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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

时间:2022-06-03 19:18:23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范文1

「关键词关键词,医疗机构,试验性医疗行为,医学伦理委员会,立法

从2004年2月10日,广东三九脑科医院进行了国内第一起用于戒毒治疗的脑科手术,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目前,全国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展了“手术戒毒”的治疗:北京、上海、江苏、辽宁、四川、湖南、福建等多家医院声明已成功施行了戒毒手术,但随着“手术戒毒”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也因此引发了医学界的正反大辩论。2005年2月卫生部向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下发通知,要求停止用于毒品依赖者的戒毒治疗的脑科手术。通知称,部分省市的一些医疗机构将脑科手术用于毒品依赖者的戒毒治疗,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脑科手术戒毒是一种正在进行临床研究探索的科学项目,目前临床研究尚未结束,该项手术的毁损位点、技术要点、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还没有作出结论。为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卫生部就脑科戒毒手术中的有关问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指出该项手术不能作为临床服务项目向毒品依赖者提供,要求暂停该项手术的进行。

根据已经接受手术的毒品依赖者的情况看,此项手术有可能成为帮助毒品依赖者戒除毒瘾的技术手段之一,因此卫生部将在严格管理和监督下进行科学研究,届时,研究成果将为各级医疗机构作出最有效的指导。卫生部要求开展此项手术较多的广东省和四川省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方案,对业已接受手术的患者进行观察和随访,以便客观、科学地确定该项手术的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该项技术的临床应用和深入研究的意见。卫生部在接到上述意见报告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进一步论证,再决定是否将此项手术用于戒毒治疗。

透过关于“开颅戒毒”存在争议的新闻,笔者在此想讨论一下我国对试验性医疗行为的管制问题,想呼吁一下关于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立法。

传统意义的医疗行为可简单概括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活动。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上述传统定义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目前在各大型医院,常常会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或国内首次使用)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实施这种医疗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所以被称之为试验性医疗行为,或人体试验。

1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宗旨和原则

医学伦理委员会旨在妥善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应主要适用于从事试验性医疗行为的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国家应支持医疗机构的医学科研工作,鼓励试验性医疗行为在三级医院的实施。

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审批与登记

2.1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医疗机构为三级医院;②医学伦理委员会至少包括两个以上专家组;③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专家;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自行成立本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具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下,由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行为,由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由所审查事项涉及的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①设置申请书;②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及成员。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登记以下主要事项:①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②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③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④医疗机构注册资金;⑤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⑦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变化后30日内向原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得开展医学伦理审查工作。

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

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医学伦理审查内容、专家委员学科专业的不同设置不同专家组,包括:药品审查专家组;医疗器械审查专家组;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专家组。

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为13人,专业应集中在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学和医学心理学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在医学伦理委员会中,本院主管医疗科研副院长为主任委员,其余12位委员由医疗机构聘请医护专家7人及非医护专家5人担任。其中医护专家委员,由内科、外科、精神科、病理科或检验科、护理部专家担任。非医护专家委员,由院内或院外社会工作者、伦理学专家、法学专家或社会贤达等担任。

现有专家不能满足医学伦理审查工作需要时,医学伦理委员会可以临时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伦理委员会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医学伦理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

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有义务对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统一格式的聘书。

4 医学伦理审查工作程序

4.1 申请

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首先应按照统一格式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正式资料,包括且不限于:①临床

试验申请书;②受试者同意书;③研究计划一份。

4.2 受理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医学伦理审查申请后的5日内应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后,医学伦理委员会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并在交费后30日内组织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专家组进行审查。在正式进行审查前,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人数复印后分别送达各位专家。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提交特殊资料,但应通过医学伦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联络,严禁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与申请人私自联系。

4.3 审查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应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学伦理审查工作。临床试验计划的审查,必须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过半数专家出席,决议事项必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医学伦理委员会就人体试验(包括药品审查、医疗器械审查和医疗技术审查)主要审查如下内容:①拟定本院人体试验范围;②拟定人体试验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及审查要点;③审核人体试验计划;④审核受试者权益与伦理道德法律事宜;⑤评估人体试验的进程及其结果;⑥其它有关人体试验事项。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出的临床试验计划审查如下方面:①本计划的研究背景、目的及预期疗效的适当性;②本计划所拟步骤和方法的周详性;③ 受试者的选择/排除标准的适当性;④评估研究结果所作检验项目的必需性;⑤本计划中受试者基本人格保障的适当性;⑥主持人及协同试验人员学识和能力的适当性;⑦计划书的完整性;⑧个案报告表的完整性;⑨受试者同意书的完整性;⑩计划整体的评估。

4.4 申请变更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如计划有变更时,需重新进行审查,并说明必须变更的内容、理由。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应另提变更计划后的临床试验同意书格式,并用黑体字注明“变更后计划”的字样。

4.5 终止审查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可终止医学伦理审查: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③拒绝缴纳费用的;④有碍于医学伦理审查的其它情形。

4.6 阶段报告与中断、终止实施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法通过后,交付试验主持人进行试验。依计划进度至少在计划进行一半的实施期间,应提出阶段报告。如其期间超过一年,每年应提出报告一次。阶段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请试验主持人列席说明。如医学伦理委员会认为有安全顾虑者,可以决定终止其试验。临床试验计划主持人或医学伦理委员会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状况不适宜进一步进行医学试验时,可以适时干预。必要时,终止或中断医学试验,以保护患者的利益。

临床试验完成或试验到期,临床试验的主持人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试验情形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后,依法须呈报的应将结果呈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未提出报告的,不得继续进行其它试验。

5 法律责任

除了明确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权外,还应通过立法明确与医疗机构与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包括:①医务人员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②医疗机构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③医疗机构未按照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议如实告知患者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医疗风险,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④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私下与申请人接触或接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东京医科大学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及细则[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4年05期

[2] 兰礼吉。试论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其对患者与受试者权益的保护[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4年15期

[3] 侯建全,温端改。充分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医院健康发展[j].苏州大学学报(医学版),2004年01期

[4] 李利君,卢光琇.略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j]. 医学与哲学,2003年03期

[5] 韩玲,芮琳,黎建军。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保障受试者权益[j].中国医学伦理学 ,1999年05期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范文2

关键词:病毒性肝炎;肝硬化;临床护理路径

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极易出现肝硬化症状,是临床较为常见的一种进行性肝病[1]。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患者病程较长,临床治疗预后不佳,治疗费用较昂贵,很多患者会担心疾病治疗以及经济负担,常常会产生紧张、焦虑、恐惧、急躁等不良心理情绪,影响临床治疗效果[2]。科学、有效的护理干预可提高患者遵医行为,有利于确保临床治疗效果。临床护理路径是一种基于循证医学,坚持持续质量改进,注重整体护理效果的新型护理模式,为进一步探讨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患者有效的临床护理路径,本文对我院60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患者分别采用常规护理干预以及临床护理路径护理的临床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具体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在2012年1月-2014年3月收治的60例乙型病毒性肝炎后肝硬化患者为研究对象,均经B 超及脑部CT等辅助检查确诊。现将所有患者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观察组(30例)和对照组(30例),观察组中男16例,女14例;患者年龄介于31-66岁,平均年龄(47.9±7.9)岁;病程最短3年,最长达12年,平均(6.4±0.9)年;文化学历水平:小学及中学水平者8例,专科学历10例,本科及以上学历者12例。对照组中男15例,女15例;患者年龄介于30-65岁,平均年龄(46.9±7.5)岁;病程最短3.1年,最长达11.9年,平均(6.2±1.0)年;文化学历水平:小学及中学水平者7例,专科学历9例,本科及以上学历者14例。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程及文化水平等基本资料方面对比,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护理方法

对照组患者采用常规护理干预措施,而观察组患者按照临床护理路径实施相应护理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2.1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护理路径表。待患者入院后,对患者的生理、心理状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由医护人员共同组织成立专门的临床护理路径研究组,根据《临床护理路径实施手册》,结合患者的实际需求编制系统、全面的临床护理路径表。

