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4 17:25: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报告摘要: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当今社会建设的影响力是过去所不可比拟的。正是在应对现今众多的实际挑战中,曾经作为历史概念的社会建设,又焕发了时代的青春,成为一个生气勃勃、与十三亿人命运息息相关的现实概念
加强社会建设三个“必须”昭示什么
十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建设要坚持三个“必须”。这三个“必须”指明了加强社会建设的重大作用、根本目的和基本途径。
关于重大作用,报告言简意赅地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关于根本目的,报告强调:“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接着,报告系统地指出了加强社会建设的三条基本途径:一是“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二是“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三是“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这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所包含的社会管理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管理机制等四个组成部分,说得十分明确。
上述有新意和深意的论述,特别是关于社会建设重大作用、根本目标和基本途径的分析,究竟昭示着什么?从社会学的视角,在笔者看来,它们至少昭示着这样三点,即要抓住社会建设的内涵和本质、调整社会三大部门的关系、推进公平正义。
首先,社会建设的内涵和本质是更加公平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从上述内容可以明显地看到,无论是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无论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无论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所包含的四个组成部分,没有一个不涉及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更加公平合理地配置的问题。因此,从学理上说,要真正从深层次上理解何谓“社会建设”离不开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更加公平合理地配置这个核心。正如笔者从社会学视角所多次论证的,所谓“社会建设”,从正向看,就是要在社会领域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种能够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机制,并相应地形成各种能够良性调节社会关系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从逆向说,社会建设就是根据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表现、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创造和完善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机制、新实体和新主体。这就是说,离开更加公平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就不可能真正理解社会建设的本质。
关键词: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社会治理;社会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034-02
随着社会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组织迅速发展,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为加快地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组织体制创新,2014年,本课题组以海淀区为例开展了城市社会组织与体制调查研究。
一、北京市海淀区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社会组织现状是社会组织体制创新的基石。多年来,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建设和服务管理创新中越来越重要的主体力量,不仅在数量上呈现显著增长趋势,而且在结构优化、体制改革、购买服务、社会创新等方面表现出诸多特征,呈现出新一轮的发展。
以海淀区为例:该区面积430.8平方公里,下辖22个街道、7个镇、570个居委会、84个行政村。2014年常住人口约357万人,地区生产总值4 161亿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五万元,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约三百一十亿元。
多年来,海淀区加大社会民生领域投入力度,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意见,积极培育扶持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该区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从2001年前仅百家社会组织,到2014年已超过三千。该区社会组织总量居全市前列。
据调查,截至2014年底在海淀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879家,其中社会团体20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75家,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约二千三百家。在国家民政部或者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在海淀区进行税务登记的社会组织400余家。门类涉及教育、科研、文化、体育、社会服务、工商业服务等各个领域,基本形成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与海淀区作为全国著名科教文化区相适应,该区社会组织多数从事教育行业,约占六成;社会服务类、科研类社会组织也发展较快。
但总体而言,海淀区社会组织仍处于历史发展的初级阶段。从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看,社会组织规模总体较小,规范程度及社会服务能力较为有限,社会组织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与困境。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组织专职人员数量总体较少,人员构成差异性大。以海淀为例,梳理179份有效调查问卷发现,约35%的社会组织无专职工作人员,另1/3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五人以内,同时,有8%社会组织专业工作人员超过二十人,这部分社会组织主要是民非。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强,近一半从业人员目前工作年限在2年以内。二是社会组织大多由政府发起成立,自下而上的社会组织不足1/3。调查显示,74%的社会组织由政府发起或在政府支持下成立,而且约有26%的社会组织由退休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这在一定程度上标明海淀区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比较紧密,或具有官方背景。三是社会组织收入支出规模总体偏小,资金来源比较局限,财务管理规范性不足。调查数据显示,约六成社会组织年度收入支出规模集中在二十万元以内,其中年度收入支出在十万元以内的组织最多,占48%。仅个别组织收入支出规模特别大,在一千万以上。从资金来源方面,政府支持、会员费、业务活动收入是其最重要的三项资金来源。四是整体规范性还不足,据调查,在年度财务管理方面,约41%社会组织选择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但也有近16%社会组织没有正式年度财务审计。在项目财务管理方面,有近50%社会组织没有正式、独立的项目审计,而是由内部自我掌握,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及时、运转不透明的现象。
二、海淀区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现实挑战
海淀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从社会组织体制现状看,相对于政府和企业的力量来说,社会组织仍然较弱,还没有真正形成多元管理和服务的格局。究其原因,涉及方方面面,但现行的挂靠和双重管理体制仍然是主要瓶颈,较难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需求。
主要体现在:一是双重管理体制给社会组织的合法登记设立了障碍。社会组织想要合法注册登记,不仅要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许可,还必须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同意,使社会组织获得合法身份遭遇到严重障碍。二是管办不分的现象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公共管理者与出资者、公共行政权与所有权两种身份、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混杂,政府承担着许多社会组织出资者、服务购买者、资金提供者、监管者等多重角色,职能不清,导致主管部门权力过大,放权不足的现象;同时,也导致主管部门疏于监管,过于宽松的监管,导致社会组织频频遭遇公信力危机。三是监管主体的职责存在交叉、重叠之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权责不匹配,“双重监管”异化为“双重不管”,此外对某些新兴社会组织监管的法规缺位、法规不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不能满足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创新需要,需要新的法制规范与系统化的政策体系支持。四是主体缺位,社会组织主体意识与能力不强。社会组织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基本资源方面,对政府特别是业务主管单位的依赖程度都比较高,自治性弱,据调查,海淀区有55%的社会组织认为自身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五是各方联动不足,缺乏有效协调和合作机制。据调查,海淀区有近30%的社会组织对政府相关培育发展工作不太了解,社会各主体之间理念、资源互动不足,共担社会责任、互联互通的平台和路径没有建成。以社会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协同为例。很多企业想履行社会责任,愿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志愿者或公益项目,但找不到对口社会组织、对口服务对象;另外社会组织需要优良的资金、项目以及志愿者,但不知有哪些企业可以提供等,没有形成及时、有效的供需对接,造成资源浪费。
此外,随着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组织形态的拓展,以及虚拟社会组织进一步突破了组织边界、时间及空间的限制,社会组织监管难题还将进一步凸显。
三、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思路探析
近几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发展。为加快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更好地引导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海淀区社会组织发展现状与现行社会组织体制存在的问题,建议如下。
第一,树立治理理念,促进社会组织体制创新。要坚持放权的政策基调,坚持依法治理的理念与基本路径。加强顶层设计,推进社会组织体制的系统化,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理模式。进一步营造法制健全、政策完善、待遇公平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借鉴国内外经验,鼓励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自主发展。更多引导公众参与和互动,更加重视各方合作、协商,更加强调法治的理念,更加重视公开、透明的治理方式,更加重视体制机制上的创新,更多注重源头化解。
第二,深化管办分开,重构政社关系,构建政社分开、合作共治的协同关系。一方面,政府作为“裁判员”,要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政府部门要主动转移职能,有意识地保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积极搭建社会组织培育的扶持平台、孵化平台、沟通平台、人才培养平台、税务服务平台等,为社会组织发挥职能服务。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作为“运动员”,要主动提高自身能力和自主性,减小对政府的依赖性,逐步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新型合作关系。
第三,加快社会组织监管创新。把法治化作为社会组织监管的基本方式;在转变我国双重管理体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依法监管。面对蓬勃发展的社会组织,我们既不能只看社会组织的消极效应而过分制约其发展,也不能忽视其消极效应而忽视其监管。一是要加快立法步伐,逐步构建健全完善的社会组织法律监管体系,为这些新型社会组织的有序发展提供法律准绳,力戒以往临时性、政策性的集中清理整顿。二是要加强人员配备与监管资源配置,建立联合执法与预警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机制,实现动态管理,发现问题,随时处置,防止不良后果扩散。三是要落实责任追究的实际举措,对于那些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及时查处,形成震慑力。四是要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并进一步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创新工作机制,规范社会组织治理。进一步创新党建机制和畅通社会组织沟通渠道;进一步深化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工为骨干”的三社互动机制;进一步引入第三方机制,把评估、审计、结果应用相结合;进一步健全评比、研讨、展示机制,聚焦海淀社会组织改革、发展问题;进一步推动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自治自律机制;进一步强化退出机制等。
第五,夯实工作基础,提高社会组织工作能力。社会组织并非天然擅长与社会打交道,并非天然具有社会工作能力,必须夯实工作基础,强化社会工作能力建设。政策方面,进一步明确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意见,引导社会组织向多元化、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资金方面,鼓励和组织社会组织申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并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场地方面,积极通过多方合作提供场地,引入以社管社,以社会化方式运营。人才方面,加强与高校合作,共建基地,建立专家智库,提供创业平台,开展社会组织从业培训。信息化方面,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社会组织与志愿者服务网,以智慧社区建设为契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等。
第六,改进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一方面积极搭建沟通和服务平台,加快形成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推进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向多元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使社会组织真正依法自立、自律和自治。另一方面要构建良好的动力机制,有效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积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居民需求,符合现代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尊重多样化、个性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治理社会事务的能力,使其在治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从而有效释放社会发展的能量。
参考文献:
[1]王成磊,杨雅琴.浅析新型社会组织的现状及发展困境[J].社团管理研究,2011(6).
[2]廖鸿,李培晓.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将怎样“炼”成[J].中国社会组织,2013(1).
[3]徐晓全.从“管理”到“治理” 治国方略重大转型[N].学习时报,2013-11-18.
新一届中国政府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多维复合治理体系中,文化是重要一维。“软实力”理论强调,社会治理的多维因素中,有些是硬性或显在的因素,如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体系,有些是软性或潜在的因素,如传统文化、意识形态、共同价值观等。就社会治理能力而言,制度性治理必不可少,但传统文化、价值共识等产生的非强制约束,对引导公民自觉接受社会规约,更具积极作用。
当今世界,文化软实力在综合国力中的作用权重愈益凸显,在世界多元复杂价值意识体系中,中国也必须关注自我的文化主体问题。中国的发展与其国际竞争力高度相关。正如许多学者所共识的,在全球化时代,要有效维护国家实力,在依靠经济和军事力量的基础上,还必须有政治和文化的力量。中国文化有自己历史积累的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有自己选择的价值观及其理论体系。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重要根基。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和中国道路选择以及中国梦实现息息相关。优秀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更是决定中国道路、中国价值观的重要文化根基。“中国梦”是当今中国人的愿景追求,也是传统文化的理想和梦。中国梦实现与民族凝聚相关,民族凝聚不仅表现在对地域和生活共同体的认同与依赖上,更表现为传统文化的认同和归属感中。在现代社会“碎片化”和多元价值观影响下,如何构建文化归属和文化心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以仁义礼智信及其群体和谐为理念取向,以家国情怀、仁爱责任、人格取向为核心特点的价值系统,是中国文化特有的传统底色,也成为中国人“身份认定”的文化基因。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华民族五千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和培育,对于引导中国大众尤其是青少年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和国情,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十分必要。
弘扬和培育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守望中华民族精神家园,逻辑上并不意味着传统文化的复古与不变。时代在变革,传统文化中的价值内容也要接受时代的选择,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还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时代创新。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和培育,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代精神和革命传统、与学习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相结合,重在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发展。
弘扬和培育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要注重对其内容和形式的一体化传承。传统文化有载体,所以注重留传承载传统文化的形式十分必要,事实上许多传统文化及其形式已深深融入中华民族的生活之中,如中国特色的传统节日、文艺形式、日常礼俗、饮食服饰,等等。目前许多人很重视传统文化形式的普及,如青少年学生的读经诵经热,古礼仿习热,等等,对传统文化的传承起了积极推动作用。但传统文化的培育不能仅此为足,我们不要求青少年都成为古典文化行家,但也不能止于“不求甚解但求熟背”的读经思路。
