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2 17:11: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股权转让增值税税收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PPP;税务筹划;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2
一、PPP模式概念和特点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源自英国的“公共私营合作”的融资机制,是指政府机关等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品或服务而建立合作关系,狭义的PPP,指政府与私营部门以合资组建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公司的形式展开合作、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传统的PPP模式包括BOT、BT、BOO、ROT、TOT等多种合作模式。
PPP 项目关联主体较多、合同关系复杂,具有合作周期长(一般达20-30 年)、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包括合同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环境保护法、金融、财税、环保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特点。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模式,作为PPP项目的典型代表,在实务操作中涉及多个税种和繁杂的税收政策,本文拟以TOT模式为例,评估在不同的交易模式下对交易综合税负的影响,提出税收筹划方案,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现行PPP项目税收缴纳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存量资产转让(TOT)模式的特点
TOT模式下,政府将存量资产转让给以社会资本方为主的合资公司运营,将存量的公共基础设施转换为政府购买服务,以水务投资项目为例,涉及《特许经营协议》、《合资经营协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资产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多个合作和协议安排,且其存量资产具有四个特点:
1.存量资产多分布于政府下属的多个主体中,包括事业单位(未改制的自来水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水务公司)、政府机关(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开发区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城司)等;
2.存量资产随着业务发展逐步形成,各个主体核算体系差异大,资料管理不完善,历史资料不完整;
3.存量资产的转移伴随着原有资产主体职工安置,经常还存在职工身份转换和企业改制的问题;
4.资产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城市管网等多个类别,可能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
三、不同交易模式的特点、税负及优劣势对比
存量资产转让(TOT)模式下,常见的交易模式有以下三种,即资产转让模式、股权转让模式和资产重组模式,具体论述如下:
1.资产转让模式
地方政府将上述不同主体的存量资产整合至一个公司,然后统一将存量资产转让至社会资本方或者将不同主体资产分别转让给SPV公司;
(1)增值税。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资产,按11%缴纳增值税;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按照5%的简易征收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机器设备按照17%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3%或2%的简易税率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按照转让资产的收益或损失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照核定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其他税费。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按成交价格(市场价格)的3-5%缴纳契税;
印花税,按购销合同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2.股嘧让模式
将不同主体资产整合至一个公司,然后转让公司部分股权;
(1)增值税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不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因经营主体不变,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经营主体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单位应根据资产转让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税费。①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②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3.资产重组模式。通过资产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重组的方式,将存量资产整合至一个平台,然后再转让资产或出让股权。
(1)增值税。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行为实施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企业重组过程中有关的企业所得税的递延;
(4)其他税费。契税、印花税,依据最终资产转让或股权转让方式,适用不同的契税和印花税政策。
因此,通过资产转让模式、股权转让模式、资产重组模式的对比,可以看出从税收筹划角度来讲,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模式综合税负最低。
4.三种交易模式的优劣势对比
四、现行PPP模式下可能存在的税务问题
1.由于PPP模式的特点
存量资产转让方一般为地方政府或控制的主体,其承担的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最终均是财政支付,政府预算一般又无法预测其税收支出金额,徒然增加转让环节的不确定因素,必然使PPP项目落地时间延长,国家也无法实现真正的税收增收;
2.涉及存量资产转让的PPP项目因交易模式复杂
通常需要当地的发改、财政、建设、水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每个部门均有其出发点和着眼点,部门间协调难度较大,税务问题只有在实施时才能显现出来,再回头修改方案已经很难操作;
3.在特许经营期满后,SPV公司资产将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政府指定方
根据市面上常见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特许经营期间对SPV公司对PPP项目涉及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甚至机器设备并没有完全的处置权,为持有存量资产中的土地、房产而缴纳的契税并无实际意义。
五、解决方案和应对建议
1.从国家层面上来看
基于PPP项目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建议国家尽快出台适用于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以政府机关或其下属机构为转让主体的项目,适当减免其在存量资产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
2.从资产转让方而言
地方政府在实施存量资产转让的PPP项目之前,需要整体协调和考量,提前充分研究税务政策,依照现有存量资产和资产主体状况,提前做好资产重组工作,为PPP项目招投标设置合理税收筹划路径,有利于PPP项目的平稳实施。
3.从社会资本方来讲
应利用其在资产整合和并购环节的专业能力,在PPP项目谈判之初便与当地政府协商确认涉税问题,提示操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资产重组和资产交接相关工作,也将有利于PPP项目平稳、快速落实和实施。
参考文献:
[1]张洪文.营改增后PPP项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J].注册税务师,2016,12:46-50.
【关键词】房地产 土地使用权转让 税务筹划
根据国家建设部统计资料,房地产企业各类税费约占产品成本的三分之一。通过税务筹划来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赋,能获取最大的税后收益。近年来,土地使用权价格连年上升,新地王层出不穷,直接转让土地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大额税赋。因此,通过合理安排日常经营活动,采取各种措施化解或防范纳税风险,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将使用如下案例来分析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筹划。
案例:A房地产集团拥有B地块土地权证,账面成本2亿元,计划出售以便获取集团经营所需现金,转让价为8亿元。现拟定下述三种转让方式:
方案一:A房地产集团直接出售B地块
此方案直接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缴纳的税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需要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金。营业税=转让价×5.65%=80 000×5.65%=4 520(万元)。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其土地增值部分需要由A房地产集团缴纳B地块增值部分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根据测算,增值率未超过200%,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
土地增值税=(转让价-扣除数)×超率累进税率-扣除数×速算扣除率=[8-(2+8×5.65%+2×20%)]×50%-2.852×15%=2.1462(亿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需由A房地产集团缴纳B地块增值部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A房地产集团土地转让所得税=(转让价-账面成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25%=(80 000-20 000-4 520-21 462)×25%=8 504.5(万元)。
税赋成本合计=4 520+21 462+8 504.5=34 487(万元)。
方案二:以土地使用权注入项目公司并转让公司股权
税收筹划方案:A房地产集团注册成立C公司,并将B土地以3亿元的价格注入C公司,将C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转让价8亿元。所需缴纳的税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股权转让无需缴纳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土地注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测算,增值率未超过50%,税率为30%。
土地增值税=(注入价-扣除数)×超率累进税率=[30 000-(20 000+20 000×20%)]×30%=1 800(万元)。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税。
A房地产集团股权转让所得税=(转让价-账面成本-土地增值税)×25%=(80 000-20 000-1 800)×25%=14 550(万元)。
税赋成本合计=1 800+14 550=16 400(万元)。
方案三:以在建工程注入项目公司并转让公司股权
税收筹划方案:A房地产集团对B地块进行前期设计开发建造,建安成本花费2亿元,A集团注册成立C公司并将B在建工程以6亿元的价格注入C公司,将C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转让价8亿元。所需缴纳的税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股权转让无需缴纳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在建工程注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测算,增值率未超过50%,税率为30%。
土地增值税=(注入价-扣除数)×超率累进税率=[60 000-(40 000+40 000×20%)]×30%=3 600(万元)。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免征契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税。
