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首页 精品范文 制度制定

制度制定

时间:2023-02-10 02:41: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制度制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制度制定

第1篇

我做班主任有七年的时间了。这七年之中我体会最深的就是要管理好一个班级,不仅要制定一套规章制度,而且更重要的在于能够灵活的运用这套制度。

吸收很多位老师的经验和体会,经过摸索,我制定了一套量化管理办法。所谓的量化管理,就是从实行这个制度开始给每个学生一个平等的分数(0分或100分都行),而后把学生的生活、习惯、学习、纪律的方方面面制定成一些条款,按照学生完成或违犯的情况给以奖分或扣分,由此把它分成奖分条例和扣分条例两部分,公示于班级中使之深入人心,并把它作为我们通常使用的班干部值周的标准,这样一段时间以后,每个学生的表现便会有了一个分数,把这个分数作为你进行班级管理的主要依据,这就是基本的量化管理办法。

但是,我们很多班主任都会有一个困惑,那就是看起来很好的一个办法、制度,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对于这套制度,我也有过类似的苦恼,这是一套非常繁琐的制度,他要求我们付出很多。

第一:量化管理制度内容的问题。

内容是制度的核心。在制定量化管理办法的时候,一定要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班级的实际情况。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东西,对我们全面的考虑问题很有帮助,然后还要考虑班级学生的总体情况,比如说你是宏志班的班主任,学生都很自觉,纪律很好,那你制定的时候就应考虑更高层次的问题,比如学生高尚品德的培养、远大目标的树立、班级竞争氛围的形成等,不要只停留在迟到、早退、打架、打游戏这些问题上。如果说这个班的情况不好,纪律很糟糕,那你就应该在这些方面下功夫,把他制定的尽可能的具体一些、可操作一些。

但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量化管理制度内容的变化与更新,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几十个正在快速成长的学生,他们不可能对几年甚至几个月一成不变的东西感兴趣,所以我们就要根据这个班级的情况和每个时期的侧重点对内容进行增删,比如说这个班级原来没有丢东西的现象,风气很好,突然一连出现了几起,怎么办,除了查找原因之外,我们就可以在正面引导上做文章,把量化管理中有关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大公无私、做好人好事的条款具体化,增加它的分值,大力提倡正义,经常在班里表扬,创造一种气氛,就能挤掉一些同学心中的肮脏的东西,从根本上扭转班风。再比如说年级或学校开展一些活动,这时候为调动学生积极性,就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增加一些新的条款来配合这些活动,我把它叫做增加竞争性条款调动积极性。另外还可以就某一方面的问题发挥班级舆论效应,搞民意测评等等。总的来说,量化管理制度的内容应该是围绕班级情况常变常新的。

第二:在执行量化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不怕麻烦,抓住教育时机,及时处理。

实行任何一个制度能不能起作用,最怕的是认真二字。一个班级,班主任在制度实施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实行量化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尤其是开始阶段,班主任一定程度上的事必躬亲对于树立量化管理制度的威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此,我一般坚持晚走。首先在放学前五分钟由值周班干部进行总结,把这一天量化办法的实行情况进行公布,违纪的批评,表现突出的进行表扬。然后我一般都要把违纪的留下来进行简短的处理,处理的轻重视情况而定:有的可能只是皱皱眉头看他两眼;有的可能提醒他违纪几次了,下次注意;有的可能让他自己决定该接受什么处分,总之不一而足,一般以不激化矛盾为限。这样处理的好处是:学生当天违纪当天解决,趁热打铁,针对性强,容易抓住教育的最佳时机,对第二天的班级情况也有敲山震虎的作用。坚持一段时间,可减为两天一次或一周两次,遇有特殊情况或某一方面问题突出时可随时改为一天一次,以便及时解决。

经过整顿,若某一方面问题仍很严重,也可采取突击处理的办法。比如抄作业问题,有时候相当严重,可以在学生想不到的时间,比如在早上七点钟前或中午悄无声息的出现在学生的面前或背后,让这些学生措手不及,辅以合适而又有力度的处理,可以起到令你意想不到的作用。此时若能辅之以量化管理标准的增删,效果将更佳。

第三:细化班干部值周纪录,可以为你的班级工作提供各种有效的数字。

第2篇

关键词农作物;灌溉制度;分类;制定

灌溉制度是指在一定自然气候和农业技术条件下,使农作物获取优质高产稳产的产量所需的灌水时间、灌水次数、灌水定额和全生育期所需的总灌水量,即灌溉定额。灌溉实践证明,科学合理的灌溉制度,既可使作物适时适量灌溉,又可提高作物单位面积产量,节约用水,提高灌溉效益和灌区内大面积农业获取高产[1]。灌溉制度。的合理制定与正确执行,对于充分发挥灌溉工程效益和改善生态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灌溉制度分类

传统灌溉理论认为,作物灌溉就是把作物和土壤“喝足吃饱”。然而随着灌溉理论深入研究和灌溉实践,节水灌溉新理论认为灌溉是“适时适量灌”、“精细灌水”、“灌作物而不是灌地”[2]。灌溉制度已不再是过去单一的充分(或称为充足)灌溉,其是以充分灌溉、非充分灌溉、节水灌溉3种制度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并形成比较成熟的理论。

1.1充分灌溉制度

根据动态平衡原理可知,随作物某时段的蒸腾作用,必然使土壤、作物体失水(土壤水分蒸发,作物蒸腾);平衡失水,否则作物生长受影响;及时补充水量(灌水、降雨或地下水补给)以满足水分供给。充分灌溉制度,是一种完全满足作物需用水的灌溉制度。由于充分无节制的供水与田间灌溉,产生了田间水量深层渗漏,导致水量田间大量消耗和浪费,从灌溉原理上讲是正确的,但从灌溉实践看,却是不够合理地用水,是一种传统不够经济合理的灌溉制度。

1.2非充分灌溉制度

非充分灌溉制度指在灌溉水资源不足或由于工程性缺水不能满足作物充足用水供应和及时调节水量的情况下,允许作物某一阶段或某一生育时期水分亏缺(或者说作物一定程度受旱)灌溉。这是一种不能完全满足作物灌溉用水的灌溉制度。非充分灌溉是由于灌溉水供给相对紧缺使得土壤水分不足,因而不能完全充分地供给作物用水灌溉。综合我国一些试验情况,在作物关键用水时期因灌水不充分,致使作物减产情况大致是:玉米减产10%~40%;苜蓿减产20%~30%;棉花减产15%~25%;谷物减产20%~25%。因此,灌溉水资源缺水灌区,合理配置灌溉水量显得十分重要。非充分灌溉制度实施的核心是根据不同作物不同生育阶段对水分的敏感性和需求,把有限灌溉水量用到对作物产量贡献最大的阶段,从而节约灌溉用水,提高灌溉效益,增加单方水产出量,使全灌区总体收益达到最大。

1.3节水灌溉制度

节水灌溉制度在满足作物需水量要求和适时适量灌溉前提下,实施的一种先进灌溉工程技术、农艺技术、管理等综合节水措施和用水管理制度,以实现灌溉农业的低耗高效目标。随着节水灌溉技术的应用发展,多种先进实用节水灌溉技术不断实践和推广,如喷灌、滴灌、膜上灌、膜下滴灌等制度[3]。

节水灌溉制度的实施,与节水灌溉方法和措施有关,节水灌溉措施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将其分为工程类和管理类措施两大类。其中工程类措施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渠系输水节水、田间灌溉节水措施;管理类节水可划分为工程管理节水、用水管理节水、政策与法规节水、管理体制改革型节水[4]。节水灌溉措施的实施,需要有关部门单位、科技管理人员和受益区用水者的通力合作。实践和经验表明,先进技术或管理措施能否有效应用和产生应有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领导是关键,部门协调是保障;示范推广应用是基础;灌区用水者认同是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的试金石。

