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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时间:2022-03-27 08:24:17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文1

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依据主要是两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92年发起《世界记忆》计划,到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关注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献遗产的保护,到关注依托于人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味着人类完整的文化遗产观的形成。

我国是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重要发起国,2004年加入该公约,并两次当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2011年我国提交的首份履约报告获得充分肯定。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在我国设立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截止2011年,我国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9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7项,成为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在充分吸收国际公约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制定的,有中国自己的特色。该法首次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在文化观念上是一个重大突破;六章四十五条的法律条款,从调整对象、保护原则、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到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决心和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酝酿、草拟、讨论、审议到通过,历经十多年,凝聚了全国上下、社会各界包括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心血,是中国国家意志和中华民族文化意识的日臻自觉、不断提升的结晶。

结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文将对依法保护、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一下梳理。

一、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特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本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这两个文件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揭示出其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主要是:

1、其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性、无形性

物质文化遗产是以物为载体,是静止的实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注重的是以人为载体的知识和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也有物质的因素或载体,但其价值主要通过人们行为活动的动态过程所体现出来,反映的是人们的情感、智慧、思维方式、审美观和价值观等精神的因素。

2、活态流变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活的见证,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只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变迁,有的进入了衰微状态,但它不是“死”文化,而是仍处于存活状态的文化遗产,仍然在与自然、历史、现实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化、传播、发展,具有活态流变性。

3、世代相传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延续至今的,作为一种活态文化,主要通过人的活生生的现实行为活动所创造和表现出来。因此,它的存在必须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依靠社区群体、民众的实际参与,在不断的传承过程中才能保持、延续下去。一旦停止了传承,也就使之中断或消亡,即“人亡艺绝、人走歌息”。

4、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积淀下来的,更加真实地反映了生产生活的实际,它扎根于民间,生长在民间,往往就是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群体性、地域性较为突出。

还有其他特点:基质恒定性、共享性等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与原则

(一)指导方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述特点而定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也有很大差异。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本质意义就是保存,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将其物质形态保存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根本上说,是针对保护对象生命系统生态整体的保养与呵护,着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活态,意在推动其延续和发展。

两个公约使用的“保护”概念也不相同(中文均译为“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使用的概念是protection,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使用的概念是safeguarding,二者的含义有区别。Protection主要指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行政权力进行保护;safeguarding则有“维护”之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仅有法律保护是不够的,还需配合其他许多支持措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Safeguarding),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Protection)、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是一种全方位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将公约的“保护”(Safeguarding)具体化为保护和保存两个概念,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

(二)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确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大原则:

1、注重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

所谓“真实性”,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客观的调查、记录,反映其真实形态;在保护、传承中坚持其基质本真性,不能随意改变。这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首要原则。所谓“整体性”,有两层含义: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具有的文化整体,如京剧不仅仅是各种角色的表演,还包括剧本、音乐、唱腔、演奏、脸谱、服饰、舞台等因素共同构成这一遗产,保护时要全面、整体地进行;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环境构成的生态整体,要求保护时必须将其所生存的特定环境一起加以完整保护。我国开展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就是整体性保护原则的具体实践。所谓“传承性”,其内涵有两方面,一是通过师从前人学习、继承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在此基础上通过创新将这项遗产发扬光大,并传之后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这样“世代相传”延续至今,保护工作也要注重“以人为本、活态传承”。

2、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产物,在其传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历史的烙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托于人而存在的活态遗产,它与文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直接渗透、反映一定的思想性和价值观,这种思想性和价值观与时代精神有一致也会有不一致的地方,“三个有利于”为我们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和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问题提供了指南。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制度与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一)调查制度

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工作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针对各个调查主体(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组织和个人)的调查分别作出了规定,并明确要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截至2012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1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8566项,地市级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近2万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5万多项。

推荐申报代表性项目必须掌握认定标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是两个基本条件。部级代表性项目,还要看它是否具有突出的、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是否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是否具有鲜明特色,有重大影响等等。

正确处理代表性项目申报与保护的关系,重申报,更要重保护,要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实施代表性项目保护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保护方式

(一)抢救性保护

运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技术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区、群体)及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来,并收集相关的实物和资料,建立完整的档案和数据库。这一方式适用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传承人年老体弱、状态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建立以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的传承机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建立“人间活珍宝”国家体系指南》中指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性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一步发扬这些知识和技能,并将这些知识和技能传给下一代”。

1.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

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术或知识的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的决定性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必须是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持有者;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符合认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的条件是: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至2011年,文化部已认定、命名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488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9564名。

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不取消资格,也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例如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等。

2、 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方式主要有:授徒传艺方式,包括家族传承、师徒传承;群体传承方式,如民俗;教育传承方式,包括学历教育和培训班形式。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传承人年事已高,后继乏人,群体参与不够广泛等。因此,除了对代表性传承人采取认定、保护措施外,还应该对继承者、学艺者采取更多鼓励措施,如助学、奖学措施,提供更多展示交流机会,通过考核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给予社会认可等。

(三)整体性保护

整体性保护主要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一起进行保护,是一种文化生态保护,强调文化的原地生存状态,强调不离本土及民众的文化延续,强调可持续传承的文化传统氛围,注重的是文化生态环境的建设、维护与修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而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设立了12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积极开展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探索和实践。

保护区建设中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1、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文化生态的保护不是封闭的、真空的,而是顺应当地民众需求的、开放式的保护,是在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的辩证关系中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和整体性。因此,“要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考察目标”。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旅游的关系

旅游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一把双刃剑,处理得好,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处理不好,则会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丰富旅游内容,但要注重文化遗产内涵和价值的揭示。要防止把特定区域的整体保护变成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

3.政府主导与民众主体作用的关系

文化生态保护带有明显的导向性,要由政府主导,但主导不等于包办。最重要的是发挥保护区广大民众这一建设主体的作用。保护区的民众是文化的创造者、享有者,也是最直接的保护者。他们对文化的认同、参与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保护区建设的成效。

(四)生产性保护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这些项目基本属于传统手工艺,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只有在生产实践中靠人的手工创造来实现。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可激发其自身活力,使之更紧密地融入当代生活;可提高传承人的积极性,培养更多后继人才;可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但是,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简单地理解为发展生产,甚至将其概念兑换为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方式是多样化的,采用的是传统的工艺流程,手工艺产品要求个性、独特,讲究差异,有的手工技艺凸显的是在民俗生活中的功能。而产业化采取的是标准化、批量化、机械化或自动化的规模化生产,商业化运作,讲究的是低成本、高效率、高利润,追求利益最大化,两者截然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一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强调尊重其生产方式,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保护传承。