1.2.2临床路径内容与实施方法。①入院后第1d,护理人员应向患者详细介绍医院的环境、规章制度、主治医生、责任护士、正常的作息时间及探视规定,全面评估患者的病情,尽可能消除患者的心理负担和障碍,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为后期治疗奠定良好基础。②入院第2d后,应结合患者的文化水平,尽可能向患者详细说明关于肝病的一些专业知识(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疾病的发生与发展以及治疗预后情况等)、消毒隔离措施、疾病预防、护理要点以及保健措施等。同时应指导患者应劳逸结合,切记不可操劳过度,注意合理、均衡饮食,养成良好的作息时间,形成规律的生活习惯。强调用药的重要性、必要性、使用方法、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嘱咐患者一定要严格按照医嘱按时、按量服药。③入院第3-4d,应根据患者病情改善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运动计划,包括运动类型、方式、强度、时间等。若患者处于肝硬化失代偿期,应确保患者能够保证绝对卧床休息,有利于修复受损肝细胞,促进其再生。劝诫患者戒烟戒酒,多摄食一些新鲜的水果、蔬菜,不要进食一些辛辣、刺激食物。④入院5-7d后,若患者处于肝功能代偿期,且并未出现明显并发症,应多摄食一些优质蛋白,注意维生素B、维生素C摄入,减少动物脂肪摄入,有利于肝细胞再生。若患者肝功能处于失代偿期,应注意补充维生素C,严格控制氮摄入量,有利于排毒。肝硬化出现腹水患者应注意液体及钠盐的摄入。⑤入院6-14d后,应指导患者学会基本的自我观察及护理办法,注意公共卫生、个人卫生,避免感染。⑥出院指导。指导患者正确用药,应按时、按量服药,不要自行随意增减药量,一旦出现异常应立即到医院就诊。定期回医院复查腹部B超、肝功能及血尿常规。

1.3 评价指标

观察并记录两组患者住院时间、治疗费用、用药情况、戒烟戒酒、健康状况以及患者对护理满意度情况,包括医疗护理技术水平、服务态度、护士形象等。

1.4 统计学处理

选用软件SPSS16.0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数据用(X±S)表示,使用t对其进行检验,χ2对计数资料进行检验,P

2.结 果

2.1两组患者住院时间、治疗费用情况对比。观察组患者住院时间、治疗费用均明显少于对照组(P

表1两组患者住院时间、治疗费用情况对比(X±S)

组别 例数 住院时间(d) 住院费用(万元)

观察组 30 14.7±7.2 2.0±0.9

对照组 30 18.4±10.9 2.2±1.4

2.2两组患者遵医行为、健康状况及护理满意度情况。观察组患者按时服药(96.7%)、戒烟戒酒(93.3%)、健康合格(83.3%)、护理满意度(93.3%)、明显高于对照组(86.7%)、(63.3%)、(50%)、(73.3%),差异对比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

表2两组患者遵医行为、健康状况及护理满意度情况(n,%)

组别 例数 按时服药 戒烟戒酒 健康合格 护理满意度

观察组 30 29(96.7) 28(93.3) 25(83.3) 28(93.3)

对照组 30 26(86.7) 19(63.3) 15(50) 22(73.3)

3.讨 论

临床护理路径自20世纪中期开始被提出,在外国一些发达国家中应用较为广泛,临床护理路径更加注重持续质量改进,可提高临床护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序性,提高临床护理效率[4],也可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减少患者的住院费用,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邓鑫等认为,临床护理路径在患者住院时间内会全面评估患者的病情,制定针对性、个体化的护理计划,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指导,提高患者对疾病的科学认识,缓解并消除患者的心理障碍和负担,使患者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心理状态,有利于临床护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陈蓓等研究表明[5],利用临床护理路径可使护理人员循序渐进的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护理人员与患者交流有效性,有利于提高患者的遵医行为。本组研究显示,实行临床护理路径组经入院评估、健康教育、饮食运动指导等护理干预,患者住院时间、治疗费用明显降低,且服药、戒烟戒酒等遵医行为、健康合格率以及护理满意度明显升高(P

综上所述,应用临床护理路径加强对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患者的护理干预,可提高临床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患者的遵医行为,改善患者的健康状况,有利于患者尽快康复,是一种经济、有效的护理模式。

参考文献

[1]辛建文,苏静,张鸿,等.51例乙型病毒性肝炎后肝硬化LAM联合ADV三个月后序贯ADV抗病毒疗效观察[J].内蒙古医学杂志,2012,40(12): 1475-1478.

[2] 周俊卿,李红.乙型病毒性肝炎后肝硬化患者的心理护理[J].临床误诊误治,2011,24(8): 104-105.

[3]张丽敏.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腹水的临床护理[J].中国医药指南,2012,7(11): 146-147.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范文3

一、__县拘留戒毒所基本情况

__县戒毒所于2011年投资1000万元,2012年3月17日建成投入使用。设计关押容量216人。其中戒舍17间,拘室7间。监所占地面积17162平方米,建筑面积6564平方米。2011年县人民政府拨付第一期资金38万元用于安装监控室视频监控系统。自治区公安厅监管总队拨付专项资金20多万元,用于新建放风场挡雨棚和安装戒室有机挡风玻璃及监控等基础建设补给。目前,各种功能用房基本配套,人员人均使用面积符合标准。两所共有民警、员工26人,其中班子成员7人,民警5人,医生3人,协警7人,后勤保障人员4人。

二、工作成效及主要做法

__县拘留戒毒所在具体工作中,认真整合警力资源,从收拘、收戒、管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后勤等岗位力量重新优化组合,坚持围绕确保监所安全为监管工作的生命线,着力探索和解决监管工作的实际问题。在戒毒所工作方面,他们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治疗、关怀救助的工作理念,按照“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教育学校化、康复多样化、建设标准化”的基本思路开展工作,成效明显。目前,戒毒所有总床位170张,有在所人员77人,床位利用率为45.2%。2014年自治区下达强戒任务100人,现已完成78人,完成率为78%。在拘留所工作方面,他们以严格周密的安全防范机制体现强制性、以宽严有度的分级管理机制体现行政性、以丰富多样的教育矫治机制体现教育性、以规范有序的执法管理机制体现规范性、以以人为本的权益保障机制体现人文性,并把拘留所作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主阵地,业绩不凡。拘留所今年至今执行拘留人员273人,日拘量为55人。其主要做法是:

(一)坚持以人性化管理为主线、以执法规范化为抓手,努力创建和谐监所。

(二)创新勤务模式。严格实行所领导带班、管教民警值班备勤、集体交接班制度,强化管教、监控巡视、提询提押、医务等岗位之间信息交流,促进监所岗位无缝衔接。

(三)创新教育工作。开展红色文化进监所活动,发挥主流文化的特殊教育感化效能。

(四)营造温馨环境。设置警务公开栏,公示在押人员伙食标准、权利义务,告知在押人员亲属的接见、会见、送钱送物等制度。创新便民服务工作,开通亲情电话,提供信息服务平台,接受投诉留言,预约家属会见。对外进行开放,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创新监督机制。与医院建立医疗救治“绿色通道”,逐步完善新入所戒员的五项健康检查;建立每日巡诊防疫制度,对患病人员及时发放药品,跟踪观察治疗。

(六)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格食品采购制度,保质保量足额供给。

三、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缺电化教育装备、摄影机、监区门禁系统、周界控制系统、被监管人员文体活动设备、厨房设备、卫生医疗设备、发电机配电设备及功能房不足。

(二)民警任务重,精神压力大,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吸毒人员在监所强制戒毒期间,心态变化无常、说变就变。如:毒瘾发作时,自伤自残事情时有发生。这些事情的发生使民警们防不胜防。若发现和采取措施不及时,发生意外,还要追究分管民警的责任,以致民警长年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状态。监所民警这种“高压职业”的后果是:民警们身体上感觉很累、心理上感到很苦,有力不从心的感觉。而心理过劳比身体过劳更具有杀伤力,民警出现心理问题危害更大。

(三)警力不足、工作压力大。在保证监所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双人在岗,每天值班至少应保持5人,2天后上行政班,再24小时值班。另外还有民警的每年正常休假、家有急事、特殊情况等,还要其他民警代值班,致使民警长年累月打疲劳战,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工作压力大。另外,脑、体并用的劳动极易造成监所民警心力、体力同时过度

支出,这些极易导致监所民警心理负荷过重和身体过度疲劳。

(四)吸毒人群中感染艾滋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也为数不少,不符合收戒条件的就有多人。而往往这些人员就利用其“特殊身份”变本加厉地从事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群众反映强烈,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人往往不符合收治条件。

(五)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跟踪帮教是戒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戒毒科学流程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关系着戒毒人员是否能够顺利融入社会,巩固戒毒成果。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关系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成败。在实际工作中,强制隔离戒毒所受执法权的限制,以及自身人力、财力的局限,加上解戒人员的抵触、不配合,社会帮教、干预体制的不健全等相关因素,无法实现所内戒毒力量与社会帮教力量的良性衔接,导致所内戒毒和社会帮教断层、脱节。