弘扬传统文化离不开对青少年的教育,但须是家庭、学校、社会的一体化教育。家庭作为孩子成长中的“第一学校”,家风的熏染教养至关重要。当然,离开了整个社会对传统文化的弘扬,青少年传统文化的培育就会陷入“5+2=0”的悖论之中。
传统文化培育中还要循由理性教育和生活教育一体化的思路。在强调传统文化入教材的同时,注重让社会生活充满中国文化的元素和味道,在中国文化语境、中国生活方式中,润物无声地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主任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出版业;价值理念;目标
中图分类号:G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10-0027-02
一、引 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国家治理”一词,也由此推动了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的深入研究。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一文中,权威界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概念:“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
出版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健康稳健的发展,能否代表中国核心价值体系将决定着整个中国文化产业能否做大做强,能否实现大发展大繁荣,能否发挥上层建筑的作用促进国家经济振兴。完善出版业治理体系,提升出版业治理水平,这是出版业市场化过程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进一步厘清出版业发展的价值理念和建构目标对出版业发展至关重要。而对行业价值理念和建构目标的模糊认知势必会削弱文化产业现代化的发展,阻滞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的进程。因此,洞查与明晰出版业发展的价值理念和建构目标势在必行,这也是加强和创新出版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出版业发展的价值理念
1.出版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是出版业现代化发展的宏观环境,其为出版业发展提供了背景支持,也对出版业发展提出了期许与要求,这就是需要出版业创新发展模式、提升治理能力,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发展。
出版业市场化推进改变了传统出版的结构,推动了文化产业的现代化进程,在出版业发展的过程中摸索和总结出了许多有益的形式,如推动出版机构转企改制、组建出版集团、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出版业产业链内部的出版、印刷、发行企业重组频繁,出版业跨地区、跨媒体、跨所有制、跨行业发展成燎原之势[1]。这些都是出版业治理过程中可借鉴的实践成果和有益的模式。这些创新性的出版治理模式和方法,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组合了不同部门的资源,使出版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质量都迈入了一个新阶段。为了完善出版业行业治理,推进文化产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就要不断地拓展出版业治理的实践空间、制度空间和体制空间。
2.出版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是促进出版业市场化进程和文化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客观需要
传统出版业的社会结构、体制会随着出版业的市场化发展和文化产业实现现代化转型而发生重大变化。因而,为适应现代出版业发展,就迫切需要构建一种稳定协调、规范有效的管理模式。要实现出版业治理模式的创新,推动出版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就要一切以出版行业的发展实际为出发点,一方面要以文化产业市场化的客观情况为依托,另一方面也要关注社会发展中传统文化的渗透与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还要顺应广大出版从业者和出版受众的期盼和实际需求。
以出版单位为主体建立起来的制度体制是现代出版业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征,而市场化是出版业治理模式的基本精神,任何出版业现代化治理的模式都必须遵循充分尊重和发挥出版单位市场化进程趋势的原则。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提升出版业治理体系的完善程度与治理能力,关键在于以国家现代化发展的现实背景为依托,顺势适应,构建具备现代治理特色、符合现代治理要求的体制机制,推进出版业稳固和谐发展。
3.出版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是有效解决出版业问题,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体系的重点工程
加强出版业的治理是既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是现实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随着出版产业市场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出版行业出现了复杂的情况和全新的局面。造成出版业现代化发展不顺畅的主要原因是出版业的发展路径与现实的困境产生脱节,而创新出版行业治理体制机制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出路,以此来解决广大群众日益增加的对出版文化管理的诉求而实际出版行业治理层次不高的现实困境。当前适逢出版业市场化进程的关键时期,对出版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依靠体制运行模式的创新、治理方式的现代化发展、传统思路的突破来加以解决,以一种更加广泛、更加开阔的顺应现代化发展的理论思维去指导实践发展。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出版业发展必须要以出版业治理的现行体制和固有制度为基本,认知并协调好出版业治理与文化产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体系构建三者关系,完善出版业治理结构,健全出版业治理组织,实现出版业现代化进程与文化产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体系构建三者协调发展、相互促进。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出版业发展的建构目标
1.基本目标:规范发展
制度是以一定价值目标、规范利益分配而对利益主体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的文件[2]。规范出版业行业发展靠制度,决定出版业长期稳定、持续提升的绩效也要靠制度。处于全媒体时代、全球化发展之中的中国出版业要实现大发展大繁荣,必须依形势建立新的制度,实现出版业规范治理,这也是出版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目标。规范、高效的出版业现代化企业制度与国家特性相符合,并与一国的市场体系、制度构建及社会文化背景相协调,能极大促进文化与经济发展。
出版业规范式治理是实现出版业治理的有序化,构建一个规范性的运行结构,这样就既体现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又符合出版业的行业实际。出版业的规范化发展对出版业治理现代化发展至关重要。规范式的出版业治理体制要通过完善行业制度与法律,树立国家引导、规范出版产业发展的权威力,保障出版单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全面实现,维护与满足最广大出版受众的阅读需求,实现规范、开放、高效的出版业发展局面。
2.价值目标:开放发展
市场化发展的深入,推动了出版业经营模式的根本转变,由主要面向国内的事业单位经营模式转型为面向国际、国内的开放型经营模式。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出版业要积极促进全国出版市场的统一,打破出版业所有制壁垒,推动不同类型所有制出版单位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共促出版业大发展。此外,还要积极促进出版业与其他行业间的合作,实现出版集团的“五跨”式发展――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界[3]。将出版业“引进来”与“走出去”的举措相结合实施,推动出版业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际出版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2012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我国新闻出版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把国际化确立为我国出版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4]。
出版业开放式治理就是构建一个开放化的治理运行结构,使得治理既促进国内出版业发展,又顺应国际出版业的开放大势。只有强调治理过程的开放有序才能实现出版业国际化发展趋势,促进文化产业的国际交流与融合。在出版业开放式治理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开放治理的体制,提高开放治理能力,规范开放治理的秩序,扩大开放治理的外延,提高出版受众对开放治理的参与度,中国出版业才能沿着市场化、国际化、集团化的改革方向奋勇前行,与国际业界共同发展。
3.动力目标:创新发展
与一般的企业一样,出版企业也有对创新的诉求,且更为迫切。这一方面是由出版的本质决定的,出版的本质即是对文化的一种选择、优化和创新;另一方面出版企业是创意型企业,促进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即是以创新谋求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当前新媒体时代如火如荼的发展,新的阅读载体、阅读体验相伴而生,这些对出版格局和生态的影响重大而深远,也对出版业创新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和更高要求。有学者认为:创新问题是当代出版业的强烈诉求,创新匮乏是当代出版业的不争事实[5]。出版业治理现代化要求一方面积极地顺应出版业的创新,另一方面为更好地促进出版业创新而谋求发展路径,因此,创新发展即是出版业治理现代化发展的动力目标。
出版业创新式治理就是不断推动出版业创新,既要尊重出版行业发展固有的规律,肯定出版业已有发展方式的积极作用,又要依时势创新出版业治理,助力出版业突破资源禀赋和创新能力的限制,实现出版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出版业的国际化发展。在出版业创新式治理中,着力对出版体制、出版思维、出版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创新,同时还要注重发挥出版版权的保驾护航作用,全力提高出版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
4.效益目标:“双赢”发展
出版的文化产业性质决定了其要以提高国家整体文化实力、提高公民文化素养为发展目标,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社会效益是出版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出版单位发展的立身之本。在社会效益满足的前提下,出版业发展还要追求经济效益。出版业市场化发展是必然趋势,经济效益能否最终实现也是检验出版产品是否顺应市场趋势、迎合读者需求的有效标杆。而经济高收益、高效率回馈也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出版业、创作更加丰厚的精神食粮提供了物质基础。因此,“双赢”发展即是出版业治理现代化发展的效益目标。
出版业“双赢”式治理就是在出版业现代化治理中,要始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共同实现的目标,提高治理能力促进两种效益共同实现,并能推动两者相互促进,互惠共赢。而任何片面追求一方而忽略另一方的出版行为,都是不利于出版业长期健康发展的。
参考文献:
[1] 陈金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版政策基本特征与趋势分析[J].出版广角,2016(6):60-61.
[2] David Easton.A Framework for Polictical Analysis[M].NJ:Prentice -Hall,1965.
[3] 柳斌杰.鼓励出版传媒企业跨媒体跨所有制跨国界发展[N/OL].[2012-05-17].http://.cn/o/2012-05-17/182824433594.shtml
【关键词】风险社会 公共危机 危机管理
人类发展迎来风险社会时期
作为历史的产物,风险是人类畏惧自然和强烈生存意识的真实表达。早在远古时代,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凶猛的野兽、肆虐的山洪频繁威胁着人类,“自然界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人类就像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界”。①进入农业社会后,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由于生产工具落后和对自然资源的无序利用,人类仍然难以抵挡由不合理的实践活动所带来的生态风险。伴随着以蒸汽机的发明、推广、应用为标志的工业革命兴起,人类征服自然的实践活动愈演愈烈:一方面,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显著增强,物质财富日益丰富;另一方面,生态恶化和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的风险源。
20世纪后期以来,人类社会进入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显著增强的后工业时代,德国学者贝克将这个时代称为“风险社会”②。与传统工业社会的风险相比,风险社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风险的人化。即人造风险,它是指由于人的知识匮乏和经验欠缺所造成的风险。二是风险的制度化。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社会制度一方面有助于规范社会的运行、防范社会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引发新的风险。三是风险的普遍性。在全球化背景下,某一国家或地区发生的风险很容易波及到世界其他地方。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风险和全球风险混合叠加的高风险时期。一方面,我国正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同时经历着经济转型、社会转型、政治转型和发展转型,其中孕育着机遇与繁荣,但同时也造成风险加剧和社会矛盾的激变。另一方面,全球化进程提升了全球物质与信息的流动速度,使我国不可避免地卷入全球风险社会之中,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各类灾害事故,如甲型H1N1流感、国际金融危机等充分表明我国已经步入高风险社会时期。如何有效地化解社会风险、保障公共安全是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
传统政府危机管理的成就与困境
自从2003年“非典”爆发后,我国开始构建以“一案三制”为核心的公共危机管理体系。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体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首先,应急预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其次,应急管理的法制化程度有所提高;最后,形成了“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并构建了“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对消减危机影响、提高应急管理绩效发挥了重要作用。③
但是,政府传统的危机管理理论预设是危机的“非常态”,即将危机视作对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构成严重威胁的偶发事件。因而政府危机管理主要侧重于危机爆发后的应对和恢复,而忽视对危机的预防和预测,这主要体现在应急预案不完善和危机预警缺位上。据统计,目前颁布实施的各类应急预案数量高达百万份,但在危机管理实践中,应急预案却缺乏实效性。此外,针对危机性质的“非常态”,政府尚未构建切实有效的危机信息监测系统,导致一部分可以监测预防的危机频频爆发。
在应急管理体制上,尽管政府设立了应急管理委员会作为应对危机的指挥机构,但当危机爆发时,应急管理委员会无法在短期内将分散在其他部门中的应急决策、协调职能集中起来,也难以将多个部门的应急资源适度整合。这种基于传统官僚制的政府危机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危机“已经存在”的假设之上的,它以可以观察到的危机为管理对象,依靠制度化的应急手段来消减危机影响。但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风险源不断增多,风险的扩散性和变异性日益增强,仅仅对风险的实践性后果―危机进行局部改良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风险社会视域下的政府危机管理要求在厘清风险与危机差异的基础上,重塑政府危机管理意识、创新危机管理制度,实现对危机的结构性批判。
风险社会中政府危机管理的创新
当前,风险事件的复杂性、普遍性、利益关联性要求政府自觉认识到风险社会是不可回避的历史境遇,只有变革政府传统的危机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地回应风险社会的挑战。
首先,要加强风险意识的重塑,形成一种反思性的风险社会文化。风险社会强调“自反性”,风险时代的治理方式依靠具有象征意义的理念和信念。因此,政府危机管理创新的首要问题是在现代风险社会中重塑人的风险意识。一是在学术语境中甄别“风险”与“危机”的概念差异;二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危机意识的解构和社会风险文化的形成。
“风险”与“危机”分属两个不同的话语体系,“风险”是经济学话语,“危机”是管理学话语。由于“危机”的管理是一种强实践性的活动,因而强调“决策”;而对“风险”的分析强调“自反性”,因而反对决策。“更为重要的是,任何危机是由风险转化而来的,危机是风险的实践性后果,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④
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要在厘清“风险”与“危机”差异的基础上,深刻意识到现代社会风险在本质上是一种人化风险。因此,政府在识别和研判人化风险的同时,要了解现代风险社会本质及其运行规律,尤其是风险向危机演进的机理,通过完善风险预控机制和采取危机缓和措施,消减危机的影响。同时,政府还应引导公民风险意识的形成,并倡导一种反思性的风险社会文化。通过对广大民众的风险教育和普及应急知识,增强全社会预防风险和应对危机的能力,从而使人们能理性认识风险社会的客观存在,并能在危机到来时保持健康心态,从容应对所面临的困境。
其次,应建立“社会风险―公共危机”的“连续统”,创新危机管理制度。目前针对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的研究是分离的,前者属于社会学领域,主要研究如何进行社会风险识别、预警与消减,后者属于公共管理领域,主要讨论如何进行应急处理。因此有必要放弃单一的学科视野与孤立的理论范式,建立“社会风险―公共危机”的“连续统”,并借助该框架,创新危机管理制度。
图1⑤
基于“社会风险―公共危机”连续统的建立和运用,传统危机管理制度应从两方面创新。一是将风险预控纳入危机管理,完善危机管理流程。在定期对危险源进行排查的基础上,对社会系统的脆弱性进行评价,通过风险管理与评估,对危机诱因进行监测、诊断、预控,并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风险的形式和烈度。如图1所示。二是建立常设性风险管理机构。既可以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识别、分析、处理及监控,也可依托常设性应急管理部门,由其实施全过程的危机管理,包括事前预控、事中处置、事后恢复等,全面履行值守应急、信息处理和综合协调职责。
最后,构建政府、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危机治理网络。传统的危机管理以政府为单一的主体,主要采取“运动式”、“突击式”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固然能体现政府的权威性,具有较强的感召力,但不利于高效处置转型时期危害性加剧的各类突发事件,客观上难以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面对这一困境,应当整合社会资源,构建由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组成的多元主体。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公民广泛参与的文化和意识,现阶段政府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构建公共危机治理网络。同时,政府要突破传统的“管理”思维而树立“治理”的理念,以相互合作的机制重构组织关系,并用一种整体和全盘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危机治理中的功能与效用,进而形成一个优势互补、功能匹配的有机整体。
