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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

时间:2022-11-01 15:09:41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范文1

Q:我从2005 年9 月至今在一家私人贸易公司上班,2005 年11 月份时公司给员工办理了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我那时工作未满三个月所以没办也没有签订合同。之后我曾多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他以各种理由回绝了。我也曾向相关部门咨询过此事,说要签订合同才可以办理社保。请问:我们事实存在着劳动关系,我能否向公司提出补缴2005 年至今的社保及医保等费用的要求?如果想申请劳动仲裁的话,我又应该做哪些准备呢?

施先生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 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同样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 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13 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公司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005 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再对劳动者提出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予以处理,一般是告知劳动者通过行政投诉程序寻求救济。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Q:我刚到一个新单位工作,单位要求签订试用期协议,请问试用期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吗?

小陈

A:《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试用期进行了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而签订试用期协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只能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不能单独约定。《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如果仅订立一个“试用期协议”,则这份“试用期协议”将会被视为一份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Q:我在原公司任职试用期间,因该公司经营不善必须减员而被迫辞职。当时辞职经过层层审批,公司并没有提出有任何不妥。辞职时该公司应发给18 天的工资。但最后公司只发了两天的工资,理由是因为我工作期间的某一次失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所以从我工资扣钱予以赔偿。我已办理完所有辞职手续,辞职之后已接近一个月公司才提出这个理由,我是否还应当承担这样的责任?公司的做法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黄女士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范文2

【关键词】新险种;试销;策略

一、产品策略

新险种进入市场的时点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决策有直接影响。在进行试销前,管理者要针对公司内部条件和营销目的,有针对性的收集大量的外部信息,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再从分析中寻求新险种试销的契机,完善外界不具备的条件,为新险种的试销迎合和创造市场时机。基于国内保险市场的不完善,尽管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产品开大力度,但是模仿者多创新者少。这就造成过度竞争现象严重。倘若在试销期间出现了市场竞争者,保险公司可以尝试利用传媒加大对新险种的宣传。适当时在市场上显示公司有关计划和市场投资信号,扩大品牌优势,能让客户对本公司更信赖。

风险是无法估量的,但是可以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在新险种的试销期间,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调整保费,把风险分散到可以控制的范围内,降低了未来承保的风险系数。在保险试销期间,由于客户对于新险种了解欠缺,甚至不能立刻接受,因此销售额增长缓慢。试销期间业务员展业支出较大,体现在财务报表上,保险公司几乎没有盈利。保险公司必须做好财务上的安排,建立一笔赔款准备金和未决责任准备金。产品组合的方式在这一时期能够更好的适应保险市场的需求变化。它减少了单一险种的风险积累,扩大险种的保障范围,有利于增加保险产品的销售量,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保险公司宜采取无差异市场战略,以探测实际的市场需求与潜在客户。不管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我们只需要考虑客户在需求方面的共同点,把市场研究适度简单化。

二、价格策略

承保的被保险人的生命状况应该与生面表反应的群体的生命规律尽量接近。只有实际生死概率与生命表反应的偏差非常小,才能保证费率的厘定准确。假设标准离差为a,损失期望值为b,标准离差率为c。风险损失的范围是(b-a,b+a),标准离差率c=a/b。在损失期望值一定的情况下,a越小,标准离差率越小,风险也越小。在试销期间,保险公司就必须要针对不同的群体,在特定的市场范围内进行保险试销,使得试销能够尽可能全面的反映不同人不同生活水平的需求,具有普遍性。并且根据调查的结果,及时调整费率。同时,保险期限越长,风险越大。在产品试销期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限制保费和保险期限来减少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在保险期限终止之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续保来获得同样的保障。对于有缺陷的保单,可以在保单正式作为商品面向市场出售时,完善保障。同样的保障,若在试销期间出现费率偏低,则提高保险费率,再进行产品的商业化。对于试销期间销售的保单,费率不做更改,作为试销的一项优惠,在续保后再进行保险费率的提高。若在试销期间出现费率偏高,则降低保险费率,再进行产品的商业化。对于试销期间销售的保单,应降低费率,退回多收取的保费。

三、市场营销策略

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同划分市场,对目标市场内的客户进行适当的选择,能够填补在不成熟市场机制下消费者自由投保的缺陷。例如平安全国紧急医疗救援卡,其投保年龄限制为16周岁至69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无残疾),职业为《职业类别分类表04版》中1-4类人员,且从事的职业不属于《拒保职业表》的人员,并且规定每人限投2份。这个险种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进行了选择,同时限定了投保分数,减小了保险公司的负债。所以,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进行客户的筛选,是新险种成功试销的基本前提。

美国工业全国工业会议的一项调查分析显示,导致新产品失败的因素中,纯技术占37%,营销原因占63%。在工业中,营销管理是导致新产品开发成败的重要原因。相比之下,在服务业中,这种影响就会更加明显。对于保险这种特殊的商品,营销的技术决定新险种开发的成功与否。如何让在短时间内对保险营销人员安排有效的培训,让营销人员全面了解新险种,引导潜在客户购买该商品,是新险种成功试销的第一步;营销人员的周到服务、营销网点的齐全、便捷的理赔服务,是客户在同类产品的选择中最重要的因素;利用客户对周围关系人物的彼此之间的对产品的间接宣传,能够扩大新险种的市场影响力。在产品销售之后,保险公司通过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服务的完善,在占领市场的同时对竞争对手构成竞争威胁,最终能够实现预定的市场份额。简而言之,善于利用市场时机,适时进入目标市场,用优质的服务去占领市场,增加客户对本公司的认同感,是新险种成功试销并投入到市场营销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张永强,等.营销风险及规避策略[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范文3

一、保险与期货在风险管理上异曲同工

第一,内在功能上相同

保险与期货的内在功能都是风险管理功能,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得以产生、存在、发展的客观原因和条件,并成为保险经营的对象。保险一直是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其基本作用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保险人可以通过提供损失管理服务来实现防灾防损功能,即帮助投保人对潜在的损失风险进行预测、分析与评估,提出合理的事前预防方案和损失管理措施,投保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进行风险管理。

规避风险是期货市场建立的初衷,期货市场的功能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和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套期保值功能是指企业为规避风险,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活动。投资者可以通过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来有效的规避市场价格风险。保险的原理与期权是一致的,二者都是花较少的资金购买一定的权利,当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买方将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一定的收益,保费就相当于权利金,保险金相当于期权收益,两者的最大损失是固定的,即保险的保费和期权的权利金,保险实际上就是一种期权。

第二,实现形式上相同

保险的基本功能体现保险的机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当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的时候,投保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即投保人愿意支付小额确定的保险费来换取相对大额不确定的损失的补偿。期权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指美式期权)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指欧式期权)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权利。

保险投保人和期货套保者都是用比期望损失价值更小的套保成本或保费来转移损失的不确定性,将不确定损失转变为确定性成本,保险是保费,期货是套保成本。保险和期货套保都保证了风险收益。保险和期货都是对客观存在的未来的风险进行转移,都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保险与期货发展珠联璧合

保险与期货的结合在国际上已有先例,而且发展趋势良好,我国也在最近几年开始逐步在农产品方面试点“保险+期货”。

第一,国际经验

保险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互联动在世界其他国家已经更加密切。保险市场可以利用期货市场来实现对某些不可保风险的可保化,增加可保险种,完成对保险的再保险,提高承保能力,有效分散保险业风险。国际上现有的保险与期货的产品有:巨灾期权、巨灾保险期货、自然灾害风险期权和期货等,美国农业保险体系中的收入保险占据主要地位,保险公司承保收入保险后通过在期货市场购买农产品期货来完成对收入保险的再保险,期货业已经成为保险业新的风险管理工具。

