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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调查报告

时间:2022-02-21 20:33:57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范文1

该报告基于全国25个省、80个县、320个社区共8438个家庭的抽样调查数据汇总分析形成,涉及家庭资产、负债、收入、消费、保险、保障等各个方面的数据,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当前我国家庭金融的基本状况。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建华,西南财经大学校长张宗益,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副主任潘建成,原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李稻葵,西南财经大学副校长马骁,西南财经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主任甘犁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天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报告会。

权威数据,填补国内空白

家庭金融的相关数据直观反应了家庭在经济金融活动中的行为决策,对于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家庭金融在国际上早已得到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20xx年美国金融学会(AFA)年会上,AFA主席、哈佛大学教授John Campbell断言,家庭金融将会成为金融学中继资产定价、公司金融后第三个重要的研究领域。20xx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宣布,将本应于2010年举行的消费者金融调查(SCF)提前到当年进行,以便及时直观地了解美国家庭财务受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认为,为详细了解各类家庭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美联储需要直接观察各个家庭的财务变化。伴随着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崛起,中国的经济走向也成为影响世界经济稳定的重要因素,作为最基础的我国国民家庭金融行为也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

针对中国微观家庭金融数据匮乏的现状,2010年4月,西南财经大学与中国人民银行强强联手,整合高校与政府机构优势资源,成立了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中心是迄今国内最为权威的研究中国家庭金融微观问题的机构之一。

此次《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的问世,共历时三年,历经前期筹备、中期调研、后期数据整理、报告撰写四个阶段。32个调查小组、343人次,经过对全国25个省、80个县(市)、320个社区(村),8438份有效样本的科学分析形成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以其权威性和详实的内容填补了行业空白,是我国家庭金融微观数据领域的重大突破。此报告既是西财倡导求真务实学风、推动中国问题中国研究的重要收获,也是西财与央行携手面向社会重大需求进行协同创新的阶段性成果。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张健华局长表示:针对中国家庭开展金融调查是全面深入了解消费金融现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和前提,对政府、金融界和学术界都具有重要意义。相信此次《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调研数据的出炉,不仅为目前对家庭消费金融行为的了解提供有价值的补充,还将为政府和监管层制定重要政策提供有益参考。

关注家庭,聚焦民生热点

家庭是社会最重要的微观主体,是政府政策的最终受众。资产配置、借款、贷款、保险、消费、投资等需求,以及家庭对经济变化的反应等家庭的金融行为,都对个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有很大影响。此次《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提供了一系列关于中国家庭金融状况的数据,其中包括:

家庭储蓄。中国家庭储蓄主要集中在高收入家庭,收入最高 10%的家庭,其储蓄率为60.6%,其储蓄占当年总储蓄的74.9%。大量低收入家庭在调查年份的支出大于或等于收入,没有或几乎没有储蓄。而中国较高储蓄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广大民众没有足够的消费动机,而在于没有足够的收入。因此,增加消费、减少储蓄最有效的政策是减少收入不均。中国政府《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工资增长和GDP増长速度要求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中国的储蓄率。

衍生品及债券市场。家庭对衍生品市场参与率为0.05%;家庭对金融理财产品市场参与率为1.10%。这与我国衍生品市场和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的现实基本吻合。

家庭负债。中国家庭负债平均为6.26万元,城市家庭平均为10.08万元,农村家庭平均为3.65万元。中国家庭总体资产负债率为4.76%,城市家庭为4.08%,农村家庭为9.81%,农村家庭负债较重。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范文2

以经营品质的全面提升增强农行在县域市场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提升县域农行市场竞争力的调查与思考

通胀紧缩背景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路径探析

完善现行信贷业务流程的思考

对基层网点储蓄存款、基金、保险和自主理财产品销售与协调发展的调查报告

对对公业务营销组织体系建设及营销能力提升的调查与思考

浅析产业链融资及其在我国农业领域的应用问题

激活优质客户资源战略路径的思考

大力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是欠发达地区农行提升经营品质的理性选择

对黄冈农行县域法人贷款客户流出情况的调查报告

对提升县域农行在农村金融市场引领力的调查与思考——以农行罗田县支行为例

小业务撑起了大经营——农行浠水支行业务经营情况调查与思考

以供应链金融模式服务农业产业链发展——对农行黄冈分行“三农”信贷创新的调查与思考

农户小额贷款操作流程与运营模式的实践分析与思考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非现场审计探讨

做好信贷审查“五部曲”提升信贷资产发展品质

电子银行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思考

农村金融服务:ATM能否补位——以农行黄冈分行为例

基层农行电子银行渠道建设思考

农行团风支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做法

建始县中医院

坚持求真务实

推进武陵地区区域金融合作发展的研究报告

把握战略机遇做好万州建成重庆第二大城市金融服务

关于做好金融服务积极支持黔江经济发展的思考

新经济态势下的县域经济与农业银行经营策略——以湖南省怀化市轄县域为例

提升恩施农行价值创造力的思考

对湘西州商业银行困境与出路的解析

次贷危机对中国银行业风险控制的警示及应对措施

发展低碳金融业务推动增长方式转型——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农行业务经营转型的思考

低碳经济时代金融支持当地旅游业发展的思考

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碳金融发展路径选择

湄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金融服务工作试点启示

县域农行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对农行张家界分行县域业务发展的调查与思考

对发展惠农卡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思考

浅析县域农行服务“三农”及风险防范

试论农行业务发展中的理性营销问题

增“动力”添“活力”挖“潜力”农行遵义分行保险业务发展迅速

做强保险业务提升价值创造力

对后危机时代农行信贷经营思考

好的班子要有“五气”

把握本质内涵着力客户建设

深化服务“三农”“3510”发展规划的调研报告

关于县域农行资产“空心化”现象成因与对策的研究报告

当前中间业务发展态势与建议——农行湖北分行营业部中间业务发展调研报告

现行考评体系传导执行特点、问题及对策——农行湖北分行绩效考评调研报告

零售业务实现跨越式大发展思考

如何运用金融工具规避贸易性汇率风险

在完善与创新中发展——对农行武穴、罗田支行惠农卡及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调查

县域农行服务“三农”及风险防范思考——农行英山支行服务“三农”及风险防范调查

在服务“三农”中创造价值

对小额贷款发展与风险管理的思考

贫困山区农行资产营销调查与思考——以农业银行浠水县支行为例

如何迈出职业生涯第一步——给新入行大学生的一席话

与农有缘

当前资产业务发展的几点思考

对股权质押贷款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如何当好支行行长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范文3

一、我国投资环境的国际比较

在过去十几年里,我国经济保持了较快增长。近期世界银行所作的一些研究也表明,我国在投资环境的许多方面都做得相当出色。但也应该看到,我国在某些方面仍落后于东亚及东南亚的一些邻国,投资环境有很大改善空间。

第一,在基础设施方面,我国优于印度,但落后于泰国。印度的铺砌道路占56%,我国为88%,泰国为97%;印度每1000人有3部私人电脑,我国每1000人有12部,而泰国为23部;从每1000人拥有的电话数量看,印度为131部,我国为294部,泰国则为371部。

第二,在对174个国家的调查中,我国的政治稳定性高,在政府效率方面表现中等,政府管制造成的成本低于印度和巴基斯坦。

第三,我国对外贸易的开放程度高于印度。

第四,总体来看,我国与其他东亚国家的人力资源和技能水平基本相当。但我国的研究和开发力度要低于一些东亚邻国。如在泰国,销售额的5.6%要用于研发,而我国只有2%。

第五,国际上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的地方保护主义十分明显。

第六,我国金融部门的运行效率低,绝大部分贷款都贷给国有企业,并且经常得不到偿还,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

二、国内23个城市投资环境的比较

世界银行报告将投资环境的要素指标描述为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进出国内市场的障碍(domesticentryandexitbarriers)、生产技能和技术禀赋(skillsandtechnologyendowment)、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labormarketflexibility)、参与全球化程度(internationalintegration)、私人部门参与程度(privatesectorparticipation)、非正式支出(informalpayment)、税收负担(taxburdens)、法院工作效率(countefficiency)、金融环境(finance)等10个方面。以这10项指标衡量并综合静态数据和动态潜力,世界银行得出我国国内23个城市投资环境的排名(详见附表)。我国投资环境的地区差异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东部和沿海地区的发展要快于中西部,并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东部的投资环境优于中西部,吸收外资的规模占绝对优势。2003年1-10月份东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382亿美元,占全国的88%;中部实际使用外资40亿美元,占全国的9%;西部只有13.5亿美元,占全国的3%。世行的调查数据显示,由于各地港口便利、劳动力技能等自然禀赋不同,西部的投资环境要比沿海地区落后,尤其表现在金融环境和基础设施水平较差、进出国内市场的障碍多、税收负担较重、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足等方面。中部地区的投资环境介于东部和西部之间,但其金融运行效率明显偏低。东部地区私营企业的市场参与程度低于中西部,除温州为A+级外,其余11个城市均为B级或以下,其中广州、上海、北京、天津为C级。

