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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采购管理细则

时间:2023-09-27 16:31: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品采购管理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食品采购管理细则

第1篇

在供应链上的企业虽然是合作关系,但是当企业加入供应链时,企业都会首先研究是否符合自身的利益,并根据某种判断准则,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结成联盟。供应链上企业的这种分工合作、相互关联会带来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供应链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典型的委托关系。

2001年经济学诺贝尔奖,三位获奖经济学家的核心理论是:当产品的卖方对产品质量比买方有更多的信息时,低质量产品将会驱逐高质量商品,从而使市场上的产品质量持续下降。实际上,当信息不对称时,市场上便出现了次品驱逐优质品的现象。这个时候的市场是假冒伪劣盛行,真正好的产品卖不出去,最后和垮掉的是好企业。

供应链的死穴

供应链上的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企业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为了获得更有利的竞争地位,企业的行为有可能会损害其它企业的利益。为了在谈判中获得优势,企业往往会保留私有信息,如产品的成本与质量、企业的生产能力等。这种供应链上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委托问题可以分为两类:由于事前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问题和由于事后隐藏行动或信息的道德风险问题。所谓由事前信息不对称引起逆向选择是指,在委托问题中,人完全了解自己的信息,知道自己的能力,而委托人则不能够全面了解人的信息。为了争取合同,人选择发出价格信号等,委托人根据观察到的人的信号判定是否与人签订合同。从理性经济人的观点出发,委托人似乎应该选择要价低者。但是要价低者是否其能力也低?

在供应链环境下委托人的评价标准不仅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价格因素,还应该涵盖了价格、质量、服务、交货期等诸多要素,通过多个要素的评价指标来弥补委托人在信息方面的劣势,因为人的能力是其私有信息。这样,人为了加入供应链体系,获得为数不多的供应资格,建立与委托人持久的供求关系,就必须展开全方位竞争。企业清醒地认识到,未来的市场竞争不是企业和企业的竞争,而是供应链和供应链的竞争,如果被淘汰出供应链,竞争地位将非常不利。由此,不择手段的道德问题就有可能发生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事后的信息和行动不对称,委托人无法观察到人的行为,人可能做出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动。有人会说,供应链企业之间是共赢关系,信任可以减小风险。在这里,首先要明白信任是前提还是结果?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有多少关键因素存在共赢?实际上,重大因素在信息不对称时往往只有单赢,譬如最重要的价格,谁都想对自己更有利,如何双赢?共赢往往变成合作庆功宴上安慰信息弱势一方的漂亮词语。

目前采购管理的重点试图让信息对称

叔本华说得好:不了解原委的信任是一种偷懒行为。另一方面,信任就是速度,就是效益。合作方式越机动,时间越短,对信任的需求也就越大。信任是放弃对他人的监督,因为能预料到他人的行动方式。

采购管理工作主要的三个方面:价格、质量、时间。供应链无疑可以比较完美地解决时间问题,但质量和价格由于存在严重的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难以解决。而解决这些问题,就应该是采购管理的工作。

以跨国公司的全球采购为例,一般分为七个步骤:

1、查找供应商。供应商可分为交易型供应商、合作型供应商、全球战略型供应商;

2、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

3、供应商管理体系认证:如ISO9000、ISO1400等;

4、产品质量认证:UL认证、CE认证等;

5、试生产;

6、合同谈判;

7、供应商考核管理。

其中,对供应商的评估认证是最重要的环节。跨国公司要评估企业七大体系,即品质保障体系、交货供应体系、采购价格体系、外贸流通体系、环保认证体系、电子商务应用体系、安全品质体系等。要进入全球采购商的供应链,必须符合其评估标准,全球采购正在重塑我国企业的商业模式。而细节决定成败,全球采购对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是一个严格的考验,我国企业要根据评估要求细则,精益求精,相应地建立这七大体系。

如何做好全球采购评估的准备工作,青岛跨国采购促进中心以食品行业为例提出以下建议:

1、编写完整的质量手册,并要中英文对照。全球采购商对企业的了解,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公司的文件,文件的科学性、缜密性、说服性、可考究性显得极其重要。同时要做到“言行一致”。即文件中规定要执行的必须执行,而且必须做好准确、完整的原始记录。

2、安全性是国外客户评价一种产品可否食用的最重要标准。必须让产品有可追溯性,即产品必须有准确的序号,任何产品都能溯源到哪天在哪条生产线上,由谁加工的,原料是哪家的。万一出现质量问题,要有一套科学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3、所有记录必须有条理性和易检索性,每个部门都要将自己所负责的文件归档,并在客户需要时能在3—5分钟内将其全部摆在他面前。

4、强化员工培训。新员工的厂级培训、车间培训、岗前培训,都不可或缺,在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上都必须保证,而且有详实的记录。对老员工,最好每年能进行一次培训,包括企业文化、工艺操作规程、厂规厂纪等内容的培训,并做好记录。

5、注意一些细节。比如:防虫、防蝇、防鼠设施是否已安置,安置的位置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完全能够预防性;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完全隔离没混放?员工在进入车间及在工作岗位上是否形成了严格按卫生管理制度操作的习惯?

