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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2022-07-05 15:35:36

辅警工作心得体会

辅警工作心得体会范文1

七一红旗迎风飘,党的生日要来到。各族儿女心澎湃,红歌唱响心中爱。党政贴近民心坎,国家康泰民众安。带领人民奔小康,一颗红心永向党。建党节到了,愿党永远放光芒。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辅警个人工作总结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辅警个人工作总结一

一年来,在分局党委和大队中队的统一领导下,我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xx大及xx大会议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严格遵循《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政治坚定、执法公正,努力为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做出应有的贡献。现将我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汇报

一、思想政治方面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______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有关精神,注重思想政治修养,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并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思想意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觉悟,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努力争做一名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民警。

二、公安业务工作方面

不断向先进典型学习,以他们为榜样,做到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而且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时刻约束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严谨、细致、尽职尽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团结同志,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一年来,在大队中队领导及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十名,调解纠纷300余起。抢险救灾十余起为人民群众挽回财产损失数万元。同时在自己上班期间加强巡逻摸索一套防“两抢”的工作方式,做到少发“两抢”严防恶性案件发生,在一年上班期间无恶性案件发生,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巡逻辖区的治安秩序稳固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力的净化了巡逻辖区社会风气。

三、组织纪律方面

我将加强组织纪律意识贯穿到工作生活中。不仅是从小事做起,点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更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遵守各项规则制度,每一天上下班,每一次接处警,每一次接待群众,我都做到严格规范,坚持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四、廉政建设方面

在廉政建设中,我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辅警,不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自觉维护人民辅警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一年来,保证了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辅警个人工作总结二

辅警,有的也称为协警,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直接协助国家在编公安民警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其性质属于在编警力以外的辅助警力,其功能主要是弥补在编警力的不足,起辅助、协助作用虽然公安民警是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的主要力量,但是在我国公安行政执法中,大量辅警人员的存在已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现实。当前,我国辅警队伍的发展已颇具规模。治安员、交通协管员等各类辅警已成为公安民警的得力助手和有效补充,为维护社会治安作出了重要贡献,缓解了日趋复杂的治安形势给公安机关及社会带来的治安压力。

和平年代,社会各界和民众对社会公共安全和治安形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警力资源匮乏的大背景下,辅警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使其在治安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首先,辅警工作有效解决了警力资源不足现状。我国处在经济增长期,剩余劳动力转移至城市,就业和失业问题显著,犯罪率大幅上升,群防群治任务加重,警力资源与日趋增加的工作任务完全不成比例,警力资源匮乏问题越显突出。选择辅警力量,可以缓解在编警力不足,又能解决就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其次,辅警工作关系到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和治安综合治理。一个完善的治安防控体系是由政府和民间两方面共同构成的,只靠公安机关是不够的,辅警在治安防控和群防群治方面作用很大,公共安全防控体系的构建和治安的综合治理都需要民间性质的辅助警力广泛参与,而辅警的特点使其能够灵活应变当前的市场经济对各类治安防控工作的要求,更大范围的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修养。这是警察素质的首要内容,也是辅警素质的灵魂。江泽民指出:“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是素质教育的灵魂”。这一重要的论述在辅警素质教育和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辅警人员的的重任。政治过硬、政治坚定是辅警人员的素质灵魂。

第二,不断学习法律知识。辅警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只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才能保证辅警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没有法律作为依据,辅警工作就失去了效率源泉,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法律的约束,辅警工作就会偏离方向,国家的权威和形象就会受到损害,社会的利益就会受到侵犯。因此,作为辅警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提高自身整体素质的一个不可忽视、非常重要的方面。

第三,不断提高身体心理素质。辅警工作的突发性、紧急性、敏捷性、对抗性和艰巨性都要求辅警人员必须有一个健康的体魄。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辅警工作的危险性、对抗性在增加,这对辅警人员的身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抓捕、查缉,还是连续作战、长距离作战等,无不以强健的体魄为条件。同样,辅警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还要求辅警人员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沉着而不急躁;要坚强而不脆弱;要果断而不犹豫;要信心充足而不恐惧;要坚韧不拔而不半途而废。具备了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我们就有了做好辅警工作的可靠保障。

一一如何做好一名优秀的辅警 管理民警:党正经 首先衷心感谢组织上给予我们这样一个展示自我、锻炼提高的机会。同时,也十分感谢领导、同事们对我的关心、信任和支持。

此次作为从荆门市挑选出来的189名符合条件的辅警之一,我感到十分荣幸。我先简单介绍下自己,我叫曾龙星,1989年出生,退伍军人。

通过这段时间的培训和实习,使我进一步了解到了辅警职业的神圣,同时也感到责任的重大。我门不仅学到了丰富的知识,还进一步提高了业务素质,也意识到了在如何做好一名优秀的辅警,我们需要不断的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第一,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修养。这是警察素质的首要内容,也是辅警素质的灵魂。江泽民指出:“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是素质教育的灵魂”。这一重要的论述在辅警素质教育和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辅警人员的的重任。政治过硬、政治坚定是辅警人员的素质灵魂。

第二,不断学习法律知识。辅警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只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才能保证辅警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没有法律作为依据,辅警工作就失去了效率源泉,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法律的约束,辅警工作就会偏离方向,国家的权威和形象就会受到损害,社会的利益就会受到侵犯。因此,作为辅警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提高自身整体素质的一个不可忽视、非常重要的方面。

第三,不断提高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辅警工作的突发性、紧急性、敏捷性、对抗性和艰巨性都要求辅警人员必须有一个健康的体魄。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辅警工作的危险性、对抗性在增加,这对辅警人员的身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抓捕、查缉,还是连续作战、长距离作战等,无不以强健的体魄为条件。同样,辅警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还要求辅警人员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沉着而不急躁;要坚强而不脆弱;要果断而不犹豫;要信心充足而不恐惧;要坚韧不拔而不半途而废。具备了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我们就有了做好辅警工作的可靠保障。

身为一名辅警,我们有责任、由义务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通过不断地学习,在思想上、文化上、行动上充实自己,努力提升自身的素质。用健全的人格塑造自我的美好心灵,以无私奉献的精神去当一名正式的辅警,做到一个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放心,让同事放心的一个好辅警。

辅警个人工作总结三

上学的时候经常和同学玩警察抓坏人的游戏,我常扮的是地主坏蛋分子,而心里却惦记着同学不知从哪弄来的那顶军帽。梦想着有一天成为一名穿着橄榄绿的解放军或者人民警察。

长大一些了,看到电影里的警察用扩音器喊着:“你们被包围了……”总是有些激动不已。警察,总是和正义、勇气、奉献、智慧、力量这些词联系在一起。这是一个男性的、让人有点热血沸腾的词。

学校毕业后在社会这所大学校里摸爬滚打了三年。两个月前加入维扬巡防大队,成为一名辅警队员。

辅警与民警是不一样的。辅警的制服没有臂章,编号是32开头……在日常执勤执法过程中,没有执法资格,许多活动必须要在民警的带领之下才能完成,我们只能跟在后面做,没有自己的主张。

难道梦想是丰腴的,现实是不,不对。

辅警与民警也是一样,我们也时常被老百姓称为警察同志。我们的身上也系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打击犯罪、维护一方平安的重要责任。我们的身上同样要体现出正义、勇气、奉献、智慧、力量这样的精神。

辅警工作心得体会范文2

去年,市委政法委在全市辅警队伍中组织开展了“爱岗敬业,规范服务”集中教育,通过前期准备、动员学习、整改提高、总结巩固等四个阶段,广大辅警队员的宗旨观念和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队伍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集中教育达到了预期目标。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肯定成绩,巩固和发展辅警队伍建设的良好局面。

集中教育开展以来,在各镇乡(街道)、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下,广大辅警队员的积极参与下,取得较好成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抓好前期准备,精心组织实施。

为了使“爱岗敬业,规范服务”集中教育更有针对性,切实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委政法委、公安局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到外地参观,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群众意见,深入了解辅警队伍现状和存在问题,认真听取辅警队员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改进工作建议。调研组在摸清现状基础上,撰写调研报告。市委政法委全委会专题研究辅警队伍集中教育,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市辅警队伍“爱岗敬业,规范服务”集中教育实施意见。为加强对集中教育的领导,成立了集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等工作。市集中教育办公室还指定辅警队员在集中教育期间必须学习的篇目。

2、开展学习活动,提高辅警素质。

4月27日,市委政法委召开全市辅警队伍“爱岗敬业,规范服务”集中教育动员大会,对开展集中教育进行全面动员。会后,各镇乡(街道)、公安局都建立辅警教育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意见,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作出工作安排。市委政法委举办有59名辅警骨干参加的培训班,进行《辅警队员职业道德和纪律》等四个专题辅导。各地采取集中学习、观看警示电教片等形式,组织辅警认真进行学习。据统计,集中教育期间,各地共组织专题辅导和讲座42次,参加2180人次,组织辅警讨论交流数57次。结合学习,全体辅警写出心得体会共1506篇。市集中教育办公室7月下旬组织了统一理论、业务考试,1340名辅警参加了考试。

3、广泛听取意见,深入对照检查。

各地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共发放征求意见表2513份,召开座谈会458个,参加人数2156人,走访单位429个,共收集到建议意见110条。在听取意见基础上,各镇乡(街道)集中教育领导小组组织辅警队员,按照市委政法委提出的要求和标准,深刻剖析,认真查找在爱岗敬业、规范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有关单位马上进行整改。市集中教育办公室对辅警执勤和工作情况进行两次暗访。据统计,教育期间全市共督查1029人次,共查找问题36条。

4、抓好整改落实,完善管理办法。

各地对照查摆出来的问题,从宗旨意识、业务工作、责任落实等方面整改了存在的问题:一是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各单位都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改进和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辅警队员的宗旨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二是严格辅警“进出口”管理。各地在向社会公开招聘队员时,坚持宁缺勿滥和保证质量的同时,对辅警队员进行全面梳理,对作风散漫、表现较差的队员,进行解聘或辞退。集中教育期间,全市共辞退19名不称职队员。三是进一步修订完善民警连带责任制。明确辅警不是执法主体,是协助民警执法,一旦发生执法主体错位等问题,带班民警负连带责任,并对所在单位进行督查记分。四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实行辅警队员工作目标量化,奖勤罚懒,优胜劣汰。据统计,教育期间全体保安队员协助派出所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协破刑事案件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85%和150%。

