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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税务筹划

时间:2023-09-08 17:14:36

股权并购税务筹划

股权并购税务筹划范文1

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著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2.1.4目标企业所在地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2.2并购主体的筹划

出于外资并购所得税整体税负安排及企业集团全球税收筹划的考虑,境外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在那些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方作为并购主体。其实道理很简单,投资者不希望在分红的环节上缴纳太多的(预提)所得税,而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从其所投资的中国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优惠税率可以让境内投资者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2.3出资方式的筹划

外资并购按出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以及其他出资方式的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购融资的筹划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节税效应。

2.5并购会计的筹划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因为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的资产数额增加,可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2.6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

鉴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种较多较为复杂,且外资并购实务中资产并购的数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认购增资式股权并购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投资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因此,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除非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持有目标企业95%以上的股权,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应分享的并购目标企业留存收益(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并入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一个可能的节税办法就是在外资并购前先由并购目标企业对拟转让股权方(企业)进行分红,在此方案下将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的基数,从而降低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额。

股权并购税务筹划范文2

论文摘要:企业并购会导致巨大的现金流出,仅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很难解决资金缺口问题,所以往往要向外界筹资。本文从股权筹资和债券筹资两个角度进行并购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分析,并结合案例加以论证,旨在帮助企业更新纳税观念,促使企业并购行为的科学合理化。

1 引言

并购是历史的大趋势。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斯蒂格勒曾经说过:“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是仅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自19世纪末开始出现公司兼并行为以来,迄今为止西方国家经历了五次兼并浪潮,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公司并购活动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活跃和频繁。作为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应、节约经营成本、优化资本构成的一个有效手段,并购日益受到跨国公司的青睐。应当注意的是,并购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而且由于并购会导致企业巨大的现金流出,仅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很难解决资金缺口问题,所以往往要向外界筹资。可供企业选择的筹资方式很多,目前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筹资方式和途径主要有内部留存、增资扩股、金融机构信贷、企业发行债券、卖方融资和杠杆收购等方式。但归纳起来,无非是股权筹资和债券筹资两种形式,且企业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称为资金成本。在企业筹资决策中,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也要求以较低的代价取得。因此,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进行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从税收的角度尽量降低并购成本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 相关概念界定

2.1 企业并购

企业并购是指企业间的产权交易行为,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兼并。兼并(m e rger)含有吞并、吸收、合并之意。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兼并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并获得对它们控制权的行为。广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2)收购。收购(a cqu isit io n)是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股份的购买行为。收购涵盖的内容较广,其结果可能是拥有目标企业几乎全部的股份或资产,从而将其吞并;也可以是获得企业较大一部分股份或资产,从而控制该企业;还有可能是仅拥有一部分股份或资产,而成为该企业股东中的一个。

收购和广义兼并的内涵非常接近,因此学术界和实业界都经常把兼并和收购合称为并购(m ergeran d a cqu isit ion)。并购实际上包括了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所有产权交易活动。

(3)并购的主体和客体。在企业并购中,并购主体被称为收购企业、兼并企业、出价企业;而并购客体被称为目标企业、被兼并企业、被收购企业。

2.2 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股东)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筹资方式。这种控制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取利息, 分享红利等。股权融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2)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3)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的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2.3 负债融资

负债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筹措资金,资金供给者作为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筹资方式。相对于股权融资,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短期性。负债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

(2)可逆性。企业采用负债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负担性。企业采用负债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4)流通性。债券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

2.4 税收筹划

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筹划对纳税人来说是耳熟能详的,而在我国,则处于初始阶段,理论界对税收筹划的描述也不尽一致。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应作更宽泛的理解,如通过具体的税收筹划活动节税、节省税收罚款、节省税收滞纳金等;而狭义的税收筹划仅指通过具体的税收筹划活动节税。

3 企业并购的税收动因

随着并购活动的纵深发展,出于单一动机的并购活动已不多见。在诸多动因的并购活动中,节税问题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考虑因素。在现有的税法条件下,税收对并购的刺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改变是促使并购发生的强有力的纳税动因。根据会计惯例,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反映其资产的历史成本。尽管可能也会提供有关重置成本的信息,但折旧的计提仍然是以资产的历史成本为依据的。如果资产当前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其历史成本(这种情况经常会发生,尤其在通货膨胀时期),那么通过卖出交易将资产重新估价就可以产生更大的折旧避税额。在企业并购的购买法下,为了反映购买价格,收购企业的资产价值将增加,结果收购企业所享受的折旧避税额超过目标企业在同样的资产上所享受到的。从而并购后企业新的所有者可以享受到增加的折旧避税额,而原来目标企业的所有者也可以通过并购方支付的并购价格获得一部分相关收益。

第二,企业可以利用税法中的亏损递延条款来达到合理减轻税负的目的。当某企业在一年中出现了亏损,该企业就不仅可以免付当年的所得税,而且它的亏损还可以向后递延,以抵消以后几年的盈余。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的递延年限均为5年。这样,如果企业在一年中严重亏损,或连续几年不盈利,拥有相当数量的累计亏损,就往往会被考虑作为兼并对象,或者该企业考虑兼并盈利企业,以利用其在纳税方面的优势。

第三,当收购企业以可转换债券方式收购目标企业时,即收购企业将目标企业的股票转换为可转换债券发行一段时间后再将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这在税法上可以在收入中预先减去可转换债券利息,具有抵税效应,同时可以保留这些债券的资本收益,在债券转换为股票后再支付,使企业享受延期支付资本利得税的收益。

第四,当并购活动发生时,如果参与并购的双方不是以现金支付,而是以股权交换的方式进行,将目标企业的股票按一定比率转换为收购企业的股票。这样,由于在整个过程中,交易双方的股东既未收到现金,也未实现资本利得,所以这一过程是免税的。通过这种并购方式,在不纳税的情况下,企业实现了资产的流动和转移。

第五,税收的其他刺激。企业在并购中,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并购企业组织形式、并购行业、目标企业所在地以及对并购的筹资方式、交易方式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取做出事先的筹划和安排,可以尽可能的节约纳税成本,使税后收益长期稳定增长,从而进一步促使了企业并购行为的发生。总而言之,税收在并购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企业在并购的决策和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策划对象。如何依法纳税并主动利用税收杠杆将企业并购的各个环节同减轻税负结合起来以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已成为企业经营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并购融资中税收筹划的实务操作

筹资方式下税收筹划的主要切入点是税法规定企业的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利润中扣除,这对参与并购的企业同样适用。因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税前列支,而企业支付的股息则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这样一来,企业在进行筹资税收筹划时,就必须在筹集债务资本还是筹集股权资本之间做出选择。当然,企业对筹资方式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不能仅仅考虑最大程度的减税。减税意味着要增加企业债务融资的比例,但是随着债务融资比例的上升,一方面企业的财务风险会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即使企业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内,企业自有资金利润率也未必会随着债务比例的上升而上升,而自有资本利润率的提高才是企业股东追求的目标。因为自有资本利润率越高,意味着股东的投资回报率也越高。通常情况下,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时,提高负债比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这时,选择较高比例债务融资的融资方案就是可取的。反之,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成本率时,债务融资比例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率反而下降,这时高债务比例的融资方案就未必可取。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a公司为实行并购须融资400万元,现有三种融资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完全以权益资本融资;方案二,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10:90;方案三,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5 0:50。利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选择融资方案呢?(假设融资后息税前利润有80万元和32万元两种可能。)

可以看出,当企业息税前利润额为80万元时,税前股东投资回报率>利率10%(即债务成本率)。股东税后投资回报率会随着企业债务融资比例上升而相应上升(从14%上升到21%),这时应当选择方案三,即50%的债务资本融资和50%的权益资本融资,此时应纳税额也最小(为18万元);当企业息税前利润额为32万元时,税前股东投资回报率<利率10%(即债务成本率)。这时,债务比例越大,股东税后投资回报率反而越小(从5.6%下降到4.2%)。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方案三最大限度地节约了企业的税收成本(此时纳税额最少,为8.4万元),但却未必是最佳筹资方案。

