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税法与税收筹划

税法与税收筹划

时间:2023-09-04 16:54:24

税法与税收筹划

第1篇

一、课程设置研究现状

(一)研究现状述评 对“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课程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 就是对单个课程就其教学方法、教材、教学内容与实务衔接等方面进行研究;第二类,就是关于该领域相关课程整合的研究。

关于单个课程教学方法、教材、教学内容与实务衔接等方面的研究,目前文献主要集中与此。如,陈晓芸(2010)指出税法教学在会计学专业教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而比较分析法的运用可以优化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许利平(2010)指出目前《税法》课程存在重要性认识不足、教学模式单一、教材没有特色等问题;赵恒群(2007)认为《税法》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突出税收特色,重在应用,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以法规讲解为主、案例分析为辅,法规讲解与案例分析有效结合,在课堂讲授上,应讲究艺术性:变空洞为生动,变抽象为形象,变法条为法理,变文字为数字,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税法教学效果;张营周(2010)分析了《税收筹划》课程中案例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和具体运用;刘芳、郑红霞(2010)对《税收筹划》课程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进行了分析;周常青(2011)对高职教育中基于工作过程的《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情境设计的方法进行了分析;宋丽娟(2009)对“模拟公司”教学法在税务会计课程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

对于“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课程整合的研究,从现有文献来看,目前研究相对比较少,但已经陆续有文献开始关注此问题。姚爱科(2009)指出目前在实际教学中《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指出应该从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材建设四个方面进行解决。苏强(2011)指出《税法》和《税务会计》应该整合,以此为基础可以采用多元立体化理念的教学模式。李华(2011)指出税收类课程不断丰富,但税收类课程分设使教学效果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不利于学生全面把握该学科的基本知识;学习周期长,知识连贯性差;课程量大,课程安排紧张,部分课程的教学内容无法保证;盖地(2012)则以《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为书名编写教材。该教材是将《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课程进行整合向前实际迈出的一步,但不足的是,它只是将税务会计章目内容之后添加了一章简单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这与两个课程知识的完全整合相距甚远。

综合来看,目前分别探讨“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各自课程教学问题的文献相对比较多,但同时提出整合《税务会计》、《税法》、《税收筹划》的研究目前还未发现,对于课程内容整合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税务会计》和《税法》的整合上,对于《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的整合研究目前只是将《税务会计》内容加上一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离完全意义的整合还相距很远。可以说,对该领域的深度、系统研究仍十分缺乏。

(二)传统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割裂”教学存在的问题 据笔者调研分析发现,现行国内高校财会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中,几乎所有院校都开设了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相关课程。它们分属不同学期教学,如《税法》课程一般在大二、大三某一个学期开设,税务会计一般在大二或大三上学期的某个学期开设,税收筹划一般在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开设。这种将“税务与会计综合”成体系化的知识“割裂”教学在老师教、学生学两方面都带来诸多问题。这一点从已有文献不同程度的表达中可见一斑。具体而言,这种“割裂”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割裂”教学造成每门课程课时紧张与课时浪费并存。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知识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涵盖的内容包括19个税种的税收实体法和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主体的税收程序法。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依据,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对公司涉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会计处理过程。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现行税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在包含税务会计处理在内的具体实施之后,能够达到少缴税款和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因此,可以看出,税法与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关系是非常紧密的。这就让讲授《税务会计》课程的老师,在讲课时不得不花大量时间讲授“税法”知识(如具体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同样讲授《税收筹划》课程的老师,在讲课时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去讲授“税法”的法规内容。而《税法》涵盖19个实体税种和相关的税收程序法内容,其每个税种每年都可能发生法规的变动,这时在讲授《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课程时讲授“税法”知识就变得更不可少了。这在《税务会计》、《税收筹划》课时本身很紧张的现状下,就变得更为紧张。而这种课时紧张却缘于重复讲授,实质上是一种课时浪费。

第二,学生对每门课程知识建构不符合思维逻辑。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表明,知识不是老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与情景的交互作用过程中自行建构的。因此,知识的结构对学习者来说非常重要。但目前“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成体系的知识被“割裂”教学后,学生在建构知识时会遇到困难。如,很多学校将“税务会计”课程内容放到“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当中讲授,这个课程被安排在大二上学期或下学期。而《税法》课程则被安排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之后的学期讲授。这就造成学生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中学到税务会计的内容时,因对《税法》中相关税种知识的缺乏,而主要采用强迫硬记的方式接受,而等到学习《税法》时,再去回顾和理解,即便不考虑是否能够理解,单论遗忘率就很高。将“税务会计”放到《中级财务会计》中讲授的课程设置方式,往往不会单独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而“税务会计”内容在庞大的“中级财务会计”内容里只能算很小的部分,因此讲授的老师往往囿于课时等原因寄希望于让学生在学习《税法》时再去理解从而对此内容一带而过。讲授《税法》的老师也因庞大的授课内容压力带来的课时紧张以及传统授课内容的习惯性安排,主要聚焦于讲授法规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而对各税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往往很少涉及。这就让学生在建构知识时出现“断层”障碍。而在学习《税收筹划》时,往往在对具体税种筹划整体设计知识建构后,却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税务会计如何处理没有形成整体认识;在学生与老师教学互动时,也因为遗忘率高而让互动变得没有效果。因此学生毕业后很难成为既精通税务又掌握会计的“复合”知识的人才,往往需要等到学生毕业后在具体负责实际操作中再慢慢弥补和建构起来。

第三,造成课程老师控制教学内容的边界比较困难。“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知识是成体系的,而这一点在税以税种分类进行知识呈现的情况下变得更加如此。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是《税法》的内容,它同时也在《税务会计》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中存在。因为要进行会计处理,那么必须首先解决是否要征税,计算税额多少的问题。而关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知识,也必然要利用增值税在《税法》当中征税范围、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筹划方案具体实施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即税务会计的内容。因此,可以说每一个税种都同时涵盖在“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三领域范畴中,或者说着三个领域通过税种而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造成授课老师在讲授内容边界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困难,容易造成要么重复教授,要么有所遗漏,最终导致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和知识建构的不系统。

二、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整合思路与结构设计

(一)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整合思路 传统教学设置存在的问题,对单个课程老师来说课时紧张与课时浪费并存、教学内容边界划分困难;对学生来说,知识建构存在障碍。这些问题不是局部性的小问题,无法通过对单个课程的完善或改革来进行彻底解决。因此,对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指向问题的根源――涉税体系化知识“割裂”教学。那如何解决“割裂”状态,或者说完成“整合”,就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确定整合的思路。整合思路的确定,依赖于内、外两个方面。内,是指涉“税”知识体系内在的规律性。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学生学习是自我知识建构的过程,而知识本身的特点是知识建构的主要依据。因此,教学必须首先要依据知识本身的特点来确定。外,是指社会对人才的要求。社会对人才要求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不同的人才要求会影响教学的各个方面。因此,对“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整合思路必须要依据该知识体系的内在规律和外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是体系化的,其特点显著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们彼此之间具有内在依存性:税法是关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则是税法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税法同时也是税收筹划的依据,而税务会计也是税收筹划具体施行的一个环节。另一方面,它们三者横向上都是由具体“税种”贯穿的:如增值税有税法的法律规定、会计的处理和筹划方案,而消费税则是另外的税收法律规定、会计处理和筹划方案。因此,从知识体系内部特点来看,涉“税”知识是成体系的,但可以根据税种来进行横向衔接,不同税种之间具有一定的自然分隔性。据此,可以得出涉税知识的整合思路应该是“横向”整合,且可根据需要依据税种来分隔知识内容。而这种思路与外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相一致的。目前社会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机遇都越来越大,企业越来越需要综合税务、财会等知识才能做出恰当的决定。因此,既精通税务又具有财会背景的人才成为社会目前急需的人才。这就要求“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知识能够横向建构在决策者的脑海中。对于具体企业而言,所需要交的税是按税种来划分的,因此,选择对知识体系进行横向建构,并可以依据税种进行分隔。可以说,不管是从涉税知识体系内在规律性和当下外部社会对人才的要求,都决定了“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应该“横向”整合,并根据税种进行适当分隔。

(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结构设计 “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横向”整合之后,可将新的课程取名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对于这门课程,其内容是“税法”、“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知识高度融合的知识体系。传统割裂教学时,以财务会计专业为例,《税法》课程一般为64学时,《税务会计》课程一般为32个学时,《税收筹划》课程一般有16学时、32学时、51个学时不等,这主要跟税收筹划具有扩展性有关,但正常基本内容讲授大概在32个学时。因此,如果简单相加,《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应该在128学时以上。考虑到横向整合后,课时浪费减少,基于笔者的教学经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纯内容的讲授大概需要96学时左右。如果引入情景模拟等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内容的学时可以增加16学时左右。这个课时数应该说在一个学期安排是无法做到的。因此,必须划分为两部分讲授。这种划分不是传统的“割裂”教学,而是结合财会专业本科课程知识对税种学习进度的要求,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分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具体结构设计如下:

(1)《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涵盖的内容设计。根据财务、会计专业通常的培养方案,就专业课来说,大一一般开设有《基础会计》或《会计学原理》等讲解会计基础内容的课程。对这些内容的讲解一般可以不讲或者回避一些涉及税务的问题。大二开始,《中级财务会计》一般就会涉及到税,而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在讲《中级财务会计》之前应将相关税种讲授完毕。因此,笔者认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涵盖的知识内容应主要包括:税法总论、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消费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营业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以及外加税收的主要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除此之外的税种,或因为非主体税种、或因为与企业无关,而作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即包含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纳税筹划、资源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等。

(2)《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具体税种内部结构设计。根据《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内容设计的安排,《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第一章讲授税法总论,让学生对税法的概念、税法基本理论、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有个总体认识,然后分税种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法规、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进行讲解,最后对税收的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介绍。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税种讲解时,首先对该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税率、税收优惠、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讲解,然后在应纳税额计算讲授完毕之后,安排会计处理的内容,再讲解该税种的征收管理,最后讲解该税种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或者该税种纳税筹划的典型做法,并对具体实施时的会计处理进行说明。对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具体税种结构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具体税种内容结构安排相同,只是对个别税种如个人所得税等不涉及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动去除即可。

