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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特征

时间:2023-08-08 17:11:12

金融监管特征

金融监管特征范文1

关键词:宏观审慎;金融安全;顺周期性;金融危机;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3)03-0039-06

一、引言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虽然与过去历次危机有些不同,如滥觞于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这一金融创新领域,但仍表现为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并且这次危机凸显了系统性风险的巨大杀伤力而令世人侧目,于是系统性风险成了国内外学者和监管者们的热门话题。近十年来有关系统性风险的研究也取得了积极的新进展,与传统观点相比,新观点对于近年来的系统性风险具有更强的解释力:新观点认为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过程远比引发危机的导火线更重要,而传统观点认为金融体系具有与生俱来的脆弱性,并不存在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过程;新观点认为风险爆发始于金融机构持有共同的风险敞口,而传统观点认为风险爆发始于单个金融机构倒闭;新观点认为系统性风险本身就是内生的,包括冲击事件和扩散过程,而传统观点认为风险扩散机理是内生的,但初始冲击是外生的;新观点认为风险扩散通过多种渠道,如资产负债表效应、盯市计价的交易计价规则、心理的恐慌和信心的崩溃等,而传统观点认为风险扩散的核心通道是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高度关联。

基于对这次金融危机的系统性风险认识,无论是G8、G20、金融稳定委员会亦或各界学者,普遍达成的一个共识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因此,Caruana(2010)将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表述为“通过控制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和顺周期性来降低系统性风险”。虽然国内外学者从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范围、政策工具等方面对宏观审慎监管进行了不同研究,但比较趋于一致的看法是,应该从两个维度实施系统性风险监管。一是跨行业维度,关注单个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风险是在金融体系内的分布及其关联性,进而针对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制定更高的监管标准,提高监管的覆盖范围等。二是时间维度,主要关注系统性风险如何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演进,即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问题。

综上所述,无论是系统性风险还是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都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对于二者的结合研究更是甚少,本文更多地是从系统性风险的角度,理顺以系统性风险为基础的宏观审慎监管的缘由、今后的发展趋势等问题,以其抛砖引玉。

二、系统性风险的新特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

本次金融危机所暴露出来的“合成谬误”问题,即对所有金融主体安全和稳健的监管不能充分防范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保证金融系统的安全,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从微观层面上看对单个金融机构是审慎理性的行为,但如果成为金融机构的一致行动,在宏观层面反而可能引起巨大的风险,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其二,在金融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内在关联性大大加强的条件下,如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风险的传播将更加迅速并在全球漫延而难以监管。而这种系统性风险的新特征是和以下制度安排与金融机制有关的。

(一)金融体系的顺周期制度安排

1. 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顺周期性体现为:在经济上行时放松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鼓励银行的信贷供给;在经济下行时收紧,银行要么减少信贷供给造成信用紧缩,要么“减价出售”(fire sale)资产,使资产价格进一步下跌。这与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有关,因为资本充足率计算中的风险权重来自内部模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经济高速增长时,风险权重通常较低,资本充足率因而较高;而在经济衰退时,风险权重通常较高,资本充足率则较低。因此,金融机构倾向于在好年景时提高杠杆率,而在年景不好时则降低杠杆率,从而促进了繁荣期的泡沫积累,以及衰退期的信贷紧缩与资产抛售,导致周期性波动上升。

2. 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盯市原则的顺周期性。公允价值被定义为一种资产或负债能够与有意愿的交易对手以有序方式进行交易和清偿的价格。现有国际会计准则(IFRS)和公认会计准则(GAAP)两种会计框架,都提供了分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层次1,在活跃市场有可观察的价格,因而采用市价对资产和负债进行价值计量,也称盯市原则或者按市值计价(mark to market);层次2,没有活跃市场时可采用模型来估值,但需要输入可观察的参数,称为按模型估值(mark to model);层次3,类似盯住模型的方法,用不可观察的输入参数和模型假设进行。GAAP和IFRS都要求对公允价值方法的运用、特定假设、风险暴露、敏感性进行披露。公允价值暴露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允价值较之于历史成本加剧了市场的波动。公允价值虽比历史成本更能反映资产和负债的实时价值,但也加剧了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化,并通过公允价值计价工具的损益变动加大了收益的波动性。在此次危机中,各金融机构由于持有大量抵押类证券,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便出现了大量未实现且未涉及现金流量的损失。这些损失仅具有会计意义,但这种天文数字的“账面损失”却会扭曲投资者的预期,形成了“价格下跌―资产减计―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二是因缺乏在非活跃市场运用公允价值的指引而加剧了市场的动荡。有序交易是公允价值运用的一个前提,可是在危机中,大量机构被迫变现资产,形成的价格并不符合公允价值的前提,而会计准则中又缺乏对此类情况的具体指引,使得会计主体不得不按照不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公允价值计量,进一步增加了“账面损失”额,加剧了“价格下跌―资产减计―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

3. 贷款损失拨备的顺周期性。Borio et al(2001)对1980年以来10个经合组织国家的研究表明,拨备与经济周期表现出明显的负相关性。会计准则中的拨备计提准则是导致其具有顺周期性的主要原因。其原因是:会计准则要求基于事实依据和管理层判断,确认贷款组合存在恶化时计提拨备,而不能以未发生的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银行只能对引致损失(incurred loss),即由已经发生的损失事件等确切、客观的证据表明未来可能发生并能有效估计的损失计提拨备,而这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在经济上行时,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尚未完全体现出来,拨备计提就少。而在经济下行时,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体现出来,应计提的拨备就多,但此时银行的利润和资本压力很难为提高拨备留下足够空间。危机发生后,经济环境恶化,企业信用等级下降,相应的违约率增加,各金融机构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大幅增提拨备,造成巨额的资产缩水。这些“账面损失”不仅大大限制了银行的放贷能力,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信心,致使危机进一步深化。

4. 信用评级的顺周期性。全球金融体系在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时高度依赖外部信用评级,但是信用评级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几乎垄断了全部重要的评级服务,且相关性较高,它们叠加在一起会产生强大的周期性力量。众多市场参与者使用三大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并作为业务操作和内部考核的标尺,在机构层面便产生了大量的“羊群行为”。加之金融机构的内控系统及其同行人士和交易员在内部评价、风险控制中所使用的技术路线模型类似,在同一时间产生的方向性结果也类似,模型结果高度相关,这一切会使金融体系产生强烈的顺周期性:资产价格繁荣和衰退的波动就会被加剧。此外,由于市场参与者行为的高度同步,从而产生了系统性风险。第二,由发行人付费的评级机构的经营模式使评级过程存在很多利益相关性(发行人还给评级机构支付产品结构设计方面的咨询费用,从而产生更多的问题)。第三,与抵押贷款相关的结构性产品的评级模型也存在不少缺陷,在本轮由次贷问题引发的危机中,评级机构曾给予很多次贷类产品较高的评级,后来又在短期内大幅降低其评级而导致金融机构大规模减计资产。

(二)金融创新让场外交易系统性风险增大

金融创新是金融体系的基石之一,是资本市场效率的生命之源。丹尼尔森、泰勒和齐格兰德三人都认为,金融创新之一的对冲基金的操作可以提高市场效率,改善价格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空间,还有利于降低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冲击(Danielsson,Taylor & Zigrand,2005)。例如:发生危机时,监管当局通常强制银行遵守最低风险加权资本要求,导致其不得不放弃高风险投资,而不受监管的对冲基金则不受这些限制,因此可以在最需要的时候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但是,随着金融机构之间竞争加剧,彼此间业务渗透和交叉越来越广泛,金融产品的创新使得金融机构本身趋于同质化,这使得金融机构规避风险能力增强的同时,也带来了评估和控制风险的挑战。还有,CDO、CDS等金融创新产品属场外交易,没有交易场所,没有集中的清算系统,也没有信息披露,交易不透明,产品流动性差,交易者又按照各自不透明的数学模型来精算未来收益。在全社会信用履约率大面积、大幅度下降的时候,监管机构根本无从评估场外市场隐蔽的巨大系统性风险。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倒闭的案例就是一个警示。

(三)金融市场同质化使金融市场动荡加剧

欲使金融市场维持稳定性和合理流动性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大量具有稳定预期且不同目标的市场参与者,也就是市场具有异质性。20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美国银行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所规定的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服务业的分离,也就是说在金融领域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不同的金融机构拥有不同目标的市场参与者,但是在利润的追求和金融创新的动力推动下,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试图突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进入对方的传统领域。1987年,美联储允许商业银行承销之前被禁止的证券种类,意味着分业经营的状态已被打破,而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直接宣告了美国混业经营的开始。时至今日,全球混业经营已蔚然成风。混业经营意味着不同金融机构服务范围和对象的趋同性,服务产品的一致性;而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与国际化,使跨市场的关联度急剧上升的同时,也为混业经营提供了便利,不可避免地加速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同质性。此外,金融管理的职业化、监管规则的一致性、信息技术的发达性以及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依靠类似的计算机模型进行风险管理,都使金融市场的同质化趋势加强。这种市场同质化的后果是,当所有金融机构都采取相似的方式来应对某种风险暴露,则风险敞口很难覆盖,而且问题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性都会面临着断裂的风险,金融市场会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局面,这种现象通常称为“拥挤交易”(crowded trade)。例如,某个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集中于房地产等特定行业时,一旦房地产行业受到外部冲击,房价下跌,则该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风险暴露。如果多家金融机构都对房地产市场的贷款和投资具有特殊的偏好,则整个金融体系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故市场同质性一旦增强,尤其是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增多,必然增大系统性风险(李妍,2009)。

上述研究表明,顺周期机制、金融创新、金融同质化的加速和加剧,使得系统性风险的联动性、广泛性及灾难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故着眼于单个金融主体安全和稳健的微观审慎监管已远远不能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理应成为金融监管领域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当交易主体过多,产权不清晰时,税收是解决负外部性内部化的有效方法,这即庇古税的核心意义。在金融领域,如果让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承担问题金融机构外部成本,无疑会刺激风险承担行为,诱发系统性危机。故金融风险的负外部性问题的关键是让问题金融机构承担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外部成本。所以,宏观审慎政策旨在使金融机构行为的溢出成本内部化,抑制系统性风险承担动机,进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一监管思路的关键是要建立更强的、体现逆周期性的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对银行的资本要求、流动性、杠杆率、拨备规则、信用评级、会计标准,等等。

(一)提高资本要求

作为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和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在危机后,资本要求首当其冲地被加以改进。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应当通过引入针对宏观系统性风险的具有逆周期特征的资本要求,促使银行在经济上行期增加资本,建立资本缓冲,供其在经济下滑、贷款损失增加时使用。引入逆周期资本要求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银行信贷对经济周期波动的放大作用,同时进一步抵销新协议的顺周期效应;二是缓解因金融失衡而形成的潜在系统性风险,降低系统性金融危机发生概率,从而在以新协议为主要内容的微观审慎监管基础上,增加一项宏观审慎监管手段;三是在上行期比下行期更容易筹集资本,其成本也相对低(李文泓,2009)。

不仅要提高资本数量,还需要强调提高资本质量。商业银行的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不同层次的资本吸收风险的能力不一样,吸收风险能力最强的是作为一级资本的普通股,而附属资本吸收损失能力不足,此次危机充分暴露了这个问题。因此,要扩大核心资本的比重,提高普通股在总资本的比例。按照巴塞尔协议III,新资本要求分为以下五个层次:一是最低资本要求。最低标准仍为8%,但其中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包括普通股和其他满足一级资本定义的工具)由4%提高到6%。二是资本留存缓冲。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银行应保留2.5%的普通股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使普通股资本加上留存资本缓冲达到7%,以更好地应对经济和金融冲击。三是逆周期资本缓冲。各国可依据自身情况要求增加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由普通股或其他能充分吸收损失的资本构成)。主要是根据信用 / GDP偏离其趋势值的程度进行测算。四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SIFIs)额外资本要求。SIFIs应在上述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具备更强的吸收损失能力,方式之一就是增加额外资本要求。五是应急资本机制。在银行陷入经营困境时,自救债券可部分或全部按事先约定条款自动削债或直接转换为普通股,以减少银行的债务负担,增强资本实力,帮助其恢复正常经营。应急可转债(contingent convertibles简称Cocos)是应急资本机制的核心。当银行资本低于某一最低要求的时候,要求Cocos强制性转化为普通股(周小川,2010)。

(二)控制杠杆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引入了全球一致的杠杆率要求,来作为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杠杆率是兼具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的政策工具,被定义为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或者这一比率的倒数,其特点是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使用补充性杠杆率要求,有助于控制金融体系中杠杆率过高问题。在微观审慎层面,杠杆率指标所要求的银行风险暴露不经风险调整,将其纳入巴塞尔协议III第一支柱,可以弥补内部评级法下风险权重的顺周期效应,形成更有效的资本约束。在宏观审慎层面,可以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体系杠杆程度的非理性增长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积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金融机构的过度投机和高杠杆率既是系统性风险不断增加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系统性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还可以为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设置一个资本下限,这样即便具有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大幅度降低,整个金融体系也能保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G20(2009)在2009年伦敦金融峰会后的《加强监管和提高透明度》报告中,将杠杆率作为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和降低新协议顺周期性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

