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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时间:2023-06-30 17:22: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1篇

(长江大学经济学院 湖北 荆州 434023)

摘 要: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和农业规模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增强,各地不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些新兴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在当地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了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也成为了当地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重心。文章以鹤峰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色做法为研究对象,归纳总结鹤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金融行业的作用与对策,以及对策实施所取得的成效。从而让这一具有地方特色的先进经验能够为其它地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产品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8.016

1 主要做法

1.1 建立沟通协调新机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一是敦请政府出台优惠政策。为促使县政府及相关经济管理部门切实加大对“三农”领域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该支行敦请县政府先后出台了《鹤峰县统筹城乡金融服务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鹤峰县金融正向激励机制实施办法》、《鹤峰县创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鹤峰县财政专户资金存储管理办法》、《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实施办法》从行政审批、财税优惠、金融服务、奖惩激励等多方面入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有利的政策发展环境。二是用足、用活、用好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申报民贸民品贴息贷款、扶贫开发贴息资金等;人行、财政、民宗、扶贫办等部门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条件、争取政策;财政部门将产业发展基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倾斜。2013年以来,全县为25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民贸民品贴息资金914万元,贴息比例高达90.67%;为17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扶贫开发贴息资金228.6万元,争取产业发展基金1 800万元。三是大力推广“三农”保险政策。鼓励各类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两属两户”农房保险、能繁母猪险、水稻保险等,扩大政策性“三农”保险覆盖面,为种、养大户提供有力风险保障。截止2014年12月末,农房保险覆盖面达100%、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达100%、水稻保险覆盖面达100%。

1.2 建立金融服务新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一是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设特色金融服务机构,指导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三农”保险业务。2013年以来,全县增设1家村镇银行、1家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商业银行改制成功,太平洋保险公司正式开办政策性“三农”保险业务,其中,农村商业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13 938.9万元,占贷款总额的26.56%。二是搭建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平台。通过每半年组织开展银企对接、落实主办行工作制度、开通运行金融服务网等形式,引导辖内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特点,线上、线下自由选择对接主体,发展信贷关系,开展对口金融服务。2014年,通过银企对接活动签约的新型主体达17家,签约金额43 150万元,现场授信34 620万元;通过网络平台达成融资协议8条,涉及金额1 360万元。三是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营业网点、广播、电视等媒介做好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推介工作,通过农村“金惠工程”服务平台对全县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全面的农村金融知识教育、普及,使其了解金融,学会运用金融工具发展致富。

1.3 打造金融服务新产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拓宽融资渠道

一是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农机具抵押、林权抵押、厂房抵押等融资担保服务,开办“银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农户”、“银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保险公司”的供应链融资服务,结合县域实际,探索开发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保、茶商通、助保贷、善融贷等信用融资方式。二是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依照农发行主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银行主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商行主办专业大户、邮政储蓄银行主办家庭农场的布局,简化审贷流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分类实施主办行制度,提供满足经营主体生产周期的一年期以内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三是依托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培植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优质信贷客户搭建授信、用信平台, 建立基于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利率定价和授信额度信贷模式。截止2014年12月末, 全县获得信贷支持的新型主体共125家,占新型主体数量的33.24%,涉及金额36 838.9万元。其中,农村商业银行通过林权抵押、经营主体联保共为36家经营主体发放贷款42笔、金额13 938.9万元;建设银行通过善融贷共为2家经营主体发放贷款2笔、金额288万元;农业银行开展的茶商通产品受益农户达60家、金额1 289万元。

1.4 加快金融基建新步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一是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推广支票、汇票、本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服务方式,延伸现代化支付系统到乡镇、村组,设立惠农金融服务联系点186个,布放ATM机48台、POS机673台、转账电话810部,使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在全县各乡镇、村实现了全覆盖。二是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三是组织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培植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状况、经营项目、股东信用、企业信用开展定量、定性分析,评定信用等级,提高授信额度。截止2014年12月末,共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户,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81.1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高达55.66%。

2 初步成效

2.1 企业生产规模逐渐扩大,推动全县综合扶贫开发进程

鹤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不断扩大,为全县8.53万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为鹤峰县综合扶贫开发创造有利发展环境。截止2014年12月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达到全州总数的23%,土地经营面积由2010年末的162 380亩增加到目前的217 500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71.83%,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3 000余个,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人数成倍增长,带动全县2万多户贫困农户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鹤峰县邬阳乡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社员人数由刚创办时的5人扩展到目前102人。2014年底,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农户人均纯收入6 721元,较全县农村人均纯收入高出1 200元/人次。

2.2 企业经营效益显著提高,加快县域经济深度发展步伐

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和集约发展,使农业生产资料得到有效配置,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得到明显提高,直接拉动了全县国民生产总值增长。2014年,全县GDP43.62亿元,同比增长10%,其中,第一产业生产总值9.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2%。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科技发展与绿色繁荣为背景,着力提升企业转型升级能力,引导鹤峰县农业经济走可持续深度发展之路。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引进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努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部分农民专业大户,根据经营特点,建立生态种养循环体系,在推动县域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先锋作用。湖北长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富硒为品牌特征,推广的“不同硒源利用与作物富硒技术”不仅在湖北省科技成果推广奖中荣获二等奖,同时,利用该技术种植、加工的硒薇菜、硒白合、硒香菇远销海内外;鹤峰县下坪乡白泉河葡萄家庭农场,遵循生物循环规律,建立了一套“葡萄园种植+肉牛饲养”的生态循环养殖体系,实现了植物、动物、微生物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截止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被评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省级龙头企业2家、地市级龙头企业9家,获得省、州级表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为5家、14家,目前拥有9个省级驰名商标,4个州级知名品牌,三品认证达到47个。

2.3 企业诚信意识明显增强,促进县域金融服务优化升级

第2篇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类型

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而新经营主体则是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2012 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它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目前,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指出,“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特征:(1)规模上是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多局限于家庭,规模较小,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具有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高。(2)经营方式上是集约化经营,传统家庭经营方式多停留在“靠天吃饭”状态,而新型经营主体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能够实现对资源要素的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比较高。(3)价值取向上,传统经营主体,虽然也面向了市场,但因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多是被动地受市场行情影响状态;而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程度高,能主动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绝大部分产品都要进入市场,能够和市场实现有效衔接,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4)劳动素质上,尽管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农民,但前者素质过低,而后者则职业化。

二、现阶段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必然性

(一)顺应了农村体制改革发展趋势的历史必然

20 世纪70 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确立了农户在农业经营中作为微观主体的基础地位,激发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农村生产力,实现了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到自给自足,从总量基本平衡到多年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但由于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半自给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很难形成规模经营,很难进行产业升级换代,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与破坏也很难从宏观上进行干预和治理。因此,农业经过三十五年的发展,从当前情况看,我国业已具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和条件。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填补传统农户分化造成的缺失,构建包含多元化经营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中国农业发展趋势看,中国农业将向规模化趋势发展。过去,农业是小农经济,生产规模比较小,效率比较低,成本比较高。2006年的第二次农业普查显示,中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户每户经营9.1亩耕地,每个农民只经营5.2亩地。这样一个小规模的农业,净收入很低。这样的收入没有办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就没有办法确保中国的粮食安全。目前,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正在加快,农业规模经营比例明显上升,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蓬勃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条件已经成熟。

(二)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城镇化和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历史必然

1. 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迫切需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农业发展乏力问题。我国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一方面,需要加快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另一方面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是大势所趋。然而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加上生态文明建设迫切要求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增强组织程度,提高科技含量,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第3篇

可以说,更好地认识并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搞现代农业要有适度规模,要适度规模必须有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前提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国内外的实践充分证明,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是当前各国农业经营的普遍形式。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要不断完善。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首先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但是,现在一些地方仍然随意调整承包地,甚至违背农民意愿,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引起农民上访。为此,要研究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仅不排斥土地流转,而且有利于土地流转。引导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今后的发展方向,这一点应当明确。2012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比例已达21.2%,优化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但也有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定指标、下任务,甚至变相强迫命令,存在着求大、求快的倾向。土地流转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农业人口市民化的步伐相适应;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机制是市场导向而不是行政干预,目的是发展现代农业而不是搞非农产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政府主要搞好指导服务,绝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这是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为此,要研究完善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体系。

