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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税务会计

时间:2023-09-12 17:11:12

税法与税务会计

税法与税务会计范文1

关键词:债务重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一、以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在以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的形式下,债务人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完全一致。即会计准则和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现金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在确认损益的原则上是一致的,即以重组债权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两者不同表现为会计与税法对债务重组损失的计量不同:第一,当债权人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时,会计上当期损益的计量必须先冲减减值准备,而税法在对应收账款没有采取备抵法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前提下,不允许扣除会计上的减值准备,当会计上对应收账款转销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二,在税法上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应收账款进行债务重组,税法上允许计提的坏账准备与会计上提取的坏账准备也不尽一致,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例1甲、乙两企业2009年12月份进行债务重组。两企业债务重组的条件为:甲企业以现金100,000元偿还乙企业欠款200,000元,乙企业对应收账款200,000元已于2007年计提坏账准备80,000元。企业在坏账损失的税务处理上,采取据实扣除法,2007年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列时,对会计上提取的坏账准备进行了纳税调增的处理。

1、甲企业(债务人)有关业务处理

会计处理:确认当期债务重组收益100,000元。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2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00,000

税务处理:税法上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收益100,000元,计入当期应纳所得额。

2、乙企业(债权人)有关业务处理

会计处理:会计上确认当期债务重组损失=200000-100000-80000=20000元。

借:银行存款100,000

坏账准备8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0,0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200,000

税务处理:企业在税务上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200,000-100,000=100,000元,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并提交债务重组损失扣除申请。

从以上会计分录可以看出,债务人会计和税法处理是一致的;债权人会计与税法处理在债务重组损失的计量上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债务重组损失确认为100,000元,会计上确认为20,000元,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减项目表中,应调减应纳所得额80,000元。

二、以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1、债务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同时规定,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外,应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将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差额于当期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扣除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转让所得或损失)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于债务人会计处理中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应从税务角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债权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方式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例2A公司于2008年5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B公司,价值50万元(含增值税),B公司发生债务危机,短期内不能付款。2009年6月20日经协商,A公司同意B公司以一批产品偿还债务,该批产品账面价值40万元,该批产品公允价值45万元(不含增值税),计税价等于公允价,增值税率17%。A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万元,没有发生其他税费。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A公司(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为,确认的库存商品=50-45×17%=42.35万元,而税务确认库存商品计税成本为45万元,差异2.65万元(45-42.35)应于销售该批商品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65万元。同时,A公司应于2009年度确认重组损失5万元(50-45),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B公司(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为,确认营业外收入=50-40-45×17%=2.35万元,由于产品转让所得5万元(45-40)与债务重组损失2.65万元(45×1.17-50)相抵消的结果。而在税务处理上,应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资产转让所得),其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营业外收入2.35万元,因为按税法规定债务人发生重组损失2.65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清偿债务的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1、债务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现行准则规定,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入账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改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债权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现行准则要求债权人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债权人因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与享有的股权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损失处理。而税务上要求债权人应将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递延成本,同时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重组损失,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3华隆公司应收汇通公司贷款860万元,汇通公司无力偿还。华隆公司同意汇通公司将其每股面值为1元的300万股普通股抵债。若股票每股市价为2.5元,华隆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60万元,假如税法规定坏账比例为5‰,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汇通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均为110万元(860-300×2.5),计入营业外收入,无需纳税调整。

华隆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税法确认的计税成本均为750万元,会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860-60)-300×2.5=50万元,税法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860×(1-5‰)-300×2.5=105.7万元,会计比税法少确认债务重组损失55.7万元,应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55.7万元,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18.381万元(55.7×33%),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

(作者单位: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刘磊.债务重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J].国际商务财会,2008.8.

税法与税务会计范文2

一、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是:第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第二,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第三,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第四,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计税基础的概念来自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1]2010年2月1日,A公司将一批商品销售至B公司,价款160000元,增值税27200元。合同规定,B公司应于4月1日前支付货款,但由于B公司财务困难,到期无法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决定于4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协议规定,A公司减免债务32000元,B公司以现金偿还其余货款。

B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A公司 187200

贷:银行存款 1552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2000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552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2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8720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债务人应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B公司的税务处理分析:债务重组日确认债务重组所得32000元,应计入应纳所得额,新准则的规定使得该笔业务的会计和税法处理没有区别无须进行纳税调整;A公司无须进行专门的纳税调整。

二、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达到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例2]A公司欠B公司购货款700000元。由于A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9年12月1日到期的货款。2010年2月1日,经双方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公允价值为400000元,实际成本为240000元。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B公司于2010年2月15日收到A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32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0

贷:库存商品 240000

B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4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00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70000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债务重组同时符合五个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的税务处理:A公司计算债务重组利得为232000,因此该重组事项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为392000元(400000-240000+232000)。

假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因为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企业可以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2010年计人应纳税所得额78400元,留待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为313600元。

以后年度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313600元,虽然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即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增加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313600x25%) 784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8400

B公司无须进行专门的纳税调整。

[例3]A公司2010年2月1日将一批材料销售给B公司,同时收到B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600000元、年利率6%、2个月期、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同年4月1日,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A公司同意B公司以其普通股抵偿该票据。假设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股,B公司以160000股抵偿该债权,股票市价9.6元/股。

B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付票据 1616000

贷:股本 16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37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80000

A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80000

贷:应收票据 1616000

税务处理分析:根据税法规定,如果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B公司应将发行160000股普通股的公允价值1536000元与负债1616000元的差额即80000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A公司的债权1616000元与拥有股权的公允价值1536000元之间的差额,即80000~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A、B公司此笔业务均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本例债权转股权符合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则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由于A公司和B公司在会计上分别确认了债务重组损失和债务重组利得80000元,当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时,A公司和B公司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和债务重组利得。

对B公司而言,暂不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增加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80000×25%) 2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0

对A公司而言,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税法与税务会计范文3

摘 要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就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相关事项出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打破了传统以预征为主的缴纳方式,实行清算缴纳方式,至此以来,使得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企业税费中占据较大的比例。因此本来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期对现代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 会计处理方法 税务处理方法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分类。其中依据企业类型不同可将房地产企业划分为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与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以当期营业收入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而言,其借记科目主要表现为: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税金及附加;针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税金;针对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股份制等;其应贷记的科目有: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以当期营业收入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而言,其借记科目主要表现为:针对于工业、商业、外商投资等企业的其他业务支出;针对于金融企业的其他营业支出;针对于餐饮、游乐等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针对于旅游、投资等企业的营业税金;针对于外商投资银行的其他营业税金等。其应贷记的科目有: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的分类

依据工程项目完成的情况,可将房地产企业划分为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的房地产及项目竣工或办理结算后三大类。

(一)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对于转让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而言,其借记科目主要表现为: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及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其贷记科目主要表现为: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的房地产

就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来说,其应借记的科目有: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其应贷记的科目有:银行存款。

(三)项目竣工或办理结算后

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清算时,应做好调整前期征缴土地增值税款工作。同时,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科学合理编制,最终计算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金额,其中应借记的科目主要表现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其应贷记的科目有: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需对税额进行补交时,其应借记的科目有: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其应贷记的科目有:银行存款。需退税时,其应借记的科目有:银行存款;其应贷记的科目有: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方法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会计视角上所确认的预售收入在税法中主要表现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依据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开发产品在开发过程中通常以预售方式销售取得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并直接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另外,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需结合实际利润实现再次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需在预计利润中进行扣除。”这里所提及的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主要指的是营业税金及其附加。

下面介绍处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分摊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成本,一般可划分为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两大类,即建筑成本构成比较复杂,既包括前期费用和房屋的建造成本,还包括与开发产品相关的配套设施费用,以及预提的商品房维修费用、白蚁防治费等其他间接费用;土地成本构成则比较简单,即取得用于开发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支出。

下面对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的售房屋面积比例法进行论述。对于同一小区内开发的结构、用途不同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建筑成本可采用估价修正法进行计算分摊,土地成本可采用售价比率法进行计算分摊,而且这两种方法应合并进行,分步实施。

