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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时间:2022-06-13 19:10:26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1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文化价值以及艺术价值的资源转化成为经济价值,转化成为可生产的文化价值,那样所带来的经济价值才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持久的、有深厚基础的传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首先它必须具有能与当代社会想融合的契合点,不管是通过创意人还是非遗传承人,只要找到这个契合点,那么这项非遗便具有了可开发的价值,在这其中契合点就是其文化价值,而最后的可开发价值就是最终的经济价值。因此,一整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存活下来,而后才能使经济价值成为可能,比如直接可见的经济收入:如门票、纪念品、手工艺品、音像制品等等,还包括由此所带来的旅游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一系列经济收入。所以说在这两者的关系上,能存活下来的价值越大,也就是找到与当代社会的契合点越多,那么潜在的经济价值就越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就是它所具有的文化价值的含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强调的是人所拥有的相关手工技艺、精神技艺,最重要的特点是活态。所以在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时,一定要要使它先活下来,其次才能传承、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让创意产业为非遗保护创造更好的条件,使两者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经济开发可以促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有所增加后,这些地区就有条件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扩大宣传力度,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更好的传承、保护创造条件,使其更加安心的从事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这样一来,非遗得以传承,经济效益也有所提高,文化保护和经济开发形成了良性互动。例如韩国,积极发展本土的文化资源与民族特色,无论在电影、电视剧还是综艺节目中,都可以看出他们对传统文化(包括习俗、礼仪、服饰、饮食等)的重视以及传承,以此,韩国也吸引了大批外国游客,创造了大量的经济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种多样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其中也包括市场开发价值。因此,合理的开发经济价值后发挥它的先施工用,丰富民族文化遗产、传统文化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例如近年来被大家熟知的一些电视节目:《汉字听写大会》、《舌尖上的中国》、《探索发现》、《乡土》、《风华国乐》等等,这些节目既介绍、宣传、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使大家对中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文化资源有所认识。这种做法既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取得了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推动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促进了非物质遗产保护的传承和发展,不用专门去教育、学习,人们就会在耳濡目染中收到教育,在无意识中就进行了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误区

在如何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上,目前国内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保护,以博物馆、民俗馆(村)为其归宿;二是活态化保护;三是传承人保护;四是生产性保护、开发性保护、以旅游开发为多,不过生产性保护也许会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特质的变异,因为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是样式本身,而是这一样式下的内质,也就是说并不是最后见到的形成的产品本身,而是其中的过程(如演唱过程、制作过程、书写过程、表演过程等),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本体的开发,就脱离了原有的意义与本质。很多地方所存在的误区,就是在一片空地上从零开始建设一个所谓的文化创意产业区,没有任何文化的聚集与历史的积淀,是如今最常见的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伪融合的现象,许多人无中生有出来一个民俗村、文化馆、文化园,巧借非遗名目,实际只为博人眼球,而其真正目的只为盈利。这样一来不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反而会导致一些不了解其中渊源的部分人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嗤之以鼻。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只要是传统的就一定是优秀的,经典的,因为真正可以称得上传统文化是需要有灵魂的、有精神的,经过时展的大浪仍然可以留下并被代代相传、让人觉得津津有味的。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其他艺术元素融合,终将走向消亡;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科学技术融合,终将走向消亡。在所有的文化艺术种类中,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可以融入当代的科学技术元素,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就将占据当今文化产业市场中强有力的地位,科学技术的深入,对一门艺术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新的时尚背景下,人们对艺术的欣赏是多元的。而科技与文化艺术结合的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印象刘三姐它集漓江山水、广西少数民族文化及中国精英艺术家创作之大成,是全国第一部全新概念的“山水实景演出”。演出集唯一性、艺术性、民族性、视觉性于一身,构建了一个空前壮观的灯光艺术圣殿,从一个新的角度升华了桂林山水。当然,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无法融入现代生活,因为它赖以生长的土壤以及环境已经不复存在,将其整理入档入馆,也算对其尊重并尽了一份文化义务。

四、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在文化创意产业的视角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不难发现古老的文化可以通过不同各种各样不同的方式来创新而焕发新的时代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带给我们的,已不仅仅只是旧时的传统与怀念,也有新的经济文化价值,古老的文明更能激发我们对创新的思考,是我们创意思维的不竭源泉,用创意带动传统文化从而形成产业化生产,是我们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考,也是对古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的新保护形势,活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活化创新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心。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创意产业只有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才能形成良性循环,达到文化价值、市场价值、社会价值的最高峰。

作者:马培媛单位: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2

一、必须是在保护文化生态、尊故融新理念指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1.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保护文化生态理念指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综合体。它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组成部分或称之为三个层次。生态系统是生物与其所生存环境构成的综合体。所有物种都是各种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每一物种都在维持着其所在的生态系统,同时又依赖着这一生态系统以延续其生存。生态系统的类型很多,但是所有生态系统都保持着各自的生态过程。不论是对一个小的生态系统而言或是全球范围来看,这些生态过程对于所有的生物的存在、进化和持续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生物多样性也可以说是地球上所有生物物种、各个物种所拥有的基因和由各种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生态系统,以及它们的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的概括。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以后,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保护和弘扬文化的多样性。2001年,它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宣言》。在《文化多样性宣言》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里,文化的多样性都被比喻成生物的多样性。因为人类的文化创造和遗存,就好像人类的基因,包含了过去世代累积的信息和发展的可能性。文化如同一种生态环境,在这种生态环境中繁衍、生长了不同的民间文化之树和民间文化果实,民艺也正是这种生态环境的产物,但是,如果仅仅局限于对文化产品的研究显然是冷落了传统文化的底蕴和内在生命力。如果文化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文化也就会凋零、失落或者畸形发展,即使新文化也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这正是文化的生态性。我们所关注的“文化生态”不仅是那些以保护环境为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或这些作品所反映的与大自然的关系,或是描述一种文化现象,而是从自然生态与人的关系、文化与人的关系入手,去关注那些已经或正在被社会丢弃的人类文明,那些与自然、与人类和谐相处的文化生态,并侧重于以手工文化和民艺为重点内容。文化生态,包括有形的文化资产与无形的文化资源,涵盖着文化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文化与民众生活方式之间关系的方方面面,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审美境界等相关的文化存在。

2.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尊故融新理念指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要保持其活态性。活态性怎么才能保持呢?只有靠传承。传承有两个要点:一是继承,二是发展。而继承和发展的前提就是“尊故融新”。文化是靠积累与传承而存在、发展的。同一文化中的故与新一般不是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近似于生物进化中遗传与变异的关系。故,如同父母;新,如同子女。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故与新之间虽有扬弃和变异,但二者的关系不是后者否定前者,而是一脉相承、相依为命、相生相融的关系,新以故为基础、故以新为方向不断发展。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了一些不恰当的态度和做法。例如: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过时的、落后的东西,没有现实价值,对之持否定的态度,不予保护;或囿于二元对立的习惯思维,否定或无视传统,割断历史一味搞“创新”,使非物质文化活动成为无根的“插花”;或不把关注点放在保护核心价值、延续文化生命上,而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当成装饰、幌子、“做文章”的题目,甚至是卖点,追求眼前的“形象”、“政绩”和经济利益,结果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畸变。凡此种种,分析原因,根子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故与新的关系缺乏正确深刻的认识,继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真正和足够的尊重。

“尊故”,与“破旧”相反,它要求对待传统充分肯定其价值,持尊重态度,但也不是盲目崇古,不是将过去的东西全盘照搬。它的关注点是蕴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基因――即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由特定民族精神(心理)积淀而成的核心价值观。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命根子,我们保护的就是这个命根子。只要找准这个命根子,充分地尊重它,有效地保护它,并忠实地把它传承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能保持活态。

二、必须是在活态保护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遗产。活态文化遗产的保护决不是放在博物馆保存,而是要保存其固有的生命活力,通过保护促进传承,在传承中得到保护。例如昆曲的保护,不能认为保存了剧本、服装、道具等有形的形态或者是对老艺人的唱腔、唱段进行了录像就是保护了昆曲,这样的保护是“标本”式的保护,无法和老艺人的口传心授、耳提面命对昆曲的传承相提并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点决定它只有依靠活态的传承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在这个意义上,传承人的保护就显得犹为重要。目前有的学者提出了“无形文化有形化”的观点,希望通过多媒体等科技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想这只能是辅助手段而不能代替活态传承。

活态保护不仅仅是传承人的保护,还要包括传承环境的保护。有专家提出“活鱼要在水中看”,那么水环境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和关键。这是一个比保护传承人更难的命题。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传统文化所赖以生长和存活的农耕文化及其相关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已急剧变迁,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存活的土壤,一味的复原显然不现实,怎样让优秀的文化遗产适应变化了的时代和环境并保存其精神实质,怎样有意识地创造优良的传承环境和真实而非虚构的文化空间,为遗产的传承营建良好的文化氛围,是一件需要精心思考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

三、必须是具有美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美感是指在审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美在审美主体身上所引起的愉悦感受和欣赏、评价等心理活动与心理过程,又称审美感受。广义的美感又指审美意识,即审美对象在人们头脑中的能动反映,它包括审美趣味、审美能力、审美观念、审美理想、审美感受等审美意识活动各个方面和各种表现形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感具有直觉性。当人们接触到美的事物时,往往无需经过认真的思考、逻辑的推理或理论的论证,就能一下子直接感受到事物的美。古琴音乐具有深沉蕴藉、潇洒飘逸的风格特点和感人至深的艺术魅力,最擅长用“虚”、“远”来制造一种空灵的美感,追求含蓄的、内在的神韵和意境,它既有丰富的内涵,又有表面上看极简约、自由、散漫的外在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感具有情感性。人们在审美活动中,总是伴随着好恶爱憎,充满了情感色彩,审美中更是如此。一个特定民族(社群)的非物质文化,又总是凝铸着她的民族精神,体现着民族的性格,因而与那里的民众有着深深的情感纽结,密不可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感具有共同性。审美活动中尽管存在着个体的、时代的、民族的、阶级的差异,但我们不能把这种差异绝对化。事实上,即使是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阶级的审美主体,对同一审美对象往往仍能找到一些相近或相似的审美感受,这便是审美活动中的共同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感还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和阶级性的特点。审美活动,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必然要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因素的制约与影响,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习俗也发生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到审美实践中,就表现为美感的时代性。美感的民族特点同样是非常明显的。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同一民族成员受到这些相同条件的影响,必然在审美活动中表现出某些共同的因素来,而这些因素对于其他民族来说,就构成了鲜明的民族特色。阶级差异同样会在审美活动中表现出来。

四、必须是具有核心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历史传承价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的核心价值、价值准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传承价值主要表现在:

从根源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集团或个人的创造,面向该集团并世代流传,它反映了这个团体的期望,是代表这个团体文化和社会个性的恰当的表达形式”。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反映了民众集体生活,并长期得以流传的人类文化活动及其成果,因而具有不容忽视的历史文化价值。尤其重要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民间的、口传的、野史的、活态的历史文化价值,可以弥补官方历史之类正史典籍的不足、遗漏或讳饰,有助于人们更真实、更全面、更接近本原地去认识已逝的历史及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深深蕴藏着所属民族的文化基因、精神特质,这些在长期的生产劳动、生活实践中积淀而成的民族精神,是世代相传沉积下来的民族的思想精髓、文化理念,是包括了民族的价值观念、心理结构、气质情感等在内的群体意识、群体精神,是民族的灵魂、民族文化的本质和核心。因此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潜在威胁下,确保民族特性、民族精神的代代相传,就是每一个民族无法回避的重要任务,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传递和保存的生动有效的手段、工具和载体,能够很好地将民族精神等文化信息传递到每一个人、每一代人这些活生生的载体上,从而造就一个有独特文化个性和崇高民族精神的伟大民族。