引导土地有序流转,方向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目前我国乡村户数2.68亿户,户均耕地不到7亩,这样的规模显然难有较高的效率。但土地规模经营还是要与人地关系相匹配。从我国资源禀赋和当前工农就业收益看,一年两熟地区户均耕种50—60亩,一年一熟地区户均耕种100—120亩,就有规模效益。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将共同构成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根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紧迫任务。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农业分工分业不断深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这些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从事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能够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目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处在起步阶段,自身实力还不强、面临的问题还不少,要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根据不同主体的特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当前重点是围绕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在农业补贴、资金奖补、项目建设、金融服务、农业保险及税务登记等方面加强扶持,不断提高其自身实力和发展活力。当然,切忌拔苗助长,人为“垒大户”。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以农民为主体,绝不能排斥、忽视农民,不能排斥、忽视千家万户的承包经营农户。农民处在“三农”的核心地位,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要解决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农民问题。如果只是实现了规模,解决了农业问题,而把众多农民排斥在外,将给维护公平、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我们鼓励工商企业进入农村、投资农业,但应着眼于服务、带动农民,与农民共同发展、共同富裕,而不是取代农民、兼并土地。工商企业应重点投资发展种苗、饲料,农产品收购、储藏、保鲜、加工、销售,以及种养业副产品和废弃物加工处理等农业产前产后业务,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带动农户特别是规模种养农户,实现合理分工,增值增效,共生共赢。对那些只“代替”、不“带动”农民,甚至违反土地流转“三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工商企业经营行为,应加以引导和规范。要研究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

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目前,全国公益机构已达15.2万个,经营性专业服务组织超过100万个。实践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上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路径。

公益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基础。这两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机构基本建立,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但与农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农民的期盼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下一步,要在全覆盖、有保障上多下功夫,重点在那些具有较强公益性、外部性、基础性的领域,经营组织不愿干、干不了的领域积极发挥作用。

经营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力军。相关资料显示,目前美国农业生产业增加值占农业GDP的比重已达到12.7%,而我国仅为2.3%,农业经营业还大有潜力可挖。下一步,要研究制定支持经营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原则,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各类服务组织,在农产品保鲜、贮运、加工、销售环节,以及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第4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议

目前,南宁市的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的发展趋势,已初步形成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导,农村家庭农场为支撑,专业种养大户为补充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但目前南宁市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用的发挥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如大部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身素质不高,自主学习意识不强;缺乏接受继续教育和提升科学素质的有效途径和机会,参加培训普遍不足;相关财政金融政策等支持力度不够,对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教育培训宣传力度也略显不足;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力量薄弱,办学资金和实力严重不足等。当前,在广西实施强首府战略的新形势下,南宁市应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培育有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顺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挥和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这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规划引导

建议南宁市在实地调研论证、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立足自身农业产业的特点和优势,科学编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的总体规划,制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并研究出台《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责任部门,加强督查考核。通过规划引导和重点扶持,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逐步建立起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职业农民)等农业经营者为主体,其他各类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

二、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一)大力培育规模较大的职业农民。在推广传统农户、引进新型农户的基础上,着力培养一批专业种养大户,推进农业经营专业化、管理商业化和农户职业化发展;扶持有文化、懂技术、会操作的农村实用型人才和带头人;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支持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返乡从事农业开发。(二)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完善家庭农场认定、登记注册办法,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家庭农场,可以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完善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示范家庭农场联创工作机制,培育并推荐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可享受现有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有关的贷款和税收方面的减免政策。鼓励有实力的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力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联结,强强联合发展壮大。支持引导有实力的家庭农场或合作农场对土地进行集约化整理和规划,引进专业种养从业人员,培育专门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进一步推动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生态化、品牌化发展。(三)进一步提升和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质量,进一步加强产供销合作,积极发展产供销“三位一体”的合作经营模式。积极探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地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产业链、产品、品牌等要素,设立协会法人,打造一批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建立一批以土地流转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合作社,探索发展共同基金合作社,积极发展农业技术合作社。鼓励农民使用土地、林权、劳动力、资产、技术等要素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和支持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独立或与其他生产经营组织联合兴办加大工业与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增强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工程”,以农民合作组织为主要载体,支持农村综合体建设。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农村互助基金合作社,拓展其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提供农民合作产品展示销售、委托融资、服务设施、联合建设、信用协调等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分工合作。(四)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着力扶持一批有实力、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示范带动能力强以及科技含量高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开展专业化分工与合作,实现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联盟、产业联合体的支持力度,鼓励同区域同行业或业务密切相关的合作社成立联合社,积极推进涉农中小企业整合、联合、融合,建立企业集团和产业发展联盟,实现集体化、一体化发展。鼓励龙头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参股、长期承包等方式,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鼓励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子生产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产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和个人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产业规模,做大做强;对于有实力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其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农产品原料基地、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农产品产品品牌等方式,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稳健发展,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带动农民致富。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接市场的作用,强化龙头企业的龙头作用,鼓励他们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和农民建立密切的利益联系机制,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能力,增强家庭农场和专业种养大户的生产能力,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注入新的活力。(五)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大力发展农业服务组织,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提供者,加快事业单位建设公益和商务服务,构建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主导,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其他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合作化、专业化、综合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和扶持提供农资、农机、信息、科技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开展多元化、专业化服务;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等形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供销合作社等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站所创办农业服务型企业,可由政府向其购买公共服务。

三、完善培育平台

加强新型职业教育和培训,要进一步加大新型职业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开展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和培训工程。依托培育工程,整合现有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农村成人教育学校、农民夜校、科技科普示范园区等教育培训资源,以南宁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主导,其他相关部门等相互配合,搭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培训平台,建设农业相关重点专业点、培训基地和培训点,主要针对专业种养大户、职业农民、合作社骨干、返乡农民工等进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专业培训。针对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灵活有效的教育和培训,如采取基地示范教学、有线电视制作播放、计算机网络远程教育、乡村图书馆(室)、乡村文化站等形式,积极探索“政府+学校+企业+园区+基地+经营主体”的有效教育培训模式,积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培训,对于农民学历教育,积极推进农业高等教育向农村延伸,同时加强普及农业政策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

四、创新利益联结模式

(一)组织创新。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抱团发展、融合发展。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社通过创建农产品加工企业、参股农业龙头企业等模式,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体化发展。比如,鼓励和扶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进行产业链式的合作模式,通过土地、技术、资金、劳动力等人力物力要素的投入和合作,依托全产业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服务合作,实现农业生产资源、信息资源的共享。如因时因地制宜,支持推广“龙头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专业组织+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以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经济组织”等多种利益联结模式,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以及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经营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和机构,支持和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并购、重组等多种合作模式做大做强做优,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二)机制创新。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等为纽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合同订单、股份制合作、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形成稳定长期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签订生产服务、购销等书面合同,严格执行利润返还和收益共享,实现经营收益的合理分配。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盈余分配机制,灵活运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大力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保底分红”等做法,完善推广“财政支农资金股权量化”“先建后补、双股分红”等产业发展利益联结的成功经验。

五、强化规范管理

(一)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地位。继续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规范其发展。积极开展自治区、市、县三级的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通过制定完善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明确标准,有序推进示范创建工作。(二)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管理体制。鼓励农户家庭农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高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积极引导和规范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运营行为,进一步提高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质量和效率,实现规范化运行。加大宣传力度,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照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专题培训,组织合作社负责人外出参观学习,提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六、加大扶持力度

第5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主体;乡村产业振兴;新生力量

自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来,重点把“三农”问题的解决方案放在了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农村经济优先稳定发展,为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发展营造一种良好的发展环境。随着现代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推进,我国农村现已经逐步的形成了以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为主体的各种经济竞相发展的经济结构体系,在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发展带动下,农业化商品已经成为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进而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力量上的重要作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建成。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载体

想要更好的实施乡村振兴重要发展战略,必须推动乡村经营模式和人文文化进行大力振兴,例如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等等,在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带动下,无论是现代家庭农场还是一些当地的龙头企业,都要大量的吸引和凝聚复合型人才,所以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推动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将乡村内部的文化、生态等方面同步发展和振兴[1]。随着我国农村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农业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政策以及措施来鼓励农村青壮劳动力留乡,同时也号召外出的劳动力回乡返乡创业,另外还大力支持一些愿意参加到农村产业建设的科技型人才下乡支持乡村建设。近些年从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各类返乡下乡的人数已经逐渐增多,到2018年已经达到了780万余人,并且学历和技能方面也在逐步的提高;同时在农村农业发展中的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达到了近300万家,这样的数据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推向了一个新高度,成为产业振兴的重要主导力量。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助推器

在我国各大经济发展战略中,乡村振兴战略已经成为现阶段重要发展战略之一,所以在农业发展阶段的各级政府和组织人员应当首先在思想上有足够的重视。将乡村人才、产业以及文化的振兴放在首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落实。现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涌现,其特点吸引了大量的商业投资以及人才,因此可以看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助推器。另外在我国的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中,对农村经济的发展环境也起到了良好的改善作用,相比于城市经济发展其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新型的发展方向,在传统的乡村经济发展基础上带动青壮年返乡热潮,同时将更为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科学技术带到了乡村发展的环境中,使乡村经济真正的实现产业新、理念新以及模式新的“三新”发展现状[2]。在未来的农村经济发展中,进一步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将会提高市场竞争力,以及解决大量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适应问题。在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同时,必须将农民对于未来经济发展的美好向往以及思想做出重点的引导,将经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以现代经济发展为基础,着重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将先进的农业产业转型工作加快落实,并且积极的调整农业发展结构,将特色农业的发展道路作为导向,加强新型农产品的安全,发展当地特色农产品的品牌效应,利用农业产业的多功能建设农业“新六产”,大力推动乡村经济建设迈上新台阶。

