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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环境关系论文

时间:2022-07-13 07:20:33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1

关键词:莎士比亚 曹雪芹 文学地位 人文环境

一、简述悲剧故事的意义

关于悲剧内容的评判上面,正如英国学者布雷德利所说的:“一个人万事亨通时,由于‘意外事件’而当即身亡,是不足以构成悲剧的……一个人由于疾病、贫穷、恼人的琐事、可悲的恶习或轻微的迫害而慢慢地衰竭而死,这样的故事无论怎样凄楚可怖,从莎士比亚的观念来讲,也不能说是悲剧性。”[1]3-4所以悲剧故事中的主人物,“他的命运影响到整个国家或帝国的兴隆,当他突然从人世显赫的高位跌落在尘土中时,他的覆灭产生了一种对比感,使人感到人是多么的渺小无能,而命运又是多么的不可抗拒,或者说是反复无常;而平民生活的故事无论怎样悲惨也无法与之相比”。[1]6所以迄今为止,莎翁的悲剧仍是文学悲剧中的典范,但他的悲剧精神和原则却和古希腊悲剧是一脉相承的;曹雪芹也是如此。

西方世界对于悲剧故事的喜爱情结既来源于《旧约》和《荷马史诗》,也来源于古希腊悲剧家索福克勒斯(496B.C.-406B.C.)所著的《俄狄浦斯王》等等。其古典悲剧理论源于亚里士多德(384B.C.-322B.C.)。它的经典解释,是指好心眼的国王、王子或大将之类人物所出现的不该有的大灾难(如俄狄浦斯王刺瞎自己的双眼在旷野中流浪而死)或死亡。莎士比亚也是遵循着这个原则进行创作的。

令人称奇的是,和古希腊没有任何联系的中国四大名著,也是非常符合西方古典悲剧理论的大悲剧。所以将古典悲剧理论拓展开来分析,很多的经典文学也应属于悲剧系列作品,再如《罗密欧与朱丽叶》、《天路历程》、《悲惨世界》、《巴黎圣母院》、《复活》、《呼啸山庄》、《苔丝》、《红字》、《双城记》、《喧哗与骚动》、《老人与海》、《永别了,武器》、《兔子归来》等等。所以说,在世界文学的范围内,所有的伟大作品全部都是符合古典或现代悲剧理论的,这是经受了漫长时间检验的结果。

莎士比亚(1564-1616)说过:“世界是个大舞台。”因此,我们每个人都是活生生的演员,都在按着天定的安排在扮演着黑脸或白脸的角色,直至死去退出这个舞台。现根据历史上人们的表演情况,笔者从道德的角度,把人类分成三大类型:即圣人型、常人型和妖魔型。莎翁则属于圣人型人物,其圣人之表现主要是通过许多作品所展现出来的博怀和圣人的仁爱之心。其一,是其作品的宏大气势,构思奇妙,尤其是作品所反映的道德内涵经得起时间的考验,经得起圣人的考验;其二,是许多人物所表现出来的圣人般的言行,也就是莎翁的内心愿望和期盼;其三,是莎翁一生甘愿过着清贫、默默无闻的圣人型生活方式,退休四年在家都不愿写一本传记宣传自己。

曹雪芹(1715?-1763?)比莎翁小一百岁,也是个圣人型作家。他不仅从小就经历了家道由盛而衰的重大悲剧性打击,他后来受贫受苦,刻苦学习,而且终于把他对于人生的悲剧认识写在了巨著《红楼梦》之中,从而为中国和世界留下了一笔宝贵的、难得的、特殊的文化遗产。

因为悲剧是人类的基本态势,所以描写悲剧文学作品以触动人们心灵深处的悲悯情怀从而使得读者能够对人类产生尊重、重视以及轻视。同时,悲剧作品讲明了人间的生活真相,鼓励放弃对于人间财物事物的各种贪恋,并讴歌和寄希望于死后灵魂的美好归宿。总之,这都是在以和平的态度在安慰和鼓励在悲剧中生活着的人们,从而使得悲剧作品成为了文学系列作品中的典范和主流。

二、品评世俗的评价

如果我们想对世界范围的文学进行评比的话,那些持传统观念的人们必然会认为莎士比亚是排名第一的文学巨匠。若是换一个角度按照笔者的道德伦理原则来评判的话,排名第一的就应该是吴承恩了。而如果把《圣经》也看做是一部文学作品的话,《圣经》就应该排第一。

但是莎翁和曹氏所创作的故事内容可有一比,故而可以并列;或者说曹氏在前,莎翁在后。首先,应该承认莎翁的高地位是个不容置疑的世界事实。所以,对莎翁和曹氏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1)如何理解好作品中的道德与人生的意义;(2)做些如何有利于翻译的研究,以方便名著的广泛传播。

莎翁的作品极大地丰富、展示了英语的表现力。他的作品字数大约是曹氏的五倍;笔者之所以把曹氏排在莎翁前面,不是看数量,而是看质量。莎翁在一部剧中写一个故事,而曹氏则是在一部书中糅合了数个复杂的故事,前后紧密相连、环环相扣;这就反映了曹氏的文学写作水平、驾驭人物和情节的水平都是远远高于莎翁,其写诗的水平也是相当了得。

比如,“葬花吟”写道:“侬今葬花人笑痴,他年葬侬知是谁?天尽头,何处有香丘?……质本洁来还洁去,强于污淖陷渠沟……试看春残花渐落,便是红颜老死时……”诗词写得十分悲切、荒凉、空虚和伤感,文字的表现力也已达到了极致。它表面上描写的是林黛玉的心情,实际上表达的是曹雪芹对于人生的极为悲凉但是符合人间实际情况的看法和感觉。所以,这等细腻和深邃的感觉远远不是西方作家能够写出来的。

可是在世界上,曹氏的知名度却远远低于莎翁。

2000年,《纽约时报》和《读者文摘》组织欧、亚、美、澳、非五大洲一百座城市的十万读者进行了投票调查,以精选出世界十部经典长篇名著。笔者将名单整理如下:《战争与和平》、《巴黎圣母院》、《童年》、《呼啸山庄》、《大卫・科波菲尔》、《红与黑》、《悲惨世界》、《安娜・卡列尼娜》、《约翰・克里斯托夫》、《飘》。[2]

2007年,又据英国《泰晤士报》报道,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的著名作家应邀列出他们最喜欢的10部文学作品。笔者将名单整理如下:《安娜・卡列尼娜》、《包法利夫人》、《战争与和平》、《洛丽塔》、(报道中未指明)、《哈姆雷特》、(报道中未指明)、(报道中未指明)、契诃夫的短篇小说、(报道中未指明)。[3]

另外,该报道提到了位列这个名单的两个作家,但未说明排名。他们是:(1)马克・吐温的《哈克・贝利芬历险记》;(2)乔治・艾略特的《米德尔马契》。显然,该报道缺乏完整的名单,必有难以启齿的滑稽内情。

报道称马克・吐温是美国最好的作家,但是第四名的纳博科夫(美籍俄裔)却已经超过了他的排名,他最多排名第五。所以这是个很有问题的名单,反映出这些当代欧美作家在道德、正义、人格、写作技巧及作品评价等方面都处于比较蜕化的状态。

根据以上两份名单,我们能够品出什么味道呢?大多数的作品都可称为经典,可是世界前十名就不能这样随便排名了。以笔者看来,只有莎翁和雨果两位作家是实至名归的,但是作品没有选对,而其他作家都不配。这两份名单反映出,参与投票的文学读者和作家的文学功底实在不敢恭维,他们连文学故事的味道都品不出来,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以下简单总结一下:

其一,评选者显然更注重于婚外恋的描写,热衷于把婚外情当是作品中的油和盐。他们却不注重道德、宗教对读者的教化作用。他们的评选角度反映出评选者是出自于当代非常世俗和庸俗人们的心态,这是他们道德层次较低的反映,他们是在迎合低级趣味的读者。其二,托尔斯泰四次被提到,是这两次活动中的最大亮点。其实,他最好的作品应是《复活》,却被有意忽略了。其三,2007年来自英美澳等国的“著名”作家的评选水平比10万读者的评选实际上更加倒退了。尤其是契轲夫都被作家们选上了,说明他们的评选心理已是非常紊乱和变异了。

所以,根据严肃文学应该具有的神性和悲剧的特征,及其容量、广度、深度以及教育、指导、安慰作用等原则,笔者认为,曹雪芹的名次应该排在莎士比亚的前面。

《红楼梦》写得何其波澜壮阔,意义深远啊。可为什么不被外国作家和读者所看重呢?其一,是国内几百年来被一股股力量推动着,或忙于打仗、或忙于造反、或忙于挣钱,权势阶层和普罗大众都在有意忽视文学的地位和价值,忽视精神的作用,从而使得推崇文学的人们始终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其二,就是因为小说的“波澜壮阔和意义深远”没办法被单枪匹马的杨宪益、霍克斯翻译出来,其低级的译文从而就大大地贬低了名著的文学价值。集体翻译《红楼梦》的办法一直就没有人过问,也没有人愿意投资。

这样,喜欢文学的西方读者也没法喜欢《红楼梦》了。从而造成外国不喜欢,中国也不喜欢的状态。因为中国一贯的处事方法是,只有外国重视了,中国才重视。可这件事情就变成是这样的:因为中国不重视翻译,外国就没法翻译、没法读懂、没法重视;然后,因为外国不重视,中国也就跟着不重视了。

以“葬花吟”为例,当我们来细细品味那文字中水平极高的韵味和功力之时,我们就能深刻体会到,曹氏真是极尽其能地彰显了汉字的表达极限,这无疑对汉字而言也是极大的贡献。因此,中国在忽视经典大作家地位的同时,也就是忽视了作家们对于汉语的杰出贡献。人们在轻视经典大作家之时,也就是在轻视自己的母语,轻视自己的母国,轻视自己的祖先。

三、莎翁和曹雪芹的人文环境之比较

世俗之人都想写传记留名于世。莎翁有超凡的天才智慧,他必知道自己能流芳百世。关于这一点,他在第18首十四行诗中已清楚表明了。他在诗中暗示说,只要作品永恒,他则永恒,所以他无须留下传记。传记是不重要的,他的价值、思想都存在于作品之中了。要想了解人生,要想了解莎士比亚,他认为那就去读他的作品好了。

莎士比亚于1564年4月23日出生于英格兰中部的沃里克郡(Warwickshire)的爱汶河(Avon River)畔之斯特拉特福镇(Stratford)。英国文学大师梁实秋也认为,“他的诞辰大概是二十三日”。[4]290他在此地的圣三一教堂受洗,也长眠于此。而从出生地到教堂的这段道路及其他和他有关的东西,都随着他而永垂不朽了。他18岁时突然和比他年长八岁的女子结了婚,23岁时独自去了伦敦加入了演戏行业,并于28岁时崭露头角。他在1611年47岁时写完了最后一部戏剧《暴风雨》。[4]291-292而英国文学大师常耀信却说,莎翁于“49岁时退休”。[5]317这样,其创作的时间充其量只有二十年,却著作盛丰,佳作连连,无与伦比。他于1616年4月23日去世,享年52岁。幸运而有趣的是,生卒的月日都是在同一月同一天。

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是在英国,而不是在别的国家产生了莎士比亚?关键因素就在于英国知识分子的品质中有些非常好的因素:他们愿意且能够保持相当大的独立,不愿做权贵的附庸。因此,他们既能保持并获得必要的尊严,又能为国家和世界作出重要的文化贡献。其次是英国在国家制度的设计方面始终能够给予文人很宽松的创作自由。

比如,约翰逊(Johnson,1709-1784)是作家、评论家和辞书编撰家。他编有《英语字典》、《莎士比亚集》。当他在开始编撰英国首部权威字典时就受到了冷遇,他找不到富人的经济支持。但这不算什么,这只是个别权贵的轻蔑行为,并不是国家给予他冷遇或迫害。他可以自己单干,而且单干成功了,并拒绝在功成名就后附上那位权贵的名字。这就是英国知识分子的骨气。

再如,英国有六名女王。一个不足一千年历史的国家,其女王人数居世界之冠。她们是玛丽一世(Mary I, 1553-1558)、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 1558-1603)、玛丽二世(Mary II, 1689-1702)、安妮(Anne, 1702-1714)、维多利亚(Victoria, 1837-1901)和伊丽莎白二世(Elizabeth II, 1952-)。他们在位期至2013年总共长达200年,这是全世界唯一的现象。这件事情的善良内涵不容小觑,这充分暗示了英王室在革命的浪潮中不被血洗的根本原因:它是男女平等的,它是一夫一妻的,它是尊敬作家的,它是尊重话语权的,它是尊重人权的。

中国的人文环境一直是由许多知识分子在维护着,但他们的问题很大。他们首先要为中国的许多悲剧负主要责任,而不是由体制负主要责任,因为体制也是由他们所设计和捍卫的。虽然孔子一直在教育他们成为权势阶层的奴隶,他却不能为此承担最大的责任,因为他们不能全面继承孔子的思想。作为一个集体的他们,他们有意无意地愿意放弃自我尊严,去依附于皇权,把良心出卖给权力或出卖给金钱(只有魏征等少数人例外)。仿佛只有得到皇帝的青睐,他们才会感到报国有门。此时,他们必为皇帝的利益而牺牲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若得不到皇帝的恩宠,他们就感到报国无门,于是或自暴自弃,或心怀不满而招来文字狱。他们错误地把服务皇帝当做是服务国家,即皇帝=国家;并认为,皇帝(或王朝)亡则国家亡。实际上,只有少数时候皇帝的利益等同于国家的利益。

这种错误认识至少是中国知识分子的集体无意识,竟然就是存在了两千多年之久的人文环境:它是男女不平等的,它是一夫多妻的,它是不尊敬作家的,它是不尊重人权的,它是不服务于大众的。它造成了自己的悲剧,也造成了国家的悲剧、文化文学的悲剧,造成了曹雪芹们的悲剧。

须知,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在融合和扩大,从未灭亡过。灭亡的只是该家族王朝及其追随者。它是改朝换代了,但只是朝代被彻底更换了,而作为完整国家的中国和中华民族从未灭亡过。可惜的是,中华民族一直就被一代代的知识分子们搅和得内乱不止,他们用笔墨混淆视听、篡改历史、颠倒黑白。他们花了大量的力气搞阴谋诡计,热衷于把灵魂出卖给政治或金钱。虽有少数人愿守中立而最终为人所称道,却鲜有人纷纷仿效。

中国著名红学家周汝昌(1918-2012)先生经过大量的考证,认为曹雪芹是死于乾隆二十八年癸未除夕,即公历1764年2月1日。曹雪芹未完成巨著而在康乾盛世中因贫困辞世,更反映的是社会的悲剧、文化文学的悲剧,反映的是善良知识分子的悲剧。显然这种事情不会发生在英国。英国政府对于作家的宽容和民众的尊敬,都会使这些天才人士人尽其才。莎翁就是最突出的例子。

比如,在《哈姆雷特》中,莎翁描写了一个很容易被当代人忽略的重要细节:当哈姆雷特被新国王派往英国时,随同押送王子的两个士兵携带有一封信件。信中说,请英国国王见信之后杀掉哈姆雷特。王子在船上偷看了这封信件,就把它改为:请英王见信之后杀掉士兵。结果士兵被杀,王子又返回了丹麦。这是什么意思呢?英国本来比丹麦强大,英王却要担当丹麦国王的鹰犬和杀手?虽然莎翁没有指出这是哪个朝代的英王,但是这出在英国上演的戏剧,难道不是在讽刺、贬低、侮辱“英王”吗?或者是在影射当代英王(女王)吗?按照中国的逻辑,莎翁早就被捕,享受满门抄斩待遇了。若如此,从此以后莎翁还有14部戏剧(包括三大悲剧),以及数十首十四行诗就绝对不会问世了。

莎翁写作的数量很大,其中精品众多。于是有两大问题要问:其一,为何莎翁能成功写下那么多数量的作品,并在作品中畅所欲言到非常自由的地步,就是因为他拥有来自国王的大度、大力的支持。而曹雪芹却要提心吊胆地用隐晦的笔法,偷偷摸摸地写作,且在未完成之际就贫困交加而死了。乾隆盛世中的曹雪芹之死,便是对这种冷酷、冷漠、文字狱社会状态的有力控诉。比如,他只敢取名为《石头记》,而不敢使用《红楼梦》。再如,他描写清朝的故事,可是其发型、人物、朝代却是一个虚构的汉人朝代。

当朝都会认为皇帝是最重要的,曹雪芹饿死也不足惜。可时至今日,五千年来皇帝、国王有五、六百名之多,曹雪芹五千年只有一个。是皇帝重要还是曹雪芹重要?然而,这类悲剧故事亦会不断地重演,不免让人经常长叹唏嘘。

其二,为何莎翁的名声远大于曹雪芹?因为英国愿意以莎翁为荣并极愿向外界介绍莎翁。而在中国,文人们喜欢歪曲理解《红楼梦》,且不愿向外国推荐该书。翻译《红楼梦》的中国人只有杨宪益(1915-2009)。据说他是在狱中无法借助字典而翻译完成的。若如此,这更是典型的中国式贡献了:即肉食者坐享其成,坐牢者却常怀报国之心。另一个译者是英国人David Hawks(1923-2009)。当然都有错译。然而,翻译莎翁著作的中国粉丝却有很多很多,不仅有翻译完莎翁全集的梁实秋,更有翻译了大部分作品的朱生豪,以及卞之琳、孙法理、杨德豫、梁宗岱、张谷若、方重、杨周翰、方平、章益、黄雨石、辜正坤等等。

四、小结

正所谓“时势造英雄”。英国的国家“时势”,造就了英国在每一个时代都有很多成就显著的男女作家。从古到今没有断代,是代代相连的承继关系。所以,在英国文艺复兴时期诞生的文学巨匠莎士比亚,正是英国文学在良性人文环境中的杰出代表。这个“良性时势”既有来自皇室的谅解和支持,更有民众的热情拥抱。他们共同构成了、形成了这片适宜于作家成长壮大的土壤。

扪心自问:英国王室之所以没有被血洗更换,那就是他们在近千年的统治中,他们采取了比别国更有人性的统治方法,因而在“因果报应”规律中得以保全。而别国在文学创作上显著的非人性、非天理的统治方法,就导致了皇室的全体覆灭。当他们凶狠、残酷地灭掉了文学天才的声音、灭掉了人们话语权的时候,他们最终就灭掉了自己的小命和统治地位。

所以,曹雪芹的悲剧,《红楼梦》的悲剧,中国四大名著的悲剧,这统统都是中华民族的悲剧。它既是统治者的悲剧,也是历代普通人民的悲剧,历代知识分子的悲剧。因为历代知识分子们在极力维护王权、专制的同时,也基本上赢得了多数知识分子的附和以及人民的支持。他们也就共同营造了两千多年的、完全不适合伟大文学及文学家们成长的、奴性的、万马齐喑的贫瘠土壤和国家时势。这个土壤深刻地腐蚀败坏了过去的人文环境和人文基础,导致我们只有缅怀亘古般的过去和遥远的西方,并寄希望于遥远未来了。

参考文献

[1] 布雷德利.莎士比亚悲剧[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3-34.

