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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纳税申报

时间:2023-09-07 17:41:39

税法与纳税申报

第1篇

关键词:错位; 越位; 缺位; 归位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03-0072-05

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首次对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说明。但是,在税收征纳实践中,纳税人和征税人常常存在权利义务“错位”的问题,即权利主体实际享受了过多或过少的权利、义务主体实际承担了过多或过少的义务。以下以纳税申报环节为例,详细探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错位”的具体表现,并提出推动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归位”的建议。

一、纳税申报环节征纳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解析

现代税收理论认为,税收是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一种互利关系,纳税人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向政府纳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而向纳税人征税。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征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进一步说,权利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应有权利,即按照平等正义的原则,权利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二是法定权利,即通过法律规定赋予权利主体的权利,这种权利十分明确而具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三是实际权利,即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它可能大于或小于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同样,义务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应有义务,即按照平等正义的原则,义务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二是法定义务,即通过法律规定施加于义务主体的义务,这种义务十分明确而具体,义务主体应当严格履行;三是实际义务,即义务主体实际所履行的义务,它可能大于或小于应有义务和法定义务。

(二)纳税申报环节征纳双方的应有权利和义务

纳税申报(Tax Declaration)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是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基础。在纳税申报环节,纳税人和征税人各自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 从纳税人角度来看,其在纳税申报环节至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2)延期申报权。《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可见,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和延期申报权既是纳税人的应有权利,同时也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法定权利。(3)纳税申报修正权。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发现纳税申报内容有误的,应当允许其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纳税申报修正权属于纳税人的应有权利,但是尚未得到我国法律的确认,不属于纳税人的法定权利。

在纳税申报环节,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即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可见,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的应有义务,同时也是其法定义务。

2. 从征税人角度来看,其在纳税申报环节至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延期申报核准权。征税人应当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申报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确定纳税人是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还是按照征税人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按照核定税额预缴税款的,征税人应当对纳税人的预缴税款数额进行核定。(2)逾期申报处罚权。《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项权利既是征税人的应有权利,同时也是其法定权利。

在纳税申报环节,征税人至少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1)为纳税人纳税申报提供基本条件。为纳税人提供直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等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为纳税人纳税申报提供优质服务。(2)接受纳税人纳税申报并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二、纳税申报环节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错位”

(一)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错位”的理论分析

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并不等同于实际权利,应有义务和法定义务也不等同于实际义务。在税收征纳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存在“错位”,权利主体的实际权利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义务主体的实际义务同样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应有义务和法定义务。具体来说,在税收征纳实践中,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错位”的主要形式有四种:一是权利“越位”,即权利主体实际权利过大,包括实际权利大于应有权利,也包括实际权利大于法定权利;二是权利“缺位”,即权利主体实际权利不足,包括实际权利小于应有权利,也包括实际权利小于法定权利;三是义务“越位”,即义务主体实际履行的义务过多,包括实际义务大于应有义务,也包括实际义务大于法定义务;四是义务“缺位”,即义务主体实际履行的义务不足,包括实际义务小于应有义务,也包括实际义务小于法定义务。

(二)纳税申报环节征纳双方权利义务“错位”的具体表现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由于纳税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征税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因此按照通常理解,纳税人一般是权利“缺位”和义务“越位”,即纳税人实际享有的权利不足而履行了过多的义务,征税人一般是权利“越位”和义务“缺位”,即征税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过多而履行的义务不足。但是,在税收征纳实践中,同样也存在纳税人权利“越位”而征税人权利“缺位”、纳税人义务“缺位”而征税人义务“越位”的情况。从纳税申报环节来看,征纳双方权利义务“错位”的具体表现为:

1. 纳税人权利“缺位”与征税人权利“越位”,征税人权利侵犯纳税人权利。从纳税人的角度来分析,包括两种情况:(1)纳税人法定权利“缺位”。即纳税人的某项应有权利虽然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而成为其法定权利,但是由于征税人权利“越位”即征税人妨碍纳税人行使该项法定权利,从而导致纳税人无法真正享受该项法定权利。如上所述,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既是纳税人的应有权利,也是纳税人的法定权利。但是,在税收征纳实践中,征税人常常在某种程度上左右了纳税人对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甚至强制纳税人选择某种特定的纳税申报方式,从而使纳税人无法真正享受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如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为了推行网上纳税申报方式,要求距离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很近的纳税人也必须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而这些纳税人主观上更倾向于采用对其更为便捷的直接上门申报方式,这实际上就是征税人权利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2)纳税人应有权利“缺位”。即纳税人应当享有某项权利,但该项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从而纳税人实际上无法享受到该项权利。如上所述,纳税申报修正权是纳税人的应有权利,但是这一权利目前并没有得到我国法律的确认,从而纳税人无法享受该项权利。

2. 纳税人义务“越位”与征税人义务“缺位”,征税人义务转化为纳税人义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义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给付义务,即纳税人向征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二是作为义务,即为实现给付义务所设定的纳税人应当做哪些事和不做哪些事的义务①。从纳税申报环节来看,纳税人的应有义务是依法进行纳税申报,而征税人的应有义务则是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提供条件,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环节的义务只限于“作为”义务,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给付”义务。但是,在税收征纳实践中,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环节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常常需要缴纳各种费用,如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向网络运营商、网上申报软件开发维护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纳税人在履行“作为”义务的同时,必须额外履行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才能完成纳税申报的过程。也就是说,由于征税人义务的“缺位”即征税人没有为纳税人纳税申报提供应有的条件,致使纳税人义务“越位”即纳税人必须额外履行缴纳一定费用的义务,从而本来应当由征税人履行的义务转化为由纳税人来履行。

3. 纳税人权利“越位”与征税人权利“缺位”,征税人权利让位于纳税人权利。延期申报权是纳税人的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同时也是纳税人的实际权利。《征管法》赋予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以延期申报权是法律科学性、严肃性与灵活性的体现,但是该项权利可能被纳税人滥用而成为其拖延缴纳并占用国家税款的手段。征税人在行使延期申报审核权时可能存在两种“缺位”:一是怠于行使延期申报核准权,对不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纳税人也准予其进行延期申报;二是怠于行使预缴税款核定权,简单地要求纳税人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并没有结合纳税人本期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这样,当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大为改善、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纳税人就可以推迟一部分税款的缴纳,而按照现行规定,征税人对纳税人超过预缴税款而推迟缴纳的这一部分税款并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延期申报就成为了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这实际上是征税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纳税人对权利的滥用,征税人权利让位于纳税人权利。

4. 纳税人义务“缺位”与征税人义务“越位”,纳税人义务转化为征税人义务。在纳税申报环节,纳税人的义务是依法进行纳税申报,而征税人的义务则是为纳税人纳税申报提供条件、接受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并对申报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在税收征纳实践中,纳税人义务“缺位”主要表现为纳税人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尤其是未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申报。在纳税人不依法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作为目前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征税人的申报率必然受到影响,征税人为了提高申报率,必然出现两种“越位”:一是催报催缴,即在申报期结束之前,征税人将大量的精力用在催报催缴上。应当说,提醒纳税人依法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也是纳税服务的一项内容,但是如果征税人将过多的管理资源浪费在催报催缴上,不但会使纳税人产生依赖心理、不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而且必然影响到征税人其他税收管理事项的有效性。根据笔者对基层税务机关的调研,每月税收管理员用在催报催缴上的时间占其工作时间比重的20%~30%,在当前纳税户多而税务机关管理资源紧张的情况下,管理员根本无暇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二是行为扭曲,即在催报催缴无效的情况下,迫于征管质量考核的压力,出现了征税人代替纳税人进行零申报、甚至用自己的资金为纳税人垫付税款的情况,以提高征税人申报率指标的考核分值。纳税人义务的“缺位”与征税人“义务”的越位,致使本该由纳税人履行的纳税申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了征税人不得不履行的申报纳税提醒义务、甚至导致征税人的行为扭曲。

三、纳税申报环节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与“归位”

纳税申报环节征纳双方权利义务“错位”的不同形式带来了不同的后果。从根本上说,纳税人权利的“缺位”和征税人权利的“越位”、纳税人义务的“越位”和征税人义务的“缺位”,都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而纳税人权利的“越位”和征税人权利的“缺位”、纳税人义务的“缺位”和征税人义务的“越位”,则都是对征税人依法征税权的挑衅。因此,按照平等、正义、法定的原则,对纳税申报环节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调整,使其各自“归位”,是规范税收法律关系、实现征纳和谐的重要环节。

(一)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实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归位”

现代税收理论对税收本质认识的基本立足点是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从而其权利和义务也应当是对等的。在税收征纳实践中,针对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错位”,应当切实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从两个方面加以调整:一是完善税收立法体系,使法定权利逐步接近于应有权利,法定义务逐步接近于应有义务;二是完善税收执法体系,使实际权利逐步接近于法定权利,实际义务逐步接近于法定义务。通过这两方面调整,使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权利和实际义务逐步接近于按照平等、正义原则确定的应有权利和应有义务,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归位”,从而实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对等和征纳关系的和谐运转。

(二)调整纳税申报环节不利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错位”,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针对纳税人权利“缺位”与征税人权利“越位”的问题,应依法严格限制征税人权利,防止征税人权利侵犯纳税人权利。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是纳税人的法定权利,应严格限制征税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自主选择权的干扰,确保纳税人实际享受到该项法定权利;纳税申报修正权则是纳税人的应有权利,应通过立法将纳税申报修正权确定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并保证纳税人实际享受到该项权利。二是针对纳税人义务“越位”与征税人义务“缺位”的问题,应督促征税人全面履行应有义务,防止征税人义务转化为纳税人义务。为纳税人纳税申报提供条件是征税人在纳税申报环节的应有义务,纳税人的义务只限于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不应附加任何金钱“给付”义务,对于网上申报专用网络使用费、网上申报软件的开发维护费等各项费用,应由征税人支付并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

(三)调整纳税申报环节不利于征税人的权利义务“错位”,捍卫征税人的依法征税权

在倡导和谐社会建设、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纳和谐成为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纳税人权利“缺位”与征税人权利“越位”、纳税人义务“越位”和征税人义务“缺位”等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日渐得到重视,限制征税人权利、保障纳税人权利成为处理征纳双方法律关系的主流。但同时应当指出,虽然人们越来越倾向于接受公共财政理论的税收利益交换说,但是税收所具有的报偿性是一般的、非对等的,其表现形式仍然是对私人财产权利的剥夺,纳税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主观上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动机。因此,针对纳税人权利“越位”和征税人权利“缺位”、纳税人义务“缺位”和征税人义务“越位”的问题,捍卫征税人的征税权、确保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一主题,即使在倡导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纳和谐的背景下,也永远不会过时。

具体来说,在纳税申报环节,一是针对纳税人权利“越位”与征税人权利“缺位”的问题,应确保征税人依法严格行使权利,防止征税人权利让位于纳税人权利。征税人应依法严格行使延期申报核准权,防止延期申报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占用国家税款的手段。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征税人在审核延期申报时,应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二是针对纳税人义务“缺位”与征税人义务“越位”的问题,应改进征管质量考核评价方法,防止纳税人义务转化为征税人义务。建议取消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中对于申报率的考核,改为对纳税人逾期申报处罚率的考核,即考核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罚,既可以督促纳税人依法按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使纳税人养成依法自觉申报纳税的良好习惯,又能防止征税人迫于申报率考核的压力带来的管理资源浪费和行为扭曲的问题。

注释:

①马国强:《中国税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35页。

参考文献:

[1]马国强.中国税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刘剑文.纳税申报与纳税人权利保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解读[J].中国税务,2007,(2).