四、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策略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转变房地产项目开发方式。一是房地产企业依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积极与其他企业合资建房,以此减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降低房地产企业成本;二是房地产企业依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房屋租赁,租赁体制下的房地产企业仅需交纳房产税,以此大大降低了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

合理利用扣除项目降低应纳税额。房地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借贷利率,如当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超过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可扣除比例的5%时,需要企业出示金融机构证明,之后依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对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及其他可扣除项目进行分项计算,反之亦然。

(二)新增房地产会计科目

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突飞猛进的发展,房地产企业传统的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已经不能够满足现行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需求,因此,这就需要现行房地产企业在《企业会计制度》的指导下新增会计科目。总结而言,主要新增五大房地产会计科目:一是“开发成本”科目。由该科目承担房地产企业开发费用和成本的核算业务;二是“周转房产品”科目。由该科目承担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房屋核算业务;三是“开发产品”科目。由该科目承担已开发完工、经验收合格的房地产核算业务;四是“开发间接费用”科目。由该科目承担除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费用以外的其他间接费用核算业务;五是“出租开发产品”科目。由该科目承担用于出租经营但未转为固定资产的土地和房屋核算业务。之后,将其五大新增科目一并计入报表的“存货”项目。

(三)不断完善房地产企业收入核算

(1)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就我国现行房地产企业商品销售而言,其主要包括四个步骤,即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以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上四个环节在房地产商品销售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过程中缺一不可,一旦出现四环节的缺失,势必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诸多风险,为此,这就要求我国房地产企业坚持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进而,保障房地产企业收入核算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

(四)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内容,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金量

首先是加强项目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力度。现行房地产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包括销售房地产收到的现金、购买工程物资以及支付工资,实行分项目现金流量信息的有效披露,有助于提高其先进流量信息的有用性;其次是不断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的信息,实现对其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房地产企业信息使用者准确的判断土地储备的信息。

五、结语

受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性的影响,以致企业在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优先于企业所得税前将发生会计上确认费用滞后现象。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所得税受其他因素影响不大,特别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考虑到资金的拥有时间价值。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处理会计税务处理时应善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严雪.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期所得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10).

[2]白建平.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经济效应分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2(08).

[3]刘洋.有关房地产税务筹划思考.现代经济信息.2012(22).

[4]李洪芳.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探讨.中外企业家.2012(17).

[5]李晓霞.房地产企业的融资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的税务处理.知识经济.2012(21).

[6]刘岩.对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控制的思考.现代商业.2012(34).

税法与税务会计范文4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债务法;

    所得税会计准则是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准则之一。了解新旧所得税会计处理,尤其是两种债务法会计处理的鲜明区分和传承联系,有助于会计人员加深了解新会计处理方法的特色优点,改变思维定式,更好地实现新旧制度的衔接转化。

    一、两种债务法的共同特点

    与建立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的应付税款法不同,两种债务法同属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纳税影响会计法,具有内在共同性。

    (一)利润表所得税费用符合配比原则

    两种方法均将当期应交所得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跨期分摊,将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差异中可转回差异对未来期间的纳税影响,即递延所得税费用确认为利润表所得税项目的组成部分,利润表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应交所得税加(减)递延所得税费用。在忽略永久性差异和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的情况下,利润表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利润*税率,使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

    (二)递延税款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

    两种方法均将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差异中可转回差异对未来期间的纳税影响,即递延税款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可抵扣暂时性(或时间性)差异导致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税款的减少,即导致未来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入(负债的减少),符合资产的定义。应纳税暂时性(或时间性)差异导致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税款的增加,即导致未来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出(负债的增加),符合负债的定义。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税款(借项)代表企业预交的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税款(贷项)代表企业应交的所得税负债。

    根据上述阐述,在不存在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的情况下,两种债务法最终得出的利润表所得税费用及递延税款净额一致。另外,无论在应付税款法还是两种债务法会计处理中,永久性差异即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差异中不可转回差异的纳税影响都直接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中。

    二、两种债务法的不同特点

    建立在资产负债观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同看待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同,建立在收益费用观基础上的利润表债务法从收益、费用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同看待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同,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分。资产负债观对收益费用观的替代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最令人瞩目的特色之一。传统的收益费用观以收入、费用相配比得出的企业已实现收益作为企业价值评价的核心,资产、负债的确认从属于收入、费用的计量;资产负债观则以期末、期初资产、负债的变动形成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作为企业价值评价的核心,收入、费用的计量从属于资产、负债的确认。这一会计理念的变更树立了资产、负债在会计要素确认中的主导地位和资产负债表在会计报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由于资产、负债体现了企业财富的存量,是收入、费用的来源,也是预测企业未来经营成果的依据,资产负债观的引入可为利益相关人员提供更具价值的会计信息。资产负债观贯穿新准则的许多方面,其中,所得税会计处理中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利润表债务法的替代是鲜明的一例,着重体现在新旧债务法的不同核算对象和核算程序上。

    (一)核算对象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心在于确认暂时性差异,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可转回差异,主要来源于资产负债表各项目账面金额与税法规定的比较;利润表债务法的核心在于确认时间性差异,即税法与会计制度由于确认收益、费用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主要来源于利润表各项目与税法规定的比较。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从不同视角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可转回差异。类似于以资产、负债变动界定的全面收益相对于以收入、费用界定的已实现收益更为广泛,以资产、负债的计税成本与账面价值相比较而得出的暂时性差异范畴较以收入、费用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比较而得出的时间性差异范畴更为广泛。暂时性差异包含了所有时间性差异和特殊类型的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

    时间性暂时性差异例示:

    1.一般类型时间性差异,如各类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时抵扣,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时间性差异;从暂时性差异的角度来看,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特殊类型时间性差异,如筹集期间开办费,会计处理计入筹集期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从生产经营当月起在不少于3年内分期摊销,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时间性差异;从暂时性差异的角度来看,可视开办费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尚未摊销的开办费发生额(未来可抵扣),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所有时间性差异均符合暂时性差异的定义或可视同暂时性差异。

    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例示:

    1.计入资本公积的各项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包括各类资产评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现金流量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的公允价值变动等)。会计处理按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入账,税法依照原始成本计税。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时计入商誉的各项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处理按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入账,税法依照原始成本计税。

    3.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企业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不含净损益变动)而按比例确认的计入资本公积的长期股权变动。会计处理调增(减)长期股权投资,税法规定按原始投资成本计税。

    以上差异符合暂时性差异定义(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可转回差异)。不符合时间性差异定义(时间性差异指会计核算与税法在确认收益、费用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而会计核算和税法均未将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列为损益),也不符合永久性差异的定义(以上差异在资产处置时将转回),即上述差异均属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

    4.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将导致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税金的减少,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明确规定视同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利润表债务法未作相关规定。

    在现代经济环境下,资产重估、企业合并等经济形式日益普遍,暂时性差异涵盖多种时间性差异未能包括的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可转回差异范畴,全面反映各类交易行为的纳税影响,可提供更准确详实的会计信息。

    (二)核算程序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于会计期末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金额与计税成本,分别得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累计余额并将其纳税影响分别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对比后得出当期应确认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再将当期应确认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对抵金额计入递延所得税费用。由该计算程序可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余额并从二者对抵金额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债务法于会计期末比较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将当期可抵扣和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对抵金额乘以税率,得出当期递延所得税费用和递延税款。由该计算程序可知,损益表债务法直接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并计入相关的资产/负债(递延税款)项下。

    (三)对递延税款的科目设置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二科目,分别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分别反映企业期末预交的所得税资产和应交的所得税负债。

税法与税务会计范文5

关键词:税收会计 结说会计 税务会计 税收筹划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但是随着会计改革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快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必将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继而出现了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等不同提法。关于对这三个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企业纳税会计;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国家税收会计;还有人将代表国家利益的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将代表企业利益的会计称为税收会计。鉴于诸多观点,笔者汰为有必要对三者的内涵予以界定,明确税务会计的内涵及其内容。

