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管理学范畴能力的含义

管理学范畴能力的含义

时间:2023-09-27 16:31:31

管理学范畴能力的含义

第1篇

「关键词经济法、发展权、分配权、安全权、公平

一、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意义

1、范畴的含义

“范畴”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类型、范围;一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后者是个哲学名词,中外哲学家们对此进行过系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

每门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畴。如哲学中的矛盾、现象和本质、必然和自由,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成本、利润;化学中的分解、化合;等等。可以说,范畴作为一门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

2、经济法学应当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是20世纪中外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它在理论上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学。新兴的经济法学实践性强,应用而广,然而由于其产生的时间较短,理论上显得有些不足,这是不奇怪的。但这种状况不能充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没有创新就没有出路。笔者曾经提出,建立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或者说需要设立两个支撑点:其一,经济法要形成自己一整套特定的概念和原理,以显示出它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其二,经济法的特定概念和原理,除了分别表现于数以十计的经济法律、数以百计的经济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应有一部基本经济法集中加以体现,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的确是一个整体。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应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是几十部经济法律、几百个经济法规的总称。实现这项目标,有赖于完备的经济立法和高度的法学理论概括。

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即基本概念),正是创建科学的经济法的基础工作,属于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迄今为止,中外法学上尚未完全突破这一难题。本文所作的工作,也只能算是初步探讨而已。

二、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途径

1、经济法学范畴群的构成

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其次属于部门法学,同时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

经济法学的范畴,最基本的东西是什么?可否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首先是发展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揭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7页、375页。)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应是广义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注: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01页。 )西方学者最早提出的经济法概念也是作为分配法的同义语出现的。(注:“分配法或经济法”,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7页。)再次是安全权。 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经济安全(既有动态的关系,又有静态的关系),充分显示了现代经济法的宗旨和任务。对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人强调权力,有人强调利益。我们认为,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又反映利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

经济法学的范畴,有些是对应的或对称的,如管理与协调、干预与参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市场准人与市场禁入、垄断与竞争等等;有些是单独使用的,如经营者、消费者、发展规划、定价权、经济监督等等。上述对应的或对称的范畴亦可单独使用,某些单独的也可对应使用。

经济法学的范畴,分别表现于经济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内容之中。

经济法学的范畴,一部分要从经济法的实在形态中提炼出来,另一部分可从其他学科领域借用过来,经济扬弃、磨合,形成一体。作为发展中的经济法学,不排除运用某些公法、私法混合的范畴。

2、构建经济法学范畴群必须注意的几个关系

(1)经济学的范畴对经济法学的影响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领域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经济与法的关系成为贯穿始终的主题。大量的经济学范畴,如计划、预算、价格、成本、企业、竞争等,必然被运用到经济法学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考察,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考察,例如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研究经济法问题,应当从经济到法律,再从法律到经济,而不是从法律到法律、从法学概念到法学概念。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有机结合,不好说是几分经济、几分法律。近几十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的“法和经济学”(学科,课程,教科书),既是经济学界也是法学介发展较快的一个新领域。西方有识之士正确指出:“经济学科和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不论是制定经济法,还是实施经济法,都应该有一些法学家小组和经济学家小组密切合作,共同为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经济法出力。”(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

(2)行政管理学与经济法学的密切关系

行政管理学研究行政机关如何依法管理国家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对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就是依法(发展计划法、预算法、税法、金融法、审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等等)管理国民经济,由此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经济法学、行政管理学这两门学科共同使用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我们不妨简称之为经济管理职权,也有人认为可称之为经济权力、经济职权)。

如果说,经济法学从经济学中借用经济收益、交易成本一类基本范畴的话,那么它人行政管理学中则借用行政权力、公共管理一类基本范畴。

(3)法学一般范畴和民法学、 行政法学等相邻学科的若干范畴在经济法学中的应用

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法学的基本范畴有: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法学又分为许多具体学科,如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各门法学分支学科都会形成反映本学科特点的一些基本范畴,同时也可能交叉使用若干共同的范畴。不能认为,各门法学分支学科中的概念绝对不能相通。如果这样,那就无异于否认了法学一般范畴和原理对各门具体法学学科的指导性意义。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学资源如何共享的问题。

经济法学可以引用、参考民法、行政法等相邻学科的有关概念和原理,并对其中一些概念和原理赋予新的含义或解释,但不应简单照搬或机械套用。如有些场合可用“经营者”一词概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必将“企业法人”改为“经济法人”。又如可称“纳税人”为“义务主体”,而不必称为“受控主体”或“管理受体”。某些材料将“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具体内容简单套用到“经济法律关系”的阐述中,无法把真正的意思表达清楚。

(4)从经济法律、法规中提炼出反映经济法特点的法律术语

抽象的法律概念往往存在于实在的法律形态之中。既然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这就决定了它必须取材于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能以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概括出一个整体意义上或实践意义上的经济法,关键在于它们在法律形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检讨起来,这项理论提炼工作我们目前做得还很不够。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法学分支学科相比,经济法、经济法学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而我们的研究工作不必局限于现有的经济立法,还须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在世纪之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现代企业制度、知识经济等崭新的、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必将对经济法、经济法学发生深刻的影响。

三、经济法学若干基本范畴分析

1、关于经济法的对象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特定”在哪里?就在于国家因素影响-管理和协调。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国民经济运行关系”或者“经济管理与经济协调关系”可否作为表现经济法对象的范畴?对这一事关经济法的基本格局的理论前提,尚需详加论证。

西方国家用“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来表述经济法的对象是贴切的,国家因素与市场经济、政府与私人资本、公法与私法,的确是一种外在的影响关系。在中国经济法律(如《价格法》)中,“干预”一词往往作狭义的理解。1993年11月4 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997年9月12 日中共十五大的报告再次指出:“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1992年7月23 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在第五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中明确规定:“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把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行为统称为“干预”,似乎不很确切。称“管理和协调”是否会更全面一些?若只说“协调”,似乎又觉得国家作用的分量提得不够。西方的经济法是从右边走过来的,放得太开了,不得不管;中国的经济法是从左边走过来的,管得太多了,不得不放。当代世界,没有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与之相适应,单靠纯粹的私法解决现实经济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新型的经济关系,加上综合的调整方法,造就了崭新的经济法。

2、关于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目的是谋求国民经济的发展(包含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即可持续发展),谋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平衡,谋求国家经济(包含金融)的安全。经济法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就是国民经济发展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国家经济安全法。为实现此种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的目标,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兼顾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因此,“发展权”、“可持续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经济安全”、“宏观调控”、“经济民主”。等等可否作为反映经济法原则的范畴?与传统民法相比,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它的社会本位观、社会公共性。

关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的现实状况,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注意。最近,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国际性会议上指出:“经济全球化趋势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给世界各国带来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风险,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如何维护自己经济安全的新课题。”(注:见1998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一版。)所以,“经济安全”应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以往有关经济法的著作中对此重视不够。

社会主义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法相比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西德1967年出台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提供了一个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控制的松散的法律框架”。(注:见张精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页。 )该法关于国民经济管理的目标、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平衡、对付经济危机的措施等等规定,包含了发展、公平、安全三项指导思想,值得借鉴。

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规制下的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具体可包括:

(1)国民经济管理者。 国家管理经济直接出面的是各级政府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还有负责审批计划,预算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投资者。政府、法人及其他组织, 公民个人均可依法投资于企业、公司,成为股东。《公司法》上称之为“投资主体”。

(3)经营者。主要组织形式为企业、公司、还有个人。企业、 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必须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努力。《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价格法》等将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统称之为“经营者”。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合一,也可以分开。

(4)用户、消费者。这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这两个名称。

(5)劳动者。 这也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经济组织内部主体。

(6)其他主体。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介机构,行业性自律组织等。其中,有的可归入经营者之列,有的属于官方或半官方管理机构。

以上主体,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假如我们不是简单沿用民法学中的公民、法人、合伙和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主体名称的话,那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社会性团体(非政府经济管理组织)”、“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可否作为表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呢?应该说,这几个概念反映的角色定位在经济实践中还是明确的。

4、关于经济权利义务

在一定经济体制下,上述主体分别参加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由于主体参与不同的关系、居于不同的地位,其权利义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管理权,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职权、职能、职责、权力、权限等术语,它们都包含着权和责两个内容,成为一个整体。另一类是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权利、权益、经营自主权、义务、责任等术语,这类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往往是对应的。如是这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可否分别用“经济管理职权”(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市场活动主体)来表示?有人觉得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含糊不清,其实还是清楚的。经济法关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述方法,既不等同于行政法,又不等同于民法。

曾经听到一种议论:经济法是管政府的,还是管企业的?我们认为,政府和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两大基本主体。经济法确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效实施经济行政管理;经济法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企业的经营权,同时也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而使之避免滥用自主权。这里,我们试图把“控权说”和“平衡说”两种理论结合起来,实际生活正应如此-国家(政府)享有的是公权力,企业享有的是社会自治权力;既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又要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考虑和处理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整体观念,关键在于正确安排政府、企业以及作为中介的市场之间的关系。《1992年日本经济白皮书》中指出:“所谓的市场经济体制,它的概念很广泛,包含政治、社会体制及其整体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成员-企业、消费者、政府之间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和金融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关系令人瞩目。”(注:转引自左中海主编:《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前言”第5—6页。)这段话颇有启发意义。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探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关系的最佳定位,明确政府的经济权力是什么和政府应当做什么、企业的经济权利是什么和企业应当做什么,这是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5、关于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规制下各类主体的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按主体划分,有国家(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在国家(政府)行为中,有参与行为与管理行为;在国家(政府)管理行为中,有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规制行为;在国家(政府)与企业之间,有管理监督行为与接受管理监督行为。以下作些具体分析:

(1)市场竞争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投资者、 经营者按照市场导向,以公开的方式、合法的手段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非法垄断、不正当竞争。政府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在这个领域,民法与经济法可以发生交叉,但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适度干预经济生活则已超出民法行为。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的,这又是经济法与传统行政法的一个区别。故而经济法具有社会性与市场性双重要素。

(2)国家参与行为。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要参与国民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国家就更为突出。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财富中占最大比重(尽管可能降低这种比重)。在中国,国有资产的运用分为三块:一是非经营性资产,如行政等公共开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二是经营性资产的大部分,用于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资源稀缺的或自然垄断经营产业、企业和重要的公用事业;三是经营性资产的小部分,用于一般商业性的投资、参股。国有资产的形成、运用和管理,国家(政府)作为投资者、服务者参与国民经济活动,体现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特点,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具有两重性:发挥经济性功能与政策性功能,适用民法与经济法。传统观点仅仅把国家参与看作是特殊的民事行为,那只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

(3)国家管理行为。又可细分为:第一,宏观调控行为。 国家通过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价格总水平控制等,对民国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求得总量平衡,促进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经济、金融安全。宏观调控主要是间接干预。如前所述,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调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突出特点和重要任务,传统民法、行政法未能涉及这一领域。

第二,市场管理行为,或称市场规制行为。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管理、市场物价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这些方面政府要发挥很大的作用。市场管理主要是直接干预,但不能超越行政权力直接干预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市场准入(登记,发放许可证、执照、合格证等),像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即应属于市场禁入之列。应当注意,不要把各项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都看作是宏观调控。

经济法律、法规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是经济监督,如审计监督。它属于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呢,有时两个因素都有,但它往往既不同于宏观调控,又不同于直接管理。可以认为,经济监督属于经济管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经济法中常用“监督管理”一词,实际上管理者与监督者有时为同一主体,有时为不同主体。

(4)涉外经济行为。积极发展对外开放, 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之一。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趋势,随着国民待遇的逐步实施,国内经济活动与涉外经济活动的规则亦将逐渐走向统一;上述市场竞争、国家参与、国家管理三种基本行为,都会涉及到对外经济问题。然而,涉外经济关系总会带有某些特殊性,如利用外资、发展外贸、管理外汇等,不能完全套用国内经济关系的规则。因而,涉外经济活动仍可单列为一种行为。

以上三种一般或基本经济法律行为和一种特殊经济法律行为,用哪些范畴来表示呢?“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国家干预与国家参与”、“宏观调控”、“市场准入”、“经济监督”、“国民待遇”等,是否能够表达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的关系?经济法律行为是一种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对这个高度抽象的概念,我们的研究工作是要把它具体化,由静态的规范法学走向动态的行为法学。

第2篇

「关键词经济法、发展权、分配权、安全权、公平

一、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意义

1、范畴的含义

“范畴”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类型、范围;一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后者是个哲学名词,中外哲学家们对此进行过系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

每门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畴。如哲学中的矛盾、现象和本质、必然和自由,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成本、利润;化学中的分解、化合;等等。可以说,范畴作为一门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

2、经济法学应当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是20世纪中外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它在理论上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学。新兴的经济法学实践性强,应用而广,然而由于其产生的时间较短,理论上显得有些不足,这是不奇怪的。但这种状况不能充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没有创新就没有出路。笔者曾经提出,建立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或者说需要设立两个支撑点:其一,经济法要形成自己一整套特定的概念和原理,以显示出它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其二,经济法的特定概念和原理,除了分别表现于数以十计的经济法律、数以百计的经济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应有一部基本经济法集中加以体现,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的确是一个整体。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应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是几十部经济法律、几百个经济法规的总称。实现这项目标,有赖于完备的经济立法和高度的法学理论概括。

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即基本概念),正是创建科学的经济法的基础工作,属于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迄今为止,中外法学上尚未完全突破这一难题。本文所作的工作,也只能算是初步探讨而已。

二、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途径

1、经济法学范畴群的构成

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其次属于部门法学,同时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

经济法学的范畴,最基本的东西是什么?可否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首先是发展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揭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7页、375页。)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应是广义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注: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01页。 )西方学者最早提出的经济法概念也是作为分配法的同义语出现的。(注:“分配法或经济法”,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7页。)再次是安全权。 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经济安全(既有动态的关系,又有静态的关系),充分显示了现代经济法的宗旨和任务。对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人强调权力,有人强调利益。我们认为,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又反映利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

经济法学的范畴,有些是对应的或对称的,如管理与协调、干预与参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市场准人与市场禁入、垄断与竞争等等;有些是单独使用的,如经营者、消费者、发展规划、定价权、经济监督等等。上述对应的或对称的范畴亦可单独使用,某些单独的也可对应使用。

经济法学的范畴,分别表现于经济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内容之中。

经济法学的范畴,一部分要从经济法的实在形态中提炼出来,另一部分可从其他学科领域借用过来,经济扬弃、磨合,形成一体。作为发展中的经济法学,不排除运用某些公法、私法混合的范畴。

2、构建经济法学范畴群必须注意的几个关系

(1)经济学的范畴对经济法学的影响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领域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经济与法的关系成为贯穿始终的主题。大量的经济学范畴,如计划、预算、价格、成本、企业、竞争等,必然被运用到经济法学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考察,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考察,例如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研究经济法问题,应当从经济到法律,再从法律到经济,而不是从法律到法律、从法学概念到法学概念。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有机结合,不好说是几分经济、几分法律。近几十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的“法和经济学”(学科,课程,教科书),既是经济学界也是法学介发展较快的一个新领域。西方有识之士正确指出:“经济学科和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不论是制定经济法,还是实施经济法,都应该有一些法学家小组和经济学家小组密切合作,共同为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经济法出力。”(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

(2)行政管理学与经济法学的密切关系

行政管理学研究行政机关如何依法管理国家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对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就是依法(发展计划法、预算法、税法、金融法、审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等等)管理国民经济,由此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经济法学、行政管理学这两门学科共同使用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我们不妨简称之为经济管理职权,也有人认为可称之为经济权力、经济职权)。

如果说,经济法学从经济学中借用经济收益、交易成本一类基本范畴的话,那么它人行政管理学中则借用行政权力、公共管理一类基本范畴。

(3)法学一般范畴和民法学、 行政法学等相邻学科的若干范畴在经济法学中的应用

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法学的基本范畴有: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法学又分为许多具体学科,如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各门法学分支学科都会形成反映本学科特点的一些基本范畴,同时也可能交叉使用若干共同的范畴。不能认为,各门法学分支学科中的概念绝对不能相通。如果这样,那就无异于否认了法学一般范畴和原理对各门具体法学学科的指导性意义。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学资源如何共享的问题。

经济法学可以引用、参考民法、行政法等相邻学科的有关概念和原理,并对其中一些概念和原理赋予新的含义或解释,但不应简单照搬或机械套用。如有些场合可用“经营者”一词概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必将“企业法人”改为“经济法人”。又如可称“纳税人”为“义务主体”,而不必称为“受控主体”或“管理受体”。某些材料将“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具体内容简单套用到“经济法律关系”的阐述中,无法把真正的意思表达清楚。

(4)从经济法律、法规中提炼出反映经济法特点的法律术语

抽象的法律概念往往存在于实在的法律形态之中。既然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这就决定了它必须取材于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能以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概括出一个整体意义上或实践意义上的经济法,关键在于它们在法律形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检讨起来,这项理论提炼工作我们目前做得还很不够。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法学分支学科相比,经济法、经济法学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而我们的研究工作不必局限于现有的经济立法,还须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在世纪之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现代企业制度、知识经济等崭新的、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必将对经济法、经济法学发生深刻的影响。

三、经济法学若干基本范畴分析

1、关于经济法的对象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特定”在哪里?就在于国家因素影响-管理和协调。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国民经济运行关系”或者“经济管理与经济协调关系”可否作为表现经济法对象的范畴?对这一事关经济法的基本格局的理论前提,尚需详加论证。

西方国家用“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来表述经济法的对象是贴切的,国家因素与市场经济、政府与私人资本、公法与私法,的确是一种外在的影响关系。在中国经济法律(如《价格法》)中,“干预”一词往往作狭义的理解。1993年11月4 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997年9月12 日中共十五大的报告再次指出:“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1992年7月23 日国务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在第五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中明确规定:“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把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行为统称为“干预”,似乎不很确切。称“管理和协调”是否会更全面一些?若只说“协调”,似乎又觉得国家作用的分量提得不够。西方的经济法是从右边走过来的,放得太开了,不得不管;中国的经济法是从左边走过来的,管得太多了,不得不放。当代世界,没有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与之相适应,单靠纯粹的私法解决现实经济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新型的经济关系,加上综合的调整方法,造就了崭新的经济法。

2、关于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目的是谋求国民经济的发展(包含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即可持续发展),谋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平衡,谋求国家经济(包含金融)的安全。经济法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就是国民经济发展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国家经济安全法。为实现此种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的目标,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兼顾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因此,“发展权”、“可持续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经济安全”、“宏观调控”、“经济民主”。等等可否作为反映经 济法原则的范畴?与传统民法相比,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它的社会本位观、社会公共性。

关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的现实状况,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注意。最近,同志在一次国际性会议上指出:“经济全球化趋势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给世界各国带来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风险,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如何维护自己经济安全的新课题。”(注:见1998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一版。)所以,“经济安全”应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以往有关经济法的著作中对此重视不够。

社会主义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法相比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西德1967年出台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提供了一个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控制的松散的法律框架”。(注:见张精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页。 )该法关于国民经济管理的目标、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平衡、对付经济危机的措施等等规定,包含了发展、公平、安全三项指导思想,值得借鉴。

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规制下的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具体可包括:

(1)国民经济管理者。 国家管理经济直接出面的是各级政府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还有负责审批计划,预算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投资者。政府、法人及其他组织, 公民个人均可依法投资于企业、公司,成为股东。《公司法》上称之为“投资主体”。

(3)经营者。主要组织形式为企业、公司、还有个人。企业、 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必须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努力。《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价格法》等将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统称之为“经营者”。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合一,也可以分开。

(4)用户、消费者。这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这两个名称。

(5)劳动者。 这也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经济组织内部主体。

(6)其他主体。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介机构,行业性自律组织等。其中,有的可归入经营者之列,有的属于官方或半官方管理机构。

以上主体,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假如我们不是简单沿用民法学中的公民、法人、合伙和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主体名称的话,那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社会性团体(非政府经济管理组织)”、“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可否作为表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呢?应该说,这几个概念反映的角色定位在经济实践中还是明确的。

4、关于经济权利义务

在一定经济体制下,上述主体分别参加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由于主体参与不同的关系、居于不同的地位,其权利义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管理权,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职权、职能、职责、权力、权限等术语,它们都包含着权和责两个内容,成为一个整体。另一类是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权利、权益、经营自、义务、责任等术语,这类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往往是对应的。如是这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可否分别用“经济管理职权”(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市场活动主体)来表示?有人觉得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含糊不清,其实还是清楚的。经济法关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述方法,既不等同于行政法,又不等同于民法。

曾经听到一种议论:经济法是管政府的,还是管企业的?我们认为,政府和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两大基本主体。经济法确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效实施经济行政管理;经济法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企业的经营权,同时也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而使之避免滥用自。这里,我们试图把“控权说”和“平衡说”两种理论结合起来,实际生活正应如此-国家(政府)享有的是公权力,企业享有的是社会自治权力;既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又要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考虑和处理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整体观念,关键在于正确安排政府、企业以及作为中介的市场之间的关系。《1992年日本经济白皮书》中指出:“所谓的市场经济体制,它的概念很广泛,包含政治、社会体制及其整体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成员-企业、消费者、政府之间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和金融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关系令人瞩目。”(注:转引自左中海主编:《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前言”第5—6页。)这段话颇有启发意义。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探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关系的最佳定位,明确政府的经济权力是什么和政府应当做什么、企业的经济权利是什么和企业应当做什么,这是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5、关于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规制下各类主体的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按主体划分,有国家(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在国家(政府)行为中,有参与行为与管理行为;在国家(政府)管理行为中,有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规制行为;在国家(政府)与企业之间,有管理监督行为与接受管理监督行为。以下作些具体分析:

(1)市场竞争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投资者、 经营者按照市场导向,以公开的方式、合法的手段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非法垄断、不正当竞争。政府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在这个领域,民法与经济法可以发生交叉,但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适度干预经济生活则已超出民法行为。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的,这又是经济法与传统行政法的一个区别。故而经济法具有社会性与市场性双重要素。

(2)国家参与行为。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要参与国民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国家就更为突出。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财富中占最大比重(尽管可能降低这种比重)。在中国,国有资产的运用分为三块:一是非经营性资产,如行政等公共开支,重要的公益;二是经营性资产的大部分,用于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资源稀缺的或自然垄断经营产业、企业和重要的公用事业;三是经营性资产的小部分,用于一般商业性的投资、参股。国有资产的形成、运用和管理,国家(政府)作为投资者、服务者参与国民经济活动,体现出公 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特点,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具有两重性:发挥经济与政策,适用民法与经济法。传统观点仅仅把国家参与看作是特殊的民事行为,那只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

(3)国家管理行为。又可细分为:第一,宏观调控行为。 国家通过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价格总水平控制等,对民国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求得总量平衡,促进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经济、金融安全。宏观调控主要是间接干预。如前所述,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调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突出特点和重要任务,传统民法、行政法未能涉及这一领域。

