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

时间:2022-02-20 13:14:36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1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统筹协调,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财政部门配合,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整体推进;应救尽救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凡我区辖区内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低保证》和《城镇居民低保证》的家庄成员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第五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必须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才可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经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政策性减免仍无能力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资金的,可由区民政局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实行全部或部分资助,使其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年负担医疗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六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其病种救助的范围限于以下五类:

(一)恶性肿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

(五)其他外科手术大病且个人承担一次性住院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

第七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分次申报审批、分次救助(必要时可以一次性救助)的办法,救助标准以救助对象的家庭为单位。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2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3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后10日内,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年度大病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

(二)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三)已享受政府其它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四)户口、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及其它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对村(居)民提出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并由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评议,并在《医疗救助申请表》上出具评议意见后,将所有材料一并报乡镇处审核。

第十条乡镇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报区民政局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乡镇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的复查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救助意见通知乡镇处;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由乡镇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武陵源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自愿捐赠等渠道筹集。

(一)区财政按一定标准投入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于当年年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拨入城乡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三)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报送的用款计划和救助名册,落实资金预算并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专户。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拨付到乡镇处民政办发放。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定期公布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必须由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乡镇处卫生院或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病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参照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配合区民政部门做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及其它相关证明。

第六章救助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区民政、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处民政办公室具体承担本单位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评审、核查、呈报等日常工作,协调处理本地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成立3至7人的评议小组,并由专人负责,协助抓好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初审和呈报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区卫生部门应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10号)、《**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低〔2004〕223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对象

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下列困难群众,均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

(三)重度残疾人(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一、二级);

(四)特困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

(六)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参与违法犯罪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斗殴或酗酒的;

(四)蓄意违章的;

(五)其它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救助标准

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当年自负额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已经社会互助帮困的,应在其自负额基数中予以减除,具体救助数额每年由各区和相关部门按照救助资金总量具体确定。

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在救助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应逐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努力扩大救助面。

医疗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艾滋病、肺结核、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血吸虫病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治。

第四条救助机构

城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牵头,卫生、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筹措医疗救助资金,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城乡医疗救助的人员和救助额,以及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卫生部门参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负责利用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并积极扩大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

(三)劳动保障部门参与医疗救助制度的制定,负责利用现有的医疗保险机构,承担城镇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并积极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覆盖面。

(四)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医疗救助制度并牵头制定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好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做好审批核拨工作。

第五条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区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当年度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

3.医药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4.经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

5.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审核。经村(社区)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等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报区社会发展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报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复核审批。区社会发展局、区民政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复查审核结果报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公示。区民政局、区社会发展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复核批准后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在其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通过乡镇(街道)发放医疗救助金。有异议的,应进行核实。对经复核或公示有异议核实后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资金筹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本级每年按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资金管理

建立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市、区财政预算内筹措的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纳入市、区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救助资金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结余救助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内。

第八条救助服务

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救助对象一般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遇到疑难杂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条监督管理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3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运行。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二)持有《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成员。

三、救助办法

我县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于个别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救助对象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仍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以适当的医疗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医疗卫生救助金由乡镇民政所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全县采取统一的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医疗救助原>!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如确需转院治疗,由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提出建议,经县级卫生、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原则上按合作医疗规定的转诊手续办理,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县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县本级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公益金、社会各界捐款、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

(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上级补助金额,专项用于对农村医疗救助的支持。

(三)各级发行机构筹集的公益金予以资助。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在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县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4

一、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户;

(三)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命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象;

(四)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

(五)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

(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

(二)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住院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发票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三)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0元。

五、救助程序

(一)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

根据《奇台县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组(社区)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详细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并在当年11月20日前将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花名册报民政局,经民政局审查、县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乡镇分类办理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

(二)大病医疗救助相关材料和程序

1.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

(2)被救助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被救助人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票据;

(4)享受门诊就医补助的人员需持门诊就医发票原件和申请救助书面报告;

(5)村委会或社区调查填写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1份。

2.救助程序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并实行层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评议。经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张榜公布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并由申请人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须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3)公示。经批准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居)委会要分别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由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救助资格。

(4)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需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家庭(对象)核准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5)建立档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档案实行三级管理,村(社区)、乡镇、县民政局建立档案,并按年度装订归档。

六、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人应支付的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不如实提供各项申请手续、弄虚作假者;

(五)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七、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配套资金;

3.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民政局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用于办理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民政局开设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银行专户,用于核算资金的缴存、支付(发放)业务。

八、管理监督

(一)民政局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政策,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督促县合管办与民政局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九、组织机构

成立奇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长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5

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总 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0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民低(20xx)223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对象

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下列困难群众,均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

(三)重度残疾人(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一、二级);

(四)特困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

(六)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参与违法犯罪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斗殴或酗酒的;

(四)蓄意违章的;