3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广大的农民利益相互兼顾

在现阶段和未来的农业发展中,主体参与群体和受益群众依旧是农民,所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利益紧密的联系,是现代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的重要核心内容[3]。所以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同时,应当时刻为农民的切身利益着想,建立相关的产业建设鼓励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来满足农民的自身利益需求。例如完善社会服务机制、增加农民就业岗位等等,将乡村经济发展战略与广大农民的利益相互结合,实现二者成为利益共同体的经济发展模式,充分的增加农民在新型农业主体产业推动中的工作参与率,这样才能充分的将农民参与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从而更加务实的实现乡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在农业经济发展的同时,可能会损害相关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建设农业相关经济产业时应当以农民自身利益与需求为基础,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立在农民利益的基础之上,同时为农民建立相关的鼓励机制和奖励措施,拓展农民的再就业路径展,提升广大农民的参与积极性,保证乡村经济发展与农民的主体利益相结合,为发展新型农业产业做出突出的贡献。

4结语

综上所述,重点加强新型农业主体经济的发展和建设,是推动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虽然在经济发展中可能会损害农民自身的部分利益或者是乡村经济发展部分利益,但是农业主体经济和广大农民之间的利益存在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因此只有完善好乡村经济发展的相关建设机制,才能更加有效的解决好“三农”问题,从而实现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使农村发展迈向小康水平。

第6篇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6.01.059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离不开技术的支撑与引领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相关研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形势下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创新的结果,是在现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下,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与农业现代化要求的驱使下,通过适度扩大经营规模而采取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形式和组织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应包括哪些类型或形式,目前学界还存在较大争议,但“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是当前普遍认为的中国主要的或者说是发展最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些年来,正是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培育与发展,为中国农业经营方式与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为中国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及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比较坚实的发展平台与组织保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与发展也引起了国内广大学者的高度关注,近年来相关研究蓬勃开展,并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为推动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通过网络与相关文献调研,目前国内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机理、组织形式、发展现状、存在问题[1,2];②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培育、有效管理与体制机制创新;③包括市场、金融、土地等在内的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

基于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如何做到数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立足现实与着眼长远的有机统一,有志于这方面研究的学者们任重而道远。

1.2 技术支撑与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的必要性

有学者指出,在当前中国“农地流转制度缺陷、农村金融资源瓶颈、农业专业化合作程度相对低下”等因素的影响下,国家应适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支撑体系建设[3]。对此笔者深有同感,认为技术进步与创新是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培育和持续发展离不开技术的支撑与引领。这样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中国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与组织保障,而技术应用与创新又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支撑与引领,一方面符合中国当前大力倡导并实施的科技驱动战略,另一方面也符合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是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的现实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中国农业技术吸纳与应用的基本载体,农业技术要素的有效流动以及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及时有效推广,都取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支撑与引领程度。然而,据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统计,目前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4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80%以上的水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如此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支撑与引领的力度疲乏是重要原因之一。

是什么原因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支撑与引领的力度疲乏,对此人们并不否认当前中国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技术吸收与转化能力低下是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劳动力转移趋势、政策扶持力度等因素的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吸收能力尤为疲弱,其健康、持续发展问题令人忧虑。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吸收能力的提升是欠发达地区农业科技成果及时有效转化的重要保障

2.1 技术吸收能力及其相关研究

“技术吸收能力”概念源于外商直接投资和发展经济学理论。Abramowit[4]于1986年提出的“社会能力说”(Social capability)被国内学界认为是“技术吸收能力”的理论雏形。该学说指出,一个国家和地区要吸收先进的科技成果,必须拥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技术水平等条件。需要指出的是,“技术吸收能力”概念是由Cohen等[5]首次明确提出,其内涵被定义为组织对技术、知识的获得、消化和应用能力。此后诸多学者围绕“技术吸收能力”的内涵、外延、本质特征等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一系列成果。Mowery[6]认为,“技术吸收能力”是不同技能的有机组合,包括将隐性知识显性化和外部技术内部化的能力;Zahra等[7]认为,“技术吸收能力”不仅是组织获取、消化、转换技术的能力,还是其利用外部知识和技术的系列组织惯例和过程。迄今为止,有关“技术吸收能力”的大多研究是针对企业或外商直接投资(FDI)展开的,而把它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还比较少见,目前只发现宋艳平[1]把“技术吸收能力”与中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放在一起做比较宏观的研究。

2.2 欠发达地区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有赖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吸收能力的提升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中国被定位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除此之外,当前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是吸纳农业科技成果,从而实现农业科技成果及时有效转化的主要载体。

从目前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情况来看可谓速度惊人,但发展质量参差不齐,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中面临的效率与质量问题更加突出。有学者认为“科技实力不强,农业技术的利用转化率较低”、“带动力不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差”是当前中国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培育与发展中面临的两大问题[8]。这两大问题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当前中国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与发展的现状,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吸收能力低下是重要原因之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中国农业技术吸收与应用的主要载体,它们的技术获取能力、技术消化能力与技术利用能力将直接关系到农业技术推广的力度,直接影响到农业技术成果转化的速度与效率[8]。众所周知,一方面是中国农业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涌现,另一方面是许多新型实用技术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推广和应用,导致巨大浪费,应该说这一现象在中国普遍存在,欠发达地区尤为严重。根据规划,“十二五”末农业科技对中国农业发展的贡献率要超过58%,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需要围绕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以及优化农业科技投入机制等方面开展工作;另一方面,不断提高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吸收能力,以此提高它们的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与转化效率,也必须成为工作的重点。之所以这样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应用与转化优势的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所不具备的优越性,尤其在农业技术综合与集成使用方面的优势更加明显。然而由于受技术吸收能力多重因素影响,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促进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吸纳农业技术成果的需要。目前,中国大部分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的农业推广与服务还是被动展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农户积极主动吸收并采纳新技术、新产品的现象还并非常态,究其原因还是受制于其低下的技术吸收能力。一个技术吸收能力相对低下的组织,往往对新技术、新产品缺乏应有的敏感性与主动性,其主动吸纳并应用新技术的行为就显得力不从心。

3)推动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与创新的需要。吸收与应用技术是技术创新的前提与基础。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吸收能力的提高,不仅有助于农业科技成果及时有效的利用与转化,而且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在主动吸收并应用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

3 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吸收能力问题的实证调查

3.1 调查内容与方法

受教育部社科规划课题资助,课题组选取经济、社会欠发达的农业大省江西作为样本地区进行了调查。据江西省工商管理局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江西有6.7 hm2以上种粮大户1.25万余户,种植总面积达27.7万hm2;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13万家,合作社员数超20.3万户,带动农户超164万户,出资总额近315.6亿元;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40家,省级龙头企业472家。为了使研究更具针对性,此次调查涉及的对象仅限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就是说,课题组此次仅对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吸收能力问题进行专门调查。

农业部给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其中“江西顺发白鸭养殖专业合作社、江西富民生猪专业合作社”等22家江西农民专业合作社榜上有名。这肯定了江西多年来在培育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取得的成就。然而,由于历史与现实等原因的影响,目前,江西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发展能力总体还比较低下,因此更有必要在调查基础上指出其在技术吸收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课题组按照分类抽样方式在江西省分别选取了“种养业,农机业、加工业、林业”各8个共3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一个合作社选取10家农户分两个层次进行了调查。采取的方式主要是问卷调查与访谈调查。调查内容如图1、图2所示。

3.2 问题与分析

通过对问卷与访谈记录的整理与分析,发现样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吸收能力相对低下,致使其合作的专业化程度与发展的持续性受到影响。归纳起来,当前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吸收能力方面存在以下3个突出问题。

