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

时间:2022-10-14 23:32:40

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范文1

旅客运输合同范文1甲方(承运方):

乙方(托运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包车协议书:

一、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乙方提供 座客车 部,从河北省廊坊市 承运 人到 省 市 县 乡(镇),本次包车业务中, 部为往返运输,运价为 元/部,小计 元, 另 部为单程运输,运价为 元/部,小计 元;运费全额为 元。每部车预交定金 元,定金交款日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前运费全额交清。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 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收取定金和全额运费,如无乙方违约情况发生,定金冲减运费总额,如发生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足额交清运费,甲方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2) 如发生乙方责任造成的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数、或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违约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议追加运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继续运行。

(3)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人员、车辆、财务在卸载地点(包括往返运输的回程起运点)的绝对安全。如发生在上述地点的甲方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务损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甲方有权拒绝继续运行,并要求乙方立即协助调查事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2、义务

(1) 甲方在按约定收取全部运费后,必须按约定的时间、起运点、车型、车数提供完好的车辆,并安全运行。

(2) 一旦发生甲方责任事故,造成乙方乘客伤亡的情况,必须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积极抢救伤员,按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载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赔偿。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在按约定交清全部运费后,有要求甲方按约定将乙方乘客安全运输的权利。

(2) 一旦发生甲方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乙方乘客伤亡和滞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积极抢救伤员和继续安全疏运被滞留的乘客,并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以及交通事故的载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赔偿。

2、义务

(1) 按约定及时足额交清定金和全额运费。

(2) 严格按约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乘客上、下车,维护好发车现场秩序,如发生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辆、或造成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责任的违约情况,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协商,并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商及时追加运费。

(3)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人员、车辆、财务在卸载地点(包括往返运输的回程起运点)的绝对安全。如发生在上述地点的甲方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务损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调查处理事件,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具体包车的时间和车次安排

以起运前两天双方协议的运输计划为准,此运输计划文字和表格形式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涉及的相关经济内容履行终结为止。

六、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壹份,甲方报公司备案壹份。

1、包车计划壹份。

2、乙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客运输合同范文2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本着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关系的原则,依照国家政策、法规、法律等规定,结合甲方制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双方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同意由乙方租赁承包经营客运路线,并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提供_________空调豪华_________座大客车。共_________辆,车辆牌照为_________,_________给乙方全额风险抵押租赁承包经营与_________对开,_________至_________直达快客车线。

第三条乙方因资金有一定困难不能一次性交清承包车辆风险抵押金,经甲方同意可分期付款,计收利息,乙方按期偿还本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计息。)

第四条线路租赁承包时间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线路租赁承包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下一期承包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续延承包。)

第五条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线路承包金__________元,甲方为了优惠专线承包经营,在承包期前二个月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承包金_________元。

第六条车辆折旧租赁承包期间,车辆的所有权属甲方,乙方只享有使用经营管理权,车辆折旧承包全额风险抵押金缴清后,甲方可按每辆车_________元优惠价转让给乙方。

第七条车辆折旧租赁期间或车辆折旧期满,直至车辆报废,车辆的牌照、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永属甲方所有;线路租赁期,线路的所有权,线路证、卡的所有权永属甲方,乙方不得损坏和遗失。

第八条在租赁承包期间内,原则上不许转让承包,乙方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对车辆转让承包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清理一切债务后,向甲方缴纳转让手续费_________元/台,方可签订转让合同。假若乙方资金暂有缺口,可用参股形式吸收部分外来资金,由乙方严格把关,与实际出资人签订参股合同。如果发现内部员工弄虚作假,以自己名义代人 签订假参股合同(非本人出资),从中坐收牟利的情况。乙方有权取消投资人参股权,其投入股金及股权自动让出,股金一年以后连本带息退回实际投股人(按银行 同期贷款利息标准)。乙方除对假参股人所得中介费、代劳费等全部没收外,还将处以所得总额一倍的罚款(所有没收款项和罚金全部上缴甲方)。

第九条甲、乙双方必须按公司有关规章,管理制度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第十条原有租赁承包至_________线营运且尚未到承包期的部分普通型车辆,其车主若同意参与_________至_________直达快客车专线投资的,可投资合股经营。不愿意投资合股经营的,由乙方折价收回车辆,但在不保留上下客站场的原则通过下,车主基愿意继续营运的,其产值、管理费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为_________元/月。凡愿意过户迁出的,可迁出,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发车站点(_________)提供专窗售票,专位停车上客,积极为乙方配载,甲方在乙方总营收中收取10%的劳务费(电脑售票费每票收取0.20元)。

第十二条原则上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增车、增班、减车、减班。甲、乙任何一方要增车、减车、增班、减班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意和认可。

第十三条如遇国家,地方政府政策性的变化和新的规定,甲方应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乙方必须按规定交纳安全基金_________元,到期如数退还。

第十五条乙方必须按“先交后行”的原则,在每月的28日前向甲方缴清下月的各项规费后方可营运。乙方如有营收款在甲方,甲方可代为抵扣,如果仍 不足以交清,乙方应及时补交,甲方下达达催款单期限不交者,甲方将采取收缴车辆牌照、证件、扣车、停止车辆运行,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 担,并对此拖欠的承包金按0.5%收取滞纳金。

第十六条乙方每月必须向甲方缴交的租赁承包金,、代交、代收的各项费用按十二个月计收。乙方在租赁承包期车辆所需费用和车辆在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乙方需雇用司机必须经甲方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考试、考核合格并按照市劳务规定,办理有关用工手续后方可雇用开车,乙方雇用人员均要参加社会劳动保险。

第十八条在乙方按月缴清承包金及各项规费的前提下,甲方有责任代办、代缴各种费用,并及时办理,确保票证按时发放到位;协助乙方搞好车辆的年检、季检,年审工作及有关事项,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商务事故、保险索赔及调解有关纠纷。

第十九条甲方为乙方协调对方站售票、停车、洗车等事项。签订运输协议,协办营运收入结算、划拨、核算、兑现。

第二十条乙方有权对甲方职能部门和人员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提起申诉和索赔,并对甲方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参照政府和甲方企业相关的规定执行。或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然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客运输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保障客运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 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经营事项

1、甲方负责提供厦门空港快线客运中心经营许可证。

2、乙方提供符合国家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运输车辆: 台,经营线路: 条(具体车号及车辆档案附后)及符合从事国家道路旅客运输资质驾驶员 名。

3、车辆具体运行方式:在太平洋国棉三厂停车场始发,再到甲方客运站配载,具体发班时间详见附表。

4、甲乙方双方根据车型、车级向旅客销售客票,票价应严格按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及武汉市物价局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经营结算

1、甲方向乙方收取营运车辆客运费,实行定额收取,由乙方在每月1日前向甲方报送车辆发班台次月报表(月报表统计时间为上月26日至次月25日止),经甲方审核后,按乙方进站车辆发班台数定额收取劳务费,具体为:每台 元(人民币)/月,目前共计车辆 台,甲方应收客运费 元/月(合计全年应收取客运费元),乙方营运车辆以 台为基数向甲方交纳客运费,如乙方当月车辆需增加,乙方需随时补报新增车辆发班台次报表,经甲方核实后,每台车按实际运营的时间 ,进行折扣核算后计提当月客运费。(车辆发班台次报表每月交甲方备案)。乙方营运车辆在甲方配载票款的结算,由乙方每月底10日前,将运输车辆在甲方配载的旅客运输售出客票登记表(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次月25日止),交甲方财务部审核,(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客运费按客运站运费收入10%收取,站务、微机售票费按1元/人收取,行包费按行包运输收入10%收取),在次月25日内,由甲方财务部将结算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安全责任

为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优质、快捷”的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乙方进站营运车辆必须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的有效证、照,经甲方审核后方可进站营运。乙方负责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在营运期间,乙方全面负责营运车辆每班次的安全检测,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输,并承担运输过程中所有的安全责任。乙方全面负责客运车辆运输安全,严格按《交公路发【20xx】2号关于规范管理客运车辆》的文件精神管理,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的管理规定。(具体为:1、三不进站: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乙方进站车辆运行必须按相关条例在始发站点进行安检,如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营运,如发生相关安全责任事故,其一切法律责任及民事纠纷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

3、双方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积极组织客源,合理配载,并负责中心客运站内开班宣传和各项服务与管理。甲方为乙方提供售票专用章一枚,由乙方负责使用及保管。在中心客运站内甲方负责为乙方参运车辆提供售票、候车、上客、停放等服务,按照道路客运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

4、乙方在甲方进站车辆,须有完备的营运和保险手续,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测合格,各种手续齐全有效,按规定投保的营运车辆方可报班。营运期间,乙方须保证车容整洁,车厢卫生,车辆完好,按规定执行车辆日安检制度,并在甲方战场内指定区域候班上客。

5、乙方车辆凭进站证进甲方客运战,须悬挂有效线路牌。营运车主应严格遵守甲方的稽查和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甲方维护站场经营秩序, 维护甲方及自身的经营信誉和旅客利益。不得私自在站内揽客、揽货,或设点委托他人售票,更不得中途甩客、卖客。

6、 乙方车辆必须服甲方的调度指挥,保证正班、正点运行不得误点、塌班、停班。因不可搞拒因素,需提前 4 小时通知甲方,事后补办手续。春运及国家节假日期间,不受理报停班。

7 、 高速直达班车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运行,不得随意途中停车揽客,如因车主行为造成的违规及旅客投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8 、 在特定条件下(如抢险救灾,春节等重点运输),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安排。