A房地产集团股权转让所得税=(转让价-账面成本-土地增值税)×25%=(80 000-40 000-3 600)×25%=9 100(万元)。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在西方国家的起步较早,早在20世纪30年代税务筹划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税务筹划首次在1935年由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提出,他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安排自己事业的权利,在法律的规定下,可以通过这些安排减少税收,从中谋取利益,国家不能强迫多缴税。他的观念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和引用。随着时间的推移,税务筹划现已发展成为了稳定而又成熟的行业。但在我国,对税务筹划的研究和学习只是近些年的事情。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适当的计划和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房地产企业税务的成本策划是在遵守税法和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营运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合理的安排和精心的财务管理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减少企业的成本,更大程度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税务筹划所获得的利益都是合法、合理合情的。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成本策划的必要性
1、国家宏观调控的紧逼,使企业利润缩水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国家进行了宏观调控,从2009年底国家开始陆续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抑制房价的快速上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面对这一政策,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应对,要及时根据政策改变自己的税收筹划。如果没有及时作出税收筹划,就无法在第一时间应对改革、无法适应市场的竞争,最终可能会被市场淘汰。而企业及时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就可以减少成本,增加利润,也有利于对企业的管理,使企业持续发展下去。同时,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从而促进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达到双赢的效果。
2、税收税种范围较广,企业成本大
从我国当前的税收体制看,关于房地产的税种数量非常多,有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而这种现象在短期内是无法改变的,面对这繁重的税收,企业有苦难言。所以有的企业选择各种手段来逃避税收,虽然一时减少开支,但总是会被查出来,是违法的。所以最好是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来实现企业减少税收的可能,使房地产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备一定的竞争力,长期稳定地发展下去。
3、房地产企业众多,市场竞争激烈
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起步晚,起初国家大力支持房地产的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房地产行业日益蓬勃发展,造成现在房地产企业众多的局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全球化发展下,房地产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由于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在规模和发展质量方面是差不多的,那么就只能通过企业自身的管理来减少成本,增加自己的竞争能力。而税务筹划就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好方式之一。当然,企业也不能盲目地筹划,要在专业人士的操作下,在对税收有非常了解的情况下,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筹划。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成本策划策略
1、根据国家的政策采取合理的税务筹划
房地产行业要根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比如对重点税种进行税收筹划。我们知道,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负是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这三种税种进行合理有效筹划,就可以减低企业的成本。比如在房地产税费中,土地增值税是重要税种,其税率较高、税负较重。增值额越高,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多。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时,必须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额。对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也是相同的道理,根据税种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当然,企业也要利用国家在某些方面的优惠,尽量为自己谋取福利。
2、企业内部的合理管理
一个企业发展除了要有国家的支持外,最重要的是企业自身的管理。首先,房地产企业要对税收有相当的了解。只有研究了税收,弄清了税收的方方面面,才能根据不同的税收进行合理的调节。其次,房地产企业要根据自己企业的情况,通过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包括开发商品房与出租商品房、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筹划这四个方面。最后,要努力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税务筹划是非常专业的,所以要求税收筹划人员有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但是现在企业在这一块是相对薄弱的,所以企业要加快税收筹划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强税收筹划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逐步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
3、对项目全程税务进行监督管理
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个全局性的工作,它贯穿于整个项目运行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都需要进行税务处理工作,因此,只要加强对税务的监督管理,才能有效控制税收成本费用,从而为地产商谋取更多利润。首先,在项目设立之初的税收筹划工作很重要,在这个阶段,企业要选择合理的建房方式,如使用代建或者合建的建造方式,还可以开发多房产等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制定选择不同的建房方式,对自身进行会计核算,然后再选择税收筹划管理方案一定要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由于房地产成本费用支出形式多样化,这就会增加企业的税务负担,因此,企业要简化成本支出费用账目。其次,在项目建设阶段,企业要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市场情况,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尽量增加扣除项目。这主要是通过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途径,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升,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从而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还可以对相关的借贷款利息进行筹划。其具体的工作就是将销售和装修分开管理,分散经营收入,在销售合同上交土地增值税,这样就可以不交装修合同上的土地增值税,从而有效的减轻企业负担。最后,就是在项目销售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购买主体,采取不同的税务筹划方案,扩大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范围,从而通过减少账面收入或延迟纳税时间来控制税务支出成本。
4、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在地产税收筹划中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筹划管理结果,要对每个要素进行分析,然后综合考虑其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首先是股利和薪酬分析工作,房地产企业都是实行入股制度,一个项目有很多单个股东共同完成,而股利和薪酬分配的税收筹划直接影响着地产员工的整体福利。因此,企业要优化股利分配方式和薪酬分配方式。我国政府部门为了推进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逐步放宽对个人投资者出售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资本利润征收税,但是上市公司个人股东的现今股利还是需要交纳税务。在这种规定下,企业要优化股利分配方式,为股东争取更多的效益,企业可以通过股票回购方法,将现今转化为固定资产,增加投资者的资本利润,从而有效控制个人现今交纳税额。其次,企业还要改变薪酬分配方式,地产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其大量资金都注入到房屋上,所以房屋的销售情况直接关系着企业业务活动和员工福利,而这些都会影响企业资金周转情况。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房屋销售不出去,必然导致地产公司无法获得资金来源,而很多员工福利就不能按时发放,势必会降低员工的工作激情,从而致使税务筹划工作的效率低下。所以,地产企业要采取合理的政策,安抚员工,让员工更好的投入工作中,企业可以将闲置的房屋赋予员工居住权,或者以降低价格出售给员工,通过这种方式来填补福利空缺,能提升员工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刺激资本的回收,提高地产企业的收入。
5、创新税务成本筹划体系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所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竞标购买土地使用权、向原材料生产企业购买建筑所需生产材料、选择建造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及房屋销售等。在整个生产销售活动中,需要很多单位的协助来完成任务,如运输公司、广告公司以及综合贸易公司等,与这些公司的合作都需要地产商为其承担一定的税务,而为了有效降低税务数额,企业应该自行收购相关合作企业,以免税股权方式收购,实现利益共同体,从而减轻自身的税务负担。企业收购后要重组内部结构,使房地产企业获取最大税收利益。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产,它是房地产企业有效降低税收的正确途径。随着我国政府部门不断加大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力度,使得股权转让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不能为企业减少应纳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要充分考虑其风险性,要发挥税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合理规避企业税收。如果对市场评估不正确,很容易被政府认定为偷税行为,这样不仅不能减轻企业负担,还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因此,要选择合理时机进行股权转让,完善税收筹划体系,减少税收成本。
6、加强对所得税的会算管理
在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先期垫资的情况会比较常见,而在房屋销售全部实现之前是不会发生应税所得的,于是便会推迟收入实现时间,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个时间来规避税务。当前很多房屋购买者购房后,其一般是自己居住,也有出租的,他们对房产证办理的时间要求不严格。于是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缓解个人所得税,从而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这种合理推迟成本最终确定时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减轻税务负担的途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销售收入已经属实但是房屋还没有交出的情况下,企业无法对项目成本进行核算,所以就可以合理推迟成本确定时间。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方法有很多种,但这些方法都必须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能真正给企业带来实际效益,这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初也是最终目的。
四、结语
虽然目前国家对房地产行业有一定的打压,但房地产行业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经济增长点,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房地产行业在中国经济增长中仍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房地产企业在面对国家和行业的压力下,要认清形势,及时地做好税务筹划的准备,降低企业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管理。同时,合理的税务筹划也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晓红:房地产企业税务成本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10).
[2] 马丹:关于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几点分析[J].经济视野,2013(4).
