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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论文

时间:2022-04-23 15:47:13

儿童保护论文

儿童保护论文范文1

【关键词】人文关怀;流动儿童;儿童保健

1研究对象的特点

2013年全国妇联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2]显示,全国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0~5岁)达2342万。城乡流动儿童平均流动时间为3.74年,其中,农业户口的流动儿童占80.35%,流动儿童在各年龄组分布比较均匀,流动儿童总的男女性别比为116.39。与农村留守儿童相比,父母能够给予被带进城里的流动儿童关爱和指导的时间也并不多。他们在医疗、教育、心理关怀等方面还存在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2人文关怀在流动儿童保健中的实践研究

大量研究[3]显示,除母乳喂养情况较好外,流动儿童生理健康、卫生保健状况等方面表现都较差。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的研究显示,上海户籍儿童完成“4、2、1”体检(即1岁以内每3个月进行1次,1~2岁儿童每6个月1次,3岁及以上儿童每年1次)比例为84.3%,明显高于流动儿童的35.5%[4]。此外,流动儿童的多种疾病患病率均高于户籍儿童。闫淑娟等[5]报道,流动儿童两周腹泻罹患率为13.4%,高于户籍儿童1.3%的水平。杨栗坤等[6]报道显示,流动儿童6个月龄贫血检出率为16.3%,而户籍地儿童检出率为9.5%。坪山新区妇幼保健院的研究显示,坪山新区从2010成立到2012年的3年期间,5岁以下儿童病死率为4.2‰,其中流动人口占93.9%[7]。在就医的过程中,由于受文化程度、经济水平、认知水平等,使得人文关怀在流动儿童保健的应用中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2.1流动儿童看护人主动获取人文关怀服务的意识淡漠:根据健康教育的KAP模型理论,健康行为的转变是由知识到行为的转变。儿童的健康成长很大程度与家长对儿童保健知识的认知水平有关。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大,文化和经济水平较低,保健意识薄弱,流动儿童作为脆弱人群,其保健问题更显突出[8]。北京市丰台区[9]的研究表明流动儿童看护人对建立儿童保健档案的知晓率为49.5%。海口市的调查表明,流动儿童家长对于儿童保健知识的知晓率均较低,尤其是感冒原因的知晓率(6.7%)以及腹泻原因的知晓率(7.8%)均低于10%[10]。泰安市的研究[11]显示,家长对儿童营养知识的知晓率较低,并在生活中产生了错误的饮食观念和不良的养育行为,这些对儿童的健康成长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因此,提高流动儿童看护人对儿童保健知识的认识,能够促进流动儿童主动获取保健服务并接受人文关怀服务,进而对流动儿童保健水平的提高有重要意义。

2.2医务人员人文关怀能力有待加强:人文关怀能力在我国还是一个较为新生的研究课题,近年人文关怀理论相关文献只占文献总量的16%[12],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人文关怀护理理论存在的不足,仅有的文献研究也大都是依照国外的理论和研究经验进行的。陈芬荣[13]的研究指出,国内护理人员的关怀能力总体呈一般状态,略低于国外。阮满真[14]等的研究指出综合性ICU护士的人际沟通与合作能力、护士的评判性思维能力与学习创新能力均需要进一步提高,这可能是因为ICU封闭的环境、紧张的工作氛围和繁重的抢救治疗任务使得护士忽略了以上能力的提高。褚梁梁[15]等研究显示无陪护模式病房与普通病房护士的人文关怀能力并没有差异。史荣美的研究[16]认为,护理人员的人文关怀能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需要在后天环境中不断养成。

2.3实施人文关怀能显著提高流动儿童健康水平:针对流动儿童保健中存在的问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国内多项研究[17]表明,对流动儿童实施人文关怀,能显著提高流动儿童的健康水平。郭小红的研究[17]表明,人文关怀护理组儿童家属人文关怀认知能力各项目评分明显优于常规护理组,人文关怀护理在儿童保健门诊中的应用可以提高儿童检查的依从性和护理工作效率。史荣美的研究[18]发现,在实施人文关怀前几项评价值偏低,实施人文关怀后,几项评价结果明显提高。彭阳的研究[19]表明,流动儿童家庭关怀与自立人格因子存在显著相关,家庭关怀对流动儿童自立人格有预测作用,性别在流动儿童家庭关怀与自立人格中起调节作用。刘莉[20]的研究表明,在临床护理中融入人文关怀理念有助于提高患者满意度,增强护理人员的隐私保护意识,从而避免引发护患矛盾。他们这些研究都反映出人文关怀在引导流动儿童的人格发展、提高儿童就医依从性方面,进而促进儿童健康有显著性的作用。

3提高流动儿童人文关怀的对策建议

3.1采取措施提高流动儿童看护人主动接受人文关怀服务的意识:我们在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同时,还要重视儿保健康教育知识的普及工作。看护人保健知识的来源主要是通过广播、上网等公共媒体宣传途径获得儿童保健知识,因此相关部门应充分借助互联网等公共媒体资源方式,此外,还应该通过现场咨询、专题讲座等易于接受的途径,加大儿童保健宣传力度,将口头宣教与书面指导相结合,开展积极有效的健康教育。

儿童保护论文范文2

关键词:监护失职 儿童 监护权转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0-0334-01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观念上,儿童问题一直被视为“家事”而非“国事”。众所周知,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都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四川稻城县一名8岁的猪圈女孩事件,2013年南京饿死事件,2003年成都青白江李思怡饿死事件等唤醒了儿童监护权转移的条文。2014年12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对监护失职儿童的监护权的转移起了指导作用,但目前对监护失职儿童监护权的转移还有一定困难,在操作中仍存在种种困难。

二、文献综述

我国儿童监护权及其监护权转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 53 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该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该法第 43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视为是对监护权强制转移制度的确定,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公权的保障措施,我国的未成年人在受到监护人的侵害、或遗弃或监护人由于客观原因失去监护能力时,无法取得真正的监护的事例比比皆是,使得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时显得流于形式。

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可能。此《意见》一出,以前难以操作的问题得到解决了,对监护主体有了明确的规定。

三、造成我国儿童监护权转移困难的原因

1.文化原因: 中国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和传统的家庭观局限

传统的家庭观,对儿童监护权的转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自古以来,家庭作为社会组织基本单位,包含婚姻、血缘、收养三重关系。传统社会着重维护“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威,父母一方面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以使后代茁壮成长,另一方面又厌恶外人插手家务事。久而久之,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和传统的家庭观对儿童保护造成了不良影响。

2.制度原因: 法规不全、执行力差、救助政策不合理

2.1儿童保护政策法规可操作性不足,影响保护工作的执行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监护未成年人,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行使监护职责。第五章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教育后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第六章第6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介入劝解、制止。这些条文看似完美,其实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2.2“监护失职儿童”监护权转移的相关法规不完善不具体。监护权转移,指的是基于被监护人利益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且由被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对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缺乏监护能力的情况作出了规定,法律条文看似详尽,但执行起来却很难。《民法通则》规定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儿童应转移儿童的监护权,但这类儿童往往处于无人监护状态。

2.3监护失职儿童救助政策设计不合理、救助方式不科学。尽管我国民政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提到: 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自理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但目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找不到如何处理父母无力抚养、恶意照顾、虐待等情况的规定,很多监护失职儿童还是生活在没有保障的家中。现有制度设计不足给监护失职儿童救助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急需改变。

四、建议

1.完善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的操作细则,提高转移监护权的可执行度

监护失职儿童保护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创立相关法律制度,保护监护失职儿童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监护失职儿童保护法律制度框架,弥补现有相关法律的缺陷。另一方面,完善相应儿童保护法律法规的操作细则,提高儿童监护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促成了第一案的成功判决,但后续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问题还得进一步完善。

2.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美国 1963 年制定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一切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都必须履行报告儿童可能被虐待、忽略等情况的职责。而且为了鼓励他们通报,严格对他们身份实施保密,使其免受法律上制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做法,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经常接触监护适当儿童的群体,必须履行报告义务,发现知情不报者,给予相应处罚。

参考文献

[1]王雪梅.从《儿童权利公约》的视角看中国儿童保护立法.当代青年研究.2007(10)

[2]陈玉霞.孟宪璋.美国儿童保护介绍.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07 18(2)

[3]胡巧绒.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1年第5期

[4]蔡晓慧.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转移.法制与经济.2009年12月(总第 225 期)

[5]肖秀娟.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及立法完善.硕士论文 2006

儿童保护论文范文3

希望每一个儿童远离伤害。据全球儿童安全组织调查显示:意外伤害已成为我国1-17岁儿童的首要死因。各地屡屡发生儿童溺水、烧烫伤、坠楼、车祸等意外伤害事件,以及儿童遭受家暴、遭受、缺乏照料等有意伤害事件。我省也发生过南京吸毒母亲失踪两个女儿饿死家中、泗洪6岁女童街头赤身乞讨、东台小姐弟意外窒息死亡、扬州7岁女童受侵害等事故。

这些事件令人揪心,引人深思!我们时刻在反省反思,如何让每一个儿童远离伤害,给他们安全、幸福、快乐的今天和明天?如何为陷于困境、权益遭受侵害的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帮助?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们对安全的需要,甚至比对爱或被爱的需要更加深远。安全对于儿童而言,更是生命的第一要素。在以社会公正为基本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们努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的今天,儿童保护与发展已经成为国家和公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儿童安全与否,同时也时刻考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同一片蓝天下,只要有一个儿童没有得到应有的照料和帮助,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权利,都将是我们的失职,我们会羞愧和自责。无论作为何种角色,我们都必须要保护儿童,使他们远离伤害。

保障每一个儿童安全成长。我省有1700万未成年人,保障每一个儿童都享有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是社会及每个公民的责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儿童安全保护问题,针对当前儿童成长的复杂环境,不断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手、专家指导、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对160万名留守流动儿童开展安全守护行动、落实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分别写进2013和201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成为了省政府年度十大重点工作,面向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部署任务。2015年,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有望成为省政府新年度十大重点工作内容。面对即将来临的“十三五”,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拟将儿童与安全作为一个崭新的领域书写进我省“十三五”儿童发展规划,引导各级政府树立儿童安全大于天的理念,努力以政府行为更加有力地保护儿童。

我们还需要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先进理念,广泛宣传《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构建全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制社会的进程中,通过对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监督和处理,通过合理的公共政策平衡社会资源的分配,让所有的孩子拥有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成长环境,得到幸福、和理解的精神关照,为他们今后独立生活于社会、热忱服务于社会,种下一颗颗良善而阳光的种子。