9 、 乙方车辆的包车,加班运输,按甲方运调部门的安排运行。

10、 乙方应加强对危险,有害物品的查堵,营运车司乘人员,应全力配合安检人员对车辆进出站例行检查,凭安检合格证报班及签发行车路单。

11 、 乙方客运车辆车厢内不得堆放,携带危害旅客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车顶行李架装载货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三角木、砂袋、防滑链条、灭火器。认真做好“三品”查堵工作,杜绝“三口”上车,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五、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须按时与对方进行财务结算,除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外,双方不得延期结算。

2、 乙方车辆停班未在该班发车时间4小时前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停班,否则按塌班处理,计每台次由乙方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起300元。

3、 乙方因经营行为不良,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对甲方造成信誉损害的,要根据情节不同,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10000元。

六、 其它

1、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行延期,延长期为一年。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4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如甲方组织机构或股权发生变化,本协议期内,甲方如遇政府收购或公司股权变更(70%及以上)等事由,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本协议既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客运合同范文2

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基本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权利并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则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由于运输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作为合同主体也相应地具有特殊性。

(一)承运人的性质和种类

当代运输生产的高风险、高技术性质要求承运人具备多种条件才能进行运输生产活动。一般来说,承运人首先应拥有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掌握运输技术的运输专业人员并具有较雄厚的经营资本。因此,承运人一般不能是个人,而是较大规模的。其次,从企业制度角度来说,运输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其资格首先应符合法人的一般法律规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运输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专门运输法的规定。

运输企业既然是企业,必然同其他企业一样,具有营利目的。所不同的,是运输企业的营利目的,是依靠运用特定运输工具运送旅客和货物,即支出运输劳务和物化劳动并收取运费才得以实现的。但是,运输生产的性质决定,运输经济关系的相对方不是特定的、少数的个人或组织,而是不特定的、全的人或组织。运输企业具有公用性质,运输企业的二重性决定,企业效益和为社会服务作用的对立统一。这就导致必须以法律予以控制和调节。此外,特定地区和线路上所容纳的运力与运输需求应当适应,并且应当具有运行的固定性和性,进而要求限制承运人数量,并且限制承运人之间进行无节制的自由竞争,结果,是由法律确立承运人的垄断和独占地位。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平等保护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主体的权益,需要对承运人加以严格的资格(或身份)规定,并明文规定其权利范围并课以法律义务。但社会生活中并非一切运输生产活动都具有同等的公用性,因此,西方国家有所谓公用承运人和独立承运人之分,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承运人的相对方仍是社会大众,其公用性仍是不可否认的。因此,独立承运人不过是契约自由在运输合同领域内的标榜而已。我国有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之分,只有营业性运输才属运输企业生产活动。

1、承运人资格与经营特许权

西方某些国家在19世纪初,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曾一度允许一切人或者公司从事某些运输活动,但后来就逐渐被严格的限制和管理所取代。基本原因在于公路、铁路、内河、航空、海上等运输活动固有的公用性和对国家、全社会的经济、军事作用。各国对具体运输方式的严格管理程度和发生时间并不是相同的,一般取决于各运输方式的水平。最早出现国家干预的是铁路运输,其后是公路运输,再后是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

国家对运输业的管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直接投资、经营运输业务,即政府直接作为承运人与相对方发生运输合同关系。大多数情况下,政府采取投资控股的方式控制运输企业的活动。政府的直接经营活动,导致取消一切竞争,导致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上证明效果并不理想,本世纪七十年代美国运输业内发生的所谓“放松管理”的运动是一例证。因此,最普遍的国家管理方式是制定专门运输法,一方面限制进入运输领域,规定承运人从业资格和经营特许权,不具备法定从业条件、未取得运输特许权的个人和组织,一律不得从事运输活动。另一方面,专门运输法和行政法规对运输经营业务主要是合同的基本、运价、合同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行政管理,承运人不得违反,否则即构成违法。限制进入和严格管理双管齐下,只要在力度上适当,就能取得既适当竞争、又不放任的良好效果。

承运人资格是法律对承运人从事运输业务实际能力和条件的规定,如一定数量的运输工具,配备适当的运输人员,具有达到一定限额的注册资本等,在具备这些条件后才能向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而政府部门是否批准则根据运输供求关系而定。经批准,承运人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运输活动。承运人对社会具有公用性,即其必须为全社会提供运输服务,同时,其又具有营利目的,其营利目的只能通过运输经营活动实现,这就是承运人特殊身份的表现。承运人作为公用企业,根据其履行公共事业职能的作用大小,有权享受、接受国家投资和政府资助、补贴等权利,同时具有服从政府管理,履行特别负担的义务;作为具有营利目的的企业法人,其营利目的只有通过依法定标准收取运费实现。企业营利和国家限价的矛盾决定了运价的制定和调整的复杂性。对运输企业来说,营利目的不能靠提高运价实现,只能靠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实现。

2、承运人的种类

(1)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其数目经常不是一个。承运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发生在联合运输中。联合运输有两种方式,一是使用同一运输方式的不同承运人组合在一起,共同完成同一人或物的运送;二是不同的承运人使用不同的运输方式完成同一人或物的运送。前者又称相继运输(或连续运输),后者又称多式联运。不同的承运人在运输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有明显区别。

相继运输中,一方面,同一运输方式的运输线路划分为不同的区段,另一方面,运输关系要求特定的旅客和货物运输从起点到终点具有连续、不能中断、不可分割的特性。所以,完成这一运输过程必须经过若干运输区段、由不同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与旅客或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但并不履行部分区段或部分数量运输(客运中单一旅客不存在这种状况)的人(或称运输经营人)。第二种是代表其他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完成第一区段运输的承运人,即第一承运人(或称缔约承运人)。与此相对的是“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前者的委托或授权,履行全部运输或后续区段运输的人。在运输合同关系中,缔约承运人只能有一个,而实际承运人可能是多数。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中一方单独履行全部运输的,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是同一的,不存在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分。但运输活动中普遍存在的转车、转机、转船均属于联合运输,其主要特征是“一票到底”,利用人只需同缔约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签订合同,便可享受全程所有区段的运送。缔约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与缔约承运人之间是基于委托、转委托或授权而形成的关系,实际承运人只是在权范围内对自己履行的特定部分或区段的运输负责。二者之间适用关于的法律规定。而缔约承运人虽然和旅客或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但其可以不承担任何实际运送工作。实质上,缔约承运人的性质是人。

相继运输所发生的特殊的运输合同关系,我国《海商法》和《航空法》均作了详细规定。我国《航空法》规定了“连续运输”,根据《航空法》第136条规定,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运输,这些承运人共同作为运输合同一方,除合同明确规定缔约承运人须对全程运输负责外,各承运人只对自已履行的部分运输负责。旅客只能对发生事故和延误的区段承运人享有请求权,所有承运人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的实质是将所有实际承运人竟合为同一承运人,其中不承担任何实际运输的缔约承运人,实质上不是承运人,其性质只能是运输。但我国航空法对此未作区别。《铁路法》中未规定承运人种类,但事实上,铁路运输中的旅客中转换乘,货物运输中的换车,性质上属于由不同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的运输,所以立法上仍应明确规定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然而,由于我国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准军事化的管理体制,以及铁路的国有性质和政企不分,决定了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是行政关系性质,从而导致除国际铁路联运是国际相继运输以外的所有国内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一方是否划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即规定相继运输制度,是无足轻重的。

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关系的原理同样适合于公路运输和内河运输,但由于我国公路和内河运输立法进程远不及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因此有关承运人仍待。

(2) 多式联运承运人

多式联运是指承运人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负责将旅客和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运输。多式联运承运人,又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我国《海商法》)。多式联运与相继运输的区别在于前者须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履行同一旅客或货物的运送,而后者不论承运人数目多少,均为同一运输方式。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履行运送义务、把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组合在一起的人,而不是实际承运人之一,但多式联运经营人仍应对全程运输负责,经营人与其他承运人之间仍然是委托、授权而形成的关系。但是,多式联运中不同运输方式承运人及其该部分运输的法律适用,既非缔约地法、又非某一实际承运人法或某一专门运输法。多式联运责任问题上有分散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之说。分散责任制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无须对全程运输负责,有关责任由发生责任的区段上的实际承运人负责并适用此区段的相应法律。分散责任制不利于保护合同关系中旅客和托运人的利益。统一责任制规定,经营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合同成立、生效等问题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有关赔偿问题则适用事故发生地法,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可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3) 承运人的人和受雇人

运输生产的连续性、复杂性决定,承运人必须有大批的人和受雇人,人与受雇人在承运人委托授权和指定范围内从事单一的或全部的运输业务。后者既要从事实际的运输劳务,又要与旅客和托运人直接发生联系。但就其与承运人之间而言,仍然是和雇佣关系。

客运合同范文3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将甲方游客、工作人员及随身行物品安全运送等相关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相关事宜:

1、所组团队编号: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游客_______人,甲方工作人员______人,地接人员______人,及随身行李物品。

2、行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时,从__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安全抵达___________止,途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提供车辆_____辆,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车型___________________,派出的司机____人,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人员_____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三、安全运送的行程共____天,合计费用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在出发前甲方付给乙方____%费用,即______元,剩余费用______元,待团队按预订行程安全返回,乙方将交通客票交给甲方后全部付清。乙方应当在行程结束次日内结清剩余费用,未能结清,应当取得由甲方财务部出据欠款单据,该单据应当有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章、负责人签名方为有效。

