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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通用六篇

时间:2023-09-12 17:10:04

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

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跨国公司 避税 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是一种性质特殊的经济实体。就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言,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避税行为的产生于法律的漏洞,且这种因为立法上的漏洞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可归责于法律相对人。何谓税法上的漏洞?台湾学者黄茂荣对法律漏洞做出分析:法律A对之无完全规范之情形,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而言,有漏洞存在。故跨国公司必须是利用了我国税法现有的不完全规范或矛盾规范或不规范或不妥当规范之时始为避税行为而具有不可归责性。但是,笔者认为,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

    一、跨国公司税收行为分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咨询师宋宁认为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三种:第一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第二种是利用国家政策的避税,但该种行为虽不为法律所支持,但也不明显违反法律之规定;第三种即为非法的避税,包括了非法的转移定价等行为。北京大学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分为两类:合法的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以及非法的避税行为。前者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行为或至少由于其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因此无可罚的前提基础。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既包括税法所鼓励的税务安排行为也包括税法虽然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其中税法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当于上文所称的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避税(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就是指这种不应当接受税法苛责的中性行为。但是,正是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这些行为即属于本文所称的非法避税行为从实质上触犯了我国的税法,但却一直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避税或税务筹划行为。 由此可见,简单地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或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认定为中性的避税的观点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跨国公司的涉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跨国公司合法的税收行为。所谓跨国公司合法税收行为是指跨国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即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指出,依照我国的现行税法体制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通过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跨国公司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所为的涉税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在立法未改变前国家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种划分即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相当于一种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这种中性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但亦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故在法律性质上称其为“中性”。详言之该中性行为无论其产生于何种出发点,因其属于企业未能落入现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做出否定性判断。

    跨国公司第三种行为:非法逃避税收法律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有着极为复杂的表现形式。传统观点否定避税行为的不法性就是将该避税行为的产生一概归究于法律漏洞。事实上问题集中在第二种避税行为与第三种避税行为的界限上,即何种行为是中性避税行为,何种行为又应当被认定为是逃税。诚然,由于法律立法技术的限制及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的确不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承担。但,何谓避税?是否跨国公司的所有涉税行为都可以为此避税行为所包含,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鉴于此,以跨国公司最常使用的转移定价为例,我们有必要借助税法基本原理及其它一些基本原则和对我国税法框架下的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确定其法律性质。

    二、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性质——以转移定价为视角

    如本文所述,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特殊手段及安排该达到减少在东道国应该交纳的税收,造成该东道国的税收流失的行为。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税法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必要分析。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公理”性效应。它是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外的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因此有学者认为其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约性原则。与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经济现象的“实质”,即去伪存真的效果。“如果是通过假装行为隐藏真实行为时,尽管它是假装行为,也要以真实的行为作为课税基础”。如果从法律所规定的表面形式出发,假装行为可能由于其欺骗性而不落入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中,但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假装行为并不因为表面的欺骗性而丧失其“应税性”。

    公平税负原则又称应能税负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穆勒和庇古将相对牺牲的概念引入税法,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也被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最终形成公平税负原则。如果说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不同类型的税收横向比较上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话,那么在课税对象相同的同一种税目下税负的公平性问题就体现得极为突出。事实上由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商品课税体制与国外不同,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了商品生产及流通整个环节且存在先征后,即征即退免征等诸多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混合经营及兼营行为使得脱逃税大有可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较大,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如果认为诸如资本弱化等行为是一种投资战略上的避税行为,那么跨国公司为逃避纳税义务而人为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使其背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行为则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显故意的逃税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其税收义务非法地减小从而相对其他正常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众多企业正是借者税务筹划的名义进行逃之实。

    因此,实践中简单地否决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适当。我们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此种行为。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7.