[2] 世界十大名著[EB/OL].百度百科.2013-4-30.

[3] 2006年,美国《读者文摘》和《纽约时报》评选的世界十大名著[EB/OL]. 2013-2-12.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2

关键词:人在情境中;生态系统理论;增权理论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30-02

一、人在情境中

20世纪初 marry richmond 和jane addams 在慈善组织会社和睦邻组织运动中都推行“人在情境中”的理论范式。例如,marry richmond在1917年出版的《社会诊断》中提出“在情境中理解行为”,强调利用环境资源以促进案主的改变和提升(goldstein,1995;引自曾华源等,2002)。这一点奠定了社会工作从环境角度理解和干预个人以及个人行为的框架,检视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提升个人适应环境的能力成为社会工作实务的主要目标和手段。之后心理暨社会学派的汉密尔顿提出了“人与环境”一词,并用其来界定社会工作的特质。20世纪50年代的心理社会学派的托尔(towle)正式提出了“人在情境中”的概念(许莉娅等,2004)。随着社会工作对于社会问题的关注不断提升,“人在情境中”逐渐成为社会工作的主要实务原则。holis(1964)明确指出个案工作的核心观点在于“人与他的情境”(person and his situation)。到了80年代,在对个案工作的概念界定中都广泛提及人与情境视角,关注社会与个人的背景(goldstein,1996;p91;引自cornell,2006)。随着精神分析和心理诊断治疗日益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挑战,社会工作于是将“人在情境中”这一概念纳入到其定义之中。在1987年,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等权威机构将社会工作界定为以“人在环境中”为基础的知识和理论以及服务(northen,1995,p8;引自cornell,2006)。“人在情境中”成为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的核心。

“人在情境中”在英语中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person-in-situation”,另外一种是“person-in-environment”。

心理暨社会学派使用的就是 “person-in-situation”这一表达方式,强调情境为个人的“situation”。该学派的“人在情境中”指个人受到其生存环境内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并且人的内心事实及所处的社会环境经常处于交互作用状态,因此必须注重人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许莉娅等,2004:23)。“person-in-environment”由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于1994年正式使用,“人在环境中”指用以描述案主的人际、环境、心理与身体健康状况的知识系统,该系统兼顾了案主的问题和能力,强调问题不止来源于个体特质同时也存在于个人与环境的复杂性(karls&wanderl,1997;引自曾华源,2006)。

尽管“人在情境中”的表达方式不一,词汇背后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假设也不相同,综合而言,无论哪种表达方式都包含了三个层面:人的层面、环境的层面、人与环境关系层面。不同的理论对人的层面、环境层面以及人与环境的关系都有不同的看法。下面将根据这三个维度比较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

二、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的比较

(一)人的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相信人的能力,认为个人是主动的有目标的,有能力为自己做最好的决定和选择,实现自我的发展。人的发展能力包括人际关联能力、胜任力等。人际关联指个人拥有与他人建立关系的能力,这种能力始于亲子间的依附关系的建立,并因此建构了个人在未来生命周期内所发展出来的各种互惠性的照顾关系。胜任力指通过个人与环境的互动而建立的个人掌控环境的能力,包括自我的效能感、建立人际关系、做决定的能力、获取资源和支持的能力(郑丽珍,2002:258)。

增强权能理论认为应将人视为有能力、有价值的人。每个人都不能缺少权能,个人的权能不是他人给予的,而是要通过社会互动不断增加。个人需求不足或者出现问题无法实现自我,主要是因为人受到来自于环境本身的压迫,而产生无力感、边缘化、缺权化(郑丽珍,2002),因而无法与环境进行交流,缺乏掌控自己生活空间行使决策权力的机会。增强权能取向的社会工作主要关注的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在人性的层面上,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强权能理论都对人持积极的肯定态度,相信人的价值和能力。将个人的问题与环境的状况联系起来,避免对人问题笼统道

化的归因。

(二)情境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借用生态学中的“栖息地”一词来指代环境,栖息地指个人所在的文化脉络中的物理以及社会环境。首先,环境是结构性的。环境系统化分为不同层次。其认为个人所在的系统层次是一个层层相扣的巢状结构,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微观、中介、外在、宏观系统(bronfenbrenner,1979;引自郑丽珍,2002:260)。同时,生态系统也将时间纳入到情境场域之中,主要指人的生命周期(life coerse)。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个人生命历程随着社会改变而改变,不仅包括家庭、学校、工作以及社区的改变,还包括社会思想、价值和观念的改变(riley, 1997;引自germain&gitterman,1995)。时间维度又可以具体包括:个人时间、历史时间以及社会时间(germain&gitterman,1995)。

增权理论的目标在于协助案主获得掌控生活空间和发展的动力,以降低社会情境的压迫。其所说的社会情境主要指社会经济结构下形成的情境,包括主流意识信念、社会阶级地位落差、社会权利不均、社会标签和控制因素等(郑丽珍,2002b;引自曾华源,2006)。处于弱势或边缘地位的人们无法有效地从主流的社会环境中获取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社会主流环境排斥弱势群体,他们的社会地位不断地被边缘化,缺乏向上流动的机会,弱势群体感到改变无望,产生无力感。

在情境层面上,生态系统理论对于情境的定义非常广泛,基本上将个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到其中,建立了一个综融性的系统体系。尽管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所包含的情境意义广泛,但其更强调面向人的情境,人生活的环境呈现由近及远的分层分布状态。相比之下,增权理论则更强调社会制度性和结构性的环境,个人的自我实现无法实现其原因在于社会制度和机构的不公平,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受到制度的压迫和钳制,无法获取成长和发展的社会资源和机会。

(三)人与环境关系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认为自身与其他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生态思维(ecological thinking)”(germain & gitteman,1995),认为人在情境中是一个联合的交流系统,人与环境互相影响,形成一种互惠性的关系(郑丽珍,2002:257)。互惠性的关系体现在人与环境之间并不是单向的因果关系,而是双向相互影响的。人的改变会影响环境,受到影响的环境同时也会反作用于个人。人作为环境的主体,个体问题在于个体能否适应环境,也取决于个体与环境间是否能维持良好的调和度。首先,个体依赖于环境。个人在不同的成长发展阶段需要从其生活的环境之中获取足够的资源和支持。如果个人胜任能力不足,就将无法从环境中获取资源以满足其需求,从而导致个体的问题。其次,个人需要适应环境。个人为了持续地从系统中获取资源以维系自身,需要与环境保持适度的关系,这一关系在社会生态系统中称之为“调和程度(person-environment fit)”(german&

gitterman,1995)。人尊重环境,如果个体从环境中获取资源超过了环境的能力,那么就会逐步造成环境各系统的污染。人类一旦无法从环境中获取维系生存和发展的资源,生理、认知、情绪和社会发展功能都会受到影响,甚至出现解组或死亡(郑丽珍,2002)。考虑到环境本身的结构可能也会对人产生的限制与障碍,即环境对于个体也产生反作用。

增权理论相信个体的问题不在于个体本身,而在于环境的压迫和限制。环境中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权能障碍。直接权能障碍限制个体获取物质资源,间接权能障碍指缺少维系社会均等的资源结构和社会价值,个体缺乏参与社会的机会,从而无法实现自我价值(郑丽珍,2002)。缺乏权能将导致无力感,个人因而无法有效地与环境进行交流,长此以往,弱势的个人将陷入这样的恶性循环之中,他们在心理上会逐渐接受并内化主流环境对于他们的标签,逐渐缺乏改变的动力,弱势群体更加被边缘化。

回到人与情境的关系层面上,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所展现的是人与环境之间的互为主体关系,人在情境中表现为人与环境之间的互惠交流关系。人通过提升胜任能力与环境建立良好的关系,环境也会产生好的人际关系(曾华源,2006)。增权理论关注人与环境之间是循环关系(曾华源,2006)。其逻辑在于:社会结构的压制导致微观层次个人的无力心理状态,这种状态转而影响个体的社会参与。个体想要改变自己的境遇,首先要通过意识的提

升,看到环境对于人的压制,提升改变的能力,才能去改变社会结构。

三、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介入策略比较

对于界定问题的来源会影响社会工作处遇模式的方向和策略。根据上文的讨论,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对案主问题的成因持不同的观点,因而也形成了不同的介入模式。

依据社会生态系统的观点,在生命历程中的事件会被界定为“问题”的,经常是发生在人与环境复杂的交流系统中所引起的落差或失衡,并进而产生压力或危机的感受,称之为“生活的问题”(german&gitterman,1980,1996;pardeck,1996;hartman,1983;引自郑丽珍,2002:265)。具体而言,生活问题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困难的生活转型或创伤性实践,指的是个人与家庭生活周期阶段的交替和演变,包括生理和社会的变动,预期与非预期的,长期或突发的,这个会带来个人地位和角色的改变;(2)环境压力,个人从环境中获得资源以增进自己的适应能力,但环境本身的结构也会阻碍个人的适应性发展,比如不平等的机会、难以应付和没有回应的组织都会影响个人的生活;(3)功能失调的人际过程,包括剥夺、不协调的期望,不良的人际过程都会影响个人生活的结果和对环境的应对(payne,2005;引自何雪松,2007:91)。

基于此,生态系统理论提出了“生命模型”的社会工作实务模式。生态系统理论认为干预的对象包括个人、家庭、次文化、社区等各个层次系统,综合各种工作手法,通过多元和多面向的干预策略而增进个人适应能力或者加强或建立社会支持以达成个人与环境的调和度。具体的干预手段例如:增进适应性的技巧以降低个人源于压力而产生的挫折感;增进个人的能力以去除环境障碍,增进个人的人格动力等。当然,生态系统理论看到了环境本身可能对个人造成影响与困扰,强调环境改变的重要性,但是生态系统理论将环境分层,环境改变的重点是个人生活所处的微观与中观层面,对于大的社会制度等宏观情境的改变社会工作显得有些无能为力。

增权理论认为个人的问题在于社会环境与结构,而不在于个人本身。个人受到环境的限制和压迫以及长期的负向对待,因而缺乏权能与资源发展和实现自己。那么,增权理论的干预策略在于增强“权能”。“权能”,即权力与能力,指的是可以掌控自己的生活空间与发展的各种有利动力,也指个人对自己受压迫处境的意识提升。社工主要从三个层面上进行增权:(1)个人层次,使个人觉得他有能力去影响或解决问题;(2)人际层次,指帮助个人获得和他人合作促成解决问题的经验;(3)环境层次,改善社会制度或结构。

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的介入焦点都包括个人和环境,但是生态系统理论更强调个人的改变以适应环境,强调适应性仍说明了生态理论假设有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而压制了激变社会变革的可能性(payne,1991;引自周玫琪等,1995)。增权理论试图增强个人的权能以改变受到压制的环境,相比之下更注重社会环境的改变。

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对于“人在情境中”的诠释不同,但是两者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是融合的。生态系统理论在策略上同样也强调增权。增权是生态系统理论生命模式的重要实务原则之一(for example, lee, 1994; simon, 1994; solomon, 1976, 1982;引自german&gitterman,1995)。增权策略适用于“生活模式”的各方面。例如,对于个体进行增权,提升个体的自尊、胜任力、人际关系能力等(german&gitterman,1995)。同样,在增权理论取向的社会工作实务中,利用生态系统对于环境的结构化框架分析案主面临的境遇,为增权提供了介入方向。

四、小结

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都强调“人在情境中”,关注个人和环境的关系。通过人的维度对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进行比较,发现两者对于“人在情境中”的理解和诠释不尽相同。毋庸置疑,两者都对“个人问题”和“公共议题”进行了区别化对待,看到了个人问题背后存在的环境因素,避免了对个体道德化的归因。生态系统理论为社会工作提供了人与环境综融性的分析框架,但是生态系统理论在实际的操作上有诸多的限制,强调对于案主适应环境,使个体仍然顺从于主流的社会压力与结构,忽略了案主的主动性。相反,增权理论弥补了生态系统理论,首先强调环境中的压迫与限制,试图由个体的自我成长汇集成大的社会改变和社会运

动(torre 1985,引自郑丽珍,2002)。

通过对应性的比较分析,尽管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各自的假设与理念存在差异,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没有哪一个理论是完美无缺的,这提醒我们必须以整合理论的视角看待人的问题与需求。

参考文献:

[1]何雪松. 社会工作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2]佩恩.当代社会工作理论:批判的导论[m].周玫琪,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

[3]宋丽玉,曾华源, 施教裕, 郑丽珍.社会工作理论——处境模式与案例分析[m].台 北:台湾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2002

[4]许莉娅 .个案工作[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曾华源,黄俐婷.心理暨社会派、生态系统观点及增强权能观点对“人在情境中“的诠释比较[j].东吴大学学报,2006,6(14):63-89.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3

关键词:文学;传播;媒介环境学

尼克•史蒂文森在《认识媒介文化》一书中概括了西方媒介研究的三种主要范式:批判范式、象征与文化研究范式、媒介形态范式。批判范式探究媒介的内容与意识形态、权力控制等因素的关系;象征与文化研究范式探究媒介的符号意义以及受众对符号的解读;媒介形态范式考察媒介本身对我们共同视野的影响[1](P3)。从他对这三种媒介研究范式的分析中能看出,西方的媒介理论研究长期以来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媒介所承载的内容方面,正像英国传播学者大卫•霍尔莫斯所说的那样:“除了少数几个理论家,比如麦克卢汉、德博尔,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包括鲍德里亚,媒介研究的主流领域很少关注媒介的形式和某一种具体的媒介,看起来图像的具体内容以及围绕图像进行的表述具有一种魔力,这种魔力掩盖了促使内容得以实现循环的特定传播模式。传播学研究,尤其是实证主义和行为主义的传播学研究已经对人际传播中实际存在的互动过程以及信源、信宿和信息之间的双重传播模式进行了大量研究,然而,即使考虑到上面提到的那几个理论家,传播媒介的实际结构特性所产生的社会意义相对来说很少受到重视。”[2](P5)然而随着信息媒介的技术革新,这种状况发生了变化,“从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互联网大肆扩张,对传播媒介的社会意义进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日益突出,于是带来了一种转机,使我们能全面理解媒介所包含的综合维度,而不仅仅是作为附属于语言学的衍生品。媒介研究似乎一直在等待一个历史性的研究对象,那就是互联网,互联网为媒介理论提供了恰如其分的视角,使其得以借助媒介来理解传播。”[2](P5)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迫使我们把目光聚焦到媒介形式本身对人、社会、文化的影响,考察媒介形态特点所构建的媒介环境对人类社会的总体影响。这种研究范式逐渐形成一个比较紧密的学术集群———媒介环境学,成为与批判学派和经验学派并行的第三种传播学研究范式。

一、媒介环境学概述

媒介环境学虽然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北美就出现了,但是正如霍尔莫斯所言,真正形成一种流派是以互联网的兴起为契机。媒介环境学的主要源流是多伦多学派和纽约学派,多伦多学派的代表是哈罗德•伊尼斯和马歇尔•麦克卢汉,二人号称“多伦多双星”。纽约学派以尼尔•波斯曼为旗手,他最早把“MediaEcology”这个词语学术化和体制化,在纽约大学设立了媒介环境学的博士学位点,称得上是媒介环境学的学科奠基人。媒介环境学的理论立足点是“人”,认为相对于人来说,媒介并不是完全中性的,媒介的形式特性构成社会传播环境,媒介技术所提供的传播倾向对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影响会进一步影响人类的思想和社会文化的样态。伊尼斯、麦克卢汉、波斯曼、尼斯特洛姆、翁、莱文森、梅洛维茨、林文刚等媒介环境学代表人物从媒介与环境互动的“人文———技术”视角考察各种媒介形态本身对人的心理、思维、感知等产生的影响,以及媒介对人类社会文化的重大影响,力求为人类传播活动的发展提供一种反制力量,提醒人们对媒介的偏向和影响做好预先准备和防范,以维护媒介环境的平衡。最能代表媒介环境学思想精华的是麦克卢汉的名言———“媒介即讯息”,媒介就是讯息本身,而不只是其物质载体。媒介是社会发展和社会形态变化的重要因素,从漫长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来看,真正有意义、有价值的讯息是这个时代的传播工具的性质、它所开创的可能性以及带来的社会变革。媒介构成我们的传播环境,人与媒介环境的关系就像鱼和水的关系,人是鱼,而媒介就像人生存于其中的水,媒介创造了一种完全把我们包裹住的感知环境,“结果就是我们看不到这个环境,就像鱼儿看不到水一样,这个过程建构了我们的感觉,我们与它亲密无间。自动的感知导致一种休克的状态,就像水仙花神那样麻木地沉醉于自己的倒影,我们也被自己创造的技术所控制”[3]。