3.1.1 技术获取渠道单一,对“乡村能人”依赖程度过高,技术获取能力低下 样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对技术信息、新技术、新产品的获取能力低下,对“乡村能人”的依赖程度高。调查表明,样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劳动力中文盲占20.5%,小学文化程度占32.5%,初中文化程度占26.7%,高中文化程度占11.8%,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8.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农户获取新信息、新技术、新产品的途径调查表明,有72.3%是通过合作社内部领导或“能人”那里获得;有10.2%是通过政府部门、龙头企业、乡镇农技人员那里获得;有9.6%是通过技术中介、参加技术交流会或者从大学、科研院所那里获得;有7.9%是通过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的农户在具体生产实践中遇到技术问题时,找组织领导和“能人”解决的占80.1%;通过亲戚、朋友解决的占11.2%,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占8.7%。调查表明,合作社及其农户的技术获取具有明显的“能人”带动特征。“乡村能人”主要有合作社理事长、创业能人、技术能人、村干部能人等。总体来看,这些“乡村能人”比一般农民具有更丰富的经验与技能,但通过调查发现,“乡村能人”中多数也属于传统农民,他们学历不高,只有大约15%的人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凭,他们对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掌握程度也还比较肤浅。

通过对回收问卷的分析,发现样本地区大部分农民在使用新技术、新品种之前都有明显的观望心理,他们要等到“乡村能人”使用并获得较大赢利之后,才意识到自己也应该使用某种新技术、新产品。由此可以看出,“乡村能人”其实是新技术与新产品在乡村的先行者,讨教与模仿“乡村能人”,是欠发达地区乡村农民简单、实用、有效的学习机制,“乡村能人”事实上就成了欠发达地区农户学习的“标杆”以及获取新技术、新产品的主要渠道。

总体来说,充分利用“乡村能人”的带动与示范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乡村能人”的过分依赖也存在以下风险:①利益冲突风险。如果“乡村能人”与合作社之间,农户与“乡村能人”之间存在利益边界不明晰的情况,就会产生矛盾与纠纷,调查中发现有不同主体经常会因为利益问题而争得不可开交,而一旦发生利益冲突,“乡村能人”的带动与示范作用就会大打折扣;②“乡村能人”流失的风险。由于缺乏宽松、有利的发展环境,许多农村出现一种堪忧的现象,那就是“能人”外迁,弱者沉淀。有一定经验和技能的人大多进城发展了,而缺乏经验与技能的却留在农村。这样一来,以“能人”支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获取方面更是困难重重、后继乏力。

3.1.2 组织学习与交流不足,农业技术培训效果不佳,技术消化能力低下 调查发现,样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常举办技术学习与交流会的只有10.7%,在生产或销售中经常交流信息的农民仅有9.5%;与组织中的领导或“能人”经常交流的农民占56.2%,与乡镇农技推广人员经常交流的农民占20.5%,与亲戚朋友经常交流的农民占23.3%。总体来看,组织中的领导或“能人”对普通会员的影响较大。与此同时,调查数据还显示这些交流60%以上为随意交流,参加合作社组织正式交流的只占20%左右,而其中主动交流获取信息和技术的比例更是只占15%左右。合作社中农民通过信息交流获取某种技术后,学习自然就成为其理解这一技术的主要途径。通过调查发现,65.1%的农民认为比较普遍的学习方式是合作社组织开展的技术培训交流,可是认为通过合作社组织的技术培训方式能收到良好效果的只占30%左右。那么,为什么会有如此矛盾的回答呢?分析发现,样本地区有组织的技术培训次数并不多见,仅有的培训也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其对技术的消化与理解能力低下。归纳起来,目前样本地区合作社组织的技术培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基层技术培训员知识更新不够,教学方式、手段单一。普通农技人员平时从事的都是农技推广实践工作,日常下乡进村进行一般性指导还可以,但由于他们接受新技术、新知识的机会不多,如果要解决新技术、新产品使用与推广中的难题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另外,基层农技培训员从事教学的经验少,教学方式、手段单一,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不强,表述方面难以做到通俗性与专业性的有机结合。

2)教材内容与先进适用技术的结合问题。农村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致使农业技能培训呈现一定的地域性、时效性。调查发现,一些农村从外地订购了许多实用技术教程,结果发现这些教材内容并不完全适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实用性不强;尽管当地农技人员也编写了一些培训教材,可是大多存在知识面较窄,接触面不宽,操作不够系统,规范性不强等问题。

3)农民技能培训的理论教学与试验示范指导脱节问题。各项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引进需要开展试验示范,试验示范基地是技术培训良好的教学实训基地,它有着其他教学方式不可比拟的特点与优势。然而,调查发现,大部分地区由于试验示范基地建设滞后,培训基本上采取的是从教室到教室,从书本到书本的形式,缺乏起码的实训教学与实践指导,致使培训效果大打折扣。

3.1.3 使用新技术、新产品的主动性不强,技术服务与推广滞后,技术应用能力低下 通过对样本地区3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新技术、新产品的情况调研发现,他们在引进新技术或新产品时,基本要先进行试种或试验。大约45%的合作社每年或每隔一年会使用新技术或新品种,绝大部分合作社及其农户是根据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某种新技术或新品种的效果,来判断其是否使用某种新技术或新产品。在调查影响合作社应用新技术或新产品的主要因素时发现,52.6%的合作社认为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使用费用高,难以获得资金支持;30.5%的合作社最担心新技术或新产品不适应当地实际情况;还有16.9%的合作社认为新技术、新产品的赢利性是其考虑的主要因素。通过对3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户应用技术情况的调查发现:占42.5%的农民使用某种技术或产品前,先要观望合作社内部管理者或“能人”使用某种技术或产品的情况,如果合作社内部管理者或“能人”对某项技术或产品用的效果好,农民就会采用;占35.8%的农民要观望亲戚或朋友使用某种新技术或新产品的情况;占10.5%的农民则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决定是否使用某种新技术或新产品;占7.2%的农民是在乡镇农技人员和经销商的推荐下使用某种新技术或新产品;还有大约4%的农民是在看了电视宣传后使用某种新技术或新产品。

通过对上述数据分析,发现样本地区合作社及其农户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积极性不高,他们考虑和参照的因素太多,以至于行动上瞻前顾后、畏首畏尾。

农业技术服务与推广是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其水平与质量如何对合作社及其农户的技术应用能力也会产生相应影响。通过调查发现样本地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还存在以下问题。

1)农技服务与推广的运行机制不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少、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调查发现,大多数地区的农技推广采用的还是“政府主导”模式。这一方面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压力,另一方面由于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得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都无法发挥。调查还发现,大部分农技推广人员都集中在乡镇以上单位,致使基层一线人员缺乏,农技服务与推广的实效性大打折扣,从而影响了新技术、新产品的及时有效推广,也降低了农民对新技术、新产品的利用能力。

2)农技服务与农民的科技需求存在一定差距,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的技术转化与利用能力受到影响。从样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技术需求的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民最希望得到的技术主要为“优良品种信息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等。这自然与江西大部分地区为双季稻区,以及与农民的增收、致富愿望密切相关。然而现有的农技服务却五花八门,缺乏针对性,甚至一些人为了谋取商业利益,推广了一些不符合当地实际的技术与产品。

第7篇

一、普洱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普洱市委、市政府围绕建设“绿色农业、生态立市”的总体目标以及建设普洱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战略,加大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扶持力度,先后出台了《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普洱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普洱市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并从2012年起每年拿出不少于3000万元和不少于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和林下经济科技研发、庄园、重点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建设,2013年拿出专项资金590万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2014年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再获中央财政项目资助资金25万元,成为今年普洱市级社会团体中获得中央财政项目支持的唯一机构。在一系列政策扶持下,普洱市高原特色农业不断发展壮大,2014年1季度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27.1亿元,同比增长5.4%,农民人均收入2514元,同比增长1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发展成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主要途径。

二、普洱市金融力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围绕生态立市,绿色发展,普洱市金融机构以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为平台,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着力提高涉农信贷服务水平,人民银行分支行也不断完善涉农信贷投入优惠政策,对涉农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实施“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信贷投入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作用逐步增强。2009年以来,银行机构涉农贷款已连续4年实现“贷款增量不低于、增速不低于贷款平均增速”的“两个不低于”目标。至2014年4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209.3亿元,同比增加38亿元,增长22.2%,新增涉农贷款15.2亿元,增速高于各项贷款1个百分点。

(一)金融助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稳步发展

自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以来,普洱市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得到快速发展,成效明显,截至2014年3月末,全市林权抵押贷款余额20.1亿元,其中2007至2012年余额连续六年保持全省第一。普洱中支按照“全面铺开、重点推进”的原则,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推进县(区),发挥普洱市林业金融服务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与林业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积极推进重点县的示范带动作用。3月末,6个重点推进县(思茅区、宁洱、景东、镇沅、澜沧、孟连)林权抵押贷款余额15.2亿元,占全市的75.6%;林农贷款余额4.4亿元,同比增加1.4亿元。

