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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劳动教学案例

时间:2023-10-19 10:41:20

初中劳动教学案例

初中劳动教学案例范文1

(一)劳动关系管理法治化要求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更新教学方法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推进我国劳动用工行为规范化的进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随后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调整劳动用工行为的法律、法规等,这标志着我国在劳动关系管理方面的法治化进程加快,反映出国家对劳动关系管理规范化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国家规范化管理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面向HR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方法应随之更新,做到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

(二)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要求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紧扣现实需要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消极影响逐渐减退和新生代农民工素质的不断提升,中国发达地区“用工荒”大潮出现,劳动者的就业要求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的良好就业环境是吸引劳动者应聘的前提。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开放的实践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推进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务派遣、HR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悄然出现,劳动法律关系越来越多地介入了新的因素,突发事件越来越频繁,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也越来越复杂,这对HR从业人员的问题处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教学应更加注重方法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三)HR转型需求的升级化要求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改革教学方法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11-201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转型与HR外包调研报告》指出,到2013年我国劳动用工的“人口红利”将彻底消失,我国的劳动用工将面临推进HR转型的艰巨任务。HR转型对用人单位技术升级、劳动者知识技能升级以及对HR从业人员知识结构更新、实践技能提高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案例教学方法改进迫在眉睫。

(四)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教学方法去定势化已是迫切需要

传统“教材+粉笔+讲台”的授课手段,单一“我讲你听”的教学方法和“从案例教程到理论教材”的教学思维已形成一种定势,面对生性越来越活泼、思想越来越开放的教学对象群体已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教学方法改进刻不容缓。

二、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教学效果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针对性不强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方法的针对性不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代适应性不强。目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尚没有根据HR转型的背景完成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改进。二是就业导向性不强。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指出,高职高专应用型人才培养应走学校与社会用人部门结合、师生与实际劳动者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基本途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直接方法,应充分贯彻体现就业导向的理念。目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案例教学缺乏科学的教学方法支撑,导致就业导向性动能不足。

(二)学科性认识偏差存在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实际上是一门交叉课程,既非纯粹的管理学课程,也非单纯的法学课程。实践中,多数院校在开设此课程时存在一定的学科性认识偏差:要么由管理学教师,要么由法学教师来承担该课程的授课任务。但该课程的交叉性特点要求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该具有管理学和法学的双重教育背景。

(三)教法改进基础薄弱

当前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案例教学方法改进上受到一些瓶颈制约:其一,教学手段应用不足。受硬件条件的制约和教师电子应用技术水平的限制,案例教学最适宜的现代化多媒体手段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没有得到普遍推广。部分教师课件制作水平还处于初始阶段,综合运用多媒体课件成像、音频插入等的技术不熟练,导致课件内容较为单调,难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其二,案例基础信息难以采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案例源自现实用工中的劳动纠纷案件,需要教师多方收集相关信息。但受教师自身积极性、时间支配、调研基地等因素的限制,本课程的案例基础信息收集严重不足,教师转化现实案件为课堂案例的水平有待提高。其三,案例教学方法过于单一。在从事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仍然秉承传统的教学模式,从案例教材中采集相关信息,从而应用到课程教学过程中,使课堂内容缺乏时效性和生动性。同时,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多数教师难以摆脱“填鸭式”教学模式,极少使用辩论式、研讨式、互动式和“第二课堂”等教学方法,无法提高学生参与案例学习的积极性,课堂互动效果较差。其四,教学对象理论基础较为薄弱。案例的学习研讨依赖于教学对象具备一定的基础理论水平。鉴于部分高职高专学生理论基础相对较弱和学习主动性不强的制约,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工作尚待进一步加强。

三、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教学效果改革的措施

(一)积极建设学生“第二课堂”,加大实践教学比例

实践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也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保证。在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教学中,要注重加大实践教学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实践教学的比例不应低于50%。当前,实践教学环节受到了各教学单位的重视,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实践教学课时过少。目前这种情况在正在得到纠正,加大实践教学环节比重的人才培养方案正在筹划或初步的实施;其二,实践指导老师匮乏。有的实践教学环节由专业教师担任,但专业教师往往理论知识充足,实践经验不够。因此,还需要积极鼓励教师取得双师型任职资格后到企业兼职,或者聘用企业中经验丰富的HR担任实践课指导老师,积极开展校企实践合作。

(二)转变教学思维,以就业为导向

当前,大学生就业难与企业用工荒现状同时并存,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教学要以企业的需求为导向,培养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不需要理论知识过于宽厚,但是也不能仅仅就是一个技术工人。就业导向被认为是一种“倒逼式”的教育模式,它是通过结果改造过程,根据学生就业的情况倒逼学校改变教学模式。因此,我们只要分析就业视角下本专业教育需要哪些结果,就可以确立就业导向的内容。使大学生就业就是我们需要的结果,所以分析大学生就业应具备的条件,就可以明确课程设置问题。它要求课程设置具备“就业适应性”,以形成就业能力。

(三)提高案例汇编技巧

在授课案例的选择上,以现实事件为基础,摘取热点事件和实际用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形成综合性案例,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用工中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对于案例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都要有一套经得起推敲的评价标准,为广大教师编制和选择案例提供依据,从而在源头上保证案例教学的质量。案例汇编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规范性,包括案例材料选择的规范、问题设置、参考答案、适用对象说明、测查目的等的规范性,案例的各要素通过标准的格式予以清晰呈现;其二,科学性,包括情节的完整性和客观性,案例的情节符合现实情况、符合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符合时代特征、反映现实问题;其三,适用性,主要是指对象适用性,选取的案例的难度要适中,符合教育对象的实际能力,能够测查对象的某些方面的应用能力。教师在案例选择、编制及使用的过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任何一个环节的选择失措都会缩减案例教学的效果,而这三个环节的质量又依赖于教师自身的素质与能力。因此,对教师进行必要的培训是提高案例运用水平和改善案例教学效果的可行路径。[1]要通过课程讲解、实践体验等形式,培养教师运用案例讨论方法的能力。

(四)提高多媒体课件制作水平

多媒体教学适应时展,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融合传统教学和现代多媒体教学。首先,以课程设置为核心,以课程性质为出发点,采用适宜的多媒体教学方式,加强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学的培训。在实践中,不少教师对多媒体的使用有较多的误解,认为多媒体就是板书内容的展示,在多媒体教学页面显示大量的文字,很容易让学生产生疲惫感,反而不如传统课堂教学的效果。教师在应用课件上应尽量少安排文字,多使用图片、视听资料等加强讲解重点,对于理解的难点和讲解的重点加以突出。在动画和音效效果设计上,要注意适当使用,以学生感到不单调、不刺激为好。其次,教师在使用多媒体教学中,对多媒体的使用要适合而止,多媒体课件的制作要和板书的内容紧密结合,对于较为重要的教学内容要利用板书强化知识点,从而达到突出教学重点的目的。

(五)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

初中劳动教学案例范文2

【关键词】劳技教学;同课异构;方法

【中图分类号】G6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5)17-0049-02

【作者简介】张军,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实验小学(江苏江阴,214406),高级教师,江阴市综合实践活动学科带头人。

教学不应是简单的重复,因为重复不利于师生成长。有效的教学是教师、学生、课程的完美结合,任何优秀的设计都不会适合所有班级的教学。作为一名劳技教师,丰富的班级平台为我们提供了同课异构的条件,虽然不能异人异构、相互促进,但却可以进行“一个人的同课异构”,实现自我提升。“一个人的同课异构”特指同一名教师针对某一教学内容,在平行班内根据不同的学生实际、不同的教学条件进行不同的教学设计。“同”不仅是同一教学内容、同一教师,还包括共同的目标――让学生能够获得积极的劳动体验,形成良好的技术素养。而“异”应该主要体现在教学的观念、方法和手段上面。“一个人的同课异构”实质是“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教学认知建构过程。

一、异建教学理念

【案例一】苏科版《劳动与技术》五上《尝尝我的手艺――水果拼盘》教学流程

导入―自学―教师示范(根据课本案例,教师按制作过程进行示范操作,课件配合)―学生操作―作品评价。

此设计为新一轮课程改革之前的劳技课堂教学案例。本案例可以看出教者的教学理念还是以教师为主体,以指导学生扎实掌握制件水果拼盘的技能与技巧为目标。

【案例二】《尝尝我的手艺―水果拼盘》教学异构

教学中进行两次活动,项目活动一:1.尝试分块切(如苹果)与连接切(如草莓)。学生介绍其他切法。2.根据自己所带的水果进行各种方法的切、削、剥。3.同组合作互学,共享材料与工具,把切好的水果拼成小作品。4.展示小作品,评价拼、制的优点。

项目活动二:1.拼盘设计指导:(1)确定主题;(2)考虑如何制作;(3)设计图样。2.交流评议设计方案,取一学生的设计方案为蓝本供其他学生模仿制作。引导学生运用大刀均匀分切西瓜,选择窄刀顺着瓜瓤切割西瓜。3.修改自己的设计并进行水果拼盘的创作,小组互相合作,共享工具、材料与资源。