国内对媒介环境学的关注始自新世纪以来,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传播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社会现实中,张咏华、李明伟、何道宽等传播学者把目光投向新兴的媒介形态研究。张咏华著《媒介分析:传播技术神话的解读》综合分析了伊尼斯、麦克卢汉、威廉斯、梅洛维茨等人的媒介理论,着重梳理他们关于媒介技术及其影响的观点,并且对国内媒介研究进行述评,提出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观点。李明伟的博士论文《媒介形态理论研究》(2005)把伊尼斯、麦克卢汉、梅洛维茨、莱文森等人的思想作为传播学研究的一种范式来加以界定和阐释,系统分析了他称之为“媒介形态理论”流派的整体情况,认为“媒介形态理论是从研究不同媒介形态的特性出发,关注媒介形态(尤其是社会主导媒介)及其变化可能产生的深远社会影响这样一种研究范式”[4](P11)。何道宽翻译了大量媒介环境学派的理论著作,连续发表多篇关于媒介环境学派及其主要理论家的评述,阐释这个新兴传播学派的源流、理论命题等;并与李明伟、美国传播学者林文刚①等人对“MediaEcology”这个学派的名称翻译问题进行了重新思考,认为其与国内本土的“媒介生态学”研究存在范式、内涵、旨趣、方法等多方面的不同,直译为“媒介生态学”会产生混淆。为了与国内媒介生态学相区别,也为了更恰当反映这个学派的内涵和主旨,最终决定依据这个学派的根本性质和研究主旨,而不是采取字面直译的方法,将其定名为“媒介环境学”。媒介环境学被中国学者视作第三种传播学研究范式,这种认识不是人为的拔高,而是基于现实传播环境所做出的客观思考。当下网络和移动终端媒介已经成为主流,多元而且发展迅速的媒介形态带来全新的传播实践和体验,全媒体、融媒体、复媒介等新概念迭出,传播学也要跟随这种变化而更新,在媒介化生存的社会中,世界和中国都需要寻求能够解释当下复杂传播现象的理论,以期获得理性的思索。“媒介环境学所关注的媒介技术及其对人和社会的影响,更贴近传播学本来应有的母题。研究面向公众和处于媒介环境中的个体与社会,有助于改变行政、市场导向主导的传播学研究格局,回应公众的需求”[5]。

二、引入媒介环境学视阈拓展文学传播学研究

媒介环境学派主导了20世纪后半期传播学的媒介转向,并将历史意识和宏观模式分析引入传播学研究,开拓了传播学研究的新视角和新领域。从目前情况来看,媒介环境学的引进译介工作在何道宽等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很大进展,我们面临的是在与国外媒介理论研究互动的基础上,如何把这个理论的研究导向本土化,结合我们的具体理论现实和社会现实,对其进行更具有现实指导性的解读和深化。媒介环境学理论走向本土化和深化的途径之一就是与其他学科进行融合交叉。研究文学与媒介环境的关系既是对文学现实处境的回应,也体现了当下学术融合和学科交叉发展的趋势,可以为文学和文艺学研究拓展新的增长领域,同时也是传播学研究本土化的体现。文学首先是一种基于媒介的艺术,文学活动与传播活动产生交叉互动的平台也是媒介。媒介的形态特征必然会影响到文学传播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整体面貌。当文学传播研究开始关注媒介问题时,传统的世界—作者—文本—读者的框架开始显露出它的局限性,而作为文学发生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的媒介,越来越显示出它对文学传播活动的重大影响力。无论是作者与媒介,文本与媒介,还是读者与媒介的关系,都对文学传播的具体形态和效果产生着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作为文学传播的第五维,媒介与文学的关系成为文学传播学的重要理论焦点和学科增长点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媒介环境学主张泛技术论、泛媒介论、泛环境论、泛文化论。换言之,一切技术都是媒介、环境和文化”,这是媒介环境学有别于其他传播学派的最重要的理念[6]。一般认为,媒介是个静态的、消极的、中性的概念,仅仅是承载信息的容器罢了,而麦克卢汉这样阐释他那句名言“媒介即讯息”:“任何媒介,无论广播还是轮子,都有一个趋势,那就是创造一个全新的环境,这样的人的环境往往带有一种难以看见的属性。我们对环境习而不察,但得到一个补偿机制,那就是注意环境的内容。”

正是在内容的诱惑之下,经验学派不遗余力地追寻着变化莫测的传播过程,试图用有限的实证主义的策略来对付无限的多变的传播现实;批判学派用寻求正义和公平的价值标杆衡量媒介传播的权力,力求媒介内容的客观公正,而没有充分注意到媒介本身的倾向性。麦克卢汉用他那警钟一样的格言提醒我们,媒介并不仅仅是告诉我们世界发生的变化,实际上它们自己才是这些变化的真正的内容和原因。所以积极地接触并且深刻分析西方的媒介研究理论,借鉴其理论观点和视角,对文学活动进行新的开掘和尝试,是目前文学传播学充实学科内涵的需要,也是扩展学科发展前途的重要途径之一。将媒介环境学引入文学研究,对我国文学传播学研究的推动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助于拓展文学研究的视野。媒介曾经被认为是外在的物质载体,似乎是中立的,毫无价值倾向的,以至于长期被文学研究所忽视,我们的文学研究把目光更多地投向文学作品、文学流派、文学理论等研究对象。文学传播学是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以及传播学的促进下发展起来的新兴交叉研究领域,这个领域最初仍然倾向于关注文学传播媒介所承载的内容的传播,对文学传播媒介自身的考察不足。媒介环境学的主要学者尼斯特洛姆认为媒介环境学的核心思想是由物理学的相对论引申而来,“观察者使用的探索工具不同,对世界认识的结果不同。所以,人类要研究这个并不独立于人类存在的,随着观察者和探索工具变化的世界,就需要研究探索工具本身,因为探索工具本身影响人类对世界的认知,而媒介技术就是探索工具之一,不同的媒介技术可以影响并导致人们对世界的不同认识”[8]。

对文学而言,这些探索工具不仅仅是文学所依附的书籍、报刊、影视、网络等各种媒介物质形态,还包括语言,语言在组织构建现实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文学传播学要研究各种探索工具包括语言如何通过文学活动构建和重构我们栖息其中的现实世界。引入媒介环境学的研究视野能够激发我们从媒介形态特性的角度思考问题,换一个角度,也许一些看似毫无关联的文学理论和文学现象背后隐含的文化动因和发展轨迹可以显现出来。二是为文学研究提供更高的追求。媒介环境学研究的目的是把媒介作为环境,从中透视社会文化历史变迁的整体轨迹和规律,宏观理解社会现象和历史变革。媒介环境学是思想批评传统的一部分,这种研究目标带着深厚的人文关怀,它促使我们把目光从具体个案上移开,上升到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分析,认识到人类能够了解的现实是观察条件综合作用之后的现实,观察条件限制、改变了我们所能了解和认知的现实;认识到媒介的局限性、人自身的局限性。正是基于这种对局限性的洞察,媒介环境学从着眼于人类文明发展未来的出发点考察媒介与社会的互动历史,力求为主流思想提供反制力量,确保社会环境的平衡。这就给文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更高的目标参照,借助对媒介形态及其形成的媒介环境的研究,考察文学传播活动这个社会传播子系统与媒介的互动关系;分析在网络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重新界定人类传播活动的情况下,如何认识文学在数字传播环境中的现实价值和存在意义;在关注文学发展命运和轨迹的同时,探索文学对人类文明发展的制衡和推动作用,以及维持人类精神情感世界平衡的意义。三是丰富文学研究的方法。

在方法论层面上,媒介环境学以直觉洞察和宏观模式识别为主,将哲学思辨、直观体验、历史对比、模式识别等研究方法综合起来,为文学研究提供了拓展新方法的可能性。麦克卢汉等媒介环境学者把模式识别作为理解文化和技术的手段,不是采用线性的、三段论式的论述,而是采用类似于立体主义画派的那种多维视角共存的论述方式。所以他的解释提供观点,却不提供论证,转向形而上的因果关系,从形式上直接把握某种事物之所以成为这种事物的原因。麦克卢汉的目的是超越线性视觉原理,吁求恢复多元感知的模式识别方式,重新认识关系模式,并用这种多维关系模式理解媒介。长期的文字传统把文学研究范式局限在线性逻辑推延的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忽略了其他的研究范式。因此引入媒介环境学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文学研究尝试开放的多维度的研究方法和评价体系,从新的视角和标准重新审视社会、文化、历史中文学的角色、作用和价值。目前无论是在文学传播研究中借鉴媒介环境学的理论和方法,还是以媒介环境学的视阈考察文学现象和文学活动,这两方面的相关研究都需要继续加强。截止2017年1月,以“媒介”为主题词并含“文学”在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中能搜索到三千多篇文献,其中以论述新兴的网络媒介、视觉媒介等对文学的影响居多。从这些文章的参考文献能够看出,初期他们所参考的理论和方法大多来自文学理论、文化研究、美学、哲学等,即使借助传播学理论也大多是经验学派和批判学派的理论。随着媒介环境学逐渐被中国学者熟悉并接受,麦克卢汉、伊尼斯、波斯曼、莱文森等人的理论和观点正在逐渐成为分析文学传播问题的重要理论工具之一。

总体来看,目前关于文学与媒介的关系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尤其是关于网络等新媒介对文学及文艺理论的影响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少,但是从宏观媒介环境的视角分析文学现象和文学发展的研究还亟需拓展,我们在研究文学传播问题时尚需开拓视野和方法,对媒介形态塑造的媒介环境与文学生产、文学接受、文学批评等的相互关系予以更多的重视。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文学传播学的研究亟需从传播学的新范式中吸取富有启发性的新观点和新视角来扩展理论视野,开掘理论研究的新领域。尤其需要改变目前媒介环境意识淡薄的现象,重视媒介在文学传播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和影响,从宏观规律和微观现象两个方面对文学与媒介环境的关系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为数字化媒介环境中的文学艺术提供理性启示和方法支持。媒介环境学也需要通过与其他学科的对接融合拓展自己的适用性,将理论触角探入学科交叉领域,培育传播学本土化研究的成果。麦克卢汉对艺术家寄予厚望:“(媒介)环境纯粹是一套基本规则,一种总体上囊括一切的力量,这种形式几乎辨认不出来,唯一的例外是艺术家,他们一般用激情向人们解释新环境的性质,提出对付新环境需要的文化策略。”[7](P46)文学艺术身处这个飞速变化的时代,虽然媒介环境经历着巨变,但是作为人类精神家园的文学仍然散发着它无可代替的魅力。只有参与到媒介环境的变化中去,放弃情绪化的表述,从文学与媒介的互动关系中探查其中的规律和秘密,对文学的价值和界限做出比较清醒客观的认识,才是文学以及文学理论研究的学术气度和风范的体现。

三、借助媒介环境学研究文学传播需注意的问题

“媒介即讯息”的本意绝不是让人们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只关注媒介而不关注其内容,借鉴媒介环境学来分析文学传播活动也并非意味着文学的内容不重要。文学的艺术审美价值主要还是由文学作品的具体内涵来实现的。当我们引入媒介环境学的视野之后,会发现文学的内容与媒介形式,不论是与文学的符号媒介形式还是物质媒介形式之间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学的内容并不是独立于媒介的,相反,一定时期的媒介形态与文学内容以及文学传播的方式和效果都存在交互关系。而且从文学发生的历史来看,文学传播经历了不止一次重大媒介变革,这些变革也相应影响到文学传播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因素,影响到文学的内容,可以说我们今天的文学是经历多次媒介演变的累积结果。文学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提醒我们在借鉴媒介环境学的理论和方法时要充分考虑与文学研究的相互适应性,尤其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注文学主体的能动性

就像许多学者在分析媒介环境学的局限性时所说的那样,媒介不是孤立的存在,不是单独对社会和文化发挥作用的因素,媒介的作用和影响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构建多元化理解和阐释的关系模式时,仍然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避免将某个因素的影响夸大,遮蔽了其他因素的作用,因此做出误导性的结论。尤其要注意的是关注作为文学主体的人的作用,关注人的主观能动性。人面对媒介时不是被动的,媒介是人创造的产物,也是人选择的产物,所以人的意识、情感、思维、立场等是影响媒介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媒介如何与社会互动的重要因素,毕竟媒介的作用也好,媒介对社会的影响也好,都要借助人以及人的社会化活动为中介才能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说,人又是媒介的“媒介”。媒介环境学更多地关注媒介对社会文化的影响,在某些问题和方面忽视了人的能动性,这些局限性是我们考察文学传播研究活动时应该予以纠正的。

(二)注重间性分析

无论是线性的逻辑思维也好,还是麦克卢汉所采用的“四元因果关系”模式也好,任何处于关系性存在的事物都不是孤立的,其存在的状态和行动轨迹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是关系性的存在。所以我们要采用主体间性的方法去分析媒介环境对文学传播的影响,既要考虑媒介技术和媒介形态对文学创作、出版、发行、阅读、反馈等环节的影响,也不能把媒介的形式和内容割裂开,还要考虑媒介对文学内容的影响;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文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因素对媒介的影响和反作用,从多个方面,综合多种因素考察文学与媒介的相互关系。既要看到媒介形式的影响,也要看到媒介并不是个空壳,要结合内容进行分析;既要看到文学活动中的媒介,又要看到媒介环境中的文学,两者互为背景,互为主体,形成主体间性的关系。这样我们才能全面地认识文学传播活动的内涵、属性及其相关关系。

综上所述,将媒介环境学视阈引入文学传播学研究是对社会现实的呼应,是文学以及文学理论学科发展和理论生长的自然选择,文学自身需要寻求能够解释当下复杂的多元的传播活动的理论和方法。从媒介环境的角度看待文学活动,可以重新认识和理解文学活动运行的内在社会机制和艺术生产机制,重新阐释文学的文化价值和艺术规则,实现从传播学的视角拓展文学研究的视野,从文学的视角丰富传播学研究的本土化成果。

参考文献:

[1][英]尼克•史蒂文森.认识媒介文化[M].王文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李明伟.媒介形态理论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2005.

[5]陈力丹,毛湛文.媒介环境学在中国接受的过程和社会语境[J].现代传播,2013,(10).

[6]何道宽.媒介环境学:从边缘到庙堂[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3).

[7][加拿大]马歇尔•麦克卢汉.麦克卢汉如是说:理解我[M].何道宽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4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3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总结,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中西方传统哲学以及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产生的影响,使得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体现了价值。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 环境伦理观形成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转变。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终极目的,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关注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 论文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 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 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 ,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 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 (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 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 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 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 也属于后代人, 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 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 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 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宪章》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 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 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nb sp;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 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 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 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 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 。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 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 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注释】 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 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 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 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 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 朱斌,张利华,宋江华. 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 (1) . 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 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http://www.people.com.cn/,2002-2-26. 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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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6

关键词生态文明;框架;演化;环境社会系统

中图分类号X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3)06-0090-06doi:12.3969/j.issn.1002-2104.2013.06.013

人与人,人与自然两大矛盾推动着人类文明演化,三种生产和四种关系则是环境社会系统学分析问题理论框架,创建中国发展新模式,环境社会系统学发展会带来新启示。

1从“物质流”到“意识流”——三种生产四种关系的框架

1.1环境社会系统中的四种基本关系

三种生产把世界系统划分为三个子系统,并着重描述了系统间的物质流(包含能量流)。但是,是什么影响了三种生产中的物质流动呢?或者说,其“意识流”根源是什么呢?

环境社会系统发展学的研究认为[1-2],文明的演化有两大驱动力,一个是人与人的关系,另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人类发展活动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最具决定性意义的、第一位的关系,是贯穿人类社会发展史的基线。

进一步的研究[3-4]发现,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文明演化中存在分化的现象,因而依此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分解成两种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天的关系”。前者是从分析性的角度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处理人与自然物的相互作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知识与观念等的总和;其哲学基础的典型代表是主客恶性二分的机械唯物论[5]。后者是从整体论的角度,把人与自然当作一个有机整体,以处理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知识与观念等的总和;其哲学基础的典型代表是中国古代的主客交融的天人合一观。

这三种关系都离不开人。而“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6]。个体在物质条件、文化、制度、法律、规则等的影响与制约下如何发展,则与个体的需要有关。我们称之为人与自身的关系。同时,由个体组成的群体(组织)、乃至整个社会也有自身的目标、福祉及其实现目标、福祉的基础与制约条件;我们也将其纳入人与自身的关系的范畴。

甘晖等[4]通过定义基本关系、穷举法论证了上述的四种关系是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即,其他的关系都可以通过这四种关系衍生而出;在环境社会系统中,四种关系是完备的。

1.2物质流(含能量流)与“意识流”(含信息流)相互作用

1.2.1“意识流”的科学内涵

上述四种关系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物质性的相

①本小节的标题主要来自张象枢教授的修改意见。

互影响与制约作用,另一方面是意识及其能动作用。后者的总和就构成了影响三种生产论中物质流动的“意识流”。

为什么说是“意识流”呢?因为这几种关系互相影响和变化,并且影响了三种生产中物质的流动。比如,在中国古代,把人与自然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的“人与天的关系”渗透到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影响了其他三种关系。如古代帝王的陵寝的风水,也就是好的周边环境,被认为联系着帝王身后的幸福以及后代的运气,这种对“人与天的关系”的认识,先是成为帝王“人与自身关系”中自我实现的重要组成,进而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使得环境生产、人的生产子系统中的大量人力和物质流向物资生产子系统用于寻址、建设,改变了三个子系统的状态和其间的物质流动。

“意识流”主要包括人的价值取向、社会的激励结构,人类对环境社会系统的动态认识和管理所得的各类知识与信息等。可见,“意识流”中包含“信息流”。

夏成等:迈向生态文明时代的理论:环境社会系统发展学述评(下)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年第6期

1.2.2物质流和“意识流”的相互作用

前者是基础,后者对前者的合理的认识与能动作用可以促进环境社会系统的健康运行,反之亦然。尤其是,在自然对人类的约束与制约作用十分强大的情况下,人对环境社会系统的认识与能动作用对增进人类的福祉就显得愈发重要!