(二)金融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既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他主体又发挥着重要的带动辐射作用。截止2014年4月末,涉农企业贷款余额82.7亿元,其中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61.8亿元,同比增长16.7%,贷款重点支持了天士力、龙生茶业集团、爱伲农牧集团、云南大唐汉方制药、北归咖啡、佳浩集团、高山生物农业等农业龙头骨干企业,扶持培育了一批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知名品牌。2013年天士力、澜沧古茶、普洱茶集团、普洱茶厂、佳浩集团、爱伲农牧集团等企业销售收入上亿元,其中云南天士力生物茶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成为云南茶行业的领军企业,着力打造茶产业世界级品牌“帝泊洱”。

(三)金融助推林下经济较快发展

近年来,普洱市金融机构持续深化林业金融服务,在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围绕林下种植业、林间立体养殖业和林下产品采集加工业,珍稀名贵树种套种,持续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了一批中药材、林果、林产品加工、竹产业生产基地建设,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林农大户、大中型林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林业多种经营主体,扶持建设一批山地畜牧业、林产品基地、森林旅游等林下经济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至2014年4月末,普洱市金融机构向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97.3亿元,同比增加16.9亿元,增长21.1个百分点,其中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50.6亿元,同比增长27.2%;茶、林、咖啡、烟草、蚕桑、橡胶、生物药业贷款余额64.8亿元,同比新增10.3亿元,增长18.9个百分点。在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普洱市形成了以“林(竹)浆纸为龙头,林板、林化为两翼,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林下资源开发为特色”的新格局,且思茅区已成为云南省唯一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四)金融助推庄园经济发展

围绕“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发展思路,普洱市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庄园经济发展,2014年4月末,全市茶、咖啡企业贷款余额为23.8亿元,同比增长41.7%,1~4月累计发放茶、咖啡企业贷款9.2亿元。在银行业机构的信贷扶持下,普洱市涌现了一批现代化的绿色庄园,如:柏联普洱茶庄园,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消费者的需求,生产出了多元化的茶产品系列,形成了差异化优势,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爱伲咖啡庄园在现有曼中田咖啡园基础上新建雨林咖啡示范基地,咖啡品种基因库、咖啡文化博物馆、咖啡体验馆、休闲度假酒店,主打爱伲咖啡庄园品牌和咖啡庄园文化的建设。

(五)金融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成为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目前,普洱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1961个,其中,种植业1481个、养殖业304个、其他行业176个,入社成员6.03万人,带动农户13万余户。银行业机构结合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其贷款模式主要以间接贷款为主,即通过向成员个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等,间接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至2014年4月末,全市个人涉农贷款余额107.2亿元,同比增加10.2亿元,增长24.2%,其中农户贷款余额87.7亿元,同比增长21.6%;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余额0.6亿元。如:高山茶园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得到了农村信用社的大力扶持并发放贷款200万元,目前该合作社茶叶种植面积达2.5万亩,发展茶农500余户,2013年茶农年人均纯收入达2万元以上,带动周边村寨700多户2800多人脱贫致富,成为普洱市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之一。

(六)创新信贷产品和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入活力

近年来,普洱市在农村金融产品设计、经营管理方式、扩大质押物范围、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极作用正在逐步显现。目前,我市逐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农行、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辅,多层次、多渠道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为支持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农业增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结合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特点,依托当地资源优势,积极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覆盖面,大力拓展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农村特殊群体创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如:农村党员创业贷款、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妇女贷款、法人客户(农户)林权抵押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在“公司+基地”、“公司+农户”等新型支农模式的基础上,推出了诸如扶贫贴息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连带共同保证贷款、以耕地指标出让收益为还款来源的贷款、蚕茧质押贷款、石斛企业联保贷,“惠农卡”、“贷免扶补”等多个新型涉农信贷品牌。截至3月末,纳入重点监测的“林权抵押贷款、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等19项农村金融创新产品贷款余额合计67.7亿元,受益农户和企业分别达到6.9万户和494户。二是积极探索农业龙头企业仓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担保贷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种植、收购、价格、销售各个环节提供结算、信贷、国际业务、理财、电子商务、个人业务等综合金融服务,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多元化金融需求。三是利用“中小企业金融超市”平台,深入辖区县、乡(镇)、村,进行现场金融政策宣讲和业务推介。此外,普洱中支积极开展涉农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工作,督导金融机构更好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创新。

三、多重因素桎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一)相关政策制度及扶持力度有待完善和加强

目前,农业部门分担机制仍不健全,制约金融机构对现代农业的支持;农村土地等产权的物权界定和保护还不完善,主管部门也尚未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的抵押担保作出明确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缺乏政策依据和标准,不利于业务开展。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薄弱,制约金融对其进一步支持

一是林下经济存在总量小、布局散、层次低、投入少、产业链短等问题,仍处于“大资源、小产业”,“大市场、小生产”的状态,缺乏总体发展规划,转化率差,品牌培育滞后,产业竞争力弱,长期与短期利益、生态与经济效益、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二是合作社组建形式单一,规模偏小。当前,普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自身经济实力不强,原始资金积累少,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靠政府指导和扶持组建起来,信息来源和传递绝大多数依靠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对市场信息的把握能力及自我发展意识较差,合作组织之间缺乏必要的再联合,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使融资条件不足,制约了金融对其进一步的支持。

(三)贷款抵押难问题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信贷资金的能力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担保物,而对于各类农村生产主体来说,土地是其主要的资产,加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大部分资产是农村产权,土地、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主要产权无法实现确权,不能达到金融担保抵押权的要求。调查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供抵押资产主要集中在农机具、活体畜禽、仓储物等,而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接受这些财产为抵押物,加之农业贷款风险大,信用主体信息资源建设跟不上,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贷大额资金的投入,因此信贷资金仍然以小额农贷、联保贷款、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等传统信贷产品为主,这种分散、小额的信贷模式难以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完整的信用评级体系

目前普洱市已对农户、农村企业建立了信用评级体系,但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缺少完整的信用评级标准,缺乏完整的信用评价体系。普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实力弱、整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偏低,目前金融机构还没有针对合作社设专门的评级敞口,只按照一般公司法人进行评级,但由于合作社在资产规模、净资产、销售收入、盈利能力等方面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差距较大,按照一般公司类型客户风险敞口进行评级,评级普遍偏低,难以符合现行的准入条件。据调查,普洱市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1961个,而在2013年在征信记录中以合作社为主体的贷款余额仅有23笔,余额仅为0.44亿元。

(五)支农贷款利率偏高,农业生产成本加大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信贷市场仍然是“买方市场”,均采取上浮利率。调查显示,全市涉农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50%,其中以农村信用社上浮幅度最大,由于借款利率较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成本相应上升,当银行资金不能满足的情况下靠自筹及民间借贷,使其生产经营成本进一步加大。

(六)资金需求规模、信贷品种和贷款期限与农村实际需求不匹配

涉农贷款主体由过去一家一户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组织转变,资金需求规模不断提升;发展现代农业和规模农业要求较大的初始投资,传统的“春放秋收”短期融资方式正向中长期、跨年度、可循环融资方式转变。以林下经济等特色产业为例,其融资周期通常在5~10年,甚至长达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现代化金融服务需求强烈,以往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已经不能满足其融资需求。而普洱市涉农机构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多以短期为主,最长3年,授信额度相对较小,并以传统信贷产品为主,这与农村发展规模化种植、养殖等产业化经营不匹配。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多层面扶持及配合

(一)完善相关政策是构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体系的先决条件

目前,国家已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及措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框架已见雏形,但有些环节还需细化,诸如尽快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并出台支持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的抵押担保作出明确的政策界定,加快推进相关产权颁证进度,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相关产权交易流转平台等,还需进一步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和内涵、认定标准、发展目标、推进措施,形成扶持其发展的稳定、持续和长效机制。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需加力

1.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更为灵活的信贷政策。一是继续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范围,探索抵押林木购买保险模式和抵押监管机制,开展观赏苗木、经济林木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全面落实贴息省级配套资金,逐步扩大林业贴息贷款规模。二是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对种植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尝试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对种植经济作物类新型经营主体,探索蔬菜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等金融产品;对畜禽养殖类新型经营主体,探索创新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对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经营主体,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对资信情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放信用贷款。三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周期,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设定贷款约期和还款方式,满足现代化农业和规模农业发展需要。

第8篇

关键词:三权分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权属改革;风险预防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1-0078-04

随着农地三权分置的推行,消除了原有土地流转的诸多限制,亟待提出适宜三权分置新格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方案。本文拟从三权分置改革视域出发,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问题,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进行预判,进而提出经营主体培育方式的对策建议,以期有效地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并推动三权分置改革发展。

一、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对三权分置改革的桎梏

我国人多地少格局长期存在,截止2012年底农户户均耕地面积仅为6.2亩,远低于美国的56.51公顷。[1]人多地少的格局加上土地两权分置体制下农地无法自由流转,决定了目前我国农业仍以小规模、碎片化的精耕细作的经营方式为主。同时,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乡土情怀导致的土地流转意愿较低,也阻碍了土地的规模化、科学化经营。