[3]王姝君.《论纳税人权利保障与个税自行纳税申报遇冷[J/OL].省略/show.asp?c_id=24&a_id=6811,

2007-07-24.

[4]王建平.纳税人权利保护与政府征税权之制约[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4).

[5]吴金春.纳税人权利与征税人权力间的均衡[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

On the Dislocation and Regulation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Two Parties in the TaxDeclaration

Dong Xiaoyan

(Graduate School, Northeast Finance University, Dalian 116025, China)

第2篇

内容提要:纳税申报是现代税收征管流程的中心环节,也是我国现代化征管目标模式的基础和重点。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2002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本文对我国现行纳税申报制度进行评析,并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熟经验,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纳税申报税收征管评析

一、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五)改进申报服务,增强服务意识

广义上的金税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这包括加强服务硬件建设和加强服务软环境建设互动的两方面。服务质量、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应逐步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应贯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环节,纳税申报环节应着重探索申报咨询服务和申报方式改进。国外非常重视纳税申报服务,计算机技术在提高征管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发挥积极功能。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均在网上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方式。这种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正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处。今后征管工作的重点应是致力于提供丰富、便捷、个性的纳税申报服务,将《税收征管法》总则中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落实到纳税申报的具体环节中。税务申报网站、税务信息服务以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均是服务的手段和介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主动自觉的申报意识除依靠完善的法规、严格的管理外,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良好形象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动因。

第3篇

个税自行申报是一项权利

__首先对记者说,谈个税自行申报,必须弄清两个概念——什么是纳税申报,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目前很多人对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有一种误解,即只把它看成是纳税人的一项义务。其实,它既是纳税人的一项义务,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

我们知道,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即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的法定申报义务。在实行扣缴征税制度的国家,扣缴义务人也负有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书面报告的义务。在现代税收征管模式下,纳税申报是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采集纳税人信息并对纳税人实施税务审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国法律一般都要求纳税人(至少是公司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全面、准确、真实地报告其所得、财产、支出、可扣除费用、减免税权利等事项。自行纳税申报在国外称为自我评估(self-assessment),其含义是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提交纳税申报表,并自行缴纳税款的纳税方式。二者的关系是纳税申报包含个税自行纳税申报,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申报的一种方式。

__认为,纳税申报使纳税义务得以具体确定,同时也成为纳税人享有纳税人权利的开端。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个税自行申报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呢?对此,__进行了具体分析。他说,与纳税申报制度相连的有两种税额确定方式。一种是行政核定(administrativeassess-ment)。这是一种传统的税额确定方式,即纳税人虽然负有申报义务,但并不要求自行计算其应纳税款,而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评估其应纳税额,发出税额评估单(taxassessments),纳税人再据以纳税。这种制度下,纳税人仅承担信息提交准确、真实、全面的义务,不承担税款计算错误的不利处罚。当然,

如果因为纳税人提交的信息错误或者有所隐瞒,导致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错误或者不足,纳税人要承担一定的处罚。另一种方式则是自行申报。在这种制度下,纳税人不仅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而且在申报表中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确定税基、计算当期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计算的应纳税额核发税额评估单,只有在纳税人计算错误或者申报不实时,才要求纳税人更正申报或者予以重新评估。这一制度不仅要求纳税人承担申报不实、或者未申报的法律责任,而且对于计算税款错误也要视情况承担一定处罚。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从法律效果上看,代扣代缴除了主体为扣缴义务人之外,与征税部门核定征收无本质区别。真实纳税人面对核定征收与代扣代缴,都仅仅是在实体上承受了税款,一方面在程序上被剥夺了主动申报的权利,进而难以享受纳税人权利,与的在民原理相悖;另一方面也淡化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而自行申报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自行申报制度下,纳税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申报纳税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程序上能够获得较大的便利。更重要的是,纳税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尊严得以明确地彰显。代扣代缴和核定征收制度导致的后果之一是,无论纳税人是否自行申报,其行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只能被动地等待征税部门的行政命令。而自行申报制度还纳税人以权利,使他们由被动变主动,自己确定课税对象、税基、税额和有无税收,同时增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

可以说,个税自行申报是国民等宪法理念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应纳税额的确定原则上由纳税人依据税法计算、申报并据以征收,使得纳税人立于税收法律关系自主履行的中心地位,在强化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观念的同时,肯定与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体现了民主纳税的思想。个税自行申报既是纳税人的义务,也是纳税人的权利;既体现了对纳税人民主纳税的尊重,也体现了国家征税权的保障。这是民主法治、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现代税法意识的题中应有之意。《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实施,以自行申报为突破,起到了推进中国税法意识重新构建的作用。

国外普遍实行个税自行申报

__介绍,个税自行申报最早出现在1917年的加拿大。美国二战期间开始实行个税自行申报,上世纪80年代得以普及,纳税人从公司纳税人扩大到个人,实行自行申报的税种从所得税发展到增值税、财产税。澳大利亚上世纪80年代开始对全部公司试行自行申报纳税,现已广泛普及。英国从1996年开始推行这项制度。在国外,自行申报非常普遍,是国家税收征管的基础。各国都规定纳税人有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尤其是公司纳税人,对个人纳税人的要求则有所不同。例如加拿大和美国要求所有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但英国只要求没有适用扣缴征税的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

__说,加拿大、美国等率先改进税收申报制度,让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为主,税务部门纳税审计为辅,从而把税务部门从评估的重负中解脱了出来。传统的税款征收,由于税法专业,计算琐碎,并且纳税人情况各异,使得税务部门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解决税额核定、税款征收问题。即使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税务部门的核定义务仍然繁重。推行纳税自行申报制度,让最知晓自己纳税内容的纳税人来承担申报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义务,无疑能使有限的行政资源转向高效率的部门,可以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和增进申报服务,以优质服务和严格稽查来保证税收征管和税务服务的有效性。同时,核定应纳税额的义务从税务部门转移到纳税人,无疑有利于减少行政部门自行擅断和的几率。纳税义务确定责任的承担,又促使纳税人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在观念上形成牢固、健康的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同时关注税法、研习税法以便更好地掌握税法,为其正确申报服务,也为其合法税收筹划服务。

在国外,自行申报制度也对现行税务行政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一制度的实行使纳税人遵从成本明显上升,包括时间、金钱乃至心理上的负重和不安定感,因此,自行申报纳税制度虽然减轻了税务部门的负担,但显然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纳税人纷纷表示抱怨和不满。为解决这个问题,使自行申报顺利推行,保证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各国政府均加大了纳税服务的力度,且都有一系列制度的支撑和保障。一是建立计算机采集、加工以及比对信息的技术支撑制度,包括建立纳税人纳税信息库、统一的纳税人代码制度、全国范围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所得税跟踪稽查制度等。二是建立广泛的扣缴征收制度、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三是完善税法,建立严格的审计制度和稽查制度。四是建立完善的解决税务争议和诉讼的制度。此外,各国税务咨询职业的日益发展也成为推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发展的积极力量。

__总结道,以自行申报纳税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模式在加拿大和美国都被称为“自愿遵从”(voluntarycompliance)模式,即强调纳税人在税基确定、税额计算以及税款缴纳中的主动以及责任自负地位。但该制度采取的初衷是为了节约征税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税务审计和打击避税活动中。这与我国推行自行申报用以调节收入分配、打击高收入者偷税等目的有所不同。税务部门运用计算机技术,降低征管成本,减轻自行申报带给纳税人的负担,使自行申报成为最经济的纳税方式。这个过程中,也是税务部门转变观念的过程———从以前的行政管理型转变为行政服务型,一种互信、合作的新型征纳关系由此应运而生。如荷兰是上世纪80年代末期进行税务行政理念变革的另一个成功范例。其税务行政从政府本位转变为纳税人本位,税务机关从过去以任务为导向(按照不同的税种和任务设置部门)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以购买其服务的纳税人为中心)。由此可见,自行申报不仅是对我国纳税人税法意识的一次大检验,也是对税务部门征税意识的一次大检验。即自行申报意味着税务机关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服务态度的改变。

几点建议

__认为,目前我国有些地方个税自行申报不十分理想,这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共同着力的结果,不是某个部门的问题,更不能抱怨和指责某一部门,全社会需要更多地理解和支持,以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他分析了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不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一国的税法意识取决于一国的税法文化。几千年来,人们对纳税有一种逆反心理,这种观念改起来很困难。从目前来看,个税自行申报是一个较好的制度,当然,一个较好的制度开始时也绝非尽善尽美。同时,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步到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纳税人对自行申报制度从了解、认识,再到认知、实施,需要有一个过程。一个新制度的出现,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二是配套机制尚未完善,税务部门恐有准备不足之嫌。目前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土地、海关等部门信息还不能完全共享,税务部门之间也未能全部联网,且大量收入以现金形式发放,使税务部门很难对收入进行准确监控。三是税制本身还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地方,特别是对高收入者征管力度有限,难以让一般纳税人欣然接受。例如,许多纳税人反映税收太专业,报表和专业术语看不懂。纳税人对税款的运用、政府预算也不清楚。四是部分纳税人仍存有一种法不责众的观望态度。

为此,他建议:第一,纳税服务与处罚并重,行政服务理念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并进。在国外,许多国家的税务部门都有服务承诺制度,以保证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例如澳大利亚税务局每两年进行一次民意调查,听取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纳税人的满意率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务局长的任职。而在我国,始于1988年的税收征管改革,经过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信息化和专业化”等若干阶段的探索,直到20__年初才确立了基本适合我国国情和税收工作实际并得到普遍认同的模式,即“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在20__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才首次明确具体地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我国的税收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纳税服务体系亟待完善。