股权并购税务筹划范文3

通常,税务筹划可分为“顺法”与“逆法”两种。“顺法”税务筹划,又称可接受的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不违反政府税收的立法意图和精神的节税行为 。“逆法”税务筹划,又称不可接受的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钻税法的漏洞和空白以减少纳税为唯一目的的节税行为,它违反政府的税收立法意图和精神。本文试图从“顺法”的税务筹划角度,根据吉利汽车的运营现状,分别从股权收购、科技开发、品牌塑造三个角度去分析,提出企业税务筹划的相关建议。

股权收购中的税务筹划

吉利汽车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成功地进行了一系列的股权收购。其中,2006年10月吉利汽车与英国锰铜控股公司(MBH)正式签署合资生产名牌出租车的协议,吉利汽车在合资中占51%的股份,华普汽车占1%,英国锰铜控股占48%,吉利此次收购实现了中方控股。2009年3月,吉利汽车成功收购澳大利亚DSI自动变速器公司。2010年8月吉利汽车完成对福特汽车公司旗下的沃尔沃轿车公司的全部股权收购,吉利共支付对价为18亿美元,其中两亿美元以票据方式支付,其余以现金方式支付。

纵观吉利汽车以上三次经典的收购,主要体现出一个宗旨:通过收购汽车行业核心的技术或品牌,实现其国际化及先进性的目的。然而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这三次的股权收购并没有达到节税的目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股权收购属于典型的企业重组业务范畴,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然而,企业在重组的过程中所支付的对价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在税收优惠上却大相径庭,因为收购企业只有在股权支付的比例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才具备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条件。

特殊性重组的其他要求包括: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企业的股权收购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而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股权收购,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吉利汽车的三次收购中,对于英国锰铜控股公司的收购由于没有达到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的指标,所以即使控股了也无法享受特殊性重组的税收优惠。吉利汽车收购澳大利亚DSI自动变速器公司和沃尔沃轿车公司虽然是100%的股权收购,达到了税法所要求的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的指标要求,但由于主要以现金支付为主,因此也不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条件。

此外,在收购海外股权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到东道国的税法要求。大多数跨国收购都采用现金,而不是与外国股东之间进行股权交换,尽管从商业的角度看,这种交易很有吸引力,根据规定,现金的股权收购可以在东道国进行转让。对于被收购公司的这些新的外国股东来说,这种交易还会产生一些税收问题。比如,可能会对他们从母公司获得的股息收入征收预提税,还可能出现超额外国税收抵免问题或归集抵免损失问题。美国的跨境股权收购,目标公司(美国公司)及其股东不需要确认应税所得,即获得免税待遇,外国收购公司采用权益联合法作为重组的会计方法,按照目标公司的原账面净值作为资产的计税成本。如果外国收购公司同时符合真实性商业目的及权益持续性这两个要求,也可能享受免税重组的税收优惠。

科技研发中的税务筹划

科技研发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随着全球汽车行业对技术创新的需求日益迫切,世界各国对研发支出的投入也是不断增长。吉利汽车投资数亿元建立了吉利汽车研究院,主要从事发动机、变速器和汽车电子电器的开发,每年可以推出4-6款全新车型和机型,其自主开发的4G18CVVT发动机,Z系列自动变速器,EPS汽车电子智能助力转向系统,BMBS爆胎安全控制技术以及新能源汽车等均在高新技术应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给予了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包括研究和开发两部分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虽然在税法上没有明确地区别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但在税务处理上原则按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在税前扣除,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分期在税前扣除。由于研发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均希望将研发费用最大化,通常将研发的材料费用最大化。

事实上,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还是有一定限制的,只有以下的支出能够归入到研发费用: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费用的税务筹划还需注意受托研发的问题。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从事研发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相关的费用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因此,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院子公司并不是一个节税的选择,因为研究院接受吉利汽车其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基地进行受托研发,无法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即使研究院以技术转让的形式转让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研究院希望将技术免税转让给其他的子公司必须受每年500万元金额的限制。

当然,如果吉利汽车内部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子公司,将其主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也是一项“顺法”的税务筹划。

品牌塑造中的税务筹划

在品牌的塑造过程中,有效的税务筹划会有助于企业减少税收成本。通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品牌塑造中的主要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税务处理上,广告费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在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额范围内税前扣除: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在税收上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其超过限额范围部分可以无限期地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只有印有明显企业标识,属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才能归入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的限额口径小于业务宣传费,因此企业应妥善处理礼品,尽可能归入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范围内。

公益性捐赠是提高品牌美誉度和忠诚度的一种途径。公益性捐赠是国家鼓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股权并购税务筹划范文4

摘 要 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医药企业并购上市成为医药企业发展减负的有效手段。为了更好的达到并购效果,医药企业在并购中必须做好税收筹划。本文阐述了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分析了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的重要作用;并对医药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实例进行分析,提出医药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操作策略。

关键词 医药企业 并购 税收筹划 基本原理 实例 操作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家税收政策有了新的调整,企业为了达到在市场经济中获得最大化利益的目的,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以税收筹划为手段,采取并购的方式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和并购成本,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达到两个企业互惠双赢,共同发展。两个企业在某两个方面各自占有一定的市场地位,但分开经营税收成本大,因此,企业有选择性的进行并购,这样一来,不但达到减税的目的,在企业内部也会出现重组,以竞争优势对企业进行管理控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1]。

一、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2]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就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变更某纳税人的纳税税目、调整税收纳税人的角色、调整税率、分解计税依据以及对税收征管的充分利用等手段,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换句话说,就是在税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变更分解等财务手段,在并购中实现企业减少税负的目的。

二、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重要作用

医药企业为了能够在新的税收政策下达到并购上市的目的,必须通过税收筹划来减少税负。医药行业通过税收筹划,能够增加企业资金,推动进行后续的并购行为。通过税收筹划在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基础上,为企业节省资金用于扩大发展。通过税收筹划,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企业的经营能力大幅提高,资源得到重新优化配置,资金流通更为顺畅。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有利于中国企业在并购活动中参与国内外竞争。并购中的税收筹划能使中国企业在全球化的并购浪潮中减少并购成本、降低并购风险,顺利融入全球化竞争之中。另一方面,医药企业并购重组能够盘活存量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三、医药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实例分析

1.我国医药行业并购的特点

我国的医药行业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暂,而且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在并购前后都存在较长时期的过度期。我国医药行业集中度低,行业处在规模化的产业事例阶段,因此并购较为活跃[3],但并购呈现几率高,规模小、并购次数较多的特点。另外,我国医药行业并购活动出现此起彼伏的现状,并购行为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最终走向成熟化。

2.医药企业并购案例

医药企业并购案例为数不少。三九集团,在药厂出现危机时,及时调整,运用资本运营手段兼并41家企业,集团资产达到近百亿,但由于这种不断并购,使得企业最终缺乏资金被华润所并购。哈尔滨医药集团公司,在政府的指导下,并购31个医药工商企业,经营成功后,进行重组上市。华源集团仅用不到十年的时间通过并购将资产从1.4亿膨胀到570亿,创造了神话般的并购历史。东盛集团的命运同华源集团不无二样,最终走出了历史舞台。医药企业的并购行为越来越多,逐渐产生了并购系如下图所示。