第二,中国保险与期货结合的现状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要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开展支农融资业务创新试点,创设农产品期货品种,开展农产品期权试点。支持涉农企业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大债券市场服务“三农”力度。我国保险与期货的结合在最近几年开始在农产品逐步推广开来,2013年5月,安华保险在北京试点推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随后全国多个省份积极响应,都先后实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2015年8月人保财险大连分公司试点推出首个玉米、鸡蛋期货价格保险,为养殖户的300吨鸡蛋和两家合作社的1000吨玉米提供价格保险;中国人保和平安保险还分别在安徽和河南试点了水稻种植天气指数保险和玉米种植天气指数保险。

三、保险与期货结合两全其美

保险与期货结合之后可以实现期货市场与保险市场之间的互通,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和投保人,并且实现期货和保险风险转移的封闭环。

第一,实现两市互通

保险市场与期货市场都是为了实现投资者和投保人的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来实现对保险的再保险。比如可以发挥农业保险的中介作用,将农业生产面临的市场价格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上,建立起市场化的农产品价格长效机制,从而降低目标价格补贴和临储收购的财政支出,转变成按一定比例补贴农产品价格保险的保费,提高农民参保热情,保障农民收益,最终达到农民、保险机构、政府三方共赢的局面。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发展,保险与期货结合产品将会不断推陈出新,未来能更好的保护投保人和投资者。

第二,实现风险转移封闭环

我国目前农产品与期货的结合主要还集中在农产品方面,以农产品为例:以前农户向保险公司购买农产品保险之后,保险公司没有工具实现对风险的转移。而如今,保险公司基于期货市场相应的农产品期货价格,开发出农产品价格保险,农户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的农产品价格险,保障自己收入,保险公司通过购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的场外看跌期权产品来实现对农产品价格险的再保险,对冲农产品价格下降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利用其专业操作优势进行相应的复制看跌期权的操作,进一步分散风险,转移和化解市场价格风险,并通过权利金收益获取合理利润,从而形成风险转移的封闭环。

四、“保险+期货”发展前景光明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不断完善,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内部各行业之间的合作不断加深,保险和期货拥有令人期待的合作潜力和市场前景。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范文4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我们要把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合理有效地运用到实践中去,这样才能适应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才能确定自己的人生目标,实现自身价值。 二、公司简介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由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assicurazioni gengerali)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于2002年1月15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广州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成为中国加入wto后首家获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是目前中国市场上最大的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其经营理念为:诚信为本、客户为尊、本业为基、创新为魂;企业使命为:把公司打造成国内一流的保险公司;企业定位为:创建知识型人寿保险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中国特大开型企业集团,是以石油天然气为主营业务,集油气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经营的国家控股公司,是中国销售额、资产总额和利润最大的企业之一,位于世界500强第39位。

三、实习内容

第一个星期接受公司的ale(agent license examination)培训,主要是学习保险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在校期间已经学习了大部分内容,但这次对于我来说不仅仅是温故学过的知识,而是让我明白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脚踏实地,就算在你最擅长的领域,也会有不懂或不是很清楚的地方,肯定有你为之而学习的老师。ale培训结束之后,顺利通过人资格考试,取得全国人资格证书。

第二个星期接受公司的btc(basic training course)培训,主要学些公司险种和保险的经营理念与技巧。通过这个培训,我有两点体会:一、此培训受用非浅,学到了很多有价值的东西,感觉收获很大,对于保险的理解也更加深刻,能够“救死扶伤”的不单单是医生,我们保险从业人员从某一个角度也能够起到这样报作用。对于风险分析与需求保障分析,自己也能够比较准确地拿捏;二、要成为保险公司一名合格的员工还有很多路要走,还有很多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素质需要提高。人们常说相声演员“说、学、逗、唱”样样都要会、样样都要精,其实我们保险从业人员也同样需要各种素质:唱歌、跳舞、讲故事、玩心理游戏、煽情、疯狂等等。

后面3个星期在业务发展中心和业务培训中心实习,在这两个部门实习,算是真正接触到保险公司营销部门的工作。自我总结下来这个部门的工作是:需要激情与动力,需要智慧和稳健,需要时间与精力,同时这也是一项“形散而神不散”的工作——表面看上去工作有些杂,有些多,但实则总会有一条工作主动脉贯穿其中。

每天上午跟大家一起开早会,吟唱着熟悉的旋律、跳着奔放的手语舞、分享着激动人心的业绩汇报、聆听着各位伙伴的成功心得,能够感受到每个人的热情与斗志。每天经历这样的早会,你会由拘谨变成放松,天天都会有好心情。而在开早会的时候,我的另一份工作是做音乐dj,这个工作使我反映灵敏、身手敏捷,还要求我与主持人培养很好的默契,注重合作。

这段时间是大学生找工作的热门时期,我们公司每天下午都会安排面试,而我的工作是面试要约以及面试调度(面试要约即是打电话要约他们过来我们公司面试,面试调度即安排给大家面试的考官以及现场一些调度工作),这工作虽然形式简单,但其实也是挺累的,需要你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的体质和坚定的意志力。看到那么多的大学生来面试,我自己似乎有些畏惧:是啊,大学生太多了,优秀的人才也是太多了。临到我毕业,那时的就业压力肯定会更大,到时我可能也不知何去何从。虽然有着这样的感受,但我绝对不是消极的,我只是正视了目前中国的就业环境,我会从自身的不足出发,逐步提高自己的各项素质,争取使自己离一个优秀的人才更近、更近!

在公司里, 还学习了其他很多内容,比如:怎样培养团队精神、怎样提高自身素质、怎样整理文件、贴发票、封塑照片等等。所学习的每一项内容、所做的每一项工作,对于我来说都是新鲜的、都是有价值的。

四、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的优势:

1、国际化: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一般是国外优秀的保险集团,其经营理念超前、财务实力过硬,而且能够把握国际惯例,遵循国际标准,是适合当今开放发展的中国。

2、效率高:就我所在的中意人寿保险公司而言,其环节少、节奏快、服务到位,手续简便。从经营管理层次上讲,外资机构往往是简单精干、扁平化管理,对市场反应灵敏,对客户反馈信息传递迅捷。

3、开发创新力强: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顺应时代潮流和遵循各国特色,各产品均有自身特点,都有各自争对的客户。

4、经营指导思想先进: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正确处理对业务与对客户,眼睛盯着计划与眼睛盯着市场,让上级满意与让员工满意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业绩论英雄,在内部营造一种围绕市场做业务、围绕客户讲服务、围绕竞争谈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内部各项改革,整合内部各类资源,调动各种积极因素。

5、管理方式优秀: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实行扁平化管理,夯实微观基础,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公司的市场信息传递速度和应变能力;同时,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不断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6、员工队伍结构好: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引进了一批高层次的、复合型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以待遇和事业吸引和留住人才;加快内部人才流动、人才培养的步伐,让优秀人才尽快脱颖而出;重视个人人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为公司人才队伍重要补充的积极作用,吸引更多营销从才加盟,促进公司营销业绩的提升。就我所在的中意人寿保险公司来说,其内勤人员学历高、能力高;外勤人员也都是本科学历以上,还有不少是研究生和海归派。

五、后语

通过一个多月的实习,学到了很多课堂上接触不到的知识、锻炼了不曾尝试过的能力、熟悉了保险公司的工作流程,对自己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明确自己需要努力的方向。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范文5