第二,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及措施。如建立纳税人信息库、广泛的扣缴征收制度、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严格的审计制度和稽查制度、税务争议和诉讼制度等。

第4篇

[论文摘要]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时期内加以解决。因此,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和方法,构建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的社会环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2007年初进行了自行申报纳税。截止2007年4月2日全国共有163万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这一情况虽然基本达到了税务机关预想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实施的起步阶段是难以避免的。但是,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采取积极的对策,规范、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及其实施的环境条件。以进一步促使纳税人规范申报、依法纳税。

一、影响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主要问题

1、纳税人主动申报意识不强,缺乏纳税申报的思想准备和基础资料准备。虽然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纳税人普遍存在着纳税意识较弱,亦缺乏学习和了解税法的主动性,以及在过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中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申报缺乏正确的认识。或不知道自己需要进行申报,或不清楚如何进行申报,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将自行纳税申报误解为再缴一次税,为此,影响了申报的顺利进行。由于认识的不足,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出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做详细的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目前普遍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情况下,有时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了应纳税款。但并没有给纳税人开具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在申报时,由于不清楚已纳税额,也不会还原计算收入额,这时再向支付单位索取扣税凭证有一定难度,特别是一些异地支付和一次易,还可能根本无法取得扣税凭证。这些情况都影响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纳税申报存在一些技术处理上的困难。在进行纳税申报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收入的年所得计算方法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纳税人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比较典型的是:(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具体数额及扣除额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若单位财务会计人员没有为个人申报进行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很多人由于不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清楚各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或扣除比例,也不清楚应计入收入的项目及其标准。因此,往往难以做到准确申报。(2)一些项目收入的归属尚难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全部计入某一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但对于这类收入是否允许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尚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申报的准确性。(3)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部分所得数额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由于个人所得税知识、财务知识、金融知识的局限,以及外部条件的限制,对部分所得项目的具体数额尚难以准确确定。例如,纳税人进行股票投资,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人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确定这部分年所得的数额存在一定困难,甚至部分纳税人不能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不清楚二者在征免税方面的规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计人申报数额无从掌握,这些因素都使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3、税务机关受多种因素制约对纳税申报实施有效管理尚存在一定困难。我国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进行全方位监控存在一定困难。

为了使纳税人更好地完成纳税申报,在申报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一些便利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措施。如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有关申报的规定,纳税人自行变更申报地点、选择申报方式的规定,对纳税人及时申报、便利申报是有着积极作用的。但某些规定也会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一些不利的因素,如纳税人可以变更申报地点,又不需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而且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对策

缺乏对税法的了解;纳税申报有困难,需要付出较多的努力;纳税申报成

本过高等,是普遍存在的纳税人不能依法申报的重要原因。目前,自行纳税申报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的具有探索性、积累经验性质的工作,其目的是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意识,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推动依法纳税,并为实施综合课征制下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提供管理经验,奠定管理基础。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内外部条件来看,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某些方面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在我国经验不足、条件欠缺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期内加以解决,需要在今后的纳税申报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及时调整,逐步完善。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及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和办法。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中相关收入的确定方法。对于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准确确定所得有困难的项目应逐步加以明确。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可以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明确规定口径的“年所得”数额;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对于纳税人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来自持有股票的各类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确定存在困难和争议的收入项目,应明确所得确定和申报的方法。

2、做好为纳税人服务的各项工作,奠定良好的纳税申报基础。首先:加强对纳税人和人员的培训,设计适合记录个人收支的账簿,开发个人(家庭)记账和计算个人所得税软件,免费发放给纳税人使用,积极推动纳税人准确记录年度所得。完善税务制度,推广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向社会公布有资质的税务机构和收费标准;制定规范、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委托申报协议(合同)范本。其次,建立有效的纳税申报善意提醒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公民进行广泛宣传,如在完税凭证、发票等凭据上印制办理纳税申报的提示语;在新闻媒体宣传自行申报的相关规定;对年所得可能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利用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个别提醒,提高提醒的针对性;建立扣缴义务人提醒制度,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一次或一个月累计支付金额达到1万元时(这些人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现实或潜在的纳税人)必须向纳税人宣传自行申报的有关规定,发放办税指南,进行个别提醒;每年选择一些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正反案例进行以案说法;建立和落实税法进校园活动等。通过广泛宣传和有针对性的善意提醒,逐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税务机关广泛提供纳税服务的同时,避免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某些措施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前置条件。因此,建议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中有关纳税申报提醒的规定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避免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程序产生歧义而影响正常的纳税申报。

3、进一步强化对自行申报管理的力度。首先,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力度,提高扣缴申报质量。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资料可能不够完整,但这些数据信息对核查自行申报资料针对性很强,是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申报是否真实、完整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取得支付个人收入信息越准确,纳税人少申报、不申报的行为就越容易暴露。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其次,加大对不申报、少申报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税法的威慑力。提高处罚威胁的可置信度,是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十分有效的措施。个人所得税与个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在防止处罚滥用的前提下,要使不遵从者受到处罚的损失大于其违法收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使税收违法行为被发现和被惩处的概率较低,加大处罚力度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发现和惩处概率偏低的不足。同时。对依法纳税、如实申报的诚信纳税人,在相关涉税事务的处理中给予一定优惠,鼓励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收政策与政府行为的科学化、合理化、法制化,会促进纳税人对税收的理解、关心、支持,普遍纳税意识得以增强。

三、构建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的社会环境

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自身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将趋弱。因此,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需要在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办法、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务管理的同时,构建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的社会环境。

1、大力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要在全社会特别是城镇居民中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对个人收支数额较大的(比如一次收付额1万元以上的),强制推广使用支票、信用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识别标识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这个系统必须拥有海量检索和比对分析功能,同时,实现全国联网以及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为提升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2、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涉税事务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通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增强纳税监督与税务管理的针对性、及时性。同时,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化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必须承担的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形成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的社会条件。

3、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和社会运行机制的形成,主要就是将个人纳税状况作为个人信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从而使个人纳税状况与其诸多方面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个人纳税状况反映一个人是否能够很好地遵守国家法律,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制观念,是否具有诚信的品质;而且纳税状况可以成为很多情况下个人经济实力、能力及经历的一种证明。我国应尽快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和个人纳税信用档案,并将个人纳税状况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从目前情况看,可以考虑将个人纳税状况首先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运用,进而促使纳税人从提升自身在社会交往、经营活动中信用水平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遵从税法、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第一,将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作为个人收入状况的证明。个人购买住房或汽车等大宗商品到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消费贷款、进行分期付款消费以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需要证明其是否具有稳定收入来源或达到一定收入水平时,应以个人完税证明或 年度纳税申报单作为唯一证明,而不是目前的由任职或受雇单位提供收入证明。由于存在某些单位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而相关部门又难以核实的情况,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的相关业务需要了解或证实个人收入状况时,应以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作为依据,并建议银行、公司等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都采取这一做法。

第二,个人收入补偿应以过去一年或若干年的完税证明或纳税申报单申报纳税的收入为基数计算补偿数额。因意外伤害赔偿、国家赔偿、误工补助、收入赔偿等需要对个人进行收入补偿时,目前一般是以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平均收入水平为基数来计算补偿数额,这一办法缺乏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应以个人实际收入为依据进行收入补偿。具体操作是,以个人过去一年或若干年的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上载明的申报纳税的收入确定其收入水平,以此为基数计算补偿数额。由于是“补偿”,在执行中可以从高确定补偿数额,即当以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确定的年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补偿;当以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确定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其实际收入进行补偿。

第三,个人求职时,应以过去若干年的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证明其工作经历或收入水平。某些单位在聘用雇员时,需要求职者有过相关岗位的工作经历。一个最好的证明就是提供原任职或受雇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凭证或个人完税证明、个人纳税申报单。个人求职、受雇或提供劳务,要求一定标准的工资或报酬时,同样以完税证明来说明其过去的工资或报酬水平。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纳税申报的情况下,采取这一做法是完全可行的。

第四,其他需要证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情形,应提供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公证时,需要提交个人完税证明或纳税申报单;以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或进行个人房产公证时,除提交房屋产权凭证外,还需要交验房产的契税完税证明;进行合同公证,要求合同上必须贴有印花税票或交验印花税完税凭证。

第5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分类税制

1背景分析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发(2006)162号)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这一规范与我国之前实施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制度有所不同,它在不改变分类所得税制(即:将收入划分为若干项目,分别就不同项目计税;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与之相配套的征管措施为代扣代缴制——在各类收入的支付环节,由收入支付人和扣缴义务人将应纳税款代扣下来,并代缴给税务机关)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应自行向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规定。这一办法的出台,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入了在纳税标准规定上的“分类计税”和征管上的“综合申报”的“双轨制”的运行格局。

2007年4月2日,首次自行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落下了帷幕。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4月12日公布的全国申报结果显示,截至4月2日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1628706人,申报年所得总额5150亿元,已缴纳税额791亿元,补缴税额19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16227元,人均缴纳税额49733元。从人员构成看,主要使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个人投资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文体工作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外籍人员等。从所得项目构成看,依次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既是一种创新,又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说这个制度是一个创新,那是相对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计税”而言的——世界上有不少的国家都实行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这本身并不是什么希奇的事情,但从税制的角度来说,自行申报往往是对应于“综合征税”而言的,所以我国在“分类计税”标准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自行申报制度就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创新。正因为如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改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成功例子可以借鉴,我们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摸索,从而找出一条最适合我国发展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道路。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所存在问题及对其的对策建议。

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分类计税”与“综合申报”矛盾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计税”对应的是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仍然由各类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代为计算、代为扣缴。而另一方面,除非有无扣缴义务人的收入项目,否则纳税人按综合口径自行归集并申报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又不作为重新核定税款并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两个渠道的彼此脱节,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报表现为附加在纳税人身上的一种额外且无效的负担。因此,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根本就没有积极性,因为这样的申报在表明上看来纯粹只是浪费时间和精力而已。

2.2收入的核定问题

在代扣代缴制度下,个人所得到的收入,不论是工薪收入、稿酬收入、股息利息红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都是属于税后收入。而我们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税前收入,换句话说,个人要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写的应该是各个项目的税前收入。而把税后收入换算程税前收入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且不说各个项目对应的计算公式不同,就算是同一个项目,对应的税率也是不相同的。一般的纳税人没有这么专业的能力来判断自己的这一项收入到底应该用什么的方式来换算成税前收入,比如说劳务报酬所得,在什么情况下是劳务报酬所得,而在什么情况下是工资薪金所得呢?50000元的税后劳务报酬所得,它适用的税率到底是20%,30%,40%抑或是其他呢?属于劳务报酬的哪一些是可以在税前扣除呢?在恢复税前所得的时候这一部分扣除额应该如何计算呢?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胜枚举。哪怕是专业的税务人员,在面临这么多项目的汇总统计的时候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更何况是仅仅只有一点点纳税知识的纳税人呢?很多个体工商业者甚至一点都不清楚自己到底应该缴纳哪些税,什么时候缴税呢。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就更难确认了。由于银行存款是按你存款的时间来计算的。我们能够查询的也许只是某一笔钱的在某几个月的利息,如果是交易频繁的活期存款账户,那么利息又该如何计算呢?银行目前还没有提供查询一年利息的服务。而且,很多纳税人还有很多个银行账户,不同账户的利息是该加总计税呢还是应该分别计税呢?还有,由于没有关于夫妻双方可以合并纳税的规定,家庭共有的财产收入及投资所得应该如何在夫妻之间进行划分并申报纳税呢?“分类计税”增加了“综合申报”的难度,很多纳税人都没有办法清晰、准确的核算自己的应税收入。而纳税申报表是需要纳税人填入“我相信,它是真是的、可靠的、完整的”字样,在纳税人都没有办法准确核定自己的收入时候,他应不应该为填写了这样一段话而承担“诚信风险”的责任呢?

