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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04 16:54:32

分包安全管理办法

分包安全管理办法范文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我镇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明确任务,责任到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全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镇人民政府镇长是全镇安生产工作的行政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是本和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包片领导为所包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下乡干部是镇政府派驻所包村的安全监管员,各村支书和主任是所在行政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领导组实地排查检查与片长、下乡干部、村干部分级负责抓的办法。镇安全生产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各包片领导负责所包行政区域内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各分管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各下乡干部负责所包村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包片领导、各分管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各村委主任负责所包村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下乡干部、包片领导、各分管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

三、分管领导和包片领导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将活动情况书面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直接报镇主要领导,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下乡干部每日进点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将活动情况书面报包片领导、镇安委会办公室,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直接报镇主要领导,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如发现私挖滥采、非法建筑等非法生产立即制止,如制止有困难,立即报镇主要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证照不全的责令停产办证;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及时报告镇安委会办公室。各村委24小时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在本村范围内的一切企业的新建、生产、工程建筑等都必须报告镇党委、政府、下乡干部、包片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直接报镇主要领导,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结束后,将排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出被检查单位,以便被检查单位及时整改。

五、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收集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对于无证非法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要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不得虚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要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以不正当理由干扰合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运行,违者严肃查处。

七、实行向企业派驻安全监管员制度。各村下乡干部兼任所在村企业的安全监管员,职责是发现、报告、排除安全隐患。

八、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后果,视情节和责任大小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下乡干部、包片领导等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九、实行事前问责制。各村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上报并采取措施的,一经查出严格采取组织措施。

分包安全管理办法范文2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安全施工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编号;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符合作业要求的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

(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绿色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要进行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二十七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通风、卫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气,防止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取暖设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存在问题招标投标不规范

首先,承包、发包双方都有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部分发包方在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弄虚作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邀请招标的办法,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和压力,有些施工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工程招投标中进行围标、串标活动。

合同签订不平等

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同时,常要求承包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

分包安全管理办法范文3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安全施工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编号;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符合作业要求的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

(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绿色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要进行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二十七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通风、卫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气,防止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取暖设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分包安全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工作由市建工局负责,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考核与审定分级离的原则。现场考核由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每月组织一次现场考核;审定工作由市建工局负责,组长由市建工局分管局长担任,局质安处、法规处、安监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每半年审定一次。

第四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

(二)小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

(三)安装工程、建筑装饰造价为200万元以上;

(四)桩基工程造价为100万元以上。

第五条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

(二)已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三)工程项目已通过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

(四)工程量完成进度已达到70%。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市级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设施的;

(三)符合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而未安装的;

(四)在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七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区的工程,由工程项目部向本公司或者驻宁办事处申报,公司或驻宁办事处经过初审后统一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申报;

(二)三区两县区域内的工程,由工程项目部向本公司或者驻宁办事处申报,公司或驻宁办事处经过初审后向三区两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三区两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申报;

市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第八条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的市级文明工地,于当月的十五日后进行现场考核;每月十五日后申报的市级文明工地,于下月的十五日后进行现场考核。

第九条市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分安全管理、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和施工机械、文明施工以及管理人员安全基本知识五部分,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安全基本知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市级文明工地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工程,由考核小组汇总,在行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反馈意见经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提交审定小组审定。

审定通过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授予“*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上半年、下半年各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市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以后,放松管理,现场脏、乱、差,达不到标准或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地,取消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二条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隐瞒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否则经查实后取消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分包安全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办公自动化;网络安全;角色控制;角色权限

中图分类号:TP31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09-0000-02

一、引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工作以及学习方式都发生了改变。目前,依赖这些高新技术,政府已经慢慢的实现了办公自动化。通常,办公自动化主要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以及相关的管理软件、数据库软件将各种信息组织起来,以便政府工作人员能够更加快速有效的利用。目前,随着网络应用的广泛,已经实现了各地政府、上下级政府的互联,是政府实现办公高效化、无纸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政府办公自动化进程的加速,使用人员的管理水平不一,导致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尤其是网络安全,如果传输的信息被人盗取,截留等,将会给政府办公带来极大的损失,甚至,严重的将危害国家的安全等。

二、办公自动化的主要特点

办公自动化就是通过利用现代手段和工具,把办公室日常处理各种信息和实务自动完成的过程。办公自动化分为事务处理自动化、行文处理自动化、辅助决策自动化三个阶段,下面进行具体阐述:

(1)事务处理自动化,其主要包括个人事务,例如个人信息交流等;专业事务,例如财务管理;秘书事务,例如会议安排、信息采编等;督办事务,例如工作管理等各种行政事务,例如车辆管理等。

(2)行文处理自动化,其主要指从本单位或者上下级单位接收、批阅和办理文件的过程。具体的来讲就是,同一单位内部各种计划、报告、总结等材料的形成和审核、审批过程;上下级单位之间的文件传阅、审核和签发等过程;同时还包括文档一体化及综合档案管理。

(3)辅助决策自动化,其主要是以事务处理自动化和行文处理自动化为基础的。辅助决策自动化的主要内容是以领导综合查询平台为基础,目的是为工作负责人做信息汇总,并为其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

三、影响系统安全的因素

在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安全防火中,数据信息的完整性、系统的安全性是最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其中系统安全性是指保证办公自动系统的安全,防止数据损坏或者是被盗取;数据信息的完整性主要是指防止数据发生丢失或者损坏。