四、乙方必须按行程出发时间提前____小时抵达指定地点。

五、乙方车辆费用:(燃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由____方来承担,其余费用由____方来承担,本车有_____个油箱,每油箱容量_________升,耗油量________L/百KM。

六、乙方司乘人员的(住宿费、餐费)由____方承担;乙方不得带与甲方无关人员(包括亲属),停车后原则上不允许司机随游客参观景点,在不影响行程正常进行和安全驾驶,随车行李物品安全的情况下,司机可游览景点,但门票自理。

七、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及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八、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车辆、司乘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的行业的合同约定的规定要求。

九、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影响甲方行程的正常进行,乙方应及时采取衬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十、行程的变更、取消,应在出发前____日,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双方协商解决,中途行程变更,乙方应服从甲方行程的变更,费用相应增减。

一、合同生效:甲方以盖公章、负责人签名为准,乙方应当由车辆所属单位盖章或车主签字或委托的与车辆有利害关系的人签字,即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新晨

三、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运合同范文4

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对_________至_________客运班线经营权进行招标,乙方经投标(递交服务质量承诺书),取得该班线的经营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获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

客运班线起讫点:_________至_________(往返);日发班次:_________;途经线路_________;班车类别:_________(直达或普通);客运班线类型:_________类班线;营运里程:_________(其中高速公路里程_________,占总营运里程_________%)客运班线起讫车站:_________(始发站)至_________(终点站)。

乙方投入营运客车_________辆,客车技术等级为_________,客车类型等级为_________,座位数为_________座。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乙方就国家及省新规定与招投标文件有冲突时,甲方有权按照新规定提出要求,并对客运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运输证件、票据使用、车辆技术状况、价格执行、交通规费缴纳等定期进行考核。

3、甲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要求,有权在经营权使用期内对同班线进行招标增加运力和班次。

4、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5、甲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尽快为乙方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6、甲方应依法维护乙方的正当权益,加强客运市场秩序管理,对干扰乙方正常经营的非法经营和不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审批后_________日内投入营运。

2、乙方须遵守道路客运管理有关法规,服从管理,守法经营。按照"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挂线路标志牌"运行。

3、乙方须按照核定车辆、线路、班次、站点、运价运行,准点发车,不得沿途揽客,不得擅自改变、延伸线路、增减班次和增加客车座位。中途不得无故更换车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

4、乙方在经营权使用期内不得转让线路使用权。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行转包经营。高速线路经营权须实行公车公营。

5、乙方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或服务质量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

6、乙方须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因政策和市场变化所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经营权使用期内,不得随意停发班次或终止运行,如确有难以维持经营情形的,须在停班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行,停止运行后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7、线路经营权使用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如春运客运高峰期、战备运输、抢险救灾等),乙方须无条件服从运管机构调派。

8、因经营权使用期满或其他原因中标线路终止营运的,乙方自行安排其车辆、员工、设备等。

9、对甲方在管理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乙方有权提出异议或向甲方上级部门反映或投诉。

10、因乙方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乙方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李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乙方应当保持客车状况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设施齐全,车容整洁,标志清晰,按核定人数载客。严禁超高、超宽、超重装载行包。

12、乙方应当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执行由物价、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客运运价及有关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的道路旅客运输票据和证件。

13、乙方必须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客运车辆未改变客运性质时不得退保。

14、乙方车辆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在发车前向乘客介绍安全乘车要求,在高速公路、山区道路和其他危险道路行驶时,应提醒注意安全,指导乘客采取安全措施。

15、运营客车不得设置或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设施或物品,并应在车内漆喷乘车安全须知内容。

16、乙方应当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逾期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逾期未投入营运,或经营期间擅自停班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将线路移交候补中标方经营或将线路流标,乙方投标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不按规定车辆、线路、班次、站点、运价运行或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以及转交经营的,甲方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经营权。

第五条 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或承诺书和招标线路经营服务承诺考核标准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中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承诺经营,按照考核标准接受甲方考核,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接受处理。

第六条 变更

乙方需要过户、变更经营范围、车辆更新的,必须经甲方批准,并按照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歇业或停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交回营运证牌和经营票据,办理歇业和停业手续。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九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1、甲方招标文件

客运合同范文5

甲方:_________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从业资格证号: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基本情况

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拥有_________个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权证号从_________号--_________号,经营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车辆牌照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____,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_________万元,车辆购置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对应的经营权证号_________。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使用上述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接受甲方管理,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属于甲方,车辆产权属于乙方。

第三条 承包费标准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每月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

承包费包括:

公路养路费_________元;

客运附加费_________元;

营业税_________元;

车辆折旧费_________元;

保险费_________元;

其他税费项目金额_________;

企业管理费_________元。

乙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之前一次性足额缴清下月承包费给甲方。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担国家对营运税费进行调整的风险。

第四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办理相关营运手续。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第五条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代乙方为车辆办理规定的强制参保险种(车上责任险)和其他相关保险的投保和续保手续,保险受益人为乙方。

当需要办理保险理赔事项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谨慎驾驶车辆,确保乘客、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乙方应对车辆、车上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承担法律责任。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因交通事故赔偿和事故处理支出的实际费用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营运变动成本,包括修理费、检测费、燃油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使用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乙方不得转包营运车辆。本合同到期后,车辆(含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证照)由乙方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乙方聘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被聘请的驾驶员必须经运管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证,且应当经过甲方的同意,并将聘请的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

2、在合同有效期内,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本人、乙方聘请的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3、在合同有效期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由乙方引起的其他事故,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甲方因处理事故支出的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

4、乙方违反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律法规或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5、遇有重大的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时,甲方可以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

6、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要求乙方适时对出租汽车进行更新。

7、甲方按照规定,有权组织乙方参加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做好驾驶员、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年审工作。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3、甲方有义务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4、甲方有义务及时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法规政策。

5、甲方有义务组织乙方参加各项文明创建活动。

6、甲方有义务公示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2、乙方有权参加甲方组织安排的各种活动和安全培训。

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甲方内部管理制度,维护甲方的整体形象。

3、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给甲方。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出租车内外设施,包括但不局限于车身颜色、营运标志、车身广告、车身喷字等。

5、乙方应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诚实信用地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拖欠费用总额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仍没有按约定支付承包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经营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擅自转包车辆的,甲方有权解除经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含聘请驾驶员)违反有关规定,运管机构对甲方给予处罚或者质量信誉考核扣分的,甲方按照扣分结果,每扣1分给予乙方20元罚款。因乙方多次违章、严重违章致使甲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乙方无故不按照规定参加一年一度的轮训或者安全例会的,每缺一次处以100元罚款。

(六)乙方聘请驾驶员未向甲方报备的,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七)因甲方原因办理相关营运证照不及时、代缴纳税费不及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第十六条填写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交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一、本示范合同适用于经营权的使用权归企业所有,车辆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实行挂靠经营模式的企业。

客运合同范文6

[关键词] 免费班车 顺路搭车 超市购物班车

近年来,开设免费班车成为超市竞争的主要手段。超市免费班车像公交车一样,有自己车队、线路图、站牌、首末车时间表。与客运不同的是,顾客不需要买票。也正是由于免费,老百姓争相乘坐的同时,纠纷伴随产生。由于现行法律定性不明,乘客和承运方相应的权益和责任分配成为争议焦点。

一、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含义与性质

超市购物免费班车是近年来超市为适应激烈竞争而产生的一种新事物,它是指由超市提供给到本超市消费的顾客往返乘坐、无须买票、有固定行车路线、时刻表、停靠站等的客运形式。客运合同无论在立法上还是法理上都相对比较完备。“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协议。”超市购物免费班车和常见的客运形式类似,都是对乘客的运送,都有自己行车路线、时刻表、站点等等。但也存在明显的不同:前者是依附于超市的附属行为;而后者是以运输为目的的独立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乘车者和商家构成的是消费合同关系,应当根据我国消法第18条进行调整;各地发生的实际案件处理中,也有的律师提出乘客和运输方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应当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进行规范和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法理上应该定性为客运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主观上有订立客运合同的合意。从订约角度,超市提供运输车辆,顾客主动搭乘免费班车,双方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达了成立合同的意愿,属于以默示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性质是通过其内容具体体现。显然,超市购物免费班车将顾客运送到其目的地,顾客自身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也是运输的标的。在顾客进入超市购物免费班车之时,双方已经具备了订立客运合同的合意。超市和顾客之间订立的合同,符合客运合同特征。

第二,客观上存在非书面化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指由一方当事人为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并由不特定第三人所接受,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公路、铁路、航空等一般客运合同中,格式条款表现为客票上所记载的车次、乘车区间、座位号等内容,客票在这里不仅是旅客支付票价的凭证,更是充当了这些格式条款的书面化记载形式,使得这些格式条款成文化、固定化。从形式上看,免费班车似乎并不具有这样的一纸书面条款,但在免费班车的实际运行中,其有固定路线、发车时刻表、乘车要求等,这些内容也都事先规定、不需与顾客商量。这些内容由超市单方面事先制定且在运行中反复使用,可以认定为是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格式条款,是客运合同内容的主要部分,只是没有类似客票的书面载体。

