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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31 06:03:05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1

一、我市出租汽车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个月,结合出租汽车管理立法工作,本人会同市交通局法规处和出租汽车管理处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召开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代表座谈会、出租汽车驾驶员代表座谈会,深入出租汽车企业了解情况,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协调,特别是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哈报上登载,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积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对市政府推进“阳光立法”、民主立法给予高度的评价。通过调查了解,我市市区现有出租汽车1.2万辆,其中约1万辆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经营,约20__辆由个体经营者经营。以上出租汽车是这些年来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分批取得的经营权,由市交通局代表政府与经营者签订的出让协议,出让期限一般为9年。关于对出租汽车的管理,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及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市交通局为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其下属的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为了促进出租汽车的发展和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管理,市政府于1994年制发了《__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出租汽车市场发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20__年制发了《__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20__年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大常委会了《__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对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市出租汽车市场的形势不容乐观,积累了很深的矛盾和问题,半年来出现多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集体进京上访事件,双方因经营权纠纷问题官司已经打到了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发现我市当前出租汽车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权管理混乱。经营权本是政府通过一定程序授予经营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一项权力,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凭证,但是,却被一些不法经营企业当作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种工具。这些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从市交通局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以后,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或者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将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转嫁给出租汽车驾驶员,纷纷签订了不合理的买断、承包协议,宣称9年后车辆和经营权归个人。可是真的到了9年以后又反悔不兑现,惹得出租汽车驾驶员非常气愤,四处上访或者到法院打官司。按照《__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必须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可是,直到现在市交通局并没有按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核发许可证,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不合理转让和承包协议也没有及时加以制止,使问题越来越严重,造成了目前难以收拾的局面。

(二)欺行霸市现象严重。由于目前我市出租汽车市场很不景气,供大于求,一些出租汽车驾驶员为了获得更大的经营收入,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如:有的将一些停车场霸占,不准其他出租汽车进入或者停靠;有的搞小团体围堵其他出租汽车,不让拉客;有的大打出手,致使一些守法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法正常从事经营活动;还有的宾馆、饭店等对外服务的单位,将门前设置的不得收费的停车场变相向外出租,私下与一些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签订所谓共建协议,收取一定的费用后仅对部分出租汽车开放,对此,不但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满腹怨言,而且乘客也是意见纷纷。

(三)黑车经营现象严重。据许多出租汽车驾驶员反映,目前我市黑出租汽车大约接近一千辆,特别是平房区更是猖獗。虽然这些年有关部门也在不断地打击,但是时好时坏,效果不明显,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问题。由于黑车的大量存在,扰乱了出租汽车经营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严重侵害了依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坑害乘客的现象严重。据许多乘客反映,我市出租汽车经常发生拒载情况,特别在下雪天和节假日最为严重。__火车站是拒载的重灾区,近道的根本不拉。有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载客后有意绕道,特别是对待外地乘客情况严重。还有的不打计价器漫天向乘客要价,在从机场到市区的路段上经常发生此类现象,管理部门和机构经常接到乘客的投诉。

(五)管理依据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94年市政府出台的《通告》由于时间太久已经过时了;20__年的《办法》许多内容规定得不细,有些也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20__年出台的《条例》由于是整个城市客运交通的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管理只是其中的一少部分,相对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稍差一些。管理依据的缺乏,使得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缺乏有力的管理手段,工作起来难度很大,因此/,!/,重新研究制定新的《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管理当中的问题这里就不逐一进行列举。总之,目前我市出租汽车经营市场的管理问题很多,亟待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管理。

二、解决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出租汽车秩序,维护好乘客、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政府和工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实践科学发展观,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经过研究,提出以下解决的对策:

(一)关于对经营权取得、延续、转让活动的规范。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我市《条例》的规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必须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而且出租汽车经营权还要实行有偿出让,经营期按照国家规定的出租汽车强制报废年限调整到8年。为了使经 营权有偿出让平稳地进行,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即老的老办法,新的新办法:

第一,已经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经营期满后,管理部门决不能进行“重新洗牌”。如果“重新洗牌”会造成严重的混乱。外地有的城市这样做了,结果出现整个出租汽车行业大乱,难以收拾。因为,这部分经营者占绝大多数,他们的稳定至关重要。可采取在经营期满后,经市交通局对其在经营期内的经营状况考核合格,并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缴纳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后,给予延续经营权,重新与市交通局签订出让合同,进行下一个经营期的经营。对于那些经考核不合格的,市交通局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收回经营权,不再进行延续。为了防止管理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出现不公,等问题,建议在《办法》中规定由市交通局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管理机构实施,并做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这样做既有利于经营权的平稳过渡,保持出租汽车经营市场的稳定,又有利于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依法经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对于今后市政府根据出租汽车市场发展需求,新增加的出租汽车经营指标和经考核收回被取消的经营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谁给的价高就给谁,体现公平竞争原则。

另外,今后还要对经营者转让经营权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决不能让经营者擅自进行转让。凡未经市交通局批准同意擅自进行转让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经营权。

(二)关于对出租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__]81号文件要求,严格杜绝出租汽车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或者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等方式,将投资和经营风险转嫁给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为。市交通局和市工商局要共同制订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签订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内容写进文本当中,以此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今后,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签订服务合同,必须使用示范文本,否则给予严厉的处罚。

(三)关于对欺行霸市行为的打击。针对目前存在的欺行霸市问题,建议在《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以各种形式垄断经营,欺行霸市,违者给予严厉地处罚。

第二,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以及客流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的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应当免费向所有出租汽车开放。

第三,宾馆、饭店等单位自行设置的出租汽车停车场,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对所有出租汽车开放,不得收费。同时,市交通局和物价局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对违法者进行严厉地打击。

(四)关于对黑车的打击。要在执行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由于《条例》对黑车的处罚已经规定得很明确,虽然现在看来有些轻,但是,作为规章只能服从上位法,不能越权搞突破。目前,只好在执行的力度上做文章,可以由交通、公安交警、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决不能一阵风过去万事大吉,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平房区黑车的打击,考虑到市管理部门到平房区不是很方便,远水解不了近渴,难以做到经常性地执法,建议可由市交通局委托区交通局代为行使监管权。将来有可能的情况下,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黑车规定更加严厉地处罚。最好是学习北京市的做法,抓住就没收,然后集中进行销毁,彻底根除黑车的存在。

(五)关于对拒载等行为的治理。在《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拒载、违价和绕道行驶等内容,并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基本行为的规范,纳入考核的范畴。对屡教屡犯的要采取措施依法取消其驾驶出租汽车的资格。另外,要在出租汽车上推广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通过先进的设备防止违价和绕道行为的发生。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2

据悉,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出租汽车137万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8428户,个体经营业户126292户,从业人员261.8万 人,2019年完成客运量406亿人次。回顾发展历程,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在上世纪90年代前后经历了十多年快速发展,在公共交通发展相对滞后时期为解决群 众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些年出租汽车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出租汽车打车难、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在一些城市较为突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特别是近两年,移动互联网技术快速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初期的一些不规范发展,导致出租汽车行业新旧矛盾交织,利益关系碰撞,引发一系列行业和社会问题。

为此,《指导意见》以问题导向、深化改革,以人为本、统筹协调,鼓励创新、依法规范,统分结合、循序渐进为基本原则,分列二十个条目,对出租汽车发展定位、运力规模管理、经营权管理改革、经营行为规范、价格机制改革、公开透明监管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设计,用增量带动存量改革,以此破 解出租汽车行业多年积累下来的矛盾和难题。

此外,去年以来,一些互联网企业先后推出专车服务,对于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发展定位不清晰、主体责任不明确、接入非营运车辆、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与巡游出租汽车不公平竞争等突出问题。为规范专车等新业态发展,在《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中 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

科学定位,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城市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同时根据城市自身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在具体方式上,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许可管理,对出租 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关系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

《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提出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 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经营权是传统出租车汽车矛盾的焦点所在,部分城市出租汽车存在经营权期限不明、有偿使用、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 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同时,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以及经营权期限届满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便跟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保障乘客和驾驶员权益以互联网 提高服务水平

针对互联网 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指导意见》指出,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运营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方便公众乘车。巡游出租汽车可按规定开展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 核,实现优胜劣汰。

为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要求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引导个体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服务型公司等方式 实行有组织的管理,提供服务质量和抗风险能力。通过公平竞争,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针对出租汽车份钱问题,《指导意见》指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 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监管机制

长期以来,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一直低位运行,保障了公众低价享受个性化运输服务,但也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为此,《指导意见》明确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建立出租汽车运行动态调整机制,科 学制定、及时调整出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指导意见》同时明确,要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在保证驾驶员合理收益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取消或减免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指导企业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等综合措施,逐步取消 出租汽车燃油补贴,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要改革监管方式,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提升监管能力。要求各地定期公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数量、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及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等结果。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良 信用记录名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针对非法运营问题,《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运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运营惩处力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 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计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令2019年第412号)的法律框架下,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

对于网约车经营者,要求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税务登记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并且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具备与 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将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网约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类别的《道路运输证》,并明确了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具体车辆标准、车辆标识和营运年限,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驾驶人若想成为网约车驾驶员、 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符合相关安全驾驶条件。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并经考核合格的,取得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 证。

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作出了全面规定,特别对网约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不得接入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之外的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 提供运营服务。

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网约车经营者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 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国家敏感信息。网约车经营者要设立与经营规模相当的安全专项资金,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对于运价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要合理确定运价结构和水平,实行明码标价。《管理办法》还对网约车经营者低价倾销和奖励、促销等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方案向社会公告。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3

一、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现状

出租汽车包括传统出租汽车(也叫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

传统出租汽车喷涂、安装明显的出租汽车专用标识,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现,九十年代得到迅猛发展。2013年底,出租汽车管理由城建、公安部门移交至交通运输部门。目前,我省共有传统出租汽车企业479家,出租汽车6.03万辆,从业人员11.4万人;94%的传统出租汽车挂靠公司经营;郑州、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三门峡、南阳等7个省辖市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年有偿使用费从2500元至1万元不等,其余11个省辖市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在我省,除洛阳、漯河、周口、驻马店、信阳5市未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年限外,其他13个市都明确了1-8年不等的使用年限;出租汽车运价由各省辖市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2014年7月以来出现了预约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开展网约车服务经营活动。网络服务平台也就是网约车的经营者。目前,全国网约车平台主要有滴滴出行、易到用车、神州专车和Uber(优步)等四家,其中滴滴出行约占80%的市场份额。除Uber(总部在美国)外,其余三家总部均在北京,在我省开展有网约车业务。滴滴出行在我省注册司机约9万人,日均成交订单约3万份;易道用车只在郑州开展专车业务,接入平台的车辆约8000台,上述全部为私家车。神州专车在郑州、洛阳两地开展业务,投放车辆1200台,车辆全部为神州专车购置。