(一)威胁系统安全的因素

1.编程或病毒威胁:网络上流行的一些病毒程序,改写系统中的数据,给系统带来危害。

2.身份鉴别威胁:由于加密算法不够严谨,导致口令被破解,给系统带来危害。

3.物理设备的威胁:其威胁方式主要是通过读取硬件设备的信息,偷窃硬件设备,直接对设备上保存的信息造成危害。

4.线缆连接威胁:通过线缆进行窃听、拨号等方式获取系统信息,给系统带来危害。

(二)威胁数据、信息完整性安全的因素

1.硬件故障:指组成系统的硬件部分发生断电、主板烧坏、存储介质损坏、芯片损坏等故障,造成数据信息完整性被破坏。

2.网络故障:其包括网络连接故障、网络接口卡损坏、驱动程序问题和电磁辐射问题等给系统的网络带来危害,直接导致传输的数据受损。

3.人的自身操作:主要包括缺乏经验的错误操作、故意破坏性操作、意外操作等。

4.逻辑问题:主要包括系统操作错误、文件损坏、应用软件、不恰当的用户需求数据交换错误等。

四、办公自动化系统安全设计分析

有上述威胁因素可以看出,对数据完整性威胁和系统安全威胁的因素太多。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措施和策略保证整个系统安全是当务之急。

(一)安全设计的基本原则

1.安全性第一:在政府办公自动化安全设计过程中,安全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必须保证安全性。

2.网络分段:由于办公自动化系统涉及的部门过多,其安全等级不同,因此,可以针对网络进行逻辑分段和物理分段,以便针对不同安全等级的网络实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同时网络分段本身既是一种安全防护措施。

3.多层次设计:为了更好的保护网络安全性能,可以针对网络传输的各个层次实行加密传送、包过滤、审计软件和服务等多种安全措施。

4.多重保护:任何一种保护措施都存在漏洞,因此可以建立一个多重保护系统,以便某一种保护措施无效时,仍然可以保护系统的安全性,增加系统的安全性能。

5.最小授权:针对网络安全的权限范围进行限制,对其安全性级别使用最小授权进行限制,分散其权力,来降低灾难程度。

6.综合性设计: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安全应涉及多个部门,因此应该从物理上、技术上、管理制度上等方面综合设计安全防护系统,以便能够使的这些措施相互完善和弥补,尽最大可能排除安全漏洞。

(二)建立一套安全措施

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成立之后,基于上述的安全设计原则,针对系统的灵活性、开放性和系统的安全性进行分析,总结其运行特点,我们可以得出危害系统安全的方面主要包括四个:一是对系统安全威胁最大的因素是病毒的侵害;二是外界黑客或者非法用户的入侵;三是设备发证问题对网络运行造成的影响;四是内部人员闯入不允许访问的节点,以获取不经授权的资料。系统安全防护措施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用户下载的软件进行病毒检查。

2.加强用户管理,防止非法侵入。

3.对各种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的使用权限进行严格设定。

4.按时备份,防止系统崩溃。

5.使用第三方确认和数字签名技术的控制措施。

6.建立健全用户使用网络资源的规章制度。

7.对认证授权的技术控制手段进行完善。

8.不同工作人员的权限进行严格划分。

9.关键信息的传输采用端到端的专用加密工具。

10.使用分布授权集中控制的安全策略。

(三)防止非法访问与数据丢失

由于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所处的网络中包含许多重要的部门,其联系紧密,同时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资源具有极强的保密性,因此在进行网络安全设计时,应针对系统所处的环境,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便能够制定有效的防御措施,分别对系统所处的物理层、网络层和应用层分级进行保护,并使用专业的安全防护设备和软件提高系统的安全性。通常,政府办公需要保护的数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防止数据丢失和防止非法访问。

随着安全技术的提高,解决数据丢失常用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电源故障,可以采取当今流行的不间断电源,同时采用双机耦合容错结构设计系统,这样主辅机可以共享磁盘阵列资源,自动进行错误侦测,互相作为备份存在,能够使得系统数据时刻处在安全状态。

2.采用磁盘阵列为重要数据的冗余进行备份,从而使网上重要设备的自身容错能力得到提高。

3.使用磁带机对文件服务器上的系统数据进行按期备份。

由于目前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中通常装有防火墙,因此对于防止非法访问,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实现:

1.数据加密:为系统所在的每一个通信节点安装防火墙软件,将各个节点定义为一个加密域,形成一个能够防止非法访问的虚拟专用网;

2.在登录系统所在的服务器时,设置登录口令和密码,规定用户的访问权限,针对每一个用户设置存储空间访问限制,建立文件系统的各种操作的访问许可证;

3.授权控制:控制特定的用户在特定的时间内使用特定的应用。将标准进程换成防火墙用专有的FTP和Telnet进程。只有经过防火墙认证/授权后,FTP或者Telnet的请求才能进行通信。由于HTTP认证服务运行在防火墙之上,因此可以保护在防火墙之后的所有的HTTP服务器。管理员可以制定用户授权策略,决定哪些应用或者服务器可以被用户访问。

4.地址转换:管理员可决定哪些IP地址需要映射成能够接入Internet的有效地址,哪些地址被屏蔽掉,不能接入Internet。

(四)以角色访问为基础的控制机制

在防止数据丢失和非法访问的同时,不仅要做到防止公文信息被破坏、窃取、滥用,而且还要有助于公文处理效率的提高。为了达到这种效果,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实施一套有效安全且灵活的访问控制机制。以角色的访问为基础的控制是一种新型访问控制模型,把权限和角色联系起来,在系统中依据工作应用需要为不同的工作岗位建立相应角色,并且依据用户责任和职务指派合适的角色,然后用户可以通过所指派的角色获得相应的权限,从而实现对文件的访问。按权限的高低依次有:设计者、管理者、作者、编辑者、读者、投稿者等,而实际参与办公系统的有管理员、办公室主任、科领导、局领导、文书和科员等角色,由于在该系统运行中,实际的角色权限还在动态改变,因此,提出通过映射关系来实现,如表1。

表1 公文管理者角色权限映射表

设计者 管理者 作者 编辑者 读者 投稿者 无法存放着

管理员 Y

办公室领导 Y

科领导 Y

局领导 Y

文书 Y

科员 Y

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高效运行和安全可靠的关键是建立用户—角色—权限之间的多对多的映射关系,该关系能够灵活配置系统安全功能,使得关系能够可更改和可扩展,以适应需求的变化。本文为了实现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权限,定义四张表,分别是表2,3,4,5,以便实现角色到用户、权限的分配。

