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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定情况汇报

时间:2023-08-23 16:59: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制度制定情况汇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制度制定情况汇报

第1篇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近五年来,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档案局的法律、法规及条例、办法,没有自主制定规范性文件,相应也就没有应该清理的文件。

二、五年来执法检查情况汇报

1、2000年三、四季度,区档案局与区政府法制办配合组织,对区直机关、各乡镇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共110个单位贯彻执行《档案法》,加强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情况,进行了一系列全面检查考核,从检查考核的结果看,其中好的和比较好的有54个单位,占被检单位的49.09%,一般的有42个单位,占38.18%,较差的有14个单位,占12.73%。对检查结果,区档案局和政府法制办联合发文作了通报。对档案工作较差的单位,我局及时发出了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推动了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2、2003年,对照《江苏省档案执法检查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活动,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档案工作搞得较好的单位提请区政府表彰,依法查处违法事件和违法行为,维护档案法律尊严,维护我区档案史料的完整与安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我局根据机关文书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每年从六月起,对机关文书档案逐个单位进行检查,并评选立卷质量优胜单位。对检查结果,提请区委办公室进行通报,有力地促进了机关档案工作的开展。

4、通过检查和业务指导,我区已有45个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分别达到省市级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档案法制宣传情况

1、利用召开有关会议和档案业务培训的机会认真组织学习《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把学法、懂法和遵守档案法律法规作为档案业务培训、提高专兼职档案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重要课程。同时,及时贯彻省市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各类档案管理办法,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近五年来,我区共举办档案培训班11期,参训人员450余人次,大大提高了档案人员素质;

2、把国家、省市印发的《档案法》图解、原文以及档案工作法规汇编及时转发至各立档单位,供张贴宣传和学习了解;

3、把学习和贯彻实施“两法”与完善全区档案工作组织措施、规章制度、目标管理、业务建设和监督指导紧密地结合起来,依法督促和指导各立档单位进一步落实好档案工作组织措施,基本形成了以区档案馆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室为主体的档案事业管理体系。我们还依法修订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档案保管、利用、保密、统计、移交、鉴定销毁等规章制度和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并印发给各单位执行;

4、以纪念《档案法》颁布实施十五周年和《条例》颁布五周年为契机,先后两次大规模开展了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印发《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他宣传材料2000多份,悬挂了过街横幅,制订了宣传牌,张贴宣传画,在市区街心公园开展档案知识义务咨询,解答市民提出的问题。组织全区档案员参加《中国档案报》主办“剑南春杯”和省档案局主办的“昌盛杯”档案法制竞赛,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第2篇

——独树镇中心学校贯彻落实全县教育教学工作会议情况的汇报

2018年9月10日,在县委党校召开了全县教师节表彰会和教育教学工作会议,会议表彰了2017—2018学年全县教育质量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会上县政府和教体局领导分别做了重要讲话,客观地总结了本年度教育教学工作的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不足,明确了今后整改的方向,提出了2018—2019学年的工作目标和要点,会议开得热烈而成功。独树镇中心学校针对本次教育教学工作的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在全镇范围内进行了深入地贯彻学习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摘要印发有关文件,全面贯彻落实全县教育教学工作会议精神。

9月11日上午,在独树镇中心学校三楼会议召开了全镇公民办学校校长会议,传达落实县教师节的会议精神,摘要印发了县教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过程管理推动教育教学质量跨越提升的指导意见》、《方城县基础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方案》重要文件和吴局长在教育教学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陈旭主任带领大家对下发的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要求全镇各校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心学校近期分小组进行督查。

二、结合县教育教学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我镇新学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9月12日,中心学校召开班子会议,研究修订了《独树镇2018—2019学年教学质量考评方案》和《独树镇2018—2019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中心学校仍按照县教体局“1256”基本思路,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过程过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跨越提升。强调今年秋期开始,各学校必须开展“晨读午练”的活动,“晨读”即上午上课前各年级各班级进行10—20分钟的阅读训练,“午练”即下午上课前各年级各班级进行10—20分钟的书法练习,在开展好“晨读午练”基础上,持续抓好口语交际、竞赛、社团和综合实践等活动。

三、组织视导检查小组,对全镇各校落实会议情况下发通报。

9月17日,利用一天的时间,中心校组织四个检查组,对全镇公民办学校进行了开学视导检查,重点检查教育教学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教学常规计划、制度制定情况、校园环境卫生情况等。各小组根据检查情况分校进行了小结,中心学校汇总四个小组的检查情况,下发了第十一期的《独树教育简报》,明确提出了学校存在的问题及整改的措施要求等。

