种、市场和投资者。具备期货交易条件的品种逐步向期货市场过渡,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南宁、昆明、柳州等地的食糖交易市场快速发展,促进了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白糖期货顺利推出,并且使得郑州白糖在2008年一跃成为全球农产品期货交易量最大的品种。可以看出,现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自身发展阶段,无形中为期货、期权等高级市场组织形式培育了品种、市场与投资者。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多数采用中远期现货网上订货的交易形式,不仅提升了现货市场的交易效率和交易质量,还解决了期货市场因法规框架制约而跟不上现实需求的瓶颈问题。因此,此类市场将在我国商品衍生品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目前,此类市场突出的问题一方面是没有明确的市场管理主体和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2003年修订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没有针对这类市场的规范,市场基本处于自然发展状态;另一方面此类市场本身存在很大的风险。

一是盲目复制和攀比发展的风险。此类市场拥有巨大的市场需求,面临发展过快、模式复制现象明显等问题。盲目复制导致有些市场为吸引客户而降低保证金比例,同时存在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和内部管理不规范的隐患,加剧了这类市场的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为拉动本地经济,热衷于发展本地交易市场,而忽视了市场建设本身的规律性和政府监管责任。

二是违规炒作和过度投机的风险。此类市场以中远期交易为主,与现货交易相比,交易规模更大、流动性更高、价格波动空间更大,更有利于投机套利者进出。一些市场组织者往往不能严格管理,片面追求交易量,扩大市场规模,出现了违规炒作、价格偏离等风险事件,给市场和守规交易者带来了严重损失。2010年大蒜、绿豆疯狂涨价,一些不规范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就扮演了重要的幕后推手。

三是交易资金的安全性风险。此类市场采取了按照交易规模收取一定比例保证金的制度,并声称建立了资金的第三方监管制度。实际上,客户资金的第三方监管制度并不严格规范,极易出现被市场主办方侵占、挪用、甚至卷款潜逃的风险。此类事件已屡见不鲜。

四是商品存储的安全性风险。在此类市场卖出商品,必须将实物存储在市场委托的仓库保管。如果对仓库监管不力,也存在货物被仓库挪用、出售或损毁的风险。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市场主办者与交割仓库相互勾结,开具虚假仓单、挪用、出售的事件。

五是交易制度不规范的风险。此类市场采用集中撮合交易的方式,具有管理交易履约的功能,风险集中在市场内。由于交易制度不规范或执行不严格,无法抵御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更严重的是,市场主办者利用监管漏洞和制度漏洞,设立虚拟账户与客户对赌交易,引发交易纠纷和法律诉讼事件。

四、对策

近年来,华夏现货商品交易所事件、嘉兴茧丝绸事件以及大蒜和绿豆疯狂涨价,已经为此类市场敲响了警钟。如何规范此类市场并发挥好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走向规模化发展的道路,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尽快出台规范整合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需要尽快制定出台《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

其次,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共同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指导、服务、发展。一是加强政府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明确监管机构,解决无管理主体的问题;二是建立较为严格的核准制,提高市场的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

第三,完善市场交易制度与规则。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制度和规则应统一规范,在市场组织形式、资本金、商品类别和交易形式、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都应纳入《管理办法》和市场准入的范围。特别是交易资金安全和结算制度方面,应统一规定将银行作为第三方资金托管和资金监管的制度,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第四,整合、联网有实力的同类市场,逐步向资本市场拓展。当前,此类市场的显著特点是规模小和地域性强,改制上市是解决此问题,促进市场规模化、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环节。电子交易市场大联网、大融合是大势所趋,应尝试对同类商品的电子交易市场优质资源进行整合和提升,探索互联网与物联网相结合在大宗商品交易领域的应用,全面提升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的综合竞争力。

(作者单位: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主要参考文献: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6

会议名称:第七届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研讨会

会议时间:2006年4月14-16日

会议地点:北京・人民大会堂

在国家有关部委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研讨会”已连续举办了七届,发展成为行业中的品牌会议,第七届会议得到了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的支持,并作为协办单位,黄海部长助理出席并讲话,全国商品交易市场及各级政府市场主管部门负责人积极参与,与会代表近300人。