关键词:税收筹划;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股权重组一、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粮食白酒酿酒厂,近年来生产经营效益不错,2011年销售白酒1.5万吨(10元/公斤),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1.5亿元。这些白酒除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外,还主要销售给鹿茸酒厂作为原材料,用以生产鹿茸酒。而鹿茸酒是为国家产业政策所鼓励的,现代的养生观念也非常推崇消费鹿茸酒,因此,鹿茸酒的发展前景比较好。于是A公司准备引进鹿茸酒生产设备,重组或兼并一些鹿茸酒厂。得知:
(一)2011年应收B鹿茸酒厂购买纯粮食白酒款1500万元仍未收回。B鹿茸酒厂的账面总资产为1500万元,造成B鹿茸酒厂库存积压、现金短缺的原因是缺乏保健酒行业的生产技术、营销人才,以及雄厚的资金。然而,B鹿茸酒厂并不缺乏"鹿茸"资源。
(二)E公司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正想转让其所持有D鹿茸酒厂80%的股份。而D鹿茸酒厂经营管理效益不错,D鹿茸酒厂实收资本5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万元。
二、案例分析
(一)A公司与B鹿茸酒厂的债务重组分析
1、筹划方案
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将B鹿茸酒厂欠A公司的债务1500万元转换为对B鹿茸酒厂的股份投资,从而吸收并购B鹿茸酒厂,使得A公司与B鹿茸酒厂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
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实现其并购战略后,A公司与B鹿茸酒厂并购前的购销市场行为就转变成并购后企业的内部交易行为。同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不动产转让若属于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则不缴纳营业税。A公司并购B鹿茸酒厂属于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又由于B鹿茸酒厂的负债=资产=1500万元,其股东权益为0万元。根据税法相关规定,A公司承担B鹿茸酒厂的全部债务1500万元,从而并购B鹿茸酒厂的合并行为,不对资产转让所得缴纳营业税。因此,A公司并购B鹿茸酒厂不会使税负增加。
2、税负分析
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吸收并购后,税收负担的分析如下:
在并购前,2011年A公司销售给B鹿茸酒厂1500万元白酒,销售纯粮食白酒款尚未收回。销售实现时应交增值税税销项税金=1500万元×17%=255万元,应交消费税税金=1500万元×20%+1500,000千克×1元/千克=450万元。
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来实现其并购战略,使得A公司与B鹿茸酒厂并购前的购销市场行为转变为并购后企业的内部交易行为。于是,并购后,A公司将其生产的纯粮食白酒内部调拨给B鹿茸酒厂继续生产鹿茸酒的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属于连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内部调拨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缴纳消费税。因此,内部调拨纯粮食白酒时先不用缴纳450万元的消费税和255万元的增值税,而是延迟到生产销售鹿茸酒时再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由于纳税环节的后移,也促使了消费税、增值税纳税时间的后移,这就从时间上减少了企业现金的流出量,从某种意义上也节约了一定的财务费用,进而也促使企业的现金流量趋向良性循环。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实现其并购战略后,使得A公司优化调整了其目标产品结构,由之前只生产纯粮食白酒,优化调整为主要生产鹿茸酒,使得企业适用的消费税税率由纯粮食白酒的高税率(20%加0.5元/500克)降低为鹿茸酒保健酒的低税率(10%)。并购前,A公司销售给B鹿茸酒厂的纯粮食白酒适用20%加0.5元/500克的较高税率,并购后,由于纯粮食白酒作为原材料生产销售鹿茸酒,只对最终销售的鹿茸酒按照10%的较低税率缴纳消费税。
因此,假设A公司在2012年生产和销售鹿茸酒的销售额仍保持不变,仍为1500万元,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金=1500万元×10%=150万元。而在并购前A公司销售1000万元的不含税的纯粮食白酒,计提的消费税为:300万元,两相比较可节约消费税200万元。
(二)A公司与D鹿茸酒厂的股权重组分析
1、筹划方案
方案一:E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
方案二:D鹿茸酒厂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然后E公司再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所持有D鹿茸酒厂80%的股份。
2、税负分析
方案一:
E公司:转让价格=1000×80%=800(万元);转让收益=800-400=4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股权转让E公司的实际收益=400-100=300(万元)。
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800万元。
方案二:
E公司:利润分配后,E公司可得到股息=400×80%=320(万元),按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分配股利后,D鹿茸酒厂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00万元。
转让80%股份的价格=600×80%=480(万元);转让收益480-400=80(万元);应纳所得税=80×25%=20(万元);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320+80-20=380(万元)。
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480万元。综合评价:方案一E公司实际收益300万元,应纳所得税100万元,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800万元;方案二E公司实际收益380万元,应纳所得税20万元;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480万元。从E公司和A公司的角度分析,方案二好于方案一,方案二对E公司和A公司都有利。(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 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活动精心谋划和安排,以达到规避纳税风险,税负相对最小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管理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资金多,经营风险高,税收筹划应紧密联系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遵循合理性原则、效益性原则、超前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以实现减轻企业综合税负,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防范税务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对每个企业而言,由于其开发项目的特点不同,则其纳税筹划空间也不一样。目前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策略
1、代收费用纳税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代收的价外费用,如代收煤气初装费、自来水水表费等费用中,除了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外,其他的应一并记入收入额,缴纳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适当的方法来避免全额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关于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可以设立或委托机构,如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收取代收费用,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收取的报酬额纳税。
2、向目标客户销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向目标客户销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不妨采取先投资后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筹划。这样,可以在不增加购买者税负的情况下,避免缴纳不动产的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2)91号规定,纳税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交易双方要签订投资合同,而且投资与股权转让之间必须有一个足够长的时间间隔,否则,时间过短,会被税务机关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该业务认定为销售不动产。
3、销售商品房促销活动纳税筹划
销售商品房业务中要灵活选择更优的促销活动来达到降低营业税税负目的,将赠送汽油费、旅游和物业费优惠等实物赠送转化为直接折扣。
若在销售商品房同时赠送实物和劳务涉及营业税的视同销售,等于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故需要把赠送的实物和劳务的价值合并到房屋的销售收入中去,一并缴纳营业税。如将直接折扣体现在开具的销售发票中,由于是折扣销售房产,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房地产企业是可以按照扣除折扣后的的价款作为计税营业额的,可以少负担一部分营业税。
如某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方案一:送出5000元加油卡和优惠物业费5000元;方案二:公司采取1%折扣方式销售,直接赠送1万元折扣,且将折扣反映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方案一应纳营业税=(100+0.5+0.5)*5%=5.05万元,方案二应纳营业税=(100-1)*5%=4.95万元。这两种不同方式的优惠给顾客带来的优惠金额是相同的,但由于赠送实物转化成直接折扣能够为企业节省营业税金0.1万元。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
1、 利用避税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另外,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做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这一免税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房产分开核算。
设房地产销售收入为X,设不含息建造成本为Y,可以推倒出(X-(1.3Y+0.055X))/(1.3Y+0.055X)=20%时,X=1.67024Y,即当增值率为20%时,销售价格是建造成本的1.67024倍,当X〈1.67024Y时,增值率〈20%,根据税法规定,免交土地增值税。
故销售房地产定价时,要特别注意,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处于20%临界点左右时,企业更应加倍关注,此时可以通过降低销售价格的方式使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达到减税作用。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通过对开发成本的研究,适当增加开发项目的一些投入,例如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等。这样,既增加了开发成本和可扣除项目的金额,使之能够达到适用优惠的条件,同时又能使整个在建项目的环境更加优美、配套更加完善,有利于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和企业的品牌建设。
2、 利用利息费用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以上两种扣除方法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企业应根据两种方法计算出企业能进行的扣除金额,比较选择出最利于企业的扣除方法。若企业主要依靠负债融资,利息费用占的比重较大,应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将利息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据实扣除;若企业主要依靠权益筹集资金,利息很少,则可不计入应分担的利息,按10%比例计算扣除。由于目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房地产贷款金额较小,如果贷款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应选择两项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以增加项目扣除数,减少增值额,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
