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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工程设计

时间:2023-07-07 17:23: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古建筑工程设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CDIO工程教育改革所产生的结果主要是为了解决将来未知的技术方面的挑战,为工程提供严谨的科学的工程教育转化方法,进一步的减少了工程技术技能和素质的教学,CDIO教育过程主要是以产品生产的过程为周期,与所工作的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CDIO关注的是科学的知识基础和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力求找到科学知识与实践能力的平衡点,创造的是现代工程师的工作环境,注重的是团队的合作能力,强调的是社会的责任感,最终面向的是全球化的发展趋势。CDIO工程教育模式主要培养的是学生在真是的工作环境中怎样更好的进行构思、操作相对复杂的工程产品。CDIO工程的教育模式强调的是技术上的进步以及科学基础的把握。我们通过对CDIO工程教育模式的培养,能够将学生逐渐培养成为可直接与岗位对接的应用型创新人才。“十二五”期间我国高等工科教育的迫切任务是尽快培养与国际接轨的创新人才,近年来我国教育虽然做了一些改革,但我国的教育体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人才培养方案各学科之间相互支撑一体化不到位,基本个人能力、人际能力和对产品、过程和系统构建能力的培养融入度不够。据统计,2006年我国所毕业的78万工程技术人才中,适合在国际化大公司工作的人才不足百分之7,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的学生在实际的训练中缺乏实际动手能力,这一能力的培养在欧洲等国家就做的非常好,国外积累的经验告诉我们,CDIO的教育模式是可行的,而且成果也是非常显著的。根据古建筑木作修建岗位工作需求梳理课程内容,归纳岗位需要的核心知识点、岗位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系统木作知识。借鉴CDIO工程教育模式,以工作任务和实际工程项目为教学载体,学生自主选择完成由构思、设计木构架,到制作、检验木构架的产品全过程。依据岗位工作过程构建识别古建筑木构架和木构件任务、构思设计古建筑木构架和木构件设计项目、实施制作安装木构架与木构件项目、评价检验木构件与木构架项目成果质量的四个关键核心课程体系,知识传授由浅到深,能力培养由简单到综合。创造木作岗位情景教学,设计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教学平台。培养过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发现问题、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培养学生正确分析实际工程中常见的木作问题并提出处理方案,勇于创新,能与他人合作共同进步协调发展,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达到毕业既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培养目标。

二、我国古建筑木作CDIO模式在企业的发展前景

(1)我国的古建筑行业发展是在古建筑群发展的前提下形成的,因此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古建筑行业岗位的需求情况,对古建筑木作工程的修复状况也要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就是要调查一下我国目前古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人才的培养情况,各大高校是否真正的落实了培养古建筑工程专业人才的任务;

(2)根据之前调查所得的结果,能够准确的整理出我国古建筑木作工程的岗位核心,不断的找寻出岗位的真实竞争情况;

(3)对CDIO工程培养模式在我国古建筑木作工程修复中的开况,基于此种情况设置全新的课程培养标准;

(4)着重分析了我国古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教育标准,进一步的构建我国古建筑木作工程修复课程体系的评价标准,这一评价标准对古建筑木作CDIO模式在企业中的应用是非常有好处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古建筑企业正常的发展规律,使得古建筑课程与企业的真实发展状况相吻合;

(5)通过对CDIO工程教学模式的研究,我们可以成功的构建一个一中国的古建筑木作工程为载体的,以行动导向为基准的教学情境,这样学生就能够在教学情境中体会到CDIO工程教学模式的创新之处;

(6)要让学生主动的积极的参与到我国古建筑木作工程的修缮当中,这也是为今后我们的古建筑设计和古建筑的课程之间的一体化衔接奠定基础;

(7)要逐渐的培养学生正确识别我国估计拿著木构件的能力,要时刻以团队为中心,设计制造出来的古建筑构件和木构件都能为我国的古建筑设计木作工程提供有力的参考;

(8)CDIO工程教学模式的研究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的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要求学生在实际的木作工程修缮中能够准确的构思出我国古建筑木作工程设计修缮的相关解决方法,设计出我国古建筑木作工程的修缮方案,为今后的古建筑木作工程施工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总结

第2篇

预算定额是修缮工程编制施工计划、材料采购计划、劳动力使用计划的主要依据,也是检查及考核施工图纸预算编制正确程度的主要标准。不但利于成本造价的控制,保证各项修缮工序顺利开展,而且还能督促技术节约措施贯彻执行,在合理的资金范围中,保证建筑原有的艺术性。

一、预算定额和概算的主要区别

从二者本质和作用来看,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预算定额和概算对修缮工程起到的作用不同,概算主要在初步设计阶段起作用,并以此为依据,向地区报批投资文件,通过审批之后,可以用来编制固定资产计划,也是项目投资的主要依据。而预算定额主要在施工图纸设计阶段起作用,也是修缮工程价款的主要标底。第二,二者编制依据存在较大不同,比如:概算编制的主要依据为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从内容来看,具有较大的概括性。而预算定额编制以工程的综合预算为主要依据,内容更加详细,也更加重要。第三,预算定额和概算的编制内容也各不相同,比如:概算包括工程建设的全部内容,涉及到开始策划到工程竣工所有收付款的全部费用。而预算定额通常不需要编制总预算,只是编制单位工程预算,不涉及策划、准备等阶段的费用。

二、古建筑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编制

古建筑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编制主要的依据为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拟定的《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额》,其中明确规定了工程造价的基础定额,也是修缮工程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基础。此标准明确规定了古建筑修缮中基础工程、砌筑工程、木结构工程、砖石结构工程等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计量分项工程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多项消耗标准。并且严格规定,只有在该标准缺项的前提下,古建筑修缮工程在预算定额才能套用当地仿古建筑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计价方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修缮过程中,对人工费用有明确规定,包括:农民工120元/工日,技术工180元/工日,综合工150元/工日。

三、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常见的问题和处理措施

(一)木结构修缮方面。古建筑多为木质结构,但因为年代比较久远,受到地震、地基下陷、自然条件及人为的影响,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变形、歪闪、拔榫等问题。为保证木结构原有艺术性及自然性,在修缮过程中,要进行扶正处理,也就是修缮工程中常用打牮拔正,此项技术在我国古建筑修缮中的应用非常广泛。但在预算定额标准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一点对那些经验丰富的预算编制人员来说,多通过自己的经验,来预判整个施工过程及实际操作细节,从而推算出所需的综合费用。但预算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无论是经验、技术,还是分析及评估的方法,都存在较大差异,即便是相同的修缮了工程进行预算定额,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再加上缺乏具体规范和标准的限制,古建筑修缮的质量也就无法保证。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对单个木质构建进行预算定额分析,比如:在木结构工程大梁修缮中,如果发现裂缝、扭曲变形,但经过荷载计算分析无需更换,则可以采用化学高分子材料做灌缝处理,在变形位置用铁箍或者钢板做加固处理,这些工程费用在预算定额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发现檩头拔榫,将檩复位,并在接头位置用铁杆加固即可,预算定额对此方面也只是简单罗列,无需刻意处理,以降低实际修缮造价。化学材料是古建筑修缮中应用作为广泛的材料,早在上世纪末期化学材料就被列入《古建筑维修加固技术规范》中,对木质结构而言,通过合理应用化学材料,可起到防腐、防虫、防菌等效果。也可以应用在木结构加固中,既能有效保留原木结构的特性,避免影响艺术性和美观性,也可以节约修缮成本。我国木结构古建筑工程,在梁架材质、规格、施工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在不同时代,也具有不同的特点,损坏程度的不尽相同。因此,在预算定额中根本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可按照实际情况酌情考量。从木结构本质上来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编制人员,可以几种常见的损坏情况为代表,对整个修缮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技术评和定额测算。再以木结构的荷载、梁架等为计算单位,经过详尽的统计和计算,制定出修缮工作所需的定额标准,为编制预算定额提供数据支持和理论指导,保证修缮单位在明确预算定额的指导下合理完成古建筑修缮工作。(二)砖石结构修缮方面。就目前古建筑现状而言,砖墙破坏较为严重,如:墙面酥碱、墙体倾斜、基本坍塌、墙体裂缝等。不同破坏情况,有不同的修缮方法,比如:墙面酥碱,在学修缮过程中,要将酥碱部分全部剔除,再对新砖进行砍磨加工,镶嵌在原来位置。针对墙体倾斜或者局部发生坍塌问题,要按照破坏程度,选择局部拆砌,或者全部拆砌。这两种修缮方式,在预算定额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可按照规定开展预算定额工作。而对于墙体裂缝,却没有规定,裂缝对砖墙的影响程度也比较大,但在修缮中却不能按照上述两种修缮方法进行预算定额处理。通常情况下,针对裂缝比较小的墙体,可采用铁杆拉结,略微大一点的墙体裂缝,可采用水泥砂浆或者化学材料做灌封处理,避免裂缝进一步扩大,保证墙体结构稳定性。在编制预算定额时,由于缺乏可参考的依据,只能参照现代建筑预算定额来预判分析,预算定额结构不够严谨和精确,裂缝是古建筑常见的破坏现象,也是修缮工程的重点,在预算定额中必须高度重视,制定出更加详尽的标准,以控制古建筑修缮成本。一些古建筑中的砖雕、石雕等,图案精美绝伦,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但因年代久远,风化比较严重。传统的修缮方法为,利用有机硅材料,进行表面喷涂,如果存在断裂位置,则用化学材料粘接,比较耗费人工成本,而且无法保证修缮质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很多高新材料和工艺被广泛应用在古建筑修缮中来,在编制预算定额中,需要对此方面高度重视,以便更好的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发展趋势。(三)屋面部分修缮方面。古建筑屋面形式种类繁多,而且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在屋面部分修缮预算定额中,要经过实践测算合理制定,就目前发展现状而言,古建筑屋面部门及修缮内容和预算定额标准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屋面瓦的规格和预算定额标准不同,在现有的预算定额标准中,只是罗列出了官式建筑的标准瓦,和很多古建筑屋面瓦的型号、规格、材质等有较大差别,致使每平方米的修缮成本也和预算定额标准存在一定的出入。第二,在进行古建筑屋面部门修缮,大多为局部更换,很少有需要全部更换的,在具体修缮过程中,需要将损坏拆除之后,更换新材料,损坏程度不同,新材料的添配率也不相同,但在预算定额标准中只给出了一种添配率,无法满足实际要求。第三,相同地域中,古建筑屋面结构及施工方法也存在较大差距,现有的预算定额标准,无法同时满足不同要求,也是导致古建筑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差异比较大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上述问题,为降低预算定额编制的误差,需要采用将实际材料合理代换的方法,调整预算定额基价。修缮材料的价格一般有统一规定,材料费用调整可保证较小误差。而人工费用的调整幅度,则很难把控,或者全凭感觉处理,需要预算定额编制水平高、经验丰富的人员,才能降低实际和标准相符或者相近。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结合理论实践,研究了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相关问题,研究结果表明,预算定额是一项非常复杂且系统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内容,保证实际修缮和预算定额编制的一致性,降低修缮成本,促使我国古建筑保护修缮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第3篇