2.3处罚与奖励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缺乏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奖励及适当的减免措施的规定,而同时,它对不进行纳税申报或逃税的行为的处罚比较轻。长期以来,我们说强调的都是“纳税光荣”的理论。对税法的宣传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强调纳税义务人的义务方面,而很少告之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及相关的鼓励。以至于很多人对纳税有一定的仇视心理,或者应该说是不平衡的心里——纳税是我付出的,我为什么要付出,而我又从中得到了什么?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没有得到一定的奖励,相反的,他们所看到的往往是没有纳税或叫做逃税的人依然没有受到惩罚或者惩罚太轻,逃税的收益大于逃税的成本,那么很多原本是忠实的纳税人也有可能受到这一系列情绪的影响而选择拒绝进行纳税申报。

2.4关于为纳税人保密的问题

中国人都有一种藏富的心里,按实际收入填写纳税申报表意味着他们必须要把他们的财产状况公诸于众,这是很多人都不愿意的事情,因为这样可能给他们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尽管税法中有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为纳税人保密,但个别的办税人员也许会出于某些特定的目的而泄密,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所得到的仅仅只是些行政处罚而已。如果没有办法为纳税人保密,那么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将会遇到很多人,尤其是富人的抵制,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方向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素,也是我们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之一。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几点建议

3.1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综合所得税制

要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能够平稳发展,关键的问题是要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世界各国的通常情形是,要么分类所得税制配合以代扣代缴制,要么综合所得税制配合自行申报制。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与自行申报制度的一个结合,仅仅只是一个过渡时期的产品而已。随着时间的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然要向综合所得税制变更。“双轨”时期的种种不适应的症状,当我们的综合所得税制与我们的自行申报税制予以统一的时候将会逐渐消失。我们应该加快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轨的步伐:除一部分个人以个人存款利息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所得制之外,其余的收入统统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以此为基础与之相对应,前者继续实行代扣代缴制,后者则实行自行申报制。

3.2帮助纳税人准确了解一年的收入

许多采取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都会以各种方式在申报期间告知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收入。而我们国家缺乏一个这样的机制。各个代扣代缴机构或是提供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单位,应该在纳税申报期间把包含纳税人的税前所得、应纳税额及税后所得的汇总单据以邮寄、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到纳税人的手中,便于纳税人汇总申报自身的应纳税额。除此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该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其在这一纳税年度的应税利息收入、应税股息收入等数据。这样的话,纳税人就不必因为其收入的零散性而不知所措。因为很多人都没有记录零散收入的习惯,而企业等为纳税人提供收入的单位本身就需要这样的数据进行企业的帐务处理,对他们而言,只是一个举手之劳的事。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收入的单位定期(一般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周期)向纳税人提供其应纳税额等的数据,有利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开展。并且可以有效的预防偷漏税等行为。

3.3完善奖励与处罚措施,增强纳税人意识

在未来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过程中,应该要完善其奖励与处罚措施,对于按期纳税,不偷税、不漏税、不逃税及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时缴交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该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物质的及精神的。比如可以对在一定期限内表现优异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减免措施;而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应给予重惩,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不仅仅只是行政责任。此外,还要将强宣传,让纳税观念深入人心。

3.4加强保密机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证券公司等部门联合起来,以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的入库,并对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同时,也应该给纳税人以足够的尊重,即要充分重视纳税人的隐私,为纳税人保密。只有纳税人充分信任税务机关,我们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才有可能进行的更为顺利。我们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才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4总结

总之,我国的“分类计税”下的“自行申报”制度仅仅只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我们应该正视在这样一个特殊背景下的特殊制度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并逐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为建立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制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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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书博.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的现实与选择[J].税务研究,2008,(1).

[3]徐晔.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几点建议[J].税务研究,2007,(6).

第6篇

[摘要]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优点:1.首先,确立了纳税人在纳税中的主体地位,还纳税权利、义务、责任于纳税人。其次,从法制的角度明确了不按时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纳税是违法行为,纳税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征纳双方责任不清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再次,使缴纳税款成为纳税人的职责,纳税人由过去的被动纳税变为现在的主动纳税。企业按期申报率基本稳定在 95%左右,个体工商户也达到了80%以上。最后,推行自行申报纳税,取消专管员制度,把专管员从过去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继而转向强化征管和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中去,使税收征管?上良性循环的轨道。2.税务行政服务明显优化。3.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逐步提高,加快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现代化进程。4.建立了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体系,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5.税务系统的社会形象明显改观。在确立现行征管模式的前提下,应允许各地因地制宜地制定管理措施,本着依法设立、精简效能、属地管理。通过征、管、查职能机构间的分离,争取在执法权力的合理分解制约上取得重大突破。 一、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这种模式,从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得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再通过稽查,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系统。 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程序。有三种方式:(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经收讫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2.规范纳税表格。这既要考虑纳税人填写使用的方便,又要顾及应用计算机处理的便捷,为此,规范表格分两步进行:(1)统一分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2)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包括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合并和表列内容的合理化;并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 3.统一申报方式。纳税申报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2)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关。(3)电子申报,在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所列有关信息及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系统。 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应通过有效的形式及时颁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全部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以及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知识的纳税指南等,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2.建立办税服务厅、室。为方便纳税人纳税,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区、县局(分局)为单位建立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3.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服务。鉴于部分纳税人受到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当鼓励和提倡其依照税收法规,寻求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发展税务服务的重点,应当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 (三)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 2.开发、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把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款项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到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的查询等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在整个监控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常规管理与重点监控的关系,抓住增值税、出口产品退税、个人所得税等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征管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以突破。 4.建立四级计算机监控网络关系。力争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计算机网络,使税收的监控管理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达到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水平,确保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有一个质的飞跃。 (四)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系统。 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应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日常稽查是根据选案结果进行的周期性常规税务

审计;专项稽查是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审计;专案稽查是根据举报或者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案源进行的个案审计。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依托计算机建立的监控系统,有的放矢地进行。因此,必须明确流程,规范操作。具体流程为:选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案件审理,执行,稽查结果分析。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系统。 1.机构设置。征管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务和税收计划执行的税务机关为基层征管单位,主要是指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税务局或税务分局。中央、省、市、县各级税务机关的机构应当适应基层的改革作相应的调整,以利于为征管服务,为基层服务。 2.职能划分。征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分工如下:(1)管理服务系列,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2)征收监控系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以及票证管理。(3)税务稽查系列,负责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负责税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税收政策课题调研反馈,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的应诉。

第7篇

度的不少问题。以此为契机反思我们的税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

一、个税自行申报遇冷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个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失衡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时刻都在进行得与失、利与害的比较分析,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妥善安排守法利益与违法成本。而个税申报制度的设计只对征税机关有利而纳税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处:自行申报只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补税的可能,而无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可能,同时我国尚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计算其税收收入出错时的申报修正制度,《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35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调整权,仍体现了税务机关主导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为突出的是,缺乏相关的激励措施。在征管不严格,应该申报而事实上没有申报的纳税人比较多的情况下,诚实的纳税人如实申报,计算并补交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款,而不诚实的纳税人既不申报也不补交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纳税人的申报热情,反而影响更多的人不主动申报纳税。

个人纳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国长期受“国家本位”思想的影响,始终没有摆脱浓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过多关注国库的利益,关注公共财产的取得,漠视纳税人权益的维护。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更多的是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而对基本权利的规定相当不足。由此产生的是税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财税执法的随意和恣意,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同感低,税法意识淡薄,自行纳税申报积极性不高。

(二)“一刀切”规定申报起点过于僵化,有违量能负税原则之嫌

从个人申报制度的设计看,“一刀切”地事先设置一个年收入12万元以上必须申报的“门槛”,其科学性值得推敲。一方面,未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其不问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家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以及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成本等家庭情况,这样,很可能使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人站在同一个缴税水平上,难以体现个税调节收入的实际效率,更不助于纳税人积极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合理,阻碍主动申报制度的实施

自行申报改革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税收体制上的问题。首先,综合申报挑战现行个人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计算应征所得税。这种模式固然便于征管,但也宜为某些人化整为零偷税漏税打开方便之门,同时,不用纳税却要申报反映了综合申报与分类计征所得模式之间的冲突。当今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大都是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制度为基础,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是大势所趋。其次,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影响纳税申报的积极性。现行制度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扣除两种办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每月扣除2000元,对劳务报酬、稿酬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2000元,每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这种扣除办法,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费用扣除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以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税收负担能力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没有充分考虑每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自然也就不能将不反映税收负担能力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更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妨碍自行申报的全面推进。

(四)征管沉疴难除,申报制度面临征管的制度瓶颈

根据相关报道,个税申报仍然由工薪阶层“唱主角”,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申报者偏少。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大量地游离在监管之外,造成“老实人吃亏”的纳税心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成为“漏网鱼群”,暴露出“鱼网”亟待缝补,解决其制度瓶颈。现行征管水平和配套措施很难掌握每个人的收入情况,特别是灰色收入。归因于现行制度不能消弭监管部门与纳税人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分配领域存在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现象,并且收入货币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规避申报义务,继而逃避纳税义务。