四、召开全镇教育教学工作会,安排部署我镇新学年的教育教学工作。9月18日上午,在独树一中五楼会议室召开我镇2018—2019学年教育教学工作会。会议由马建华书记主持,许元秋校长作了重要讲话。出席会议的人员有:独树镇教育基金会有关领导、中心学校全体人员、全体中小学校长、受表彰的优秀教师、一中、五中、镇小的班子同志等共计150余人。会议隆重表彰了2018年春期期终中小学质量监测和中招考试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任课教师,并发放奖金61400元,同时安排部署下一步的教育教学工作,印发了《独树镇2018—2019学年教学质量考评方案》和《独树镇2018—2019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文件。会后,各中小学校校长依次向中心学校递交《目标考评责任书》和《安全责任书》。五、采用多种形式,把落实县、镇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向。

第3篇

根据政府办转发的《甘肃省人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41号),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对照文件要求,结合由甘肃省气象局下发的《甘肃省气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现将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层层负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对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了重点安排、部署,严格按照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要求,做好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范。严格要求相关执法人员和法制人员要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的责任意识,认真执行相关执法程序,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充分考虑法定情节,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局规范要求,做到合理裁量、规范运用,确保自由裁量权正确、公正、有序地行使,

二、 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执法水平

规范行政执法,关键在执法人员。为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针对甘肃省气象局2011年1月1日制定并下发的《甘肃省气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甘肃省气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我局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学习计划,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并通过集中学习、自学、个案分析等形式,进一步统一对自由裁量的把握尺度,要求每个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做到执法职权了然于胸。做到行政处罚不仅合法,更要合理,着力提高科学执法能力。

三、建立、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项制度

健全的行政执法制度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基础。我局在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基础上,还着重力气,进一步完善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的相关制度。有了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才能更好的规范执法行为。为此,我局结合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分管理制度、行为规范、执法责任制三个门类,相继建立了气象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气象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这些措施为我局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提供了保障和监督,从而使行政执法有制可依,违制必究,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实效

为使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已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了年度考核计划,以加强对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局办公室制定了岗位目标责任制,适时组织对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量化细化考核指标,对工作不力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要追究行政执法有关人员的责任,从而有效地推动了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到目前为止,从未发生过一起裁量不适当和明显有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发生,也从未有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的行为。

第4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云环发[2005]374号”《云南省2005年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全省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昭通市实际,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组,按照国家、省的文件要求,我市各县区由政府组织,环保、水利、建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集中力量对全市十一县区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整治,现将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和整治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经检查,全市十一县区中,巧家、彝良两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地下饮用水源,属县政府批准划定的保护区;鲁甸、大关、两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地下饮用水源,未划定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昭阳、永善、水富、镇雄、绥江、威信、盐津七县区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地表水源,除昭阳区渔洞水库水源保护区为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其余均属县区政府批准划定的保护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巧家、彝良、威信三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Ⅰ类水质。昭阳、永善、水富三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Ⅱ类水质。镇雄、绥江两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Ⅲ类水质。鲁甸、大关、盐津三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状况没有监测,监测数据无法统计。

(三)检查整治情况:整治前,全市部分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通过这次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整治,一是查清了十一县区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二是查清了各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是否存在超标问题和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三是加大力度,重点排查了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四是对未进行水质监测的三个县,市环保局已要求尽快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报市局。通过清查、整治,各县区增强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意识,水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安全有了一定的保护措施。

二、具体做法

(一)领导重视。在这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市、县区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相应成立了环保专项行动整治领导组。由政府部门组织召开了各成员单位会议,为搞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专题检查和整治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强调了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的时间、内容和目的。同时要求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相关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这次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

(二)健全措施。各县区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源生态环境,防止饮用水源受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城镇饮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应制定了各项管理规定,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和应急措施。目前,昭阳区渔洞水库水源保护区由省人大正在进行立法保护,对我市十一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安全提供了相应的措施保障。

(三)效果明显。在这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各县区结合辖区内存在的实际情况,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全市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排查了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昭阳、巧家、永善、绥江、彝良等县区分别对辖区内饮用水源进行了清理整治,集中整治了集镇垃圾随意堆放,生活污水乱排等污染源,收到了明显的效果。通过开展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专题检查整治,使我市的生态环境和水源污染防治有了进一步的改善,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水土流失严重。各县区水源径流区森林覆盖率比较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影响,全市现有水库库容在不同程度上逐年减少。昭阳区每年就有108万吨泥沙进入渔洞水库,水土流失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其原因:一是各县区水源保护径流区森林覆盖率低,加之气候寒冷,冰雪冻融作用于地表,导致土质疏松极易流失。二是各县区水源保护径流区人口增长过快,资源匮乏,毁林现象比较严重。

(二)水体水质有恶化趋势。各县区水源保护区受径流区生态恶化的影响,部分县区的水质受到一定的污染,水质已由原来的I类水质变为II类水质,水体中磷、氮两项严重超标。其原因:一是集镇垃圾随意堆放,生产及生活污水乱排,致使大量污水进入(渗漏)水源保护径流区。二是由于人类对现有土地的过度开发利用,农民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导致水体氮、磷指标超标,加快了水体富营养化。

第5篇

根据局党组要求,我科室认真核对了年度目标任务,现将三季度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

