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5 17:00: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土地管理的目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土地管理 问题 共同责任机制 策略
1.我国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政府管理部门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管理一直以来都受到我国政府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是政府管理的重点所在,虽然相比以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得到了群众的肯定,但仍旧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的合理使用,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快速的发展。这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模式与效益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审批不严,甚至有些部门出现违法违规审批,在审批的程序上把握不严。(2)监管不到位。审批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限制一些土地的滥用现象,但审批后的监管也非常重要,但目前很多政府部门在项目审批后,就以为万事大吉了,没有进行事后的监督、跟踪管理。(3)工作缺乏相应的衔接,没有建立充分的共享机制。
1.2土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考虑很多的因素,其中土地的合理使用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土地使用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已经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违规违法的土地使用现象已经逐步的减少,但仍旧存在中一些问题,严重的制约了土地的合理使用,不利于国家的健康稳定增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土地资源数量不清。很多土地的使用并没用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缺乏相应的备案处理,导致政府无法从掌握的文件中弄清土地资源的数量。(2)土地权属混乱。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土地的乱开发现象,出现了很多新增的土地,但都没有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导致了土地权属混乱。(3)土地纠纷增多。在土地使用的过程中人们忽视了土地的使用权与转让权的合理程序,就相关的土地使用、转让、变更、出租、赠与等没有进行按照法律的相关程序进行,最终导致就相关的土地的使用存在纠纷,容易造成动乱。
1.3共同责任机制缺乏
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国家是土地管理的主体,土地及土地利用中产生的人与人、人与低、地与地的关系式土地管理的客体,目标是维护土地公有制,并通过国家对土地的利用的监督,土地关系的调整实现土地的合理使用。由此可知,土地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以及技术的手段和方法来进行,这其中主体、客体之间的责任是如何承担的是整个土地管理过程中的关键所在,必须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然而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并没用真正落实共同责任机制,而是一味的强大政绩,甚至出现政府职能的偏差,热衷于项目的开发与投资,导致了很多土地管理中的共同责任机制无法深入的开展,
2.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策略
2.1从政府角度建立与完善共同责任机制
政府作为土地管理的领导者必须从根本上建立与完善共同责任机制,发挥其在共同责任机制中的主体作用。对此政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建立政府问责机制。通过相关的立法与法规的完善切实将这一机制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明确规定责任的主体、责任的性质、责任的承担等,并将此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其次建立责任追究级别机制,就土地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来判断其责任的轻重程度,并以此划分责任追究级别。再次,建立资源通常机制。通过这一机制的建立将土地资源的具体利用状况进行全方面的把握,以适时根据具体的需求状况来做出相应的策略,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最后建立严格的审批、监督机制。在具体项目的审批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切忌出现盲目的追求政绩的情况出现,做到从源头上杜绝,同时在审批后仍要进行相关的跟踪与监督管理,切实把握土地利用的动态,以及时的做出相关的决策,发挥主体作用。
2.2从国土资源部的角度建立与完善共同责任机制
国土资源部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部门,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与效益的发挥起着关键的作用,必须支持共同责任机制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建立基础管理责任机制。基层管理虽然是基础部门所执行的,但却处于关键部位,是土地管理相关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基础管理责任机制的构建能够及时的发现和查处相关的违法行为。其次,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从根本上防治各种失职行为,将职权与责任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有权必有责,凡出现不及时上报、错报、漏报的行为必追究相关权利人的责任。最后,建立激励机制,对于那些做事负责,敢于担当的职员进行奖励,并对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积极作用的可进行提拔,促进国土资源的发展。
2.3从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角度建立与完善共同责任机制
国家土地监督机构作为共同责任机制的监督机构,在整个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其中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将土地监监察机构的责任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全程监察机制,从而对整个项目的审批进行全程跟踪,以确保把握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对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情况的监督,做到将责任落到实处,认真的贯彻共同责任机制。从而从外部力量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对资源进行保护。
3.结语
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是对于现代化的土地管理方法,将土地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种机制的建立不仅能够解决目前土地管理中遇到的难题与问题,也能从根本上保障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我国富民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影响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所以说,这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了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土地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经济发展的保障,是和城乡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
1、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
1.1、土地法规与政策的制定
组织开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组织编制土地立法规划,组织拟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负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的使用解释工作,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办理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2、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内容有: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及划拨等各类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研究解决历史遗留和新出现的土地权属问题的政策界限,负责确定土地权属,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开展土地确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开展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条件调查等专项调查工作,负责对土地资源状况进行评价。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时提供建设用地规模扩展等监测数据及分析成果;开展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及其变更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开展统计分析,提供耕地变化为主的土地资源利用统计数据。
2、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环节的分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也发展迅速。我国在建设现代化城市、乡镇过程对土地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产,城乡规划建设中离不开土地的管理。通过分析城乡建设中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影响,提出如何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方法,促进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所以说,这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了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土地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经济发展的保障,是和城乡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
首先,在当代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由于相关内外因素的影响,不能确保该规划系统环节的稳定运行,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不利于城乡规划系统的健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追求利益,甚至为求利益不折手段,而他们往往看到的只是眼前的利益,比如对环境的污染、对土地的破坏等。对于土地这一无形资产来说,它的价值基础是比较大的,往往开发商需要投入很大一笔资金,加上资金的周转期比较长,就使得很多开发商不顾气候和土质等问题,直接进行开荒,不予环境的适应性全面考虑。一边退耕还林另一边却毁林开垦,导致占补不平衡,从长远来看会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破坏我们的生存要素。其次,城市规划建设过程的深化,离不开对其土地管理环节的优化,这是城乡规划建设系统得以稳定发展的需要,由于其土地管理环节的缺乏,就不能确保其城乡规划体系的健全,就容易导致一系列的难题的出现,目前来说,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素质存在一定的问题。土地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当中使用到的技术也很多,这也就使的一些开发商为节约开发成本而偷工减料,使用不合理的技术,导致了土地管理质量的降低,影响了城乡规划建设的进程和质量。