表2 用户信息表

字段名 数据类型 备注

UserID Int 用户Id,用户在系统中的唯一标识

UserName Char 用户登录名

PSW Char 用户口令

UserDept Char 用户所属部门

Authur Int 许可证发放标记,表示用户是否被授权

表3 权限信息表

字段名 数据类型 备注

PriName Char 权限名

PriDesp Char 对该权限或者权限集的描述

OpObj Char 操作对象

OpType Int 操作类型

表4 角色权限信息表

字段名 数据类型 备注

RolName Char 角色名

PriSet Char 该角色拥有的权限集集合

表5 用户角色信息表

字段名 数据类型 备注

UserID Int 用户Id,用户在系统中的唯一标识

UserName Char 用户登录名

RolSet Char 该用户拥有的权限集集合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发展,网络系统安全在系统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本文针对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存在的网络安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针对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系统访问控制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和设计,基于角色控制系统的访问权限,保护系统的安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安全防护技术也必将得到提高,因此,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安全也将采取更加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系统平稳可靠的运行。

参考文献:

[1]吴涛.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隐患及应对方法[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09,10

分包安全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九条 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

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在设计阶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重要设计文件及安全专篇,应当经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图纸上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专业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或者图纸施工。

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订试生产的安全措施,于试生产前4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正常后,应当由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负责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划分和标明安全区与危险区;在危险区作业时,应当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条 海洋石油的专业设备应当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专业设备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变更作业区块前,应当制订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

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当在开始作业前1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外国海洋石油作业设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建立守护船值班制度,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周围应备有守护船值班。无人值守的生产设施和陆岸结构物除外。

第二十三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编制钻井、采油和井下作业等作业计划时,应当根据地质条件与海域环境确定安全可靠的井控程序和防硫化氢措施。

打开油(气)层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确认井控和防硫化氢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保存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作业人员名册、工作日志、培训记录、事故和险情记录、安全设备维修记录、海况和气象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发证检验制度。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发证检验包括建造检验、生产过程中的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二十六条 发证检验工作由作业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实施审查、检验,并对审查、检验结果负责。

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海油安办对发证检验机构实施的设计审查程序、检验程序进行监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起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二)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负责作业者,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承包者和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四)监督核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安全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五)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六)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熟悉海洋石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能胜任海洋石油安全检查工作,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

第三十条 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依法对作业者和承包者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作业者和承包者进行安全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三)遵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现场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活动;

(四)保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期间,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免费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防护用品等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作业者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救援人员,或者与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并在实施作业前编制应急预案。

承包者在实施作业前应编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作业者和承包者的基本情况、危险特性、可利用的应急救援设备;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划分、通讯联络;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处理、应急状态中止、后续恢复等处置程序;应急演习与训练。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作业内容、作业海区的环境条件、作业设施的类型、自救能力和可以获得的外部支援等因素,应能够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并随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或者补充。

事故和险情包括以下情况:井喷失控、火灾与爆炸、平台遇险、飞机或者直升机失事、船舶海损、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放射性物质遗散、潜水作业事故;人员重伤、死亡、失踪及暴发性传染病、中毒;溢油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事故或者出现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时,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当发生应急预案中未规定的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事故和险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人员、作业者和承包者负责人、各分部和海油安办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海油安办及其有关分部、有关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

第四十条 无人员伤亡事故、轻伤、重伤事故由作业者和承包者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代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作业者应当建立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期对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事故统计年报应当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政府有关部门。

承包者在提供服务期间发生的事故由作业者负责统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或者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守护船,或者使用不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或者守护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或者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列行政处罚,由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

(二)石油合同,是指中国石油企业与外国企业为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依法订立的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

(三)海洋石油开采活动,是指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海域内从事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储运、油田废弃及其有关的活动。

(四)海洋石油作业设施,是指用于海洋石油作业的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物探船、铺管船、起重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设施。

(五)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是指以开采海洋石油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管线、海上输油码头、滩海陆岸、人工岛和陆岸终端等海上和陆岸结构物。

(六)专业设备,是指海洋石油开采过程中使用的危险性较大或者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设备,包括海上结构、采油设备、海上锅炉和压力容器、钻井和修井设备、起重和升降设备、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控制系统、安全阀、救生设备、消防器材、钢丝绳等系物及被系物、电气仪表等。

分包安全管理办法范文7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前期手续;控制;程序;

Key words:Engineering general contract;Plans in earlier stage;Control;Procedure;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识别码:A

1引言

随着设计企业向工程公司方向发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也越来越多,原先作为设计人员很少涉及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逐步成为一个合格项目管理人员的必备知识。通过几个项目的实践,我们发现按照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办理的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主要报审材料均需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加之市政类项目业主往往是临时组建的指挥部,很多指挥部组成人员对前期手续的办理过程并不了解,导致前期手续办理相对缓慢,对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

本文通过总结几个已完市政类工程总承包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过程,重点阐述了一系列前期审批和施工手续的办理流程和资料清单整理的过程,对其中的重中之重——质监、安监、施工许可证办理等需总承包单位参与办理的部分进行了控制要点分析,以便能对以后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2市政类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总结

市政类项目(政府投资)正式施工前需办理的行政审批内容主要包括:取得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发;取得环保部门对项目环评报告批复;取得水利部门对水土保持报告批复;取得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资源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规划建设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备案核准书、质量监督备案核准书、安全监督备案核准书、施工许可证等,同时还需取得消防、气象、人防等项目相关部门的设计核准等,下图列出了市政类项目行政许可的整体流程。