我科室前三季度主要工作包括标准化项目申报、两免费工作以及节能减排目标考核。标准化项目方面,我们主要的思路是突出重点,着力在项目申报方面,精心选择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优秀项目,力求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力争在年内完成项目申报,为此,我们联系了经信委以及区域内的部分企业,对企业经营情况、科技实力等方面进行摸底,组织了多个标准化项目。

计量工作方面,重点在努力打造两免费服务品牌、计量诚信体系建立和能源计量方面,主要思路是做好民生计量服务群众,能源计量服务企业两方面工作,一是积极联系计量测试所,在开展两免费工作的同时,帮助乡镇卫生院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二是,提前准备,和辖区内的14家重点耗能单位联系节能工作,三是积极配合市局计量处,完成省局安排的节能电机专项检查工作。

1、标准备案工作

完成18家企业27项企业产品生产执行标准的备案审查,网上申报工作。在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组织企业标准制修订人员进行标准编写模板使用培训,帮助他们按照标准格式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标准文本,并对标准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企业标准备案一次通过。

2、标准化项目工作

⑴主动与区经信委、农委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联系,筛选标准化项目申报单位,完成了循环经济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农业地方标准、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四大项7个小项的标准化项目调研、材料准备、项目申报工作。

⑵准备白玫化工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省级验收工作,通过一查台账,二看现场,三听汇报的方式,按照循环经济标准化验收细则逐项核对,一次通过了省级验收,完成了创建工作。

⑶走访区行政服务中心,与中心负责同志座谈,落实行政服务中心创建的具体事宜,协调下一步创建工作,接下来,将根据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考核明细要求,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开展创建工作。并与8月份顺利通过了中期评审。

⑷根据台创园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联系台创园以及相关企业,准备完善任务分解表和目标进度计划,与台创园召开会议,按序时进度做好创建工作,准备迎接年终评审。

⑸与农委联系,走访相关企业,推动企业主动申报农业地方标准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先后组织企业申报草菇生料栽培技术标准、无公害黄瓜、草菇轮作生产技术规程、家禽生态养殖中的中草药运用技术标准等6项农业地方标准,还申报了丁集无公害大棚黄瓜、棉花庄无公害大白菜、西瓜两个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⑹结合淮阴区实际,联系相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了农村物流服务地方标准、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服务地方标准、乡镇敬老院服务地方标准,准备进行申报。

⑺根据省卫生厅食品地方标准申报要求,我科室联合食品科申报了无矾粉丝项目。

⑻帮助企业查询产品执行标准160余项目,接待咨询人员70余人次。

⑼按照省局要求,通过实地走访、资料查询、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完成了对辖区内标准化基础信息调研和信息上报工作。

3、其他标准化工作

⑴按照省局要求,及时上报了2014年度地方标准化信息统计表。

⑵组织万邦香料、中大饲料等企业标准编写人员参加省标准化协会组织的标准编写、评审人员高级培训班。

⑶组织专人参加了省局组织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省局管理系统培训。

⑷按照市局安排,收集了蔬菜综合标准化示范区创建材料,按要求及时上报标准化成果展示平台。

三、计量工作方面

1、两免费服务品牌创建工作

配合市计量测试所完成了21家乡镇卫生院、187家卫生所1385台件的医用计量器具两轮免费检定工作,完成了18家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免费检定工作。在两免费工作中, 注意树立质监服务形象、打造两免费服务品牌,切实帮助企业做好、做实计量管理基础工作。

按照市局要求,对品牌创建满意度进行了实地回访,填写并按时上报了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2、计量诚信体系建立工作

完成乡镇卫生院计量合格确认申报工作,确定徐溜卫生院和赵集卫生院为诚信计量示范医院创建点,并提前开展创建工作。

3、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配合市所先后完成了2014元旦民生计量监督检查、元旦定量包装检查和春耕监督检查工作,中秋国庆定量包装商品检查并按要求上报了检查材料。

4、电机能效调查工作

3月下旬,按照省局要求,对辖区内的电机生产企业进行能效调查,指导企业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填写并上报了各项表格,并在3月份对企业进行走访,察看台账,实际了解企业淘汰落后电机产品,推动高效电机研发和使用工作进展情况。

5、节能考核工作

4月中旬,根据市节能办2013年度节能目标考核要求,整理了2013年度重点耗能单位和本单位节能材料,按照要求装订报送,准备迎接市级节能目标考核。

6、能源计量工作

    4月下旬,根据市局做好能源计量工作的文件要求,对民康油脂、双汇食品等4家低碳行动企业开焊能源计量审查、对辖区内15家重点耗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专项检查。

4月中旬,组织重点耗能单位计量管理人员,参加省计量协会、市局共同组织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培训班。

6月27日,安排人员参加了《江苏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宣贯班。

7月,走访辖区内定量包装生产企业、C表示企业,计量确认企业10家,统计汇总淮阴区计量发展规划,按要求上报市局。

7月9日,组织有关企业人员参加市局主办的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培训班。

8月,按照市局苏质监量函〔2014〕13号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小区民用四表检定情况进行检查,并按时上报了有关材料。