第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影响土地管理环节的因素是比较多的,比如土地管理的投资主体过于单一。在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其在我国土地开发的整理工作中发挥着向导和主渠道的作用。我国政府投资力度有限,难以包揽土地开发这笔庞大的资金,所以需要拓宽资金来源,多元化投资主体。
第三,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的规划管理缺乏灵活性和稳定性。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环境,土地利用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对未来的科学预测进行适当地调整,但事实上很多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做表面文章,实质上一成不变,与现实脱节。但灵活性不代表可以随意调整,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是稳定,而这正也是现实中所缺乏的,规划的不稳定既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同时也无法达到保护耕地及发展经济的目的。
3、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对策
3.1、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
城市规划离不开土地需求,土地效益则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规划建设来实现,这就决定了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两个部门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合作就是资源,加强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两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可有效解决城市建设发展中因两部门各自为战所致的、规划实施难、和、土地效益低、的问题。
3.1.1、建立信息平台,畅通信息渠道
通过工作信息、简报等工作内容的实时交流,可以及时了解对方的工作动态、工作重点、工作进展等情况,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思路,使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更好地实现融合。
3.1.2、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建立规划管理与土地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资源共享机制、重大问题快速应对和磋商决策机制等,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根据城市发展和规划特点,提出阶段性的合作重点和既定目标。
3.1.3、加强业务协作,解决突出问题
加强两部门间的业务交流,合理制定规划和配置土地资源,有效解决、规划实施难、、土地效益低、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对策,解决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两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通力合作、高效协调、优势互补、互援共助、的良好局面。
3.2、 实施科学严谨规划,提升土地利用效能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资源价值增值是无限的。土地要增值、城市要发展,就要向管理要效能、向规划要收益。为此,城市规划应当兼顾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效益、促进城市发展为核心,力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3.3、做好编制工作
对于土地管理工作,要做好土地的利用规划,做好一切编制规划的事前工作,编制规划报告,使其有效地解决城市规划与市场脱节问题,解决信息不对称、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以保证土地的正常使用,保证国家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实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3.4、用全局的观点考虑
从系统的角度加强和完善土地规划功能,使其与城市规划建设的方向、速度相协调,以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并寻求集约紧凑的布局模式,强调内涵发展,杜绝形象工程。从城市的科学合理布局、交通运输功能之间的联系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化布局,因地制宜制定土地规划。
3.5、充分考虑城市现有景观资源,最大限度地对其进行保护和利用
在编制规划时,要对城市现有植被、地貌、水系等景观资源的现状情况进行认真调研,掌握基本情况,并根据其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保护,特别是对那些能够体现城市特色、自然状态良好或不可再生的景观资源要重点保护。此外,还应学习一些优秀城市的规划理念,听取一些城市建设、土地管理、园林规划、林业水利、环保气象等相关专业专家的意见,多征求市民的意见,制定出更加科学严谨、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规划。
4、结束语
城市承载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向往,也承载着区域政治文化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价值的实现也已成为影响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因素。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土地管理工作应紧跟时代形势,着眼长远、顾全大局,不断完善自身素质,提升服务水平,做好相关工作,切实解决好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居民生活和谐安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贾莉.浅谈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华北国土资源,2012,01:57-59.
[2]陈亮.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江西建材,2012,06:40-41.
关键词:农民参与土地管理;土地制度;土地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发展中的风险也越来越大,由于行政主导的政府难以满足风险社会对微观管理的需求,难以保证公民会长期支持现有制度,因此公众参与制度就被引进到公共管理领域。在土地管理方面也是如此,本文分析研究了土地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特点及其原因等相关问题。
1 土地管理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特点
由于土地问题涉及到众多方面的利益,土地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是最早引起人们重视的领域之一,土地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包括了参与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流转、征地及其补偿等方面的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一系列过程。因此土地管理中的公众参与与其他事项的公众参与具有不同的特点。
1.1 公众参与的广泛性
土地管理的综合性表现出人地矛盾的紧张,因此要求土地管理部门站在全局的立场上统筹兼顾,科学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最广泛的公众参与。参与主体包括相关技术人员、理论工作者、法律专家和社会问题专家以及土地所有权者和使用权人等。
1.2 参与主体的利益相关性
我们经常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村的土地管理大都涉及到农民的土地,因此,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表达是土地管理中公众参与的重要内容。没有农民广泛而深刻的参与,很难了解农民的真正需求,农民利益的保护也是一句空话。
1.3 参与的法律与政策性
由于土地的特殊性,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有严格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土地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必须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变就要求参与者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解程度和把握能力。农民作为农村集体成员,是土地的所有者,同时作为土地的承包者又是土地使用权人。在长期的二元社会结构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在征地和土地流转和收益分配方面必须靠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土地管理过程中农民参与缺失的原因分析
目前土地管理过程中就农民的参与权利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农民参与的范围过窄
由于农民自身的因素,加之文化水平所限,在土地管理的公众参与中,农民参与的范围过窄,使土地管理公众性不够。
2.2 农民参与缺乏参与的积极性
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管理中公众参与的重要行动主体存在参与积极性不高、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不足、参与能力低等问题。以面对征地的农民为例,农民的心态是错综复杂的,既有对其的不满和排斥,又有更深的渴望和依赖。因切身利益的驱使,既有参与的冲动或愿望,又有因为参与的困难和低能而产生的冷漠。特别是在参与型公民文化缺失、顺从型的臣民文化强势的农村环境下,很多农民觉得土地管理的公共事务是政治精英的权利,他们很大程度上丧失了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自主能力。
2.3 农民组织程度低影响了参与的有效性
在现代社会里,有序、高效的公众参与是通过组织化的形式来实现的。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的非组织性特征往往使他们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农民的呼声也难以受到重视,农民的意愿也难以通过正常的渠道直接上达到高层决策者。分散的农民内部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在市场中与其他强势主体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分散的个体参与一般不抱有一贯的和明确的目标责任,往往只是对自己眼前利益的反应,其所试图影响的往往局限于某一政府官员的态度或政府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处理,而对方向性和政策性的影响几乎为零。因此,为了促进土地管理过程中的农民参与,建立保护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在国土资源部门从事工作的多年实践,对农民参与土地管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特别是总结农民参与的地方经验,对农民参与的内容、方法以及现实途径进行阐述。目的在于传播公众参与的理念,普及农民参与的方法,为土地管理中农民参与的制度建设提供现实依据。
3 按照公众参与的理念构建和完善公众参与土地管理制度