关键词:古建筑改造施工工程造价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一、改造方案规划阶段

古建筑修缮工程不同于一般新建或改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设项目。它是在保留原有环境和风貌的基础上,以确凿的历史文献为依据,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严格按原材料、原尺寸、原工艺、原做法进行维修加固,对古建筑进行保护的实践活动。由于古建筑修缮项目不仅具有一般项目的建设周期长,生产要素繁杂多变的特点,而且更具有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因素多,安全隐患多,施工质量要求苛刻等特殊性。使从事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的企业在进行经济评价和成本控制时都要花费比现代建筑更大的精力。从事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的企业如何做出正确的经济政策和管理策略,是企业能否盈利的关键所在。

二、招标采购控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在古建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由招标人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价格。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实行“量价分离”,这也是与定额计价模式根本的区别,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和明确招投标双方的责任。这种模式下的工程招投标招标人不需要编制标底,消除了编制标底给投标报价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而敦促投标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企内部管理,提高工程技术水平和对市场各种因素的分析及建立企业内部价格体系中去。使企业宝贵的工程数据不会随工程的竣工而消失,企业也能越做越强,从而使整个建筑行业向良性方向发展;同时,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分项工程单价在工程设计变更计价、进度报表计价、竣工结算计价时,在一定范围里一般是不会改变的,这样工程项目各个阶段的预结算编审工作就大大简化了,提高了工作效率。招标人通过招标的手段,利用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进行“货比三家”、“优中选优”,达到投资省、工程或设备质量高、工期短或供货快等目的。另外,投标人在中标后,为进行技术优势互补,以确保工程质量。

招标与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从项目建设程序图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工程招投标所处的位置以及其重要地位。项目的建设过程同时也是项目造价逐步细

化和逐步接近实际造价的过程,工程招投标阶段形成的合同价格在整个项目造价

工作中有其重要的意义。项目建设程序和造价计价方式关系如图 1

三、施工阶段控制

亲临施工现场,把好工程质量关,工序关。深入贯彻执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行质量目标管理,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加强质量监控力度。由于旧房工程的维修改造是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所以要亲临现场, 主要是完善工程管理程序, 明确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做到心中有数, 并做好现场记录, 特别是拆除项目的工作记录, 这对以后的工程量审计有很大的帮助, 减少扯皮, 也遏止了高估冒算虚报工程量现象。施工现场管理是企业整体管理工作的基础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部分。当前,优化施工现场管理已成为施工企业在日趋白热化的市场竞争中突围而出的必由之路。下面从项目负责人的角度出发,针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合理调度、安排等问题做一些初步探讨。

1、 施工现场管理的基本内涵

施工现场管理被喻为“企业素质的活广告”,主要指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标准及方法,力求针对施工现场各生产要素(如人、机、料、环境等),合理有效地进行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实现生产系统的合理布置,达到高效低耗、安全文明的生产目的。通常来说,施工现场管理包括物料供用计划、变更及储存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合同管理,质量检查和验收管理,文明施工与安全管理。

项目管理体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中生产方式的变革结果,多年来在各行业部门管理机制上得到了广泛应用。而针对当前施工企业所面临的激烈竞争,如何优化施工现场管理、推动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及项目综合绩效的全面提升,已成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所需思考的主要问题。

2 、施工现场管理的基本原则及关键环节

工程项目负责人如何合理安排配置各环节的现场管理人员,是决定现场施工管理细节成败的决定因素。

2.1 施工现场管理的基本原则

2.1.1 基础性管理原则

现场管理作为企业组织施工、生产的第一线综合管理,属于基础性管理。只有不断强化基础管理,对标准化工作、计量工作、记录、统计核算等日常工作狠抓落实,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施工项目合同中各项目标及时的保质保量的实现。

2.1.2 综合性管理原则

现场管理可依据不同标准划分为以下几类:目标管理与生产要素的组织管理;技术性管理与经济性管理;企业行政性管理与政府法制性管理。这就要求现场管理人员应从系统的目标管理角度出发,贯彻落实各施工环节的工艺标准和管理标准,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最终完成施工现场管理的整体优化。

2.1.3 动态性管理原则

动态性管理即针对处于动态变化状态的人力资源、材料、技术、设施设备、环境、资金这六大生产要素,因地制宜、因时而变,从动态、运动的视角不断优化要素组合,以适应不同的市场需求或变化。

2.2 施工现场管理的关键环节

优化施工现场管理的重点在于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流程及关键环节的把握程度。项目负责人应要求现场管理人员从系统的、全局性的理论视角出发,对施工

现场的主要管理过程,如作业管理、质量管理及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等方面进行优化管理。因此,优化现场管理、充分发挥现场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能,应结合以上

三点基本管理原则,从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加以把握:

首先,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到施工生产、交易活动一体化的特征,在工程投标、合同管理、施工、验收等环节做好协调管理工作,密切企业与客户间的联系。其次,结合施工各阶段管理内容的差异性特征,现场管理人员要做到有针对性的动态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施工效率、效益的最大化。最后,应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复杂性有清醒的认识与心理准备。这主要表现在因施工生产的流动性特征而可能存在的露天工作、物料管理困难及工期普遍较

长等多方面不利因素,且施工活题进行及时处理,就技术难点及处理措施对全体员工进行技术培训;安排现场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有计划、分批次的培

训,严格做到持证上岗;重点培养责任心强、技术素养高的员工,将其逐步安排至适合其技术特长发挥的技术管理岗位。

3、 优化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措施

3.1 以人为本,注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如前所言,施工现场管理存在复杂性、阶段变化性的特征,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难以保证现场管理的每个细节、每个突况都能得到妥善处理。尤其是施工现场的愈发庞杂,工种岗位的细分、工期的缩短及管理层的不断压缩,都要求项目负责人落实现场管理人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在管理理念上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不断提高员工整体思想素质及技术素养的同时,调动激发全员的主动性、积极性与企业责任感。此外,加强现场管理队伍建设,实现现场管理队伍整体性优势的发挥,同样也是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有力措施。从中层管理者到直接承担现场管理任务的班组负责人,都要严格要求,强化管理,使其逐渐成长为业务精通、思想坚定、能独当一面的现场管理人才。

3.2 立足调度机构调整,优化施工组织协调系统

在施工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立足于对工程规模及相应生产要素的分析,恰当选择组织形式,明确部门、岗位的权责;重点关注调度机构设置,合理配备调度人员,并以此为基础,实现调度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初步形成完备的动态控制体系;重点把握班组建设,搭建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与基层员工间的沟通桥梁。

3.3 结合技术经济指标,优化施工现场管理

质量与成本是企业的生命之源,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力量源泉,而二者都依赖于技术经济指标的体现。因此,企业应以技术经济指标为突破口,切实通过