(六)监所环境美化工作有待加强。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素质。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提高民警素质是做好监所安全管理的必要条件,因此,着眼于抓根本、打基础、管长远。一是要提高思想理论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二是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热爱监管职业、安心监管工作。三是提高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四是提高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做监所管理的行家能手,勇于开拓与时俱进。五是加大监所民警岗位轮换和交流,落实监所民警的特殊岗位津贴,努力创造栓心留人的政策和环境,不断增强监所队伍的凝聚力和活力。

(二)合理配齐警力,减轻民警的工作压力。完成监所管理工作,警力是根本,监所民警的工作可以说“一个萝卜,一个坑”,一天又一天,一月又一月,长年累月,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每个岗位都需要人去完成,警力到位可以明确责任,明确目标,明确要求,确定任务。这样既利于保证监所安全,又有利于警力的合理使用,同时也利于保障民警的正常休息,否则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只好忙于应付,浮于表面,抓不准监所安全管理的重点。

(三)设立特殊监区。艾滋病感染者基本上都是吸毒人员,这无疑给监管民警产生严重的心理恐惧和精神压力。应建立吸毒艾滋病感染者收治特殊病区、配备专业医护人员,增添特殊医疗器材、药品和护治的交通工具,进行必要的隔离和封闭式的教育、管理和治疗。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中办、国办《关于整治突出毒品问题的实施意见》(厅字〔2019〕5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整治突出毒品问题三年(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目标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加强禁毒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推进吸毒人员帮扶救助措施的落实落地,加强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迎接建党一百周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澄清社会面吸毒人员底数。乡禁毒办和派出所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清库”行动,按照“三真实、两一致”要求,全面掌握社会面吸毒人员底数、管控状态、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以及就业帮扶、社会救助落实情况。派出所要加强吸毒人员信息维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及时,要加强错误信息修改删除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精准落实社会面吸毒人员帮扶救助政策。要结合社会面吸毒人员的具体困难和迫切需求,对标对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家庭予以帮扶救助。要结合禁毒扶贫工作要求,重点帮扶因毒致贫的家庭、子女以及贫困家庭的涉毒人员,防止因毒品问题产生新的贫困人口。

(三)切实强化社会面吸毒人员管控。2021年6月15日前,要结合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完成社会面有吸毒史人员的见面提醒、吸毒检测、违法处理、帮扶救助等工作。其中,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社会面吸毒人员、社会面高中风险吸毒人员见面率要分别达到50%、70%、100%,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社会面吸毒人员、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的毛发检测率分别不低于20%、25%、30%,做好戒毒康复效果的科学评估。要加强吸毒人员活动轨迹、现实表现情况的分析研判,全面推进吸毒人员双向管控措施和脱失吸毒人员的打击查处。

(四)达成并巩固戒毒康复效果。严格执行收戒标准,提高收戒能力和戒治水平,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率不低于95%。按照“五有标准”夯实基层基础,社区戒毒执行率达到100%,社区康复执行率不低于99%。落实安置就业、同伴(团队)教育、心理矫治、帮扶救助多种措施,深入推进开展“蓝结家园”建设。稳妥推进戒治管控试点工作,以涉毒贫困人员为重点继续开展“百人戒毒计划”,最大限度挽救吸毒人员。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大宣传。要组建以派出所民警、戒毒民警、社区医务人员、戒毒典型人物、禁毒社工、禁毒志愿者、村干部为主体的宣传工作队伍,开发针对性强的禁毒宣传产品,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平安关爱”行动,讲好“平安关爱”故事,将宣传工作贯彻“平安关爱”行动始终,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一是全面发动。以村为单位,在全面排查社会面吸毒人员底数现状基础上,召开村组和社区警务工作会议,宣传、解读涉毒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和关爱帮扶职责任务,全面推动“平安关爱”行动在基层落地落实落细。二是全方位宣传。要借毒品预防教育宣传专项行动的有利时机,全方位、多角度大力宣传国家禁毒政策,党委政府禁毒的坚强决心,营造帮扶救助吸毒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浓厚的舆论氛围。三是全覆盖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手段作用,宣传“禁毒扶贫”先进典型、“蓝结家园”建设成果、戒毒典型人物,宣传“平安关爱”行动成果,讲好“平安关爱”故事,增进和谐社会氛围。

(二)做实大排查。要进一步加大吸毒人员排查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吸毒人员纳入管控视线,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一是强化基层走访摸底排查。要组织派出所以及司法所、医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广泛发动网格员、禁毒社工、禁毒专干、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力量,深入社区、村居、家庭、单位、场所,通过走访调查、集中清查、顺线追查等形式,核实人员身份信息、管控状态、现实表现。二是强化重点场所部位排查。要以娱乐场所、洗浴场所、宾馆饭店、私人会所、出租屋等涉毒高危场所为重点,紧盯娱乐场所向好郊结合部、偏远地带转移的问题,采取明查暗访、清理整治等形式开展吸毒人员摸排工作,及时发现处理一批涉毒问题和“隐性”吸毒人员。三是落实举报奖励措施。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发展信息员等方式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吸毒人员,敦促吸毒人员到公安机关主动登记、主动戒除毒瘾,及时纳入管控范围。

(三)落实大管控。在全面澄清吸毒人员底数和人员现状基础上,深细严实做好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一是要落实吸毒人员衔接管控工作。各地要严格落实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必接”工作,要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有机融合,探索建立社会面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和后续照管长效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吸毒检测。要依法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开展吸毒检测工作。根据目标任务,全乡原则上要组织不少于1次突击尿检或毛发筛查检测、艾滋病检测。三是要加强重点人员防控。全面加强对社会面有精神病症状、精神障碍、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人员的摸排,将相关人员纳入高风险人员管控的同时,动员其家属送承担“百人戒毒计划”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四是强化肇事肇祸案事件处置。要推动建立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情报会商、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强化吸毒人员肇事肇祸突发事件案情通报、联动处警、信息报送、案情、舆情监控、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升对吸毒人员肇事肇祸的主动发现、现场查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该类事件防得了、控得住、处置快、影响小。

(四)做好大帮扶。要推动相关部门履职,综合运用就业帮扶、心理矫治、社会救助、医疗救治、法律援助等保障政策,全面开展吸毒人员帮扶救助工作。一是推进“蓝结家园”项目建设。要立足社区,整合社会资源,以安置就业为核心、团队戒毒为纽带、同伴教育为辅助,通过戒毒康复、技能培训、安置就业、社会帮扶,吸纳更多社会面吸毒人员加入戒毒团队,努力探索戒毒康复的新路径新方法。二是深化“禁毒扶贫”攻坚。按照回访率100%、工作措施落实率100%要求,组织开展涉毒贫困人员“回头看”工作,确保已脱贫的涉毒贫困人口脱毒脱贫成效持续巩固,确保有效遏制新增涉毒贫困人口并及时纳入管控,努力实现“以脱毒保脱贫、以脱贫促脱毒”的目标。三是“平安关爱”措施全覆盖。要在摸底排查基础上,全面掌握社会面吸毒人员的现实需求,逐

人制定关爱帮扶计划,实行“一人一档”“一人一策”,落实“应帮尽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平安关爱”行动既是为建党一百周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的重要举措,又是帮助社会面吸毒人员巩固戒毒康复效果、回归社会的重要保证。全乡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以最严的工作纪律、最实的工作作风、最细的工作举措,狠抓责任措施落实,务必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乡禁毒办成立由乡长***为组长,乡政法委员***、乡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及各相关责任村、乡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平安关爱”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乡政法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乡属单位和部门要明确专项行动联络员,要结合本地实际和职责任务制定切实可靠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意见,确保“平安关爱”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协调配合。派出所要结合“清隐”“清库”“清零”工作要求,依法做好信息核查、吸毒检测、违法处置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维持率和在治人数,协调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服务。民政办要对摸底排查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事实无人抚养条件的未成年子女落实保障政策。司法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落实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后续照管工作。扶贫、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重点帮扶涉毒贫困家庭,重点解决最低生活保障、未成年人抚养、子女失学、心理疏导等问题。

(四)加强督导检查。乡禁毒办将定期通报各村开展“平安关爱”行动情况。乡禁毒办将根据上级禁毒办的要求,适时派出督导组进行暗访,定期通报各村、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平安关爱”行动纳入村、乡属单位和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和问责问效范畴。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范文5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 隔离戒毒模式; 基本戒毒模式。