这次集中教育,取得了比较好成效,得益于各地在集中教育中做到“四个坚持”:

一是立足于教育和提高,坚持把学习放在首位。集中教育开展以来,各地始终立足于教育和提高,把学习贯穿于集中教育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每个阶段都安排时间集中学习,广泛开展讨论,为各个阶段顺利进行奠定了思想基础。学习内容紧贴阶段性工作重点,使其更有针对性,促使思想认识不断深化,不断提高,各地及时组织全体辅警学习,深刻领会其内涵和精神实质,促进了整个集中教育工作。学习方法上,注意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工作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做到学用结合,有的放矢。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辅警队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了业务水平,增强了法制意识,也为集中教育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二是立足于端正态度振奋精神,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各地针对辅警队员的特点,始终把着力点放在激发辅警自我改进、 自我提高的内有动力上,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舆论宣传,引导辅警对照先进典型找差距,消除了辅警中存在的各种顾虑,增强了辅警的自觉性,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同时,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进村入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接受群众帮助和监督中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获得解决问题的强大动力。一些辅警深有感触地说,这次集中教育活动,是参加工作以来静心学得最多、收获最大的一次教育。在教育期间,涌现出许多感人事迹。

三是立足于加强和改进辅警建设,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加强辅警建设,各地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机制。各地认识到,辅警队伍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这支队伍是必不可少的。集中教育期间,市公安局制定了全市辅警队伍管理规定,各镇乡(街道)党委专题研究辅警工作达24次,研究解决辅警建设中重大问题。预计今年全市保安队员人均收入达13000元左右。为提升辅警形象,市集中教育领导小组协调新闻媒体多次报道全市辅警风采,电视台、电台制作辅警教育专题片。各地在宣传公安民警同时,也加大了对辅警队伍宣传力度。实践证明,加强和改进辅警建设,必须抓住责任机制、保障机制、宣传机制建设等重点,各方密切配合,才能有效推动了辅警队伍建设的全面加强。

四是立足于教育出成果,坚持“两不误、两促进”。这次教育活动,各地始终注意正确处理好集中教育与做好当前工作的关系,通盘考虑,合理安排,以集中教育推动当前工作,用做好各项工作的实际行动体现教育成果,真正做到了集中教育和当前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当前打造“平安__”是政法战线首要政治任务,这次集中教育活动,各地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发动辅警设卡、守候、巡逻检查,充分发挥辅警队伍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集中教育期间,全市辅警队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508名,其中刑事处罚243名,提供重要破案线索147条,协助破获案件464起,协助调解各类纠纷1920起,开展安全检查11687人次,组织设卡、守候18019人次,挽回经济损失275万余元。集中教育使辅警队员的争先意识得到增强,工作干劲高涨,各项辅警业务工作得到加强,有力地维护了__社会治安稳定。

总之,通过集中教育,全市辅警队员普遍受到一次深刻的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已经和正在得到纠正,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先进事迹得到弘扬;各项规章制度、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这次教育,提高了队员思想素质,改善了辅警形象,促进了队伍建设,推动了业务工作。事实证明,市委政法委员会在全市辅警队伍中开展“爱岗敬业,规范服务”集中教育的决策是正确的,是必要的,已得到上级党委、政法部门的充分肯定。

二、认清形势,增强抓好辅警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社会治安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市社会治安形势总体平稳,但影响社会安定和治安稳定的因素不少,某些方面不容乐观。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给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政法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我们的辅警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体看,我市辅警队伍是一支整体素质好、工作作风实、工作纪律严明、有战斗力的专职群防群治队伍,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对队员的使用和管理不够规范。某些用工单位存在“重使用、轻管理”现象,个别单位的管理考核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辅警素质有待提高。个别辅警的服务态度还需进一步改进,精神状态还需进一步振作。三是队伍不够稳定。因种种原因,导致部分辅警不安心本职工作。在集中教育期间,虽然各地不同程度提高了队员工资待遇,但全市辞职队员仍达35名。

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所在,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的成功经验。打造“平安__”,必须牢固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观念,在充分发挥专门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更加重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在目前情况下,发展和加强辅警队伍建设是坚持和发挥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种好形式。因此,希望各地继续努力,扎实工作,巩固教育成果,推进我市辅警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警队伍建设。

回顾这次集中教育,总体来说效果良好,但对照高标准、严要求,也要实事求是作恰当评价,不能估计太高。因为思想认识还有深浅,整改措施和方案还有待于落实,有的还要看效果。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加强辅警建设将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通过一两次集中教育就能全部解决工作和作风上存在的所有问题,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下一步,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深入学习市委决定,把广大辅警队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深化打造“平安__”决策上来。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对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要求越来越高。去年,市委、市政府作出打造“平安__”的决策部署后,通过一年多来的共同努力,打造“平安__”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是市委作出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重大决策。深化打造“平安__”,内容更加广泛,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各个方面,蕴涵了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的思想精髓,是从根本上解决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的具体实践,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贯穿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是实施四大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打造“平安__”的重要意义,按照“发展决定一切,稳定压倒一切、为民高于一切”的要求,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投入到深化打造“平安__”工作中去。当前要把学习《决定》作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深化打造“平安__”的重要意义,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广大辅警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打造“平安__”目标、步骤、措施,引导他们努力在打造“平安__”活动中建功立业。

2、要切实抓好整改措施落实,确保教育活动收到实效。

搞好整改,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搞好教育活动的必然要求。广大群众对这次学习教育活动是否满意,最终要看整改的实际行动和成效。因此,各地、各用工单位对制定的各项整改措施尽快付诸实施,要分解细化,明确责任,逐条落实。特别是对那些马上能做、又可以做到的事,要尽快落实,让辅警和群众看到实际效果。对一些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问题,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提出解决的办法。要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真正把各项整改措施体现在工作中,落实在行动上。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和事要认真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对集中教育情况要进行一次“回头看”,认真查看自查自纠的整改情况;倾向性的问题有没有得到认真解决;明令禁止的行为,是否做到令行禁止。要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群众 通报,接受群众监督。凡是向群众承诺整改的问题,都要坚决兑现,不能失信于民。对已经解决的问题,要采取巩固措施,防止反弹,确保整改措施收到实效。

3、要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全面加强辅警队伍规范化建设。

要提高辅警队伍的地位,就要在工作上有所作为。而要有所作为,就必须严格管理,规范管理,提高队伍的素质,增强战斗力。一是要加强思想建设。通过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岗敬业教育,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辅警头脑,帮助队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政治立场,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自我修养。坚持不懈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弘扬爱民、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提高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性。二是要加强业务建设。各地要把辅警业务技能的培训、教育工作放到议事日程上来,多管齐下,认真组织,使我们的队员不断掌握业务工作中的新知识、新技能。要根据从事工作性质的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以法律知识、业务技能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增强辅警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三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各项规章制度是抓好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逐步形成科学完备的管理制度体系,使队伍建设走向法制化、正规化。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研究和制定有效措施,加大督察力度,定期开展纪律作风整顿,努力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进一步深化考核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优胜劣汰,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起一套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

4、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多方面给予关心和爱护,提高辅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辅警工作心得体会范文3

关键词: 农村警务; 多元化; 驻村民警; 创新模式。

公安部于 2006 年出台了政策性文件 《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这个决定意味着不仅在城市,而且在农村也全面展开社区警务。加强农村警务的创新不仅是新时期提升农村公安工作质量和改善农村警务运行机制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保障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各地在推进这一战略的过程中,由于受到传统警务理念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警务建设的实效。要实现农村警务建设的战略目标,将农村治安综合治理落到实处,提高农村治安防控的效能,必须对传统的警务组织机构和运行方式做出大胆的创新和改革。

一、农村警务多元化建设的内涵。

( 一) 农村社区结构与类型的复杂性。

农村社区一般指的是据有广阔地域、居民聚居程度不高、以从事农业为主要生产活动的社会区域共同体。可以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村落,也可以由几个毗邻的小村落共同组成。目前,我国有超过 500 万个自然村,组成了 68 万个行政村,农村总人口约 9 亿。

1. 按区位性划分可以分为四种。

我国村落社区一般可以分为大型散村、小型散村、大型集村、小型集村四类,它们各有不同的区位结构。区位是人文地理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不仅是指处在具体的地理位置,还包含了与其他事物的空间联系。农村区位表示着聚落生活区、耕种作业区及水利设施等空间结构。村落社区是人类的一种聚居状态,受农业生产方式和气候、地形、土壤、水源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类凭借着自身的聚居本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建构的区域共同体。

大型散村的规模可以达到上千户,人口数量几千,占地区域一般在 5 至 7 平方公里。大型散村的基本结构是由血缘关系的三五户人家聚居一处,形成一个的住宅群落,住宅群落之间保持着一定的空间距离,再由一个一个许多这样的住宅群落相连便形成了一个散村。大型散村有一个社区中心,社区中心有学校、商店、定期集市等;社区中心与各小住宅群落,以及各小住宅群落之间都有道路相通。这种大型散村在南方各省比较多。

小型散村多见于丘陵地区,其特征同大型散村,只不过是规模相对大型散村来说比较小。

大型集村主要分布在我国的华北平原,规模可以达到上千户左右,人口数量也有几千人,甚至个别超大的村落人口可以近万人。占地区域一般 1. 5 平方公里左右,比大型散村集中的多。户与户之间相邻而居,以墙相隔。有几条主要街道贯穿村子,许多条小巷又与主要街道相接通,构成密集的村内交通网。大型集村相对独立、自成一体,村里不仅有卫生所、养老院、学校、商店、理发店、菜市场等公共福利和服务设施,而且还有提供生活资料的小型作坊、工厂以及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小型集村的基本特征类似于大型集村,但规模小于大型集村,人口上千人、几百户。一般只有一条主要街道,没有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而是通过大型集村或集镇来获得。

2. 以地域空间要素为基础可以划分四大区域。

( 1) 城中村。

城中村在我国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现象,快速推进城市化的建设是其形成的直接原因。考虑到巨大的拆迁成本,城市在向外扩展过程中,往往跳过郊区的村社而直接占用农田向外发展,原先的村社则被 “圈”进了城里,形成巨大反差的孤岛,农村居住区 “一户一栋”为基本特征的低矮建筑群落周围,包围着大厦高楼,村民虽然无地可种,靠出租私房、集体经济或自谋职业为生,但他们的身份依旧是农民。[1]。