(三)解决流动性错配

Basel Committee(2009)引入了两个流动性指标,以推动银行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第一个是流动性覆盖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简称LCR),主要用来衡量银行短期流动性水平,其核心是测算各项负债的净现金流出与各项资产的净现金流入之间的差额,目标是保证银行有充足的流动性资产来应对短期流动性冲击。第二个是净稳定融资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简称NSFR),为可用的稳定融资金额与要求的稳定融资金额之比。其中可用的稳定融资包括四项:一是资本;二是期限在1年以上的优先股;三是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负债;四是活期或剩余期限在1年内的定期存款中预期在压力情景下不会被从银行中提走的部分。具体计算时,前三项的权重是100%,第四项可为50%、70%或85%。要求的稳定融资涵盖全部表内和表外资本,计算时应根据资产的期限和风险水平赋予相应权重,期限越长或风险越高,权重越大。NSFR作为LCR的补充,其目的是测算银行负债和权益类业务提供的资金是否能满足资产类业务的长期资金需要,用以解决更长期的流动性错配问题,鼓励银行使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资金来源。

(四)提取适时拨备

虽然对拨备的规则还未正式出台,但围绕动态拨备、前瞻性拨备已开展了大量的国际经验交流,并明确了原则上应采取“向前看”的预期损失拨备制度。按照西班牙2005年以来采用的动态拨备计算公式,如下:

动态拨备=α×Ct+β×Ct-专项准备

其中,Ct为贷款余额,α为跨周期的贷款损失率,α×Ct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一般准备,β为长期平均损失率,β×Ct为长期平均准备专项,专项准备即为根据会计准则扣除的专项准备。α、β可以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来确定。当经济处于上行期时,根据会计准则计提的专项准备通常较少,公式表明,银行需要增加动态拨备,相当于从当前利润中为未来经济衰退期的损失预提拨备,有利于抑制银行的信贷扩张行为,缓解经济过热。当经济进入衰退期时,专项准备大幅上升,动态拨备相应下降,甚至为负。虽然动态拨备和专项准备会随着经济周期而波动,但每年计提的总拨备等于α×Ct+β×Ct,其波动性大幅减小,具有明显的顺周期缓解作用。尽管这种监管工具已经提出来并在实践中,但要普遍实施这种拨备,还存在一些困难。其一是它与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有冲突,会计准则要求客观、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只对既有的已发生或者有确切证据表明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计提拨备,如对未发生的损失计提拨备,会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其二是拨备计提带有主观性,这种主观性可能给银行创造认为平滑或操纵利润的机会,影响投资者对银行真实状况的判断。

针对第一个问题,中国银监会财会部动态拨备课题组(2011)提出的可变通动态拨备计入成本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其思路是:首次计提动态拨备应从所有者权益项下的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在所有者权益项下设置“动态拨备”科目反映余额情况;以后各期动态拨备调整变化在利润表中反映,设置动态拨备后利润反映动态拨备计提对当期利润影响,从而使动态拨备既平滑了商业银行各期的利润水平,也调节了过高的股东收益率。针对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可实行“规则”与“监管”有机结合的思路。其实动态拨备既是监管问题,又是会计问题,牵涉到制度设计中监管要求与会计规则的兼容问题和导向问题。规则导向的拨备制度是将动态拨备视为会计政策,对拨备计提的范围、标准做出详尽的规定,在规则作用下自发进行动态调整;监管导向的拨备制度是将动态拨备视为一项监管要求,银行仍然按照会计准则提取减值准备,但监管部门会对拨备情况进行检查和认定减值准备是否达到动态拨备的要求。单独实行规则导向则灵活性不强,单独实行监管导向则对监管要求过高。而“规则”与“监管”有机结合的思路,就是以规则导向的动态拨备制度为主,同时保留监管部门在经济处于特殊情况时采取“相机抉择”方式予以处理的权力,这既可发挥规则导向的信息更加透明、易于银行操作和便于市场解读的优点,也可发挥监管导向拥有足够的灵活性的优点。

(五)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和监管

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有几个方向,其一是减少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市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依赖;其二是证券发行人应全面、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使投资者能独立作出投资判断并评估证券的信用风险;其三是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发达国家主要通过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行业立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监管,立法内容主要集中在资质认可、评级执业行为规范、利益冲突监管、信息披露和保密要求等方面,确保其有稳健的政策和措施。而对于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BIS(2009)等提出在监管资本计算公式的输入端建立缓释机制,即采用跨周期法来计算PD、LGD、EAD等参数;在资本监管计算公式的输出端建立缓释机制,即通过缓释参数对监管资本的计算结果进行修正。

(六)完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

尽管对于公允价值准则的顺周期性人们有目共睹,公允价值目前依然是最恰当的资产计价方式。缓解公允价值顺周期的重点在于对其具体运用进行改进和完善。首先,进一步明确在不活跃市场运用公允价值准则的指引,特别是明确对流动性不足的复杂金融产品的估值方法。因为会计准则中缺乏对市场强制价格和有序交易的明确定义,使得会计主体不得不按照极低的市场价格对复杂机构性产品进行公允价值及计量,结果加剧了账面损失,也加剧了市场跌势。其次,恰当、合理地使用公允价值。因为交易不活跃的金融工具需要参考同类产品或运用模型进行估值,使得公允价值有较强的主观色彩,而估值模型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可靠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允价值准确性。再次,对使用公允价值存在困难的金融工具进行估值调整或估值储备。对于使用公允价值计价难度大、估值不确定性高的金融工具,特别是处于第二三层次的金融工具,可以考虑通过建立估值调整或估值储备的方式,把估值过程与收入、利润确认的联系弱化,从而避免初期表现为利润但事后证明是高估的公允价值,影响到收入和利润,造成对利润的高估。

四、金融监管新趋势:宏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与国际监管的合作

(一)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

虽然这次危机表明,仅凭微观审慎监管难以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监管当局有必要从经济活动、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行为之间相互关联的角度,在宏观上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审慎监管,但我们认为,如果偏废则过犹不及,而应该将二者结合起来。

首先需要明确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各自不同的定位和区别。微观审慎监管针对的是个体风险,而宏观审慎监管针对的是系统性风险。早在2000年Andrew Crockett(2000)就指出,“微观和宏观审慎性监管的最大差别在于影响经济的方式和实现的目标不同,与实现这些目标所使用的工具无关。”他认为微观审慎监管排除了在个体理性前提下的集体不理性的可能,还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应关注的两个方面及其不同的政策:一是风险如何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演变(即后来所说的“时间维度”),对此应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机制;二是风险在金融体系内部在任何时点是如何分布的(即后来的“横截面维度”),要关注系统内具有相似风险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在此以后,巴塞尔委员会的博利奥对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进行了较详细的比较(Claudio Boria,2007),如表1所示。

实质上,微观审慎监管是基础,宏观审慎监管是保障,离开任何一方都难以确保实现金融体系稳定。具体而言,在强调宏观审慎监管的同时也不可忽略了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政策制定者需要在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基础上,树立掌控全局的意识,在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的时候,要尽量发挥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互补作用,缓解二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这需要对金融监管的长、短期目标进行协调,更需要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不同区域的金融机构实行多样化监管。因此,我们应该在更广阔的视角下实施宏观审慎监管,而国际合作监管是宏观审慎监管的长期追求。

(二)国际合作监管的必要与困境

随着世界各国、各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政策等方面相互交往和协调、相互渗透和扩张、相互竞争和制约已发展到相当水平,进而使全球金融形成一个联系密切、不可分割的整体,金融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条件决定了金融监管是一个宏观的国际性问题,而不仅仅是简单的一国问题,因此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本是题中之义。但是,每个国家的金融法规、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对存款人和投资者的保护原则却存在差异,混业经营的模式不断扩大了监管范围,从而使得金融市场发展的全球化与监管水平的本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国际监管者所面临的许多挑战单靠某个委员会的一己之力已经无力解决。

有经济学家表示,应建立“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旨在确保救市参与者和各国监管机构集中注意力,紧跟经济危机复杂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形势,推动信息共享、加强彼此交流,提高政府间协商决策的效率(方家喜,2009)。也有人主张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的权威,比如设立一个“世界金融监管局”。但目前把涉及各国的金融监管权力集中起来还为时过早,而且鉴于目前大规模的变革很难实现,也没有迹象表明业内对于改革国际监管架构逐渐形成共识。因此,时至今日,不论是国际监管组织,还是区域合作组织,所展开的国际监管合作都仅限于监管原则、监管理念和技术性的探讨,没有任何一个权威组织具备实际跨境性的监管职能,我们仍缺乏一个建立在制度化和持续性基础上的全球沟通机制。

如果说当前在金融全球化作为一种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金融联系日益紧密的现象已成为事实,那么提供金融全球化制度保证的金融一体化却还处于萌芽状态。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展之所以大大滞后,主要是因为世界各国情况千差万别,各国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都要极力维护、扩大各自的利益份额。要找到各国利益的共同点或“交汇点”,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契约、建立全球一体化组织,实非易事。即使各国间达成某种契约和建立起某种组织,仍然免不了矛盾斗争和利害冲突。

阻碍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根本矛盾实质上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很高,生产社会化已经达到全球化的高度,但是生产关系仍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这个矛盾表现在:(1)各企业特别是各大跨国企业内部的组织极其严密,管理高度科学化,但世界市场仍然是无序的,世界经济充满混乱和动荡;(2)各国经济是有一定计划的,但世界经济则基本上是无计划的;(3)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利害冲突,发展不平衡使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激化;(4)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水平的巨大差距,由于不合理、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存在,而存在着根本的矛盾;(5)生产能力无限扩大的倾向和世界市场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导致周期性的经济衰退和危机等。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必将逐步加强,从而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也将愈益强烈,一体化已经是大势所趋。但是由于上述种种矛盾,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必然是艰难和迂回曲折的。

五、结论与启示

虽然中国在这一轮危机中并未实质受损,但并不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存在缺陷和漏洞,而且中国的国情决定了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宏观经济政策有更为直接和密切的关系,因此,总结这次危机的教训,引出有益的结论和启示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完善逆周期的货币信贷动态调控机制,促进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在我国,信贷仍是最重要的货币投放方式,信贷波动是银行顺周期性的主要表现,也是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因此,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更科学的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调控方式、方法,加大政策取向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进行适时、灵活的逆风向调控,在支持宏观经济稳定的同时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2.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宏观审慎管理工具,提高监管的动态适应能力。人民银行作为维护我国金融稳定职能的法定承担者,应借鉴国际经验,除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市场之间的潜在连锁效应分析,对微观审慎监管的风险管理手法及其演变、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杠杆水平及金融市场或金融产品的变化等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作出评估外,还需要更多地关注宏观经济金融发展中可能出现的过大波动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影响,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宏观审慎管理工具,以降低金融体系和监管中存在的顺周期和系统性风险(陈志强,2011)。中国银监会2011年10月12日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引入了巴塞尔委员会《计量标准》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不低于100%。这对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监管,对于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宏观审慎监管的良好施行。

3. 加强国内宏观层面的协调机制,拓展国际和地区金融交流与合作。目前,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三会”已就监管分工合作签订了备忘录,但这还只是微观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重新调整金融监管架构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要不要在“一行三会”的现有监管架构上再设计一个具有更高权威的协调监管机制;二是能否在功能监管的思路上对现有监管职能进行重新划定和调整分工,其中不应忽略的一点是让中央银行如何在其信息优势和金融体系最终贷款人优势的基础上在金融监管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国际层面上,要加强国际金融合作,参与国际协调,改革国际金融体系,与国际社会共同控制国际资本流动的系统性风险,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在平等竞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加强合作,积极探讨货币金融稳定机制,为使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并在其中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

4. 树立金融强国意识,掌握金融市场话语权与定价权。金融具有极端的战略地位,它已成为全球各个国家与经济体经济与社会发展稳定的一个核心性、主导型和战略性要素。金融问题将是21世纪全球各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稳定必须严肃处理的首要战略问题,经济外交,特别是金融外交将具有越来越突出的地位与影响(白钦先,常海中,2008)。我们应该树立金融强国意识,反对“金融霸权”、防止“金融侵略”、维护“金融安全”。而金融强国的一个重要战略就是建立强大而高效的金融市场,不仅要在质与量两个方面建设金融市场,而且还要重视金融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发展,同时,也应掌握本国金融市场的话语权和产品定价权。可以说,没有金融强国的经济强国是不存在的,谁拥有了强大的金融市场,掌握了金融市场定价权,谁就拥有了世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以及欧元的启动与流通其深刻的经济与政治原因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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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特征范文2

