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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论文

时间:2022-08-08 01:22:30

逻辑学论文

逻辑学论文范文1

所谓“驾轻就熟”,就是所例举的教学案例应考虑学生专业背景,这样更能体现“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比如法学专业的学生所开设的《法律逻辑学》所用案例大多以法庭审理案件为主。对于学文科的学生来说,采用一些成语寓言故事或古典名著片段等穿插在教学过程中来阐述和讲解逻辑知识要点,确实能做到“温故知新”。例如:《公孙龙•迹府》篇:龙与孔穿会赵平原君家。穿曰:“素闻先生高谊,愿为弟子久。但不取先生以白马为非马耳。请去此术,则穿请为弟子。”……“先生修儒术而非仲尼之所取,欲学而使龙去所教,则虽百龙固不能当前矣。”孔穿无以应焉。选取这样一个文言片段,可以在进行分析前让学生先进行白话翻译,随后要求学生做一个换位思考,继而提出问题:假设你是孔穿,面对公孙龙的反驳能够做出怎样的回答或是辩解?接着以公孙龙与孔穿二人的互辩内容提出一系列如下与逻辑相关问题让学生讨论交流:

1.文中“此先教而后师之也;先教而后师之者,悖”,“先教而后师”就一定“悖”吗?“此处的“悖”是什么意义上的“悖”?如果你认为此处“不悖”又作何解释,请给出充足的理由?

2.孔子从仁义的角度把“楚人”与“人”区别而论,实质为概念的概括,即“楚人”可概括为“人”,意思是仁义不应有国界,这就好似墨子所讲的“兼爱”。但是公孙龙的“白马”与“马”二者是从概念的内涵、外延及事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等方面来进行阐述“白马”与“马”的差异,文中公孙龙以此把二者进行类比是否恰当?3.孔子区别“楚人”与“人”,蕴含着“楚人”是“人”,没有得出“楚人非人”的命题。而“白马论”的中心论题就是“白马非马”,公孙龙把二者相提并论是否有偷换命题之嫌?该文言片段的讨论和分析体现了逻辑知识较强的综合运用性,教师在协助学生理清思路的同时,可以让学生运用所学的逻辑知识边思考、边讨论,让学生在分析这些“具体案例”的过程当中,自然而然地运用所学的逻辑知识,在学而思、思而用中达到教学的预定效果。再如,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欲”是“施于人”的什么条件呢?以此名句作为分析“充分条件、必要条件”的案例。寓言故事“郑人买履”所蕴含的“不相容选言命题”可用于分析直言三段论“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所以,选取案例结合学生专业背景定能让普通逻辑学教学更具亲和力。

二、普通逻辑学教学案例应贴近学生日常生活,遵循“客观生动,浅显易懂”的直观性原则

选取在实际生活当中能听得到、看得见、摸得着,与大学生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更具说服力,毕竟“逻辑来源于生活,生活离不开逻辑”,这种逻辑与生活的关联性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生活中处处充满了逻辑,能够懂得用严谨的思维和逻辑的眼光观察生活,凸显一种理性的生活态度,会避免自己不犯或少犯逻辑错误,更能拥有一种敏锐的眼光洞察生活中存在的错误和瑕疵。选取生活中一个恰当的案例,把真实生活引入课堂,对逻辑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直观地进行分析和讨论,把真实的生活与知识的运用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例如,某品牌牙膏电视广告:“牙好,胃口就好……”,牙好,胃口一定就好吗?“牙好”是“胃口好”的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再如,集市中一卖桔子摊上摆放着一块写着“大小一个样,越小的越甜”的招牌,某毕业生的就业推荐意见中“是一名优秀的合格大学毕业生”,这些话语显然是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以上这些现象所折射出的问题说明人们的思想如果没有“逻辑”这根大梁作为支撑,那么我们的思维就好似朽木支起的“茅草屋”,经不起任何“风雨”的检验和推敲。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逻辑思维素质亟待提高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把“逻辑”这一工具植根于我们的头脑当中“用其具”,有助于我们提高工作和学习效率,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和成效。中国逻辑学泰斗金岳霖先生指出:“正是逻辑能够使我们最容易地生活。……,随着我们探讨未知的未来,逻辑将在生活中起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普通逻辑学教学案例应贴近学生兴趣所在,遵循“趣味深刻,简单易学”的可接受原则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案例具有“趣味性”,是教学取得良好效果的催化剂,所以也有的逻辑学教师提出“趣味逻辑教学法”来提高教学质量。笔者认为结合大学生喜欢浏览网页,喜欢发微博、发微信、QQ签名等兴趣爱好,选取一些所谓的“网络经典语言”作为反面案例,更具吸引力。同时也能一针见血地指出所犯的逻辑错误,起到夯实基础、加深理解的作用。例如“世上有三种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三是良心连狗都不吃的人。”这个例子可以作为一个“划分错误”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不仅违反了“划分标准混乱”的逻辑错误,同时“划分”的“标准混乱”。世界上的人若以“良心有无”作为一个标准划分应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接着又以“良心没被狗吃(良心存在)”再分两种情况:良心好狗不忍心吃,良心坏狗都不吃。当然还有良心不好也不坏的。这个案例还涉及了“划分”这一概念的“逐级划分”、“划分不全”、“统一标准”等知识点。再如“我每天只吃四类食物:早餐、午饭、晚饭和零食。”在这个案例当中,可以运用“概念划分和概括”的知识点进行分析。把“食物”划分为“早餐、午饭、晚饭和零食”是不对的,除了“零食”可以概括为“食物”外,“早餐、午饭及晚饭”不能概括为“食物”,犯了“概括不当”的逻辑错误。我们只能按“进食时间”为标准把“餐类”划分为早餐、中餐和晚餐。通过对简单的两句网言网语进行分析,旨在说明网络语言存在的“逻辑缺失”现象是不可否认的,这种现象的存在不难说明发表类似言论的网络们只图一时之快、一己之乐,没有正视语言运用的规范性,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网络语言失范现象急需“逻辑”这一工具去进行改观。最重要的是通过分析案例和错误解析,使学生拥有一种理性观点看待网络世界,同时起到积极促进规范公共理性环境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网络世界,“没有逻辑,生活就会十分沉重,以致几乎是不可能的”。

四、普通逻辑学教学案例应贴近学生学习实际,遵循“以提升逻辑素养为主,兼顾提高解题能力为辅”的渐进原则

基于不少应届大学毕业生选择报考部级、省级公务员的事实,同时基于普通逻辑学教学与社会逻辑学考试培训存在异同的事实,在教学过程中适当融入社会逻辑考试题目作为知识点案例让学生进行思考、运用,这对夯实学生基础知识,提高应用能力将起着重要作用。在提升学生逻辑素养、完成教学目标的同时兼顾提高学生的解题技巧,既能让学生有所学,有所得,有所用,又能让学生免于额外的培训,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

五、总结

逻辑学论文范文2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正是利用辩证法才揭示了隐藏在商品中的矛盾,从而发现了剩余价值及其,并进一步揭示了资本主义的一切矛盾。因此,恩格斯在《辩证法》中指出,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客观辩证法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而已。很简单的例子莫过于一块磁铁,截然对立的两极就存在于同一个物体之中,无论你怎么将它分解,原来的两极仍然不变。然而,事实上正是中国人在全人类首先认识到了磁铁的这种特性才发明了指南针,中国人对大自然中“到处盛行的”客观的阴阳关系具有最敏锐的经验观察能力,客观辩证法最早反映到中国人的头脑中来的,从而形成了中国哲学中的逻辑——这就是中国人超越形式逻辑的根深蒂固的辩证思维逻辑。

包括爱因斯坦在内的一些中外学者不厌其烦地指出,中国是一个缺少逻辑思维的民族,他们在这里所说的“逻辑思维”主要指的是形式逻辑。然而,正像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本来就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的统一,不可能只存在形式逻辑而没有辩证逻辑的思维,也不可能只存在着辩证逻辑而没有形式逻辑的思维。那种认为中国没有形式逻辑的主要理由在于中国缺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的演绎法则。三段论的演绎法是一种最朴素、最基本的推理形式,无论在《易经》还是在墨家的著作中我们都不难找到这种的。如《易经》根据观物取象原则认为凡是阳刚的事物都可用一长横“一”符号表示。凡是阴柔事物都用两短横“--”符号表示,太阳是阳刚的事物,所以用符号“一”表示,月亮是阴柔的事物,所以用两短横符号“--”表示,此处便用归纳结论作演绎推理的前提。整部《易经》的判卦方式虽然充满着矛盾法则,但都不离演绎和归纳的思维法则。

章太炎认为《墨经》充满着“三段论”,大故就是大前提,小故就是小前提,胡适举《墨子》一书中“狗也,犬也,杀狗非杀犬也”、“盗,人也,爱盗,非爱人,……杀盗非杀人也”等判断句为例否定了章太炎的说法①但是,胡适不懂得《墨经》中包含着矛盾的逻辑已超越了形式主义的不包含矛盾的逻辑,是一种比形式逻辑更高级的逻辑。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就此否定《墨子》无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种不包含矛盾的逻辑。不少学者指出,先秦墨家在形式逻辑的应用上,比亚里士多德毫不逊色,如张静虚就以墨子《耕柱》篇中的一组判断为例指出《墨子》一书中确凿无误地运用了三段论的演绎推理逻辑。②

近代以来,人们总是把形式逻辑看得十分深奥,当然,形式逻辑的系统化是始自希腊哲学中经阿拉伯学者传下来的一项宝贵的人类文化遗产,比较之下,中国哲学中的形式逻辑体系不完备。但是,每个人的思维都自觉地不自觉地使用着形式逻辑,恩格斯说过,形式逻辑的思维甚至在动物那里都有:普通逻辑(形式逻辑)所承认的一切手段对人和高等动物是完全一样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己。“相反地,辩证法思维——正因为它是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只对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对于较高发展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充分的发展还晚得多,在哲学中才达到。”③恩格斯在这里明确指出形式逻辑是思维的低级阶段,辩证法是思维的高级阶段,创造了这种高级思维形式的巨大成就有希腊人的一份,但恩格斯却首先把它归功于“佛教徒”的发明,——这是发人寻味的。

众所周知,印度佛学传到中国来的逻辑学的代表性成果是“因明学”,而“因明学”所阐明的实为一种形式逻辑。应该说,佛教逻辑中已经包含着一些辩证思维的因素,但佛学辩证法主要生长和发育在中国,宋明新儒学的辩证法内在地包容了儒释道三家辩证学说的精髓,其中有华严宗的“共相和殊相”的辩证法、道家关于矛盾及其转化的辩证法以及儒家的“正反合”的思想等等。在西方人的眼里,“佛教徒”并非特指印度人,当英国对印度实行殖民统治时,佛教在印度早已绝灭几个世纪了。恩格斯的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佛教国家,当时欧洲人所接触的佛教资料有许多来自中国,如德国诗人海涅在法国大革命的感召下写道:“当革命的波涛在巴黎,在这个人类的大洋中汹涌沸腾的时候,那时莱因河那边底德国人的心脏也吼动着了。……他们站在中国制造的佛像之下,这佛像对着全无感觉的瓷器、茶器、咖啡壶和任何的东西,都像无所不知似地点着头。”④这里的佛像和瓷器、茶器、咖啡壶都是从中国传来的,恩格斯所说的那些发明了辩证逻辑的“佛教徒”是对包括中国人在内的东方人的泛称,实际上就是指的中国人。这无疑在说:中国是辩证逻辑(辩证法)的发源地。

马克思的辩证法来自黑格尔哲学的“合理内核”,但是,它与黑格尔的辩证法有着本质差异,即把黑格尔“头足倒置”的体系又颠倒了过来,从而把辩证法与唯物论相结合,所以列宁指出,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逻辑学。⑤有趣的是:黑格尔正是否定了中国哲学中具有唯物主义趋向的“实在”论,而悄悄吸取了东方哲学的辩证法。这种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哲学在马克思主义那里被再颠倒,那就是在唯物的实在论基础上辩证的思维和辩证的认识论。这至少在表面上完全是对儒学辩证法的“复归”。

儒家的辩证法有如下特点:

第一,儒家辩证法来源于客观辩证法。所谓客观辩证法正是潜藏在客观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如儒家经典《周易》中所讲的变化即指的日月、暑寒、男女、天地和万物等现象的运作,所谓阴阳变化之“道”就是通过“观于天文,察于地理”的抽象,这种观念了整个哲学思想发展史。如王夫之在论证自己的辩证法和物质不灭及转化的思想时,总是以自然现象为立论的先决前提,此与恩格斯论证辩证法的完全一致。这一点,恰是黑格尔所拼命否定儒学的地方,黑格尔认为:中国哲学“精神”太少,中国哲学总不能摆脱物质实在性,“道”不是西方哲学的“逻格斯”,而是老子所说的“有物混成”的“物”。作为“理神论”代表者的黑格尔,他所说的中国哲学缺乏“精神”,实际上就是说中国哲学是一种无神论和唯物论的哲学,一种非宗教的哲学,而“唯物论”在当时的西方恰是一个贬义词。应该说,黑格尔对中国儒家哲学超越性的一面并无深究,但就他指责中国哲学倾向于唯物主义这一点来说,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中国哲学尤其是儒家哲学,其“观物取像”的法则始终是把客观世界看成第一性的。

第二,中国哲学强调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一致,如《周易》认为变化之道“百姓日用而不知”,也就是说,辩证法在主体行为中达到了高度自觉的一致;张载认为“二端故有感;本一,故能合”(《正蒙·太和》),又说:“见闻之知,乃物交而知,非德性之知。”(《正蒙·心》)这里,他一方面强调了客观辩证法的第一性,另一方面表述了主观辩证法依赖、同一于客观辩证法。王夫之认为“所固以发能”、“能必副其所”,也正是道出了这层意思。此外,朱熹、王阳明、王夫之等人的“知行”观中,尽管表述不一,侧重点不同,但都揭示了思维过程中主客观统一的应然性。这一点,后来被拿来跟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相结合,形成了的哲学思想,其中,本人所特别偏好的“主观能动性”的命题,应该说是对中国传统哲学的一个具有创新性的继承和发展。另外,中国哲学在对运动、变化、联系、矛盾、转化、内因,对立统一、个别一般等关于辩证法的基本观念上与现行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的表述都大体一致。

第三,中国哲学强调辩证法的性。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辩证法是一种锐利的思想武器,列宁说:“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最新的进化论,它正是不容许对事物作孤立的即片面的、歪曲的考察。”⑥因而,马克思的辩证法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普遍适用的思想方法论。儒学辩证法是中国人智慧的最高科学,儒学强调对任何事物都要作整体性的动态思维考察,所谓“物生有两,相反相成”、“天地之化,日新其德”、“合二为一、一分为二”,再如“中庸之道,勿失其偏”等等高度浓缩的警句就是中国人观察、把握事物的普遍方法,所以王夫之说“万物之成,以错综而成用”——即点明普遍联系的观点是一种实用的理性法则,所谓“《易》以道阴阳,圣人则之”亦是此意。这样一种实用理性精神,不恰在儒家那里十分明显,在老子哲学、兵家、法家哲学中都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兵家重实战,自成一套系统的兵家辩证法;法家重耕战和威权,“法、术、势、利”充满着辩证思维。至于老子哲学,剥开其遁世趋向的外衣,他的所有辩证命题,都是为“南面而王”服务的,如“无为而无不为”、“无治而无不治”、“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治大国若烹小鲜”等,辩证思维在这里都成了一种彻底的实用法则。当黑格尔说阴阳辩证法是中国人“最高的科学”时,多半是指的这样一层价值。当我们常以无往而不胜的“中国人的智慧”而自豪时,也即指的中国人的这种思维。

第四,“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在中国哲学中,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抑或先秦的兵家、名家,后世的佛家,等等,都强调对立双方的统一。《易经》说“一阴一阳谓之道”,《道德经》强调“负阴抱阳,冲气为和”——相传朱熹弟子蔡元定在四川寻来的道家陈抟留下来的“太极图”,合阴阳鱼为一环,阴阳和合相抱,阴中有阳,阴中有阳,阴盛阳衰,阳盛阴衰——即用图例形象地揭示了阴阳对立统一的深刻原理。这个图流传到世界各地,到了近代,有的科学组织把它作为会徽,有的国家把它作为国旗。对立统一,和合一体,和而不同,即“一分为二”又“合二为一”——统一中包容着黑白分明、截然为二的两种对立势力——这正是“太极图”和阴阳辩证法要向人们开显的科学道理。列宁说,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中国哲学的阴阳辩证法早就具备了这一核心,而在西方哲学中,直到黑格尔和马克思才发现和了这一点,尽管它比中国的阴阳辩证法更加高级化、体系化、科学化、近代化了,但在核心原理上,阐明的仍然是“对立统一”。

儒学辩证法与“科学辩证法”也有一些类似和相同的命题。如朱熹对辩证法有着许多精辟的,他的关于“万个是一个,一个是万个”的命题即恩格斯所提出的“一与多”的命题,作为一种形而上的普适性,“理”是“一”,但就宇宙的无穷性而讲,“理”又是万,是“多”。对此,窦宗仪先生指出:“令人惊讶的是,当恩格斯明确指出‘一在多中,多在一中’时,他并不孤立。”⑦意在指出早在恩格斯的见解之前,朱熹已经阐明这一点了。“一与多”的关系实际上没出共、殊关系范畴——此为整个新儒学讨论的核心。在这一点上,儒学与唯物辩证法采取了完全相同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同的命题,但在出发点上,儒家中的实学辩证法与“实践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更为一致,实学的辩证法认识论(如王夫之的哲学)主张对事物作具体分析,主张“即物穷理”、“尽器求道”即主张“实事求是”,这正是所阐述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精髓——“具体地分析具体的事物”。

当然,儒学辩证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分化为两个路向,一派是思辨的路向,一派是经验主义的路向。思辨的路向趋向于概念辩证法,这在本质上更接近于黑格尔主义,如朱熹的“一与多”的关系,陆九渊的“吾心即宇宙”的观点,以及后世王阳明“心即理”的命题等,其出发点与黑格尔理解的“一与多”颇具辙合之处。黑格尔还在《老子》一书中发现了“一与多”的关系,于是他联想到了他的“绝对理念”及其与具体事物的关系,从而充分显示了其理性的“泛神论”的思想与朱熹理性的“泛”思想如出一辙,它跟儒学中的玄学方向相一致。朱熹哲学带有明显的二元的特征,后世中国的玄学跟他有关系,但后世的实学鼻祖也是他。实学的方向就是经验主义的方向,以明清时期的“经世致用”之学为代表,形成了接引西方科学主义的重要的民族思想源头。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改造的黑格尔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在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中都有现成案例。像朱熹、方以智、王夫之所提出的“一分为二”和“合而为一”命题就是对立统一规律的不同侧面的表述,《内经》中“阳盛为阴,阴盛为阳”的命题阐明了典型“否定之否定”规律,王夫之“积成久大”和“化渐为著”揭示了量变与质变或渐变与突变的关系……此外,在时空观、运动观、发展观和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上,儒家都提出了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相通的见解。应该说,在“科学的辩证法”或辩证逻辑问世之前的二千多年来的各个阶段上,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中的辩证思维无疑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上谱写了光彩夺目的一页——这就无怪乎黑格尔要把它称为是“中国人的最高科学”了。

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的辩证法于清代王夫之的著作中达到了高峰。王夫之强调“变化日新”、“物极必反”的发展、运动、转化和普遍联系的观点,提出了物质不灭和能量转化的见解,论证了对立统一规律。其理论价值和思想成就直接辐射到中国近现代。但是王夫之的辩证法在宗旨上仍没超出儒家思想的局限。如他指出“一分为二”是“合二而一”的基础,“故合二以一者,即分一为二之所固有矣”,⑧这是说在对立统一规律中统一是以对立为基础的——仅此而论,无疑是正确的,它跟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没有丝毫的不同。不过王夫之的意旨所归并不在“一分为二”上,而在“合二而一”上,如说“一之体立,故两之用行”,这就肯定了统一性是根本和绝对的方面:首先有了统一体,对立面双方的氮蕴相荡才能促进事物的运动和发展。所以王夫之十分赞赏张载“仇必和而解”的观点,指出“太和,和之至也”,⑨从而在根本上削弱和消融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那种斗争和革命的精神。

孔子的弟子有若曾说“礼之用,和为贵”,“和”、“和合”、“和谐”——这既是儒家辩证法的出发点,也是儒家辩证法的归宿点。在极左路线占统治地位的年代,儒家“和”的方法论、价值观和世界观,从学理层面上升到层面,受到了猛烈地批判,认为它是跟辩证法截然相反的一种“反辩证法”思维方法,唯一的理由就是它过分强调“和”。孰不知,“和合”、“和谐”正是辩证逻辑推理的必然结论。如从价值层面上来看,只要有人类存在,就免不了有对立和争斗,免不了革命和战争,但只要有对立和争斗、有革命和战争,就永远抛弃不了“和”的价值和结果。可见,儒家辩证法跟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在逻辑和方法上是一致的,但在价值和结论上是互补的。

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就可发现,儒学辩证法与近代的唯物辩证法最大的同中之异就是儒学辩证法减弱了斗争在事物运动中的重要意义,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正是立足于揭扬事物的运动、发展、斗争和转化,具有实质上的革命性——马克思有句名言,即“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⑩恩格斯也指出,辩证法就是主观反映客观世界中那些到处盛行着的对立,“这些对立,以其不断斗争和最后的互相转变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变”决定现实生活,⑩列宁则一再明确指出:“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同等作用)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⑩只有斗争、运动、发展和转化事物才处于不断的新陈代谢和向更高阶段进步的过程中。这种斗争、运动、发展和转化的哲学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实、客观和科学的描述,决不是在主观上追求“仇必仇到底”的唯意志论的情感谊泄。斗争性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革命灵魂。但是,把斗争性强调过了头,也就失去这个灵魂。因此,儒家“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和谐观点,正可大补“绝对斗争性”之所缺。