保障施工质量与实施成本控制来实现预期目标,稳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市场占有率的上升。就此,项目负责人在管理中要注意强化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职业道德等教育;组织技术骨干及现场管理人员针对施工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就技术难点及处理措施对全体员工进行技术培训;安排现场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有计划、分批次的培训,严格做到持证上岗;重点培养责任心强、技术素养高的员工,将其逐步安排至适合其技术特长发挥的技术管理岗位。

四、结算审计

1、竣工结算审计的目的

竣工结算是完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及经济关系的最后结束,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它反映了建筑安装工程量和实物工程量的完成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它既要严格地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又要正确的反映建筑安装工程的经济利益。通过几年来对工程结算审计的实践施工单位的结算普遍存在高估冒算不能做到实事求是,通常所做的结算都大于实际工程量,所以结算审计对企业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有着重要意义,作为内部审计监督必须进行结算审计。

2、竣工结算审计遇到的问题

建筑工程结算编制的准确与否,直接与施工单位做的竣工结算计算的工程量套用的定额准确程度有着密切联系,而施工单位往往在编制结算书时有意加大工程量或巧立名目,高套定额,提高取费标准,故意错取费用等等,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

①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或少算工程量。

1)违反规定,混淆各分项工程的尺寸界限,重算工程量;2)违反规定,应扣除的工程量不扣除;3)不同规格的分项工程混合计算;4)按规定应合并计算的工程量分开计算;5)定额中已包括在一起的工作内容分开项目,另计工程量;6)预算中已计算的工程量实际未施工,结算时不扣除;7)由于计算疏忽造成工程量漏算。

②违反定额规定,高套定额,多计工程直接费。

1)违反定额规定,同类分项工程高套定额;2)定额中包括的工作内容、工程量分开计算,套用两个定额单价;3)结构相似而定额分别定价,则就高不就低,高套定额单价;4)不同规格的分项工程,工程量混合计算,造成高套定额;5)自行提高定额单价强调材料规格与定额不同;6)建设单位提供的水电费用在结算中不扣除;7)定额允许换算的分项工程,任意提高材料消耗量,造成换算定额不合规定;

③违反取费规定和标准,乱计取费。

l)违反规定,随意套用取费基数多取费用;2)材料差价不实事求是计算;3)不允许计算直接费的材料价格也计算在内,加大取费基数提高工程造价;4)同一项工程不同专业不能按其中一个专业同时取费。

结语 :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模式下如何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古建的投资控制,预防甲乙双方结算纠纷,确保略有盈利,成为我们造价管理人员研究的重点方向。造价工程师必须本着一个科学的、务实的工作态度,扎实细致地、全方位地、有重点地去搞好清单模式下的古建工程建设投资的控制工作。

参考文献

第4篇

摘要:高职《建筑结构》课程实践性教学中添加结构设计软件的必要性以及实施方案。

一、高职《建筑结构》课程实践性教学中添加结构设计软件教学的必要性

作为高职高专层次建筑结构类的CAD技术基础理论课程应为建筑行业培养应用建筑结构软件的专业人才,他们除具备计算机CAD技术基础理论知识外还应具备使用建筑结构设计CAD软件的能力。目前,并不是所有的高职高专院校建筑结构专业都开设上述课程,有的学校仅仅把AUTOCAD教学列为一门独立课程,培养的是计算机描图员,而专业CAD软件(如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结构》PKPMCAD、GSCAD结构计算等系列软件)往往不学。

高职《建筑结构》课程实践性教学中添加结构设计软件教学必要性体现在:

(一)它能完美地执行《建筑结构》课程的教学要求。

该课程的教学任务:《建筑结构》是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主要骨干课程之一。其任务是让学生在工程实际中掌握建筑结构构件的基本理论、受力特征、计算方法,使学生具有对一般简单的结构构件进行设计计算的能力,具有明确的结构概念,并能理解和应用结构构造措施,为学习后续课程和深入研究结构理论奠定基础。

该课程的能力培养目标:

1).通过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运用结构基本理论,解决结构构件设计、施工中的常见问题;通过实验或观察实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和论证知识的能力;了解建筑结构的设计方法;

2).能正确处理好一般多高层建筑施工中的结构问题――达到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的结构基本知识的要求;

3).通过课程设计,培养学生绘制竣工施工图及钢筋翻样能力。

(二)、它映对了高职高专以市场为导向的培养方向、以企业需求为教学任务的办学目标。

1、高职高专院校在人才培养方向及专业设置上必须面向地区经济和行业需要,及时了解地方经济的发展趋向,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对人才培养的需求,适时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调整专业方向,合理整合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同时使学校在不断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自身得到更快的发展与提高。

2、据调查,2011年元月1――7日之间就有5家公司(见附件)在江西人才网上招聘担任结构设计的具有大专学历的学生,同时我还了解到我们建D0701班的毕伟同学目前正在温州设计院做结构设计。说明我们高职高专的学生毕业后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是有市场需求的。既然市场有需求,我们就应该可以将此作为我们的契机,试验出一条新的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出一套新的教学管理方法和制度,与时俱进,同时还可以为将来我校晋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3、2011年3月在土木系建筑工程技术专业09级学生中开展了共30个课时的《建筑结构》设计软件学习的培训,培训班在指定的四个班里招收了30名学员,5月10日进行了培训情况问卷调查,其中:1、对你参加结构设计班学习的原因是什么的回答选为增长知识的占50%,选为提高能力的占46.7%;2、对你认为本次结构设计班的学习对你在哪几方面能力的提高有帮助的(可多选)回答选识图能力的占66.7%,选施工技术的占40%,选预决算的占26.7%;3、你认为本次的学习对你将来选择职业或岗位有影响吗?回答有的占76.7%,回答无的占23.3%;4、通过结构设计的学习,将来选择的职业是以下哪一种?选结构设计的占26.7%。选施工工程师的占66.7%;5、你身边还有希望能学习结构设计软件的同学吗?回答有的占56.7%;6、你认为《结构设计》选修课(设计软件培训班)是否有必要继续开?回答有的占93.3%,回答无的占6.7%。

4)、别的省市也有高职高专院校正在此方面做努力工作。例如山东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等。

(三)、根据岗位需要,摸索具有高职高专院校特色的新的培养模式和理念。

1、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基本情况是本专业是各个高职院校的特色专业、龙头专业。由于学院的大力扶持和宣传,该专业每年的招生人数超过全院总人数的50%以上。

2、在这些众多的素质参差不齐的生源当中不乏有一些根底优秀的苗子,他们对知识的强烈渴求,使得我们在教学手段、教学目标、培养方向上对这部分学生不能采取单一的模式,而应该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采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如在《建筑结构》实践性教学环节添加结构设计软件教学,充分挖掘这部分学生的潜能,以培养多层次技术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使学生毕业后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专业技术能力强、知识面宽、素质高的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江西省有公办的高职高专院校47所,民办的高职高专院校8所,其中设有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院校有十多所,所有这些院校都没有结构设计软件实践性教学。

二、高职《建筑结构》课程实践性教学中添加结构设计软件教学的实施方案

(1)、在系统的学习《建筑结构》、《土力学与地基基础》、《建筑CAD》、《制图与构造》等课程和进行了《结构施工图会审》实训的基础上,在大二下学期利用周四下午进行约10周共30课时时间的结构设计强化训练,学习《PKPM结构设计计算应用程序》或《GSCAD结构设计计算应用程序》,并要求学生完成一套多层框架结构的施工设计图。

(2)、教学内容及课时分配如下:

(3)、结构设计软件教学手段和方法

根据课程和生源特点,寻找合适的教学方法与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1)、案例教学:在课堂以工程中构件设计实例进行教学,以增强学生对结构的真实感。

2)、采用影像设备一体化教学法:对于结构和构造部分,以录相、图片等影像资料展示,利用建筑技术实训中心实物进行教学,以增强学生对结构的现场感。

第5篇

关键词:大型设备基础、沉降、观测方法

中图分类号:TU196文献标识码: A

大型设备基础沉降观测是反映地基的实际变形,准确实施沉降观测是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工作,也是工程竣工验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及行业规范有关规定: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重要古建筑及连续生产设备基础等均要进行沉降观测。下面我们浅谈一下大型设备基础的沉降观测方法

一、工程概况及地质结构

1.工程概况

本钢集团北台厂区450m2烧结机工程主轴风机室-风机基础工程,施工地点在本钢北台厂区,本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基础的环境类别为二a类,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地震加速度为0.1g,设备基础长13.32m、宽6.6m、高5.5m,砼483.5m3,本工程±0.000标高相当于135.30m。

2.地质结构

根据工程勘察资料,所在场地的土层自上而下土层特性依次为:素填土--粉质粘土(承载力特征值fak=170KPa)--碎石层(承载力特征值fak=350KPa)--粉质粘土(承载力特征值fak=170KPa)--强风化粉砂岩(承载力特征值fak=350KPa)--中等风化粉砂岩(承载力特征值fak=1000KPa)