五、必须是能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3

1.1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英文为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是表演艺术;三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2]。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3]”。

1.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国务院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本文给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具有非物质性、不可再生性、活态性、地域性、民俗性等特征。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4],其中,高脚马被列为竞技类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一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2高脚马的发展概况

2.1高脚马简介

高脚马是湘、鄂、渝、黔四省边境各县市广大土家、苗寨盛行的一项民间传统的体育活动,同时也是土家族的一项传统竞技类体育项目,是由土家族苗族儿童嫁戏工具发展而成,多少年来一直为该地区各民族青少年儿童所喜好。它与我国北方的踩高跷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土家山寨用高脚马代替雨靴踏过泥泞的穷困,已经成为过去。但是,人们依然留恋站在脚马上高瞻远瞩的好处。左手提起左脚,右手提起右脚,循环往复,可促进大脑两半球的平衡发展。高脚马的比赛,除了竞速和对抗外,还可以进行越野、障碍和竞艺比赛。所谓越野赛跑,就是在郊外赛跑,需要跨过溪沟、通过泽沼或稻田、走过沙滩、穿过小林等。所谓障碍赛跑,就是在竞速的途中设几个障碍的跑。所谓竞艺,就是骑着高脚马在规定的场地内,以不下马为基本条件,从姿势花样类型、动作优美程度、难度等方面比试。

2.2高脚马的发展历程

2.2.1高脚马的起源。就高脚马而言,就是截竹为马,一手在前提马头,以拨转方向,另一手在身后扬起,有跃马扬鞭之势,在庭院内来回往返跑,多为儿童嬉戏时的一项民间体育活动。例如杜牧写有“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说的是几岁儿童,骑着这种竹马在庭院内或床周围来回奔跑嬉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大概就是出自这里。骑竹马最早的文字记载见《后汉书•郭级传》记:“司部到西河美稷,有儿童数百,道次迎拜……”。这说明骑竹马这项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不但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在当时已经超出了儿童嬉戏的内涵,逐渐发展成为迎接大小官员和贵宾时群众自发的欢迎队伍[5]。

2.2.2高脚马的发展。高脚马的发展,还是建国以后的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在各个领域都奉行这样的政策,即宪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方的教育、科

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体委和国家民委制定了“积极提倡,加强领导,改革提高,稳步发展”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对民族传统体育抓紧挖掘、整理、提高、发展,从而促使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之花的繁荣盛开。湖南省体委和省民委于七十年代末组织并号召少数民族地区体育工作者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广泛、深入地“挖掘、整理、提高、发展”等工作,高脚马才逐渐被挖掘、整理出来的。1985年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首府吉首举行了湖南省首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在湖南省体委和省民委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完成了《高脚马竞赛规则》的制定工作并把高脚马列为正式比赛项目。2001年,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将高脚马竞速列为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首次竞赛项目。比赛的项目为男女100m、男女200m、男女2×200m接力、男女4×100m混合接力。

2.2.3高脚马的繁荣。高脚马项目已经连续在宁夏、广州、贵州三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崭露头角,充分展示了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阶段性的保护成果。不管是省民运会还是全国民运会都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的英明与正确,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进民族团结、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2.3.1高脚马表演项目登陆央视春晚。由湖北电视总台选送的民俗歌舞《山乡春来早》凭借强劲实力跻身中央电视台2009年春节联欢晚会,演唱部分是土(家)苗兄妹组合、比兹卡组合的精彩放歌,舞蹈部分由中国电信武汉艺术团演员、武汉音乐学院以及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倾情演绎。这一节目受到广泛关注,不仅是因为土(家)苗族的众多演员登上央视春晚大舞台,更有大家对土苗民族文化如何更好推介的深思。

2.2.3.2高脚马对抗表演项目亮相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多姿多彩,其丰富的内涵反映出了各民族的生活、劳动、习俗、性格和追求,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格和强大的生命力,是中华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四年一届的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已列入《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成为我国少数民族群众展示体育文化、增进团结友谊的民族盛会。为淡化金牌意识和锦标意识,促进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国家民委将改革奖励方式,将竞赛表赛项目金、银、铜牌的奖励体系,改为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的奖励体系,扩大了奖励面,突出了参与性。例如,2007年9月,湖北省代表队的高脚马团体操荣获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技巧类银奖;2011年9月,一支由16名湖北民族学院体育学院学生组建的高脚马对抗表演团队,荣获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团体金奖。

2.2.3.3湖北省首届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空降湖北大剧院。湖北省首届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是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民宗委、文化厅、广电总台共同主办,演出于2011年11月在武汉举行。本届汇演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展示少数民族独特的艺术风采,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为主题,来自全省民族地区和部分散居地区的22个县市和有关大专院校的1500余人参与演出,参演剧(节)目包括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各种类型的主题文艺晚会、综艺晚会,其中包括由湖北民族学院的高脚马对抗表演项目。

2.2.3.4高脚马100m竞速打破世界吉尼斯记录。梁绍伦,广东佛山人,广东省佛山市高脚竞速教练,于2013年8月创高脚竞速100m世界吉尼斯纪录。

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传承要素

3.1传承人与传承群体要素

传统高脚马能以一种“活文化”的状态存在于社会文化系统中,是“传承”在其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然而,传承的载体需要依赖具体的人,由人存续,因人繁荣,传统高脚马进行活态传承不可或缺的传承主体始终离不开人。同时,传承人将扮演着具有质朴民间气息的传统高脚马继续发扬光大的关键角色。然而容易造成人们错误的做法是将传承人只局限于个人或者个体,没有把传承个人与传承群体的更好地结合起来。高脚马文化本身就是文化元素多样的综合体,想要得到比较完整的传承往往是需要群体性参与,而非个别参与。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概念,可以将它置于社会群体的系统中去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体泛指一切通过持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互动或传承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并有着共同利益的传承人员集合体[6]。毋庸置疑,传统高脚马的活态传承依赖核心载体的传承人以及传承群体,然而,无论是基于个体或群体性传承,归根结底所折射出的是对地域性的民俗文化环境的适应,其中,包括对该地域祭祀祭典、风俗文化等民间文化的心理继承以及文化认同。事实上,在传统高脚马活态传承历史链条上,其核心传承模式仍是以群体性占据主要地位的。

3.2活态存在要素

活态传承的观念是来源于对物质文化遗产的“静”态保护,是对其的一种衍生。活态传承是高脚马文化延续与继承的传统路径,其中“活态”是传统高脚马传承与保护的真魂所在,进一步呈现的是一种继续着的生活状态,守住真魂,保护创新,即可实现对传统高脚马在形式延续与内容发展的扬弃传承。高脚马项目在文化形式上具有鲜活的特征,这既叙述了项目本身表现形式的“活”,又描述了高脚马项目在民间大众群体中的强大感染力,正是由于这种“活”的存在,贯穿于整个民间大众的日常生活,不仅是动态的文化气氛的集中反映,而且深深地影响着“活着”的民间大众。

3.3传承制度要素

传统高脚马的活态传承路径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的传承制度,并且要从传承的主体、对象、路径、评定、遴选及退出等多方面不同的因素进行明文规定[7]。其中,高脚马项目的传承制度必须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完整系统中进行制定,才能促进高脚马传统文化取得更好的保护与传承。在传承制度的支持下,高脚马项目的传承将逐渐走向规范化,消除原有的封建思想以及带有封建色彩的观点、条例,避开一切阻拦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偏见。完善的制度还能给予活态传承更加稳定的支撑与保障,比如,不同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传承人通过相互的沟通交流,达到通力协作、相互发展。这既是传承人之间相互提高、协作发展的理想途经,又能营造出传统高脚马活态传承、走向广大的活态氛围,为传统高脚马项目的活态传承做出贡献。

3.4人文生态环境要素

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还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活态传承都始终离不开使其诞生并繁荣发展的人文生态环境。也就是说,不同地域文化都包含着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过不断的发展与繁荣成为当地传统、民间文化的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历着诞生—发展—繁荣的生命历程,不同项目有着其独特的基因结构与生命系统,它们与同质的民俗、民间行为、心理所构成的人文生态环境紧密相关。任凭人文生态环境如何变迁,项目本身都是典型性的代表。正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都不同程度地彰显着同地域、同文化群众的性格特点,同时也是地域性的民俗行为习惯的集中反映,还是大众群体对该地域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生态环境相对适应的凸显,只要原生态的文化生态环境不遭到破坏或出现变更,就不会发生变异或消亡。例如,土家族苗族高脚马源于湘、鄂、渝、黔的民俗民间文化,在世世代代的发展过程中脱胎换骨,在该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原始、朴素、大方等民风的影响下,最终发展成为集铿锵有力、潇洒大方、豪放刚烈、剽悍威武于一体的多种特点,从而揭开具有浓厚、神秘的“湘”、“鄂”、“渝”、“黔”地域特色的面纱。

4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传承途经

4.1结合市场,构建活态传承机制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这个大环境下,文化多样性以及文化传承在全球各角落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其动因也正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存遭到挑战,以土家族苗族高脚马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可发现佐证。需要指出,传统高脚马保护的重点是“本真传承”,同时更需要将其发扬光大。然而,这就对传承的途径提出了要求,传承需要继续,途径需要创新,这样传统高脚马才能保持活力。当下,社会强调对传统高脚马进行活态保护与传承,那么是否可以基于市场经济体制对“高脚马”项目进行“项目操作、商业开发”?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构建其活态传承机制,以及如何把“高脚马”项目的活态传承与市场介入较好地结合成为一个现实问题。众所周知传统高脚马具有艺术表现强、审美价值突出等表演特征,因此在其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主动适应,且实现最大的目标利益之前,应该将传统高脚马借助节日庆典、旅游活动的契机同市场演出结合,逐渐地扩大中华民族传统体育优秀文化传承的受众面,也使得一定数量的受众可能成为传统高脚马传承人的转化目标。从文化传承角度上讲,市场与传统高脚马项目的结合或许不是最理想的,但可以作为试探性的生产性保护与传承,尤其是在我国民族、民俗文化得不到年轻人的认同以及缺乏专职传承人、传承制度捉襟见肘的今天。

4.2融入校园,展开活态传承新局面

教育的勃兴与文化记忆息息相关,并成为拯救其文化传承的一个重要工具。事实上,传承范围的不断缩小、后续动力严重不足的尴尬局面正是传统高脚马的未来发展所面临着的。造成这种局面的罪魁祸首正是“师带徒”模式,并一直流传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而项目的精髓就难以真正得到传承人的掌握。因此必须拓宽受众面,才足以支撑其项目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而高脚马自身的传承同样经历着类似的窘境。传统高脚马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应落实到人与人,逐渐发展形成为良性的传承群体。因此,把传统高脚马的传承工作引进学校教育领域,将会获取较为立竿见影的效果。首先,在课程设置方面,建设以“理论传承为基础,实践传承为核心”相结合的教育教学模式,促进学生群体广泛了解传统高脚马的文化背景与历史渊源,全力推动其技艺与实践的学习;在教学团队的组建方面更是可以引入“教师+民间传承人”的模式,相互协作、同台授课;既实现传统高脚马活态的存在,继而促使传统高脚马的民间艺人与学生群体建立面与面的交流形式,帮助学生了解、学习高脚马文化。同时,推广建设校内专用高脚马训练馆,为硬件方面做好保障工作,建立完善校外教育传承实验基地、培训机构,以达到内外兼修、协作发展的教学模式。