(五)其它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 救助标准

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当年自负额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已经社会互助帮困的,应在其自负额基数中予以减除,具体救助数额每年由各区和相关部门按照救助资金总量具体确定。

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在救助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应逐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努力扩大救助面。

医疗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艾滋病、肺结核、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血吸虫病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治。

第四条 救助机构

城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牵头,卫生、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筹措医疗救助资金,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城乡医疗救助的人员和救助额,以及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卫生部门参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负责利用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并积极扩大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

(三)劳动保障部门参与医疗救助制度的制定,负责利用现有的医疗保险机构,承担城镇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并积极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覆盖面。

(四)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医疗救助制度并牵头制定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好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做好审批核拨工作。

第五条 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区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当年度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

3.医药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4.经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

5.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审核。经村(社区)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等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报区社会发展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报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复核审批。区社会发展局、区民政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复查审核结果报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公示。区民政局、区社会发展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复核批准后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在其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通过乡镇(街道)发放医疗救助金。有异议的,应进行核实。对经复核或公示有异议核实后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资金筹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本级每年按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 资金管理

建立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市、区财政预算内筹措的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纳入市、区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救助资金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结余救助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内。

第八条 救助服务

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救助对象一般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遇到疑难杂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条 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救助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湖政发(20xx)90号)文件同时废止。

城乡医疗救助为保证困难群众真正看得起病,通知首次明确了医疗保险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共四类救助的最低标准。上半年内,各区县将按照这四类标准,再出台等于或高于这一标准的救助线,且同一区县实行城乡统一的救助标准。

通知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包括七类: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1、2级)残疾大学生;其他低收入人员。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融入环三核心区、打造省会后花园”的发展定位,以发展循环经济为驱动,以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态文明为支撑,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标,从县生态系统特征出发,将县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融入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年,将县建设成为生态系统健康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良性互动,生态经济实力增强,生态环境优美舒适,生态文化文明祥和,生态支撑健全有力,基础设施齐全便利,资源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环境质量位居全省前列的生态文明县。

三、总体安排

按照“在年底前县达到部级生态县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的总体要求,力争“十二五”期间,通过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分批达到系列生态创建标准。总体安排如下:

(一)生态县创建

年底达到省级生态县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年申报创建部级生态县技术评估;年获得部级生态县命名。

(二)生态乡镇创建

年底镇、镇、乡、街道、街道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乡、乡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年底镇、乡、镇、镇、乡、镇、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镇、镇、乡、街道、街道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年底镇、乡、镇、镇、乡、镇、镇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

(三)生态村创建

生态村创建以市级为主,鼓励创建省级和部级。年12月底前,全县要完成140个市级以上生态村创建;年12月底前,全县要完成44个市级以上生态村创建。

四、建设重点

(一)生态县建设重点

生态县建设要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生态县建设5项基本条件、22项指标的要求,突出实践性,重点是优化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加强城乡环境保护,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传统经济向科技知识型、服务型的生态经济转型,加快构建低碳、绿色、生态、循环型产业体系。二是大力推举节能减排力度,加大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加强畜禽养殖、石材行业污染治理,加快城区及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努力建设蓝天碧水、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三是优化环境功能布局,加快推进生态示范区建设,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良好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逐步构建维护区域安全的生态格局体系。四是坚持开发和保护相结合,加强矿产、土地、森林、能源资源等保护工作,依靠科技推进清洁生产,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可持续利用的生态资源保障体系。五是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进程,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建设和谐优美的生态人居体系。六是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广泛开展生态科普活动,建立健全生态建设公众参与机制,提升生态文明理念,努力建设安全、公平、有序和文明的生态文化体系。

(二)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重点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是实施生态创建的细胞工程,要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生态乡镇建设5项基本条件、15项指标要求和宁德市生态村建设5项基本条件、15项指标要求,改善生态环境,增强生态发展优势,着力解决农村发展、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问题。一是推动生态农业发展。以加快村镇经济发展为中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业,切实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加大农膜回收再利用力度,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药使用量,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二是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村镇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模式,人口相对比较集中的村镇,雨、污水收集与排放宜采用合流制或截流制,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人口相对分散的村镇要充分利用天然沟渠、排水沟、坑塘、洼地,结合河沟整治,建设氧化塘、湿地或净化沼气池技术为主的污水处理设施。三是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集和无害化处理长效管理机制。生活垃圾在收集减量化的基础上可通过“村收集、乡(镇)转运、乡(镇)处理”的模式处理处置;无法纳入镇区垃圾处理系统的村镇,农村生活垃圾在简单分类、收集的基础上采用无机渣土填埋、有机垃圾堆肥等处理处置措施。

五、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年度创建任务与考核验收

(一)年度创建任务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全县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提升创建思路,谋划创建举措,抓住创建重点,突破创建难点。生态乡镇创建以部级为目标;生态村创建以市级为主,鼓励创建省级和部级。各年度生态创建任务如下:

