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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09 16:14:56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1

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 数字化 集体管理 基金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历代传承,凝结着劳动人民的智慧,但近年来不少外国人到中国民间无偿攫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营利活动,如好莱坞大片《花木兰》获得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而作为故事发源地的中国却不能从中取得任何收益。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已为人们所认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有现实需求;另一方面,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属于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没有单行法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游离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之外。我国虽于2011年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此法侧重于从国家和政府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保存,并非对私人利益的保护。

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作者(为行文方便,本文把那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主体称为“数字化作者”)在调查、收集、整理并将其数字化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劳动,因此有必要对数字化作者的相关权益进行界定和保护。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比较丰富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表现为无形的制作工艺、民俗活动、传统知识、节日文化、传统技能等。这种非物质性增加了界定创作主体的难度。第二,创作的集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存在于特定群体中,由于年代久远,常常难以确定最初创作者,并且由于传承者不断加入创新元素,因此难以将智力成果界定为某个特定个体。第三,创作的延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口口相传中,传播者不断加入一些新的创意或元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处于“被创作”的过程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

数字化技术能够通过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等设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储存、加工、传输和以数字形式再现,所以通过数字化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图象、文字、声音等形式被固定下来。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分散性和非物质性等特性,因此,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过程中,有时需要数字化作者对于内容取舍、结构安排等作出选择,凝结着较高的智力成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权利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保护范围限于表达方式,不延及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等因素。?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主要针对它的代表作而言。?但从前文分析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通过世代相传流传至今,大部分没有形成有形作品,或者即使形成了代表作,对于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如何保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其特殊性,应当通过制定著作权法的特别法,以单行法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

第一,人身权。(1)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确定由某一个民族、村庄、部落创作时,应当保护其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确定创作群体时,也应当清楚地表明其渊源及流传的范围等基本信息。(2)修改权,这一权利由创作群体行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具有延续性,一直都将处于被创作的状态之中。(3)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通常是一个松散的群体,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容易产生搭便车心理,因此,应当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4)发表权,非物质文化遗产随时处于创作中,并且由于口口相传等原因,其创作和发表在时间上往往具有同步性,再创作完成之时即为发表之时,因此,这一权利也应由创作者享有和行使。

第二,财产权。财产权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群体,但应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行使。行使财产权所得的资金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按照其设立时所制定的章程代为保管和运用,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传播等工作。财产权的行使方面的内容,详见下文阐述。

(二)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数字化技术能够以特定形式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并对其进行保护。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作者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与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相关。

1.数字化作品具有独创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与普通作品的数字化不同,后者通常只对原有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这一过程由机器完成,基本没有独创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没有固定的形式,数字化作者在选材、摄影、录音录像过程中,凝结了较多的智力成果。不同的数字化作者对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数字化作者经数字化所形成的作品达到“独创性”这一标准,就应当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

2.数字化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如果数字化作品仅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简单复制和再现,不具有独创性,则可以通过邻接权进行保护。邻接权保护的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数字化作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特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数字技术进行传播,属于作品的传播行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只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但邻接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时代和新技术的发展,其外延可以随之扩大,19世纪末20世纪初,录音录像和无线电传播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邻接权的产生,当今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种新的作品传播方式,那么这些传播者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在邻接权中增加一类——“数字化作者权”,以保护没有产生独创性作品的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管理制度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集体管理制度的理由及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是无名的或者是归属于一个民族或一个区域居民,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属于这一群体所有,群体中的任何人都可主张权利,但任何人又无权单独享有权利。权利主体的群体性、不确定性使得权利的行使难以获得有力的保障。?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作品的创作群体不宜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况且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因此,有必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代表特定群体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在保证权利主体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同时,由于群体的具体成员众多且难以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取得的许可使用费不可能像其他著作权协会一样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返还给权利人。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可以保证许可使用费用于实现保护目的。特定群体为保护、丰富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对于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准许,拨付必要的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另外,基金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者和保护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报偿或者给予奖励,尊重他们在收集保护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提高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同时,收集整理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使用人向确定的权利行使主体支付使用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使用,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增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增进社会财富增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职能划分

“我国早在1992年即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后,国家版权局又多次指示并帮助组建文字、摄影、美术作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目前的趋势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采用多种协会体制的。”?“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总公司。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其以法人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笔者认为集体管理制度可以达到对非物质维护遗产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双重目的:即在我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集体管理权,其下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等工作统筹安排资金。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调查、收集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建档,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资料;(2)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群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许可使用费。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也应当事先取得创作者许可——这一许可权应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代为行使。当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适用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章程,规定该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以及章程修改等内容。(4)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可使用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以捐赠的方式注入基金会。这样做可以避免目前以财政资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所带来的不足,同时也可以保障财政资金投向更为亟需的民生领域。(5)保护特定群体的署名权,禁止伤害群体感情和尊严的、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人格权的行为。当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讼。(6)开展其他社会活动。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能

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的一种,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即“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保护非物质文化基础基金会”的章程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2)基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4)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供资金支持;(5)对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与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民间自治组织,非官方性意味着不得强迫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及时著作权人已经自愿加入,仍然有退出的自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特定民族或区域群体的财富,更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利的取得不需要经过事实上的创作群体授权,国家以保护和发展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通过立法授权协会和基金会行使权利。与其负担的职能相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官方色彩。

第二,维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传统的著作权管理组织重在维护某一类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著作权人,这种利益一般为私人利益。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不仅维护特定权利群体的人身性权利,更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丰富,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较为明显。

第三,机构设置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般设置协会,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权利人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财产权,并在协会内部设置相应的办公机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则不仅设置管理协会,而且由协会这一社会团体法人捐赠财产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以实现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2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其具有非物质性和活态性的特征。

二、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旅游开发现状

河南地处中原,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积淀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但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环境变迁等原因,大量的中原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生存状况令人堪忧。与此同时,河南的旅游业近年来虽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并逐渐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旅游产业体系,但就目前来看,河南省的旅游资源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深度不够。当前,伴随着中原经济区的建设,要想达到文化和旅游的共赢,就必须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做到保护与开发的良性互动。

三、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业开发互动的基本路径探讨

相关研究实践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是一对颇为复杂的双向互动关系,如何真正实现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性互动,关键是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明确保护与开发哪个是首位的。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了基本的16字方针,即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现阶段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无疑是第一位的。这就给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指明了道路,要求我们在现阶段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要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盲目的丧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当前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离不开市场的介入,而旅游开发作为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当中最常见的开发手段是我们所不能回避的,关键在于采取何种方式尽可能的减少旅游开发活动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笔者认为,就目前河南实际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大文化内涵挖掘,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终是为了传承和发展,因此,在旅游的开发过程中,我们要深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内涵,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争取开创具有自身特色的文化产业。具体譬如可以将河南当地著名的经典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遗产有效结合,进行深度开发。以文化牌来培育景区,这样合理的开发可以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又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效益,从而带动良好的经济消息,实现很好的互动效果。

2.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工程,加强其开发利用

要根据地方实际,打造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品牌。从目前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方面取得的成就来看,仍需要在原有成就的基础上,继续努力打造精品工程。譬如可以借助 “梨园春”和“武林风”名牌节目的影响力,挖掘整理河南其他的稀有剧种;继续抓好郑州国际少林武术节、焦作国际太极拳年会、新郑祭祖大典等重点民族民间艺术交流展示活动。从而借助精品工程的影响力,加强对河南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开发。