本届研讨会就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信用体系建设、食品检测与市场准入以及国际接轨建立健全市场交易与运营规则等主题进行了探讨,并向社会公示了部分优秀的市场和优秀管理者,会后,部分代表还赴欧洲、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考察。

会议名称:第二届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竞争力研讨会

会议时间:2006年6月23-25日

会议地点:中国・沈阳

2003年,中国市场杂志社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等有关单位领导官员和专家支持下,成立了“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竞争力调查”课题组,继苏州成功举办 “首届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竞争力研讨会” 后,在沈阳成功举办第二届竞争力研讨会,从学术研究角度再度《中国市场》年度“竞争力百强市场”。

第二届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竞争力研讨会也得到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支持,由沈阳华大实业总公司、沈阳恒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办,与会专家和代表对商品市场必备竞争力要素进行了深入探讨。

会议名称:全国市场服务中心经营管理现场经验交流会

会议时间:2006年8月11-14日

会议地点:中国・秦皇岛

2004年8月在哈尔滨、2005年7月在大连、2005年12月在北京先后召开全国市场服务中心工作会议,研究探讨市场服务中心发展中的各类问题,推动了市场服务中心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全国市场服务中心在商品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管理职能,全国各地部分政府对市场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和调整。

全国各地各级政府成立的市场服务中心,经过几年的发展与建设,克服了人员编制、资产、债务、债权等问题,逐步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来自全国近百位市场服务中心领导,就全国市场服务中心的经营管理、定位与建设、市场服务中心与市场的管理建设等问题,在河北省秦皇岛市、遵化市等地市场服务中心进行了现场经验交流。

会议名称: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创新论坛

会议时间:2006年10月13-15日

会议地点:中国・重庆

随着我国商品流通领域的全面开放,尤其是2004年以来外商纷纷大量进入商贸流通领域,如何提高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国际化管理水平,如何应对国外商贸流通企业的挑战,是国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面临的严峻考验。“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创新论坛”的召开,使我们又清楚地认识到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7

关键词:商品市场 改革开放 批发市场

2008年,迎来了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迎来了中国商品交易市场风雨30年。这30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取得了哪些成绩,今后发展趋势如何,还肩负哪些历史任务呢?

一、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历史功绩

在改革开放以后形成的近10万个批发市场,可以归纳以下十大历史功绩。

1、在物资计划分配体制解体以后,在一定程度上,有广大的商品批发市场衔接供需,保证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2、全国近8万多个批发市场,不管是产地型、销地型或集散型,成为中国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批发与零售的主要业态,2007年全国亿元以上批发市场销售额达到4.4万亿。特别是农副产品,建材等批发市场,已成为全国农副产品与建材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对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满足生产建设的需求,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批发市场已成为带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成为富民一方的有力支撑,也是使一些城镇、一些产品打进国内外市场的重要杠杆。

4、批发市场已成为城乡结合、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增加就业的重要途径,目前,从事批发市场的就业人员有1,000多万,加上市场相关人员与他们的家人,实际上稳定了3,000多万人的生活保障。

5、批发市场培育了一大批企业家与商人,目前,中国不少著名企业家是从批发市场走出来的,他们现在从事的各种产业,为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

6、批发市场,特别是生活资料批发市场,其低廉的商品价格满足了广大低收入阶层的需要,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起到了一种补充作用,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7、批发市场也成了推进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的流通方式的重要试验田。

8、批发市场从东部逐步推向中部、西部,实现梯度转移,对东部经济带动西部经济是一种有效的通道。

9、批发市场从第一代向第二代、第三代又向第四代转变,从综合市场向市场细分转变,从单功能向多功能转变,反映了科技的进步,反映了市场的力量,更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

10、批发市场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中国商品走向国际的重要通道。比如义乌已成为国际性小商品城,生意做到了206个国家与地区。每天出口集装箱1,000多个。

但我这样充分肯定批发市场的历史功绩,并不否定这些市场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有些问题还是很严重的,如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但我认为,不能责怪市场本身,而是一个管理水平问题。