第二,市场管理行为,或称市场规制行为。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管理、市场物价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这些方面政府要发挥很大的作用。市场管理主要是直接干预,但不能超越行政权力直接干预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市场准入(登记,发放许可证、执照、合格证等),像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即应属于市场禁入之列。应当注意,不要把各项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都看作是宏观调控。

经济法律、法规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是经济监督,如审计监督。它属于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呢,有时两个因素都有,但它往往既不同于宏观调控,又不同于直接管理。可以认为,经济监督属于经济管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经济法中常用“监督管理”一词,实际上管理者与监督者有时为同一主体,有时为不同主体。

(4)涉外经济行为。积极发展对外开放, 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之一。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趋势,随着国民待遇的逐步实施,国内经济活动与涉外经济活动的规则亦将逐渐走向统一;上述市场竞争、国家参与、国家管理三种基本行为,都会涉及到对外经济问题。然而,涉外经济关系总会带有某些特殊性,如利用外资、发展外贸、管理外汇等,不能完全套用国内经济关系的规则。因而,涉外经济活动仍可单列为一种行为。

以上三种一般或基本经济法律行为和一种特殊经济法律行为,用哪些范畴来表示呢?“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国家干预与国家参与”、“宏观调控”、“市场准入”、“经济监督”、“国民待遇”等,是否能够表达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的关系?经济法律行为是一种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对这个高度抽象的概念,我们的研究工作是要把它具体化,由静态的规范法学走向动态的行为法学。

6、关于经济法中的责任

研究经济法中的责任会遇到两个问题:一是,违反各种法的责任一般规定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目前只是以上三种责任的综合体。有人提出使用:“经济责任”这个词,其实经济责任的意思广泛,可以是正面的要求,如经济责任制、承包经营制、资产责任制;可以是事后追究的责任,如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行政责任中的罚款、刑事责任中的罚金都属于经济责任。二是,经济法律、法规中有些关于奖励的条款(如《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这种激励性机制是很有特色的,但它不属于责任范畴。假如立法,鼓励或奖励条款可安排在“总则”部分,不一定要与责任对称;根据实际情况,有的法也可对应地安排“奖励与惩罚”专章。

没有法律责任这一部分规范,经济法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前面规定主体的地位及权利义务。主体的行为规则,后面规定主体的责任,前后呼应,合乎逻辑。困难在于,如果不沿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名词,有什么新的概念或范畴能够概括经济法中的责任规范呢?事实上,经济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和定金罚则等已超出了传统的民事责任和传统的行政责任的框框。我们的着眼点似应放在探讨三大法律责任在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特点上。西方学者研究认为:“除行政、刑事、民事等几类传统的但又都具有经济法特有色彩的制裁外,经济法也采用了适合组织经济目的的特殊制裁。此外,经济法还使民事责任原则有了新的色彩。”(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比如,因经济活动主体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市场禁入、取消税收优惠、不提供贷款,惩罚性赔偿,因经济管理主体决策失误而导致的行政机关改组,给受损害的企业予以财政和经济补救,等等,就反映出经济法的特有的效果。

四、要把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原理纳入一个科学的立法框架之一

如前所述,范畴为一门科学的细胞,而原理则是把一个一个范畴联结起来,组成有机整体。比如,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使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有机结合,必须维护公平竞争,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以及由此推演出来的各种具体的定理、命题等,即是原理。范畴着重表示事物的联系,原理着重表示事物的发展。有了范畴和原理,就能够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

第3篇

治安学范畴作为治安学中运用最普遍、最基本的概念,反映了治安学的内在本质,是区别于其他具体学科的理论灵魂。治安学范畴及其体系是治安学的骨架,也是治安学理论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理论界对该部分内容缺乏系统规范的研究。本文从治安学范畴的特征入手,划分了治安学范畴的基本类型,并初步提出治安学的范畴体系,以期为治安学的理论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一、治安学范畴的特征

概念(concep)t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1]。范畴(category)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2]。概念和范畴同为人类认识成果的结晶,区别在于“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3]。正因为如此,很多学者将范畴形象地称为“概念中的概念”。列宁把客观世界比作复杂的自然现象之网,而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范畴,则是“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4]。范畴如同一个个结子,把我们认识的成果凝结起来。范畴是任何一门学科的重大理论形态,学科就是由一系列特有的范畴而形成的一张认识之网。范畴是人们对该学科领域问题研究进入理性阶段的产物,是该学科之所以存在并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治安学范畴的共同特征

所谓治安学范畴,是指人们思维对治安现象普遍的或本质的概括反映。治安学范畴作为范畴中的一种,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征:

1.治安学范畴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作为人类思维的结晶和思维形式,是思维主体对治安现象的一种思维成果。也就是说,治安学范畴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同时,治安学范畴所概括的内容即治安现象是客观的,不受主体所制约。治安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如若没有长期的丰富的治安实践,就不可能形成治安学范畴。同样,没有古今中外人们的思维活动,也不可能形成治安学范畴。

2.治安学范畴是抽象性与具体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的抽象性是指对各种具体治安现象的理论反映和一般抽象,是在各种具体事物基础上抽象出来的能够反映治安现象的本质与规律的思维成果。治安学范畴的具体性是指范畴的内容是具体的,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没有从感性的具体到理性的抽象,就不可能形成范畴;同时,理性的抽象如若不能反映存在的具体事物,也不能形成范畴。

3.治安学范畴是稳定性与变易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的稳定性是指治安学范畴与所反映的对象之间具有对应关系,在范畴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它所包含的内容是相对稳定的。治安学范畴的变易性是指作为人类治安实践活动的产物,治安学范畴必将随着人类治安实践活动的进展而发生变化。从人类的整个实践过程来看,范畴所反映的仅仅是事物发展进程的一个阶段,运动性是包括治安学范畴在内的所有范畴的一个重要特点。治安学范畴如同其他科学范畴一样,既与现实相适应,又不与现实绝对符合。

(二)治安学范畴的内在特征

治安学范畴作为反映治安学内在本质、区别于其他具体学科的理论灵魂,又具有以下两个内在特征:

1.治安学范畴是关于治安现象的普遍或本质的概括反映。这种概括反映,既可以是对治安现象总体的反映,如治安秩序;又可以是对治安现象的某个方面的反映,如治安勤务。其他任何与治安现象无关的概括反映均不属治安学范畴,这是治安学与其他学科特别是与安全学、警察学等相近学科区别的关键所在。例如,安全学的范畴是对安全现象的反映,包括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等等;警察学的范畴是对警察行为这一现象的反映。尽管治安学中的有些范畴是从其他学科引用、借鉴而来,但一旦应用在治安学中,即赋予该范畴特有的内涵。与其他学科相比,该范畴有不同的研究和应用侧重点。例如,“安全”在治安学范畴中主要侧重于个人及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民利的维护和保障,与“安全学”中的“安全”有明显的不同。

2.治安学范畴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治安学范畴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联系,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治安现象的内容十分丰富,是治安秩序的表象和具体体现。治安学的范畴与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就是借助治安现象(秩序)而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所有治安学范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可以归结到治安现象(秩序)上。例如,“治安案件”这个范畴是破坏治安秩序的一种法律形式;“巡逻”这个范畴是维护治安秩序的一种手段。

二、治安学范畴与治安专业术语的关系

术语是指“某门学科中的专门用语”[5]。治安专业术语是指治安学中的专门用语。治安学范畴与治安专业术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两者的联系

1.术语和范畴都是人类思维抽象的结晶,代表了人类在思维形式层面对某种治安现象本质和规律的认识。

2.术语是范畴的“物质载体”或语言用料,是范畴形成的重要因素,参与范畴形成的全过程。例如,术语“管片”就是范畴“辖区”的雏形。

3.两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随着实践的发展,某些术语也有可能转化成为通用的范畴。例如,随着术语“可防性案件”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逐步被实务界和理论界所认同,有可能成为通用的治安学范畴。

(二)两者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术语简言之就是“行话”,治安专业术语与治安学范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术语”只属于本“行”,超出该领域往往不为人所知。例如,作为专业术语中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社会上往往不太明确其确切的涵义。而范畴则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范畴承担了学科之间相互交流和借鉴的重要使命,其自然被其他学科所认知和理解。

2.两者逻辑思维的程度不同。治安学范畴是经过严格的逻辑思维方式推演的结果,而治安专业术语不完全是逻辑思辨的结果,甚至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如“三防”、“管片”、“片警”等。

#p#分页标题#e# 3.两者所反映对象的概括程度不同。治安专业术语在相当程度上是对治安现象某一方面、某一局部的简单概括,而治安学范畴则不同,其重点是对治安现象基本环节、基本过程甚至是整体的高度抽象。因此,从两者所反映对象的概括程度来说,“术语”到“范畴”是一个从小到大、从窄到广、由低到高的过程[6]。

三、治安学范畴的层次

从治安学范畴包容的知识量和结构量的不同,即各个范畴反映治安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科学抽象化程度的差别,可以将其划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核心范畴三个不同层次。①

(一)普通范畴普通范畴属于初级概念,是对治安现象的某一过程、某一步骤、某一环节、某个侧面比较简单的抽象。从治安的主体看,普通范畴有政府、公安派出所、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治安志愿者等;从“人、地、物、事”等治安要素看,普通范畴有重点人口、治安耳目、公共复杂场所、要害部门、户口、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大型群体活动、治安案件、治安事件等;从治安的手段和措施看,普通范畴有巡逻、盘查、守望、堵截、安全检查、专项整治等。

(二)基本范畴基本范畴是以治安现象的全部或总体为背景,对治安现象的基本环节、基本过程的抽象。基本范畴与普通范畴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基本范畴是以普通范畴为基础,对某学科的本质所作出的高层次的思维概括。两者的区别可用一个例子说明:巡逻、安全检查、守望、堵截等都属于普通范畴,是对治安管理手段和措施的分类概括、初级抽象;“治安勤务”是一个基本范畴,是对这些手段和措施的共同概括、高级抽象。在众多的治安学范畴中,基本范畴有治安价值、治安本质、治安意识、治安问题、治安需求、治安供给、治安主体、治安客体、治安治理、治安勤务、治安预警、治安评价、治安文化、治安效益等。

(三)核心范畴核心范畴又称为基石范畴,在治安学研究中具有认识“总纽结”的作用,是对治安现象总体的一般规律、普遍联系、普遍本质的高度抽象。“任何一种理论要想自成体系或形成学派,都必须有自己的理论基石。而理论基石的表现形态就是基石范畴。基石范畴是一定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体现,因为它是一种理论体系(学派)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学派)的标记。”[7]在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三者之间的关系中,核心范畴规定着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的实质内涵和相互关系,如无核心范畴,那么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就将变成一个个孤立的概念,成为空洞无物的抽象,范畴体系也就无从构成。核心范畴也离不开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否则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8]。本文认为,治安秩序②是治安学的核心范畴。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治安秩序具有“辐射力,能统帅、凝聚、吸引”[9]其他基本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中各范畴的联结点,治安秩序具有强大的范畴结构功能;其次,治安秩序能集中体现治安行为的价值理念,它既是认识研究治安学科的起点,也是认识研究的终点。“在治安学所有范畴中,也只有治安秩序能把治安行为中人与物、人与人的关系完美的结合起来,真正体现出治安行为的价值所在,因此它必然成为人们思考治安问题的出发点”[10];再次,治安秩序能贯穿于治安现象、原因、对策的全过程,从而保证治安学研究的全面性。而其他范畴要么是一种治安现象,要么是治安主体,要么是治安目的、方法,仅仅体现治安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最后,治安秩序能以思维形式进入学术领域,不同时代和社会赋予该范畴不同的内容,显示该概念强大的包容力。

四、治安学的范畴体系

治安学范畴体系是一系列个别范畴的有机集合。个别范畴是对治安现象的局部反映,范畴体系则是对治安现象的总体反映,是认识治安现象成果的总结和总计。从治安学范畴所反映治安现象的各个要素来看,治安学范畴体系可以划分为本体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运行论范畴和价值论范畴五类。①

(一)本体论范畴本体论范畴是对治安本质的认识和概括,反映治安的构成要素、结构形式、存在形式等。诸如:治安、社会治安、治安现象、治安秩序、治安本质、治安要素、治安环境、治安意识、治安文化等。本体论范畴最基本的是“治安”这个范畴,即什么是“治安”。关于“治安”的含义和本质,目前学术界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既有“古代治安”与“现代治安”之分,也有“大治安”、“中治安”、“小治安”之别。对“治安”的含义,学者有不同的解释。有些学者跳出了“治安”在现实中多样性用法的局限,深入到“治安”的本质研究中,②形成了很多有价值的理论成果,为治安学在更深更广层次上的发展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思路。

(二)主体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反映的是谁在从事治安活动、谁是治安(秩序)的受益者,它是对治安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和概括。诸如:政府、治安管理组织、保安服务公司、治保会、治安志愿者等。长期以来,“政府”作为治安主体的观念深入人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公安机关)包打天下“治安”局面的形成。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第三部门”的兴起,治安主体多元化的现象越来越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学者指出,“忽视治安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现象必然影响治安学学科的发展,也必然影响政府制定更加合理的治安对策”。[11]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广泛吸纳民间力量,组建全社会性的治安体系或网络。根据不同性质,可以将治安主体划分为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三类。其中,后两者又被称为“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是指执行公权力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目前在我国不仅有公安机关,还有工商、城管、环保、质量管理等部门。市场主体是指通过市场手段提供治安产品的企业,如保安服务公司、物业管理部门等。社会主体是指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第三方力量。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社会的力量越来越强大。与政府主体相比,其主要特征是不借助公权力,而是依靠契约自治和自觉。与市场主体相比,其主要特征是非赢利。如治保会、治安志愿者以及民间反扒组织等,成为治安主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主体的多元化是我国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理应得到理论界和实战部门的积极回应。#p#分页标题#e#

(三)客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是对治安行为的调整对象以及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的认识和反映。治安客体主要指人、地、物、事、时空、信息等方面。诸如:重点人口、户口、居民身份证、重点地区、要害部位、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危险物品、特种行业、道路等。在新的社会和治安形势下,治安客体也悄然发生了变化,应引起治安学界和实战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治安客体的数量在增多、范围在扩展、内涵在丰富。例如,随着我国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组织形式发生的重大变化,大量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需要纳入管理的“人”的类型和数量都在不断变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中新兴行业、新兴场所和新兴组织的不断涌现,传统的行业、场所管理和阵地控制工作受到挑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虚拟社会的管理、虚拟财产的保护、网络人权(特别是隐私)的保护等需求也在不断地涌现。这些新鲜事物不断地丰富着治安客体的内容,为治安学的发展和治安实践工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凸显了治安学作为一门年轻学科的旺盛生命力和光明的发展前景。

(四)运行论范畴运行论范畴是对治安活动的运行和操作的各个环节的认识和概括,反映治安管理法律及政策的制定、执行和操作的主要环节和基本机制。诸如:治安立法、治安教育、治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治理、治安合作、治安评估、治安预警等。在运行论各范畴中,治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治理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三个重要范畴。治安行政管理是早期治安学界经常提及的概念,反映了传统“管理”理念在当时我国警察理论和实践中占据着统治地位,是一种警察机构的专业垄断、包揽社会治安事务的模式。随着形势的发展,治安管理逐渐取代了治安行政管理,既有警察部门的官僚统治模式,也有社会政治动员模式,还有社区自治模式等。随着公共管理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在治安学中的广泛应用以及国外警务实践的引进,一些有识之士提出将中性的“治理”代替行政色彩比较浓厚的“管理”,在治安运行中更加强调参与、合作,建立“治安多中心治理”模式。从治安行政管理到治安管理再到治安治理,体现了治安学范畴的与时俱进性。

(五)价值论范畴价值论范畴是“治安”对主体的意义以及满足主体需要的认识、评价和概括。治安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深刻地反映了一定阶级的政治主张、立场态度和利益观念。诸如:稳定、秩序、正义、自由、安全(感)、治安效益等。治安价值是治安学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从古至今,治安实践的不断发展,源于人类对治安价值的不懈追求。从某种程度上说,治安价值源于具体的治安警务实践,是人们不断探索和创新治安实践的内在动力。治安价值存在正负两个方面。正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没有治安,社会就有可能解体。负价值在于它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力量,制约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12]。目前对治安价值的系统研究还比较缺乏,需要进一步强化。本体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运行论范畴和价值论范畴相互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性,紧密相连、互为依存,形成互相关联的范畴树,从而构成了治安学的范畴体系。其中,本体论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的根基,相当于范畴树的种子,其他范畴都从该类范畴生根发芽;价值论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的顶部,相当于范畴树的树冠,是其他范畴的目标指向和价值追求;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运行论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的主干,相当于范畴树的树干,其中运行论范畴将主体论范畴和客体论范畴有效连接起来,是治安主体作用于治安客体的手段、措施和方式方法,三者之间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循环系统。

五、结语

目前,治安学尚未建立能够表明自己独立存在和理论优势的范畴体系。一方面,治安学作为一门学科还非常年轻,在国际上缺少可比性,在国内较为重视应用研究(业务教学),对包括治安学范畴在内的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另一方面,治安学范畴涉及一系列重大而尖锐的理论问题,存在不少分歧和争论。因此,在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指导下,深入研究治安学范畴及其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治安学学科地位的定位。从理论上说,任何一门学科都是由概念或范畴建构起来的理论大厦。没有本学科所特有的范畴,就无本学科独立存在的基础。不能科学认识和理解治安学范畴,将会影响治安学科的发展和完善。研究治安学范畴及其体系,有助于理解治安学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特殊性,提高治安学科的理论水平和学科地位。

第4篇

【关键词】经济法、发展权、分配权、安全权、公平

一、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意义

1、范畴的含义

“范畴”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类型、范围;一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后者是个名词,中外哲学家们对此进行过系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

每门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畴。如哲学中的矛盾、现象和本质、必然和自由,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成本、利润;化学中的分解、化合;等等。可以说,范畴作为一门学科的细胞,它的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

2、经济法学应当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是20世纪中外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它在上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学。新兴的经济法学实践性强,而广,然而由于其产生的时间较短,理论上显得有些不足,这是不奇怪的。但这种状况不能充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主义化建设的要求。没有创新就没有出路。笔者曾经提出,建立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或者说需要设立两个支撑点:其一,经济法要形成自己一整套特定的概念和原理,以显示出它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其二,经济法的特定概念和原理,除了分别表现于数以十计的经济法律、数以百计的经济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应有一部基本经济法集中加以体现,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的确是一个整体。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应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是几十部经济法律、几百个经济法规的总称。实现这项目标,有赖于完备的经济立法和高度的法学理论概括。

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即基本概念),正是创建科学的经济法的基础工作,属于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迄今为止,中外法学上尚未完全突破这一难题。本文所作的工作,也只能算是初步探讨而已。

二、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途径

1、经济法学范畴群的构成

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其次属于部门法学,同时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

经济法学的范畴,最基本的东西是什么?可否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首先是发展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揭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7页、375页。)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应是广义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注:见马克思:《(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01页。 )西方学者最早提出的经济法概念也是作为分配法的同义语出现的。(注:“分配法或经济法”,见[法]摩莱里:《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7页。)再次是安全权。 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经济安全(既有动态的关系,又有静态的关系),充分显示了现代经济法的宗旨和任务。对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人强调权力,有人强调利益。我们认为,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又反映利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

经济法学的范畴,有些是对应的或对称的,如管理与协调、干预与参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市场准人与市场禁入、垄断与竞争等等;有些是单独使用的,如经营者、消费者、发展规划、定价权、经济监督等等。上述对应的或对称的范畴亦可单独使用,某些单独的也可对应使用。

经济法学的范畴,分别表现于经济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内容之中。

经济法学的范畴,一部分要从经济法的实在形态中提炼出来,另一部分可从其他学科领域借用过来,经济扬弃、磨合,形成一体。作为发展中的经济法学,不排除运用某些公法、私法混合的范畴。

2、构建经济法学范畴群必须注意的几个关系

(1)经济学的范畴对经济法学的影响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领域的法律现象及其性,经济与法的关系成为贯穿始终的主题。大量的经济学范畴,如计划、预算、价格、成本、、竞争等,必然被运用到经济法学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考察,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考察,例如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研究经济法,应当从经济到法律,再从法律到经济,而不是从法律到法律、从法学概念到法学概念。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有机结合,不好说是几分经济、几分法律。近几十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的“法和经济学”(学科,课程,教科书),既是经济学界也是法学介发展较快的一个新领域。西方有识之士正确指出:“经济学科和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不论是制定经济法,还是实施经济法,都应该有一些法学家小组和经济学家小组密切合作,共同为我们这个所需要的经济法出力。”(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

(2)行政管理学与经济法学的密切关系

行政管理学研究行政机关如何依法管理国家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对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就是依法(发展计划法、预算法、税法、法、审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等等)管理国民经济,由此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经济法学、行政管理学这两门学科共同使用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我们不妨简称之为经济管理职权,也有人认为可称之为经济权力、经济职权)。

如果说,经济法学从经济学中借用经济收益、交易成本一类基本范畴的话,那么它人行政管理学中则借用行政权力、公共管理一类基本范畴。

(3)法学一般范畴和民法学、 行政法学等相邻学科的若干范畴在经济法学中的应用

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法学的基本范畴有: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法学又分为许多具体学科,如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各门法学分支学科都会形成反映本学科特点的一些基本范畴,同时也可能交叉使用若干共同的范畴。不能认为,各门法学分支学科中的概念绝对不能相通。如果这样,那就无异于否认了法学一般范畴和原理对各门具体法学学科的指导性意义。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学资源如何共享的问题。

经济法学可以引用、民法、行政法等相邻学科的有关概念和原理,并对其中一些概念和原理赋予新的含义或解释,但不应简单照搬或机械套用。如有些场合可用“经营者”一词概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必将“企业法人”改为“经济法人”。又如可称“纳税人”为“义务主体”,而不必称为“受控主体”或“管理受体”。某些材料将“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具体内容简单套用到“经济法律关系”的阐述中,无法把真正的意思表达清楚。

第5篇

关键词:政治;政治学;范畴体系

一、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门学科范畴体系的构建,不可能以个人的主观随意性,想当然地去组织、拼合它的体系结构,必须从学科本质的特征出发,依托于一定的理论基础,遵循相应的组织原则,揭示学科构建的科学规律。那么,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依据所把握的总体要求又在哪里呢?