以上措施努力方向是试图让信息对称,确实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但在原材料价格波动,质量变化以及政策执行方面,仍然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此发生含铅涂料、苏丹红事件都是发生在跨国公司的采购管理中。

第2篇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的重要意义

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校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广大师生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保证学生健康、减轻群众负担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学校食堂抓实抓好。

1.办好学校食堂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和幸福生活。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始终把学生的健康放在第一位,把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价格合理、质量良好的伙食和优质服务。

2.办好学校食堂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一个学生就是一个家庭,办好学校食堂涉及千家万户,关系民生,责任重大。各学校一定要把食堂管理提升到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食堂的伙食卫生安全,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办好学校食堂关系到教育形象。近期关于学校食堂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呈上升趋势,尤其是侵占学生伙食费的反映较多。所有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形象,影响了教育政风行风建设的深入推进,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极不相称。各学校一定要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师生满意为最高标准,深入持久地抓好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

二、健全机制,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健全制度,规范操作,确保安全。为扎实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切实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等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校食堂管理方面的要求,我局会同区卫生监督等部门草拟了学校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系列规章制度样本(见教育门户网站勤工俭学主页)。各学校要参照制度样本,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各项制度,公布上墙,遵照执行。

1.强化安全教育。各校要充分发挥教育优势,培养师生员工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一是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广大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充分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通过课堂教学、知识讲座、班会活动、社会实践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健康教育活动,大力普及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学生不到学校周边“无证”餐饮经营单位就餐。二是要重视对食堂从业人员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不仅要培训他们的操作技能和良好的卫生习惯,更重要的是培养他们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要有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严禁体检、培训不合格者参加学校饮食服务工作。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营养干预机制,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学生家长传授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的科学知识。向家长宣传讲解食品安全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常识,争取家长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配合与支持,形成学校、家长和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卫生安全的良好氛围。

2.强化责任落实。各学校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食品安全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要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网络,把责任心强、懂管理、乐于为师生服务的同志安排到食堂管理岗位上,要明确职责,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各个环节有人抓、有人管。各学校要建立相关制度,严格对照检查并实行责任追究,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执行到位。

3.强化重点环节。各校要强化食堂全过程监管,重点把好以下关口:一是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严禁使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折不扣地实施大宗物资和粮油集中定点采购和索证索票制度,做到专人采购、专人登记、专人保管,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学校。尤其是在集贸市场采购蔬菜或零散食品无法索证的应要求供货方在专用登记本上签名备查。各学校食堂严禁使用散装大米和食用油。严禁采购“三无”产品和质量不合格、保质期已过的产品,不得采购卫生质量无保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二是把好食品验收储存关。食品入库前必须严格验收,并做好台账记录。食品和原材料进库后要离墙离地存放,要做好防鼠、防蝇、防虫等工作。食品储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三是把好食品加工关。严格按程序、按规范加工制作食品。食品在烹饪完成至出售前不得超过2个小时,而且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烹饪过程必须做到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严禁学校食堂制售冷荤凉菜。严格控制剩饭剩菜,剩饭剩菜不得再出售给学生。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安装电子监控对食品清洗、切配、烹饪等加工过程实施全程监管,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四是把好食品留样关。严格按规定留样,按要求盛放,并做好留样登记。切实做到“三专”:明确专人负责、使用专用留样容器及专用留样冰箱。学校食堂每餐供应的各种饭菜必须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50克;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做好食品名称、留样时间、责任人等登记后,在留样专用冰箱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五是把好消毒保洁关。要严格执行餐饮具消毒制度,按照“一清、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等程序认真做好消毒工作,并做好消毒记录,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师生用餐的餐具、用具必须坚持每餐消毒,并提倡使用蒸汽消毒等热力消毒方式,每次用100℃蒸汽消毒20分钟以上。考虑到各学校均无洁净水设备,不能对采用化学消毒的餐用具用处理好的洁净水进行有效清洗,故不提倡使用化学消毒方法进行餐用具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消毒后的餐用具要在保洁橱内保洁。实行学校食堂每日保洁制度,切实消除卫生死角,始终保持食堂干净、整洁、卫生的良好环境。六是把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关。原则上学校食堂不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确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添加剂的,学校食堂应事先到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明确添加剂使用种类、数量。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必须到正规食品添加剂商店购买,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指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加锁保存),防止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学校食堂禁止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易引发食物中毒的添加剂。每一关都要明确责任人,都要有过程记载,从而有效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杜绝学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强化监督检查。各学校要形成监督管理与定期检查制度。学校校长要定期深入食堂检查食品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总务主任、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员及司务长更要切实履行职责,对食堂工作认真做到“二审”、“三查”、“三监督”:一审食品原料供应单位有无许可证、质检合格证,二审食品保鲜程度;食堂环境卫生要早查、中查、晚查;监督饭菜质量、监督饭菜价格、监督学生就餐秩序。区教育局在学校设立“食品安全及伙食质量意见箱”,及时了解学生对食堂食品安全和伙食质量的建议和意见。会同卫生部门定期开展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专项检查,对制度落实、设施布局、环境卫生、过程控制、台账资料、应急处置等方面不到位的学校,限期整改,跟踪监督。

5.强化责任追究。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出了问题,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的《学校食物中毒事件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落实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局与所辖学校签订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状,明确学校责任;学校要建章立制,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与具体工作要求;相关责任人应提高责任意识,明晰个人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与后果。要健全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畅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渠道。对,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与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与责任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学生利益

各学校要坚持学校食堂“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加强食堂伙食质量管理,堵塞漏洞,节能降耗,降低成本。

1.加强监督管理。各学校要建立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行风监督员等组成的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对食堂伙食成本核算、饭菜质量、价格进行监督。每天采购的主要物品价格、数量和菜谱必须公示。食堂伙食价格、食堂收支等纳入校务公开范围,自觉接受局内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2.加强采购管理。食堂物品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原则,防止积压、霉变、过期和浪费。食堂大宗物品采购,要实行招标采购,各学校要制定操作性强、客观、公正、公平的招标制度和细则,对招标的范围、方法、程序、验收、结算等要严格规范。原辅料零星物品采购,一定要由有资质的单位供货,并实行比价采购,采购人员定期轮换等制度。学校食堂应定期调整主食和菜肴结构,确保学生饮食营养卫生,所购物品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3.加强操作管理。各学校要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特别是加强对烹饪人员的卫生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种食物搭配要讲究营养、科学合理、安全卫生,做到细心制作,粗菜精作。饭菜加工全过程要坚持“精细化”原则,尽可能增加花色品种,基本满足不同口味和各种消费层次的需要。区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大区级培训力度,积极开展技能比武等活动,促进食堂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4.加强财务管理。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苏教财〔2013〕10号)要求,将学校食堂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设立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要规范票据管理,学校食堂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结算凭证,严禁使用不合法票据。学校食堂坚持保本经营、收支平衡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成本性支出,不提倡有过多结余。确有少量结余的,应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它方式转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要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并将学生食堂的水、电、气费开支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降低食堂运行成本,保证食堂饭菜质量。

