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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制度

时间:2022-08-27 12:53:23

管理人员制度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1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没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

已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管、建设、交通、卫生、人口计生、工商、信息、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有关社会团体、外地人民政府驻穗机构,应当协助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所雇用的流动人员的管理责任,做好所雇用的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本市依法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风俗习惯,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流动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禁止侮辱、歧视流动人员。

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七条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权利与义务一致,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不得向流动人员收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或者附加任何义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流动人员的发展现状和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所需的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九条持有本市行政区域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的流动人员依照本规定在本市享有以下便利和公共服务: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年审手续;

(二)申请法律援助和社会团体的义工援助;

(三)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子女享受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服务;

(四)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参加有关考试;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六)申报科技成果;

(七)使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八)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条件申办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九)本市其他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便利和公共服务。

第十条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干涉或者侵害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对侵犯流动人员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的行为,公安、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和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受侵犯的流动人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引。

第十一条与流动人员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有关办事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投诉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等,方便流动人员办事。

第十二条对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员,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表彰和奖励条件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居住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流动人员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管理制度。

流动人员的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各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做好流动人员暂住登记、暂住证发放、信息采集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员应当到暂住地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暂住登记。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流动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住宿登记视同暂住登记。

第十五条拟在本市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

来本市学习、探亲、旅游、度假、就医、考察、出差的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

第十六条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时,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报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

(二)居住地址(包括原居住地址、现暂住地址或者拟暂住地址);

(三)就业情况;

(四)计划生育情况;

(五)随行的15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人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关系等情况;

(六)暂住证内容变更情况;

(七)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暂住证的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暂住证。

第十八条暂住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并不得超过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

暂住证有效期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原发证机构或者现暂住地、就业单位所在地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续期;逾期后未续期的,暂住证失效。

第十九条暂住证实行统一编号。

暂住证的登记、发放和续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流动人员的暂住地址和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构或者现暂住地、就业单位所在地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

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暂住证。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扣押、收缴流动人员暂住证,但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

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查验流动人员暂住证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向没有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要求其立即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承租人暂住登记证明或者暂住证。

第二十四条已婚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居住之日起15日内,到本市居住地街、镇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计划生育管理。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应当在其暂住证上添加计划生育验证信息,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未交验婚育证明的,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携带7周岁以下儿童的流动人员,应当凭暂住证到现居住地街、镇卫生防疫机构登记,为儿童及时接受计划免疫。

本市托幼机构、小学在接收入托、入学儿童时,应当查验其计划免疫接种情况;未接受或者未全程接受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应当在及时补种后方可入托、入学。

第二十六条不能出示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国土房管、教育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子女入学等手续。

第四章就业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流动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应当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一)身份证、暂住证;

(二)计划生育证明(未婚流动人员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暂住证;没有暂住证的,应当立即为其办理或者要求其立即办理。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员就业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者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的,应当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收到备案申请的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流动人员暂住证复印件、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为用人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并在15日内核发劳动用工备案凭证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的,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落实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依法保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遵守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监控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录用的流动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或者转移手续,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者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停止用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流动人员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或者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所录用流动人员的岗位培训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对录用的流动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认真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侵犯流动人员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流动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流动人员进行进城务工教育,所需经费在流动人员管理经费中列支。

进城务工教育的内容包括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安全生产、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城市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常识。

第三十七条本市根据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对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年终前对用人单位次年招用流动人员的数量、工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并向社会公布。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年终前对用人单位次年招用流动人员的计划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报送所属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他省、市建立劳动力输出基地,定期通报本市的用工需求信息,开展电子化远程招工,为已登记招用流动人员计划的用人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输送经输出地培训过的劳动力,实现劳动力有序流动。

第三十八条鼓励用人单位与其他省、市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合作,招用有组织经培训的流动人员。

用人单位自行到其他省、市批量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招工简章,注明招用数量和工种,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开具介绍信函。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级市公益性劳动力市场应当掌握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使用电子化网络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用工信息,有计划地组织用人单位从其他省、市招用经过培训的紧缺劳动力,并对经批准成立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招用没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件的流动人员,或者为没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件的流动人员介绍工作;

(二)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三)向被录用的流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

(四)扣押流动人员的身份证件;

(五)以招用流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对流动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

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在全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上进行,并将所采集、生成的各类有关流动人员的信息传输到全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下列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报送流动人员信息:

(一)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填报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房屋出租人应当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提交承租人的身份资料;

(三)有自用集体宿舍的单位应当自接受流动人员入住本单位集体宿舍之日起3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告所在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四)对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代管人没有房屋租赁关系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居住在其房屋的流动人员,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代管人应当督促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并自接受其入住之日起3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告所在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五)对居住在空置房、违章搭建的窝棚的流动人员,由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采集其基本情况,并告知当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前款所称基本情况指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所规定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本区域内流动人员未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应当督促其办理;拒不办理的,应当及时通知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处理。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掌握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员居住情况,督促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掌握本辖区流动人员情况,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有关组织和个人反映的有关流动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市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可供免费查阅。查阅的场所和方式由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流动人员查阅本人信息的,应当出示暂住证。流动人员认为对本人信息记录不实的,可以要求信息记录、传输单位更正。

除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外,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等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流动人员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一同到场,出示其暂住证后方可查询。

第四十六条全市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部门、掌握流动人员信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通过查询了解到流动人员信息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因泄密造成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流动人员暂住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信息报送规定的,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没有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暂住证变更登记的,处以5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填报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有隐瞒、欺骗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不按规定报告流动人员信息的,按每安排居住1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关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按每招用1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招用没有暂住证的流动人员或者为其介绍工作的,按每招用或者介绍1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向被录用的流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件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五)其他违反劳动用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者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招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员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以及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违法收取费用或者附加义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流动人员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不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发放暂住证,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查验、扣押、收缴流动人员暂住证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五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流动人员管理职责和信息传输、管理职责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本市公立托幼机构和小学未落实计划免疫接种查验制度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不依法办理流动人员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或者不履行用上预测、用工计划登记职责的;

(九)其他、和侵害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除享受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外,需要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外国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权益保障、暂住登记、信息管理、房屋租赁、卫生防疫、劳动用工等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3

第一条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以下简称“三老”人员)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对“三老”人员生活上关心、政治上厚待,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稳定农村干部和党员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解决好“三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强“三老”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三老”人员的审定

第二条评定“三老”人员的政治条件

1、忠于党的事业,热爱祖国,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等重大政治斗争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2、能够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拥护和支持各级党委的各项重大工作部署与决策。