近年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框架的重构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成为各国关注的一个重大金融现象,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和制度变革的取向因此就成为金融界讨论的重要变革议题。在我国界,有的学者对我国中央银行履行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兼容功能持不同观点,他们的主要理论依据一是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监管体制变化的特征是把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职能分离;二是市场开放程式较高。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国家把中央银行的“两项职能”分离,更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和提高金融效率三是保证货币政策的实施质量,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供应完全以市场信号作为调节的导向,货币政策的终极目标的实现程度是中央银行履行功能唯一评价标准。笔者认为:任何一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选择和制度变迁都是以本国相应的经济结构特征市场开放度、金融成熟度、银行业微观基础、监管水平等因素进行考量的,而不能强求设定某一种模式。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金融基本特点,我国中央银行兼容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监管职能仍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金融制度选择,如果在尚不具备中央银行“两项职能”分离的条件下强行分离,将因为中央银行的功能缺损而产生严重的离析负效应。

一、国外中央银行功能深化历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兼容与分离的三个阶段

从1857年英格兰银行成为真正中央银行为诞生标志,中央银行制度已有近150年的,以中央银行兼容和分离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项职能”为划分标志,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857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大危机。这个时期各国建立的中央银行主要围绕“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进行。其职能的特点是服从政府财政的需要,主要任务包括统一货币发行,建立对银行的监管制度,组织票据的交换和清算,推行准备金制度等等。虽然,这个阶段中央银行制度是与其对金融业的监管紧密联系在一起,统一货币发行,实现对金融业的有效管理,但这个时期中央银行还不具备运用货币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职能。

第二阶段: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给中央银行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中央银行所急需解决的课题是如何适应政府调节经济和产业协调发展的需要,如何避免大范围的金融机构破产和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个时期的中央银行制度实践特征表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是各国中央银行的两大主体职能,金融监管是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金融监管制度如存款准备制度同时也是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金融监管,同时准确地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又反过来带动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和注入新的监管。正是由于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的需要,流动性管理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这个时期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都兼容着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两项职能”。其联动的藕合效应得到充分释放。

第三阶段;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这个时期出现部分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相分离制度变迁的重大拐点。产生这种中央银行体制和制度变化的主要背景是:八十年代后期受世界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冲击,金融自由化一时成为潮流,金融创新产品的“衍生”开发和运用活动来势凶猛,金融制度改革的滞后危及到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原有不同类型的金融活动界限逐渐模糊,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许多国家主要的制度选择;在发达国家,对中央银行传统的货币政策从中介目标到政策工具都产生明显的变化,货币供应量与主要经济变量的数量关系变得越来越不明确,原来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如存款准备金制度、贴现率等的重要性不断下降,运用货币政策的目的更完全地转向维持金融的安全和价格的稳定,而不再是简单运用货币政策手段刺激需求;金融风险十分突出,金融危机频频发生。由于金融不稳定导致经济起伏甚至危机成为二十年来国际经济的重要特征,金融风险管理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和货币政策制定的重要基点。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国家把金融监管的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出现了单独对银行监管的机构。

中央银行的发展全过程表明: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政府对金融业监管的需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同时承担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职能,说明这“两项职能”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互存性。这二十年来一些国家把中央银行所履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相分离与这个时期国际经济、金融环境以及本国的金融状况出现新的特征是紧密相连的。

二、各国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相分离的非一致性:现阶段西方发达国家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的制度模式和主要特点

(一)西方发达国家或化国家中央银行监管制度安排基本情况

监管的组织结构涉及到一国金融监管体系构成及各组成部门的职责分工、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从现阶段发达国家或工业化国家中央银行是否对银行业进行金融监管来看,并不存在很明显的特征或可循,尤其从制度、经济规模、地域特点、中央银行是否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等方面更没有明显特征进行考量。在主要发达国家中,大致有一半国家的中央银行具有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两项职能”,其他国家将这“两项职能”分离。

(二)在部分发达国家中从中央银行分离出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也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中央银行对监管机构仍具有控制力和渗透机制

将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去的发达国家也并不否认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内在联系,为保证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协调运作,这些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手段。主要特点有:一是金融监管当局隶属中央银行的领导之下;二是两类机构的高层决策者相互兼任;三是中央银行对监管银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并保留一定层面对银行进行检查的权利;四是建立了协商机制和沟通管道。

(三)一些国家中央银行“两项职能”分离后,中央银行仍是银行业监管主体之一

反映在“两项职能”相分离的部分国家中,由于审慎监管原则和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仍在一定程度上与其他监管机构共同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有货币管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各州监管机构。九十年代美国准备成立银行委员会负责银行业监管,但美联储认为联储不能没有监管职能,该改革方案没有通过。加拿大金融业的管理和调控虽然主要由金融管理局负责,但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和加拿大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也负责对加拿大金融业的监管。作为中央银行的加拿大银行规定注册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率、规定它向注册银行贷款利率,必要时向注册银行进行道义劝说,上述三个机构协调对金融业进行监督与管理。还有如澳大利亚,虽然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除中央银行外有四大金融机构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对象进行监管),但同时保留了中央银行为实施货币政策所需要的监管职能。

三、大多数工业化国家中央银行兼容“两项职能”阶段:三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经济金融环境特征及基础性条件

这个阶段,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持续半个世纪之久履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两项职能”,甚至象日本、韩国、英国在九十年代末期由于出现本国或本地区的金融危机才把金融监管的职能从本国中央银行分离出来,这并不是偶然的,它有其深刻的经济特征的要求、金融环境背景以及中央银行功能合理性的需要。三十年代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迫使西方国家必须尽快恢复经济景气,加快工业化进程,构筑国家雄厚的工业基础;高速发展的经济促进了金融的发展和繁荣,货币政策承担了重要的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任务;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和政策工具主要围绕促进经济发展进行操作并具有强烈的敏感度;从金融机构风险方面去考察,化解风险从根本上说依赖于经济增长;金融分业经营和传统的金融业务占主导地位;中央银行不仅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而且作为“最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提供清算资金;各国的金融自由化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利率市场化、资本自由流动、国与国之间的金融渗透性和互补性受到金融开放程度的约束。

金融监管特征范文3

高度隐秘性:因为网络的无穷延展使网络金融规模在不断扩展并深刻社会各个领域,同时网络金融介入主体的多元性使网络金融风险表现出极强的隐秘性。另外,网络金融经营主体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于称使金融风险的隐秘性提高。瞬时暴发性:因为网络信息服务规模的广泛性和高度隐秘性,1旦呈现网络金融风险,在短期内即可能迅速演化为大范围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层级瞬时演变并波及多个领域,为网络金融风险监控带来了难题。极度渗入性:现代社会对于网络金融的高度依赖和网络金融跟着网络信息高速发展的趋势,使网络金融渗入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④,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网络金融风险突破了地域限制,网络金融风险1旦暴发便会迅速渗入到经济系统内部,带来极大危害。交叉沾染性:网络金融的瞬时暴发性以及极度渗入性使网络金融风险的演变表现出交叉传染的特征,多部门、多领域介入和网络金融产品的跨行业、跨领域特征加重了网络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染特征,现代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面临着跨主体、跨领域联合监管的问题。

2、树立多主体多角度合作监控模式的构想

网络金融风险拥有高度隐秘性,需要对于风险的监控有较高的技术手腕以及风险发现及辨认能力;瞬时暴发性需要监控及时并有处置能力;极度渗入性需要有单项风险阻击轨制;交叉沾染性需要树立不同种别的风险互相隔离机制。从网络金融风险的监控需要看,上述体制机制的树立,仅仅靠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很难完成,不但现有的“1行3会”在人力以及物力方面没法经受网络金融监控的需要,而且从网络金融立异的来源以及产品使用的渠道看,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没法有效加以应答。依据网络金融立异的主体多样化特色,监控主体也需要采取多元合作模式加以构建。

(1)多主体合作监控模式中的监控主体

政府、行业监管机构、技术研发机构、金融经营机构和社会其他相干主体的合作介入,将是网络金融监管的必然选择。1般认为网络金融服务的提供商包含:网上银行、网上保险及中介、网上券商和专门从事个人理财信息增值服务的网络服务公司等等。因而,网络金融业务流动的主体基本可以分为网络产业服务商、网络金融服务企业、金融管理机构、网络用户消费群以及网络金融市场等⑤。传统上认为,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主体包括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网络金融企业、网络技术监管部门,和可能发生合作需求的国外政府及监管当局。其中,最大的特色是将网络信息产业服务商与消费群排除了在监管体系以外。事实上,网络产业服务商作为主要的技术研发提供主体,在网络金融风险治理中有侧重要作用⑥,作为主要的网络信息技术基础提供者,网络产业服务商介入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可以为网络金融风险的发现、防范提供最可靠的技术支撑。而将网络用户消费群排除了在监管主体以外,认为网络用户消费群只是网络金融业务客体,对于网络金融风险的及时发现以及有效辨认也是不利的。在网络监控的实际操作之中,网络用户消费群在网络风险的发现阶段可以起到首要作用。网络金融的多主体合作治理网络既不是从上至下的治理模式,也不是从下往上的影响模式,而是政府在调和各个政策介入者的利益瓜葛的基础上,综合做出的政策选择。治理是动态的,是各主体在试图达成本身目标的进程中,不断与各方利益调和进程中做出的综合选择。网络金融的多主体合作监控模式是在斟酌各利益相干者与政府瓜葛的基础上,以技术立异为主要视角,对于介入各方的瓜葛与职责进行钻研,因而,金融监管的多主体合作监管模式本色上说,也是对于网络金融风险相干利益主体进行有效调和的互动式监控模式。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和网络技术监管部门作为主要监控主体,要对于网络金融企业和顾客的具体网络金融产品以及金融行动进行监控。另外,也需要对于网络金融合用技术的选择、技术进级换代和主要技术风险防范进行宏观指点。网络金融企业:自身是网络金融风险的主要监督对于象,面对于虚拟经济的无形化以及交互化特征,企业本身也需要通过有效平衡内部企业业务运行与外部动态环境调剂来降低本身经营风险,需要对于因业务以及技术立异带来的市场风险进行踊跃的内部监控,需要主动规避金融风险。国外政府及监管当局:面对于重大跨国网络金融风险的存在,基于本身的职责以及需要,拥有踊跃介入跨境网络金融犯法防范的踊跃性。客观上看,对于因跨境业务引起的技术风险,拥有联合进行技术研发,跨境进行国际合作监管的内在冲动,因而,也必然成为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主体。网络消费群:网络金融业务的安全性需要将消费者操作行动这1要素纳入斟酌规模,消费群的操作是网络金融风险的来源,同时也是网络金融外部的监督要素,是网络金融产品患上以出生的市场基础。网络金融消费群对于网络金融产品的使用提供最真正的体验及风险评估,将对于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提供最基础的监督作用。行业自律组织:主要依据各行业网络金融风险的特色进行自律性的监控,并介入到以联合监管为目标的技术研发流动中来。网络信息产业服务商:服务商是金融风险防控中的主要角色,在监管的各个环节,服务商提供具体的技术支撑,同时对于网络金融业务的拓展起到推进以及放大作用。

(2)多主体合作监控模式中的风险辨认

依据网络金融风险的特色和网络金融与技术立异之间的依赖瓜葛,笔者提出如下网络金融监控技术立异框架。在该框架中,网络金融风险防控的技术立异框架包括两部份:第1部份是网络金融风险的辨认进程,在网络金融运行中,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缺少实体监控,产品的虚拟化以及小众化使患上“点对于点”的运营特征10分显明,此时,因为技术劣势与消费群体行动之间存在的差异,构成了潜伏的网络金融风险。第2部份是技术立异方向的辨认进程,由多个网络金融业务主体以及网络金融监管主体对于业务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并对于现有的监管技术差距进行评价,在交互影响下,对于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技术立异方向进行辨认。这两个进程融会了网络金融监控各方的介入与互动,对于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技术变迁拥有抉择性作用。同时,因为融会了多个介入主体,在监管技术手腕进级的进程中,打破了原有业界壁垒,为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提供了较为完美的技术进级机制。

(3)多主体合作金融监控模式的运行架构

对于网络金融风险的监控需要全面掌控网络金融风险的特色,并在充沛斟酌监控手腕的技术依赖性特征基础上,对于风险进行统1的前瞻性处理。需要通过使用前瞻性技术和预测技术,战胜技术后进、网络风险交叉传染、法律滞后和网络货泉、网络欺诈等难题,在多方介入中构建多主体合作的网络金融风险监控框架。在该监管框>!

