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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医生保育员

时间:2022-03-09 04:51:07

保健医生保育员

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2

【中图分类号】 G 478.2 R 197.6

【文章编号】 1000-9817(2010)08-1014-02

【关键词】 卫生服务研究;组织和管理;学生保健服务

高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是为高校学生和教职员工服务的卫生机构。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改革的不断推进和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高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运行中也面监许多新的问题。高校教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地选择定点医疗保健机构,高校医院不再是教职工就诊的必选或首选医院。在经济体制转变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和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发展,医疗保健机构作为高校的“附属”设施,不可能得到学校的重点投入,设备添置难,医务人员进修培训难,高学历、高水平的医务人员引进难,学校医疗卫生工作面临巨大压力,影响了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建设和医疗保健水平的提高。

本文旨在通过对上海市高等学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模建设、科室设置、人员队伍配置等内容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上海市各级各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现状,为上海市高校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出建议,促进高校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

1 对象与方法

选取上海市高等学校28所,高职高专类学校26所,中等专业学校56所,总体覆盖率为82.1%(高等学校覆盖率为90.3%,高职高专类学校为86.7%,中等专业学校为76.7%)。被调查学校均设有校内医疗保健机构,各校区也均设有分支机构。对选取学校医疗保健设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卫生人员职称构成情况进行调查。

2 结果

2.1 卫生机构 由表1可见,各院校在医疗机构设置上大多以门诊部和卫生所为主,科室设置较齐全,除预防保健科和综合门诊室外,主要开设的临床科室有内科、外科、口腔科和妇科;高职高专类学校以卫生所和保健站为主,主要以综合门诊的形式提供医疗服务;中等专业学校设为保健站和卫生保健室,提供综合门诊服务的仅占57.1%,所有高校和半数以上的中专学校医疗保健机构也承担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2所高校设有住院病床并提供住院服务,其他各校通常提供门急诊服务;但门急诊观察床设置率较低,设置床位数较少,总体设置率为45.5%,3张以上床位设置率仅为13.6%。

表1 上海市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配置及服务情况

组别学校总数内设医疗保健机构12≥3类型综合医院门诊卫生所保健站卫生保健室/医务室服务内容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生指导服务方式门诊急诊住院

高等学校28151031186212828252762228172

高职高专学校262312014183242423221626100

中等专业学校5655100004214523649443245370

合计110931251191062181048897931052106332

【作者简介】 张浩(1983- ),男,上海人,硕士研究生,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学校卫生、卫生经济。

【作者单位】 1 上海交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 200023;2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 复旦公共卫生学院;4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

【通讯作者】 马进,上海交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 200023。

2.2 卫生人员 参与调研的学校共有医卫技术人员1144人,其中医师667人,卫技人员477人。医卫人员实配达标校比例为20.9%,但各校在人员配置上也存在失衡现象,有些院校在应配人数和实配人数短缺明显。总体来看,其中全科医师比例基本达到要求;但从学校层面看,达到要求的学校只占41.8%,中专学校医师配备数以1~2人为主,见表2。

调查学校的内设医疗保健机构中,90.9%达到“医卫人员占总在编人员比例80%以上”的要求,且高校、高职高专类学校、中专学校达到要求的比例均在90%以上。总体来看,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62.2%;但从学校层面看,达到要求的学校只占46.4%。见表3。

表2 上海市高校校内医疗保健机构全科医师比例

组别医师总人数全科医师人数达标学校数

高等学校461131(28.4)12(42.9)

高职高专学校10120(19.8)9(34.6)

中等专业学校10543(41.0)25(44.6)

合计667194(29.1)46(41.8)

注:()内数字为百分率/%。

表3 上海市高校校内医疗保健机构中高级职称医卫技术人员比例

组别医卫人员总数中高级职称人数达标学校数

高等学校860558(64.9)15(53.6)

高职高专学校13771(51.8)11(42.3)

中等专业学校14782(55.8)25(44.6)

合计1144711(62.2)51(46.4)

注:()内数字为百分率/%。

进一步分析发现,医师中中、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相对较高,占70.3%;各学校达到要求的比例也有所增加,尤其是高校医疗保健机构中中高级职称医师占总医师数的75.0%;中专学校达到要求的学校比例较低,为46.4%。见表4。

表4 上海市高校校内医疗保健机构医师中高级职称比例

组别医师总人数中高级职称医师达标学校数

高等学校461347(75.3)21(75.0)

高职高专学校10158(57.4)15(57.7)

中等专业学校10564(61.0)26(46.4)

合计667469(70.3)62(56.4)