现行制度之所以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原因之一在于现行制度是按照行政管理而非公众参与的要求构建的。要能够吸引各方的主体有效、积极参与,需要利益能在各主体之间有合理明确的分配;要建立为维护公正的裁决机制强化的程序制度。公众参与除了在实体制度上有合理的设计与明确规定以外,在程序上也要根据人的行为规律,有效地制裁违法并保护合法权利;要完善救济制度。无救济则无权利,在现代社会,核心的救济就是侵权争议获得听审的权利。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被征地农民由于申诉途径的不完善,政府部门的相互推诿,对于农民的利益诉求不给予回应。因此,完善法律救济制度是农民参与土地管理的重要保障。为实现公众参与的法制化、制度化,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公众参与的文化氛围,既要普及公众参与知识与理念,也要使公众熟悉公众参与的方法,比如说座谈会、调查研究、访谈、咨询、听证、公示、代表会议、以及申诉等。为此,《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中要增设专门的土地管理中公众参与的条款,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农村土地管理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息息相关,要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以促使新农村建设快速稳定的进行。
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土地管理联系密切
“村容整洁”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基本要求,改善农村的环境,加大农村环境的治理力度是在新形势下的必然要求。对农村土地的整治、改变目前落后的村容村貌都离不开对土地的利用。如此一来土地的使用方式发生了转变,从而间接提高了耕地质量。土地利用得到了优化和耕地质量的提高都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并稳定社会经济发展。
2新农村建设下现行农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下,农村的土地管理已经日趋规范,但是,在实际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和使用上面却依旧存在着诸多不足。
2.1集体土地非农建设利用粗放
集体土地非农建设流转不够规范会严重影响农村的村容。农民宅基地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出于公益目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土地中非农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在很多农村的房基地使用不够规范、建造房屋无秩序、土地利用没有计划、村庄向外扩张,致使部分耕地遭到破坏,土地资源严重浪费。由于乡镇企业未经严整的规划就使用土地而造成的土地利用不合理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另外,目前在农村没有一个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制度,致使建设用地出现了变相转让的现象,进而令农村土地使用情况出现了混乱的状况,打乱了土地的正常使用秩序。
2.2农业生产用地配置机制不健全
如果没有健全的农业生产用地配置机制,农业生产就会受到不良的影响。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政府便在农村开始实行,这样的生产方式确实充分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其自身的弊端也开始不断的显露。农民对土地流转观念意识难以统一,不同区域流转规模和速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没有操作性较强的政策指导下,一些基层干部也无法对这样的现象给予调整和解决,只能任其发展,长久下去就会出现土地流转盲目运作、毫无秩序的现象。
2.3被利益所牵引
在建设新农村时,为了追求片面的发展而缩减耕地的现象也屡禁不止。一些农民不了解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面对眼前利益时就忘记了长远发展。有很多农民都破坏了原有的土地资源,例如有的农民将农田变成了鱼塘,甚至还有农民直接荒废了土地。这些都严重影响耕地的利用效率,不利于土地管理的长远发展。
2.4对土地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由于农村土地的管理机制不健全,令农民无法得到一些关于土地的相关信息。例如对土地的征地程序,管理者没有将细节认真地告知农民,这损害了农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使其无法更加有效的利用土地。
3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农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对策
3.1对农村的宅基地建设加强管理
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农民集中建设新居,使总体规划在原则上不再出现分散的宅基地分布状况,严格按照一户申请一处房基地的原则进行审批房基地的申请,杜绝超标准占地建房。在此基础上还要杜绝以下现象的发生:
(1)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农房。
(3)农民提供宅基地作为建设用地。
(4)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联建”行为。
在深化改革工作管理的同时,防止任何集体或个人非法占用耕地。征地制度改革的完善、土地用途严格管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加大监察力度等,是规范农村土地、加强用地管理的有效措施。
3.2严格控制耕地不合理使用的现象
保护耕地的最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粮食的产量,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这对增加我国的国民收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要求。因此,要严格规范对土地使用的审批和管理,严禁圈地画地的现象发生,禁止不合理地破坏耕地改建池塘的行为。对一些非农业建设用地要确定其规模和布局,并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耕地面积能够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对于乡镇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完善等需要利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的整体规划,并在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后进行申请各个项目的审批。严禁以办乡镇企业为名非法占有或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3.3政府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政府要及时解决在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探索有效、可行的处理案件的新方法,建立案件处理责任制,维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征用农民的土地,要给予补偿资金,并确保落实到位,让农民能够依法获得补偿,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对征地的数量以及范围进行严格的控制,并将征地的程序完善详细的介绍给农民,维护农民的利益。
4结语
新农村建设,找准土地管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佳平衡点和切入点,把土地管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是当前土地管理的一项紧迫又艰巨的任务。只有认真处理好土地管理的问题才可以有效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切实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自 原贝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才能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利用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为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1、我国土地管理的现状分析
1.1、当前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内容
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主要的内容包括: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和法规的制定,各种法律和行政规范的执行;对于土地信息进行确定,并予以科学评价;对土地进行登记和颁证工作,确定土地的所有人、使用者和相关关系人;统计土地相关信息,并予以及时整理和上报;及时制止土地违法事件,调节土地权属和使用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1.2、土地管理偏离了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
在早先的土地管理改革中,国家对于乱占土地的政府违法行为,耕地保护意识薄弱的现象进行了准确的分析,但是在采取改革措施时,将土地的审批权上交给了中央和省级,这种做法无疑是将行政管理改革重心上移,违背了行政管理改革的基本要求。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强化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符合了国际可持续发展管理所主张的原则,这些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土地管理,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管理的效率低,成本高:地方的每一亩地都要上报到中央,审批报件的程序又十分的繁杂,报批和审批部门也面对着繁重的工作量,更是叫苦不迭,导致地方政府不可能将土地文件及时的进行申报,而采取成批上报的方式,这样又会造成取得报批结果时间延长的现象;省和中央并不可能对每一个申报材料都进行核实,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在审批时也仅仅是通过文字和图件进行办公,这种脱离了地方政府作用的形式主义降低了管理的效率,同时也会影响工作效果。
1.3、土地产权认识方面的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虚置,很容易造成集体土地流失,保护耕地的效果不明显,我国的土地分配不够清晰,导致土地国有和集体权属混乱,一些土地利用者的势力不断扩张的趋势。
2、强化土地管理各项工作有效性的措施探讨
2.1、提高土地管理者专业水平
目前,我国大多数基层土地管理人员都不是专业土地管理人员,缺乏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土地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加上一些土地资源管理人员缺乏对土地资源管理的规划和认识,导致其土地资源管理思想的落后,直接影响土地管理上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者,尤其是基层土地管理者进行土地管理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升土地管理者的土地管理专业技术水平,打造高素质土地管理队伍,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2.2、建立合理的土地供应机制
在具体的工作中要严格的根据土地供应的相关计划,控制近、中以及远期的土地开发总量供应量,有效地把土地的存量盘活,严格把控土地的具体使用方向,对有限的土地要采用限制过量开发的原则,尤其是对于高档商住以及娱乐设施的建设。对于年度的土地供应总量要保证其在中、远期调控的基础上实现确定,坚决不可以搞平均主义。在工作中只有将近、中以及远期相结合,有效地控制土地的供应量,以此才能使得土地市场走上一条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有效保证政府从土地批租中获得相应的收益。除此之外,还要在具体的工作中建立起相应的用地计划指标体系以及主要包括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房产开发的等等各项的相关专项指标。以此才可以在实际的工作中有效地保证城市各项建设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
2.3、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