(五)宣传、展示与传播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四条对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作出了规定:“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1)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2)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3)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播,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宣传、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职责。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例如将民歌民乐纳入音乐课,将年画剪纸纳入美术课,将传统技艺纳入手工课,将传统舞蹈、武术纳入体育课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不仅仅是物的展示和解读,更重要的是体现文脉的薪火相传,因此,要注重活态展示,即传承人的现场演示。陈列展览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谱系为脉络,以历代传承人为核心,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本的特点;现场演示以代表性传承人为主体进行现场表演或制作,展示其动态过程,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点。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六)数字化保护

数字化保护是以数字化的影像采集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将景观再现技术、三维动画技术、动作捕捉技术等综合运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工作中。是最具有当代特色和独特优势的保护方式。

“十二五”期间,文化部将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2011年的一期建设初步完成了两项工作,一是起草制定数字化标准规范草案;二是选择徽派传统民居营造技艺、高密扑灰年画和秦腔三个部级代表性项目为试点,进行了数字化采集和资源数据库建设。

(七)弘扬、振兴

深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陶冶情操、提高民族文化素质以及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社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鼓励各地依托各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供特色文化服务,活跃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对有开发潜质、有一定市场需求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特点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生产性保护实践,有条件的可以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城乡面貌、彰显地域魅力结合起来,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丰富旅游内容,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要求:“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质本真性是灵魂,是基因,不能改变。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与文化创意产品、旅游产品区别开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知识产权保护

前 言

在现代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渐趋消亡。与此同时,许多工业化国家盗用他国文化遗产、将其纳入本国文化产业战略的现象并不鲜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一种国际知识产权体制,表现出向发达国家倾斜的特征,致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品暴露于公共领域,发达国家的知识产品被掌握在工业企业手中。[2]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呈现出岌岌可危的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尚待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被界定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4]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可概括以下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它们可能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为外界所认知,但其实质内涵不依附于任何物质材料。

2.主体不确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久远,大多数已经与该民族地区人民生活融为一体,难以区分或寻找最初所有人及后续继承人。

3.价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毋庸置疑,并且在当今各国日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景下又具有深刻的政治价值。

4.公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是相对公开的,尤其是传统草药、舞蹈、技艺等,使得“盗用”现象时有发生。

5.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传承,它们在传承的过程中产生、创新、完善,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存疑的观点集中在用传统知识产权的标准机械化地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两者在区别中也存在着联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1.主体上,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集中于对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5]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区域性,它由特定区域的群体或者个人通过传承所掌握。

2.客体上,知识产权的客体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出现,具有固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民俗节庆或传统技艺,没有固定载体。

3.时效上,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就自行消灭,所涉及的知识产品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6]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传承的产物,其保护理应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1.从私权角度看,知识产权是“私权”,但不能理解为“个人化”的权利。个人主体与共同体主体的私法二元结构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前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该类主体是知识产权主体保护的核心,后者为知识产权保护集体利益的情形,如商标法中关于集体标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能是单个的自然人或一定数量的群体。在作为私法上的主体谋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时候,他们所追求的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

2. 从无形性角度看,知识产品由于其创造性以及创造性的价值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客体都是智力资源,具有非物质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的结合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表现,它们可以被认知和再现。

总体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并且从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越来越广泛,已经从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延伸到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领域。知识产权法也应该以开放的态度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保护。

三、知识产权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服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两个目标点,一是反对非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二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利用的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如下保护:

1.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客体的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作品的表现形式基本相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统一的特征能够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2.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前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制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使用。积极保护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地理标志,特别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这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显著的意义。

3.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专利是国家对发明创造赋予的垄断权。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披露技术信息,保护期满以后,发明创造便进入公共领域。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向公众披露信息,也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根据自身特性及公开程度诉求不同的保护机制。最后,对于无法诉诸著作权等形式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

结语

在一个越来越类同化、几乎完全暴露在互联网监视下的世界中,独特的文化将获得更大吸引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极具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体系性的,需要众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同时,任何的法律都不应当被理解为一整套固定的模板,而应当是一个工具箱,能够有足够的选项加以整合。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时候,应立足其特殊属性,寻找共性,降低甚至消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因素。

参考文献:

[1].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

[2].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

[3].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

[4].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

[5].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J].学术论坛,2007,(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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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探析

中华民族源远流长,在五千年悠久的历史长河中,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造就了许许多多各具特色、内涵丰富的特色传统文化,这些文化成为了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正像所指出的那样:“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随着时代的发展,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传统文化通过注入一些新的元素获得了新的发展,有些则无异于“变异”,具有丰富内涵,能够展示人文变迁和时代内涵的东西被不中不洋或是现代感的东西所替代,面目全非,传统文化品质被不断消解,功利性目的越来越突出。笔者结合自身工作体会和身边事例,从标准的角度,对非遗保护和传承提出个人看法,权当抛砖引玉。

一、标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联系

(一)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二)国家标准GB/T 3935.1-1996 《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即制定、及实施标准的过程,称为标准化。

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标准化之间存在许多的共同点。首先从定义上看,两者都是对技能、技术和实践的经验总结;其次在适用对象上,均适用于概念性的、要求、方法;三是在表现形式上的契合,一般都是用文件作为载体,且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达到可以复现,可以重复。两者间存在着这些共通之处,给我们探索非遗保护找到了一种可能的方法和途径。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在我国,非遗保护项目有世界级、部级、省级还有地方批准的项目,数量繁多,覆盖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美术、传统戏剧、民间舞蹈、曲艺、传统技艺、民俗、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医药、消费习俗等领域。截至2013年12月,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已达37项,成为世界上入选“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国务院也先后于2006年、2008年、2011年和2014年分别批准命名了4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219项部级非遗名录项目,各级政府公布的省级非遗名录项目8566项,地(市)级非遗名录项目18186项,县级非遗名录项目53776项[1]。

