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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8-09 23:54:14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范文1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中国xx研究所和xx公司色织厂共同研制的新产品防静电仿毛华达呢,已试生产出。织物的主要质量指标达到了纺织工业部标准,

防静电性能指标明显优于日本工业标准和所列举的性能指标。下面就试制中的质量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质量管理体系

xx公司色织厂生产系统有纺纱、染纱、准备、织造、整理等主要车间。产品质量分析报告。从纺纱到成品形成了一条较完整的生产线,多年来以外贸出口产品为主,今年为100%出口。2003年出口合格率为xx%,2004年1-6月份出口合格率为95%,比去年同期增长6.01%。多年来,从生产和质量管理上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公司有一套与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有专职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200人,占全公司在职人数的13.3%,由厂长和工程师主抓质量工作。质量检查科具体负责各车间的产品质量,各生产车间的关键环节均设有质量检查网点。同时,由质量检查科派出人员专职监督和抽查,实行三级检验,并在原传统的管理基础上吸取了先进的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把质量工作同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同时建立了百分考核制,并在中层科室和车间干部中举办了全面质量管理学习班。

二、质量保证措施

为对以后的试产提供依据,公司从原料、原纱一进厂就进行化验、测试,同时为严格控制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了。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在新产品试制中,全厂充分发挥车间和[[职能科室]]的配合作用和各检测网点的把关作用,同时广泛宣传防静电新产品的意义,启发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每周定期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预测分析和处理生产中发生的问题。为了及时了解到新产品的质量情况,xx纺织科学研究所xx总工程师亲访用户,及时把质量信息反馈给色织厂。

三、质量水平分析

(一)下机质量及入库质量(略)

(二)物理指标(略)

(三)染色牢度(略)

(四)防静电性能指标(略)

上述情况说明,本产品的主要指标达到了纺织工业部的标准,防静电性能指标明显优于日本同类产品,具有良好的防静电性能。因此,防静电仿毛华达呢的生产工艺是可行的,试制是成功的,水平是先进的。

四、问题和方向

防静电仿毛华达呢的试制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初试时由于批量较小,受加工条件和经验的限制,在后整理加工中出现了一些色差,使制成品并不十分完荚,没有百分之百的达到预期目标。目前,此问题已找到解决的办法。今后工作重点是在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加大对产品的结构、性能方面的研究,增加[[产品功能]]使之更适应市场需求。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范文2

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剧,航运业不断发展壮大,这就导致航线拥挤,水上交通事故频发。与此同时,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推进,国家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管理和监控不断加强,行政相对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日益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也在逐渐加大,因此行政机关因执法不当而需要承担的责任风险也在不断增大。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水上交通事故调处的主管机关,必须增强执法责任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身的风险应对能力。

?荩水上交通事故调处及执法责任风险的涵义

水上交通事故调处是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简称,包括事故调查和处理两个环节。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风险”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即遭受损失、伤害、不利或毁灭的可能性。水上交通事故调处执法责任风险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及海事执法人员在事故调处过程中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履行职责,因此损害事故当事人的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存在一定缺陷,导致事故处理结果未达到应然状态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

?荩水上交通事故调处各环节执法责任风险分析

1、搜集事故证据阶段

对于水上交通事故调处来说,证据的搜集是关键。这个过程包括了现场勘查、物证搜集、当事人询问等方面,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一旦取证程序不合法、证据保存不规范,就会造成取得的证据缺乏客观性、合法性和权威性,证据效力低下,易被相对人驳倒的后果。

海事调查官的航海业务知识和英语水平能否胜任海事调查将直接决定《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质量。如果一个海事调查官连调查所需的航海专业知识都不懂,那更谈不上调查取证了。另外,在涉及外国籍船舶的事故调查中,对海事调查官英语水平也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些都将决定形成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能否为当事各方所接受,是否具有权威性。

执法手段的限制也会导致执法责任风险的存在。水上交通事故一般发生在海上,受客观环境、取证手段、当事人故意毁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等条件的限制,取证难度较大。这会导致一些事故发生的重要证据无法搜集,《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所依赖的证据效力不强。

