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3 17:14: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情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众所周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也称之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各级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机关、各派和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所依法占有。目前存在七个方面问题:
1、管理的认识滞后。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改革问题上,至今仍然处在不断探索的阶段,尚未认识上的突破,原因有三个方面: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管理是合二为一,至今尚未有一致的共识。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主体与相应责任的落实尚不太明确。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措施受到利益意识的牵制。
2、管理目标被受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目前模式,仍然是加减变化中计划经济的版本,前些年改革中试图解决一些问题,但因火候尚未形成而被搁置。改革目标受制的原因有:①、不认可非经营性资产改革应该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②、不认可改革后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应该法制化。③、不认可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应该逐步程序定额管理。
3、管理中力量尚需要整合。非经营性资产在认识统一后,还有力量分散的问题,难于举起管理的重锤和改革利剑,改革举措多半无法触动深层次问题。非经营性资产购建管理与日常管理在整个资产管理中形成错位管理,相互间的工作沟通少,对于出现的问题,经常是处理意见不一,更难形成合力对付问题。
4、管理基础的相对薄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重要部分之一就是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之所以长期问题较多,与其管理基础相对较弱有着直接关联。①、领导的重视基础不够,重建设、轻管理,宁要数量,也不愿要质量。②、管理的技术基本不实,存在着严重的无账、账不健全或账实不一的现象。③、管理的标准基础不科学,在相关账簿中尚未反映土地的价值。④、管理的综合基础不牢靠,至今尚未建立相关管理数据库,管理中的综合可比度较弱。
5、管理中依法处置规范程度较弱。资产从形成到退出是管理应该监控的全过程;对于资产出现不适用、不需用,及毁损等情况,需要依托产权关系,依法处置。但是在实际中,仍有极个别单位在资产处置工作中,不按规章办事,在资产调拨、出售、报废和报损等方面,违规操作,逃离制度监控;甚至借处置之机,侵吞国有资产。
6、管理中效益与工作之比不甚理想。强调资产使用的经济与社会合一的效益问题是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最为愿意意识到的认识问题。但是在实际中,有些单位占有过量的资产,与所从事的工作量形成不了合理的效益之比。更有甚者,多余的资产成为单位创收入的出处。而且占有资产比例之大,但实际工作成效不好,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资产情况的一个灰色缩影。
7、管理中混合所有权与占有权。所有权与占有权没有依法分离,引发了资产管理陷入被动境地。个别单位混淆两权界限,把国有资产利益圈为小集体利益,刁难代表所有者权益的政府部门行使管理权限,如闲置房产和土地,有关部门无法介入管理,这一部分资产成为单位赚取本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条件。
二、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与管理的认识问题
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走向纵深阶段的今天,提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思考,并为此付出实施,其意义不亚于改革初期提出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不论是政治方面,还是经济方面。我们必须加深如下思想认识:
1、改革应该摆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管理位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部分资产在现代资产管理活动中,从各自的角度发挥的作用。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没有足够重视对公用性国有资产管理,弱化管理作用,增加财政负担。以至于因为资产掌握者是各级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和政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而以此圈定为权利资产,不与经营性资产等同进行改革。造成原因主要是相关的管理者缺乏从管理战略角度审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同样需要面临改革大趋势,所以国有资产改革还需补课。要从三个方面提高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急迫性的认识: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要与时俱进,必须进行改革;②、要提高领导干部的行政意识,从责任角度增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的思想意识;③、要扩宽改革实践的视野,从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中吸取经验。
2、改革中寻找解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良方。应该说,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需要通过改革才能解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不少问题。众所周知,在当前,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中有一些较深层的问题:①、所有权与占有权两权尚未分离问题;②、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标准尚未达到规范程度问题;③、行政事业资产存在经营成分问题;④、政府性资产总量得不到有效控制。这些是我们不可能从旧的思维中寻求出答案。惟有通过改革。首先机构改革,政府精简提效,可以提炼资产管理的有效模式;事业单位改制,可以使事业资产彻底转向社会化、市场化,缓和财政供需矛盾。其次要引入产权改革的思路,力促单位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解决政府机关中资产占有不均衡的问题。
3、全面提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的效益高度。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目前的累计水平已经超过社会经济发展的警戒线,这与没有形成科学效益观念资产应用管理有着直接关系。长期以来,资产配置是以人的需要为前提,忽略了因工作需要的基本要点,资产量无限增大,成为各级财政负担。因此,一方面要把握好非经营性资产管理质量关,建立科学的资产使用观念和效益理念,建立工作需要配购资产的机制,克服无序购建的不妥做法。另一方面,要树立资产效益全局性,杜绝效益的本位性,把各自的资产需求置于发展中的整体需要之中。
4、要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规范财政与财务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是现代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现代财政管理十分关注的对象,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衡,资产管理具有自己的特性,这是做好工作必须把握的尺度。因此,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活动,必须以扎实的财务基础作为先决条件。同时要做好财政管理和基层财务管理,必须紧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这一环节。为此须把握以下要点:要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融入财务管理之中,使资金转换为资产过程中处于规范效益要求中;使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始终处于监控有度之中。
三、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思路和做法
预算单位作为占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重要群体,在管理中把掌握的资产变为效益业绩资产是改革中应着力解决的问题,要在适应形势、力求改革、规范管理、平衡提效的思路框架下。积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1、抓好思想认识工程。统一思想认识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为此要做到制法、执法和用法三个层次的思想都要统一到如何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层面上。并做到四个方面认识的统一:①、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按照改革思路进行;②、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上下一致合力进行;③、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看准问题进行;④、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依法进行。
2、建立必要可行的法制工程。就目前而言,虽然《会计法》已经出台并执行多年,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增添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内容,使之更加完善。同时要不断从维护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出发,执行《政府采购法》。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制定《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规则》。
3、建立政府资产运作中心。在条件成熟时,取消单位资产所有权,成立政府资产运作中心,解决部分资产过于闲置,孳生本位主义的问题。目前要做好这样几个方面的工作:①、要按照法律要求,把土地房产产权在内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一并划入政府资产运作中心,使用单位只拥有使用权。②、把闲置资产归入政府资产运作中心,按照政府的“非转经”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经营与管理。③、要因地制宜制订预算单位资产配备体系和标准,解决好当前资产标准不一致等系列问题。④、要明确政府资产运作中心的责权利,确保国有资产的权益不流失。
4、建立资产处置统一机制。非经营性资产报废、报损、调拨、出售,及销账等日常处置管理工作,目前尚不太规范,要在统一规定下,变分散性为集中性处理,把资产处置工作纳入到财政工作范畴,通过不断地完善,使之成为有效地依法处置的机制。①、要通过行政授权,使成立并运作此项职能的机构权责相对应;②、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解决目前仍然影响资产集中处置方方面面问题;③、要强化基础性工作,在清产核资工作基础上,通过建立规范的管理数据库,掌握来自一线资产的基本情况。
县财政局于2008年增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2019年1月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根据《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在县财政局加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县财政局是县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经营收益全部纳入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口经营。
1.县人民政府建设和管理的廉租房、公租房、安置房等剩余房产和非住宅资产(门店、储藏室、车库等),由县国资局委托县民德公司统一经营。
2.城市无形资产,如城市公交站台、路线牌、候车亭、城区路灯广告、跨界广告牌、大型公益广告牌等资产,由县国资局委托县城市管理局统一经营。
3.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经营性资产、改制企业剩余资产,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非经营性转变为经营性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全部纳入“县国有资产经营中心”统一经营。