    [2]北野弘久.陈刚,罗永箴译.税法学原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范文2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咨询师宋宁认为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三种:第一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第二种是利用国家政策的避税,但该种行为虽不为法律所支持,但也不明显违反法律之规定;第三种即为非法的避税,包括了非法的转移定价等行为。北京大学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分为两类:合法的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以及非法的避税行为。前者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行为或至少由于其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因此无可罚的前提基础。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既包括税法所鼓励的税务安排行为也包括税法虽然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其中税法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当于上文所称的中,即“法无明文”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避税(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就是指这种不应当接受税法苛责的中。但是,正是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这些行为即属于本文所称的非法避税行为从实质上触犯了我国的税法,但却一直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避税或税务筹划行为。由此可见,简单地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或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认定为中性的避税的观点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跨国公司的涉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跨国公司合法的税收行为。所谓跨国公司合法税收行为是指跨国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即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指出,依照我国的现行税法体制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通过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跨国公司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所为的涉税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在立法未改变前国家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种划分即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相当于一种中。即“法无明文”的行为。这种中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但亦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故在法律性质上称其为“中性”。详言之该中无论其产生于何种出发点,因其属于企业未能落入现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做出否定性判断。

跨国公司第三种行为:非法逃避税收法律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有着极为复杂的表现形式。传统观点否定避税行为的不法性就是将该避税行为的产生一概归究于法律漏洞。事实上问题集中在第二种避税行为与第三种避税行为的界限上,即何种行为是中性避税行为,何种行为又应当被认定为是逃税。诚然,由于法律立法技术的限制及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的确不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承担。但,何谓避税?是否跨国公司的所有涉税行为都可以为此避税行为所包含,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鉴于此,以跨国公司最常使用的转移定价为例,我们有必要借助税法基本原理及其它一些基本原则和对我国税法框架下的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确定其法律性质。二、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性质——以转移定价为视角

如本文所述,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特殊手段及安排该达到减少在东道国应该交纳的税收,造成该东道国的税收流失的行为。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税法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必要分析。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公理”性效应。它是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外的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因此有学者认为其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约性原则。与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经济现象的“实质”,即去伪存真的效果。“如果是通过假装行为隐藏真实行为时,尽管它是假装行为,也要以真实的行为作为课税基础”。如果从法律所规定的表面形式出发,假装行为可能由于其欺骗性而不落入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中,但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假装行为并不因为表面的欺骗性而丧失其“应税性”。

公平税负原则又称应能税负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穆勒和庇古将相对牺牲的概念引入税法,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也被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最终形成公平税负原则。如果说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不同类型的税收横向比较上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话,那么在课税对象相同的同一种税目下税负的公平性问题就体现得极为突出。事实上由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商品课税体制与国外不同,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了商品生产及流通整个环节且存在先征后,即征即退免征等诸多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混合经营及兼营行为使得脱逃税大有可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较大,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如果认为诸如资本弱化等行为是一种投资战略上的避税行为,那么跨国公司为逃避纳税义务而人为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使其背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行为则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显故意的逃税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其税收义务非法地减小从而相对其他正常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众多企业正是借者税务筹划的名义进行逃之实。

因此,实践中简单地否决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适当。我们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此种行为。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7.

[2]北野弘久.陈刚,罗永箴译.税法学原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3]丁以升.论法律调整之外的中.法律出版社,1993.

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税收筹划;跨国税收筹划;融资租赁;避税港

一、跨国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运用合法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轻或消除税务负担的行为。国际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际纳税的大环境下,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法差异和缺陷,通过人财物在不同国家或税境之间的转移,实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规避纳税义务。从而达到利润的最大化。

从国际纳税筹划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国际纳税筹划并不只局限于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纳税主体,而对于那些只在国内的、也要求实现本纳税区的税务筹划的经济主体也可以通过将经营所得转移到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或地区去。这样通过将资本投入到收益最大而税收负担最小的地区就可以实现利润的更大化。

二、纳税人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

如前所述。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和政策导向制定的,因此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也就为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了实施的客观条件。