我国自2004 年 8 月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以来,非遗保护热情空前高涨,非遗保护工作力度日益加强,非遗保护法律体系逐步成型。但是,我们也看到,尽管有些已列为非遗保护名录的项目,但却因为后继乏人或是因为保护措施未到位而,面临失传甚至于消失的窘境。因此,科学有效的开展非遗保护迫在眉睫。

三、非物质遗产保护标准化探析

(一)国内各地在非物质遗产保护标准化的探索

非遗保护标准化其实在我国不少地方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

DD2014年海南省民族研究所开始了了利用标准化技术保护和传承黎族服饰文化的工作探索,他们专门成立了黎族服饰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调研组,按照制定国家、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方法,充分借鉴和利用“黎族服饰”研究成果,对黎族服饰传承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专访,同时,调查、挖掘、收集黎族传统服饰资料和信息,确定服饰样本,对黎族五大方言服饰进行了确认整理。“黎族服饰地方标准”为黎族传统服饰的制作和使用提供科学、权威的依据,为民族优秀传统服饰文化的保护、传承、教学、科研以及创新发展开辟新的途径,建立新的平台[2]。

DD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机构自2013年也开始对蒙古服装标准化的尝试。专家团队按照标准制定的规律和方法,充分借鉴蒙古族服饰研究的成果,对 28个蒙古族部落的服饰进行了全面的确认调查整理。后经过专家、学者的多次讨论和严格审定,了了蒙古服装服饰标准。这套标准收录了56套蒙古族服饰实物标准样品,有彩色效果图、款式图、裁剪图,并以蒙、汉两种版本发行[3]。

DD在福建,也有有识之士对福建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非遗保护方法模型的构建[4],这也是对运用标准这种方法来开展非遗保护一种很好的探索和思考。

(二)潮汕工夫茶的标准化之路

广东省潮汕地区(汕头、潮州、揭阳三市),自2006年至今,获得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非遗项目共有13项,获得省政府批准的省级非遗项目75项,潮剧、潮汕工夫茶、英歌舞等均被列入保护名录。有潮人的地方,就有潮汕工夫茶,在潮汕以外的地区,也有越来越多的非潮籍人士喜欢潮汕工夫茶茶艺带来的享受。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潮汕工夫茶,它有哪些标准和依据呢?在汕头质监局的牵头下,由汕头茶文化学会负责起草制定《潮汕工夫茶》地方标准,标准对冲泡程式的规范制定,结合了国家茶艺操作标准,在传统8大冲泡程式的基础上,首次将“关公巡城”、“韩信点兵”作为独立的冲泡环节,写入标准。这意味着众所周知的“关公巡城”、“韩信点兵”,真正成为潮汕工夫茶的独有程式 。2015年4月,由潮州市质监局牵头起草的《潮州工夫茶冲泡技术规程》联盟标准获广东省质监局批准,标准把潮汕工夫茶进一步细分为《潮州工夫茶艺》和《商务潮州工夫茶艺》两部分。其中,对茶壶把握手法、茶水比例、烹茶步骤、品饮方式等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对商务接待用潮州工夫茶艺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此外,工夫茶泡法也附录上,其中包括备器、生火等21道程序。《潮汕工夫茶》、《潮州工夫茶冲泡技术规程》这两项标准的实施,对于潮汕工夫茶这一非遗保护项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但更好的传承和保护了这一非遗项目,潮汕地区不少地方还开设了潮味浓郁的工夫茶艺馆,严格依照标准要求,进行潮汕工夫茶茶艺表演,成为了一个极具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

四、运用标准化开展非遗保护的思考

目前各地在运用标准手段开展传统文化保护(非遗项目)都做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很好的经验。这也为今后大面积的推广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示范作用。

结合当前正在积极开展的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和服务业标准体系试点的有效做法,笔者认为在非遗保护方面,可以尝试选一个行业,一个种类的非遗项目开展标准化体系或是示范区试点工作。以潮汕工夫茶为例,可以开展类似服务业(茶艺)标准体系试点项目,建设完整的标准体系,涵盖工夫茶艺全程。或是选定一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茶艺表演场所,试点非物质遗产保护(潮汕工夫茶)标准化示范区,把整个工夫茶冲泡过程的典故,以文字、图片、多媒体或是实物展示在人们面前,这样不但可以提升视觉冲击,也增强人们对工夫茶丰富的文化内涵的理解。通过建设标准化示范区,可以融挖掘、保护、传承、发扬还有旅游观光于一体,起到事倍功半之效。

当然,非遗保护标准化只能说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和途径,但绝不是唯一,不是所有的非遗保护项目都适合用这样的方法,而且在有效运用标准来进行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的同时,我们还要避免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莫成为变相的“文化技术壁垒”――标准化需体现公平,在标准的制定及推行过程中,要体现公平,使在非遗传承中处于弱势的流派亦能占据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孙向裕,郑耀星.福建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化保护研究[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年06期.

[2]容炜俊.求是先锋――领导干部学习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理论与实践》丛书[J].中国民族宗教网.2015年03期.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文5

摘 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具有特定生命性、高度精神性、环境依赖性和成果易逝性等个性特征在诸多种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

>>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动因及策略引申 河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传承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 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浅析民族院校音乐学科参与少数民族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浅谈西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现状、困境及对策 初探大连高校在本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的保护与传承研究 依法保护、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权利主体辨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制度构建 论保护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恢复重建中的作用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制度创新 多元主体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保护 “非物质文化”新语境下的音乐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4] 李荣启.论保护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恢复重建中的作用[J].广西民族研究,2009(4):194.

[5] 宋妙玲.图书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图书馆学刊,2008(1):32.

[6] 王雨桑.“濒危音响档案数字化”试验项目成果报告[J].艺术科技,2005(3):43.

[7] 周 星.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保护与基层社区[J].民族艺术,2004(2):21.

[8] 熊成师.影视艺术与文化研究[J].研究,2003(4):97.

[9]李稚田.电视媒体关注文化遗产抢救工程[J].中国广播,2003(7).