二、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困难重重,服务模式单一,以及服务品质屡遭诟病,一直是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痛点”。随着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出行需求的提高和新兴网约车服务业态的出现,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和全国一样,呈现“新老问题叠加,新旧矛盾交织”的复杂局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运力不足畸形发展。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使其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满足人民群众出行日益多元化需求的需要。但长期以来,我省出租汽车发展考虑稳定因素,加之已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企业和挂靠车主固化其利益,运力增加缓慢。2004年来,我省作为全国人口第一大省,增加出租汽车不到1000辆。(增加外省情况?资料作为附件2)。运力不足,也导致出租汽车经营权炒买炒卖,郑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最高时达92万元,近两年受网约车冲击,二手出租车价格仍在38万元左右。

二是司企矛盾突出。出租汽车在发展初期,多为个体经营,单车作业。考虑对单车经营的有效管理,以及出租汽车运营安全、服务质量等因素,实行公司化经营是一种制度选择,也就是个体出租汽车要挂靠到公司开展运营。这种经营模式,企业是经营者,但不承担经营风险,司机是劳动者,却承担经营风险;加之出租汽车在运营过程中要缴纳“两费”,即车主向挂靠公司缴纳管理费,司机向车主缴纳车辆承包费(也称“份子钱”),这种经营风险和收入矛盾,导致司企关系长期紧张。

三是市场运营混乱。由于运力不足和出行需求不同,传统出租汽车长期以来存在打车难、服务质量不高、拒载、不打表、加价、拼车等现象,也导致“黑车”、三轮车、摩的等非法营运大量滋生,甚至出现套牌出租车、残疾人高仿真出租车,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也损害了城市形象(这也是网约车得以快速发展的直接原因)。

四是监管手段滞后。尤其是对网约车的管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网约车的市场准入、经营许可、资质条件、行业管理等缺乏法律依据,导致网约车驾驶员审查不严,安全、服务等乘客合法权益得不得有效保障。外省市(深圳)已发现许多有吸毒、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充当网约车驾驶员;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网约车打人、偷拍上传乘客照片、等现象。

五是不稳定事件多发。网约车经营者通过“高额补贴,低价倾销”等方式快速抢占市场,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强烈冲击,影响了传统出租汽车的利益,其收入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单车营收下降约20%-30%。这也是当前在全国范围内诱发出租汽车不稳定事件的主要因素。2015年来,我省和全国其他城市一样,出租汽车市场出现一定范围不稳定,先后有11个市发生传统出租汽车聚众停运、围堵对峙事件,要求政府取缔网约车平台,加大“打非打黑”力度,并解决传统出租车长期以来要求解决又没有解决好的经营权确权、企业收取管理费过高、经营期延期等一些老问题。

六是网约车存在新的安全稳定隐患。一方面网约车迅速发展,超过传统出租汽车数十倍,容易产生新的市场垄断,或引发恶性竞争。省外已出现网约车司机罢工和聚众事件,而且网约车容易组织,矛盾化解困难,局面容易失控。另一方面网约车平台存储巨量个人信息(电话、信用卡、地址等)和公共信息(公众出行、城市交通、地理信息等),极易外泄,存在个人信息、国家安全信息泄露风险。

三、相关改革精神做法和我省出租汽车改革基本思路

出租汽车改革,归根结底是方便人民出行、解决“打车难”问题。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拟定了“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今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记者会,交通运输部杨传堂部长在答记者问时,就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网约车管理等问题,明确了六个方面的意见:一是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发展应该适度。二是建立出租汽车运力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解决供需矛盾。三是改革经营权管理,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四是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出行需求。五是改革“份子钱”调整制度,由政府调控改为由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平等协商;鼓励和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企业与驾驶员利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六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针对网约车,杨传堂部长指出,网约车属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范畴,一是按照高品质、差异化的经营原则,有序发展网络约租车。二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网络约租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实行许可管理。三是规范网络约租车的经营行为。四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些省份也在积极探索尝试。如,北京市明确出租车经营权由无限期改为有期使用,义乌取消“份子钱”、放开经营权,上海市同意上海大众出租汽车公司发展网约车服务、接纳出租汽车加入,长沙市取消出租汽车特许经营使用费,等等。总体来看,各地的做法和改革深度均不相同,在实施过程中,也有不稳定现象。对出租车改革,更多的城市都在等待交通运输部改革文件的正式出台。

在年初召开的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我省把出租汽车改革作为行业改革一项重点工作来谋划和推进,成立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对接交通运输部的改革导向,组织开展省内外改革调研,3次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在此基础上,初步明确了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基本思路:即本着“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构建包括传统出租汽车和网约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对新老业态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传统出租汽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高品质的运输服务。

(一)扎实做好改革前期准备工作。一是继续深入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外省好的经验和做法。二是加强改革政策指导,研究制定我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省政府研究审定。待国家改革文件出台后,适时出台我省的改革政策,确保出租汽车改革部署在我省得到贯彻落实。三是及时跟进市场变化,掌握全省传统出租汽车市场和网约车动态,分析市场预期,督导地方政府落实出租汽车改革的主体责任。四是提请省人大加强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立法工作,研究出台《河南省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同时,鼓励有立法权的城市修改完善地方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二)积极稳妥推进传统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制度改革。一是规范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对已经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的13个省辖市,指导地方政府协商论证,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对尚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5个省辖市,指导地方政府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管理。二是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指导地方政府对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已经实行有偿使用的,指导地方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年底前全部取消有偿使用费。三是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以及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三)完善传统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一是鼓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对车主、司机实行有组织的管理,逐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二是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平等协商出租汽车承包费(份子钱)标准或定额任务。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强化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加强驾驶员从业资格准入、注册、继续教育、从业管理和退出,建立服务标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文明服务水平。三是加快建立传统出租汽车打车平台,通过“出租车+互联网”,为传统出租车提供运营服务,推动传统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减少车辆空驶,方便公众乘车。郑州市网约车平台按照国家标准已经建成,配发全国统一的密钥系统,平台设计容量为10万出租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在全省推广。四是建立诚信考核体系。在原有传统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平台,引入群众点评,建设诚信体系,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规范网约车的管理。一是依据交通运输部即将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从网约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等方面,制定我省的管理规定。待交通运输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及时修订完善后出台。通过法规规章,规范我省网约车发展。二是加快建立网约车行业监管平台,用行业监管平台管理网约车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网约车平台的准入、统计、查询、、共享进行监管,规范网约车网约车平台的运营。

(五)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一是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运营工作机制;二是会同公安等部门集中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在机场、火车站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三是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强化出租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依法从严查处无证无照、违规违章等违法经营行为。

(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一是建立改革风险评估机制,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对可能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先期预测、分析和评估,规避减少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二是加强与公安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协同联动,确保发生不稳定事件时,能及时有效果断处置。三是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组织正面宣传报道,主动发声引导舆情,为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四、几点建议

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处于敏感期,极易出现不稳定事件。特别是在推进改革中,会触碰到不同群体的利益,不稳定事件随时发生。为加快推进出租汽车改革,维护行业大局稳定,建议:

一是省政府成立出租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订改革方案,出台改革文件,建立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维稳、、宣传等多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省长或者秘书长任召集人,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指导全省出租汽车改革和稳定工作。

二是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落实“属地管理”的要求,重视当前出租汽车改革和稳定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对接上级政策,掌握行业动态,提前研判,积极主动、扎实推进,稳步推进改革。

三是建议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出租汽车稳定和发展的舆论引导,避免非主流媒体过多炒作造成不良影响,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

我省传统出租汽车行业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出租汽车公司479家,出租汽车6.03万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11.4万人。

管理体制。大部制改革后,出租汽车管理权逐步由城建、公安部门移交至交通运输部门,2013年底,除中牟、鲁山外,我省18个省辖市和其他县(市区)全部移交完毕。目前,郑州、许昌、漯河和滑县4地交通运输部门下设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管理,其余各省辖市、直管县(市)都归口到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经营模式。主要以挂靠经营为主,约占出租汽车总数的94%;公车公营、个体经营分别占4%、2%。

经营权使用。无偿使用经营权的有开封、许昌、鹤壁、漯河、信阳、洛阳、周口、驻马店、濮阳、商丘、济源等11个省辖市,其余7个省辖市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年使用费从2500元至10000万元不等。

经营权年限。安阳、新乡、南阳、焦作、三门峡、鹤壁、济源、濮阳、商丘等9市为8年;许昌、开封2市为6年;平顶山为2年,郑州市为1年;周口、漯河、信阳、洛阳、驻马店等5市未规定年限。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4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日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号要求上来,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整顿规范工作顺利进行。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出租汽车整顿规范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度,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经验。

二、统筹兼顾,加强监管,促进行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从营造和谐社会、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从业环境和运营环境。

三、重点突出,强化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1全面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从年月开始,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审批和有偿出让政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卖经营权。已实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县区当地政府要组织财政、物价、交通、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年以来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时间、数量、方式、程序和价格以及出让资金的用途等进行认真清理,登记造册上报市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强化出租汽车宏观调控,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出租汽车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出租汽车投放程序,严格控制新增运力。对市场需求进行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辖区出租汽车市场需求和运力供给的监控,综合当地的GDP增长、人口数量、出行频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旅游业的发展等情况,合理制定辖区出租汽车投放规模,实行由交通部门领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特别是对新增运力,要认真分析需求状况,科学地评估现有出相汽车的使用效率和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避免因盲目投放运力而造成恶性竞争。

3清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各县区政府要组织财政、物价、建设、交通等部门全面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基金。对国家及省上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目征收。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实行出租汽车“缴费登记卡”制度。同时,物价和交通部门要根据出租汽车的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出租汽车企业、司机、旅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严格审核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召开听证会,对城市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进行调整,对城市出租汽车因燃油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4加快对城市出租汽车和公路出租汽车经营范围的界定和管理。交通部门和运政管理机构要积极探索公路出租客运的运营模式和监管方法,合理界定出租汽车经营范围。同时,应尽快起草并向市政府上报《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有效、符合我市实际的出租汽车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理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

5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维持市场秩序。各地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财政、物价、劳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8厅局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由交通部门牵头,其它部门积极参加,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出租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

6加强营运主体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规范驾驶员与出租汽车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收取一次性“买断金”风险抵押金”资产抵押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行为。要强化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格管理,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要监督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签订规范统一的劳动合同。同时,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5