二、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

1、从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年交易额亿元市场数、摊位数、营业面积与成交额分析,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仍处于较快的上升区间,但增速有所回落。

2、由于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全面实现小康等对市场的拉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批发市场将同步发展,但生产资料市场将略快于生活资料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这反映了城市多元化、多业态商品网点布局得到改善,连锁经营发展加快,生活资料商品交易一部分从批发市场分流。

3、市场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

年成交亿元以上以及成交10亿元以上的商品市场逐年增多,亿元以上市场成交额占全国商品交易市场总额的60%左右。10亿元市场成交额占亿元市场总额的80%左右。2007年有71个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超过100亿。

4、产地型、集散型、消地型商品交易市场同步发展,但专业市场发展要快于综合市场,批发业态为主的市场发展快于零售业态为主的市场,农副产品市场发展快于工业品市场发展。

5、东部沿海与大中城市仍是中国商品市场的主战场,但结构上会发生变化。

目前在东部地区的长三角、珠三角与环渤海地区中,长三角占绝对优势,无论市场数与成交额都超过珠三角与环渤海地区的总和,这一格局在“十一五”不会改变。但今后5至10年,中西部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速度将明显加快,说明东部已处于批发市场的结构调整期,而中西部地区正处于商品批发市场的发展期。

6、商品交易市场的强省、强市竞争加剧,总格局除个别省市有变动外,其余省市将稳步迈进。

目前商品交易市场的十大强省是:浙江、江苏、山东、广东、河北、湖南、辽宁、上海、河南、北京。

商品交易市场的十大强市是:上海、杭州、北京、广州、宁波、天津、重庆、南京、沈阳、武汉。这十大强市,与2006-2007间十大消费品总额城市上海、北京、广州、深圳、重庆、天津、武汉、南京、成都、杭州基本一致,差别只有两个城市,即前是宁波、沈阳,后是深圳、成都。这充分体现了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枢纽的优势与经济大省、大市的集散功能。

三、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历史任务

1、向第三代、第四代过渡,实现商品交易市场的全面提升。

可以把商品交易市场区分为四代。

第一代:是指马路市场或临街租用一些房子开设的简易市场,或在一块空地上建立的露天市场,摊位制、包税制或免税制,管理比较粗放。

第二代:新建了一定的市场建筑物,专业市场开始兴起,市场功能从批发、零售买卖,扩大到价格形成、运输、仓储、集散、住宿等功能,工商、税务监管力度有一定增强。

第三代:市场硬件有较大改善,有的已商场化、品牌化、专业化,有了一定的信息网络系统,政府鼓励划行归市,实施同类项合并,规模明显扩大。工商部门实行管办分离,市场化运作程度明显提高。

第四代:有了较现代化的商务与市场设施,科技含量明显提高,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现代物流开始出现,集中度增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产地、销地、集散地商品交易与服务中心,市场的功能比较齐全,中介服务机构大量介入。

目前,中国第二、第三代占多数,提升的任务相当繁重。

2、实现三大历史性转变。

――从东向西的梯度扩展,改善全国性市场布局

――除农副产品以外,要逐步实现从有形市场向无形市场转变

一一从占用大量土地以商品交易为主的模式向配送中心、电子交易中心、金融结算中心、会展中心等为主的总部经济模式发展

3、把经营商品与经营品牌、经营服务并举,把市场融入供应链。

这就是说:第一,不仅要经营商品品牌,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而且要十分注重塑造市场品牌,义乌、白沟、汉正街、乐从、布吉、五爱、庞口、东方丝绸、宝山钢铁、寿光、朝天门、南三条、绍兴轻纺、安国药城、锦绣大地、华南原材料城、正定等等品牌效应越来越强;第二,商品交易市场除了商品,主要是服务,要经营服务品牌。服务品牌是市场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功能与服务水准很差的市场,不可能成为品牌市场。第三,许多商品交易市场已是卖全国、买全国,有的全国采购,外销世界。所以,商品交易市场已成了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服务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4、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程度。商品交易市场,特别是经营额超亿元的商品交易市场,已成了政府不可缺少的宏观调控环节,特别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牵一发动全身。因此,政府加强必要的行政管理与调控手段是必要的,但从总体讲,应当走市场化运作之路。我认为,要搞好四大建设:

第一,培育市场化主体,即培育一级批发商与二级批发商。目前,一级批发商很不成熟,且非常不规范。

第二,培育市场化投入。要采取商业化运作,投资多元化,更多地吸收民间资本。

第三,培育市场化管理。要成立股份制公司,按公司法运作。

第四,培育市场化机制。市场要规范,要有标准,要加强监控,但机制要灵活,要有创新,要有特色。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三章  市场交易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现货市场。

第三条  在海南经济特区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的主管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对市场实施管理。

第六条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市场服务机构,为商品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发展市场创造必要的条件,鼓励、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九条  开办市场应当纳入城镇、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搞活流通、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开办市场。

第十一条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乡村建设总体规划;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

(四)有相应的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市场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市场开办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二)符合城镇、乡村建设总体规划的证明;

(三)土地、房屋使用证明。

联合开办市场的,还必须提交联合开办的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三条  开办市场,由市场开办者向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市场登记证》。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面积、上市商品种类、市场开办者及负责人。

第十四条  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扩建,或者变更市场负责人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市场终止营业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市场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销或者不予变更、注销的决定。

第三章  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按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租赁柜台或者营业室的经营者,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地点标明其真实名称。

第十七条  在市场内临时摊位上出售自产物品的经营者,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经营者交易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交易的商品,必须是国家允许上市交易的商品。

第二十条  交易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物品禁止交易:

(一)走私物品;

(二)毒品;

(三)枪支弹药;

(四)假冒伪劣商品;

(五)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六)反动、淫秽出版物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

(八)报废车辆,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九)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上市商品应划行归市。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必须悬挂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没有固定摊位,临时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市场统一划定的地点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四条  市场内的商品交易活动,必须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五条  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必须使用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报检的进口商品,必须报经商品检验机构、卫生检验机构、动植物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进入市场的禽、畜及其产品或者制品,依法必须经卫生检疫的,必须经过卫生检疫机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二十八条  进入生产资料市场的商品,必须标明品名、产地、规格、型(牌)号、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

第二十九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二)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三)短尺少秤;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市场内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市场。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所涉及的物品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通知银行暂停支付等行政强制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首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必须有二个以上执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向相对人出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的清单。

第三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设置的市场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建立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制度;

(二)建立健全市场防火、防盗、环境卫生、治安等制度,负责市场日常事务管理;

(三)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修;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五)举办或者组织市场的有关服务活动;

(六)按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物价、税务、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市场内依法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参与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文明管理,接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未出示有关证件进行检查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置有专人负责的公平计量器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出租、出售摊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以及进行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条  经营者除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承担其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市场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对乱收费、乱摊派的,经营者有权拒付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凡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市场登记证》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不予以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刁难勒索、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交易市场乱收费、乱摊派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可处以乱收费、乱摊派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登记注册开办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交易,没收开办者的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伪造证件骗取《市场登记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市场登记证》,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在市场统一划定的地点经营,随意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经营的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短尺少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足缺少部分,并处以短缺部分价款总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侮辱、殴打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妨碍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9

第一条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设施,有三十个以上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市场投资、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理、开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活跃流通、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讲求效益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各方投资建设市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分级登记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和方便经营者、消费者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的开办

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开办市场;已开办市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管办分离。

第九条开办市场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制度。

第十条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布局建设规划;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四)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场登记注册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的批准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市场开办、变更、注销登记后三十日内公告。

第三章市场开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依法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服务费用;

(三)拒绝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和卫生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修;

(二)建立健全市场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消费者投诉等制度;

(三)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上市交易商品进行审查;

(五)遵守企业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

(六)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服务行业配套设置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扩大市场场界,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功能,不得对在市场场界周边摆摊设点进行交易的经营者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和划行归市的要求,采取分类抽签等方式,安排经营场地。