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的一项法律规定,首次提出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这一规定,是对原先的“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的突破。该法实施以来,各地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了强制隔离戒毒的模式,成绩十分显著。但是,很多强制禁毒所脱胎于原先的劳教所,那些固定的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已经在劳教民警中形成了固定的工作模式,定式思维已然形成; 同时,思想上对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没有准备,使得他们在戒毒的专业知识方面储备不够,执法理念也没有及时转变,所以劳教戒毒模式很大程度上依然是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很多劳教戒毒遗留的弊端并没有根除,这与《禁毒法》的立法初衷是不符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开展,全体民警需要转变执法和管理模式,改变观念,接受新的挑战,原有的思维定势要打破,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扩大开阔视野,坚持科学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新的工作方法,适应新模式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要求。

一、基本戒毒模式———《禁毒法》施行前。

( 一) 劳教戒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在1990 年颁布实施。该决定第8 条规定: 强制戒除( 公安) 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在司法实践中,对吸毒人员在强制管制区域内实行劳动教养,对于降低吸毒率和复吸率有较好的效果。由于看到了这样的进步意义,全国禁毒工作第三次会议上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政策,如果发生复吸就做劳教处理。劳教戒毒在教育,感化,挽救吸毒者方面,曾经扮演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这种制度缺陷是严重的。如在司法实践中,劳教戒毒和普通劳动教养制度之间没有大的区别等。

( 二) 公安强制戒毒。

《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强制戒毒办法》是公安强制戒毒的法律依据。因为在我们国家的强制戒毒所大多属于公安机关的事业单位,有的缺乏充分的资金,因此,必须收取治疗费用,以维持正常运行的强制戒毒。近年来,强制戒毒所成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吸毒,注射吸毒者生理脱毒,心理治疗和法律,道德教育的行政执法场所,在提高药物疗效,降低复发率,帮助吸毒者返回社会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为社会取得了不小的贡献。但相对劳动教养,其缺点包括管理制度,方法,资金等方面,具体而言,包括: 管理不规范; 戒毒的医疗问题无法解决; 资金和设备无法保证,存在单一的康复手段。

( 三) 自愿戒毒。

自愿戒毒顾名思义就不是强制进行的戒毒。这一类自1989 年始,一些自愿戒毒所在全国各地建立,设在精神病院内部,以后逐渐分开。

自愿戒毒在我国最重要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愿戒毒高利润,接受的医院大多数医疗水平较高, 3000 - 5000 元之间是7 - 15 天的治疗费用。因为强有力的卫生,科研实力,良好的医疗设备,患者身体排毒的治疗水平教高,其中大部分采取封闭病房管理措施。但其缺点也很明显: 只有戒毒所安排的7 - 15 天的治疗时间,后续的康复、脱毒、回归社会这些基本没有,复发率很高。

二、现行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优势分析。

( 一) 法律程序严谨,保障强戒人员的权利。

按《禁毒法》,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要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慎重,给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不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的处理方式,这些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强制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不仅看强制隔离戒毒效果,也考虑采取强制措施对公民的伤害降到最低。《禁毒法》立法解释说:

吸毒行为不属于犯罪,调整的范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明确,吸毒者具有三重身份: 病人、受害者、违法者,在就业和教育方面均不受歧视。因此,《禁毒法》在这方面规定: 按照需要,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可以接受强制隔离吸毒人员参加; 治疗应根据需要,配备强制隔离场所的医生; 对吸毒人员,管理者不得虐待,体罚或者侮辱; 吸毒者亲属和单位或学校工作人员可以到吸毒者强制隔离地方探望,经批准,强戒人员可以外出探望配偶,直系亲属。这些规定有利于强制隔离戒毒取得更好的效果,但主要考虑的是吸毒者的人道待遇,也符合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 二) 以医疗保护和心理康复为重点。

强制隔离戒毒治疗,在场所切实得到了加强。戒毒人员健康档案的建立,为掌握强戒人员的第一健康信息提供了便利,满一年后再次对他们进行体检,可以使有疾病的吸毒成瘾者,得到及时的治疗。对一个月将要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体检,健康记录归档保存。其次,成立专门的医疗康复室。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辅助治疗方法、药物等,讲求科学方法的先进性,进行嵇延性戒断症状的辅助治疗,提高戒断效果。最后是毒性检测和药物依赖性试验。通过测试体温,脉搏,血压,尿检和仿真环境中的药物毒性和药物依赖的检测,然后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行为,教育等矫治对策。大部分吸毒人员毒瘾之所以难戒就是心瘾难除。吸毒者在15 至30 天,可以生理脱毒,但不等于戒毒。“心瘾”的戒除是强戒人员完全戒毒的重要标志。

( 三) 有公信力、说服力的科学评价。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评估体系,不仅评估短期效果,也评估长期有效性; 将实际戒断情况与回归复吸风险评估结合起来; 在领导任期目标考核中增加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结果的内容。委托社会调查机构,进行强制隔离解毒的功效社会调查,做到科学评价可信,结论有说服力。

三、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思考。

( 一) 强化公安禁毒职权的同时规范审批职权。

作为工作重点,公安部门应把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建议强制戒毒场所从公安机关撤消,停止接收吸毒者。与此同时,为了防止权力腐败的发生,对强制隔离戒毒这种强制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由公安部规定严格的程序,国务院规定监督措施; 社区戒毒建议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同级别的公安部门报告,县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强制隔离戒毒可以履行这样的流程: 提出意见———基层办案单位,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市级公安机关。

( 二) 明确禁毒场所的工作主体地位。

目前,我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生理解毒( 仅三个月) 由公安部门负责吸毒者治安处罚间的戒毒治疗,司法戒毒场所接受完成生理脱毒后的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心理治疗和康复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这样的运作流程存在职责混淆和职能交叉现象。强制隔离戒毒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公安,卫生,民政部门和社区紧密配合,当地司法所应当发挥对社区强制隔离戒毒的监管,起到监督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作用。

( 三) 针对心理毒瘾大力倡导场所戒治文化。

康复心理矫正工作中戒毒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维护强制隔离戒毒,促进心理健康,戒断毒品,预防犯罪,全面推广禁毒教育质量提高的实现,是提高隔离戒毒行动的科学化,补充教育和改造的有针对性。

针对心理成瘾,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该提倡场所戒治文化。通过文化的指导,发展出凝聚力,约束力,激励力,辐射力,一一打造警察和强戒人员的个性,信仰和行为规范。发展场所戒治文化,除了要依托当地的文化资源外,还要以开放的身躯,兼收并蓄,对系统的跨行业的文化体制,应当善于理解,沟通,协调与场所文化的创新。竞争的社会思维模式的形成,将会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奠定思想基础。

( 四) 构建统一的强制隔离戒毒分类分期管理模式。

《禁毒法》颁行后,强制隔离戒毒模式成为吸毒人员的主要模式之一,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者,作为违法者和受害者这样的位置考量,考虑到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相比以往的劳教戒毒,在医治主题和戒治方面突出,减少了制裁,劳教戒毒的不足得到了弥补。

考虑到宏观政策和微观操作层面上,结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吸毒者的基本特点,可以将戒毒过程分为观察和生理脱毒期,身心康复期、巩固期以及回归社会的四个戒毒治疗阶段,为期两年的周期,四个阶段按不同的侧重点,分步实施。根据戒毒者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安排四个治疗阶段,每一个阶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此同时四个治疗阶段上承急性脱毒期,为生理脱毒后延长治疗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下接回归社会康复或戒毒康复,为在社会上持续的戒毒康复或康复重返社会建立了良好的条件,更好地反映《禁毒法》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1. 隔离观察及生理脱毒期( 1 个月)。

做好生理指标的检测、心理指标的检测、性病及HIV 检测工作。主要以问卷的形式用卡特尔16PF 量表测试法进行检测,心理咨询员及时进行个别谈话,让强戒人员进行剖析自我等,对那些存有问题的人员放到下一阶段进行重点矫治; 在此期间,可以开展毒品吸食违法和毒品危害教育,进行场所规则和纪律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品行教育、法律道德教育,开展心理辅导和适应性教育,包括艾滋病预防教育的知识,学习劳动技能和进行劳动习惯的教育,为他们下一阶段的治疗打下良好的基础。不仅如此,在这个阶段,还要加强集中训练。主要进行队列训练的行为养成训练,运动康复训练,心理训练和自省训练。此外,物理仪疗和辅助食疗是必不可少的。