关 键 词:长期责任准备金;成长惩罚;成本率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7)02-0024-06

一、引言

为了规范非寿险业务的发展,加强非寿险业务的核算工作,促进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科学管理和准确计算,减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公司管理层对准备金提取的人为干预和主观臆断,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保险业界都极为重视准备金领域的理论及其实践操作和监管模式的研究。

2004年12月,中国保监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或者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1]由此可见,目前监管部门在准备金监管上,对短期险和长期险业务等同对待,均要求按照传统的比例法计提,并没有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方式。

该试行办法明确了传统比例法的法律地位,并最先以法律的形式将精算理念引入准备金的核算,势必有力推动产险公司的规范经营与管理。该试行办法要求长期责任准备金按比例计提,因而较《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有了相当大的改进。但相对于目前产险公司的业务操作方式而言,试行办法仍有一些不足。一方面,各产险公司长期险业务以楼按为主,而该类险种保险期间较长,一般涉及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等较长时间,最高甚至可达三十年;另一方面,该类险种的签单费用一般偏高,后续费用较低,呈现费用前期集中的特点。试行办法在忽略签单费用的基础上,以签单保费为基数比例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将全部签单费用列入当期费用核算,结果导致当期费用高估,利润考核数据严重失真,从而无法形成良好的业务导向。也就是说,不考虑签单费用而以签单保费为基数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使保险公司陷入了“做的规模越大,当期利润越紧”的尴尬境地,从而引起业界对此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

本文重点介绍和分析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对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的规定,并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大胆思考,希望对国内产险公司的经营和政府监管有借鉴意义。

二、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关于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的规定

1997年,美国保险官协会修订了《财险与意外险公司的会计实务与程序指南》,并于1998年开始实施。该指南明确了对长短期险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规定使用不同的计提方式。按照该指南的规定,对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的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保费与未赚比例的估计值的乘积结果来计提,其中未赚比例的估计值取合同未到期期间预期成本(含赔款和费用)与整个合同期间预期成本的比率。对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该指南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在计提之前需要计算三个金额(即经过三个测试程序):第一个金额为假设合同终止情形下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应支付的退保金额(测试程序1);第二个金额为保费与未赚比例的估计值的乘积(测试程序2);第三个金额为合同未到期期间未来预期成本的现值减去未来应收保费的现值的差额(测试程序3)。[2]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NAIC对短期险未到期准备金规定的提取方法比较简单,容易理解,电脑系统也容易实现;而对长期责任准备金,无论是客观数据的要求,还是主观上的估计,其内容都要丰富得多,电脑系统的实现也比较复杂。

一般在实务处理上,长期责任准备金有一些要求。第一,逐单与汇总的要求。在保险合同的头三年内,保险公司必须在逐单进行三个测试程序之后,按照最大的计算结果逐单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已赚时间超过三年的合同,保险公司却是在逐单测试后,按风险的特点将上述三个金额分类汇总,然后取最大值作为某类别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第二,使用最新数据进行估计的要求。NAIC关于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规定,突出了“估计”和“预期”这两个概念,这与传统的以会计保费为基础的比例法迥然不同。比例法按照固定模式进行机械化的计算,而NAIC的规定则要求精算人员进行估计和判断,更加侧重于经验的运用。一般来讲,在每个准备金报告日期,NAIC要求精算人员使用最新的经营数据对预期成本重新估计,并使用这种结果计算长期责任准备金。第三,贴现的要求。传统的比例法在计算各项准备金的过程中不允许贴现,而NAIC在计算长期责任准备金第三个金额的过程中,涉及了现值的计算。这里必须注意两点:(1)贴现时间长度的确定。一宗赔案从发生、报案到结案的整个过程中会有多个关键时间点,如事故发生时间、报案时间、立案时间、结案时间、赔款支付时间等,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因缺乏相关的技术力量,往往会出现因理解差异从而导致错误计算贴现时间长度的问题。为此,NAIC明确规定了贴现时间长度按照未来预期赔款与费用发生的日期计算。(2)贴现利率的选择。NAIC规定,计算使用的贴现利率应低于下列两者当中的较小者:当前五年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减去1.5%后的差额。第四,与财务口径保持一致的要求。长期责任准备金最终要在年度报表中体现,因此为保证一致性和连贯性,计算长期责任准备金时需要考虑是否参与了分保。另外,计算预期成本时,如有必要,可扣除未来预期残值和追偿款收入。

为行文方便,本文将NAIC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称为测试法。

三、三个测试程序的比较分析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变幻莫测,因而准备金特别是长期责任准备金在提取原则和方法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各方争议和分歧颇大。测试法的三个程序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对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原理进行了阐述,这充分显示了测试法的谨慎性。同时,选择三个程序最大结果的机制,也有力地说明了测试法具有明显的保守性。谨慎性和保守性确保了测试法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该方法倍受各国监管者的青睐。

计算退保金程序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在业务停办、合同提前终止时有足够大的准备金用于支付退保金。这种思路遵循了清算会计的理念,侧重于在停办业务的假设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义务。该程序客观性强,无需精算人员的专业判断和经验分析,一般根据条款约定的方式来计算退保金。大多数条款规定,退保时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计算的未赚保费退还,从而使得该程序容易理解和掌握,便于操作及电脑系统的实现。在这个程序下,通过准备金提取和返回机制,保险公司每笔业务的保费都是在该保单的整个保险期间内按比例赚取的。

按照未赚比例估计长期责任准备金程序,其显著作用是消除了“成长惩罚”。所谓“成长惩罚”,是指在传统的比例法下,准备金按照保费比例计提;其提取和返回机制使得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分期赚取,而占比较大的签单费用却一次性记入签单当期,这种收入与费用匹配不合理的弊端,造成保险公司陷入了“做的规模越大,当期利润越紧”的尴尬境地。未赚比例程序在使用过程中,其未赚比例的计算必须考虑赔款、费用在整个保险期间的分布,从而保证了每笔业务的收入与成本能很好地配比,有效地解决了“成长惩罚”的问题。如在一年最后一天承保的保单,签单费用占比15%。按照比例法,该笔保费基本上全部记入准备金,转为今后的收入;而大额的签单费用却全部记入当期,作为本年费用,故这种方式对签单部门极不公平,本年利润严重缩水。但按照测试法,该程序却是通过未赚比例的估计,准备金仅按照保费的85%提取,故该做法极好地消除了比例法造成的不利影响。

计算现值程序主要是针对产品定价不足而设计的;它完全撇开保费,其未来成本的估计全部建立在对未来风险判断的基础上。因此,只有这个程序才可能要求保险公司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该程序有很强的主观性。为了避免操作上的随意性,监管者一般都会对未来成本的估计、贴现时间长度的计算和贴现利率的选择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以形成行业的统一标准,树立行业监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有效降低定价不足风险、最大程度上满足产品监管的需要,是该程序最突出的特点。

对上述三个程序的比较归纳如表1所示。

四、风险分布对测试法的影响

风险分布不同的合同,在使用测试法的过程中,其占主导地位的程序是不同的。对于成本前置的合同,由于按比例提取准备金的方法比较保守,测试程序1容易占主导地位;对于成本后置的合同,测试程序2有优势;对于定价不足的合同,准备金一般按照测试程序3的结果计提。在实务中,不同标的的合同,其成本分布千变万化。有的合同,其成本在逐年上升到一定程度后又逐年下降,在这种情形下,其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中,占主导优势的程序则分阶段有所差异。