图1市政类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图

3总承包单位主要涉及流程介绍

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发包,后期图纸详细设计、相关前期手续办理等均需总承包单位参与,其中需总承包单位主导进行或作为申报材料主要提供者的是企业备案、施工图审查修改、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等阶段,下面就上述几个阶段所需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列举。

3.1企业及项目备案

企业及项目备案申报材料需总承包单位提供主要包括:1)总承包企业及施工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证明材料;2)项目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常驻组织机构设立文件,同时注明常驻组织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数量应符合当地规划建设部门要求;3)项目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的办公场所地址,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建设部门要求;4)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

3.2施工图审查修改

施工图审查主要送审材料为施工图图纸及相关计算书。图纸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二个阶段:1)施工图完成后交由建设单位送审,建设单位需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审查后设计单位需对图审机构发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并修改图纸;2)拿到图审机构颁发的图纸审查合格证后送项目所在地规划、人防、气象、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并修改图纸,取得当地相关部门颁发的设计核准书。

3.3质监手续

质量监督备案申报材料需总承包单位提供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2)项目地质勘察报告;3)全套施工图纸;4)《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5)施工合同;6)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7)施工组织设计(原件);8)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登记表(原件);9)省、市、县重点工程需提供相关批文;

3.4安监手续

安全监督备案申报材料需总承包单位提供主要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审查表;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农民工工伤保险单;4)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5)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存在劳务分包的需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企业资质证书;6)项目班组成员名单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单;7)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证书;8)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9)总包与分包单位、企业与项目部、项目部与班组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承包协议;10)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安全施工方案);11)工程项目部安全施工应急救援预案;12)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支出计划;13)专职安全员证书;

3.5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办理申报材料需总承包单位提供主要包括: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名申请表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权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4)安全生产许可证5)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6)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企业资质证书;7)工程质量监督手续;8)建设资金到位证明;9)工程承包(含分包)合同书(外地企业提供当地备案登记表);1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10)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13)拆迁工程附拆迁进度证明;14)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4流程控制要点分析

4.1企业及项目备案

企业及项目备案办理时需总承包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中除项目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办公场所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需尽快落实外,其他资料收集均较为方便,办理时主要注意点包括:1)总承包企业及施工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证明材料只需提交复印件但往往需带原件核对,需提前准备好;2)企业备案人员需取得企业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根据项目所在地办证机构要求确定是否需公证;3)所有采用复印件的证明文件均需盖单位公证;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根据项目所在地要求办理,一般由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

4.2施工图审查修改

施工图审查修改对于设计单位来说,流程较为熟悉,但总承包项目需要注意事项包括:1)整个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图纸需要份数较多,经过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并盖合格章的施工图纸一般留作办理手续和几方主体存档用,现场使用的图纸一般另行准备;2)施工图审查全过程所需时间均较长,进度要求紧的项目需提前沟通,尽量平行进行,并在项目总体计划中预留足够时间。

4.3质监手续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过程中首先应同质监站进行沟通,明确施工期间质量监督责任主体是工程总承包方还是施工分包方,由于作为工程总承包方的设计单位一般不具有施工资质,各地质监站对责任主体认定并不统一,经过沟通明确责任主体后资料收集应注意以下几点:1)施工合同需提前备案;2)施工组织设计需经过编制、校核、审查,审查人员必须为公司技术负责人,文本需原件并加盖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然后还需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批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编制送审盖公章等流程所需时间较长,特别是项目所在地距离公司所在地较远的项目;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主要为第三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但办理前需了解清楚是否还包括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部门、气象部门、消防部门、人防等部门等出具的设计核准书,如需要应尽快准备;4)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原件不足时,复印件一般可以代替。

4.4安监手续

安全监督办理过程中所需材料较多,且大部分资料需施工分包单位配合完成,由于交叉的环节较多,加上部分资料需在项目部和公司之间来回补充,准备不充分时往往需耗费大量时间,办理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审查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需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公章,编制完成盖几方建设主体公章所需时间较长,特别是项目所在地距离公司所在地较远的项目;2)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工程项目部安全施工应急救援预案、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支出计划、各类特种人员证书等需盖总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公章并报监理审核签字后盖监理单位公章,办理完成同样需要较长时间;3)一般需工程质量监督委托办理完成后才能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责任主体应跟质量监督委托办理相同;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农民工工伤保险单直接找当地保险公司都能解决,主要就是费率谈判问题。

4.5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应该在办理完企业项目所在地备案、合同备案、质监手续、安监手续后收集汇总前期资料后即可完成办理。由无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接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仍然存在施工许可证颁给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施工单位的问题,目前我们接触到各地建设管理部门核发时一般分两种模式,一种直接发给施工分包单位,另一种发给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在施工许可证下备注明确施工分包单位名称,具体情况需协调确定。

5结论

通过以上总结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完整的市政类工程其前期行政许可办理工作涉及部门众多、手续复杂、材料繁多,由无施工资质的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时还存在责任主体明确等特殊问题,但通过寻找前期手续办理关键线路,合理规划前期准备工作,精心准备各项资料,尽早协调,能大幅缩短前期手续办理时间,可为后续工程实体尽早开展施工提供宝贵的时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法,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法, 1999.

[3]李启明.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05.