注:()内数字为百分率/%。

3 讨论

本次调查显示,上海市高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设置类型有限,服务内容单一,服务方式简单;卫生人员分布不均衡,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比例不合理。针对于此,笔者建议如下:(1)学校和政府应在经济上加大投入,政策上给予强化,高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重要功能和设置标准应该严格以预防保健和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治为主,而非包揽全部医疗任务。(2)以加强学校卫生室认证建设为第一阶段目标,在建设过程中着重通过人员队伍建设带动工作条件的改善。在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进行功能定位的同时,提高校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准入要求,并按照全日制学生和教工综述的1.5%左右比例对医疗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定编,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同时加强对卫生人员的职业培训,明确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稳定专业思想,更好地实现其为师生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3)明确人员任职资格,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应具备全科医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师的育人技能,因此,建设双师型(医师、教师)的人员队伍是校内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4)学校心理咨询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不能等同于以服务成人为主的心理咨询师,必须具有心理学、教育学背景以及医学、预防保健学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心理咨询团队的形式来开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发展下,学校卫生工作不仅需要满足学生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还应该为满足学生身心发展和健康保障的需求而不断探索发展。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只有不断加强基本建设,完善医疗保健人员队伍发展,在社会医疗改革发展中准确定位,进一步细化预防保健工作,扩大健康咨询范围,探索系统化的健康教育模式,才能实现保证在校师生员工的基本健康需求,保障学校工作的稳定、健康、顺利开展。

4 参考文献

[1] 张毅.高校医疗保健机构运行中面临的新问题.保健医学研究与实践,2008,5(3):69-70.

[2] 石阶瑶.高校卫生机构在改革中的定位.苏州职业大学学报,2003,14(4):131-133..

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3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城乡其他组织和公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母婴保健服务必须坚持分级分类指导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母亲和婴幼儿提供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体系,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改善母婴保健服务设施;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农村母婴保健条 件,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边远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别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全省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母婴保健工作。

州、市(地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劳动、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母婴保健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由省、州、市(地区)、县(市、区)三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

第八条 全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暂不具备婚前医学检查条 件的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积极创造条 件限期实行。

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真实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条 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保健指导与咨询,对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的遗传性疾病、地方病的预防和治疗提出医学意见;

(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

(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

(四)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经检查,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并提出医学意见:

(一)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

(二)年龄超过35周岁的初产妇;

(三)有可能出生严重遗传性疾病和先天畸形婴儿的;

(四)怀孕早期曾服用具有致畸副作用的药物或有与致畸理化因子有密切接触、致畸微生物感染史的;

(五)羊水过多或过少,原因不明的多次流产、死胎、死产、胎儿发育迟缓、未触到正常胎体的;

(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婴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必须到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对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经产前检查,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的;孕妇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或严重危害健康的,医师应当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育龄夫妇应当按照医师出具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需要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须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孕妇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施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费用在社会统筹医疗费中报销;受术者不能在社会统筹医疗费中报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鼓励、提倡孕妇住院分娩。

高危孕妇应当在有条 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没有条 件住院分娩的正常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负责接生的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孕产妇保健卡和分娩记录。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接生人员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给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应当查验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孕产妇、婴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统计报告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上报,并对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原因进行定期分析。

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的指导,积极推行母乳喂养,提高婴儿的母乳喂养率。

第十八条 实行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生儿建立保健卡,定期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对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和全程计划免疫。

第十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疾病的筛查,并提出治疗意见。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及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并对高危体弱者进行重点监护。

第二十条 婴幼儿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持健康检查表和保健手册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从事托儿所、幼儿园工作的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者方可上岗。

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技术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医学诊断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技术鉴定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委员会从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鉴。

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须由相关专业的5 名以上单数成员参加,并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根据鉴定结论,由责任人支付。

医学技术鉴定的具体程序和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凡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须经州、市(地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的,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同时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从事母婴保健的卫生技术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州、市(地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专业队伍建设,村卫生所应当配备接生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正常产的家庭接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有效期3 年,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核。

第二十九条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做性别鉴定。医学上认为确有需要的,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婚前医学检查表一般应保存5 年以上,疾病案例应保存20年以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应当永久保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接生或出具婚前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或者责令停业,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和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给予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阻碍母婴保健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4

【关键词】健康教育实践 思考

中图分类号:R197.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515(2010)08-275-01

孕产期健康教育作为一门医学与人文科学交叉的学科在医院临床工作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实现卫生部《健康中国2020》目标,按照四川省卫生厅要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参与了四川省妇幼保健院-惠氏公司“孕产期健康教育项目”,从2008年9月到2010年6月,历时18个月,认真组织落实“项目”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1 加强组织领导,为“项目”实施提供保障

1.1 建立健全组织网络 为保证“孕产期健康教育项目”的顺利开展,医院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各相关科室科主任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保证人员、工作落实到位。

1.2资培训 为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健康教育咨询及服务能力,加强了讲师的业务水平的专项培训,使医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理论水平,为孕产妇提供更专业的健康指导。

2项目实施的内容与方法

2.1项目实施范围 在我院建卡的孕期妇女及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和家属。

2.2设施设备 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配备了齐全的教学设施设备,有布局合理的孕妇学校及电视机、DVD机、投影仪等电教设备。

2.3教学形式和实施内容 统一使用四川省妇幼保健院提供的影像教材、孕妇读本和宣传资料,采用授课、看录像、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等不同形式。开展了孕早期保健、孕中期保健、孕晚期保健、孕产妇心理调节、分娩期保健、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等专题讲座,通过提问、交流、游戏等形式达到互动。坚持每月两次孕妇学校,一次育儿班,覆盖人数达到建卡总人数及儿保数的90%。