2、分析事故原因阶段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很多,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人为原因,也有环境原因;有航运公司管理的原因,也有船员自身的原因。事故原因的复杂性要求海事调查人员在分析事故的时候必须具备综合的业务知识,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要全面深刻,而这也不得不受海事调查官业务能力的制约。任何一个事故调处,如果对原因分析得不够客观全面,都可能导致事故原因分析错误、《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缺乏被当事人接受的可能性等后果。

3、判明事故责任阶段

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应当确认当事方对事故应负的责任。若原因不明、责任不清就实施行政处罚,则有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在现实中,责任认定的尺度难以把握。目前并没有划分主次责任和判定过失轻重的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而是凭各方过失数量的简单加减和海事调查官的主观判断。对于同一事故,责任的判定结果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是对当事人最大的不公平。《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写明“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而没有严格地区分判明“责任”是“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所以在判明责任时,易出现“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分现象。

4、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阶段

目前在实践中,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时候十分重视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证据作用,除非有有力证据可以证明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正确,否则其将成为法院判决所依靠的主要证据。然而究其性质而言,《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到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物还是仅仅是一种技术调查报告却难有定论,而这恰恰决定了事故当事方是否可以对其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依据。如果事故报告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物,那么事故当事方就可以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将其定性为是一种技术调查报告,那么当事方则不能对其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明确这一点,将对降低海事执法人员责任风险意义重大。

?荩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处,防范执法责任风险

要加强海事调查官队伍的建设。提高海事调查官的业务素质是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处工作,降低执法风险的前提和保证。一是要加强对航海专业知识的掌握与更新,并通过有针对性的船上实践,提高对现代化事故调处设备的运用能力。二是要加强对专业英语的学习,提升英语沟通能力,提高涉外事故调查的效率和水平。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格式应与国际接轨。《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我国“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编写应包括7方面的内容,但没有包括“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或措施”,相反第6点包括了“对当事各方的责任认定及依据”,这不符合IMO对报告的编写要求。责任认定书应从《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分离出来,由其它执法部门来编写。另外,事故报告书也不应该判明当事各方的责任。《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作为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无可厚非,但其不能成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处罚依据。

建议完善水上交通事故调处机制及程序。一是在责任认定原则中,确定行政强制规章的法律地位,以此作为责任认定的首要原则,避免不同的海事调查官对同一水上交通事故得出不同的结论。二是完善海事调查处理程序,程序的制定要符合建立质量体系的要求,要按照质量管理的要求规范事故调处行为。三是事故调处要逐步淡出调解,转向注重调查,通过事故调查做好事故预防,明确事故调查的根本目的在于从事故中吸取教训。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及工会。

第三章 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

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

第四章 事故分析原则

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

(一)、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

重伤A类:伤者经治疗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

重伤B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

重伤C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伤D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 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

第二十条: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六章 伤者的抢救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伤住院,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治疗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

第三十条:员工工伤的抢救治疗、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

第三十一条: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或劳资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

第七章 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范文4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区域内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市政府要求和本区实际,制订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的指导思想。

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1.4特种设备界定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发的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指的特种设备事故包括:锅炉泄漏、爆炸事故;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露、爆炸事故;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坠落、倒塌、碰撞、困人事故等。

1.6事故等级分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质监部门、安监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

2.2区质监局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区质监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质监局设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区事故调查处理和参与处置事项及决策等工作。组长由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其内设机构职责如下:

1、特种设备监察科

(1)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建立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负责汇集和上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提出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建议,按照领导小组决定实施具体工作;

(3)根据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综合办公室

(1)负责经费、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

(2)保障信息化网络正常运行;

(3)协调并参与本系统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应急响应

3.1事故报告及响应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当立即报告区质监局和有关部门;

2、区质监局在接到严重事故以上的报告后,立即上报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按照1小时内口头、书面报告的要求,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在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等应急队伍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