( 2) 城郊结合处。

城郊结合处,是指城市的边缘区域,往往离城市中心较远,各项配套设施及管理措施不完善,既不像典型的农村,又没有纳入城市整体管理。城郊结合处凭借低廉的地价租金和连接城市中心的便利条件,吸引了大量的加工企业,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出租建厂开店,原居民的户口虽然是农业人口,但职业构成已脱离了种田,产业也实现了非农化,在行政区划上属于城市的组成部分,但是其社会属性依然是农村社区。城郊结合处的人口结构,往往是原村民、城市低收入者、外来暂住人口的混合构成,形成了相对复杂的社会群体。流动人口在城市边缘的集聚常常显现地缘、血缘、职业等特征,出现了不同的 “亚群体”,例如南京有 “固始村”和 “无为村”等;北京有 “新疆村”和 “浙江村”等。[2]。

( 3) 中心区域农村。

中心区域的农村,一般经济处于当地中等水平,是农民居住和劳作的主要区域,是构成农村社会的主体,一般治安比较平稳。

( 4) 边缘区域农村。

边界地区由于地处偏僻、辖区面积广、群众居住分散、道路交通不便,往往是治安的盲区,老百姓称之为三不管地区,在人、财、物大流动的今天,跨区域流窜作案的犯罪现象日趋严重,警力难以顾及,发了案很难破、破了案追赃难。

( 二) 农村警务模式的多元性。

我国农村社区呈现出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村落的治理不可能局限于单一的模式,这也决定了农村警务模式的多样化。在实践中,应该采取因地制宜和务求实效的原则,充分认识到农村警务战略的是真正实现 “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根本宗旨是服务人民群众、实现执法为民; 根本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 根本措施在于将警务工作向基层延伸。

从社区警务的基本原理来看,驻村民警在农村警务系统中,只是其中的一个要素,但不是全部。警察的功能和作用应该是指导和协调,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既依赖于整个农村各类基层组织的健全,更依赖于全体村民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这就决定了可以建立不同方式的群防群治网络和辅警队伍。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社会治安状况不尽相同,农村警务的建设必须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地理、人文、治安状况等差异,积极探索建立各具特色、灵活、高效的警务工作模式,坚持走有地方特色的建警之路。

二、若干农村警务模式的实践。

( 一) “警务室+出租房屋托管”的农村警务模式。

城中村和城郊结合处集聚着大量的外来人口,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高、素质普遍较低,其中甚至夹杂着一些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在有些城郊结合部,洗头房、美容店等具有色情色彩的场所非常集中,成为诱发卖淫嫖娼等社会不良现象的温床,成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一个难题。

安徽宁国西津派出所地处宁国城郊结合处,辖区内企业众多,流动人口聚集,区内新建居民区和老旧城中村交织一体,行业场所星罗棋布,出租屋密布于背街后巷的各个角落,治安形势复杂。据统计,全市历年刑事案件有 70% 以上发生在该所辖区。辖区内的城北社区位于安徽省宁国市市区北端,为有效防控社区内的违法犯罪,2007 年 5 月,城北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

在城北社区的基础台账中,几乎没有一座房屋或一个住户的盲点。若是入户查访遇不上主人,左邻右舍就会主动把这户的情况告知社区民警,或是待主人回来后拉上这家主人同社区民警主动联系。凭借居民们的热心帮助,短短一年时间里,社区民警共采集房屋信息 5275 户、人员信息 13728 人。社区里的 9 条主要道路、13 条街路巷、26 个小区、259 个房屋出租户、1647间出租屋,全部纳入动态信息化管理。

社区有超过 1 千多间的出租房屋户,警务室民警结合该社区外来人口众多特点,探索出“警务室+出租房屋托管”的警务模式,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免费托管,想出租房子的居民将房源登记在警务室,外来人员租房必须到警务室进行联系。社区警务室不收取任何费用,外来人口在租到房屋的同时也同时办理了暂住人口登记,既确保了暂住人口的有效管理,百姓也得到了方便。出租屋及外来人员都同时做到底细清、情况明,所有暂住人口也能及时登记在册并被纳入服务管理范围,看住了房屋,管住了人头,就能控制住阵地。“房屋托管”服务不但给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带来极大的方便,大幅度降低了暂住人口的各类治安事件,有效地实现了出租房屋全管控和流动人口零发案的目标。

( 二) “星座”型农村警务模式。

在农村的中心区域,治安相对平稳,可以根据规模大小选择 3 ~ 5 个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划分警务区。在各个警务区选择规模较大或治安复杂的村落设立一个中心警务室,进行重点建设,其他行政村设立一般警务室,这样构成了以中心警务室为核心、周围一般警务室为辅助,形成“大星”带 “小星”的警务室布局,重点突出,兼顾一般,村与村之间相互呼应,构成 10 分钟平安圈,形成不同村落的分类分级管理和重点带动一般的 “星座”型农村警务模式。

“星座”型农村警务模式在江苏省得到了普遍的发展,农村中心警务室主要建立在常住人口集中、外来人员较多、治安复杂的行政村。目前为止,江苏农村的 17414 个行政村一共划分警务区 5586 个,建成的中心警务室达到 5476 个,占警务区总数的 98%,同时配备驻村民警 7625 名和专职保安 17579 名。[3]。

中心警务室至少配备一名以上专职驻村民警和两名以上专职保安,一般警务室至少配备两名专职保安。各个警务室平时立足所在行政村开展工作,驻村民警在中心警务室做好重点复杂村工作的同时,负责加强对一般警务室的工作指导,同时组织带领村居治安保卫干部、综合治理干部、专职保安、治安积极分子等力量,共同维护警务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稳定工作。平时相邻的警务区之间都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一旦发生重大案件或紧急情况,相邻警务区和警务区的各个警务室立即启动相互协作机制,统一调配警力、统一布防查控、统一巡逻盘查,迅速形成系统性的整体合力。

中心警务室的功能定位要突破治安职能,在以维护农村治安稳定等为主要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延伸,使中心警务室成为创建平安议事会、综合治理工作站、矛盾纠纷调解室、治安信息采集室、暂住人口服务站、消防工作室、交通警务室等 “数位一体”的多功能实战单元,实现治安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中心警务室统一负责组织警务区内的巡逻盘查和治安防范工作,驻村民警带领专职保安对辖区内的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复杂场所定期检查,对房屋出租户和暂住人口入户调查,指导治安志愿者和义务巡逻队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时段进行巡逻守护,发动农户进行邻里守望,组织辖区单位开展联户联防等自我防范活动,构建严密高效的治安防控网络。

中心警务室应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由于驻村民警、专职保安长期深入基层工作,对村落生活非常熟悉,在群众中的威望较高,能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和深层原因,大量矛盾纠纷在中心警务室就可得到有效解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驻村民警和专职保安与镇司法、信访办、民政等部门及村治保会、村民调解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切实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和解决在基层。

相邻的中心警务室还可以组成更大的联勤协作区,驻村民警平时在本警务区内开展工作,遇有重大案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单独处理时,协作区之间的其他民警施以援手。民警因病假、事假无法在警务区正常工作时,可以临时托管给协作区的其他民警,有效形成了协同整体作战的农村警务格局。

“星座”型农村警务模式适用于农村的中心区域,尤其是在农村基层组织涣散的地区更能显示其优势。驻村民警可以发挥自身主导性作用,协助做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活跃文化氛围和完善社会服务管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力量得到切实的加强,也能相应支持民警做好村落的治安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实现警务与村务相互促进的双赢成效。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有意识地推动驻村民警兼任村官,同时村治保主任、村民调解员、民兵营长等兼任警务室保安,将警务和村务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卓有成效地维护农村治安秩序。[4]。

1苏北地区在江苏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些县市与山东毗邻,交界之处治安状况复杂,道路庞杂,给治安防控带来很多困难。 “卡室合一”

警务模式的提出,是在警力严重不足的一种权宜之计,这种思路将治安卡口的建设与农村警务室的建设结合起来,在边界之处选择治安复杂行政村的主要路口、案件高发地段、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设置警务室,确保所选择的地理位置既能方便处理 3 至 5 个行政村百姓及过往行人的求助报警警务,还能起到重要交通卡口所具备的打击、防范、控制犯罪作用。必要时,警务室快速展开合围守控,形成一声指令、全警拉动的立体布警格局,将犯罪分子堵在境内,实现了以城区为主轴向周边乡镇辐射的防范纵深防控搜捕网络,给犯罪分子布下了天罗地网。

沛县位于江苏省西北端,东靠微山、昭阳两湖,与山东省微山县毗连,西北与山东省鱼台县接壤,西邻丰县,南界铜山县。全境南北长约60 公里,东西宽约 30 公里,总面积 1576 平方公里。辖 15 个镇,共 325 个行政村,50 个居委会。全县总人口 120. 48 万,农村承包土地人口78. 58 万人。

沛县乡村片大面多、点多线长,相对分散。治安防范的远距让派出所警力捉襟见肘,所里的几名辅警也是力不从心,无力顾及。沛县警方根据地处苏北欠发达地区以及与毗邻山东的实际状况,大力推广 “卡室合一”警务模式,将农村警务室建设成一室多能的综合型警务机构。过去该县的农村警务室大多数都是设在村委会驻地,受制于区域位置的限制,治安巡防局限于本村,无法辐射到周边相邻的村庄,村与村之间形成不了有效的对接呼应,起不到治安整体防范与威慑的作用,也收不到一村有警周围十里布控的网络效果,而且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警务室一般都是临时租借村委会或占用学校一间闲置房,挂上警务室的牌子,摆个办公桌充当稻草人的角色,由于资金匮乏,辅警短缺,武器装备不足,很长一个时期农村保安队伍建设滞后,村民对此颇多怨言。

2008 年,该县公安机关在进行大量调研论证基础上,对农村警务室的设点布局重新审视,按照警务实战化、功能多样化和建设高标准的要求,着力推进道路交界处 “卡室合一”的警务室建设,实现全县农村警务室建设由单纯追求“数量规模”转变为综合考量 “质量效益”,提高农村治安的打击防控能力。