3项目评估指标

项目实施年内我院产科门诊建卡2700人,参加孕期全程5次课2401人,听课率达89%;住院分娩2345人,参加工休座谈会达到100%;孕期参加全程4次小组活动率达87%;孕期教材拥有率100%;工作人员对出生缺陷预防知晓率≥96%;孕妇对出生缺陷预防知晓率≥80%;孕妇产前心理焦虑状况下降率≥70%。剖宫产率下降。

4 效果

项目年内开展孕妇学校课36次,孕妇沙龙9次,育儿班18次,参加活动3000余人次,发放孕妇读本3000余册,为孕妇提供孕期健康咨询和口腔保健特殊服务30000余次。通过项目的开展,促进了医院健康教育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拓展了医院健康教育工作的思路。孕产妇和家属通过宣传教育,掌握了母乳喂养的好处、预防接种知识、新生儿保健和产褥期保健知识,牢固树立了科学育儿的新观念。

5思考

5.1增进医患沟通和信任 通过孕产期健康教育,加强了医务人员和孕产妇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增进了孕产妇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减少了医患纠纷。

5.2提高了病人满意率 通过孕产期健康教育,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得到展示,自我价值得到体现,医患关系和谐,对医院的医疗质量起着良性的积极的影响,对树立医院的良好形象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5.3降低了剖宫产率 孕产期健康教育使孕妇掌握了分娩方法和技巧,减轻了产妇的心理压力,减少了焦虑,普及优生优育知识,促进了自然分娩,使产妇了解了剖宫产和自然分娩的利弊,掌握了分娩技巧,导致分娩更人性化。孕妇认识到分娩是一个正常、自然、健康的心理过程,使孕妇增强了自然分娩的意识和信心,从而促进了自然分娩,降低了剖宫产率。

5.4医院健康教育工作有了新的提高 科学的健康教育理念深入渗透到每一个医务工作者,使医院的健康教育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拓展了健康教育工作思路,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健康教育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模式。

参考文献

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5

【中图分类号】R197.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10)16-068-1

为了解本县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结构状况,加强预防保健工作和预防保健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预防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预防疾病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本县、乡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防保人员的学历、职称、年龄、专业等现状进行调查。

1调查对象

全县医疗保健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所有防保人员。

2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所学专业及所承担的工作等。

3结果与现状

3.1机构人员分布全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153所,防保人员共189人。其中乡级10所47人,村级卫生所142所142人。绝大部分防保人员分布在各乡镇预防保健工作的最基层。

3.2性别年龄及分布男性118人,占62.4%;女性71人,占37.6%。年龄以35~50岁最多,共95人,占总人数的50.26%;其次是51~60岁的有23人,占12.16%;19~35岁的有71人,占37.58%。

3.3素质构成

3.3.1学历构成防保人员以中专学历最多,共117人,占61.9%,其次是初中和大专分别占2.1%和21.16%。具有大专学历的40人分布在乡镇级医院和村级卫生所,而村基层的防保人员中是中专学历和无学历者为多,大专学历也是成人继续教育(表1)。

表1 防保人员学历构成

学历 级别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 无

乡镇级 12 29 3 3 0

村级 28 88 3 1 22

合计 40 117 6 4 22

3.3.2职称构成职称以初级为主,共179人(其中全科乡村医师、医士121)占94.7%;最高为主管医师,共4人,占2.1%;6人无专业职称(表2)。

表2 防保人员职称构成

学历 级别

主治医师 主管护师 医师 护师 医士 护士 无

乡镇级 4 0 14 7 14 5 3

村级 0 0 82 2 55 0 3

合计 4 0 97 9 69 5 6

3.3.3专业构成189名防保人员中预防专业毕业的只有3人,占总数的1.5%;其他人员大多为全科乡村医生、医疗和护理专业(表3)。

表3 防保人员专业构成

专业 级别

预防 医疗 护理 其它

乡镇级 3 29 12 3

村级 0 137 2 3

合计 3 59 11 12

3.4是否专职及工作负担189名防保人员专职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有47人,占总数的24.86%;其余142人还不同程度兼职承担着本单位的医疗、化验、财务等其它工作。另外,据抽查,目前本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防保科承担的工作有传染病疫情报告、漏报调查、传染病访视、计划免疫、生命(死亡)统计、精神病防治、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初级卫生保健和残联的部分工作内容等多部门的相关工作。据本次调查统计,本县乡镇级医院现有防保人员47人,平均每所医院4.27人,按全县现有平均人口(2008年度)357796人计算,则平均每1893人合1名防保医生,再加上年平均流动人口约10万人,则每1名防保医生的工作覆盖对象比例增加至2422:1。

4讨论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健康观念发生了很大转变,对健康标准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与发展,不仅是预防保健的总目标,也是国家卫生的目标。而就目前本区预防保健队伍存在的一高(年龄高)、二少(人员少、经费少)、三低(学历低、职称低、待遇低),并且大多数为乡村医生的现状和他们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覆盖面等情况看,已很难满足这一发展趋势的要求,同时对预防保健工作质量和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5建议