教会每一个儿童自护能力。“儿童伤害不是意外,儿童伤害可防可控。”我们尊重父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父母需要更新家教理念、提升监护素质,切实担负起自己的第一职责,给予儿童良好的生活照料,为孩子创造安全的成长环境,营造充满人文关怀的精神氛围,把儿童看作需要保护的生命个体,尽力呵护不予伤害,让孩子快乐成长、自信成长。

任何时候,预防必须先行。在日常生活中,父母要培养和训练孩子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教会孩子一些简单的社会经验及安全规则;教会他们对周围世界有敏锐、深刻的认识能力,对环境有灵活的应变、应激能力。比如,在英国,警察巡逻的时候会带一个纸做的有核桃大小的小熊,上面写着一句话: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警察把这个小熊送给孩子,孩子就会知道这句话。

任何时候,身教总是重于言教。父母自己的安全意识和行为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无论是闯红灯还是酒驾,都会破坏孩子内心的规则感,导致他们无法从父母身上学到自我保护的行为,更学不到自我负责的态度。无论是不经意的伤害行为或照顾忽视,都将不利于儿童身体和精神的成长。

任何时候,学校和家庭在儿童安全中密不可分。学校要继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儿童安全校本课程,在寓教于乐中,传输安全知识理念,培养技能技巧;老师是学生可敬可佩的师长、“亲人”,以自己丰富的学识和高尚的师德涵濡学生、护佑学生。

儿童保护论文范文4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国家立法;地方立法

一、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立法之义

自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出现以来,实务及学术界从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本身到应对策略的探究一直未断,立足于问题的根本才是行之有效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思路,一是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二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农村留守儿童作为阶段性的社会现象,是我国社会城乡发展不均衡的深刻反映。除了从源头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之外,当前力所能及的则是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处境,从本质上来说应落脚于对该困境群体的权利予以法律保障。立法作为法律保障的首要环节,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利,为其提供良好生存发展环境的根本前提。

(一)立法保护儿童免受不利情形的国际公约精神

《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关爱儿童与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风向标,在对缔约国提出的若干措施要求中,立法措施即为首位。《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犯。”这意味着,立法在各缔约国保护儿童措施中作为必要性手段早已成为国际共识。上述提到儿童受到“忽视或照料不周”,甚至受“犯”的情形,正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在单亲监护、隔代监护情形下面临的典型困境和威胁。采取立法措施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既符合公约精神,也是我国履行公约的应有之义。

(二)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国家态度

国家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保护思路,集中体现于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其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均揭示出国家对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利路径的认可及重视。《意见》提到“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根据《意见》,国家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全的立法机制为其基础。农村留守儿童在家庭监护、人身安全健康、受教育及发展等方面的权利能否依法有效保障,与是否有相关立法以及立法是否完善紧密关联。国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为长期目标。无论是制定新法,抑或修订旧法,立法完善都将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产生实际影响。

(三)农村留守儿童立法保护的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不是孤立存在的,家庭、学校、政府在各自领域与其发生不同的关系。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利的保障,需由相对方同时承担起对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实践中农村留守儿童在生存发展中所处的不利状态,因相关主体对义务责任的未履行或未能全面有效履行所致,例如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缺位往往是由于父母未全面承担起监护职责,在无法直接照顾、管理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亦未能通过积极履行其它法律义务落实监护职责。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责任的主体权利义务不清、责任不明,将使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在现实中大打折扣。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需要借助立法的途径来实现,这在《儿童权利公约》及《意见》中均有体现。《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国应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顾,考虑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意见》也表明,“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意义在于,理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网中各层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并以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为最终目标,将各主体在家庭监护、学校教育、政府监管等环节与农村留守儿童之间发生的关系法律化,依靠法律强制力来履行各方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义务及责任,使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更具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国家立法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层面的滞后

按照立法保护儿童的思路,《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国家立法中是一部能够给予儿童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全方位保护的立法依据。该法自颁布后经修订,修订思路及内容适时反映出当时社会的新情况和新需求,其中就包括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难看出,立法修订者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因素的考虑,该条文指向的便是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监护缺位的普遍现状。立法将“外出务工”作为父母实施委托监护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列明,直接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订背景和思路上,体现出国家立法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关注与回应,不过该部法律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仍然存在局限。如前述第十六条提出的“委托监护”,由于缺乏配套规定,终究难以真正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困境。社会的发展与转型催生了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总体上我国以孤儿、流浪儿童为主体的立法政策已经建立,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这样的困境群体,国家立法仍存在短板。补齐立法短板,对于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健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都有着现实价值。

三、地方立法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探索

随着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日趋重视,面对国家立法的滞后,我国地方立法为此也做出了不少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对立法资源的需求。根据目前我国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有关的地方立法,分为以下几类模式:

(一)综合保护

一类是借助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契机,将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等代表性问题综合纳入条例予以规范和保障。这类模式较多见,如河南、安徽等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就留守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进行专门规范,对父母监护、政府改善寄宿条件、学校关爱与辅导各方分别提出相应要求,本质上即为相关主体设定了义务与责任。在这种模式中,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作为未成年人殊的一类,相关保护规范虽涉及为数不多的条款,但不可否认地方立法的与时俱进,积极回应了当前形势下通过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急迫需求。

(二)专项保护

另一类为涉及家庭教育或学校教育环节的专项地方立法,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因素予以考量。例如我国首部家庭教育地方法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中,不乏地方立法者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视。该条例在家庭教育的环节,特别强调父母应当履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职责,并对父母“未共同生活”情形做出补充性义务要求,包括委托监护、与学校交流以及定期团聚等其它义务的履行。外出务工父母一方或双方未能与农村留守儿童共同生活,是当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突出现象。针对该现象,立法在严格区分“共同生活”与“未共同生活”不同情形的基础之上,对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进一步明确及细化。一方面能指引、规范外出务工父母的家庭教育行为,强化父母对监护职责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则增强了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可操作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中,除了一般地方的立法保护,亦存在民族自治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予以立法保障的范例。例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等单行条例,对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创造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条件的职责义务也有相关条文规定。该类立法模式在儿童生存发展的某个重要环节,集中反映了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形和特别需求,为各环节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相对方,设定特定领域的义务与责任,从而针对性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某一重要方面的权利。

(三)专门保护

还有一类是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予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引起广泛关注以来,社会一直存在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专门立法保护的呼声。类似贵州“毕节留守儿童之死”的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在各地频频发生。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地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成为燃眉之急,这也促成对农村留守儿童全方位保护的专门立法模式进行探索,例如民族自治地方贵州省黔南州已完成对《黔南州留守儿童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该条例虽处于酝酿阶段,但无疑对丰富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四、结语面对日益严峻的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无论是国家立法从长远方向不断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裨益于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整个儿童群体,诸如出台儿童福利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地方立法多维度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灵活设计,立法都应是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根本之策。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统一性政策文件《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多方面弥补了现行立法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中的缺漏及不足,如强制报告义务、监护干预等措施具有现实操作意义。《意见》在地方的贯彻落实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地方立法经验的不断积累,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带来有价值的参考。

作者:顾莎莎 单位:大理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赵川芳.近三十年来儿童保护立法政策综述.社会福利.2014(7).

[2]凝心聚力促发展履职尽责惠民生——黔南州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综述.

[3]彭伶.确保留守儿童监护到位需加强立法保障.检察日报.2016-06-22.

儿童保护论文范文5

【关键词】留守儿童;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文献回顾

1.关于留守儿童的界定

关于留守儿童的概念,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学术界有很多种看法,大致归纳为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亲长期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老家,需要他人照顾的未成年孩子(即十八岁以下)即认为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的孩子才算留守,如果只有双亲中的一方外出则不属于留守儿童的范围。第二种观点指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应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家乡,并且需要其他亲人或者被委托人给予照顾的处于义务阶段的学年儿童(指6-16周岁)。这种观点主要是以年龄为界点来确定留守儿童的范围,超过16岁但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不属于留守。第三种观点则以户籍为出发点,提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离开农村家乡外出打工,且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与父母或其中一方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此观点虽然对留守的界定更细化,却忽略了对年龄的限定。

总体来说,结合《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可以指明是在属于农户的基础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务工半年及以上的,被留在老家不能和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的,需要他人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孩子。

2.留守儿童出现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剧,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但在“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差异的影响下和户籍制度的限制中,这些外出打工的人无法将子女一同带入城镇,享受同等待遇的教育资源,加之低收入和城市的高消费之间的矛盾,居无定所,导致孩子生活质量无法保障,无奈只能将孩子留在家中,于是就出现了大量农村留守儿童的现象。

3.留守儿童现状

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6000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与2005年全国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五年间增加了242万,其具体各年龄阶段占全部农村留守儿童的比例为:学龄前(0-5周岁)为38.37%;小学学龄(6-11周岁)为32.01%;初中学龄(12-14周岁)为16.30%;大龄(15-17周岁)为13.32%。由此可见,五年以来,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总体规模呈增长趋势,但不同的年龄阶段有所变化,其中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快速膨胀,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相对减少,大龄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则明显收缩。这些数据的增加不得不让全社会震惊。面对经济的飞速发展,城乡发展差异大,经济收入悬殊,生活在农村中的年轻人为了改善家庭生活质量,不得不外出打工,最大可能的给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但我们也了解到,农民工高强度、长时间的工作,低收入和不公正的福利水平,很难担负起在城市中的生活。同时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无法使他们的子女享受平等的教育福利,留守儿童无疑成了最大的牺牲品。这些孩子之中有一部分仍然保持着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品质,为了有一天和父母团聚而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其余的是令我们担忧的问题儿童。从小在隔代抚养成长中的他们胆小、懦弱、不善于人际交往。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家庭作为重要的媒介,没有父母的及时疏导、缺乏双亲的关爱,认知上的空缺,影响他们对事物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容易误入歧途。有些年纪较大的甚至要早早承担起照顾家庭的重任,他们自卑、胆小、情感冷漠、行为孤僻、缺乏爱心,还有的暴躁易怒、打架斗殴,久而久之导致成绩的下滑。

亲情的缺失、教育的落后、政策的限制、法律的疏漏使得他们在花季的年龄蒙上了成长的阴影,近年来媒体不断对留守儿童因无人看护或权益受损所造成的悲剧进行大量报道,这个特殊群体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因此很有必要在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来完善对留守儿童的保护体系,尽最大可能地将对他们的伤害减小到最小。

二、《儿童权利公约》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就留守儿童问题的对比

1.相同点

儿童作为祖国未来的希望,我国向来重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对儿童权利保护更加的法制化、系统化。作为《儿童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时刻谨记着每一条规定,切实保护儿童权益不受侵害。