[10]苑 利.进一步深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认识[J].河南社会科学,2008(1):2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意义;问题;措施

国务院公布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鄂温克民俗文化和桦树皮制作技艺。对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传承与保护是每一个华夏儿女的基本职责。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以下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本民族性格的直接表现,而且是民族情感、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载体。笔者认为加强对其传承与保护主要具有以下意义:(1)为了加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保持中华民族的个性特征。随着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全球化,给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这就需要一种传统的精神力量来团结和号召广大的中华民族儿女,增强凝聚力,从而能够使中华民族继续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2)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种历史文化遗产,而且还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认识和定位,是从较高层次的抽象角度和历史的高度得出的科学结论,在当今全球化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经济资源,更是一种永恒的精神的宝藏。旅游业的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机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得到了切实的体现;同时还应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还是一种需要大力开发的旅游资源,其发展潜力巨大。这种资源不同于普通的物质文化遗产,它更体现了一种精神力量;它能够充分展示出我们中华民族的独特魅力和丰富的内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机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中,需要明确传承与保护工作中的各要素运行机理,才能发现传承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主体:非遗传承与保护主体是指参与到非遗传承活动中,并愿意将自身技艺进行传授的个人或是群体;而非遗保护的主体则更加多元化,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个人以及社会媒体等多种群体;(2)客体: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客体包括各种文化遗产的的表演形式、知识、技能以及各种工艺品等;非遗保护的客体指保护工作中的传承人与传承对象,这一要素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有着重要意义;(3)载体:非遗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以人作为传承与保护的载体,在传承与保护过程中必须依靠非遗传承人的口传心授来进行,因此在非遗保护中必须重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工作;(4)路径:非遗的传承与保护路径主要是人民的广泛参与以及传承人的口传心授;非遗的保护路径则较为丰富,包括静态形式的保护以及对传承人的活态保护,具体包括相关法律政策、非遗教育、市场化发展等,非遗的保护路径没有固定方式,只要有利于活态传承的活动都可以被视作保护路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存在的主要问题。(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环境的问题。相比于传统的民俗文化,现代年轻人更加推崇城市文化、潮流文化,同时国外文化的不断渗透也使得极少数年轻人愿意了解、认识以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给传统文明的发展与传承带来了不利影响。并且由于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破坏也是影响非遗传承的重要因素,在自然灾害中非遗将受到不可修复的严重损坏,因此也是造成非遗传承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2)传承链中断问题。非遗传承的重要载体是人,因此其对于传承人有着较强的依赖性,而随着非遗传承环境的不断恶化,多数非遗传承人已经属于高龄人群,但现代年轻人相比于传统技艺更加青睐现代文化,因此只有极少数年轻人愿意加入到非遗传承的行列中,这就导致了非遗传承链条在不断中断。(3)传承机制的问题。非遗传承工作需要依靠完善的传承机制,虽然当前各级政府已经意识到了非遗传承的重要性,陆续展开了多种传承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国内的非遗传承机制仍然存在很大不足,无法对数量众多的非物质遗产进行科学、有效的传承,也没能深入人民群众之中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因此必须对加快对传承机制的完善工作,从而使政府、社会以及人民群众展开更加系统、科学的非遗传承工作。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1)政府对非遗保护的认识问题。第一、现阶段政府的非遗保护工作更多的是以申遗为工作重点,希望能够通过申遗来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但如果一味地强调非遗的商业性质而忽略了对其文化内涵的保护将失去非遗保护工作的真正价值,为了获得非遗的经济效益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创造非遗的现象,这种非遗过热现象不但无法对非遗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给传统文化带来一定的伤害;第二、政府在非遗保护中过度重视对非遗形象工程的建设,地方政府为了申报非遗项目而盲目进行非遗形象的塑造,而一旦申遗通过后,非遗的保护工作将被再度忽略,这就使得申遗工作失去了其文化保护的真正意义,无法真正达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目的。(2)非遗保护机制问题。非遗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评审机制问题以及监督机制问题。第一、在地方非物质遗产申遗的评审工作中,政府为了促进地方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仅仅从申报流程以及范围等方面进行,而缺少对非遗项目真实性的严格审查工作,这种做法将给非遗的保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第二、政府缺少对申遗通过地区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政府应该加强对地方非遗保护全周期的监督工作,防止出现申遗过程中的过度开发、虚假申遗以及轻保护现象,从而使得对非遗的保护工作发挥其真正价值。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措施

1、 确定传承项目,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组织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判断、筛选,把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具有时代相承特点,具有独特的知识、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艺,保护和传承它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传承项目,并根据其类别、特点、濒危程度,申报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此推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通过相关法律进行保护。法律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进程中,必须要注重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作与指导关系。全国各地政府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分工与职责。首先,地方政府必须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其次,必须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相较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存在这巨大的差异性,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扬至关重要,各地政府必须要构建一个传承人命名与保障体系,在专项资金当中划拨出一部分进行专项管理。最后,要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健全相应的奖惩体系。通过立法,不仅能够有效激发人民群众主动、积极的参与到保护工作当中,同时又能够有效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与流失的情况。

3、加强政府扶持力度,进行保护。(1)增加投资。要想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度,使得更多的群众能够正确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这就需要各地政府积极组织社会当中的各种资源,通过积极组织各种宣传范围广、辐射能力强的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民间文化的知名度,从而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2)协同合作,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属于全面、系统的工程,这就需要中央、各级政府、地方文化机构、宣传机构以及非物质文化的专家进行协同合作,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升整个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认识。

结束语

我国具有上下五千多年的历史文化沉淀,有着极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当前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危、衰退,甚至存在消失的危机。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曹伟伟.浅谈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D].合肥:安徽大学,2014.

[2] 于思文.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策略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4

[3] 史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探析[J]. 大众文艺,2015(0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文7

一、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努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迈上新的台阶。突出作为黎族苗族传统文化核心区域的历史地位,努力发掘民族文化资源,使地区珍贵、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发扬和开发利用。

(二)基本方针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弘扬和发展。

(三)总体目标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打全面加强。到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高度重视并有所改善。到年,建立起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使我市珍贵、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二、组织机构、工作原则与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保护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化馆,具体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管理日常工作。

(二)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

(三)保障措施

加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加强专业技术性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充分发挥琼州学院、省民族织锦研究所、省民族博物馆等有关单位的作用,依靠他们多年来在地区从事民族民间文化的调查和研究工作积累的研究成果和经验,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专家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让他们充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共同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谋献策。另外,要加强现代技术的运用,充分利用各项科研成果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手段和工作方式的创新。

建立和完善档案。开展全面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分布情况、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编制保护目录清单,整理调查资料,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区分轻重缓急,对那些处于濒危状态且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优先安排,抓紧抢救;对那些濒危门类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和年老体弱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要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记录;对那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要积极征集,妥善保管。