现在考虑三份不同的长期合同,保险期间分别为5年期、2年期和6年期(见表2)。如果假设承保在每年内是均匀分布的,那么不失一般性,可假设以上三份合同在年中开始生效、合同期内每年的赔款与费用均发生在年中、三份合同在保单签发时均有15%的签单费用、之后均有总和为80元的赔款与费用支出。

注:合同1原来是5年,但这里假设理赔需要6年才结束。同样的考虑适用于合同2和合同3。

首先,假设每份合同的保费都是100元,那么每份合同都有5元的利润,利润率为5%。现按照三个测试程序对这些合同分别计算应提取的准备金,其中,测试程序3按照5%的贴现率计算。具体结果如表3、表4和表5所示。

注:①第2列即测试程序1有一定的规律,如第一年后的测试值减少了10,而第5年后的测试值正好是10;从第2年开始,每年的测试值等额减少20。

②84.21=100×(80÷95)。其中,95为整个合同期间的预期成本,80为未到期期间的预期成本。同列的其他值类推。

③67.73=0.77×1.05-0.5+7.88×1.05-1.5+…+7.41×1.05-5.5,同列的其他值类推。

{4}以下表中的计算说明类似。

合同1在第5年和第6年的赔款与费用有所降低,因此在中间年份,该合同准备金的计算以测试程序2为主;但在合同期间的尾部年份,测试程序1重返主导地位。由于合同2的成本前置,测试程序1比其他两个程序保守得多,因此该合同每年的准备金全部按照测试程序1来计算提取。与合同2相反的是,合同3的成本明显后置,即成本主要发生在保单后期,在这种情形下,准备金的计算提取以测试程序2的结果为主。由于存在承保利润,测试程序3的结果未出现在准备金中。

其次,假设每份合同的保费为85元。此时公司出现承保亏损,每份合同的成本率为109.1%[=(85×15%+80)÷85]。重新计算准备金,得到表6、表7和表8。

此时,测试程序3计算的结果出现在合同1的中间年份和合同3的尾部年份。对于成本前置的合同2而言,相对保守的测试程序1仍然占主导地位。

最后,假设每份合同的保费为60元。此时保险公司面临相当大的承保损失,测试程序3在长期准备金的计算中凸现出来。每份合同的成本率为148.3%[=(60×15%+80)÷60]。重新计算准备金,得到表9、表10和表11。

除了合同2的第2年外,测试程序3在其他地方都占主导地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合同1和合同3中前两年的长期责任准备金超过保费,合同2第一年的准备金也超过保费。更为特别的是,合同3在前两年的长期责任准备金出现递增,这种现象意味着在这段时期保险公司的已赚保费为负数,这就是严重的“成长惩罚”。

五、测试法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虽然测试法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与监管者的监管诉求不谋而合,然而,它必须经过三个测试程序,并选取最大值计提准备金,故这种方式决定了它必然存在不可弥补的缺陷。由于这种内在的选择机制,故在计算准备金过程中,测试法使用程序将不连贯,从而使得每年已赚保费和成本率会发生比较大的波动。

(一)已赚保费的分析

已赚保费分累计已赚保费和每年已赚保费两种。简单地讲,累计已赚保费就是保费减去准备金后的差额;每年已赚保费为累计已赚保费在每年的增量。对上述三份合同的累计已赚保费和每年已赚保费进行计算,得到表12、表13和表14。

由表12-14可见,在保费为60元时,累计已赚保费和每年已赚保费会出现负数。另外,即使赔款与费用流按照平滑的趋势发展,已赚保费也不一定会出现平滑的趋势。例如,合同3的赔款与费用流呈现递增的趋势,当保费为100元时,每年已赚保费却在第2年和第3年之间呈现下降的趋势。出现这种异常的原因,在于NAIC规定取三个测试程序结果的最大值作为准备金这种选择机制。

(二)成本率的分析

如果保费收入与成本不能较好地匹配,那么在保险期间内的成本率变化是不稳定的。在赔款与费用的估计没有发生变化、且与实际情况相吻合的假设下,对累计成本率和每年成本率进行测算,得到表15、表16和表17。

由表15-17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成本率的变化很不稳定,应用成本率的意义不大。另外,上述例子都假设赔款与费用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与估计相吻合;一旦这些估计发生偏差,那么相应的准备金、已赚保费也会发生显著的变化,从而进一步加大成本率的波动。

六、对国内保险业的借鉴

总的来说,测试法在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上具有其他方法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该方法已经逐步得到各方的认可。然而对国内保险业来讲,测试法却显得很陌生。在保险业对外开放渐成气候的形势下,引入并借鉴测试法已成为必然的选择。不过,长期以来,数据缺乏有效性、业务系统二次开发力度不够、业务操作尚不规范统一等问题,会直接影响测试法在国内保险业的使用效率和作用发挥。本文认为,就现阶段而言,针对国内各产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测试法对国内保险监管、产险公司准备金评估及分析有以下借鉴之处。

1. 充足性测试可按照计算未来预期成本的方法进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但该办法对如何进行充足性测试并不明确,测试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如前所述,测试法的程序3要求保险公司计算未到期预期成本的现值减去未来应收保费的现值的差额。但在使用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慎用贴现率。在国内资本市场尚不发达以及各保险公司投资业绩不甚理想的环境下,使用贴现率的时机不够成熟;二是应考虑分期应收保费计划的操作惯例和系统实现方式。目前,各产险公司虽然允许一些大客户使用分期付款计划,但很少在业务系统有所体现,一般是手工操作或仅在财务系统中记录。

2. 测试法的程序1和程序2要求保险公司精算人员对赔款和费用的分布进行合理的分析和预测,然后根据分析和预测的最新结果进行相关计算。这对数据的集中性和可信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前,监管部门要求各产险公司定期提供xml格式的数据,这在机制上为数据集中化奠定了基础。因此在宏观上,针对国内的行业现状,建议在现有的行业数据集中的基础上,加强赔款和费用分布的研究,掌握各类险种的承保理赔规律,并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并对外,形成一套准备金的计量标准作为监管依据,从而避免各公司各自为政和故意扭曲经营数据等行为导致的信息失真,确保各公司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能够达到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的要求。在微观上,建议严格各险种条款中保险责任的界定,加强各险种条款间差异的研究,尽快制定产险统计指标的行业标准,切实提高数据的质量,防止数据资源的浪费。

3. 测试法要求退保金计算必须实现逐单化和电子化。逐单化和电子化是相辅相成的。就现阶段国内各产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而言,为达到逐单化和电子化的要求,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一是IT技术支持必不可少。由于长期以来各产险公司不重视退保工作,突出表现是新产品在写入系统时往往缺乏退保考虑,因而在实践中,退保金的计算更多的是停留在手工层面。二是业务操作的复杂性。一方面,各产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多种多样,各产品对于退保的规定有不少差异;另一方面,迫于竞争的压力,即使相同的产品,应客户的要求,保险公司也会做一些变通,如降低退保手续费率等。因此,业务部门在提交IT需求报告之前,有必要总结整理各产品业务流程和操作细则,在此过程中,IT部门可协助提供系统的历史记录。

参考文献:

[1]吴小平.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范文6

第三条:试点险种和保额、费率的确定。试点所开办险种在省保监局批准的全省统一的11个农业保险条款目录中选择,其中水稻、三麦、油菜为必保险种。保额:水稻200元/亩、三麦100元/亩、,油菜100元/亩、能繁母猪1000元/头。费率:水稻5%、三麦6%、油菜5%、能繁母猪6%。

第四条:所有保险责任按相关险种条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所有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农场、农业园区等为参保对象,承担财政补贴以外部分的保费(不高于保费的40%)缴付义务。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经济组织代农民承担部分或全部保费缴付义务。