3.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促进其可持续利用。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极具稀缺性的资源,要实现其可持续利用,必须健全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可以通过设置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定位、完善运作机制等来进行具体的管理体制创新;此外,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不断修正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的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资金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监督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等,健全合理高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利用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健全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管理体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3

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性由谁指定,怎样使电子文件具备法律效力,就成为当前档案工作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1)凭证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法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一份声像档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声像档案是否有足够的证明力度和是否有证据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或者是记录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声像档案具有客观存在的真实性、客观事实的相关性和客观证据的合法性。

(2)可分离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具有法律效力的现实障碍。声像档案易于修改,而且改动后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不再具有固定的存储载体,根据利用需要,人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格式输出;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和Adobe公司推出的视频编辑软件和图像编辑软件的不断更新换代迫使声像档案必须不断地适应新的“生存环境”,这种适应往往需要以自身结构、格式的改变为代价。这使得声像的法律效力的确认面临又一大障碍。

(3)法律手段――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具有法律效力的策略。除了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对声像档案制作、修改、收发、签阅和传递等工作环节进行控制,另外,还要采取法律手段对技术手段处理不了或不易处理的问题加以规范、解决。通过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的有机结合,当可以保障声像信息具有依据凭证作用,并实现其法律效力。

二、完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真实性与法律效力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漫长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出来的文化瑰宝,国家也非常重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国务院办公厅在2005年3月26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于201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有了法律保障。辽宁省文化厅于2008年9月16日在沈阳挂牌成立了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并于2010年9月6日颁布了《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为辽宁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机构支持和制度支持。

(1)规范管理,建立相关的机制。对于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保护工作应该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使得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部门可以通力写作共同做好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保护工作。

(2)及时归档。对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所收集的各种声像档案,经过档案人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的共同鉴定后,有归档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及时移交到专门的档案部门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部门,归档入库保管。

(3)保持原有的联系。对于即将进行归档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声像档案一方面要保证所收集的声像档案的材料丰富、内容齐全,使档案能够全面地反映文化的风貌;另外一方面,需要保持档案内容之间的内部联系,禁止割裂文化所固有的体系和重复归档的现象发生。

(4)档案的分级保护。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第五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这是用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管理和保管也应该遵循档案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声像档案的价值划分其档案级别,便于系统的管理和重点保护。另外一方面,某些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会涉及某些作为保密的内容,对于反映这些内容的声像档案的管理和保管应该更加谨慎,要处理好保密和与利用之间矛盾的关系。要科学的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密级,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

三、改进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真实性与法律效力的措施

(1)健全法规和制度。任何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制度在颁布实施是都有一定的滞后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滞后性越来越凸显出来。对于改进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真实性与法律效力的措施,首先应该健全现有的、较为滞后的法规和制度,有了健全的法规和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有了制度的保障。

(2)提高工作人员的水平。伴随着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被发现,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声像档案也在逐渐地增加,这时需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理论水平,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提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工作的认识,便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可以更好地开展和进行。同时,派工作人员定期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部门以及上级档案业务指导部门进行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3)划立专门工作场所。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工作的逐渐开展,相关档案的数量将会迅速增长,这时需要面积更大的库房以及专门的管理工作地点来保管以及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

(4)更新工作设备。由于声像档案依靠电脑等机器才能够读取为了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读取,需要及时更换电脑等设备。当然,这不仅仅是硬件上的更新,对于软件业也需要更新,现在信息技术赈灾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病毒正在侵袭,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及时的更新软件以及网站的防火墙,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

(5)使用新型的档案信息载体。现在材料技术有了较大的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来说,有了更多的新型的载体可以选择,这些新型的载体不仅仅使得保存的时间延长,而且经过加密可以更有效的保护所承载的档案信息,而且更加的坚固。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4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多种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的生活紧密联系的、经过世代传承下来的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的艺术传统、传统的表演艺术、各种民间活动、传统节日以及传统手工,例如手工器具、实物以及相关的手工制品。从形式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是传统的民间文化形式,例如表演艺术、传统技能等,一类是具有时间性与空间性的文化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动态的文化,它重点强调的是人类传统的技艺与精神,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活态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类型

1.实物类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类档案即在文化活动中形成的文化成果,作为一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成果,在文化活动中主要是起到了媒介性的辅助作用。比较典型的例如民间传统祭祀活动中需要使用的面具、器皿以及装饰,舞蹈活动中使用的道具,传统的黑陶工艺制作出的器皿,针灸使用的银针类型,这些都属于实物类档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实物类档案也具有文物性质,组要重点保护。

2.文献类档案。文献类档案主要是通过文字形式就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活动,以及关于传承者的基本情况,这些文字材料、文献记录、报纸期刊都是文献类档案,材料涉及的种类较多,除此之外,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也属于文献类档案。

3.申遗相关档案。档案馆的申遗相关档案即某一非物质文化申请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的材料。这类档案主要包括在为申遗而准备的材料以及在申报过程中不断补充的文献,基本用途是介绍文化的基本情况,在申报过程中的宣传、新闻材料,以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献和材料。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管理

(一)妥善的材料整理。优化档案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管理工作,首先要进行妥善的材料整理工作,并积极进行申遗相关工作。特别是要详细记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登记工作,其他的文献类档案要按照类别以及时间整理,这样在查找的过程中才能更加便捷,可以在档案馆中随时提取。

(二)积极参与遗产保护。档案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离不开积极参与相关的保护工作,活动记录材料是档案的最终要来源,因此档案馆也要积极参与各项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及时建档,既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录入,收集材料要齐全,包括媒体报道以及相关的书籍,各种信息对于完善档案材料都至关重要。其次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的档案,这样保证遗产可以时代传承、发扬光大,同时继承人也能提供更多宝贵的原始资料。

(三)设立专门的档案收集小组。档案馆的档案管理工作,要设立专门的档案收集小组,对于我国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更系统的材料收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整理不仅内容繁杂,而且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如果没有专业基础,是很难进行系统全面的档案管理。因此,档案的管理要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将处于零散状态的材料分门别类,同时还要积极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材料,保证档案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

(四)建立档案的分级管理制度。我国文化博大精深,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分布在各个地方,有的散落在民间,想要进行系统的收集归类,是比较困难的,因此需要建立档案的分级管理制度,并逐步推行数字化管理,进行数据库的对接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各个地方的档案馆要各尽其责,将各自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进行仔细地收集、整理、存储,并建立数据库,通过网络系统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一些没有详细记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寻找到遗产继承人,通过录音录像、口述表演的形式来建立档案,对于比较重要的内容要妥善保存,定期整理,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文化资源的作用。

(五)拓宽档案收集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内容繁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一些所有权的归属比较复杂,因此档案馆的管理部门要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针对不同情况,适当拓宽档案的收集途径,通过多种形式来开展有效的档案收集管理工作。对于所有权为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遵守相关的档案法规,将各种相关的实物资料、文字文献都收集进档案馆,对于集体所有以及个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档案馆要积极鼓励民间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同时,档案馆也要做好收买的准备,设立专门的基金,专门收购一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并将一些珍贵文物征收进档案馆。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1 【文献标识码】A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而根据全国人大于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非遗种类繁多,但一般均具有非物质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一、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况