年度创建任务:完成编制《省“十二五”生态县建设规划》,成立生态县创建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生态创建领导小组,完成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有专(兼)职环保人员,村要指定环保专干。镇、镇、乡、街道、街道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卓洋乡、大甲乡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全县累计完成50%以上的市级以上生态村的创建任务。

年度创建任务:镇、乡、镇、镇、乡、镇、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镇、镇、乡、街道、街道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县达到省级生态县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全县累计完成16%以上的市级以上生态村的创建任务。

年度创建任务:镇、乡、镇、镇、乡、镇、镇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申报创建部级生态县技术评估。

年度创建任务:获得部级生态县命名。

(二)考核验收

生态县:省级生态县考核验收工作经市环保局组织初审验收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通过省环保厅组织考核验收后予以公示、命名;部级生态县考核验收工作经市政府组织自评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通过省环保厅考核验收后报国家环保部申请复核并命名。

生态乡镇:省级生态乡镇考核验收工作经市环保局组织初审验收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通过省环保厅组织考核验收后予以公示、命名;部级生态乡镇考核验收工作经市环保局组织初审验收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经省环保厅组织考核验收后报国家环保部申请复核并命名。

生态村:市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工作经县环保局组织初审验收后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环保局通过复核及现场抽查后予以命名:省级和部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工作按省级、部级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办法实施。

六、生态县建设目标任务分解

(一)生态县建设基本条件(共5项)

1、制订《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

工作要求:由县发改局牵头、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编制《省生态县建设“十二五”规划》,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后报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同时报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备案;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和制度。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1)成立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工作要求:成立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发改局分管副局长和环保局主任科员担任,由发改局负责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态县创建工作。

(2)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牵头单位:县监察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

工作要求: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牵头单位:县经贸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

工作要求:及时将市政府下达我县的节能减排任务分解到各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业企业,并签订目标责任书,按时按要求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落实环保“一岗双责”制,加强环境监管,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防止污染事故和外来入侵物种破坏生态环境。

(1)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循环经济(牵头单位:县经贸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等相关单位)

工作要求:推进新型工业化核心战略,积极转方式调结构,抓好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循环经济,完成上级下达的相关节能减排任务。

(2)把好项目审批关,控制新污染源,治理老污染源(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贸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

工作要求:对于新扩改建项目严把审批关、验收关、排污许可关,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保证污染从源头上得到控制;抓好老污染源治理,落实减排措施和责任,加强城镇与农村人口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共同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3)加强环境监管,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县环保局、经贸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安监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强环境监管,及时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群众反映的各类污染投诉,防止污染事故和外来入侵物种破坏生态环境等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工作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做好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复耕、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工作、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扎实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细胞工程创建工作。县环保局将近三年各年度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工作要求:完成乡镇(街道)《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通过专家审查后,由县政府批准实施。县环保局负责创建技术指导,县直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具体创建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落实。

(二)生态县建设指标(共22项)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大于6000元/人(牵头单位:县统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农业局、财政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大对农村的投入,改善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有机食品农业、绿色农业及无公害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县统计局将近三年各年度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单位GDP能耗小于0.9吨标煤/万元(牵头单位:县统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经贸局)

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大力发展低能耗、污染物排放少、经济效益高的企业,使单位GDP能耗小于0.9吨标煤/万元,县统计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单位GDP能耗小于0.9吨标煤/万元情况的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小于20m3/万元;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0.55。

(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牵头单位:县经贸局、统计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

工作要求:强化节水措施,提高工业废水综合利用率,确保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20立方米/万元。由县统计局、经贸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的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农业局)

工作要求:推广滴灌、喷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0.55,水利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的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大于60%(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质监局、统计局)

工作要求:控制农药、化肥施用量,大力发展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县农业局将近三年各年度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大于60%的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5、森林覆盖率大于75%(牵头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工作要求:积极开展造林绿化、生态公益林保护、封山育林工程,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提高森林覆盖率。县林业局将近三年各年度森林覆盖率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大于20%(牵头单位:县旅游局、环保局、林业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

工作要求: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的管理。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面积证明;县旅游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风景名胜区面积证明;县林业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保护、封山育林地面积证明;县统计局负责综合各部门数据,提供辖区内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的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7、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标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公安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县住建局要督促建筑工地实行围栏封闭施工,集中搅拌混凝土,封闭清运建筑材料及垃圾,加强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等,有效遏止二次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县公安交管部门要抓好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加强对超载、超限货车的监管;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空气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及污染治理情况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8、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县环保局加强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工业废水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县住建局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行监管,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各乡镇(街道)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污水设施建设。县住建局、水利局及各乡镇(街道)将近三年各年度水污染治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环保局将近三年各年度水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的6月底前。

