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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

时间:2023-10-10 10:42:24

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

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文化遗产;概念;分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0)11-0005-05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日益关注,文化遗产概念的不确定性问题日益凸显,为学界和实务界带来不少困惑,也在很大程度上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造成制约和障碍。本文以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文件的规定为依据,适当关照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问题,对文化遗产及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与辨析,廓清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解读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及其相互关系,以期对文化遗产学和文化遗产法学学科建设及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有所裨益。

一、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

“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是一个很不容易界定的词汇。作为一个普通词汇,它通常是指某个民族、国家或群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一切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这种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代代相传,构成了该民族、国家或群体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或群体的重要文化特征。在汉语中,“文化遗产”是个常用词汇,比如人们常说,“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的优秀文化遗产。”胡适先生1933年在芝加哥大学所作的题为“中国的文艺复兴”的着名演讲中,也提到:“这场新的运动(指五四新文化运动)却是那些懂得他们的文化遗产而且试图用新的现代历史批评和探索方法来研究这个遗产的人来领导的。”在这里,“文化遗产”基本等同于“文化传统”。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遗产”也可以简称为“遗产”,就像“文化传统”也经常简化为“传统”一样。在英语中,“heritage”一词也是指“国家或社 会长期形成的历史、传统和特色”,与“传统”几乎同义。

作为一个法律词汇,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文化遗产” 的出现都只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至今缺乏统一的界定,不 同的法律文件对该词的概念常有不同的界定,甚至称呼都 不太固定。

从国际法律文件看,最初使用的不是“文化遗产”,而是 “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期的 相关公约中,如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 约》(以下简称1954年“海牙公约”),1970年《关于禁止和 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公约>,用的 都是“文化财产”。虽然在公约内容中也偶尔出现“文化遗 产”一词,但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而无具体的法律意义.如 1954年“海牙公约”序言提到:“确信对任何民族文化财产 的损害亦即对全人类文化遗产的损害,因为每一民族对世 界文化皆有其贡献。”在这里,“文化遗产”只是“文化财产” 的抽象集合体,提到“文化遗产”只是为了表明保护“文化财 产”有多么重要。

1972年,“文化遗产”正式被国际公约确定为直接保护对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中正式采用了“文化遗产”一词。该公约第1条对“文化遗产”一词进行了界定:“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纪念地①,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考古物体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或与环境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以及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二是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三是在建筑式样、分布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一族群世代相传的、反映其特殊生活方式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其外延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礼仪与节庆、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各种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二、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概念

虽然“文化遗产”是较新的法律概念,但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法律中都有若干类似或相关的词汇。这些词汇大都仍在使用,我们需要对它们进行全面比较、辨析,才能更清晰地理解和掌握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文化财产

“文化财产”可以说是国际法律文件中与“文化遗产”含义最近的一个词汇,也是在文化遗产法领域最早使用的词汇之一。在日、韩等国的相关法律中,一般称其为“文化财”,而我国台湾则通常使用“文化资财”一词。文化财产通常是指那些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财产,与中国法律中所称的“文物”非常接近。如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公约》第1条规定:“为了本公约的目的,‘文化财产’一词系指每个国家.根据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并属于下列各类者……”。从其所列的10类财产的表现形态看,都是有形的可移动物品,这与该公约的主旨在于防止文化财产的非法出口、促进文化财产返还原属国相一致。而1954年“海牙公约”所保护的“文化财产”则是指“对每一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大意义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财产”。虽然从罗马法开始,法律上的“财产”就不仅仅限于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但现有国际公约及其他法律文件中提到的“文化财产”皆为有形财产。西方学者也认为,“相对于‘文化财产’而言,‘文化遗产’在范围上更宽泛,因为它是指‘保存下来并传承给后人的遗产。’而‘文化财产’并不足够、恰当地涵盖‘文化遗产’,后者还包括舞蹈、民间艺术等近年来才得到国际法律保护的非物质文化形式。”之所以避免在国际法律文件中以“文化财产”来涵盖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很可能是因为“财产”一词比较容易与经济价值相联系,而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具有多重价值,更突出的是其文化内涵和精神意义,经济价值只是其附带的价值。而且纯粹法律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指的是权利和有价证券等没有具体物质形态、但具有明显经济价值的财产,而舞蹈、语言、传说、技艺等非物质文化形态本质上是不具有直接经济价值的,当然不能用“财产”来涵盖。

(二)文物

在文化遗产法的概念体系中,文物(cultural relics)是中国现行法律最常用的概念。一般说来,“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但人类在其发展过程中留下的遗物、遗迹无以计数,都保存下来显然不可能,而要以法律的手段加以保护的只能是其中的精华部分,即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部分。《文物保护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受法律保护文物的范围: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着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由于与人类的进化过程相关也被视同文物列入法律保护范围。在国际法律文件中,也有直接以“文物”为保护对象的,如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但该公约所指的“文物”范围显然比中国现行法律中的“文物”狭窄。其第2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文物系指因宗教或者世俗的原因,具有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方面重要性,并属于本公约附件所列分类之一的物品。”而附件所列11项物品皆为可移动文物或业已肢解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组成部分。当然,作为被盗或非法出口的对象,也只能是可移动的物品。因此,它用了“cultural objects”一词,而不是更大范围的“cultural relics”。

与“文物”近似的词汇还有“古物”、“古玩”、“古董”等。这几个词汇都是指古代流传下来的器物。“古物”(antiques)一词相对比较客观,仅指古代器物,其蕴含的价值或信息可大可小,而且表现形式既包括可移动的器物,也包括不可移动的物体,中华民国时期颁布的相关法律即以“古物”为保护对象,如1930的《古物保存法》,其所称“古物”即建国后法律中所指的“文物”。而“古董”或“古玩”则有供人把玩、欣赏的主观因素在内,通常为比较珍奇、体态较小的可移动器物。中国历代文人雅士或权贵阶层都有把玩或收藏古董的习惯.统治者也常以攫取和占有前朝珍贵器物来炫耀自己的权势或为自己正名,但这与文物概念强调其对于一个国家、民族或群体而言的历史、文化与科学价值是完全不同的。

(三)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是“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简称,是“世界遗产公约”框架下的特定概念。由于“世界遗产”包括“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部分,而“世界遗产公约”又对“文化遗产”有明确的界定,很多读者便产生误解,以为公约中的“文化遗产”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文化遗产。甚至相当一部分学者在相关概念的论述中,也不刻意区分作为“世界遗产”的“文化遗产”概念与一般意义的“文化遗产”概念。比如有学者认为:物质文化遗产即“从历史、艺术、人类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世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这显然是将“世界文化遗产”直接等同于“物质文化遗产”,因为一般的“物质文化遗产”并不一定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还有的学者从该公约对“文化遗产”的界定出发,认为“它保留了人类文化遗产事业产生以来的若干传统的内容,如文物、考古遗址、文物建筑等,但它又吸纳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若干新的成果,如出现了建筑群‘与环境景色的结合方面’、‘自然与人联合工程’、文物‘联合体’等若干新的遗产类别,体现了将人一地关系、文化遗产与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以及文化遗产的系统性、原真性原则纳入到一个体系中加以考虑的学术视野。”言下之意是“世界文化遗产”的范围比以往的“文化遗产”范围更广泛。这个说法同样经不起推敲,虽然从表现形式上看.世界遗产中的“文化遗产”确实比以往的物质文化遗产更加丰富,加入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新类别,但在外延上,作为世界遗产的“文化遗产”其实只是各国文化遗产中那些特别重要的、具有突出普世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部分。之所以会产生这些误解,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解读者忽略了公约第1条对“文化遗产”一词的限定:“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这是基于公约的保护目的对“文化遗产”所做的界定,这里的“文化遗产”实际上是“世界文化遗产”,其后所列的三项遗产形式即“世界文化遗产”的范围,而非普通意义的文化遗产或者物质文化遣产;还有一种可能是公约中译本将第一项译为“文物”造成的误导,既然三项遗产形式中第一项已经是中国法律中的“文物”,其外延当然要比“文物”大。但正如前文所述,此“文物”非彼“文物”,它只是“纪念地”(monuments)的误译,这三项遗产形式其实都是中国法律语境中的“文物”的应有之意,都在《文物保护法》的范围之内,只不过“世界文化遗产”更强调其突出的普遍价值,通常属于大型不可移动文物。

既然“世界遗产”只是“世界遗产公约”框架下的特定概念,我们就不能脱离公约来随意解释和使用这一概念。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很多学者和媒体在解读世界遗产时,都有意无意地夸大了世界遗产概念的边界。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世界遗产体系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双遗产和文化景观,文化遗产又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句话分开说当然没问题,但合在一起却充满了概念的混乱。这实际上是将世界遗产体系无限扩大了,按照“世界遗产公约”及其补充文件,世界遗产确实可以划分为这四种类型,但其中的文化遗产仅仅是大型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既不可能包括全部的物质文化遗产,更无法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的学者认为:“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混合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此外,还包括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特这种观点的学者在目前国内文化遗产学界不在少数,他们实际上是将“世界遗产公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视为一个整体,甚至将后者视为前者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认为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从产生背景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出现确实与“世界遗产公约”未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缺陷有关,但不能因此就断定两者是一个整体,毕竟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机制来看,它们不仅是两个独立的公约,不仅有各自的缔约国,也有各自的组织机构和保护机制,而且两个公约的任何条款都未明确表示或者暗示它们是一个整体,或者后者是前者的组成部分或补充。因此,“世界遗产名录”(World Heritage List)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The Representative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j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完全分属两个系统,不应混为一谈,各种媒体在报道各地申报上述两个名录时不加区分地使用“申遗”这样的词汇是极不合适的。