三、《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目标与教学方法

(一)《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课程教学的指引和方向,它统领着该门课程整个教学过程的具体安排。对于一门课程而言,其教学目标仰赖于两个方面,一是课程内容本身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或者潜质;二是社会对学习该门课程的人才的要求。《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内容涵盖了现行税务法律法规、依据税务法律法规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过程中的合理避税三项内容。从课程内容本身来看,它能够较好地让学生初步具备税务和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的基本素质,而这也正是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该课程内容的安排与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据此,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就可以确定为培养学生初步具备税务与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的基本素质。对该教学目标具体理解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熟悉目前市场经济中我国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2)学生掌握目前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会计处理、税收优惠的内容;(3)学生能够达到运用税务知识完成具体实务过程中的计税、税务处理、报税,并进行适度的纳税筹划活动。

(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方法 在培养学生初步具备税务与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基本素质的教学目标统领下,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展开设计与安排。在传统“割裂”教学模式下,各门课程都有自己常用的教学方法,但这些教学方法都被认为过于单调(许利平,2010)。很多学者针对各门单设课程(《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的教学方法也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议,如《税法》教学应运用比较分析法(陈晓芸,2010),引入案例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傅惠萍、毕嘉敏,2011;苏强,2011;等)。但这些建议在传统割裂教学模式下,作用很难发挥。首先不论课时是否允许,单就教学方法本身来说就让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如案例教学,在《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每门课程当中都可以采用,但囿于单个课程限定知识的狭窄,每个案例内容的设计深度都有局限性,学生只能了解其中一部分;社会实践教学也是如此,由于每门课程知识范围的限制,实践内容自然也就因此受限,导致教学效果不明显。

但当《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多门课程整合成《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门课程之后,这不仅可让前文述及的问题迎刃而解,而且还会为更好的教学方法引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对于目前的教学,学生普遍反映教学呆板、无趣,满堂灌让学生“身心俱疲”。而整合之后的新课程《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让学生在知识建构上相对容易。学生在对每一个税种的法律法规知识识记的基础上,即刻开始掌握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会计处理,并在此基础发散思维,创新性的思考如何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合理避税以及如何具体实施。这种将识记与灵活运用相结合进行安排,有利于学生知识建构,同时知识范畴的连续性和具有的深度与广度为一些新教学方法的引入提供了实施的条件。整合之后的新课程《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除可以继承一些传统教学方法之外,还应该大量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教学、企业实践教学等具有趣味性、注重实际应用和培养创新思考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讲授过程中,当每一个具体税种基本知识讲授完毕之后,就可以通过引入既含有税法知识、又有会计操作和纳税筹划内容的大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之前提前阅读,并进行小组讨论,形成小组意见。在课堂上每个小组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讲解、碰撞。由于新课程涵盖知识的综合性,让案例可以具有足够的深度和恰到好处的难度系数,非常有利于进行案例研讨式教学。这不仅具有很好的趣味性,而且让学生不知不觉中就完成了税务知识和会计知识融合的建构过程。

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教学是一种体验式教学方式。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讲授过程中,老师可以模拟企业实际过程中的具体情景,让学生模拟担任企业的管理者(CEO、CFO)、会计人员、报税员以及税务局(国税、地税)服务人员等,围绕一些具体业务情景进行智力碰撞,整个过程可以完成税法法规知识学习、会计处理、报税实务、纳税筹划等环节的知识。这种情景模拟具有互动性、趣味性、竞争性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学习中处于高度兴奋状态,从而让各种知识迅速在学生脑海里完成建构过程,而且记忆深刻。

企业实践教学则是比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更进一步,它是让学生亲身感受企业实际场景。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置课外实践教学课时,安排学生到定点合作教学基地(企业)亲身观摩、体验具体实务,亦可以安排学生到税务局(国税、地税)进行简单培训后做义务志愿者,通过服务纳税人的一些活动,将课本知识与实务建立起关联,从而为学生毕业走上具体实务工作岗位打好基础。

四、《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设置

《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是将税法、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知识融合在一起的新课程。该课程在会计学、财务管理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如何进行具体安排是必须思考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主要是确定《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的先修课程和其他课程与该课程的知识关联性。

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内容来看,它含有的“税法”知识对先修课程没有要求,财会专业本科学生可以直接学习,但如果能够安排在《经济法》、《财政学》之后学习可能对学生更为有利;课程含有的“税务会计”知识,由于需要学生会借贷记账法等簿记知识,因此学生应该修完《基础会计学》的相关内容才能学习该门课程;课程含有的“税收筹划”知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知识弹性,但大部分税种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企业内外环境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因此学生在学习该部分知识之前对企业主要涉及的《经济法》知识有清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税收筹划的安排。总的来说,《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先修课程主要是《经济法》与《基础会计》,《财政学》则是安排在该课程之前具有一定的好处,但不是必须。

财会专业需要涉及和利用该课程知识的其他课程,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作为先修课程的,还有一类则不是必须但如果安排在它之后会更好。依据本文对《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的结构设计,它分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两部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涵盖的知识内容主要包括:税法总论、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消费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营业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以及税收的主要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主要是除《综合(一)》之外的非主体税种或与企业无关的税种。由此对涉及该课程的其他课程具体分析如下:《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因为主要涉及到企业主体税种知识所以应该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修完之后才能学习,但可以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之前,不过如果能够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安排在同一个学期学习则效果更好,这样包含小税种在内的每一个与企业相关的税种都能与《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知识相匹配。与《中级财务会计》类似,《财务管理》、《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课程也是如此,它们主要涉及到主体税种因而必须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修完之后才能学习,但可以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之前学习。《审计学》由于会涉及企业的每一个税种,因此它必须是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全部修完之后才能学习。对于《高级财务会计》等则需要在《中级财务会计》学习完之后,所以一般都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学习完之后再开设。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先修课程主要是《经济法》与《基础会计》,《财政学》则是最好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之前;对于其他课程来说,《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应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之后学习,《审计学》则是需要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都修完之后再学习。

[本文系中国海洋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横向整合教学研究”(编号:2013YJ10)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2]刘永泽:《中级财务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许利平:《〈税法〉教学如何走出困境》,《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5]陈晓芸:《比较分析法在会计学专业税法教学中的应用》,《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8期。

[6]赵恒群:《税法教学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7]苏强:《基于多元立体化理念的“税法”与“税务会计”教学模式设计》,《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7期。

[8]刘芳、郑红霞:《“税收筹划”课程的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探索》,《财会通讯》(综合・上)2010年第8期。

[9]傅惠萍、毕嘉敏:《新税制下税法教学若干问题探讨》,《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10期。

[10]朱晓冲:《〈税收筹划〉课程案例教学改革探索――以安徽财经大学为例》,《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5期。

第2篇

摘 要 税收筹划是指公司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一系列活动进行有序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的行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本文以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为切入点,在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的基础上,通过阐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类型,探讨了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的策略,旨在说明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以期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提供参考。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关键点 风险防范

前 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税收筹划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税收征管制度日益完善。对企业而言,税收筹划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纳税理念,在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税收筹划越来越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对企业理财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是企业关注的焦点。因此,研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和风险防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及风险防范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内涵

税收筹划具有减轻企业税负的积极意义。从税收筹划的定义上来看,税收筹划是以纳税人为主体的一种积极、主动的经营筹划行为,最本质的特点是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选择最佳纳税方案,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减少税收支出,取得最大税收利益。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我国的税收筹划处于起步阶段,重视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的经营作出正确、合理的决策,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特点

1.政策导向性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政策导向性是指税收筹划应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导向。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可以做出缴纳税负最低的抉择,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

2.选择最优性

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选择最优性的特点,主要是指当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这就需要选择税收筹划,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从而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

3.事前筹划性

税收筹划是通过事前安排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也就是说,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就可以进行事先的筹划安排。从企业的某一个经营周期看,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这就给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如可利用税收优惠规定,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等。可以说,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下,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筹资活动的主要方式

企业筹资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企业筹资活动的过程中,不同的筹资方式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有两类: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筹资方式,与投资人就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关系。其中,以权益筹资方式取得的资金,企业与投资方是投资对象与所有者的关系;以负债筹资方式取得的资金,企业与投资方形成的是债务债权关系。根据每一类筹资性质特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不同的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使企业经营活动的在使用效益上具有不确定性。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类型

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类型有四类,即税收政策变更风险、税收筹划操作风险、税收筹划成本风险和税收筹划经营风险,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税收政策变更风险

税收政策变更风险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之一。税收筹划利用国家政策合法和合理地节税,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更,而存在着税收政策变更风险。政策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在政策选择风险方面,企业所得税税收统筹在政策选择正确与否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我国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很多,但许多条文规定往往不够明晰。税收政策的选择风险主要是由于对国家税收政策认识不清造成的。而税收政策的政策变化风险,则是指政策的不定期性或时效性将会企业的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风险。

(二)税收筹划操作风险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风险,还表现在税收筹划操作风险上。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由于税收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使得税收筹划在操作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税收筹划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操作风险,二是执法人操作风险。对企业而言,税收筹划操作风险,将会导致企业无法顺利进行税收筹划。

(三)税收筹划成本风险

税收筹划成本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已成为许多企业的必然选择,但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还存在着税收筹划成本风险。每一个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时候,不得不考虑的就是成本问题。如对企业的情况没有全面比较和分析,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收益与筹划成本不能配比,将使企业面临着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税收筹划的成功需要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这些因素都包含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这就构成了税收筹划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

(四)税收筹划经营风险

在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类型中,税收筹划经营风险,也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陷入困境。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以前的财务决策中进行的,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型、复杂性,导致企业税收筹划产生偏离事前的税收筹划目标风险,即经营风险。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经营决策也必须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和企业战略管理的要求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势在必行。

三、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的策略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水平,在了解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和风险类型的基础上,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的策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一)认真研究纳税筹划政策

认真研究纳税筹划政策是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为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成功进行税收筹划,必须深入研究纳税筹划的策略, 使税收筹划方案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保持趋同。企业为寻求企业纳税筹划的政策空间,至少要求管理层和筹划人员做到学法、懂法和守法,通过对各种筹划方案的优劣分析, 处理好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只有认真研究纳税筹划政策,才能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政策内涵,并在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予以认可,处理好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制定合法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切切实实地减轻税负,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不违法。

(二)依照法律进行税收筹划

依照法律进行税收筹划,在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收的各

项优惠政策进行融资决策和投资决策,提高税收筹划的法治意识,在依照法律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规避税收筹划风险。对企业而言,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进行税收筹划,适当安排投资行为和业务流程, 可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税法知识及职业素质,使税收筹划在合法条件下进行。

(三)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筹划

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还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筹划。对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进行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实现收益最大和成本最低的双赢目标。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筹划,要重点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既要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同时还要将税收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所放弃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加以考虑。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不同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采取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达到共同的筹划目的,完成企业价值最大化是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

(四)灵活制定税收筹划方案

灵活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也是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的重要举措。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权衡相互利益分配。在面对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如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税收筹划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决策,如果不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税收筹划就没有利益可图,这样的决策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应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性,积极改变经营决策,避免无效筹划,进而防止税收筹划的经营风险的发生。

四、结 语

总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把握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点,认真研究纳税筹划政策、依照法律进行税收筹划、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筹划、灵活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不断探索防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水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乔为刚.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探讨.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02)

[2]严菁菁.浅谈企业内部控制失效的表现成因与对策.知识经济. 2010(17)

[3]安可红.公司转让定价中的税收筹划.科技信息. 2011(18)

[4]李冬丽.浅谈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及对策.经营管理者. 2012(17)

[5]王延军.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会计之友(下旬刊). 2008(11)

[6]成凯丽.浅议我国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现代商业. 2012(21)

[7]胡腊中.浅析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及控制.现代经济信息.2011(08).