4.城区28处停车场资产,由县国资局委托智慧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经营。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一)坚持公开公正,资产处置更加透明。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的具体指导下,国资局一直作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专司机构,对全县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将职责定位在延伸财政管理职能上,做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来开展。依据《关于做好全县废弃矿山(受损山体)生态修复产料处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彭府办字〔2019〕97号),加大废弃矿山修复产生的砂、石、风化石料的处置力度,创新废料处置方案,全年废料处置12663万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坚持完善制度,资产经营更加严格。坚持用制度管事,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关进“笼子里”、晒在“阳光下”。明确经营资产收益政府与部门分配原则及经营性资产租赁方式、招租程序等;确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产租赁市场,公正合理确定承租人,提高资产租赁收入。2020年,全县公租房、廉租房租赁收入1050万元,非住宅资产拍卖拍租收入705万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资产租赁收入438万元。今年6月份印发《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意见》(彭府发〔2020〕8号),县国资部门积极指导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城发集团减免租金工作,摸清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的情况,做到底数清、家底明,按照操作流程对承租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免租金,全年一共为10家企业和661位个体工商户,减免2-7月份租金637.62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减免310.04万元。
(三)坚持规范操作,资产管理更加高效。一是严把信息变动关。要求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每月8号报送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表,及时全面掌握各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督促各单位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及时登记入账,对报废和处置的资产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予以销账,确保资产账实相符,避免了资产游离于账外,有效防止资产流失。二是严把报表上报关。按照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统一部署,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严把数据质量关,按时上报“地方债务形成资产报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国有企业月报表”“国有企业年报表”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三、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县在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处置做了一些工作和有益的尝试,但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要求还有些差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管理集中不够。目前,我县还有部分国有资产仍保留在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名下,2014年县委、县政府进行集中办公后,部分国有资产因远离原主管单位,且分布较为分散,致使县国有资产管理上还存在分散的问题。再比如,县教育局按照《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3—2018年)》要求,对我县教育网点布局进行了调整,造成乡(镇)及村级中、小学原教学点资产闲置,学校资产构成复杂,产权不明晰,资产管理不到位,处置程序不规范,未能充分发挥资产效益。
2.思想解放不够。这几年改革过程中我们也一直思考如何有效的利用好国有资产,也考虑到开发经营,但由于担心不符合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要求和规定,担心过度商业化,会增大政府风险,因而,让犹豫禁锢了我们的思路,捆住了我们的手脚,制约了我们的工作。
3.权证齐全不够。因各种原因,一些部门单位对本单位资产权属证办理工作未予重视,致使出现部分权证不齐全的房屋和土地,给资产管理和处置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现有的体制和机制与国有资产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思路,用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有效的机制,更加有力的举措把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经营好,把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这篇文章做大,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资产经营。国有资产经营工作虽然从制度上进行了规范,但少数单位、部分部门国有资产的经营尚未完全纳入县国资局统一管理,县国资局要加大管理力度,将全县所有单位全部资产统一纳入管理。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问题;措施
今年以来,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于2016年1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摸清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也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资产清查工作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清理,主要是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2.账务清理,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3.财产清查,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单位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和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4.完善制度,主要是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尚欠缺。如资产的卡片账基本信息录入不完备,部份设备的规格型号未填写或不全、设备的放置地点、使用人或责任人未填写或未根据地址和人员的迁移变动而变更,实物资产上未贴相应的资产编号识别,以及部分车辆的车牌号未及时登记,均造成账面资产与具体实物资产难以一一对应。此外在机构撤并改组以及人员新老更替过程中,部分资产管理人员之间的工作交接不到位,以至于新任资产管理员对单位资产的具体情况不够熟悉,以上问题均增加了资产清查工作的难度,并对资产的规范管理造成影响。
2.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出现财务账与资产卡片账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主要形成原因有:部分资产购入、处置、报废或调拨划入、划出,资产卡片已登记或转出,但财务未能及时入账;或财务已入账,但资产卡片未能及时处理。部分单位账账不符的情况已多年存在,此次清新进行了对账清理,增加了很大工作量。
3.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账面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一些往来账款甚至系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遗留事项形成,历经机构撤并改组,财务及经办人员更替,现有人员已无法解释当初挂账的成因,而且相关财务原始资料一时难以查找,造成无法在清查中对相关挂账款项进行清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
1.完善制度,明确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单位实际,对资产管理制定明确详细的操作性强的管理措施,从制度上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行为,堵塞管理漏洞。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现“物物有人管,人人都管物”,建立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组织健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切实转变观念,克服怕担责任、怕麻烦、“新官不理旧账”和“重钱轻物”的思想。充分认识和查找本单位在落实固定资产规范管理上存在的差距,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上“前清后乱、账物脱节”等问题。
2.规范流程,加强内控。一是规范配置管理。业务部门需增加配置资产时,应提出申请,说明增配原因、本部门的现有人数和现有相关资产配置情况等,办公室根据部门申请、现有资产配置数、资产配置年限和标准等情况,提出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意见,经财务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定;二是规范购置管理。购置资产到货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经办人将固定资产验收单及发票、合同等相关单据,交由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通过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填制录入和打印固定资产出入库单、卡片、条形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办公室或采购经办部门资产采购经办人员持发票、合同、固定资产卡片或入库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经费结算报销,财务部门必须依据办公室出具的固定资产卡片或入库单,方可办理结算报销及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三是规范处置及报废管理。当固定资产需处置时,要严格按本区资产处置相关文件和程序办理处置手续。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申请,经审核并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同意后处置,其处置收入应及时交财务作资金收入账务处理,办公室和财务门根据处置批准手续同时做好减少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3.开拓创新,科学管理。一是全面推行资产条形码管理,粘贴固定资产标签。今后凡是增加固定资产,必须粘贴条形码,条形码粘贴应统一规范,提高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二是定期核对资产账簿登记动态。会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每季度要核对资产账簿登记情况,如财务资产账与实物资产账不相符,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平衡。三是要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强化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指导、监督,上级部门要加强对系统所属单位的资产账簿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及时指导系统单位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信息化动态监督作用。对尚未处置的资产,搜集相关凭据,实事求是妥善做好盘盈、盘亏、报损、报废的处置工作,更加如实准确反映系统资产情况。