1.2.3自组织和他组织的协同是实现环境社会系统又好又快转型的关键①

从整个环境社会系统的视角看,人类适应由于人类行为而变化了的自然的过程是个自组织过程。由于存在信息、知识、资源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区域的人群在适应变化了的自然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受到其他区域的人群对自然的认识的影响甚至指令,从而表现出他组织的特征。

环境社会系统中的行为后果存在时滞、意外等情况。我国仍处于快速发展和转型期,他组织仍然会起相当大的作用。因此,需要运用可持续发展框架,综合全面地分析环境社会系统的历史、状态,分析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预见其变化趋势,提出可供选择的多种政策集合,努力协调他组织和自组织的关系。

1.3三种生产、四种关系构成了环境社会系统发展学的一个框架

三种生产脱胎于恩格斯的两种生产论,把世界系统划分为三个子系统;四种关系是三种生产三个子系统中或之间的完备的基本关系。将四种关系和三种生产有机地统一在一起,形成三种生产四种关系的框架,如图1所示。Ostrom[7]于2011年认为,确定系统中的元素及其元素之间的主要关系是研究系统、构建框架的基础工作。三种生产把世界系统划分为三个子系统,而四种关系是世界系统中的基本关系,因

而三种生产四种关系形成了一个框架。该框架的四种关系从哲学层面开始阐述,把

人与自然关系分解成理想型的两个方面,具有可以宏观地解释东西方文明差异等优

点。当然,目前的研究还处于在比较宏观的层面,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深化。

2人类文明的演化

2.1人类文明的形态与基本特性[8]

从演化的阶段看,可以将文明分为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以及我们现在为之努力的生态文明(又称环境文明)。从每个文明时代的内容来看,其又可以分为多个侧面,比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狭义的环境文明等。广义的环境文明是指文明演化进程中的环境文明时代,狭义的环境文明则是一定时期整个文明的一个剖面。

人们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现实的与期望的生存方式,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文明形态。文明和人类的生存方式是一种“表”和“里”的关系,人类的生存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文明也就显示出新的形态。

文明的形态深刻地体现出价值取向。不同的社会、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同一社会的不同人群,会有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一个社会的文明形态将深刻地体现出这个

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由于人类的生存方式体现在社会的

①叶文虎:《可持续发展思想、理论、方法的再思考——迎接环境文明时代的到来》,1997年在北京师范大学作的演讲。参见:

生产方式、人的生活方式和人群的组织方式中,其中人群的组织方式以其制度体系的力量深刻地影响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因此,社会的制度体系集中地表现出了这个社会的文明形态。

2.2决定人类文明演化的两大基本矛盾

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对应着两大基本矛盾。一是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对自然环境越来越多、甚至趋于无限的物质索取要求和自然环境供给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二是人类社会内部,人们对社会财富公正分配的不懈追求和现实的社会制度与运行机制满足这一追求的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这两对‘无限和有限’的基本矛盾,联合在一起,推动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8]。

当一个文明时代的“秩序”无法避免两大基本矛盾的激化时,就意味着它即将被新的文明所取代。基本矛盾的不可避免的激化就是人类文明即将发生“质变”或“转折”的信号[3]。

2.3从两大基本矛盾和三种生产论看人类文明演化①

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人类受制于大自然,物资生产还没有从人口生产中独立出来,只是人口生产的一部分;人口数量增长缓慢。进入中期以后,物资生产的能力有所提高,于是逐渐从人口生产中分离出来。但这时它的能力还不太强,还只能依附于人口生产。到了近代,物资生产能力极大提高,规模不断扩大,从而成为环境社会系统中的一个独立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提高,部分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特别是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之后,人口急剧膨胀,生产力迅猛发展,人类对自然的统摄力量和作用越来越大,从而加剧了人与自然这个大系统的失衡,进而危及人类的幸福生存和发展。三种生产及其相互关系的这种演变过程,深刻地表现在人类社会发展与文明演变的轨迹中[10-11]。

就人与自然的关系来说,在采集狩猎时代和农业文明时代,人类对自然的索取水平较低,基本上完全受制于自然界。崇拜自然、敬畏自然、依赖自然是社会的主导观念。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的主导观念异化为对抗自然并试图征服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紧张。就人与人的关系来说,采集狩猎时代以后,简单的公平逐渐被破坏,私有制产生,出现了阶级。工业文明以来,现行国际秩序推动南北矛盾日益突出[11]。

在环境文明时代,人类必须改变发展观,通过减缓影响、加强保育及其它预防措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人的公平,实现人类对自然的索取与人类对自然的反馈相平衡[12-13]。

在工业文明时代,两大基本矛盾激化导致了环境危机和社会公正危机。工业文明社会自身无法克服两大危机[13]。环境文明时代取代工业文明时代是历史的必然[8]。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融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之间的合作是协调人类行动、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矛盾的必要条件。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通过调控人类自身行为和社会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组织方式来寻求两大关系的和谐[12]”。

2.4文明演化中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演化

人类的生存方式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是共同演化的。两者之间的张力可能是巨大的。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与行为之间可能会出现严重的错位和冲突。在这种冲突中,秩序逐渐变迁。当秩序发生质变时,就意味着人类文明发生了转折[9]。

2.4.1经济主导要素与财富观的演化[14]

文明演化中,经济增长的主导要素是不断变化的,叶文虎等运用图2进行了明确揭示[9]。财富观的演化和经济主导要素的演化是基本一致的。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主流价值观都是“自然属于人类”。为了创造和拥有更多的“财富”,人类将自然视为供人类驱使的物质,一直通过“索取利用弃置”方式与自然环境发生关系,直到

图2不同文明时代或阶段中主导因素

演替示意图[9]

Fig.2Main driving factors of different pivilizations

or and its periods[9]

生态环境的恶化成为全球性问题,人们才开始反思环境的价值和自己的财富观[12]。与财富观如影随形的发展观也随着时代而变迁。

原始文明时代主要在敬畏天地、祖先、鬼神和顺应自然的前提下,依靠自身的体

力、体能直接作用于自然以求生存和温饱。农业文明时代主要是依托群体,发明和

使用工具作用于土地(水面、草场等)来追求财富。而工业文明时代则奉经济利益

至上,崇尚技术、资本和社会精英,通过规模化和制度化积聚的能量,“征服和主宰”

自然,追求财富的最大化[9]。

2.4.2资源观、自然观的演化方向及人类对环境问题的应对思路的演化

环境文明时代的自然观将演化为:“提倡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协调发展、协同演化,也就是说人类应尊重“自然”的生存发展权,人类对自然的“索取”应与对自然的“给予”保持一种动态平衡[13]”。

环境文明时代的资源观将演化为[13]:“整个环境都是资源,即环境中可直接进入人类社会生产活动的要素是资源,而不能直接进入人类社会生产活动的要素也是资源,并且这些要素的结构方式及其表现于外部的状态,还是资源,因为它们都能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需要”。

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应对思路也在演化。人类的环境管理思路在经历了末端治理、以经济手段为主的两个阶段之后,最终发现环境问题实际是个社会问题,人类不得不转而向“管理”寻求出路——本质上就是改变自身的生存方式以及相应的基本观念[15]。

对环境问题本质上是个社会问题的认识预示着新的文明时代的带来。“环境革命”将使人类进入“环境文明时代”。所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首先不是技术层次上的,而是文明层次上的[15,17]。

2.5环境文明取代工业文明时代是历史的必然

在工业文明时代,决定文明演化的两大基本矛盾激化,导致了环境危机和社

会公正危机。工业文明社会自身无法克服两大危机[13]。

其原因主要有:第一,支撑工业文明的理念和理论,只考虑了人口生产和物资

生产两个子系统的存在,忽视环境生产子系统的基础性地位。第二,围绕上述理念

和理论,工业文明社会构建出了一整套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了工业文明理念的推

行和实现,也创造了空前的、无与伦比的物质财富——虽然是不可持续的。因此,

在这种框架下去寻找解决危机的出路,无异于缘木求鱼。第三,当前发达国家的科

技发达、生活水平较高、自然环境比较好,容易让人误以为这些国家的发展模式可

以推广到所有国家。但遗憾的是,在工业文明理念主导下所形成的种种支配人们行

为的发展理论和模式都是使人类社会要么是以破坏资源、环境为代价,要么是以损

害别的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能力为代价的。这样做的结果,最终只会加剧人与自然的

矛盾、人与人的矛盾,不可能使两大危机得到根本解决[8]。

要根本上克服上述危机,必须从工业文明的桎梏中解脱出来,认真改变目前的

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人群组织方式,创立新的理论和方法,变迁到新的制度体系

和运行机制,放弃许多既得利益等,以实现天人相和[8]。

3创建中国发展新模式及实证研究

3.1中国发展新模式的探索与创建

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大体可以分作三大阶段[9],在第三个追赶阶段过程中,中国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两大危机集中爆发的代价。”“我们当前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如何破解‘走生态文明路,补工业文明课’的难题。这是创建中国发展新模式的关键问题。

近三十年来,我国从观念层次和行动层次上对破解这一难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当前,居社会发展主导地位的我国政府正在党的十精神的统领下,努力把建设生态文明的思路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建设的全过程。

建立新的发展模式要避免奉库兹涅茨曲线为圭臬。作为人均环境容量比较小的后发国家,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减轻经济增长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完善环境法制建设,较早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18-19]

分析表明,1949年以来,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我国居主导地位的发展要素大致表现为“从以劳力为主导向以资本(自然资源、人造资本、资金)为主导,再向以知识(科技、信息、管理)为主导”的特征。预计未来的发展要素将演变为以“环境质量为主导”[19]。因此,必须以生态化为核心来整合资源、资本和技术。

3.2实证研究

运用环境社会系统相关理论观点,目前研究了“三农”问题[20-23]和西部大开发[21,24-25]战略,并以江门市为例,回答了一个区域该如何化解“三大供需矛盾”,消除“两大危机”,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问题[26]。

4环境社会系统发展学的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环境社会系统发展学和基于三种生产四种关系的框架已具雏形,丰富并发展了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可以说初步形成了一个理论学派。

关于理论体系,可以沿以下几个方向完善环境社会系统发展学:第一,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和生态马克思主义的新成果,论述两种生产和三种生产之间的关系,夯实三种生产四种关系框架的理论基础。第二,建立基于四种关系的理性假设[27]。环境社会系统是多目标的,对人的要求也是多维度的,而传统学科的经济人、政治人等往往都是单维度、单目标的,无法满足环境社会系统发展学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提出新的理性假设,作为环境社会系统发展学的基石之一,也可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个体理性的基础。第三,本文中的演化研究侧重三种生产和两种关系的视角,可以将其进一步拓展到三种生产四种关系的视角[27]。第四,借鉴国际可持续发展领域框架研究的进展,深入比较三种生产四种关系的框架和其他框架的异同,细化框架,扩展其适用领域。

关于实践研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向探讨解决环境社会系统发展中的现实问题:第一,结合当代中国实际,提出宏观政策建议,系统地论述实现生态文明要完成的工作等[27]。第二,开展更多的案例研究,如区域(流域)问题、规划、模型、多样性、演化研究等。

致谢:感谢北京大学叶文虎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涂又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张象枢教授、北京大学栾胜基教授、四川大学邓玲教授在本文修改过程中提出的大量宝贵意见。感谢北京大学王奇老师、北京林业大学邓文碧老师、华中科技大学雷洪德老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陈鹏博士、北京科技大学宋波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昌敦虎老师、北京林业大学王会老师提出的宝贵意见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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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张雄.“自治”[N].南都周刊,2012-02-10.[Zhang Xiong. SelfGovernance[N]. Nandu Weekly,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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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7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1]《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1]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2]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3]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

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

,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

(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

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2]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 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 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 也属于后代人, 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

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4]

(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 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

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5] 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

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6]

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7]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8]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

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9]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

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 [10] 。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

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注释】

[1]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2]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

[3]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

[4]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

[5]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

[6]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

[7]朱斌,张利华,宋江华. 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 (1) .

[8]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2).

[9]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cn/,2002-2-26.

[10]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1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2.

[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 ] ∥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

【参考文献】

[1]有学者指出,自古以来,人类就有不杀生的宗教和道德传统。人类的不杀生,主要是基于宗教和现实两方面的原因。宗教原因的不杀生,如印度教禁止杀牛,伊斯兰教禁止杀猪,基于远古的图腾崇拜和后世的。阴阳五行家的“天人感应”、“相生相克”,道家的“道法自然”,佛家的 “六道轮回”、“因果报应”、“万物皆有佛性”等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念,旨在告诫人们顺应自然,不破坏自然历史过程,否则将遭到大自然报复。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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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DonMd Worster,“Doing Environmental History”,in D.Worster(cd.),The ends of the eaah:Perspectives on Modem Environmental History,p.306.

②Michael Williams,“The relations 0f environmental history and historical geography”,Journal of Historical Geography,20.1(1994),pp.3--21.

地理学在东西方都是古老的学问,无论《禹贡》还是《奧德赛》,都反映了人类先民的地理意识。地理学又是复杂的:从横向上看,这一学科存在着文化区域的差异①;从纵向上看,该学科从近代以来发生了巨大变化,产生了众多的分支学科。其中的人文地理学(Human Geography)②由于其以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为研究对象,因而与环境史学的联系十分紧密。人文地理学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之中③,依笔者的专业和目前的学识很难全面地把握它,因此拟选取某一方面来具体认识它与环境史学的联系。在选择过程中,我们的目光集中在了法国人文地理学大师阿·德芒戎的思想上。这么做的考虑,是出于德芒戎对20世纪史学或历史学家的不容置疑的影响。这从法国年鉴派大师费尔南.布罗代尔创作的《地中海和菲利普二世时代的地中海世界》一书中可窥见一般。布罗代尔在开列需要感激的名单时,第一个提到的就是他在巴黎大学时的老师阿尔贝·德芒戎,我们从布罗代尔对地中海周围山区的描写中,很容易找到德芒戎笔下的“利穆赞地区的山地”④的影子。鉴于地理学对于环境史学的贡献以及环境史学同年鉴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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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德国地理学家、近代地理学区域学派创始人赫特纳(1859—1941)在论述西方地理学史时指出:“若是我们也把中国的地理学,我们的文化区域以外最重要的地理学,牵连在一起,这对于理解现在的科学,至少是现在的地理学,恐怕没有多大的帮助”。[德]阿尔夫雷德·赫特纳著:《地理学——它的历史、性质和方法》,王兰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页。

② Hum01 Geography在中国还被翻译为“人生地理学”或“人类地理学”,尽管译法各异,但都涉及“人”。而“人文地理学”法语词为Gé0graphie humaine,德语词为Geographie des Menschen,其中也都有“人”。

③ 关于人文地理学的发展变化,参见王恩涌等编著:《人文地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④ [法]阿·德芒戎著:《人文地理学问题》,葛以德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25--248页。

的学术传承关系①,我们认为,在沃斯特和威廉斯所开列的地理学家名单中加上阿尔贝.德芒戎,应该是恰当的。②

一、定义问题

人文地理学是当前西方学界基本区分的地理学两大类别之一,另一类是自然地理学。《大英百科全书》2002年版则将地理学分为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和区域地理学三支,其中人文地理学包括了人口地理学、经济地理学、文化和社会地理学、城市地理学、政治地理学、医药地理学和历史地理学等,因为“人文地理学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解释人类的分布及其特点,这属于人口地理学的范畴。但是不对以下问题予以重视,就不能理解人类的分布:人类如何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如何谋生,属经济地理学范畴;人类的文化、社会价值观、劳动工具等,属社会和文化地理学范畴;人们在城市和大都会的聚居,属城市地理学范畴;人们的政治机构,属政治地理学范畴;人们的健康和威胁他们的疾病,属医药地理学范畴;当前的分布方式如何演进而成,属历史地理学范畴。”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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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有学者认为环境史的学术渊源之一是法国的年鉴学派,参见Char Miller & Hal Rothman,Out of the Woods:Essays in Environmental Hitory,Pitts— brgh:University 0f Pittsburgh Press 1997,Introduction,p.X Ⅱ.

② 不知何故,沃斯特和威廉斯在各自的文章中都没有提到德芒戎。

③ The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InC.,2002, v0L. 19.p.882.

面对人文地理学的如此繁杂而又密切联系的分支领域,我们怎样才能认识和把握它呢?对于人文地理学问题,阿.德芒戎于20世纪初所做的论述,被视为是“指明了正确的道路”①。从德芒戎的论述中我们了解到,虽然西方人很早就看到了地表上人类习俗的差异,但是直到18世纪以前,“对那些被我们现在归人人文地理学名下的事实,即地球表面上人类生活方式和聚居方式的研究,只是一种单纯的描述……实际上它们只是一堆未经整理、未加解释的,也就是没有科学性的杂乱无章的知识。科学人文地理学的发展,主要起始于18世纪进行的发现航行和殖民活动所导致的我们对地球知识的增长:主要由科学家或具有科学好奇心的探险家进行的航行。”②对于人文地理学的定义,德芒戎强调不能泛泛地认为人文地理学是研究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关系的,因为“它包括不了整个关于人类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研究内容……这些关系中有许多肯定不是人文地理学者所能研究的,它们属于别的研究部门。”③于是,他将人文地理学界定为“研究人类集团和地理环境的关系的科学”④。他之所以用“人类集团”和“地理环境”概念取代“人类”和“自然环境”概念,是因为他认为,首先,人文地理学研究的不是自然人,而是社会人。“我们不再把人类作为个体来考虑。通过对个体的研究,人类学和医学可以取得科学的成果;而人文地理学就不能。人文地理学所研究的,是作为集体和集团的人:是作为社会的人的作用。”第二,“地理环境这个词组比自然环境的含义更广;它不仅包括可以表现出来的自然的影响,还包括一个有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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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阿尔贝·德芒戎”,载[法]阿·德芒戎著:《人文地理学问题》,第10页。

② [法]阿·德芒戎:《人文地理学问题》,第3--4页。

③ [法]阿·德芒戎:《人文地理学问题》,第5页。

④ [法]阿·德芒戎:《人文地理学问题》,第7页。

于形成地理环境,即整个环境的人类自身的影响。”①德芒戎的人文地理学定义以及他所运用的定义逻辑对于我们如何界定环境史学富有启发意义。

环境史学自诞生至今,对于它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还是研究和阐释人类社会历史的一种新的史学理念和视角,在学术界尚存歧义②。近30年来,在美国和西方其他国家,环境史研究成果源源不断,其作者都在按各自的理解具体地研究和诠释环境史,因而关于环境史的定义是见仁见智③。在美国,虽经多次讨论,学者们基本上认定环境史就是研究人类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史,但是对于“人类”、“环境”等具体内涵的认识有一个逐渐明晰和丰富的过程,对此,大家的理解还是不太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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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法]阿·德芒戎:《人文地理学问题》,第6--7页。

② 譬如沃斯特倾向于认为“环境史并非新的分支学科,而是对历史及其核心问题的广泛的、新的再想像”,见包茂宏:《唐纳德·沃斯特和美国的环境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4期,第103页;包茂宏在介绍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环境史的发展时认为又诞生了众多的次分支学科,见包茂宏:《美国环境史研究的新进展》,载《中国学术》2002年第4期。

③ 迈克尔·威廉斯在“环境史学与历史地理学的联系”一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纳什(Roderick Nash)、比尔斯基(L.J.Bilsky)、泰特(Thad Tate)、沃斯特等人关于环境史的定义,参见Michael Williams,“The relations 0fenviron— mental history and historical geography”,Journal信/Historical GeograpAr,20.1(1994),pp.4-9;此外,包茂宏在“环境史:历史、理论和方法”一文中还进一步介绍了贝利、克罗农和麦茜特等人有关环境史的定义,参见包茂宏:《环境史:历史、理论和方法》,《史学理论研究》2000年第4期。而麦茜特推崇的是沃斯特、克罗农、克罗斯比以及她本人关于环境史的解释,见http://www. cnr.berkeley.edu/departments/espm/env-hist/studvguide/chapl.htm.