第六条:财政补贴政策。市财政对政发[]126号文件中规定的试点险种或指定的其他险种实行保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保费的60%。对能繁母猪建立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商业保险制度,原则上财政补贴80%,饲养者负担20%。市政府积极向省、市争取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贴政策,并根据试点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保费收取办法。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和财务管理办法,统一由(区)财政所收取保费,并负责做好登记、造册、开票、统计和汇总工作,所收取的保费及时存入农险专户。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由市农险协调小组根据当年人保财险公司向农民承保出具的保险单和银行解款单,向财政部门按险种提出书面申请。所有保费实行分账管理,形成农险保费专户。市财政专户、人保财险市支公司账户分别留存70%、30%。

第八条:农险基金设立及管理。设立农业风险基金,基金来源为上年保费节余及存储利息等。人保财险公司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农险风险基金单独开户、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基金本息滚存、逐年积累、以丰补歉。

第九条: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人保财险市支公司)负责保险基金的管理,在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运用农业保险基金参与股票买卖、期货交易和各种借贷、担保活动等。积累的农业保险基金,统一由市农业保险领导机构监管,并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保险监管部门监督。

国家免征农业保险营业税。从年起,全市纳入试点农业保险种支付赔款后节余部分申请免征所得税,以利农险基金的积累。

第十条:理赔处理。保险赔款由市农险专户资金、人保财险市支公司分别承担赔付总额的70%和30%。不足部分运用历年积累的农业保险基金,农险基金不足赔付时,由市政府、人保财险市支公司分别按70%、30%筹资赔付,并向省财政中请补助。在国家农险大灾基金以及农险再保险机制建立后按政策规定或条款约定进行赔款摊回。市农险专户在收到人保市分公司赔款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要确保向受灾保户支付赔款。

第十一条:开办及经营费用。农业保险保费(含政府补贴、奖励)的15%,用于开办和推进费用以及所有经营费用,其中,人保财险市支公司按9%提取综合费用(含前期宣传、机构铺设、设备设施、单证印刷、人力成本、交通费用、展业和理赔查勘费用等,不足部分自筹),6%用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推动费用,以及(区)财政所的劳务费用。

第十二条:业务管理模式。建立以人保财险市支公司为基础,以(区)财政所和协保员为依托的农业保险综合队伍。由人保财险市支公司负责起草业务、理赔、财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流程,经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后执行。政府支持人保财险市支公司在(区)建设保险服务网点。

第十三条:各(区)农业保险领导或协调机构,做好本地农业保险的推进工作,并定期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农险经营情况,报送相关报表。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范文7

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9-66 -02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概述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的颁布,特别是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下发,出台了很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优惠政策,对农村、农民、农业的安全生产和保障问题,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得到了财政部的高度重视。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列支21.5亿元预算额度,在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份开展了大豆、玉米、小麦、水稻、棉花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试点。在全国启动了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中国保监会确定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安华农险三家公司参与试点。2007年5月28日,三家试点公司共同与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签订了《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框架协议》,建立了赔付超额分保机制,即当农险赔付率超过100%时,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担赔款,在全球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确保政策性农险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22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保险保费收入达173.8亿元,同比增长28.01%,为1.69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6523亿元,承保主要粮油棉作物7.87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33%。

二、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概述

山东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增加值多年来居全国第 一位;主要农产品产量,粮食、棉花占全国第二位,蔬菜、水果、花生、水产品总产量居全国第一位,农业出口创汇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农险业务2007年前一直由山东人保公司独家开办,险种多时达30多个。农险发展1982-1995年为国家政策扶持阶段,即政府推动、农民互助、保险服务的经营模式。农险由小到大,获得较快发展,1989年全省近6000万亩小麦承保面积曾达到70%以上;1996年-2005年为商业化运作阶段。由于风险大、赔付率高、承保难度加大,经营规模急剧下滑,年保费从1994年的4600万元,下滑到2005年630万元。

2006年11月3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部分县(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由人保公司具体经办,首批试点单位是章丘、寿光、临清市。由省和试点市、县(市)三级财政安排扶持资金,对参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对奶牛、蔬菜大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40%;对小麦、玉米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50%。保费补贴资金,由省和试点市、县(市)三级财政按3:3:4比例分摊。核算办法以人保公司试点县(市)支公司为单位实行单独核算,管理费用按照试点险种保费收入20%计提,试点经营产生的利润,年底全部转入县级农业风险准备金账户。对试点业务的灾后赔付,实行全省统筹、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3倍为限。当年3个试点县(市)共实现签单保费698万元,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2007年9月24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省政府部署,2007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25个县(市、区)。其中,省政府确定了20个试点县(市、区),青岛市确定5个县(市、区)。承保公司新增加了中华联合,承担3个县(市、区)的试点,其它试点县(市、区)由人保公司承担。保费补贴标准按照种植业险补贴50%、养殖业险补贴40%比例实施。

2008年6月23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省新增35个试点县(市、区),承保公司除人保公司、中华联合外,新增加安华农险和太平洋财险,每个试点县(市、区)确定由一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所有农业险。新增试点县(市、区)人保公司承担18个、中华联合10个、安华农险4个、太平洋保险公司3个,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的20%由农户自担。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市、试点县(市、区)的财政部门按比例分摊。省级财政按照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对承保公司给予适当的管理费补贴。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正常年景,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经省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

三、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法律不完善

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缺乏立法支持,至今尚无完整的行政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运作及国家扶持政策未做出明确规定。《农业法》规定“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保险法》只提到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经营费用偏高,导致部分保险公司展业积极性不高,影响了业务的深入全面发展。

(二)业务风险大、责任范围难界定

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如洪涝、干旱、风雹灾害,在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空间上具有地域性,范围上具有普遍性和伴发性,而且每年都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其损失是巨大的、不可挽回的,农民难以自救,赔付率很高。

(三)参保意识较弱

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认识不足,对保险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存在侥幸心理,没有认识到投保是转嫁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误认为买保险是加重负担。

(四)农险结构不完善

与其他商业险种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低保额、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险种、规模控制严格,保险条款不尽合理,操作过于复杂,赔付金额偏低。

(五)承保、理赔督导不到位

有的公司未按政府指定的试办区域办理业务, 承保面不足,或超过规定的承保范围,或在收费上擅自作出违规承诺;有的保险公司在出险后没有按保险条款的规定来处理赔案,而是采用传统的商业思维方式去处理,惜赔和乱赔现象时有发生。

四、新形势下农业保险工作的总体思路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23号)文件中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农业保险政策性、社会性强,市场化程度高,是一项复杂的统工程。要将农业保险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建议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规划农业保险的发展,明确工作思路,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规划农业保险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业保险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参与度;统筹规划农业保险发展与金融其他行业发展,发挥保险业对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作用;统筹规划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发展,在大力发展各类商业保险的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开展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部署,明确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建立保险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围绕农业保险改革发展,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推动保险业改革创新。

(三)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农业保险知识的学习,提高运用保险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保险意识,引导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参与保险。新闻媒体要发挥正面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丰富实践和最新成果,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围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好“三农”保险。保险作为现代服务业,在谋求自身发展,追求经营效益的同时,应当承担起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农业保险可采用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商业运作、以险养险的运营方式,承保种植业和养殖业的风险以及农户的家庭财产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保险;保险公司应主动、广泛地参与“新农合”的管理,针对农民的不同需求,开发“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协调有关政策,积极试办和参与企业年金保险业务;深入到乡镇、村庄和学校,解决服务网点不足的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农村保障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坚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