3、选择较好的建房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两条标准:首先,它的 征税范围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其次,对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不征税。 对照征税范围,可以进行两种建房方式的选择,以达到不符合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1)、利用代建房行为进行筹划。即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利用合作建房进行筹划。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应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效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具有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项目滚动开发、市场风险不确定等特点,因此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办法较其他类型企业差别较大,即对开发产品区分完工与未完工阶段,对属于已经完工的开发产品,按照实际毛利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未完工的开发产品,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条规定,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是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开发产品已经投入使用;三市开发产品已经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由于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平均毛利率一般均高于预计计税毛利率,因此合理推迟完工收入确认时间,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缓解资金紧张问题。因此要从企业整体角度统筹设计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包括设计工程具体完工时间,何时将工程竣工证明材料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何时办理竣工结算等。
1、 合理推迟工程竣工和交房手续时间
例如项目实体已经于2011年3月份完工,此时仍处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如果是在2011年5月前办理竣工备案及交房手续,则企业就需在2011年5月末2010年汇算清缴期内确认完工收入,并对实际销售毛利率与预计计税毛利率之间差额进行调整,当实际销售毛利率大于预计计税毛利率时,进行调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将竣工备案及交房手续安排在2011年5月份之后,即2010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进行,则就将完工年度由2010年变为2011年,就可以在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期结束即2012年5月前,确认完工收入,并缴纳因实际销售毛利率大于预计计税毛利率调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合法地把推迟缴纳的税款巧借为无息贷款,充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2、 合理推迟工程结算时间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材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例如结算期临近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可以适当推迟工程结算时间至2010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即2011年5月以后。这样企业可以将按照合同总额10%以内预提的工程成本保持到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在下一年度汇缴期再对已预提的工程成本仍没有取得发票的部分进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使调增企业所得税向后递延了一个年度,为企业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
[1]、2009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税法Ⅱ》
[2]、胡俊坤: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筹划的六大策略.《注册税务师》,2011.6
[3]、刘玉章:房地产企业财税操作技巧
1税务筹划概述
1.1国内房地产税务筹划研究现状曾程(2010)指出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税务筹划研究起步较晚,尤其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研究仅仅只有十几年。贺志东编写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2002年出版)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讨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随后也有学者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进行了实际案例实施。但总体来说,我国在该领域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级阶段。1.2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基础上,当存在多种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的复杂筹划活动,因此,要做好税收筹划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事先筹划原则;4)成本效益原则;5)风险防范原则。1.3房地产行业税收存在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将土地、房屋收为国有,房地产市场从此消失。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实行改革开发政策,中国房地产业才重新开始发展。进入21世纪,我国房地产逐步进入了发展高涨期,大量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如雨后春笋在全国各地茁壮的成长起来,成片的土地被开发,住宅、写字楼、商业大厦等纷纷拔地而起。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已成为拉动我国经济的火车头,为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还存在着以下问题:1)房地产相税费多,“费挤税”问题较突出;2)税收政策在房地产的分布不合理;3)税收政策在房地产的分布不合理;4)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缺陷;5)内资和外资房地产企业存在着不同的税收制度;6)土地增值税的设计不合理,无法充分发挥调节的作用;7)房地产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不紧密;8)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深层次辐射力不强。
2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概念与策略
2.1土地增值税概念土地增值税是一种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土地所有权为转移条件下,按一定时期内土地价格增加部分征税;另一种则是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按土地所有者出卖土地的价格高于其购入价格部分征税。2.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2.2.1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所获得的增值额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但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不是增值额,还须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所以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是计算增值额时须把握的两个关键问题。2.2.2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问题目前我国采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是4级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为4个级次,分别规定每一级次对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次的,对超过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土地增值税4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如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包括50%在内,均适用30%的税率。为了计算简便,《实施细则》还给出了不同税率相对应的速算系数,具体见表1。2.3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策略2.3.1优先安排策略进行房地产投资决策时,同等条件下,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应优先安排。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相关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决策时,要考虑投资普通标准住宅项目以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2.3.2整体转让策略整体转让行为的筹划,以房地产进行联营投资的,一方以土地、房屋作为联营入股资产进行投资的、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将整体转让行为或转让土地行为转变为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从而免征土地增值税。2.3.3资金结构策略根据房地产企业投入的资金结构选择合适的扣除方法。按照《税法》规定,凡能够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证明、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的,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扣除。凡是不可以按照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则应按相应的规定计算扣除。据此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结构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
3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的展望
当前,随着对税务筹划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房地产企业规范经营的意识逐步增强,面对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现状,能通过合法手段带来经济效益的税务筹划日渐受到越来越多房地产企业的重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政策不断稳定,加之近年来房地产企业聚集了大批专业人才使之经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所以实施税务筹划的条件越来越成熟,可以预测,未来税务筹划在房地产企业将得到较大发展。
作者:赵晓莉 赵德彦 单位:内蒙古电力(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 税务筹划 风险防范
一、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加强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税务筹划对于企业财务工作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立足企业财务实际,通过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从而保证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具体来说,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加强税务筹划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增强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
企业要想获得较高的税务筹划能力,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既要具备良好的会计理论知识,又要熟练掌握税收法律知识,并灵活运用会计制度同税收法律之间经济业务处理的差异之处,科学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
(二)增强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
企业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应纳税额,缩减了企业现金的流出,有效避免了企业资金不充分问题的出现,从而在一定意义上增强了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
(三)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机制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税收法律制度也得到不断的完善,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把税收筹划作为健全企业财务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税务筹划策略分析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进行筹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实现:一种是负债筹资,一种是权益筹资。企业通过负债的方式来进行筹资,需要在纳税前扣除其负担的利息,从而实现降低应纳税额的目的;而权益筹资方式则不用支付利息,也就不能实现降低应纳税额的目的。如此看来,权益筹资方式比负债筹资方式的税收负担要重一些。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税收法律规定的差异,并科学利用不同地区税制的差异以及政府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向那些整体税负水平偏低的区域进行投资,从而实现应纳税额的降低,最大限度的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