首先两部法律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都是属于保护儿童人权的大。其次,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儿童权利公约》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是从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角度出发,保证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根据其发展特点给予特殊和优先的保护,确保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其从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中,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从联合国制定《儿童权利公约》这部最系统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文件来看,保护儿童已经成为全世界所关注的焦点,中国作为缔约国也参与了修订,并严格的遵守其规定,将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衔接。由于两部法律在立法精神上的一致性,因而有许多相似之处。诸如从儿童权利性质特征的角度来看,两部法律在儿童的“生存权、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国际权、名誉权、教育权、接受抚养权和继承权、身心健康发展权、劳动就业权、援救权和司法保护权”上都是高度一致的。举其中一个例子,就生存权来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生命权和生存权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生命权,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顾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犯。”我国在宪法和法律对此的规定也是与《儿童权利公约》相一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八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我国在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声明我国将根据宪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这一举措就是为了表明,儿童在出生后就可获得生命权,且生命和生存均由国家法律所保护。这些都体现出世界对儿童的重视,他们象征着未来和希望,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虽然留守儿童作在中国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但依旧享受《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国家也会遵循“儿童权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

2.不同点

(1)我们知道《儿童权利公约》是所有缔约国联结的产物,它反映了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价值观念的差异。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关注更多的是儿童的基本生存权,如健康、医疗、教育等;相比较,发达国家更强调民主自由权利,如、通信自由、隐私权等。拿首要的生存权来说,农村留守儿童因为得不到来自家庭的保护和父母的监管,生命权和健康权很容易受到来自自然、他人或者是自我的侵害。因而在国内也产生了两种对留守儿童生存权的界定,其中一种认为留守儿童的生存权主要是指生命安全。另一种则认为,生存权可以是在生命权的基础上还包括健康权。相比较来说,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说法,健康也是保证生存的一个因素。前不久一条关于留守儿童的新闻震惊全国,在宿州,一名留守奶奶因突发脑溢血去世多日,身旁一岁半的孙女由于多日未进食已经全身发黑,奄奄一息了,经过医院的竭力抢救,保住了的生命。总而言之,在当下的中国,需要做的无疑是将保障儿童生存权作为重中之重,完善立法予以保护。

(2)公约特别强调的是把儿童视为独立的个体来进行权利保护,而我国的法律则是将儿童作为一个家庭成员或社会群体加以保护,将涉及儿童的所有行为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且把这种考虑宣布为儿童的一项权利。

(3)《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一些具体保护措施中更加细化,更顺应中国的国情,符合中国的文化背景以及价值观念,这样可以更详细的保护我国儿童成长中的权利。当然这其中也有令我们担忧的方面,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有些家庭仍遵循着“父为天”“棍棒底下出孝子”或“望子成龙”等传统观念,认为怎么对待孩子父母说了算,根本不在乎孩子的利益和想法,为了达到自己所期望的效果,对孩子棍棒相加,大打出手。在农村地区,知识的落后会导致相关法律常识的匮乏,特别是对年幼的儿童,在自身利益被侵犯时,没有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关于留守儿童遭受、遗弃、自杀等悲剧。对孩子来说心理和身体的创伤都尤为严重,除了引人痛心之外,更引人深思的是如何在法律政策上进行完善来保护更多留守儿童的利益,避免惨剧不再重演。

欣慰的是,如今“重男轻女”的传统观点在时代的变迁中以及法律制度的约束下,有所减轻,使得很多女童幸免于难。但在农村地区,不少留守女童要承担起照顾家庭的重任,经常会报道出四五岁的女童要为全家做饭,甚至照顾年幼的弟妹,而且可能由于家庭经济能力的关系而丧失接受教育的权利,违背了儿童教育权利的原则。当然,教育水平的不平衡也有一定的影响,现在多数年轻教师不愿意去农村教书,认为薪水差又不体面,导致农村的教育水平较城市而言相对落后,对于留守儿童的特殊性,教育资源尤为重要,这就要归咎于户籍制度的限制。

三、留守儿童问题之国外的借鉴

留守儿童是中国特殊存在的一个弱势群体,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都不面临这种问题,说明留守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制度、家庭结构、文化背景等原因的影响随着国家发展的不同时期而形成的特殊问题。拿美国来说,没有户籍制度的限制,留守儿童问题根本不存在,只要你是美国公民,无论你到什么地方,都拥有当地同等权利,当然你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驾照则是你身份信息的证明,而医保卡则是你一切福利待遇的凭证。对于中国留守儿童来说,并非父母不愿意带着孩子一起外出,而是外出后孩子没法享受同等的教育资源,社会福利没有保障,居无定所,加之低收入和城市高消费的矛盾甚至会加重家庭的经济负担,只能忍痛与孩子暂时分离。

通过了解知道,国外的亲属抚养与我国的留守儿童有些相似之处。美国儿童福利联合会对亲属抚养定的解释为由亲属、种族部落成员、养父母或者其他与儿童有血缘关系的成年人对儿童提供的照顾、抚养以及监管。虽然同样会出现许多虐待儿童的事情,或者不利儿童心理健康成长的因素,单纯从相关政策福利方面,许多地方值得我们来借鉴。比如,给被养儿童提供医疗保险,抚养人可以获得援助金,以及住房补助金和食品安全补助金,并设立专门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在解决后顾之忧的基础上,儿童权益的保障就有了大大的提高,不会因为代养而增加家庭的负担。

四、建议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的对比,以及国外相似经验的借鉴,个人提出以下建议:

(1)在立法上,由于留守儿童数量的庞大,应该出台一部有针对性的保护法,现有法律政策主要都是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许多漏洞致使留守儿童的权利没有办法落到实处。

(2)国家户籍制度要做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当地户籍制度要与各项社会资源的紧密联系。尽量缩小东西、城乡资源配置的差异,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民待遇,丰富偏远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资源、医疗条件,缓解人口迁移的压力。

(2)可以将户籍制度与各项福利挂钩,重点提高农村户口的福利待遇。让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享受当地城市的教育资源和文化资源。并且,鼓励年轻教师在农村和城镇教书,满五年可以提高相关福利待遇、解决编制等问题。以缓解教育资源不平衡对留守儿童的影响。

(3)成立专门的社会信息资源管理部门,针对留守儿童家庭的现状,来追踪调查,对不同境况的儿童来给予不同的救助,国家可以适当的对留守家庭进行资金补助,特别是对非直系亲属的留守儿童进行定额补助,确保留守儿童所在的家庭不会因经济压力虐待儿童。

(4)建立寄宿为基础,学校为主体的留守儿童教育机制,承担起为留守儿童提供教育资源、娱乐活动、营养餐、心理咨询为一体的体系。

(5)借鉴国外经验,尝试开展代寄制,规定实行监护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向社会广泛征集,令那些无法享受学校寄宿制的留守儿童通过监护制度的完善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6)可以规定留守儿童的父母固定回家探望子女的时限,要带薪休假。政府可以对相关单位采用补贴或减少税收的优惠政策。一旦发现克扣假期、工资或有歧视,禁招有子女留守的农村劳动力时,一经举报法10倍税收,定期安排相关人员核查,适当时对形成示范的企业进行奖励。这样可以确保留守儿童定期有和父母见面交流的机会,减小其心理上的伤害。

(7)可以号召相关慈善机构来共同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或者通过政府向专门的社工机构购买服务。

五、结语

留守儿童的问题作为一个长期的存在,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从最根本的问题上变革,尽快出台有效的法律和政策,在高效的监管和实施下,才能确保留守儿童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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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翔,我国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学报[J].1997,6: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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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炎,郑耿扬,李沉.留守儿童权利状况考察报告――以湖北农村地区为例[J].法学评论一双月刊,2009,(06):58.

[8]王雪梅,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上),环球法律评论[D],2002:493―497.

[9]叶仁荪等,国外亲属抚养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农业经济问题[J],2006,11:73―

儿童保护论文范文6

留守儿童是指年龄在14周岁以下,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本人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儿童,是对亲子分离现象的一种描绘。农村留守儿童的出现是伴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而产生的特殊群体,而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还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如果我们不能较好的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让他们健康的成长,那么留守儿童问题有可能成为我国新的不稳定因素。

留守儿童这个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来的,但直到2004年媒体大量报道了留守儿童在学业、生活及性格培养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后,这个特殊群体才受到广泛的关注。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推动下,引发了大家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和研究。但大部分的研究都是从亲子分离和亲子教育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心理健康、行为、学习、人格等方面的不良影响来进行讨论的,更多关注部分留守儿童的一些负面情绪和消极行为,对留守儿童内部存在的个体适应差异特别是积极适应的个体等方面研究的较少。以至于部分研究带有先入为主的倾向,更关注与留守儿童有关的负面问题,觉得留守儿童和问题儿童是划上等号的。但还有一个现象,同样在留守状态下,一些留守儿童却能很好适应当下的生活,开朗乐观、积极向上。美国的心理韧性理论恰恰解释了这个现象,在面对不利反应时人们面对逆境时的调适能力。个体的心理韧性这种内部心理机制就会发挥作用,它会让个体更好的适应环境。

衢州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曾对欠发达地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以衢州市为例)开展过为期半年的调研。其中显示:小学和初中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的总体心理健康水平较接近,正常率均在90%左右,有问题和问题较为严重的比例差距均不大。这一结果与平时大家认为的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很严重具有较大反差。课题组呼吁:留守儿童不等同于“严重心理问题”,不能随意的给留守儿童帖上“心理问题严重”、“问题儿童”等标签。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重点不应放在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干预,而应放在对留守儿童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和预防心理问题发生等方面。这和笔者在走访留守儿童时的感受是一致的。而心理韧性理论和积极心理学就恰恰解释了这一现象。

从心理韧性的视角切入进行研究,这对社会体系如何介入留守儿童问题,进行积极的干预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呼唤社会对留守儿童有个全面、客观、发展的认识,还能帮助留守儿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认识自己,健康地成长。

二、留守儿童和心理韧性理论研究现状极其重要性

1.国内外留守儿童研究现状:因国外农村留守儿童现象较少,问题不突出,相关的研究也非常少。而国内对留守儿童的关注也是最近几年才开始的。2004年——2005年是转折点,国家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地主动采取了多项措施,也以多学科、多视角、多层面的形式展开了讨论,主要集中在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措施。自2006年至今,研究成果迅速丰富,其中以关注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和心理问题的研究居多。