分包安全管理办法范文8

一、总体目标

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清除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改革管理方式,确保应招标项目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达到100%,严惩规避招标、假招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整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得到增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确保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范围、重点内容和主要工作

范围:20*年以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重点内容:突出招标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监理、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整治工作。一是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行为;二是严厉查处招标机构无资格或超越资格、出借资格和挂靠行为;三是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四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严厉查处工程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监理不到位行为;六是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一是重点查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阴阳合同、明招暗定、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规范招标,认真解决市场封锁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三是严厉查处无资格或超资格、出借资格和挂靠行为;四是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作方式,完善“公平、公开、公正”市场交易机制。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必须全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同时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中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五是加大对招标投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快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招标结果公示、合同备案制度。积极推进评标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强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监管,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标人确定等关键环节上加大监督力度。

(二)组织开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专项整治。以资质管理为手段,加强工程承发包队伍的监管。通过对工程施工现场经济技术相关人员的检查,确定其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凡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严禁将建筑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队伍。

(三)组织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整治。重点治理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压级压价、不依法履行职责、监理工作不到位等不规范行为。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对监理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依法将不合格的监理企业清出建筑市场。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一,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针对薄弱环节,继续深入开展四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一是高处坠落。在高处坠落的专项治理上,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外,还有两点,首先要强化操作者的安全防护意识,使他们自觉地遵章作业;其次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员的责任,加强对高处作业人员防护情况的监督。今后,凡因为未系安全带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一律要追究现场安全员责任。二是塔机。加强对塔机的拆装、使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环节的管理,绝不允许已经淘汰、查封的不合格塔机重新投入使用。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企业制定塔机拆装专机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强制性技术标准审查,并对塔机的拆装过程实行旁站监理,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而从事塔机拆装作业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立即向主管到部门报告。一旦塔机出现问题,监理单位要承担与施工单位同样的责任。三是房屋拆除。严格对拆除技术方案的审查,加强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野蛮、冒险作业;施工单位要对拆除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围挡、悬挂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防止高处坠物危及居民安全。四是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对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安全监督部门要把脚手架列入安全事故的重要危险源,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点,加强监控。另外,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检查,既要提高广大建筑劳务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更要确保安全。

第二,要切实加强各类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针对园区施工存在问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告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园区、招商引资、城乡结合部、个人建房和民营企业等安全管理薄弱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对所有的建筑工程,不管是办了手续的还是没办手续的工程项目,都依法纳入监管范围,而且越是规避监管的项目越要重点监管、重点查处。

第三,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奖惩力度。市政府在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里明确规定,要给予安全生产优秀企业招投标加分奖励,其中对创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在今后一年内的招投标中加3分,市级的加2分。如果年内因工死亡率超过万分之零点五,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和损失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财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资格。

(五)规范主体行为,清理防范拖欠

1、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把全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摸准摸透,分门别类建立详细拖欠台帐。继续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确保情况准确,避免遗漏。按照全区总体目标和进度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二年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逐个工程项目、逐个企业提出还款计划,列出清欠时间表,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2、从防止新的拖欠发生着手,在立项、规划、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多个环节,建立和完善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监控机制。新上建设项目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审验业主或投资人有无拖欠行为,凡有拖欠工程款尚未还清且未签订还款协议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拖欠工程款的,不允许其参加开发项目投标。严格新建项目的资金审查制度,新开工项目未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与项目投资额相符的有效资金证明文件的,不予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招标和施工许可手续。

3、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调度、统计、督查工作力度,加快清欠进度。加强对新开工和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业主或投资人按合同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情况,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对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停工。加强竣工备案审查,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竣工项目,不予办理备案手续,不准交付使用。

4、严肃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企业。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要坚决取消其开发、投标资格;对恶意拖欠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要收回其资质证书,清出市场。对那些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涉及农民工人数多的典型案件,要坚决曝光一批、查处一批、清理一批。

5、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新开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旦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用工资保证金予以解决。

三、职责分工

(一)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建筑处负责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以及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督导工作。

(三)招标办负责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针对招标投标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对招标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并把情况及时向区监察局汇报。

(四)由清欠办协同其它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工程款拖欠及农民工工资。

(五)基建科负责建设、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主体参与工程建设。

四、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20*年3月15日至4月2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广泛进行宣传和动员等形式,让每一个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社会各界都了解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为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20*年4月21日至5月2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由建设局将自查自纠表格下发到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手中,各单位应认真对照自查自纠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一律在5月15日前自行改正,并将自查自纠情况认真填表后上交建设局;对逾期不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存在问题隐匿不报或5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做出处理。

(三)20*年5月2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整顿阶段。期间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综合执法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深入查处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写出执法大检查总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向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做出汇报,对严重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处罚。

(四)2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及建章立制阶段。对全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活动做出总结,对本年度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情况做出基本估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深入探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问题、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问题、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建设系统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建筑市场政府监管信息系统等问题,并制定规范性文件给予制度上的保证。

分包安全管理办法范文9

2017年,安全监察部按照集团公司和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一号文件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试验研究院2017年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治企,打非治违,落实各级人员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制度落实和责任落实,规范隐患排查治理,确保风险可控在控,安全生产保持稳定。主要开展工作如下:

一、2017年工作总结

(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搭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水平

2017年,安全监察部认真贯彻落实集团、新能源公司工作会安全生产一号文精神,并结合试验研究院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召开了3次试验研究院安委会扩大会议(12月份召开第4次),根据试验研究院的工作特点和季节变化,合理布置研究院2017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同时,为确保试验研究院安全监督体系继续保持完整,安全生产责任制得以充分落实,避免因人员调整造成安全监督网络出现盲点和空位,完善试验研究院三级安全网络,确保安全监督体系完整;安全监察部根据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取证情况,设置各单位、各项目部(班组)的专兼职安全员,确保安全保证体系完整。安全监督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的完善,确保试验研究院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始终保持完整。

2.深化依法依规,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人员持证上岗

2017年,安全监察部认真梳理试验研究院人员持证情况,组织41名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举办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并全部通过考试,确保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100%持证上岗;组织29名特种人员参加内蒙古安监局举办的登高证的培训班,确保施工现场登高作业人员取证齐全;组织企业负责人参加北京住建委组织的安全A本考试,确保企业管理人员符合资质规定;组织6名工程建设中心人员参加起重信号司索工和起重机械安全拆卸工的培训考试,确保风机吊装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另外,安全监察部制定取证计划,12月对登高证和电工证等即将到期的情况,组织各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取证工作。