风险社会已成为当前我国不可避免的历史境遇。我国政府传统危机管理以应急处置为中心,偏重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处理,这必然难以适应高风险社会的危机管理的要求。因此,强化风险意识、创新“社会风险―公共危机”综合分析框架下的危机管理制度、构建政府―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危机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讲师、武汉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本文系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网络的生成机制与干预模式研究―基于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的综合性分析”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YJC630312)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6页。
②[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红云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2页。
③高小平:“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成就和发展”,《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1期,第75~76页。
一、市民社会两大要素分析
1.法律作为市民社会的一大要素是其制度上的保障
从世界各个国家历史的发展变迁来看,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影响上层建筑的结构,社会和政府会分离开来。[1]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发展到当前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自由,政府对其施加的作用越来越不明显,这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非常积极的。市民社会标志着社会发展具有较高的自由度和和谐度,是社会良好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各大利益集团重新洗牌,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了崭新的局面。当前我国社会的利益格局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各种思想观念互相交流冲击。目前我国主流的社会观念是自由和平等,同时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也伴随着各种不和谐的现象,比如道德败坏和人心浮躁等。这些都是我国社会发展到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冲突爆发后必然出现的现象。因此,法律在当前的社会管理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对社会的规范性和适用性越来越明显。法律能够解决许多社会利益的冲突,并且其结果能够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同。当前我国社会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并借鉴了国外许多优秀的法律治理经验,法治社会正在不断发展进步当中。[2]
2.伦理作为市民社会的另一大要素是其道德基础
道德伦理在社会治理中所起到的作用显而易见。在社会发展的初期,法律体系还没有健全的时候,主要依靠社会伦理来治理国家。社会伦理产生于文明,随着文明的发展而发展。[3]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政治的进步,伦理呈现出相反的发展趋势。尤其在当今市民社会中,伦理对公民的约束力显得越来越弱,这是社会和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的道德伦理是逐渐丧失的,任何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都体现出这一点。很多社会学家都对这一现象进行了研究,并且得出相同的结论,即现代社会不断抛弃传统社会的各种美德,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在利益的追逐中欲望越来越强,道德被抛诸脑后,为了利益人们可以不择手段。当前在市场经济的潮流中,人们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普遍会放弃某些道德准则。所以市民社会发展到今天,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维持社会的和谐。当然,虽然法律能够起到抑制欲望膨胀和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但是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不能够根本上解决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弊病。[4]因此,无论任何一个国家,要解决这一问题都需要从市民社会的伦理道德着手,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重拾传统社会的种种美德,并辅之以有效的法律手段,才能约束人们不当的利益追逐行为,保持社会的和谐。以我国为例,政府要推进先进文化的建设,积极宣传我国的传统美德,提高人们的道德自省,保持我国人民良好的道德水平,实现人民行为的约束主要靠道德自觉,而不是法律的制裁,这样才是良性的社会发展态势。
二、现代社会伦理的精神
首先,良好的社会伦理体现出个体的意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发展到当前阶段已经进入到了市民社会的阶段。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表现在市民社会的行为主体更多的是个人,而非以往的群体性行为。市民社会的个体遵循其伦理准则,追求个人的幸福生活,实现个人在社会中的价值。而这一特征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的。市场经济要求能够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和自由,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自由个体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立的人格,脱离其原有的群体性特征,拥有个人财产并且能够自由的支配。因此,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个人主体性的发挥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反过来又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意志的发挥不仅有着其经济上的意义,更加具有社会性意义,是人类发展史中的重要变革。[5]个体主体性发挥的重要作用是公民能够真正实现对个体的认知,从而进一步探索人类精神的真正内涵。当然,需要说明的是,个体价值的实现虽然有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会带来一些问题。自古以来比较稳定的社会系统是个体能够在一定的框架内实现和睦相处,个体具有一定的自由,但是不能影响其他个体。因此可以看出,个体主体性的发挥还是要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如果个体意志太过伸张,会侵犯其他个体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市场经济需要自由发展,但是要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发展;市民社会的个人精神需要体现,但是要在一定范围内体现。这一范围需要依靠社会伦理来界定,同时需要法律来监督。
其次,社会伦理体现出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典型特征是公民有其权利,能够使用这些权利进行社会活动。权利表明公民处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是社会伦理的侧面反映。[6]公民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当中体现出个体的自由和平等,是社会价值理念的本质反映。市民社会的伦理道德要求公民能够行使充分的权利,能够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和个体性特征,在其过程中获得自身长足的发展。需要说明的是,权力和权利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存在。市民社会的发展要求公民个体拥有真正的权利,国家机器正常的运转需要政府拥有足够的权力,因此从利益关系来看,二者集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于一体。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社会机构和政府机构逐步分化,形成了两类利益群体。市民社会代表着私人领域的特殊利益,而政府代表着公共领域的普遍利益。二者在经过长时间的矛盾与融合当中逐渐达成了某种均衡,即公民一方面努力追求自身的权利,并且尽可能实现权力的制约。从市民社会的变迁过程来看,其发展的态势中一直呈现出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变化。与此同时,公民拥有一定的权利也决定了其必须拥有相应的义务。无论市民社会发展到哪一阶段,都没有绝对的权利和绝对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互为补充的。[7]公民在自由的行使其权利的同时,也要对自身的行为负责,确保这一行为不侵犯他人的权益。现代市民社会的伦理不仅高度重视权利的尊严,同时也体现出义务的必要性。假设市民社会缺少了义务的规范,政府将不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作用,社会完全依靠公民只行使权利而不遵守义务的方式来运转,这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是不可想象的。
再次,社会伦理体现出契约精神。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市场主体能够相互之间遵守一定的契约,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转。市场主体在道德伦理的框架内根据自愿的原则来达成某种合约关系,通过公平的利益交换来实现经济行为或者社会行为。社会伦理体现出来的契约精神本质上要求这一契约行为能够对双方有利,既能获得足够的利益,又能够帮助对方实现某种目的。传统社会中大多数行为都是通过订立契约来完成某一活动,而在现代市民社会中,公民的道德伦理观念相比以往要薄弱很多,而契约是以双方的诚信为基础的,所以要对另一方有足够的信任才能够顺利地实现社会或经济活动。反过来看,假设利益双方对彼此拥有足够的信任,那么订立契约是否是一种多余的行为呢?因为契约本身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其实,在社会经济行为中,契约是将诚信具体化和现实化,如果双方能够保证诚信,契约的作用便看不出来;如果双方有一方或者两方都不能保证诚信,契约便能够发挥其作用,能够让违约方承担一定的道德后果和利益后果。
另外,社会伦理体现出民主精神。任何一个社会以及任何一种社会阶段,其主体都是由普通的平民构成的。有了这一前提,对于社会伦理的民主精神才能有深刻的认识。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社会伦理作用与广大人民的表现并不是想象中那么完美和高尚的。社会生活会将一切道德观念去掉其表层的光辉,通过世俗的方式体现出来。因此,社会伦理的根本目标并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塑造理想的道德群众,而是让人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既自由又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8]当然,这并不是说市民社会降低了人们的道德标准,而是强调某种社会精英式的理想社会是不存在的,也不可能实现。拥有超高道德伦理的人是极少数的,将他们的标准应用到广大的普通民众身上是不科学也是不可能的。市民社会的生活仍然需要返回到其世俗化的层面,这才是民主的真正内涵。因此,社会发展到当前阶段,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科学的认知伦理道德在市民社会中的应用程度,要转变伦理范式,更加贴近普通民众的生活实际,真正实现社会伦理的民主化。
三、法律和伦理的动态平衡
1.现代社会的理念是尊重人的个体性,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
人格是构成人这一类社会群体的基本属性之一,现代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必须以人的独立性为前提。市民社会无论是在法律的范畴内还是在伦理道德的范畴内都充分尊重人的尊严和独立,人们之间都是平等的关系,即使有的人较其他人拥有更高的地位和更多的财富。国家机器虽然确定了国家范围内的政治属性,但是不能干涉人的精神世界,否则就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伦理价值。在现代社会中,为了实现人的尊严和独立,必须把伦理和法律相结合,促进二者协调发展,建设现代型的法治社会。政府需要保障独立的伦理价值,没有这一保障,社会经济就难以发展,社会秩序会出现紊乱。市民社会的伦理价值在于它更加追求人在社会中的现实价值和发展空间,是社会发展的长远驱动力,如果人失去了其独立性特征,伦理不复存在,社会也会因此而止步不前。一个良好的社会形态应该既有经济的发展,又有伦理道德的发展,人在社会中经济自由,又精神自由,这才是社会的良性存在。任何一个社会缺少了伦理道德这一重要元素是不能健康发展的,即使有着法律的约束,人类也无法正常有序地生活。市民社会中的人的价值目标包括两大层次。一类层次是比较浅显的,包括财富的增长和生活的现代化等。另一类是更深的层次,包括人的精神和民主化。有了这一层次的追求,社会的发展才具有根本的动力,人的社会行为才有了根本的依托。这两个层次不能本末倒置,不能为了财富和经济发展而牺牲更深层次的价值追求,否则会造成社会伦理道德沦丧,人们的精神支柱会坍塌,民主意识丧失,这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来说是非常可怕的。
2.法律和伦理本质上是互不兼容的,一方的发展必然带来另一方的限制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完全超越了伦理而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伦理对社会成员的作用微乎其微。这一社会形态的出现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在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是其原则,伦理手段可能造成交易双方处于不等价交换的地位,因此要用硬性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这一经济秩序。所以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私法来保障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但是法律的过分使用也容易出现问题。法律虽然在保护私人利益方面具有良好的效果,但是同时也对社会伦理产生了强烈的排斥性,反而会造成社会群体出现情感上的间隙,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实施中不允许伦理的因素出现是正常的,但是如果法律对伦理产生了明显的排斥作用,这是不健康的社会形态,因为市民社会没有伦理的话,经济活动单纯依靠法律的制约是不能有效进行的,社会行为没有伦理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人类社会的整体秩序会被打乱,不会再发展。实际上,伦理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它的作用在法律不能起作用的时候就会显现。当然,使用伦理管理社会并不是要让法律不发挥其作用,其实二者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平衡来实现互不干扰,共同作用的。
3.法律逐步完善,对公民个人财产和利益的保护作用越来越广泛,力度也更大
公民的个体性也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得到重视和尊重,个人拥有更多的权利来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法律保护个人的利益财产不受到侵犯,遵循市场经济的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保证任何个体都能够拥有同样的独立性,即每个公民在人格和尊严上都是平等的。法律的这一终极诉求和伦理价值观念是相似的。任何人不论其财产多少,都有权利追求幸福的生活,乞丐和富翁在身份上是平等的,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伦理观念中他们都是人这一独特的社会群体中的一员,不能因为财产的多少而厚此薄彼。由此可以看出,在现代市民社会中,法律和伦理虽然性质不同,作用不同,但是其终极目的都是一样的。虽然法律作用于个体的物质经济方面而伦理作用于个体的精神层面,二者也可以在动态的发展中达成平衡,共同发挥其各自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
一、政治伦理的来源
政治伦理一方面研究政体的伦理特征,另一方面探求政治的道德内涵。政治伦理中各种各样的理论从古至今一直都是围绕平等和公正的论证来展开的。因此,在政治伦理的讨论中,主要以社会问题为主导,所讨论的内容大多涉及平等和公正等一系列问题。在这种视角的下,中华民族社会治理传统中原本就具有的丰富的伦理资源得到有效的重视和挖掘,如何更好地对待自己以及他人的权益、如何安身立命等问题应该得到回答和解读。
‘‘政治”的道德哲学意义就是通过社会治理的价值引导使政治秩序处于有机平衡中。价值引导对于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一旦价值紊乱,就可能导致其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上的混乱,使其产生精神失落。这时候,精神失落成为政治伦理‘‘失序”的重要信号,它表征着人类对现实政治生态的不满与担忧。这种不满和担忧反过来成为政治伦理从"公IE”走向“失衡”的情感裉源和精神动力。精神失落作为一种复杂的心理情感,它不只是无助、彷徨、失望等心理的情绪表达,更深刻的意义在于激励个体以至群体反思政治伦理“失序”的根源。在这种反思中,有可能对行动者提出向“真”的道德要求。在"真”的引导和规约下,平等和公正不再仅仅停留于主体内部,而成为具有实践本性的道德情感,激发行为主体遵循道德规范,通过自我的努力,确立起具有强大力量的道德自我。
政治伦理的建构来源于社会治理的意义世界。正是在这个思想的基础上,我们才把社会治理重要价值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伦理性的关系,才把法律和制度的约束看作是伦理价值。如果对社会治理意义世界的确立是可靠的,那么,它们就不仅仅是对伦理价值的一种认可,反而会成为政治伦理的构成性要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伦理的建构不是不要人类的治理能力,更不是没有根基的理论之果,而是建立在社会治理的意义世界上。"如果不断要求人的自由的话,就需要以普遍的人类能力需要,而不是以宗派的名义提出。”[1]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治理是政治伦理的直接反映,政治伦理的实践直接或必然地体现在社会治理的发生学基础之上。
在社会治理领域,每一个力求公正和平等的措施都可能引来非议。当然,这个非议不是大多数人的非议,而是小集体的非议。在社会治理领域,成效的满足感最先来自于家庭。这是因为,由于血缘关系的存在,家庭的秩序成为社会治理的意义与价值的体现。基于地缘联系上的秩序,家庭的道德满足感会很快扩张到社会以及政治领域。所以,作为一种需要建构的政治伦理,为保证家庭伦理扩展后的意义世界得以维系,其伦理内涵与要求就是寻求一种更为广泛,也更为普遍的伦理规范。
由此,顺着这个思路,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研判:这种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伦理规范,必然不具备普遍化、客观化的特性,必然需要将所有的伦理关系回归到基于‘‘平等和公正”的“政治道德”上,这其实就是伦理“高级化”之过程。我们可以从中得出这样一个“隐而未显”的结论:政治伦理的志向其实就是鼓励个体与社会生命机体的平衡。也就是说,政治伦理最终讲求的不是建立在普遍伦理规范基础上的政治互动,而是建立在意义世界之上的生命平衡。
政治伦理的发展,虽然不乏中心与边界的冲撞与融合,其主干仍是各自独立演进、分立发展的。我们之所以说政治伦理的建构来源于社会治理的意义世界,主要是因为社会治理能够见微知著。"各层次治理的新关系形式,公民社会主动建设国家公共舞台一所有这些实际的革新逐渐形成体系,有助于确定新的治理轮廓。”[2]社会治理领域的当下问题意识,最终旨归于道德意识的觉醒。在社会治理领域,每个人都具有道德选择的自由以及向善的能力。社会治理的真谛在于发现和肯定人的价值,只不过这种主体价值只是有限的发现,需要政治秩序的有效参与和渗透。