3、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遵守国家法律,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教育约束亲属遵纪守法。

4、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遵守村规民约,带头参加农村各项公益事业,积极化解邻里纠纷,坚决抵制歪风邪气。

第三条评定“三老”人员的基本条件

1、老干部:连续担任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农牧民。

2、老党员: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

3、老模范: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

第四条“三老”人员申报审批程序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须有村党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均须签字),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须有农村“三老”人员公示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须有农村“三老”人员公示结果报告单),填写《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审批表》,盖章后呈报乡(镇)党委审核,同时须经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确认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须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由乡(镇)党委审核后一并呈报县委组织部研究审批,同时提供证明“三老”人员基本条件的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或户口本)、荣誉证书等有效证件(原件)。

第五条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享受“三老”人员财政生活补助待遇。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取消“三老”人员资格

1、政治上不坚定,参与分裂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结活动,被公安、安全机关查处的。

2、丧失共产主义信念,参加或支持纵容直系亲属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

3、已自行退党、劝退或除名的,或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4、参与、策划、煽动群众聚众闹事的。

5、在党龄、任职时间、年龄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

6、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7、拒不履行本办法第四章所规定各项义务的。

第三章“三老”人员的权利

第七条“三老”人员享有的政治待遇包括以下两方面

1、列席乡镇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对乡村重要工作的部署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村级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研究及组织实施。

2、接受党的教育,参加党的生活;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组织和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

第八条“三老”人员享有的生活待遇包括以下两方面

1、享受生活补贴。农村“三老”人员享有一定的生活补贴,在自治区给予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同时具备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双重条件或三重身份的人员,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给一种生活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双重、三重或多级生活补贴。

2、享受优先扶持。乡、村党组织在农户小额贷款、扶贫项目等方面要优先扶持和帮助“三老”人员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第四章“三老”人员的义务

第九条“三老”人员的义务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支持县、乡、村党组织的各项工作,主动帮助县、乡、村党组织在群众中做好各项工作的宣传、解释工作,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乡、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生产、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家人和亲属遵纪守法,服从分配,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4、敢于同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做斗争,及时向乡、村党组织反映本村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5、经常性地向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教育,用亲身经历、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好下一代。

第五章“三老”人员建档工作

第十条认真做好“三老”人员的建档工作

1、乡(镇)党委“三老”人员档案基础资料归档内容包括:“三老”人员审批表、“三老”人员年度统计表、“三老”人员生活补助登记表,“三老”人员花名册及年度“三老”人员管理工作总结。

2、村级党组织“三老”人员档案基础资料归档内容包括:“三老”人员基本材料、“三老”人员花名册、“三老”人员参加组织生活等活动的情况记录及年度“三老”人员管理工作总结。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县委将把落实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乡、村党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县委组织部每年对“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乡(镇)党委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三老”人员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征求“三老”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新增“三老”人员的申报和去世“三老”人员的核减工作。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新增“三老”人员申报延报、漏报超过6个月的、去世“三老”人员核减超过3个月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严肃工作纪律,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为具体责任人,组织员(组织干事)为直接责任人。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和改善“三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各种理由挪用或不解决“三老”人员生活补助的党组织,年底党建考评不予评优;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不予评优。

第十三条在上报新增和去世“三老”人员时,乡、村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审核把关,不得擅自改变届定范围,也不能放宽标准,扩大享受范围。故意弄虚作假、虚报谎报者,视情节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附则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4

镇机关公务员、农村发展服务部人员、大学生村官、临聘人员。(工作关系在外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后执行。)

二、内容分值

考核由四项内容构成,考核总分为100分。

(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对应县级各部门考核40分;

(二)镇党委、政府考核40分;

(三)驻村工作考核10分;

(四)村“两委”主要干部考核10分。

三、计分办法

(一)业务工作考核以县级部门考核结果为依据,如负责的该项工作考核为全县前五名的,考核得满分即40分,每低一名工作人员扣1分,相应办(所)负责人扣0.3分,分管领导扣0.1分,依次扣减;工作人员如没有直接对应县级业务部门的,由相应办(所)负责人打出初核分,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镇党委会议审定;因镇财力紧张无法缴纳相关费用造成扣分的,得分名次作为考核依据,不扣分。

(二)镇党委、政府考核分为一般工作人员、中层干部两个层次,以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为依据,由镇党政办公室制定具体标准。

1.一般工作人员(总分40分),主要领导占30%,即12分;分管领导占40%,即16分;各办(所)负责人占30%,即12分。

2.中层干部(总分40分),主要领导占40%,即16分;分管领导占50%,即20分;办公室工作人员占10%,即4分。

(三)驻村工作考核以所驻村在全镇年综合目标考核中所获成绩第4名为基数,每高1名加0.5分,每低1名扣0.5分。

(四)村“两委”主要干部对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以各村“四职”干部集体评分为准,最后考核得分取平均数。

四、奖惩标准

(一)机关公务员、农村发展服务部人员按县委、县政府下发的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奖为标准作为考核奖惩基数,综合目标管理奖折算为考核分100分,考核奖惩基数除以100分折算出考核奖惩的分值。

(二)大学生村官将年终一次性奖励1000元作为考核奖惩基数,1000元折算为考核分100分,即每10元折算为1分。

(三)临聘人员按年度奖金总额作为考核奖惩基数,综合目标管理奖折算为考核分100分,考核奖惩基数除以100分折算出考核奖惩的分值。

五、其他规定

以下条款为硬性奖惩规定,作为直接加分或减分,在综合目标考核100分基础上增减。

(一)表彰奖励加分规定

1.机关人员所负责业务工作(镇党委、政府受到的综合性表彰和个人荣誉表彰不计入)若获得以县委、县政府或市级机关部门名义表彰的,分管领导加2分,办(所)负责人加3分,负责工作人员加5分;若获得以市委、市政府或省级各部门名义表彰的,分管领导加4分,办(所)负责人加6分,负责工作人员加8分;若获得以省委、省政府及以上单位名义表彰的,分管领导加6分,办(所)负责人加8分,负责工作人员加10分。

2.工作人员在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稳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加分额度即计奖标准由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一次性加分5-40分。

3.工作人员通过努力争取到500万元以上招商项目落户的,以项目投资额为标准,500万元以下不计分;500万元至1000万元,加10分;1000万元至5000万元,加20分;5000万元至1亿元,加分30分;1亿元及以上,加分50分。