3、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3.2紧急处置

1、应急处置队伍达到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

2、配合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危险区域,开辟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必要时,由技术人员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咨询和辅助决策建议,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抢救受伤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可能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4、对事故当事人、设备操作人员、检查人员等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询问和记录,并派专人进行必要的摄录影像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录像或拍照,详细记录,并由见证人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

4后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有资格的单位办理相关告知手续后,对特种设备进行检修,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5事故调查

5.1事故调查权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参加;

2、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

3、重大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市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和区质监局参加;

4、严重事故由区质监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市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参加;

5、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5.2调查组职责

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负责,严重事故调查组由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及聘请的专家等组成,事故调查组依照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

2、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3、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4、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组织该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待其批复后,组织该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归档备查。

6保障措施

6.1值班机制

区质监局设立区应急处置联系机构,确保值班电话及应急救援队伍成员电话24小时值守,配备相应的应急车辆、防护用品、摄影器材等。区应急处置联系机构在工作时间设于特种设备监察科,在非工作时间设于值班室。

6.2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

区质监局要协助区政府有关部门作好事故预防、避险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人员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本预案由区质监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范文5

(一)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各类各环节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全县统一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养殖、种植、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县应急指挥部

县上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德庄、县政府办副主任马之正、县卫生局副局长陈慧任副指挥长,成员有县委宣传部、县计划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农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粮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预案;

(2)统一协调全县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4)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5)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是县食品安全协调监管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食品安全预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3.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2)县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因学生在校用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善后处理事宜。

(3)县民宗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少数民族集体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事后的协调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突发事件发生后资金的到位及管理。

(6)县农发局: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对畜禽屠宰点单位的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注水肉、病害肉源头的查处工作。

(8)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县监察局: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10)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林产品、野生动物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林产品、野生动物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县工商局:负责流通、经营领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2)县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领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对重大、特大食品案件的查处工作。

(13)县粮食局:负责做好县级粮油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会同工商部门对粮食购销市场粮食质量的管理、监测和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大、特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15)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县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食品安全预防措施;负责本辖区一般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县相关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是县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办各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3)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4)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6)组织建立和管理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7)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8)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处理小组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按照职能界定,由相应部门牵头开展工作。其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其职责是: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组成。其职责是: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由公安部门牵头组成。其职责是:迅速侦办案件,追踪源头,查处违法当事人。

5、专家咨询组由事故调查处理组的主要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其职责是: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提供技术帮助。

6、综合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其职责是: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三、预警和预警机制

(一)建立监测系统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发部门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二)预警机制与支持

县农发、教育、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装、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三)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下级向上级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各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政府相关部门;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3)食品检验机构及学校、科研院所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4)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5)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通报制度

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

(五)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应急查处、救援状态的级别和启动

(一)应急查处和救援状态的级别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和查处救援工作状态分三级:

一级应急查处和救援状态:主要涉及全县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需要对全县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以及流通渠道进行全面监控。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一人以上事故;或引起中毒的食品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不断增加,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二级应急查处和救援状态:主要涉及全县重大、突发食品安全问题,需对全县已经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以及流通渠道进行重点监控。一次食物中毒超过30人或发生一般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但引起中毒的食品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不断增加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级应急查处和救援状态:主要涉及我县发生的区域性、临时性食品安全问题,需对部分区域进行监控。发生食物中毒,一次达10-15人,陆续发生在30人以内、无死亡病例报告或发生在学校内、内区性及有关重要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应急查处和救援状态启动

1、发生危害性和蔓延性较强的一般突发事件或者重大突发事件,进入二、三级应急查处和救援状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2、发生了特大突发事件,进入一级应急查处和救援状态,立即启动应急查处和救援预案。

3、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启动应急查处和救援预案。

五、善后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县上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技术平台,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等工作。

(二)人员保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县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各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三)物质保障: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四)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金,该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共同管理。

(五)宣教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范文6

一、组织机构

成立较大及以上道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行业管理部门为成员。

二、本预案运用于县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较大及以上行车事故和发生在外地属县道路运输企业的较大及以上行车事故,即:

(一)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二)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三)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四)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运输翻车或泄漏的运输事故;