5.1预防保健工作是防范、控制、减少和消除疾病的根本措施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大力宣传预防保健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广泛的全民健康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支持此项工作的开展,积极树立“防患于未然”的健康新观念。同时,还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投入,补充、完善和及时更新现代化预防保健设备及设备的保养与维修,特别是基层单位冷链系统和交通运输等硬件设备和用于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等活动经费,以满足更好的开展预防保健工作的物质需要。

5.2提高防保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加强队伍建设是当务之急

培养和造就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的预防保健队伍,是发展我国预防保健事业的一项重要政策。所以,有关部门应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组织学习和培训,尽快提高防保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同时教育部门和医学院适当增加预防专业布点,扩大招生人数,提高教学质量,以满足日益发展的预防保健工作的人才需要。

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6

第一条为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保健工作质量,提高师生员工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指设在高等学校内、主要为师生员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按学校规模大小及服务对象多少分别设置校医院或卫生科。

第三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坚持面向全体师生员工、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服务的工作宗旨。

第四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校人群的健康状况;开展学校健康教育;负责学校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

第二章基本职责

第五条负责新生入学健康检查,定期对学校各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各类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六条对患病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

第七条对学校社区内危重病例实施抢救。校内医疗保健机构不能处理的危重及疑难病例,应当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第八条协助教务部门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选修课或必修课)或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增强学生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学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八条开展学校社区内医疗服务,做好各种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控制工作。

第十条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做好学校社区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与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对公费医疗进行改革和管理,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由各高等学校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受主管校长直接领导,或由主管校长委托总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总人数及任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核定。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其总编制的80%以上;其中,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应达到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60%左右。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科室设置,除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相应等级医院及综合门诊部的有关规定外,根据学校卫生工作的特点.应设立健康教育及心理咨询科室(组),或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有条件的校医院可设置适当数量高知病房。

第十七条校医院(卫生科)的管理,实行院(科)长负责制,院(科)长由所在学校任命。

第十八条校医院(卫生科)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应明确各科室人员职责权限,执行各项保健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进修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应纳入学校基建总体规划;其建筑面积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或《普通高校建筑面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建与设备费、经常性经费、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转诊、降低公费医疗支出。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高等学校医疗保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长期从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者,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医风恶劣,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医疗事故者,应根据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7

1.1 一般资料

社区妇女卫生保健及护理促进医疗团队:妇幼保健医师3人,护理人员6人,健康宣教人员3人,社区医生10人,及各社区妇联与计生有关工作人员。实行健康教育及护理促进干预社区妇女卫生保健之前,对专属医疗团队所有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所有人员都必须掌握各自的工作内容及了解健康教育及护理促进的目的及意义。

1.2 方法

在期间成立了社区妇女卫生保健及护理促进专属医疗团队,在社区医院成立专门的妇女卫生保健咨询处及开展女性疾病免费检查活动,定期开设有关妇女卫生保健方面的讲座及发送有关女性健康的宣传材料,并挨家挨户的走访以求全面全方位地了解社区妇女保健需求、问题及卫生保健状况,并且根据社区妇女不同情况实行相应的护理及教育。

2 结果

从期间,自活动开展以来共筛查出患有女性疾病妇女1576例,包括子宫肌瘤268例、宫颈糜烂259例,乳腺疾病98例、阴道炎663例、卵巢囊肿例288等其他女性疾病,均进行了相应有效的治疗,实现了女性疾病早发现、早治疗的目的。还受理了304例生理、心理健康等问题咨询均给予了满意的解答。且孕产妇早期孕检、建卡及系统的定期产检、入院分娩等情况均得到极大地提高。

3 讨论

妇女健康问题是全社会关注及重视的问题,女性的健康不仅关系到其自身,与家庭幸福、父母、子女、丈夫的健康及社会安定也是密不可分的,还是衡量地区乃至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水平及文明程度和民族民风传承与发展的重要标志性问题。因此做好妇女卫生保健工作极其重要,妇女健康要以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健康、减少发病率为目标。本院为找到一种积极高效的方法促进社区妇女卫生保健,提高社区妇女健康水平,实行健康教育及护理,促进干预社区妇女卫生保健,取得了满意的成效,不仅解决了社区妇女知识缺乏问题,还满足了她们对有关知识的需求与渴望,增强了社区妇女的保健意识与社区卫生服务质量,从而建立起妇女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了社区妇女健康生活水平。具体的健康教育及护理促进方法总结如下,希望能提供一定的应用价值。

3.1 宣传教育

社区妇女卫生保健及护理促进专属医疗团队人员都要严格遵从“政府参与、医院主导、乡医协助、护理员指导、计生干部督促”等全民参与的方针,对各个社区的医生、护理人员、计生人员、妇联人员等大力开展社区妇女健康教育培训,定期开设有关妇女卫生保健方面的讲座、举办妇女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及发送有关女性健康的宣传材料。成立专门的妇女卫生保健咨询处及开展女性疾病免费检查活动,激发、感染、促进社区妇女建立强大的自我保护意识及积极性,使这些妇女能够积极关注主动参与,从而使她们对妇科疾病及有关妇女知识能够充分的了解,达到能积极预防与早期治疗的效果。妇女有着独特的生理期即经、带、胎、产、乳、更年期等,要注重对这些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如经期护理与注意、孕期保健、生产分娩的有关知识、更年期特点与心理教育等。消除对妇科恶性疾病的恐惧,建立妇科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思想意识,形成妇科疾病定期体检的习惯。