(二)批评惩处减分规定

1.工作人员所负责工作被县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扣4分,被县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视其情节或影响扣5-10分。

2.镇党委、政府督查督办批评的,每通报一次扣1分,全年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3.在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稳定、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和过错的,按“一票否决”规定办理,即考核奖惩基本金全部扣除,并不得作为各种评选表彰先进对象。

六、镇党政领导考核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5

第一条:为维护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利益,形成稳定的经营者团队,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销售副总助理、各部门正副经理以及其他总经理(或董事长)认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

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基本年薪;

2、 绩效年薪;

3、 奖励年薪;

4、 法定福利和保险;

5、 特别福利保险计划;

6、 总裁特别奖励或总经理特别奖励;

7、 中高层经理人持股计划(另行规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1、 以上年度实际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60-70%作为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发(见附表二);

2、 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评价、劳动力市场价格、公司人力资源政策为基础;

3、 新聘(或新晋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4、 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条:绩效年薪:

1、 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在次年春节前一次性核发(见附表二);

2、 任现职不满一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第三条:奖励年薪(年终奖金):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业绩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标准为: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60%—70%;

2、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50%—60%;

3、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40%—50%;

4、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30%—40%;

5、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20%—30%。

第四条:年薪制人员的奖励年薪,一律延期半年发放,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

1、 违反公司政策、规定严重者;

2、 辞职或辞退者;

3、 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

4、 其他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况;

5、 第三层以下(含第三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总经理,其他各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董事长。

第五条:总裁特别奖励,由董事长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总经理特别奖励,由总经理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享受年薪制的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

第三章:福利保险

第一条:年薪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其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年薪制人员可享受特别福利保险,但公司若发生经济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可停止支付。

第三条:终生健康险:

1、 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定,每任职满十二月,发放一年的终生健康险;

2、 享受条件:任满一年,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

3、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4、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5、 公司副总经理及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6、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7、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第四条:国内外进修: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2、 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进修;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3、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4、 以上条件均为必要条件,是否执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条:一次性退职金: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1.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9

3、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7

4、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6

5、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5

6、一次性退职金在任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7、任职未符合上述期限规定要求,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按实际任职年限核发退职金。

第六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福利住房:

1、 任期满一届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体规定为:任期满一届,公司提供40%房款作为首付款;任期满两届,公司提供其余60%房款;该款项不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商。

2、 购房标准:第三层经理人及以上(相当)为120平方米;第三层经理人以下(相当)为100平方米;

3、 福利住房房价不得超过山东省中高档商品房平均房价。具体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4、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所购住房低于购房标准者,剩余款项不发放给个人,超过购房标准者,超标部分房款自付。

5、 福利住房产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相关责任购房者自负。

6、 住房福利计划自聘用之日开始生效,自任职满一届开始执行。

7、 任期未满一届者,不享受此福利。

8、 任职不满一届,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以按实际任职年限进行核算。

9、 任同一层次职务二届以上(不含)者不重复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条:其他特别福利与保险计划,根据公司效益和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特殊福利计划的执行,以国家相关财税制度为依据列支。

第十条:因企业重组、并购等非个人因素造成职位丧失或职位下降者,根据任职年限按比例提前执行上述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目前中高层现职中,经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但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者,如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离开现任职务,可以在本制度执行的同时,提前执行特别福利计划,同时,授予“企业功勋”光荣称号。具体标准将根据现职进行核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本规定自董事会核准、股东大会通过后颁布执行,修改时亦同。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6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每名从业人员至少配备2套工作服。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开始工作前;2、上厕所后;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六、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九、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7

一、发展政府雇员制的背景

(一)从世界范围内的政府改革来看。西方国家在经历20世纪70年代的滞胀之后,为摆脱财政、信任、管理等危机,纷纷重新审视原来的政府管理理念,这其中就包括对70年代前期倡导的“大政府”模式的再思考。80年代后出现的新公共管理(npm)等一些理论也支持这些国家从过重的负担中走出来,倡导给政府减肥。继而由特勒-盖布勒等人所倡导的“企业精神如何改革公共部门”运动兴起,呼吁将政府部门的主要活动纳入到市场选择的范畴中来,用3“e”标准来衡量政府的产出。在普遍要求重新审视政府绩效、缩小政府规模的背景下,政府雇员制的作用便凸现出来。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加大对政府自身的改革力度,在政府中实行“公司化改革”,采用业务外包的方式将许多原本属于政府管理范围内的事情外包给社会。由于大量的业务外包,缩小了政府常任制公务员的数量,政府活动中大量采用政府雇员,最终导致“影子官僚”的形成。

(二)从我国政府自身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来看。由于近年来行政环境的巨变,特别是加入wto后,对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既有的公务员体系带来严峻的考验。我国各级政府出现大量的人才缺口,如信息技术、国际谈判、法律等领域急需大批成熟型的人力资源。同时由于历次以政府自身作为改革对象的机构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控制和缩小政府公务员的数量,因此试图通过增加常设公务员的数量来提升政府人力资源整体能力的做法是不现实的。而政府雇员等临时工作人员的使用正好可以弥补现有公务员队伍的行政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从政府所身处的行政环境来看。随着网络社会的来临,社会结构呈网络化发展,社会利益的多元化趋势加强,这就对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政府的公共服务更人性化。由于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呈现的多样化、无序化,依靠一个常任的庞大公务员队伍来提供公共服务日益成为“出力不讨好”的做法。而政府临时工作人员却有着常任公务员队伍所不具有的优点,他们能够随着公务的季节性变化而调整自身的规模。同时,由于政府临时工作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就可针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多样化有选择的录用人员来满足公民的需求。

(四)从现代人的生活特点来看。与网络社会相适应,新一代公民的生活特点也发生着重要变化,即追求更多的空间与自由。新一代人追求更多的对自身命运的控制和在工作与非工作生活之间的平衡。他们倾向于迎接更多的挑战,而不是从一而终的雇主、固定的工作场所、一周五天的工作时间以及一个规则的作息时间的工作方式。据美国20__年联邦人力资本调查显示,在超过10万人的问答者中,每三个联邦雇员中有一个以上的人正在考虑离开政府部门。由于网络社会的公民生活的这些特点,政府中出现人力资本缺口将是常态。而应对这种人力资本缺口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使用政府临时人员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途径。