金融稳定的作用。 3、多主体网络金融监控模式的实现

(1)及时发现监管盲区,完美政策法规体系

树立多元多主体金融监控的框架,对于网络金融安全中的风险辨认以及处置比较有益,但同时也提出了1系列其他问题。例如,从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看,网络技术服务商以及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其实不是监管主体,就其日常工作职能而言,也没有进行网络金融监管的义务,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不仅上述机构不会踊跃介入网络金融风险监控,而且在必定前提下,还有可能由于本身经营发展及盈利的需要,不予配合乃至变相设置监管障碍。解决此类问题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界定,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上述机构负有主动发现以及及时处置风险的义务,和在何种情况下,上述机构负有协助配合进行监管的义务,等等。另外,网络金融拥有产品未加评定风险便可试用、使用的特色,使新兴金融产品的使用风险基本上是由享受服务以及消费的1方承当,如果不加规范,1旦呈现纠纷,取证以及质证均很难题,现行政策法规没法及时规范层见叠出的网络金融产品,致使没法及时发现网络金融监管盲区,及时完美政策法规体系10分迫切。

(2)搭建多元共管平台,构成多元监管机制

为了有效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产生,仅靠政府以及行业金融监管机构的气力,没法有效进行风险的发现以及处置。这1点已经经多次被证明。然而,行使金融监管权利又是政府的特有职能,即使是行业自律监管以及企业内部监管,也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如果搭建多元共管平台,尽管理论上反对于者寥寥,但执行中问题会良多。例如,网络技术服务商如果介入金融监管,没有前瞻性轨制设计,如何能有效防止其滥用技术优势,打着踊跃介入金融监管的旗号,侵略别人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政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改革方向是更多让市场施展资源配置的抉择性作用,干预越少越好,然而树立庞大的监管体系,能否在支撑金融立异以及保护金融安全不乱中找准平衡点?消费者是网络金融产品的主要使用者,其1方面拥有被监管的地位,另外一方面,由于其拥有权威体验者的特色,有强烈的呼吁监管诉求,网络金融呈现问题,首先发现者以及揭示者也常常是消费者,因而,将其纳入合作监管视野无可非议,然而,如何进入正常规范的监管渠道施展作用,也有赖于共管平台的搭建。毕竟,网络上借助监管名义不负责任地进行网络暴力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3)强化技术认证门框,构建技术安全屏障

网络金融产品的另外一大特色是技术门坎成为非传统门坎,仅靠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管理没法有效解决安全屏障树立问题。现有管理架构中,资金门坎以及主体从业资历审查是第1道安全屏障,政府通过这些审查,可以将不良从业者淘汰出去,从而降低金融市场风险。网络金融的风生水起,让良多过去看似不可能的情况瞬间被攻破,也使金融监管的难度大大增添。由于网络金融的特色之1就是网络信息技术在金融业务领域的立异性使用,因而,今后技术门坎可能成为金融安全部系构建的第1道门坎。为了有效降低网络金融风险,对于金融服务以及网络金融产品的技术认证应该成为轨制,成为网络金融安全部系中的第1道安全屏障。在这1屏障的构建过程中,网络运营商,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等拥有先天的优势。

金融监管特征范文4

关键词:外部冲击;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11)-0039-04

一、金融创新与创新风险

金融创新在过去几个世纪经济领域一直是一个关键、持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随着市场一体化的发展和技术的成熟,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许多新形式的金融衍生品、另类风险转移产品、交易所买卖基金、变种免税股票融资等金融产品得以出现,金融创新带来的不仅是金融领域产品规模和种类的变化,而且包含金融监管与金融制度相互博弈,这在动态改变了金融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经济增长产生重要的影响。然而,金融创新并没有像所期望的那样一直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反而,金融创新产品在促进经济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累了新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可能成为诱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特别是在美国次债危机爆发之后,引起了众多学者对金融创新的激烈讨论,甚至有些学者认为,金融创新是引发全球经济危机的根源。这种观点拥有众多的支持者,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许多创新性金融产品和创新性金融机构一度扩大了金融的杠杆效应,放大了经济的需求和供给的错位,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曾被视为是新经济增长源泉的创新(熊彼特,1939),应用到了金融领域,怎么没有发挥创新应有的作用,反而抑制了阻碍了经济的增长,导致全球经济风险的增加。这需要重新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

对于金融创新内涵的理解,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沿着创新大师熊彼特的思路,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当局或金融机构为更好地实现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利用新的观念、新的技术、新的管理方法或新的组织形式,来改变金融体系中基本要素的搭配和组合,推出新的工具、新的机构、新的市场、新的制度,创造和组合一个新的高效率的资金运营方式或营运体系的过程。金融创新不仅包含了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包含金融制度的创新。一些学者把金融创新看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他们认为金融创新是指政府或金融组织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经济环境和融资过程中的内部矛盾运动,防止或转移经营风险和降低成本,为更好地实现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目标而逐步改变金融中介功能,创新或组合一个新的高效率的资金营运体系的创造性过程。

至于风险,一直被视为金融的基本特征。在经典理论看来,金融行业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把投资人的钱集聚起来,通过特定的风险收益策略,投向众多资金的需求者,整个过程就是对风险和收益管理过程。对于金融创新而言,既然是金融,不仅带有基本的金融风险特征,而且带有创新的特点。但是往往人们只是关注到了金融的创新特征,忽视了金融创新的风险内涵。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创新带来的不仅是创新的产品,而且还有产品的风险,只有当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管的时候,金融创新才能发挥经济创新的作用,改善金融环境,提高金融效率,提高金融对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经济增长。如果不能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进行很好的控制和监管,那么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将突破原有的监管框架,通过杠杆效应不断扩大,将成为经济增长的隐患。

这对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作用进行了较好的解释,比较而言,人们更关心金融创新的风险来源如何,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这既要使得金融创新能够为金融抑制环境下的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又能较好地控制金融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出现。特别是在目前全球经济收缩、资本回流、外部冲击不断的情况下,中国如何在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之间进行权衡,成为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因素。

二、外部冲击与金融创新

与经典的熊彼特式创新相比,金融创新除了具备一般创新的特点外,还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这主要是反映在金融创新的动因上面,Peter Tufano(2003)对金融创新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归纳和分纳,他把金融创新的动力来源归因为六类,分别是:内在的市场不完全竞争机制,固有的人与信息不对称状况,交易、搜索、市场成本,全球化风险与技术冲击。辛基(Sinkey,1992)提出了一个TRICK的金融创新模型,在他看来,金融创新等于TRICK加上理性的自利,而TRICK则是指技术(Technology)、监管调整(Reregulation)、利率风险(Interest-rate risk)、消费者(Customers)和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 adequacy)。并且,辛基认为,不能孤立TRICK的各组成部分,因为它他是互相影响的。

这两种经典的金融创新原因论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金融创新的动因,尽管他们的出发点不同,但是他们的分析中实际上包含了两种典型的动力,即作为私利企业的固有的创新动力和作为金融企业的外部调整创新动力。如表1所示,作为第一种创新动力,和一般的非金融企业没有什区别,是一个企业实现盈利、满足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原始冲动,它通过熊彼特所描述的五种创新途径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张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更重要的是第二种创新动力,它区别于一般的非金融企业的创新,是金融企业特有的创新来源,这种来源是基于金融环境变化之后,企业对外部环境进行的适应性调整,环境变化包括金融规制的变化、金融市场和金融政策的变化,这才是金融创新的特有动力来源。

除了金融机构存在金融创新的动力外,环境变化带来的外部冲击是影响金融创新的重要因素。所谓的外部冲击是指影响当前金融市场均衡的外部因素,包括经济冲击和技术冲击。经济冲击较为复杂,包括外部市场的变化、货币政策的变化和全球一体化下贸易制度和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技术冲击相对来讲较为明确,主要是指技术变化对企业创新行业的影响。不论是经济冲击,还是技术冲击,都将改变金融市场的均衡状态,从而激发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

值得关注的是,与金融企业内部的创新冲动相比,外部冲击更能刺激金融企业进行创新。西尔伯(Silber,1975)对1850~1974年间金融产业推出的25种创新进行研究,发现有80%左右的金融创新行业是因为金融管制带来的外部冲击引起的。随后西尔伯对1970~1982年间的金融创新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几乎一致的结果。八十年代后期,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全球各国之间的金融联系和经济联系更加紧密,金融市场价格变动更具有传染性,这进一步使得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外部冲击增强,加大了金融创新行业的产生。

许多金融创新工具的说明了外部冲击对金融创新的促进作用。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短期国库券的利率一直低于5%,但是在70至80年代上升到7%至15%。短期利率的上升造成了长期证券和不动产投资的收益率下降,而剧烈的利率波动又会导致巨额投资的溢价或资本损失,为避免通胀和利率变动对投资收益和债务负担的影响,金融机构进行创新,开发出新的债务工具,如可变利率存单、远期交易和套期保值等等,这对金融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被视为金融领域非常重要的创新行业。

三、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

风险是金融的基本特征,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是与风险相伴而行。对于金融企业而言,控制金融风险是保证企业获利的前提,在保证收益的同时,使风险最小化。在经典的微观金融理论中,无论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还是资产组合理论,已经假设系统性风险无法避免,企业所要战胜的只是非系统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本身很难会捕捉系统性风向的变动,而且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下,金融市场的风险就会逐步放大,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对金融进行风险监管。

从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的发展一直伴随着金融监管的发展,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一直在交替“斗争”中前行。一般而言,金融市场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增加,金融产品的增加引发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而监管又将改变金融企业的外部环境,引发新的金融创新,在新的金融创新情况下会带来更加严厉的监管,这形成了一个“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怪圈。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金融创新的风险得到控制,那么将不会产生较大的危机,如果不能觉察和捕捉到金融创新的风险,那么这样的风险将会累计和放大,在当前杠杆和更度复杂的金融工具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有可能成为泡沫,一旦泡沫破裂将会发生严重的金融危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学者们对以往的金融监管理论研究内容进行反思,他们认为在以往的监管理论中,存在着监管漏洞、监管不力、监管方法技术缺陷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如Baily等(2008)、Goldstein和Morris(2008)等研究认为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是引发当前美国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Hoenig,Thomas(2008)也意识到混业经营机制隐藏了金融创新的风险。

这些观点在指明监管失败原因的同时,并没意识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或者即使意识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但是缺乏针对创新实施专门的监管措施。对于这个问题,可能存在着如下几个原因。一是金融创新的绩效特征。一般认为创新是正向的,创新会给企业带来正的收益,但是往往忽略了创新存在着成本和风险。在现代管理理论中,学者们创新的成本是阻碍创新的重要因素,而对企业创新风险的防范是对创新管理的重要途径。这些问题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会因为金融风险的因素更加突出。二是创新风险的时间特征。既然是创新产品,就意味着产品的形式的结构与传统产品有较大的不同,对于金融创新产品而言,因为金融产品的形式、结构、收益率发生了变化,其风险特征难以被监管者所观察,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暴露,需要创新产品推向市场之后才会显现,这就意味着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着滞后。三是金融创新风险的应对措施。八十年代后期,金融创新有了新的变化,金融创新产品更加复杂,其风险更加隐蔽,因此当风险爆发时,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政策工具应对金融风险的爆发。四是金融创新风险监管的成本。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发展,监管成本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发展,而监管收益也在监管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发展。但是监管成本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监管成本的计量在实践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难度,而监管收益的范围和计量在实践中就更是一个难题。

实践上来看,对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也成为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改革的重中之中。2008年后,美国在监管改革中建立了多部门参加的联合监管委员会,并赋予了美联储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职责,推进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从局部性风险转向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与局部性风险并重的转变,尤其是关注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这时的监管既没有采取简单地禁止金融产品创新的禁止创新状态或严格管制状态,更没有简单地回归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放任监管状态,而是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发展规律与金融经济的发展实际需求,从机制设计与完善角度推进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深化,目标仍然是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与发展。

四、外部冲击下中国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

我国目前仍是实行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的分业监管模式与机制,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趋势下,不仅要完善建立健全金融产品创新的微观监管机制,更要加强应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由于系统性金融风险不仅涉及到金融机构而且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其他部门,因而需要加强对现有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改革。近年来,中国金融的改革步伐加快进行,随着金融机构的壮大,金融市场也逐渐了发展起来,一些新的金融产品开始兴起。

但是,中国在改革的过程中,对于金融的监管也存着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内容来分析,行政管制的内容较多,对金融产品创新约束较多。二是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与机制造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规则的不一致,不利于统一的金融产品创新市场的形成,也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三是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法律效力较高的基本法律初步形成,但一套完善的监管法规及监管规则体系尚未形成,金融产品的创新甚至造成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漏洞。

目前来看,全球经济仍处于复苏当中,外部形势还不明朗,美国与欧洲的货币政策对中国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中国在外部面临着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在内部面临着通货膨胀的风险,近两年来的信贷收缩抑制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冲动。在此情况下,一些新的金融创新逐渐兴起,比如像银行的资产业务、信托行业的房地产信托产品等等。这些业务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规避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而进行的创新,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抑制投资背后的需求。

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货币信贷收缩的背景下,有必要加强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反映了对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落实,也是经济政策有效性的保证。此外,更重要的是,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反映了主管部门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正如前文的论述,金融创新一旦出现问题,将会放大风险的作用,对经济产生负向作用,因此加强金融创新监管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由此,加强金融创新的尽管,必须注重以下几点:一是监管策略从事前向事后转换。长期以来,我们监管比较注重金融创新的事前监管,即每次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都需经过重重审批,才能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当金融产品推向金融市场后,则放松了对金融产品的监管,容易产生风险。二是监管要从分离转向合作。我们的金融监管具有条条和框框的特点,几大监管部门分别对相应的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同时由于地域之间的差别,容易形成地域分割和监管真空,因此必须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和联系,共同监管金融产品的风险。三是监管要从被动转向主动。美国的次债危机已经说明了被动的监管不能处理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风险,等到风险释放时,再进行监管已经为此过晚,因此对我们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必须从被动转向主动,当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存在较大的风险时,不仅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而且要根据创新产品的风险特点,建立相应的预警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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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wing More Severe?[J].Economic Policy,2001,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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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rasanna Gai, Sujit Kapadia, Stephen Millard.and ,Ander Perez:Financial innovation, macroeconomic stabil-ity and

systemic crises

[4]Silber, W.(1975) Towards a theory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In W. Silber (ed), financial Innovation, D.C. Health , Lexington,

MA.pp.53~85.