第二条凡在本城区规划范围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根据用户、乘客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轿车及六座以下的小型客车,其经营费用不享受政府补贴的单体运输。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本市城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简称运管处)受市交通局委托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建设、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积极配合市交通局做好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应根据本市城区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坚持“统筹规划,适度发展,分批投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从严掌握。其它出租客运车辆应分期分批,予以取缔。

第六条出租汽车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实行强制报废。经省政府批准,新增、更新运力的经营权可通过竞拍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通过有偿使用取得的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市运管处职责:

(一)对申请开业、停业、歇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事先的资格审核。

(二)受委托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简称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简称道路运输证),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职业道德,运输法规、规章和业务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服务资格证》(简称服务资格证)。

(四)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五)处理乘客的投诉。

(六)向政府提供发展计划和可行性方案,具体实施公开竞拍活动。

(七)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第八条相关管理部门职责

(一)物价部门制定出租客运收费标准和办法。

(二)税务部门负责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印制出租客运专用票据,由市运管处领取、发放和管理。

(三)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计程计价器的安装调试、效检。

(四)公安部门核发出租汽车专用车牌。并负责出租汽车交通安全和市场治安。

(五)建设部门规划城市内出租汽车客运停车站、场(点)。

(六)工商部门负责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规范停车站、(场)点外城区道路上的摆摊设点。

第三章经营企业资质条件

第九条组织条件

(一)必须是按公司化组建、规范化管理、标准化装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

(三)有安全、机务、财务、运调等内部管理机构。

(四)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和安全、机务、财务、运调、学习、服务规范等管理制度,租赁、承包车辆应有完善的合同协议。

第十条人员条件

(一)配备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安全、机务、财务、运调等主要管理机构,应各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相对稳定的驾驶员(聘用的驾驶员应有聘用合同或协议),驾驶员应具有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取得上岗《服务资格证》。

第十一条场地、资金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与其拥有的车辆数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少于总车辆数投影面积的1.5倍。

租赁、借用场地、场所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协议或合同。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其金额不低于车辆原值的5%,并出具有效的资信证明。

第十二条车辆及设施条件

(一)企业必须自有营运出租汽车30辆且新度系数为0.7以上,在用车经公安或交通部门检测技术标准达到二级以上。

(二)所有营运出租汽车均具备有效证、照、牌。

(三)出租汽车除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技术性能外,还必须有下列设施:

1、统一的车身颜色、喷有企业名称、监督电话;

2、车顶装有统一的出租标志灯;

3、车内装有符合标准的里程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

4、车内贴有出租汽车收费价目表;

5、车内装有安全防护网;

6、车容整洁卫生、设施设备齐全;

7、副驾驶室明显部位设置《服务资格证》。

第四章开业、停业、歇业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客运出租业务的业户,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企业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市运管处审核,取得经营权许可后进行开业筹备工作;

(二)筹备工作完成后,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者,发给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企业持《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申请企业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有关保险事宜;由市运管处按规定的车型和收费标准,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安装经检测合格并铅封的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

(五)申请企业办妥上述手续后,到市运管处指定的地点进行出租客运驾驶员服务资格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服务资格证》后,按其注册的出租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出租标志灯》。实行竞拍的出租汽车还应核发《经营权证》。

运管处核发《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经营权证》时,应送市交通局备案。

第十四条客运出租经营者需变更登记的,应在变更前30日内向市运管处提出书面申报,经同意后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前30日内向市运管处书面申请,批准后收缴其《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服务资格证》、《经营权证》以及未使用的票据等,并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复业时向市运管处领取收缴的证据,并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客运出租经营者要求歇业的,应在歇业前30日内向市运管处书面申报,批准后缴销其《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服务资格证》、《经营权证》以及未使用的票据等,并清查其债权、债务和财产,业户应在相应范围内公告周知,并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歇业。

第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需分立、合并的应提前10日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报告,并经市交通局同意,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外商、港、澳、台商投资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个体从事客运出租的业户,应自愿选择符合资质的出租企业为部门,并由部门随带协议或合同,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企业职责

第二十条客运出租业实行规模化经营、公司化管理,按章缴纳规费。企业应定期向运管处报送营运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企业内部服务规范,对营运车辆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掌握本公司职工在运输市场中的新动向、新特点、新问题,主动协助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解决集中存在的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运输市场秩序。

第六章营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按照计价器显示的实际金额收费,并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票据,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多收费用。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政府指定的如外事、抢险、救灾等应急运输任务。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按规定在街道上巡回待租时,应显示待租标志,遇到招拦停车后,不得拒载;承租后应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近路线行驶;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出租汽车需在允许停靠的街道上下客时,应采取不熄火靠边停车;出租汽车在停车点待租时,应按序接客,不得强拉硬拖。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营运时,驾驶员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行驶证》和《服务资格证》等。

未取得以上证件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出租营运。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不得跨县(市)驻点经营,外省市(地)籍,本市城区外县、市、区籍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城区内巡回待租经营。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规范服务,使用文明用语,服装整洁,仪表端庄,礼貌待客,提倡讲普通话。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不沿街乱停乱放。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要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私自拆卸或调校计价器,计价器发生故障,应到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计价器修理部门修理,否则,不得继续营运。

第三十条运送长途乘客或乘客包车要求在外地逗留过夜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报所在企业批准,并通过企业调度人员开具路单,登记乘客身份,以确保驾驶员和车辆安全。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自觉维护行业信誉,不得向乘客索要物品和小费。乘客下车后,应立即检查车内有无乘客遗失的物品,发现有时,应及时归还给失主,如一时找不到失主,则应送交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公安部门协助查找,不得私自留用。

第三十二条不得敲诈勒索,刁难乘客,严禁利用出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向公安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知情不报。

第三十三条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营运的出租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要严禁营运,超龄营运的要强制报废,并及时缴销各自所核发的证、照、牌。报废车辆经营权自然终止,如需更新,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章站、场(点)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站、场(点)的设置、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公安、土地等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业审批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运管处应在乘客比较集中的车站、宾馆、商场、商品交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和风景旅游区设立出租汽车管理站点或指派专人负责维持站内经营秩序。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营业场所,垄断客源,欺行霸市,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市运管处应依法对宜春市城区出租客运进行监督管理。市区内所有从事出租客运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服从运管执法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活动的,每次处以5000元的罚款。

(二)无道路运输证和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每辆处以500元的罚款。

(三)出租汽车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

(四)未经市运管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出租汽车的,每车处以购车价3%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五)出租汽车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指企业或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经营者分别情况按本条(一)或(二)项处罚。

(六)客运出租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运管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出租汽车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月计),每辆每月以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七)出租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出租客运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租客运经营者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二)出租汽车不安装、不使用或使用无效计程、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至异地返程的除外)按超经营范围规定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四)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途中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的罚款。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故意绕道的,每次处以500元的罚款。

(五)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车从事出租客运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出租客运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六)出租客运汽车不按规定里程或时间间隔进行二级维护的,或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七)出租客运经营者不服从运管机构安排,不进站、场(点)待客营运,而去街道上随意停放待客、揽客,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500元的罚款。

(八)出租汽车不按规定悬挂、装置出租标志灯(牌)的,每辆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租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每辆车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二)出租客运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三)出租客运经营者不使用经税务部门监制,运管处核发的出租客运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

(一)出租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和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外,并予以警告。

(二)出租客运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和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外,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三)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出租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每次处以300元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上岗证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客运经营者未经市运管处培训、考核取得有效上岗《服务资格证》而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伪造、倒卖、租借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的,市运管处可以暂扣其上岗《服务资格证》并组织其学习,经重新考核合格后发还《服务资格证》。

第四十五条市运管处应设立举报专用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制度。每月接乘客投诉经营车辆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企业,经查实无误,运管处可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违章车辆超50%的企业,可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或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单车年违章五次以上可吊销《运输证》。

第四十六条为保护合法经营和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市运管处可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各种形式的上路,进行明检暗查,对非法营运的车辆可以扣车、扣证。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安全营运和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为目标,按照“总量控制、分批实施、逐步更新、规范提高”的原则和公司化经营的运作模式,彻底解决出租行业车辆技术性能差、档次低的现状,加大力度规范更新出租车辆,促进出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标准要求

出租汽车更新要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相协调,既要提升城市品位,又要符合出租营运的实际情况,按照车辆更新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实施。

(一)申请更新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1、达到服务年限的车辆经营者要写出书面申请;

2、经营者须提供车辆运营证、行车证和服务资格证原件;

3、车辆不达服务年限,但确需更新的要写出书面申请并加注公司意见;

4、更新车辆原则上限定于原经营者,但原经营者如不再从事出租营运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客运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出租市场。

(二)出租公司要对更新车辆的经营者进行初审,汇总后统一报客运部门。按照要求统一购置排量为1.8升的(桑塔纳、捷达)轿车,统一喷涂标志,车身主体颜色为薄菏青,配备相关装备、设备,统一办理车辆更新上户手续。更新车辆除缴纳营运车辆必须的交强险、乘员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外,其他险种根据司机意愿自行选择。

三、方法步骤

(一)4月20日—5月1日,出租汽车公司召集司机就车辆更新进行讨论,会议要有书面记录,对达到服务年限的车辆进行统计,由车辆所有者写出书面申请,公司对申请更新车辆的司机进行初审后,以书面形式统一上报县客运部门。

(二)5月2日—5月16日,客运部门对公司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汇总后由主管领导签字,统一上报市客运处。

(三)5月17日—5月20日,由出租公司召集更新车辆司机,就更新车型进行统计,客运部门负责监督,确定需更新车型的数量,更新车辆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购买。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出租汽车更新工作顺利实施,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稳定,特成立寿阳县出租汽车更新工作领导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城市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县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所负责全县城市汽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张海东(兼),具体负责出租车辆更新的数据和文件的报送整理。

五、营运管理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属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车辆更新后,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8年,从车辆注册之日起计算,达到使用年限后,按照政府指定车型再更新车辆。

(二)出租公司要与出租经营者签定规范的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对公司所属车辆的管理,执行营运服务规范要求,提升行业形象,确保运营安全。

(三)出租车辆更新后,要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运价。起步价:白天2公里以内5.00元/次、夜间2公里以内6.00元/次;运价:白天2公里以外1.00元/公里,4公里以外1.5元/公里,夜间2公里以外1.1元/公里,4公里以外1.80元/公里。同时,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临时核定的1元燃油附加费,不得变相多收取费用。

(四)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出租车辆的管理,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诚信考核,建立健全诚信考核档案,把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与年度诚信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对私自转让炒买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无偿收回经营权并重新进行许可,对确需转让的车辆要逐级审批,由物价评估机构评估后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7