培养专业人才。采用多种形式,分级、分期、分批对保护工作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进行教育培训。同时,注重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专业人才,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保护工作专业队伍,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落实保护经费。采取多种保护管理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灵活有效地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工作。一是以政府投资保护,设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被列入部级、省级项目的保护管理和专业人员培训等,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二是以政府保护和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三是以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团体、企业自行投资保护项目,共同开发受益。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用各种方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宣传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保护对象和具体办法

(一)保护对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工作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其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传统的音乐、舞蹈等;传统的工艺和制作技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和体育活动等;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及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等。

(二)具体办法

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整理工作。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进行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黎族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形成档案和数据库。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认真组织申报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申报省级或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认真组织实施保护工作。被评审认定为部级或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保护名录,要根据其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的内容规定,科学研究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经费,及时组织实施保护工作。

加强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通过组织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设立展示中心和做好资料保存工作。充分发挥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创造条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示中心及做好资料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文8

关键词 马尾绣 水书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共有49个民族,其中苗族、侗族、土家族、布依族、彝族、水族等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7.85%。2011年深入三都水族自治县进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研,深切的感觉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以及对其保护的不足,通过对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洞乡的相关调查,了解在社会变迁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发展与物质文化在适应性上的时间差问题,揭秘水族的文化特色与文化传统,让更多的人了解水族非物质文化,同时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思路作一次系统梳理。

一、调研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文的田野调查点——贵州省黔南三都水族自治县三洞乡,地处三都水族自治县中南部,距县城36公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为下街村;面积约127平方公里,现有耕地1.19万亩,森林覆盖率达65%,辖17个行政村,水族占总人口98%,海拔740米。

三洞作为水族文化、语言中心,有着悠久的文化艺术和独特的民族风情,马尾绣是水族独有的一种传承数千年的刺绣,沿袭最古老的乱针、扎针等刺绣技法,马尾绣是水族人民民族崇拜及民族文化的珍贵艺术资料。“水书"是水族的独特文字,被誉为世界象形文字的"活化石",在水族人的社会生活中,水书至今还起着很重要的作用。2006年6月水书连同水族的端节、马尾绣一起被列为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水族马尾绣、水书的传承现状

(一)马尾绣。

1、现状。

马尾绣是水族妇女世代相传的一种独特的民间手工制作技艺。长期以来,主要流传在三都水族自治县的水族地区,他保存了水族人民独特朴素的美学素养,具有鲜明的水族特色和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以前马尾绣主要用于缝制背带,在当地,女儿出嫁后生第一个小孩的时候,娘家都会送上一个马尾绣背带作为礼物。马尾绣都是靠手把手的方式来传授,2006年被国务院列为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马尾绣在水族范围内已经形成文字,图片,音像等基层培训系统,保护民间艺人,发展演出宣传队伍开展民间艺术活动等,马尾绣这种独特的刺绣方法是唯一的,是水族流传的艺术品,它在民族学,民俗学、美学等方面对中外文化艺术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也成为三都主要的旅游产品推广之一。

2、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产业化。现今有马尾绣的三位著名传承人即韦桃花、韦应丽、宋水仙。宋水仙在村子里开班教女子们马尾绣,同时还通过到省内外展示服装的方式,大力向外宣传马尾绣。但是马尾绣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不强,从马尾绣被列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来,马尾绣的需求量大增,市场规模扩大了,交易的方式也多种多样。马尾绣已经形成了一个“织布生产——画图案——交给村民绣——收购——对外销售”产销结合的产业链。水族地区的马尾绣基本上还没有形成产业化,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更好地促进当地马尾绣的发展。

(2)现在虽然马尾绣的发展潜力很大,但是马尾绣产业的带头人缺乏固定的专项投资人,而且厂家的收购马尾绣规模不大;村民不敢多做马尾绣,只有下了定金才会做,他们对马尾绣的经济价值追求大于对马尾绣的保护。

(3)地村民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诉诸法律手段,往往使用当地的习惯法.他们对合同法、公司法等很多法律都不知道或是不了解,特别是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害时,没有人站出来争取属于他们的权利。

(4)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不能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复杂的课题,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以行政保护为主导,民事法律制度方面的保护主要是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主,这样的法律体系不能全面的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

(二)水书。

1、水书的现状。

水书是水族人民的文化典籍,2006年被列入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中国首批文献档案。水书从初创发展到今天,其历史相当久远。水书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没有正规出版物,历来以手抄本传世。水族长期生活在贵州黔南落后偏僻的山区.因此水书没有得到发展与完善,尽管如此水书还是在不断地传承,但现在水书要濒临失传的危险。

2、出现的问题。

(1)在以前的社会大家庭中,学习水书是有分工的,—般都是长子长孙,家族中专门学习水书的人是负有“保家护家”的重要使命。现代人已经没有封建社会中那种强烈的家族观念,学水书来保护一个家族的观念已经大大淡化学,传授水书所背负的责任感随之降低。现在一般的年轻人,或为生计所迫,或受经济大潮冲击,大都外出打工或考公务员。现在已经很少有人学习水书了,找不到传人是水书濒临失传的根本原因。

(2)水书先生经济地位和威信削弱。随着社会的发展,水书的运用已由纯粹的原始宗教典仪慢慢转移到一般的社会伦常,由特定人物特定场合的“专用”逐渐转化到一般生活的“通用”。水书先生主要在婚丧嫁娶的时侯利用水书来进行活动,但水书先生的收入微薄,如果仅靠水书来赚钱的话,还不及打工者挣的钱多。

(3)教育误导,对水书认识发生偏差。党和政府对教育的高度重视,水族人民的文化得到进一步的普及,人们的文化素质在不断提高。但教育孩子不要迷信,不信鬼神的同时,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舍弃已经形成了一种巨大的浪费,这种行为使得学生对水书的距离进一步拉远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模式。

1、宪法保护。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保障。《宪法》第4条第2款: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4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宪法》确定的发展文化事业、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

2、刑法保护。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上几乎是空白的。只有我国《刑法》第324条至329条“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中提到“珍贵文物、名胜古迹、文化遗址、古墓葬”,并没有完全涵盖“历史文化遗产”。《刑法》第251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最严厉的保护手段,但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有限,不能全面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3、行政法保护。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做了定义以及对传承人的认定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虽然作了很细致的规定,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特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也很特殊,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是少数民族社群,并不能确定传承人的时候,如何保护那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需要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总体来看,在一套有效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建立之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正在或即将展开的情况下,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研究一套基本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十分紧迫。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制度,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基本职能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主要是利用知识产权,物权,债权等制度。私权保护制度是为了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当使用,维护和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利益。