9、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住建局、文体新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县公安局加强社会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的监管,禁止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城区主要交通路段划定禁鸣区域并设置禁鸣标志;县环保局加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会同文体新局加强对娱乐场所噪声的监管,杜绝超时营业;县住建局加强对城市建成区范围施工工地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管,禁止现场搅拌;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噪声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和考核年噪声环境质量监测季度报告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小于3.5千克/万元GDP、二氧化硫(SO2)排放强度小于4.5千克/万元,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贸局、住建局、农业局、发改局、统计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抓好工业、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和生活污水减排工作,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产能,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工业用水重复使用率,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县环保局提供我县近三年各年度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COD数据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和逐年下降的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二氧化硫(SO2)排放强度(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贸局、发改局、统计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抓好节能减排工作,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产能,加强企业的脱硫设施建设和监管,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成区范围内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我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SO2数据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和逐年下降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80%;工业用水重复率大于80%。

(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采用建设污水处理站、沼气化粪池和生态湿地等多种方式对乡镇(街道)污水进行处理。县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提供近三年各年度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情况的证明、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生活污水处理监测数据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牵头单位:县经贸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统计局)

工作要求:采取节水措施,提高工业重复用水率。县经贸局、统计局负责将近三年各年度工业用水重复率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2、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90%,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卫生局、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强城镇垃圾处理厂建设和管理,建设垃圾中转站,完善垃圾收运系统,防止二次污染,提高乡镇(街道)生活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县住建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生活垃圾收集、运送至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及处理率的证明,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辖区内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及处理后的监测数据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且无危险废物排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卫生局)

工作要求: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或者综合利用;工业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各医院产生的危险废物按规定集中转运到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由医院出具相关处置证明材料,做到无危险废物排放。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和无危险废物排放的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12平方米(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林业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继续加大投入,加强城镇园林、绿地绿化美化。县住建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城市和各乡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情况统计表、分布图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4、农村生活用能中新能源所占比例大于50%(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优化农村生活用能结构,积极推广沼气、液化气、太阳能、秸杆燃气等清洁能源,控制散煤和劣质煤的使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县发改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的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5、秸秆综合利用率大于95%(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行秸秆气化和秸秆还田,禁止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县农业局将近三年各年度秸杆综合利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大于95%。(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采用沼气、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县农业局将近三年各年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7、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小于250千克/公顷(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鼓励使用农家肥、新型有机肥和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县农业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小于250千克/公顷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8、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为100%。

(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卫生局及各乡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县水利局提供辖区内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取水量情况证明,县环保局、卫生局提供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分区达到规定水质标准的证明,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未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证明等资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牵头单位:县卫生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县卫生局将近三年各年度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大于95%(牵头单位:县卫生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积极推广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工程和推广“猪-沼-果树”、“猪-沼-蔬菜”等系列生产模式,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县住建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0、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大于3.5%(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住建局、环保局)

工作要求:县财政局协调各配合部门,将近三年各年度全近三年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GDP总量统计上来,并将近三年各年度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情况统计表及工作报告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1、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国家、省、市要求(牵头单位:县计生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

工作要求:计生局将近三年各年度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国家、省、市要求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2、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大于95%(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广电局、环保局、统计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我近年来的环保成就大力宣传,把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公民对城环境的满意率进行调查。环保局将公众参与率和对环境的满意率大于95%调查统计表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三)其它相关工作与责任单位

(1)全面开展中小学生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把生态县建设等环境保护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计划,并广泛开展环境实践教育活动。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中学、中心小学)

(2)做好可持续发展项目建设,争创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3)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安排好生态县创建工作经费及专项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参与生态县建设投融资政策和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加大对生态县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集中财力用于支持生态县建设。各乡镇(街道)也要依照生态县创建要求做好专项资金安排保证工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4)负责审计和监督生态县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县审计局)

(5)组织制定实施生态旅游区开发保护规划,执行生态旅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好旅游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旅游景区环境质量达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开展旅游行业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单位:县旅游局)

(6)负责对属于环保前置审批的建设项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吊销逾期未完成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不达标以及“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的营业执照;在企业工商登记和年检中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县工商局)

(7)负责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做好重点工程环保工作,开展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8)组织编制及实施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合理调度水资源;指导河道的生态化整治和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河道清淤整治工作;规划并组织水土保持工程,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严厉查处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环保局、水利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9)在引进项目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产业政策,严把环保准入关。(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经贸局)

六、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为保证创建生态县工作顺利开展,县委、县政府专门成立创建生态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和协调。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部门要相应建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带动一级的责任体系,以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2、经济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生态县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政府公共投资结构,加强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相关专项资金的协调、整合,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集中财力用于支持生态县建设。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生态县建设。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7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证森林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的森林(含竹林,下同)和林木(含竹,下同)采伐,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限额采伐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

(二)编制年度林木采伐和木材(含竹材,下同)消耗计划

(三)审批采伐作业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

(四)进行伐区检查和验收;