一、概念界定

顾名思义,税务会计是关于税务的会计。税收工作包括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面的税收活动。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即国家税务会计);若站在纳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纳税会计”(即企业税务会计)。由此可见,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两个方面,两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分别为税务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人,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会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具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体现了依法征纳关系。税务会计概括的说就是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税收或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划分为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通常意义上,将纳税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即税务会计从广义上,包括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纳税会计。下文中采用税务会计的狭义概念,对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分析。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核算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这是税收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衔接点是税法。以税法为准绳,税务会计监督纳税人自身及时、足额并且经济地缴纳税金,而税收会计则要监督所有纳税人及时、足额并且正确地缴纳税金。所以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

三、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之别。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使之有失偏颇。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具体职能、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核算难易程度及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等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征收关税的海关。税务会计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法人和自然人)。

(二)会计目标不同

纳税人一方面满足纳税企业管理当局的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寻求经济纳税(即节税)的有效途径,以实现降低费用,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方面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核算税金的形成,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

(三)会计职能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即核算与监督资金运动。然而其具体职能不尽相同。税收会计的具体职能受制于税收会计的目标,即参与税收管理的职能和保证税款安全的职能,从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四)会计核算对象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共同构成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形成(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中分离出来),包括事前纳税的筹划,事中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核算,税后税款计算、缴纳正确性的检查等项内容。

(五)会计核算依据不同

税法与税务会计范文6

关键词:税收会计 结说会计 税务会计 税收筹划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但是随着会计改革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快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必将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继而出现了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等不同提法。关于对这三个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企业纳税会计;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国家税收会计;还有人将代表国家利益的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将代表企业利益的会计称为税收会计。鉴于诸多观点,笔者汰为有必要对三者的内涵予以界定,明确税务会计的内涵及其内容。

一、概念界定

顾名思义,税务会计是关于税务的会计。税收工作包括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面的税收活动。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即国家税务会计);若站在纳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纳税会计”(即企业税务会计)。由此可见,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两个方面,两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分别为税务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人,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会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具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体现了依法征纳关系。税务会计概括的说就是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税收或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划分为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通常意义上,将纳税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即税务会计从广义上,包括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纳税会计。下文中采用税务会计的狭义概念,对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分析。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核算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这是税收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衔接点是税法。以税法为准绳,税务会计监督纳税人自身及时、足额并且经济地缴纳税金,而税收会计则要监督所有纳税人及时、足额并且正确地缴纳税金。所以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

三、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之别。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使之有失偏颇。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具体职能、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核算难易程度及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等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征收关税的海关。税务会计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法人和自然人)。

(二)会计目标不同

纳税人一方面满足纳税企业管理当局的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寻求经济纳税(即节税)的有效途径,以实现降低费用,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方面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核算税金的形成,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

(三)会计职能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即核算与监督资金运动。然而其具体职能不尽相同。税收会计的具体职能受制于税收会计的目标,即参与税收管理的职能和保证税款安全的职能,从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四)会计核算对象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共同构成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形成(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中分离出来),包括事前纳税的筹划,事中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核算,税后税款计算、缴纳正确性的检查等项内容。

(五)会计核算依据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有其一致之处,都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

(六)会计记账基础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税务部门,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组织,一般执行改良的权责发生制,即对税款征集、解缴等的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等需要划分期间的业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七)会计核算范围不同

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包括企业所有应纳的税款,如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及关税。而税收会计则要区分税种和征税机关。关税在我国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海关作为征集部门要征收关税,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消费税、增值税也由海关征收。

(八)会计核算难易程度不同

税收会计是在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仅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核算,并作税款的收入与付出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较简单。税务会计则是核算税收资金与其经营资金相互交叉运动,其计税、纳税的程序和方法及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增加了纳税会计核算的难度。

(九)会计体系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归属于不同的会计体系。税收会计属于国家预算会计体系,国外称之为政府会计。

税法与税务会计范文7

及其产生的原因。研究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差异,旨在探讨如何构建符合国际化发展趋势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模式。

【关键词】税务会计原则 财务会计原则 比较

不论在税收学中、还是在(财务)会计学中,有关“原则①”问题,都是其学科理论的核心内容,因为它是构建最优税收制度、最优(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则或标准。换言之,如果没有“原则”,也就没有灵魂;而介于税收学与(财务)会计学之间的、或者说两者交叉的边缘学科——税务会计,其“原则”应该是税收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结合”。但因“税法至上”,税务会计原则以税法为主导,凡符合其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它就承认;不完全符合其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它就有限承认或有条件承认;不符合其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它就不予承认。经过“筛选”与“甄别”后,逐步形成了税务会计原则。本文在探讨税务会计原则、并与(财务)会计原则对比分析后,提出如何构建符合国际化发展趋势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关系。

一、税务会计原则

国家为了实际有效地对纳税人稽征税款,在税收原则指导下,通过税法体现并逐步形成了税收核算原则。如果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税收核算(税款稽征)原则就是税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虽然要遵循(财务)会计的一般程序和方法②,但它必须以税法为导向,因此,美国学者认为,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IRC)既是联邦税收的最高法律,也是税务会计(Federal Tax Accounting)的理论与方法指南(凯文.E.墨非等,2001),如是,税务会计原则也就隐含在国内收入法典之中。我认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其税务会计原则都隐含在税法中,它虽然远远不如(财务)会计原则那么明确、那么公认、那么耳熟能详,但其刚性、其硬度,却要明显高于(财务)会计原则,纳税人一旦违反,就要受到税法等相关法律的惩处。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税务会计原则一般包括③:1.租税法律主义原则;2.命令不得抵触法律原则;3.法律不追溯既往原则;4.新法优于旧法原则;5.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7.从新从轻原则;8.实质征税原则;9.不妨碍财务会计原则(指财务会计处理应依据公认会计原则,企业依税法进行的所得税计算调整,不能影响财务会计的账面记录);10.账证适法原则。这些阐述主要是从税款征收核算(计算)的特点进行的系统归纳和概括,这些特点或原则,在我国大陆的税法中也多有体现④;但站在纳税主体的角度,根据税法规定和税收原则,并借鉴(财务)会计原则,如何抽象出税务会计应遵循的法则或标准,可能更加体现税务会计的要求。

在(财务)会计中,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求)原则、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及其修正原则,其基本精神大多也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原则理论和税收立法原则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甚至主导税务会计原则,此外,还应体现税务会计主体的税收利益,这就逐步形成了税务会计原则。笔者认为,税务会计原则主要应有:

(一)税法导向原则

税法导向原则亦称税法遵从⑤原则。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准绳,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上,再以税法为判断标准(或以税务筹划为目标)进行重新确认和计量,在遵从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履行纳税义务,寻求税收利益。该原则体现“税法至上”,税法优先于会计法规等其他普通法规。

(二)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原则

该原则适用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混合的会计模式。只有当某一交易、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交易、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课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交易、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交易、事项的最终应课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交易、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其基本含义是:(1)对于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交易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2)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交易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3)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三)应计制原则与实现制原则

由于收付实现制不符合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原则,不能用于财务会计报告目的⑥,为了更多的借助于财务会计记录,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法都接受应计制原则。但在其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还是存在明显差异:第一,应该考虑税款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缴纳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要求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例如,在收入的确认上,应计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原则,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第三,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由此可见,税务会计(实质是税法)是有条件地接受应计制原则,体现的是税收实用主义。

各国早期的税法都是按收付实现原则计税,因为它体现了现金流动原则(具体化为公平负税和支付能力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目前,实现制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小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的纳税申报。如果税法明确规定某些涉税事项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税务会计则应以实际收付现金为标准确认、计量应税收入与可扣除成本、费用。

(四)历史(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既有利于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存量计量,也有利于对收入、费用、利润的流量计量,因此,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在财务会计中,该原则有一定的局限性,为纠正其不足,可以根据判断标准,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等,从而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修正。但在税务会计中,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必须遵循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因为它具有确定性与可验证性。

(五)相关性原则

与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不同,税务会计的相关性体现在所得税负债的计算,是指纳税人当期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