经过安全监察部全年的认真梳理和培训取证,除新入职职工外,现场施工人员已经可以达到100%持证上岗。

3.认真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提高现场安全生产管控水平

2017年,安全监察部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春秋检、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督查等各项专项活动,确保安全检查取得实效。2017年全年,安全监察部多次深入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督查,出具“四不两直”督查报告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制定整改时间节点,专人负责,确保整改质量。1-11月份,安全监察部检查各类施工现场20多次,发现问题200多项,并监督各生产现场认真整改,真正提高现场安全生产管控水平。

4.修编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和责任落实

2017年,安全监察部为提升试验研究院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对相关安全生产制度进行修编整理,修编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反违章管理办法、防汛工作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三措两案”编制原则及审批程序管理办法、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安全问题整改落实管理办法、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临时电源安全管理制度、危险点分析与控制管理办法、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各部门、所、中心安全管理职责、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办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管理规定、事故调查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27项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各单位认真学习,按照要求抓好落实,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和责任落实到位。

5. 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2017年,为准确掌握试验研究院生产系统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情况,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安全监察部梳理完善生产系统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主要从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心得体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了梳理完善,截止10月底,安全监察部已经将试验研究院全部生产系统人员的档案梳理完毕,建立健全了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6.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为加强试验研究院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稳定,安全监察部制定试验研究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方案和试验研究院科研试验研究院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方案。10月份,安全监察部组织57名现场作业人人员和5名驾驶员进行安全规程考试和驾驶员考试,11月份安全监察部组织试验研究院61名科研试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12月份安全监察部将继续组织安全规程的调考,通过培训和调考,提升现场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水平。

安全监察部将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持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违章就是事故”理念,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好抓实。

7.坚决履行食堂安全监管职能,加强食堂安全监督水平

为加强和促进试验研究院职工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提高后勤服务质量,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确保食堂卫生和食品安全,严防职工食堂卫生安全事件发生,2017年,安全监察部切实履行了食堂安全监管职能,每月定期组织人员对北京办公区食堂和赤峰办公区食堂开展安全检查,编制安全检查报告,督促食堂按时整改。2017年,食堂民监委对食堂检查10次,发现问题30余项,并提出整改意见,加强了食堂的安全监督水平。

(二)亮点工作总结

1.安全生产督查组作用大。新能源公司的基建项目和生产现场点多面广,为加强和完善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根据新能源公司要求,试验研究院以生产一线为重心,以解决问题为中心,成立了安全生产督查巡视专家组,聘用社会上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家,开展新能源公司基建项目和生产现场的安全质量的督查巡视工作。通过督查有效提升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水平,降低各类安全隐患和风险,提高安全生产管控能力,全面促进管理提升。     

2.春检工作有特色。安全监察部结合新能源公司春检检查表的各项内容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出具有研究院特色的春检检查表,包括新能源公司规定检查项目和研究院自查项目,共计10大项,40小项。每项工作均设置了责任部门、责任人、试验研究院责任领导和监督领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每项工作的安排布置,过程重点的自查互查,总结整改,都要有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和监督领导的四级签字确认。

3.安全生产月活动“亮点多”。安全监察部结合试验研究院安全生产“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立足研究院安全风险开展主题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质,强化红线意识,试验研究院党政一把手定期督办,研究院各单位积极宣传动员,全体员工集思广益,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专题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得到了新能源公司的高度认可。在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月”总结会上,试验研究院作为新能源范围内唯一一家单位进行经验交流。副院长吴立东做了题为“紧扣主题,真抓实干,扎实推动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发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安全监察部部门人员较少。安全监察部共3人,且经常到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督查,由于新能源公司安生部所需上报材料多且杂,而安监部又作为油品检测中心的对口部门,需要经常处理合同流转和发票报销等事宜,现有人员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人员配置需要加强。

三、面临的内外部形势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要求,更加突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依法持证上岗成为基本要求。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也对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狠抓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等基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可见,国家、集团和新能源公司对安全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

从试验研究院内部情况看,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还不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重点反事故措施等工作还未完全落到实处,应急管理及处置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基础还很薄弱。

四、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一)下一阶段工作思路

安全监察部下一步将以集团公司和新能源公司2018年的安全生产一号文件为指导,认真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检查;加强工程分包队伍安全管理;提升班组管理水平,重视车辆安全管理;加大考核追责力度;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确保研究院各类安全风险可控在控。坚决遏制人身伤亡事故及环境事件,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不发生性质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类事件,不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局面稳定。

(二)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1.认真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检查,坚决杜绝人身伤亡事故

安全监察部将认真开展包括春检、秋检、安全生产月、安全专项检查、反事故专项检查、安全大检查等在内的各类安全专项检查,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堵漏洞、抓整改,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扎实做好检查问题整改闭环各项工作,坚决杜绝人身伤亡事故。

加强宣传发动工作,提高每个员工对安全检查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层层发动,全员参与,细化检查项目,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坚持“边检查,边整改” 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追根溯源,对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监督人、处理措施和完成时间,安全监察部定期做好对问题整改闭环工作的监督检查。

2.加强工程分包队伍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可控在控

工程建设的分包队伍、电控升降机安装的外委队伍以及桨叶加长项目的外委队伍人员较多,且多数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对施工过程安全风险认识不到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在这类人员的安全管理上,安全监察部将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新能源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要紧密结合分包队伍和外委队伍的自身特点,从严格分包队伍、外委队伍入场手续、完善施工“三措两案”、强化分包队伍及外委队伍的自主管理、加强现场安全管控、重点危险环节严防死守等方面强化管理,形成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作业流程,明确标准,规范作业,全方位做好工程分包队伍及其他外委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可控在控。

对分包队伍及外委队伍的承包项目资质、安全施工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施工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做好把控;做好施工现场的隔离布置,规范进入现场人员行为,严格分包队伍及外委队伍的日常管理,定期通报分包队伍及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状况,随时纠偏;明确要求分包队伍及外委队伍确定施工现场安全员,定期进行自查,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监督工程建设中心及其他外委队伍的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对工程分包队伍安全管理要做到心中有数。