二、我国政府雇员制发展中的几个误区

(一)政府雇员身份的永业化倾向。众所周知,政府雇员与普通公务员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身份的非永业化。公务员制度自产生以来就逐渐形成一些与企业等其它行业的人事管理制度相区别的特征,其中永业制就是最明显的表现,也就是说公务员身份是不能被随意解除的。由于身份上的巨大差别,就形成了政府雇员制同传统公务员制度之间在职位分类、社会保障、辞职、退休等诸多环节上存在着巨大差别。就政府雇员来说,他们主要是通过契约方式进入行政系统,工作期限一般为四年左右。政府雇员的福利保险等方面一般不同于传统的政府公务员,不能享受公务员的“终身保险”等福利待遇,此外,政府雇员制还在雇员的职务管理、薪酬、管理法规等方面有别于公务员制度。因此,如果政府雇员突破了身份的临时性向永业制发展,出现使用临时雇员工作期限超长,形成“临时雇员不临时”的状况,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首先是增加了现有政府工作人员的数量,进而加重了本来就吃紧的财政部门的负担。近年来的几次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缩小现有公务员的总量,减轻财政负担。一旦政府雇员制的实行控制不当的话就会使政府工作人员总量重新增加,或是以往被精简掉的“借调干部”、“编外干部”等人员又重新以政府雇员的名义实现隐性的回流。

(二)政府雇员职位核心化倾向。从世界范围的经验来看,虽然很多国家的政府也招聘一些专业技术人才来弥补现有政府人力资源的缺口,但是招聘更多的还是为了解决政府所面临的大量的季节性工作所带来的人手不足问题。而当前我国各地政府所招聘的政府雇员所担任的职位,主要集中在政府高级顾问以及专业技术岗位方面,个别地方政府的高级政府雇员甚至还担任行政职务、行使

行政管理权。在政府中适当的填充一些紧缺的高素质人才的确能够提升政府的行政能力,但是如果政府雇员太过于偏重高级职位就会带来很多不良影响。政府常设公务员与政府雇员之间的正常关系应该是一个圆的圆心和圆的其他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就说作为核心的政府公务员不应该经常变动,而处在非核心位置的政府雇员则可以经常变动。一个有发展潜力的组织应该具有一批核心人员,正如同一个圆应该有圆心一样,才有可能在这一核心的作用下带动整个组织发展,否则就会带来整个组织的不稳定。同时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核心政府工作人员,社会对他们有更高的“公共精神”要求,而这种公共精神是不可能通过短暂时间来习得的。一个缺乏公共精神的政府核心工作人员所带来的结果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在政府雇员的招聘方面,我们不要盲目地贪高求大,而应该以招聘普通雇员作为发展政府雇员制的主要目标定位。

(三)政府雇员收入的高薪化倾向。自20__年吉林省政府雇员制率先实行以来,报道政府雇员制最多的是与高薪化相联系。从政府雇员的薪金标准来看,目前各地的政府雇员普遍的薪金标准主要体现在四个档次内,即10万以内、10至20万、20万至30万、30万以上,如深圳、珠海等地的政府雇员大概与当地公务员的一般收入水平相当,属第一档次,吉林省等地区的政府雇员收入属于第二档次,而辽宁省的政府雇员最高可拿到30万元,当属第三档次,江苏省的部分政府雇员可以拿到高达50万元的年薪,则属第四档次。针对目前政府相关人才的紧缺,适当的提高政府雇员的薪金有利于政府在市场上获取优秀人才,不排除“重金之下必有勇夫”,人有所值。然而,如果过于追求通过高薪解决政府面临的人才缺口问题,一方面将导致地方政府间的“攀比”现象,从发展趋势来看,政府雇员的50万元年薪大关有可能很快被突破,这必然加大政府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会降低政府自身的“造血”功能,走粗放型而不是集约型的政府人事发展道路。还会带来政府雇员与公务员之间收入的“鸿沟”,形成“双因素”理论下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反差。而且社会的发展愈快,给政府的行政能力提出的挑战越大,如果仅仅依靠外来力量,日益增长的雇员数量和年薪同样会成为政府巨大负担。因此,有必要给政府雇员的高薪化适度“降温”,坚持政府雇员普通化,才有可能形成科学的雇员薪酬体系。

(四)政府雇员管理的随意性倾向。可以说上述三种误区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是由于管理的随意性造成的,而管理随意化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当前缺乏一项全国性的政府雇员管理制度。从政府雇员的管理办法看,只有少数省市制定了政府雇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还有大多数省市仍然没有出台相关的雇员管理办法,更没有全国性的政府雇员统一管理办法。而在已经出台的地方政府雇员管理办法当中,有些从内容到名称上都还值得商榷,如南京市关于政府雇员的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这一名称找不到任何政府雇员属于特殊公务员的依据。还有报道某区为所辖村委会招聘的主任助理也使用政府雇员制的做法。制度缺乏的后果将是政府雇员易变成政府部门的“无头钉”,也就是说这一部分雇员“钉”得进去,却拔不出来。因此,雇员制作为一种发展方向,建议相关的人事管理机构应该依法对政府雇员的使用范围、进口、出口、在岗管理等诸多环节进行规定,为各级政府实施政府雇员制提供规范依据,弥补当前政府雇员管理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白。

三、完善我国政府雇员制的策略选择

(一)树立正确的政府临时工作人员发展观。从前述政府雇员制的发展背景中可以看出,当今的政府人力资源结构形式是一个多面体的形式,既包括全职的公务员,也包括大量的临时工作人员。而完全依靠全职的永业制公务员体系来完成政府工作则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能的。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将是政府人力资源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因而有必要树立科学的临时工作人员发展观。我们不能说是永业制公务员就是“正式的”、“重要的”,而非永业制公务员就是“非正式的”、“不重要的”。或是由于对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疏忽而出现临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问题,就“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宣称要将临时工作人员“全面清退”出政府部门。临时工作人员同公务员一样应该受到正确的对待,谨防临时工作人员变成公务员的“替罪羊”或是“跑腿的”。这也就涉及到临时人员的管理制度,不能简单的套用公务员管理条例,不能因为他们是临时人员而减少他们必要的保障。如我国台湾地区最近决定为保证政府长期使用的非依公务员录用方式进入政府部门的人员的退休权益,决定提供25亿元作为13万临时工作人员的6%退休金之用。