3.2 对社区妇女开展特殊服务

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8

一、情况

绥安镇是我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约有人口10万人,年社区建设时将城区8个村委会,10个居委会整合成14个社区,共16436户,8.26万人。为社区卫生服务,闽卫[2002]函234号《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批示范性卫生服务机构的通知》文件,城关卫生院在原基础上,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结构和功能的双重改造,组建绥安镇社医卫生服务中心。年,《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城区内又了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软硬件设置并开始运作,4个服务站已选址,建设后的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将社区卫生服务,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有组织、有计划地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活动,门服务、电话跟踪病情等为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脑血管病、消化系统疾病等人群服务咨询、宣传教育等,在程度上为城区居民解决了健康、保健、诊疗等问题。

二、问题

社区卫生服务以前,绥安镇居民的医疗服务主要由各医院和门诊部、卫生所有偿服务,服务范围局限,体现“保健为主”的服务宗旨。社区卫生服务的推行,将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为社区居民的卫生保健服务,这也对社区卫生基础建设、设备和人才更高的要求,建设中着问题和。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用房和必要的硬件设备尚未。社区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公益性,是一项投入高、收益低的社会福利事业,需要在房屋、设备上的扶持,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要求地方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我县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刚开始建设,用房未,预计设立的4个站中有3个需要用租赁,基础建设的不将到医疗卫生服务的延续和扩展。

(二)全科医疗服务人才。新设立的4个卫生服务站需要16名医务人员,现有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紧张,无法抽出更多的人员到服务点,需招聘或调入一批新人员,但因全科医师,全科卫生人才,这将使社区卫生服务受到限制,地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

(三)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投入。社区卫生服务承担着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和常见病的诊疗服务。经费投入尚,社区卫生机构一要为自身生存获取收入,另一还要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会了预防保健做的越多,经费负担越重,长此以往,将使健康、保健教育服务发展滞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两难境地,社区卫生服务难以维继。

(四)居民保健意识淡薄。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知识较少,自我保健意识不强,健康投入意识较差,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难度。

三、对策和建议

尽快使我县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步入正轨,为社区居民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六位一体”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的问题,对今后绥安镇社区卫生发展建议如下。

(一)认识,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与管理。曾强调:“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廉价、便捷的医疗保健服务,全社会疾病预防控制,意义。各级党委和要以人为本,,责任,狠抓,发展这项利国利民的事业,以造福。”《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中指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举办,为此,要主导的理念,把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建设的内容,纳入我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监督,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到位。

(二)加大工作,解决问题和。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要依据《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定,我县城区人口总数、居住分布情况和社区居民医疗需求,科学规划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立,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体现公益性质。在规划新建、改建居民小应考虑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用房。计划、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药监、城建、教育、民政、宣传等,要《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职责分工,,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和问题,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环境和条件。

(三)应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卫生工作关系着城区居民的卫生医疗和健康保健,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应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为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的医疗设施及人才培训所需的经费。

(四)加大宣传。要媒体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宣传,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益处和典型事例,居民的和享受社区卫生服务,自我保健意识,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社区卫生机构要与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与合作,医院、预防保健等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技术支持,还可以双向转诊、上下联合、互利互惠。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关系的制度和办法,的卫生服务在社区解决,在社区解决不了的病症转向医院及有专业特长的医院;医院则把适宜社慢性病人、特殊治疗和恢复性病人转往社区。

(六)社区卫生队伍建设。强化社区卫生医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可以社区卫生服务的吸引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后劲。一要制定倾斜政策,对全科医师的培训;二要多种鼓励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机构高、中级卫技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技术和服务;三要对社区医务人员队伍的在职培训,的全方位服务的医疗技术,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以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四要鼓励离退休医务人员社区服务;五要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培养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才,结构的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六要社区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监督管理,社区卫生人员的考核检查制度和奖惩制度,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服务的。

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9

表3表明,培训学员吸烟率为37.3%,其中男性为58.8%,女性为2.6%;饮酒率为28.4%,其中男性为41.1%,女性为8.2%。吸烟和饮酒者主要为男学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12=181.98,P1<0.01;χ22=79.15,P2<0.01)。

2睡眠状况

表4表明,入睡时间在晚上11点以前、睡眠时间在7小时以上的学员仅占40.8%,不足一半,显示多数培训学员睡眠时间不够,易导致疲劳、注意力不集中等。男学员整体睡眠状况不如女学员(χ2=18.27,P<0.01)。

3体育活动

表5显示培训学员常参加的体育项目主要包括散步、跑步、球类运动,其他项目有游泳、骑车、武术、健身器械、舞蹈、爬山等。每周活动次数在3次以上的学员仅占1/3(33.6%),每次活动时间也较短。在活动项目和每周活动次数上存在着性别差异(χ12=22.17,P1<0.01;χ22=15.06,P2<0.01)。