为了落实警务室建设经费和进度,该县将其定位为 “政府工程”来实施,并通过组织考核与运用实绩奖罚挂钩的办法来推进,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全县通过撤并整合原有资源建成81 个 “卡室合一” 的农村警务室,而且全部高标准建成。公安局克服了经费匮乏的困难条件,筹集资金 68. 85 万元,为农村警务室集中配发警用摩托,对辅警配齐了必要的警用装备和对讲机,在通往几个村的交通要道处和行人必经之路安装了监控设施,真正具备了 “一室多能、卡室合一”的综合功能,警力辐射涵盖周边三到五个村庄。

为了确保 24 小时警务室都有人员处于警备状态,随时可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警情。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按照每个警务室 1 名专职民警及 8 名专职辅警进行了配备,辅警的工资、福利全部由县财政给予保障,解决了待遇及时落实的后顾之忧。

辅警的选拔实行严格的准入考核制度,挑选农村优秀文化青年加入,上岗之前经过严格的公安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辅警在驻村民警的领导下,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守卡值勤,白天开展走访调查、收集治安信息和服务群众等基础工作,晚上从事治安巡逻、守候防控和设卡盘查等打防任务,给农村地区提供了一个环境安全、秩序稳定和治安良好的社会生活保障。

( 四) 山区农村 “驻村协勤”警务模式。

建德市位于浙江省的西部地区,是一个典型的山区,总面积两千多平方公里,其中山地和丘陵占 88. 6%。2008 年以来,建德市公安局根据山区环境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积极探索 “驻村协勤”警务模式,经过寿昌和乾潭两个镇的前期试点,取得显著的成效。市委和市政府对这项改革非常重视,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目前该市的 16 个乡镇 ( 街道) 选配驻村协警的行政村达到了 89 个。 “驻村协勤”警务模式有效地缓解了农村警力不足的难题,使派出所的警务工作触角真正延伸到基层,为偏远山区警务开展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5]。

“驻村协勤”警务模式的核心是选用当地合适的村民作为辅警,协助警察开展警务工作。该辅警必须是长期居住在本村,这样对村里人情世故比较熟悉,也能较好地服务村民; 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解读和宣传法律和政策; 在当地要有一定的威信,能得到大部分村民的认可,便于开展各类纠纷的调解。辅警把自己的家建成村里的警务工作站,成为警察下基层的落脚点和连接警民关系的桥梁,在民警的指导下为本村提供治安服务和矛盾化解工作,最终实现问题不出村、纠纷解决在家中。

“辅警”的选拔工作,首先在自愿报名、村两委推荐的基础上,由乡镇党委、政府和当地的派出所按照拟定的选配条件和要求,对候选人进行深入审查,并进行公示。在正式上岗之前,由市公安局对选定的 “辅警”进行统一培训,初步掌握公安工作纪律、法律法规、刑事政策、收集治安信息的方法、农村治安的特点与防范、民事纠纷的调解、群众工作的开展。

“辅警”通过串门走访拉家常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向村民宣传治安法规、安全防范知识和消防常识,切实提高村民自我防范的能力和意识。

土生土长的 “辅警”具有了解当地风土人情和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发挥人头熟、情况明的优势,主动充当 “和事佬”,协助村两委及时解决一些矛盾纠纷,协助民警将治安防控和维稳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每一个农户。

对 “辅警”的日常管理,是严格按照统一的考核标准来执行。在 “辅警”工作站最显眼的地方悬挂 “驻村工作室”和辅警的 “去向牌”,室内统一悬挂 “辅警”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社区民警、综合治理办干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公安机关统一设计印制了 《“驻村协勤”工作日志》、《群众联系求助事项登记簿》、 《协助调处矛盾纠纷登记簿》、《送证上门服务登记簿》

以及各村基础情况记载等基本台账,便于 “辅警”记载日常工作情况,积累治安信息资料。

“辅警”工作站按照 “九个一”进行配置: 一张工作证、一张职责表、一本日志、一套台账、一只柜子、一张桌子、一个工作包、一辆摩托车、一部手机。

对 “辅警”的工作考核,按照 “辅警”对社区民警负责、社区民警对派出所负责的双向考核机制来进行。社区民警至少每周一次巡视警务工作站,向 “辅警”了解村里治安情况,同时部署任务和进行督促指导。派出所每周把辖区所有 “辅警”集中到所里开一次碰头会,通过“辅警”的回报让所领导了解社区民警下基层的具体表现,辅警之间也借机可以相互交流一下工作经验,客观上起到了培训和提高辅警能力的作用。

在当前派出所普遍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往往会抽调社区民警开展各种专项打击活动或其他专业工作,不可避免地挤占了为群众上门的服务时间,难以做到随时随地面对面全天候地为辖区群众进行服务,本村的 “辅警”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个难题。

参考文献:

[1] 杨剑等。 论 “城中村”的改造与规划 [J]。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4) .

[2]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课题组。 “边缘社区”与城乡结合部社会稳定问题研究 [J]。 济南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1,( 4) .

[3] 王永生,袁廷华。 建立 “星座”型农村警务模式的实践与思考 [J]。 公安研究,2008 ( 10) : 19-23.

辅警工作心得体会范文4

一、当前队伍存在的普遍问题

(一)少数民辅警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学习不够自觉深入,削弱了政治理论对业务工作的指导作用,学习效果不够明显。

(二)不少民辅警工作的主动性还有欠缺,缺乏匠心精神。不少民辅警持随遇而安的态度,工作上安排什么就做什么,缺乏对工作的主动思考和精益求精的进取心。

(三)纪律意识还不够强。支部在抓违法违纪方面多,在工作纪律和内部管理上放松了要求,抓细节、抓经常、转反复功夫不足,使一部分人有了可趁之机。

(四)辅警队伍工作的积极性还不高。派出所辅警队伍文化素质参差不齐,虽为每名辅警安排了民警师傅进行传帮带,但多数辅警学习主动性差,工作适应能力差,得过且过,能力素质还有待提高。

(五)对民警的关心关爱还需加强。一季度,办案队民警因多次加班熬夜造成尿蛋白急剧升高,民警腰肌劳损,派出所因为警力有限,办案队人数不多,遇有疑难警情,往往需要抽调调休民警,而事后难以补假,造成民警超负荷工作。

二、风险点

(一)派出所民警警龄均在10年以上,工作热情稍有缩减,基层工作繁杂,在答疑和接处警上,有时缺乏耐心,情绪有时过于激动,造成群众不满意引发投诉。

(二)辅警工资待遇不高,对职业认同感不强,认为辅警工作可有可无,不如意往往出现辞职“炒单位鱿鱼情况”,管理难度大。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责任,注重日常管理。要求支委委员和班子成员率先垂范,加强与民警交心谈心,民警与管理辅警交心谈心,统一思想,将行动保持到促进派出所发展上来,着力发挥党员民警先进性作用,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抓早抓小,及时做好化解疏导。

(二)加强警察职业道德教育。针对不同的对象各施各教,对所领导侧重政绩观、地位观、权力观教育,对老民警侧重敬业奉献意识教育,对辅警注重帮助其端正从警动机教育。

辅警工作心得体会范文5

派出所党支部书记  XXX

(2020年5月10日)

2019年以来,在县局党委、XX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作为XX派出所党支部负责人,我认真贯彻落实党总支部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目标要求,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团结带领全所民辅警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推进了**所党建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我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述职报告如下。

一、履职工作情况

一是加强学习,不断提升我所党支部民辅警政治理论水平。组织民警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主题教育以自学为主,同时发挥“三会一课”的作用,组织所内民警学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切实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上下功夫,领悟初心和使命,交流学习心得体会,相互启发提高。

二是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和队伍正规化。通过抓规范、强基础、促建设,实现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形成公安队伍建设的良性发展模式,不断开创公安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三是推进警务公开,贯彻内务条例。积极按照“从严要求,服务大局,标本兼治,整体提高”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征求辖区警风监督员和广大群众的建议和意见。组织民警深入辖区、深入群众,在开展“百万警进千万家”等活动时,掌握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培育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牢固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拉近警民关系,有力推动日常公安工作再上新台阶、群众安全感和队伍形象满意度再提升。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政治理论学习还有待于加强。基层民警由于平时公安业务繁忙,日常工作压力增大,很多时候忽视了政治理论学习。

2、对党建工作重视度不够,思想教育及人事成都有待提升。基层派出所日常工作业务繁重,面对绩效考核的巨大压力,所内民辅警相较而言更重视日常公安业务工作,对参加党组织活动和党的理论知识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产生了“重业务、轻思想”的不良倾向。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要进一步组织党员民辅警学习党在新时期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与学习并承担授课任务,做好典范。

辅警工作心得体会范文6

关键词:警官职业;院校;管理特色;职业素质;养成教育

具有警务化管理特色的学生管理工作是依据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教育职能、学苗群体特点、未来特殊职业素质养成教育而选择形成的,对于完成培养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学生忠诚的职业思想、睿智的职业理念、严格的职业纪律、刚毅的职业性格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转变学生思想作风、形成良好的职业习惯、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起到了决定作用。

笔者在司法警官职业院校从事一线辅导员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中,感受了一种适合的管理制度对学生未来工作的收益,感受到一线辅导员的辛勤劳动和忘我投入的工作,感受到一线辅导员不抛弃、不放弃、孜孜不倦的育人情怀。学生管理特色的培育和形成,融入了许多领导的心血、智慧,洒下了许多辅导员的辛勤汗水。笔者就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升,结合二十多年的一线辅导员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的经验,提出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学生管理特色培育的几点思考,供同仁商榷。

一、严格的警务化管理制度落实是学管工作的基础

警务化管理的精神价值就是要自然地导出警察的行为方向。

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学生警务化管理细则大致包括警容风纪、勤务礼仪、出操训练、一日生活、内务卫生、学习管理、实习实训、劳动就餐、请假销假、考核奖惩等内容。新生一入学军训就开始进行警务化管理文化的熏陶,逐渐的适应警务化管理的要求,完成一日生活制度。辅导员每天也依据制度落实。辅导员到校第一件事就是到候课集结场地检查学生侯课情况,检查警容风纪,听取值班教官汇报,问询区队情况,收集学生会检查情况,布置当天任务,深入宿舍,检查内务卫生,课间深入教室,检查出勤及课堂动态,午后找个别学生谈话,带领区队进行活动或劳动,深入运动场组织学生队列、体能训练、讲评区队状况。值班教官还要深入食堂、教室、宿舍、操场,检查学生的就餐,晚自习、就寝、早操等情况。通过这一系列坚持不懈落实、检查以达到:“政治上合格过硬、纪律上令行禁止、作风上雷厉风行、学习上勤奋刻苦、道德上尊师爱民、内务上整齐划一、考核上奖惩严明”的管理标准。