第3篇

到2015年,城区社会信用意识明显提高,政府内部信用信息充分共享,信用信息对社会公开的范围及深度有明显拓展,信用制度基本形成,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初具规模,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信用档案的使用数量明显提升,基本建成面向企业和个人、覆盖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推进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区政府通过制度设计,带头使用信用产品来带动社会各方参与信用体系的建立,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的建立。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完善信用制度建设,强化政府管理性资源、服务性资源和扶持性资源聚集领域的信用管理,引导企业强化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诚实守信等市场经济的伦理教育和宣传。加强信用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推动信用产品和服务规范标准的建立。

(三)强化共享,联动奖惩

强化政府内部信用信息的共享与交换,继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大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披露力度。依法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对不良行为形成有效的社会联防和制约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局面。

(四)统一部署,协同推进

区政府综合规划,统一部署,有效分配政府行政资源,降低建设成本。同时,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与结合,抓好切入点,将行动计划在区级层面具体落到实处。

主要任务

(一)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1.完善经济领域信用制度。完善金融、商贸等领域的信用制度建设,防范信用风险,规范市场秩序。围绕“两个优先,两个提升”产业发展战略,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引导、支持企业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使用信用产品。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信用良好的初创企业,加大信用融资扶持力度。加强诚信引导,倡导诚信经营,建立完善将政策优惠、资金扶持等与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结合的制度。

2.完善民生领域信用制度。在城市运行、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住房、教育、医疗、人才引进、职业、慈善、社会保险和救济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积极推进信用制度建设,使之成为改善公共服务、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

(二)完善市场信用管理机制

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大力促进信用信息公开,推动政府、司法部门公开信用信息。统筹规划,整合政府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拓展信用信息公开渠道,加大内部共享和向社会公开力度。加大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评优表彰、案件审理及判决执行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力度。探索建立政府将所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向信用服务机构依申请公开制度,为信用服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提供便利。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全过程电子监察机制,加强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诚信档案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坚持在公务员年终考核中使用个人信用报告,并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2.规范“黑名单”管理。政府部门要围绕城市运行、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合同履约、价格管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人口管理、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分配等重点领域,建立“黑名单”认定、修复和披露制度,将法人失信行为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个人信用状况相关联。

3.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等领域,推动使用信用产品,强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机制,完善诚信激励约束机制。加强食品、药品信用分类监管风险监测评估,加快建立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严重失信违法者的市场退出与重点监管机制。加强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加大惩戒质量失信行为的力度,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4.加强消费价格监管。加强价格诚信监管,积极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加大对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价格失信行为的监管、惩戒力度。加大对企业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电视购物、网络购物尤其是网络团购的信用管理,严厉打击消费欺诈行为。

5、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围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在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低保、慈善等环节,建立健全诚信告知承诺和守信践约制度。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退出等环节的信用管理机制,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等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三)推广信用服务应用

1.重点加强金融市场信用服务能力。健全金融市场客户资信和风险评价机制,深化信用产品在信贷、票据等市场的使用,推动特色信用产品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收账款质押中的试点使用,建立与市科技金融功能区相匹配的金融市场信用制度。

2.大力扩展商品市场信用服务规模。完善商品市场信用服务体系,深化信用产品在商品市场的应用,营造良好的商贸发展环境。发挥信用机制在促进货物与服务贸易市场、生产要素期货与批发市场、商品与服务消费市场、电子商务市场发展中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引导、支持企业使用信用产品,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在融资、交易过程中展示自身信用状况,提升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

3.着力完善人才市场诚信流动机制。建立人才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健全用人单位和申请个人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完善人才诚信评价机制和个人诚信记录查询与引用制度,把诚信记录作为个人就业、贷款与信用卡申请、人才引进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形成对个人偷逃税款、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假冒伪劣、学历造假等失信行为有效的社会联防和制约惩戒机制。

4.促进信用服务能力与国际接轨。引导、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与服务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产品,加强技术研发和知识创新,力争在技术标准、指标体系、评估办法、评估模型、管理技术等方面与国际接轨。

(四)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1.弘扬社会主义诚信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全民诚信宣传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诚信宣传主题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诚信文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引导,引导诚实守信,倡导敬业诚信,把诚信文化内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追求,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素质。

2.开展诚信创建。开展诚信建设与信用管理、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创新以及企业诚信创建等示范活动。推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园区、企业等树立诚信服务形象,开展诚信承诺,践行诚信公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信用奖惩机制宣传,褒扬诚信典型,鞭挞失信行为。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秀成果的表彰、宣传力度。推动网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网络行为监督机制,规范网络行为,促进诚信上网。

3.加强信用教育培训。面向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深入开展包括学历教育、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管理培训。结合“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和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小区)创建工作,重点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大力普及信用知识,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为三年行动计划推进落实奠定基础。

重点领域

(一)建设市场

规范执法和分类监管,贯彻执行市建交委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设工程企业分类监管办法》和《建设市场管理“一票否决”行为目录》,加强部门联动,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将失信信息作为处罚裁量和加强企业监管的依据之一。培育建设领域信用服务市场,推动信用产品试点使用,进行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按照评价结果综合反映企业信用情况。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加大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力度。

(二)安全生产

逐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电子档案,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信息、监管信息、危险化学品单位备案许可等信息记录。加大执法检查、生产安全事故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对失信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实施重点监管。

(三)食药品安全

依托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形成覆盖肉制品、乳制品、蔬菜、粮食、食用油等5大类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依法落实食品行业“禁业”制度,将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作为许可的必审条件,严控失信人员入行,严格市场准入。全面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覆盖面达到100%,逐步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根据市政府相关要求,加强信用信息收集、共享和运用,发挥社会惩戒作用,逐步建立信用联动惩戒机制。