(五)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消耗计划的执行。

第四条森林限额采伐的范围,包括对各种林种的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薪材采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森林限额采伐,应当遵循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其他林种森林和林木符合合理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森林和林木以国营场(厂)、矿、校、所等单位,集体所有和农民自留山上的森林和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审查汇总报国务院。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每年森林和林木采伐及消耗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

第八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森林和林木采伐及消耗实行全额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林木采伐和木材消耗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计划和木材消耗计划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限额单列管理单位,下同)制订,并商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后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计划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编制年度林木采伐计划时,立木(竹)总量应当严格控制在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内,合理安排各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林分改造、卫生伐、薪材采伐的指标,并适当留有余地。

林木采伐计划指标,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垦殖场(以下简称乡镇、场)和林权所有者。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木材消耗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年度林木采伐计划,实行以产定销,并结合森林资源消耗结构调查资料,合理安排林权所有者自用材、培殖业耗材、生活及工副业烧材、县内商品材、销售出县(含出省,下同)商品材等各项消耗指标。

(二)自用材、培殖业耗材计划指标下达到乡镇、场控制使用不得改作商品材销售。

(三)生活及工副业烧材计划指标,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或下达到乡镇、场,但不得再往下分解,也不得挪作它用。

(四)供应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基建、造纸、商品包装、火柴生产、采矿、非产材乡(镇)生产、生活用材等县内商品材,应当根据可供能力,分项核定用材计划。县内商品材不准销售出县。

(五)出县的商品材,包括各种规格材、非规格材的原材、制成品,半制成品及柴炭,总量不得突破限额中核定的出县商品材总指标。木材经营单位须按计划购销。

第十二条采伐林木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枝桠,梢头、灌木等采伐剩余物,应当充分综合利用。剩余物的利用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逐级下达,不列抵采伐限额指标。

第三章采伐管理

第十三条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单位、个人,应当在核定的年度林木采伐计划范围内,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采伐森林或林木之前,应当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国有林、国乡联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设计,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集体统管山、责任山、自留山上的采伐按“统一规划,联合采伐,联合更新”的原则,由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制订简易作业设计。

第十五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发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采伐许可证时,须提交山林权证(合作造林的提供有关协议或合同),采伐申请、作业设计、上年度伐区和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还须提交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及补偿协议的副本。

(二)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采伐,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上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证;省属自然保护区的卫生伐和科学试验等采伐,经所在地(市)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部队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由省军区后勤部在核定的采伐限额指标内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事先将年度林木采伐计划(包括采伐地点、树种、出材量及自用和调运情况)抄送采伐点所在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木材运输手续。

(四)其它国营非林业企事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应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采伐点所在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农民自留山或联合体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由乡、村林场或组织联合采伐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报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采伐跨行政区域的插花山的森林和林木,由林权所有者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告采伐点所在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部门。

(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和申报申请情况的核查以及发证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发证时间的,应当提前一周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征、占用林地须超限额采伐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伐。

第十七条有权属争议的森林和林木,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申请采伐;发证单位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出现权属争议的,发证单位应立即终止其采伐并将采伐许可证收回。

第十八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每年从十月一日始至翌年的九月三十日止,其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九条皆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采伐的迹地,最迟应当在下一年度内完成更新造林,不得欠帐;择伐、抚育间伐和卫生伐林地,采伐后应立即进行封山育林和培育。

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伐、更新质量管理。国营林场与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及时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伐区的采伐迹地更新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发验收合格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伐区作业和迹地更新质量进行核查。

第四章消耗管理

第二十一条林区和重点产材县(市、区)生产的商品木材,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外,均由县(市、区)林业工业公司统一按计划凭证收购(毛竹由林业、供销社两家按规定比例收购)。其它单位未经地、市以上(含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准向采伐单位收购。

第二十二条单位经营或加工木材,须经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木材来源可进行检查监督。

不允许私人倒卖和贩运木材。

第二十三条凡新建、扩建以林木资源为原料的企业,应当事先提供原料来源的可行性报告。年用料木材在五百立方米、毛竹五万根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年用料木材在五百立方米以上(含五百立方米)、毛竹五万根以上{含五万根)的,由地(市)以上(含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自用材、培殖业耗材、生活及工副业烧材等非商品性的林木资源消耗。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集体林权单位和农村居民建房、添置或修理农具、家具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自用的木材的采伐,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自用材计划指标内安排。

(二)培殖香菇,木耳等所需木材,限利用皆伐、间伐、低产林改造林地上产生的小径非规格材,由乡镇、场审批后在培植业耗材指标中统筹安排。

(三)木炭生产用材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乡镇、场。生产商品木炭所耗林木列抵商品材指标。

(四)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控制薪材消耗,制定薪柴管理办法,限期关闭以木材为燃料的砖瓦窑及其它工副业炉灶,在林区推行改燃节材、改灶节材,禁止烧大材好材,有计划地划分和发展薪炭林。