(六)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中对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相配比,以正确计算当期损益并据以进行收益分配。税务会计的配比原则是在所得税负债计算时,应按税法确定收入(法定收入)并界定同期可扣除费用,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七)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在应税收入与可扣除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该原则适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凡税前扣除的费用,如财产损失等,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且其金额必须是可确定的。

(八)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与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

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该原则属于定性原则而非定量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对同一交易事项的认定和会计处理,征纳双方角度不同、利益不同,对是否“合理”会有不同的解释。税务会计信息应该具有“合理性”的充分说服力。

(九)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营业收益(经营所得)与资本收益(资本利得)具有不同的来源、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日常性的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或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⑦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应该遵循两种收益的划分原则。这一原则在美、英等国的所得税会计中有比较详尽的规定⑧,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类收益尚未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

(十)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计税基数(税基),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必须全部是现金支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也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尽可能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销售方式、结算方式的选择等)。

(十一)筹划性原则

税务会计既要保证依法计税、纳税,又要尽可能地争取纳税人的最大税收利益。因此,选择什么样的会计政策、采用何种税务筹划方案,必须事先进行周密地谋划。“税务会计的目标不是会计,而是收益。”(汉弗莱.H.纳什,1997)因此,它还具有财务职能,具有预测性。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税收基本法》,税制正处于转型期,很难完整系统地体现税收核算原则——税务会计原则⑨。因此,探讨税务会计原则,既是学科理论建设的需要,也是会计实务的需要。

税法与税务会计范文8

现任长安大学纪委副书记兼审计处处长,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兼职为中国交通会计学会副会长,陕西财务成本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的理论教学与学术研究,以及公路交通领域投融资管理与财会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有关税务会计方面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原天津财经学院的盖地先生在1986年率先撰文,提出了建立中国税务会计体系的设想[1]。按照盖地先生当时的认识,税务会计,或工商企业税务会计,属于应具有完整体系的一门会计学科。辽宁税务专科学校的徐龙力先生在1989年撰文讨论了税务会计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该文中,作者通过与企业会计的比较,将税务会计界定为一种专业会计[2]。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有关税务会计的研究得到了高度重视,据不完全统计,到2014年2月底为止,仅中国知网收录的涉及税务会计问题的论文就有1264篇,另外还有大量的税务会计著作或教材问世,成为中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北京会计学院的于长春先生和天津财经大学的盖地先生分别在2001年和2005年编著出版的《税务会计研究》,将税务会计理论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对中国税务会计理论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影响。

但近年来国内有关税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似乎有些停滞不前;大量论文呈现的是雷同的观点和思路;一些涉及税务会计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至今仍没有取得学术界的共识;对税务会计模式似乎也存在着理解和界定等方面的偏差。这些方面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二、税务会计与税务核算

学术界讨论的问题属于税务会计问题还是税务核算问题,涉及到税务会计地位的界定。根据笔者对相关文献的查阅,大多数作者似乎都主张,税务会计属于独立于财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并驾齐驱的会计专业领域。这意味着,税务会计应具有区别于财务会计完整的理论与方法体系。对税务会计的另一种认识是:税务会计是指财务会计框架体系下专门针对税务这一特殊业务的会计,就如同成本会计、租赁会计、公司会计等称谓一样。对此,对税务会计行为的规范,中国以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都是通过会计准则(含财务报告准则,下同)来进行规范的。为了区别于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专门领域,本文下面将财务会计框架下的税务会计核算界定为“税务核算”。但税务核算问题似乎并不属于目前有关税务会计问题研究的关注点。

本文试图引入“税务核算”概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通过企业会计准则来规范税务核算行为的,这实际上仍是在财务会计框架内规范税务核算行为,意味着税务会计仍是财务会计的一部分。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中对税务核算行为的规范,基本上都是对所得税核算行为的规范。例外情况是: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ASC)曾在1974年4月了《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5号:增值税核算》(SSAP 5:Accounting for Value Added Tax),并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新西兰财务报告理事会(FRSB)曾在1994年4月了《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货物与劳务税核算》(FRS-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并替代了1986年6月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9号:货物与劳务税核算》(SSAP-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AASB)于2009年11月12日了修订后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解释第1031号:货物与劳务税核算》(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加拿大会计准则理事会(AcSB)下设的紧急问题委员会(EIC)也曾过有关货物与劳务税核算的解释。这些准则或解释中涉及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对VAT和GST是否在利润表中列报的规范;(2)对VAT和GST是否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规范。

许多理论工作者对税务会计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但总体来看,取得的初步研究成果仍不尽人意。大量论文研究的初衷都是税务会计问题;但讨论的具体问题似乎应归属于税务核算的范畴。按照于长春先生的理解,“我国倾向于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道路,但既不同于美英的完全独立模式,也不同于法德的完全统一模式,而是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在申报纳税之前依税法要求进行调整”[3],这实际上是将税务会计作为财务会计领域内的一项特殊业务核算事项。目前相关文献中存在明显的混淆税务会计与税务核算的倾向,这对建立与完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难免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税务会计模式与税务核算模式

笔者发现,大量文献中有关税务会计模式的讨论,主要集中“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以及“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4]。这也许混淆了税务会计与税务核算的关系。

如果要建立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体系,则意味着税务会计应具有不同于财务会计的理论体系和核算体系。税务会计核算应完全服从于提供纳税信息的需要,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组织核算只能是税务会计的唯一选择。

对此,有关“财税合一”和“财税分离”模式选择的讨论,实际针对的并非是税务会计,而是税务核算。

四、有关税务核算模式的讨论

(一)有关财税合一税务核算模式的讨论

在一些国内外文献中,财税合一的税务核算模式又被称之为“税法导向型核算模式”,被认为是会计立法的国家,例如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等国家普遍采取的核算模式。这也许是一种不确切的表述。

笔者认为,税务核算不可能脱离税法的规范。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模式,企业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将纳税义务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负债。需要讨论的问题是:

(1)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向客户代收取的税款以及需要缴纳的税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需要分别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如果不需要,则不存在“财税分离”的需求;“财税合一”模式是必然选择。

(2)如果需要确认为收入和费用,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向客户代收取税款以及确认纳税义务的期间,是否与企业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确 认收入和费用的期间一致?如果一致,也不存在“财税分离”的需求;“财税合一”模式也成为必然选择。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有关税务核算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的核算上,基本不涉及其他税种。因为其他税种纳税所涉及的核算行为,基本上都符合以上两种特征:一是确认的纳税义务与企业损益无关,例如企业确认的缴纳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直接计入资产价值的税种以及属于代缴性质的增值税;二是收取并确认纳税义务的税款虽然也计入当期损益,但确认纳税义务的时间和计入损益的时间是一致的,例如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

(二)有关财税分离税务核算模式的讨论

如果赞同以上讨论中提出的观点,则可以认为,有必要实行财税分离核算模式的税种,在主要税种中应当只有企业所得税。对此,国际会计准则、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会计准则以及中国会计准则中主要是通过出台所得税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核算行为进行规范。

企业所得税核算选择“财税分离”模式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所得税法的导向,而是取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中国,按照1993年以前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与企业损益无关,对此所得税核算模式只能是“财税合一”;如果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将企业所得税计入损益,通过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说缴纳义务确认的时间与所得税计入损益的期间不存在差异,则其会计模式也不属于“财税分离”。1994年6月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25号)中不仅要求将所得税计入损益,而且采取了计算确认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这意味着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确认的应交所得税与按照会计核算制度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之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实际上也就初步确立了“财税分离”的所得税核算思路。2006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CAS 18”)中进一步明确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以及所得税费用确认与计量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财税分离”的所得税核算模式。

但企业所得税核算尽管是“财税分离”,仍是在财务会计框架内通过会计准则来予以规范的,并不意味着形成了与财务会计分离的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如果在财务会计框架内通过专门的规范能够满足税收这一特殊业务核算的需要,税务会计也就没有必要脱离财务会计单独成科。

如果研究认为增值税费用化具有必要性,并且按照增值税法规定收取并确认增值税缴纳义务的时间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损益的期间不相一致,则增值税核算采取“财税分离”的模式或纳入税务会计的范畴也将成为必要。