金融监管特征范文5

关键词:金融体系;金融监管;金融审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61

1 我国金融体系和区域性金融体系概述

我国金融体系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以银行为主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格局。可见,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发挥着三大作用:一是通过借贷活动和外部监督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二是对企业进行融资并合理分担企业风险;三是进行有效的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

现阶段我国区域性金融体系已经逐步适应了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及地方文化环境,通过资金支持有效的促进了区域实体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区域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为主导的,相比发达国家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必然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信息不对称及信息成本较高;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不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只依赖于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自身的完善是不可能的,因为区域金融的产生必然伴随着系统性的风险。区域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是糅合了政治、经济及社会等复杂的环境因素,是不能通过分散投资来消除的,主要有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东部发展、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及东北振兴这四大区域经济带的形成。推动了我国金融的区域化发展,并伴随着由金融创新而来的更大更复杂的区域性风险。因此把握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的特点很有必要,有助于建立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谈谈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的突出特点。

1.1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双重性特征

在我国,因为区域金融监管部分同时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所以金融监管系统一方面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地方法规和地方政策的影响。可见,区域性金融体系的双重性特征使得区域金融风险具有复杂性。

1.2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传导性特征

区域金融风险因为在一国内部不会受到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关系变动的影响,因此具有更强的外部传导效应。如果周边发生金融风险,本区域金融系统也会受到侵蚀,因此区域金融的稳定与周边乃至全国的金融稳定一脉相承。

1.3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突发性的特征

即使整体的经济形势比较好,局部的短期的、小幅的政治经济动荡都会引起突发性的区域风险,所以构建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非常重要。

1.4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可控性的特征

区域内的局部的经济单位的经营单位恶化都会引起区域金融风险,因此监管部门的作用不可忽视,需要监管部门实时观察、及时处理,使得个体经济主体的风险做到提前防范,因此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设立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2 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

区域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具有明显的传染性和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性。也正因为这一点,使得它对实体经济的杀伤力是难以估量的。比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及接下来的欧债危机等等,都对一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可见,区域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可以威胁到一国金融及经济的整体运行,引发完全自由的市场态势,而防范这一系统性风险,需要金融审计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

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监督部门提供监管,其目的是提高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对进入那个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规定,旨在消除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市场不稳定的负外部性等,从而在保证市场在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减少区域金融市场的垄断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保证金融稳定。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而在这些监督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是重中之重。

金融监管是政府对区域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但是有效的金融监管离不开金融审计。放眼国际,金融审计已经融入了发达政府金融监管的体系中,是政府审计在金融市场上充分发挥其监督的智能。

在我国,政府金融审计部门是一个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的部门,目的是监督金融活动中的问题与风险,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其具体的工作就是促使各层次的监管机构优化配置和效能发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并通过金融审计发现和揭露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此来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

更加重要的是,金融审计机构与各方没有利益关系,很独立,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对金融机构的重大为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因此可以积极的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有效的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更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一方面通过建立审计问责制度,提高了从发现问题到纠正问题环节上的效率,它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在审计职能上的创新。

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对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延伸审计等监督措施,发挥政府审计在区域金融风险系统方面的“免疫系统”的作用。

3 金融审计在区域性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特点

从1999年我国对政府审计和金融监管体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金融审计通过一系列监管手段在区域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的促进了区域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比如,在查处区域金融系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上,采取事前揭发、事中技术分析处理及事后通报扩大震慑力等有效方式,提高了监督处理的效果;积极建立金融审计数据平台,实现了随时监督,大大的提高了审计监督的效率。

金融审计在区域金融监督体系中表现出了一些突出的特点:

(1)延续了“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查、系统研究”的金融审计模式。使得监督工作既可以分散实施,又可以整合处理,解决了金融审计中不统一的瓶颈问题。

(2)金融审计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特征。因为金融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部分,所以它在地位上高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督部门,俗称“一行三会”的金融审计监督框架。

(3)金融审计具有很强的独立性特征。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督部门除了监督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工作外,在金融体系中还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而金融审计是独立的部门,不会受到地方政府干扰,所以金融审计在防范和处理区域金融问题中能够公正处理。

(4)金融审计具有很强的综合监管的特征。区域金融体系是一个由银行和金融中介机构组成的大网,而且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这些中介机构的金融产品往往交叉融合,因此,单一对某一类或某一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督都会有盲区,而金融审计对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整合监督,极大地防范了区域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4 金融审计在区域性金融体系监督中的不足之处及采取的相应对策

(1)《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金融审计要以维护安全、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目标,积极服务于国家宏观政策,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完善金融监管,推动建立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从我国政府金融审计的发展角度,我国政府的金融审计工作具有以下问题:

①基于审计对象而言,对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审计监管,主要侧重于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因此,对金融系统中的其他职能部门,比如非国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不力。另外,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还未纳入金融审计的监管范围中。

②基于审计内容而言,从传统角度上看,我国政府审计的主要内容对金融行业现有金融产品和传统的经营业务所产生的未来风险进行监督,这完全符合金融审计的目标――资产、管理和效益。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那么意味着新的金融创新理念和新的金融产品会源源不断的出现,来适应变化的新的经济环境。而在金融审计的监督工作中,发现对出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品中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关注不足,审计监督不力,极有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比如就股票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的金融中介机构,时有发生内幕交易及操纵股票的违法违规的行为,极大的侵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提高金融审计在金融创新资产及管理上的监督力度,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环境中,有助于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规避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风险。

(2)针对以上不足,政府审计部门对金融监督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基于审计对象而言,一方面要增强对非国有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其它非传统部门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把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都纳入金融审计的监管范围之中。

②基于金融审计内容而言。随着金融环境越来越国际化,金融系统面对比以前更复杂的风险,因此,从审计职能内容的角度,要加大对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监管力度。除了常规的银行信贷资产监督管理,还要积极关注金融系统体系的整体风险,包括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品的监督管理。

5 对金融审计未来的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面对区域金融领域里的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区域金融风险也会比以往更加复杂多样,因此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都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提高。下面从几个方面对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1)要紧跟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金融

监管的理念。随着区域经济体和区域金融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审计的理念也要不断完善创新。相关审计部分要加大对金融审计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度分析,提高绩效审计适应新的金融环境,更好的防范未知的金融风险。

(2)要紧跟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更新金融审计的对象及监督的方式方法。虽然金融审计是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与金融风险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可以公正客观的行使审计监督权。现阶段伴随着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创新,新的金融风险也相继产生,这就要求金融审计在监督对象上要加大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比如,对外资银行的监督务必要纳入金融审计监督的范畴。同时,金融审计在监督方式方法上要做到灵活。因为金融市场是多变的,金融产品也是多变的,因此为了应对新的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系统的稳定,金融审计要有更加灵活的监督方法。

(3)要紧跟金融人才的崛起,不断加强对新时代金融审计人才的培养和教育。随着金融的国际化程度和区域金融的联动性效应日益提升,金融人才也越来越国际化,再加上金融人才的创新意识比较强,这就要求金融审计人员也要重视创新,这样才能开发新的金融审计软件,研究更加开放的信息化审计流程,不断更新金融审计数据库。为高效的金融审计保驾护航。

(4)紧跟金融产品和金融信息的国际化脚步,不断加强对涉外金融业务和金融衍生品的审计能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地方金融稳定,更好的发挥金融审计的“免疫”作用,要加大对涉外金融业务和更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力求把风险降到最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石军,方瑞仁.学习邓小平关于金融是现代经济核心的思想[J].江西社会科学,2000,(2).

金融监管特征范文6

1、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及风险类型

对于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学术界1直没有1个标准的定义。有的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以搜寻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与传统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型发展模式,也是通过互联网媒介来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与建立全新金融发展模式的首要法子。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从广义与狭义长进行区别。在狭义上,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具备了金融数据及业务流程的互联网平台,以用户终端为基本操作平面的1种新型金融发展模式。在广义上是指,互联网金融包含了与狭义上相干的金融市场等1些外部发展环境。第3种观点则认为互联网是信息科技时期所出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它能够给用户提供全新的服务体验。本文认为,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是采用互联网技术,并通过互联网思惟来提供拥有立异精神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是互联网与金融有机结合在1起的1种新型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生,对于传统金融业务发生了重大的影响,使患上金融交易的方式正在产生扭转。互联网有其本身开放性的特色,进而使患上在新的金融发展模式下,金融业在具备传统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还增添了新的安全风险。这些风险类型主要有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等。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在立异方面与现行滞后的法律之间存在冲突,进而致使了风险的出生。因为最近几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过快,进而致使了我国传统的金融法律体制已经经没法知足当前互联网金融立异发展的监管需求。新的法律体制还在酝酿当中,使患上消费者的权益患上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监管风险是指,我国的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是进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中,大多存在跨界经营的现象,而且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信息多且杂的特征,进而使患上传统的监管模式没法施行全面监管,常常会造成监管漏洞。技术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对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依赖性较强,但互联网因为本身的系统缺少完备性,像会呈现电脑故障等情况。进而使患上用户没法正常展开互联网金融业务,从而使用户的经济利益遭到侵害,无益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延续不乱发展。网络安全风险则是指,当前的网络环境较为繁杂,而网络安全是互联网金融业务患上以顺利展开的症结所在。因而,黑客袭击、网络病毒等网络安全风险也要挟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实际生存空间。严重时还会致使业务瘫痪,给企业与客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2、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生风险的缘由

(1)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管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在立法与监管方面还存在相对于滞后的现象,进而使患上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患上不到有效地监控。在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中,尚无对于互联网金融法有明确的规定,在监管规则上面也处于没法可依的现象,进而使患上互联网金融市场患上不到有效地监管。在1方面,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进程中,需要全权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并且还要树立健全相应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体系、社会征信体系及金融隐私维护体系等等。在另外一方面,部份存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轨制1般为宣示性的条款,这些条款没有对于背规行动制订相应的处分机制。进而使患上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流于表面,无益于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轨制来进行规范与监管,使患上目前在发展进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进而影响了金融业的社会形象。

(2)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尚无构成与树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仍是沿用了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这类体制是分业金融管理体制,互联网金融采取这类体制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没法实现互联网金融对于交叉性立异业务监管的现实需求,并且存在监管能力较为扩散的现象[四]。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机构没法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跨市场、跨区域、跨业务所带来的监管困难,还会发生监管缺失与监管堆叠的现象。除了此以外,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执法不公道也使患上现行的监管体制没法真正对于互联网金融主体起到监管作用,乃至呈现多头监管或者无人监管的现象。

(3)互联网金融诚信缺失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诚信体系尚无真正纳入到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像1些电商小额贷款机构与P二P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还游离于征信体制以外,没法实现对于征信信息的同享与征信系统的使用。进而致使金融机构对于借贷人的信誉情况缺少深刻的了解,从而致使坏账现象的产生,增添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与此同时,1些自发组织或者是依托市场化运营的同享平台,他们的信誉信息还没法知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现实发展需求。

(4)互联网金融本身特性

互联网因为其本身存在开放性的特色,使患上其存在的巨大经济利益为不法份子所觊觎。进而使患上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中存在大量背法犯法行动。首先是容易发生非法集资,像P二P与众筹运作模式,因为缺少必要的监管,就会使患上其成了非法集资的首要工具,进而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秩序的不乱。还有就是互联网金融因为其拥有信息量繁杂且庞大的特色,容易成为不法份子进行网络犯法或者是洗钱的工具。因为目前虚拟货泉的交易情势日益多样化,使患上其成份与类型较为繁杂,在转让的进程中缺少必要的监管,就会致使虚拟货泉成为网络犯法与洗钱的工具。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性还有支付方面存在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资金在使用进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管,进而致使在清理支付资金时,会造成必定比例的资金沉淀。如果这些沉淀的资金被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挪用,乃至开发出了金融衍生品的话,就会带来巨大的支付风险。除了此以外,还有市场风险,互联网金融增添了金融市场风险传布的可能性,使患上金融风险传布的速度更快、规模波及更广,而且还容易引起交叉沾染。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缺少必要轨制保障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更易引起市场失控。最后是资金风险,互联网拥有开放性的特色,但其网络技术还不够完美,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漏洞,进而使患病毒损坏、黑客袭击、网络欺骗等行动频频产生,给消费者造成为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3、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发展路径钻研