二、“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工作理念是学管工作重要环节

教育实践证明,一个饥饿、不安全、得不到爱、缺乏自信心的学生是不可能进行创造性学习和自主接受管理的。由于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学生的心理品质各异,所受到的来自生活条件、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各不相同,在需求上存在着个体差异性,因此,管理者要通过换位思考、细心观察、主动交流等方式,真正了解学生真实的心理需求。还必须经常提供适当的目标以激发动机,指导学生的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司法警官职业院校辅导员多年来基本都养成工作上的双重性格,在落实警务化管理上严谨严肃,在思想政治工作上耐心细致。细致的思想工作是解决学生思想问题的法宝,多次细腻的谈心,无微不至的关怀,百问不厌的解答,在热心、关心和爱心中化解问题。要懂得关注学生的心理成长以及自我管理能力,要善于和学生沟通,及时对学生进行生活上的引导,心理上的疏导以及就业上的指导,发现问题时能艺术地引领学生走出误区,而不是单一地予以处罚。都说辅导员“护崽”,其实不是护短,而是像大禹治水,少一些处分堵截,多一些融通疏导,相信就在下一次谈心中会出现奇迹。“不是铁器的敲打,而是水的载歌载舞使粗糙的石块变成了美丽的鹅卵石,一味的批评不一定能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而深切的关怀和爱护,使教育成为载歌载舞的水。”这是伟大思想家泰戈尔的名言。

三、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是学管工作的保障

特色的管理制度,正确的育人理念,需要一支树正风、讲正气、素质高、作风顽强、团结向上、懂得管理的辅导员队伍来落实和执行。笔者在学生管理工作过程中,深深感受到学院领导十分重视学管工作,经常召开全体领导和辅导员的座谈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多次提高辅导员津贴待遇,设立专项辅导员值班津贴。把学管工作列为学院与教学工作同等重要位置。明确辅导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优先配备学管队伍。作为一名战斗在学管一线的辅导员,首先要有渊博的知识,健壮的体魄,包容的性格,稳健的耐力,高尚的师德。要具有设计、规划、安排阶段性管理工作的能力;全面熟悉掌握警务化管理并能认真落实的能力;耐心,准确解释各项政策,解答学生咨询,作好服务学生的能力;全面熟悉掌握区队学生自然状况,个性差异,整体状态情况的能力;积极引导学生学习,端正学风,作好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鼓励就业的能力;经常深入教室,宿舍,食堂,训练场的能力;善于及早发现,冷静分析,及时疏导,化解矛盾的能力;正确选拔发挥学生干部自我管理的能动性的能力;具有一定军事化素养和训练能力及良好的口才演讲能力;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和稳定管理秩序的能力。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学管队伍更应具有极强的战斗力,不计个人得失,夜以继日、不辞辛劳、脚踏实地、经常深入,不难为任何一个学生,也不放纵任何一个学生,全天候坐班制和24小时手机开通,用良心、责任心、公平心和耐心保障整个管理秩序的稳定。

四、以训促管、凝练斗志、强健体能是学管工作的探索和补充

笔者工作所在系部的擒敌实战特训大队从成立到现在已过去五年了,特训大队和队列、体能训练是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学生管理要达到的理想境界,它是应学生的需求、未来职业的需要而产生的,填补了课外管理的空白。也是警务化管理和警体教学相结合的成功例证。学生在“忠诚、正义、荣誉、责任”的感召下,自愿参加,自愿购买装备,通过对学生的教育和业余训练,塑造出一支政治向上,纪律严明,性格刚毅,作风顽强的预备警官队伍,他们不但练技能、练体能,更练素质、练品行,几年来,特训大队到现在训练大约700多个小时,越野大约5000万公里,新老交替五次,参加多次大型擒敌表演,这就是长期意志品行支撑下的特训大队,他们锻炼体质,磨练意志,推进了学生职业素质教育的养成。几年来,特训大队多次执行监考保卫、执勤站岗,劳动抢险,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扬警威,树警魂,是一支嗷嗷叫、拉得出、喊的响的队伍,被学院领导喻为“多功能”大队。

从2008年发展至今,特训大队的规模达到空前,通过体能训练,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增强了学生体质,锻炼了学生意志品质,掌握了新知识,使得训练与学习相互补充,训学相长,最重要的一点是通过这样一种形式?加强了学生管理。

辅警工作心得体会范文7

辅警作为协助警察履行任务的重要力量,其存在的目的是缓解正规警力不足、维护社会治安。近年来,辅警在我国诸多地区得以广泛适用。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辅警试用期满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辅警试用期满工作总结范文一从9月份开始,芗城大队组织我们这批交通协管员进行培训,加强交通协管员业务素质、科技文化素质、体能素质等。

我是这次新招收的协警,对于交通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知之甚少,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更是不熟悉,很多程序都是遇到一项学一项,在劝导群众的同时,我更应该加强自身的学习,在面对交通情况日趋复杂、势必要求我们要有业务强,素质硬才能胜任本职工作。

在这两个月的训练中,大队分为两种训练形式:一种是指挥手势与队列的训练,另一种是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前者是锻炼了我们的身体,磨练了我们的意志,促进了我与同事们的感情,更是在锻炼我们的心态,在面对困难时不急不躁的心态,有效的改善了我们的精神风貌,提高了我们的综合素质。后者则是对我们加强了思想教育,并让有关领导培训我们业务上技能和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会上,许大队长也对我们协警提出了四个要求:珍惜工作、自信、自强、争当表率。

通过这两个月的体能训练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个人素质方面得到了很好的提高,在集体荣誉感方面也增强了,最重要的是我也树立了正确的职业观,对工作的热爱,对职业的正确理解,让我更多了一份责任感,也正是这份责任感促使我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促使我尽心尽责,出色完成了各项工作;促使我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促使我在工作中不断强化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效率,力争做一名合格的交通协管员。

辅警试用期满工作总结范文二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道路建设更是突飞猛进。然而,居民的交通意识没有跟上发展的步伐。好多居民交通意识淡薄,走路闯红灯、逆向行驶、过马路不走斑马线,甚至翻越隔离栏等等,对交通的安全产生了一定的隐患。我们化学与药学院在暑假期间,组织我们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向交-警学习,了解体验交-警工作的辛苦,进行义务值勤,协助维护交通管理。我们和交-警共同执勤了几天,通过几天的相处,我了解到了交-警的辛苦与默默奉献,他们认真站好每一天的岗,我们同学协助他们管理好交通秩序。站岗的时,虽然很累,但能和交-警一起合作,我感到很光荣,也很自豪。

社会实践这几天,通过和交-警的相处,我学习到了很多东西,首先我知道什么是交通协警。首先明确,“交通协警”不是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权。其职责从其名称就能看出来了,顾名思义,“交通协警”就是“协助交通警-察管理交通秩序”的意思。

“协警”本身也有岗位之分,其每天的工作内容,依岗位而定。其次,“交通协警”是交通管理的一支辅助力量,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管辖权的归属问题由各地自行决定。是否属于交-警队管辖,视地区不同而不同。

交通协警每天虽然只工作4,5个小时,但他们很辛苦,有好多协警都是年轻的同志,他们站在车流量最多的地方,指挥着来往的车辆,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让人敬佩。另外其服装样式与交-警制服有明显的区别,“交通协警”是否统一着装?着装样式如何?我们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但有一条要求是明确的:必须与真正的警-察制服有明显区别。

我还知道了交通协警的职责:公安部最新颁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明确交通协管员可以承担的具体工作事项。在总结分析交通协管员直接参与执法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工作规范》专门规定了交通协管员的工作要求、工作任务和禁令规定。

一是明确了交通协管员要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部分执勤工作。

二是明确规定交通协管员可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群众求助”等5项工作。

三是规定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在我实践期间,我了解到了城阳的交通现状:城阳各主要道路都存在交通秩序乱的现象,机动车辆还很好,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但电动车、自行车、行人在机动车道行走、闯红灯却屡见不鲜。因此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协助交-警,管理这方面的问题。

另外,对电动车辆的管理,除交-警严格管理外,利用媒体对全社会进行宣传也是一个好办法,只有提高人们安全行驶的自觉遵章意识,才能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环近期,我局交管部门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了非机动车、行人违法专项整治月活动,将每周二、四定为非机动车、行人专项治理日。市区各大队分别在主干道设立违法宣传处理点,并采取发放宣传材料与办班学习等手段,对行人和骑车人交通违法行为做到管理、教育、处罚相结合,全面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意识。交通三队为了保护我们学生的安全,提高我们交通的知识,交通队专门培训了我们,通过培训使我意识到其重要性:

1、加强协警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是当前交-警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

协警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补充力量,协警在正式交通民-警的直接带领下,协助交-警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工作形象好坏直接关系到交-警队伍的形象。从某种角度讲,协警队伍状况直接反映了交-警的队伍状况。因此,加强交通协警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应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2、加强协警的规范化管理是协警自身发展的需要。

一个事物的发展必然经历循序渐进的过程,协警队伍从无到有、从素质低到高素质本身也是一个逐步学习、提高、完善、发展的过程,目前这支队伍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而规范管理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规范管理将对协警队伍的成熟发展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只有加强协警队伍的规范管理,不断发展完善,这支队伍在交通安全管理中,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3、协警队伍有其自身的优势。

大部分协警年龄在25岁左右,是一支年轻化的队伍,在学习方面、体能方面都存在着一定优势。如:现场抢救、协助追逃抓扑犯罪嫌疑人等都存在一定的优势。通过交-警和协警的共同努力,邯郸的交通有了很大的提高,基本上没有违规现象,车辆都按照指定的路线行走。同时我们实践大学生还加大宣传力度,使居民更加了解交通规则,使他们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同时我们大学生也学到了很多东西,我们受益匪浅,使得这次暑假社会实践非常有意我希望下次假期的社会实践还能够与交-警合作,为了城阳交通的有条不紊贡献自己微薄之力。