(六)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易引发其它事端的,或其它需要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三、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以上所列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或运管所应立即报告我局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机构及有关部门。

(二)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交通局报告。并应尽快了解详情,及时作补报或续报。

(三)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以上报告制度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四、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写,报告的具体内容严格按照《快报》解释说明进行认真填写。

五、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一)应急救援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和有关部门,需要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武警、驻军等救援的要迅速与其联系,发出救援请求。

(二)事故处理

1.特大事故发生的单位领导、运管所和县局主要领导得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抢险救护,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财产损失,做好必要的现场保护。

2.运管所、县局和上级领导亲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协调有关救援力量。

3.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帮助事故救援和调查,分析预防可能发生的相关问题,通报事故信息。

六、事故调处和结案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要专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认定各相关责任,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单位、运管所和县局要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一)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和调查组汇报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吸取的教训。

(二)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意见、指示,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三)配合调查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认真调查取证,寻找证人和目击者并做好笔录。

(四)协助做好群众思想的稳定工作,消除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五)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对死难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

(六)做好上级对事故处理的督查落实工作。

(七)通报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有力防范措施,努力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范文7

资料与方法

资料来源:来源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管理系统。

报告程序、时间及形式:各预防接种单位责任报告人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在48小时内通过网络将报告卡上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在调查开始后3天内初步完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并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报告类型:为一般反应、异常反应、偶合症、疫苗质量事故、预防接种事故和心因性反应六类。

统计学处理:用Excel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结果

病例报告:①AEFI报告和分类:2009~2012年7月报告AEFI 205例,其中一般反应189例,异常反应11例,偶合症5例,分别占报告总数的92.19%、5.36%、2.43%。无疫苗质量事故、预防接种事故、心因性反应病例。②AEFI发生数:2009~2012年7月我市使用28种,有24种疫苗接到报告,报告发生数居前5位的疫苗依次为无细胞百白破、全细胞百白破、乙脑减毒疫苗、白破疫苗、乙肝(酵母)疫苗,分别占报告总数的39.51%、11.22%、7.31%、6.34%、4.87%。

病例特征及时间分布:地区及时间分布:辽源市辖两区、两县、44个镇(街道),58个预防接种单位,均有AEFI病例报告。全年各月都报告有病例。见表1。

年龄分布:0~岁、1~岁病例最多,占病例总数的74.63%。见表2。

发病时间间隔分布:接种疫苗至发病时间间隔按0~1天、2~3天、4~7天、8~14天、>15天划分,分别占报告总数的64.87%、20.97%、5.85%、3.41%、4.87%。见表3。

疫苗分布:AEFI发生数居前四位的疫苗为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百白破疫苗和乙脑减毒疫苗、白破疫苗,分别为81例、23例、15例、13例,分别占报告总数的39.51%、11.22%、7.31%、6.34%。见表4。

临床诊断分布:一般反应中报告最多的是发热189例(56.58%),其次是红肿硬结。11例异常反应中,过敏性紫癜3例(27.27%),卡介苗淋巴结炎2例和过敏性皮疹2例(18.18%),血管性水肿1例,无菌性脓肿和荨麻疹、热性脓肿各1例(9.09%)。报告偶合症5例。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范文8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导则》和《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设施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 事故的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二、 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2.1 救援组织体系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领导小组、现场指导协调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组成。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救援领导小组)是XX市特种设备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负责在特种设备出现一般以上事故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参与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组由救援领导小组派出,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由广安质监局牵头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相关技术机构、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

援专家

市级配合部门

区市县

XX市

市救援领导小组

现场指导协调组

特种设备事故

2.2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职责

2.2.1 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市政府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市政府分管质监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联系质监工作的副秘书长

广安质监局局长

成 员:广安质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总工会、广安电业局、市民政局等单位负责人。

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广安质监局,由广安质监局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2.2.2职责

2.2.2.1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2.2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广安质监局: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救援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2)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3)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参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及警戒,加强事故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5)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6)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7)市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工作。

(8)市监察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及主要领导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到位情况、工作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应急工作,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疗;指定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和伤员鉴定转移。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监测控制和治理工作。