1、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世界各国在形式税收管辖权时,对纳税征收对象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和地区采取按地征收的原则,只对本国境内的各种应税收入征税,而不管该经济主体是否属于本国国籍或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有的国家和地区采取属人的原则,只对数本国国籍或在本国注册的经济主体征税,而不管其收入发生是否在本国境内:还有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税收征收。

2、税率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在制定税率时都有自己的考量,或者是经济方面的原因,或者是政治方面的原因。总之,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税率制度。有的国家税率很高,而有的国家和地区税率很低,甚至不征税:有的国家采用的比例税率,有的国家采用的累计税率,还有的国家采用不同税率结合的税收制度。税率上的差别就为跨国纳税筹划在选择合适的纳税地点提供了条件。

3、纳税基础的差异。由于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和确认方面就有很大的差异。从而导致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在不同纳税地区的赋税不相同。

4、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各国为了吸引国外投资者,往往都会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在发展中国家,这在发达国家也是常见的。但是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方向,因此不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会存在差异。这样无疑给经济主体选择合适的纳税区提供了有力条件。

5、避税港的存在。避税港是指向跨国纳税人提供较低税收、免除税收或者提供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马恩岛、香港等地区。这些税收避风港的存在为跨国避税筹划提供了理想的场所。

三、我国企业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利用国际融资租赁进行跨国税收筹划

1、利用国际融资租赁进行跨国税收筹划可行性

国际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在不同的国家的一种融资租赁活动,其产生是源自于战后国际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融合和迅速发展。国际融资租赁不仅具有一般融资租赁的优点和特点,而且由于其含有涉外因素,因此承租人拥有更自由的设备选择权,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供货商和设备。由于国际融资租赁是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的,这样这种方式还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推动。其中,各国政府对国际融资租赁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也为我们通过国际融资租赁活动来进行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了平台。

2、我国企业利用国际融资租赁进行跨国纳税筹划的方法

根据我国税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处理,我们可以知道出租人在出租设备时是被当作出售设备来进行确认。这样,出租人既不能提取折旧,也没有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对于国内出租人来说就可以通过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来筹划税收,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将融资租赁视为实质租赁并有加速折旧和投资抵税制度的国家,并在那里建立子公司。通过建立的子公司来开展国内业务就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对于承租人来说,由于国内的税法规定承租人可以利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且具有税收递减政策,是有利于节税的。若承租人想实现利益最大化,可以选择其所在国把融资租赁视为租赁行为的融资租赁公司,就可能减少融资租赁成本。

(二)通过避税港进行跨国税收筹划

1、通过避税港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避税港,又叫国际避税地、税收天堂、离岸中心等,是指由于历史、制度或经济上的原因形成的可以被人们用于规避所得税或财产税的国际避税国际和地区。目前,避税港对跨国投资者实行的特许税务处理主要有对跨国投资者的境内境外收入均不征税和对跨国公司境内所得征收很少的税,对境外所得不征税两种方式。此外,有的避税港虽然没有明确对跨国投资者减税或免税,但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投资者享受避税港的待遇,如英国、爱尔兰和卢森堡等国家。

2、我国企业利用避税港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方法

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规范不健全,对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限制比较弱,比如避税港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这样就很难判断投资公司的管理机构是否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企业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有很大的空间。我国企业可以分别利用利用离岸公司、控股公司和转让定价进行节税三种方式进行跨国税收筹划,也可以将上面的三种方式结合起来进行税收筹划,在避税港设立离岸公司,将该离岸公司同时作为母公司和控股公司,享受免交所得税和减免预提税的好处。该离岸公司开展贸易、服务等利润中转业务,通过转让定价把利润转移到避税港。免交了这些利润的所得税。

参考文献:

[1]刘儒呙,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分析,税收征纳,2008;

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企业;税务筹划;财务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016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6-00-02

1 税务筹划的特点

从税务筹划的概念可知,税务筹划具有如下特点。

1.1 合法性

即税务筹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企业要将自己的筹划行为与不当避税、偷税、漏税合理地区分开来。