加强药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加大不良信用信息的共享力度,协助有关部门在资质许可、招标采购等环节对失信企业及人员进行限制。完善药品领域严重违法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及“黑名单”管理制度。

(四)工商管理

以信用分类为手段,推进企业年检创新。突出市场监管重点,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以及引起社会关注、亟需加强监管的重点企业实施重点审查。加强信用联动惩戒,结合年检工作,全面审查质监、安监、食药监、环保等部门的前置许可证件,对于已吊销、注销、撤销或失效企业信息,纳入年检审查范围,并依法开展吊照工作,推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制约惩戒制度的建立。指导完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企业合同风险防范能力。

(五)民政管理

加强民政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居民收入核对中的信用监管以及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低保申请家庭信用档案,查处虚假申报行为,拓展核对渠道和应用范围,将有严重虚假申报行为,或有多次虚假申报行为,导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养老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卫生机构的信用管理方式,加强准入管理,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作为开业备案或工商注册的查询条件,对在日常管理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机构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加强约束,建立“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开展对有不良行为社会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评价,并实施相应信用约束制度。

(六)政府采购

继续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项目中实行供应商信用报告制度,优化设计信用报告、信用等级在招投标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升其使用范围和效果。加强与市、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严格执行市、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加强政府采购交易合同执行中违约信息、评审专家不诚信行为的记录,并及时归集和上报。积极主动向其他政府采购中心学习有益的经验和创新模式,形成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联动惩戒。

(七)商业、旅游及文化

持续推进商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以诚信自律标准为核心的信用制度建设,制订《区商务旅游企业诚信自律行业标准(试行)》,增强商业旅游企业服务信用、行业规约和职业规范。继续推动商业旅游企业建立诚信档案。继续开展信用培训,组织重点商圈、重点窗口、重点企业的人员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帮助企业提高诚信意识。

完善旅游服务市场诚信建设和分类监管,加强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公开和共享,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饭店、旅馆、旅游咨询服务单位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机制。

推进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区文化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建立文化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健全与文化执法、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依托市文广局网吧监管平台,发挥网吧技术监管作用。加强文化市场行业组织建设,发挥行业组织在文化市场中的自律功能。

(八)金融服务

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中引入信用制度,制定相应的信用等级标准。完善涵盖小贷、担保等新型金融机构的金融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探索中小企业信用风险体系建设试点,扩大金融领域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范围。加强诚信引导,倡导诚信经营,建立完善将政策优惠、资金扶持等与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相结合的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统一信用评级,对于信用等级达到一定级别以上的初创企业,加大信用融资扶持力度。

(九)政府诚信

加强政府部门诚信履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促进政府信用建设。对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及践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政府部门诚信履职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强政务公开,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继续开展政风行风测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网上评议政府工作绩效活动,将信用记录(社会评价)列为对行政机关考核的一项内容。加强政府部门诚信履职信息记录和管理,建立政府信用信息记录、管理、使用制度。收集审计报告和政务公开、纠风等工作中涉及政府信用的信息,按需报送、及时共享。

(十)公务员诚信

加强公务员考录信用管理,在公务员年度考核、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和青年人才招聘中使用信用报告。加大新录用公务员信用审查,强化其个人填报信息的核查核对。建立公务员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作为公务员交流、晋升、考核、奖惩等重要参考依据,在年终考核中实行诚信一票否决制。以市公务员局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全覆盖的信息系统。

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推进,建立工作机制

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全区社会诚信体系工作安排。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组织落实各项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信息委,对本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推进,协调解决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问题。各相关成员单位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日常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工作推进计划,并将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二)夯实基础,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依托本区法人库、人口库、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执法信息、企业安全生产评估信息、工商年检信息、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等各个政府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建设本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政府内部各类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形成反映企业和个人综合信用状况的基础数据,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从信用信息动态采集、信息汇聚、信用评估和对外服务等各个环节实现信息化。同时,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与交换,并依法向合格的征信机构提供集中查询、信息等服务。

(三)落实财力保障,发挥资金引导作用

落实区级诚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为本区制度实施、企业培训、试点推广、宣传活动及产业培育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继续实行使用信用报告的资金补助制度,落实财力保障,发挥资金引导作用。

第4篇

今年,**县卫生局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双争创”活动为目标,立足行业实际,强化工作措施,大力加强班子及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带动引导医疗卫生行业争先创优,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医疗卫生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

一、组织机构健全有力,争先创优工作顺利实施

在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中,我局从行业特点和实际出发,明确工作目标,立足于“四个明显”抓落实。即:加强班子及队伍建设,通过抓干部的理论及业务培训,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和思想认识明显提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采取“抓政策机遇,靠自身发展”的办法,加大投入力度,使医疗卫生条件和工作环境明显改善;加强业务建设,开展“以学促优,以优推创”活动,在医疗卫生单位大力营造学术氛围,使业务水平明显提升;狠抓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发展。为确保争先创优工作取得实效,我局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对争先创优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成立了卫生局争先创优活动领导小组,选配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负责争先创优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是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县卫生局争先创优活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完善各类工作制度,健全内部运行机制。三是统一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奇政发[**]1号文件精神、**县“双争创”活动实施方案、县长**在**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县委十次党代会精神,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县委、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统一到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上来,统一到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上来。四是层层动员,狠抓落实。年初结合卫生工作安排,层层动员部署争先创优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争先创优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的考核范围当中,实行目标管理,与业务经济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有力地促进了工作落实。

二、项目建设全面实施,医疗条件明显改善

我局牢固树立“抓项目建设,促医疗发展”的思想,在项目建设方面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项目落地、确保项目实施、确保有效运行。**年,在区、州、县三级政府及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上下的积极努力下,我局项目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一批投入大,收益高的项目在医疗卫生单位全面启动实施,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和业务竞争力,有效地改善了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今年共计争取项目资金1735.3万元。一是投入项目资金225万元完成了乡镇卫生院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全县14个乡镇卫生院依托项目优势,分期分批有重点地配备了B超诊断仪、200毫安X光机、半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分析仪等常规医疗设备,使乡卫生院的医疗条件得到了有效改善。二是加强督促管理,完成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后续工程,采取补助与自筹相结合的办法督促乡镇卫生院新修改造取暖设施,使12个乡镇卫生实现了集中供暖。三是争取到卫生室修建资金21万元,开展村卫生室建设。