2.心理韧性理论现状:心理韧性的理论始于美国,是在对处境不利于儿童的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同的研究者对心理韧性进行了不同的定义,但公认有两个操作性定义要素:一是个体遭遇了逆境或正遭遇逆境;二是尽管个体遭遇的逆境给个体发展带来了重要影响,但个体能够成功应对或适应良好。所以,心理韧性的本质是个体的正常发展,这种发展既是一种过程,也会是一种积极的适应结果,是个体人格因素和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留守儿童由亲子分离所带来的困境符合心理韧性的操作性定义。

另外,在对心理韧性的相关研究中,危险性因素和保护性因素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危险性因素指那些增加不良适应结果出现可行性的生物的、环境的以及心理社会方面的因素;保护性因素则是与前者相对抗的积极因素,这些因素能够降低问题行为等不良适应出现的可能性。国外研究者经过多年研究,普遍认为,心理韧性的形成及发展过程中,起关键中介作用的是内部和外部“保护性因素”。外部保护性因素包括环境中的因素,它能减少危险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并能增强个体的应对能力。内部保护性因素包括气质、能力、技能以及自我观念等。危险性因素和保护性因素也不是非此即彼的,也是在不断变化的。比如有些留守儿童可能面临教育、道德、心理等的困境,但对有些儿童来说,留守儿童的经历反而会促使他们更加积极努力,在生活上更早独立,而起到保护性因素的作用。我们需要挖掘与留守儿童逆境相对抗的保护性因素,而在影响的各种因素中,社会支持这一保护因子对留守儿童的适应于发展至关重要。在我国,沈烈敏认为,心理弹性是一种适应过程,即个体获得的社会资源越多越可能出现适应性的反应,心理弹性程度便越好。

3.心理韧性理论下的留守儿童问题研究:现阶段,国内对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更多的集中在外部影响因素和留守儿童的外在行为表现上,对其内在发展机制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带有一定的局限。何在社会现实中,从积极的角度来关注留守儿童,使研究视角从关注留守儿童的发展困境转移到寻找保护性因素和提高适应能力上来县级尤为重要。

三、心理韧性理论下构建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网络

根据以上提到的心理韧性理论的影响因素,可从内部保护性因素、外部保护性因素出发,从个人、家庭、社会三个维度对留守儿童进行社会支持。

(一)内部保护性因素——个人支持系统

许多研究表明,高自尊、高自我效能感、以问题为导向的应对方式,乐观且有责任感的人在经历高危或重大消极生活事件后仍能发展良好。Block研究发现心理弹性和人格中的社交能力、与人相处融洽、情绪稳定性、责任心等高度相关。Ruter于1990年在对许多经验型研究文献进行归纳总结后提出了弹性发展的作用机制,其中就包括对个体危险因素的认知和通过自尊和自我效能感的提高来实现心理韧性,比如主动与他人建立安全与爱的和谐关系以及获得成功解决问题的经验。

所以,学生要注重个人自立自强的品行的积累,要学习良好地与人相处等技能,家庭、学校、社会应注重对留守儿童乐观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的培养,让他们具备在学习、生活中积极的本质,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正能量”,让他们形成客观的归因方式和动机取向。我们在宣传时也尽量多宣传正面典型,使这些正面典型成为大家学习的榜样。这里还要指出一点的是,留守儿童不是被动的社会支持的接纳者,也是一个主动的参与者,也就是肖水源提出的个体对支持的利用情况。利用情况越充分,积极发展在逆境中就能发挥越多的作用。

(二)外部保护性因素——家庭支持系统

许多心理学研究表明,热情及时的照料、精心的抚育和温暖支持的亲子关系对于儿童的心理韧性发展具有积极作用。Werner曾对200名高危儿童追踪研究32年后指出,即使是处于贫穷、父母离异等情境中,如果儿童能与至少一位有胜任能力、情绪稳定、能够满足孩子需求的家长建立紧密联系,那么这个儿童发展出较高弹性的几率就越大。这里的家长包括父母中的一方、其他监护人、亲戚等。当然,对于孩子而言,即使父母中的一人留下来,也比其他看护人员尽心尽力地照顾更能获得心理支持。

所以,留守儿童本人或者社会其他组织要从帮助他们建议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取得一个良好的沟通模式、探索儿童较好发展的教养体系出发,给予留守儿童本人和家庭积极的情感和责任。家长如果不在身边,也应通过其他方式与学校与孩子多多交流。比如可在留守儿童外出家长中开展“签一份申请协议、留一个外出电话、学一点家教知识、每月联系一次、每年至少回家一次”的“五个一”活动,聘请有关教育专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节假日等外出创业人员集中返乡之际,对留守儿童家长及临时监护人进行家教知识、监护人权利义务、维权、技术技能等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监护能力,使每个外出务工家长明确发家致富与管理教育孩子的责任义务关系。

(三)外部保护性因素——社会支持系统

留守儿童在亲子分离的情况下,因其内部心理弹性、外部保护资源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其中社会支持是心理弹性最重要的保护因子之一,来自家庭、同伴、社会的支持有利于留守儿童的适应于心理健康恢复。所以,我们需要挖掘与留守儿童逆境相对抗的保护性因素,因为这些保护性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战胜、补偿或削弱因为留守而带来的消极影响。而在影响的各种因素中,社会支持这一保护因子对留守儿童的适应性发展至关重要。

情感关系理论认为,个体具有多个社会人物组成的社会关系框架,当个体因为分离、失去重要他人时,这个框架就会随之发生改变,每个人都在不断构建新的情感关系框架。如果个体只依赖一个人或者特定的每个人,就会削弱他作为自主个体的能力。

因此,我们在介入关爱留守儿童问题时,要有导向性地帮助留守儿童拓展关系渠道,形成良好的家庭关系、同学关系、师生关系、邻里关系等,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沟通技巧,树立正确的朋友观等,告诉他们如何在学习和生活之外获得心灵的充盈,尽可能的拓宽增强心理韧性的渠道,营造出良好的互动氛围。

同时,关爱留守儿童是一项系统工程,是需要多方面筹措共同努力的。比如以KH县为例,在整合有效资源上面,县里以“五有”为标准,抓好基地建设,即:有一个活动场地、有一支志愿者队伍、有一笔专项基金、有一条亲情专线、有一套管理制度。盘活、整合利用新建和修缮的村级办公活动场所,以及教育布局调整后的各类安全可用的校舍等场地,采取一村一建、多村联建、村企合建、与农户共建等方式,广泛建立村级活动场所;整合县内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村(社区)的党员活动室、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文娱活动室,确保未成年人课余时间活动有去处。在制度上,“留守儿童俱乐部”实施情况是列入各乡镇、部门新农村建设目标考核内容的,而且还作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重要考评依据。并且把公益性活动、阵地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笔专项资金。

群团组织也可以开展比如流动青少年宫、结对关爱留守儿童行动等。动员青年企业家、青年文明号、青年志愿者、城区少先队员与农村留守儿童俱乐部、留守儿童结对定期到各留守儿童俱乐部开展互动交流。鼓励企业采取村企结对形式,常年支持“留守儿童俱乐部”建设。

从高校的角度出发,相关的专家应多为关爱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帮助政策制定和工作实施有的放矢,解决根源性的东西;在青少年学科建设上等开展实践。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要把关爱工作放到社会管理的总体格局中去谋划,注重统筹结合;要摆到社会管理的基层建设中区落实,比如借住乡镇、街道、社会服务中心的力量;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化系统的功效,纳入平安综治考评中去评。

儿童保护论文范文7

关键词:留守儿童,家庭教育

 

一、留守儿童概念界定:

家长为了生计外出打工或做生意,时间在半年以上,把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年龄在0至18岁的儿童,由监护人监管的孩子。监护类型分为:隔代监护、单亲监护、亲朋监护、同辈监护和拟向监护。

二、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困境。

(一)学习艰难

由于父母长期分离,家庭教育的主心骨缺位、亲情缺失、监护人的监管不力,留守儿童表现为学习动力不足,往往缺乏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学习成绩普遍滞后。教师问卷调查显示,留守儿童学习上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经常不能完成作业,迟到、早退、旷课、甚至辍学。有部分留守儿童回家后要承担一些家务劳动,占用了留守儿童的学习时间,上课精力不集中,无精打采,学习成绩普遍下降。,家庭教育。

(二)心理变异

留守儿童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心理形成的关键时期。由于长期得不到亲情的呵护,家庭气氛苦闷,久而久之,留守儿童情感就会发生变化,表现为情感冷漠、行为孤僻、内向、少言寡语,行为变异。,家庭教育。,家庭教育。隔代监护型的家庭对留守儿童教育疏于管教,放任自流,侥幸跋扈、我行我素难、心里异化。,家庭教育。亲戚监护型的留守儿童会产生一种寄人篱下的感觉,易形成胆小怕事、孤僻、内向等性格特征;自我监护型的留守儿童由于孩子本身年纪小,自我管理能力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差,经不起社会不良行为诱惑,易走上邪路。,家庭教育。

(三)道德意识模糊

童年时代是人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形成的黄金时期,是人们向往的时代。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家长是孩子心中的榜样,是孩子一生的教练,他们的道德行为在家长的素日的示范中不断形成,而家长的长期离异使得留守儿童道德视线模糊,行为偏激,出口骂人,行为怪异,在校不遵守纪律,逃课,甚至有的殴打教师和家长,原因是父亲权威在家中消失,留守儿童就会变得胆大妄为,表现为不服监护人的管教,主要出在母亲监护的家庭。

(四)卫生习惯不良

卫生习惯不良的留守儿童,主要是由父亲监护,和爷爷、奶奶监护的孩子,由于缺乏日常生活的教育和培养,多数留守儿童没有形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爷爷、奶奶们只求孩子吃饱穿暖,对孩子的日常卫生不太在意,而留守儿童由于本身年龄很小,卫生意识不强,无力在生活中讲究卫生,衣服,头发不洗,看上去脏乱不堪。

(五)安全得不到保障

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在家中的缺席,常表现一种不安全感,在调查中发现,监护人最担心的是留守儿童的安全,主要表现为交通安全事故,打架,受热欺负等。的确留守儿童在外受人欺负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受人辱骂,讽刺挖苦和他人殴打等。

(六)缺乏良好教育环境

1、家庭教育环境裂变;亲情缺失和残缺,造成家庭教育的功能弱化,甚至消失殆尽。家庭教育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无人指导,监护人无时无力管理,情感关爱不够,留守儿童要承受很大的心里压力,负荷之大,不敢想象。加之监护人的文化水平有限,大多是文盲和半文盲,家庭教育知识贫乏,家教方法有限或不当,致使家庭教育环境恶劣。