五、所得税会计独立成科的思考

如果赞同以上观点,不考虑增值税费用化的问题,则建立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讨论,应当主要围绕着所得税会计展开。

目前在财务会计框架内进行的所得税核算的基本原理是:将财务会计核算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即中国会计准则中的利润总额,下同)通过必要的纳税调整形成应纳税所得额,以满足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要。

无可置疑,会计准则规定是核算模式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在20世纪90年代,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中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当时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中对计算税前会计利润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数据,可直接从会计报表中获得。这样,可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永久性差异,作为计算所得税费用的依据;再通过调整时间性差异,计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确认应纳税额的依据。既然可以在财务会计框架内通过特殊业务核算方式满足企业所得税纳税核算的需要,就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独立于财务会计的所得税会计体系。

2006年2月CAS 18的印发以及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开始对税务会计单独成科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CAS 18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并通过暂时性差异的调整,计算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如何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CAS 18中并没有明确。而《实施条例》中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范,导致通过财务会计账簿获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数据的难度变得越来越大;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开始体现出其必要性。

首先,《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导致很难通过税务核算来获取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信息。例如按照CAS 21的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入账;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额为计税基础。按照CAS 4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以入账价值为依据;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以计税基础为依据。按照CAS 4的规定,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一般需要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大修理费用,需要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计税基础,并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这就对单独设置所得税会计账簿来核算资产的计税基础提出了要求。

其次,《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也导致很难通过税务核算来获取扣除项目的相关信息。例如,按照CAS 8等准则的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些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按照CAS 17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借款费用才允许税前扣除…。直接从财务会计账簿中获取扣除项目相关信息出现的困难,也对单独设置所得税会计账簿核算扣除项目提出了要求。

对规模较小或者经营业务不多的企业而言,也许在财务会计账簿记录的基础上通过对账项进行必要分析进行纳税调整也许并非难事;但对于一家经济事项种类和数量繁多的大型企业来说,在会计期末要求严格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精确的纳税调整几乎没有可能。目前粗放式的征税管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纳税调整存在的实际 问题;如果要进一步推行精细化征税管理,并为税务机关的征管人员提供税务监查的便利,通过单独设置所得税会计账目,使所得税会计单独成科也许是理想选择。

六、所得税会计理论框架体系的构建

目前有关文献对税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税务会计概念框架,具体包括税务会计目标、税务会计主体、税务会计假设、税务会计基础、税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税务会计要素、税务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税务会计报告等内容。这些研究无疑对构建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主要局限性是,相关研究没有进一步向构建税务会计核算体系作出必要延伸,导致在形式上研究的是税务会计理论问题,而实际研究内容仍停留于财务会计框架内的税务核算。

笔者认为,所得税会计框架体系的构成,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界定:

(一)所得税会计的目标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所得税会计的目标。盖地先生曾认为,可以将税务会计的目标划分为基本目标和高层次目标:(1)依法纳税;这属于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对此,税务会计需要向税务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纳税人是否依法及时、足额纳税的信息。(2)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用于决策的相关信息;这属于税务会计的高层次目标。税务信息使用者具体涉及到税务机关、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和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5]。

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值得商榷。首先,税务会计也许无法履行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职责,只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纳税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的相关信息。其次,纳税主体是否有必要向除了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外部关系人提供税务会计信息,相关方面是否对纳税主体提供的税务会计信息有兴趣,纳税主体应以怎样的方式提供税务会计信息,还缺乏相应较深入的研究。

(二)提供所得税会计信息的载体:所得税会计报表

笔者主张,为提供税务会计信息编制的报表,应当包括所得税收益表和计税基础表。

(1)关于所得税收益表的构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报表只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无法直接提供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机关只能要求企业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适当调整来计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以上分析的原因所致,要想从企业财务会计账簿中通过相关调整来获得准确的应纳税所得税的数据非常困难,甚至没有可能。目前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环节的粗放式管理,淡化了对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要求。

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思路,是按照所得税会计的要求构建所得税收益表,要求纳税人通过所得税会计的科学核算来提供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准确信息,包括企业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纳税收入、扣除项目等。

(2)笔者认为,编制计税基础表的主要目的是依据税法的规定提供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资料。由于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是计算确认扣除项目的主要依据,计税基础表提供信息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核算的质量。

如果赞同所得税会计单独成科的设想,在现行会计管理体系下,则有必要由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共同规范税务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三)所得税报表构成要素

所得税报表的构成要素可包括所得税收益表的构成要素和计税基础表的构成要素。

所得税收益表的构成要素包括:

(1)应纳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纳税收入,反映了纳税主体在纳税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差额,即:应纳税收入=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主体为取得应纳税收入而发生的各项支出。这些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了相关支出以外,税法还规定以前年度亏损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如果将税法允许扣除的以前年度亏损也包括在扣除项中的话,则其不构成单独的税务会计要素。就如同财务会计要素中的利润要素,包括了利得和损失。所以利得和损失不构成单独的会计要素。

(3)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减去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扣除项目(含税法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所得税计税基础表的构成要素包括:

(1)资产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2)负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负债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

(3)净资产计税基础。虽然税法中没有该概念的表述,但从税务会计的角度可考虑建立净资产计税基础的概念,体现其会计平衡式为: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计税基础=净资产计税基础。

(四)所得税会计科目

所得税会计科目是按照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需要对所得税会计要素所进行的明细分类。如何设置所得税会计科目,应取决于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具体需要。

(五)所得税会计凭证

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应当是所得税会计核算所需的原始凭证。笔者认为,所得税原始凭证可包括以下两类:(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提供应税劳务向客户开具税务发票的记账联,以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取得的所得税法允许作为扣税依据的税务发票;(2)纳税人自制的所得税法允许作为扣税依据的原始凭证,包括员工工资薪金计算单、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无形资产摊销计算表等等。

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是:按照国务院对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主体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应将取得的税务发票作为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主要凭据。这意味着,现行体制下的税务发票,构成了企业财务会计的主要原始凭证。如果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立,并且将税务发票作为税务会计的原始凭证,则有必要重新界定财务会计的原始凭证。

税法与税务会计范文9

关键词:财务会计 税务会计 差异 协调

在企业会计中,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税务会计的主要内容是税务活动,而财务会计主要是确认企业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并对其进行计量和记录。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要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关系的差异进行协调。

一、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差异进行协调的作用

所有的财务会计制度指的是全面的核算与监督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并将经济信息提供给信息使用的主体。所谓的税务会计指的是反映和监督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缴纳、申报货值,二者相互联系、互有交叉。

在计划经济时代,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具有较高的重叠性,这是由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主体比较单一。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越来越多,税务会计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主体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政府和投资者。由于投资主体的不同,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有着不同的要求,从而加大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越来越高,要对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进行协调。只有二者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才能使国家税收管理的成本降低,有利于对经济结构进行优化,有利于帕累托最优的形成。不仅如此,对二者的差异进行协调也有利于企业制度和结构的优化,使企业的税收标准和纳税风险降低。

二、企业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主要差异

(一)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具有不同的组成要素

企业税务会计的基本要素有4个,而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要素有6个,主要有费用、利润、负债和资产几个方面。与此同时,税务会计与企业的应缴纳税款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应纳税额和纳税所得。

(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具有不同的目标

税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保障企业的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将有效的决策参考信息提供出来,推动企业的发展。

企业税务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也就是反映和监督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缴纳、申报和形成。税务会计的基础是税务法律法规,主要是核算企业的税务经济指标,使企业能够在遵守税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减轻赋税负担。

财务会计主要是核算和监督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系统,并将有效的经济信息提供给信息的使用主体。因此,财务会计信息的主要目标就是将真实、有效的信息提供出来,例如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和资产信息等,使投资者和管理者可以进行参考。

(三)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核算方面的差异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核算依据、核算原则和核算对象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与企业税务有关的经济活动,例如税收变动核算,而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货币计量,在核算对象方面,财务会计拥有更大的核算范围。