第三,实质上具有相应的对价性。超市购物免费班车最大的特点就是“免费”,形式上顾客不必为他的搭乘行为购买车票,也不必支付任何额外的金钱。乘客没有支付对价,这也成为超市购物免费班车是否成立客运合同的一个疑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客运合同中,旅客应该支付票款。实际上,从经济分析上看,超市购物免费班车并非真正的完全免费,其乘车费用实质上是体现在顾客的消费当中。首先,如果超市购物班车完全免费,不涉及金钱,谁坐都应该没有差别,那么就没有必要对乘车主体进行限制;其次,超市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购物免费班车是超市的占优策略,可以增加消费总价值,降低消费总成本,吸引顾客。可见,顾客乘坐的所谓“免费班车”是以超市营利为目的,且乘客也只限于该超市顾客,车费已算入所购物品中,也就是说,超市购物免费班车实质上是付费的,只是没有一个明显、单独的支付形式。

二、超市购物免费班车运输中承运人的界定及责任

客运合同中,旅客为实际的乘车人,承运人则是指实际履行客运合同内容的运输方。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客运合同中,旅客为符合超市乘车规定并实际乘车的顾客,而具体的承运人根据现实情况,不仅仅是超市,以实际履行客运合同内容为原则,超市购物免费班车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可分为两种情况:

1.超市为承运人

超市为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加大成本,增加了免费购物班车的服务设施。由超市购车,招聘司机等人员,组成的车队直接隶属于超市,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由超市享有和承担作为承运人的权利与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超市就是免费班车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

2.运输公司为承运人

出于成本和管理的考虑,有一部分超市在提供免费班车时采取了另一种做法,即租用运输公司的车辆,如河南郑州易初莲花超市的免费班车。在这种情况下,超市方一般通过合同的方式,与运输公司达成协议:由运输公司提供车辆和司机等人员,履行运输任务,并承担一切由承运人承担的责任,超市方支付一定费用。此时,虽然表面上是由超市出面与顾客订立的客运合同,但实际履行合同内容的主体已经发生转移,超市不再是超市购物免费班车客运合同的实际承运人,而是由运输公司担任了实际的承运人角色。这种做法已被越来越多的超市所采用,不仅是超市购物免费班车,在其他的班车运输中也是被普遍采用。但超市与运输公司的订立协议毕竟是内部行为,对于乘客来说,超市并不能完全卸下承运人的责任,此时的超市购物免费班车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内容就增加了一层,其影响尤其是体现在损害赔偿责任中。

在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运输中一旦发生乘客的意外人身伤亡,当超市为惟一的承运人时,理所当然由超市自始至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运输公司参与进来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乘客多了选择权,超市多了追偿权。超市和运输公司签定的班车运输协议虽然约定了由运输公司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责任,但这毕竟是两者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乘客的损害赔偿请求。因此,即使乘客被告之了这个协议,乘客除可以直接向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外,仍亦可选择要求超市方做出损害赔偿;同时,超市方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基于该协议,向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三、超市购物免费班车运输中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1.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也就是说,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伤亡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我国合同法第302条第一款又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对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既然顾客乘坐超市购物免费班车属于客运合同的行为,那么一旦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旅客人身伤亡就应当依照我国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定性尚无明确的有关规定,在真正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件时,法院大多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如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的超市购物免费班车颠伤老太一案;适用我国消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作为处理依据,而直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反而较少。但是,就客运合同而言,我国消法规定较为原则,以此为法律根据比较牵强,而我国合同法规定特别、具体,适用具有针对性,有法可依。

2.特殊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除正常的客运行为外,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定的顺路搭车行为。而对于顺路搭车这种特殊情况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分两种情况,针对不同情况,承运人应当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

第一,行为人秘密顺路搭车。指不符合搭乘免费班车主体资格的行为人在承运人所属之客运人员(在具体操作中一般是司机和停车场负责的工作人员)不知悉的情况秘密顺路搭乘免费班车的行为。承运人不知悉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承运人发现顺路搭车行为后拒载,行为人仍秘密上车;二是承运人自始至终不知悉行为人的顺路搭车。在这种情况下,搭车者和承运人之间应当认定为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客运合同关系。一旦在搭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对于“秘密顺路搭车人”承运人将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在公交车、铁路等客运合同中存在“先上车、后补票”的交易习惯,乘客在承运人不知悉的情况下先上车,只要后有补票的行为或补票的意图,就应当认为客运合同自旅客上车时成立,即使在补票行为完成前发生了意外伤害的,承运人也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超市的免费班车与一般客运交通工具不同,它没有“先上车、后补票”的交易习惯,对乘车者的主体资格有特定的严格要求,行为人在承运人不知悉的情况下秘密顺路搭车,如果发生损害事实,其后果就应当自负。

第二,行为人在承运人知悉的前提下顺路搭车。此种情况是指不符合搭乘免费班车主体资格的行为人在承运人知悉的情况下搭乘。免费班车承运人发现顺路搭车人,有权拒载。在公路客运中,“承运人所属之客运人员擅自违规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应视为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旅客。”同理,如果承运人明知行为人不符合搭乘免费班车主体资格仍然许可行为人搭乘免费班车,这种承运人的默许行为就可以视为承运人与顺路搭车人之间达成了一种运输合意,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顺路搭车人获得了与普通乘客同等的主体资格。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承运人就应当以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适用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就是说经承运人许可的顺路搭车行为,顺路搭车人获得了类似与这种按规定免票的地位,承运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对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规定。

综上所述,超市购物免费班车运输属于客运合同的行为,应从合同法的角度界定发生旅客伤亡时承运人的责任。改善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无序状态,需要各有关部门从立法、行政等多方面提出更加完善可行的实施办法,使超市购物免费班车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崔渐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12

[2]薛庆元:超市购物班车免费能否免责[J].质量指南,2003.(16):21

[3]乘坐免费班车受伤,顾客诉求乐购担责[OL].

[4]张顺:大型超市竞相开同免费班车的经济分析[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95

客运合同范文7

本文作者:程亮生工作单位: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内地与香港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内地铁路客运立法主要体现在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及铁道部部门规章中,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铁路的专门法律法规如《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内地铁路旅客运输法律制度以客运关系为基础,涉及民事和行政监管等方面内容。完备的铁路客运规范改革开放以来,内地铁路已经形成以《铁路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为骨干的铁路法规体系。我国内地铁路客运立法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旅客与铁路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国家对铁路旅客运输管理的行政关系。前者体现的是铁路运输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形成的客运合同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国家对铁路施行管理过程中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在客运合同关系方面,除了《铁路法》的规定以外,在《合同法》中也有专门的一章规范了客运合同;在铁路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涉及安全法规,包括《铁路法》中有关安全的规定以及专门处理铁路安全管理问题的两个法规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1]。突出的铁路运输安全原则安全是铁路运输永恒的主题,特别是铁路客运安全,更是承运人必须时刻关注的基本问题。比如,《铁路法》第十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第四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对地方政府的安全义务,《铁路法》也作了规定。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更加具体地明确了铁路运营中的安全责任。在《合同法》中,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告知义务、救助义务、提供服务的义务,这也是铁路客运必须遵循的原则。重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旅客的法律理念,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2.1.3明确的责任及归责原则根据《合同法》、《铁路法》以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中旅客的伤亡在严格责任下进行限额赔偿。对于第三者原因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旅客人身损害,承运人要承担责任,但同时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根据行李性质的不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对托运行李按货物运输合同对待,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除非法律规定可以免责,否则均应赔偿。内地铁路客运立法的特点,体现了维护铁路运输生产秩序、保障铁路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立法原则,也符合铁路发展的方向。香港铁路运输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1997年7月11日香港特区立法机构以第390号法律公告的《香港铁路条例》之中。为适应香港地铁与九广铁路合并的需要,香港立法会于2007年第11号法律公告对条例进行了修改,以满足2007年12月2日两铁合并后经营管理的要求。现行《香港铁路条例》共66条,基本上沿袭了原条例的适用范围,重点在于规范铁路的物权与管理权的内容。该条例相当于内地法律的经济法,既有行政管理的内容,也有民事物权的内容。客运规范关于香港铁路客运立法,其主要法规包括《香港铁路附例》(第556章《地下铁路附例》)、《车票发出条件》。《香港铁路附例》等九部法规之中,主要是关于香港铁路公司的权利及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规定了车票发出、乘客禁止行为、过境限制区的限制等,并简要对行李运载和货物运载进行规制。《车票发出条件》是依照《香港铁路附例》,对车票发出的具体细节进行确认和规定,包括车票退换、遗失的处理方式及特惠票制度。同时规定了市区线车票和机场快线车票的使用,特别是个人八达通和特别用途八达通的使用。《运载行李条件》是香港铁路客运行李的主要法律规范,条件共分四部,分别对运载行李的一般条件、行李票、托运服务及修订等进行了规制和说明。条件中对行李的运载条件、检查、不同线行李体积及包装都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实行行李票制度,并就行李托运服务的收费、限制及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的责任等方面,来确定客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的特点香港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殖民统治,社会发生了剧变,目前已经成为现代化的国际性大都市。由于英国的长期殖民统治,英国法律体系及国际惯例早已成为调整香港社会生活的法律主体。一般的香港人对英国的法制精神,也有了相当的认识,渐渐习以为常。香港为普通法适用地区,其法律制度系直接采用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及成文法,因此与内地的立法存在很大差异。同时在香港法律中,习惯也同样受到重视。特别是在有关华人聚居区,新界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将习惯置于重要地位来考虑。特区独立的立法权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具有独立的立法权。但是由于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行使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赋予的独立立法权。因此,香港特区的立法权是有限制的。一是立法事权的有限性,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活动,不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法律,这类立法权应属于全国人大所有。二是法律备案制度,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完整的国家所具有的立法统一性的权利。但香港又是按照“一国两制”原则设立的特区,法律赋予其独立的立法权,就是为了延续香港的法律传统,稳定社会秩序,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因此,虽然要求法律备案但不影响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特区独立的司法权香港特区独立的司法权,一是在司法组织体系上,仍然沿用原香港特区的司法组织机构,不受内地法院的管辖;二是在裁判的效力上,香港法院有终审裁判权;三是裁判的执行上,具有独立性,既不受内地法院制约,也不直接地当然适用司法协助执行内地裁判。香港特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受制于内地高级法院,亦即是说,内地法院的判决对香港特区法院没有约束力。此外,内地执法机关不可以在香港特区行使任何管辖权。香港特区与内地的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协作的方式,实现香港的裁判在内地的执行和内地的裁判在香港的执行。双方互相承认合法裁判的效力。这对于加强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完善香港与内地铁路旅客直通列车运输法律制度的构想