2农村学校教育承担着一定的家庭教育职责,加之课业负担重,教师致使对留守儿童的特殊关爱不够,留守儿童学习动力不足,学习成绩下降,在校深感低人一等,在家空寂无聊,进而会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

3、社会环境糟糕;留守儿童情感饥渴,得不到大人的关心和爱护,留守儿童就会在社会上寻找慰籍。然而,社会是个大染缸,留守儿童年龄憨小,经不起哄骗和诱惑,别人一点点的好处就会上当。很多留守儿童放学之后喜欢在路上逗留或者去往网吧、游戏厅、台球室等娱乐场所,久而久之,喜好成性,吃喝玩乐,抽烟喝酒,打架斗殴,给社会和家庭造成极大地危害。

二、成因分析

1、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是造成留守儿童形成的社会根源

传统的城乡户籍制度、用工制度、医疗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僵化落后的体制虽然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冲击,但在短时间内不可能一步转换过来。就业非正规化、居住边缘化、生活“孤岛化”、社会名声污名化、发展机会弱化和社会认同内卷化[1],决定了农民工短时间内不可能解决其子女的教育问题,农民工子女也将长期滞留在农村。因此,城乡二元体制不打破,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也将长期得不到解决。

2、亲情缺失是留守儿童出现家庭教育问题重要原因

由于隔代监护、单亲监护、自我监护和亲朋监护的天然缺陷,留守儿童家庭实际上已经解体,家庭教育功能的弱化使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安全、心理受到了严重的危机和挑战。留守儿童便成为“问题留守儿童”。

3、经费不足是制约学校对留守儿童关爱行动的重要瓶颈[2]

从现实情况看来,我国农村中小学“普九”债务尚未结清,留守儿童工作既无对策,有无措施,更没无资金保障,许多学校对留守儿童工作裹足不前,只是统计数字和报送名单而已。,家庭教育。

三、结语

留守儿童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命运和前途。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只有政府、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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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睿,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对策分析[J],普教研究,2008年第1期。

儿童保护论文范文8

【关键词】儿童;成长发育;儿童保健

处于不同成长发育阶段时,儿童机体各器官与组织的生理特点也不同,如果未能满足儿童的营养需求,就会对儿童的成长发育与机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1]。因此,怎样预防儿童营养性疾病的发生,成为了现今临床研究的重要课题。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对行保健护理的120例儿童的研究,探析儿童保健护理的应用效果,现总结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对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行保健护理的120例6个月、1.5岁、2.5岁儿童予以研究,按年龄根据抽签法平分为2组,即参照组(n=60)、观察组(n=60)。参照组中,女25例,男35例;年龄为6个月、1.5岁、2.5岁各20例,平均年龄为(1.5±0.8)岁。观察组中,女22例,男38例;年龄为6个月、1.5岁、2.5岁各20例,平均年龄为(1.5±0.8)岁。对两组儿童上述资料予以统计分析可知,对比差异不存在显著性(P>0.05),具有对比价值。1.2方法1.2.1参照组保健方法:参照组儿童施行常规保健护理,因为儿童每个成长发育阶段的心理、生理特点都不同,所以,应制定适合的保健护理对策,让监护人可以依据相应的对策展开家庭培训,以此锻炼儿童的思维能力;利用有助于开发儿童智力的书刊、连环画、玩具等,促进儿童智力发展;鼓励家长定期到社区参与有关培训课程,了解儿童发育规律,从而对儿童进行有效的保健护理,防范儿童疾病的发生[2]。1.2.2观察组保健方法:观察组儿童在参照组的基础上施行儿童保健护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营养护理: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的营养需求,制定针对性的营养方案。因为婴儿成长快速,但消化功能尚不完善,易出现消化紊乱等情况,所以,应建议给予母乳喂养,注意维生素A、维生素D的补充。幼儿期注意补铁,摄入一些富含铁元素的食物;学龄前儿童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注意营养元素的补充,防范营养性疾病的发生[3]。此外,坚持户外运动,接受阳光照射,从而促进钙吸收。②沟通护理:充分了解不同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与规律,结合儿童的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培训方案,指导监护人对儿童进行正确训练与合理沟通,以此增强儿童的沟通能力与社交能力[4]。③健康宣教:组织监护人听取育儿知识讲座,以此增加监护人对育儿知识的了解,从而对儿童的健康成长发育进行正确指导与引导。与此同时,说明各种疫苗接种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从而使监护人自主带领儿童到院进行疫苗接种。1.3观察指标:观察对比两组儿童的各项健康指标及营养性疾病发生情况。①健康指标评估:采用0~6岁小儿神经心理发育检查表统计儿童神经发育状况,主要包括身高、体质量、语言、精细动作、社交行为,分值越大,成长发育越好[5]。②营养性疾病主要包括肥胖、营养不良、缺铁性贫血。肥胖、营养不良评估采用WHO2006版标准。1.4统计分析:在Excel2003中录入数据,导入统计学软件SPSS22.0中分析两组观察数据,用(x-±s)的形式表示儿童身高、体质量、语言、精细运动、社交行为,且给予检验,用百分比的形式表示患者营养性疾病的发生率,且给予χ2检验,如果P<0.05,代表两组对比存在明显差异。

2结果

2.1对两组儿童的各项健康指标予以对比:参照组儿童的身高为(79.3±10.6)cm,体质量为(10.6±2.6)kg,语言为(95.2±7.2)分,精细运动为(102.8±8.5)分,社交行为为(96.6±8.1)分;观察组儿童的身高为(84.1±11.1)cm,体质量为(12.4±3.1)kg,语言为(104.2±7.7)分,精细运动为(109.7±8.8)分,社交行为为(104.5±8.4)分,观察组明显优于参照组,两组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2.2对两组儿童的营养性疾病发生率予以比较:参照组60例儿童中,肥胖4例,营养不良3例,缺铁性贫血6例,营养性疾病发生率为21.7%;观察组60例儿童中,肥胖2例,营养不良0例,缺铁性贫血2例,营养性疾病发生率为6.7%,两组对比差异明显(P<0.05)。

3讨论

在儿童时期,机体骨骼发育尚不成熟,倘若监护人与社会未能对儿童进行有效保护与科学养育,不管是在身体还是心灵上,都会对儿童产生极大的影响,比如儿童心理性疾病、营养性疾病等,所以,必须加强儿童保健护理。除此之外,相较于成年人而言,儿童的抵抗力较差,非常容易出现一些疾病,导致儿童成长发育受到影响。所以,在儿童成长发育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儿童保健护理工作的落实,从而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发育。在对儿童施行保健护理的时候,一定要充分了解儿童的心理、生理特点与规律,从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健方案,保证儿童营养均衡,且具有健康的心理、生理条件,从而减少儿童疾病的发生,特别是营养性疾病[6]。本文研究结果显示:在身高、体质量、语言、精细运动、社交行为方面,观察组儿童明显优于参照组,对比差异明显(P<0.05);观察组儿童营养性疾病发生率为6.7%,明显低于参照组儿童的21.7%,对比差异明显(P<0.05)。此研究结果与孙东钻[7-13]的研究报道非常相似,即观察组儿童营养性疾病发生率是5.33%,对照组儿童营养性疾病发生率是24.0%,组间对比存在明显差异(P<0.05)。由此可以看出,儿童保健对儿童成长发育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可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与普及。总而言之,在儿童成长发育中施行儿童保健护理,能够有效促进儿童的成长发育,减少营养性疾病的发生,值得在临床中全面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金雪梅.浅谈儿童保健在儿童成长发育中的作用[J].求医问药(下半月刊),2013,11(11):329-330.

[2]吴燕.探讨儿童保健在儿童成长发育中的作用[J].中国医药指南,2014,17(35):250-250.

[3]张晓格.探讨儿童保健在儿童成长发育中的作用[J].中国保健营养(中旬刊),2014,24(3):1755.

儿童保护论文范文9

一、问题取向的流动儿童研究和实践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民工家庭迁移成为人口流动新的趋势,大批适龄儿童随其父母进入城市,成为“流动儿童”。流动给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了新的风险和问题。学术界针对这一现象,展开了大量的研究,除了详实地描述流动儿童的生活和生存状况外,还深入地探讨了流动儿童在教育、社会融合、卫生保健等方面的问题。然而这些数量庞大的研究,主要都是“问题取向”的(deficit-orientation),也即是将流动儿童本身视为一种“社会问题”而提出,无论是研究者、实践者还是社会政策制定者将注意力大多放在流动儿童面临的问题上。“问题取向”视角影响下的流动儿童研究大都聚焦于儿童及其家庭的劣势,与此相对应的干预实践和社会政策的焦点也在于如何帮助流动儿童解决他们的问题,缓解其不足。无论采取何种模式(社会捐助或者政府帮扶),“问题取向”下的实践和社会政策的基本做法都是期望透过他者的救助,来实现流动儿童生活、学习环境的改善,从而实现流动儿童教育公平、社会融合和个人发展。这种实践和政策干预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是补缺型和补救型的1994年和1995年,《天津教育》和《中国教育报》率先刊发了两篇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文章,这激发了教育部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就学状况的调研,也为1998年联合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提供了现实依据。其后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条例,以及近年来大量的社会组织投入到流动儿童社会服务,均是在将流动儿童视为问题的研究的基础上,政府或社会作为流动儿童条件改善的关键性力量而不断地得到强化。

(二)是分散化和孤立化的补缺型和补救型的特点,注定“问题取向”的干预和实践的分散化和孤立化。笔者以“社会工作”和“流动儿童”为篇名在中国期刊网上搜索到的5篇论文,主题分别是流动儿童社会融入与社会工作介入、流动儿童心理健康与社会工作、流动儿童问题与社会工作回应、流动儿童学校和家庭教育对社会工作的启示。这些干预实践明显呈现分散化和孤立化倾向,缺乏从系统的角度来考虑。这导致仅仅将社会工作作为一种方法,单纯强调个案、小组和社区工作在流动儿童服务中的应用,从而陷入了“方法为本”和“工作者为本”的陷阱中。①

(三)儿童主体性缺乏如前文所述,问题取向的干预实践和社会政策特别强调外界的介入,如:政府、非政府组织、社区、学校等,往往忽视了儿童的主体性,导致干预动力不足,造成很多干预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这使得我们一方面质疑政府政策和社会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流动儿童面临的各种问题并没有缓解。所以,本文认为问题取向的流动儿童干预实践和政策,不利于充分发挥流动儿童及其生态系统的主体性,这对于增强儿童抵抗流动所带来的风险的能力,是不可持续性的。儿童抗逆力作为一个社会工作新的实践模式,可以有效地避免问题取向下的研究和实践所带来的问题。