此设计为新课程背景下的劳技教学案例。教者在教学中秉持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将在劳动中获得技术并形成技术素养作为主要教学目标。案例中教师首先让学生选择水果材料和切割工具,这是最基本的技术意识。在培养基本切割技能时,让学生尝试不同的切法,使学生的发散思维、求异思维得到培养。最后让学生思考,如何提高制作水果拼盘的工作效率,使学生知道合理的设计能提高工作效率,增加了对学生进行技术设计能力的培养。

二、异创教学情境

【案例三】苏科版《劳动与技术》三上《制作摇头公鸡》教学流程

谜语导入,范作展示―观察平面图案,了解各部分的制作方法―分步制作,重点讲解粘贴与插接技能―评价总结。

学生通过以前的学习,已有一定的手工基础。因此,在教学时,我由剪、刻的训练延伸至粘贴与插接的技能训练,逐步加大难度,培养学生动手、动脑的能力。可是在具体教学中,我发现学生因为制作难度的加大,兴趣由高涨转为低落,最后,完成作品的学生不过半数。原因是教学情境不能自始至终地吸引学生。如何创设有效的教学情境不断激发学生的兴趣呢?在第二次教学中,我对教学情境与重点部分(即第二、第三环节)进行了重新建构。

【案例四】《制作摇头公鸡》教学异构

情境异构:以森林音乐会为背景,鼓励学生制作自己的音乐会摇滚明星(公鸡),并在制作完成后参加音乐会的狂欢活动(学生自主表演节目)。

重点环节异构一:了解制作步骤,突出技能。

1.同学们,制作摇头公鸡需要哪几步?要用到哪些制作方法?(学生掌握了制作步骤与制作方法。)

2.在用到剪、刻、插、粘这些方法时,我们要注意些什么?

学生通过观察探究得出结论:每个部件都要剪平滑,公鸡身体中间的山线要刻直再折叠;插接槽很重要,插槽小了,去不平整,会歪;插槽大了,去会晃动……

(学生尝试,教师适当示范。)

重点环节异构二:预设困难,进行制作。

1.在请这位“大明星”的过程中,你觉得要注意什么问题?(注意安全、掌握刻划的力度、要有耐心加细心、保持桌面地面整洁等。)

2.学生制作,教师相机指导。

在本次“异构”中,我抓住三年级学生的心理特点,创设了森林音乐会这一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重点环节,我让学生通过观察与尝试,初步掌握技能,主动预设困难,并在实际操作中解决这些困难,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教学活动中我鼓励学生参与交流、合作探索,在此基础上学生产生了探索的欲望。

从教学效果来看,异构后的情境教学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这种内趋力的推动下,学生的学习达到了一个层次更高的境界――它不仅使学习成为真正的需要,而且激发了学生内心的美好情感。

三、异构学习活动

有效的教学活动是学生学与教师教的统一,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是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与合作者。针对学生学习基础的不同,我就苏科版《劳动与技术》四下《缝沙包》一课进行了“同课异构”,真正做到学习活动“因班而异”。

甲班学生的动手能力较弱,因此,我把《缝沙包》的学习分成了两个课时(第一课时主要复习上一个项目所学习的“穿针”“打结”,同时利用模板让学生对“攻针”“回针”“缲针”三种基本针法进行了初步的感知;第二课时则引领学生利用三种针法来学习制作一个简单实用的沙包。)心理学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从感知到理解,从理解到实践,是有一定距离的。学生在认知、理解方面也是存在差异的,我们应该尊重学生的这种个性差异。尽管已经分为两课时进行教学,可是甲班学生还是不能很好地掌握三种针法,因此,在学生进行创作的过程中,我除了加强巡视辅导,还利用多媒体设备反复播放拍摄好的缝制沙包的手部特写录像,让学生在疑惑时可以随时抬头,得到指点,这样教师也就“分身有术”了。

乙班的学生动手能力相对较强,在教学苏科版《劳动与技术》四下《钉纽扣》后,有些学生已经学会了攻针和回针的缝制方法,这时,如果再教学攻针和回针技能,就显得“炒冷饭”了。但如果对这三种针法简而教之,又不利于全体学生的真正掌握,如何充分利用这些基础较好学生资源来设计课堂?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为此,我布置学生课前预习并让学生展示自己的学生成果,针对讲解不到位的地方,教师适时补充,真正做到先学后教,以学定教,以学促教,能学不教。在学生掌握了基本针法后,通过几个作品的比对,使学生发现不同针法的优缺点,从而在缝制沙包时做出正确的选择。

初中劳动教学案例范文3

[关键词]职业道德与法律;案例教学;中职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7172

德育对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案例教学法是美国哈佛大学工商管理研究生院于1918年首创的,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进行教学的方法。

笔者教授的对象是中职一年级,该阶段的学生爱憎分明,思维活跃,但耐心和毅力不足;厌倦理论说教,喜欢上网。针对学生的这些现状,笔者在授课中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请同学们课前在网上搜索与教学内容有关的案例及图片,以学生感兴趣的内容和形式切入;在教学过程中引用鲜活的材料,身边的新闻,学生关心的热门话题及社会问题,让学生接触到真实的案例,提高他们认识问题的水平,以此促进对知识的活学活用。

1采用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11指导学生实践

中职德育课有实践性的特点,无论职业道德还是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都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中职生生源是初中毕业的学生,他们的生活大都是家庭和学校,接触社会实际的机会不多。但他们毕业后大部分要直接进入企业一线工作,因此,德育课中选用的案例可以帮助学生扩大实际知识,沟通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如在“维护劳动权益”一课中,笔者向学生展示案例:“小王因疏忽造成单位损失,被扣发奖金求补偿”,并请学生讨论“小王的要求能得到满足吗?如果你是他,会怎么办?”。通过案例让学生明白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认真履行劳动义务,才能理直气壮地享有劳动权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权益观。这样的案例教学,非常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12激发学生兴趣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专业词汇比较多,中职班的学生大都厌倦理论说教,如果用传统理论说教式方法上课,会引起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反感。而案例具有较强的故事性,说服力较强。有些案例直接由学生在课前搜寻,课上讲述,并由学生组织班级同学进行分析讨论,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在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学生的学习兴趣被激发到较高的水平,有利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理解。如在讲授“预防职务犯罪”一节内容时,笔者让学生课前收集相关的案例在课堂上进行展示。一会计专业的学生就展示了“义乌储户银行巨款不翼而飞”以及“‘出纳’爱玩游戏,挪用公款600多万”的事件。由于案例真实,又与自身专业相结合,学生的学习兴趣就非常高。

13便于学生理解

在讲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种分类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方式”时,案例教学法展现出了独特的魅力。对于学生来讲,法律条文很抽象,难易理解。笔者课前与几位学生讨论,选取适当的案例,在课上,让学生以播报“今日生活”的方式展示了4则案例:视频“初中女生殴打女同学 掌掴耳光逼其下跪”、案例“宠物狗深夜狂叫扰民”、视频“少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视频“网购差评引骚扰,警方致电,卖家受警告”。4则案例分别对应违反治安管理的四类行为,通过案例将抽象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四类行为具体化,便于学生理解并约束自己的行为。

2案例选取的原则

21具有针对性

在案例教学实施前,首先涉及案例的选择。笔者认为应注意挑选能与教学内容密切结合的有针对性的案例,这样比较容易突破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比如,在讲解《避免误入犯罪歧途》中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时,笔者选择“初三女生因零花钱杀奶奶”的视频,请学生进行观看,并分组讨论。结合已有的知识,学生能从案例分析得出家庭、学校、社会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外因,人生观、价值观扭曲,道德观念和意识低下,自控能力差,心理调节能力不稳定是内因,并能进一步分析得出,内因在青少年犯罪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要坚定内心信念,不要被灯红酒绿所迷惑。这个同龄人的案例有助于使学生直观地、形象地学习相关的法律理论知识,大大地增强了教学效果。

22具有时效性

青春期的学生,对新事物更加感兴趣,如果课堂上的案例过于陈旧,就不会引起学生的关注,从而影响教学效果。要选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具有当代现实意义的案例,一旦用上了,就能激起学生兴趣。比如在讲授黄赌毒的危害时,笔者选用张默、房祖名吸毒、黄海波涉黄等新闻案例,利用学生关注明星的特点,使学生加深对黄赌毒危害的认识,同时引发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

23与专业相结合

由于学生所学的专业不同,同一个知识点,针对不同的专业,要选取不同的案例。如在讲授职业道德时,针对幼师专业学生,选取“最美女教师张丽莉 ”,以及“太原幼儿园老师狂扇幼童70下耳光,只因其数学不好”进行对比。针对旅游专业学生,选取“云南女导游骂游客事件”以及“中国最美导游文花枝”进行对比。让学生对自己未来职业中优秀的榜样以及反面事例有所了解,树立起恪守职业道德的意识。