(12)市总工会: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3)广安电业局:负责事故现场电力的供、断控制工作。

(14)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救济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2.2.2.3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建立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2)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演练,掌握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隐患,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建立并完善各种应急信息资源系统;指导和督促相关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3)负责协调落实救援领导小组的重大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组织事故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办理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现场指导协调组及职责

一般以上事故发生时启动本预案,救援领导小组派出现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组组长和成员由救援领导小组确定。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提供发生事故设备的基础数据;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提供专业救援机构和抢险器材物资资源信息,供现场救援领导小组调动。

2.4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及职责

事故发生后,广安质监局成立XX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广安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分析等工作。

三、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各区市县质监局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相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 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属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 各区市县质监局应当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各区市县质监局、广安质监局,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市政府。

企业对其拥有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各级质监局;对处于异常状态的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各级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四、应急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

4.1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业主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报当地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发生单位获知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报告电话:0826-2334803。

各区市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

(2)事故发生后,区市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尽快核实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和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市救援领导小组,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启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市救援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

(4)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质监部门报告,事发地质监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地质监部门。事故发生地区市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

(5)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地点、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 分级响应程序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当地救援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应当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分级响应程序:

(1)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事发地区市县救援领导小组应当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市、县政府两级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点,成立现场指挥部,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指挥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3)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经报市救援领导小组同意后,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3 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工作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特种设备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4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4.4.1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5.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1)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4)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5)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校验记录和报告;

(6)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特种设备三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前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8)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

(9)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4.2现场处置工作要求

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设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毁坏。

4.5 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事发地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事发地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各级质监部门牵头,会同安监、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较大事故由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事故由广安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9 新闻

市救援领导小组是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工作。具体新闻工作按照省委办公厅、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XX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执行。

4.10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五、保障措施

5.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1)广安质监局建立与市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市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广安质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广安电业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保障工作。

(2)广安质监局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情况。

(3)广安质监局、各区市县质监局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防护器材、应急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5.2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5.3 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1)广安质监局负责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2)各区市县质监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XX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制订本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广安质监局、各区市县质监局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广安质监局、各区市县质监局应当协助当地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5 监督检查

广安质监局、各区市县质监局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六、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规划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 事故调查报告

(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内容主要有: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确定事故隐患是否消除、周围环境污染、火灾隐患是否基本消除,对疏散人员能否返回提出意见,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救援领导小组。

(2)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3)事故调查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4)市救援领导小组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区市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本区市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救援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范文9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52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市*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镇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一次事故造成l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四)事故影响范围跨越本区行政区域,或者事故性质恶劣,或者其他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取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能,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经贸局、卫生局、工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教育局、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发改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经贸局局长担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3.向市政府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5.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场所;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5.汇总事故报告情况,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6.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7.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8.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机关对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涉嫌人员提供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追查有毒有害食品的流向,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由种植、养殖环节导致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起事故的初级农产品的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将有关产品流向通报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对发生在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质监、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消费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依法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监管。

区工商局负责组织发生在流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质监、农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流通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追查其流向,并将问题食品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

区经贸局应当积极协调做好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及流通管理。并积极参与流通领域涉及禽、畜屠宰加工环节、酒类产品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等部门对学校校内食堂以及应由校方负责的学生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管督促,并配合卫生行政等部门就此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公室应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区政府。

1.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区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经贸局、*局等部门负责或确定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处罚,监督、控制、收回有毒有害食品、追踪源头、控制流通渠道,必要时移送有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经贸局组成,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保障。

4.安全保卫组:由区*局协调组织,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和区*、农业、卫生、工商、经贸、教育等部门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区有关部门以及各地的报告信息进行分析,事故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社会。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对符合本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规定情况之一的,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安排本应急预案的启动处理工作程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入指挥状态。

(一)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指挥部的部署,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助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按规定上报的同时,必须快速作出反应,组织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理,排除事故隐患开展医疗救治,降低事故危害。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应急指挥办公室讨论确定后,报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中止应急救援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宣布结束。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处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罟者给予赔偿。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由、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措施