(二)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的投资环境明显优于其他地区。长江三角洲拥有我国最大的港口群和城市群,其基础设施较完备,进出国内市场的障碍少,生产技能和技术水平较高,企业的非正式支出少。珠江三角洲是我国与全球接轨最快的地区,其经济国际化和外向程度较高,外资进入则刺激了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转让,帮助国内市场融入国际市场。环渤海湾地区国有企业比重大,外资进入量较少,与长三角和珠三角相比,投资环境有一定的差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投资环境的地区差异较大。世行的调查涉及长春、大连、哈尔滨和本溪等4个东北老工业基地城市。这4个城市的投资环境差别很大。长春和大连的投资环境评级介于东部沿海城市和中西部之间,而本溪和哈尔滨的评级则为第21和23名。本溪进出国内市场的障碍、生产技能和技术禀赋、税收负担和金融环境的评级均为C。

三、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若干建议

世行报告在对我国投资环境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各个城市在投资环境方面都具有自身独特的比较优势,要抓住能给本地区带来最大效益的领域进行重点改革。总体来看,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进国内市场一体化。我国国内市场发展还不平衡,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报告建议适当简化或弱化政府在商业领域各个层面的职能和作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降低地方税赋差异,增加产品的市场流动性,协调区域发展;建立灵活的雇佣机制,并将各类企业都纳入到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中,促进高素质劳动力资源在地区之间的高效流动。

第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外资的进入不仅带来了技术和资金,而且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这些效益在上海和广州等地区已充分显现。应借鉴广州和上海的经验,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水平,鼓励更多的外国投资者进入我国,尤其是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以提高国内企业销售和投资的效率;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提高法院效率,公平解决相关贸易纠纷;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深入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第三,提高劳动力的技术技能,增强国内研究和开发力度。报告认为政府要引导企业提高员工技能,并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应增加政府和民间对教育培训的投入,加大对中西部等地区教育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保证贫困地区与发展较快地区的教育水平相当;应鼓励民营学校或培训中心的建立,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的开展;提高企业研发力度,鼓励企业在努力掌握和发展核心技术的同时,培育自己的研发体系,增加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反洗钱 影响 建议

一、现金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

1.现金管理法规滞后,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目前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1988年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是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二是《条例》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作为企业性质的经营目标不相关,履行起来实际成效不大,银行为争存款、拉客户,为企业大开现金使用方便之门,致使现金管理流于形式。三是处罚措施不完善,开户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条例》中对其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法律责任缺乏,已无法约束一些违规的现金管理行为,与反洗钱所要求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存在较大的差距。四是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不具备对企业等使用现金的主体的直接管理处罚权,不能深入监督现金管理的全过程,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企业对人民银行的现金调查监督不配合的现象,降低了中央银行履行现金管理职能的权威,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2.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现金使用偏好,加大了可疑交易核查的难度

现金虽然是最原始的支付手段,但也是流动性最强的支付手段。目前,洗钱犯罪分子正好利用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现金投放量和使用量巨大,偏好现金结算的氛围进行犯罪活动,使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交织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困难,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3.忽视对现金缴存业务的管理,容易让“黑钱”顺畅地进入金融体系

从国际反洗钱的经验看,现金缴存是重点监测对象,严格控制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系统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要成功侦察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步骤应是在有关现金首次进入金融体系时就能被发现。但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各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基本上都没有进行来源方面的审查或把关。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确实比较困难。

4.对个人现金支出业务控制不力,扩大了现金使用量

在反洗钱调查中,发现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转移资金或存取现金的现象,而在《办法》中对个人结算账户的规定涉及甚少。在尊重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前提下,个人所有的这部分现金收支变得更复杂、更隐蔽,且难于监控,隐藏较大的洗钱风险。

5.金融机构现金报告制度宽松,可疑交易报告偏少

《办法》对现金大额交易报告的金额作了具体规定,而对现金可疑交易报告的金额未作具体规定。不能对开户单位在本系统特别是本辖区大额现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6.科技手段落后,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及时监测大额可疑现金交易信息

目前,新的现金管理监测系统还没有出台,大额现金的存取备案管理受到一定的限制,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及时获取大额现金存取信息,影响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效果。

二、几点建议

1.结合反洗钱工作要求,调整现金管理目标

人民银行要结合自身的职能转变,从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及防范洗钱的角度出发,以防范金融风险和洗钱,打击经济犯罪为现金管理目的,最终为市场经济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尽快结合反洗钱职能,调整现金管理的重点,应当从以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向以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主。

2.出台新的现金管理法规,完善反洗钱法规体系

一是重新

明确现金管理的客体,把管理对象扩大到一切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收支活动。二是重新规定现金的适用范围和金额起点,尽快将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典当、贵金属等新形势下的特殊行业纳入现金管理的范围,明确其使用用途和范围。三是改变我国目前现金管理片面强调现金支出而忽视现金缴存的做法,实行现金存取并重管理的模式。四是增加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等金融创新业务的现金管理内容。五是改革账户管理办法,限制个人在一家金融机构的开户数量,防止犯罪分子化整为零。六是严格界定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现金交易行为。

3.加强对现金收支来源、用途审查,提高现金使用成本

在不影响单位和个人合理存取款业务的前提下,对大额现金存取款来源和用途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要求客户申报现金的来源和用途,还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此外,运用市场手段,按照国际惯例,对超过一定限额(如5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通过对大额现金存取的双向收费控制,提高客户使用现金的成本,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率,使有洗钱嫌疑的现金活动显现出来,便于反洗钱的监测。

4.加强反洗钱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大额可疑现金监测水平

充分发挥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由工商、税务部门对现金流量较大的行业的规模进行了解和掌握,由公安部门对娱乐业等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让金融机构有目的的对现金高发行业的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和报告。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建立现金交易频率高的存款人资料的通报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现金高发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5.加大反洗钱科技含量,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现金管理网络化和现代化。本着方便、及时、简捷、易行的原则,尽快开发全面涵盖大额现金存取、异常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非基本存款账户提现、现金管理现场检查等业务的实时监测系统,逐步实现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对接,共享信息资源。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对可疑现金交易进行跟踪分析,了解客户背景、业务种类、交易对象、资金流向等、锁定异常目标,并主动报告,加快可疑信息的报送效率;人民银行要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全面了解大额现金存取变化情况,加大大额现金存取可疑交易分析力度,及时发现可疑交易行为。

6.加大现金管理检查力度,增强金融机构现金管理责任感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范文5

2009年初,针对全球金融危机,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CIPRA)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中国公共关系市场发展研讨会,提出了积极的对策建议,鼓励业内企业“开源节流”、“服务创新”,同时提出了由“大”变“强”的行业发展战略。2009年已翻开新的一页,中国公共关系市场在过去一年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又有哪些亮点?本期“封面文章”将对2009年中国公共关系市场进行扫描,以期真实反映过去一年公关服务市场的运营态势和发展状况。

市场发展增速减缓

2009年,中国公关行业遭受了全球金融海啸的严重冲击。据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CIPRA)的《中国公共关系业2009年度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显示,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中国内地公共关系服务市场增速有所放缓,中国公关市场年营业额约为168亿元人民币,比2008年度的140亿元人民币增加28亿元人民币,年增长率为20%,与去年29.6%的增长率相比,下降了9.6个百分点。

“金融危机阴影下,虽然增速有所下降但仍表现一定的增长势头,实属不易。”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副秘书长、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陈向阳告诉记者,“2009年上半年形势严峻,业务处于停滞状态,但第二季度后半期起,在国家宏观调控和信心恢复的双重影响下,公共关系服务市场迅速回暖,各项业务全面展开,绝大多数公司完成了年度的业务指标,维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金融危机波及全球各行各业,尤其是汽车、IT业受影响颇为严重,金融危机对中国内地公关公司的影响因客户群、主营业务和服务领域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调查报告》显示,以外资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活动传播或事件营销为主营业务、以IT、汽车为主要服务领域的公关公司深受危机影响。2008年分别占据中国公关服务市场份额第一、第二位的汽车(15%)和IT业(14%),2009年市场份额减少为13.1%和12.8%,下降至第二、第三位。而快速消费品则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由2008年的13%增加到14.2%,取代汽车行业,跃升中国公关服务市场首位。

《调查报告》显示,医疗保健和金融等行业也表现出很大的发展潜力。其它如通信、互联网、制造业、旅游、文化、体育等共占到51%的市场份额。中国公关服务市场进一步分散,涉及领域更加广泛。在TOP公司中,作为主力阵营的灵思、蓝标、宣亚、奥美四家公司2009年的营业收入超过1.5亿元。

据陈向阳介绍,传播仍是公关公司的主营业务。网络公关、事件营销、危机管理、CSR等服务是2009年度服务的亮点。此外,2010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型活动,使得城市品牌和国家形象传播受到关注,城市品牌营销等非企业传播成为2009年或今后公共关系发力的又一主战场。他表示,在目前经济转暖的大环境下,特别是我国将继续加大宏观调控,深化经济转型力度,国内公关需求将更加旺盛,公关服务市场仍将保持稳定的增长速度。

危机当下公司求变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金融危机的阴影下,公关公司都把修炼内功放在首位,纷纷在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团队建设、运营水平等方面下功夫。过去的一年,“变革”成为中国公关行业的主旋律。

业务模式方面。“整合”成为中国公关行业的一个关键词。《调查报告》显示,整合传播业务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重视。在媒体过度细分化和碎片化的今天,整合营销传播成为大势所趋。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客户来说,结果导向成为工作重点,公关、广告、活动等各种传播要素的界限变得日益模糊,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全领域的解决之道成为公关公司面临的核心课题。