在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城市出租车司机还是一个高收入阶层。来自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出租车从业人员约200万人。然而近几年,一些城市不断发生出租车司机停运事件,出租车行业从昔日的香饽饽变成了今天“烫手的山芋”,成为困扰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棘手问题。出租车行业到底出了哪些问题,症结何在?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经营权”利益之争成焦点

出租车行业刚刚起步时,只要有钱买车,到有关部门办个手续就可以上路营运,经营年限一般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出租车营运一度十分赚钱,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开始将出租车的经营权看成是“城市资源”,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一些地方开始规定出租车的经营年限,并通过拍卖等方式收取经营牌照使用费,到期重新拍卖。这样,围绕“经营权”的利益之争成了一些城市出租车车主停运的主要原因。

福州市的情况具有典型性。福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徐晓龙告诉记者,1992年之前,福州市的出租车一直没有正式纳入行业管理。1992年后,福州市将出租车纳入行业管理,规定当时的出租车车主交2万元经营权使用金,并挂靠到9家出租车公司,但车辆和经营权实际上都是个人的。当时并没有规定经营权使用年限。福州市目前3745辆出租车中,属于这种情况的有2203辆。

2001年7月,福州市出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对经营权年限做出规定:经营权一直没有转让过户的经营者,自缴纳经营权使用金之日起满10年无偿收回经营权;1998年以前经批准转让过户的经营者,自受让之日起满10年无偿收回经营权;1998年后(含1998年)未经批准私自转让的现有经营者,按其申报登记,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属实的受让之日起满6年无偿收回经营权。

记者采访福州市出租车司机时,他们认为,市里出台的相关办法实际上等于从他们口袋里将钱掏走了:一是原来市政府批准他们经营出租车,并没有规定经营年限,这实际上是一种合约,现在突然规定经营权期限,这是一种违约行为;二是有900多辆出租车在此之前进行过私下转让,都是按经营权没有期限来评估价格的,连车带牌最高交易价达47万元,最低的也有28万元,按规定这些车主6年后就要被收回经营权,车主损失惨重。

为此,福州市出租车车主多次停运,要求给他们一个公道的说法。

不少福州出租车司机向记者反映,经营权是出租车的命根子,一旦被取消就等于损失几十万元。

司机收入为何“越来越少”

出租车经营逐渐纳入行业管理后,一个有驾驶执照的人想开出租车,必须到出租车公司承包经营,向公司交承包费、管理费,并自己负担各种税费。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发达地区的经济一直保持持续增长态势,出租车司机的负担却越来越重,赢利空间越来越少。

深圳市的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现在要承包一部出租车,至少要交纳以下费用:每月向出租车公司上交13000至14000元不等的“租金”(包括保险、税费等);上交“承包费”,一包5年,一般承包费16万元,风险抵押金6万元。

深圳市现有8000辆营运的出租车,一般一部车一月的营业额是1.8万元左右。扣除租金、汽油、维修等费用,一部车一月可以收入4000元左右。但这并没有将“承包费”的前期投入折算进去。一名出租车承包者告诉记者,他在老家借了20万元到深圳包车,由于是民间借贷,一个月的利息就要几千元,到深圳来开出租车等于是“义务打工”。

记者了解到,现在承包经营出租车的司机中,如果一个月下来“顺顺当当”,没有被罚款或者被扣车,深圳市出租车司机一般可收入3000元左右,厦门市可收入1500至2000元,北京市收入2000元左右。这些收入在所在城市都属于中下水平,和司机们的劳动强度不成比例。

出租车还是一些职能部门眼中的“唐僧肉”。去年9月,厦门市政府出台有关规定,让所有出租车司机都要安装GPS卫星全球定位系统,每个月交100元使用费。此举引发全市出租车司机不满。记者在厦门市采访时,一些出租车司机认为,装不装这种系统是自愿的事情,这种行为是政府有关部门利用自己强势地位的“强买强卖”行为。

杭州市出租车司机向记者罗列了市交通局运管处从他们身上“变相赚钱”的多种手法:一、出租车司机衣服统一订做,高价售出;二、统一办理保险,不到运管处办理保险就不给发票(而谁都知道,保险是有回扣的);三、各种各样必须参加、指定地点的培训;四、出租车顶灯加价售给出租车司机;五、出租车还必须无偿做车体广告。一些司机这样说:“凡是有利可图的服务项目,运管处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上。”

行业“两大脱节”亟待解决

记者在经济发达地区采访发现,城市出租车行业存在“两大脱节”现象:一是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的脱节,二是政府收益、公司收入和出租车司机实际经营业绩脱节。专家认为,这“两大脱节” 折射出出租车管理体制上存在的深层矛盾,当务之急是要理顺管理体制,促进这一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近几年,城市出租车从业人员来源发生显著变化,由原来本地户籍人员为主转向外来人口为主。以深圳为例,全市约2万名的出租车司机,绝大部分来自于湖南省、江西省和东北地区。北京市规定出租车司机必须有北京市户口,但许多司机来自于郊县。这些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关系,并不是规范的劳动关系,而只是“承包关系”。司机实际上不是出租车公司的员工,而只是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进行营运。

厦门市交通局运管处处长马超南说,他们一直致力于让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签订劳动关系合同,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进展。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公司图“省心”。深圳市的出租车公司除了每个月两次的安全例会外,司机很少到公司去,出什么事公司也基本不负责任;二是公司图“省钱”,许多城市的出租车司机基本上都没有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出租车公司为此省掉了一大笔的开支。

另一个“脱节”现象是政府收益、公司收入和出租车司机的实际经营业绩不挂钩,政府部门和出租车公司旱涝保收,全部的经营风险都转嫁到出租车司机身上。

对政府部门而言,通过经营权拍卖,以10年经营期限为例,一部车的经营权一般可以拍卖20万元左右。记者调查得知,大部分城市对出租车的收税采取“定税”的办法,不管出租车司机挣多少钱,政府的税收都是一个常数。

对出租车公司而言,他们的收入一般来源于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挂靠管理费”。一些城市的出租车名义上是公司所有,但相当部分都是私人产权,这些私人车辆按照规定必须挂靠一家公司,出租车公司每月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二是经营权转让费。出租车公司通过竞拍等形式从政府部门取得经营权后,再加价转让给出租车司机,赚取一定的差价;三是承包租金。如深圳市一部出租车一个月的租金约1.3万元(包含代交的各种税费)。

显而易见,在出租车的各个经营环节中,相当一部分的利润都被出租车公司拿去了。据厦门市有关部门测算,目前该市出租车公司每个月可以在每辆出租车上获取收益5000至6000元,而且出租车司机固定上交公司的各种费用还在增多,出租车司机每月的收入也从以前的二、三千元降到现在的1600多元。

建造三方满意的“利益平台”

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城市出租车作为近十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产业,目前亟待建立起各方利益都得到充分体现的发展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这一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亟待加强对司机群体的管理和服务,切实保障这一群体的权益。

彭寿华是深圳市通发出租车公司的司机,他告诉记者,深圳市的出租车公司大部分都没有建立工会,一些建立了工会的公司,工会会员也大部分是公司管理人员。以每年的车辆保险来说,大家明明知道公司可以从中拿一部分回扣,但这种不平等的现状至今无法解决。记者为此采访了深圳市总工会工交工会主席段心清,他告诉记者,深圳市总工会也考虑过在出租车行业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纳司机参加,但有人担心这样做会是一把双刃剑,司机有了工会,更容易组织起来跟公司作对。

政府要切实成为培育和引导出租车产业健康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要合理让利于民,建立和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徐晓龙提出三点看法:首先,“经营权”到底值多少钱?这是困扰政府部门的大问题。从理论上说,拍卖是最公正的一种形式,但反过头来看福州市2001拍卖的270辆出租车的经营权,拍卖价格被抬得高了:经营权期限8年,270辆出租车经营权最高的21.4万元,最低的也有20.3万元。政府部门收走了5400多万元钱,但由于竟标者没有充分考虑到出租车市场的变化,这部分车现在要想赚钱比较困难。一辆出租车背后常常牵扯到二、三个家庭,如果赚不了钱,他们的生活就会出现困难。

其次,在对经营权价值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还要合理让利于民,不是经营权卖价越高越好,要通过制度设计让经营者有钱赚,对政府来说,只有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才能更好培育和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现在国家对出租车管理法规滞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法规,地方部门在制订相关政策、规章时无法可依。这是目前出租车市场比较混乱的又一原因。再就是对出租车的管理政出多门,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都可以管,又都没有管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

要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的约束和监管,可以探索通过建立政府、企业、司机代表“三方协商机制”,分流出租车公司的部分“暴利”。

记者在和深圳、厦门市的出租车司机进行座谈时,一些出租车司机说,在整个出租车经营收入流程中,出租车公司赚取了大部分利润,这一环节是一个“暴利环节”。一些公司为了多赚钱,还采取种种手段提高租金和承包费,“截流”更多的利润。