(五)纳税服务意识差,官僚作风遗风不减

个税自行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很多人对12万元所得的构成有很多的疑问,比如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后是否都要纳缴等问题迫切需要税收部门主动利用各种途径详加解答,深入浅出普及税法常识,以便弥补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保证《办法》顺利实施。而我国纳税实践中,工作流程不规范,申报纳税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手续繁琐、票表过多的问题,税收服务概念模糊,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在纳税申报遇冷之后,税务部门不断声明:4月2日后,将对应办理而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进行严厉惩处。这样做,政府征税行为的至上性和崇尚权力的心理依赖一览无遗,“衙门”作风不减,有暴力滥用之嫌。

二、反思:观念转变与制度完善

(一)观念转变

观念是人的主观意识,人的主观意识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建立现代个税自行申报制度,要求人们必须对残存的旧观念、旧思想及陈腐的思维定式进行清除更新。

首先,在制度设计与实践过程中树立人本理念和人本税法观,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台湾学者杨奕华教授说:“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为本源。”人是法律之本,如果没有人,任何法律都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因此,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树立人本理念,“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实现法律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们的宗旨。”具体到税法领域,纳税人是根本,在税收法治中有效地体现人本理念,注意纳税人权利保护,这样才有利于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

其次,税负公平概念的重申。自行申报须公民以纳税公平感为基础。个税申报制度遇冷,暴露出纳税人的税负公平感不足。税务公平是税收课征的重要原则,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税捐课征,着重公平,即对相同负担能力者课征相同税捐,对不同负担能力者应予合理之差别待遇,故应兼顾水平公平及垂直公平,至于衡量公平标准,则应依个人给付能力为之。”强调税负公平,不能着重政府支出需求,而忽略个人因素。就此,又有学者提出:“税法为了强制性对待给付,不能仅以有法律依据即有服从义务,因此可能有多数暴力或民主滥用事情,为保障少数人,税法应受严格平等原则之拘束……”法律的效力不止来自其强制力,更多来自大多数人的认可。纳税申报要获得纳税人的认可,除了具有程序合法性外,还须公平合理,这样才有生命力。人本税法观的匡正和税负公平观的重申,协调互动,有利于税收法治由肇始的随机无序状态逐渐实现逻辑的历史的统一而日渐成熟。

(二)制度完善

1、合理配置个税申报制度的权利义务

个税自行申报不能只是一个单行道,只有补税的可能,没有退税的可能。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再退还的方式,一般在纳税当年采取代扣代缴,但在第二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赡养纳税人及其生活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后,多退少补,往往可以给予缴纳人部分退税,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则是“一刀切”的综合扣除方式,对纳税人来说,有高昂的纳税申报成本,却没有相应的退税激励,纳税人自然就不会有太高的积极性。

鉴于此,可考虑将纳税申报制度与退税制度以及相关的福利政策挂钩,对每个纳税人提出“正向激励”,提高这项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的税务部门要返还代扣代缴单位相当于已缴税额2%的代办费用,公民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也应该享有这一政策。同时,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申请注册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此外,由于任何一个纳税人都可能在计算其税收收益时出错,出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考虑,应当尽快完善纳税申报修正制度。

2、拓宽申报模式

按着量能负税原则,可考虑“允许省级税务机关针对各省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可借鉴美国的多种申报模式,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以及户主申报等5种形式之一种,不同的申报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额和宽免额。这样,既照顾到不同纳税人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个体差异,又体现了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保障纳税调节收入差异的实际功效,也有利于推动申报模式有序发展,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

3、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要完善个税扣除制度。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须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扣除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成本费用是指为了取得该项所得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扣除这些费用体现了“纯益”原则,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际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生存费用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须的最低费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世界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个人免除主要是为了体现量能公平的原则而设置的对某些所得给予照顾性的减免项目。我国2005年对工薪所得部分的起点做了调整,但却未从根本上系统地解决整个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可考虑将纳税人9项费用在法定限额内允许扣除。包括个人生活费、给付18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费、给付18-24周岁正接受大学全日制教育的子女的抚养费、给付其他没有独立所得来源的受扶养人的抚养费、给付自己父母的赡养费、在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的交通费、为购买自住房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给付与其共同生活的7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税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税制困境,有利于调动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

其次,改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依据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只有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才能够对应税所得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各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初期一般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而在个人所得税发展成熟以后则转向综合所得税模式,但综合所得税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计算复杂,容易造成透漏税等,因此,很少有国家实行单纯的综合所得税模式,原则上是在采取综合所得模式的同时对个别所得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或混合所得税模式,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从长远看,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是较好的选择。结合国情,在具体改革的步骤上,我国应先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4、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辅助制度

首先,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离不开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离不开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的监管。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税务机关、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工商、海关、财政、劳动保障等社会各部门)和支付单位之间信息传递的协调配合联动机制,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细则,明确相关部门和组织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其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和全面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辅以个人支票制度和完备的会计审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惩戒制度,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

再次,推进个人收入支付货币化、规范化和信用化。即个人所得,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收入,都应该尽量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不使用现金。因此,应该修改《税收征管法》和《银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和个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另外,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纳税号码,使之固定化、终身化,形成制度,同时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财富代码制度,依法规定该代码在纳税、储蓄、保险、就业、救济金领取、领取奖金、出国购买大宗财产时强制性地使用,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保障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外,针对高收入下的“高逃税”现象,要对高收入者实施纳税重点监控。对演艺(体育)界明星、高级企业管理者、航空、电信、金融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

5、优化纳税服务并逐渐使之制度化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购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优良的纳税服务对个税申报制度推进和税收征管的高效运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着“纳税人至上”的原则,把纳税服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助服务,税中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优化纳税服务流程,使之逐步现代化,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服务体系,最终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律框架。

结语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利于增强纳税人权利意识,有利于营造诚信纳税的税收文化氛围,有利于助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入,乃大势所趋。良法善治是解决个税申报之困的根本之道。欲促进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除需要完善其本身制度设计、转变理念、健全与跟进以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之外,还要加强税务等其他税务中介的建设,同时,探索如何平衡申报公开与纳税人信息保护的冲突。这样,制度的“梦想才能照进现实”。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收征管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150.

第8篇

关键词:电子申报  纳税  美国

一、美国在电子申报纳税方面的经验

美国的税收征管从20世纪60年代起大规模使用计算机,进行电子税务管理,经过70年代和80年代的改造升级,特别是从1984年开始耗资210亿美元的税务系统现代化(tsm)工程使大量的人工工作实现了自动化。到了90年代,政府又建立了“联邦税收电子支付系统”(eftps)、“税收和工薪简明报告系统”(stawrs)等工程项目,使税款的申报和支付更加及时便捷。如,stawrs在由联邦国税局(irs)和蒙大拿州税务局联合试验成功后,迅速在全国推广,将原先国税局征收的雇佣税和州征收的预提税、保险税等税种合并到一张联邦和州的联合申报表中,大大减轻了雇主的纳税负担。2000年共有35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的1200万纳税人在同一次电子传输中同时填报联邦和州的申报表。

根据1998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的《国税局重组和改革法案》,美国当年设立了电子税务管理顾问委员会(etapc),其任务是为讨论电子税务管理问题提供一个有组织的公众论坛,以支持简便的无纸申报最终成为人们进行纳税申报的方法。电子税务管理顾问委员会由各界代表组成,包括税收代理从业人员、代填申报表人员、电子申报表的转送人员、税收软件开发商、大企业和小企业、雇主和工薪服务提供者、个人纳税人、州政府和金融业成员。建立电子税务管理顾问委员会是为了给国税局的电子税务管理战略的发展和实施提供源源不断的养料。2000年3月,为给电子税务管理政策问题提供一个有效的行政和管理决策论坛,国税局设立了电子税务管理政策委员会(etapc),成员包括局长、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首席信息官和其他关键的国税局行政人员,以制定政策和为电子税务项目提供战略指导。在技术标准上,电子税务管理系统正在按照安全认证方针进行设计和执行,并使用国家标准技术局(nist)的安全标准进行工作。

电子税务管理的战略目标是到2007年“使用电子方式与80%的美国纳税人打交道”。在申报方式上,到2007年80%的纳税申报表和信息申报表要通过电子申报(国税局把这个目标解释为:80%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80%的企业申报表和80%的信息申报表,而不是所有合起来的80%),过渡目标是:到2003年所有的用电子方式准备的申报表均通过电子申报。自该法案实施以来,国税局收到的电子申报每年大约增长20%,1998年为2460万,1999年为2930万,到2000年增加到3540万。

尽管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美国纳税人越来越多,但同数量庞大的纳税人数量相比,目前电子申报还处于发展初期。在联邦国税局每年收到的大约2.25亿份税收申报表和12亿份信息资料申报表中采用电子方式申报的比例还不太大。以2000年来说,只有四分之一的个人税收申报表是用电子申报; 随同个人应付余额申报表的大约3000万笔汇款中,只有44.7万笔是电子汇款;只有八分之一的雇佣税申报表是电子申报或是通过磁媒介来申报的;只有三分之一的委托申报的申报表是用电子方式申报的。在210万份合伙企业申报表中,只有140份是电子申报的。在560万份公司申报表和290万个公司分支机构申报表中,没有采用电子申报的。

国税局分析了妨碍电子申报迅速扩展的原因。包括:电子申报并不是完全无纸化,纸质签名、其他表格和检查仍是系统的一部分。还有些表格无法用电子申报。此外,纳税人担心如果进行电子申报,他们被国税局注意和审计的机会将大大增加,甚至还担心与国税局的电子往来将给自身的安全和保密造成不利影响。

基于这些原因,国税局从2001年起大力改进技术设施,利用市场竞争力量,让一批一流的技术和咨询公司参与国税局核心业务和技术系统现代化,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来消除上述障碍,使税收代理从业者和纳税人运用电子申报系统更加方便和便宜。这些行动包括:

1.扩大电子签名的使用。2001年国税局引入新的自主选择个人识别码(pin)的电子申报程序。这个程序允许大多数纳税人使用申报软件,在线或者通过专业人员进行彻底无纸的申报。纳税人使用自主选择的五位数的个人识别码和两段上年申报表中只有纳税人和国税局知道的信息进行电子签名。而从长远看对纳税人最为安全和方便的数字签名正在考虑中。通过这些办法废除纸质签名,使电子申报真正无纸化。