第十八条市场开办者不得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

市场开办者向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最高标准;需要提高租金、费用的,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经营者和市场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必须遵守市场公约及经营管理规定。

经营者在市场内固定经营的,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不得在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真实,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正当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

第二十六条下列物品禁止在市场上交易:

(一)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走私物品;

(三)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

(四)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五)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及其制品;

(六)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上市交易的其他物品或者商品。

第二十七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者外,其他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商品:

(一)管制刀具和爆破器材;

(二)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三)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四)金、银、文物和有价证券;

(五)法律、法规限制上市交易的其他商品。

第二十八条市场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二)串通、联合定价,哄抬物价;

(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短尺少秤,销售商品不足量;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五章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对市场的开办、变更和注销进行登记注册;

(三)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对市场招商、招租、刊登市场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法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上市交易商品的合法性;

(六)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

(七)依法查处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八)组织创建文明市场,为市场创造良好的交易、服务和管理环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公安、税务、食品卫生、畜牧兽医等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市场内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派驻专职人员分别负责市场的治安、税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畜禽、肉类检疫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在市场内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市场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办市场,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取得登记注册,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手续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六)项规定,不履行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扩大市场场界,或者改变市场功能,或者对在市场场界周边摆摊设点进行交易的经营者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属无照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市场管理费的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工商、公安、计量、物价、税务、食品卫生、畜牧兽医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扰乱市场治安秩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10

今年以来,××工商局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要求和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在全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广泛开展了以“整顿市场交易秩序、整顿市场购物环境、整顿经营户经营作风,让政府满意、让消费者满意、让经营户满意”为主要内容的“三整顿”、“三满意”活动。截至10月底,整顿市场382个,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356份,整改各类问题3951个,受理消费者投诉255次,补办营业执照724份,维修市场260个,添置消防设施2000多套(种),消除安全隐患2300多处,立案查处违法违章案件633件,依法查扣价值2300多万元的假冒伪劣商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人。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工商系统上下全面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各级领导分线负责、按片包干、靠前指挥。同时,各地通过召开会议、悬挂横幅标语、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三整顿三满意”的内容、要求及意义,使广大管理者、经营者及消费者自觉投入到活动之中。兴化工商局组织市场管理者、经营者1200余人,举办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观看市场消防安全录像片。据不完全统计,全系统共印发宣传材料8600份,悬挂横幅标语780条,举办有关培训班20期,受教育人数达1.2万余人。

调查摸底,排找问题。为了有的放矢地搞好整顿,各地针对本地市场管理工作实际,采取自查和社会评议等多种形式,开展调查摸底,主动排找问题。海陵分局把“三整顿三满意”活动与民主评议行风有机地结合起来,先后请消费者填写行风及管理服务评分表1500多份。兴化局在市场广泛开展“双评”活动,仅北水关市场就向消费者发放评议公开信900份。全系统还聘请整顿和规范市场评议员62名、经营行为监督员93名,在市场设立消费者投诉台360个,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梳理,全系统共征集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1100条,并按照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市场秩序、经营作风、商品标价、安全卫生等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把相关问题落实到市场,责任到局、所,明确到人,限期整改,局整顿指挥组和监察室跟踪督办。

突出重点,集中整改。整改工作是“三整顿三满意”活动的关键。××工商局在广泛宣传、认真排查问题的基础上,对市场上存在的无照经营、摊点外溢、占道经营、消防设施不全以及卫生状况差等问题逐一进行整改。靖江某商城长期以来管理混乱,无照经营现象严重,靖江工商局抓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契机,按照“三整顿三满意”的要求,加大对该市场的整治和管理力度,多次召开专题整治会议,使市场主办单位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工作。目前,场内近400户经营户全部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秩序也明显好转。姜堰工商局及时与公安部门联手对该市华港、淤溪及城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长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抗拒管理的肉霸、菜霸、鱼霸进行整治,先后有6人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其中有3人被治安拘留7至15天。市区无业人员戴某伙同他人先后在洧水农副产品市场、景光农贸市场以多种手段强买强卖,社会影响极坏,在工商部门的配合下,9月份,被海陵区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严厉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全市各地还在市场内广泛推行以“不欺行霸市、不制假售假、不强买强卖、不短斤少两、不讲粗话脏话、不斗殴滋事”为主要内容的经营行为规范,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文明 经营户及信得过摊点活动,大力提倡以德经营、文明经商的新风尚。