[8]柯宝红.论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应用中的风险及防范.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01).

第3篇

近年来,税收筹划逐渐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因为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使得各个企业都在追寻降低成本的最佳方法。而对于企业来讲,纳税支出属于成本当中的一部分,在纳税之前,通过采取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法,为企业减轻税收当面的负担,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样也可以被视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在实践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已然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导致企业的工作税收筹划无法有效实施。在此过程中,我国税收筹划工作只有获取更好的发展与完善,才能真正确保企业通过税收筹划的方法来获取经济效益。

一、我国税收筹划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在我国很多人都把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漏税、避税等问题,但是实际上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在本质上存在一定差异。偷税、漏税都是属于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避税是指纳税人钻税法缺陷来躲避国家的税收,属于钻税法漏洞的行为,避税正好与税收立法适得其反。而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实现优化纳税、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为目标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税收筹划即与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不同,又因为其在国家中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还与人们日常见到的企业避税不同。但是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与所探讨牵涉企业谁收的实践当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时而难以区别,在此基础中,一旦出现税收导向不明确,也不具备完善的制度,税收筹划极易转化成避税性质。

(二)税务代理等税务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

税收筹划属于一种层次比较高的理财型活动,如果税收筹划的方法使用不当,就会引发避税甚至是逃税的行为,这样既会受到相关税务机关的处罚,严重的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对企业正常的经营非常不利。也就是说企业需要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其不仅要精通会计法与会计准则、制度等,还要全面的了解现代税务法与税务政策,更要熟悉企业的实际经营流程与业务情况。但是我国当前根本就不具备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关于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大多都是由会计兼任,对于此种理财活动也仅仅是一知半解,甚至还有工作人员将税收筹划当作是税法当中的漏洞等,根本无法从全局对整个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统筹,最终使得税收筹划方法不能合理有效使用。

(三)缺乏认识税收筹划的风险

基于我国企业目前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而言,纳税人在实行税收筹划的同时,通常都认为,只要进行了税收筹划就能够减少纳税的负担,极少甚至没人考虑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风险。其实,税收筹划相当与一种理财活动,自身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例如,任意一种税收筹划方案的提出及顺利实施,都是建立在税务机关认同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就算企业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行为,有时也会因为税务执法人员想法存在的偏差使得税收筹划的有关方案在??务中无法真正的落实,从而导致税收筹划方案失败。

(四)缺乏健全的税收法律以及征管水平还有待提高

一些税收筹划开展比较成熟的国家,通常所采取的征管方法都较为科学合理、手段先进、处罚力度较大。但是我国当前的税收法律还不够健全,征管水平也比较低,对于处罚违法的力度也不足,而且部分税务执法人员的税务知识浅薄,查账的能力较低,根本无法辨别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与非法的偷税、漏税等行为。外加执法也不够严格,政策缺失刚性,人员存在较强的随意性,这些都严重的限制了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对策

(一)完善税收筹划的立法工作

完善税收筹划的立法工作,是保证税收筹划发展的重要举措。首先,税收筹划立法必须简洁、实用、明确和规范。因为完善、规范的税收法律是企业实现税收筹划活动的前提条件,企业只有在正确的税法指引下才能更好的实施税收筹划活动。其次,加强建立与完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在进行有关税收筹划立法的同时,将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这也是作为企业认可税收筹划实施的前提。

(二)正确掌握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实现优化纳税、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为目标的一系列筹划活动。企业相关人员必须学法、懂法、守法,明确的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并且能正确辨别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避税等违法行为的不同。其次,及时关注我国税收政策及税收筹划导向的变化。

(三)提高税收筹划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

税收筹划属于一项具有较强专业性与政策性的工作,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素质与业务知识。目前,我国企业基本不具备专业的税收筹划队伍,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主要是由单位的财会、委托税务师、会计师等中介进行。而企业的税收筹划属于一种职业,必须由专业的人员与机构进行研究,才能实现其获得良好的发展。与企业一般的活动相比较,参与税收筹划的相关人员除了具备法律、会计、管理、金融等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备严密的思维逻辑、统筹谋划的能力。因此,从事税务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加大力度培养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

第4篇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对多类学科如财务、税收、法律等进行了融合。它是纳税人在企业设立、经营等活动中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利润、实现经营目标而进行的一种谋划和安排。这种安排并不是盲目进行的,它的前提是遵守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法惯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如果企业超越了这个前提,便触犯了国家税法,必定会受到处罚。

企业实行税收筹划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是在保障应纳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实现两个之最,一最是税负负担最轻,二最是税后利润最大。

(二)税收筹划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特征分析

1.依法性。税收筹划的目的之一是减轻税负负担,这与偷税、漏税的目标一致,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税收筹划具有依法性。依法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最终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保证依法进行,否则它便沦为与偷税、漏税同样的性质中去了;二是明确税法的立法意图,遵循国家宏观调控策略,不能知法犯法或钻税法漏洞,做一个有良心、讲诚信的企业。

2.前瞻性。税收筹划的前瞻性是指当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前,在遵守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减轻税负和增加税后利润,立足于本企业现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最终确定出适合本企业的最佳税收筹划方案。

3.多面性。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实现两个之最,一最是税负负担最轻,二最是税后利润最大。有一种观点认为还应该有一最那就是所缴税款最小。如果企业以这个标准来进行税收筹划,将其利润控制为零,那所缴税款肯定是最小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没有哪家企业会不追求利润,所以这种说法及其荒谬。因此,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进行全面筹划,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市场因素、税收因素等,只有进行全面考量,税收筹划方案才能尽善尽美。

4.变化性。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法律、法规、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变化过程中,税收筹划方案也应该立足实际,与时俱进,根据这些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风险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防范与控制

税收筹划是一件系统工作,复杂性强,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要综合考量多

种因素如政策、规则的不断变化性和企业自身主客观条件的复杂性等,因此税收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应对其加以正视。筹划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筹划风险应进行初步的预判,采取有利措施,防患于未然,防范与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

(一)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

税收筹划存在着主观风险,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往往依靠的是自己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性跟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息息相关,二者为正比关系。所以为了防止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纳税人应树立风险意识,打有准备的战役。除此之外,还应依靠网络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全面监控税收筹划,防患于未然,将风险及时控制在萌芽状态或采取措施防止风险发生。

(二)税收筹划应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税收筹划存在触犯税法的风险,针对这一情况就需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务必做到合法,这也是税收筹划方案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注意。首先是学习税法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收筹划设计;其次是分清节税和避税的关系。节税是合法行为,税法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避税是违法行?椋?利用税法漏洞来逃避缴税义务。只有弄清楚这两者的区别,税收筹划才有意义。

(三)税收筹划应和企业目标一致

税收筹划跟企业财务息息相关。企业的财务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税收筹划也不应偏离轨道,而是以此目标为中心进行整体性筹划,在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中有其一席之地,[1]防止税收筹划片面性风险的发生。

(四)税收筹划方案不应古板,应更具灵活度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纸上谈兵,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于本企业发展实际,使筹划方案具有实操性,同时还要兼具灵活度。只有这样,税收筹划方案才是一个成功的方案,从而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产生积极影响。[2]

(五)将成本效益原则渗透到税收筹划中去

税收筹划工作涉及多项支出和费用,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应考虑这方面的因素。于此同时,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确定也是在众多方案中优中选优,那些被放弃的方案所产生的效益也是机会成本,这也是筹划方案设计时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3]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所产生的潜在收益大于筹划成本时,该方案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5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价值最大化;理财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165-0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已逐步确立,追求经济效益最优,企业价值最大化,竞争能力最强成为企业发展的目标。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一项义务。因此,在一个健全和透明的法制环境下,企业通过精心策划,从而达到减轻负税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企业越来越关心自身成本的高低,越来越重视税收的支出和纳税成本,于是税收筹划由此产生并逐步发展。就企业自身而言,税收筹划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

税收筹划,英文为Tax Planning。当今我国关于税收筹划概念的认识较模糊,定义也各不相同,代表性的说法有两种。一是税收筹划属于避税范畴,指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利用税法的特定条款和规定,借助一定的方法和实现技术,通过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理财活动的周密安排,实现降低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的活动。二是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理解之分,广义的看法有:人大张中秀教授认为税收筹划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主要包括非违法的避税筹划、合法的节税筹划与运用价格手段转移税负的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天津财大盖地教授认为税收筹划包括节税筹划和避税筹划。狭义的税收筹划国内学者唐向定义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本文比较认同第二种说法,认为税收筹划基本内涵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考虑。广义上税收筹划是指企业为减轻自身税负,防范甚至化解纳税风险,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保障而进行的一切筹谋、策划活动。狭义的税收筹划可以概括为纳税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尚未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

1 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首先,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随着中国加入WTO,关税的逐步下调,国内市场上将要有民族企业和跨国企业一起在竞争,而跨国企业经过几十年的磨炼,尤其是税收筹划方面已经领先一步,这就要求国内不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要尽快掌握税收筹划方面的技能,以到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的目的。

其次,企业的发展需要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把其放到一定地位。企业的发展过程,必然会遇到税收问题,而且税收问题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复杂。一般来说,小企业是从与一个地区的一个税务机构打交道,逐渐发展成为与不同地区的税务机构就税收的方方面面进行沟通,当一个企业发展成为跨国企业时,要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务机构接触。这就需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把税收放到一个不可小视的地位。

新建立的企业往往一开始只是考虑产品的市场问题,而把税收问题放在一边,当运作一段时间后,每次预缴所得税时,才发现要把一部分利润上缴国家,这时才真正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而很多企业都会经历这样的一个过程。现在跨国企业一般有税务顾问或自己企业的税务经理,负责企业的税务事宜,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