四、结语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资产清查的最终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应重视资产清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到位,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关键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 应用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179-01
一、内部控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应用的背景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改革综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逐步退出竞争性、经营性领域,转为加大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益性事业的投入,行政事业性资产增加较快,数量和规模不断上升,质量不断改善。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况和财政、审计部门开展的检查情况看,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弱化的现象十分普遍,主要存在着管理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与系统更新不及时、资产使用效率不高、闲置浪费比较严重、账务体系及会计监督失效等问题。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正成为各界关注的问题。
按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财政部明显加快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建章立制的步伐;逐步理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也得到了有效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形成了“重点有突破、难点有进展”的发展局面。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两个《办法》在管理原则、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等多方面进行了创新,购建起了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使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开始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
2.内控制度执行现状。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是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重大举措,对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是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单位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有助于避免或降低各种风险,提高服务和管理效率,保障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完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主要存在控制环境失效、风险意识不强、信息沟通不顺畅等问题。
二、以固定资产为例简述内部控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的应用
1.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目标:保证配置合理、计价正确、使用安全完整、处置合法。
2.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内容:取得与验收控制、使用与维护控制,盘点与清查控制、处置和转移控制。
3.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基本方法。(1)授权批准控制。凡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业务办理,必须明确授权审批人、审批范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各级管理者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会计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会计业务。(2)预算控制。单位通过预算编制、审定、执行、分析、考核和奖惩,明确权、责、利关系,建立事前编制、事中控制、事后评价的预算控制机制,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3)财产清查控制。通过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等清理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全面摸清家底,为加强监督管理奠定基础。(4)信息反馈控制。信息反馈既要反映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又要适应各级管理的需要。
三、内部控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应用的启示
1.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刻不容缓。目前,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却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单位要想得到好的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组织透明度和管理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够回到良性发展的轨道上来。
2.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要素体系的建设。针对当前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要素体系相对落后的现状,应积极构建并优化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的内部控制五要素。(1)内部环境是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基础。营造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环境,就要不断提高全员的内控水平,提高内控队伍整体素质,加大内控监督工作的考核力度。(2)风险评估是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通过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实现风险防控,使基于风险控制的内部控制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部分,并贯穿于单位各项管理好业务流程当中,从而覆盖全部业务环节、工作岗位,能促进单位完善风险预警,提升整体的化解风险能力,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3)控制活动是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构建完整有效的会计控制系统,就要规范和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加强对货币资金的控制力度;确定内部会计控制点;依据政策,监督和约束单位的经济行为,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一系列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4)信息与沟通是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按计划按要求编制各种统计报告。(5)内部监督是建立与实施有效地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一是加强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内控环节和内控岗位进行常规稽核和重点检查,建立以查为主,防、堵、查相结合的内控监督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二是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确立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完善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行为,逐步建成符合内控要求的监督队伍。
3.内部控制应注重创新。保持行政事业单位发展不仅要实施内部控制,更重要的是促进单位创新,有活力的内控制度应是推动单位创新的制度,对单位的创新工作给予足够的支持,在支持中给予创新给予实施的控制,防止在单位创新中给予舞弊行为,或者打着创新的旗号行舞弊之实,只有把控制和创新两种手段都运用好,单位才会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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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郭丽华.关于内部会计控制的几点思考.内蒙古医学院学报,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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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勇胜.关于医院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思考.医院管理论坛,2004(5)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含省属垂直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是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根据省直和所属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节能环保,国产、省产优先。
第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省机关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直单位工作实际合理制定、适时调整。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更新资产,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
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产调剂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机关管理局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省直同一主管部门各单位之间可优先接受调剂。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配置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五)实施处罚没收的资产;
(六)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调剂,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三)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按省机关管理局授权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和调剂的资产,由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反映。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领用交回、保管维护和损失赔偿等工作规程,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财务、技术和使用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将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责任和任务落实、分解到人。
第二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的软件要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直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本办法施行前,行政单位已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并按规定报送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审批。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土地、办公用房,以及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