怎么解决这一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专家认为,出租车公司和司机之间的利益分配,即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也不应排斥政府部门的调控。这个调控机制到底应该如何搭建呢?深圳市总工会的同志建议,可以参考目前各地正在建立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立起政府部门、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之间的“三方协商机制”,对三方的利益“分成”进行协商谈判,确保各方利益都得到合理体现。此外,通过这种协商,还要探索建立一种利益分配的动态机制,要将公司收益和出租车司机的实际经营收入相挂钩,而不是象现在这样出租车公司“固定收钱”,旱涝保收。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下发文件,加强监管,确保协商结果得到尊重和落实。制约“的士”发展有“六大瓶颈”出租汽车客运已成为我国道路旅客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体制、管理方面等原因,也带来新的矛盾。一些地方在出租汽车管理上的差异和壁垒较为突出,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负责人认为,目前制约出租车行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结构性矛盾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职能交叉,行业管理效率不高,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出租车汽车管理体制一直没有理顺,虽然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来,很多地方政府将出租汽车划归一家部门(大部分是交通部门)管理,但也有一些地方的出租汽车仍然是“双重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行业管理的工作效率,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多头管理、重复发证、高收费反映强烈。由于管理体制不统一,导致管理分割、运政执法不能到位,市场混乱,行业不稳定因素增加。二是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不规范。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筹集城市建设发展资金、加强出租车运力调控,纷纷出台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转让的规定。这些做法从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运力调控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存在借机敛财、程序不合法、有偿使用费过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也导致罢运、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三是出租汽车管理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出租汽车的管理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地方上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局面。四是出租汽车公司与驾驶员的经济关系不规范。目前出租汽车公司大都与驾驶员签订了合同关系,但不少合同很不规范,往往对公司有利,对驾驶员不利。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在承担风险方面也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出租汽车经营风险全部由驾驶员承担。一些城市的出租汽车公司管理员收取的管理费过高,而提供的服务却很少,企业管理基本流于形式。个别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张。五是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经营主体多、小、散、弱。从全国整体情况看,出租客运企业的集约化、组织化、规模化经营程度比较低,具有品牌意识、市场竞争能力和搞风险力强的大型企业很少,明显滞后于道路运输其他企业。六是运输车辆结构落后。从整体情况看,我国出租汽车行业的科技含量较低,车辆、装备水平和运力结构不合理,有些地方仍然以“面的”、微型车为主,车容车貌和卫生状况较差。安全运营方面也存在薄弱环节,从业人员素质低,欺客、宰客和行车事故时有发生。(赵东辉吴亮)来源:《经济参考报》乘客爱 司机恨纽约有个出租车法庭为了乘客投诉而专门开设一个出租车法庭,这在世界上大概是不多见的。然而,在美国纽约,却真有这样一个法庭。在美国纽约,约有38000名出租车司机。长期以来,这些出租车司机以态度蛮横、服务恶劣而臭名昭著。鲁道夫·朱利安尼就任纽约市长后,发誓要整顿出租车行业,以改善纽约市形象。出租车法庭开庭后,乘客投诉率急剧上升。投诉内容五花八门。有拒载的,有服务不好的,有绕道的,有车速过快的,有车技不好的,有故意驶过凹坑的,有突然刹车的……在纽约出租车法庭,司机输官司率高达90以上。对此,出租车司机极为不满。他们称,司机中许多人往往是被冤枉的。如纽约出租车司机中,叫辛格的司机就有3000多个。过于激动的乘客有时可能记错车号,光记得司机叫辛格。司机还埋怨法庭对他们有歧视。如在法庭,起诉人呆在里间等候室,里面摆着沙发和杂志,而司机只能在法警监督下,挨个挤坐在塑料椅子上。一些司机还指责法官糊涂办案。来自厄立特里亚的泽巴英语说不好,在法庭上还十分紧张,结结巴巴地什么也说不清楚。88岁的法官阿列克斯·谢尔曼在自称没听清楚泽巴说了些什么的情况下,就判他有罪并罚款350美元。尽管知道胜诉的机会很小,纽约出租车司机还是想方设法花费200美元去请律师为其打官司。为何如此?原因就是为判得轻点,罚得少点。在纽约,对出租司机最高处罚可达1000美元,并吊销驾驶执照。如果请了律师,一般也就罚上300美元左右了事。纽约“出租车和小汽车委员会”20xx年收到的出租车司机罚款为730万美元。曾长期默默无闻的纽约出租车法庭一下子红火起来,52名法官平均每周要处理至少125个投诉案子。出租车法庭,真是有人喜欢,有人讨厌。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8

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和公交车的行业管理。完善乘车环境,方便市民的出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在完善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印发行业规范管理手册,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和公交车、出租汽车司机进行学习培训,促使全行业从业人员熟知和掌握行业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能够贯彻执行和落实到位。同时,我们将利用宣传媒体,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引导公交、出租汽车司机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规范服务。来源于: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规章,推进依法行政

2010年,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市建设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为依据,制订和完善我市出租汽车、公交车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公共汽车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及公交车服务考核制度等,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制和责任追究制。逐步完善和推进城市客运管理依法行政工作。来源于:

三、加快城市公交发展进程

构建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从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城市公共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公交与市民生活生产息息相关,与能源资源的节约密切联系。加快公交发展,构建高效优质和完善的公交服务体系,充分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求,对构建和谐社会与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0年我处将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断提升公交出行分担率,开通到市区附近旅游休闲景点的公交线路,在方便广大市民出行的同时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保持行业稳定

2010年城市客运行业稳定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及时掌握行业动态,排查行业不稳定隐患,发现不稳定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把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处理;三是加强正面宣传,要按照上级部门和政府的统一口径,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有效手段,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是加强日常服务管理,关心从业人员疾苦,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化解各种矛盾,保持行业稳定。

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建设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及高度重视下,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能够健康稳定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来源于: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9

[关键词] 贵阳市;发展问题;租赁业;对策

[Abstract] Car rental industry i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urrent provincial important trend in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economy.However the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low level of supply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Guiyang city a car rental industry brings a significant market opportunity and provides a larger spa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Guiyang city car rental industry.Widely adopted in the current Guiyang city car rental industry management pattern already can not adapt to the current market development situation, lead to Guiyang city car rental firm growth is slow, weak competitiveness, market development and the strength of the serious lack of resist the market risk and ability, how to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ar rental industry.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by investigating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Guiyang city car rental industry field investigation, and analyzes its development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ir own view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Guiyang city; Development issues; Leasing industry; Countermove

【中图分类号】 F5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7-141-3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消费已经开始逐步进入普通家庭,但现阶段我国的汽车普及程度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虽然我国汽车租赁业起步较晚,但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其发展步伐很快,所表现出来的发展势头对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繁荣以及人们生活内容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汽车租赁将会在更多方面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是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完善综合运输体系,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提高车辆、道路、停车场地等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带动旅游业、汽车工业、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贵州省是一个社会经济欠发达的省份,虽然贵阳市是贵州省的省会城市,但汽车租赁业的起步较晚,随着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进一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租赁业将与私家车的购买一样,必定走进千家万户。如何促进贵州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试以贵州省的汽车租赁为调研对象,对汽车租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供有关经营部门参考。

一、贵阳市汽车租赁行业现状分析

(一)汽车租赁行业发展规模较小,且经营不够规范

由于贵阳市汽车租赁行业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与国内其他省会城市的汽车租赁业相比,贵阳市的汽车租赁行业起步较晚,行业发展规模较小,且经营不够规范。作为省府城市,贵阳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比省内其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且速度要快。其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比省内其他城市发展水平明显要高,其发展规模与成熟程度在省内位居第一,且其行业经营规模在全省汽车租赁总规模中占据较大的比重。由表一可知,2012年贵阳市租赁车辆约有2183余辆,数量上比遵义(市区)的375辆、安顺(市区)的250辆、六盘水的273辆分别多1808辆、1933辆和1910辆。贵阳市的汽车租赁企业有200余家,数量上远远遵义的85家、安顺的62家、六盘水的55家多115辆、138辆和145辆。从各城市汽车租赁企业的规模及实力上看,贵阳市大型的汽车租赁企业很少且规模较小。从表1中的数据可以看出,中高档租赁车型种类及数量上贵阳占的比重最大,主要集中在贵阳市规模较大、较规范的汽车租赁企业;低档租赁车型较为广泛地分散在小规模、不规范的汽车租赁企业;另外,中档租赁车型在小规模、不规范的汽车租赁企业中占有较小的比重;低档租赁车型是遵义、安顺、六盘水三个城市汽车租赁行业主要的车型;中档租赁车型占的比重较小,高档租赁车型极少。

(表1)大中小型企业在贵州四个城市的分布

(资料来源:贵州省统计局,《2012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二)租赁车型种类相对较少,车型及档次配置与市场需求的结构基本符合

(表2)贵阳市各档次租赁车型数量分布情况(单位:辆)

(数据来源:中国商用车信息网,《2012年中国汽车租赁行业研究报告》)

从图表2可以看出,贵阳市汽车租赁行业的租赁车型种类相对较少,租赁车型档次以低档、中低档次车型占的比重最大,约80%左右。租赁车型及档次配置与市场需求的结构基本符合,贵阳市汽车租赁行业的租赁车型配置基本合理。贵阳市汽车租赁的市场需求机构中,低档及中低档车型的需求量也大概为70―80%之间,高档及中高档车型的市场需求相对较弱。

(三)汽车租赁价格波动范围大

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所取的各档次租赁车型类别有豪华租赁车型、高档租赁车型、中高档租赁车型、中低租赁车型、低档租赁车型等车型,其平均租赁价格为1600元/天、900元/天、600元/天、350元/天、200元/天等价格。再从表2可以看出,贵阳市汽车租赁企业的租赁价格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统一和不稳定性。客户在租赁企业取得的最终租赁价格水平,很大程度取决于客户对租赁企业的讨价还价能力,以及对不同租赁企业价格的了解。

二、贵阳市汽车租赁业发展问题研究

(一)行业管理滞后,政策法规尚不完善

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和行规,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一直是制约贵阳市汽车租赁业发展的最主要问题,而且至今政府尚未制定关于汽车租赁行业规范管理的相关政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没有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组织,各汽车租赁公司隶属的归口管理部门不一致,造成各汽车租赁公司在价格制定、汽车保险、风险承担合理性等方面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规范,直接导致行业管理滞后,市场不稳定。加之,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使诸如车辆的异地运营、汽车租赁联网运营等模式难以实际操作,而且对与因交通、车辆报损或承租人肇事逃逸造成的损失补偿处理等问题无明确规定,加上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对汽车购买时和道路运输经营管理上采取的种种限制性措施,使汽车租赁企业即使在市场需求看好的条件下也无法真正实现规模化经营的目标。法制建设和其他配套政策滞后,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贵州汽车租赁业的发展。

(二)缺乏健全的信用评估和咨询体系

由于当前贵阳地区尚未建立个人信用等级评估和鉴别体系,用户信用状态不明,造成汽车租赁企业在汽车租赁业务中为避免风险,要求承租人需提供担保、巨额押金,并办理非常繁琐的手续,这与国外汽车租赁业形成鲜明地对照。同时由于至今未能保存有关承租人的相关信息,对承租人的有关情况不够了解,不讲诚信及骗租等事件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同程度地阻碍了汽车租赁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贵阳市整个汽车租赁行业的骗租率仍在10%左右。

(三)汽车租赁的配套设施尚不完善

从整体上看,由于贵阳市地价昂贵、房价偏高,使得汽车租赁业的经营成本上升较快,这种状况使得汽车租赁行业严重缺乏开展汽车租赁业务必要的基础设施(如停车场)。大量存在小型、中介型不规范的汽车租赁企业;大量的汽车租赁企业缺乏必要的硬件配套设施。尤其是汽车行业场地的欠缺,严重阻碍了汽车租赁业数量和规模的发展。

(四)企业经营者及员工的业务素质低

贵州汽车租赁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服务人员的专业性较差。据有关数据显示,贵阳市租赁企业当前人员中研究生占3%、本科生占12%、大专生占25%、初高中生占60%。贵州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普遍较低,租赁服务的规范性较差。由于贵州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大多由1到数名拥有车辆的股东组成,其经营管理能力有限,缺乏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经营管理较为粗放。与省外汽车租赁企业相比较,贵州汽车租赁企业在车辆管理、服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客户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等经营管理的方面相对较薄弱,使得贵州汽车租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力较差。尤其是大量的小型租赁企业,随着市场的发展与规范,淘汰的命运在所难免。