辅警试用期满工作总结范文三_-x,男,汉族,生于20_年10月30日,家住_-x区_-x镇_-x村。从小的愿望就想当一名人民-警-察。终于在今年即将收获的8月,光荣的加入了警-察这支光荣的队伍——巡特警大队一名合格的辅警。仔细算算已经在本职岗位上劳作了快4个月的光景。在大队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关心下,结合大队和自身工作的具体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思考研判,扎实勤奋工作,在各方面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圆满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现将参加工作以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领导批评指正:

关于“德”方面

一方面:我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武装自己,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场坚定,是非分明。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文明执法”“执法为民”。以新时期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人民-警核心价值观严格要求自己。始终坚持“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原则,认真倾听事件双方人员的辩解和困难群众的诉求。另一方面:自己始终坚持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尊重家人、尊重民-警,在家听家长的话,在单位听领导的话,在工作中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对自身和同事们在工作、生活、思想上出现的情绪波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掌握、及时协调、及时鼓励,坚持职业道德养成教育,消除心理障碍,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进行工作。

关于“能”方面

在工作中,自己从事的是协同民-警处理110接处警、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坚持各方面的业务学习,注重全方位的提高自己,工作做到有分析研判、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组织实施。在协同民-警同志接处警和处理各种事件的工作中,根据不同的事件和服务对象,采取不同的、灵活的方法加以控制和服务;根据不同的事件性质、事件缘由等,采取多方面的、认真的听取事件双方的发生原因,确定准确的调解方式和处理方法。自己在业务能力、协调能力、研判能力和服务群众的能力等方面均得到了很大提高。

关于“勤”方面

辅警工作心得体会范文8

【概述】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连社然”为你整理了这篇“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工作总结

开展“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是贯彻落实党在新时代建警治警方针、从政治上建设和掌握公安机关的重要举措,是锻造“四个铁一般”的公安铁军、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突出问题、纯洁公安队伍的迫切需要。县公安局按照“奔着问题去、带着问题学、盯着问题改、对着问题干”要求,从大局着眼,从小节着手,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中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下功夫改造民警思想、强化纪律作风、提升能力水平,推动岚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不断开创新局面。

一、抓学习,强党性,擦亮公安政治属性。该局坚持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持续深入学习贯彻来陕考察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在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进一步学习《谈治国理政》第三卷,迅速传达学习重要讲话和党的五中全会精神,安排部署全警扎实推进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研究细化学习教育安排,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加强学习教育。一是党委班子带头学。坚持党委“第一议题”制度,第一时间学习贯彻、安排部署,举办集中学习研讨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示范引领全警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既学全学准,又融会贯通,既见诸行动,又取得实效。局党委会议坚持逢会必学,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开展学习研讨,带头先学一步、学深一层。二是支部集体讨论学。支部坚持“夜学”制度,严格按照支部学习计划,把规定篇目细化到每一次学习,督促民辅警利用“学习强国”开展自学,撰写心得体会,张贴学习交流专栏,推动学习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截止目前,各党支部组织集体学习达70余次。三是丰富载体生动学。利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参观廉政建设基地,树立清廉新风;组织全警集中收看《警钟》系列警示教育片,以案为鉴,警钟长鸣,铸牢忠诚警魂,牢牢把握“公安姓党”的根本政治属性。

二、抓教育,强作风,树立公安优良形象。结合日常掌握和研判分析,县局梳理出队伍管理、规范执法等多个方面的问题,组织全警深入对照检查,要求主动认领、严肃整改,通过教育整顿,借势发力,迅速掀起学习查纠整改工作热潮。一是结合赵正永严重违纪违法案“以案促改”做好同步教育。8月份,县公安局党委召开了赵正永严重违纪违法案“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查摆剖析深刻到位,自我批评开门见山,追根朔源剖析深刻,相互批评态度诚恳,整改措施扎实具体,真正达到了红红脸、出出汗的效果。二是结合辅警专项教育整顿做好同频共振。该局下发《关于开展辅警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通知》,将辅警队伍与民警队伍齐抓共管,制定专门教育整顿计划,通过督导检查、述职评议、体能测试等环节,有效推进辅警教育整顿全面纵深推进,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为辅警队伍建设注入了活力,实现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同频共振的最大合力。三是结合“向人民汇报,请人民评议”活动树立良好形象。沟通是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和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公安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实践,坚持开门纳谏,听取人民心声,邀请群众走进警营,熟悉了解公安工作,真正解决一批群众“最难、最急、最盼”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率。

三、抓队伍,强素质,打造过硬公安铁军。今年以来,县公安局按照市局部署安排,通过全警警务实战大练兵抓队伍,通过“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强素质,始终坚持“四个铁一般”的要求,打造过硬公安铁军。一是强化监督,从严治警。狠抓“两个责任”联动贯通落实,强化源头治理,实行党委成员与分管联系单位谈话制度,层层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多渠道、多形式加大社会各界对公安执法监督力度,以查办民警违纪违禁案件为重点,不断纯洁公安队伍,主要是查处民警在执法办案和治安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影响队伍形象的吃、拿、卡、要等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对“枪、酒、车、赌”的管理,做到了“宣传教育过硬,落实制度过硬,执行纪律过硬,领导带头过硬”。二是以人为本,从优待警。今年以来,县公安局党委从民警身心健康、工作环境、警营生活三个方面“细心细致”想办法、“软硬兼施”出实招,加快推进各项爱警惠警工作落实,为民警协调争取职级待遇、为辅警争取增资,为全警购买互助保险、组织民警辅警进行健康体检。极大增强了全警凝聚力、向心力。三是坚定目标,追赶超越。坚决以教育整顿为契机,突出效果转化,讲政治、抓落实、补短板、促提升,坚定目标、迎难而上,整肃队伍、奋起直追,以冲刺决战的姿态,投身年末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对照市局50项重点任务,紧盯全年重点目责进度,基础考核应得尽得不失分,单项考核加分提排名,为年度决胜做顽强努力和更大贡献,以卓有成效的业绩谱写岚皋公安新篇章。

辅警工作心得体会范文9

今年冬天,由蝙蝠引发的疫情在祖国各地蔓延,这个冬天,虽冷,但我相信,春天不会迟到。

清晨,刚过七点,天边泛着晨光,小区门口人潮涌动,此时有两位身穿蓝色辅警服的工作人员,一位站在门前,手拿测温枪进行登记,背微躬,另一位坐在椅子上,身体仿佛陷进椅子般,手上动作却不停止登记。

人员渐渐稀少,辅警们没有松懈,直接在原地做起运动,搓手跺脚,不断往手里哈气,我一旁看着他们,眼底血丝深厚,在眼睛里咋一看显得十分吓人,却听见居民与他们的闲聊:“同志,要注意身体,别把身体熬坏了。”

辅警吃力地扯出一个笑容,疲惫地点点头表示谢意。轮到我时,辅警的手一直在颤抖,我不知道他们站岗了多久,心中突然温暖起来,驱散了整个清晨的寒意。

“叔叔,你辛苦了,这是我妈妈给你煲的糖水。”只见一个穿着鹅黄色羽绒服的小女孩从楼梯上跑下,身高甚至不到辅警的一半,双手吃力地捧着两杯正散发着热气的糖水,辅警蹲下身,小心翼翼地接过放在桌面上,双手伸出又放下,仿佛怕自己的寒气传给小女孩。

他向小女孩露出笑容,对小女孩温和地说:“好孩子,谢谢你,也谢谢你的母亲,快回去吧”。小女孩点点头,转身向家中跑去,在楼梯上等待的小女孩父母望过来,目光中是对辅警深深的关心与催促。两位辅警庄重地挺立,对他们敬军礼。这一幕,那碗糖水,不仅暖了胃,暖了人心,也是小区居民团结一心的见证。

天空一片澄蓝,冬日暖阳,温和却不炽热,全国各地有多少这样的小区正在进行抗疫?有多少像这样可亲可爱的基层工作人员?他们每人放一束光,汇聚成浩大的银河,以血肉之躯为我们建造堡垒,让我们看到抗疫的希望,让我们能够有幸看到春天万物复苏,草长莺飞的时候!

我祈愿,春天不会迟到。

辅警工作心得体会范文10

内容提要: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 [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一、定位依据:基于公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理思路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 [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 [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 [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 [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二、辅警主体定位的法治化路径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 [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 [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三、主体定位的相关理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 [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 [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 [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 [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 [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 [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 [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 [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四、相关规定的清理和规范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一)统筹立法:公安部制定《辅警条例》

由公安部负责制定《辅警条例》符合《立法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公安部的部门立法可以最大程度的反映公安实践需求。该条例的制定可以参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对辅警的性质、组织原则、行为规范、经费来源、责任义务、监督奖惩等做出概括的规定。这就要求该条例应该对各种辅警或者协管员进行统一概括规定,分散在公安部其他文件中的辅警规范必须符合该条例的要求,不得抵牾。

第一,明确性质和区别任务。“辅警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辅助力量,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执行服务群众、巡逻防范、协助社会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任务,纳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统一管理。辅警设置执勤巡逻、协助执法、内勤保障三种岗位。门卫、炊事员、保洁员不纳入辅警管理。” [23]参考各国辅警的实践,同时结合各地的实际需求,可以尝试对辅警岗位和任务作辅助勤务类和辅助执法类的区分。辅助勤务类辅警,意指处理公共事务后勤工作的人员,其工作直接对警察负责,不影响相对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在市、县(区)公安机关直属部门、基层公安科、所、队、室从事办公室文字处理工作、窗口接待服务工作、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工作、电子监控视频的分析和研判工作等。辅助执法类辅警,意指参与公安机关或警察的执法工作,其辅助行为可能影响相对人或者不特定人员的权利义务,对于公共利益亦有实在的影响,主要在市、县(区)公安机关直属部门、基层公安科、所、队、室配合公安机关和民警从事治安巡逻、守卡堵截、处置突发事件、调解治安纠纷、安全保卫等工作,或从事交通管理、外来人口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工作。   第二,具体分类和设置权限。辅助勤务类和辅助执法类不同,基本不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共利益,因此规范的重点在辅助执法类辅警身上。公安部的统筹立法应该明确规范不同类别的辅警执法权限,尤其应该示范性地规定治安巡防辅警和交通协管辅警的权限。治安巡防辅警协助公安民警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协助维持大型活动现场秩序;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物品。治安辅助人员在岗时,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保护案件(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将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治安辅助人员不得进入重要的涉密岗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岗位、刑事技术等岗位,严禁从事执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24]交通协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25]