今年共新修建7所村卫生室。近日又争取项目36万元,重点建设我县塔塔尔乡的3所村卫生室。四是争取到项目资金165万元,购置了两台可同时容纳五人救治的高压氧舱,解决了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短缺的问题。五是争取项目资金450万元,动工修建**县人民医院5500平方米的综合病房大楼,目前,楼房主体工程已经完工,预计明年7月将投入使用,届时,**县人民医院医疗用房紧张的矛盾将得到有效缓解,服务的层次和水平将明显提升。六是争取项目资金60万元,完成了**县妇幼保健院外墙装修工程。七是积极筹措资金180万完成了县人民医院蓝康供热站20吨锅炉的更新改造工程。八是投入资金18万完成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化建设,为开展合作医疗工作的乡镇配备电脑等办公用品,开展基本信息录入工作,使信息化管理软件顺利运行,实现了参合人员看病、补偿的全程信息化管理。九是投资21万元,用于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网络开通及车辆配备。十是争取到全球基金、英国国际发展部艾滋病控制项目及结核病防治项目经费及设备共计38万元,用于公共卫生防治工作,之后又投入资金15万元,建立起戒毒、防病“美沙酮”门诊。十一是争取到中央、区、州合作医疗资金共计506.3万元,其中:中央218.3万元,自治区218.6万元,自治州69.4万元,为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以上项目工作在我县卫生系统的落地实施,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卫生工作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就诊条件;另一方面,完善了服务职能,使医疗卫生单位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推动了业务建设,为今后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群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重点工作深入推进,业务工作成效显著

业务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的生命线,抓业务工作是医疗卫生行业的本职所在。今年以来,根据区、州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卫生局以“抓业务,促管理,增效益”为目标,狠抓业务建设,各项工作成效显著。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

我县是新农合工作自治区试点县,新农合工作在总结前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已经积累了经验,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今年3月,我县荣获自治区新农合工作先进县市荣誉,9月份顺利通过了自治区的评估验收,得到了评估组的高度评价。

**年,我县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为95894人,较上年增加9244人。按实际常住人口数计算参合率为90%,较上年增加4.5个百分点。**年农牧民个人实际缴纳总资金为287.69万元(其中:民政医疗救助10.25万元,残联救助4.077万元)。全县共确定了3个县级定点、1个驻县州级定点、14个乡级定点、76个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县**年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今年,重新修订了《**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将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封顶线调整为年度累计20000元,乡级、县级、县外住院补偿比例调整为70%、55%、40%。同时降低县级县外起伏线标准,实行乡级住院零起伏线,县级、县外住院保底补偿,提高了参合人员的补偿率,扩大了补偿范围。并对65岁以上老人,持有计划生育两证家庭人员及民政、残联救助人员等制定了优惠政策,加大对弱势、贫困人群的补偿力度。截止9月底,我县**年共支出合作医疗补偿金660.26万元:其中,住院费用补偿584.5万元,门诊费用补偿75.76万元。补偿总人次为46954人次:其中,住院补偿6624人次,门诊补偿40330人次。与去年同期相比门诊就诊增加15578人次,住院人次增加3321人。住院实际补偿率达34%,较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

㈡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推开

在重大传染病防治方面主要抓好艾滋病防治和结核病防治两项工作。今年争取到艾滋病防治项目工作,成立了中英艾滋病防治项目办公室和相应有领导机构,投资15万元,建立起戒毒、防病“美沙酮”门诊,完成了121名暗和68名吸毒人员的HIV筛查工作任务,完成了49名HIV感染者的CD4检测和调查工作,新发现HIV感染者27名,设立了美沙硐治疗门诊,保证了人、财、物的有效运行,为我县今后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积累了经验,提供了较为完整的基础性资料。今年,继续按照卫十项目的管理要求,开展结核病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截止目前,共登记接诊肺结核和可疑肺结核

病人610人,免费摄胸片515人,免费痰检211人,按照网络直报的方式加强报告与管理,保证了项目的顺利进行,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㈢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稳步实施

完成了以乡镇为单位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任务。基础免疫接种率:卡介苗98.57%;麻疹疫苗接种率98.83%;百白破三联疫苗接种率98.26%;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98.27%;乙肝疫苗接种率96.29%。加强免疫接种率:麻疹疫苗接种率97%;百白破三联疫苗接种率97.52%;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97.52%;乙肝疫苗接种率96.29%。

全年累计产妇总数807人,活产数808人,建卡797人,建卡率98.64%,住院分娩人数798人,住院分娩率98.88%,新法接生807人,新法接生率100%,高危产妇356人,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356人,高危住院分娩率100%,全县上半年孕产妇死亡0人,孕产妇死亡率0/10万(州下达指标80/10万);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为0。7岁以下儿童人数10517人,参加保健管理人数9653人,保健管理率91.78%;上半年活产婴儿808人,婴儿死亡13人,婴儿死亡率16.08‰(州下达指标20‰)。

㈣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年内对全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及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共检查餐厅401户次,各类食品超市、商店491户次,食品加工单位227户次,宾馆和美容美发店136户次,公共场所82户次,保健食品店15户次,诊所13家,累计出动监督执法人员1300人次,监督检查2124户次;接受群众投诉举报6起,受理6起,办结6起,行政处罚31起。其中:违反食品生产经营16起,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5起,当场处罚11起;没收销毁过期食品200余公斤,停业整顿12户,发放卫生监督意见书235份,加大打击非法行医、虚假广告力度,整顿规范医疗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由于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管理有序,今年,卫生监督所业务考核由原来的全州倒数第三名一跃位居全州先进行列。