2灌溉制度制定

灌溉制度是灌区用水管理编制和执行用水计划、合理用水的依据。合理的灌溉制度还是指导农田灌溉工作的重要依据,它关系着灌区水土资源充分利用与灌溉工程设施效益的发挥[5]。需要明确一个理念,这就是供水与用水之间是一个服务协作的双赢关系,服务质量好,双方的效益就会自然显现出来。确定作物灌溉制度通常采用以下3种方法:一是总结当地群众灌溉经验。群众积累了当地灌溉生产经验,对这些生产经验加以调查分析总结,可以得到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实用意义的灌溉制度。二是根据灌溉试验制定灌溉制度。开展田间作物灌溉试验研究工作,积累一定灌溉制度、灌水方法、灌溉效益等技术资料,可作为制定作物灌溉制度的依据。但是,在选用试验资料确定灌溉制度时,需注意原试验的条件,不可生搬硬套。三是水量平衡分析计算确定。根据农田水量平衡原理确定作物灌溉制度。计算方法较多,比如彭曼公式。为使制定灌溉制度符合实际利于运用,还需要参考群众丰产灌水经验或灌溉试验成果。 转贴于

根据我国北方灌区灌溉制度研究应用的基本经验,主要灌区综合作物需水量和灌溉制度,大致有以下情况:西部主要灌区综合作物需水量充足灌溉定额4 125~4 500 m3/hm2,

灌水定额一般为750~900 m3/hm2,作物生长发育期灌水次数一般为4~6次;综合作物非充分灌溉次数3~4次,灌水定额600~750 m3/hm2;主要作物滴灌次数为10~15次,灌水定额225~450 m3/hm2,灌溉定额为3 000~6 750 m3/hm2。

3参考文献

[1] 王瑞英,周庆峰,吕春林,等.实施肥水灌溉农田技术方法的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1):81-82.

[2] 谭鹏钦,雷娜,王锋.抽黄地面灌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11(1):269.

[3] 信松胜.节水灌溉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J].食品研究与开发,2010,31(12):270-271.

第3篇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下称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者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以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成本监审间隔时限,间隔时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六条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

对已经成本监审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以核定的平均成本作为定价成本。

第八条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定价成本具体监审核算办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统一规定。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核算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分别核算。

第十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成本监审前,向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成本监审通知书应当载明具体实施成本监审的成本调查机构、监审日期、经营者应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以及与成本监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根据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主要成本项目、内涵、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

(四)最近3年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五)最近3年与成本直接相关的主要凭证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尚未营业或者营业不足1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前款第(一)、(六)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查,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予以补正。

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成本资料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当次成本监审,并不予制定、调整价格;确需调低价格的,可以同地区或者相类似地区同行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调整。

第十三条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审查合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核算办法等规定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监审。监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

(二)成本是否与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者间接相关;

(三)经营者的成本分摊是否合理;

(四)其他与成本相关,需要监审的内容。

第十四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对经营者成本的监审结果,核算定价成本。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四)生产经营支出中已经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或者政府给予补偿的部分;

(五)向投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六)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七)不符合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核算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定价成本监审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定价成本监审意见之日起5日内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及其基本情况;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五)成本核增或者核减情况及理由;

(六)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由参与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十七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通报成本监审情况。

第十八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成本监审需要,对经营者实施书面成本监审或者实地成本监审。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

对专业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成本监审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证件,做好成本监审记录。

第十九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实施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成本监审工作时,应当主动回避。

经营者知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成本监审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情况属实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二十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为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行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可以选择部分经营者作为成本监审点,建立重要商品和服务定点成本监审制度。

成本监审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为其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平均生产经营成本及供求信息等服务,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填写成本监审表,并按时报送。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本监审点报送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汇总,并定期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第二十三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算办法实施成本监审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回避的;

(三)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不得收费,其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第八条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第九条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条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第十一条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三章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第十六条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十五条(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七条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十九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二十六条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七条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听证经费应当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5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会计制度;必要性;特征;策略;实施

完善的会计制度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维护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并且通过对企业财务支出情况科学的核算与监督,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得到进一步完善,强化会计制度水准。此外,会计制度还是落实国家相关会计法规,推动企业会计工作有序运行的关键手段,因此会计制度的完善与有效实施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必须重视的课题。

一、制定会计制度的必要性

1.制定会计制度是具体会计准则实施后的配套措施

具体会计准则的任务是对日常会计活动进行规范,无法实现各企业的多样化需求。由于具体会计准则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受到了企业的青睐,但与其相匹配的会计事项处理程序及方法有多种选择;会计准则将重心放在了确保企业对外报告会计信息满足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上,甚少涉及企业内部会计信息。

缺乏一套完善统一的会计管理制度与核算方法,相同的业务使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政策,毫无可比性,合并报表缺乏统一基础。如电子类设备,折旧时有的以加速法为主,有的以直线法为主,使用年限各异等。为了理顺各关系,达到现代企业的实际需求,应对企业的会计行为加强规范,基于《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构建完善的会计管理体系,以保证会计规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通用性与专用性有机结合。

2.制定会计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需要

企业内部控制的职责任务是实现企业预期的经营目标,保障企业较高的经营效率,维护资产安全,提高会计记录的真实可靠。当前,企业要想将自身的潜能优势全面发挥,保证良好的竞争实力,就必须根据自身实况和具体的经营管理需求,制定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而企业会计制度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通过对会计制度的制定、实施、检查来促进内部会计控制。

3.制定会计制度是贯彻国家会计法规的前提保障

国家主要是在全国会计工作的整体要求基础上来制定法律法规,虽然实际制定时尽最大力量考虑了各地区各企业的具体会计工作情况,以满足各方的需求,但在部分企业中无法使用。对于此情况,要求企业会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实施的会计法规,以自身实况为出发点,制定完善的适应本企业的会计制度,以将国家明确的会计法规融入到经营管理全程中。企业会计制度的构建是对国家会计法规的一种具体化,充实其不足,并且会计制度还是贯彻国家会计法规的前提保障。

二、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的建设及实施

1.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管理的建设

一方面,强化会计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批受过正规训练的具有高素质的会计队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若没有专业的负责人来执行,那么就会阻碍会计制度优势作用的发挥。因此为了全面展现会计制度的作用优势,严防不合法的会计业务处理方式及违规行为,企业必须谨慎认真的选聘会计人员,并强化培训和考核力度,保证这些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会计业务操作水平。此外,还要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实现预期的工作效率效果。

另一方面,构建完善的会计岗位责任制;该制度在现代企业会计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任务及岗位标准。构建并实施岗位责任制,能够使会计人员清楚知道自己的职责任务,认真工作,实现良好的工作效率及质量;能够推动会计工作实现程序化、规范化目标及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岗位责任制的构建过程中,应确立具体的会计工作岗位、具体的岗位职责及标准,落实详细的岗位轮换计划、岗位考核办法等。有计划的进行会计岗位轮换是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必须实施的。因为通过岗位轮换,不仅是接替人员对之前人员工作的检验,查错纠弊,避免违规行为,而且对会计人员还起到了激励作用,有助于业务技术水平的提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保证会计全员熟知所在企业整个会计岗位的具体职责与任务。

2.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首先,构建完善的会计制度;具体应做到: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检查与评估会计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以及实施效果,同时由外部审计对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生成的评估报告作全面的核实评价,利用自查和外部审计的方式,及时找出会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有效措施加强整改,抵制一切漏洞,从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其次,科学构建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具有监督、评价、控制、服务四方面的职能,发挥防护性和建设性的作用,其中防护性主要是利用内部审计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检查与评价,找出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地方,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好的后果。建设性主要是负责审查活动的检查与评价工作,找出管理与会计制度的薄弱之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整改措施,与企业配合协作完善经营管理,保障效益,通过最优的方式途径加快组织目标的实现。企业还应强化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审计人员配置及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要和内部审计监督紧密联系,从而监督检查会计制度的有效性,一旦发现有问题存在,应立即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将该情况反映给相关部门。