3案例教学法在课堂上的运用

31组织好讨论

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法中的中心环节。包括说明案例、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途经和措施。学生可分别从自身角度剖析同一案例,阐述自己的看法。教师则要努力创造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气氛和环境,把握和指导好案例讨论,要让学生成为案例讨论的主角。对学生的不同观点,不要急于表态,但不能使他们离题太远,使讨论能按预先设计的流程进行。如在《避免违法犯罪》一课中讲授“见义智为”知识点时,教师通过案例“洛阳小伙扶老人被讹引热议”抛出“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的问题,请学生进行讨论。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之后,教师出示《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中的部分内容,让学生进一步思考,如何针对不同的伤情为老人提供正确的帮助,又如何在扶老人的同时保护好自己。最后,一组学生自告奋勇上台表演了小品“智扶老人”。这个学生自编自演的小品中,学生表现出了很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在科学帮助老人的同时很好地保护了自己。

初中劳动教学案例范文4

1.用精心设计、独特新颖的创意导入新课

在不拘一格、深入浅出的氛围中吸引学生对本科的注意力。由此使他们产生强烈的学习兴趣。课堂教学的开头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导入,可以是一段充满哲理或诗意的导语;可以是一个意味深长的笑话或小故事;可以用符合即将讲授内容的特定的意境;还可以几种方法相互结合,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但不论选取哪种方式,都要符合课本的具体内容。例如:在讲授《为人民服务》一课时,先以讲故事的方法引导学生进入该篇课文的学习情境,然后让学生讨论在现代社会里如何做到更好地为人民服务,通过学生的各抒己见,最后达成共识,这样的教学方法既可以有效地加深学生对为人民服务的认识,又能激发起学生学习这一课的浓厚兴趣。

2.不断创新,在变革求新中激发学生兴趣

做一名教师,如果讲课不能有效地激发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肯定不能获得从事该职业应该有的教书育人的成就感。因此教师应当根据不同的课文内容,灵活采取符合该课教学内容特点的教学方法,并在尽力做到变中求新,不断通过新颖的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在讲授《职业道德的五项基本规范》时,教师应该抛开枯燥的大道理,让学生先做题有个大概的理解,再进行深入的讨论、讲解。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就会主动地在课本中找全、找准答案,也会兴致勃勃、积极主动地去研读课文。由此不但可以激发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兴趣和动力,而且可以锻炼他们综合分析、归纳问题的能力,教学效果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在课堂教学中,要注意让学生成为主角,突出他们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以热爱学生、关心学生为已任的政治教师,在教学中要鼓励学生积极争取下次的机会。如果没有能过正确地回答问题,老师应及时引导学生找出正确的答案。锻炼学生有一种服输但不认输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中来,成为学习的主人。

3.根据目前技校学生的思想状况,理论联系实际学有所用,内容有所针对性

来技校读书的学生,绝大多数是初中时不认真学习,考高中时被淘汰的同学,有些在初中时就经常光顾网吧,打群架、满身恶习而初中又疏于政治学习和法制教育。初中单纯追求高分数而忽略了政治学习的实用价值,好多同学根本领会不了知识的深刻含意,而且在这个未成年的年龄段,好多同学无原则地讲义气、好冲动、不守纪律、不爱劳动。为此应该增加讲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部分内容,使同学们认识到哪些行为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哪些行为是严重不良行为,这些行为不及时矫治,最终走向犯罪。通过学习,使同学们认识到要想成才先要成人,为将来走出校门,走上社会奠定良好的思想行为基础。

4.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比如在《法律》的教学中,会有很多枯燥的法律条文,学生不能很好地理解,因此,要用实际案例分析来融合对相关条文学习。在分析案例中,要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让他们真正体会到案件的本质,以及如何恰当地运用法律。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学生在参与讨论的过程中熟悉学习内容,轻松掌握学习的重点,灵活地学习而不是死记硬背,学会运用理论联系实际,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总之,把复杂的东西用简单的方法来理解,有利于学生掌握学习的重点,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5.设计小结,升华主题

初中劳动教学案例范文5

关键词: 自主 合作 探究 点拨

一、案例背景分析

1.对本框内容在教材中的地位和意义的分析

“就业维权之道”是围绕着劳动者有哪些权利义务、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展开的。本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中选取了与劳动者权益关系最为密切、现实生活中发生争议较多的几种,即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享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进行了详细介绍,同时也让学生懂得,劳动者不仅享有劳动权益,而且应承担义务。并以流程图的形式归纳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重点让学生了解劳动仲裁,引导他们在遇到劳动争议时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本框内容既是对上一框“通往就业之路”内容的深化和延展,又是对下一框题“公平竞争与诚信经营”即学生作为未来的市场经济主体如何参与市场经济的学习作了很好的铺垫。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对学生将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具有终身受益的作用。

2.对学生原有认知结构情况分析

学生通过对本专题第一框“通往就业之路”的学习,不仅对求职、应聘的方式和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而且明确了劳动者成功就业的第一步是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它是劳动者维权的依据,这为本框题内容的学习打下了基础。但也存在着不足,一方面学生对求职应聘中存在的违法现象不能清晰地认识,另一方面学生对适应劳动力市场竞争性的信心不足。

二、教学设计及意图

本节课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能力,变传统的“我讲,你听”、“我问,你答”、“我写,你抄”、“我给,你收”的单边教学活动为学生自主合作,师生、学生双方相互交流、沟通、启发、补充的双边教学过程。基于本框内容和学生已有的认知结构,本节课的教学设想是通过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展示、教师点拨来完成的。教师提供平台让学生从现实生活中去收集案例、剖析案例,逐步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以及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逐步形成分析事物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教学过程

(1)课前让学生分组自主探究第一目“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并作具体要求:每一名小组成员课前都要认真预习书本57-61页的知识;要找一找生活中劳动者权利被侵犯的典型材料,发表自己的见解,提出自己的建议;每一小组要推选一名代表上台展示小组自主合作探究成果;全体成员共同讨论,各抒己见(师适时点拨)。

(2)学生在学习第二目“劳动者的维权路”时,师抛出“卧底维权”案例,让学生剖析案例,寻找解决的最佳方式,并从中一步步归纳出劳动者维权之路。

2.教学过程设计意图

(1)自主合作学习。这种设计是让学生自我探究、自我建构、自我生成知识,使学生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有一定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在生活中的团队精神和社会责任意识。

(2)组织学生课堂交流课前研讨成果,师生共同探究疑难问题。这种学习方式的设计真正做到了把课堂还给学生,尊重学生生命个体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激发学生主动寻求答案,实现学生的客观需要与学生自身的主观需要之间的有机结合,推动学生的发展;学生的充分调研也能推动教师的发展,促使教师精心预设课程,灵活地应对生成的问题。

(3)组织学生对案例深入剖析。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比较准确地理解劳动者的维权途径,正确地分析社会上的一些热点问题;运用法律相关知识论证和探讨劳动者有什么权利,应如何维护权利,政府应如何作为,在观点的碰撞中提高比较鉴别能力。

(4)教师总结并延伸。帮助学生提升对知识的理解并获得最新信息,最终完成对知识的建构。

三、教学反馈情况

由于课前就布置了自由分组学习的任务并对小组学习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尤其是要求每个小组最后在课堂上要展示自主合作探究成果,这无疑增强了小组之间的竞争性,促使学生课后通过自主上网、访谈、社会调查、收集资料、设计页面等方式来形成学习成果,体验探究的喜悦。课堂上学生发言的积极性特别高,对问题的探究有一定的深度。

在教学内容的选材上,学生直接从自身的现实生活中取材,所以更多地体现了教材内容与社会生活、学生生活的联系,拓展了学科的育人价值。第一小组从生活中选取了富有典型意义的正反两则材料(“天理何在”和“总理为我讨工钱”),真实、生动地说明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并深刻揭示了现实生活中种种侵犯劳动者报酬的现象。学习过程中通过师生对疑难问题的讨论探究、教师的点拨逐步找到问题的症结,并使学生从细微处体验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第二、三小组从现实生活的热点“被加班”、“童工现象”着手选取案例并与自己的亲友联系起来进行剖析,引起学生的共鸣,激发学生的维权意识。学生在明确“劳动者有休息休假权利”时,提出“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是不是意味着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加班加点?”这种思辨式的疑难问题,说明学生在预习过程中,能积极动脑思考。问题的形成也将促使他们去查阅《劳动法》法律条文,进一步加深对劳动者权利的认识。第四、第五小组“反材正用”,增强了课堂的轻松气氛,使学生明确了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

在分析劳动者维权途径时,学生通过对“卧底维权”案例讨论分析及几组相关问题的解决,学会挖掘分析问题的角度,并经教师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点拨,激活学生内在的求知欲,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独立探究,发现知识间的内在联系,自行得出正确结论,真正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四、案例分析优势