1、明确研制、试办、开发农业新险种必须遵循的六个条件:(1)深入调查研究,多方掌握第一手资料;(2)正确选择试点的种植业、养殖业险种;(3)从实际出发,确定保险责任范围;(4)认真测算风险程度,准确设计条款,合理拟订费率;(5)因地制宜,灵活运用承保方式和费用;(6)借鉴国内外或其它险种开办时的经验教训,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2、遵照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边推进的方式。首先应选择那些经济实力雄厚,农民保险意识强的市县区先行试点。锁定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中心,兼顾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不盲目铺摊子,一步一脚印,一步一深入,一步一产出,逐步推开,尽量减少和避免试点期间的失误和损失。

3、抓好信息反馈。保险公司在与农民签订信用合同后,不是放任不管,而是抱着对农民兄弟负责、对保险公司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为农民当好参谋和助手。从多种渠道索取与农业经济发展相关的信息,促使农业保险产品质量的不断提升,确保农村保险业务质量的长足发展。

(六)扶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险体系。保险业要服务于政府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农业劳动力战略转移,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推进和加强农村保险营销服务部的建设,发挥中心乡镇的聚集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严格按照省、市政府指定的试办区域、开办的险种业务、规定的保险费率、实施的优惠政策进行组织,依据保险合同不惜赔、不拖赔、不乱赔,不断提升服务技能;各种政策补贴、管理费用必须及时、全额到位,为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对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面前,减少农村经济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一定奖励;结合农村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以政策扶植为引导,大胆尝试开发养殖业、种植业和农村主要经济作物新险种,扩大农业保险产品的覆盖面,通过保险经济手段健全农业支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

[2]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办工作的通知》.

[3]山东省保监局相关文件.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范文8

2015年,我国对玉米、鸡蛋等农产品开展了“保险+期货”模式的探索,取得较好效果。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农业部、保监会、证监会、大商所等单位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积极贯彻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合作力度,推进“保险+期货”试点工作。本文对“保险+期货”模式的实施效果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的改进建议。

一、“保险+期货”试点的基本情况

“保险+期货”是指农户向保险公司购买农产品价格保险,保险公司向期货公司购买看跌期权,期货公司再在期货市场上复制该看跌期权进行套期保值,实现农产品市场风险的转移和对冲,最终形成风险分散、各方受益的闭环。在此过程中,期货市场起到了提供参与方均接受的公开透明的价格体系、为模式对冲环节提供有利场所的重要作用。

(一)保障功能。针对不同的价格变动情况,“保险+期货”均可以对农户发挥较好的保障作用。以黑龙江嫩江大豆项目为例,目标价格3750元/吨,期货市场价格经测算超过3800元/吨,不需要进行理赔,但现货销售价格也上涨到3800元/吨以上,最高时接近4000元/吨,农户在现货市场上获得利润。还有另外两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一是期货价格大幅下跌,测算后低于3750元/吨,则期货公司对保险公司支付差价,保险公司再对农户、合作社进行理赔。二是发生期现背离这种较极端的情况,即期货价格不逐渐回归现货价格,而是一直高于现货价格,则农户既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现货销售也可能蒙受损失,“两头吃亏”严重影响他们继续参与“保险+期货”的积极性。这种情况下,可以发挥风险管理子公司的现货对接作用,由其收购现货并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保证农户能够按照保险价格卖出现货,实现预期收益。

(二)业务开展。2016年大商所确定在东北地区开展12个项目的试点,包括3个大豆项目和9个玉米项目,以减免期货公司交易手续费的形式予以支持。大豆试点、玉米试点投保面积23万亩、33.3万亩,投保量3.45万吨、16.65万吨,参加农户136户、4022户,合作社2家、39家,平均目标价格3734元/吨、1537元/吨,保费总额614.5万元、2033.46万元,赔付总额87.61万元、435.7万元。郑商所也首次启动了“保险+期货”试点,并选择棉花和白糖作为试点品种,确定了10个试点项目,涵盖了8个省区。2016年,农业部在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资金中安排2190万元,支持开展了辽宁玉米、吉林玉米、黑龙江大豆和广西糖料蔗 “保险+期货”试点。试点选择的品种都是当地种植面积大、种植农户多、攸关农民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产品。目前,四个试点理赔已基本完成,共计赔偿约1440万元,较好发挥了“保险+期货”对农户的风险保障作用。

(三)试点成效。开展“保险+期货”试点,就是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组织等提供农产品价格风险的保障服务。通过财政支持,可以进一步增加农产品试点品种,扩大试点规模和范围,使更多的农户获得预期受益,也能够促进以“市场定价、价补分离”为核心的粮食收储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从2016年试点情况来看,主要取得了以下效果:

1.业务流程基本走通,为后续工作打好基础。保监会完善了相关业务流程及规定,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对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保险+期货”模式基本可以顺畅运行。据期货公司反映,其完全有能力以预期内的成本对冲风险,项目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2.降低财政风险,具有较强的经济性。通过衍生品对价格下跌风险进行分散,本身不会对现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同时,保费补贴相比现行补贴政策有两方面优势:相比临储政策具有较大成本优势,据测算?R储玉米每吨成本超过320元(收购费用50元,两年保管费用补贴172元,资金利息100元),保费按90%的政府补贴比例计算也只有110元/吨;相比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具有易于提前确定补贴规模的优势,目标价格补贴每年需要政府支出的资金数额难以预判和控制,可能今年补贴很多而明年不需要补贴,波动较大,造成财政风险的隐患,而价格保险补贴根据投保量、补贴比例计算,可以及早确定,利于财政统筹安排资金。

3.有效提高农户种植积极性。价格保险所保障的价格,往往在农户开始种植农产品的时候就已经明确。农户在种植周期的开始就已经可以预见最终的种植收益,消除了其在希望丰收的同时又害怕由于供给过剩而导致售价受到冲击的矛盾心理,种植积极性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4.提升我国农业再保险能力。“保险+期货”让原本都要“出海”的再保险需求可以通过国内期货市场满足,期货市场扮演了农业保险“再保险”的角色,把原本付给国外再保险公司的资金用来促进我国期货、期权市场的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农户沟通,目前 “保险+期货”推进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目标价格定价过低。总体来看,价格保险的目标价格定得较低。根据农业部监测预警数据,辽宁玉米价格保险合同签订时(8月)市场价格为1920元/吨,黑龙江大豆价格保险合同签订时(6月)市场价格为4400元/吨,都远高于保险目标价格,保险公司在“保险+期货”参与方中处于强势地位,制定较低的目标价格将降低理赔概率,更好保护保险公司利益。

(二)保费资金存在缺口。目前开展“保险+期货”的支持资金只有农业部、大商所以及个别地方政府支持,农户承担比例10-30%。该模式一旦推广开来,上述补贴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与日俱增的需求,迫切需要创新模式来解决保费来源问题。

(三)期货市场容量不够。“保险+期货”需要在期货市场进行大量交易,这种套期保值交易需要投机交易等对手盘才能实现,如果“保险+期货”的规模不断扩大,相应的套期保值交易也将不断扩大,能否有充足的对手盘将是一个显著的制约因素。

(四)缺乏场内期权导致再保险成本高。目前,我国还未正式上市农产品场内期权,期货公司不得不在期货市场进行频繁交易以对冲场外期权的市场风险,带来较高的经营成本,并且影响了可复制性和推广性。