的辩证法思想立足于中国哲学的辩证法去契合和会通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从而赋予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以鲜明的中国特色。例如,把对立统一规律用儒学哲学成语凝练为“一分为二”,有时也用“相反相成”的命题表述相似的思想。除吸收了儒、老、法等学派丰富的辩证法思想以外,还充分借取了中国传统的军事辩证法思想,此为中国古代真正科学的思想,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这些都构成了辩证法思想的主体来源。如果说,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是一种概念思辨方式,是绝对理念的自我否定,在马克思那里把它改造成为一种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而到了手里则不仅是世界观和认识论,而且是中国共产党的整个革命策略的思想基础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逻辑。如曾经指出:“对于的磨擦,同志还说了三条原则,第一条出自《老子》,‘不为天下先’,就是要后发制人,不先发制人。第二条出自《左传》,‘退避三舍’,一舍三十里,你打边区我们就退几十里再说。第三条出自《礼记》,‘来而不往非礼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样,有理,有利,有节,结果坚持了八年抗战。”⑩在这里列举的这三条辩证原则都不是出于马克思主义的原典,而是源于中国的儒家和道家,即中国传统的思想。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革命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方法既来自于中国传统的哲学智慧,应该说是打通近代最先进的辩证思维与中国传统儒家的辩证思维之路的典范。

(1)胡适:《先秦名学史》,《胡适学术文集.史》下册,第849页,中华书局,1991

(2)张静盛:《实事求是地中国传统思想》,《哲学思想研究》1986年第2期

(3)《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3卷,第545页

(4)转引自朱谦之:《中国哲学对于欧洲的》,第341页.福建人民出版杜,1969年

(5)(12)《列宁全集)第38卷,第410.408页

(6)《列宁选集》第2卷,第642页

(7)(美)宾宗仪:《擂学与马克思主义》第二版序,第69页

(8)王夫之:《周易传卷》卷五

(9)王夫之:《张子正蔽注·太和篇》。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18页。

逻辑学论文范文3

关键词:Peirce;科学家;逻辑学家;科学;指号学;化学概念

CharlesSandersPeirce(1839-1914),其一生曾作为“一个美国人的悲剧”〔1〕,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认为是他那个时代、也是美国至今产生的最有创造性、最具多才多艺的伟大思想家。他广博的研究涉及非常不同的知识领域:天文学、物理学、度量衡学、测地学、数学、逻辑学、哲学、科学理论和科学史、指号学、语言学、经济计量学和实验心理学等等。而且这里的许多领域,Peirce在不同程度上被视为倡导者、先驱甚至是“鼻祖”。Russell早就做出评价:“毫无疑问,他是十九世纪末叶最有创见的伟人之一,当然是美国前所未有的最伟大的思想家。”〔2〕而当代在世哲学家H.Putnam称他为“所有美国哲学家中高耸的巨人”〔3〕。

虽然Peirce的思想具有极为广阔的视野,但当今学者所公认、Peirce本人也承认的他的两个主要研究领域却是科学和逻辑学。科学和逻辑学是Peirce毕生付出精力最多的两个领域,也是他在大学毕业后决定他一生将做什么时曾犹豫不决的两种选择。但在其学术兴趣上它们是他的孪生子,二者在理论联系上常常是融为一体,成为Peirce最倾心关注的焦点。而且,作为科学家和逻辑学家的经验是Peirce整个哲学系统构建的基础与出发点,是贯穿他一生思想发展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实际上,科学和逻辑学的共同追求正是Peirce为自己所界定的生活目标。把握他的这一显著特征,我们可考察作为科学家的Peirce与作为逻辑学家的Peirce之间的某些联系。

1科学家职业、逻辑学家志向

从实际从事职业来看,Peirce是位科学家,包括化学家、大地测量员、物理学家、天文学家、工程师、发明家、实验心理学家等等;同时这也是他谋生的门路,是他最早获得学术名声的领域。

成为一名科学家,Peirce具有非常优越的条件;同时这也是他的亲戚朋友尤其是父亲所期望的。Peirce出生于具有良好科学氛围的家庭,特别是其父亲BenjaminPeirce是哈佛大学天文学和数学Perkins教授,也是当时美国最有影响的数学家。Peirce从小由其父亲教授数学、物理学和天文学等学科;其聪颖智慧深得父亲欣赏。而Peirce本人也深受父亲影响,尤其是在父亲1880年去世之后,他极想遵照父亲遗愿而继承父亲的事业,从此专注于科学研究。

在Peirce十几岁时,他已经在家中建立了私人化学实验室,并写出了《化学史》;其叔叔去世后,他又继承了他叔叔的化学和医学图书馆。1859年从哈佛大学毕业后,他父亲安排他在美国海岸测量局(后来改名为海岸和地质测量局)野地考察队作为临时助手学习锻炼了一年;而同时他私下跟随哈佛动物学家LouisAgassiz学习分类学方法。1862年进入哈佛的Lawrence科学研究所,并于1863年毕业获得化学理学士。其间于1861年他再次进入海岸测量局,但这次是作为长期助手;1884年10月至1885年2月主管度量衡办公室;1867年父亲成为海岸地质测量局的第三任主管,Peirce于同年7月1日由助手(Aide)提为副手(Assistant),职位仅次于主管;他的这一职位上一直持续到1891年12月31日,时间达24年半之久。从1872年11月开始,他又负责钟摆实验;在1873—1886年间他在欧洲、美国以及其他地方的站点进行钟摆实验。晚年(1896年直到1902年)主要为圣劳伦斯能量公司做顾问化学工程师。

同时,Peirce在1867年被安排在气象台从事观测工作,并于1869年被任命为副手。他曾是一次日环食和两次日全食现象的观测者,还负责使用气象台新获得的天体光度计。1871年其父亲获得国会授权进行横跨大陆的地质测量,Peirce由此又成了职业的大地测量员和度量衡学家。

Peirce生前虽只出版过一本科学方面的书(《光测研究》(1878)),为《theNation》杂志撰写的短评、书评现多收集在由Ketner和Cook编辑出版的《ContributionstotheNation》中;但他在海岸地测局和哈佛气象台的诸多贡献已经为他(也为这两机构)在很年轻时就赢得了国际(特别是在欧洲)声誉(Peirce1870年、1875年、1877年、1880年和1883年先后五次接受测量局任务到欧洲考察,同欧洲的许多科学家建立了联系,并极力主张扩大科学界的国际联系)。Peirce于1867年成为美国文理学院的常驻会员,1877被选为国家科学院的成员,1880年被选为伦敦数学学会成员,1881年被选进入美国科学进步协会。而且值得一提的是,现在Peirce已被认为是采用光波长来测定米制长的先驱。

然而,尽管他原本可以很好地专职于科学职业,并有广阔的前景;并且事实上,他也是由化学进入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部门,并投入了极大的兴趣和精力,成为美国当时杰出的科学家。但与逻辑学相比,它们只是他生命的第二焦点。

从理想志向来看,Peirce视逻辑学为其天职。早年在父亲指导下学习《纯粹理性批判》时就认为康德的失败主要在于其“平庸的逻辑”,要超越康德体系,必须发展一种崭新的逻辑。他声称在12岁时已经除了逻辑别无其他追求;甚至在生活潦倒、疾病缠身的困境中他依然坚持这一工作。他建有自己的私人逻辑史图书馆,他是近代以来少有的精通古代和中世纪逻辑的一位逻辑学家。他自己说,他是自中世纪以来唯一全身心贡献于逻辑学的人,并声称他是终生的逻辑推理学习者。1906年他在美国《WHO’SWHO》中把自己命名为一名逻辑学家,这在当时是绝无仅有的现象。晚年在Milford的Arisbe,他形容自己为田园逻辑学家、逻辑学隐士。与具有美好前程的科学职业相比,Peirce之所以热中于当时不可能成为谋生手段的逻辑学,更多的是出于对自己既定学术目标的追求:要发展一种有前途的逻辑。他对于逻辑的执著和热情,使得他在逻辑学上的贡献并不亚于科学。

年仅二十几岁时,Peirce就开始在哈佛和Lowell学院作关于逻辑学的演讲;从1879年直到1884年,在保持海岸地质测量局职位的同时,他作为JohnsHopkins大学(美国历史上第一所研究生学院)的兼职逻辑学讲师(这是他一生唯一一次获得的大学职位),并在这期间出版了他第二本书(也是最后一本)《逻辑研究》(1883年,Pei

rce主编)。这本书在当时的美国乃至整个欧洲都有较大影响。在1901年,他为Baldwin的《哲学心理学辞典》撰写了大部分的逻辑学词条。

虽然Peirce只有短暂的学院生活来传播他的逻辑理论,但在他那个时代,Peirce已经是一位国际性人物。在五次访问欧洲期间,虽然他是作为科学家去考察,但不仅碰到了许多著名科学家,也会见了当时知名的数学家与逻辑学家,包括DeMorgan、McColl、Jevons、Clifford、Spencer等,还与Cantor、Kempe、Jourdain、Victoria夫人等保持着通信关系。1877年英国数学家和哲学家W.K.Clifford评价“CharlesPeirce...是最伟大的在世逻辑学家,是自Aristotle以来已经为这一学科增加实质内容的第二个人,那另一个是GeorgeBoole,《思维规律》的作者。”〔4〕

而在今天,Peirce学者不断发掘出的Peirce的逻辑尤其是现代逻辑贡献更是值得重视。一般认为,他早期主要是作为一名布尔主义者(Boolean)从事代数逻辑方面的研究,而晚年他的贡献主要集中于图表逻辑方面,主要包括存在图表系统和价分析法。1870年Peirce的“描述一种关系逻辑记法,源于对Boole逻辑演算的扩充”是现代逻辑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因为它第一次试图把Boole逻辑代数扩充到关系逻辑,并在历史上第一次引入(比Frege的Begriffschrift早两年)多元关系逻辑的句法。在1883年之前他已经发展了量化逻辑的完全的句法,与直到1910年才出现的标准的Russell-Whitehed句法仅仅在特殊符号上有点不同。

在对于数理逻辑贡献的广泛性和独创性方面,Peirce几乎是无与伦比。与逻辑主义学派的Frege相比,Peirce的特殊贡献不在定理证明方面上,而更多的是在新颖的逻辑句法系统和基本逻辑概念的精制化发展上。他创造了十多个包括二维句法系统在内的不同逻辑句法系统。把实质条件句算子(在他那里的形式为“—<”)引入了逻辑学,比Shaffer早40年发展了Shaffer竖并仅仅基于这一算子发展了一完全的逻辑系统。还独立地系统采用了真值表方法和归谬赋值法,过早地意识到Skolem前束范式的技术。在JohnsHopkins大学教书期间,Peirce开始研究四色图猜想并发展了逻辑和拓扑学特别是拓扑图论之间的广泛联系。

我们看到,Peirce不仅是有着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同时也是著名的逻辑学家。然而在二者关系上,首要的一点是:他承认自己热爱科学,但坦言对于科学的研究只是为了他的逻辑;因为逻辑的研究需要从各种特殊科学(还有数学)的实际推理方法中概括出一般的逻辑推理方法,而决不是仅仅从逻辑书籍或讲课中背诵、记忆和解题;多样化的科学研究正是为了逻辑之全面概括,由它们获得的材料形成了逻辑学的基础和工具。实际上,这种前后的“从属关系”最突出地表现在他晚年常常是以作为科学家的收入来维持从事逻辑学研究的时间。

2逻辑学作为科学

虽然上文表明逻辑学家Peirce与科学家Peirce之间有近乎目的与手段间的主从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它们还有更为深刻的一层关系,那就是:逻辑学也是科学。很显然,这是Peirce长期的实验室经历已经使得他以科学的方法处理所有问题(他有时的确称自己为“实验室哲学家”)包括逻辑学了。

我们首先看,科学在Peirce那里意味着什么?Peirce看到大多数人包括科学界之外的人都习惯于把科学视为特殊种类的(主要是指系统化的)知识,而他更愿意像古希腊人那样把科学作为认知的方法,但他强调这种方法一定要是科学探究(inquiry)的方法。知识开始于怀疑,为了寻求确定的信念我们必须要解决(settle)怀疑,一般解决怀疑的方法主要有情感方法(求助于自己的感觉倾向)、信忠团体的方法(选择那些最适合其社会团体的那一信念)和尊重的方法(求助于自己对于某特别个人或机构的尊重之感情)等;但这些方法本质上都是自我中心的非客观的方法,它们往往只通过怀疑者自己的行为、意愿来选择信念,缺乏足够的证据。而真正客观的方法只有科学探究的方法,在这种方法指引之下,探究者从经验出发基于科学共同体(community)的合作去寻求真理(TRUTH)或实在(Reality),这也正是科学活动;最终的真理性认识可能并不是由某一实际的探究者所发现,但只要是遵循这种方法、运用先前的结果,最后都必定会一致达到真理的。这正是Peirce在《通俗科学月刊》上发表的两篇经典性论文《信念的确定》和《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中所阐述的实用主义(与后来James版本的实用主义有很大不同)方法相一致的,事实上如Peirce所指出的,实用主义不是什么世界观,本质上是一种方法,一种科学探究的方法。而与此同时,我们看到,Peirce把逻辑学视为设计研究方法的艺术,是方法之方法,它告诉我们如何进行才能形成一个实验计划;逻辑就是对于解决怀疑的客观方法的研究,是对于达到真理之方式的研究,其目的就是要帮助我们成为“科学人”。现代科学之优于古代之处也正在于一个好的逻辑,健全的逻辑理论在实践上能缩短我们获知真理的等待时间,使得预定结果加速到来。

但是我们发现,他在思想更为成熟的阶段是把逻辑学的科学属性放置于指号学(Semiotics或更多的是Semieotics)的语境中来考察的,虽然这种处理与以上把逻辑学视为科学方法之研究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性。

Peirce不止一次指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的逻辑学就是指号学或关于指号的理论,仅仅是指号学的另一个名字。〔5〕它包括三个部门:批判逻辑学(CriticalLogic),或狭义上的逻辑学,是指号指称其对象的一般条件的理论,也即我们一般所谓逻辑学;理论语法(SpeculativeGrammar),是指号具有有意义特征的一般条件的学说;理论修辞(SpeculativeRhetoric),又叫方法论(methodeutic),是指号指称其解释项的一般条件的学说。〔6〕这种划分可能受中世纪大学三学科:语法、辩证法(或逻辑学)和修辞的课程设置的影响,指号学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对于中世纪后期所理解的逻辑的现代化版本。而我们在此需要强调的是,Peirce把指号学视为经验科学、观察科学。推理就是对于指号的操作,观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指号学同其它经验科学的不同在于它们实验操作对象不一样,在于其它科学的目的仅仅是发现“实际上是什么”而逻辑科学要探明“必定是什么”。但既然是经验科学,根据经验学习的科学人进行逻辑推理所得到的结论就是可错的即准必然的(事实上,任何逻辑必然都只是相对于特定

推理前提而产生必然的特定结论)。

更进一步,Peirce把狭义上的逻辑学(logicexact)分成假设逻辑(abductivelogic)、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三部分。显然这比传统逻辑上演绎(必然的)、归纳(可能的)二分的做法多出了内容。Peirce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对于Aristotle三段论基本格研究的结果,他认为Barbara集中表现了演绎推理的本质,而作为特殊的演绎三段论Baroco(把Barbara中结论的否定作前提、小前提的否定作结论)和Bocardo(把Barbara中的结论的否定作前提、大前提的否定作结论),如果把它们的结论考虑为或然性的,则分别相应于假设推理(abductivereasoning)和归纳推理。但更重要的是,Peirce在此显示出了逻辑学与科学的最合理的紧密联系。在他看来,演绎逻辑也即数学的逻辑,而假设逻辑和归纳逻辑主要就是科学的逻辑。在演绎逻辑已经得到普遍承认的情况下,他终生的愿望就是要把归纳和假设(Abduction)同演绎一起坚固地和永久地确立在逻辑概念之中。在科学探究过程中,假设、演绎和归纳先后组成了三个不同阶段的科学方法,它们的共同作用使得科学探究能自我修正。

Peirce把假设放在首位,作为科学探究程序的第一步,目的在于发现和形成假说。假设是为解释违反规律(或习惯)的意外事实而产生假说的过程,它能产生新信息,Peirce把它视为所有科学研究甚至是所有普通人的活动的中心。但这种假设并没有提供安全可靠的结论,假说必须要经过检验。于是,还需要演绎来解释(explicate)和演示(demonstrate)假说即得出预言;再后由归纳回归到经验,旨在通过观察被演绎出的结果是否成立来证实或否证那些假说,即决定假说的可信赖度。在这连续的三种推理形式中,假设是从意外事实(surprisingfacts)推到对事实的可能性解释,演绎是从假说前提推到相应结论,归纳则是从实例到一般化概括。经过这样的科学探究,我们在科学共同体中将能不断接近真理。

3逻辑学中的化学概念移植

为更具体地论述Peirce的科学研究与逻辑学研究之间的紧密联系,我们在此可谈到Peirce对科学中的许多概念向逻辑学研究的成功应用,这突出表现在化学上。因为化学是Peirce的大学专业,也是他进入整个经验科学的入口。

逻辑学作为一门特殊的学科领域,事实上从近代以来,就从数学(包括代数和几何)理论那里找到了非常有力的发展动力和理论技术。我们在此谈到的化学概念应用作为整个自然科学概念推广中的一例其实也是Peirce为发展逻辑学而提出的。

首先,Peirce晚年极为倾心的存在图表逻辑构想正是基于化学图表原理(可能还有拓扑学方法的启发)。存在图表是Peirce在其指号学背景下对Euler图和Venn图的重大发展,具有极强的表现力。其在自然、直观、易操作上要远胜于代数方法(包括标准的Peano-Russell记法),因为我们心灵的思想过程被同构地展现在推理者面前,对于图表的操作代替了在化学(和物理)实验中对于实物的操作。化学家把这样的实验描述为向自然(Nature)的质疑,而现在逻辑学家对于图表的实验就是向所关涉逻辑关系之本性(Nature)的置疑。〔7〕

第二个例子,现代逻辑(可能从《数学原理》开始)中的一对基本概念:命题和命题函项(或有时称为闭语句和开语句)原本就是来自化学中的“饱和”(Saturation或Gesättigkeit)和“未饱和”概念。Peirce用黑点或短线来代替语句中的“指示代词”(即逻辑中的自变元),得到形如“——大于——”、“A大于——”这样的形式,它们分别被称为关系述位(relativerhema)(区别于像系词一样的关系词项)和非关系述位,也即他那里的谓词(谓词是几元的取决于我们到底如何选择去分析命题)。他指出,述位不是命题,并坦言“述位在某种程度上与带有未饱和键(unsaturatedbonds)的化学原子或化学基极为相似。”〔8〕然而不无意外,我们发现同时期欧洲大陆的Frege也正在独立地从化学概念得到逻辑研究的灵感。他把诸如“……的父亲”的函项记号称为“未饱和的”或“不完全的”表达式,以与专有名词相区别。〔9〕

另外一个例子是Peirce提出的价分析(ValencyAnalysis)法。正如名字所显示出的,它同化学中的化合价概念密切相关,Peirce所使用的词语Valency直接源于化学中的术语Valence即化合价。价分析是Peirce在图表化逻辑思想指引下于存在图表(ExistentialGraphs)之外创设的另一种二维表现法。其中,显然他是把思想中概念的组合与“化学离子”的组合相比拟,如他采用类似“——”这样的结构表示带有“开放端(looseend)”(即黑点后面的横线)的实体,即谓词;这就是化学中离子结构的简单变形。由于它们的开放端导致的“不稳定”(正像离子本身不稳定一样),开放端之间就可能连接起来形成共同“键”(bond)。如“——”同“——”可形成“——”样式的新结构〔10〕。正是利用这样的离子组键技术,Peirce成功证明了其著名的化归论题,即对于三元以上关系都可化归到三元和三元以下的关系,但一元、二元和三元关系却不能化归。这一论题是他哲学思想体系中所坚持的三分法原则的逻辑证明。

综观Peirce的科学家经历和逻辑学家志向,Peirce把逻辑学视为对于各种科学推理方法的概括,同时又把逻辑学理论指导、应用于科学研究过程。二者紧密相连,互为作用。而更为突出的,他的逻辑贡献大都可追溯到其多样化的科学研究,他的逻辑独创往往也是其科学研究经验的启发性建议。笔者以为,研究Peirce的这些方面,我们至少可得出以下启示:逻辑学应从数学和科学推理实践中概括推理的一般本质;逻辑学家应尽可能学习、掌握科学(传统逻辑就因为没有这样做而失败,科学家非逻辑学家或逻辑学家非科学家都不能胜任于对科学推理的分析工作),因为拓宽自己的科学研究领域必将能加强逻辑学家对于逻辑科学的贡献能力;同时科学家要想更为一般地把握住推理方法也应了解逻辑学,但是前者在当前学术界值得特别注意。当前处于被冷落地位的逻辑学要想摆脱这种局面,必须加快发展自己;而经验科学(不再仅仅是数学)必能使得逻辑学发展获得新的生命力,这已经是被现代逻辑的发展史(特别是初创时期)所证实的。

参考文献:

〔1〕库克.现代数学史〔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2年.61.

〔2〕罗素.西方的智慧〔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276.

〔3〕HilaryPutnam.PeircetheLogician〔J〕.HistoriaMathematica,9(1982).292.

〔4〕MaxFisch.TheDecisiveYearandItsEarlyConsequences〔M〕.WritingsofCharlesS.Peirce:aChronologicalEdition(Vol.2).Bloomington,Indiana.IndianaUniversityPress.1984.Introduction.