第一,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特性掣肘土地的有序流转。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是经营权与承包权相分离,从而促进农地的有序流转及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但是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所具有的“半工半耕”“乡土情怀”特性与土地流转难以洽和,阻碍了土地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掣肘三权分置改革。首先,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2]为主要特性,生产力较强的青壮年进城务工,但仍将土地交给留守农村的生产力低下老人妇女经营,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其次,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乡土情怀掣肘土地流转。我国数千年的历史就是一部农业发展史,广大农民被捆绑在土地上并具有高度的乡土情怀。在这种观念下,农民大都认为土地是养老的保障及留给子孙后代的遗产而不愿意出让土地,致使许多农民宁愿农地抛荒也不愿意流转土地。

第二,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分散性与农村土地的碎片化影响土地的规模经营。规模化经营强调土地应具有规模性和连续性,还要求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以便大型机械操作与运输,但在传统农业经营模式下,很难实现上述要求。首先,农地和农户的高度分散性阻碍了土地流转。下,出于公平原因,农户根据土壤优劣所分配土地具有分散性和碎片化。高度分散化的农地是规模化经营的一大瓶颈,在取得流转土地时,既要考虑农户数量,又要考虑农地是否相连以便进行规模化、机械化运行,阻碍了土地的规模集中。其次,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恋土情结,保留农村耕地以期年老以后能够回到农村耕作,导致租让期短并且不稳定,从而使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存续。最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建设所需基础设施。在需要建设公路、疏通水渠等方面,由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较为分散,农民往往具有搭便车心理而不愿意投资,致使规模化运作缺乏必要的基础设施。

第三,传统农业经营主体阻碍了土地科学化经营。科学化运作是农业经营与现代化、市场化的产物,要求作物种植的科学化与作物经营的市场化。首先,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缺乏科学化运作知识。传统农民一般是以依靠经验种植、教育水平较低的农民为主,缺乏科学的运作知识,在育种、施肥、除虫等过程中科学性较差。而农业种植又是具有高度外部性,较低的科学化运作往往会在授种、除虫过程中给周围农作物带来负的外部效益。其次,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缺乏市场化观念。传统农民在耕作过程中缺乏市场导向意识或者经营行为滞后于市场波动,导致农民耕作过程中总是被动地跟随市场走向,缺乏进行土地种植科学规划的意识。

二、三权分置改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素质要求

三权分置改革旨在通过调整变革土地权属关系,盘活整个农业经营格局。而农业经营主体,则为土地权属关系变革的中枢。因此,三权分置改革要求必须培育与此新型权属关系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一,具备科学高效的生产经营能力。三权分置改革旨在通过经营权有序流转,激发农村经济活力,推动规模化经营、促进农业发展。高效生产经营能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具有更高的生产效率。三权分置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摆脱传统农业运作时精耕细作、小农化生产特征,利用新型科技手段进行科学播种、科学培育、科学收获,利用单位面积较低的投入,获得单位面积较高的回报,从而既推动资本、技术、土地资源、劳动力的优化组合,又可以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加速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更符合市场需求。传统农业缺乏市场意识,遏制了农村经济活力,与市场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格局严重脱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地从事农业生产,并疏通农产品销售渠道,建设产销一体化经营模式。

第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带来较高的经济红利时,还要有可持续发展能力。首先,具有土地培育的能力。传统经营模式由于农民多、农地少的国情所限制,发展轮作的情况较少且土地肥力保持能力较弱,故土壤肥力下降较为严重,对化肥、农药依赖较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摒弃其弊端,利用新兴科技成果,通过土地轮作、物理与低污染除虫进而优化土壤培育和生态除虫。其次,具有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农业生产的水源、运输都离不开相应的水渠、公路等基础设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对农民资金较为雄厚,且没有农民间建设基础设施的“搭便车”效应的缺陷,独立建设能力较强。最后,具有长期的土地租赁关系。短期的土地租赁关系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持续性投资的动力,长期的租赁关系能使经营者更加注重土地的培育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具备与村民和谐共处的能力。三权分置通过农地经营权,鼓励土地流转至种植大户手中,无疑涉及种植大户与镇政府、村委会、村民等诸多关系。但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的获得、劳动力的获得及生产生活中接触的主要对象为农民,建立与农民良好的关系极为重要。首先,建立与农民良好的土地流转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自由流转土地,而不能为了扩大农业规模而侵犯农民承包权益。其次,与农民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规模化经营仅靠种植大户仍难以完成,还需雇佣相应的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因此,需要协调好与雇佣农民间的劳资关系。最后,建立与农民良好的生活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触对象主要为农民,两者之间相互影响、利益相关。在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发挥良好的外部性效应,控制不良的外部性效应。

第四,具备危机应变能力。总体来看,“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影响大以及农业品价格的蛛网特征,即使当今科学技术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农业部门‘靠天吃饭’的特征仍没有根本改变。”[3]新型农业主体亦农亦商,既面临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的风险,又面临着市场波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具备危机应变能力。首先,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农业是三大产业中受自然影响最大的产业,气候、土壤、水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均会给农业带来巨大的影响。新型农业主体需要具备应对自然灾害的抗风险能力,一方面需要有完善的信息收集处理系统,能够提前收集相关科研机构、国家机关的气候变化的预报及预警;另一方面需要提高改造自然条件的能力,发展无土栽培、滴灌、大棚等自然依存度低、科技含量高的农业运作系统。其次,要具备应对资金短缺的能力。农业具有投入大、收益低的特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旨在建立规模经营体系,必定需要大量的投入,在“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4]的背景下,必须具备自身坚实的融资条件。一方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建立经营主体自身健全的融资体系,吸纳银行、投资机构资本,夯实经营过程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构建良好的政商关系,建立与地方政府良好的沟通机制,取得相应的资金扶持项目以及在资金链断裂时取得政府支持。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过程中的风险及预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传统农业农业经营主体的替代,在这种变革中,必然涉及诸如农地关系调整、经营方式的颠覆、思维模式的冲击等矛盾。加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的逐利特征,在逐利时很可能跨越道德与法律边界,从而带来一系列风险问题。

第一,政治风险及其预防。首先,可能存在工商企业借机购买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危害农村土地公有行为。三权分置改革鼓励土地有序流转,部分不法商人可能借着流转土地之名进行侵害土地公有制性质、土地权属关系的行为,从而破坏农村集体所有制,动摇我国经济基础。其次,可能因土地纠纷而引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常相较农民拥有更雄厚的资金、更为先进的技术,拥有更多的政治话语权,可能利用手中资源与镇政府、村委会勾结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同时,也可能存在极个别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不惜违背“农民自愿”[5]原则,进而激化农村相应主体间的矛盾,甚至引发。最后,可能威胁我国粮食安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在利益诱导下,违背“农地农用,鼓励种粮”[5]原则,不顾《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014年《土地管理法》第63条)而“大量囤积土地,用于非粮生产”,[6]进而危害我国粮食安全。因此,政治风险的预防必须健全土地流转立法,根据三权分置改革的新情况,制定适应新型农村土地权属关系的法律、条例,预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引发的纠纷。严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三权分置实施过程中各种“球”之类的机会主义行为对政策造成扭曲。

第二,经济风险及其预防。首先,可能造成农业结构性失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不同,后者的农作物的选择主要根据经验或者习惯,而前者农作物的选择主要根据市场走势和预判。但同时也由于这个原因,前者有可能放弃回报率低的粮食、菜蔬,而追求回报率高的经济作物,造成农业结构性失调。其次,可能造成单位生产率下降。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以精耕细作为主要市场特征,土地单位面积产出率较高,而三权分置将农民从土地中释放出来,单位劳动力投入大大降低,新型经营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可能重视总体收益,而轻视单位产出,致使经营者收益提高,而土地总产出却下降,进而威胁国家粮食安全。最后,可能引起农产品价格的上涨。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农村携带有大量资本,在资本的炒作下可能引起农村土地价格的上涨;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操纵农产品市场,进而影响农产品价格上涨。[7]因此,必须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的经济规制。首先,要对新型农业主体转入土地进行规制。对于农民而言,新型经营主体的信息是不透明的,新型经营主体是否拥有足够的资金关系到对农民资金的偿还能力,对新型经营主体转入农村土地必须形成相应的担保制度,以保证农民能够如期获得相应租金。其次,要对农产品的价格进行规制。主要是通过规定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的方式防止农业大户凭借其垄断地位,制定垄断价格以获取垄断地位,从而推高物价、降低资源配置效率。最后,对农产品的质和量进行规制。一方面,要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要健全土地用途监控制度,防止土地抛荒、滥用。