20世纪80年代末沃斯特提出环境史研究的农业生态史模式,认为环境史是研究“自然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并强调环境史学日益摆脱了初期的道德诉求和政治信仰,主要目标是为了加深我们对历史上人类与自然关系的理解,即在时间长河中人类如何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反过来,人类又如何影响自然环境,并产生了什么结果。在沃斯特心目中,这个自然仅指非人类世界。这一世界在原初意义上并不是我们人类所创造的,因此,它不包括社会环境(the social environment,只是人类之间相互作用的舞台)和人工环境(the built environment,无处不在,成了“第二自然”,这完全是一种文化的表现)①。应该说,沃斯特关于环境史研究中的“自然”的界定是清晰的,它特指自然环境——非人类世界。沃斯特的有关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20世纪90年代初以前的美国环境史研究。但即使在那个时候,尤其是到了90年代,关于环境史的理论还是有着不同的声音和争论,其中最突出的,是乔尔·塔尔等人认为环境史研究应该包括城市或人工环境,并提出人工环境通过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而成为地球环境史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论断②。当然,沃斯特本人的这方面的思想也在发展变化③。

笔者认为。上述争论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影响着非人类世界的人类,以及人类到底怎样并在哪里影响着自然环境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辨析“人类”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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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Donald Worster,“Doing Environmental History”’in D.Worster(cd.)’The endds of the earth:Perspectives on Modern Environmental History,pp.290--291;pp.292--293.

② Christine M.Rosen & J0el A.Tarr,“thc Importance of Urban Perspec— tive in Environmental History”,Journal of Urban History,(may 1994),p.307.

③ 见包茂宏:《唐纳德·沃斯特和美国的环境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4期,第102—103页。

对于历史研究中的人类概念的认识,我们应该回到马克思主义的原点上来。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指出:“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①。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是马克思主义考察人类历史开始点的总体假说。马克思提出从人类社会整体出发的假说后,具体考察历史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人”。“现实的人”生活在一定的具体社会环境之中,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社会环境的统一构成了“人类社会”②。环境史学中的“人类”,也只能是结合着现实的社会环境,并进行对象性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其内涵是指具有不同文化程度和不同社会组织程度的人的群体或集团,可以简称为“文化人”、“文明人”或“社会人”;其外延是由人类的生活活动、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等各类实践活动构成的环境,包括由人所建造的房屋、道路、城市和各种设施组成的人工环境,以及由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组成的社会环境。人工环境和社会环境是人类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人类社会是整个自然界中的人类子系统。与此相对应的,是由地球上的大气圈、水圈、土壤一岩石圈和生物圈所构成的自然子系统,即环境史学中所运用的“自然”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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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9页。

② 参见蒋大椿:《当代中国史学思潮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发展》,《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第13页。

至此,我们可以借用德芒我的定义逻辑来对环境史学进行界定。环境史学包括不了人类子系统和自然子系统各自内部或相互关系的全部内容,其中有许多方面肯定不是环境史学所能研究的。譬如,自然子系统具有自己的结构和功能,并按照一定的规律进行演化。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可能属于地理学、地质学、生态学等学科的范畴。环境史学则是研究由人的实践活动联结的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互动过程的历史学新领域。

这样来辨析,就可以明了环境史研究是否包括人工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问题了。作为环境史学中“互动”一方的“自然环境”不包括人工环境和社会环境,但是互动的另一方——“人类社会”囊括了人工环境和社会环境。人类正是通过连续不断的实践活动,在利用与改造自然环境的过程中创造着人工环境和社会环境,或者在创造人工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过程中实现了对自然环境的利用与改造,并使原生的自然环境逐渐地改变了模样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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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原生的自然环境又被称为原生环境或第一环境;被人类活动所改变了的原生环境,如被绿化的山野、被污染的大气和水体、被破坏的森林等又有第二环境、次生环境和“人工-自然环境”等称谓。

转贴于 二、研究对象问题

长期以来,不同学科的学者都有兴趣于人类与环境之关系的研究,各自对这一“关系”的具体把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环境史学与人文地理学在这一问题上同样如此。

这里仍以德芒戎的思想为例。德芒戎从他的人文地理学定义出发,对人类社会和地理环境的关系这一抽象问题进行了具体阐释,由此构想了人文地理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了其范围和界限。他认为,从这种关系中产生的问题包括四大组,即:1)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2)人类社会对利用自然资源的方法所作的不断演进,即文明类型的演化;3)随着自然条件及被开发利用的资源而变化的人类分布;4)人类从最简单到最复杂的集群或定居的方式①。德芒戎强调,这些就是人文地理学专有的内容;人文地理学的全部研究工作和著述都不出这一广阔的领域。不过,从他之后的学科发展来看,不仅人文地理学本身研究的问题随时展在进一步拓宽,而且他界定的内容也并非只为人文地理学所专有。譬如,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环境史学同样致力于对人地关系的思考与研究。

在抽象意义上,环境史学是“关于自然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历史,是关于人类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历史”②。而如前所述,环境史学家对于相互关联的“人类”与“环境”涵义的认识是逐渐明晰和不断丰富的。从目前欧美环境史学家关于环境史研究对象和内容的种种规定来看,我们认为沃斯特关于环境史的三层次分析模式比较典型:

第一,对自然本身的理解,因为在各个历史时期自然是充满生机并发挥作用的;这包括自然的有机体和无机体,当然少不了人类有机体,因为人类是自然的食物链中的一环,他时而是子宫,时而是胃,时而是吃客,时而又被吃,时而是微生物的寄主,时而又是一种寄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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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法]阿·德芒戎:《人文地理学问题》,第8页。

②Mart A.Stewart,“Em4ronmental History:Profile 0f a Developing Field”,The History Teacher,v01.31,no.3(May 1998),p.351.

第二,引入社会经济领域,因为它与环境是相互作用的。这儿我们关注的是工具和劳动、从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们所设计的从自然资源中获取产品的各种方式。一个被组织起来在大海捕鱼的村社与一个在高山牧场养羊的村社,其制度、性别角色和季节周期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同。决策的权力,无论是环境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在一个社会内几乎不可能完全平等地分配,因此对权力结构的探寻是该分析层次的组成部分。

第三,独特的人类经历的象征一一纯粹的精神或思想层面,其中,感知、伦理、法律、神话和其他意识结构成为个人或组织与自然对话的组成部分。人们不停地描绘他们周围的世界,界定资源是什么,判断哪些行为会导致环境的退化,应该被禁止,并且对他们生活的目的做出选择。①

这三个层面即三组问题,是沃斯特构建的环境史研究纲要,他自己认为“这个模式仍然是好的、有活力的”②。笔者大体上赞同沃斯特的研究架构,因为其他学者提出的分类大都是这一基本框架内的局部调整。因此,我们可以在这一框架的基础上比较和认识环境史学和人文地理学的研究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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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Donald Worster,“Doing Enviromnental History”,in D.Worster(cd.),The Ends 0f Eanh:Perspectives on Modem Environmental Hiaory,p.293.

② 包茂宏:《唐纳德.沃斯特和美国的环境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4期,第103页。

就沃斯特的环境史纲要和德芒戎的人文地理学对象来看,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交叉域。德芒戎的人文地理学研究对象,可归结为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基础上的生活、生产、居住和迁徙等问题。这些问题同样为环境史学所看重,沃斯特的第二个层面与之联系最为紧密,而这一层面正是目前环境史研究的重点所在。已出版的关于历史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行为对环境影响的著述大都属于这一层次①。由此我们可以领会二者间的关联和环境史的学术渊源。然而,环境史学和德芒戎的人文地理学之间又有着显见的不同。这突出表现在它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路向和研究目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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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譬如:唐纳德·沃斯特著:《尘暴:1930年代美国南部大平原》;Eli— nor c.K.Melville,Plague of Sheep:Environment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nquest ofMexico,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英]克莱夫·庞廷著:《绿色世界史一一环境与伟大文明的衰落》。

德芒戎的人文地理学研究涉及的问题止于人类对环境的利用、利用方式与地域的变化等。这些问题所折射的有关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观念,基本上是一种单向的认识,即局限于人类在不同的时空中对自然环境的作用。德芒戎的思想是一种“可能论”(possibilism)的论点,这种论点是他的老师、法国人文地理学的奠基人维达尔·白兰士于20世纪初提出来的。“可能论”认为,自然环境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一定范围的可能性,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愿望和能力来利用这种可能性,因此人在与环境的关系中是一种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力量。“可能论”虽然是一种与“环境决定论”相对立的人地关系观,但它与决定论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认为,人类处于一方而环境处于另一方,两者不相容;二者的目的是要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作用或影响。可能论与决定论的这一共同之点被称为“人类与环境之间关系的亚里斯多德学派的观点”①。这类论点的提出和持续,与直到20世纪初的科学发展的大背景密切相关。“当时发展中的科学方法还是以探索简单的、单线的因果关系为标志,即A引起B,B引起C,如此类推,而尚未认识到形成当今科学的复杂的相互作用和反馈过程。”②这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文地理学家在探求人文现象的地理分布规律及原因时,做出的大都是与线性科学相一致的简单的、直向的解释——要么强调环境对人的决定性作用,要么侧重人对环境的改造与适应能力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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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纳德·L·哈迪斯蒂著:《生态人类学》,郭凡、邹和译,文物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② 唐纳德·L·哈迪斯蒂著:《生态人类学》,第2页。

③ 当然,人地关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有关这一问题的思想、理论在人文地理学领域是不断丰富发展的。继环境决定论和可能论之后,又出现了“适应论”、“生态论”、“和谐论”等。参见王恩涌等编著:《人文地理学》,第40--42页。

环境史学恰恰要从德芒戎的人文地理学止步的地方起步。它从研究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改造与利用开始,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事例来探讨人类如何受到了自然环境的影响;反过来,人类又如何影响了自然环境,并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等问题,以此来再现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历史。环境史研究使得历史学对人地关系的认识超越了固有的抽象的历史观层面,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达到了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新认识。一方面,环境史学不同于政治史、经济史、社会文化史等史学模式,而重新界定了环境因素在历史解释中的地位,认为“环境”是历史中的一个活跃要素,而不只是人类活动的前提或工具;其他生物、大自然发展进程等都与人一样具有创造历史的能力。环境史非常明确地将自然要素纳入历史写作的范畴,从而拓宽了历史研究领域,丰富了历史思考。这正如海外中国环境史研究专家伊懋可(Mark Elvin)在论述人与疾病双向互动的关系时所指出的,“对这种社会与自然间因果回馈循环之发现和阐明,正是环境史相对于其他历史分支最重要的特征”。①

另一方面,环境史学反对将人与自然割裂的机械自然观,强调世间万物的有机联系,证明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始终不断地发生的是相互的作用,两者之间的分野是不明确的,要理解一方就要了解另一方。这显然是一种关于人地关系的双向认识,因而有别于上述人类与环境之关系的亚里斯多德学派的观点。当然,环境史学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这种双向认识也是随其研究的发展而逐步明晰的。欧美环境史学大体上经历了一个从片面狭隘的污染或灾难史到全面宽广的环境史的转变,其研究日趋成熟,标志就是认识不再片面,也不再受到政治动机的影响②。这反映了环境史家从对紧迫的环境问题的关切转变到对人类与环境关系史的全面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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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翠溶、伊懋可主编:《积渐所至:中国环境史论文集》(上),台湾“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95年版,第10页。

② 参见K.j.w.Oosthoek,“Environmental History’’,http://forth.stir. aC.uk/~kJwol/essays.html.

以英国环境史为例,在1970--90年代初,空气污染和水污染或城市化与工业污染等问题成为研究的焦点,彼得·布林布尔库姆、比尔·拉金和劳伦斯·布里兹等人先后发表了诸多专题性成果①。及至90年代中后期,有关的研究从污染史拓展到环境史,其中戴尔·波特的《泰晤士河河堤:维多利亚时代伦敦的环境、技术与社会》是这方面的佳作。波特认为:“泰晤士河与伦敦的关系并非自然与人类文明之间的简单对照。一千多年来这条河与这座大都市共同将自然的作用与人类创造的事业调和起来。人因为对食物和原料的需求而以他们的建筑物和周围的乡村发展了城市。人们通过堤岸、码头以及他们对清洁水的需求和废弃物的排放而塑造了河流……泰晤士河河堤作为一项公共工程,展示了技术在以文化价值观、社会组织和制度为一方,以自然环境为另一方之间的调节作用……当然,技术作为一种分界面,其本身受环境条件和使用技术的社会的态度与习惯的制约。它充满了变数。泰晤士河河堤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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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布林布尔库姆的有关著述是空气污染史研究的代表性成果。其中,《1850—1900年约克空气污染》(Air Pollution in York,1850—1900)、《伦敦空气污染》(Air Pollution in London)和《19世纪苏格兰的黑雨》(Nineteenth Cen— tury Black Scottish Showers)等文章,是将现代气候研究与历史档案研究融合起来的佳作;而《大烟雾:中世纪以来伦敦空气污染史》(Peter brimbleeombe, The Big Smoke:A History 0f Air Pollution in London Since Medieval Times,lon— don and New York:Methuen,1987)一书影响了许多后继的环境史家。比尔·拉金和劳伦斯·布里兹的著作则是关于英国河流污染的代表性成果:Bill Luckin,Pollution and Control:A Social Ifistory 0f the thames in the 19th Centu- ry,IOP Publishing Limited,1986;Lawrence Breeze,The British Experience with Rwer Pollution,1865--1876,New York:Peter Lang Publishing,Inc.,1993.参见Matt Osbom,Sowing the Field of British Environmental History,http://www.h—net.org/~environ/historiography/british.htm.’

“是自然的也是社会的‘建构’,并且它还要因应意外的气候、高潮、流沙和这一地区可资利用的原料的质量而作变更。”①波特的研究从一个具体的方面既展示了人类如何塑造了自然环境,又展示了自然要素在影响和改变人类文明中的作用。这是一种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双向互动观,它凸显了环境史学的目标,即“认识人类如何受自然影响,又如何影响自然,以及影响的结果。”②

环境史学的这种双向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今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研究的学科发展的态势。20世纪中后期,不仅地理学本身在努力克服过去只重视研究“地”对“人”或“人”对“地”单向作用和影响的局限性,开始全面地研究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而且诞生了数门以“人类一环境系统”为研究对象的新兴交叉学科,如环境科学、人类生态学和地球系统科学等,它们一致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整体性并对其进行综合研究③。环境史学从环境科学和生态学等学科汲取了大量的养料,其中生态学尤为重要。生态学研究生物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集中体现在环境对生物的生态作用、生物对环境的生态适应以及生物对环境的改造等方面④。环境史学受到了生态学的巨:大影响,较某些前辈学者而言,“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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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Dale Porter,The Thames Embankment:Environment,Technology,and Society in Victorian London,Akron,Ohio:University 0f Akron Press 1998,p.4; pp.8---9.

②T.C.Smout(cd.),Scotland Since Prehistory:Natural change and Human Impact,Aberdeen:Scottish Cultural Press 1993,p.xiii

③ 参见陈静生、蔡运龙、王学军著:《人类一环境系统及其可持续性》,第6--32页。

④ 1866年,德国动物学家E·海克尔首先把生态学定义为“研究有机体与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详见周鸿编著:《人类生态学》,第1--2页。

史学家更看重自然的作用,并将人类与自然的互动视为一条‘双行线’(two-way street)”。①这一分析非常适合于就德芒戎的思想与环境史学关于人地关系的认识所作的对比。

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不同相联系,环境史学又具有不同于人文地理学的研究目的。

人文地理学作为地理学中研究地表人文现象空间分布与变化规律的学科,其目的是要“阐明各国、各地区人文现象的分布规律,着重说明在什么地方有什么样的人文活动,并探讨其形成的原因,预测其发展的趋势。例如,为什么当前世界上有的国家工业高度发达,有的国家工业依然处于极端落后的状态。”②这显然是对地表各种人文现象的空间分布与空间结构作客观的描述与探讨。德芒戎对法国农村聚落的类型、法国北部与美洲的联系、北海的渔业和渔港、尼日尔河流域的土著殖民和整治工程等问题的研究即是如此。与之相比较,环境史学作为历史学中研究人与自然关系史的新领域,除了要探寻人与自然关系的因果律外,更主要的,是为了比较和反思人类对自然的历史认识和态度,尤其要检讨现代资本主义文明对待自然的种种方式。环境史学要通过具体的实证研究,来探讨人类文明发展的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不同人群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历史,比较各个时期不同类型的文明中人们关于自然的思想、概念和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差异,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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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Mark Cioc,Bjsrn-Ola Linnér,and Matt Osborn,“Environmental Histo— xy Writing in Northern Europe”,Environmental History,V01.5,No.3,July,2000,p.397.