〔5〕〔6〕〔7〕〔8〕CharlesSandersPeirce.CollectedPapersofC.S.Peirce(Vol.1-8)〔C〕.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31-58.2.227,2.93,4.530,3.421.(按照Peirce文献的通常标注法,这里如“2.227”的记法,小圆点前面的数字为卷数,后面的数字为节数)

〔9〕威廉·涅尔,玛莎·涅尔.逻辑学的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624.

〔10〕RobertBurch.ValentalAspectsofPeirceanAlgebraicLogic〔J〕,ComputersMath.Applic,Vol.23,No.6-9,1992.665-677.

Peirce:TheScientistandLogic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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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考试与高校逻辑学的关系

近几年来,我国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的大纲和题型已基本固定。《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以下简称《行测》)题型为单项选择题,主要考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大多数应试者认为《行测》更像是智力测验,而智力是以逻辑思维能力为核心的。《申论》看似写作能力测试,实为检验公务员工作综合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归纳、文字表达能力。这些能力也是需要一定的逻辑基础知识为前提的。无论是《行测》还是《申论》,在公务员考试大纲规定的考核目标和内容中,逻辑思维与逻辑应用能力都占较大比重。特别是《行测》,直接考查应试者逻辑应用能力的“判断推理”大约占总分值三分之一左右。综上所述,公务员考试的目的是为了考查考生的多种能力,亦可谓“能力倾向”,“而‘能力倾向’是以‘智力’为核心的,‘智力’则是以逻辑思维能力为核心的”。许多应试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复习,但考试成绩并不理想。原因有二:一是应试者缺乏系统的逻辑知识学习;二是应试者未掌握如何将逻辑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应用的方法和手段。而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的目的就是将系统传授逻辑学知识和培养逻辑思维能力与应用能力科学合理地相结合。

2高校逻辑学教学现状

我国的逻辑学教学不容乐观。在国外,逻辑教育是面向全民的素质教育,一直都非常受重视。而我国高校逻辑学教育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一度非常繁荣,当时逻辑学是高校各层次各专业的必修课,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20世纪90年代为分水岭,除少数高校哲学系外,非哲学专业的逻辑学教学日渐式微。具体表现在,许多高校把原来各层次各专业必修的逻辑学课程从培养方案中撤掉,即便保留也在专业、课时设置上加以限制。虽然逻辑学是汉语言文学、中文专业开设的必修课,也只有40多个课时;有的专业把逻辑学由必修课改为选修课,只剩下30课时左右。造成以上困境的主要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从教学内容看。一些逻辑学专家、学者提出了“形式逻辑现代化”,即以数理逻辑为逻辑学教学内容,这一主张突出了逻辑学的科学性。但是,数理逻辑中大量的符号对学生来说是有难度的;它弱化了逻辑学的应用性,表现在学生所学的逻辑知识很难对提升他们的日常判断推理能力有帮助。众所周知,完成公务员考试逻辑试题所需要的逻辑基础知识,恰恰是传统逻辑知识,而不是现代数理逻辑知识。二是从教学理念看。逻辑学教学普遍重知识轻能力,甚至有教师认为提倡逻辑的应用性实则是贬低了其科学性。所以,诸多一线逻辑学教师在教学中强调逻辑的知识性与科学性,弃逻辑的应用性不顾,也就无从培养、提高学生逻辑思维和应用能力了。而从某种程度上说,提高现代公民乃至政府管理人员的逻辑素养,主要是通过传统逻辑的学习和训练获得的。逻辑学教学内容脱离实际,忽视了逻辑学在普通思维及语言表达上的应用与实践。

3基于公务员考试的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方案

借鉴公务员考试,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反思逻辑学教学困境,逻辑学教育工作者应对高校逻辑学教学现状进行思考,使逻辑学教学能够真正培养、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逻辑应用能力,为大学毕业生顺利通过公务员笔试提前做好准备。

3.1转变教学观念高校育人目标也应与时俱进,随社会需求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高等院校市场化这一客观实际。以公务员笔试为例,应试者只有具备一定的逻辑判断与逻辑推理能力,才有可能在千军万马中脱颖而出,反映出社会考试对应试者逻辑思维能力的较高要求。国家和社会需要的是创新型人才,即“富于开拓性,具有创造能力,能开创新局面,对社会发展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2〕而逻辑思维能力是创新型人才的必备素质。由此可见,高校培养创新型人才,必须使其具备一定水平的逻辑思维能力。

3.2建设师资队伍搞好逻辑学教学的关键在于教师。我国高校在本科阶段设有逻辑学专业的不多,设有逻辑学专业硕士点、博士点的更是寥寥无几,造成高校逻辑学一线教师队伍参差不齐。大多数逻辑学教师都毕业于非逻辑学专业,只在读本科时学过“形式逻辑”这门课,课时少,认知浅,难成体系,更不用说逻辑学学术研究了。前述的逻辑学在高校的困境,使师资队伍不断缩减,导致逻辑学专业难以向更深层次发展。而我们应该看到,高校逻辑学教学能否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适应“公考”等社会考试,一线逻辑学教师至关重要。高校应重视逻辑学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情况,教师可以到逻辑学教学、学术研究水平高的资深院校学习进修,提高自身的教学、科研水平;还可邀请逻辑学及公务员考试专家、学者来校讲座交流,接触学科前沿动态,拓宽“公考”视野。

3.3改进教学内容与方法在国外逻辑学教学中,教学内容既包括传统的逻辑学知识,也包括批判性思维培养。事实上,这样的教学内容非常适合我国的公务员考试要求。如前所述,《行测》和《申论》都是以考查应试者逻辑思维能力为目标的。从近几年的“公考”《形测》题目来看,在“判断推理”部分,考查过的逻辑学知识都是传统形式逻辑的重要内容。而《形测》的必考题“逻辑判断”涉及归纳论证(又分削弱型、支持型、结论型),更多的是与批判性思维相关的逻辑思维能力或论证能力。从“公考”覆盖的范围来看,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缺一不可,批判性思维与传统形式逻辑互为补充。因而,高校逻辑学的教学内容应是:传统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二者兼顾,既要学生学好逻辑知识基础,又要培养学生日常逻辑思维与应用能力。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为完成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所使用的各种技术、手段和工具。传统的逻辑学教学方法基本上是照本宣科,教师按教材循规蹈矩地讲解内容,没有内容创新,也没有相关知识拓展。在教学手段上,往往是一本书、几页教案加一支粉笔,贯穿起一堂课的全部内容。关于现代化的教学工具,或者是没有,或者是置之不用。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使原本就抽象难懂的逻辑学知识难以被学生接受,更谈不上理解、掌握,极大地影响了课堂教学效果。传统的讲授法可用于传授基础知识,而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则要求教师利用多媒体手段,加强实例教学,例如将社会的热点、身边的实例、社会考试题目等,做成信息量丰富的幻灯片,灵活运用,突出重点,既带给学生新鲜感,调动学生的兴趣,又帮助学生加深印象,牢牢巩固理论知识。此外,教师可利用网络教学平台等先进的技术手段,按照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的顺序,布置给学生一些习题,学生可根据自己掌握知识的情况选择相应难度的习题,循序渐进,充分体现“因材施教”。例如,《形测》中的“智力推理”被应试者普遍反映“难度大”,“易失分”,教师可搜集该类题型,传到网络平台,集中练习,传授解题方法。针对课时量不足的问题,课后教师可借助网络平台,组织学生在线讨论难点、重点以及案例,教师实时引导、点评和总结。上述方法,一方面让学生学会逆向思维,结合案例理解知识点;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逻辑学知识的实用性与工具性,潜移默化地培养他们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习惯,从而有效地联结起“知识”与“能力”这两部分内容,实现“学习逻辑学知识,提高逻辑思维能力”的目的。

3.4改革考核方式我国传统的考核方式习惯于考试题必须都有统一的评分标准和答案,很少允许学生自由发挥,表达自己的想法。这种评价方式有利有弊,“利”在于教师易于把握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弊”是极大地限制了学生的思维创新能力和逻辑思维发展。为了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帮助其适应公务员考试,高校逻辑学教育工作者应探索、试验改革目前的逻辑学考核方式。在考核内容方面,不要求学生死记硬背,而使学生会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把记忆型试题改为能力型试题,并引进国家、地方最新“公考”等社会考试真题题目。在考核形式方面,适当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增加考核类型,除了传统的课堂讨论、课堂提问,还可加入学生讲课、阶段小论文、辩论比赛等新颖的考核方式,同时提高平时分数在总评分数中的比例。例如,原来平时分数占30%,期末考试分数占70%,可以调整为40%和60%,这样可引起学生对平时考核的重视,也有助于教师对学生能力的总体判断。“公考”等一系列热门的社会考试对大学毕业生的逻辑思维与应用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促使高校逻辑学教育者认识到存在的问题,进而反思如何进行教学改革,以顺应这一新的社会需要。逻辑学教学须转变观念,在传授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其逻辑思维与应用能力。同时,还要呼吁我国高校和全社会正确认识逻辑学这门学科及其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培养和提高的重要作用,在高校建立、完善逻辑思维教育体系,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创新人才,为大学毕业生参加“公考”等社会考试提前做好准备。

作者:姚冬玉单位:辽宁科技学院人艺学院

逻辑学论文范文5

一、统一性哲学与其开端

对知性思维的内在性批判仅仅说明了它的局限性并没有揭示它的真理性,仅此还无法解释它如何是我们认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如果启蒙所宣扬的自由能够像黑格尔所说被扬弃的话,那么扬弃这种自由的新哲学就必须能够在论证自由的同时顺利地协调与知性思维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批判性地肯定知性思维方式的前提下,论证自由的可能性。因此,当黑格尔把对哲学的需要界定为“当统一性(Vereinigung)的力量在人的生命中消失,对立丧失了它们的生动的联系和相互作用获得独立性时,哲学的需要就产生了”[4],这种对立就是上文所分析的以知性思维方式为工具的传统形而上学所产生的对立,即知性无法把握作为理性对象的普遍物所产生的对立,以及作为概念的诸规定性自身相互之间的差别,那么作为统一性的哲学就必须能够说明这种对立的相对性,进而使之被扬弃。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哲学的最后的目的和兴趣就在于使思想、概念与现实得到和解……它是一种精神的和解,并且是这样一种精神的和解,这精神在它的自由里和在它的丰富内容里把握住了自己的现实性”[5]。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黑格尔所采取的论证策略是:把哲学的发展界定为“返回自身的圆圈式发展”。一方面,这个圆圈式发展意味着哲学作为克服了知性思维方式对立性的统一性体系,在其开端处同时也是一种统一,而这种统一同时必须能够向前发展推演出知性的诸规定;另一方面,这种知性的规定作为总体的一个环节又是必不可少的,但仅仅是总体的一环而已,它必须能够向前过渡到统一性之中。所以,这个最终的统一性原则摆脱了抽象性,是一种具体的统一性,之前的对立的知性思维方式也被统摄在其中。这种统一性思想并非黑格尔首创,而是斯多葛学派关于统一性思想在当时德国学界影响的结果。迪特•亨利希认为,斯多葛学派关于自然的统一性学说通过一定的阐释方式,甚至能够揭示黑格尔哲学中的核心思想[6]。他认为如果把该学派中的统一性思想(它被表达为“多中之一”,即“henpanta”)与其“熟知自身”(oikeiosis)的思想相结合,就能阐释一种观念论意义上的理性存在者的思想。首先,“多中之一”所表达的就是宇宙多样性的统一性,必须贯彻在一个统一性原则之中才能得以保证。这个统一性原则,就是各个有限的部分之间互相的“化学混合”(chemicalmix-ture),通过这种混合,产生了一种新的质,即统一性。因此,宇宙的统一性原则是渗透在它的各个组成部分之中,但不能被还原为各个组成部分。其次,人类只有在熟知自身的情况下才能保存自身,如果不能熟知自身就意味着一种自我异化(allotriosis)的状态。这种熟知只有通过自身意识成功地反思并了解自身在世界中的位置之后才是可能的,达到这种状态的存在者就是理性的存在者。显然,斯多葛学派对这种意识的状态的界定与黑格尔关于意识最终状态的概念并无本质的区别。当然,斯多葛的统一性思想还只是初步的自然哲学,它并没有结合认识论去探讨参透其中的统一性原则是否能够被认知的问题。如果不能够在思维本身当中证明这种统一性原则是可以认识的,那么关于它可以认识的论断就很容易走向神秘主义,例如通过神秘的启示等方式获得。黑格尔与其根本的区别在于:他把这个统一性原则置于人类理性当中去理解,通过思维自身的发展去论证它的可能性,用黑格尔的术语来表述就是:“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7]10按这一理路,黑格尔关于统一性哲学的构建所要解决的首要难题是:在思维当中,如何找寻这种绝对的统一性原则,并且如何能够从中演绎出它与世界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作为统一性的理念如何自在自为地体现在纯粹思维当中,并且如何以外化的形式体现在自然界当中?进一步阐述黑格尔对此难题的解答并非本论题的任务。通过上述勾勒,我们只想阐明,黑格尔通过理性来建构统一性哲学体系的构想,决定了该哲学的开端含义与近代哲学对开端的理解大相径庭。因为由上述对统一性哲学的构想,我们能够推论出,黑格尔意义上的哲学开端必须一方面具有“本原”的意义,即理解世界或一切存在的首要的东西;另一方面它也是我们思维中首要的东西,是我们一切意识行为的前提。而在古希腊哲学中,开端仅仅具有第一个方面的含义;在近代哲学的语境中,则仅具有第二方面的含义,虽然它常常被认为是关于第一个方面的证明。

二、逻辑学的开端:从纯粹的自我意识到存在

既然黑格尔把最高的统一性原则(理念)置入主体的思维当中,把纯粹的思维等同于最高的统一性,那么为何黑格尔把逻辑学的开端界定为纯存在,而非纯粹的自我意识或自我的原始同一性呢?

(一)纯粹自我意识与哲学的开端从先验哲学的角度,纯粹的自我意识能够充当最高的统一性原则,似乎能够作为《逻辑学》的开端。首先,因为这个纯粹自我意识始终是同一个自我。理由很明显,如果我们不能把我们任何的思想或认识归结为同一个自我的意识,我们便无法意识到一个能够思维任何对象的自我。既然我们能够意识到能够思维一切的自我,这个自我就必须是同一个自我。其次,由此便容易推出,这个自我意识具有统一性,它能够把一切的思想综合到纯粹的自我之中。这就是康德所说的“我思必须伴随着我的一切表象”。再次,这个纯粹的自我意识也是空无一物的自我意识,它是抽象掉一切内容的纯粹的我思,否则的话它就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同一性的自我了。由于这个纯粹自我意识既具有统一性又是最抽象的,它无需任何认识的中介,那么这个纯粹自我意识似乎是符合一般意义上开端的含义,即作为直接性的东西。“无需任何认识的中介”并非是说抽象的纯粹“我思”无需任何对象还能被我们思维到,因为只要是“我思”就必须要有思维的对象,而是指只要对象被给予意识,意识对此进行思维时,我们便能够直接意识到纯粹的我思。但是,这里的纯粹自我意识不是反思的结果吗?它怎么能够是直接性的呢?为了阐明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清楚地区分认识事物的中介和事物本身的中介。比如说某物X,如果我们要说出它是什么,就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知性范畴才能对之进行规定,这被称为认识事物的中介;当我们说X只有在Y的条件下它的存在才是可能的,这就被称为事物本身的中介。因此,纯粹自我意识既然不能够通过特殊的知性范畴对之进行界定,那么它显然就不能够通过认识的中介来被认识。在观念论中,它一般被规定为“理智直观”,它无需认识的说明,是我们直接就能够体验到的。但这并没有排除它本身的存在是经由中介得出的,即只有在一定的对象被给予的条件下,才能对我思进行理智的直观。因此,这个进行理智直观的纯粹自我虽然是中介的结果,但它仍然可能是直接性的。当然,黑格尔并没有否认纯粹的自我意识能够充当最高的统一性原则。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就已论证,康德的作为彼岸存在的自在自物世界其实就是纯粹的自我意识的抽象[7]113-114。在《小逻辑》中,黑格尔直接认为康德的理性对象“即无条件东西或无限事物,无非是自相等同的东西,或者说,是已经提到的思维中的自我的原始同一性。理性就是把这种纯粹同一性当作对象或目的的抽象自我或思维”[3]110。但是,黑格尔却明确反对它能够充当逻辑学的开端。在对费希特以自我为哲学的开端的批判性考察中,黑格尔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首先,黑格尔认为,虽然费希特以自我为出发点并考虑到“一切后继的东西都必须从最初的真的东西演绎而出”和“最初的真的东西是一个已知的、尤其是一个直接确定的东西”[8]61,但是由于这个纯粹的自我并非在意识中是直接现成的,所以以它作为哲学开端便是不当的。黑格尔所指责的这个自我不是直接现成的,是指这个纯粹自我是在除去意识的一切具体性之后的一个纯粹的综合活动,也就是费希特所说的“本原行动”。黑格尔虽然正确地指出了费希特的自我在此意义上并不具有开端的直接性含义,但是当他把存在作为逻辑学的开端时,也遭受到人们这样的指责(本文将在第三部分具体指出这种指责)。其次,由于这个纯粹的自我不是指一般意义上与客体对立的主观自我,而是客体与主体统一的纯知,既然如此,在黑格尔看来,就没有必要再以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的纯粹自我作为开端了。它不但容易引起人们把它与普通的自我相混淆,而且通过更进一步考察,我们会发现它仍旧是一个主观的自我。因为从自我出发的科学真实发展,“表明了对象经常具有并保持着对自我说来是一个他物的规定”[8]140,所以这个自我并非是完全克服了主体与客体对立意识的纯知。最后,黑格尔认为纵使作为理智直观的纯粹的自我能够作为开端,但是一方面由于科学(逻辑学)所研究的,并不是自在的或内在现成的东西,而是“思维中内在的实存(Dasein)和这思维中这样的实存所具有的规定性”①,[8]64,另一方面理智直观固然是没有认识的中介,能够被我们直接体验,但是它说出来的东西,都比简单直接性要更多些,比方纯粹的自我、绝对等。因此,黑格尔认为,纵使纯粹的自我意识能够充当统一性原则,即克服了意识中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但是它仍然不能充当逻辑学的开端。

(二)《逻辑学》的开端和存在与无的相互转化虽然黑格尔从开端所具有的直接性含义方面否定了纯粹自我意识能够充当逻辑学的开端,但是这里仍然具有的疑问是:在科学还未得以论证之前,我们如何知道科学必需要有一个开端?显然,我们对此的任何说明将是前科学的,也就是说,这种先行的界说无法合理地证明自身就是科学的。对此,费尔巴哈曾用一种反讽的口吻说道:“人为什么一般地要有这样一个开端呢?难道开端的概念不再是一个批判的对象,难道它是直接真实并普遍有效的吗?为什么我就不能在开始的时候抛弃开端的概念,为什么我就不能直接以现实的东西为依据呢?”[9]黑格尔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他在《小逻辑》中明确指出:“哲学的开端仅仅与决意作哲学思维的主体有关,而不是与这门科学本身有关。”也就是说,在我们对科学本身进行论证时,我们必须要有个出发点,至于这个出发点是什么才是最合理的,在科学本身得以论证之前,我们确实是不知晓的,但我们进行哲学思维时必须要有个出发点这是毫无疑问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随意用一个事物或假设作为哲学的出发点。因为只要我们假定任何一个具体事物作为出发点,我们就必须对此进行说明,而这样的说明在科学本身尚未界定之前无疑是不合理的。所以真正的问题是:必须用什么作为科学的开端才能无需另外的说明?这也是上文所说的,它无需通过认识的中介才能被我们意识到,尽管它本身可能是中介的结果。黑格尔有时干脆把这样的开端称为“无规定的直接性”(dasunbestimmteUnmittel-bare),即它是无需任何认识的中介就能被我们意识到的东西。至于费尔巴哈最后的指责,即“为什么我就不能直接以现实的东西为依据呢?”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曾回答过相似的质疑。这种质疑是,既然存在和本质的真理是概念,那么为何不用真正真的东西作为开端,反而用不真的东西作为开端呢?黑格尔明确地回答:“在求得思维认识的地方,之所以不能以这个真理为开端,是因为这个真理在构成开端时,是以单纯的保证为基础,而被思考的真理本身却必须向思维证明自身是可靠的。”通过上述这番说明,黑格尔为何把逻辑学开端的无规定的直接性同时也称为存在的问题就不难被回答了。我们知道,存在(Sein)在德语中是经由系动词的原型(sein)名词化得来的,由于它一方面是任何定义必须首先要使用的,包括对它自身的界定也是如此,另一方面它也是一切存在物总体的抽象,所以我们无法按传统的“种加属差”的方式对之进行定义。但存在的不可定义性并没有妨碍人们对它的使用,就像海德格尔所说的,在对存在的使用中,我们“‘无需深究’,谁都懂得。谁都懂得‘天是蓝的’、‘我是快活的’。然而这种通常的可理解不过表明了不可理解而已”[10]。这与上文中所指出的开端的无规定的直接性含义是一致的,即我们仅仅知道我们的思维必须要有一个开端,但这个开端是什么,我们则毫无所知。在此情况下,把存在界定为《逻辑学》的开端就是最恰当的选择了。从这一层面来看,存在并非完全不同于纯粹的自我意识。上文已经指出,这个纯粹的自我意识也是最抽象的不可定义的东西,并且它能够被我们直接意识到,所以,这个纯粹的自我意识在此意义上就是纯粹的存在。黑格尔由此认为:“假如纯粹作为形式,还应该被认为与纯有的统一体有所不同,那么,纯有也就是纯知的内容。”[8]57既然黑格尔是从《逻辑学》的开端的无规定的直接性方面推出它同时也能被表述为存在,那么显然,从无规定的直接性中也能直接推出它就是无①。因为无规定的直接性已经蕴含了否定性,即它是对一切规定性的否定(un-bestimmt),也是对一切中介的否定(un-mittel),所以它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否定。因此,有和无是相互过渡的统一体,当我们谈论纯粹的存在,其实它已经是无,当我们谈论纯粹的无,它已经是纯粹的存在。但是,从“无规定的直接性”出发论证存在与无的辩证关系,并非如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是一种简单的见解,无需任何怀疑。黑格尔在世时,就已经有大量的异议针对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为了使人们避免一些可能的误解,黑格尔在《逻辑学》阐发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一章中增加了在篇幅上远远超过正文的四个注释。尽管如此,在黑格尔逝世后,他的诸多阐释者和反对者对存在能够作为逻辑学的开端以及对存在与无的辩证法的解读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争论仍然不断。