三、文化遗产的分类

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分类,文化遗产首先应该划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物质文化遗产

在国际法或外国法中,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被称为“文化财产”或“文化财”;在中国现行法律中,物质文化遗产则被称为“文物”。而文物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制作时代的不同,可分为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并可进一步按照朝代进行细分;根据制作材质的不同,可分为石器、玉器、骨器、木器、青铜器、瓷器、漆器、纺织品、纸质物品等;根据功能属性的不同,可分为礼器(大典、祭祀用品)、明器(随葬品)、生产生活用品、艺术品、科技文物、宗教文物、民俗文物、革命文物等。现行《文物保护法》则根据文物的存在形态作如下分类:

1.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即可以通过外力移动、且移动后不改变其价值和性能的文物。在《文物保护法》中,这些文物包括三大类: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不可移动文物的部件如果被肢解,通常也作为可移动文物对待,但在涉及文物犯罪及被盗文物返还时,处理原则可能会有不同。因为将不可移动文物肢解,然后盗运出境,显然比盗窃一般的可移动文物后果更严重,而在处理被盗文物返还问题时,更强调将被肢解的不可移动文物部件归还原处,以尽可能地保持文物的原始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文物被盗给文物原属国及其所有者带来的伤害。

2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即不可通过外力移动、且移动后会影响其价值和性能的文物。在《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中,不可移 动文物包括三大类:具有历史、( 范文先生网 )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着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在建筑式样、分布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可将其确定为部级、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进行管理和保护。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不可动物或不动产保护理念不完全一致的是:一般法律上的不动产严格遵循原地保护原则,如果移动就构成对所有权的侵犯,但对于不可移动文物而言,虽然一般也遵循原地保护原则,但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恶劣或重大基本建设等原因,原地保护反而不利于文物保护,也可以在专门技术手段的保障下实行整体迁移。虽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破坏了文物的原真性,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原始关系,但至少保证了文物的总体安全及其所蕴含的大部分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不得已选择。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

结合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可以发现两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基本一致.都可分为以下几类: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所不同的只是在“通知”中,在罗列以上5类表现形式后又加了一项“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而在“公约”中,文化空间并非单独的表现形式,是与这些表现形式中的一项或多项密切相关,已经被包含在这些表现形式之中了,这从其第1条第1款的定义中可以得到印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里的“文化场所”(cultural space)即“文化空间”,只是译成中文时用了不同的词汇。按照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的定义,文化空间即“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也就是说,文化空间强调的是在一个特定地点或时间里,周期性地进行某种传统文化活动,这个空间是以特定的传统文化活动的存在为前提的,每个文化空间都可能进行各种传统文化活动,可能有音乐、舞蹈等表演活动,也可能有民俗、祭祀、庆典活动,还可能包括多种多样的表演与庆典活动,离开了具体的传统文化活动形式,这个空间是不存在的。因此,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与文化空间并列起来有些不合逻辑。在2010年8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就改变了这种做法,将文化空间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中删去了,其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属于传统口头文学组成部分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之下,这个定义更直接地体现了“公约”的精神,可以说是“公约”相关概念与分类的本土化、具体化,既突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实际情况,也更具可操作性,其第(6)项“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放式列举比起“公约”的穷尽式罗列更具合理性。

(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形式上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前者具有具象的物质形态,表现为具体的物体,因此又被称为“有形文化遗产”;而后者则通常以精神、思想、技艺、知识等抽象形态表现出来,不具有具象的物质形态,因此又被称为“无形文化遗产”。两者在保护方式上也有很大的区别:前者强调对文化遗产的静态保护,强调其原真性、不可复制性,侧重对被保护遗产的修复、维护和展示:而后者强调对文化遗产的活态或动态保护,强调其传承和发展,侧重对传承人的保护、培养,以及知识、技艺的传承和传播。但这些区别不是绝对的,固定不变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着无法割裂的相互依存关系。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只是相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物质的因素,物质文化遗产中也有非物质的、精神、价值的因素,只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自强调的重点不同而已——物质文化遗产更加强调实物保护的层面,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为强调知识技能及精神的意义和价值。”啡物质文化遗产虽然通常以精神、思想、技艺、知识等抽象形态存在,但任何抽象形态都会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而物质文化遗产虽然表现为具体的物体,但任何物质形态也都是一定精神、思想、技艺、知识的反映和固化。就好比古琴艺术一定要通过古琴以及琴谱等有形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而秦始皇兵马俑中也蕴含着深厚的中国皇权文化、墓葬礼仪和雕塑技艺一样,离开了特定的物质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很难得到充分体现和传承,而离开了特定的精神、思想,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不能过分夸大和强调两者之间的区别。

参考文献:

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中华民族继往开来走向昌盛的精神支柱和智力支持,也是维护人类文化的多元,促进世界趋向和谐和平的重要因素。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库,合法利用,服务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深圳市宝安区人杰地灵,历史悠久,早在五千年前祖先们就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了灿烂的传统文化。自公元331年(东晋咸和六年)建县始已有1600多年历史。改革开放30年来,宝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随着深圳经济高速发展,许多本土民间传统文化面临失传的危机。如何保护好当地具有民间特色的文化艺术,成为宝安区的一项重要的刻不容缓的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工作方针,2007年9月5日,宝安区正式成立了由副区长任组长的宝安区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并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与申报、抢救与保护、传承与发展,应该是每一个基层群众文化工作者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光荣使命。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已初见成效。宝安区已成功申报了区级名录18个,其中,已入选省级名录的有:石岩街道《石岩客家山歌》、石岩街道《应人石传说》、观澜街道《观澜舞麒麟》、观澜街道《观澜客家山歌》、观澜街道《红釉彩瓷“满堂红”生产技艺》、福永街道《福永醒狮舞》、松岗街道《赛龙舟》、沙井街道《沙井蚝民生产习俗》。新安街道《上川黄连胜醒狮舞》、大浪街道《大船坑舞麒麟》、公明街道《玉律舞麒麟》、 松岗街道山门《传统七星狮》、福永街道《望烟楼传说》、松岗街道《赛龙舟》等。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离不开一方水土的保护,离不开一代代的薪火相传。为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安区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举办专题展览,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每年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宝安区都在《宝安日报》和宝安电视台上刊登和播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专版及专题片,向广大市民进行宣传。2008年6月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还专门将已列入省、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制作成活动展板,在区群众文化艺术馆大厅进行展出,之后又在宝安区所辖10个街道进行巡回展出,历时4个月。据不完全统计,累计有5万多人次观看了此专题展览。2012年4月12日,宝安区又对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进行公开授牌,并举办专题展览向公众展出。通过广泛宣传,市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宝安区群众文化艺术馆将正式列入省级“非遗”名录的民间音乐《石岩客家山歌》和列入市级“非遗”名录的民间文学《应人石传说》编排成客家山歌小戏《应人石传说》,参加广东省第六届群众戏剧曲艺花会比赛,荣获金奖。宝安区还在观澜、石岩、大浪、龙华、民治、西乡等客家人聚居地区的街道,组建了6支客家山歌代表队,参加深圳市第二届客家山歌艺术节。通过比赛使更多的人了解客家山歌,传唱客家山歌。

此外,区群艺馆还将省、市、区名录的“松岗赛龙舟”、“沙井蚝民生产习俗”编排成舞蹈《龙舟竞渡》和《蚝妹情》,参加深圳市2007年“鹏城金秋”社区文化艺术节比赛,也获得了金奖。每年春节、元宵节和“文化遗产日”,宝安区都组织被列入省、市、区代表作名录的福永醒狮、观澜舞麒麟、大浪大船坑麒麟舞、新安上川黄连胜醒狮舞、松岗山门七星狮等“非遗”项目到广场、社区、工业区进行表演,丰富广大市民的节日文化生活。

开展“非遗进社区”、“非遗进校园”,是“非遗”保护和传承的一个新举措。近三年来,宝安区分别在区群艺馆文化广场、观澜世纪广场和西乡大众广场、松岗第二中心小学、福永怀德社区等地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多项活动,每场观众均达数千人之多。既丰富了市民和来深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又提高人们对“非遗”的自觉保护意识。

我国实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区群艺馆在此基础上,深入挖掘,加快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并按照申报要求进行整理相关图文、声像资料,争取将区内所有的非遗项目全部申报成功。

在深圳市“非遗”保护中心、宝安区“非遗”保护办公室、大浪街道办的指导下,大浪街道文体中心根据街道的实际,全面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入选部级“非遗”项目大船坑舞麒麟项目的保护。该中心组织专人了解“非遗”项目目前的生存状况、传承人、相关场所、实物资料、相关民俗活动等,掌握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文字、相片、音像、数字多媒体等对“非遗”项目进行系统的记录、整理,予以妥善保存,建立较为完善的档案,通过多种方式、渠道对大船坑舞麒麟进行宣传。一是以文化遗产日、重大节庆宣传活动为载体,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麒麟作为吉祥的象征,参加了市举办的“非遗日”、“非遗进社区”等演出、在大浪街道辖区范围内进行社区文化节的演出;二是通过举办展览、开展专题演出等形式,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借助《宝安日报》、深圳电视台、《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宣传和展示。

宝安区大浪街道文体中心与街道成人学校合作,将大船坑舞麒麟项目及“非遗”有关知识编写成《社区教育教材――大船坑舞麒麟》,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与申报、抢救与保护、传承与发展,是每一个基层群众文化工作者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光荣使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文宁.让我们从亲近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N].工人日报,2006-02-24.