2. 身心康复期( 16 个月)。

禁毒专项教育坚持不懈地在这个阶段进行,包括道德教育,成功教育,感恩教育,责任教育,榜样教育等。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为改善心智模式,思维导图的变化,矫正扭曲的心理的教育; 毒品知识教育的主要是讲解吸毒成瘾的特征。这个阶段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涵盖《宪法》、《刑法》、《民法》以及《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婚姻法》等几项内容。可以进行文化素质教育,通过讲座,优秀作品,政治教育,应用文等形式进行。在技能教育方面,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和被强戒人员的喜好写出职业培训计划,与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取得合作与支持,必要时实行联合办学,为强戒人员融入社会,自食其力打好基础。

在身体和心理康复期,康复训练必不可少。建立运动康复中心,引进脑功能检测仪,体能监测仪,人体成分分析仪等设备,训练康复师,对照强戒人员的身体健康状态,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的体能评价体系和质量标准的培训内容。运动康复档案的建立,为不同差异的强戒人员,制定有差异性的治疗方案,使用传统和现代体育在一起,帮助他们运动康复治疗,帮助强戒人员逐渐增强体质。

为了加强心理的解毒和心理康复训练,场所内可以设立药检室,开展心理排毒训练。可以模拟真实环境,强戒人员进入这个环境,使他们对环境的刺激和影响力得以减少,一旦建立削弱和消融的条件反射,强戒人员拒绝毒品的能力就能得以提升。条件允许可以进行电动厌恶疗法,一旦强戒人员见到毒品,产生吸食欲望时,电击他们,这样就建立起毒品—吸食之间的条件关系,使过去的见到毒品就产生强烈的吸食欲望的冲动弱化乃至消失,就会达到使强戒人员恐惧、厌恶吸毒,远离毒品的目的。

3. 巩固提高期( 4 个月)。

在强戒人员离所之前,应着眼于国家的国情社情教育,预防复吸的特殊教育,品德意志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和一系列的自适应的教育活动,其他手段也可以同时使用,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的技能、理念等不断提升。此外,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前5 个月,请社区工作者尽快参与强戒人员的帮助教育,帮助他们修复社会关系,提高他们的社会认可程度。

4. 回归社会前期( 3 个月)。

在被批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和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进行健康的生活方式教育,其中包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幸福观,享乐观,信念,理想等,正确看待理想的主观现实和客观现实的矛盾,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社会压力,和合适的朋友进行交流,提高个人的生活质量; 开展心理康复巩固教育,强调在认知,情感,需求,减少危害,危机应对模式教育,拒绝毒品,心理技能训练诸方面有较多的收获,引导他们学会对毒品如何说不,提高他们对毒品的心理阻力; 同时,组织他们开展职业技术培训,让他们学会一个熟练的技能返回社会做好职业方面的准备。

参考文献: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范文6

【关键词】苯丙胺类兴奋剂;中毒;整体护理

近年来,吸食新型在特殊人群中并不少见,尤其以苯丙胺类兴奋剂(麻果,冰毒,)为代表。2009年5月——2013年5月我院急诊科共收治25例急性苯丙胺类兴奋剂中毒患者,其抢救和护理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本组急性苯丙胺类兴奋剂中毒患者25例,男11例,女14例,年龄19-56岁,平均年龄30.2岁,服用量5mg-200mg,就诊时间为用药后0.5-2h。其中口服者10例,鼻吸者8例,注射使用者2例,掺入饮料服用5例。20例患者为复吸。

1.2诊断标准[1]

1.2.1有服用过量苯丙胺类药物史。

1.2.2尿液进行毒物分析示毒物存在。

1.2.3急性中毒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兴奋。长期滥用可导致苯丙胺性精神病表现。

1.3临床表现25例患者均有中枢神经系统兴奋表现,病人精神活动亢奋,瞳孔放大,不吃不睡、过度活动、情感冲动、不讲道理、偏执狂、妄想、幻觉和暴力倾向;23例有头痛、寒战、面色苍白或发赤、胸闷、气急、心动过速;8例有早搏;2例发作心绞痛;15例患者血压升高;10例出现肠胃功能障碍如口干、口中有金属味道、厌食、恶心、呕吐、腹泻、腹部绞痛;3例产生惊厥。

1.4治疗

1.4.1口服患者入院后给予催吐或洗胃。

1.4.2大剂量维生素C酸化尿液、利尿促进毒物排泄。

1.4.3地西泮或异丙嗪镇静,极度躁动时予以氟哌啶醇。

1.4.4心动过速、心肌酶谱升高者予减慢心率,能量合剂营养心肌,改善心肌缺血,防止心律失常。

1.4.5重度高血压者予以硝酸甘油、酚妥拉明控制血压。

1.4.6高热者予以物理降温。

1.4.7对肝肾功能异常予以对症处理,保护重要脏器功能。

1.5护理

1.5.1一般护理①接诊时了解患者所使用的苯丙胺类兴奋剂的种类、用量、使用途径,中毒前后有无饮酒或其他成瘾药物,有无外伤。②保持病室安静,室内空气新鲜,保持合适的温度和湿度。③半卧位,以改善胸闷、气急。鼓励患者多饮水,以促进毒物排泄。④开放静脉通路,合理控制输液速度:太快增加心脏负荷,诱发肺水肿;太慢可致液体量补充不足,不利于毒物排泄及水、电解质紊乱的纠正。留取标本,查血常规、生化、肝、肾功能、心肌酶谱、血气分析、尿常规等。

1.5.2心理护理和健康教育苯丙胺类兴奋剂中毒患者多异常兴奋、惊恐,积极安抚患者,稳定其情绪,以减少心肌和机体耗氧量。予以心理疏导,消除患者的敌对心理,保护患者隐私,让患者有安全感,安心配合治疗。对有戒断症状的患者了解存在的心理问题,明确告知患者苯丙胺类对人生理、心理的影响,树立“苯丙胺类兴奋剂戒断症状并无明显身体不适,成瘾原因几乎来自吸毒者心理”的认知观点,利用戒除成功病例增强患者康复信心,鼓励患者培养兴趣爱好,远离曾经吸毒的环境和朋友,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1.5.3家庭治疗和随访与患者家属或朋友建立联系方式,出院后定期电话指导家庭治疗康复,随访患者亲友,获取戒断成功率。

2结果

所有患者的中毒症状在24-72小时内得到控制,2-5天出院。随访3-50个月,平均21.4个月,5例初次吸食者全部戒断成功,20例复吸者中有6例成功戒除,戒断成功率44%。

3讨论

苯丙胺类兴奋剂有较强的中枢兴奋作用和欣快作用,主要作用于儿茶酚胺神经细胞的突触前膜,通过促进突触前膜内神经递质(如多巴胺、去甲肾上腺素和5-羟色胺)的释放,阻止递质再摄取而发挥药理或毒理作用。在周围神经系统,苯丙胺类兴奋剂主要作用于周围神经系统肾上腺素受体,从而产生一系列兴奋症状。兴奋心脏,收缩周围血管,升高血压;松弛支气管和肠道平滑肌;散大瞳孔,收缩膀胱括约肌等作用[2]。常见的滥用方式为口服,其它方式还有:鼻吸、注射或搀入饮料一起饮用。该类从肠道吸收迅速,1-2小时后可完全吸收,约30%-40%在肝内经去氨基作用而破坏,其余以原形从肾排出。本品中毒剂量为1次15-20mg。对本品敏感者仅用2mg即发生中毒症状。最小致死量约为250mg。

苯丙胺类兴奋剂中毒诊断主要依靠接触史、中毒症状和血、尿苯丙胺浓度。本组病例在医生和护士采集病史时均提供了明确的苯丙胺类兴奋剂摄入史,结合较典型的临床中毒表现得以确诊。苯丙胺类兴奋剂中毒目前无特异性拮抗剂,治疗主要是促进毒物排泄;对抗中毒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处理多系统器官功能异常;降温等对症处理[3]。促进毒物排泄借助于大量输液和酸化尿液,常用的酸化尿液的药物为大剂量的维生素C。处理兴奋性的精神和行为紊乱、谵妄、惊厥常使用地西泮、氟哌啶醇、氯丙嗪等药物。通过利尿等措施促进中毒时的肌红蛋白排泄,保护肾功能。