1、知识产权法保护。

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是由工业产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共同组成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历史”对现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对传统的社群不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符合合理性和正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共性具有相似点:都具有无形性;都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范畴,都具有一定价值和一定的存在形式;都具有创造性;都与一定主体有关。因此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共性我们可以看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2、合同法保护。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制定了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协议。少数民族人民偏居一隅,对法律的了解很少,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依靠当地的习惯法。虽然他们已经适应了习惯法,但是习惯法所发挥的作用还是有限的,应充分发挥合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鼓励当地民众了解和使用合同法。例如鼓励水族民众与外界交易时候签订合同,这样才能够更好的维护少数民族民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3、侵权责任法保护。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民事权益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一条款为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方面的研究相对薄弱,而且还很零散,并不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保护。

四、建议

(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法律制度。

我国政府正在大力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有的地方存在着重申报、重利用、轻保护现象,有些地方主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究竟是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还是建立特殊保护制度,并没有一致的观点。从中国现行的法制情况看,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足够的保护,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并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详细的阐述,所以研究建议保留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另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权利保护制度。

1、权利主体。

根据习惯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是我国境内产生、弘扬和传承的社群或组织及个人,两个及以上社群或组织及个人可共同持有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无法确定的时候,国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家族内部传承时,传承人作为权利主体。

2、权利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个社群、组织、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场所。如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技艺;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3、权利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享有注册权、使用权、来源地披露权、文化尊严权、事先告知同意权、利益分享权和组织剽窃权等相关法律权利。

4、权利取得。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通过注册取得相关的权利,未经注册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权力,只要满足法律要求即享有相应的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不同于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的取得,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殊性,其权利主体往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的社群、原住居民或者传承人,因此如何保障这些权利主体取得相关权利是权利取得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如水书的传承人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其注册很困难,但不影响权利的实际取得。

5、权利保护期限。

只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持续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件,就应该持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行政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保护模式并行。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民族的日常生活中,贯穿于生活的方方面面,仅靠政府的行政保护或者只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是难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现状的。我们要充分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和特性,深刻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集体性、地域性、民族性等特点。就目前我国的法制而言,运用行政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保护模式并行的模式,使两种保护制度形成合力,能够很好的保护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作为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国,这也将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一大探索。

本文为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科研重点项目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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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赵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8]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文9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

[作者简介]谢岩福,中共宁德市委党校副教授,福建宁德355000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10-0115-04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五千年的古老文明,漫长的农耕文化历史,以及56个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态,显现了中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十分丰富,许多种类或世界独有,或世界第一。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原本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课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范围和特点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和范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上述两种定义,表述有所不同,但都表明: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艺术表演活动、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活动、手工艺活动等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产生;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文化遗产的内核。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物质与精神财富之总称,因此具有历史传承性和民族性。遗产则是从文化的形成与传承的角度强调人类社会知识与实践之成果的历史久远性。

据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至少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及相关濒危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音乐、舞蹈、戏曲等;(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即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风俗的重要礼仪、节日、庆典活动、游艺活动等;(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即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5)传统手工艺技能,即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即集中体现或展现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区域、场所如文化生态保护区等。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第一,具有特定的民族性。任何一个民族均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以通过该民族成员的语言、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以特有的语言进行口头表述,以特有的民族风格表演自己的艺术成果,以特有的方式举行各种礼仪活动和节庆活动,以独有的方式表达本民族或本区域的民众对自然界和宇宙认识,以不同的方式展示自己的具有历史传承的手工艺技能,这些均是文化具有民族性的具体表现。第二,具有活遗产性。它不仅向人们传递出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历经一定时期的发展而形成的特有文化传统信息,而且更应当具有世代传承的可能与必要,因而也就具有了“活遗产性”。有学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称为“活遗产”。第三,具有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以口头形式通过人们的视觉器官和听觉器官在成员内部集体性地传播、演绎与发展。口头性和集体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上的突出表现。前者是指人们以口头形式世代相传和演进已有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礼仪、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认识和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后者则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或者团体的产物,而是在不断地被民族内的众多成员传播、演绎过程中,受到无数的传唱者、讲述者、表演者、礼仪司职者、手工艺者不断的琢磨与加工,同时也融入了许多听众、观众的意见和情趣,从而使文化内涵不断丰满。第四,具有利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享有的权利,其内核是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也包括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通过从道德、伦理和哲学等角度对人的人格认识所产生的一种观念利益。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西方一些国家极力在全世界推销其思想文化,在文化上推行“单边主义”,威胁到其他国家的文化和文化安全。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地域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已意识到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据,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不够。由于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政府部门长期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人和广泛的了解。我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相对滞后,如陕西户县的农民画、陕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新疆哈萨克族的“姑娘追”、壮族的“三月三”、苗族的姊妹节、云南傣族泼水节等,在数量上明显占有世界总量的很大份额,但仍没有申报成功。第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滞后,资金技术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正确的开发利用。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系统性解决,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等工作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不足。观念滞后表现在:一是轻视或忽视

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认识和实践及法制建设中,“文化遗产”被“文物”所取代,“文物”保护被等同于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足够重视;三是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是一种客观必然,主张任其自生自灭,无须保护;四是认为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无暇顾及,等经济高度发达后,再进行保护。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对有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只是将有形文化遗产列入保护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没有科学的界定和权威的说明,也未能列入该法的保护之下。虽然少数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仍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第四,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及人才的培养,传承渠道不畅。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知,教育与非物质化遗产保护、传承脱节。我国大学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学科极度缺乏,不能培养提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社会人才。年轻一代的公民越来越远离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生活在充斥着网络、选秀、圣诞节的环境中,而丧失了对民族文化的关注与热爱,中华民族五千年绵延不断的民族民间文化将面临断裂的危险。