四、其他工作

按照局工作安排,完成省依法行政模块化试点初步建设工作。经过努力,报送的模块被评选为优秀模块,同时,根据局党组部署,安排科室人员参与省局模块化试点推进工作。

五、责任目标上线和更新情况

已经在系统中将责任目标上线,将年度责任目标任务细化、量化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明确了工作标准、完成时限和阶段性要求;并在“目标任务管理系统”中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及时更新,计划15项,启动15项,完成0项。

六、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工作情况

企业标准登记备案网上申报工作,受理27项,完成27项。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开展过程中,我科室注意受理时限要求,严格执行附件上传大小、名称等规定,按照要求填写申报审核回复,网上申报无超时件、无督办件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七、特色工作

1、标准化方面,与食品科配合,通过项目调研、组织、实施,申报了无矾粉丝作为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前项目已经由省局推介与省卫生厅申报立项。

2、计量方面,加大计量诚信单位创建,对加油站、超市、医院、集贸市场等单位加大宣传监管力度,通过督促企事业单位制修订计量管理制度、张贴诚信计量承诺书,配合计量测试所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营造区域诚信计量氛围,同时,通过多种宣传模式加强计量宣传。

八、四季度工作打算

四季度我科室将继续按照市局安排做好各项工作,主要工作有:

1、做好在建标准化项目实施工作

    进一步细化台创园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工作分工,做好项目收尾工作。

2、完成采标工作

积极推进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加强采标技术指导,加强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强化企业对企业标准的主体责任,按要求完成采标工作。

3、创建标准化服务品牌

    制定标准化工作分级管理实施方案,推动标准化服务品牌创建工作。

4、抓好民生计量,力保计量公平

主要做上级布置的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民用“三表”检查等工作。

5、配合上级要求,抓好能源计量

继续做好规模以上企业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定工作,加强《节约能源法》的宣传,配合市局及其他部门继续做好重点耗能企业的检查工作,为节能降耗增效做出实实在在的工作;

6、抓好计量执法,切实维护公平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监督活动:(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依法监督、权责统一以及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或举报。

第二章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依照《**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专项监督。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

(一)有无在自行制定的文件中设定或违法规定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三)是否有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不准予行政许可、不该准予行政许可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况;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合法;

(六)改变或者撤回已生效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七)有否落实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责任;

(八)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材料、专项调查等方式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对联合或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可以派驻监督人员;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九条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核查。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的具有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经行政执法资格确认,取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建立自检制度,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和适时评价,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处理,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六条上级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因撤销行政许可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规定做好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条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二)需要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的产品、商品;(三)需要定期检验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四)被许可人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情况;(五)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被许可人,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以及服务质量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

检查、检验、检测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合理的需要,结果确定后,需要退还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被抽样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进行定期检验。

行政机关经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消除隐患。

对定期检验的间隔期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由省级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公告栏或者电子触摸屏、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制定有效的可操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后跟踪监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

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须告知举报人。

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建立被许可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抄告制度。有条件的应当实现不同行政区域有关行政机关之间的计算机系统互联,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生产经营场所,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使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

设计、建造、安装、使用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检制度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备案,有关行政机关对自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以及不按规定建立或者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经督促不予改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7篇

一、2017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碳排放强度目标完成情况满分25分自评得分25分

2017年川汇区政府各级各部门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委、区政府深入实施振兴川汇方略为统领,按照国家、省节能降碳工作部署,坚持把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以及碳排放强度作为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着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着力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着力推进重点领域能效提升,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主要通过推进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强化降低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以及碳排放强度能力提升和监督检查,努力营造崇尚节约节能、绿色消费与低碳环保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节能降碳工作成效明显。

2017年度,我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为 3 %,实际完成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 9.87 %,超额完成了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完成“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的31.5%。2017年我区能源消费总量为661万吨标准煤,较2016年增加19万吨,未超出2016年度662.6万吨的能耗总量控制目标。

“十三五”期间我区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为18%,年均下降3.89%,2017年度我区碳排放量为1292.76万吨,碳排放强度为0.652,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为5.41%,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十三五”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进度的30%。

1.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满分10分,自评得分10分。依据区统计局反馈信息,已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值;

2. “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满分5分自评得分5分。依据区统计局反馈信息,已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值;

3.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满分5分,自评得分5分,依据区统计局反馈信息,已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值;

4. “十三五”能耗总量控制目标进度满分5分自评得分5分依据区统计局反馈信息,已完成。

二、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15分自评得分15分

1、年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满分10分自评得分10分;依据环保川汇分局反馈信息,已完成。

2、“十三五”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满分5分自评得分5分;依据环保川汇分局反馈信息,已完成。

三、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年度煤炭削减任务满分10分自评得分10分;我区已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年度煤炭削减任务。我区根据《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编制了《川汇区“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并实施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将新建燃煤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2017年,我区积极推动光伏发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