三、对逻辑学开端的批判与反批判

根据迪特•亨利希的考察,在历史上,人们对黑格尔存在与无的辩证法的批判粗略地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否定的批判,他们认为根据黑格尔所阐发的开端观念,不可能发展出存在与无的统一性的辩证法,并没有什么思想的前进运动;第二类是肯定性的批判,他们认为如果黑格尔整个体系要能够保持一致性,那么人们就必须放弃黑格尔所阐发的开端的辩证法形态[11]76-84。由于本文主要是从黑格尔对统一性哲学思想的构想推出逻辑学的开端所必须具有的含义,而第一类的批判基本是针对这样的解读理路,因此下文将集中阐述这类批判。

(一)对逻辑学开端的否定性批判这类批判主要认为,从无规定的直接性出发,我们无法推论出黑格尔所阐发的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亨利希对这样的批判理路勾勒如下:如果我们假定,存在和无确实是能够相互区别,那么,第一,它们要么是一个相同的思想规定即“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两个方面(Aspekte),在其中,它们能够被区别开来;第二,它们要么是两个相互区别的思想,无规定性和直接性是它们的共同特征。第三,如果我们相反地假定存在与无是无区别的,那它们就仅仅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的名称,这个事物就是无规定的直接性。这样,无论经由哪个方面,我们都无法得出存在与无的相互过渡。在第一个反驳中,存在与无不存在相互过渡主要因为:①存在与无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两个相互反对的方面,这意味着直接性被设定时,它是存在的,但当它没有任何规定性,所以它也是无。如若如此,这个无规定的直接性就不是直接性的了,而是被设定的,即仅仅被设定为没有内容的形式,那么它由此也就成为一个反思的规定,而这与开端的含义不相符合。②在黑格尔看来,存在与无的过渡是指,存在本身中已经蕴含着过渡到无了,而无中已经蕴含着过渡到存在了,或者说存在直接就是无,无直接就是存在①。因此,存在与无并非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两个不同的要素,它们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整体,是相同的;同时也具有绝对的差异,因为如果它们有关系的话,它们各自就需要一个他物的中介,那么它们就不是无规定的直接性了。所以,如果存在与无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两个方面,那么无规定的直接性就不是真正的直接的东西,而是通过反思被设定的思想规定,由此便无法从中推出存在与无的相互过渡。第二个反驳与第一个相类似。如果存在与无是两个相互不同的思想,同时无规定的直接性是它们的共同特征,那么无规定的直接性和存在与无就必须首先是直接性的,其次它们之间必须相互区别,这样它们就必须是被中介的了。这显然与黑格尔所指出的存在与无的差别是无需中介的直接的和绝对的差别相矛盾。第三个反驳主要是指出,即使存在与无能够等同于无规定的直接性,但它们只不过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不同名称而已,如果人们不想采用其他称呼,只用无规定的直接性,那么存在与无是可以被丢弃的,因此根本不存在从无规定的直接性推出存在与无的辩证法。在这类否定性的批判中,一个由阿多尔诺提出的批判值得一提,尽管这个批判没有完全被阐发出来,我们将在勾勒这个批判的同时,进一步指出它所包含的真正的批判性要素。阿多尔诺不仅否定存在与无的辩证法,而且通过对这个辩证法的否定,试图彻底否定黑格尔统一性哲学的建构,认为它不是事情本身的表达,而是思想对事物本身的歪曲和统治。他认为黑格尔的存在与无的辩证法,是一种概念间不合理的偷换,即把存在是“无规定的东西”(dasUnbestimmte)悄悄地偷换成了“无规定性”(dieUnbestimmtheit)②。首先,把存在界定为“无规定的东西”意味着概念与事物之间并没有任何差别,也意味着范畴与这个无规定的东西没有差别,所以,这个存在既可以是一个抽象的思维概念,也可以是未规定的某物。其次,当这个“无规定的东西”被置换为“无规定性”时,它本身作为无规定的存在就被置于“无规定性”这个概念之中了,所以这是思维的抽象活动,即把“无规定的东西”所可能表述的两个方面被抽象为一个方面,即概念的无规定性,这就意味着事物本身被剔除出去了。所以,阿多尔诺认为,黑格尔的《逻辑学》并非如其所述的那样完全是表达事物本身的发展逻辑,而是思想对事物的剥离和统治。当然,黑格尔可以否定说,如果没有思想的抽象我们根本无法形成某物的概念,所以问题不在于思想的抽象,而是思想是否能够具体地把握对象本身。阿多尔诺的这个指责所包含的真正的批判性因素不在于此,而在于把“无规定的东西”置换为“无规定性”,如果仅仅是概念抽象的话,那么从无规定性的存在推出存在与无的辩证法就仅仅是反思的思想规定。因为这时存在与无的辩证法无非是指:这个无规定性,在概念的抽象形式的意义上而言,是存在,同时由于它没有任何内容,仅仅是空洞的形式,所以它也是无,但这个无内容的形式也是一种存在,所以它也是存在。显然,这与黑格尔的表述相冲突。因为,在思维的开端处,形式与内容的划分尚未出现,它们是在反思的逻辑中所出现的范畴,所以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不能被认为“只能在存在某物条件下过渡到无,或在非存在的条件下过渡到存在”[8]94。因此,从存在的无规定性无法推出黑格尔意义上的存在与无的辩证法。统观这类反驳,如迪特•亨利希所说,它们无非是想最终证明:无规定的直接性与存在与无的辩证法是相互割裂的,从前者并不能推论出后者,因为无规定的直接性本身是一个反思的思想规定[11]79。

(二)对这类批判的反驳黑格尔确实强调逻辑学的开端不应是反思规定的产物,应该是直接性的东西,没有任何前提。例如,在《逻辑学(哲学全书•第一部分)》绪论中黑格尔强调作为科学的哲学应该“对一切不设任何前提”(diegnzlicheVoraussetzungslosig-keit)[3]151,在《逻辑学》中,他明确指出逻辑学的开端“不可以任何东西为前提,必须不以任何东西为中介,也没有根据;不如说它本身倒应当是全部科学的根据”[8]54。但与此同时,黑格尔也明确强调,“无论在天上、在自然中、在精神中或任何地方,都没有什么东西不同时包含直接性和间接性……它们的对立什么也不是”[8]52,所以这似乎与他强调的逻辑学的开端不设任何前提相互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在这里,我们必须像上文所指出的,明确区分认识事物的中介与事物本身的中介。如果混淆两者,黑格尔的主张势必显得相互矛盾。在认识事物的中介的意义上,逻辑学显然不应以任何思想规定为前提,即它不能被先行地界定为是什么,因为这种界定需要借助一定的知性范畴,在这些思维范畴本身没有得到合理的考察之前,这种借助明显不被允许。在事物本身必须被中介的意义上讲,逻辑学又是中介的产物,因为作为逻辑学开端的纯知是以《精神现象学》考察的结果为前提的。所以,“哲学的开端,必定或者是间接的东西,或者是直接的东西,而它之既不能是前者,也不能是后者”,而是同时是间接的东西和直接的东西。这里的间接是指开端本身是中介的结果,而直接是指无需任何认识的中介。因此,无规定的直接性确实是中介的结果,但却不是任何一种思想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推出,当把无规定的直接性直接等同于存在和无时,这两者就并非是它的两个不同的思想规定,也不是两个不同的思想;同时,存在和无也是排除任何规定的东西,所以它们也不是反思的规定。在黑格尔看来,它们就是纯粹的自我意识活动本身,之所以黑格尔不用自我来表述这个纯粹的自我意识活动上文已经阐明。在思维的开端处,当我们要对这个纯粹的自我进行界定时,我们只能说它是存在,但是这个界定不惟是没有界定,因为存在不是宾词,即不是某物的属性。所以它也是无,因为这个界定本身是没有任何的界定,但是我们确实能够直接直观到我们抽象的直观活动,所以这个无也是存在,即抽象的直观活动本身。但是,存在和无是否就等于无规定的直接性两个不同的、甚至是可以丢弃的名称呢?显然不能,因为一方面我们要对这个抽象的思维活动本身进行界定,另一方面我们的认识要继续向前发展,获得具体的内容,除非我们拒绝进行这样思维。一旦我们在排除任何知性思维的规定之后,试图对这个抽象的思维进行界定时,我们必然走向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之中。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黑格尔对逻辑学的开端的阐述与其对哲学的界定密不可分,因此对黑格尔所阐发的逻辑学的开端概念和存在与无的辩证法的解读必须被置于整个逻辑学理念的架构中才能获得明确的理解。同时笔者也指明了,无规定的直接性并非是反思的思想规定,存在和无的辩证法是对抽象的思维活动本身进行界定的不可缺少的一环。

作者:周爱民单位: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逻辑学论文范文6

在学科自我要求和外界环境的共同作用下,图书馆学理论研究正在蓬勃发展,界内学者纷纷以图书馆学和情报学的期刊和论文为对象,对学科研究热点、研究前沿和发展趋势进行总结、分析、评估与反思,为促进学科的自我完善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纵观这些学者们的努力,不难发现大家的讨论往往是基于归纳逻辑进行的推理,然而归纳逻辑对于预测发展趋势是有局限的,鉴于此,笔者试从演绎逻辑的角度对图书馆的发展趋势进行推理,借以完善对图书馆学发展趋势的预测。

2对图书馆学发展趋势研究的分析

长期以来,学界一直对图书馆学的发展趋势做着深入、细致且全面的研究,经分析,不难发现其中大多数学者是通过分析总结图书馆学的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进而完善对发展趋势的预测,但实际上研究热点和前沿能否准确地反映发展趋势是值得商榷的。

2.1研究热点、研究前沿和发展趋势的含义与关系

对于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人们通常不仔细加以甄别。这里,我们可以通俗的理解为:研究热点是一个学科中研究数量多的领域;研究前沿是一个学科中研究时间新的领域;发展趋势是一个学科未来的研究方向。图书情报学领域的学者之所以一直以来对本学科的研究热点和前沿给予高度的重视,是因为对于研究热点的把握和研究前沿的追踪,有利于学术共同体更加精准地分析与掌握图书馆学研究的发展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本学科的繁荣与发展。

2.2关于图书馆学发展趋势的研究观点

关于图书馆学发展趋势的研究,学界提出了很多观点。笔者在中国知网(CNKI)上以“图书馆学”并且“发展趋势”和“图书情报学”并且“发展趋势”分别作为“篇名”、“主题”、和“关键词”对2009-2013年的文献进行检索,并在所得出的近200篇文献中,经过、仅选择图书情报学核心期刊的文献、删除会议报告和征文启事、剔除没有直接言明图书馆学发展趋势的文献四个步骤,最终选定核心期刊上具有代表性的14篇文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这14篇文献中,笔者发现学者们基本上以下述三种表述形式对图书馆学的发展趋势加以概括:一是从影响因素的角度来表述,如李娜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都会对图书情报学的研究主题产生巨大影响,有关信息资源、信息检索、信息服务的研究一直是本领域的研究重点,而且其相关研究内容将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不断进入新的探索空间;〔1〕二是从研究内容的角度来表述,如刘晓波认为机构知识库、云计算、质量控制、手机图书馆等领域将成为图书馆学研究未来发展趋势,总体上认为技术已成为我国图书馆学研究的主角;〔2〕三是从研究特点的角度来表述,如欧朝静、许洪军认为网络化和知识化环境下,图书馆学与情报学、档案学和文献学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基础理论、应用技术手段相互借鉴,互相影响,研究内容互相重叠,界限模糊不清,很难划分,逐渐形成密不可分的图书情报学科群。〔3〕此外,笔者通过分析这些文献发现学者们所析出的图书馆学的发展趋势不尽相同,各有千秋,但是也有几种观点是研究者们所反复提到的,在此,笔者对这几种观点集聚起来进行简要的介绍与分析。

2.2.1学科融合

肖希明、卢娅认为从图书馆学情报学的历史渊源、网络环境下图书情报工作一体化的实践以及增强学生职业竞争力的角度来看,图书馆学情报学教育整合是必然的发展趋势。〔4〕欧朝静、许洪军认为网络化和知识化环境下,图书馆学与情报学、档案学和文献学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基础理论、应用技术手段相互借鉴,互相影响,研究内容互相重叠,界限模糊不清,很难划分,逐渐形成密不可分的图书情报学科群。〔5〕何南洋认为目前图书情报学对图书馆、信息资源和信息理论等的研究已形成一定规模,学科的未来发展倾向于数字技术化和功能服务细致化,因此,图书情报学的研究必将向学科融合的方向发展,形成更加细分而完整的大系统。〔6〕

2.2.2知识管理

李广立认为未来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将融入知识管理,其理论核心是通过促进知识流来实现知识的增值,理论研究的关注点主要包括知识生命周期问题,知识管理流程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定制化、自动化和简洁化,知识管理流程与业务流程的协同,知识管理流程的信息技术支持和网络化运营,知识应用指导和知识价值实现问题,图书馆学情报学作为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仍将是一门处于发展变化中的学科,不管其将来的名称如何定,它终将成为一门综合性的大学科,将越来越趋向于知识管理。〔7〕刘良璧认为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知识管理一定会成为图书情报文献学领域的研究热点,并将以知识管理应用研究、基于知识管理的图书情报文献学的变革和创新研究、知识管理系统、知识服务等为中心展开。〔8〕柯平认为图书馆知识管理研究的继续深化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也是未来研究亟需重点关注的。〔9〕

2.2.3数字图书馆

李娜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都会对图书情报学的研究主题产生巨大影响,有关信息资源、信息检索、信息服务的研究一直是本领域的研究重点,而且其相关研究内容将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不断进入新的探索空间。自20世纪末以来有关数字图书馆的研究一直是图书馆研究与实践的最热门的课题,数字图书馆仍将是图情领域未来的研究热点。〔10〕刘良璧认为数字图书馆研究将继续成为图书情报文献学领域的研究热点,研究的重心将放在数字图书馆基础研究、数字图书馆技术研究、数字图书馆资源整合研究、数字图书馆模型与多媒体资源库建设等方面。〔11〕

2.2.4其他

虽然有些观点出现的次数较少,但是同样也凝结了作者的心力与智慧,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欧朝静,许洪军认为理论和实践应用研究都是未来图书情报学研究的重点和热点,网络化和知识化时代的图书情报学理论和实践应用研究并重,理论和实践是图书情报学健康发展的两翼,偏一不可。〔12〕何南洋认为在Glanzel、Leydesdorff、Egghe等国际知名计量学家的推动之下,图书情报学将以引文分析、h指数等主题为研究前沿,进入新一轮的繁荣阶段。与此同时,图书情报学的学科发展也将随之进入成熟期和完善期。〔13〕刘良璧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图书馆及情报机构社会化服务的深入开展,企业竞争情报、竞争情报流程、竞争情报服务、竞争情报系统、反竞争情报以及情报采集技术方法、情报分析处理技术等将越来越受到图书情报学领域的学者的重视。〔14〕

2.3图书馆学发展趋势研究方法

在选取的文献中,有些文献没有提到研究方法,直接言明是归纳出来的;但大多数图书情报界的学者通过不同的研究方法(词频分析方法〔15〕,词频和关键词共现方法〔16〕,文献调研与归纳法〔17〕,实证研究法〔18〕,高频关键词的聚类分析法和知识图谱分析方法〔19〕,引入CiteSpaceII工具并结合传统文献计量的方法〔20〕,析出各年的高频关键词并借用布拉德福定律、比较分析法〔21〕等)对不同来源的研究论文(CNKI,SCI,SCIE,SSCI等数据库中的研究论文,国家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国内外图书情报类全部核心期刊、部分核心期刊、特定核心期刊所刊载的研究论文,硕士论文等)进行某一年度、短期、长期的分析,得出研究热点、研究前沿,部分学者通过研究热点得出学科发展趋势。尽管学者们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多种多样,但是包括诸如词频分析方法(对2004-2009年图书情报学核心期刊论文关键词的词频分析),统计分析方法(借助SPSS统计分析工具对从数据库中获得的大量数据进行了因子分析、聚类分析以及多位尺度分析)在内的选取的14篇文献中所有关于发展趋势的研究方法实际上都是对已有事实的归纳总结,而通过这些方法析出研究趋势的过程总之都是基于归纳逻辑的推理。

3归纳逻辑对于学科发展趋势研究的局限

归纳逻辑在一般的逻辑教科书上通常被定义为,从特殊到一般的逻辑推理,也常被称之为一种或然性(概然性、盖然性)推理或扩展性推理。〔22〕一般认为,归纳逻辑指的是以个别知识作为前提推出一般性知识作为结论的一种认知方法。归纳推理的前提是一些关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判断,而结论是关于该事物或现象的普遍性判断。根据归纳逻辑的属性,归纳逻辑对于研究学科的发展趋势有以下两种局限性:

3.1归纳逻辑研究结论的或然性

按照归纳推理的前提所断定的是否涉及了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和归纳推理的具体形式,可以把归纳逻辑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23〕虽然完全归纳推理考察了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结论具有必然性和可靠性,但是不完全归纳推理才是归纳逻辑的代表,科学研究中学者们也多采用不完全归纳推理。然而,它只是断定了某类事物中的部分对象具有某种属性,而结论却是断定该类全部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结论所断定的范围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此,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或然性的。在笔者选取的上述文献中,研究者使用的方法全部都是基于归纳逻辑,采用不完全归纳推理(完全归纳推理虽然结论具有必然性,但需要考察对象的数量极多甚至是无限的,很难或者根本无法使用完全归纳推理,除非是在普遍调查研究中),运用词频分析方法,文献调研与归纳法,统计分析方法,比较与综合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进而得出图书馆学的研究热点、研究前沿,并在此基础上析出图书馆学的发展趋势。由于不完全归纳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或然的,因此通过分析图书馆学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而得出的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只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靠性,必然需要进一步的检验和证明。

3.2归纳逻辑不能用于对未发生科学事实的研究

在《人类理解研究》〔24〕一书中,著名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Hume)提出:归纳的思考基本上是先验的,我们不能以先验的知识证明未来就会和过去一致,因为(在逻辑上)可以思考而出的明显事实与世界早已不是一致的了。但是休谟并不是主张归纳法并不可行,相反的,休谟主张的是这种归纳思考在事实上并不是由理性所构成的。休谟理论中的另一个重点在于:虽然休谟对于归纳法属于理性思考的可能性抱持悲观态度,他仍认为归纳推理带有相当值得注意的、也是相当神奇的预见未来的能力。所以,基于归纳逻辑对学科研究热点、研究前沿的分析能够使该学科的学术共同体更好地把握学科发展的趋势,更好地确定学科未来的发展方向。图书情报界学者也是致力于分析研究本学科的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以期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参考,为图书馆学的繁荣和完善付诸努力。而归纳逻辑主要是用于归纳已经发生的事实,它在概括事物的共性时,把事物的属性看作某种既成的东西、静态的东西,它所概括的是事物的过去,难以概括它的发展和未来。由于图书馆学的研究热点和前沿是既成和静止的,使用归纳逻辑加以分析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而用其预测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则略显牵强。吴慰慈、罗志勇在2000年发表的《面向21世纪图书馆学研究的新趋向》一文中指出文献构建、元数据、搜索引擎、数字图书馆、知识管理将成为21世纪图书馆学研究的新趋向〔25〕,然而在李娜2011年发表的《2004-2009年我国图书情报学研究热点及发展趋势分析》〔26〕中通过高频关键词统计得出的在2004-2009年我国图书情报学17种核心期刊中,排序前20位的高频关键词中“元数据”仅在2004年有所涉及且排序19位,另外“文献构建”则从未出现在排序表中,诚然,不可否认的是其余的“搜索引擎”、“数字图书馆”、“知识管理”在排序表中多次出现。这表明,归纳逻辑在预测学科发展趋势时,有其一定的利用价值,但是得出的结果是或然的,会有所偏差。在预测图书馆学未来发展趋势时,图书情报界学者所用的方法,归根结底是在归纳逻辑的基础上衍生出的方法,而图书馆学的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是既成事实,是静态的事物,毫无疑问可以也必须是通过归纳推理得到。但是图书馆学发展趋势却不是单单通过归纳就可以得到的,而且通过归纳推理得出的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是无法推理出发展趋势的。另外,科学研究中一种重要的科学哲学就是证伪主义。证伪主义认为科学只能被证伪,不能被证实,其逻辑依据就是科学命题的提出总是在归纳逻辑的基础上提出的,而科学研究所采用的推理基本都是不完全归纳推理,结论具有或然性而且也不能归纳出未发生的科学事实,因此它的结论是不可靠的。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波普尔才提出科学只能被证伪,不能被证实。这种科学哲学实际上也侧面的反映了归纳逻辑的局限。

4基于演绎逻辑的分析

与归纳逻辑对应的是演绎逻辑,笔者窃以为通过演绎逻辑来推理图书馆学的发展趋势未尝不是一种好的办法。所谓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即“演绎”,得出具体陈述或个别结论的过程。它是一种必然性推理,推理的前提是一般,推出的结论是个别,一般中概括了个别。因为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是源自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其自身所承载的能力,因此,采用演绎逻辑推理最主要的三段论形式从社会发展需要和图书馆学自身能力作为大小前提来推理图书馆学的发展趋势是有迹可循的。