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采伐、木材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台帐和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逐级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计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运输木材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凡不按批准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或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森林和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采伐或收缴采伐许可证,并按《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关滥伐森林的处罚规定处罚。

以县(市、区)为单位(含县级限额单列管理单位),凡超采伐限额或商品材销售指标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超额数量核减其当年或下年度林木采伐或商品材销售指标;冻结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停止对其营林造林资金扶助,直至采取有效措施为止;情节严重的,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有权属争议的森林或林木,在争议解决以前,擅自砍伐林木的,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或滥伐林木论处;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论处。

第二十八条采伐森林或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发其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代其造林,所需费用有权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以相当于更新费用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木材收购、经营单位不按计划凭证收购,或只收好材拒收次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收购、经营木材,并核减其当年或下年度收购、销售指标。

第三十条无采伐许可证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区别采伐自有的或他人的森林和林木两种情况,分别按滥伐或盗伐论处,擅自收购无采伐许可证木材的,比照盗伐处罚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私人贩运或倒卖木材的,分别由工商、林业、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超越职权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者,按《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罚;伪造、倒卖或擅自涂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者,按《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8

一、工作目标

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基本掌握全县职业健康现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率累计达70%以上;全面完成市下达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场检测任务;全县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培训率达90%以上,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率达90%以上,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培训率达40%以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全面启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工作重点

(一)调整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机制。

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省安监局《关于尽快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强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1〕201号)以及《关于调整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亳编〔2012〕2号)的相关规定,统一调整理顺全县职业健康工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责权匹配、上下衔接、运转有效的监管体制,建立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联席协作机制,切实加强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监管队伍建设,调整充实职业健康监管人员。

(二)扎实开展职业健康基本情况统计和职业危害申报。

一是扎实开展职业健康摸底统计工作。把摸底统计工作与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摸底统计,增加企业的申报数量提高企业的申报质量。到2012年7月底前,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摸清本乡镇、本部门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台账,并于7月底前把台帐报送安监局进行汇总;二是扎实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要坚持申报数量与申报质量并重的原则,12月底以前,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职业危害申报,规模以上企业申报率达90%,专项整治企业要100%申报。

(三)加强职业健康宣传和教育培训。

一是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营造浓厚的职业病防治氛围;二是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对乡镇、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安监所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开展培训;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分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实施分期分批培训;企业依法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全体员工职业健康专题教育培训。

(四)继续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活动。

要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尘毒”专项整治工作。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以粉尘和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为重点,大力开展以“重培训、促申报、贴警示、戴防护、强治理、控尘毒”为主要内容的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活动。整治主要范围:木质家具制造、机械制造与加工、危化品生产、建材生产与加工(水泥、砖瓦窑厂、涂料)等4个重点行业(领域)。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把产生粉尘与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行业(领域)纳入整治范围。通过专项整治,切实提高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防治水平。

(五)规范职业卫生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一是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认真做好企业报送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材料的受理、审查和批复等工作。

二是认真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卫生预评价的,不得进行开工建设。

(六)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日常执法检查行动。

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职业健康监管专项执法行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一是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检测执法检查行动。对已经被摸底掌握并限期要求申报的企业,重点检查其是否及时如实进行申报;对已经申报的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等行为,并对完成申报的企业督促其完成职业危害场所的检测,对检测中存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的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二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组织。进一步督促企业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2、健全规章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订防治工作计划,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划定警戒线等。

3、加强健康监护。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和使用。

4、监控危害因素。督促重点企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并按规定整改存在的问题,完善防护设施。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用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困难和改善饮用水水质,需要新建或改建以村(自然村)为单位的小型农村饮用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规划区除外。

第三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采取“财政补助,村民自筹”的筹资方式,鼓励采用股份制、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筹资。通过项目实施,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区农村的饮用水改善和解困任务,逐步实现“水源可靠、水质洁净、用水方便、管理科学”的目标。

第四条区政府成立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

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项目上报、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中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全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监管,以及建设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筹措、使用,以及建设资金监管等工作;

卫生部门(爱卫办)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的植被恢复和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的领导,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申报农村饮用水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凡在莲都区范围内(城区供水管网规划区除外),水源可靠、水质达标,自筹资金落实,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饮用水项目均可申报。项目申报以村为单位。

第六条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第七条项目村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有乡镇(街道)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水源水质化验报告单;

3.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概算;

4.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5.村民“一事一议”决议;

6.工程呈报表。

第八条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水源工程和管网工程两部分,其中:水源工程主要指山塘水库的修建扩建,修建新建堰坝、沉淀池、滤池、清水池,提水泵站等;管网工程包括管网槽开挖及回填、管材采购及安装等。