四、措施落实情况

(一)节能目标责任满分4分自评得分4分

1.加强节能统筹规划,我区制定了《川汇区“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并下发到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

2.我区分解了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任务。

3.开展了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4. 实施了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

5. 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发挥有效作用。

(二)产业结构调整满分4分,自评得分4分

1.根据统计局数据显示,规模以上工业六大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区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比重下降。

2. 我区严格实施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3.大力发展非石化能源。

我区通过“美丽乡村”建设和太阳能光伏扶贫政策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满分12分自评得分12分

工业领域满分3分自评得分3分

1.根据统计局等相关数据,我区完成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进度目标。

2.建立完善工业节能管理制度。

3.推进工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建筑领域

1.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得0.5分;积极实践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引导农村地区实施建筑节能,提升建筑能效。

我区执行了《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周口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周口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建筑政策,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积极引导农村地区实施建设节能,提升建筑能效。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虽然市里没有对我区下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但是我区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中心城区以特许经营方式推广空气源热泵,实施了周口平原宾馆、周口迎宾馆、周口怡馨养老院等空气源热泵示范项目13个,总输入功率1012 千瓦,供热供冷面积4.1万平方米。制定了《川汇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细则》和《川汇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耗动态监测等工作,充分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大力推广绿色建材和新型墙材,明确了目标任务,明确了装配式建筑发展重点,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园区,积极建设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等,河南省金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00万平方米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已申报建设部装配工产业基地。

2.我区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已超额达到要求(2016年达到32%,2017年达到40%)。

3.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改造计划目标明确,创新模式推进改造,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耗动态监测。

我区执行了《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周口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周口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建筑政策,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积极引导农村地区实施建设节能,提升建筑能效。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虽然市里没有对我市下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但是我区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中心城区以特许经营方式推广空气源热泵,实施了周口平原宾馆、周口迎宾馆、周口怡馨养老院等空气源热泵示范项目13个,总输入功率1012 千瓦,供热供冷面积4.1万平方米。制定了《川汇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细则》和《川汇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耗动态监测等工作,充分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大力推广绿色建材和新型墙材,明确了目标任务,明确了装配式建筑发展重点,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园区,积极建设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等,河南省金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00万平方米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已申报建设部装配工产业基地。 

4.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目标明确,措施完善。

周口市兴源建材有限公司年处理200万吨建筑垃圾项目。

5.发展装配式建筑目标明确,方案可行,政策完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逐年提高

河南省金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00万平方米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已申报建设部装配工产业基地。交通领域满分2分,

交通领域满分2分自评得分2分

2017年,我区继续推广节能汽车和新能源车辆。转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环保“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制定并落实绿色交通发展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绿色公路建设。

公共机构领域满分2分,自评得分2分

我区印发了《关于2017年度全区公共机构节约资源工作安排的通知》,认真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措施,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完成了2017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开展了2017年度周口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考核,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区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作进行了支持。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满分1分,自评得分1分

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满分1分,自评得分1分

(四)碳市场建设与区域低碳发展满分15分自评得分15分

1.监测计划制定与数据核查报送,5分。

2.碳市场能力建设培训,2分。

3.低碳试点建设,6分。

4.市级温室气体清单,2分。

5.其他市场机制(加分项),1分。

(五)重点工程及技术推广满分2分自评得分2分

1.组织实施节能低碳重点工程,1分

2.实施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工程,0.5分。

3.开展节能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工作,0.5分。

(六)支持政策

1.价格、税收政策落实情况,2分。

2.节能专项资金增长情况,2分。

(七)市场化机制

1.探索开展用能权交易,加1分。

2.推进绿色金融服务,加1分。

3.推行合同能源管理,1分。

4.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1分。

5.创新市场化机制,1分。

(八)监督检查

1.健全节能法律法规,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

(九)管理与服务

1.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 1分。

2.健全能源计量体系,1分。

3.加强节能培训,0.5分。

4.加强节能低碳宣传,0.5分。

我区转发了《关于2017年全省节能宣传月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通知》,川汇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17年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月活动,通过开设专题专栏、刊发评论言论、加强网上宣传等形式加强节能低碳宣传活动,从而增强了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

 

川汇区政府2017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完成情况

 

一、 目标完成情况,满分25自评得分25分

依据统计局数据我区已完成目标任务。

二、 方案制定情况,满分20分自评得分20分

我区已编制了《川汇区“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

三、体制建设情况,满分,8分自评得分8分

四调整产业结构情况满分10分自评得分10分

1、积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非电行业落后产能,4分自评得分。

2、“双替代”工作实施情况,4分自评得分4分

2017年我区“双替代”工作任务5000户,实际完成6936户超额完成1936户。

3、实施重点节能工程,2分自评得分2分

我区实施了四方药业药业锅炉改造项目。

(五)优化能源结构情况8分自评得分8分

1、大力发展风电项目建设,1分自评得分1分。

2017年,我区积极推动光伏发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

2、优先保障水电和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发电上网,满分1分自评得分 1分。

(六)燃煤设施治理情况

1、推进热电联产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4分自评得4分。

2、全面整治燃煤锅炉8分自评得8分。

我区所有使用燃煤锅炉的企业单位已全部实行了天然气改造。

3、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4分自评得4分

4、加强推进散煤治理5分自评得5分

2017年我区关停了所有燃煤使用和售卖点

(七)强化准入管理情况

第8篇

高校开学自查报告范文(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办学行为,强化学校管理,确保新学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市局和县局的相关文件精神,我校成立了开学工作自查领导小组,对照检查方案,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学常规工作情况