为了保证两地铁路旅客直通车运营的顺利进行,双方要对直通车旅客运输管理作出明确的规范。直通车旅客运输管理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凡是与旅客运输有关的管理活动都要作出明确的规范,以方便双方执行,切实维护直通车旅客运输秩序,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3.1直通车旅客运输立法特点内地与香港铁路,同属于我国国家管辖下的铁路,其宪法原则是共同的。但是香港的政体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决定的,该法序言中明确“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该法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香港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它是我国领土的组成部分;第二,它是一国两制原则的体现;第三,它实行高度自治的政体,高度自治的政体,体现在“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四权独立,不受的管辖。正因为如此,内地与香港铁路旅客直通运输立法,自然是两种不同体制下的立法活动。对于香港铁路旅客运输而言,立法要体现香港的法律传统,包括英国统治者长期统治下所形成的法制思想的影响,但同时也要应用内地法律的规范。在研究铁路旅客直通车立法时,首先要认清两种不同体制对立法的需求。要努力寻找双方的共性,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法律方案,既要充分保护大陆与香港双方旅客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铁路旅客运输的畅通与安全。其次,要把握立法的价值取向。直通车的主要实施方在大陆内地,内地的管理与法律适用显然要起到作用,因此,立法必然要把大陆现行法律规范作为主要的考虑对象。当然,这并不等于说不考虑香港的法律,而是要在遵循属地原则的基础上,反映铁路运输统一性的特点。因此,直通车立法,既不是香港方面单独的立法活动,也不是大陆方面单独的立法活动,而是双方共同的行动。这种共同的行动,又不同于两个国家或者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双边或者多边行动,而是在一个国家的体制下一个独立的特别行政区与国务院一个部门之间的双边行动。这种双边行动,旨在解决涉及双方共同开展铁路旅客联合运输业务的问题,而协商一致地行动。直通车旅客运输立法内容从铁路旅客直通车运输管理来看,涉及的法律规范包括技术规范、行政规范和民事规范三大类。技术规范,是指铁路旅客直通运输所涉及的各项技术标准与操作规程。内地与港铁直通运输是统一的整体,双方必须协调一致才能保证运输的顺利进行。而技术统一、规范,是技术规范的核心内容。香港铁路与内地铁路都实行标准轨距,有利于标准的对接。行政规范,是政府行为规范,是指政府从行政的角度对铁路旅客直通车的运输管理,包括运价管理、安全管理、运输指挥协调等。内地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运输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铁路运输行为是高度集中的,所有的运输行为必须服从全国的统一调度指挥,而全国运输统一调度的基础是运行图。因此,直通车运输,首先要将运输列车纳入到运行图中。双方要通过协商,把直通运输运行计划编入运行图,以保证直通运输正常按点运行。民事规范,是指铁路旅客直通运输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民事合同与民事侵权法律规范。这是内地与香港铁路直通运输所涉及的最基本最常见的法律关系。本文主要讨论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的问题。直通车客运合同规范内地铁路与香港铁路旅客直通运输民事规范,主要是合同,即铁路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客运合同。客运合同是铁路与旅客双方运输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通常实行格式合同,旅客获得车票,即与铁路建立运输合同关系,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内地与香港铁路旅客直通运输合同(以下简称直通车客运合同)与内地或者香港单一铁路的运输合同不同,它是在两种不同体制的铁路主体之间形成的旅客运输合同,其运输行为具有涉港的性质,需要按照香港和内地不同的法律规范处理与旅客的运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统一、规范直通车客运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必要的。客运合同的订立直通车客运合同的订立,与一般旅客运输合同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旅客向始发铁路车站提出购票,是一种要约行为,铁路车站(或者其人)出售车票并收取费用是承诺行为。车票一旦售出,便在旅客与铁路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旅客向铁路承运人提出旅行要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有明确的旅行目的地;二是要有明确的旅行始发时间;三是要有明确的座次、座别。只有提出这三项基本内容,铁路承运人才能向旅客提供相应的车票。直通车客运合同从铁路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直通车旅客旅行虽然经历了香港与内地两个区段,但旅客在始发铁路车站购得的车票,享有全程旅行的权利。车票作为直通车旅客客运合同的凭证,是持票旅客与铁路之间已经存在客运合同关系的证明。在内地,铁路车票还具有保险功能,即车票中含有铁路旅客强制保险的费用,发生旅客保险责任事故时,有权获得保险赔偿。这种强制保险赔偿与铁路责任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其适用的法律和责任要件也是不同的。但直通车的车票与内地车票有所不同,它是不含保险费用的,它只是旅客与铁路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凭证。港铁与内地铁路作为承运人的整体对旅客负责,履行客运合同规定的义务。客运合同当事人直通车客运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旅客,一方为铁路承运人。铁路承运人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铁路运输企业构成,而其中一方为港铁,另一方为内地的铁路运输企业。凡是为直通车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均为共同承运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联合运输经营人。铁路经营人的任何一个机构或者站、车,都负有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的义务,负有将旅客正点运送到旅行目的地的义务。对于承运人而言,主要有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概念需要在立法中予以明确。缔约承运人,是指与旅客签订合同的铁路区段的承运人。缔约承运人既是合同订立的当事人,也可能是区段运输的承运人。缔约承运人要保证与旅客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要为旅客开始旅行提供方便和必要的条件。实际承运人,是指没有直接和旅客签订客运合同,但要依据客运合同约定履行运送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实际承运人要根据直通运输旅客运输的运行安排,确保通过自己区段的直通运输正点、安全运行。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是承运人,对旅客而言,它是一个整体,即承运人;对承运人而言,它是两个主体,各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双方之间是协作关系。因此,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面临两种合同关系:一是与旅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二是双方之间的协作运输合同关系。前者是面向社会的不特定人,后者则发生在承运人之间;前者适用民事合同一般法律规范,后者适用对承运人责任的划分;前者反映的三方关系两方处理,后者则是两方关系。内地与香港铁路旅客直通车法律制度既要规范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要对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规范。比如,由于直通旅客列车配属于香港铁路和内地相关铁路企业,因此,对于直通旅客列车而言,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域空间:在这个空间内,要适用特别的法律原则处理相关事务。所谓特别的法律原则,是指由双方认可的法律规则。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属于港铁担当的列车,则要由港铁负责处理列车内的全部事务;属于内地铁路担当的列车,则要由内地铁路负责处理列车内的事务。但不管是谁处理事务,对旅客来讲,双方铁路都是责任主体,要承担连带责任。旅客可以向任何一个区段的铁路承运人提出权利主张和索赔要求。由于铁路运输的特殊性,为方便旅客主张权利,应当根据快捷、方便、有利于双方的原则确定索赔权的管辖。客运合同的履行直通车客运合同的履行,是指铁路与旅客按照客运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客运合同的履行,首要的问题是明确旅客和承运人的义务内容。