(五)传统的经营理念不规范影响了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贵阳市汽车租赁行业存在行业规模偏小,经营管理不集中,整体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以及总体行业利润率低等问题。因为汽车租赁手续办理程序过于简化,为不法操作创造了机会。大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都是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申办,租赁人只需提供个人姓名和电话即可办理,无须签订租赁书面合同,而且汽车租赁公司也不会向客户出具法定收据和发票。我们熟知的“黑车”也在汽车租赁中大量存在。“黑车”的大量存在本来就是不合法的,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且会在发生问题后使得问题的复杂化。加之许多公司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不顾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证照手续未完全到位就相继投入运营。除此,一些公司公然打出“私车公租”的广告,同时,还出现了公车私组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其他公司的盈利水平,使其他公司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从而使整个行业的平衡和发展遭受破坏。

三、贵阳市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对策分析

(一)完善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法规

为进一步加快贵阳市汽车租赁业的发展,政府应该对国家出台的汽车租赁相关政策法规加强执行力度,加快建立并完善汽车租赁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改善贵州汽车租赁行业的政策法律环境。建立并完善汽车租赁行业的法律保障机制,譬如制定《贵州省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管理细则》等汽车租赁行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全面而细致地对其做出具体规定和规范。加强执法力度、监管力度,以系列化、规范化的法律法规保障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加快建立并完善与汽车租赁行业相关的如保险、金融信贷、道路交通等行业的政策法规。特别要处理好运营车辆两权分离与现行道路运输管理政策的关系问题。制定并不断完善汽车租赁行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降低贵州汽车租赁企业的车辆购置附加税的税率;适当减免汽车租赁企业的营业税等。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全国联网的黑名单,以防止租赁车被盗、被诈骗、被典当的情况发生。建立完备的会员制度,发展信誉良好、庞大、稳定的客户群体,减少骗租事件的发生机率,同时也可逐步减化租车手续。加强保险行业和租赁行业的合作,提高租赁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与汽车租赁业相关的配套设施

首先要借鉴国内外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经验,不断建立健全与汽车租赁相关行业的配套设施。清楚地认识到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与该行业相关的上、下游行业的配套之间的关系。针对上游方面,应进一步拓宽汽车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以解决其在拓展业务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对于下游方面,应将工作重心转向加大对该地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培育力度,建立一套完整的关于二手车交易的政策体系,同时规范贵州二手车的交易评估标准,为贵州二手车交易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促进其快速发展。其次,通过建立信用保障体系、完善汽车租赁的保障体系、鼓励保险行业参与汽车租赁市场等诸多措施,同时对于汽车租赁用户欠租、违约现象要加以严惩,使汽车租赁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最后,促进金融、保险、商务、航空运输、旅游、餐饮、酒店服务等多行业的发展,同时规范相关市场,为汽车租赁企业融入更多行业,实现多行业的合作,为汽车租赁用户提供全方位的需求服务,最终为实现汽车租赁行业的持续发展鼓足后劲。

(四)规范汽车租赁业的服务管理流程

规范汽车租赁业的服务管理流程应从汽车租赁业的咨询、选车、租车、保障、还车以及车辆维护等服务着手。可以设置电话、网络或现场咨询以及电话或现场租车预定,向客户提供相应的选车、订车建议。租赁公司根据客户要求按时提供租赁用车。在租车过程中,要严格审验证件如当地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等重要证件,车辆租赁期间要做好相应的保险服务、租赁期间故障救援服务措施。客户将租赁车辆归还租赁公司时,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工作人员应认真记录上述信息;车辆检查完毕后进行车辆交接、付费结算、退还押金及证件程序。并定期对归还的车辆进行正常的检查和维护,最大程度的降低租赁车辆租赁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的机率,保障客户安全、顺利地使用租赁车辆。

(五)提高汽车租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贵阳市汽车租赁企业应把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核心的发展战略之一,建立和健全企业“走出去,请进来”的横向制度战略,以达到整合汽车租赁业各方优势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对现有员工,通过长期、定期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及服务的专业性。通过引进高素质的、具有丰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的、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各级管理人才,实现企业整体经营能力的提升。

(六)促进汽车租赁业的规范化经营

首先应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关于汽车租赁行业准入门槛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汽车租赁企业进行停业重组,并积极引导租赁企业认识到自身的危机,提高其合并联营的积极性,引导汽车租赁企业进行合并联营。其次是建立租赁市场的激励机制,清除汽车租赁中介及黑租赁,净化汽车租赁市场。对汽车租赁市场的价格体系进行规范管理,对汽车租赁企业的价格进行监管,统一汽车租赁价格,杜绝对汽车租赁用户价格上的坑蒙行为。最后,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租赁车辆进行定期监管,通过定期抽查租赁企业租赁车辆的安全性能合格情况,对汽车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汽车租赁用户的生命安全;建立和健全汽车租赁行业投诉、仲裁和处理机制,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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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10

一、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基本情况

(一)出租汽车总量多年来,浙江省坚持“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小批量投放运力”的原则,严格控制出租汽车总量。从2000年的2•99万辆发展到2010年的3•87万辆,出租汽车数量年均增长率仅为2•6%。全省现有出租汽车38727辆。其中,杭州市区(不含所辖县,下同)8071辆,占全省出租汽车总量的20•8%;宁波市区3851辆,占全省出租汽车总量的9•9%;温州市区3709辆,占全省出租汽车总量的9•6%。2011年,全省出租汽车每车日均行驶里程445公里,平均里程利用率(实载率)63•8%,呈现高效运转的特点,同时也反映出运力偏紧的问题。全省11个设区市本级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全在65%以上,普遍存在“打的难”的问题,而杭州、宁波等大中城市尤为突出。

(二)经营管理模式浙江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呈现规模小、模式多的特点。全省共有出租汽车经营户4441家,其中公司430家,拥有出租汽车3•03万辆,占全省总量的78•4%;个体经营户4011家,拥有出租汽车0•84万辆,占全省总量21•6%。在430家出租汽车公司中,货真价实的“公司化经营”的较少。出租汽车公司主要的经营模式有3类:一是由公司出资购车、司机承包经营,拥有出租汽车1•28万辆,占全省总量的33•2%;二是个人买车实行全额承包或挂靠经营,拥有出租汽车1•67万辆,占全省总量的43•1%;三是公司雇员制(或称公车公营),拥有出租汽车0•08万辆,占全省总量的2•1%。

二、浙江省出租汽车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各地政府为确保市民正常出行对出租汽车行业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社会各界对此仍有许多意见。

(一)出租汽车司机的主要意见

1•收入低。近几年,浙江省出租汽车司机的收入(尤其是相对收入)呈逐年下降趋势,出租汽车司机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全年基本没有休息日,月收入大多在3000-5000元间。例如,湖州市为3375元/月,这已经包含燃油附加费收入和财政油价补贴,还没有扣除“三险一金”。

2•负担重。一是营运权有偿使用费高。除部分县未收取此项费用外,全省所有设区市及多数县都收取这项费用,收费标准从每辆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例如,杭州市最高的收费标准是每辆车38•7万元/10年,被私下转让后炒到每辆近80万元/10年。二是管理费多。除龙泉市出租汽车由政府经营不收取管理费外,全省其他所有市县的出租汽车经营公司都收取这项费用。年管理费用大多在每辆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乐清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公司“挂靠经营”管理模式,960多辆出租汽车被强行挂靠在3家公司中,这些公司没有任何投资,用司机的话说是“空壳+垄断”,只收钱、不办事、不管理,成为典型的“食利阶层”。三是生活成本增加。物价逐日攀升,外地司机要租房,要养家糊口,生活艰难。

3•交通堵。随着各类自备轿车保有量的不断上升,目前全省所有设区市主城区上下班时段交通都拥堵不堪,部分县城也是如此。拥堵最严重的是杭州市,节假日西湖景区道路寸步难行,“打的难”成为游客反映频次最高的意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租汽车司机的经营收入。

4•黑车多。包括残疾车在内的黑车越来越多,政府打击黑车雷声大、雨点小。正常合法的交通整治活动遇到阻力就退缩,理直气不壮,整治不给力。黑车以价格优势抢占客源,加大了出租汽车经营难度。

5•受歧视。出租汽车司机享受不到《劳动法》规定的职工合法权益,实行的是每周7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不能按3倍工资上浮相应运价。

(二)市民的主要意见

1•出行难。上下班、节假日、下雨天主城区交通拥堵,车辆运行缓慢,城内办事效率远不如以往,车站、机场、景区“打的难”成为常态。

2•服务差。出租汽车司机素质下降,文化水平低、知识面窄,外地司机多,路况不熟悉,对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景点等常识的了解更是少得可怜。

3•政府调控失当。片面发展自备轿车,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家庭的自备轿车大量增加,公共交通资源被少数人无偿占有。公共交通发展缓慢,道路交通管理系统设置不科学、不够人性化,交通效率低下。出租汽车市场的准入制度限制了公平竞争,政府为出租汽车公司赚取垄断利润提供了政策保护。

4•对票价水平众说纷纭。针对出租汽车运价该不该调整、怎样调整等问题,市民意见高度分散,媒体也众说纷纭。2011年9月9日杭州市召开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听证会,24位代表中有17位同意提价,其中8位对如何调价有自己的主张,7位反对提价。市民中也有支持提价和反对提价两种观点。一部分市民认为,出租汽车作为公用事业,政府应该如同补贴公交车一样给予补贴。特别是交通拥堵问题,它是政府宏观调控不当造成的,因拥堵而增加的出租汽车成本理应由政府埋单。可事实是,政府反而收取高额营运权有偿使用费,增加了出租汽车运行成本,推高了运价,加重了乘客负担。另一部分市民认为,出租汽车作为舒适、快捷、个性化的交通工具,类似于私家车无偿占用了更多的公共交通资源,按照“谁享受谁埋单”的原则,理应由乘客承担所有费用。现在政府反而给予补贴,造成出租汽车运价偏低,一些市民把打的作为出行的基本方式,加重了交通压力。他们认为,杭州等地对出租汽车给予财政补贴是政府滥用权利,是对乘公交车乘客和私家车车主的不公。

(三)业主的主要意见

1•利润低。多年来,公司利润只降不升,长此下去企业难以发展。

2•招工难。目前,出租汽车司机收入低、待遇差,优秀司机大量流失,本地市民不愿干,外地司机比例逐年上升,出租汽车司机农民化具有普遍性。以杭州市为例,目前在岗的20416名出租汽车司机中,杭州籍(含所辖县)只占36•11%,省内其他市占9•4%,外省籍占54•49%,其中某省籍占48•39%。