(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
第二十七条(出租、出借审批权限)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办公用房之外,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
(三)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资产。
第二十八条 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借,按省机关管理局授权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省机关管理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对出租标的物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第三十条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高不得超过5年。
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应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含抵押,下同),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担保。
第三十二条 省直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出租、出借资产,省直事业单位应当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监管,同时在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四条 省机关管理局和省直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经营性行为应严格控制,从严审核(批),并逐步推进经营性资产分类、集中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直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实行资产绩效管理,推进资产合理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长期闲置、低效运转。
省机关管理局和省直主管部门要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集约利用土地、房产、交通工具和各类办公资源,探索通用设备公物仓、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途径,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能调剂的应优先选择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第四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授权主管部门管理,由主管部门制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三)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省机关管理局授权规定执行。
(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机关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政府。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四十五条 电器电子类资产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回收处理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调拨(划转)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机关管理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五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核准;由省机关管理局审批的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政府、省财政厅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六)省机关管理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除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政府、省财政厅组织资产清查外,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专项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实施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产权界定、资产登记与纠纷调处
第五十四条 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二)利用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发生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
(四)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产权界定工作的;
(五)省机关管理局认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妥当保管各类实物资产的购置凭证,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车、船和其他有权属登记要求的资产权属登记及其相关产权转移或变更。
省直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监管,建立健全各类权属资料和管理档案。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按照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机关管理局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范各类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上,向省机关管理局申请产权登记,并由省机关管理局核发《福建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省机关管理局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进行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机关管理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政府处理。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十一条 省直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规范本部门和本单位产权管理,确保资产权属清晰、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省机关管理局应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监管,通过资产统一权属管理等途径,有序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源统筹与整合,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六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加强资产信息化管理软、硬件建设,及时将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的信息及变动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如实反映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状况。
第六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国有资产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编报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和年度统计报告,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六十四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和年度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机构人员等基本信息;
(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资产情况;
(三)资产配置情况,包括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等情况;
(四)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资产专项管理情况;
(五)资产处置情况,包括处置方式、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房屋、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资产清查盘点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分析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和年度统计报告,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省机关管理局。
省机关管理局负责汇总、分析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健全和完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并逐步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考评。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省直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资产管理部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
(四)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五)擅自提供担保;
(六)不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七)报送虚假资产信息或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
(八)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省机关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含由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由省机关管理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省机关管理局根据垂直管理和特殊行业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完成。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委托管理权限内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向省机关管理局报告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包括蒲亭镇、宝塔乡、河东乡和园艺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由县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棚户区改造和工业园等建设进行拆迁所建的安置房,包括政府自建和开发建设的拆迁安置房。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安置房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县国土、县房管、县公安、县财政、县监察、县审计等部门和拆迁人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安置房资产管理。
第五条在拆迁项目启动时,由拆迁人会同县国土、县房管、县公安、县规划等部门及所在乡(镇、场)做好安置情况的调查摸底,填写《拆迁项目安置情况调查摸底表》(附表一),向县规划部门提供需要安置情况的基础资料,同时送县房管、县国土和县国资等部门。
第六条县规划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安置需要的基本情况,设置安置房开发用地建设条件,报县政府批准后,填写《安置房建设规划情况表》(附表二)送县国土、县房管、县国资部门。
第七条县国土部门根据县城建规划部门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出让条件,办理安置房建设用地手续。