政府通过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以此能够有效地保证土地资产牢牢地掌握在政府手中,但是也正因为此,应注意减少对土地的二级以及三级市场的干预,要在实际的发展中积极的放开搞活土地使用权,并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运用相关的供地计划以及地价、规划等等对相应的土地市场实现宏观上的有效调控以及合理指导。要特别的注意:政府在垄断土地供应的同时,要不断加强对地价的有效控制。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当房产的价格出现暴涨的情况时,要多推出一些相关土地平抑的地价;而到房产价格下跌的时候就应该紧缩供给,以此防止相关地价的滑落。
2.4、建设“组团式”的城市
随着城镇化的逐步推进与发展,城市与其周边的乡镇之间的边界也慢慢模糊了,呈现出一种连绵的城市态势。而“组团式”主要是根据城市网络中不同的能性、能级以及能位等来设计的,因为城市的网络体系结构其实也是一个地方内的城市体系的点、线、面三者空间上的组合。另外,优化城市空间结构的重点也是想找到一种既可以形成等级有序的城市空间体系,又便于城市的扩散和集聚。其实从国外的城镇化发展的经验来看不难发现,“组团式”模式是目前最优化的组织模式,不仅可以缓解城市的生态问题,还可以加快城市紧凑的发展。
2.5、积极引导土地供应时机和空间分布
在实际的工作中,对于土地的批租工作,要注意选择相应恰当的批租时机。首先要顾及市场的实际发展需求,有效地协调好多个房产项目的开发时间,合理的控制好房产批租地块的数量以及类型,有效地避免出现房产供过于求的情况。比如:在香港机场快线沿线的具体土地批租中,其采取的就是分期分批的形式,有效地避免了在同一时间,出现过量的单位推出市场的情况。而华盛顿的北法拉嘉车站周围的相关土地批租,同样是等到市场状况得到好转的时候才得以进行,而不是盲目的推向市场。除此之外,对于土地的批租要注意与基础设施的建设相结合,在基础设施建设带来升值的同时进行批租用地,以此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比如:新加坡政府在公布快速轨道交通的具体走向前,就先进行沿线土地的收购工作,最后等到快轨建成之后再抛出这些土地,以此使得土地的增值的收益最终归政府所有。
2.6、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监管力度
在发展经济和推行城区建设时,应当注重土地利用的整体规划,并对土地的利用进行科学管理,有效缓解经济发展和城区扩建与土地资源的矛盾。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当成立相关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明确土地管理责任,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监管力度。对土地使用采取政府牵头、各职能联合审查的机制,同时严格实施土地供给制,对土地使用进行集中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此外,严格审查用地,以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相关部门应当对土地使用进行严格审批,拒绝批准任何缺少预审的项目,如有违规划、相悖国家相关政策、预审未通过以及相关补偿款无法落实等项目,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
2.7、加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缺乏土地节约和集约管理意识,严重浪费土地资源,因此,在进行土地资源管理时,应当加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农田的保护,实现耕地与其他生态的和谐,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对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计划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注重空间限制和用途限制的有机结合,有效缓解城市扩建与土地资源间的矛盾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
3、结束语
土地的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身为代表政府的土地管理人员要拥护国家土地管理政策,为国家、为人民服务,合理分配土地资源和管理。身为个人,我们需要学会保护自有的土地,让土地得到充分利用,不浪费国家一厘土地,做真正的土地的所有者。政府人民要团结一致,努力做好我国土地的管理工作,不断创新管理手法,提高效率。
参考文献
[1]单英.关于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探析[J].科学中国人,2014,14:57.
[2]张殊夏.适应土地管理新形势加快土地档案现代化[J].才智,2014,22:321.
王平刚
广西玉林 537000
摘要:土地资源作为国家实现工业化、城镇化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在整个国民经济与资源发展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此背景下提出
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的研究,通过分析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管理现状与影响,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未来中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发展方向,以
充分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与最大化利用。
关键词:土地、制度、管理、改革、方向、综合
引言
科学的配置土地资源,是有效推动中国实现工业化、城市化与农业现
代化的基础和前提,现阶段,只有充分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
土地资源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
发展。
一、现阶段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土地流转制度方面的问题
在农村地区土地的流转中,农民手中拥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完整
的承包权,也就是说农民对于自身的土地并没有转包、抵押、租赁等的权
利,这种情况使得土地流转形成的市场中介以及金融方面的支持不能完善
的建立起来。当前的土地都是按照每户人家的人数进行平均分配的,这种
分配形式能够与现阶段农村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但还是因为土地产权的
固定性,在一定规模之内的土地归并不能真正的实现,这样就使得农村生
产力不能进行自主的分配设置,农村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处于比较尴尬
的位置,一方面是对土地承包关系的重新调整,一方面就是放弃土地的规
模化的经营,这两种方法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配
置的效率非常低下。
2、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在现阶段的农村土地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农村地区的居民不经批准就
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行为,这种占用土地的方式属于违法违规用地,
由于农村地区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这种行为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并且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地区尤其明显,人们对于土地管理的制度了解
不足,许多人认为这种行为是理所应当的,有的甚至会出现滥用职权、非
法占地的情况。违法违规占地频发的地区一般工业发展比较迅速,需要大
量的土地来建设厂房,使得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这种行为也直接导致了
土地价格的上涨,同时也损害了农民用地的利益。
3、现阶段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薄弱
在现阶段实施的各种法律中与土地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款都比较笼统,
缺乏问题的细致的划分,这样就导致的法律条文在实际的实施中存在诸多
的漏洞和问题。尤其是当农民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土地
权利的侵犯问题,这时并没有相关有效的法律可以帮助农民维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失去了法律方面的保护再加上农民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
这使得他们在土地管理的运行中占据着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土地所有权的
谈判上也不占优势,没有可行的方法来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这也是
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法律基础薄弱的具体体现。
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第一,加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以及制度的创新。加大宏观调控,就是
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合理利用的统筹协调作用,发挥政策
对耕地保护的宏观指导作用。政府政策的有效落实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
的采取各种措施,将中央有关耕地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保护耕地的各
项制度措施都进行实际的实施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土地管理的实际效
果。制度上的土地管理的创新,就需要人们在新形势、新的土地管理任务
的推动下,不断进行土地管理新机制、新经验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不断
创新出新的土地管理手段,维护农民的用地权益。比如加强基本农田土地
的整理以及修建水渠等工作的开展,这属于一项系统的土地管理工程项目,
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以及操作步骤,因此在施工之前需要做好科学的规划
和分析,保证工程质量的顺利达标。基层国土部门应该认真总结以往小型
开发整理项目的实践经验,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踏勘,反复论证,认真
编制可行性实施方案[2]。设计施工中出现问题时应该请专门的技术人员进
行现场指导和维修,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质量以及进度的顺利发展。
第二、加强违法违规用地的清查。 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积累比较多、
矛盾也比较突出,因此,要不断加大对违规违法用地的清查力度。如果通
过清查发现土地违法违规使用的现象,需要进行理智的分析和研究,对事
件进行分类对待,不能简单笼统的归为一类,需要根据土地违规的具体情
况采取不同的惩罚办法。如果土地违法违规的情况符合农村土地利用的总
体规划以及当地村镇的实际情况,但是这种形式的用地没有经过正规的批
准,那么则可以通过后期的补办手续、补缴相关税费等行为,使这种用地
行为合法化。而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划但是其土地建设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
模的情况,这种行为土地已经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这种时候可以在对相
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以及责任追究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规划、补
缴税费补办手续,将涉及到的土地纳入正常管理范畴,已经建成的公共违
法用地需尽量的补办手续,而对于那些圈占囤积土地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回
收处理。
第三,不断突出对征地制度的有效完善。首先要缩小对农村土地的征
地范围,在修改相关土地征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充分研究并解决针对农