最后,构建内部牵制制度;该制度强调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如果企业中一项业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负责办理,相互监督、相互复核,那么就防止了相同错误行为的发生,也降低了舞弊现象。推行职务分离,科学分工,权责兼顾,相互制约的机制是内部牵制制度一直以来的追求,还是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调动各职能部门管理者的工作热情,彼此加强协调配合,从而推动整个企业经济活动的顺利有序运行。

3.利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实际中,可利用激励约束机制对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在会计制度实施方面做出贡献的机构与人员,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从而激发全员强化制度的积极主动性,保证考评内容的较高操作性,同时贯彻落实责任制,凡是不利于会计制度发展的机构与人员,必须予以相应的处罚,对制度实施效果差或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的的员工应追究经济责任或开除,从而保证会计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

4.构建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职责是强化会计管理功能,全面发挥会计的管理作用。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年度计划以及历史年度的收入支出情况,编制以固定格式为主预算说明书,并递交给财务部门,然后由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汇总合并,构成企业总预算。财务部门实际核算时,应根据基层部门的预算,严格监督考核该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现代企业会计制度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直接决定了企业各组织机构的运行。所以说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经济活动运行过程中的重要支撑,不仅有利于提升现代企业的管理能力,而且还有效推动了现代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及制度建设。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企业自身不断发展,企业将会更加注重会计制度的构建,不断强化内部管理能力,朝着更深层次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冬花.浅议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完善[J.新西部,2010年10期.

[2]才玉秋.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思考[J].统计与咨询,2009年03期.

[3]闫春秀.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立与完善的探讨[J].经济师,2011年12期.

[4]马喜军.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研究与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21期.

第6篇

「 正 文

公众政治参与是衡量现代社会民主化程度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它的具体形式很多,不仅涉及直接选举和全民公决,还应包括公共决策听证会及其他一些形式。其中,公共决策中的听证制度(Public hearing system)是现代民主社会普遍推行的用于保证各方利益主体平等参与公共决策过程,最终实现决策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乃至法制化的一种重要制度设计。

目前在中国,听证主要有三大类,一为行政处罚听证(1996年建立),二是价格决策听证(1997年底建立),三是立法听证(2000年3月建立)。三者虽然都可以归为决策听证,但具有突出的公共决策意义的听证应该是后两种,因为就一次性决策来说,第一种涉及的仅仅是单一或少数利益主体,而后两种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往往很多。其中价格听证应该属于行政决策听证,具体说来,也应该属于行政决策过程中政策方案规划阶段的听证制度。

本文重点以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建立的背景与过程、实施的措施与效应为例,对公共决策听证这种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新制度形式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初步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力争对解决问题有所贡献。为此,我们不仅利用各种途径调查了大量的相关文献,而且去国家计委价格司、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公交总公司就价格听证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访谈,从中获得了不少第一手资料。

一、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建立的背景与过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通常都是在有关企事业部门提出申请后仅由物价主管部门一家审批定夺,而不实行听证制度。后来,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的价格改革也在不断进行。其总的特点是价格调放力度不断加大。尤其1992年我国明确了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目标后,国家进一步放开了价格管制,致使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越来越大(1998年,80%以上),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比重则越趋缩小(1998年,20%以下)。(中国价格学会写作组,1998年;张光远、郭剑英、贾民,1999)这已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差无几。

这样,相对于以往计划经济体制来说,物价部门直接定价和指导定价的任务大大减轻,但是加强价格宏观调控,切实提高价格决策和管理水平的职责反倒更大。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市场力量本身是有局限的,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因此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包括价格调控在内的高水平的宏观调控;第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的利益往往是多元化的并呈现相互矛盾的状况,政府的价格决策就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仅由一家简单地说了算,而必须充分听取和考量社会各方的利益需求,必须转换价格决策机制;第三,政府物价部门在直接定价和指导定价的比重下降后有时间和精力推行民主和公正的价格决策机制。

为此,一些地方便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例如1998年以前江苏、福建、上海、北京等省、直辖市曾推行过“联合议审制”,物价部门把财税、审计、人大、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等各相关政府部门请到一起,商议有关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问题。该制度显然比原本仅由物价部门一家定价要进步得多,可以看成是听证制度的初步尝试。但是该制度最大的不足是没有邀请社会各方相关利益主体的代表参加,即它并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听证制度。

其实,有个别地方则直接尝试了价格听证会制度,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早进行尝试的深圳市1989年就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价格管理咨询委员会”,推行价格听证制度。咨询委员会有35名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两年,其中有教授、企业、经理、政府官员、居委会代表以及普通市民等。该市已经进行过诸如理发业、有线电视、医疗、教育、自来水、公共汽车、燃气等领域的重大价格决策听证,而且该市时常还在听证会举行之前就让公众参与讨论有关的价格决策问题。(李荣华,1999)其他也有一些地方进行了类似的尝试。例如河北省邯郸市物价局1997年1月25日曾举行了收费标准听证会(尚英才,1997)。湖北省当阳市于同年7月25日举行了自来水价格听证会。(李平、易金蓉,1997)

此后国家计委参照国外的成功做法和国内的实际经验,积极推动新《价格法》的出台。1997年底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生效的《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标志着中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正式建立。

实行听证制度主要涉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三大类价格:一类是公用事业价格,即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价格,如公共交通、邮政、电讯、城市给排水、热力、供电、供气等;二类是公益价格,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教育、医疗、防疫、环卫、绿化、博物馆、公园、有线电视、公益广告等;三类是自然垄断价格,涉及因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性价格。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等。(韦大乐,1998)

该制度还明确需要:价格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会的代表要由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听证会的功能主要在于论证有关价格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不是直接对有关价格变动做出决策。这就是说,听证仅仅具有咨询性,应该属于价格政策方案规划阶段的咨询机制。

新价格法的上述规定使得价格听证制度有了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的制度规范,但是至于如何具体实施,则需要制定专门的听证规则。目前,全国已至少有9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各自的听证条例和办法(中国价格信息网)。如北京、河南、福建、深圳、山西、内蒙古、云南、天津、陕西等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听证会暂行或试行办法。全国性的听证条例也在酝酿、修改和制定之中。

二、实施的措施与效应:

北京市价格听证的案例分析

在我国逐步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建立价格政策方案规划过程中的听证制度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推动我国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和法制化进程。这几个方面既相互独立,也相互联系,既是推行价格听证制度的主要目的,实际上也是我们评价具体听证制度实施过程和效果的几项根本标准。当然,对于我们国家现有的听证制度和实践,我们不可能指望它们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全实现这些目的或彻底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我们依旧可以把这几项作为我们评估的框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全面更系统地认识现有制度和实践的优缺点,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对于现有听证制度的实施状况我们选择北京市物价局1998年7月至2000年4月期间所进行的听证会这个案例,特别是有关教育和公交方面的价格听证会来作具体的分析。我们的分析和研究主要涉及听证的制度和程序、听证代表的产生与构成、听证会代表意见的被采纳情况以及各方对听证会的评价等方面。

北京市物价局自1998年7月至2000年4月一共举行了10次听证会,平均2个多月1次。在10次听证会中,有关自来水问题听证会2次,教育问题听证会3次,园林问题听证会1次,公交听证会1次,出租车听证会1次,医疗听证会1次,民用燃料听证会1次。

1、北京市价格听证的制度建设

北京市1998年5~6月通过并了《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共11条。该规定明确指出,听证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欲调价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除了申请报告以外,应当附上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说明,还应当附上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作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市及国内外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等;物价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调价申请项目,应于听证会举行7日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听证会参加人。此外该规定还对听证会的程序、听证会纪要的发送等做出了简明规定。北京市还制定了实施该规定的5条细则。细则具体明确地规定:适用听证会的市管价格项目;群众组织和消费者的代表占总代表人数1/3;代表分固定代表和临时代表两种;听证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制度尽管还是初步的,但是对北京市推行价格听证还是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导向作用。

表1 北京市听证会代表分类资料统计

-------------------------------------------------------

| 大类 |

固定代表

|

临时代表

|

|------|----------------------|-----------------------|

| 分类 | 总数| 政府| 专家|群众| 总数| 政府| 专家| 群众|

|------|-----|-----|-----|----|-----|-----|-----|-----|

| 数量 | 20 | 8 | 5 | 7 | 9 | 5 | 2 | 2 |

|------|-----|-----|-----|----|-----|-----|-----|-----|

|比例% |68.96| 40 | 25 | 35 |31.03|55.56|22.22|22.22|

-------------------------------------------------------

备注 ①就总体而言,政府代表13名,占44.82%;专家7名,占24.14%;群众9名,占31.03%.