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健全日常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畅通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范文10

1.总则

为了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订本预案。

1.1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分明、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基本情况

随着__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县特种设备的数量迅速增加。由于某些单位业主法律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设备维修、更新资金不到位,造成设备老化、带病运行、无证使用、超期使用、未检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生产安全。

1.4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界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

本预案所指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紧急事故。

1.5等级划分

根据质监总局[20__]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序号类别死亡(人)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a特别重大≥30≥100≥1000

b特大10~2950~99≥500~1000

c重大3~920~49≥100~500

d严重1~2≤19≥50~100

e一般----<50

1.6分级响应

对应1.5表中事故类别,实行分级响应:

1.6预案启动、终止的时机和权限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投入运作,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不再产生危害,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下降警戒级别、撤出救援力量并宣布应急终止。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__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县局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救援事项决策等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并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确定全县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__县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开展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组织指挥;

(4)当特种设备事故超出县局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地区局支援;

(5)部署、总结年度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

办公室职责:

(1)履行职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负责接受或办理向本局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3)承办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督促和落实本局有关决定事项和局领导批示、指导精神;

(4)指导本局特种设备突发应急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5)组织编制修订__县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承担24小时应急值班;

(7)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预警和预防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负责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3预警信息采集

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特种设备监察为主体,积极发挥特种设备检验所、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乡镇和社区安全管理部门及社会力量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别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__县政府。

4.报告制度

一旦掌握和发现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依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进行事故快报,具体为事故发生半小时内进行口头报告(地点、时间、初步原因、报告人、联系电话),一个小时内进行情况报告(书面)形式,发给__县应急办、市特种设备监察科,并且在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有关信息,对事故的情况进行跟踪报告。

5.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严重事故以上的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成员赶赴事故现场,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1)先期处置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

(2)保护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应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录像或拍照,详细记录,并由见证人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抢救受害人员,组织相关人和物资撤离危险可能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质量技术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事故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由事故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参加事故调查的成员讨论,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相关部门。

6.保障措施

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确保电话24小时畅通,各相关部门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车辆(包括机动车辆)、事故处理装备、相应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摄影器材等,每一部门应当保证应急设施完好,地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应提供事故处理中的技术保障。

7.应急管理

7.1宣传、培训

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充分利用广播、媒体等各种方式宣传本预案,并对相关法律法规、事故避险救援等常识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

7.2演练

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制订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并与相关使用单位联合组织演练,提高政府与企业的事故应对能力。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人员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并进行检查和评估。

7.3责任和奖励

对违反本预案,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单位报告不及时、采取控制危险源措施不得力、或者没有及时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应急救援行动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不履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不服从应急处置前线指挥调动指挥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由__县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8.说明

本预案由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编制与修订。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范文11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全过程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医疗机构制剂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实施《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情况;以及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符合许可事项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等。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制剂室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等级评定;负责制订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下称“县局”)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县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负责市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存在缺陷项目和质量监督抽验不合格产品的督促整改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等级的初评;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抽验工作。

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检查计划,并上报市局备案。

第四条市局、县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内,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管档案。

监管档案内容包括制剂配制许可证明、每次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监督等级评定相关资料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等级分为AA、A、B、C四个等级,

AA表示优质级(诚信),A表示稳定级(守信),B表示波动级(基本守信),C表示不良级(失信)。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者,被确定为AA级:

(一)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制剂配制使用行为被处罚的;

(二)三年内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剂质量抽验合格率为100%;

(三)三年内无重大制剂质量事故;

(四)三年内每次监督检查无否决条款缺陷,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超过70%,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五)三年内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变更;

(六)三年内没有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没有提供虚假资料;

(七)三年内没有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没有制剂广告、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剂。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者,被确定为A级:

(一)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制剂配制使用行为被处罚的;

(二)一年内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剂质量抽验合格率为100%;

(三)一年内无重大制剂质量事故;

(四)一年内每次监督检查无否决条款缺陷,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超过70%,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五)一年内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变更;

(六)一年内没有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没有提供虚假资料;