第三,社会风险及其预防。首先,可能存在过度开垦的风险。土地的所有权与承包权均不属于新型经营主体,而经营权的续期难度较大,出于利益导向或者因与农民交往中集聚的不满心理,经营主体可能在最后几年的承包期内过度开垦土地,大大降低农村土地肥力、破坏农地的生态平衡。其次,可能引发失业、贫困等系列社会问题。三权分置必定涉及大量土地流转,农民流转土地后进入城市务工,由此会引发就业、医疗、住房、户籍、教育等系列社会问题。一些人在农村失去若干年的土地经营权,在城市又未找到合适的工作,当花完土地经营权租让所得后,可能沦为贫民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当该现象成为常态后,则会加剧城乡贫富差距,滋生城市贫民窟,甚至使国家走向中等收入国家陷阱。再次,可能造成农村生态破坏。农村土地的产权不属于经营者,农村也不是经营者的最终归属,可能致使经营者不顾农村生态环境,肆意排放污染物,带来负的外部性效应,破坏农村生态平衡。最后,可能带来农民的心理失衡。三权分置不可避免地使大量农民租让土地进入城市,由农村“熟人社会”进入城市“陌生人社会”,带来心理落差,而且会带来传统农民精神依托的宗族、氏族的衰弱,恋土情结找不到新的替代,进而造成农民心理失衡,甚至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健全三权分置配套设施。首先,改革户籍、医疗、教育等制度,打破城乡二元制壁垒,以推动农民城市化进程。其次,健全农村环境监控制度及建立相应的农村污染标准,通过收费、罚款等方式,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因污染带来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维持农村良性生态环境。最后,引导城乡融合的舆论走向,减少城市居民对农民的排斥和农民对城市居民的敌对心理。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途径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及因素极其复杂,既要注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方面能力的培育,又要预防在此过程中引发的诸多风险,需要政府、村委会、科研培训机构协同努力,主要有外部引进、内部培育及协同经营方式。

第一,外部引进。外部引进指从农村外吸纳经营主体来规模化经营土地。外部引进具有较雄厚的资本优势与技术优势,通过招投标方式,由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出面,以村或者小组为单位流转土地。该种模式对象主要针对有经营能力、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主体,一般该主体以农业研究专门人员或者外部种植大户为主。该途径有两方面优点:一方面,外部主体较内部主体选择性更大、范围更广,更适宜择优合作。相较于有限的内部主体,外部主体的财力更加充裕,与外部市场联系更加密切,更有能力进行大规模的土地生产和销售。另一方面,外部经营主体多以专业的农业种植大户或者有农学专业背景的人为主,具有农村内部所不具备的种植技能。同时,外部经营主体又具备原农村居民所不具备的市场知识和视野,能够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但是外部主体也具有相应的缺点:一方面,外部经营主体对本地的生态环境、市场情况、民风民俗缺乏系统的把握,在运行过程中易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或者丧失当地市场机遇。另一方面,外部经营主体身份上不属于本村人,村规民约及农村舆论力量对其约束乏力,易与村民发生矛盾,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也可能过度开发农村生态资源、肆意排放污染物,破坏农村生态平衡。

第二,内部培育。内部培育指对农村中符合条件的经营者进行技术培育或者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内部培育具有更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环境适应性。农村以“熟人社会”为主要特征,内部经营主体本身为农村居民,与周围的环境都熟悉,同时也在农村拥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内部培育主要具有两个优势:一方面,较外部引进具有更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内部培育的主体是农村土著居民,受农村舆论约束较强,从而较外部主体更注重环境保护和土壤肥力保持。另一方面,由于内部主体本身属于农村,故与本村居民更为熟悉,较外部经营主体更易于协调与村民关系。但是作为内部主体也具有相应缺陷:一方面,内部主体相较外部经营主体目光短浅、经营技术落后、市场狭小,对资源整合程度不佳。另一方面,内部主体与当地居民更为熟悉,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与部分村民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不能据理力争,而宁愿违背科学经营规律和市场规则,向村民妥协。

如表1所示,内部培育具有更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与村民和谐程度,但具有主体选择性少、科技生产技能弱的缺陷;同时,外部引进虽然具有更高的主体选择性与科技优势,但容易产生外部成本及与村民的矛盾。因此,需要通过协同经营来发挥两种培育方式的长处。

第三,协同经营。协同经营指内部经营主体与外部经营主体联合经营。固然,对于经营主体培育的上述两种模式,较传统经营模式更具效率和科学性,但都仍具备各自的缺点。对此,可以通过协同经营的方式来改进。一方面,协同经营的主体包含内部经营主体,可以对经营过程起约束作用,防止新型经营主体过度开发和降低负的外部性效益。同时,经营主体中农村原有主体更便于与村民沟通,具有更高的和谐型。另一方面,经营主体也包括外部经营主体,拥有更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具有更强的投资能力和销售渠道。具体地说,协同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内部担保人制度或者雇佣外部职业“经理人”制度来培育。内部担保人制度即外部经营主体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时,需要通过本村担保人来承租土地,通过对担保人本村身份的约束来实现对外部经营主体的有效约束,以免外部经营主体不顾村民利益而做出肆意破坏农村生态环境、文化环境、市场环境的行为。雇佣外部职业“经理人”制度,即内部主体拥有经营对象产权,具体运作过程通过雇佣职业经理人来实现,这样既可以发挥村民对产权所有者的约束,又可以通过职业经理人引入外部的先进经验技术,从而趋利避害,培育真正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参考文献:

[1] 闫小欢,霍学喜.农民就业、农村社会保障和土地流转[J].农业技术经济,2013,(7).

[2] 贺雪峰.关于“中国式小农经济”的几点认识[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3] 魏陆,吕守军.公共经济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147.

[4] 邢乐成,梁永贤.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与出路[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5] 韩长赋.“三权分置”改革是重大的制度创新[N].人民日报,2014-12-22(002).

第9篇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

我县把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推进农业产业代,全面提高农业整体效益的重要举措来抓,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休闲农庄得到迅速发展,涌现出了伟利食品、健安米业、大三湘油茶、绿叶茶叶、绿贝生物等一批投资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产品档次较高的农业龙头企业;东冠农机农技专业合作社、六三专业合作社等一批有效促进粮食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式多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其发展模式可分为四类:一是政府主导型。为以点带面促进粮食生产,县里统一规划在洲市、相市、江口、宝盖等乡镇搞万亩高产示范片,各乡镇搞千亩粮食生产示范片,在实践中,探索出“1+2”发展模式,即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农技农机两项技术,发展种粮农技农机合作社30个。二是产业带动型。我县的烟叶、白果、蔬菜、食用菌、水果、油茶、养殖产业不断扩大规模,实现产业化经营,都成立了多个合作社。三是招商借力型。通过招商引资,有12家客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引进资金2.78亿元。四是土地入股型。全县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8.81万亩。

休闲农庄按其发展模式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自然资源型。二是农业园区型。三是休闲度假型。

二、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与普通农户相比具有明显优势,他们能够瞄准市场来经营,立足规模出效益。2012年,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个人成员46312人,带动农户93276户,成员出资总额3.6亿元,产值达13.96亿元;合作组织向社员返还赢余11259.8万元,返还红利6824万元,社员比非社员年均多增收44.3%以上。

(二)提高了农业收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扩大规模,延伸产业链条,采取专业化、组织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方式,提高了农业效益。一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如东冠农机农技专业合作社针对当地农户劳动力短缺,开展农机作业服务,按照规定收取作业服务费,机耕、机插、机收三项费用标准210元/ 亩,比较传统耕作方法每亩降低成本360元,既减轻了农户劳动强度,又促进了农户节本增收。二是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三)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城乡产业的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切入点。如衡阳健安米 “公司+基地+农户”经营模式,在城镇建立大米加工厂2300余平方米,在乡村发展优质稻种植基地12.3万亩,与农户签订优质稻收购合同,公司为农户免费提供种子、全程农机服务、病虫害防治,以高于市场价20%的保护价收购农民的优质稻,年收购粮食在5.2万吨以上,加工粮食在4.7万吨以上,占收购总量的92%,实现加工销售收入1.2亿元以上,创税90万元以上,农民增收2000万元以上,实现了公司、农户互利双赢。

(四)强化了农业基地地位。一是加快 了农村土地流转。目前我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面积57.37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231.85万亩的24.7%。其中流转入农民专业合作设面积33.01万亩,占57.5%;流转入农业龙头企业面积19.18亩,占33.4%;流转入其他主体面积5.18万亩,占9.1%。二是加强了农业基本建设。以专业合作社为例,为改善种粮合作社的农机作业环境,提高农机工作效率,县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农机化作业提供良好平台。三是加快了农业机械化进程。去年我县拥有各类农业机械9万台套,完成机耕90万余亩,机插秧12.33万亩,机收63.5万亩,农机化综合水平达62%。