1.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方法论是我们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方法论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为我们正确认识事物、分析事物、洞悉事物的本质提供方法论的指导。要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我们不妨看看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吸收黑格尔的合理思想所提出的一些观点。(1)任何一门科学的思想体系,就是表述这门科学的全部内容的思想过程,这个过程必然是从抽象到具体。这是符合人的认识过程的。人认识一个对象时总是从抽象到具体,科学体系从抽象到具体的安排,最便于人对这个对象的了解。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也是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从表层到深层、从平面到立体、从现象到本质的过程。(2)一个科学体系的起点应该是这个体系最抽象的东西。如马克思认为商品是人类现代经济生活最抽象的东西,商品便成为他的政治经济学的起点。(3)推动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的内在动力是对立统一规律,每一个原理应符合矛盾运动的形式。

2.学界对政治学研究的丰硕成果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基础。政治研究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学问,古今中外人们始终如一地对政治学研究投入巨大的热情,政治学已成为现代社会科学体系中一门具有独立地位的重要科学。自1980年中国政治学恢复后,中国政治学界以及其他学科的学者对政治学的研究和发展做了卓有成效的实质性工作,对政治、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范畴体系等进行了具有开创性的探索,并在众多的研究领域形成共识,拓展了政治学研究的对象、范围和方向。因而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构建奠定了根基。

3.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是政治学范畴体系不断丰富完善的唯一途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任何一门学科都是开放的,不断发展丰富的,政治学也毫不例外,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也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而前进。它一方面会从政治学已有的内容中进行取舍,另一方面也会从广泛的社会实践中,从其他学科的成果中汲取有益成分来不断地丰富完善自己。因而,我们对政治学体系的构建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非固定的框架和模式。

4.对政治学的正确认识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关键。要使中国政治学理论体系更加完善,政治学就必须走向科学,即要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建立有特定研究对象的政治学理论体系,克服政治泛化和政治概念狭隘化的影响。政治学不能什么都研究,不能把什么社会现象都作为政治现象来研究。从研究对象看,对象是否明确是一门学科能否成立的首要前提。从内容上看,一门学科的对象,决定学科的内容。一门学科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象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其结构;二是对象的运动及其规律。从内容的逻辑安排看,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从客观到主观,这几乎成为任何学科构成体系的顺序,这种顺序符合认识的规律,符合认识的历史,也便于读者对一个思想体系的理解。那么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着眼点又在哪里呢?于此,笔者从对政治学的正确认识人手分析和论述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构建问题。

二、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切入点

正确认识政治和政治学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切入点。政治是什么?这是一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话题。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说自从国家(城邦)产生以来,人们就在苦苦地思索、不懈地探索,但仍达不成共识。因为政治学者由于各自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同,几乎都有自己对政治的理解和表述。概言之,对政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政治是一种社会价值追求、一种规范性的道德;政治是一种超自然超社会力量的体现或外化;政治是对于权力的追求和运用;政治是一种管理活动。

在当代中国政治和政治研究的发展中,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一直占有主导地位,概括起来有如下特点:政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政治是更为基础的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国家政权是政治的主体和根本问题;政治是一种有规律的社会现象。

综观以上分析,由于人们的观察点、立足点不同,使得对政治的理解和解释完全不一致。杰弗里·庞顿说过:我们最好不要将一种概念视为某种固有的客观东西。也就是说对政治的定义,我们无须也不可能用一个单一的模式、方式等框架结构将其固定(这在实质上也是没有必要的)。然而我们通过对政治诠释性的定义,透过其现象的描述、对本质的分析,我们仍不难发现他们对政治的理解有着如下的共识:(1)政治是在以国家存在为前提条件下的一种社会关系;(2)政治所探讨的是一种力量或者说是公共权力的表现、运作及其内在机制;等等。这就是说,在政治的范畴中公共权力是其核心和本质。由此,为我们进一步理解政治学研究的对象及其本质的内核找到了切入点。

政治学的定义显然也只能以政治定义为基准,不同的政治理解必然表现出对政治学的定义的差异。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来看,政治活动的核心就是国家政权。因此,国家政权是所有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政治上层建筑的主体。也就是说,政治学应抓住政治中最本质、最主要、最根本的问题,即国家政权问题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其实结合上述分析,即我们在剖析各家关于政治概念的诠释时,已窥见到政治学包含着以下核心的要义:政治学是研究政治运作、发展、变化及其规律的科学。从本质上看,它所揭示的是在国家中对政治权力的探讨,也就是说对权力的研究是其核心范畴,伴随着权力运作方式、机制、模式等是其必然拓展的范畴系统。由此,我们在建构政治学范畴体系时,权力必然是其体系建构的核心,而其体系的构建是依此为中心依托的展开。

三、政治学范畴体系构建的结构模式

第6篇

【关键词】“物像”;“视像”;“心像”;范畴;子范畴;共变函子

【中图分类号】TP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5-0249-01

人类视知觉过程相当复杂。处于空间中的物体首先在人的视网膜上成像,称其为“视像”。视网膜中的神经节细胞再把视网膜上成的像以神经信号的形式继续向大脑传递[1],当这些信息变成长时记忆时,即形成所谓的“心像”[2]。将眼睛看到的物体称之为“物像”,“物像”、“视像”以及“心像”所代表的图像是同一概念的三个不同外延(下文均以这三个名称分别代表这三个不同的外延)。一个“物像”包含若干组成要素,各组成要素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对于机器人视知觉,“物像”只考虑其视觉要素。由于光照、视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视像”只能反映“物像”的部分视觉信息。视网膜上的信息沿视路向大脑视皮层传递的过程中,经过层层整合,最终形成的“心像”相对“视像”还会丢失一些信息。例如:一根主轴“物像”,尽管在视网膜上能形成比较完整的像,即“视像”丢失的信息不太明显,但是形成的“心像”仍可能缺少该主轴结构的一些细节信息。一个“物像”是作为一个整体被知觉的,是其各要素的有机组成,而非简单相加。例如,我们不会把“”或“”看成三个孤立的点,而是把它们看成“因为”或“所以”的数学符号。“心像”是将“物像”的某些构成信息分解成各要素,然后分通道获得和存储的。根据现代神经生理学的材料,视网膜刺激与中枢神经兴奋之间有某种空间对应关系[3]。本文认为存储各要素信息的细胞或细胞联合之间存在一种相对关系(这种相对关系的信息存储在另外的细胞中,但这些细胞和存储各组成要素信息的细胞之间有突触联系),这种相对关系对应于“物像”中相应组成要素之间的相对关系。例如:“物像”为一个具体的平行四边形,上下两平行边之间的距离是5cm,在“心像”中,存储这两个平行边的两组细胞或细胞联合都与另外一个细胞或细胞联合有突触联系,那个细胞中存储着一种信息代表了两条线有平行的空间位置关系,且有一定间距,但间距未必是5cm。

数学结构达到的抽象是人类对客体从现象到本质认识的深化。“范畴”是用来描述一类对象以及对象之间相互关系的数学结构[4]。因此本文给出了“物像”、“视像”及“心像”的“范畴”数学描述,以更深刻地探索和理解视知觉系统某些工作机理的本质。

1单个“物像”、“视像”及“心像”的数学结构

命题1:“物像”的数学结构是一个范畴。

证:记一“物像”P的组成要素集合为P={β1,β2,…,βi,…},取P中元素为对象,取这些对象之间的相对关系为态射。

显然,范畴的两个组成成员――类对象和态射集――已经存在了。按照范畴的定义,只须证明:①态射满足合成法则;②态射不相交;③态射满足结合律;④恒等态射存在。

显然,βi,βj,βk∈P,σ∈Hom(βi,βj), τ∈Hom(βj,βk),都能对应唯一的 ρ∈Hom(βi,βk),使得 ρ=τσ有意义,即态射的合成成立。这是因为在一个“物像”中,任意三个组成要素中两两之间都存在着某种相对关系。

除非βi=βi',且βj=βj',态射集 Hom(βi,βj)与态射集Hom(βi',βj')不相交也有意义。因为态射集里每一个态射都是包括对象本身在内的两个对象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指性。即便是同一种关系,对象不同,态射也是不同的,即满足不相交性。

当 σ∈Hom(βi,βj),τ∈Hom(βj,βk), f∈Hom(βk,βi)时, (fτ)σ=f(τσ)有意义,因为对象之间的相对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任意两个合成都是有意义的,且合成结果与合成的先后顺序无关,即满足结合律。

以“物像”P的任意一个组成要素βi为对象,它与其自身的关系εβi表示该组成要素的存在性。因此,对任一对象βi, Hom(βi,βi)中至少有一个元素εβi,使对任何的 τσHom(βi,βj),恒有σεβi=εβiσ=σ,即恒等态射存在,且有意义。

综上可知,P构成一个范畴,记为P。

结论1:“物像”P的数学结构是一个范畴P。

命题2:“视像”的数学结构是一个范畴。

证:记“视像”组成要素信息的集合为S={γ1,γ2,…,γi,…}。以S中任一元素为对象,它与其自身的关系εγi表示该组成要素信息能被视网膜看到。取S中的元素为对象,取“视像”组成要素之间的相对关系为态射。与结论1的证明同理可知:S为一个范畴,记为S。

结论2:“视像”S的数学结构是一个范畴S。

命题3:“心像”的数学结构是一个范畴。

证:一“物像”P的某些组成要素信息在大脑中的长时记忆即“心像”,“物像”这些组成要素信息由大脑中相应的细胞或细胞联合来记忆。记这些细胞或细胞联合的集合为Q={δ1,δ2,…,δi,…},Q即是与P相对应的“心像”。以Q中任一个细胞或细胞联合δi为对象,它与其自身的关系 δi表示该细胞或细胞联合及所记录信息的存在性。取Q中的元素为对象,取记录这些对象所代表的组成要素之间相对关系的细胞或细胞联合为态射。与结论1的证明同理可知:Q为一个范畴,记为Q。

结论3:“心像”Q的数学结构是一个范畴Q。

2“物像”、“视像”及“心像”的关系

命题4:“视像”范畴S是“物像”范畴P的子范畴;“心像”范畴Q是“视像”范畴S的子范畴,也是“物像”范畴P的子范畴。

证:显然,“视像”中包含的视觉信息,“物像”中都包含;而“物像”中包含的视觉信息,有些是“视像”中没有的。那么,当然 γi∈obS都有 βi∈obP与之相对应,即 βi=γi,且 γi,γj∈obS,都有 Homs(γi,γj)Homp(γi,γj),所以,范畴S是范畴P的子范畴。同理, δi∈obQ,都有γi∈obS,即γi=δi,且 δi,δj∈obQ,都有 HomQ(δi,δj)Homs(δi,δj),所以,范畴Q是范畴S的子范畴。当然,范畴Q更是范畴P的子范畴。结论4:“视像”范畴S是“物像”范畴P的子范畴;“心像”范畴Q是“视像”范畴S的子范畴,也是“物像”范畴P的子范畴。一个“物像”可以具有很多不同的“心像”。推论1:一个“物像”的每一个“心像”都是它的子范畴。

v命题5:范畴Q和范畴P之间存在共变函子

证:如上所述,范畴Q和范畴P表示的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视觉表象,它们之间必定存在一种对应关系,记为F,使得Q中任一元素δi都能与P中某一元素βi对应,即βi=(δi),同时,Q中任意两个元素δi,δj之间的相对关系都对应P中相应两个元素βi,βj之间的相对关系,即Hom(βi,βj)=F(Hom(δi,δj)),且任给 σ,τ∈Q,F(στ)=F(σ)(τ), F(εδi)=εF(δi)。所以,F是范畴Q到范畴P的共变函子。结论5:范畴Q和范畴P之间存在共变函子。推论2:范畴Q、S、P中,两两之间都存在共变函子。

3结论

在不同角度、不同距离、不同明暗度的情况下,观察某一熟悉的物体,虽其物理特征,如大小、形状、亮度、颜色等会受情境影响而看起来有所不同,但因人们对此物已有的知觉经验,会让他们仍视其为原来的样子。这就是“视觉恒常性”。一个“物像”的多个不同“心像”使人们对该物形成知觉经验,这是建立“视觉恒常性”的基础。本文推论1揭示了一个“物像”的每一个“心像”都代表了不同视角上该“物像”的主要视觉信息,对建立机器人“视觉恒常性”的心理能力有指导意义。本文给出的“物像”、“视像”及“心像”范畴之间的关系揭示了视觉信息加工不同阶段各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揭示了视觉再认的本质机理。

参考文献

[1]李海生,潘家普.视觉电生理的原理和实践[M].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2,05

[2]陆汝铃.世纪之交的知识工程与知识科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第7篇

关键词: 形而上学|宇宙本体论|范畴本体论|意义本体论

近代以来,由于经验科学在人类精神世界与日常生活中全面而深刻的影响,以逻辑推导和经验的可验证性为主要特征的科学理性逐渐上升为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新的合理性标准。[1]科学理性在人文领域中的强劲蔓延不仅促成了“有情宇宙观”的解体和终极价值的消解,[2]也对传统形而上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首先对形而上学发难的是休谟。休谟通过对知识的性质和类别的考察,依据经验和逻辑分析,否定了古典形而上学关于“实体”、“上帝”等观念的可靠性。休谟的怀疑论将康德从独断论的迷梦中惊醒,直接促成了康德对理性的反思和批判。康德通过对“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的精深分析,雄辩地证明了以超越实体为追求对象的传统形而上学作为科学不能成立。休谟和康德之后,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孔德认为形而上学以思辨的虚构代替了对世界的实证研究,是人类精神不成熟的产物,为了维护实证科学的权威,他明确提出了“拒斥形而上学”的口号,成为19世纪西方哲学“认同危机”的发难者。[3]自那以后,形而上学便不断遭遇各种形式的诘难:比如尼采通过宣布“上帝死了”,[4] 分析哲学借助语言的逻辑分析,海德格尔通过揭示“在”的遗忘,各自从不同角度对传统形而上学展开了一浪高过一浪的批判。WWw.133229.CoM20世纪后期,随着“后形而上学时代”等提法的出现,[5]越来越多的人要求走出传统形而上学的思辨虚构,形而上学似乎进一步被视为已经终结或应该终结的历史现象。面对这一状况,我们有必要追问:何为形而上学?形而上学是否只有一种形态?科学理性所拒斥的到底是哪一种形态的形而上学?后形而上学时代,面对来自科学理性和生活世界的各种诘难,形而上学还能够有所作为吗?

从实证主义的“拒斥形而上学”到20世纪中国思想界的“科玄论战”,再到今天的所谓“后形而上学时代”,尽管形而上学一再成为哲学的中心话题,但学界对这一核心哲学范畴似乎远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反形而上学是近几个世纪以来哲学的主题之一,但形而上学并没有因此而寿终正寝。其实,康德、海德格尔这两位反形而上学的巨匠在摧毁传统形而上学之后又都在事实上分别建构了自己的形而上学,这一颇具意味的事实早已表明,作为哲学的核心和灵魂,形而上学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消亡,同时也意味着形而上学并不只有一种形态。笔者以为,如果将本体论看作是形而上学的主要表现形式,那么,从形而上学的发展过程来看,大致存在着三种形态的形而上学:“范畴本体论”、“宇宙本体论”和“意义本体论”。 公元1世纪,罗德斯岛(rhodes)的安德罗尼科(andronicus)在整理亚里士多德的浩繁著述时,将亚氏在不同时期撰写的关于“存在”、“本体”、“实体”的论文、讲稿、笔记汇编成册,放在物理学著作之后,取名为“ta meta ta phusika”,这便是后来的“metaphysics”,大意是 “物理学后诸篇”。由于这些文稿主要是关于“第一哲学”的论述,所以,“metaphysics”这个原本属于编纂技术上的术语便被沿袭下来,专门用来指称有关本体的哲学。[6]1900-1902年间,我国著名翻译家严复在翻译《穆勒名学》时,遇到metaphysics这个术语,鉴于这门学问的超验性和思辨性,他参照《易·系辞上》“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将其汉译为“形而上学”,并指出该词的本义是指“出形气学”、超乎“形气之学”,“与格物诸形气学相对”。意即形而上学超越于各门以具体事物为研究对象的科学。[7]从那以后,形而上学这一术语便在汉语中保留和沿用下来。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形而上学,即“第一哲学”(the first philosophy)被认为是关于“有之为有”(存在之为存在)以及有之为有的种种“属性”的科学:“有一门科学(第一哲学或形而上学—引者),专门研究‘有’本身,以及‘有’借自己的本性而具有的那些属性。”[8]联系上下文,我们发现,亚氏所谓“作为有的有”(“是”或“存在”)并非如某些论者所言是指某种客观性的实体,而是指存在于语言中的、作为范畴的“有”,准确地说,是指能够运用于所有学科和对象的最基本的概念。在亚氏看来,尽管一切存在者都与“有”相关,但“有”本身并不是某个实体,而是一切实体的共同属性,即对一切存在者的思议和言说都必然涉及和运用到“有”这一最基本的范畴:“我们可以在许多种意义上来说,‘有’某个东西。一切‘有’的东西都与一个中心点发生关系,这个中心点是一种确定的东西,它之被称为‘有’,不是带有任何含混意义的。”[9]正因为一切具体的存在者都与“有”这一最纯粹的范畴发生关联,我们才能说某某东西“有”(存在),“甚至对‘非有’也说它是‘非有’。”[10]这表明,此处的“有”或“存在”主要是在语言的层面上提出的,以此为对象的形而上学所探讨的主要不是言语之外的具体存在,或与具体存在相区别的另一种存在(比如“存在整体”或“存在一般”),而是思义、研究、言说、指称一切对象所必须使用的最基本、最纯粹的范畴和思维规则。相应地,“作为有的有”的“属性”,也不是指作为实体的客观属性,而是指从属于“有”、与“有”相关或为“有”所蕴含的其它基本范畴,比如“种”、“属”、“整体”、“部分”、“完全”、“单一”、“同”、“异” 、“相反”、 “先于”、“后于”等概念。[11]从这里我们便不难理解,亚里士多德对“实体”的研究为什么常常要借助于对语法句式的探讨来进行:一个东西是不是实体或本体,就要看它是不是只能作判断句的主词,而不能作谓词。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在亚氏那里,形而上学与语法学、逻辑学、范畴学往往很难分开。这意味着,形而上学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所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是我们如何能够思议和言说“这个世界”,而不是作为客观存在的“这个世界”的本源—尽管亚里士多德在第一哲学中也探讨了第一因等神学问题,但这些探讨也只有从语言范畴的角度出发,才能获得正确的理解。

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形而上学(第一哲学)在西方哲学史中通常又被称之为“本体论”,[12]即“ontology”。该词源于希腊文“logos”(theory)和“ont”(being)。“ont”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作为“有”的“有”(“是”或“存在”),所以“ontology”一词通常可以译为“是论”或“存在论”。作为关于“存在”的一般理论,本体论事实上早已成为形而上学的核心和灵魂。因此,在西方哲学中,本体论又常常用来指称整个形而上学。虽然“ontology”一词出现很晚,但西方学者大都认为对“存在”问题的研究早在巴门尼德(parmenides)那里就已经开始了,[13]而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则可以看作是对本体论的进一步展开。不管是巴门尼德,还是亚里士多德,他们的本体论研究都已经超越了感性事物的限制,上升到了抽象的语言层面,其内容主要是对人类思维的逻辑结构,也就是纯粹范畴和逻辑形式的探讨。从这个意义上讲,本体论又可以看作是关于人类理性纯粹原理的研究。正是鉴于本体论的这一特征,斯特劳森(peter strawson)在《分析与形而上学》(analysis and metaphysics)中说:“关于逻辑与本体论或形而上学之间密切关系的普遍思想,就象千丝聚一线,横穿从亚里士多德至今的整个哲学史。”[14]联系亚里士多德本人的相关思想,不难看出,这种对本体论和形而上学的理解比较符合形而上学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的原意。

不过,笔者认为,从古希腊哲学发展的全貌来看,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形态或进路的形而上学,我们姑且将其称之为“范畴本体论”(也可称之为“逻辑本体论”或“先验本体论”)和“宇宙本体论”(或“本根论”)。

“范畴本体论”着力于对人类理性的纯粹部分,比如思维、语言的逻辑本性,也就是后来康德所谓的先验原理的探究,往往表现为某种概念范畴的逻辑推演系统。范畴本体论似乎隐含了这样的逻辑:世界是语言和思维中的世界,思维与存在本质上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结构—思维自身的规定性归根到底总是用来思议和言说存在的。换言之,存在是通过范畴和逻辑得到规定的。所以,思维的规定性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存在的规定性。于是,在范畴本体论中,对思维自身—纯粹范畴和先天原理的探究便取代了对真实存在的追问。这种本体论中的“本体”实际上是语言和思维世界中的本体,它与中国人从字面上所理解的本源或本根意义上的本体显然相去甚远。

与范畴本体论不同,宇宙本体论则着眼于宇宙整体(大全),力图寻求一个万物不得不由、不得不依、最终又不得不向之而归的本原性实体或质料,并试图对这一实体或质料的特征及其演生万物的过程和原理进行描述。宇宙本体论实际上是在经验模拟的基础上,以想象或虚构的方式向我们提供的一幅幅宇宙生成、发展和演化的图景。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将世界的本源归结为“水”、“火”、“气”或“原子”等元素,并以这些元素的运动变化说明世界万象的生成发展,这些学说与中国的阴阳五行学说一样,都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15]

比较而言,与宇宙本体论专注于本源性的实体或质料及其演化历程不同,范畴本体论更着力于对世界纯粹逻辑性的解释和说明,这种解释和说明实则是对人类自身精神内在结构的挖掘。亚里士多德便是这方面的早期代表。从古希腊哲学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亚里士多德将本体论的研究由“宇宙本体论”较为彻底地转向了“范畴本体论”,从而在某种意义上使形而上学摆脱了感性的束缚,从想象和虚构走向了科学。事实上,亚里士多德的真正兴趣的确不在于对最高本体的实体性描述,而在于纯理的探讨。“存在”作为形而上学的核心范畴,在他那里已经被剔除了一切感性具体的内涵而升华为纯粹抽象的逻辑范畴,即便是“四因说”,亦是在语言和思维层面对宇宙万物生成由来的一种纯粹逻辑性的解释和说明。也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亚氏才把“存在”、“整体”、“部分”、“同”、“异”、“种”、“属”等基本范畴和数学中的公理、逻辑学中的三段论、同一律等等都统统纳入了形而上学的研究范围。[16]这清楚地表明了亚里士多德在本体论上的逻辑学或范畴学走向。