(二)发展有机式、适应型的政府组织。永业制公务员起作用的土壤是层级节制的官僚制体系,公务员大多是用来应付日常事件,只有少数适用"例外原则",即由公共部门的领导者来处理突发事情。然而,随着后官僚制时代的来临,摒弃官僚制的呼声也日益增多。新的行政环境必然催生新的管理机制,如我国由于sars而引发的关于危机管理的思考。英国学者汉迪(hand)在其著作《非理性时代》中讲到人类将要面临的变化不再是连续性的,各种思维也将面临着较大的变化。他同时也提出应付这一非理性时代的组织形式将是三叶草式的组织形式:即组织的第一片叶子表示核心工作人员、专业核心、资深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第二片叶子表示合同的边缘,也即是扩大的"外包"组织而非自己的专业队伍;第三片叶子表示灵活的劳动力。这一改革趋势也可以从美国政府1998年临时雇员的综述显现出来,这一报告认为将来的政府工作人员的结构将是一个同心圆结构,也就是处于核心地位是核心雇员,而处于的则是补充性雇员,通过这样的人员结构,保证公共部门在处理事务上的灵活性。据估计,美国每一个非邮政系统的联邦政府雇员均有另外4.25个此类工人为政府工作。正如美国行政学者罗森布罗姆所讲的那样:只要新公共管理(npm)继续推进资源外包计划,那么真实政府规模与那些直接体现在政府工资单上的人数比率就会继续上升。实行政府雇员制后,同样将会对我国现有的人事组织方式带来核心与补充性工作人员的变化,现有的规模庞大、结构明晰的官僚结构也将发生类似的转变。

(三)建立政府人事管理的新体制。雇员制实行以来,确实在我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然而综合审视这一制度,我们会发现我国政府雇员的管理体制方面非常混乱,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制度。从政府雇员的专门管理办法上来看,只有吉林省、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8

关键词:法院;法官;分类管理

一、我国法院人员单一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弊端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法院工作人员除了核心主体法官之外还包括书记员、法警、执行员、行政后勤人员,部分试点法院还存在法官助理。对于各类人员实行单一的行政化管理是我国法院人事管理的传统模式,即院长之下设立若干中层部门,实行院长、庭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级纵向管理,一级管一级,层层请示,层层汇报,层层负责。单一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现实中产生了诸多弊端,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行使,极大地制约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独立受到影响

由于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存在,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限制,无法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行政化管理模式下,法官之上有若干级别的领导干预或制约着,如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有的法院还出台内部规定,判决书一律要院长、庭长签发,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等等。正因如此,法官们必须顺着领导的意图或思路办案,否则判决书签不下来,左右了办案法官,实际上剥夺了法官独立的审判权。此外,由于法院人、财、物管理权限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行政官员依此对法官施压的事例也屡见不鲜,也极大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

(二)各类人员配备比例失调

单一的行政模式管理造成了法官没有独立的员额限定。由于法院的编制是统一使用的,一部分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后转为法官,而他们占用的政法编制数却不发生变化,这使得法院无法招录新的人员,从而形成了法官数远远多于书记员数的不协调比例。由于比例失衡,使得法官要分散精力处理很多本应由书记员完成的司法事务性工作,同时书记员由于事务繁多,常出现审判文书未校对、案件统计不准确等失误,影响了审判的质量。

(三)影响审判效率

司法权行政化运作,使得司法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界限不清、职能混乱,法官除了进行司法审判工作之外还需要从事大量与审判工作无关的行政工作。这在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具有行政职务的法官身上表现尤为明显。大量法院的院长、副院长都已不再独立受理案件,庭长、副庭长也相应减少审理的案件数。在大多数法院还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这些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官却受困于繁重的行政事务,对于司法系统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另一方面,从审判工作本身来说,由于前文提到的书记员等辅助职位的缺乏,使得法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需要从事一些事务性工作,如收集证据、庭前调解、送达文书、申请司法鉴定、审判文书校对等等。这些工作使得法官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需要专业性的审判工作中,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审判效率。

二、法院人员的合理化分类

根据目前法院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性质,笔者认为可以将法院工作人员大致分为三类: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行政后勤人员。

(一)法官的界定

法律借助于法官降临尘世,法官实际上是法院的核心。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也就是说法官的最主要工作就是“行使国家审判权”。但是,我国目前相当数量的法官并未从事审判工作,而只是挂着“法官”的虚名从事其他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应当要严格法官队伍的界定标准,只有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对于法院领导可以区别对待,部分由于“审而优则仕”的可以继续保持法官的资格,但是应当规定其每年的办理案件数,充分利用其审判业务精湛的优势;而另一部分始终未从事过审判工作,没有审判经验的则应取消法官的资格。

(二)司法辅助人员的界定

司法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开展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部分法律规定的司法权力的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

法官助理是指在审判活动中从事辅、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法院人员,其工作包括庭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事务工作和开庭审判阶段的文字工作或事务性工作。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展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以在其基础上加以推广运用。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应当是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向法官过渡的一个很好职位。

书记员是在法官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办理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书记员与法官助理的区别是书记员职责的行使不需要众多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而只是一些案件流程中的程序化工作。

执行员就是代表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强制执行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使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员的职责主要是主动地实施执行行为,通过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实现已经确认的权利。

法院司法警察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使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维护审判机关的审判、执行秩序,保障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人民警察。其担负着值庭、押解、看管、送达、执行死刑等职能,并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

(三)行政后勤人员的界定

行政后勤人员是指在法院中从事人事管理、法官的日常管理、司法预算的执行、财务管理、机关建筑维修、交通工具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人员。对应目前的法院相关部门,具体指法院领导、政工、纪检、党务、办公室等科室的工作人员。这类人员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业务,但为法院体系的正常运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

三、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模式的构建在对法院人员进行正确分类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类型人员构建不同的管理模式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的核心机制。

(一)人员录用分类管理

目前,法院在人员录用上主要是通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统一录入。在录用上虽然体现出公开选拔,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作用,但忽略了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的特殊性。

分类管理模式下,对于法官应当有更严格的职业准入要求。

虽然目前《法官法》已经规定了初任法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从事一定时间的法律工作,同时要参加任前培训结业后才能任命,较《法官法》颁布之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这种模式仍然是从已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人员中选任,而很难吸引具有深厚法律功底的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笔者认为,在法官录用制度上应当有更大的改革,在原有法院工作人员选任法官的基础上,探索公开向社会招考法官的制度。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应当侧重于考察招考人员的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和良好的职业修养。

对于司法辅助人员的录用可以参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书记员录用的相关规定,采用聘用制形式招考,这样可以使法院人员形成良性流动,也促进相关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此外,笔者认为,司法辅助人员中的法官助理应当由政法编制的正式人员担任,其录用条件需要相对严格。其原因有二:一是法官助理所从事的工作将行使部分的司法权力,与审判工作息息相关,因而需要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二是法官助理如果通过一定的见习阶段之后,可以选任其中较优秀的升任法官,因而在其录用时就应当符合法官任命的基本条件。