(1)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

美国目前正在不断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监管力度,在承认众筹方式可以作为直接融资方式后,还针对于众筹平台缺少监管的现象制订了相应的规章轨制。对于众筹融资平台进行管理要从风险防范、如何有效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来对于业务风险进行监管。法律中对于P二P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及时表露信贷条款,制止信贷轻视、制止不公平交易或者诈骗性条款及做法、采用相应的反洗钱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个人权益等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有益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行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能够不断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使患上金融发展更为规范化、公道化、科学化、法制化。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法行动,进而增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

(2)树立完美的金融监管机构

目前来说,国外大多都已经经树立了较为完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像美国树立的两级多头监管体制,可以从联邦与州两个层面上来对于第3方的支付平台进行有效地监管。在联邦层面上,联

邦存贷款保险公司还可以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必要的存款延伸保险机制,进而实现对于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各个州的不同监管部门也能够依据本州的法律来采用不同的联邦监管措施。这些国外的互联网监管机构的设计方式也能够为我国所鉴戒,我国树立健全完美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益于实现对于资金流转的监控,保障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监管机构还可以通过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行动的监管来避免网络犯法行动的产生,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交易秩序,从而带动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转。 (3)晋升企业及用户的安全意识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仅仅只依托政府与国家来完成,还需要金融企业与个人用户踊跃介入其中,强化本身的自律、自治行动。进而通过消费者本身的努力与金融企业之间树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来确立相应的行业标准,从而构成相应的行业规范。作为1种新型的金融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无疑增进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然而作为直接的使用者与受益人,则需要不断加强本身的法律意识与安全防范意识。能够及时发现本身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进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采用相应的解决措施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晋升企业及用户的总体安全意识,需要国家及政府加强宣扬与引导作用,让他们认识到规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首要性。并能够熟练掌握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子,从而构建1个安全高效的金融交易平台,带动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前进。

金融监管特征范文7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自律组织;征信体系

一、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

国外互联网技术起步较早,发展也更为成熟,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在国外尤其是美国已较为普遍,但监管方面各国也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样,处于起步阶段,也在探索当中不断完善,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系统的监管体系。但鉴于互联网金融快迅猛发展的趋势及风险特征,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正秉承审慎宽松的态度逐步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1995年10月18日,全球第一家计算机网络银行将在美国正式开业,通过全球最大的计算机网络“交互网络”向个人客户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的银行业务服务。美国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起步更早,目前美国监管机构在对网络银行的牌照申请、业务规定、监管要求、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要求相比差别不大,但在监管方面采取谨慎宽松的监管政策,高度重视网络建设和在线交易的安全性,强调银行稳健经营,重视对客户和投资者的保护。欧洲央行规定各成员国国内监管部门对网络银行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并负责监督和统一监管标准实施,欧洲央行监管的目标旨在坚持审慎宽松的原则监管原则和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提供一个透明、清晰的法律环境,保障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

(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美国和欧盟等国家由于金融业发展较早,已经建立起了一个高效、稳定、安全的支付系统,近年来,国外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政策正在从行业自律监管向强制的立法监督管理转变。美国秉承审慎的监管原则,注重投资者资金保护,针对客户资金沉淀的管理,美国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持有一定金额的流动资产或者持有金额相当的担保抵押债券;欧盟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有资金比例、初始资本金数额、持续资金规定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及其所筹集资金的投资使用范围均给予了严格管制。

(二)对网络信贷的监管

目前,各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处于起步阶段,都在积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网络信贷监管。现阶段网络信贷资本证券化程度不高,各国主要根据一般信贷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信贷进行监管。

英国是P2P借贷的发源地,英国将从2014年4月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将监管的重点转向网络贷款平台的交易行为。而在此之前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消费信贷市场监管范畴,由公平交易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信贷法》对其进行监管。英国在市场准入方面没有最低资本金的限制但需要申请相关机构牌照。英国FCA在正式接受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同时,配套推出涵盖众筹、P2P等产品的一揽子监管细则,并着手推动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推动行业自律监管,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并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很多企业本身,也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

(四)对众筹融资的监管

在美国,众筹业务由SEC直接监管。美国于2012年通过了《JOBS法案》,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使得众筹融资替代部分传统证券业务成为可能。同时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做出规定。JOBS法案规定众筹平台需要向SEC申请注册成为证券经纪交易商或融资平台,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总的来看,国际上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注重行为监管,根据业务的实际性质,归口相应部门进行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鼓励行业自律标准与企业内控流程相互补充,充分结合征信体系,促进信息双向沟通。

二、统筹建设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互联网金融由于体系的特殊性必须纳入监管,不能留下监管空白,互联网金融对促进中国金融改革、提升金融体系效率有积极作用,应减少管制,放松准入,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要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与竞争,鼓励金融行业创新发展。另外,监管机构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1.加快监管法规体系建设,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目前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尚未完善,在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的同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立法、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以开放的思维鼓励传统业务的网络化、信息化,结合不同类型的互联网机构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监管制度,在沿用传统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构建符合网络银行特点的风险监管制度,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是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对称,营造市场运行氛围。

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发展是市场作用的结果,推动行业自律监管可能比政府监管更灵活,效果更明显,自觉性会更强。应积极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鼓励企业本身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北京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网络现代服务业企业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陆续成立,并自律公约,起到了示范作用对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健康发展有积极地意义。

3.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形成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有据可循。

应着力由政府主导建设社会征信体系,保证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风险预警分析,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阶段动态地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变化趋势,及时采取催收手段或增加信贷产品和服务。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助于实现信用监管,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从而可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4.积极参与制定互联网金融的国际监管规则,加强国际合作,发挥中国在全球互联网金融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扩散十分迅速,全球经济牵一发而动全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需要全球各国紧密合作。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技术较欧美发达国家存在不足,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人才匮乏,我们要加强与国外国家和机构合作,学习先进技术,培养优秀人才。同时,积极借鉴欧美监管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进展。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制定,是中国在全球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体现。(作者单位:上海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高汉,2014.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57-61.

金融监管特征范文8

关键词:环渤海经济圈,金融生态环境区域经济

金融生态在国外最早是由G。Tansley(1935)在生态系统(Eco-system)基础上提出的,因为金融体系具有内在逻辑安排、发展规律等群体生态学(Synecology)特征,在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鲜明结构特征和功能特点的“秩序结构”,这种“秩序结构”即为金融生态。在国内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最早是由周小川在2004年的“经济学50人论坛"上提出的,同样借助了仿生学的概念。影响一个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因素包括该地区的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行政环境、管理和技术水平、金融服务水平等。中国社科院出台的《中国金融生态调查报告》中使用了9项指标评价一个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分别是经济基础、企业诚信、地方金融发展、法制环境、诚信文化、社会中介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和金融部门独立性。一个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一方面有利于地区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流动会遵循“洼地效应"的规律,即资金流动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如果一个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比较好,首先是金融部门对该地区的信用评级就会比较高,就会有更多的信贷资金流向这个区域;其次是在银行信贷资金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下,将会有更多的国内外资金转向这个区域投资,融资渠道将会更加畅通。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本地区资源配置效率。在一个比较完备的金融生态环境系统中,市场竞争充分有效,市场价格机制的传导途径更加畅通,在利润目标引导下,银行和其他投资者会将资金更多地投向经济增长的瓶颈行业,从而使供求关系趋向平衡,地区资源配置得到优化。环渤海地区比较健全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并非一朝一日之功,本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关注宏观政策导向,加强政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

环渤海地区能否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的资金,关键取决于该区的重点产业发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是否充分利用了该地区的比较优势,具有市场总体竞争力,可以确保投资者收益。因此在确定区域经济增长规划时,应注重把握环渤海地区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通过政府、银行和企业畅通的信息沟通,来营造经济金融良性互动格局,为银行增加信贷投放和其他投资者增加投资创造良好的产业支撑。

(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首先应该出台有关金融机构破产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以抑制金融机构高风险运作,切实保护老百姓和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是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务法制,适当扩大担保物的范围,特别是动产质押;着手构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完善电子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等。最后是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突出运用行政执法和司法手段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提高失信者的违约成本,抑制违约行为的发生,从法律上对金融诈骗、故意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的主体、范围、条件等进行相应的规定,细化执法依据。

(三)建立良好的社会征信体系

信用制度的高度发达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规范社会信用秩序,创造良好信用环境,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是金融可持续发展系统运行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信用意识,提高全民的信用水平和道德素质;其次是加快环渤海地区的诚信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从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两个方面加速全社会重信守诺文化建设;最后是加快推进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完善社会信用征集评价体系,建设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数据库,进行归档管理。转贴于

(四)是加快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消除“破产"的冲击,本质上是一种规范金融主体不适当行为的准则和监管机制。首先是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能,监管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与合作,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其次是监管方式上逐步由事后性监管、行政审批性监管向风险预警性监管和行政核准制监管转变,建立金融风险监控预警系统;最后是加强金融机构的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在金融系统内部建立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的长效机制。

总之,目前理论界对区域经济增长需要怎样的金融产业集聚水平也还没有定论,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以下指标将会是考核区域金融产业集聚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那就是:金融业对改善民生的促进作用;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金融业对自身发展的催化作用;金融业对区域经济安全特别是金融安全的保障作用。最后,我坚信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学术界完善的经济理论指导下、在区域经济增长成熟实践经验的推动下,环渤海地区的金融产业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状况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杨晓明,田澎,高园。 FDI区位选择因素研究——对我国三大经济圈及中西部地区的实证研究[J]财经研究, 2005,(11) 。

金融监管特征范文9

关键词:深度学习;金融风险管理;卷积神经网络;深度置信网络;堆栈自编码网络

一、引言

金融市场上的主体都面临着收益和损失的不确定性,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多样化趋势,都体现着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全球市场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发生了数次规模巨大的金融危机事件,例如影响全球股市的1987年的黑色星期一事件、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以及全球金融危机。各家公司也都面临着各种风险。无处不在的风险日益成为悬在金融市场主体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与此同时,计算机技术发展迅速,数据信息的多样性以及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给具有大数据特征的金融风险管理分析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人工智能开始逐步应用于金融风险管理领域,引导着行业的变革。而在演进的发展过程中,深度学习是解决人工智能应用能够发展的关键。金融市场是一个嘈杂的、具有非参数特点的动态系统,对金融数据进行分析与预测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但是,传统的计量方程模型或者是带有参数的模型已经不具备对复杂、高维度、带有噪音的金融市场数据序列进行分析建模的能力,而且传统的人工神经网络方法也无法准确分析建模如此复杂序列的数据,同时传统的机器学习的方法又十分依赖建模者的主观设计,很容易导致模型风险。这些方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着过拟合、收敛慢等问题。而深度学习方法为金融数据分析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近年来,深度学习被广泛应用到人工智能任务中(如AlphaGo),并在图像处理、人脸识别、语音识别、文本处理等方面取得一系列成果。因此,随着金融数据复杂程度的提高,带来了对其分析需求的提升,因而深度学习的应用已经成为了金融风险管理领域的研究前沿,也必将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产生颠覆性的变革。

二、深度学习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主要应用研究

深度学习是通过人工神经网络发展而衍生的,包含复杂多层次的学习结构,其建立是基于模仿人类大脑的学习机制。深度学习模型通过对每一数据特征的学习,继而将新的特征输入到下一层中,在这个过程中新的特征是通过对学习到的数据特征进行特定的特征变换得到的,提升了模型的预测效果。堆栈自动编码器和深度置信网络模型是由自动编码器和受限玻尔兹曼机串联而组成的(Najafabadietal.,2015),在针对大量数据时,这类结构具备对其进行无监督学习(HintonandSalakhutdinov,2006);在运用深度置信网络时,其算法主要包括马尔科夫链蒙特卡罗算法、Gibbs采样算法、受限玻尔兹曼机评估算法、重构误差、退火式重要性抽样等。卷积神经网络最早被用于图像识别领域,使其技术上在特征提取技术方面迈了一大步,应用原理为通过应用卷积核于局部特征提取得到新的模糊图像。在深度学习模型中,存在传统反向传播算法和梯度下降法计算成本较高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更好地应用深度学习模型,解决这些问题,Hintonetal.(2006)提出了贪心逐层算法,大大地减少了训练学习过程所需的时间。Raikoetal.(2012)发展了一种非线性变换方法,极大地提升了学习算法的速度,从而有利于寻找泛化性更好的分类器。Collobert(2011)发展了一种快速并且可以扩展的判别算法,使其用于自然语言解析,仅仅使用很少的基本文本特征便能得到性能,并且与现有的性能相差不大,而且大大提高了速度。学习率自适应方法如自适应梯度方法(Duchietal.,2011),可以提升深度结构中训练的收敛性并且除去超参数中存在的学习率参数;LeRouxetal.(2008,2011)提出了在学习场景中能提升训练过程速度的算法。这一系列算法改进,极大地改善了模型的预测效果,为深度学习在金融领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深度卷积神经网络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深度卷积神经网络主要应用于预测及评估风险。不同于传统方法,深度学习模型不需要对收益率的分布进行假设和方差的估算。李卓(2017)提出了深度学习VaR测算方法,基于损失序列本身构建深度学习模型,研究发现此方法相较于ARCH族模型下的VaR计算更为精确。基于此,韩正一(2016)拓宽了银行风险监测和管理的方法和思路,应用最新的人工智能技术,即深度神经网络方法,于信贷风险监测领域,优化模型的训练方法,经过测试发现效果显著。Sirignano(2016)以深度神经网络为基本结构,基于真实事件的发生概率建立了深度学习模型,通过模拟价格的深层信息的D维数据空间局部特征生成一个低维的价格空间,从而对价格进行预测。该模型不仅能够应用与分析样本外时间的最优卖出价格和最优买入价格的联合分布,也能够对限价指令簿的其他行为进行建模分析,适用于对任一D维空间数据进行分析建模。他进一步指出,因为深度神经网络可以较好地提取限价指令簿的深层信息,故在应用于风险管理中,能较好地处理尾部风险,其研究具有特别的意义。