二、观测程序及步骤

1.基准点选择

基准点选择厂内坐标点为基准点,为保证观测工作的连续性,不因厂区施工破坏厂内水准点,本工程将采用国家水准点进行联测,从而得到沉降观测点的国家统一高程系统中的高程值。这样,既使厂内工程基准点和联测基准点都遭到破坏,也可采用国家统一高程系统中的其他基准点恢复[1]

2.沉降变形观测点

本工程大型设备基础为矩形,施工时预埋4个沉降观测变形点,在基础4个转角+0.5m标高处设置,沉降观测点采用长500mm、直径为20mm的L形普通圆筋,预埋设备基础内长400mm,外露100mm,L形端部磨成圆头,其布设位置如下图所示。

3.观测方法

本工程测量仪器选用DS1型水准仪,测量人员选用专业技术人员,做到专人负责,观测点和高程控制点形成闭合环线,采用二等水准测量进行观测,观测程序为后前前后,前后后前,为消除i角的误差,前后视距相等,且不大于30m,视线高度应离地面0.3m以上,沉降观测点相对于后视点高差的测定允许误差为±1.0mm,具体的应符合Ⅱ等水准点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为了减小观测中的误差,同时观测中做到四定:固定观测人员,固定仪器及水准尺,固定水准点,固定路线和施测方法,以减弱观测条件对观测结果造成的误差,观测时应尽量在早晚进行观测,以避免大气折光对观测的影响[2]。

三、观测技术要求如下:

1.往返较差、附和或环线闭合差:h=∑a-∑b≤1∨n,n表示测站数。(或:h=∑a-∑b≤1.0∨L,L表示观测路线距离)

2.前后视距:≤30m,

3.前后视距差:≤1.0m

4.前后视距累积差≤3.0

5.沉降观测点相对于后视点的高差容差:≤1.0mm

6.水准仪的精度不低于N2级

四、影响沉降观测因素

在测量时水准测量误差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仪器引起的误差:主要是视准轴与水准管轴不平行所引起的,要维修仪器才能解决

2.自然环境引起的误差:如气候变化,视线不清,日照强烈支架下沉

3.操作不当引起的误差:如调平不准、扶尺不稳、仪器碰动及读数错误等[3]

五、观测次数

本工程基础施工完成后,采用每周观测一次,待设备安装完成时,每月观测一次,直至沉降稳定为止。

六、沉降的观测记录

每次观测结束后,检查记录的数据和计算是否正确,精度是否合格,然后进行平差改正,消除闭合差,推算各沉降观测点的高程,计算各观测点本次沉降量和累计沉降量,并将观测日期和结果情况记入沉降观测表内作为交工技术资料存档[4],原始数据要真实可靠,记录计算要符合施工测量规范的要求,依据正确,严谨有序,步步校核,结果有效的原则进行成果整理及计算。

结束语

大型设备基础沉降观测是检验地基施工质量的重要方法之一。沉降观测要加强过程控制,总结经验指导施工,预防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均匀沉降,避免因沉降原因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郁雯 .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方法的研究[B]. 测绘通报.2007(10);42-43

[2]文鸿雁. 某工厂烟囱沉降变形分析. 桂林工学院学报.2003(3);12-13

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7篇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有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产生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及其有关的部门(如气象、土地、环保、房地产等)。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与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报送和接收工作。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的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归属、流向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有利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

(三)保障档案形成单位的凭证依据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接收范围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

1.勘察: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副本。

2.测绘: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3.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4.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筑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

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档案材料及道路图。

2.桥涵:城市永久性桥梁、立体交叉高架路、人行过街桥(道)、重要涵洞、隧洞、隧道的工程档案材料及桥涵分布图(铁路桥涵按3.1)。

3.排水:城市污、雨水排除及污水处理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

4.供水:城市取水、输水、净水和配水设施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

5.燃气: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工程档案材料及输气管网现状图。

6.供热: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热力管道工程档案材料及热力管网现状图。

7.照明:城市路灯线网系统图、照明设施分布图。

8.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

①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规划设计,改建变迁资料,风景名胜、古建筑等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图,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现状图及修缮记录。

②城市依托大自然环境绿化规划和实施计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建设情况,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规划及分布图。

③古树名木统计表、位置、情状描述、价值、意义论证,保护原状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

④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及名人故居的照片、现状图、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

⑤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游览设施及雕塑的照片等有关材料。

9.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各种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和重要市容环卫工程档案材料。

10.城市防灾:防洪防灾规划、城市河道水系图、防洪工程设施分布图和防洪设施工程档案材料、城市防洪历史档案材料,其他防灾有关档案材料。

11.城市人防工程: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城市交通、电力、邮电档案

1.铁路。

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段站以上的客、货运站,编组站及工厂厂房的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径路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②城市规划区的桥梁总平面位置图,平面、立面的竣工图及有关说明;线路、隧道的总平面位置图,横纵断面标准图及有关说明。

2.民航机场:民航机场位置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总图,净空图,竣工验收报告;航站楼建筑工程按工业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3.港口:港口位置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客(货)运站建筑工程档案按工业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4.公共交通: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场站设施工程及线网布置档案材料:地铁工程档案材料;轮渡码头、索道、缆车等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5.主要长途汽车客运站的工程档案材料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6.城市供电。

①电源:电厂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厂区外综合管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②电网:变电工程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供电、配电线路平面图、线路地理结线图。

7.城市邮政、电信。

①邮政、电信枢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②微波站位置及空中通道图、短波收发讯台位置图,地下、地面站位置图,市区内市话、长途明线杆路图;邮政运输地下通道位置图和管线道路工程有关的文字材料。

(四)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1.民用建筑(根据本城市具体情况)。

①居住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项目审批、设计说明、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不同时期典型住宅和各种住宅标准图。

②公共建筑、行政办公、旅游、外事、科技、文娱、教育、宣传、出版、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重要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内部主要建筑物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结论性文件材料。

2.工业建筑

①大中型工厂、矿山、仓储企业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与全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食、副食加工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档案材料。

②国防工业企业的厂区总平面图及厂区与外界相连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厂外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五)军事工程档案资料按《军事设施保护法》办理。

(六)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档案

1.城市建设科研的重要科研成果、获奖项目档案材料。

2.城市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及反映城市主要面貌的重要公共建筑物、典型居住建筑工程设计档案材料。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可收集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基础资料: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等资料。

(二)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三)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交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工矿、企事业的现状及发展等统计资料。

(四)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资料、统计资料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专业论著等资料。

第七条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各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范围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外,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要求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

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有关单位应向当地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城市建设档案。凡属规划、市政公用及管理方面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凡属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方面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凡属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以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等方面的,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报送。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

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超范围接收)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时间。

凡属新建项目(工程)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网普查、补测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其它城市建设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第十一条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的案卷质量,由报送单位(部门)负责,按国家标准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整理。案卷(卷盒)封面和脊背可不填写,由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分类、编号并填写。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内容中涉及工程前期管理性文件材料的原件,应保存在档案形成单位;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副本或复制件。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卷(册)和页数,并有完备的签字验收手续和利用权限、保管期限等说明。

第十四条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的城市建设档案建立目录清单,并根据其变更情况(改建、扩建和补测)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补报有关变更内容;城市建设档案馆接到变更内容后应及时对有关文件进行修改。

第8篇

【关键词】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安全性;

近几年,经济建设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建筑行业发展势头逐年看好,但是近年来也发生过一些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存在问题而引发的事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消极影响,如2007年8月13日16时左右,位于湖南省湘西凤凰县正在施工阶段的某大桥发生重大事故,坍塌后导致公路中断,施工现场死亡人数超过60多,造成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因此,建筑行业领域中土木工程的结构设计安全性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给土木工程结构设计领域提出了新的目标和挑战。

一、当前我国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存在的安全性问题

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三类,即土木工程结构设计牢固性欠缺、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安全规范欠缺、土木工程结构设计持久性欠缺,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我国整体工程的质量,土木工程结构一般不出事,出事就很难是小事,所以要在这三个问题上找出原因:

1.当前土木工程结构设计缺乏整体牢固性。当前我国土木工程结构设计缺乏整体牢固性,土木工程建筑的承压力底低,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差,导致建筑物事故多发。当地震、爆炸等事故发生时,建筑整体结构就会因为承载能力差,设计整体缺乏牢固性,而容易造成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重大问题的发生,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2.当前土木工程结构设计缺乏持久性。由于我国各地区环境的差距较明显,环境变化程度较大,环境的土质温度、湿度等以及酸碱都可以对建筑造成一定的影响,影响钢筋混凝土和建筑材料的寿命,然而我国土木工程结构设计之所以出现耐久性差的原因就是忽视了环境因素对于建筑的影响,造成了建筑物的耐久性差,年久衰败,造成事故多发。出现安全隐患。

