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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研究方向

时间:2023-06-16 16:06:17

逻辑学研究方向

逻辑学研究方向范文1

摘 要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本文将会通过介绍一些法家思想,来论述法家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和影响。

关键词 法家思想 中国 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董章磊,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03-02

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千百年来历史沉淀下来的历史文明文化的精髓,一个国家能否稳定持续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的传统的历史文化。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家思想提出了法律治国的必要性,这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具有很大的作用。

一、法家思想

法家思想的核心精髓就是强调法治,这些基本的理论依据对后来的秦朝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而后汉朝也沿袭了这种法制制度来治理国家,在古代的法制建设体系上,法家思想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法家主要探讨了法律的发展与起源、法律的本质、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等问题,并揭示了一些关于人性、道德伦理、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律之间存在的关系。

(一)法家思想对法律产生的作用的重视

从法家思想可以看出,法律的主要作用表现为:第一,兴功惧暴,让人们不要害怕恐惧那些暴戾之徒,而是要树立一种不断建立战功的思想,建立战功对于最终取得战争的胜利是很有帮助的,而且还可以强化人们的爱国意识;第二,定纷止争,强调的是具体物体的归属权,如果一件物品没有具体的归属于某一人,就会引起争执和抢夺,而一旦有了归属,这种纷争自然就停止了。

(二)人性主张“就利避害”

就利避害,就是避开有害的,接近有利的条件,这是管仲提出的“人性论”,他主张统治者对人民进行礼仪上的教化,和天下人保持一致的礼仪思想,便于统治者做好封建制度的维护,管仲提出,商人日夜兼程不会感觉到劳累,打渔者不顾自身生命安全出海打渔,都是受利益的驱动,这种思想,对于统治者带来的启示就是:每个人都好自己的喜好,要根据这种喜好来治理人民,治理国家。 [论文网]

(三)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提倡思想与时俱进,不主张保守思想,法家认为历史总是在不断前进变化的,而法律制度也要跟随历史前进的步伐发展,不能一味抱着守旧的思想。就如同商鞅提出的不法古不循今的思想,后来韩非又进一步提出了时移而治不易者乱,时代有了发展而统治方式一成不变的,社会必然危乱,那些守旧的思想必然影响社会统治的安定。

(四)治国方针与策略

古代的治国方略典型的有,商鞅主张的重法,即完善各种法律体系,依法治国;慎道提倡的重势,即君主要注重自身权势的壮大,最大限度的拥有军事权力;申不害提出的重术,即通过控制朝堂之上的大臣,拥有最高的统治权来执法的治国方针,这三种治国之道各有利弊,后来,法家思想的韩非则把这三种治国策略结合起来。

法律作为治国方针,它提倡“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即法律不仅仅是用来约束市民的,对掌握控制权的君主同样有约束作用,法家思想注重的是法律的实质内涵,这样使得法律制度在建立之后就可以比较公开化大众化,可以杜绝一些徇私枉法的事件的发生,这些都显示出了法律的占有的地位还是比较大的。法家对“法”还是很推崇的,虽然法家治国策略中包含有重法、重势、重术三个方面的内容,但是这些都只是治国的一些策略,并没有实际的内涵意义,法家思想的核心还是“法”。

二、法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积极影响

地主阶级奠定了法家兴起的阶级基础,法家思想伴随着新地主阶级的兴起而开始有了发展,成了新地主阶级统治社会的另一种标志,这种新潮的思想根本改变了原本的奴隶制的社会性质,使人权得到了解放,传统的封建社会的局面也得到了有利改善,而且奠定了法制发展壮大和完善的基础。

(一)法家思想的客观性

法家思想一致认为法是规范一个国家人们具体行为的标准,可以客观的为人们的日常行为提供一个准则,可以用来衡量人们的日常行为是否在标准范围之内,这样的约束可以让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管仲在《管子七法》中写道,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即尺寸、绳墨、规矩、衡石、斗斜、角量等等,叫做“规范”,根据这个概念可以看出,法的客观性,韩非子也提出椎?者,所以平不夷也。榜檠者,所以矫不直也,即法可以纠正人们一些不正确的行为方式,慎子也提出,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这些都强调了法家思想的客观性。

(二)法家思想的强制性

法律的制定制度中,一般都会涉及到“刑”这个字,对于那些不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行为,违安定的,引起社会动荡的行为,国家都会给与强制性的制裁和惩罚,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做到赏罚分明,严惩违法行为,强调了法家思想的强制性。

(三)法家思想的权威性

法律作为一种长期规范人们行为标准的尺度,不能够朝令夕改,要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就不能随便的废除或者重新制定,以免引起人们感觉无法可依的状态出现。管子提出,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无论是统治者,还是普通大众,都要充分重视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遵纪守法,不做逾越法律之事。

(四)法家思想切合人民大众的利益

法家思想制定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虽然只有志之士为了替君主出谋划策,提出好的治理国家的方案,但是它并没有因此而忽略人民大众的利益,把法制同普通群众的利益联系起来,顺应民意,如此势必会得到支持,否则社会也无法真正的安定下来。管子提出,法律制度的制定为了得到民心的支持,要先考察好民众的喜恶。

综合以上四点法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积极影响可以看出,法律引起了法家的高度重视。法家提出的君主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法律的权威性;法家思想还倡导法律条文应该明确清晰,公布于众,在惩处那些违法之人时,可以通过媒体来大众互相传播的方式让法律的一些操作具有可见性;法家思想强调法与刑相结合,赏罚要分明;法家思想注重法的公平性客观性,法律面前无人例外;法家思想还注重法的稳定性统一性,不要随意变更,这些重要的思想与现代的法律制度都是相符合的,它们在规范国家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作用。深层剖析来看,法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思想的不同表现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更加注重法律的合法性,公平性以及对人权的充分尊重。

三、法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消极影响

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提倡的是民主法治,这与两千多年以前的法家思想是有本质区别的,法家思想更注重的是君主的统治权,即最高权力都掌握在统治者手中,现代社会是一个社会主义社会,强调的是民主的决定权,即法律不再是中央最高领导人控制社会的工具,这些法家思想存在的不积极的因素,在法制建设的现代也不能被忽略。

(一)法家思想忽略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性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文明的产物,不是人类诞生以来就有的一种制度,是后期人为规定制作的,因此在最初发展的时候,势必会存在一些问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法律在衡量规范人们行为上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消极的影响因素,比如在人类的精神生活上,人人都有自己独立的思想领域和思考方法以及不同的,如果用法律硬性的规范这些东西,就是对人类无法思想的不尊重,久而久之,势必会引发民众的不满和叛乱,对于思想自由方面的问题,不宜用法律进行约束限制。

(二)法家思想过于强调君主专制

法家思想过多的强调国家利益,而没有平衡好国家与大众间的利益,强国弱民的法家思想潜伏着危机,当国家的利益过大,威胁到人们的基本生存时,原本的信仰就会遭到质疑,致使国家的条规失去民众的信任,继而导致大众的反抗,国强则民富,民穷反过来会影响国家的富强。

(三)法家思想在“用刑”上的制度不够合理

法家思想认为虽然没有犯罪,但是仍然有犯罪的动机时,就要给与惩罚,这就是法治思想的不合理性。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要进行宽容处理,给与其认识错误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只要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的,都不应被施与重罚,这种把思想和行为犯罪视为同一等级的法家思想,与现代的法制建设的中国是不一致的。

法家思想注重的是法律制度对于社会各个方面的约束力度,所以这种主张依法治国的思想受到了高度重视,法律的存在使得整个社会的运行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的性质和它是一致的相通的,所以法家思想对中国当代社会的发展还是有很大的作用的。但是它也存在着消极影响,法家思想只是君主用来治理国家的一个强制性工具,强调的是君主专制,这与当代中国的保护人权的主张是相悖的,总的来说,法家思想和中国的法制建设还是存在差异的。我国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家的依法治国的思想核心对于当代中国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为了跟上时展的步伐,我国的法制体系也需要不断的完善,严格执法,以法治国。

参考文献:

[1]刘清,吴秋红.浅论法家思想中的“法”.教育教学论坛.2011(21).

[2]王泽恩.浅谈法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几点启示.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2).

逻辑学研究方向范文2

1.论马克思对黑格尔逻辑学的改造 

2.认知科学框架下心理学、逻辑学的交叉融合与发展

3.逻辑学教育对素质教育之价值——兼论如何加强逻辑学教育

4.逻辑学视域中的思想分析技术

5.莱布尼茨逻辑学说及其当代影响

6.逻辑学的问题与未来

7.从公务员考试看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 

8.逻辑学视域中的自然语言分析

9.逻辑学:从“是”到“蕴涵” 

10.论法律推理中的主体因素——兼谈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视角 

11.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12.逻辑学与现代科学的发展——兼论金岳霖先生的道路

13.论逻辑学发展的方向

14.计量逻辑学

15.引入逻辑学的PBL对培养医学生临床思维能力的初步研究

16.从诠释学看墨辩研究的逻辑学范式

17.逻辑学视域下的类比推理性质探究

18.基于泛逻辑学的逻辑关系柔性化研究

19.西方逻辑学传入过程中“辨学”与“辩学”概念的演变

20.论我国逻辑学的发展和学科建设

21.现象学与逻辑学 

22.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纯粹逻辑学观念

23.概率逻辑学基本定理在多值命题逻辑系统中的推广

24.逻辑学与通识教育

25.逻辑、心理与认知——论后弗雷格时代逻辑学的发展

26.黑格尔论逻辑学、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

27.逻辑学的革命:从形式逻辑到价值逻辑

28.清末编订名词馆与近代逻辑学术语的厘定

29.论当前我国逻辑学教育的改造——兼论提升国家软实力的一种可能路径

30.关于“艾斯特”定义的几点探讨——基于逻辑学视角

31.逻辑学和语用学

32.胡塞尔现象学视域中的逻辑学

33.简论逻辑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

34.近百年“中国古代无逻辑学论”述评

35.略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视角

36.近30年中国大陆地区逻辑学研究与教学概观

37.论黑格尔逻辑学与其政治哲学的关系

38.论语言学与逻辑学的结合

39.法理学中的法律逻辑学

40.论当代逻辑学研究的信息转向

41.黑格尔逻辑学的现象学意义

42.台湾逻辑学发展及研究

43.认知科学背景下的逻辑学——认知逻辑的对象、方法、体系和意义

44.试论逻辑学对生活的渗透

45.论教育逻辑学的性质、对象与研究方法

46.批判独断论、逻辑学与辩证法的论证——冯契的思考与探索

47.计量逻辑学的基本思想和研究综述

48.逻辑学、语言学与信息科学——论自然语言逻辑的学科性质

49.“纯粹理性批判”与“纯粹理性体系”——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与《逻辑学》之关系的一种解读

50.逻辑是一把“斧子”——什么是逻辑学和为什么要学习逻辑学  

51.逻辑学研究方法在中医领域中的应用

52.逻辑学定位失范与通识教育转向诉求

53.含意研究的逻辑学思考

54.台湾六十年(1949-2009)逻辑学研究

55.经济逻辑学的研究历程与前景

56.再驳中国古代(先秦)无逻辑学论——对程仲棠教授“答马佩教授”的回复

57.素质教育概念的逻辑学解析

58.关于逻辑学功能定位的思考

59.心理逻辑经典实验的认知思考——认知科学背景下逻辑学与心理学的融合发展

60.逻辑学方法与法理学研究

61.明清时期西方逻辑学的传入与发展

62.名学、辨学与论理学:清末逻辑学译本与中国现代逻辑学科之形成

63.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探析

64.对“一流大学”概念不同认知的逻辑学困境与展望

65.掀起大学逻辑学教学改革的第二次浪潮

66.逻辑学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组织

67.逻辑学原理在基于本体的知识组织中的应用

68.逻辑学在大学通识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69.《清史·西学志》纂修的一点心得——晚清逻辑学译介的问题

70.试论马克思对黑格尔逻辑学的创造性转化——以马克思《博士论文》为例

71.重论逻辑学的范围:皮尔士,抑或哈曼

72.高校逻辑学通识教育探析

73.欧洲中世纪大学逻辑学的发展与学术思维转变

74.逻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海德格尔关于莱布尼兹判断与真理学说的存在论阐释

75.从人工智能看当代逻辑学的发展

76.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特征与功能

77.当前我国逻辑学教育的误区与对策思考

78.20世纪逻辑学在中国的影响

79.《逻辑研究》的科学概念与纯粹逻辑学

80.为什么形而上学需要逻辑学,而数学则不需要

81.为什么说《资本论》是马克思的逻辑学

82.建立语法学的逻辑学基础——中国语法学晚出之原因探析 

83.论哲学与逻辑学的辩证关系

84.论19世纪的逻辑学——在数学与哲学之间 

85.为什么语言学研究离不开逻辑学——2009语言学和逻辑学交叉研究研讨会侧记

86.试论金岳霖的道路——兼述我国逻辑学发展的一些问题

87.从思维实践视角看当代逻辑导论教科书改革的一个动向——以《逻辑学导论》和《简明逻辑学导论》为例

88.皮尔士心中的逻辑学:从科学分类法来看

89.从比较逻辑学观点论名家

90.论黑格尔的“概念”——《逻辑学》“概念通论”释义

91.从逻辑学到心理学——归纳推理的心理学意义初探

92.从逻辑学的工具性看逻辑学的走向与发展

93.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刍议

94.什么叫有区别的人类学?——关于卡尔·雅斯贝尔斯哲学逻辑学的三个命题

95.逻辑学视角下体能概念研究的整合

96.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及对纯粹逻辑学的构建

97.找寻经济学原理中的“人性逻辑”——米塞斯行为逻辑学批判

98.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的进路研究

逻辑学研究方向范文3

Abstract: Compared with logical thinking, non-logical thinking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non-logical thinking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cientific research which is mainly reflected in generating new scientific ideas and scientific concepts, developping new area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screening scientific issues effectively and integrating the cause-and-effect relationship in scientific research.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role that non-logical thinking plays in scientific research as well as combine it with logical thinking to achieve the target of impelling scientific research process jointly.

关键词: 科学研究;非逻辑思维;逻辑思维

Key words: Scientific Research;Non-logical Thinking;Logical Thinking

中图分类号:B0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6-0285-02

作者简介:沈丽萍(通讯作者)(1987-),女,浙江湖州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商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马义飞(1954-),男,辽宁建平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商管理学院博士,教授,从事企业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

0 引言

科学研究一般是指利用科研手段和装备,为了认识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运动规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实验、试制等一系列的活动。科学研究就是不断探索、把未知变为已知、把知之较少的变为知之较多的过程,这一过程往往伴随着创造与创新,没有创新性就不能成为科学研究。科学研究的创造与创新是在前人成果基础上进行的,这也决定了从事科学研究的人(科研人员)只有掌握了一定的科学知识、具备一定的能力,才有可能进行科学研究。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人们会借助于不同形式和不同性质的思维,探索未知世界,推动创造与创新。其中,非逻辑思维在科学研究中具有重要作用。

1 非逻辑思维的主要特点

所谓非逻辑思维,是相对于逻辑思维而言的。逻辑思维是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活动,以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和具体化作为思维的基本过程,从而揭露事物的本质特征和规律性联系;而非逻辑思维是指用通常的逻辑程序无法说明和解释的那部分思维活动,是不受固定的逻辑规则约束、直接根据事物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的一种思维方式,直觉、灵感、想象是非逻辑思维的主要表现形式。需要指出的是,非逻辑思维作为人类理性的表现,并不是无规律的或不符合逻辑的。

逻辑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间接概括的反映,它凭借科学的抽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具有自觉性、过程性、间接性和必然性的特点。与之相反,非逻辑思维具有明显的直觉性、突发性、不规则性和偶然性的特点。

1.1 问题感知具有直觉性 直觉性是非逻辑思维所具有的最明显的特征。因为非逻辑思维是在前提材料不充分或很不充分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思维活动,这个过程往往缺乏充分的判据,研究者找不到逻辑线索,甚至没有一个清晰的思维路径;对于任何一个非逻辑思维的结论来说,支持这个结论的前提材料是不充分的,往往只是考察了一类事物的部分对象或一个事物的某些方面,就对一类问题的所有对象或一个事物的全部作断定。极端的情况是,我们只知道对象的一点点信息就做出大胆的假定性的结论。当要做出一个结论或获得一个结果时,人们只有靠自身的直觉做出判断。

1.2 能力表现具有突发性 逻辑思维是在前提比较充分、理由比较充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思维活动,这种思维活动是根据一定的逻辑规则进行的,并且是个较长时期的连续过程,也容易控制。而非逻辑思维则具有非连续性,不是人们想在什么时候产生就能产生的,而是在人们对某一对象的认识积累了一定材料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厚积薄发的特点。但是,非逻辑思维能力在什么时候爆发,这是不能确定的,并且个体差异很大。如第谷积累了那么多的天文观测材料,但是始终未能找到行星运动的规律;而开卜勒对第谷的观测材料进行思考和研究,最终洞察到了行星运动的三大定律。