第八条开发建设的安置房由拆迁人根据县规划部门安置房开发用地出让条件,按照县政府对安置房规划设计要求和优惠政策,与依法取得安置房建设的开发单位签订安置房开发建设协议,并送县房管、县国土、县财政和县国资等部门。
第九条拆迁人应保管好被拆迁人的基础资料,根据基础资料填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情况表》(附表三)送县规划、县房管、县国土和县国资部门。
第十条县城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安置房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拆迁人负责安置房核实登记,填写《安置房屋清册》(附表四)。《安置房屋清册》主要包括安置房建设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土地用途、建筑面积和权属等详细情况。
第十二条县房管部门应加强剩余安置房的管理及相关资料整理和归档,保证安置房手续齐全,账房相符。
第三章安置分配
第十三条拆迁人在分配安置房时,应严格依据各具体项目拆迁安置方案和拆迁协议进行安置。同时,根据拆迁安置工作需要,报政府同意可统筹安置。
第十四条拆迁人在组织被拆迁人回购时,被拆迁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拆迁补偿结清证明;3、被拆迁人身份证明;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拆迁人在安置被拆迁人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安置对象、拆迁面积、安置面积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后,一周内需将回购资金缴纳到指定的专户中。没有缴纳回购资金或没有缴清的,开发单位和拆迁人一律不得将安置房交付给被拆迁人。县房管和县国土部门不得为没有缴纳回购资金或没有缴清回购资金的被拆迁人办理房产证和分户土地证。
第十七条在具体工作中,因开发单位把关不严造成回购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从开发单位建造安置房的成本中扣抵。被拆迁人强行占用安置房的,按侵占国有资产处理。拆迁人在分配时,因把关不严造成回购资金不能收回的,除责令拆迁单位追回资金外,并严肃处理拆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
第十八条拆迁人在安置工作完成后,填写《安置房使用明细表》(附表五),《安置房使用明细表》包括安置房建设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权属和被拆迁人等详细情况。送县房管、县财政和县国资等部门。
第十九条县城乡建设、县国土和县房管部门应监督并配合开发单位及时办好安置房预售及验收发证的手续。
第二十条开发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持有经拆迁人、县财政和县房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安置房屋清册》(附表四),县房管部门才能办理相关续。
第二十一条开发单位在办理用地、规划验收时,必须持有经拆迁人、县国土、县规划、县房管和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安置房使用明细表》(附表五)和《回购安置房资金结算情况表》(附表六),县国土、县房管和县规划部门才能办理相关验收办证手续。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回购安置房的资金采取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即设立回购资金专户,专户由拆迁人、开发单位和县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由拆迁人负责将安置房回购资金交到指定的专户中。由县财政部门和拆迁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安置协议的约定及时与开发单位结算。属开发单位的建设成本,回购资金交到专户后,在五个工作内必须拨给开发单位,属县政府的资金统一上缴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和县财政部门应依据安置方案和拆迁协议,对被拆迁人回购安置房的资金要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由拆迁人汇同县财政部门填写《回购安置房资金结算表》(附表六)。《回购安置房资金结算表》包括应安置面积、实际安置面积、应交回购资金、实际交回购资金,送房管和国资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和县房管部门在每个项目被拆迁人安置完成后,一周内开展与开发单位核算实际建设的安置面积和实际用于安置的面积。对安置后剩余的房屋要登记造册填写《安置房资产移交清册》(附表七),交县房管部门存档备案,并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安置房要确保优先用于拆迁安置,对安置工作完成后,剩余的安置房确需对外销售的,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和县房管部门报请政府批准,依法公开对外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安置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县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安置房分配和销售管理,县审计部门应加强回购资金和剩余安置房销售资金的审计工作。
根据省政府(*政发[29**]32号)《省政府关于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核、审批程序,现对申报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申报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组建方案。组建单位按照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原则,提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组建方案,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工商
局、省委企业工委等有关部门对组建方案进行会审,提出修改意见。组建方案应包括:申请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范围;授权范围内企业的资产质量情况和财务状况;拟授权企业内部的产权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制度、财产监管制度;拟对授权范围内企业进行重组的思路和资本营运及发展规划。同时附各成员企业的财务审计报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拟组建公司的章程(草案)。
二、组建单位在完成以上工作后,正式向省政府上报申请授权其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请示。
三、经省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后,组建单位要对纳入授权范围的企业进行全面、彻底的财产清查,并由中介机构对企业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及历史遗留问题或潜在亏损进行审计核实,按财务规定进行调帐。对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无法转为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经中介机构核实后,由组建单位提出核销、剥离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四、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后,、由省财政厅对纳入授权范围的国有净资产、相关企业的国有股权、债权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具体项目和金额进行核实,出具国家资本金核定文件。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根据核定的国家资本金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纳入授权范围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各企业要摸清家底,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制定改制方案,并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有关费用剥离和国有股权设置应报省财政厅国资办,形成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六、各市、县参照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规定,提出组建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省政府关于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加快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制定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通知如下:
**、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目的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现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同时保持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必要制约;实观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
的职能分开,同时确保出资者职能落实到位。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要求,省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由省政府授权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确保出资人到位。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通过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营运,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结构性调整,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凡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国有企业及其国有股权,应划拨或委托给相应的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营运,今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对象
跨行业的综合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可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原则
(**)授子省级和省辖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净资产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授予县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净资产原则上在20**万元以上。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应当是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健全的资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其子企业原则上要进行公司制改造,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今后经营业务应以资本运作为主。
(四)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个数要从严控制,县级原则上不超过2家。
四、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审批
根据[20**]64号文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省政府审批。
(**)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参与组建方案的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辖市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市政府制定本市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总体方案(内容包括国有资产营运架构体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分类设置的原则、数量、名单及实施该方案的操作程序等),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授予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由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核准(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申报文件上报20天后,省政府如无其他意见,市政府审批生效。原由各省辖市自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名单及概况补报省政府和省财政、经贸、工商部门备案。