仅在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医药行业并购案例共发生了18起。以东虹医药的挂牌为例,其注册资金1200万元,销售收入达到5.6亿元,其主营国产药品、中外合资药品和进口药品,公司2012年1-9月实现净利润1357.78万元,可谓经营稳健,股权出让方中山医疗是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全额投资的企业,其出让行为不但取得中山医院的批准,还获得了卫生部的同意,这使得国药控股、上海广慈医学高科技公司竞相并购。另外还有山西振东制药服份有限公司并购山西晨东药业有限公司等等。国内其它医药企业的并购行为不断发生。随着政策和市场的变化,今后国内医药行业并购行为仍将持续一段时间。

3.医药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在税收政策调整的前提下和医改政策的推动下,医药企业为了加快发展,不得不寻找扩大的突破口,采用并购手段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某医药企业A是上市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在医药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上表现突出。另一医药企业B是生产制药企业,在药品的生产和销售上具有绝对优势,但由于管理机制难于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没有新药品的注入,企业资金流通出现问题,财务出现高额负债。为了将A公司的优势强势推向市场,将现有的科研力量转化为经济效益,将研发药品进行流通,经过市场调研,A公司发现B公司恰恰是其发展的有力助手,而且只要给予B公司资金和新产品,两者就能产生双赢的效果。经过周密的计划,A公司筹划了几种并购B公司的方案:方案1,股权置换资产型。A公司以150万元现金及970万股购买了B企业的固定资产,同时B企业宣布破产。(并购时A公司股票市价5元/股,并购后股票市价5.2元/股,面值1元/股,共有50000 万股)。方案2,现金支付型。A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购买B企业的固定资产,B企业宣布破产。(假设增值后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贴现率为8%)。方案3,债权债务承担型。A公司以承担全部债务的方式并购B企业。

方案1的税收筹划:1)流转税。企业在转让房屋建筑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

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缴纳5%的营业税(1250+200)×5%=72.5(万元);B 企业转让机器设备时,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850/(1+4%)×4%×50%=16.35(万元)。2)企业所得税。A公司支付B 企业的合并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的比例为15.46%(=150/970)小于20%,符合税法规定免税条件,B 企业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再经过对A公司的25%的比率提取公益金,并弥补B企业的亏损,最终A公司采用此方案的最终并购成本为184.17万元。

方案2的税收筹划:B 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的计算同方案一。B 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为25万元(=(1250+850-1200- 800)×25%)。由于B 企业合并后就会解散,实际上这笔122.74万元的税金将由A公司缴纳。其次,B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使A公司获得折旧税收挡板的效应。折旧税收抵免额计算如下:[(2 150+850-210-800)/5×25%]×5=25(万元),现将折旧抵免额折算为现值19.92万元。综合上面分析,A 公司如果采用方案二的税收成本为102.82万元。

方案3的税收筹划:方案三属于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1.企业所得税。根据前述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该并购业务,B 企业的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负债总额为5200万元,负债大于资产,B企业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A公司如采取承担B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并购B企业,根据上述规定,B 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2.流转税。根据前述流转税相关法规规定: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是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等流转税[4]。

对比上述三种税收筹划,A公司只有将B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承担过来,在并购过程所消耗的并购成本最低,即通过最少的并购资金,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可见,只有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才能在并购过程中节约成本,不至于盲目并购导致资金链的断裂而最终并购失败。

四、医药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操作策略

1.在医药企业并购中对并购企业的合理选择

医药企业并购行为的发生,是为了在原有基础上产生更大的经济利润,但如果像三九集团和华源集团那样无限多元化并购,在并购成功后,继续进行并购,这种盲目并购,缺乏对所并购企业的科学调研和税收筹划的预见性,就会被市场所淘汰,转入被并购的行列。合理的进行并购企业的选择,才能保证并购资金的节约。在并购时,可以优先选择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兼并有亏损的企业[5]。这样一来,企业就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节省下来的税收资金进行更好的发展流通,这种科学应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就是税收筹划的一部分,能够促进并购后企业良性循环。而亏损企业在税法上有相应规定,能够利用下年度的赢利进行弥补当年的亏损,而且弥补不足部分还可以递延。在5年内进行补齐。主企业就会减少所得税。

2.企业并购过程的纳税义务变更

某个企业同时可以采用多种纳税方案,不同的纳税方案对企业税负起着决定作用。在进行纳税人选择时,要相互比较,尽量选择低纳税义务。对于税率而言,要在税法允许范围内进行低税率的选择。在医药行业上,不同类别的税率不同,那么在开据增值税发票时,则要进行分门别类的按照税率进行计算,进行纳税义务的变更能够直接降低税负。

3.进行专业的税收筹划

医药行业并购行为涉及企业的发展前途,为了进行专业的税收筹划,企业有必要对有税收筹划能力的内部财务人员出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税收筹划的专业水平。因为只有本企业的财务人员才能真正了解企业的特点、运营情况、财务状况,培训本企业的财务人员,能够针对医药企业的运营特点进行税收筹划的量身定制,有助于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水平。另外,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税收筹划人员进行辅助筹划。专业税收筹划人员工作阅历广,对问题考虑较周全,税收筹划条理性强,科学性高、对优惠税收政策了解、对税率选择比较熟悉,请其进行辅助税收筹划,能够增强本企业财务人员的筹划能力,并大大降低了企业并购的风险和并购成本增加。

4.积极与国家税收机构沟通

医药行业要积极与本地区税收机构进行沟通,加强对目前税收政策的了解,方便进行税收筹划。地方税种在一定程度上有不同的上下幅度,税务部门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定权[6],这个幅度并不违反国家税收,而这个幅度税收筹划人员只能通过与税收机构的人员沟通才能达到最低化的标准,实现税收筹划方案依据是最新最有效的。

五、总结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政策以及医改方案的不断更新,医药行业的并购行为不断发生,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为了更好的发展,医药行业并购时,要利用好税收筹划的原理,认清税收筹划的重要性,进行专业的税收筹划,才能在并购过程中降低税负,节约并购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库存资源,为并购后的成功运营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罗可维.浅析中国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策略.经济研究导刊.2010(27).

[2]林静敏.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的税收筹划研究.厦门大学.2008.

[3]袁亮.我国医药上市公司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南京中医药大学.2009.

[4]耿喆,颜毓洁,田洁.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实例分析.会计之友.2011(30).

[5]刘仁慧.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操作策略.北方经贸.2011(07).

股权并购税务筹划范文5

一、企业并购相关所得税政策分析

(一)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代开始的企业并购浪潮兴起后,我国企业并购的相关所得税税收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疏漏到逐步趋向完善的过程。国家税务总局相继的关于企业并购的相关所得税处理政策法规主要有:《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义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以及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另外,不同时期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条文也对企业并购有重要的影响。

对企业并购中所得税税务筹划问题的研究总是围绕着特定时期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的,相关法律条文的实施与废止都会对企业并购中所得税税务筹划产生直接的影响。企业并购适用的现行所得税法规主要是2008年1月1日正式对内外资企业全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一些相关的补充性的法规条文。这些相关的补充性法规条文最重要的是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影响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对内外资企业开始全面实施,新税法与之前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比发生了诸多的改变。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并降低了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统一并规范了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税法的实施使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弱化了企业并购时利用地域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的方式。 原所得税法下企业并购税务筹划时常利用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热衷于并购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以享受低税率甚至减免税的优惠。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格局,并且规定,除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已在上述特区或开发区经设立的的企业可在五年以内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外,其它优惠取消。因此,新所得税法下企业并购活动中利用地域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的方式已不再广泛适用。

(2)使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身份进行并购税务筹划不再可行。在原先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并行的环境下,内、外资企业税负有差距,外资企业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内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合并等方式摇身一变成为外资企业可降低税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统一了纳税人身份,内、外资企业受到无差别对待,这使得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身份进行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途径失去意义。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总体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减轻了企业并购中的所得税负担,增加了企业并购的热情,体现了鼓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趋向。企业并购中最大的税务负担就是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并降低为25%,使得企业并购中涉及缴纳所得税项目的税率降低,相应的应纳所得税税额减少,这必将极大地鼓励企业并购行为,促进对企业并购中税务筹划的研究。