1.2 超前性

超前性指税务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前的事先设计和运筹。如果经营活动实际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1.3 目的性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创造收益的―个重要内容,已逐渐成为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的共同认识。

1.4 地域性

各地的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有所不同,决定了同―类型企业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而只能适应不同的税务筹划方案。

1.5 综合性

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1.6 专业性

税务筹划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税务筹划人员必须精通税收、财务、会计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因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2 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企业税务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随着国家“一带一路”项目的实施,国内企业响应国家号召纷纷走向世界,以及国家与世界主要经济体达成的自贸协定,决定了关税的逐步下调,而国外跨国企业经过几十年的磨炼,尤其是在税务筹划方面水平已经很高,这就要求国内企业要尽快掌握税务筹划方面的技能,以到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目的。

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而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则意味着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从这一角度看,企业运用税务筹划减少税款支出是直接增加企业净收益的有效途径,为此,一个健康的企业对于税务筹划应当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加以重视和运用,以减少费用支出和税收支出,实际就等于直接为企业创造了净利润,这与降低其他经营成本具有同样重要的经济意义。

3 我国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税务筹划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我国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起步较晚,与国外先进企业相比总体上还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3.1 企业管理者对税务筹划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许多企业领导人员认为税务筹划是国家的征税计划,是税收征管部门的事情,与企业无关,有的认为税务筹划只能借助于外部专业人员来协助完成,有的认为税务筹划就是想方设法偷税和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等。产生错误认识有多种原因,主要在于财务工作者对税务筹划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家有关机构没有制定明确的税务筹划的法律概念等。由于存在方方面面认识上的误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税务筹划的推广。

3.2 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中存在风险

正确筹划方法的选择直接关系到税务筹划方案的成功,而错误的筹划方法对于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税务风险。其次,税务筹划存在着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不同的认定标准。但是在现实中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大多与税务部门缺乏有效沟通,企业税务筹划工作无法难以取得实际效果。

3.3 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存在人才短板

企业税务筹划人员首先是税务知识精通的专业人员,其次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投融资和经营管理活动。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在于企业财务人员的能力素质,税务筹划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必须熟知税法、会计、财务、金融、法律等多种学科,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

4 我国企业加强税务筹划的策略

4.1 税务筹划应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

4.1.1 企业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坚决维护法律尊严,严格按照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执行,合法性是税务筹划的第一要义,没有合法性,就没有税务筹划的未来,因此,企业必须在税务筹划工作中坚持遵纪守法。

4.1.2 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要树立税务筹划意识

税务筹划作为一项严密细致的规划性工作,必须依靠自上而下的紧密配合,离开了管理层的支持就毫无意义可言。对国内企业而言,税务筹划的观念还没有树立起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对企业的各项经济行为所涉及的税收制度不断健全,企业的财务负责人首先要不断学习税收政策法规,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做好财务核算的同时,要不断转变思维,向财务管理职能角色转化,同时应强化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真正通过税务筹划工作为企业创造效益,使税务筹划工作逐渐成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双核

引言

税收筹划是一门与管理科学密切管连得交叉性前沿学科,是一种高智商的文明游戏。它的主要特点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长期性、预见性等特点,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都在不断变化,所以,税收筹划与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风险与收益并存。对于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来说“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和“税收筹划方案的确立”是建立最优税收筹划的两个最重要的核心。

合理避税“双刃剑”

由于税收筹划经常是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其风险无时不在。所谓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指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这必然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避免落入偷税漏税的陷阱,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风险其一,税收筹划基础不稳。税收筹划基础是指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程度,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企业涉税诚信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如果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

其二,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其三,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与避税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都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或将企业本属于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暂且放任不管,使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错觉,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税收筹划风险埋下隐患。

其四、税收筹划目的不明确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后利润最大化也只是税收筹划的阶段性目标,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如果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税负抑减效应行之过度而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那么将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最终将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风险的发生。

防范

税收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就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而言,防范风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跨国税收筹划的概念范文6

一、概念辨析:避税、节税、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三、税收筹划中的避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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