企业的自身发展也需要不断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现在,跨国公司投资时,不仅考虑当地的税收环境,而且更多地研究该行业的税收变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变化趋势,以期达到一种动态管理的目的;同时,在研究适合于该地区或国家的税法精神下的企业经营战略,如:如何构建自己的组织系统(分支机构),产品链各环节的定价等等。

2 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熟知税法,归纳相关规定。要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要熟知税法及相关法律,全面掌握税法的若干规定,尤其是各项税收优惠、税收鼓励政策,往往都是散见于各项文件之中,有的是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发的,有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有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还有的可能是省市发文,这些都要收集齐全、进行分类。

第二步确立节税目标,建立备选方案。根据税收筹划内容,确立税收筹划的目标,建立多个备选方案,每一个方案都包含一些特定法律安排。

第三步建立数学模型,进行模拟决策测算。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和纳税人预计经营情况中、长期预算等,尽可能建立数学模型,进行演算,模拟决策,定量分析,修改备选方案。

第四步根据税后净回报,排列选择方案。分析每一备选方案,所有备选方案的比较都要在成本最低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分析框架内进行,并以此标准确立能够产生最大税后净回报的方案。另外,还要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政治风险等因素。

第五步选择最佳方案。最佳方案是在特定环境下选择的,这些环境能有多长时间的稳定期,事先也应有所考虑,尤其是在国际税收筹划时,更应该考虑这个问题。

第六步付诸实践,信息反馈。付诸实践后,再运用信息反馈制度,验证实际税收筹划结果是否如当初估算,为今后税收筹划提供参考依据。

3 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

一般认为,可以把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类。宏观因素包括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国家的经济政策、地区政策、产业政策、一国的法律制度、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以及一国的利率、汇率等等,而影响国际税收筹划的因素还包括其他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税收制度等等;微观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的发展战略,企业与产业链中上下游客户的关系,企业的财务制度等。下面论述两种因素是如何影响税收筹划的。

(1)税收制度很显然,税收制度的轻微变化肯定影响税收筹划。但是,在现实中,税收制度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变化。由于世界贸易组织推行的是自由、公开、平等的贸易,极大地促进了跨国公司的投资和各要素的流动,而各国为了吸引资本和技术的流入,都在利用税收对经济的杠杆作用,所以各国都在调整税收政策,同时由于是多国博弈,所以税收制度一直处在不断调整之中。另外,由于一国国内自然资源分布不均,人力资本、技术密集程度等在各地区分布不均。国家也会出台一些照顾和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调整。

所以,税收制度的动态性必将导致税收筹划工作的动态性,即税收筹划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动态性导致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必将通过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才可有所得。

(2)企业的发展战略这虽是一个微观因素,但可以说它包含其他宏观与微观因素。企业在制度发展战略时,肯定要考虑宏观因素(如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各国的经济政策等)和自身的经营情况,只是各有侧重而已。其实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考虑了各国、各地区的税收政策,但是税收政策并不总是有利于企业的经营战略,所以企业权衡利弊以后制定出发展战略,则更需要企业税收筹划来尽量减少各种不利影响,这种对政策的“微调”对企业多少有点帮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时的企业税收筹划具有“事后性”,而不像前面讲的“前瞻性”、“超前性”。

由于企业的发展战略要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而制定出企业的发展战略事已考虑了众多宏观和微观因素,所以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必然要考虑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的众多宏观和微观因素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其他直接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宏观和微观因素,这也就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要求的全局性、综合性。

4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现代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手段之一,掌握熟练的税收知识,能使税收筹划健康发展,也使企业更好地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利益。

4.1 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避税都以减轻税负为目的,但税收筹划的过程与税法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不影响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税收各种功能的发挥。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合法的,它的方法体现在它的筹划,它的目的是税收利益最大化。归纳起来就是“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而避税是本着“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千方百计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规则避国家税收,它是与税收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对税收筹划存有误解,将其与避税混为一谈,这是对税收筹划的不了解,混淆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本质区别。必须承认,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有时难以区别,一旦税收导向不明确,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就有可能转化为避税行为。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科学的税收运行机制,严格的税收征管措施。增强依法治税的刚性,防止借税收筹划之名进行的避税活动。

4.2 准确掌握税收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

税收筹划合理合法,是符合税收立法精神的,要准确掌握税收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这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层次较多,除人大颁布的税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相对稳定外,其他的税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各税种的实施细则、暂行办法等规定变化频繁,稍不注意所运用的税收法规就可能过时。所以税收筹划不能遵循固有模式,一成不变,要随时掌握税收法规的发展变化,结合企业经营特点,不断更新税收筹划的方式和方法,使税收筹划始终朝着正确轨道运行。

4.3 企业要培养高素质税收筹划专业人才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它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包括具备较高的税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税收筹划的参与者应是具备财税、法律、会计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性人才,并非普通财会人员都能为之。因为一旦税收筹划失败,不仅要受到税务机关的惩处,还会给企业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所以,企业要重视培养税收筹划专业人才,保证税收筹划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张中秀.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3]李伯圣.税收筹划:中国企业理财新课题[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6.

[4]赵连志.税收策划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

[5]盖地.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6]曹保哥.企业纳税筹划技巧[J].财政与税务,2003.

[7]蔡昌.税务筹划规律[M].北京:中国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第6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风险;防范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及其风险概述

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日益完善,中国税种和税目繁多、税负较高的问题日益突出。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采取措施对税收进行筹划。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行为发生前,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一切可选择性条款,实现节税、减税目标的一系列活动。但现实中,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往往只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忽视了税收筹划风险的存在,这就极易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最终得不偿失,甚至给企业带来名誉上的损失。具体而言,税收筹划风险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其未来的筹划结果的不确定性;二是指损失的可能性。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及时识别风险,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

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类型

(一)企业自身因素带来的风险

1、对税收筹划概念认识偏差的风险

目前我国部分公司对税收筹划的认知尚处于摸索和学习阶段,为了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采取了偷税、骗税等不法手段,违背了税收筹划是以遵循税法为前提的实质。另外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如果不能全面及时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就会失去很多应享的待遇,增加企机会成本。比如,某企业的分公司属高新技术产业,则该公司可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将总公司的部分收入转入该分公司,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税收政策操作不到位,也会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从而产生风险。

2、税收筹划实施者能力水平有限的风险

制定、选择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及其最后的实施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认知与能力水平,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对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的业务素质较高,对税收、财会、法律等方面的政策与业务有较透彻的了解,那么其税收筹划成功的可能性会相对较高。反之,失败的可能性也会较大。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纳税人对税收、财会、法律等相关政策与业务的认知程度普遍不高,因此,税收筹划的风险较大。

3、税收筹划方案不科学导致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方案严重脱离现实,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整体性把握不够,缺少全局观念,政策理解不准确,导致税收筹划的成本大于收益,违背了成本收益原则。如在企业改制、分立、合并过程中涉及多种税收优惠的操作问题,是选择总分机构的形式还是母子公司的形式,需要企业进行分析。如果不能从企业的全局出发,就容易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

(二)企业外部因素带来的风险

1、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我国的税法尚不完善,国家常通过企业的税收筹划了解税法的缺陷所在,制定一系列的反避税措施。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变化或为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税收政策也要不断修正和完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如果纳税人无法正确的理解新调整的税收政策,并及时针对这些调整公司的税收筹划方案,就有可能使原来的筹划方案由合法变为违法,这样不但不能给公司减轻税负,甚至使企业的纳税信誉受到影响,从而导致税收筹划风险。

2、税务执法不规范的风险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需经税务机关的认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企业与税务机关间的博弈,在这场博弈中税务机关与企业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此税务机关与企业对税法理解存在差异。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

1、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概念。首先,企业应进行税收政策的全面学习,了解税收筹划必须是合法的,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可以缩小税基、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但不能通过违反税法的手段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再者,应加强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特定条件、空间和时间的界定条件的理解,以免错过了递延纳税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成本。

2、加强税收筹划人员管理,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及税收政策复杂多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不但要求掌握当前的税收法律法规,还要随时关注国家对相关税法条例的补充修改,因而税收筹划对企业相关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因此,应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企业须积极组织筹划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再教育,这样才能在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选择和实施过程中最大限度的降低税收筹划风险。

3、遵循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原则。首先,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应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纵观全局,考虑企业长远发展,避免产生筹划风险;其次,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成本小于收益,筹划方案才有意义。

4、树立敏感的风险意识,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调整。无论是企业的管理层还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人员都应正视税收筹划风险的存在,加强税收筹划信息的管理,包括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信息的有效传递及对税收政策变动的及时了解,合理预测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并及时制定出合理的税收筹划调整方案以预防风险损失的产生。

5、要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筹划人员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熟悉税务执法机关的工作程序,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没有分歧,培养良好的税企关系,使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合理防范风险。

总之,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正视风险的存在,逐步完善对税收筹划风险的识别机制,建立严格的内控体系,将税收筹划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同时企业应做好税收筹划风险的事前和事中控制,保证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方案的有效实施,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蔡昌.蔡博士谈税收筹划[M].东方出版社,2007

[2]王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的分析研究[J].现代商业,2010(05)

第7篇

关键词:税务 筹划 分析 控制

税务筹划是一门与管理科学密切管连得交叉性前沿学科。它的主要特点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长期性、预见性等特点,所以,税务筹划与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风险与收益并存。在进行税务筹划风险分析及控制时,首先应该明确几个概念及其之间的区别:

偷税:我国税收征管法解释:“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避税:对于避税的解释国际上尚无统一定论。按国际财政文献局的说法,避税是指个人或企业以合法手段,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漏洞或其他不足来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我国学者张中秀在《避税与反避税全书》(1994年版)中写道:“避税是指纳税人针对税法不完善及各种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的税收缺陷,回避纳税义务的活动。”上述说法的共同一点就是:避税行为尽管不违法,但往往与税收立法者的意图相违背。一般针对较突出的避税行为,通过单独制定法规或在有关税法中制定特别的条款来加以反对,我国也采取这种立场与做法。

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作出事先筹划和安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承担的或额外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对税务筹划一般国家都采取接受的态度。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由于税务筹划是以遵守税法规定为前提,因此具有合法性。企业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应按时足额交纳税款。

总之,从国家的财政角度看,虽然偷税、避税、税务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各种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从理论上说,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务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务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一、税务筹划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

税务筹划风险指税务筹划活动受各种原因的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从税务筹划风险成因来看,税务筹划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税务筹划者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总体看,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