2.接受更多的表格。2001年在电子申报系统中新增加23种表格,2002年再加入40种。这样99%以上的申报者都能够使用国税局的电子申报。

3.增加电子支付方式的选择。2001年起有更多的电子支付方式可供选择。纳税人希望延期申报的支付或者按季估计税收也能够通过直接借记来支付。延期申报的直接借记支付可以通过在线软件来实现。电子申报1040税收申报表的纳税人,不论是否有应付余额,可以同时被授权直接借记估计支付。此外,使用信用卡的纳税人将有两个电话支付服务提供商可供选择。这些公司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接受信用卡支付。纳税人还可以利用这些服务进行应付余额申报表、估计税收、延期申报的支付。

4.消除纳税人的疑虑。国税局通过与广告代理商emmerling post合作,在广播电视、报刊、因特网等媒体上宣传和告之电子申报的好处,克服纳税人的担心,树立其对电子申报的信心。电子申报表已经被证明比纸质申报表更精确,它将减少国税局为解决差错而与纳税人的接触。电子申报者比纸质申报者会遇到更少的争议、更少的与国税局的接触和更快速安全的退税。并强调指出,国税局的审计选择标准不考虑申报表是电子的还是纸质的。在安全和保密问题上,国税局通过言行表明,保证电子系统的安全完整和对纳税人信息的保密是其对美国人民的最重要责任之一。当国税局扩大对电子税务信息的接收能力时,它必须同时提高对纳税人信息的保护能力,并把防止某些人不适当进入系统的机制落实到位。

目前,美国国税局的电子申报(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通过国税局授权的电子申报供应商(authorized irs e,file provider)进行电子申报。这些供应商是被允许进入电子申报程序的税务专业人士,是负责把纳税申报表信息传送给国税局的电子申报表创制者(ero)。纳税人可使用自主选择的个人识别码在电子申报表上“签名”以进行完全无纸化申报,也可以通过在纸质的“表8453”(即“对美国个人所得税电子申报表的声明”)上手写签名来进行电子申报。纳税人使用自主选择的个人识别码或使用“表8453”在申报表上签名后,ero便把申报表传送给国税局,或传送给第三传送方再由其进一步把全部电子记录传给国税局进行处理。申报表一旦到达国税局便由计算机自动检查失误信息。如果申报表无法由计算机处理,便被传回去给创制申报表的传送人(通常是ero)以弄清原因(错误信息)。在失误得到纠正后,传送人把申报表再传给国税局。在用电子方式把申报表传送给国税局的48小时内,国税局会发送一个回执给传送人,声明申报表已被接受正在处理中。这就是你已进行了申报的证据,你可以确信国税局已有你的电子申报表信息。接下来国税局授权的电子申报供应商便把“表8453”寄给国税局。如果多缴了税款,即可以从回执日起约三周内收到退税;如果少缴税款欠了税,则可以用支票、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借记(自动代缴)或者用信用卡将应付余额在4月15日前付给国税局。

二是使用电脑进行电子申报。纳税人可以购买市场上已有的软件、从互联网站下载软件并离线准备申报表,或者在线准备并填报申报表,并可通过使用自行选择的个人识别码进行完全无纸化申报。为了不与私营企业竞争,国税局不提供免费的电子申报软件或直接申报。许多公司经过国税局审批后允许纳税人免费使用它们的软件,免费申报,但也有些公司要收取一定名义费用。2002年10月30日,国税局和财政部宣布了一项公私合作协议,允许税收软件公司向至少60%的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在线纳税准备和电子申报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从2003年1月16日起可以得到这些免费服务。纳税人选择哪些公司的软件由其自行决定。纳税人运用这种方式的操作过程如下:首先在个人电脑上将纳税申报表填好,通过调制解调器把申报表上的信息传送给上述的电子申报表传送人。接下来,电子申报表传送人把你送来的文件转换成符合国税局要求的格式,再传送给国税局。国税局审核后,通知传送人(传送人再通知你)申报表是否已被接受还是被拒绝。如果纳税人不使用自行选择的个人识别码作为签名,或者有某些纸质资料要递交,则需要邮寄纸质的签名材料。当申报表被接受后,还要把前述的“表8453”寄到相应的国税局服务中心。如果你的申报表未被接受,电子申报表传送人将帮助你纠正申报表,然后再次提交给国税局。

在上述两种方式中,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信息传输服务的电子申报表传送人往往要向纳税人收取一定的传送费用。国税局在其数字日报上公布那些从事电子申报业务的公司(合作伙伴)的网址、业务特点、收费标准等详细情况,供纳税人自主选择。

三是使用电话进行电子申报,即所谓的电话申报(telefile)。电话申报实际上是一种交互式计算机程序,该程序允许那些符合条件的并已收到国税局寄来的电话申报小册子的纳税人使用电话申报免费号码向国税局填报一种简单的联邦税收申报表(即“表1040ez”,也就是“无抚养人的单身申报者和夫妻联合申报者的所得税申报表”)。总的应税所得额在50000美元以上的纳税人不能使用电话申报。同使用电脑申报相比,电话申报所需的条件很简单:一部按键式电话、纳税信息以及大约10分钟时间。目前居住在乔治亚、印第安那、肯塔基、马里兰、俄克拉荷马和西弗吉尼亚这6个州的纳税人可以同时进行联邦与州的电话申报。电话申报的运作过程如下:首先,国税局向符合电话申报资格的纳税人邮寄一种电话申报纳税专用包(tel,1)。纳税人收到该包后,先填写电话申报纳税记录表的a,h行和勤劳所得抵免清单,然后拨打纳税专用包中所给的免费电话申报号码,按照语音提示输入电话申报纳税记录表上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每次输入一条信息后,电话语音会重复一遍,以便纳税人能马上纠正错误。最后,纳税人必须等待计算机给出一个十位数的确认号码,并且把该号码写到电话申报纳税记录表上的空白处并将记录保存起来,作为申报已被国税局接受的证据。

二、美国经验对我国开展电子申报纳税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除了直接申报(上门申报)外,也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申报。其中,数据电文申报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电子申报。近些年来,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很快,国家相继完成了多项大型的全国骨干网工程,为电子纳税申报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同时,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的普及以及通信费用的下调,也为我国开展电子纳税申报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金税三期工程中包括了很多推动申报方式电子化的内容,相信随着金税三期工程的全面展开,我国电子申报纳税的比重还会迅速上升。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深化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对电子申报方式已开始了探索和尝试。 但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申报方式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尽管中美两国的税制结构存在根本差别,美国的电子申报所针对的重点税种(主要是所得税)与我国的电子申报应针对的重点税种(特别是增值税)不同,但还是有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笔者认为,我国至少可以在以下两方面借鉴美国的经验:

首先,在规划上,国家应当尽早制定电子税务管理(包括申报、缴款、沟通等)的总体规划方案。目前我国对于电子申报方式的推广还没有明确详细的总体规划方案(包括目标、步骤、组织领导等),各地还处于自行摸索、自行尝试中。多年来我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分散设计、分散投资、重复建设、浪费严重、信息难以共享等弊病虽然已得到了根本的遏制,但在这一领域又显现出来。因此,必须制定比较明确的目标、步骤,争取在5~10年内使我国的重点税种(如增值税、所得税等)的纳税申报采用电子方式。当前的一个重点是应在“金税工程”三期中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电子申报。在组织领导上,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成立“电子税务管理指导委员会”,由税务部门、企业界、税务代理界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以集思广益,迅速及时地解决申报、支付等税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比如,目前一些地方尽管解决了数码认证等难题,但各地的识别码并不统一,同一家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向各地进行电子申报可能被赋予不同识别码,这样不仅给纳税人增加负担,也使税务机关很难全面地监控税源。

其次,在技术上,应当引进市场竞争力量,从根本上解决技术难题,为电子申报提供强大、安全的技术基础。通过招投标聚集国内外一流的开发商共同开发申报系统,避免将业务只给予少数it企业,致使技术难题无法迅速得到突破。电子申报是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两家开发商很难开发出全面而科学的软件。实际上,在我国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如ctais)中, 只指定少数it企业开发和实施所造成的消极后果已很明显。必须通过市场力量,既要开发出可供纳税人自行进行电子申报的软件,更要开发出大量的可供税务代理人使用的软件。从美国的经验看,要解决电子申报中的繁杂事项,不仅纳税人越来越依赖于税务代理人,而且税务机关也必须紧紧依靠代理人。

参考文献

(1)irs,filing your personal and business taxes was never easier,

第9篇

关键词:自行报税,税源监控,惩罚机制

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宣布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自行申报纳税。一场以自行申报为起始的税制改革正在中国悄然启动。

自行申报纳税推行进展如何?1月5日《信息时报》以“个税申报首日无人捧场”为标题的一则报道反映了个税申报不容乐观的现实。其实,广州的情况并非个案,从各种渠道获得的信息可知,新年伊始,个税申报遭遇尴尬的情况在各地普遍存在。

为什么自行报税面临如此大实施困难?笔者选择了各税申报率极高(90%以上)的美国,通过国际比较,发现了导致我国个税申报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一、自行申报纳税困难大、报税渠道不畅

1、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成本高、能力低

自行申报纳税计算程序非常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即使是税制设计优良的美国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根据芝加哥大学教授贝克尔的估计,每年美国人在报税上花掉的时间成本为26亿小时,相当于1000亿美元,即联邦政府税收的10%。报税时每个人需要作一大堆案头工作,自己动手的人至少需要挑灯夜战一个星期。

自行申报纳税在中国是创造性的,纳税人对申报工作缺乏经验。并且自行报税需要纳税人建立家庭理财账户,保留各种收入资料和纳税单据,掌握基本的税款计算技能。因此愿意申报者大多缺乏这方面能力。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很多纳税人自己都搞不清楚全年收入有多少,更没有建账建制、保存各种收入凭证的习惯,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必然面临能力上的障碍。

2、报税机构缺乏

与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相配套,要求社会提供完善的申报服务。而我国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财务公司和税务中介机构基本上为公司申报纳税服务,个人纳税申报的中介组织并不多见。在美国,近95%的纳税人都聘请自己的税务顾问,而目前我国的这一数字还不到5%。因此,重新审批负责个人纳税申报权的税务师事务所,为个人纳税申报提供帮助刻不容缓。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约束机制不完善

要真正推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必须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管系统,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在此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政府严格限制现金交易,所有人从出生始便终身使用同一个社会保险号,所有户头账户一目了然,税务机关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达到监控个人报税的目的。

为了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从2005年底起,我国推行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制度,逐渐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建立了以个人身份证为核心的纳税登记账号。但全员全额的个税征管制度由于起步晚、难度大,制度还处于建立、推广的过程中,目前税务部门能监管的主要是单位扣缴税款的透明收入部分,至于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等,总体上讲,税务部门目前还缺乏有效的核查、监控手段。