1.3 获得结果具有偶然性 运用非逻辑思维获得有价值的结果具有偶然性。由于非逻辑思维活动建立在较少的知识材料的基础上,前提到结论的过渡是没有充足理由的,不是必然的。这就决定了其结论是不可靠的、是可错的,而实际上许多非逻辑思维的结论都是错误的①。如魏格纳产生“大陆原来可能是连结在一起”的想法时,这个新想法就很不可靠。只有当魏格纳搜寻到支持这一结论的许多证据时,大陆漂移说才逐渐地得到逻辑证明,转化为一种较为科学的假说。

1.4 思维过程具有不规则性 逻辑思维的思维对象、思维路径、思维时间与强度、思维结果的可获得性等方面都具有一定规律可循,表现出相应的规则性。非逻辑思维则正好相反。非逻辑思维所涉及的问题虽然有一定的方向性,但这种思维的强度、频率和结果的预知性,都几乎是无规律可循的。以人的灵感为例,包括本人在内,几乎没有人知道一个人在何时、何地、因为何种原因产生灵感。魏格纳提出板块漂移假说的灵感,据说是来自他寓所的天花板――天花板上的裂纹使他产生了地球板块漂移的大胆想象。

2 非逻辑思维与逻辑思维在科学研究中相伴而生

2.1 逻辑思维在科学研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逻辑思维以抽象为特征,通过对感性材料的分析思考,撇开事物的具体形象和个别属性,揭示出物质的本质特征,形成概念并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人们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借助于逻辑思维中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理性地反映客观现实。逻辑思维是人的认识的高级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只有经过逻辑思维,人们才能达到对具体对象本质规定的把握,进而认识客观世界。正是有了逻辑思维,科学研究的方向才得以明确,科学研究的价值才得以体现,科学研究的规律才能够把握,逻辑思维是奠定科学研究秩序的基础。只有通过逻辑思维,科研工作者才能在一系列现象中探寻科学发展的脉络,发现创新与创造的线索;在此过程中,逻辑思维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确定科学研究的任务和方向,并最终获得得到高度社会认同的研究结果。

2.2 非逻辑思维与逻辑思维的互为条件 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总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在科学研究中,虽然逻辑思维往往处于决定和支配的地位,非逻辑思维则处于从属和补充的地位,非逻辑思维的运作与使用离不开逻辑思维;但同样的是,逻辑思维的发展也离不开非逻辑思维的作用。一方面,非逻辑思维以逻辑思维为基础,这样才可以保证思维的正确定向;逻辑思维需要非逻辑思维的强大动力,这样才可以使逻辑思维始终处于被激发状态,其持续性才能得到保证。还是以灵感为例。作为一种创造性认识,灵感的产生依赖于逻辑因素,灵感要有逻辑的、理性的基础,灵感是显意识和潜意识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灵感的到来是突然的、令人激动的,人们对灵感出现的瞬间印象深刻,这种感觉会激起人们的探索热情,并对头脑中原有的经验知识和理论知识加以验证和强化,推动逻辑思维的发展。

2.3 非逻辑思维是对逻辑思维的补足 逻辑思维有其内在局限性。逻辑思维借以把握世界的工具主要是逻辑系统,而任何一个实际存在的逻辑系统都是不完备的,如逻辑联系模糊、理性判据不足、思维模式刚性等。逻辑系统的内在局限性,决定了在任何发展程度上的逻辑思维都无法全部解决与此对应的科学研究问题。以归纳和演绎为例。归纳主张定律和原理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概括而产生,这种思维为近代科学家普遍推崇;然而,归纳推理的有效性或合理性问题始终没能解决好。演绎从初始前提或公理出发,逐层推演出理论的原理和定律,直至可与经验事实对照的命题。演绎的问题在于,建立演绎推理的前提是非逻辑的,它们求助于公理的自明性,而自明性并非意味着绝对的可靠性。逻辑思维的内在局限性使得它在把握客观世界的规律方面存在自身无法逾越的障碍,科学研究许多领域的奥秘仅仅依靠逻辑思维无法揭开。所以,在科学研究中必须将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密切结合、相互补充、扬长避短。非逻辑思维的直接性、突然性、偶然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逻辑思维因其程式化、线性化等特点所造成的不足②。具体到科学研究实际,在理论论证阶段,要靠逻辑思维以线性的、集中的思考方式提出问题,并指明解决问题的方向;这个过程的每一步都要有充分的根据,保证整个思维进程连贯性,进而达到知微见著的目的。而在逻辑思维寻求问题解决的阶段,要依靠非逻辑思维以灵活的、发散性的思维方式,自由地、跳跃性地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以填补逻辑思维因其局限性而导致的空缺与盲区。

3 非逻辑思维在科学研究中具有重要作用

3.1 非逻辑思维可以产生新的科学思想和科学概念 科学研究的核心要求是创新与创造。这就需要研究人员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不断产生新思想、提出新概念、创立新理论,而这一切仅依靠逻辑思维是难以实现的。逻辑思维的功能更多地体现在对原有理论的发展和深化上,通过逻辑思维,研究人员可以凭借充分的判据、科学的方法、缜密的论证,循着一定的逻辑线索、按照特定的研究规则,探索科学发展的机理和内在规律,获得有价值的研究结论。但是,逻辑思维却不能做到“从无到有”的理论突破和思想飞跃,科学创造得以实现的新概念、新思想的产生,往往没有现成的理论基础和现实路径,其形成过程更多的依赖于人们的非逻辑思维,如直觉、灵感等,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如魏格纳创立的大陆漂移说、凯库勒发现苯环结构、阿基米德发现浮力定律,都是非逻辑思维在产生新思想、新概念、新理论方面的典型事例。

3.2 非逻辑思维有利于拓展新的研究领域 科学研究的创新与创造不仅体现在对现实问题的探索上,还体现在对新的研究领域的拓展上。逻辑思维主要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一系列逻辑过程去认识事物,通过归纳、演绎、分析、综合并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根据逻辑步骤和程序依次递进;这种思维很难突破原有的问题范畴,因此在拓展新的研究领域上几乎无能为力。而非逻辑思维无须进行一系列概念、判断、推理等抽象概括的逻辑过程,而是通过对认识对象急速投射,并产生某种意想不到的直觉,故其容易摆脱固有研究领域和问题范畴的束缚,进而大胆拓展新的研究空间。例如,当1889年赫兹第一次用实验方法证实了电磁波存在的时候,赫兹本人及众多专家学者没有意识到这一科学发现的深远意义,仅仅认为那只不过是一种有趣的物理现象而已;20岁马可尼在杂志上看到这一事件的报道时,则马上感觉到电磁波的应用价值,他开创了无线电报通信先河,并与布劳恩一起获得了1909年诺贝尔物理学奖。

3.3 非逻辑思维具有筛选科学问题的功能 科学研究活动要面对许许多多的问题,人们一开始往往并不清楚哪些问题是具有研究价值的、哪些问题是不值得去研究的;研究人员如果不能比较准确地识别有研究价值的问题,其势必在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上花费大量精力、做无用功,还会直接影响研究者个体发展和团队建设,并最终导致科学研究受阻。在科学研究中,如何科学地筛选信息并识别有价值的研究问题,没有可依赖的理论做指导,而是更多地依靠非逻辑思维的作用;在面对一定数量的实验资料和科学事实所提供的各种问题的时候,科研人员就常常凭直觉进行选择。此时,直觉和灵感就像“从一粒细砂看尘世,从一朵小野花看苍天”③一样,它使人富有洞察力,教会人们从远处了望目标和领悟现实;在大量紊乱、复杂的经验材料面前,研究人员敏锐地觉察到某一类现象和思想可能具有重大意义,预见到将来在这方面可能会产生重大的科学发现或科学成果。正是由于非逻辑思维具有这种筛选功能,科学研究才能更有效地开展,科学研究的价值才能更充分地体现。

3.4 非逻辑思维有助于融合科学研究中的因果关系 科学研究有其内在的因果联系,只不过有的因果关系比较直接、容易认知,有的因果联系比较隐晦、不易洞察。逻辑思维在揭示科学研究中相对显性的因果关系方面的作用,已发挥到极致;但由于缺乏充分的逻辑判据,仅依靠逻辑思维,研究人员无法有效地解释那些无直接因果关系的科学现象,科学家甚至会因此而陷入混沌和矛盾之中。借助非逻辑思维,富有洞察力的科学家常常能凭借卓越的直觉和顿悟,对某种科学问题的机理和科学研究结果进行大胆预言,然后付诸实验、逆向探索其因果联系,并最终使科学研究中的因果关系得到融合。事实证明,这种看似本末倒置的做法,成就了一个又一个科学发现和科技创新的传奇。物理学家对原子结构的认识和原子模型的建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凯库勒梦见一条舞动的蛇突然回过头来咬住自己的尾巴,这促使他大胆预测了苯分子的环式结构。

4 结束语

科学发展到今天,科学研究中的逻辑理性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但这并不意味逻辑理性能解决科学研究中的一切问题;相反地,事物间联系的复杂性和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直觉、灵感等非逻辑思维也是解决科学研究问题的重要思维方式。非逻辑思维并非是对逻辑理性的颠覆,而是对逻辑思维固有局限的补足;在科学研究中处理好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的关系,注重发挥非逻辑思维的作用,可使科学研究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注释:

①余华东.创新思维的关键是非逻辑思维[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2(1):1-9.

②宋晓芹.论逻辑思维的局限与补足[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9):137-139.

③汪先明,李曦,洪英俊.科学发现的非逻辑因素与逻辑因素[J].科技管理研究,2008(10):262-264.

参考文献:

[1]余华东.创新思维的关键是非逻辑思维[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2(1):1-9.

[2]宋晓芹.论逻辑思维的局限与补足[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9):137-139.

[3]汪先明,李曦,洪英俊.科学发现的非逻辑因素与逻辑因素[J].科技管理研究,2008(10):262-264.

[4]李振烈,季令.论科学创造与非逻辑思维的关系[J].科学学研究,2002(6):225-229.

逻辑学研究方向范文4

周礼全在逻辑学和哲学领域有着重大的贡献,对于中国逻辑学界的学术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周礼全也是在中国传播现代逻辑的主要代表人物,同时,他还坚持正确传播传统逻辑知识,否定了传统逻辑就是形而上学的错误思想。

一、逻辑的定义

在逻辑学家们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什么是逻辑”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历史上是众说纷纭。周礼全也曾经说:“逻辑的概念是发展的,一千年前,人们大概不会认为归纳逻辑是逻辑;一百年前,人们大概也不会认为递归论是逻辑。不要争论是不是逻辑,这要看如何定义“逻辑”。”在他的自然语言逻辑研究的代表作《逻辑-正确思维和有效交际的理论》中,认为逻辑是交际的工具,可以为更好的交际服务。这些话,都充分说明了周礼全的大逻辑观,认为关于逻辑的定义是随着时代得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的。所谓大逻辑,就是广义的逻辑,从亚里士多德传承而来。在我国,周礼全一直倡导发扬亚里士多德的大逻辑传统。而众所周知,在形式逻辑发展成学科之后有两大发展趋势,其一就是数理逻辑,周礼全在模态逻辑研究方面也造诣极高,他于1986年出版了我国第一部模态逻辑方面的专著《模态逻辑引论》。代表我国逻辑研究的最新发展方向之一的逻辑学家鞠实儿提出的“广义论证”理论认为“逻辑”一词可用来谈论非西方文化中的那些与西方文化中逻辑不同的东西,而且不同的文化可以有不同的逻辑。这些研究思想都深受周礼全大逻辑观的影响。

二、自然语言逻辑研究

国内公认,自然语言逻辑是周礼全倡导的研究方向。周礼全受罗素的影响很深,他在大学期间就把重心放在了逻辑实证主义上。他的自然语言逻辑思想萌芽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历时四十年,周礼全主持编写的他的代表作《逻辑-正确思维与有效交际的理论》,标志着他的自然语言逻辑思想的成熟。他吸收了皮尔斯、莫里斯等人的观点,经过深入的思考提出了意义的分层理论,语境,情感在推理中的作用以及成功的交际这四个研究问题。下面我们就对周礼全的四个研究重心做具体阐述。

1、意义分层理论。周礼全认为一个语言形式的意义,就是根据语形,语义和语用的规则和交际语境,语言的使用者应用这个语言形式所表达或传达的思想感情。据此定义,可以把语言的形式划分为抽象语句、语句、话语和交际语境中的话语。这四种语言形式的意义是相互联系的,较为简单的语言形式的意义作为有机成分被复杂的语言形式的意义所包含。四层次理论是周先生的一个创新,是语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发现。

2、语境问题。语境是周礼全自然语言逻辑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从意义研究中发展而来。他将语境分为四种:co,cs,ch,csh.这种划分是以与以往不同的新的角度为出发点的。co所包含的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说话者不一定知道的因素,cs表示说话者知道的语境知识,ch是指听话者知道的语境知识,csh则是听话者和说话者都知道的语境知识,这些与预设,隐涵,意义和推理等研究都关系十分密切。

3、推理过程中情感的作用。1996年9月,周礼全在同浙江逻辑工作者的座谈中提出“情感在推理中的作用”的研究课题。早在1978年,周礼全就提倡自然语言研究要带有感情色彩的语句,但是情感一直是逻辑研究中的禁区,是心理学的范畴,评价语句仍然属于语句,但是情感却可以超越语句,在人们的日常生活推理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4、成功的交际。对于什么是交际,什么是成功的交际,他都做了明确的解释:“说话者应用语言把自己的思想感情传达给听话者,从而使听话者产生某种思想感情,这就是交际。”“说话者应用语言把自己的思想感情传达给听话者,从而使听话者产生了说话者希望他产生的思想感情,这就是成功的交际。”而且,周礼全还给出了语言交际图式具体说明了准确的传达,成功的传达,准确的理解,成功的理解这几个概念。

三、模态逻辑研究

逻辑学研究方向范文5

关键词:法律推理 法律逻辑 法理学 非单调逻辑 非形式逻辑

英国逻辑学家Toulmin建议,既然在数学之外论证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其语义形式而是取决于它们辩护的争论过程,那么,那些想研究实践推理的逻辑学家们应当从数学那里离开,转而去研究法学[[1]]。Toulmin的建议无疑给法律逻辑学家们的工作以充分肯定,但同时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如何定义法律逻辑呢?这是一个比较复杂但又无法回避的。翻开国内的法律逻辑教科书,我们会发现:这些教科书基本上都是根据传统逻辑教科书的逻辑定义来定义法律逻辑的。可是,国内传统逻辑教科书中给逻辑的定义本身是值得商榷的,即传统逻辑教科书给出的逻辑定义本身只具有描述性,并没有反映出逻辑的本质所在,并未反映出逻辑学的动态。我们当然不采用这种逻辑定义作为我们研究的起点,至少需要根据国际主流逻辑的观点来定义法律逻辑。

根据主流逻辑的观点,如果把逻辑定义为“研究把好(或正确)推理与差(或不正确)推理相区别开来的”[[2]],那么我们就可以把法律逻辑定义为“研究把好(或正确)法律推理与差(或不正确)法律推理相区别开来的科学”。根据这个定义,法律推理显然是法律逻辑的核心概念之一。必须意识到,这里所给出的法律逻辑的定义是基于主流逻辑(主要是指形式逻辑)观念的,因此,这个定义不是最优的。如果引入非形式逻辑或论辩理论,我们还可能需要进一步修改该定义。

一、概念问题:法律推理的两个层面

我们可以把法律推理区别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作为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法律推理,即逻辑层面的法律推理;第二个层面是作为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的法律推理,即法理层面的法律推理。学界通常所说的法律推理往往是指第二个层面。不少学者常常把两个层面的法律推理混淆起来使用。表明,第二个层面上的法律推理实际上包含了第一个层面上的法律推理。我们可以把前者叫做狭义的法律推理,后者叫做广义的法律推理。

不管是法理学家还是法律逻辑学家,通常都把法律推理分为两种类型,即形式推理(formal reasoning)和实质推理(material reasoning),并认为前者只研究推理的形式,而后者则需要引入价值判断并考虑到推理的具体。这种观点几乎成了当今法理学界和法律逻辑学界的共识。毫无疑问,这里的“形式推理”就是指传统逻辑中所讲的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①]。在法理学家或法律逻辑学家看来,“实质推理”恰恰是法律逻辑或作为法理学分支的法律推理有别于传统逻辑中所讲的推理之处。我们认为,从法理学角度来讲,如果认为实质推理是把法理学中的法律推理与普通逻辑中所讲的推理相区别开来的重要标准,那么至少我们目前似乎找不到更合理的理由来反驳它。但在法律逻辑中也采用这种观点,这似乎有些超越了“逻辑”范围,即把法律逻辑看成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了。这就大大限制了法律逻辑学家作为一个逻辑学家而发挥想象力的空间。

也许Edgar Bodenheimer对法律推理的分类值得我们重新审视。他把法律推理分为“analytical reasoning”与“dialectical reasoning”。邓正来在翻译Bodenheimer的《法理学:法律与法律》一书,分别把这两个概念译为“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3]]。这一译法代表了我国学界的一种普遍观点。然而,在Bodenheimer看来,前者意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而后者乃是要寻求“一种答案,以对在两种相互矛盾的陈述中应当如何接受何者的问题做出回答”。若把“dialectical reasoning”译为“辩证推理”,由于受黑格尔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人们很容易把“辩证推理”与辩证逻辑中所讲的“辩证推理”等同起来。Bodenheimer显然不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dialectical reasoning”的。他的这一概念实际上来源于Aristotle的《工具论》。Aristotle提出了“dialectical argument”概念。张家龙与洪汉鼎把它译为“论辩的论证”[[4]]。根据Aristotle的观点,论辩论证是“论辩术”(dialectics)的核心概念,它是指从大多数人或权威人士普遍接受的观点出发进而引出矛盾的论证。因此,我们建议把“dialectical reasoning”译为“论辩推理”。这将为逻辑学家研究法律逻辑留下足够的空间。当然,Bodenheimer并没有注意到非形式逻辑的发展,但他的“论辩推理”概念却与非形式逻辑殊途同归,因为根据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中“非形式逻辑”词条,论辩术(dialectics)是非形式逻辑所依赖的三种方法之一[②]。

二、逻辑学家的困惑:法律逻辑何处去?