财务会计的核算原则在于保障核算工作的稳定,并适当的结合税务会计。税务会计则属于法律范畴,涉及到企业的纳税,其原则在于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核算主要是以企业的财务活动记录为依据,以会计准则和制度为依据,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行业的不同进行调整。税务会计的核算必须以税务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对企业的纳税金额进行及时的申报和记录。因此,税务会计的特点在于客观性、统一性和强制性。任何行业的企业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都是税法,税务会计的特点保持不变。

三、对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进行协调

(一)构建完善的税务会计理论

我国发展税务会计理论的时间较短,当前的税务会计理论尚不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因此,财务会计理论对于税务会计理论仍然有很大的影响作用,税务会计理论无法对二者的协调进行指导。这就需要不断对税务会计理论体系进行完善,将以我国的税法为依据、结合我国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建立起来,完成从税收学到税法学的转变。要以会计学的方法和理论为依据,通过会计系统体现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与此同时,在管理层面上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要相互配合与合作,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关系进行协调。

(二)对税务会计核算的内容进行完善

当前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从内容上具有较大的差别,独立于二者的协调发展,因此必须对税务会计核算的内容进行完善,不断缩小税务会计核算内容与财务会计核算内容之间的差别。例如在所得税的处理方面,要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进行统一,减少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内容上的不一致。要以所得税制度为基础,保障会计制度与税收人之间的统一。与此同时还要将应税费用的列支标准放宽,做到涵养税源、加大税收扣除,从而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

(三)对核算基础进行统一

操作制度是我国企业税收的主要收付方式,操作制度的优点在于有利于保全税收、操作方式较为简单。而其缺点也非常明显,那就是会导致应缴纳所得税额和财务会计利润核算之间的差异,收入与费用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可比性的信息质量之间出现矛盾,不能将我国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出来,也不利于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差异的协调。这就要求对核算基础进行统一,也就是在税务会计中,将会计计量的基础定为权责发生制,并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进行协调,保障税收的公正和公平。要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统一,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平衡,进一步减小二者之间的差距,减轻内资企业的赋税压力。这也符合我国所得税改革的方向,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般要求。

四、结语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入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在未来的会计制度发展中,税务会计和企业财务会计之间的分离是必然趋势。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既要考虑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相互分离的大势所趋,对二者的职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更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进行协调,实现协调与管理的统一,将良好的企业内部会计环境营造出来,促进企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王莉均.基于增值税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处理差异分析[J].财政监督,2014(17).

[2]邓志勇,朱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系统性评价研究[J].财务与金融,2013(5).

[3]何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与协调发展模式[J].商场现代化,2012(5).

税法与税务会计范文10

随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完善和会计职能的变革,税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间的分工越来越明确。鉴于我国税法越来越健全、税收管理越来越严格、计算要求越来越细化,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入推行过程中,将企业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不仅有可能,而且很有必要。

一、企业税务会计的基本涵义与特点

(一)税务会计的基本涵义。

税务会计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传统的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它是近代兴起的一门边缘学科,是融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一种特种专业会计。从本质上讲,税务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而这种管理活动要求以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并采用会计的专门理论和技术方法,即要求企业依据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会计事项,伺时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确认、计算会计要素,使会计行为达到既满足纳税的需要,又能使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因此,当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用税务会计进行调整处理;即使当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一致时,仍然存在着应纳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乃至税收筹划等会计事项。

税务会计主要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会计核算中的涉税问题;二是企业税款支出中的会计核算问题。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专业会计。

(二)税务会计的特点。

1、法律性。税务会计的法律性源于税收所固有的强制性、无偿性的形式特征。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法为依据,接受税收法律法规的制约。具体会计核算中的一些计算方法(如存货的计价、准备金的计提等),企业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适当选择。但税务会计必须在遵守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选择。税收法律法规作为税务活动的基本准则制约着征纳双方的分配关系。当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现行税法规定发生抵触时,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法规定为准,进行调整。由此可见,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接受税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制约,这是税务会计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突出特点。

2、广泛性。法定纳税人的广泛性,决定了税务会计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不管其隶属于哪个部门或行业,只要被确认为纳税人,在处理税务事宜时都必须依照税法规定,运用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这就使税务会计成为企业财务会计的重要分支,成为企事业单位涉税活动的一种核算手段。

3、统一性。税法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决定了税务会计的统一性特点。也就是说,同一种税对于适用的不同纳税人而言,其规定具有统一性、规范性。不区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以及生产经营形式和内容,在税法构成要素,诸如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征纳办法等方面,均适用统一的税法规定。当然,在维护税法统一的前提下,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灵活性,比如减免税方面的规定等。

4、独立性。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与其他专业会计相比较,税务会计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在核算方法上,因为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不同,规范的对象不同,二者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诸如现行增值税法中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所得税法中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调整等方面,税务会计要求完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处理,由此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独立性;在核算内容上,税务会计只对纳税人在税务活动过程中所表现的有关经济业务这部分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由此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内容的相对独立性。

二、设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

(一)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别日趋明显的必然要求。

目前,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的账簿和报表,其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头脑中往往没有税务资金流动的清晰、完整,系统的观念,导致在多层次、多环节、多税率的复合税制下显得无能为力。在现实情况下,企业税务会计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而财务会计又不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的职能,二者互相牵制,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

现行的税制已日趋完善,它与会计制度的差别越来越明显。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1、目的不同。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除了为综合部门及外界有关经济利益者 服务外,更主要的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而企业税务会计则要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例如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是税收资金运动的结果和终点,是税务会计应反映和监督的重要内容。由于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法不同,同一税种在不同行 业的纳税人之间的会计核算方法也不尽一致,所以反映各种税款缴纳的方法各不相同。企业应按税收规定,结合本行业会计特点进行正确的核算。

2、核算基穿,处理方法不同。当前企业会计准则 和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一经选定,不得更改。而企业税务会计则不同。因为根据税收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是实施会计处理的“联合基穿”。

3、计算损益的程序和结果不同。企业税务会计从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成本费用的标准与财务会计不同。如财务会计把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折款从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即准予在利润结算前扣除,但税收规定则不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

4、企业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而这种价值正是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进行核算的重要内容。

5、企业税务会计要对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税款减免、税收筹划进行专门核算。而企业财务会计则把以上项目作为附属,这些差异,成为税务会计单独设立的前提条件。

(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

一是企业配备既懂税收规定、又精通会计业务的专门税务会计人员,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

二是有利于分清税企权责,使税务人员从繁杂的财务账簿、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利用更少的人力全面高效地履行税务机关应有的职责。

三是有利于税制结构的完善。企业税务会计相对独立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后,企业税务人员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促进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加速税制完善的进程。

(三)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

在现代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模式下,税收是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经营管理者承担资产受托责任,其基本职责是使投资者权益最大化,而纳税则会影响投资者权益。在符合或不违反现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能否减少或推迟纳税,争取税收优惠,自然是企业管理者非常关注的问题。因此,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了解有关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解缴情况,税务会计通过有关核算资料以及专门的税务报表,提供揭示有关纳税情况的会计信息。

企业在自身法人地位得到承认的前提下,一方面要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应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如有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解答有关纳税问题;有权对税务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对税务人员营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有权在税收规定容许的前提下确定企业类型、企业经营方式,以减轻自身税负等。要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必须熟知税收规定,不仅要熟知税法原理,更应精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和补充规定等;不仅要站在征税人角度熟知税收规定,还应站在纳税人角度正确进行有关纳税的会计处理,并适时做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明智的财务决策。

(四)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加强国家税收管理的需要。

国家在制定税法、进行税收征管时,一般是以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为依据的,在会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会计信息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依据。目前,国际上合理避税已很普遍,纳税人树立避税意识,既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当然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对发现的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堵塞漏洞。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强化征纳双方的管理意识和竞争意识的有效途径。

三、我国企业设立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我国企业设立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方面的计算和核算时,必须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严格依据税法规范纳税人的行为。税法是财会人员从事税务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税务会计所反映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计算是否正确,判定的标准只能是国家税法。而税法因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和需要会适时有所变更,所以,税务会计必须坚持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进行处理的原则。这就要求财会人员需要认真研究税法,并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地调整企业的税务会计行为。