三、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难题

我县在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资金土地制约影响较大。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要素获行方面面临较强的约束,主要集中在资金和土地方面。在调查中,大多数经营主体反映:因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复、隐易费用高等因素,加上农田等资源不能抵押,缺乏有效的担保,普遍存在融资难,从而制约了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农村建设用地控制十分严格,农业发展中的配套设施用地己日益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诸如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公设施用地、产品加工和仓储用地,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机具存放用地等,较难获得。

(二)内部管理还不够规范。虽然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少,但往往重盈利轻服务,重技术轻市场,重产品直销轻农产品深加工,有的是“挂羊头卖狗肉”;有的只关注自我发展,与农户利益联结还不够紧密,产销衔接有待跟进。大多数农民合作社虽然建有合作章程,但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上,仍缺少健全的财务管理、内部监督、收益分配等民主管理机制,运作管理随意性比较大。

(三)后继人才缺乏。尽管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总体上是农村中综合素质较高的群体,但调查表明,有近八成的年龄在40岁以上,超过三分之一的经营者年龄在50岁以上。一旦他们从农业产业中退出,是否有数量充足的后继人才,情况并不乐观。另一方面农村实用人才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小,受过中等及以上农村职业教育的人少,生产经营人才严重缺乏,加上有些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待遇较低,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

四、为促进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更快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政府可以考虑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二是要实行支农项目倾斜。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扶持农村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三是要落实用地用电政策。进一步赋予村级集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对自身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使用权和调配权,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四是要加快农业信贷支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五是要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10篇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特点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加大了对产业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扶持力度,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呈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

三是辐射效应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最先进的农业生产力,在信息、技术、投入和市场开拓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其经营收益是传统生产的二倍、三倍甚至十倍。据调查,新型农业主体经营土地一般亩用工40个左右,每个工日40-60元。农民通过给业主打工,不仅获得了务工收入,而且学到了致富本领。

二、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营主体参与者素质有待提高。一是业主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业主思想素质较差,管理水平较低。有的存在等、靠、要思想,为项目应付检查,为享受优惠政策成立的;二是农民对新型农业认知较低:如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意愿不强,小农意识仍很严重,风险意识弱,社员议事意见难以统一。据不完全调查,我县新型农业经营者中有近八成的年龄在40岁以上,超过1/3的经营者年龄在50岁以上。一旦他们从农业产业中退出,将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发展。

(二)管理体制建设不规范。就全县154家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仍有少部份是松散形的,没有内设组织机构,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运作上很少整体参与,甚至没有搞过运作活动,规范化运作差。由于制度的缺失,合作社资金(包括股金)管理上民主度不够,资金运行不透明,利润分配不合理现象依旧存在于少数合作社中,极大影响了农民对加入新型农业经营的积极性。

(三)政策落实效率不高。近些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不少强农惠农政策,对农业稳定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支农政策之间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让本来就少的扶持资金更难取到扶持作用。同时,不少支农政策从政府下达到农民获得,经过的中间层次和环节过多,导致政策执行中的寻租现象,政策实施成本较高,具有明显的时滞性,政策效率不高。

三、推进我县新型农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逐步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骨干,以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纽带,以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保障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农业体系建设,建议:

一是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高素质的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础。研究制定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所从事的农业行业领域、农业劳动时间、生产经营规模、素质能力等方面进行探索认定,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拓宽培养渠道,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完善农业职业培训体系和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阳光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规模,广泛开展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和合作社带头人等培训。吸引和支持高素质人才务农创业。

二是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标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的要求,探索不同生产领域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健全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对认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其倾斜。实行以奖代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予以奖励。通过建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是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建立示范社评定机制,分级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库和培训基地,着力打造合作社领军人才队伍和辅导员队伍。

第11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一种组织形态,又是农村先进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一种先进的生产方式。近年来,我站把培育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的重要举措,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截止2016年底,全县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380个,在去年的基础上新增了100个,成员达12000余人,同时新组建了1个合作联社,在农业部门备案管理的有378个。按生产类型划分,养殖业有205户,种植业有300户,种养结合的有875户。其中,全县有1家专业合作社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社,4家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社,39家被认定为市级示范社,50家被认定为县级示范社;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有408个,在去年的基础上新增了101个,在农业部门备案管理的有264个,从事种植业的有4个,种养结合的260个。其中,被认定为示范家庭农场的有123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3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6个。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壮大,带动和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是从技能培训指导上入手,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立足提升传统农民意识、引入新型农民的发展思路,以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农民创业培训项目为载体,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为重点,加强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2015年,县上对省级示范社和国家级示范社负责人在宜川进行了为期4天的技能及管理制度培训,并实地参观考察了当地新型农业的发展情况。2017年1月10日我站组织两家优秀合作社参加了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暨第七届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峰论坛,让合作社负责人对农业政策,农业发展方向有了认识,也对合作社自身发展有了一定的规划,这次学习为全县合作社发展拓宽了思路。我站截止到2016年底,共接待电话咨询280余次,到实地指导服务160余次。同时对神木县第一家合作联社“神木县憨后生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的组建进行了全程指导。

二是从土地流转上入手,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1〕18号)等相关文件,规范了土地流转程序、流转合同文本,促进耕地、闲置荒地等资源要素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2016年全县土地通过兑换、入股、转租等形式向合作农业、高效农业、规模农业等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93288.73亩。

三是从优化服务上入手,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我站每年实地考察核实一批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积极向省市级组织推荐申报示范社和示范农场,积极向省市级组织申报争取项目资金扶持,帮助解决在销售渠道、人员培训、内部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截止2016年年底,全县市级示范社达到39家,省级4家,国家级1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3家,省级16家。

四是从政策扶持上入手,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我站从资金投入、项目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方案。2016年县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奖补资金达100万元,极大地解决了经营主体在资金投入上的困难。同时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涉农项目资金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地建设;在基础设施、扶持奖励等环节给予各类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政策扶持,有效形成了各部门合力推进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发展的整体合力。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依赖现象十分突出。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存在套取政府补助的心理,一部分是完全依赖政府投资进行经营生产,导致经营不规范,绝大多数合作社纯属空壳或个人行为;少部分家庭农场也生产规模小、效益不明显。

二是规模较小,带动性不强。虽然我县特色农产品种类多,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很多经营主体发展有面积无规模,有数量无效益,有特色无品牌,缺乏机械化生产和规模化作业,导致发展规模偏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很难形成农业产业规模,无法保持品质优势;其次,专业合作社之间缺乏必要的再联合,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不能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最后是由于它们多数停留在种植、养殖等一些低层次生产服务上,合作层次不高,在标准化生产、产品深加工、市场开拓等方面很少涉足,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和竞争力弱,很难适应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

第12篇

在政府工作报告布局2014年的十大重点工作中,坚持做优农业,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大省,成为浓墨重彩的一笔。继续实施高标准粮田建设工程,继续实施现代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工程,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一系列清晰而具体的部署,引起了与会代表、委员的共鸣。

粮食生产绝不能放松

保证粮食生产是河南打造现代农业大省的基础前提。对此,省人大代表、许昌县县长赵庚辰认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确保粮食安全是我们的政治责任,为建设现代农业大省指明了方向。许昌县出台的现代农业发展框架中,放在第一位的就是建设粮食生产核心区中的主产区: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扎实开展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建设工程,积极实施以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为主的粮食丰产工程,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豫北粮仓”滑县11年蝉联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省人大代表、滑县县长董良鸿说,这是我们积极推进高标准粮田建设,充分挖掘良种、良法、良农、良策对粮食增产叠加效应的结果。滑县以1.8亿平方米白马坡高标准粮田示范区为核心,规划建设了集中连片面积达3.4亿平方米的高标准粮田示范区,建成后将成为河南省规模最大、标准最高、产能最高的高标准粮田示范区和现代粮食生产示范区。

农业产业化提速现代农业

我省实现农业现代化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分散的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推动农业产业化、企业化经营,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资源要素更多地向农业配置,发展现代农业就有了重要支撑。

对此,省政协委员、一加一天然面粉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刚认为,打造农产品品牌是解决河南农业发展的长远大计。在农业产业链里,面粉加工是河南最大的优势,把河南的面粉加工优势发挥出来,引领河南的面粉同行走品牌化运作之路,做优河南小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荐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

说起玫瑰种植加工产业,没有多少地方能同新安县相比。他们先是生产玫瑰精油、玫瑰露、玫瑰花茶,又以玫瑰花瓣做食料,在玫瑰花田里发展玫瑰兔、玫瑰鸡养殖,已成为农业产业化链条上的重要一环。“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实际发展特色农业,不断扩大规模,带动农业结构调整,就能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省人大代表、新安县县长王玉峰说。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鼓励扶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之健康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就有了合格的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