社会治理对人的认识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因而具有明显的社会性。政治伦理的实现,是在社会的公正和平等的动机推动下实现,必须是社会的自觉自愿,因而政治伦理的问题都要从“社”这一起点出发。这意味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追溯到以道德关系构建的秩序。在社会治理领域,人的道德价值实现在于通过限制自身的自然需要,甚至通过改造自然属性而实现道德完善。
社会治理的积极进取,努力完善自身的过程,体现了政治的能动性、政治的道德自主自觉,这是政治伦理的彰显。因此,政治伦理如何起源于更易接受的道德之学,使社会治理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并保证它具有道德意义和道德价值,这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二、社会治理的政治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功能,符合当前我国道德重建的文化需求。虽然我们从政治伦理起源方面对社会治理做出了理论与实践分析,但仍有人对这一分析产生质疑。这种质疑主要体现在:社会治理的每一行为都需要有坚实的伦理基础与道德自觉,这是否意味着只有掌握了较为专业的伦理理论的人才能进行社会治理?由于社会治理涉及公共利益,其表现为复杂的自然形态,这可能对具体实践的操作者提出巨大的挑战。正是"对公共利益而不是历史情节的追求,使所有积极投身于前摄行动的公共行政者行列的人的努力合法化了,在这一努力中,他们甚至超越了制度的界限”。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只有社会治理的实际操作者才会遭遇实践的道德困境与行为伦理决定的难题,即使专业的伦理学者也会面临这样的困境。应该说,对社会治理政治伦理基础的质疑确实道出了需要改进的方面,但是,从社会治理及其后来的发展看,社会治理的政治伦理基础在于强调道德推理是如何起作用的,其核心问题是行为决定道德正当性。因此,虽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根据可以用来做伦理决定,但是不论哪种情况,社会治理都应该具有相应的着力点,否则就没有社会治理的政治伦理基础。
1.协调的政治伦理。社会治理与其它治理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其具有协调性。过去对于社会治理的研究,往往停留于一种管理的技术描述,而缺乏对这一过程内化状态的道德分析。在社会治理上,经常会有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一直实践社会道德,即使自己内心不赞同或不情愿,也还是实现了政治伦理。
但是,社会治理只是管理者的事情吗?很显然,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协调活动,协调的政治伦理就是将一种社会道德内化为个体道德,首先要让与之相关的大多数人具有充足的道德认知,它既包括对社会治理的概念、规则、是非等的正确认识,也包括对实践这一行为所招致道德结果的认识。一个具有很高道德水平的人必然具有很高的道德认知,协调的要旨就在于让大多数人具有很高的道德认知水平。由此可见,协调在社会治理中起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
由于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因此在很多情况下社会治理面临利益与道德的二难选择,这必然反映出人们对协调的认识程度。就社会治理而言,协调的政治伦理在于人们伴随其立场、观点和生活经历而形成的对现实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的好恶、爱憎等心理活动,是人们在道德方面对社会治理的一种主观态度。这种观点其实揭示了社会治理行为与道德行为的内在一致性。
2.规范的政治伦理。社会治理需要经验决策,但是更加需要规范在价值层面上的实现。在价值层面上,可以从规范对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和失范对社会治理的消极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述规范的重要性。
一方面,规范能对社会治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例如,在对收入或某种资源进行管理时,为了使总和利益得到最大的增加,就应该把新增收入更多地分配给原来收入较少的人。在价值意义上,这个规范是行为的规范,这就使得社会治理具有自主性和价值合理性。规范为法律和道德所共用,法律的规范和道德的规范在相当程度上相连相通,构成社会秩序的基础。另一方面,失范的存在可能影响到社会治理效用最大化的实现。规范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和人们的基本要求,失范的存在可能会引起懈怠、不满等消极因素的产生,这些消极的因素必然会损害人们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所以,即使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规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社会治理者的唯一目标,而经验只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形式性条件,很难赋予经验以任何实质意义。一些研究中国社会治理的学者认为,中国缺乏规范传统。现代社会对规范的价值呼唤,以及规范实现之艰难,更加使人产生深切的感受。这样,社会治理者就把规范的理性选择直接扩展为社会的理性选择,把个人的规范价值直接扩展为社会的价值,而没有赋予个人的特质以任何特殊重要的地位。
3.分配的政治伦理。社会治理大多涉及公共产品,因此,在社会治理问题上总是负外部性过多而正外部性太少,即过多占用公共产品者获得利益,很少占用公共产品者利益受损,这就使得分配在社会治理方面总是动力不足、效率低下。
分配的政治伦理以“生存智慧”为宗旨,利用道德手段解决社会治理问题,试图建立起一套以分配的政治伦理为基础的社会治理体系。具体地说,分配的政治伦理,就是最广泛地包容社会治理行为的体制,合理解决社会治理的公正问题,让社会治理体制有生存的能力。厘清这方面的关系,对于我们深入了解社会治理的本质和指导社会治理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分配的政治伦理提出了‘‘公正”等一系列的道德要求,在这些道德规范的口号之下,隐藏的却是一种生存方式。“公正和节制的德性,是公正和节制的行为多次重复后才产生的。”[4]作为生存智慧的公正分配,不仅在经济生活当中存在,在道德生活当中一样存在。比如在遭遇分配不公时,很多时候基本上都选择了服从。那么,为了这种“德性”牺牲自我,也是一种生活方式。
但是,我们不能无视这样的生活方式,而是要促进分配的政治伦理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广泛认同,不能人为造成个性意识与德性要求的割裂。我们需要做的是,使管理主体与客体达成"动机系统”与“评价系统”的一致性一在最终的道德价值判断中找到共同的契合点,使得分配的政治伦理成为社会治理的现实智慧。
三、以价值生态把握社会治理的合理性
在理论研究中,社会治理是个系统工程。首先,社会治理是从管理的角度倡导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它强调人们在增加财富的同时,必须注意公正与平等。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基本生活需要,所以按照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是社会治理有效性的共识。既然社会创造了丰富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那么社会提供满足公民需要的机会就理所当然是公正的。虽然在社会治理领域有某种非公正现象的存在,但是按照平等原则、需要原则、品行和成就原则、贡献原则和努力原则逐一进行分析,在道德与经济、道德与文化的生态互动中,能够找到社会治理合理性的基础。
1.道德一经济的生态互动。在道德与经济的比较之中,一般认为经济是首位,因为经济与效率、欲望、要求等词语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人类除了有满足物质资料生产的经济活动之外,还有决定物质资料生产的道德智慧,人类能够也应该运用道德、经济这两种要素。那么,在社会治理中,这两种要素是不是孤立存在的呢?
以往我们更多地在经济意义上强调社会治理规律,以便更好地改造社会。现在我们更需要强调另一方面,那就是承认社会治理具有道德要素,人类不只是以经济的法则去规划,还要在道德哲学的意义上尊重社会治理所衡量、呈现出来的自然所是。在道德一经济的生态互动中,不同的利益诉求者有着各自独特的对自身、对外界的评价方式。也就是说,对每个利益诉求者来说评价都是内在的,我们把这称之为道德一经济的生态互动。正如马克思所说:"‘思想旦离开了‘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5]即在社会治理中,道德具有经济效率的意义,经济具有道德要求的意义,这是社会治理本身所固有的、非工具性的价值。
社会治理存在的合理性突破了以经济为中心的主观工具价值论,肯定价值关系说,扩展了价值的主体和客体。价值主体不仅包括个人利益,还包括整体利益,在进行自我评价时,经济评价标准同时也应包含道德评价标准。但是,我们看到,在社会治理当中,道德与经济具有矛盾性与冲突性,而且这种矛盾与冲突有时候还很激烈。因此,道德——经济的生态互动实际上就是在这种矛盾与冲突之中寻求沟通机制。
所以说,社会治理指的是决策主体与决策客体的关系,不过这个主体推展到沟通机制,而且发展了沟通的价值概念。社会治理的合理性在于它突破了单一的价值尺度,承认所有的主体与客体都有不以主观偏好为转移的内在价值和存在目的,对自身和周围环境有着道德一经济的全面考量。当然,对于社会治理来说,这种考量都是客观的。当我们单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社会治理时,可能还停留在主观的价值把握中,从而只是让美好的事物单一存在,而不是"美美与共”。
2.道德一文化的生态互动。在社会治理没有正式提出之前,对于社会常常讲的是如何管理。管理垄断着对自然、社会发展的真理与意义诠释。在此过程中,管理的合理性取决于直觉体验基础上的权威。当社会治理正式提出来之后,随着政治、科学、伦理等纷纷从文化母体中独立出来,人类对自然、社会以及人体本身的理解进入了文化生态的理性阶段,理性成为衡量一切文化形式的价值标准。
但是,由于建立在文化基础上的社会管理体系探究的是事实真理,无法深层探究社会管理的意义真理与价值真理,由此导致文化与道德出现严重的断裂与对立。受自然科学的影响,具有实证主义特征的社会管理被树立为新的文化典范。在社会管理当中,建立在道德判断基础上的价值真理与人文精神受到实证主义的排斥与歧视,由此导致文化与道德的内在冲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社会管理追求世俗生活的功利主义得以盛行,与伦理道德价值观形成了冲突,以致社会管理进入了危险与机遇并存的状态。
比较而言,社会治理是一种能够最广泛地包容实践活动的体系。现代社会治理活动中,道德——文化的生态互动是将社会聚在一起的粘合剂。但是,道德——文化的生态互动要真正发挥功能,就必须积极开展生态价值建设,改进社会治理行动的伦理质量。然而,社会治理开展生态价值建设要有一定的方法和途径,如果没有正确方法和有效途径,其生态价值建设就无所适从,更不能持之以恒,而这种方法和途径就是生态价值的实现机制。通过以上的论述,道德——经济的生态互动是沟通机制,而道德——文化的生态互动将承担实现机制,其原因在于,道德——文化的生态互动自觉地用伦理价值观来指导社会治理行为,或者说社会治理用伦理价值观来进行。在这个时候,中国文化当中“义利合一”因子有利于保证社会治理按计划进行并纠正各种偏差。对于道德——文化的生态互动评判,就是指什么样的社会治理符合伦理价值,什么样的社会治理不符合伦理价值。此中的道德——文化的生态互动包括理解、明智、体谅等因子,从而促使整个社会治理活动合理进行,有效实现自己的价值生态。
四、以伦理精神体现社会治理的正当性
在社会治理体系下,应有正当性的概念。社会治理的正当性,就在于通过伦理精神的价值引导,使得社会治理的所有方面都以它为中心来组织,对社会治理的行为和品质的评价都按照它的观念来进行。这正是我们所要表达的一种伦理观:社会治理应当关注人的道德生活而不仅仅是社会生活。或者说,社会治理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仍然是伦理精神——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应该如何生活?也即社会治理正当性的研究必定是内在地、从“我”的观点来进行的。
在社会治理正当性考察中,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不允许我们用单一的观点来理解和处理日常的社会问题。相反,我们应该用包容性的心态对待社会治理当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社会治理中,只有当一个人自觉地接受了伦理精神的必要性,从社会至善的角度来真实地审视社会治理的行为、选择和决定,我们才有可能在追求一个有意义、有价值生活的同时把正当性的社会治理建构出来。
在传统的伦理精神当中,总是涉及如何认定什么是“善”、什么是“德性”,但是作为处于社会治理创新的今天,如何更好地生活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伦理精神的体现。“公共管理者的服务精神是伦理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根源于公共管理的道德制度的。”[6]在当代,社会治理不仅仅体现为管理的成效如何,更体现在社会的文化建设特别是伦理底蕴。只有具有合理的伦理精神,重视社会治理过程中人与社会要素的理念,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社会治理与伦理精神之所以能够结合,关键不在于伦理精神能够为社会治理提供什么,相反,而是由于“社会治理”与“伦理精神”具有可通约性一社会治理本身内在地具有伦理性质。这也就是说,社会治理本身就应该包含伦理的精神,伦理精神应当为社会治理确立方向和规范边界。
现实往往令人遗憾,我们在社会治理实践操作中往往忽略甚至否认伦理精神对社会治理构建的重要作用。在一些地区,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经济建设手硬”、社会治理‘‘一手软”的问题。事实上,那种与伦理精神完全无关、超越社会伦理精神而采取所谓的社会治理根本不可能存在。因为任何社会治理活动,不管从其手段还是目的来说,都存在着人和社会发展的意义或价值问题。如果釆取了损害一部分人利益的社会治理,这样的社会治理就一定不符合伦理道德。
社会治理既是一个体现权利义务观的政治学概念,也是一个与德性、美德、品德、道德等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伦理学概念。以伦理精神体现社会治理的正当性,就是指“如何更好的生活"来把握现在和未来。不同形式的社会治理对伦理精神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基本上可以把伦理精神界定为社会治理主体和客体应具有的品性、能力与资源,这与公民品德、公民素质、公共精神、公民属性等在同等意义上理解和使用。可以说,伦理精神就是我们每一个人最需要拥有的人文力,这些人文力能够使我们自觉地服务于社会治理,从而自觉地捍卫社会治理的正当性,最终确保伦理梢神的自由。
传统的社会管理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观念,就是把社会管住就可以了,社会不发生乱子就可以了。但是,现代社会要求社会治理应着眼于增加社会活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设想社会治理的本质:社会治理在根本上就是造成和谐亊态的发生。这方面的典型例子体现在城市治理上,城市治理在本质上是以社群为基础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摊贩们各自为政,势必会阻碍城市治理措施的执行和目标的实现。表面上看,城市治理措施确实牺牲了某些人的自由和权利,但是这些牺牲是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必要成本。在组织良好的城市治理中,摊贩和城管如果具有共同的价值和信念,就能够形成彼此互助的观念,有助于城市治理措施的顺利实施。
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通盘考虑、各司其责、多方共进。所以,我们不能忽视社会治理的一个本源性特点,那就是伦理精神的存在。认清这一点,就可以有效地反驳道德虚无主义。但是,我们也不能把伦理精神力量绝对化,使之成为如霍布斯所称的"利维坦”。也就是说,要使社会治理获得道德的证明,获得正当性,通常通过以“善"的价值对人的行为进行引导。我们可以设想: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好生活是合乎理性的,也就是说,他们对自己的生活目标抱有一种真诚信念,那么,这种合乎理性的信念必然延伸到社会治理领域,从个体和社会找出"最大公约数”。如果这样的理解和包容是一个长期的、不可改变的事实,那么公民就能够参与社会合作项目,并维护这种社会治理的正当性。
结语
一、“社会化的人”:法人类学基本论域的主体维度解读
作为法人类学的研究主体,社会化的人是“历史唯物主义一切范畴、概念展开的基础、前提、根据和出发点,是一切运动变化的能动性根源”。[8]正是围绕现实社会条件下从事实际活动推动历史发展的特殊社会人,通过对国家与文明起源、原始社会制度等人类学基本问题的思考,马克思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法产生的根源物质性、阶级性和规律性。这种基于社会性、历史性的人类学研究,实现了传统人类学研究科学性、实证性向历史性、价值性研究视角的转化,不仅“构建完成了一个从早年到晚年、从抽象哲学研究到实证研究完整的人类学研究体系”,[9]确立“把握世界、把握社会存在和人类命运的人类学思维范式”,[10]实现“在哲学—人类学思想层面,青年马克思和晚年的马克思的统一体”。[11]因此,从主体性角度出发,法人类学以社会中存在的事实和现象为对象,在唯物史观充分运用和发展中实现了“自然史与人类史的彼此相互制约”,[7](P21)即自然人化和人化自然的历史统一。
二、法与社会治理:法人类学基本论域的历史维度解读
杜尔干(Durheim)提出,对社会成员行为进行社会制约(SocialConstrainr)是人类学特别是法人类学的重要研究领域。作为贯穿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重要的治理手段,法治在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历史中发挥着“治国之重器”[12](P23)的重要作用。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著作中运用田野调查取得的重要资料证明,在原始社会里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对立冲突,公共事务管理和争端不需要国家及其管理机关的存在,而是基于一种氏族成员自发的社会自治形态。因此,在《人类学笔记》中,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将摩尔根的管理观念升华为一种政治观念。他认为初民社会中“公共事务比今日更多……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13](P92-P93)这种社会运行管理体制使得习俗在执行中不需要国家那样的特殊强制机关来保障实施,成员自身将“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7](P228)带有宗教禁忌和道德禁令色彩的习惯规范不仅代表着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而且对所有人员都有共同约束力,成为维系初民社会基本社会秩序运转良好的基本准则。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原始社会治理形式必然“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13](P170)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化要求一种强有力的力量进行有效社会管理,在组织社会生产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3](P170)此时,原始习惯因国家意志的出现而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的色彩,逐步被神圣化和制度化,成为了一种带有强制色彩的“法权习惯”(恩格斯语)。此时,原有习惯禁忌色彩进一步加剧成为带有强制惩戒性的法律责任,原有习惯秩序也相应被法律秩序所取代。在这个质变过程中,“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性和程序性特征成为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基本手段,构成了“现代公法状况的基础”(恩格斯语)。但是,认为国家虽然承担着社会治理职能,究其本质依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阶级压迫的暴力工具,国家依然具有“刽子手”和“牧师”(列宁语)双重职能属性。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进一步发展,基于人民民主制度的社会治理将逐渐取代国家管理,“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14](P377)在这个过程中,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管理将不再与人民群众相分离,而转变为社会组织体的自我治理。此时“公共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真正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14](P95)正是在这种异化和复归的历史演进过程中,社会管理职能将由自由人联合体来执行,即以一种新的更高形式的社会自治模式出现。此时,人民的利益成为最高的法律,国家和法律都将成为人的自由产物,由此将实现政治理性和法律理性的辩证统一。所以,在马克思法人类学研究视域中,法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经历了人类文明蒙昧初期的自发治理到以管理者形式出现的国家,再到各种高级形式的联合体治理的发展路径,体现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事物发展螺旋式上升的基本原理。