江西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特别是两宋时期的江西文坛,星汉灿烂,涌现出众多开宗立派的文坛领袖,独领数百年;诗词、书画、戏曲、音乐作品灿若群星,形成特有的“江西现象”。“瓷都”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享誉全球。湖口青阳腔、文港毛笔工艺、全丰花灯、赣南客家文化、傩舞、采茶戏等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蔚为大观。根据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的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江西省拥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7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88项,已经形成门类齐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但与此同时,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短缺。从当前非遗的管理体制来看,江西省还没有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部门,通行的做法是在同级文化部门设立非遗保护中心,人员编制得不到保障。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专业人员短缺,大量非遗保护工作只能由其他文化部门临时调剂人员来解决。

2.非遗传承人、从业人员青黄不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江西省拥有部级非遗传承人36人(其中2人已去世),省级传承人314人,市县级传承人1 945人。部级非遗传承人中,年龄最大的89岁,最小的也有43岁。其中60岁以上的有28人,比重达82%。传承人年龄总体偏大,使得非遗传承日渐力不从心;再加之时代变迁,商业冲击,非遗从业人员回报偏低,造成非遗从业人员青黄不接、后继无人的窘境,部分非遗传承人面临着“人死艺亡”的困局。

3.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杯水车薪。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我国逐年加大非遗保护投入。自2006年起,中央财政累计投入35.14亿元用于非遗保护。与此同时,江西省政府对非遗保护的拨款也逐年增加。公开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7年,江西省每年投入100万元用于非遗保护,2008年增加到300万元,2009至2011年增加到400万元,2012年投入更是高达1 933万元,2015年,江西省财政厅设立关爱非遗传承人专项资金150万元等等。尽管省财政对非遗保护的投入每年都在增长,但是如果均摊到数以百计的部级、省级项目上,实际上每个项目能得到的资金支持非常有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江西省每年从数百项非遗项目中挑选几十项进行重点支持,其他项目只能等以后轮流解决。但即便如此,资金缺口依然非常大。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非遗项目的资金支持问题,将会使非遗保护面临严重的挑战。

二、江西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管

我国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对非遗项目保持每年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政府的财政投入构成了非遗项目主要的资金来源。为了加强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管,国家于2006年出台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专项资金的分类及开支范围、申报与管理、监督与检查等作出了制度性的规定。这是国家相关部委对专项资金监管出台的第一部部门规章。根据这一文件的精神,江西省财政厅、文化厅也于同年出台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对国家层面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为了进一步规范非遗的保护和管理,明确法律责任,国家于201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也加快立法进程,于2015年出台了全国首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应该说,针对非遗保护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和江西省两级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都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来源均为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均要求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更进一步的,两级《暂行办法》均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文化等相关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两级《暂行办法》为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管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若干问题。

首先,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但由于我国体制的原因,财政、审计及文化等部门对公共资金的监督职能多有交叉和重复。比如,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这些职能与审计部门的职能有较大的交叉和重复。考虑到财政部门财政监督任务非常繁重,以及当前国家和地方机关简政放权的背景,我们建议财政部门将部分监管的权力委托授权给审计部门。这样既可以使财政、审计部门的权力边界更清晰,又可以解决专项资金多头管理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其次,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管,财政部门是否比审计部门有更多优势?我们注意到,两级《暂行办法》在开篇就指出,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而我国传统财政监督的主要职能是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这些审查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作标准。但一旦涉及审查资金的使用效益,这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对“效益”的界定、评价标准、模型等重大理论问题尚处于探索过程中,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效益的审查并无更多优势。相反,审计部门长期处于审计理论与实践的第一线,对审计资金效益有更多探索,积累了大量审计案例和经验。此外,审计部门拥有更多的审计专业人才,这也使审计部门具有更多的专业优势。

综上,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管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应该进一步加强和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和专业优势,一方面可以解决专项资金多头管理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管理。

三、江西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现状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因此,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主要是通过政府审计进行的。那么,江西省针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政府审计的现状又是怎样的呢?

1.绩效审计已是政府审计的主流。早在《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已经明确要全面推进绩效审计,提高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表示到2012年,所有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强调,要把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来抓。2010年出台的《江西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绩效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后续3年审计厅开展绩效审计的项目要占到全部审计项目的40%、60%及80%以上,2013年后所有审计项目全部开展绩效审计。应该说,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都已将绩效审计提高到战略高度,绩效审计已经成为政府审计的主流。

2.针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理论和实践仍然鲜见。尽管绩效审计已经成为政府审计的主流,审计署和省审计厅也在大力推进绩效审计在政府审计工作中的比重,但有关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案例和经验不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交叉性的理论研究成果不多。一方面,非遗保护已经成为学术热点,理论成果颇丰;另一方面,政府绩效审计的研究也如火如荼,成为审计理论研究的一大流派。但是,将这两者结合起来研究的理论成果,换句话说,从政府绩效审计的角度来研究非遗保护的理论成果仍然非常少见。(2)审计实践案例匮乏。查阅省审计厅、文化厅、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等相关网站,以及上述部门的相关文件发现,几乎难以看到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的案例。通过查阅近年年鉴,在审计相关栏目中,难以看到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的描述。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从江西省范围来看,对于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无论是广度和深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阻碍绩效审计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呢?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又具有怎样的“特性”呢?

四、江西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实施的障碍分析

前已述及,江西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理论和实践仍然鲜见,具体表现在:实践上,相关的审计案例和经验不多;学术研究上,存在着非遗保护研究和政府绩效审计研究“两张皮”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政府绩效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我国审计规范体系的研究基本集中在民间审计领域。在政府审计领域,全国人大于1994年8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于2006年2月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此外,审计署于2010年9月颁布了《国家审计准则》。纵览上述法律条文,没有发现用以专门指导和规范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审计法》中,就没有对政府绩效审计的相关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在《国家审计准则》总则中,规定审计机关要“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从总则对“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解释不难看出,政府审计关于“真实性”、“合法性”的规定,更多是对财务审计的要求;“效益性”虽然反映了绩效审计的部分特征,但它多数情况下是一种事后评价,与绩效审计强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还有相当的距离。此外,被国际审计界普遍认可的政府绩效审计“3E”评价标准(即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在上述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作出规定。实际上,我国政府绩效审计仍处于一种尚未完全的法律授权状态。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如深圳市、珠海市、湖南省等先后出台了《审计监督条例》,对绩效审计进行了法律上的探索。但国家层面亟需研究制定统一的政府绩效审计法律法规框架,对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权威的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审计的特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民族文化个性化的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审计具有与其他审计对象不尽相同的特点。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使其产业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市场化运作并形成产业,是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对繁荣文化产业也有积极意义。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多种多样,有些适合产业发展,有些则不适合。王志平、郑克强(2012)按 “能否进入市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为规模开发型、市场培育型及静态保护型三种类型。按照这一分类,规模开发型项目具备市场上一般商品的属性,可以按市场规律进行产业开发;市场培育型项目也能通过适度的产业开发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对这两种类型可以按通用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也适合按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与前两者类型不同的是,静态保护型项目往往对其存在空间、文化地域性有着严格要求,一般不宜进行市场化和商业开发,就其会计核算而言,产出或收益就无从计量,如果对其进行绩效审计,“绩效”就无从评价。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准公共品”的特性对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提出挑战。我们知道,当前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为“3E”标准,即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3E”标准已得到国际普遍认可并进行了广泛实践。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在于其“准公共品”的特性。这一特性主要表现在:(1)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公共资源)的支持;(2)市场规律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由于存在空间和文化地域性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不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从而导致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难以准确定价,成本和收益就无法准确计量。由此带来的后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营者无法保证通过项目获得盈利,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需要政府主导,市场只能充当“配合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一特征,给为纯经济项目“量身定做”的“3E”标准提出挑战。换句话说就是,“3E”标准已经无法全面评价一个非遗项目传承和保护的“好”或“坏”,应该为非遗“定制”其他标准。