②按工作单位划分

注:根据北京一次高等教育收费听证会的代表背景资料统计而成

表2 北京市听证会代表职务职称资料统计

---------------------------------------------------

| 大类 | 职务(20,68.96%) | 职称(9,31.03%) |

|-------|--------------------|--------------------|

| 分类 | 厅级 | 处级 | 科级 | 普通 | 正高 | 副高 |

|-------|------|------|------|------|------|------|

| 数量 | 1 | 12 | 2 | 5 | 9 | 0 |

|-------|------|------|------|------|------|------|

| 比例% | 5 | 60 | 10 | 25 | 100 | 0 |

---------------------------------------------------

备注 含协会

注:同上

表3 北京市四次价格听证会代表出席和发言情况统计

--------------------------------------------------------------------------------------

|

|

|

|

|

| 当场发言 | 场外表达 |

备注

|

| 名 称 | 举办时间 |应到代表|实到代表|比例%|----------|----------|----------------|

|

|

|

|

|

|人数|比例%|人数|比例%|

|

|----------|----------|--------|--------|-----|----|-----|----|-----|----------------|

| 出租车 | 1998-8-9 |  32 | 32 | 100 | 16 | 50 | 0 | 0 |

|

|----------|----------|--------|--------|-----|----|-----|----|-----|----------------|

| 公交地铁 |1999-11-10| 30 | 22 | 73.3| 18 | 81.8| 5 |16.67|当场发言数为推断|

|----------|----------|--------|--------|-----|----|-----|----|-----|----------------|

| 高校学费 |1999-11-10| 30 | 16 | 53.3| 16 | 100 | 9 | 30 |

|

|----------|----------|--------|--------|-----|----|-----|----|-----|----------------|

|中小学收费|2000-4-14 | 30 | 17 | 56.7| 14 | 82.4| 8 |26.67|

|

--------------------------------------------------------------------------------------

2、北京市听证会的代表状况

北京市在听征代表的构成问题上的特色就是将他们分为固定代表和临时代表两部分,固定代表20名,其中有基层的群众代表,如居委会的主任等;临时代表10名左右。这种做法既适合经常举行听证会的需要,也能灵活地适应不同内容的听证会的需要。表1显示,在两大类代表的具体构成比例上,固定代表中政府部门、专家和群众三类? 从表2中的职务职称分类来看,有20人有明显的职务身份,其中处级干部最多,在20人中占60%.其次是普通的科员占到25%.从9个有职称的代表情况来看,均为正高职称。可见,北京市听证代表的基本结构还是比较合理的。

3、北京市听证会的举行状况

在北京市实施的10次听证会中,我们从北京市物价局得到了其中4次会议的纪要,根据纪要提供的资料,我们进行了简单的统计,见表3和表4.

这四次听证会的时间跨度与北京市推行的总时间长度较为接近,最早的一次为1998年8月举行的出租车价格调整听证会,最近的一次就是刚刚于今年4月举行的中小学教育收费听证会。听证会涉及的价格领域主要涉及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地铁和出租车)价格和公共教育收费两大类。

从应到代表数量来看只有一次为32人,其他3次均为30人,再联系表1的数字,就说明北京市的听证代表确实为30人左右。

在实到代表的数量和比例方面,我们发现刚推行听证会时,应到代表全部出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到代表的数量和比例基本上在逐渐降低。这反映出,随着听证制度的经常推行,代表就不可能像刚开始那样一直高度重视这一活动。当然,代表未参与这些活动的原因可能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代表都是兼职的,其他工

就当场发言的情况来看,四次听证会当场发言人数平均为16人。据调查,北京市的听证会一般每次时间长度为3小时左右,也就是一个上午或下午。这样就有一个问题,即每次发言人数比例与实到代表的数量成反比关系。在听证会时间一定的情况下,实到代表越多,代表当场发言机会减少。要想让尽可能多的代表有机会发言,可以有?

就代表对方案的意见来看,有3次听证会,大多数代表对方案基本持肯定或赞同的态度,其中在1999年11月9日上午公共交通价格听证会上代表持赞同意见的人数最多、比例最大,因而这次会议对于申请方来说开得很顺利。4次中只有一次,即1999年11月9日下午高等教育收费问题的听证会,明确持赞同立场的人数最少,不到全体代表或

表4 北京市四次价格听证会代表意见情况统计

---------------------------------------------------------------------------------

|

|

|

|表达意见|

|

|

|

|

| 名称 | 举办时间 |应到代表|的代表数|赞同数|反对数|不明朗|

备注

|

|

|

|

|

|

|

|

|

|

|----------|----------|--------|--------|------|------|------|------------------|

| 出租车 | 1998-8-9 | 32 | 16 |

|

|

|基本或大多同意,只|

|

|

|

|

|

|

|

|是反对一些具体方案|

|----------|----------|--------|--------|------|------|------|------------------|

| 公交地铁 |1999-11-10| 30 | 23 | 23 | 0 | 0 | 为场内发表意见数 |

|----------|----------|--------|--------|------|------|------|------------------|

| 高校学费 |1999-11-10| 30 | 25 | 11 | 9 | 5 |

|

|----------|----------|--------|--------|------|------|------|------------------|

|中小学收费|2000-4-14 | 30 | 22 | 19 | 13 |

| 认为调整太大 |

---------------------------------------------------------------------------------

4、对北京市价格听证的评价

听证会代表的看法。从我们获得的几次听证会纪要看,代表直接对听证会本身提出的问题较少。所提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市政府有关领导和调价申请方领导亲自出席听证会,特别是申请方领导应坚持听完听证会,而不应该刚宣读完申请就退场;二是反映有些部门(如市教委)提交申请的相关资料不全面、不详细,从而使代表不好表态。

北京市物价局的看法。从已召开的听证会的情况看,效果还是明显的,达到了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主要表现:利用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保证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增进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用户之间的联系和理解,而且对申请方或经营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是个有力的促进,对物价部门的工作也是个促进,促进物价部门在审查申请方提交的定调价方案时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测算(北京市物价局:1998年10月6日)。问题主要有: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中介性的会计组织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公开化程度还不够,致使听取意见的范围很有限;听证会法定和实际的地位还有待提高。

定调价申请方的看法。我们调查过的北京市公交总公司对于听证会形式持积极肯定的态度。该公司之所以在两次听证会上都顺利通过,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近年来该公司进行了包括“公交优生”等在内的一系列公交事业和企业内改革,老百姓从中看到了好处,能够理解公司拟定的调价申请方案;二是该公司对于参加听证非常重视,有关的听证材料非常全面、具体。例如,在1999年11月公交价格听证会上,该公司提交的申请中除了主报告外,还包括6个附件:有关财务问题的说明;公共电汽车调整票价后收入情况测算;国内部分城市公交票价情况调查;北京公交建立现代企业制试点实施方案;应用清洁燃料控制污染工作汇报等。