二、儿童抗逆力与社会工作实践

(一)儿童抗逆力:儿童研究从问题取向到优势视角的转型抗逆力(resilience,又翻译为弹性、复原力、心理韧性)研究的兴起与学者对风险(risk)的关注有关。在儿童和青少年研究中,风险用以形容表现不符合主流价值规范的学生,如:失学、犯罪、疾病等。早期的研究者主要采用“问题取向”的分析范式,关注风险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往往认为部分儿童在风险中所展示出的良好适应模式是非典型的,因此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随着研究的深入,问题取向研究范式受到了学者的批判,认为由于聚焦到儿童及其环境的消极因素,容易造成问题化倾向,对儿童或者青少年的发展反而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如:有学者指出将儿童标签化为“精神分裂症儿童”比其行为偏差本身还要严重。①正是因为问题取向研究范式的不足,抗逆力理论由于采用一个全新的视角———优势视角(strengthperspective)———引导研究者关注风险中个体的资源或优势,从而实现了范式的转换,激发了预防和干预的全新理念。对有抗逆力的儿童的研究也随后展开,如:加梅齐和鲁特(Garmezy&Rutter)通过追踪研究发现,大多数的儿童,尽管生活在高危的环境中,仍然发展为健康的,符合传统意义上的“成功”的年轻人②;韦尔内和史密斯(Werner&Smith)认为大多数儿童具有自我矫正的倾向(self-rightingtendency),即使在逆境中,仍然能够发展出能力、自信和照顾等技能。③儿童抗逆力成为困境儿童研究和干预的新范式。儿童抗逆力概念在四十多年的研究历程中,也发生了演变。儿童抗逆力最初被视为个体抵抗逆境的固定品质,主要是指在个体发展过程中提升其适应高危环境的成功的适应力。④但有学者认为抗逆力并不是一种要么有,要么没有的固定品质,儿童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或多或少都具备一定程度的抗逆力。⑤鉴于此,有学者将儿童抗逆力视为儿童成功适应的结果⑥或者是危险因素和保护因素相互博弈的过程。⑦虽然抗逆力的概念还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但是其核心始终包括三个部分:暴露在困境中;抵消困境影响的资源或者优势的出现;展示积极适应结果。⑧所以,本文认为儿童抗逆力是指儿童在逆境中依靠自身和环境系统的资源或优势,克服困难,展示积极适应结果的能力。这种能力受到个体和外部环境系统的影响,并且在儿童生命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一样的形式。

(二)儿童抗逆力视角下的社会工作实践20世纪80年代,儿童抗逆力研究者开始尝试将研究成果用于推动高危儿童或青少年的干预和预防计划,如:抗逆力在学校教育和精神健康服务传递中的应用等。有学者就提出抗逆力研究是对教育、青少年服务和以优势为本的社会工作的真正回馈,它给那些为儿童、青少年和家庭服务的工作者提供了以研究为本的答案:找出能够促使青少年的保护性因素,即可以促进青少年在面对压力、不利和创伤之时健康和成功发展的发展性支持和机会。⑨儿童抗逆力视角下的社会工作实践具有不同以往的干预理念、干预系统和干预原则。首先,在实践理念方面,儿童抗逆力视角下的社会工作实践聚焦于寻找困境儿童内在能力和系统优势。有学者认为青少年抗逆力的核心理念是:高危青少年可以做得到、所有的个人都有内在的抗逆力、人和地方可以创造差异、言传身教胜于一切、所有的工作都是以我们对内在能力的信念开始的。①这种对儿童自身能力、资产的关注,直接回应了儿童时期的发展性任务,这同减少儿童暴露在逆境中的危险一样,都可以有效地帮助儿童克服发展中的挑战。其次,在干预系统方面,儿童抗逆力视角下的社会工作实践系统为儿童生活的所有系统。早期的儿童抗逆力提升实务计划,很多干预计划都在学校推行。因为儿童在学校呆的时间很长,所以学校是实施支持儿童和协助儿童克服环境压力的干预计划的极佳场所。在学校推行抗逆力干预计划,能够有效地推动儿童抗逆力的提升,并取得明显的效果。②随着抗逆力研究从个体取向逐步向系统取向转变,有学者就指出,没有任何一个单个的系统或者实践能够推动儿童抗逆力的成长,成功的实践的关键因素是充分考虑学生的需要和实践地点的优势和劣势,制定出整合传递系统。③这种整合性的服务系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儿童所处的系统出发,从多个层面———学校、家庭、社区———实施干预;二是儿童抗逆力提升实践应该与现有的儿童服务相整合(如:教育服务、文化服务等)。再次,在干预原则方面,儿童抗逆力视角下的社会工作实践遵循综合的行动原则。儿童抗逆力理论要求社会工作者在服务中遵守以下原则:在干预基础方面,关注与儿童相关的理论和研究证据,强调理论和经验研究的结合;在干预方法方面,认为儿童发展面临的消极因素的减少和积极因素的提升同样重要;在干预目标设定方面,关注干预儿童所处环境的影响,将干预目标和儿童的背景有效地整合;在干预手段方面,提供整合的而不是碎片似的服务,提升干预的可持续性。④#p#分页标题#e#

三、“抗逆小童星”:一项提升流动儿童抗逆力的社会工作实践

(一)项目简介

“抗逆小童星”是南京大学社会工作硕士(MSW)教育中心与南京市建邺区民政局共同合作的“增强儿童抗逆力实务项目”,服务时间为2010年10月—2011年10月。1.项目实施社区基本情况南京市建邺区HY社区,现有居民4015户,10562人,该社区主要是失地农民安置社区,整体收入水平偏低。HY社区内有一所外来工子弟小学,兴办于1999年,校舍在HY社区居委会楼上,共两层楼,整个学校没有操场、图书室等基础设施,只有一间活动室,供学生课间休息使用。该校共有学生600名,教师11人。由于南京市建邺区2005年逐步实施“将流动儿童纳入公办教育”的规定,该校规模不断缩小,且将于2012年上半年停办。所以,对于在这一学校就读的流动儿童而言,他们面临的困境更突出,选取该校作为抗逆力提升实务项目的实施地,比较合适。2.服务对象基本情况“抗逆小童星”项目组通过前期评估,选取其中100名流动儿童参加“抗逆小童星”抗逆力提升社会工作实践活动。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为:男生占64.0%,女生占36.0%;平均年龄为12岁;农村户口占84.2%,非农户口为15.8%;父母文化水平较低,在高中及以上的分别为19.1%,8.5%;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比较好或者好的仅占16.1%;流动儿童父母职业等级相对较低,大多数都是非正式就业,职业类型主要是卖菜、清洁工、卸货工等。

(二)提升流动儿童抗逆力的社会工作实践:理念、评估和干预策略

1.理念:生态系统理论与优势视角结合下的整合型社会工作20世纪70年代,社会工作领域中生态系统理论(EcologicalSystemsTheory)得到广泛应用,其对个体和环境系统双重聚焦的整合视角,挑战了传统社会工作实践中个体心理聚焦的视角。生态系统理论是强调个体和社会系统之间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一种思考和组织的知识系统,其认为人类的发展不是在真空中,而是个体与社会、物理环境、阶层和文化环境连续交换的产物,并且依赖于服务使用者的参与和分享。①该理论认为个体发展的生态系统共分为四个部分:微观系统(micro-system)、中系统(meso-system)、外系统(exo-system)和宏系统(macro-system)。②生态系统理论对系统之间互动的强调,使得“人在环境中”的核心概念得以复苏,为整合型的、通用的社会工作实践模式奠定了基础。20世纪80年代,社会工作领域中优势视角成为新的范式,其被广泛应用于儿童福利、家庭和老年人服务中。优势视角聚焦于服务对象的资产(asset)或优势,关注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在问题解决过程中的相互协作,而不是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的角色来主导干预活动,同时干预任务也转变为协助服务对象发现和增强他们潜在的能力,从而在逆境中成功地获得发展。③抗逆力作为优势视角的基本信念之一,自然也成为社会工作实践的主题。20世纪90年代,将生态系统理论和优势视角整合在一起,越来越成为社会工作实践的主流模式④,此时期兴起的抗逆力提升实践,就是生态系统理论和优势视角结合的产物。受这一社会工作实践理念的启发,本文将流动儿童问题置于广阔的社会文化和制度背景下予以审视,将流动儿童抗逆力视为特定环境中各种力量互动的结果。图1反映的是优势视角下的流动儿童生态系统:一方面流动儿童抗逆力直接受到微观系统中家庭、学校和邻里的影响,宏系统中的社会文化、社会制度和政治经济状况以及外系统中社会服务组织、基层政府、社工高校也会间接地影响流动儿童;另一方面流动儿童抗逆力还是各种力量互动的结果,如:系统之间的互动,或者是系统内部的互动。无论是系统本身还是系统内部或系统之间的互动,均包含影响流动儿童抗逆力水平的保护因素和危险因素(优势/劣势)。生态系统理论和优势视角结合下的整合型社会工作包括两方面的整合:一是系统整合,充分考虑宏系统、外系统、中系统和微观系统对流动儿童的影响以及各组成部分的优势/劣势,发掘流动儿童及其环境系统的主体性;二是方法整合,从流动儿童及其系统的优势/劣势出发,综合应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而不是专注于外部干预,割裂地考虑哪些适合个案工作,哪些适合小组工作,哪些适合社区工作。

2.评估:流动儿童抗逆力及其危险/保护因素的评估在抗逆力研究和干预过程中,对服务对象及其环境系统危险/保护因素的界定和评估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流动儿童宏系统作为其成长和发展的背景,基于个体维度的抗逆力—易感性(vulnerability),系统维度的危险—保护因素两个维度,评估流动儿童个体及其外系统、中系统、微观系统的优势和劣势。①具体结论如下:

(1)个体抗逆力—易感性方面。流动儿童在面对风险时具备一定程度的抗逆力,但是54.3%的流动儿童的抗逆力水平较低,也就是说超过一半的流动儿童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差,具有明显的易感性。具体而言,流动儿童的乐观感明显好于归属感和效能感,低水平乐观感的流动儿童占9.1%,而归属感的低水平率为26.8%,效能感为34.8%。这说明流动儿童对自我和周围现状积极的认知能力,明显高于其对环境的归属感,而流动儿童对自我生活的管理能力是最差的。