3.当前土木工程结构设计没有合理的安全规范。我国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安全规范的设置不全面、执行不严格,与国外严格的全面的规范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国外的很多古建筑历经百年依然屹立不倒,而我国很多建筑十几年不到就已经发生了墙体开裂等问题。因此我国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安全设置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安全性前提下的土木工程结构设计策略方法研究

1.制定并不断完善土木工程结构设计的行业规范和标准。

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们对土木工程结构的设计有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科学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也同时促进了安全设计理念的发展。土木工程结构设计是一个重要环节,需要相应的制度和规范用以保护,所以相关规范的制定和发展需要不断的完善,只有制度和规范与实际接轨,符合实际需要,才能生产建设出高质量、高水准的建筑物,才能充分保障结构设计的安全。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需要员工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如果遇到不合理的和非法的设计必须及时制止和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严格改进。行业规范和标准的严格的配方是安全工程的重要保证,所以是肯定会继续提高中国的土木工程结构设计,来跟随时代的脚步,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满足安全性需要的人才,才能更好的建设符合安全标准的土木工程建筑物。

2、对土木工程设计的工作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多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定期召开安全研讨会。人们的生活和生产与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具有紧密的联系,要求设计人员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人员的基本安全意识决定了土木工程结构安全意识的基础,责任意识决定了土木工程结构安全防护和质量标准。因此,必须加强对土建工程设计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坚持质量至上安全第一这一原则。安全问题是建筑物存在的最基本的生命力,一个建筑的产业价值和使用价值都建立在安全性为前提的基础上。具体工作中,可以通过考试相关安全标准,用于加强设计人员的安全意识,并且潜移默化灌输土木工程结构设计的重要性,让设计人员意识到土木工程结构对人、对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在同一时间,土木工程设计人员不仅需要有是强烈的安全感,也要有一个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强大的技术能力,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从而使土木工程安全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具体来说,要提高设计人员的安全意识,必须使其具备严格规范的专业知识、规范的操作水平、有责任感的思想意识和主动追求安全性的思想要求。

3.综合性评估土木工程结构设计方案。土木工程结构设计是土木工程结构设计的基础和前提,设计之前要综合考虑各方面问题,做到全面准确、精确的设计方案,形成一个清晰的土木工程结构设计方案,获得综合性评估较高的评价,以确定其安全和经济的合理性,并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对综合性评估土木工程结构设计方案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不要在施工中任意妄为,从而引发安全事故。

4.加强控制设计中参数的安全积累问题。土木工程结构设计中涉及非常多的参数,每一个参数看似很小,但是对于整个工程的影响却是非常重要的。参数安全积累问题例如,建筑材料的数量、价格、使用面积等等,这些参数对于结构和建筑的安全性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严重制约着土木工程的安全与质量。如果在这些参数上出了问题,即使后来的建设过程非常严谨,也不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能。因此,必须要严格控制设计中参数的安全积累,使土木工程设计中每一个因素都能达到国家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使建筑程序严谨、安全、合理。只有这样,才能生产建设出合格的建筑,才能达到国家与人们对于土木工程建设的要求与期望。

结束语:

耐久性和安全性是土木工程的永恒话题,它不仅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持久性,也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的财产安全。因此,土木工程结构设计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任何一项内容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只有充分保障安全方能够促进行业的发展,建筑物的安全性一直都是设计者的最高追求,提高土木工程结构设计的安全性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加强这方面重视,促进我国土木工程行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凯.基于安全性、经济价值前提下的土木工程结构设计[J].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3(10).

第9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六章  消防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工作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铁路、民航、航运系统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六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部署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普及消防常识,组织职工群众进行自防自救训练,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八条  新闻、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幼儿园、家庭应当加强对学生、幼儿、家庭成员的消防常识教育。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并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由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经验收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建筑工程和从国外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凡与防火有关的设计资料,应当送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确需临时搭建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送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并在规定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禁止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构筑有碍管线安全的建筑物。

第十四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合格的,发给消防安全许可证。

购买、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须由消防监督机构核发准购、准运证明;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指定的行车路线、时间行驶,并配置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防火材料的单位,必须取得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自动消防系统的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电工、焊工、油漆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上岗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  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应当由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或安全保卫机构批准,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

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物资交流、展销、展览活动和焰火、灯火晚会,必须由主办单位制订防火、灭火措施,并经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在古建筑或园林中举办展销、展览等大型活动,应当先经文物、园林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饭店、旅馆、医院、影院、剧院、歌舞厅、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区域,均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并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农业、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草原、森林的防火工作。

夏收、秋收期间,农业、电力、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

有关部门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由消防监督机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进行增建、改建。

村镇的规划、建设,亦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预留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时,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在建筑物、货场、仓库等火灾危险场所以及机动车辆、船舶上,应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指定专人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的基本建设和现役公安消防队、公安专职消防队的装备购置,应当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费不足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征收消防设施配套费。

凡与城市公用设施直接关联的公共消防设施,其维护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设而未设现役公安消防队(站)或者现役公安消防队(站)力量不足的地方,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建立由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的公安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七条  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现役公安消防队、公安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大型集贸市场;

(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

(三)大型专用易燃物资仓库、货场及储油、储气基地;

(四)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

(五)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

(六)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和区域。

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并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立或撤销,须经设区的市(地区)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经设区的市(地区)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配备和调动,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和专(兼)职防火人员,应当加强消防业务训练,接受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服从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和指挥。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都应当迅速准确地向消防队报警。

邮电通信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优先传递,不得延误。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为扑救火灾提供可能提供的物质条件。

第三十二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途中,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有计划地停水、停电、切断通讯线路和进行道路改造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消防监督机构。

消防车免交养路费;执行灭火任务的车辆,免交过桥、过隧道等费用;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艇及其他船舶,免交泊岸费。

第三十三条  发生火灾,起火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发生重大、特大火灾,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组织成立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灭火工作。火场总指挥员由现役公安消防队或公安专职消防队到场的最高指挥员担任。在紧急情况下,火场总指挥员有权采取下列紧急处置措施:

(一)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环境卫生和医疗救护等部门的力量;

(三)划定警戒范围,命令人员转移;

(四)为灭火救灾所采取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情况,协助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清理、破坏火灾现场。

第三十五条  对在灭火和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和生活保障。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为外单位灭火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有关单位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或专家论证所需的费用,经消防监督机构核准后,由起火单位予以补偿,并由消防监督机构监督起火单位于灭火后三十日内支付。

第六章  消防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

第四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经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有关单位应将整改方案报送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如要求延期整改,须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火险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可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四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建设、改善、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四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设计单位报送的设计资料,应当及时审核,重点工程在二十日内、一般工程在十日内审核完毕;遇有特殊情况,审核时限可以延长十日。

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报送的有关防火资料,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核完毕。

第四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申请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报送的有关技术资料,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消防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不准出厂、销售。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将进口的消防产品样品送省级以上消防产品检测中心复检,不合格的不准安装、使用。

第四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灾害程度,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火灾调查,并在查明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后,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禁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未按规定采取防火措施的;

(三)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四)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占用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

(七)损毁消防安全标志,埋压、圈占、拆移、损毁消防设施,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拒不恢复原状或不作赔偿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二)饭店、旅馆、医院、影院、剧院、歌舞厅、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通道被堵塞而拒不改正的;

(三)举办大型物资交流、展销、展览活动和焰火、灯火晚会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或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

(四)在城区搭建易燃简易建筑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逾期未拆除的;

(五)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构筑有碍管线安全的建筑物的;

(六)有计划地停水、停电、切断通迅线路和进行道路改造时,未通知消防监督机构而贻误灭火战机的;

(七)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装电气线路和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电工、焊工、油漆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未经消防知识培训即上岗工作的;

(九)破坏火灾现场、扰乱火灾调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拒绝给报警人员或灭火人员提供方便的;

(十一)谎报火警,引起混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拒绝、阻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

第五十条  有重大火险隐患,在消防监督机构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不予整改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另行规定整改期限;逾期仍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加处第一次罚款的百分之二十。

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且拒不整改的,除按前款处罚外,可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设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施工中擅自改变防火设计,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设计单位不按消防技术规范设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可按工程设计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罚款;重新设计的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十二条  自动消防系统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不符合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资质条件的,取消其施工资格,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对无证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和防火材料的,予以查封,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生产、维修的消防器材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予以查封或令其回修,并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消防管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或由消防监督人员当场处罚;处超过五十元不足二万元罚款的,由县级以上消防监督机构裁决;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经设区的市(地区)消防监督机构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和取消施工单位施工资格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需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建议,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五十七条  被罚款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单或裁决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罚款送交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八条  罚没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因消防监督工作失误,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侵害的;

(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不加制止的;

(三)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10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影响