3•政策多变。政府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政策缺乏连贯性,公信力下降,如营运权使用期限、收费标准等经常变动。以杭州市为例,十多年来先后出台的收费标准为3万元/10年、11万元/10年、15万元/10年、16万元/10年、38•5-38•7万元/10年(拍卖)、26万元/15年、2万元/15年、5万元/10年、5千元/年、2千元/年、1千元/年(电动汽车)。

(四)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意见

1•工作难度大。出租汽车已成为目前政府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一是经营管理体制复杂。全省多数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体制错综复杂,模式多样,权属混乱,个体、企业、挂靠公司相互交织,如杭州市就有6种经营体制。政府对个体经营者、挂靠公司、民营公司缺乏管理抓手,各种纠纷、矛盾以及得不到及时化解,城市必要的公益性活动也很难在个体司机中开展。而温州市以往出租汽车的营运权是有偿、使用期是无限,出租汽车营运权世代相传。不仅如此,温州市的出租汽车业主还认为自己“不但拥有出租汽车营运权、还具有对整个出租汽车市场的专营权”,不允许以后投放更多的出租汽车,使政府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二是利益诉求多样。市民、出租汽车司机、出租汽车公司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意见分歧很大,各自的利益、立场和思想难以统一。三是维稳难度大。城市管理投鼠忌器,打击残疾人专用车拉客经营时担心残疾人上访,整顿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又怕司机罢工。外地司机法拉帮结派、聚众闹事,法律意识淡薄,集体向政府提出不合理诉求,稍有不满就上街闹事,使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缩手缩脚,为维稳不得不采取一些迁就措施。

2•精神压力大。出租汽车行业是目前浙江省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多发行业之一,出租汽车司机闹事成了一枚长期存在并随时可能引发的炸弹,对政府部门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种矛盾最后都集中反映在运价上,无论怎样调整运价,都难以平衡各方利益,政府最终出台的运价政策必然是各方都有意见、都不满意的政策,价格主管部门成了社会舆论攻击的众矢之的。

3•经济负担重。尽管地方政府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财政补贴有很大争议,但为了保稳定,不少地方还是拨巨资补贴,这给已十分紧缺的地方财政造成更大的困难。例如,杭州市今年预计用于出租汽车的财政补贴总额达2•9亿元。以上各方意见,虽是“一家之言”,偏颇难免,但终究反映了社会各界对当前出租汽车行业的看法和意见,也反映了“出租汽车难题”的复杂性。

三、对浙江省“出租汽车难题”的分析

(一)出租汽车的定位问题

对出租汽车的定位,决定着城市交通的管理理念,影响了城市交通的运作模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建立。如果把城市交通工具划分为公共交通、自备轿车、出租汽车三大类的话,那么这三类交通工具分别具有以下特点:

1•公共交通,包括地铁、有轨电车、公交等。优点是容量大,能耗低,效率高。缺点是舒适度差,不能提供“点对点”服务。

2•自备轿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类轿车和私家轿车。优点是舒适度好,能提供“点对点”服务。缺点是容量小,能耗高,效率低。特别是私家车,近80%是一人一车,少数人无偿占用了大量的公共交通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3•出租汽车,具有与自备轿车完全相同的优缺点。乘客打的实质是因当时没有私家车可用而临时采取的租赁行为,即出租汽车是“租赁的私家车”。从这个意义上说,可将出租汽车定位为“私家车的补充”。当然,从政府保障市民出行的角度看,出租汽车是快捷、舒适、个性化的交通工具,是享受型的公共交通,也是“公共交通的补充”。这就是“出租汽车定位的双重性”。作为“私家车的补充”,出租汽车行业属于服务业,乘客打的有专职司机驾驶,享受了比私家车更优质的待遇,乘客理应如同私家车车主一样承担全部费用。作为“公共交通的补充”,出租汽车行业属于公用事业,不能简单地视为普通服务业而允许企业或个体不择手段地谋取高额利润,导致“富了业主、亏了国家、苦了司机、坑了百姓”的情况出现。根据城市3类交通工具的不同特点,结合浙江省国土面积小、人口多、城市交通资源紧缺、能源资源贫乏的实际,全体市民必须树立“绿色出行、低碳生活”的交通理念。如同香港市民那样,把乘公交成为广大市民的基本出行方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使用自备轿车或打的。因此,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辅之以一定数量(以能保证城市道路畅通为上限)的自备轿车和出租汽车。

(二)出租汽车的营运权问题

无论任何国家,城市出租汽车发展到一定阶段,政府都遇到了如何管制出租汽车市场的难题。对出租汽车的管制包括数量管制、价格管制和质量管制三个方面。大量国际经验和实证研究表明,对出租汽车的数量管制(主要是营运权的管制)是否恰当,是出租汽车行业众多问题和矛盾产生的关键。从世界发达国家出租汽车市场管制的历史看,通常会呈现三个阶段:

(1)自由竞争阶段。在出租汽车出现的初期,城市交通需要是出租汽车发展的原动力,人们可以自由进出该市场公平竞争。浙江省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的城市就呈现出租汽车市场自由竞争的状况。

(2)过度管制阶段。市场竞争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技术进步、管理水平提升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由于竞争而造成的市场无序、过度竞争等问题。完全开放的出租汽车市场无法形成有效的价格竞争,自由进入出租汽车市场最终会导致过度竞争。20世纪90年代,浙江省各地出租汽车市场先后出现了这类问题,迫使当地政府出手管制。不幸的是,过度的管制最终导致竞争失灵,“摸着石头过河”的结果造成了今天这种局面:出租汽车行业既没有按公用事业管理,又设置了准入制度———控制总量、有偿使用,市场经济的竞争优势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同时适用于公用事业的管制政策也没有施行,最终酿成“出租汽车难题”。

(3)适度管制阶段。欧美数十个国家通过对出租汽车市场近百年的管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深化了对出租汽车市场运营规律的认识。他们发现,出租汽车市场过度竞争的效果并不好。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的一种交通工具,因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隐性、容易导致过度竞争等市场失灵问题,完全解除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管制会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因此需要政府管制。但政府管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必然对出租汽车市场竞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效率损失。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是,既没有完全解除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管制,也没有彻底管制,而是进行适度管制,最终呈现以下三种趋势:一是解除行业进入限制,尤其是出租汽车数量限制;二是强化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司机的执业资格审查;三是放松价格管制,成功的做法是大城市管、小城镇放。有关发达国家和地区出现了适合本地特色的出租汽车经营模式。

1•法国———出租汽车司机有四种身份法国的出租汽车司机有四种身份,即个体司机、薪酬司机、公司司机、股份司机。个体司机虽说运营证昂贵到几十万欧元,且需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但仍是大多数出租汽车司机竭力追求的目标,因为这样既可拥有更多的自,还不用交份钱。薪酬司机受雇于出租汽车公司,每天运营完毕把出租汽车和收入一并上缴公司,公司从运营收入中按比例为他们提成,且为他们办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公司司机的运营证和车辆产权均属公司所有,他们需定期缴纳包括运营证和车辆租金、车辆保险、维修保养、耗油费用在内的份钱,到头来自己所剩无几。股份司机虽说仍从属于出租汽车公司,但拥有出租汽车的全部产权,所交份钱不多且能享受各种保险和福利,也即是挂靠在公司名下的独自承包经营。

2•日本———出租汽车司机按规定时间运营日本的出租汽车法人企业拥有完备的停车场,车辆也由公司提供。司机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运营,上下班时须履行交接手续,并将一天营运收入上交,车辆的维修、保养、燃油等都由公司负担,劳资关系简单、明确。个体出租汽车则一切由司机自己负担,但要通过严格考试。日本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土交通省,与出租汽车登记、管理和培训等有关的事务全部由第三方机构执行,为政府部门与出租汽车企业之间构建起有效的缓冲带。

3•美国———出租汽车司机联合会负责与老板谈判纽约出租汽车的运营模式分为个人车主和公司车队两类。个人车主比例达到40%。出租汽车司机还创建了“纽约出租汽车司机联合会”。该会的一项最重要工作就是与出租汽车公司老板谈判。每当司机们感到受了老板的欺骗或是遇到老板变相提高租费,就可以把情况反映给工会,由工会出面来与老板谈判,以整个行业工会的力量对老板施加压力。

4•英国———多数出租汽车司机“自我雇佣”伦敦总共有2万多名注册出租汽车司机,21110辆出租汽车,其中三分之二的司机拥有营运车辆和经营牌照,另外三分之一的司机租赁出租汽车公司的车辆从事经营。在伦敦以外的地方,车主型司机的比例更高。5•中国香港———出租汽车牌照自由买卖特区政府推行配额拍卖出租汽车牌照制度,以此进行“宏观调控”,个人也可以参与出租汽车牌照拍卖。香港出租汽车牌照是在市场自由买卖的,价格也主要由市场调节。特区政府在拍卖牌照时不让牌照集中到少数车行,以免造成垄断。因为众多车行自由竞争,出租汽车的租金就不会被定得过高,这充分保障了出租汽车司机的权益。浙江省目前正处于探索适应浙江省实际的出租汽车管制方式阶段,创建具有浙江省各地特色的“适度管制”制度,是破解当前出租汽车难题的关键。

(三)出租汽车的运价问题

确定出租汽车运价,主要包括确定运价水平、构成要素和定价形式等。

1•运价水平。根据出租汽车是私家车的补充、乘坐出租汽车具有享受型出行的特点,其运价应该按全成本定价,须综合考虑车辆运行成本、司机费用、公司利润、税收等。政府财力应集中补贴公共交通,取消对出租汽车的补贴。这样确定的运价水平必然较高,但也是发达国家出租汽车运价大大高于我国的主要原因。目前,浙江省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明显偏低,市民在享受出租汽车快捷、舒适服务的同时,对提高运价很不理解甚至抵触情绪较大。出租汽车运价是民生问题,但交通拥堵也是民生问题,并且是更大的“民生问题”。

2•运价要素。运价构成要素包括起步价、每公里单价、等候时间价格、夜间补助、油价变动修正指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由于历史原因,目前的运价构成中存在起步价偏低、等候时间价格偏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相应的运价不能上浮等问题,这些均需要进一步完善。

3•定价形式。根据浙江省现行的《定价目录》,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属地管理,即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制定运价。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看,设区市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效果较好。县以下城镇虽然也是政府定价,但实际操作中的议价情况十分普遍,群众更能接受的是市场调节价。这说明小城镇出租汽车司机与乘客信息的对称性强,面议价格更有利于综合考虑路况、气候、供求关系等因素,如果强行实施政府定价,反而因教条引起不必要的价格纠纷和矛盾。