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理论

非物质文化是古代人类文明的证明和反映,对研究人类历史文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艰难的生存处境,在全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大规模的减少,部分甚至处于濒危状态。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在1982年我国有着394种戏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面目前只有100多种,被大众所知晓的只有50种,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的速度之快、数量之多。全世界范围都开始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方法措施来减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是一种有效、基础的措施,对此方法的使用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保护现状

(一)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群体的生活环境、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相互作用使得为物质文化遗产发生了微妙改变和创新,是他们自身也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归属感、历史感,促进了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传承、创新,才形成了世界上丰富多样的文明和历久弥新的民族文化。一个国家的、一个民族的文化底蕴决定着民族的发展,同时代表了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只有有着丰富深刻的民族文化才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二)保护现状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历史文化对国家乃至世界的重要性,在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同时要更加重视精神生活,这是未来发展的必然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至关重要,对其的保护措施也是各个国家和民族研究讨论的重点。目前,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减少速度加快。各个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不同国家之间也成立了国际性的组织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被进一步保护,国家也要采取更为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正确理解档案化保护

(一)档案化保护的必要性

依据联合国科教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一种信息和知识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人们言传身教在群体中进行传播,这也体现了它的非物质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实现这种意识内容的生、传递、发扬光大。由于通过人们之间的言传身教具有不稳定性,容易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歪曲和流失,所以档案化保护的形式成为了十分必要的保护手段。

(二)档案化保护的可行性

档案是通过文字、图表、音像等方式来实现对知识和信息的记录和传播,档案是一种载体,就档案本身而言没有意义,其价值体现在记录的信息和知识。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档案存在了一定的联系,有着一定的共同点。正是这种对有价值信息和知识的共同指向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成为可能。档案式保护不是指加强档案馆对申遗资料的管理和归档,也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研究。档案保护模式主要作用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环境的改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一种人为的保护措施,为其生存传播提供一种更安全、可靠的途径。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可以方便广大民众对一些知识信息的了解、学习,一方面使民众受到文化遗产的熏陶,另一方面可以激发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积极性

三、实现档案化保护的举措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档案式保护归结为: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整理研究、宣传普及,同时对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档案固化、研究和宣传,最终实现改善其生存、传播环境的目的,进而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一)保证档案管理各个环节作用的充分发挥。首先,建立、整理档案的基础性作用。档案的本身不能发挥非遗的保护的作用,非遗必须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必须通过人们相互之间的传播、认识和应用,所以单纯的记录记载不能保证非遗的生命力。非遗的性质决定了非遗有着无形性、多样性、动态性的特点,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很容易忽视它们的存在,以至于增加了对非遗深入了解的难度。档案的建立和整理能够实现对这类知识和信息的整理和固化,有利于我们对非遗进行体统的认识。其次,加强档案发掘非遗文化意义的作用。非遗能够有着强大生命力,经过几千年时间的磨砺还能存在的关键的是其文化价值,非遗的文化价值对现代社会的进步同样有着重要意义。当今,经济发展迅速,快捷、高效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主旋律,多以现代对文化价值重视程度不够,加强档案管理对非遗文化的发掘有着重要意义。最后,档案资料的公开性。非遗不应归少数人所享有,它是人民大众的文化,是属于世界的文化,通过建档、整理、研究得出的研究成果要实现共享,使学者和民众能够更加近距离接触认识非遗文化,重新拉近民众和非遗之间的距离,让非遗的文化精髓渗透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增进人民大众对非遗的宣传保护意识。档案公开的方式有多,例如电视媒体、图书资料、影视资料、学术讲座等,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宣传方式。

(二)保护主体的多样性

第一,加强相关公共文化机构的参与。档案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面对复杂的工作和庞大的工作量还需要图书棺、博物馆、文化馆等相关文化机构的共同参与,弥补档案馆的不足,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工作的全方位进行。第二,鼓励相关专家和学者参与非遗档案化。处于精英阶层的专家和学者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他们能够深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历史、人文、科学价值,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施行提供技术支持

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4

一、研究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被誉为“人类精神的家园”,是一种容易随时代变迁而被湮没的文化记忆。非遗的无形性使得它的传播需要借助于物化的载体,即空间载体、物质载体、人员载体。寻求合适平台,激发大众参与,对非遗的传播十分重要。城市游憩商业区(RecreationalBusinessDistrict,缩写为RBD)是城市旅游的重要空间形态之一,在城市旅游和文化旅游快速发展的今天,RBD面临着文化特色不突出,满足不了游憩者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困境。那么将非遗文化引入游憩商业区,实现二者的互动发展,就有可能促进文化与经济的双赢,保护与开发的共生。

民众既是非遗的创造者,又是非遗文化的传承者,所以在非遗的保护中应该居于主体地位。民众的文化自省、自觉并主动地参与到保护行动中,对于非遗保护效果影响极大。所以,在将非遗引入游憩商业区中,需要调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作用,维护他们的利益,并激发游憩者和非遗传承人共同的作用,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推动RBD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

二、理论基础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一词最早由斯坦福大学的学者提出,该理论最初应用于公司治理。1984年Freeman给“利益相关者”下的定义为人们广泛接受:“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被企业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在这个定义中Freeman强调企业与个体或群体间“影响”的双向性。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对传统企业“股东至上”逻辑的反叛。

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本地社区、媒体、环保主义等的压力集团,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他们有的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有的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有的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制约,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或接受他们的约束。利益相关者理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旅游研究领域。

在本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游憩商业区活动发展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既包括商业经营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还包括游憩者。因而为了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RBD更好的传播,需要照顾到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发挥他们的主体参与作用.

三、实现路径

(一)提升传承者的文化自信及对非遗的解说能力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就明确强调:“要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在游憩商业区内的传承者,既包括国家认定的传承人,还包括RBD内专业博物馆的工作人员,手工艺品体验馆的工艺师,非遗商品店的商户,非遗饮食的制作者等。文化自信是指我们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和对自身文化发展的坚定信心。传承者只有对自己的文化具有强烈的认同感,才会更好的将他所传承的文化向大众进行传播。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传承者是否热爱自己所传承,传播的文化,以及是否具备将这种文化解读,传播,甚至营销给游憩商业区内的游憩者的能力,对于非遗的传播效果影响很大。

所以,应该提升传承者的文化自信及对非遗的解说能力。其实,对于非遗文化产品开发的过程,就是提升传承者文化自信的过程。在传统生存环境中,许多非遗文化传承者无法靠非遗维持生存,非遗文化面临无人问津的局面,而通过对非遗文化产品的开发,非遗得到了市场认可和许多游憩者的喜欢与认同,传承者的文化自信也就得到了提升。所以,提升传承者的文化自信,就是要合理和深入开发非遗文化产品。

(二)深化游憩者的文化体验与文化自觉

游憩者既是非遗文化传播的接受者,同时也可能转化为非遗文化的传播者,甚至是传承者,他们是非遗保护的主体。对于外地旅游者而言,他们可能首先是非遗文化传播的受众,但通过参与非遗活动项目,可以增强他们对非遗文化的了解,认知,进而发展为主动进行传播,如果兴趣足够浓厚,也有可能成为非遗文化的传承者。对于本地游憩者而言,非遗文化的生存土壤本身就在他们中间,非遗与他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本地游憩者通过非遗游憩活动项目的参与,可以深化他们最自身文化的理解与认同,更有可能进行传播,传承非遗文化。

然而一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游憩者是否会传播,传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游憩者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了非遗活动项目,他们获得的体验感受如何。如果感知深刻,感受美好,那么就极有可能推动其对非遗的传播,传承。如果体验肤浅,那么就不会增强对非遗文化的认同。就目前游憩商业区内游憩者的活动而言,根据游憩者融入程度的不同,我们可以将他们的体验分为三种,也就是表层体验、中度体验和深度体验。表层体验主要存在于传统的观光中。游憩者往往是走马观花地观光,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没有真正近距离地参与到游憩项目去,也就难以获得独特而难忘的体验感受。

其中,加强对非遗的媒体的宣传,学校教育,社会舆论的引导,对提升游憩者的文化自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同时,对游憩环境等客观因素来讲,游憩项目是否具有参与性,游憩项目是否注重创新,满足游憩者的需求,是游憩者能否更好融入到游憩环境的重要外部影响因子。就游憩商业区内的非物质文化游憩项目而言,主要包括饮食,商品,手工艺体验,节庆活动,游乐项目等。对饮食项目,游客通过闻香、品尝等方式来体验,其体验度还是比较高的。但如果让游客感知其背后的精深的非遗文化,就需要通过让服务人员介绍,演示等方式来将非遗呈现给客人。有些饮食环节的制作,可以在客人中间来进行,边做边讲,有可能的话,让客人自己去尝试一下制作方法。比如花生糕制作的捶打环节。一定会给客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译介学;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

在全球化语境下,东西方文化失衡现象越来越明显。为了促进文化间的平等对话,维护民族身份与世界文化多样性,加强和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对外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外宣翻译研究意义非同一般。“非遗”的外宣翻译研究不但能够有效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对外传播,搭建起彼此沟通的桥梁,同时也能为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做出贡献。