4.1大前提:社会发展要求图书馆学研究什么

首先,从图书馆学的学科性质谈起。一个学科的学科性质反映了该学科的归属,了解图书馆学的学科性质,有利于确定其今后的研究方向,把握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关于图书馆学的学科性质,主流观点认为“图书馆学具有应用科学的性质”〔27〕。图书馆学来自实践,反映实践,具有强烈的实践性,技术性和应用性。其理论基础能很好地应用于社会实践,这不仅仅表现在图书馆采访、编目等本职工作中离不开图书馆学理论的指导,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企业的竞争情报也同样如此,除此之外人类社会发展的许多方面需要应用图书馆学的相关理论,需要应用图书馆学的相关理论来说明社会实践中的各种现象,解决社会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其次,至于社会需要图书馆学具体研究什么,目前尚未有一个具体规范。从广义上讲,一切关乎人类社会发展,促进人类文明进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内容都需要图书馆学去研究;但是从狭义上讲,社会需要图书馆学具体研究什么,我们可以从图书馆学萌芽时期说起:从图书馆出现到19世纪初施莱廷格提出“图书馆学”概念的这段时期,已有关于文献收集、整理、存储和利用方面的经验和知识,为图书馆学的产生准备了必要的条件。而人们将图书馆学作为一门科学去独立研究是从近代开始的,施莱廷格在1808年《试用图书馆学教科书大全》一书中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图书馆目录编制原理,将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图书整理”〔28〕。这表明古代至中世纪无论中外,图书馆学的知识都是在文献整理,尤其是在文献编目的基础上首先积累起来的。过渡到今天的信息社会,物质、能源和信息并称为世界三大要素。物质是赖以生存的基础,能源是生命体的条件,信息是构建世界的桥梁,三者缺一不可,统一为一个体系。人类社会需要图书馆学去研究的远远不仅仅是文献的收集和整理那样简单,而是需要研究关于对人类社会发展有益的信息资源的方方面面。但是关于信息资源管理的研究涉及到一个社会分工的问题,这也就引发了图书馆学发展趋势研究的小前提“图书馆学能研究什么”。

4.2小前提:图书馆学能研究什么关于“图书馆学能研究什么”,不像“社会需要图书馆学研究什么”那样不明确,要分析清楚前者,还要从图书馆学的原问题“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谈起。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奠

定的基石与研究的起点,对学科的构建和发展方向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也是科学部类之间、门类之间、学科之间相互区别的内在依据。〔29〕“图书馆学”从诞生至今的200多年的时间中,其研究对象一直是图书馆学界所关心的核心问题,笔者也对于此问题做出过深入的探讨。本着保证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不能直接概括为图书馆或图书馆事业、不能等同于研究内容、以及表述为一种社会行为的四个原则,〔30〕笔者将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概括为“面向信息检索的信息组织”〔31〕,这便是图书馆学所能研究的。而信息资源管理分工中关于“基于信息组织的信息开发”和“面向信息利用的信息保存”〔32〕则需要图书馆学的同宗学科情报学和档案学去研究。图书馆学具体能研究的领域有很多,如图书馆经济,图书馆建筑,图书馆管理等等。但是能够成为图书馆学研究的发展趋势的,一定要抓住图书馆学研究内容中最核心的东西,也就是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如图1所示,两条直线中间代表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随着时间的发展其并不会发生任何改变;螺旋曲线代表图书馆学的研究内容,随着学科的不断发展与繁荣,研究内容会越来越多,所示的螺旋曲线的直径也越来越大。从研究对象出发,围绕研究对象所产生的众多的研究内容中,有的研究内容和研究对象关系紧密,有的研究内容与研究对象关系疏远,而那些与图书馆学研究对象关系紧密的研究内容会成为图书馆学长期的研究领域,反之,与研究对象关系疏远的研究内容则会慢慢消失在人们的研究视野中。图1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示意图近几年人们重点关注的IT技术之一———云计算正逐渐渗入到医药医疗、制造、金融、教育科研、电子政务等各个领域,各种云计算的服务范围正日渐扩大,影响力也无可估量;而后又被IT行业津津乐道的大数据,其应用并不仅仅局限于电子通信、网络技术产业,而是正在逐步深入到工业、重工业等众多行业,大数据里面隐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在未来经济中会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33〕像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研究能否成为今后图书馆学所关注的热点一直存在争议,有些学者认为这是其他学科的研究内容,有些学者认为既然图书馆学能够涉及到这些技术,那它们则理应成为图书馆学所研究的内容。但是依照我们的思路,我们评价一个领域能否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成为图书馆学的关注热点,就要看它的核心内容是否能够为信息组织———图书馆学这个最核心的研究领域提供支撑服务。

4.3推理结论

综上所述,按照上述大小前提,图书馆学发展一直会按照人类社会的要求和“信息组织”的道路发展,而且会一直沿着这个趋势发展下去。历史也恰恰证明了这一点:从最初的施莱廷格在1808年出版的《试用图书馆学教科书大全》一书中认为,“图书馆学是符合图书馆目的整理方面所必要的一切命题的总和”,据此这位图书馆学之父认为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图书馆整理”,其主体内容是图书的配备和目录的编制。随后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又经过了杜威的“技术说”,帕尼兹和爱德华兹的“管理说”,巴特勒的“社会说”,我国学者杜定友、刘国钧的“要素说”,以及现在被广泛接受的“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图书馆事业及其相关因素”〔34〕,此外还有交流说、事业说、信息资源说、知识集合论、可获得性论、知识资源说等“图书馆学研究对象”主要观点和流派。虽然研究对象的讨论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态势,但总之离不开“对信息的组织”。在科学研究的道路上,我们在无限趋近于“真理”而永远不可能触及它。同样随着时代的变迁,在图书馆学发展至今的200年中,其有着太多研究内容,时间证明了那些没有生命力的研究内容终究会昙花一现消失在图书馆学研究的视野中,而图书馆学也一直会伴随着人类社会的需要以及沿着“面向信息检索的信息组织”的道路不断繁荣。同样,以后的研究领域是否属于图书馆学研究的发展方向,要看其是否符合“图书馆学研究对象———面向信息检索的信息组织”这一标准。

5图书馆学发展的重要领域

遵循上述推理结论,笔者认为以前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今后的方向也定不会改变,只不过“信息组织”的面貌会焕然一新。当前一个富有勃勃生机的领域开始崭露头角,笔者曾经对其进行过很苛刻的审视,认为其的确属于图书馆学而且符合“面向信息检索的信息组织”这一标准,也定会在未来图书馆学的舞台上大有作为,它就是循证图书馆学。循证图书馆学(Evidence-BasedLibrarianship,简称EBL)受循证医学(Evidence-BasedMedicine,简称EBM)的影响,后者是循证实践(Evidence-BasedPractice,EBP)在医学中的应用,是最为重视科学证据的临床医学。在信息科学领域,医学图书馆员的职责之一就是帮助医生查找需要的医学文献,以保障EBM顺利实施,这种早期的信息服务促进了循证图书馆学(EBL)的产生。〔35〕但EBL并非是EBM在信息科学领域的简单移植,EBM是使用最好的证据来决定病人的治疗方案,而EBL是使用最好的证据来指导图书馆以及其他非常多领域的实践。另外,也有国家称循证图书馆学(EBL)为EBP(EvidenceBasedPractice,循证实践)或EBIP(EvidenceBasedInformationPractice,信息循证实践),由此可见EBL并非是图书馆学的新的分支学科,而是图书馆学的一种独特研究方法,本质上是为了信息检索而对信息的组织,所以循证图书馆学的应用不单单局限于寻找出最佳证据服务于图书馆的用户,协助图书馆制定决策和指导实践,只要是需要获取证据的科学实践,循证图书馆学都能组织信息,获取最佳证据给用户以高效的信息服务。图书馆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并处于管理、搜索、评价证据非常便利的独特位置,〔36〕因此,笔者预测循证图书馆学已经或将会在以下领域大有作为。

5.1循证医学

循证医学(EvidenceBasedMedicine,EBM)是遵循科学证据的临床医学。它提倡将临床医师个人的临床实践和经验与客观的科学研究证据结合起来,将最正确的诊断、最安全有效的治疗和最精确的预后估计服务于每位具体患者。它不同于传统医学,后者是以经验医学为主,即根据非实验性的临床经验、临床资料和对疾病基础知识的理解来诊治病人。循证医学并非要取代临床技能、临床经验、临床资料和医学专业知识,它只是强调任何医疗决策都应建立在最佳科学研究证据基础上。这些证据包括随机对照实验,病例对照研究,基于临床经验的权威意见和专家委员会的描述性研究或报告〔37〕等等。如上,我们了解到循证的过程是将这些证据组织起来,按级分类并找出最佳证据服务于每位患者,实际上主要是为了检索而进行信息组织的一个过程。这也就表明了虽然是循证医学带动循证图书馆学成为了近年来图书馆学的研究热点,但循证医学的本质其实是循证图书馆学在医学中的应用。不仅如此,循证图书馆学在医学中所运用的相似方法可以为今后打开多学科合作的大门。

5.2循证法学

基于循证图书馆学在法学中应用,笔者提出了“循证法学”这一概念。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虽然中国所属的大陆法系,不讲求判例制,但是我们如果能将已经结案的判例组织起来供司法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的法律工作者、当事人使用,也会对司法的客观公正起到积极作用。例如:以前同样是醉酒驾车造成多人死亡的事故,有的案件就以交通肇事罪来判罚,有的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罚,这就使我们法律的客观性、公正性受到了质疑。如果有循证法学,我们就可以借鉴以前的判例,使得诉讼的标准尺度更加统一,更加有据可循。如果循证法学开展得好,以前的像类似的案件判决,将得以迅速地提供给司法判决的各方,也将会增加更加严格的定量研究证据的比例,以弥补传统方法在支持案件决策中的不足,并选择最相关的证据来解决问题,确保在法律纠纷中正确决策而减少判决的随意性,可成为司法判决中重要的依据。

5.3循证史学

文献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历史文献学。历史文献学是对文献的产生发展、表现方式、流传情况,以及文献的内容类别、整理利用乃至文献数据化进行探讨和研究,并阐述其发展规律,总结其实践经验,进而加以理论说明的一门综合性的学问。文献学工作之所以一直是图书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实际上就是在做循证史学的工作,是将文献中找到的有价值的东西组织起来。通过循证史学可以解决社会中许多难以解决、争议颇多的问题。例如,关于领土争端问题,我们可以到以往的文献中寻找证据。问题近期一直是我国政治的焦点问题,是我国的固有领土这是毋庸置疑的。如何证明是我国的固有领土,如“最早明确记载的文献《顺风相送》”、“历代往琉球册使记载”、“归属中琉海沟———历史上明确记载的‘中外之界’”,这些都是证明归属权的最佳证据。鉴于此,循证史学应该明晰自己的使命,并防患于未然,事先将文献信息有规律地按照专题组织起来供人们查找利用。尽管EBP在图书馆学的应用目前还处于初始阶段,鉴于循证法的科学性和普适性,循证研究已经成为了图书馆界理论研究的一个趋势。笔者相信,循证研究可以使图书馆学更具专业性和科学性,更易被其他专业所接受与认可,更利于图书馆学的良性发展。〔38〕

6结论

逻辑学论文范文7

关键词:哲学逻辑;逻辑哲学;词义;辨析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在国际哲学界、逻辑学界蓬勃兴起,国内逻辑学界也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介绍、引进国外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成果,目前对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从总体上讲,国内仍处于消化、吸收并尝试进行创造性研究阶段。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这是两门密切相关的学科,二者都是现代哲学与现代逻辑相互渗透的产物,但它们是两门不同的学科,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然而,由于“哲学逻辑”至今是一个充满歧义的词,不同的学者对它有不同的理解,并在很不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它,冠以“哲学逻辑”之名的书籍五花八门,因而,和逻辑哲学在词义上发生了混乱。为了进一步推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促进这两门新兴学科的确立与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哲学逻辑的精确涵义及与逻辑哲学的关系作一番梳理与辨析。

一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演变

最早明确使用“哲学逻辑”一词的是英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一书(1929)中,指出:“数理逻辑,除了它的初创形式之外,就连最现代的形式也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在初创以后,它就属于数学而不属于哲学了。我将要扼要论述的,是数理逻辑的初创形式,只有这个部分才真正称得上哲学逻辑。往后的发展,尽管没有直接的哲学意义,但是对哲学研究有很大的间接用处。”①他还认为,哲学逻辑的真正对象乃是为各种命题和推理所共有的逻辑形式,哲学逻辑乃是对逻辑形式的研究。以往的哲学由于被语言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蒙骗,未能认清其隐藏着的真正的逻辑形式,而犯了许多重大的哲学错误。

可见,罗素对“哲学逻辑”一词的词义只给予了初步界定,而未加阐释。后来的英国著名学者斯特劳森赋予了“哲学逻辑”以明确的含义。1967年,斯特劳森编辑出版了一本题为《哲学逻辑》的文集,该文集收入了弗雷格、格拉斯等学者的相关论文,他为此书撰写了一长篇序言,在序言中,斯特劳森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观点。他把整个逻辑领域区分为两部分:“逻辑是关于命题的一般理论。它有形式的部分和哲学的部分。”分别叫形式逻辑和哲学逻辑。在他看来,形式逻辑研究命题之间的可演绎关系或蕴涵关系,它要以系统的方式排列有关这种蕴涵关系的各种规律;而哲学逻辑则要研究形式逻辑产生的哲学背景和哲学预设,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究竟什么是命题?说一个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命题联结词的准确性质,特别是出现在条件命题中的蕴涵的准确性质是什么?意义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真理概念和分析性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指称和述谓((Predica2tion)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哲学逻辑学家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答有关语言和各种语言表达式的性质与功能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实际的言语活动模式;意义理论;语言交际的特性与条件,等等。②

很明显,在斯特劳森那里,“哲学逻辑”其实质不是逻辑,而是某种形式的哲学,是对与逻辑有关的哲学概念和哲学问题的仔细探究,它的成果和方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哲学意义。在斯特劳森观点的影响下,英国哲学家大都在哲学意义上使用了“哲学逻辑”一词。例如,格雷林在《哲学逻辑引论》一书中指出:“哲学逻辑是哲学,尽管它是提供逻辑学知识,对逻辑问题很敏感的哲学,但它是哲学。”他甚至认为,在“哲学逻辑”这一名词中,“逻辑”这一字眼的作用会引人误解,因为,哲学逻辑并不是关于逻辑的,也不是逻辑学。正是基于这些看法,格雷林的《哲学逻辑引论》所研究的主要是:命题;必然性、分析性与先验性、存在、预设与摹状词、实在论与反实在论,③等等。与格雷林同为英国牛津大学讲师的沃尔夫拉姆在1989年出版的《哲学逻辑导论》一书中,沃尔夫拉姆也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在他看来,哲学逻辑是关于论证、意义与真理的研究,它的主题与形式逻辑相关,但其研究对象不同,它不像形式逻辑那样处理有效论证,它只检验已经建构好的逻辑系统中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观点,沃尔夫拉姆在书中主要研究了指称与真值、必然真、分析与综合、存在与同一、意义问题,等等。④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划,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1979)一书中,所沿用的都是这种意义上的哲学逻辑概念。

然而,数理逻辑诞生以来,数理逻辑成果被广泛运用,大批应用逻辑分支如同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很多哲学家与逻辑学家关注了这一情况,赋予了哲学逻辑以逻辑的含义。众所周知,在逻辑发展史上,莱布尼茨最早提出了创立数理逻辑的理想,他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却未能获得成功。

1930年哥德尔证明了谓词演算的完全性,数理逻辑才算真正创立。但是,有一部分逻辑学家不满意已有的数理逻辑系统,认为它们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于是着手“修改”或“扩充”已有的一阶逻辑。他们或者创立了一些修正以至替代它们的新逻辑分支,例如直觉主义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多值逻辑,自由逻辑等等,或者应用已有的一阶逻辑工具于哲学、语言学等专门领域,创立了带有浓厚应用色彩的多种逻辑分支,例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

这些新的逻辑系统或分支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出现,在50—70年代繁荣兴旺起来,以至最后形成了一个新兴的逻辑学科群体。⑤因此,相当的学者越来越倾向于用“哲学逻辑”一词专指这个新兴的学科群体。例如,美国逻辑学家莱斯彻在1968年出版的《哲学逻辑论集》中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他指出,现代逻辑的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数学方向,即数理逻辑,它是现代逻辑发展的主流;另一个方向则是哲学逻辑,它是对一些相关的哲学领域,比如本体论、认识论领域、伦理道德与规范概念等的逻辑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与数学并无直接联系,而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故称为哲学逻辑。⑥在他看来,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就是哲学逻辑研究的主要内容。他所构造的哲学逻辑就是由这些研究内容所组成的学科群体。

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例如,柯比和古尔德合编的《当代哲学逻辑》以及冯.赖特的论文集《哲学逻辑》都属于这一类型。在他们看来,哲学逻辑既指对逻辑所产生或引起的哲学概念和问题的哲学研究,也指这种研究所建立起来的新的逻辑。前者是非形式的,后者则是用形式化方法构造的形式系统。恩格尔则把前者叫做“非形式的哲学逻辑”,后者叫做“形式的哲学逻辑”。

二哲学逻辑对象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考察,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国外学者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一是哲学逻辑是哲学,是一门与逻辑有关的哲学学科,它研究由逻辑所引起或,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是逻辑,它是与哲学有关的逻辑学科,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的概念的逻辑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

仔细考究这些关于哲学逻辑词义的不同看法,可知其原因是未能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所致。我们知道,20世纪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者的相互渗透,由此出现了“哲学的逻辑化”与“逻辑的哲学化”两大趋势,并进而形成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等新兴的交叉学科。⑦哲学的逻辑化趋势主要表现在现代西方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兴起,芬兰最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冯·赖特在其名著《20世纪的逻辑和哲学》中指出:“20世纪哲学最突出的特征是逻辑的复兴,它是哲学发展的发酵剂。这一复兴是从本世纪开始的。最初以剑桥和维也纳为中心,后来扩大到整个分析哲学运动,这一复兴与之交汇,这是逻辑学登上哲学舞台的标志。”20世纪以来,哲学的主要问题和研究对象既不是本体论,也不是认识论,而是语言问题,哲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就是语言分析,而语言分析的基本工具就是现代逻辑,因此,在国际哲学界形成了哲学的逻辑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一些哲学概念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热点,哲学逻辑也就应运而生。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在对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形成的,主要表现为对逻辑本身的整体性的哲学思考或研究以及对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哲学分析。由于现代逻辑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群体,也由于现代逻辑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野,因此,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多元的。当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刚登上学术舞台的时候,我国年轻学者陈波就密切关注其研究动态,在国内介绍并引进国外学者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上的成果,并在一系列相关论著中,明确主张严格区分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

在我看来,哲学逻辑是逻辑,是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兴起,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逻辑学科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主要指一阶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逻辑哲学则是哲学,它在逻辑和哲学中都具有自己的起源,因而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逻辑哲学要研究逻辑学本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逻辑究竟是什么,蕴涵与推理有效性的关系,逻辑真理和逻辑悖论等等;其次,逻辑哲学还要研究如何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利用它去解决传统的哲学争论和哲学难题,例如意义问题、真理问题、存在问题等等。

三哲学逻辑的研究范围

辨析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词义,可知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这种不同的研究对象,决定它们有着不同的研究范围。以数理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的哲学逻辑,其研究范围包括两大子群,一是异常逻辑(deviant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择代系统(alternativesystems);一是应用逻辑(applied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extendedsystems)。

异常逻辑亦称非经典逻辑(non-classiclogics),它们是相对于经典逻辑而言的。经典逻辑包括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和关系演算,是建立在下述基本原则或假定之上的:(1)外延原则,即它在处理语词、语句时,只考虑它们的外延,并认为语词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外延是它所具有的真值;如果在一复合语句中,用具有同样指称的但有不同涵义的语词或语句去替换另一语句或子语句时,该复合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这就是著名的“外延论题”⑧。与此相联系,一阶逻辑是建立在实质蕴涵之上的真值函项的逻辑。(2)二值原则,即在一阶逻辑中,任一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没有任何命题不具有真假值。(3)个体域非空,即量词毫无例外地具有存在涵义,并且单称词项总是指称个体域中的某个个体,不允许出现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的空词项。4.采用实无穷抽象法,因而在其中可以研究本质上是非构造的对象。凡是因否弃其中某一个原则或假定而建立起来的逻辑理论,都属于异常逻辑。具体来说,这包括多值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偏逻辑、自由逻辑、量子逻辑等等。

多值逻辑就是由否弃真假二值原则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它可以形式定义如下:一个系统是n值的,仅当n是系统的特征模型值的最小数,当然这里的n必定大于2。随着n取大于2的不同值,多值逻辑就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当n=3时,就得到最简单的多值逻辑:三值逻辑。在卢卡西维茨所构造的三值逻辑中,被经典逻辑奉为金科玉律的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不再是普遍有效的规律。三值逻辑还可扩展成有穷多值甚至无穷多值逻辑。将多值逻辑应用于物理学领域,导致了量子逻辑的创立,后者被用来刻画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和测不准特性。⑨

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都是由否弃实质蕴涵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在相干逻辑中,用相干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相干蕴涵B,即是说,A与B之间有某种共同的意义内容,使得由A逻辑地推出B,并且这种推出与A,B的真值毫无关系。A与B之间内容上的相干还有其形式表现,即A和B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变元,这就是著名的相干原理。A衍推出B,既要求A与B相干,又要求A与B有逻辑的必然联系,所以衍推逻辑是相干逻辑,又是模态逻辑。在直觉主义蕴涵中,则用直觉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直觉蕴涵B,是指存在某些构造(例如P),把它与A相连接之后能产生B。这就是说,“如果A则B”要求A与B有一定的关系,亦即要求有一个过程,当把这个过程与证明A的过程配合起来之后,可以证明B真。在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中,许多经典逻辑的定理不再成立。