与警察执法所面临的主要困惑一样,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辅警辅助行为的依据和分寸,再加上本身的知识储备和训练水平有限,辅警的辅助执法充满挑战。“职权法定”是行政主体获得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有没有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职权,关键要看该行政主体有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以《警察法》第8条为例,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采用强制措施。但是当辅警在此情境下协助公安机关维持辖区治安管理工作时,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单独对涉嫌违法行为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即属于因没有职权依据而主体违法的情形。从实践来看,辅警显然不能剥离其作为人的主观能动性,类比为警察的执法工具,而应该在区分高权性警察权和低权性警察权、强制性警察权和任意性私权利等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合理、准确、灵活等原则发挥其实际效能。辅警协助执法同样面临怎么去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尺度,在诸种情形下辅警的职责如何具体行使等依然模糊,这实际上不仅涉及到辅警行为的基本定性、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基础和应用规范,也涉及到辅警行为的理想分类和具体展开。

(二)区别立法—地方制定《辅警条例》

在现有制度下,由于公安部不能解决辅警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这使得《辅警条例》的法律规范必须进一步做出保留,具体的规范和操作则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有效解决,在某种意义上,《辅警条例》类似于美国联邦的模范法典,成为地方立法的主要参考。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应该根据社会管理需要制定《地方辅警条例》,一般情况下,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条例与《辅警条例》基本原则和体例保持一致,在公安部《辅警条例》允许的概括授权范围内,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可以结合地方特色予以具体化。在《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中,我国地方立法主体还包括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它们可以在省级《辅警条例》的权限范围内予以适当调整。已经制定省级政府规章的地方,可以通过人大立法将规章升格为法规的形式,从而解决长期以来辅警法律地位空白或者模糊的问题,正式确定辅警的定位和性质。

第一,区别立法的关键是辅警的人事编制和经费。通常,应该根据地方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经济水平、社会治安状况等科学规划,客观确定辅警的管理流程、人员数量和经费标准等,地方立法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合适的规范。“编外人员主要是乡镇街道外聘的协管员和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不计算在内)。协管员和临时工的主要区别是乡镇街道需要为协管员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26]但因为辅警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各省均努力将其纳人到更有保障的法治化轨道。如《贵州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乡(镇)具体情况聘请1-2名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管员由乡(镇)政府管理,公安局派出所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甘肃省也“将交通协管员纳人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依据各地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定额,由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办法,规范协管人员的招录、辞退、使用管理和经费保障。” [27]

第二,区别立法必须防止地方利益的非理性以及任意性。地方必须严格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即便是公安机关内部制定的文件,也不得违反上位法。安徽省滁州市在其政府文件中提出,各区县应依据《安徽省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暂行)》,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清理、务求实效”的原则,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对现有社会治安辅助人员进行进一步清理整顿,“将公安机关直接使用管理的协管员、辅警等治安员统一纳人各市、县保安公司管理,身份置换成保安,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和协管员、辅助人员行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 [28]这种方式模糊了辅警和保安的界限,因为保安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于辅警的治安力量,保安制度的独立运行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非常好的机制,而将辅警潜伏进保安队伍,名为保安,实为辅警,很可能使公安机关对安全和秩序的社会管理趋于一元化。不仅没有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相反,由于辅警藏身于保安队伍之中,警察和保安的关系,由此前的间接指导变成了直接管理,警察任务被扩大、警察权限则被稀释。对于没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必须严格依照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未升格前),不得予以扩大或者限制解释。如甘肃省金昌市在制定交通协管员规定时,明确“依据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数额”的情况下,提出“适当增加协管人员定额,有效缓解交通管理警力不足的问题”, [29]就超越了上位法规定的权限。区别立法的关键不在于地方的经济、人口基础和人事安排的惯例,而是地方安全和秩序的现实需求,这样,地区的文明程度、历年的发案数目和群众的安全指数等将成为核心评价标准,以此可以相对合理的确定地方辅警总量,也可以确定辅警具体任务和工作权限。

注释:

[1]参见崔磊:《英国警务改革考察及其对我国警务改革的启示》,《公安研究》2011年第2期。

[2]以苏州为例,苏州在编警察有12000名,但是治安辅助力量则达到35000名,辅警是警察的3倍多。参见张跃进主编:《创意警务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部分。

[3]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2011年8月28日访问。下文引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无特别说明,均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号)。

[5]2006年9月8日《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

[7]2009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主要任务”第5条。

[8]同前注[4]。

[9]1993年5月17日《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的通知》。

[10] 2005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

[11]2000年2月23日《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12]王锡锌:《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及其现实情境》,《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13][德]哈雷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14]同上注,第110页。

[15]时任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委员长乔晓阳认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包括下列三个方面:“一是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事项,包括办事流程、工作规范等;二是有关行政机关自身建设的事项,包括公务员行为操守、工作纪律、廉政建设等;三是不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有关社会公共秩序、公共事务或事业的具体管理制度,如公共场所(如公园、电影院等)的管理规定,市场、学校管理秩序规定等。”参见乔晓阳主编:《立法法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77页。

[16]同前注[13],哈雷穆特毛雷尔书,第584~585页。

[17]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9条。

[18]黄学贤、吴志红:《行政协助分类研究初探》,《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19]胡建森:《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0页。

[20]李建良:《因执行违规车辆拖掉及保管所生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兼论委托私人行使公权力之态样与国家赔偿责任》,《中兴法学》,总第39期。

[21]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22]参见俞楠:《论行政辅助人》,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页。

[2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公安局辅警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卫政办发[2010]256号)。

[2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治安辅助人员管理的通知》(苏公厅[2009]493号)。

[25]《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第5条。

[26]周敏、赵子建:《基层政府人员编制隐性膨胀问题研究—以A省YZH市CHD区乡镇街道机关为例》,《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12期。

[27]《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10]31号)。

辅警工作心得体会范文11

关键词: 辅警/安全/规范/行政辅助/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 [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一、定位依据:基于公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理思路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 [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

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 [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 [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 [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二、辅警主体定位的法治化路径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 [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

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 [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三、主体定位的相关理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 [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 [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 [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 [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

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 [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 [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 [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 [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四、相关规定的清理和规范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

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一)统筹立法:公安部制定《辅警条例》

由公安部负责制定《辅警条例》符合《立法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公安部的部门立法可以最大程度的反映公安实践需求。该条例的制定可以参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对辅警的性质、组织原则、行为规范、经费来源、责任义务、监督奖惩等做出概括的规定。这就要求该条例应该对各种辅警或者协管员进行统一概括规定,分散在公安部其他文件中的辅警规范必须符合该条例的要求,不得抵牾。

第一,明确性质和区别任务。“辅警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辅助力量,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执行服务群众、巡逻防范、协助社会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任务,纳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统一管理。辅警设置执勤巡逻、协助执法、内勤保障三种岗位。门卫、炊事员、保洁员不纳入辅警管理。” [23]参考各国辅警的实践,同时结合各地的实际需求,可以尝试对辅警岗位和任务作辅助勤务类和辅助执法类的区分。辅助勤务类辅警,意指处理公共事务后勤工作的人员,其工作直接对警察负责,不影响相对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在市、县(区)公安机关直属部门、基层公安科、所、队、室从事办公室文字处理工作、窗口接待服务工作、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工作、电子监控视频的分析和研判工作等。辅助执法类辅警,意指参与公安机关或警察的执法工作,其辅助行为可能影响相对人或者不特定人员的权利义务,对于公共利益亦有实在的影响,主要在市、县(区)公安机关直属部门、基层公安科、所、队、室配合公安机关和民警从事治安巡逻、守卡堵截、处置突发事件、调解治安纠纷、安全保卫等工作,或从事交通管理、外来人口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工作。

第二,具体分类和设置权限。辅助勤务类和辅助执法类不同,基本不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共利益,因此规范的重点在辅助执法类辅警身上。公安部的统筹立法应该明确规范不同类别的辅警执法权限,尤其应该示范性地规定治安巡防辅警和交通协管辅警的权限。治安巡防辅警协助公安民警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协助维持大型活动现场秩序;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物品。治安辅助人员在岗时,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保护案件(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将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治安辅助人员不得进入重要的岗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岗位、刑事技术等岗位,严禁从事执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24]交通协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25]

与警察执法所面临的主要困惑一样,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辅警辅助行为的依据和分寸,再加上本身的知识储备和训练水平有限,辅警的辅助执法充满挑战。“职权法定”是行政主体获得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有没有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职权,关键要看该行政主体有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以《警察法》第8条为例,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采用强制措施。但是当辅警在此情境下协助公安机关维持辖区治安管理工作时,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单独对涉嫌违法行为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即属于因没有职权依据而主体违法的情形。从实践来看,辅警显然不能剥离其作为人的主观能动性,类比为警察的执法工具,而应该在区分高权性警察权和低权性警察权、强制性警察权和任意性私权利等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合理、准确、灵活等

原则发挥其实际效能。辅警协助执法同样面临怎么去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尺度,在诸种情形下辅警的职责如何具体行使等依然模糊,这实际上不仅涉及到辅警行为的基本定性、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基础和应用规范,也涉及到辅警行为的理想分类和具体展开。

(二)区别立法—地方制定《辅警条例》

在现有制度下,由于公安部不能解决辅警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这使得《辅警条例》的法律规范必须进一步做出保留,具体的规范和操作则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有效解决,在某种意义上,《辅警条例》类似于美国联邦的模范法典,成为地方立法的主要参考。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应该根据社会管理需要制定《地方辅警条例》,一般情况下,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条例与《辅警条例》基本原则和体例保持一致,在公安部《辅警条例》允许的概括授权范围内,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可以结合地方特色予以具体化。在《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中,我国地方立法主体还包括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它们可以在省级《辅警条例》的权限范围内予以适当调整。已经制定省级政府规章的地方,可以通过人大立法将规章升格为法规的形式,从而解决长期以来辅警法律地位空白或者模糊的问题,正式确定辅警的定位和性质。