村征地范围的问题;其次要规范征地程序,完善法律法规,对于尊重和保
护农民在征地中的话语权要做出相应的规定;再次要合理的确定征地补偿
标准,要按照土地对农民的生产资料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来分别考虑土地
的增值收益,并参照土地市场价格确定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最后要切实落
实安置政策,一些地方采取预留发展经营用地或者部分征地补偿款作价入
股参与经营的方式进行土地安置,要认真总结这种安置方式的优缺点。
第四,重视对农户宅基地财产权实现问题的分析。要稳妥的推进宅基
地流转实验,赋予农民宅基地资产属性,在对其进行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允
许合理流转与有偿的使用,在推出宅基地时要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以最
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第五,对土地财政问题的分析。土地的收入目前已经成为很多地方政
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卖地的农民透支其土地的未来收益,用地的农民投资
未来收益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最终又转嫁给了消费者,因此要处理好
农村发展与城镇发展的管理,处理好耕地发展与国家粮食安全的关系,处
理好土地收益与农民及政府的分配关系,就需要对现行的土地管理与使用
制度进行有效评估,并不断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实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
新改革与新发展。
第六,突出强调农村耕地红线问题。首先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农村农民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研究耕地保护机制的定位、补偿对象、资助来源
与支付方式,做好制度设计并严格落实;其次,耕地的占补平衡应强调质
量与数量的共同发展,在严格执行耕地数量占补平衡的过程中,还需要强
调耕地质量的提高,并将质量状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到耕地质量管理
办法中;最后要形成对耕地保护管理的合力,在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政府
分级负责与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起以国土部门为中心,综合农业、林业、
水利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农田保护管理体系,提高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水平。
3、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作为农民自身发展与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
要保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与社会的持续进步与发展,因此需从农
民实际土地发展与管理状况出发,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管理
模式,实现土地资源的综合运用
参考文献
[1]党国英.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现状思考[J].中国土地.2005(2):12-14.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对策
1.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分析
在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如何协调土地资源保护与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2]。很多农村存在建筑批准审核程序不严格以及未批先建的情况,一些地方的耕地荒芜或者毁坏情况严重。同时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体制,土地管理部门对于大量土地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控制,更谈不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的流转。此外,我国缺乏相应的土地流转评估、咨询和仲裁等机构,土地管理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一些职能部门的权责界定不清晰。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如果牵涉到多部门的利益,很容易出现各部门相互制约、推诿的情况。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农村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混乱
我国很多农村在土地管理和使用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划,例如农村随意建房的现象较普遍,并且在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向外延伸。一些农户在建房过程中只关注了生活便利这一方面,对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影响农业生产等缺乏考虑,因此在建房过程中随意侵占农田。一些农户在生活水平提高后纷纷盖起来新房,原有的房屋被闲置一旁,这也让农村"空心房"的数量越来越多。此外,部分农村土地在转让后出现无人管理的现象,或者出现使用耕地作为墓地等现象,这样导致农村的耕地面积越来越少,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农业生产。
1.2缺乏健全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
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目前还缺乏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出现土地违法案件后无法及时有效处理,同时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部分法律中虽然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但农民对土地没有处置权,因此在土地征收等工作中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的主人,在缺乏土地处置权的同时也丧失了所有权,容易出现土地管理松散等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约束土地违法等行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管理人员的管理难度,而且部分土地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以及缺乏合理的土地流转体制等,这些因素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1.3农村土地的利用和管理缺乏规划
我国很多农村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上缺乏必要的规划,如建筑规划不合理,道路缺乏维护以及生活环境恶劣等。由于农村土地管理中没有可供参考的规划编制,增大了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随意性。一些农民和土地管理人员缺乏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大多数认为谁使用土地就归谁,在划分建筑用地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规划,导致建筑用地的使用权十分模糊,很容易引发各种土地纠纷,这也是导致农村建设混乱的原因之一。一些农民由于受到封建和迷信思想的影响,在划分宅基地过程中过分看重风水,严重阻碍了科学划分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部分村庄的地形较为特殊,在建房等方面很难统一规划。
1.4农民逐渐减弱了对土地的依赖感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上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推进,农业生产获取的收入已经无法满足部分农民的需求,因此很多农民已经不再局限于通过农业生产获得收益,寻找非农业途径就业的农民越来越多,这样农民逐渐减弱了对土地的依赖感,农民与农村土地之间也不再是相依为命的关系。
2.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对策
农村土地是农民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也是农民获取收益的重要载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必须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加快推进新农村集体土地规划的编定,提高农村土地规划和管理的力度。
2.1强化农村土地的规划意识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想改善我国农村土地的整体状况,首先应该调整农村土地管理的整体格局,制止和杜绝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违法拆建等问题,将一些规划不合理的建筑拆除,对农村房屋建设进行统一规划,以此让农村的整体面貌得到改善,达到美化农村居住环境的目的。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应该注重协调规划,处理好土地资源保护与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在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做到统筹兼顾,保障城市和农村的发展相协调,做到城镇建设中有法可依,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城镇和县域的发展能够得到促进。通过改变传统的土地管理方式,将粗放型的土地经营管理变为集约型的管理,提高土地管理中的集约程度,以此有效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2.2加大土地管理过程中的监管力度
土地管理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定期开展巡查活动,对于土地违法等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指导农民在建设房屋过程中按照规划执行,组织集中建设房屋以便于统一管理,对于空闲房屋、闲置土地等应该合理利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也要做好宣传教育,改变一些农民的错误观念,让他们了解到土地属于公共财产,在使用过程中不可过于随意。在农民宅基地的划分工作中应该制定严格的标准,杜绝随意扩展建筑范围以及侵占耕地等情况,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应该给予合理的处罚,以此减少和杜绝类似的情况,为农村土地管理和农业生产构建良好的环境。
2.3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农民由于各种原因转让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行为称为土地流转,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应该按照相应的规范执行,做到"依法、有偿、双方自愿"。地方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管理措施,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同时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出现的流转,首先做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价格管理工作,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制度等进行必要的完善与规范。此外,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为土地流转管理提供法制保障,不断完善土地流传法制体系。
2.4加强农民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增强保护土地意识