(三)县(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各县(市)政府提出总体方案,报各省辖市政府审核,由省辖市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授予县(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由省辖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核准(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申报文件上报20天后,省政府如无其他意见,市政府审批生效。
五、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申报材料
申报省、市、县三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分别向省政府或省辖市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授予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请示,授予对象未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需同时请示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授权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企业名称及其子公司情况,国有资本金数额、资本构成及其出资额,财务报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的组建方案、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发展规划,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之间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的有关文本。
授予各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其产权关系、财税关系、工商登记、干部管理权限、党群关系原则上依照“分级管理”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国有公交企业改制流程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相关法规要求,国有企业的改制必须经过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一系列程序。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也不例外,必须遵照这些规定。
1、可行性方案论证
首先要进行改制可行性方案论证或前期论证,方可行性方案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现状,改制的宗旨,股权构成(股权结构),改制后的经济效益预测,企业发展规划,措施以及改制的具体实施步骤以及改制预案等。可行性方案要经过公司内部论证、决策以及征求律师、会计等中介机构、职工意见后,向主管公司递交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方案后,经主管公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2、产权界定
从本质上说,市场经济是产权经济,市场经济的根基是整个法律与经济制度,特别是其中与产权的界定、交换、与保护直接相关的制度。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界定是企业改制、重组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合资方、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通过查阅账簿、原始凭证以及到工商查档等方法,了解企业的全面、详细的历史状况,确定企业资产的来源与形成,确定投资人对企业投入的现金、银行存款或实物等资本。同时,对于存在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事项,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3、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为科学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
4、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相关帐务衔接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并且,改制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核损后的存量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确认国有资产价值量。此外,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进行。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企业改制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范围及结果都应当进行公示。
5、改制方案指定、审批
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企业改制还必须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资产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改革方式、债权债务的情况、人员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应先提交企业决策层通过,有独资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董事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最后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另外,《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信息都应该向职工公示。
二、国有公交企业改制、重组中的相关资产与财务处置
国有公交企业改制、重组,资产和财务处置贯穿于整个改制过程始终,如线路经营权、职工住宅、站场、政府技改资金补贴的财务处理、职工安置、遗留事故费用等资产与财务处理,是公交企业改制、重组的核心问题。
1、线路经营权的处置
公交企业线路经营权属于政府资源,企业一般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在公交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这部分资产的处置比较特殊。首先是线路经营权资产权属问题,特别是对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改制、重组模式,由于企业没有所有权,并且政府可以根据公共管理需要随时可以收回线路经营权,这就造成了这部分资产的权属不清晰。在合资谈判中,这部资产的处理就常常是合资双方争论的焦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这部分资产应该在合资中作价,不能由合资双方无偿使用,而另一方认为,既然所有权都不在企业,收益得不到保障,这部分资产不应该作价。鉴于线路经营权客观存在的权属不清问题,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线路经营权不作价入股,由改制、重组后的新公司向原公交企业的投资方承租的租赁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其次是资产评估问题,由于公交要执行政府的公益事业职能,公交实行的是低票价,政府补贴的运营模式,若按无形资产收益法评估,线路经营权价值评估结果可能为负值,但这个结果这很难为公交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接受。由于票价政策的调整与政府补贴的多少,在时间跨度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对线路经营权的收益很难准确测定,笔者建议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者部分资产的收益。
2、政府技改资金补贴的财务处理
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有的模式是引入外部投资者参与合资,财政资金的处置也是合资双方谈判的焦点。由于财政资金属于政府公益投入,它的主要形包括支持企业运营的收入性补贴和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前者包括各类形式的成本收入补贴,如燃油补贴、成人月票补贴、学生月票补贴、免费人群乘车补贴等,对于这部分资金按照会计准则处理,反映在报表年度损益上,一般而言,合资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后者包括各种资本性投入,例如车辆技改补贴、车辆更新补贴、站场建设资金补贴等,由于是国有资本性投入,且企业本身承担了公益事业职能,这部分资金是由国有投资者独享,还是由投资双方共享,在合资公司成立谈判的时候,合资双方应达成一致。若等公司已经正式成立后,双方再来处理这个问题,通常难度会较大。
3、员工安置
与其他行业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一样,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中,职工安置也是核心问题,其改制成本一般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长病假和精神病及因工致残等特殊人员费用、企业离退休职工费用、职工遗属赡养等费用。
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在改制时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这部分费用可从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其中涉及的财务问题主要是支付方式、标准确定和资金来源。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当然对于离退休职工改制成本的财务安排还不明确,一是标准如何确定,即对已经离退休职工应负担哪些项目,医疗费等非固定支出如何预测,余命如何估计等问题还没有一致认识。二是费用能否在改制中一次性从净资产中计提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不降低离退休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为基本原则,借鉴人寿保险计算方法确定。对于第二个问题,要考虑改制后由谁承接离退休职工并继续支付。如果由改制企业承接,则需要从净资产中计提,可使责任清晰,避免改制后企业净资产还承担隐性负债;如果由母体企业承接,可以不计提,并入母体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仍表现为一项隐性负债;如果由第三方承接,如信托、基金、保险等理财机构,则需要从净资产中计提并建立一个规定特殊用途的偿债基金。离退休社会化管理是趋势,计提离退休基金可使改制各方财务关系清晰明确。对于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应清理安置,其安置费用也应按现行规定计算。
4、职工住宅、站场等房产与土地是的处理
有些国有公交企业拥有一些历史存量资产,如职工租住的住宅、宿舍,和其他单位混用的站场、土地等资产。对于这些资产的处理,首先应进行确权,然后设计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既要符合改制、重组各方的利益,有利于新公司的经营发展,也要符合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在改制谈判中这也是一个重点、难点。这些资产的处置方式有多种方式,例如资产的出售、转租、委托经营、联合经营、租赁等。
5、改制重组后的账务调整
公司改制重组经批准后,新公司在建账基准日要进行账务调整。首先应确立建账基准日,建账基准日应以公司成立日即营业执照签发日或营业执照变更日为准,实际工作中,一般以公司成立当月月末或下月初为基准日。建立新账的依据应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审验评估的审计报告、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为基础,通过评估调整(即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意见)和会计调整(即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后的财务账项作为建账依据。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期间损益调整、资产评估结果调整、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等。这些会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