(4)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对于内资企业之间互相投资入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的规定,为企业并购税务筹划提供了筹划空间。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低税率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时,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这一规定,鼓励企业进军西部大开发、进军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热情,为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筹划提供了税收优惠和广阔的筹划空间。

(5)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反避税的条款,对企业并购中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合理、合法性有了更高的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因为避税行为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没有真实的商业目的,税法加进了上述条款,可以为税务机关的反避税提供有力的武器。因此,企业并购中只有在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即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纳税为主要目的的前提下进行的税务筹划才是合法的,只有合法的税务筹划才能避免税务纠纷,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给内外资企业带来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它使一些曾经适用的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变得不再可行,同时为探讨新的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思路提供了契机,从总体上来说有利于我国企业并购税务筹划的进一步展开。

(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影响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并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的出台弥补了一项税收政策空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并购是企业重组的一种重要形式,所以该《通知》的出台无疑会对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产生重要影响。

(1)该通知的颁布使企业并购时进行所谓的“免税(指免企业所得税)筹划”难度有所提高。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企业合并时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并购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所得税。”

而新《通知》中,企业必须满足:一是并购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二是被并购的资产或股权大于等于总股权的75%;三是企业并购后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股权支付比例大于等于85%;五是并购中获得股权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股权等5个条件方能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所得税。可见取得“免税并购”的筹划难度增大。

(2)针对并购亏损企业进行亏损弥补的筹划思路有所改变。新《通知》规定: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而原税法规定: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合并企业亏损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可见,现行税法下,在长期国债利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弥补的亏损由被并购企业公允价值决定,与原来的计算方法大不相同,因此,相应筹划思路也需有所调整。

(3)企业进行并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时,在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前提下,必将体现倾向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趋向。根据《通知》,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作为原则性规定普遍适用,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下企业全部资产交换像常规业务一样都应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在满足规定的5个条件下,企业重组业务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甚至有专家概括的说“特殊性税务处理约等于免税”。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企业并购时必将体现倾向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趋向,因为一旦企业并购适应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必将节省一大部分所得税款。

总之,《通知》的出台,为新时期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指明了方向。我国企业必将在通知的指引下,合理的进行并购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新法规下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

(一)关于并购企业弥补被并购企业经营亏损的税务筹划企业并购时如能承继目标企业经营的亏损,将目标企业经营中符合弥补年限的亏损合并到并购后的企业,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通知》中重新规定了新时期对于企业并购中相关亏损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处理。

根据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税政策。若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并购企业在取得被并购企业权益时付出股权支付额所占的比例大于总金额的85%,另外还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并购行为,以上两种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做税务处理:一是被并购企业资产和负债按照其原来的计税基础确定,不发生改变;二是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前所得税相关事宜由并购企业延续;三是可由并购方弥补的被并购企业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为:合并的被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案例一:长江(集团)股份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持续盈利,股价稳中有升,预计未来2年内盈利率将持续增加。2009年6月为了扩大经营,长江公司决定合并同行业的向东公司,合并后不改变向东公司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假设向东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均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向东公司有500万的亏损尚未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为4年。长江公司管理层通过分析,决定全部用股权支付合并款项,并同时向向东公司股东约定合并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假设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4%)

分析:长江公司的合并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可由长江公司弥补的亏损限额为1000×4%=400万元,由此长江公司可节省所得税400×25%=100万元。

对于向东公司的股东来说,由于长江公司发展势头良好,预计在12个月后出售股权不会造成损失,而且可以延缓纳税。

由以上分析可得:一是企业并购中在符合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前提下选择有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可能对企业较有利;二是并购时应尽量符合特殊性并购的条件,因为特殊性并购在一定条件下意味着节税;三是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低直接关系到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二)被并购企业组织形式设置的税务筹划分析根据《公司法》,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是受母公司控制的,但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都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分公司与子公司主要税收影响因素比较可通过表1体现。

根据上表分析,被并购的企业组织结构设置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各有利弊。一般情况,如果总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一些优惠或者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初期不能盈利或者盈利能力差,则选择分公司的形式比较合适。因为这样分公司可以同样享受母公司的税收优惠,或者母公司可以利用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获取节约税款的好处。而且当分公司经营步入正轨,开始持续盈利后,应该适时将其转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如果被并购企业预计收益良好,而且被并购企业因所在地或者所在行业等因素可以享受比总公司更优的所得税政策,那么被并购企业选择子公司的组织形式较合适。

案例二:A汽车公司是国内大型汽车制造公司,公司总部位于我国西部的甘肃省,主产微型汽车。公司自2002年成立以来,连年盈利,市场占有率不断攀升。为扩大市场份额A公司积极寻求北方生产基地,2005年该公司与北方沿海某城市B集团签署收购协议,双方约定,由A公司全面并购B汽车的生产线,B公司从该北方汽车产业园退出。并购后的公司组织形式采用分公司还是子公司,A公司领导结合税收因素进行了具体分析。

分析如下:

首先,被并购企业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投建,短期内盈利的可能性不大,预计前两年亏损额为2000万元和1000万元;其次,分析我国税收法规,由于国家鼓励西部大开发,同样的企业在西部地区的所得税政策一般要比东部地区优惠。

方案一:如果将并购企业设置为分公司组织形式,则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总公司前两年可以弥补亏损抵减企业所得税(2000+1000)×33%=990(万元);另外可以享受总公司所在西部地区的一些所得税优惠政策。

方案二:如果将并购企业设置为子公司的形式,首先,前2年的亏损不能由总公司弥补;其次,不能享受总公司所在西部地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权衡利弊,公司领导决定将并购后的公司设置为C分公司。

事实证明设置分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正确的。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虽然国家淡化了地域优惠,可是新税法仍然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产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且其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因此被并购企业作为分公司在总公司按15%的税率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比设置为子公司节省(25%-15%=10%)10个百分点的税率。另外2010年后,A公司不再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如果从战略角度考虑C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更有利于其发展,可以适时变换公司组织形式,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将其转为子公司。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对于并购后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相关的税务筹划,从而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总之,税务筹划是企业并购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企业应更新税务筹划观念,树立科学的筹划思想,在并购活动中主动地运用税法政策科学、合理地谋求税收利益。企业进行并购的税务筹划活动时,应结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更新筹划思路和方法。企业在实施并购行为时应从整体战略出发,结合税务筹划,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最佳方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股权并购税务筹划范文6

一、选择并购目标的税收筹划

选择并购目标是并购决策中最首要的问题,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必须考虑与税收相关的多方面因素,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1、并购类型与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的筹划

若选择同一行业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横向并购,可以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应。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从纳税主体属性上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并购后规模的扩大,可能变为一般纳税人。

若选择与供应商或客户的合并,则是纵向并购,可以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流转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由于税种增加,可以说相应纳税主体属性也有了变化,企业经营行为中也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2、目标企业性质与税收筹划

目标企业按其资金来源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而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并购企业在选择外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可以合理转变为外资企业,从而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可免除诸如城建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

3、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税收筹划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水平,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销,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因此,目标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和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应当是决定是否并购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业务也明确了同样的规定。

如果有两个净资产相同的目标公司,假定其他条件都相同,一个公司有允许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3000万元,而另一个公司没有可以弥补的亏损,那么亏损的企业将成为并购的首选目标公司,因为并购亏损企业的3000万元亏损可以抵减并购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节约企业所得税990万元(即3000万元×33%=990万元)。但是,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要警惕并购后可能带来业绩下降的消极影响及资金流不畅造成的“整体贫血”,并防止并购企业被拖入经营困境。

4、目标企业所在地与税收筹划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改变并购后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二、选择并购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并购按出资方式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后两种以股票出资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在并购过程中,不需要立刻确认其因交换而获得并购企业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利得,即使在以后出售这些股票需要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也已起到了延迟纳税的效果。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它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的20%,企业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旧股换新股不被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未交换股权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旧股转让收入,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缴纳所得税。