(五)农户金融意识、金融知识有待加强。以玉米为例,前几年国家对于玉米采取临储保护价收购的政策,东北地区的玉米一直存在着政府托底收购价,2016年首次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农民采用金融工具来保护自己收益的意识还偏薄弱,农产品价格保险的推广面临重重困难。

三、政策建议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利用期货、期权管理市场风险,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为推动 “保险+期货”更好更快发展,建议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设计风险收益更均衡的模式。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推动建立更科学的保险目标价格定价机制,探索建立保险、期货、政府、农户的风险利益更加均衡的运行模式。

(二)加快推出农产品场内期权。2017年我国拟上市白糖、豆粕场内期权,这对场内期权还处于空白阶段的商品期货市场是一个重要创举,根据交易所模拟交易来看,场内期权权利金预计将比场外期权降低一半。在积极推进白糖、豆粕场内期权上市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好经验,研究上市更多农产品期权。

(三)进一步推动“保险+期货”模式创新。美国农业保险以收入保险为主,这也是我国农业保险的重点方向,“保险+期货”可以将险种从价格保险拓展到收入保险,更好发挥对农户的全面保障作用。同时,可以加强与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发挥保障水平高的价格保险的担保功能,形成“融资+担保+保险+期货”等模式创新。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范文9

关键词:水稻种植保险;意义;试行方法;推广措施

水稻种植保险是继种粮补贴之后,国家为了确保粮食安全生产和减轻农民种粮风险而出台的一项新的惠农政策[1-2]。新建县是江西省粮食主产区,也是全国产粮大县,因此自2009年起被选为水稻种植保险的第一批试点县,并在恒湖农场、联圩乡、象山镇率先试行。水稻种植保险主要依据“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模式实行[3]。水稻种植保险大部分保费由政府补贴,农民自己需要缴纳的保费很少,政府补贴和农户交纳的保费除支付遇到自然灾害的赔偿后,结余部分保险公司都会滚存以备大灾之年使用。

1推行水稻种植保险的意义

由于全球气候变暖,有些地区发生极端气候事件(干旱、洪涝、冰雹、高温天气等)的频率与强度加剧,农业生产面临着很多不可预料、人无法抗拒的风险因素,给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带来严重影响。虽然在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后政府会给予救济和补助,但往往非常有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受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同时也给政府工作施加压力和对地方财政带来巨大负担。通过试行水稻种植保险,农民起到“花小钱,保平安”的作用,是解决农业生产风险的最佳方案。农民参加水稻种植保险后,可以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相应增加收入,可进一步保障农业生产投入,比如低洼田想种一季晚稻,担心被水浸掉又不敢种,参加保险后即使受灾了,也可得到一定赔偿。有了水稻种植保险作后盾,农民可以放心地增加农业用工投入,扩大农业用工再生产,从而提高农民收入。参加水稻种植保险后,银行更放心对农业投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民贷款额度。

22010年水稻种植保险试行办法

2.1保险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的水稻秧苗插齐或者移栽成活后起,至水稻收获期开始时终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等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且植株损失率达到3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在各生长期的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因种子质量造成的损失、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水稻或他人的故意破坏行为、收割后的损失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2保险费用

依据前期投入生产成本如种子、化肥、药剂等,对种植的水稻按季(早稻、中稻、晚稻)进行保险,保险金额为3 000元/hm2。保险费率6%,水稻保险费180元/hm2。其中: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补贴保费70%,农户承担30%。对不愿意投保、不缴保险费的水稻种植户,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2.3定损办法

由人保财险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农业服务机构三方构成定损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对受损面积按照投保地块采取随机抽样或实际丈量的办法核定。损失程度根据投保地块受损面积大小,随机选择若干个抽样点,按抽样计算的实际受损程度,核定该地块水稻田的损失率。

2.4赔偿处理

损失确定后,小面积灾害事故3个工作日内赔付,大面积灾害事故7个工作日内赔付。赔偿金额直接打入惠农一卡通。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单位面积保额×损失面积×生长期赔偿比例

其中,生长期赔偿比例为返青期60%,分蘖期80%,孕穗抽穗期100%。

2.5承保方式

尊重农户投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种植户可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国有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面积在6.67 hm2以上的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

3推广水稻种植保险的措施

3.1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要把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工作列为当前“三农”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水稻保险政策,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开辟专栏、张贴标语、上门入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4],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水稻保险。

3.2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为了做好水稻保险试点工作,省级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以及协助承保公司进行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费用的支出。由于水稻种植具有季节性和复杂性,因此水稻险成本高、费率低、赔率高,操作难度相当大,应建立一个独立农业灾害评估机构,并建立耕地电子地图(由农户承包的、用于种植水

稻的、有唯一的方位编号的田块图),解决定损赔偿难的问题,做到公平、公正。

3.3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水稻保险作为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中的重要险种,在给参保农户带来强大保障的同时,也给经营该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带来巨大风险。特别是种粮大户的逆选择(如选择低洼地、直播和抛秧栽培稻等)投保,更给承保人带来较为明显的风险隐患。因此,各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把水稻保险试点这一为民办实事项目办好。政府要负责组织辖区内水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以乡(镇)、国有农场、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为单位,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与人保财险支公司签订水稻保险协议。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保财险支公司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的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监督等工作,人保财险支公司要加强水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培训,提供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和水稻保险工作的优质服务。

4参考文献

[1] 崔兴岩.北京市玉米种植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的选择和设计[j].作物杂志,2009(5):75-76.

[2] 谢鸣.广昌老区万户莲农参加白莲种植保险[j].老区建设,1992(8):24.

[3] 张祖荣.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几点思考[j].农业经济,2007(12):64-65.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范文10

    关键词水稻种植保险;意义;试行方法;推广措施

    水稻种植保险是继种粮补贴之后,国家为了确保粮食安全生产和减轻农民种粮风险而出台的一项新的惠农政策[1-2]。新建县是江西省粮食主产区,也是全国产粮大县,因此自2009年起被选为水稻种植保险的第一批试点县,并在恒湖农场、联圩乡、象山镇率先试行。水稻种植保险主要依据“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模式实行。水稻种植保险大部分保费由政府补贴,农民自己需要缴纳的保费很少,政府补贴和农户交纳的保费除支付遇到自然灾害的赔偿后,结余部分保险公司都会滚存以备大灾之年使用。

    1推行水稻种植保险的意义

    由于全球气候变暖,有些地区发生极端气候事件(干旱、洪涝、冰雹、高温天气等)的频率与强度加剧,农业生产面临着很多不可预料、人无法抗拒的风险因素,给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带来严重影响。虽然在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后政府会给予救济和补助,但往往非常有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受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同时也给政府工作施加压力和对地方财政带来巨大负担。通过试行水稻种植保险,农民起到“花小钱,保平安”的作用,是解决农业生产风险的最佳方案。农民参加水稻种植保险后,可以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相应增加收入,可进一步保障农业生产投入,比如低洼田想种一季晚稻,担心被水浸掉又不敢种,参加保险后即使受灾了,也可得到一定赔偿。有了水稻种植保险作后盾,农民可以放心地增加农业用工投入,扩大农业用工再生产,从而提高农民收入。参加水稻种植保险后,银行更放心对农业投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民贷款额度。

    22010年水稻种植保险试行办法1保险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的水稻秧苗插齐或者移栽成活后起,至水稻收获期开始时终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等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且植株损失率达到3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在各生长期的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因种子质量造成的损失、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水稻或他人的故意破坏行为、收割后的损失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保险费用