4.3利用传媒,控制活态传承新形势

大众传媒是积极有效宣传、造势民俗文化最好的利器,融入当代、融入大众、融入生活,完成宣传、保护与传承的工作。传统高脚马活态传承之根本是突破原有的时间与空间的束缚,扩大传统高脚马的传承受众面与时间,具体操作如下:一是借助传统媒体,可在电视、广播、报纸、墙报等传播媒体上,通过打造高脚马专题节目、开设高脚马的特色报导、增加高脚马的专栏板块、筹备高脚马专题图文展,同时,可以创办高脚马文化学术专刊,加强理论研究,丰富文化内涵。此外,增强传承核心人物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宣传,精心制作,巧妙安排,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群众关注、了解,继而达到跃跃欲试的冲动。二是借助网络媒体,加大对政府以及新华、网易、腾讯、搜狐、新浪等大型门户网站的宣传投放,或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传统高脚马专题官方网站(如土家族苗族高脚马网),设立视频、照片示范专区、构建高脚马核心传承人数据库、开办交流网络社区、贴吧,以保证覆盖面广、内容详实、快捷与便利。此外,传播的扩展面还可以渗透到手机信息平台(微信、微博等)、卫星数字电视载体等信息媒介,时时将各高脚马文化信息、内涵背景、内容特色等讯息传播、,达到和谐的交流与沟通,推进高脚马等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健康有序地传承。

4.4全民健身,挖掘活态传承新途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06-0255-01

泱泱中华,漫漫五千年,炎黄儿女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创造了极其辉煌的东方文化,形成了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多种文化元素并存的独具特色的中华民族文化体系,为全世界人类的传承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现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面临着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怎么样才能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目的呢?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眼下,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对这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并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业内人士也纷纷发表极具见地的看法,但均未谈及这个非常重要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一名群众文化工作者,积十余载工作经验和教训,获得深刻体会是:关键点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的正确认识。以下是笔者的一点粗见,仅供业内人士参考。

首先,不要以简单的政治概念和合二元对立的方法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作判决。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我们周围的不少人深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对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多种文化现象,不是以科学态度和方法去探究其出现的合理性和传承发展的规律性,而是习惯于简单地以进步或落后、有益或有害等简单思维定式来进行判断,吧消极因素看得很重,重到看作诗人类理性思维和当前意识形态的对立面,这显然不对的。比如说“出菩萨”这种农村里较为盛行的文化现象,就有很多人认为是搞“迷信”。当然,这里面不排除迷信因素,但我觉得我们更应把他看成是一种文化现象。我们的任务是使其搞得更健康一些,迷信色彩更淡一些,而不是简单地给它带上一顶“迷信”的帽子一下子彻底废除了事。

其次,要以历史唯物论的观点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之根,是中华文化五千年的传承。宇宙、自然、人事都是无限的,不管若干年后科学技术如何发达,也无法解释宇宙间和自然界的全部现象。我们只有有了只有的认识准备以后,才能对一些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有一个合理的把握尺度,如一些宗教习俗、祭神拜鬼的活动看成是人类精神领域的封建毒素和精神鸦片而一棍子打死。相反,只有把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中所表现的所谓不为现代文明接受的东西和我们的现代科技一道看作是人类文化的共同构成因素,才是一种正确的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是历史唯物论者,而非机械唯物论者。

第三,不要求全责备,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获取其积极的信息和健康的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是要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利用,保护中华文化的独特性,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传承中华文化精神,守护中国人的共同的精神家园。中华文化精神集中体现的就是对生命意识和自强不息的崇尚。对于这一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应该说都有表现,只是有的表现强烈些,有的不那么强烈罢了。诸如刚柔相济的地方民歌,粗犷激烈的民风习俗,好看动听的“采茶灯”,惊险刺激的“踩高跷”,还有俏皮诙谐的“舞狮”等等等等,都无一例外地向观赏者展示了其对生命意识和自强不息的崇尚。毋庸置疑,如果我们能以这样的心态去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肯定是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伟大工程的。

第四,要从群众文化活动的功能角度来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个体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的积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5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雕花剪纸主要以鄂州雕花剪纸、沔阳雕花剪纸为代表,雕花剪纸中的审美艺术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形象简洁夸张,具有荆楚特色,鄂州雕花剪纸处理形象时采取自然主义的写实手法,抓住这些形象的主要部分,大胆舍去次要部分,使主体形象一目了然。沔阳雕花剪纸多有凤凰为主体的花样,其神态和造型,保持了楚文化的风格。二是阴阳线条,断连互衬,线条是剪纸造型的基础。鄂州雕花剪纸作品讲究线条,它采取镂空的办法,形成了阳纹的剪纸线线相连,阴纹的剪纸线线相断,千刻不落,万剪不断。沔阳雕花剪纸运用“散点透视”,在平面上表现立体人物,点、线、面有机结合。三是造型装饰图案化。鄂州雕花剪纸花样剪纸灵活巧用“月牙纹”、“锯齿纹”使作品很具刀味纸感,用“层层垒高”、“隔物换景”等形式,在造型上夸张变形,使用图案形式美的一些规律,作对称、均齐、平衡、连续等处理,并采用平视构图形成自己独特的装饰风格。鄂州、沔阳雕花剪纸艺术和包装设计,从表面上来看,两者呈现出来的结果似乎是相互矛盾的,但是从剪纸的审美形态和包装设计的运用元素分析,它们之间却有着不可分割的依存关系。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雕花剪纸题材丰富,表现手法多样,意义具有象征性,雕花剪纸丰富的审美形态对包装设计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包装设计追求文化性,力求以鲜明的民族形象特色,展示产品的文化特征,而剪纸艺术这种传统文化又可以通过包装设计这个载体得以继承和发扬。从这一点看来,传统剪纸艺术与包装设计之间存在着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雕花剪纸艺术在包装设计中的应用

现代的包装不仅仅代表了一个承载商品的容器,更是代表了一种引导消费的手段,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文化价值取向。消费者通过产品包装设计中的内容和深刻的主题意境来了解其内在的产品,而能够衬托出产品的价值与文化理念的包装设计才能够称得上是成功的包装设计,雕花剪纸艺术和包装设计的巧妙结合能将产品的价值和文化理念发挥到极致。

(一)繁琐与简约造型表现

在包装设计中将“疏可跑马,密不透风”的艺术特点结合起来,可实现繁琐与简约造型相结合的表现手法。鄂州雕花剪纸中采取镂空的办法,形成了阳纹的剪纸线线相连,阴纹的剪纸线线相断,这种“繁琐”的形式,结合表现手法上重复或渐变等多种形态的组合,以底纹的方式出现在包装盒的侧面或上下面,造成繁琐丰富的画面效果,形成“密不透风”之势;简约的造型表现应用在雕花剪纸中的重要位置,如正面、腰封等,这其中可采用与特殊的包装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艺术贵在单纯贵在简约而不简单,这是一个永恒的真理。艺术家之所以为艺术家,就在于面对繁复杂乱的自然形态有一种删繁就简的能力。将剪纸素材简约到极致与标题设计组合放在包装的正面,周边全部用留白效果,形成“疏可跑马”的艺术形态。

(二)镂空技法营造空间层次

剪纸艺术具备的独特的原发性思维方式与“镂空”的视觉效果,给当代设计以无穷的启迪,能够极大的激发和丰富设计的灵感与创作的想象力。“镂空”是剪纸创作者进行思维后所设计出的独特视觉效果。它被应用到包装设计中,设计师依据所要包装产品的特性、功能、特征,选用适当的材料进行合理的镂空可营造立体空间层次,一方面,包装产品的造型得到相应的改观,提高包装设计的质感和档次,同时,配用剪形夸张手法创造出具有个性化的商品包装。另一方面,有目的地透视外包装,看产品,其形象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方便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使商品与人的视线统一,使商品的形象得到明确推广。

(三)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装饰性”意象表达

鄂州、沔阳雕花剪纸本身的象征图形是剪纸最具特色、最能表达人们视觉思维的表现形式,是虚与实、抽象与具象的统一。在包装设计中,抽象性地再现是“装饰性”意象表达的一种方式,如市场上酒、茶叶、月饼的包装设计,很多都是为了文化意蕴,大篇幅地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图形作为其历史的渊源和视觉审美的冲击力。随着时代的发展,雕花剪纸自身形式和表现手法不利于推陈出新,如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雕花剪纸在新的时代能延续和被更多人认可,怎样设计出一些有市场有品位的剪纸作品更好的运用到包装设计中,为了推进并使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有更强的生命力,我们必须结合数字技术,创造出符合时代需求的新的设计手段,创造出一款既能满足设计需求,又能满足传承与创新的崭新设计软件。建立一个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综合型数字化虚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扬的框架;构建了一个应用于现代设计的雕花剪纸艺术符号数据库,包括:剪纸基础元素库、剪纸常用符号库、剪纸寓意纹样库。利用数字技术实现雕花剪纸丰富的直白与隐喻手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雕花剪纸的传播和发扬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可以使包装设计的外观“装饰性”别具特色。

三、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6-0103-05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源于中华五千年文明,深深根植于民族民间,它是中华民族身份的象征,也是民族文化的根基,有些还是人类文化宝库中的优秀作品。如何充分发挥民间主体的主观能动作用,调动权利主体自身的积极性,避免出现“上边热,下边凉”、“上边主动,下边被动”、甚至“热热闹闹搞几次活动就无声无息”的状况,真正形成上下联动的长效机制,是民间文化和法学工作者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特征

1、在权利客体上,无形和有形相结合,以无形文化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文化空间是指民间约定俗成的情形下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如各种庙会的场所等,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各种活态的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是无形的,而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服装道具和特定的场所等是有形的。总体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借助一定的物质形式的条件下进行表现的无形文化形式,以无形的文化形式为主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核心是保护其无形的文化表现形式。

2、在权利主体上,群体和个体相结合,以民间群体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随时代变迁而发展但也容易湮没的文化记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何年代首创的,通过传说或史料也许可以追根溯源,但是谁首创了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很难加以考证,只能大体证明什么地区的人们以什么起因或目的首创了它,然后世代相传,发扬光大。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这并不是需要关注的重点,需要关注的是谁记忆或传承了并正在传承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谁拥有并正在使用该种技能。现代法律探讨的权利主体,已经不再是历史上的首创者,而是现实生活中传承人。这种传承人可能是一个地区的某个民族群体,可能是一个地区某社区内的某个群体,也可能是一个地区的某个家族,还可能是一个地区的某个自然人。

3、在权利内容上,精神和经济相结合,以精神权利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身份的象征,是培育民族自豪感的宝贵资源,是促进民族团结、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的文化基础,是推动民族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一些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等等,都是以该民族的世代繁衍、生产、生活为基础产生和发展的,深深打上了该民族愿望、情感和智慧以及世界观、价值观和审美观的烙印,容不得他人掠夺、窃取、篡改、歪曲、丑化,这些都是不容置疑的精神权利。同时,某些传统手工艺品、传统医药的制作和技艺的传承,是该民族群体重要的经济来源,甚至是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某些民歌、民间杂技、民间曲艺、民间口头作品的表演,是表演者谋生的手段或辅助手段。在商品化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些无形的传统知识和元素(包括符号),也能被人加以商业利用,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些都是主体从人权法或民商法角度可以主张受到保护的经济权利。权利主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内容,既有精神权利(或称人身权)又有经济权利(或称财产权)。虽然,受现代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约束,人们认为传统知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因此更多地主张精神权利。即便如此,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不是截然分开的,在越来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今天,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也能主张经济上的补偿。