国家为规范工程造价行为,统一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从最早的工程定额到2003版清单计价规范再到后来的2008版《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旧规范),我国工程造价有了很大进步。随着我国建设工程与国际市场关系越来越密切和工程造价的不断发展,国家最近了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并于2013年7月开始实施。我国工程造价面临着又一次重大进步,本文就新旧规范正文部分进行对比解析[1]。

一、2013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特点

1 专业划分会更加精细,适用范围扩大

1)13 版清单规范将原 2008 清单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调整后分为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矿山、仿古建筑、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九个专业,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有针对性。

2)13 版清单规范对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中期支付、竣工结算、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方面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更具操作性与实用性[2]。

2 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可操作性更强

1)13 版清单规范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提前竣工(赶工费)误期赔偿费等做了明确阐释,对暂估价增加了工程设备暂估单价。

2)13 版清单规范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3)13 版清单规范增加计价风险的说明,明确计价风险内容、影响风险因素、波动幅度、责任承担。a.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b.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的除外,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发包人应承担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c.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 5% 以上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 10% 以上由发包人承担。4)13 版清单规范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投诉与处理规定:a.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 5 d 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提交书面投诉书。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应当在受理投诉的 10 d 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c.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 3% 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d.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d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诸多由适用性改为强制性的条文和新增的责任划分说明。这就要求我们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认真仔细的做好工作,尤其是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3]。

二、2013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及策略

工程计价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承接业务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环境的不确定性愈发加强,知识已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基础,加之企业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市场导向和员工流动性加快的客观现状,学习已成为企业加强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企业只有很好地管理员工所获得的知识,使其成员能够快速获取知识和使用知识,已经成为组织的核心技能。新版《清单计价规范》将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作为独立一章,其内容体现了知识管理所要求的积累、共享和交流的原则,为企业实现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共享提供新的途径,为企业加强知识管理打下了基础和提供了借鉴,也是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工作。

1. 投资决策阶段

首先可以推广实施建筑项目法人责任制,并且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查与研究,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制定有关项目计划,从而降低项目投资风险。在进行工程融资的阶段中,各方都应该签署正规的文件与合同,投资方应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且能够在项目获得施工资格后及时进行施工。并且需要对项目建设周围的环境进行详细的研究与了解,关于工程所在地区地质水平、气候条件、运输方式等方面都要做到深入的分析,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科学预测,进而制定有关的解决措施。使得项目的投资预测更加真实可靠,并且应该对投资方案进行评选,选择经济最优化、结构最优化的投资方案并且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4]。

2. 设计阶段

在投资方完成投资决策后,就要对所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设计。在对工程进行设计的工程中,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十分关键的环节。在不影响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目的的前提下,采纳科学的设计方案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工程造价的成本。需要在进行工程设计的阶段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将施工技术与经济效益合理的结合并且处理两者之间的联系,进而选择最优的设计方案与施工设备。

3. 施工阶段

在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的主要控制方式就是通过施工设计图纸的预算进行。将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内容按照规定严格执行,避免浪费。

4. 做好现场变更及签证工作

施工过程中,往往避免不了设计变更的产生,有了变更就会涉及工程造价的变化,业主应做好这方面的把控,尽量减少设计变更的产生。首先应做好图纸会审的工作,找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解决方案,避免在施工过程中来发现问题,在不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况下一般不做设计变更,对于必须要进行变更的部分应该做好相应的预算工作,衡量该方案的经济性,如造价过高,可以考虑重新选择一个方案。对于一般的工程项目,现场收方签证是经常会发生的,如由于自然环境发生变化,产生了合同以外的工作内容导致工作量增加,就会产生零星用工、机械台班等,类似于这样的签证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工作量,及时办理签证避免给结算造成困难,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应做到先签证后隐蔽。

5. 竣工结算阶段

在竣工结算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工作主要在竣工验收、工程计量这几方面体现。主要是对工程建设中所有的实际成本投资进行总结,并且将投资细分判断是否超出预期标准。在这一阶段中,要在仔细认真的基础上按照竣工资料对工程量重新进行计算。对分项工程消耗的单价与投标时清单签订时的单价进行比较,分析其是否存在差异性。

三、结语

总之,新版《清单计价规范》针对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借鉴国际惯例,创造性地提出了适合我国建筑市场的诸多做法。加强对新规范的理解和实践,将对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化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推进和完善造价机制的建设、促进精细化造价管理、建立和谐有序的建设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建筑设计;建筑技术;整合分析

前言

建筑设计是建筑技术的前提,建筑技术是建筑设计的实际体现,二者之间原本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建筑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将这两个步骤分割开来的状况,这导致在建筑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只有将这两者真正的结合在一起,才可以保证建筑的各方面都可以满足要求。通过建筑设计与建筑技术的融合将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通过更先进技术的使用,逐渐满足建筑行业向绿色环保发展。

1建筑技术与建筑设计

建筑设计的含义是在开始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之前,将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前进行设想,将其具体的解决措施通过图纸和文件的形式制作出来,作为实际建造过程中的依据,保证在整个备料、施工组织以及不同工种进行施工过程中可以有效地相互配合,使工程可以在提前制定的投资限额内,经过详细制定的方案统一施工,最终可以收获相应的效果,使建筑可以满足使用者的各项要求。建筑设计中包含的方向很多,建筑施工技术、建筑装饰装修、给水排水技术、建筑电气技术都可以算在内,这一概念可以从在整体的规划到建筑外观的设计,建筑内部设计再到施工工艺等方面,其中各种技术在不同工程中的使用也不同。这两者之间原本的关系是建筑设计帮助中解决建筑技术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建筑技术为建筑设计提供方向,但是随着现代建筑行业观念的转变,二者之间的关系业在逐渐转变,已经不再局限在简单的互相作用上,而是将二者结合,使建筑行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2整合后建筑设计的变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逐渐发展,与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也更加紧密,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我国逐渐接受了更多国外先进思想与技术,尤其是在建筑方面,我国与国外在建筑设计上有很多不同的理念,通过将二者结合,使国内的建筑行业又出现了新的发展,例如在传统建筑理念中,对于柱的设计是非常单调的,通过与国外的理念相结合,使我国在这一设计中的形式更加丰富。与之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都是在将各种设计理念相结合所得到的结果,通过对外来文化的引进,使我国建筑行业有新机遇。但是现阶段国内建筑行业与国外有一定的差距,针对这一现状,要将我国的建筑设计理念进一步革新,通过将原有技术和设计与更加现今的技术和设计相结合,加上我国现阶段建筑行业大好的形势,我国的建筑行业一定会有全新的发展。

3整合中建筑设计理念的创新

3.1在整合过程中提炼建筑符号

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在使用传统方法的基础上还要利用国外先进的文化,将我国文化包容性体现出来,目前的建筑与我国传统建筑之间已经有一定的差别体现出来,这是对外来技术与理念引进的结果,建筑设计工作者在实际的工作之中,需要同时将更加先进的技术在我国传统技术的特点以及不同环境因素中进行应用。在应用更加先进的技术的基础之上,再在其中融入更加前卫的元素,将原有传统守旧的思想打破,将更加先进的方式体现在建筑中。

3.2建筑设计理念中体现创新

建筑理念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渐完善,在当今建筑行业中,对于创新的概念相比于之前的理解已经大不相同,原有对于创新的理解是一种脱离大众,走向歧途的表现,但是现阶段在对于创新的概念中,这一说法是对于创新者的一种表扬,也是对于传统文化的一种突破。但是不能利用这种创新对我国原有建筑理念进行否认,例如在旧城改造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将原有古建筑直接拆除再进行现代建筑的修建,这种做法固然可以使城市现代化的速度加快,但却是对城市历史的一种否定,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可以保留一定的原有建筑,通过先进的技术对这些建筑进行重新修整,使其在保留原貌的基础之上可以实现各种现代化的活动。在现阶段的城市建设中的建筑具有与之前不同的含义,是一种创新精神的体现,这种精神将与之相关的人们对于美的感受体现出来,是对于现代人文精神的最求与象征性的体现,可以展现现代建筑的艺术特征、城市环境和人文精神。建筑设计并不是凭空想象得到的,而是设计工作者自身对于美的感受的写实化,所以在建筑的形象应该给人的视觉形成一种冲击,使他人认同自身对美的感受。现代建筑科技化的创新,不仅是在信息储存和处理方面的应用,还包括信息社会知识经济的技术基础。建筑技术的创新同样也可以体现在技术方面,如在清华大学的超低能耗楼中,使用了许多创新技术,有生态仓的设计、植被屋面的设计等,在建筑内部实现了人员自然的接触,也将室内的环境改善许多,而且其主要利用太阳能或者天然气,并将其转化为电和热,减少了动力电的使用。在现代建筑设计中,如果想要提高建筑设计的水平,具有创新思维是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其与解析性思维有根本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创新性思维是创造主体多种因素的集合,也是体现一个作品多元创作的主要表现。设计工作者的动力是其创作的根本,好的作品一定是作者在最有动力的情况下产生的,这也是在建筑设计创新中最重要的条件。