一、“非遗”翻译研究现状

我国目前已有30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目前拥有“非遗”数量最多的国家。但对于“非遗”外宣的翻译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迄今为止只有两部英文版的“非遗”出版物问世。2008年,海峡文艺出版社的《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的《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英文版)》。中国在自己传统文化向着世界传播的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事文化遗产向世界范围内的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蕴含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但是因为世界文化差异较大,中国一些基本风俗文化在翻译中可能面临着不知如何翻译的状况,在翻译中出现一些词不达意现象,因此在今后的管理中需要将翻译工作进行更加准确研究和使用。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与区域开发开放的深入开展,国家与地区间的文化交流必将不断增强。各地区已开始关注“非遗”这种独特而又丰富的文化形式的外宣翻译研究,纷纷立项支持,积极开展各地区“非遗”项目的翻译研究工作。如浙江省外文学会专题研究项目“从异化翻译视角看越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传播(ZWYB2013007)”,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跨文化视域下的商洛非物质文化遗产英译研究(14JK1215)”等。研究者结合所在地区的“非遗”项目内容,运用不同理论,从不同视角,对“非遗”的外宣翻译展开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如陈芳蓉(2011,2013)分析了“非遗”英译的难点,并从文化多样性的视角讨论“非遗”的译介。吴克炎(2011)探讨了“非遗”翻译的认同原则和针对性策略。覃海晶(2015)从生态翻译学视角出发,从翻译生态环境、“译者中心”和“译本多元共生”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二、“非遗”特点对翻译的影响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点的认识是做好外宣翻译的前提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特殊遗产,从内容到形式都有其特殊性。突出表现为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变异性、民族性、地域性、多元性等。这些特点从不同方面对其翻译造成影响。其中,活态性(也称无形性)是“非遗”区别于其他文化形式的最大特征,虽然它也有物质的因素、物质的载体,但它属于人类行为活动的范畴,需要借助行动展示出来,这也为翻译造成了困难,即翻译文本内容的选择与确定。“非遗”的独特性、民族性等特点注定翻译文本中会出现大量民族特色鲜明的文化专有项,也是翻译的主要难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中,需要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同时需要保证翻译的内容符合国外的文化翻译特点,在进行翻译的过程中需要结合传统文化的精髓,将中国传统文化融入到翻译中去,了解国外语言特点和表达方式,将中国传统文化和所翻译国家语言相结合,这样才能将中国非文化遗产的深层精神进行传播,保证翻译的完整性。文化的翻译需要各个国家之间文化的交融,这个是翻译中比较困难的内容,因此在进行翻译中需要将翻译内容和被翻译国家的语言融合,保证翻译的实用性。三、译介学视角下“非遗”翻译研究译介学最初是从比较文学中媒介学的角度出发,目前则越来越多是从比较文化的角度出发来对翻译进行研究。译介学关心的不是语言层面上出发语与目的语之间如何转换的问题,而是翻译作为人类一种跨文化交流的实践活动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和意义。译介学的视角有利于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的效果,对其有效传播与交流,传承与保护具有重大启示意义。译介作为文化传播行为包括五要素:译介主体、译介内容、译介途径、译介受众和译介效果。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探索最佳译介模式取得译介效果。“非遗”的译介模式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译介主体”研究

“译介主体”是关于“谁来译”的问题。一般认为中译外的材料应该由外国人,即目标语为其母语的本族语者来翻译才能更好地实现传播目的。但翻译的第一步是“理解”,而且“非遗”的材料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富含民族特色文化内容,即使中文水平较高的外国人在理解的时候也会出现一定困难。因此熟练掌握外文的中国译者还是首选,并且中外合作才能实现理想的译介效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工作不仅需要中国本身对文化进行深入的理解,同时和语言工作的外来工作者保持联系,将不同地区语言结构进行研究和交流,这样才能进一步将不同的文化进行了解。在进行翻译主体的选择时需要关注的是非文化遗产本身,而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翻译工作过程,这样更加便于深入了解不同地区文化管理情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更加深入的交流。

(二)“译介内容”研究

“译介内容”是指“译什么”的问题。由于“非遗”的活态性等特点,在翻译过程中的原语内容决定了外宣翻译的最终效果。“非遗”项目多以实践、表演等形式呈现,要想实现外宣翻译信息传播的目的,让非本族语者了解甚至认同这些实践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就要求译者要把活态的信息转换成语言文字进行深入的阐述。“非遗”的文字材料并非都出自一人之手。有些是来自民俗学者,也有一些是来自“非遗”传承人。二者撰写的文本语言风格大不相同。这对译者提出了一定挑战。在翻译时,需根据外宣翻译的目的对原文内容做适当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过程需要关注翻译的主体,在进行翻译过程中需要将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进行深入的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需要较多的文化和思想,要想外来文化传人将各种思想进行吸收就需要将其进行动态的展示,与其自身的文化特点相符合,进一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能够通过语言进行传播。

(三)“译介途径”研究

“译介途径”是指“怎么介”的问题。“非遗”的译介有别于其他以静态文字形式呈现的外宣材料。“非遗”的活态性决定了其有效传播途径必然需要实践活动或表演形式与文字说明相结合,这样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因此除了传统的出版发行方式以外,还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一更加便利、更加有效的译介途径。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联合媒体、高校、“非遗”传承人等进行多部门合作,不断加大投入和宣传力度,除制作带有英文字幕或解说词的宣传材料通过门户网站进行传播,还可以利用国际会展、体育赛事等活动开发多维度的宣传途径。同时还应该号召企业、社会组织甚至个人都积极参与其中。如旅游行业可以开发“非遗”相关国际旅游项目等活动。途径的选择是需要关注的问题,非物质遗产的宣传和延伸需要一定的介质,这样才能进一步将中国传统文化进行传播,让其在国际上得到更多的认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需要社会各界人员的参与,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其基本的价值。在进行传播途径选择的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传播途径的选择,要将传播的途径和现代化传播手段相结合,利用网络平台更多的吸引人们注意力。

(四)“译介受众”研究

“译介受众”是指“传播对象”。外宣翻译的主要目的是传播信息并吸引外国受众。因此对于受众的研究直接影响传播的效果。受众对信息的接受和领会受到所在语言文化环境和观念的深刻制约,相同文化团体成员之间所享有的“认同感”形成了属于该团体成员自己对事物的共同标准和期待。外宣翻译的受众是外国人,他们的社会历史、生存环境、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价值取向都与我们相去甚远,要想让外国受众了解并接受中国文化就要在彼此之间建立“认同感”。由于中外在文化和语言方面的巨大差异,译者要对彼此的话语方式和表达习惯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尽量采用受众能够接受的方式来表达。在进行认同感培养过程中需要重视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将中国的传统文化进行发扬,这样可以引起不同国家学习和了解中国文化,进一步促进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中国在进行传统文化的传播可以加强和国际上人员的交流与合作,例如在其他国家建立“汉文化”院校,从而加强国际间交流,进一步提升中国传统文化在国际上的地位,这样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更加深入的传播。结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宣翻译研究对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中国文化“走出去”的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如何有效地把民族特色文化传播向世界各地是外宣翻译研究的首要任务。本文从译介学视角分析,根据“非遗”的特点进行深入研究,认为译介主体宜中外合作,译介内容要灵活编创,采用多媒介多维度的译介途径以及译介受众认同的表达方式才能实现最佳译介效果。

参考文献:

[1]陈芳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英译的难点与对策[J].中国科技翻译,2011(5):41-44.

[2]陈芳蓉.文化多样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译介[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13(3):64-69.

[3]吴克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翻译与读者认同[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2):133-139.

[4]覃海晶.生态翻译视阈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5(5):15-19.

[5]李世涛.试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和性质[J].广西民族研究,2007(3):182-188.

[6]谢天振.译介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文化;非物质;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09)12-0105-02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这样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括的六项内容,这些内容前五项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界定的五项内容一致,之外又列举了第六条为“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就上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与范畴的规定来看,壮族铜鼓文化无疑属于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壮族铜鼓文化面临的困境