按照投资过程中资产的形态,可以将投资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以有形资产形式投资、以无形资产形式投资和以现金形式投资。一般情况下,企业通常选择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形式进行投资,这是因为:第一,以有形资产形式进行投资的固定资产所提折旧额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能够在纳税前予以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以有形资产形式和无形资产形式进行投资必须要经过评估程序,通常情况下资产都会被高估,这样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而且能够通过多提折旧和摊销额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投资形式还能够分成一次性投资和分期投资两种形式。采用分析投资形式,能够取得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短缺的资金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融资获得,其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能够在税前予以扣除,有助于企业应纳税额的减少。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1、物资采购环节的税务筹划
第一,购货单位的税务筹划。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为依据的,而这种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资格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行物资采购被作为一项税务筹划措施。
第二,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采购的结算方式大致有两种:赊购和现金采购。其选择权往往取决于购销双方谈判,如果所购产品趋向于买方市场,且采购方实力强、信誉高,那么在结算方式的谈判中,采购方往往容易获得话语权,占据主动地位。一般而言,我国企业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其一,在支付货款之前,先取得发货方开具的发货票;其二,选择托收承付或者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其三,选择赊购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
2、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等是我国企业当前普遍采用的销售方式。我国税法明确规定,货物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示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则应当按照没有扣除之前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四)企业兼并和收购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进行兼并和收购过程中,可以通过兼并和收购有累计亏损的目标公司达到隐散利润,减少所得税的目的,或者这家亏损企业可能会考虑兼并和收购一个盈利企业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亏损抵税的优势。除此之外,选择不同的收购方式也会产生不同的税收结果。具体来说,我国常用的收购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现金收购形式
当被收购企业的所有者获得其所持有股份的现金支付时,就不再享有其对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了。这样一来,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就必须在其股权转让的时候就其所得到的收益纳税,以转让股权所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净收益作为计税依据。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倘若选择现金方式进行收购,就必须要把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收负担纳入考虑范围之内,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企业收购成本的增加。在现金收购形式下,倘若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进行,就能够为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提供一个安排期间收益的弹性空间,有助于缓解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收负担。
2、股票收购形式
我国税法规定,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除此之外,股票收购会导致收购公司控制权的分散,这也是在决定采用这种收购方式之前必须考虑的。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控制与防范手段
(一)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不仅要加强财务人员的风险知识、业务培训,从主观意识到实际业务水平都有一个提高。除此之外,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还应当向企业的管理者与领导者进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意识的灌输。
(二)加强风险评估,强化企业风险控制
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过程,发现税务风险点并分析风险发生的几率,评估其影响程度,全面系统的评估税务风险,从而有效的控制风险的发生,将税务风险降到最低。
(三)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管理
目前很多企业中的税务管理岗位仍然由财务人员兼职,当发生税务检查或稽查等涉税风险时,财务人员对税务工作能力欠缺,无力应对。所以,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进行专门化的管理。
四、结束语
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企业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能够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杨焕玲.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相关性分析.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06
[2]杨娜.浅谈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4
一、改变合同签订人,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例1】东南建筑设计公司本年接受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为其设计50幢商品房,双方签订建筑设计合同约定建筑设计收费为12000万元, 东南公司营业税税率为3%,东南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12000×3%=36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国税发[1994]2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东南公司改变合同签订人,由其设在国外的全资建筑设计子公司东华公司与明月公司签订建筑设计合同进行建筑设计,具体建筑设计业务由东华公司在中国境外进行,这样一来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 东华公司可享受免征营业税360万元。
二、利用股权转让置换不动产,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例2】丰田公司与华海公司签订房产置换协议,丰田公司将自建2幢办公楼价值1600万元与800万元现金与华海公司置换其自建价值2400万元的职工宿舍楼, 在置换过程中,丰田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600×5%=80(万元), 华海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400×5%=120(万元)。
注:以上营业税计缴系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按此文件规定,自建不动产和外购不动产在销售纳税时是有区别的,外购不动产在销售时实行余额纳税,自建不动产在销售时没有减除的规定,应以购买者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本案例所置换房产为自建不动产,应按销售价作为营业额全额计缴营业税。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该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丰田公司与华海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丰田公司将办公楼作价1600万元与800万元现金合计2400万元投资到华海公司,暂时成为华海公司股东,并在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华海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办理办公楼过户手续,待华海公司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丰田公司将24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华海公司原股东,丰田公司可免缴营业税80万元。
采用同样方法,华海公司与丰田公司签订投资协议, 华海公司将职工宿舍作价2400万元投资到丰田公司,暂时成为丰田公司股东, 并在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丰田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办理职工宿舍楼过户手续, 待丰田公司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将24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丰田公司原股东, 华海公司可免缴营业税120万元。
三、利用公司分立,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例3】红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共有职工300人,其中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0人,本年建筑安装工程收入6000万元,红旗公司应缴纳营业税=6000×3%=18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3]第0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另外根据国税函[2006]第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红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投资开办新全资子公司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离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0人和6名管理人员在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余284人在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专门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业务,然后将施工工程劳务业务部分分包给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年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6000万元,分包给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分包业务收入1000万元,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比例=10/16×100%=62.50%,由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比例超过60%,根据财税[2003]第026号文件规定,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分包业务收入10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元),经税收筹划后两公司合计少缴营业税150万元,此外,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根据财税[2003]第026号文件规定还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改变合同经济业务内容,适用营业税税率,降低税负支出