甲、乙两个公司的股本均为3000万元。现甲公司欲对乙公司实行并购,经过双方协商,拟采用以下方式:甲公司发行新股换取乙公司股东手中持有的部分乙公司旧股;其余部分乙公司股票由甲公司以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在这种并购模式下,企业应当确定支付现金和新股换旧股的比例才能最大程度地节税。假如参与并购的企业选择支付的现金大于600万元,也就是说,非股权支付额超出了被并购企业股权票面价值的20%(600/3000=20%),那么这一并购行为乙公司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乙公司股东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甲公司能够把现金支付额控制在600万元以内,对甲公司或其股东而言,就可以享受免交一种所得税的待遇:要么乙公司免交企业所得税,要么乙公司股东免交个人所得税。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在并购出资方式选择时应注意非股权支付额20%的界限,充分利用低于20%所享有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并购的税收成本。

三、选择并购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额的支出。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挡税效应。

若甲公司为实行并购须融资400万元,假设融资后息税前利润有80万元。现有三种融资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完全以权益资本融资;方案二,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10:90;方案三,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50:50.假设债务资金成本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选择方案呢?

当息税前利润额为80万元时,税前投资回报率=80÷400×100%=20% 〉10%(债务资金成本率),税后投资回报率会随着企业债务融资比例的上升而上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三,即50%的债务资本融资和50%的权益资本融资,这种方案下的纳税额最小,即:

应纳企业所得税=(80-400×50%×10%)×30%=18(万元)

四、企业并购中的流转税筹划

企业并购是一种资产重组行为,它可以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内部股权关系。企业并购与税收筹划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企业并购,可以实现关联性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的减少,合理规避流转税,这是企业并购的优势所在。

1、利用并购行为规避营业税

例如,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0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0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1000万元),负债1205万元,净资产-5万元。公司股东决定清算并终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决定出资1205万元购买乙公司全部资产,乙公司将资产出售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缴纳欠税,然后将公司解散。乙公司在该交易中涉及不动产销售,需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纳税情况如下:

营业税=1000×5%=5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和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所以,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交纳营业税,也不应交纳增值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上述交易,如果甲公司将乙公司吸收合并,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至甲公司账下,则甲公司无需立即支付资金即可获得乙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而且乙公司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可以实现节税55万元。

2、利用并购行为节省消费税

企业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需要缴纳一道消费税,而购买方如果该项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还需再缴纳一道消费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我国税制规定了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抵扣已纳税额的优惠政策。但为了调整白酒产业,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

山东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000元,当月全部实现销售。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的成本。

销售套装礼品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0000×25%+100×2000×0.5=850000(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50000×(7%+3%)=85000(元)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850000+85000)=3000000-600000-935000=1465000(元)

如果该白酒生产企业能将提供白酒或酒精的生产企业“合二为一”,则由原来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变成“自产应税消费品”。而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当视同销售。这样第一道环节消费税将得到免除。改变方案,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节省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3000元将转化为公司利润。

当然,在白酒生产企业并购上游企业的过程中,还要考虑被并购企业股东的意愿。此外,甲企业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业,而是筹资资金投资一个生产酒精的项目,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不过这需要增加投资成本。

企业并购是企业对外扩张、实现发展的重要方式,并购行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业的税务问题。下面探讨企业并购行为中的涉税问题,并对企业并购中各个重要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850000+85000)=3000000-600000-935000=1465000(元)

股权并购税务筹划范文7

随着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合并与分立等重组现象比较普遍。企业并购重组是市场运作的结果,这会打破企业原有的边界,同时会使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改变企业产权关系与产权结构,这些变动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及纳税负担均有重大影响。纳税筹划与企业重组的结合使企业重组的运作更具效益,如虎添翼。在并购重组中寻找纳税筹划的节税空间极为重要,这也是优化企业财税管理,实现价值增长的重要方式之一。

企业重组中发生的税负不但涉及流转税还要涉及所得税及其他税种,无论是哪种方式下的企业重组对应的纳税筹划,要想取得预期效果,前提都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二是总体利益最大化原则,三是事先预测原则。 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根据企业并购重组流程,将纳税筹划主要划分为四个主要环节:选择并购类型的纳税筹划;选择并购目标的纳税筹划;并购中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融资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一、选择并购类型的纳税筹划

根据目标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横向并购可以达到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垄断实力、形成规模效应的目标。从纳税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的多少,但由于纳税的协同效应,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因规模的扩大而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中小企业可能会扩张为大企业,从而产生降低税负的效应。纵向并购是指企业若选择与企业的供应厂商或客户等上下游企业合并,以达到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的目的。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另外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改变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合并。这种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二、选择并购目标的纳税筹划

1.目标企业经营状况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

并购企业存在较高的盈利水平时,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负担,可以选择一家有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并购后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销,可实现免除部分企业所得税。并购亏损企业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的方式,原因在于为新设合并的结果是被并购企业的亏损经营核销,无法抵减并购企业的利润。

2.目标企业所在行业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

我国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现行所得税优惠主要集中在行业性优惠上。并购企业如果从纳税战略角度考虑,在选择并购的目标企业时,应充分重视行业优惠因素,在最大范围内选择并购这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并购企业可选择在享有优惠政策的地区譬如西部地区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纳税负担,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够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收益。

三、并购中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

实践中,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并购、股权并购、承担债务式并购和综合债券并购。以上各种并购支付方式不同,相应的税务处理各异,也为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并购企业接受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计入成本费用的价值基础不同,而使并购后并购企业的所得税负不同。从折旧角度考虑,就并购企业而言,如果并购企业采用股权并购方式,并购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资产原账面价值,如果并购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并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支付价格,一般情况下支付价格高于原资产账面价值。并购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额增加,计提折旧也随之增加,从而使并购企业增加折旧额而节税。

四、融资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股权并购税务筹划范文8

【关键词】企业合并;税收筹划;避税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日益成为企业拓宽生产经营渠道,开辟新的投资领域或市场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对外扩张、实现发展的重要方式,随着合并活动的纵深发展,出于单一动机的合并活动已不多见。在诸多动因的合并活动中,节税问题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税收筹划对合并的刺激作用主要有三种:免税合并、延期纳税、亏损抵补,在整个合并活动中存在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一、合并对象选择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决策的首要问题是寻找合适的合并对象。企业的合并动机决定合并对象选择。但是,在选择合并对象时还应把税收问题结合起来考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合并成本。

(一)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选择

企业合并按照行业相互关系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三种类。横向合并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消除竞争对手、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垄断实力、形

成规模效应等。由于横向合并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合并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但纳税主体由于合并后企业规模的变化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所得税税率可能会相应提高。因此在选择横向合并时,必须同时考虑纳税人身份和属性的可能变化带来相关适用税率的变化,计算综合成本和收益。纵向合并是指当合并企业的产品处于被合并企业的上游或下游,二者是前后工序或是生产与销售之间的关系时的合并。这种合并由于使企业延伸到了其它领域,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但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可以减少。同样纵向合并的企业会面临着规模扩大而导致纳税人身份和属性的变化带来相关适用税率的变化,这些均构成企业纵向合并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成本。混合合并是指当合并与被合并企业分别处于不同的产业部门、不同的市场,且这些产业部门的产品没有密切的替代关系,合并双方企业也没有显著的投入产出关系的合并。在这种合并行为中,由于企业跨入其它行业,因此可能会面对与以前完全不同的一些税种,企业的应税种类也可能大大增加。另外,纳税主体的属性也可能发生变化。