这节课对“自主、合作、点拨”学习作了初步探讨,从本节课的反馈来看,案例分析有以下优势:

1.突出了学生的“主体性”

学生主体地位得到了真正的体现,教师把课堂还给了学生,整节课始终是围绕着学生自主学习、探究、解决问题进行的,没有把教师“抛开”,教师发挥了适时的点拨作用。

2.尊重了学生的“独立性”

每个学生都有潜在的和显现的独立学习能力,本节课的课前自主学习,课中展示、讨论,课后总结的设计都充分尊重了学生的独立性,并创造了多种学习机会让学生独立学习,培养了学生独立学习的能力。

3.实现了主体之间的合作性

课堂上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知识信息交流,实现了主体之间相互沟通、补充,从而达到了共识、共享、共进,主体之间形成了“学习的共同体”。

初中劳动教学案例范文6

今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反思,尤其是在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方面,我们还有相当多的立法空白和谬误亟需梳理审查。作为限制公民人身权的劳教制度,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其先天不足,与现行法律背离,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 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则规定,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行使,不能授权。在此前提下审视现有的劳教制度,不难发现,当前的劳教的法律依据是: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及去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等法规,均非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一、当前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规定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2002年4月12日)中用整章的篇幅对40多年来各种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教养对象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至第12条的规定,可以将适用劳动教养的条件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用劳动教养的主体条件

所谓适用劳动教养的主体条件,是指接受劳动教养处理的人在年龄、身份、身体状况、责任能力以及因此而引起的适用条件和处罚原则方面的必要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至第12条中有如下规定:

1、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必须年满16周岁。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严格控制。

2、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和无生理缺陷及其他身体情况的人。

3、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定的中国公民。

(二)适用劳动教养客观方面的条件

所谓适用劳动教养的客观方面的条件,是指使用劳动教养的客观事实,即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共十项的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行为可归纳为下列两类:

1、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即第9条中的十项规定;

2、可以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即第9条第十项后半部分规定的“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完善劳动教养对象范围的构想

虽然公安部的《规定》对劳动教养对象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理论与现实脱节的情况,结合劳教案件的办理实际,我认为今后在立法完善劳教对象范围方面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

(一)以立法形式,明确劳教人员的法律地位

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作为劳动教养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教养人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教养人员虽犯有罪错,但仍是国家公民,享有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公民权。对此,《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未做出明确阐述,我认为应当予以补充。

明确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将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劳动教养法中,明确有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确定了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也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依法办事的严格要求。从劳动教养的提出到解教整个过程,劳动教养人员都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执法机关应尊重和保护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强制其履行应尽的义务。这必将推进劳动教养的法制化进程。

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可作如下规定:(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申诉、辩护、控告和检举权;(3)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4)人格不受侮辱、诽谤和不受打骂、体罚、虐待的权利;(5)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义务为:(1)认罪认错,服从管教;(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教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3)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爱护劳动工具;(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5)检举揭发所内和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根据公正原则,对适用对象平等对待

公正原则是指在适用劳动教养时,应当具有公正性。公正,首先要求对于任何人,在劳动教养的适用上应当一律平等。其次,公正还要求劳动教养的适用应当适当和适度,不得滥用。再者,劳动教养的轻重程度应当与行为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性相当。当前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 由于地区经济差异和立法滞后等原因,在适用对象和范围的把握上,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有悖于公正原则:

首先,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中,对两类人员进行劳动教养已有相当程度的萎缩:一类是卖淫嫖娼人员;一类是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这两类人员,《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六项、第八项,有明确规定是属于应当劳教的,根据公正原则,应依法报劳教。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十项的规定,对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的情形的,也应当劳教。主要包括:1、以自残手段逃避惩罚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部、司法部[88]公刑字75号《关于坚决依法惩处以自残手段逃避惩罚的犯罪分子的通知》);2、盗伐、滥伐森林的人员(林业部、公安部林安[1985]249号《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3、利用摘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员(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83]法研第25号《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取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分子的联合通知》);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人员(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对这几类人员,也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教。

第三,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地域,规定中只规定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台湾居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没有规定城、乡的差别对待,所以在地域上劳教制度不应仅限于城市,也应当将此制度推行到农村。

第四,对于涉及“非典”的违法行为应尽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可将之纳入劳动教养对象。

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应该在立法和执行方面加以完善。只有将劳动教养制度适用于每一个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对复吸毒人员,建议以强制戒毒代替劳教

首先,从主观上看,复吸毒人员是由于对毒品的依赖成瘾导致复吸毒行为发生的,其主观恶性有别于其他几种违法行为(有的医学研究认为吸毒成瘾是一种精神病态现象,不应当认定为违法犯罪),应与《规定》第9条中其他九种劳教人员区别对待;其次,从客观条件看,劳教所的医疗条件与强制戒毒所的条件有一定差距,其戒毒方式往往是以闭代戒,缺乏治疗、心理辅导等措施,戒毒人员的医疗康复权利往往被忽视。此外,戒毒人员在劳教所内得到减期的机会也比较少,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证。因此,我认为应将吸毒人员与其他劳教人员分离,将之送强制戒毒所,对其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康复计划。

(四)对未成年人,应严格把关,从宽处理

对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10条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不得劳教的条件: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那么,属于初犯、在校学生,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实际管教能力的;再犯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是否就一定要报劳教呢?我认为值得商榷:

1、对未成年人是否再犯的问题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因为根据《规定》,未成年人初犯而监护人有管教能力的不应劳教,则对初犯没有相应的记录;因此,对再犯也就无法取得所谓“初犯”的书证资料。那如何确定是否再犯呢,只有靠行为人的口供,这是立法上不合逻辑的地方。

2、对监护人有无实际管教能力取证难,也缺乏统一的标准。由于深圳是一个流动人口比例较大的城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多为外地人口,法律中只规定要对未成年人父母是否具有管教能力进行调查,没有规定父母与未成年人分居两地的,是否就可以直接认定其无管教能力。此外,从情理上讲,任何人的父母都不希望自己的子女被处罚,所以实践这项法律的后果就是只要父母俱在,大多数父母都不会承认自己没有管教能力。而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往往以推理代替调查,给出非深圳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的证明,这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推敲?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3、对未成年的侦查存在先天的漏洞。《规定》第十七条:“讯问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除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到场。”由于深圳的违法未成年人多为外地人,致使此项规定基本形同虚设。同时,根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法律应该在权利界定上使社会成本最低化。在我市的实际情况下,如果坚持对讯问时应有监护人到场的规定,事实上就是人为地造成社会成本(监护人往返的时间成本和路费成本)的浪费。

鉴于以上三方面的问题,我认为对非深圳籍的未成年人,既要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又要在程序不违法,实是两难之境。因此,建议对此类人员以收容遣散代替劳动教养。

(五)经教不改应视为情节,而不做为定性的标准

经教不改的规定,贯穿于劳教立法的整个过程。《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四类经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即: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罪名包括:刑法第237条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2、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301条、279条、280条、312条);3、侵犯财产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264、266、267、268、274条);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227、206至209条)。

在实践中,我们对上述四类人员劳教时有所突破,我认为这种突破是合乎立法本意的,理由是:

1、经教不改的性质应当属于从重的情节,而非定性的标准。经教不改从性质上是属于累犯的情形,比照《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第六十五条),是应当从重处罚,而《行政处罚法》中则没有对此情况进行规定。劳教作为介于刑事、行政中间的一种处罚形式,《规定》的立法本意不应与现有高层次法律(《刑法》)相违背。参考《规定》对其他九项不需要屡教不改情形的规定,可知两者均为情节低于犯罪的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对犯罪行为在性质上加以区分?我认为,没有必要,也无法区分,区分只能在刑罚上体现出来。同理,将经教不改作为违法行为的定性标准,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的属性进行轻重的排列,也是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实际上只要具备犯罪要件,就可以对行为做出认定,是否经教不改应当作为处罚的情节,而非定性的前置要件。

2、从社会效益的角度,经教不改也应视为从重情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提到,对累犯实施比初犯更为严厉惩罚的惯例一般只限于刑罚通常为徒刑的情况,这表明其所适应的社会目标是预防犯罪。如果将经教不改作为劳教的定性标准,从技术角度来看,这一公安内部的法律适用标准很难向全社会普及,所以也就收不到预防犯罪的效果。而如果将经教不改作为从重情节,作为加重人身自由限制程度的一条法理依据,则由于适用面的扩大,此原则将较易于普及,也能确实保证处罚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预防犯罪)。

初中劳动教学案例范文7

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是直接在经济建设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的劳动者,显然各行各业高素质的劳动者也应具备经营管理的必要知识和能力,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经济不断发展,管理问题可谓无时无处不存在,因此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经济建设和人才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培养具有中等职业教育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具有综合素质和能力,直接在第一线工作的应用型人才,而各类专业开设管理课程确有必要。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管理课要适应学校培养目标的需要,要按学校专业培养目标改革课程、教材、教学。