三、权力的法治监督:法人类学基本论域的政治维度解读
伊斯顿(Eastong)认为,人类学家对政治制度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各种政治制度的比较,以达成对各种政治目标要素的形成原因的分析”。[15]在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不同历史时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对公共权力和法治监督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和阐述,构成了西方传统政治哲学中法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核心研究范畴。柏拉图认为,权力运行只有严格地服从法律,才能在有效减少“任性”的同时获得权威。亚里士多德进一步阐述了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作用,认为首先要确保“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6]这种良好的法律不仅是隐藏在成文法背后的自然法则,更是支配具体法律条文的形而上学基础和社会道德渊源。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进一步认为,在人人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法”社会中,人们为了自己的安全和权利,通过彼此订立契约,将自身的部分权利交给社会成员共同执行,“这就是那伟大的‘利维坦’的产生”。[17]在法人类学家看来,“‘利维坦’机关———中央政府在特定区域内垄断了强力的使用,社会秩序得以维护”。[18]但是,卢梭认为在这个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公共权力体系中,人民权利在向公共权力的转化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权力的滥用。为了确保公共权力不被滥用而出现腐化和败坏,卢梭认为只有法治建设才能成为根本制度保障措施。对于上述问题,法人类学研究观点认为,在初民社会中存在着权力产生、运行和监督关系。正如阿伦特(Arendt)观点所述,权力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赖以维系的重要纽带,只要人们聚集在一起并协调行动,权力的运行和监督问题就已经产生。法人类学深入探讨了法律与公共权力之间始终存在的历史的辩证关系,提出“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须产生以维持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19]对于法治如何实现对权力的监督,马克思认为“‘法律’一词是和两个概念———‘规律’的概念,‘力量’的概念———紧密地连在一起流传下来的。”[20](P652)因此,在人类学研究视域中,法对权力监督和制约问题一般从法的力量和规律两个层面展开。对于法治力量来源问题,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梅因所发现的法来源于自由身份向契约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产生了一种抽象力量,从而使得法“过于实用而不能得到宗教制裁的支持,太压抑以致远离了善意,太注重人格的需要”。[21]霍贝尔进一步阐述这种抽象力量,认为产生这一抽象力量的根源是“拥有司法特权的个人或团体的有形的压力,这种压力可以是威吓性的或事实上的一种物质力量的相威胁”。[22]所以,在霍贝尔看来法权威性是社会成员对其认同和遵守的基础,是监督公共权力有序运转的前提。对于这种法治权威性的根源,马克思法人类学基本观点认为,在原始公社解体之后,法成为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形式组织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法“力量”根源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直接约束或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作用。正是随着法强制力的提升,才使得“人们关于权力和威仪的概念大大升级”。[20](P652)而对于规律来源,马克思认为只有“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7](P176)所以,善法才是善治的前提,真正的法律不仅是简单自由、正义和理性,更“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14](P71)只有法律真正成为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这种“法”才能在普遍的服从和遵守中得到力量,从而使其脱离“动物的法”而具有了“人类的内容”(马克思语)。所以,为了解决人类学研究语境中“传统政治权力的监督体制退化”[23]问题,马克思认为人民群众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监督权力的运行,“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24]只有将人民民主监督和法治制度监督有机结合,才能使“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14](P12)确保权力运行得到法律严格监督,进而避免“合法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25]
四、余论
法人类学研究论域的现实维度解读在现代法人类学研究视域中,学者们不仅关注人类社会早期形态中法产生的起源和发展形态等问题,同时也将研究领域拓展到现代社会发展法治体系建设问题。茨威格特(Zweigert)认为,“真正的法律不过是逐步成长的、历史上流行的、根植于民俗与民情的习惯法”。[26]在任何具体的社会中,不仅存在国家正式制定法律,而且存在一定区域内适用的乡规民约、宗教规范、社会规范、家族法规和民族习惯法等多元法律体系,这些构成了现代社会的多元治理体系问题。马克思法人类学观点认为,对于多元法律体系的历史形成原因,法产生同国家一样,也经历了一个长期复杂过程。最初习惯法仅仅是氏族习惯的延续和发展,在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中才实现“双重制度化”(DoubleInstitutionAlization)。恩格斯认为原有习惯法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在被压迫者手中留下了一种武器,直到现代还有其生命力”。[27]这种持续生命力和历史延续性体现在一定区域内习惯法对社会组织或群体及其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上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当前,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12](P54)这是法学理论研究体系中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多元化法律制度构建问题,对法人类学发展提出了崭新的课题。因此,对于相关问题研究必须严格按照人类学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把多元法律体系构建问题放置在具体历史和法律文化的环境中进行考察,这也成为了法人类学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
作者:褚尔康 赵宇霞 单位:山西大学 研究所
关键词:贫困治理;治理能力;提升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5)03-0031-04
DOI:10.13483/ki.kfyj.2015.03.007
贫困与贫困治理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贫困依然是困扰性的社会问题。现代化和贫困化共生共存是当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尽管在过去的20世纪,人类社会取得巨大进步,但是缓解与消除贫困仍然是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上贫困治理成效最为显著的国家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所实施的贫困治理战略在缓解贫困地区的绝对贫困状态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世界银行2013年的《世界发展指标》称,中国极度贫困人口占世界极度贫困人口总数的比例从1981年的43%下降至2010年的13%。但我国绝对贫困人口的基数仍然很大,截至2013年贫困人口仍有8249万,贫困发生率为8.5%。贫困发生率超过20%的有(28.8%)、甘肃(23.8%)、贵州(21.3%)、新疆(19.8%)、云南(17.8%)和青海(16.4%)等少数民族比例较高的6个省份。“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依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贫困治理是任何一个现代政府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贫困治理能力也是政府治理能力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中,探讨政府贫困治理能力及其提升路径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贫困治理:政府不可回避的责任
在世界各国贫困治理实践中,基于自然环境、政治制度、社会结构、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贫困治理所需解决的问题不可能相同,也不是单一的。然而,无论在哪个国家和地区,无论引发贫困的原因有多么不同,贫困治理都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贫困治理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既是世界各国政府的共性使然,也是由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
首先,政府承担贫困治理责任是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的必然选择。政府介入贫困治理的一个依据就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失灵现象。不同于政府运作的公平原则,市场运作是由优胜劣汰的效率法则主导,使得市场能力不足的群体陷入贫困境地。市场机制会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目前贫困发生率较高的省份主要集中于西部地区,一定程度上是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不均衡发展引发的后果。贫困群体由于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双重缺失,难以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因而处于就业权和保障权的贫困状态。实践证明,市场不是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在解决社会问题过程中,政府的介入是必然的,“有许多理由说明为什么政府不同于私营部门,最重要的一条是,对许多公共组织来说,效率不是所追求的唯一目的,比如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中,公共组织是公民的‘最后的依靠’,他们正是通过不把效率置于至高之上的地位来立足于社会的”。政府是贫困群体的依靠对象,他们要摆脱贫困状态或者打破贫困循环需要政府建立社会保护政策进行干预。例如,联合国191个成员国一致通过旨在将全球贫困水平在2015年之前降低一半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其次,政府承担贫困治理责任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具体体现。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贫困治理体制,政府主导一直是我国贫困治理的基本经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我国从根本上消灭贫困问题奠定了经济基础和制度基础,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贫困现象只是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充分的表现。我国政府向来高度重视贫困治理问题,坚持效率和公平相统一的价值取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要追求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也要兼顾公平原则,更要对贫困地区采取有效的扶持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按照统一部署,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地长期开展贫困治理行动,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特别是针对贫困群体主要集中于西部地区的现实,在20世纪末推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政策干预解决贫困地区的发展问题。我国是目前全球唯一提前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贫困人口减半目标的国家。鉴于2013年底我国还有8 249万贫困人口的现实,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每年的10月17日设为“扶贫日”,以动员社会更为广泛的力量共同推进贫困治理。“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战略的推出,更是为西部贫困地区的发展进一步提速。
最后,政府承担贫困治理责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要求。贫困问题已经是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大隐忧,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短板”。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贫困治理目标是否实现,不仅关系到贫困群体的生活问题,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目前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失范现象和越轨问题往往与贫困相关联。贫困治理在现代社会里不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关乎社会安全的政治问题。鉴于我国贫困群体依然高达8000万,贫困问题不能仅靠贫困者的自发努力来解决,政府要增强贫困治理的自觉性,自上而下地整合多种贫困治理资源来消除贫困。政府积极参与贫困治理是加强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合法性的途径。政府在贫困治理过程中通过以人为本、以发展为导向的执政理念,着眼于提高贫困人口的自主脱贫能力,构建社会发展成果共享机制,进而保证贫困群体从社会发展中受益,实现社会问题的源头治理,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政府贫困治理能力的基本要素
毋庸置疑,贫困治理是客观存在的政府责任,关键问题是政府责任的实现机制,而政府贫困治理能力的高低关系到这种责任能否实现。“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贫困治理也就是治理主体运用一定的方式满足贫困群体需要的过程。在贫困治理过程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但政府通过优化治理结构来塑造多元主体的关系;贫困治理方式则是政府通过制度供给,来保障贫困治理的实施和可持续性;贫困治理目标也不限于以物质资源满足需要,而是更多地为贫困群体创造发展机会。因此,政府贫困治理能力的基本要素包括结构优化能力、制度保障能力和机会创造能力。
(一)贫困治理的结构优化能力
贫困治理结构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在贫困治理研究和实践中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把贫困理论与治理理论相结合的一种尝试。贫困治理结构是在贫困治理过程中对多元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的一种规定,是形成多元共治格局的基础。贫困治理结构能充分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的力量,吸纳一切可用资源投入贫困治理行动,解决政府贫困治理资源不足的问题;通过严格规范治理主体的责、权、利,达到合理分工、优势互补的效果;通过动员作为治理对象的贫困群体,塑造他们在贫困治理中的主体意识。在贫困治理结构中,贫困治理的行动主体不再限于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组织和贫困者自身都可能是行动的参与者。但是,贫困治理结构必须由政府建构,因为面对分散的多元主体,只有政府才能把各方面的资源整合起来,投入到贫困治理行动中。特别是我国业已形成的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的组织体系是贫困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政府优化贫困治理结构的能力体现为:一是政府通过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引导贫困治理资源配置,创造有利于贫困治理的政策环境;二是政府动员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贫困治理,逐步形成贫困治理中“一核多元”的治理格局;三是政府监管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贫困治理行为,确保贫困治理行动的公益性和福利性。
(二)贫困治理的制度保障能力
制度的本质是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有效的制度能够为个体提供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和充分的自由选择空间,同时,也提供了利益约束机制以规范人们追求利益的行为。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生产力的发展为消除绝对贫困问题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但是,市场经济是以追求利润为导向的,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往往由于过度关注和追求效率而不可避免地对公平构成损害,导致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从而使相对贫困现象更加凸现。因此,政府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对市场经济缺陷进行矫正,以制度规范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此同时,在当前的贫困治理实践中,一些投机行为和违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加以约束和规范。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制度保障能力体现为:一是运用掌握的公共权力进行制度供给,建立社会正式运行规则,保障贫困群体权利的实现;二是合理引导非正式规则,对社会上业已存在的那部分合理的规则予以正式承认,如把社会互助的文化传统上升到制度层面;三是制定制度的执行机制,确保制度得以执行,使贫困群体真正享受到制度所带来的福祉。
(三)贫困治理的机会创造能力
政府有责任为社会成员提供发展机会,唯其如此,政府才能证明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对于大部分贫困者而言,他们正是缺少相应的发展机会,导致发展权难以实现。从这个角度出发,贫困可以被视为因发展权被剥夺而导致的发展不充分现象。同其他社会群体相比,贫困群体所拥有的社会发展机会最为稀少,“先赋性”的优势机会谈不上,在自致性取向的机会获得中,他们也处于被动的甚至是无奈的境地。即使在美国的种族改革中,受益的是黑人的中产阶层,黑人中的底层受到种族和阶级的双重歧视,依然是“真正的穷人”。对于缺少社会资源的贫困群体而言,发展机会就是保证群体内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被公平地对待,都有机会发挥人的自身潜能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被排斥在社会经济进程发展之外。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机会创造能力体现为:一是通过发展生产力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只有持续的发展才能为社会成员的发展拓展空间;二是消除各种社会排斥现象,为贫困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条件;三是提高贫困群体的发展能力,使他们同样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三、政府贫困治理能力提升的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正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政府承担着更为艰巨的贫困治理任务。政府贫困治理既面临着巨大历史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时代挑战。因此,政府应积极吸取世界其他国家贫困治理的经验和教训,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提升贫困治理能力,确保政府贫困治理责任的实现。