4、在权利性质上,私权和公权相结合,以特定私权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遗产中的活化石,是活生生的文化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文化形式一样,要受到国家文化的管制。文化是指“现代民族国家将本民族文化的习惯、信仰和价值观念上升为国家意志,意味着对本民族文化所拥有的最高的和独立的权利和权威”。国家对文化的管制权属于公权。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3月26日)、文化部《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2日)等文件的颁布,就是我国政府行使文化的表现。国家机关通过公权的行使,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应该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民间自发的内在动力来传承和弘扬。群体或个体表演、传承、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因为这种文化形式能够给他们身心愉悦、心灵寄托,物质或精神的需求得到某种满足。他们运用自己的智慧采集、记录、再现、整理、编辑、加工、改编、演绎和表演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们拥有关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或部分)著作权,这些权利属于私权。例如,没有郭颂先生根据赫哲族民歌改编、填词和表演的《乌苏里船歌》,可以说就没有赫哲族民歌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中今天这样的影响和地位。传承者的这种特有私权是无法剥夺、不容忽视的。公权的行使,最终要通过私权的实施,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和光大。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主体享有私权,不仅,是使民族的、大众的文化得到繁荣和发展的手段,也是法律精神以人为本的一种体现。当然,这种权利,不像物权法上的所有权,主体拥有的权利只是知识产权中的部分权项。权项的具体情况又千差万别,必须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以及主体在传承和创新中所发挥的作用或拥有的技能分别具体确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行政法保护论

行政法保护论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财富,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的主要承担者,通过宣传、号召、发动等工作,把民间主体动员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来,政府不仅要拨付经费,建设场馆,设立部级和地方级保护名录,建立传承人档案,而且要建立相关制度,依法行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持续开展起来。

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基本上是按照行政法的模式进行的。20世纪90年代,宁夏、江苏率先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有关传统

工艺美术保护的条例。从2000年开始,云南、贵州、’福建和广西先后颁布了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大递交《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2003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6稿。2004年8月,为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该草案日臻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通过。

在行政法保护模式下,各国创造了一些有效的机制和做法。在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方面,日本设立了“人间国宝”认定和发放补助金制度, “人间国宝”必须将补助金用于培养和传承技艺。这种做法在泰国、菲律宾和法国等得到了推广。在动员民众参与方面,韩国从大学生人手,向大众传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文化旅游相结合方面,意大利对木偶和木偶戏的开发,已经成为一个亮点。在发挥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方面,韩国的商业化运作不仅规范,而且成效显著;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价标准方面,法国在战后逐渐形成了保护文化遗产的整套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方面,日本借鉴欧美的做法,设立了“文化财产登录制度”,我国也建立了类似的普查登录制度,正在发挥积极作用。

行政法保护模式的优点很突出,但不足也十分明显。它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推动力,号召式、运动式、形式化的倾向较为普遍,并且容易产生短期行为,甚至为了出政绩而揠苗助长,可能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生长的生态环境,形成难以克服的负面因素。它关于主体的规定较为简单,关于主体的摆位还不够准确,把民间主体作为从属的被管理者来对待,对主体的重视程度无法到位,在调动民间权利主体自身的积极性和内在的驱动力方面也缺乏长久的保障机制。因此,单纯的行政法保护模式不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佳效果。

(二)知识产权法保护论

知识产权法保护论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独特、有价值、有内涵的文化表现形式,是智力创造的成果。而知识产权法建立之初的宗旨就是有条件、有期限地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和经营标志,以激励社会的创新机制,促进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应以知识产权法为中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

针对上述观点,也有不同意见和顾虑: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表现形式丰富多样,经过几百上千年的发展已经无法确定作者。第二,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口头传说、风俗活动、传统表演艺术的形式存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如果将我国如此巨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私权就会使进入公有领域的资源重新纳入知识产权专有领域,实践中会造成很多麻烦。第三,知识产权从确立之初就有垄断的性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归入知识产权领域就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打上垄断的烙印,不利于公众对文化的挖掘、整理、推陈出新,与国家继承和发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的宗旨相背离。

我们主张将行政法和知识产权法结合起来,发挥行政法的强大推动作用,也注意运用知识产权法来发挥民间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建立一种长效机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不妨在此对于上述顾虑逐一进行分析。

对于权利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已经可以用立法技术加以解决。早在罗马时代,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就将世俗的物分为大集体、中集体、小集体和私有,所有的财产全部归人人的控制之下,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确定权利主体的。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是由整个国家的民众不分民族和区域进行传承如春节,那么国家就成为权利主体,具体到我国就是由国家版权局作为权利主体;如果由少数民族所特有,比如仡佬族中流传着的傩戏、地戏、台子戏、木偶戏,那么权利主体应当是该民族;如果是某个地区或社区内的民众不分民族而传承的,那么这个地区或社区的管理机构代表民众作为权利主体;对于以行业的形式传承的传统表演艺术、传统的手工技艺,将该行业协会定为权利主体;如果是以家族的方式传承就将这个家族定为权利主体;对于某些特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掌握稀有民族民间传统技艺或者保存原始文献、实物,并对其有一定研究的传承人进行延续,可以将该传承人确定为权利主体。当然,关于权利主体的确定方式,是在申请登记的程序中,由申请人申报,国家职能部门依职权审查并经公示确定的。一般可以在省级区域内初审,再报国务院职能机关确定。

对于进入公有领域中的问题,也可以在知识产权的框架下加以解决。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大基本部分,如果说专利权和商标权不便于运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话,著作权是可以适当运用的。著作权不仅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已经清晰地看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部分权项的存在,同时,与著作权相关的邻接权,更可以不折不扣地运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主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质上就是要保护主体应该拥有而且可以实际拥有的部分权项的著作权和完整的邻接权。

对于垄断性问题,由于不存在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的垄断性十分脆弱。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言,著作权的保护是弱保护。对于同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法允许有多个权利主体同时存在,并且设立了强制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可以说垄断性问题几乎不存在。例如,曾经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千手观音》版权之争,我们认为原甘肃省艺术学校校长、现任北京师范大学艺术系兼职教授、甘肃省一级编导高金荣和原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艺术指导、原总政歌舞团副团长、现任团长、国家一级导演张继刚两个主体都是在借鉴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创作了《千手观立》,都分别拥有各自的著作权,在认定双方都原创了舞蹈《千手观音》,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的情况下,谁也没有对《千手观音》构成垄断,任何一方都不能妨碍对方或他人对传统文化的挖掘、整理和推陈出新。

经过以上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与国家继承和发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的宗旨不仅不相背离,而且完全吻合。虽然西方人设计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不便于或不利于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也不能妨碍我们从中寻找部分法理根据,做出不违背国际公约且符合国情的实施方案设计和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以弥补行政法保护模式的不足。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记式版权保护

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法,早已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版权(即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可以追溯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

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这种规定包含了授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能性。1989年英国著作权法就按照伯尔尼公约将民间文学作品视为“无作者作品”予以保护。1976年突尼斯政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帮助下通过了《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对发展中国家国内民间文化作品提出专门保护。1977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的参加国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区域性版权条约进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专门条例,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学艺术不完全等同,但是这一条规定为作为群体、个体智力成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版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我们建议在此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登记式版权保护,不是主张另起炉灶,建立一套全新的保护制度,而是着眼于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发挥行政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互补优势,对现有制度的不足加以完善。

(一)必要性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关键靠人来传承,靠责任人来保护,实施登记式版权保护的好处就是便于将这种保护的权利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只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版权实行初始和变更登记,才能切实有效地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虽然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可以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如果不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专门条款或制定专门的单行条例,只是简单直接套用,不可能产生预想的效果。

1、自动保护原则难以适用。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都对经原创完成的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创者可以拿出主张权利的直接证据。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不是原创作品,传承人很难拿出主张权利的直接证据,只能拿出一些间接证据,如果没有专家的鉴定,没有登记公示过程中大众的认可,就不能证明传承人拥有著作权。在登记之后,由专家委员会进行科学的鉴定,并且登记公示之后没有第三人提出异议,传承人权利的合法性就有了依据和保证。

2、不登记的著作权保护是弱保护。著作权属于私权,对于私权,各国的普遍做法是民不告官不究,如果没有民间的举报,没有官方的行政执法,这种保护往往被忽略,侵权行为得不到制裁。在登记之后,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经过公告和宣传,民众将广为知晓,有利于民间监督,也有利于权利主体根据登记证书自身维权,还有利于行政部门根据登记公告开展行政执法。

3、不登记的著作权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登记的著作权处于一种完全自由和自发状态,著作权人的姓名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还可以用笔名,如果将这种规则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利于行政机关对传承人的管理和监督,不利于民间的联系和交流,也不利于民间权利主体履行应该传授技艺或培养传承人的法定义务。登记以后,使用真实姓名,不仅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并且借鉴商标法10年保护期限的规定,限定权利人到期续展,出现权利人不续展、死亡或撤销等情形,在没有民间权利主体的情况下,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版权暂时由国家版权局行使,然后重新确定或培养传承人作为权利主体。

4、不登记的著作权不利于政府和公众对其转让行为的监督。不登记的著作权转让行为处于一种缺乏监督的无序状态,不仅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转让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也值得商榷。国家不仅可以出台针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转让给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禁止性规定,也可以要求在国内主体之间的转让进行登记和公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转让的有序管理。

(二)可行性分析

虽然著作权的登记制度还没有在世界各国和我国普遍实施,但这丝毫不能成为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登记式保护的障碍。我们已经拥有深厚的物质基础、成熟的立法技术、系统的组织保障和便捷的公示途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登记,为民间主体宣示权利,不仅是一项法律程序,也是一项文化工程,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只要把好事做好,一定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1、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建设为一个经济大国,并正在向经济强国迈进,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有了可靠的物质保障。国家在本世纪初期开始,拨巨资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保护工程从2004年到2020年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已经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逐级逐批申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并正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这些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版权登记工作正好可以借机开展。

2、众所周知,物权登记在世界各国和我国的实施已经有了相当悠久的历史,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登记在我国也已经建立了相当成熟的制度,这些领域的实践和立法为我们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登记提供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积累了足够的立法技术,在立法上已无任何困难,只要我们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稍作修改,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款,或制定专门的条例,规定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版权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内容,剩下的事情就是交由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来协同操作的问题了。

3、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备的文化行政管理体系和版权行政管理体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都负有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我们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地方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打击盗版问题相当积极,甚至使得当地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插不上手,这和职责分工有一定关系。相对而言,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是小部门,承担的工作量相对较少,我们正好可以在版权登记行政管理和执法任务上强化其工作重心,充分发挥其版权管理的行政职能。

4、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当先进和完备的信息传播与交流的网络和体系,这为版权公示提供了顺畅的信息渠道,不再需要国家投入大量资金来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在英特网上大众就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到有关的版权公示信息,有利于民间做出及时的反馈。

(三)实施步骤

1、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由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比如国务院办公厅拟定并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登记管理的准备工作,向广大群众讲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登记的意义、作用和实施方法与步骤,鼓励民间权利主体向当地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的申请,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已经进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版权申请。

2、要做好版权申请的受理工作。与商标和专利不同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地方特色为主。受理_T作既要提高工作的效率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度,简化环节,节省开支,也要便于分类审查,便于对权利主体的管理和认定。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申请的受理机构和初审机构是比较合适的,省级以下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作为代办机构,帮助申请者申报,为申请者提供相应的服务。申请材料应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申请者的名称、关于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说明书、权项请求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传承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产生的社会影响、相关的宣传报道记录、获得的有关认定书、表彰奖励证书等)。