管理课应当成为学校改革和发展中各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必修课。而作为管理课教师应当努力使自己的学科成为学生最喜爱、最有兴趣的学科,案例教学法在管理课程中的运用就能很好地起到生动课堂分氛围,增强课堂效果在目的。

二、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强调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合作学习,由真实案例所提供的问题,帮助学习者将所学的内容与真实的生活连结,希望引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动机,强化学习者主动参与的学习行为,使学生能学以致用。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是引导者、协助者,而学生是学习的主导者,老师的角色是在讨论过程中降低学生的困难度,避免学生因知识不足或缺乏人生经验而无法进行讨论。因此教师有两个最重要的工作,一是协助学生搜集数据,提供主要数据或至少要指出的资料方向;二是在学生讨论例题时,能引导学生回到案例的情境中。进行案例教学法重要的关键是希望学生能假想,当自己身处案例角色时,自己会如何做?因此,案例教学法不仅影响学生的学习,同时也影响教师的教学;不仅可以传播新信息,还可以培养学生高层次的思考能力、问题解决的能力及决策能力。

三、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运用

我在给学生讲到管理者的素质这一内容时,提到了政治思想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几个方面,为了让学生理解一个卓有成效的管理者各方面素质在管理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我在课堂中穿插了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曲突徒薪

1.老师导入:管理者的心理素质有:观察力、理解力、记忆力、想象力、性格应豁达、仔细、有自知之明并且能够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机应变。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个“曲突徒薪”的故事。

2.故事陈述:有位客人到某人家里做客,看见主人家的灶上烟囱是直的,旁边又有很多木材。客人告诉主人说,烟囱要改曲,木材须移去,否则将来可能会有火灾,主人听了没有作任何表示。不久主人家里果然失火,四周的邻居赶紧跑来救火,最后火被扑灭了,于是主人烹羊宰牛,宴请四邻,以酬谢他们救火的功劳,但并没有请当初建议他将木材移走,烟囱改曲的人。有人对主人说:“如果当初听了那位先生的话,今天也不用准备筵席,而且没有火灾的损失,现在论功行赏,原先给你建议的人没有被感恩,而救火的人却是座上客,真是很奇怪的事呢!”主人顿时省悟,赶紧去邀请当初给予建议的那个客人来喝酒。

3.学生独立思考,三分钟后,抽查一些学生,了解他们对此故事的理解和看法。

4.教师总结管理心得:一般人认为,足以摆平或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棘手问题的人,就是优秀的管理者,其实这是有待讨论的。俗话说:“预防重于治疗”,能防患于未然之前,更胜于治乱于已成之后,由此可见,企业问题的预防者,其实是优于企业问题的解决者。

案例二:发挥自己的特长

1.老师导入:管理者的能力素质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决策能力、应变能力、组织指挥能力、、协调能力、沟通交流能力等。管理者要有魄力和独创精神,善于积极开拓新的活动领域;善于发现问题,大家都知道唐代诗人柳宗元写出了很多脍炙人口的好诗,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个他生活中的小故事。

有一个木匠出身的人,连自己的床坏了都不会修而求助于他人,足见他斧凿锯刨的技能是何等的差。可别人说他却能够建造房屋,柳宗元对此将信将疑。后来,柳宗元在一个很大的造屋工地上又看到了这位木匠,只见他发号施令,操持若定,众多工匠在他的指挥下发挥各自奋力做事,有条不紊,秩序井然,柳宗元大为惊叹。对这位木匠应当怎么看?如果看先前就说他不是一位好的木匠,而把他贬得一文不值,那无疑是埋没了一位出色的工程管理者。

3.学生分小组讨论,五分钟后每小组学生派一名代表发言,围绕管理者的素质这一知识点,说出本组成员的结论和对故事的理解。

4.教师总结管理心得:从这个故事可以悟出这样一个道理——若先看一个人的长处,就能使其充分施展才能,实现他的价值;若先看一个人的短处,长处和优势就容易被掩盖和忽视。从管理者的角度来说,则说明领导并不需要事必躬亲,也不必事事精通,他的主要工作是协调统筹安排工作,让下属各得其所,各司其责,这样才能完成好总的企业目标。

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讨论总结,加强了学生对所学理论的理解,提高了学生理解、分析问题的能力,锻炼了他们独立思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课堂氛围也变得轻松了。

初中劳动教学案例范文8

【关键词】员工关系管理 实践性教学 高职高专

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学生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快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高职高专教育中的教学设计直接影响着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效果。《员工关系管理》是高职高专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核心职业技能课程,对于企业员工管理实践具有很强的应用价值。笔者通过对于该课程教学和研究,发现现有的教学设计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该课程的教学效果,特对此进行了一些探索:

员工关系管理理论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从劳资关系到员工关系的两个阶段,早期的劳资关系理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19世纪中期英国、法国和德国等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劳资冲突的实际基础上所提出,其主要是通过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工会的集体谈判,目的在于缓和劳资矛盾。现在的员工关系理论则是20世纪初西方学者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提出的一个取代劳资关系的概念,是由企业管理方和员工及团体之间的利益引起的权力和义务、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合作、冲突、沟通、激励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总和。这一理论是人们对人性本质认识的不断进步中产生。随着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管理方认识到缓和劳资关系,让员工参与到企业管理中的正面作用。因此,企业越来越注重改善员工关系、加强以员工为主体和出发点的企业内部关系,注重个体层次上的关系和交流,注重和谐与合作。

目前,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从广义上是指企业在整个人力资源体系中,各级管理人员通过拟订和实施人力资源政策而实施的一种管理行为,目的是调节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相互关系,达到实现组织目标的目的。从狭义上讲,其主要指柔性的激励措施,是通过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实现管理方和员工的和谐,达到企业增效、员工增收的双赢目的。管理方和员工关系的核心是共同合作,双方不仅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协议等硬性的方式,同时也以企业文化、心理契约等柔性的方式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双方合作的目的。员工关系管理的范围远远大于传统的劳资关系管理,不再仅局限为劳资冲突的解决。

以劳动争议为例,早期的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等职工惩处方面。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劳动者日益增多,而这些案件主要源自企业不按法律制度和合同办事,因此企业的胜诉率不断下降。大量的劳动争议破坏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使得企业对此日益重视。近年来,企业不仅关注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十分重视劳动争议的预防,因为相对于劳动争议处理这种时候被动治理手段,劳动争议的预防则是一种事前主动治理,其是在认识企业劳动争议发生的客观规律基础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尽量限制或减少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为企业避免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从缓解劳资矛盾向实现组织和员工双赢发展,企业员工关系管理的实践从依靠法律法规向依靠企业内部显性规章到隐性的企业文化、心理契约过渡。例如麦肯锡咨询公司将员工离职视为“毕业离校”,并将他们的信息编纂为“麦肯锡校友录”,将其作为潜在客户,最终收获颇丰。但是,目前员工关系管理课堂的教学仍主要停留在让学生掌握和理解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并将其运用至处理员工关系的实际工作中,其学习的内容远小于企业所需。例如,柴文聪在《2013年十大员工关系案件点评》一文中总结了2013年影响颇大,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十个案例,从高管行为的监督、末位淘汰制度、海外员工的管理到员工的“吐槽”违纪行为等,其范围远大于传统的劳资纠纷。从这些案件的深度分析可以看出企业“隐形”管理的缺失,与员工的沟通不足及相关监管的不利,使得企业最终付出惨痛的代价。

而目前员工关系管理的课程教学关注较少,内容也相对滞后。如孙静在《员工关系管理课程实践性教学的探讨》一文中,仅将该课程的理论教学局限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从而认为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是采用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三种教学方式的运用。鲍立刚在《员工关系管理课程建设与教学实践探讨》一文中虽将教学内容扩展为劳方与资方的劳动用工关系、上级与下级的管理服务关系、员工与同事之间的沟通协作关系。但在其教学实践方面对于企业文化、心理契约等方面内容设计不足,过多关注企业制度等硬性政策,对于企业柔性管理措施的教学有所欠缺。

笔者认为对于现在的员工关系管理课程的实践性教学必须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员工关系管理课程主要教学内容的选取,二是如果将这些抽象的理论转化为实践性教学。

实践中的企业员工关系管理内容非常宽泛,包括了劳动基本法规的应用、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满意度管理、员工沟通管理、员工心理契约与管理、员工冲突管理、员工压力管理、特定员工管理等等。在如此繁多的内容中选择主要的知识点教授学生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①典型性,即所选项目要具有典型的职业意义,能满足学生就业需要。这需要教师熟悉企业管理的现状,时刻关注企业管理热点,以真实的案例为主要参考。②覆盖性,即项目对知识和能力的覆盖要达到能力目标的要求,使得学生进入企业后尽快达到相关岗位的能力标准。③可迁移性,即所选项目应随着条件和技术的变化而更新,可以替代,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这使得学生的学习内容在一定时期内均能满足企业所需。④可行性,既要充分考虑学校现有的师资、设备、场地等资源,又要考虑成本费用等因素,选择有条件、可实施的项目。授课教师可针对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选定相关教学内容。