通过集中整改,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经营者素质明显提高,市场环境明显改善,政府和广大消费者对市场的满意度明显上升。目前,全市已有55个市场被评为××市级文明市场,有18个市场被评为“江苏省文明市场”,××洧水农副产品市场和靖江渔婆农贸市场还被评为“江苏省样板市场”称号。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11

关键词:平台经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1-0104-03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总量的提升,在生产和流通等环节对大宗商品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市场需求,但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起步较晚,发展比较不成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具有比较典型的平台经济特征,本文基于平台经济的视角,对于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以期有利于促进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一、平台经济及其发展

(一)平台与平台经济

平台是一种现实或虚拟的空间与场所,可以促成双方或多方客户之间的交易,并且凭借其外部性特征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使用并从中受益。现实生活中,平台的例子比比皆是:购物中心、交易市场、电信业、银行卡、媒体广告等,它们涵盖了经济中最重要的产业,在经济系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平台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网络外部性,比如卖方越多的平台越能吸引买方,同样,买方越多的平台越能吸引卖方。互联网与IT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平台的构建与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促使平台成为新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业组织形式。

对于平台经济的相关理论研究时间不长,像沃尔玛、苹果、脸谱(facebook)、亚马逊、阿里巴巴、百度、腾讯、淘宝、京东等一大批新兴平台企业迅速崛起,平台经济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力日益显现,推动了平台经济理论研究的发展。

尽管平台经济没有统一、明确的概念,但它是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信息经济学以及交易成本理论的研究范畴。平台经济理论与网络外部性理论以及市场经济下或管制下的多种产品定价理论密切相关。国外关于平台经济的研究通常是在“双边市场”的内涵下进行的,认为平台实现了市场信息的集聚和交易的集中,平台双边使用群体通过使用平台使彼此受益,从而形成平台经济。史健勇认为,平台经济是指在平台运营者、平台参与者以及平台运行规则三大要素构成的基础上,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由平台运营者遵循“一方投入多方获益”的运行规则,系统地开发、集聚要素资源,在让平台参与者获益的同时,也开发出让自身可持续增值商业模式的经济形态[2]。

平台经济往往以平台型企业为主导,通过整合平台参与者等各方力量组成新的经济生态系统,使参与者之间通过平台进行便捷的信息沟通和经贸活动,能够大幅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促进生产效率的提升。平台经济具有开放性、共享共赢性、集聚辐射性等特征,在经济发展中表现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二)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

随着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第三产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服务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体现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平台经济作为服务经济中最有活力的一部分,其作用和影响力正日益显现。事实上,平台经济的作用已经体现在世界500强企业上。这些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将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分割出来,分别形成了制造平台、采购平台、信息平台、物流平台、营销平台、售后服务平台等。平台经济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意识到平台经济的重要性,纷纷提出大力发展平台经济的主张。德国科隆有“展会之都”之称,新加坡被誉为“亚洲会展之都”,二者均通过发展会展业而带动了地区经济发展,以会展业为主的平台经济已成为当地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上海,平台企业发展加快,平台经济已经成为区域经济转型发展的新热点[3]。上海浦东万亿级的金融票据交易平台、万亿级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万亿级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正在崛起,浦东平台经济交易规模已占上海市的半壁江山,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规模更是占据全国60%的市场份额。

二、平台经济视角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问题

大宗商品是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大宗商品产生了巨大的需求,从而推动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本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专业从事电子买卖交易的大宗类商品批发市场,又被称为现货市场。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具有比较典型的平台特征,市场为卖方和买方搭建交易平台和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的佣金费用。2002年至2012年,借助大宗商品的“黄金十年”,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经历了一次快速发展期。以渤海商品交易所、寿光蔬菜交易所、广西糖网、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为代表的年交易量过万亿的知名交易市场就有十余家;以天津、宁波、无锡为代表的地域集群式交易市场和以有色、钢铁为代表的行业集群式交易市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交易品种大到煤炭、铁矿石,小到兔毛、金银花,近千种品种几乎涵盖了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4]。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共538家[5]。