(2)系统危险—保护因素方面。流动儿童生活系统中保护因素较少,危险因素较多。流动儿童生活系统中无论是危险因素还是保护因素主要集中于微观系统,中系统和外系统的作用不够明显,系统之间的互动和连接也较少,这更恶化了流动儿童的生态系统。通过分析可知,直接的保护因素包括:连续的家庭照顾、父母稳定的婚姻关系、较好的父母关系、较高的学业期待、较高的班干部担任率、良好的同辈关系;直接的危险因素包括:家校合作较少、父母较低的文化水平、较差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居住方式、粗暴的教育方式、较少鼓励子女能力发展、较少参与子女生活、家庭文化氛围不足等;潜在的保护因素有:社会服务组织、社区居委会、社会工作高校;潜在的危险因素有:社会支持因素缺乏等。

3.策略:危险聚焦/资产聚焦/过程聚焦流动给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一系列的压力事件。已有研究表明,如果儿童面临的危险因素较大,保护因素不能很好地调节危险因素的影响,则儿童有可能出现情绪失调、行为失范、行为等问题;相反,如果儿童具有的保护因素能够有效地调节危险因素,则儿童即使是在逆境下,同样能够获得良好的适应结果。流动儿童抗逆力提升的主要目标就是:增强儿童个体和系统的保护因素、减轻儿童个体和系统的危险因素。抗逆力为本的儿童干预实践,提供了一个干预的替代性框架,聚焦到儿童生活系统中的资源或者优势,通过建立儿童的保护网络和提升儿童能力,最大化儿童良性发展的可能。抗逆力提升综合起来有三种干预策略:危险聚焦策略(risk-focusedstrategies)、资产聚焦策略(Asset-focusedstrategies)、过程聚焦策略(process-focusedstrategies)。①本项目综合应用了这三种策略,提升流动儿童抗逆力,如图2所示。#p#分页标题#e#

(1)危险聚焦策略,聚焦到减少或预防危险因素及其影响,主要涉及微观系统的干预。这是指减少儿童暴露在危险中的经验,针对流动儿童而言,主要是减少流动儿童家庭危险因素(亲子关系链接不够、父母投入子女生活较少等)、流动儿童学校和社区危险因素(较低的学业成就、单一的成就来源、社会支持缺乏等)。本项目采取的干预方法有:针对家庭危险因素,实施的方法有推动儿童亲密关系的建立、增加父母投入子女生活的机会,比如:通过布置家庭作业的形式,让子女和父母共同完成;在结束和开始时举办庆典,邀请家长参加,共同见证子女的成长;针对学校和社区危险因素,则是增加儿童的学业成就,扩大其成就来源,比如:让儿童加入英语课外学习班、增加儿童上台表演的机会、扩大其资源网络。

儿童保护论文范文10

社会工作介入流浪儿童救助的路径分析庄勇, 孙美华(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摘要: 从对国内外流浪

>> 浅析社会小组工作方法介入流浪儿童救助服务的思考 个案社会工作介入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的反思 城市流浪儿童救助模式的社会工作介入 浅述个案社会工作介入流浪儿童情绪问题优势 探析社会工作视角下流浪儿童的救助 社会工作伦理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浅论社会工作视角下的流浪儿童救助与保护 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的社工介入浅析 社会工作者对流浪儿童校助保护的介入 社会工作介入流浪未成年人社会救助的实践与反思 社会工作者介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研究 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路径分析 我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分析 优势视角下的流浪儿童社会工作服务 社会工作介入农村老年人扶贫的路径分析 社会工作介入残疾人开放教育的路径分析 流浪儿童救助的“郑州样本” 城市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 我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及国际经验借鉴 戒毒康复中心工作困境与社会工作介入路径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李永新.菲律宾和越南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J].社会福利,2006(3):54―56.

[3]庞辛.印度流浪儿童的街头课堂[J].文化博览,2007(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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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论文范文11

【关键词】 结构功能主义;留守儿童;系统

一、结构功能主义

结构功能主义是现代西方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流派,最早发源于19世纪的英法两国。在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逐步建立了“结构-功能理论”。“结构-功能理论”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或组织化手段的生命系统,社会的各组成部分以有序的方式相互关联,并对社会整体发挥着必要的功能。

帕森斯提出,任何一个生命系统都应具有四种功能:适应功能,即系统必须适应环境并从环境中取得可支配的资源,使之得以生存和发展;目标实现功能,即系统必须确立自己的目标及目标的轻重缓急,并确定达到目标的手段;整合功能,即系统必须协调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以维持一定的和谐;模式维持功能,即系统必须使各部分具有动力和动机,并按一定的规范和秩序参与系统内部的动态过程,以维护和复制原有模式。在社会系统中,这四种功能分别由经济组织、政治制度、法制制度和家庭与教育制度来执行。与此相对应地,帕森斯认为任何社会系统在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过程中都分化出了四个子系统即经济子系统、政治子系统、社会共同体子系统和文化模式托管子系统。经济子系统主要满足适应环境的功能――及如何从外部环境取得资源和分配给社会成员;政治子系统主要满足实现目标的功能――即为整个社会设置目标并配置资源去实现目标;社会共同体子系统执行社会的整合功能以保证整个社会的团结与整合;文化模式托管子系统执行模式维持功能――即保证社会价值观的稳定和传递。适应功能、目标实现功能、整合功能和模式维护功能,在社会系统中相互联系,社会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社会系统内的各亚系统之间,在社会互动中具有输入――输出的交换关系,而金钱、权力、影响和价值承诺则是一些交换媒介,这样的交换使社会秩序得以结构化。社会系统是趋于均衡的,四种必要功能条件的满足可使系统保持稳定性。对于一个社会系统来说,维护其内部各个子系统之间边界关系的最低限度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若能维护它们之间的平衡,就能达到社会运行的良性状态,就能发挥社会系统的正功能;若失去了这种平衡,社会就会出现病态,使社会运行处于失调状态,这是社会系统所具有的负功能。

二、留守儿童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越来越多的农村父母涌向城市打工,留守儿童的比例愈来愈大。据相关资料推算,我国农村近年14岁以下的留守儿童至少在4390万以上,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高达18-22%,因人口流动引发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父母监护不力,九年义务教育难以保证。农村学校受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理念的局限与制约,针对留守儿童的需求提供特殊有效的教育和关爱力不从心,学校与家庭之间缺乏沟通。多数留守儿童学习较为困难,也导致相当数量的留守儿童产生厌学、逃学、辍学现象。留守儿童学习成绩及初中教育的在学率都低于正常家庭儿童。

二是儿童缺乏抚慰,身心健康令人堪忧。留守儿童的家庭多数没有教育背景,父母大多从事体力劳动,多数的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关系紧张。由于留守儿童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很多留守儿童常常表现出情感冷漠、行为孤僻、悲观消极、不善于表达等自闭倾向,存在不同程度的性格缺陷和心理问题。

三是疏于照顾保护,人身安全不容忽视。由于监护责任不落实,监护人缺乏防范意识,儿童防护能力弱,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意外伤害,甚至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近年来留守儿童被拐卖、拐骗、猥亵的现象时有发生,因不能及时得到父母帮助,极易酿成严重后果。

四是道德意识淡漠,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留守儿童在情感上得不到足够的关心,在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上也难以得到父母的引导和帮助,缺乏道德养成教育和纪律约束,出现了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的偏差,容易偏离主流的道德价值观,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理解分析“留守儿童”问题

根据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任何社会系统在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过程中都分化出了四个子系统即经济子系统、政治子系统、社会共同体子系统和文化模式托管子系统,社会各子系统间及其内部各部分都是有机关联在一起的。对“留守儿童”问题的结构功能分析也从这四个方面展开:

1、经济方面――系统设定目标不合理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在资源配置和收益方面形成“均衡性”,即经济秩序。这是人们的社会关系能够有“秩序”的基础性内容。在现今中国的农村,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素质的全面提高的先后“秩序”目标与“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明显不相适应。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下,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对物质生活的向往和城市生活的刺激,进城务工者只注重经济基础,而忽视了对孩子成长的关心。

2、政治方面――系统目标的实现和转型受限制

政治活动中,人们基于经济活动中的“均衡性”形成“权力运用的合法性”,政治秩序。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大多数农民外出打工,技术水平不高,收入提高受限。农民整体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的不高,个体的农民一直处于被领导的地位,执行的是上级制定的政策。即使在舆论高度重视农民利益的今天,在各级政策制定和执行者的潜意识中,农民往往被当作弱势群体。作为农民工子女的留守儿童更是如此,受重视程度不高。

3、社会方面――系统整合水平不高

社会活动中,人们社会行为的权利-义务中的“公平性”状况,受制约于政治活动中权力运用“合法性”状况。社会各子系统间及其内部各部分都是有机关联在一起的,系统总体目标和系统各组成部分目标之间,既有一致之处,又有矛盾的地方。如果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群体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分别不予以解决的话,就会出现系统整和水平不高,社会结构不完善,导致社会发展失衡。对于留守儿童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不配套、制度不合理、制度供给不足等方面,我们应当增加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缩短城乡差别,健全法制,保障其利益。

4、文化方面――系统维模功能失调

文化活动中,人们价值观念的“共享”状况,受制约于政治活动中“权力运用合法性”状况和社会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公平性”状况。在我国农村,封建历史和计划经济都留下其文化遗产,它们与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互影响,以复杂的方式作用于系统中的行动者,往往使系统的维模功能发生紊乱,使系统中行动者的角色冲突及关系处于紧张之中,削弱了系统在整合资源达成目标方面的努力。具体表现在留守儿童问题上,包括对道德规范的不遵守和对道德信念的缺失,要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和各层次的教育来影响留守儿童的思想和行为。

四、坚持“以人为本”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关键

对于当前的“留守儿童”问题,功能结构系统必须做出自我调适,以适应变化的环境,同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经济、政治、社会制度、文化等层面整体地加以考虑和解决,最终形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

1、经济方面――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随着我国“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确立,要把充实农民群体的科技文化知识、促进农民群体素质的全面提升作为系统的首要目标。在农民素质全面提高的过程中,达成动态的、自我完善的、高水平的经济和社会均衡。“以人为本”意味着要把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评价和衡量我们一切制度,一切规范,以及政策措施的终极标准。因此,要不断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缩短城乡距离,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机会。

2、政治方面――强化政府职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要保障留守儿童的政治权利。把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促进城乡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学业有教、亲情有护、安全有保。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力度,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改变不合理的教育资源配置状况,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能够与城市儿童平等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和服务。

3、社会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加大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力度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使留守儿童享有和其他儿童一样的受教育权、健康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社会协调机构、法制服务机构和各类行政部门应发挥自身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扶持力度,帮助他们树立“自立、自强、自信、自尊”的意识,为留守儿童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法律环境。

4、文化方面――加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

加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牢固树立学校教育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校在教书育人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做到“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家庭教育对人一生所产生的影响,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所无法替代的。学校和家庭应掌握不同时期孩子不同的心理、智力和情感的变化,对他们进行及时的引导教育,运用科学的鼓励方式,把精神鼓励和亲情关怀相结合,使留守儿童感受到温暖与关爱促进留守儿童全面、和谐、健康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关键所在。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由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是社会转型中的“特殊产物”,需要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并提供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给予支持和保障。只有真正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和推进留守儿童的全面发展,提高他们的教育水平、文化品位、精神追求和道德修养等综合素质,才能使社会最终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于海著.西方社会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

[2] 吴忠民,谢志强著.社会学理论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2004.9.