总之,在个人信息体系、储蓄实名制、金融税务配合等相应配套措施不完善的前提下,自行报税制度的抢先推出,必然会遭遇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上的侥幸心理和等待观望情绪,自行报税面临实施尴尬也就理所当然。

三、自行申报纳税的惩罚机制缺失

美国政府一向十分重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任何人一旦被查出有偷税逃税行为,轻则加倍惩罚、留下难以洗清的案底,重则倾家荡产、锒铛入狱,因此几乎没有人敢对缴税问题等闲视之。强有力的税收执法帮助美国人培养起了很强的主动纳税意识。

在自行纳税问题上我国不少高收入者选择观望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于不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最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除了经济制裁外,不影响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问题,也没有牢狱之灾的危机。并且从目前个税自行申报的执行情况来看,不少没有完全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人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必然影响了纳税人的申报的积极性,同时也削弱了自行申报制度的执行力。

四、主动报税激励机制不健全

在美国有这样一种说法: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每年的4月15日是美国自行申报个税的截止日,也是美国邮政系统一年中业务最繁忙的一天。不仅因为在美国没有按时、如实申报纳税的代价是巨大的,而且美国建立了较完善的纳税人主动报税激励机制,使纳税人认识、体会到了遵守规则的好处与意义。与美国相比,我国的主动报税激励机制很不完善,具体表现在:

首先,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体制没有和金融机构、保险、股票等相关体系相联系,导致了多数人在纳税意识上积极性不高。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将缴付个人所得税后的完税凭证,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税务局联网。比如连续几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比例比较高的纳税人,在日后执行银行贷款和证券买卖的时候,可以以完税凭证作为一种信用依据。

其次,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后期享受的社会保障没有正向关系。按照西方国家比较成熟的税务体系,一般将职工在职期间所缴纳的税金与退休后的社会福利按比例联系起来,职工退休之后可以根据自己在职期间所尽纳税义务的多少相应地享受到一定的社会福利。而目前,我国职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后期的保障(退休之后)没有关系,这必然制约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后,我国的个税申报没有退免税优惠。美国的个税申报率高达90%以上,是因为美国对纳税人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即先不计费用扣除额,而是按照收入全额征收个税。到了年底,纳税人再通过如实报税,到税务机关填表申请退税或税收补贴。一幅IRS宣传报税的广告是乎揭示了美国人积极报税的玄机:一张大大的美元钞票上写着“我们的钱在找你”!

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课征制度,同时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已经作了费用扣除,按应税所得纳税,所以在年底自行申报纳税时,纳税人只有补税的选择,没有退税的可能,积极性当然不高。

五、税制设计不够人本化

任何人之所以要遵从一项制度或者措施,绝不仅仅因为它的强制力,更因它具有浓厚的人性化规律与人本意识。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也不例外,而这一点,恰恰是我国纳税制度设计所欠缺。我国现行税制在人性化和公平性方面的不足突出体现在:12万的自行申报点一刀切,使纳税负担与纳税能力不相适应。

量能负担是税制设计的基本原则,所以根据纳税人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成为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西方国家的所得税制度中,扣除与豁免,往往是区别对待纳税人纳税能力的主要手段。比如美国,政府就没有对个人所得税设统一起征点,而是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规定了很多税收抵免项目,如托儿费、老年与残疾等,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体现了量能征税的人性化原则。

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扣除与豁免方面几乎空白,简单停留在生计扣除额和“三金一费”扣除优惠上。相比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形式则显得有些死板、刻薄。将纳税人的收入状况粗劣地划分为几个层次,然后在各个层次内设置一个强制申报起点,这样虽然便于税务部门开展工作和日常管理。但是,这种“一刀切”式的规定,必然使个人所得税政策背离其初衷。

笔者始终以为,对于政府部门出台的任何政策和措施,都牵涉到一个公众认同问题。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办法的实施也不例外。作为规则制定者,如何使规则最大限度地体现出社会公平和人本意识,却是责无旁贷的义务。

六、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和精细度不高

孟德斯鸠也曾说过:“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有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从理论上讲国家收税的目的就是希望以此调节个人收入、平衡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和谐。这是每一个纳税人所希望的,也是纳税人所关注的。

可是在我国,纳税人要知道税收的具体去向却不是件易事。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我国2005年国家税收合计为30866亿元,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7.6%,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2094亿元,占税收总额的7%。而2006年财政预算中中央用于“三农”的支出为3397亿元,约占中央财政收入16000亿元的25%,教育支出4546亿元,占28%,社会保障支出4181亿元,占26%,公共卫生领域1193亿元,占7%。至于这些钱在具体使用过程中的去向,具体的支出账单,却很难考察。

第10篇

一、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这种模式,从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得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再通过稽查,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系统。

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程序。有三种方式:(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经收讫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2.规范纳税表格。这既要考虑纳税人填写使用的方便,又要顾及应用计算机处理的便捷,为此,规范表格分两步进行:(1)统一分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2)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包括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合并和表列内容的合理化;并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

3.统一申报方式。纳税申报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2)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关。(3)电子申报,在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所列有关信息及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系统。

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应通过有效的形式及时颁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全部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以及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知识的纳税指南等,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2.建立办税服务厅、室。为方便纳税人纳税,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区、县局(分局)为单位建立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3.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服务。鉴于部分纳税人受到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当鼓励和提倡其依照税收法规,寻求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发展税务服务的重点,应当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

(三)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

2.开发、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把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款项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到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的查询等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在整个监控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常规管理与重点监控的关系,抓住增值税、出口产品退税、个人所得税等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征管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以突破。

4.建立四级计算机监控网络关系。力争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计算机网络,使税收的监控管理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达到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水平,确保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有一个质的飞跃。

(四)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系统。

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应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日常稽查是根据选案结果进行的周期性常规税务审计;专项稽查是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审计;专案稽查是根据举报或者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案源进行的个案审计。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依托计算机建立的监控系统,有的放矢地进行。因此,必须明确流程,规范操作。具体流程为:选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案件审理,执行,稽查结果分析。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系统。

1.机构设置。征管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务和税收计划执行的税务机关为基层征管单位,主要是指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税务局或税务分局。中央、省、市、县各级税务机关的机构应当适应基层的改革作相应的调整,以利于为征管服务,为基层服务。

2.职能划分。征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分工如下:(1)管理服务系列,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2)征收监控系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以及票证管理。(3)税务稽查系列,负责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负责税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税收政策课题调研反馈,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的应诉。

3.人力分配。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力,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形式、职能划分,从实际出发合理地加以分配。

(六)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是税收征管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它的目的在于将信息科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运用于税收征管,特别是将税收征管过程作为一个信息处理过程来对待。把税收征管的有关活动抽象为一个信息交换、传输和使用过程;通过信息的正常流动,特别是征管反馈信息的存在,使税收征管规范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效率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法制不断健全。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优点

1.首先,确立了纳税人在纳税中的主体地位,还纳税权利、义务、责任于纳税人。其次,从法制的角度明确了不按时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纳税是违法行为,纳税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征纳双方责任不清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再次,使缴纳税款成为纳税人的职责,纳税人由过去的被动纳税变为现在的主动纳税。企业按期申报率基本稳定在 95%左右,个体工商户也达到了 80%以上。最后,推行自行申报纳税,取消专管员制度,把专管员从过去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继而转向强化征管和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中去,使税收征管?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2.税务行政服务明显优化。到1997年底,全国已经设立办税服务厅1万万多个,银行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款征收处3952个;办税服务厅受理咨询1524.5万次。通过建立全方位的申报服务大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和税后服务,优化了服务质量,并且,通过建立税收政策法规公告制度,把税收的各种政策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纳税人公布,方便了纳税人学习和运用税法。

3.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逐步提高,加快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现代化进程。到1998年底,全国税务系统已经装备电子计算机15.1万台,投入运行的微机局域网达到9012个,税收征管电子化网点达1.8万个,约占征收单位总数的 50%。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纳税户达到1678万户,通过计算机处理的纳税额达到5933亿元,约占当年工商税收总额的 69 4%。目前,各级税务机关重视和加大了计算机硬件建设的投入,计算机在全国税务系统普遍使用,在一定范围内已基本上实现了征管全过程的微机化。

4.建立了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体系,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地方各级税务机关都成立了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充实了稽查环节的力量,到1997年底,全国税务系统已经设立专门的稽查机构6762个,配备稽查人员1.2万人。通过加强对稽查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了稽查人员的素质,完善了业绩考核办法,并同时开展了多种专项、重点和专案稽查,突出了对偷漏税大案要案的查处打击力度。

5.税务系统的社会形象明显改观。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推进,集中、公开式服务广为普及,依法治税、文明服务、高效办事的税务新形象逐步在社会上树立起来。

三、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纳税申报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建立纳税人纳税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但由于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观念欠缺,以及业务技能方面的差异,导致偷税、漏税行为较为普遍,加之没有严格的税务登记制度和税源监控办法,使纳税申报在部分地区流于形式。

2.为纳税人服务不到位。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但目前仍有一些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例如:对纳税人方面出现的问题不能客观地分析原因,区别对待,而是“罚”字当头。税务机关应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3.对计算机的期望过高。利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是实现现代化征管的标志,也是提高管理效应的必然途径。但是,目前计算机在征管方面的应用仍存在一定问题:(1)软件开发和计算机网络化方面还比较落后;(2)管理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

4.税务稽查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1)税务稽查力度还有待提高,稽查体系还有待完善;(2)稽查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较差,稽查工作质量低下。

5.外部环境不完善。目前,我国实行新模式的外部环境不够完善,从法律环境看,税收司法体系不健全,影响税收司法的严肃性、准确性;从经济环境看,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未能实现法制经济;从信息环境看,有关纳税人的经济信息不能在相关行业内共享,给纳税人规避税收法律提供了机会。

四、对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进一步完善

1.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工作。在确立现行征管模式的前提下,应允许各地因地制宜地制定管理措施,本着依法设立、精简效能、属地管理。划清职责、监督制约、因地制宜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机构职责,调整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建立与新的征管格局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体系,以解决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问题,注重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2.通过征、管、查职能机构间的分离,争取在执法权力的合理分解制约上取得重大突破。扩大税务稽查范围,提高税务稽查水平。扩大税务稽查的范围要做到两点:(1)当年检查和跨年度检查相结合;(2)选案检查和普遍检查相结合,尽可能做到不漏查、不漏户、不漏税。提高税务稽查的水平要以提高税务干部的素质为前提,要加强税务干部的素质教育,保证税务检查的水平。