(四)政府社会管理的问题

出租汽车问题由来已久,牵涉面广、事关民生、处理难度之大等已为各级政府所共识。至今,几乎没有一个市能采取治本之策,各地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究其原因,既有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也有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工作不力的问题,还有现行政策缺陷的问题。少数出租汽车司机及其公司钻现行政策空子,他们还把政府强调的“稳定压倒一切”视为政府的软肋,动辄罢运、上访,最终酿成危及社会稳定的隐患。四、破解浙江省出租汽车难题的对策在涉及出租汽车难题的问题中,交通拥堵是引发出租汽车司机和广大市民不满的直接原因,政府对营运权的管制是造成出租汽车难题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当前出租汽车难题,需要长远规划,有序推进,大胆改革,综合施治。

(一)综合施治,下大力解决交通拥堵问题

以治理交通拥堵为切入点,为彻底解决出租汽车难题打好基础。“出租汽车运价”是出租汽车正常行驶的价格,如果交通经常堵塞,无论怎样的运价都难以真实反映其价值和供求关系,无论是提价或是降价都无济于事。每年9月22日“无车日”的交通十分顺畅,杭州出租汽车司机营业额比平时增加50%以上,公交车运行时间几乎只有平时的一半,这充分说明了治堵的必要性。当前,必须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设法减少主城区自备轿车流量,降低对出租汽车的需求,从根本上解决堵车问题,确保主城区道路全天候畅通。

1•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采用适应各地特点的各种大中型公交工具,提高运能。改进交通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增加政府补贴,大幅度降低公交票价,尽可能吸引更多旅客乘坐公共交通。例如,杭州市应抓住地铁即将投入运行的契机,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2•控制主城区轿车流量。自备轿车、出租汽车的过分发展,是造成主城区交通拥堵的根本原因,已经严重影响了市民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以牺牲交通通畅和环境为代价,将发展私家车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引擎的理念,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在公共交通得到大力发展、市民出行需求能保证的前提下,必须下决心、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自备轿车进入主城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价格杠杆、税收杠杆等手段提高主城区自备轿车运行成本,降低流量。例如,北京市通过提高市区停车费、减少进城车辆是十分有效的,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3•降低对出租汽车的需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降低公共交通票价,能吸引更多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在此基础上,再对出租汽车实行全成本定价,取消政府补贴,提高运价,用价格杠杆减少对出租汽车的需求。为确保上述措施的实行,对广大市民要加强“绿色出行”、“道路畅通,人人有责”的宣传教育,让乘公交成为一种时尚。

(二)适时改革,下决心取消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限制就当前的情况看,出租汽车营运权问题积重难返,一时难以突破。但按公用事业管理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是破解出租汽车难题的可行之策。

1•适时终止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制。营运权有偿使用造成了高额的“份子钱”,人为抬高出租汽车运价,与民争利,市民反映强烈,应当尽早终止。

2•改革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制度。教育已经取得营运权的业主,严格按契约办事。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契约到期即止,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适度放开出租汽车市场,在符合政府有关出租汽车市场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新的业主参与竞争。

(三)开拓创新,优化出租汽车营运管理体制根据出租汽车是公用事业的特性,设区市及相对发达的县城,可参照城市公交的管理体制管理出租汽车,实行企业化运作、员工化管理。

1•实行企业化运作。参照公交公司管理模式,按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要求,组建国有出租汽车公司,至少要建立国有控股公司,理清产权关系,规范内部管理,将“挂靠公司”整治成为名符其实的“出租汽车公司”。

2•实行员工化管理。出租汽车是城市的窗口,司机是城市的义务宣传员。建立一支较高素质、有一定文化素养、熟悉并热爱本市的出租汽车司机队伍。在提高运价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司机收入水平,使从业人员有尊严,使行业能吸引本市居民尤其是广大城市青年从业。一是提高司机准入门槛。在驾驶技能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文化知识、道德素养、城市常识等考试。二是定时组织培训。进行经济政策、社会常识、道德素养等知识的培训。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和考核。加强从业后服务质量考核,建立淘汰机制,确保司机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因地制宜,建立差别化定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市和县可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设区市实行政府定价,县以下城镇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县以下城镇可以开放出租汽车市场,实行自由竞争,常山、武义等县已有成功经验可借鉴,实践效果良好。当然,这需要调整现行的《定价目录》。定价水平要提高,按法定工作时间、当地熟练技术工工资水平实行全成本定价,法定节假日允许上浮3倍工资相应的运价。允许开展特殊服务,如具有熟练外语技能的出租汽车司机对国外旅客可以自主谈价等。

(五)规范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营运环境

1•加强交通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城市交通建设、管理的总体规划,充分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成熟的改革方案要搞好舆论宣传,取得广大市民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11

一市运管所应对“面的车业主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其他车主冒充顶替的现象发生。

二允许面的车在逐步更换规定车辆,进入三家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称三家公司继续从事城市出租车经营。

三新进入三家公司的出租车的经营截止期与年市政府出让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截止期一致;期满后,想继续从事城区客运的待市政府第二轮城市出租车有偿公开出让时再按新的规定公平参与竞争,同等条件优先。

四面的车主中不愿意进入三家公司的处理办法

1面的车主中,如不愿意进入三家公司承包出租车的可以继续使用面的经营;使用面的经营的必须办理《道路运输证》或申请《道路运输证》年审。一是更换出租车号牌,安装计价器、顶灯,车主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承运人责任险等资料复印件,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领填出租客运类别的道路运输证》申领表或领填出租客运类别的道路运输证》年审表,报市运管处审核发证;申办《道路运输证》过程中,市运管所要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二是按每车每年1500元交纳出让金,不足一年按月折合。

2无《道路运输证》经营的市运管所应当依据《省道路运输条例》和《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后,一律予以取缔。

二、对现已购回的12台红色千里马轿车的处理办法

一红色千里马轿车的车型和颜色不符合市政府的规定,不允许其进入我市出租车客运市场。

二已购置了12台红色千里马轿车的面的车主,如愿意进入三家公司的其已购置的车辆由市规范出租车市场秩序指挥部下称指挥部与三家公司协商处理。处理过程中的损失,由指挥部给予每台车一定的补助。

三已购置了12台红色千里马轿车的面的车主,如不愿意进入三家公司的其所购的红色千里马轿车自行处理,不得作为我市出租车使用。

四对面的车主中已给付红色千里马轿车购车定金的如愿意进入三家公司的凭定金收据抵付三家公司的承包费;如不愿意进入三家公司的由车主自行解决。

三、对三家公司的管理办法

一继续履行年市政府与三家公司签订的城市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

二年我市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截止期前,一律不再许可组建新的出租车公司,一律不再审批三家公司以外的其他车辆从事出租营运。

三由于新上出租车对在营出租车的经营效益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指挥部将给在营出租车一次性补偿,具体标准为:面的中每更换一台新车,给在营出租车每车补偿30元。

四三家公司新购置的出租车车型、颜色及承包经营办法

1三家公司新购置的出租车的车型确定为富康手动典约版1.4L轿车,颜色仍为草绿色。

2新车的购置、上牌、办证、安装防护拦、计价器、顶灯、GPS等事宜,由三家公司与车主或车主代表共同组织实施,市运管所全程监督。

3仍沿用在营出租车的经营方式。考虑车价、上牌办证费用、经营期限等因素变化的前提下,三家公司应比照在营出租车的标准,收取新进入三家公司承包出租车的承包费,承包合同的具体条款必须经指挥部审定。

4三家出租车公司必须在年之内上足150台出租车。三家公司只能将政府特许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优先给与48位面的车主;三家公司可以自主拟订承包合同,剩余指标向社会公开发包。

5凡进入三家公司承包出租车的指挥部将根据承包合同条款,一次性给予面的退出出租车市场的相应补偿;原面的必须退出出租车市场,其面的车自行处理,但不得进入乡镇客运市场;已到报废年限的作报废处理。

五运管所要调研制订加强三家公司管理办法。促进三家公司依法规范诚信经营。

四、对其他多种型号出租车的处理办法

一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经过年度审验车辆,必须逐步更换成草绿色富康自由人1.4L轿车或富康手动典约版1.4L轿车。原车辆退出市场,自行处理。

二无《道路运输证》或持无效《道路运输证》经营的车辆,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坚决予以取缔。

五、GPS系统产权属城市客管处,管理权先行移交金达公司,原服务方式、服务价格不变,市运管所加强监管。待下一步经有关部门对GPS系统进行评估后,作价将产权移交金达公司。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12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8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0号)为指导,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规范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秩序,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安全,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行为守则、服务标准、车辆营运标志、车容车貌等更趋完善和规范,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落实,城区行车秩序明显改善,驾驶员遵章守纪、文明服务意识明显增强,乘客满意度不断提升,投诉率大幅度下降,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府办、交通、公安、工商、价格、质监、城建、税务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府办*任组长,市交通局*、*和市交警大队李家华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运管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运管所、交警大队锦城中队相关人员组成。

四、整治重点

本次客运出租汽车专项整治重点:不按规定装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载客时不放下待租标志;在夜间不启亮标志灯;不放置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不按规定运价收费;不按规定填开票据;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故意破坏计价器精确度;涂改、擅自转让经营许可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资格证驾驶客运出租汽车;在营运中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合乘、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在行驶中不按规定地点停靠上下客、闯红灯、违规鸣号、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调头等违法违章行为。

五、整治安排

本次整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准备阶段(6月1日—6月20日)。交通运管、公安交警联合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形成强大的社会公共监督氛围。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对客运出租汽车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同时,要对20*年下半年以来市区218辆客运出租汽车的各类违法违章处罚情况进行整理登记,确定本次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对象。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21日—9月30日)。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充分发挥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点对客运出租汽车拒载、强行合乘、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开具发票、超速、随意停车上下客、违法调头等违法违章行为从严查处,并予公开曝光。对于聚众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群众人身安全的客运出租车司机,依法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同时,组织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巩固整治成果,进一步完善客运出租汽车长效管理机制。

六、相关要求和措施

(一)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和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在专项整治期间,凡客运出租汽车各类违法违章行为被查实的,交通、公安等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对违法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IC卡的考核记分一律按对应条款上限扣分,被扣满20分者,暂扣服务资格证,责令待岗;同时,参加为期5天的由交通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逾期不参加培训或第二次被扣满20分的,注销其服务资格证,3年内不得准入。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后,驾驶员IC卡作相应扣分。

①凡违反信号灯行驶、故意涂改或遮挡或污损车辆牌号、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一律扣5分;

②超速行驶、违法调头、违反鸣号规定的一律扣2分;

③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每次扣1分;

④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经查实视情每次扣10—20分。

3、对同一辆车二次(含)以上被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予以公开曝光,车辆经营者或承包经营者必须参加职业培训。

4、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一律吊销服务资格证,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