初中劳动教学案例范文9

关键词:案例教学;考核机制;法律基础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14-0082-02

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基石,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规范,是必须遵守的社会公约,是人民必须要遵守的最低道德规范。作为即将踏入社会的高职生,必须全面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为以后进入社会做准备。不具备法律意识的社会是可怕的,树立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关乎社会未来的大事。

一、法律课程的意义

“法律基础”课是职业院校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学目的就是为了对学生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及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根据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法律基础”是我国大学生必修的基础课程,规定其教学目是围绕着我国全民普法目标,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重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

法律知识是职业学生完善自我知识结构的重要一环,对于成长期的职业学生,这个时期正是其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对他们普及法律知识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使得学生一进入社会,就可以自觉的遵守和维护国法厂纪,构建和谐社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基础”课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

二、法律课程的现状分析

从实用性角度分析,法律的课堂教学对于学生来说,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因为学生参加工作后首先就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这就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实际情况如何呢?学生对法律课程开始非常感兴趣,然后越学兴趣越淡,到后来逃课等现象就会变得很严重。究其原因,课程特点和教学方式是主要原因。刚开始很多学生对法律学习是有一定兴趣的,但是学习的过程中发现不是自己想象的那个样子,所以就开始逃课。教学的原因主要是课程特点决定的,法律课程主要是以条文为主,教师为了学生可以很好的掌握法律知识,在学习的过程中,也会讲解得非常仔细,这样就显得非常乏味无趣,降低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需求就发生了错位,导致教学效果下降。所以,近几年来的教学改革实践使笔者深刻认识到,高职院校的“法律基础”课教学必须自觉地从那些不合时宜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高职教育教学的特点,构建和完善具有鲜明特色的教学体系。

三、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就是在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摒弃条文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例如,在讲解劳动法时,就举了如下案例教学,把法律条文分解到案例中讲解,提高了教学效果。

1.基本案情。2005年2月,某市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2004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他应收款”科目2004年末余额较年初余额有大幅上升。检查人员接着调阅了2004年度与“其他应收款”账户相关的会计凭证,发现2004年度借方发生额中,有3笔应收款金额共计20万元,在记账凭证后未附原始凭证。

检查人员询问校方,得知“为解决曾向学校提供过资金赞助的某乡镇企业甲公司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向甲公司临时借出20万元资金,学校并未向该企业收取利息”。检查人员又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经过查阅有关资料,得知甲公司与该学校订有有息贷款协议,甲公司至2004年底已以现金方式向该学校支付了利息1.5万元。

检查人员以上述对甲公司检查的结果为基础,对该学校有关人员进行了质询,在上述事实面前,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该学校将其向甲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存入学校的小金库的事实,分析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何种类型的会计监督,除此以外,还有哪些类型的会计监督。

2.案例分析。

(1)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政府监督。因为政府监督主要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法规及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政府监督内容包括: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账簿;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本案中财政部门对市属学校设置的会计账簿是否合法、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的检查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2)我国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3)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四、案例考核法

单独的条文考核无法考查学生的学习水平,通过案例式的考核可以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的反应非常良好。例如,张某系某私营皮革制造厂工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皮革厂只与张某口头约定,劳动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安全,如出现伤残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2004年9月,皮革厂在录用张某时,劳资科和安全科以及张某同班组的人员都在场,皮革厂领导对张某讲,我们是私营企业,摊子小,经不起工伤事故的风险,如本人能够注意安全,可以录用,但不负责工伤赔偿,以前其他职工也是这么做的。张某考虑后,同意来厂工作。2001年12月,张某操作机器时因机器皮带断裂而砸伤左手,住院治疗23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共计5780元,由张某本人垫付。皮革厂在此期间照付张某所有工资。出院后,张某与皮革厂交涉有关医疗费用问题,未果。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皮革厂支付其医疗费。

试分析:①张某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②张某与皮革厂之间的关系属于哪一类?

讲解要点:①张某的请求应得到支持。张某的手被砸伤属于工伤,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伤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免责的内容。该私营企业虽与张某有此约定,但是不合法的。该企业应当承担张某的工伤医疗费用和相关费用;②张某与皮革厂之间的社会关系应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形成之后,双方的合法权益仍应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上可知,在职业院校的法律教学中,实施案例性教学和考核可以极大地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对相关的课程教学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刘忠世.当代青年道德价值观[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9.

初中劳动教学案例范文10

案例

李女士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销售人员。结婚时正好接到一批大订单,于是便一直没顾得上休婚假。三年后李女士2岁的儿子生重病,需要二十四小时照顾,为了不影响工资收入,李女士向公司申请补休带薪婚假,但遭到公司拒绝。李女士不服,向当地仲裁委申诉。仲裁委认为,婚假是法律赋于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婚假的时效性作出规定,因此,李女士提出休婚假并无不妥,故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

说法

关于婚假是否有时效限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设定一定的期限让劳动者在这段期限内休完,如果劳动者在这个假期时限内没有休,则意味着劳动者对自己婚假权利的放弃。但企业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婚假的使用时间限制要合理;二是该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向职工公示。本案中,单位并没有这样的设定,因此,可以认定李小姐可以随时向公司申请婚假。

职工隐婚是否属欺诈

案例

张女士是一名已婚人士。2010年6月,她到一家酒店应聘大堂经理职位。在填写个人资料时,张女士在婚姻状况登记一栏中填写了“未婚”。经过层层考核,她如愿被录取,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年初,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在向公司申请“保胎”假时,说出了自己已婚的事实。然而公司不但没有批假,反而以张女士“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说法

张女士向用人单位隐瞒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劳动者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告知义务仅限于姓名、学历、工作经验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非所有个人情况。婚姻状况与签订劳动合同并无关联性,劳动者没有告知义务,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欺诈”了。

单位禁婚令是否有效

案例

王女士是某外资企业一名财务主管,工作三年多来一直非常努力。2010年2月,她和新来的同事李先生一见钟情,随即两人坠入情网。但由于公司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和结婚,所以他们一直没有公开关系。2012年元旦,王女士和李先生步入了婚姻殿堂。同年3月份,公司以王女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她作出了开除决定。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禁止员工之间恋爱和结婚的规定无效。

说法

根据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于每个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但这不表明,企业可以任意为之。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在我国,婚姻自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不受他人干涉。所谓“禁婚令”、“禁孕令”明显违反了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强行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再婚能否再享受婚假

案例

林女士是一银行的普通职员,三年前丈夫去世。后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另一家银行的王先生。王先生两年前离异,带着一个5岁的儿子。去年3月,林女士和王先生登记结婚。为增进自己和孩子的感情,他们准备做个短期旅游。但在向单位申请婚假时,单位明确告诉林女士,其已享受过一次婚假待遇,故不能再享受婚假待遇。

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这其中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在婚假问题上,法律并没有对初婚、再婚作出厚此薄彼的规定。每位公民都有结婚的权利,结婚就有享受婚假的权利,因此,只要是结婚不管结几次,均可以享受婚假。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中也曾明确答复: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一样的婚假待遇。需要提醒的是,晚婚针对的是初婚者,因此,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待遇。

婚假是否影响年终奖

案情

戴小姐是一家私立幼儿园老师,工作以来一直勤勤恳恳,多次被上级机关评为优秀教师。2012年国庆节,戴小姐和大学同学张先生喜结连理。婚后,她向单位书面申请婚假并获得了批准。当年年终时,同事们都拿到了4000元的红包,而戴小姐却仅拿到了3000元。戴小姐为此找到园长,园长告诉她,其因为休婚假,没有出满勤,所以只能按比例领取年终奖。戴小姐不服,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幼儿园向戴小姐补发年终奖1000元。

初中劳动教学案例范文11

泸州市劳教所曾镒秀

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被投入劳教场所教育改造的人员日渐增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负案劳教人员居高不下。这部分人有的身负大案要案,有的是团伙案中的主犯,有的编造假姓名、假地址、身份不明,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改造难度很大。为有针对性地加强负案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笔者对本所42名负案劳教人员进行了一次初浅调查,提出了几点管教对策,与同志们共商。

负案劳教人员构成特点

一是中青年居多。从42名负案劳教人员的年龄分析,他们中50岁以上的为零,20岁以下的青少年仅3名占7.1%,21—35岁的就有29名占69.1%,36—48岁的10名占23.8名。

二是“多进宫”居多。从负案劳教人员违法犯罪前科看,共有多进宫人员25名占59.5%,其中“二进宫”11名,“三进宫”11名,“四进宫”及以上者3名。

三是流窜作案多。从负案劳教人员的家庭住址及作案地点分析,跨县区作案的有18名占42.9%,外地来泸作案被抓获送教的有11人占26.2%。

四是侵财作案多。从负案劳教人员案由分析,属于侵财型作案的有21名占50%,其中盗窃2名,抢劫3名,诈骗3名,抽头3名,其它各种类型的作案共占50%。

五是教期短转捕多。负案劳教人员中教期为一年的13名,一年半的2名,二年的21名,合计36名占85.7%,二年以上至三年的仅6名占14.3%;劳教期中转捕的18名占42.9%。