4建筑设计与建筑技术的整合分析

4.1方案要将不同设计内容体现

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该在方案中不同而设计内容全部体现出来。在建筑过程中,不同时期对于建筑方案的要求不同,所以必须将建筑设计的基本结构体现出来。并且还要运用一些新技术、新材料,将建筑设计的特点体现。

4.2从结构角度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在建筑过程中,建筑设计工作者要对建筑方案的建筑结构方向进行分析,建筑方案的可行性,不能只是考虑平面功能和空间组合等方面,需要结合对结构选型的表现进行分析,使建筑方案体现出其全部价值。

4.3选择合适的技术

在建筑设计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该现进行选择合适的建筑技术,了解建筑需要满足的使用条件,选取可以满足的技术,在这一过程中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的辅助,明确在各步骤之间所要使用的技术。

5结论

建筑技术是实现建筑设计的重要方式之一,建筑工作者只有对建筑技术有所了解,才可以有效保证在正确的方向使用相关技术,并通过这一过程解决在设计工作中所遇到的各项问题。总而言之,通过这两个方面的整合,可以帮助设计工作者将设计方面的难题解决,使其具备创新能力,可以设计出更加优秀的作品,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1]王超,周冰,徐兰兰.浅析建筑及室内设计中节能技术的应用[J].山西建筑,2008,07:249-250.

[2]冯静,丁蔓琪,李延龄.独立学院建筑设计与技术课程整合的教学探索——以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为例[J].新西部(下半月),2009,08:214-215+208.

[3]赵继龙,刘甦,唐一峰.生物气候建筑的跨专业整合设计[J].山东建筑大学学报,2011,01:71-75.

[4]黄琪,郑孝正.整合与创新——独具个性的上海济光学院建筑设计基础课程体系建设[J].华中建筑,2015,04:160-165.

第12篇

在我开始叙述这篇论文之前,直至写作之中,一直惴惴不安,因为上课听到一句话感触量多,言曰“为什么我们对这个世界所知甚少却所言甚多?”想起须写满5000字,面对的又是一个如此宏大叙事的题目,心里就开始发毛。三十年时光,自己在世也不过二十几年,而前十年又是少不更事的时期,更惭愧的是直至考入建筑系才慢慢开始对建筑进行关注,对中国当代建筑产生体会更是不足五年,匆匆光阴,体会自是不会很多,只希望用我不多的切身经历做一个外部框架与参照,尽量引用别人的言语,希望能将自己对中国建筑三十年的得失认识尽量包含其中。

成就篇

小分队林立

关键词:小分队

实例:标准营造

- 营造不再是一个职业,营造是一种生活方式

- 追求本质上的创新,决不追随模仿别人

- 激情、投入、严谨,崇尚个人创造

——标准营造草稿本

在标准营造事务所(以下简称标准)实习的三个月是我第一次认识到具有代表性的中国青年建筑师所创办的本土建筑师事务所的工作方式与价值观。与我大三时在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部院)实习的最大不同是,标准的工作有一种非常民主和自由的氛围。每天下午的某个时间,大家会围坐在一起,端起一杯咖啡,或点评方案,或抒发己见,或畅谈人生,几位合伙人也被大家称作“老师”,而不是“老总”。在标准工作会有一种相当“悠闲”的感觉,方案设计周期往往都是几年,中间经过无数次的推敲与更改,有时甚至完全重来,“老师们”则不厌其烦的鼓励大家创新,强调图纸的精致,苛刻的要求cad图纸上没有一个多余的线条。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部院极其具有效率的工作方式,绘图,建模,渲染都有专门的分工,方案从设计到效果图不用一周,讲究争分夺秒,时间就是生命和利润。而标准的模式让人依稀勾起了低年级上课时老师手把手改图的回忆。

如果说以部院为代表的国家级、地方级大型设计院可以看做番号齐备的正规军的话,新生的设计事务所因其规模的小型化只能算作小分队。正规军可以集中力量打硬仗,打大仗,比如鸟巢和水立方,小分队则可以做出富有情趣的小设计,比如阳朔小街坊,明城墙遗址公园;正规军因其机构的庞大臃肿而无法保证设计的各个环节都受到设计者的监管和控制,最终项目难免会走样,而小分队恰恰因其小,保证了设计施工的各个环节都可以集中在几个人的眼皮底下。小分队的出现还应当感谢改革开放和近几年稳定的市场环境。20__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由此小分队正式的合法化。从最早的民营,到私营,到现在大院的各种分支机构,境外事务所的咨询公司,小分队以多样化的形式生存着,从最早只能依靠住宅等项目苦苦支撑,到现在“明星”事务所的海外中标(朱锫事务所的阿布扎比古根海姆美术馆,mad的梦露大厦),都标志着小分队已经从成长期进入了发展期。也许正是有了这些小分队,才能让更多的具有独立自由精神的建筑师有自主的发言权,才能让我们的建筑产品有向建筑作品、建筑精品发展的可能性吧。

特拉尼开光

关键词:开光

实例:张永和《平常建筑》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罗马的但丁纪念堂没能建起来。但不难从保存下来的图之中看到建筑师杰赛庇 特拉尼(giuseppe terragni)对材料、建造、形态与空间精神的造诣。他用这些质量构成的不仅是建筑还是诗。对于特拉尼本人,但丁纪念堂首先是诗,因为纪念堂的每一个建筑元素和空间都对应于但丁《神曲》中的某一个章节。但我不认为但丁纪念堂的诗意出自于建筑与诗歌的关系。但丁纪念堂的诗意更是石墙承重的诗意,庭院的诗意,石柱的诗意,柱与柱之间关系的诗意,高差的诗意,踏步的诗意,门洞的诗意,天光的诗意,矩形的诗意,方形的诗意,正交的诗意,窄的诗意,玻璃的诗意,玻璃柱的诗意,顶棚与柱之间关系的诗意,缝隙的诗意,石铺地的诗意,围合的诗意,基本建筑的诗意。”

——《平常建筑》张永和

我是从大二开始认识张永和的,之前只听说过他的非常建筑工作室,因为同班一个同学曾在那里实习,并没有看过他的建筑,大二别墅设计的时候老师带我们参观了长城脚下的公社,看到了他的二分宅,这个用夯土建筑的房子在众多的“抢眼球”建筑中并不显眼,内部空间也无精彩可言,更可笑的是竟然两座单体一摸一样的并置,似有玩笑之举。后来又参观了他的另一个作品山雨间别墅,慢慢对他处理建筑元素与空间有了一些感悟,觉得他还是相当认真的在经营建筑。直到大三看到了他的《平常建筑》一书,才发现他与别的建筑师的不同所在。书中对建筑建造、材料、形态的逻辑分析让我有如被佛家高僧开光,通过他的介绍,让我认识了安腾,迈耶以外新的建筑大师(彼得祖母托,赫佐格和德默隆,阿尔瓦罗西扎)对建筑有了完全不同的认识,之前占据我脑海的还是《建筑空间组合论》的诸多组合形式,到了如今却变成了《平常建筑》里祖母托的片岩承重墩,赫佐格和德默隆的玻璃鳞墙,西扎的两跑楼梯,mvrdv的双宅,以及特拉尼的乌托邦。当老师在课堂上讲解特拉尼的那个熟悉的平面,在探讨张永和承担了为中国建筑界引入正统的西方现代建筑理论和设计方法的重要使命的时候,我也不禁莞尔一笑:是啊,当年就是这位老兄给我开的光。我不知道有多少和我一样的同学被他开光,但我知道,能被开光,至少是一种幸运吧,至少我们可以从新认识建筑了。如此推演,中国建筑被他开光,也可以称得上一种成就吧。

爬殿精神继承

关键词:爬殿精神

实例:古建测绘

如果世界上艺术精华,没有客观价值标准来保护,恐本文来源:文秘站 怕十之八九均会被后人在权势易主之时,或趣味改向之时,毁损无余。

——《中国建筑史》 梁思成

傅刚费菁在其《都市村庄》中曾经评价,说有两类建筑师的追求,最值得我们尊敬。“一类,是固守传统文化的继承,不急于胡乱发展,活儿做得极其地道完美,不随便掺新东西,纯粹古老,不听别人劝,拒绝外界的诱惑。再一类,全力以赴创新,血管里流着传统文化的汁液,却拼命求新求变,不听别人劝,拒绝往回看一眼。”如果说张永和、马清运、马岩松、朱锫、艾未未、张雷、王澍等所谓的先锋建筑师已经在如今 纷繁混杂的国际消费语境中攻城略地,抢夺到主流话语权的话,更要值得庆幸的还有我们前赴后继的建筑师或建筑历史学者在保护研究着我们最后的土特产——中国传统古建筑。更更要值得庆幸的是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攀爬到大殿屋顶的过程认识到了建筑的原始力量,更更更要值得庆幸的是如今的清华建筑系里还依然保留着古建测绘的课程项目,让我们可以直接的通过身体接触到那些古老的文明与艺术,让我们可以在不长的时间里静下心来,安心效仿朱启钤当年营造学社的学员们一笔一划勾勒出佛堂大殿的场景。当我们爬上大殿的屋顶,拉开皮尺,丈量着建筑的大小构件以及周围环境,搭起临时脚手架,惊动无数蝙蝠,扬起千年尘埃的时候,历史仿佛在这一刻重合。我想,这种原真性的建筑体验和前赴后继的爬殿精神的传承才是中国建筑30年最值得庆幸的遗存与成就吧。