1、师生到校情况

新学期,我校应到校教职工人数为XX人,实到校323人(含到XX支教2人,),其中病假4人,事假无;学生到校XXXX人,96个教学班。其中高一新生13个教学班,XXXX人;高二11个教学班,726人;高三8个教学班,XXX人;七年级26个教学班,2191人;八年级21个教学班,1601人;九年级17个教学班,XXXX人。

2、学校管理及教职工开学工作安排情况。工勤人员于8月20日起,回校打扫卫生,整治学校环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学校目前尚无住宿生,校舍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收费情况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没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8月17日,校长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部署新学期各项工作任务。8月18日,学校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布置各处室、各科任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强调教师提早备好两周的课时量。8月30-31日,全体教职工回校给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发放课本、作业本,发放课程表、教学用具等。学校各学科教师配置基本合理,管理有序,教学进入正常化,秩序良好。

二、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情况

我校坚持把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校品位的最基础工程来抓,注意把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1、制定工作计划。开学前,校长就召开中层领导、学科教研组长会议,要求各部门、各学科组制定好新学年的工作计划。8月31日,学校第二次召开了全校教职工会议,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2、加强德育工作管理。学校建立由校长负总责,党、政、工、青、妇等部门各负其责,全体教职工齐抓共管的德育工作网络。学校第一周召开了班主任工作会议,开展了“值日评比”工作,加强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学校注重校园文化建设,团委负责校园宣传栏的出版,德育处负责校容校貌的整治,班主任负责班级黑板报的管理。开学第二周,学校开展了卫生死角大扫除,教育学生热爱劳动,热爱自己的校园。

3、加强教学工作的管理。教导处制定了详细的教学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市局、县局的要求,尽学校最大努力基本开齐、开足各学科课程。教学工作以狠抓教学质量为重点,紧紧围绕着三率(学习效率、教学效率、管理效率)认真做好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教学常规管理从教案编写、课堂教学、听课评课、作业布置、培优辅差等方面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每月底学科教研组长对学科组进行教学常规检查,平时教导处分别进行全校性的教学常规检查和抽查。教研与师资培训工作以新课程改革为切入口,以学科组为单位,深入开展“集体备课”、“有效教学”、“同课异构”等教研活动。同时依托教研网功能,开展网络教研,组织教师参与远程研修项目培训。

三、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我校坚持把学校安全工作做为开学工作的重要方面来抓。开学前,我们组织学校有关人员对学校电路、楼梯扶手、体育器材、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地方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组织人员进行卫生整治、消毒、灭蝇虫;开学第二周,学校全体师生开展了卫生死角大扫除;疾病预防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班主任实行零报告制度。开学的第一天班主任就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学校把安全工作引入学校工作计划,聘请五名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值周制度。由于安全工作抓得扎实,开学以来,学校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没有发现学生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由于学校学生活动场地的影响,学生体育课和课余活动开展较为困难。

2、由于初、高中近年扩招而导致大班额情况严重,教师办公条件紧张,设备年久老化损坏严重,对教师进行教研活动有所影响。

3、由于初、高中新生年级进一步扩招,学校各学科教师配置仍存在缺科现象:高中缺语文、数学、英语、微机、通用技术、综合实践各1人;初中缺数学、英语各1人,综合实践4人。目前我校初中综合实践课由物理、生物和微机教师兼任,其中微机室严重不足,初中微机无法开设。

4、学生的一些课桌椅已经损坏,有待更新。

5、由于学生较多,进出学校拥挤,急需校门的改扩建。

目前学校根据以上情况,尽最大努力的解决和克服存在的相关困难和问题,同时敬请县局和政府尽可能的给予考虑和解决困难为谢!