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经营管理者的会计核算水平也给绩效审计提出挑战。前已述及,江西省非遗传承人、从业人员青黄不接,许多非遗项目属于独门绝技,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纵观江西省非遗传承人,或生活困顿,或年事已高,许多非遗项目面临着断代和失传的风险。与之相对应的是,许多非遗项目采用的是家族式、小作坊的运营方式,经营管理人才缺乏,会计核算水平不高,对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难以达到国家的相关要求。如果不能准确核算相关的会计项目,不能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那么绩效审计就无从谈起。

(三)政府审计人力资源短缺。何永清(2010)对江西省审计机关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过详尽的统计研究。研究显示,江西省审计机关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非业务人员比重较大(22.5%);(2)审计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中青年比重较低(30岁以下占9.9%);(3)高学历(研究生学历)、高职称人员比例较低,分别占1.2%和6.6%;(4)人员专业结构较单一(会计审计以外专业比重为9.6%)。近年来政府审计工作日益繁重,政府审计人力资源的缺口会越来越大。

・・・・・・・・参考文献・・・・・・・・・・・・・・・・・・・・・

[1]刘蓉.关于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现状的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5).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6

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标准: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义

(一)认识历史的需要

与物质类文化遗产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所不同的是,物质类文化遗产是以物化的固态的方式来展现其历史认识价值,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通过活态传承的方式来实现其历史认识价值和意义。可以说,任何一种传统文化事项都具有历史认识价值,都会从不同的角度给人类以启迪。

(二)文化创新的需要

人类社会要发展,就需要不断创新。创新的源泉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向国外学习,从异域文化中汲取营养;二是向传统学习,从本土文化中汲取精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科学创新各个新领域中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认识历史的需要,同时也是创建新文学、新艺术、新技术、新工艺的需要。

(三)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需要

正如《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所说,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以及在民主、宽容、社会公正、各民族和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环境中繁荣发展起来的文化多样性对于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和平与安全是不可或缺的”。人类非物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与体现,一定程度上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

(四)重建社会秩序的需要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社会群体的发展都需要凝聚力,而一个群体或者民族的凝聚力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来自于文化认同。我们今天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除了在保护中国千百年来积淀起来的各种传统艺术形式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外,还应充分考虑到这些传统表现形式在传承中华文明,特别是传承中华道德文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坚持正确的保护原则和保护理念只是做好保护工作必不可少的前提,要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还必须通过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模式,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是单个群体和个人权益的实现,更是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益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要搞好这项工程,不仅要发挥国际组织、国家政府、保护机构、社区民众等不同保护主体的作用,还要有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法与措施。根据前人积累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主要应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

(一)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首先是从地方开始的。上个世纪90年代,宁夏、江苏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1997年国务院还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条例。从2000年开始,云南、贵州、福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先后颁布了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所作的有益探索,都为国家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

2005年6月,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务委员陈至立作了重要讲话,她指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并明确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国务院将继续推动该法的出台。各地也要加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制定工作。” 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2007年的立法计划,这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可见,本法的立法时机已相当成熟。

(二)科学的管理机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覆盖广阔,保护工作涉及到政府的许多行政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文物部门、民族事务部门、宗教部门、建设部门、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职责不明的多部门管理,容易造成管理的交叉重叠,致使管理成本加大、效率低下,也容易造成各管理部门相互推诿、各项工作难以落到实处。这种分工不定、多头管理的状况,主要是因为缺少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约。

各级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在充分认识到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同时,要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价值有清醒的认识,要有深远的战略眼光,在经济活动与文化开发中,要树立“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理念,不能用牺牲民族文化资源的做法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更不能竭泽而渔对文化资源进行无度的开发。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新政策,加大管理的力度;还要缜密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才能有步骤地进行这项宏大的文化工程。

(三)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我们应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人人都懂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从而让“保护”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气,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为中华民族拥有如此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而自豪,从而自觉地珍惜它。

当传统的传承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遭遇到价值取向的冲击时,学校教育就成了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最为有效的方式。如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引入高校教学体系中,如今也引起了许多高校的关注与重视。2002年10月22日至23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机构和国家教育部主办、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在京举行。在这次会议中,与会代表着重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高等艺术教育的话题,着力解决的问题就是怎样把文化遗产教育引入高校教学体系中,合理设置相关课程等。这些有益的探讨,将促进非物质文化资源引入高等教育教学体系中去,预示着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新学科将会诞生,预示着多元文化在大学教育中的实现。

(四)重视专家指导和人才队伍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要成功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这项文化工程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务求实效的工作方案。

发掘参加保护工程的人力资源,通过开展传承和培训活动,加强保护工作从业人员队伍(专业人员队伍、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才能保证这项文化工程有效而可持续地向前推进。

(五)加大财政投入,广开财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

长期以来,由于缺少足够的经济支持,许多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及时的抢救和必要的保护,而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据一些地方报告,早年收集的档案材料有些已开始发黄霉变,录音、录像带也有一些报废,有些单位原计划要抢救老一辈表演艺术、演唱艺术、传统行当的脸谱艺术等,都因为没有经费而无法实施。此外,要建立国家文化艺术档案馆,增设地方文化艺术档案馆,等等,也需要大量资金。 目前,在一些经济落后、人口贫困的地区,地方政府优先考虑的是物质上的脱贫致富,拿不出更多的资金从事文化建设。然而,要等到经济翻身之后再进行文化建设则为时已晚。那时,许多非物质文化已经消失,民间文化艺术传承的土壤已经崩溃,由此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要全面实施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程,就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物质保证。所以,国家应设立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用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采录、保护、教学、研究、传播、出版,以及资助培养传承人等。资金的来源应该是多渠道的,要吸纳企业和社会的赞助。还可以考虑从与民俗文化有关的经济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用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

(六)采取系统科学的有效方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文化工程,它不仅涉及文化多样性、一个国家或群体的政治和文化权利,而且与我国当代文化建设、与当代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对它的保护也应是多方面的、全方位的,既包括普查、整理、鉴定和研究,又包括继承、传播、利用和发展。要做好这一系列工作,必须计划可行、措施周全、方法得当,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这项工程。

1.开展普查,收集整理资料,建立完整的资料数据库。

普查工作是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任务。普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采集作品和记述民俗。全面而科学地采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忠实地记录下各种民俗文化事象,才能保存下流传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面貌,从而为我们从民间文化角度研究民众的思想和世界观提供了可能,为党和政府制定、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乃至文化发展国策,提供可靠而科学的依据。