第一,政策选择风险。政策选择风险即错误选择政策的风险。企业自认为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会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由于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

第二,政策变化风险。国家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也日益显现出来。政策变化风险即政策变动所导致的风险。我国市场经济在蓬勃发展,为了适应不同发展时期的需要,旧的政策必须不断地被改变乃至取消,因此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

2.税务部门自由裁量偏差风险

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受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可能存在税收政策执行偏差。如税务筹划与避税的界限比较模糊,从本质上来说,税务筹划是合法的,而避税是不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

3.经营风险

政府课税(尤其是所得税)体现政府对企业即得利益的分享,但政府并未承诺承担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以后实现的利润(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政府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利润;而企业亏损,政府因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而相应承担了部分风险。但这种“风险分担”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前提的,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即使是前一种情况,由于抵补损失的来源并非来自企业以前年度盈利,不是已缴税款的返还(我国税法不允许亏损前溯),而是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这说明国家税收的立法意识在总体上是倾斜于政府的。

4.投资扭曲风险

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应是税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则,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纳税人往往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的一种方案而改为次优的其他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企业带来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即为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说,税收非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风险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除上述风险外,还有因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执行不到位等产生的风险。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税务筹划的预先筹划性与筹划方案执行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因素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产生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密切相关。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

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确定之前应通盘考虑风险因素,根据风险的产生动因,从源头抑制风险,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具体来说,企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1.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企业通过学习税收政策,可以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政策。既然税务筹划方案主要来自税收法律政策中对计税依据、纳税人、税率等的不同规定,那么对相关税法全面了解就成为税务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务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2.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准确把握税务筹划的尺度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税务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个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能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

3.企业管理层充分重视

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管理,这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由于税务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企业领导者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4.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灵活

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的税制、税法、相关政策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会不断地调整或改变,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必须保持适度的灵活性,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适时更新筹划内容,评价税务筹划的风险,采取措施回避、分散或转嫁风险,比较风险与收益,使税务筹划在动态调整中为企业带来收益。

5.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

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进行税务筹划。由于税法规定往往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区间,加之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税务筹划人员对此很难准确把握。比如税务筹划行为与偷税行为在理论上的界定是比较清晰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行为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或逃税。这就要求一方面,税务筹划者正确地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正确应用财会知识,另一方面,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友好联系,使税务筹划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使税务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避免税务筹划风险,取得应有的收益。

税务筹划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筹划必须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在我国熟悉税法的执法环境非常重要。要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从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中弄清什么是“合理和合法”。税务机关的征税和司法机关对税务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以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现行法律为依据。因此,对“合理和合法”,首先要从宪法和法律规定上去理解。

另一方面,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应从税法执行中仔细了解有代表性的案例来把握执法界限,并将其用于税务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6.聘用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精通税法、会计、投资、金融、贸易等专业知识,专业性、综合性较强。因此,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务筹划专家来进行,以提高税务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在香港,税务主要是帮助纳税人做税务计划,税务计划大多数是帮助纳税人做税务筹划。从美国税务咨询来说,最为看好的是税务筹划,这也是获利最多、发展前途最广的工作。而跨国公司对税务筹划尤为重视,不少跨国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税务部,高薪聘请专业人士,每年用在税务筹划上的支出相当可观。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已在逐步开展税务筹划业务,凭借他们较强的专业业务能力,广泛的信息渠道等优势,可以增加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概率。

三、结论

随着税务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务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只要企业有税务筹划活动,就存在税务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做未雨绸缪的准备。

参考文献

[1]方卫平.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第8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纳税成本;税收负担

中图分类号:FS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6116(2012)05—0006—06

由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与政府的税收征管所代表的是相互对立的利益双方,而税务筹划的博弈方——国家政权则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因此,税务筹划理论研究和实务的发展非常缓慢而且也比较隐蔽。纳税人的税收抗争意愿实际上就是税务筹划思想,它虽然源远流长,但在实现法定税收之前,即在专制课税时期,其行为不会被认可,尤其是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我国,更不会被认可。只有在立宪(立法)课税时代,纳税人的“税收抗争”,税务筹划行为才有可能被认可,并受法律保护。但是因税务筹划理论研究明显滞后于税务筹划实务,致使税务筹划实务存在较大风险。

一、税务筹划目标

目标就是努力的方向,就是希望达到的标准或境地。目标往往与任务相联系,即所谓“目标任务”。目标不仅可以分层,还可以组合。目标分层可以使目标层次化,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标组合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运营、偿债、盈利能力。当然,目标也有主次之分,目标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税务筹划目标要因纳税人而有差异。

(一)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

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其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就要求企业要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换来最大的收益产出。同时,企业作为理性纳税人,其基本目标(或最终目标)则是在遵守或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在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实现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税后价值最大化,而不是简单的缴税最少、缴税最晚。“公司的目标是在税务会计的限度内实现税负最小化及税后利润的最大化”。萨莉M.琼斯,谢利C.罗兹-盖特纳奇在其所著《税收筹划原理》(第11版)中也明确指出:“税收筹划意味着降低税收成本来最大化公司的价值。”同样是这两位作者,她们在《高级税收战略》一书中写道:“经营和财务决策的目标是税后价值最大化。”说明税务筹划目标与财务决策目标的一致性,也说明不能忽视税收因素对公司经营和财务决策目标的影响。

尽管税务筹划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最终一致,但税务筹划是从税收的角度或充分考虑税收因素,通过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精心安排,使纳税人的可支配财务利益最大化,即税后收益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的具体目标

与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相比,税务筹划的具体目标更容易量化,更可以体现“多元化”,可用来具体指导企业的税务筹划实务。

1.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正确、恰当、得当地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筹划的基础目标或最低目标,旨在规避纳税风险、规避任何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损失)的发生,避免因涉税而造成的名誉损失,做到诚信纳税。为此,纳税人应做到纳税遵从,即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建账并进行票证管理,依法申报纳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该缴的税款。如果偏离了纳税遵从,企业将面临涉税风险。

由于税制的复杂性,决定着纳税义务不能自动履行,纳税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或者加重企业的经营损失、投资扭曲和纳税支付能力不足等风险,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所涉税境的税法,尽可能地避免纳税风险带来的潜在机会成本发生。

2.降低纳税成本

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会发生相应的纳税成本。在应纳税额不变的前提下,纳税成本的降低意味着纳税人税后收益的增加。纳税成本包括直接纳税成本和间接纳税成本。直接纳税成本容易确认和计量,间接纳税成本则需要估计或测算。税制越公平,纳税人的心理越平衡;税收负担若在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之内,其心理压力就小;税收征管越透明、越公正,纳税人对税收的恐惧感、抵触感便越小。另外,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理财活动,其本身也有成本,除直接成本外,还有间接成本,也称非税成本。

纳税人纳税成本的降低,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账面利润,同时也会增加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从而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但纳税成本的高低往往不能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税制设计合理与否、征管效率的高低,均会影响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而从税务筹划的目标分析,降低纳税成本主要是企业自身的努力。

3.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通过税务筹划实现递延纳税,相当于从政府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其金额越大、时间越长,对企业的发展越有利。在信用经济环境下,企业一般都是负债经营,而负债经营既有成本又有风险,要求企业负债规模要适度,负债结构应合理。通过税务筹划实现递延纳税,对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是非常有利的。

获取递延纳税的时间价值是假定税制和币值不变,如果预计未来税制或币值、汇率等可能发生变化,应充分考虑其变动趋势,避免日后出现相反的结果,那就“聪明反被聪明误”了。

4.减轻税收负担

在税收理论中,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或负税人因税收而承受的经济利益牺牲或福利损失,即其承担的税额。税收负担可以分为直接负担和间接负担,货币负担和真实负担。

直接负担指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不能转嫁给别人,完全由纳税人自己承担,即纳税人与税负承担者为同一人,如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其税负一般不能转移。间接负担指由他人以各种方式转移而形成的负担,即纳税人与税负承担者分离。

货币负担,指纳税人直接承担的货币税款。真实负担,亦称实际负担,指纳税人因纳税而牺牲的真实福利。在某些情况下,货币负担与真实负担可能相等、也可能不等。如果缴税给纳税人带来的效用相等,两者相等;如果缴税使纳税人感到效用牺牲较大,则两者不等。

税收负担既可以从全体纳税人的角度来考察,也可以从个别纳税人的角度来分析。前者被称为宏观税负,后者被称为微观税负。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中所有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合,被称为总体税收负担,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税收负担的整体状况,一般用税收收入总额与GDP的比率表示。微观税负是指单个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及其相互关系,它反映的是税收负担的结构分布和每个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状况。

在税务筹划目标研究中,税收负担仅指微观个体的税收负担,而且是站在纳税人而非负税人(或两者兼顾)的角度。税收负担有两种表示方法:一种是绝对额,即纳税人支付给政府的税款金额;一种是相对额,它是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其计税依据的比率,即税收负担率。相对额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比性,它便于从不同角度对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税收负担进行分析比较。因此,税务筹划中的“税收负担”概念,一般是指税收负担率。

在计算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时,应不应该考虑税负转嫁和被转嫁因素?纳税人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时,也可能在被他人转嫁。因此,在计算企业实际税负时,不必考虑(计算)转嫁额,即不必考虑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的问题。一是税负转嫁金额和被转嫁金额实际上很难准确计算出来;二是即使根据判断或测算计算出来,也没有合法合规的会计凭证作为依据;三是它已经体现在购销价格中,没有必要再进行主观剥离。税务筹划的各项具体目标不是截然分开的,不同企业可以有不同的目标,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也可能有几种目标、其不同时期的具体目标也可能有所不同、有所侧重,即纳税人应该根据其自身情况,设计适应企业发展的税务筹划目标层次或目标组合。

(三)税务筹划的目标分析

1.增加收益与资本增值

纳税人对财务收益的要求大致有三种:第一是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每年的收益;第二是要求若干年后纳税人资本有最大的增值;第三是既要增加收益,也要资本增值。对不同的要求,税务筹划的着力点是不同的。

2.降低税收成本问题

在税务筹划时,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筹划方案的实施所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某个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收益。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而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有效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不可取的。只有预期收益大于相关成本时,才是有效税务筹划。