② 辛润田主编:《现代人文地理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

来认识人们对待他们周围环境的不同态度及由此导致的不同结果。由于历史上自然曾以各种各样的灾变对人类有悖于自然规律的开发活动予以了报复和惩罚,因而透过各种各样的灾害而揭示人类对自然的毁灭性开发和戕害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探寻人类合理地利用自然以使人类文明健康发展的途径,必然是环境史学的主要任务。由此,环境史学持有鲜明的批判立场。它反对竭泽而渔式的发展观,提倡网开三面式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并试图通过对人类与自然关系史的反思和评析,来寻求人类与自然互惠共生之路。沃斯特的环境史纲的第三个层面突出地反映了这一诉求,《尘暴》一书则是他从文化批判的角度研究环境问题的典范。沃斯特认为,20世纪30年代美国南部大平原发生的尘暴,是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文化将人对自然的敬畏与谦恭荡涤殆尽,并以人类对自然的极端狂妄与自负取而代之。它与北美大陆的土著印第安人的敬畏草原、感激自然并自我约束的环境伦理形成了鲜明的对比①,其结果是灾难性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沃斯特提醒第三世界国家不要迷信和盲从美国的生产和生活模式,以免重蹈美国的覆辙②。在美国主导的全球化国际背景之下,他的这一“盛世危言”是发人深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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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高国荣:“对环境问题的文化批判——读唐纳德·沃斯特的《尘暴》”,《世界历史》2003年第5期,第94--97页。

② 沃斯特著:《尘暴:1930年代美国南部大平原》,第316--334页。

与沃斯特的作品一样,欧美环境史学界的其他著作大都饱含着对近代科学革命以来的机械自然观、科学与理性崇拜、现代资本主义发展模式等内容的分析与思考。如麦茜特的《自然之死——妇女、生态和科学革命》,该书从性别的视角描述了人们关于自然概念的变化,并对这种变化进行了深刻的历史反思。麦茜特将以往科学史中许多被忽视的问题突出出来,尤其是通过对科学革命及其背景的考察,发现在产生近代科学革命的16、17世纪之际,“一个有生命的、女性的大地作为其中心的有机宇宙形象,让位于一个机械的世界观,这里,自然被重新建构成一个死寂和被动的、被人类支配和控制的世界。”①由此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了人类怎样将自然概念化,以及有机的自然观如何转变为机械的、死寂的自然观的历史过程,从而加深了对人类“合理地”支配自然并破坏生态环境的历史根源的认识。像这样的对现代文明及其对自然之态度的评判,正是环境史学有别于人文地理学的重要之处。

因此,从研究对象来看,环境史学与德芒戎的人文地理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的基础在于二者都在探讨人与环境的关系,区别的原因则在于它们对这种关系的认识和研究目的的不同。从这种联系与区别中,我们可以更好地界定环境史研究的对象与侧重点,以把握不同时代学科发展变化的脉络。今天,环境史学已表现出更全面地认识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变化,并合理地解释有关问题的能力,但环境史不能自诩解释了所有的问题并提供了最好的答案,也不应被视为“至今所有的编年史的逻辑发展的一个顶峰”。②因为历史学研究的问题像任何其他学科一样,也是变化的、不断发展的,并需要多样化的解释。人类行为如此复杂,以至不能靠简单的因果分析来解释。同样,对人类与环境的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研究也不应采取简单的、一对一联系的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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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卡洛琳·麦茜特著:《自然之死一一妇女、生态和科学革命》,吴国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3页。

② [美]詹姆斯·奥康纳:《自然的理由一一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研究》,第112页。 三、方法原则问题

关于人文地理学的方法原则,德芒戎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原则 不要认为人文地理学是一种粗暴的决定论,一种来自自然因素的命定论。人文地理学中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具有意志和主动性的人类自身,就是搅动自然秩序的一个原因……第二原则 人文地理学家应当依靠地域的基础进行研究。凡是人类生活的地方,不论何处,他们的生活方式中,总是包含着他们与地域基础之间的一种必然联系。使人文地理学不同于社会学的,正是这种对地域联系的考虑……第三原则 为了全面地说明问题,人文地理学不能局限于只考虑事物的现状。它必须设想现象的发展,追溯过去,也就是求助于历史……

德芒戎规定的人文地理学的方法原则对环境史研究同样具有启发。尽管如前所述,他的人文地理学思想在对人地关系的认识上是单向的,但他关于“人文地理学中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的提法依然值得我们注意,而他将人类看成是影响自然秩序的一个原因,由此而否定环境决定论,这种看法本身在今天尤其值得环境史学家所重视。由于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已有千万年之久,其中的因与果事实上乃是相互纠缠和渗透的。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识人类自身在自然界的地位。沃斯特纲要的第一个层面“对自然本身的理解”即包括对人类有机体的理解。

人类是生态圈中颇为独特的物种,一身兼具三重身份:是自然界的产物,是自然界的成分,又是自然界的改造者和创造者①。因此,人类既具有自然禀赋,又具有社会与文化属性。人类的捕食、生殖、与其他生物争夺生存资源以及对自然环境的依赖等基本生物功能,属于自然秉性。就此而言,由于人在体力和许多器官的功能上没有什么优势可言,人甚至比许多其他生物更不能适应环境。但人有思想意识,有发明创造能力,并组成了一种社会和不断完善这个社会,这是人的社会与文化属性。人的这种属性的形成从根本上改变了他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类为了得到足够的资源(食物、衣物、居所、能源和其他物质材料等)来维持生存,可以发明各种手段和方式从不同的生态系统中去获取,这使得人类成为了惟一能够威胁以至于摧毁自己生存所依赖的环境的生物,而且是惟一的进入了陆地所有生态系统,并通过技术的使用来支配它们的生物②,因此,人类必然会对自然生态系统产生全面的干预和极其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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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陈静生、蔡运龙、王学军著:《人类-环境系统及其可持续发展》,第49--54页。

② [英]克莱夫·庞廷著:《绿色世界史——环境与伟大文明的衰落》,第20页。

即使如此,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人类的所作所为仍不得不受自然环境的制约和影响。这是因为大自然有着自己的节律和功能,人类的作为必须符合自然的规律,否则将会受到大自然无情的惩罚。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最终要归结到一点,即地球能否承担和接受人类的发展速度,或人地关系是否统一这个问题。一方面,地球上的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另一方面,人类将从自然索取的物质消耗以后,又会将废弃物归还自然。人类与自然之关系的本质即在于相互之间进行的这种物质、能量乃至信息的交换。由于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不同时期人类的技术水平、组织规模和文化程度是很不相同的,人类与环境之间的交换关系在不同的时期也有着很大的不同,总的来说经历了人类从诞生之初的完全依赖自然并敬畏自然,到利用、改造、破坏与藐视自然,再到今天在利用、改造自然的同时强调保护与亲近自然等阶段。这一历史进程表明:人类与环境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并在对立统一中前进和发展的。今天,人类社会的问题已成为如何遏制人自身种种的超越了各类生态系统能力的需求,以缓解乃至消除由此而造成的种种压力的问题。由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人与自然关系中因人而起的不和谐及其消极后果的认识与研究。

由于人与环境的互动以及由此引起的问题总是发生在一定的地域空间之上,并往往会超越领土、领空的界限,如跨境的水体污染、沙尘暴、酸雨等,这样,德芒戎提出的人文地理学研究应当依靠的地域基础,也是环境史研究应当依靠的基础。

德芒戎特别强调人文地理学不要忘掉人和土地的关系,不能离开人所居住的土地去研究人。他说到:“为了清楚地看到一般现象的全貌,最好从特殊的、局部的现象开始去观察这个区域内包含的特殊植物、居民……,去明确某种由一片土地和一群人类的结合而产生的有活力的东西。这样,我们就不得不回到对世界认识的起点,回到我们的物质存在的直接基础上。人们常常要在对组成一个区域面貌的各个特征进行分析以后,才能更好地理解把人类和环境结合在一起的那些关系。”①德芒戎的上述思想和认识方法也可以为环境史学所遵循。环境史研究同样要回到“对世界认识的起点”上来,这即是要加强对自然环境的原貌的认识。因为自然环境在不断地变化,今天我们眼前的山川大地和气候条件远非其原貌。只有深入地了解自然环境的原貌,我们才能找到衡量其变化的基准或坐标,弄清其变化的幅度。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记载的出发点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②当然,自然基础或自然环境的初始状态是相对的,其时间断限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是有别的,这由文明出现的早晚而决定。即使在同一国家,由于历史发展的不平衡性,其不同地区的初始状态,有的早就被破坏了,有的在不久以前尚可以见到。③这样,在具体研究中必然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而选取不同的地域单位。明确地说,环境史学除了继续运用传统的国别研究单位外,还要加强区域研究(Regional Studies)。这是一种方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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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法]阿·德芒戎:《人文地理学问题》,第11页。

② 在马克思、恩格斯笔下,自然基础包括地质条件、地理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其他条件,见:《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4页。

③ 此处得益于中国文物研究所的景爱先生的指教,谨致谢意。

至于如何确定所研究区域的范围,则要视研究的问题而定。区域研究的目的不是为了以小见大,化整为零,而是为了获得对一个区域的人、自然及其相互关系的全面了解和认识。这就要求对某一区域的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将涉及到的自然、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诸因素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尤其要注意联系社会文化环境来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因为它们往往是通过人类社会的物质文化、社会文化和精神文化来体现相互作用的。这样,突破学科界限,将自然和人文社会科学各相关学科的知识体系、理论方法和研究手段融人具体的研究过程,是环境史研究的必然要求。

由此我们看到,环境史研究具有跨学科性质;环境史学家尤其需要运用生态学、生物学、林学和地理学等自然科学的知识来理解自然界在过去所发生的事情。但反过来,作为地理学家的德芒戎则强调入文地理学必须“求助于历史”。他说道:“人类在时间中发展,为了理解这种发展,历史的证明和自然规律的认识对我们同样是必要的。”①这一思想从一个方面说明了历史研究在一切学科研究中的基础地位。这也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在环境史研究中应如何处理历史学与其他需要借鉴的学科的关系。环境史学的跨学科性质并不意味着历史学的学科特征的泯灭,因为其本质上仍然是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史料的发掘、整理和解释来再现人与自然的关系史,并理解其现;伏。环境史学家也不必成为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他们要做的只是跨越学科边界,熟知其他学科(特别是自然科学)的术语、理论和方法,以更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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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法]阿·德芒戎:《人文地理学问题》,第13页。

理解历史上的环境问题。①不仅如此,由于环境变迁具有长时段的、深层次的社会历史根源,这一变迁本身及其对人类社会历史的影响并不是计算机模型或实验室的实验可以完全地模拟或实验出来的,因而就愈发需要深入有关的历史变迁之中去梳理、归纳和认识,从而为现在和未来提供有意义的启示。此外,如前所述,环境史学具有不同于人文地理学乃至其他研究自然与人类关系之学科的目的,因而不要充当自然科学或别的什么学科的婢女。环境史研究者不要东施效颦,而要清楚自己与自然科学家的不同。这样,环境史学应是以历史学为基础和主体的跨学科研究。环境史学家要做的是在固守历史学阵地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拓宽知识结构,扩大史料收集的范围,并提高处理各类资料的能力。

今天,人类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远离了自然,却又越来越剧烈地干预了自然。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至少是地球表层的生态系统,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原生自然,而是愈来愈深刻地融人了人类活动的意蕴。同时,自然环境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弥散于诸如技术体系、经济结构、政治制度、文化意识、宗教信仰以及风俗习惯等各种人类事象之中,成为社会分化和文明演进不容忽视的动力之源。”②因此,在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现时代,我们认识和研究自然环境在什么程度上并以什么方式参与了人类社会的演进历程,人类社会又在什么程度上并怎样干预和影响了自然环境,以探索人类文明发展的新途径,为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而贡献史学的智慧,是非常必要的。国际史学界已表现出对环境史研究的浓厚兴趣。从中国环境史学的发展来说,笔者认为,我们应摈弃中国世界史学界对国外研究成果进行宏观中文话语处理的一贯做法,弘扬并改造中国学术界历来重视灾害史研究的传统,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就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开展精细深入的理论建设和问题研究。我们既要研究他国以及世界性的问题,更需要研究中国自身的问题,并在研究过程中建立自己的分析模式和理论框架,实现学术创新,以对国际环境史学和中国史学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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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9

论文摘要:探讨了深入研究可持续发展的两个基础问题:主体范围问题、环境权利体系问题。与“人类中心论”认为道德只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不同,“生态中心论”认为起码应把受人类社会影响最大的一部分自然物与人的关系作为环境道德调整的直接客体,人类与这部分自然物构成社会的扩展体——“共同体”。环境权利体系则试图把环境权利内容扩展至生物多样性,赋予生物物种生存权利。主体范围和权利内容扩展的目的是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权利体系。

1前言

可持续发展包括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唯一可以选择的发展之路。在对可持续发展进行深人研究中,有两个基础问题值得首先研究,即可持续发展的主体问题,以及伴随着主体问题的权利义务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发展是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以上这些问题似乎不值得讨论,但随着生态伦理学把道德调整的范围由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物的关系,以及环境法学对环境权利体系的深人研究,使这两个问题成为深人研究可持续发展,研究如何建立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文化体系的基础。

2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唯一可供人类选择的发展之路,这一思想在世界范围内正逐步得到认同。从字面上理解,可持续发展是指促进发展并保证其可持续性。综合性与动态性是可持续发展的两个基本特性:(1)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自然环境的综合概念。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三个方面。其中,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基础,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前提,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是目标。可持续发展不是单纯的经济间题、社会问题或生态问题,而是三者相互影响的综合体。(2)可持续发展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这里并不是要求某一特定的活动永远运行下去,而是要求不断在内部和外部进行变革,保持协调与发展。

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不同学者的侧重点不同。经济学家往往强调保持和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生态学家呼吁人们重视生态系统的适应性及其功能的保持,社会学家主要注重于社会和文化的多样性。一般公认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1)在经济学上,环境损害与环境后果必须计人经济成本,必须把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综合考虑;(2)社会学上,强调通过公约、法规、文化、道德等多种途径,实现效率与公平兼容,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3)生态学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

对可持续发展进行深人研究,正是从多学科多角度全面探索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经济学的提高整体效益,社会学的实现效率公平,生态学的共同进化,都有两个共同的基础问题:(1)利益、权利的主体范围是什么?(2)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简言之,即可持续发展是谁的发展?“他”有权做什么?“他”必须保护什么?

3可持续发展与“共同体”范围扩展

可持续发展主体的社会学意义是道德、法律、公约等调整的关系的主体,因此必须界定可持续发展的道德、法律等调整关系的范围。可持续发展代表了当今科学对人与环境认识的新阶段:人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是有机的整体。系统科学认为,一切研究对象都可以视作一个系统,因此可持续发展的有机整体可以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动物界、植物界、生态圈、地球乃至宇宙。在科学研究与实践中,对任何系统的研究的都应首先确定系统的界面,然后才能研究系统内部关系和系统内外之间的关系。生态伦理学的“共同体”扩展说,首先探索了可持续发展系统的范围问题。

生态伦理学是现代伦理学对传统伦理学的最大突破之一,它以生态科学为直接依据,认为人与大自然的关系应被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调节或制约的关系。为区别于传统的社会范围,我们把生态道德的调整范围(community)译为“共同体”。生态伦理学的奠基者之一奥尔多·利奥波德于1949年写道:“所有伦理学都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前提之上:个体是一个其部分相互依赖的共同体的一个成员。”“大地伦理学不过是扩展了共同体的范围,使之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从总体上说:大地。“共同体”扩展说认为,道德作为一种控制行为的自我约束因素,调整的范围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提高川,最初人类只能用道德约束个人、家庭,而后是部落、地区乃至国家,种族平等、全人类平等和代际公平是现在道德的主题,而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加强和生态科学的发展要求人们必须把道德扩展到动物、植物乃至生态圈或更大的范围。生态伦理带有很强的理想色彩,如果脱离现实则会沦为虚幻。当一些生态伦理学家把“共同体”范围无限制地扩展乃至外层空间时,这种道德就缺乏了真实性,这也是传统伦理学认为生态伦理不值一提的原因之一。

在“共同体”即道德调整的范围问题上,具有代表性的是“人类中心论”、“弱人类中心论”以及“生态中心论”三种观点:(1)“人类中心论”有许多种不同观点,其共同点是认为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才值得尊重,道德只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弱人类中心论”是“人类中心论”的一部分,为了区别前者中的“个人中心主义”、“利己主义”等观点,它一方面认为人不必把“内在价值”和“权利”向自然界其他物种转让,另一方面认为从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角度看,对于与自然环境有关的行为,应经过道德考虑及理性权衡,进行约束或节制,这样环境才能得到保护,人类种系的延续与幸福才能与生态平衡与稳定相辅相成。即道德应调整与环境有关的人的活动。(3)“生态中心论”认为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具有权利,应得到尊重。即道德应调整人与环境间的关系。

上述三种观点对法律、政策、文化等方面都有很深远的影响,因此讨论它们分别兴起的时代背景与现实意义,对深人理解其理论很有意义。“人类中心论”兴起于近代西方提倡人权反抗神权的过程中,它鼓舞人们追求自身的解放,其中关于人的平等、自由、公正等观念至今仍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弱人类中心论”是一些“人类中心论”者,通过对现代环境危机和对“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反思而提出的,由于它没有打破原有的“人类中心”的伦理体系,而是把人类的整体利益作了扩展,因而容易被人们接受。“生态中心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是伴随着一系列环境危机而兴起的,生态科学与环境危机分别是它产生的科学基础与现实基础,是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全新观念,在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环境主义运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在它试图打破原有的“人类中心论”的伦理体系过程中,过多的激进、神学、神秘主义的色彩影响了它被人们广泛接受。

“弱人类中心论”希望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间接调整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共同体”的外部关系),以达到保护人类整体利益的目的。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无懈可击,但是它没有充分考虑实际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潜在性和长期性。以有典型意义的生物多样性问题为例,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利益是潜在而长期的,但这种利益与人类当前短期的巨大利益如建设水坝发生冲突时,仅从人类整体利益出发,即使考虑长远利益,我们也往往只能做出不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决定,因为预测远期利益有多大是很困难的。

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把受人类社会影响最大的一部分自然物与人的关系作为环境道德、环境法律和环境管理调整的直接客体,而不是间接客体,这与生态伦理学的“共同体”扩展说不谋而合,为避免与传统的人类“社会”概念混淆,本文也采用“共同体”代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环境法律等调整的范围。什么是与目前生产力和科学水平相一致的“共同体”范围呢?目前比较容易被人们接受的是:人类社会+物种的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即保护生物物种的生存栖息和延续的权利,也是保护自然的最低限度,破坏生物多样性被认为是人类对生态完整性最大最现实的破坏。当把人与自然物的关系纳人道德、法律调整的范围,也就是赋予自然物的某种权利后,我们就能讨论人的“环境权”这种新型权利了。

4环境权利体系

环境权是一种新型的人权,是环境危机时代全面协调人类与环境关系的产物。环境权的含义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有关环境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5、60年代以“公害”为代表的一系列环境问题,暴露了传统权利体系的缺陷:民事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相邻权等的设计不完善,宪法基本权利设定的不足,国际法领土权对环境保护的不力,等等。但是,传统法学囿于其产生时代的局限,无法适应环境侵害这一现代社会的新问题,而对原有权利进行改造,又恐怕破坏原有体系的严谨,使本受保护的一些权利受不到保护,因此,只有破除传统法学理论的樊篱,另辟蹊径,创设新的法律权利。环境权正是作为环境危机时代全面协调人类与环境关系的产物而形成发展起来。

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这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在美国,围绕着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宪法依据问题,也于1960年掀起一场举世瞩目的争论。这一系列的讨论是有关环境权研究的开始。处于环境权研究方面的领先地位的美国和日本,率先开始环境权的立法实践。1969年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与日本《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环境权的形成和深入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之后许多国家纷纷在各自的宪法中确认环境权或涉及环境权的内容。我国学者陈泉生对环境权利体系作了研究和总结(见图1)