高校开学自查报告范文(二)

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高等学校2019年秋季开学检查工作的通知》(x教发办函[2019]x号)文件精神,我院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党委扩大会议,对秋季开学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安排,并成立了以别业舫院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秋季开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开学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确保各项开学准备工作落实到位。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好开学工作,保常规、立常态

1、老生报到及教学安排情况。全体教职工于 8月26日 正式上班,老生于 8月30日 、31日报到注册,应返校学生1062人,实际返校学生1062人。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部门于 8月29日 对教室卫生、教学设备、教材、教具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 9月1日 教学正常进行。老生二年级10个教学班,三年级12个教学班,于 9月1日 正式上课,当天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部门进行了开学检查,教学秩序井然,目前广大学生思想稳定,学习生活情况良好。

2、新生报到情况。五年一贯制、普通大专新生报到时间为 9月1日 、2日。目前迎新工作已基本结束,新生报到、注册、入住寝室等工作均较为顺利,新生分为17个教学班, 9月4日 ,新生全部开展军训活动。

3、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情况。学院严格做到新生登记表、纸质档案、电子信息三核对,确保姓名、高考报名号、身份证号与电子信息相符,相貌与高校招生档案相片相同。组织新生以班级为单位学习了《xx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细则》、《xx教育学院学生休学退学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政策告知》。并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了学籍电子注册,现正为每位新生安排学籍查询,以杜绝学籍学历遗留隐患的发生。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情况。学院开辟了"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院领导现场办公实行减免或缓交,共缓交学费3人次,共计18000元,落实助学贷款82人,金额491160元。真正做到不让一个贫困生因学费问题而辍学,把党和国家的助学政策落实到人,执行到位。目前学院正在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现已落实60余人到岗。

二、严格安全管理,保安全、促稳定

(一)后勤保障工作

1、加强设施维修与改造。今年暑假期间,我院对水、电、消防设施进行了全面检修,对食堂和学生寝室进行了改造和维修。进行屋面防水维修1500平方米,教室墙面粉刷约13000平方米,对墙面较陈旧的100余间寝室进行了粉刷,检修38处寝室厕所漏水点,更换厕所玻璃43块,寝室加装空调145台,对所有寝室供热水系统进行检测调试。重点对食堂安全卫生状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食品突击进行了抽检,并召开了现场会,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及时整改,确保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安全。

2、加强食堂饭菜质量与价格管理。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稳定伙食价格的文件精神,在进行广泛市场调查和参考兄弟院校食堂饭菜价格标准的基础上,限定了食堂饭菜的价格,同时加强对饭菜质量的抽查,杜绝了低价劣质的现象发生,学院食堂还专门为学生准备了美味可口的自助餐,确保广大学生吃得起、吃得饱、吃得好。

(二)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情况

1、建立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学院成立了以院长别业舫同志为组长、主管安全的同志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构建了以各部门分线负责,科任教师、后勤职工、值周学生参与的安全管理网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2、完善制度预案,加强防范。一是完善修订了《xx教育学院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xx教育学院保安人员管理制度》和《xx教育学院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等,进一步明确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二是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了《xx教育学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xx教育学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xx教育学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xx教育学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一系列安全预案,并适时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本学期,我院又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对校门实行门禁系统电子管理,进一步加强了人员、车辆的进出管理,并合理分配安全保卫力量,添置安保工具,重点场所增添了安全监控设施。保证我院学生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生中的突发事件。

3、强化安全教育,加强管理。一是建立事故防范机制。认真开展了"安全教育第一课",利用军训时机对全体学生进行了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交通安全等专题安全教育,进一步强化了学生的安全意识;二是建立了安全责任机制。开学初,学院与各系部签订了安全管理责任书,下达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学院与学生、学生家长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书,确保安全工作责任到人;三是加强校园安全防范。进一步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外来车辆、人员查验登记、校园巡查等管理制度;四是认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组织学工和保卫部门,对学院教室、寝室、食堂等重点部位进行拉网式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消防隐患等安全隐患进行了限时整改,使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五是加强与驻地公安机关的联动,并在开学期间和开展大型活动等敏感时期,邀请公安民警驻校指导和加强安防工作,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三、强化办学行为,严规范、讲规矩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19〕4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落实49号文件精神,规范高校办学行为督查工作的通知》(鄂教发〔2019〕46号)文件精神,我院自2019年以来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紧紧围绕"规范办学"这一重点开展各项工作,做到五个规范,即:"理念、招生、教学、管理、服务"规范,彻底清除了违规办学行为滋生的土壤,特别是在落实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方面,严格把关,规范各类招生行为,无一例违规招生。

(一)招生政策执行情况

1、规范招生宣传。在我院所有的招生宣传资料上,都真实、准确、清楚地对学院名称、学院性质、学院类别、招生类别等事项予以说明,无含糊其辞、弄虚作假的情形,绝无违反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向考生虚假承诺的情况。

2、规范招生行为。我院招生工作始终坚持以招生办公室负责的原则,所有招生宣传、发动、录取均由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并于招生期间在学院网站上相关信息,从而杜绝了不法分子借学院名义非法办学、招生及进行招生诈骗的现象发生。

3、执行招生计划。我院严格按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规范招生。今年省里给我院下达的普通专科招生计划为600人,录取 790人,实际报到592人,录取报到率为75%.五年制一贯制计划200人,实际报到200人。2019级新生实际报到792人。