2、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税务会计必须如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企业的每项收入、费用和损失都必须以合法凭证为依据,从原始凭证到税务会计报表,都必须反映企业会计事项的真实性。作为纳税义务人,企业要对税务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其计税依据确定、应纳税款计算、纳税申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程度,是鉴别企业纳税行为合法性的直接依据。为了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和准确,企业在申报之前要进行严格的自查,申报之后税务机关还要组织税务检查和稽核,必要时还应由独立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如有讹误,企业要严格依照税务、审计机关的审查结果或决定,进行税款的退补,并调整相应的会计记录。

3、会计分期原则。

会计分期原则,是指将企业连续不断的生产经营过程划分为若干个会计期间,以便分期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税务会计应以国家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作为会计年度。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也就是按公历年制作为纳税年度和税务会计年度,正好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若《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年度与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财会人员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按纳税年度结算损益,申报缴纳所得税。

4、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是指以收入和费用是否应计人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一种原则。税务会计应按会计期间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就有可能出现经济业务的发生与该项业务款项的收入和支出时间上的不一致。为了正确地计算各会计期间的损益,现行税法一般规定,对收入和支出的确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均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人账,而不管款项是否已经收付;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均不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指出:“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会计核算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稳定。

5、灵活性原则。

这里所说的“灵活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活动中,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而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或省略。二是指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因此,企业既要在日常的会计活动中正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又要做到核算和监督相互配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行为,以免企业遭受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寻找适度税负原则。

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和信息,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根据全国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产品、某一项目,可能因主、客观原因而使经济状况相对悬殊,有的可能获得推迟纳税期或减免税照顾,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顾。企业一方面要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方案与纳税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组合,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税务会计活动,从企业经营收入的取得到利润的形成以及计税、纳税都要真实反映、正确核算,不允许任何隐匿收入和利润的现象发生,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款。

(二)我国企业设立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基本制度。

1、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制定的,与其它专业会计一样,税务会计也必须遵照执行。只有当这些制度与税收规定有差别时,才按税收的规定执行。

2、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制度。企业税务会计应根据各税种的不同要求真实反映纳税申报的内容。

3、减免税、退税与延期纳税的制度。企业可按照税收规定,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和延期纳税。按照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办理书面申报和报批手续,应附送有关报表,以供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前,企业仍应申报纳税;减免税到期后,企业应主动恢复纳税。

4、企业纳税自查制度。企业纳税自查,是企业自身监督本单位履行纳税义务,防止和纠正错计税、少缴税、欠税的一种手段。企业内部对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等进行自行检查,以避免应税方面的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对我国企业设立税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一)人才培养方面。

如果说税务会计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的业务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充足的业务培训机会:

L、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

2、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的机会,以使企业税务会计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规定和征管制度。

3、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组织建设方面。

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税法与税务会计范文11

关键词: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会计模式 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0-0088-02

一、税务会计的内涵

税务会计是以企业为核算主体,以税收法律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企业经济活动中的税款形成、计算、缴纳和退还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专业会计。

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资本主义制度催生了现代税制,只有在现代税收制度下,国家征税、企业计税与缴税才需要借助企业会计的账簿记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才有可能产生具有独立学科意义上的税务会计。1944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出台的《会计研究公报》第23号《所得税会计》,结束了美国会计师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面的“自由创造”时代,标志着现代税务会计的形成。为了适应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世界上主要的发达国家先后制定并实施了现代税收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

二、中国税务会计的现状

1.财务和税务会计高度统一阶段(1984―1993年)。从1984年至1993年7月1日“两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之前,针对当时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现象,中国企业执行的是分行业、分所有制成分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所得税制度也因所有制不同而不同。这一时期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制度高度协调,应税所得基本上是按照会计利润进行确认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高度统一。

2.财务和税务会计开始分离阶段(1993―2001年)。1993年7月1日中国开始实施“两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和财务制度。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统一了中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制,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行不悖。“两则”和“两法”的实施使中国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的差异。由于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尚不完整,当时采用了“纳税调整”模式,即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按税法的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税法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对企业利润进行调整。从此,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独立化倾向初步显现,两者分离趋势开始显现。

3.财务和税务会计分离不断扩大阶段(2001年至今)。2001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代替了分行业会计制度和分行业财务制度,基本上消除了不同行业会计制度的差别,取消了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2006年2月15日,中国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率先实施,以后将在所有企业逐步实施,并于2010年12月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最新修订。2007年以来,中国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等,这标志着中国现代税收制度日趋完善。

三、建立税务会计的必要性

1.建立独立税务会计是适应中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准则差异的要求。中国现行税制已日趋完善。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中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实行分税的财政管理体制,把所有税种按其特点和属性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类。目前中国已初步确立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框架,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分为:(1)商品劳务税类。这类税收是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中,按照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数量)、营业收入和进口货物的价格(或数量)征收的,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等五个税种。(2)所得税类。这类税收是在收入分配环节按照企业或个人取得的所得征收,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两个税种。(3)财产税类。这类税收是对纳税人拥有和使用的财产征收,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八个税种。(4)其他税收类。这类税收是难以归于以上三个主要类别的税收,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烟叶税等五个税种。(5)燃油税。

2.建立独立税务会计是完善中国会计学科体系的需要。在西方国家,会计学科领域已经形成了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税务会计三大分支。在中国,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已经形成相对独立和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税务会计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也有重大进展,为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奠定了理论基础。因此,建立以税法为规范的独立的税务会计,一方面可以此来体现和协调财政、税收法规的变化,另一方面还扩充了中国会计学科体系的内容,使之得到完善。

3.建立独立税务会计是改进中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目前中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是: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其他纳税资料。由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诸多差异,从而造成现行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财务会计信息与税务机关需要的信息相关性不强,主要体现为: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项目按公允价值计量后的净值列示,负债类项目只反映总括的情况;企业提供的利润表中的各项收入和费用,不仅包含了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和费用,也包含了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税务机关所需要的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信息难于从中获取;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包含了一些与纳税相关的信息,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一般不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报表附注,也不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税务部门的需求。另一方面,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由企业填写,税务部门征、管、查分离,从而导致:企业增值税的计算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征税成本;企业所得税计算种类和项目繁多,计算程序和方法复杂,容易产生差错;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审核难度,为企业偷逃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4.建立独立税务会计是适应中国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中国已经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基本完成了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资本、劳动力等要素市场也已建立和逐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已经形成。

四、建立和完善税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1.确立符合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一个国家所采用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在该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各种因素的影响下逐渐形成的,这些因素包括经济体制环境、法律环境、会计核算规范管理形式、会计职业队伍的力量等。由于社会环境的差异,各国的税务会计模式也不尽相同。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税务会计理论和方法都已形成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并形成了三种主要的税务会计模式:英美税务会计模式(财税分离模式)、法德税务会计模式(财税合一模式)、日本税务会计模式(财税混合模式)。由于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英美的所得税会计方法较为接近,而增值税会计则具有中国特色,结合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因此,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主体的复合制独立税务会计模式。

2.建立企业税务会计核算账簿体系。税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税法,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这些经济事项在财务会计中也做记账,只是并不具体,在制定税务会计的核算方法时应予以补充。目前,中国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中,有关企业纳税的会计科目有“应交税费”(按税种设置明细分类科目)、“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等。有关企业纳税的账簿按以上会计科目开设,其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采用了多栏式账页。由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中的会计科目设置达到了全面反映企业有关纳税的经济业务的要求,而账簿设置不能满足编报企业税务会计报表的需要,因此,企业不需增设专门的税务会计科目,但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税务会计账簿体系。企业税务会计可按税种设置各种备查账簿,账页格式采用多栏式,具体项目应根据税务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确定,应单独设置的账簿有:(1)应交税金账簿;(2)差异额账簿。应单独设置的会计报表有:(1)纳税申报表;(2)应交明细表。

3.建立税务会计准则。税务会计作为一门专业会计,既对外又对内提供会计信息,因此税务会计需要制定会计准则,虽然税务会计依据税法对财务会计信息进行调整,但税法只是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信息调整的依据,它不涉及税务会计的具体方法、原则等内容,同时税务会计又与财务会计在目标、,因而方法等诸方面有重大区别财务会计准则不适于它,则建立税务会计准则也就顺理成章了。

4.加强税务会计的依法管理和监督。随着税务会计的诞生,一方面要求企业用制度的形式规定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准则,规定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强行要求税务会计做出违法行为,从而为企业税务会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减少税务管理上的人治现象。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到税务会计分析和检查的重要性,坚持核算和监督并重,既要正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又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将监督工作纳入征管程序,建立和完善税收会计检查制度,以保证税收会计资料真实、完性,不断提高税收会计核算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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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宝凤.浅析中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建立和完善[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2).