从理论上讲,事业单位的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应该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但目前我国大多数事业单位仍采用的是分散管理体制。资产的购建预算掌握在各单位手中,造成资产实际占用权、处置权等全部在各使用单位,且各单位部门所有意识很强,难以进行跨部门、跨单位的资产调配。同时各单位内部管理责任不够明确,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极易造成资产流失。
资金使用效率较低,配置不合理
根据相关调查大多数事业单位存在资产闲置以及浪费现象,这些都是单位资产配置不科学所造成的。如一些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上,与预算管理相脱离,没有科学的购置方案,随意性很大。在这样的管理环境下,无法将资产的使用情况与相关的职责进行挂钩,难以实现权利与职责的相互统一,再加上资产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就更加使得在资产的管理和利用上随意盲目,只考虑单位部门利益,缺乏对整体利益的考虑,进而造成了资产的闲置、重复购置,浪费现象的发生。
监督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一些事业单位缺乏完善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比如管理的原则、管理方法、管理规定等等,尤其在当前法律规范与管理监督体制相结合的政策出台之后,其资产管理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机构设置上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一些现行的机构设置不合理,比如有些地方是国资部门,进行资产的宏观管理,而有些地方则是财政部门在履行资产管理的职责,这造成了机构设置的不对等,影响了事业单位资产的宏观管理。其次,在权利和义务上,一些管理部门存在着职能交叉以及职责范围不清的现象。比如国资部门与财政部门对于其管理的权限分工不明确,不清晰。
资产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资产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有意无意漏记资产账的现象常有发生,比如某些单位为个人配置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由于未作固定资产登记,人员调动后资产就被带走,造成国有资产的人为侵占;还有些单位由于资产管理人员为兼职或者无证上岗人员,缺乏基本会计专业知识,管理起来办不从心。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强化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机构,做好现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对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新建或者是添置的资产,要尽可能地从中调剂。这样,一方面,通过一些合理的管理形式,促进资产的流动,如租赁、联营、拍卖等,另一方面,还可以保证在不计提折旧的条件下,使得资产得到最大限度地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此,国家和财政部门应该建立资产调剂转让机制,加强对资产集中处置,将市场经营与资产的行政管理进行有效的结合,使之与事业单位的利益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鼓励事业单位强化节约意识,通过使用权转让或者是所有权变更,盘活闲置资产,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强化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
政府部门要强化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职权,以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基础,明确资产管理原则,实施资产的综合管理。首先,加强权利与义务的相互结合;其次,以我国现有的法律为基准,完善相关的资产管理制度,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加强执行监督;再次,事业单位应该设立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维护,严格监督资产的使用情况。与此同时,还要强化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强化资产管理:一是加强静态管理,承担资产管理的重要责任,做到依法检查,履行应有的监管职责。二是在静态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动态管理,促进资产规划、资产管理、资产构建、资产处置以及资产调配的结合统一。三是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资产的登记、保管、调配、处置,通过定期、不定期清查,摸清家底,实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以此为基础,对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促进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抓住资产管理核心,把握产权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
在事业单位进行资产管理的过程中,要抓住产权管理,抓住资产管理核心,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要做好调查和研究,加强对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考查,对基本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综合分析;其次,分类处理资产管理中的各种问题,研究和探讨相应的办法和对策,针对不同实际问题进行不同的处理,保证资产的完整以及安全。第三,确立管理原则,规范管理工作程序,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做好公共预算,加强预算与管理的结合,把握资产配置的关键,科学合理进行资产配置,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确保公平性,有效推动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的结合。
(四)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
要想保证资产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就需要建立资产管理机构,完善资产监管体系,事业单位应设立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资产的定期核查和清理,强化基础管理,规范资产处置,确保运营管理的高效性以及产权管理的到位,科学进行绩效评价。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主要通过以下几点入手:首先,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资产管理制度,实现资产购置、领用、审批、使用、保管、维护以及报废、变卖的一体化管理,加强资产处置工作的开展,保证专人保管和责任落实。其次,要积极进行资产的清理与核算,合理分布资产结构,全面掌握资产使用情况,健全管理体系。第三,加大宣传和稽查力度,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管理观念和责任心,提高管理意识,充分认识资产管理的重要性,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岗位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对各部门管理使用的资产由具体保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财务部备查,按月对财务部入账登记的新增资产进行核对、确认。
总结
摘 要 事业单位是政府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的正常运行对其职能的发挥有着决定作用,如何做好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成为不可回避的难题。本文分两部分,首先简要阐述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接着从三个角度提出了具体对策。
关键词 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 管理制度
一、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健全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还存在漏洞与不足,具体表现有,一些单位制定了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且在一定时期很好地指导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随着时代的进步,部分制度不再适应财务管理的要求,需要修订;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经济事项办理流程、经济实体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还没有建立完整制度体系,实际操作中仍依靠经验或陈旧条文,“拍脑袋”、“长官意志”等现象在日常管理中常有发生;对新制度的学习与认识程度不够,单位的制度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导致财务人员掌握制度的尺寸不一,前后的标准不一,执行制度过程中出现偏差与失误;财务管理制度条文重要求轻执行,对违反制度的处罚条文条款少,落实责任细则少,制度的许多内容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单位在资产采购过程中,申请、购办、资产验收均由一人经办,容易引发采购行为的不透明;部分单位缺少必要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没有形成必要的会商机制,往往财务行为到了付款阶段,前面的各类手续齐全完备了,财务人员才掌握基本情况。
(二)财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单位领导没有充分意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为事业单位财务处理内容简单,谁都可以胜任,这就造成了财务人员选用时的随意性,财务人员学历与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财务人员的基础功不扎实,不能很好地处理当前环境下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部分财务人员还身兼多职,疲于应付工作中的琐事,缺少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知识体系的更新跟不上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存在凭经验凭感觉处理工作问题的现象,导致日常财务管理基础业务发生失误。
(三)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一些事业单位采购固定资产时,经济意识不高,忽视财力状况、客观需要,没有按照有效、节约、合理原则购置单位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购置缺少前瞻性,违规采购和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时有发生,采购管理制度的不完备,使得采购过程中人为因素过多,严重影响了固定资产采购的经济效益性和客观性,一些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存在分工不明职能交叉的不足,对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缺乏严格的实物管理和详细记录,资产保管、领用无健全记录或台账,手续不完备,管理不规范,缺少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制度,物资财产清查形同虚设,实际资产与账面资产不相符。
二、解决财务管理不足的相关对策及完善措施
针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不足,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以完善: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运动、人员配置、业务特点、管理体制等方面下功夫,建立健全能够体现本单位特点的财务管理制度,以有效解决本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步骤有,建立具备综合性与指导性的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修改完善本单位经费管理和财务人员岗位职能等相关制度;建立邮资费、办公费用等单项经费审批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人员与公务用车等办公事务管理制度,使得财务工作的开展都有制度可循。完善财务管理分析,财务分析是事业单位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的重要依据,其在财务管理工作的作用不可替代,客观真实的财务分析报告不但能够防止财务管理工作中出现漏洞,有利于完善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还能够有效提高资金的经济效益,因此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与规定,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科学合理分析,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应侧重资金的利用效率,具体使用的财务分析标准有,预算完成率、人员支出比率、经费结余率、公用支出增长率、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预算拨款增长率等,财务人员可根据上述标准对本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与开支情况进行科学分析。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问题;激励约束机制