对于土地保护意识较为薄弱的农民应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促进国家的土地政策与制度的贯彻与落实,从而提高农民对土地的保护与利用的正确认识,可以从长远性、全局性、生态发展等角度进行考虑,摒弃狭隘的、自私的、个人的经济利益观念,减少基层土地管理执法的难度。
3.结语
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应该做到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应该努力强化农村土地的规划意识,加大土地管理过程中的监管力度,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法律体制,以此保障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科]
【参考文献】
[1]王卫东.浅析当前土地整理工作的问题及建议[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23).
【关键词】土地管理;现状;对策
土地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在城镇化进程中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我国土地资源在城市中显得相当匮乏,人地矛盾突出。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利用土地资源,但同时又会对土地资源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是有限、不可再生的,如果长期进行无节制的开发利用将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枯竭。由于土地资源的综合性较大,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具有长期性和艰难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用地迅速增长,科学的土地管理才能保证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因此,本文对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土地管理的改革措施。
1.土地管理概述
所谓的土地管理主要是指国家的相关部门根据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土地使用等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布局,并对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1)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确保土地管理的法律依据;(2)对我国土地资源进行分类,并对各类土地的数量、土壤质量以及土地的分布和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做出科学的综合评价;(3)现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登记工作,确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规范土地使用的秩序,督促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4)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的管理,对占用农业用地的行为进行严格控制,认真落实贯彻国家保护耕地的方针政策,依法审批建设征地和规划用地,并及时登记;(5)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6)对现有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严格执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调解土地纠纷;(7)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只有充分落实这七项内容,才能保证土地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1]
2.我国土地管理现状分析
2.1土地开发利用不合理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土地需求量不断增加,给本来就紧缺土地资源带来更大的压力。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强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这导致了我国城市土地资源被过度的开发利用,严重破坏了城市的土地生态环境,使自然资源得不到自我更新。此外,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一些城市不顾国家关于土地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私自占用农业用地,造成大量的耕地被占用,农业资源被严重破坏。甚至一些政府为了提高自身业绩,将大量的土地资源投入到高新产业区、物流中心以及大学园区的建设,虽然在短时间内能够给当地经济带来大幅的上升,但是却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从长远的角度看,将不利于整个城市的发展。[2]
2.2城乡用地空间布局不合理
目前我国城乡用地的空间布局很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有的一些大城市、特大城市的空间形态不合理,往往是以主城区为主,采取“摊大饼”的形式进行城市扩张,这种扩张形式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城市内部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很不合理,有些地方土地利用铺张浪费,而有些地方却又过度密集,造成城市交通的阻碍,对城市环境和城市生态也造成严重破坏。老城区的土地利用过密过挤,容积率低,而新城区又贪图畅通、洋气,铺张浪费现象严重。二是乡镇和村庄的形态、布局、用地散乱,土地用途和功能配置不合理,生产和生活的功能不配套,存在用地效率低下,土地大量闲置的问题。
2.3农村土地的征收征用不合理
随着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国家需要对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进行不断完善,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对农村的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土地利用范围较广,不仅涉及到城市建设用地,也会涉及到对农田的占用。虽然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发展的大事件,是未来更好的促进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在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往往会给人民群众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在经济补偿和土地占用的问题上也常常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纠纷。
目前,结合我国土地国家所有的形式特点,在对土地征用的补偿上采取的是不完全补偿模式,同时,国家又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完善土地征用的合法化,保障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但是由于对土地的征用分为两种类型:公益性征用和非公益性征用。所以两者的补偿方式并不一样,一些土地使用者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往往会钻法律的孔子,使得土地管理在关于征地补偿的问题上出现漏洞。土地征用补偿得不到合理的解决,严重的拖慢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3.完善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措施
3.1规范土地管理,加强执法力度
在城镇化的进程中,不管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还是正在发展的地区,都要从城市本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土地利用进行规划,制定的城市土地规划也要和城市整体发展要求相吻合。只有这样,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与土地管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相互辅助的作用。在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过程中,要加大规划管控的力度,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在制定城市土地规划的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的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同时,要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根据国家下发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计划,对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进行统筹安排。此外,政府要严格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要求,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科学规划,杜绝乱批乱征等土地资源违法现象。
3.2统筹城乡发展,优化用地的空间布局
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优化用地布局,将强城乡之间的用地互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采用增减挂钩的政策优化城乡土地利用,依据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以及建新拆旧规划进行土地整理工作,组建城市和农村建设的共同用地项目区,在项目区内按照城乡用地增减平衡的原则进行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工作。增减挂钩的土地利用政策可以很好的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既避免了城市的不规则扩张,也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集约使用,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3]
3.3明确产权,确认土地所有权主体
在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时,应该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对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经过几次变动,我国土地制度最终确认为国家公有制的形式,也就是说国家是土地的唯一拥有者,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允许农民将土地私自买卖和转让。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将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属落实到实处,按照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公平的对待国家土地所有权。明确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环节,根据不完全补偿的形式,明确规定征地补偿的种类和具体金额,确认国家土体所有权的主体地位,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
4.结束语
总之,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的科学管理成为解决土地供需矛盾的必要手段,必须规范土地管理,加强执法力度;统筹城乡发展,优化用地的合理布局;明确产权,确认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对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科学的管理,规范土地的开发利用,切实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科]
【参考文献】
[1]李畅.土地资源管理现状及其对策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10).