整体护理不同于以往的功能性护理,其改变了靠医嘱加常规的被动工作局面,护理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是主动的思考者,内容涉及患者的生理、心理、社会等各个层面,而不仅仅局限于疾病的护理和简单的技术操作[2]。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与患者沟通的时间最多,在急诊时更是“首诊者”,可紧急采集病史,明确接触史,向医生汇报,为诊断和抢救赢得时间。急诊中毒患者的病情变化快,护理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和心理变化及时调整和修改护理计划和措施,保持护理的连续性;同时这些观察结果对确定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和心理辅导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相对于对急性中毒患者的积极救治而言,如何降低治愈患者的复吸率是另一个重要课题,本组患者中80%为复吸者,表明多次吸食者发生中毒的几率明显增加。心理戒断是复吸者能否回归正常生活状态的重要因素,护士可充分利用与患者沟通时间多的特点对患者进行心理辅导,使患者更加充分地认识对自己机体和心理,以及对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使其坚定早期脱离的信念,可有效降低复吸率。出院后患者接触的人物和周围环境对其具有重要影响,由于顾忌患者在院外直接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我们与患者家属或朋友建立联系,定期电话随访和督促家庭治疗,本组患者终末随访时的复吸率为56%,低于我国戒断后80%的复吸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对苯丙胺类兴奋剂中毒患者实施整体护理,保证了患者治疗和护理的系统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明显消除了患者的焦虑、恐惧、抑郁、自卑等心理,通过实施整体护理,使患者对的危害有了较充分的认识,有助于其养成科学合理的生活习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李焕德.解毒药物治疗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276.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范文7

烟草依赖已列为疾病。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2009年统计每年消费两万亿支。这样巨大的烟草消费增长使得烟草危害的相关疾病患病率随之增加。

为什么吸烟的人越来越多,一是有不少青少年认为吸烟是成熟的标志,为了证明自己不是小孩,而选择了吸烟这种方式。二是模仿,香烟具有多种象征作用,历史上有许多伟人都喜欢吸烟。此外,吸烟者那种潇洒自如的神态对青少年也具有很大诱惑力。三是交际需要。在中国,吸烟已成为一种交际手段,敬烟往往是社交的序曲,能缩短人与人之间距离。四是消愁。有不少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受到挫折以后,便借抽烟来缓解自己的紧张情绪,消除烦恼。五是提神。吸烟上瘾后,会具有一定的兴奋作用。

吸烟危害健康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香烟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大致分为六大类:

1.醛类、氮化物、烯烃类,这些物质对呼吸道有刺激作用。

2.尼古丁类,可刺激交感神经,让吸烟者形成依赖。

3.胺类、氰化物和重金属,这些均属毒性物质。

4.苯并芘、砷、镉、甲基肼、氨基酚、其他放射性物质。这些物质均有致癌作用。

5.酚类化合物和甲醛,这些物质均有加速癌变的作用。

6. 一氧化碳能减低红细胞将氧输送到全身的能力。

2000年以来,中国的控烟工作开始有了起色,并积极支持和参与了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的谈判和制定。2000年10月13日,我国政府举行了履行FCTC的启动仪式。2006年1月9日FCTC在我国正式生效,这些都表明中国对在FCTC的框架下加强国际合作,应对公共卫生领域的挑战以及保护公民健康的郑重承诺。

欧美等发达国家40多年的成功控烟经验之一是对医务人员进行戒烟培训,并动员他们参与戒烟运动。医生不但可以利用专业知识帮助吸烟者戒烟,而且还可以推动国家就控烟问题进行立法,同时不吸烟和戒烟成功了的医生也能成为吸烟者的榜样。医生在戒烟方面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远胜过吸烟者的亲人或周围其他人。

医生在健康方面的建议比任何人都令人信服,约70%的戒烟成功者是因医生的劝告而实现的。与其他职业人群相比,吸烟者最容易接受医生的戒烟建议,约70%~90%的吸烟者每年与医生接触。医生的行为被视为楷模和榜样,医生是协助吸烟者最佳的人选,医生可以根据病人的健康状况和家族史给予个性化的建议。

烟草对人类有如此巨大的危害,医务工作者在戒烟中的作用又是那么重要,作为呼吸科医生积极参加控烟工作更是责无旁贷。呼吸科医生应成为控烟先锋,做控烟表率,应用科学的方法有效控烟。

如何做好戒烟治疗工作?首先呼吸科医生应以身作则,自己不吸烟,已吸烟者应主动戒烟,应该深刻认识吸烟给人们带来的危害。2005年调查显示,非吸烟医生明显更易于参与戒烟指导,70.5%的非吸烟医生经常或总是劝道其患者戒烟,但仅48.6%的吸烟医生参与戒烟指导。其次是努力学习中国戒烟指南,提高戒烟技巧和技能,把戒烟工作与日常临床工作紧密结合。积极规划创建无烟医院和无烟科室。参加戒烟门诊工作,具体指导病人制定戒烟计划,包括正确应用药物干预戒烟。充分利用2008年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制定并颁布的《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控烟倡议书》,在广州中国控烟讲者研讨会上启动了呼吸科控烟专家培训工作,接受培训的一批有权威、有学识、有素养的呼吸科专家必将成为我国控烟工作的骨干。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范文8

一、实施原则

(一)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合作与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

(二)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

(四)分类指导,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

二、目标

(一)总体目标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遏制艾滋病、性病疫情上升较快的势头,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分别控制在20%和10%以内;将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降低到1/10万以下。

(二)工作指标

──到**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坚决取缔违法采集血液或原料血浆点;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临床用血均应由合法机构提供,其中由合法采供点机构提供的应占95%以上;其余由经批准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必须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使用机械采集。

2.所有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达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规范管理的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和监控机制。

3.医务人员85%以上应接受过艾滋病、性病知识培训,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市直的医疗卫生部门能够为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50%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全市至少有5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医疗和生活照顾。

5.接受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人在城市达到70%以上,农村达到40%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0%以上,100%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和80%的监狱、劳教所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教育。

6.全市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新生入学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100%;普通初级中学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县(市)学校的开课率为85%,乡(镇)或以下学校开课率为70%以上。

7.规范全市HIV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建成一个高效、灵敏的艾滋病监测系统。

8.制定有关降低人群危险行为的对策,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出台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的措施。

9.建成一个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

──到2005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普及率在市区达到75%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5%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

2.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3.市人民医院、市疾控中心、和城区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艾滋病高发地区的中心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6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工作的专业人员要100%参加上岗培训。

5.结合全国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市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

三、行动措施

(一)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血、血液制品等医源性和非医源性途径传播蔓延

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做好如下工作:

1.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有计划地实现无偿献血,科学合理用血,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节约血液资源,做到合理、科学用血。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2.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3.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防治艾滋病药品和艾滋病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

4.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和院内感染的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容易造成血源性或医源性传播的部门的管理。

5.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发廊、美容院,桑拿馆等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公共场所中可能刺破皮肤的公用器具消毒的监督监测,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督促改进,确保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性,对违法操作造成感染伤害者依法追究责任。

6.加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实验室建设与操作均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教育、交通、旅游、公安、司法、民政、出入境检验检疫、计生、广播电视、卫生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1.电视台、广播电台每周至少在黄金时段播放一次艾滋病防治、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主要报纸每周至少刊登一次预防艾滋病性病、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有关期刊也要适当刊登有关文章和公益广告。

2.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材料(品),开设专题讲座;普通初级中学要将上述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3.公安、司法和民政部门负责对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的民警进行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消除其恐惧心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使他们学会对被监管教育的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

4.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关于防治艾滋病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协助对其它部门的师资进行培训。

5.在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场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

6.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放置宣传材料(品),开展艾滋病性病教育。在加强打击、、贩毒、吸毒活动的同时支持在高危人群中宣传共用针管注射器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防护措施。

7.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

8.利用岗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多种培训形式,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血等人员的专业培训。

9.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乡镇、街道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基层人员、学校要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

(三)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公安、司法、卫生和计生等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2.健全安全套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售货机,计划生育系统应将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和生殖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在有条件的地方或高危人群中宣传和促进安全套的推广和使用;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

3.在条件成熟的社区医疗机构中开展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试点工作要慎重稳妥、严格控制,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公安部门,报经卫生部、公安部批准后才能实施。

4.严格按照《关于对艾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要求,对保外(所外)就医的艾滋病病人做好就医安排与管理工作。

(四)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卫生、劳动、民政、社会保障和保险等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1.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并充分发挥中医药品的优势,开展艾滋病中医与西医结合治疗。

2.艾滋病高流行区预防保健和医疗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治疗服务。

3.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要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并加强管理,减少其流动。