所以,做好普查,摸清底数,才谈得上保护,抢救与保护也才更有针对性。普查是对现在还在流行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作品,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采录、建档工作,并按照全国统一编码进行登记并分级建档。凡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在普查和保护之列。普查要覆盖全国,深入到每一处偏远的山乡。要充分尊重民众的创造性,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普查的指导原则。

普查之后,是对遗产的登记、分类、整理、出版,将普查的结果系统化、规范化、档案化,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对遗产设定不同的保护级别。除了图片和文字性的成果出版之外,还应建立以照片和磁带为主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档案”和用计算机管理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以及民间传承人档案馆。各省(市)、地、县要努力创造条件,更多更好地建立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这类博物馆既能保存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能对其收藏物进行生动的展示,是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民间艺术教育和中外民间文化交流的最佳场所之一。

2.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部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2006年,在我国首个“文化遗产日”前夕,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共51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经过层层甄选出来的且具有典型意义和杰出价值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各地随之掀起了前所未有的保护热潮。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首要目的是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最终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的宝塔形的名录体系。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今后我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项目,将从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产生。与此同时,政府应定期公布重要的、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做好遗产的评估鉴定工作,认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杰出传承人。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的建立《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命名和《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在理论和实践上给予了支持和保障,并有力地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我国应以此为借鉴和指导,建立重要及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认定制度,即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价值,确立其中重要的、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在认定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同时,应重视认定传承人,将传承人纳入“人类活珍宝”的范围。要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保护制度,为他们创造好的生活、工作条件。要对他们的传承进行档案登记、数字化存录,建立专门的图文影像数据库;组织专家对传承人的成就和传承工作进行学术性、专业性的分析和总结;对其优秀成果举办展演、展览和展示;同时安排他们通过授课、带徒等方式培养接班人,使其技艺得到完好地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化;研究

一、认清形势,把握大局,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平阳县历史悠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全县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项、省级21项、市级62项、县级98项,部级传承人2位、省级28位、市级70位、县级80位,创建了省级非遗传承基地1处,市级非遗传承基地3处。此外,平阳还创建了“和剧”、“温州鼓词”、“平阳南拳”等多个传承基地和多个传承教学基地。但近年来,平阳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灭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和流失,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数字化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档案建立不完整不系统。平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处于起步阶段,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建档,相关的文件、音像资料零星存放,存在着管理不严和流失现象。

(二)缺乏相应规章制度约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在遗产保护上虽然以政府为主,但在遗产传承、挖掘和资料的整理上仍然以个人行为居多,一些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后继乏人,依靠祖辈口传身教继承的文化遗产的档案管理急需加强。

(三)尚未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十分短缺,专业人才相对缺乏,技术保护、人员培养以及档案管理资金和设施难以保证,遗产档案管理松懈甚至流失,严重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科学保护档案有待提高。民众保护意识淡薄,一些部门单位不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化资源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些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亟待补救。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人类文明的历史记录,是人类进步和文明的缩影。不仅是群众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资源,也是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因此,深入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不断提高档案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使档案工作更能体现时代精神、增强生命力,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找准定位,发挥优势,更好地服务于全县转型发展大局

加快转型发展、建设温州大都市南部中心城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县工作的大局,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字化研究工作,必须更好地服务于这个大局,把握结合点,找准切入点,在服务转型发展中确定工作方位、发挥独特作用。

(一)发挥档案工作服务文化繁荣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记录着社会文明进步的历程,档案资源是非常重要的文化资源。要加快推进新一轮档案梳理,努力使档案成为一个地方的文明象征和文化标志。要把“文化强县”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归档和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档案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二)发挥档案工作服务社会民生的作用。人民群众满意始终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生问题解决到哪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建立档案资源体系和方便群众查阅的档案利用体系,创新档案工作服务民生的途径和办法,扩大档案开放范围,改善档案查阅条件,努力使档案资源更好地惠及于民。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网络延伸到社区,促进“档案进家庭”。

(三)发挥档案工作服务建设主旋律的作用。当前,平阳进入大投入、大开发的时代,很重要的是借鉴历史经验、科学治国理政、凝聚民心。文化部门要大力宣传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绩,唱响主旋律,汇聚正能量,把全县干部群众的思想、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快转型发展的事业不断向前推进。

三、突出重点,强化举措,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建设与平阳转型发展、科学发展要求相符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文化部门肩负的职责。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一)在档案登记备份工作上下功夫。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登记备份工作的规范化。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归档时间,确保档案数据准确、真实,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关键时刻能真正发挥效用。

(二)在档案文化建设上下功夫。找准档案文化的立足点、聚焦点,对县非遗中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进行归纳提炼和深度分析,实现更高层次的开发利用。县非遗中心要充分发挥作用,指导档案建设,通过拍照、摄像、录音等方式为濒临失传的文化现象建立档案,为推进文化强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三)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上下功夫。数字化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有效保护和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是提高档案利用网络化服务水平的关键。以建设数字档案室建设为抓手,加快从过去以技术为主导向以服务为主导转变,从注重应用信息技术向注重档案内容信息化转变,进一步完善档案信息资源库、档案公共服务应用系统,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带动档案信息化与档案服务体系深度融合,让大众也乐于参与和分享。

(四)在档案基础工作建设上下功夫。主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整理工作。积极挖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演唱的曲目进行录像、录音、记谱工作, 并摄制成光盘永久保存。对于实物档案不便于长期永久保存的,将其转换成电子档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口口相传、记录不多或不宜推广的民间技艺,都要一一归档。

四、加强领导,营造环境,为非遗档案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本着对档案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组织工作体系,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为保护工作提供组织支持和人力支持。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8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时间专注、艰巨但是十分光荣的事业,不仅可以传承和发扬我国的传统文化,而且可以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地利用。但是如果只是单纯的抢救和保护不能发挥其应用的作用,如何做到合理利用和动态性保护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课题。下面就这方面进行讨论分析。 

1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由于开展时间较晚,概念较新,普遍存在较大的认识误区,有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混淆 

广大群众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的认识完全缺乏必要的概念,存在很大的认识误区。 

(2)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工作应该充分遵照全面、详细、有针对性地来开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全面保护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工程,它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天然的联系,二者是相辅相承,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有的甚至是一种伴生现象,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其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其文化遗承的基础。 

2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延续和传承 

(1)《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与《文物法》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使其得到充分的保护 

应该制定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对其进行法律定位,使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受到法律的保护。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有相通和不可分割性,也可以采取对《文物法》进行修订,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内容,使其便于操作,有法可依。 

(2)强调政府主导,进行全面普查,制定抢救方案和长远计划 

应该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的领导和投入,建立专门的机构和班子,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方案和长远规划。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有相通之处和内在的联系,为了使其在尽量少增加经费和机构的前提下有固定的班子专门开展工作,此项工作可以由政府职能部分牵头,同事责成各地博物馆负主要责任,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制定有效的目标任务开展抢救保护工作,这样就可以避免另外形成新的体系,加重财政负担。 