3、要做好申请的审查、公示和登记工作。审查工作实行初审和终审两级审查机制,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进行实质审查。初审工作由省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通过后向全社会公示,不管是否有人提出异议,都应当在公示结束后报国家版权局,由国家版权局成立的专家委员会终审,终审通过后,给予登记,颁发证书。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7

通常来说,民族舞蹈往往带有浓郁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特征,其传播的范围也相对有限。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不少民族舞蹈逐渐开始由区域性走向全国,乃至走向世界,成为了世界舞台上中国民族文化彰显自身魅力的亮丽风景。打榔舞也是如此,它自身的文化和艺术魅力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从打榔舞的内容方面来说,它包含了壮族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日常生活、、婚丧嫁娶、节庆娱乐等,可以说,打榔舞是反映壮族文化生活的一面镜子。通过打榔舞,我们能够看到壮族文化源远流长的历史演变过程,那些在很久之前就已经诞生并且一直延续至今的舞蹈都是具有悠久深厚的历史,其中就凝聚着壮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与大自然和命运斗争中的价值和智慧,同时也是壮族人民文化审美风格的积淀。这些对于我们今天的民族、文化、历史研究等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打榔舞距今已经有1391年的漫长历史,它是唐宋年间,广西壮族的先民们为了向上天祈祷国泰民安以及风调雨顺所创造出来的用以祭祀、还愿、酬谢、娱乐等活动的民间舞蹈形式。打榔舞主要的道具就是木榔,这个木榔是由一个直径两尺,长度六尺的大木凿成的大木槽,表演者不存在男女老少之分,都可以参加,可以采用多种对打方式,二人对打以及四人对打,还可以多个人进行交错对打,敲打时声音非常洪亮,像是鼓声,方圆几里地都能听到。2007年,广西天等县的壮族打榔舞经过县级的专家审核,成为了该县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里的项目。2008年,又经过崇左市专家的审核,成为了该市第一批非遗名录里的项目,2010年,打榔舞成为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遗名录里的项目。打榔舞由于其自身所蕴含的丰富多彩的民俗风情深受人们的喜爱和欢迎,它不只在广西地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东南亚等地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打榔舞”的原生态民族文化所产生的品牌效应

2.1文化辐射效应:影响地域与受众的扩大

随着打榔舞文化品牌的不断开发,产生了一种地域与受众上的扩散效应,越来越多非壮族的人们开始喜爱打榔舞,参与到其中的人是越来越多。随着各民族之间的广泛参与,民族之间文化也就产生了一种互相融合与交流的开放状态。我们知道,文化的生存与发展必须要借助于一定的空间才可以,而其地理环境也是展示其文化风貌的一个重要工具与载体。打榔舞经历了从散落式的民间村落到集中性的社会公共场合的变动历程,这样的地理空间的变动也反映出了其中文化内涵的变化。从地理空间上来看,打榔舞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这必然又会带来其文化空间的延伸与扩大,通过扩大其活动的地域与范围,进而使打榔舞的民俗化特征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由于具有独特的民俗风情与个性,打榔舞不只在广西地区受到了人们的青睐,在东南亚地区,它也是深受当地人欢迎的。

2.2经济扩大效应:商务活动机会日益增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打榔舞不但是壮族人民日常生活与节假日的一种娱乐性活动,它的文化展演功能也日益增强了起来,成为了促进文化交流进行商务活动的一种体育商品。在壮族人们聚居的地方,每个村落中都有一个打榔舞队伍,如果村里有游客或者学者来进行参观考察,他们就用舞蹈来助兴,这样是一举两得,既传播了壮族的文化特质,又使人们能增加收入进而改善生活。此外,随着旅游业和民族文化的不断融合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游人被打榔舞独特的文化魅力所吸引,它也成为了该地域旅游业中的一大亮点。天等县通过媒介的形式对其所蕴含的深厚的民俗文化资源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利用知名媒体进行传播,使“打榔舞”的知名度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香港凤凰台以及中央电视台都曾为“打榔舞”进行了专题片的报道与拍摄,广西电影制片厂所拍摄的《左江水清又清》这部电视风光片就把“打榔舞”作为了其中一个重要的片段来进行专题拍摄。由于打榔舞所具有的文化价值的不断彰显,打榔舞每年都会吸引全国各地的商户前来进行商务与展销交流活动,这些商务活动让打榔舞的影响力与受众面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从而形成了一种用商务促开发以及用交流来带动发展的良好趋势。

2.3产业连锁效应: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作为广西壮族文化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打榔舞对于整个天等县文化的发展具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天等县在广西的西南部,正处在左右江流域的分水岭地带,具有着独特的地理风貌与民俗,这些都使天等县具有了独树一帜的文化资源。近些年来,天等县逐渐建立起了广西地区首屈一指的天等博物馆,还有天椒广场等文化设施,此外2007年还成功的举办了天等第一界的指天椒节、中国—东盟指天椒节、赵传个人演唱会、四国青年男篮邀请赛、崇左市政协系统运动会、中国广西—日本横滨福冈大学兵乓球国际公开对抗赛、2010年广西“拔群杯”篮球赛等多种文体类活动,这对于推进整个县的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并使天等县的影响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利用打榔舞、龙侗、三月三歌节等民间的文化民俗活动,天等县树立起了自身独具特色的节日文化品牌,通过精湛的艺术创作,将各民族的奇葩艺术汇集成了一个具有体系性的文化节目,它主要是运用依语押字的方式来创造出独具民俗特征的民族歌曲,在依托地区的知名文艺团体与文艺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民间演艺来展示出壮族的民俗特质,从而打造出了独树一帜的名族文化品牌。2012年,天等县在天椒广场成功举办了“千人打榔舞”的大型民俗舞蹈比赛,运用多样化的舞蹈形式充分展示出了天等县的绚烂多姿的民俗文化特色,凸显出了天等独特的文化元素与艺术魅力,成功树立起了“打榔舞”这个文化艺术形象。“打榔舞”这个文化形象促进了相关产业链的发展与整合,那些和打榔舞有关的旅游业以及属于壮族的特色产业比如服饰与工艺品等都出现了很热的局面,而这些产业的良好发展又会对打榔舞文化影响力的提升产生重要的推进作用,从而让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互相促进和双赢发展的良性循环。

3打榔舞传承与保护的主要策略

3.1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文化发展的导向

在推动民族传统文化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发挥着一种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文件与方针政策的方式来引导文化发展的方向。所以,各级政府必须要充分认识到民族文化对于地区发展的重要性,应当要把握好民族文化发展的路径与导向,通过发挥自身鲜明的文化导向作用来推进打榔舞的发展进程。具体而言,首先,政府必须要重视并加强对打榔舞的宣传工作,可以通过举办各种展演或者专题网络传播的方式,来促进并提高群众参与打榔舞等传统民族文化项目的热情与积极性。同时还应当建立起有关的奖惩制度,对于积极开展并推动打榔舞研究的个人或村庄进行一定的奖励,对于那些不能积极开展并推动打榔舞发展与研究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一定处罚;其次,根据各地打榔舞的发展情况,政府还应当制定出详细的发展规划,形成一种系统性的对打榔舞进行研究与保护的机制,还要多建立一些推广性机构,对其实行责任人负责制;最后,政府还必须要定期组织一些起到带动性和示范性的打榔舞演出活动,要多鼓励民间组织建立起打榔舞的表演团队,并要加强对这些民间组织和团队的扶持力度。

3.2建立良好的经费保障机制

打榔舞作为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乃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政府是其主要的责任者,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于打榔舞在传承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应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性投入机制,广泛吸收民间资本,进而确保打榔舞作为一项非遗保护传承可持续性发展的稳定资金来源。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政府还可以设立一些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对打榔舞的保护、考察、教育、交流等一系列的活动。此外,政府还可以制定相关的社会资助政策,给那些资助的企业以及个人提供政策或者是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政府还可以鼓励以个人的名义来设立基金,欢迎港、澳、台以及海外企业家为打榔舞这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基金,以扩大资金的来源,进而为打榔舞的保护传承工作提供重要的资金保障。

3.3建立起一支业务精湛的管理人才队伍以及专家队伍

在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充分利用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应当要加强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要不断对现有的研究打榔舞的组织与力量进行有效的整合,以便建立起相应有针对性的研究机构。此外,政府还应当多组织现有的研究机构多和国内外有关的研究部门进行合作交流以便吸收最新的研究成果,将其及时的运用到对打榔舞的保护与传承方面。政府还应当多组织一些具有规模的学术交流研讨会等,以便让同行业内的专家学者都能够彼此互通有无,实现取长补短,这样会让自身得到更多的借鉴。政府还要强化对于人才培养的力度,要多探索一些新的合作路径,比如:可以探索与高等院校以及科研单位之间的联合培养机制,进而建立起一种长效的人才培训体系,这样能够使从事打榔舞表演与研究的人员其自身的工作与业务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从而可以为传承与保护打榔舞的工作作出更多的贡献。此外,广西地区还可以设立各种相关课题,要多鼓励专家学者或者是各高校的研究生来进行关于打榔舞传承保护的理论研究工作,这些对于促进打榔舞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朝着科学有序目标的迈进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3.4加强总体发展规划,构建起完整的文化产业

打榔舞通常是运用打“榔”这一形式来传达其艺术魅力的,它的内容也多是以农耕文明中的稻作生活为主,其活动时空多以当地民间的习俗节日,它具有节令时令和娱乐休闲等特征。虽然目前而言,人们都非常喜爱该舞蹈,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要想让打榔舞得到更好的传承与发展,如果仅仅是单纯依靠人们的热爱度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当把其看做是一种潜在的文化发展资源,要对它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良好的包装。比如:我们可以将打榔舞和当地带有民俗特征的旅游产业结合起来,打造出集文化和旅游以及美食等于一体的文化旅游品牌,还可以聘请一些知名的演绎者以及专家学者给打榔舞做文化代言人,通过多种媒介方式来广泛的宣传打榔舞的艺术特色,使打榔舞的知名度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4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8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活态展示

中图分类号:G26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2-0000-01

博物馆如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展示和传承,专家学者从多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笔者尝试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博物馆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所参观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博物馆,从其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思考博物馆对于古老文化记忆的留存与传承,以及这种展示方式与观众内心之间产生的互动,进而探讨如何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在博物馆。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博物馆的认知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它有自身的特点和性质,正确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博物馆的概念内涵和特点,是博物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和基础。

实物性是博物馆的主要特征,博物馆作为一种事物的运动形式,可以说自始至终是围绕着“物”进行的。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不受物质载体的限制,并不依附于一定的物质形态,也不以物质载体为主。其存在于人们口头传说和表述中,存在于不同的艺术表演之中,存在于各种民俗、节庆、礼仪之中,存在于传统工艺技能操作实践之中。它展示的是人或人群甚至一个民族对生产生活在认识上产生的情感或动机,是以人为主体的一种表达,并逐渐被人们共同体接受,形成固定模式,被后人继承且不断的创新发展,成为他们普遍接受的固定的表达内心情感或动机的最佳方式。②博物馆内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看成博物馆基本职能的一个扩展,它改变了单纯以物为主的陈列,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与其载体的实物性相结合,通过对其详细介绍,达到了宣传教育的目的。

二、如何与观众形成互动?――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在博物馆

任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都必须考虑到“人”这一要素,具体到博物馆而言,就是要考虑观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所发生的互动关系――观众看到了什么?观众有什么收获?博物馆陈列展览只有和观众形成隐性及显性互动,使观众对中国传统文化技艺产生一种文化认同感,并启发观众的文化自觉性,才能真正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在博物馆,从而达到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一)何谓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在博物馆?