我国对法律逻辑的研究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起步的。由于的原因,早期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何传统逻辑知识来解释司法实例问题上,实际上是停留在“传统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这一层面上。这种研究方法谈不上任何创新,至多是一个“传统逻辑原理+法律领域的具体例子”框架。基于这个原因,“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现实意义一直是学界感到困惑而富有争议的问题,甚至有许多曾从事法律逻辑研究的专家学者因怀疑究竟有没有“法律逻辑”而不敢使用这一术语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看到,这种研究方法对于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起步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大大推动了国内法律逻辑甚至法理学研究的发展。我们可以把这种研究法律推理的方法称为“传统逻辑方法”。

正当法律逻辑学们忙于用传统逻辑框架来构建法律逻辑学体系之时,形式逻辑学家们喊出“逻辑学要化”的口号。为了响应这一号召,少数法律逻辑学家开始大胆尝试和探索“法律逻辑现代化”之路,于是,涌现出一批研究基于von Wright的道义逻辑法律逻辑学家,他们试图建构基于现代逻辑的法律逻辑体系。遗憾的是,这种研究方法收效甚微,成果甚少,至多是丰富了哲学逻辑研究的内容,其实际意义几乎未得到学界尤其是法律逻辑界和法理界的认可。但我们应该看到,这种研究方法毕竟与逻辑学的发展“与时俱进”了,丰富了哲学逻辑的内容,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研究方法称为“现代逻辑研究方法”。至此为止,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实现了第一次转向——法律逻辑现代化转向。

传统逻辑以演绎逻辑或形式逻辑为主体的,现代逻辑实际上就是指现代形式逻辑,演绎逻辑研究的是从语义和语形的角度来研究推理形式问题。逻辑有强弱之分,演绎逻辑是最强的逻辑,它假定了一个所有有效推理的完备集。单调性是演绎逻辑的本质特征。所谓单调性是指:如果公式p是从一个前提集中推出的,那么它也能从前提集的每一个子集推出。通俗地说,任何演绎推理,一旦被判定为是有效的,不管有多少新信息加入到前提集之中,其结论仍然是有效的。即使加了一对矛盾的前提到前提集之中,其有效性也不会被干扰[[5]]。那些从事实践推理的逻辑学家们常常把演绎推理叫做“理论推理”(theoretical reasoning),以对应“实践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6]]。

可是,单调性与日常生活中的推理是相冲突的。正如可废止逻辑(Defeasible Logic)的提出者美国乔治亚大学人工智能研究中心Donald Nute教授所说,“人类推理不是且不应当是单调的”[[7]]。换句话说,在日常生活中,在一定时间内结论是可接受的,后来随着新信息的增加而变成不可接受的,这是很的事情。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实践的人类推理,它显然不可能也不应当具有单调性,即:法律推理本身是非单调的。

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是法律三段论[③]。其前提由两个部分组成,即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在法律推理中,刑事法律推理、民事法律推理、行政法律推理虽然在需要确证事实以及确证程度上有所不同,但都会遇到事实问题。随着举证事实数量的增加,推理的结论就可能被改写、被证伪或被废止。有时,即使事实已经很清楚,在使用法条时仍然会出现例外情况或无法得出推理结论的情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审判制度中,“二审终审制”就是表明了法律推理具有可废止性特征。即便是终审后,仍然有申诉的权利,这又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已从法律上规定了“法律推理结论的可废止性”。

基于传统逻辑观点的法律逻辑学家们困惑了,因为他们无法回答法学家尤其诉讼法学家提出的质问:“根据法律三段论所得出的结论竟然是不可靠的,那么,法律逻辑究竟有何用呢?”。

三、法理学家的无奈:实质法律推理的提出

有效性是演绎逻辑的核心概念,其基本思想是前提真而结论假是不可能的。这一思想是通过分离规则来实现的。分离规则的形式是p, pqÞq。如果推理是有效的,或者(1)p是真的或者(2){p, pq }是假的。分离规则具有保真性,换句话说,只要前提为真,那么结论为假是不可能的。

法律推理是保真的吗?也就是说,在法律推理中我们总能从真的前提推出真的结论吗?在国内几乎所有普通逻辑或形式逻辑教科书都会这样写道“要保证一个推理的结论是真实可靠的,必须同时两个条件:一是前提真实,二是形式有效”。法律逻辑教科书也不例外。形式逻辑学家其实只管形式有效问题,研究推理的哲学基础是可能世界,即在假定前提为真情况下推出结论的真值。至于前提何以为真,他们不管。

但事实上,推理是有效的并不能保证其前提事实上是真的。说某个推理是有效的,即是说了关于这个推理一些积极的特征,并没有说明推理的其他性质,以及适用范围。它不一定在各方面都一样好。况且,并不是所有好的推理都是有效的,比如,归纳推理是好的,但它们不是有效的,它们不能保证结论的真实性,只能产生一种可能性。因此,在分析推理时,有效性并不是所要担心的唯一的东西。

至于前提是否真实,前提支持结论的程度的大小,那不是形式逻辑所要关心和研究的问题。这就又引出了两个问题:(1)形式有效的推理一定是好推理吗?(2)形式无效的推理一定是差推理吗?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不一定”。换句话说,形式有效的推理不一定是好推理,其结论也不一定是真实可靠的;形式无效的推理也不一定是差推理,其结论也不一定是不真实可靠的。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法律推理的非单调性。

当法学家们质问“法律逻辑究竟有何用”时,法律逻辑学家们已很难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了。美国法理学家拉格斯大学教授L. Thorne McCarty提出,研究法律逻辑应当从法律开始,而不是从形式逻辑开始[[8]]。为了回应这些质疑,在采纳了“形式法律推理”这一概念基础上,法理学家提出了“实质法律推理”概念,试图解决法律逻辑学家的困惑。所谓实质法律推理,就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于某些特定的场合,根据对法律或案件事实本身实质内容的分析、评价,以一定的价值理由为依据而进行的适用法律的推理[[9]]。我国的法律逻辑学家们也把这一概念借到了法律逻辑领域,提出了“法律逻辑的法理化”问题。我们把这称之为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第二次转向——法律逻辑的法理学转向。

与第一次转向相比,这次转向是比较成功的。文献表明,基于法理层面的法律推理研究,成了当今法律逻辑研究的主流。从现象上看,法律推理似乎成了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法律推理的逻辑成分似乎已经成熟得没有再进一步研究的余地了。

四、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非单调推理

在形式逻辑学家中,虽然“逻辑就是指形式逻辑”这一提法已得到了共识,但在其它领域并不没有得到普遍认同。特别是在律师、法官以及其它对法律有兴趣的人群之中,我们会经常听到“实质逻辑”(material logic)或“非形式逻辑”(nonformal logic/informal logic)这样的术语,而且对逻辑的这种描述被认为是非常适合所谓的“法律逻辑”[[10]]。

基于传统逻辑框架来研究法律推理显然会使法律逻辑学家感到困惑;基于现代逻辑来研究法律推理又把法律推理从实践推理抽象到了理论推理的高度,离法律推理的语境——法律生活越来越远;基于法理层面来研究法律推理似乎又不是法律逻辑学家的事情。因此,法律逻辑的研究必须寻找新的逻辑出路来研究法律推理。

如前所述,根据传统逻辑或普通逻辑的惯例,把法律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这似乎已经无可厚非。但就主流逻辑而言,这样的分类似乎有可商榷之处。主流逻辑实际只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两种类型,并认为除了这两种类型之外没有第三种类型。在这里,类比推理只是当作归纳推理的一种特例来处理的。

以加拿大为中心的北美非形式逻辑(informal logic)的崛起对这种经典的论证划分法提出了严厉的挑战。在非形式逻辑学家看来,推理除了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以外,还存在第三种类型。这第三种类型是什么呢?Peirce把它叫做“溯因推理”或“回溯推理(abductive reasoning)[[11]],Walton称为“假定推理”(presumptive reasoning)[[12]], Rescher称为“似真推理”(plausible reasoning)[[13]],等等。为了方便起见,我们采用Douglas N. Walton的观点,用“似真推理”特指第三种类型的推理。

在演绎有效的推理中,前提真结论假是不可能的;在归纳上强的推理中,前提真结论假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不大可能的;而在似真推理中,前提真结论假则是可能的。我们可以把这三种类型的推理用公式表示如下:

演绎推理:对所有x而言,如果x是F,那么x是G;a是F;因此,a是G。

归纳推理:对大多数或特定比例的x而言,如果x是F,那么x是G;因此,a是G。

似真推理:一般情况下,如果x是F,那么x是G;a是F;因此,a是G。

从本质上讲,法律推理既不是演绎推理,也不是归纳推理,而正好是第三种类型推理――似真推理。似真推理的大前提是考虑到了例外情况。遗憾的是,主流逻辑学家们倾向于不把这第三种类型的推理当作逻辑的一部分,因为他们认为逻辑应当是研究精确性的科学,而似真推理是不精确的[④]。

人工智能的发展又使得主流逻辑学家们不得不接受这样一种推理——非单调推理。非单调推理是相对于单调推理(演绎推理)而言的,它显然既不同于演绎推理也同于归纳推理的一种另类推理。非单调推理是似真推理的一种形式。似真性是非单调性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基于这种思想,我们就很容易解释无罪推定的逻辑问题。国内有学者提出这样一种思想,无罪推定的逻辑基础是诉诸无知[[14]]。可是,传统逻辑学家和非形式逻辑学对诉诸无知的态度是不同的。在形传统逻辑学家把诉诸无知纯粹看成是错误的应当拒斥的东西,而非形式逻辑学家则认为有时候诉诸无知是一种很好的论证型式。无罪推定当然不可能纯粹错误的东西,它肯定有其逻辑合理性。但是,如果把非单调推理看成是无罪推理的逻辑基础,问题就迎刃而解了。非单调推理预设了“当我们不能证明p为真时,我们便假定它为假”这样的思想。这正是无罪推定的基本思想:当我们不能证明某人有罪时,我们便假定他无罪。换句话说,假定他无罪,并没等于说他无罪,一旦有新证据证明他有罪,法庭可以重新判决他有罪,这完全是合乎逻辑的。

五、结束语

非单调推理是人工智能逻辑的核心概念。人工智能逻辑在研究非单调推理时,毫无疑问要进行形式化处理,即必须设法把本来是似真的或非单调的推理通过某种方式转化为单调的,进而构造非单调形式系统。在法律推理中,我们当然不必这样去做。其解决途径就是引入非形式逻辑思想来解决法律推理的非单调性或似真性问题。这种研究方法,我们可以把它叫做法律逻辑的非形式转向。这样,一方面,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实践推理,其逻辑基础得到了比较满意的回答,另一方面又解决了法律逻辑学家的困惑,回答了法学家们提出的质疑。 --------------------------------------------------------------------------------

[①] 严格意义说来,形式逻辑是指演绎逻辑,它是传统逻辑或普通逻辑的核心之一。在传统逻辑或普通逻辑中,除了传统演绎逻辑以外,还有归纳逻辑、简单的逻辑等内容,因此,我们必须把形式逻辑与传统逻辑、普通逻辑相区别开来。

[②] 根据《斯坦福百科全书》(2002年版)的“非形式逻辑”词条,谬误论、修辞学和论辩术是非形式逻辑的三大来源,参见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gic-informal/网站。

[③] 三段论究竟的逻辑基础是演绎逻辑中的直言三段论呢,还是假言三段论?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持前一种观点的学者把中项看成是对法律事实的描述,而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小前提是对法律事实的描述。我们在此选择持后一种观点。

[④] 这种观点显然值得商榷,逻辑并不绝对是精确性的不允许犯错误的,例如:非单调逻辑明显就是允许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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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erry Prakken, From Logic to Dialectics in Legal Argument, In Proceedings of the Fif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rt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Washington DC, USA, 1995 ,pp. 165-174,.ACM Press; Stephen Toulmin, Uses of Argu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8, pp.7-8.

[2] Irving M. Copi & Carl Cohen, Introduction to Logic, 9th eds.,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1968-1990, p. 2.

[3]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0-502页

[4] [英]威廉涅尔和玛莎涅尔著张家龙译《逻辑学的》,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页。

[5] Kenneth G. Freguson, Monotonicity in Practical Reasoning, Argumentation, Vol. 17, 2003, pp. 335-346.

[6] Douglas N. Walton, Practical Reasoning: Goal-Driven, Knowledge-Based, Action-Guiding Argumentation,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 Inc., 1990, pp.348.

[7]Donald Nute, Defeasible logic, O. Bartenstcin et al. (Eds.): INAP 2001 2543, pp. 151-169,2003. Springer-Verlag Heidelberg

[8] McCarty, L. T. (1997), Some Argument about Legal Arguments. Proceedings of the Six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ACM, New York, 1997, pp.215-224.

[9] 雍琦、金承光、姚荣茂合著《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10] Arend Soeteman, Logic in Law: Remarks on Logic and Rationality in Normative Reasoning, Especially in Law,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89, p. 10.

[11] Charles S. Peirce, Pragmatism and Pragmaticism, Vol. 5, ed. Charles Harshorne and Paul Weiss, Cambridge, Mass, Havard University Press,1965, pp.99.

[12] Douglas N. Walton, Argumentation Schemes for Presumptive Reasoning, Mahwah, N. J, Erlbaum,1996.