应用逻辑则是利用经典逻辑的工具,去分析某些具体学科特别是哲学中的概念或范畴而建立的逻辑分支。所以冯·赖特说:“哲学逻辑有时定义为运用逻辑分析传统上哲学家所关心的概念的结构。”“我把哲学逻辑描述为构造形式系统以精确阐释我们在某些话语领域内的概念直觉。我认为,本世纪20多年来的发展表明:构造此类系统实际上可以在哲学家传统上感兴趣的任何领域内进行。这些系统可以称为相关领域内的‘逻辑’,例如,时间的逻辑,因果的逻辑,行动的逻辑,规范的逻辑,或者偏好(优先)的逻辑。”

应用逻辑又可以分为三组:本体论的逻辑,认识论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逻辑。

本体论的逻辑是以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理论。具体来说,它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存在逻辑、部分和整体的逻辑、莱斯涅夫斯基的本体论、构造主义的逻辑、唯名论唯实论意义上的本体论等等。模态逻辑是关于必然性和可能性的逻辑,或者说,是研究含有“必然性”、“可能性”的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分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两种类型。一个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系统是经典命题逻辑的重言式集的一个扩集,扩集满足两个条件:

(1)口(pq)(口p口q)在S中有效;

(2)在S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必然化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这里提到的必然化规则是:

若┝a,则┝口a。时态命题是研究时态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试图把涉及时间因素的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系统化,为涉及时间因素的精确讨论和严格推理提供工具。从形式上看,时态命题逻辑系统T是不同于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的,是经典命题逻辑重言式集的另一种扩集,它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G(pq)(GpGq)和PGPp在T中有效;

(2)在T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和时间性概括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

存在逻辑是关于存在及其同类概念的逻辑理论,它研究这些概念的性质,探讨诸如“存在是不是谓词”等问题,这种逻辑归根结底不仅依赖于纯逻辑的思考,而且依赖于本体论的思考。

认识论的逻辑是以传统认识论所研究的概念、范畴为对象的逻辑理论,它们与知识的获得、接受、传递以及对于某一知识的态度例如怀疑、断定、相信等等有关。具体来说,它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条件句逻辑、内涵逻辑、归纳逻辑(证据、确证、接受的逻辑)等。⑩

伦理规范逻辑:伦理学属于广义哲学的一部分,传统哲学特别是伦理学要研究诸如权力和义务、应该、允许、禁止、需要和要求、决定和选择、动机、效果与行动等概念和范畴。伦理规范的逻辑就是与这一类哲学概念和范畴相关的逻辑理论。

具体来说,它包括道义逻辑、命令句逻辑、行动逻辑、优先逻辑等等。

注:

①罗素:《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

②P.F.Strawson:PhilosophicalLogic,OxfordUniversityPress,1967年版,第1页。

③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

④S,Wolfram:PhilosophicalLogic:AnIntroduction,RoutledgeLondonandNewYork,1989年版,第8页。

⑤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⑥N.Rescher:TopicsinPhilosophicalLogic,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81年版,第21页。

⑦胡泽洪:《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⑧王路:《逻辑与哲学》,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逻辑学论文范文8

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法治政府的社会背景支撑下,中国司法改革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司法改革研究已成为近年来的理论热点之一,出现了贺卫方、张卫平、谭世贵、左卫民等一大批对司法改革问题进行过专门研究的专家学者。相关专著几百本,研究论文也达数万篇。构建中国司法管理学这样一门对中国司法改革及司法管理研究成果进行有效知识利用的新学科已经是一种必然趋势。

从中国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与有效利用知识角度来看,中国司法管理研究的学科化也是中国的社会现实需求与对研究成果进行有效知识管理的必然要求。这就从社会基础与管理的内在效率逻辑两个方面为中国司法管理研究的学科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中国司法管理研究学科化的社会基础

(一)社会基础——学科产生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一门学科的产生与发展,并不完全是学者思想深度与智力程度所及即可成功的事情,环境,特别是社会环境十分必要。这在科学与社会发展史上不乏先例:微积分虽有阿基米德的天才智慧而没有在古希腊进一步发展,布鲁诺为哥白尼的“日心说”殉道,20世纪三、四十年代众多中国法学精英竞相鼓吹司法要服从中国的“司法党化”谬论,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不少知识分子因坚持“司法独立”的观点而惨遭厄运足以证明这一点。

中国司法管理学,特别是科学、独立的中国司法管理学的产生与发展,同样需要一个适宜的社会环境:强烈的个体权利意识、自由竞争的市场基础、宽松民主的政治环境等等。离开了这些环境,在一个赤贫和专制的社会环境下,司法本身存在是否都显得无关紧要,遑论研究如何管理好司法以实现社会正义的司法管理学。

对于中国司法管理学产生与发展的环境基础,笔者的基本判断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现阶段我国的历史条件、社会现实对如何研究管理好中国司法的学科——中国司法管理学有着强烈的需求,以市场经济、法治政治和和谐社会为主要特征的中国社会环境允许并且需要中国司法管理学的良好发展,而知识经济时代的司法运作则要求各个层面的司法管理充分、有效率地利用关于司法的知识,提高司法组织的核心竞争力。所有这一切社会背景,都成为构建(及发展)中国司法管理学这样一门研究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司法正义学科强有力的外在动力。

(二)市场经济——权利意识的孵化器。经过包括在内的动荡与浩劫,人们发现,那种指望靠国家计划与政府包办的社会运行方式给人们带来的更多是贫困、绝望与低效率。从“计划经济”到最终确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提高了我国经济资源运用的合理性与经济的高效率,而且,个人财产权利的真正认可,个体利益的彰显和保护,交易机会的增加,使得人们对“单位”生老病死般的依赖逐渐打破,渐渐实现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个体权利意识、个人主体意识在增强,本来也许只是致力解决温饱与效率问题的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不经意间孵化了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度时代,恰恰成了中国公民“走向权利的时代”,这为保障权利、寻求权利救济、寻求司法正义打下了最为现实、扎实的基础。

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对外开放,为经济全球化与个人权利标准“去国别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国际、国外权利保障方面信息的增多,使借口“具体国情”而弱化、限制权利的做法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权利标准国际化的趋势难以阻挡。

在权利社会中,个人是单个的个体与独立的主体,而不是单位的附庸,靠领导干预而获得对某种纠纷解决的正当性难以为人们承认,需要接近司法正义、进而获得更高质量的司法正义成了权利时代人们普遍的诉求,而研究如何管好司法、如何提高司法质量,“多快好省”(谭世贵、黄永峰,2002)地实现司法正义的中国司法管理学就应该成为保障权利、救济权利必不可少的学科,成了与人们生活关系极为密切的显学。

(三)法治政府与和谐社会——以司法正义为核心的社会运作。德沃金说过,“我们生活在法律当中并凭借法律生活”,而“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则是其王侯”。当法治社会或法治国家成为现实时,法律及司法的地位就应当如此。

经济改革开放引起人们对法律重要性的强调,特别是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中国宪法以后,法治或“依法治国”正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现实。而“依法治国”要求良法之治,要求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要求“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有效监督”(谭世贵,2005)。这当中,司法正义始终是法治社会运作的核心价值与制度。

进入新世纪后,随着“保障人权”、“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一系列具有现代意义的进步理念在我国的确立,面对世界进步潮流与全球化浪潮,在新的世纪我国应该构建具有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内涵的和谐社会,其基本价值取向可以用“人权”与“法治”进行概括。同样,管理公平、正义的分配(主要为司法审查)与救济(主要为对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诉讼)的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加强。

因此,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市场经济、法治政治、和谐社会这一时代环境对中国司法管理学这门学科产生了强烈需求及推进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司法审查制约不科学、不合宪(法)的立法及行政行为,从源头上管理正义,以及在具体争议裁判过程中救济正义,实现整个社会的“正义最大化”,又使得中国司法管理学又能够在当今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发挥用武之地。这样,中国司法管理学发展的社会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

二、有效率地管理知识:中国司法管理学科化研究的内在逻辑

(一)知识管理的核心——有效利用及创新知识。自1988年赛得勒(PhilipSadler)提出“知识经济”的概念以来,有关“知识社会”、“知识管理”的话语席卷全球。在知识经济中,管理的核心不再是对自然物的管理,而是对知识的管理。“对知识的管理也逐渐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管理就是对企业的知识资源进行开发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造价值的能力”(毛卫平、韩庆祥,2003)。

受知识经济影响,知识在社会当中的重要性凸现,社会知识化,形成“知识社会”。知识社会中,各种组织(不仅仅是企业,还包括这种公权力组织,如国家、司法机关等),必须注重知识管理,有效开发、利用知识。知识的传播及以新的知识培训组织成员,增强组织及其成员掌握、运用、生产、创新知识的能力,乃是知识管理的必然要求。或者说,知识经济的内在逻辑是要求处于社会之中的各种组织主体及成员有效率地利用知识。

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对中国的影响不可忽视。在全球化背景下,正在和平崛起的中国必将步入且正在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处于通往知识经济道路上的中国,不仅要充分利用科技知识来富国富民,而且还应该充分、有效率地研究和吸取有关司法的政治管理、法院管理、诉讼相关因素管理(这些均为司法管理之研究范围,均属于司法管理范畴)方面的一切知识,打造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法院(这正是法院在社会纠纷解决上应具有的“核心竞争力”),在提高司法公正度上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二)中国司法管理研究的学科化——管理中国司法管理研究成果的有效途径。作为知识管理的一种有效方法,通过学科化研究,将已经积累了的大量有关中国司法改革或中国司法管理的知识进行有效利用,避免分散、重复、研究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传播及运用所带来的知识管理上的不经济与无效率,并通过建立科研机构、创办刊物、设立学科、培养人才等方法进一步创新、传播、运用中国司法管理知识,正是知识经济背景下有效率利用知识这一知识经济内在逻辑对于中国司法管理研究的必然要求。

就有关中国司法改革/司法管理已经产生的研究成果而言,无论是基础理论,还是制度构建,亦或具体的管理技术,对“中国司法改革”(这是中国司法管理的另一个面孔)的研究已经相当系统化,研究的对象、基本概念、方法、问题、体系、发展方向等等也逐渐清晰明朗,并在研究中逐渐形成了一支相对稳定的群体,积累了大量的有关中国司法改革或中国司法管理的知识,已经到了非以学科化方法不足以进行有效知识管理的地步。研究分散、研究重复、研究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传播及运用,都可能会成为阻碍有关中国司法管理研究成果进一步发扬光大的因素;而这种传播、运用与研究深化上的障碍,可能是“司法正义”的理念在中国大地上不能有效传播和现实司法中司法正义难以充分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科学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社会的变更与科学的发展,总是不断拓展人们的认识领域和研究范围,不断为人们带来新的知识。对知识进行管理,使之系统化、体系化、学科化,使之走出学者的个人书斋得以广泛传播,使之运用到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校正、发展、丰富,成为“显学”,反过来又更好地指导实践,乃是一种知识被系统研究后得到有效管理而不至无从流传甚至于散失的良好的途径。中国司法管理的知识也应进入这种良性循环。换言之,通过对在中国司法改革中不断产生、形成与积累的有关中国司法改革和中国司法管理方面的知识进行学科化,并在学科化过程中整合、集中研究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避免重复研究造成资源浪费,使中国司法管理学成为一门全社会都感兴趣的“显学”,为“司法正义”的理念在中国的有效传播和现实司法中司法正义更有效率地在中国大地上得以实现有了扎实的理论基础与牢靠的方法支撑。知识管理不等于研究学科化,但学科化却是天然的知识管理技术。

逻辑学论文范文9

 

关键词:关学思想;文艺关学;和谐论;审美关系

 

为了使人们便于理解和掌握“和谐论”的理论体系,我把自己在学术上的一些追求概述一下:

 一、我认为文艺美学作为一个学科,既是传统美学发展的必然产物,又是20世纪诞生的一个新兴学科,有的同志说它是中国美学家对世界美学一个独特的创造和贡献,是有道理的。因为时一间短,目前学术界对文艺美学的对象、内容和学科定位,有不同的意见,是正常的、有益的。我根据长期反复地思考,试从研究视角、方法、对象、内容和相关学科的关系等五个方面,界定文艺美学的内涵、性质和学科位置。我认为文艺美学既是哲学美学和艺术部门美学的中介环节,又是文艺社会学、文艺心理学的并列学科。但似乎不是美学与文艺学交叉产生的既非美学、又非文艺学的第三种学科,也不是黑格尔式的艺术哲学之一。

因为传统的艺术哲学只有单一的哲学视角和哲学方法,所以文艺社会学主要是社会学的视角和方法,文艺心理学也主要是心理学的视角和方法,它们都着重从一个方面揭示文艺的本质和规律,而文艺美学则将哲学的、社会学的、心理学的视角和方法综合起来,力图多视角、全方位地展现艺术的审美本质和美学规律。它是哲学美学、艺术哲学的一个新发展。它是整个美学科学的一个构成部分,在学术范围和学科性质上是属于美学学科的,同时它又吸收和融合了文艺心理学、文艺社会学的视角和方法,也可成为彼此互动互补的文艺学的并列学科。 

二、在理性的科学认识和感性的伦理实践之间的艺术本质的审美规定上,我也在着力弘扬和发展古今中外的美学思想和艺术理论。古希腊的摹仿再现美学,在自然和人本、客体与主体的素朴统一中偏重于客观本体的认知;古代中国偏于抒情的表现美学,在自然和人本、客体和主体的素朴和谐中偏重于主体心灵的呈现。西方17世纪理性派和经验派的对立,特别是康德之后,在自然与人本、主体和客体的二元对立基础上,日益转向主体情感的表现。从康德开始客观本体日益转向人类理性主体,以后又擅变为柏格森的生命主体。海德格尔则由康德抽象的主体,走向感性的生存着的“此在”(D a sein)。雅斯贝尔斯则由海德格尔原始的主客体未经分化但又非个体的“此在”,走向“我”这一“非知识性”个体的决定论。如叶秀山同志所分析的:他认为“我”不是由因果律决定的,不是“我”的过去决定了“我”的现在,“我”的现在决定了“我”的未来,而是“我”吸收了过去和将来,我是决定性的,“我”自己决定我是(什么)。这种“我”的存在论意义上的个体决定论,把个体主体突现到首要地位。解构主义的德里达,则在否定客体本体的基础上进一步否定了一切本质、中心,把一切归于个体主体的虚构,它用主观相对主义勾销了客体、绝对和普遍真理。总之他们拒绝传统的客观的理性认识论,拒绝知识哲学,只强调存在、主体、人、生存的个体的本体性,只承认艺术是“存在的本真的”呈现,是人的主体的“呈现”,而否认艺术的客观性、认识性、真理性。这有部分的真理性,但也似更为极端和片面。因而近现代的中国美学,虽然在西方文化、美学的冲击和影响之下,却没有像西方那样极端,而是在曲折中走向更高的和谐。和谐美学的艺术审美本质论综合了古代和近现代的美学并予以辩证的发展,真正突破了西方近代的二儿对立,审美地把理性的科学认识和感性的伦理实践、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客体再现和主体呈现辩证地和谐地统一起来,力图在二者之间巧妙地恰到好处地把握艺术的审美特征。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所说的艺术是对世界“实践—精神的掌握”方式,也正应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1983年我曾写过《论马克思关于艺术掌握世界的方式》一文。在这篇文章中,我认为艺术掌握“既不是单纯的物质实践,也不是单纯的精神思维,而是两者的融合”也就是说,“既与感性实践活动的感性、具体、物质性相联系,又与科学认识活动的理性、抽象、精神性相联系,同时在根本上又不同于感性实践和理性认识。它是感性与理性、心理与认识、情感与理智、具体和抽象、物质实践性和精神息识性的和谐统一”

 三、我把艺术审美本质界定为审美关系的典型形态,界定为理性科学认识和%少l伦理实践之间的第三种审美意识,界定为以情感为中介的感知、表象、想象、情感、理解有机统一的心理结构整体。这一规定既吸收了康德在智、情、意的三大划分中把审美判断归于情感领域的论述,又超越了康德把美归于形式的倾向。因为美、艺术本身就是真与善和谐统一的产物,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脱离真、抛弃善的唯美主义。同时处于这一之间的审美艺术,也防止了把艺术等同于理性科学认识的公式化、概念化倾向,也遏制着把艺术等同于感性伦理实践的意志化理想化倾向。前者貌似于再现客观生活的现实主义,后者一冒充为抒发内心情感、追求主体理想的假浪漫主义,它们都超越了这二者之间的界限,而易于滑入纯理智认识或纯意志实践的非艺术领域。

    四,与把美和艺术砍成两撅的观点不同,我把美和艺术、美的形态和艺术的形态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美和艺术的本质,美的形态和艺术的形态,只有物质存在和精神意识的区别,而在结构上、本质上是一致的。从美的本质到艺术的本质,从美的形态到艺术的形态,是美学理论发展的逻辑必然。美的本质是由审美关系决定的,而艺术正是审美关系的典型形态。同样,古代的美是偏于和谐的,古代艺术也是和谐美的古典主义艺术;近代是偏于对立的崇高,近代艺术也是偏于对立的浪漫主义和现实主义艺术;现代反和谐的丑,规范了丑的现代主义艺术;在对立中走向极端化和悖论的荒诞,陶铸了荒诞的后现代主义艺术;而新型的辩证和谐美,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艺术有本质上的一致。美和艺术这种本质上的共性又正好说明文艺美学是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美学学科发展的一个理论中介和逻辑环节,而不是脱离美学轨道的第三种学科。

    五、理性主义美学偏重于艺术审美本质抽象的总体的研究,黑格尔宏大的《美学》三卷,缺失艺术作品的具体剖析。20世纪非理性美学似正好相反,它们拒绝抽象的总体研究,而日益关注艺术作品具体而微的解析。19世纪初俄国形式主义开始转向语言、形式的具体探索,英美新批评派把文本提到本体论的高度,现象学美学在“走向事实本身”的口号下,专注于艺术作品的思考。现象学美学家英伽登1931年写了《文学的艺术作品》,1939年写了《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 1962年写了《艺术本体论研究》,到1969年又写了《体验、术作品和价值》,他用了30多年几乎是一生的时一间,研究艺术作品。而他所说的艺术作品就是艺术的本体,所说的艺术本体论,也就是艺术作品论,二者一没有什么差别,实质上是以具体的艺术作品论,取代和否定了艺术抽象的总体研究。“和谐论”文艺美学体系则取二者之长,力避二者之短,既对美和艺术抽象总体把握,又对艺术作品的审美构成作具体探索,尽力把抽象思考的艺术总体和具体分析的艺术作品辩证结合起来,以相互补充、相交印证、相映生辉。

    六、我认为重视方法论,是文艺美学作为哲学、美学学科的标志之一。没有深刻的方法论,不能称之为哲学理论,也不能称之为美学理论。我历来主张研究方法是学术科学的生命线。美学要创新美学理论要有原创性,首先方法要创新,要有自己方法论的特点。“和谐论”文艺美学的方法论与其理论体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它运用以辩证思维为统帅的多元综合一体化的方法,构筑了一个纵横结合网络式圆圈型的逻辑框架。“和谐论”文艺美学体系以黑格尔、马克思的辩证逻辑思维为根基,以抽象上升到具体、历史与逻辑相统一为主线,展开了一个从艺术的萌芽(亦即其本质的抽象规定)开始,经古代的古典主义、近代对立崇高的浪漫主义、现实主义、丑的现代主义、荒诞的后现代主义、向现代新型辩证和谐美的社会主义艺术发展的历史画卷。“和谐论”文艺美学体系又吸收融合了现代自然科学方法及现代哲学、现代美学的方法。它对美的本质、艺术审美本质的分析,借鉴了系统论的方法,是一种超越对象性思维的关系系统思维。在美的形态和艺术形态的研究上也渗透着现象学的方法、结构主义的精神,它们是在构成美和艺术的各种元素或和谐或对立的矛盾构成上,划分着古典美和艺术、近代崇高和崇高性艺术、现代辩证和谐美与社会主义艺术的根本差异。结构主义与系统论骨子里也是相通的,它们都可以升华到哲学方法论的高度,由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思维子以整合和融汇,成为丰富、发展、完善辩证思维的一个富于生命力的构成部分。但是黑格尔的辩证思维长于纵向动态的历史观照,缺乏横向静态的共时分析。而现代自然科学方法是一种横向、静态、共时的思维模式,20世纪的现代哲学、现代美学也多专注于共时的横向研究。它开始倾向于艺术家研究,后又转向艺术作品论、文本中心论,最后又转向受众中心论。创造美学,特别是文本美学、接受美学,成为20世纪西方美学的主要内容,但它缺失了黑格尔、马克思宏大的高瞻远瞩的历史眼光。“和谐论”文艺美学体系力图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的基础上,取二者之长,弃二者之短,把纵与横、动与静、历时与共时高度融合起来,使之既包括美和艺术由古代到现代的历史嬗变的多彩画卷,又包括横向的艺术创造、艺术作品、艺术接受的静态解析,力争成为目前最全面、最丰富、最完整的文艺美学体系。而这种纵横、动静的结合,不仅表现在其内容的组合和构成上,而且渗透于各个范畴、各个观念的分析上,使它纵向中有横向,横向中有纵向;动中有静,静中有动;历时中有共时,共时中有历时。如美和艺术由古代、近代向现代历史的嬗变,是纵向的、历史的、动态的,但对古代、灼_代、现代关和艺术本身的剖析,则是相对静止的、横向的。再如绘画、音乐、舞蹈、文学、戏剧等各种艺术样式,既有自己产生、发展、成熟A变的历史,又都是相互并列的姊妹艺术。特别像视觉艺术给画、听觉艺术音乐,几乎和人类同时诞生,也将永伴着人类生存的历史。只要有人类,恐怕就要有绘画和歌声。同时在横向的研究中,也渗透着纵向的历史感。如内容与形式这对古老的范畴,虽然任何时候都是存在的,但在古代强调二者素朴的和谐,近代则把二者对立起来,现实主义艺术、再现艺术偏重内容,浪漫主义艺术、表现艺术则偏重形式。20世纪初俄国形式主义,开始把形式提到本体的地位,现象学和存在论的美学则致力于消解内容与形式的二元对立。现代马克思主义美学则应把内容与形式更高的辩证和谐作为美和艺术的最高理想。人物与情节的关系也如此,一方面要阐明二者一般的美学关系,一方面要揭示其组合的不同的历史原则。古代艺术偏重于情节,古希腊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把情节放在第一位,人物处于第二位。中国古代文学富于故事性,人物在故事的演进中展示出来。近代艺术则把人物提到核心的地位,为了塑造典型人物,打破了故事的完整性和情节的单一性,甚至剪取和集中一些互不相关的细节,多侧面、多层次地刻画典型性格。现代主义淡化人物和情节,后现代主义则把人物作为一种符号,情节可以随意编造。还有艺术是感知表象、情感、想象和理解高度融合的审美心理结构,在历史上也各有偏重,古代艺术倾向于四者平衡协调,近代艺术趋于分裂对立,现实主义更张调感知、表象、理智,浪漫主义更追求情感、想象、理性,表现主义和荒诞艺术则把想象推到幻想、梦想、直觉甚至荒诞离奇的极端,强调本能、无意识和荒诞意识。新型和谐美的社会主义艺术则追求再一次把四者更高更理想地融合起来。这样便形成为一种动静结合、纵横交错、螺旋上升的网络结构,我力图用这种发展着的辩证思维方法和复杂的网络结构,多视角、多层次、动态的、立体的、全方位地完整地揭示文艺的美学原理和历史规律。