虽然我国大宗商品市场发展迅速,促进了商品流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从平台经济视角来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还存在着一些方面的问题。

(一)市场定位不清,平台发展无序

由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过快,又缺乏整体发展规划的引领和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在发展中存在市场定位不清和无序发展的问题。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从传统的现货交易市场发展而来的,信息技术促进了电子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有的交易市场盲目追逐利润,过于关注交易的金融属性,把交易作为投资理财工具,不满足于仅仅进行现货交易,而是想方设法进行中远期甚至期货交易,更有甚者,其推出的电子盘与现货和实体产业零挂钩,推出“准期货”“类期货”等名目繁多的交易模式,进行实质性的期货交易。

由于地方政府强烈的利益诉求,导致各地纷纷设立大宗商品交易所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致使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存在无序和盲目发展的情况,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遍地开花。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不少平台运营比较随意,关于交易市场的投诉与日俱增,虚假宣传、欺诈交易、恶意炒作、卷款潜逃等违规违法经营现象层出不穷。

(二)市场规模小,平台规模经济效应不足

平台经济理论表明,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是平台经济的重要特征。平台的规模越大,意味着拥有越多的买方或卖方客户资源,越能给卖方或买方带来更多的选择空间并降低搜寻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参与。客户资源的增多,也会使平台运营的平均成本降低,规模经济效益得到提升。

平台具有显著的外部性特征,任何一方用户的参与都会影响到市场中其他用户的利益。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具有明显的平台外部性特征,越是规模庞大、交易活跃的市场越能吸引市场主体的参与。

由于各地在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上存在恶性竞争和地方保护,市场空间局限于狭小的地方市场,致使平台规模较小,市场交投清淡,规模经济效应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市场地方保护严重,平台竞争激烈

从市场经济发展本质要求来讲,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该是开放的、有序竞争的市场。各级各类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市场可以依靠竞争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

为了追求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政绩提升效应,以及增加地方税收和拉动地方经济等方面的考虑,一些地方政府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存在较强的利益关联,地方政府对当地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往往呵护有加,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由于各地在大宗商品市场建设上存在盲目上马、重复建设的问题,导致各地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大同小异,存在比较严重的恶性竞争问题,交易平台在竞争中不惜采取炒作、欺诈等手段吸引客户,导致平台经营混乱。地方保护和恶性竞争是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使市场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效率难以提高。

(四)市场服务水平低,平台功能较弱

从市场需求的角度来讲,一个涵盖现货、远期、期货的比较完备的大宗商品市场体系,有利于提高大宗商品交易的整体服务水平。我国大宗商品市场体系还很不健全,没有形成多层次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大宗商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拉动区域经济的水平还比较低。一些市场的参与主体还限于生产商和贸易商,市场的国际化程度还很低,市场的仓储、物流、金融等配套服务还不够完善。

一般来讲,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该是多功能的市场,集交易、融资、信息、仓储、物流、价格发现、风险规避等功能于一体。但一些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差、规模小、交易品种少、服务配套不足等,使得平台功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存在平台功能较弱的问题。

三、平台经济视角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对策

(一)明确市场定位,规范平台发展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源于现货,也应立足于现货。明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现货市场的性质,有利于引导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促使其回归现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按照现货市场定位规范化运营,立足现货进行交易模式创新,强化电子盘与现货和实体产业的关联,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应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引导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建立健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在市场准入、市场运营、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完善大宗商品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于违规违法经营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执法力度,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对不合格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引导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立行业协会等组织,加强自查自律,自觉依法规范经营。

(二)做大做强市场,提高平台集聚力

重点支持发展条件较好、发展基础雄厚、发展前景广阔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做大做强,不断提升其平台辐射力和影响力,促使其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型市场,更好地发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在搞活流通、风险规避和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