3.减轻税收负担问题

减轻税负必须是在纳税人整体收益增长的前提下才有实际意义,即减轻税负是为了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因此,当实施某项税务筹划方案而使税收负担最低与其税后收益最大呈正相关时,税收负担最低就是税务筹划的目标。当实施某项税务筹划方案而使税收负担最低与税后收益最大呈负相关时,税务筹划的目标应该以企业财务目标为其最终目标,即税务筹划要服从、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目标。从这个角度上说,税收负担最低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企业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可能会涉及多个税种,税务筹划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应保证整体税负最轻。在考虑整体税负的同时,还要着眼于生产经营业务的扩展,即使缴纳税收的绝对额增加了,甚至税负也提高了,但从长远看,如果资本回收率能够增加,还是可取的。理想的税务筹划应是总体收益最多,而不一定是纳税最少。

经济全球化导致国际经济贸易日趋频繁,跨国经营企业越来越多,各国的税制和税收执法水平都有明显的差异,如何构造境内与境外企业的组织架构,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是“走出去”企业应充分考虑的问题。

4.税后价值最大与税负最轻问题

税收负担最轻(小),或者说税收成本最低,并不意味着税后价值最大。极端的说,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而言,如果没有收入,其税收负担等于零,可谓“最小”,但企业价值却未增加丝毫。可见,仅仅追求税收最小化是短视的、浅薄的。另外,为了实现税收负担最轻(小)而进行的企业重组(并购)和经营,必然也将给企业带来额外的非税成本,这些非税成本对企业的税后价值会有负面影响。税收与非税因素的潜在矛盾将使企业决策方案的评价和选择更为复杂、更加困难。当决策方案的税前收益与方案的非税成本相等时,在决定价值时,税收表现为中性。在这种情况下,最优选择当然是最低税收成本或最大税后收益的方案。有效的税务筹划是必须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和非税因素。在面对竞争的市场环境时,即使其税收成本较高,决策者也必须实施能够使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策略。换言之,不能舍“企业”之本,逐“税收”之末。

在税务筹划研究中,一般是假定不同方案的税前收益是相等的,这样就可以将关注点集中在最小化税收成本或最大化税收收益的分析比较上。但现实是,决策者不能对非税因素视而不见,而应该保持清醒和稳健。在对税务筹划方案的利弊分析、权衡取舍中,是将税收作为决策制定程序的一个重要部分(因素),还是仅将税收作为填报纳税申报表的法定要求,这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思路和理念。

二、税务筹划原则

(一)守法原则

合法的税务筹划当然是首选,但不违法的税务筹划也绝不会(或不应)排斥。因为税务筹划的根本动力在于筹划主体对税收收益的追求,不违法才是税务筹划的理性选择,违反税法的行为根本不属于税务筹划范畴。因此,以避税之名、行逃税之实的“筹划”根本不是税务筹划,当然也不是避税。

(二)不与税法对立原则

守法,虽然并不意味着只做法律允许的,但也不应该充当与税法对立的角色,税务筹划早期发展的缺陷就在于此。纳税人虽然不一定都是税法游戏规则的拥护者和捍卫者,但也决不能去做游戏规则的挑战者和破坏者。税务筹划就是要做税法游戏规则的精准而有效的利用者。税务筹划莫在刀锋上跳舞!

(三)自我保护原则

只有遵循守法原则,才能实现自我保护。纳税人为了实现自我保护,应该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税法遵从意识,熟知税法等相关法规。例如,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征收率不是单一税率,有的税种还有不同的扣除率、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纳税人在兼营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时,在出口货物时,在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时,要按不同征收率(退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它与财务会计的设账原则不同);当有混合销售行为时,要掌握混合销售的计税要求;另外,由于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制,依法取得并认真审核、妥善保管专用发票也是至关重要的。熟知会计法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与税法分离的原则,如何正确进行涉税事项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体现税法导向,纳税人只要正确执行会计准则就不会出现违背税法的行为。正确运用税务筹划的技术和方法,要做到适度、适当。

(四)成本效益原则

税务筹划要保证其因之取得的效益大于其筹划成本,即体现经济有效,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不仅要考虑各种筹划方案在经营过程中的显性收入和显性成本,而且还要考虑税务筹划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

(五)适时调整原则

税务筹划是在特定税收环境下,在企业既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税收法律环境经常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把握时机,灵活应对,不断调整税务筹划策略、制定新的税务筹划方案,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税收法律环境,在符合企业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确保企业能够长期地获得税务筹划带来的税收收益。

(六)整体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某一税种的税务筹划时,同时应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少、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

综合衡量从小的方面说,眼睛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上,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是否会因之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和税后收益的多少,充分考虑成本和风险因素。

(七)风险收益均衡原则

资产的期望收益率会随着其风险系数的增大而提高,随风险系数的降低而降低。风险与收益具有对等关系,风险与收益具有配比性。一般而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风险越大,收益越高;风险越小,收益越低;换言之,高风险与高收益,低风险与低收益紧密相连。企业要想获得高收益,就要准备面对、迎战高风险;而且,高风险也不一定必然会带来高收益,但低风险一般也不会带来高收益。税务筹划是为了获得预期税收收益,但应充分考虑税务筹划风险。现实中,企业往往可能是为了获得高收益,而不得不面临更大的风险。企业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应该关注的是,如何分散风险、化解风险,实现预期税务筹划目标。

不当税务筹划会加大企业涉税风险,而不当税务筹划往往是因对税收等相关法规不能充分了解(理解)所致。

三、税务筹划原理

(一)根据收益效应分类

根据收益效应分类,可以将税务筹划原理归纳为绝对收益筹划原理和相对收益筹划原理两类。

1.绝对收益筹划原理

绝对收益筹划原理亦称最轻税负原理,即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绝对额,从而减少企业资金的流出,增加企业用于融通的资金,间接为企业融资,相当于企业从政府获得一笔无偿捐赠。它又分为直接收益筹划原理和间接收益筹划原理。

直接收益筹划原理是指通过税务筹划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绝对额而取得收益的原理;间接收益筹划原理是指在相关纳税人之间通过转移价格方式,虽然纳税人整体(总体)计税依据没有减少,但减少了另一个(一些)纳税人纳税绝对额,从而间接减少课税对象所负担的税收绝对额而取得收益的原理。

2.相对收益筹划原理

相对收益筹划原理亦称最迟纳税原理,即递延纳税。它是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体现税务筹划的融资功能,即通过对纳税义务在时间上的安排,如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处理方法),实现递延纳税。虽然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本纳税期的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纳税期实现,就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时间价值。一般而言,递延纳税可以增加本期的现金流量,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经营或投资,从而节省利息支出,相当于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如遇通货膨胀,因币值下降,延期缴纳税款实为降低了应纳税额。

(二)根据着力点分类

对影响纳税额的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决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根据筹划的着力点不同,可以将税务筹划原理分为税基筹划原理、税率筹划原理和税额筹划原理。

税基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采用缩小税基甚至解除纳税义务的原理。在所得税中,可以将税基看做是应税所得。税基是计税的基数,在适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税额的大小与税基大小成正比。税基越小,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越轻。

税率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通过纳税人身份、适用税目的选择,从而降低适用税率、减轻税收负担的原理。

税额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或者解除纳税义务的原理,常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全部免征、部分免征或减征相联系。

(三)税务筹划原理的实际运用

1.递延纳税原理下的税基递延

纳税人总是期望支付较少的税款,或者在税款不能少缴的情况下,期望税款支付的时间能够尽量延迟,因为货币自身是有时间价值的,而且这些被递延的税款在被延迟期间可以用于再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也可以用于减少企业的筹资从而降低筹资成本。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递延纳税可以体现税务筹划的相对收益筹划原理。

2.税基递延中涉及的应税收入与扣除费用

对企业所得税来说,税基(应纳税所得额)涉及应税收入额与扣除费用额两个因素,应税收入额与税基正相关,扣除费用额与税基负相关。在扣除费用额不变时,如果通过递延收入实现税基递延,收入递延带来的损失一般会大于税额递延带来的收益。税基递延直接导致税后利润也递延,以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为例,其税后利润是税基的75%,税额是税基的25%,在税后利润和税额同时递延时,由于税后利润的比例更大,税后利润递延的效果会大于税额递延的效果。而税后利润带来的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税额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两者相比,实则相当于递延纳税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也被递延了,而企业通常都是期望经济利益流入尽早实现,这就与税务筹划的出发点相悖。

在应税收入额不变时,如果通过加快(负递延)费用扣除实现税基递延,加快费用扣除带来的既有税基递延带来的“损失”,也有加快费用扣除带来的“收益”,应针对具体影响因素权衡两者利弊,不宜得出绝对结论。

在探讨递延纳税原理的运用时,如果将流转税因素也考虑进去,税基递延也就是应税收入额(销售额、营业额等)的递延,它与企业所得税筹划中的递延收入导致的结果应该是一致的。

第9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 风险 规避策略

一、企业税务筹划及税务筹划风险概述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纳税主体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所涉及的现行法规,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以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所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实现的非违法的谋划与对策。因此,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本质是企业纳税主体利用税法规定中的漏洞,通过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安排实现税负的最小化。但是,税务筹划在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应的风险;企业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的存在进行盲目的税务筹划,其结果不但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还可能使企业遭受更大的危害与损失。具体来说,税务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税务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目标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如今,社会市场经济环境变幻莫测、税收法规制度不断健全,企业经营情况越来越复杂,从而使企业的税务筹划面临更大的风险。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分析

(一)税收政策风险

税务筹划是利用国家政策合理、合法的节税,在此过程中,若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或者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运用不合理,就可能导致税务筹划的结果偏离企业预期目标,由此产生的风险被称为政策性风险。企业的税务筹划政策性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企业自认采取的税务筹划行为符合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政策要求,但实际上自身的行为却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会给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造成一定的损失与危害。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府旧政策的不断取消和新政策的不断推出而给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政府一些政策往往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政策的这种不定期性或时效性使得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产生一定的风险。

(二)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

在实践中,税务筹划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在这一“确认”过程中,税务行政执法可能出现偏差,为此企业可能要承担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这就是企业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产生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的原因众多,首先,由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加之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主裁量权,这些可能会使企业在税务筹划活动中产生一定的风险。其次,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高有低,法制观念不够强,专业业务技术不够熟练,这会造成税收政策在执行上可能出现偏差。再次,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没有设立专门的税收执法管理机构,致使税收执法监督乏力,严重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透明度,由此会间接的导致企业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三)税务筹划的主观性风险

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务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对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的业务素质较高,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与业务有较透彻的了解,并且对其掌握程度也较高,那么其税务筹划成功的可能性会相对较高。反之,若纳税人业务素质较低,对税务、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没有经过深入系统的学习,那么其税务筹划失败的可能性会较高。但是,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与业务的了解程度并不高,因此,其税务筹划的风险较大。