    依据前期投入生产成本如种子、化肥、药剂等,对种植的水稻按季(早稻、中稻、晚稻)进行保险,保险金额为3 000元/hm2。保险费率6%,水稻保险费180元/hm2。其中: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补贴保费70%,农户承担30%。对不愿意投保、不缴保险费的水稻种植户,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政策。3定损办法

    由人保财险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农业服务机构三方构成定损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对受损面积按照投保地块采取随机抽样或实际丈量的办法核定。损失程度根据投保地块受损面积大小,随机选择若干个抽样点,按抽样计算的实际受损程度,核定该地块水稻田的损失率。4赔偿处理

    损失确定后,小面积灾害事故3个工作日内赔付,大面积灾害事故7个工作日内赔付。赔偿金额直接打入惠农一卡通。赔款计算公式

    赔款=单位面积保额×损失面积×生长期赔偿比例

    其中,生长期赔偿比例为返青期60%,分蘖期80%,孕穗抽穗期100%。5承保方式

    尊重农户投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种植户可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国有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面积在6.67 hm2以上的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

    3推广水稻种植保险的措施1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要把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工作列为当前“三农”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水稻保险政策,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开辟专栏、张贴标语、上门入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水稻保险。2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为了做好水稻保险试点工作,省级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以及协助承保公司进行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费用的支出。由于水稻种植具有季节性和复杂性,因此水稻险成本高、费率低、赔率高,操作难度相当大,应建立一个独立农业灾害评估机构,并建立耕地电子地图(由农户承包的、用于种植水稻的、有唯一的方位编号的田块图),解决定损赔偿难的问题,做到公平、公正。3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水稻保险作为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中的重要险种,在给参保农户带来强大保障的同时,也给经营该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带来巨大风险。特别是种粮大户的逆选择(如选择低洼地、直播和抛秧栽培稻等)投保,更给承保人带来较为明显的风险隐患。因此,各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把水稻保险试点这一为民办实事项目办好。政府要负责组织辖区内水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以乡(镇)、国有农场、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为单位,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与人保财险支公司签订水稻保险协议。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保财险支公司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的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监督等工作,人保财险支公司要加强水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培训,提供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和水稻保险工作的优质服务。

    4参考文献

    [1] 崔兴岩.北京市玉米种植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的选择和设计[J].作物杂志,2009(5):75-76.

    谢鸣.广昌老区万户莲农参加白莲种植保险[J].老区建设,1992(8):24.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范文11

劳动合同必须在员工入职后1个月内签订。

劳动合同必须有甲方(公司)和乙方(员工)双方的相关信息。公司信息包含:公司全称、注册/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个人信息包含: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

劳动合同必须写明合同的起止日期,如果有试用期的话,试用期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内的。关于试用期有以下的规定: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或合同附件写明入职后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有些公司的工作内容是另附《岗位说明书》的形式,此说明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劳动合同或合同附件写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安排”可能会以公司规章制度的形式写明,同样也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只要不跟法律法规冲突也是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有些公司会直接在劳动合同上写明,有些公司会以录取通知书的方式进行补充,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社会保险就是平时所说的五险一金,因为涉及到购买比例的问题,所以基本上不会在合同上详细注明,正规做法会另给五险一金缴纳基数和比例确认表给员工进行确认。对于工作时间、休假安排和薪资、保险事宜,童鞋们在入职前一定要询问清楚HR,不要在入职当天的时候才询问然后发现跟自己的期望不一样,以免浪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来源:文章屋网 )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范文12

水稻种植保险是继种粮补贴之后,国家为了确保粮食安全生产和减轻农民种粮风险而出台的一项新的惠农政策[1-2]。新建县是江西省粮食主产区,也是全国产粮大县,因此自2009年起被选为水稻种植保险的第一批试点县,并在恒湖农场、联圩乡、象山镇率先试行。水稻种植保险主要依据“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模式实行[3]。水稻种植保险大部分保费由政府补贴,农民自己需要缴纳的保费很少,政府补贴和农户交纳的保费除支付遇到自然灾害的赔偿后,结余部分保险公司都会滚存以备大灾之年使用。

1推行水稻种植保险的意义

由于全球气候变暖,有些地区发生极端气候事件(干旱、洪涝、冰雹、高温天气等)的频率与强度加剧,农业生产面临着很多不可预料、人无法抗拒的风险因素,给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带来严重影响。虽然在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后政府会给予救济和补助,但往往非常有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受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同时也给政府工作施加压力和对地方财政带来巨大负担。通过试行水稻种植保险,农民起到“花小钱,保平安”的作用,是解决农业生产风险的最佳方案。农民参加水稻种植保险后,可以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相应增加收入,可进一步保障农业生产投入,比如低洼田想种一季晚稻,担心被水浸掉又不敢种,参加保险后即使受灾了,也可得到一定赔偿。有了水稻种植保险作后盾,农民可以放心地增加农业用工投入,扩大农业用工再生产,从而提高农民收入。参加水稻种植保险后,银行更放心对农业投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民贷款额度。

22010年水稻种植保险试行办法

2.1保险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的水稻秧苗插齐或者移栽成活后起,至水稻收获期开始时终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等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且植株损失率达到3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在各生长期的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因种子质量造成的损失、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水稻或他人的故意破坏行为、收割后的损失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2保险费用

依据前期投入生产成本如种子、化肥、药剂等,对种植的水稻按季(早稻、中稻、晚稻)进行保险,保险金额为3 000元/hm2。保险费率6%,水稻保险费180元/hm2。其中: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补贴保费70%,农户承担30%。对不愿意投保、不缴保险费的水稻种植户,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2.3定损办法

由人保财险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农业服务机构三方构成定损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对受损面积按照投保地块采取随机抽样或实际丈量的办法核定。损失程度根据投保地块受损面积大小,随机选择若干个抽样点,按抽样计算的实际受损程度,核定该地块水稻田的损失率。

2.4赔偿处理

损失确定后,小面积灾害事故3个工作日内赔付,大面积灾害事故7个工作日内赔付。赔偿金额直接打入惠农一卡通。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单位面积保额×损失面积×生长期赔偿比例

其中,生长期赔偿比例为返青期60%,分蘖期80%,孕穗抽穗期100%。

2.5承保方式

尊重农户投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种植户可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国有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面积在6.67 hm2以上的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

3推广水稻种植保险的措施

3.1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要把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工作列为当前“三农”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水稻保险政策,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开辟专栏、张贴标语、上门入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4],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水稻保险。

3.2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为了做好水稻保险试点工作,省级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以及协助承保公司进行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费用的支出。由于水稻种植具有季节性和复杂性,因此水稻险成本高、费率低、赔率高,操作难度相当大,应建立一个独立农业灾害评估机构,并建立耕地电子地图(由农户承包的、用于种植水稻的、有唯一的方位编号的田块图),解决定损赔偿难的问题,做到公平、公正。

3.3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水稻保险作为政策性水

稻种植保险中的重要险种,在给参保农户带来强大保障的同时,也给经营该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带来巨大风险。特别是种粮大户的逆选择(如选择低洼地、直播和抛秧栽培稻等)投保,更给承保人带来较为明显的风险隐患。因此,各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把水稻保险试点这一为民办实事项目办好。政府要负责组织辖区内水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以乡(镇)、国有农场、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为单位,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与人保财险支公司签订水稻保险协议。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保财险支公司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的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监督等工作,人保财险支公司要加强水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培训,提供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和水稻保险工作的优质服务。

4参考文献

[1] 崔兴岩.北京市玉米种植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的选择和设计[j].作物杂志,2009(5):75-76.

[2] 谢鸣.广昌老区万户莲农参加白莲种植保险[j].老区建设,1992(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