我们的看法。虽然它们是地方性的听证会,它们每次的时间并不充分,但是在其他许多方面(制度与程序建设、代表的挑选地方、所达到的实际作用等方面)他们都做得比较好。当然他们的问题主要在于听证本身的透明度还很低。听证之前、之中和之后直至定调价方案正式出台,一般公众是根本不了解有关听证内容的。即便是听证会审议的方案正式出台之后,原提交听证会的申请报告也不对公众公开。这就使得普通公众不可能借听证会形式参与到政府的价格决策过程之中。这样的听证会实际上仅仅是极少数的代表能够参与价格决策的过程,最终,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等都很难充分实现。

例如在出租车价格调整问题上,虽然当时有出租车司机代表参加了听证会,但广大出租车司机并不知道这次听证会。如果出租车司机代表不在听证会之前在同行中作调查,他即便在听证会上发了言,其发言也未必有代表性。难怪在我们1999年11月前后对出租车司机的随机采访中发现,他们当时大都不了解这次听证会,也都对最终的调价决策不满,因为这次调价对他们的利益损失很大,平均每辆夏利车每天毛收入按同等出车时间计算减少100元(1/3)左右。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原本我们按常规思维认为举行听证会后会大大降低行政决策的效率,但被调查的几个部门都反映举行听证会后反而提高了决策效率。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定价只由物价部门一家说了算,物价部门要做到定价科学化,就必须下去作调查,时间成本很大,实际效果也不理想。由于物价部门的定价项目太多,任务太重,实际上物价部门很难有充分的时间对众多的定调价项目作深入的调查研究,最终大多只能凭经验草草了事,这就使得价格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很低,更谈不上还有公正性、规范性。从申请定调价的企业或部门(如北京市公交总公司)来说,他们也感到听证会提高了效率,因为过去他们定调价,需要分别到很多部门去说明、解释,很费时费力。尤其北京市因为是首都,有众多中央机关,任何一项调价都必须在获得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赞同的同时,还要争得中央机关的理解和支持,所以更费时费力。而有了听证会,有关部门就可以把上上下下各方面的代表同时都邀到一起,从而一次性地解决问题,自然既提高了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也提高了决策的实际效率。

三、问题和对策

上述案例清楚地揭示,价格听证制度在中国实际的价格决策过程中已经建立并得以初步实施,还取得了一些良好效果,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民参政的渠道,有利于公共价格决策走向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法制化甚至高效化。但是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听证制度在中国毕竟还是个新生事物,价格听证制度从建立、实施到现在也不过两年多的时间,它必然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不能因此就对这一制度形式的前景失去信心,而应该针对问题及问题背后的症结所在,再结合国内外的经验与教训,去积极主动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目前价格听证的主要问题就是目标定位不全面,具体制度建设滞后,从而导致透明度太低,实施过程缺乏制度和社会舆论的有效约束等等。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首先,要全面定位听证会的目标要求。前面我们提出了听证制度的5项目标:民主性、公开性、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经过分析后,我们认为还应强调效率性。这6个目标之间虽然会有一些矛盾和冲突,但是他们对于听证制度的有效推行都是缺一不可的,甚至他们彼此之间还相辅相成。理想的听证制度应该有助于综合而平衡地达成上述6个目标。而在现实的听证会中,人们往往只关注其中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目标,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要求,从而造成听证制度设计存在诸多欠缺,执行听证制度更容易发生偏差。

其次,要高度重视听证的具体制度建设。目前,全国性的听证制度没有出台,各地方必须首先重视制度建设,尽可能地对于听证活动的诸多具体制度、程序做出具体的规定,以便在听证过程中有明确的规范可以遵循。另外,还应在认真总结国内外已有听证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上述6大目标和中国国情,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价格听证条例,即便一开始制定的听证制度不完善,也要尽快出台。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和指导全国各级各类的价格听证实践。

第三,要切实实现听证的透明性。透明性是众多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目前实施听证制度中存在的很多其他问题才能迎刃而解。为此,无论哪一层级和何种问题类型的公共价格听证会,一般都不应该以种种借口秘密举行,而应该在开会之前的一定时间内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定调价方案和有关材料,让公民通过各种途径有直接或间接表达意见的机会;明确规定听证代表在接到定调价方案后应进行一定范围的社会调查,以保证他们在听证会上的发言并非代表他们自身,而真正代表其背后的利益群体;听证会的举行应允许一定数量的普通公民旁听,重大的听证会甚至可以通过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络作现场直接;申请定调价方必须向社会和听证代表提供可信的经营成本与效益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测算资料和背景资料,为此,应借助信誉度很高的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以及政府的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定调价申请方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独立化审核。可见,只有真正按照上述思路解决了听证会的公开性问题,才有利于实现听证会的民主性、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第四,要规范代表的产生方式。首先应明确规定听证代表的基本素质要求,其次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尤其是要按照定调价项目所涉及的利益主体的全面性来分配代表名额,以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可以推行北京市将代表分为固定代表和临时代表的做法,但固定代表应有一定的任期限制,临时代表的产生一般应与特定的定调价项目相关。代表中应有一定数量的人大政协代表,也应有财税、审计等部门的代表,还应保障有真正属于普通群众的代表。同时,与定调价项目真正相关的专家数量应该占有相当的比例等。代表的产生问题可以采取先在一定的领域或范围内随机抽样后再综合考虑素质标准来选定,也可让有关方面按照代表的素质要求民主选举产生。也就是说,代表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性、公正性和科学决策等要求。

第五,要保证听证会代表的意见能受到价格部门的高度重视。尽管听证程序仅仅是听取意见,并不是最终的决策程序,其无需表决,但是如果大多数(1/2或2/3以上)代表对某一定调价项目反对意见强烈,物价决策部门还是应该重视代表的意见,不可强行匆忙决策,而应要求有关方面继续研究,以后再行听证和决策。

最后,应逐步扩大听证制度的应用范围。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扩大它在整个政策过程中的应用范围。目前的政策听证主要集中于政策方案的规划阶段,以后应逐步在政策执行、实施效应评估等阶段也引进这一制度。另一方面是应在现有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逐步在其他领域的重大公共行政决策中也推行听证会制度。例如重大的工程建设决策、重大的人事任免决策等等。在深圳市,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已经应用于公共汽车线路的开通、城市规划方案的制定、土地开发的审批等诸多领域。(李荣华,1999)

只有做到这些,中国公民的参政渠道才真正会越来越宽广,越来越通畅;政府的公共决策也才能越来越民主、公正、科学、透明、规范和高效。

「参考文献

1、北京市物价局有关价格听证会问题的文件:①《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②《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细则》;③《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汇报》;1998年10月6日;④《出租汽车租价调整听证会纪要》,1998年8月11日;⑤《调整北京市公共电汽车和地铁票价听证会纪要》,1999年11月12日;⑥《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学费标准听证会纪要》,1999年11月;⑦《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学杂费标准听证会纪要》,2000年4月17日。

2、李平,易金蓉:“当阳市举行自来水价格听证会”,《价格月刊》,1997—10,第45页。

3、韦大乐:“略论价格听证会制度”,《法学杂志》,1998—4,第11—12页。

4、幺孝盛:“论行政立法性听证的运作机理”,《行政法学研究》,1998—3,第36—42.

5、张光远、郭剑英、贾民:“买方市场出现后政府价格行为的转变”,《价格理论与实践》,1999—7,第33—35.

6、中国价格信息网:政策法规全文检索系统.