三、规避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策略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首先,企业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做到深入、透彻、全面了解一个地区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只有有了这种全面的了解,企业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保证自身采取的税务筹划行为真正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动。成功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要重视国家政策的变动,一个企业若是能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的对税务筹划作出适当调整,不但能减小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而且还能为企业增加效益。实际工作中,企业应尽力熟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二)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企业税务筹划行为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节税,而节税目标的最终实现还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只有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同,并遵循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筹划实践才会转变为企业的实际利益。但是,由于企业的很多活动都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同时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就很模糊,常会导致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因此,企业需要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还要树立沟通观念,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争取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和指导。税务机关还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需要加强,业务技术还有待提高,以避免税收政策执行上的偏差。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诚心与税务机关交流与沟通。

(三)提高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对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尽量减少主观判断,努力培养对客观事实的分析能力。这就需要税务筹划人员具备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同时,税务筹划人员还要注意沟通协作能力和经济预测能力的培养,以便于在税务筹划工作中与各部门人员的交流。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个人的自身发展提高,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会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时也会减小税务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王洪彬.企业税务风险的规避与化解,现代商业,2008年第5期

第10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非完全信息;博弈模型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引言

2008年美国财经杂志《福布斯》发表的2008年度“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表明在全球66个国家及地区中,中国内地的税收“痛苦指数”位居第五,亚洲第一。最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一直高于GDP的增长幅度。在如此重的责任下,纳税人总会想方设法来缓解压力,拯救企业,寻求发展。虽然偷税、逃税也能减轻企业税负,但是偷税、逃税是要付出代价的,即是有风险的。可能侥幸躲过一时,但终究逃不了长远。

纳税筹划行为是企业理性的、趋向成熟的标志,是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也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将博弈论引入税收筹划研究的视野,通过对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博弈论分析,将有助于得出正确实施税收筹划的方法,引导企业摆脱偷税的诱惑,走上选择税收筹划的道路。税收筹划主要是企业的筹划,而企业要面对政府管理、国家政策调控、其他企业竞争和外部依存环境,企业在考虑这些不同的因素进行税收筹划时就必然会形成不同的博弈模型。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假设

(一)经济人假设。理性是经济人理论的核心。在给定条件的约束下,经济人总是倾向于那种能带来最大净收益的方案。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是税收的征纳关系,征纳双方都是理性的。从纳税理性来看,理性的纳税人追求经济利益体现在其能够承受的风险限度内确保自己税后利益的最大化。从征税理性来看,税务机关总是在依法的条件下确保税收收益的最大化。纳税理性与征税理性总是互相制约的。在这样一对逃避或减轻税收义务与有效行使税收征管权的矛盾中,税收征纳双方的涉税能力都有所增强,这正是税收征纳间博弈关系的效果所在。

(二)资源有限性假设。税务机关的征管资源(包括人、财、物)是有限的,因此他们对所辖区域的税收管理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无一遗漏。当征管有时间要求时,在有限的时间内更不容易做到。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或特定决策下只能将主要精力用于重点对象或特意选取的领域。

(三)自由裁量假设。税收的自由裁量权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通过自由判断、自主选择而做出一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一方面出于行政执法效率与灵活的目的,要求给予税务部门具有自由裁量的幅度和范围;另一方面由于税收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使其难以驾驭和体现公正,稍有不慎,就会滋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象,对纳税人或国家利益造成危害。

二、税收筹划的博弈行为描述

税收筹划的过程就是在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企业根据现有的信息进行行为选择的过程。企业对自己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和筹划意图有着完全的信息,熟悉和掌握国家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是,企业对其竞争对手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展战略不可能都完全了解,因此他们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在市场竞争中彼此直接就构成了一个博弈中的两个局中人。同时,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来说也是信息不对称的,企业无法准确地预测市场的变化时间、方向以及如何变化。同样,就外部市场环境来说,它由无数的企业组成,其定企业的信息对它来说也是不对称的,所以企业和外部市场环境也构成一个博弈的双方参与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时,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是公开的、透明的,企业是完全了解的。但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却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对企业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全的,且税务稽查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以及看待问题的角度不一样都将导致税务行政执行的偏差。因此即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完全符合国家政策的,也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是偷税或恶意的避税而加以查处。所有的这些信息对企业来说也是不对称的,企业无法判断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的界定和税务人员的素质,从这一点来说,企业和税务机关又构成税收筹划博弈的双方。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博弈模型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知,企业在实际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考虑竞争对手采用的策略对自己的影响;二是要考虑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三是要考虑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活动是否认定为合法税收筹划的影响。下面将通过建立对应的博弈模型来分析这三个因素对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决策的影响。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中,企业之间作为市场竞争博弈的主体是理性的,总是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原则来选择最优的策略行动。企业与企业之间展开的是在非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博弈,本文假设在同一行业中存在两家实力相当的大型企业A和B,都面临着是否要进行税收筹划的选择。他们经过测算得出:如果两家企业都进行税收筹划,各自获得正的节税收益为X单位,而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各自获得的节税收益为零。如果A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而B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A企业获得节税收益为Y且Y>X,而B企业的节税收益为零(因为此时A企业降低了成本,增强了竞争力,能够抢占B企业原来的市场份额),反之则亦然。

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是A企业,局中人(2)是B企业;行动策略:A、B企业都是筹划或不筹划;假设A、B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分别为P1和P2

节税收益的支付矩阵如下:

表中每格的两个数字代表对应策略下两个企业的节税收益,第一个数字是A企业的节税收益,第二个数字是B企业的节税收益。先站在A企业的角度看:

筹划的期望收益:EU1=XP2+Y(1-P2)>0;不筹划的期望收益:EU2=0。

从分析可知,不管B企业采用什么策略,税收筹划都是A企业的严格优势策略,因而理性的A企业会选择税收筹划。同样的道理,站在B企业的角度看,无论A企业采用何种策略,税收筹划也是B企业的严格优势策略,因而理性的B企业也会采用税收筹划策略。所以,(筹划,筹划)的策略组合不仅是这个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解,而且还是一个混合占优策略均衡的解。企业选择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增加自己的收益,而且也会增加整个系统的收益。因此,理性的企业都会选择税收筹划来降低自己的成本,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以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二)企业与外部环境博弈分析。外部环境包括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税收环境,是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可控的因素。其中,市场环境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而税收环境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外部条件。尽管博弈主体外部环境在形态上不是一个具体客观实体,但却时刻影响企业的经营。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外部环境变化所造成的影响。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筹划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直接成本是企业为取得税收筹划收益而发生的直接费用,是一种显性成本,筹划者一般都会在筹划方案中予以考虑;机会成本是指企业为了采用特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其他潜在收益;风险成本是指税收筹划方案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使筹划目标落空和筹划方式选择不妥导致要承担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为企业,局中人(2)为外部环境。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筹划或不筹划;外部环境为变化或不变化。模型中变量的含义:C1表示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C2表示税收筹划的机会成本;C3表示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T表示税收筹划的收益;P表示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企业节税利益的矩阵如下:

表格中每格的数字都是企业在对应的策略组合下所能得到的支付。由于企业所获得的是不完全信息,所以企业不能确定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设企业假定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为P,外部环境不变化的概率为1-P,可求出这个混合策略博弈的结果。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EU1 =P(-C1-C2-C3)+(1-P)(T-C1-C2);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EU2=0。只有当EU1>0,即P

(三)企业与税务机关博弈分析。在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博弈模型中,虽然双方都是博弈的主体,但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企业作为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在企业的税收筹划已成为事实的情况下,具体执行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可能承认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是合法的,也可能认为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在以企业与税务机关为博弈主体的这种序贯博弈中,也存在着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即两个局中人的最优混合策略的组合,这里的最优混合策略是指期望收益最大化的混合策略。

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为企业,局中人(2)为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的行动选择是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的行动选择是认定企业的税收筹划为合法或不合法。变量的含义:Y表示企业扣除应纳税额后的净收入;T表示税务机关征收的净税款(即扣除征收成本);C表示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F表示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对企业的罚款;M表示企业税收筹划的收益;P表示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概率。

(1)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支付矩阵:

(2)企业与税务机关博弈的树型表达式如下:

在假定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概率为P时,企业选择税收筹划和不筹划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U1=(1-P)(Y-C+M)+P(Y-C-F)

EU2=(1-P)Y+P(Y-F)

令:EU1=EU2,得到均衡概率该P*=(M-C)/M=1-C/M,即:当PP*时,企业的最优化策略是不进行税收筹划;当P=P*时,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相同。

从以上分析可知:(1)企业税收筹划的收益M越大,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大;(2)企业的税收筹划的成本C越高,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小。

四、税制优化对策分析

(一)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西方国家对税收筹划几乎家喻户晓,而在我国,税收筹划在改革开放初期还是鲜为人知,只是最近几年才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了解和实践。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加上筹划水平不高,出现一些不正当的避税现象是难免的。纳税人总想少缴税而政府总想多收税,纳税人与政府在经济利益上的这种博弈关系将长期存在。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纳税人税负的一种经济行为,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随着企业节税意识的日益增强,纳税人从事税收筹划的技巧和手段会越来越高明。而税收筹划则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的好与坏,取决于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税制合理,税收筹划对经济产生正向影响;税制不合理,税收筹划则产生负向影响。这些都将刺激税制不断改进和完善。

(二)要正确看待税务机关认定逃税。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税务机关执法不力,违法不究,部分基层税务征收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使一部分纳税人认为根本用不着依法筹划。只要偷逃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逃税的风险时,纳税人就不会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另外,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应精通税法,而且应该是博学多才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人才匮乏,整体税收筹划水平低,筹划活动走“弯路”、甚至“歧路”的现象很多。

针对上述问题,解决办法就是要求企业注意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当然,这里说的沟通协调并不是搞不正当行为,而是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需要相关方面达成共识,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利益方(代表国家利益)理应与之沟通协调。为了避免不同利益方对同一税收政策的认定出现偏差,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伊始就应与税务机关沟通。向税务机关提出相应的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查,对一些特定的或特殊的筹划方式,应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后方可操作。

(三)鉴于我国税收筹划环境现状,当务之急是营造有利于税收筹划健康发展的环境。虽然税收筹划有钻税法空子从而减轻税收负担的倾向,但客观上促进了税制的不断完善。税收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只有通过纳税人税收筹划的选择才能暴露出来,通过分析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意见,改进有关税收政策和完善现行税法,堵塞漏洞、加强征管,从而促进税制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

诚信纳税是现代经济社会对所有经济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依法纳税的重要保障。诚信纳税要求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做到依法纳税、诚实守信,把应该缴的税款一分不少地缴上来。同时,也要求税务部门依法治税,为纳税人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只有整个社会建立起诚实的信用体系,税收筹划活动才能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则可,李杰.博弈论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

[2]马丁J.奥斯本,阿里尔.鲁宾斯坦.博弈论教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3]张新平.税务筹划的博弈分析.审计月刊,2004.12.