从西方哲学在此后的发展历程来看,宇宙本体论在历经古希腊的米利都学派之后,又逐渐演变为对超验对象,比如灵魂、世界、上帝、现象背后的本体等的探究,试图发现世界的第一因、终极目的和最高法则。但随着近代实证科学的兴起,这种本体论在经过休谟、康德、实证主义和分析哲学的不断批判与拒斥之后,逐渐淡出了本体论的主流,其研究对象在相当程度上也已为自然科学,如宇宙生成学、生物进化论、天体物理、生物化学等瓜分和取代。与之不同,以范畴和先验原理探究为主要内容的范畴本体论却在西方哲学史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形成了一种悠久深厚的传统:近代的唯理论者笛卡尔试图将形而上学建构成为一个绝对自明、有资格成为一切知识的根本基础或最高原理的科学;现代哲学家中,斯特劳森(peter strawson)的描述形而上学试图通过对语言用法的分析来揭示我们实际的思维结构,胡塞尔的现象学试图通过对“意向结构”的描述克服自然科学的“基础危机”……这些努力都在不同程度上沿袭并深化了范畴本体论的传统,并试图将范畴本体论发展成为一门严格意义上的科学。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这方面,康德对科学形而上学的设想和建构具有典型的意义。康德区分了两种意义上的形而上学:“一般形而上学”和“作为科学的形而上学”。前者是指以超越者,如灵魂、世界、上帝等为探究对象的传统形而上学,后者则是指以纯粹理性先天原理为探究对象的形而上学。康德在认知的意义上否定了前者之后,又试图通过对纯粹理性的批判建构后者。其实,他的三大《批判》便可以看作是对人类精神世界中认识、道德和审美等领域先天原理的揭示和阐述,这些揭示和阐述为科学形而上学勾画出了一个宏观的轮廓,并为这种形而上学的最终建立在目标、方向和方法上打下了基础。由此可见,尽管康德曾多次声明他的这种批判只是通向科学形而上学的导论,但从康德批判哲学的总体意图来看,这实际上不过是自谦之辞。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哲学实际上主要是围绕形而上学展开的。他的三大《批判》与其说是对形而上学的消除,不如说是对形而上学的改造和重建。康德这种以人类精神领域先天原理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形而上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对范畴本体论的深化和发展。[17]

在宇宙本体论为科学理性所解构,范畴本体论又转变成了科学之后,我们不免产生这样的疑问:形而上学是否已经走到了尽头?然而,细究之下不难发现,这里实际上隐含着一个需要先行回答的问题:形而上学是否只有上述两种形态?笔者认为,在范畴本体论与宇宙本体论之外,还存在另一种形态的形而上学:意义本体论。

“意义”本身可以有认知、评价(如道德、审美)、语言分析等多方面的涵义。在认知的层面,意义展示为对实然的把握;在评价的层面,意义则与应然的设定相联系;在语言的层面,逻辑实证论者则将语词和命题的意义理解为与之相对应的“所指”(事物、事态或事实等),并根据命题的类别确定了相应的意义标准。笔者所谓“意义本体论”中的“意义”则主要是就存在的意义,即人生价值的终极安顿而言。 与前两者不同,意义本体论肇端于对生命意义的困惑、反思和追问,它所关注的是人的存在本身,着力于对意义之本、价值之源的探究和建构。中国传统儒学中的心性本体论,现代西方哲学中海德格尔的“此在”形而上学,都是典型的意义本体论。就前者而言,个体通过尽心、知性、知天,所获得的不是关于世界的知识,而是应当如何存在的实践智慧。心性所担负的主要不是自然意义上的存在,而是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就后者而言,“此在”不同于其它“在者”的特别之处在于,他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现成存在者”,没有任何预先给定的本质,而是始终对自己之“在”可以有所作为的“能在”。“此在”通过自身的操心、操劳、领会、言说、决心、筹划和行动不仅建构了自身,同时也建构和敞开了“周围世界”和“共在世界”。这表明“此在”本体论实际上是一种意义本体论。它向我们昭示,在“上帝退隐”之后,作为个体的人必须自己担负起自己的存在。 从历史上看,意义本体论往往与宇宙本体论相纠缠,从而表现出了颇为复杂的形态:儒家将心性作为意义和价值的本源,但同时又将心性理解为天道的内化;基督教的上帝不仅是生命意义的来源,也是自然的创造者;科玄论战以来,中国现代哲学家所理解的“玄学”大都既牵涉到存在的意义,同时也指向宇宙本体,无论是熊十力,还是冯友兰,他们所建构的形而上学都同时具有意义本体论和宇宙本体论的双重内涵。 不过,上述纠缠并不能从根本上妨碍我们对三种本体论的宏观划分。从问题视域上看,虽然宇宙本体论、范畴本体论和意义本体论都是对宇宙人生的超越性追问,但各自所针对和所要回答的问题并不相同:宇宙本体论要回答的是“世界是什么?”,范畴本体论要回答的是“人何以能够思议和言说这个世界?”,意义本体论要回答的则是“人为什么而存在?”,即试图从终极的层面回答人生的价值和意义问题,以此求得生命意义的寄托和人生的安顿。如果说宇宙本体论与范畴本体论本质上都具有认识论的倾向(前者试图把握整个世界的终极真理,后者则是对人类精神深层结构的探寻),那么,意义本体论则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和存在特征,它本质上是一种生命的学问,具有知行合一的内在要求,需要哲学家自身的人格来担当。 需要指出的是,长期以来,中国学界一般认为,形而上学从内容上包含宇宙论(cosmology)和本体论(ontology),前者侧重于对宇宙发生、发展和演化过程的探讨,后者侧重于对存在根据的寻求。而从上面的叙述中不难看出,这种望文生义式的理解显然遗漏了本体论在巴门尼德和亚里士多德那里的原初含义:对存在于语言和思维中的逻辑本性的探讨(“是”论)。本文将形而上学从总体上划分为范畴本体论、宇宙本体论和意义本体论,意在囊括本体论一词在中、西方哲学中已经形成的多重内涵。本文认为,哲学的核心是形而上学,形而上学的核心是本体论。事实上,就形而上学的主要内容而言,对世界生成演化图景的勾画往往以对世界本源的探讨为出发点,逻辑本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思维领域中的本体,对存在意义的终极追问则可以看作是对意义本体的寻求。就此而言,如果不局限于“本体”一词在西方哲学中的原初涵义而就汉语中的意义而言,形而上学的三种形态实际上都可以看作是关于“本体”、“本源”的理论,因此,都不妨用“本体论”来概括和称谓。

按照德国当代哲学家哈贝马斯的理解,康德之后,人类便步入了一个“后形而上学”的时代。在后形而上学时代,哲学必须放弃对整体、大全和作为“这个世界”意义来源的超验本体的寻求。依哈氏之见,个体的生活历史和主体间的生活方式共同构成了生活世界(即我们生活和置身其中的现实世界)。作为前反思的、背景性的存在,生活世界是一切追问的自然源头,也是我们思想和行动的前提。传统形而上学所追问的整体、大全或超验本体本质上是生活世界的整体性被对象化、实体化之后所产生的先验幻相,是对生活世界整体性的扭曲。在后形而上学时代,哲学必须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先验幻相,放弃将生活世界整体性对象化的企图。但为了保持对生活世界的反思和批判,克服伴随现代化而来的价值领域(如科学、道德、艺术等)之间的分裂以及日常生活与专家文化之间紧张,哲学又需要以新的方式保持与整体性的关联(不过,这种整体性是一种生活世界非对象化的真实的整体性)。[18] 不难看出,生活世界在哈贝马斯这里,已经具有某种本体的意味。换言之,哈氏在拒斥虚构的超验本体的同时,又在一定意义上将生活世界本身变成了新的本体。在哈氏力主回归生活世界的背后,似乎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生活世界是唯一健康和真实的世界。但我们有理由反问:生活世界既然是一个健康而无需“治疗”的世界,又为何要保持对它的反思和批判呢?从逻辑上看,任何反思和批判都隐含着对某种先在价值的确认,正是这种先在的价值构成了反思和批判的出发点。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蕴含价值理想的意义本体,又如何展开对这个世界的反思和批判呢?从更深的层面看,在“上帝退隐”、本体消解的后形而上学时代,如何遏制社会生活日益严重的表面化、平面化趋势,如何规避存在的“无根化”所带来的虚无感和荒谬感,如何防止生命的物化和堕落,恢复生命的庄严和神圣,如何保持对存在本身的敬畏……这些问题的解决似乎都有赖于意义本体的重构。

韦伯认为,科学理性的蔓延使普世性的价值系统分崩离析,统一的世界变成“文明的碎片”。在经验和逻辑的催逼拷问之下,已不再存在任何普遍必然的价值本体。[19]然而,科学在解构已有的价值本体之后,却无法、同时也拒绝对人生的意义作出任何说明。这表明,在后形而上学时代,科学虽然可以使人“头脑清明”(马克思·韦伯语),却无法为人生提供意义。科学对意义和价值的无能为力似乎正好为意义本体论留下了一块自由活动与创造的空间。

事实上,综观形而上学的三种形态,联系近代以来科学理性对形而上学的攻击和诘难,我们不难发现,真正为科学理性所不容的乃是基于思辨虚构的宇宙本体论,范畴本体论则在某种意义上转化成了科学,而意义本体论尽管遭到过来自实证主义、分析哲学、尼采、存在主义、解构主义的种种攻击,但这种攻击的结果最终所改变的不过是意义本体论的存在方式而已:尼采在宣布“上帝死了”以后,又迫不及待地抬出了体现“强力意志”的“超人”;海德格尔在摧毁传统以“在者”为中心的形而上学之后,又将“此在”推向了意义本体的宝座;世界观解咒(disenchantment)导致终极本体的消解,然而,面对各种价值相对主义的甚嚣尘上,人们终久无法忍耐存在的“无根化”所带来的虚无感和荒谬感的折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实践”、“生活世界”、无限的“不在场”(存在的“无底深渊”)、以及被改装以后的“上帝”等观念才纷纷登场亮相,试图填补意义本体的空缺。这些事实表明,意义本体的探寻和建构,实则是人类对自身存在的反思和追问,它从一个侧面展示了存在的深度,深刻地体现了人之为人的本质。它启示我们,在后形而上学时代,意义本体论仍然可以作为形而上学的存在样式,就此而言,形而上学没有终结,也不会终结。

注 释:

[1]注:普特南(hilary putnam)就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科学的成功把哲学家催眠到如此程度,以致认为,在我们愿意称之为科学的东西之外,根本无法设想知识和理性的可能性。”(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第196页)。

[2]参见:马克思·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

[3]注:一般认为,“拒斥形而上学”的口号是由代表逻辑实证主义的维也纳学派明确提出的,但根据赵修义、童世骏的研究,在维也纳学派之前,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孔德(auguste comte)就已经明确提出了这一口号:“实证主义的创始人法国哲学家孔德,是19世纪哲学家中明确提出‘拒斥形而上学’口号,向传统哲学观挑战的第一人。”(赵修义、童世骏《马克思恩格斯同时代的西方哲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67-68页。) [4]注:尼采所发出的“上帝死了”的呐喊,直接针对的当然是基督教所代表的价值体系,但同时也具有颠覆传统形而上学的意义。因为在尼采那里,“上帝”所代表的是传统形而上学所虚构的作为“这个世界”价值来源的“彼岸世界”(超感性世界),而“上帝死了”也就等于宣布这个虚构的彼岸世界的崩溃和传统形而上学的终结。海德格尔对此有过十分深刻的分析:“在尼采的思想中,‘上帝’和‘基督教上帝’这两个名称根本上是被用来表示超感性世界的。”而“超感性世界”就是“形而上学的世界”。这样,“‘上帝死了’这句话意味着:超感性世界没有作用力了。它没有任何生命力了。形而上学终结了,对尼采来说,就是被理解为柏拉图主义的西方哲学终结了。”因此,“尼采把他自己的哲学看作对形而上学的反动,就他言,也就是对柏拉图主义的反动。”(《海德格尔选集》,孙周兴选编,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770、771页。)又说:“由于以往的最高价值是从超感性领域的高度上统治了感性领域,而这种统治的结构就是形而上学,所以随着对一切价值之重估的新原则的设定,也就进行了一种对一切形而上学的颠倒。尼采把这种颠倒看作对形而上学的克服。”(《海德格尔选集》,第785页。)

[5]参见:于尔根·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6]参见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着《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14-615页。

[7]参见:《严复集》,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055页;以及约翰·穆勒《穆勒名学》,严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2、45、417、419等页。

[8]《古希腊罗马哲学》,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234页。或参见吴寿彭译亚氏着《形而上学》卷四,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括号内的字为引者所加。又:希腊文中的“有”,相当于英语中 的being,兼具系词和动词双重属性,根据上下文,可以翻译为“存在”、“在”、“是”、“有”等。

[9]《古希腊罗马哲学》,第234-235页。

[10]《古希腊罗马哲学》,第235页。

[11]参见《古希腊罗马哲学》,第240页。

[12]按:本体论(ontology)一词源自拉丁文,该词为17世纪德国经院哲学家郭克兰纽(1547-1628)所创,但第一次给本体论下定义的是德国哲学家沃尔夫(1679-1754)。根据沃尔夫的定义,凡是讨论“是”,即“有”或“存在”以及与之相关范畴的哲学便被称之为本体论。(参见俞宣孟《现代西方的超越思考—海德格尔的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4页。)因此,一般认为,自沃尔夫以来,本体论是指研究作为世界的普遍本质的最高概念和范畴,比如一与多、实在、存在、因果性等等的学问。(参见杨祖陶、邓晓芒《纯粹理性批判指要》,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3页)。

[13]按:巴门尼德第一个提出了本体论的核心范畴—“在”。“在”作为范畴的提出,将可感世界与可知世界区分开来,是纯粹思维挣脱感性内容的开端,使“思”在相当程度上摆脱了感性世界的束缚,为本体论的诞生奠定了基础。(参见谢遐龄:《康德对本体论的扬弃》,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21页。)

[14]转引自《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08页。

[15]注:古希腊的自然哲学是对世界本原和宇宙整体秩序的探讨,自然哲学家向我们提出的是不同的本原学说和宇宙图式。(参见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4页。)

[16]参见:《古希腊罗马哲学》,第234-242页。

[17]康德对哲学和形而上学门类的划分可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9-581页,即“先验方法论”中的第三章“纯粹理性之建筑术”;或《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6、37页;以及《判断力批判》上卷,宗白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36页,即“导论”部分。

[18]参见:于尔根·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二、三、七、八、九等章。按:哈贝马斯所谓的生活世界就是我们置身和生活其中的现实世界:个体的生活历史和主体间的生活方式共同构成了生活世界。(参见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中译本,第17页。)在他看来,作为前反思的、背景性的东西,生活世界是一切追问的自然源头,也是我们思想和行动的前提:“生活世界总是作为不成问题的、非对象化的和前理论的整体性,作为每天想当然的领域和常识的领域而让我们直接地感知到。”(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中译本,第37页。)关于生活世界的整体性,哈氏说:“我们生活历史的视野及我们先天就置身其中的生活方式,构成了一种我们所熟悉的透明整体;但我们只是在反思之前对它熟悉,一旦进入反思,立刻就会觉得陌生。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生活世界的这种整体性都既不言而喻又有待确证,同时也是一种陌生的存在,其中有许多值得重视的问题,如‘人是什么’等。因此,生活世界是对我们再熟悉不过的整个世界的基础加以追问的自然源头。由此,哲学的基本问题才和整体发生了关系,并获得了整合和终极的特征。”(《后形而上学思想》中译本,第17页。)哲学所要建立的便是与这种背景性的、自明的生活世界的整体性之间的关联,但必须防止将这种整体性对象化、实体化进而加以形上把握的企图。

又:关于“生活世界”这一概念的来源,与胡塞尔有着直接关系。晚年的胡塞尔在《欧洲科学的危机与先验现象学》一书中提出了“生活世界”的概念。与早期追求没有任何前提的绝对明证性不同,此时的胡塞尔已经认识到,没有任何前提的科学是不可能的,科学的最初前提在科学之外的生活世界。现象学除了先验的还原之外,还应该进行“历史的还原”。经过一个历史的还原,我们最终所达到的便是“生活世界”。生活世界本身是一个不能再被还原的最后的“剩余”,是不可超越的前提。通过对生活世界的关注,胡塞尔不再仅仅在纯粹意识的范围内论证科学的基础,而是转向了构成科学背景的现实世界。这一转变使得他能够从更加广阔的精神视野来审视、批评欧洲人所面临的精神危机。胡塞尔的现象学从“严格科学”开始,终结于“生活世界”。胡塞尔之后的现象学所关注的,实际上就是他所谓的生活世界。(参见赵敦华:《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63-166页。)胡塞尔说:“这个我们在清醒时生活于其中的生活世界总已经在那儿了,先于我们而存在,而且是所有实践的基础;不管这些实践是理论的或是超理论的。”(胡塞尔《欧洲科学的危机》卡尔英译本,1970年,第142页。转引自《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54页。)

[19]参见:马克思·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

注:该文已在《青海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作为重点文章发表,其扩展成果也已被《哲学与文化月刊》(台湾)采用。在此,谨向《青海社会科学》和《哲学与文化月刊》的编辑同志及审稿专家表示诚挚的谢意。

附:“题目”、“提要”、“关键词”英译、“作者介绍”及联系方式

new understanding on the metaphysics

第8篇

在这篇文章中,我仅仅满足于探讨如下三个问题:首先,含义或意义在直观中构成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其次、应该如何理解直观自身的充实意义?最后,与对第二个问题的考察有关,描述范畴直观的范畴映现理论为什么是失败的?关于第一个问题,胡塞尔回答上的矛盾实质是直观和表述矛盾的表现,第二个问题来自于一般直观行为中处理意义和直观映现内容关系的困难,当它的特殊形式继续体现在范畴直观中,就产生了第三个问题。我认为,这三个问题集中了《逻辑研究》中直观和意义关系困难的主要方面。

直观行为中含义或意义构成吗?这是最复杂的也同时是最能引起《逻辑研究》结构性冲突和动荡的问题。不同于范畴直观的对象性构成,这里优先指意义的行为给予和行为赋义。对这个问题胡塞尔的回答时而是否定的,从而坚持在意义构成问题上第一研究肇始的表述行为的本质地位和直观行为的非必要性;他时而犹豫不决,甚至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在本质上机遇表述实践分析中,胡塞尔实际上不得不部分承认,直观对于含义是有贡献的,从而形成了直观中意义构成问题上的部分肯定。另一方面,对于这个问题必须无条件地加以同意,只要直观作为基本意向行为的地位不容置疑,第五研究关于一切意向行为都具有意向质料即意义的说法就必须对它适用。但是在接下来的第六研究的一开始,当胡塞尔再次提出这个问题时,他给予了否定的回答,而更为困惑的是,否定立场很快又发生了松动。这一切都使得该问题具有扑朔迷离的性质。

在第一研究语言现象学分析中,这种分析本质上是一种含义学分析,胡塞尔完成了从指号向一般表述,从作为不纯表述的告白(mitteilen)向作为纯粹表述的独白,从作为表述行为的意指、向作为表述本质从而也充当还原最终目的的观念意义的三步骤还原运动。[2]在这场以观念物为目的的纯化运动和对经验实在物的清洗运动中,胡塞尔已经达到了这样的基本见解,无论是对文字和声音的感知和想像,还是作为含义充实行为的直观,都不是观念含义的本质相关物,因为前者可以在独白中略去,而直观之充实行为则与含义意向即赋义性行为根本不同,因为后者是观念意义的个别化,直观对于表述的观念意义不构成任何贡献,“无直观的理解”和“无直观的言说”始终是常见的现象。随着逻辑学被标示为一门意义 科学 ,随着作为意义本质性实在相关物的意指,也在反心理主义和反含义偏差的双重论证中被排除,胡塞尔在第一研究中目的昭然若揭:语言的含义学分析服务于第一卷《导论》的纯粹逻辑学动机。但与那里最后仍然保留着的意义和赋义行为的种属关系和抽象关系相比,直观只不过是以演绎和解释为核心的纯粹逻辑学动机的最无关紧要的牺牲品。

在第二卷导言中,现象学认识论动机是作为逻辑学认识论动机的补充引入的,它以纯粹逻辑学概念获得直观的明见性为目的,建立在描述方法上的无演绎和无解释的现象学认识论已经和第一卷以逻辑学为演绎内核的科学认识论构成了矛盾,[3]而第二卷作为包括逻辑学在内的“各门科学之根”和“基础”的现象学认识论概念,与第一卷认识论只是作为一切科学“根据”的逻辑学的“附属物”的思想实事上也是矛盾着的。[4]不仅如此,明见性研究是那种第一卷引之为论证前提的观念实在论之补充的思想在第二卷中也牢牢存在着,它意味着含义学和逻辑学对真 理学 和现象学的优先性,这已经体现为第一研究中赋义行为对直观行为的优先性,而它们的结构上的相互关系在第六研究真理认识名下得到了具体展开。

在第六研究开始,胡塞尔提出了是否所有的意向行为都具有构成意义的意指功能问题,第一研究实际上对此已经做出了回答,不是所有的意向行为都具有意指功能,直观就不具有,而重新提出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它是在真理和充实的主题下分析证实的。例如第五研究第四节那个例子:“一只乌鸫飞了起来”,我看见了并且做出了表述,意义是在感知中还是在表述中构成的呢?必须否定感知的作用,因为在同一个感知的基础上,一个表述听起来然而可以是完全不同的,例如我本来也可以说:这是黑的,是一只黑鸟;这只黑动物飞起来了,腾空而起等等。相反,当感知变化多端时,意义可以保持为一。感知和意义的变化不仅不成比例,而且在同一个意义下,感知者相对位置的每一个偶然变化都会使感知本身发生变化,而不同的人在感知同一个事物时,绝对不会具有完全相同的感知,更极端的情况是,在没有感知的情况下,表述仍然具有意义,甚至是与原先一样的意义。

这个著名的感知分析例子的结论是很明显的,由于含义的同一性是独立于感知的差异变化之外的,甚至在无感知的情况下,含义也已证明可以独立存在,所以“含义不可能存在于感知之中,而只能存在于自己的表述行为中”,[5]换句话说,直观并不构成意义,只有表述或更准确的说,只有表述中的赋义行为才构成意义。直观对表述的作用仅限于为表述意义提供充实,它使意向对象当下化,但它本身不构成意义,没有赋义行为在其中起作用。

以穆里冈为代表这样学者认同感知和意义的分离,并将意指和意义看作为表述的专利,他们的观点正立足胡塞尔这里的论证之上。[6]他们没有注意到,即使是胡塞尔本人也很快对于这个结论的绝对性表示了犹疑,犹豫和动摇是在接下来的第五节对本质上机遇的表述研究中产生的。本质上机遇的表述是常常含有人称代词、物主代词、指示代词及指示副词等的表述,由于这些词的具体含义取决于说者具体的使用场景和当下经验,所以需要直观的辅助,例如,“这只乌鸫”作为一个纯粹的表述来说,它的意义是不确定的,它可以指称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一只乌鸫,只有借助于对该乌鸫的现实感知,甚至是昨天所见到乌鸫的回忆,这句表述的含义才能固定下来。不仅本质上机遇的表达如此,像“科隆”这样的专名,在胡塞尔眼里它是有意义的,也是如此。

以本质上机遇上的表述为代表的主观表述形式使胡塞尔处于尴尬的境地,为了维护第四节刚刚做出的直观并不构成意义的基本结论,他诉诸超越一切直观之外的单纯表述所意指的抽象意义,“这只”概念的基本含义是独立于多义性和歧义性之外的,同样不需要任何直观就可以使用和理解它,尽管它的意指方向不确定,“直观给予它(抽象未规定的含义)以对象方向的规定性和最终的差异。这个成就并不要求部分含义自身必须包含在直观中”,[7]他使用“规定”这样动词来扼要描述直观对含义的所谓“非本真的”贡献,感知只是“规定”抽象含义的行为,但并不“包含”抽象含义,所以结论仍然是,“感知本身并不构成含义,甚至都不部分地构成含义”,[8]它只是“实现”抽象含义的现实可能性,它直观地规定对象方向。