(二)规范校园管理情况

我院不存在与无正规资质的社会机构合作办学的情况,校园内也没有社会机构租借办学资源开展各类教学活动。

(三)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本年度我院在各类办学活动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资料费。实行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票据收费,坚持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现场张榜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扩大(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等情况,也无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和借校企合作之名,向学生乱收费的行为。

四、加强征兵工作,广宣传,齐动员

(一)高度重视,大力宣传

学院专门成立了预征入伍办公室,由学工处牵头,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橱窗、张贴海报等形式在全院范围内大力开展征兵宣传活动,切实把国家征兵相关政策宣传到了每一位学生。

第9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监督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促进许可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许可权。

许可机关应当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对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或者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统称政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机关应当在政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办理本机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章公开规定

第七条本市各级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政务中心的,由政务中心负责统一公告,公布下列事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四)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

(五)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收费标准及批准机关;

(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七)政务中心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八)监督、举报电话;

(九)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其他场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场所公示前款规定的事项。

申请人要求许可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许可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予以说明、解释。

第九条许可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告,公布下列内容:

(一)委托许可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

(二)受委托许可机关及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职责权限、依据及其变动情况;

(四)依法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有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在网站上公布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直接向利害关系人转送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告知申请人与行政许可期限有关的事项:

(一)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许可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原因和理由;

(二)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许可机关应当事先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公开举行,具体程序依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公开进行,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许可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公布下列事项:

(一)组织实施公民特定资格考试的许可机关或者行业组织的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三)取得特定资格的其他法定条件;

(四)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公布下列事项:

(一)组织考核的许可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需要考核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具体内容;

(三)考核时间、标准、等级、依据等与考核有关的事项;

(四)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公布下列事项:

(一)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许可机关或者专业技术组织的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检验、检测、检疫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制定机关;

(三)检验、检测、检疫的时间、地点及其程序;

(四)检验、检测、检疫结果。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拒绝。

公众查阅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可以按照许可机关的规定复印或者摘抄。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许可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许可机关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拒绝。

公众查阅许可机关监督检查记录时,可以按照许可机关的规定复印或者摘抄。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政务中心的,许可机关应当在政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除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外,许可机关不得在其他场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需要许可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许可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许可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不能当场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组织本机关的有关机构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五条许可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本机关的有关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提出延长期限的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许可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在短于法定期限的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在承诺期限内提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许可机关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也可由政务中心组织有关许可机关联合办理。

第二十八条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主办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当日,组织有关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出具加盖主办机关和有关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及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主办机关应当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也可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当日,组织有关许可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在许可机关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在承诺的期限内提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

许可机关承诺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主办机关提出延长期限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主办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在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被许可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联合办理的,由主办机关在统一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被许可人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三十条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载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前款所称的理由,包括:

(一)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具体情况;

(二)载明法定条件、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事实;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形。

对联合办理的事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主办机关应当依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指定金融机构统一收取;在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由设在政务中心的指定金融机构统一收取。

第四章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进行。

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许可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参加听证。

第三十四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三十五条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组织的听证,利害关系人不确定或者人数众多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公告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到许可机关进行登记;利害关系人确定且人数较少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和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组织的听证,许可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和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

第三十六条许可机关组织听证前,应当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和方式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三十七条听证由1名听证主持人主持,1至2名书记员负责记录。听证主持人由许可机关从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本机关法制等机构工作人员中指定,书记员由许可机关从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本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

听证主持人应当取得行政听证主持人资格。行政听证主持人的资格,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二)是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或者其人的近亲属;

(三)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许可机关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十九条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听证。要求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人参加听证。

第四十条听证开始前,由书记员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宣读听证纪律;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四十一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申请行政许可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

(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情况,提供相关证据;

(三)利害关系人陈述与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与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进行辩论、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参加听证各方的最后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当场提供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受。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作出中止听证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需等待批准;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人。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终止听证的决定: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

(三)利害关系人死亡或者终止,且没有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的处理建议及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出的证据;

(六)辩论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笔录应当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记明。

听证笔录以及听证形成的其他案卷材料,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五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并与听证笔录一并报本机关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人就许可事项提出的要求、事实、理由和证据;

(三)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意见;

(四)听证主持人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相关证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八条听证笔录复印件和听证报告应当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对许可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的合法性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许可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上级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四条对许可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听取许可机关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实施和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的文件资料;

(三)观察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

(四)检查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五)向被许可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五条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活动,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五十六条上级行政机关对许可机关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应当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或其他执法监督证件。

第五十七条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询问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查阅实施行政许可的文件资料;

(三)观察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

(四)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八条许可机关依法对下列场所和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一)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三)对被许可人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情况进行调查;

(四)对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以及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现场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许可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六十二条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确定一个机构或不通过受理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的有关材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七)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六十四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二)未通过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统一收取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对涉及前款第二项违法收取的费用,依法予以追缴。

第六十五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或不根据招标、拍卖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政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该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许可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绝提供与过错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的;

(二)转移或销毁有关证据的;

(三)对过错案件的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案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六十八条给予许可过错责任人行政处分,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