[3]徐林峰.税务会计在中国的前景展望[J].铜陵学院学报,2006,(6).

税法与税务会计范文12

认识,分析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提出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实行适当分离,并实现财务会计与

税务会计的有效协调。

关键词:财务税务会计分离协调

一、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认识

财务会计是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一门记述性、

分析性和信息系统的学科,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济活

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

活动。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依据,按照会计准则和会

计制度的基本要求,运用会计的专门方法,对企事业单位

经济活动中的涉税事项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专业会计。

通过自己长期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和参加税务会计师

的学习,我认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有以下区别与联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会计制度的目标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是不同的。财务会计目

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能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而税务会计的目标是

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公平、社会分配。两者目标不

同,必然使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发生重大差异,并且认

为力图缩小两者差异的努力是不可能成功的。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核算原则

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而税务

会计核算的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财务会计以权

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

标准,能使收入费用恰当的配比,合理确定各期经营成

果,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而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

制为基础,比应收、应付标准更加准确,既操作简便,

又可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在我国,由于税收政策

和会计政策同出于财政一个"口子",这种核算原则上

差别的协调体现的更为充分。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会计制度的程序

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的顺序。凭证、账簿、报表之间有密切的逻

辑关系。税务会计按照道理也可以遵循这个程序,但没

有规范化的要求,企业一般在期末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数

据资料,按照税法规定调整,据以编制纳税申报表。

4、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会计制度的要素

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

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就是围绕着这六大要素进行的;而

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

得和应纳税额。这里的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和财务会计

中的收入、费用不一定相同。在确认的时间、范围、计

量标准和方法上也可能发生差异。

5、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体现为两种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

财务会计主要依据的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税务

会计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税法。两者因其法律依据不同,

固其收入确认范围与确认时间不同,从而造成会计收

益与应纳税所得的重大差异,为分别核算和反映这种差

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适当分离。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二者

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

行核算与监督。在会计主体、记账基础、核算方法等方

面二者具有相同之处,税务会计植根于财务会计,是会

计与税收共同发展的产物;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前

提、基础和依据,税务会计则是对财务会计记录的合理

加工和必要补充。在我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

关系显然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既是企业的所

有者,又是企业的债权人,同时又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指

挥者和国家税收的征收主体。企业与企业之间也是同属

于一个出资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注定我国会计更强调

协调统一,强调服务于税收工作的需要。《会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反映了财务

会计和税务会计高度重合,财务会计的目标服务于政府

税收工作需要的特点。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适度分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过度分离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项目过

多,加之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许多规定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和WTO规则不协调,因此可以

断定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过度分离的现象。

1、税法对财务制度的强化以及对企业违法违规处罚

的加重与税收宏观调控功能不匹配。

2、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的存在难以体现公平原则,

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

3、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存在过度使用谨慎性原则的

现象,为企业人为调节利润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4、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二)应注意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过度分离对税

收监管的影响

首先,从企业角度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过度

分离带来会计信息的复杂化。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过

度分离不仅加大了纳税人的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规

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纳

税申报时,会计核算应该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

规定进行处理,而纳税申报时要依据税收法规、法律中

规定的税收政策要求进行处理,由于存在大量的政策差

异,对存在的差异进行调整成为一件难度较大的工作。

与此同时,有的企业还利用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的

差异偷逃税收,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税收,减少纳税,导

致会计失真现象蔓延,社会财务诚信危机,税收流失。

其次,从税收机关的角度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

计的过度分离加大了征税人监管的难度。财务会计与税

务会计的过度分离加大了征税的成本,使税收监管的专

业化要求愈来愈高。纳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和应纳税额计

算,一般都要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当会计制度与税法之

间存在大量的差异时,税收征管如稽查的首要任务是在

大量的会计信息中鉴别其真实性,如果还采用过去的方

法,偷逃税的查获率会大大降低。这不仅仅对税务人员的

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制度

建设,管理的程序以及征税的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该实行分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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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分离应该适度。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实行适当分离

为了实现我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当分离,保

持两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协调,有必要改进现行的企业会

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制度。

1、适当改进企业会计制度

首先,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有待完善,资本

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企业会计舞弊行为比较普遍的情况

下,暂时取消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

值准备的做法,倡导企业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

法,改进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不失为明智之举。

其次,应对企业贿赂支出及因违法违规而支付的

罚款、罚金和滞纳金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

2、适当改进企业所得税制度

首先,改进税前扣除项目中限制性项目的标准和禁

止性项目的范围,取消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企业的工薪

支出及"三费"计提采用外资企业现行办法较为可行,企

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应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相协

调,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列支标准应尽可能简化。

其次,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消除内外资企业

间应税所得计算的差异,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

成为业内人士的共识,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三、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有效协调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协调的基本思路

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

则的基础上完成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的。会计目标是多元

化的,强调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管理者等相关利益

人服务,而会计信息对税收提供支持,仅仅是其目标之

一。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在不成熟的发展阶段,在

会计制度的建设中应强调会计信息的宏观经济管理服务

职能,而不仅仅是为投资人和债权人服务。所以,我国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处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等发

达国家的做法而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进行。在具体的

协作思路上,我们认为,在我国税收监管体制不完善的现

状下,会计制度也应该体现"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

理"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应该利用"税收工

作存在很大的会计信息依赖性"以及"税收对会计信息的

反馈作用"来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必要协作。 (二)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方式

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提出的企

业计算缴纳税款的总原则,可以作为二者协调的一个起

点。两者的差异与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二者的

协调必然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进而做出合理

的调整。协调的过程要依据业务性质的差异采取不同的

标准,在差异分析基础上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

提出以下思路:

1、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

的过程

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与税收都

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做出各自相应的调

整。但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

业务有不同的协作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

极谋求与企业财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

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

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2、要加强财务会计制度与纳税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

合作与配合

会计与税收的法规制定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定和

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

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章制度制

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其会计

准则由民间机构制定不同的是,我国的会计准则由政府

制定,因此部门之间具有沟通优势。加强两个部门之间

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

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

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失,有助于加强两者的合作,

这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界与税务界相互宣传的一个重要媒

介,也可以提高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3、会计要加强必要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

我国会计制度建设除了要解决具体业务规范制订

外,还要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

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税务

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税会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

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应该利用数据分析优

势使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进一步深入。

4、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具体实务操作上

的协作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

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两者的协作要使税收

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调。

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

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

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由于其会计制度本身不够

完善或缺少有效的会计规制,则这些业务类型协作中的

税收的处理难随其行。目前如果硬性加强会计制度与税

收法规的协调,只会带来日后发展中更大的不确定性,如

对企业并购,以及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处理,所以要首先

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加快步伐,使业务处理逐步规范化。

四、结论与建议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与协调所要求的现实基础

表明:会计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熟悉会

计制度和税法知识。会计相对于税法而言,分离是实质

性的、内在的;协调则是形式化的、外显的,我们必须

认识理解,加以领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对外

部审计和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会使

会计师们可以凭借其职业优势对这种观点实施更多的判

断,即所谓"公允表达",这显然有助于弥补企业会计

对于会计原则认识和税收法规知识的不足。

总之,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必然会为财务会

计与税务会计的切实分离与有效协调提供良好的运作环

境,也必然促进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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