(二)目标企业所在地的选择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其中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一类是地区性优惠,这就决定了在合并不同地区相同性质和经营状况的目标企业时,可以获得不同的收益。合并企业可以利用我国现行税法中的地区性优惠政策,将目标企业选择在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合并后改变注册地或将合并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使合并后的纳税主体能够取得税收优惠。

(三)目标企业不同财务状况的选择

合并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合并,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同时,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合并企业还可以通过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当然,运用此项税收筹划,合并企业要有足够信心盘活被兼并企业,为企业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并不是为了减税才实施合并。

二、合并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合并支付方式的选择适当与否直接决定了目标企业的合作态度,进而影响到合并交易能否顺利完成。税法对不同的合并支付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通过对支付方式的税务处理的比较,可以看出目标企业的税收利益之所在。合并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目标企业税收利益的筹划。

(一)现金购买式

现金购买式包括购买资产式与购买股票式两类,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是节税利益最小的一种。这种方式,合并企业可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获得折旧抵税利益。对于目标企业而言,是税负最重的一种。这种方式存在一个获取节税利益的变通办法,即通过分期支付以减轻税负。采用分期支付一方面可以可以减轻现金收购给合并方带来的短期内大量现金负担,另一方面可以给目标企业的股东带来税收利益,可以推迟支付税款。

(二)承担债务式

承担债务式合并,目标企业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其股东视为无偿放弃原先所持有的股票,所以,目标企业及其股东无需缴纳所得税。另外,在这种方式下,如果目标企业的债务中有一部分计息债务,合并企业承担了其债务就可获得债务利息抵税的节税利益。在三种合并支付方式中,承担债务方式税负最轻。

(三)股票交换式

股票交换式是合并企业向目标企业发行股票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以取得其控制权的合并方式,可进一步分为以股票换取资产式与以股票换取股票式两类。这种方式下,合并方不需要支付大量的现金,不会大量占用企业的营运资金;同时,合并交易完成后,被并企业仍保留其所有者权益,能够分享合并公司所实现的价值增值,而且被并企业的股东可以推迟收益实现时间,享受税收优惠。与现金购买式相比,股票交换式对合并双方税负较轻。对于被并企业而言,采用股票交换式不用确认转让资产的所得,不必就此项所得缴纳税款。对于其股东来说,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利益,对合并产生的所得可以延期到所持股票出售才征税。对于合并企业而言,可利用合并中关于亏损抵减的规定,获得节税利益。

三、合并会计处理的税收筹划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6日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新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即将企业合并看成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行为,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合并成本超过所取得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实施合并的企业,只有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才能包括在实施合并的企业的收益当中,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计入合并成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即对于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对价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合并后企业的利润包括合并日之前本年度己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累积的留存利润,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两种方法产生的节税收益是不同的,购买法使合并企业将在以后年度负担较高的成本费用,从而利润减少,为企业节税。购买法比权益集合法在节税方面具有更大优势。

财税[2009]59号中所称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同时,根据企业合并的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这种税务处理过去习惯上称为“应税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在限额内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这种处理过去习惯上称为“免税合并”。企业在实施合并行为时,首先必须明确特殊性税务处理实施的条件,提前做出相应地税务安排,只有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才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合并各方应在合并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否则将不能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四、合并后企业组织机构设置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完成后,被并企业成为了并购企业的从属机构,从属机构的形式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形式。被并企业存在的形式不同,直接影响合并后企业总体税负的高低。从静态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其设立手续繁多,设立程序相对复杂,设立时所需费用比较大。因其是独立法人,在税收上要独立核算,不与母公司合并缴纳税款。同时,子公司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可以享受包括免税期、优惠税率等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例如我国实行的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独立法人。相对于子公司来说,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设立手续相对简单,费用支出少。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税法规定能够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该单独纳税,不能和总公司合并汇总纳税。在经税务机关批准能够合并、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分公司或总公司任何一方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时,都可以另一方的利润去弥补,可以通过盈亏相抵来实现税负的减轻。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不享受免税、优惠税率等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在合并后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比较税收优惠获利大小与筹划成本进行从属机构选择的决策。

组织机构的设置的税收筹划,从企业长远发展及被并企业的生命周期看,若被并企业已进入快速成长并逐渐进入成熟期,则可以选择子公司的形式。此时被并企业盈利较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可以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若目标企业处于导入阶段及成长阶段初期,可以选择分公司的形式。因为在成长初期,被并企业亏损的可能性极大,巨额的广告费、研发费及固定资产的投资支出使初创公司盈利可能性很小。此时,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可以用其产生的亏损去冲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少并购企业整体的应纳税额。

综上,企业对合并行为应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运用税收杠杆将企业合并行为的各个环节税负降到最低,尽可能减少企业纳税成本,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唐睿铭.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7(6).

[3]邱明.企业并购的有效性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黄黎明.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J].涉外税务,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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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税务筹划范文9

企业合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合并成本(包括税收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并购能否成功。税收作为宏观经济的重要影响因素,影响着每家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活动,因此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但可以充分利用税法留给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充分发挥合并各环节的避税效用,还可以降低企业的合并成本,实现合并的最大效益。

一、企业合并的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

企业合并是企业对外扩张,扩大销售渠道、分散运营风险,提升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重要方式。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和税收因素, 寻求税负相对最轻, 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企业合并所得的处理方式不同,因此,制定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熟悉和把握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制度依据、掌控筹划要点和重要事宜。

(一)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

财政部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中对企业合并的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1、同一控制性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成为被合并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 即对于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不形成商誉。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差额, 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

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确认为商誉。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 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对商誉确定为减值的部分做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计入当期损益。

合并成本小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合并的税收政策

我国的公司并购活动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 而对企业合并的相关税法规定开始于1997年, 税收处理规则散见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相关文件之中。根据企业合并的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该种处理方法习惯上称为“应税合并重组”,适用于所有的合并类型, 税务处理上要求对被并企业转移的整体资产视同销售计缴所得税,被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不得结转至合并企业弥补。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亏损在限额内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该种处理方法习惯上称为“免税合并重组”,只有在合并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合并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合并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执行。

从以上分析可得,两种处理方法在资产转让收益的确认、亏损弥补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为合并各方利用不同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在合并中因为产权交换的支付方式不同,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必然会对合并双方的所得税造成不同的税收负担的影响,同时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

二、企业合并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案

(一)选择合并对象的税收筹划

企业进行合并决策的首要问题是寻找合适的目标企业,在选择目标企业时把税收问题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考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合并成本,并且对合并后企业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我们可以在目标企业所在行业和地区及企业的财务状况的选择上进行税收筹划。

1、考察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状况

一般说来,企业合并按行业关系可分为三大类,即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横向合并后企业经营行业不变,合并企业的纳税种类和环节不变,但纳税主体由于合并后规模变化会影响增值税和所得税税率的提高。因此在选择横向合并时,必须同时考虑纳税人身份和属性的可能变化带来相关适用税率的变化,计算综合成本和收益。纵向合并是指合并企业的产品处于被合并企业的上游或下游,两者有前后工序或是生产与销售之间关系的合并。纵向合并使经营扩展到其他领域,可能会使合并企业的纳税身份改变,并且税种和税率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混合合并是指当合并与被合并企业分别处于不同的产业部门、不同的市场,且这些产业部门的产品没有密切的替代关系,合并双方企业也没有显著的投入产出关系的合并。混合合并使企业经营范围延伸到了其它领域,因此通常会伴随着新适用税种的出现和纳税环节的相应增加。例如,机器制造企业如果合并了一家房地产公司,那么合并后的企业除要缴纳原先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还要交纳营业税和契税、房产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等。另外,纳税主体的属性也可能发生变化。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选择不同的合并类型会产生不同的税收效果,它不仅可能改变纳税主体的身份,也可能增减税种、纳税环节和税率。因此在选择目标企业时,企业不仅要考虑合并对自身的影响,还要把因合并而导致应纳税的增减纳入合并成本的考虑之中。