在宣亚国际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新华看来,除了业务模式的整合,还有跨界的整合,即整体的品牌服务与电影、电视等文化传播出现整合。在宣亚,“全传播”成为主要业务模式,团队上培养复合型人才,战略上以客户价值为核心进行结构升级,努力成为客户市场运营的合作伙伴而不只是传播的合作伙伴。

团队建设方面。灵思传播机构掀起了一股人才培训的旋风。据了解,2009年6月8日,灵思与现代营销之父菲利普・科特勒共同启动了“天阶计划”。未来的十年之内,灵思要累计投入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培养智力行业大师级、专家级、经理级和不同领域的专项人才,打造华系传播的品牌力量。

信诺传播集团CEO曹秀华则认为,过去一年信诺的变革涉及思想、文化、管理、资源、市场、团队等方方面面,她更愿意把这种变革称作“提升”。据了解,信诺正着手建立庞大的协同管理系统,在管理和流程上跨进一大步;团队建设上不再仅仅专注于规模的扩大,而是合理、适度调整团队架构;市场规划上进一步加强行业规模化和大客户群的建设;内部知识体系建设启动,成为对内对外知识传播的新平台。

陈向阳告诉记者,年初提出由“做大”向“做强”转变这一新的行业发展战略后,业内很多公司都意识到在追求规模发展的同时,更应注重运营质量的提升。今后公关公司将继续加大转型力度,由大到强、由沿海城市向中心城市、由单一服务向整合服务发展。

网络公关发展迅猛

2008年,网络公关异军突起,成为各类公关业务中增长最快的服务。2009年,其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更为迅猛。《调查报告》显示,40家TOP公司与潜力公司中,开展网络公关业务的公司占到了90%,其中有18家公司年营业规模超过500万元,比2008年增加10家;9家公司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比2008年增加3家;2家公司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比上年度增加1家。

记者了解到,除了专门的网络公关公司,其他公关公司也纷纷开展网络营销业务或成立专门的网络营销部门。业内人士认为,网络公关的蒸蒸日上与当下的网络媒体和社会环境是分不开的。首先,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媒体成为人们沟通和获取信息的重要载体。其次,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各企业削减传统宣传预算,网络公关凭借其高效的传播效能和性价比,成为企业十分注重的传播方式。

《调查报告》显示,快速消费、IT、汽车、通讯和互联网仍是网络公关业务最主要的服务市场。产品推广、事件营销、口碑营销、危机处理和舆情监测是客户市场的主要需求。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范文6

报告文本中提到,此次调查主要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于2001年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和成都这5座城市进行,每个城市选择300家企业进行调查。2002年对这些城市和企业进行了后续调查。第二阶段于2003年开始,范围覆盖从东部沿海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18个大中型城市的2400个企业。所有调查大约覆盖了3900家企业。

此外,江苏省的城市尚未进入此次调研范围,但世行最近已经把调研目标拓展至江苏、福建、山东、内蒙、新疆、海南和等地的城市。

该项调查从英国国际发展部和世界银行获得了资金支持。报告撰写人称,他们在世界范围内帮助数个国家实施这样的专题报告,帮助这些国家评价自身的投资环境、确认改革方向,以提高生长力、提升投资效果、最终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并促进经济增长。

该报告特别强调,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引入瞩目,做这项调查也是为了破解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优异成绩这个谜,但从具体方法上,舍弃了主要从整个国家宏观层面来考察的角度,而是把考察对象指向各城市具体的投资环境以及企业的表现。

当然,调研人员在报告的结束部分也用不少笔墨阐述从政策层面改善投资环境的以下主要几点: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国内市场的一体化;借鉴上海、广州、深圳等沿海城市的经验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扩大政府和民间对教育培训的投资力量,增强劳动力的技能与技术;增强劳动力市场的弹性,建立聘用和解雇的灵活机制;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特别要为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创造健康良好的金融环境;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所有权转变应与加强公司治理同步进行;适当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在“抓权”与“放权”中找到良好的角色定位。

世界银行表示,中国政府已经开始把提升地方投资环境作为考察地方政府工作成绩的主要方面之一。

该报告的主体部分主要围绕10项指标论述中国23座城市形态各异的投资环境。

基础建设

公路交通、水上运输、通信、燃气、电力、用水等要素都是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不论是创办新厂,还是搬迁旧公司,决策人在选址时都把地方的基础建设作为需要考虑的必要因素。基础建设的投资昂贵,大概占所有投资的20%,占所有公共设施投资的35%~55%。

调研人员在考察基础建设的质量时,主要是衡量因缺电和交通不畅给企业销售造成的损失。结果表明,不同城市的差距范围是1.2%~5.3%,即在大连的企业因缺电和交通不畅引起的销售损失仅1.2%,而温州的基础建设水平最低,给企业造成的销售损失高达5.3%。

全部等级和排名具体为:大连的评级最高,为A+;长春、上海、杭州、本溪、重庆、兰州这6个城市得A等级;西安、哈尔滨、兰州这3个城市得B+等级;江门、南宁、武汉、郑州这4个城市得B等级;深圳、广州、北京、长沙、南昌和南京这5个城市得B-等级;成都、贵阳、昆明和温州的等级最低,为C。

当地市场进出障碍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企业在开拓全国市场时受制于不同省份、城市构筑的障碍。政策制定者和经济学界人士已经注意到国内存在的地方,世行的调研人员同样把这作为衡量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

该报告测算市场进入障碍的方法是:统计该城市企业的销售市场中外省市场所占的比例。需要补充的是,世行的第一阶段调研并未考察这一指标,所以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和成都5城市没有这一数据。

在市场进入障碍方面排名是:长春、武汉和重庆的市场进入障碍最低,获最佳等级A+,这些城市的企业把75%―76%的产品销往其他省份;杭州和西安的等级为A,企业的外省市场占71%;大连和温州的企业把59%~61%的产品销往其他省份,这2个城市的等级为B+;长沙、贵阳、郑州、深圳和南昌的等级为B;哈尔滨、昆明和兰州的等级为B-;南宁、江门和本溪的市场进入门槛最高,相应比例仅为36%~41%,等级为C。

该报告用产能过剩的程度衡量市场推出障碍,结果是:深圳和杭州的市场退出障碍最低,得A+等级,能力过剩程度分别为14.3%和15.3%;其次为江门,得A;大连、广州、温州、上海、天津、长春得B+,相应数据为27%~28%;北京、郑州、南昌、重庆和成都得B,相应数据为30%~32%;哈尔滨、昆明、长沙、西安和南宁得B-,相应数据为34%~39%;兰州和贵阳得C;本溪C-,而市场退出的障碍程度接近80%。

结合市场进入和退出两项数据,综合排名为:杭州最佳,其次为上海(报告暗示长江三角洲的地方障碍因素相对最小,较富裕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更少),他们都得A+;北京、武汉和长春得A,天津、重庆、深圳、广州和成都得B+,温州、大连、西安、郑州、江门、长沙和南昌得B,哈尔滨、昆明和贵阳得C,本溪得C-。

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劳动力的供给和雇主需求相匹配的程度反映了相互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报告用企业冗员和工人缺口两个统计数据标明这一指标,此外还补充强调,在第一轮开展调研的5个城市得分相对较低,这可能是因为在这些城市进行的用工制度改革进程较快造成的,其统计数据为1998年至2000年,而在其他18个城市进行的第二轮统计的时间则是2001至2002年。

深圳和江门的劳动力市场弹性最佳,得A;温州、杭州这两个浙江城市和大连紧随其后,得A-;上海和北京均为B-。

生产技能和技术后备

调研人员认为,当地劳动力的生产技能和技术后备力量反映了一个城市持续发展的潜力,因此有必要用三项细分指标(受正式培训的工人比例、技术工比例和人均研发投入)来反映投资环境。

结果显示,杭州和上海在这方面表现突出,被列为A+等级,得分分别为2.46和2.39;广州、重庆、西安得A,得分在1.45到1.94之间;其他城市的得分则在1分以下,包括温州在内的几个城市得分为负数。

国际融入程度

报告认为,企业参与国际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开拓市场这些因素影响到企业的生命力,这一点对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在调研中,用两项细分指标表明各城市的国际融入程度,分别是企业中的外资股权比例、企业在合作开拓市场、培训员工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伙伴的数量。当然,这两项具体指标的正相关程度非常高,吻合程度为68%。

调查表明,沿海城市的国际融入程度一般远远高于内陆城市,其中最高的是上海和广州,得A;北京、天津、深圳、杭州、江门、大连、长春、重庆等城市依次居后;但是,温州是惟一一个国际融入程度为B-的沿海城市。

私营企业参与度

在中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浪潮中,伴随着中小国有企业改制、鼓励发展私有企业、减少政府对企业管理的干预程度等,私营企业的市场参与度得到显著提升。报告称,中国私营企业的生产能力水平和投资效率明显高于国有企业。

数据表明,温州走在了私营企业发展的最前列,私有企业控制市场的程度高达82%,等级为A+;郑州其次,市场参与度为52%;南宁、武汉、长沙和南昌的相应数据在37%~42%之间;杭州等城市大约为28%~35%;深圳、大连、天津、广州、北京大约在20%左右;上海的私营企业参与程度仅为9%。

报告补充说,第一轮调研范围中的5个城市,因为采集数据的时间较早所以数据的可比性要打些折扣。

政府效能与廉洁程度

政府的管理效能可以用多个方面来衡量,包括面向公众提供的物品和服务、争当充当怎样的协助配合作用等,这份报告则首先选择了这样的计算方法―――企业与政府打交道的开销(即所谓的“非正式支出”)占企业收入的比例,世行暗示这也表明政府廉洁的程度。