(五)医院管理由浅入深

围绕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服务年等项工作,各医疗单位从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入手,狠抓医疗服务质量和内部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和医患关系。**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加强了对医院药事委员会的管理及作用发挥,规范药品器械采购管理工作,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跟标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履约率达到95%以上,同时,认真落实八部委文件精神,实行药品最高限价15%的规定,有效遏制了药品虚高定价的不正之风,使广大患者得到了实惠。为营造“以人为本”的和谐人文就医环境,**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等医疗单位还积极采取措施,开展便民利民优质服务活动,先后投资10余万元,改善门诊收费大厅、中心药厅及病房的就诊治疗环境,购置了开水器、便民椅、电话等常用物品,增设了导医咨询台、便捷窗口等服务项目,极大地方便了患者就诊。与些同时,各医疗单位把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加强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医护人员以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的形式认真学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药品管理法》以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使医护人员职业操守明显提高。今年6月和10月,卫生局先后举办护士礼仪行为规范培训和护理十八项技术操作比武,城镇四家医疗单位及部分乡镇卫生院护理人员参加了活动。此外,各医疗单位大力倡导和推行“四严”“五心”“六一”服务,制定《优质服务奖惩制度》和服务质量考核细则,规范医护人员的服务行为,各医疗单位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同时,加强乡镇卫生院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乡镇卫生院的基础条件和医疗条件,去年至今共投入资金755万元,完成了乡镇卫生院4922平方米的新建任务和2317平米的扩建任务,并为乡镇卫生院配备了较为先进的医疗设备,使乡镇卫生院面貌焕然一新。

四、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5篇

类似这样的教育督导工作,在北海市已经成为常态。自国家启动实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以来,北海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优选督学,细化管理,按照分区督导的原则开展督导工作,同时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了例会制度、考核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等,引导、激励责任督学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优选督学,增强督导权威性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北海市的责任督学都“很有来头”:陈少华督学是铁山港区南康中学校长;李祥贵督学是北海市十佳管理规范学校海城区第八小学校长;张琰督学是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北海市第一幼儿园副园长;林清督学、陈碧瑕督学分别是国家中职改革发展示范校北海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北海市卫生学校副校长;杨迅督学、潘承庆督学既分别是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北海中学副校长、廉州中学副校长,又是广西名校长培训班的学员……他们都是当地教育界的拔尖人才,享有较高声望。

北海市教育督导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市所挑选的责任督学,基本都是熟悉教育管理、精通教育教学业务的业界骨干。全市143位责任督学,绝大多数为学校正副职领导,其中市级责任区的18位兼职责任督学均为副校级以上领导,且基本上都是正校级干部队伍的后备人选或广西名校长培训班学员;海城区的8位责任督学都是管理经验丰富的名师和名校长。

让这些“很有来头”的人担任责任督学,有利于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北海市教育督导办相关负责人笑称:“这些人到学校开展督导工作,学校不敢不理,因为说不定这位督学以后就会调到该校担任校长。”合浦县一所中学的校长也告诉记者,这些责任督学“看问题很准,眼光也老辣。我们必须做好各项工作,否则就会被批评啦”!

据悉,目前北海市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学校共计582所,覆盖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义务教育和部分学前教育,全市共聘用专职责任督学13人,兼职责任督学130人。

为了提高责任督学的业务素质,北海市对全市聘用的责任督学进行了岗前培训及工作培训,由市、县(区)教育督导团领导亲自授课,帮助责任督学进一步认识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重要性,明确教育督导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方法,提高业务素质。

张琰督学告诉记者,北海市十分重视督导培训,每个学期都利用督学例会安排相关培训,期间还有经验介绍和交流,为开展督导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细化管理,确保督导有效性

2014年9月24日,北海市责任督学莫希与市教育局保健所的庞宁医生到挂牌督导单位――合浦县山口中学,对该校的食堂管理进行了专项督导。莫希督学与庞宁医生依据“督导工具”之《北海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专项检查一览表》仔细督查了该校的食堂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制度建设、经营管理、食品和原材料采购管理、操作流程、财务管理、日常监管等多方面内容,还通过访问学生的形式,认真了解食堂的管理服务情况。督查后,莫希督学与庞宁医生指出了该校食堂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整改建议。

整个督导过程,莫督学与庞医生认真细致,发现的问题具有警示意义,提出的整改建议中肯到位,具有可操作性,山口中学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责任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整改。

据了解,北海市的责任督学可根据学校实际,在行政管理、教育教学、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安全管理、校园管理、财务及资产等领域,选择某一个内容进行专项或随机督导,例如检查学校建章立制依法治校情况、工作例会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教育教学管理情况、政教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安全教育与安全防范工作情况等,也可以走访校园,与师生交流,还可以与家长委员会沟通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随机督导。督导后,督学应充分肯定学校取得的成绩,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学校整改,促进学校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能开展如此细致到位的教育督导工作,得益于北海市建立完善的各项督导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该市出台了《北海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实施细则》,对责任督学的工作任务、工作方式等进行了细化,要求责任督学每学期对每所学校实施专项督导一次,经常性督导三次以上。莫希督学告诉记者,上次对合浦县山口中学的专项督导结束后,他还对该校开展了几次随机督导,查看整改情况,促使该校的学校食堂管理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

值得一提的是,北海市根据各个教育阶段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制定了一系列“督导工具”(某个方面内容的督导评估标准),内容涵盖学校行政、德育、教学、安全、后勤、财务等各个方面,以方便责任督学开展专项督导,提高督导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该市还建立了总结汇报、考核、表彰奖励等制度,规范责任督学的工作行为,提高责任督学的工作积极性。

目前,北海市把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划分为27个督学责任区,实行分区管理,每个责任区设组长一名,确保督导工作取得实效。北海市督导办相关负责人说:“分区过程中,我们尝试设置了对等督导机制,提升责任督学的工作积极性,有效解决过去责任督学‘不懂行’‘不够格’等问题。”该负责人举例:让存在竞争关系的两所学校(高中、职中或义务教育学校)的校级领导,分别挂点到对方的学校担任责任督学,这样可以起到一种硬性的督促交流作用,最终达到督导交流、共同提高的目的。