第九条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饮用水项目,各乡镇(街道)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送到所在区域基层水利服务中心站,中心站汇总后报区水利局。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本年度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区水利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村民自筹资金落实,村民建设积极性高的,优先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条农村饮用水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应以《莲都区乡镇供水水源规划》、《莲都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划为依据,由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项目建设和验收

第十一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由项目申报村自主建设为主,对限额以上的项目按区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管网材料及安装实行全区统一招投标。水源工程的土建(提水设施)、管网槽开挖及回填工程在限额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公开发包。

第十二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区水利局应加强对项目建设施工的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并对项目建设的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项目村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的有关政策处理,组织开展施工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建成投产。

第十四条饮用水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村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并向区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区水利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爱卫办等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应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村应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单;2、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图纸;3、村用水管理组织及用水管护制度文件;4、分户水表安装情况。

第十六条凡饮用水管理组织和用水管护制度不健全,分户水表安装不落实或者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予验收通过,并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前期费用、水源工程、管网工程直接费用的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村自筹。进户支管、水表等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八条农村饮用水项目资金补助采取两种方式拨付:管网材料及安装补助资金按照区招投标合同统一拨付承包单位;土建等其他工程补助资金按小农水工程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到项目村。

第十九条各村应根据下达的计划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在一年内完成,逾期未能建成,取消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数退回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自筹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三)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除如数退回财政拨付的资金外,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建后管护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10

一、基本原则

区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建立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政府拨款,对城乡居民实行医疗救助。

重大疾病救助由区民政局负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配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二、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

具有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参加市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标准为: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的家庭。

(二)救助标准。

参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或补偿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个人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救助标准为: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居民: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患者在医疗机构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不超过90%比例救助,范围外医疗费用按不超过70%比例救助。当年度获得重大疾病救助的参合居民不再享受新农合二次补偿。

2.参加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不超过90%的比例救助,范围外医疗费用按不超过70%的比例救助。

3.限定各级医疗机构范围外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分别为:异地医院50%、三级医院40%、二级医院30%、一级医院20%,超过比例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三)救助金额计算方法

1.参保居民患重大疾病,经医疗保险报销或补偿后,对个人自负费用超过基数2万元(城镇职工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规定比例救助;个人自负基数部分2万元(城镇职工3万元),先从范围外费用中扣减,范围外不足基数的,从范围内费用补足差额部分。

2.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因病发生的费用,先按照《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实施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不计基数直接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不变。

3.在计算救助金额时,按照先控制范围外费用占总费用比例,扣减基数后,再按照救助比例计算救助金额。

三、重大疾病救助范围

(一)重大疾病范围。以符合市政府号令《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市新农合《ICD-10疾病编码》规定的住院病种为救助范围。

(二)医疗费用救助范围。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

(三)其它。对于因疾病导致高额医疗费用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重大疾病专家认定组评定确认。

(四)救助时限。以发生的医疗费结算时间为准,其时限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年时限为1月1日—9月30日)。

(五)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

1.不符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情况的;

2.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产生的;

3.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法》的;

4.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区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直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审议年度重大疾病救助意见。

(二)成立专家认定组。成立区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筛查专家认定小组,由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和聘请的市医疗卫生系统专家组成,负责因其他原因造成大额医疗费用情况的筛查认定工作。

(三)认定申报工作。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10月15日前,将核定的当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名单及《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拟救助人员明细表》提供给区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但因不在我区参保而遗漏的居民和其它特殊情况须经社区、街道逐级核实后报区民政局的,由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审议核准。

(四)调查复查工作。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二级要做好对拟救助人员家庭实际情况的调查复查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须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家庭状况全面调查评估,采取民主、公开渠道,实施张榜公示(时间5天)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区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复查后于10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提报区民政局。

(五)核查审议工作。区民政局根据拟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并提出初步救助意见,提交区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六)资金拨付发放。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研究确定的救助方案,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向各街道拨付资金,由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组织发放并将发放情况报区民政局。

五、监督管理

重大疾病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发放资金追回及三年内取消享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救助待遇的;

2.提报材料不实,伪造、涂改相关证件的;

3.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救助待遇的。

六、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二)资金管理:区财政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据实拨付。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11

一、目标任务

2007年全区农村要实施卫生改厕项目工程4000座(不含新建住房和“一池三改”工程),具体任务为:南洋镇600座,青墩镇300座,新兴镇1000座,永丰镇300座,伍佑镇1000座,便仓镇300座,步凤镇500座,各镇要按照任务及工程标准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改厕工作任务。农林部门负责农村“一池三改”沼气改厕1000座(具体任务及要求根据区农林部门的部署),建设和规划部门负责新(翻)建住房配套改厕率达100%。