逻辑学研究方向范文6

关键词:哲学逻辑;逻辑哲学;词义;辨析

一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演变

明确使用“哲学逻辑”一词的是英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一书(1929)中,指出:“数理逻辑,除了它的初创形式之外,就连最现代的形式也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在初创以后,它就属于数学而不属于哲学了。我将要扼要论述的,是数理逻辑的初创形式,只有这个部分才真正称得上哲学逻辑。往后的发展,尽管没有直接的哲学意义,但是对哲学研究有很大的间接用处。”①他还认为,哲学逻辑的真正对象乃是为各种命题和推理所共有的逻辑形式,哲学逻辑乃是对逻辑形式的研究。以往的哲学由于被语言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蒙骗,未能认清其隐藏着的真正的逻辑形式,而犯了许多重大的哲学错误。

可见,罗素对“哲学逻辑”一词的词义只给予了初步界定,而未加阐释。后来的英国著名学者斯特劳森赋予了“哲学逻辑”以明确的含义。1967年,斯特劳森编辑出版了一本题为《哲学逻辑》的文集,该文集收入了弗雷格、格拉斯等学者的相关论文,他为此书撰写了一长篇序言,在序言中,斯特劳森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观点。他把整个逻辑领域区分为两部分:“逻辑是关于命题的一般理论。它有形式的部分和哲学的部分。”分别叫形式逻辑和哲学逻辑。在他看来,形式逻辑研究命题之间的可演绎关系或蕴涵关系,它要以系统的方式排列有关这种蕴涵关系的各种规律;而哲学逻辑则要研究形式逻辑产生的哲学背景和哲学预设,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究竟什么是命题?说一个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命题联结词的准确性质,特别是出现在条件命题中的蕴涵的准确性质是什么?意义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真理概念和分析性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指称和述谓((Predica2tion)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哲学逻辑学家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答有关语言和各种语言表达式的性质与功能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实际的言语活动模式;意义理论;语言交际的特性与条件,等等。②

很明显,在斯特劳森那里,“哲学逻辑”其实质不是逻辑,而是某种形式的哲学,是对与逻辑有关的哲学概念和哲学问题的仔细探究,它的成果和方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哲学意义。在斯特劳森观点的影响下,英国哲学家大都在哲学意义上使用了“哲学逻辑”一词。例如,格雷林在《哲学逻辑引论》一书中指出:“哲学逻辑是哲学,尽管它是提供逻辑学知识,对逻辑问题很敏感的哲学,但它是哲学。”他甚至认为,在“哲学逻辑”这一名词中,“逻辑”这一字眼的作用会引人误解,因为,哲学逻辑并不是关于逻辑的,也不是逻辑学。正是基于这些看法,格雷林的《哲学逻辑引论》所研究的主要是:命题;必然性、分析性与先验性、存在、预设与摹状词、实在论与反实在论,③等等。与格雷林同为英国牛津大学讲师的沃尔夫拉姆在1989年出版的《哲学逻辑导论》一书中,沃尔夫拉姆也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在他看来,哲学逻辑是关于论证、意义与真理的研究,它的主题与形式逻辑相关,但其研究对象不同,它不像形式逻辑那样处理有效论证,它只检验已经建构好的逻辑系统中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观点,沃尔夫拉姆在书中主要研究了指称与真值、必然真、分析与综合、存在与同一、意义问题,等等。④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划,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1979)一书中,所沿用的都是这种意义上的哲学逻辑概念。

然而,数理逻辑诞生以来,数理逻辑成果被广泛运用,大批应用逻辑分支如同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很多哲学家与逻辑学家关注了这一情况,赋予了哲学逻辑以逻辑的含义。众所周知,在逻辑发展史上,莱布尼茨最早提出了创立数理逻辑的理想,他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却未能获得成功。

1930年哥德尔证明了谓词演算的完全性,数理逻辑才算真正创立。但是,有一部分逻辑学家不满意已有的数理逻辑系统,认为它们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于是着手“修改”或“扩充”已有的一阶逻辑。他们或者创立了一些修正以至替代它们的新逻辑分支,例如直觉主义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多值逻辑,自由逻辑等等,或者应用已有的一阶逻辑工具于哲学、语言学等专门领域,创立了带有浓厚应用色彩的多种逻辑分支,例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

这些新的逻辑系统或分支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出现,在50—70年代繁荣兴旺起来,以至最后形成了一个新兴的逻辑学科群体。⑤因此,相当的学者越来越倾向于用“哲学逻辑”一词专指这个新兴的学科群体。例如,美国逻辑学家莱斯彻在1968年出版的《哲学逻辑论集》中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他指出,现代逻辑的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数学方向,即数理逻辑,它是现代逻辑发展的主流;另一个方向则是哲学逻辑,它是对一些相关的哲学领域,比如本体论、认识论领域、伦理道德与规范概念等的逻辑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与数学并无直接联系,而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故称为哲学逻辑。⑥在他看来,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就是哲学逻辑研究的主要内容。他所构造的哲学逻辑就是由这些研究内容所组成的学科群体。

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例如,柯比和古尔德合编的《当代哲学逻辑》以及冯.赖特的论文集《哲学逻辑》都属于这一类型。在他们看来,哲学逻辑既指对逻辑所产生或引起的哲学概念和问题的哲学研究,也指这种研究所建立起来的新的逻辑。前者是非形式的,后者则是用形式化方法构造的形式系统。恩格尔则把前者叫做“非形式的哲学逻辑”,后者叫做“形式的哲学逻辑”。

二哲学逻辑对象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考察,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国外学者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一是哲学逻辑是哲学,是一门与逻辑有关的哲学学科,它研究由逻辑所引起或,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是逻辑,它是与哲学有关的逻辑学科,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的概念的逻辑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

仔细考究这些关于哲学逻辑词义的不同看法,可知其原因是未能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所致。我们知道,20世纪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者的相互渗透,由此出现了“哲学的逻辑化”与“逻辑的哲学化”两大趋势,并进而形成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等新兴的交叉学科。⑦哲学的逻辑化趋势主要表现在现代西方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兴起,芬兰最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冯·赖特在其名著《20世纪的逻辑和哲学》中指出:“20世纪哲学最突出的特征是逻辑的复兴,它是哲学发展的发酵剂。这一复兴是从本世纪开始的。最初以剑桥和维也纳为中心,后来扩大到整个分析哲学运动,这一复兴与之交汇,这是逻辑学登上哲学舞台的标志。”20世纪以来,哲学的主要问题和研究对象既不是本体论,也不是认识论,而是语言问题,哲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就是语言分析,而语言分析的基本工具就是现代逻辑,因此,在国际哲学界形成了哲学的逻辑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一些哲学概念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热点,哲学逻辑也就应运而生。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在对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形成的,主要表现为对逻辑本身的整体性的哲学思考或研究以及对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哲学分析。由于现代逻辑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群体,也由于现代逻辑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野,因此,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多元的。当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刚登上学术舞台的时候,我国年轻学者陈波就密切关注其研究动态,在国内介绍并引进国外学者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上的成果,并在一系列相关论著中,明确主张严格区分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

在我看来,哲学逻辑是逻辑,是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兴起,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逻辑学科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主要指一阶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逻辑哲学则是哲学,它在逻辑和哲学中都具有自己的起源,因而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逻辑哲学要研究逻辑学本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逻辑究竟是什么,蕴涵与推理有效性的关系,逻辑真理和逻辑悖论等等;其次,逻辑哲学还要研究如何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利用它去解决传统的哲学争论和哲学难题,例如意义问题、真理问题、存在问题等等。

三哲学逻辑的研究范围

辨析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词义,可知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这种不同的研究对象,决定它们有着不同的研究范围。以数理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的哲学逻辑,其研究范围包括两大子群,一是异常逻辑(deviant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择代系统(alternativesystems);一是应用逻辑(applied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extendedsystems)。

异常逻辑亦称非经典逻辑(non-classiclogics),它们是相对于经典逻辑而言的。经典逻辑包括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和关系演算,是建立在下述基本原则或假定之上的:(1)外延原则,即它在处理语词、语句时,只考虑它们的外延,并认为语词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外延是它所具有的真值;如果在一复合语句中,用具有同样指称的但有不同涵义的语词或语句去替换另一语句或子语句时,该复合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这就是著名的“外延论题”⑧。与此相联系,一阶逻辑是建立在实质蕴涵之上的真值函项的逻辑。(2)二值原则,即在一阶逻辑中,任一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没有任何命题不具有真假值。(3)个体域非空,即量词毫无例外地具有存在涵义,并且单称词项总是指称个体域中的某个个体,不允许出现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的空词项。4.采用实无穷抽象法,因而在其中可以研究本质上是非构造的对象。凡是因否弃其中某一个原则或假定而建立起来的逻辑理论,都属于异常逻辑。具体来说,这包括多值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偏逻辑、自由逻辑、量子逻辑等等。

多值逻辑就是由否弃真假二值原则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它可以形式定义如下:一个系统是n值的,仅当n是系统的特征模型值的最小数,当然这里的n必定大于2。随着n取大于2的不同值,多值逻辑就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当n=3时,就得到最简单的多值逻辑:三值逻辑。在卢卡西维茨所构造的三值逻辑中,被经典逻辑奉为金科玉律的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不再是普遍有效的规律。三值逻辑还可扩展成有穷多值甚至无穷多值逻辑。将多值逻辑应用于物理学领域,导致了量子逻辑的创立,后者被用来刻画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和测不准特性。⑨

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都是由否弃实质蕴涵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在相干逻辑中,用相干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相干蕴涵B,即是说,A与B之间有某种共同的意义内容,使得由A逻辑地推出B,并且这种推出与A,B的真值毫无关系。A与B之间内容上的相干还有其形式表现,即A和B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变元,这就是著名的相干原理。A衍推出B,既要求A与B相干,又要求A与B有逻辑的必然联系,所以衍推逻辑是相干逻辑,又是模态逻辑。在直觉主义蕴涵中,则用直觉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直觉蕴涵B,是指存在某些构造(例如P),把它与A相连接之后能产生B。这就是说,“如果A则B”要求A与B有一定的关系,亦即要求有一个过程,当把这个过程与证明A的过程配合起来之后,可以证明B真。在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中,许多经典逻辑的定理不再成立。

应用逻辑则是利用经典逻辑的工具,去分析某些具体学科特别是哲学中的概念或范畴而建立的逻辑分支。所以冯·赖特说:“哲学逻辑有时定义为运用逻辑分析传统上哲学家所关心的概念的结构。”“我把哲学逻辑描述为构造形式系统以精确阐释我们在某些话语领域内的概念直觉。我认为,本世纪20多年来的发展表明:构造此类系统实际上可以在哲学家传统上感兴趣的任何领域内进行。这些系统可以称为相关领域内的‘逻辑’,例如,时间的逻辑,因果的逻辑,行动的逻辑,规范的逻辑,或者偏好(优先)的逻辑。”

应用逻辑又可以分为三组:本体论的逻辑,认识论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逻辑。

本体论的逻辑是以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理论。具体来说,它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存在逻辑、部分和整体的逻辑、莱斯涅夫斯基的本体论、构造主义的逻辑、唯名论唯实论意义上的本体论等等。模态逻辑是关于必然性和可能性的逻辑,或者说,是研究含有“必然性”、“可能性”的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分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两种类型。一个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系统是经典命题逻辑的重言式集的一个扩集,扩集满足两个条件:

(1)口(pq)(口p口q)在S中有效;

(2)在S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必然化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这里提到的必然化规则是:

若┝a,则┝口a。时态命题是研究时态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试图把涉及时间因素的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系统化,为涉及时间因素的精确讨论和严格推理提供工具。从形式上看,时态命题逻辑系统T是不同于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的,是经典命题逻辑重言式集的另一种扩集,它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G(pq)(GpGq)和PGPp在T中有效;

(2)在T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和时间性概括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

存在逻辑是关于存在及其同类概念的逻辑理论,它研究这些概念的性质,探讨诸如“存在是不是谓词”等问题,这种逻辑归根结底不仅依赖于纯逻辑的思考,而且依赖于本体论的思考。

认识论的逻辑是以传统认识论所研究的概念、范畴为对象的逻辑理论,它们与知识的获得、接受、传递以及对于某一知识的态度例如怀疑、断定、相信等等有关。具体来说,它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条件句逻辑、内涵逻辑、归纳逻辑(证据、确证、接受的逻辑)等。⑩

伦理规范逻辑:伦理学属于广义哲学的一部分,传统哲学特别是伦理学要研究诸如权力和义务、应该、允许、禁止、需要和要求、决定和选择、动机、效果与行动等概念和范畴。伦理规范的逻辑就是与这一类哲学概念和范畴相关的逻辑理论。

具体来说,它包括道义逻辑、命令句逻辑、行动逻辑、优先逻辑等等。

注:

①罗素:《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

②P.F.Strawson:PhilosophicalLogic,OxfordUniversityPress,1967年版,第1页。

③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

④S,Wolfram:PhilosophicalLogic:AnIntroduction,RoutledgeLondonandNewYork,1989年版,第8页。

⑤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⑨熊明:《一阶逻辑的内涵语义》,《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6期。

⑩闫景强:《一个以实践确证论为基础的认知逻辑系统KJB》,《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年第1期。

⑥N.Rescher:TopicsinPhilosophicalLogic,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81年版,第21页。

逻辑学研究方向范文7

[关键词]高校思政教育

理论研究

分析逻辑

建构性反思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1-0129-04

近年来我国教育学界对思想政治理论基本问题的研究比较重视,也有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范畴却被我国思政研究工作者忽视了,这就是高校思政教育理论的分析逻辑问题,或者说如何认识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元理论”问题。所谓“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由于当前我国思政教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比较宽泛的,研究的方向也是多元化,研究的成果也是很多,难以在众多理论观点之中理清思政教育的核心问题,其关键因素在于思政教育的分析逻辑和元理论探讨的缺失。思政教育理论的分析逻辑不仅仅是一个方法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理论构建问题。解决此问题对于思政教育中其他的理论问题的研究可以起着较好的支撑作用。如果对高校思政教育认识的错位或者说分析逻辑缺失,往往会导致对思政教育研究逻辑方法出现缺失,同时对于其他思政教育问题的研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偏失或误差。对高校思政教育理论研究有了正确的认识,或者说在认识方法论上能够找到合理的逻辑体系,也必然会正向地促成对其他问题在逻辑上进行合理阐释。基于这样的研究出发点,本文将对高校思政教育研究的分析逻辑和理性认识作初步探讨。毫无疑问,笔者的研究是以当前高校思政教育理论研究的现状为切入点的,其中对一些深层理论问题的厘清是从思政教育的一般现象出发而非针对思政教育的某个具体问题做出个别阐释,这是本文研究的逻辑前提。

一、对高校思政教育研究分析逻辑的内涵分析

高校思政教育研究分析逻辑是个逻辑范畴概念,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在从事高校思想教育工作时,对于思政教育的对象的各种思想建设抽象出共同性的规律,以及在认识和揭示高校思政教育规律时采用的合乎理性的逻辑思维方式以及合理化的技术分析手段。实际上,高校思政教育研究的内容和分析逻辑是教育学学科范畴内的问题,同时也是高校具体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范畴内的问题。前者存在于教育学理论之中,后者存在于现实的具体的思政工作之中。正因为如此,思政教育的分析逻辑具有相对的宽泛性,从而导致在研究的方法上就具有了相对的超越性。一般来讲,分析逻辑包括三部分,即包括逻辑分析的主体、逻辑分析的客体和逻辑分析的内容。高校思政理论研究的分析逻辑也包含三个部分,即高校思政教育主体、高校思政教育客体和高校思政教育内容。

(一)高校思政教育主体

主体从哲学意义上讲是指有目的、有意识地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高校思政教育主体是指主要从事思政教育的实践者和理论研究者,以及两者的结合。从思政教育本身来讲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不同意识形态下有不同的思政教育理念、内容和载体。由于我国特殊的教育体制,思政教育也是我国教育较为独特的模式,通过思政教育,用上层建筑主流的意识形态去同化和内化被教育者,形成政治、社会和文化共识。在我国,高校思政教育研究主体包括高校思政教育的理论研究人员、从事思政教育的工作者,如高校的辅导员、班主任等,以及其他的研究群体。

(二)高校思政教育研究的客体

即高校思政教育研究到底是什么的问题。客体从哲学意义上讲,是指在主体活动的对象性指向中获得自身的基本规定的,即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并反过来制约主体活动的外界对象。具体而言,高校思政教育研究的客体与思政教育对象有一定的区别。思政教育的对象是思政教育所直接指向的人、物、信息,是可以为人的感觉所直接感知的;而思政教育的客体是抽象的,必须通过人的抽象思维才能把握。它们的关系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思政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人,即受教育者。在高校,思政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在校的大学生。由于大学生处于由家庭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过程之中,其本身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还没有完全形成,亟需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形成健康的人格体系。思政教育研究的客体是人的意识以及基于此种健全的意识指导下体现出来的完整的人格行为。在思政教育的研究中,一直都认为思政教育相当重要,但是又相当难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中国的思想政治_T作存在着相对疲软的状况,很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造成思想政治工作不力的原因很多,但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人格教育及培养”。反映出思政教育研究客体不清导致手段的匮乏。具体而言,思政教育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想意识(主要是人生观);二是价值形态(价值观);三是人性;四是人格。

(三)高校思政教育的内容

高校思政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与方法教育;世界观人生观的价值教育,具体又包括义利观教育、荣辱观教育、苦乐观教育和生死观教育;道德观与法治观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经验教育;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基本国情与形势政策课。这些都是宏观方面思政教育的主要内容。从微观角度来讲,由于思政教育是针对人的教育,目的在于改变和引导人的思想,因此,对具体个体而言其内容应包括个体的人格教育与人性教育。这些在当前我国的思政教育界已经形成了共识,也已经形成相当完备的内容体系。囿于此文是进行系统的逻辑分析,因此,在笔者看来,高校思政理论研究内容的分析逻辑是一种科学的方法论问题,即其既是一种思政教育的具体的工作方法论,又是合乎思政教育工作的抽象的理论方法论,为思政教育的内容的研究提供了很大的理论探讨空间。这就保证了论点的科学性,即使它符合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