破除政企不分、地方保护等阻碍资源流动的制度和体制障碍,建立全国性的统一大市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和鼓励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之间进行兼并重组,促进平台整合和提高产业集中度,促使资源向优势平台集聚。

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探索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国际化的可行路径,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国际化,不断提升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国际影响力。

(三)促进市场创新,引导平台错位竞争

坚持政企分开,斩断地方政府和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之间的利益关联,使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和完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的审批制度,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促进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之间的有序竞争,保持行业竞争处于有效竞争的状态。引导和鼓励立足地方经济和本地优势产业,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以实现平台之间的错位发展。

鼓励和支持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品种、交易模式等方面的创新。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交易品种。立足现货进行交易模式创新,在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中间地带,也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可以在非标准化的中远期交易、回购交易、掉期交易等领域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拓展平台功能

建立与完善涵盖现货、远期、期货的比较完备的大宗商品市场体系,形成全国性市场、区域性市场、地方性市场等多层次市场协调发展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格局,提高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整体服务水平。主动对接和服务市场客户,吸引包括生产厂商、消费厂商、行业和贸易厂商等的交易主体的广泛参与。适时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吸引国外市场主体的参与,不断提升市场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立足市场需求提高市场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交易市场的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交易、投融资、信息、仓储、物流、价格发现、风险规避等平台功能,不断拓展平台新功能。加快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对接,建立大宗商品综合易中心和结算中心。搭建全国统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编制相关标准,提高市场资信水平和促进市场一体化。加强网络、通信、交易软件等相关技术支持,提高交易便捷性和资金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徐晋.平台经济学:平台竞争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1-7.

[2]史健勇.优化产业结构的新经济形态――平台经济的微观运营机制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3(8):85-89.

[3]吕莱,刘力华,尚玉英.2013虹桥贸易论坛: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背景下,平台经济引领贸易创新[J].国际市场,2014(1):18-19.

[4]张竞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告别“疯长”[N].国际金融报,2013-10-15(6).

[5]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中国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概况统计[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4(3):63-63.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rson and Nature from Hegel’s Theory of Property

LIN Yi

(School of Marxism,Tianjin Polytechnic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 China)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12

为了记录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历史,展示商品交易市场领域理论研究成果,本刊特设置“人物志•商品交易市场专家系列介绍”栏目,每期向读者介绍一位系统从事商品交易市场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

任兴洲,女,1985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同年进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工作。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同时兼任中国市场学会副会长、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信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价格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等社会职务。

任兴洲所长长期以来从事经济理论与政策的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市场体系建设、市场规则的建立与完善、商品流通产业发展和流通体制改革、服务业发展、价格理论与政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住房改革与政策以及会展经济等方面。

自1994年以来,她先后主持和参与了《中国价格改革对价格总水平影响分析》、《加入WTO对中国分销业的影响与相关对策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十一五”期间完善市场体系的政策思路》、《“十一五”时期内贸流通专项规划研究》、《“十一五”商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等研究课题;主编和参加撰写了《中国市场发展报告》、《商品分销网络-走向成功的金钥匙》、《中国价格改革透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综合评价》、《近代国际经济要览》等著作;发表了《中国批发市场的发展与统一市场的建立》、《促进商品批发交易市场规范化发展的政策建议》、《中日流通业对外开放的比较研究》、《中国市场化进程》、《入世对中国市场体系建设的影响及对策研究》、《商品的社会化配送与物流服务》等二百余篇论文。

任兴洲长期致力于中国商品批发交易市场的理论、政策和实证研究,提出了商品批发交易市场形成的体制和制度性原因。她认为,商品批发交易市场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状况的流通组织形式,是与现阶段居民消费水平相适应的流通方式。她还对专业市场进行了具体划分和分析,研究了不同类型专业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政策建议。她认为,二十多年来,批发交易市场在不断进行调整、提升和创新,并在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引领产业集聚、升级、吸纳就业和增加税收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十五”以来,在经济快速增长、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以及流通方式发生重要变革的大背景下,商品交易市场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和新趋势,显示出批发交易市场未来的发展走向,她建议应通过相关政策,引导商品交易市场按其自身的规律规范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