3.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班组激励长效机制

2018年,安全监察部将监督各单位应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班组建设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班组长的培养和使用,建立健班组激励长效机制。

班组长应充分发挥自身在班组中的带头作用,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杜绝无票作业,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加大现场作业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班组长应加大本班组成员的培训力度,有计划性、针对性的持续做好安全生产常识、基础专业知识和制度、标准的培训,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安全监察部将做好班组长的检查督导、考核考评工作,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生产现场班组长的管理力度,持续提高管控能力。

4. 重视车辆安全管理,坚决执行车辆报备制度

工程项目所在施工现场、科研试验人员野外作业现场多为环境恶劣地区,交通安全风险较大,出车前要严格执行车辆审批制度和报备制度,明确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和带车人,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消除,车辆故障消除前严禁出车,严禁动用报废或拟要报废车辆;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客货两装、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超限以及驾驶无牌无照、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车辆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专兼职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每年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考试,考试合格方能取得准驾资格,做好对兼职驾驶员资格审查工作,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研究院内部准驾证方可动用车辆;加强极端天气出车管理,雨雪天气出车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审批制度和报备制度。

5.加大考核追责力度,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

严格落实各级领导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全部落实到位,制度严格执行到位;要认真执行“五落实五到位”要求,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做到“四个凡事”,严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促进责任落实和制度落实。

深化“四不两直”督查,加大考核追责力度,对于在“四不两直”督查中反复出现的问题,从严问责,从重处罚;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和“说清楚”制度,坚决进行考核追责,严格奖惩兑现,确保研究院安全发展目标实现。

6.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对危急事件处置能力

分包安全管理办法范文10

一、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及招投标管理,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的行为

㈠今年,我市坚持开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的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招标投标实施过程的监管,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及择优”原则落实。

㈡进一步改进政府监管市场的工作方法。强化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联动管理,尽快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既管市场又管现场实行两场联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重点抓好工程中标后跟踪管理工作。今年下半年,我局将会同监察、计划、财政等部门对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后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特别加强对价低者中标的工程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㈢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镇区招标办作为招标的监管部门,不能作为招标机构。

㈣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大力推进以工程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今年,我市将组织几个试点项目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利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来约束业主和承包商的建设行为。

二、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加强专项整治工作

针对目前我市建筑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年重点开展六项专项整治工作:

㈠专项整治业主的市场行为

严肃查处业主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我局继续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招投标等制度,凡有违反的既要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要严肃追究经办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责任。

㈡专项整治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

实行施工许可登记卡制度。今年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凭施工许可登记卡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要求企业法人在工程项目管理时要真正负起企业法人的作用,组织好工程项目班子,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对于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要依法对当事人双方都作出严肃处理。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权,甚至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

㈢专项整治监理市场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山市在建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评分办法》及《关于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组成》要求,保证我市在建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及检查监理企业对“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落实情况,下半年,我局将组织2次建设工程监理检查,随机抽查在监项目执行监理法规及规范情况,检查在建项目是否规范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及对监理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年检、升级及准入清出依据。

㈣专项整治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1、拟出台《中山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的管理办法》,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和使用。

2、拟出台《中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的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企业资质管理、企业市场准入管理、项目经理资质和项目总监资格管理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市场准入管理以及各类工程评优联系起来,实行联动管理。

3、拟出台《中山市市政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的指导意见》,督促市政、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提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基本要求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以及企业内部安全监管检查基本要求,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对施工现场桩机、塔吊、提升机、脚手架、用电及安全资料进行专项整治。

㈤专项整治500平方米以下私人民房的建设

将私人民房建设纳入基建程序管理,要求施工必须委托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队伍施工,设计图纸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过程由各镇区建设所(城管办)实施质量、安全管理,下半年我局将组织一次私人民房建设大检查,下大力气杜绝私人民房五无工程及减少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㈥专项整治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问题

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制度》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

三、依法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销售中的虚假广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不公正、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货不对板等行为。

四、依法查处勘察、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

分包安全管理办法范文11

1、招标准备

1.招标文件中安全条款章节的准备安全条款是此管理模型的核心内容,是向所有参与投标单位的安全交底,同时也是将来写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的主要内容。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安全目标、项目的风险交底、安全措施费的设定及使用管理办法、对承包商安全资质的要求、安全绩效的要求、评标安全打分办法、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安全奖惩的要求等重要的安全管理内容。

2.项目的工程安全风险分析招标文件给出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特别是指出最大的风险和容易被忽视的风险,同时对风险管控提出明确的措施要求,对可能产生的安全投入要明示,提醒承包商充分认识风险,合理制订安全预算和安全措施费报价。

3.安全措施费的测算模型安全措施费测算模型是将在实施过程中可作为安全投入的项目进行公示,提醒承包商对这些项目需要单独进行测算和报价,以便在合同签订后保证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保证模型中的安全投入项有足够的资金投入,防止因安全措施费被挤占而导致安全投入不足。

4.投标人的安全资质评价承包商的安全资质、以往的安全绩效应作为对其投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往的安全业绩最能体现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水平、安全能力和领导对安全。重视程度。在安全管理中经常讲“一票否决”,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票否决很难实行,特别是凭安全管理人员的力量对已中标的承包商一票否决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安全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一般认为在安全资质评价阶段对承包商一票否决是最容易的。然而,将不合格的承包商直接排除在投标人之外以防止其浑水摸鱼的结果,却导致中标后即使承包商存在诸多问题也不能中止合同的情况出现。当然,但凡通过资质评价的承包商,在安全管理上业主都应该能接受,除非出现重大问题。

2、招(评)标

1.评标安全打分办法评标安全打分办法是在选择承包商时对承包商进行安全评价的阶段所采取的措施。除非出现重大漏项,如没有列安全措施费等,否则各承包商的评标安全分的差异极小,不会影响到中标。