胡塞尔将潜能和现实的形而上学区分引入含义和直观的区分开来,直观只是意义自我实现的机缘或偶因而已,一种潜藏的抽象意义在这里占据统治地位。第五研究第五节本质上机遇表述的分析墨守第四节的成规不敢突破,对比起来,第一研究对本质上机遇表述的分析要进步得多,在第一研究第26节,含义不仅仅局限于抽象的纯表述含义上,这种含义他称之为“指示意义”,通过直观,它指向具体境遇之中“被指示意义”,即那种现实完成了的完整意义。因此如果直观对抽象的纯表述意义没有任何本真的贡献,那么它对“被指示意义”的贡献就是本真的。正是由于对直观作用“被指示意义”的认可,胡塞尔比第五研究表现出了激进得多甚而完全相反的立场,他不仅认为,关于“我”的一般抽象表述不能“直接和独自形成它的意义”,它的意义只“存在于自身个性的直接表象中”,[9]甚至认为“这个词(指‘这里’)的本真意义在此时对此地的表象基础上构成”。[10]总而言之,现在意义的确本真地参与了意义的构成,并包含意义构成于其身。

遗憾地是,第一研究中对直观构成意义这个问题上的实事分析上的突破,只限于本质上机遇的表述等一小部分主观表述,随着一切含义的偏差被归于意指的偏差,胡塞尔不惜牺牲意指和意义的本质相关性,直观的意义构成作用被限制在主观意指而不是客观意义上,直观和意义仍完成着它们之间的有效隔离,直观构成意义问题上的局部肯定,仍屈从了总体否定的立场。胡塞尔以客观或科学表述为理想语言模型营造着他的表述和意义理论,一切主观表述在理论上都可以翻译为客观的理想语言,一切本真的意义都是客观的观念统一,以逻辑学和数学为典范的精确性概念潜在地制约着胡塞尔的理想语言追求,只是在《欧洲科学的危机和超越论的现象学》中,他才能自觉地对之进行反省和批判。但这里的第一研究直观构成意义的短暂思想,很快就吞没于向客观表述之纯粹意义的还原运动中。

与《算术 哲学 》的“本真表象”相比,1894年公开发表的《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是所能看到的、胡塞尔最早对直观主题进行详细研究的文字,胡塞尔本人称之为“《逻辑研究》首个纲要,尤其是第三和第五研究”。[11]直观和映现是作为相对行为概念提出的,映现通过“直接给予的内容而意向指向(intendieren)他者”,而直观“真实地将它们的对象包含于自身”。[12]映现和逻辑研究中的符号行为大致相当,这里内容和对象的区分是关键性的,内容被直接体验,而对象被间接指向。而在大致同时的《直观和映现——对映现的分类》手稿中,胡塞尔一方面进一步指出联系内容和对象两者的是构义(auffassung),同一个内容可以构义不同的对象;另一方面在直观和映现之间,他补充提出了名为“统摄”(apprehension)的“映现直观”之中间状况,在外在对象的感知中,常常感知的只是事物的不断变化的部分,它总是指向整体,并构成统一体。他也似乎区分了映现和意向,但它们只具有今天看起来完全不重要的心理差别,它们共同之处则使它们和直观区分开来。[13]

所以映现理论起源于符号尤其是语言符号的分析,并且它和意向基本同义,纯直观则反之既没有一种映现的结构,也不是意向行为,尽管它的定义似乎是严格布伦塔诺式的,它指向并含有“内在的”对象,我相信胡塞尔在这里肯定想到的是内直观。而在外感知中,统摄概念表明的是映现理论在直观分析中的最初应用,体验内容和意向对象开始区分开来。至于构义一词,它没有应用于直观之上,即使在符号行为中它也没有和含义概念特别的关系,它仍是一种无含义的构义。对于《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所代表的直观概念,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有一个简短的评论,他说:“从本书中可以看出,我已经放弃了那里所偏好的直观概念。”[14]为什么这么说呢?

对于直观内在结构的探索最早出现在第五研究中,在阐述意向体验之可能性时,胡塞尔对感知进行这样的分析:“对我们更重要是在内容的此在和内容之间的区别,前者是被意识到的、但并未成为感知对象的感觉,而后者是指感知对象。对声音的例子的选择或者稍微掩盖这个区别,但并未取消这个区别。‘我听’在心理学上意味着我有感觉;但在通常用法中它意味着,我感知着某物:我听到了小提琴的柔板、鸟的鸣啾等。不同的行为可以感知同一对象,然而感受到不同的东西。对同一个声音,我们这一次是在在空间较近处听到,另一次是在空间较远处听到,反过来也一样:对同一个感觉内容,我们这次构义为此,下次构义为彼……在意识中存在着相同的感觉内容,但它们受到不同的构义,换言之,在同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有不同的对象被感知到。”[15]

这一段引文充分说明了三点:首先对原先的映现结构至关重要的内容和对象的区分,开始全面引进到直观的基本机构的区分中,胡塞尔区分了内容此在和内容对象,前者是感觉体验,而后者是感知对象。内容被感受,对象被感觉,在外感知中我看到的是对象,而不是我对直观对象的体验,感觉体验只有在内在感知才成为对象。而这两者的联系在于,我总是通过感觉指向感知对象的,感觉内容映现感知对象,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映现概念,但从第六研究22节开始,胡塞尔全面引入了映现理论念,来描述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的共同的基本结构形式。根据映现理论,感觉内容他称之为“映现内容”(repräsentierender inhalt)或“映现者”(repräsentant),直观对象则称之为“被映现内容”(repräsentierter inhalt)或“被映现对象”。[16]

其次,在感觉内容和感知对象之间,必须有一个连接点,否则在直观中,我如何通过我的感觉内容意向指向直观对象的呢?引文回答是明确的,正如在《直观和映现——对映现的分类》已经指出的一样,不是别的,正是构义的存在。作为形式因素的构义的存在不仅一般解释了感觉内容如何意向指向感知对象的问题,而且也可以解释同一感觉内容为何会产生不同的对象:在蜡像馆中,根据同一感觉,我时而看到了活人,时而看到了蜡像;或者想一想著名的“鸭兔图”的例子。反之不同感觉却能产生相同对象:一个盒子的每一次旋转,都会产生不同感觉意识,但感知对象始终是同一个。胡塞尔强调说,构义是感知中相对于感觉单纯存在而“多出的部分”,但却是真正“赋予感觉以灵魂”的部分,他有时称之作用于感觉的“构义行为”或“统摄行为”,有时称之为“行为特征”。[17]所以随着感觉内容和感知对象区分的引入,是构义思想从符号分析向直观分析的引入。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胡塞尔事实上恢复了布伦塔诺那里直观行为作为意向行为的地位,[18]直观不再是没有对象的感觉,更明确的说法是:“每一个感知的特征就在于一种意向:将其对象自身当下的把握,准确说,如其所是般,同时在场和意指的把握。”[19]整个第五研究根本任务是对意向行为的种类和机构做出描述和阐明,其中直观的例子大量出现,胡塞尔的主要结论则可归结如下:一切客体化行为,即最基本的意向行为,直观作为表象而归于其中,都包含有意向内容和实项内容,后者指意向体验,即感觉内容;前者包含意向对象、意向质料和意向本质三个部分。这三者之中又以意向质料为核心,不仅意向对象是赋予意向行为与意向对象东西,而且意向本质也是以质料为主和质性为辅所组成的统一体。抛开质性,可以说质料是意向行为的本质,胡塞尔定义说:“质料是包含在行为的现象学内容之中的行为特性,这个特性不仅确定了,行为构义各个对象,而且也确定行为构义出何种对象。……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那个为质性奠基的(但无视那些质料区别的)对象性构义的意义(或简称为构义意义)。”[20]

直观中有意义构成吗?答案毋庸置疑是完全肯定的。只要直观是意向行为,它就具有意向质料和构义形式,这就等于说它具有构义意义。胡塞尔唯一有所保留的原因在于,他甚至想把质性也归于构义意义之列,[21]而在《观念 = 1 \* roman i》中他正式这么做了,在这个意义上,广义的构义意义就是意向本质,即质料和质性的统一体。包括直观在内的意向行为是通过质料即狭义的构义意义意向指向意向对象的,这种结构是第一研究含义和意向对象关系在行为中的具体化。在第六研究中此分析的积极结果在映现中仍然保留着,他指出,和符号行为不同,那里作为构义意义的质料和映现者的关系是“偶然的,外在的”,而在直观行为中,这种关系则是“本质的、必然的”,[22]作为构义意义的质料是一切客体化行为的基本“要素”。 偶而他还曾说道:“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思维’和直观,属于客体化行为。因而可以确定,其他行为绝不能完成意义给予功能……。”[23]

但是,这个看来是极明确的立场就在第六研究开始中动摇了,当第六研究自发地提出,所有的行为是否都是意义给予行为的问题时,胡塞尔想排除的主要不是非客体化行为,他的攻击矛头所向主要是直观,通过“这只乌鸫飞了起来”这样的实例分析,即使面临着本质上机遇表述的困难,他仍反对说:“感知本身并不构成含义,甚至都不部分地构成含义”,与此相反,他坚持的是,“我们始终将符号行为看作意指行为,看作是表述中的意义给予要素”。[24]意义并不在直观中构成,它唯一发生于表述或符号行为中。第六研究问题的提出之初就意味着对第五研究基本立场的偏向甚至是反动,从而造成了第五第六研究基本倾向相冲突的结果。

在整本《逻辑研究》中,表述在含义的分析中都占有优先性,在第一研究中是如此,那里语言含义学分析实质是为第一卷引为最终目的的纯粹逻辑学表述服务的,含义学分析自觉地以逻辑学表述为理想型。即使在第五研究中,正如一些观察者所注意到的那样,意向分析的典型例子仍然是表述而不是直观,虽然两者统一于普遍的意向分析的名下,从而具有最少的非现象学的陈规陋见。而第六研究中的真理学理论却是以表述和直观二元分立为开端的,它是充实的研究前提,但也正是在充实中,表述掩盖和篡夺了直观的意义构成机制和意义给予功能。

例如对表述和直观充实结构进行具体考察的第三章,是以充盈为线索进行的,也就是说直观的作用在于作为充实行为为符号行为提供不同程度的充盈,使得符号行为的空洞的意向对象在本真映现内容中展示。我听到的“下雨了”这个词的物理声音,然而我对它的感知只是符号构义的基础,它的充实在于我对“下雨了”这个事件的想像或感知,这个想像和感知为符号行为提供“纯粹直观内涵”或“直观映现内容”,也就是充盈。但如果直观的作用被限制在于仅仅为符号行为补充映现内容,那么对直观行为内部的映现形式的探索,即对直观映现内容和直观质料的关系的探索,为充盈和表述行为质料的关系的议题取代了,而作为独立行为的直观,进而它的意义给予功能也遭掩盖和忽略了。

与“下雨了”这样简单的感知事例不同,胡塞尔注意到这样一些可以称之为有较多理解因素的直观事例:“我们将一个对象认识为古罗马的路标,将它的沟纹认识为风蚀的碑文”;或“我们将一个工具认识为螺旋站”。在这些直观中,词语并不出现,难道这不是直观中构义行为发挥明显作用的证据吗?理解和认识不正是建立在直观行为本身的意义构成上吗?但对此胡塞尔解释说:“当下的直观在心理倾向上引发了联想,联想指向意指着的表述;但仅仅是它的含义要素被激活了,后者现在反过来返回到引发的直观中,和直观混合在一起并具有着被充实的意向。”[25] 这是一种非常可疑的解释,在这里胡塞尔诉诸一种不在场的表述来解释直观的理解和意义因素。与其说不在场的表述统治着直观,不如说直观的意义给予功能被错误理解成了表述的意指功能,直观和表述的二元分立现在在直观中继续着它的分裂:一方面是所谓直观中的表述,另一方是仅被看作为充盈的直观。

但是“下雨了”直观为什么能充实它的表述呢?换句话说,为什么不用“桌上有墨水瓶”的感知呢?当胡塞尔认真考虑这个问题时,他指出是表述和直观“共同的质料”构成了“认同基础”。以此为契机,从25节开始,他引入保留着第五研究积极成就的映现理论:直观和表述一样,都分别有着各自的质料、质性和映现内容,并且质料和映现内容组成了“映现形式”,在符号行为中,质料和映现者的关系是“偶然的,外在的”,而在直观行为中,这种关系则是“本质的、必然的”。胡塞尔也提到了他在第一研究所作的意指含义(intendierende bedeutung)和充实含义(erfüllende bedeutung)的区分,那里他曾这样说道:“对于赋予意义的行为的意向本质的观念把握使我们获得作为观念的意指含义,与此同时,对于含义充实的行为的相关本质的观念把握也使我们获得同样作为观念的充实含义。” [26]值得补充的是,含义充实的行为这里特指“感知”,而充实含义则是“感知中的同一性”,是对直观本身的以质料为主,即构义意义为主的意向本质观念化的结果,它不同于单纯表述行为中的“意指意义”。现在根据第五研究的一般意识分析结果,或者他称之为概念塑造(begriffbildung)成就的指引下,他说:和符号行为的意指含义相对,“充实意义作为完全相合充实行为的意向本质理解。”[27]第一研究充实意义理论从而与第五研究塑造的意向本质概念结合起来,共同验证着直观意义构成功能的存在。

在最早引入充实意义时中,胡塞尔就坦承自己的矛盾立场:一方面,将意义和含义从表述行为应用于直观,使用充实意义是因为充实说明直观有着与表述相平行的结构,因为与表述意义在表述中构成相比,充实意义“在直观中构成自身”;另一方面他对此又深感不安,觉得表述的含义垄断受到了威胁,从而倾向于认为表述的含义是一种绝对的含义,从而继续排斥充实含义。[28]

充实意义是上面提到的广义的构成意义。但与带有意向分析一般结论性质的质料或构成意义不同的是,充实意义是专属直观的特别概念塑造,因而是对意义在直观中构成特殊确证和证明,这个证明形成了下一节的分析的基础,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充实意义理论是对第六研究开头迷失的再次反转,而第六研究从根本上反第五研究的、表述对含义的垄断和独享的结论,在实践分析上,再次被第五研究挫败。

从《观念   i》的角度看待目前这场争论,值得指出的有两点,首先,直观中意义构成与否不再是需要反复辩白的问题,不仅在那里胡塞尔明确表示要将含义和意指从狭隘的表述扩大到整个意识行为,[29]而且在作为意义的意向相关项(noema)问题上,感知充当着意义构成经典分析实例的角色。其次,表述不再拥有它在《逻辑研究》中对直观的事实上的优先性,与作为基本意向行为的感知相比,它是建基在基本意向行为上的逻辑层次,对于前表述的意义和含义意向而言,除了赋予表述以外,它再也“不是生产性的”。[30]在意义起源问题上,表述和直观的地位似乎完全颠倒了过来。

如何理解直观行为中作为意向本质的充实意义?由于质料是一般意向行为意向本质的主要方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先就一般意向行为追问:质料是可以体验的意义吗?这个问题起初涉及的仅仅是质料的存在论定位问题,但在直观行为中,这个问题很快就转变为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敏感关系问题,进而引发对意义观念性理解和直观构成模式的置疑。

质料是可以体验的意义吗?问题似乎带有矛盾的性质,观念意义如何能作为实项物,即内部经验到的此时此地的“实在物”被体验呢?众所周知,《逻辑研究》第二卷导言将纯粹逻辑学看作为含义科学,从而将含义与第一卷中的非心理内容的观念联系了起来,所以在《逻辑研究》中,逻辑学含义的观念性内涵占据了唯一合法地位。所谓观念,它是“无时间的”同一性,是和时间中实在或实项的杂多性相对立的概念。不仅如此从第一卷起,观念就是类的普遍性或者说种概念,正如判断的观念内容和实项的判断行为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一样,真理和认识行为也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具体体现在第二卷,它就是一般的本质性的观念含义和个别的非本质的意指行为之间的关系,借助于观念这层含义,它已经形成了在《逻辑研究》一二卷关系问题上很有代表性的观点:即第一卷逻辑学的观念含义具体化在第二卷的个别意向行为中。

但这不是一个逻辑矛盾,它是《逻辑研究》中质料这个概念真实处境的写照。也就说,胡塞尔对质料概念的使用实际上动摇在观念意义和实项内容之间,从而与他思想上一贯坚守的观念和实在的绝对区分前提相矛盾。

在第五研究16节,当胡塞尔最早引入质料概念时,质料是作为意向内容的一种引入的,而所谓意向内容,它是与实项内容相对立的概念,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可以内在给予的经验和经验内容。不仅如此,意向内容是“植根于行为‘种’性质”上的“行为特性(eigenheit)”,[31]而作为种概念,非实项的意向内容和质料应就是观念内容或观念存在。与此完全一致,他还把质料和质性的统一看作为意向本质,本质只是对质料和质料作为行为一般而非个别特性的说明。当他将质料定义为,不仅规定意向行为的“一般对象”而且也规定意向行为“意指该对象方式”的行为特性,并赋予它构义意义的名称时,考虑到意义的观念特征,它事实上是再次毫无争议地强调了质料的观念性。

但是就是在此后不久,胡塞尔令人十分困惑地宣称,“质料意义上的内容是具体行为体验的一个部分,这个成分可以为这些行为体验以及完全不同质性的行为所共同具有。”[32]这看来不是一个笔误,因为胡塞尔马上又说到,在质料意义上,行为“与对象的关系是可体验的特性”。[33]有可以被体验的观念存在吗?为了维护更为基本的观念质料的内涵,是否对此论点应持否定态度?

将质料看作为观念存在具有可疑的性质。意向内容包含着意向对象、意向质料和意向本质三方面,意向内容是种,但《逻辑研究》没有任何证据可表明,意向对象可以理解为意向行为的种和其中的观念存在,尽管胡塞尔常常提醒读者把意向对象和实在对象区分开来,但也是只是对之不加以存在设定的理由而非存在差异。问题的混淆看来主要发生在“行为特性”这个概念中,胡塞尔使用这个概念的原因在于,首先质料和质性都是行为中的不可分的“抽象因素”,它们其次也可以为不同的行为所共有。但根据质料和质性是不可分整体的说法,“抽象”指的就是胡塞尔在第三研究第5节所说的“非独立性”,而在第二研究40节,胡塞尔特意提醒读者要将这种通过注意力进行的“关注”和种的抽象区分开来;对“因素”这个概念的使用再次印证了这一点,胡塞尔曾解释,“因素”只不过意味着“不独立的部分”而已。[34]其次,虽然胡塞尔习惯称“质料”为“行为特性(eigenheit),但很难把这个概念和另一个他更常用的行为特征(charakter)的概念区分开来,他总是用之称呼行为质性,所以两个概念是平行概念。而在行为特征扩大的解释中,它是同时包括质料和质性的意指行为,即使可以作为特征为不同行为共同具有,但它仍不是观念,而是“具体的心理体验”,但却是作为含义本质相关项的心理体验。[35]与行为特性或特征的实项化解释紧密相关的是,胡塞尔虽然称质料和质性的统一为意向本质,但却是是“合乎含义的本质”,他说,“对这个本质的观念直观抽象产生我们观念意义上的含义”,[36]所以意向本质不是观念含义,它是观念含义抽象的基础。总之,这一切都表明将质料看作观念意义是多么不合理。

必须肯定胡塞尔思想交织在一起的两个基本倾向:一方面质料虽然被定义为构义意义,但还不是观念含义,它只是观念含义抽象的基础;另一方面,质料虽然是实项的心理体验,但却不是个体特征,而是带有共同性或种的含义那部分特征。前一个涵义使质料带有实在性,而后一个涵义使质料带有观念性,作为具体化在行为中的意义,由于它同时兼具这两重含义,所以与其像史密斯和麦克因斯泰尔那样同时设定实项质料和观念质料来说明问题,[37]不如说质料的涵义动摇在这两者之间。

作为扩充了的质料,充实意义也存在着上一节故意忽略了的两可性。一方面和第一研究中的定义相称,充实含义是意指含义的平行物,是直观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观念同一性,它是在直观中,“对那些与含义相符的东西加以观念构思的”结果,[38]胡塞尔在第六研究中这样说道。但他接下来立即改变了说法:充实意义“作为完全相合充实行为的意向本质理解。”如果意向本质只是“合乎含义的本质”,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作为含义实项对应物的充实意义是观念存在。

更重要的是,在直观行为中,如何看待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关系呢? 在符号行为中,在缺乏映现内容的情况下,这种关系并不是问题,但在充实意义自身的定位不清晰的情况下,正确解决两者的关系形成了远比质料和充实意义的模糊性严重得多的关于真理理论的困境。

胡塞尔的真理理论建立在充实理论的基础上,所谓充实,是由直观行为向表述行为提供充盈。现在根据上一节的分析,直观行为和表述行为在质料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说直观和表述具有相同的构义意义,充实意义和意指意义具有同一性。

困境来自德莱福斯的著名分析,他说:“让我们考察一下我们达到这一困境的步骤:首先,在第一研究中行为被区分为符号行为和充实行为。然后是尤其被认作为充实行为的感知行为,它再次被分为符号成分和直观成分。现在感知行为的直观成分自身再次被证明具有意向内容或符号成分。因此在此存在着意义同意义相符合的无限后退,在任何阶段对意指意义我们具有相应的充实意义。但在任何阶段充实意义都不含感觉的充盈。”[39]

与空的符号行为和充实性的直观行为相对的是意指意义和充实意义的区分,德莱弗斯相信,在直观行为中,如果充实意义是意指意义的相关物,那么它只是在直观行为内重新复活的意指意义,换句话说,充实意义只是新的意指意义,这样所谓的充实意义并未获得充实,它又需要新的直观行为为其提供充实,由此又将产生新的充实意义,由此以至无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充实在本质上是直观和表述之间质料和观念意义的同一,直观虽然表面上为表述的质料提供了充盈,但由于映现内容严格说来是与行为意义无关的个别内容,直观内容并未以任何形式进入到观念性的充实意义之中。“正是由于这种同一性,充实意义才不包含任何充盈方面的东西”,胡塞尔说,“它不包含直观行为的整个内容”。 [40]在这种意义上,在直观行为只是符号性的表述行为的循环,因为即使在充实中形成了充实意义,它也完全是意指意义的重复,它没有带来任何新的内容,因此充实就是形式上的单纯反复,对于所谓充实的可能性来说,直观行为和表述行为之间永远存在着不可填充的鸿沟。