铜鼓是壮民族文化的一个象征,也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熠熠生辉的明珠。据考古学家考证,大约公元前七世纪时就有了铜鼓艺术的萌芽。壮民族是最早使用铜鼓的民族之一,壮族民众铸造和使用铜鼓几千年的历史积淀了丰富的铜鼓文化。在我国西南各民族铜鼓文化面临濒危的今天,广西境内红水河流域的壮族聚居区,仍有“活态”的铜鼓文化传承于世,每逢过年过节,或壮家人盖了新房时,都能听到浑厚的铜鼓声。壮族铜鼓文化以其悠久的历史和传承至今的活态性首批成为国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项目,“壮族铜鼓习俗”也已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像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壮族铜鼓文化在当今社会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潜在危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生存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它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革。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与农业社会和落后的生产方式相联系,随着当今工业社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他们存在的社会基础正在逐渐消失。就铜鼓文化来说,铜鼓是人类社会青铜时代的产物,奴隶社会时期是铜鼓文化最为辉煌的时期。谢崇安在《壮侗语族先民青铜文化艺术研究》中认为:西南地区各民族的奴隶制时期是“以铜鼓为权威中心的方国社会”。那时的铜鼓具有政治与宗教上的绝对权威性。随着西南地区奴隶制的瓦解及其各民族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直至现代化比较发达的今日,铜鼓文化生存的社会基础已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在这个根本原因的影响下,壮族铜鼓文化延续到今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铜鼓神圣性的衰退,人们不再崇拜它,以前很多使用铜鼓的祭祀礼仪场合不再用铜鼓,人们只把它当作娱乐工具。而当今人们娱乐的方式多种多样,壮家传统娱乐活动唱山歌、跳铜鼓舞等亦被电影、电视、唱流行歌曲等现代娱乐方式所代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铜鼓的时候越来越少,现有生活方式不利于铜鼓文化的生存和传承。其次,现有铜鼓不仅数量较少,而且破损比较严重。铜鼓铸造技艺已失传,现有铜鼓都是前代人留下的。这些为数不多的铜鼓近几十年来又经历了多次浩劫,建国后的大炼钢铁运动和“”都给铜鼓带来了灾难,很多铜鼓被销毁或者砸烂,红水河流域流现有铜鼓损坏都比较严重。照此下去,再过几十年或上百年,铜鼓都不复存在了,何谈铜鼓文化的传承。第三,一些颇有造诣的铜鼓艺人年事已高无法表演,而后辈年轻人又不原意学习铜鼓的演奏,铜鼓表演人才日益减少。铜鼓的演奏、歌舞以及相关习俗的传承面临着严峻的危机。诸多因素造成了壮族铜鼓文化正处于举步维艰的危险境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壮族铜鼓文化的保护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突破。”本文以为,做好壮族铜鼓文化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确保其顺利传承和发展,继续发挥其文化功能和作用,要从政府、学者、民间组织这三个方面来进行。

第一,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和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建立各种完善的体系。相对完善的法律、政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以实现的保障。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倡导和支持主要应体现在对其在功能转换的引导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原有文化功能在一定程度已逐渐丧失,这是造成其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而政府可以对此进行引导,如将其原有的娱神消灾功能向娱人乐群功能转换,将民俗文化资源向旅游文化资源转换等。就壮族铜鼓文化而言,当地政府应该更新观念,将铜鼓文化放在人类文化多样性及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在充分发挥铜鼓文化在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中的价值的基础上,顺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发展的规律,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市场开发。这样才能调动起铜鼓文化享有者和传承者的积极性,使铜鼓给当地人民带来实惠的同时,促进其传承发展。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保护职能还应该体现在对传承活动的关键因素――传承人的保护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强调最多的就是传承人。传承人是民俗文化发展、传递和承接过程中的主体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技艺、技能或传统知识和经验,是以无形状态和非物质形式出现的,这些因素掌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手中。关注和保护传承人,实际上就等于抓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核心,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也特别强调了保护传承人的举措,文件明确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本文以为,面对壮族铜鼓文化中出现的传承危机,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采取种种措施。如全面搜寻民间铜鼓艺人,对隐藏在民间具有高超技艺的铜鼓艺人予以关注;利用教育方式,提高艺人思想觉悟,使他们能够自愿传承技艺和技能;提高艺人地位,使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良好的经济收益;政府要定期组织民间铜鼓艺人走进大中小学综合素质教育课堂,让青少年充分了解铜鼓文化,使铜鼓文化有一个广泛的被认知空间;政府也要定期组织铜鼓艺人走进授业场所,给愿意接受传承的年轻人传道授业,保证民间艺人的传承后继有人、生生不息。所有这一切,政府的宏观调控都责无旁贷。

第二,学者的力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学者虽然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积极参与者,所起的作用却是任何一方都无法取代的。学者从理论上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内容、价值和意义,以及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方法等。学者已经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所蕴含的文化价值,而对于其精神内涵和文化价值的挖掘也是他们应该做的。王文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重点强调的不是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蕴含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说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重视解读和挖掘其蕴含着的各种精神观念,这些工作都非学者莫属。就壮族铜鼓文化而言,铜鼓自产生到现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悠久的历史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这些需要学者去研究发现,弄清铜鼓在历史上和未来的文化价值将更有利于铜鼓文化的传承发展。铜鼓传说是铜鼓文化的重要承载者,通过铜鼓传说,我们可以看到古时人们对铜鼓的认识和理解,它是人们全面了解铜鼓文化必不可少的材料。铜鼓传说的代代相传是铜鼓文化传承的重要方面,对铜鼓传说的搜集整理和研究也是保护传承铜鼓文化必有的内容。此外,铜鼓的铸造技艺已经失传,要让铜鼓文化更久远的流传下去,铸造新的铜鼓是必须的,对铜鼓铸造技艺的探索发现也离不开学者。

第三,民间社团组织也应该发挥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民间,扎根于民间,保护和传承也在民间,民间组织对其保护和传承有着很大作用。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告诉我们,民间社团在其保护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惊人的。比如已延续几百年的河南周口的太昊陵庙会,每年都是由会首来轮流组织。壮族铜鼓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也应该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

综上所述,壮族铜鼓文化在当今社会面临着诸多生存困境,为了让这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继续传承下去,国家、学者和民间组织都应该充分发挥作用。对壮族铜鼓文化的挖掘、抢救和保护对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推进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要作用。铜鼓传说是铜鼓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壮族铜鼓传说的研究对铜鼓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具有一定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蒋廷瑜. 铜鼓艺术研究[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

[2] 谢崇安.壮侗语族先民青铜文化艺术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文素质;大学生;构建

1 相关内涵

1.1 人文素质含义

人文素质是由知识、观念、信仰、情感、意志等诸多因素综合而成的一个人的内在品质和外在风貌,体现在文化素养、审美情趣、理想追求、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强调人文知识与人文精神的综合,即人文素质强调的是通过获取人文知识并使之内化为人文精神的结果。

1.2 人文素质教育的定义

人文素质教育,就是将人类优秀的文化成果通过知识传授、环境熏陶以及自身实践使其内化为人格、气质、修养等个性特征,成为人的相对稳定的内在品质,其目的主要是引导学生如何做人,包括如何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以及自身的理性、情感、意志等方面的问题,它是维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1.3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教育的概念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概念及所包括的范围做了详细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就是运用蕴含着丰富的人文教育资源,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和环境熏陶,使人类优秀的人文成果及其所蕴含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人生态度、审美情趣、思维方式等,内化为大学生的品格、气质修养、处世哲学,使其提升自身的人文素质。

2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的影响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大学生人文素质培养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图1更为形象地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及渠道,非遗蕴含的丰富人文知识提升学生的知识含量,为大学生人文素质夯实基础,同时学生通过参与非遗活动可以强化其人文精神,为大学生人文素质培养提供内在动力,而良好的大学生人文素质有利于非遗的保护和发扬[1]。

3 大学生人文素质的构建

人文素质内涵强调人文知识与人文精神的综合,即人文素质强调的是通过获取人文知识并使之内化为人文精神的结果。因此人文素质的构建要通过以下方面来构建。

3.1 协调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的关系

素质教育就是克服我国高等教育长期存在的重自然科学知识的传授、轻人文素质培养的倾向。首先,我们必须转变教育观念,树立长远教育的思想,要确立人文学科教育在大学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在课程设置、经费投入、资源配置、师资培训上保证人文学科教学需要,重视人文学科发展,只有人文学科发展起来,才可能使整个高等教育得到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保证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以实现从单一的专业教育向综合教育转变[2]。

3.2 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课程

课程确立了以人文知识传播为基础,向社会实践延伸的课程建设思路,教学内容突出原始性与活力性。

3.2.1 基础课程以普及知识、注重思想性教育为主要立足点

要想让大学生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增加人文知识,首先必须让学生了解该类文化遗产概况,要让他们由衷地钦佩文化遗产的博大精深与神奇,并让他们深刻地感受到文化遗产可以开拓他们的视野,丰富他们的人文知识。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课程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课程设计要通俗化、生动化。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隐形课程资源,充分拓展学生的自主学习空间。因此,课程内容要避免过多理论性的说教,而是要选择有利于拓展学生思维的素材,并尽可能以视频、图片、实物展示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学生展示博大精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让学生陶醉在精湛的技艺和古老的传说中,畅游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海洋中,使学生深深地迷恋上传统文化。

2)课程设计要突出精神内核,坚持情感和意志教育相融合。现存的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与传统道德观念有关,特别是以孔子“仁爱”思想为主,弘扬“孝梯”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随处可见。如戏剧中的“岳母刺字”、“秉烛夜读”;木版年画中的“二十四孝图”、“孟母三迁”、“三国演义”、“水浒传”等,它们或提倡精忠报国思想,或劝人行孝、与人为善,或劝人从小事做起不要好高骛远,感情真挚、质朴,具备实用和传承的特征[3]。通过课程,使学生明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部作品或一种技艺,而且蕴含着深刻的文化内涵和精神特质,这些是创作者用心塑造的表现中华传统思想和道德取向的文化载体。因此,以课程介绍单个文化遗产的内涵为契机,向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教育,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并引起文化共鸣。

3)课程设计要联系实际,鼓励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丰富的历史、经济、文化、教育、审美等价值,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静态性与快速发展的动态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下,其生存空间越来越狭小,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提升其文化影响力和生存力,是课程的目标之一。所以课程内容要鼓励大学生不仅要增强历史使命感,勇敢承担传承优秀文化遗产的重任,更要鼓励学生进行文化创新,赋予文化遗产新的时代意义,使中华文化永葆生机和活力。