委托——制是伴随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出现的一种资产经营方式,其本意是促成经营人才的人力资本与股东的实物资本的最佳结合,以求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发展和获取利润最大化。但委托人(所有者)和人(经营者)之间往往存在责、权、利等方面的矛盾和信息的不对称,因此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从而产生了“问题”。
一、我国国有企业问题的成因
问题是“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共有的特征,对于转制中的我国国有企业来说,问题同样客观存在。而且国企的委托——关系中存在诸多导致问题的体制性诱因,因此问题尤为严重和复杂。国企效益欠佳、亏损面大,在很大程度上是问题的存在所致。因此,分析和研究国企的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委托——关系链过长。国企的委托——是沿着全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经营者这样一个层层委托、层层的关系链进行的。过长的委托——关系链必然导致信息传递的迟缓和失真,尤其是在各层人具有虚报和隐藏信息的动机时,初始委托人要获得真实的信息就更加困难。
2.委托——关系不规范。(1)产权界定不明晰。委托——关系的建立应以明确界定产权为前提,但国企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不是一个人格化的利益主体,国企所有权是虚置于委托——关系链的各个层次之中的,因此国有资产经常被经营者当作无主资产任意支配,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2)委托——关系的形成非市场化。传统的国企的委托——关系完全是依靠行政管理机制形成的,企业经理人员都具有政府官员的身份,对其奖罚和评价都与行政绩效挂钩而非经营绩效,因此他们追求的都是行政目标而非资产收益最大化。承包制和股份制的推行打破了行政权威,经营者的任命有了董事会任命、投标中标任命、职代会选举任命等多种形式,但行政任命仍是目前任命经营者的最主要的形式。(3)中间人“角色冲突”。除初始委托人和最终人外,国企的委托——关系链的中间层次都既是上级人又是下级委托人。中间人不拥有剩余索取权,也不承担多少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自然缺乏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激励约束经营者的动力,甚至可能与经营者合谋,共同对付上级委托人。
3.激励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国企经理人员的收入普遍较低,与其个人才能、贡献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很不相称,因此他们的个人价值无法通过成功经营企业得以实现;二是以往对国企经理人员的奖惩和评价都与行政绩效挂钩,近年来虽逐渐开始与经营绩效挂钩,但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还有待加强;三是现有的激励方式的长期激励效果较差。
4.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1)缺乏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国企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往往由一人兼任,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这使得法人治理结构中至关重要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无法形成。在这种状态下,公司内部人就易于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自己或雇员谋利而有损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国企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尤为严重。(2)缺乏外部监督约束机制。目前,我国市场机制还不成熟,还无法有效发挥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约束作用,主要因为:一是非市场力量对企业经营行为还有一定的干预;二是国企中占最大比重的国有股不能流通;三是委托人难以从经理市场上获得关于人的足够信息,无法筛选人。
二、我国国有企业问题的解决思路
为解决现代公司制企业的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家进行了种种探索。他们在研究方法上不尽相同,但实质是一样的,都致力于设计一套有效的人激励约束机制,旨在使受自我利益驱动的人能以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为行为准则,使问题最小化。我国国有企业在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和股份制试点等改革之后,已经进入到建立现代公司制企业制度阶段。因此国企应借鉴西方的人激励约束机制,设计适合于解决自身问题的有效对策。
1.明晰国企产权,减少委托——层次。目前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设计新型有效的国企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营造了良好的外部体制环境。在此基础之上,应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国企之间的关系,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真正成为国有资产的代表,站在初始委托人的立场上,为各级人设置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2.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有效的激励应包括:(1)基本工资与福利,用于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基本生活;(2)与短期效益挂钩的奖励;(3)与长期效益挂钩的奖励。长期激励的比重应相对较大,这样有利于促使企业经营者努力改善企业的长远盈利能力。目前采用的长期激励多为远期薪金,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不同,以不低于一年为时间跨度确定经营者的报酬。但仅依靠远期薪金是不够的,如年薪制相对于企业的长期经营行为来说还是具有短期性,因为重大战略实施或长期投资的效益有时至少需要几年时间才能显现。因此可以考虑给予经营者部分剩余索取权,使其更关心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长期发展。如股权激励可使经营者的收入报酬与企业利润最大化尽可能一致,而且是长期的动态正相关关系,因此可采用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票赠与计划等。3.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用以协调企业成员利益和关系的一种权力相互分离和制约的机制,这种相互制衡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监督约束机制。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要确保各个企业机构职权的独立性,使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四权分立,“三会一总”各司其职,各权力要素具有各自的重心和边界,相互制衡。其次,要保证权利与责任的对称,使任何权利都无法摆脱责任的约束。(2)充分发挥职工或职代会的监督作用。企业制度的创新不应导致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弱化,而应使国企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形成的这一传统继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企业职工在经营者的管理之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状况和经营者行为有所了解,同时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利益,因此不应忽视职工或职代会的监督作用。为保证职工参与的经常性与全面性,应对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和董事会做出制度安排。(3)规范财务制度,发挥财会人员的监督作用。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能有效防止企业经营者的贪污、挥霍公款等行为;财务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的财务报表有助于委托人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不对称。因此,财务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财务部门应具有独立性,不能完全由经营者控制。高级财会人员的任用也应由委托人和人共同决定,其收入应由所有者给付的监视费和奖励与经营者给付的工资两部分组成。此外,还应使监督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以及时发现问题。
4.建立和完善外部监督约束机制。(1)利用产品市场的竞争机制约束人行为。目前我国产品市场还存在竞争不充分的问题,因此必须打破条块分割、诸侯经济的局面,严禁地方保护主义,消除部门壁垒,着力构建全国统一的产品市场,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规范产品市场的秩序,实现价格信息获取的市场化,以促使企业经营者努力降低成本,从而减小经营者用扩大成本开支来满足个人效用的可能性,进而降低成本。(2)利用资本市场的竞争机制约束人行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必须健全规范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以规范市场运作;还必须分散股权,扩大市场规模,以防止大户操纵,抑制过度投机行为。这样股价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长性,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不对称。(3)利用经理市场的竞争机制约束人行为。我国的经理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要加快其发展,一方面要破除人才流动的种种限制,另一方面要为经理阶层的成长提供适宜的条件。为此,首先要改变过去企业经营者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干部任免式用人机制,引入竞争和淘汰的机制,让市场来选择优秀的经营者,以促进经理人才的合理流动,达到经理人才资源的最优配置,形成经营者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市场竞争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所有者选择经营者时,主要是根据其过去的经营业绩来判断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和经营能力的高低的。在职的经营者会面临被竞争者取代的威胁,因此严重偏离所有者利润最大化假定的行为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其次要建立经理人信息库。经理人信息库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资格认证状况、具体经营业绩等,并登记在册,随时供企业选择。(4)建立和完善社会和法律约束机制。社会约束是指社会中介组织(如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中心、银行等)、经理人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等)、社会舆论、社会道德等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法律约束是指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企业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目前我国约束经营者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还应注重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加强立法监督,设计有效追究经营者责任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