困境的关节在于充实意义只是意指意义的重复,而要想否认这一点就必须回到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关系中去,德莱福斯本人正是这么做的,他提出了“直观意义”(anschauungssinn)的概念,他认为应该用它来填充表述和直观的之间的巨大鸿沟。直观意义指的是一种全新的意义概念,它的存在是与其意义对象的直观内容是不可分的。换言之,直观意义是一种“肉身化了的意义”(incarnate sense),它不同于充实意义概念的地方在于,后者只与直观行为中的解释行为相关,而直观意义直接与直观内容相关,它不能从它使之活跃的直观内容中抽象出来。他认为这是胡塞尔最终所采取的立场,但不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所采取的立场。

但在我看来,虽然直观意义的概念是一个创造性的提法,它的确反映了那些胡塞尔现象学中尚未得到明确化的动机的存在,但是这些动机已经出现在充实意义中,德莱福斯的全部论证建立在充实意义是意指意义的简单重复上,恰恰这一点不能为我所同意。

正如上面所论证的,胡塞尔否定直观中的意义构成,的确反映他具有的表述优先的根深蒂固立场。但鉴于他几乎总是把含义意义上的意义和表述联系起来,与其说他严格反对直观中的意义构成,不如在术语上说,他反对直观中的含义构成。这里所指的含义,在一种逻辑学的观念意义上,和充实意义不同的是,它具有清晰的语言范畴形式和严格的观念性。

所以否认意义在直观中构成就具有了隐含的积极意义,它来自于对于直观中的意义形态正确的实事分析,这种分析使胡塞尔相信,直观中的意义不同于逻辑含义,它的观念性地位是难于捉摸的,意义是混沌的甚至是前语言的。但是胡塞尔没有能正确表达这种想法,它总是急于服从表述至上的动机,这就是他为什么有时对直观的意义构成全面否定的原因。

上一节末尾已经表明,胡塞尔对充实含义使用含义这个词表示了忧虑,而倾向于只在表述中使用它。在第六研究28节中可以看到他立场的继续后退,他用充实意义来替换充实含义,而把含义仅理解为表述含义;他不再提充实意义是对直观意向观念把握或观念直观,他称其为对“对那些与含义相符的东西加以观念构思”的产物,从而将其实在观念存在的涵义淡化;再后来,他干脆把充实意义理解为意向本质,一种在直观行为中以质料为核心的具体意义,从而与此前他严格反含义在直观中构成的立场字面上相一致。

在观念内容和实项内容之间动摇的充实意义因此具有了全新的内涵,它不是概念上的含混和混乱,而是对直观中意义构成问题的更深入的揭示。

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关系为此提供进一步的说明。无论书写符号是由木、铁,还是油墨组成,无论对它们感知中的映现内容有何种变更,都不会对表述行为及其意义有任何影响,这里质料和映现内容之间是“偶然的”、“外部的”联系。直观行为与此不同,质料和映现内容之间是“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胡塞尔解释说,这是因为映现内容,作为“有待于被构义的内容,通过某个相似性或相同性的领域,即通过它的种的内涵”,为质料“设定了限制”。[41]如果仅凭质料,“无法自由决定”将映现内容“构义为何”,如果映现内容以种的方式参与了对对象的构义,即使它通过质料进行,也必须承认映现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质料,或者是构成质料的一部分。关键性的反驳,即映现内容和质料之间的所谓实项内容和意向内容的差别不再是障碍,因为胡塞尔至少曾赋予质料以实项内容的内涵。这个观点可以在胡塞尔的如下说法中得到充分映证:“另一方面,质料和充盈并非没有关系;当我们将纯符号行为和一个为其带来充盈的直观行为并列时,两者差别绝对不在于,在共同的质性和质料旁移居来了第三者。这至少不是我们将充盈理解为直观内容的那种情形。因为直观内容自身已经触及了整个质料,具体而言对被还原为纯粹直观之行为是如此。如果此事先给予的行为开始就是纯粹直观的行为,那么它的质料同时就是其直观内容的组成部分”。[42]映现内容包含着质料,质料是映现内容的组成部分,这是胡塞尔的结论,形式和内容的绝对区分被打破了。

将直观的质料,或者也可以说,将充实意义置于直观的映现内容之内,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看作为其实项的组成部分,是在现象学直观意义理论上的进步,即使这里也不能简单说,充实意义是实项的,但的确可以发现直观意义在具体分析中从观念意义向实项意义的“位移”,它类似于康德“图型”在直观和范畴之间的中间地位。

另一方面,如果说胡塞尔曾简单地将充实意义看作为意指含义的模仿,而认为它“不包含直观内容”,那么他的立场确实发生了改变:胡塞尔在一般直观建立了质料和映现内容的本质关联,在纯粹直观中将质料纳入映现内容中。如果这还不够充分,那么可以继续指出,在内在感知中,胡塞尔实际上取消了质料和映现内容的二元构成模式。这种形式和内容的二元构成模式是建立在体验内容和对象区分基础上,即使在纯粹直观中胡塞尔还想保留这种区分,[43]但在相即的感知中他完全取消了它,他告诉说:“直观的映现者就是对象,就是它本身。映现内容和被映现内容合而为一。”[44] 这里 自然 没有构义行为的容身之地,所以在谈到作为相即性感知的内在感知时,他说到:“我们简单接受这种体验,而不是释义这种体验的情况下才能具有相即感知”。[45]而在一开始引入构义行为时,他特地补充说,要将相应感知的情况排除在外。[46]而正是此后对内在感知进一步分析中,胡塞尔发现自己无法维持构义行为和构义内容的二元构成模式,[47]或者说质料形式和映现内容的两分。与此相关,由符号行为移植到直观中的映现理论和映现直观概念也遇到了直观自身的抵抗,它和作为事物自身给予的直观概念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尖锐冲突。[48]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在直观中取消意义,而是相反,它期待着对直观中的意义问题一种非形式因素的解释,在这个意义上,谈论仍带有映现理论和形式化痕迹的充实意义显然已经不太恰当,毋宁说使用直观意义的说法更好些。

今天围绕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这个概念人们仍产生着巨大的争议,众所周知,胡塞尔在《观念 = 1 \* roman i》中,将感知相关项同时标示为感知意义。从古尔维奇、福洛斯达尔到史密斯和麦克因斯泰尔都将之看作同一的观念意义,但这不能解释胡塞尔为什么在那里将直观的显现和充盈看作为感知内容的意向相关项,充盈和感知意义直接重合了。贝耐特则试图根据1906-1908年的材料考证:感知相关项具有个体化的特征,它既不是实项内容,但也远不是同一的观念。[49]而根据本文的分析,这种对感知意义的解释可能性道路实际上已经由《逻辑研究》所开辟。而韦尔通在解释感知意义的起源时,试图用发生现象学的综合来反对静态现象学中直观内容和构义形式的二分,将感知意义在其中发生作用的“源始直观”和语言意义在其中发生作用的作为语言附属物的“认识直观”区分开来。[50]但本文也认为,决定性的分裂思想动机已经在静态现象学内关于认识直观的学说中出现。最后我对德莱福斯的困境回应如下:德莱福斯正确地指明了胡塞尔真理理论的困境,这种困境由于将直观和表述、充实意义和意指含义简单类比所引起;但德莱福斯忽略了胡塞尔的充实理论中的积极因素,那种来自实事分析的直观和表述,充实意义与表述含义的离心运动所包含的解答可能。

描述范畴直观的范畴映现理论为什么是失败的?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分册的再版序言中,胡塞尔承认:他“不再赞同范畴映现的学说”。[51]没有理由认为胡塞尔放弃的是映现理论本身,和与之紧密相关的形式和内容模式一样,他一直保持着它们在超越感知分析上的效力,他也没有放弃对观念和本质直观的思想,在先验现象学内他继续提出本质变更的方法。因此,是映现理论应用到范畴直观上出了问题。

范畴直观学说以第六研究第六章为起点。胡塞尔的范畴直观包括两类行为,一类是综合直观,另一类是普遍直观。第六章提供了大量例子,来证明这两类直观的存在,进而证明从感知直观向范畴直观的拓展是合理的。具有代表性的首先是谓词“是”的例子,对“这张纸是白的”这个表述,当我看到一张白纸并且做出“这张纸是白的”这个表述时,表述获得了充实。但对纸的直观和对白的直观,以及它们形成的感性统一都不足以让这句话得到完全的充实,这里总有一个意义剩余:“白地是着的纸”,它是使白的含义和纸的含义相统一的东西,虽然关于白和纸的感性直观不能提供它的充实,可是“这张纸是白的”中的意义剩余,还是能在我看到一张白纸时形成了充实,因此有一个建立感性直观基础上的范畴感知的存在。在普遍直观中也是如此,我看到的总是个别的红,无论是在直观还是想像中,可是关于红的普遍概念立即获得了充实,一个普遍的红现时被给予了我。因而得以初步确立的两个基本事实是,存在着范畴直观,并且范畴直观奠基于感性直观的基础上。

以范畴映现理论为目的的第七章承担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一般直观的映现理论,深入地完成范畴直观隶属于直观共同体的论证,并且同时在结构上揭示范畴直观奠基于感性直观的可能性。范畴直观有独立的且奠基于基础直观质料吗?回答是肯定的,而且它还可以具有不同于基础直观的质性,但是在映现内容上他发现了“严重困难”,困难来自于如何确定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它构成了整个范畴映现理论的核心,并决定了它的成败。

毫无疑问,作为直观行为,范畴直观必须具有映现内容,否则它就是一个空洞的符号行为。这个映现内容无论如何也不是基础直观行为的映现内容,在“s是p”的例子中,无论“s”和“p”指什么,以及对它们感性直观的直观内容有什么变化,甚至无论构义形式是感知还是想像,“是”都通过它们之上的范畴直观自身给予,所以在奠基性行为和构义形式的所有变换过程中,对于每一个被奠基的范畴直观来说,映现内容都是同一个。因而范畴直观存在着自身的映现内容,范畴直观就是映现。

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到底是什么呢?胡塞尔回答说,它是心理纽带,是联结基础行为的心理纽带。心理纽带概念明显是《算术 哲学 》中“心理联系”理论的继承和 发展 ,心理联系建立在集合连接基础上,它连接的是抽象掉料其个别内容的元素,从而形成不受制于其元素内容心理联系,而这正是它和物理联系根本区别之一,此外,作为布伦塔诺意义上的心理现象或心理行为,心理联系也是反思内容或内感知内容。[52]

这些规定在《逻辑研究》几乎都保留了下来,它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胡塞尔对心理纽带那些说法:心理纽带不是一个建立在其元素内容属或原始属基础上的感性统一(物理联系),作为奠基性行为的心理纽带,它从感性直观内容多样性中解放出来,这是它之所以能充当范畴直观映现内容的基本原因。它也解释了胡塞尔为什么突兀地称映现内容为反思内容的谜底,他似乎没有意识到将映现内容的体验混同内感知会带来的麻烦。根本的不同是,与直接成为范畴对象的心理联系相比,心理纽带作为心理的统一不再是客观的统一,行为的联结不是客观的联结,它最多帮助客观的联结即范畴现象出来,它只是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

但是胡塞尔经常强调指出,心理纽带联结的不是任意的行为,作为范畴直观基础行为的只能是感性直观。例如,在算术等式中,被意指的同一性并不被体验和被感知,只是被意指;而在两个感知或想像中,颜色的同一性则是或多或少地被充实了的同一性。范畴直观所构义的是“在现实的(‘现实的’即是说本真的、直观的)认同和合取等等之中被体验的心理纽带”。[53]心理纽带因此是基础直观行为联结中的心理纽带,这也是为什么像图特根哈特这样的阐释者认为“范畴行为的直观性取决于综合的(在感性上受限制的)现时实行之真正决定性特征的原因”,[54]换句话说,范畴直观之所以是直观,建立于感性直观及其现时联结的基础之上。

胡塞尔继续着他对心理纽带的研究和限制,因为心理纽带联结是基础行为,但是它联结的看起来不可能是基础行为自身的映现内容,如果那样,它与心理纽带的抽象特点相冲突,从而让范畴直观的完成受到感性内容变化的影响。所以“我们确定,综合的因素绝不在属于基础行为的映现者之间产生任何直接的纽带”。[55]映现内容不构成基础行为的行为特征本质,心理纽带联结的基础行为的“心理特征”或“属的体验”,它就是行为的“意向本质”,另一方面也简单说就是行为的质料,“基础行为综合中的范畴因素所联结的不是基础行为的本质之外的因素,而是它们双方的本质之物;它在任何情况下都联结者它们的意向质料,并且是在真实的意义上奠基于其中。”[56]本质性的质料“超出”偶然性的映现内容,只有它才能充当为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奠基的使命。

胡塞尔没有意识到,范畴映现得出了一个荒谬的结论。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范畴直观的质料奠基于基础行为的质料之上,现在它的映现内容同样奠基于基础行为的质料上,虽然以心理纽带把它们联结起来。范畴映现因而有了一个令人吃惊的结构,它的质料,作为基础行为质料的组合,构义的是作为其基础行为质料联结结果的映现内容,简而言之,质料构义的是对自身的体验。像门什这样的敏锐批评者因而指出,范畴行为实际拥有自我充实的结构,他归咎于质料概念的歧义,作为观念内容的质料现在对自身的体验,对实项的属体验进行构义。[57]鉴于这种属体验不是别的,它就是作为实项体验的质料本身,结果是,在范畴直观中质料的观念面对实项面进行了自我构义,或者说,实项质料对观念质料进行了自我充实。

它带来另一个困难是,如果范畴行为建立在基础行为的质料之上,基础行为还有必要是直观行为吗?符号行为与直观行为拥有相同的质料和意向本质,映现内容一开始就必须被排除,看来范畴行为奠基于符号行为也能完成直观,对于范畴行为的质料和映现内容而言,符号行为都是充分的。理论上,这里没有也不需要感性直观的“现实实行”,空洞的符号意指满足范畴直观的一切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范畴直观在范畴映现中完成的自我充实就是自我摧毁。

第二个困难在实践上体现在第一研究关于观念直观的学说中。在第一研究中提到观念直观的几处,[58]观念意义来自于对赋义行为的观念直观,而那里赋义行为是表述行为的同义语,直观是对赋义行为的充实,因此观念直观的基础行为只能是表述。在第二研究引论中,他甚至说:“含义和表述的关系就是红的种类和直观的红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他也提到了基础直观,但这个基础直观是什么呢?它是“被理解的表述的体验”。[59]在我说出“拿破仑”一词,我就完成了观念直观,因为无需对拿破仑进行想象或图画的观看,我内在体验着这个表述行为,并完成对这个表述行为的观念直观。如同对质料心理纽带的内感知内容取代了真实的映现内容一样,对表述行为的内在感知偷换了对行为对象的感知,造成的结果是,纯表述等于观念直观。

图根特哈特和门什解释上的冲突是胡塞尔范畴映现理论内部的冲突。这种冲突的根本原因不仅在于质料概念的两面性:范畴直观的质料同时也是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也在于范畴直观中对象和质料的一般性和感性内容的特殊性的冲突,这种冲突的结果是胡塞尔拒绝感性内容的构义内容地位,从而让范畴直观切断了和现实感性内容的联系,远居于一般质料和意义的自我规定之国。尽管无法证实是何种理由迫使胡塞尔放弃映现理论在范畴直观上的应用,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范畴直观的直观性取决于可充实的质料,或者说充实意义,为了规避质料自我充实的难题,这意味着,仍需对基础直观的感性内容和范畴直观一般质料的关系做出有效回答。实际上,建立在质料形式和直观内容截然二分基础上的构义理论遇到了它的基本限度,意义的起源并非来自构义质料和直观内容的关系,这里没有一种分裂了的意义形式和直观内容的重新聚合。在晚期的《经验与判断》中,由于观念意义不再被看成本质,那种作为范畴映现理论替代物的本质变更理论似乎也失去了效力,这意味着观念意义问题必须最终直接诉诸来自直观内容的一种发生学解释。

在一种对象化了含义上,范畴直观是意义是否在直观中构成问题深入的回答,这是因为范畴直观同时具有两重意义:一个对象化的观念含义和一个非对象化的充实意义,第一个含义取决于对第二个意义机制作用的回答,而后者又取决于如何解释充实意义和直观内容的关系。《逻辑研究》中的范畴直观从而表明自己首先和本质上应该是一种意义的感性起源理论,尽管它仍深陷形式和内容模式的桎梏之中。

直观和意义的问题是《逻辑研究》中最复杂的难题,它反映了现象学创始人在这个问题的自相矛盾的各种努力,但同时也留下了他思想运动的珍贵记录,它触及了《逻辑研究》几乎所有关键性工作及其限度。如果把《逻辑研究》这部现象学 历史 上的经典之作比作一个幽深曲折的迷宫,我相信,直观和意义问题则是走出这个迷宫的阿里阿德涅之线。

[1] 由于胡塞尔同时使用这两个概念是出于术语习惯原因,而不是内涵上的区分,一开始不应严加区分它们的不同,只是在后面的研究中,我才指出胡塞尔有时更倾向于把意义看作行为中的具体意义,在表述中使用的含义则更注重它的逻辑观念内涵。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现象学和认识理论研究》第一分册,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84,a52-53/ b152-53。在《逻辑研究》基本术语和文本的翻译上,得益于倪梁康先生的三卷出色译本(上海译文,1994-1999)颇多,个别基本术语的不同译法都标出了德文。

[2] 胡塞尔并未用这个概念命名第一研究的工作,我从德里达《声音与现象》(西北大学出版社,1973)那里借用了这个概念,但是我也不在德里达所主张的所谓 “先验还原”意义上使用它,而是根据波姆(r. boehm)所考察的结果,将之理解胡塞尔此时真正具有的“限制”含义。参见波姆,《从现象学立场出发》,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68,122页以下。

[3] 对比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现象学和认识理论研究》第一分册(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84年)a20-21/ b120-21和他的《逻辑研究》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论》(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5)§63。

[4] 对比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现象学和认识理论研究》第一分册(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84)a20-21/ b120-21和他的《逻辑研究》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论》a224、§64、§66。

[5] 《逻辑研究》第二卷,a486 / b214。

[6] 参见穆里冈(k. mulligan),《论感知》,载于史密斯和伍德霍夫主编的《胡塞尔剑桥指南》,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第171页。

[7] 《逻辑研究》第二卷,a486 / b214。

[8] 同上书,a486 / b214。

[9] 《逻辑研究》第一卷,a82 / b182。

[10] 同上书, b185。

[11] 胡塞尔,《逻辑学和认识论导论——1906至1907年讲座》,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84,第443页。

[12] 胡塞尔,《文章和书评(1890-1911)》,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9,第107到108页。

[13] 同上书,第406页以下。

[14] 《逻辑研究》第二卷,a504 / b232注。

[15] 同上书,a360-361 / b1381。

[16] 参见上书,a562 / b290、a360-361 / b291。

[17] 同上书,a385/ b2363

[18] 值得注意的是,布伦塔诺那里,作为意向行为,感知是判断,而不是表象。参见布伦塔诺《从经验的观点看心 理学 》,劳特里奇出版社,1973,第20、24页。

[19] 同上书,a365-366页。

[20] 同上书,a390/ b1415-416。

[21] 同上书,a559/ b288。

[22] 同上书,a563以下/ b291以下。

[23] 同上书,a524/ b253。

[24] 同上书,a532/ b260

[25] 同上书,a532/ b260

[26] 同上书,a51/ b151。

[27] 同上书,a567/ b295

[28] 《逻辑研究》第二卷,a52/b152。

[29] 胡塞尔:《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6,第285页。

[30] 同上书,第287页。

[31] 《逻辑研究》第二卷,a375/ b1398。

[32] 同上书,a387/b1411。

[33] 同上书,a388。

[34] 同上书,a260/b1267,请对比a400/b1426。

[35] 参见《逻辑研究》第二卷,a6/b14、a100/b199、a322等。

[36] 同上书,a392/b1417。

[37] 参见史密斯(d. w.  smith)和麦克因斯泰尔(r. mcintyre),《胡塞尔和意向性——对心灵、意义和语言的研究》,李艾德尔出版社,1982,第116页以下。

[38] 《逻辑研究》第二卷, a567/ b295。

[39] 德莱福斯(h. l. dreyfus),《胡塞尔的感知理论》,载于德莱福斯主编,《胡塞尔、意向性和认知 科学 》,麻省理工大学出版社,1982,第105页。

[40] 《逻辑研究》第二卷, a568/b296。

[41] 同上书,a565/b293。

[42] 同上书,a560/b288。

[43] 参见《逻辑研究》第二卷,a554以下/b283以下。

[44] 同上书,a590/b2118。

[45] 同上书,a712。释义是构义的同义词,在第二版中胡塞尔用构义概念完全取代了释义。

[46] 同上书,a363/b1364。

[47] 参见波姆,《从现象学立场出发》,第106页以下,另请参见索可洛夫斯基,《胡塞尔构成概念的形成》,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6年,第99页以下。

[48] 参见贝耐特(r.  bernet)、凯恩(i. kern)、马尔巴赫(e. marbach)主编,《胡塞尔现象学引论》,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第116页以下。另请参见让(b.rang):“映现和自身给予性——胡塞尔早期作品中感知现象学的窘境》,载于《现象学研究》第一期,1975年,第105-137页。

[49] 贝耐特:《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概念》,载于耶瑟林(s. ijsseling)主编,《胡塞尔专刊和胡塞尔研究》,克鲁沃出版社,1990,第61-80页(参见倪梁康先生译文《胡塞尔的“noema”概念》,载于赵汀阳主编,《论证》,1999,第150-170页)。

[50] 韦尔通(d. welton):《意义的起源——对胡塞尔现象学开端的批判性考察》,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83,第212页以下。

[51] 《逻辑研究》第二卷,b2 = 5 \* roman v。

[52] 胡塞尔,《算术哲学》,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0,第16、63、68、69页等。

[53] 《逻辑研究》第二卷, a645/b2173。

[54] 图根特哈特(e.tugendhat):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真理概念,瓦尔特•德•格鲁特出版社,1970,第123页。

[55] 《逻辑研究》第二卷, a646/b2174。

[56] 同上书,a647/b2175。

[57] 参见门什(j. r. mensch),《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存在问题》,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0,第145页。

第9篇

[论文摘要]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出发,论证了发展和创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发展和创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底线是“价值创造一元论”,墓本任务是深入研究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性质。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

劳动价值论是指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地吸收了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价值论的合理内容,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可高度概括如下:一是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是不同商品进行交换的比例的基础,它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是创造价值的唯一要素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其他任何生产要素都不是价值的源泉,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抽象劳动,即无差别的人类脑力体力的耗费,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但它不是价值的源泉;三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活劳动,即正在进行的生产过程中耗费的抽象劳动,物化劳动作为过去劳动的凝结物,在新的商品生产过程中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商品价值中不包含任何一个自然物质的原子。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彻底的一元价值论。

二、发展和创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必要性

(一)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客观历史条件与现时代存在巨大的差别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任何科学原理都是对特定条件下的特定问题的分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产生于130多年前工业化初期的蒸汽机时代,而当时的生产方式、劳动形态、商品形式和财富构成等都与当今有着巨大的差别。因此,分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能脱离对那个特定时代特点的分析,概括地讲,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客观历史条件主要如下。

第一,劳动形态主要表现为体力劳动。工业化初期,社会生产主要集中在物质生产领域,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比例相对较小,劳动形态主要表现为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生产中的体力劳动。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物质生产领域的体力劳动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虽然马克思也涉及到对非物质生产领域(服务贸易行业)的分析,但由于当时这些部门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影响力微乎其微,所以当马克思在谈到服务贸易时说:“资本主义生产在这个领域中的所有这些表现,同整个生产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可以完全置之不理”。

第二,劳动过程的知识含量不高。工业化初期知识、科学、技术不够发达,劳动过程的脑力支出、知识含量不高,简单的、以体力支出为主的、按时间计算的劳动是主要的劳动形式。因此,马克思还不可能对科技创新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独特作用加以系统论述。

第三,指挥、管理劳动还不能作为独立的劳动形态。工业化初期,随着产业革命和生产力发展,一边是资产者财富的积累,另一边是无产者贫困的加深,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创立之初,面对的就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尖锐斗争,劳动价值论创立的使命就是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不合理性和被新社会制度取代的必然性。在当时,指挥、管理主要还是资本家的职能,而资本家行使指挥、管理的职能与剥削目的是结合在一起的,而绝大部分劳动者是被指挥、被管理、被剥削的。因此,马克思就不可能把指挥、管理劳动作为创造价值的独立劳动形态来研究。

(二)当代劳动特征的变化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挑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新情况、新问题涌现出来,社会劳动出现了许多新特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了新的实践土壤。但是,按照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服务性劳动、科学研究劳动、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经营管理劳动,由于都不直接创造物质产品,都不创造价值。这一原创含义,与现实经济活动存在着巨大的矛盾,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遇到了一系列挑战。

第一,服务性劳动。第三产业又被称为服务业,在第三产业从事的劳动可称为服务性劳动。第三产业问题,是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时为了研究的方便而抽象掉的经济现象。第三产业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迅速发展,则是马克思未曾预料到的经济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的发展程度已成为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据统计,在西方发达国家和亚洲的一些新兴国家,第三产业产值所占的比重已达60%}70%。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产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已占到GDP的1/3以上,第三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大大提高,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比重日益增大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向理论界提出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服务性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是否都创造价值?