【例4】新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本年向货物供应商收取与销售额挂钩管理费收入合计500万元。新华商场取得管理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500/1.17×17%=72.65(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国税发[2004]第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新华商场与货物供应商签订货物装卸劳务合同,规定新华商场为货物供应商按货物供应量提供货物装卸劳务服务,收取货物供应商货物装卸上架费500万元。由于货物装卸上架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只与货物供应量有关,且商场提供了装卸劳务,则货物装卸上架费500万元不视为平销返利,可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新华商场应缴纳营业税=500×3%=15(万元),减少税收支出57.65万元。
五、分解营业额,降低营业税负支出
【例5】大地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准备对其开发的商铺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业主购买商铺时与大地公司同时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与委托出租房屋合同,由大地公司统一对外租赁商铺,大地公司每年支付业主商铺租金200万元,大地公司对外租赁商铺取得租赁收入280万元,大地公司应缴纳租赁收入营业税=280×5%=14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3]第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房屋租金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大地公司与业主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由其下设的大地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委托出租房屋合同,出租房屋合同中规定商铺租赁收入280万元由大地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其中支付业主租金200万元,代收手续费收入为80万元。物业公司代收280万元商铺租赁收入不需征收营业税,只就代收手续费收入80万元缴纳营业税=80×5%=4(万元),比筹划前减少营业税支出10万元。
六、找准兼营项目税负平衡点,合理实施纳税筹划
企业在兼营不同税种业务时,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各项业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兼营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按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即为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分别核算缴纳营业税,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不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而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依据和适用税率差别较大,导致企业税负差别较大,通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可找出兼营非应税劳务中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平衡点,然后根据税负平衡点进行兼营非应税劳务核算形式的筹划,可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兼营非应税劳务中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公式可按如下方式确定:
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应缴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
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应缴纳营业税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税率
平衡公式为:
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税率
税负平衡点为:
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根据以上税负平衡公式可看出:
1.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等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相等;企业可分开核算,也可不分开核算;
2.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大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小于营业税,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增值税为好;
3.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小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大于营业税,企业应选择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营业税为好。
根据不同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税率计算的兼营非应税劳务税负平衡点如表1:
表1兼营项目税负平衡点分析表
现举例测算税负平衡点公式准确性如下:
【例6】海林建筑材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税收入为100万元, 销售建筑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3.60万元,另承接装饰业务,取得装饰劳务工程款20万元, 装饰业务用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36万元,该案例中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率=1.36/20=6.8%,小于税负平衡点11.53%,企业应选择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营业税为好。具体测算如下:
1.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00×17%-13.60+20/(1+17%)×17%-1.36=4.95(万元);
2.采用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17%-13.60=3.40(万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20×3%=0.60(万元)
采用分开核算形式应缴纳的税金合计=3.40+0.60=4(万元),比不分开核算形式减少税金0.95万元,故非应税劳务部分采用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有利。
如上例中装饰业务用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改为2.38万元,
该案例中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率=2.38/20=11.90%,大于税负平衡点11.53%,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增值税为好。具体测算如下:
1.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17%-13.60+20/(1+17%)×17%-2.38=3.93(万元)
2采用分开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17%-13.60=3.40(万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20×3%=0.60(万元)
采用分开方式计算的应缴纳的税金=3.40+0.60=4(万元),比不分开核算形式增加税金0.07万元,故非应税劳务部分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有利。
关键词:企业股权收购;纳税筹划;完善思路
企业股权收购在现代企业实现自身重组的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现代企业通过自由实施股权收购的决策与行为,客观上可以达到企业综合竞争实力明显提高目标。但是与此同时,实施股权收购行为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税法来负担企业纳税成本,其中包含了多种类型的法定纳税种类。目前面临激烈的行业市场竞争,现代企业必须要深刻认识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融入企业股权收购全过程的必要性,运用科学思路来拟定企业纳税筹划的实施规划,帮助企业实现纳税负担减轻的目标。
一、企业股权收购中的主要纳税种类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
在增值税的法定应税行为范围内,目前并不包含股权收购行为。然而对于多数参与股权收购的现代企业来讲,企业存货与企业固定资产都应当包含在非股权支付的范围领域[1]。股权收购的参与企业由于受到以上因素影响,则必须要遵守现行税法来进行企业增值税的足额缴纳。经过营改增的重要税法转型改革举措以后,现行税法条例针对增值税的法定适用范围进行了拓宽,并且将支付无形资产与转让企业不动产的两种关键行为都涵盖在增值税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构成了多数现代企业必须缴纳的关键税收种类,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途径方法目前可以划分为一般性以及特殊性的两种税务处理手段[2]。现代企业如果有必要实施全面重组工作,那么企业支付对价的关键方式就是企业股权支付。在此过程中,企业收购以前的各种类型负债与资产将会保持原有的税收计量基础,从而做到准确判断转让支付股权的企业经济利润损失以及收益数额。在一年的时间期限内,实施股权收购行为的企业应当禁止出现再次转让股份的现象。
(三)契税、土地增值税与印花税
在某些情况下,涉及联合经营行为或者投资行为的企业会选择房地产作为参与投资的基本要件,因此就会涉及土地增值税的依法缴纳过程。企业现有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股权与房屋所有权如果保持原有主体状态,那么企业不必缴纳特定比例的契税。除此以外,股权收购的参与企业主体应当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与印花税,结合产权转移的收购合同基本条款规定来确认以上两项税款缴纳比例与方式。
二、企业股权收购中的纳税筹划要点
近些年以来,参与股权收购的各个行业企业比例数目正在日益增多,客观上决定了企业股权收购的要素选择过程表现为复杂性。通常情况下,企业拟定纳税筹划的总体实施方案应当能够综合判断与考虑被收购企业性质、对价支付的方式、股权收购的预期绩效利润等要点。具体在合理确定企业的纳税筹划思路方案时,企业负责人员应当重点关注于以下举措:
(一)被收购企业的选择
被收购企业的种类与性质将会给股权收购成本带来直接影响,企业如果要达到税费节约的目标,那么对于被收购企业的种类性质应当着眼于综合判断,从而选择适宜开展股权收购业务的最佳企业对象。股权收购企业如果选择了政府重点倾向扶持的被收购企业作为对象,则企业通常可以享有减免特定比例税费的待遇[3]。与此同时,企业针对境外的被收购股权企业应当谨慎进行选择,这是由于境外企业涉及差异化的税收计算方式,企业必须要运用谨慎态度来进行应对处理。
(二)对价支付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时,必须要按照收购合同来进行对价支付工作。但是实际上,收购股权企业如果选择了差异化的对价支付方式,那么企业的税收缴纳比例与金额也将会体现差异性[4]。通常情况下,企业如果选择了运用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来偿付股权收购对价,那么不利于企业减免自身的税款缴纳负担。与之相比,企业如果选择了股权对价支付或者有价证券的对价支付模式,则可以达到灵活减轻企业现有税负的目标。由此可见,对价选择方法将会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总体实施方案带来不可忽视影响。企业负责人员在选择各种不同的对价支付模式时,应当经由全方位的判断与考虑。
(三)准确评估股权收购绩效
股权收购绩效只有在得到准确科学评定的基础上,才能为企业科学确定纳税筹划总体方案提供必要支撑。企业负责人员针对股权收购产生的预期绩效利润应当能够客观进行评估,旨在综合评定企业现有的盈利能力、债务偿还能力、资产管理能力与经营获利能力。企业如果有必要完成自身的重组工作,那么关键性的前提因素就要体现在准确评估收购股权绩效,据此给出合理完善与优化股权收购思路方案的对策。股权收购企业应当善于利用优惠性的政府税收扶持与倾斜政策,旨在合理判断确定股权收购产生的预期绩效,运用更加灵活的实践举措思路来转变现有的企业纳税筹划模式[5]。企业针对现有的会计核算业务手段亟待加以创新优化,依靠全新的企业会计核算手段来准确评估股权收购绩效。单位会计人员通过汇总会计数据的原始资料表单,应当可以归纳得出详细与完善的会计基础数据信息,有益于会计工作运行实效得以明显提高,切实保障了会计核算基础数据的精准性。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含义就是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机构通过专门设立会计核算职能中心部门的方式来执行会计核算任务,对于企事业单位原有的出纳岗位人员以及单位会计岗位进行取消,并且保留单位财务层面上的自、资金分配使用权利以及资金占有权利。在会计岗位人员的委派模式基础上,对于报账员的重要职能岗位进行单独设立,从而达到集中实施会计核算业务的目标。由此可见,会计集中核算的明显实践优势就是全面融合会计监督职能、会计核算职能、会计服务职能与会计管理职能,会计集中核算具有合理优化利用单位财务资源、保障会计核算结论与数据精准性、确保会计岗位职务独立性等重要实践作用。会计集中核算最为关键的优势应当体现为单位会计人员统一展开各项核算业务,会计核算业务不再零散分布于企事业单位各个岗位。会计集中核算的重要实践举措在当前阶段时期已经得到了全面推行,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职能部门以及会计业务人员可以做到统一负责会计核算事务。表1为纳税筹划手段运用于企业股权收购的具体实践要点。
三、企业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完善改进思路