4.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和其他干预手段,以剖腹产和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整顿性病服务市场,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5.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能力,关心他们的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

6.凡有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工作和生活的单位与社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要提倡家庭内的关怀照顾,改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生活质量,完善社区医疗保健及心理咨询服务,减轻他们及家庭在生活、待业、就学等方面受到的歧视和压力。

7.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五)规范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控制艾滋病在性病人群中的传播

1.各镇政府应对目前性病广泛流行可能带来艾滋病蔓延的严重性有足够的认识,将整顿性病医疗市场的混乱局面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将打击游医、药贩、取缔非法行医,依法严格管理广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综合治理部门常规督导工作中。

2.卫生行政部门对有行医资格承担艾滋病、性病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督导。对从事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要进行有关医德教育。要把性病的诊断治疗服务与艾滋病的预防工作结合起来,把提倡安全、推广使用安全套、咨询以及性伴追踪和应用病症管理方法等工作纳入规范化门诊服务范围。

(六)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

卫生业务部门要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以及社会学监测。将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纳入信息建设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面、快捷、灵敏的信息通路,提高艾滋病应急事件处理能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人员中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力度。

(七)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评价体系

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要协调好多部门、多学科的力量参与艾滋病性病评价体系的制定工作。到2002年底,建立科学合理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多学科参与的评价组织体系;定期对政策、防治方法和措施开展综合评估;建立评估反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不断调整防治策略与技术措施。

(八)加强流行病学研究能力,完善我市艾滋病监测系统和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分析与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针对艾滋病防治措施和方法,开展经济学评价与应用性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政府部门要根据国家的《行动计划》精神和《省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支持有关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安全套推广等活动。要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调整、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政策

公安、司法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抓紧研究和制定相关的保险制度。

卫生部门要加快制定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政策与措施,妥善解决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风险问题。

要扩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领域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该领域有关的活动,借鉴与吸收国际上有益的经验,积极引进国外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并随着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境外援助,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考核评价

(一)纳入相关考核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各有关部门应将《省规划》和《省方案》中关于艾滋病、性病工作的有关内容列入相关工作的常规考评中;卫生部门要按《省规划》中的工作指标纳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执法、城市卫生、社区卫生、血液管理、医院管理、卫生防病和妇幼卫生等工作的常规考评中。

(二)制定综合性评价指标体系

综合性评价指标分三个方面,即:社会支持性环境指标及相关数据;行为的变化指标及相关数据;血清学监测指标与病例报告数据。综合评价以收集第一方面的指标为重,结合第二、三方面指标反映的趋势和变化进行科学的评价。

(三)建立以经常性监督检查为主的考核评价制度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范文9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禁毒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开展马家店街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回归社会”三位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为全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经验。

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适用对象

马家店街办各社区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适用对象:

(一)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吸毒,本人有戒除毒瘾愿望,能主动配合治疗,且有固定住所、具备帮教条件的;

(二)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的住所或是在校学生,具备帮教条件的;

(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被查获吸毒的;

(六)60周岁以上的;

(七)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

(八)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由市禁毒委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马家店街办为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

市禁毒办:负责对社区戒毒专职人员进行培训、审核授牌;指导、督促马家店街办落实社区戒毒工作计划;对社区戒毒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年度工作考核。

马家店街办: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心理咨询矫正、戒断生理反应期间的护理、就业指导与培训服务,监督社区戒毒人员遵守戒毒协议;落实社区戒毒工作的人员、场地和经费,对具体戒毒工作进行考核指导,总结经验。每个社区面向社会招聘2名社区戒毒专职人员,经街办审核、市禁毒办备案后授牌上岗,专门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组织成立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戒毒专职人员、社区医务人员、禁毒志愿者、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要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情况,逐一制定针对性强、操作具体的戒毒方案,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探索建立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回归社区”三位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

市公安局: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参与社区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司法援助;配合市公安局开展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工作;会同市公安局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1日至15日)。市禁毒委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部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具体措施。马家店街办组织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相关成员进行工作动员,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措施。

(二)学习培训阶段(4月16日至20日)。市禁毒办为马家店街办提供《禁毒法》学习资料,并对社区干部和社区戒毒专职人员进行《禁毒法》业务知识培训。

(三)摸底准备阶段(4月21日至30日)。摸清适合社区戒毒对象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成立机构,制定规章制度,落实人员和经费;组织开展社区戒毒专职人员的招聘、培训工作。

(四)组织实施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引导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人员自愿接受社区戒毒;与自愿接受社区戒毒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亲友、监护人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戒毒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摸清情况;根据自愿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本着戒毒对象自愿接受社区戒毒的原则,依据《禁毒法》的规定,戒毒对象与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签订戒毒协议,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实施戒毒工作。

(五)总结推广阶段(7月1日至31日)。对已达成协议、自愿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定期对他们的戒毒情况、遵守协议的情况和戒断的症状反映进行总结、评估和记载,同时总结社区戒毒工作经验,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力争2009年下半年社区戒毒在全市全面推广施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的领导,市禁毒委成立社区戒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方斌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马家店街办主任、市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政委、市公安局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市司法局、卫生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马家店街办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社区戒毒试点的日常工作。马家店街办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社区戒毒工作机构,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建立规章制度。一是建立完善学习《禁毒法》、《戒毒条例(初稿)》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机制,提高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能力;二是把社区戒毒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完善戒毒人员定期检测、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定期报告制度,切实掌握戒毒效果;四是进一步摸索建立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制度。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范文10

通讯作者:杨卫萍

【摘要】 目的 观察全程护理干预对酒精戒断综合征患者的影响。方法 将88例患者随机分成两组,对照组44例,干预组44例,干预组患者入院、住院、出院后实施全程护理干预,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结果 两组患者成功戒酒与复饮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 全程护理干预; 酒精戒断; 影响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2.02.032

长期大量饮酒会引起酒精中毒、酒精依赖,酒精依赖系指酒精中毒者一旦停饮,可产生一系列戒断症状。酒精戒断综合征是笔者所在科常见的危重症之一,其临床症状为:四肢与躯干急性震颤,患者不能静坐或握杯,易激动、惊跳,常见恶心、呕吐和出汗,若给予饮酒,上述症状可迅速消失。家属对患者戒酒行为没有信心或不支持,导致患者出院后复饮率上升。笔者所在科对收治的88例酒精戒断综合征患者进行了全程护理干预,取得了良好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6年8月~2011年8月笔者所在科收治酒精依赖患者88例,均为男性,其中HBsAg、抗-HBc、抗-HBe阳性46例,年龄28~72岁,平均53岁。均符合酒精依赖的诊断标准。将患者随机分为干预组(44例)和对照组(44例),干预组均选择与患者生活关系密切的家属作为陪护与监督者。

1.2 干预方法

1.2.1 对照组 遵医嘱给予常规镇静治疗与护理。

1.2.2 干预组 在对照组基础上予以下述干预措施。

1.2.2.1 风险评估 接待酒精性肝病或酒精中毒患者的护士为责任护士,入院当天由责任护士完成精神状况评估,包括意识状态、注意力、有无幻觉、情绪等变化,收集资料,提出护理问题,制定护理计划,全面掌握患者与家属心理反应。

1.2.2.2 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住院药物治疗期间,做好安全知识宣教,陪护人员必须24 h严守,躁动不安者加床栏,对攻击性患者做好保护性约束,加强巡房,观察药效与不良反应,备好抢救物品。

1.2.2.3 做好患者及家属的心理护理 责任护士对待患者、家属如朋友、亲人。由于酒精依赖者主观意志薄弱或人格障碍[1],以自我为中心,表现为执拗、易激惹,酒醉后无理取闹或对家人打骂,酒醒后又很自卑、心情急躁,身体健康每况愈下,家属对患者酒精依赖行为厌烦。因此,对意识清醒患者及时予以心理疏导,常与其聊天,耐心倾听其讲述,据其症状讲解饮酒给躯体、心理、社会带来的危害,让患者了解疾病过程、进展、转归、预后。讲解酗酒给家庭生活带来的危机,强调嗜酒可增加HBV、HCV及重叠感染者患原发性肝癌的危险,酒精在致癌方面对HBV、HCV有协同作用,特别是HBsAg、抗-HBc、抗-HBe阳性的重度嗜酒者,HBV-DNA阳性率最高为78.21%[2],介绍一些改变饮酒习惯、减少戒断症状方法及治疗成功病例,让患者正视疾病,增强战胜疾病与戒酒信心,制订不饮酒生活计划,争取家属大力支持,发挥家属对患者的关爱作用,监督并协助患者摆脱酒精依赖[3],协助他们处理好危机。患者出院时,责任护士将做好的健康宣教卡交给患者与家属,嘱其坚持戒酒,遵守健康行为,第1个月每周电话回访1次,2~3个月每2周1次,4~6个月每3周1次,半年后每月1次,个别患者进行家访,了解情况。