4业余时间支配

表6表明,培训学员对业余时间的支配方式主要为“看电视或上网”、“做家务”、“辅导子女学习”、“社交活动”,“体育活动”和“学习”仅居第5位。在“做家务”、“社交活动”和“辅导子女学习”等时间支配上存在性别差异(χ2=19.27,P<0.01)。

5讨论

5.1全科医师培训学员的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不容乐观本调查显示,全科医师培训学员的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存在较多问题,包括不良的饮食习惯、较高的吸烟率和饮酒率、缺乏睡眠、体育活动不足。长此以往会导致健康损害,影响其自身生活质量和工作质量。

5.1.1饮食方面在一些学员中存在的不良习惯值得重视,如一日三餐无规律、营养失衡、不食早餐、高盐和高脂饮食等。良好的饮食习惯包括按时进餐、坚持吃早餐、睡前不饱食、咀嚼充分、进餐不分心、有良好的进食环境、均衡饮食等。

5.1.2烟酒行为从烟酒行为层面分析,培训学员吸烟率高于国内人群的35.8%,男学员吸烟率亦略高于国内男性15~65岁人群56.11%的吸烟率和城市男医生45.8%的吸烟率;女学员吸烟率亦略高于国内女性专业技术人员2.23%和城市女医生1.3%的吸烟率。学员饮酒率亦同样高于国内人群21.0%的饮酒率,尤其女学员明显高于国内女性4.5%的饮酒率。酒精使用被认为是对生活压力的一种应对方式,烟草和酒精合在一起比单独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更大。学员对吸烟、饮酒相关的健康和社会负担问题应有足够的认识,预防或减少吸烟、饮酒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发生。

5.1.3睡眠状况一般情况下,成人每天需要睡眠7~9个小时。从睡眠状况维度分析,多数学员睡眠时间不够,可能与工作、生活等压力较大、社会交往多、值班熬夜较常见有关。因此,培训学员应改变不良的睡眠行为,合理安排休闲、医疗以及其他工作,尽可能提高睡眠质量。

5.1.4体育活动从体育活动情况而言,体育活动对增强体质的作用被多数培训学员所认识,多数能因地适宜参加体育活动,学员参加体育活动的内在动因均首选“强身健体”。但是真正能做到每周锻炼3次以上的并不多,每次活动时间也较短,除了受场地、条件、体能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没有时间”、“不能坚持”和“忙于作”、“忙于应酬”为主要原因。学员应重视体育活动,积极、主动参加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

5.1.5业余时间支配就业余时间支配方式看,在卫生人员数量少、学历和职称偏低、待遇较低、整体医疗条件差、工作环境艰苦、生活环境不理想的条件下,广大培训学员在基层为患者提供了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但在知识更新、专业技能提高、继续教育、学历职称晋升等自身发展方面积极性不高。

5.2对医学教育的启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担负着向城乡居民提供集预防、保健、诊断、治疗、康复、健康管理以及计划生育指导一体化服务的重要职能。全科医生由于专业的特殊性,其健康行为、生活方式问题不容忽视。全科医生的健康状况和生活方式健康与否不仅关系到自身心身及事业的发展,也直接影响着患者和周围人群。客观存在的人类生活方式的复杂性、未知性和易变性,使得改善全科医生的生活方式成为一项系统工程。全科医生的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存在的问题,既有医学教育层面的因素,又有社会层面和个体应对层面的因素,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努力改善全科医生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

5.2.1院校医学教育

大学是大学生形成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的重要时期。把人文教育贯穿于医学教育的整个过程中,在医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学习、临床见习实习等教学中渗透人文知识,不断加强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深度融合。加强对全体医学生的全科医学教育,把全科医学、行为医学等教育作为医学生专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医学生医患沟通、健康教育、社区预防保健、卫生服务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养,让医学生接受系统的健康教育,获得系统全面的与终生健康相关的知识与技能,为医学生毕业后具有健康意识、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奠定基础。

5.2.2毕业后和继续医学教育从社会应对层面来看,有关部门应全面了解全科医生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现状,进一步加强包括全科医生在内的基层医务人员的健康教育工作,加大《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宣传和落实力度,尽量多为城乡居民提供各种适宜的休闲、娱乐保健、健身设施。以宣传、教育、交流、示范、培训等形式,指导存在健康行为、生活方式问题的全科医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主动矫正,促使广大全科医生以积极、健康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们群众。

5.2.3自我健康教育从个人层面来看,全科医生要加强自我健康教育,努力提高健康意识,提高对自身健康行为、生活方式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处理好工作、生活与健康的辩证关系,改正不良生活习惯,应特别注意改进饮食营养、保证充足睡眠和适当的体育活动,注意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尽量减少健康损害,以良好的身心状态做好各项医疗卫生保健工作,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6结论

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10

关键词:妇幼保健院 思想政治工作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妇幼保健院针对的是孕妇及婴幼儿等特殊群体,加强医院服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医患纠纷的前提[1]。当前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待改进及加强,大多数医院在建设精神文明及科室文化塑造过程中往往将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可有可无的工作。现综述如下:

一、妇幼保健院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医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对目前正在实施的新医改造成直接性影响,由此,需要找出医护人员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当前存在的思想政治工作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思想政治工作观念落后,教育工作得不到重视

大多数医护人员的思想政治观念落后,甚至混淆了党建工作与思想教育。有些医护人员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存在抵触心理,自认为思想政治工作是无用的,既不能提升自身的技能水平,又无法给自己带来实质性的利益,思想政治教育是在浪费时间。医护人员更多注重的是职业的发展和经济收入。另外,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观念未能转变,始终认为,通过患者满意度与医护人员薪酬挂钩,制定相应对策,则可以转变医护人员的服务观念[1-2]。

(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力度不足,思想教育未落实

大多数妇幼保健院并没有设立相关的政工岗位,没有相关政工人员,即使有政工人员,其政治素质和水平也不济。有的妇幼保健院虽然设立了政工岗位,但也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领导检查,并不关心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三)政工人员工作条件差,缺乏工作积极性

政工工作是许多医院容易忽视的工作,对政工的投入较少,政工工作条件差,宣传渠道缺乏,对新形势无法应对。同时资金缺乏,设备老旧,材料不足,政治工作很难开展,政工人员由此也失去工作积极性,思想政治工作很难发展。

(四)工作内容缺乏,工作范围狭窄

妇幼保健院的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围绕相关的卫生系统开展,需要制定长远的工作规划,在工作方法与工作形式上达到灵活多变,切合实际,对新的理念能够及时吸收。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大多数的妇幼保健院并没有制定长远的工作规划,工作的施行依靠领导的主观意愿进行,对工作计划随意调整[2]。另外,医护人员与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认识多元化,人的自主意识加强,健康服务多具个性化。且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来源较为复杂,除了正式编制人员以外,还有医院合同制员工、学习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等,这使得思想政治工作很难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思想政治工作改进对策

针对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的问题与产生问题的原因,本文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改进。

(一)转变思想政治工作观念,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妇幼保健院管理人员需要放低自身姿态,深入到基层,了解医护人员及群众的思想,相关的医院领导与政工人员对思想政治工作应该重视起来,制定好相关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制定好的计划进行落实。政工人员需帮助医护人员树立好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到每位医护人员[2-3]。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把思想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培养高素质的政工人员,要对其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还要为他们做好相应的职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薪酬管理制度。最终将新的思想政治工作理念深入到每位医护人员心里。

(三)改善政工工作条件,提高政工人员工作积极性

改善政工人员的工作条件,加大政工工作的投入。首先,政工需要深入人民群众,并积极引入新的理念,可以使用现在的网络社交途径,将工作渠道拓宽。其次,将陈旧的设备进行更换,引入性能较好的设备,在条件允许且必要的情况下,可建立相关的联络网站,充分地利用好相关的网络资源,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最后,要努力争取与新闻出版机构进行合作,扩大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范围,提高政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四)丰富工作内容,扩大工作范围

制定长远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主要围绕卫生系统开展,并将计划制定的灵活多变,可以适应新的医疗改革。统一工作内容,分工到位,将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每位医护人员,对思想政治工作实施的成效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遵守相关的工作制度及工作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工作内容,可设立相关的奖惩制度或评分制度。

一、小结

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新医改形式下的一长期任务[3]。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为思想政治工作观念落后,教育工作得不到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力度不足等。改善医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4]:

第一,政工人员需要绝对的毅力与恒心,积极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拓展政工工作范围,在工作中保持绝对的热情,提高工作责任心。

第二,政工人员需要深入群众,搞好政工队伍建设,制定好长远目标,丰富相关的政工工作内容与形式,使政工工作符合实际需要。

第三,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政工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学习新医改下的思想政治工作观念,改善自身的服务态度及服务意识,提高自身素质,贯彻落实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相关的医院管理人员,需要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真正所需,同时要了解医护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对工作计划进行相应调整,最后需要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评析。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存在的不足进行改进,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及服务态度,提高患者对医院的信赖度,树立好医院的社会形象,从而促进医院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 朱普庆.浅谈新医改背景下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与创新[J].安徽医学,2013,34(1):85- 87.

[2] 朱红英,曾长秋.论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心理疏导教育[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41(4):88- 91.

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11

基层反映学校医务室不能“形同虚设”

学校医务室是保护学生健康的第一道“守护线”,在学生突发伤害、疾病救治、健康宣传、疾病防控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但是,通过调查发现,中小学校医疗室条件落后,校医资源匮乏,相关配套资金的难以落实,造成了中小学校医务(保健)室“虚设”,未发挥作用。

一是建设标准不到位。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规定: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医务室,医务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且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区分,如消毒室、检查室、应急室、休息室等;非寄宿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区分。

二是人员配备不齐全。国家教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三是医疗技术不达标。国家教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各中小学(园)配备专业卫生人员技术职称应在中等以上,且持有相应的专业卫生执业资格证书。