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在博物馆主要是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生动的,是不断发展的,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必须考虑到其独特性,应区别于传统博物馆以物为主的陈列方式,发展出一套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展示方式,使其有一个生存传承的空间,在这方面我国的专家学者已经有很多论述和探讨;其二,非遗类博物馆和观众之间的情感交流使其具有鲜活性,观众在参观过程中形成自己的见解,产生文化自觉性,这也是本文主要探讨的。

(二)文化冲击力、感染力的营造

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博物馆对传统文化技艺的展示,应启发观众的思考,给观众内心带来冲击力,营造出一种文化冲击力和感染力。

以位于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为例进行详细介绍,作为一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博物馆,其主要包括序厅、人类非遗名录厅、部级非遗名录厅及后记厅4个展馆。实际上在这座博物馆中并未展示很多的珍贵文物,整座馆以一种简洁、生动、有趣的方式营造出一种强大的文化感染力:进入馆内的孩童面对新鲜有趣的文化游戏乐此不疲,同样也唤起成年人对于逐渐趋于消失的中国文化的深沉思索,整个场景展示富于思考性、趣味性、震撼性。综合来看,其给观众带来的文化冲击力主要是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时光隧道带来的深沉思索

进入馆中,首先展示在观众眼前的是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拼成的世界地图,上书“世界的和声”,在这个地图上用图片、视频等合成了地球,蔚为大观。随后进入一个深长幽邃的时光隧道,简单的文字如“千童信子节活动的传承越来越困难”、“2008年汶川大地震,羌历农历新年陷入困境”、“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正濒临灭绝”……通过最简洁的文字告诉着观众一个最大的事实。在参观过程中让人感受到强大的心里冲击,或惋惜、或哀叹、或感伤,所有陈列的目的不过在于激起人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愿望,在展览的开始就营造了对文化遗产的思索,可以说是为整个展陈做了一个铺垫。

2.视听等高科技的运用

该馆运用了大量的视听技术,高科技的运用拉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观众的距离,营造出传统文化的氛围,观众在动手参与的同时,用心和传统文化进行交流。在陈列民间传说如“孟姜女传说”、“梁祝传说”等时,将展板和听筒相结合,通过听筒传音的方式,分别用申请方方言、普通户、英语三种语言来讲述,拿起小小听筒选择你想听的语言,一段故事就会在你耳边娓娓道来,民间故事、山歌、戏剧、民族器乐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展示,生动而不死板,同时加大了观众的参与度。又如对川剧变脸艺术的展示,观众站在展示区,自动化感应技术就会对应观众的脸孔模拟川剧变脸,让观众体会到了川剧的魅力与乐趣。

这种化无行为有形的展示手法,生动有趣,提高了观众的参与性,在观众的脑海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加之陈列开头的强大感染力,让人们在无形之中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来,真正实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展示,达到了对其的宣传教育的效果。

(三)传统陈列和现场展演的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文化盛宴

区别于上述博物馆,成都蜀锦织绣博物馆用清代花楼木质机现场手工制作蜀锦;集中陈列、展示古今蜀锦、蜀绣精品,并销售产品;除此之外,仍保留蜀锦半手工半机械传统生产和现代工艺织造。进入展厅,锦绣炫目、色彩纷呈,奇美精妙,让人叹为观止。该博物馆对于蜀锦、蜀绣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制作加工工艺结合到了一起,通过对手工技艺的现场参观,传承千年的民族技艺带给观众的不仅是对民族文化的欣赏,还有对民族智慧的自豪之情。这种“活态”的技艺传承,无疑是观众在传统博物馆中所不能见到的,也是非遗类博物馆的不同之处。

三、小结

2013年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周的主题是“人人都是文化传承人”,这一主题的实现还很漫长。博物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者,不仅要考虑对其本身的保护,更应该考虑到“人”的传承和创新,思考如何使观众和展览发生互动,从而推动这一主题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文彬、张柏:中国博物馆志[M].文物出版社,2012.

[2]苏士澍:中国文化遗产年鉴2006[M].文物出版社,2006.

[3]王宏均:中国博物馆学基础(修订本)[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12

[4]潘守永:博物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J].赣南师范学院院报

[5]马建军:博物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7.

[6]赵冬菊:博物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互动[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6.

[7]彭建波:谈面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资源建设――以皮影数字博物馆为例[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2.

注解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9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佐证材料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2)03-0129-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从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致力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1998年启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公告活动,2001年公布了首批19个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3年10月又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深入人心,其保护工程也在各国声势浩大的展开[1]。中国政府为了抢救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弘扬中华文化,于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200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履职尽责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工作,2006年2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决定从2006年起,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按照文化部统一部署,各省市也积极开展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工作。

内蒙古师范大学领导十分重视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工作,整合学校民俗学、民间文学、民族音乐、民间美术、民族体育、科学技术史等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组建内蒙古师范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中心,该中心于2008年5月正式成为教育部重点人文基地——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内蒙古工作站。自中心成立后,先后以内蒙古师范大学作为项目保护单位,组织申报“科尔沁潮尔史诗”“蒙古族传统牛角弓制作技艺”“蒙古象棋木雕制作技艺”三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其中“科尔沁潮尔史诗”、“蒙古族传统牛角弓制作技艺”成功进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蒙古象棋木雕制作技艺”被评选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近年来,中心成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申报、评审等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在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工作中,申报书的撰写是非常重要的步骤,本文试图就申报书撰写中佐证材料的问题谈一些个人认识,以为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尽微薄之力。佐证材料是申报书中的关键内容,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要求出发,充分论证该项目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标准,所以是决定项目能否通过的重要保证。我们只能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入手,在申报书中就申报项目进行佐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2]有关学者已经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条件做出科学、细致的说明。如从传承主体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以杰出传承人为依托,没有杰出传承人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传承时限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悠久历史,时间不足百年者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传承形态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以活态的原汁原味的传承为基本特征,非活态的、原汁原味的传承项目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品质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一种重要的民族文化遗产,没有重要价值者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后,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当地的地域标志性文化,必须具有普世价值[3]。

为了地方基层单位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条件,正确有效的撰写申报书,尽量使申报项目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条件,我们一般希望申报书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论证:(1)各族人民世代相承;(2)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3)项目的价值和影响。

一、 世代相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赖特定的人群和特定的环境而存在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要保护其文化形态,更重要的是要对其进行“传承”[4]。由此可见,“世代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也是评审过程中需要满足的首要条件。所谓“世代相承”,一般是指就是该项目的传承时间在百年以上,传承体系明确,各代传承人清楚。如果项目申报书中撰写的传承时间不够,或者传承谱系断裂,都会影响项目的申报。如某年“某某大饼制作技艺”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称于1938年开始主营掉炉大饼,传承时间不足百年,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无法通过也在意料之中。当然,这只是特例,绝大多数申报书都能确保传承时间。但是我们注意到为数不少的申报项目,确实拥有足够的传承时间,民族特色也很浓厚。如库伦旗申报的“布鲁”,进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肯定通得过。但“布鲁”的申报材料中,在介绍历史渊源时,其佐证材料也只是说“历史悠久,流传广泛”之类泛泛的言语,缺乏强有力的证据。下一步项目经自治区推荐得以进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在区外专家对相关项目不了解的情况下,单凭这些空洞的介绍显然不足,可能会影响其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通常可以用出土实物和古籍中的记载来佐证项目的传承时间。如蒙古族的养马术作为传统知识类项目完全可以进行申报。2008年笔者之一曾前往一些盟市调查蒙古族养马术,了解到在通辽科左后旗有人十分擅长养马。蒙古族养马术可以包括养马、相马、疗马、驯马等内容,分开申报自然可以,但将养马术作为传统知识与技能进行整体申报,效果更好。当然,作为马上民族,养马术的传承历史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完全可以加入出土文物和古籍记载作为佐证材料,不但有助利于申报,更有利于将来的保护与研究工作。据笔者所知,距离科左后旗最近的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办公室就藏有6卷《马经全书》,另外在内蒙古图书馆、内蒙古大学图书馆、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图书馆分别藏有《十二技能俱全三种骏马及其他诸骏马的特征》、《马头明王相马经》、《相马三十六鉴》、《相马宝鬘治疗法明鉴中药名录》等相关古籍,若能对其进行研究,并与田野调查中所得资料相比对,互为参照加入项目申报书中,这些内容定会为申报增色不少。

另外,科尔沁地区拟将科尔沁土语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是一个很好的建议,眼下语言的抢救和保护对传承民族文化极为重要。语言的实物佐证很难找到,或许能从地方书籍中查询一些资料,所以田野调查就极为重要了。然而语言的调查与研究是一项科学性要求很高,有很复杂的工作,需要运用多学科、多手段的研究方法。现在自治区乃至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工作刚刚起步,尚未顾及或者说难以承担民族语言以及各地方言土语的普查评审工程,所以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保护范围也仅限于口头文学。

二、 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则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民间自发形成、延续的一种自然而然的活动。申报材料不但要体现该项目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更注意阐述项目本身为群众在生产、生活所提供的便利,如勒勒车制作工艺的产生,方便了游牧民族进行迁移;蒙古族由于经常骑马,常会产生骨折,于是催生出与之相应的蒙古正骨术等等,更可以提出该项目中所蕴含的民族精神以及审美品位。

同时,申报书中要注意该项目并非是在个人号召或政府指令下举办的有违群众心愿的形式化活动,而传承人也不必特意以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为对象。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或弘扬过程中,确实存在发挥过重要组织、领导及协调作用的行政官员,以及热心学习传统文化、号召社会关注传统文化的专家学者,但如果这些人本身与传统艺人、匠人不具有正式师承关系或水平尚无法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标准,是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条件的。

所以在撰写申报书之前,一定要深入项目传承地进行客观实在的田野调查工作,发现最具代表性的项目,真实地将其记录和描述下来。切不可不愿意下苦工夫做实地调查,以仅凭借自己的想象,或随意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趣味、或按照当前的政治口径和政策要求乱改乱编,随意拔高项目的思想性、艺术性[5]。只有坚持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作为普查工作的指导原则,撰写的项目申报书才能内容翔实而又具有说服力。

现实生活中,传统表现艺术、体育竞技项目确实多有既符合传承人条件,又身为政府官员的人,在申报书中只需统一以传承人身份标注,尽量避开官员、学者身份,以显示申报项目的群众性,因为这些虚衔确实与项目以及项目的传承没有必然联系。虽然不是传承人申报,但传承人担负着项目的传承和发展,切不可轻视。明确并且保护传承人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得强调传习人的培养。通过传承人的传授,传习人学习、接受、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技能,从而进一步发展该项目。[6]这些内容均为民间自发形成、延续的,不能全靠政府行政手段或者自己杜撰。

而文化表现形式,则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既不是单一的物,如建筑、乐器,也不是单一的人,如表演者、制作者,而是将物与人紧密连接在一体,构成完整而稳定的文化行为系统。例如通辽申报的蒙古族马具制作技艺,马具是物,肯定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艺人当然也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马具的制作技艺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另一方面,文化表现形式也不易进行人为的分裂,这点在地区辽阔的内蒙古自治区很典型。