[4]刘建民,石倩.基于博弈视角的企业税收筹划.金融经济,2010.24.

第11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风险 新企业所得税法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理论研究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对多类学科如财务、税收、法律等进行了融合。它是纳税人在企业设立、经营等活动中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利润、实现经营目标而进行的一种谋划和安排。这种安排并不是盲目进行的,它的前提是遵守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法惯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如果企业超越了这个前提,便触犯了国家税法,必定会受到处罚。

企业实行税收筹划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是在保障应纳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实现两个之最,一最是税负负担最轻,二最是税后利润最大。

(二)税收筹划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特征分析

1.依法性。税收筹划的目的之一是减轻税负负担,这与偷税、漏税的目标一致,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税收筹划具有依法性。依法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最终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保证依法进行,否则它便沦为与偷税、漏税同样的性质中去了;二是明确税法的立法意图,遵循国家宏观调控策略,不能知法犯法或钻税法漏洞,做一个有良心、讲诚信的企业。

2.前瞻性。税收筹划的前瞻性是指当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前,在遵守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减轻税负和增加税后利润,立足于本企业现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最终确定出适合本企业的最佳税收筹划方案。

3.多面性。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实现两个之最,一最是税负负担最轻,二最是税后利润最大。有一种观点认为还应该有一最那就是所缴税款最小。如果企业以这个标准来进行税收筹划,将其利润控制为零,那所缴税款肯定是最小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没有哪家企业会不追求利润,所以这种说法及其荒谬。因此,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进行全面筹划,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市场因素、税收因素等,只有进行全面考量,税收筹划方案才能尽善尽美。

4.变化性。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法律、法规、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变化过程中,税收筹划方案也应该立足实际,与时俱进,根据这些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风险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防范与控制

税收筹划是一件系统工作,复杂性强,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要综合考量多

种因素如政策、规则的不断变化性和企业自身主客观条件的复杂性等,因此税收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应对其加以正视。筹划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筹划风险应进行初步的预判,采取有利措施,防患于未然,防范与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

(一)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

税收筹划存在着主观风险,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往往依靠的是自己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性跟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息息相关,二者为正比关系。所以为了防止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纳税人应树立风险意识,打有准备的战役。除此之外,还应依靠网络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全面监控税收筹划,防患于未然,将风险及时控制在萌芽状态或采取措施防止风险发生。

(二)税收筹划应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税收筹划存在触犯税法的风险,针对这一情况就需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务必做到合法,这也是税收筹划方案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注意。首先是学习税法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收筹划设计;其次是分清节税和避税的关系。节税是合法行为,税法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避税是违法行椋利用税法漏洞来逃避缴税义务。只有弄清楚这两者的区别,税收筹划才有意义。

(三)税收筹划应和企业目标一致

税收筹划跟企业财务息息相关。企业的财务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税收筹划也不应偏离轨道,而是以此目标为中心进行整体性筹划,在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中有其一席之地,[1]防止税收筹划片面性风险的发生。

(四)税收筹划方案不应古板,应更具灵活度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纸上谈兵,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于本企业发展实际,使筹划方案具有实操性,同时还要兼具灵活度。只有这样,税收筹划方案才是一个成功的方案,从而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产生积极影响。[2]

(五)将成本效益原则渗透到税收筹划中去

税收筹划工作涉及多项支出和费用,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应考虑这方面的因素。于此同时,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确定也是在众多方案中优中选优,那些被放弃的方案所产生的效益也是机会成本,这也是筹划方案设计时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3]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所产生的潜在收益大于筹划成本时,该方案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六)不断加强税收筹划的财务基础,创建良好的筹划环境

创建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加强税收筹划的财务基础,具体工作包括财会核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财会人员的招聘和培养等措施;另一方面是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交流。

参考文献

[1]孙宇.关于税收筹划风险及规避的探讨[J].产业与科技探讨,2009(8).

[2]钱红.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J].贵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6(2).

第12篇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内涵

    对于税收筹划,国际上尚无统一,权威的定义。不过,以下几种解释颇具代表性: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在其编着的《国际税收辞汇》中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1]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2]

    美国南加州大学的WB梅格斯博土在与RF梅格斯合着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写道“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交税和递延交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3]

    综合以上几种意见可以看出,尽管人们对税收筹划具体含义的认识不尽相同,但是都认可了税收筹划具有三个共同特性:第一,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或者说至少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规范,如梅格斯博士在其定义中使用“合理而又合法”进行描述;第二,税收筹划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交纳最低的税收”,或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第三,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它通过对公司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先规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当然,对税收筹划仅做以上理解还远远不够。实际上,要把握税收筹划的内涵,就必须弄清楚税收筹划和与其具有同样目的性的偷税、避税、节税等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偷税,即逃税(tax evasion)或称税收欺诈(taxfraud),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上的解释为“偷税一词指的是以非法手段(unlawful means)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少于他按规定应纳的税收。偷税可能采取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4]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税”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非法性,即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这与税收筹划完全不同。税收筹划是通过事前安排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其本身不具有欺诈性。而偷税却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纳税人未如实履行支付税款的义务,偷税属于欺诈行为。

    避税(tax avoidance)与税收筹划关系密切。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对避税的解释是“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利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但是,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其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5]从这个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避税具有和税收筹划相似的特征;即合法性(避税的方式是合法的,至少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事前筹划性(避税是在应税义务发生以前事先安排自己的事务)和目的性(减轻税收负担或延迟纳税)。

    对避税和税收筹划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些学者试图从是否符合立法精神来进行区分。他们认为税收筹划与政府立法意图一致,而避税则与政府立法意图相悖,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原因有三: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税收筹划和避税具有共同的特征,虽然其表述形式有所差别,但经济实质相同,都是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进行的事前筹划行为,都没有违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其次,避税和税收筹划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一样。避税指向的行为就是税收筹划行为。只不过税收筹划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点在于减轻税收负担,而避税则是从政府角度定义,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纳税人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在降低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和违法造成的税收处罚)而进行筹划的过程中会尽量利用现行税法,当然不排斥钻法律漏洞;而税务当局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贯彻立法精神,必然反对纳税人避税筹划的行为。但这种反对仅限于道义上的谴责。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税法,就不能禁止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展此类活动。因此可以说,对税收筹划和避税的严格区分,仅仅是体现了一方当事人即政府的意志。如果考虑另一方当事人,则这种区分不仅变得毫无意义,反而会限制税收筹划的开展。

    再次,假使我们在理论上可以将二者区分开来,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大量事实告诉我们由于避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界限相当模糊,对于一项节约税收计划中是否有避税因素,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看法。税务当局总是倾向于认定存在避税,而纳税人则极力反驳。结果常常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应理解为纳税人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的一切旨在节约税收的计划,而避税则应理解为政府对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进一步划分。避税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是其中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行为,是政府下一步完善税法的重点。只不过由于避税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它所利用的税法漏洞可能在近期税法修订中得以修补,从而使其由合法行为变为违法行为。因此,避税不是税收筹划的首选。如果通过其他手段也可以达到目的的话,纳税人不应当选择避税。

    节税(tax saving),亦称税收节减,是指以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交纳税收的合理行为。所谓的合理行为是指符合法律精神的行为。[6]多数人认为,节税与避税的区别在于节税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图和政策导向,是应当鼓励的一种税收行为,而避税相反。节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实现途径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政策。由于节税与税收筹划特征相同,因此有些人就把税收筹划狭义地理解为节税。目前国内学者多持这种看法。鉴于上文对税收筹划与避税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节税也只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

    通过对以上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概念阐述,我们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纳税人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前安排,实现减轻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如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可以将其分为节税与避税。

    二、各国立法对税收筹划的评价

    税收的存在给市场经济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扭曲。为减少这一影响,必须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确定其纳税地位。不同的纳税地位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因为税收筹划的本质是纳税人通过特定的安排使其纳税地位最低,所以对税收筹划行为法律界定的关键问题,在于明确可能的纳税义务人有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纳税地位。节税因其与政府立法精神一致而受到各国政府的一致赞同,因此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在如何看待避税。

    世界各国立法对避税的态度大致可分为三种,即肯定评价、否定评价和未作评价。

    英国、美国、德国、阿根廷、巴西、日本、墨西哥、挪威等国认可纳税人拥有进行税收筹划(包括避税)的权利。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指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交税。”[7]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普遍认可。此后,许多国家在税收判例中都援引这一原则。正如1947年,美国着名法官汉德说的那样“法院一直认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的。以道德的名义要求税收,不过是奢谈空论而已。”[8]美国大法官GSuthorland也曾郑重宣告“纳税人以法律许可的手段减少应纳税额,甚至避免纳税,是他们的合法权利,这一点不容怀疑。”[9]不过,尽管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在这些国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却并不意味着政府会对一切税收筹划行为听之任之。事实上,各国政府在承认税收筹划整体合法的前提下,往往针对一些频繁发生且危害严重的避税行为制定专门的反避税法规,如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港税制等等。通过反避税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些国家实际上已经大大缩小了利用避税方式来进行筹划的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家法律意图的实现。

    少数国家认为避税行为是非法的。如澳大利亚,通常将避税和偷税等同。该国《所得税征收法》第231条规定“通过恶意的行为,通过不履行或疏忽纳税义务,通过欺诈或诡计”来避免纳税,均属违法行为。1980年颁布的《制止违反税法法案》又进一步规定,妨碍公司或受托人交纳所得税、销售税的行为,或唆使、协助、商议或介绍上述行为者,均属违法。[10]在这些国家,任何使法律意图落空的做法都被视为触犯法律。他们否认避税的具体理由是,如果避税合法,那么税收的公平原则将被破坏。澳大利亚政府对避税非法的认定,尤其是将其与偷税并列的作法,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

    有些国家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避税是否合法。如我国新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避税或税收筹划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任何表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着的《2002中国税收实务手册》认为“对于逃税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逃税,指纳税人采用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一种是狭义的逃税,指纳税人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税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通常认为,采用合法手段减轻税负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为‘避税’,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税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为‘逃税’。”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而在宪法第56条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因此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在法律上处于空白地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税收筹划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