世行的调研报告称,杭州在这方面的表现最佳,其次为南宁、上海、大连、郑州、江门、昆明、贵阳、广州、长春、北京、武汉等城市;温州和西安的政府效能相对较低。

税费负担

世行认为,一个国家的整体赋税水平大致相当,其他国家的地方差异性相对较小,但中国的地方政府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各地对企业的税费不同。调研人员综合加权了销售收入税、个人收入税、增值税等各项税费负担。这项调查仅涉及第二轮调研覆盖的城市。

数据显示,深圳企业的税费负担最轻,仅占销售收入的3.9%,南宁、兰州、本溪和贵阳的税费较重,比例为10%左右。江门、杭州和郑州的比例在6%以下;其他城市大致在7%左右,其中温州为7.5%。

法院工作效率

法院工作效率同样也是政府效能的一个方面,解决商业纠纷案件所需的时间(以月为计算单位)。这项调查仅涉及第二轮调研覆盖的城市。

各城市的这一指标的差异性相对较小,大连和深圳的法院所需的处理时间最短,为5.8个月;武汉、贵阳和哈尔滨的法院所需时间较长,分别为11个月、12个月和13个半月;其他城市的这项数据大多在8个月左右。

金融环境

虽然这份报告把金融环境这一指标放在最后来谈,但实际上极其重视这一因素。报告称:“健康的金融服务与企业成长休戚与共”。该报告还表示,私人之间借贷、私营部门之间的变相投资等非正式的金融渠道同样具有正面作用,这对处在转型时期的国家尤其重要,特别是有助于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范文7

[关键词] 征信;征信体系;美国模式;欧洲大陆模式

一、引言

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经济活动也在有序的进行。我们知道,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是交易,而交易顺利实现的前提是交易参与者都诚实守信。然而,信息的不对称是人类交易活动中难以克服的基本难题,有的交易者便利用这一难题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欺诈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应该指出,近些年来,我国市场中的信用问题十分突出。在商品市场,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不讲诚信事件层出不穷;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造假、基金黑幕、内幕交易、股评黑嘴等背信弃义事件时有发生。要解决此类问题有赖于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巨的努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建设现信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经历了多年的建设,积累了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二、国外征信体系的两种典型模式

征信是指某一机构(如征信公司)对法人或自然人的信用状况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专业分工角度看,征信注重于有关信息的收集、加工和整理。其基本功能是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为决策人选择授信、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以及处理逾期账款等提供参考。经过多年的发展,征信行业形成了一定的种类或层次,即征信体系。从征信对象角度,征信可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从征信信息的广度分,征信可分为“同业征信”和“联合征信”。前者是指采集信息仅限于某一个具体的行业或领域,例如,仅从银行系统采集被征信者的信息;后者是指征信机构与相关行业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合作,把分散在相关行业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有些学者还从管理角度认识征信体系。从管理角度看,征信体系是指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采集、加工和生产信用信息产品,提供资信服务,并形成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体系。

综观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征信业的发展和征信体系建设,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做法值得研究。

(一)美国模式。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征信国家之一,其征信业务的突出特点可高度概括为两个字:民营。美国的征信机构完全采取市场化的第三方独立运行模式,由私人或公司以赢利为目的设立征信机构,按照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征信报告和相关咨询服务。美国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或委托人。在此,笔者从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等方面分析美国模式的征信体系建设。

在企业征信方面。由于法律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企业征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法律对上市公司规定了其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等,交易客户对上市公司一般无须“信用报告”,但对上市公司通常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的高低对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非常重要,因此,上市公司对自己的信用会受到法律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不敢马虎大意。而对非上市公司,法律通常不要求其公开财务报告,征信就显得必要。征信公司可以提供企业概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企业关联交易情况、企业无形资产状况、纳税状况信息、企业付款记录、财务状况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账记录等。企业征信机构一般提供12个月内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征信服务对象包括私人银行、私人信用机构、其他企业、个人、税收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和其他联邦机构以及本地政府机构等。美国的征信机构众多,除了著名的邓白氏公司,还有众多的地方性中小征信专业公司。

在个人征信方面,美国起步较早。由于信用消费极为普遍,个人征信市场也就非常大。征信机构对需求者提供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可以看作是消费者偿付其债务的历史记录。一般包括:鉴定信息,如姓名和地址等;当前和以往的贷款清单,如贷款人的名称、账号、信用额度、开户日期、最后一次偿还贷款的日期和金额、以往的过期账户、已经清偿的债务、最近1-5年内是否还按时偿还的历史记录等;公共信息,如破产、税收留置权和诉讼事件等公共信息资料。在征集了上述个人信用信息之后,征信机构还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信用评估,最终形成征信产品。征信产品可以销售使用。美国个人征信机构数量庞大,不过近年来此类机构竞争激烈,出现了并购重组。据美国消费者信用协会的资料,美国个人征信机构由原来的2000多家减少到目前的400家左右。目前最大的三家征信机构(美国称征信局)是全联公司、艾贵发公司和益百利公司。

监管方面。美国征信机构以赢利为目的,其运作完全市场化,政府和中央银行不干预其日常运作,但必须受相关法律的约束。美国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规范征信机构、数据的原始提供者以及信用报告使用者等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信用修补机构法和平等信用机会法等。美国国会于1971年制定并于1997年重新修订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旨在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确保信用报告的准确性。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律师总局被授权实施该法案。该法案规定了消费者报告机构即信用局、信用报告使用者、信用信息原始提供者的行为准则。到征信机构调用其他人的个人信用资料要得到被调用人的同意或司法部门的授权,目的是防止个人信用资料被滥用。

(二)欧洲大陆模式。此模式大体做法是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不以赢利为目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信息的服务对象也只限于金融机构,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采取公共征信的国家有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等欧洲大陆国家,故称欧洲大陆模式。由于此类征信机构由政府出资建立,隶属于央行或金融管理部门,服务于政府的宏观决策,所以,此类征信模式又被称为公共征信模式。现以意大利中央信用调查处为例,说明欧洲大陆模式的一些做法。

中央信用调查处是意大利银行(中央银行)于1962年成立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1964年开始运作。该机构是目前欧洲信用报告内容最全面、数据最准确的信用服务机构。目前,这个公共调查机构有将近700万份档案,每年发表1200多万份报告。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意大利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在意大利经营业务的外国银行必须向中央信用调查处上报数据。中央信用调查处用定期抽查等方式,来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在信用信息的反馈方面,该机构向每一个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完整的信贷信息,反映客户在整个金融系统总体贷款的情况。通常,该机构还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担保人的个人负债、按贷款类型分类的汇总统计、借款人所在行业等相关信息,便于各金融机构实时监控客户的负债情况。为了便于银行评估新开户的客户信用状况,各家银行可以通过向中央银行调查处交费的方式,获得新开户客户的信用信息。此外,该机构还在金融业务监管、货币政策实施和信用投向监测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咨询作用。

三、国外模式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启示

以上以美国为代表的民营模式和以欧洲大陆多数国家为代表的公共模式,各有千秋。民营模式的优点是以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运作,市场效率高,能较好地实现企业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征信公司服务范围广阔,能为降低更大范围的社会信用风险提供信用调查和咨询服务;政府财政一般不需投入,能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公共模式的长处在于有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信息安全;能较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能为金融机构规避信贷风险和央行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范文8

一、有效利用“两个系统”,提高征信服务水平

目前,全市人民银行对征信数据分析利用不够充分,影响着“两个系统”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为此,全市人民银行要继续按照总行提出的征信体系建设要“逐步把工作重心从注重系统建设转移到系统建设和服务并重的轨道上来”的要求,下功夫提高征信系统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继续加强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一是坚持做好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日常总量核对工作,按月逐机构、逐项目核对信贷业务入库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数据或入库率低、报送不及时的情况要及时反馈金融机构,督促纠正。二是以贷款卡年审为契机,认真审核被年审单位的各类信贷数据和信息并及时反馈,确保企业系统数据、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按照xx中支征信管理处的要求,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扎实做好每半年一次的个人征信数据明细核对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促进提高数据质量。四是继续督促、组织基层农村金融机构采用手工录入方式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同时按照xx中支的要求,在实现系统对接的基础上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及时、完整的报送数据。

(二)强化贷款卡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全市人民银行要在严格落实贷款卡管理各项规定、按程序依法做好贷款卡审核发放等日常工作的同时,采取在媒体刊发年审公告、在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张贴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继续加大贷款卡年审宣传工作力度,引导企事业单位按时自觉参加贷款卡年审,丰富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内容。要以政务公开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贷款卡服务工作规范,以方便、快捷、周到、细致的服务,增进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对贷款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贷款卡资料收集、录入管理,确保企业征信系统基础数据资料的准确、完整。

(三)认真做好征信异议处理工作。要进一步优化异议处理工作程序,提高异议处理工作效率。对需要通过总行征信中心协查解决的异议申请,在受理的第一时间向征信中心提交;不需要征信中心协查解决的,在辖内快速组织协查,督促金融机构尽快修改错误信息;对确认属于金融机构原因形成的异议信息,在按程序进行协查时,协调异议发生银行为异议申请人出具真实情况证明,以便当事人正常申请信贷业务。在异议处理中,耐心细致地做好异议处理流程、征信系统运行原理等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消除异议申请人的各种误会,化解矛盾。同时,要利用多种形式引导金融机构正确使用信用报告,关注信用报告中的“异议标注”与“本人申明”,客观分析和对待信用报告上显示的不良记录,提高信用报告应用水平。