(二)深度置信网络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深度置信网络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应用主要是对风险进行度量和预警。为了解决有监督学习问题,使受限波尔兹曼机能够较大程度地提取数据的行为特征,卢慕超(2017)提出了基于分类分区受限波尔兹曼机的深度置信网络,利用单户企业财务数据,建立了财务危机预警模型,相较于其他方法预测更为准确。丁卫星(2015)基于深度置信网络模型,训练生成了一个五层的深度学习交易欺诈侦测系统,经过对数据的一系列处理,检验了模型的交易欺诈识别效果。

(三)堆栈自编码网络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杨杰群(2015)认为深度学习是处理股指期货的有效方法,将深度学习网络用于股指期货的预测中进行研究,基于自动编码器等算法建立深度学习网络模型,并进行对比分析,最终根据交易抉择设计了用于交易的网络预测系统。另外,对金融产品与工具的有效管理,能够有效地避免一些金融市场上的非系统性风险。FehrerandFeuerriegel(2015)基于递归自动编码器预测模型,利用2004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股票数据,测试对已披露财务信息的反应。他们重点研究了特殊的新闻文本信息和异常收益率之间的相关关系,基于此模型对其进行预测。还有部分文献中,重点研究分析财务文本与风险信息的相关关系,对其进行风险预测。从银行、国家、欧洲三个层面,基于银行破产事件、政府干预行为等来研究分析文本信息中隐藏的银行危机信息,基于深度神经网络结构来挖掘其中的关系。

三、深度学习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中的应用贡献及挑战

(一)深度学习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中的应用贡献。

传统方法在应用于具有复杂数据特征的金融风险管理领域容易出现以下问题:第一,传统建模方法往往难以挖掘复杂的数据特征,传统方法无法准确地反映金融市场特征,容易忽略很多外因,如政策变化、经济发展水平、行为人预期及心理变化等与市场相关的因素,这些因素增加了发现金融风险隐藏的经济理论逻辑的困难(尚玉皇和郑挺国,2016);第二,传统模型由于过度依靠研究者的主观设计,包含了主观因素,导致设计具有不完整性的特征。另外,传统的线性方法需要强烈的“线性”假设,而传统的机器学习方法无法较好地处理噪音信号。这些问题制约了对金融市场中数据的准确预测与分析。通过梳理已有相关国内外研究文献,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中,深度学习的贡献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深度学习具备强大的挖掘学习能力,能够更为准确地挖掘隐藏于数据深层的规律,更适用于具备规模大、维度高以及流数据的数据特征的金融市场,深度学习的应用不但推动了该领域中的预测方法的改进,还优化了适用于深度网络、解决无效训练问题的算法,带来了传统实证应用研究方法的进步;二是深度学习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数据分析方法的成果也推动了相关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二)深度学习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中的应用挑战。

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给金融风险管理领域带来了机遇,同时深度学习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也面临着诸多挑战。第一,深度学习的应用面临着程序出错的风险,如果发生,那么基于此的数据分析就容易得到有误的结论。在金融风险管理过程中,基于对大量数据分析的结果,进而对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分析。如果程序发生了错误,研究者就无法做出正确的风险管理决策,进而遭受损失;第二,深度学习模型的正确运用需要研究者对深度学习模型具备深刻的理解,并且能够结合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由于模型的构建与优化较为复杂,研究者对金融市场及风险管理理论的准确认识极为重要,不了解相关理论知识,而单纯应用深度学习无法发挥模型的作用;第三,深度学习模型的发展及推广应用使得许多金融传统业务的运作模式发生了改变,使金融监管面临着新的挑战。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下难以界定由于金融科技故障进而导致的风险事件责任。这些都使得深度学习模型的应用存在一些问题。

四、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中合理运用深度学习的对策建议

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正确地运用深度学习模型有利于提升金融数据的处理速度、极大减少人力成本,进而推动金融风险管理过程的改进。同时,其应用也会存在着挑战。为此,探讨如何合理运用深度学习模型的问题具有深刻的意义。首先,需要正确认识金融系统中的深度学习运用,完善模型程序设计的原则及流程,尽量降低程序出现错误的概率;其次,完善深度学习的应用体系,制定相关的维护技术措施、人力措施,引进及培养相应领域的人才,加快转型;最后,完善深度学习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应用的监督措施,确保出现由于人工智能应用导致的重大问题或隐患时,具备相应的准则来界定风险处置责任。深度学习模型的应用在相关领域的完善也必将推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的快速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于孝建,彭永喻.人工智能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的应用及挑战[J].南方金融,2017(9).

[2]苏治,卢曼,李德轩.深度学习的金融实证应用:动态、贡献与展望[J].金融研究,2017(5).

[3]于振,丁冰冰,刘永健.深度学习在农村金融行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科技资讯,2017.15(15).

[4]刘建伟,刘媛,罗雄麟.深度学习研究进展[J].计算机应用研究,2014.31(7).

[5]卢慕超.基于深度置信网络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预测实证研究[D].太原理工大学,2017.

[6]李卓.基于深度学习的VaR测算研究[D].兰州财经大学,2017.

[7]韩正一.基于深度神经网络的银行信贷风险监测模型研究及实验[D].郑州大学,2016.

金融监管特征范文10

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体系,比如北京地区早在2015年5月上线了“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平台通过对诈骗和已跑路的机构进行分析,对其欺诈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进行分析从而建立风险评估模型,然后将现有的机构数据与该模型进行比对,以发现预警非法集资活动。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加快建立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市场上拥有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同时该行业存在着鱼龙混杂的现象,致使投资者很难辨别出问题平台。监管层应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的部署要求,抓紧研究建立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利用互联网思维、大数据理念和技术,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服务工作,及时反映互联网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常态化监测和风险识别水平。

建立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其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创新技术,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的异常情况,能够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和A警;另一方面还可以建立互联网金融基础资源库,为监管部门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广泛联合第三方机构,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

当前风险监测机制的属地化特征并不能有效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跨区域属性,广泛联合第三方机构,建立全国性的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其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创新技术,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的异常情况,能够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和预警;另一方面还可以建立互联网金融基础资源库,为监管部门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最终目的是将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大幅降低风险损失。

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系统

征信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最新组成部分,是我国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央行征信系统在实现金融贷前贷后风险预警等业务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把查询征信系统作为审查贷款的必经环节。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是实现快速建立互联网信用信息统一平台、构建网络信用体系的有效路径。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系统和征信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应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全面接入央行征信平台,建立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对接机制和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形成央行征信系统和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开放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提高监测能力

从整体部署来看,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行动的长期效果将在2017年更加突出。着眼于推进风险管理、安全管理与合规管理,是行业长效发展的健康保障。围绕风险监测,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从原有的机构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从中央一级的单一监管转变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多层次的协调监管,从原有单一实施监管主体转变为多元化实施监管主体等。除了监管走向细化外,监管的创新程度越来越高。国家要支持一些企业利用大数据等技术,进一步开放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提高风险监测能力,通过标准化发展与标准化监管相结合,全面推进风险预警和控制的常态化。

做好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服务“三农”

2017年2月6日,中央一号文件公布,把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新的农业农村工作主线。互联网金融机构应抓准时机,做好“金融下乡”,深耕农村蓝海市场。以“互联网+农业”帮助市场进行资源调配和流通,为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市场供需信息、资金、技术等支持。

但在此过程中也要加强自律和监管,2017年的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要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互联网金融机构要积极顺应中央政策要求,拥抱监管,自律规范,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而监管部门则应针对农村实际,依据不同产业、规模、种类等因素,出台相关监管政策,把农村互联网金融纳入全国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有效的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让普惠金融惠及农村。

加强行业自律,成立由互金从业者组成的专家委员会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监管是当前行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政府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对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成立由互联网金融一线从业者组成专家委员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进行“考核”,搭建自愿信息共享与披露平台,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建立奖惩机制,通过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来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率,逐步健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助力互联网金融行业步入更快速的规范化发展阶段。

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党组织建设,助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企业既有来自传统金融机构的员工,也有来自互联网公司的年轻人。因此,党建工作在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引导力、凝聚力、约束力、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尤其在十八届六中全会后,加强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成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个协会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总体要求,不断强化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从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党支部,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党支部的建立,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要增加交流和互动,需要打破地域限制,建立全国性的交流机制。

金融监管特征范文1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国际经验;借鉴;建议

一、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现实性

1.互联网金融发展产业已初具规模。一是第三方支付快速增长。《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6)》的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互联网支付行业整体保持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交易规模稳步提升。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向证券、基金、保险等多个行业领域渗透,金融化趋势明显,全年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333.99亿笔,金额24.19万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55.13%和41.88%。移动支付行业发展迅猛,业务规模延续高速增长态势,逐渐成为电子支付发展的新方向。①二是网络借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2007年,国内首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长了1020家;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到了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全年网贷成交量(2528亿元)增长了288.57%。②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广东、山东、北京、浙江和上海。三是传统银行业模式的电子化趋势明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对网上银行等的开发力度持续加大。从发展趋势看,我国互联网金融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据Analysys易观智库的《2016—2018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趋势预测专题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全年市场交易规模达16.36万亿元,同比上涨104.2%,预计至2018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规模将达52.11万亿元。③同时,基于小微企业旺盛的市场需求以及社会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网络借贷也有广阔的发展空间。2.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行业呈现深度融合趋势。一是金融业与互联网业、电商业进行合作融合,提供不同于传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例如,中国平安正在与阿里巴巴、腾讯公司商议合作,共同出资成立众安在线,主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二是互联网企业、电商企业加快向金融领域的渗透。例如,阿里巴巴集团设立阿里金融,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阿里金融平台现已涉及网上支付、小额信贷、金融产品销售、财产保险等多个领域。

(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

1.交易便捷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是降低交易成本。金融产品(服务)的发行、交易和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无须经过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实现了资源配置脱媒,有效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例如,美国的网银开户费仅为传统银行的1∕20,业务成本仅为传统银行的1∕12。二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通过互联网、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能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和充分性。④2.促进金融服务多元化,已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一是优化融资市场结构。这种较单一的融资结构,加大了企业融资的难度,也给银行经营转型带来了压力。随着网络信贷的迅速发展,互联网融资模式正在形成,将改变银行作为单一信贷供给方的格局,优化资金配置。二是改变支付结算服务单一格局。近年来,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业务类型已从单纯的网上电子商务交易,延伸到水电气缴费、信用卡还款、转账汇款等方面,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的局面。3.增强信用信息完备性,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一是推动信用体系的完整性。一个完善的征信体系,应首先满足完备性要求,即具有覆盖全面的数据库。互联网金融有参与度广、信用数据丰富的特点,可作为现有征信平台的补充,增强信用记录的完整性。二是保障信息的准确性、连续性。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主体的行为都可以被电脑“忠实”记录。在积累信用资料上,互联网金融具有天然的优势。例如,通过阿里巴巴等网络电商平台,可以实时监测客户的销售状况和现金流等运营信息,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运营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4.解决融资难问题,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金融服务网络化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降低了借贷的准入门槛,手续简便快捷,开辟了小微企业融资的新途径。一是摆脱传统信贷对抵押物的依赖。在“网络平台+小额贷款”模式下,电商企业可通过实时监控会员企业的信用状况,提供信用贷款。在人人贷型、众筹型融资模式下,借款人和投资人双方通过自主选择,根据自愿原则完成交易,一般不需要提供抵押物。二是在技术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许多小微企业在发展初期,未能建立健全财务体系。由于难以通过财务数据评估信用状况,银行往往采取借贷行为,以规避信用风险。网络借贷通过大数据与便捷信息流等,在技术上产生征信手段的创新,拓宽金融服务的目标人群。截至2014年10月底,阿里小贷累计发放贷款突破2000亿,服务的小微企业达80万家。⑤5.扩大金融覆盖面,丰富包容性金融体系。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三农”支持措施,但由于居住较分散、网点运营成本较高等原因,农村地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金融供给不足问题。《中国支付清算发展报告(2016)》,报告显示,长期以来,农村等偏远地区的银行机构网点设置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当地金融支付结算需求受到抑制。⑥据统计,全国平均每个乡镇仅有2.13个金融网点,1个网点服务约2万居民。移动支付化的互联网金融,能有效应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在非洲、东南亚的一些国家,移动支付已成为当地农村居民小额汇款转账的主要手段,有效弥补金融基础设施不足,替代传统网点式物理服务空间。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金融监管的困境