二、目前高校思政教育研究分析逻辑的系统检讨

高校思政理论研究的范围和内容目前比较宽泛,从研究的内容上来讲主要涵盖了具体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比如党建、团建、就业等等。由于外延的不周延性和视角的多元化,导致思政教育理论研究的分析逻辑缺失。目前,高校思政理论研究分析逻辑的缺失,一方面是因为思政教育学科特性决定的,换句话说,思政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决定了学科的潜在经验性,侧重于价值说教与说理活动。另一方面,也决定于高校思政理论研究的方法论中所采用的逻辑预测和理论估价,即是说在我国高校思政理论研究中的分析逻辑还没有形成研究领域的时候所做的一种必要的假设。为了避免这种假设带来逻辑上的矛盾,从而引发在学术观点上的争论,有必要确定研究此问题的两个前提逻辑:一个前提是所指的高校思政理论研究分析逻辑是就高校思政理论研究内容的宏观问题而言的,并不拘泥于具体的微观问题的探讨。也就是说对于具体的思政教育某一个具体环节或者方面的理论的逻辑分析不予涉及。目前,高校思政理论研究的分析逻辑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校思政教育研究中的元理论构建不足,难以奠定研究的逻辑体系和基础

从本义上讲,元理论是心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学科的基础理论,它是学科性质的高度理论概括,是心理学的实体理论和心理学研究方法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任何一门学科都必须具有元理论的部分,否则就是一个缺乏核心的松散联盟,不成其为科学”。高校思政教育研究中的元理论是高校思政理论研究中的基础性理论。“作为根本理论它制约并限制着思政教育的其他相关理论。它是指阐释高校思政教育现象以便预设思政教育的其它理论的带有价值性和方向性的理论范畴。高校思政教育研究的元理论对于其他部门学理论具有甚至是较为绝对的排他性,如果某种理论既可以阐释教育学现象,也可以阐释其他教育现象,甚至阐释高校行政管理现象。那么这种理论即便在教育学研究中价值很大,也不能将其视为元理论”;高校思政教育的元理论是在高校思政教育研究中具有本源性的理论。笔者认为,任何一门科学理论在其内部都是可以分成层次的。在科学理论上依“层次不同分为根本理论、基本理论、一般理论、分部理论等,其中根本理论处于最高层次,它对其他理论有统摄作用,其他理论都只不过是根本理论的构成元素或对根本理论的必要补充。当然,也可以是从根本理论中演绎出来的。我们将思政教育研究中的这种根本理论叫做元理论。元理论在思政教育理论研究中具有较高地位,它制约着整个思政教育的理论体系,如果思政教育理论中缺少这样的元理论,或者在元理论上没形成共识”,那么高校思政教育便没有了逻辑前提或者逻辑体系,从而会导致整个命题很空泛、外延很广泛、逻辑体系很抽象等弊端。然而,在高校思政教育研究方面的元理论在我国却并没有形成共识。尽管有不少人提出我国思政教育的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思政教育研究提供了宏观性的指导。然而,问题关键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涵盖着多层次的内容,是政治理论、经济理论与社会理论的集合,这样一个宽泛的概念不足以成为具体的思政教育的元理论。换句话说,马克思主义的某些具体的理论内容可以成为构建思政教育元理论的理论来源,只是马克思主义的哪些理论内容成为思政教育的元理论尚且没有形成学术共识,具有值得探讨的学术价值。

(二)高校思政教育研究中有效的指标体系不足,难以从逻辑上进行证实、证伪

从逻辑上进行证伪、证实是逻辑分析科学主义的体现,也是实证方法论上的重要方式,“主要是指研究主体通过符合科学要求的分析方法能够对自己的研究成果不需要实践的情况下从反向证明其可靠性的状态。如果我们用最简单的语言给逻辑证伪作一阐释,其含义是指某一门学科若能够自我证明其理论、原理、方法的有效性与否,它就是能够进行证伪的,也就符合证伪的逻辑推演理论。反之,则不符合证伪逻辑的一般要求”。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讲,如果能够从逻辑上进行证实和证伪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包括逼真的情势和境况以及具备高度信度和效度的评价性指标体系等,才能在实然和应然之间找到符合实际情况的联系。高校思政教育研究一定程度讲是欠缺了逻辑证实证伪的体系性条件;如缺乏思政教育对象的生活与学习的实际情况的跟踪调查,对于教育实效与失效的外因没有实证调研的基础。同时,对于思政教育对象即高校大学生的评价的指标就缺乏有效性。当然,这种有效性的缺乏的主要原因和最大困境在于很多时候要去评价和探讨一个人的心理现象,把握心理现象才能做好思想工作。“我国思政教育在分析逻辑上的证实或证伪基本上不存在,主要原因是我国思政教育缺乏有用性的评价指标,笔者所讲的指标是指能够带来实践效果,甚至可以进行定量分析的指标,而不是抽象的指标。一些抽象指标在我国思政教育研究中并不缺乏,如党的一些政策和理论等,但这些指标无一能够提供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任何学科研究的有用性指标应当是客观的、具体的、符合操作规范的,若没有这样的评价指标,就会导致无法进行逻辑证伪”。而在我国的思政教育的研究中恰恰缺少系统的有用性指标。

(三)高校思政教育理论研究中有效分析的技术性手段欠缺,无法进行逻辑前提的预测和过程的推演

高校思政教育理论研究是一个系统性和体系性很强的过程,研究的对象是在校的高校青年学生,具有集合概念性。研究的内容是政治国家的意志与市民社会中高校学生的个体思想的切合程度以及思想疏导,具有宽泛性。研究的效果是高校思政教育对于高校学生思想的塑造以及健全人格培养方面具有的作用,具有明显的潜在性。囿于这些特点,决定了当前我国高校思政教育研究中对于研究效果的测评手段明显不足,在研究过程之中虽然也有很多学者采取了量化指标的手段对某个思政教育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但总体而言,这些量化分析手段很多只是对于事实部分的分析而不是理论研究的主体部分。由于思政教育是一个具体化过程,而思政教育研究又是一个抽象化的过程。因此,在思政教育研究中,有效性分析必须把具体化的事实效果通过抽象化的技术分析才能给得出思政教育的效果结论。从另一个角度来讲,高校思政教育研究是宏观性研究,而宏观研究必须具备与之相匹配的研究技术手,段和方法。我国思政教育的研究现状是J一泛采取具有意识形态说教式和口号性的研究分析,缺乏定量和定性分析。这种缺乏定性和定量分析的主要原因是分析研究的技术性手段欠缺,导致在整个思政教育研究中无法进行逻辑前提预测和逻辑过程推演。

三、高校思政教育研究分析逻辑的构建

(一)构建的价值特点

高校思政教育研究分析逻辑是将高校思政教育的宏观问题和研究对象放入社会科学研究的宏观范畴来进行探讨,是一种主体和客体相互促进和影响的逻辑思维。构建思政教育的分析逻辑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首先,构建研究的分析逻辑可以有效构建思政教育的学科属性,任何一门学科都具有其较强的学科属性和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价值。思政教育的研究范畴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是比较宽泛的,其涉及的理论知识也具有明显的政治性,既可以是宏观的政治意识,又可以是微观的学生行为表征。它是这样“一门学科,它力求系统地描述,分析和解释政府机构和公开政治性组织的运作,加之所有那些有助于研究合法权威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分配方案或决策的社会活动和互动关系;以及那些展示有关这些机构、决策和分配的各种论点的价值观、人性观和各种描述性理论”。思政教育的分析逻辑在于对于思政对象进行科学方法论上的探讨。因此,具有科学的学科属性。其次,构建研究的分析逻辑可以使思政教育由依靠政治意识推动发展转变为依靠理论推动价值。如何一个学科的不断发展都必须具备一定的发展的原动力。而学科发展的原动力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尽管思政教育发展的原动力可以以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发展完全是依靠政治意识的推动去发展的,构建思政教育的学科分析逻辑可以依靠学科的理论价值推动发展。比如,系统研究思政教育的元理论,构建思政教育的有效分析技术手段等等,都可以从理论上推动该学科的进一步发展。

逻辑学研究方向范文8

关键词:历史与逻辑;实践;方法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4-0265-02

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方式是贯穿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根本方法,它超越了马克思之前的旧唯物主义的朴素直观的思维方式和思辨唯心主义的思辨思维方式。而历史与逻辑相统一是在马克思主义实践思维方式这一根本方法论的基础上而形成的研究方法。历史与逻辑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所展现出来的张力,促使人们使逻辑契合于历史,并使历史趋向于逻辑。

一、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

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纵向的历史发展过程与人类思维发展的逻辑相一致

人类社会从动物界分化出来以后,作为主体的原始人开始从被动地适应自然到主动的改造自然,在解决人与自然矛盾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一些比较朴素的思维方式。由于当时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人类对很多自然现象无法认识,就把它们看作是有一个超自然的力量在操纵,古代的图腾崇拜和上帝造物思想正是这一客观唯心主义思维方式的体现。还有些哲学家认为世界是由一种或几种物质产生的,如中国的五行说和西方的原子论正是朴素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的体现。到了中世纪,由于封建割据的存在和各个国家之间的不断战争,为了更好的统治人民,宗教成为封建秩序的精神支柱。神学不断用彼岸世界的幸福生活来麻痹人们的意志,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神本思维方式。到了近代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文艺复兴,经验主义和人道主义开始兴盛,重视经验和实证的思维方式开始在自然科学领域占主导地位。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和工业革命的发生,人们的交往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的联系变得非常密切,人们的活动范围开始向整个世界扩张,商品经济更是把陌生人之间的距离拉近。而黑格尔的辩证思维方式正是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中产生的。直到马克思以实践思维方式把握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资本主义的运行方式,人类思维方式才突破了以往思维方式的种种局限。这种革命性的实践思维,被列宁用来把握俄国革命问题,通过发挥实践主体的积极能动性,在一个资本主义发展并不充分的国家通过改造社会的革命实践活动创立了社会主义社会,由此可见,逻辑能够突破历史发展的一般顺序。

(二)横向的现实历史材料与现实主体的理论逻辑相一致

由于人类受到自身的实践能力的限制和历史本身的时间制约,现实所掌握的历史材料总是非常有限的,研究主体只能从这些对于整个人类来说是非常有限的但是对于个人来说又非常浩繁的材料进行分析,从而创立自己关于人类社会自身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自己的理论的时候十分重视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创立的里程碑式的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里处处体现着历史与逻辑的统一。马克思回顾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并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篇文章中写到:“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它是与生产不发达的阶段相适应的,当时人们靠狩猎、捕鱼、牧畜,或者最多是靠务农生活的。”“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第三种所有制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对所有制发展逻辑的叙述正是建立在对西欧古代历史的详细考察之上的,是对大量的关于经济社会生活的状况进行抽象而得出来的。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方式视域中的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方式是以实践理解、把握和评价一切哲学问题的思维方式、评价原则,所以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方式的视角来分析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这一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方法很有必要。

(一)实践的历史与逻辑的张力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思维方式把握历史,所谓历史就是人的实践活动在时空中的展开过程。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在改造着客观世界的同时,也改造着自己的主观世界。而精神性的东西具有自身的独立性,所以人们根据现实历史依据思维逻辑往往推论出超越时代性的结论。马克思就是根据资本主义社会的现状,通过分析其内在的根本矛盾――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推论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结论。这种超前性的逻辑思维与历史本身是相分离的,也正是因为这种分离,才促使先进的人们用自己的努力去超越现实历史,从而推动社会朝着合乎逻辑的方向前进。

(二)历史方法与逻辑方法的历史性分离

历史方法与逻辑方法是学术研究的两个重要方法,但是在西方哲学的发展过程中却长期处于相分离的状态。

在西方哲学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即古希腊罗马哲学中,哲学家的主要努力方向是认识客观世界及其原因或规律,为此人们创造了数学方法、辩证法和逻辑。这种理性思维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把主观和客观分离开来,通过一种间接的方式去把握客观规律。这一时期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自然界,由于受到人类实践范围和认识水平的限制,人们往往不能对自然的历史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往往用抽象的范畴和逻辑去推演自然的本质和规律。这一时期显然是偏重于用逻辑方法进行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

在西方哲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即中世纪的基督教哲学中,哲学家主要关注的是主观精神世界,即心灵哲学和一神论的宗教哲学。这一时期的哲学家用古希腊罗马的逻辑理性工具来论证基督教信仰的合理性,在纯粹的彼岸世界里言说。这种哲学完全脱离了历史与现实,进入了形而上学的怪圈,在这里只看到逻辑理性与富有张力的表演。

西方哲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以文艺复兴为开端的近代哲学,它的集大成者是黑格尔,黑格尔哲学是认识论、本体论和逻辑学相统一的辩证唯心主义体系。黑格尔提出了“历史和逻辑的相一致的辩证原则”,他认为哲学史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各个哲学相当于逻辑学中的各个范畴,哲学之间的更替就相当于范畴之间的推演,而全部哲学史就展示了最后出现的最完备的哲学的内部逻辑结构。而且黑格尔还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这就强调只要合乎理性的东西终究会在历史中实现的,体现出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原则。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是“第一个想证明历史中有一种发展、有一种内在联系的人。”历史与逻辑在黑格尔的哲学里得到了统一,但是他却颠倒了二者的关系,认为是绝对精神通过被历史主体掌握而推动着历史的发展,这就滑向了唯心主义历史观。

(三)历史与逻辑统一于实践

马克思批判性的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包括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在实践思维方式中把历史与逻辑统一起来。“实践逻辑的概念的运动过程,应是对实践的历史过程的反思性的把握和反映,并且须同实践的历史过程大体地相一致”历史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逻辑本身也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总结抽象出来的合乎自然规律和人的思维规律的理论。逻辑中的概念是人类实践活动中所接触到的主观和客观的事物,而判断则是人们对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所发现的各种事物之间的正确关系的判断,而推理则是人们在实践活动的历史中发现的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反映,可见历史与逻辑统一于实践,逻辑是实践的历史的抽象,历史是实践的逻辑的具体。

三、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意义

唯物史观,马克思最重要的理论发现之一,正是对人类历史特别是西欧历史进行详细考察的结果。马克思在1881年5月到1882年2月仔细研读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作了详细的摘录和评语。恩格斯也认为:“摩尔根在美国,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了40年前马克思所发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并且以此为指导,把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加以比较的时候,在主要点上得出了与马克思相同的结果。”可见,重视历史的研究对于发现社会的运行规律和逻辑是多么重要,历史发展的逻辑正是蕴藏在纷繁复杂的历史过程之中。但在今天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很多人不愿做收集资料的繁琐工作,自己的学术成果也是从别人那里七拼八凑过来的。我们在读到很多社会科学的文章有时会感到高深莫测,这主要是因为有些学者过度运用了纯粹的逻辑推理,而缺乏现实和历史材料的支撑。所以我们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要做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注重本学科的学术史的研究

在进行一门学科的研究之前,了解这门学科的学术发展史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帮助研究者了解这门学科的发展脉络和基本范畴,并且很快把握住这门学科的发展前沿。这门学科本身的发展历史就是它的各种范畴不断建立,它的理论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正如黑格尔所认为的哲学史就是哲学那样,它的新的范畴和新的理论的出现总是伴随着历史的发展和进步。

(二)注重本学科的所研究独特的社会领域的发展史

学术史本身是这门学科所研究的独特的社会领域的历史发展规律的高度概括,后学者得到的是前人的间接经验,要想更深刻的理解前人的学术理论或者考证这些理论的正确性,这就需要重新考察这门学科所考察独特的社会领域的发展历史。正如恩格斯所说:“必须重新研究全部历史,必须详细研究各种社会形态存在的条件,然后设法从这些条件中找出相应的政治、私法、美学、哲学、宗教等等的观点。”所以学经济学的必须研究经济史,学政治学的必须研究政治制度史,学法学的必须研究法律史等等。

(三)善于运用科学方法发现历史的逻辑

逻辑的东西总是隐藏在历史之中,但是对于现在的人们来说根本没有能力和精力去研究全部的历史资料。只能对历史材料进行有选择性的考察,特别是对反复出现的历史现象进行考察,如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周期性出现的经济危机的考察,从而抽象出历史表象下被遮蔽的客观规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人民出版社,1995:68-69.

[2]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人民出版社,1995:69.

[3]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人民出版社,1995:70.

[4]黑格尔著,范杨、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79:11.

[5]恩格斯.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C].人民出版社,1995:42.

[6]倪志安.论马克思新哲学的实践逻辑[J].哲学研究,2009(12).