(四)提升征信系统的服务作用。一是促进扩大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在严格落实总行有关征信数据使用管理规定、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协调解决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在查询使用征信系统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征信系统更好地服务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和业务发展。二是对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积极给予申报。三是鼓励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在商业活动、项目采购、招投标及各类资格审查中使用信用报告,发挥征信系统在促进辖内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四是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充分利用总行征信中心新开发的企业征信系统统计分析功能,按季对分行业、分产业、分企业规模、分经济类型的各种信贷业务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监测贷款大户、关联企业、集团企业、异地贷款、资产质量等情况,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信息服务,并为行领导提供金融数据支持。五是要围绕金融改革、经济金融运行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利用征信系统查询统计功能提供的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分析

(五)加强对执行系统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要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认真执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各项规定,完善内控制度,全面加强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沟通协调,下大气力开展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

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既是全市人民银行的重点工作,也是征信工作的难点所在。为此,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高度重视,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力求使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有所突破。按照各县人行确定的采集项目以及中支提供的非银行信息采集模板和数据接口规范采用手工录入的方式,加强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和信息的及时上报。一是继续强化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大力开展法院诉讼信息(企业和个人)、养路费征缴信息、企业和个人欠税信息、房屋及车辆抵押登记信息、行政执法等信息采集工作,力争下半年有大的突破。二是协调已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做到准确、完整、连续报送。同时,在采集非银行信息过程中,要重视做好移送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发生泄密事故。

三、推动开展信用评级,加强征信市场管理

要结合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资信评级工作,结合实际制定辖内《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考核办法》,在争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的支持与配合的同时,认真做好中小企业资信评级的考核工作,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考评结果,服务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认真履行管理信贷征信业职责,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辖内征信市场、征信机构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新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中支报告。

四、继续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要按照“科学组织、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扎实见效”的原则,继续把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年征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及早安排部署,抓好组织落实。上半年完成了对20xx年12月31日时点已建档中小企业全部数据项的信息更新,同时,要动员和引导商业银行利用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挖掘优质客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积极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发展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组织农村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农户信用知识的宣传工作力度,倡导“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气,教育广大农民诚实守信,珍惜信用记录。依托深化农村信用村(镇)创建工作,继续组织农村信用社做好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工作,扩大建档覆盖范围,丰富档案信息内容,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提供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户信用档案信息内容,建立农户信用评价体系。

五、继续深入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注重宣传实效

(一)坚持做好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宣传。为了理顺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争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人民银行征信工作的支持,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管理工作意图、取得的主要成效,同时借助各种平台,采取专题报告、报送信息、邀请地方领导现场视察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理念及征信体系在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充分了解和认知人民银行征信工作,并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依托,加快推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普通借款人的宣传。坚持在贷款卡服务窗口和金融机构营业柜台、信贷网点常年摆放《百姓征信手册》等宣传材料,组织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在日常信贷工作和收集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资料中耐心解答客户征信问题,并发送宣传材料,主动宣传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促使人们诚实守信,自觉珍爱信用记录。要按照xx中支在全省范围集中开展大规模的征信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我们联合商业银行举行了“征信宣传月”活动,采取悬挂横幅、播放征信小短剧、张贴“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等形式,促进提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征信宣传的渗透力。

六、高度重视做好征信调研信息工作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起步阶段,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管理工作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很多,因此要特别重视和加强调研信息工作。上半年,全市人民银行征信调研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围绕加快征信立法和征信行业标准建设,加强相关理论研究,为推动出台《信贷征信管理条例》、《信贷征信管理办法》、《非银行授信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制定《征信标准体系框架》和征信术语若干标准,修改已颁布的征信法规制度提供建议;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在解决难点问题上下功夫,继续加强对“两个系统”推广应用、信贷市场评级、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非银行信息采集、征信宣传等实务研究,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同时为上级行决策提供政策建议;三是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征信市场发展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及时做好信息反映工作。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范文9

被麦道夫洗劫一空的全部是商界精英。麦道夫必将成为本次金融危机中最具震撼力的人物之一。

在12月10日之前,前纳斯达克交易所主席、70岁的伯纳德・麦道夫(Bernard Madoff)是一位年高德劭的商界楷模。他是纽约乃至全美犹太人社区人人敬仰的创业英雄,是乐善好施的慈善家,最重要的,他在1960年成立的麦道夫投资证券公司(BMIS)管理的资金长年拥有两位数的回报纪录,是全球顶级对冲基金、私人银行和超级富豪们衷心信赖的资金管理人。

但这一切,在12月10日都变成了惊世谎言。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大的集资诈骗案的缔造者,麦道夫成为500亿美元损失的制造者。这一形象反差几乎动摇了整个资本世界的信用基础,而麦道夫必将成为本次金融危机中最具震撼力的人物之一。

12月10日,在金融风暴中面对巨大赎回压力的麦道夫,向担任公司高级雇员的儿子承认,其苦心经营数十年的投资神话,只不过是一场“庞氏骗局”(Ponzi Scheme,借指以高额回报为吸引,筹集新钱弥补旧钱亏损的集资骗局)。“这是一个大谎言。”12月11日,麦道夫对前来调查的联邦调查局官员承认。

12月15日,美国联邦法官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要求指定的一位托管人将麦道夫的证券公司清盘,目前调查人员还难以确定最终的亏损金额,以及如何返还分配剩余资产。

更令人震惊的是,被麦道夫洗劫一空的并非村野愚夫,而全部是商界精英。包括汇丰银行、法国巴黎银行、Man Group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何以无法识破其伎俩,对冲基金的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何以如此失控,其间反映了何种制度纰漏和“监管潜规则”?毋庸置疑,麦道夫骗局给对冲基金带来的将是一场持久的信任危机。

神秘的“口红大厦”

麦道夫投资证券公司(下称BMIS)坐落于曼哈顿中城第三大道的一幢椭圆型红色大厦,俗称“口红大厦”。其中证券经纪部门在19层,而对冲基金部门则在17层。

BMIS集证券经纪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事实上是对冲基金业务)于一身,因此既管理客户的资金又同时执行交易指令,两项业务均在美国证监会(SEC)注册,接受相应监管。麦道夫本人为投资咨询业务的控制人,同时严格掌管整个BMIS的财务状况。在麦道夫证券,忠诚是选择雇员的重要标准,核心业务均由家族成员把持。

在案发之前,BMIS的网站自称“拥有7亿美元资本金的BMIS位居全美证券公司顶尖的1%之列”。根据SEC注册材料,到2008年1月,BMIS管理资产达170亿美元,共有23名客户。BMIS为其投资咨询业务的客户采纳的交易策略,主要是股票组合加上相应期权交易。

与一般对冲基金收取高昂的管理费(一般为2%)和利润分成(一般为20%)不同,麦道夫基金尽管有着长年稳定投资回报的名声,但收费远远低于行业标准,更多依赖于证券经纪收入。投资者把资金放在麦道夫证券公司的交易平台上交易,由麦道夫使用其“专利策略”代为操盘,获取稳定的高回报。事后看来,这一切都太过诱人。

麦道夫骗局败露之后,一些观察人士指出,投资管理过程必须有足够的权力制衡约束机制,集证券经纪业务与专业投资服务于一身,包揽一条龙服务,往往可能是危险信号。此外,有分析人士指出,缺乏有力的独立第三方审计和第三方基金运营管理方(Fund Administrator)是麦道夫长期得手而不被发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没有外力约束的情况下,麦道夫完全可以制作两本账以愚弄投资者。

事实上,根据SEC12月11日向法庭递交的针对麦道夫及其证券公司的诉状,麦氏长期藏匿公司的财务报表,对于公司的投资咨询业务讳莫如深,从不轻易与普通员工讨论这方面的业务。

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麦道夫证券每季度均披露财务状况和交易仓位。此前,一些投资人曾质疑麦道夫的季报显示基金持有大量的现金,股票仓位与其声称策略中买入大量股票不符,但麦道夫的回应是他的投资策略本身就包括在季度末大量变现。

在麦道夫事发之后,亦有人仔细分析了麦道夫证券在某些特定交易日交易记录中的证券和期权价格与公开市场价格,发现两者之间存有偏差,但没有人知道为什么如此明显的错误可以长时期欺瞒众多专业投资人。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麦道夫事件暴露的第二周,美国媒体便报出麦道夫的兄弟彼得・麦道夫从证券行业与金融市场联合会(SIFMA)董事会中退出。SIFMA是美国最大的证券行业组织,亦是在华盛顿颇具影响力的游说组织。与此同时,麦道夫的侄女Shana Madoff也从美国最大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FINRA的合规部门辞职。麦道夫家族的势力可见一斑。

无论如何,如今忙碌穿梭于“口红大厦”17层的已不是这个显赫家族,而是法院指定冻结接管BMIS的律师行Lee Richard的律师和调查人员们,他们在试图从这间充满神秘感的公司中打捞出尽可能的残值,以告慰那些盲目的投资者。