从客运合同角度考察,旅客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三项:一是支付旅行费用,买票的时候要支付款项;二是要遵守铁路承运人的运输规章制度,比如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服从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等;三是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铁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一是有义务将旅客正点运送至车票规定的旅行终点站;二是要保障旅客的旅行安全;三是要为旅客提供符合要求的旅行服务;四是对有病等特殊旅客提供特殊的服务等。从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发,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合同当事人正确、及时履行了义务,对方的合同权利自然就实现了。一方不能正确履行义务,另一方的权利也就不能实现。比如,承运人如果不能履行准时将旅客运送至旅行终点站的义务,则旅客旅行服务的权利就不能实现;同样,旅客支付票款的义务就是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权利。客运合同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义务紧密相联,不履行合同义务,就要承担合同责任。直通车客运合同的责任,与其他运输合同责任的要件基本相同,必须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旅客违反直通车客运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不及时支付票款;违反铁路运输安全规定的责任等等。铁路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包括:没有及时将旅客运送至约定的到站;因铁路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旅客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等等。制定直通车运输管理规章时,要对相关的运输责任内容作详细的分析研究,以便作出合理界定。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对于铁路旅客的伤害,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下列三种情形造成的损害可以免除铁路承运人的责任:1)不可抗力;2)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3)旅客自身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上述原则,亦可适用于直通运输旅客运输中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内地与香港对铁路旅客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内地法律对旅客人身损害实行限额赔偿,其法律依据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即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5万元(但实践中远远超出赔偿限额);香港的法律对旅客人身损害没有限额赔偿的规定,而是按照民事法律规范计算赔偿额,其数额往往都很大。曾经发生了一起案件,充分说明对铁路责任的适用,首先是保护个体的利益。该案原告于2002年4月13日在九铁罗湖站下车时,因人多被挤,导致原告被车站的i-beam型铁柱撞倒并同时折断右手。原告向九铁提出诉讼,理由为九铁违犯了法律责任条例所要求的一般谨慎责任及其过失侵权责任。最后地区法院裁定九铁没有确保其乘客的安全,故判决九铁必须向原告赔偿HK$470584元及2%利息,由传票合法送达日期至判决日期止。由该案件可理解香港法院对人身伤害案件的严谨态度,从而特别针对任何公司因违反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一般谨慎责任及过失侵权责任而导致人身伤害发生。有鉴于此,内地与香港铁路旅客直通运输业务中发生人身伤害时,应当协调两地法律对赔偿范围与数额的差异。在法律适用方面,一是按事故发生地的原则确定,即在香港区段发生的,按香港法律处理,在内地发生的按内地法律处理;二是按车辆所属确定,即车辆属于香港铁路的按香港法律处理,属于内地的按内地法律处理;三是按旅客身份确定,属于香港旅客按香港法律处理,属于内地旅客按内地法律处理,既不是香港旅客也不是内地旅客按事故发生地法律处理。笔者认为应当按事故发生地原则处理较为合适。行政管理法规的完善关于行政管理规范,主要是旅客运输的安全管理。无论是香港法律还是内地法律,行政管理规范是明确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权利义务的规范。对于旅客而言,旅客的行政义务主要是安全责任,即旅客只要遵守法律和铁路承运人的规定,即履行了安全管理的义务。旅客的安全义务包括:不得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不得随意搬弄列车设备;在列车运行中,要服从铁路工作人员的安排;在列车上遇到安全危险时,要及时与列车工作人员沟通,不得擅自行动;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和规章制度。列车上的每一位旅客,都是整趟列车的组成部分。列车车厢是一个临时性的公共场所,这个场所中任何人的个人行为都可能影响其他人的安全,影响列车的运行安全。因此,法律规范必须明确列车管理人的职责,赋予列车管理人以必要的管理权限,从而保障列车的管理始终处于有效、有序的状态,避免旅客个体的行为影响整趟列车的安全。而铁路承运人的安全责任,具有主动性。一方面承运人提供的运输设备、设施必须处于适运状态,不能有运输安全的隐患;另一方面,承运人对旅客列车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设备、设施处于适运状态,是对铁路承运人提供运输硬件的基本要求。不符合运输状态的设备设施不得投入运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对运输工具实行准入制度,未经批准的,不准进入。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在其他设备设施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不发许可证,不能投入铁路运输。这是保证运输安全的基本的前提条件。在香港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对此也有类似的要求。除了上述安全要求以外,双方还需要对保障运营顺利进行的一些行为作出制度安排。其中最主要的是运输调度与财务清算。在运输调度方面,一是双方要将直通旅客列车列入运行图,严格按图行车;二是在发生阻碍或者中断直通车运行情况时,负责区段要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并提出协商处理的意见,以保证直通车尽快恢复运行。在财务清算方面,双方要明确直通车财务清算的原则、方式等内容,以便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看起来是铁路企业之间的事情,但是在内地铁路政企尚未分开的情况下,仍然属于政府管理的事项。

内地与香港铁路客运联运,即铁路旅客直通车运输,是随着香港回归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香港与内地存在法律制度的差异,如何协调两地旅客的权利义务,正确处理旅客纠纷,都需要有共同规则予以明确。因此,直通车立法既要反映香港与内地的法律的客观现实,又要反映铁路旅客运输的实际需求,并要不断完善直通车运输法律制度,以保障直通车运输顺利进行。

客运合同范文8

【关键词】航班延误;合同;归责;义务

一、我国民航航班延误中的合同关系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订立与消灭。民用航空运输是消费者与承运人之间的一种服务交换活动,以法律形式表现便是航空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合同约定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出发地点运输到约定的目的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当消费者与航空承运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便成立了合同关系。对承运人而言,应当履行在约定时间内将旅客或货物从出发地点运输到约定目的地点的义务,以及在航空运输合同中与旅客附加约定的义务。对于旅客,应当履行给付的义务。当双方当事人都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二)航班延误后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不能。合同履行不能,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方不能如约履行合同内容。对旅客而言,旅客自买到机票时起就和航空承运人之间形成了合同法规定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其义务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乘机手续。若需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即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自愿放弃乘坐行为,提前终止航空运输合同,否则对于违约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9条规定:“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如以上规定,若已到达合同履行时间,旅客单方面中止合同又不履行通知义务时,势必会造成航空承运人的不便,进一步导致航班延误等其他损失,此时该旅客应在自己所造成的延误航班的损害范围内负违约损害赔偿。

对承运人而言,其主合同义务是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告知、服务、补救和赔偿是航空承运人在遇到航班延误时的主要义务。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旅客对应享有的权利是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对承运人的义务及旅客权利的保证,在我国《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中有详细的说明。《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掌握航班延误、取消信息后,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告知工作。第一,承运人应通过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航班延误、取消信息及航班动态。第二,候机楼内的公共平台应向旅客通报航班延误、取消信息。第三,航空销售人应按承运人要求将航班延误、取消的信息及时告知旅客。第四,空管部门应及时将天气状况、流量控制和航班放行等信息告知承运人和机场。第五,各单位应加强协调,确保对外的航班信息一致。”此条规定便要求承运人尽告知义务。若未尽到以上义务则构成违约,应当对于航班延误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国民航航班延误中的责任分析

(一)旅客造成航空延误后果的责任承担。从旅客方面出发,航班延误若因为旅客单方面终止航空运输合同后,如上述合同关系的分析,当事人并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后履行合同中的通知义务时,旅客应当对由于其违约行为导致的航班延误等其他损失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二)航空承运人不合理延误的责任承担。从承运人的角度出发,若航空运输发生不合理延误,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则不需承担责任。其中的不合理延误是指航空承运人的过错而导致的延误,例如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的延误为合理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航班延误引发的承运人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据《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于因航班延误造成旅客、行李及货物的损失应负责任。承运人因航班延误产生的责任与其对旅客造成伤亡和损害及货物灭失的责任相同。从我国《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发生航班延误或取消后,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第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第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第三,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第四,机场或地面服务人应严格按照地面服务协议规定,为旅客提供餐食和住宿服务。”即不论航班延误是否由于航空承运人引起,其都有义务对旅客的餐食和住宿进行安排。

除此之外,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可从三个方面分析:航班延误是否是由于不合理延误造成的,若是由于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则不担责;航班延误发生的时间段是否是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仅对发生在“航空运输中”的旅客的航班迟延运输负责,而不对此期间以外因其他方式的延误造成的损失负责任。第三,看航班延误是否给旅客造成实际损失。若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则不承担责任。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时,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刘霞.关于我国航班延误问题的法律分析[D].华东政法学院,2007.

[2] 贺富永.论航空延误及其法律责任[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01).

客运合同范文9

关键词:高铁时代;道路客运;机遇与挑战

前言: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动脉,高速铁路在方便人们出行,满足人们多样出行方式及高服务品质要求的同时,也使得道路客运企业面临极大挑战。高铁的建成和投入使用,不仅使人们的出行方式更加多样化,而且还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性和舒适性的要求,具有划时代的发展意义[1]。但不可忽视的是,高铁的迅速发展给道路客运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道路客运企业要想发挥其客运作用,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就必须认清当前形势,将其看成是全面发展的全新机遇,并不断转变经营理念,通过科学有效发展策略积极应对当前所面临的挑战。为此,加强对高铁时代道路客运企业面临机遇与挑战的探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一、高铁时代道路客运企业面临的发展机遇

道路客运的优势,具体体现在:(1)运营过程中主要采用滚动发班模式,可准点发车,具有较强可控性;(2)可分时段、分节日根据旅客流量对发车密度进行合理调整,以满足旅客出行要求,在时间上具有极强灵活性;(3)手续快速、便捷,购票、进站、候车等程序都很方便,可充分满足不同旅客需要,具有较强适应性。但道路客运也存在一定局限,尤其是长途高速公路客运,较之于高速铁路其安全性较差,运行条件也较为严格,一旦遇到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道路客运无法正常营运。

高速铁路的优势,具体体现在:线路长,运能大,适时性高,安全性好,准点率较高,票价总类多样,可满足不同消费水平的旅客需要,且运行过程中受外界环境影响较小。其不足主要是:车次较少,灵活性不足,旅客出行时受列车时刻表的限制,须提前购票,且进站、候车、上车等程序较为繁琐,耗时长,与道路客运相比,方便性较差[2]。

高速铁路与道路客运均有其鲜明特点,但两者作为综合客运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互协调,优势互补将有利于综合客运系统整体效益的充分发挥,满足人们出行需要和经济发展需求。尤其在春节、五一、国庆等大型节假日,客流量大,铁路一票难求一直是人们的困扰,而道路客运则承担了绝大部分客运量,铁路客运与道路客运维持着一定的平衡,从而保障了综合客运系统整体功能和效益的发挥。高铁时代下,高速铁路的客运供给能力不断提高,给道路客运带来了严峻挑战。