(一)优化现行贫困治理结构,推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的有机结合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政府为主导的体制在过去的贫困治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功能。但是,政府主导型体制的治理绩效呈现出边际效应递减的特征。在新阶段的贫困治理实践中,政府以贫困治理体系现代化为目标,优化现行贫困治理结构,引导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参与贫困治理,以弥补政府主导型体制的不足,形成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
首先,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政府承担贫困治理责任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包办一切。虽然政府在贫困治理中处于不可替代的主导地位,但政府也存在资源不足、效率不高等缺陷。因此,必须优化现行贫困治理结构,正确界定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职能,防止政府在实践中的“越位”和“缺位”现象出现。政府贫困治理职能主要体现在目标凝聚、资源整合、工具创新、风险防控和责任监督等方面。贫困治理同样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商品交换作为基本前提的市场经济,能够推动贫困者寻找新的生产要素,刺激他们分享市场分工带来的利益,提高经济活动效率,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在贫困治理实践中,政府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使贫困地区的政策优势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技术和生产经营等优势结合起来;用经济利益作为纽带在经济组织与贫困群体之间建立契约关系,推动贫困群体参与市场活动。
其次,构建多元的贫困治理组织体系。在以政府为主体的贫困治理战略中,我国贫困治理体系的运作主要依靠行政组织,由此建立了一套庞大的从上至下的“科层式”的贫困治理组织体系。在这样的组织体系中,尽管动员了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但社会组织往往被纳入行政序列,变成了准政府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带动力和影响力。那些没被纳入行政序列的草根性社会组织,则因合法性不足而在贫困治理实践中处于尴尬境地。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具体行动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政府的目标凝聚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贫困治理要以政府的行为带动、组织和影响多方面组织参与治理行动。构建多元的贫困治理组织体系,政府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保障具有官方背景社会组织运作的独立性,使其贫困治理行动由现在的准政府行为转变为民间行为;二是引导和扶持民间组织参与贫困治理,逐步改善民间组织参与贫困治理活动的社会环境;三是建立国际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国际组织参与国内的贫困治理,统筹运用国际国内两种治理资源。
最后,建立贫困群体参与贫困治理的机制。由贫困者参与形成的自下而上的贫困治理机制是整个贫困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组织贫困治理的经验表明,让贫困者参与贫困治理行动,借助群体力量获取和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是贫困治理取得成功的关键;反之,缺少贫困者的积极参与,政府的贫困治理计划则难以有效推行。政府要为贫困者主动参与贫困治理创造条件:一是鼓励和引导贫困群体建立互的经济合作组织,加强市场经营能力,化解在市场经济中的原子化困境;二是推动参与式规划,形成贫困者主动参与贫困治理决策的有效渠道;三是为贫困者监督政府贫困治理政策的执行过程创造条件。
(二)政府要加强贫困治理制度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我国政府贫困治理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造成各级政府只注重贫困治理的暂时效果,没有建立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任何制度都必然是内在约束和保障性的有机统一,制度对运行主体和作用对象都同时具有保障和约束作用。我国的贫困治理已进入攻坚阶段,为从根本上保障贫困治理成果,政府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推进贫困治理。
首先,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这一制度对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城乡贫困群体构建一张“安全网”。与此同时,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很低的,覆盖范围也有限,依然有大量的贫困群体没有被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之中。鉴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兜底”功能,把贫困人口和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成为一种现实选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包括:一是逐步统一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居民生活金的名义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发放;二是适应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三是提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筹资层次,短期内增加省级财政的投入,最终由中央财政承担。
其次,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收入方面满足了居民的需要,但他们还有其他方面的需要也要加以满足。我国新出台的社会救助政策逐渐走向综合性救助,其内容既包括生存性救助,也涵盖发展性救助。既注重传统生活救助,又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救助等方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应该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积极倡导和利用社会捐助,实现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缓解城乡贫困现象。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方向为:一是进一步制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确保主要措施在各地落实;二是消除社会救助中的户籍排斥现象,逐步把城市农民工群体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
最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产物,更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部分群体因为先天的或者后天的原因被边缘化,成为社会弱势群体。政府应通过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这部分人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正逐步建立,适应新阶段贫困治理的要求,完善方向包括:一是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整合;二是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消除社会保障的分割现象;三是特别重视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三)政府要关注贫困群体的发展能力,实现社会发展成果共享
政府推动生产力发展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更多的生活选择,从总体上提高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然而,由于社会成员先天的或后天的差异,每位成员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受益程度是有区别的,政府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尤为重要的是关注贫困群体发展能力的培养和发展机会的获取。目前我国正积极在贫困发生率较高的西部地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无疑会为该地区带来更多发展机会,而能否利用发展机会取决于贫困群体的发展能力。
首先,以教育培训提升贫困群体的人力资本。贫困者的发展机会主要靠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来体现,这又与个人的人力资本水平相关。马克思认为,“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他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贫困在某种意义上是个人发展所必需的机会与能力被剥夺,即人力资本的贫困。贫困者对知识的渴望毋庸置疑,但因为信息闭塞和经济困难,他们缺少获取知识的机会。政府应该成为贫困者获取知识和技能的主要推动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贫困群体的人力资本:一是在贫困地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二是在贫困群体中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三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避免他们因长期失业而致贫。
社会治理是中国梦的有机构成部分
作为中国梦的有机构成部分,创新社会治理至少可以在社会层面实现以下三个具体梦想。
安全之梦。人心稳,百业兴。社会不稳,一切都是空想,实现中国梦就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人类社会发展史反复证明,一个稳定和安全的发展环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进步、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科技昌明最不可缺少的基础性条件。中国人民深知社会安全和个体安全的弥足珍贵,对社会的动荡和分裂所带来的深重灾难有切肤之痛。国家动荡,内部争乱不止,就难以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也不会有长久的安全感和稳定感。通过不断创新社会治理,可以形成并保持稳定和安全的社会秩序,让老百姓感到安全踏实,让经济社会发展平稳有序。
和谐之梦。在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和谐,是中国梦在社会层面的进一步展开。和谐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孜孜以求的共同理想,是当代中国人民共同企盼的生活状态和奋斗目标;同时社会和谐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治理创新通过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形成维护群众利益的各项机制,以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处置为基本手段,消除各种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可以在减缩社会代价的基础上,增进社会进步、增强社会活力,使不同社会群体各得其所、各安其位,和谐共处。
幸福之梦。安全与和谐的梦想集中沉淀在人民的心理层面就表现为幸福之梦。长久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会在人民的社会心理层面形成一种共同的国民幸福感。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新社会治理,让社会长治久安,可以为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提供强力保障,也可以防止冲击社会心理底线的事件频繁发生,使人民在心理上平和而知足,过上一种更有尊严、更加幸福的生活。
社会治理创新是实现中国梦的基本保障
社会治理为科学发展提供基本保障。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基础是发展,只有走科学发展之路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的中国梦,才能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创新社会治理,将为科学发展指导下的国家富强与民族振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譬如,通过社会治理创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经济生产安全运行;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另外,通过完善国家安全战略,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敌对势力分裂、渗透、颠覆活动,确保国家安全,也从内外部为科学发展基础上的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提供强力 保障。
社会治理为深化改革保驾护航。当前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涉及利益格局的再调整,但“触动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创新社会治理,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能够充分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方面,通过畅通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创新实际上在做人的工作,正如指出的,“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通过夯实社会治理的群众基础,可以凝聚起方方面面的智慧和力量,进一步汇集起改革的共识,为改革的深入提供强大的动力。最终做到在改革中谋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以和谐推动实现改革的最终目标。
社会治理创新激励人民参与实现中国梦全过程。在日益个体化的现代社会中,个人的自主意识、利益意识日益增强,几乎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自身独特的诉求,这种“碎片化”的诉求无法让广大人民群众形成团结一致的合力。通过社会治理创新可以让被解散了的“原子化”的个人,在同一个目标下重新汇聚起来,激发人们为努力实现中国梦而奋斗的热情。具体而言,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通过不断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使服务型政府深入人心;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使人民的利益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维护;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的热情,培育参与能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通过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形成共同实现中国梦的强大合力。
以全面的社会治理创新助推实现中国梦
以社会治理理念创新助推中国梦。在中国梦这一宏伟目标的指引下,社会治理创新应当跳出维稳讲维稳、管理讲管理,形成“大维稳大和谐”的社会治理新理念。未来的社会治理工作应做到以服务为先导,通过寓社会管理于社会服务中,强调管理与服务并重,使管理以服务的形式体现出来,在无形之中实现社会治理目标。这种治理与服务的新型关系,体现了社会治理的服务化发展趋势,与中国人民的安全和谐幸福之梦的内涵遥相呼应,为实现和维持社会长期和谐稳定提供了基本保障,也值得其他领域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借鉴。
以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助推中国梦。社会治理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本质是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对具体人的治理。社会治理不当极易使政府自视为社会管理主体,而人民群众则被视为治理对象。在当前的社会治理体制中,社会组织尤其是公众参与不足成为最大的“短板”所在。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应进一步落实群众工作路线,尤其是要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为民做主”转变为“由民做主”,让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到社会安全和谐幸福之梦的创造过程之中。
〔关键词〕社会共享;治理变革;社会转型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4-0075-08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王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
一、引言
社会转型要求政府变革治理模式与体制机制,以应对社会结构调整与运行机制变动所带来的挑战。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会引致治理模式的变化;人类由传统社会迈向现代文明的过程,亦是治理模式逐步转型与变革的过程。20世纪后20年,西方国家出现了政府失败与所谓的“空心化国家”(hollow state)现象,非营利组织系统承担了大量的政府公共服务。〔1〕这种转变对传统公共管理理论提出了挑战,治理理论也在此后逐渐兴起。多中心治理、合作治理、网络治理等概念日益流行,并被作为应对政府与市场失灵的替代性治理模式与政策方案。改革开放后,我国亦经历了急剧的社会转型,社会结构与运行机制发生深刻变化。中国的社会转型表现为“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变”〔2〕,而治理变革则表现为“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的转型。〔3〕
当前,我国正处于推进发展模式或发展方式转型的第三次大转型阶段。〔4〕这一阶段的特点表现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等收入群体逐步扩大,社会需求日益多样化;深度城镇化对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与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利益主体呈多元化与复杂化,弱势群体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期待与中产阶层拓宽上升流动渠道的要求逐步增加;社会保障体系进入全面完善阶段,并逐步向全覆盖、高质量的方向过渡。归纳而言,当前中国社会转型呈现以下总体面貌:由偏重经济增长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社会事业从规模式发展转向内涵式发展,社会利益格局进入深刻变动与调整。但在转型过程中,中国社会主要面临以下几重矛盾,即快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能力之间的矛盾,不断增长的公众需求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公共服务缺位、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劳资关系等社会矛盾突出。