3.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我国的税收征管长期以来一直忽视对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培养,导致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这也是税收征管长期低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形成有赖于征税机关在税收宣传、提供服务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因此,征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要把为纳税人服务,清除纳税人守法障碍作为提高纳税人意识和促进纳税人遵纪守法的重要手段。

4.进一步发挥计算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计算机的应用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水平,是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而在税收电算化方面,我们还存在很多不足。在软件方面,缺乏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不能与其他相关部门联网。为了实现计算机网络的依托作用,税务部门必须加大科技开发的力度,攻克计算机技术的难关。不但要更新硬件,扩大容量,而且要尽快编制科学、合理的全国统一的征管软件,实现全国税务系统微机联网,并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网的工作,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功能。

第11篇

税收是国家财政最主要的来源,然而,由于纳税人“经济人”的性质,纳税人常常会出现对税收不遵从的行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信息化支持下,实施对所辖税源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情况,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评估;除对纳税申报直接相关的财务、会计账本、报表以及凭证等资料审核评估外,还要加强对与生产经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审核,逐步建立由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的纳税评估系统;进一步要求掌握并积累资料,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尽早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的新型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北京市地税局在2003年全系统年度工作会议上明确把“树立一流观念,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并与北京spss公司展开合作,把数理统计方法引入到纳税评估工作中,期望运用spss软件建立完整规范的数据库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整套成熟、科学的纳税评估统计分析解决方案。然而,就全国范围而言,我国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高度信息化的纳税评估体系。因此,对纳税评估问题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的纳税工作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评估概述

纳税评估又称审核评税、税收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和信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估量和评价,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情况的管理活动。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的确立,纳税评估逐步成为税收征管过程的一个核心环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纳税评估是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纽带

新的征管模式是以信息化为基础,通过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来保证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协调运行。在新的征管模式下,纳税评估通过对申报资料的核查分析,在征收和稽查之间增加了一道“滤网”,把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纳税评估也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

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状况的评价。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为税务稽查指引方向,使税务稽查工作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三)纳税评估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提供全面可靠的信息来源

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可以为高诚信等级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对低诚信等级纳税人加强培训和辅导,提高其办税能力;对有意偷漏税者移送稽查,严格依法处理。由此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四)纳税评估是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措施

税源监控是税收管理的核心,是防止税款流失的基本途径。税源监控的能力体现了税收征管能力。以纳税申报为基础的纳税评估能够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纳税行为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而言,纳税评估可以发挥以下作用:1.纳税评估能够充分体现税务机关的服务职能。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机关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而且可以有效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2.纳税评估可以有效地防止虚假的纳税申报。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可以掌握比较充分的信息,从而可以对纳税申报进行比较全面的监控。

二、国外纳税评估现状

纳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一种较为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目前,新加坡、英国等国家在税收征管中专门进行纳税评估管理;而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则有一套科学严密的审核评税体系,负责收集、分析、处理纳税人的有关资料。下面笔者分别介绍纳税评估现状比较典型的国家的制度。

(一)美国的纳税评估信息化程度高,大量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统计、筛选和处理

美国国税局下属各级检查部负责纳税申报资料准确性、真实性的评判工作,力求评估工作的严密性和科学性。首先由西弗利亚州的计算中心自动对申报资料进行分类;然后通过筛选过程核实纳税人是否正确估算其税款。具体有5种常用方法,分别是:1.判别函数系统(dif),此为计算机实现的模型系统,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选出最可能有不遵从行为的纳税人;2.纳 税人遵从测度程序(tcmp),即通过数理统计方法给出判别函数系统的参数估计值;3.资料完善程序。通过此程序检查出申报表填写、计算的错误,并通知纳税人国税局重新计算后的应纳税额;4.信息匹配程序,该程序通过和银行、劳工委员会的相关资料与纳税申报表进行对比,检查遗漏和不正确的项目;5.特殊审计程序。国税局运用了由计算机和定期改变的手工选择标准而设计的很多特殊审计程序,比如退税额、所申报扣除额、调整后的毛收入。其中tcmp采取统计抽样选取申报表,对申报项目进行分析,其结果是dif的计算机系统参数设置。dif是由包括纳税申报表信息的成百上千变量的复杂计算机程序所组成的,美国国税局对所有纳税申报表打分,先由计算机筛选出10%的高dif分数的申报表,评定员根据申报资料的解释决定是否放过这些申报表,然后书面通知该纳税人被选为稽查对象。美国国税局计分标准的模型及参数经常调整,因而很难从几个指标中判别出哪些纳税人易成为检查对象,纳税人很难弄虚作假,保证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二)新加坡是典型的实行专门纳税评估制度的国家

新加坡税务局的纳税评估部门包括税务处理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细致的分工。新加坡的纳税评估分为两种类型:1.对当年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由纳税人服务部和公司服务部负责;2.对以往年度的评估或纳税人有异议的评估进行复评,由纳税人审计部负责。在新加坡的纳税评估中,如果发现纳税人违法,一般都会先给予其主动坦白的机会。如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会将违法行为定性为主动事故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加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依据是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提供的资料和评估人员通过其他渠道收集的相关信息。新加坡法律规定,税务局有权向纳税人调查,纳税人必须无条件配合,社会各界也有配合税务局调查的义务。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为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信息提供了有力支持。收集信息之后,纳税评估部门将对已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以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评估中使用的方法主要是核对法和财务分析法。核对法是比较常用的方法,即评估人员依据掌握的信息,以函件或面谈的形式,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内容进行核对。使用核对法的一个依据是:纳税人可能隐匿收入,但通常会据实列支,因此可以通过支出核查出其关联方可能隐藏的收入。在采用财务分析法时,评估人员首先取得各行业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再找出财务偏离标准值的纳税人并进行调查。

(三)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因此必须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纳税风险评估

主要有以下过程:1.首先将纳税人的信息进行收集、信息来源分为内、外两部分。外部信息主要是税务人员甄别后的举报,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信息以及外部商用数据库;内部数据主要是税务当局的数据信息库,包括纳税人申报资料、历史评估资料和审计资料等。这些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供评估人员调用。2.对信息进行分析。澳大利亚国税局的纳税评估人员将采集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然后由评估人员根据个人分析和经验修正,得出公平、合理、权威的结论。3.对纳税风险的判定与对策。把纳税人(企业)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采用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的管理具有强制性,通常采用纳税审计和移送法办的措施。

澳大利亚国税局在评估结果确定后会以面谈、电话或信函方式给纳税人一个解释的机会,以达到节约时间、增加政府执法透明度、改善征纳关系的目的。如果纳税人解释不清或解释不能让评估人员满意,则进入实地审计程序,并将结果和纳税评估资料录入数据库。

三、借鉴与启示

虽然以上这些国家的制度各具特色,但是如果加以比较和分析,就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点,其中有不少成功经验是我国可以借鉴的。

(一)重视纳税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尤其是相应机构的设置

简明合理的机构设置是效率的前提和保证。即便不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部门,也要从健全职能设置入手,对纳税评估体系中各个机构的职责、分工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克服我国税务管理中长期存在的“等制度、等方案”,缺乏“主动管理”意识的积弊。新加坡纳税评估的有效实施就得益于其机构设置。

(二)有效的纳税评估必须以信息化为基础

无论是由税务机关进行的评估还是由纳税人自己进行评估,都要收集、传送、分析、处理大量的信息。处理如此之多的信息,没有信息化的技术手段是难以保证效率的。以上几个国家的评估体系都以电子信息系统为基础,其他先进国家的情况也大致相同。而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较低,虽然“金税工程”基本完成了涉税信息的搜集与整理工作,但并未形成与海关、银行联网的完善的税务数据库。数据后期分析和处理方法与技术落后,使大量信息闲置浪费。因此,建立高效、科学、先进的电子信息系统是当前纳税评估的当务之急。

(三)注重纳税评估人员的素质

在实际工作中,1.应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2.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使评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学习、勤实践、精通业务知识,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精通财务核算方法。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信息化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在这一点上,澳大利亚的经验值得参考。为了使纳税评估人员熟练掌握新的制度和新的信息系统,澳大利亚国税局专门加强了人员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第12篇

论文摘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来,由于存在一些政策瓶颈,加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足,以致在自行纳税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浅谈了这些问题及进一步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个人所得税法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从两年来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来看,由于自行纳税申报存在一些政策瓶颈,加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存在问题 

 

1.1自行申报的起点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缺乏弹性。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自行申报的起点定为年所得12万元,实行“一刀切”的做法,看似公平,实际上却是不公平的,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两个收入相等但处于不同地区的“重点纳税人”,由于所处环境、物价水平不同,所承担的实际费用不同,其实际收入即实际所得不同,应承担不同的税收,相应的自行申报起点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国外很少采用的纯粹分类所得税制,最大问题是极易使收入相同者由于所得来源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 

1.2纳税人“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够,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好充足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1.3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目前税务部门易于监管的以工薪所得为主的高收入行业纳税人申报情况良好,而真正难以把握的是私营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从业人员等,这部分高收入人群究竟有多大比例很难掌握,对他们的收入信息收集整理难度大。 

1.4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 

1.4.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1.4.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1.4.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按照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1.5关于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办理申报的规定需要完善。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1.6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可能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1.7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申报情况的保密问题。 

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有征收、管理、稽查等多个环节,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环节资料的移送过程中随时都有泄密的可能。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恶意利用,将会给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造成损失。对此,尽管《办法》有规定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纳税人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2进一步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2.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税务机关应以税法宣传月、个人所得税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声势浩大、影响力广泛的税法宣传活动,充分借助于网络、短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涉及范围广的媒体作用,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多样性、多渠道地宣传辅导,特别是对于高收入的涉外企业,要印发中英文对照版宣传材料,要做到使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基本知识家喻户晓,使纳税人在耳濡目染中提高对税法的认知程度和遵从程度,提高自行申报纳税意识。 

2.2尽快调整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建议尽快调整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以纯所得为课税对象,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并最终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从个人收入总额中扣除各项相关成本,以及赡养纳税人本人、纳税人所抚养家属的生计费用和其他必要的费用,这样才能正确反映纳税能力,起到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的作用。 

2.3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符合标准口径的已缴税完税证明。 

2.4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明确规定,以准确计算每个人的年所得。 

2.5完善有关提醒申报的规定。可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2.6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7制定举报有奖的条款。在税务人员普查力量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发动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所以应当在《办法》中制定有关举报有奖的条款。 

2.8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参考文献: 

[1]国税发〔2006〕162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