(3)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介标准,成立专门的评审班子,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应该通过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制定相应完善的评价标准,以目标任务的形式,对每一个申报项目从申请、立项、批准、抢救、保护、开发利用等全方位进行一条龙服务。政府文化管理和事业部门都应该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3 抢救、保护的本质在于传承和利用,实施动态保护,提升其文化内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标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动态保护,其实质就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使用和流通中得到不断的自觉抢救和开发利用,使其从根本上解决其使用价值与遗产价值的矛盾。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发掘其文化内涵,不断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认知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受到现代文化的冲击,其社会群众基础开始出现动摇,有的面临着失传的危险。并且,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口传心授,祖祖辈辈代代相传的,一无文字记载,二无图形图画,三无学校培训和政府支持,多数是个体行为或者是走乡串镇,流动性强,个性差异大,随意性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未经过很好的组织和提炼,只是感性的和经验的简单积累,在理论上没有很好的总结和系统化,其实用性、艺术性、理论性、对传统文化的影响力等方面均难以形成系统科学的立体形象。为此应该加大对它们的总结、梳理、归纳、提炼,使之上升到较高的理论高度,并赋予其独特的文化内涵,以获得其在当前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接受,保留并扩大其群众基础。 

(2)运用市场经济的杠杆,抢救、保护、利用三管齐下,拓展其进入市场的空间 

政府应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状况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对其存在范围、技术含量、艺术价值、民间传人、经济利用价值等进行全面掌握,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作为制定抢救保护计划的有力依据。 

(3)在符合抢救保护原则下的动态保护,应该严格尊重历史传承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不能抛弃传统的主体而用现代的加以取代,应该是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传承方式,保护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努力使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项目保留原生态形式,在此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商业包装和开发。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使其得以传承与发展,促进抢救、保护、利用、发展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 

(4)动态保护不等于政府管理的缺位,而应该是政府管理工作的强化 

单纯的抢救和保护只能在短期内维持这个项目的现状,暂时解决濒危的局面。但是,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不能让濒危项目躺在政府的怀抱里,把它作为避风港,那样的保护是被动的、消极的,只有把抢救保护放到市场的环境中去经受考验,实施动态保护,提高全社会的保护热情,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抢救、保护和利用的问题,才能提高广大手工工艺者的生产积极性,变被动抢救为自觉保护,并不断发扬光大。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9

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对其进行普查保护是对濒危遗产进行抢救的有效措施,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根据文化部2005年6月关于在全国开展非遗普查工作的部署,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的非遗普查工作有序进行。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非遗普查作出具体要求:“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市要将普查摸底工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通过普查,记录或录制流传了千百年、与民众生活有密切关系,甚至影响着民众生活和群体社会的各类民间作品和民间技艺,以及岁时节日、庆典仪式、风俗习惯、民间信仰等民俗事象。”自2006年到2010年1月初,非遗普查工作人员遍访山西全省,按照“试点先行,取得经验,由点到面,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非遗普查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宣传、田野调查、建立数据库等多项工作,确保了普查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据不完全统计,这次普查工作,直接参与人员约80万人,其中包括山西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和大同大学的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共271人。非遗普查工作同山西各高校展开合作,不仅提高了普查工作的效率,而且带来了大量可以深入到普查一线的优秀人才。另外,通过各种媒体了解非遗的群众约1000万人,普查真正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大行动。这是山西历史上首次针对16大类非遗资源开展的全面普查,其中民间文学40306个……游艺、传统体育和竞技2584个。普查遍及全省所有119个县(市、区)和1198个乡镇,足迹遍及全省2.8万多个村庄。共搜集线索20.5万条,采录信息8.23万条,发现重大项目135条,采访并登记了传承人8.8万人,拍摄照片21.3万张,拍摄视频资料3091小时,录制音频资料3366小时,命名了山西“非遗”普查十大发现(花腔鼓、蒋村麻纸制作技艺、晋中妈祖信仰、临猗地台戏、“四句”秧歌剧、翅果油熬制技艺、汾西地灯秧歌、灵丘制针、中和节、迎喜神)。山西省“非遗”普查所取得的这些成绩受到文化部的高度肯定,当年《中国文化报》分别以《三晋“非遗”宝藏令人兴奋》、《发现一个藏着的山西》、《山西“非遗”普查十大发现》为题,报道了山西普查的经验和成果,并且受到当时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认可。通过非遗普查工作的开展,使我们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山西各地区非遗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使我们认识到了建立非遗档案以保证非遗长久存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即非遗的科学化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二、非遗普查与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为保护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地记录和收集整理而形成的对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存活、流传民间文化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丰富历史档案馆藏,建立特色档案的需要。”所以,对非遗档案科学地开发利用,有助于非遗的传承传播,我们要改变传统对待非遗的态度,积极地“走向田野”,开展非遗普查活动并对普查结果建立合理完善的档案管理机制,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顺利进行。一方面,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有利于非遗普查活动科学有序地进行。如果在保护非遗的过程中,我们只重视非遗普查工作,发现、收集散落在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重视将收集到的这些珍贵资料进行档案化管理,非遗普查工作就会陷入一种无序混乱的局面,最终影响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只有将非遗普查过程中收集到各种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分类整理,建立科学化档案管理机制,将这些能够反映非遗的历史起源、表现形式、传承情况等各方面技艺以文献典籍、影音资料、实物道具等方式保存下来,才能更新非遗保护的工作人员的观念,多渠道、全方位地进行非遗普查工作。另一方面,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还有利于非遗普查结果长久稳定地传承下去。“档案是固化的历史信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活态遗存,两者具有紧密的时空联系和本质联系。”非遗档案是非遗的有形载体,它系统记录非遗普查的内容,确保非遗普查结果传承下去。许多原本已经濒临消亡的非遗,通过文献记载或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能够重新生动鲜活地展现在人们面前,留住非遗的影像和记忆,使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它的传承脉络,对非遗的保护起到促进作用,促进非遗的传承和发扬。

三、山西省非遗档案数字化管理的成就与问题

(一)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取得的成就

为确保非遗普查过程中获得的珍贵的文字、图片、录像、录音等档案资料能够很好地得以保存,山西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已经进入到“数字化”时代,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遗资源数据库系统。2006年山西省非遗保护中心自行开发了非遗数据库普查管理系统软件,通过互联网直接上传文字、图片、录像、录音等各种资料,实现全面、真实的记录,并依此建立系统、完善的非遗档案;2008年正式开通“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网站,它是山西非遗保护专业性门户网站,使全省非遗保护拥有了一个重要的网络平台,这使得征集和建立非遗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工作由非遗保护中心统一保存和管理,而且该网站的建立也使非遗的申报工作实现数字化。如今项目申报、普查管理、专家评审、传承人、保护经费管理等子系统已构成了山西非遗保护数据库体系。2012年又颁布《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提出建立科学化档案管理的要求。第九条指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确认、记录,并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同时还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为非遗项目的保护单位,履行收集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等职责。可见,山西省政府已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倡导下,社会各界积极地投身到非遗档案建设的事业之中。