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常常与社会转型相伴随,这也恰是进行治理变革的缘由和契机。中国社会转型中面临的矛盾与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以促进政府治理变革来解决。为此,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坚持共享发展”、“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并把社会共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归宿与落脚点。可以说,社会共享将是指导我国“十三五”时期社会发展的核心理念,亦是应对社会转型与实现治理变革的基本思路。本文以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为主题,着重探讨为推进实现社会共享的社会转型,政府治理变革的基本方向与实现路径。已有关于社会共享的研究,很少从治理变革的视阈进行系统思考,因此,本文从治理的层次与向度提出了思考社会转型与治理变革的总体性框架和政策性框架。
二、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一个分析框架
(一)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内涵与逻辑
滕尼斯指出,“共同体(community)的生活是相互的占有和享受,是占有和享受共同的财产”。〔5〕“共享在共同体中是通行的理念和规则”。〔6〕所谓“社会共享”,是指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中国在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农村边远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却并没有完全享有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中等收入群体逐步壮大,人们要求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愿望也越来越强。共享理念的提出实质上是对过去差别化、不协调、非平衡性发展理念的纠偏,亦是对现实社会矛盾与社会呼声的回应。因此,强调社会共享,是解决当前公共服务不均、收入差距过大、贫困等社会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全面小康的内在要求。
落实社会共享的治理理念与目标,需明确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共享什么。社会共享的内容是多层次与多样化的。不仅包括经济成果的共享,还包括社会成果和权利的共享〔7〕,也包括在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方面人人享有。这意味着促进社会共享既要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还要重视满足公众多样化的需求。其次,谁来共享。社会共享的主体是全覆盖的。实现社会共享要重点解决弱势群体、城镇困难群体、农村地区与偏远地区的问题。通过利益分配机制改革,逐步缩小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差距。享有社会发展成果并非部分社会群体的特权,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皆有的权利。这意味着实现社会共享要注重消除非均衡化的制度设计,把解决弱势群体与困难地区的问题作为治理的重点。最后,如何共享。要通过制度设计兼顾社会共享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建立社会共享机制既要通过转移补偿支持弱势群体,又要承认个体差异与注重可持续性的效率分配。这意味社会共享并不是一部分社会群体对另一部分社会群体的攫取,而是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治理格局。
社会共享是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共享的格局就会自然生成,而是需要进行制度设计与治理变革以应对社会转型。而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矛盾与问题也亟须通过治理变革予以解决。可以说,促进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实现社会共享,需要在治理变革方面把握以下几个原则:首先,社会共享体现“惠及全体”的理念。因此,治理变革不仅仅要创造人人共享的制度空间,还要营造人人共建的治理格局。其次,社会共享切中了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两大短板。因此,治理变革需要更加关注社会事业即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与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再次,社会共享的核心在于消除不同群体、地区、阶层、行业间的显著差距。这意味着消除非均衡化因素、进行促进机会均等的制度设计是关键。最后,治理变革的手段与方式本身也要适应社会变革,注重运用现代新理念、新技术促进治理创新。
(二)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分析框架
理解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间的逻辑关联,不仅需要把握治理变革之于社会共享的意义,即为何需要进行治理变革的问题;还需要明确如何进行治理变革,抑或说在哪些方面进行治理变革。明确在哪些方面进行治理变革需要深入分析治理(变革)的内在结构与层次。长期以来,对治理的理解有体系论与能力论两大视角。治理体系论关注治理的制度设计或构成要素,而治理能力论则关注治理体系的执行能力。〔8〕尽管体系论与能力论把握了治理的两个核心方面,但却并没有深入分析治理的内在层次结构。因此,分析治理的结构及相关构成要素成为我们理解治理变革的关键。
对治理结构与层次的研究主要分析治理的向度与要素,形成了二维度说、三维度说、五维度说等。二维度说以福山为代表,他关注政府能力与自治程度以衡量国家治理绩效〔9〕;三维度说认为,治理至少在制度、组织与技术三个层面上运作〔10〕,或将治理归纳为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与行动策略〔11〕,或是价值、主体与工具〔12〕;五维度说则认为,治理包括权力、范围、方法、主体与权利五个维度。〔13〕在结合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从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向度理解治理。
治理理念是治理体系的核心,反映的是政府治理的目标和方向。它是政府顺应政治、经济、社会形势而进行的宏观判断,以及基于此提出的方向性指引与进行的顶层设计,决定了治理结构与治理技术的价值取向。治理结构是价值理念的表现形式,反映的是治理要素之间的搭配与安排以及不同部分之间的关联状态。它是基于特定的治理理念而对不同主体间权力做出的制度化安排与互动模式的有效性建构。〔14〕它包括主体结构、权力结构、制度结构、供给结构等。治理技术是治理体系的支撑手段,反映的是治理理念与治理结构在具体任务环境中的实施方法,也是运用技术手段对理念的践行和对结构的支撑与优化。因此,所谓治理变革是指政府为适应社会转型在提供公共服务与解决公共问题中在治理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方面的转变和调整。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与治理变革的视阈下思考社会共享。促进社会共享是当前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战略选择,同时推动社会共享本身也是社会转型的重要部分。实现社会共享,要在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向度上思考治理变革,并集中解决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两大短板,并着力构建社会共享的体制机制。就此,可以得出如图1所示的分析框架。接下来,本文将从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应然向度分析治理变革的基本方向,并提出实现社会共享的政策框架。
三、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基本方向
理解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其核心在于构建一个描述与分析治理变革的应然框架。在把握治理的内在层次与结构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治理理念―治理结构―治理技术”的变革框架。治理理念变革的重点在于确立与社会共享相适应的价值目标以指导未来的社会发展方向与具体政策设计,表现为价值追求、发展理念与政策理念三个层次上的变革。治理结构变革是整个治理变革分析的重点,既要把握社会结构与治理格局的总体性转换,也要关注主体、权力、制度与供给等子系统结构的变动。而治理技术变革主要是指支撑治理理念与结构变革的技术基础,包括治理的组织平台与具体机制的变革。因此,坚持社会共享与推进社会转型,意味着政府治理在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层次的全方位变革(见表1)。
(一) 治理理念变革
1. 价值追求:由区隔到共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快速经济发展使得一部分社会群体逐渐富裕并享受到优质公共服务的同时,一些社会群体却依旧面临贫困、公共服务短缺等问题,而并没有充分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既有资源禀赋的差异,更有差别化、不均衡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比如,优先发展东部地区、优先发展城市、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都是造成地区间、城乡间不均衡的政策根源。这些区隔化、非均衡化的制度设计固然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并不符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共享的价值追求。因此,构建共享的社会格局其首要问题是推动深层价值由区隔向共享式发展转变。这意味着社会成果的分配、公共服务的供给不是基于特定身份而进行差别化选择,而是基于每个公民个体做出的公平安排。通过消除身份歧视,形成人人参与、共建与共享的社会格局,使社会成果、公共服务惠及全体社会成员,不因身份差异而忽视部分群体的基本权利。
2.发展理念:由片面到全面。社会共享还意味着一种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即社会成果由全体人民享有、人们享有全面的成果。过往发展的非均衡性不仅表现为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差距,还表现为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间的失衡。这突出地表现为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与经济发展程度和公众需求存在差距,社会治理水平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因此,在发展理念层面实现由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到经济社会协调全面发展的转向,需要改变只注重经济增长的效率主义和GDP主义,重视社会建设。将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作为未来发展的重心。实现发展理念由片面向全面的转型,需要更加重视整体全面发展,改变只重视城市与东部发达地区而忽视农村与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发展路径,注重统筹城乡发展与区域发展,维护区域间公平。同时,推动发展理念由“人的发展”到“人的全面发展”的转变,为满足公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需求创造条件。
3. 政策理念:由补缺到普惠。政策理念是指导具体政策设计与安排的基本价值观。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的短板。社会事业发展将是政府治理的重心,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立社会所有群体共享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体系,将是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受制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实力有限以及人口众多的现实国情,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一种确保底线公平的补缺型社会保障模式。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建立适度普惠型的社会保障模式。〔15〕实现政策理念由补缺向普惠的转变,关键在于建立普惠型的社会政策体系,即社会政策设计不仅要照顾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底线公平,还要打破城乡二元分割,惠及社会所有群体,提高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二)治理结构
1.总体结构:由单中心结构到多中心结构。从整体上讲,实现社会共享,要实现“单中心”结构向“多中心”结构的转型。随着社会需求多样化与社会问题复杂性的增强,单中心结构及形成的官僚等级体系因其有限的能力与僵化的体制,并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的变化与回应社会转型的挑战。多中心结构致力于构建一种竞争合作的平等关系,意味着“有许多在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它们在竞争性关系中相互重视对方的存在,相互签订各种各样的合约,并从事合作性的活动,或者利用核心机制来解决冲突”。 〔16〕即可以通过多种制度安排来提供公共服务、实现社会治理与解决社会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公众需求。实现社会共享就是要着力于构建一种多中心的治理结构,改变政府作为唯一的公共服务供给者与公共事务治理者的角色,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寻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以满足公众日益多样化、差异化的需求,应对日趋复杂的治理挑战。
2.制度结构:由单一化制度安排到多样化制度安排。治理结构需要有效的制度安排予以支撑。多中心的治理结构蕴含着多样化制度供给的可能性。从治理制度上讲,承认制度多样性仅仅将“制度选择集中在‘官僚―市场’之间”是不够的,还要考虑“市场和官僚之间多种多样的‘混合安排’、社会组织以及地方社区的‘自我治理’体系”。〔17〕制度结构由单一化向多样性制度安排转变,意味着承认制度供给的多元化与制度供给主体的交叠管辖,以及不同主体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制度安排中的作用。同时,多样性的制度安排不仅承认国家正式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而且尊重非正式制度或自主治理制度的建设性价值。要生成多样化的制度结构、呈现较大的公共治理制度空间,则要使权力结构越开放和多元〔18〕,扩大非官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空间和范围。因此,实现社会共享,要更多地为市场与社会力量预留制度供给的空间,激活市场机制与社会自治在满足公共服务与实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3.主体结构:由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性意味着任何单一主体在应对社会治理的挑战时都可能是乏力的。实现社会共享的过程,不仅需要促进公共服务均衡化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还需要对社会利益格局进行调整,消除城乡间、地区间的显著差距。因此,单一主体的治理结构并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而亟须寻求其他主体的力量。理想的主体结构,应该是在明确各主体比较优势与责任的基础上建构竞争与合作的主体网络。因此,实现社会共享,不仅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力量,还需要市场主体与社会组织乃至社会各阶层、个体的共同参与,建立共治共建的格局。这意味着政府要在厘清与市场、社会组织边界的基础上,将部分应该或适宜由社会承担的职能进行转移,实现政社分开,提升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主体性作用。同时,政府要运用政策手段与支持措施激发社会领域活力,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社会建设。
4. 权力结构:由集中化权力结构到制衡型权力结构。权力结构反映的是不同主体在治理格局中的权力分配状态与相互关系。治理变革只有触动深层次的权力格局才能为建立不同主体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以及推动社会转型提供权力结构基础。实现社会共享,意味着也要实现权力的共享。这不仅表现在横向上的公共治理与私人市场的权力共享〔19〕,而且表现为在政府内部的横向权力分配上呈现制衡型结构的面貌,也表现为在纵向上赋予地方更多治理权以增强回应性与自主性。社会共享对公共服务质量与社会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但集中化的权力结构在满足高层次与多样化的需求方面存在效率不足。因此,需建立更具活力与弹性的分权制衡结构以实现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社会自主治理。推进集中化权力结构到制衡型权力结构的转变,意味着在政府内部要建立更具回应性的扁平化结构以增强回应性和自主性,在政府外部要建立分权化、制衡与合作的外部关系以适应社会转型和外部环境的变化。
5. 供给结构:由统一化供给到差异化供给。供给结构反映的是不同主体在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行为状态。主体多元化与结构丰富化成为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趋势。实现供给结构变革,不仅要发挥多元主体的供给作用与治理功能,还要创新供给模式实现方式的差异化与灵活化,即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供给、社会治理的实施要照顾到个体差异与特性,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而摒弃单一化、统一化的供给方式。实现社会共享,意味着要在社会转型导致社会价值日趋多元的背景下满足公众多元化需求。因此,推动供给结构由统一化供给向差异化供给的转型,要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挥政府、市场与社会主体在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中的比较优势,实现错位灵活供给。
(三)治理技术
〔关键词〕 劳动争议调解,软法特性,调解虚化,软法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3-0119-05
近些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现象,严重危及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如何优化、提升多元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效能,促进劳动争议的有效化解便成为十分迫切的法治课题和社会治理课题。在多元处理机制中,调解以其便捷经济和程序灵活的特质备受期待,被赋予化解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使命。然而实践表明,尽管经由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构,调解的实效有所提升,但远没有达成预期目标。围绕该论题的破解,学界持续开出不同的诊治药方。但由于现有研究主要局限于从劳动调解机制内部病灶入手探求改进策略,忽视了从劳动调解所嵌入的外部环境,如劳动关系治理机制、社会治理结构、法治传统等予以检视的进路,始终没能实现有效求解。鉴于此,笔者拟运用软法理论解析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软法治理的民间立场、自治品性和实施机理能够为提升劳动调解的实效提供新思维、新策略。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软法特性及其价值