3.2.2 提高教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能力

教师是人文素质教育的实施者、引导者,因此教师的人文素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了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人文素质教育载体的要求,高校应探索形成双师型的教师团队模式:“教师 =传承人”、“教师 +传承人”。“教师 =传承人”模式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传承人聘为传习课程专业师资,该模式中的教师含义更为宽泛,积极借用校外资源是其最大特点,而“教师 +传承人”模式是通过民间艺人与高校教师共同参与、同台授课的方式,组建了 “高校教师 + 传承人”的教学团队,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化教师队伍。

3.3 人文知识内化为相对稳定的人文精神

3.3.1 实践课程以培育学生学习兴趣

人文知识必须通过一定的教育和实践活动“内化”为学生稳定的素质和自觉的行动后,才会成为受教育者的素质,因此加强实践课程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实践课程”,即学生人文知识的内化通过学生亲身体验和拜师习艺的方式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强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融入高校人才培养。“实践课程”,包括以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对象,实现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与学生日常生活合而为一,在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也增进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热爱,进而增进对民族和国家的认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中有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及游戏、传统体育与竞技等17项。实践课程根据学校的自身情况选择性的开设实践性的课程。通常实践性课程以音乐、舞蹈、武术及绘画等为主线。在实践课程开设方面,湖南吉首大学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开设了陀螺、千秋、抢花炮、高脚马等民族传统项目的教学、研究和推广,但由于受技术主义的影响,在教学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田径、球类、体操等专项技术的传授,而忽视其发展历史的研究;在缺乏素质教育意识的年代,学校对学生的考核也主要从专项技术方面评价,当市场开放后,学校大力加强实用主义课程的教学,导致学生知识素质被社会主流品味同化。技术主义和实用主义影响了学校的课程设置,因此实践课程缺失也是必然,师生缺乏人文教育的学习和了解,制约了人文知识内化为学生的人文素质。

3.3.2 让学生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人文知识内化为人文精神的过程,也是学生自觉传承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因此充分培育学生的文化自觉性显得尤为重要。为充分培养学生的文化自觉,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尝试:

1)成立学生文化社团,如书法与绘画协会、手工艺协会、民俗社团等,把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学吸引到社团中来,通过策划一系列有意义的活动,让其亲自传承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

2)增强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学校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搭建一系列平台,组织或鼓励学生亲自去改编或演唱民间歌谣、表演民间曲艺、制作民间工艺等,从而让文化遗产在校园遍地开花。

3)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调研活动,让学生采集自己家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并以影像、图片、实践报告等形式的材料进行展示。以此途径“让大学生亲近民间生活,接触民俗传承人,了解民俗文化和民间文学的精彩魅力,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培养锻炼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4]。引导学生走向社会,以自己的行动唤醒大众尊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行为。大学生在自觉传承文化遗产的基础上,还应以自己的行动如向公众宣讲、表演、制作图片展等形式,影响和感化身边的人投入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洪流中。

参考文献:

[1] 刘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关系研究[J].科技广场,2012(10).

[2] 周春燕,程康.大学人文素质教育及人文精神的构建[J].江苏高教,2000(6).

[3] 许建宝.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谈大学生艺术素质的培养[J].经营管理者,2010(08).

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8

一、深入调查了解熟练掌握当地民族民间文化的基本情况

深入调查了解,全面熟练掌握一地民族民间文化的基本状况,我认为是基层文化干部应具有的基本素质,如不能对当地的民族文化历史有所研究了解,对存在于民族民间的文化艺术不能做到摸清家底、心中有数、如数家珍,他就很难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之中,而不能起到基层文化干部应起的作用。

就我们喜洲镇而言,喜洲镇地处大理市中心,也是以洱海区域白族文化的中心点,它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祖先遗留下的优秀文化遗产数不胜数,就物质遗产方面,如以严家大院(国家一级文化保护单位)为代表的白族民居建筑,是民族建筑史上的一朵奇葩,它彰显的是白族人民的智慧与文明,作为民族建筑邮票代表作得以发行。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方面,以“白族绕三灵”(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代表的各种民俗节日,水稻栽插前的“绕三灵”,栽播开始的“开秧门”,端午节的“赛龙舟”,抽谷穗时节的“火把节”,水稻收回家时的“尝新节”,洱海开始捕鱼时的“开海节”,再加上各村寨供奉的不同“本主”所过的“本主节”,可以这样以为,喜洲镇民俗节日一年四季不断月月都在过节,在这些丰富的节日中蕴育着许多白族先民的古老信息,同时也是白族农耕劳作方式在民间民俗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其它以“白族扎染”(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代表的手工制作技艺,白族刺绣、白族剪纸等,以白族大本曲(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作)为代表的曲艺、戏剧、音乐、舞蹈、吹吹腔、白族唢呐、白族民歌、小调、白族霸王鞭、八角鼓舞、双飞燕舞、巫舞等数不胜数。

对以上这些众多丰富的民俗节日,如何正确分析认识它们的历史渊源、文化价值、等方面,我们以白族“绕三灵”民俗节日为例,我们在全面熟悉“绕三灵”的历史渊源、基本状况的基础上,对其历史沿革、文化内涵与价值是这样分析的:

“绕三灵”的历史性,其主要表现在“绕三灵”的主要祭祀对象是白族地方保护神“本主”(精神保护神),而白族的“本主”崇拜按有文字记载至少前推至唐南诏时期,“绕三灵”祭“本主”所祈求得到的东西是保佑风调雨顺,栽插顺利,来年丰收。而大理地区已有三干多年的水稻农耕历史,农作物的收成好坏(主要指水稻),取决于雨水的多少而决定,而“本主神”的主要神力就在于呼风唤雨,因此从“绕三灵”的拜祭对象,到求雨祭祀内容就能充分说明“绕三灵”活动最少也有上千年的历史。

“绕三灵”所用典型道具“树”实际上是“社村”的象征,代表各村的土地和“本主神”,是古代“社祭文化的遗存”。“树”与“社”有关,“绕三灵”以社为单位,(一棵树、一支队伍代表一个村庄)体现了以自然村落组成“绕三灵”的村祭亦即社祭的古老宗教崇拜遗风。执树老人手持牦牛蚊帚,从牛尾蚊帚的使用,我们可以看到白族对牛崇拜的遗风,牛在原始农业活动中是不可缺少的工具之一,把牛敬为神的民族比比皆是,甲骨文中的舞字,就是一人手持两根牛尾舞动造型,因此“绕三灵”队伍中的舞牛尾习俗蕴含着中华文化的某种古老信息。

“绕三灵”各村以社祭形式,簇拥着村社的象征――柳树,到庆洞“神都”朝拜中央皇帝(管本主的最高长官)的同时,沿途还巡祭其它村的“本主”,这种祭祀形式不仅突出了广大白族民众的文化认同感,也加强了白族村寨之间的精神文化联系,“绕三灵”活动是白族精神文化的集中体现。

“绕三灵”活动是娱神娱人的大舞台,是集中展示白族民间艺术的文化载体。它集中了各种白族音乐歌舞艺术,同时又是浓缩了白族思想、宗教、历史、文学、娱乐等传统精神及白族审美意识。

由于白族“绕三灵”历代都不被看作是正统文化,而被视为主流文化的“异类”始终遭受到封建文化的抹杀,所以很少有文献史料记载。待到“时期”曾被列人封资修文化类,禁止“绕三灵”活动。“绕三灵”活动的复苏也是近20年的事情。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绕三灵”的主要文化价值,体现为:“绕三灵”活动是传统文化的传承平台,是白族对自己民族历史的回顾,也是对自己民族文化历史的追忆,它充分展现了白族精神文化和历史文化空间,同时又集诗、歌、舞、乐之大成,是广泛涵盖白族多种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的载体,具有现存文化传统独特见证的价值,同时传递着古代生殖崇拜信息,是相对稳定的民间活动空间。符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选要求。

作者有幸于2009年4月参加以州文化局组成的专家组到喜洲沙村为“白族鱼鹰捕鱼驯化技艺”作专题课题调查研究(笔者是成员之一),对有上千历史的白族鱼鹰捕鱼驯化技艺进行全面的调查与了解,在调查的全过程中,笔者详细为专家提供了白族鱼鹰捕鱼驯化所掌握的现状和基本信息,使专家们顺利完成了此次调查,并制成文体,逐级上报,该项目很快被州、省级审定为州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作”,同时被省推荐为参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作的项目。

二、认真学习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概念

通过对“白族鱼鹰捕鱼驯化技艺”的调查,笔者从专家们身上学到了不少有关“非遗”的知识,同时深深认识到在摸清家底,熟练掌握本地传统文化艺术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为能理解认识这些众多民族民间文化的分布情况、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传统谱系、代表性传承人、主要特征、重要价质等方面的内容,还要认真学习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新的名词和新的概念,是我们文化人必须面对的一个新课题,同时也是申遗工作的重要理论基础,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完善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而提出的。严格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应指与“有形的”“物质的”文化遗产相对应的部分文化遗产。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应该是包括人创造并遗留下来的全部口头形态,非物质形态

的文化遗产,其中:口头遗产应泛指人类的全部语言形态,无论其语种大小。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遗产”一词要求具一定的历史价值外,所谓非物质也是包容量极大的。非物质而系人为者,除了与人相关,我们很难再找到别的对象。我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特定的口头文化外,就是指人的行为文化或人体文化即传人文化。