内蒙古自治区以蒙古族为主体民族,但过去的蒙古族部落多在现今已被人为分割的行政区划及边缘地带,如传统的科尔沁地区就包括在现今通辽、兴安盟和赤峰三个市级行政区划内。因此,具有同样文化表现形式的项目可以以民族分布的人文地理的范围为基础,同一民族、部落的相邻市、县进行联合申报。一些盟市申报的项目已经进入自治区或者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他盟市如果存有类似的项目,也可以进行申报,如果新申报的项目价值没有先行申报的项目价值高,可以进入扩展项目;但如果后者价值更高,更具有代表性,则可以评为同档次或取代前者而成为该项目的代表作。这就要求后者申报书的佐证材料丰富有说服力,而评审专家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形下,一定会做出合理的决定。如赤峰阿鲁科尔沁旗申报勒勒车制作技艺获批,2008年笔者前往通辽调研,扎鲁特旗也有勒勒车制作工艺,完全可以继续申报。阿尔昆都勒苏木的蒙古包制作技艺也可以申报。

三、价值和影响

申报语言、礼仪、节庆类项目,要求这些项目代表一种活态文化,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功能,本身就有其价值和影响。若申报项目属于传统表现艺术、传统知识与技能,则需要在申报材料中体现出项目本身的绝活、绝技。我们以传统技艺为例,来看如何将此类项目的价值论述清楚。

手工艺品中所蕴含的绝技是成品的非物质的文化表现形式,所以将制作技艺完整(但不是全部)的展现出来,是此类项目通过评审的关键。全区各地起先普遍以音乐、舞蹈等传统认识上的文化项目进行申报,而忽略了传统技艺类项目的申报。最近认识到手艺也是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以各地申报传统技艺类项目数明显增多,当然,其中肯定有企业商业利益的驱使[7]。但并不是什么东西后面加上“制作技艺”,就符合条件的。通辽申报有两个传统技艺类项目申报多次,但总是未得通过,原因就在于制作技艺没有达到评审要求,当然,项目本身是否达到要求,可以再讨论。

进行评审时特别关注两点,一是项目中所列手工艺品是否是历史上真实存在的。如在申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勒勒车制作技艺”传承人评审中,某人将制作小型工艺品勒勒车的照片添加到申报书中,画蛇添足,显然制作工艺品与真实的勒勒车大不相同,能够制作传统勒勒车的工匠不一定能制作工艺品的勒勒车,而能够制作工艺品勒勒车的艺人未必制作得了实际生活中使用的勒勒车,二者没有对价关系的。二是现在的技艺是否是传统技艺的延续,如果有明确的传承体系,比较容易判断,但是据称是传统工艺的复原,则着实不好评断,一般主要以是否使用现代的化工材料、是否使用现代的机器生产,成品外形、性能特征能否与现存历史实物相符合为评判标准。

内蒙古蒙古族传统工艺失传,大部分是解放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牧民生活向现代化变迁所导致,从失传时间上来看其实并不长,一些老手艺人或许还保留有这种工艺,只不过这些工艺品在现代生活中不用了,所以他们也就不制作,这有待我们进一步发掘,也是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点。还有些老人即使不知道完整的制作工艺,但知晓其中的某一部分,经过有心人大规模的调查、寻访,逐渐将失传的工艺进行还原。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去蒙古国进行调研,那里蒙古族某些传统工艺保留的情况比较好,内外蒙在一些项目上完全可以互相补充。这种传统技艺的复原工作,是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使用传统的材料和工具真的恢复了这种技艺,其作品如果达到古代作品的水准,并受到国内外专家的认可,复原的技艺当然可以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内蒙古师范大学今年申报的“蒙古传统牛角弓制作技艺”就属此例。内蒙古传统牛角弓制作技艺在解放之后一段时间内还是存在的,1959年第一届全运会后,国内大力推广玻璃钢弓,角弓逐渐淡出。项目传承人在二十多年的时间内,遍访内蒙呼伦贝尔、赤峰、阿拉善、锡林郭勒等盟市,从老艺人口中逐渐还原角弓制作技艺,并前往外蒙寻求弓箭专家、著名制弓艺人的帮助。除了进行田野调查,他还从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图书馆、内蒙古师范大学图书馆查阅清代蒙古文古籍《射箭要诀》、《宝常聚之破窗射箭经》,从中找寻传统角弓制作技艺的线索,终于复原蒙古传统牛角弓制作技艺。他使用的原材料和大部分的工具都没有现代化用具的痕迹,制作出的角弓完全能和历史实物相对应,得到了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哈尔滨等地民俗、民族体育、传统工艺、技术史等学科专家的称赞。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专家实地考察后也肯定了这项复原工作。制弓技艺也最终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但如果项目名义上称古代的技艺的复原,却无法将复原工作清楚完整的“复原”出来,甚至实际操作中使用的是现代技艺,这就很难通过评审。这些项目无论在名称之前冠以何种“贡品”“宫廷”“王府”“御膳”等字样,终究不能算是传统工艺而被列入保护对象。

除了复原技艺外,我区大部分是民族类传统技艺的申报,这些项目在本民族间广为流传,传承谱系很容易弄清楚,但是如果缺乏“技艺出众”的论证,普遍性太强,不具有典型性,尤其在传承人评审中,更需加强传承人技艺出众的佐证材料。一般来说,传承人技艺的获奖证书,编著的教材书籍,平面、声像媒体对传承人技艺所做的宣传报道,专家学者以及研究人员对该项技艺调查后的调查报告、论文等科研成果或者是传承人为传承、提高技艺所做的文字性记载与实物标本,上述材料都是极好的佐证材料。如在“某某蒙古族缝纫技艺”传承人的申报中,申报书A不仅将制作服饰的技艺详细描述,而且特别提到传承人将传统手工缝纫制作技艺用文字记录下来,编著出版物。申报书B则仅仅写到传承人师从母亲学习缝纫技艺,技艺特点没有交代。自然A较B好。其他奖励、称号等佐证材料亦如此类,不再赘述。

此外,申报书要极力反映出申报项目的最大价值。有些民族地区的群众活动包含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各遗产间具有明显的无法割舍的文化联系,不建议分列申报,最好是协调各方资源,将众多分散的项目合为整体,用“文化空间”的名义进行申报,以突出项目的最大价值[8]。

四、 结语

申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申报书一定要以真实性、整体性为原则,充分挖掘材料,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当然,在撰写申报书时,行文一定要流畅,要把阅读对象想象成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未直接接触过或者不十分熟悉的人,进行清晰说明和介绍遗产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另外,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时,项目申报专题片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而申报书实际上是专题片的脚本,更不能轻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材料文字向图像的转化的个案解读以及拍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可参见相关论文[9]。

当然,在评审过程中,也不是只看申报书而下决定,还需听取在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学术方面有研究的文化学者、民俗学家、民族艺术家以及当地的老艺人的意见,必须尊重各民族文化艺术传统,防止主观臆断,坚持以积极的、科学的、客观的态度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工作。

我们将某一文化表现形式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抢救、保存、保护和振兴该项目,以利于弘扬民族、地域文化。我们应该始终怀有“申报是手段,保护才是真正目的”的申报意识。

参考文献:

[1] 乌丙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由来和发展[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3):5-11.

[2]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1-2.

[3] 苑 利,顾 军.非物质文化遗产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9-13.

[4] 甘 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靠“传承”[N].新京报·文化副刊,2005-07-06.

[5] 刘锡诚.论新一次民间文学的普查、申报与保护[J].河南社会科学,2007(2):7-14.

[6] 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J].西北民族研究,2006(3):114-123.

[7] 董 杰.“鸿茅药酒事件”及其反思[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18-21.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10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图书馆;职能;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的宝贵财富,对历史的研究和文化的传承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破坏,这就需要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列中来。其中图书馆就承担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需要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合理的利用和妥善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实现人类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文化遗产主要分为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后者指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以及表达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的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复杂性的范畴,主要包括口头的传述和表达、表演艺术、社会风俗、和自然界相关的知识和实践以及手工工艺等。

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人类文化的重要手段,是世世代代的劳动人民传承下来的,与人们的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不断的发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以下几种特点:第一,非物质性和无形性,这就需要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将其依附的载体进行物质化;第二,动态性,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载体,并且人是活动的,具有主观能动性,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播的过程中会随着时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第三,具有传承性,即拥有历史传承价值、审美艺术价值、和科学认识价值,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充分的发挥其价值,为人类文化的传承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现代图书馆的影响

可以将图书馆进一步细分为军事图书馆、高校图书馆、专业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等类型,通过公共图书馆职能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图书馆形成了一种保护,而这种保护实质上指的是公共图书馆。图书馆肩负着保护地方文化传统等社会职能,以现代图书馆为例,介绍一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图书馆的影响。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解读其影响,一方面是地理因素影响;另一方面是对学术研究所产生的影响。

1.地理因素影响

很多土生土长的当地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怀抱特殊的情感,因地理上临近的缘故,增多了人们了解和接触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会,通过不断地接触,也就增添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除此之外,图书馆特色文献还能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来保存。

2.学术研究影响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图书馆还具有学术研究的影响,人文、民族、历史等给予了图书馆丰富的内容,而这些恰恰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接近的,非文化遗产激发人们对学术研究的思潮,同时也增添了对图书馆以及非物质遗产的保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现代图书馆的要求

为了真正的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减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需要充分发挥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能,为中国文化的传承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争取政府的支持,发挥图书馆的重要作用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各个力量的共同参与,进而充分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同时又要立足于长远利益,分步实施、讲求实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单纯依靠图书馆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建立完善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并制定相应的保护规范,为图书馆发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能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加强对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

为了更好的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蕴藏状况,对民情民心形成正确的认识,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和采集,进而有效的保护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采集和普查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影视人类学、民俗学以及民族学等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的普查,充分的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以及保护问题。为了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全面性,需要图书馆综合采用有效的搜集普查方法,如数据采集、视图拍摄以及调查报告的撰写等等,这样便于真实、全面、系统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总之,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要加强对现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并及时修复已经消失或者是惨遭破坏的,为建立图书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提供重要的参考和依据。此外,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和普查时,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依靠人民群众,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进而形成合力,有效的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

我国历史悠久、内容丰富,有着浓厚的文化底蕴,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民族历史文化的珍贵资源,凝聚着人类的劳动成果,这就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真正的发挥其现实价值和历史价值。图书馆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档和保存工作,对收集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进行分类、编目、整理和研究,这就需要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资源档案。在数据库资料建档以后,需要对数据信息进行综合的处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构建网络平台。此外,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充分利用这些先进的技术,例如可以借助互联网建立图书馆浏览网站,向世界各地的读者提供信息,这样各地的读者无需出门就可领略到丰富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

为了提高图书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性,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节日活动、专题展览以及相应的培训和研讨等,增强公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这样非物质遗产不仅重新服务于社会,应用于大众,创造新的现实价值,实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社会共享、世界共享的目的,也能够达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利用相统一的目的。

(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写入图书馆法规

虽然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规,对图书馆的职能和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图书馆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意识是图书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为了真正的提升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效益,需要将立法的内容进行动态完善,即以社会的需要和发展为指导,不断的修订相应法律,并且对概念定义进行详细说明,进而为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真正的发挥图书馆的职能和履行图书馆的责任。

四、结束语

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软实力的当下,图书馆核心价值必然实现是需要多方面的努力,特别是我们制定的文化发展目标实现起来存在很多困难,图书馆的存在意义与核心价值依然会遭受非议,但只要认清发展的方向,坚定我们的目标,图书馆的未来将会更美好。

参考文献:

[1]方允璋.图书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M].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12(05)

[2]魏白莲.我国图书馆立法现状与内容规范[J].新世纪图书馆,2010(05)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11

关键词: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与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矛盾越来越深,为使经济的发展在社会和谐的背景下进行,就必须重视和谐文化的建设,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现实意义和悠久的文化底蕴,是和谐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能构建和谐社会,还能刺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出现双赢的局面。