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要点在于科学策划企业现有的涉税业务开展运行方式,旨在完整规划企业在当前时期阶段推行实施的完整纳税操作方案,节约企业纳税经费与成本[6]。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企业纳税筹划应当属于企业成本管理体系中的核心组成要素,现代企业针对纳税筹划工作务必给予重视。在现状下,企业股权收购的开展运行过程一般都会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种类。完善与调整纳税筹划思路应当综合考虑多个层面因素,而不要简单局限于特定层面的企业税收因素。企业如果有必要进行重组工作,那么通常都会涉及企业原有纳税规划方案的调整转变。在此过程中,负责实施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人员应当紧密结合企业纳税种类以及股权收购模式,运用灵活的多元化思路来调整企业原有纳税筹划方案。完善企业纳税筹划总体方案的举措思路重点体现为促进主营业务的预期经济收益提升,同时还会涉及企业本身的债务偿还能力提高。为了实现以上的目标与宗旨,那么企业中负责实施纳税筹划的具体人员应当进行综合判断与考虑,合理节约企业纳税成本,促进企业的总体盈利水准与能力提升。四、结语经过分析可见,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实践工作应当完整融入贯穿于企业开展股权收购事务的各个环节过程。企业股权收购在企业重组与合并的实践中占据关键地位,同时也构成了企业扩展现有业务经营种类规模的最佳渠道方式。具体在完善与创新企业现有的纳税筹划总体思路方案时,关键举措应当体现在被收购企业的选择、对价支付方式的选择、准确评估股权收购绩效等层面,借助于纳税筹划手段来促进企业的总体经营实力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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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筹划 涉税风险 财务报表
一、引言
纳税规划是企业主体在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政策的条件下,通过对企业内外部资源与流程再整合,以期帮助企业尽可能地减少纳税支出。我国对纳税筹划的研究已有二三十年,但是在相关的理论上的研究还有待深入。因此,研究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具有现实意义。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纳税额进行评估时,主要的评估资料就是企业的财务报表,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做好财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对降低税收检查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在研究企业纳税筹划以及纳税筹划涉税风险的基础上,讨论分析了站在财务报表的角度上如何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以期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二、税收筹划概述
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或者延缓纳税,对企业内外部各个环节以及流程和各项经营活动进行优化整合与事前规划的过程。纳税筹划的目的主要是降低税收压力和增加企业的纳税期间。一是通过绝对减少税负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绝对减少税负就是直接减少税收负担额,比如,某企业去年交税2000万元,通过正常的纳税筹划以后,今年就少交了500万元的税负。此外,在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或者企业重组时,事前进行合理的安排也可以达到绝对减少税负的目的。二是相对减少税负。相对减少税负就是企业把纳税额与企业的各项经营业绩挂钩进行对比。如果企业在正常的税收筹划后,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下降,则企业的税收就相对的得以减少。三是通过税收筹划达到企业延缓纳税的目的。延缓纳税就是通过合理的事先安排,把企业年初应该缴纳的税收推迟到年末。
三、税收筹划风险概述
形成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既有企业内部的因素,也有国家宏观政策方面的因素。首先,对于企业内部而言,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在于企业对于纳税I划的成本很难把握以及在纳税筹划方法的运用上很灵活且有很大的风险,往往违法与不违法只在一步之间。企业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协调人际关系,还需要有一定的资金支出。其次,在国家宏观政策方面,国家的反避税措施不断加强,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给企业税后筹划带来很大的风险。纳税筹划需要企业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税收筹划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企业与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一场博弈。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要充分考虑到企业所面临的政策风险、经营风险以及道德风险,本文就从企业内部财务报表分析的角度分析企业该如何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
四、基于财务报表分析的角度减少企业涉税风险
企业财务报表主要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等,反映了一定时期内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流动以及经济活动的效果。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将根据所掌握的纳税申报资料,对企业的纳税额进行核实。财务报表是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的重要资料,通过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以及计算相关的指标数据来初步判定企业是否有偷税漏税的嫌疑。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做好财务报表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以及计算相关的指标数据并与同行业的指标进行对比,如有出入进一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和附注说明,对于减少企业涉税风险及税收检查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通过指标分析来减少企业税收检查风险
税收分析指标来源于财务报表数据,税务机关主要围绕着企业的税收负担来展开企业应纳税分析活动。税务机关常常通过计算企业税收分析指标并与同行业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进行对比,查找纳税人是否有偷税漏税的嫌疑,为其征收检查工作提供方向。因此,企业提前测算本企业税收指标并与同行业的相关税收指标进行对比,提前做好准备来减少企业税收检查风险以及涉税风险,为企业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财务报表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分析的指标主要有销售收入税收负担率、资产税收负担率、成本费用负担率以及所有者权益税收负担率。首先,销售收入税收负担率=应纳税中额/企业总销售收入×100%,资产税收负担率=企业应纳税总额/资产总额*100%,成本费用税收负担率=企业税收总额/当期成本费用*100%。所有者权益税收负担率=企业税收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所有者权益税收负担率排除了企业大小以及行业等的影响,常作为衡量纳税主体税负水平的综合性的指标。
(二)分析报表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减少企业税收检查风险
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的检查都是从财务报表着手。税务机关通过对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的了解和检查,可以了解被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以及企业运营情况,从而推测企业是否有偷税漏税、少交税收等情况。因此处理好财务报表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减少企业税收检查风险的关键,比如,增值税和企业毛利以及存货、房产税与固定资产中房屋价值联系起来等。下面就财务报表数据之间与税收检查风险有关的主要勾稽关系进行简要分析:
首先,把财务报表中的增值税与毛利联系起来。增值税是对产品附加值所征收的税,即产品投入与产出差额征收的税。因此增值税就相当于对收入的毛利额征收的税。虽然,生产的产品投入的部分的材料、工资、费用等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但毛利额与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常常被税务机关作为检查的重点。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毛利额越高,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就越高,比如企业去年的毛利比今年的毛利额低,而企业今年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反而不去年少,这就会存在一定的税收检查风险。
其次,把财务报表中的增值税与存货联系起来。存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存货的主要目在于出售和备供消耗。当企业的原材料的准备量过大,意味着企业的进项税额增加。如果这些大量的原材料不能马上转为产品销售出去且销售额度小于购买的原材料时,企业的销售税额就大于进项税额,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就会减少。此外,当企业遇到市场滞销或者产品价格下跌,企业的销售量就会减少,销售收入也随之下降,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负也呈现下降的趋势。
财务报表中的各个项目的数额之间有着众多的联系,这些联系可以揭晓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状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应该做好财务报表的检查工作,对重要指标进行核对,如果发现不对或者有较大差异的数据,应该根据财务报表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来查找原因,做好财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减少企业的税收检查风险。
参考文献
[1]王华敏.存货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6:55.
[2]f芳芳.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探析[J].会计之友,2011,05:55-56.
[3].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企业纳税筹划风险控制分析[J].商业时代,2011,11:75-76.
关键词:PPP项目税务风险研究
一、PPP模式施工项目各阶段主要涉税风险
(一)税制结构和税制安排上的风险
综合考量外国税收管理现状可知,大部分外国税收政策以直接税为主。国外国家所得税减免、投资抵免等均表现为直接税收政策,很少存在间接收税情况。根据相关数据可得,国外税制效果更为显著、税收政策更加科学合理,与符合税制变革规律基本吻合,有值得学习的经验,为我国科学税制结构改革提供参考。现阶段我国税制体系以流转税为主,在减PPP项目交易中免税政策渗透在无形的节点执行过程中,因此政策执行凸显人为性,主要体现在抵扣链条终端,因此一定程度下,对税收全面效果造成一定影响。PPP项目运行过程复杂,大部分项目运行周期较,此模式在实际运行中,会受诸多外界因素影响,导致改变现税制结构,对企业税负情况造成严重影响,最终该模式将呈现一定反效果。但针对企业来说,将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需要格外重视。
(二)建设阶段涉税问题
在建设阶段,需要根据施工项目的各项成本支付,确定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不能将利息费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对拆迁费用进行增值税抵扣,同时不能确定发票。除此之外,若项目建设存在一定亏损,可将相关税收结算转入运营期,但应注意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亏损弥补期限不超过五年。根据PPP项目要求,结合平均盈利水平,项目前期亏损项目税额不能在后期进行充分抵扣。
(三)运营阶段涉税问题
进行PPP项目运营时,存在一定的收入,其主要包括广告位出租收入、停车收入等,可以经营租赁服务记录广告位出租收入,可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记录停车收入等项目,其中要注意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明细核算混合销售的税率,根据不同收入类型结合施工项目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增值税项目记录与处理。PPP项目中,运营期存在的政府补贴意义显著,通常情况下,项目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在实务中地方财政补贴是否要缴纳增值税仍在探讨,但笔者认为要根据项目的“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区分进行增值税缴纳的确定。政府不应对纯公共产品征收增值税,若收到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则可根据金融资产工具的相关规定,征收项目增值税。
(四)移交阶段涉税问题