负案劳教人员构成原因

一是以教代审。近年来由于流动人口增多,办案难度加大,一些流窜作案、易地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抗审讯的能力较强,有罪拒不交待,不讲真实姓名、住地,短期内难把案件审结,又不能采取收容审查措施,办案机关便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的规定,把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先就事论事处以劳动教养,再到劳教场所提审案情。由于频繁来所提审或提回重审,直接影响到负案劳教人员的改造情绪,极易引发其铤而走险。

二是以教待捕。随着刑事法律的修订完善,拘留批捕的办案时间受限,由于在法定期限内查不清捕不了或来不及办理报捕手续,又不可能采用取保侯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先送劳动教养,待查清犯罪事实,获取确凿证据后,再按转捕处理,甚至有的刚送来不久就被捕走。这种作法虽有助于查清案情惩治犯罪,但在客观上也给教育改造增添了不稳定因素。

三是以教代刑。由于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存在参差不齐,或者因为办案中图省事,有的明知犯罪嫌疑人籍贯不实、身份不明、事实不清,也不深追细查,予以草率结案,报批劳教了事;有的虽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一部分事实和证据,但因提请逮捕和判刑的把握不大而报劳动教养;也有的因受腐败风气影响,不依法办案,把本应刑事处罚的案犯降为劳动教养,以致负案在教人员随时都存在有被提回重审或逮捕判刑的可能性。这些人整日慌恐不安,甚至企图狗急跳墙,采取种种手段对抗和逃避改造,直接影响到正常的管理教育秩序。

四是批教欠制约。劳动教养制度创立40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及司法部虽制定了一些法律、规章、制度,但至今未能正式出台一部完备的劳动教养法,收容对象缺乏具体标准,审批权限属劳教委也是名不符实。这就难免出现扩大收容范围,降低收容条件,把不符合收容标准的批送劳动教养的可能性;也易发生重罪轻处,把罪该逮捕判刑的罪犯处以劳动教养的随意性。

五是管教难度大。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移送机关在投送负案劳教人员时多不主动告知,大多是来所提审或逮捕时才知道。只有在少数团伙人员被投教时,因团伙犯罪尚未查清或主犯逃跑在外,需要劳教管理部门配合侦查加强控制才告知。也有一些负案劳教人员经管教干警教育诱导,主动交待余罪,揭发团伙人员的事例,但将其检举揭发的内容转交办案机关后,也有因多方面原因没能查处或反馈而不了了之的。由于送教时不告知底细,劳教场所不知谁系负案人员,也就没能将其列入重点监控,使负案在教人员同处于一般劳教人员的常规管理和共同生活之中。无论监控设施还是改造手段,均不适应对其严管严教的要求,极易发生结伙逃跑逃避惩罚之类的事故。

负案在教人员管教对策

一要协同作战。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是政法机关各部门的共同任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法各部门应当树立整体观念,相互支持不搞“内耗“。移送机关投送负案劳教人员时,要以确保安全稳定为大局,主动将负案劳教人员所负案情与注意事项告知劳教管理部门,以便加强监管从严控制,防止发生事故。劳教管理部门也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促使负案人员主动交待问题,并把坦白检举的线索迅速转送办案机关查处。办案机关也要及时反馈查处结果,以利奖惩兑现,促进改造。

二要单独编队。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精神,劳教场所应把负案劳教人员编入严管分队,进行单独管理重点审查,并不断完善监控设施和防范设备,保证安全可靠。要把负案劳教人员与其他劳教人员隔开,体现区别对待政策,避免相互影响和交叉感染。同时,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警进行严管严教,促使其交待余罪,揭发同伙,改恶从善。

三要严格管理。负案劳教人员在所有的问题没有查清以前,不得享受宽管、放假和“两外”、“三试”处遇。要对其认真落实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的管理制度,坚持直接管理,把他们的言行始终置于干警的视线以内,并要经常进行分析,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主动出击防患于未然。要利用公开与秘密力量严格控制他们的一举一动,针对他们的特点加大管理力度,完善管理措施,严格约束其活动范围,严防逃跑、自杀等事故的发生。

四要加强教育。要坚持从入所之日起就着手系统的法制教育,着重讲形势、讲政策、讲前途,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搞好行为规范训练,促其认罪认错,稳定改造情绪。同时,要发动强大的政治攻势,开展坦白检举活动,充分利用政策和法律的威力,以及正反典型事例进行教育,诱导其交待余罪揭发团伙,争取从宽处理。要把负案在教人员列入重点包挟对象,逐个制定矫治计划,落实“三包”措施,有针对性地抓好个别教育,争取多方配合,加大教育力度,增强教育效果。

五要完善法制。解决负案劳教问题,关键在于加快劳教立法,使劳动教养从管理机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到管理教育、生产劳动、考核奖惩、解教安置、经费保障等各方面都能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改变“劳教委”虚设和批教欠制约的现状,要明确规定具体收容标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收容制度,加强法制监督,使公检法司及其各部门在实施劳动教养中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制约,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公正执法。

本文作者:四川省泸州市劳教所副政委 曾镒秀

联系电话:08302700282 传真电话:08302701935

邮政编码:646000

初中劳动教学案例范文12

作者:郜名扬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非法解雇、拖欠工资、随意要求加班加点、不给上社会保险、工伤事故频发以及破产改制中随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现象大规模爆发,这些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又阻碍经济发展,更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因此,劳动法也就承担了前所未有的社会使命。也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才应运而生。劳动法有如此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教师就有责任将这门课程讲授的有现实价值,越空泛的坐而论道必然离学生的期望和现实需求越远,结合中国国情介绍并剖析现行法律,结合真实案例有的放矢地讲授劳动法,才不会偏离其经世致用的基本理念。(二)学以致用——工作所需、生活所迫大学的课堂教育,尤其是普通高校的课堂教育,首先要做到的一点就是要体谅学生毕业后求职、就业与谋生的需要。普通高校重点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毕业后面对的是实实在在的基层工作,坐而论道的教育模式的遗毒在学生毕业后会立刻显现。1.劳动法课堂教学应考虑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所需老师的很多观点无所谓正确,只需要有道理。但一名法律工作者,不管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抑或是企业法律顾问,其观点不但需要有道理,更需要正确和确定,因为其观点不但可能左右别人的命运,还可能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时候需要的绝不仅仅是理论,还需要对既有立法相对熟练的掌握和运用。今天的法科生就是明天的法律工作者。审视目前法科生的就业形势,考取公务员、进入事业单位毕竟是少数,一部分人进入律所从辛苦的律师助理或小律师干起,而更多的人进入企业工作,如果他们有幸从事企业法律工作,也算学有所用、专业对口了。考取公务员、进入事业单位的法科毕业生,理论联系实践的时间相对宽裕,而那些进入律所或者企业的人要恶补实用的法律知识似乎就来不及了。劳动法律纠纷的增多,使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在起步之时比较容易获得的案源;劳动立法的完善,也使企业更加注重自身劳动法律问题的解决。因此,为了法科生毕业后能尽快适应相关工作,我们对于劳动法的课堂讲解,一定要从实用性出发,合理安排理论知识与应用知识的比重。2.劳动法课堂教学应考虑学生毕业后的生活需要工作首先是谋生的手段,其次才是实现理想抱负的途径。正如前面谈到的那个调查问卷,对于“你为什么选修劳动法?”这个问题,一个学生的答案一语中的——“我的初衷是当老板‘欺负我’时,我会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无论我将来会成为什么,做什么工作、在什么职位,无疑是毕生的劳动者,了解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知识,是必要的。”作为非法学专业学生选修的公选课劳动法,将其设计成大学生求职、就业的维权法律指南是一个正确选择,应十分强调其实用性,要能解决实际问题,对于常见劳动法律问题力求讲解细致,避免空泛。作为法学专业选修课的劳动法,是否因为是专业课就可以不重视其实用性,而盲目扩大理论讲解的时间呢?笔者认为,实用性是劳动法的生命所在,法学专业的学生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劳动者,如果他们只懂劳动法理论,却不了解我国劳动法的体系和具体规定,显然不但不能替别人匡扶正义,给自己维权都难。所以,为学生将来的生计考虑,不论是劳动法公选课还是专业课,首先要保证其实用性,至于专业课则是在保证其实用性基础上追求必要的理论性。