(二)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科学化档案管理的意识淡薄

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山西各级文化管理等部门过多地重视非遗项目的申报,忽略了非遗档案的抢救与保护,特别是县级以下,其建档意识还没形成,建档工作不及时甚至不建档,使得很多地区的非遗没有相关的文献、音频、图像资料,即使有也是零星地散存在各地,收集的档案资料不完整、不系统,流失现象严重。而且各部门之间缺乏紧密地团结合作,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没有及时给予准确的指导,重复征集、征集不全面、记录形式单一等问题凸显出来。在乡村中,由于缺少非遗知识的普及,人们认识不到档案资料的重要性,使得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非遗档案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这些问题都使得山西非遗档案保护工作处于被动地位。

2.科学化档案管理的队伍不健全

非遗档案化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面普查非遗项目、广泛收集非遗资料、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记录非遗的原貌、建立完整的非遗档案和数据库以及科学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非遗档案,它涉及到的学科门类十分繁杂,需要各部门和具备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知识人才。目前,山西各级文化管理部门“仍处于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划指引、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的状态、始终处于边缘地带”。非遗档案管理的整体文化队伍建设参差不齐,专职从事非遗档案式保护的人员较少,专业知识匮乏,与非遗专业性的要求差距较大。在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的过程中,高校参与度还比较低,需要政府部门更加积极地倡导,推进这项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3.科学化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不足

近年来,山西非遗档案管理在资金投入和使用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由于山西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政支持力度参差不齐,大笔资金投入后,由于分散到各地区、各项目上,使资金显得不够,具体统计数字也不得而知,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还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其次,由于各地官员素质高低有差异,许多经费下拨之后没有切实有效地运用在保护非遗及其档案资料上,成为制约非遗档案管理的一大瓶颈;再次,由于资金投入和运用不合理,许多非遗工作人员所具备的知识水平也参差不齐,专业程度不够,降低了资金的使用率,严重影响这项工作的开展;同时监管部门在非遗经费的使用过程中监管不力,国家、省市级财政部门将资金下拨后,没有充分履行职责,使得经费浪费严重,大笔资金流失,这都值得引起各部门的注意,及时解决非遗档案管理资金投入不足问题。

四、山西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改进措施

(一)强化非遗建档意识,壮大对其保护的队伍

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扩大非遗档案化保护的主体单位的范围,加强档案馆、群艺馆、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机构之间的合作,并且充分调动山西各高校、专家学者和民众的积极性,使社会各界力量在非遗档案保护工作的各个环节各尽其责。第一,政府要重视与各级档案馆的合作,依托其专业技术、设施和管理团队,让其充分发挥有序管理档案,合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档案等独特优势。第二,发挥各地群艺馆的主角作用,重视在田野调查中运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手段收集散落在民间的非遗相关资料;加强后续的保存管理工作,对一手档案资料进行专门维护,防止文献化的档案资料老化,减缓其损坏速度。第三,发挥各级博物馆和图书馆的优势。在博物馆和图书馆里常存有文献、图片或金石类的非遗档案,为珍贵资料和实物档案的修复、抢救提供保证,在非遗科学化档案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其优势。第四,重视各高校、专家学者和民众的参与。山西非遗内容丰富,需要不同学科的人才加入到保护它们的行列中,这就需要山西乃至全国各高校和专家学者们的支持。加强与山西各高校的联系,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是壮大非遗保护人才队伍的有效措施。此外,人民也是保护非遗档案的重要力量,是当之无愧的非遗档案保护与管理的主体。

(二)完善非遗档案资料的普查、收集和整理工作

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非遗普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各地区成立非遗普查小组,设立专职的普查人员,并对普查人员进行分组,每组负责一个地区的非遗调查工作。在非遗档案的收集过程中要制定具体的、切实有效的普查、收集计划,在山西省内展开拉网式普查,不遗漏每个村镇、民间艺人、非遗项目等线索,同时坚持把传统手段与现代技术手段结合起来,广泛收集“非遗”档案资料。为了保证非遗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档案的归档工作也尤为重要,是实现对档案资料有效整理的重要步骤。山西省档案馆对非遗档案保护名录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归档范围包括项目现状调查文件材料、项目自身状况文件材料、重要传承人文件材料、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这样就形成一个包括非遗项目档案、非遗传承人档案以及非遗“申遗”报告档案在内的完整档案。

(三)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推动非遗档案科学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10

一、党和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解放以后,先后颁布了若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各类文化遗产得到了应有保护。然而,“文革”期间,我国的文化遗产及保护工作遭受空前浩劫,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拨乱反正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恢复正常,文化遗产的保护又得到了重视。2002年10月,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公布实施,这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和明确的保护依据。在这部法律指导下,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与此同时,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也面临许多问题,形势不容乐观。对此,党和国家再一次强调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蕴涵了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全人类的瑰宝。基于这样深刻的认识,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指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及加强领导、法制建设、经费投入、保护工程、规划编制、名城保护、队伍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继修订后《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针对性强,措施到位,前景明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指针。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国家保护为主、全民共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提宣传的目的是提高全民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义的认识。认识有多高,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就有多大。近年来,我们坚持把《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全面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同时,重视宣传促销,依托丰富的文物资源,利用“5•18”国际博物馆日,广泛、深入地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各种展览和学术交流。另外,还通过广播电视、散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图片、举办宣传栏、悬挂横幅、组织开展知识竞赛等手段,使广大人民了解了《文物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切实提高了各级政府和领导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人民群众保护文物的法制观念和自觉意识,人民群众中研究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著书立说和主动参与景点讲解、主动举报文物案件者越来越多。因此,文物工作者更应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宣传教育广大公民投身于文化遗产保护中来,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加大保护经费投入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就提出了“五纳入”的要求,要求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这一规定有力地保障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各地因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重视程度不同,在投入上也不尽相同)。近年来,一大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就得力于保护经费投入逐年加大这个关键。我们要紧紧抓住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确定“统筹规划、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讲求效率、整体推进”的原则,始终坚持把资金的筹措、落实作为保护维修工作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积极争取国家、省上、地方专项资金。同时,组织社会各界进行募捐,此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响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这些资金的投入,有力地保证了文物保护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保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保证。由于历史原因,专业人才缺乏一直是困扰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长足发展的一个难题,尤其是人才断档问题很突出,许多业务工作很难开展或者是事半功倍。要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一步发展,我们应重视人才的培养,保持专业队伍的稳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析现有人才队伍结构特点,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出有利于事业发展的人才培养近期目标和长期规划,避免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盲目性;应当引进现代化的管理制度、手段、理念、机制,真正做到用科学的管理制度约束人、先进的管理手段武装人、超前的管理理念塑造人、竞争的管理机制激励人,积极做好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和引进工作,深化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一方面,加强原有职工队伍的专业理论培训和继续教育,实行竞争上岗、持证上岗。另一方面,广开渠道,从社会上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引进一批政治素质好、文史知识丰富、热爱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员充实专业队伍,缓解文博单位专业人员缺乏的矛盾。同时,还应推出部分年轻有为、专业素质较强的同志赴外地文博机构进行深造学习,邀请客座教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学术交流,这样既丰富了职工的专业知识,又开拓了视野,为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促进保护工作向现代化方向迈进打下了人才基础,为新时期文物保护事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智力保障。