逻辑学研究方向范文9

关键词:批判性思维;研究生;能力

中图分类号:G421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提出:研究生的批判性思维是否满足能力培养的需要

批判性思维译自英文critical thinking(CT)。根据恩尼斯的定义,它是“为决定信什么或做什么而进行的合理的、反省的思维”。批判性思维培养已在国际高等教育界形成共识。20世纪末世界首届高等教育会议在宣言中指出:“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教会学生“批判性地思考、分析社会问题”,从而使之承担起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几十年来,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掀起的“批判性思维运动”浪潮实质上是一场教育运动,旨在通过加强逻辑学教学,纠正学生消极、保守、多错、低效的不良思维习惯,培养批判性地阅读、聆听、观察、演讲、写作、创造的 能力,使之能够从容应对当代社会的种种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基础教育中“应试教育”倾向严重。“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由此造成两大弊端:一是智育凌驾于诸育之上,忽视其他素质培养;二是在智育之中,与考试、特别是高考无关的学科不教不学,而所教所学的学科又重视知识传授、忽视智能(智力和能力)训练。在本、专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科学主义、功利主义的另一种不良倾向。它导致的后果是:重理工,轻人文;重专业,轻基础;重知识,轻智能;重理论,轻实践;等等。所有这些,不仅妨碍学生各项素质的全面发展,也破坏了学生知识和智能的协调发展,危及教育质量。《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2010年至2020年我国教育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加快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了顺利达到这一教育目标,《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三大战略主题之一就是“坚持能力为重”,即着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学生的具体能力并不独立于智力之外,不能离开智力的训练而独自地加以培养。心理学告诉我们,在智力、能力和知识三者的关系中,智力处于基础地位。智力的构成要素有观察力、记忆力、想像力和思维力。通常认为,想像力指形象思维能力,思维力大体相当于批判性思维能力或逻辑思维能力。后者几乎成为智力的标志。一般的基础智力的综合运用,便产生、发展了各项具体能力,如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等;凭借这些具体能力,相应的知识学习、知识创新、思想实践……才得以实现。钱学森说过:“‘素质教育’的关键是培养学生的思维方法,提高智力。”缺乏一般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各项具体能力的发展便失去依托,思想的表达,知识的习得和创新也无从谈起。以学习能力为例:学习者为了进行意义学习,杜绝机械学习,必须理解学科知识,即理解学科的基本概念、命题(表达原理、定律或公式)的确切意义。批判性思维的解释、分析、评估、推理等技能,为各学科的意义学习提供了通用的学习方法;如果缺乏这些技能,意义学习就难以实现。钱伟长晚年回忆说:清华老师们教会他批判性地思考问题,使他掌握了受益终身的学习方法。他强调:“我们所有教师要求学生概念清楚、会逻辑推理就行了,不是把公式背得滚瓜烂熟,这种学生没用。我们处理所有问题靠逻辑、靠基本概念。”只有进行意义学习,才能真正掌握到有用的知识,为发明创造和思想实践做好准备。可见,包括研究生的各项具体能力的开发、训练和提高,密切依赖于作为基础的一般的批判性思维能力。

二、问卷调查:我国研究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现状

为了解我国研究生和大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现状,我们展开了问卷调查。采用的问卷是《批判性思维技能调查问卷》,它是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00年版《加利福尼亚批判性思维技能测试》加以修订得到的。自2007年12月至2010年10月,用配额抽样方法,对我国高校3,032名学生(其中专科生672名、本科生1,652名、硕士研究生426名、博士研究生282名)进行问卷调查,所得数据汇总如图1:

由图1可见:

第一,从各级学生的平均分看:以60分为及格线,那么,只有博士生的平均分刚好及格,硕士生和本科生一样,均不及格。

第二,从各级学生平均分的比较看:硕士生57.5分比专科生47分高出10多分,但与本科生55.9分几乎没有差距;博士生60.4分比本科生高不到5分,比硕士生高不到3分,没有显示明显差距。

第三,从各级学生的及格率看:每100名学生中,博士生及格者近60名,硕士生、本科生均不及半数,专科生不到16名。

第四,从各级学生及格率的比较看:硕士生44.6%比专科生16.5%高出约30个百分点,但与本科生42.2%没有什么差异;博士生59.2%比本科生和硕士生最多高出20个百分点,差异较大。

经过分析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博士生、特别是硕士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偏低。这说明,当前我国研究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并不能很好地满足能力培养,即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各项重要的具体能力培养的迫切需要。

三、原因分析:导致我国研究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偏低的原因

逻辑学家和教育学家认为,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根本途径是开展逻辑学教育。下面我们试从我国逻辑学教育的现状来分析造成研究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偏低的原因。

二十多年来,我国逻辑教育发展较为滞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我国各级学校逻辑学教育大受削弱

基础教育中,逻辑学教育已名存实亡。小学没有逻辑教育。中学语文课本里原本有限的逻辑知识受到削减,仅余一节。据调查,虽属必修课,由于高考不考逻辑知识,这节课不为师生所重视,老师不教,学生不学。多年前教育部组织逻辑学者编写的以逻辑为主干内容的中学素质教育课程《科学思维常识》,其教学已经陷于停顿。高等教育中,几乎所有专科学校不开逻辑课,本科学校逻辑课地位下降(缩减课时或沦为选修课),甚至索性取消;研究生教育,无论是硕士研究生教育还是博士研究生教育,几乎全由外语、政治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所占据,没有逻辑课存在的空间。

(二)逻辑师资队伍弱小

三尺讲台、一尺刊物构成教师活动的学科平台。直到今天,全国还没有一家逻辑学专业核心期刊。由于学科平台缩小,逻辑学教研人员流失严重。为了解我国高校逻辑学师资队伍情况,我们对逻辑教师人数进行了抽查。从全国七大行政区各抽查一个有代表性的省份,其逻辑教育水平居于中游,不是该区最佳者,也不是最差者。调查项目是:这七个省份有多少所本科高校,有多少位逻辑教师从事逻辑教育工作。调查数据汇总如表1:

由表1中可见:

第一,七大行政区的七个省份中,平均每所本科高校逻辑教师多于1名的省份仅有贵州和福建,多数不足一名。贵州最多,逾2名;福建次之,逾1名;最差者不足0.5名。

第二,七个省份共有本科高校144所,担任逻辑学教学工作的教师共有132人,平均每所高校不到1人。即便计入因种种原因没有开课的教师的人数,平均每所高校仍然不足1人。

第三,每所高校每年入学新生有3000名,再假设每名教师每学年开4个班(每班70名学生)逻辑课,那么,每所高校每年接受逻辑教育的学生平均为280名,即每10名学生中不足1名有条件接受逻辑学训练。

硕士生和博士生几乎都经历了中小学教育和本科教育,由于在小学、中学和大学各阶段逻辑学教育薄弱,不可避免造成批判性思维能力偏弱的后果。逻辑课的降位或取消,必然造成逻辑师资队伍萎缩;而逻辑师资队伍的萎缩,又反过来减少逻辑课的开设,阻碍逻辑教育的开展。如此恶性循环,直接导致我国研究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低下,最终后果是科研后备人才队伍在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主要能力上的全面削弱。

四、设想和建议:如何加强研究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培养

借鉴国内外逻辑教育的经验,结合我国教育、特别是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研究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培养提出若干具体的设想和建议:

(一)改革现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

高考对基础教育有导向功能,研究生入学考试对高等教育也有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的导向功能。受到传统的教育制度和考试制度的影响,现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内容上背诵的东西多,理解的东西少,而体现考生个人学术见解、特别是有创见的东西更是少之又少。这样,就很难把批判性思维能力较强,因学习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较强的大学生选拔上来,经过培养后,充实到我国的学术研究后备队伍中去。研究生考试增设一门逻辑学的考试科目,这恐怕不符合实际,但是应当对现行的考试办法大力改革,将批判性思维知识真正融入到常规课,即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考试中去,将逻辑标准作为评价、选拔研究生的一个重要标准。

(二)在研究生阶段开展逻辑学教育

据初步调查,我国大多数研究生在基础教育或高等教育阶段没有接受过逻辑学教育,自觉的批判性思维能力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尚未接受过逻辑学教育的研究生有必要开展逻辑学教育。可以采取三条途径:一是开设逻辑课,进行专门的逻辑知识训练;二是把逻辑课与常规课教学结合起来,在常规课教学中贯彻逻辑知识,培养研究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三是开辟隐性课堂,在学术沙龙、学术辩论、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中训练和提高研究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其中,第一条途径是根本途径。只有如此,才能促进研究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提高。

(三)加强学位论文的评审、答辩工作

如果说改革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是为了把好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入口”关,那么,加强学位论文的评审、答辩工作则是把好这一阶段的“出口”关。作为申请学位依据的学位论文,反应了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水准。学者们普遍认为,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申请相应学位的水准,说到底,除了要看学位申请者,即论文作者的语言功底——语法修养和修辞修养——之外,最主要是看思想水平,即是否提出新观点并加以证明。简单说,论文写作实质上是学术创新工作。教育家杨叔子院士说,创新“如果没有逻辑作为基础不行,新的发现必然突破原来的思路,然而随后的推演和论述必然符合逻辑,否则必然荒谬”。对作者来说,提出新观点、证明新观点,这需要借助专业知识和逻辑知识。对论文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委员来说,分析、评价作者是否提出新观点、证明新观点,同样需要借助专业知识和逻辑知识。只有标举逻辑知识和逻辑标准,才能加强、完善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工作,严把“出口”关,从而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参考文献

[1]Robet.H.Ennis Critical Thinking:A Stre amlined Conception[J].Teaching Philosophy,1991,(1).

[2]陈华新.集大成得智慧——钱学森谈教育[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3]钱伟长.钱伟长文选[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

逻辑学研究方向范文10

关键词: Peirce;科学家;逻辑学家;科学;指号学;化学概念

Charles Sanders Peirce(1839-1914),其一生曾作为“一个美国人的悲剧”〔1〕,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认为是他那个时代、也是美国至今产生的最有创造性、最具多才多艺的伟大思想家。他广博的研究涉及非常不同的知识领域:天文学、物理学、度量衡学、测地学、数学、逻辑学、哲学、科学理论和科学史、指号学、语言学、经济计量学和实验心理学等等。而且这里的许多领域,Peirce在不同程度上被视为倡导者、先驱甚至是“鼻祖”。Russell早就做出评价:“毫无疑问,他是十九世纪末叶最有创见的伟人之一,当然是美国前所未有的最伟大的思想家。”〔2〕而当代在世哲学家H.Putnam称他为“所有美国哲学家中高耸的巨人”〔3〕。

虽然Peirce的思想具有极为广阔的视野,但当今学者所公认、Peirce本人也承认的他的两个主要研究领域却是科学和逻辑学。科学和逻辑学是Peirce毕生付出精力最多的两个领域,也是他在大学毕业后决定他一生将做什么时曾犹豫不决的两种选择。但在其学术兴趣上它们是他的孪生子,二者在理论联系上常常是融为一体,成为Peirce最倾心关注的焦点。而且,作为科学家和逻辑学家的经验是Peirce整个哲学系统构建的基础与出发点,是贯穿他一生思想发展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实际上,科学和逻辑学的共同追求正是Peirce为自己所界定的生活目标。把握他的这一显著特征,我们可考察作为科学家的Peirce与作为逻辑学家的Peirce之间的某些联系。

1 科学家职业、逻辑学家志向

从实际从事职业来看,Peirce是位科学家,包括化学家、大地测量员、物理学家、天文学家、工程师、发明家、实验心理学家等等;同时这也是他谋生的门路,是他最早获得学术名声的领域。

成为一名科学家,Peirce具有非常优越的条件;同时这也是他的亲戚朋友尤其是父亲所期望的。Peirce出生于具有良好科学氛围的家庭,特别是其父亲Benjamin Peirce是哈佛大学天文学和数学Perkins教授,也是当时美国最有影响的数学家。Peirce从小由其父亲教授数学、物理学和天文学等学科;其聪颖智慧深得父亲欣赏。而Peirce本人也深受父亲影响,尤其是在父亲1880年去世之后,他极想遵照父亲遗愿而继承父亲的事业,从此专注于科学研究。

在Peirce十几岁时,他已经在家中建立了私人化学实验室,并写出了《化学史》;其叔叔去世后,他又继承了他叔叔的化学和医学图书馆。1859年从哈佛大学毕业后,他父亲安排他在美国海岸测量局(后来改名为海岸和地质测量局)野地考察队作为临时助手学习锻炼了一年;而同时他私下跟随哈佛动物学家Louis Agassiz学习分类学方法。1862年进入哈佛的Lawrence科学研究所,并于1863年毕业获得化学理学士。其间于1861年他再次进入海岸测量局,但这次是作为长期助手;1884年10月至1885年2月主管度量衡办公室;1867年父亲成为海岸地质测量局的第三任主管,Peirce于同年7月1日由助手(Aide)提为副手(Assistant),职位仅次于主管;他的这一职位上一直持续到1891年12月31日,时间达24年半之久。从1872年11月开始,他又负责钟摆实验;在1873—1886年间他在欧洲、美国以及其他地方的站点进行钟摆实验。晚年(1896年直到1902年)主要为圣劳伦斯能量公司做顾问化学工程师。

同时,Peirce在1867年被安排在气象台从事观测工作,并于1869年被任命为副手。他曾是一次日环食和两次日全食现象的观测者,还负责使用气象台新获得的天体光度计。1871年其父亲获得国会授权进行横跨大陆的地质测量,Peirce由此又成了职业的大地测量员和度量衡学家。

Peirce 生前虽只出版过一本科学方面的书(《光测研究》(1878)),为《the Nation》杂志撰写的短评、书评现多收集在由Ketner和Cook编辑出版的《Contributions to the Nation》中;但他在海岸地测局和哈佛气象台的诸多贡献已经为他(也为这两机构)在很年轻时就赢得了国际(特别是在欧洲)声誉(Peirce1870年、1875年、1877年、1880年和1883年先后五次接受测量局任务到欧洲考察,同欧洲的许多科学家建立了联系,并极力主张扩大科学界的国际联系)。Peirce于1867年成为美国文理学院的常驻会员,1877被选为国家科学院的成员,1880年被选为伦敦数学学会成员,1881年被选进入美国科学进步协会。而且值得一提的是,现在Peirce已被认为是采用光波长来测定米制长的先驱。

然而,尽管他原本可以很好地专职于科学职业,并有广阔的前景;并且事实上,他也是由化学进入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部门,并投入了极大的兴趣和精力,成为美国当时杰出的科学家。但与逻辑学相比,它们只是他生命的第二焦点。

从理想志向来看,Peirce视逻辑学为其天职。早年在父亲指导下学习《纯粹理性批判》时就认为康德的失败主要在于其“平庸的逻辑”,要超越康德体系,必须发展一种崭新的逻辑。他声称在12岁时已经除了逻辑别无其他追求;甚至在生活潦倒、疾病缠身的困境中他依然坚持这一工作。他建有自己的私人逻辑史图书馆,他是近代以来少有的精通古代和中世纪逻辑的一位逻辑学家。他自己说,他是自中世纪以来唯一全身心贡献于逻辑学的人,并声称他是终生的逻辑推理学习者。1906年他在美国《WHO’S WHO》中把自己命名为一名逻辑学家,这在当时是绝无仅有的现象。晚年在Milford的Arisbe,他形容自己为田园逻辑学家、逻辑学隐士。与具有美好前程的科学职业相比,Peirce之所以热中于当时不可能成为谋生手段的逻辑学,更多的是出于对自己既定学术目标的追求:要发展一种有前途的逻辑。他对于逻辑的执著和热情,使得他在逻辑学上的贡献并不亚于科学。

年仅二十几岁时,Peirce就开始在哈佛和Lowell学院作关于逻辑学的演讲;从1879年直到1884年,在保持海岸地质测量局职位的同时,他作为Johns Hopkins大学(美国历史上第一所研究生学院)的兼职逻辑学讲师(这是他一生唯一一次获得的大学职位),并在这期间出版了他第二本书(也是最后一本)《逻辑研究》(1883年,Pei

rce主编)。这本书在当时的美国乃至整个欧洲都有较大影响。在1901年,他为Baldwin的《哲学心理学辞典》撰写了大部分的逻辑学词条。

虽然Peirce只有短暂的学院生活来传播他的逻辑理论,但在他那个时代,Peirce已经是一位国际性人物。在五次访问欧洲期间,虽然他是作为科学家去考察,但不仅碰到了许多著名科学家,也会见了当时知名的数学家与逻辑学家,包括De Morgan、McColl、Jevons、Clifford、Spencer等,还与Cantor、 Kempe、Jourdain、Victoria夫人等保持着通信关系。1877年英国数学家和哲学家W. K. Clifford评价“Charles Peirce. . .是最伟大的在世逻辑学家,是自Aristotle以来已经为这一学科增加实质内容的第二个人,那另一个是George Boole,《思维规律》的作者。”〔4〕

而在今天,Peirce学者不断发掘出的Peirce的逻辑尤其是现代逻辑贡献更是值得重视。一般认为,他早期主要是作为一名布尔主义者(Boolean)从事代数逻辑方面的研究,而晚年他的贡献主要集中于图表逻辑方面,主要包括存在图表系统和价分析法。1870年Peirce的“描述一种关系逻辑记法,源于对Boole逻辑演算的扩充”是现代逻辑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因为它第一次试图把Boole逻辑代数扩充到关系逻辑,并在历史上第一次引入(比Frege的 Begriffschrift 早两年)多元关系逻辑的句法。在1883年之前他已经发展了量化逻辑的完全的句法,与直到1910年才出现的标准的Russell-Whitehed句法仅仅在特殊符号上有点不同。