行政后勤人员的录用则可以沿用目前公务

员招考的方式,即采用由组织部门统一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方式。

(二)福利待遇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应当从优谋划各类人员的福利待遇。目前我国法院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很大程度上依赖的是其行政级别,忽略了司法工作特殊性。这使得部分法官千方百计地为提高自己的行政级别而努力,从而出现了许多法官要往上级法院调动或调出法院系统的情形,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都对法官实行了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单独的职务和工资序列,法官整体享受高薪,法官的工资高于一般公务员和警察。因此,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应改革现行法院工资制度,建立与法官等级制度相配套的单独的法官工资序列,以法官职务和等级作为确定法官工资待遇的基本依据,并完善法官等级津贴制度,其他法院人员则享受相应的司法津贴。改革后的职业法官工资水平总体上应略高于法官助理。对于法官助理与司法行政人员,可按略高于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工资报酬,从而体现司法公务人员的重要性。对于书记员可参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执行。司法警察可按人民警察工资标准执行。司法技术人员的工资可以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相应的技术职称工资。

(三)考核晋升分类管理

对各类人员的职务任免升降均通过分类考核进行滚动管理,及时调整。法官根据法官业绩考评标准进行考评,主要是综合考评法官的审判技能、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等内容。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的考评可以由所服务的法官或所在庭室的法官集体进行考评。对于司法警察则按照保障服务审判工作要求进行考核。此外,对司法行政后勤人员主要考核服务审判工作情况和岗位职责规范情况,同时可以辅以运用一般的公务员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将作为奖惩、培训、升任、免职、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此外对于法官,应当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等级体系。目前我国的《法官法》规定“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人民法院法官等级评定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等文件的规定及各级法院的实务操作,法官等级的评定仅与工龄、行政级别有关系,这分割了法官等级与审判能力挂钩的原则。因而需在完善法官业绩考评体系的基础上修改法官等级晋升的依据。

(四)日常工作分类管理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不能独立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因而在法院的日常工作管理中,需要保护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独立审判权,特别是行政领导,不能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干预法官审理案件。司法辅助人员应授命于所服务的法官或法官群体,按照有利于审判工作开展的职责为法官提供司法辅助服务。对于行政后勤人员则可以参照行政管理的相关内容管理,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纠正。

四、结语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由于我国现行单一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权力配置弊端,我们的法官们并非处于“帝国王侯”的地位,相反审判工作处处受制于司法行政工作。分类管理模式的推广,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一步,通过分类模式的建立,必将使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化、合理化,从而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司法服务能力,为建设我国法治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江必新.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现实背景与理想模式/李克.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7年第1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2]蓝敏强.我国法官制度的缺陷及改革设想,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2004-06-10.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9

1、休假年限

职工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休假制度

⑴各部门、社区年初应制定本单位人员年休假计划,不能一次安排的,可分期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而全年都不能安排休假的,原则上须于次年安排补休;如次年仍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由分管领导报请党工委研究给予一天50元的补贴。已列入休假计划,但因个人原因不休假的,视为放弃休假;

⑵本年度公休假已休满天数,超出部分冲抵次年公休假。

⑶如职工请事假,需先抵休公休假,公休假已休满,经领导研究后,再履行事假。

⑷如遇上级单位组织培训,是带有休假、旅游性质的培训,培训天数抵冲本年度公休假;如正常培训不冲公休假。

⑸如遇单位组织职工出差或参观学习,如占用正常工作日的1天抵2天公休假,如本年度公休假已休完,外出费用自理。如公休假未休完,剩余天数1天抵2天,不足部分自费。

二、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分管领导批准,转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医保定点单位医院诊断书及请假条,由分管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

2、根据人通[]130号文规定:机关、社区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需持医保定点医院相关证明)

3、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或扣工资总额10%。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⑴工龄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10%;

⑶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20%;

⑷工龄不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30%。

5、对长期病假超六个月的,由医保定点医院出具证明,经街道党工委研究按有关病假工资发放,并且不参与街道年终考评兑现,取消一切奖金、福利。

6、社区工作人员:月病假超一周的取消当月浮动工资。病假满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由个人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公积金,超三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并由个人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公积金。

7、病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三、事假管理制度

1、机关、社区工作人员有事需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办事处机关人员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社区工作人员经点上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扣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2、请事假半天不超过一天者,机关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批,社区工作人员由点上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备案。

3、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续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年终不参予考评,取消奖金、福利。无故旷工超过十天,单位将勒令其辞职。

5、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超三天,取消当月浮动工资。

此规定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执行。

四、探亲假管理制度

根据国发[]36号规定:

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内回家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的,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1、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八年一次探亲假的,假期为40天。

4、探亲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社区工作人员经点上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假满后进行销假,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产假管理制度

根据政发[24号文规定:

1、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3、哺乳期间,婴儿0—1周岁,女职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时间1个小时。

4、男职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看护假3天,配偶晚育的,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0天。

六、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七、丧假管理制度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6天;配偶的父母死亡,经批准,可给予4天以内的丧假;其它近亲属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八、说明

1、以上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落实并登记,并及时报主管领导,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理。

2、社区干部请销假制度,上报点上领导签字,由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劳资科备案。

3、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假满后请及时销假,未及时销假的视作旷工处理。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10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提高生产效率,防止各种机械事故的发生,延长机械使用寿命,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发挥机械化作业的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设备租赁中心范围内所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交接班制度。

2.

组织与职责

公司设备租赁中心范围内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证件档案管理、教育、培训管理。

3.