谁是受害者

在麦道夫丑闻中,受害人名单上可谓冠盖云集。汇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法国BNP Paribas、欧洲最大的对冲基金Man Group、管理着140亿美元的美国对冲基金Fairfield Greenwich Group,大量总部在瑞士专为高端客户理财的私人银行,以及美国乡村高尔夫俱乐部的名流贤达。其中许多私人投资者为棕榈滩乡村俱乐部的犹太人会员,有着犹太血统、善于社交的麦道夫在那里吸引了很多客户。

在目前已知的所有受害人中,复合基金(Fund of Funds,即 FOFs,亦称基金中基金)Fairfield Greenwich Group(下称FGG)的风险敞口最为巨大。FGG将其旗下资产的一半约75亿美元交与麦道夫管理,很可能损失过半。对此,FGG在其网站列有详细的尽职调查过程,声称该基金比一般复合基金进行了更为深入广泛的背景调查,其中亦包括对操作风险的调查,专门提到了防范诈骗、估值误导等情况。

“FGG采取了全面和主动的尽职调查与风险监控。”FGG的律师声称,“与其他许多麦道夫的客户一样,这是一场高度复杂的大规模诈骗案的牺牲者,它瞒过了顶级的机构与私人投资者、行业组织、审计师和监管者。”

在伦敦上市、管理总资产超过600亿美元的对冲基金Man Group12月15日公告称,该公司通过“复合基金RMF在直接或间接使用BMIS投资咨询及证券经纪服务的两个基金中共投资3.6亿美元”,这占RMF管理总资产的1.5%、Man Group管理总资产的0.5%。

在回应《财经》记者就复合基金尽职调查过程的问题时,Man Group的公司发言人强调了其“使用专用工具进行严格定量分析”的能力,并称RMF在麦道夫基金中投资已有数年,这两个投资于麦道夫的基金拥有第三方基金运营管理人(Fund Administrator),基金财务报告由知名会计事务所定期审计。

“看起来麦道夫布下了一场复杂的骗局。”这位发言人与FGG的表达如出一辙。

失职的委托人

随着事件进展深入,人们开始质疑将钱交与麦道夫打理的专业金融机构们所进行的尽职调查。究竟是麦道夫的骗术太过高超,还是专业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并未尽到职责?

在这场针对富人的劫难中,备受指责的是复合基金和商业银行。

通常来说,复合基金的价值在于,通过在投资组合中选择多种类型的对冲基金,达到分散风险、优化投资回报的目的。复合基金的资金来源多为规模不够大,或没有渠道直接投资顶级基金的个人,以及大学基金和养老基金等。在长时期的市场历练中,复合基金的专业性得到了市场认可,目前复合基金管理着全球对冲基金总资产的大约40%。随着今年下半年对冲基金大批赎回,其总规模有所收缩,从2008年6月底的8260亿美元下降到10月底的6850亿美元。

事实上,复合基金收费不菲,投资者除向最终的管理人交纳服务费和利润分红,还要向作为中间人的复合基金支付巨额成本,一般按照1-10 (即管理资产总额的1%,投资回报的10%) 模式收费。

一位从事复合基金业务的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复合基金对于资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一般包括三步,即初步筛选、定量分析和日常运营的尽职调查。其中运营的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对于交易策略可行性、持久性以及对应风险的考察,对于日常运营是否对交易策略执行有足够支持的考察,以及对于对冲基金运营管理中包括技术设施、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考察。

法国北方高等商学院(下称EDHEC)近年出具的一份对冲基金研究报告显示,大量复合基金对于对冲基金的尽职调查,仍集中在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背景调查等定性分析上。对于日常运营中的定量分析,尤其是与作为第三方的券商经纪的沟通调查,支持交易策略的具体运营系统和过程方面的考察并未得到足够重视。

经过麦道夫事件打击,一位复合基金的业内人士向《财经》记者承认,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信心,将来复合基金会更加强调运营方面的尽职调查。

尽管缺乏权力制衡是麦道夫诈骗得逞的重要原因,“但是在遇到麦道夫这样拥有长期稳定高回报记录的基金的时候,许多专业投资人会反过来质疑自己最初的怀疑是不是出了错。”上述复合基金人士坦承。

至于商业银行的损失,主要源于其对麦道夫委托人的融资,以及通过私人银行集合理财业务部门委托给麦道夫投资的资金。汇丰银行公告显示,该行在麦道夫有10亿美元敞口,主要是对相关机构投资者的融资。与之类似的,还有融资5亿美元的苏格兰皇家银行和4亿美元的法国BNP Paribas;西班牙桑坦德银行(Santander)则有30亿美元敞口,主要是通过该行旗下的Optimal Strategic基金投资于麦道夫基金,Optimal的资金来源则为机构投资者以及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

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为客户投资进行融资,会对借款人所投基金范围有所规定,往往是银行自己的基金或是银行做了尽职调查的基金。同时,贷款银行会要求借款人提交相应抵押品,一旦投资发生损失,银行可通过抵押品追索贷款。而抵押品应为流动性极强的资产,并由独立第三方托管。然而,在麦道夫案例中,据美国媒体报道,一些涉案的商业银行并未严格审查抵押物,甚至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第三方托管方将托管权外包出去,最终抵押物的托管权竟然落在麦道夫自己手里的现象!

麦道夫诈骗案的发生,尽管有复杂的交易策略掩盖,但对冲基金的运营风险亦引起了业界的空前重视。

正如前述EDHEC的对冲基金行业研究报告显示,历史上对冲基金的倒闭,多与包括误导投资者、盗用资金等欺诈行为有关。当市场年景好的时候,资金的大量涌入,一些常用的另类投资策略的回报因使用过度而下降,一些对冲基金经理就开始自行扩大投资策略范围寻找新的机会,因而带来潜在风险。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则包括篡改证券经纪提供的审计,账户或报告,假造基金的回报等,不一而足。

该报告还发现,历史数据显示,与常识相反,56%的倒闭的对冲基金,与一个或多个运营风险直接相关,远高于金融市场与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对冲基金的投资人往往更多关注投资策略和金融市场风险,而容易忽略运营风险。因此,有专家建言,对于对冲基金的运营调查,应该包括细致的现场访问和调研。惟此,才能在缺乏外部监管的对冲基金领域,减少麦道夫事件的发生概率。■

被忽视的警钟

本刊记者 吴莹 本刊实习记者 王维熊/文

对于专业投资经理来说,同时获得高回报和低波动(volatility)永远是其矢志追求的目标。“只有极少数超级幸运的投资天才和上帝可能达到这一境界。”一位外资对冲基金经理向《财经》记者如是慨叹。

以麦道夫此前提交投资人的成绩单来看,麦道夫完全称得上是“得道高人”。不过,尽管其业绩和声誉、影响令多数投资者为之眩晕,也远非无懈可击。

麦氏过去20年来采用的主要投资策略为在股票和股票期权间进行对冲,但早就有观察人士指出,麦道夫管理的资金,如果按照其声称的策略在操作上无法达到麦道夫所声称的回报。操作动辄超过上述期权交易市场容量,即便如麦道夫所说许多期权合同通过场外交易进行,亦存在疑点,因为大量的交易合同将推动深度有限的股票期权合同的场外市场价格发生改变,导致在理论上行得通的交易策略在实际中无法获利。

根据投资咨询公司Aksia分析,麦道夫声称交易的标准普尔100期权市场,根本无法容纳其管理的130亿美元资产。另有一些交易员认为,该策略可以限制投资波动,但无法在股市下行的时候依然获得稳定收益。然而麦氏公司给投资人的业绩却是持续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无论市场如何上下波动。

最早挑战麦道夫的是一位名为Harry Markopolos的专业投资经理。在1999年,Markopolos在一家以期权策略见长的投资公司Rampart任职,在仔细研究了麦道夫的期权投资策略之后,Harry Markopolos给美国证监会(下称SEC)的一封信中即宣称“麦道夫证券是世界上最大的庞氏骗局”,并要求开展对麦道夫的调查。

早在1992年,麦道夫就因卷入另一桩非法证券交易案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不过当时调查结果认为麦氏并无不当行为。而在麦道夫被捕次日,SEC发表声明称,该机构检查人员在2005年对麦道夫的公司进行审查时发现了三起违规操作。2007年又进行了一次审查,但是均未向SEC提请采取法律行动。

根据接近Markopolos的人士向美媒体表示,他当年的警告信中列举了超过28项疑点,提请SEC注意。而麦道夫其后对追问的媒体的回应是:“这是自有交易策略,不容细说。”

专业投资咨询公司Aksia数年前也质疑过麦道夫的交易策略,认为麦氏的期权交易策略并不复杂且容易复制,但却能持续获得超乎寻常的回报本身有违常理;其基金有130亿美元的交易规模,但季报显示每季度末仅有少量的股票仓位;号称全透明度的基金却不允许客户使用电子交易账户随时监控;基金的资产由麦道夫证券托管……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范文10