(七)一年内没有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没有制剂广告、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剂。

第八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被确定为B级:

(一)一年内存在违法违规制剂配制使用行为被处罚1次的,但无主观故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二)一年内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抽验不合格制剂不超过1批次的;

(三)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制剂质量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一年内每次监督检查无否决条款缺陷,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超过60%,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五)一年内按规定要求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变更,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后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剂,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符合要求的;

(七)未发生上述行为,但不符合监督等级A级的。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被确定为C级:

(一)一年内存在违法违规制剂配制使用行为被处罚1次的,并具有主观故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一年内存在违法违规制剂配制使用行为被处超过1次的;

(二)一年内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抽验不合格制剂超过1批次的;

(三)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重大制剂质量事故的;

(四)一年内监督检查存在一项否决条款缺陷的,或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低于60%的;

(五)一年内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或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一年内存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制剂广告或未按照规定进行调剂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发生上述行为,但不符合监督等级B级的。

第十条市局按照监督等级评定标准,对全市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展监督等级的评定。评定程序为:

(1)初评:

县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监管档案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等级评定标准,于每年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初评,填写评定表,12月20日前上报市局。

(2)市局复评:

市局根据监管档案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评定标准对全部评定情况进行核实,初步确定监督等级。

(3)征求意见:

市局将监督等级的评定意见征求相关县局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4)确定监督等级:

市局综合相关县局、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意见和必要的调查核实,确定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等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等级评定主要按年度进行,并在年内实行动态管理。

经监督检查发现并经核实医疗机构制剂室按照监督等级评定要求符合监督等级变动条件的,在年内按照新的监督等级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有因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有计划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按要求组织配制的持续监督和检查。检查方法可具体分为系统检查和简化检查。检查类别可分为跟踪检查、专项检查、书面调查。

系统检查是指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0〕275号)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简化检查是指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和监管情况开展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部分配制质量管理环节的监督检查,主要针对合法性项目和易出现质量问题产品或环节的监督检查。

有因检查仅限于医疗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投诉或出现制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不良反应情况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十三条日常检查的频率及检查类别由上年度的日常检查次数、监督等级、产品风险大小等情况决定。

日常检查根据检查计划,应尽可能与其他检查结合进行。日常检查每年一次,可视具体情况及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等级增加或减少检查频率。一般情况下三年内应有一次系统检查。

申请改(扩)建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可免当年验收剂型的日常检查。

监督等级为AA级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可减少检查频率;连续两年监督等级为AA级的制剂室,三年内可免系统检查,实施简化检查。

监督等级A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每年实施一次系统检查,如实施简化检查,必须在年初计划中说明原因。

监督等级B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必须实施系统检查,必要时半年检查一次;

监督等级C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应半年实施一次系统检查;

监督等级下降,次年实施系统检查;

新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次年实施系统检查。

第十四条市、县局组织日常检查时,应先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方法、检查类别、检查标准、时间安排等,实施现场检查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检查人员对知悉的医疗机构制剂技术秘密应当保密。

现场检查,一般进行动态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以便审核部门进行正确判断。确因具体原因,无法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明确的有关情况,可以用检查员现场检查记录表的形式反映。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的检查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向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提交检查报告。现场检查不宜当场宣布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等结论。

现场检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方法;检查类别;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配制地址、车间面积,配制线数量,配制设施或人员变动情况等);缺陷项目;检查员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对有证据证明危害人体健康的制剂及其有关证据材料,检查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处理。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降低配制条件或认为配制的制剂存在质量可疑,应进行监督抽验。

对需要抽样检测的制剂一般应抽取全检三倍量,分三份封存,其中两份送药品检验所检验,一份留存抽样现场,注明该样品为“复验样品”,由相对人按照制剂储存要求进行保管。

对国家、省、市局抽检存在不合格制剂的,在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市局组织跟踪监督抽验。

第十八条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及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及限期整改的通知。对严重违法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要求后,将整改报告上报市、县局,县局应适时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县局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总结以及检查报告上报市局;市局每年12月底前将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总结、制剂室监督等级上报省局。