移交阶段的涉税问题在PPP模式下,主要表现为对一般资产移交、股权退出两种退出约定方式。其中资产移交主要指,在合同期满、合同约定期前提前向政府转移资产等形式,PPP项目中投资人退出,项目公司在资产移交阶段向政府转移项目全部资产、关联债权、劳动力等,其中不征收项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增值税,并在企业所得税中计算其他清算所得、损失等项目;股权退出形式中又包括股权转让、减资两种,根据行业限行规定对缴纳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所得税;根据减资比例将减资计为股利所得、投资转让所得,进而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计算。
二、PPP模式下施工项目相关税收问题解决建议
(一)做好PPP模式下的税收政策顶层设计及具体税种修订工作
在PPP模式下,保证施工企业项目的税收政策的完善,需要税收政策顶层设计与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公路等领域的税收经营问题进行深度结合。在此过程中,充分借鉴不同行业的成熟经验,实现责权对应,加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保证政府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促进税收政策顶层设计具有前瞻性。在进行税收项目政策设计时,需要充结合项目投资特点及要求,保证施工项目具有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营改增”的创新要求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性,根据税收实务要求,重视资金、发票、合同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建立有效的增值税税负缩减体系。对此主要的实施措施为:第一,对建筑工业的利息费用问题,综合考虑渐进性抵扣政策、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增值税抵扣原理等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体系制定;第二,合理制定拆迁成本,因此数据具由教的的波动性、数额较大,对此可以鉴房地产行业中相关问题解方式为参考。
(二)完善PPP模式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PPP模式下,建筑施工项目需要遵循一定的所得税政策远足:第一,应当根据项目亏损情况,适当考虑社会资本利用率、利率水平、运营成本、项目资金比例等因素,对项目亏损期限进行弥补,保证施工企业享受最大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二,结合PPP模式运行特点,将税收起始时间进行完善,根据税收政策获利年度进行重新修订,对此可将公路项目执行情况作为参考。第三,根据现阶段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种商业背景,充分考虑无形资产依附的不同载体,根据时间刻度确定性关系,适当调整单一直线法所得税。第四,根据经东部、中西部地区差距,制定适当的税收衔接政策。对此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细化,一方面,综合考虑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投资收益的基本因素,可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参考,扣除特定时期内、一定比例的利息费用;另一方面,根据不同省市详情,对部分即将到期的优惠政策进行适当延期。第五,制定科学政策有效解决充分征税问题,如:采用有限合伙基金形式解决入股企业的分红问题;利用分红免税政策,便于PPP项目灵活选择融资方式。再如:对税收问题进行相关政策弥补。将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政府补贴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同时为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分配问题提供解决措施。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效能,应选择地方财政补贴公共基础设施、增值税免征等策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中以折旧、摊销扣除政府补贴形成的资产和费用等,进而保证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同时防治财政补贴发生问题,促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抓好现金流管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项目正常运转的基础是具有完整的保证资金链。根据PPP项目运行周期可知,前期投入回本周期较长,因此项目运行初期,极易因为现金流出量多、流入量少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隐患。在此过程中,需要对项目运行建立以现金流为指标的预警机制,项目风险监控以现金流短缺为基础,最大限度保证资金链的完整性。对此可以做到:第一,为降低税收风险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利用PPP项目关注与政策配套的实用性优惠方案,根据优惠政策的合法时效性,保证最大限度的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效能;第二,提前做好税务风险准备。进行项目筹备时需要与所在地机关进行详细的沟通与交流,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支出,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准确性;第三,最大限度的发挥政策优惠力度,根据项目成本确定科学合理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金额,最大限度的保证“三流合一”,降低税务风险发生几率。对项目成本结构进行优化,科学控制项目预算。根据PPP项目的基本条件与要求,确定项目预算的可行性,充分详细的进行项目前期投资预算,进行科学预算管理,对项目运营周期进行综合考虑,综合比较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根据目标成本法运算法,对项目成本进行层层细化,对结构进行优化,管理控制项目周期成本。
(四)PPP模式下企业财务税务初步规划
在PPP模式下,需要对组织结构进行优化改善,对不同形式进行内部协调。以项目实际需要进行企业财务税务规划并组建相应结构,强化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完善BOT模式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避免企业在项目建设的基础内容中因沟通不畅出现不利情况,降低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的影响。对此,企业组织结构优化可以做到:第一,搭建全新的企业内部税务管理组织,保证组织专业化,独立搜集相关税务信息、了解项目进展、掌握项目风险;第二,对风向问题进行预判与解答,重视项目管理避免风险;第三,组织专业人才进行税务信息制度的再教育、再学习,及时掌握最新税收法律法规、相关知识,保证企业税务项目的合法性。在完成上述结构组织优化后,需要对操作、运走流程进行适当的优化,进而实现对项目管理的强化。利用PPP模式具有一定的知识系统性与理论全面性,因此在进行项目运行的过程中不能只对局部进行重视。在此运行模式汇总,需要在政府的指引配合下,进行税收项目整层规划,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交流,对现存项目进行基本流程优化。除此之外,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企业应当重视对税务的控制,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管理模式,对项目进行实时监督与管理。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对项目涉税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在税费缴纳的过程中出现计算错误等问题。
Abstract: Tax paying plan is the juristic act of tax saving which is achieved by using tax-related policies. For enterprises, the tax plan awareness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protecting its ow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by legal way to improve enterprise benefits.
关键词:纳税筹划;法律行为;企业效益
Key words: tax paying plan;juristic act;enterprise benefits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3-0151-01
0引言
纳税筹划即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就其实质而言,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纳税人既得利益,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纳税筹划的主要特征有:
①合法性。合法性是纳税筹划最大的特点,它是一种合法、合情、合理的纳税行为,而不是利用税法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更不是违法的偷税、逃税行为。
②超前性。指纳税人对经营、投资活动等事先做出规划、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人的纳税活动往往具有滞后性。这就为企业纳税行为进行事前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即纳税筹划行为是在纳税人纳税前进行的,具有超前性。
③目的性。是指合理避税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减轻税负负担有两种方式:一是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即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即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最晚的,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④综合性。由于各种税收相互关联,某种税种的税基缩减的同时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增大,某一个纳税期限不缴,可能会在另一个或几个纳税期间内多缴。因此纳税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负的降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有很多,有成本计算法、资金筹集法、资产租赁法、投资方案法等,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业务特点灵活地选择合适的方法。
以我公司为例,近年来我集团公司主要涉足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每年缴纳的各项税金占企业整体资金流出的比例较高。所以熟练掌握税法规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降低税务成本,对企业来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通过分析我公司业务特点,提出若干纳税建议,供大家讨论。
1仓库出租业务
仓库出租业务经营模式: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A拥有一定规模的仓库;集团另一全资子公司B公司拥有保税功能,A公司将仓库出租给B公司,后者用于转租,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对整体业务而言,目前操作存在重复缴纳流转税的问题,A公司向B公司收取的仓库租金收入按房屋租赁,既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又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而B公司的转租收入(包括A公司房屋租金+加成部分)则按租金全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如果调整操作模式,即B公司的客户直接与A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客户把仓库的租金收入支付给A公司,加成部分支付给B公司,则A公司可按仓储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无需缴纳房产税;B公司仅对加成部分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可以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如果全年按150万元的租金收入计算,A公司可少缴纳房产税18万元,B公司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8.55万元。该方案可行的前提为,及时与B公司的客户沟通,客户愿意接受该操作流程。
2厂房的出租业务
公司拥有的一处厂房,每年的租金收入约460万元,整体出租给一家工业企业。由于协议为整体租赁,故公司每年按租金全额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81万元。而该物业包括厂房、构筑物、设备及场地使用权等,按目前的资产价值,建筑物2676万元,设备323万元,构筑物198万元,场地使用权3980万元。由于厂房出租需缴纳12%的房产税,其它出租无需交纳房产税,故如果能和租赁方沟通协商,修改租赁协议相关条款,把460万元的年租金收入按出租对象分别确认,则每年可少缴纳房产税34万元。
3房屋租赁业务
集团下属C子公司,主营收入主要为房屋出租,同时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仓储业服务,而仓储业与房屋出租业的应税税率差别较大,仓储业仅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不缴房产税;房屋租赁既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又需缴纳房产税。业务上两者的区别是仓储业必须为客户提供一定的服务,如保管、货物搬运等等,同时公司也相应增加了费用,故建议在具体操作时,对每一项业务进行成本测算,在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选择最优方案。
4资产转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