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定义讲得明白直观,部分学者在讲课中就直接是这样来解释的:从文化的角度来讲,文物保护属物质遗产,与之相对应的无形的、看不见、捉摸不定的文化属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就是“东西”,而非物质就是“不是东西”;古琴本身是物质遗产,而古琴的艺术表现、文化内涵、表现形式、表现形态、表现的过程,也就是说古琴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白族扎染来分析,白族扎染本身也是物质的东西,但它的传统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包括它所反映出的白族人民的审美意识和民族的创造智慧及在白族服饰、日常生活用品、传统民俗、宗教礼仪、民族婚丧嫁娶,节日中所具有功能与价值(包括扎染土布的药用功能)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9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开发思路 经济价值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早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已在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兴起。但对其概念却并未有准确的界定。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概念被确认。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确定,使其保护与开发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与行动中来。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整理和保护行动落后于它的消亡速度,呈现出岌岌可危的现状,如民间戏曲、戏剧在衰落,年画、剪纸、皮影正在逐渐消失。而与此同时,中华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正吸引着世界目光。无论是“中国京剧欧洲行”的顺利开展,昆曲和古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口头文化遗产”名录,还是《卧虎藏龙》获奥斯卡奖项,都说明了中华民族文化的魅力所在。但是就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得到越来越多世界认同的同时,许多的国家将许多本属于我国的文化遗产纳入本国家的文化产业战略,对这一宝贵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从已经久远的“敦煌”艺术的流失,景泰蓝、宣纸技术被窃,到近年来美国《花木兰》的高上座率,韩国的皇家音乐“申遗”(韩方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明确说明该项艺术源自中国),以及韩国欲夺我们的“端午节”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少林商标在美国抢注等事件屡屡发生,这在说明中国非物质文化独特地位的同时,也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我们行动迟缓,一些优秀的文化遗产将被他人“端走”,我国优秀的文化将被肢解。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思路和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及人类过度的开发与不合理的利用,已使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严重伤害。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亡,为人类提供了十分惨痛的反面历史教训。

我国及世界各国政府,已充分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为此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举措。

二零零二年,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从二零零三起,我国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二零零四年八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年,国家文化部、财政部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二零零五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随后,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二零零六年,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五一八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六月,又举行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文化遗产日”。文化部为此专门成立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成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二零一一年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第四十二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所有这些,都在政策上、法律上、人力、物力、财力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强大持久的支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现实意义

理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特点,对于指导我们合理开发和利用其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有利于拓展文化资源范围,提升文化资本优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提升到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的高度,对内容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梳理和挖掘,认真研究和分析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和转化机制、转化方式,这必将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范围,为中华民族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为未来的文化经济竞争取得资本优势打下坚实的基础。经济发展越来越证明,人类终将进入“文化发展牵引经济”的时代,随着文化产业的革命,文化不再仅仅是抽象地、间接地作用于社会物质实践,而是将直接地进入社会实践,变为直接的生产力。

2、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有利于挖掘文化资源特色,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如前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特定的区域内,由特定的群体或个人创立的。如川江号子不可能产生在黄河之滨,伏尔加船夫曲不可能产生在尼罗河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民族区和区域性特色,使之在从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文化资本实现经济价值的转换过程中呈现出各自特色。

3、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有利于发现文化资源亮点,形成新型产业样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清理、研究和挖掘,还可能发现其中的许多资源亮点,培育出一些新的产业,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些新的经济增长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广、涉及面大,能产生多种效益。对于其中的许多价值现在的人们还很难做到全面、系统地了解和认识。但一旦认识和发现,就可能为经济发展创造出意想不到的增长点。

4、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丰富农民文化生活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了明确的目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像珍珠般散落于各民族和各地区。中国农村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分布区,农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样式的主要传承者,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是农民自己的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传承的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就是该文化样式再生的过程,只要设计合理,就可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不断产生出文化产品,通过文化产品的营销,实现其经济收益。■

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10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承

中华历经了五千年的发展,中华儿女创造了深厚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为了让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人民应该团结起来,共同展开保护行动。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保护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民族命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由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列》中首次提出的,而真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定义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国务院颁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二、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三、 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呢?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三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免费使用,不经许可但可通过付费使用,经许可且需付费使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期限。对于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更严重者要动用刑法制裁。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的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不断增强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权利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权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更加长远的保护和发展方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生产化、经营化和商业化,最大限度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合法权益。其次,权利人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为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要学会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最后,权利人要及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进行登记,属于商业机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加强技术防范。

(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它不能脱离生产生活而独立存在,它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群体生活中,所以,应当以群众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文化基因和文化命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在保护和维护人类的文明,守候人类的精神家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迫在眉睫,它可以激发民族文化创造力,提升国家的软实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祖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文明的魁宝。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对于发扬中华民族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大力发展民族文化,发展旅游事业,增进中外文化交流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作者单位:河南省柘城县文化馆)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h-ttp: //trave.省略 /20051205/n240880319.shtm.l 2010-04-01/2010-08

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11

关键词: “非遗”教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非遗进校园”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国家,积累了很多文化与美德。千姿百态、绚丽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民族人民精神文化的基石,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是极其珍贵的精神财富。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识和保护意识越来越弱,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非遗”的传承正日益受到关注。

“非遗”教育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学校的宣传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的教育价值主要包括爱国主义情怀、创新精神、意志品质等教育价值”。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与通信工程学院着力于建设基于本土“非遗”文化传承的校园文化建设,将“非遗”教育与培育、践行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充分发挥文化育人、传承和创新的职能。

一、项目实施动因

十报告中首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成24个字,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这些都可以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源头。如“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中华民族的内在品质,和谐文化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基础和发展。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早就有“苟利国家,生死以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心怀天下、胸怀国家”的爱国精神,这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爱国主义的思想源泉。

与此同时,当代大学生中出现了信仰缺失、诚信缺失、社会责任感减弱、价值观错误、基本道德素质欠缺等问题,对大学生的德育教育存在误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忽视对大学生进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二、项目实施情况

1.引进“非遗”项目,开展“非遗”教学活动。

项目实施前期,“非遗”志愿者小组的成员们通过多方联络、奔走,调研常州及周边区域内的“非遗”资源,在常州市文化馆、非遗办公室等部门的帮助下,与一些民间艺人、“非遗”文化传承人接头,确定了将面塑、剪纸、乱针绣、常州梳篦、留青竹刻等10余项部级、省级、市级和区级项目引进常信院校园。

聘请这些民间艺人、“非遗”传人到学校,承担部分公共选修课的实践教学及担任兴趣小组的指导教师,向学生言传身授民间技艺。通过民间艺人们的口传心授、现场讲解及学生的亲身体验,在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的基础上,激发学生兴趣和积极性,帮助他们体悟“非遗”的文化精神。力争培养出一批“非遗”承接人才,掌握专项技艺,并尝试转化为经济效益,鼓励有能力者自主创业。

2.成立“非遗”大学生社团。

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学生社团是高校开展“非遗”教育不可忽视的手段之一。以常信院“非遗”文化社团为例,该社团的成立旨在团结校内外广大非遗爱好者,整合社会各界力量,集结优势互补的队伍,加强“非遗”文化交流与理论研究,以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继承并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同时积极深入探索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充分发挥动员、挖掘、整理、保护、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等职责,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保护工作。

3.营造“非遗”教育氛围,积极传播“非遗”文化。

校园氛围对受教育者往往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常信院积极创造良好的校园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环境,营造浓郁的非物质文化教育氛围,使学生耳濡目染地接受教育和熏陶。通过设立保护标语、宣传展板、标志物营造环境,如联合常州文化馆在学校图书馆举办了大型非物质文化遗产校园巡展,展览部级项目12块、省级项目20块共计60块展版。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非遗校园活动营造氛围,如依托“尚思、求实”大讲堂百期庆典,邀请了面人、糖人、剪纸、乱针绣等项目的“非遗”传人到学校现场展演,传承人们精湛的手艺和美轮美奂的作品吸引了众多学生。

4.创新志愿公益活动,践行核心价值观。

搭建校外实践的平台,进行相应的志愿公益活动,有助于增强学生传承非遗、服务社会的意识。常信院将“非遗”项目和志愿公益活动相结合,丰富了志愿活动的内容和内涵,创新了志愿活动的开展形式,也扩大了非遗文化的宣传范围和途径。

常信院非遗志愿者小组的成员们深入校园周边社区、中小学、公益慈善机构,积极开展相关“非遗”文化的宣传活动。如宣讲“非遗”文化知识、手工技艺和艺术表演;开展“非遗”文化展,将学生学习传统技艺的优秀作品,进行相应的作品展览等。各种志愿公益活动的开展,正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创新举措。

三、项目取得成效及评价

1.通过校内外广泛宣传及对学生的定向组织引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激发他们自觉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增强学生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与自豪感。

2.丰富了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学生在学习之余可以学到一门珍贵的手艺,部分学生甚至有机会成为“非遗”传承人的弟子,一定程度上保护“非遗”,为“非遗”项目寻找接班人,结合现有的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对具备“非遗”技能的学生而言,多了一条创业之路。

3.将“非遗”项目和志愿公益活动相结合,丰富了志愿活动内容和内涵,创新了志愿活动开展形式,同时将传统文化传播到了广大社会中,可谓一举两得。

四、结语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将“非遗”引进校园,提高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丰富了校园文化气息,呼吁广大学子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文献:

[1]辛儒,王释云.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的教育价值[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03):101-102.