2 结果

两组患者均好转出院,5年内再入院例数:对照组26例,干预组10例。详见表1。

3 讨论

目前,戒酒知识尚未普及,针对笔者所在县边远山区患者和社会上个别人歪曲酒文化的现状,护理人员对酒精依赖患者进行健康宣教以及过度饮酒危害健康知识的宣传,有重要意义。酒精依赖患者住院药物治疗仅仅是戒酒的第一步[4],出院后不再复饮、疾病康复才是护理的最终目标,而患者院外的行为追踪、电话回访、家属有力地支持与干预,均需要护理人员花费更多时间与他们沟通,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让家属参与干预患者的戒酒行为,让患者从根本上认识到酒精对肝脏的损害,自觉约束,坚持戒酒,有效防治酒精性肝病及戒断症状,从而提高其生活质量。

参 考 文 献

[1] 任显峰,郑素娟,马如红.健康教育在酒依赖治疗中的作用[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4,14(1): 28-29.

[2] 李岩,高歌,王江滨,等.饮酒与原发性肝癌关系的调查(附吉林省1057例原发性肝癌病因学分析)[J].现代肝脏病学,2003,8(3):140-141.

[3] 徐宁.酒精性肝病110例心理状态分析及护理干预[J].齐鲁护理杂志,2008,14(6): 88-89.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范文11

第66号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27日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协调,落实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环境。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艾滋病防治协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的社会捐资和慈善活动,鼓励和支持建立关爱场所及志愿者服务组织。

单位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职业暴露的预防工作,对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建立职业意外感染的应急处理、治疗、工作、生活等保障制度。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计划,并报宣传主管部门。

宣传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无偿刊登、播放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广告。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城镇繁华地段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辖区内设置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宣传教育信息、师资培训等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并为其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用工单位应当对员工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策略列为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和外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提供艾滋病防治资料。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结合科技、文化、卫生下乡活动,加强农村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演出艾滋病防治节目和播放宣传教育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全省艾滋病监测网络。

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工作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艾滋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筛查检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免费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承担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对符合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养所、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预防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经本人同意,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中被检测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医学监护、消毒措施,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供血(浆)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县(市、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县(市、区)一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艾

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的条件、审批、管理及检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艾滋病疫情互相通报和信息交流工作。

艾滋病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公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经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在吸毒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清洁针具免费交换工作。

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一次性使用无菌自毁型注射器的销售。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和在车站、码头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措施,组织实施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设置、维护和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向已婚育龄人群(含外来人员)免费发放安全套。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采取干预措施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套质量。

第二十七条 宾馆、旅店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旅游、文化、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必须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招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采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禁止采集或者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血液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采集或者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对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消毒,安全处置废弃物,防止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

第三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并协助公安、司法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暴露后使用预防性抗病毒药物的需要。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有关人员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艾滋病职业暴露专家组指导下处置。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艾滋病临床指导医疗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艾滋病诊治医疗机构。

指定的临床指导、诊治医疗机构必须配备艾滋病诊治的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三十五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住院治疗和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内窥镜检查、口腔治疗等侵入性操作的诊疗,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因艾滋病防治和社会保障等工作需要,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经常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医学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干预工作,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和预防工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营造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鼓励其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配合检查、治疗。经常居住地已建立关爱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在关爱场所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养所、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监管单位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在监管场所内对其进行医学管理;但对于已经发病的人员,由监管单位配合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隔离治疗或者依法申请监外(所外)执行。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其直系亲属。

第三十九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日常消毒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后,其尸体应当在死亡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火化。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后,其尸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监督火化。

第四十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

单位调整工作,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得因此解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并对其病状及调整原因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婚姻、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其本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

(二)就医时,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三)申请结婚登记前,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向对方说明,并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四)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先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告知对方;

(五)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等威胁他人。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检测、监测、监督、关怀和救助所需的各项经费。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及相关的诊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并将符合规定的艾滋病专科医院纳入定点医院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和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婴儿检测试剂及婴儿人工代乳品。

第四十六条 因职业暴露而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等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四十七条 对本省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接受基础教育制度。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对象,学前教育阶段免保育费,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高中教育阶段免学费、代管费和住宿费。

第四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在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对低保对象以外的困难户,应当给予生活和医疗分类救助。

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救助手续,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或者未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布艾滋病疫情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未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医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范文12

一、领导重视,制定有效的管理机制,明确职责。

(一)为切实加强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书记为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下设控烟办公室,设在健康档案室,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基线调查及协助控烟领导小组的工作。院领导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主动控烟、戒烟,积极带动全院控烟,将“创建无烟单位“纳入我院的工作计划。

(二)制定了《镇中心卫生院创建“无烟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同时,设立了控烟工作巡查员,负责日常控烟检查和监督工作,门诊部和住院部指定专人为控烟监督员,负责科室内部控烟监督工作,使我院的控烟工作真正做到了目标明确,组织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和措施到位,确保了控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成立控烟巡查小组与督查小组。巡查小组由安全员和清洁人员组成,负责医院所属区域清洁卫生。督查小组由院委会人员组成,负责定期对各区域进行检查,并作好工作记录。

二、深入宣传动员,营造控烟氛围。

(一)全面动员、全员参与。为加强控烟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我院召开了“控烟由我做起,让肺自由呼吸“的控烟动员大会,会上院长亲自作动员讲话,强调了开展控烟活动的目的、意义及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从自身做起,认真落实各项控烟措施,发挥好医疗卫生机构控烟对社会的示范作用。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我院规定门诊楼和住院部为无烟办公楼,办公楼内所有场所禁止吸烟,办公室、会议室等各种场所不得放置烟具,在办公楼内醒目的地方张贴了禁烟标志,制作控烟宣传版面借以宣传烟草的危害。同时,根据控烟工作的有关规定,在住院部和门诊部的大门内设立了吸烟区,张贴吸烟区标志,摆放了垃圾筒,体现了控烟工作的人性化管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精心组织实施。

(一)领导带头,齐抓共管。在控烟工作中,院领导班子带头不吸烟、不敬烟,在各种会议上反复强调控烟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各科室人员互相监督,遇到外来人员吸烟时能够做到及时劝阻,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将控烟工作列为科室工作日常考核的内容之一,使我院的控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加强监督,强化管理。建立了控烟巡查和监督制度,把控烟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内容之一,选出数名敢于坚持原则,有责任心的同志为监督员,负责对我院吸烟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进行控烟巡查与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巡查和不定期巡查,一旦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制止。

(三)加强沟通,相互理解。控烟工作需要得到医院吸烟人员的支持,也需要外来办事人员中吸烟者的理解,因此,医院控烟监督员利用各种机会与本单位吸烟人员聊天、座谈,听取吸烟人员控烟情况的反馈,了解烟民们的控烟情况,解决烟民提!出的实际困难,不断总结控烟经验,推广控烟典型。同时对外来烟民积极宣传远离烟草毒害的知识和本院控烟制度,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四)创造条件,鼓励戒烟。随着我院控烟工作的不断深入,有的烟民有了戒烟的想法,院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因势利导,积极鼓励吸烟人员戒烟,并作为控烟典型在全院进行表彰。

四、严格考核奖惩,控烟成效显著。

为使控烟工作落到实处,我院认真制定了《镇中心卫生院控烟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控烟工作的奖惩标准,将控烟工作纳入年度考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即科室有吸烟者违反医院控烟工作管理办法的,不能评为先进科室;违犯规定的当事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院内设立“科室控烟单项奖---年度奖励300元“,对5名成功戒烟的本院职工,奖励200元/人的鼓励,同时规定每发现一次违规吸烟行为,罚本人50元。由于控烟办法切实可行,控烟措施落实到位,我院的控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经过全院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在院领导带领下,在社会各界人士的理解与支持下,我院控烟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吸烟率由18%降至0.03%,基本实现无烟单位。

控烟工作是一项长期、持续性工作,今后我们还要继续加大控烟工作力度,逐步探索一些新的措施和方法,使我院控烟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富有成效,进一步 提高干部职工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推进我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工作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