7、中国价格学会写作组:“价格改革二十年”,原载于《中国物价五十年》,后载于《价格理论与实践》,1998—12,第4—7页。

8、李荣华:“听证程序与行政决策民主化”,《中国行政管理》,1999—8,第26—28页。

第7篇

领导用的时候,也是在年终的职工大会上、总结会上用上几个。反映了什么,背后有什么问题?“哼哼,别怪我,我不懂财务,不知道”一句话就搪塞过去了。真正的财务分析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用最简短的东西,告诉公司决策层你所知道和你要告知的情报,要决策层在未来做出反应,而非会计报表,反映过去的事实(有些还是歪曲的事实),而要在分析过去的基础上体现未来的管理决策。财务分析是为了促进集团企业及下属各控股产业子集团围绕经营目标,挖掘现有潜力,找出差距和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总体经营目标的实现。 财务分析的个性化相当强,包括不同的领导个性和知识结构,要求的报告各不相同。本文从一个相对普及的报告模式来说,适用集团企业以及所属各控股产业子集团。

一、编制的时间要求

财务分析报告编制,各产业子集团财务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季度终了、月度终了,按照集团企业财务中心统一部署编制年、季、月财务会计报表,收集其他部门提供的分析资料,将各项分析指标进行对比,对其差异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加强管理的建议。各产业子集团的财务分析报告应按规定时间报送,季度财务分析报告于季末次月十五天内报送集团企业财务中心,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于年后二十天内报送。

二、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财务分析报告以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为依据和起点,统一采用对比分析法,如与计划、与上年同期实际比,系统分析和评价公司的过去和现在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财务分析要遵循“差异——原因分析——建议措施”的原则,最终形成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报告的框架:报告目录——重要提示——报告摘要——具体分析——问题重点综述及相应的改进措施建议。

问题重点综述及相应的改进措施一方面是对上期报告中问题执行情况的跟踪汇报,同时对本期报告“具体分析”部分中揭示出的重点问题进行集中阐述,旨在将零散的分析集中化,再一次给领导留下深刻印象。

三、财务分析报告运用

财务分析报告可以为公司领导层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力的财务支持,是各公司内部报表,属于公司内部财务信息,只能由公司高层领导全面把握。

产业子集团的财务分析报告,原则上只由产业子集团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总经理及集团企业财务中心经理、审计部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查询并掌握。若产业子集团职能部门有查询财务分析报告信息的需求,应由产业子集团总经理审批。

财务分析报告作为财务分析例会重要的书面材料,各产业子集团必须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例会,每季一次,于季末次月中旬召开。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各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分析以财务部门为主分析,其他有关部门补充。发言人应对有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和关键环节,提出整改措施。

集团企业财务中心根据下属产业子集团报来的财务分析报告应于十日内完成汇总整理,并由总经理主持召开集团企业的财务分析会,对各产业子集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执行。半年和年度财务分析应向集团企业董事会汇报。

四、行业分析的条框举例

·行业发展状况·客户的状况

·供应商状况

·竞争者状况

·潜在的市场进入者

·替代品的威胁

·机会与威胁

·公司财务对竞争策略和主要措施支持的分析

五、财务分析的条框举例

基本分析框架采用传统杜邦分析法,如果财务人员成熟,可以采用改进的杜邦分析法,将金融资产与经营资产分开。

·资本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分析 根据损益表分析公司各项成本费用占销售收入比率的历史比较和与竞争对手的比较:销售成本(原材料、工资、制造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税收、利润相对上期增减变化情况,及其占销售收入比例的变化,对变化原因做出分析说明,并提出改进建议。

·资产周转率分析·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金周转率

六、各个部门财务分析建议

·对市场部门的建议

·对生产部门的建议

·对技术开发部门的建议

七、财务预测

·销售量与销售额预测

·销售成本预测

第8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措施

前言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剧烈,中小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制定符合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而有效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并同时扩大企业业务的范围。为了顺应社会的发展步伐,我国中小型企业应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放在首位,以便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以下就是对如何制定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详细分析。

一、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部分中小型企业的会计报表存在着信息混乱的现象,同时企业并未将内部控制制度归属于企业发展战略,是需要企业经营者认真考虑的事情。从而致使我国中小型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些许欠缺,并严重影响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次,目前部分企业虽已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由于制度的内容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无法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融合,从而导致其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发挥不出本身的价值。对于此,中小型企业经营者应提高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同时应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组织机构,促使相关的制度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二)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目前部分中小企业已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但仍未得到相应的落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内部控制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部分企业未设置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治理机制,从而导致内部控制制度的优势无法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体现出价值。同时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企业缺少内部监督部门,致使内部控制制度的推广缺乏力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就无法得到有效的配合,进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岗位设置缺乏牵制性。岗位设置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保障,因此由于中小企业存在着人员配置缺乏牵制性的现象,导致人员岗位设置处于混乱的局面。同时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及

相关人员等专业技能较低,缺乏相应的理论知识,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的日常工作得不到有效的开展。另外,部分人员虽然具有专业的知识技能,但日后放松对自我的要求没能与时俱进,在相关制度变更后,未对其变更的内容进行了解,或只简单了解并未深入研究,从而导致理论知识的掌握较为落后,进而在工作进程中常常出现操作失误的现象。此现象的频繁发生,导致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无法顺利的开展。

(四)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低,企业决策层缺乏重视。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部分企业决策层将业务的开拓放在了企业发展的首位而忽视了对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从而致使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得不到具体的完善和有效的落实。对于此,中小企业在提升业务量的同时,还应注重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便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提供有利的条件。其次,企业人员在保证财务人员专业技能达到企业发展要求的同时,还应通过培训等方试对财务人员的素质进行全方位的培养,进而为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另外,中小企业应提高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视,利用领导的优势引领企业全体员工共同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而努力。

二、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问题的成因

(一)制度执行效率有待加强。在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考核等制度,因此导致企业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度不高,进而致使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较弱。因此在中小企业设置相应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同时,还应结合相应绩效考核制度等,从而提高企业全体员工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促使其对制度的全面了解,并有效提升员工对制度执行的认可,进而避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只停留在形式上,最终达到企业实施制度的目标。另外,在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还应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以便合理化的制度能更符合企业的发展。

(二)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剧烈,中小企业对管理人员素质的要求也随之增高。但是由于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较低,从而导致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对其的抵抗情绪严重影响了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其次,由于财会管理人员的招纳方式存在着一些漏洞,导致了会计人员的素质也普遍较低,从而在工作中时常出现财务信息混乱的现象,进而给企业营造了一种不良的工作氛围,并对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形成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风险意识有待提升。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制定符合其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过程中,未设置配合其实施的风险评估防范机制。从而导致企业在出现财务风险时,没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而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同时缺乏风险评估防范机制的企业往往在做决策时只是凭借以往的经验而未在决策的过程中对风险进行相应的评估,如此一来,错误的决策行为很容易为企业的发展带来较大的伤害,同时也会间接的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形成[1]。

三、制定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一)构建完善的资产完整安全维护体系。为了制定出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应根据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制定完善的资产完整安全维护体系,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迎来了新的挑战,对此,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而为了稳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并大力推动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必须先保证企业的资产安全,以便企业在开展内部控制工作的同时,可以有源源不断的物质作支撑,进而大大提升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的效率。

(二)建立激励和监督机制。在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的过程中,首先应建立激励机制,从而调动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并要求企业要安排相应的讲座,要求全体员工都参与到其中,以便提高员工对内部控制制度设置的认可度,促使内部控制工作可有效的开展。其次,企业还应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况,建立与之相关的监督机制,从而确保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再次,中小企业应借助内部会计评价管理层的优势,提高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并带动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的落实。

(三)加强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涉及到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同时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管理的面积最为广泛,而由于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的基础是企业的全体员工。因此,中小企业为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要通过培训、讲座、小范围研讨会等活动提高员工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关注度,从而为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对员工进行培训的过程中,应着重强调企业内部控制对企业管理效益的影响和其对财务部门发展的要求,进而调动员工努力配合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进行[2]。

结论:综上可知,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而面对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现状,企业应从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入手,调动企业全体员工在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中发挥自身的价值,以便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同时,企业应对传统的管理理念进行相应的改变,从而致使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并促使企业稳定的发展。(作者单位:大连新南洋食品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 药品管理;有效;加强

[中图分类号]R19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7210(2008)11(a)-103-01