四是医疗设备不完善。国家卫生部下发的《医疗机构基本(试行)标准》规定:学校医务(保健)室应配备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血压计、听诊器、压舌板、检眼镜片箱、显微电冰箱、紫外线灯等基本设备,还应配有常见口服药品、止血消毒药品等。

调查发现,该市各学校虽于2018年6月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统一配置了医务设备设施,但因学校无专业人员,造成管理缺失,设备未得到有效利用并逐渐老化,导致学校各类诊疗活动难以有效开展。学生安全健康家长才能放心安心。学校医务室是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学质量,提高学校卫生保健尤其是疾病预防等工作的重要保障。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完善学校医务(保健)室建设,让学校医务室能够真正物尽其用,发挥价值。

一是资金投入“再加大”。学校要高度重视医务室工作,完善医务室建设,补齐医疗短板,增添设备设施,及时更换过期药品,购买基本所需,保障各类医疗诊治活动的有效进行。要积极争取资金,广纳优秀人才,增强校医职业荣誉感和幸福感,提高吸引力,为学校补充技术人才资源。

二是监督管理 “再加强”。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应联合统一,分工明确。由卫生部门派出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负责对各学校医务室进行业务指导;教育部门派出督导人员负责对各学校医务室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学校应自觉建立医务考评制度,对学校的医务人员进行政治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年终考评,其考评结果作为评聘职务,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

三是医疗技术“再提升”。卫生部门应把各学校医务人员列入教育再培训计划,采取短期进修、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业务指导,提高学校医疗水平。同时,人社和教育等部门应招聘热爱教育、技术达标,符合学校医务室诊疗范围的医务工作者,管理学校医务室工作,切实提升全校师生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常见疾病的预防。

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12

关键词 免费 婚前保健 咨询和指导 婚检 婚检率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26.001

2005年5月在全区开展了免费婚前保健咨询指导和免费婚检,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5年来我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资料与方法

2005年5月~2009年12月前来接受免费婚前保健咨询指导和参加免费婚检的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分析。2005年5月周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区妇儿工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实施“和谐幸福家庭工程”的意见》,确定在全区开展免费婚前保健咨询指导和免费婚检。2005年9月区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区卫生局、民政局、计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医学保健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免费婚前保健的服务内容、程序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使我区的免费婚检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按照安静、温馨、私密的要求,区妇幼保健院与计划生育部门联合在区婚姻登记处设立“婚前教育保健指导室”,并配备具有丰富婚前保健工作经验和相关资质的医师1名,负责婚前保健咨询指导工作。配备了各种宣传板牌、避孕药具工具样品、畸形胎儿标本和电视机、DVD等用品。印制了《致新婚夫妇的一封信》、《婚前保健服务手册》等宣传材料,在婚姻登记处向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发放,公布婚前保健咨询电话,播放婚前保健和优生优育教育光盘,提高青年男女接受婚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引导准备结婚登记的青年男女到“婚前教育保健指导室”,由具备资质的婚前保健医师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婚前保健医师按照规范要求,提供科学化、人性化的咨询指导服务,使准备结婚登记的青年男女了解与婚育有关的性卫生知识、遗传病、传染性疾病知识,与双方进行交流,提出咨询指导意见和建议。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向双方宣传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等科普知识。坚持自愿原则,对接受婚检的青年男女,咨询指导人员为其填写“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双方持联系单到区妇幼保健院接受免费婚检,婚检项目包括内科、外科、妇科、阴道分泌物检查、梅毒筛查、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结核病筛查、心电图、妇科B超。婚检医师根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婚前医学检查。通过婚前保健咨询指导和婚前医学检查,了解双方是否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是否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疾病以及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等情形。发现存在影响婚育的情形,清晰、详细地告知受检人员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应该采取的措施。婚检结束后,向双方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双方持证明到婚育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结 果

2005~2009年婚检情况,2005、2006、2007、2008、2009年婚检率分别为32.20%,56.45%,62.66%,51.67%,55.82%。2005、2006、2007、2008、2009年出生缺陷发生率分别为 9.21%,5.65%,7.68%,6.71%,7.72%。

讨 论

在我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医学保健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卫生、民政、计生、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①区民政局负责在区婚姻登记处设置独立的、不少于50m2的“婚前保健教育指导室”,做好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宣传、引导、宣传材料发放以及“婚前教育保健指导室”的综合管理工作。②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婚前保健咨询、指导工作规范;做好婚前医学保健资料的编写和制订工作;区妇幼保健院作为我区婚前医学检查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婚前医学检查的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工作。③区计生局配合搞好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的宣传,并通过计划生育网络,广泛宣传婚前医学保健咨询、指导和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④区财政局负责根据规定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费用标准及增加的实际工作量和服务质量,经卫生、计生、民政、财政部门核实后,对区妇幼保健院按50元/人给予经费补偿,并列入财政预算。正是有了以上部门的分工负责,免费婚前保健咨询指导和免费婚检工作才得以顺利实施。重视和做好婚前保健咨询指导,是提高婚检率的基础。通过婚前保健医师的宣教,使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认识婚检的重要性,动员双方主动接受婚检,对提高婚检率起到了重要作用。统计结果显示,2005~2009年随着免费婚检的开展,出生缺陷发生率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