[3] 马尔科姆・沃特斯著.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

[4] 郑杭生著,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 阿玛蒂亚・森著.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7.

[6] 曾钊新等著.伦理社会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4.

儿童保护论文范文12

当人们纠结于孩子的问题,为“谋术”而倾心付出的时候,我们不能不强调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这一家庭教育的核心理念,引导人们“悟道”,这是引领家庭教育的方向的必然选择。

一、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之道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政府承诺对儿童承担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义务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儿童权利的政策。家庭作为儿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场所,承担着保护孩子权利的首要任务,这是家庭的特定功能和父母与孩子的特殊关系决定的,也是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

其一,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的本质功能。

家庭的本质是家庭关系,家庭的本质功能是人口的繁衍和抚育。儿童作为家庭抚养教育的对象,有生存、发展、参与社会生活的各种需要,以及社会赋予他们的特有的权利。这就决定了父母必须从孩子生命的起始阶段给与他们多方面的照料,提供生存和成长所必须的吃、穿、住、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物质条件,保障孩子的需要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家庭作为儿童成长的第一环境,使其获得的知识、观念、行为习惯及其他人格特质,是人的全面发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能够在人的初始阶段打下未来立足社会的知识和能力积淀,也是孩子在社会的舞台上实现自身的生命价值的必要条件,将对其一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从本质上说,尊重和保护儿童实现自身的权利,是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孩子的出生而产生,儿童成长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家庭的作用。

其二,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的目的决定的。

儿童权利保护是一定的教育目的的具体体现。《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当代中国,无论个体家庭在孩子培养的具体目标上有多大的差异,体现社会主流文化价值追求的家庭教育目的与《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致的,即保障儿童的权利的实现,促进其全面发展,以更好体现其社会价值。父母以自身的生活经验对子女的教育,影响着他们在人生道路上作出有价值的选择以及其发展权、参与权的实现。因此,强化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理念,是取得家庭教育的成功的必要前提。

其三,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内容的集中体现。

家庭教育内容的广泛性和全面性特征是其他教育载体不可比拟的。父母为孩子成长提供各种适宜的条件,满足他们生存、发展中的各种需求,按照他们的发展特点和社会需要开发他们的潜能、促进其身心发展的活动,就是家庭教育活动,同时也是对他们权益的保障。在家庭生活的实践之中,培养孩子的生存能力,启迪他们的精神世界,学习在社会中做人做事、练就参与社会生活的本领,为他们在社会的舞台上实现自身的生命价值打好基础,促进孩子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是儿童权利实现的具体体现。在这个意义上审视家庭教育,就是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履行对儿童权利的保护职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儿童权利的几十款内容和我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概括的“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基本包含了家庭对孩子抚养教育的全部内容。尊重和保护孩子权利,是父母抚养教育孩子的底线和基本内涵,也是家庭教育的起点和归宿。

其四,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中国传统的封建社会家长制盛行,家长在家庭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可以支配家庭中的一切,包括拥有支配子女的权利。子女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家长,子女与家长是人身依附关系。在这种亲子关系模式中,子女被完全束缚在父母的管制之下,下一代对上一代只能是言听计从。孩子在家庭中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自己对未来前途的选择权利。孩子的前途、命运都由父母来左右,父母没有必要顾及孩子的特点、孩子的需要。现代社会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子女对父母的人身依附关系没有了存在的基础。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在家庭中,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都有属于自己的地位和权利。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注重人的价值、人的发展、人权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样适用于大人与孩子的关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

了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就社会意义而言,和权利的家庭保护为社会提供持续发展的人口保障,是社会对人的素质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文化传承的必然途径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关系到一代新人的健康成长以及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因此,是社会赋予家庭的不可推卸的职能。

从上述意义上审视现代社会的家庭教育,就是父母履行对孩子权利的保护职责。有了这样的认识,再来思考强化“以孩子为本,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的理念,就会感到这是家庭教育的核心价值。以此家庭教育之道为引领,再学习教育孩子的方法和艺术、在家庭教育的实践中付诸实施,才能实现孩子健康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家庭教育重“术”轻“道”难免误入歧途

说到儿童权利,很多成年人是陌生的,有的人不以为然,也有人很排斥:“小孩子有什么权利呀?还不是得听大人的!”还有的说:“现在的孩子就够难管了,再让他们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权利,更得跟家长顶牛了,我们当父母的怎么‘玩得转’呀!”事实上,父母为孩子所做的一切,无论是否自觉、是否自愿,无论能否达到保护儿童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孩子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儿童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的行使与维护。

这些年,父母们在教育孩子上不可谓不下工夫。人们努力寻找解决孩子问题的“良方”“秘籍”,以致对某些“专家”、教子成功的“名人”、社会教育机构趋之若鹜,追随或效法的结果并非都尽如人意。常常是钱也花了,工夫也下了,却是事倍功半甚至一无所获。究其根源,不可否认的现实是,在当代中国尽管有一系列国家制定的有关儿童权利的法律制度,但是在家庭养育孩子过程中依然有传统的儿童观深层积淀及其不良影响不时地显现出来,影响着人们对待儿童的态度和教育行为,依法保护儿童权利缺少坚实的社会心理基础。正是对儿童权利的陌生和漠视,一些父母按照自己理想的模式和目标来左右孩子的成长。在教育内容上,不顾及孩子的感受、需求、能力和他们的长远利益,习惯于以自我意志为孩子安排生活,确定发展目标和行为选择;在教育方式上,热衷于对孩子单向度说教,不屑于听取孩子的意见、取得孩子的认同,对孩子动辄打骂;在评价标准上,以成人为中心的“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循规蹈矩被奉为楷模,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在家庭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尊重。

而始自20世纪80年代的家庭教育指导,最大的问题是迎合家长解决孩子问题的需要,缺少对家长自身教育素质提升的引领、帮助。重“术”而轻“道”的问题普遍存在。人们总是纠结于孩子问题的细枝末节,着力寻找、模仿各种解决方法,而缺乏站在更高层面认识问题的视野和举一反三的能力,更缺少现代社会具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价值的核心理念。比如在强调父母对孩子重要作用时传播“孩子的命运你决定”“父母是原件孩子是复印件”;在为家长介绍家庭教育方法时,过分强调鹦鹉学舌、照猫画虎,而忽视孩子的特点和教育情境;在帮助家长分析孩子厌学、逆反、上网成瘾、早恋等问题时,一味地针对孩子为家长“支招儿”,而忽视教育过程孩子的参与以及父母如何漠视孩子权利、制造了孩子的问题……理念错了、方向不对,常常适得其反。正因为此,人们在孩子教育实践中总是茫然、困惑,遇到问题不知所措便不足为怪了。

家庭教育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以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视角去分析,都可以找到其中的症结所在,这就是父母在与孩子的互动中,以长者的权威对儿童权利的漠视和剥夺,这是对孩子社会化过程的粗预。结果是,父母的失误使孩子失去了在童年理应享有的生命健康和童年的呵护,扼杀了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R,限制了孩子的体能、智能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可持续发展。孩子由在家庭中缺乏独立的机会开始,逐渐发展为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在现实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这是家庭教育的最大失败。

三、家庭教育中“悟道”比“谋术”更重要

通常来说,“道”是事物发展的根本、是本源和机理,“术”是运用“道”的策略和方法。道决定术、统领术,是术的灵魂;术反映道,术服务于道,是道的手足;道是术的升华与提炼。没有道,术就会变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大道至简,而术则五花八门、不胜枚举,在家庭教育中“以道御术”是关键。

以现代社会的儿童观来认识,孩子是一个权利主体,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的理念是家庭教育的核心价值,是家庭教育之道。当成年人真正悟出了儿童是人不是物、儿童的成长是一个渐进过程、儿童是独立的人不是成年人的附庸等等这些关于儿童权利的基本道理,强化这样的认识,就能自觉地摆正自己的位置、处理好与孩子的关系,就会减少或避免无视孩子的生命权,对他忽视、对他随意施暴;就会接纳孩子发展中的不成熟而不是试图拔苗助长;就会尊重孩子参与的权利,在决定孩子的事情时倾听孩子的声音……而在解决具体问题时采取怎样的方式方法和通过什么途径是“术”,是“道”的细化。“道”不明,“术”再多而偏离方向反而得不偿失。父母们在明了“道”的基础上,才会在教育孩子的实践中灵活运用、并发现和创造更多的适合教育自己孩子的“术”。

“悟道”不可能立竿见影,切忌急功近利。“术”可学,而“道”靠悟。 “悟道”是在学习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孩子的实践洞察和感悟教育的本质和规律,内化为自己的理念,这是一个自我修炼的过程,并非一日之功。修道深浅,也取决于父母的视野、阅历和文化水平。那些以家教“秘籍”“绝招儿”忽悠家长的“伪专家”之所以有市场,甚至被急于求成的父母们所追捧,与人们重术轻道、悟道不深不无关系。

“悟道”与“谋术”,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在孩子教育中,有道者才能把握方向,做正确的事;有术者才会有效解决具体问题,正确地做事。从这个意义上说,“悟道”比“谋术”更重要,先“悟道”后“谋术”才能少走弯路。

对父母而言,爱孩子的前提是尊重,广义的内涵就是以孩子为本,尊重他们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在教育孩子的实践中不断感悟,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当面对孩子问题的时候,也才能积极巧妙地去应对。

对家庭教育指导者而言,不是家长的“救世主”,再多再好的方法也不可能解决家长教育孩子中的所有问题,所以没有必要有问必答。最应当做的是帮助家长“悟道”,弄清家庭教育的基本问题,把握好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