了解学生的劳动法知识需求要实现经世致用这一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基本理念,首先要了解学生的需求。既要了解学生目前的劳动法知识需求,又要替他们想到未来的劳动法知识需求。1.通过调查问卷、课堂互动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劳动法知识需求尽管老师在台上讲的都是知识,但是可能有些是学生并不需要的知识,相反,学生很想学到的一些知识,等到课程结束学生还没有学到。这就是一种供需矛盾。怎么解决这种矛盾?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教师要通过调查问卷、课堂互动等途径了解学生的知识需求,对于其中合理的知识需求,只要该知识能被本课程所包容或与本课程密切相关,都可以通过调整讲课内容、讲课进度等方式,在课堂上传授给学生。2.替学生设身处地考虑当然,学生某种程度上也是短视的,他们可能只会看到眼前和不远的将来的需求,比如学生打工如何维权、求职就业如何维权,而看不到更远的或更广泛的需求,比如工伤保险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以及农民工问题等。而且由于学识所限,很多问题他们根本也想不到那么深、那么广,但是将来一旦遇到就会不知所措。所以,对于那些十分重要的劳动法知识,即便学生没想到,教师也要讲到。3.重视法科生的司法考试需求课堂上,一提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的学生都听得格外认真,作为司法考试的亲历者,教师将司法考试中劳动法的考核点和重点难点略加点拨,将有价值的历年真题在课堂上提问,举手之劳,学生却受益匪浅。毕竟司法考试号称“天下第一大考”,决定着多少法科生的前途命运,如果教师们在介绍A学说、B学说、C学说N学说的空闲,能针对司法考试多给出几道斩钉截铁的清爽“方剂”,可谓大快人心。

科学编制教学大纲了解了学生的知识需求,才能有的放矢地编制教学大纲。教学大纲不求事无巨细,但求宏观上能大体把握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即可。那种一个教学大纲一旦订死,讲课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合理改动的做法,无异于作茧自缚、作法自毙。所谓“实践出真知”,一个科学的教学大纲,要经过几个学期、多名教师的教学实践才能编纂出来。况且劳动法立法变动幅度之大,也不允许一成不变的教学大纲存在。具体到劳动法上,专业课的教学大纲应侧重法学的理论体系性,从法学的视角循序渐进的展开。从劳动法的概述到劳动法律关系,这些重要的劳动法总论性质的知识必然要列入大纲于课程前期讲授,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和职业福利、劳动争议的处理与劳动监督等劳动法分论性质的知识则逐一列入大纲,在课程中后期讲授。而公选课劳动法的教学大纲,更侧重于实用性,把各类实用的劳动法律知识按照一个基本的逻辑脉络大体串连起来即可。笔者讲授的公选课劳动法的大纲正是基于此种考虑设计的,基本结构是:第一章——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四章——集体合同;第五章——劳动纪律;第六章——工时、休假和工资制度;第七章——社会保险与职业福利;第八章——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监察。这个大纲还有待在教学实践中继续完善。

适当取舍讲授内容1.教材内容与教学内容的取舍首先,教材力求体系的完整性,基本面面俱到,而教学有课时限制,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舍弃那些相对于本课程教学理念不甚重要的内容和那些不适合课堂讲授的内容是必须的。劳动法专业课的课堂教学,就完全可以舍弃或简要介绍劳动法的历史沿革,而对于现有立法概况就有必要稍加详谈。至于像职业培训、职业安全卫生、职业规则等内容,因为其中多涉及技术性规范,所以可以放在其他相关内容中原则性的讲解即可。比如,职业培训放在就业、劳动合同中分别提一下;职业安全卫生放在工伤保险中讲一下;职业规则结合劳动合同的解除和集体合同的签订讲一讲。而公选课劳动法,很多内容更不需要赘述。不但劳动法的历史沿革不必讲,劳动法律关系也大可省略。虽然法律关系几乎被视为法学的生命,但是对外专业的学生而言却是晦涩难懂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客体在其他相关章节顺便提及即可。2.讲稿可以优于教材教材,是学生课堂学习和课后复习的重要资料,但前提是它必须是一个好的教材。如果好教材一本难求,那么作为教师经验和思想的积累的讲稿就显得至关重要。片面的要求任何课程的讲解都要围着教材展开,不但是教条的,还可能是有害的。回归到劳动法教学,首先优质的教材不多。如果完全按照教材讲解,某些内容很难让人信服。比如有些教材的劳动法总论政治性过强而法学性欠缺,这不但与我国目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不协调,而且新一代的大学生也很难赞同。这时候,教师将更为合理的理论引入课堂才是明智之举。再比如,很多劳动法教材内容抽象理论说得多、具体规定说得少,学生看得似懂非懂。这个时候,教师就要下苦功,摸清现实的法律规定,给学生必要的点拨,否则,连教师都要耗费大量精力才理清的立法脉络,要求学生去研究明白是不现实的。其次,为数不多的相对较好的教材,由于频繁的立法、修法活动而内容大量过时,学生看这样的教材就会被误导。在新的、好的教材出版以前,讲稿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教材的功能。3.本课程与其他课程内容衔接的问题劳动法脱胎于民法,又跟行政法密切相关,而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公务员管理关系又密切相关,所以,讲解劳动法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民法、行政法等相关学科的相关知识。但是,对这类知识的讲解一定要遵循联系密切性原则加以取舍。对于专业课劳动法,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章节必须展开与其他法学知识的比较分析:(1)在劳动法律关系一章中要涉及与民法相关理论的比较分析,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比较分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民事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隔。(2)在劳动合同一章中会涉及诸如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的关系的探讨;劳动合同的私法自治与国家规制的探讨;劳动合同成立与生效和普通民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的探讨等。(3)在社会保险和职业福利一章,对于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双赔问题的探讨都涉及民法理论。(4)在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监察一章会涉及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知识。对于公选课劳动法,基于外专业学生的法学素养,上面的(1)(2)(3)都没必要讲解。但是本着实用性的宗旨,有必要增加大学生打工、实习的法律问题、公务员法律关系、人事法律关系等这类非劳动法知识的讲解。

努力收集教学资料劳动法看似简单,讲好却难。主要原因一是前人的研究成果不多,二是立法庞杂而混乱,三是社会现实问题太多。相对于民法等稳定性较强的学科,劳动法在理论上还很不成熟,在立法上有很强的变动性,这些都增加了教学难度,这就需要教师做足课下功夫收集教学资料。首先,要多拜读为数不多的经典劳动法书籍,并从民法、宪法、行政法理论中汲取养分,多学习、多质疑、多思考。并在适当筛选之后,将发现的理论问题和立法缺陷放到课堂上与学生共同讨论。其次,深入查找劳动立法,关注立法动态。劳动法不像合同法,后者的立法体系很成熟,一部法律、几个司法解释,很整齐,很好把握。劳动法,绝不仅仅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几部法律法规所能囊括的,由于其涉及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其本身的不完善性,所以,低位阶的劳动立法层出不穷,尤其是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更是如此。如果我们只知道大法,而不知道小法,不但可能讲不透彻,还可能误导学生。再次,关注劳动法理论动态、理论热点。多看劳动法方面的理论文章,了解各种劳动法理论的最新进展和对各种劳动法问题的最新认识。最后,通过媒体阅读,收集真实案例。

合理运用教学案例案例在劳动法教学中举足轻重。劳动法案例十分丰富,但是亦应取舍。首先,过时的案例坚决不要。现在教学选用的案例,一定要跟新近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相符合。用过时的案例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误导学生。其次,典型性与真实性的合理抉择。典型案例往往不真实,真实案例往往不典型。因为现实中的劳动法律纠纷不是一朝一夕产生的,时间越长案件就越复杂,可能一个案件会涉及多个劳动法知识点,甚至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法,这就需要我们加以取舍。一般来讲,为了解释某个具体的知识点的时候,适宜选用简短的或者虚构的典型案例,但将一章或者几章的知识综合的呈现在一个案例里时,这个案例就最好选用真实的、相对复杂的案例,它可能就某一知识点来讲不是很典型,但是却恰恰在“扰乱视听”的同时考验学生的思辨能力。再次,案例的语言要言简意赅、易于理解,切不可大段摘抄,教师在课堂讲授之前一定要加工整理。

必要的理论讲解首先,对于劳动法理论的讲解应当辅以实用性劳动法律知识。对于公选课劳动法,理论的讲解主要是帮助学生系统深入地理解实用性劳动法律知识。对于专业课劳动法,理论讲解除了上述作用外,主要是帮助学生辩证地看待我国的劳动立法,进而对一些传统或者目前热门的劳动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其次,过于理论的问题,点到为止。这类问题,学者尚且争论不明,占用太多的课堂时间,也不会有好的讨论结果。给法学专业的学生提出该问题的几个关键点,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课下去思考,课后跟老师讨论。最后,授课教师应对劳动法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是否将理论在课堂上教给学生,取决于理论的重要性和难易程度。但对授课教师而言,任何劳动法理论都是重要的,哪怕是那些比较乏人问津的理论问题。因为只有理论知识达到一定的水平,教师才可能在一定的高度上审视理论和立法,进而使课堂讲解游刃有余,也更能实现劳动法经世致用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