药品是医院为开展正常医疗业务工作,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一种特殊商品,是医疗业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和重要手段。在医学科学日益发展,医疗技术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药品消耗占医院各种物资消耗的比重最大,药品的储备和周转是医院资金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鉴于药品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需要加强药品管理,提高药品质量,严格控制药品消耗,药品管理紧迫需要实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

1 从财会方面加强对医院药品管理的准度、力度

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医院药库药品的入库、出库、结存和药房药品的领进、销售和结存统一按零售价计价。购入药品:借记,“药品―药库药品”,贷记,“银行存款”,贷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药房领出药品,借记,“药品―药房药品”科目,贷记,“药品―药库药品”科目。月末结转销售成本时,会计根据药品累计销售额及综合差价率或综合加成率计算药品的销售成本和实现的进销差价。药品发生溢余时,如属正常范围的溢余,则以药品的零售价借记:“药品―药库(或药房)药品”科目;以购入价货记:“药品支出―药品费”科目;以其差价贷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如属超出正常范围的溢余,则以零售价借记:“药品―药库(或药房)药品”科目;以购入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以其差价贷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待报经批准后,按规定予以转账。如属正常损耗应以药品购入价借记:“药品支出―药品费”科目;以零售价贷记:“药品―药库(或药房)药品”科目;以其差价借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如属超出正常范围的损耗,以购入价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以零售价贷记:“药品―药库(或药房)药品”科目;以其差价借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待经领导批准后,按批示的意见予以转账。为了整顿药品流通秩序,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降低药价,医院实行了药品招标采购,通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根据药品的中标价格以招标药品零售价格核算中标药品的进销价格,月末结转中标药品成本,零售价与中标价的差价计入药品进销差价。

2 实行“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

2.1 严格金额管理、实行数量统计、必须实耗实销

要按规定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药房须设立库存药品明细账、本月药品消耗汇总表、本月领用药品汇总表、盘点清册及未付款进药明细表等。对特殊药品管理实行单独保管重点统计。建立处方管理,药房每天设专人统计药品处方消耗,实行实耗实销。月底编制“药品处方与金额汇总表”,作为消耗、内部核算及考核工作量的依据。药房坚持月底进行药品盘点,倒挤消耗,编制“药房药品消耗统计表”,并保证处方统计消耗与实物盘点消耗一致。如遇不一致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做出处理。这样做改变了以往以领代报、以存代销的局面,可以真实地反映药品进、销、存的动态情况。

2.2 实行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就可以加速周转、保证供应

药剂科应根据历年药品消耗情况,在保证需要以及掌握市场供应的情况下,编制药品采购预算,实行计划控制,确定合理的药品储备定额,并实行药品有效期管理。适时监控药品库存数量、库存结构及失效期。

2.3 药品的购入和领用必须制定合理、健全的出入库制度

入库药品必须验收入库,填制式三联验收单,药房支领药品要填制支领单,严格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采购人不能同时担任验收人。财会应及时与药库、各药房对账并盘点,因为盘点是发现管理漏洞的有效途径。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对盘赢、盘亏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4 药品的零库存管理方法

药品“零库存”管理可使库存压缩到最低限度,从而减少因库存量大而占用较多的流动资金。通过少量、多次的药品采购来减少药品库存,加速药品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赢利能方。

3 医院药品管理中的药品清查

药品的清查包括对药品的储备、保管、使用情况的了解和实物的盘点及盘亏的清理等。做好盘点清点,同时注意以下两点:①药库药品为了准确地掌握药品的进出情况,除了建立必要的账、卡详细记录药品的进出情况外,还必须建立“永续盘存制”以确保账实相符。②药库和药房在药品盘点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账实不符时,应将盘盈、盘亏的情况及原因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在盘点清册中反映。财务工作人员坚持定期对账,并到现场监督盘点工作。通过实地盘点,发现问题及原因,改进管理,调整账目。医院盘点药品应形成制度,一般每月盘点一次,起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而且在年终决算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盘点,以保证会计决算资料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邵瑞琪,周洪,左根永.执业药师在药品分类管理中的作用[J].药学教育,2006,22(2):58.

[2]李剑锋,晏瑞英.医院药库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J].医疗卫生装备,2005,27(4):30.

[3]宣庆生.加拿大食品药品管理体制给我们的启示[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4,(6):63.

第10篇

[关键词] 企业; 制度; 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0. 039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0- 0065- 01

1 引 言

企业管理制度可谓是企业正常运行的保障,在企业运行过程中,需要依据科学的、完整的管理制度,在制定决策的时候也需要相应的管理制度予以支持,因此,制定科学的、完整的、可行的企业管理制度在当前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从目前来看,企业管理制度不仅存在于企业之中,也可以在一个特定的系统中发挥作用,简言之,所谓企业管理制度就是指在一个系统亦或是单位中根据其发展方向和生存现状,制定科学的、完整的、可行的制度,从而依照这种制度进行有效的企业管理,确保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有章可循。

2 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体现在制度的执行层面,还体现在制度的制定层面,制定和执行两个环节中任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企业管理的有效实施。因此,在分析问题的时候要根据这2个方面进行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管理制度制定缺乏可操作性

在许多企业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管理制度的制定与管理执行完全不相关,企业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只是根据自己的凭空臆想,在没有对单位实际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就制定出所谓的管理制度,这种制度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没有事实依据,在表面来看,制度完美无瑕,天衣无缝,是现代企业的代表与象征。但是,当管理制度与实际管理工作相结合的时候,问题就会出现,许多条款都是空头规定,在本企业内部根本无法实施,与企业实际情况完全不符。这种天马行空的企业管理制度完全没有可操作性,没有调查却积极发言的现象在企业中依然存在。

2.2 企业管理制度更新慢

现在经济迅速发展,科学技术也在飞速地进步,企业在这样的环境中运行必须具备的就是与时俱进的精神,需要不断地创新和改革,以适应当前飞速发展的经济现状。但是,在我国许多企业的管理制度制定中都存在着不断更新但缺乏新意。毫无疑问的是,在任何一个企业都曾经制定出与本企业状况相符合的管理制度,但是这种管理制度并非与企业任何一个发展阶段都适用。然而,有一些企业将曾经成功的企业管理制度作为新时期企业管理制度制定的完全依据,甚至是换标不换本,在多次企业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都照搬照套原有制度,在企业管理制度上没有实现质的飞跃。

2.3 制度执行力不够

企业管理制度必须去执行才能够验证真伪,只有在不断的运用中才能够找到最适合本企业的企业管理制度,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企业中存在着许多“面子”制度,这些制度仅仅是躺在档案袋里、资料夹里,当上级领导进行检查的时候,这些花花绿绿、五彩斑斓的管理制度才能看见阳光,它们的存在仅仅局限在应付检查这一个层面,没有实际的实行作为依托。这样的制度存在必将对企业管理设置障碍,影响企业的长足发展。

2.4 不符合公司规定与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是企业管理制度制定的首要依据,任何公司在制定管理制度的时候都需要依据国家法规进行,只有在大前提正确的情况下,才能够使小前提发展方向无误。但是,在我国许多企业在管理制度的制定的时候,都忽视了国家的法规,只是一味地为公司服务,或者是过分地强调“人性化”。与此同时,企业管理制度也要依据公司的规章进行,与公司的整体发展方向相一致。

2.5 企业管理制度忽视企业生产

企业生产是企业获得利润的一个主要途径,它决定了企业的发展领域和最终盈利状况,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也必须是为企业生产服务。但是,从目前来看,许多企业管理制度在制定的时候人云亦云,忽视企业生产的现状,试图通过简单的“拿来”而获取科学的管理制度,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科学的。

3 解决企业制度管理中问题的相关对策

3.1 注重团队精神

任何性质的企业都需要团队的力量,团队的支持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企业管理制度执行的过程中要注重团队精神的熏陶。企业制度执行者要凝聚人心,提高员工对企业忠诚程度,明确分工,在企业中制订相应奖惩机制,进行定期的员工培养,从多方面培养员工的团队精神。只有员工具有团队精神,才能够在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更具掌控力,使企业管理更加顺畅。