莫希督学说:“我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把学校的工作做得更好。一方面本身就应该做得更好,另一方面还可以在责任督学的检查和指导下,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加以改进,最终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效益。”

上下一心,提升督导配合度

“我市的教育督导工作之所以开展得较为扎实、有效,首先得益于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北海市督导办相关负责人如是总结。

北海市十分重视教育督导工作,该市人民政府副主任督学、市教育局局长叶宗沛,市教育局党委书记陈鸿立等相关领导多次召开会议,对推进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作出了具体的部署。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该市各级党委、政府全力配合,为督导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提供支持和保障。合浦县还特别给教育督导部门配备了5个督导编制,铁山港区为教育督导部门提供了良好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了相关的办公设备。

为了树立责任督学的权威性,让学校主动配合责任督学开展工作,北海市想了不少办法。该市的责任督学第一次进校时,督导部门都要组织召开见面会,让学校中层以上领导与责任督学见面、对接,申明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重要意义,介绍挂牌督导工作的方式方法,同时校长也做表态发言,明确表示配合责任督学开展工作。合浦县还为此召开全县中小学责任督学聘任大会,由县教育局局长宣布受聘的95位责任督学名单,以确立责任督学的督导地位,为日后开展督导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我们到学校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他们都十分配合。”莫希督学说,有各级领导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给责任督学“撑腰”和“打气”,工作起来十分顺利。

如今,北海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通过教育督导,许多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例如:涠洲中心小学的部分围墙被台风刮倒后,复修工作进度缓慢,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在责任督学的督促下,问题很快得到解决;一些地处偏远的学校未按国家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经过责任督学的督查后,相关学校都进行了整改……据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3月开展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以来,该市的责任督学共开展专项督导550多次,提出督导整改建议累计1800多条,其中1200多条已经得到有效落实或正在落实,其余的也受到了学校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第6篇

2016年药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兽药管理条例全文(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

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六章 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

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动。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

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第七十三条

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基本用药采购管理

⑴药品采购严格执行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临床所需药品(毒性、麻醉、精神、放射药品和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网上选择采购。阳光药品采购金额达到采购药品金额的90%以上,阳光药品采购分值必须在90分以上,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

⑵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招标(挂网)药品执行省招标(挂网)药品价。招标药品按招标价或低于招标价采购,医院按规定顺加作价;非招标药品执行国家最高零售限价,只能低于国家核定药品价格采购和作价;

⑶医院药品采购实行配送制。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规范并具有较强实力的医药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公司必须与医院签订《药品配送协议》和《反商业贿赂协议》,若有违背立刻终止配送,药剂科加强对购入药品质量监督控制,严把药品质量关。各公司配送品种原则不得串户,配送公司必须及时协调配送;医院大型抢救、急救用品应及时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品第一在资阳医药公司自行采购。

⑷药品实行计划采购,库房保管根据临床用药合理储备,每半月一次计划,库房保管造出计划,由库管会计根据库存审核后,报仓储部主任审签后报药剂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根据临床用药情况和药房备药情况,补充完善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配送公司,配送公司五天备齐药品送到医院;临时急需用药临时申报配送。

⑸购药款的支付,医院按照《省阳光采购管理考核积分实施细则》要求药品,回款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实行滚动付款;品第一实行先款后货。

⑹药品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购销全程监控,定期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掌握药品购销、使用动态,及时发现、纠正问题。

2、新药准入审批管理

⑴凡临床需购置的中、西药新品种,由申请购买科室分析论证后,根据临床需求量,由中级以上医师填写“新药准入申请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向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购买科室要有讨论记录备查。

⑵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申报资料,对申请的新药品种进行核实,将科室申请理由、论证资料、新药单品种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新药证书、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药品说明书、GMP证书、药检报告、药价批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整理汇总,编制新药目录,提请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

⑶新药品种实行挂网择优采购原则。

⑷新药应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经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选择挂网品种,得票超过参会人数2/3者为批准购入新药

。经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纳入计划采购。

⑸单品种新药由医务部主任、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院长批准执行。

⑹新药购入后,申请科室应及时使用。造成库存积压过期者,由申请科室承担责任,属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的积压浪费,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担责任。

3、临时用药审批管理临时用药申请仅适用于抢救急需、突发性疾病急需或院外专家会诊急需的药品。

⑴由科室主任书面申请,注明申请理由和需要用量。

⑵医务部负责对临时申请用药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⑶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紧急情况可先口头同意购药,随后补办手续。

4、药品采购配送管理

⑴药品采购工作必须保质保量完成,保证药品供应及满足临床需要,杜绝药品采购配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⑵医院药品一律由配送公司统一采供、药剂科调配,任何科室和个人禁止经营、销售、购买任何药品。

⑶配送公司一经选定签约,必须按照协议进行配送,满足医院需求,违约应解除合同,另选配送公司。

⑷医院药品管理人员必须熟悉药品品种、规格、价格、厂家、配送公司等基本信息。药剂科负责审查配送公司的资料证书是否齐全,禁止采购和销售证件不全的药品。

⑸药剂科严把药品质量关,杜绝购进无生产批准文号等假、冒、伪劣、过期变质药品。

⑹配送公司应严格按照库房计划和时间要求进行配送,进货时仓储部要严格按审批数量、规格、品种入库,防止积压和脱销。保证临床用药的及时性、持续性。

⑺药品采购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药品发票必须真实,发票与药品同时入库,严格验收,做到药品、帐、凭证相符。

(二)药品库房管理制度

1、西药、中草药库房管理

⑴药品质量监督员和库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的药品质量标准及合同的质量条款,对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入库。