一、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提高市场适应能力

(一)加强改革指导,完善“三会一层”框架。在20*年顺利召开创立大会的基础上,协助*市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围绕以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为主线,进一步加强体制改革的指导工作,确保了改革期间的金融稳定。严把改革政策辅导关,重点讲解容易出现错误的环节和容易疏忽的细节,提高农村信用社对改革各项政策和规定的理解,避免改革试点工作“走弯路,拖进度”。仔细审核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及下属支行、分理处申报开业资料,实现一次性成功申报,并按时召开了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大会,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督促农合行严格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以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针对个别高管人员存在等待观望和畏难情绪,对该行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进行了集体约见谈话,有效消除了种种顾虑思想,促使打破传统管理模式和框架,严格按照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界定各自分工,杜绝了履职错位、越位、缺位。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契机,督促建立健全授权体系,及时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20*年度会计决算和分配方案、20*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内设机构设置和支行行长聘任等重要事项,充分发挥了“三会一层”的职能和作用。通过一系列持续有力的监管措施,*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逐渐步入正轨,促进了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截至10月末,各项存贷款余额42.58亿元和31.87亿元,分别较年初增长12.2%和12.0%;不良贷款余额7134万元,不良率为2.2%,比年初下降0.2个百分点。

(二)积极发挥引农村金融生力军作用。督促合作金融机构贯彻执行中央一号文件及省、市政府农业政策,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农贷投放力度。引导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走访农户,安排资金,上门办贷。继续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等支农方式,指导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截至10月末,农业贷款余额23.53亿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34*万元,农户联保贷款余额1*2万元,共创建信用村40个,评定信用农户28200户,建立农户档案31500户。

二、实践审慎监管新理念,切实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银行业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我监管办立足于*经济金融实际,更新监管理念,以防范金融风险为主线,以法人监管为重点,力求监管实效,推动了银行业可持续发展。

(一)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努力揭示辖内银行业风险底数,切实巩固国家宏观调控效果。一是分层次召开辖内各机构负责人会议和监管联络员会议,专题部署风险评估工作程序,逐条讲解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促使各机构建立了与之匹配、行之有效的系统性风险防火墙,拓宽了监管信息获取渠道。二是注重经济信息、金融信息、监管信息的关联性和互补性,着重围绕治理结构、内控机制、违规行为、潜在风险、监管意见的整改落实等情况,按季召开办事处监管例会,分块做好了辖内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农信社、邮储、“两非”等专题风险评估工作,初步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评——监管员初评——办事处联评”的三级风险评估体系,畅通了“收集信息——分析风险——整合意见——提出措施”的监管信息流,为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奠定了基础。三是配合*市政府召开*市金融工作会议,贯彻落实省、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年度有关监管思路,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审慎经营意识,致力创造良好金融环境。四是及时召开监管通报会,通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综合分析当前辖内潜在的风险隐患,起到了监管警示和风险提示等双重效应,促使各机构加快信贷结构调整力度,切实巩固国家宏观调控成果。五是针对当前资金供求紧张局面,实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两非”动态,提高“两非”预警处置能力。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辖内一起非法集资额达4696万元的案件,以《情况专报》形式及时报告分局和地方政府,并提出了相应处置意见。

(二)狠抓案件专项治理,严防操作性风险。针对近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发生违法违规案件,给银行的信誉和社会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及时告诫各高管要深刻认识防范操作性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分析和吸取各类案件的教训,反思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深层原因。召开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督促加强内控管理,并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贯彻“十三条”意见,于20*年8月底将落实情况报告我监管办。根据各银行业机构的业务特点和管理体制,突出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的个性和共性,达到了分类监管的目的。以实地走访、现场督查等形式,指导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帮助其及时纠正了重业务发展、轻内控管理的倾向。以个案讲解、政策引导等形式,动态掌握辖内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以约见谈话、明察暗访、全面自查、现场检查等形式,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及时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督促其牢固树立“制度先行,内控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浙银监办[20*]269号)执行,建立健全操作性风险防范体系,巩固体制改革成果。通过扎实有效的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农村合作银行分别梳理、修订、废止、新增制度116个、59个、11个、46个;逐一排查各岗位、各部门的风险点,形成小册子,分层次对员工进行培训辅导,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试点实行分理处级信贷员集中调配制度,有效解决了贷款“一手清”的问题;查找问题437条,已解决418条,未解决19条,并已着手分析,探索解决办法,以建立完善十项长效机制。由于案件专项治理开展及时,措施到位,还制止了*市邮政局七里港支局被预谋抢劫案的发生;各银行业金融金融机构已连续多年实现无大案要案,以良好的行业形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同,促进了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截至10月末,辖内各项存贷款余额239.15亿元和203.72亿元,分别较年初增加22.79亿元和18.21亿元。

(三)加强合作金融监管,促进持续健康发展。一是实时提供监管指引。针对合作金融机构经营和内部管理现状,于年初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谈会,宣传20*年合作金融监管重点,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发送《监管意见书》,提出了内控制度、法人治理、案件专项治理等环节存在的风险源和相应的监管意见,要求以书面形式定期报告落实情况,并视其监管落实情况,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回头看”工作。二是强化风险监管。依据农信联社20*年度综合风险评价报告,按月动态监测农合行经营运行和资产质量的变化,分析不良资产(包括已核销呆帐贷款)形成的原因,帮助其提高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风险能力。建立了新增不良贷款台帐,按月跟踪监控单笔30万元以上的新增不良贷款,包括贷款方式、责任人、审批程序、清非措施、风险程度等,为做好“抓降”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三是要求提供机构网点三年调整规划,及时完成了2个机构迁址、4台ATM机设置的调查和初审工作,有效地杜绝了盲目设立或变更机构,使网点布局更能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四是建立健全台帐,严密监测大额贷款和单户超比例贷款。至10月末,前十户和最大一户大额贷款余额10750万元和3400万元,占全辖资本金32%和10%,均符合规定比例。

(四)以非现场监管为依托,强化现场检查的合理性、针对性和严肃性。现场检查作为三大监管职能之一,其执行能否有效到位将直接影响到对辖内银行业风险的真实状况的了解。为此,我办事处根据日常非现场监管所掌握的信息,细分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反馈和检查档案整理等各个阶段,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高检查效能。

一是针对国有银行的部分贷款分类偏离度情况及土地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情况等三个现场检查项目,根据其信贷管理相对规范的特点,着重从风险控制入手,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克服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检查分析了部分信贷资金实际用途,提出了12条监管意见。

二是对于*市邮政储蓄新增资金调拨管理及内部控制状况后续检查项目,在深入分析上次内控检查实施情况和整改反馈情况,根据邮政储蓄业务单一、员工业务素质偏低、会计出纳基础薄弱的现状,确定以合规性检查为重点,全面检查内控制度建立落实情况。针对该局个别网点存在通过个人活期储蓄帐户进行资金调拨、部分网点库存现金有超比例等现象,结合案例分析,详细描述相应的风险点,提出了5条监管建议,使其充分认识到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差距,既达到了边检查、边辅导的作用,又使持续性监管得以充分体现。

三是结合辖内合作金融机构的网点布局情况和下属分支机构经营方式,经过充分论证,选择*农村合作银行下属2家分理处信贷管理情况,作为办事处年度自查项目,实现了法人监管和风险监管有机结合的目标。同时积极派员配合分局参加各类现场检查活动,共计6人次,达到交流监管经验、提高检查技能的目的。

(五)强化“抓降”工作,突出“抓降”实效。针对辖内整体资产质量较高及部分机构不良贷款反弹压力较大的实际,及时督促辖内机构克服“抓降”惯性思维和麻木自信心理,深入开展“结构性抓降”工作。一是重点监管不良资产波动幅度较大的机构,要求定期汇报经营状况和不良资产变化情况。二是实行不良贷款“双降”的行长负责制,将“抓降”工作纳入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范围,进一步督促落实贷款责任制。截止20*年9月末,全辖不良资产余额1.51亿元,比年初减少0.55亿元,不良率0.73%,比年初降低0.41个百分点,持续实现了“双降”目标。

(六)大力开展特色调研,积极拓展监管视野。一是开展贷款流向情况专项调查,定量分析辖内142家企业的贷款流向,初步掌握了我市企业外迁、资金外流等基本情况。二是专题调查辖内5家民营学校流动资金贷款情况,采取现场调阅信贷资料、实地走访部分学校等,摸清25笔、共计7451万元贷款的实际用途和资金运作情况,系统掌握了当前民营学校筹资途径和经营模式。三是积极开展对辖内传统支柱行业和经济新增长点的调研,专题调查了多元化经营形势下的柳市低压电器行业和转型期间的*造船业,初步掌握了各行业信贷资金情况、民间资金介入情况、集团化运作模式。四是持续跟踪调查中弛财团运作情况,重点分析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形势下的财团融资变化情况。同时还积极发挥信息直报点作用,协助分局开展快速调查9次,发送调研文章4篇,其中被省局录用2篇,切实发挥了调研为有效监管、领导决策服务的作用。

三、以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深化文明创建活动

(一)积极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并主动将入党积极分子纳入学习体系,统筹安排学习活动,做到活动准备充分、动员及时、部署到位、措施有力,确保了活动时间不减、学习内容不少、规定环节不漏。专题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本着以工作和大局为重的态度,开展了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梳理出党支部和党员个人需要整改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目标、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群众满意率达100%。结合传统教育和形势教育,瞻仰了“红十三军”革命遗址;接连遭受“海棠”、“麦莎”等五次强台风的重创后,立即组织有关党员同志走访了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察看了*农村合作银行,叮嘱其一边要抓紧抓好恢复正常营业,一边要为受灾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生产自救资金,以抗台救灾的实际行动时刻体现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通过系统性的集中学习活动和日常性党性教育,增强了党建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坚定了全体监管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决心;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党员长期受教育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出了党员先进性具体标准;极大地促进办事处各项中心工作,切实扭转了上半年调研信息任务落后局面。