但是,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环境权利体系的完善引发的许多问题,如环境权保护的义务范围如何界定?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权利性质、权利客体如何认定?种种问题很难处理恰当。其主要原因是环境权有着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①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代际权利,而且是全人类的权利;②环境权是一项价值取向多重的权利,它既体现人的权利,也反映人的义务,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意味着环境有受人尊重的权利。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就是保护珍贵濒危动物的生存和发展的,再如联合国《世界自然》亦指出:“每个生命形势都是独特的,无论其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受到尊重。”“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

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存在的,环境权利体系的完善必然要考虑对应的义务体系,除了对其他公民、其他组织、其他国家、后代的义务外,全人类意义上的义务也是不能回避的,全人类意义上的无限制的权利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系统或生态系统平衡被打破,造成社会问题和生态灾难,进而危及人类自身。只有把自然物的权利与环境权结合起来,才可能建立完善的权利体系,但是法律保护的自然物范围不可能是没有限度的,与环境伦理对“共同体”的扩展一致,与环境权利体系相一致的是其他生命物种生存和延续的权利。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10

然而,我国的媒介生态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而且由于该理论是生态学理论与方法和媒介研究的结合,因此其结合状况往往因研究宗旨的差异而各有偏重,从而出现界定模糊等问题。鉴于此,本文试图对媒介生态理论从传播理论渊源、研究进展等方面追根溯源,进行深层探讨与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对“媒介生态”予以新的范畴界定,以期能起到一定的梳理与廓清作用。

媒介生态的传播理论渊源

媒介生态理论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传播理论,传播学科史上的各种传播模式论就蕴藏着其理论萌芽。尽管这些模式论的侧重点各有异同,但都或多或少谈及媒介与社会互动的问题,这正是媒介生态理论关注的重点。因而,本研究以此作为媒介生态理论的传播理论渊源。

赖利夫妇于1959年提出的他们称之为工作模式的模式,把传播系统置于社会系统的框架之下,认为大众传播是各种社会系统之一;传播系统的传播活动与过程,既受其内部机制制约,还受其外部环境影响。其中,“传播系统包含于社会系统之中”的观点是媒介生态理论的基础。

梅尔文・德弗勒与桑德拉・鲍尔-洛基奇于1976年提出的大众传播媒介系统依赖模式,把社会看作一个有机的结构,媒介系统是一个信息系统,受众、媒介和社会体系三个组成部分通过媒介系统掌握的三种信息资源―― 收集或制作信息的资源、信息处理资源与信息传布能力形成依赖关系。该模式主要关注社会结构条件和历史环境,关注微观与宏观系统各个部分的相互关系,从而具有宏观视野。

1970年田中义久提出“大众传播过程图式”,认为传播过程即符号/信息交往过程,建立在能量与物质交往基础上,与社会的生产力、科学技术、生产关系和意识形态保持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这实质上是一种生态的观点,从与宏观社会结构的普遍联系上把握社会传播过程,把社会传播过程看作是人类社会总过程的一部分。

研究进展

学者崔保国在其论文《媒介是条鱼――理解媒介生态学》中对当前国内外媒介生态学的研究与发展现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回顾。目前国内现有关于媒介生态的研究,也基本是以该研究成果为基础。此外,国内目前关于媒介生态的研究著作包括译介作品甚少,在资料收集方面存在相当的难度。因此,本文关于国外媒介生态学起源与发展的文献综述主要参考该研究结论,其它研究内容则是笔者对所收集资料与文献的分析与阐述。

(一)国外媒介生态学的研究起源与进展

全球范围内的媒介生态学研究主要起源于北美,并分为加拿大的多伦多学派和美国的纽约学派。美国学者认为“媒介生态”的第一部著述是美国学者尼斯卓姆(Nystrom)的《面对媒介生态理论:人类传播系统研究理论范式集锦》。纽约学派的尼尔・波兹曼(Neil Postman)最早正式提出“媒介生态”概念并将其建设成一门大学课程。媒介生态学最初主要研究科学技术对传播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乔亚舒・梅洛维茨(Meyrowitz)开始关注大众媒介内容及其反应,重视媒介与环境的关系。认为媒介是社会环境的一部分,受众选择媒介受社会环境制约的同时,媒介对社会具有强大影响力。此外,他将受众纳入情境概念,认为传播行为受受众制约,必须根据受众类型选择合适的传播方式与信息。因此,其媒介理论 “把媒介研究纳入社会环境分析之中,从而开辟了一种社会学视角”(1)。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媒介生态学主要研究各种媒介符号和信息本质以及传送特性,考察传播符号和传播学的物理结构如何影响文化。兰斯・斯瑞特(Lance Strate)和凯萨・曼孔卢姆(Casey Man Kong Lum)是其代表人物,曾于2002在《新泽西传播学杂志》上主编了关于媒介生态学学术渊源的专辑。大卫・阿什德的《传播生态学――控制的文化范式》则是关于媒介生态学的最新近著作,立足于信息技术和传播对社会活动的渗透与控制,关注信息技术和传播对受众的影响。

(二)国内及台湾地区关于媒介生态研究的进展与现状

崔保国认为,我国媒介生态研究在学术渊源上与国外没有直接联系。邵培仁教授发表的研究论文《传播生态规律与媒介生存策略》与《论媒介生态的五大观念》开了国内媒介生态研究的先河;其后,童兵教授在《入世一年的中国传媒市场格局》等文中明确提及“媒介生态”。之后,张国良教授关于上海市民媒介接触情况的调查研究等是对媒介生态的实证研究,表明媒介实务研究者开始涉足媒介生态研究。自此,媒介生态的研究日益趋多且多与社会现实加以结合。

笔者经过文献搜集与整理发现,国内目前关于媒介生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最近两年(2003-2005),且在所搜集文献中,其研究主题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以媒介生态为研究视角或作为研究框架,探讨其他媒介问题。如《从媒介生态角度谈广告自律》等;二是从不同角度研究媒介生态本身,有个案与宏观研究。如《从媒体寻租行为看媒介生态的破坏》、《中国近代报纸生态环境演变轨迹》等;三是直接将生态学理论应用于媒介问题的研究,比“媒介生态”的研究更为微观、深入。如《论媒介的生态共生与信息互补》等。这三类研究主题又集中于三种研究视角:一是大众传媒自身在生存环境变化中的适应性变迁;二是大众传媒与社会生存环境的互动关系,偏重于媒介对社会的作用与影响;三是媒介生态与环境自身。

台湾对媒介生态的研究早于大陆。1987年臧国仁提出社会相对论,探讨传播生态环境中政治、经济等对传播媒介的影响。1992年苏钥机从生态共栖与杂交角度探讨大众传播媒介互相存在与影响的现象。1994年洪平峰出版的《电视生态学》则是应用媒介生态学的成果性著作,以生态科学的角度作为分析架构的理论基础,经由文献分析与实证调查,探讨台湾电视生态变迁。此外,台湾中正大学电讯传播研究所与交通大学传播科技研究所,于 1994年7月29-30日合办了“1994传播生态学术研讨会”,发表了有关传播生态理论、传播生态与公共领域等十四篇论文。

范畴界定

当前关于媒介生态的研究之所以出现对“媒介生态”的不同应用与理解,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其界定尚未明确。因此,范畴界定成为媒介生态研究的必要前提,也是本研究的落脚点。

1866年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首次提出“生态学”,认为生态学是“关于有机体与周围外部世界关系的一般学科”。(2)换言之,生态学是研究有机体及其环境之间关系的科学,所谓环境则是构成主体生存条件的各种外界物质实体或社会因素的总和。(3)

媒介生态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媒介及其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就媒介而言,环境有两种:一是媒介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现实环境,另一种是媒介通过其传播活动介入现实环境作用后所形成的已发生改变的环境。阿什德分别称之为“物理的实在环境”和“充满符号互动的意义环境”,本文则分别称之为“媒介生存环境生态”和“媒介意义环境生态”。正由于媒介有两种环境,从而导致对媒介生态的研究也出现了两种迥然的理解与研究路径,从以下国内外的各种界定便可略见一斑。

德弗勒认为,大众媒介是社会系统的子系统,受政治、经济及社会等外在环境的影响。而受众、发行经销商、投资人等向外扩展则是外在的社会文化条件,规范整个传播的社会系统及其各个子系统而成为互动的传播生态。(4)阿什德认为,“传播生态指的是信息技术、各种论坛、媒体以及信息渠道的结构、组织和可得性。”(5)即传播形态超出它作为大众媒介的范围,深深地介入现实环境,和宗教、文化、政治、法律等产生符号互动而形成一个意义环境。

目前国内较为普遍的界定是,认为媒介生态指的是某一特定时代中媒介各构成要素之间、媒介之间、媒介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相互关联制约而达到的一种相对平衡的结构,包含如政治文化氛围、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

不难看出,现有研究往往是将媒介生态限定在媒介与其生存环境生态和意义环境生态两者之一的互动。实际上,媒介系统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一个开放性系统,在与外界的互动中保持动态的平衡。这两种环境生态,通过与媒介系统的互动而具有时间发生上的先后意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媒介生态:媒介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外界现实环境――媒介生存环境生态的变迁必然会引起媒介系统自身的调整与适应,从而使得媒介的传播活动对社会现实的介入与影响发生变化,并最终以“充满符号互动的意义环境”――媒介意义环境生态展现出来,而意义环境若得以扩展又会形成新的媒介生存环境。媒介生存环境生态与媒介系统及其作用之后所形成的媒介意义环境生态,三者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在动态与平衡中一起构成整体意义上的媒介生态――此时,媒介与社会环环相扣的动态过程才得以真正显现出来。

注释:

(1)宋林飞(1994):《社会传播学》,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21页

(2)、(3)海热提、王文兴(2004):《生态环境评价、规划与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第12、20页

(4)梅尔文・德弗勒、桑德拉・鲍尔-洛基奇(1990):《大众传播学诸论》,新华出版社,第61-63页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11

作者简介:甘晖,博士后,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经济学、可持续发展基本理论等。

(1.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2.北京大学中国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871)

摘要 首先,在总结系列具有广泛影响的中西学者对中西文明特征的看法的基础上,论证了在东西方文明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分化的现象。又考虑到“天人合一”是中国文化的核心特质并是“中国文化对人类未来可有之贡献”,进而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分解为人与天的关系以及人与物的关系。人与天的关系是以整体性的视角对待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知识和观念的总和。人与物的关系是指以分析性的思路处理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知识与观念的总和。其次,论证了四种关系是基本关系。环境社会系统中的基本关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要的;二是基本关系之间可以是相关的,但不能是完全相关的;三是在所研究的系统中,所有的基本关系必须是完备的;四是基本关系应该是所描述的系统的各个一级子系统之间的一级关系。主要通过穷举法,发现从三种生产理论或者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层面上看,其中存在九种一级关系,但是有些关系与环境社会系统的研究内容相去甚远,有的具有完全共线性的性质,把这些关系排除在外,剩下四种基本关系,即:人与自身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

关键词 环境社会系统;四种基本关系;生态文明;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 X1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6-0118-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6.020

拙文“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关系:环境社会系统中的四种关系论” [1]发表后,有读者提出一些疑问,尤其集中在以下两方面。第一,为什么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分解成人与天以及人与物的关系?第二,为什么说四种关系是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而不是五种、六种或其它?

现撰文回答以上两个疑问。

1 人与自然关系的分化

先回答第一个疑问。因为这个疑问关乎东西文化的基本方向,为提高说服力,论述是在引用、归纳著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进行的。

1.1 问题的提出

回顾历史,有三个问题常让我们困惑。

第一,从宏观层面看,将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驱动因素分为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2]是否有进一步细化的可能和必要?从现象看,当今世界,西方的思想占据了主要地位。近几百年来,西方世界对自然的认识与利用能力似乎把其它文明远远地甩在后面;但是,目前尚无法解决西方的增长模式带来的资源环境等困境。而在鸦片战争之前,中国是一个农业文明国家,并且这种文明延续了几千年。为什么她可以延续几千年?在历史的表象背后是否有深层次的原因,比如,东西方文明的差异?

第二,如果东西方文化确实存在差异,那么是否可以从东方文化中,尤其是从中国古代几千年的文明史中,找出一些积极因素为世界的生态文明做贡献?如果可以,该是什么因素?

第三,如果找到了这样的因素或思想,那么它应该和现有的支撑西方文明的思想之间形成怎么样的结构?

1.2 一些西方学者对中西文明特征的评论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西方文明,自文艺复兴以来,大幅度地释放了物资生产力,丰富了人类的物质生活。可是在西方的增长模式下,经济子系统的持续扩张也导致了环境与资源困境。

西方的有识之士深刻地意识到西方文明的困境。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如此评论西方价值理性工具化的结果:“身外之物只应是‘披在他们肩上的一件随时可以甩掉的斗篷。(巴克斯特语)’然而命运却注定这斗篷将变成一只铁的牢笼。自从禁欲主义着手重新塑造尘世并树立起它在尘世的理想起,物质产品对人类的生存就开始获得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控制力量,这力量不断增长,且不屈不挠。今天,宗教禁欲主义的精神虽然已经逃出这铁笼(有谁知道这是不是最终的结局?),但是大获全胜的资本主义,依赖于机器的基础,已不再需要这种精神的支持了。……因为完全可以,而且是不无道理地,这样来评说这个文化的发展的最后阶段:‘专家没有灵魂,者没有心肝;这个废物幻想着它自己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3]

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从文化比较形态学的角度,通过西方文化内在逻辑的分析,预言西方文化将走向没落[4]。

“虽然世界的统一,最终在西方的框架中完成。但是,目前在世界上的西方的优势肯定不会继续持续下去了。在一个统一的世界中,十八种非西方文明――四个还存在,十四个已消失――肯定将重新加强其影响。……西方的成分将逐渐地降到适度的地位,这就是有待于由其内在价值与其他那些文化比较所能保存下来的全部东西――现存的与已消失的――正是由于西方社会的扩张,才使那些文化相互联系起来……我们就必须做出必不可少的想象和意志的努力,来打破我们自己国家和自己文化的局限,打破我们短暂的历史所造成的束缚,我们必须使自己习惯于采用作为历史的整体观。”[5]

在去世前的最后一部手稿《人类与大地母亲》中,汤因比还这样充满忧虑与希望地写道:“如果中国人真正从中国的历史错误中吸取教训,如果他们成功地从这种错误的循环中解脱出来,那他们就完成了一项伟业,这不仅对于他们自己的国家,而且对处于深浅莫测的人类历史长河关键阶段的全人类来说,都是一项伟业。”[6]可惜在这部手稿中,汤因比并没有明确地指出古代的中国文化能给未来世界带来什么。他对中国的期望是源于比较了众多文明形态之后的的直觉,还是源于深邃思考后得出的、但尚未系统地表达出来的结论,就不得而知了。

李约瑟[7]在论述莱布尼兹和中国古代科学的时候,发出这样的感慨:“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历史矛盾,即,虽然中国文明本身不能产生现代自然科学,但离开了中国文明的特殊哲学,自然科学就是不完善的。”他还说:“欧洲科学是在一个数学的、机械的世界以及笛卡尔和牛顿的世界图像的旗帜下前进的。这种进程在此之前已充分发展了,但它所信奉的自然观不能永久地满足科学的需要;需要把物理学看作研究比较小有机体的科学,而把生物学看作研究较大有机体的科学,这个时代一定会到来。如果发生了这种事的话,科学所采取的思维模式将是非常古老的,非常明智的,而绝不是典型的欧洲式思维。”

费尔南・布罗代尔也一直关注中国厚重的文明。他的夫人这样写道:“我坚信,倘若F・布罗代尔先生依然在世,他会以极大的好奇注视今天的中国对待现代资本主义的方式,也就是说,如果布罗代尔持论正确,中国会以独特的她自己的方式改造资本主义。”[8]

近代著名的欧洲裔日本通小泉八云[9]也说:“或者我们的文明,传遍了全地球,不过使许多民族,格外愿意研究我们的破坏技术和实业竞争,不来帮助我们,反来抗拒我们罢了……因为我们所创造的社会机能,正和故事中的恶鬼一般,在我们不能维持他的时候,便恐吓着要吞灭我们。我们这样的文明,真是一件奇怪的创造品……为了它的道德基础,它不能始终作一种社会组织维持下去,这样的断定,乃是东方智慧的教训……我也相信,将来的事情是偏于远东的―并不偏于远西。至少我相信这样,如果以中国而论。”

到此为止,虽然不能说对第一个问题给出了完美的答案,但是我们把目光转向东方、转向中国不算是个夜郎自大、毫无根据的选择。那么,中国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呢?