3.2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健全需要不断地发展新制度,代替那些相对陈旧的管理制度,及时发现现有制度的不足,并加以该进,制定出符合现在条件的企业管理制度是完善企业制度的第一步。同时,为了确保执行力,要对叠加的制度进行有选择的废除,将企业管理制度优化。最后,要对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细化,根据企业的现状、管理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管理的对象、执行的领域等各方面制定详细的企业管理制度。

3.3 制定完善后续机制

第11篇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并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

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各国的立法模式,有授权式立法模式和纲要式立法模式之分。授权式立法模式只对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和程序作出规定,对其内容不作具体规定或者仅列举其应包含的事项,将公司规章制度的确定权完全授予用人单位,只要不违法即可。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美等国;纲要式立法模式需要用人单位根据立法中对规章制度制定权限、程序和纲要式内容的规定来执行。

我们认为,我国最早采取纲要式立法模式,如1954年政法院制定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要求各部门依据纲要制定本部门内部劳动规则,并列举了内部劳动规则应包括录用、调动和辞退员工、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内部职责、工作时间、处分等内容,并指出各企业单位应根据本纲要和本部门内部劳动规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其内部劳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唯一的要求出现在《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1997.11.25),其指出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法律赋予了公司自主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其相关内容,如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条、第52条,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18条,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提到了职工的民主参与和公示这两个步骤。1997年《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提出了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新开办公司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经审查,发现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

【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关系】

第一,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的单方面行为,是单方面意思的表示。虽然制定过程中有职工的参与,但最终是由公司决定和公布的,职工并不是制订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第二,内容不同。公司规章制度虽然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在内容上有相同之处,但侧重不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是保障全体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履行的规则,而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单个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虽然集体合同的内容也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但其更侧重于规定公司内最低劳动标准。

第三,效力不同。一般认为,适用于公司的集体合同的效力优先于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命令变更其内容。也就是说,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但是在我国实践中,集体合同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使公司规章制度成为规范劳动用工的重要依据。关于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低问题,众说纷纭。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系个别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系针对全体劳动者,它是经过劳动者集体民主参与的产物,不可能要求规章制度以个别劳动合同为标准,但是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规章制度的内容相冲突时,应该遵守劳动合同效力优先的原则。

【案例参考】

一家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依照领导的安排,制定了《员工奖惩制度》,并在其中明确写明了公司各岗位员工的工作纪律及违纪的处罚标准,并且在中、高层管理干部会议上正式宣布实施,对全体员工生效。随后不久,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对两个在公司吵架的员工刘某和田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刘某与田某两人以他们不知道有上述制度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例的处理结果:

第12篇

关键词:企业制度;执行力;途径;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1 影响企业制度执行的原因

一个完善的企业制度建立并不是仅仅包括企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更重要的是制度出台后的执行与监管。一个企业制度提出之初只代表文字的堆积,只有执行了,才可以称之为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企业制度的执行要比企业制度的出台困难得多,影响企业制度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1 制度本身有缺陷。一个企业制度是为广大员工共同制定的,它要求企业的每个员工共同严格遵守。这就要求企业制度在制定时必须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要被大部分的员工理解、支持和认可,这样企业员工在执行中才会有积极性。所以,企业管理者在制定制度时要坚持一切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样的制度才是健康完善的。而大部分企业制定企业制度时,往往更加注重怎样才能使企业赚取更大的利益,在为员工谋福利方面而是考虑得较少;或是制度过于繁琐,与企业实际脱轨,这样的制度一定不会被广大员工所接受,显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力一定是大打折扣了。

1.2 执行者执力不严。一切制度的出台都是为了执行。作为制度执行的主体,我们必须明确它包括了管理层和普通员工两个群体,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层和普通员工都要认真遵守,严格按照制度执行。作为企业的普通员工,如果不能认真遵守企业制度,视企业制度为白纸,工作态度不端正,自身责任不明确,就会出现工作状态懒散、积极性不高、得过且过、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等方面的现象。而作为企业管理层,也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不要认为企业制度都是为员工制定的,与自己没有任何的责任关系,而未能按照制度来约束自己,使得企业制度的原动力消失,执行起来也是疲软无力。况且,企业员工的上行下效,也会影响着企业的健康发展。

1.3 制度执行中监管不力。评价一个制度执行的好坏,需要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要制定相应的监管机制,明确每个员工在各自的岗位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要制定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企业制度的执行是否彻底。但是,现在的企业大部分在监管方面的工作都有所欠缺,并未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企业内部控制不够彻底,员工分工不够明确,工作拖拉严重,员工中承担责任光荣的思想匮乏。此外,企业员工都需要有一定的激励,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这样会大大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现在一些企业也没有建立有效的奖罚制度,即使有,也存在考核标准不明确、奖惩制度标准不明朗等情况,导致企业员工竞争积极性降低,不利于企业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2 提高企业制度执行力的途径

2.1 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从实际出发。一个企业的各种制度并不是企业领导者头脑一热,一拍脑门就顺嘴胡诌出来的,它要经过领导者多番讨论,多次立项和最终制定,经过下属员工的遵守和执行,经由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等一系列的流程进行检验,才可最后确立的。这要求管理者在制定企业制度的时候,绝对不可以闭门造车,要做到集思广益,多方争取广大普通员工的意见。要明确制度执行的主体是广大员工,制定制度首先要保证“接地气”,要符合大多数群体的利益,要被大多数员工所接受,这样,制度才会有执行或落实下去的可能,制度的执行才会有积极性。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考虑到企业和员工的发展需要。此外,我们也要坚持做到与时俱进,因为今天的制度只是符合今天的企业需要,随着企业的发展与变化,那些一成不变的制度只会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阻碍。我们要时刻根据企业和员工的需要更改、完善我们的企业制度,包括工艺岗位操作规程、内部标准化规定等,要始终坚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2.2 加强企业制度的执行力度。制度的执行离不开企业上上下下所有人的配合。首先,一个完善的企业制度首先要明确规定各岗位的执行责任,让每个员工都明白自己在这个岗位上应该做些什么,也要清楚触犯了制度规定所要承担的后果有哪些。其次,作为企业的管理层,不能仅仅充当制定制度的人,也要懂得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应有的职责,为广大员工树立良好的榜样,促使企业员工增强主人翁意识,积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最后,我们也要加强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组织他们深入系统地学习企业制度并自觉贯彻落实,在各自的岗位中建功立业,努力实现企业与其自身个人的共同发展。

2.3 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在企业员工管理实践中,都需要落实一系列相应的奖惩制度,通过检查、考核,加强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行为规范等方面实际结果的奖励或惩罚。一个健全与完善的奖励制度会对企业员工起到一个正向的激励作用,而处罚制度则对员工也有一个约束的作用。一个企业如果想提高对制度的执行力,就要建立一个健全与完善的奖罚制度,严格按照奖罚制度,表扬奖励员工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为企业作出贡献的行为,严厉处罚触犯企业利益的各种不良行为和风气。同时,企业要弘扬正气,加强宣传,提高员工对企业奖惩制度的重视程度,并通过不断完善奖惩机制,加强落实与考核,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

2.4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一个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一方面,这样能保证制度在制定过程中能够坚持以企业利益为重,突出以人为本,一切从实际出发,才能保证企业制度为广大员工所接受。另一方面,企业制度在执行中也需要有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这样才可以保证能及时了解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发现员工中有否违反企业制度的各种行为,并能及时将之上报给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违反企业制度或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进一步创造企业良好环境,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保障。

结语

一个企业的全面发展,离不开企业制度的制定,但制度的制定仅仅是管理的起步,执行才是决定企业成功的关键。在企业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与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各种奖惩制度,规范企业员工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