五、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一)提高文物保护水平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保障投入,加大力度,切实保护好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继续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抢救濒危文物古迹,重视重要革命文物的收集和革命历史遗迹的保护,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制度,做好基本建设中抢救性文物保护和考古挖掘工作,加大馆藏文物、水下文物的保护力度。继续搞好文物资源调查,健全文物普查、登记、建档、认定制度,开展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中国海外流失文物调查和民间收藏文物调查,编制国家珍贵文物名录,推进文物保护法制化和标准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文物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支撑能力。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文物安全防范设施,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

(二)保护好现有文化资源经过历史积淀留存下来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是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是我们必须肩负的历史责任,也是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的前提和基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认真挖掘、整理本地的文化资源,摸清家底,切实做好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建档制度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图谱,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保护标准和规划,建设覆盖全国的数字化保护系统和平台。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年老体弱的代表性传承人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实施整体性保护。统筹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大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建立长效传承机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

(四)加强中华古籍保护与出版认真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继续实施文化典籍编篡出版重大工程,推进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完善《国家古籍名录》,完成清史篡修任务,推进《中华医藏》和新版古籍基本丛书出版,编篡《中华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系统整理散失海外的中华古籍珍本。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开展古籍修复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11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

一、我国现行公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利的现状

(一)宪法与宪法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从宏观角度,规定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的根本性法律依据,并指出我国制定任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同时指导性规定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这也同样适用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语言文化、传统医药、传统体育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进行保护。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该法律严格遵守了宪法并对宪法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进一步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

多民族地区的云南、贵州、新疆等地相继制定了一些保护特殊行业的规章和办法,例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是由自下而上的立法模式,地方性法规立法实践早于中央法规的立法。少数民族自治区域较多且分散,更容易造成地方立法繁杂。

(三)其他公法中关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渊源

我国已经形成了《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土地管理以及防火规定,都涉及到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刑法》通过保护侵害他人风俗习惯罪,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进行了最后的保障性制裁,但是多部法律综合保护方式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对其他物质文化保护没有区分度。

综上,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立法保护现状主要是运用类似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式来进行保护,认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可以与主体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进行平等保护,并主要以民族文化大繁荣为目的,用以促进各民族文化权利平等和人权发展。

二、我国公法立法上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建设取得了重大发展,但目前仍没有具体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的一部专门性法律,尤其是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系统性保护仍在起步阶段。

第一、我国涉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的法律在立法取向为重视秩序法而不是一种权利本位。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没有给予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独立法律地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是通过口头传授,而很少通过书面或者实物资料进行传承。一般认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历史研究价值或者一种政治秩序价值。

第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已经先行,但国家仍未建立统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例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法规,针对具体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的条文很少甚至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来 ,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实施可操作性条文基本很少,涉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条款基本上是没有。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具体的司法实施保障上基本上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方式,而是按照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来进行保护。

第三、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立法技术不够成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我国一般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手段来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保护,没有意识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比,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容易濒临灭绝,更需要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特别保护。

三 、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公法保护可能的进路

公法保障的法律制度的优化设计是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的最大保障手段。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的复杂性之高,难度性之大,远远超过笔者想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颁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采用单独立法模式

由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涉及面较广,且都是采用综合立法模式来解决问题,但是本法的立法文本可选择采用单独立法模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保护不但涉及到人权保护,也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也可以将需要运用私法保护的交由《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来处理。如果采用综合的立法体例会造成保护的缺失和保护程序的复杂化。法律如同生活一样,越简单的生活对于管理来说要求越高,越简单的法律,意味着一部法律能解决一系列相关问题。因此,法律执业者在运用法律来处理相关问题时,只需翻阅一部法律,这将会更大体现法律本身的指引性价值。因此,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清理,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组织,修订一部专门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本法立法模式可以采用垂直关系保护模式,避免出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归属性争议。确立利益归本民族所有,并可以借鉴知识产权相关保护方式,建立一部逻辑结构紧密且体系协调的法律。对其他少数民族不同或者特别要求可以用附则的形式,纳入本部法律。在立法中,还可以吸收《土著民族权利宣言》等相关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优秀部分,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的立法经验来制定这部法律。

(二)确立 “以人为本”为原则,作为立法价值取向

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组成是一个不可分割整体,其中每一组成该整体的部分,例如:人、技术、环境都是不可或缺的,且每一组成部分都是由具体个人或者个性化主体,而每一组成部分的不同恰恰又反映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因此,对于少数民族来说,其原有的知识、资源和文化表达的方式构成了整体特性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系统化保护。但是,处于保护当中主要关注点应该是“人”这个主体,因此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保护首先就是要保护传承人,将人作为根本的保护对象。

(三)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水平,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12

【关键词】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随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兴起,西北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样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据统计,近10年来国内涉及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论文多达160多篇。加上西北地区幅员辽阔,少数民族众多,收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扩展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190项,如何保护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构建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从以下做起。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客观规律,注重利益合理分配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族本族群群体智慧的结晶,本组组员应当是享有真正权利的主体。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本民族群众的意见。不宜采取圈隔固守、异地转迁、搜集保存等直接的行政手段干预,而应该在充分尊重其非物质文化发展规律和实际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化和现代化方向进行开发利用,从静态维护转移到内在生命力的维护上来。尤其要重视利益的合理分配,培育少数民族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从而激励少数民族对本民族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二、积极立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区特色法律制度

健全法制对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制度层面上的建设更显成效。尽管我国于201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西北民族地区各地文化差异较大,民族地区缺乏地方立法保护。西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发展始终与本地区的特色相伴,外来因素影响较小。如果只注重从全国范围内制定法律法规来保护,势必会在实际中损害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本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到一个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进行保护,必定会发挥法律制度的积极功效。当注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这既是民族文化自治权利的体现,又能更好的反映出非物质文化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三、加快知识产权理论创新的步伐,使其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融合

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中,可以发现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性。但从根本上讲,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尽管关于其独创性、权利主体和权利性质的不容易被认定,但并不意味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群体权利和财产利益的必然丧失。因此,要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的理论创新的步伐,使其能够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紧密契合。

四、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

1、著作权保护制度。为了能够有效地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中的无形文化表达,应当借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示范条款,采用独特的保护非物质文化表达的机制。此外,还应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表演和录制品条约,建立强有力的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表达的版权和相关权利机制。

2、商标权保护制度。含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商品或服务可受《商标法》的保护,并且可以寻求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达到保护目的。此外,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侵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时,或商标由于虚假表示而形成与其相联系的事项构成,或商标对其造成侮辱或有损名誉时,国家应拒绝注册该商标或在任何时候撤消该商标。

3、专利权保护制度。对于少数民族医药、手工技艺、铸锻技巧、织染和蜡染技术等民族民间传统手工艺可以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并且应在“申遗”的基础上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制度,当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对非物质文化有特定的文化和精神意义,或这种申请有可能被认定侵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时,应拒绝该申请。

五、建立和完善实现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性利益的分配制度

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制度联系的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性利益的分配机制,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各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通过财产性利益实现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物质基础。

转化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旅游资源,积极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渠道。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把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向市场,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其保护自谋资金,实现双赢。

六、加强责任认定制度

权利实现的过程同时也是义务履行的过程,而侵犯权利或不履行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没有完善的责任制度,法律所追求的制度目的就不能很好实现。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中,责任制度不完善、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比较突出。

因此,在明确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认定等方面的制度内容同时,还需要大力培育司法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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