综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的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其独特性是其他依附现代工业社会所产生的文化所不能取代的。从某种意义上,它的消亡意味着民族个性、民族特征的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口耳相传,诉诸视听而疏于记录和固态化,因而常常是转瞬即逝的、不可再生的。一旦消亡或流失,在落后的记录手段和技术条件下,基本无法恢复或再生。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丰富,但也很脆弱。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一些独特的语言、文字和习俗迅速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断层;如民间戏曲、戏剧在衰落,年画、剪纸、皮影正在逐渐消失,许多传统的民俗文化艺术如萨满调、子弟书等已经绝灭,岔曲、古琴也濒临绝灭,剩下的摔跤、拉洋片、庙会等生存环境不容乐观。因此,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单靠“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保护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加强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保护。

1 加强国内立法。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尚不健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虽然将杂技艺术作品列为保护的客体,但仍没有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入保护范围;《文物保护法》也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保护的客体。由于立法的滞后,致使许多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文化遗产不能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制度性因素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很大。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加大立法的力度。1950年,日本就颁布《文化财产保护法》;1960年,韩国颁布《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法》;1966年,突尼斯颁布《文学和艺术产权法》,用法律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1976年,美国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现在世界上以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已有50个左右。当然,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已逐步展开。1997年,国务院出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和贵州先后颁布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2002年8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出台,后该法名称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成立了专门小组,协调各方加快该部法律的立法进程。2005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权威指导意见。立法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而,我们必须加大对一些基本问题的深入研究,在实践经验中总结提炼出相关的法律原则并通过立法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

2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法保护力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有形的文化遗产相比,其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一种知识性的信息,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有形文化遗产可以采取“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抢救性方式进行保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的法律关系繁杂,如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者或保有者与利用者和获利者之间的关系,是民法保护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现有确立的有效保护人类智力活动创造成果的知识产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年代久远被划人了不受保护的“公有领域”或“现有技术”里,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新成果则可以获得知识产权。在当代,现代信息技术可以使一些有保护价值的信息轻易地脱离其原始的载体和环境而被无限地复制并加以利用。在现实中,有技术和资金保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者通常都是来自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源地之外的人。从而引起一系列的问题。知识产权法不能对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带来利益的专有权保护,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由特定的族群进行活态传承,如果判定其创造者早已消逝而不提供保护必然引起该族群的不满和异议。

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操作性方面亦存在一些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只作了三条原则性的规定,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开使用时应表明其来源民族、群体或区域;国家机关和自治机关应当维权并可提讼。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够具体,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它不能构成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不足在于:第一,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首要解决的便是谁是权利的主体或权利的归属问题。该草案第30条规定“公开使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表明其来源民族、群体或者区域”,说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属于其来源民族、群体或者区域。但此条款本身是对署名权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权利的主体。因此,建议增加:“特定民族、群体或者区域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归该民族、群体或者区域所有。”作为本条第1款,原先的规定为第2款。第二,没有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究竟有哪些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应包括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前者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有复制权、演绎权与传播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群体性、传统性、变异性、地域性的特点,它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因而

其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包括:(1)公开权,即将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通过书面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本民族、群体、区域以外公开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来源于何种民族、群体或者区域的权利;(3)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的经济权利包括:凡以营利为目的,在本民族、群体、区域以外使用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须经所有人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民族自治机关许可,并支付一定使用费用。

3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力度。我国已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成员国,需要一部国内法与之衔接配套。尚未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应当是一部规范各级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公共文化服务时的目标、原则、职责和权限的法律,也必然涉及并调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社会、专家、非物质遗产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尚处于仪式、民俗阶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应当保护其持续存在和自主发展,努力从多种角度认识其价值的复杂性,并加强调研、记录与沟通;对于已经发展到有独立作品形态或高难个人技艺水平的遗产品种,政府应当采取不同的做法,对有市场需求的可支持其产业化操作,以贸易的方式促进文化“走出去”;而对暂时没有市场前景的则要靠政府公共服务支持。这些专业问题都需要在立法中认真处理。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就是要规范和调整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或行为;规范政府在普查、建档、研究、保存、传承、弘扬等方面的行政保护行为,以及为实现这些保护行为而提供的财政、行政、技术等措施。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法律上的民法保护和行政法保护,各有侧重,也各有局限和难度。现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所提供的民法保护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依赖于著作权人权利的确认和对权利的主张;二是依赖于其作品的市场价值。因此,通过民法手段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面临着巨大的障碍:一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难以确认,谁主张并行使权利、保护期有多长等问题已超出传统知识产权理论的范畴;对此法学界并没有形成共识;二是许多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或基本上没有市场价值。如果单靠民法保护而没有行政法保护,其结果就会导致大量缺乏市场价值,却有着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迅速自生自灭,其作为历史文化遗产所需要的保存、记录或传承、弘扬等就无以为继,而且得不到其他法律上的救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文10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8号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认定、传承、传播、开发等保护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的征集和保管工作;

(五)组织认定、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六)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教育、体育、旅游、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保护、传承以及开发利用。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建立健全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料体系。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条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明确保护单位。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

(二)全面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并整理建档;

(三)确保项目不失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统工艺、技艺或者特点,开展传承、展示、展演、培训以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为项目传承以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按照规定使用保护资金;

(六)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传承等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对濒危、存续良好、生产性、少数民族等代表性项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

第十四条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保存。濒危项目目录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在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建立本级传承人名单以及信息资料库。

第十八条传承人由代表性项目技艺持有者申报,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项目的技艺;

(二)在一定的区域或者领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组织或者推荐其参加各类展示展演、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

鼓励公园、广场、车站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将本地优秀的代表性项目内容纳入素质教育,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鼓励和支持街道社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以及宣传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渊源的产品和服务,科学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资金投入、人员培训、代表性项目以及传承人申报、评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传承人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活动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需要设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展示)馆、传承基地(传习所)等基础设施,或者利用现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以及综合文化站(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集中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展示和展演等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评审、认定,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或者导致代表性项目失去传统工艺、技艺以及特点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保护单位资格。

第三十条未按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由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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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工作起步较早,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及省文化厅先后多次赴省内各地及外省(市区)开展调研。多次召开由全省各相关职能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相关责任人和传承人参加的非遗立法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为《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先后通过了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人大常务会议审定。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该条例立足吉林省保护工作实际,充分凸显吉林的地方立法特色。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文1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科学开发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7-0094-01