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

3.1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证件及档案管理

3.1.1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安监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和考核取得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上岗独立作业,学员必须在师傅的监护下进行工作。

3.1.2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并定期参加证件审验。

3.1.3

若未按本办法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造成机械事故的,由项目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全部责任。

3.2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业务教育与培训

3.2.1

加强技术业务的教育与培训是提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机械设备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制定各类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3.2.2

对操作、保养、修理人员采取岗位练兵、专业培训、技术比武等方式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做到要求明确、办法具体、精益求精、一专多能。

3.2.3

各类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应登记存档。

3.2.4

对机械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采取在职学习、短期培训等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3.3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管理

3.3.1

对各类大、小型机械设备实行定机、定人、定岗的“三定”制度是机械使用中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把人、机固定下来,确保机械使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每项要求、每项工作都具体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做到人人有岗位,事事有专职,台台设备有人管理,责任到位。

3.3.2

一人操作一台或多台机械设备即为该机械设备负责人,承担其的岗位职责。多班作业或多人操作的机械设备应任命一人为总负责人。

3.3.3对主要机械设备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选择责任心强、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

3.3.5实行多班作业,临时作业的机械设备操作工,必须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技术、安全交底。

3.4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交接管理

3.4.1机械设备交接班制度是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行的基本制度,必须严格执行。

3.4.2机械设备使用两班或三班作业的,必须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上一班操作工与下一班操作工共同进行,双方应进行全面检查,按规定要求逐项交接,做到交接清楚明确,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3.4.3交接班记录由值班操作工在交班时填写,要做到填写详细,字迹清楚,不得马虎了事。

3.4.4接班操作工要认真查阅交接班记录,确认属实后方能签字接班。

3.4.5交接班记录必须由双方签字后,交班操作工方准离岗。

3.4.6交接过程中交方要主动介绍情况,接方要主动了解情况。接班人未按记录查验,发生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3.4.7交接工作中如果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双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取得解决。

3.4.8交接班的主要内容如下:

a)交清本班任务,技术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

b)交清机械设备的实际运转情况,燃油、润滑油、冷却液的消耗和准备情况;

c)交清机械的保养、使用、运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d)交班的操作工负责搞好机械设备的清洁卫生。

e)

公司设备租赁中心相关管理人员随时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交接班记录和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

3.5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规程管理

3.5.1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3.5.2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尤其在机械工作状态时,操作人员更不得离开机械。严禁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

3.5.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的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各级保养。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违章作业。经常保持机械处于完好状态。

3.5.4在工作中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3.5.5现场施工应具备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指挥。

3.5.6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3.5.7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检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是否完好齐全,有缺陷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3.5.8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并及时汇报修理,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3.5.9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操作室、驾驶室内干净、整洁,保持车身表面清洁、无灰尘、无油污;工作结束后养成擦车的习惯。

3.5.10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要及时做好日台班记录,对当日的工作内容做好统计,对工程外临工或临项及时办好手续,并做好记录,以备结帐使用。

3.5.11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严禁中午喝酒和酒后施工作业,如发现,给予经济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3.5.12凡违反本办法的作业命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可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

4.

检查与考核

4.1公司设备租赁中心主任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安全生产技术部予以监督、指导。

4.2 故意损坏、破坏机械设备的,责任人负责对损害的机械设备进行维修,维修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责任人负担。经鉴定确无法修复的,由

相关管理部室和财务管理部作价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5.

考勤考纪

5.1

迟到:指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所有员工在上班时间不准迟到,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迟到每次考核20元,迟到1小时以上的当天按事假处理。

5.2早退:提前离开岗位下班。员工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提前离开岗位,每次考核20元,提前1小时以上的当天按事假处理。

5.3旷工:在未经过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每次考核200元,并按公司有关制度处理。

5.4脱岗:在上班时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岗位。脱岗一次考核100元。

5.5睡岗:在工作时间内睡觉。

发现一次考核50元。

5.6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玩手机,聊天等,发现一次考核50元。

5.7若因以上违纪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6.

现场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要求:白班(早

7:50-12:50

下午14:30-20:00),夜班时间(19:50-8:00)。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11

1、协调办公室各岗位与区行各部室及各基层办事处工作。

2、督促抓好全行安全保卫工作。

3、负责开展全行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

4、督促“争先创优”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开展。

5、负责全行性重要会议的组织。

6、抓好增收节支和后勤服务。

7、组织协调好本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工作。

8、及时贯彻落实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副主任岗位职责

分管安全保卫、党建(含共青团)、工会、纪检监察工作副主任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党建(含共青团)、工会、纪检监察的日常工作。

2、负责安全保卫、纪检监察、党建、工会的统计报表、材料上报等工作。

3、负责案件查防、党风廉政建设、员工思想行为排查和执法监察工作。

4、认真组织党建活动、共青团活动、“争先创优”活动开展,筹备职代会和积极组织各种文体活动。

5、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对员工教育进行组织指导,对全行优质文明服务进行明查暗访。

6、负责党员党费、团费、员工会员会费的收缴、上划工作,并负责党务、工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7、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人事、文秘工作副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全行劳动人事计划管理和人事政策的落实兑现。

2、认真搞好基层班子、干部队伍的考察任免及调配上报工作。

3、全行性的文件起草、来文的处理各部室发文及信息上报的把关,全行性材料的撰写。

4、抓好全行的档案管理工作。

5、及时上报信息,完成宣传报道任务。

三)、人事干事职责

1、负责全行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发放、收缴工作,及时做好劳资管理的日常工作。

2、抓好全行技术干部和老干部的管理工作。

3、负责“两证”年检和机构管理工作。

4、抓好全行妇女及计划生育工作。

5、按时、按质地完成上级行有关科室规定的各种材料上报工作。

(四)、文书岗位职责

1、做好全行文件的收发文登记、传阅和分发工作。

2、管理全行公文传输工作。

3、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4、做好全行报刊的分发工作。

(五)、后勤管理员岗位职责

1、搞好车辆安排、管理、维修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

2、做好职工食堂的管理工作。

3、负责全行的物业管理。

4、具体负责全行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与发放。

5、做好来人接待工作。

6、做好各种会议的后勤工作。

7、负责机关的卫生管理。

(六)、押运(守库)人员岗位职责

1、守押人员要积极参加区行及本部组织的制度、规定、教育学习。

2、守押人员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请销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

3、不得违反押运、守库规定和操作规程。

(七)、运钞驾驶员岗位职责

1、要积极参加区行及本部组织的制度、规定、教育学习;

2、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请销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

3、不得违反对运钞车使用的各项规定。

4、熟悉押运期间防暴力侵害预案,明确押运防暴力侵害预案的职责分工。

二、考核办法

(一)主任岗位考核办法

1、协调办公室各岗位与区行各部室及各基层办事处工作。(10分)

如属于本部门岗位之间与其他部室、办事处出现推诿扯皮现象而导致延误工作,根据问题性质扣3-5分。

2、督促抓好全行安全保卫工作。(3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根据具体情况扣5-10分。

3、负责开展全行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1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根据具体情况扣3-5分。

4、督促“争先创优”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开展。(10分)

如在上述活动中达不到上级行的要求,在上级行检查中发现问题,扣3-5分。

5、负责全行性重要会议的组织。(10分)