二、工程实施

(一)资金筹集与管理。

1、资金筹集。资金筹集坚持政府支持引导与集体、群众自筹相结合,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对于建设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安装等费用,在省财政补助250元/户的基础上,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区财政配套部分,镇政府视财力状况予以补助,补助一般以料代补或人工费补贴的方式进行补助。除各级财政补贴的资金和材料外,农村改厕所需的其余建设材料和资金由农户自备和自筹,化粪池土方开挖费由农民承担。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视财力状况对对本地农村改厕给予扶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农村改厕。

2、资金管理。区、镇财政设立农村改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并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监督,改厕资金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要向农户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区财政及审计部门对各镇改厕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二)技术标准。

将原农户化粪池改造为三格式无害化卫生厕所,粪便无害化处理方法采取三格化粪池技术,达到GB795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农户厕所应建造在室内或庭院内,达到DB32/950—2006《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禁止在水体周边建造厕所,禁止厕所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三)工程管理。

1、严格项目申报管理。区改厕项目办公室设在区爱卫办,区项目办具体负责改厕项目的初审、督查指导及初验收工作。

(1)申报条件:按照全区推开、整村推进(80%以上)、创卫优先和结合农村环境整治工程的原则,改厕项目村申报条件:①紧靠市区和(或)交通要道附近的行政村;②镇政府和村委会重视农村改厕工作,有组织实施改厕能力;③农民群众有积极性、经济条件较好并能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2)申报程序:镇政府申报改厕项目村,申报内容包括:村农户总数、已改厕情况、拟改厕受益户数、改厕类型、拟施工时间、预算费用、资金筹措等基本情况。项目村改厕完成后无害化户厕普及率达80%以上。

(3)审批程序:区改厕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审批内容:①项目村不在村镇规划撤并范围内;②厕所选址在室内或院内或靠近住所的地方,并远离水源;③材料预算及工程预算是否合理等。符合要求后,报市爱卫办审核,再报省爱卫办审批。

2、加快工程组织实施。各镇要按照下达的改厕工作任务,全面组织开展改厕工作;对于完成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任务的,进行编号登记。区项目办加强工作督查,按月将改厕进度报表报市爱卫办;及时报道改厕进展情况及经验做法,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保证工程质量。

3、强化工程施工管理。白色陶瓷便器和其它改厕建材要进行统一招标采购,选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书。各镇要组织专门施工队伍,负责改厕的安装施工,以保证质量,降低成本;每旬将进度上报区项目办。

4、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各镇在完成改厕任务后,向区项目办提出验收申请。区项目办组织对改厕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核查受益户情况,初验合格后,向市爱卫办申报;市项目办组织对项目村改厕工程质量及受益户数进行复查后,报省爱卫办验收。

(四)加强工程使用管理

区项目办要印发有关无害化卫生厕所使用方法的资料,并深入农户,教会农民正确的使用方法,保证工程发挥良好的效益。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计委、文明办、农办、财政局、卫生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农林局、环保局、国土分局、监察局、爱卫办等部门及各镇的负责人为成员。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织。

2、部门协同配合。卫生局、爱卫办负责制订改厕计划、技术标准、组织培训、监督指导、检查考核、中末期评估等工作。农办负责将改厕工作列入农业农村工作综合考核。发计委负责将改厕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局负责按工程进度及时下拨改厕资金。规划分局和建设局负责对农村新建居民小区和住宅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进行把关,并将改厕纳入创建小康示范村和新型示范小城镇建设的内容。农林局负责沼气式厕所的建设和质量管理,有计划推进沼气式厕所建设。国土分局给予政策扶持,农民在原宅基上新建或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可以按省有关宅基地面积标准适当增补一定面积。文明办、环保局、卫生局、爱卫办等相关部门将农村改厕工作纳入创建文明镇村、生态镇村、卫生镇村的考核指标,合力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1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市内各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医疗专家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开展重大疾病病种鉴定和救治工作,并落实各项医疗优惠措施;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核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城镇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二)恶性肿瘤;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五)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第六条患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或未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到本市以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指定医院应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提供治疗。凡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八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超过4000元;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个人当年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社会捐赠)的40%予以救助。

第九条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二)市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

(三)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第十条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到1000元以上的,申请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不到1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年底前支付医疗救助金。

长期(1年以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由长期居住地民政部门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区民政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医疗救助资金数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民政部门归档管理,并按要求录入低保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以现金形式支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政府出资为主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城市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的状况,编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要及时核拨资金。

第十六条市、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各区民政部门每季度末要将本地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支出情况,报告同级财政和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特困居民提供以下优惠:

1、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免20%的检查费;住院治疗的,减免20%的床位费。

2、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免收其子女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和免疫疫苗接种劳务费。

3、妇幼保健机构对持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的妇女孕期保健,免收产前检查费。

因工伤、交通、酗酒和等引发事故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减免范围。

第十九条市民政、财政、卫生、审计和监察部门,定期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对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追回被骗资金,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审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批准并支付救助金。对刁难申请人或、弄虚作假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指定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要如实出具有关医疗证明,如有出假证或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的,由卫生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