 

逻辑学论文范文10

康德是否会认为“水是H2O”是先天综合的,非常难以判断。因为康德只说了纯粹自然科学的原理是先天综合的,没有提及具体的科学命题。这绝对是非同小可的一件事,康德在这里考虑的是自然科学何以可能,考虑的是纯粹自然科学的原则,称它们是先天综合的,没有把具体的科学理论中的命题称为先天综合的。比如,康德喜欢说的“任何事物都有原因”这个先天综合知识,在科学的实践中从来没有被否定,而且从科学活动的可能性来看,唯有假设它才能够进行----科学实验都是为了找到某些现象的原因而做的,当然假定了现象都是有原因的。即使我们把某一现象的原因搞错了,如同用“以太”来构造物理理论,也并不表明所解释的现象没有原因----而是这原因还没有找到,原因是存在的。所以,任何经验都不会否定“任何事物都有原因”,在这个意义上的确可以说它是先天的。而否定康德的想法,似乎是认为“某些现象是没有原因的”----人们马上会期待我们给出反例,我们当然给不出;而且,“某些现象是没有原因的”与科学的主流(也可以说是唯一之流)相悖谬,看起来根本没有可能。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我们则会得到相反的结论:运用这些纯粹的原理所得到的具体科学命题总有可能是错的,不是必然的----搞错“原因”即一例,物理学的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从“以太”的例子以及从爱因斯坦理论取代牛顿理论等事实可以知道,现有的科学理论不是永恒真理,不是这种意义上的必然真理。从科学哲学中的整体论来看,当经验与科学理论矛盾的时候,受到修改的有可能是科学理论,显然这否定了科学理论的形而上学必然性。因此,说“水是H2O”至多是先天综合真理,也是在忽视了许多问题的情况下得到的,实际上根本不能说“水是H2O”就是先天综合真理。

康德只说“纯粹自然科学的原理”是先天知识,没有说具体的科学命题是先天综合知识,表明他的认识是非常深刻的。既然是对“纯粹自然科学”讲的,他的结论自然不肯定任何现有的科学理论是必然的,因为它们不是纯粹自然科学,而是运用“纯粹自然科学”的原理所得到的“不纯粹的自然科学”,自然是可错的、不必有必然性。康德考虑的实际上是科学何以可能的问题,考虑的是科学如果是必然的,其必然性源于何处。显然,这是以从任何经验都得不到必然真理这个休谟式的结论为起点的。

克里普克则肯定没有这么多的考虑(本来应该有),其结论依赖于现有科学理论(我们在任何时候所说的科学理论当然都是“现有的”)是必然的,仅此一点就有逻辑缺陷,对于科学理论的发展及其与科学理论的必然性问题缺乏应有的考虑。当然,康德用图型说试图证明范畴的运用是必然的,似乎主张我们在具体的经验情境中能够知道该用哪些、不该用哪些范畴,因而运用范畴所形成的命题好象也应该是必然为真的,显然也不符合科学实践:我们总有可能错误地确定出因果关系。“水是H2O”即承接了这种尴尬,不知道是否该称之为先天综合的。这种尬尴说明,“水是H2O”的必然性无法确认,我们只能说,如果“水是H2O”是必然的,其必然性应来源于经验之外的、先天的东西(不管这些东西是否被确定为科学理论)。

6.甚至这也还不是问题的全部:即使我们靠分析实物的水的样品得到的结论“水是H2O”有必然性,我们也仅是对那些被仪器分析过的水(样品)有此结论,对于那些靠外观相似而被判定为“水”(克里普克语)的所有物质,都能得到这个结论吗?分析哲学中对这个结论的肯定论证,都隐藏着内在的矛盾(如普特南等人的论证),但这里不能予以分析64。在这个意义上“水是H2O”如果被认为是有必然性的真理,则其必然性仍然如同前面已经多次总结过的,不是经验所能证明的,需要经验之外、即先天的条件,从不同角度考虑都会得到同样的结论。这些简单的述评式论证足以证明,克里普克关于“水是H2O”是后天必然真理的断言漏洞百出,无论怎么理解都不可能正确。但凡呈现出什么必然性,则或是定义,或是要求有先天的条件保证它(不管保证得了与否)。康德对“先天”的解释:问题可能在哪里?

1.至此,我们通过对理论和对事例的大量分析,揭示出“先天”、“必然”只能是指真命题的为真性或为假性不依赖于经验,不是指此命题与经验没有任何意义的关系;也不管我们是否认识了命题为真还是为假。动词性的“认识”或“经验”与名词性的“知识”或“真理”,必须经过动词“经验”之外的东西才有可能建立联系,形成知识。“先天”与“必然”的一致关系在这样的澄清之后昭然若揭:一个知识是先天知识,就是其真值是独立于一切经验的;一个知识是必然的,也是其真值是不依赖于或独立于任何经验的,“先天”与“必然”是统一的。

“先天地认识”和“后天地认识”由于是对命题而言的,而认识(动词)都是经验过程,因而“先天地认识”、“后天地认识”都涉及经验,但认识到的分别是先天知识和后天知识,这种差别表现在所认识的命题中概念之间关系的性质,而这一性质又由认识之所以可能的先天方面的条件而来的。所以,先天命题只可能被先天地认识而无后天被认识之可能,也就是说,形容词的“先天”与副词的“先天”也必定是不可分离的。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结论是我们围绕“经验”、“先天”、“必然”(以及相应的“一切经验”)等概念,进行了没有任何理论预设的研究所取得的,相当于作出了这样一个假言判断:如果先天真理”的意思是“某命题之真独立于一切经验”,那么,如果存在综合知识是必然的,由于经验的发生总是有时间性的,这个综合知识的必然性一定源于某种先天的东西(否则便无法超脱经验的纠缠)。“先天”与“必然”的一致性及“先天地认识”与“先天判断”的一致性就出现于此。仅仅想知道这些一致性,我们不需要证明有“独立于一切经验”而为真或假的命题,不需要肯定先天综合知识是存在的,更不需要指出哪些知识是先天综合知识;从而也不需要确定出“一切经验”,不需要对“先天”进行精确的规定。假言判断只说如果一个命题是必然的,则其必然性必定来源于独立于一切经验的或先天的东西。只要有“先天”、“必然”、“经验”这些概念的基本规定,即可得到这些结论。

这就是说,我们不必涉及康德的理论细节而只利用关于“经验”与“认识”的简单原则,即得到了“先天”与“必然”的一致性。因而,即使康德哲学有问题,问题也一定不在于“先天”与“必然”的一致性上----而必定在于并不真正存在先天综合知识即不存在综合的、然而同时也是必然的知识;以及康德解释先天、必然等的许多具体的理论构造上。

2.如果像康德那样断定某些知识是先天综合的或必然的,然后考虑它们何以可能,虽然也要利用“先天”与“必然”这些概念,但还需要拥有决定“一切经验”的原则----只能这样方有可能证明某些综合知识确实是先天的,是独立于一切经验的。

我们知道,康德认为数学等知识是先天综合的,并通过追问先天综合知识何以可能而得到了先天的感性形式和知性形式。康德在欧氏几何是先天综合的前提下提出了他的哲学理论,但非欧几何否定了欧氏几何命题的先天为真性,使康德先天的感性直观说不攻自破。非欧几何不是经验发现,而是理性活动的成果----它是另外的不同于欧氏几何的组织经验的方式。也就是说,非欧几何是与康德所说先天形式不同的“先天”形式,由此可决定出不同于康德所想的可能经验。

从这一事实看来,康德认为存在先天综合知识,数学和纯粹自然科学的原理都是先天综合知识,故而关键是询问这些知识何以可能而非证明其存在65,包含着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第一,康德其实并没有真正确定出“一切经验”,对“一切经验”并不确知,否则的话,就不应该出现把欧氏几何当作空间的先天形式的事情;第二,然而,只有知道“先天综合知识为何”----而这要求知道“独立于一切经验”、从而“一切经验”,才可能断定某知识是这样的知识、进而询问先天综合知识何以可能,他毕竟还是预先有了一个决定“一切经验”的原则。

这个预先有了的原则怎么才能证明自己真的确定了一切经验?特别需要指明的是,它不能用下面的方式证明:用反溯康德所认定的“一切经验”所得来的的经验的先天条件,反过来再去确定“一切经验”,如用感性直观、先天范畴等对一切经验进行解释,因为这些先天的东西本身就是“一切经验”中反溯而来的,在逻辑上是被“一切经验”所内在包含了的,属于次级的东西66。就此看来,虽然康德的先天范畴被说成是必然性的来源,但我们还是得说,它们对于“先天”这个概念并不是最本源的东西----事先决定“一切经验”的先在原则才是最根本的,先天范畴必须与之一致而不能相反。相应地,康德对范畴的主观演绎和客观演绎中应该是主观演绎更重要,因为这个先在的原则就出现于这里,康德将之把握为什么也在此得以展现67。

康德所确定的先天综合知识如数学知识之所以成问题,其根源就在于既需要一个确定“一切经验”的原则,任何这样的原则又不可能是可靠的:非欧几何与欧氏几何在公设上有相反的地方,它们却都是空间的可能形式,因而不可能是康德意义上的“先天综合知识”。这说明,当哲学家提出了确定“一切经验”的原则、提出存在先天综合知识或综合的、然而是必然的知识时,他们提出的只能是一种先入之见。在缺乏这样一个先入之见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证明,对于每一个经验来说,都存在先在于它的、使之可能的条件----仅仅如此是推论不出“存在先于一切经验的即先天的条件”的,如同从“每个人都位于另一个人的右边”推论不出“存在一个在最右边的人”一样----站成圆圈的人即是如此。

因此,康德的研究本应被认作是一种假言判断:如果存在先天综合知识,则其先天性应该是怎么样的----因为他没有真正决定出“一切经验”,也不可能决定出来。康德认定对于经验存在普遍的先天形式,其实是传统的本质主义的标准做法,是用本质主义的方式考虑一切经验,确定经验的本质。这是个先验的要求。有了此要求,经验才又被认为必定是由瞬时(时间单位)经验而来,瞬时经验又从自在之物而来等;综合的条件也从判断或命题的一般形式被一步步被追溯出,康德的哲学大厦得以建成。

3.不过,要研究“先天综合知识”或“后天必然真理”,必须从原则上确定出“一切经验”;而确定“一切经验”,不采取本质主义的做法、不设定“一切可能经验”的本质,是不可能的。所以,“先天”、“必然”要求自己是本质主义系统中的概念。

如果存在综合的必然知识,由于对它的认识发生于经验中、然而仅有经验又办不到,可以推出必定存在某种先天的东西。康德认为存在先天综合的也是必然的知识,他一般地分析了判断(命题),根据亚里士多德对判断形式的研究成果而确定出先天的范畴,认为这样所得的范畴是完备的;对于纯粹的知性范畴如何运用于感性,康德设想了范型说;对于一切综合的最终统一性,康德确定出“本源的自我”;最后还进行了主观演绎与客观演绎。其思想是有紧密逻辑关联的整体,里面虽已被揭露是有矛盾的,但更有深刻性和合理性,当然二者总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这些特点,一如我们在研究“先天”、“必然”时所已经揭示出来的,使我们不能简单地剥离出康德思想的合理性而直接加以利用;也不能简单地说,康德的某一个或某些结论是错的,必须抛弃等等,必须从整体上去看待这一切。要解决矛盾,就需要整体的变革,需要哲学基础的变革。

在日常的意义上谈论“认识”、“必然”、“先天”等,由于没法考虑“一切经验”,没有处在本质主义的系统中、但是却同样需要确定“一切经验”,因而总要利用先入之见去确定它们。克里普克把科学理论视为理所当然的决定一切“可能世界”的原则,缺乏对“先天”和“必然”等概念深层次的思考,是用非本质主义性质的常识理解本质主义系统中概念,这是一种歪曲。他证明自己观点的事例,如通过计算机认识一个数学真理(先天真理)的例子本来是无辜的,在日常意义上并不错,但是由于我们认为数学真理是先天真理、必然真理,故而必须考虑“先天”、“必然”与“经验”(认识的发生是经验过程)的逻辑关系;而只有存在独立于一切经验即先天的条件才可能出现先天综合真理----也是必然真理。克里普克的事例必须、然而又没有在这个层次上考虑,可以说,日常意义上的“认识”概念不是本质主义系统中的“认识”概念,不具备与“先天”、“必然”并列的资格。

这不是主张本质主义,因为采取主持主义同样会出现矛盾----正如欧氏几何与非欧几何所揭示的,不存在绝对先天的东西----这否定了在形而上学意义上有任何“后天必然真理”或“先天综合知识”,而只是要求对于唯有在本质主义系统之内才有意义的概念,就不能作逾越其有效范围的应用。

不管怎样,对于任何一个经验,只有存在先在于它的条件才有可能,与是否存在对于一切经验都有效的先天条件没有关系,是必须要肯定的。这种关系显然是重要的,值得用专门的概念去描述。如果仍想运用“先天”等传统概念做这件事,就必须赋予旧概念以新的意义,这必然导致整个概念系统的变动。非本质主义的“先天”应该怎么理解,在分析哲学中大概只有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比较深入的涉猎了。但对于维特根斯坦哲学难有一致的理解,更不用说要让维特根斯坦的哲学与传统哲学对话了68。

克里普克继承了康德的“先天”、“必然”等概念,然而没有在这些概念所要求的本质主义的概念系统中使用它们,在常识与本质主义这两个不能并存的系统中各取所需,拼成了一盘杂烩。他利用了分析哲学中的概念,如“固定指示词”、“可能世界”、“指称”、“因果链”等等进行论证,其思想还得到了其他分析哲学家其他角度的研究的支持,于是被常识和哲学传统双重地包围着的我们难以意识到他的错误的性质。但是,由于我们的结论只是从“先天”、“必然”等概念的基本含义得到的,是必然的,是分析哲学中的这些新概念新思想必须就着它们重新予以思考,而决不可能反过来注释:

1参见《纯粹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0页。

2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下,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278-280页。

3该条目的作者指出,通常被认为是先天真理的数学命题,对其真的证明或确证是不依赖于观察和实验证据的,但是运用计算机运算的情况例外。这实际上断言,对被认为是先天真理的数学真理,人们通常是先天地认识的,但也有例外。这个例外,即后天地认识的可能性,是克里普克提出来的。(CONCISEENCYCLOPECIAOFPHILOSOPHYOFLANGUAGE,ElsevierScienceLtd,第11页。)后面将会专门分析这个例子。

4关于“先天”与“必然”的关系,克里普克公允地考虑了对手的观点:如果一个命题是先天的,那么依照定义,也就是无需任何经验就可以从原则上被认识的,所以它不可能被经验反驳,是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真实的。它还怎么会是“偶然”的呢?

对这个振振有词的辩护,克里普克没有直接驳斥,而只举出了反例──即“巴黎米尺”的例子。但是,克里普克的例子与这个辩护构不成明显的矛盾,我们不能从例子中找出与思辨的直接对应关系,对照例子发现思辨在哪里犯了错误。克里普克也没有告诉我们,逻辑思辨究竟哪里出错了。他仅仅满足于以例子“揭示”康德的“错误”并警告我们:比举出单个例子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概念的正确用法是什么样的等等。毋宁说这更加重而不是平息了疑惑:为什么“理论上”无误的思辨却会有反例存在呢?(见NamingandNecessity,p.38)

5Kripke,NamingandNecessity,Oxford:BasilBlackwell,pp34-5.

6NamingandNecessity,pp34-5.

7NamingandNecessity,p35.

8NamingandNecessity,pp34-35.

9NamingandNecessity,p36.

10NamingandNecessity,p35.

11NamingandNecessity,p38.

12NamingandNecessity,pp54-56.

13弗雷格:〈论涵义和指称〉,《语言哲学名著选辑》,三联书店,第1-2页。

14NamingandNecessity,p100.

15NamingandNecessity,pp102-105.

16NamingandNecessity,pp115-.

17NamingandNecessity,p160.

18NamingandNecessity,p159.

19NamingandNecessity,p.

20NamingandNecessity,p34.

21NamingandNecessity,p63.当然,克里普克是在揭露了先天与必然的矛盾之后,指出要想在二者之间取得一致,消除矛盾,就必须重新表述(reformulate)先天的就是必然的这一论题,而重新表述不能以这样一种平凡的形式进行:不说“先天真理已知其真是独立于任何经验的”换成“先天真理已知为必然的”。这当然从反面揭示了最初的“先天真理”是什么意思。

22NamingandNecessity,p35:"Itmightbebesttherefore,insteadofusingthephrase’aprioritruth’,totheextentthatoneusesitatall,tosticktothequestionofwhetheraparticularpersonorknowerknowssomethingaprioriorbelievesittrueonthebasisofapriorievidence".

23参见《纯粹理性批判》,第30页。

24NamingandNecessity,p35.

25NamingandNecessity,p35.

26NamingandNecessity,p35.

27NamingandNecessity,p35.

28我们固然可以在如何“能”的意义这件事上费尽心机,以使这个观点有希望自圆其说,比如可以认为,通常所断定的一个特殊个人“不能”认识某个真理的情形,其实还没有让这个人尽其所能,“在本质上”通过某些方式这个人一定能认识那个真理等等。这有一些道理,一个教师也许教不会某位特定的学生某个知识,可是另外一位教师却能够教会,我们的确不能肯定什么时候一个人的潜能已经完全发挥了。但是,如果克里普克真的是在这种意义上讲“能……”,他至少必须首先阐明自己的意思;其次还得证明任一特殊个人“一定能”先天地或后天地认识某个真理。这类证明看起来毫无可能。而最为重要的是,即使证明了,也不过证明了一般的人类意识存在于任一特殊个人身上,因而只是断言人类认识能力本质上是存在于其每一成员向上的,这实际上是类与个体的辩证关系。它正是我们下面就要考虑的第二种可能性。

29认识命题的先天性、后天性与不知道某个命题是不是真理,应该严格区分开(参看后面的分析)。

30其实,这里的“人类认识能力”与“特殊个人”,不过是改头换面的“共相与殊相”、“特殊与一般”等的辩证关系,二者的必然联系存在于概念之中。但是,这里的“特殊个人”不是经验意义上的或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是“具有我们那样心灵的人”,是有认识能力的人。而且,克里普克在这里所使用的词“心灵”(mind),是个共相词汇。所以,克里普克如果保持一致,他肯定需要对人类一般认识能力讲认识的方式----不管这样讲与克里普克接下来的观点是否一致,它都是个必要的前提。

31克里普克用“先天地认识”中的“先天”取代“先天真理”中的“先天”,用副词的“先天”取代了形容词的“先天”,实际上把康德意义的“先天真理”(也是“必然真理”),用另外的一个“先天”给代替了。由于它们的词形都是“apriori”,不像许多英文形容词需要加上“ly”才是副词,因而人们可能不大会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如果后天地认识先天真理是可能的,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些实质上新的东西。

32NamingandNecessity,p35:Theythinkthatifsomethingbelongstotherealmofaprioriknowledge,itcouldn’tpossiblybeknownempirically.Thisisjustamistake.Somethingmaybelongtotherealmofsuchstatementsthatcanbeknownaprioributstillmaybeknownbyparticularpeopleonthebasisofexperience.Togiveareallycommonsenseexample:...

33NamingandNecessity,p.35.

34

35《纯粹理性批判》,

36《纯粹理性批判》,

37《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9页。

38《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20页。

39NamingandNecessity,p

40《纯粹理性批判》,第30页。

41《纯粹理性批判》,第30页。

42《纯粹理性批判》,第29页。

43《纯粹理性批判》,

44NamingandNecessity,pp34-38.

45NamingandNecessity,p159.克里普克说,如果通过计算机可以后天地知道数学真理是对康德的唯一反驳(反例),康德还可以坚持:(1),每个必然真理都是先天地可知道的;或者更弱,(2)每个必然真理,如果被知道,必定是先天地可知道的。而他认为自己在书中反对这两者。

46NamingandNecessity,p34.