1 建立完善的“非遗”保护体系

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整个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工作机制,切实执行落实“非遗法”,设立专项保护资金,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制定传承人保护计划,完善四级名录保护体系,加强普查成果的研究整理与保存。加强“非遗”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性很强,涉及范围广,要取得卓有成效的“非遗”保护,就必须努力建立起一支真正素质高、业务精、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优秀人才队伍。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2 重点项目保护

明确“非遗”重点项目保护,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保护的切入点。重点项目的保护,主要是针对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科学的论证和划分,既要客观又要有重点和分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应当制定重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濒临灭绝、亟待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重点优先保护,采取图像录制、图片采集、文字记录、实物收集等一切有效手段进行收集并建立数据库,经论证后,按级别积极申报进入名录保护体系,对重点项目进行深入发掘、整理和研究,扶持鼓励重点项目的传承和传播,采取展示、展演、宣传和推广等积极措施,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保护力度,使一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抢救保护。

3 “活态”传承是非遗保护最有效的方法

我国的传统文化是传承的文化、是传人的文化,代代相传、口传心授是其独特的传播延续方式。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关键在于人,尤其是针对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积极有效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才得以保存,得以流传至今。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最理想的方式就是“活态”传承。

(一)名录项目保护。建立本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对那些确有历史价值、文学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项目保护,要鼓励积极申报部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起四级名录保护体系。

(二)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是人的存在,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保护其文化形态,更重要的是以人为载体的知识和技艺的保护与传承。要健全传承制度,加大对代表性传承人、学艺者的培养和扶持,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建立传承人档案,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经济保障,政府要大力支持和鼓励传承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做好非遗知识普及教育,加强对熟练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能艺人的跟踪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保护,支持和提供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把“活态”保护和传承保护结合起来。

(三)节会保护。利用“文化遗产日”、宣传民族民间传统节日,扩大知名度,提高影响力,充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举办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活动,搭设传统手工技艺展示平台,以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展览、展演、讲座等宣传展示活动,积极培育传统表演艺术精品项目,促进优秀文化传播和弘扬,让人民群众共享非遗保护成果,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民间传统节会中复活。

(四)基地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传承基地和生态保护区等各类载体,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通过本真的形式再现给世人,让人们感受到传统文化的无限魅力和原汁原味的民风民俗,使民间习俗、绝技、绝艺在基地保护中得以存活、传承,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社会、融入生活,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将基地保护和活动保护结合起来。

4 非遗与旅游发展有机结合

非遗与旅游、与文化发展有机结合,是“非遗”生产性保护的一种常见模式。发掘、抢救一个“非遗”项目,不是要把它们放入博物馆,而是要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文化空间,充分展示传统文化的丰富性和独特性,让人们通过旅游,真实地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在我们的身边,使民众有一种认同感、历史感和归属感,将文化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让文化旅游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5 创新宣传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特殊文化形式,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也催生了人们对更高精神文化的需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当今热门词语下,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归属感心理日益强烈,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那些涵盖在民族民间习俗内的古老传统的智慧与价值所在。要积极运用现代技术传播平台,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宣传展示,不仅要靠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更重要的是注重传统文化的教育,要让优秀的传统文化走进学园,让青少年了解和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和精神,利用一切宣传手段,营造良好氛围,凝聚全社会有识之士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6 正确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的关系

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传承、传承与发展的关系,要认真贯彻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方针,要正确理解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保护和传承我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是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而发展和合理利用又是创新的基础和动力,发展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它们又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将其中的优良基因延续不断地传承下去,并在传承的过程加以发展和创新,进行活态保护和活态繁衍,在繁衍中得到发展壮大,为人类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服务,使经济和文化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极其艰巨,只有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自己民族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再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传承民族文化思想。

参考文献

[1]翟风俭.从“草根”到“国家文化符号”[J].艺术评论,2007.6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范文12

关键词: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龙潭体育产业园;开发和利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文化要素已经从边缘地位被逐步推进到中心地位,文化软实力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体育作为一种无国界、跨民族的文化传播媒介,对于推进民族认同、跨文化交流与互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传承、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结合我国第一个以体育为主题的产业园――北京市崇文区龙潭体育园区的建设,对此做出探讨。

一、龙潭湖体育产业园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可行性分析

(一)政策优势

龙潭湖体育产业园位于崇文区东南部,包括龙潭三湖公园和体育馆路地区,国家体育总局、北京市体育局、崇文区政府都非常关注其发展,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将崇文区的功能定位为北京市体育产业的聚集区;国家体育总局在《1995-2010年体育产业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形成北有龙潭湖体育产业园、南有太湖体育经济发展圈的“南北两湖”体育产业发展模式,并已将崇文区列为发展体育产业的试点区,作为我国发展体育产业的重点扶持项目;北京市体育局在《2008年北京体育奥运行动计划》,也把龙潭湖体育产业园作为北京市体育产业的重点项目;在崇文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了体育兴区,建设东南龙潭湖体育休闲板块的战略部署。

国家实施非物质丈化遗产保护工程对于传统体育丈化保护是历史性机遇。国家相继出台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还成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北京市也颁布了《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文件,所有这些工作对于我国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机遇。作为北京市第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区,龙潭湖产业园所在的崇文区非常重视非物质维护遗产的保护,把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纳入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创造了良好环境。

(二)区位优势

北京是我们这个体育大国国家体育的中心,拥有鸟巢、水立方、北京体育馆等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中型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成功地举办了第29届奥运会、第11届亚运会等诸多国际体育赛事。龙潭湖体育产业园身处首都北京的功能核心区崇文区,内有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等中央政府机关以及北京体育馆等多个体育场馆,体育文化氛围浓厚。龙潭湖体育产业园可以作为一个延续奥运效应的中心地点,借助发展传统文化创意产业、引入市场化机制发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北京的国际地位大力宣传和推广我国优秀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推广少林功夫、太极拳等知名度高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国传统体育的魅力,使国际友人在北京就能了解全部中国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使体育类非遗在保持民族文化特色的基础上稳步走向世界。

(三)资源优势

北京虽然不是传统体育的发祥地,但作为一个国际性的都市,北京的传统体育发展是有目共睹的,随处可见的“中国功夫”、“大秧歌”、“太极拳”等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已经成为北京一道美丽的风景线。四年一届的北京市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就设置了珍珠球、蹴球、毽球、摔跤、棋类12个大项、83个小项。北京市民族传统体育协会还在挖掘100多个民族民间体育活动的基础上编辑出版了《京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50例》。龙潭湖产业园规划依托板块内体育行政管理、体育媒体等机构以及现有产业发展基础,大力发展体育产业,推进体育产业向高端化升级,形成北京体育产业聚集的核心区域。整个园区最终形成体育商务交流、体育休闲健身两个中心和体育行政中枢、体育产业总部两个基地的发展建设格局,可以提供一个展示传统体育的平台。

二、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途径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应借鉴龙潭湖体育产业园既有的经验,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创新保护和开发利用模式,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社会化、多元化、多途径保护和开发利用,在发展中传承。

(一)通过表演来弘扬特色,发挥品牌效应

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不同民族风俗产生浓厚兴趣,人们想通过实地参观来实现这一愿望的,但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很少有人能亲临全国各地来感受所有的传统类体育民俗。因此,龙潭湖体育产业园区选择娱乐性、趣味性、观赏性较强的非遗传统体育项目,在时尚体育休闲区、新兴运动动感区、北京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立专项表演区,开展富有民族特色、地方风情的各种各样的民俗体育竞技、娱乐、休闲等表演活动,把一些优秀的原生态民俗体育文化或次生态民俗体育文化展示给游客大众,并邀请游客参与到民俗体育活动中去,使他们通过亲身参与来体验少数民族的体育乐趣、感受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性、领略到和极富特色的民俗风情。园区将努力把中华民族体育类非物质文化旅游表演打造成特色鲜明的品牌,使游人看完鸟巢水立方的西方竞技体育后,就来龙潭湖体育产业园观赏体育类非遗表演,感受到中国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博大精深。

(二)开展各类专项传统体育比赛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发展,就要形成自己的体育竞赛体系。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体育比赛和单项民俗体育运动会,既能促进文化传播,又可以加速民族体育产业化进程,推进经济增长。例如,1990年在呼和浩特举行的首届国际大型“那达幕”大会,使蒙古式摔跤这一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得以被世界关注。龙潭体育产业园将利用辖区内的北京体育馆和国际体育交流中心的体育休闲娱乐区新建场馆,设单项或多项民族项目的友谊赛、邀请赛、争赢赛、排名赛,举行多项民族体育竞赛活动,促进各地区少数民族体育的交流和传统体育项目水平的提高。利用龙潭西湖形成体育科技体验区进行爬山等有氧攀爬运动;龙潭中湖新兴运动动感区进行障碍马术、皮划艇、沙滩排球、小型赛车等常规娱乐项目;在中心岛大型娱乐设施“冰水世界”设置多项与冰水相关的主题休闲娱乐活动;龙潭东湖时尚体育休闲区进行攀岩、壁球、龙舟、航模、门球、漫步道等趣味性竞赛。通过非遗类体育竞赛,不断打造传统体育竞赛品牌,带动体育、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三)商业开发

世界发达国家体育产业化的发展趋势来看,体育产业的发展趋势由事业型走向产业化,带动其相关产业的发展,逐渐成为第三产业的支柱产业,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必须考虑到其经济效益。体育产业园可以成为崇文区文化旅游、体育休闲和商贸商务三大主导产业的纽带,实现文化、经济、体育、旅游共同繁荣。园区将利用崇文区的文化优势,借助经济发展中文化旅游、体育休闲和商贸商务三大主导产业的发展,在已有在李宁体育、体育文化一条街为代表的体育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利用红桥市场、天雅市场和规划中的体育商业中心,以体育产品为主导,打造体育品牌最多、规模最大,各项休闲、娱乐、服务配套设施最全的商业步行街,成为中国乃至亚洲最为知名的体育商品、信息和中介服务的中心区域。北京作为中国最大的旅游城市,体育类非物质文化是一种独特的旅游资源,通过开发非物质文化资源,可以通过门票收入、项目组合收费、服务性经营项目收入、各类活动场地租用、广告收入,带动商业和旅游业的发展。

(四)拓展公众参与途径

应借助全民健身运动,在注重休闲性和体育健身功能的基础上,针对高、中、低档的体育健身消费群体,区组建高档的高尔夫俱乐部、中档的网球羽毛球俱乐部、大众化的秧歌队围棋队等。大力发展民间体育俱乐部,在挖掘传统体育项目的基础上,开发功、操、拳、舞、剑等项目,在园区中开设有民族特色的中华体育馆、俱乐部、培训班等,如武术馆、射击馆、摔跤俱乐部、棋院等等修身怡情的民间体育俱乐部,让人们不断地参与到少林功夫、太极拳、武当武术、峨眉武术、民族棋等一系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练习者、发展者的队伍中来,唤起全社会对民族体育遗产的关注。

体育博物馆是集中静态地展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的一种产品形式,应借鉴中国武术博物馆、扬州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苏州中国昆曲博物馆等专业博物馆的经验,利用中国体育博物馆新馆落户体育产业园的优势,在中国古代体育厅、中国近代体育厅、民族体育厅、武术厅等展厅,展示中华民族四千年体育发展的历史,如唐朝的马球、宋朝的践鞠、明朝的捶丸等体育项目以及武术、射箭、角抵、马球、捶丸、围棋、气功养生等活动,展示我国人民所创造的绚丽多彩的体育文化,使人们从这些项目中感受到民族精神。另外,还将多媒体与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数字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在体育明星大道轴线景观中和数码主题公园中展示这些成果。

(五)以科研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