二、高铁时代道路客运企业全新发展策略

1.找准市场定位,开展多元化经营

道路客运企业应充分认识道路客运的重要性,并找准市场定位,充分发挥其汽车班次多、密度高、市场空间大等优势,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道路客运企业应立足于市场实际需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情况,充分发挥自身客运班线覆盖面广、点对点、门对门的服务优势,积极寻找发展空间,通过开辟新班线等方式,在满足旅客出行需求的同时,谋求自身发展。同时,道路客运企业还可在客流方向集中、客流量大的地方增加发车班次,并积极发展行李快运甚至小件物流业务,寻找全新经济增长点,开创企业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3]。除此之外,还应针对高铁不能停靠或铁路班次停靠时间有限的市场空白,进行深入研究,在沿线增设客运专线,并对道路客运主要相关产业进行梯次开发,合理投放运力,以多元化的经营方式扩大客运市场份额,保证道路客运的稳定发展。

2.创新发展模式,做好公铁联运工作

高铁时代下,道路客运企业不能拘泥于自身单独经营模式,而应打破地区、行业和企业投资性质等方面的界限,实行大联营、大合作运营模式。只有不断加强县市区、省域之间道路运输企业的联合,实现横向联系沟通,才能真正实现道路客运班线、配货业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广泛合作,为道路客运企业发展提供持续活力[4]。同时,做好公铁联运工作,还能够有效整合不同道路运输企业同方向班线的客源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实现结点运输或互相补载,在提高车辆实载率的同时,减少行业间的恶性竞争,除此之外,还应做好广泛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现代媒体技术,加强道路客运企业新举措的宣传力度,让相关便民举措深入人心,为吸引更多旅客提供保障。

3.全面提高道路客运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造道路客运服务品牌,提升道路客运企业的形象是道路客运企业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道路客运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提升道路客运服务质量和水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车辆更新改造方面。要根据旅客出行舒适性、安全性等方面的需要,加快车辆更新改造的步伐,从而促进自身竞争实力的不断提高。对一些长途班线,可增设高档客车及相关配置,如在客车座位背装设电脑、移动电视等,在缓解旅途疲劳的同时,让旅客保持轻松、愉快的心情,从而增加旅客乘车满意度,打造良好口碑。而对短途班线,可考虑推行公交型车辆,通过公交化模式运营,在满足旅客需要的同时,践行节能环保发展理念,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2)相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方面。要全面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尤其是窗口服务人员和驾乘人员,应遵循“顾客是上帝”的原则,以良好的服务态度为旅客排忧解难,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这就需要道路客运企业切实将守法经营、文明服务的职业教育培训作为重要工作环节紧抓不殆,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积极开展文明班线、文明班组、文明员工等活动。只有这样,才能全面调动相关工作人员的服务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满足不同旅客需求的同时,促进企业服务综合水平的不断提升,从而打造出道路客运优质服务品牌,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实力,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三、小结

总而言之,在高铁时代道路、铁路、航空三大客运三足鼎立的形势下,道路客运企业须全面提高认识,深入分析客运市场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以积极的姿态从容应对。只有不断转变经营理念,充分利用和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应对高铁时代带来的冲击,才能化压力为动力,切实实现企业战略转型,促进自身核心竞争实力的不断提高,为企业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陈队永,孙明山,贾世东.城镇化下河北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公路与汽运,2014,(01):84-87.

[2]杨琦,陈波,孙建宇.基于用户效用最大的城乡道路客运线路运行组织优化模型[J].中国公路学报,2014,(04):91-97.

客运合同范文10

1 高铁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影响

高铁的运营不仅为广大群众的出行提供了安全舒适快捷的服务,让群众在出行方式上多了一项选择,然而在方便群众的同时,对道路客运企业却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近年来,随着福厦、向莆铁路的相继建成通车,杭深线全线贯通,发往南线广东的省际客班将受到正面冲击,并随着动车开行班次的增加,也将加剧对发往浙江、江苏、上海等省市的影响。向莆铁路作为中线铁路将影响冲击到中西部省际客流,如影响旅客的出行选择,经南昌中转湖南、湖北、安徽等地。同时,随着私家车增多、燃油和用工成本的增加,无疑给走过60多年的老牌国有道路客运企业雪上加霜。

2 道路客运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在与高铁的竞争中,道路客运业在长距离旅客运输和中心城际旅客运输中处于不利地位,不具备竞争的优势,这里有客观和主观上的诸多原因。

2.1 负担过重,经营成本较高。由于道路客运实行市场化经营,近几年,用工、燃油等营运成本不断上升,再加上要承担车辆折旧和站场建设成本,这造成了道路客运业负担较重,盈利空间被极大的压缩,严重削弱了竞争力。

2.2 理念落后,集约化程度低。铁路动车开通之前,道路客运是中长途出行的首选方式,占了95%以上的市场份额,且盈利能力强。这一方面导致运输企业和客运站普遍是“守株待兔”的经营思路―几乎不曾有过市场营销;另一方面,近年来道路客运普遍采取的承包经营、联合经营等分散经营的管理方式,面对突如其来的市场变化时,由于经营集约化程度低,资产、资源无法重新整合,一时难以适应和积极应对竞争。

2.3 服务质量欠佳,缺乏核心竞争力。铁路客运,特别是动车开行以来,在靠速度和安全性争取客源的同时,也在千方百计提高服务质量。例如,引入航空式服务;对座位分等级,实行差别化定价;建设自助式售票系统、网上售票系统、改进检票方式(可刷身份证检票)等。

3 道路客运企业转型发展的对策与研究

3.1 固本培源,发挥自身优势

3.1.1 发展农村客运班线。在政府和行业部门的支持下,大力发展农村客运班线,尤其是中西部的农村客运班线,避开受高铁的竞争,充分发挥道路客运点多、面广、“门到门”服务的优势。

3.1.2 发展城乡公交。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乡居民日常活动将更加频繁,发展城乡公交正好适应市场需求,道路客运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要集中精力,把短途客运公交化做精做细。

3.1.3 发展城市出租车。出租车给市民出行带来极大便利,目前2家国有企业拥有出租车达1400多部,占据市场份额40%左右,主要分布在沿海、山区一带。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品牌和地理优势,加强出租车驾驶员队伍管理,进一步探讨和改进出租车经营模式,占据市场份额。

3.1.4 实行公铁区域合作。铁路高速运行必然会甩掉部分中小站点旅客,同时乡镇以及铁路非沿线的中小城市与铁路沿线客运站点链接的线路中,也有大量的客运需求,都需要道路客运接驳铁路客流,实行公铁区域合作。

3.1.5 推行公司化经营步伐。随着自有运输车辆规模扩大,“四定”客运班车经营逐步规范化,把原有承包到期且具有经营优势的客运班线收回,统一实行公司化经营,发挥国有企业品牌优势,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3.2 整合运输资源,合作抱团取暖

面对高铁时代,道路客运必须通过运输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减少“内耗”,提升行业竞争力。

3.2.1 积极提倡和组织企业实行联盟。道路客运想要在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必须进行运输资源的整合,变现在的“小而散”为“大而强”,推进向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为此,道路客运企业可采取组建企业联盟等方法“抱团”合作,打造主导型企业,以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也可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的企业,运用其资产运营能力和融资能力,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等方式对区域内同业竞争的企业进行重组。

3.2.2 大力推广和扶持运力结构调整。道路客运企业应根据铁路规划及运营情况,适时调整运力结构,车型结构调整不要一味朝“高大”化发展,应从安全、环保、舒适、节能等方面考虑,对于与铁路平行的客运线,新投入的车辆应与客运需求相适应。

3.3 改进服务方式,创建服务品牌

3.3.1 强化客运服务品牌化。服务品牌意味着企业的诚信、优秀的品质、市场的认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代表了企业的竞争力。如河北省保定客运中心站郭娜陆地航空班,8年多来,她们坚持不懈,始终秉承“以人为本、旅客至上”的理念,推行“航空式标准,零距离服务”,形成了“真情服务、快乐工作、关注细节、勇于创新”的班组精神,以规范化的管理和热情周到的服务,打造出陆地航空班的优秀品牌,成为公路客运行业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3.3.2 倡导售票服务人性化。道路客运企业可以通过方便快捷的售票服务来吸引旅客。据调研,目前采取的售票服务新方式包括:提供异地联网售票、网上订票、电话订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等。

3.3.3 推进场站服务智能化。要发挥新技术在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场站的智能化建设步伐。通过智能售票系统、智能检票系统、客运站显示屏查询系统、客运站监控系统、客运站安检系统等一系列项目的建设应用,全面提高道路客运站务作业现代化水平,使旅客出行更为便捷、安全。

3.4 创新企业管理,转变经营发展方式

客运合同范文11

通过对道路客运行业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在新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进行市场细分,重新定位道路客运行业的服务外延,与高铁、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建立有效的协同联动,将道路客运行业特定的属性转化为优势,打破“等客上门”的传统经营模式,构建以客运站综合体为中心的站商融合盈利模式,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和前后关联产业的资源整合,深化互联网思维,以“互联网+客运”打造移动互联网时代道路客运服务的升级版,将是道路客运企业实现转型升级的主要模式。

一、道路客运行业的发展趋势

1、道路客运行业向公益性回归

综合运输体系新格局将促使道路客运服务业的经营回归本位,行业平均利润降低并逐步转向公益性。点对点的长途班线客运在市场中的作用逐渐降低,取而代之的是高铁、民航这类在长距离运输中效率更高的运输方式。短途客运和对接运输在细分市场中逐渐占据主导位置,融合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技术经济优势的新型体验式服务产品正在兴起,对安全性、环保性更加注重。在这种新的发展定位下,道路客运服务产业应立足保障性、基础性、衔接性和兼容性,有选择性地避开高铁民航优势覆盖的区域,充分发挥道路客运的便捷性和机动性优势,在县市直达、城乡对接以及农村客运市场做好服务,实现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和差异化发展。