【关键词】土地,管理,工作
前言
目前我国土地资源现状不容乐观,尤其是土地资源的管理存在很多问题。为了加强土地的管理工作,应该对于土地管理中的违法征地、混乱的产权分配、细化冗杂的管理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进而找到解决办法。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对于我国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加强土地管理的必要性
土地是生存的基础,除了能够提供众多的生产资料外还是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保障,目前大量耕地的被占用,使得不少地区的农民群众失去了土地,为了谋求当前发展利益,压低地方补偿安置标准不仅纵容了贪污,且对于农民群众来说也是一大伤害。这些人在无岗无业无社保身份的情况下生活现状越加窘迫。因此,加强土地管理,也是确保社会安定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措施。否则,将会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国家长远经济发展和民生建设。
2 土地资源的特点
2.1 有限性
土地的有限性体现在土地资源的总量有限和土地资源供给非常稀缺。土地资源的总量有限决定了人们无论通过什么手段都不会创造出新的土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主要是由于土地报酬的递减性、土地的质量存在很大的区域性、土地供给的数量有限,上述因素都造成了土地的供给存在很大的稀缺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的日益膨胀,都给土地资源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2.2 不可替代性
土地是人们生存的必要条件,是人们进行日常生活的基本场所,它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资源。人类生存和生活的一切物质条件都依赖于土地,土地作为人们的生产空间具有不可替代性,为了创造出更多的资源,人类应该尊重土地的自然力。
2.3 生产性
从某种角度来看,土地资源具有生产性,它生产力的高低是以生产技术和自然属性为基础的。无论是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还是生产技术对于土地的生产力都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意义。为了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应该克服土地资源的限制因素,合理地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
3 土地资源管理策略
3.1 加强保护意识
土地资源的保护需要人们的共同努力,为了更好地落实好土地资源的保护政策,群众和政府之间应该更好的沟通交流,应该加强群众的保护土地的意识。目前大众对于土地资源的保护意识还不是特别强,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宣传的力度,借助各种形式宣传保护土地的知识,尤其是网络形式的传播,更具有效力。通过宣传,加强政府和群众之间的交流,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地位。
3.2 市场化配置
市场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起着十分重要作用,可以有效地调节生产要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对于农业的经济发展和农业的生产十分重要,应该将其纳入市场化的范围。所以政府应该改变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逐步采用市场指导的方式,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优化,应该加强政府的职能,完善相应的机制,健全市场体系。为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为了保证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保证土地的生产力,政府应该加强自己的调节作用,发挥自己在市场主导中的地位,让这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创造出巨大的财富。
3.3 完善规划体系
土地资源的规划要结合我国实际的国情,根据城镇规划的体系、功能区划等,从全局出发,努力发挥规划的配置作用,完成城乡一体化的规划格局。此外还应该加强城镇土地控制的规划编制,完成建设规划的任务,使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体制结合起来,进而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土地规划在土地资源的利用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城乡建设起着引导性的作用,可以促进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
3.4 优化管理模式
最近几年,经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我国在农村土地的整治过程之中,不断地优化土地的管理,发展了一套有效的模式,有利于广大农村用以参考惜鉴。一是选址踏勘。在野外踏勘基础上,形成了每一个项目的详细踏勘报告。二是项目入库。以论证会等形式,按照以下项目的入库原则以及条件来确定入库项目。A.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B.突出重点,强化示范效应。C,统筹兼顾原则。D.适当规模原则。E项目入库和项目所在的国土部门、地市县政府及乡镇的领导都应该重视项目区的收益群众所期望的程度。三是规划设计。在确立入库项目之后,由政府的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进行组织设计相关单位的土地招投标工作。依照设计单位的详细设计经历、设计业绩和设计资质来选定设计单位。四是实施整理。政府的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进行监理单位相关招投标的工作,经由市县的土地整理中心进行施工单位的部分招投标工作。
3.5 落实差别化土地政策
落实差别化土地政策,保障科学发展的合理用地,从源头上和制度上减少违法用地。一是区域差异。首先,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东中西部的不同特点,在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分配、地类结构、供地目录等方面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区别对待。其次,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实行差别化政策。二是地类差异。即对建设占用耕地、未利用地、坝区平地和低丘缓坡地等,实行差别化政策。占用未利用地应当在计划指标上予以倾斜、用地审批上简化,免收有偿使用费。
3.6 土地的投资要体现公益性与有偿性
土地的投资问题上主要是体现多元化的问题,更要体现公益性与有偿性。土地的开发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这项投资不仅要靠政府更要扩宽这一渠道进行发展。从各个方面进行凑集资金是很必要的更要建立高效机制的筹集机制。从投资多元化方面来看效益问题就是这一核心问题。然而在各个经济、企业和个人参与土地整理等方方面面,这些原因就跟到底就是土地整理的后续产业很好的效益与回报,因此在这一方面土地的发展与整理方面必须要体现出自愿与有偿的原则。然而面对社会主义经济,土地整体体现出了政府的行为与选择,要根据其行为与选择找到结合点。政府与企业的目的明确,从增地增效等方面进行了考虑,虽然角度不同但是出发点总是相同的都是以土地这一对象,这正是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目的所在。要建立好的机制必须根据这一情况,政府投资体现公益性,企业、个人投资体现有偿。
(3.7 加强土地管理专业的队伍的建立
对于这些问题的出现必须尽快建立一支土地管理专业的队伍。因为土地的开发与管理是一项含技术量较高的科学,要求从业者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和素质。然而在当前的队伍中往往都是些新手,素质并不高,然而在这一队伍中必须要保证高素质高质量的人员才行,这是保障这一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保障。加强土地的开发建设规划这一队伍通过培养更高素质的人才。通过新技术的应用提高了土地的规划的先进性与科学性。建立些土地开发的必要单位进行协调配合发展,对其从业人员更要要个的选拔认定。还有就是建立一个监督部门、工程施工与管理队伍来保障其科学的发展。
4 结语
针对我国土地资源的现状,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任务十分艰巨。土地管理工作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土地管理工程的长久性和艰巨性。随着的进展,土地管理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为了解决我国土地管理的问题,应该深入探索我国土地管理的改革之路。
参考文献:
[1]孟虹.完善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的若干建议[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2).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让,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越权审批出让或者出让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
低价出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就明确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国家支持或者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非法低价出让行为,但情节尚不属于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因严重徇私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 (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滥用职权罪。
二、认定
(一)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又会牵连触犯受贿罪,对之应择重罪从重论处。
(二)行为人出于牟利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是构成本罪,对之应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
1990年我到县土地管理局上班,1993年底机构改革,成立了土地矿产管理局,2000年成立了县国土资源局。期间,我看到并经历了土地管理从无序到有序的变化,土地利用从粗放到节约集约的变化,从无偿、无限期到有偿有限期的变化,从协议出让到捂拍挂出让的进步……
从无序到有序的变化
在土地管理局没有成立前,乡镇、村干部都能批项目用地和宅基地。1987年,我县成立了土地管理局,明确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的土地管理工作,杜绝了多头管地的现象。1990年左右,土地审批主要由用地科说了算,用地科工作人员到现场一看,回头再画张草图,这块地便批了。仅从当时的档案资料看,农民建房只需一张建房用地申请表,有村章、乡镇章,签上同意,便批了,有的有局章,有的没局章。到1999年,成立了用地联合办公制度。无论是项目用地或农民建房。规划、用地、地籍三个科室联合看地,并写出现场勘察报告,局里再汇审,一致通过的,由用地科文,同意使用土地。从用地档案来看,农民建房用地由所里初审意见,所在位置图、村公告、个人申请、农民建房申报表、村镇规划选址意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档案资料逐渐齐全。