2.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是很多单位每年都要签订的安全文件,可将其视为对合同中安全条款的非强制性补充。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有了非常清楚的安全管理要求,则没有必要签订安全责任书;如认为合同中还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可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补充明确。

3.项目经理述标在评标过程中,让投标人中标后的拟任项目经理述标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标书编制往往是专业人员的事,负责项目施工的管理团队是不参加标书编制的。在评标环节中要求拟任的项目经理进行述标,这就相当于对未来项目经理的面试。如果项目经理对项目没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对项目风险没有正确的认识和应对措施,将极大地影响评标人员对该单位中标项目的信心。

二、合同生效后的安全管理

1.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是审查承包商的安全准备和安全条件是否具备正式生产要求的重要内容,不满足开工条件的,原则上不能开工。需要检查的安全生产条件可分为必要条件和非必要条件。其中,必要条件主要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岗、施工安全方案是否生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满足要求、现场安全条件是否具备、施工机具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安全教育培训是否进行并考核通过等。必要条件之外的,可作为非必要条件,随着项目的深入开展而逐步完成,如分项工程的安全设施、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措施等。

2.工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和评价合同过程的安全管理可分为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安全奖惩、安全会议、安全报告等。在此管理过程中,核心是建立一个小的PDCA持续改进系统,将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纳入问题隐患整改跟踪系统,以保证这些问题能得到及时地整改,从而消除隐患。承包商的整改情况可作为对承包商进行阶段评价、奖惩的依据,现场的安全状态可作为支付承包商工程进度款的条件。这些内容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约定,以防止产生纠纷。

3.项目结束后的安全评价项目结束后的安全评价是对承包商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绩效的总结,包括事故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等。该项评价是对该承包商能否参与后续其他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推荐依据,可以纳入对承包商管理的管理数据库。对安全绩效特别差的单位,可以考虑下一次不对其发标。

三、结论

分包安全管理办法范文12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推动重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加快全县新旧动能转换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工业企业分类

(一)分类依据。

以工业企业税收、亩均税收、社保情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科技创新、金融诚信等指标为主要依据,将全县重点工业企业分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质企业、双创企业(创新、创业)、重点关注企业等五类。

(二)分类标准。

1.龙头企业: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且其他指标综合考核60分以上的企业。

2.骨干企业:年度纳税150万元以上且其他指标综合考核60分以上的企业。

3.优质企业:亩均纳税2万元以上且其他指标综合考核60分以上的企业。

4.双创企业: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且其他指标综合考核60分以上的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

5.重点关注企业:金融担保圈内企业和僵尸企业。

其他工业企业由所属镇街区做好管理服务。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龙头企业8家、骨干企业28家、优质企业12家、双创企业39家、重点关注企业41家。对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指标考核情况,一年一调整。

(二)考核内容和方式。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成立武城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数据的汇总、排名,提出方案报县督查考核办公室审定。

1.对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质企业、双创企业按百分制进行分类考核。

(1)税收指标考核。主要包括税金总量和增幅,由县财政局牵头税务部门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2)亩均税收指标考核。主要包括亩均税收和增幅,由县财政局牵头税务部门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3)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主要包括安全守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备案、“双体系”建设、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内容,由县安监局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4)环境保护指标考核。主要包括环保守法、环境安全和应急管理、信访环保等内容,由县环保局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5)科技创新指标考核。主要包括产学研合作、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能力等内容,由县科技局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6)金融诚信指标考核。主要包括融资守信和融资风险情况,由县金融办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7)社保指标考核。主要包括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及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签订等内容,由县人社局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8)企业投入指标考核。主要包括基建投入、技改投入、研发投入等内容,由县审计局牵头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制定考核标准和计分办法,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2.对重点关注企业,主要考核金融风险化解成效、盘活利用、破产合作等内容,由县金融办、国土资源局、经济合作局分别统计计分,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考核结果。

3.扣分项目。对被列入德州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企业实行扣分制,上限为20分。由县发改局统计,年终向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提报。

4.“一票否决”项。对发生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由县委政法委、安监局、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三、结果运用

(一)对龙头、骨干、优质、双创四类企业,分别授予“武城县龙头企业”、“武城县骨干企业”、“武城县优质企业”、“武城县双创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各类评选,在财税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资金、生产要素保障、新增建设用地等方面予以倾斜。

1.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对四类企业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2.实行“特派员”制度。各属地政府确定一名党政班子成员担任“特派员”,负责全程代办各类审批手续,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实行限时办结。

3.各职能部门提供“点对点”公益性指导和服务,主动上门讲解上级扶持政策、鼓励政策、优惠政策,给予重点倾斜;积极对接上级部门,争取政策扶持。

4.将重点关注企业列为“进解促”帮扶对象,实施重点帮扶。各镇街区明确一名科级干部联系企业,及时将问题上报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二)根据考核结果,对各类别排名前30%的企业给予鼓励。

1.对龙头类企业授予“年度功勋企业”,聘主要负责人为武城县产业发展顾问,享受武城县县级干部健康查体待遇;优先推荐为“德州市优秀企业家”候选人,评选为德州市优秀企业家的,享受德州市现代产业首席专家医疗保健、休假疗养等方面待遇。

2.对骨干类企业授予“年度明星企业”,聘主要负责人为武城县产业发展顾问,享受武城县科级干部健康查体待遇。

3.对优质类企业授予“年度高效示范企业”,授予主要负责人“武城县优秀企业家”。

4.对双创类企业授予“新锐示范企业”,授予主要负责人“武城县优秀企业家”。

5.对帮扶重点关注类企业取得实效的单位,授予“企业帮扶先进单位”,盘活僵尸企业计入帮扶单位年度招商引资成果。

 

附件:1.武城县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

2.2018年度重点工业企业分类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