2、道路客运行业向信息化升级

在新的交通运输体系中,道路客运行业不仅面临其他旅客运输方式的挑战,各种移动互联网出行软件APP的应用也成为新的交通运输体系中的新生力量,如:滴滴专车、定制巴士等。出行方式的多样化、个性化、定制化以及柔性化的服务将成为影响旅客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道路客运行业必须推进信息技术与行业管理和柔性服务的深度融合,大力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深化政府与企业间合作,共同打造交通信息服务产业新生态,以智慧客运实现道路客运行业向信息化升级。

3、客运站经营向综合体发展

由于汽车客运站是公众性服务场所,往往代表一个地方的形象。因此,在过去的车站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部门往往要求把客运站建造成当地的标志性建筑,使很多汽车客运站建筑物具有“占地多、规模大、个性化”的特点,而实际上用于客运服务的空间并不多,特别互联网技术普及应用后,旅客购票、候车及乘车效率大幅提升,大量旅客在车站长时间停留的现象已不再多见。为了提升站房的利用效率,利用多余闲置的站房开发改造为适合于旅客需求的商业空间,汽车客运站由单一的客运服务向商业综合体发展已成为趋势。

二、道路客运企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思路

在新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下,道路客运企业应转变通过中长途线路实现经营利润的惯性思维,积极通过“互联网+”等手段,促进道路客运行业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在道路客运的优势领域找准定位、寻求商机,实现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有效对接,以及与相关产业的服务互补,从而实现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

1、城际公交,实现在新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功能定位

在综合交通体系中,每一种运输方式都有其优势和局限,道路客运具有需求响应快、便捷灵活等特点,在200km以内的运距范围内有民航、高铁所不具备的优势。同时,在我国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的趋势下,城市骨架不断拓展扩大,但受到地形和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限制,道路客运仍然是公铁对接、城际连接和城乡衔接的主要运输方式。因此,大力发展城际公交、以低票价、大容量、高密度的运行方式为城镇居民提供出行服务将成为道路客运行业在新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实现功能定位的主要方向。

2、站商融合,挖掘流量经济所蕴藏的边际效益

随着客运班线从定线到定制,运输距离从中长途到中短途的发展,客运站场旅客的停留时间相对缩短,站场的集散功能得到提升,客运站周边人流、车流聚集,为站场带来潜在的商业价值。要让这种“内生资源”充分发挥效益,则应该从站场建设的设计环节就植入站商融合的理念,万达商业综合体就是十分成功的典范。在客运站的设计过程中可以结合旅客的流动性、客运站的中转和集散特点、客运车辆行李厢的搭载功能等合理在建筑物内设置商业区域,引进便利店、熟食快餐店、快递服务、旅游服务、汽车展厅以及快捷酒店等业态,深入挖掘旅客流量的潜在价值,提升客运站场自身的盈利能力。

3、运游结合,延伸道路客运产业链条

道路客运以其速度快、灵活性强、受地形限制小等优势,可以实现“门到门”的运输服务,在一定区域内(特别是景点周围)可快捷送达旅客,为游客出行节约时间,是旅游出行的最佳选择。道路客运企业发展旅游业可以借助自身的客运网络为旅客提供快捷的出行服务,从而提高客运主业的资源利用率。

4、智慧交通,应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促进传统行业品质升级

一方面,道路客运企业间要借助“互联网+”破除传统经营模式下的区域间信息交互壁垒,以畅通的信息链实现不同城市间的信息共享和供需匹配;同时,道路客运企业要从服务全链条的各个环节强化互联网思维,在现阶段已经实现的掌上购票、扫码上车等技术性手段应用的基础上建立客户关系管理、市场细分等一系列现代服务业的管理模式。

三、对行业监管和地方政策的相关建议

1、在行业治理方面,要把传统的线路行政审批逐步放开,对道路客运企业的资质评定要引入社会群众和第三方的意见,对优质服务、运输安全的道路客运企业要开放线路资源,通过市场机制实现道路客运企业的优胜劣汰。

2、在发展智慧交通方面,行业管理部门要制订完善交通运输行业数据交换与共享的标准,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平台,提升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程度,为实现企业资源和旅客需求的精准匹配建立大数据系统支持。

客运合同范文12

与此同时,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与规划为提高公路旅客运输能力与运输效率奠定了基础,也为公路客运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国家关于运输市场对内、对外开放,消除行政壁垒的政策也为公路客运企业营造了良性的发展环境;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和质量信誉考核政策,也进一步促进了公路客运行业的结构调整,有力的推动了公路客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进程,公路旅客运输行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下持续保持了较快发展。公路客运行业成为一个市场集中度相对较高的行业,行业内企业间的并购与重组将频繁发生,公路客运行业进入了集约化发展的一个新时期。

公路客运企业集约化经营是以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根本,对经营诸要素(营运线路、营运客车、客运站)重组,实现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从过去一贯性以“外延扩大”和“争地盘,壮块头”为主的经营思路转向以“强化内涵”和“练内功”为主的经营思路上来,在资产质量、经营质量、管理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上档次、上台阶。改变“各行其是,各自为战”的局面;以提高效益为最终目标,坚决杜绝“高成本、低效率”和“少、慢、差、费”的状况,转向“低投入、高产出”和“多、快、好、省”的经营目标。

从目前情况来看,公路客运企业集约化发展之路并不是很平坦;尽管公路客运已经产生诸如新国线、江西长运、辽宁虎跃、安徽飞雁、湖北捷龙等众多知名品牌,但是还没有形成一家或数家在全国公路客运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和真正意义上的集约化客运集团军。

一是全国各省会城市基本上都拥有一至两家大型公路客运企业,如xx省交通运输集团,xx市公路客运公司等;这些大型客运企业有着自身所属的车队、车站、修理厂和相当数量的挂靠营运客车,以及客车零配件供应、石油销售等三产业,属于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此类企业以国有资产为主,虽然不乏一些区域性的优势企业,但并没有出现全国性的大公司,大多只是一方诸侯,割地称雄。

二是地方保护注意严重。根据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为一级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可以开展异地公路客运业务。然而到目前为止全国也仅有为数不多的具有一级经营资质的公路客运企业开展了相关联业务。2005年9月,江西长运公司与马鞍山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长运公司的成立,实现了同行业跨省购并的第一次有益尝试。当前我国公路客运行业经营单位众多、运输服务结构雷同,难以有效形成差异化服务。而且在行政分割的条件下,公路客运行业区域壁垒严重,难以形成全国性市场,不利于优势企业通过竞争拓展市场空间。

三是客运市场竞争过于激烈,企业盈利水平低下。公路客运作为一项特殊经济商品,其利润来源受限于运管部门线路牌(即同线路营运车辆数)多少的审批,由此引起的客车实载率的多少;以及各项相关政策出台的影响。一家公路客运企业开发培育成熟一条客运线路,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然而此条线路的经营权并不属于该企业。因此其线路上后期进入的其他客运公司就坐享其成;而且此线路经营客车多少的审批权也掌握在两地交通主管部门手中。这种情况下如果该企业坚持自己独家经营,交通主管部门会以不得垄断经营为由,同意其他营运客车进入。在同一条线路上出行旅客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营运客车越多,其实载率就越低,盈利水平也就越低下。同时普通客运业务由于进入门槛较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且处于无序经营状态。

四是部分公路客运企业不切合实际的扩张,盲目贪大求洋,走集约化发展之路过快过急,导致企业难以承受经营压力。据报载,某客运公司组建之初,在经营线路不多的情况下,欲走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发展之路,大量购买豪华客车发班。在同一营运线路上加大发班密度,扩大市场份额,虽然提高了该线路客运市场占有率,但是由于内耗严重;该集团一旦减少班次,其竞争对手又会乘虚而入。因此在挤垮竞争对手的同时,自身的赢利水而呈现下降趋势,造成两败俱伤的结局,结果班次发得越多,亏损愈厉害,最后导致大量客车闲置,占压资金,陷入亏损境地。

公路客运企业集约化经营是生产经营社会化的必然要求。要实现高效率运作高品质服务,达到高产出的目的,必须走集约化经营的道路。集约化经营的优势之一是规模效益。换言之,适当的规模是集约化经营的基本要求之一。

发达国家公路运输已实现网络化、集约化。少数大型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高效率、低成本的提供各种优质服务。如美国的ups和灰狗客运等公司。未来我国客运市场必然将打破经营分散、条块分割的现状,加快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步伐。

公路客运企业集约化发展,一是需要打破地区行政壁垒,破除僵化的市场运行规则,公路客运企业间有效整合客运资源,开展行业并购,通过市场化竞争优化客运站场资源,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拓展客运营运区域和营运网络,实现纵向(省会城市向省内地市州县二级、乡镇三级客运市场)发展和横向(省际与省际地域城市)联合一体化战略,提高客运市场份额,提升客运增值能力。

二是公路客运企业需要审时度势,抓住有利时机并购同线路营运客车,减少同线路营运单位,组建联合体,形成利益同盟,提高车辆的运转效率;推进客运集约化改制,组建线路股份公司,实行统一购车、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是公路客运企业需要在选购运营客车类型时,优化车辆技术结构,集中选购适用车辆类型及档次,集中采购车辆有利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同一类的客车,购买1台、10台和100台的价格会有相当大的价格差距,并且在维护修理方面也会减少零件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