2、考察目标企业所在地状况

我国对经济特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负最低的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合并企业可以利用我国现行税法中的地区性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使合并后的纳税主体能够取得税收优惠。

3、考察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合并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降低其整体税负,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合并,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同时,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合并企业还可以通过亏损的递延,合理推迟纳税,这相当于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都可以作为合并的对象。进行并购决策时需考虑周全,并不能只考虑节税,还要为企业谋求更有利的发展空间。

(二)选择合并出资方式的筹划

在企业合并的方式中主要有现金支付方式、股票交换方式和承担债务方式,税法对不同的合并支付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这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1、现金购买方式

从企业合并的角度看,该种方式下被合并企业的以前年度的亏损不能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目标企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时,可享受由于增加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基础而带来的税收利益。对于被合并企业而言,是税负最重的一种,因为税法规定,在非股权支付下,被合并企业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在这种方法下,有一个变通方法可以获取节税利益,即采取分期支付减轻税负。通过分期支付合并方不会因支付现金给被合并方而带来短期大量现金负担,同时对于目标企业来说,也可以带来税收利益,递延纳税时间。

2、股票交换方式

股票交换式是指合并企业向目标企业发行股票以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或资产,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采用股票交换的支付方式,对合并方而言,首先可以利用合并中关于亏损抵减的规定,获得绝对节税利益。其次,合并方不需要支付大量的现金,不会大量占用企业的营运资金。与现金支付方式相比,股权交换方式对双方税法较轻。但同时,对合并企业来说,可能会造成股权的稀释,增加企业合并后因股利分配而导致的现金流出。

3、承担债务方式

假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 即净资产几乎为零, 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 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 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由于合并企业承担被合并企业的债务,若债务有一部分是计息债务,合并企业可以获得债务利息抵税的节税效益。

4、结合免税重组交易方式和应税重组交易方式

企业在进行合并的交易时,可以将免税重组交易方式和应税重组交易方式结合使用,以实现最大的节税效益。

其一、目标企业的固定资产被低估。若目标企业的固定资产被低估,合并企业可以选择现金购买目标企业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票,这种情况下,现金购买方式比股权交换方式的免税重组方式更合适。

其二、合并企业只希望获得目标企业的一个子公司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合并企业不必直接购买子公司股票,可以直接对目标企业进行现金并购,在取得其一定数量的股票后,要求目标企业用其子公司的股票赎回合并企业所拥有的目标企业的股票。

(三)关于商誉和亏损弥补限额的筹划

1、关于合并商誉的筹划

《企业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下,当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产生为商誉。因为税法规定合并商誉不能摊销,这实际上给应税合并方法下的合并企业带来税收上的损失。此时的筹划方案是,改用收益法对被并企业整体能够带来的现金量折现进行评估,这样会较为接近收购价格,从而避免合并商誉的出现,以减少税收损失。

2、关于亏损弥补限额的筹划

根据《通知》的规定,我们发现当被并企业净资产很少,或者为负数时,可弥补亏损的限额将会很小或者为零, 这时就算合并企业能获得很高的盈利,也无法用于弥补亏损。要解决这一问题, 就必须增加被并企业净资产, 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寻求“债转股”。在合并前由被并企业向其债权人申请债务重组, 将其债权等值转化为股权, 这样被并企业在不产生重组收益的条件下实现净资产的增加, 也相应增加了合并后企业的补亏限额。

三、结论与启示

企业合并业务的相关方较多,税务处理复杂,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只单方面的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还应考虑因筹划方案而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只有在充分考虑合并各方的相关利益和准确理解税法的基础上为企业带来最大的利益,才有可能做出成功的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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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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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永义.企业合并准则相关热点问题透析[J].会计之友,2010

[7]黄黎明.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J].涉外会计,2002

[8]许艳玲,郭枚香.企业合并环节的四大税收筹划[J].财会研究,2010

股权并购税务筹划范文10

关键词:企业并购;纳税筹划;并购流程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并购作为企业从产品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化的有效扩张手段,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调整组织结构、优化经济资源配置、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而税收作为宏观经济中影响任何一个微观企业的重要经济因素,是企业在并购的决策及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规划对象。

一、企业并购与纳税筹划的概念界定

(一)企业并购的概念界定。并购是兼并或称合并和收购的统称。兼并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兼并指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并获得它们的控制权的经济行为,相当于公司法中规定的吸收合并。而广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的行为。广义的兼并除了包括吸收合并外还包括新设合并和其他产权交易形式。而所谓收购则是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股份的购买行为。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资产,从而取得另一家企业部分业务或某一方面业务的收购行为。股份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从而取得另一家企业控制权的行为。

(二)纳税筹划的概念。纳税筹划主要是站在纳税人立场考虑,即纳税人在遵循税收国际惯例、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其涉税事务进行必要的策划,旨在减轻税负,实现最佳纳税、涉税零风险,进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财活动。

二、我国企业国内并购的纳税筹划

(一)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公司选择哪个公司作为并购对象,主要取决于公司的并购动机,并购对象选择中的决定因素是并购本身是出于短期利益而进行的带有投机性质纳税筹划中的并购还是考虑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并购。除此以外,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税收问题,认真地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购成本,增加并购成功的可能性。

运用此项纳税筹划策略,应注意被兼并企业的纳税人资格必须消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有以下两种处理办法:一是被兼并企业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二是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二)并购出资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企业在并购活动所选择支付方式的适当与否直接决定了目标企业的合作态度,进而影响到并购交易能否顺利完成。在税收方面表现为支付方式对目标企业有没有税收利益的吸引。因此,并购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主要是针对目标企业税收利益的筹划。

(三)并购融资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企业的并购行为离不开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一笔数额巨大的资金往往并非并购公司现有的资金所能即时应付的,需要多方位筹集资金,资金的筹集方式对企业经营绩效与整体税负产生较大的影响。目前,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融资方式和途径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债券、租赁等。归纳起来,无非是债务资本融资和权益资本融资,无论采用何种资金筹措方式,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称为资金成本。在企业并购融资决策中,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还要求以较低的代价取得。税收作为一种现金流出,也是资金成本的组成内容之一,而不同的融资方式的组合,也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在融资过程中开展纳税筹划的研究,应着重考虑资本结构变动对企业预期收益和税负水平的影响,以及怎样的资本配置才能使企业在有效地减轻税负的同时,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

三、企业并购纳税筹划风险防范措施

(一)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税法的建立同任何法律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导向的改变,税法的许多具体条文是不断在变化的,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区域性。而纳税筹划的长期性又要求纳税人不仅要准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的精神,更要时时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在并购过程中与时俱进,在发生并购行为过程中适时地调整筹划方案,尽可能实现涉税零风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各相关企业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纳税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纳税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只有了解掌握了上述情况后,纳税人才能有效、准确地运用这些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避免因政策选择错误所带来的风险。

(二)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以降低风险。纳税筹划必须围绕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总体目标进行综合策划,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首先,纳税筹划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降低,而不仅仅是个别税种税负的减少;其次,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项目投资税收的减少并不等于企业整体利益的增加。纳税人应运用战略的眼光,从全局考虑整体把握,防止纳税筹划方案的片面性造成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三)保持纳税筹划方案的适度灵活性。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企业根据并购实际情况,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等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对纳税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以保证筹划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股权并购税务筹划范文11

关键词:纳税筹划;财务管理;筹资;投资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1年11月15日

纳税筹划指纳税人为减轻税收负担,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行为、公司理财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合理安排的过程。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纳税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减轻的行为。

财务管理的任何决策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财务管理与企业其他管理的关系也日益密切,并渗透于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财务管理处于企业管理的中心地位,抓住了财务管理,就抓住了企业管理的关键。财务管理的范围很广泛,在财务管理的每个环节之中,都有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只要在财务管理中很好地运用纳税筹划,就能使企业节约巨大的税收成本。那么,在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如何运用纳税筹划呢?下面就分而述之。