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范文12

【关键词】纪实 非物质文化遗产 人文精神

自2011年起,百集纪录片《非遗传人·在中国》在面向全球华人观众的香港卫视以周播栏目形式连续两年播出,创造了该台纪录片栏目的最好收视纪录。作为一部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纪录片,《非遗传人·在中国》以100集的规模效应在传媒界和文化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在2013年第二届中国西部(国际)电影节中荣获纪实类一等奖。节目成功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创作者们对于纪录片纪实风格的不懈遵守和对视听艺术追求的精益求精;同时,更难得可贵的是,创作者们站在民族文化薪火相传的时间链条上,用一个个或闻名天下、或深埋民间、或口传身授、或浮沉百年的文明星火,点燃一个个普通生命的不普通光芒,照耀着传承人在生命历程中对“非遗”文化的执着热爱和纯真守望,话语真实,情感浓烈。节目避开为“呈现”而“纪录”的常态表达,在呈现精彩“手艺”的基础上,赋予内容更多的是人物在“守艺”中的命运和情感。是一部充满人文礼赞的影视纪录作品,以影像的名义还原了纪录片对人文追溯的责任和力量。

一、《非遗传人·在中国》的纪录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华夏文明血脉中流淌着的“活物质”,传递着民族基因的原始信息和繁衍进化的时代烙印,是不可遗忘的民族记忆,也是不可替代的精神家园。然而,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无人可传的尴尬局面,甚至走到了消亡的境地。在东北大兴安岭的群山之中,打猎和制作皮货曾经是鄂伦春族人的绝活,但这个马背上的民族如今还擅长传统狍皮活的是3位70岁以上的老人,而真正还能穿针引线的只有74岁的葛长云一人;在四川西部的羌寨里,曾经悠扬了千年的羌笛,如今只有78岁的龚代仁还会偶尔吹给小外孙听。在无锡惠山的泥人雕塑厂里,73岁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渝湘涟,如今一直过着退而不休的生活,原因就在于还没有找到真正能够脚踏实地在这里捏泥人的好徒弟;在著名的艺术之乡——安徽黄山歙县,虽然这几年歙砚市场行情见涨,但是真正按照传统手工打造砚台的师傅却寥寥无几……正如云南西双版纳州文化馆馆长段其儒在接受采访时说:民间手工艺在地域上、在经济上以及在社会地位上,一度被市场经济边缘化,导致了很多民间手工艺者的流失;再加上社会对传统文化的过度轻视,造就了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的缺席。外来文化的侵袭和解构重组,又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传统文化已经陷入生存的困境。让人矛盾的是,没有市场效益的传统手工艺,吸引不来后来者的学习、继承;具有很好市场效益的传统手工艺,学习者趋之若鹜,然而却很少有人能够坚守技艺里最传统的精髓,为了经济效益,不择手段,甚至弄虚作假。

值得庆幸的是,自2008年成功举办第29届世界奥林匹克运动会以来,我国博大精深的民族传统文化开始出现前所未有的复兴趋势。越来越多的西方人开始关注中华文化——汉语、书法、功夫、茶道、瓷器……传统文化复兴成为民族崛起的重要表现。在中国文明与世界文明日益对话的时候,《非遗传人·在中国》的创作者用纪实的影像探寻精彩纷呈的民族文化,节目开播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出台,历史的巧合无声地说明了节目的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可以说,在社会掀起一轮又一轮“非遗”保护热的浪潮中,创作者们用影像的形式打造了一场规模宏大的“非遗”大阅兵。在“阅兵方阵”中,来自各民族、各地区、各门类的“非遗”,为海内外观众呈现出了一场跨越时空的视听觉盛宴。

《非遗传人·在中国》的内容涵盖手工艺、饮食、方言、文字、戏曲、神话传说、地方音乐、民间舞蹈等,地域覆盖大陆各个省份以及香港和台湾,涉及汉、壮、苗、蒙古、鄂伦春、侗、羌、纳西、傣等近30个民族。如果把《非遗传人·在中国》的拍摄地在地图上一一标注、以点连线的话,可以发现,她实际串起了中国陆地版图80%以上的地区。而如果把拍摄时间放在中国24节气的时节划分图谱里,可以发现,在横跨广大地域的同时,她也飞越在季节书写的不同时间里。跨越之大,时间与空间的互动,都可以堪称是一次传播的新突破。节目中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表达了各民族之间的区别和历史,也充分展示了各民族之间的魅力和活力,是一次中华多民族文化的优质影像传播。

二、《非遗传人·在中国》的创作情怀

作为一部纪录片,《非遗传人·在中国》以故事为主体,串起历史的同时更关注当下;以人物为对象,讲述命运的同时更体现尊严;以时代为诉求,传播价值的同时更弘扬追求。这样的人文观体现了《非遗传人·在中国》对人的终极关怀理念。基于这样的理念,《非遗传人·在中国》在人的主体纪实基础上,实现了对艺术创作的人文回归。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一种“活性文化”,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传承。人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还是其传承者、拥有者和享用者。所以,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载体。然而,放眼当下电视媒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纪录来看,更多的是着眼于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手工技艺、经济开发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民间文化的猎奇心理,当中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文观的解读以及对传承人命运和情感的揭示,这其实有悖于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也不符合电视纪录片人性关怀的传播理念。针对这样的现实,《非遗传人·在中国》的创作者们把目光紧紧锁定在“非遗”的主体——传承人身上。节目聚焦全国各地100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他们中有蜚声中外的部级工艺美术大师,如铜雕大师朱炳仁、蜀绣大师郝淑萍;有“深藏香闺人不识”的农村老头老太,如鄂伦春狍皮制作技艺传承人葛长云、傣族慢轮制陶技艺传承人玉南恩;有世代相袭的手工匠艺者,如廊桥制作技艺传承人黄春才、沈阳“泥人张”传人汤福祥;也有奔走江湖的“游侠剑客”,如云南“刀王”项老赛、大连核桃雕刻传人韩志耀……拍摄的选择不以人物的“名气”和“财气”相区隔,不以地域的“都市”和“乡野”相区别,也不以传承的“多数”和“少数”相比较,节目只注重对每一位传承人身上所继承的独特文化符号的影像诠释——每一个传承人都代表着一个文化符号,但是每一个文化符号下的传承人却有着截然不同的人生经历和当下生存状态,他们的故事有财富的、有清贫的、有得意的、有失落的……然而,每一种生命样式都是值得“尊重”的。镜头里,他们的诉说可以追忆一项绝世技艺的前世今生,可以连贯平凡生命的变化轨迹,还可以描绘时代变化的价值曲线。他们每个人都是文明星火的点亮者,除了“尊重”,他们比普通人更多了一份“敬仰”。

三、《非遗传人·在中国》的“守望”心

著名电视纪录片专家刘效礼曾断定:电视片成功的背后是真实;在真实的背后是纪实;在纪实的背后是人;在人的背后是观点。作为纪录片,无论创作背景如何,也无论传播途径如何,能够吸引和打动人的是要讲人道。人道即人性,人性是人们心中最容易引起共鸣的东西,这种共鸣可以穿透种族、民族、国家等不同文化差异的隔离。纪录片的意义不在于外表的宏大,而在于内在精神意义的宏大,真正的流露人文关怀是对本质挖掘和解读的体现。在100位的传承人中,不管境遇如何,也不管生活何样,他们的内心世界都有着一样纯真的理念,那就是对自己手中的那门技艺的热爱和执着,对于自己身上肩负的文化元素的传承和保护,他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老祖宗的手艺不能在我手上给丢了。他们或者年长、或者年轻,而内心的责任使命却和古老的技艺一样每每都能打动我们。朴素的话语、真实的内心,这样真情实感地流露是纪实类电视片能够震撼人心和具有生命力的人文表达。

每一项真正符合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可能以一个物质的符号(比如古琴乐器本身)独立存在,之所以称为“非物质”,即意味着那些无形的环境、抽象的宇宙观、生命观才更具价值。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原文化项目专员木卡拉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们的文化认同感》一文中所阐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遗产非常重要的资源,就语言、民间音乐、舞蹈和民族服装来说,它们都能让我们从更深刻的角度了解它们背后的人和这些人的日常生活。通过语言途径传播的口头传统和哲学、价值观、道德尺度及思考方式构成一个社会生活的基础。《非遗传人·在中国》以文化寻根为背景、以传人命运为主线、以技艺工艺为亮点、以传承精神为诉求,成功地揭示了中国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和传承意义,展示了中华民族丰厚的人文财富,也向世界传达了中国社会尊重文化、敬畏文明的大国风范。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借助大众传媒走向更广大的人群,通过传播促进传承,并由此搭建一个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传承与创新的良性环境。

就在《非遗传人·在中国》播出的这两年多来,我们突然发现,不知何时起在我国各地屡屡上演着“民俗起源地”、“名人故里”、甚至“小吃发祥地”等等激烈的文化遗产“归属权”争夺战,纠缠的背后往往是狭隘的经济利益、地域情感冲突,甚至借机大肆炒作,推波助澜。其结果,本身一个绝好的文化公共教育课被冲淡主题,甚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效果也大打折扣。当然,这并不是中国政府提倡保护民族优秀文明的本意,更不是《非遗传人·在中国》所有纪录者和被纪录者的心声。100集的《非遗传人·在中国》,镜头在纪录着这群“非遗”的守望者的同时,镜头背后的创作者们也成为了“非遗”的守望者,而笔者也相信,在看过这部片子的观众里,还会产生许许多多的“非遗”守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