(二)积极开展学习研究型组织建设,全面提高员工队伍素质。统筹制订了年度学习计划,注重采取灵活的学习方式,将集中学习讨论与自学相结合,通过听报告、看录像、写心得、谈体会等,既充实了学习内容,又解决好工学矛盾,确保了学习不走过场。通过多种途径的系统学习,全办员工进一步强化了政治意识,工作责任心陡然增强,既充分保持了党员同志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又使其他员工始终保持了高昂的斗志和积极向上的心态。一位同志已顺利进入了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两位同志被推荐为分局学习研究型组织成员;按时完成了分局布置的两大调研课题。

(三)狠抓队伍作风建设,进一步巩固廉政服务意识。开展全办述廉大会,要求各监管员向办事处汇报年度执法执纪、廉洁自律情况。及时聘请行风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向监管对象征廉,通报“约法三章”等有关廉政自律规定,及时发放《现场检查廉政卡》,实时收集廉政信息,进一步充实了员工廉政档案。开展履职违纪、违规、违法隐患的排查工作,对办事处监管履职情况和监管员行为动态进行了综合评价。通过在“两节”期间向全办干部职工敲响“廉政警钟”、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等方式,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努力推进廉洁自律工作。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银行业系统,有效维护了银行业机构良好形象。今年以来,共已核查5份问资料。

金融市场调查报告范文11

运城银监分局县(市)监管办事处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辖内监管办事处(以下简称银监办)的管理,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银监会《关于银监局和银监分局县(市)办事机构设置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山西银监局《山西各银监分局县(市)银监办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银监办是银行业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辖区银行业稳定、推动银行业改革发展中负有重要责任。银监办是分局的办事机构,在分局的统一管理和集中调度下履行有关监管职责。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适度授权、集中使用、统筹安排的原则对银监办实施管理。在监管工作中,既要严格按照分局的授权开展工作,发挥银监办日常监管作用,又要通过统筹安排,合理调度,集中管理和使用,形成区域监管合力。

第四条 为使银监办能够集中精力做好监管工作,银监办的人事、财务、统计信息、纪检监察、党组织建设等综合类工作统一集中到分局进行管理。银监办人员的日常管理由主任负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银监办基本职责

(一)根据分局授权,负责辖区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重点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二)收集所辖县(市)有关金融风险的信息并向银监分局报告。

(三)承办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遵循权责统一、适度集中的原则,银监办不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对监管中发现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七条 银监办主任职责

(一)组织领导银监办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其他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邮政储蓄机构各项监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实现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无重大经济案件以及恶性挤兑事件。

(二)负责银监办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作,协调有序,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三)定期向分局汇报工作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四)认真组织落实银监会约法三章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管好自己,带好队伍,廉洁从政,树立形象。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六)完成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监管事权和任务

第八条 银监办根据分局授权开展各项监管工作。

第九条 银监办按照分局年度工作要点,结合辖区实际,对监管任务逐项进行分解落实。

第十条 银监办按照银监分局要求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事项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宜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非现场监管

(一)银监办负责开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重点是开展对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和邮政储蓄机构非现场监管。

(二)银监办原则上不承担金融统计信息系统报表汇总上报工作,可根据需要收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按照规定向分局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

(一)银监办经银监分局授权负责实施对辖区内合作金融监管机构和邮政储蓄机构的现场检查。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报分局实施。

(二)根据银监办工作需要,经分局授权后可开展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县(市)支行的现场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罚建议,报分局实施。

(三)银监办对需要进行的现场检查项目,应填制现场检查申请书,报分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凭申请书到办公室领取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十三条 银监办要积极完成分局统一安排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专项调查任务,服从分局调度,积极派人参加分局组织的各项监管活动。

第十四条 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违规违纪苗头、上级批办的信访举报问题以及直接受理的反映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个人的来信来访问题,银监办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调查和取证,如有必要,报分局同意后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对辖内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银监办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快速上报分局。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

(一)银监办要认真落实重大突发事件发现、报告责任制。

(二)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突发事件后,银监办应对其作初步分析和判断,并根据清偿性危机、临时流动性风险和突发灾难性事故等事件性质,作出应急反应,迅速向分局报告;对于将引发系统性、地区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向分局主要负责人进行报告。

(三)银监办对突发事件需要人民银行流动性支持和财政资金救助的,在报告当地政府和分局的同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

(四)银监办在发现、报告风险的同时,要按照监管权限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不同风险及其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置。

第十七条  银监办要按照《信息百分考核暂行办法》和分局重点调研课题,认真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及时反映辖区银行业监管、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四章 其它工作和要求

第十八条 银监办工作人员由分局统一管理。分局负责各银监办的人员编制、人事档案、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干部任免、奖惩、职称、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 分局监管部门对银监办的日常监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分局办公室为辖区内监管业务的协调部门,负责银监办日常办公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分局除监管三科可直接向银监办布置工作外,其他科室布置工作由一名局领导统一协调安排。

第二十一条 银监办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每周五下午四时前向分局报送一周工作动态,反映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对辖区发生的重大事项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

(一)分局实行一级管理、一级核算的报账制度。银监办每月定期到分局财会科办理本月开支的审批报账事宜。

(二)银监办的财务管理按照分局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三)银监办的业务周转金主要用于电话费、邮电费、差旅费、交通费以及零星办公用品购置,银监办主任负责对各项开支审核后,报分局财会科审批。

(四)各银监办要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节约监管资源。

第二十三条 银监办党支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持一课三会制度,在分局党委和机关党总支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好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银监办纪检监察工作由分局纪委直接负责,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约法三章执行情况等方面,银监办要接受分局纪委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银监办群工团妇工作由分局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银监办的物品管理严格执行《运城银监分局财产管理制度》,电子设备按照《运城银监分局计算机管理制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监办工作人员开展监管工作要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法办事。要严格执行中纪委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银监会约法三章、《山西银监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严格自律十项规定》和分局《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切实做到依法监管,严肃纪律,强化约束,廉洁从业,转变作风,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树立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八条 银监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要严格执行请假、休假和外出报告制度,不得擅离职守。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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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第四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风险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合作及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运营机构不得超过一家。

第八条 运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营业场所、业务设施、营运资金、专业人员;

(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可以参股、控股运营机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间的,不得担任运营机构的负责人。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对运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未经公告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活动。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十条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具体的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办法;

(三)本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不得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除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

第十三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设立且净资产不低于一定指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一)以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形式汇集多个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证券的;

(二)将单只证券分期发行的。

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投资者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

通过互联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向社会公众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拟转让证券数量和价格等有关证券发行或者转让信息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但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通过运营机构的信息系统等网络平台向在本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发行或者转让信息;

(二)投资者需凭用户名和密码等身份认证方式登录后才能查看。

第十六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证券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

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一)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挂牌前已持有股权的股东认购或者受让本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

(三)因继承、赠与、司法裁决、企业并购等非交易行为获得证券。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在发行、挂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证券挂牌转让的最新价格行情。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供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证券发行人应当披露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发生可能对已发行证券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时,披露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发生可能对证券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时,披露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业务概况、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可能对证券发行或者转让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买卖证券,应当向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参与本市场的证券公司代为办理。

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为其开立证券账户。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当在为其开立证券账户前,通过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向其揭示风险,并要求其确认。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立证券账户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不得认购和受让证券;已经认购或者受让证券的,只能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买卖证券的资金,应当专户存放在商业银行或者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投资者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买卖证券资金的管理细则,明确投资者资金的动用情形、划转路径和有关各方的职责。

运营机构应当每日监测投资者资金的变动情况,发现异常情形及时处理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运营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发行、转让的证券,应当在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集中存管和登记。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六条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证券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证券登记、结算,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有序进行。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不得挪用投资者的证券。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证券账户对接机制,将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账户纳入到资本市场统一证券账户体系。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等,遵守行业规范,对其业务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运营机构可以自行或者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为参与本市场的企业提供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服务;

(二)为证券的非公开发行组织合格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或者其他促成投融资需求对接的活动;

(三)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

(四)为在本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五)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支持其为参与本市场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运营机构开展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业务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运营机构与市场参与者、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为参与本市场的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采取业务隔离措施,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

(二)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不得提供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三)为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应当公平对待买卖双方,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四)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披露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为地方人民政府市场化运用贴息、投资等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业务、产品、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按照规定为中小微企业信息展示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企业证券的发行、转让或者登记存管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与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合作机制。但是,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运营机构,可以开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业务试点。

第五章 市场自律

第三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当负责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以及信息安全的管理,保证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管理规范,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合规性、安全性评估;未通过评估的,应当限期整改。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运营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将证券交易、登记、结算等信息系统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运营机构应当自每个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信息;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区域性股权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

运营机构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指标、格式、统计方法应当规范、统一,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运营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细则等规定,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责令其修改。

第三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及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运营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运营机构应当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采取有关处置措施,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第三十九条 运营机构可以以特别会员方式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证券公司作为运营机构股东或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监管和自律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督促引导证券公司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投融资活动提供优质高效低廉服务。鼓励证券公司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业务、技术等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负责人、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四)检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信息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十二条 运营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区域性股权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更换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十三条 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运营机构从业人员或者其他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线索,应当移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加强监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地方监管能力与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安全规范运行情况、风险管理能力等进行监测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先行先试相关业务的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予以清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提供诚信信息的查询和公示。

运营机构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及其相关人员的诚信信息,应当同时按照规定记入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