在对于数理逻辑贡献的广泛性和独创性方面,Peirce 几乎是无与伦比。与逻辑主义学派的Frege相比,Peirce的特殊贡献不在定理证明方面上,而更多的是在新颖的逻辑句法系统和基本逻辑概念的精制化发展上。他创造了十多个包括二维句法系统在内的不同逻辑句法系统。把实质条件句算子(在他那里的形式为“—

我们看到,Peirce不仅是有着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同时也是著名的逻辑学家。然而在二者关系上,首要的一点是:他承认自己热爱科学,但坦言对于科学的研究只是为了他的逻辑;因为逻辑的研究需要从各种特殊科学(还有数学)的实际推理方法中概括出一般的逻辑推理方法,而决不是仅仅从逻辑书籍或讲课中背诵、记忆和解题;多样化的科学研究正是为了逻辑之全面概括,由它们获得的材料形成了逻辑学的基础和工具。实际上,这种前后的“从属关系”最突出地表现在他晚年常常是以作为科学家的收入来维持从事逻辑学研究的时间。

2 逻辑学作为科学

虽然上文表明逻辑学家Peirce与科学家Peirce之间有近乎目的与手段间的主从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它们还有更为深刻的一层关系,那就是:逻辑学也是科学。很显然,这是Peirce长期的实验室经历已经使得他以科学的方法处理所有问题(他有时的确称自己为“实验室哲学家”)包括逻辑学了。

我们首先看,科学在Peirce那里意味着什么?Peirce看到大多数人包括科学界之外的人都习惯于把科学视为特殊种类的(主要是指系统化的)知识,而他更愿意像古希腊人那样把科学作为认知的方法,但他强调这种方法一定要是科学探究(inquiry)的方法。知识开始于怀疑,为了寻求确定的信念我们必须要解决(settle)怀疑,一般解决怀疑的方法主要有情感方法(求助于自己的感觉倾向)、信忠团体的方法(选择那些最适合其社会团体的那一信念)和尊重的方法(求助于自己对于某特别个人或机构的尊重之感情)等;但这些方法本质上都是自我中心的非客观的方法,它们往往只通过怀疑者自己的行为、意愿来选择信念,缺乏足够的证据。而真正客观的方法只有科学探究的方法,在这种方法指引之下,探究者从经验出发基于科学共同体(community)的合作去寻求真理(TRUTH)或实在(Reality),这也正是科学活动;最终的真理性认识可能并不是由某一实际的探究者所发现,但只要是遵循这种方法、运用先前的结果,最后都必定会一致达到真理的。这正是Peirce在《通俗科学月刊》上发表的两篇经典性论文《信念的确定》和《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中所阐述的实用主义(与后来James版本的实用主义有很大不同)方法相一致的,事实上如Peirce所指出的,实用主义不是什么世界观,本质上是一种方法,一种科学探究的方法。而与此同时,我们看到,Peirce把逻辑学视为设计研究方法的艺术,是方法之方法,它告诉我们如何进行才能形成一个实验计划;逻辑就是对于解决怀疑的客观方法的研究,是对于达到真理之方式的研究,其目的就是要帮助我们成为“科学人”。现代科学之优于古代之处也正在于一个好的逻辑,健全的逻辑理论在实践上能缩短我们获知真理的等待时间,使得预定结果加速到来。

但是我们发现,他在思想更为成熟的阶段是把逻辑学的科学属性放置于指号学(Semiotics或更多的是Semieotics)的语境中来考察的,虽然这种处理与以上把逻辑学视为科学方法之研究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性。

Peirce不止一次指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的逻辑学就是指号学或关于指号的理论,仅仅是指号学的另一个名字。〔5〕它包括三个部门:批判逻辑学( Critical Logic),或狭义上的逻辑学,是指号指称其对象的一般条件的理论,也即我们一般所谓逻辑学;理论语法(Speculative Grammar),是指号具有有意义特征的一般条件的学说;理论修辞(Speculative Rhetoric),又叫方法论(methodeutic),是指号指称其解释项的一般条件的学说。〔6〕这种划分可能受中世纪大学三学科:语法、辩证法(或逻辑学)和修辞的课程设置的影响,指号学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对于中世纪后期所理解的逻辑的现代化版本。而我们在此需要强调的是,Peirce把指号学视为经验科学、观察科学。推理就是对于指号的操作,观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指号学同其它经验科学的不同在于它们实验操作对象不一样,在于其它科学的目的仅仅是发现“实际上是什么”而逻辑科学要探明“必定是什么”。但既然是经验科学,根据经验学习的科学人进行逻辑推理所得到的结论就是可错的即准必然的(事实上,任何逻辑必然都只是相对于特定

推理前提而产生必然的特定结论)。

更进一步,Peirce把狭义上的逻辑学(logic exact)分成假设逻辑(abductive logic)、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三部分。显然这比传统逻辑上演绎(必然的)、归纳(可能的)二分的做法多出了内容。Peirce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对于Aristotle三段论基本格研究的结果,他认为Barbara集中表现了演绎推理的本质,而作为特殊的演绎三段论Baroco(把Barbara中结论的否定作前提、小前提的否定作结论)和Bocardo(把Barbara中的结论的否定作前提、大前提的否定作结论),如果把它们的结论考虑为或然性的,则分别相应于假设推理(abductive reasoning)和归纳推理。但更重要的是,Peirce在此显示出了逻辑学与科学的最合理的紧密联系。在他看来,演绎逻辑也即数学的逻辑,而假设逻辑和归纳逻辑主要就是科学的逻辑。在演绎逻辑已经得到普遍承认的情况下,他终生的愿望就是要把归纳和假设(Abduction)同演绎一起坚固地和永久地确立在逻辑概念之中。在科学探究过程中,假设、演绎和归纳先后组成了三个不同阶段的科学方法,它们的共同作用使得科学探究能自我修正。

Peirce把假设放在首位,作为科学探究程序的第一步,目的在于发现和形成假说。假设是为解释违反规律(或习惯)的意外事实而产生假说的过程,它能产生新信息,Peirce把它视为所有科学研究甚至是所有普通人的活动的中心。但这种假设并没有提供安全可靠的结论,假说必须要经过检验。于是,还需要演绎来解释(explicate)和演示(demonstrate)假说即得出预言;再后由归纳回归到经验,旨在通过观察被演绎出的结果是否成立来证实或否证那些假说,即决定假说的可信赖度。在这连续的三种推理形式中,假设是从意外事实(surprising facts)推到对事实的可能性解释,演绎是从假说前提推到相应结论,归纳则是从实例到一般化概括。经过这样的科学探究,我们在科学共同体中将能不断接近真理。

3 逻辑学中的化学概念移植

为更具体地论述Peirce的科学研究与逻辑学研究之间的紧密联系,我们在此可谈到Peirce对科学中的许多概念向逻辑学研究的成功应用,这突出表现在化学上。因为化学是Peirce的大学专业,也是他进入整个经验科学的入口。

逻辑学作为一门特殊的学科领域,事实上从近代以来,就从数学(包括代数和几何)理论那里找到了非常有力的发展动力和理论技术。我们在此谈到的化学概念应用作为整个自然科学概念推广中的一例其实也是Peirce为发展逻辑学而提出的。

首先,Peirce晚年极为倾心的存在图表逻辑构想正是基于化学图表原理(可能还有拓扑学方法的启发)。存在图表是Peirce在其指号学背景下对Euler图和Venn图的重大发展,具有极强的表现力。其在自然、直观、易操作上要远胜于代数方法(包括标准的Peano-Russell记法),因为我们心灵的思想过程被同构地展现在推理者面前,对于图表的操作代替了在化学(和物理)实验中对于实物的操作。化学家把这样的实验描述为向自然(Nature)的质疑,而现在逻辑学家对于图表的实验就是向所关涉逻辑关系之本性(Nature)的置疑。〔7〕

第二个例子,现代逻辑(可能从《数学原理》开始)中的一对基本概念:命题和命题函项(或有时称为闭语句和开语句)原本就是来自化学中的“饱和”(Saturation或Gesättigkeit)和“未饱和”概念。Peirce用黑点或短线来代替语句中的“指示代词”(即逻辑中的自变元),得到形如“——大于——”、“A大于——”这样的形式,它们分别被称为关系述位(relative rhema)(区别于像系词一样的关系词项)和非关系述位,也即他那里的谓词(谓词是几元的取决于我们到底如何选择去分析命题)。他指出,述位不是命题,并坦言“述位在某种程度上与带有未饱和键(unsaturated bonds)的化学原子或化学基极为相似。”〔8〕然而不无意外,我们发现同时期欧洲大陆的Frege也正在独立地从化学概念得到逻辑研究的灵感。他把诸如“……的父亲”的函项记号称为“未饱和的”或“不完全的”表达式,以与专有名词相区别。〔9〕

另外一个例子是Peirce提出的价分析(Valency Analysis)法。正如名字所显示出的,它同化学中的化合价概念密切相关,Peirce所使用的词语Valency直接源于化学中的术语Valence即化合价。价分析是Peirce在图表化逻辑思想指引下于存在图表(Existential Graphs)之外创设的另一种二维表现法。其中,显然他是把思想中概念的组合与“化学离子”的组合相比拟,如他采用类似“——”这样的结构表示带有“开放端(loose end)”(即黑点后面的横线)的实体,即谓词;这就是化学中离子结构的简单变形。由于它们的开放端导致的“不稳定”(正像离子本身不稳定一样),开放端之间就可能连接起来形成共同“键”(bond)。如 “—— ”同“ ——”可形成“——”样式的新结构〔10〕。正是利用这样的离子组键技术,Peirce成功证明了其著名的化归论题,即对于三元以上关系都可化归到三元和三元以下的关系,但一元、二元和三元关系却不能化归。这一论题是他哲学思想体系中所坚持的三分法原则的逻辑证明。

综观Peirce的科学家经历和逻辑学家志向,Peirce把逻辑学视为对于各种科学推理方法的概括,同时又把逻辑学理论指导、应用于科学研究过程。二者紧密相连,互为作用。而更为突出的,他的逻辑贡献大都可追溯到其多样化的科学研究,他的逻辑独创往往也是其科学研究经验的启发性建议。笔者以为,研究Peirce的这些方面,我们至少可得出以下启示:逻辑学应从数学和科学推理实践中概括推理的一般本质;逻辑学家应尽可能学习、掌握科学(传统逻辑就因为没有这样做而失败,科学家非逻辑学家或逻辑学家非科学家都不能胜任于对科学推理的分析工作),因为拓宽自己的科学研究领域必将能加强逻辑学家对于逻辑科学的贡献能力;同时科学家要想更为一般地把握住推理方法也应了解逻辑学,但是前者在当前学术界值得特别注意。当前处于被冷落地位的逻辑学要想摆脱这种局面,必须加快发展自己;而经验科学(不再仅仅是数学)必能使得逻辑学发展获得新的生命力,这已经是被现代逻辑的发展史(特别是初创时期)所证实的。

参考文献

〔1〕库克. 现代数学史〔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2年. 61.

〔2〕罗素. 西方的智慧〔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 276.

〔3〕Hilary Putnam. Peirce the Logician〔J〕.Historia Mathematica , 9(1982). 292.

〔4〕Max Fisch. The Decisive Year and Its Early Consequences〔M〕. Writings of Charles S. Peirce: a Chronological Edition(Vol.2). Bloomington, Indiana.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4. Introduction.

〔5〕〔6〕〔7〕〔8〕Charles Sanders Peirce. Collected Papers of C. S. Peirce (Vol.1-8)〔C〕.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1-58. 2.227,2.93,4.530,3.421.(按照Peirce文献的通常标注法,这里如“2.227”的记法,小圆点前面的数字为卷数,后面的数字为节数)

〔9〕威廉·涅尔,玛莎·涅尔. 逻辑学的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624.

〔10〕Robert Burch. Valental Aspects of Peircean Algebraic Logic〔J〕, Computers Math. Applic, Vol.23, No.6-9, 1992. 665-677.

Peirce:The Scientist and Logician

逻辑学研究方向范文11

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语言哲学逻辑学

20世纪50年代以来,语言哲学家对语言的认识既区分了语言和言语,又将语言作为人类的一种行为来对待,于是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

一、言语行为理论产生的渊源

奥斯汀是言语行为理论的创始人,其学生塞尔修正并发展了这一理论,使之进一步系统化、严密化。在他们之前,弗雷格、马林诺夫斯基、维特根斯坦等先驱已对该理论提出了一些思想片断。

20世纪初,哲学产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语言转向”,语言取代认识论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弗雷格首先发起此次转向,罗素继承并发展,维特根斯坦完成了这一转折和过度。“语言转向”的产生标志着英美分析哲学时代的到来,从内涵上看分析哲学指“把哲学问题置于语言领域并在分析语言手段和语言表述的基础上解决哲学问题”。从使用的分析方法上看,分析哲学又分为逻辑分析学派和日常分析学派。前者主张应发明一种其语法形式在逻辑上是完善的语言,后者则侧重分析自然语言或日常语言。这些事实都充分说明了把交际中使用的语言作为一种行为来研究的思想并非只是从奥斯汀开始的而是由来已久的。

二、言语行为理论的内容

在《如何用语词做事》中,奥斯汀首先指出,“言”就是“行”。他认为,言语是人在特定场合对特定语言的具体运用,包括运用语言的说话行为和所说的话。因此,说话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奥斯汀区分了两类不同的话语: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并用“适当与否”、“真假与否”两个评价标准来区分这两类话语。

之后,他又尝试提出言语行为理论来处理“说话就是做事”的问题。奥斯汀把作为整体的言语行为分为三个层次,即认为在说些什么时,可能以三种基本的方式在做些什么。他把这三层意义的做些什么分别称为以言表意行为、以言行事行为、以言取效行为。

以言表意行为指说话这一行为本身,发出一段声音,组词成句,音义结合;以言行事行为指在完成“说什么”这一行为的同时,所表达的说话者说出这个话语的“用意”,产生的某种语力,如某人说:“出去!”这句话的同时,就实施了一个“命令”的以言行事行为:以言取效行行为指说话者通过以言表意行为表达自己的用意之后,在听话者身上(也可能是说话者自己)产生的一定的影响,出现的一定效果。

塞尔在自然语言的基础上修正、完善、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并利用自己设计的一套人工语言符号来来表述分析他的言语行为理论,将言语行为分为话语行为、命题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即:说出一串语词(语素、语句)就是实施话语行为;进行指称和谓述就是实施命题行为。做出陈述、提出问题、发出命令、做出承诺等,就是实施以言行事行为,而这种以言行事行为对听话者在行动上、思想上、信念上所产生的效果就是语效行为。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影响很大,被人们誉为语言哲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向。

三、言语行为理论对逻辑发展的意义

在对语言做逻辑分析时,应当考虑语言的使用者、语境及整个背景知识因素,言语行为理论也是以其语用学内容与自然语言逻辑研究相联结,并以其理论的系统性为不完善的自然语言逻辑研究提供借鉴。

首先,言语行为理论改变了传统逻辑、经典逻辑的研究方向。传统逻辑、经典逻辑只研究陈述句,并只从真假角度来研究。言语行为理论用一种新的意义理论来取代长期以来一直占统治地位的真值语义论,对逻辑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言语行为理论扩展了逻辑学语词研究的范围。逻辑的特殊性在于它所研究的语词及由之构成的语句的特殊性。这样,从逻辑的观点看,对语词的研究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奥斯汀发现某些句子的说包含有行为动词,如愿意、许诺等,并把这些行为动词进行了分类。塞尔在奥斯汀分类的基础上做出了更合理更细致地划分。最重要的是,塞尔对语用行为句的逻辑分析研究为后来的语用逻辑研究开拓了思路。

最后,言语行为理论扩展了传统逻辑的研究范围。言语行为理论是一个综合和分析、归纳和演绎的统一运用,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语用逻辑,为用逻辑的方法解释生动的言语交际,提供了理论支持。语用推理是语用逻辑的核心概念,它对具体语境的解释力是传统的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及类比推理等无法比拟的。

逻辑学研究方向范文12

关键词:比较研究;中西逻辑;方法论;历史与文化精神

近代以来,为了自强保种,有识之士开始大量介绍西方的文化与科学。在此热潮中,对于西方逻辑文化的重视与介绍的热情,也开始日益高涨,曾被章士钊称为“为国人开示逻辑途径”的“巨子”严复,认为从学科地位上讲,逻辑学“为体之尊,为用之广”,是“一切法之法,一切学之学”。王国维则强调:“今日所最急者,在授世界最进步之学问(指逻辑学——引者)之大略,使知研究之方法。”梁启超也认为:“知道论理学(逻辑学)为一切学问之母,以后无论做何种学问,总不要抛弃了论理学的精神。”