⑵验收时要特别检查药品合格证、药品标签或说明书、药品外包装、批准文号、有效期、注册商标、外观等。

⑶完善验收记录,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果、验收人等。

⑷对怀疑不合格药品要及时送药检室检验,对不合格药品要及时与配送公司协调解决。

⑸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核对检验报告。

⑹中药材除验收药材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外,还要验收药材质量,检验规格,有无伪劣残次、虫蛀、霉变、泛油等。

⑺对特殊药品,实行双人验收制度。剧毒药品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进销必须有二人复核,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⑻药品出库要坚持先进先出,易变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严禁过期变质,无故报损。

⑼库房按药房计划配送药品,双方清点后在出库单上签字。

⑽对所有药品必须及时登记入帐,出库后核对库存,保证帐物相符,坚持每季度盘点一次

⑾药品效期报表、计划报表、库存报表必须按规定报出。

⑿非药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药库,严禁在药库内会客吸烟。⒀各种凭证、资料每月进行搜集、整理、装订成册。

2、液体库房管理

⑴各科按照医师开据处方上的液体数量,正确录入划价,药房收处方进行复核确认,然后将确认的数量分科室、品种、规格进行打印一式三份,科室、药房、液体库房分别签字,各保留一份备查。

⑵药房根据各科液体数量、品种、规格,打印汇总表一式三份,药房、液体库房、药品会计各一份;液体库房根据汇总表,进行电脑录入,开据凭证一式三份,液体库房、药房、药品会计各一份,药品会计复核确认无误后,进行下账打印出库单,库房、药房分别签字;液体库房根据各科液体品种、规格、数量,发放到各科,各科照单进行清点后,在液体发放表上签字,液体库房、科室各留存一份备查。此操作的每一环节相互制约、相互复核,若有差错及时纠正,确保无误。

⑶液体处方退药的处理,药房确认后,在各科液体清单中将会产生相应品种的负数,送液体人员在送该科液体时,应将该品种负数的实物收回,以求账实相符;各科剩余液体退药的处理,各科通知液体库房需退回品种、规格、数量,填房填退回单一式三份,液体库房、科室分别签字,药品会计复核,此单附在科室液体清单上,以示抵减数量。

⑷以上操作中产生的各种单据,各科、药房、液体库房、药品会计务必妥善成套保存,每月装订一次,随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抽查。

⑸液体库房必须根据医院液体使用情况,报请采购计划,以保证临床使用;审计、财会应经常不定期督查,是否账实相符。

⑹各科使用后的废输液瓶,由医院统一回收处理,回收时各科室和送液体人员相互清点,并签字确认,再由财务部复核后,由财务人员等参与处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三)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药品质量监督人员(保管)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药品管理法规,实施对配送公司所配送的药品及普制室配制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2、抽查药品的形状、性状、色、嗅、味等外观质量,发现异常应要求药库退货。

3、抽查药品包装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进口药品要有口岸药品检验所化验报告单复印件,并加盖有销售单位的红色印章。药品入库要检查药品的外观质量,如包装是否有破损、药品是否有污染。

4、对在库的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查,发现有生虫霉变及过期失效等质量变化的药品应立即停止发放,已发出去的要马上回收,并及时处理。

5、建立药品配送公司或生产企业的资料档案,含:“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编、法人代表和药品配送人员姓名”、“两证”及有效期、经营范围和方式、资金状况、历年供货质量和服务质量记录等内容。

6、对药品质量验收检查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四)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医院药品一律由药剂科按规定购入,符合资质的配送公司进行配送,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经营、销售、购买任何药品,禁止采购和销售证件不齐的药品。

2、药品采购工作应满足临床用药需要。临时急需药品需由科室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批后采购,并定期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备案。新增药品交临床使用后,应有疗效报告交药事管理委员会据以决定是否继续购买或编入我院《基本用药品种目录》。

3、医院使用的药品价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加价销售。

4、为确保经营药品的质量,为医院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依

据《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进口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法律和有关规定,配送公司必须与医院签定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和医药购销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5、严禁医药代表在临床违规促销药品,一旦发现,停止该药品在医院使用。

6、加强医院内部药品流转环节管理。对采购环节、库管人员、药剂人员、网管影视中心等敏感部门严格管理,全程监控,严禁收受商家钱物和为商家提供各种用药信息,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院内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7、临床工作应严格按照诊疗操作规范,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拒绝任何不正当交易行为,维护医学圣洁与医务人员的尊严。

8、医务部、党群工作部、财务部、药剂科、监察审计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院内药品使用进行分析,发现问题一律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五)病区取药管理制度

1、各病区护士长应安排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护士承担药班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岗位的,为保证住院患者用药及时,可在护士长电话通知药房或在处方上签字后,由护工临时取药。

2、药师认真审核病区领药处方,发现病房输入错误医嘱时,应及时与其联系纠正,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3、药房凭打印好的发药单调配完毕,调配药师应仔细核对再交药班护士验收核对无误后,双方在取药单上签名交药,明确责任。

4、药班护士领取药品时应仔细将医师处方与实际领取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用法、用量进行核对,若发现差错,应及时与药房核对纠正。

5、药房原则上不接受换药,如因药品质量问题时,可接受换药。住院患者口服药一律不退药(特殊情况例处),如特殊情况,需经病区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按退药程序交药房办理,药剂人员收药时应审查效期、批号、生产厂家及药品外观质量,合格后办理退药手续。

6、药班护士凭专用处方到药房领取、,并与药师当面核对无误后,在品领取专用登记本上签名。

7、病区开处方应有计划,除抢救外一般不借药,遇特殊情况应遵照《医院借药制度》执行,逐项填写借药登记表。尽量减少借药情况发生和药品的退还程序。

(六)液体发出管理制度

1、各科室按照医生所开处方,正确录入病员所用药品、液体数量。

2、药房认真核对处方与记帐数,核对无误后再在电脑上点发药并下帐,待每一个科室发药完毕,药房须提供发药清单给取药科室,取药科室根据药品清单核对药品实物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清单“领药人”处签字。此药品清单一式两份,药房、取药科室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