我国于2004年8月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近三年来国内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陆续成立。2007年5月,首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的举办,更是极大的引起了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在这不断升温的“非遗热”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也更加令人担忧和困惑。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木文认为,尽管旅游是把“双刃”剑,但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旅游开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有效途径。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此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涵盖范围广、涉及面宽、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其核心内涵在于它的“非物质”性,但这并不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没有物质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化记忆,是一个民族的真正身份符号,是一个民族灵魂深处的遗传基因。主要具有无形性、文化性、民族性、传承性、地域性和多样性等特征。

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我们56个民族创造了许多无形的活态文化,这不仅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也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渊源的基因。但随着个球化、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恶化等原因,大量的文化遗产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变异或者濒临消亡,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

目前,尽管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上升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在遗产保护方面做了较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保护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保护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科学的保护方法和管理机制;没有系统的保护体系;全民的保护意识比较低等。

3 旅游与非物质遗产的关系

3.1 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关于旅游资源的概念有很多诠释,出现频率最高的是“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自然存在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直接用于资源目的的人工创造物”。旅游资源一般分为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文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中,各地独特的民族文化是主要的旅游吸引物。

3.2 旅游开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之一

旅游开发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文化效益是有目共睹的。只要在科学规划与严格管理下,旅游开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有效途径。首先,旅游能激活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环境和时代的变化,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实生活中逐渐失去功能而被搁置起来,或者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变异甚至被替代,但随着民族旅游、文化旅游、遗产旅游的兴起,一些逐渐消失的传统文化被激话,出现了传统文化的复兴现象。其次,旅游能提高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过去,人们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现在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一张烫金的世界名片,因此,各地纷纷发掘和展示本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提升当地旅游的吸引力和文化内涵。这种举动本意是为了获取经济效益,但同时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得到了政府、旅游企业以及更多的民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

3.3 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

众所周知,旅游是一把“双刃剑”。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有利也有弊。一方面,旅游开发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旅游是民族地区展示民族非物质文化的舞台。另一方面,由于开发不当,很多地方存在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影响。旅游的商业性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不可避免的存在商品化,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引发了对文化遗产资源的过度开发。旅游带来的消极影响使保守派把旅游指责为破坏文化遗产的罪魁祸首,强烈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但是,静态的保存不等于保护,对“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封存不动的保护只会让其在无声无息中消亡。旅游开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环境的污染、文化的破坏等等,但并不能就此全盘否定旅游的作用。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对旅游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这才是化解旅游与遗产保护之间矛盾的正确办法。

总之,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加剧,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危、失传的危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具有强大吸引力的旅游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完全可以与旅游相结合,实现旅游与文化、文化与经济的互动发展。

参考文献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文1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精神性的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于2011年6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①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②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③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④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⑤传统体育和游艺;⑥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以及社会价值等等。而图书馆的职能在于保存人类记忆、积累人类知识、传承人类文明。这种职能是图书馆生存定义与持续发展的本质。因此,保护以文化为本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所当然是图书馆应该担负的职责与职能。高校图书馆作为存储及传播知识的重要科研服务体系,必然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当中。

一、高校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定位

高校图书馆是公益性的服务机构,可以向读者提供广泛的信息和各种各样不同的思想形态,是社会文化组成的重要组织之一。高校图书馆不仅需要为教学科研等提供保障,同时还承担着保存地方文化传统以及为地方政府提供决策所需要的信息资源的任务。高校学生接受知识和对知识的反馈能力是最强的,所以,高校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尤为必要的。

二、高校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优势

高校图书馆大多规模较大,人员较多,信息资源丰富,有相对专业的、先进的管理系统和与时俱进的思想理念,实力较强。高校图书馆不但拥有专门的人才对信息资源进行细致和系统的分析,而且具备了较为与时俱进的现代化技术、设备和信息资源的挖掘及保护经验,对于信息的数字化和信息资源的整理也具有其他单位所不具备的优良条件。高校图书馆作为高校的信息资源中心,为广大学生提供服务,学生人才济济,是祖国的未来,这就使高校图书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普及、宣传工作有了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

(1)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到多个学科及领域。对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与看法不同于其他民众,他们的学习及研究视角相对专业,思维相对活跃,看待问题的方式和方法相对前卫,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创造力。高校图书馆可以针对这些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和学科背景的高校学生们,对其进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收集、保护工作的相关教学和引导,培养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浓厚兴趣,进而介绍如何专业的参与到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队伍当中。

为高校图书馆培养和输送专业的人才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当中,可以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并为图书馆的工作注入新鲜的学业和思想,不但有利于高校图书馆的自身提高,更加有利于推进我国高校图书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步伐。加强高校图书馆对专业学生的培养,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快速有效的途径。

三、高校图书馆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对策

(一)完善保o和传承机制

1、设立专门的保护研究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需要工作人员持续的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动向与趋势,需要保护工作细致化、专业化、系统化。因此,在高校图书馆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专门的保护和研究机构,培养和引入相关人才,至关重要。相关工作人员,既要掌握高校图书馆相关知识与技术,又要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信息有所了解,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充满兴趣和热情,能够从思想上认识到保护“非遗”的重要性,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与使命,能够主动的投身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行列当中。高校图书馆不但要面向社会引入符合条件的人才进入保护机构,更要从高校图书馆内部培养有潜力的人员加入到“非遗”保护研究机构当中,为机构及时注入新鲜血液,从而提高此机构的整体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更好的为高校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贡献。

2、加强特色馆藏建设

(1)明确高校图书馆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馆藏的目的并提高工作效率

建设特色馆藏的目的是抢救、保护我国历史悠久的民族文化遗产,并建立良好的平台,为广大用户提供全面、细致的“非遗”信息,使保护和普及并行。高校图书馆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在“非遗”保护的各个工作环节中做到认真、细致、负责。在“非遗”的搜集、整理、认定、建档的工作环节中,应做到对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文献及影音资料进行及时的分类和数字化处理,为下一步具体进行馆藏信息分类提供便利条件,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丰富高校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馆藏内容

特色馆藏要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高校图书馆要适应时代的发展,从改善自身的服务方式和内容上着手,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的展现在公众面前。高校图书馆在加强“非遗”特色馆藏方面可以充分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民族性等特殊属性,在对其进行收藏建档时,可以根据民族、地域等进行划分,然后经过整理,以数字化的形式,为用户提供尽可能多的图片,尤其是视频资料,将不同民族和地域的传统风俗、表演、手工艺等活灵活现的展现在公众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