1.3 一些中国学者对中西文明特征的评论

对人与自然关系上述两个角度在文化上的不同侧重造成了文明巨大的分野。在文明史上,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各有侧重。“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有何区别呢?我认为最根本的区别是思维模式、思维方式的不同。西方文化注重分析。一分为二;而东方文化注重综合。合二为一。”[10]按我们的理解,东方文化侧重于天人关系的体味与阐发;西方文化侧重于人与物关系的揭示和实践。

著名的中国文化研究者钱穆(钱宾四)先生多次提到了中国“天人合一”思想的重要性。在他去世之前不久,更是专门撰文指出其是中国文化对人类未来可有的贡献,现将其论文核心观点摘录如下:

“中国文化中‘天人合一’观虽是我早年已屡次讲到, 惟到最近始澈悟此一观念实是整个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之归宿处。……我深信中国文化对世界人类未来求生存之贡献,主要亦即在此。惜余已年老体衰, 思维迟钝,无力对此大体悟再作阐发,惟待俊来者之继起努力。……我曾说‘天人合一’论是中国文化对人类最大的贡献。……以过去世界文化之兴衰大略言之,西方文化一衰则不易再兴,而中国文化则屡仆屡起,故能绵延数千年不断。这可说,因于中国传统文化精神,自古以来即能注意到不违背天,不违背自然,且又能与天命自然融合一体。”[11]

汤一介[12]高度评价了钱穆的研究成果:“钱先生这篇文章……实为我们提供研究和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之路径。”

季羡林[13]也认同钱穆的观点,并在钱穆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他对“天人合一”的看法:“据我个人的观察和思考,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是迥乎不同的,夸大一点简直可以说是根本对立的。西方的指导思想是征服自然;东方的指导思想,由于其基础是综合的模式,主张与自然万物浑然一体。西方向大自然穷追猛打,暴烈索取。在一段时间以内,看来似乎是成功的;大自然被勉强满足了他们的生活的物质需求,他们的日子越过越红火。……东方人对大自然的态度是同自然交了朋友,了解自然,认识自然;在这个基础上再向自然有所索取。‘天人合一’这个命题,就是这种态度在哲学上的凝练的表达。东方文化曾在人类历史上占过上风,起过导向作用,这就是我说的‘三十年河东’。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时移势迁,沧海桑田。西方文化取而代之。……世界形势的发展就是如此,不承认是不行的……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在西方文化主宰下,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这些灾害如果不能克制,则用不到一百年,人类势将无法生存下去……现在全世界的明智之士都已同感问题之严重。但是却不定有很多人把这些弊害同西方文化挂上钩。然而,照我的看法,这些东西非同西方文化挂上钩不行。”

张岱年认为天人关系问题“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一个根本问题,也是文化方向的基本问题。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三种学说……最重要的是《周易大传》的‘辅相天地’的学说。《象传》说:‘天地交泰,后以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所谓裁成、辅相,亦即加以调整辅助。《系辞上传》说:‘范围天地之化而不过,曲成万物而不遗。’范围亦即裁成之意,曲成亦即辅相之意。《文言》说:‘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凶吉。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此所谓先天,即引导自然;此所谓后天,即随顺自然。在自然变化未萌之先加以引导,在自然变化即成之后注意适应。做到天不违人,人亦不违天,即天人互相协调。这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最高理想,亦即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道路……这种天、人协调的思想在中国文化史上居于主导地位。[14]”

由此可见,李约瑟同意中国哲学具有有机的特质并认为其具有潜在的价值。钱穆、季羡林、张岱年、汤一介则指出或认可“天人合一”是中国文化的核心特质。此外,季还明确指出这种特质导致了东西方文化的不同走向,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有没有挽救的办法呢?当然有的。依我看,办法就是以东方文化的综合思维模式济西方的分析思维之穷……在西方文化已经达到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把人类文化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13]”

1.4 小结

综上所述,从人类文化史角度来看,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分化的现象是合理的,我们分别称之为人与天的关系与人与物的关系。人与天的关系是以整体性的视角对待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知识和观念的总和;其哲学基础的典型代表是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观。需要说明的是,“天”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有多种含义,在本文中使用“自然”这一含义;至于其它的含义是否同时成立,本文不做探讨。人与物的关系是指以分析性的思路处理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知识与观念的总和;其哲学基础的典型代表是机械唯物论。这两种关系是理想型。

如果“天人合一”确实如钱宾四先生所说的,是“中国文化对人类未来可有之贡献”,那么,从建构主义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划分也有利于这个观念的传播。再从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的根源和可能的解决途径的角度来看,这种划分也是必要的。

回答了两个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如果中国的天人合一观对世界文明的未来可以有所贡献,那么,在环境社会系统里,要把天人合一观放在什么的结构中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前文[1]所述,即基本思路是根据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分化的现象,将其分解为人与天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加上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身的关系,共四种关系,统一在三种生产理论的框架内。

2 为什么说四种关系是基本关系

这部分回答第二个疑问。

2.1 三种生产理论的(简化)物质流模型

三种生产理论可以用图1中的简化模型表示[15]。其中涉及人力,而人力包括物质性的一面和非物质性的一面。早期的研究侧重于环境社会系统中物质流动过程的描述,没有详细叙述人的意识或者说能动作用是如何影响物质流动的。此外,为了凸显废弃物回收利用产业的重要性,图1把物资生产和人的生产两个子系统中产生的废弃物单独列出。

为了着重说明三种生产理论中三个子系统之间的物质流动,可以将图1进一步简化。第一,将“废弃物”框去除,把物质生产和人的生产两个子系统中产生的废弃物直接和环境生产子系统相连。第二,只考察人力作用的物质性一面,暂时不考察人力作用的非物质性一面。第三,如前文[1]所述,本文的环境包括宇宙在内,因此,图1最下端代表自然力的箭头就不必要了。这样得到图2。

毋庸置疑,当今世界,三种生产的物质流动出了问题。其原因何在?在环境社会系统中,是人影响了物质流动。人是如何影响其物质流动呢?下面我们侧重考察人力的意识的一面,意即人的能动的一面对环境社会中物质流动

的影响。这里的意识是广义的意识,包括心理学上所说的潜意识和前意识在内。

2.2 三种生产理论框架中的四种关系

把四种关系与三种生产理论联系起来,可以得到图3。于此过程中,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了还原论的方法。就人与人的关系来说,由于人的生产消费物资生产提供的生活资料和环境生产提供的生活资源,因此,可以抽象化地认为物资生产和环境生产提供的物质是先集中到人的生产这个子系统,然后再在该子系统内完成分配的。我们知道,分配是人与人关系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此外,人的生产中还包括人力资源的生产,而人力资源的生产过程也离不开一定的人与人的关系。所以,作者把人与人的关系主要定位在人的生产这个部分是合理的。应该看到,人与人的关系与人与自身、人与天、人与物的关系之间存在交互作用,但是不把它暂时地与其它关系分开来,恐怕就无法继续深入地分析。所以分析的方法是必要的。

各种关系之间的交互作用将另文详细讨论。

类似地,就人与物的关系来说,我们抽象地把环境资源以及人力资源集中在物资生产子系统中,在人的生产和物资生产这两个子系统之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人与物的关系。但是它是否包含有其它关系呢?应该还是有的,比如说水稻种植过程虽然包含着对“不违农时”等天人关系的理解,但其主要体现了人对自然物的利用能力,因此应该把这个过程放在物资生产子系统中。此外,在现代以西方的物质文明为主导的世界秩序中,人对自然的利用能力越来越强,物资生产量越来越大,把物资生产子系统和环境生产子系统分开考虑也是合理的。因此,人的生产和物资生产两个子系统之间主要体现的还是人与物的关系。

人类对待环境生产的态度和人类整体性地看待自然的态度是密切相关的,因此人与天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人的生产子系统与环境生产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虽然在实际生产中,处理、消纳污染物的过程可能和物资生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三种生产理论把消纳污染物和产生资源的过程抽象化地集中在环境生产这个子系统内。另外,在这个子系统里,自然力发挥的作用应该大于人力的作用。“生物圈Ⅱ号”的失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自然环境系统的重要性。又如,Costanza[16]认为,保守地估计,生态系统服务的年产出是160 000-540 000亿美元;而当时全世界的年生产总值为180 000亿美元。

2.3 从物质和精神(能动作用)的角度看四种关系

四种关系中,人与自身的关系是指人的动机。动机指向的对象有两大类,一类是物质的,一类是意识的、或精神的。这两类对象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对于音乐家来说,演奏好乐曲、谱写出好的乐曲的行为背后有着他们的精神追求,但是这种精神追求一方面可能给其带来经济收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影响其他人的经济行为。把动机指向的对象分成物质的和精神的两类是一种便于论述的、分析性的、还原性的思路。在真实的世界中,两者常常是密不可分的。

除了人与自身的关系以外,其他的三种关系也都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物质对四种关系的影响与制约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在处理这四种关系的时候,人的意识对物质世界的能动作用及其反作用。据此,可以将图3中的四种关系分解,如图4所示。如果图4中表示的是人的动机对象偏于精神的一面,且表现了人对人与人的关系的认识及其能动作用,人对人与物的关系的认识及其能动作用,人对人与天的关系的认识及其能动作用,那么这个图就是一定动机取向下的能动作用图;如果图4中表示的是人的动机对象偏于物质的一面,且表现了人对人与人的关系的认识及其物质流,人对人与物的关系的认识及其物质流,人对人与天的关系的认识及其物质流,那么这个图就是一定动机取向下的物质流图。

把图4中各边中偏于精神的一面和偏于物质的一面组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得到图3。

图3和图2相比较,多了两条表示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的弧线;少了一条连接物质生产子系统和环境生产子系统的边。需要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的弧线的原因前面已经说明了。少了一条连接物质生产和环境生产的边是由于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物资生产水平下,物资生产子系统需要向环境生产子系统索取的资源量和排放的废物量是确定的。类似地,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和人与天的关系下,环境生产子系统所能提供的生产资源的量和环境容量也是确定的。因此,我们认为,尽管从物质流层面上看,物资生产和环境生产两个子系统之间的物质流关系是重要的,但是考虑到人的各种能动作用以后,这条边就不宜作为基本关系之一来处理。或者说,由于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人,如果人能处理好人与天的关系以及人与物的关系,相应地,就把天与物的关系处理好了。所以把天与物的关系包含进来是一种冗余,类似于计量经济学中的“完全共线性”。计量经济学认为,在用若干解释变量解释被解释变量的时候,允许解释变量之间存在部分共线性,但是要避免解释变量之间完全共线性的现象。

2.4 四种关系是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

在四种关系以外,是否还有其它的关系可以作为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

所谓的基本关系,依作者的理解,必须有几个条件。第一,它是必要的。也就说,在解释环境社会系统中意识与物质的相互作用时是不可或缺的。前面我们已经论证了四种关系的必要性。第二,基本关系之间可以是相关的,但不能是完全相关的。由于完全相关的关系之中必定有一个可以从其它关系中推出,所以应该将这样的关系排除在基本关系之外。如前所述,物资生产和环境生产两个子系统之间的物质流就属于此类可以排除在基本关系之外的关系。第三,在所研究的系统中,所有的基本关系必须是完备的。第四,基本关系应该是所描述的系统的各个一级子系统之间的一级关系。

马世骏等[17]在1984年明确提出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概念。Herman Daly(转引自Sylvie Faucheux, 1995)也在1987年提出可持续发展包括并且根植在三个分离的领域:经济、社会、生态[ 18]。叶文虎等[15]于1997年提出的三种生产理论,源于认为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是一个整体,并将其命名为“环境社会系统”。在这里,经济是人类社会这个子系统的组成部分,生态是自然环境子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从物质流角度看,环境社会系统中客观地存在着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三种生产活动。

由于三种生产理论描述的是环境社会系统(即世界系统)的物质流运动,从宏观层面上看,其描述对象是完备的,意即可以包罗世界系统中的“万象”。

单从三种生产的物质流图来看,其中存在三对物质流的关系。如果把人的意识和三条边对应,就有了三种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人与天的关系、物与天的关系。再加上人与自身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一共有五种关系。再从字面来看,还可以有:物与物的关系、物与自身的关系,天与天的关系,天与自身的关系。所以,从文字角度看,在这个系统中一共可以找到九种关系,但是我们为什么说四种关系是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呢?

首先,前面已经论述了为什么基本关系中没有天与物的关系。

另外,如前所述,天是整体性看待自然情况下的自然,它包含有两层意思。一层是整体性的自然;另一层是用整体性方式看待自然中的存在时,该存在即是天的一部分。我们先来看前一层意思,即天是整体性的自然,这时,天与天的关系,天与自身关系应该只属于文字上成立,而实际上不一定成立的关系。如果一定要“钻牛角尖”的话,那么这两个问题可以转换成:我们的宇宙之外还有宇宙吗?如果有的话,宇宙和宇宙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的宇宙为什么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这些问题都属于哲学的本体论范畴。其中,天与天的关系不在本文讨论的环境社会系统所及的空间和时间尺度内;而天与自身的关系则未在环境社会系统中表现出现实的重要性,所以未体现出需要将其列为基本关系的必要性。因此,本文不把这两种关系列入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之列。

再来看为什么没有物与物的关系。物是分析性看待自然时的自然,它同样有两层意思。一层是指自然中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另一层是用分析性的方式看待自然时自然中的存在。不管怎样,它们都是自然中的个体。如果这两种物都与人发生直接的、或有显著影响的间接的联系,那么我们可以把这种物与物的关系归并到人与物的关系中。如果这两种物不与人发生联系,或者发生无显著影响的间接的联系,那么我们可以将这样的物与物的关系归于人与天的关系中。类似地,也可以这样处理以整体性方式看待自然中的存在是自然的一部分时,存在与存在之间的关系。

最后,还有一个物与自身的关系。对于非生物来说,物与自身的关系同样是一个只在文字上成立的关系,故无法列入基本关系之中。而对于非人类的生物来说,如果生物学家感兴趣的话,该关系应该是生物学的研究内容,而不应当作为环境社会系统的主要研究内容。

3 小 结

综上所述,我们主要通过穷举法,发现从三种生产理论的视角看,其中存在九种一级关系,但是有些关系与环境社会系统的研究内容相去甚远,有的具有完全共线性的性质,把这些关系排除在外,剩下四种关系,即:人与自身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

这四种关系都是必要的、非完全相关的,而且足以表示环境社会系统中的人与自然、人与人相互作用的结构,符合前及的基本关系的几点要求,因此我们把它们称为环境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这四个一级关系之间还存在交互作用,这在后面会进一步讨论。由于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级关系的衍生关系,因此二级关系也不列入基本关系中(所谓n级关系是指相互作用的若干个子系统都是,或者其中最(较)低层次的子系统是,环境社会系统中的n级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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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Discussion on Four Basic Relationships in Environmental-social

System/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GAN Hui1,2 YE Wen-hu2

(1. School of Economics/School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zhou Fujian 350007, China;

2. Center of China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Research,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12

 

关键词:环境伦理  人类中心主义  非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整体主义

1引言

人类生活的环境是一个多向度、立体、完整的环境,人类的道德生活也同样是立体式的、多向度的。因此,基于这种现实基础的环境伦理学必然是能够接纳和包容、超越和整合以人本主义立场和非人本主义立场构建的环境伦理学。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作为衡量和评判人类社会发展和生存方式的根本尺度和验证标准。这种伦理学具有明显的后现代性和深刻的实践意义。

2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与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相比较,环境伦理确有其特殊性,它在一定意义上也的确可以被看做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但是,如果像人类中心主义那样,认为环境伦理学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意味着伦理道德所适用的范围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认为环境伦理所调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超越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围之外,夸大了环境伦理的特殊性,并从根本上误解了环境伦理的性质。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不过是伦理学对于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回应,其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是为了救治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克服和解决已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环境问题。而生态环境成为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出了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环境问题就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的问题,特别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与此相应,环境伦理所调整的对象,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关系,是被自然所中介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环境伦理学并没有完全超出传统伦理学的界域,其对环境伦理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探究和建构也谈不上是对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即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扩展。

其实,环境伦理自身的性质完全可以解答环境伦理的依据问题。环境伦理的实质仍然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只不过是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或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所确认的应是人们之间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只不过是在人们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才表现出对他人和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环境伦理这种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本质上同一而表现形式相异的性质,本身就足以构成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重要依据。

3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意识核心:确立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需由否定自然事物做工具价值评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到认同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然而,用“内在价值”说来阐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或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安放在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上是根本靠不住的。由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强调自然事物具有与人的利益和需要无关的所谓的“内在价值”是对价值概念的误用或滥用,到其对于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的特殊性的具体论证看,只要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主流论述稍做分析,我们就很难认同其结论。

事实上,随着由环境因素引发的社会不公正问题逐渐凸显,非人类中心主义因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而无力回应,环境正义论开始取而代之。环境正义论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抽象论争,认为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并非哲学和世界观方面的问题,而是源于存在着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会结构模式。例如,美国学者哈丁的“救生艇”理论就是无视公平的利己主义方案,“严重地侵害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完全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人权”。正是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性和不正义性,才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才塑成了一种试图主宰自然的价值观念。所以,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通过重建社会正义秩序来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责任在人类之间的公正分配。环境正义诸理论看到了人类社会内部不同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差异性,表达了不同主体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要求。但是,环境正义论关注的焦点仅仅是人类的社会伦理,却忽视了自然对人类社会环境正义问题所具有的先在性和决定性意义。实际上,环境正义不仅仅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同时更应是人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公正。

4环境整体主义观

“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存在构成了世界,世界的本体既不是纯客观的自然,也不是脱离自然的人,而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三

[1] [2] 

位一体的具有生命的有机整体和生态系统。环境整体主义承认人类具有生存权,也不逾越生态承受能力,更不违背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主张把人类的物质欲望、社会经济增长、对自然的改造利用限制在能为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范围内J。环境整体主义反对长期存在的传统的主宰自然的“理性人”,强调具有生态伦理知识的“理性生态人”。人类发展经历与现实给予证明:以坚持人类利益至上为前提时,生态危机就势必不能避免;以坚持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前提时,生态平衡才得以实现,进而才能实现全^类的利益。

在世界的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中,蕴含了自然、社会乃至精神性的存在,并得以具体表现。非人本主义预设了一个理想的自然,并一味地要求人去消极地适应,这不仅仅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冲突的一面,并把人降低为生物,一笔勾销了人的社会性本质。这种人与自然机械论世界观强调绝对的主、客体,人与自然、思维和物质的分离和对立,而且认为只有自然是主体,自然以外的世界是客体,作为主体自然具有其自身价值。在这种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指导下,“对‘反增长哲学’的欣赏表明他们根本无视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以至使环境伦理可能陷入‘伦理的不伦理性’的困境”。反之,片面的认为只有认识主体,在人类取得的大多数成就都以损害自然环境为代价,或者说以生命和自然的不可持续发展为代价,从而导致世界的不可持续发展,使人类陷入困境之中。

整体主义的环境伦理学,是在方法论上超越以上几种思维方式,确立整体主义的生态方式,科学的把握个体和整体的辩证关系最为关键。个体不仅包括当代人,同时也包括人类社会、自然的概念。而整体则对应包括后代人、自然、人类社会的概念。显然,在这种辩证关系中,传统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就不适用了。近代工业文明的发展价值观,把经济增长看成是发展的终极目的和根本的价值取向,完全否认了自然界的“自然价值”,从而理直气壮地掠夺和挥霍自然资源、迅速加剧生态危机和环境危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要科学的把握个体和整体的辩证关系,就必须考察生态价值既地球上的任何物种和生物个体,在生存竞争当中都既实现着自身的生存利益,同时也创造着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的生存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物种和生命个体对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具有价值,对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的完善也具有价值J。

环境整体主义的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已有的主体性,把已有主体看作是自然系统中的“普通一员”,并通过其相互间的辩证关系构成了系统的概念。从理论上说,它对于克服传统哲学价值观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片面理解,否定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立足于全面关系的可持续发展的和谐价值观的形成。从实践上说,它对于我们克服当今人类面I临的困境和危机、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主张放弃首要次要之分,以相互作用的观点主张放弃以什么为中心,世界没有中心,是多元的,是多元相互作用的世界。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