从粗放利用到节约集约的变化
我县是个山区县,1990年左右,无论是小项目用地或宅基地用地主要占的是耕地,上限是2.99亩,但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个个项目都批了。这样做的结果,导致城镇规模扩张大,土地利用率低;农村居民点建设分散,用地面积超标等现象。在农村表现为村庄外延扩张,农村建设用地零星分布;在城镇表现为城市化进程加快,农用地大量被占用,造成了建设用地总量的失控,耕地面积大大减少,粗放利用和闲置土地的现象到处都是,浪费了土地资源。1997年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各地都开展了违法用地大调查。
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当时的土地形势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上收了审批权限,将农用地转用上收到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实行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采取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主要目的是保护耕地。此外,还提高了占用耕地的成本,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由最初的几元上升到16元1平方米。征地作为一种国家行为,法律也明确了征地法律依据、征地程序、原则、审批权限、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计算等问题,操作起来有法可依。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国家产业政策。县级政府不再有审批耕地的权力,只有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了,具体项目供地由县政府完成。
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需求日益旺盛,耕地保护面临压力。如何破解建设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节约用地,用最少的地,办最大的事,成为我们土地管理工作者每天都在思考的事。
从无偿无限期到有偿有限期的变化,从协议出让到招拍挂出让的进步
1988年1989年那会儿,基本上都是划拨土地。企业用地是划拨土地,商业用地也是划拨土地。1990年国务院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立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从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变为有偿、有限期、可流动。从档案资料看,那时的用地档案还没有现在这样严密,出让合同仅两页纸,年限、出让用途也未填写,仅为其完善补办出让手续。现在,出让合同对出让土地的交付及价款的缴纳,开发与建设,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200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经营性土地由非市场配置到市场配置得以确立。2002年,我县一宗用地招拍挂出让。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省政府相继出台了有关文件。今年我县工业用地有3宗挂牌,2宗拍卖。土地市场配置制度越来越完善。现在,中央出台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农村土地市场也将活跃起来。这些变化,昭示了土地管理事业发展的美好前景。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审批建设用地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编制用地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用地计划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第四条 用地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下同)、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四级。县为基层计划单位。
用地计划的编制时间和计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系指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下同)相同。
第五条 省及省以下用地计划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联合报送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计划单列省辖市的用地计划指标纳入所在省的计划总指标,并单独列出。
国务院各部门(含计划单列的大型工业联合企业和企业集团,下同)及军队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并抄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由该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该省用地计划总指标,其中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和用地2000亩(耕地1000亩)以上的项目的用地指标应逐项列出。
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兴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编制并申报用地计划。
第六条 编制城镇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征求同级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用地计划均应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的计划表格编报。
第八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各省用地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编制全国用地计划草案,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用地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指标及其中的占用耕地指标,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总表。
第九条 凡纳入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项目(含需要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的用地,必须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申报5年用地计划;必须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其他批准文件,才能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计划指标,应根据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定额并采用因素分析等方法确定。
第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后,用地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县。国务院各部门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的省,纳入该省的用地总指标,不得挪用。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计划指标,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县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用地定额,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换算为农村个人建房的户数指标,分解下达到乡、村。
建设用地的批准权应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用地计划指标的管理,在编制、下达、执行计划过程中,各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分级审查、逐级把关、分类管理、严格掌握。
用地计划确定的占用耕地数,属于指令性指标,只能节约,不得突破;占用非耕地数,属于指导性指标。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将占用非耕地数定为指令性指标。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不得挤占国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指标是否调剂使用,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各级用地计划节余指标要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准年终突击分配指标。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确需修改用地计划时,应按照计划编制程序逐级报批。
需要增加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在本级用地计划总指标内进行调整,并抄报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确实无法调整,需要追加用地指标的,应报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用地计划,并接受同级计划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计划部门应做好用地计划执行过程中综合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应将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和上级计划部门。
报告送达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7月、10月和下年1月底。省级以下报告的送达时间,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并依据用地计划严格审查。
凡不执行用地计划擅自突破指令性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的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用地。以及采掘、建材等行业的生产用地。
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上述单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合企业,需要的各项建设用地。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等不实行国家征用的建设用地。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含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归侨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及附属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