47NamingandNecessity,p6:"Weasksomethingmighthavebeentrue,ormighthavebeenfalse.Well,ifsomethingisfalse,it’sobviouslynotnecessarilytrue.Ifitistrue,mightithavebeenotherwise?Isitpossiblethat,inthisrespect,theworldshouldhavebeendifferentfromthewayitis?Iftheansweris’no’,thenthisfactabouttheworldisanecessaryone.Iftheansweris’yes’,thenthisfactabouttheworldisacontingentone."

48NamingandNecessity,p35.

49分析命题虽然是例外的,但分析命题不是先天命题中最重要的,因为它对于知识的扩展无所助益,不值得认真考虑。克里普克考虑“后天必然真理”、康德考虑“先天综合知识”,考虑的都不是分析命题。

50NamingandNecessity,p37:"Butwhatwecansay,ofcourse,isthatrightnow,asfarasweknow,thequestioncancomeouteitherway.So,intheabsenceofamathematicalproofdecidingthisquestion,noneofushasanyaprioriknowledgeaboutthisquestionineitherdirection.Wedon’tknowwhetherGoldbach’sconjectureistrueorfalse.Sorightnowwecertainlydon’tknowanythingaprioriaboutit."

51这正是克里普克根据哥德巴赫猜想的定义证明了的,见NamingandNecessity,p36-37。

52NamingandNecessity,p37.

53此处之所以要说“在古典数学观之下”,是因为克里普克没有证明而只是假设古典数学观在哥德巴赫猜想的问题上是适用的,在此假设之下哥德巴赫猜想才是或真或假而不是不可决定的。由于在此假设之下哥德巴赫猜想才是先天命题,当然必须强调这一前提。如果假设不对,即哥德巴赫猜想为真为假是不可决定的,我们当然不可能先天地认识它为真为假了----连这种可能性都是不存在的。

54更为详细的分析可参看王希勇:“巴黎米尺为一尺长”是先天必然真理吗?《哲学研究》1996年第12期。

55在实际经验的时候,主观性当然是有的,比如对于“一个人站在门口”,如果你是在这个人的右边看的,那么你看到的只是他的右边,你没有看到他的左边----可是,在说“一个人”的时候,你却内在地肯定了这个人是个实体(“一个人”),不是与一个人右半边相同而左半边是虚空的东西等,经验像是主观的东西。然而,这种主观的东西又不可能是可在语言的层面被表达的经验。

56意义与指称,

57《纯粹理性批判》,

58其实,由于过去毕竟是一去不复返,这种所谓“纯粹再现”也不“纯粹”,总可以在绝对的意义上被认为是对过去的一种解释,任何描述于是都成为解释了。

59这里只说“先在”,是因为只对个别经验“先在”,而“先天”则需要对“一切经验”讲,两者当然是不同的。说“历史就是解释”,其实就是在绝对的意义上谈(历史中的)经验的再现的。

60前面已经论述过,这些结论的一般性是独立于康德的理论细节的。

61有个成语是“朝三暮四”,可以凑个趣,这可以理解成猴子不理解3+4但理解4+3的意义,这种“加法”没有交换律。这对于我们过于掉以轻心地考虑加法,考虑认识3+4与4+3在逻辑上的不同以及其他问题,颇具启发意义。

62从概念的意义看,“命题为必然的”就是“命题的真值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确定”;而“一切可能世界”就是“一切可能的经验世界”,“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确定”于是就是“在一切可能的经验世界中都确定”,这正是“独立于一切经验”之意。

63当然,这里所说的“细节”只是相对于我们已经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还将能够取得的成果而言的。比如“可能世界”在分析哲学中无论如何不能说是“细节”,绝不是个清晰的无异议的概念。对于我们所考虑的克里普克观点,它最多也无非是“一切可能经验的世界”,因而完全可以运用已经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尽管这样的分析牵扯到许多其他概念,可能需要很长篇幅,但仍可以说只是细节性的工作。

64要分析这些论证,需要过长的篇幅。但上面提出的问题这些论证都不能解决,或者表面上解决了,但只是偷梁换柱而已。

65纯粹理性批判,

66《纯粹理性批判》,第50-51页。康德得到纯直观的途径就是抽象掉一切悟性由概念所思维的一切东西,孤立出感性;其次还要从经验直观中取出属于感觉的一切,剩下的就是纯直观,或现象的纯粹方式(时空)。显然,尽管没有明言,康德在这里所利用的经验就是“一切经验”。

逻辑学论文范文11

1.事实与事物

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一定可以“勾画出世界的图像”,因此世界必然可以认知的。基于这个观点,维特根死坦首先否定了传统的以事物为基础的形而上学,他认为,“世界是事实的总体,不是事物的总体。”换言之,维特根斯坦所建立的是“事”的哲学而不是“物”的哲学。传统的物的哲学中,形而上学是以认识论为基础的,它要求我们必须去认知物体的属性、性质、实体和本质,去“追求经验背后的形而上学问题”,进而又涉及到一般与个别的问题,最终我们考察的对象从存在物上升到存在本身。这种哲学注定是无法实现的,从休谟开始,人类能认识存在本身就收到了批判,到康德把“物自身”,排除了认识论领域,这一形而上学观点就被否定了,因为它要求我们去认识超出理性认知的对象,这是不可能的。所以维特根斯坦把事实作为世界的基本组成,他说“世界是事实的总体”,“世界分解为诸事实”。

2.事态与对象

事态原先被罗素翻译为原子命题,即事实的组成部分。维氏认为事态是最基本的事实,事实要么是事态,要么是事态的复合。但是反过来,事态并不一定是事实,因为事态包含了所有可能发生的事实,不仅是在世界中真正发生了的事实。“事态是对象(事物)的结合”,事态就是事物在世界中存在的载体,事物通过在事态中与其他事物相结合来存在,它的本质就是能出现在各个事态当中。对象在事态中与其他对象结合的方式称为事态的结构,这种结构是包含在对象之中的,对于一个对象,它与其他对象所有的可能的结构也就是所有他能构成的事态,维特根斯坦称之为对象的形式。这种形式是始终不变的,因此,给定了一个对象,就相当于给定了它的形式,也就给出了含有该对象的所有事态,“如果给出了所有的对象,那么同时也就给出了所有可能的事态”,因此,事物的本质就是存在于诸事态当中,当我们知道一个对象,就等同于知道了它出现于诸事态中的可能性。维特根斯坦同时规定,世界的形式即是所有对象的形式的总和。对象的可能的事态构成了对象的形式,它是不变的,而对象的外在性质,即哪些事态成为了事实则是可以变化的,称之为对象的配置。对于不同的对象,我们只能通过形式和配置区分它们。对象之所以不能成为世界的基本实体,就在于它不具有独立性,一个脱离于事态的对象是不存在的,因为当对象独立存在时,我们只能知道它的可能的事态,而不知道哪些事态在现实中被实现了,我们也就无法获得关于这个世界的任何信息。同时,对象还是简单的,即对象不可以被分解为别的事物。当我们想象一个不同的世界时,它与现实世界一定共有着一种形式,否则我们无法想象出它。而由于这形式是由所有的对象的形式构成的,因此所有对象的形式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不变的,也就证明了所有对象是一定存在的和不变的,因此,“不变者,实存者和对象是一个东西”。假设一个对象是复合的,那么它就是多个不同的对象组合而成的,在这些对象没有组合成这个对象的时候,这个对象就不存在。因此,一个对象的复合性就要求它可能不存在,与之前的结论相违背,因此对象一定是简单的。对象与其他对象不能复合成一个复杂的对象,而只能形成一个事态。事态与对象不同,事态具有存在的独立性,它的存在不依附于其他任何事态,从一个事态的存在与否也不能推导出另一个事态是否存在。

3.逻辑空间

维氏认为所有的可能的事态都不只是可能的,而是存在的。“在逻辑中没有纯粹是可能的事情,逻辑涉及每一种可能性,而一切可能性都是逻辑的事实。”这些可能性一定“存在于一种无限的空间之中”。维氏把世界分为两个部分:可感世界和可理解世界。可感世界由所有以发生的事实构成,而可理解世界,即逻辑空间,则由所有的可能的事态构成。维氏说,“在逻辑中没有纯粹可能的东西,一切可能性都是逻辑的事实”,所以一切可能性都在逻辑空间中存在,每个可能的事态占据了一个主目位置,也就是一个空间点,如果某个事态被实现,成为了事实,那么这个空间点就是被占据的,所有被占据的空间就代表着现实世界。每个对象在逻辑空间中代表一定的空间,即是它所有可能的事态代表的空间点的总和,也就代表它的形式,而它的事态中哪些空间被占据就规定了它的配置。因此,逻辑空间就代表着世界的形式,它是不变的和实存的。“在逻辑空间中的诸事实就是世界”,对于每一种可能的世界,它的全部由逻辑空间中被占据的点的总和所规定,因此,每一种世界本质上都是逻辑空间的子空间,它们共享共同的形式,只是在对象的配置上有所区分。

作者:尚晋 单位:哈尔滨市第三中学

逻辑学论文范文12

关键词:博弈论;语义学;逻辑哲学

贾可·辛提卡是当代著名的逻辑学家,他将博弈论与语义学直接结合起来,创建了博弈论语义学。辛提卡用博弈论的方法来处理命题,就是要确定命题的值,即命题的真或假。同经典逻辑一致,辛提卡预设了命题是二值的。辛提卡首先给出一个定义域D,任何名称都可以在这个集合中找到所指。博弈论语义学的核心是将量词短语看成专名,将句子看成语句函项,然后在给定的定义域D中选择相应的个体将句子中的量词短语替换,从而达到消除量词,找到原子句的目的。在方法上,辛提卡选择了博弈论,他将人们对句子的理解过程比喻为一个两人博弈,两个参与人分别为“我”和“自然”,每个回合必定要分出胜负,不容平局,那么对于一个句子S,根据规则,博弈双方轮流将S约化为S’、S’’,等等,直至最后使得约化的句子不再包含变量和连接词,即原子句,此时双方就可一决输赢。如果这个原子句为真,则我取胜,自然失败;如果这个原子句为假,则自然取胜,我失败。运用博弈论语义学,我们能够从大量的语言信息中得到最基本、最简化的语句,从而能够轻松地判定这些语言信息的真假。理解这一理论的关键是理解定义域D、原子句、博弈等概念。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可以说是维特根斯坦前后期哲学的综合:“语言博弈”概念源于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中的语言游戏说,而它的理论核心则是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图象论。

一“图象论”与命题真值

维特根斯坦是学界倍受关注的大师,其前后期思想的迥异恰当地诠释了他的哲学主题:“哲学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一种活动。”①有趣的是,辛提卡博弈论语义学所强调的也是动态的理解命题,这与维特根斯坦哲学在本质上殊途同归。

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主要贡献之一就在于提出了著名的“图象论”。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和后期哲学的目的都在于通过研究语言的结构和界限来理解思想的结构和界限。维特根斯坦工作的基点,就是回到逻辑的出发点,即考虑命题的性质。这样,真的界限就构成了语言的界限,维特根斯坦所考虑的就是关于事实的话语。“人给自己造出事实的图象”②。维特根斯坦指出:命题是实在的图象,“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③。“图象是一种事实”④。“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⑤。“图象的真假在于其意义与实在的符合与否”⑥。维特根斯坦认为,图象与它所图示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这种关系“由图象元素与物项的配合而成”⑦,这种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图象;二是“凡图象,不论只有什么型式但要能表象实在———对或错———所必须与实在共有的东西,即是逻辑型式,亦即实在的型式。”⑧所以,“每个图象亦是一逻辑图象”⑨。“对象是简单的”⑩。“对象构成世界的本体。因此不能是复合的。”

一切复合物必然可分解到不可再分的部分,这就是绝对简单的对象,那么,这种绝对简单的对象是什么?很显然,维特根斯坦这一思想的形成深受罗素和弗雷格的影响。罗素对客体进行了区分,一类是亲知的客体,一类是描述的客体,通过“亲知还原”,描述的客体可以转化为亲知的客体,维特根斯坦对罗素的客体进行了扩展,认为属性和关系也是一种客体。语言中的一个名称来表示一个简单的客体,通过这些客体的结合方式,指称客体的名称可以相互组合成句子。对于简单的客体,我们无法定义它们是什么,我们仅仅能够指示它们,这样,我们也就无法言说这些客体是存在的,因为定义一个客体就是意谓着被定义项的存在。维特根斯坦的绝对简单的对象实质上是罗素亲知客体的变体,是经验的客体。图象论的主旨是说明图象如何具有命题的内容,图象可以看成一个句子,一个句子也可以看成图象,这对于解释最简单句子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如何处理复杂的句子呢?

维特根斯坦最开始的设想是用合取和析取处理一切复杂句子,这也是辛提卡采取斯科伦前束式处理量词句的直接思想来源,但是维特根斯坦后来采取了另一个思路,代之以集成的图象法,“凡对于复合体的陈述,都可解析成对于其成分的陈述,解析成一些把复合体完全摹状了的命题。”即一个复杂的表达式的真值取决于组成它的表达式的真值,即命题就是基本命题的真值涵项,这样,维特根斯坦就完成了语言的运作方式。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思想源于罗素和弗雷格的启发,罗素和弗雷格两人都认为命题才是最基本的意义单位,主张将命题形式化,即用数学中的函数表示命题。维特根斯坦对这一思想的运用是水到渠成的。维特根斯坦认为,“命题是原初命题的真值函量”。“原初命题是命题的真值函目”。换句话说,“一切命题都是对原初命题做真值运算的结果”。“命题就是从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自然也从其确是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而得出的一切。所以,从某种意义可以说,一切命题都是原初命题的总括。”

命题与世界的图象论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图象的元素与事物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二是图象与事实之间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由此,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图象是一事实”,“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

正是因为命题具有相同的结构,才使得我们可以将其形式化,并且可以进行变项替换。那么,图象如何与世界相联系?在维特根斯坦早期哲学中,这种关系由名称—客体的关系来决定,但是名称如何与客体相联系?与其说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是对前期哲学的反叛,不如说是进一步的深入,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名称与客体的关系被受一定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所确定。在完成这个思想转变之后,维特根斯坦不需要图象论了,取而代之的是语言这种被规则所支配的特征。

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是将博弈的方法引入命题分析,他的研究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命题的构成和命题的真假,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命题的真假。第二个是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其前期哲学为解决辛提卡的第一个问题提供了思想元素。命题是由概念构成的,而博弈语义学中的概念则直接对应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的存在是与事实相对应的存在,是以现实世界为界限的,所以辛提卡用他的可能世界改造了维特根斯坦的客体。在辛提卡看来,很多情况下,人们的语言交流所涉及的客体多是描述的客体,这些描述的客体有些能转换为亲知客体,有些不能,如“结构为H3O的水”,但是人们在日常的交流中又会涉及这些概念,自然在定义域D中也就应该包含这些元素,可以看出,辛提卡的客体是对维特根斯坦客体的扩展。辛提卡的客体分为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两类,即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和在可能世界中存在。而且很明显的是,辛提卡的存在概念不是语义学层面上的,而是语用学层面上的语义,这在博弈论语义学的操作性中得以体现。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定义域D中的个体必须能与可能世界中的对象一一对应,脱离了这种对应关系,我们就不可能知道自己在言说何物,更不用说判定言说语句的真假。正如DanaScott所指出的那样,语义确定一个实现不是必需的,它应该为证实一个实现是正确的提供标准。

在确定了命题的构成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命题真假的标准是什么。辛提卡认为,命题是有意义的,命题的意义就是命题的真假值。博弈论语义学的处理方法是找到一个体用概念的名称代入量词所约束的变元,即参与人“我”在定义域D中找到相关的个体以证实语句,而参与人“自然”则企图找到范例来证伪语句。那么,如何才是找到相关的个体呢?或者说,怎样才知道代入个体后的语句为真?如前所述,辛提卡在扩展了维特根斯坦概念的基础上明确了命题的构成问题,相应的,辛提卡的命题范围较之维特根斯坦就宽泛的很多。辛提卡将博弈论语义学称为“寻找并找到的”逻辑,寻找并找到了什么?就是找到一个适当个体代入后的原子句所反映出来的图象与现实世界相符合。这不仅直观,而且符合人们的日常交流。可见,在确定命题真假的标准上,辛提卡与维特根斯坦是一致的,就是采用图象论的符合标准。辛提卡自己也曾明确指出,“博弈语义学不排斥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在原子句和现实之间建立了联系。”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要确定命题的真值,只要将命题与图象做个比较就可以了。用辛提卡的话说就是,“名称-客体关系曾经被建立,仅仅需要一件事,这件事就是将原子句和现实相比较。”

辛提卡指出:“维特根斯坦的图像理论和逻辑语义学之间的相似性和非相似性更有趣。最重要的大范围相似性之一,就是在两个理论中,语言的基本元素和现实的特定方面之间的代表关系,用任何的方式都不能进一步的分析。”罗素指出,事实是意指那种使一个命题真或假的事物。而一个命题的本质就在于:它可以两种方式,即以人们所谓的真的方式或假的方式对应于一个事实。最基本的事实是原子事实,与原子事实相对应的是原子命题,它肯定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原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是否与原子事实相符合。在原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联结词就构成了分子命题。分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组成它的原子命题的真假,是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在分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量词可以构成更高一级的概括命题。其真假最终也取决于原子命题的真假。维特根斯坦继承了这一思想,认为任何复杂命题经过分析都可以还原为最基本的原子命题。辛提卡由此得出结论:“一个指示性句子的表达在通常的本质上不是这些语言博弈的一个回合,在这些语言博弈中,给出了几个构成成分的词语,并且因此给出了整个句子的内涵。”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我们根据可能世界理论可以确定定义域D,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图象论可以处理命题,并且将命题的具体处理方法转化为真值函项的求解,那么,接下来要考虑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为真值函项求解,并且这个方法是否可以形式化。遵循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路,辛提卡找到了博弈论。

二“语言游戏说”与语义博弈

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的所谓“语言游戏”,实际上是把游戏当成是运用语言的比喻,即强调语言的使用,他指出:“我将把由语言和行动(指与语言交织在一起的那些行动)所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词的意义在于使用,运用语言是一种活动,我们使用的语词在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意义,必须根据具体的使用环境才能确定语词的意义,试图通过孤立的逻辑分析来揭示语词的意义,结果只能误入歧途。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这种处理方法,实质上是从具体的语境动态地观察语词的用法,我们不能孤立地去问“什么是意义”这一类的问题,而应该说“什么是意义的解释”。弄清一个语词代表什么之前,必须首先掌握包括这个语词在内的那种语言游戏,一个词语的意义也就是它在语言游戏中的实际用法。维特根斯坦对于语言及其意义问题的思考,得益于一场足球比赛的启发,同时,相较于足球比赛,语言游戏也存在规则,在维特根斯坦看来,遵守规则是语言游戏的灵魂,也是一切人类行为的必要条件。维特根斯坦用了很多篇幅讨论规范和遵守规则。“遵守规则,做报告,下命令,下棋都是习惯(习俗,制度)。

“遵循规则类似于服从命令。人们是被训练这样做的;人们是以特定的方式对命令做出反应的。人类共同的行为方式乃是我们据以解释陌生语言的参考系。”可见,规则和遵循规则是人们在实践和交往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式。这种语言游戏所遵循的规则究竟是什么?是否就是逻辑必然性?“维特根斯坦最终在他的认识论斗争中失败了”。

其实只要留意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我们不难发现维特根斯坦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缺陷,维特根斯坦指出:“我的根本思想是‘逻辑常量’不代表任何东西。事实的逻辑不可能为任何东西所代表。”“没有‘逻辑的对象’、‘逻辑常量’(照弗雷格与罗素的意义),于此便显然可见。”虽然维特根斯坦不承认逻辑常项的存在,但是认为客体具有逻辑形式,这种形式使得客体能够聚拢。

辛提卡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受到博弈论的影响。“游戏概念的主要用法如此多地分享了像冯·诺意曼(vonNeumann)和约翰·纳什(JohnNash)那些数学家构建一个详细的游戏的一般理论的结构,那个理论旨在帮助科学家与哲学家理解有趣的问题的范围。它们甚至包括了真理与意义的问题(以及其他的语言—世界关系)以供讨论,维特根斯坦从中提出了他的语言游戏观念。”

与维特根斯坦相同,辛提卡在确立了命题和世界的图示关系之后,需要研究的就是这种关系是如何建立的,“处于这些描述关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辛提卡看来,单纯的图像论已经不能解释这个问题了,图像论的任务是描述关系,那么对关系的关系的刻画,则需要另一个理论。辛提卡指出:比起那些为解释语言与现实结合所需要的思想,维特根斯坦经常包含更多的语言博弈思想。“为了理解(一个给定的一阶逻辑语句)F,我们显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记忆空间,事实上,我们对一阶语句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语句和世界的有限的逐步比较之上,而不是(潜在的)F的图像本质。”“有时语言博弈能够明显的被发现用于提供词语和它所刻画之间的关联”。

这里我想指出的是,或许我们用图像论处理语句理解的时候已经不足道了,但更为恰当。辛提卡认为自己受到“维特根斯坦有关思想的启发,强调受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亦即寻求和发现语言游戏的重要性。”但是,辛提卡“比维特根斯坦走得远得多,因为后者的思想是轮廓性的且不系统。”“在我没有有效的方式找到我的下一步该如何行动时,我怎么可能在实践中采取一个策略?”

这里有几种选择。也许有人会像在非确定性证据系统内所做的那样提出某种思路,但是辛提卡建议把我的策略限制在递归中。这种限制的方法是非常精致的,它注意到了维特根斯坦对语言游戏中实际可游戏性的思考。辛提卡坚持认为语言目标导向语言本质,这可以帮助我们重新认识处于维特根斯坦形式化时期的游戏概念的意义。当时,维特根斯坦使用“游戏”来指称目标导向的活动,诸如证实或者证伪的活动。辛提卡延用了这一思想,他说:维特根斯坦的“用法”概念强调的是一种活动,是一种构成一个词的自然环境并使该语词从中获得其意义的活动。