第二,科学研究劳动。当代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特别是在进人知识经济、新经济时代更是如此。科研人才的多少和水平的高低、科技创新能力的大小、科技对生产的装备应用程度和在经济生活的普及程度,早已成为决定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大小的重要因素。科学研究工作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生产经营中通过提高已有产品的生产效率或发明出新的产品,可以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使全社会的商品价值总量大大增加。如果坚持认为所有科学研究方面的劳动都不创造价值,就会严重压抑和打击这些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与当时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相适应,马克思重在研究和论述物质生产劳动。马克思也提过“精神生产力”这一概念,但没有进一步研究和论述。现代经济条件下,人们物质生活的消费得到了较大的满足,消费结构从温饱型向发展型和享受型转变,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文化生活上的满足和享受,精神产品的生产部门得到很大发展,也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生产任务,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精神劳动是一种艰辛的、探索性的复杂劳动,它创造了精神产品,而这种精神产品极大地满足了人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对于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应当把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作为重要的课题来研究和探讨。

第四,经营管理劳动。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范围扩大,产品日益精细、丰富,就越来越需要科学的组织与管理,经营管理劳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在现代高科技时代,对管理的要求更高,现代经济社会的管理者,必须具备专门化的知识储备。同普通工人的简单劳动相比,管理活动是管理人员从事的复杂劳动,管理劳动不是一般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而是高级的脑力劳动。因此管理劳动不仅创造价值,而且随着社会进步,其创造的价值会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劳动。

三、发展和创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现实可行性

(一)劳动价值论中的经济范畴会随着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马克思同历史上的经济学家,特别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方法论上的重要分水岭在于:马克思认为,经济范畴是经济现实关系的科学抽象,而随着经济的现实关系的变化,经济范畴也应当相应发生变化。马克思指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经济生活、社会经济结构、生产方式都不是“结晶体”,而是一个“变化的机体”。因而,人们认识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变化规律的范畴,也不是永恒的,而是处在不断变化发展和否定的过程中。有些经济范畴的内涵,会随着经济现实的变化不断更新其内容和性质,有些经济范畴只说明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现象,随着历史的发展,实质上它已不再适用,这时它只会作为人们认识经济现象的历史痕迹保留下来,而一些新的经济范畴会代替旧的经济范畴。

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是立足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劳动价值论是对商品经济现实关系的一种理论反映。没有商品经济社会的存在,就不可能有劳动价值论。我们应该看到,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是长期的、有阶段性的,这一发展过程必然决定着劳动价值论要随着历史发展不断地向前推进。所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是僵化的教条,而是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科学体系,创新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对商品经济现实关系的一种确切反映,是科学体系发展的必然途径。

(二)马克思为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和创新留下了广阔的理论空间

马克思有关生产劳动的论述对我们有很重要的启示,为发展和创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留下了广阔的理论空间。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他接着说,“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马克思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马克思又同时指出,“但是,另一方面,生产劳动的概念缩小了。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的生产,他实质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上面论述表明: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范畴的内涵也是随其研究间题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的,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含义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社会化大生产总体劳动中,生产劳动的范围不只是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还包括不一定要自己动手的科研、管理工作等。

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这种区分本身,……即同劳动独有的特殊性毫无关系,也同劳动的这种特殊性借以体现的特殊使用价值毫无关系。”马克思在考察服务劳动时,曾明确指出,服务是“以劳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在今天社会主义条件下,随着第三产业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含义也应当有所发展和变化,必须探讨和重新认识服务性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

(三)我国学术界的五次争论为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和创新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建国以来的五十多年,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大范围讨论有五次,包括涉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规律”和“生产劳动”等劳动价值论基本内容的前三次讨论,以及20世纪90年代初期关于“价值创造源泉”间题、世纪之交由“深化劳动和劳动价值论认识”再掀热潮的后两次讨论。

我国经济学界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五十年间的五次讨论,留给人们的思考和关注是深刻隽永而又经久不息的。总的来说,尽管每次争论的主题不完全相同,但争论发展的方向是一致的,即在尊崇科学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跟随时代的变化,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取得的成就来看,劳动外延的扩大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科技人员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企业主的劳动是否也有创造价值的一面,这些间题从马克思的有关社会劳动和管理劳动的二重性的论述中都可以找到支持的证据。而且从逻辑的推演和历史演进的角度,这些劳动成为价值的源泉并不真正构成问题。几十年来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取得的重大进展,为“发展和创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指明了方向,积累了大量丰富的理论财富,为创新劳动价值论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四、对“发展和创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展望

(一)发展和创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底线是“价值创造一元论”

马克思主张劳动价值论,但间题是,如何理解劳动?如果把劳动理解成活劳动,那么就是价值创造的一元论;但如果把劳动理解成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总和,那么劳动价值论实际上等同于多元价值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与其说是在捍卫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如说是否定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因为马克思明确讲过机器不创造价值,再者,如果说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我们该怎么理解马克思对要素价值论的批判?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目的,不在于研究怎样促进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生产,而在于揭示商品的社会属性,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于揭示剩余价值的源泉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在矛盾。从这一目的出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然是一种活劳动创造价值的“价值创造一元论”,否则,如果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就无法揭示商品交换关系的本质:人与人之间劳动的交换,也无法揭示剩余价值的源泉和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对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超过其自身价值以上的价值的无偿占有。如此一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就失去了科学的基础,从而陷人“破产”的境地。

坚持价值创造的“一元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区别于其他价值理论的根本界限所在,也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科学性最突出的体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坚持“活劳动价值一元论”,也就是说坚持活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是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前提,否则,就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否定,而不是发展。“价值创造一元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理论立场,也是我们创新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底线。

第10篇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与西方价值理论存在着重大的差别。马克思认为,生产过程中所投入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决定因素,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只能创造“财富”或使用价值,而不可能成为“价值”的源泉,并构成商品价值的实体。马克思的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理论被理论界概括为“价值源泉一元论”;且这种价值理论是彻底的“客观价值论”,即马克思认为,价值的决定因素是实实在在的,它完全取决于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劳动投入量大小或有无,而与人们的主观感觉或好恶没有任何关系。

但西方学者则不同意马克思的上述观点,在马歇尔均衡价值理论产生之前,他们或主张多元价值论,或主张主观价值论。价值源泉多元论的产生最远可以追溯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他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名言,为后来的西方学者们所普遍接受,并发展为劳动和土地等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多元价值论。(需要说明一点的是,马克思虽然也认同配第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名言,但是由于马克思认为财富与价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所以,尽管劳动和土地共同创造了财富,但是创造价值的就只能是劳动一个因素。至于西方学者则显然是假定“财富”与“价值”这两个范畴是可以等同使用的范畴。)依价值多元论的解释,价值的源泉不仅包括劳动要素,还应包括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就是说,构成产品成本范畴的各个因素都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因为在他们看来,从产品使用价值的创造或产品的供给离不开所有要素的共同配合。这种从供给角度或成本方面分析价值源泉的理论就是所谓的“生产费用价值论”。应该承认一点的是,尽管生产费用价值论从具体的价值决定因素来说是属于多元价值论范畴,但是如果从主客观价值论的划分来说,生产费用价值论则无疑可以归入客观价值理论范畴,因为成本投入对生产商品的企业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和客观的。

至于西方经济学中的主观价值论,虽然早于18世纪中叶就已出现,但完整理论体系的形成则是在19世纪70年代由奥地利学派门格尔、英国的杰文斯和洛桑学派的瓦尔拉斯等人完成的。他们在“边际效用”概念基础上指出,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并非供给方面的生产费用大小,而是消费者需求方面的主观因素,即商品给消费者所带来的边际效用大小才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唯一因素,这即所谓的“边际效用价值论”。据西方学者认为,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出现“彻底地解决了”斯密在《国富论》中所提出的“水与金钢石的价值悖论”难题。

边际效用价值理论的出现,标志着西方经济学中的主观价值论产生。那么,“价值”究竟是一个主观范畴还是客观范畴?19世纪末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家马歇尔通过均衡价值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和。在他认为,价值既取决于供给因素,又取决于需求因素,从供给方面来看,生产费用是决定产品价值的因素;从需求方面来看,效用或边际效用是决定产品价值大小或有无的因素。商品的最终价值决定在于供求双方的共同作用,这一价值理论就是所谓的均衡价值论或均衡价格论。由于供给方面的“费用”因素属于客观范畴、需求方面的“效用”因素属于主观范畴,因此,价值这一概念在马歇尔认为便既带有主观性,又带有客观性。

二、对私有经济的不同认识:价值源泉之争的实质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与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之间发生的价值理论之争,从形式上看是经济学理论本身或学术观点之争,然而,隐藏在理论背后的则是一个重大的阶级利益冲突问题,或者更具体地说体现了双方对发展私有制经济的态度问题。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所最终得出来的基本观点或结论是: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条件下,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利益冲突或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而生产费用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以及均衡价值论则无视资本主义社会中两大阶级之间的矛盾、对立与冲突,认为二者是和谐的关系。

熟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人都知道,马克思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以铁一般的逻辑推导,建立了他的剩余价值理论(即资本家剥削雇用劳动者剩余劳动的理论)并进而得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历史唯物主义结论。对于剩余价值理论的分析,马克思是通过对一个具体的生产过程的剖析来进行的,确切地说是通过对商品价值构成及形成的分析来进行的。马克思认为,生产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成本(工人的活劳动)和物力成本(机器设备、原料、燃料等生产资料)在形成为商品后或者说形成为使用价值后,其价值构成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和投入的物质资本相对应的不变资本价值:依据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的理论,机器、厂房、原料等物质资料是不可能创造价值的,它们在生产过程中只转移其自身价值,资本家投资于物质资料上的资本因此被称为不变资本;第二部分是和人力资本相对应的工资部分:依据劳动价值理论,这一部分是可以通过工人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来,它构成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新创造价值的一部分,在马克思资本理论中,它被称为可变资本;第三部分是超过生产之初所投入的资本量的价值量:这一部分就是剩余价值。根据活劳动创造价值而物化劳动只转移价值却不创造价值的理论,剩余价值部分显然只能来自于工人的活劳动本身,而与资本家所投入的物质资本是没有关系的,物质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仅限于创造使用价值。由些马克思得出结论,资本家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即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制度)而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就彻底地体现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剥削的程度或剥削率则可以通过剩余价值在可变资本或工资中的比率来衡量。进一步地,对于资本家这种无偿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行为,无产阶级显然应该联合起来进行抗争,确切地说是应该联合起来共同这种人对人实施剥削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度,建立一种劳动者联合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社会。可见,“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劳动价值理论最终的必然结论。

然而就西方经济学家来说,对现存社会制度(即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永恒性和合理性的判断与认识,使得他们自然要坚决抵制并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否则他们将无法抵挡马克思的铁一般的逻辑推论。的确,依据西方学者的价值源泉多元论,是无法得出消灭私有制的结论的。因为根据生产费用价值论,不仅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投入创造了价值,而且物化劳动(即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了价值,这样自然地,资本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便天经地义;顺理成章,西方经济学家也就认为,资本对雇用劳动的剥削无从谈起,消灭私有制便没有必要或依据,资本主义社会成为一种永恒不变的理想社会。生产费用价值论被均衡价值论取代后,西方学者进一步地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永恒不变的假定前提下,再象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那样继续关注价值理论的讨论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因此,他们也就将研究的重点更多地投放在价格理论上,而非价值理论上,在马歇尔看来,讨论价格问题的意义已超过价值问题的讨论,这一观点几乎为现代西方所有经济学家所接受。

三、“价值”定义的差异:价值理论存在分歧的直接原因

价值理论之所以存在分歧或争论,根源虽然在于争论双方对“私有制经济”合理性以及“消灭私有制”的认识迥然不同上;但直接的原因则在于论战的双方所给予的价值范畴的定义是不同的。换言之,马克思价值理论中的“价值”范畴和西方经济学中的“价值”范畴存在着定义上差别。由于大家是在不同的含义上理解“价值”这一范畴,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马克思理论中所讨论的“价值”并不是西方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价值”;而西方经济学中所说的“价值”含义也绝对不是马克思意义上的“价值”。这样,在不同的“价值”定义基础上讨论价值的源泉,显然不可能形成一个统一的价值理论。其实,什么是“价值”与什么是“价值的源泉”(或价值的决定)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前者是对“价值”这一概念本身下定义,后者则是探讨决定“价值”量的具体因素或者说探讨价值的实体是什么这一问题。

众所周知,经济学家的重要任务或使命之一是研究如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然而现在我们发现,在价值理论的讨论中,我们这些以讲究效率而著称的学者们却陷入了一个永远不可能得出一个确切结论的无谓争论之中,也就是说,在不统一“价值”范畴定义的前提下争论价值的源泉只能是浪费时间与精力。我们认为,如果理论界需要将价值源泉问题讨论清楚,那么,首先应该讨论的是价值的概念本身,即我们所习以为常的“价值”范畴,到底该如何定义?

概括说来,理论界对于价值范畴本身的(经济学)定义或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斯密对价值的定义。斯密接受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带有表面化或现象化的看法,他认为,“价值”一词通常有两种意思,一方面是指“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指“交换价值”。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斯密说:“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1)

二是马歇尔对价值概念的理解。针对斯密将价值解释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观点,马歇尔说:“经验已经表明,把价值这个字用作前一种意义是不妥当的。一个东西的价值,也就是它的交换价值,在任何地点和时间用另一物来表现的,就是在那时那地能够得到的、并能与第一样东西交换的第二样东西的数量。因此,价值这个名词是相对的表示在某一地点和时间的两样东西之间的关系。”(2)简言之,在马歇尔认为,所谓价值,主要就是指物品的交换价值或价格。正是在将价值定义为价格的基础上,马歇尔才得出了价值(价格)取决于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的共同作用的均衡价值(价格)理论,其中,决定供给价格的因素是生产费用的高低;决定需求价格的因素是边际效用的大小。撇开这种将价值直接定义为价格的做法是否合理问题不谈,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基本上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三是马克思对价值概念的解释。马克思是通过对交换价值的分析着手进而从更本质的方面或更深层次引出价值范畴的。马克思说:“同一种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个共同的东西。”“如1夸特小麦=A担铁,这个等式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因而这二者都等于第三种东西,后者本身既不是第一种物,也不是第二种物。这样,二者中的每一个只要是交换价值,就必定能化为这第三种东西。”这里所说的“第三种东西”或“共同的东西”是指什么?通过分析,马克思首先排除了使用价值,因为“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他还说:“如果真正把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就得到……它们的价值。因此,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3)根据马克思的上述一系列论述,我国理论界对价值范畴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个定义就是学过《政治经济学》的人都知道的那一句话——“所谓价值,就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由于价值这一概念在我国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被直接定义为“抽象的人类劳动”,因此显而易见,任何对劳动创造价值理论的指责甚至所表现出来的丝毫怀疑都是徒劳无益的。

综合马克思的论述不难发现,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中,价值的内含更多的是从本质上来加以概括的,这就是说,价值作为不同使用价值相交换时所体现出来的“共同东西”,它是商品经济社会所特有的历史范畴,它代表了或体现着一种社会关系,即商品生产者之间互换劳动的关系。

四、劳动价值论:一个建立在严格定义与严密前提下的宏大理论体系

如上所述,马克思是从交换价值的分析中引出价值范畴的,紧接着他便给价值下了一个非常本质化的定义,这个定义奠定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理解价值源泉一元论和价值源泉多元论的区别,关键之一就是应该把握双方在价值范畴定义上的差别。价值源泉多元论接受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现象化看法,把价值视为“所能交换到的其它商品量或货币量”即交换价值或价格;而马克思的价值源泉一元论则在严格区分“价值”与“价格”概念的基础上,赋予价值一个新的或本质上的解释,即“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4)

至于商品交换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究竟是什么,马克思通过分析发现,它不可能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因为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是不好进行比较的,这样只能从“交换双方都是劳动产品”这一共同点出发寻找不同商品相交换的共同基础。但价值源泉多元论者则不同意这一说法,他们坚持从“使用价值或物的有用性”方面探讨商品交换时所体现出来的“共同基础”,并认为不同商品尽管使用价值不同,但在满足人类需要和欲望方面却有“共同性”,这即商品对交换者而言是有效用的,无效用的物品是无价值可言的。(5)最终西方经济学中便逐渐形成了“边际效用价值理论”。这里需要指出一点的是,马克思虽然不同意将使用价值视为价值的源泉;但是他却没有完全否定“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在价值实际形成中的巨大决定作用。例如马克思曾指出:“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现行教科书简单地将价值定义为“抽象的人类劳动”是不太严谨的,至少应在劳动一词前加上“有用”或“有效”等限定词。否则劳动一词前面若没有“有用、有效”之类的限定词,那么就会陷入两个因素(劳动与有用性)交叉或轮流决定价值的实际形成的困境,这就是说当商品有使用价值时,“抽象的人类劳动”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但是当商品没有使用价值或者说劳动无效时,“使用价值”在价值形成中就会起“一票否决权”的作用,成为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换言之,马克思认为劳动有两个含义,一种劳动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另一种劳动是不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其中,前一种劳动可以称得上是真正的劳动或有用的劳动,它创造价值;后一种劳动则“不能算作劳动”,是一种虚假的、不创造价值的劳动。“劳动创造价值”理论中的“劳动”显然是指那些能创造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而不包括“不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在内。

接下来还有一个“劳动的个别性与社会性”问题。由于马克思发现了个别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大小存在悖论,因此马克思认为:“只有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这意味着,马克思也发现了“社会需求”是价值决定中的潜在力量。由于商品的价值只能相对地表现出来,即通过另一个商品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实际上只能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能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而交换本身即意味着供给者和需求者必然同时出现,并且互为前提、相互作用。可见“价值”概念本身必然蕴含着供给与需求的共同作用,简单地认为马克思否定需求参与了价值的形成与决定是不正确的。马克思其实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需求对商品价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即需求方对供给方所付劳动量的认可程度决定着该商品的实际价值量或市场价值量,这样劳动付出小,并不一定意味着商品的价值量就小,如果社会或消费者认同,少量的劳动也可表现出大量的价值,(按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提品的生产者即如此。)反之,劳动付出量大也不必然体现较大的价值,在社会不接受的情况下,大量的劳动付出也可能不形成或只形成一部分价值,(按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提品的生产者即面临此命运。)必须承认,马克思的分析是符合商品价值的实际决定过程的。

既然劳动价值论并没有否定需求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那么也许有人要问:劳动价值论和马歇尔的供求价值论还有区别吗?回答是肯定的。这即马克思认为,当供求平衡时,商品价值量的大小也就是商品价格的高低,唯一地取决于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投入状况。而西方经济学则认为,即使商品供求平衡,从供给方面分析,决定商品价值量大小的因素也不可能只有劳动投入一个,还应该包括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素在内。因为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素参与了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财富的创造过程,它们对社会总价值的形成起了一定的作用。由于马克思虽然赞同配第的“劳动与土地共同创造财富”的名言,但却否定土地创造价值之说,因此可见,马克思实际上将“价值”与“财富”又视为含义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马克思对“价值”内涵的严格界定再次成为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关键。)实际上,只有对“财富”与“价值”赋予不同的内含,劳动价值一元论才能成立,我们才可以说“劳动、土地、资本等全部生产要素参与了财富的创造过程,但只是其中的部份生产要素即劳动创造了价值。”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一个建立在严格的定义和一系列严密的假定前提基础上的宏大理论体系,在任何一个环节放弃或忽视了其中应有的假设前提,都将会导致劳动价值论难以贯彻到底。归纳说来,这些必要的前提或基本观点包括:第一,“价值”与“交换价值或价格”是内含迥异的两个概念;第二,商品的使用价值或物的有用性不具备可比性,因而不能成为交换中所体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第三,劳动有“有用劳动”和“无用劳动”之分,“劳动价值源泉一元论”中的劳动是特指有用的人类劳动,不包括无用劳动在内;第四,“价值”与“财富”因而“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是有本质区别的两类范畴等。

必须认识到的是,只要坚持了上述理论前提或基本观点,按照马克思的逻辑思路去思考价值决定问题,结论必然是劳动创造价值,资本和自然资源等要素不创造价值。我们认为,坚持劳动价值论不能简单地坚持 “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 这一个结论,同时更应该坚持上述各假定前提,因为任何忽视或放弃上述分析所得出的理论前提或基本观点的做法,都将会导致价值源泉一元论难以贯彻到底。

注 释:

(1)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25页。

(2)马歇尔.经济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1页。

(3)马克思.资本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9-51页。

第11篇

【关键词】管理哲学 企业战略管理

前言:管理哲学在企业战略管理中应用主要任务在于其必须在实际行动之前,如果哲学家不能够成为企业管理人员,那么企业管理人员一定是一名哲学家。在经济环境快速变化的环境中,企业想要快速发展,企业战略管理方式、理念及思维方式都应该不断更新,传统战略管理方式、理念及思维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管理人员是企业战略管理的主要决定者,必须要在哲学观念宏观引领下,在企业战略管理实践中融入管理哲学观念。解放企业人员观念,转变思维方式,真正发挥出管理哲学的价值。

一、企业战略和战略管理的哲学省察

(一)企业战略的哲学基础分析

本文在对于管理哲学视野下企业战略管理问题分析中,笔者想要以哲学作为基础,对于哲学内涵进行深层次分析,从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基础上寻找答案。从战略表面上分析,战略一词包含多种含义,例如计谋、方法等等,但是将这些含义进行归纳,就能够对于战略有着整体性认识。战略首先就需要明确一个发展方向,然后在对其进行细致性划分。企业在制定战略管理时,首先就需要将企业现代化发展建设的目标及最后预期成果,但是企业想要将所制定的目标真正落实,就需要制定针对性的计划,并且将计划逐渐在企业发展建设中推行。战略从开始的设想一直到最后的落实,需要一个连贯性作业,这就需要思想对于战略整体进行分析。思想观念对于战略整体性分析,这样才能够让战略在实际落实中具有哲学性色彩。战略在落实中还具有一定整体性及阶段性,一方面战略需要一个整体性方案,另一方面在不同阶段落实中又独立性存在。想要正确认识到战略重要性,首先就应该认识到决策对于战略的重要性。企业在现代化经营建设中,想要将任何目标完成,都需要管理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二)企业战略管理的哲学范畴分析

战略管理虽然具有的含义多样性,但是还是属于哲学范畴之内,这就需要对于战略管理进行整体性概括,这样才能够将企业战略管理的哲学范畴进行固有化及精准化定义。哲学范畴内的企业战略管理,是将企业战略管理中最本质性因素直观性反馈出来,因此需要将战略所具有的特殊多样性含义包括在内,不仅仅具有抽象性,还能够在实际应用中落实。正是由于企业战略管理的这种要求,管理人员必须从哲学范畴内对于企业战略管理进行高度性概括。

企业在经营建设中的常见性活动就是战略管理。这种活动已经参与到企业生产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中,进而让企业在现代化建设中拥有秩序化的系统结构,保证企业现代化发展建设的稳定进行。由此可以发现,战略管理是一项具有综合性及前瞻性的社会性活动,在实际应用中宏观并且普遍。

在对于战略管理在哲学范畴之内简单性研究后发现,战略管理理念及手段已经在企业战略管理中开始应用,通过对于现状分析本质,并且探索出企业战略管理中所具有的哲学韩毅。管理哲学虽然已经融入到企业战略管理中,但是其自身还是十分抽象性集合,需要对其深层次研究分析,这样才能够认识到企业战略管理本质,逐渐从管理哲学下对于企业战略管理问题多方位分析,创建完善的占七夜战略管理哲学体系。

二、企业战略管理实践层面上的研究

(一)企业战略管理实践的环境系统

企业战略管理是根据外界环境的改变下的产物。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在制定战略管理中也开始逐渐向全球性发展。二十一世纪是一个挑战及机遇共存的时代,也是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企业战略管理方案的制定就是由于经济快速发展所造成的,主要目的就是让企业能够适应时展。

美国的《商业周刊》是最早对于新经济思想进行宣传的,目前人们在对于新经济发展建设主要从两个角度分析,首先就是经济全球化建设,其次就是信息技术革命。对于新经济精准性含义,现阶段研究人员还没有给与一个准确性定义,因此新经济在不同场所的应用中具有不同含义,但是可从广义上暂时将新经济定义为:以信息技术作为典型的科学技术对于经济增加促进的一种新经济形式。新经济之所以称之为新,主要原因是由于推动经济增加的动力信技术含有全新的含义。信息技术的产生不仅仅加速了信息传递,对于社会发展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信息技术对于让人们的生活工作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例如电子商业、信息高速公路等等。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信息时代已经逐渐产生,信息技术对于人们所造成的影响也刚开始显露出来。总之,新经济对于企业战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企业想要与逐渐提高自身发展规模,就需要不断转变观念,加速企业战略管理改革,发现企业战略管理与新经济之间的结合点。

(二)企业战略管理实践的内在系统

伴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逐渐在社会中普及,企业经营建设环境更加复杂,这就对于企业内部管理系统造成了严重影响。企业为了能够应该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开始加快了信息化建设程度,对于企业内在系统进行全面性改革,但是企业内在系统改革在于企业发展环境相结合的时候,企业原先所制定的战略管理方式已经不能够适应企业发展建设,这就需要对于企业战略管理方式进行改变。

1企业战略管理观念变革

在新经济时代中,对于企业发展建设造成影响最为严重的就是企业在观念上的冲击,如果要是不能够对于企业观念进行变革,那么所制定的战略管理变革难以顺利开展,这也是企业在经营建设中一直强调转变观念的主要原因。其实从一定角度而言,企业在经营建设过程中的相互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的就是企业战略管理之间的相互竞争。有报道就就曾经所,企业管理人员将主要的管理精力都花在了对于企业战略管理研究上面,但是现在国外企业管理人员对于企业战略管理研究有限。缺乏完善企业战略管理的企业在所能够发展建设的时间有限,只有能够灵活合理制定企业战略管理观念的企业才能够保证可持续性发展建设,这种企业管理人员能够对于企业发展建设不断进行引领,而不是盲目性质的跟随。

2企业战略管理手段和方式改革

企业所使用的管理模式应该与企业自身发展水平相一致,其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就是管理模式中的信息流通及处理形式上的区别。在工业经济环境中,企业生产高度集中,进而企业内部信息传递及处理也高度集中,进而形成一种等级式管理模式。但是在新经济环境中,互联网技术及信息技术的改善发展,企业每天所需要处理的信息数量已经快速提升,竞争环境也越加激烈,人们不仅仅能够传递信息,还需要能够对于信息快速反应。企业组织结构的改革最为显著性特点就是管理权力由刚开始的高度集中转变为分权。电力商务在不同发展建设中,企业战略管理制定由传统的决策中心逐渐开始向多个中心所分散,企业不同部门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逐渐参与到决策过程中,这样能够整体性提高企业决策水平。

(三)企业战略管理对策

1企业在制定战略管理目标时应该避免误区

企业发展规模的扩大并不表示企业所能够获得的经济效益增加,将劣质资产归纳在企业资产总值的方式,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让企业经营规模得到快速增加,这种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企业管理人员急功近利的观念。企业在执行战略管理目标时应该避免急功近利的观念,不要对于企业快速增长过于关注,应该逐渐让其超越同行业对手。在制定战略管理目标的时候,应该与企业自身经营建设情况相结合,不要片面求大。企业只有制定与自身相吻合的战略管理目标,才能够让战略管理目标对于资源能力相吻合,真正发挥出战略管理目标的价值,推动企业快速发展建设。

2企业在制定战略管理时应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战略管理

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要是能够以战略管理的角度对于企业经营建设进行分析,那么管理人员一定能够利用外部环境及企业自身所具有的优势,将对于企业经营建设的风险数值降到最低,进而企业才能够在竞争激励的市场环境中稳定发展建设。例如,联想企业在制定战略管理过程中,首先就是对于企业发展定位系统习惯分析,设计“专业化发展、本土化经营” 的战略管理目标,进而真正发挥出战略管理目标的真正价值,推动联想企业的发展建设。对于在制定战略管理还尚未成俗的企业来说,如果战略管理在制定过程中仅仅通过企业管理人员制定,所制定的战略管理目标一定较为片面,因此企业通过将战略管理制定工作委托给专业化机构进行,防止盲目性跟随其他企业。委托给专业机构是企业在制定战略管理中十分有效的方式,但是战略管理在实际落实需要企业与专业机构的共同努力。企业战略管理应该与企业长时间的经营建设模式与针对市场资源相结合,进而让企业能够在市场经营建设中长期具有一定优势。在对于企业战略管理制定时,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就是利用企业自身所具有的优势,其次就是发挥优势避开风险,最后就是克服弱点抓住机会。

结论:企业在现代化经营建设中已经离不开战略观, 但是现阶段对于战略管理研究还主要停留在对其含义上面,也就是通过经济视野对于企业战略管理进行分析,从管理哲学视野对企业战略管理分析的文献有限。但是我国企业在制定战略管理通常都是以发达国家的企业战略管理作为基础,在这种条件下,如果让“管理哲学”与“企业战略管理”相结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是从战略管理角度对于二者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管理哲学视野下企业战略管理进行分析,帮助企业现代化发展建设。

参考文献:

[1]贾旭东,郝刚,岳汉萍.虚拟企业战略管理基础问题研

究――范式与主体[J].华东经济管理,2013,07:102-107.

[2]李群奎.我国中小企业战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J].企业导报,2013,18:62-63.

[3]蒋国虹.我国中小企业战略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

商界(上半月),2010,10:161-162.

[4]王双苗.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人力资源战略管理问题分析

[J].社科纵横,2012,01:28-29+47.

[5]赵凤梅.我国企业战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

商场现代化,2012,16:10-11.

[6]申姝红.新时期企业战略管理问题探讨[J].淮海工学院学

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1:88-90.

[7]李石英.中小企业战略管理中的瓶颈问题分析[J].中国商

贸,2011,30:70-71.

第12篇

论文摘要:价值范畴具有商品价值和社会核心价值双重功能。本文认为,以往对马克思价值范畴的理解过于简单化;马克思价值范畴中的商品价值是演进的,它不仅包含劳动价值概念,而且包含劳动价值概念向生产价格概念的转形;马克思价值范畴中的社会核心价值是复杂的,它不仅阐明了劳动生产方式与资本生产方式的矛盾,而且阐明了前者向后者演化的必然。

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术界出现的劳动价值理论研究热潮至今已悄然退去,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那些热门话题也从学术刊物上逐渐淡出。管理论研究并没有划上句号,但无可讳言的是,解释当今现实已成为劳动价值理论不堪承受之重,近期试图修缮劳动价值理论的种种努力也几乎都没有得到普遍认同。解铃还须系铃人,摆脱理论困境的出路还是只能到马克思那里去寻找,除此别无选择。本文主张回到马克思,重新把握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真谛,以利于今天从基础理论上着手来解疑释惑。

一、价值范畴的双重功能—商品价值和社会核心价值

为了准确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首先必须了解价值范畴的双重功能川。

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范畴一般是指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价值,它指称的是商品进行交换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比例关系直接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额,也就是价格。价格是商品交换比例关系的现象,现象背后的本质就是价值。价值隐藏在价格背后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只有经过理论抽象才能够显示出来。经济学家为了研究社会经济生活的规律必须从理论上抽象出商品价值,但由于每一个经济学家在抽象商品价值时的视角或方法不同,得出的价值概念是不一样的。比如有劳动价值、效用价值、生产价格和均衡价格等等。这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

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后来被泛化到哲学和其它社会科学领域,常常被用来说明人们评价事物的态度。评价社会现象的态度归结起来就形成了社会价值观,在社会价值观中必然存在着一个起主导作用的社会核心价值。社会核心价值是对社会现象的基本价值判断。其实,任何一个经济学家在界定自己的价值范畴时,不仅旨在说明如何从技术上对商品价值进行计算,而且也在表达他对特定社会现象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价值范畴一方面反映了经济学家对商品价值本质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经济学家抱持的社会核心价值。当然,不同的价值概念暗含的社会核心价值也是不同的。比如,劳动价值概念暗含的是“劳动一元”的社会核心价值,它在褒扬劳动要素的同时贬斥所有非劳动要素;生产价格概念暗含的则是“要素多元”的社会核心价值,它承认各种要素(包括劳动要素)的社会贡献。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根据劳动价值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劳动价值理论,规划和建设了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社会经济生活。在这种社会经济生活里,社会核心价值是劳动要素至上,资本等非劳动要素遭到贬斥。自从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步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艰难历程。

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资本、管理和科学技术等非劳动要素的作用日益显得重要起来,因而在社会核心价值中必须承认这些非劳动要素的地位,这就与既有的社会核心价值发生了冲突。无法避免的冲突迫使人们不得不对劳动价值理论进行再认识。

价值范畴的双重功能使基础理论研究陷入了尴尬境地。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劳动价值理论视同于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误以为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社会经济生活是在马克思学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眼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正在向劳动价值理论提出挑战,这也就意味着对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否定。虽然在深化认识劳动价值理论的过程中,当下巫需解决的问题—即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似乎已经找到了根据,但是有关基础理论—价值范畴—的创新毋庸置疑地暂时搁浅了。

难道我们就不能摆脱这个困境了吗?其实,出现这样的困境,并不是马克思的错,而是以往人们误解和曲解了马克思所造成的。这种误解和曲解的最根本之处就在于误读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或者说简单化地理解了马克思的价值范畴。下面让我们从商品价值和社会核心价值两个方面重新解读马克思的价值范畴。

二、马克思商品价值的演进性

商品价值中的劳动价值概念最早是由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抽象出来的。在配第那个时代,自然经济日趋解体,商品货币关系日益发展,但当时的主导产业还是农业和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手工业。因此在那个时代,劳动可以说是一切生产过程中占据支配地位的要素,其他非劳动要素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配第通过对实践的观察,在《赋税论》(1662)等著作中就已经提出商品价值取决于劳动、商品价值量要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等劳动价值概念原初的基本命题。

威廉·配第的《赋税论》发表一百年以后,亚当·斯密开始着手构建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到了斯密身处的那个时代,已经是工场手工业鼎盛时期,也是市场经济成长时期,资本要素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以至于使得资本要素逐渐占据了支配地位,劳动要素则逐渐转换到隶属于资本的位置上了,其他非资本要素(包括技术和管理要素)也都直接为资本的增值服务。这时劳动价值概念的局限性已初见端倪。所以,斯密一方面强调他的商品价值是劳动价值概念;另一方面他又模糊地意识到“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劳动价值概念就“失效了”,社会通行的将是生产价格概念。马克思指出:“我们在亚当·斯密的书中不但看到关于价值概念的各种‘对立见解的痕迹’,不但看到两种,而且看到三种,更确切地说,甚至四种尖锐对立的关于价值的看法,这些看法在他的书中相安无事地并存和交错着”因此,“他的确把后来的所有经济学家……都引入了‘歧途”’后来的经济学家们互相争论时,时而接受斯密的这一方面,时而接受斯密的那一方面”因而他的学说成了截然相反的各种观点的源泉和出发点”。

斯密之后,古典经济学领域中形成了两个主要的流派:一个是以李嘉图为代表的劳动价值学派;另一个是起始于萨伊、完成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生产价格学派。李嘉图学派拘泥于斯密的劳动价值概念,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实践,他们也曾经试图把非劳动要素的内容纳入劳动中去,但终究没有成功。李嘉图学派的解体直接导致了古典劳动价值理论的失败。生产价格学派则完全放弃了斯密的劳动价值概念,直接承继了斯密的生产价格概念。

如果翻阅一下古典经济学时期的著述,我们会发现那个时代争论的问题同现在我们所争论的问题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许多问题在那个时代都已经讨论过,我们现在只是重复了前人已经做过的工作。这也并不奇怪,因为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与当时古典经济学家所面临的问题基本相同,都是市场经济成长过程中的实践对劳动价值理论提出的挑战,所以同样需要深化认识劳动价值理论,并对劳动价值理论进行创新。比较遗憾的是,中国最近的研讨却忽视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事实,那就是马克思在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时候,已经全面关注过他的前人所争论的一切问题,并且已经科学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当马克思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时,欧洲市场经济的发展较之斯密时代更加快了步伐,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资本、技术和管理等非劳动要素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了。马克思自然也要面临如何克服古典劳动价值理论的危机。马克思认为,劳动价值概念有其科学成分,必须坚决捍卫,但是像李嘉图那样不顾实践的变化一味固守劳动价值概念是不可取的;当然像生产价格学派那样断然放弃劳动价值概念,等于放弃了对事物本质的研究,这就把政治经济学庸俗化了,正因为此,马克思称他们是庸俗经济学。

那么,马克思捍卫劳动价值概念与李嘉图的做法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马克思超越李嘉图的根本之处在于他既不是固守劳动价值概念,也不是放弃劳动价值概念。马克思把斯密的商品价值中的劳动价值和生产价格这两个对立的概念有机地统一起来,并通过劳动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回答了实践对理论的挑战。这就是《资本论》著名的“价值转形问题”。这个问题自从《资本论》第三卷于1894年问世以来,在西方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已延续了一百多年仍未终结。对“价值转形问题”提出质疑的基本上都是从生产价格学派里发展起来的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家;为“价值转形问题”辩护的大多数都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从这场大论战的实质内容来看,质疑的一方竭力证明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不能成立或没有意义,其目的无非是想彻底摒弃劳动价值概念。而辩护的一方理所当然地要努力证明,马克思在坚持劳动价值概念的基础上成功地实现了价值范畴的革新。

我们以往并没有实行市场经济,对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感受不深,甚至体会不到它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可以说,对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最大的误解和曲解就在于没有真正理解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而把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简单化了。值得欣喜的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胡代光首开中国学术界研究“价值转形问题”的先河,后来又有许多学者纷纷加人这项重大研究的行列。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国内的研究还基本停留在“转形”能否成立的水准上,还没有把“价值转形问题”上升到马克思革新价值范畴的高度来认识并阐释它的当代意义。

当我们重新辨认马克思的商品价值之前,暂且绕过“价值转形问题”能否成立的争论,先假定它是能够成立的。这种假定也不是不可以,因为在尚未定论的“价值转形问题”大论战中,肯定它能成立的一方所进行的论证也是卓有成效的。在假定“价值转形问题”能够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来看马克思怎样通过“转形”革新了古典劳动价值理论的价值范畴。

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首先是一个历史演进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197一198页上有这样一段十分重要的论述:“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劳动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劳动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178-179马克思的这段重要论述说明了从劳动价值概念到生产价格概念的历史演进过程。劳动价值概念反映的是劳动要素占据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以下简称劳动生产方式)下呈现出来的经济规律,生产价格概念反映的是资本要素占据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以下简称资本生产方式)下呈现出来的经济规律。随着人类社会从较低阶段发展到较高阶段,必然要从劳动生产方式演进到资本生产方式,劳动价值概念也必然要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劳动价值概念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之后,经济规律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劳动生产方式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在社会经济运动中起作用的是劳动价值规律;而资本生产方式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在社会经济运动中起作用的是生产价格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主要阐述的是劳动价值规律,而到第三卷完成“价值转形”以后主要阐述的是生产价格规律。当然,从劳动价值规律再转向生产价格规律,内容更多,也更复杂,马克思对这些内容的描述并没有完成。恩格斯看到了这一点。他在《资本论》第三卷“增补”中,针对马克思这段重要论述说道:“如果马克思来得及把这个第三卷再整理一遍,他毫无疑问会把这段话大大加以发挥。现在这段话,不过是关于这个问题所要说的内容的一个大概轮廓。”

马克思的“价值转形”同时又是一个逻辑演进过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说,他的分析过程中将会出现两个概念:一个是抽象概念,一个是具体概念;他的分析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落实到《资本论》中,就是从抽象的劳动价值概念上升到具体的生产价格概念。这个逻辑演进过程构成了《资本论》的整体结构,第一卷从抽象的劳动价值概念开始,通过第二卷的中介环节,第三卷上升到具体的生产价格概念。马克思的逻辑过程与历史过程是一致的。

马克思通过历史和逻辑的演进过程把原来两个相互对立的价值概念—劳动价值概念和生产价格概念—统一为一个有机整体。可见,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是复杂的,其中包含劳动价值概念,同时包含生产价格概念,以及劳动价值概念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的过程。因此,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具有演进性。

三、马克思社会核心价值的复杂性

应该说,马克思的社会核心价值与他的商品价值是一致的,因为这是一个价值范畴的两个方面。既然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具有演进的特征,他的社会核心价值肯定也具有演进的特征。马克思演进的社会核心价值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两重意思。

马克思社会核心价值的第一重意思表达了历史演进的必然性,这个必然性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生产方式的必然性,劳动价值概念必然要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劳动生产方式必然要演进到资本生产方式。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和撰写《资本论》的初衷,恐怕不是为了表达他贬抑资本的社会核心价值,他想要表达的社会核心价值应该是用科学的态度来看待资本要素,用科学的态度来看待资本生产方式。所以,他把书名定为《资本论》,而没有定为《劳动论》或其他什么“论”,这充分说明他写这本鸿篇巨著的用意。在《资本论》以及马克思的许多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对待资本生产方式的科学态度和全面评价。从马克思复杂的社会核心价值来看,他不是简单否定资本生产方式,他首先是肯定资本生产方式,肯定这种生产方式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促进作用。马克思的这种价值取向,在他批判那些自诩为无产阶级反对派的观点时也可以见出,当时莱文斯顿等人对资本生产方式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成果持否定态度,马克思针对这种态度深刻地指出:“在这方面他们(虽然是从相反的一级出发)也具有政治经济学家们的局限性,即把这一发展的对立形式和这一发展的内容本身混淆起来。一些人为了这种对立的成果而希望这种对立永世长存。另一些人则为了摆脱对立而决心牺牲在这种对立形式范围内产生的成果。”

马克思社会核心价值的第二重意思表达了历史演进过程中内在的社会矛盾。由于劳动价值概念与生产价格概念是相互对立的,这种对立是这个历史阶段上社会内在矛盾的根源。所以,马克思在肯定资本生产方式的同时又认为,否认资本生产方式中存在的矛盾也是不科学的,这是他批判庸俗经济学的关键之处。庸俗经济学的要害就是想抹煞或掩盖社会矛盾。马克思认为,资本生产方式中最根本的矛盾是劳动和资本的对立,这种对立有时表现得十分尖锐,比如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所观察到的欧洲工人运动就是这种对立最激烈的表现。当然有时在政府和社会强有力的干涉下,又表现的相对缓和,比如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时所观察到的英国《工厂法》等法律颁布以后的情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说:

“所以,现在的统治阶级,不管有没有较高尚的动机,也不得不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把一切可以由法律控制的、妨害工人阶级发展的障碍除去。因此,我在本卷中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叙述英国工厂法的历史、内容和结果。”马克思深刻阐明了资本生产方式中社会矛盾的明显结果是有效需求不足,这是导致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马克思的预见在20世纪30年代的那场大危机中再一次得到证实。其时凯恩斯从有效需求不足这个事实出发,提出了政府干预的理论。这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出现的凯恩斯革命。凯恩斯并不承认他的研究与马克思有关,而且竭力反对马克思学说。凯恩斯的弟子罗宾逊却比较了马克思和凯恩斯的理论,得出其中许多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