(一)信贷资金脱媒加大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难度

网络借贷下信贷资金脱媒,加大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难度。一是影响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在网络借贷模式下,网络平台可聚集并调动社会闲置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但是这些借贷资金脱离了银行等金融体系,也不受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未纳入M2与社会融资总量统计,造成货币供应量被低估。二是造成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失灵。货币政策一般通过金融体系传导,从而实现对整体经济的调控。网络借贷实现金融“脱媒”,并且游离于常规监管之外,影响了传统货币政策的传导途径,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二)互联网金融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一是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管体系和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一些互联网企业频频打球,大搞线下业务,甚至违规发行理财产品,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潜在较大的金融风险。二是信用环境有待完善。与国外模式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处于初建阶段,缺乏完善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网络信贷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网络平台的内部机制,提高了运营成本和坏账风险。

(三)网络借贷的风控水平参差不

齐难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借款人身份信息的核实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在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交易双方都具有较显著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者身份认证、信用核实等方面的难度。借款人可能有意屏蔽不利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用材料,投资人和网络平台无法有效鉴别借款人的风险水平。二是缺乏对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在人人贷、众筹融资模式下,网络平台一般不监控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无法确认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承诺用途。三是缺乏对借款人的有力约束。信用贷款一旦出现违约,网络平台主要采取公布黑名单处理,缺乏强有力的催收力度和法律手段,存在追缴难、维权难等问题。

(四)网络资金流动难以监控,潜在安全性和合规性风险

一是资金收付形成大量沉淀,存在资金安全隐患。由于资金收付存在时间差,客观上导致大量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对这些沉淀资金的管理,基本靠网络平台自律,潜在较大风险。例如,部分网络存在技术漏洞,数目庞大的沉淀资金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攻击对象。由于网络平台内控失效,发生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此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个别网络平台席卷客户资金潜逃的事件。二是资金来源和去向难以监控,容易成为洗钱工具。在技术上,网络平台难以逐一核实查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如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等。在意愿上,网络平台也缺乏核实查证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因此,网络平台容易充斥匿名和假名账户,成为洗钱犯罪的温床。

(五)金融数据通过网络存储和传播,存在泄密和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运行主要依托于网络,存在系统运行故障、服务器崩溃、遭受黑客攻击、感染计算机病毒等技术风险隐患。⑦目前,我国网络系统软件大部分由国外引进,在数据加密和身份辨别上也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算法系统,整体产业链的安全防范水平有待提高。据CNCERT监测发现,2015年网页仿冒、拒绝服务攻击等已经形成成熟地下产业链的威胁仍然呈现增长趋势,针对中国网站的仿冒页面(URL链接)191699个,较2014年增长85.7%,涉及IP地址20488个,较2014年增长199.4%。⑧网络安全的隐患,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风险。

(六)经营模式不同于传统金融业,给税收征管带来挑战

互联网金融交易具有虚拟化、无纸化、非中介化的特点,交易双方信息具有较强的隐匿性,同时跨国交易和资金转移更为方便,对税收征管带来较大的挑战。一是税收要素的确认难度较大。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准确认定税收主体、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等税收要素的难度较大。二是税收监管的难度大。相对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更容易出现税收规避问题,对税务部门开展税收申报、税源监控、税收保全、税务审计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三、互联网金融的国际监管经验

(一)美国:以现有法律为基础的适度宽松监管

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法律体系、监管主体和职责分工等方面,与传统金融监管的差别不大。一是以现有法律体系为基础。美国以业务为监管对象,主要从现有法律中寻找监管依据,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修订完善现有法律。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美国将其视为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实行联邦和州双重立法监管机制。⑨联邦立法主要是将适用于银行的保密法、反洗钱法等法律延伸至非金融机构,重点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报告、反洗钱法和打击金融犯罪。州立法则负责具体业务监管,2000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统一货币服务法》,目前美国有40多个州采取或参照该法制定了州内监管法律。对人人贷型网络借贷,被归为信贷类理财产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准入,网络借贷企业必须取得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方可经营。⑩对众筹融资,美国颁布《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美国是唯一在法律上认可众筹股权融资的国家)。二是多元的监管主体。美国现有金融监管法律出自美国国会、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多个机构,因此有多个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三是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例如,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对业务范围和准入有明确要求,但对注册资本金没有严格要求,仅规定其维持2.5万美元的资本净值。

(二)欧盟:以审慎原则为核心的联合监管

一是以机构为监管对象,建立较全面的监管制度框架。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欧盟先后颁布了《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指引》《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欧盟将网上支付机构视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要求其在电子货币发行、交易清算、回赎等方面接受相关法律管辖,受相应监管机构的监管。对网络借贷,虽然没有建立专门的新监管机构,但是也有相应的制度进行约束。二是各成员国共同合作的监管主体。由于欧盟高度一体化和全方位联合的超国家性质,欧洲中央银行要求其成员国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三是采取审慎监管政策。例如,欧盟《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指令》不仅对自由资金、初始资本金和持续资金要求进行了规定,也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和投资活动。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也对注册资本金、业务活动、投资限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监管的建议

(一)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以其突出的便捷性、经济性和有效性,获得了广泛的客户基础和持续的内生动力。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利于丰富包容性金融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对此应顺势而为,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和鼓励其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和金融监管体系,与美国和欧盟地区有较大的差异,难以直接套用某一国家的监管模式。建议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构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的监管体系。一是采取适度谨慎的监管原则。考虑到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阶段,应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基础上,重点促进健康发展。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存的模式。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下,机构监管是必然的选择。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实行业务监管有助于避免监管缺位。三是由相关部门联合监管。基于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如果由单位部门进行监管,将导致部分环节的监管缺位。四是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一方面,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修订补充现有法律制度,适时调整监管要求;另一方面,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可专门的指引规则。

(三)界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和明确监管重点

一是明确界定业务范围。从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合理设置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发放牌照。二是分类确定监管重点。在总体上,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都要着力加强安全监管,防止黑客非法侵入与干扰。对第三方支付业务,要积极探索建立非现场监管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对网络借贷业务,尽快将其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来,引导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控体系。

(四)自律性监管和他律性监管相结合

一是由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监管重点在于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向符合条件的网络借贷公司开放征信系统,创造有利于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商业环境。二是依托行业协会形成自律规范。监管重点在于完善风险管理和技术标准。例如,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便投资人掌握风险状态,建立和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建设标准,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性,提高交易系统的可靠性。

(五)在流转环节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在流转环节,我国对金融业征收的是营业税,对一般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提供的应税劳务征收。一是对一般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等,征收范围包括:贷款(包括典当、透支等特殊贷款形式)、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是指有偿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金融经纪业(如:委托业务、业务、咨询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如:贴现、再贴现、押汇、银行结算、担保)。二是对中央银行,只对其遗留的一般经营行为征收,征收范围包括:企业贷款业务、发行、兑换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对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及向金融机构贴现、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外汇以及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六)互联网金融应按照现行税收制度规定纳税

虽然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但本质上是纳税人之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资金划转或融通业务,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其交易行为适用的基本税制要素是明确的,从事互联网金融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纳税。

(七)结合“营改增”改革,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及管理

金融监管特征范文12

一、作用机理:政府审计如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一)政府审计的综合性特征,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 国家金融安全是个制度问题,金融不安全因素的产生源于制度非均衡,金融不安全问题的发生是制度非均衡的结果或具体表现。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中,政府审计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综合性等特点,其中综合性是政府审计的独特优势。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需要人们进一步思考的是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由分业向混业方向发展,由此导致金融风险日益分散化和复杂化。一方面我国金融创新飞速发展,混业趋势明显;另一方面传统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业务相互割裂,无法有效应对风险转移和风险扩散问题,而对于金融市场的其他参与主体如政府、企业、个人等的风险状况,“一行三会”更是无法进行有效的跟踪调查。政府审计作为对微观领域进行深入调查并向宏观管理部门提出政策建议的第三方,以综合性的视野揭示金融系统内部风险,并以广泛的延伸性分析外部环境中各种影响金融安全的风险因素,有利于全面了解并综合评价金融系统整体的风险、安全和发展。具体见图1。

(二)政府审计的预防性特征,有利于发现潜在性风险 早在2004年,美国审计署(GAO)就专门的审计报告,描述了金融服务行业和美国监管市场的变化,评估了金融监管机构的薄弱环节,最后提出美国应该适应环境的变化,改变现有的监管框架,更好地处理大型综合金融机构监管以及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美国审计署工作的预见性。后来之所以没有取得预期效果,主要是由于金融利益集团阻挠等原因没有及时进行相应改革,这也是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不能有效预防“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从审计发展实践来看,政府审计注重揭示和反映经济社会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发现影响金融安全的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能够敏锐地感知风险,提醒和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制动”。政府审计的发展趋势将从对单个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查处到更多地发现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危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落实的潜在性风险,率先感受问题,及时预防重大问题产生或深层次矛盾累积,进一步体现前瞻性。

(三)政府审计的揭示性特征,有利于暴露重大风险 政府审计的本质是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是加强反腐倡廉的有力工具(刘家义,2011)。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使得与被审计单位和对象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和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而又敏锐地揭示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审计一直以发现大要案线索作为主要目标,以此揭示重大金融风险。一是通过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移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坚决揭露和查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切实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发挥威慑作用。二是通过审计信息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症下药,及时铲除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三是向社会及时公告审计结果,将问题暴露在全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具体见表1。

(四)政府审计的抵御性特征,有利于根除风险隐患 以美国审计署(GAO)为例,2008年10月3日,在金融危机最紧要的关头,美国国会批准了《经济稳定紧急法案》中的“问题资产救助计划”,即财政部提出的“七千亿美元救助计划”,以增强美国银行系统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在批准这项法案时,国会还要求GAO至少每60天要汇报救助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结果。GAO在2008年12月2日就救助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第一份审计报告,并提出九条建议,之后美国财政部采取了许多重要措施,落实GAO的九条建议。在应对这次金融危机中,GAO充分发挥了建设性作用。近年来,我国政府审计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处问题整改监督的力度,切实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执行力和时效性,将审计整改工作常态化,从体制、机制、制度和政策层面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议,从源头上防止问题的再度发生和风险的逐步积累。

二、风险识别:金融安全层面对我国金融风险的再认识

(一)金融制度风险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持久动力来自制度。我国确立了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目标,在国家控制的前提下,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质量普遍提高,但是原有的制度性问题并未根本消除,政府意愿影响和内部人控制的情形并存,总体低效率和局部风险并存,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金融机构对政府的依赖都是长期的。政府作为金融资本的实际控制者,扮演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是场外监督员的三重角色。由于先天的制度缺陷,虽然实行了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投资者引入,但是我国金融机构并没有完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企业,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负盈不负亏等情况仍然存在。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隐性的财政担保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使得国家金融安全缺少缓冲和保障机制。而且,近年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快速发展,负债规模也在急剧膨胀,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借款,一旦地方政府不能履行偿债义务,财政风险又将传导到银行,成为我国金融安全乃至经济健康发展的极大隐患(张军,2011),最终以偿债危机为导火线的财政危机和金融危机有可能扩散为全面的经济危机。

(二)金融系统风险 在社会各行业中,金融业是资产负债率最高的部门,以极少的资本金支撑着比一般行业规模大得多的资产运营,其高杠杆率的财务特征,决定了内生的脆弱性。而且,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金融系统承担着创造货币供给、维持资金清算等社会职能,是国民经济体系的血液循环系统。金融系统提供的金融产品具有准公共品的性质,需要国家实施必要的监控和维护。从长期来看,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稳定运行的主要问题是结构性问题,结构不合理造成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竞争力还不高(刘志红,2008)。由于金融机构之间有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资金往来关系,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与外部性,单个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直接关系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

(三)资产质量风险 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间接融资又以银行为代表,集中了全社会绝大部分金融资源。而银行又以国有制为主,所以银行风险及损失最终主要由国家承担。由于银行具有信用货币发行和信用创造的功能,使得本来属于当期的金融风险,可能通过借新还旧、债务重组、通货膨胀等形式转化为未来的风险,也可能因政府干预,使一些本已显现的金融风险,被人为地行政压抑,成为隐性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存在人为调整贷款分级、掩盖不良贷款的现象,导致现有不良贷款率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资产质量。而且,商业银行防范信贷资产质量风险的机制并不健全,“重贷轻管”的倾向比较突出,动态跟踪检查贷款质量不到位,在贷款“三查”的执行情况中,贷后检查情况较差。当前,资产质量风险是金融体系脆弱的主要风险,是我国金融安全的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