第二十条市局每年12月底前,将日常检查结果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副本上载明。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检查次数、检查类别及结论;

(二)配制的制剂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有不合格制剂受到药品质量公报通告;

(三)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有违法配制行为及被查处情况。

(四)制剂室当年是否无配制制剂行为。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室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组织配制,并建立自查、自律制度。根据自查结果,每年对实施《医疗机构制剂质量配制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总结,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制剂配制质量年度报告”。

“制剂配制质量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制剂室组织机构、配制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配制、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审批情况;当年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接受监督检查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全年配制品种、批号、数量;全年配制偏差调查及结果;全年退货情况及处理情况;全年不合格制剂情况及处理情况,特别是不合格制剂被质量公报通告后的整改情况;全年制剂调剂情况;年度评价及建议。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时,医疗机构应当向检查员提供“制剂配制质量年度报告”及检查员要求审查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室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省局备案,同时抄告市、县局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省局备案,同时抄告市、县局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室部分制剂的个别特殊检验项目委托检验,应向省备案,同时抄告市、县局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室发生重大制剂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局、市局、省局和有关部门。

重大制剂质量事故包括因制剂质量原因已经造成医疗事故的;在制剂有效期内,因制剂质量问题而造成整批报废的;制剂中发生混药、混批或严重的异物混入等。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制剂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局、县局可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局可将监督等级为B、C级医疗机构制剂室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内部政务网站或工作简报中公示。县局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通报或公示的,应书面报市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监管人员对企业应检查而不检查,对不良行为应记录而不记录、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按规定执行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否决条款缺陷项目是指《〈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0〕275号)中规定的否决条款;系统检查评分条款总得分率是指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0〕275号)中规定的总得分率;监督抽验是指根据市局“台州市年度药械抽验工作方案”进行的监督抽验。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范文12

1.1编制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重特大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运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冒顶,水、火、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灾害,矿山爆破,机电运输等事故,以及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先进装备,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指挥部

成立省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3事故现场指挥部

2.3.1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后,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由省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当地政府领导和矿山救援专家参与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较大矿山和事故和一般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的设立,由事发地市或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上述方式组建。

2.3.2现场救援专业组的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可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伤员救护组。

(2)现场救援组。

(3)安全警戒和疏散组。

(4)物资供应组。

(5)通信保障组。

(6)专家咨询组。

2.4市、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省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明确相应职责,负责指挥部署较大、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可分为以下四级:

3.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2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3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4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如实报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重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4.2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5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省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并按如下程序响应:

(1)省安全监管局或事发地政府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及其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省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或重大险情通知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省级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根据本预案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启动本部门(系统)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指挥部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门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事故现场有关证据;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4)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超出我省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省指挥部建议省政府请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外省(市)实施应急支援;并为国家或外省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实施本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矿山事故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为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5.2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矿山事故后,由事发地市政府组织指挥矿山事故应急和救援工作。

(1)事发地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接到较大矿山事故或较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市政府迅速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指挥部办公室。

(2)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门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事故现场情况;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配合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3)较大矿山事故超出事发地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事发地市政府向省指挥部提出实施应急支援的请求;并为省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或事发地政府接到较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并报告省政府;省指挥部组织相应的救援指挥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和省总工会组成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并指导当地应急和救援工作;视情况请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外省(市)派出矿山专业救护队伍支援。

5.3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事故应急工作。

(1)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一般矿山事故或险情信息后,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立即实施本级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总工会;成立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上级事故调查组和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2)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汇总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成立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协调市级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应急和救援工作的紧急支援,或组织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事故应急工作。

6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6.1应急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实施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6.2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护人员进行嘉奖。事发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相关工作。

6.3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6.4信息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必要时由省政府发言人正式。

较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其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省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组长。

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其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组长。

7应急保障

7.1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到位。

7.2技术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省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7.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矿山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到位。

7.4资金保障

省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省安全监管局提出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应急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地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地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8.1.2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地业务知识和技能地培训。

8.1.3演练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2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有关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矿山事故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