如会议组织不好而造成工作影响的,扣3-5分。

6、抓好增收节支和后勤服务。(10分)

如工作不到位出现失误、漏洞,根据具体情况扣3-5分。

7、组织协调好本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工作。(10分)

如本部门各岗位之间因协调不好出现工作失误,根据情况扣3-5分。

8、及时贯彻落实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10分)

如出现延误工作现象扣3-5分。

(二)副主任岗位考核办法

分管安全保卫、党建、工会、纪检监察工作副主任考核办法

1、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党建(含共青团)、工会、纪检监察的日常工作。(50分)

不按规定组织检查(每月检查一次检查面达到100%)少检查一次扣10分;安全检查不认真、不细致、不严肃、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处理不果断,对该罚的不罚,该处分的不能提出处分建议,对检查时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没发现一次扣10分;对各种自卫器械、报警设备、消防器材、运钞车等安全设施不完善不达标或失修,存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不督导员工正确使用安全设施扣10分;未对持管枪人员进行审查考核或用人失查发现员工有问题没有采取测试扣10分;未经上级行批准,擅自使用临时工守库、持枪、押运扣10分;对上级行下发有关制度、规定没有及时落实,导致违规现象发生一次扣10分;在上级行组织的各种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隐患和漏洞并进行通报者一次扣10分;被上级行表彰一次奖10分。

2、负责安全保卫、纪检监察、党建、工会的统计报表、材料上报等工作。(10分)

各种报表、材料漏报、迟报或报错,每次扣3-5分。

3、负责案件查防、党风廉政建设、员工思想行为排查和执法监察工作。(10分)

各种责任书的签订要及时到位,各种检查按规定进行,不及时签订各种责任书、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扣3-5分。

4、认真组织党建活动、“争先创优”活动开展、筹备职代会和积极组织各种文体活动。(10分)

如组织不力、措施不到位而出现问题扣3-5分。

5、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对员工教育进行组织指导,对全行优质文明服务进行明查暗访。(10分)

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或瞒报、不及时处理的,扣3-5分。

6、负责党员党费、团费、员工会员会费的收缴、上划工作,并负责党务、工会的财务管理工作。(10分)

分管人事、文秘工作副主任考核办法

1、负责全行劳动人事计划管理和人事政策的落实兑现。(20分)

2、认真搞好基层班子、干部队伍的考察任免及调配上报工作。(10分)

如考察不实造成影响的扣3-5分。

3、全行性的文件起草、来文的处理各部室发文及信息上报的把关,全行性材料的撰写。(40分)

如把关不严出现问题扣5-10分。

4、抓好全行的档案管理工作。(1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扣3-5分。

5、及时上报信息,完成宣传报道任务。(2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扣3-5分。

(三)、人事干事考核办法

1、负责全行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的发放、收缴工作。(4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一次扣3-5分。

2、抓好全行技术干部和老干部的管理工作。(1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扣3-5分。

3、负责“两证”年检和机构管理工作。(2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扣3-5分。

4、按时、按质地完成上级行有关科室规定的各种材料上报工作。(2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扣3-5分。

5、抓好全行计划生育工作。(1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扣3-5分。

(四)、文书岗位考核办法

1、做好全行文件的收发文登记、传阅和分发工作。(3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扣3-5分。

2、管理全行公文传输工作。3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扣3-5分。

3、做好档案管理工作。(3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扣3-5分。

4、做好全行报刊的分发工作。(1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扣3-5分。

(五)后勤管理员岗位考核办法

1、搞好车辆安排、管理、维修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2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扣3-5分。

2、做好职工食堂的管理工作。(2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扣3-5分。

3、负责全行的物业管理。(2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扣3-5分。

4、具体负责全行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与发放。(1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扣3-5分。

5、做好来人接待工作。(1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扣3-5分。

6、做好各种会议的后勤工作。(1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扣3-5分。

7、负责机关的卫生管理。(10分)

如出现工作失误,扣3-5分。

(六)、押运(守库)人员考核办法

1、守押人员要积极参加区行及本部组织的制度、规定、教育学习。(10分)

无故不参加学习的扣5分,学习后,对学习记录内容不记录、不掌握的扣2分。

1、守押人员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请销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10分)

不经请假无故旷工的一次扣10分;每迟到、早退一次扣5分。

2、不得违反押运、守库规定和操作规程。(80分)

(七)、运钞驾驶员考核办法

1、要积极参加区行及本部组织的制度、规定、教育学习。(10分)

无故不参加学习的扣5分,学习后,对学习记录内容不记录、不掌握的扣2分。

2、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请销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10分)

无故旷工的一次扣10分;迟到、早退一次扣5分

3、不得违反对运钞车使用的各项规定。(60分)

管理人员制度范文12

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口市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旅游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条件,取得了营口市行政执法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代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市场、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旅游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旅游违法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旅游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

(四)接受旅游投诉,做出处理决定;

(五)履行旅游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语言举止文明规范,尊重管理相对人,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坚持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遵守营口市旅游局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文件及制度,自觉、主动接受市旅游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监督、评议和考核。

第二章执法人员资格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旅游法律法规及规章,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旅游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政策水平;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没有受过违法、违纪的处罚或处分,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

第七条执法人员经营旅游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培训、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由市旅游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申领营口市行政执法证。没有营口市行政执法证,不具有从事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资格。

第八条执法人员取得的执法证,每年年检一次,由市旅游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办理;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执法证无效。

第三章旅游行政执法检查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至少要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并主动出示营口市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能胜任执法工作或调离原执法岗位或调出原执法部门的,由所在部门收回证件,并负责将证件缴送市旅游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营口市行政执法正应妥善保管。证件遗失的,经持证人所在部门核实并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市旅游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到证件颁发机关申请补发。因执法人员个人原因丢失执法证超过两次的,自最后一次丢失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补办。

第十一条营口市行政执法证不得复制、涂改和转借;

不得越权使用证件;

不得伪造、冒用证件;

不得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或者。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情节轻重,由营口市旅游局做出以下处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执法证三个月至一年;

(四)吊销执法证。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被吊销执法证的,不得在从事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第十四条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取消执法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执法人员廉政规定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二)不准收受礼金、礼品、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准索要、赊购和低价购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物品;

(四)不准在执法时购物、娱乐,或者在购物、娱乐时执法;

(五)不准在执法中提出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要求;

(六)不准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禁止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七)不准私自处理、留存涉案证物;

(八)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