第一,区别立法的关键是辅警的人事编制和经费。通常,应该根据地方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经济水平、社会治安状况等科学规划,客观确定辅警的管理流程、人员数量和经费标准等,地方立法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合适的规范。“编外人员主要是乡镇街道外聘的协管员和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不计算在内)。协管员和临时工的主要区别是乡镇街道需要为协管员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26]但因为辅警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各省均努力将其纳人到更有保障的法治化轨道。如《贵州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乡(镇)具体情况聘请1-2名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管员由乡(镇)政府管理,公安局派出所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甘肃省也“将交通协管员纳人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依据各地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定额,由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办法,规范协管人员的招录、辞退、使用管理和经费保障。” [27]

第二,区别立法必须防止地方利益的非理性以及任意性。地方必须严格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即便是公安机关内部制定的文件,也不得违反上位法。安徽省滁州市在其政府文件中提出,各区县应依据《安徽省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暂行)》,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清理、务求实效”的原则,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对现有社会治安辅助人员进行进一步清理整顿,“将公安机关直接使用管理的协管员、辅警等治安员统一纳人各市、县保安公司管理,身份置换成保安,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和协管员、辅助人员行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 [28]这种方式模糊了辅警和保安的界限,因为保安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于辅警的治安力量,保安制度的独立运行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非常好的机制,而将辅警潜伏进保安队伍,名为保安,实为辅警,很可能使公安机关对安全和秩序的社会管理趋于一元化。不仅没有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相反,由于辅警藏身于保安队伍之中,警察和保安的关系,由此前的间接指导变成了直接管理,警察任务被扩大、警察权限则被稀释。对于没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必须严格依照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未升格前),不得予以扩大或者限制解释。如甘肃省金昌市在制定交通协管员规定时,明确“依据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数额”的情况下,提出“适当增加协管人员定额,有效缓解交通管理警力不足的问题”, [29]就超越了上位法规定的权限。区别立法的关键不在于地方的经济、人口基础和人事安排的惯例,而是地方安全和秩序的现实需求,这样,地区的文明程度、历年的发案数目和群众的安全指数等将成为核心评价标准,以此可以相对合理的确定地方辅警总量,也可以确定辅警具体任务和工作权限。

注释:

[1]参见崔磊:《英国警务改革考察及其对我国警务改革的启示》,《公安研究》2011年第2期。

[2]以苏州为例,苏州在编警察有12000名,但是治安辅助力量则达到35000名,辅警是警察的3倍多。参见张跃进主编:《创意警务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部分。

[3]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2011年8月28日访问。下文引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无特别说明,均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号)。

[5]2006年9月8日《公安部、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

[7]2009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主要任务”第5条。

[8]同前注[4]。

[9]1993年5月17日《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的通知》。

[10] 2005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

[11]2000年2月23日《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12]王锡锌:《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及其现实情境》,《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13][德]哈雷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14]同上注,第110页。

[15]时任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委员长乔晓阳认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包括下列三个方面:“一是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事项,包括办事流程、工作规范等;二是有关行政机关自身建设的事项,包括公务员行为操守、工作纪律、廉政建设等;三是不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有关社会公共秩序、公共事务或事业的具体管理制度,如公共场所(如公园、电影院等)的管理规定,市场、学校管理秩序规定等。”参见乔晓阳主编:《立法法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77页。

[16]同前注[13],哈雷穆特•毛雷尔书,第584~585页。

[17]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9条。

[18]黄学贤、吴志红:《行政协助分类研究初探》,《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19]胡建森:《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0页。

[20]李建良:《因执行违规车辆拖掉及保管所生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兼论委托私人行使公权力之态样与国家赔偿责任》,《中兴法学》,总第39期。

[21]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22]参见俞楠:《论行政辅助人》,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页。

[2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公安局辅警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卫政办发[2010]256号)。

[2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治安辅助人员管理的通知》(苏公厅[2009]493号)。

[25]《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第5条。

[26]周敏、赵子建:《基层政府人员编制隐性膨胀问题研究—以a省yzh市chd区乡镇街道机关为例》,《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12期。

[27]《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10]31号)。

[28]《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滁政(2008)113号)。

辅警工作心得体会范文12

处警防控一大队自成立以来,在武陵公安分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市区两级公安有关要求,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中心,以接警快速、处置有力、群众满意为目标,以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努力加强自身建设,造就过硬队伍,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仅今年上半年,共接警1524起,抓获打击违法犯罪人员近30名,相当于完成了去年三个雷霆行动的任务指标,在分局的各行业务考核中排名第一,并获得二季度先进基层单位,民警彭晋化、钟吉卫先后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二季度经营之星”,能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有以下经验:

一、领导班子团结奋进,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一大队组建于2016年8月,成立时间虽然短暂,但是领导班子却很团结。一是抓班子建设。警务改革以来,一大队班子重新进行了调整,党支部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契机,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抓党员思想作风、生活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为突破口,在全体党员民警、党员辅警中,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整顿工作,增强了全体党员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夯实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二是增强班子凝聚力。一大队每月会组织党员开展两次“两学一做”主题教育、一次支委会,每季度开展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半年上一次党课,已经形成了制度,大家也逐渐习惯了这种学习氛围,学习主动性得到提高。正是在一大队党支部坚强、有力的领导下,进一步统一全体党员的思想认识,激发了队伍的活力,从而提高了党支部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强化了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干部职工忠诚履职,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加强110接处警规范化管理。一大队制定了接出警工作规程,明确接警出警,现场处置,移交各个环节工作流程,实行“谁带班谁负责”、“谁处警谁负责“的责任制度。一大队还经常组织民警辅警开展警情“回头看”,确保接出警工作更加规范,群众满意度达100%。二是开展针对性的巡逻防控。为遏制违法犯罪发案势头,在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一大队安排针对性的巡逻防控,如2016年10月,有居民反映夜间停放在户外的摩托车汽油经常被盗,一大队认真回应群众呼声,及时抽调警力,强化案发区域的巡查力度,10月24日凌晨,巡逻民警在红卫社区当场抓获一名盗窃摩托车汽油的嫌疑人陈某,困扰群众多次的热点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三是开展整治涉车违法犯罪清查等专项行动。为打击涉车违法犯罪,按市局统一部署,一大队联合交警、永安所、防爆等多警种,开展了整治涉车违法犯罪清查行动,取得良好成效。市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雷霆60”专项行动,一大队按照分局党委部署,结合辖区治安形势特点及自身实际,层层分解各项任务指标,层层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层层兑现奖惩,形成了你追我赶、奋勇争先的工作氛围。为配合分局开展的雷霆60专项行动,打击侵财犯罪,一大队联合启明所在的唐家溶社区三组,开展治安清查统一行动,清查与社区三实信息采集工作对接。四是加强值班备勤和维稳处突。面对新的形势,一大队坚决执行上级命令,牢固树立稳定意识,强化值班备勤工作,在维稳处突中努力做到,快速反应、积极作为、处置适当,多次圆满完成安保及维稳任务。

三、创新各类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大队处警效能

一是创立双轨管理机制。去年8月,分局开启改革警务模式,186部分辅警充实到分局处警大队。面对磨合期,一大队从两方面着手解决:以制度为先导,建立捆绑机制,促进队伍融合;以师徒为纽带,建立帮扶机制,提升处警能力。二是开展三联工作实践。为发挥联动效应,一大队根据辖区涵盖的特点,与所在部门单位沟通,初步探索了三联机制:信息联享。一大队与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加友入群,如交警群、启明群,并与永安领导建立了点对点的微信联系,一大队负责人还主动加入重点单位市委和医院保卫科的信息群,第一时间了解部门工作动态,掌握排查外界不稳定因素。治安联防。搭建跨微信平台,建立多渠道的部门联系,一大队得以提前掌握周边的治安状况,警力安排,尤其是治安巡逻逐渐具有了针对性。事件联处。有了信息联享,为所队联合预警,事件联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如2016年9月15日,启明所在芦山乡杨家河村抓捕一名纵火违法人员,借助信息联享,所队双边做好了应急安排,当晚启明办案人员现场执法受阻,一大队立即派遣警力第一时间前往增援,为后续侦办案件提供有力支持。三是制定大队绩效考核办法。自警务改革来,一大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大队绩效考核办法》,围绕队伍建设、业务工作、专项行动,执法质量四个方面考核,调动和提高了广大民警辅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了一大队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四是创新宣传信息工作。大队党支部通过大队微信群,及时传递工作信息,宣传身边的好警好事,努力把大队微信群打造成政治宣传的阵地,警辅经验交流的平台,队员展示文学特长的舞台。同时,与资深媒体合作,及时将工作典型推送宣传,树立先进典型,提升警队民调。

四、始终热心服务群众,积极展示公安亲民形象

一大队在一手抓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同时,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面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真心实意为民办实事,谱写出了一幕幕感人的故事,体现出人民公安为人民高大形象。如2016年9月2日,一大队民警彭晋化,队员雷惠,刘凯,在新六村菜场,将市民捡到的钱包,及时联系并交还失主,警民间爱心传递深深地感动了当事人,当天晚上在常德网站留言感谢,好评如潮。2016年12月21日,民警朱江,辅警雷惠在三闾路新六村附近巡逻途中,目睹一起四车连环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两名男子被卡在一辆严重变形的农用车上,情况十分危急,队员们立即与赶来的消防战士一起投入到救伤者的行动中,双手被汽车玻璃割伤都全然不顾,直到将伤者全部安全转移到医院才离开。2016年来,一大队共接到群众报警求助374起,救助群众94人次,收到群众赠送的锦旗1面,网上和群众来信表扬5次,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3万元。

五、开展各类教育活动,深入推进民警队伍建设

一是开展警示教育。一大队组织民警在分局观看了警示教育片《警钟》,安排二层骨干在武陵监狱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典型案例,使全体民警从身边的战友血的教训中,认识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做到警钟长鸣,不越雷池一步,同时一大队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重新制定队伍管理考核办法,细化管理举措,分级明确管理责任,确保了一大队警务改革以来没有发生一起违纪违规行为。二是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一大队党支部为了促进作风转变,广泛开展了谈心谈话活动,主要采取“一对一”谈话。通过坦诚交流思想,卸下包袱,敞开心扉,加深了理解、消除了隔阂、增进了团结,统一了思想。三是开展业务培训。一大队坚持警务实战与是业务培训相结合,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培训工作,如2016年9月,分局组织民警手枪射击考核,一大队安排特警专业的冷鑫夫同志率先参加射击训练,然后由冷教员分批向民警讲解,通过以点带面,所有的参训民警均掌握了实战射击技能及动作要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