软法是相对于国家法(硬法)的一个理论概括。在传统的法律认知中,法即国家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而软法迄今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一般是指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或者说由社会共同体制定的、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在表述上,软法亦称软规则、自我规制、志愿规制和合作规制等等。与硬法(国家法)比,软法创制的主体多元,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超国家的组织,还包括社会自治组织、私人组织;在实施机制上,软法的实施主要不依靠国家强制,而是依靠人们基于自利、公民美德因素的自觉遵从以及社会声誉产生的社会压力、社会共同体的自治力等产生约束实效;在法源上,软法不仅表现为静态的法规范,还表现为动态的公共治理柔性手段,如调解、协商、指导、说服等;在创制方式上,软法强调成员的普遍参与,注重在民主协商、平等博弈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软法的这些特性打破了国家主义法律传统,增强了法的公共性、说理性、实施性、正当性和民主性。
由此观之,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无疑应属于软法。首先,从规范结构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关于调解机制的规范设计,均缺乏罚则等强制性责任作保,属于典型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柔性程序规则。其次,从动态的角度看,作为与劳动仲裁、诉讼并列的解纷机制,其运行主要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而启动;依赖调解员以独立第三人身份,运用灵活、柔性的程序和法、情、理激发的方式,居中促导,帮助当事人自主达成合意;并利用当事人的理性自律遵守这种合意,并不依赖行政强制或司法裁判来保证实施,属于一种现代劳动关系治理的柔性机制。从软法视域审视,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优势在于:
第一,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社会生产的过程性、经济的持续发展决定了在劳动关系运行中,需要劳方与资方的长期合作互信。因此,在劳动争议发生时,需秉持平和、友善的价值取向,采取柔性的方式和手段将劳资双方的矛盾和冲突限定在一个低层次状态予以及时化解。这种目标的实现,并非劳动诉讼等硬法机制所能胜任。劳动诉讼往往注重在冗长、僵硬、死板的程序基础上对劳动争议作出严格的是非判断,顾及不到当事人的情感因素,甚至可能因国家强制的介入刺激矛盾的升级,消解彼此的合作互信,引发劳动关系的分崩离析,造成“双输”的结局。而调解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介入,在一种和平、对话的情境下,组织劳资双方交换信息、价值和利益,解析矛盾焦点,通过法、情、理的并用唤醒当事人的道义感和社会理性,使得争议双方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从而修复彼此协作信赖的劳动关系心理基础,重构劳动关系,维系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二,有利于节省劳动关系治理的社会成本。在公共治理模式下,法的实施机制呈现为一种由自愿服从、习惯性服从、社会强制服从和国家强制服从等多方式并举的混合结构。〔1 〕 但从实施的社会成本和效果来看,强制程度越高,浪费的资源越多,社会的认同也越低。而软法作为一种社会内生性规范,其实施主要依赖主体基于公民美德或者利益诱导的自觉、自愿遵从,〔2 〕 (P387 )其成本最低,社会效果最好。相对于硬法解纷机制,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化解劳动争议主要基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第三方的说服教育和劳资之间的对话沟通、博弈妥协。其灵活性、协商性、自愿性、亲和性、自主决定性,有利于劳资纠纷的快速、彻底解决,避免矛盾升级而引发诉讼等国家强制机制的启动,产生更大的对抗成本和治理成本。
第三,有利于劳资自治品格的形成。通过劳资自治、社会自治的方式自行协调劳动关系是劳动治理的方向。该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健全的社会自治体制、制度的保障,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自治品性的劳方和资方。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压制性文化传统的社会治理结构中,社会的自治品格和经验非常缺乏。由此也造成劳资自治品格的缺失。因此,在劳动关系治理转型的过程中,必须训练、培养劳资双方的自治习性。而调解具有鼓励当事人练习自治、选择和自主决定能力的功能。〔3 〕 (P231-240 )在劳动争议调解中,调解者仅处于中立的促进者的地位,对调解结果无裁判权,不能实施任何压制和威胁;只能通过居中利导的柔性方式,倾力促导争议双方努力把对方看作是伙伴关系,逐步唤醒当事人潜在的同情心、诚信、义务感等美好人性,不断超越自我利益,在理解、对话、妥协、尊重的基础上自主协商化解劳动争议,从而习得宽容克己、协调共济、共荣共存的自治品性。这种品性对于我国自治型劳动关系模式的生长和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有着重要意义。
二、劳动争议调解虚化的软法分析
基于其独特优势,劳动争议调解一直被设计为劳动争议多元解纷机制中的首选,制度设计者期待它能够化解大部分劳动争议。但是,事实逻辑却呈现相反的结局。从软法的角度审视,其实效虚化的机理在于:
(一)政府规制型的劳动关系治理模式挤压了劳动调解机制的适用空间。软法的兴起是与公共治理模式的确立相伴而生的。公共治理意味着在公共关系的协调和公共秩序的维护中,打破政府主导的一元格局,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权威共治的治理模式。在此模式下,劳动关系的协调治理,亦应重视国家、公共机构、私人组织、社会力量等多元因素的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劳资自治、社会参与”的网络化治理体系。
由于受“大政府,小社会”治理结构的影响,当下我国劳动关系治理模式仍然维持以政府规制为主导的一元统治模式,劳资自治的社会结构缺失,劳方的团结能力、集体行动能力因“劳动三权”( 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争议权)虚化而不足,民间组织因合法性“瓶颈”阻滞而发育不良,还无法有效参与劳动关系的治理,从而造成我国劳动关系治理在整体上呈现出“强政府、强资本、弱劳工、弱社会”的结构。
而劳动调解是建立在社会自治、劳资自治基础上,社会自行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软法治理机制。其有效运行离不开以有限政府和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公共治理模式和以劳资自治为基础的、多元参与的劳动关系治理体系的支撑。统治型的劳动关系治理模式不仅会导致政府扩权,损害社会自治,从而造成劳动争议化解过度依赖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硬法机制,挤压劳动争议调解等社会自治机制的治理空间;同时,易诱发“政+资”结盟,固化“资强+劳弱”的关系结构,加剧劳方博弈能力的弱化,从而削弱劳动争议调解的绩效。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我国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资方要么基于其强势地位不承认、不尊重劳方利益,导致调解失败;要么基于其强势地位逼迫弱势的劳方作出牺牲底线利益的妥协性让步,造成所谓的践踏正义的“胁迫性调解”,为矛盾的进一步累加和发酵,埋下了祸根。所以说,政府不摆正在劳资协调中的定位,不着力培育劳资实力均衡的法权基础,不建构多元参与的劳动关系治理机制,劳动争议调解实效虚化的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以化解。
(二)公共理性精神的缺失削弱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实效。从实施机理来看,软法机制的实效主要依赖社会成员基于公共理性、公民美德、自利保有等因素驱动下的自觉遵守。而这种结果层面的自我约束动力不仅取决于软法运行过程中平等协商、自愿参与、自主决定等自治自律精神的充分实现和尊重,还有赖于平等博弈过程中妥协、合作、尊重、责任感、互信等公共理性和德性的充分发挥。所以,从软法角度审视,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要真正达成案结事了的效果,一方面取决于调解机制的参与性、平等性等民主程序实现的充分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劳资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妥协让步、合作尊重的公共理性能力。这两方面因素能够保障双方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达成对争议中实体权利的公正分配,从而为调解协议的自我执行提供心理基础。
然而,从学者对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的实际调研来看:尽管在认知层面,人们对劳动调解期待很高,但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发生后,真正选择调解方式化解争议的比例却很低。〔4 〕这种悖论局面的出现除了调解员调解水平和能力不足,导致调而不解外,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调解达成后,当事人尤其是资方缺乏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在约束和理性品质,造成案结事不了的结局。进一步分析,这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公共性建设滞后,信守诺言、责任感、妥协合作、尊重包容等公共理性精神的缺失有直接关系。这种宏观社会环境消解了浸润其中的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公共理性和德性水平,从而解构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在支撑,造成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受案率低和调成率低的“双低”现象,① 引发了调解机制的公信力危机。
(三)硬法运行实效的走弱制约了劳动争议调解效能的发挥。作为法治资源的两大维度,软硬法必须互相协作、配合、互补,才能够达成法治目标。硬法主要从全局的角度为社会秩序提供框架和底线基准,从而为软法在微观和局部层面更致密、灵活地规制公共关系提供基础和保障。硬法体系的不完备和绩效的走弱,必将影响软法实效的发挥。
与传统的国家中心主义的社会治理模式相匹配,我国劳动法仍维持硬法主导模式。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劳动硬法不完善、运行实效不高是不争的事实。比如,劳动基准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劳动监察机制的摇摆;集体劳动关系法缺位,造成集体劳动权虚空,削弱了劳资自治的基础;工资保障法不健全,导致工资歧视、恶意欠薪等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治理,等等。劳动硬法的软化,进一步固化了我国劳资关系“强资本,弱劳工”的结构,降低了资方违反硬法的成本,强化了资方的优越地位和专横心态,从而消解了资方在劳资争议调解过程中合作尊重、妥协让步的自我约束能力。
三、劳动争议调解实效的软法策略
上述经由软法理路的分析表明,求解劳动争议调解实效的提升不能剥离其运行的社会基础,仅仅满足于工具化、技术化的解读。而是必须将其还原到我国社会治理的结构、理念现状、劳动关系治理机制之中予以审视,针对其嵌入的全能政府治理模式、社会自治不昌、硬法不硬和公共精神缺失等制度和观念土壤,探求根本性策略。
(一)以“劳动三权”为重点,构筑劳动关系多元治理体系,夯实劳动争议调解发挥作用的治理基础。软法语境下,多元劳动关系治理体系构建的核心在于打破政府主导、资本强势、社会弱势的格局,重构劳、资、政、社在劳动关系治理中的关系和地位,构建“强资本与弱劳工+有限政府与强社会”劳动关系协调整体机制 〔5 〕。具体来说,一则,在社会治理结构层面,通过改革全能政府模式,发展社会组织,培育自治自律精神,推动劳动关系多元治理机制的生长,为劳动争议调解发挥作用释放空间。二则,在政府干预层面,转变政府的职能定位。在干预方式上,要实现由直接行政干预向间接法律为主的调控手段转变,由主导向引导转变;〔6 〕 (P184 )在权力分配上,要向社会和市场放权,将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劳动争议的化解交给劳动团体和NGO、媒体等其他社会组织自行管理和处理,培育多元治理权威。三则,在劳动法治层面,以做实“劳动三权”为抓手,加快集体劳动关系的立法,着力培育劳资自治能力和集体行动能力,从而形成“劳资自治为基础、其他社会组织参入、政府引导”的劳动关系多元网状治理体系。
软法适用于以网状或平等关系为特征的治理体系。〔7 〕因此,劳资实力均衡的法权培育和多元化劳动关系治理体系的建构,能够加强劳动者的自我联合和社会联合,提高劳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改变劳资不对等的关系结构,强化其主体间性,由此增强劳方在调解中的博弈抗衡能力,打破资方不妥协、不合作的心理定势,重建劳动争议调解的公正性,从而提升其治理权威和效能。
(二)强化公民意识,培育公共理性,提升劳动调解协议的履约意识。如前所述,软法治理目标的实现主要不是依赖国家强制力,而是社会成员的自觉遵从。而社会成员又何以自愿遵从呢?这不仅决定于软法能够实现对社会公正、权利、秩序的注入和表达,在更深层次上还决定于社会的公共理性水平。倘若社会主体缺乏协商、妥协、同情、利他等公共品性,软法治理也难以实现。弗里德曼在谈到法的实效时指出,“服从的第三种重大力量是内心的声音,即良心、道德感情、服从的愿望和正确感”。并进一步指出这种正确感的动机之一源于——公民意识,“公民意识使我们应该服从一项虽然不符合我们个人利益,但有利于其他人或整个人民的法律” 〔8 〕 (P128-129 )。因此,从软法约束实效的角度看,积极营造培育劳动者和雇主的公民美德、公民意识、公共理性生长的社会环境、制度环境,是提升劳动调解实效的当务之急。
公民之公共理性的培育能够塑造劳动关系中资方对尊重劳方基本利益、维系劳资合作的认知能力,能够强化劳动调解过程中各方妥协尊重的态度,从而提升双方尤其是资方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在动力。正如昂格尔所说:“协作的核心是个责任感问题,是对那些其生活以某些方式影响到我们自己的人的责任以及我们对或多或少地愿意与之共命运的人的责任。协作是具有社会面孔的爱,这是把他人当作人来关心,不是仅仅把他当作形式上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给予尊重或欣赏他的天赋、成就”。〔9 〕 (P207 )所以,通过诚信法治、制度建设培育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公共生活场域和交往关系中,对他人的责任心、公正感、包容、诚信、尊重等公共品格,能够从公共理性精神支撑方面,为当事人自觉践履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提供强大精神导控。一味地把劳动争议调解的约束效力寄托于国家强制力,忽视从软法治理视角强化当事人内在的自我规制能力的塑造,必将加剧国家强制资源的紧张,也不利于劳动关系多元治理体系的构建。
(三)树立劳动争议调解的民间话语权威。在公共治理背景下,社会纠纷解决要求去国家化,注重发展政府之外的民间解纷机制的柔性力量;其规则支撑也从主要依托硬法向注重、发掘以民间共同体为依托的软法资源转移。因此,作为一种软法解纷机制,劳动争议调解实效的提升还要着力于发展调解机制的民间性,塑造其民间解纷话语权威。
首先,推进社会建设,加快社会组织立法,培育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自治性,为其他民间组织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创造体制和法制保障。其二,在尊重社会自治的前提下,基于公益性原则,采取经费资助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专业化、职业化改造,增强其对劳动争议的调解能力和权威;其三,基于市场化原则,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利用契约化管理手段,激励其他具有解纷功能的民间力量参入劳动争议的调解,② 拓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的外延,从而形成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行业调解组织、NGO等其他民间组织等为主体的社会化劳动争议调解体系。
此外,利用软法实施的社会压力机制,构建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恶意违约的社会惩戒机制。对那些故意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由调解组织采取社会通报、纳入信用体系黑名单的声誉惩罚,形成社会压力,强化调解的硬约束。当然,依据软法实效原理,欲发挥声誉惩戒机制的威力,必须培育社会共同体成员的道德能力、规则认同和自治习性,强化共同体凝聚力。凝聚力越强,则社会成员对共同体的依赖越高,声誉惩戒产生的排斥、羞辱的压力效应就越有效。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当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权威性、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少学者主张劳动争议调解的行政化回归,建立政府主导的劳动行政调解体系,并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改革思路。这种观点在本质上还是“强国家、弱社会”治理模式下,迷恋以国家为中心的强制解纷机制的表现。虽具有过渡性意义,但是与公共治理背景下,社会解纷体系打破国家路径依赖,发展以社会自治为基础、以自我规制为特征的软法进路不符。任由这种思维泛滥,一方面,必然引发调解机制向硬法蜕变或混同,扭曲其本体,最终导致其灭失;另一方面,将给劳动行政权的扩张以口实,不利于“小政府、大社会”背景下劳动关系多元治理体系的生长。正如有学者指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培育的关键不是赋予各组织机制解纷协议以直接执行的法律效力,而是强化民间各种社会共同体的自治功能。尽管解纷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赋予无疑会增强其背后的权威机构(国家机构)对社会纠纷解释话语的强制力,但是会越来越强化民间团体解纷运作对法律诉讼(国家权威)的依附性,引发民间权威话语的衰落。〔10 〕 而软法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民间治理。民间权威话语体系的强劲是软法“软而有力”的基础,也是通过软法实现善治的支撑。所以,基于软法语境提升劳动争议调解的实效,还应立足于民间立场,强化社会自治,提高民间调解的法律地位,而非复归国家中心主义的老路。
(四)提升硬法实效,为劳动争议调解的有效运行提供保障激励机制。如前所述,我国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弱社会”结构下的资方普遍侵权的纠纷特征,决定了在治理的法治模式中必须强化硬法功效,以改变劳资力量不均衡的基础局面,从而压迫资方在解纷方式的选择上回归理性。一方面,要完善劳动硬法规范体系,如制定《劳动基准法》《集体劳动关系法》《集体合同法》《工资保障法》《劳动监察法》等基础性劳动硬法,其中,尤其要强化资方劳动侵权的法律责任设计;另一方面,切实提高劳动硬法的执行实效和劳动司法的公信力,从而增大当事人尤其是资方违反硬法的成本,凸显劳动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快捷、便利、经济的比较优势,倒逼当事人(特别是资方)增强对劳动调解机制的选择意愿。从而实现劳动硬法和软法在劳资纠纷治理方面的功效协调互补、互相促进,推进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的混合法治理行动体系的建构。
注 释:
①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案件受理率持续下降,调解成功率也很低。2010年企业调解委员会调成率不足1/4。参见王蓓.劳动争议调解:实证分析与改革建言〔J〕.社会科学研究,2012(6).
②政府购买专业化民间调解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方式,不仅经济、便捷,避免了国家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发展了社会自治,推进了柔性治理。上海市长宁区在人民调解组织改革实践中,进行了这方面的成功探索。笔者以为,可以在劳动调解机制建设中予以借鉴。有关长宁区的做法及其价值分析,参见:范愉.社会转型期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J〕.中国司法,2004(8).
参考文献:
〔1〕宋功德.浅析法的实施机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4).
〔2〕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英〕西蒙·罗伯茨,彭文浩.纠纷解决过程:ADR与形成决定的主要形式〔M〕. 刘哲玮,李佳佳,于春露,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孙德强.关于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的调查报告〔J〕.法律适用,2011(7).
〔5〕王全兴,谢天长.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整体推进论纲〔J〕.法商研究,2012(3).
〔6〕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7〕徐学鹿,梁 鹏.论软商法〔J〕.甘肃社会科学,2010(6).
〔8〕〔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M〕.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