严复更在其《原强》中将学习西方逻辑学作为“更革心思”以“愈(逾)愚”的一个根本途径。在严复看来,“民种”之高下,不外乎民力、民智、民德。“生民之大要三,而强弱存亡莫不视此”,“未有三者备而民生不优,亦未有三者备而国威不奋者也”。但从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今吾国之最患者,非愚乎?非贫乎?非弱乎?则径而言之,凡事之可以愈此愚,疗此贫,起此弱者皆可为,而三者之中,尤以愈愚为最急”。因此,从“民智者富强之原”的认识出发,严复在主要介绍西方逻辑科学知识的文章《西学门径功用说》中,提出了“故生人之事,以炼心积智为第一要义”的主张,以适应学习西方近代自然科学的需要,提高民力、民智、民德,从而提高“民种”。

至于如何“炼心积智”、“更革心思”,以提高中国人辨别是非的逻辑思维能力,严复认为要自觉学习西方的逻辑学,自觉掌握“致思穷理之术”,一改以往的“信师好古”的“经学”思维模式,以全新的治学态度,“黜伪而崇真”,“尤必使自竭其耳目,自致其心思,贵自得而贱因人,喜善疑而慎信古”。在严复看来,学习逻辑学的“绝大妙用,在于有以炼智虑而操心思。使习于沉者不至于浮,习于诚者不能为妄。是以一理来前,当机立剖,昭昭白黑,莫使听荧。凡夫洞(恫)疑虚猲,荒渺浮夸,举无所施其伎焉”。学习西方逻辑学的重要性与急迫性于此可见一斑。

在西方逻辑学大量输入中国之时,面对一种有别于以往“经学”思维方式的思维方法,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种认为中国自古无逻辑。王国维就认为中国传统思维缺乏逻辑思维方式和方法的训练,因而缺乏科学的严密性和精确性。他说:“我国人之特质,实际的也。西洋人之特质,思辨的也,科学的也。长于抽象而精于分类,对世界一切有形无形之事物,无往而不用综括及分析之二法。故言语之多,自然之理也。吾国人所长,宁在于实践之方面,而于理论之方面,则以具体的知识为满足,至分类之事,则除迫于实际之需要外,殆不欲穷究也。夫战国议论之盛,不下于印度六哲学派及希腊诡辩学派之时代,然在印度,则足目出而从数论、声论之辩论中,抽象之而作因明学。陈那继之,其学遂定。希腊则有亚里士多德自爱利亚派、诡辩学派之辩论中,抽象之而作名学(指逻辑学)。而在中国,则惠施、公孙龙等所谓名家者流,徒骋诡辩耳!其于辩论思想之法,则固彼等之所不论,而亦其所不于论者也。故我中国有辩论而无名学(指逻辑学),有文学而无文法,足以见抽象与分类二者,皆我国人之所不长。”

一种认为作为工具系统的逻辑学思想不仅在西方存在,中国也古已有之。清代学者孙诒让就在给梁启超的一封信中,称赞《墨经》所揭示的逻辑原理“有如欧士亚里士多德之演绎法、培根之归纳法及佛氏之因明论者”。作为近代第一个对中西逻辑做比较研究的学者严复,在其《名学浅说》中也认为“夫名学之为术,吾国秦前,必已有之”。梁启超则认为,逻辑学在中国古代虽不发达,但其“萌芽之稍可寻者,惟先秦诸子而已”,“(先秦)诸子中持论理学最坚而用之最密者,莫如墨子。《墨子》一书,盛水不漏者也,纲领条目相一贯,而无成或抵牾者也。何以故?有论理学为之城壁故”。因此,他在《墨经校释·自序》中认为,“《墨经》殆世界最古名学(逻辑学)书之一也”。宣称:“吾东方之培根,已生于两千年以前”,并且慨叹:“这部名著(指《墨经》)是出现在亚里士多德以前一百多年,培根、穆勒以前二千多年。他内容价值大小,诸君把那四位的书拿来比较便知,我一只字也用不着批评了。只可惜我们做子孙的没有出息,把祖宗遗下的无价之宝,埋在地窖里二千年。今日我们在世界文化民族中,算是最缺乏论理精神、缺乏科学精神的民族。”为此他还伤感“以全世界论理学一大祖师,而二千年来,莫或知之,莫或述之”。而在胡适看来,“所谓名学,就是逻辑”,因而他的《先秦名学史》实际上就是先秦逻辑史。至于章士钊,则更是直言不讳地断言:“逻辑之名起于欧洲,逻辑之理,存乎天壤。”故而“逻辑起于欧洲,而理则吾国所固有”。在他看来,“欧洲逻辑言三段,印度因明言三支,吾国逻辑言三物。同一理也”,因此,“先秦名学与欧洲逻辑,信如车之双轮,相辅而行”。

思想家们的这些认识,体现了他们在急欲介绍西方科学尤其是逻辑科学以振弱的同时,不忘探究中国先秦逻辑思想的民旗情怀。这种情怀使思想家们在介绍西方逻辑学的同时,也借用西方逻辑学的知识,开始挖掘中国古代思维方法中的合理内容,注重了对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研究。同时,这种情怀也使得西方逻辑学在移植的过程中,以适宜的载体与中国固有的文化精神相连接,从而顺应了人们的接受心理。因此,近现代的启蒙思想家们一改以往其对先秦典籍使用的训诂、考证的方法,对先秦典籍进行了综合分析和整体理解,他们从西方逻辑中获得了研究中国古代逻辑的文化价值取向,以及诠释中国古代逻辑义理的根据和方法。

这种新的研究方法,理所当然地刺激了中国近代学者比照西方逻辑学的知识研究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严复、梁启超、章太炎、胡适、章士钊等人作出了卓绝的贡献。但这种新的比较研究方法是以西方逻辑为范本来探讨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梁启超即毫不讳言地说:“吾侪所恃利器,实洋货也。”他将自己研究墨家逻辑思想的方法概括为“凭借新知商量旧学”。这种所谓的“商量”就是“以欧西新理比附中国旧学”,“以欧美现代思想衡量古人”。

在落后西方甚多的年代中,任何一种科学研究的努力,都会急切地与民族自尊联系起来。这种现象反映了一种普遍的民族心理。梁启超就视这种方法为“增长国民爱国心之一法门”。而胡适也认为,“中国近代哲学与科学的发展曾极大地受害于没有适当的逻辑方法”,因此需要“用西方自亚里士多德直至今天已经发展了的哲学和科学的方法来填补”。但这样会出现一个问题,即“我们中国人如何能在这个骤看起来同我们的固有文化大不相同的新世界前感到泰然自若?一个具有光荣历史以及自己创造了灿烂文化的民族,在一个新的文化中决不会感到自在的。如果那新文化被看作是从外国输入的,并且因民族生存的外在需要而被强加于它的,那么这种不自在是完全自然的,也是合理的。如果对新文化的接受不是有组织的吸收的形式,而是采取突变替换的形式,因而引起旧文化的消亡,这确实是全人类的一个重大损失。因此,真正的问题可以这样说:我们应怎样才能以最有效的方式吸收现代文化,使它能同我们固有的文化相一致、协调和继续发展?”因此,胡适将眼光放至先秦时代的非儒学派,认为正是“在这些学派中可望找到移植西方哲学和科学最佳成果的土壤。关于方法论问题,尤其如此”。这样,“才能使中国的哲学家和哲学研究在运用思考与研究的新方法与工具时感到心安理得”。这种心绪上的价值指归,无疑是既要学习西方逻辑,同时又不自愧弗如。

马克思曾经说过:“每个原理都有其实现的世纪。”近代中国逻辑文化研究的方法论,在怎样认识中西逻辑尤其是在怎样给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定位,能否对不同的逻辑体系进行比较研究等方面,其意义、作用与影响是巨大的。它在具体揭示中西逻辑体系之间的相同点和相异点的过程中,表明了不同地域、不同民族在运用不同的民族语言所表达和概括出来的逻辑体系中,不但具有人类思维的普遍共性,而且也必然具有其一定的民族特点和个性。但在这种比较研究中,也存在一些具有时代特点的“商量”做法,即张东荪所说的“比附”。而张东荪认为“比照”是研究的方法,“比附”则不是研究的方法。“普通比较法是将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对象比较起来以见其异同。但往往用这个方法的人们,一不小心便会偏于专在指出其相同的一方面而忽视其相异的一方面”。在他看来,“比较以见其相异更为重要,因为比较以见其相同近于比附法。须知比附法不是比较法。因为比较法是研究法,而比附法是推论法。国人研究国学近来虽日见进步,然而我总嫌其多用比附法而少用比较法”。由于“比附法总须从一二个同点来做根据以推定其他,而比较法则不必从相同来着手,虽无相同亦未尝不可比较”,因此,他认为:“以相反的异点而明其差别上的特性”的比较法更为重要,“惟有用比较法可以从所比较的东西中揭示出其特性来”。这种方法,近年来又被一些学者称为“据西释中”的方法,也就是以西方逻辑为依据,重新解释和重构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及体系。 但这种方法也带来一些问题。其一,对于西方逻辑与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在目的、对象、性质、内容上除都是研究推理、论证有效性的共性外,还有无个性?其二,忽视了对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产生的文化背景和其本身的文化精神、文化意义的理解。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作为一种思维工具系统,其特殊性、民族性和传承性是什么,至今未能取得共识。同时,也影响了对中西两种逻辑思想的特有内容与性质的认识。

研究方法所带来的争论,其问题的实质应该是:怎样进行比较研究?比较研究的目的是什么?

1.关于怎样进行比较研究。金岳霖在20世纪30年代对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做的《审查报告二》中曾指出:“现在的趋势,是把欧洲的哲学问题当作普遍的哲学问题。……如果先秦诸子所讨论的问题与欧洲哲学问题一致,那么他们所讨论的问题也就是哲学问题。……先秦诸子所讨论的问题或者整个的是,或者整个的不是哲学问题。或者部分的是,或者部分的不是哲学问题。这是写中国哲学史的先决条件。现在的趋势是把欧洲的论理当作普遍的论理。如果先秦诸子有论理,这种论理是普遍的呢?还是特别的呢?这也是写中国哲学史的先决条件。”

这种批评表明了在中西逻辑比较研究中,比较方法的意义虽是不容置疑的,否则我们就不能说明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究竟是什么,它与西方传统逻辑思想有无共同之处,有无差别所在,但在这种研究中,比较方法运用尺度的把握却也的确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这就是只是在“求同”的前提下进行比较研究,还是在“辨其同异”的前提下进行比较研究?尽管对于中西逻辑思想的比较研究无论如何也离不开对照参证,但对于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如果都以西方逻辑相附会,则恐在比较研究中有削足适履之虞。反倒如吾师温公颐在其给胡适的《先秦名学史》中文版作序时曾指出的:“东西哲学的比较,原为使人易于理解,但若仅就表面语辞的类似,不问其根本思想的差别,就会使人发生误解,而失去比较研究的意义了。”

其实,这个问题在其他中西思想比较研究中也大量存在。余英时在谈到中国人文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时就认为:“在西方,从希腊罗马到今天的这个美国的社会变化,都有连续不断的传统,这个传统也在更新。这都是根据西方人文的经验得出来的结论、进步。而中国恐怕不能照抄这种形式,可是我们现在最大的问题就在这里。我们不能光关起门来自说自话,研究自己的问题,同时也还要进一步地参考西方的经验。但是,重要的是参考西方经验是一回事,又不能把西方人文研究方面得出来的结论,无论是社会学的、经济学的、政治学的或者是文化哲学的,拿来当成绝对的真理照抄,把中国情况填到西方的公式里面,这是我们最要避免的。我们100多年来都没有摆脱这样一个困境,自己还没有独立,只是跟随西方。所以说,我们必须要了解中国的特殊性,这个特殊性是从经验材料里面得来的,不是靠西方的理论所提供的。”

因此,从中西逻辑的比较研究看,在任何比较研究中,都应有一个比较研究的原则,它既是比较研究中的方法论原则,同时也是消解民族情怀负面影响的伦理原则。即避免以西方的传统思想为依归的比附,体现在中西逻辑的比较研究上,就有助于我们借助比较的方法,在领会西方传统逻辑如何帮助我们在解释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体系时,不断挖掘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原本的“思想路数”,考察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产生的历史文化背景,有着什么样的时代烙印和时代精神,将关注点放在中国古代逻辑与文化的关系问题上,探讨它除了具有人类思维的普遍性之外,是否还具有它本身的特质,这些特质又是什么?为什么这种特质能够“范围我国形名诸家,究之吾形名之质,与西方逻辑有殊”?

2.关于比较研究的目的。这个问题所涉及的是探讨中国古代逻辑究竟“是什么”和“为什么”?以及如何使中国传统的思维方法仍然在今天的人际沟通中发挥作用。

自古至今,人类的一切观念、思想都是由现实的、从事具体的社会活动的人所创造的。它有其历史定位,并且也为现实的历史所制约。基于此,“是什么”所探讨的就是历史上存在的中国古代逻辑思想,除了它具有人类思维的普遍性之外,是否还具有本身的特质?这些特质又是什么?梁漱溟在《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中指出:“假使中国的东西仅只同西方文化一样便算可贵,则仍不及人家,毫无可贵!中国文化如有可贵,必在其特别之点,必须有特别之点才能见长。”中西古代逻辑思想的真理价值在于它们指导正确思维的共同功效上,但这种真理价值之“同”,未必就是它们在“是什么”上完全相同的依据。在科学研究中,真理本身是一回事,真理的逻辑标准则是另一回事。我们不能因为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与西方古代的逻辑思想有契合之处,就以它们之间的共性泯灭了它们之间的差异,从而以推理的真理取代了事实的真理。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应当是什么”和“实际是什么”之所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不是没有原因的。

如果说对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内部本质和规律的把握及描述,解决的是它“是什么”的问题,那么,对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产生的背景及其所体现的时代精神的研究,解决的则是“为什么”的问题。

在运用比较方法进行分析时,不但要注意中西逻辑思想的共同点和普遍性,同时也要“自己讲自己的道理”,注重研究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为什么会有别于西方逻辑的个性和特质。

梁启超1920年在《中国人之自觉》中指出:“须知凡一种思想,总是拿它的时代来做背景。我们要学的,是学那思想的根本精神,不是学它派生的条件,因为一落到条件,就没有不受时代支配的……明白这一点,那么研究中国旧学,就可以得公平的判断。”笔者认为,研究一种思想的“是什么”和研究它的“为什么”,不应当是一回事。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之所以“是什么”,是它那个时代的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的产物,其研究应用的结果是建立在对主观认识的检验和真实存在着的客观性的标准基础之上的。

因此,将历史上的思想产生的环境、背景作为评论其学说的根据,才可能避免在研究中,以研究者自身所处的时代、环境及所熏染的学说,来推测解释古代人的思想意志,从而探讨出为什么“逻辑是由文化的需要逼迫出来的……逻辑不是普通的与根本的。并且没有唯一的逻辑,而只有各种不同的逻辑”,并对这种“逻辑”与传统文化中的哲学思想、政治伦理思想、乃至科学技术思想等的相互影响给出新的诠释。

至于如何使中国传统的思维方法实现现代转化,使之依然在今天的认识活动和人际沟通中发挥作用,它所涉及的是“逻辑观”的问题。笔者认为,这里有必要在“通意后对”的前提下探讨逻辑思想的文化内涵,探讨中西逻辑文化之间,既存在有异质文化间的共性,又存在有异质文化问的个性。共性是它们之间沟通、同构的基础,而个性则是它们之间相互吸引、互补的结合点,因此可建立一种中西逻辑文化之间的沟通、交流、对话、会通的学理机制,以同质共构和异质互补的形式为现实的社会生活服务。挖掘、整理中国古代传统思维方式的资源,使其能够服务于今日中国的文化建设,并推动当代逻辑学科研和教学的发展。

“是什么”和“为什么”的比较研究方法问题,不但涉及了逻辑思想本身的理论问题,还涉及了逻辑思想的文化内涵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针对中国逻辑史研究中所出现的争论,就研究方法上提出新的主张。

有学者认为,要对中国古代逻辑思想进行全新的研究,就应该采用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的方法。所谓“历史分析的方法”,是要把“名学”、“辩学”置于它们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具体历史环境中,对这一时代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特点和提出的问题,以及这些因素对诸思想家提出和创建名学、辩学的影响等,做出具体的分析。所谓“文化诠释的方法”,是视“名学”、“辩学”为先秦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参照先秦时期的哲学、伦理学、语言学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思想,以及先秦文化发展的基本特征,对名学、辩学的理论给出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的阐释。“历史分析的方法”与“文化诠释的方法”实际上涉及了如何解读社会文本和文献文本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如要认识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应采用“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方法、“实事求是和具体分析”的方法,分析中西逻辑的“特殊和普遍”、“同和异”,避免作出“全盘否定”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