一、纳税筹划在企业筹资过程中的应用

企业持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会不断地产生对资金的需求,需要及时、足额的筹措资金。同时,企业因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和调整资本结构,也需要筹集和融通资金。企业经营所需资金,无论来自于权益资金还是来自于负债,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所需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赋存在着差异,这便为企业进行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方法。

(一)债务资金与权益资金的选择。企业融资的方式有两种: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这两种筹资方式各有利弊。按照税法的规定,负债的成本作为费用项目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起到抵减所得税的作用,而权益资金成本(股息)不能作为费用项目列支,只能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就企业纳税筹划来讲,发行负债筹资比发行股票更为有利,这是因为负债筹资所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支出,依照财务制度规定可以计入企业的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作为抵税项目可在税前列支,企业也就可以少纳所得税。而发行股票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却是由税后利润支付的,较发行债券筹资方案要多缴纳所得税。因此,如果仅就税收负担而言,并不考虑企业最优资本结构问题,负债筹资较权益筹资的最大优势则在于,企业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作为一项财务费用加以扣除,具有一定的抵税作用,能够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

(二)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负债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融资租赁,一方面解决了企业所需要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加大了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也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避税作用极其明显。此外,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企业已得到广泛应用,许多专门的租赁公司也应运而生。当前,在企业理财中,租赁已成为借以实现纳税筹划的一种重要手段。就承租方而言,租赁既可以避免因长期占压资金而带来的风险,又可通过租金的支付,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实现减轻税负。就出租方而言,出租既可以减少使用与管理机器设备所需追加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适用于税负较低的营业税,这比产品销售收入所适用的增值税税负低。

(三)筹资渠道与筹资对象的选择。根据税法的规定,同样是负债融资,向金融机构借款,其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债,其利息支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只允许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如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等等。同时,吸收投资、实物投资和货币资金也有区别,当对实物资产处置时要计入纳税所得,需要纳税,而吸收货币资金无论如何使用均不存在纳税的问题。

二、纳税筹划在企业投资中的应用

(一)投资的筹划。企业用投资所得进行扩张投资,这种再投资本身会减少会计期间内的利润,从而少纳所得税。若企业进行连续再投资,则能起到税负延期作用,特别是在投资期长的情况下,这种作用更明显。企业利用投资收益可选择那些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进行再投资,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时期,企业的这种投资行为就可以享受到低税率。

(二)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应适当选择这些税收优惠地区。我国税制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西部地区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向这些地区投资,可减轻税收负担。

(三)投资项目的选择。国家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有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也有国家限制的投资项目。如,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又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等等。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项目。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尽可能地购买国产设备,因为这部分投资额的40%可以抵免企业应交所得税。

(四)固定资产的处理。税法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固定资产需要更新时,应采用大修理的方式逐步进行,只有这样,购入的用料及修理费用发生的进项税才可以合法地抵扣销项税。

(五)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就子公司和分公司而言,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独立纳税,可享受政府提供的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公司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以免交部分所得税。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资产管理中的应用

(一)资产采购中的纳税筹划。资产采购中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采购地点、采购对象和供应商的选择。现行进口关税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原产于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纳税;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纳税。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如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资产使用中的纳税筹划。资产使用中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资产的计价和资产的折耗方面的选择。在存货计价方面,税法允许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不同的计价方法对结转每期的销售成本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在通货膨胀环境中,采用后进先出法可延缓纳税的时间,使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利益;反之,在通货膨胀紧缩时,应采取先进先出法。在价格平稳时,企业应从实际出发采用一种最为有利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有多种折耗方法可供选择。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如采用加速折旧法比使用直线折旧法滞后了企业纳税时间,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应尽量选择最短的摊销期间,也取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四、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成果及分配中的运用

(一)股利分配的形式。企业对于股东应该发放的股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现金股利;另一种是股票股利。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发放给股东的股票股利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现金股利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发放股利时。应该将这两个因素考虑进去。合理地分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比率。在给股东发放股利的同时减少股东税收支出,增加股东收入。

(二)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包括按时分配与推迟分配、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以及货币分配与实物分配等多种选择。股份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仅影响到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而且也影响到公司的现金流量。常见的企业股利的分派形式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对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来讲,如果企业发放现金股利,股东须按其股利数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将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转变为本公司股票支付给股东,股东就可避免上交个人所得税,获得较多的资本收益。

(三)税后利润分配。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后形成的资本积累,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它们是内部融资的重要来源。企业如果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开发新的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政府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的税后利润一般要进行再分配。就股份制企业来讲,我国股利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但税法对两种股利有不同的规定。企业如果发放现金股利,股东获得现金股利后,还要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20%的股息所得税。但如果企业发放股票股利,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当股东需要现金时,可以将其股票变现。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在筹资、投资、资产管理和财务成果分配等诸多环节中,税法都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企业应该尽可能地利用这些空间,优化财务管理,将自己的税负水平降下来,减轻自己的纳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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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善庆.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5.8.

股权并购税务筹划范文12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操作策略,目标企业,并购方式

 

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组织结构、企业战略调整贺经济资源重组的普遍形式,也是当今企业实现资产及所有权优化组合的途径。从经济学角度看,企业并购是一个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过程,对企业自身来说,通过对企业自身拥有的各种要素资源的再调整和再组合,提高了企业自身效率;对社会经济整体来说,社会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优化组合,提高了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下面就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探讨如下:

一、选择并购目标企业的税收筹划

如何在众多的目标企业中找到合适的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决策中的首要问题,公司并购的动机不同,选择的对象也不同,这是并购对象选择中的决定性因素。但是税收问题也是影响并购目标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如果把税收问题考虑进来科技小论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购成本,增加并购成功的可能性,促进并购后存续企业的发展。可以从下面几方面进行筹划。

1、兼并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税收优惠是税法的构成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务筹划的过程。其中又以所得税优惠影响最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对优惠政策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其中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激励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发展[17]。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全国范围内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l5%优惠税率;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增加了对环境保护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创业投资企业、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西部大丌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项优惠政策。

2、兼并有亏损的企业

我国如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税法一样规定有亏损递延条款,即企业当年出现的经营亏损不仅可以用于下年度的利润弥补,而且尚未弥补的亏损还可以向以后递延,用以后5年的盈余抵补,企业只需按抵减亏损后的盈余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为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进、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18]。具体按公式下面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盈利企业可以考虑并购一个有营业亏损的目标公司,以承继目标公司法定弥补期限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冲抵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科技小论文,该亏损还可以向后期结转。在法定弥补期内,冲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应纳所得税。

二、选择并购方式的税收筹划

选择并购目标企业后,怎样进行并购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并购方式主要涉及到并购标的与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并购的标的包括股权和资产。并购标的不同,并购各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同,从而使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同。支付方式是指并购方用自有股权支付还是现金资产支付或是混和支付方式。不同的出资方式伴随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的内容也各不相同。

1、并购标的的选择

购买一个企业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购买,也可以通过购买该企业的股权从而掌握该资产。不同的交易方式目标方的反应也会不一样,如果选择收购资产,目标方就会涉及较多的转让交易税收问题,必须就其转让的资产缴纳的税款,几乎涵盖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以及其他一些税种,如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另外还须缴纳所得税。但是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另外收购方能获得资产在税务上重新计价的好处。若选择收购股权,收购方能延续目标方的一些税务待遇,但同时也会承继其原有税务风险和潜在的债务风险,而资产转让则不存在此问题。不同交易行为适用的税收规定不同,如表3-1所示:

表3-1 股权交易与资产交易涉税比较

 

税目

股权交易

资产交易

营业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增值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企业所得税

目标方按转让收益纳税

目标方按正常收入纳税

土地所得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契税

不缴

收购方缴纳

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