缺失篇

刹车失灵

关键词:刹车

实例:圣家族教堂

“巴塞罗那的圣家族教堂,于1882年开工,造了一百多年,依旧脚手架林立,一代代建筑师、雕塑家、艺术家不厌其烦地在研究着每个面的细部,借助于21世纪的电脑,有些复杂的面会设计的更为准确,那些推敲用的素描、石膏、模型本身就是艺术精品。圣家族教堂在我们提倡多快好省、大干快上的今天看来,可能是少慢费得一个例子。但正是这种以过程为乐趣,精雕细刻的精神和几代人在一个建筑上的努力,成就了这一令人赞叹的世界建筑精品,投身于这样的事业,一生将无憾矣。”

——《设计事务所 昨天和明天》薛求理

国外建筑师常常羡慕我们太忙了,我们常常羡慕国外建筑师太闲了。

记得库哈斯对我们中国的建筑师有这样的“赞扬”:“中国建筑师在最短的时间内为最少的报酬设计了最多的量。中国的建筑师数目是美国的十分之一,他们各自在五分之一的时间内在设计着五倍的量,并赚着十分之一的设计费。这相当于2500倍于一个美国建筑师的效率。”

的确如同老师在课上所讲,中国30年的建筑进程就像一个加满油的交通工具,在飞速的向前狂奔,奔的越快,视野越窄,越不知道我们将奔向何方。

但这是建筑师的主观意愿么?是否是我们的交通工具刹车失灵了?当建筑成为商品,当城市成为模特,当建筑师成为明星,没有了表现永恒价值的压力,更能坦率无忌的表现技术和消费社会,感受到新的激动和刺激,各式各样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考虑维修一下制动?

冯纪忠先生的松江方塔园只是他个人的执着建筑追求,然而,何时我们才能有像为圣家族教堂工作的建筑师们,不在乎自己参与的作品是否会在自己有生之年建成,不标榜自己的参与,一代代的将一个建筑,一种对待建筑的永恒态度延续下去?

我们何时才能有我们的圣家族教堂?

阿卡汗的等待

关键词:土鳖大师

实例:鹿野苑石刻博物馆 协力造家 宜兰试验

“面对现实,选择技术上的相对简易性,注重经济上的廉价可行,充分强调对古老的历史文明优势的发掘利用,扬长避短,力图通过令人信服的设计哲学和充足的智慧力量,以低造价和低技术手段营造高度的艺术品质,在经济条件、技术水准和建筑艺术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由此探寻一条适用于经济落后但文明深厚的国家或地区的建筑策略。”

-----《此时此地》 刘家琨

阿卡汗建筑奖,由阿卡汗陛下于1977年创办,旨在奖励那些对社会住宅,社区做出发展,复兴,更新和文化历史区域保护的设计,同时也关注景观与环境的改善。

作为一个[:请记住我站域名/]发展中国家,一个远离现代建筑理论太久的国家,也许未来很久我们都不会出现能够荣登普利策奖的建筑大师。但我们是否可以产生像哈桑法赛、查尔斯科里亚等植根于地域的“土鳖大师”与“土鳖作品”?从过往的获奖情况看,中国在近30年的建筑实践中还没有做到。

去年有幸拜访了扎根成都的建筑师刘家琨和他的鹿野苑石刻博物馆,因为地震,他走到了主流话语前。在他的鹿野苑博物馆中,我真切地感受到了四川林盘与佛家清净修为的意境。他对于四川传统民居景观的继承在不经意间的流露让我体会到了地域的强大力量。同样是地震,让中国大陆又认识到了一位早已在台湾出名的“土鳖建筑师”谢英俊,他以非一般建筑师的角度来介入建筑:致力于原住民地方特色的保存,以及农村可持续建筑的营造。在建造实践中,着重于农村建筑的环保、节能、农民参与、并形成社区产业,促进区域与合作经济发展。其协力造屋运动引发关于原住民社区、全球化与地域性、文化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的深入讨论。《domus》这样评论谢英俊:“这些年来从经济的狂飙到社会的剧变,让反应相对迟钝的建筑界,也开始不安于世,后现代主义和地域主义诡异地结合在一起,在则商品化和追求强烈感官刺激的奢侈风所向披靡,他则背着这一切,走进一片杳无人烟的荒漠,从台湾原住民族部落,到中国大陆农村,从河北定州到河南兰考到宁夏银川……可持续建筑的理念,让他回观城市的一切,反而更像海市蜃楼。”

远在台湾的宜兰,一向默默无闻的黄声远也走进了主流媒体前,他的“宜兰厝”活动历经15年,通过仔细经营平民式的建筑,获得了当地居民和台湾建筑界的认可。虽未能亲自体验他的宜兰社区,但从他的《杨士芳——旧城生活廊道》一文中,我看到了与《独陋轩答客问》中异曲同工之妙的段落:“七年前开始,慢慢凝聚北侧小区的梦想,从市区老巷走入碧霞宫、穿杨士芳林园后,轻松漫游小区步道,在经社福馆、西堤屋桥上宜兰河…… ”

我们是否还需要更多的像刘家琨、谢英俊、黄声远这样的“土鳖大师”? 是否还有在“逸散偶然”道路上行走的人?阿卡汗在等待,我们在等待。

中国制造恐惧症

关键词:中国制造

实例:鸟巢 cctv

今日中国制造的轻工业品受到外国消费者的青睐和外国制造商的忌恨。青睐与忌恨两种极端的态度都源于中国产品共同的特点:价格低廉。低廉的价格一方面使外国同行面对居高不下的成本有种空前的危机感,另一方面让消费者花更少的钱能买更多的商品。但低廉的价格也使中国产品处于相当尴尬的地位。和老祖宗制造的产品代表的高贵品质相比,今天的“中国制造”,在许多地方是“大路货”、“便宜货”的代名词。没有更高的技术含量,也少有品牌的含金量。又由于对外贸易中,中国一些见利忘义的商人向东欧、前苏联地区输入一些质量较差的产品,“中国制造”的美誉度也在下降。

——《中国制造的古今迷局》李勇

鸟巢和cctv虽说不能算作中国设计,但肯定可以算作中国制造,两个建筑都云集了当今最先进的施工技术。尽管如此,tvcc一把大火反而给刚欲挺起腰杆的中国制造泼了一盆冷水。

近年一个强大的词汇:“山寨”在大江南北开始流行,源远流长,这个词汇的出现其实早就有“中国制造”的底蕴架构。在外国,人们谈到“中国制造”时往往都意味着粗制滥造,有人甚至专门生产了”not made in china”的标志。这次四川地震,共计倒塌房屋778.91万间,损坏房屋2459万间。 其中有多少是豆腐渣工程已不可知。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中国没有能力或机遇产生建筑神品,建筑逸品的时候,中国当代建筑30年建筑产品质量依旧不过关,依旧缺乏建筑作品和建筑精品,这点在最新一期的《时代建筑》中仅仅通过寥寥数页就总结出了30年的精品建筑就可以看出。如何产生更多质量过硬的建筑产品,更多的建筑作品与精品也许是未来一条更加务实的道路。

结语——俄狄浦斯神话

从某种意义讲,俄狄浦斯遭受着自己无法抗拒又无法理解的命运之劫,他是被命运牵着线的木偶。可同时,他又是凭自己的意志,带着明确的企图,决定着自己的每一步行动。

——《索福克勒斯悲剧二种》索福克勒斯

在今天,当我们再来审视俄狄浦斯神话的时候,我们发现命运对于中国建筑30年的控制竟也如出一辙。我们在不断地希望探索出一条饱含中国文化与历史脉络的建筑创作之路,却又不断地在历史中切割我们的脉络。然而正如索福克勒斯所说,我们不会停下我们的脚步,因为我们已经有了明确的企图,即使命运再次将我们捉弄。

参考文献:

1.徐洁 支文军《建筑中国——当代中国建筑师事务所40强》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 20__.5

2.傅刚 费菁 《都市村庄》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20__.5

3.张永和 《平常建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__.10

4.刘家琨 《此时此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__.9

5.《domus国际中文版》编辑部 《domus+78中国建筑师/设计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__.12

6.索福克勒斯 罗念生(译) 《索福克勒斯悲剧二种》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 1983.1

7.《时代建筑》20__-3 20__-1 20__-2 20__-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